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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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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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 1.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契约型基金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或变相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4 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 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 申请材料在真实 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 (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 一致, 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 重要章程 制度文件 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 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

基金合同包括前言, 释义,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私募基金的投资, 私募基金的财产,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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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最新解答汇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合协会自律检查 4 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 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 申请材料在真实 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 (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 一致, 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 重要章程 制度文件 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 申请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 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三 ) 日期 : 问 : 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 针对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 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 : 目前, 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

中国基金行业联席会


资产负债表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年 8 月 2 3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说明近日, 有媒体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 P E 基金备案, 导致 P E 基金所投企业 IP O 申请受到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草案)》起草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 二 ) 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 三 ) 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 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 四 ) 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 五 ) 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四 ) 向证监局报告 根据现行监管要求, 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 五 ) 信息更新 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 应认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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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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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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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00] 号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证监发[2000] 号

说明 1. 使用方式 1) 请在一栏填写 是 或 否 或 不适用 ; 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注明 2) 如果为 否 或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参考法律依据栏内容进行整改或处理, 未能确定整改方式或方案的, 可咨询律师处理 3) 本所律师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 按最新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合规问诊表进行更新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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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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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监发[200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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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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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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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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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 管理人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 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第四条协会按照 基金法 协会 章程 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 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 基金法 和 社会团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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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 ( 试行 ) 发文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时间 :2014 年 1 月 17 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 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 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如实 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股东或合伙 人基本信息 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 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 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1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 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时间 住所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 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 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 案手续同时, 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2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 一 ) 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最近三年没有重 大失信记录,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执 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 执业培训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 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规模 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 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包括认缴规模 实缴 规模 投资者数量 主要投资方向等 3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 股东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 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报送 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五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六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4

( 五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 业委员会, 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 查和现场检查,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跟踪 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 可 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 纠纷进行调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 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基金备案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 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 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 ( 一 )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本办法规定 ; ( 二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 息,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5

( 三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 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 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 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施行,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