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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初 試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初 試 繳 費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初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加 分 審 查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複 試 人 員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資 訊 類 科 教 師 專 長 實 作 考 試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9-20 日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網 路 登 錄 系 統 網 址 為 http://163.16.5.126/teaexam 簡 章 諮 詢 專 線 :07-3112011 07-3112013 07-3112015 ( 諮 詢 時 間 :104 年 6 月 12 日 ~7 月 19 日, 上 午 8 時 ~12 時 下 午 1 時 ~5 時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1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1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2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http://163.16.5.126/teaexam 3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初 試 繳 費 4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止 特 殊 考 場 申 請 總 務 處 傳 真 07-7934118 (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紅 毛 港 國 小 ) 確 認 電 話 07-7917608#531 5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告 應 考 人 初 試 試 場 位 置 圖 6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7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英 語 能 力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身 分 取 得 族 語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審 查 8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公 告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教 育 局 網 站 9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止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10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公 告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教 育 局 網 站 地 點 :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1 104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9 時 公 告 進 入 複 試 名 單 教 育 局 及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12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至 11 時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地 點 : 壽 山 國 小 13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複 試 人 員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地 點 : 龍 華 國 小 14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8 時 公 告 複 試 順 序 時 間 15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3 時 30 分 資 訊 類 -- 複 試 專 長 實 作 教 育 局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及 教 師 甄 選 專 區 地 點 : 龍 華 國 小 16 104 年 7 月 19-20 日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複 試 地 點 : 龍 華 國 小 17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0 時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教 育 局 及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18 104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至 4 時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地 點 : 壽 山 國 小 19 104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錄 取 人 員 公 開 分 發 地 點 : 龍 華 國 小 20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地 點 : 龍 華 國 小 21 104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 得 視 7 月 26 日 分 發 情 形 再 辦 理 ) 2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4 月 25 日 高 市 教 中 字 第 10332740600 號 函 修 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應 甄 條 件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截 至 複 試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日 止 ) ( 二 ) 未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附 件 1) 二 應 甄 資 格 : ( 一 )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報 考 應 試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 二 ) 參 加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及 格 者,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單 暨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含 教 育 及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 三 ) 已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幼 兒 ( 稚 )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應 檢 附 原 持 有 教 師 證 書 暨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 含 教 育 及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 四 ) 上 述 ( 二 ) 至 ( 三 )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或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需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發 任 教 科 別 證 明 之 有 效 文 件 ( 五 ) 以 第 ( 二 ) ( 三 ) 切 結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者, 於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始 能 聘 任 但 104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以 教 師 證 書 日 期 作 為 起 聘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支 薪 ( 六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具 有 前 ( 一 ) 至 ( 三 )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系 所 組 名 稱 包 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臨 床 心 理 系 所 組 ( 含 輔 系 ),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者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該 學 分 之 學 校 確 認 3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2 具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或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 七 ) 報 考 英 語 類 科 教 師 除 具 有 前 ( 一 ) 至 ( 三 )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所 辦 理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檢 核 者 2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者 畢 業 於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者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修 畢 各 大 學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3 達 到 CEF 架 構 B2( 高 階 ) 級 以 上 英 檢 者 ( 含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4 經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培 訓 檢 核 通 過 並 發 給 相 關 證 明 者 5 具 國 小 英 語 加 註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 八 )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之 缺 額, 限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教 師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參 簡 章 公 告 : 並 由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小 組 ) 擇 優 錄 取,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從 缺 一 公 告 時 間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公 告 網 站 : ( 一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 二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 三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甄 選 專 區 ) (http://163.16.5.126/teaexam) ( 四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壽 山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http://163.32.163.29/sspsweb/school/web/index.php) 三 自 行 下 載 資 料 : ( 一 ) 簡 章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證 件 封 面 現 場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繳 驗 證 件 委 託 書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切 結 書 等 ) ( 二 )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肆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及 網 站 : 一 初 試 報 名 :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銀 行 ( 或 ATM) 繳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方 得 列 印 ( 一 ) 網 路 登 錄 : 甄 選 證 及 報 名 表 1 網 路 登 錄 時 間 自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逾 時 網 路 登 錄 系 統 即 自 動 關 閉 不 再 受 理 2 網 路 登 錄 系 統 網 址 (http://163.16.5.126/teaexam) 4

3 應 考 人 亦 可 進 入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首 頁 (http://163.32.163.29/sspsweb/school/web/index.php), 點 選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專 區, 依 序 登 錄 應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確 認 後 點 選 列 印 甄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始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 應 考 人 未 於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證 件 照 上 傳 者, 系 統 將 無 法 列 印 繳 款 單 及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上 傳 之 照 片 需 為 近 一 年 之 證 件 照 ( 例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用 照 片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未 依 證 件 照 格 式 上 傳 未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照 片 或 發 現 照 片 非 本 人 者,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 4 任 何 下 載 之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5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察 覺 而 通 過 初 試 或 予 錄 取 聘 用,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立 即 註 銷 進 入 複 試 資 格 或 予 以 解 聘 ; 應 聘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法 律 責 任 6 報 名 系 統 諮 詢 電 子 信 箱 :yifang08@gmail.com 7 簡 章 諮 詢 電 話 : 博 愛 國 小 電 話 :07-3112011 07-3112013 07-3112015 ( 二 ) 繳 費 : 1 繳 費 時 間 自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全 省 各 地 玉 山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利 用 ATM 自 動 轉 帳 ( 收 款 銀 行 : 玉 山 銀 行 )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830 元 整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預 留 電 腦 轉 帳 時 間 ), 未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全 額 繳 費 者, 不 接 受 事 後 補 繳 費 之 程 序,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ATM 轉 帳 諮 詢 電 話 :07-2351313 轉 123 張 淑 華 小 姐 2 應 考 人 既 經 轉 帳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完 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三 ) 列 印 甄 選 證 及 報 名 表 : 1 自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起 開 始 開 放 列 印 甄 選 證 及 報 名 表 (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始 得 列 印 ) 2 未 於 初 試 當 天 下 午 辦 理 加 分 審 查 者, 得 免 列 印 報 名 表 3 列 印 甄 選 證 請 依 網 頁 說 明 操 作 (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列 印 ) 4 任 何 下 載 之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5 甄 選 資 格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查 驗 並 裝 訂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留 存 教 育 局 未 符 資 格 者,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6 報 名 系 統 諮 詢 電 子 信 箱 :yifang08@gmail.com 5

( 四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申 請 : 1 應 考 人 倘 因 生 理 因 素 請 求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者, 請 於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初 試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2)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紅 毛 港 國 小 總 務 處 ( 傳 真 號 碼 :07-7934118),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電 話 :07-7917608#531), 申 請 之 應 考 人 需 接 獲 學 校 回 復 確 認 收 件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提 出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二 應 考 人 加 分 條 件 審 查 : ( 一 ) 時 間 地 點 :104 年 7 月 7 月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假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 辦 理 現 場 加 分 審 查, 如 未 於 指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審 查 者,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不 得 異 議 ( 二 ) 具 加 分 資 格 者, 請 攜 帶 報 名 表 甄 選 證 及 申 請 加 分 的 相 關 資 料 正 本 影 本 至 現 場 辦 理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應 考 人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留 存 本 局 ) ( 三 ) 加 分 條 件 : 1 應 試 英 語 類 科 者,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C1 級 以 上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加 3 分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10% 3 具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 (1)102 年 以 前 取 得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5 分 (2)103 年 以 後 取 得 初 級 或 中 級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2 分 取 得 高 級 以 上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5 分 (3) 以 上 取 得 不 同 認 證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加 分 三 複 試 : 採 現 場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繳 費 二 階 段 ( 一 ) 現 場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 1 審 查 時 間 : 凡 通 過 初 試 者 須 在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持 委 託 書 ) 至 現 場 辦 理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 逾 時 不 受 理 ) 如 未 於 指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審 查 者, 視 同 放 棄 加 分, 不 得 異 議 2 審 查 地 點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華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7)555-3086 分 機 31 3 繳 驗 證 件 : 請 攜 帶 甄 選 證 正 本 和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正 本 繳 驗 後 發 還 ( 證 件 正 本 不 齊 或 未 持 證 件 正 本, 僅 持 證 件 影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現 6

場 審 查 ), 影 本 乙 份 請 應 考 人 以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證 件 封 面 ( 附 件 3) 為 第 一 頁, 並 依 下 列 序 號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留 教 育 局 備 查 ( 相 關 表 件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 (1) 甄 選 證 (2) 報 名 表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單 ( 附 件 4)( 請 攜 帶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或 護 照 正 本 至 現 場 繳 驗 ) (4) 教 師 證 書 或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切 結 書 ( 附 件 5) (6)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者, 應 檢 具 學 分 修 讀 及 格 證 明 ( 非 應 考 該 類 科 者 免 繳 ) (7) 報 考 英 語 專 長 類 科 者, 應 檢 具 五 項 報 考 條 件 之 一 之 證 明 文 件 ( 非 應 考 該 類 者 免 繳 ) (8) 非 報 考 英 語 專 長 類 科 者, 有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 級 以 上 英 檢 證 明 (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序 用, 無 者 免 繳 ) (9)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表 ( 附 件 6)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者 免 繳 ) (10) 曾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已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影 本 ( 成 績 相 同 比 序 用, 無 者 免 繳 ) (11)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之 戶 籍 謄 本 ( 成 績 相 同 比 序 用, 無 者 免 繳 ) (12) 應 試 體 育 類 科 者, 具 複 試 加 分 六 項 專 長 條 件 之 一 證 明 文 件 (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 (13) 複 試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委 託 書 ( 附 件 9)( 親 自 辦 理 者 免 繳 ) 4 如 經 審 核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應 試 者 不 得 異 議 ( 二 ) 繳 費 : 審 查 當 日, 現 場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伍 甄 選 科 目 及 時 間 : 一 初 試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8 時 40 分 為 預 備 時 間 ) 7

專 長 類 類 科 應 考 科 目 及 配 分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8 時 40 分 至 10 時 10 分 11 時 00 分 至 12 時 00 分 一 般 類 普 通 科 目 (60%) ( 含 國 語 數 學 高 雄 文 明 史 - 大 高 雄 合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40%) 併 版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資 訊 藝 音 樂 術 視 覺 普 通 科 目 (40%) ( 含 教 育 專 業 國 語 數 學 高 雄 文 明 史 專 門 科 目 (60%) 與 藝 術 - 大 高 雄 合 併 版 ) 人 表 演 文 藝 術 英 語 體 育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6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40%) 二 複 試 : ( 一 ) 104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試 教 結 束 止 ( 人 數 過 多 時,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繼 續 辦 理 ) ( 二 ) 報 考 資 訊 專 長 類 科 者 另 於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至 3 時 30 分 舉 行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三 複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8 時 公 布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http://www.kh.edu.tw) 教 師 甄 選 專 區 (http://163.16.5.126/teaexam) 及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壽 山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http://163.32.163.29/sspsweb/school/web/index.php) 四 複 試 人 員 於 排 定 複 試 時 間 前 15 分 鐘 到 各 試 場 休 息 室 等 候 唱 名, 抽 籤 決 定 教 學 單 元 並 於 預 備 室 準 備 五 應 考 人 (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外 ) 於 複 試 不 得 提 供 個 人 簡 歷 及 教 案 ( 資 訊 類 科 複 試 除 外 ) 予 試 教 評 審 委 員 六 排 定 複 試 時 間 終 了 時 仍 未 到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七 複 試 時 間, 每 人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 英 語 類 科 內 含 5 分 鐘 口 試 ); 並 得 由 甄 選 小 組 視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之 應 考 人 進 入 複 試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複 試 結 束 前 2 分 鐘 按 鈴 一 響 提 示, 結 束 時 按 長 聲 鈴 二 響, 應 立 即 結 束 複 試 離 場 八 複 試 試 場 配 備 : ( 一 )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試 場 : 備 有 一 台 數 位 鋼 琴 (88 鍵 ) ( 二 ) 資 訊 專 長 試 場 : 為 電 腦 教 室, 備 有 磁 鐵 白 板 及 電 腦 教 學 廣 播 系 統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試 場 : 備 有 輔 導 諮 商 者 及 被 輔 導 諮 商 者 座 椅, 中 間 隔 有 一 張 小 茶 几 8

陸 甄 選 地 點 : ( 四 ) 其 餘 科 目 試 場 : 為 一 般 普 通 教 室, 並 備 有 黑 板 粉 筆 板 擦 ( 五 ) 以 上 試 場 均 無 安 排 學 生 ( 六 ) 應 考 人 所 需 教 科 書 或 教 具 自 行 準 備, 得 於 複 試 時 使 用 一 初 試 地 點 ( 一 ) 考 場 : 1 第 一 試 場 :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電 話 07-7517171#1100) 2 第 二 試 場 :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國 三 路 50 號, 電 話 07-2861936) 3 第 三 試 場 : 高 雄 市 立 青 年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青 年 路 二 段 89 號, 電 話 7190419#31) 4 第 四 試 場 : 高 雄 市 立 鳳 西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華 路 69 號, 電 話 7463452#31) ( 二 ) 初 試 應 考 人 座 次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及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二 複 試 地 點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華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大 順 一 路 858 號, 柒 甄 選 方 式 : 電 話 :07-5553086 轉 31) 一 初 試 : ( 一 ) 報 考 一 般 類 科 :( 每 一 科 目 均 採 四 選 一 測 驗 題,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 1 普 通 科 目 :100 分 ( 含 國 語 40% 數 學 40% 高 雄 文 明 史 - 大 高 雄 合 併 版 20%)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分 ( 二 ) 報 考 英 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資 訊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體 育 等 7 類 專 長 類 科 : ( 每 一 科 目 均 採 四 選 一 測 驗 題,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 1 普 通 科 目 :100 分 ( 含 教 育 專 業 40% 國 語 20% 數 學 20% 高 雄 文 明 史 - 大 高 雄 合 併 版 20%) 2 專 門 科 目 :100 分 ( 三 )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 1 輔 導 知 能 :100 分 ( 申 論 題 )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分 ( 採 四 選 一 測 驗 題 ) 高 雄 文 明 史 - 大 高 雄 合 併 版 : 歷 史 篇 地 理 篇 及 藝 文 篇, 共 3 篇, 請 逕 至 本 市 本 土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莒 光 國 小 ) 下 載, 參 考 網 址 為 :http://kstown.chukps.kh.edu.tw/story/) 二 初 試 測 驗 題 答 案 公 布 : ( 一 ) 公 告 參 考 答 案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9

站 ( 二 ) 試 題 疑 義 : 對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或 專 門 科 目 之 答 案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止, 填 具 初 試 試 題 釋 疑 申 請 表 ( 附 件 7) 並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傳 真 至 07-7406585 或 email 至 coldeath810@gmail.com 信 箱 提 出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未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之 應 考 人 接 獲 試 務 中 心 回 覆 確 認 收 件 後, 始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手 續 ( 三 ) 公 告 正 確 答 案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三 複 試 試 教 範 圍 : 如 下 表 一 般 類 類 科 複 試 範 圍 備 註 一 般 範 圍 : 六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國 語, 南 一 版,100 年 8 月 初 版,103 年 8 月 二 版 二 刷 ) 單 元 1 文 學 的 花 園 第 一 課 漁 歌 子 第 二 課 鷸 蚌 相 爭 單 元 2 藝 術 與 生 活 第 四 課 處 處 都 是 美 第 七 課 彼 得 與 狼 單 元 3 說 話 的 藝 術 第 八 課 機 智 過 人 第 十 課 如 何 說 話 單 元 4 實 現 夢 想 第 十 一 課 夢 想 第 十 四 課 成 功 的 背 後 範 圍 :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98 年 6 月 初 版, 103 年 8 月 四 版 二 刷 ) 單 元 2 因 數 和 倍 數 2-3 公 因 數 2-5 公 倍 數 單 元 6 異 分 母 分 數 的 加 減 6-1 異 分 母 分 數 的 加 法 6-2 異 分 母 分 數 的 減 法 單 元 9 梯 形 的 面 積 和 應 用 9-1 梯 形 面 積 的 求 法 9-3 梯 形 面 積 的 變 化 範 圍 :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99 年 元 月 初 版, 104 年 2 月 三 版 二 刷 ) 單 元 1 生 活 中 的 大 單 位 1-4 平 方 公 尺, 公 畝 和 公 頃 的 換 算 及 應 用 1-6 平 方 公 尺, 公 畝, 公 頃 和 平 方 公 里 的 換 算 及 應 用 單 元 7 小 數 的 乘 法 7-2 小 數 的 小 數 倍 7-5 小 數 的 乘 法 估 1 應 考 人 由 左 列 複 試 範 圍 中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並 自 ( 選 擇 ) 單 元 內 所 列 課 程 試 教 2 準 備 時 間 與 複 試 時 間 相 同 10

專 長 類 類 科 複 試 範 圍 備 註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範 圍 : 五 上 學 期 課 程 ( 康 軒 版,102 年 9 月 初 版 ) 單 元 3 水 溶 液 3-1 溶 解 3-2 水 溶 液 的 酸 鹼 性 3-3 水 溶 液 的 導 電 性 單 元 4 力 與 運 動 4-1 力 的 作 用 4-2 物 體 運 動 的 快 慢 4-3 摩 擦 力 範 圍 : 五 下 學 期 課 程 ( 康 軒 版,103 年 2 月 初 版,104 年 2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2 燃 燒 和 生 鏽 2-1 氧 氣 2-2 二 氧 化 碳 2-3 鐵 生 鏽 單 元 4 聲 音 與 樂 器 4-1 生 活 中 常 聽 見 的 聲 音 4-2 樂 音 4-3 製 作 簡 易 樂 器 1 應 考 人 由 左 列 複 試 範 圍 中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並 自 ( 選 擇 ) 單 元 內 所 列 課 程 試 教 2 準 備 時 間 與 複 試 時 間 相 同 資 訊 一 專 長 實 作 ( 佔 複 試 總 分 50%) ( 一 ) 實 作 時 間 : 60 分 鐘 ( 二 ) 實 作 範 圍 : 網 管 防 火 牆 設 定 網 站 架 設 ( 含 Apache+PHP+MariaDB) 其 他 Internet 服 務 架 設 程 式 設 計 等 為 出 題 範 圍, 擇 幾 個 項 目 出 題 ( 系 統 安 全 性 考 量, 考 生 僅 限 使 用 官 方 套 件 進 行 實 作, 不 得 使 用 整 合 式 快 速 安 裝 套 件 ) ( 三 ) 實 作 平 台 :Windows Server 2012R2 或 Linux CentOS 7 擇 一 實 作 二 試 教 ( 佔 複 試 總 分 50%) ( 一 ) 簡 報 軟 體 (Microsoft PowerPoint 2010 或 相 同 功 能 之 OpenOffice Impress 4.1.x 軟 體 ) ( 二 ) 程 式 設 計 應 用 教 學 (Scratch 程 式 設 計 教 學 Offline Editor 2.0 版 ) 考 生 自 選 任 一 版 本 教 科 書, 並 須 於 試 教 當 日 提 供 教 學 設 計 簡 案 5 份 予 評 審 委 員 (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 11

類 科 複 試 範 圍 備 註 音 樂 範 圍 :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 102 年 8 月 初 版 ) 單 元 5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起 範 圍 :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 104 年 2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8 藝 術 萬 花 筒 範 圍 : 六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 103 年 8 月 初 版 ) 單 元 5 管 弦 的 樂 響 世 界 單 元 6 藝 想 天 開 範 圍 :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 104 年 2 月 初 版 ) 單 元 5 感 恩 的 心 單 元 8 演 奏 生 命 節 奏 1 應 考 人 由 左 列 複 試 範 圍 中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並 自 ( 選 擇 ) 單 元 內 所 列 課 程 試 教 2 準 備 時 間 與 複 試 時 間 相 同 專 長 類 視 覺 藝 術 範 圍 :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2 年 8 月 初 版 103 年 8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2 心 中 的 感 受 單 元 4 同 心 協 力 範 圍 :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3 年 2 月 初 版 104 年 2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1 台 灣 印 象 單 元 3 解 構 重 組 新 造 型 範 圍 : 六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3 年 8 月 初 版 ) 單 元 2 我 是 視 覺 魔 術 師 範 圍 :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4 年 2 月 初 版 ) 單 元 4 美 好 時 光 的 印 記 表 演 藝 術 範 圍 :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2 年 8 月 初 版 103 年 8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9 工 作 高 手 單 元 10 廣 播 劇 時 間 範 圍 :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3 年 2 月 初 版 104 年 2 月 初 版 二 刷 ) 單 元 9 原 住 民 之 舞 範 圍 : 六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3 年 8 月 初 版 ) 單 元 3 光 影 遊 樂 園 單 元 9 語 言 遊 戲 範 圍 :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104 年 2 月 初 版 ) 單 元 10 我 該 怎 麼 辦 12

類 科 複 試 範 圍 備 註 英 語 (1) 試 教 ( 佔 複 試 總 分 50%) 範 圍 :( 翰 林 出 版 社 Dino on the Go!, 第 五 冊,102 年 5 月 初 版,103 年 5 月 初 版 二 刷 ) Unit 2 :Where are you going? Unit 3: How do you feel? Unit 4 :What do you want for dinner? 範 圍 :(PERSON( 培 生 ) 出 版 社 Here We Go!, 第 五 冊, B 版, 2013 年 7 月 初 版 ) Unit 2: Time to get up Unit 3:What do you want to be? Unit 5:Let s go shopping (2) 口 試 ( 佔 複 試 總 分 50%) 體 育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試 教 10 分 鐘 口 試 5 分 鐘, 採 全 英 語 教 學 與 口 試 範 圍 :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 南 一 版,99 年 二 月 初 版, 104 年 二 月 初 版, 六 刷 ) 主 題 多 彩 人 生 單 元 4 勇 於 嘗 試 單 元 5 武 林 大 會 單 元 6 跑 跳 我 最 行 主 題 快 樂 運 動 單 元 11 前 滾 後 滾 樂 趣 多 單 元 12 腳 底 乾 坤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由 4 種 模 擬 情 境 中 抽 籤 演 練 ( 一 種 情 境 ), 並 由 評 審 委 員 擔 任 被 輔 導 之 個 案 四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初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 1 一 般 類 科 : 普 通 科 目 佔 6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佔 40% 2 專 長 類 科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資 訊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英 語 體 育 ): 普 通 科 目 佔 40%, 專 門 科 目 佔 60%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輔 導 知 能 佔 6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佔 40% ( 二 ) 複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 1 評 審 成 績 中 去 除 最 高 和 最 低 分 數 各 一 後 平 均 之 ( 資 訊 類 科 之 專 長 實 作 成 績 採 計 3 位 評 審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3 位 2 資 訊 專 長 類 科 : 專 長 實 作 佔 複 試 成 績 50% 試 教 佔 複 試 成 績 50% 3 英 語 類 科 : 試 教 佔 複 試 成 績 50% 口 試 佔 複 試 成 績 50% ( 三 ) 依 初 試 成 績 並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13

( 四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10% ( 五 ) 應 試 英 語 類 科 者,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C1 級 以 上 者, 初 試 ( 筆 試 ) 原 始 成 績 加 3 分 ( 六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 1 102 年 以 前 取 得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5 分 2 103 年 以 後 取 得 初 級 或 中 級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2 分 取 得 高 級 以 上 認 證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及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各 加 5 分 3 以 上 取 得 不 同 認 證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加 分 ( 七 ) 應 試 體 育 類 科 者, 具 以 下 專 長 條 件 之 一 者, 於 複 試 原 始 成 績 加 2 分 : 1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2 取 得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相 關 系 所 進 修 學 分 8 學 分 以 上 3 具 有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C 級 以 上 教 練 證 4 具 有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C 級 以 上 裁 判 證 5 具 體 育 署 核 發 體 育 專 業 證 照 ( 包 括 : 國 民 體 能 指 導 員 證 登 山 嚮 導 員 證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證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 6 具 有 經 體 育 署 審 定 並 認 可, 具 救 生 員 授 證 資 格 之 團 體 所 授 與 之 救 生 員 證 ( 八 ) 曾 任 教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3 個 月 以 上, 且 經 學 校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理 教 師 ( 不 含 正 式 教 師 ), 得 以 原 服 務 學 校 開 立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證 明 ( 無 服 務 優 良 者 不 採 計 ), 累 積 或 連 續 代 理 每 滿 12 個 月 以 上 者, 複 試 ( 試 教 ) 原 始 成 績 加 給 1 分, 最 高 加 給 3 分 採 計 期 限 為 最 近 5 個 學 年 度 內 年 資 ( 自 99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當 月 有 代 理 事 實 不 限 日 數 均 得 採 計 為 一 個 月, 當 月 重 複 代 理 者 僅 採 計 一 個 月 ( 九 )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初 試 成 績 佔 40%, 複 試 成 績 佔 60% ( 十 ) 成 績 相 同 之 處 理 : 1 初 試 成 績 : 依 簡 章 所 訂 各 科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評 選, 達 到 評 選 標 準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2 錄 取 總 成 績 :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評 比 條 件 依 序 錄 取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2)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 非 分 發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者 ) (3)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已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者 14

(4) 複 試 成 績 高 者 (5)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 一 般 類 教 師 ) 專 門 科 目 ( 專 長 類 教 師 ) 或 輔 導 知 能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成 績 高 者 (6)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 級 以 上 英 檢 者 (7) 複 試 全 體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總 成 績 高 者 (8) 以 上 皆 相 同 者 由 甄 選 小 組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 十 一 ) 未 參 加 複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十 二 ) 各 領 域 專 長 或 科 別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甄 選 小 組 訂 之, 凡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提 甄 選 小 組 決 議,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十 三 ) 備 取 名 額 若 干 名 由 甄 選 小 組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捌 複 查 成 績 : 一 初 試 成 績 : 於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親 自 向 壽 山 國 小 總 務 處 申 請 ( 以 人 工 核 對 答 案 卡 之 答 案 及 成 績 登 載 有 無 錯 誤, 不 提 供 查 看 答 案 卡 ) 二 複 試 成 績 : 於 104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親 自 向 壽 山 國 小 總 務 處 申 請 ( 僅 核 對 複 試 成 績 登 載 有 無 錯 誤, 不 提 供 各 委 員 評 分 或 查 看 評 分 表 )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時, 請 帶 甄 選 證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玖 錄 取 名 額 : 一 類 科 及 名 額 : 以 下 表 列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暫 訂 若 委 託 學 校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類 前 尚 有 甄 試 類 科 缺 額 者, 將 再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確 定 錄 取 名 額 ( 一 ) 一 般 偏 遠 及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科 一 般 類 科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由 甄 選 小 組 依 簡 章 玖 之 二 說 明 ( 二 ) 辦 理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72 各 校 缺 額 人 數 內 惟 2 鼓 山 區 中 山 3 文 府 1 楠 梓 1 右 昌 3 油 廠 1 博 愛 3 獅 湖 1 民 族 3 東 光 2 陽 明 2 河 堤 1 信 義 3 四 維 1 福 康 1 前 鎮 1 復 興 1 仁 愛 1 樂 群 1 愛 群 2 明 正 3 紅 毛 港 1 大 汕 1 太 平 2 二 苓 2 華 山 1 鳳 陽 2 明 義 2 誠 正 2 五 福 1 鳳 翔 1 永 芳 2 潮 寮 1 溪 寮 2 大 寮 3 大 樹 3 九 曲 1 興 田 1 登 發 1 兆 湘 1 嶺 口 1 東 門 1 新 威 1 上 平 2 15

類 專 類 長 科 參 加 複 正 式 錄 科 試 名 額 取 名 額 各 校 缺 額 人 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18 5 民 族 1 小 港 1 坪 頂 1 漢 民 1 西 門 1 壽 山 1 油 廠 1 福 康 1 前 鎮 1 獅 甲 1 仁 愛 資 1 明 正 1 瑞 祥 1 鳳 林 1 坪 頂 1 二 苓 1 鳳 山 區 中 正 1 曹 公 1 大 樹 1 竹 圍 1 月 美 1 新 庄 1 杉 林 1 溝 坪 1 藝 術 與 人 文 由 甄 選 訊 小 組 依 簡 章 玖 19 音 樂 之 二 說 明 ( 二 ) 辦 理 13 信 義 3 大 汕 1 鳳 鳴 1 漢 民 1 文 德 1 大 樹 1 五 林 1 龍 肚 1 廣 興 1 杉 林 1 溝 坪 1 視 覺 藝 術 18 5 永 清 1 新 光 1 二 苓 1 嘉 誠 1 杉 林 1 表 演 藝 術 14 3 勝 利 1 新 甲 1 過 埤 1 英 由 甄 選 語 小 組 依 簡 章 玖 之 二 說 明 ( 二 ) 辦 理 31 體 育 14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28 10 鼓 山 區 中 山 1 壽 山 1 九 如 1 福 山 1 苓 雅 區 成 功 1 前 鎮 1 小 港 1 鳳 鳴 1 坪 頂 1 鳳 陽 1 曹 公 1 新 甲 1 永 芳 1 中 庄 1 山 頂 1 大 樹 1 八 卦 1 登 發 1 竹 圍 1 深 水 1 金 山 1 崇 德 1 路 竹 2 東 門 1 福 安 1 荖 濃 1 上 平 1 金 竹 1 景 義 1 壽 天 1 內 惟 1 鼓 山 區 中 山 1 新 光 1 莒 光 1 樂 群 1 大 汕 1 太 平 1 鳳 鳴 1 二 苓 1 鳳 陽 1 中 正 1 新 甲 1 仁 美 1 杉 林 1 博 愛 1 五 福 1 八 卦 1 三 民 1 鳳 翔 1 內 惟 1 鼓 山 區 中 山 1 壽 天 1 蔡 文 1 文 華 1 註 分 發 一 般 偏 遠 及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需 服 務 滿 六 學 期 始 得 參 加 市 內 教 師 介 專 長 類 科 註 聘 及 臺 閩 地 區 教 師 介 聘 ( 二 )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類 科 錄 取 複 試 名 額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各 校 缺 額 人 數 一 般 類 科 16 4 那 瑪 夏 區 民 權 1 桃 源 1 興 中 2 表 演 藝 術 10 1 桃 源 1 資 訊 10 1 茂 林 1 1.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之 缺 額, 限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並 由 甄 選 小 組 擇 優 錄 取,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從 缺 2. 分 發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需 實 際 服 務 滿 六 學 期 始 得 參 加 本 市 市 內 教 師 介 聘 及 臺 閩 地 區 教 師 介 聘, 惟 參 加 市 內 介 聘 僅 得 介 聘 至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且 須 總 計 服 務 滿 7 年 後, 始 得 介 聘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3.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之 缺 額, 若 無 人 報 名 或 報 名 人 數 低 於 錄 取 名 額 16

時, 得 由 學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保 留 於 次 年 甄 選, 或 改 列 為 一 般 偏 遠 及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 有 開 缺 類 科 優 先 ) 或 一 般 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 特 偏 地 區 學 校 未 開 缺 類 科 ) 缺 額, 惟 該 等 分 發 人 員 仍 需 服 務 滿 六 學 期 始 得 參 加 本 市 市 內 教 師 介 聘 及 臺 閩 地 區 教 師 介 聘 4.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開 列 之 缺 額, 若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之 缺 額, 得 在 不 增 加 缺 額 之 情 況 下, 開 放 由 一 般 教 師 選 填 二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計 算 原 則 : ( 一 ) 以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1 人, 評 選 10 人 參 加 複 試,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每 增 1 人, 增 加 評 選 2 人 參 加 複 試,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 二 ) 每 科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以 不 超 過 30 人 為 原 則, 若 各 甄 試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11 人 以 上 時, 由 甄 選 小 組 考 量 增 加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 三 ) 各 類 科 報 考 人 數 低 於 應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時, 則 由 甄 選 小 組 視 初 試 成 績 情 形 決 定 之 拾 放 榜 : 一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於 104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9 時,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壽 山 國 小 公 布 欄 另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函 通 知, 惟 以 公 布 欄 公 告 為 準 二 正 式 錄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0 時, 榜 示 於 教 育 局 壽 山 國 小 公 布 欄 另 於 教 育 局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函 通 知, 惟 以 榜 示 為 準 三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可 至 教 師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拾 壹 正 式 教 師 分 發 任 用 : 一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及 備 取 人 員 應 於 104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0 時 親 自 攜 帶 甄 選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龍 華 國 小 報 到,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 不 克 參 加 者 可 委 託 他 人 出 具 委 託 書, 附 件 10),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當 日 上 午 10 時 開 始 分 發, 分 發 時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發 後 應 辦 事 項 如 下 : ( 一 ) 104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現 場 向 各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繳 交 證 件 或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前 至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繳 交 證 件,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起 聘 生 效 日 以 104 年 8 月 1 日 為 原 則,104 年 8 月 1 日 後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依 實 際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日 為 起 聘 日 ) 17

( 二 )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前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或 立 書 切 結 已 未 在 他 校 任 教, 未 於 上 述 時 間 辦 妥 應 辦 事 項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委 辦 學 校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 含 ) 以 前, 因 教 師 離 職 出 缺 時, 經 核 定 開 缺 時 得 申 請 同 類 科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 分 發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 四 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不 得 擔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情 事,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五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止 六 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應 於 學 校 實 際 服 務 滿 六 學 期, 始 得 申 請 市 內 教 師 介 聘 及 臺 閩 地 區 介 聘 至 其 他 縣 市 服 務 七 分 發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申 請 市 內 介 聘 僅 得 介 聘 至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且 需 總 計 服 務 滿 7 年 後 始 得 介 聘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八 專 長 類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資 訊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英 語 及 體 育 ) 錄 取 教 師 分 發 後, 無 論 在 原 分 發 學 校 或 市 內 介 聘 他 校, 應 至 少 擔 任 該 領 域 專 長 科 目 教 師 5 年, 且 每 週 應 授 專 長 課 程 節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10 節 ) 以 上 為 原 則, 但 12 班 以 下 小 校, 排 課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但 參 加 臺 閩 地 區 教 師 介 聘 至 其 他 縣 市 服 務 或 超 額 移 撥 不 在 此 限 九 經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者, 必 須 至 少 擔 任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職 務 滿 7 年, 始 得 轉 任 其 他 科 別 任 教 拾 貳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 一 分 發 日 期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假 本 市 龍 華 國 小 辦 理 ( 不 另 函 通 知 ) 分 發 當 日 將 依 本 市 各 委 託 學 校 之 教 師 缺 額 類 別, 供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選 填 二 分 發 名 冊 : 由 甄 選 小 組 擇 優 列 冊, 請 應 試 者 參 考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告 之 各 類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數 以 及 列 冊 最 低 標 準 成 績,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到 現 場 分 發,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另 本 人 不 克 參 加 委 託 他 人 者, 須 出 具 委 託 書 三 分 發 方 式 : ( 一 )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 依 原 報 考 類 科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分 別 列 冊 分 發, 優 先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名 單 分 發 後, 再 進 行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名 單 分 發 ( 第 一 階 段 放 棄 選 填 者, 得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 ( 二 )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 第 一 階 段 各 類 科 依 列 冊 名 單 分 發 完 畢 後 尚 有 缺 額, 不 18

限 原 報 考 類 科, 以 原 報 考 類 科 初 試 成 績 T 分 數 之 高 低 列 冊 公 開 唱 名 分 發, 可 跨 類 科 擇 一 選 填 志 願 至 各 缺 填 滿 為 止 四 另 倘 本 市 各 校 於 開 學 日 後 有 出 缺 供 聘 任 代 理 兼 任 代 課 教 師 之 情 形, 凡 列 為 本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名 冊 者, 可 列 為 各 校 聘 用 之 人 選 ( 由 各 委 託 學 校 由 候 用 名 冊 可 不 按 優 先 順 序 遴 聘 ), 候 用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止 五 代 理 教 師 之 聘 期 以 當 學 年 度 為 原 則 ( 開 學 日 前 一 週 起, 至 當 學 年 ( 期 ) 課 程 結 束 後 一 週 止 ), 如 代 理 期 間 表 現 優 良,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再 聘 至 多 以 二 次 為 限 再 聘 除 經 教 育 局 核 准 免 報 備 者 外, 餘 應 依 高 雄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導 師 20 節, 專 任 教 師 22 節 為 原 則, 並 依 規 定 支 領 超 時 鐘 點 費 七 高 雄 市 自 97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並 自 98 學 年 度 起, 代 理 教 師 均 不 採 計 其 職 前 各 項 年 資, 一 律 按 其 學 歷 或 所 具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予 以 核 薪 八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得 視 104 年 7 月 26 日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於 7 月 28 日 再 次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相 關 訊 息 將 於 7 月 27 日 下 午 6 時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拾 參 附 則 : 一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未 期 滿 者,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時,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償 還 公 費 或 取 得 免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或 免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二 通 過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及 格 者,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未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三 以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幼 兒 ( 稚 )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報 考 者,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未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現 役 軍 人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者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兵 役, 錄 取 學 校 無 法 受 理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保 留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者, 自 服 役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20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請 聘 任 ( 二 ) 如 學 校 已 無 適 當 職 缺 聘 任 時, 應 報 請 教 育 局 協 調 介 聘 其 他 學 校, 學 校 均 自 新 學 期 或 新 學 年 度 開 始 聘 任 凡 逾 期 未 申 請 聘 任 或 不 接 受 聘 任 介 聘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初 試 及 複 試 如 遇 颱 風 或 特 殊 事 故 時, 考 試 日 期 另 行 公 告 於 教 育 局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及 公 布 欄 19

六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錄 取 者, 應 於 服 務 期 間 3 學 年 內, 每 學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以 上 原 住 民 文 化 教 學 演 示 或 教 學 分 享 七 初 任 教 師 應 參 加 本 市 所 屬 區 域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辦 理 之 教 師 志 業 導 入 研 習 及 本 市 辦 理 之 班 級 經 營 與 教 學 實 務 研 習 及 回 流 座 談 等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僅 供 教 師 甄 選 及 教 育 部 研 訂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之 用 九 疑 義 查 詢 專 線 (07)7995678 轉 3051 3054 3062 或 (07)7406583 政 風 檢 舉 專 線 :(07)7406616, 或 高 雄 郵 政 第 1890 號 信 箱 十 本 簡 章 疑 義 或 其 他 未 規 範 事 項, 由 甄 選 小 組 討 論 決 議 之 拾 參 注 意 事 項 : 其 他 事 項 請 參 閱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附 件 11) 20

附 件 1 壹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備 註 : 已 逾 同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六 項 所 訂 之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教 育 人 員 有 前 項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及 教 師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餘 經 議 決 解 聘 或 免 職 者,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六 項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三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免 職 之 教 育 人 員,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免 職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第 三 十 三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貳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1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備 註 : 已 逾 同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六 項 所 訂 之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十 二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審 議 通 過 ; 其 有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外,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第 十 四 條 第 六 項 :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22

附 件 2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甄 選 證 編 號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緊 急 聯 絡 人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聯 絡 電 話 障 礙 說 明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限 肢 體 障 礙 或 腦 性 麻 痺 考 生, 對 考 場 座 位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 提 供 放 大 字 體 之 答 案 紙 試 題 ( 限 弱 視 考 生 )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10 分 鐘 ( 限 上 肢 障 礙, 確 實 足 以 影 響 作 答 )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限 視 覺 障 礙, 確 實 足 以 影 響 作 答 ) 安 排 一 樓 試 場 或 無 障 礙 試 場 ( 限 下 肢 障 礙 考 生 ) 需 攜 帶 輔 助 器 材 應 試 者 ( 應 考 前 須 先 至 試 務 中 心, 持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及 應 考 所 需 之 輔 助 器 材, 經 報 備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 其 它 障 礙 所 需 之 特 別 服 務, 請 列 舉 : 繳 驗 證 件 備 註 申 請 人 簽 章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考 者 : ( 一 ) 身 分 規 範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之 考 生 ( 有 聽 覺 障 礙 情 緒 障 礙 等 非 屬 本 辦 法 服 務 對 象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考 場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者, 請 務 必 於 本 表 上 欄 註 記 清 楚 俾 便 安 排 考 場 )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上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三 ) 凡 未 依 前 列 規 定 繳 交 初 試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於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再 申 請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備 註 : 請 於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止, 傳 真 至 紅 毛 港 國 小 總 務 處 ( 傳 真 號 碼 :07-7934118)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電 話 :07-7917608#531), 申 請 之 應 考 人 需 接 獲 學 校 回 復 確 認 收 件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23

附 件 3 -------------------------------------------- 裝 訂 線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證 件 封 面 甄 選 證 編 號 : 報 考 類 科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方 式 : 裝 訂 證 件 內 容 項 次 考 生 自 行 檢 核 審 查 人 員 檢 核 1 甄 選 證 ( 系 統 列 印 ) 2 報 名 表 ( 系 統 列 印 )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粘 貼 單 ( 附 件 4) 查 驗 正 本 4 教 師 證 書 或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5 切 結 書 ( 正 本 ) 6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學 分 及 格 證 明 ( 影 本 ) ( 具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或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免 附 ) 7 報 考 英 語 專 長 類 科 者 應 檢 具 五 項 報 條 件 之 一 之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8 非 報 考 英 語 專 長 類 科 者, 有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 級 以 上 英 檢 證 明 ( 影 本 ) 9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表 ( 附 件 6)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10 曾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已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 影 本 ) 備 註 查 驗 正 本 查 驗 正 本 查 驗 正 本, 無 則 免 查 驗 正 本, 無 則 免 查 驗 正 本, 無 則 免 11 查 驗 正 本,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戶 籍 謄 本 ( 影 本 ) 無 則 免 12 報 考 體 育 類 科 者, 具 加 分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無 則 免 13 複 試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繳 驗 證 件 委 託 書 查 驗 正 本, 無 則 免 說 明 1. 請 考 生 攜 帶 甄 選 證 正 本 和 上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至 現 場 審 查 2. 項 次 4 6 7 8 9 10 11 12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正 本 不 齊 或 未 持 正 本 者, 僅 持 影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現 場 審 查 ) 3. 請 考 生 以 本 封 面 為 首, 將 上 列 序 號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裝 訂 成 冊 並 完 成 檢 核, 至 現 場 審 查 完 畢 後, 留 存 教 育 局 備 查 ( 相 關 表 件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4

附 件 4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應 考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粘 貼 單 身 分 證 正 面 粘 貼 處 身 分 證 背 面 粘 貼 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5

附 件 5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同 意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切 結 事 宜 ( 非 該 項 身 分 者 免 填 ) 項 次 簽 名 或 蓋 章 項 目 一 ( 擇 一 ) 本 人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本 人 具 雙 重 國 籍, 錄 取 後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二 本 人 無 違 反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不 得 擔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情 事 或 證 件 不 實 之 情 形 三 本 人 若 因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發 現 甄 選 資 格 不 符, 則 無 條 件 放 棄 進 入 複 試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四 無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致 使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本 人 參 加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五 試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及 格 者, 經 錄 取 後 同 意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已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幼 兒 ( 稚 )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六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錄 取 後 同 意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係 年 度 分 發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尚 未 期 滿, 七 如 獲 錄 取, 同 意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或 取 得 免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八 本 人 為 現 職 人 員 同 意 應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前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或 立 書 切 結 已 未 在 他 校 任 教 九 本 人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於 高 雄 市 各 國 小 辦 理 選 聘 代 理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之 參 考 違 反 或 未 辦 妥 應 辦 上 列 事 項 者 無 條 件 由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 如 涉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具 結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6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甄 選 -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表 甄 選 證 號 碼 : 應 考 人 姓 名 :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校 聘 期 ( 例 ) 99 附 件 6 市 區 國 小 自 99 年 8 月 25 日 至 100 年 7 月 7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具 備 開 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證 明, 請 打 V V 應 考 人 自 填 得 分 1 分 經 審 查,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共 可 加 分 (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教 育 局 核 給 分 數 ( 應 考 人 勿 填 ) 備 註 : 一 採 計 原 則 : 曾 任 教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3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教 師,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經 原 服 務 學 校 開 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證 明, 累 積 或 連 續 代 理 滿 12 個 月 者, 複 試 ( 試 教 ) 原 始 成 績 加 給 1 分, 最 高 加 給 3 分 二 加 分 說 明 : ( 一 ) 年 資 計 算 方 式 : 一 次 代 理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按 月 份 計 算, 當 月 有 代 理 事 實 不 限 日 數 均 得 採 計 為 一 個 月, 當 月 重 複 代 理 者 僅 採 計 一 個 月 ( 二 ) 採 計 期 限 : 採 計 最 近 5 個 學 年 度 之 代 理 年 資 ( 自 99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 三 ) 以 應 考 人 提 供 原 服 務 學 校 開 立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證 明 ( 正 本 ) 始 得 採 計, 未 列 有 經 公 開 甄 選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不 予 採 計 三 服 務 學 校 請 填 寫 完 整 校 名, 如 市 區 國 小 本 人 已 充 分 了 解 且 同 意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之 加 分 結 果, 應 考 人 簽 名 : 初 審 核 章 : 複 審 核 章 : 27

附 件 7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試 題 釋 疑 申 請 表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說 明 ( 請 於 100 字 內 敘 明 ) 申 請 人 認 定 之 答 案 ( 無 者 免 填 ) 參 考 依 據 一 申 請 人 : 二 甄 選 證 號 碼 :( 無 甄 選 證 號 恕 不 受 理 ) 三 聯 絡 住 址 : 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五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六 傳 真 電 話 : 七 電 子 郵 件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8

附 件 8 加 分 審 查 繳 驗 證 件 委 託 書 茲 委 託 辦 理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加 分 審 查 事 宜, 如 無 法 完 成 手 續, 悉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9

附 件 9 複 試 資 格 及 加 分 審 查 繳 驗 證 件 委 託 書 茲 委 託 辦 理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資 格 審 查 事 宜, 如 無 法 完 成 手 續, 悉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30

附 件 10 錄 取 人 員 公 開 分 發 委 託 書 茲 委 託 參 加 :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事 宜, 如 無 法 完 成 手 續, 悉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31

附 件 11 高 雄 市 1 0 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次 甄 選 分 初 試 及 複 試,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布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及 壽 山 國 小 網 站, 不 另 函 通 知 ( 一 ) 初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12 時, 分 二 節 舉 行 ( 二 ) 複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結 束 ( 人 數 過 多 時,104 年 7 月 20 日 續 辦 ) ( 三 ) 資 訊 實 作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3 時 30 分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初 試 試 場 :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青 年 國 民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鳳 西 國 民 中 學 ( 二 ) 複 試 試 場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華 國 民 小 學 ( 三 ) 資 訊 類 科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華 國 民 小 學 三 初 試 考 試 時 間 之 起 迄 均 以 鐘 聲 為 號, 考 試 前 10 分 鐘 打 預 備 鐘, 應 考 人 進 場 四 應 考 人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二 節 後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五 初 試 應 試 人 員 入 場 後 應 依 甄 選 證 編 號 就 座, 並 將 甄 選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健 保 卡 等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六 初 試 答 案 卡 上 有 應 試 人 甄 選 證 號 碼,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甄 選 證 號 碼 相 符 且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非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或 非 選 用 軟 性 品 質 之 橡 皮 擦 致 擦 拭 不 乾 淨 導 致 無 法 讀 卡 或 讀 卡 結 果 不 完 全 者, 不 另 行 以 人 工 核 對,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如 使 用 其 他 筆 答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七 應 試 人 員 應 嚴 守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令 其 離 開 試 場 八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九 應 試 人 員 進 入 試 場 應 關 閉 通 信 儀 器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 違 反 者 扣 初 試 該 科 分 數 5 分 十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卡 或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任 何 標 記,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扣 分 十 一 應 試 人 員 應 依 時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並 應 俟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登 記 蓋 章 後 始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及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停 止 作 答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十 二 參 加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人 員 不 得 攜 帶 電 腦 相 關 磁 碟 或 檔 案 入 場, 並 應 於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前 15 分 至 指 定 地 點 完 成 報 到 事 宜 十 三 參 加 試 教 者 於 當 場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超 過 排 定 試 教 時 間, 以 棄 權 論, 試 教 時 間 每 人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並 得 由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視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之 十 四 參 加 試 教 者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甄 選 證,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32

附 件 12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甄 選 證 編 號 : 缺 額 區 域 : 姓 名 性 別 甄 選 類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處 電 話 公 : 宅 : 行 動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關 係 : 最 高 學 歷 專 科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畢 業 年 月 及 證 書 字 號 學 歷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名 稱 職 稱 起 迄 日 期 經 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修 畢 學 校 ( 有 二 校 以 上 者 擇 其 一 填 寫 學 校 名 即 可 登 記 類 別 登 記 年 月 登 記 證 字 號 學 校 本 人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於 高 雄 市 各 國 小 辦 理 遴 聘 代 理 ( 課 ) 兼 任 教 師 ( 考 生 勾 選 ) 初 試 加 分 條 件 (7 月 7 日 當 天 下 午 辦 理 ) 1. 應 試 英 語 類 科 者,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C1 級 以 上 2.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3.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且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 102 年 以 前 通 過 認 證 103 年 以 後 通 過 初 級 或 中 級 認 證 103 年 以 後 通 過 高 級 以 上 認 證 ( 擇 一 採 計 ) 審 核 證 件 審 核 者 蓋 章 考 場 記 事 正 本 影 本 相 符 合,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正 本 影 本 不 相 符 合 尚 有 疑 義, 提 甄 選 小 組 審 查 33

附 件 13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採 認 標 準 對 照 表 1040527 修 正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需 加 報 考 口 說 寫 作 全 民 英 檢 (GEPT) 托 福 (TOEFL) IELT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多 益 測 驗 加 分 標 準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口 說 級 分 寫 作 CBT total IBT total A2( 基 礎 級 )Waystage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05-149 S-1+ D 初 級 90 以 上 29 以 上 3 以 上 初 級 未 加 分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50-194 S-2 C 中 級 137 以 上 47 以 上 4 以 上 中 級 未 加 分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3 195-239 S-2+ B 中 高 級 S-3 以 ALTE Level 4 240-330 A 高 級 上 ALTE Level 5 - - - 優 級 197 以 上 220 以 上 267 以 上 71 以 上 83 以 上 109 以 上 5.5 以 上 6.5 以 上 7.5 以 上 中 高 級 聽 力 400 分 以 上, 閱 讀 385 分 以 上, 口 說 160 未 加 分 分 以 上, 寫 作 150 分 以 上 聽 力 490 分 以 上, 閱 讀 455 分 以 上, 口 說 200 分 以 上, 寫 初 試 原 作 200 分 以 上 始 成 績 加 3 分 34

附 件 14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甄 選 證 甄 選 時 間 表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監 考 人 簽 章 初 試 ( 筆 試 ) 7 月 7 日 ( 二 ) 08:30-08:40 08:40-10:10 10:50-11:00 第 一 節 預 備 第 一 節 考 試 第 二 節 預 備 11:00-12:00 第 二 節 考 試 姓 名 : 甄 選 類 別 : 甄 選 證 號 : 缺 額 地 區 : 7 月 18 日 ( 六 ) 7 月 19 20 日 ( 日 一 ) 複 試 14:00-14:15 14:30-15:30 報 到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08:15 預 備 08:30 起 試 敎 複 試 繳 費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次 甄 選 分 初 試 及 複 試,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在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壽 山 國 小 榜 示, 不 另 通 知 ( 一 ) 初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12 時, 分 二 節 舉 行 ( 二 ) 複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起 至 結 束 ( 若 人 數 過 多,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續 辦 ;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104 年 7 月 18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起 )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初 試 試 場 :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青 年 國 民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鳳 西 國 民 中 學 ( 二 ) 複 試 試 場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華 國 民 小 學 三 初 試 考 試 時 間 之 起 迄 均 以 鐘 聲 為 號, 考 試 前 10 分 鐘 打 預 備 鐘, 應 考 人 進 場 四 應 考 人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二 節 後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五 初 試 應 試 人 員 入 場 後 應 依 甄 選 證 編 號 就 座, 並 將 甄 選 證 及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或 護 照 等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六 初 試 答 案 卡 上 有 應 試 人 甄 選 證 號 碼,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甄 選 證 號 碼 相 符 且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非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或 非 選 用 軟 性 品 質 之 橡 皮 擦 致 擦 拭 不 乾 淨 導 致 無 法 讀 卡 或 讀 卡 結 果 不 完 全 者, 不 另 行 以 人 工 核 對,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如 使 用 其 他 筆 答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七 應 試 人 員 應 嚴 守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令 其 離 開 試 場 八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九 應 試 人 員 進 入 試 場 應 關 閉 通 信 儀 器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智 慧 型 手 錶 等 ), 違 反 者 扣 初 試 該 科 分 數 5 分 十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卡 或 在 答 案 卡 作 任 何 標 記,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扣 分 十 一 應 試 人 員 應 依 時 繳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並 應 俟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登 記 蓋 章 後 始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及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停 止 作 答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十 二 參 加 資 訊 專 長 實 作 人 員 不 得 攜 帶 電 腦 相 關 磁 碟 或 檔 案 入 場, 並 應 於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前 15 分 至 指 定 地 點 完 成 報 到 事 宜 十 三 參 加 試 教 者 於 當 場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超 過 排 定 試 教 時 間, 以 棄 權 論, 試 教 時 間 每 人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並 得 由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小 組 視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之 35 十 四 參 加 試 教 者 請 攜 帶 甄 選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健 保 卡 等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