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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重 组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348, 万 元, 其 中 1,008,400 万 元 将 用 于 投 资 建 设 舰 船 综 合 电 力 推 进 系 统 及 关 键 设 备 等 项 目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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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录 三 监 理 管 理 部 分 1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国 家 计 委 1995 年 12 月 15 日 建 监 [1995] 第 737 号 发 布, 199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45 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2001 年 1 月 17 日 建 设 部 令 2001 年 第 86 号 发 布 )...349 3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建 设 部 发 改 价 格 [2007] 670 号 印 发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351 4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6 月 26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发 布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360 5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6 月 30 日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发 布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375 6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2004 年 11 月 22 日 交 质 监 发 [2004] 639 号 印 发 )...387 7 关 于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报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05 年 10 月 17 日 厅 质 监 字 [2005]378 号 )...402 8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定 期 检 验 和 复 查 办 法 (2007 年 11 月 19 日 厅 质 监 字 [2007]246 号 印 发 )...405 9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甲 乙 级 及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复 查 标 准 ( 暂 行 )( 厅 质 监 字 2010 58 号 )..413 10 关 于 完 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登 记 制 度 并 开 展 岗 位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2005 年 4 月 5 日 厅 质 监 字 [2005]131 号 印 发 )...420 11 关 于 建 立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通 知 ( 厅 公 路 字 [2001] 469 号 )...426 12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4 年 3 月 19 日 交 质 监 发 [2004]125 号 )...428 13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1996 年 1 月 4 日 交 通 部 交 基 发 1996 29 号 发 布 )...434

14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3 月 23 日 质 监 公 字 [2004]29 号 印 发 )...438 15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培 训 工 作 总 体 方 案 (2007 年 4 月 14 日 质 监 安 字 2007 6 号 印 发 2007 年 5 月 下 旬 起 执 行 )...443 16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2009 年 1 月 7 日 交 质 监 发 2009 5 号 印 发 )...446 17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信 用 评 价 标 准 部 分 条 文 释 义 ( 厅 质 监 字 2011 21 号 )...454 18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信 用 评 价 采 信 基 础 资 料 补 充 说 明 ( 厅 质 监 字 2011 21 号 )...457

三 监 理 管 理 部 分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国 家 计 委 1995 年 12 月 15 日 建 监 [1995] 第 737 号 发 布,199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投 资 效 益, 促 进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是 指 监 理 单 位 受 项 目 法 人 的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批 准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文 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及 其 它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守 法 诚 信 公 正 科 学 的 准 则 第 二 章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五 条 国 家 计 委 和 建 设 部 共 同 负 责 推 进 建 设 监 理 事 业 的 发 展, 建 设 部 归 口 管 理 全 国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建 设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起 草 并 商 国 家 计 委 制 定 发 布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行 政 法 规, 监 督 实 施 ; ( 二 ) 审 批 甲 级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 ( 三 ) 管 理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核 和 注 册 等 项 工 作 ; ( 四 ) 指 导 监 督 协 调 全 国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法 规, 起 草 或 制 定 地 方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法 规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二 ) 审 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乙 级 丙 级 监 理 单 位 的 资 质, 初 审 并 推 荐 甲 级 监 理 单 位 ; ( 三 )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核 和 注 册 工 作 ; ( 四 ) 指 导 监 督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工 业 交 通 等 部 门 管 理 本 部 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法 规, 根 据 需 要 制 定 本 部 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实 施 办 法,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二 ) 审 批 直 属 的 乙 级 丙 级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初 审 并 推 荐 甲 级 监 理 单 位 ; ( 三 ) 管 理 直 属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核 和 注 册 工 作 ; ( 四 ) 指 导 监 督 协 调 本 部 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范 围 及 内 容 第 八 条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范 围 : 345

( 一 )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 ( 二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项 目 ; ( 三 ) 政 府 投 资 兴 建 和 开 发 建 设 的 办 公 楼 社 会 发 展 事 业 项 目 和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 ( 四 ) 外 资 中 外 合 资 国 外 贷 款 赠 款 捐 款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第 九 条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的 投 资 建 设 工 期 和 工 程 质 量 ;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第 四 章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与 监 理 程 序 第 十 条 项 目 法 人 一 般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监 理 单 位 第 十 一 条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应 当 与 项 目 法 人 签 订 书 面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是 :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监 理 费 的 计 取 与 支 付 违 约 责 任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监 理 费 从 工 程 概 算 中 列 支, 并 核 减 建 设 单 位 的 管 理 费 第 十 三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承 担 的 监 理 任 务, 组 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机 构 一 般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其 它 监 理 人 员 组 成 承 担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监 理, 监 理 机 构 应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一 般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编 制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划 ; ( 二 ) 按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分 专 业 编 制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细 则 ; ( 三 ) 按 照 建 设 监 理 细 则 进 行 建 设 监 理 ; ( 四 )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签 署 建 设 监 理 意 见 ; ( 五 ) 建 设 监 理 业 务 完 成 后, 向 项 目 法 人 提 交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档 案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监 理 前, 项 目 法 人 应 当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的 内 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及 所 赋 予 的 权 限, 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将 其 授 予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权 限, 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单 位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过 程 中, 被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与 项 目 法 人 签 订 的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的 规 定 接 受 监 理 第 五 章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第 十 七 条 监 理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审 批 制 度 设 立 监 理 单 位, 须 报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主 管 机 关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后,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业 务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单 位 是 建 筑 市 场 的 主 体 之 一, 建 设 监 理 是 一 种 高 智 能 的 有 偿 技 术 服 务 监 理 单 位 与 项 目 法 人 之 间 是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的 合 同 关 系 ; 与 被 监 理 单 位 是 监 理 与 被 监 理 的 关 系 监 理 单 位 应 按 照 公 正 独 立 自 主 的 原 则,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公 平 地 维 护 项 目 法 人 和 被 监 理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346

第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第 二 十 条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承 包 工 程, 不 得 经 营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建 筑 机 械 设 备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理 单 位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因 过 错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一 定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实 行 注 册 制 度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出 卖 出 借 转 让 涂 改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在 政 府 机 关 或 施 工 设 备 制 造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兼 职, 不 得 是 施 工 设 备 制 造 和 材 料 构 配 件 供 应 单 位 的 合 伙 经 营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监 理 实 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制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行 使 合 同 赋 予 监 理 单 位 的 权 限, 全 面 负 责 受 委 托 的 监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发 布 有 关 指 令, 签 认 所 监 理 的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款 项 的 支 付 凭 证 项 目 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建 议 撤 换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建 设 分 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第 二 十 六 条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公 正 地 协 调 项 目 法 人 与 被 监 理 单 位 的 争 议 第 六 章 外 资 中 外 合 资 和 国 外 贷 款 赠 款 捐 款 建 设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外 公 司 或 社 团 组 织 在 中 国 境 内 独 立 投 资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如 果 需 要 委 托 国 外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建 设 监 理 业 务 时, 应 当 聘 请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参 加, 进 行 合 作 监 理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能 够 监 理 的 中 外 合 资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委 托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若 有 必 要, 可 以 委 托 与 该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的 国 外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或 者 聘 请 监 理 顾 问 国 外 贷 款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原 则 上 应 由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建 设 监 理 如 果 贷 款 方 要 求 国 外 监 理 单 位 参 加 的, 应 当 与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合 作 监 理 国 外 赠 款 捐 款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一 般 由 中 国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建 设 监 理 业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外 资 中 外 合 资 和 国 外 贷 款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费 用 计 取 标 准 及 付 款 方 式,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第 七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法 人 违 反 本 规 定, 由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现 令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罚 款 对 项 目 法 人 的 处 罚 决 定 抄 送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三 十 条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的 处 罚, 并 可 处 以 罚 款 ( 一 )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开 业 ; ( 二 ) 超 出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活 动 ; ( 三 )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 ( 四 ) 故 意 损 害 项 目 法 人 承 建 商 利 益 ; ( 五 )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347

第 三 十 一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收 缴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并 可 处 以 罚 款 ( 一 ) 假 借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 ( 二 ) 出 卖 出 借 转 让 涂 改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 ( 三 ) 在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兼 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涉 及 国 家 计 委 职 能 的 条 款 由 建 设 部 商 国 家 计 委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建 设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199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建 设 部 1989 年 7 月 28 日 发 布 的 建 设 监 理 试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348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2001 年 1 月 17 日 建 设 部 令 2001 年 第 86 号 发 布 ) 第 一 条 为 了 确 定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 ㈠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 ㈡ 大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 ㈢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 ㈣ 利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工 程 ; ㈤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其 他 工 程 第 三 条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是 指 依 据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所 确 定 的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骨 干 项 目 第 四 条 大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是 指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下 列 工 程 项 目 : ㈠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 ㈡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等 项 目 ; ㈢ 体 育 旅 游 商 业 等 项 目 ; ㈣ 卫 生 社 会 福 利 等 项 目 ; ㈤ 其 他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第 五 条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在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住 宅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实 行 监 理,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为 了 保 证 住 宅 质 量, 对 高 层 住 宅 及 地 基 结 构 复 杂 的 多 层 住 宅 应 当 实 行 监 理 第 六 条 利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工 程 范 围 包 括 : ㈠ 使 用 世 界 银 行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等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资 金 的 项 目 ; ㈡ 使 用 国 外 政 府 及 其 机 构 贷 款 资 金 的 项 目 ; ㈢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国 外 政 府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第 七 条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其 他 工 程 是 指 : ㈠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⑴ 煤 炭 石 油 化 工 天 然 气 电 力 新 能 源 等 项 目 ; ⑵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水 运 民 航 以 及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业 等 项 目 ; ⑶ 邮 政 电 信 枢 纽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等 项 目 ; ⑷ 防 洪 灌 溉 排 涝 发 电 引 ( 供 ) 水 滩 涂 治 理 水 资 源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等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 ⑸ 道 路 桥 梁 地 铁 和 轻 轨 交 通 污 水 排 放 及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地 下 管 道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349

⑹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 ⑺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㈡ 学 校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馆 项 目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后, 可 以 对 本 规 定 确 定 的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50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建 设 部 发 改 价 格 [2007]670 号 印 发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维 护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发 包 与 承 包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委 托 第 四 条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价 格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维 护 正 常 的 价 格 秩 序, 接 受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额 的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市 场 调 节 价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监 理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3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监 理 收 费 和 其 它 阶 段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第 六 条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收 费, 其 基 准 价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计 算, 浮 动 幅 度 为 上 下 20%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规 定 的 浮 动 幅 度 内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额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由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额 第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应 当 体 现 优 质 优 价 的 原 则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由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节 省 投 资, 缩 短 工 期,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可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按 照 节 省 投 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协 商 确 定 奖 励 监 理 人 第 八 条 监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关 于 商 品 和 服 务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的 规 定, 告 知 发 包 人 有 关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收 费 依 据, 以 及 收 费 标 准 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内 容 质 量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收 费 金 额 以 及 支 付 方 式, 由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十 条 监 理 人 提 供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规 程 规 范 和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质 量 等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由 于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量 增 加 的,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监 理 人 另 行 支 付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费 第 十 二 条 由 于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量 增 加 的,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由 于 监 理 人 工 作 失 误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监 理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经 采 用 取 得 实 效 的, 发 包 人 可 另 行 给 予 奖 励 351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 价 格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及 所 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二 〇 〇 七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物 价 局 与 建 设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发 布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费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1992] 价 费 字 479 号 ) 同 时 废 止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地 制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凡 与 本 通 知 相 抵 触 的, 自 本 办 法 生 效 之 日 起 废 止 附 件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1 总 则 1.0.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是 指 监 理 人 接 受 发 包 人 的 委 托,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调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勘 察 设 计 保 修 等 阶 段 的 相 关 服 务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内 容 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附 表 一 ) 1.0.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包 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工 程 监 理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监 理 ) 服 务 收 费 和 勘 察 设 计 保 修 等 阶 段 的 相 关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阶 段 的 相 关 服 务 ) 收 费 1.0.3 铁 路 水 运 公 路 水 电 水 库 工 程 的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分 档 定 额 计 费 方 式 计 算 收 费 其 他 工 程 的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分 档 定 额 计 费 方 式 计 算 收 费 1.0.4 其 他 阶 段 的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一 般 按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工 日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人 工 日 费 用 标 准 ( 附 表 四 ) 收 费 1.0.5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1± 浮 动 幅 度 值 ) (2)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1.0.6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是 完 成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规 定 的 旋 工 阶 段 监 理 基 本 服 务 内 容 的 价 格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按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表 ( 附 表 二 ) 确 定, 计 费 额 处 于 两 个 数 值 区 间 的, 采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确 定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1.0.7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是 按 照 本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的 基 价 和 1.0.5(2) 计 算 出 的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基 准 收 费 额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规 定 的 浮 动 幅 度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合 同 额 1.O.8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的 计 费 额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分 档 定 额 计 费 方 式 收 费 的, 其 计 费 额 为 工 程 概 算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联 合 试 运 转 费 之 和, 即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对 设 备 购 置 352

费 和 联 合 试 运 转 费 占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4 0%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其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全 部 计 入 计 费 额,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联 合 试 运 转 费 按 40% 的 比 例 计 入 计 费 额 但 其 计 费 额 不 应 小 于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与 其 相 同 且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联 合 试 运 转 费 等 于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40%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计 费 额 工 程 中 有 利 用 原 有 设 备 并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服 务 的, 以 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时 同 类 设 备 的 当 期 价 格 作 为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的 计 费 额 ; 工 程 中 有 缓 配 设 备 的, 应 扣 除 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时 同 类 设 备 的 当 期 价 格 作 为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的 计 费 额 ; 工 程 中 有 引 进 设 备 的, 按 照 购 进 设 备 的 离 岸 价 格 折 换 成 人 民 币 作 为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的 计 费 额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分 档 定 额 计 费 方 式 收 费 的, 其 计 费 额 为 工 程 概 算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作 为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计 费 额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均 指 每 个 监 理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范 围 的 计 费 额 1.0.9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调 整 系 数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调 整 系 数 包 括 :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和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1)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是 对 不 同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复 杂 程 度 和 工 作 量 差 异 进 行 调 整 的 系 数 计 算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时,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在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表 ( 附 表 三 ) 中 查 找 确 定 (2)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是 对 同 一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监 理 复 杂 程 度 和 工 作 量 差 异 进 行 调 整 的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分 为 一 般 较 复 杂 和 复 杂 三 个 等 级, 其 调 整 系 数 分 别 为 : 一 般 (1 级 ) 0.8 5; 较 复 杂 (11 级 )1.0; 复 杂 (IIl 级 )1.1 5 计 算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时,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在 相 应 章 节 的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表 中 查 找 确 定 (3)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如 下 : 海 拔 高 程 2001m 以 下 的 为 l; 海 拔 高 程 2001 ~ 3000m 为 1.1; 海 拔 高 程 3001 ~ 3500m 为 1.2; 海 拔 高 程 3501 ~ 4000m 为 1.3; 海 拔 高 程 4001m 以 上 的,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由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1.0.10 发 包 人 将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中 的 某 一 部 分 工 作 单 独 发 包 给 监 理 人, 按 照 其 占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计 算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其 中 质 量 控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不 宜 低 于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额 的 70% 1.0.11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由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人 承 担 的, 各 监 理 人 按 照 其 占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计 算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发 包 人 委 托 其 中 一 个 监 理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总 负 责 的, 该 监 理 人 按 照 各 监 理 人 合 计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额 的 4%~ 6% 向 发 包 人 收 取 总 体 协 调 费 1.0.12 本 收 费 标 准 不 包 括 本 总 则 1.0.1 以 外 的 其 他 服 务 收 费 其 他 服 务 收 费, 国 家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 家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6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6.1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范 围 353

适 用 了 于 铁 路 公 路 水 运 城 市 交 通 民 用 机 场 索 道 共 程 6.2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6.2.1 铁 路 工 程 铁 路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表 表 6.2-1 等 级 工 程 特 征 1 级 11 IIl Ⅳ 级 铁 路 11 级 IIl 级 1 时 速 200KM 客 货 共 线 ; 2 I 级 铁 路 ; 3 货 运 专 线 ; 4 独 立 特 大 桥 ; 5 独 立 隧 道 1 客 运 专 线 ; 2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的 工 程 注 :l.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I 级 为 0.85,Il 级 为 l,iil 为 O.95; 2. 复 杂 程 度 等 级 Il 级 的 新 建 双 线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为 O.85 6.2.2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轨 道 交 通 索 道 工 程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轨 道 交 通 索 道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表 表 6.2 2 等 级 工 程 特 征 1 级 11 级 IIl 级 1 三 级 四 级 公 路 及 相 应 的 机 电 工 程 ; 2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的 机 电 工 程 1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 2 高 速 公 路 的 机 电 工 程 ; 3 城 市 道 路 广 场 停 车 场 工 程 1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 2 城 市 地 铁 轻 轨 : 3 客 ( 货 ) 运 索 道 工 程 注 : 穿 越 山 岭 重 丘 区 的 复 杂 程 度 Il IIl 级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部 分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分 别 为 1. 1 和 1.26 6.2.3 公 路 桥 梁 城 市 桥 梁 和 隧 道 工 程 公 路 桥 梁 城 市 桥 梁 和 隧 道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表 表 6.2 3 354

等 级 工 程 特 征 1 级 1 总 长 <1000m 或 单 孔 跨 径 <150 m 的 公 路 桥 梁 ; 2 长 度 <1000m 的 隧 道 工 程 ; 3 人 行 天 桥 涵 洞 工 程 11 级 1 总 长 l000m 或 150 m 单 孔 跨 径 <250 m 的 公 路 桥 梁 ; 2 l000m 长 度 <3000 m 的 隧 道 工 程 ; 3 城 市 桥 梁 分 离 式 立 交 桥, 地 下 通 道 工 程 IIl 级 1 主 跨 250m 拱 桥, 单 跨 250m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连 续 结 构, 400m 斜 拉 桥, 800m 悬 索 桥 ; 2 连 拱 隧 道 水 底 隧 道 长 度 3000 m 的 隧 道 工 程 : 3 城 市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6.2.4 水 运 工 程 水 运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表 表 6.2-4 等 级 工 程 特 征 1 级 1 沿 海 港 口 航 道 工 程 : 码 头 <1000t 级, 航 道 <5000t 级 ; 2 内 河 港 口 航 道 整 治 通 航 建 筑 工 程 : 码 头 航 道 整 治 船 闸 <100t 级 ; 3 修 造 船 厂 水 工 工 程 : 船 坞 舾 装 码 头 <3000t 级, 船 台 滑 道 船 体 重 量 <1000t; 4 各 类 疏 浚 吹 填 造 陆 工 程 11 级 111 级 1 沿 海 港 口 航 道 工 程 :1000t 级 码 头 <10000t 级,5000t 级 航 道 <30000 t 级, 护 岸 引 堤 防 波 堤 等 建 筑 物 ; 2 油 气 等 危 险 品 码 头 工 程 <1000t 级 ; 3 内 河 港 口 航 道 整 治 通 航 建 筑 工 程 :l00t 级 码 头 <1000t 级. 100t 级 航 道 整 治 <1000t 级,l00t 级 船 闸 <500t 级, 升 船 机 <300t 级 ; 4 修 造 船 厂 水 工 工 程 :3000t 级 船 坞 舾 装 码 头 <10000t 级, l000t 船 台 滑 道 船 体 重 量 <5000t 滑 道 骚 体 重 餐 <5000t 1 沿 海 港 口 航 道 工 程 : 码 头 10000t 级, 航 道 30000 t 级 ; 2 油 气 等 危 险 品 码 头 工 程 1000t 级 ; 3 内 河 港 口 航 道 整 治 通 航 建 筑 工 程 : 码 头 航 道 整 治 1000t 级, 船 闸 500t 级, 升 船 机 300t 级 ; 4 航 运 ( 电 ) 枢 纽 工 程 ; 5 修 造 船 厂 水 工 工 程 : 船 坞 舾 装 码 头 l0000t 级, 船 台 滑 道 船 体 重 量 >5000t; 6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355

附 表 一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服 务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备 注 勘 察 阶 段 设 计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保 修 阶 段 协 助 发 包 人 编 制 勘 察 要 求 选 择 勘 察 单 位, 核 查 勘 察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和 进 行 相 应 的 控 制, 参 与 验 收 勘 察 成 果 协 助 发 包 人 编 制 设 计 要 求 选 择 设 计 单 位, 组 织 评 选 设 计 方 案, 对 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协 调 管 理, 监 督 合 同 履 行, 审 查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并 监 督 实 施, 核 查 设 计 大 纲 和 设 计 深 度 使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用 技 术 规 范 合 理 性, 提 出 设 计 评 估 报 告 ( 包 括 各 阶 段 设 计 计 施 工 保 修 等 阶 段 的 核 查 意 见 和 优 化 建 议 ), 协 助 审 核 设 计 概 算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执 行 国 家 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业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协 调 管 理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监 督 修 复 过 程 并 验 收, 审 核 修 复 费 用 356

附 表 二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表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计 费 额 收 费 基 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0 8000 181.O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lo 80000 1255.8 l l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 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 : 计 费 额 大 于.l000000 万 元 的, 以 计 费 额 乘 以 l.039% 的 收 费 率 计 算 改 费 基 价, 其 他 未 包 含 的 其 收 费 由 双 方 协 商 议 定 357

附 表 三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表 工 程 类 型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 矿 山 采 选 工 程 黑 色 有 色 黄 金 化 学 非 金 属 及 其 他 矿 采 选 工 程 0.9 选 煤 及 其 他 煤 炭 工 程 1.0 矿 井 工 程 铀 矿 采 选 工 程 1.1 2. 加 工 冶 炼 工 程 冶 炼 工 程 0.9 船 舶 水 工 工 程 1.0 各 类 加 工 工 程 1.0 核 加 工 工 程 1.2 3. 石 油 化 工 工 程 石 油 工 程 0.9 化 工 石 化 化 纤 医 药 工 程 1.0 核 化 工 工 程 1.2 4. 水 利 电 力 工 程 风 力 发 电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0.9 火 电 工 程 送 变 电 工 程 1.0 核 能 水 电 水 库 工 程 1.2 5.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机 场 道 路 助 航 灯 光 工 程 0.9 铁 路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轻 轨 及 机 场 空 管 工 程 1.0 水 运 地 铁 桥 梁 隧 道 索 道 工 程 1.1 6. 建 筑 市 政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0.8 建 筑 人 防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1.0 邮 电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工 程 1.0 7. 农 业 林 业 工 程 农 业 工 程 0.9 林 业 工 程 0.9 358

附 表 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人 工 日 费 用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职 级 工 日 费 用 标 准 ( 元 ) 一 高 级 专 家 lo00 ~ 1200 二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800 ~ 1000 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600 ~ 800 四 初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300 ~ 600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提 供 短 期 服 务 的 人 工 费 用 标 准 359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6 月 26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发 布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实 施 对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并 在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质 证 书 )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铁 路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民 航 等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相 关 资 质 类 别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同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相 关 资 质 类 别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工 程 监 理 行 业 组 织 应 当 加 强 工 程 监 理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鼓 励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加 入 工 程 监 理 行 业 组 织 第 二 章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资 质 专 业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其 中, 专 业 资 质 按 照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划 分 为 若 干 工 程 类 别 综 合 资 质 事 务 所 资 质 不 分 级 别 专 业 资 质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 其 中, 房 屋 建 筑 水 利 水 电 公 路 和 市 政 公 用 专 业 资 质 可 设 立 丙 级 第 七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如 下 : ( 一 )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5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高 级 职 称 3 具 有 5 个 以 上 工 程 类 别 的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4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60 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360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次 5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6 企 业 具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9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 二 ) 专 业 资 质 标 准 1 甲 级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5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高 级 职 称 (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25 人 次 ; 其 中, 相 应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4) 企 业 近 2 年 内 独 立 监 理 过 3 个 以 上 相 应 专 业 的 二 级 工 程 项 目, 但 是, 具 有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本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甲 级 资 质 的 除 外 (5)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6) 企 业 具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9)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2 乙 级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次 其 中, 相 应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4) 有 较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6)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3 丙 级 361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8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3) 相 应 专 业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4) 有 必 要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 三 ) 事 务 所 资 质 标 准 1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书 面 合 作 协 议 书 2 合 伙 人 中 有 3 名 以 上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合 伙 人 均 有 5 年 以 上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3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4 有 必 要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第 八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相 应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如 下 : ( 一 ) 综 合 资 质 可 以 承 担 所 有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二 ) 专 业 资 质 1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2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二 级 以 下 ( 含 二 级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3 专 业 丙 级 资 质 :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三 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 三 ) 事 务 所 资 质 可 承 担 三 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但 是,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强 制 监 理 的 工 程 除 外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开 展 相 应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咨 询 等 业 务 第 三 章 资 质 申 请 和 审 批 第 九 条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的, 应 当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初 审 完 毕,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公 示 审 查 意 见, 公 示 时 间 为 10 日 其 中, 涉 及 铁 路 交 通 水 利 通 信 民 航 等 专 业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的,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送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20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并 将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初 审 意 见 审 批 362

第 十 条 专 业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专 业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许 可 延 续 的 实 施 程 序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确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准 予 资 质 许 可 的 决 定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每 套 资 质 证 书 包 括 一 本 正 本, 四 本 副 本 正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并 发 放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 一 式 三 份 ) 及 相 应 电 子 文 档 ; ( 二 ) 企 业 法 人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 三 ) 企 业 章 程 或 合 伙 人 协 议 ; ( 四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工 作 简 历 及 任 命 ( 聘 用 ) 文 件 ; ( 五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中 所 列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 六 ) 有 关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技 术 和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的 证 明 材 料 ; ( 七 ) 有 关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的 证 明 材 料 取 得 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取 得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企 业 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企 业 监 理 业 务 手 册 及 近 两 年 已 完 成 代 表 工 程 的 监 理 合 同 监 理 规 划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及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第 十 三 条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向 原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续 手 续 对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技 术 标 准, 信 用 档 案 中 无 不 良 记 录, 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企 业, 经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同 意, 有 效 期 延 续 5 年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名 称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30 日 内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涉 及 综 合 资 质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中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并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并 在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后 15 日 内 将 变 更 结 果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的 申 请 报 告 ;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 三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原 件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改 制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关 于 363

企 业 改 制 或 股 权 变 更 的 决 议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企 业 申 请 改 制 的 批 复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与 建 设 单 位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其 他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 二 )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 三 )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 ( 四 )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或 以 其 他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 ( 五 )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 六 ) 将 承 揽 的 监 理 业 务 转 包 ; ( 七 )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 八 )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 九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合 并 的, 合 并 后 存 续 或 者 新 设 立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承 继 合 并 前 各 方 中 较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但 应 当 符 合 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分 立 的, 分 立 后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根 据 实 际 达 到 的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核 定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需 增 补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 含 增 加 更 换 遗 失 补 办 ), 应 当 持 资 质 证 书 增 补 申 请 及 电 子 文 档 等 材 料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遗 失 资 质 证 书 的, 在 申 请 补 办 前 应 当 在 公 众 媒 体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内 予 以 办 理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加 强 对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有 关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文 档,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等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文 件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 ( 三 ) 纠 正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及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参 加, 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不 得 妨 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协 助 与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挠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应 当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违 法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的,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并 将 违 法 事 实 处 理 结 果 或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报 告 该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许 可 机 关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后 不 再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可 以 撤 回 其 资 质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机 关,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364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 一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 ( 三 ) 违 反 资 质 审 批 程 序 作 出 准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 ( 四 ) 对 不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作 出 准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资 质 证 书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注 销 资 质 的 申 请, 交 回 资 质 证 书,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公 告 其 资 质 证 书 作 废 : ( 一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依 法 申 请 延 续 的 ; ( 二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 ( 三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依 法 被 撤 销 撤 回 或 吊 销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资 质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信 用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业 绩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合 同 违 约 等 情 况 被 投 诉 举 报 和 处 理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众 有 权 查 阅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第 二 十 八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第 二 十 九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可 处 以 1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一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处 以 1 千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以 及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365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本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 三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初 审 完 毕 的 ; ( 四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 ( 五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1 年 8 月 29 日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02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2.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和 等 级 表 366

附 表 1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单 位 : 人 )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15 10 5 2 冶 炼 工 程 15 10 3 矿 山 工 程 20 12 4 化 工 石 油 工 程 15 10 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20 12 5 6 电 力 工 程 15 10 7 农 林 工 程 15 10 8 铁 路 工 程 23 14 9 公 路 工 程 20 12 5 10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20 12 11 航 天 航 空 工 程 20 12 12 通 信 工 程 20 12 13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15 10 5 14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15 10 注 : 表 中 各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本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注 册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367

附 表 2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和 等 级 表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28 层 以 上 ;36 米 跨 度 14 28 层 ;24 36 米 14 层 以 下 ;24 米 跨 度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以 上 ( 轻 钢 结 构 除 外 ); 跨 度 ( 轻 钢 结 构 除 外 ); 以 下 ( 轻 钢 结 构 除 外 ); 单 项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3 万 单 项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 单 项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万 3 万 平 方 米 平 方 米 以 下 高 耸 构 筑 工 程 高 度 120 米 以 上 高 度 70 120 米 高 度 70 米 以 下 住 宅 工 程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1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单 项 工 程 28 层 以 上 建 筑 面 积 6 万 12 万 平 方 米 ; 单 项 工 程 14 28 层 建 筑 面 积 6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 单 项 工 程 14 层 以 下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 单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下 ; 单 二 冶 炼 工 程 钢 铁 冶 炼 连 铸 工 程 座 高 炉 炉 容 1250 立 方 米 以 上 ; 单 座 公 称 容 量 转 炉 100 吨 以 上 ; 电 炉 50 吨 以 上 ; 连 铸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或 板 坯 连 座 高 炉 炉 容 1250 立 方 米 以 下 ; 单 座 公 称 容 量 转 炉 100 吨 以 下 ; 电 炉 50 吨 以 下 ; 连 铸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下 或 板 坯 连 铸 单 机 1450 毫 米 以 上 铸 单 机 1450 毫 米 以 下 轧 钢 工 程 热 轧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热 轧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装 备 连 续 半 连 续 下, 装 备 连 续 半 连 续 轧 机 ; 冷 轧 带 板 年 产 轧 机 ; 冷 轧 带 板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冷 轧 线 100 万 吨 以 下, 冷 轧 线 材 年 产 30 万 吨 以 上 或 材 年 产 30 万 吨 以 下 或 装 备 连 续 半 连 续 轧 机 装 备 连 续 半 连 续 轧 机 冶 炼 辅 助 工 程 炼 焦 工 程 年 产 50 万 吨 以 上 或 炭 化 室 高 度 4. 3 米 以 上 ; 单 台 烧 结 机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 小 时 制 氧 300 立 方 米 以 上 炼 焦 工 程 年 产 50 万 吨 以 下 或 炭 化 室 高 度 4. 3 米 以 下 ; 单 台 烧 结 机 100 平 方 米 以 下 : 小 时 制 氧 300 立 方 米 以 下 有 色 冶 炼 工 程 有 色 冶 炼 年 产 10 万 吨 以 上 ; 有 色 金 属 加 工 年 产 5 万 吨 以 上 ; 氧 化 铝 工 程 40 万 吨 以 上 有 色 冶 炼 年 产 10 万 吨 以 下 ; 有 色 金 属 加 工 年 产 5 万 吨 以 下 ; 氧 化 铝 工 程 40 万 吨 以 下 368

建 材 工 程 水 泥 日 产 2000 吨 以 下 : 水 泥 日 产 2000 吨 以 上 ; 浮 化 玻 璃 日 熔 量 400 吨 浮 化 玻 璃 日 熔 量 400 吨 以 下 ; 普 通 玻 璃 生 产 线 ; 以 上 ; 池 窑 拉 丝 玻 璃 纤 组 合 炉 拉 丝 玻 璃 纤 维 ; 维 特 种 纤 维 ; 特 种 陶 非 金 属 材 料 玻 璃 钢 瓷 生 产 线 工 程 耐 火 材 料 建 筑 及 卫 生 陶 瓷 厂 工 程 年 产 120 万 吨 以 上 的 井 年 产 120 万 吨 以 下 的 井 工 矿 工 程 ; 年 产 120 万 工 矿 工 程 ; 年 产 120 万 煤 矿 工 程 吨 以 上 的 洗 选 煤 工 程 ; 深 度 800 米 以 上 的 立 井 吨 以 下 的 洗 选 煤 工 程 ; 深 度 800 米 以 下 的 立 井 井 筒 工 程 ; 年 产 400 万 井 筒 工 程 : 年 产 400 万 吨 以 上 的 露 天 矿 山 工 程 吨 以 下 的 露 天 矿 山 工 程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的 黑 年 产 100 万 吨 以 下 的 黑 色 矿 山 采 选 工 程 ; 年 色 矿 山 采 选 工 程 ; 年 三 矿 山 工 程 冶 金 矿 山 工 程 产 100 万 吨 以 上 的 有 色 砂 矿 采 选 工 程 ; 年 产 60 万 吨 以 上 的 有 色 脉 矿 采 选 工 程 产 100 万 吨 以 下 的 有 色 砂 矿 采 选 工 程 ; 年 产 60 万 吨 以 下 的 有 色 脉 矿 采 选 工 程 化 工 矿 山 工 程 年 产 60 万 吨 以 上 的 磷 矿 硫 铁 矿 工 程 年 产 60 万 吨 以 下 的 磷 矿 硫 铁 矿 工 程 年 产 10 万 吨 以 上 的 铀 年 产 10 万 吨 以 下 的 铀 铀 矿 工 程 矿 ; 年 产 200 吨 以 上 的 矿 ; 年 产 200 吨 以 下 的 铀 选 冶 铀 选 冶 年 产 70 万 吨 以 上 的 石 年 产 70 万 吨 以 下 的 石 建 材 类 非 金 属 灰 石 矿 ; 年 产 30 万 吨 灰 石 矿 ; 年 产 30 万 吨 矿 工 程 以 上 的 石 膏 矿 石 英 砂 以 下 的 石 膏 矿 石 英 砂 岩 矿 岩 矿 原 油 处 理 能 力 150 万 吨 原 油 处 理 能 力 150 万 吨 四 化 工 石 油 油 田 工 程 / 年 以 上 天 然 气 处 理 能 力 150 万 方 / 天 以 上 产 能 50 万 吨 以 上 及 配 套 设 施 / 年 以 下 天 然 气 处 理 能 力 150 万 方 / 天 以 下 产 能 50 万 吨 以 下 及 配 套 设 施 工 程 油 气 储 运 工 程 压 力 容 器 8MPa 以 上 ; 油 气 储 罐 10 万 立 方 米 / 台 以 上 ; 长 输 管 道 压 力 容 器 8MPa 以 下 ; 油 气 储 罐 10 万 立 方 米 / 台 以 下 ; 长 输 管 道 120 千 米 以 上 120 千 米 以 下 369

炼 油 化 工 工 程 原 油 处 理 能 力 在 500 万 吨 / 年 以 上 的 一 次 加 工 及 相 应 二 次 加 工 装 置 和 后 加 工 装 置 原 油 处 理 能 力 在 500 万 吨 / 年 以 下 的 一 次 加 工 及 相 应 二 次 加 工 装 置 和 后 加 工 装 置 基 本 原 材 料 工 程 年 产 30 万 吨 以 上 的 乙 烯 工 程 ; 年 产 4 万 吨 以 上 的 合 成 橡 胶 合 成 树 脂 及 塑 料 和 化 纤 工 程 年 产 30 万 吨 以 下 的 乙 烯 工 程 ; 年 产 4 万 吨 以 下 的 合 成 橡 胶 合 成 树 脂 及 塑 料 和 化 纤 工 程 化 肥 工 程 年 产 20 万 吨 以 上 合 成 氨 及 相 应 后 加 工 装 置 ; 年 产 24 万 吨 以 上 磷 氨 工 程 年 产 20 万 吨 以 下 合 成 氨 及 相 应 后 加 工 装 置 ; 年 产 24 万 吨 以 下 磷 氨 工 程 酸 碱 工 程 年 产 硫 酸 16 万 吨 以 上 ; 年 产 硫 酸 16 万 吨 以 下 ; 年 产 烧 碱 8 万 吨 以 上 ; 年 产 烧 碱 8 万 吨 以 下 ; 年 产 纯 碱 40 万 吨 以 上 年 产 纯 碱 40 万 吨 以 下 轮 胎 工 程 年 产 30 万 套 以 上 年 产 30 万 套 以 下 年 产 1000 吨 以 上 的 铀 年 产 1000 吨 以 下 的 铀 转 换 化 工 工 程 ; 年 产 转 换 化 工 工 程 ; 年 产 100 吨 以 上 的 铀 浓 缩 工 100 吨 以 下 的 铀 浓 缩 工 程 ; 总 投 资 10 亿 元 以 程 ; 总 投 资 10 亿 元 以 核 化 工 及 加 工 上 的 乏 燃 料 后 处 理 工 下 的 乏 燃 料 后 处 理 工 工 程 程 ; 年 产 200 吨 以 上 的 程 ; 年 产 200 吨 以 下 的 燃 料 元 件 加 工 工 程 ; 总 燃 料 元 件 加 工 工 程 ;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核 技 术 及 同 位 素 应 用 工 核 技 术 及 同 位 素 应 用 工 程 程 医 药 及 其 它 化 工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下 五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水 库 工 程 水 力 发 电 站 工 程 总 库 容 1 亿 立 方 米 以 上 总 装 机 容 量 300MW 以 上 总 库 容 1 千 万 1 亿 立 方 米 总 装 机 容 量 50MW 300MW 总 库 容 1 千 万 立 方 米 以 下 总 装 机 容 量 50MW 以 下 370

其 它 水 利 工 程 引 调 水 堤 防 等 级 1 级 ; 灌 溉 排 涝 流 量 5 立 方 米 / 秒 以 上 ; 河 道 整 治 面 积 30 万 亩 以 上 ; 城 市 防 洪 城 市 人 口 50 万 人 以 上 ; 围 垦 面 积 5 万 亩 以 上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面 积 1000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引 调 水 堤 防 等 级 2 3 引 调 水 堤 防 等 级 4 5 级 ; 灌 溉 排 涝 流 量 0. 级 ; 灌 溉 排 涝 流 量 0. 5 5 立 方 米 / 秒 ; 河 5 立 方 米 / 秒 以 下 ; 河 道 整 治 面 积 3 万 30 道 整 治 面 积 3 万 亩 以 万 亩 ; 城 市 防 洪 城 市 人 下 ; 城 市 防 洪 城 市 人 口 20 万 50 万 人 ; 围 口 20 万 人 以 下 ; 围 垦 垦 面 积 0.5 万 5 万 亩 ; 面 积 0.5 万 亩 以 下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面 积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面 积 100 1000 平 方 公 里 100 平 方 公 里 以 下 六 电 力 工 程 火 力 发 电 站 工 单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以 单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以 程 上 下 输 变 电 工 程 330 千 伏 以 上 330 千 伏 以 下 核 电 工 程 核 电 站 ; 核 反 应 堆 工 程 林 业 局 ( 场 ) 总 体 工 程 面 积 35 万 公 顷 以 上 面 积 35 万 公 顷 以 下 林 产 工 业 工 程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下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下 种 植 业 工 程 2 万 亩 以 上 或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上 ; 2 万 亩 以 下 或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下 农 林 兽 医 / 畜 牧 工 程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下 七 工 程 渔 业 工 程 渔 港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水 产 养 殖 等 其 他 工 程 总 投 资 1500 渔 港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下 ; 水 产 养 殖 等 其 他 工 程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设 施 园 艺 工 程 1 公 顷 以 设 施 园 艺 工 程 1 公 顷 以 设 施 农 业 工 程 上 ; 农 产 品 加 工 等 其 他 工 程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下 ; 农 产 品 加 工 等 其 他 工 程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上 以 下 核 设 施 退 役 及 放 射 性 三 废 处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下 理 处 置 工 程 371

八 铁 路 工 程 新 建 改 建 一 级 干 线 ; 单 线 铁 路 40 千 米 以 下 ; 铁 路 综 合 工 程 单 线 铁 路 40 千 米 以 上 ; 双 线 30 千 米 以 下 ; 二 双 线 30 千 米 以 上 及 枢 级 干 线 及 站 线 ; 专 用 线 纽 专 用 铁 路 铁 路 桥 梁 工 程 桥 长 500 米 以 上 桥 长 500 米 以 下 铁 路 隧 道 工 程 单 线 3000 米 以 上 ; 双 单 线 3000 米 以 下 ; 双 线 1500 米 以 上 线 1500 米 以 下 铁 路 通 信 信 号 电 力 电 气 化 工 程 新 建 改 建 铁 路 ( 不 含 新 建 改 建 铁 路 ( 含 枢 枢 纽 配 变 电 所 分 纽 配 变 电 所 分 区 亭 ) 区 亭 ) 单 双 线 200 千 米 单 双 线 200 千 米 及 以 上 及 以 下 公 路 工 程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路 基 工 程 及 一 级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路 基 工 程 及 二 级 以 下 各 级 公 路 九 公 路 工 程 公 路 桥 梁 工 程 独 立 大 桥 工 程 ; 特 大 桥 总 长 1000 米 以 上 或 单 跨 跨 径 150 米 以 上 大 桥 中 桥 桥 梁 总 长 30 1000 米 或 单 跨 跨 径 20 150 米 小 桥 总 长 30 米 以 下 或 单 跨 跨 径 20 米 以 下 ; 涵 洞 工 程 公 路 隧 道 工 程 隧 道 长 度 1000 米 以 上 隧 道 长 度 500 1000 米 隧 道 长 度 500 米 以 下 其 它 工 程 通 讯 监 控 收 费 等 机 电 工 程,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环 保 工 程 和 沿 线 附 属 设 施 一 级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环 保 工 程 和 沿 线 附 属 设 施 二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环 保 工 程 和 沿 线 附 属 设 施 集 装 箱 件 杂 多 用 途 集 装 箱 件 杂 多 用 途 等 沿 海 港 口 工 程 20000 等 沿 海 港 口 工 程 20000 港 口 工 程 吨 级 以 上 ; 散 货 原 油 沿 海 港 口 工 程 30000 吨 吨 级 以 下 ; 散 货 原 油 沿 海 港 口 工 程 30000 吨 级 以 上 ;1000 吨 级 以 级 以 下 ;1000 吨 级 以 港 上 内 河 港 口 工 程 下 内 河 港 口 工 程 十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通 航 建 筑 与 整 治 工 程 航 道 工 程 1000 吨 级 以 上 1000 吨 级 以 下 通 航 30000 吨 级 以 上 船 通 航 30000 吨 级 以 下 舶 沿 海 复 杂 航 道 ; 通 航 船 舶 沿 海 航 道 ; 通 航 1000 吨 级 以 上 船 舶 的 1000 吨 级 以 下 船 舶 的 内 河 航 运 工 程 项 目 内 河 航 运 工 程 项 目 修 造 船 水 工 工 程 10000 吨 位 以 上 的 船 坞 工 程 ; 船 体 重 量 5000 吨 位 以 上 的 船 台 滑 道 工 程 10000 吨 位 以 下 的 船 坞 工 程 ; 船 体 重 量 5000 吨 位 以 下 的 船 台 滑 道 工 程 372

防 波 堤 导 流 堤 等 水 工 工 程 最 大 水 深 6 米 以 上 最 大 水 深 6 米 以 下 建 安 工 程 费 6000 万 元 建 安 工 程 费 6000 万 元 其 它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以 上 的 沿 海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 建 安 工 程 费 4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内 河 水 运 工 以 下 的 沿 海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 建 安 工 程 费 4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内 河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程 项 目 十 一 航 天 航 空 工 程 民 用 机 场 工 程 航 空 飞 行 器 飞 行 区 指 标 为 4E 及 以 上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航 空 飞 行 器 ( 综 合 )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上 ; 航 空 飞 行 器 ( 单 项 )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飞 行 区 指 标 为 4D 及 以 下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航 空 飞 行 器 ( 综 合 )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下 ; 航 空 飞 行 器 ( 单 项 )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下 有 线 无 线 传 输 通 信 工 程, 省 际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工 省 内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工 卫 星 综 合 布 程 程 线 十 二 通 信 工 程 邮 政 电 信 广 播 枢 纽 及 交 换 工 程 省 会 城 市 邮 政 电 信 枢 纽 总 发 射 功 率 500 千 瓦 以 地 市 级 城 市 邮 政 电 信 枢 纽 总 发 射 功 率 500 千 瓦 以 发 射 台 工 程 上 短 波 或 600 千 瓦 以 上 中 波 发 射 台 : 高 度 200 下 短 波 或 600 千 瓦 以 下 中 波 发 射 台 ; 高 度 200 米 以 上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塔 米 以 下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塔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工 程, 城 市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城 市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及 单 孔 跨 径 100 米 以 上 桥 梁 ; 长 度 1000 米 以 上 分 离 式 立 交 桥 及 单 孔 跨 径 100 米 以 下 的 桥 梁 ; 长 度 1000 米 以 下 的 隧 城 市 支 路 工 程 过 街 天 桥 及 地 下 通 道 工 程 市 的 隧 道 工 程 道 工 程 十 三 政 公 用 工 程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10 万 吨 / 日 以 上 的 给 水 厂 ;5 万 吨 / 日 以 上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3 立 方 米 / 秒 以 上 的 给 水 污 水 泵 站 ;15 立 方 米 / 秒 以 上 的 雨 泵 站 ; 直 径 2.5 米 以 上 的 给 排 水 管 道 2 万 10 万 吨 / 日 的 给 2 万 吨 / 日 以 下 的 给 水 水 厂 ;1 万 5 万 吨 / 厂 ;1 万 吨 / 日 以 下 污 日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1 水 处 理 工 程 ;1 立 方 米 3 立 方 米 / 秒 的 给 水 / 秒 以 下 的 给 水 污 水 污 水 泵 站 ;5 15 立 方 泵 站 ;5 立 方 米 / 秒 以 米 / 秒 的 雨 泵 站 ; 直 径 下 的 雨 泵 站 ; 直 径 1 米 1 2.5 米 的 给 水 管 道 ; 以 下 的 给 水 管 道 ; 直 径 直 径 1.5 2.5 米 的 1.5 米 以 下 的 排 水 管 排 水 管 道 道 373

总 储 存 容 积 1000 立 方 总 储 存 容 积 1000 立 方 米 以 上 液 化 气 贮 罐 场 米 以 下 的 液 化 气 贮 罐 场 ( 站 ); 供 气 规 模 15 ( 站 ); 供 气 规 模 15 燃 气 热 力 工 程 万 立 方 米 / 日 以 上 的 燃 气 工 程 ; 中 压 以 上 的 燃 万 立 方 米 / 日 以 下 的 燃 气 工 程 ; 中 压 以 下 的 燃 供 热 面 积 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热 力 工 程 气 管 道 调 压 站 ; 供 热 气 管 道 调 压 站 ; 供 热 面 积 1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面 积 50 万 150 万 平 的 热 力 工 程 方 米 的 热 力 工 程 垃 圾 处 理 工 程 1200 吨 / 日 以 上 的 垃 圾 焚 烧 和 填 埋 工 程 500 1200 吨 / 日 的 垃 圾 焚 烧 及 填 埋 工 程 500 吨 / 日 以 下 的 垃 圾 焚 烧 及 填 埋 工 程 地 铁 轻 轨 工 程 各 类 地 铁 轻 轨 工 程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1000 万 3000 万 元 总 投 资 1000 万 元 以 下 机 械 工 程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5000 万 以 下 电 子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上 ; 含 有 净 化 级 别 6 级 以 上 的 工 程 总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下 ; 含 有 净 化 级 别 6 级 以 下 的 工 程 轻 纺 工 程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下 机 建 安 工 程 费 3000 万 元 建 安 工 程 费 3000 万 元 十 四 电 安 装 兵 器 工 程 以 上 的 坦 克 装 甲 车 辆 炸 药 弹 箭 工 程 ; 建 安 工 程 费 2000 万 元 以 上 以 下 的 坦 克 装 甲 车 辆 炸 药 弹 箭 工 程 ; 建 安 工 程 费 2000 万 元 以 下 工 的 枪 炮 光 电 工 程 ; 建 的 枪 炮 光 电 工 程 ; 建 程 安 工 程 费 1000 万 元 以 安 工 程 费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防 化 民 爆 工 程 下 的 防 化 民 爆 工 程 船 舶 制 造 工 程 总 投 资 1 船 舶 制 造 工 程 总 投 资 1 船 舶 工 程 亿 元 以 上 ; 船 舶 科 研 机 械 修 理 工 程 总 投 资 亿 元 以 下 ; 船 舶 科 研 机 械 修 理 工 程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其 它 工 程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下 说 明 1 表 中 的 以 上 含 本 数,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2 未 列 入 本 表 中 的 其 他 专 业 工 程,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相 应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划 分 等 级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包 括 结 合 城 市 建 设 与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的 附 建 人 防 工 程 374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6 月 30 日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发 布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规 范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是 指 监 理 企 业 的 人 员 组 成 专 业 配 置 测 试 仪 器 的 配 备 财 务 状 况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能 力 第 四 条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后 方 可 开 展 相 应 的 监 理 业 务 第 五 条 交 通 部 负 责 全 国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其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受 交 通 部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全 国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其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资 质 等 级 和 从 业 范 围 第 六 条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按 专 业 划 分 为 公 路 工 程 和 水 运 工 程 两 个 专 业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三 个 等 级 和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三 个 等 级 和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第 七 条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其 获 得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开 展 监 理 业 务 : ( 一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二 三 类 公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二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二 三 类 公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三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三 类 公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四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375

( 五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六 ) 获 得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各 等 级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通 讯 监 控 收 费 等 机 电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七 ) 获 得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大 中 小 型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八 ) 获 得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中 小 型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 九 ) 获 得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小 型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十 ) 获 得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业 务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分 级 标 准 见 本 规 定 附 件 三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许 可 第 八 条 申 请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应 当 具 备 本 规 定 附 件 一 二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第 九 条 交 通 部 负 责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和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第 十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应 当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登 记 证 明 ; ( 三 ) 验 资 报 告 ; ( 四 ) 企 业 章 程 和 制 度 ; ( 五 ) 监 理 人 员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职 称 证 书 ( 复 印 件 ); ( 六 ) 主 要 成 员 从 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经 历 的 业 绩 证 明 ; ( 七 )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装 备 证 明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和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其 提 交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属 于 交 通 部 受 理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在 向 交 通 部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同 时, 应 当 向 企 业 注 册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副 本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副 本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交 通 部 交 通 部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完 整 齐 备 的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交 通 部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所 属 企 业 申 请 水 运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其 申 请 376

材 料 副 本 的 递 交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二 款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交 通 部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副 本 交 通 部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副 本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交 通 部 第 十 三 条 属 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企 业 注 册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完 整 齐 备 的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四 条 许 可 机 关 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过 程 中 可 以 聘 请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并 且 将 评 审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专 家 评 审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行 政 许 可 期 限 内, 但 应 当 将 专 家 评 审 需 要 的 时 间 告 知 申 请 人 专 家 评 审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十 日 第 十 五 条 许 可 机 关 聘 请 的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交 通 部 建 立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专 家 库 中 选 定 选 择 专 家 应 当 符 合 回 避 的 要 求 ; 参 与 评 审 的 专 家 应 当 履 行 公 正 评 审 保 守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许 可 机 关 在 许 可 过 程 中 需 要 核 查 申 请 人 有 关 条 件 的, 可 以 对 申 请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申 请 人 应 当 配 合 第 十 七 条 许 可 机 关 作 出 的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众 有 权 查 阅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为 四 年 第 十 九 条 监 理 企 业 在 领 取 新 的 资 质 证 书 时, 应 将 原 资 质 证 书 交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破 产 或 者 倒 闭 的 监 理 企 业, 应 将 资 质 证 书 交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予 以 注 销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条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依 合 同 对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监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理 企 业 和 各 有 关 机 构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项 目 监 理 评 定 书 项 目 监 理 评 定 书 的 格 式 由 交 通 部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实 行 定 期 检 验 制 度, 每 两 年 检 验 一 次 定 期 检 验 的 内 容 是 检 查 监 理 企 业 现 状 与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的 符 合 程 度 以 及 监 理 企 业 在 检 验 期 内 的 业 绩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定 期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其 资 质 证 书 使 用 期 满 两 年 前 三 十 日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检 验 表 ; ( 二 ) 本 检 验 期 内 的 项 目 监 理 评 定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理 企 业 的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由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许 可 机 关 委 托 其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负 责 检 验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完 整 齐 备 的 申 请 材 料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定 期 检 验 结 论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定 期 检 验 合 格 的 监 理 企 业, 由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在 其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上 签 署 意 377

见 并 盖 章 对 定 期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监 理 企 业,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其 在 六 个 月 内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期 满 仍 不 能 达 到 规 定 条 件 的, 由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请 原 许 可 机 关 对 其 予 以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撤 销 对 其 的 资 质 许 可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理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申 请 资 质 定 期 检 验 的, 其 资 质 证 书 失 效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理 企 业 遗 失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在 公 开 媒 体 和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声 明 作 废, 并 到 原 许 可 机 关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理 企 业 的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发 生 变 更,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二 个 月 内 到 原 许 可 机 关 办 理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据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予 以 审 查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监 理 企 业 以 及 监 理 现 场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第 三 十 条 交 通 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职 权 有 权 对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举 报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监 理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由 交 通 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监 理 企 业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资 质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等 严 重 失 职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其 上 级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监 理 企 业 的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由 交 通 部 统 一 印 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副 本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交 通 部 1995 年 7 月 1 日 发 布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交 基 发 1995 448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交 通 部 负 责 解 释 378

附 件 一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一 公 路 工 程 ( 一 )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人 员 业 绩 和 人 员 结 构 条 件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公 路 或 者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10 年 以 上 从 事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工 作 经 历,5 年 以 上 监 理 或 者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已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企 业 拥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50 人 其 中,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30 人,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不 少 于 10 人, 高 中 级 经 济 师 或 者 高 中 级 会 计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中, 与 企 业 签 订 3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70%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人 员 中, 不 少 于 15 人 具 有 2 项 一 类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不 少 于 5 人 具 有 高 级 驻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经 历 ; 上 述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少 于 3 年 不 具 备 本 条 前 述 条 件, 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视 为 符 合 本 条 条 件 : 监 理 企 业 具 备 不 少 于 5 项 二 类 以 上 工 程 业 绩 ( 以 项 目 监 理 评 定 书 为 准, 下 同 ) 企 业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主 要 包 括 路 基 路 面 桥 隧 结 构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地 质 工 程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等 专 业 人 员 2. 企 业 拥 有 材 料 路 基 路 面 等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测 量 放 样 等 仪 器, 具 备 建 立 工 地 试 验 室 条 件 ( 见 附 件 二 ) 3.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400 万 元 4.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组 织 体 系 5. 企 业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事 件 当 事 人, 已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无 责 任, 或 者 虽 受 到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但 处 罚 期 实 施 已 满 1 年 ( 二 )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人 员 业 绩 和 人 员 结 构 条 件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公 路 或 者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8 年 以 上 从 事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工 作 经 历,3 年 以 上 监 理 或 者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已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企 业 拥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其 中,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18 人,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不 少 于 5 人,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不 少 于 2 人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中, 与 企 业 签 订 3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70%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的 人 员 中, 不 少 于 9 人 具 有 2 项 二 类 及 以 上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不 少 于 3 人 具 有 高 级 驻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经 历 ; 上 述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少 于 3 年 不 具 备 本 条 前 述 条 件, 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视 为 符 合 本 条 条 件 : 监 理 企 业 具 备 不 少 于 5 项 三 类 以 上 工 程 业 绩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主 要 包 括 路 基 路 面 桥 隧 结 构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地 质 工 程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等 专 业 人 员 2. 企 业 拥 有 材 料 路 基 路 面 等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测 量 放 样 等 仪 器, 具 有 建 立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条 件 ( 见 附 件 二 ) 379

3.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4.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组 织 体 系 5. 企 业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事 件 当 事 人, 已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无 责 任, 或 者 虽 受 到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但 处 罚 期 实 施 已 满 1 年 ( 三 ) 丙 级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人 员 业 绩 和 人 员 结 构 条 件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公 路 或 者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5 年 以 上 从 事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工 作 经 历,2 年 以 上 监 理 或 者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已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企 业 拥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8 人,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不 少 于 1 人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中, 与 企 业 签 订 3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70%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的 人 员 中, 不 少 于 3 人 具 有 2 项 三 类 及 以 上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上 述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少 于 3 年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主 要 包 括 路 基 路 面 桥 隧 结 构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地 质 工 程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等 专 业 人 员 2. 企 业 拥 有 必 要 的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测 量 放 样 仪 器 ( 见 附 件 二 ) 3.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4. 企 业 拥 有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组 织 体 系 5. 企 业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事 件 当 事 人, 已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无 责 任, 或 者 虽 受 到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但 处 罚 期 实 施 已 满 1 年 ( 四 ) 特 殊 独 立 大 桥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已 取 得 公 路 工 程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2.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人 员 中, 有 不 少 于 20 人 具 有 特 大 桥 监 理 业 绩, 上 述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少 于 3 年 不 具 备 本 条 前 述 条 件, 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视 为 符 合 本 条 条 件 : 监 理 企 业 具 有 4 项 以 上 特 大 桥 监 理 业 绩 ( 五 ) 特 殊 独 立 隧 道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已 取 得 公 路 工 程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2.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人 员 中, 有 不 少 于 20 人 具 有 特 长 隧 道 监 理 经 历, 有 不 少 于 10 人 是 隧 道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上 述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少 于 3 年 不 具 备 本 条 前 述 条 件, 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视 为 符 合 本 条 条 件 : 监 理 企 业 具 有 2 项 以 上 特 长 隧 道 监 理 业 绩 ( 六 )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条 件 1. 人 员 业 绩 和 人 员 结 构 条 件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至 少 2 人 以 上 具 有 机 电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8 年 以 上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5 年 以 上 监 理 或 者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已 取 得 公 路 机 电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企 业 拥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其 中, 持 公 路 机 电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人 数 不 少 于 15 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不 少 于 10 人,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不 少 于 2 人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中, 与 企 业 签 订 3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70% 持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人 员 中, 不 少 于 8 人 具 有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以 上 人 员 与 企 业 签 订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