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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Transcription: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二 基 督 奧 跡 的 慶 典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七 條 婚 姻 聖 事 1601. 男 女 雙 方 是 藉 婚 姻 盟 約 結 合 為 終 身 伴 侶, 此 盟 約 以 其 本 質 指 向 夫 妻 的 福 祉, 以 及 生 育 和 教 養 子 女, 而 且 兩 位 領 洗 者 之 間 的 婚 姻 被 主 基 督 提 升 到 聖 事 的 尊 位 一 天 主 計 劃 中 的 婚 姻 1602. 聖 經 是 以 天 主 按 照 自 己 的 肖 象 創 造 男 人 和 女 人 而 開 始, 最 後 以 羔 羊 的 婚 禮 ( 默 19:7,9) 的 神 視 完 成 從 始 至 終, 聖 經 講 論 婚 姻 及 其 奧 跡 : 婚 姻 的 建 立 和 天 主 所 賦 予 的 意 義 ; 婚 姻 的 起 源 和 目 的 ; 婚 姻 在 整 個 救 恩 史 中 的 各 種 實 現 ; 罪 惡 給 婚 姻 所 帶 來 的 種 種 困 難 ; 婚 姻 如 何 在 主 內 ( 格 前 7:39) 在 基 督 與 教 會 訂 立 的 新 盟 約 中 得 到 更 新 受 造 界 中 的 婚 姻 1603. 夫 妻 生 活 及 恩 愛 的 密 切 結 合 是 由 造 物 主 所 建 立, 並 由 祂 賦 予 固 有 的 法 則 婚 姻 的 創 立 者 是 天 主 自 己 婚 姻 的 聖 召 已 銘 刻 在 男 人 與 女 人 的 本 性 上, 造 物 主 親 手 所 創 造 的 人 就 是 這 樣 雖 然 長 久 以 來, 婚 姻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社 會 結 構 和 靈 性 態 度 上 經 歷 無 數 變 化, 但 它 並 非 是 一 種 純 粹 人 為 的 制 度 這 種 多 元 性, 不 應 使 人 忘 記 婚 姻 的 共 同 和 永 恆 特 徵 儘 管 婚 姻 制 度 的 尊 嚴 未 能 在 各 處 以 同 樣 的 亮 度 彰 顯 出 來, 所 有 文 化 都 認 為 婚 姻 結 合 是 相 當 偉 大 的 因 為 個 人 及 社 會 的 幸 福 跟 健 全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緊 密 相 連 1604. 天 主 因 著 愛 而 造 了 人, 也 召 叫 人 去 愛 ; 這 是 整 個 人 類 最 基 本 和 與 生 俱 來 的 聖 召 因 為 人 是 按 照 天 主 的 肖 象 和 模 樣 而 造 成 的 而 天 主 本 身 就 是 愛 天 主 這 樣 造 了 男 女, 他 們 互 相 的 愛 情 成 為 反 映 天 主 對 人 類 絕 對 和 永 恆 之 愛 的 肖 象 在 造 物 主 的 眼 中, 這 愛 情 是 美 好 的, 非 常 美 好 的 這 愛 情 得

到 天 主 的 祝 福, 目 的 是 使 它 不 斷 衍 生, 並 實 現 於 照 管 受 造 物 的 共 同 工 程 之 中 : 天 主 祝 福 他 們 說 : 你 們 要 生 育 繁 殖, 充 滿 大 地, 治 理 大 地 ( 創 1:28) 1605. 聖 經 確 定 男 女 是 為 了 對 方 而 受 造 的 : 人 單 獨 不 好 女 人 是 男 人 的 親 骨 肉, 就 是 說, 與 他 配 對 的 她, 與 他 平 等 的 她, 與 他 最 親 近 的 她, 是 天 主 賜 給 他 作 為 助 手 的, 如 此 她 代 表 那 救 助 我 們 的 天 主 為 此, 人 要 離 開 自 己 的 父 母, 依 附 自 己 的 妻 子,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創 2:18-25) 這 意 味 著 他 們 兩 人 的 生 命 永 遠 結 合 在 一 起, 主 曾 親 自 說 明 這 種 結 合, 祂 使 人 想 起 造 物 主 最 初 的 計 劃 : 這 樣, 他 們 不 是 兩 個, 而 是 一 體 了 ( 瑪 19:6) 罪 惡 統 治 下 的 婚 姻 1606. 每 個 人 在 他 週 遭 或 在 他 自 己 內, 都 會 經 驗 到 邪 惡 這 經 驗 也 會 在 男 女 關 係 上 感 覺 到 他 們 的 結 合 時 常 受 到 紛 爭 支 配 慾 不 忠 嫉 妒 和 衝 突 的 威 脅, 這 可 能 逐 漸 導 致 仇 恨 和 決 裂 根 據 不 同 的 文 化 時 代 和 個 人, 這 種 混 亂 現 象 可 能 以 一 種 或 多 或 少 的 尖 銳 方 式 出 現, 也 可 能 或 多 或 少 得 以 克 服, 但 它 似 乎 具 有 一 種 普 遍 的 特 徵 1607. 我 們 沉 痛 地 看 到 的 這 混 亂 現 象, 根 據 信 仰, 並 非 來 自 男 女 的 本 性, 也 不 是 來 自 男 女 關 係 的 本 質, 而 是 來 自 罪 惡 原 罪 使 人 與 天 主 決 裂 後, 第 一 個 後 果 就 是 破 壞 了 男 女 之 間 原 先 的 共 融 他 們 的 關 係 被 彼 此 的 怨 懟 所 扭 曲 ; 造 物 主 原 先 恩 賜 他 們 互 相 喜 愛 卻 變 成 支 配 對 方 和 貪 婪 的 關 係 ; 男 女 要 生 育 繁 殖 和 治 理 大 地 的 美 好 聖 召, 已 添 上 懷 孕 和 謀 生 求 食 的 痛 苦 1608. 然 而, 受 造 界 的 秩 序 雖 遭 嚴 重 擾 亂, 但 仍 然 存 在 為 治 癒 罪 惡 的 創 傷, 男 女 需 要 恩 寵 的 助 佑 ; 天 主 既 是 無 限 仁 慈 的, 祂 從 不 拒 絕 施 恩 沒 有 恩 寵 的 助 佑, 男 女 便 不 能 實 現 他 們 生 命 的 彼 此 結 合, 為 了 這 種 結 合, 天 主 才 在 起 初 創 造 了 他 們 在 舊 約 法 律 教 育 法 下 的 婚 姻 1609. 天 主 是 那 麼 慈 悲 的, 從 沒 有 捨 棄 罪 人 隨 著 罪 惡 而 來 的 處 罰, 懷 孕 的 苦 楚 ( 創 3:16) 汗 流 滿 面 地 辛 勞 工 作 ( 創 3:19), 也 構 成 限 制 罪 惡 損 害 的 良 方 人 在 墮 落 以 後, 婚 姻 有 助 人 克 服 自 我 封 閉 自 私 對 個 人 逸 樂 的 追 求, 而 使 自 己 向 他 人 開 放 彼 此 互 助 自 我 犧 牲 1610. 在 舊 約 法 律 的 教 育 法 下, 涉 及 婚 姻 專 一 性 和 不 可 拆 散 性 的 道 德 良 知 得 以 發 展 族 長 和 君 王 的 多 妻 制 度 仍 未 明 確 地 被 放 棄, 然 而, 天 主 給 梅 瑟 的 法 律 旨 在 保 護 女 人, 反 對 男 人 任 意 支 配 女 人 即 使 如 此, 按 照 主 的 話, 此 法 律 仍 帶 有 男 人 心 硬 的 痕 跡 : 為 這 個 緣 故, 梅 瑟 准 許 人 休 妻

1611. 先 知 們 在 夫 婦 專 一 和 忠 貞 的 愛 情 的 形 象 下, 看 到 天 主 與 以 色 列 所 訂 立 的 盟 約, 於 是 準 備 選 民 的 良 知, 加 深 他 們 了 解 婚 姻 的 專 一 性 和 不 可 拆 散 性 盧 德 傳 和 多 俾 亞 傳, 以 感 人 的 記 載, 見 証 了 婚 姻 的 崇 高 意 義 夫 妻 之 間 的 忠 貞 與 恩 愛 聖 傳 時 常 在 雅 歌 一 書 裡, 看 到 人 類 愛 情 的 獨 特 表 達, 也 是 天 主 之 愛 的 純 真 反 映 那 猛 如 死 亡 之 愛, 洪 流 也 不 能 熄 滅 之 愛 的 反 映 ( 歌 8:6-7) 在 主 內 的 婚 姻 1612. 天 主 與 其 子 民 以 色 列 之 間 的 婚 姻 盟 約, 為 那 新 而 永 久 的 盟 約 預 作 準 備 在 此 新 盟 約 中, 天 主 子 藉 著 降 生 成 人, 犧 牲 性 命, 與 祂 所 拯 救 的 人 類 以 某 種 方 式 結 合 在 一 起, 如 此, 為 羔 羊 的 婚 宴 ( 默 19:7,9) 預 作 準 備 1613. 耶 穌 在 公 開 生 活 之 始, 應 祂 母 親 的 請 求, 在 一 個 婚 宴 上 施 行 了 第 一 個 標 記 ( 神 跡 ) 教 會 對 耶 穌 在 加 納 婚 宴 的 臨 在, 認 為 非 常 重 要 這 裡, 她 看 到 對 婚 姻 之 美 好 的 肯 定, 並 意 會 到 一 個 宣 告 : 自 那 時 起, 婚 姻 要 成 為 基 督 臨 在 的 有 效 標 記 1614. 耶 穌 在 宣 講 時, 明 確 指 出 男 女 結 合 的 原 義, 一 如 造 物 主 自 起 初 所 願 意 的 那 樣 梅 瑟 准 許 人 們 休 妻, 是 對 人 的 心 硬 作 出 讓 步 男 女 之 間 的 婚 姻 結 合 是 不 可 拆 散 的 : 是 天 主 親 自 制 定 的 : 凡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人 不 可 拆 散 ( 瑪 19:6) 1615. 對 婚 約 的 不 可 拆 散 性 這 種 明 確 的 堅 持, 曾 使 人 感 到 困 惑, 並 且 看 來 好 像 是 一 項 不 能 實 現 的 要 求 可 是, 耶 穌 沒 有 加 給 夫 婦 一 項 不 能 承 受 的 重 擔, 比 梅 瑟 法 律 更 沉 重 的 擔 子 祂 來 恢 復 受 造 界 被 罪 惡 所 擾 亂 的 原 有 秩 序, 親 自 賦 予 人 力 量 和 恩 寵, 好 能 在 天 主 國 的 新 幅 度 中 度 婚 姻 生 活 夫 婦 是 藉 著 追 隨 基 督 犧 牲 自 我 和 背 負 自 己 的 十 字 架, 才 能 領 悟 婚 姻 的 本 義, 並 在 基 督 的 助 佑 下, 把 它 生 活 出 來 基 督 徒 婚 姻 的 恩 寵 是 基 督 十 字 架 所 產 生 的 果 實, 十 字 架 是 整 個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泉 源 1616. 關 於 這 一 點, 保 祿 宗 徒 用 以 下 的 話 清 楚 地 說 明 : 你 們 作 丈 夫 的, 應 該 愛 妻 子, 如 同 基 督 愛 了 教 會, 並 為 她 捨 棄 了 自 己, 為 聖 化 她 ( 弗 5:25-26), 又 立 刻 接 著 說 : 為 此, 人 要 離 開 自 己 的 父 母, 依 附 自 己 的 妻 子,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這 奧 秘 真 是 偉 大! 但 我 是 指 基 督 和 教 會 說 的 ( 弗 5:31-32) 1617. 整 個 基 督 徒 生 活 帶 有 基 督 與 教 會 夫 妻 之 愛 的 標 記 使 人 加 入 天 主 子 民 團 體 的 聖 洗, 已 經 是 一 項 婚 姻 奧 跡 : 它 可 以 說 是 婚 禮 前 的 沐 浴, 接 著 就 是 婚 宴 感 恩 祭 基 督 徒 婚 姻 則 成 為 有 效 的 標 記, 是 基 督 與 教 會 締 結 盟 約 的 聖 事 既 然 婚 姻 象 徵 並 通 傳 恩 寵, 那 麼, 兩 位 受 過 洗 禮 者 之 間 的 婚 姻 就 是 新 約 的 真 正 聖 事

為 天 國 而 守 貞 1618. 基 督 是 整 個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中 心 基 督 徒 跟 基 督 的 關 係, 比 跟 其 他 家 庭 的 或 社 會 的 關 係 更 為 重 要 自 教 會 開 始, 已 有 些 男 女 放 棄 了 婚 姻 的 莫 大 好 處, 為 要 追 隨 羔 羊, 無 論 祂 到 那 裏, 都 常 跟 隨 祂, 為 關 注 上 主 的 事 情, 為 盡 力 中 悅 祂, 為 迎 接 新 郎 的 來 臨 基 督 曾 親 自 邀 請 某 些 人 追 隨 祂 度 這 種 生 活, 而 祂 本 身 就 是 這 種 生 活 的 模 範 : 有 些 閹 人, 從 母 胎 生 來 就 是 這 樣 ; 有 些 閹 人, 是 被 人 閹 的 ; 有 些 閹 人, 卻 是 為 了 天 國 而 自 閹 的 能 領 悟 的, 就 領 悟 罷 ( 瑪 19:12)! 1619. 為 天 國 而 守 貞, 是 聖 洗 恩 寵 的 一 種 擴 展 ; 是 一 項 有 力 的 標 記, 象 徵 人 與 基 督 之 關 係 的 優 越 性 ; 也 是 熱 切 期 待 祂 再 來 的 標 記, 使 人 想 起 婚 姻 是 現 世 金 存 在 的 一 種 關 係, 是 會 逝 去 的 守 1620. 美 婚 好 口 貞 姻 的 聖 東 若 讚 事 西 望 揚, 和 才 與 為 是 論 壞 天 最 守 的 國 美 貞 相 而 好 比 : 的 才 守 顯 詆 示 毀 出 婚 的 姻 美, 好 就 是, 削 不 減 可 守 能 貞 是 的 真 光 的 輝 美 好 讚 揚 比 婚 那 姻 確 實, 美 就 好 是 的 提 更 高 為 對 貞, 兩 者 都 來 自 主 自 己 是 祂 賦 予 這 兩 種 生 活 意 義, 並 給 予 它 們 所 需 的 恩 寵 按 照 祂 的 聖 意 而 生 活 為 天 國 而 守 貞 的 價 值, 與 基 督 徒 的 婚 姻 觀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而 且 相 得 益 彰 : 二 婚 姻 慶 典 1621. 在 拉 丁 禮 中, 如 雙 方 新 人 是 天 主 教 徒, 他 們 的 婚 禮 通 常 在 彌 撒 中 舉 行, 因 為 所 有 聖 事 與 基 督 的 逾 越 奧 跡 都 是 相 連 的 在 感 恩 祭 中, 新 盟 約 的 紀 念 得 以 實 現 : 基 督 在 新 盟 約 中 永 遠 與 祂 鍾 愛 的 淨 配 教 會 結 合, 為 了 她 而 自 作 犧 牲 故 此, 這 是 十 分 合 適 的 事 : 就 是 在 感 恩 祭 中, 雙 方 新 人 誓 許 合 意, 互 相 交 付 自 己, 把 一 生 奉 獻 給 對 方, 與 臨 現 在 感 恩 祭 中 的 基 督 為 教 會 所 作 的 奉 獻 結 合, 來 印 証 這 誓 盟 ; 同 時, 藉 同 領 感 恩 ( 聖 體 ) 聖 事, 在 基 督 的 聖 體 聖 血 中 共 融 合 一, 在 基 督 內 成 為 一 體 1622. 由 於 婚 姻 禮 儀 慶 典 是 聖 化 的 聖 事 行 動, 它 本 身 一 定 是 有 效 的 有 價 值 的 和 有 效 果 的 為 使 即 將 結 婚 的 夫 婦 妥 善 準 備 自 己 的 婚 姻 慶 典, 他 們 適 宜 先 領 受 懺 悔 聖 事 1623. 在 拉 丁 教 會 中, 雙 方 新 人 通 常 被 視 為 是 基 督 恩 寵 的 施 行 人 ; 是 他 們 兩 人 在 教 會 面 前, 經 互 表 合 意, 而 互 相 授 予 婚 姻 聖 事 在 東 方 禮 中, 婚 姻 聖 事 ( 稱 為 加 冠 禮 ) 的 施 行 人 是 司 鐸 或 主 教, 他 們 在 接 受 新 人 彼 此 的 合 意 後, 便 依 次 為 新 郎 新 娘 加 冠, 象 徵 婚 姻 盟 約 的 訂 立 1624. 不 同 的 禮 儀 傳 統 都 有 很 多 的 祝 福 婚 姻 及 呼 求 聖 神 禱 詞, 祈 求 天 主 在 新 婚 夫 婦, 尤 其 在 新 娘 身 上 賜 予 祂 的 恩 寵 和 祝 福 藉 著 婚 姻 聖 事 的 呼 求 聖 神

禱 詞, 新 婚 夫 婦 領 受 聖 神, 就 是 基 督 與 教 會 之 間 愛 情 的 共 融 聖 神 是 他 們 盟 約 的 印 記, 他 們 愛 情 永 不 枯 竭 的 泉 源, 也 是 使 他 們 的 忠 貞 歷 久 常 新 的 力 量 三 婚 姻 的 合 意 1625. 婚 姻 盟 約 的 主 角 是 受 過 洗 的 一 男 一 女 ; 他 們 可 自 由 結 婚 並 能 自 由 地 表 達 他 們 的 合 意 所 謂 自 由 的 就 是 : 沒 有 受 到 強 迫 ; 沒 有 受 到 自 然 律 或 教 會 法 的 阻 礙 1626. 教 會 認 為 新 婚 夫 婦 彼 此 的 合 意 是 成 立 婚 姻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素 沒 有 合 意, 也 就 沒 有 婚 姻 1627. 婚 姻 合 意 是 一 項 夫 婦 互 相 授 受 自 身 的 人 性 行 為 : 我 接 納 你 作 我 的 妻 子 我 接 納 你 作 我 的 丈 夫 這 使 夫 婦 連 結 一 起 的 合 意, 在 他 們 兩 人 成 為 一 體 時, 得 以 完 成 婚 查 為, 有 了 唯 關 這 須 情 個 履 況 原 行 後 前, 約 宣 為 所 布 了 有 其 的 婚 他 自 姻 導 然 無 致 義 效 婚 務, 姻 無 即 效 這 而 婚 不 姻 成 從 立 的 未 原 存 因 在 ), 過 教 這 會 樣 可, 在 締 主 約 管 雙 的 方 教 可 會 自 法 由 庭 審 結 1628. 合 意 應 是 每 個 立 約 人 的 自 願 行 為, 受 暴 力 或 外 在 重 大 威 脅 所 迫 使 任 何 人 間 的 權 力 都 不 能 取 代 這 合 意 如 果 缺 少 這 分 自 由, 婚 姻 也 就 無 效 1629. 因 或 ( 1630. 在 婚 姻 慶 典 中, 証 婚 的 司 鐸 ( 或 執 事 ) 以 教 會 的 名 義 接 納 新 人 的 合 意, 並 給 予 教 會 的 祝 福 教 會 聖 職 人 員 以 及 見 証 人 的 臨 在, 明 顯 表 達 出 婚 姻 是 教 會 的 事 1631. 因 此, 教 會 通 常 要 求 信 友 以 教 會 的 儀 式 來 締 結 婚 約 以 下 一 些 原 因 有 助 於 解 釋 這 個 要 求 : 婚 姻 聖 事 是 一 項 禮 儀 行 動, 因 此 它 的 慶 典 適 宜 在 教 會 的 公 開 禮 儀 中 舉 行 ; 婚 姻 使 人 進 入 教 會 內 的 已 婚 族 群 (Ordo), 並 制 定 在 教 會 內 夫 婦 之 間 以 及 對 孩 子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婚 姻 既 是 在 教 會 內 一 種 生 活 的 身 分, 故 此 婚 姻 必 須 得 到 確 認 ( 因 而 [ 結 婚 時 ] 應 有 見 証 人 ); 合 意 的 公 開 特 質, 保 障 夫 婦 曾 經 作 出 的 承 諾, 並 幫 助 他 們 忠 貞 不 渝

父 牧 1632. 徒 母 家 庭 所 給 予 的 榜 樣 和 教 導, 乃 婚 前 準 備 的 最 好 途 徑 為 使 夫 婦 的 承 諾 是 一 項 自 由 而 負 責 行 動, 並 為 使 婚 約 具 有 堅 固 而 驗 恆, 者 的 久 這 和 價 的 些 作 值 人 家 為 觀 性 庭, 不 天 是 的 能 主 不 及 再 大 可 基 充 家 缺 督 分 庭 少 信 地 的 保 之 ; 仰 証 基 尤 的 婚 督 其 徒 團 體 角 色 為 傳 遞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人 性 的 與 基 督 基 姻 是 礎 價, 值 我 觀 們 婚 的 的 時 代, 很 多 年 輕 人 具 有 破 碎 家 庭 的 經 前 傳 授 準 : 備 是 極 為 重 要 : 關 他 們 於 能 夫 學 妻 習 之 貞 愛 潔 的 的 高 品 貴 格, 任 在 務 適 和 當 實 年 行 齡, 上 應, 在 由 家 莊 庭 重 內 的, 訂 給 婚 年 期 輕 過 人 渡 適 至 當 婚 和 姻 即 生 時 活 的 指 導, 俾 使 慎 與 在 牧 許 者 多 應 國 家 特 裡 別, 關 經 注 常 這 出 情 現 況 混 合 與 婚 不 姻 同 宗 主 教 教 信 徒 仰 與 的 受 人 過 結 洗 婚 即 非 天 主 教 徒 與 結 未 婚 受 ) 洗 結 者 婚 更 者 應 雙 方 審 混 合 婚 姻 與 教 的 婚 彼 夫 此 婦 從 之 各 間 自 即 使 團 宗 體 派 中 所 同 得, 到 並 的 不 一 會 切 為, 婚 而 姻 且 構 互 成 相 不 學 能 習 克 對 服 方 如 障 何 礙 以 自 只 己 要 的 他 生 們 活 能 方 夠 式 共 忠 同 於 分 基 享 1633. ( ) 有 督 於 宗 宗 基 教 教 但 督 是 徒 仰 思 想, 的 分 我 的 差 裂 們 不 異 仍 也 同 更 未 不 可, 解 應 能 都 決 低 可 加 估 能 劇 構 夫 這 種 成 婦 些 混 婚 在 困 合 姻 自 難 婚 生 己 姻 活 的 有 所 中 家 關 產 庭 緊 信 生 裡 張 仰 關 的, 種 分 難 係 種 免 的 歧 困 會 來, 難 感 源 對 受 婚, 到 姻 尤 這 基 其 些 本 督 在 困 身 徒 難 子 的 分 的 女 不 裂 起 同 的 的 因 教 見 痛 育 解, 問 是, 苦 題 由 還 1634. 上, 由 此 產 生 對 宗 教 冷 漠 的 誘 惑 雙 有 至 根 責 方 於 據 任 新 信 拉 讓 人 仰 丁 子 應 不 教 女 明 同 會 接 白 的 現 受 和 婚 行 天 接 姻 的 主, 納 法 教 其 婚 律 障 姻, 洗 礙 本 混 禮 要 質 合 及 獲 上 婚 教 得 的 姻 育 明 目 須 文 獲 寬 和 得 免 教 特 才 會 質, 算 當 而 有 局 且 效 的 天 明 為 主 文 獲 教 許 得 可, 准 一 才 許 方 屬 或 要 合 寬 承 法 免 諾, 1635. 特 團 一 在 些 殊 很 共 多 同 情 地 的 況 區 牧 下 生 民 由 活 守 於 ; 則 教 並 會 且 其 的 幫 目 合 助 的 一 是 這 交 為 些 談 夫 幫, 婦 助 有 克 這 關 服 些 的 因 混 基 彼 合 督 此 婚 徒 之 姻 團 間 的 體 的 夫 為 義 婦 這 務 在 種 信 混 以 仰 合 及 的 婚 光 各 姻 自 照 已 對 下 經 所, 能 在 屬 夠 他 教 制 們 會 訂 並 尊 體 重 的 彼 義 此 務, 分 所 歧 引 點 起 的 緊 張 關 係 這 些 守 則 還 鼓 勵 夫 婦 充 分 發 展 他 們 信 仰 的 共 同 點, 1636. 與 宗 教 同 的 人 士 結 婚, 天 主 教 的 一 方 也 有 特 殊 的 任 務 : 因 為 不 信 主 的 丈 夫 因 妻 準 大 化 子 備 的 而 那 導 喜 成 不 了 樂 引 信 另 聖 主 潔 誠 一 的 摯 方 一 自 的, 方 夫 願 不 接 妻 皈 信 受 之 依 主 皈 愛 基 的 依 督, 妻 的 謙 子 恩 遜 信 也 寵 仰 而 因 忍, 丈 耐 那 夫 地 麼 而 實, 成 為 踐 了 基 家 聖 督 庭 潔 徒 生 的 的 活 一 的 格 方 美 前 和 德 1637. 7:14) 為, 教 恆 會 心 如 地 來 果 說 祈 這 禱, 確 種, 是 都 聖 能 莫 ( 四 婚 姻 聖 事 的 效 果 姻 天 ( 1638. 因 有 效 婚 姻 在 夫 妻 間 產 生 的 關 係, 其 本 質 是 排 他 和 永 久 的 ; 此 外, 在 基 督 徒 的 婚 姻 上, 更 藉 婚 姻 聖 事, 使 夫 妻 身 分 的 義 務 和 地 位 得 以 堅 強, 猶 如 被 祝 聖 一 般

婚 姻 關 係 1639. 配 偶 彼 此 作 出 給 予 和 接 納 的 合 意 是 得 到 天 主 親 自 確 認 的 從 他 們 的 婚 姻 盟 約 中 產 生 天 主 法 律 所 肯 定 的 一 個 制 度, 在 社 會 面 前 亦 然 夫 婦 的 盟 約 融 入 天 主 與 人 類 建 立 的 盟 約 中 : 真 正 的 夫 妻 之 愛 歸 宗 於 天 主 的 愛 1640. 因 此, 婚 姻 關 係 由 天 主 親 自 建 立 的, 於 是 受 過 洗 的 人 之 間 的 既 成 已 遂 婚 姻, 是 永 不 可 拆 散 的 這 關 係 是 由 夫 婦 自 由 的 人 性 行 動 和 圓 房 所 產 生 的, 從 此 不 能 廢 止, 而 且 形 成 由 天 主 的 忠 信 所 保 証 的 一 項 盟 約 教 會 沒 有 權 力 違 反 天 主 上 智 的 這 個 安 排 婚 姻 聖 事 的 恩 寵 1641. [ 基 督 徒 夫 婦 ] 以 他 們 的 身 分 (order) 及 生 活 方 式, 在 天 主 子 民 中, 具 有 專 屬 於 他 們 的 本 有 恩 寵 婚 姻 聖 事 本 有 的 恩 寵 是 為 使 夫 婦 間 的 愛 情 更 趨 完 美, 並 且 鞏 固 他 們 那 不 可 拆 散 的 結 合 藉 著 這 恩 寵, 他 們 彼 此 在 夫 婦 生 活 中, 在 生 育 和 教 養 兒 女 時, 互 相 幫 助 成 聖 1642. 基 督 是 這 恩 寵 的 泉 源 猶 如 古 時, 天 主 主 動 與 自 己 的 子 民 訂 立 愛 的 及 忠 信 的 盟 約 ; 同 樣, 現 在, 身 為 人 類 救 主 及 教 會 淨 配 的 基 督, 藉 婚 姻 聖 事, 與 基 督 徒 夫 婦 相 遇 基 督 同 他 們 在 一 起, 賦 予 他 們 力 量, 使 他 們 戴 都 良, 致 吾 妻 : 我 從 哪 裡 汲 取 力 量, 以 令 人 滿 意 的 方 式, 描 述 那 由 教 會 所 結 背 起 自 己 的 十 字 架 追 隨 祂, 跌 倒 後 再 站 起 來, 互 相 寬 恕, 彼 此 背 負 對 方 重 擔, 懷 著 敬 畏 基 督 的 心, 互 相 順 從 ( 弗 5:21); 而 且 以 種 超 性 細 緻 的 和 豐 富 愛 情 彼 此 相 愛 祂 使 他 們 在 愛 情 和 家 庭 生 活 喜 樂 致 結 的 合 中 ; 合 幸, 實 在 由 福 一 呢 奉 獻 所 鞏 固 由 祝 福 所 印 証 由 天 使 所 宣 布 並 由 天 父 所 確 認 的 婚 姻 所 帶 來 際 起 今 上? 兩 個 基 督 徒 在 同 的 希 望 同 一 的 渴 望 同 一 的 紀 律 同 一 的 服 務 中 世, 就 他 是 們 多 麼 的 美 妙! 他 們 是 同 一 天 父 的 子 女 同 一 主 人 的 僕 人 ; 他 們 靈 肉 一 預 真 嘗 正 羔 兩 羊 人 的 成 婚 為 一 宴 體 : 裡 精 神 也 是 一 個, 甚 麼 也 不 能 使 他 們 分 開 哪 裡 身 體 是 一 個, 那 五 夫 妻 之 愛 的 益 處 和 要 求 1643. 夫 妻 之 愛 包 括 一 個 整 體, 整 個 人 的 構 成 因 素 都 包 括 在 內 身 體 和 本 能 的 需 求 感 覺 和 情 感 的 力 量 心 靈 和 意 志 的 渴 望 它 追 求 彼 此 的 融 合 要 全 人 以 赴, 這 種 融 合 遠 超 身 體 的 結 合, 並 導 向 一 心 一 德 的 融 合 ; 它 要 求 在 決 定 性 的 彼 此 交 付 中, 既 不 可 拆 散, 又 要 忠 貞 不 渝 ; 並 且 懷 有 對 生 育 開 放 的 心 態 一 言 以 蔽 之, 這 是 所 有 夫 妻 的 自 然 之 愛 的 正 常 特 質, 但 它 ( 基 督 徒 的 婚 姻 ) 以 一 種 新 的 意 義, 不 但 淨 化, 並 且 加 強 這 些 特 質, 甚 至 提 昇 它 們, 使 之 成 為 基 督 宗 教 特 有 價 值 的 表 達

谷 婚 姻 的 專 一 性 和 不 可 拆 散 性 1644. 夫 妻 之 愛, 就 其 本 質 而 言, 要 求 兩 人 以 整 個 生 命 結 合 為 一, 組 成 家 庭 ( 團 體 ), 而 且 不 可 拆 散 : 這 樣, 他 們 不 是 兩 個, 而 是 一 體 了 ( 瑪 19:6) 他 們 被 召, 日 復 一 日 地 忠 於 他 們 彼 此 相 互 交 付 的 婚 約, 在 共 融 中 不 斷 成 長 這 種 人 性 的 共 融, 藉 婚 姻 聖 事 所 賦 予 的 在 耶 穌 基 督 內 的 共 融, 得 以 堅 強 淨 化 和 圓 滿, 並 且 透 過 共 同 的 信 仰 生 活 和 一 起 領 受 感 恩 ( 聖 體 ) 聖 事 而 不 斷 加 深 1645. 夫 妻 兩 人 以 平 等 的 位 格 尊 嚴, 完 全 相 愛, 在 上 主 所 確 認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中, 更 清 楚 顯 示 出 來 多 夫 多 妻 制 違 反 男 女 平 等 的 位 格 尊 嚴, 以 及 夫 妻 之 愛 的 特 質, 因 為 夫 妻 之 愛 是 專 一 的 排 他 的 夫 妻 之 愛 的 忠 貞 1646. 夫 妻 之 愛, 就 其 本 質 而 言, 要 求 一 分 不 可 侵 犯 的 忠 貞 這 是 他 們 彼 此 把 自 己 贈 予 對 方 的 結 果 夫 婦 的 愛 情 應 是 決 定 性 的, 不 能 是 直 到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的 臨 時 措 施 婚 姻 生 活 的 密 切 結 合, 是 二 人 的 互 相 交 付, 一 如 子 女 的 幸 福, 都 要 求 夫 妻 必 須 彼 此 完 全 忠 信, 並 需 要 一 個 不 可 拆 散 的 結 合 1647 夫 婦 之 愛 的 忠 貞 最 深 入 的 緣 由, 是 來 自 天 主 對 其 盟 約 和 基 督 對 其 教 會 的 忠 貞 婚 姻 聖 事 賦 予 夫 婦 能 力, 去 重 現 (represent) 這 分 忠 貞, 並 為 之 作 証 藉 著 聖 事, 婚 姻 的 不 可 拆 散 性 得 到 一 個 新 而 更 深 刻 的 意 義 1648. 與 一 個 人 一 輩 子 結 合 在 一 起, 似 乎 是 太 難, 甚 至 視 為 不 可 能 因 此, 更 須 宣 告 這 一 喜 訊 : 天 主 以 堅 定 不 移 的 愛 來 愛 我 們, 夫 妻 分 享 這 愛, 而 這 們 愛 扶 助 和 支 持 他 們 他 們 藉 著 彼 此 的 忠 貞, 能 成 為 天 主 信 實 之 愛 見 証 此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為 了 種 種 原 因, 婚 姻 的 同 居 生 活 實 際 上 成 為 不 可 能 在 這 樣 的 人 靠 天 主 聖 寵 的 助 佑 夫 妻 往 往 在 十 分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仍 忠 實 作 証, 是 情 實 不 和 況 應 可 好 下 獲 拆, 與 教 會 准 許 夫 妻 分 居, 即 終 止 同 居 生 活 但 夫 妻 在 天 主 前 仍 是 丈 夫 和 妻 子 ; 他 得 散 另 的 一 徒 人 團 結 婚 體 應 在 幫 如 助 此 這 困 些 難 人 的 以 情 基 況 督 徒 下, 精 神 較 好 生 的 活 解, 決 忠 方 於 法 他 就 們 是 的 婚 : 姻 如 關 可 能 係 的, 因 話 為, 那 彼 會 的 感 謝 和 支 持 1649. 妻 忠 今 於 日 耶, 穌 在 基 許 督 多 所 國 說 家 的 裡 話, 不 少 天 誰 主 若 教 休 徒 自 按 己 照 的 民 妻 法 子 辦 而 理 另 離 娶 婚, 就 並 是 依 犯 照 姦 民 淫 法 再 辜 婚 負 妻 教 會 子 由 ; 於 就 仍 子 有 是 離 效 違 棄 的 反 自 話 天 己, 主 便 的 丈 不 法 夫 能 律 而 承 另 認 只 嫁 新 要, 這 也 婚 情 是 約 況 犯 有 一 姦 效 直 淫 持 如 續 離 若 1650. ( 10:11-12), 下 婚 去 的, 人 他 依 們 民 便 法 堅 不 再 決 可 婚 認 領 的 為 聖 話 : 體, 如 客 果 基 觀 第 於 上 一 同, 樁 一 他 婚 們 姻 己 由 破, 壞 他 了 們 婚 不 姻 能 作 執 為 行 盟 某 約 些 和 教 忠 會 於 的 基 職 督 務 的 標 懺 記 悔, 聖 並 事 保 証 和 自 好 己 在 也 完 只 全 能 禁 給 慾 予 中 那 生 些 活 悔 的 改 人 承 認 自 理 的 有 兒 些 女 基, 督 徒 對 處 這 於 樣 上 的 述 人 情, 況 司 中 鐸, 和 卻 整 常 個 常 團 保 體 存 應 自 表 己 示 的 關 信 切 仰, 使 並 他 願 們 意 不 以 致 基 自 督 視 徒 為 精 離 神 開 教 教 養 會 自 的 己 1651.

( ( 人 要 邀 他 請 們 他 既 們 是 聆 受 聽 了 聖 洗 言 的 人 參, 與 可 彌 以 撒 而 聖 且 祭 應 該 恆 參 心 與 祈 教 禱 會, 協 生 助 活 慈 : 天 所 主 發 的 起 恩 的 寵 工 作, 以 基 督 信 仰 教 育 子 女, 培 養 補 贖 的 精 神 和 善 習 事 慣 業, 好 以 能 及 日 團 復 體 為 一 日 謀 求 地 正 祈 求 義 獨 子 參 不 女 與 好 是 祂 婚 的 姻 造 創 極 化 其 工 寶 程 貴 的 天 在 恩 主 起 賜 也 初 降, 而 福 天 且 男 主 為 人 創 父 及 造 母 女 了 本 人 身 說 類 :, 亦 有 大 男 你 有 們 裨 女 要 益 生 育 瑪 天 繁 殖 親 自 創 說 祂 過 願 : 意 人 人 特 單 別 就 以 們 是, 通 在 真 過 不 正 夫 輕 的 妻 視 夫, 婚 妻 使 姻 之 祂 其 愛 自 它, 己 宗 以 的 旨 及 家 的 出 庭 條 自 日 件 夫 益 下 妻 擴, 之 展 毅 愛 充 然 的 實 地 整 準 個 備 家 和 庭 造 生 物 活 主 制 及 度 救, 主 其 的 目 愛 標 合 就 作 是, 使 因 夫 為 妻 祂 所 2:18), 對 生 育 的 開 放 1652. 婚 姻 制 度 及 夫 妻 之 愛, 本 質 上 便 是 為 生 育 並 教 養 子 女 的, 二 者 形 同 婚 姻 的 高 峰 與 冠 冕 19:4); ( 1:28) 1653. 夫 妻 之 愛 的 生 育 力 延 伸 到 道 德 精 神 和 超 性 生 活 的 成 果 上, 父 母 把 這 些 成 果 透 過 教 育 而 傳 遞 給 子 女 父 母 是 子 女 最 主 要 和 最 先 的 教 育 者 在 此 意 義 下,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基 本 任 務 是 為 生 命 服 務 1654. 對 那 些 天 主 沒 有 賜 予 子 女 的 夫 妻 來 說, 無 論 就 人 性 的 或 基 督 徒 的 觀 點 來 看, 他 們 仍 可 享 有 一 個 充 滿 意 義 的 夫 妻 生 活 他 們 的 婚 姻 可 因 著 實 踐 愛 德 殷 懃 待 客 和 慷 慨 犧 牲, 而 散 發 光 芒 六 家 庭 教 會 1655. 基 督 願 意 在 若 瑟 與 瑪 利 亞 的 聖 家 裡 出 生 和 成 長 教 會 就 是 天 主 的 家 庭 從 教 會 開 創, 其 核 心 往 往 是 由 那 些 全 家 都 信 了 的 成 員 所 組 成 的 他 們 在 皈 依 時, 也 渴 望 全 家 得 救 這 些 信 友 家 庭, 在 不 信 主 的 世 界 中, 成 為 度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被 孤 立 的 小 族 群 1656. 現 今, 在 一 個 往 往 對 信 仰 陌 生 甚 至 敵 視 的 世 界 裡, 信 友 家 庭 作 為 活 潑 信 仰 生 活 的 園 地 散 發 信 德 之 光 的 中 心,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此, 梵 蒂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以 一 個 古 代 名 稱 家 庭 教 會 來 稱 呼 家 庭 父 母 在 家 庭 中 以 言 以 行, 作 他 們 子 女 信 仰 的 啟 蒙 導 師, 用 心 培 養 他 們 每 人 的 聖 召, 尤 其 是 修 道 的 聖 召 1657. 就 是 在 家 中, 作 父 親 母 親 子 女 的, 以 及 所 有 成 員, 藉 著 領 受 聖 事 祈 禱 與 感 恩 的 行 動, 聖 善 生 活 的 見 証 克 己 和 愛 德 行 動, 以 特 殊 的 方 式, 實 行 他 們 源 自 洗 禮 的 司 祭 職 因 此, 家 庭 是 培 養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第 一 所 學 校, 也 是 培 育 豐 富 人 生 的 學 校 人 在 家 庭 裡 學 習 工 作 的 勞 苦 和 喜 樂 兄 弟 之 愛 慷 慨 寬 恕 之 道, 甚 至 常 常 寬 恕, 特 別 是 透 過 祈 禱 和 生 命 的 奉 獻, 去 欽 崇 天 主

續 1658. 我 們 仍 要 記 得 那 些 為 數 眾 多 的 獨 身 者 他 們 獨 身 是 由 於 他 們 生 活 的 具 體 環 境 所 迫, 而 往 往 並 非 自 願, 但 他 們 特 別 接 近 耶 穌 之 心, 因 此, 值 得 教 會, 尤 其 是 牧 者 們 的 特 別 愛 護 及 熱 切 關 懷 他 們 當 中 有 不 少 往 往 是 由 於 貧 窮 而 沒 有 人 間 的 家 庭, 也 有 些 以 安 貧 樂 道 的 精 神 在 自 己 的 處 境 中 生 活, 事 奉 天 主 和 近 人, 樹 立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模 範 我 們 應 為 他 們 打 開 家 家 庭 教 會 和 教 會 大 家 庭 的 門 在 這 世 界 上, 沒 有 一 個 人 是 沒 有 家 庭 的 : 教 會 是 每 一 個 人 的 家, 是 大 家 的 家, 特 別 是 那 些 勞 苦 而 負 重 擔 的 人 ( 瑪 11:28) 的 家 撮 要 1659. 聖 保 祿 說 : 你 們 作 丈 夫 的, 應 該 愛 妻 子, 如 同 基 督 愛 了 教 會, 並 為 她 捨 棄 了 自 己 這 奧 秘 真 是 偉 大! 但 我 是 指 基 督 和 教 會 說 的 ( 弗 5:25,32) 1660. 透 過 婚 姻 盟 約, 一 男 一 女 組 成 一 個 共 同 生 活 及 互 愛 的 親 密 共 融 團 體 ; 婚 姻 盟 約 是 造 物 主 所 創 立, 並 賦 予 固 有 的 法 則 婚 姻 的 本 質 指 向 夫 妻 的 幸 福, 以 及 生 養 和 教 育 子 女 兩 位 受 過 洗 的 人 的 婚 姻 也 由 主 基 督 提 昇 到 聖 事 的 尊 位 1661. 婚 姻 聖 事 象 徵 基 督 與 教 會 的 結 合 它 賜 予 夫 妻 恩 寵, 使 他 們 以 基 督 愛 教 會 的 愛 彼 此 相 愛 如 此, 這 聖 事 的 恩 寵 成 全 夫 妻 之 間 的 人 性 愛 情, 強 化 他 們 之 間 那 不 可 拆 散 的 結 合, 並 在 邁 向 永 生 的 旅 途 中 聖 化 他 們 1662. 婚 姻 建 基 於 締 約 雙 方 的 合 意, 就 是 建 立 在 彼 此 決 定 性 地 把 自 己 交 付 給 對 方 的 意 願 上, 其 目 的 是 為 活 出 一 個 忠 貞 和 傳 衍 生 命 的 愛 情 盟 約 1663. 由 於 婚 姻 確 立 夫 妻 在 教 會 內 生 活 的 公 開 地 位, 故 此 婚 禮 宜 公 開 舉 行, 安 排 在 禮 儀 慶 典 中, 在 司 鐸 ( 或 教 會 認 可 的 証 人 ) 和 其 他 証 人 及 信 友 團 體 前 舉 行 1664. 專 一 性 不 可 拆 散 性 及 對 生 育 的 開 放 皆 是 婚 姻 的 要 素 多 夫 多 妻 制 違 反 婚 姻 的 專 一 性 1665. 離 婚 則 分 開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拒 絕 生 育 是 使 夫 妻 的 生 活 失 去 其 最 寶 貴 的 恩 賜, 就 是 子 女 離 婚 者 於 其 合 法 成 婚 的 伴 侶 尚 健 在 時 再 婚, 就 違 反 了 基 督 所 教 導 的 天 主 的 計 劃 和 法 律 這 些 人 雖 未 與 教 會 分 離, 但 亦 不 可 領 聖 體 他 們 仍 須 度 基 督 徒 的 生 活, 尤 條 其 要 教 育 子 女 度 信 德 生 活 1666. 基 督 徒 的 家 庭 是 子 女 們 首 先 接 受 信 仰 宣 講 的 地 方 為 此, 家 庭 非 常 合 宜 地 被 稱 為 家 庭 教 會, 是 祈 禱 和 恩 寵 的 團 體, 人 性 品 德 和 基 督 徒 愛 德 的 學 校 < 1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