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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序 言...3 第 一 章 : 摘 錄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部 分 內 容...4 撮 要...4 建 議...7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簡 介...9 第 二 章 : 上 下 關 係...10 個 案 一 : 請 選 擇 : 遞 辭 職 信, 還 是 接 解 僱 信?...10 個 案 二 :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12 個 案 三 : 講 錯 一 句 話, 就 要 口 頭 警 告...14 個 案 四 : 升 級 或 轉 職 的 偏 私 問 題...16 個 案 五 : 校 長 秘 密 評 價 教 師...18 第 三 章 : 團 隊 建 設...20 個 案 六 : 教 師 被 編 排 教 最 差 班...20 個 案 七 : 教 師 和 校 方 長 期 衝 突...23 個 案 八 : 專 橫 跋 扈, 破 壞 專 業 團 結...26 個 案 九 : 校 長 吃 供 應 商 的 免 費 飯 盒...29 個 案 十 : 同 事 關 係 打 小 報 告 和 起 諢 號...31 第 四 章 : 師 生 關 係...34 個 案 十 一 : 教 師 體 罰 學 生...34 個 案 十 二 : 教 師 歧 視 學 生...37 個 案 十 三 : 學 生 指 出 教 師 的 錯 誤...39 個 案 十 四 : 師 生 戀...41 附 錄 : 相 關 資 料

2 序 言 提 高 專 業 操 守 刻 不 容 緩 操 守 高 一 分, 學 生 得 益 三 分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初 我 們 分 析 了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發 覺 遵 守 專 業 守 則 的 情 況 未 如 理 想 譬 如 其 中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平 均 只 有 67% 能 維 持 專 業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及 融 洽 的 關 係 我 認 為, 這 類 紛 爭, 減 少 一 分, 就 是 提 高 了 專 業 操 守, 大 家 就 可 把 精 神 專 注 在 教 好 學 生 方 面 ; 專 業 團 結 的 效 果 是 很 奇 怪 的, 校 方 出 一 分 力, 教 師 出 一 分 力, 一 加 一 可 以 是 三 的 我 說 操 守 高 一 分, 學 生 得 益 三 分, 其 意 在 此 許 多 觸 犯 專 業 操 守 的 情 況, 往 往 是 無 心 之 失 但 無 心, 卻 有 其 文 化 根 源 我 們 的 專 業, 總 仍 離 不 開 ( 舊 式 ) 工 商 界 的 管 理 文 化, 亦 即 我 國 數 千 年 極 權 的 封 建 傳 統 然 而, 專 業 裏 面, 是 講 究 平 等 尊 重, 按 學 生 需 要 設 計 工 作 集 思 廣 益 乃 至 容 許 異 議 或 多 元 處 事, 或 尋 求 共 識 的 避 免 無 心 之 失, 往 往 是 全 校 上 下 開 展 文 化 改 造 的 大 工 程 本 小 冊 子 也 許 可 以 為 這 文 化 工 程, 作 出 一 點 貢 獻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擷 取 了 多 年 來 最 常 見 的 投 訴 個 案, 找 出 了 上 下 關 係 同 事 關 係 師 生 關 係 方 面, 典 型 問 題 的 普 遍 性 本 小 冊 子 又 擷 取 了 這 些 普 遍 問 題, 建 議 校 長 和 教 師 一 些 反 思 的 方 向 和 特 別 注 意 的 事 項, 希 望 大 家 清 晰 應 改 善 的 方 向, 最 好 還 能 互 相 提 點 ; 不 單 為 了 遵 守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的 條 文, 還 要 為 專 業 文 化 的 建 設, 長 期 努 力 «怎 樣 提 高 專 業 操 守» 主 編 徐 漢 光 此 調 查 由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行, 是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運 動 的 其 中 一 個 項 目, 由 議 會 的 調 查 研 究 及 匯 報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推 行, 及 得 到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資 助 3

3 # 第 一 章 : 摘 錄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部 分 內 容 撮 要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簡 介 這 個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問 卷 調 查, 是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為 紀 念 守 則 公 布 十 周 年 所 舉 辦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運 動 的 活 動 之 一, 本 調 查 於 2001 年 12 月 底 進 行, 發 給 全 港 中 小 幼 特 的 各 職 級 教 師 是 次 調 查 共 有 28 份 不 同 的 問 卷, 共 發 出 55,898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約 四 成 九 這 套 問 卷 的 目 的 是 找 出 教 師 在 下 列 三 點 的 看 法 : (i) 遵 守 或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程 度 ; (ii) 誰 應 負 上 相 關 的 責 任 ; 及 (iii) 是 否 應 該 新 增 兩 項 操 守 條 文 1.1 師 生 關 係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知 悉 體 罰 發 生, 平 均 約 2.8 次 [ 調 查 遵 守 < 專 業 守 則 >2.2.9,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與 學 生 建 立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尊 重 的 關 係 ; 應 尊 重 法 律 及 社 會 接 受 的 行 為 準 則 ] 教 師 偶 然 出 錯 試 題, 假 如 由 學 生 指 出, 平 均 有 1 成 6 未 能 即 場 改 正 [ 調 查 遵 守 < 專 業 守 則 >2.4.3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盡 其 所 能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大 部 分 學 校 沒 有 歧 視 學 生, 在 0 至 100 的 歧 視 指 數 範 圍 內, 平 均 意 見 是 偏 低 的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因 種 族 膚 色 信 仰 宗 教 政 見 性 別 家 庭 背 景 或 身 心 缺 陷 等 原 因 而 歧 視 學 生 ] 贊 成 與 反 對 加 入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人 數 基 本 相 當 年 資 愈 高, 愈 贊 成 訂 立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校 長 較 其 他 職 級 更 明 確 不 認 同 師 生 戀 [ 調 查 對 新 增 條 文 的 意 見 調 查 遵 守 2.1.3, ,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 不 應 從 事 有 損 專 業 形 象 的 工 作 ; 應 以 教 育 學 生 為 首 要 職 責 ] # 6/4, 12/5 * 你 是 否 同 意 在 守 則 中 加 入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條 文? (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致 力 與 學 生 維 持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但 不 應 有 所 踰 越, 如 戀 愛 結 誼 等 ) 60% 40% 20% 0% A( 極 同 意 ) B( 同 意 ) C( 無 意 見 ) D( 不 同 意 ) E( 極 不 同 意 )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 全 份 研 究 報 告 可 在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或 閱 覽 * 6/4, 12/5 表 示 問 卷 6 第 4 題 及 問 卷 12 第 5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附 件 一 4

4 1.2 專 業 團 結 及 融 洽 關 係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能 維 持 專 業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及 融 洽 的 關 係, 平 均 約 為 6 成 7 這 種 關 係 被 破 壞, 就 受 訪 者 所 知,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平 均 發 生 5.8 次 如 縮 窄 至 受 訪 者 現 在 任 教 的 學 校, 融 洽 關 係 升 至 7 成 3 如 不 計 算 校 方, 只 算 教 師 之 間, 則 再 升 至 7 成 7 [ 調 查 遵 守 2.1.3,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 13/1, 18/3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有 沒 有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40% 30% 20% 10% 0% 1.4% 13.0% 34.2% 27.2% 13.9% 4.1% 2.1% 3.0% H( 雙 方 完 全 有 ) G( 雙 方 幾 乎 完 全 有 [9 成 8 至 9 成 9]) F( 雙 方 極 多 時 有 [9 成 3 至 9 成 7]) E( 雙 方 很 多 時 有 [ 約 9 成 ]) D( 雙 方 常 常 有 [ 約 7 成 至 8 成 ] ) C( 雙 方 有 時 有 [ 約 4 成 至 6 成 ] ) B( 雙 方 較 少 有 [ 約 1 成 至 3 成 ]) A( 雙 方 完 全 沒 有 ) 教 師 與 校 方 / 校 長 之 間, 如 未 能 維 持 專 業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及 融 洽 的 關 係, 雙 方 的 責 任 是, 校 方 佔 5 成 多 一 點, 教 師 佔 5 成 少 一 點 但 職 級 越 高, 越 認 為 校 方 造 成 不 和 的 責 任 較 輕 [ 有 關 守 則 同 上 ] 導 致 校 內 上 下 不 和 的 成 因, 調 查 顯 示 有 如 下 的 嚴 重 性, 其 中 不 足 處 均 涉 違 反 守 則 36.4% 的 受 訪 者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有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破 壞 學 生 對 同 事 的 信 任 及 尊 敬 ] 校 長 報 告 某 教 師 的 事 之 後, 讓 該 教 師 知 悉 報 告 內 容 的, 平 均 只 有 6 成 3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某 一 同 事 作 出 報 告 時, 應 容 許 該 同 事 知 道 報 告 內 容 ] 校 長 公 平 考 慮 給 教 師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的 情 況, 平 均 只 有 6 成 8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並 獲 公 平 考 慮 ]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因 教 師 言 論 得 失 校 方 而 導 致 雙 方 不 和, 受 訪 者 知 悉, 平 均 是 2.8 次 教 師 因 而 遭 到 口 頭 警 告, 平 均 知 悉 是 0.7 次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積 極 促 進 學 校 / 服 務 機 構 政 策 的 改 善 ] 假 如 校 方 政 策 和 措 施 有 違 良 知, 同 時 有 教 師 提 出 異 議 的 話, 異 議 首 先 從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的, 平 均 只 佔 3 成 7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 校 長 在 學 年 內 解 除 教 師 某 項 職 務, 雖 然 極 少 發 生 ; 但 萬 一 發 生, 平 均 只 有 5 成 1 給 該 教 師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 至 於 給 予 申 訴 機 會, 則 平 均 只 有 6 成 3 [ 調 查 遵 守 2.3.8,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作 出 決 策 時, 應 使 有 關 同 事 有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要 求 如 實 獲 悉 對 本 人 優 缺 點 的 評 核, 在 需 要 時 提 出 申 訴 ] 當 教 師 與 校 方 關 係 不 融 洽, 校 方 在 指 導 工 作 時, 平 均 只 有 5 成 8 抱 客 觀 及 建 設 性 的 態 度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 * 13/1,18/3 表 示 問 卷 13 第 1 題 及 問 卷 18 第 3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附 件 一 5

5 1.3 解 僱 的 過 程 在 解 僱 事 件 中, 校 方 平 均 有 8 成 9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的 理 由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繼 續 受 聘, 除 非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或 終 止 聘 任 的 理 由 ] 17/4 * 在 你 任 教 過 的 學 校, 就 你 所 知, 校 方 在 遵 守 條 文 3.3.2: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繼 續 受 聘, 除 非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或 終 止 聘 任 的 理 由 的 情 況 如 何?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0.7% 4.1% 4.0% 11.1% 10.5% 11.0% 20.0% 34.8% H( 全 部 遵 守 ) G( 絕 少 不 遵 守 [1%]) F( 極 少 不 遵 守 [2%- 3%]) E( 很 少 不 遵 守 [4%- 9%]) D( 較 少 不 遵 守 [ 約 1 成 至 3 成 ]) C( 約 一 半 情 況 不 遵 守 [ 約 4 成 至 6 成 ]) B( 多 數 不 遵 守 [ 約 7 成 至 9 成 ]) A( 從 來 都 不 遵 守 ) 當 校 長 不 滿 教 師 表 現 時, 有 37% 校 長 會 提 供 協 助, 而 最 終 被 解 僱 的 教 師 有 9% 被 解 僱 的 教 師 當 中, 有 64% 獲 得 校 長 足 夠 的 支 援 或 協 助 [ 有 關 守 則 見 上 ]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在 任 教 過 的 學 校, 受 訪 者 知 悉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平 均 有 2.6 次 但 相 反 方 向, 即 教 師 惡 意 損 害 校 長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則 平 均 有 1.46 次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 1.4 工 作 量 78.7% 受 訪 者 贊 成 新 增 條 文 (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在 工 作 量 及 繁 重 程 度 上 得 到 校 方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安 排 ), 來 平 衡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這 是 各 職 級 的 共 識 [ 調 查 對 新 增 條 文 的 意 見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 平 均 有 73% 受 訪 者 認 為, 校 方 編 配 工 作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沒 有 過 輕 或 過 重 平 均 有 26% 的 教 師 因 被 安 排 特 別 繁 重 的 工 作 而 對 校 方 不 滿 平 均 有 11% 的 教 師 因 被 安 排 授 課 節 數 較 多 而 對 校 方 不 滿 1.5 守 法 精 神 曾 有 校 長 為 了 行 政 方 便 ( 而 非 金 錢 利 益 ) 而 造 假 賬, 雖 然 上 訴 法 庭 最 終 判 他 無 罪, 操 守 議 會 認 為 可 能 違 反 守 法 精 神 調 查 中, 五 分 之 四 的 受 訪 者 不 接 納 這 種 行 為 [ 調 查 遵 守 的 情 況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尊 重 法 律 及 社 會 接 受 的 行 為 準 則 ] 17/4 表 示 問 卷 17 第 4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附 件 一 6

6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建 議 5.1 遵 守 不 足 的 守 則 : 操 守 議 會 應 注 意 以 下 一 些 影 響 較 廣 泛 及 調 查 顯 示 遵 守 未 如 理 想 的 守 則, 並 多 進 行 教 育 宣 傳 工 作 乃 至 研 究 體 制 性 的 改 革, 以 提 倡 同 工 對 有 關 操 守 的 關 注 : 校 內 上 下 團 結 及 融 洽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及 2.3.9: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調 查 顯 示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平 均 只 有 67% 能 維 持 專 業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及 融 洽 的 關 係, 可 見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的 關 係 仍 有 待 改 善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破 壞 學 生 對 同 事 的 信 任 及 尊 敬 調 查 顯 示 多 達 36.4% 受 訪 者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有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得 知 有 不 少 校 長 違 反 這 條 守 則 給 教 師 知 道 報 告 內 容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某 一 同 事 作 出 報 告 時, 應 容 許 該 同 事 知 道 報 告 內 容 調 查 顯 示 仍 然 有 37% 校 長 報 告 某 教 師 的 事 後, 沒 有 讓 該 教 師 知 悉 報 告 內 容, 違 反 了 守 則 升 職 問 題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3.3.1: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並 獲 公 平 考 慮 調 查 顯 示 只 有 68% 校 長 會 公 平 考 慮 給 教 師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可 見 這 情 況 應 加 以 注 意 應 在 協 助 教 師 後, 仍 不 改 善 才 考 慮 解 僱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3.3.2: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繼 續 受 聘, 除 非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或 終 止 聘 任 的 理 由 調 查 顯 示 當 校 長 不 滿 教 師 表 現 時, 只 有 37% 校 長 會 提 供 協 助 ; 而 最 終 被 解 僱 的 9% 教 師 當 中, 仍 有 36% 得 不 到 協 助, 可 見 議 會 應 提 倡 有 關 的 操 守 註 本 章 的 建 議 (5.1 至 5.4) 是 本 研 究 報 告 的 撰 寫 人 [ 即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問 卷 的 義 務 顧 問 徐 漢 光 先 生 ],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所 作 的 推 薦 最 終 要 由 該 議 會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這 些 建 議 及 釐 定 相 應 的 策 略 7

7 教 師 反 對 校 方 措 施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2.3.6: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調 查 顯 示 假 如 校 方 政 策 和 措 施 有 違 良 知, 同 時 有 教 師 提 出 異 議 的 話, 只 有 37% 異 議 者 首 先 從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可 見 守 則 應 值 得 推 廣 5.2 專 業 操 守 教 育 小 冊 子 : 提 倡 有 關 操 守 的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是 出 版 專 業 操 守 教 育 小 冊 子 #, 建 議 議 會 透 過 典 型 個 案 描 述 及 調 查 所 了 解 違 反 守 則 的 嚴 重 性, 教 育 一 般 教 師 與 校 長 該 做 及 不 該 做 的 事 5.3 關 於 工 作 量 的 守 則 : 議 會 在 檢 討 守 則 條 文 時, 應 新 增 守 則 條 文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在 工 作 量 及 繁 重 程 度 上 得 到 校 方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安 排, 本 調 查 顯 示 這 是 各 職 級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共 識, 教 師 有 83% 贊 成 此 項 新 條 文, 校 長 也 有 66% 贊 成 5.4 關 於 師 生 戀 的 守 則 : 贊 成 和 反 對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受 訪 者 各 佔 一 半 ( 贊 成 佔 35.1%, 反 對 佔 35.9%, 無 意 見 佔 28.3%), 可 見 甚 具 爭 議 性, 當 中 年 輕 教 師 反 對 比 重 略 高, 既 然 現 有 法 例 對 學 生 已 有 一 定 保 障, 建 議 議 會 日 後 不 必 自 行 立 例 禁 止 師 生 戀 # 就 是 本 小 冊 子 重 新 命 名 為 «怎 樣 提 高 專 業 操 守» 8

8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簡 介 這 個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問 卷 調 查, 是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為 紀 念 守 則 公 布 十 周 年 所 舉 辦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運 動 的 活 動 之 一, 本 調 查 於 2001 年 12 月 底 進 行, 發 給 全 港 中 小 幼 特 的 各 職 級 教 師 是 次 調 查 共 有 28 組 不 同 的 問 卷, 共 發 出 55,898 份 問 卷 每 組 問 卷 已 分 別 收 到 約 1000 份 的 有 效 回 應, 共 27,540 份, 回 收 率 約 四 成 九 這 套 問 卷 的 目 的 是 找 出 教 師 在 下 列 三 點 的 看 法 : (i) 遵 守 或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程 度 ; (ii) 誰 應 負 上 相 關 的 責 任 ; 及 (iii) 是 否 應 該 新 增 兩 項 操 守 條 文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方 面, 職 級 主 要 劃 分 為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及 教 師 ; 受 訪 學 校 分 為 中 小 幼 特 ; 年 資 則 在 零 至 四 十 年 以 外, 分 七 組 統 計 問 卷 設 計 中 內 容 主 要 來 自 首 三 屆 (1994 至 2000 年 ) 的 部 分 (16 宗 ) 個 案, 由 議 會 調 查 研 究 及 匯 報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將 以 往 案 例 作 結 構 性 分 類, 形 式 則 採 用 類 比 方 法 : 調 查 內 容 的 選 擇 主 要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所 接 到 的 投 訴, 當 中 有 些 案 例 更 被 裁 定 違 反 守 則 ; 所 有 問 卷 的 個 案 都 是 來 自 議 會 的 真 實 個 案, 而 問 卷 問 題 多 寡 的 分 佈 也 依 從 有 關 對 該 條 例 投 訴 的 多 寡 每 份 問 卷 先 簡 介 一 個 投 訴 個 案 的 案 情, 再 列 出 有 關 專 業 操 守 的 條 文, 然 後 提 出 三 至 五 條 問 題 以 了 解 教 師 的 回 應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沒 有 觸 及 的 守 則, 基 本 上 操 守 議 會 多 年 來 也 沒 有 收 到 有 關 投 訴 或 尋 求 協 助, 因 此 可 看 作 是 各 方 都 遵 守 得 不 錯, 或 是 在 校 內 已 經 能 夠 完 滿 解 決 了 調 查 研 究 及 匯 報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胡 少 偉 博 士 ( 小 組 主 席 ) 徐 漢 光 先 生 ( 義 務 顧 問 ) 陳 培 佳 博 士 梁 炳 華 博 士 鄧 兆 鴻 先 生 潘 天 賜 先 生 徐 慧 旋 女 士 麥 香 煥 卿 女 士 余 惠 萍 女 士 袁 福 榮 女 士 鳴 謝 此 計 劃 順 利 完 成 除 感 謝 義 務 顧 問 徐 漢 光 先 生 的 努 力 外, 並 多 謝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的 贊 助 另 外, 易 穎 雄 先 生 在 撰 寫 編 輯 本 小 冊 子, 及 馬 淑 茵 小 姐 在 草 擬 問 卷 等 給 予 協 助, 亦 謹 此 致 謝 9

9 第 二 章 : 上 下 關 係 個 案 一 : 請 選 擇 : 遞 辭 職 信, 還 是 接 解 僱 信?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校 長 因 不 滿 A 教 師 的 教 學 及 批 改 試 卷 表 現, 預 備 了 一 封 自 動 辭 職 信 及 一 封 解 僱 信, 要 求 該 教 師 自 行 選 擇, 該 教 師 因 而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作 出 投 訴, 認 為 校 長 對 他 無 理 解 僱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校 方 在 終 止 有 關 A 教 師 聘 約 前, 並 沒 有 要 求 科 主 任 輔 導 有 問 題 的 教 師, 以 及 給 予 他 足 夠 的 支 援 或 協 助, 令 其 改 善 教 學 表 現 校 方 於 教 師 未 能 達 到 校 方 要 求 時, 便 要 求 教 師 自 動 辭 職 或 用 解 僱 來 解 決 校 長 於 事 後 亦 沒 有 任 何 建 設 性 建 議 或 特 別 安 排 去 協 助 該 位 教 師 操 守 議 會 並 認 為, 在 此 案 的 情 況 下, 終 止 教 師 聘 約 並 沒 有 解 決 問 題 而 該 位 作 出 投 訴 的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縱 有 不 足 之 處, 但 校 方 對 於 此 事 的 處 理 手 法, 未 能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中 的 某 些 要 求, 如 守 則 段 強 調 發 展 同 事 潛 能, 故 不 宜 在 教 師 不 能 達 到 學 校 要 求 時, 便 要 求 終 止 教 師 的 聘 約 來 解 決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支 持 同 事 執 行 專 業 責 任, 鼓 勵 其 發 展 潛 能 作 為 僱 員, 有 權 繼 續 受 聘, 除 非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或 終 止 聘 任 的 理 由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校 長 不 滿 教 師 : 根 據 問 卷 8 所 得,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校 長 不 滿 教 師 的 表 現, 受 訪 者 認 為 平 均 知 悉 16.7 次 而 校 長 不 滿 教 師 表 現 時, 只 有 37% 校 長 會 提 供 協 助 2. 解 僱 的 比 率 : 校 長 不 滿 的 教 師, 最 終 被 解 僱 的 教 師 就 有 9% 但 實 際 的 解 僱 率 應 比 這 個 統 計 數 字 高, 因 為 這 次 統 計 並 沒 有 接 觸 過 被 解 僱 的 人 士 按 教 師 職 級 所 得 的 統 計, 平 均 有 百 分 之 8 最 終 會 被 解 僱 ; 而 按 校 長 職 級 所 得 的 統 計, 平 均 有 百 分 之 26 最 終 會 被 解 僱 假 設 教 師 的 統 計 是 公 開 的 解 僱 事 件, 而 校 長 的 統 計 是 實 際 的 解 僱 事 件, 則 平 均 每 一 宗 公 開 的 解 僱 事 件, 就 有 兩 宗 被 要 求 自 行 辭 職 或 其 他 另 類 解 僱 形 式 的 情 況 10

10 3. 解 僱 前 的 協 助 : 被 解 僱 的 教 師, 當 中 有 64% 教 師 獲 得 校 長 足 夠 的 支 援 或 協 助, 可 見 仍 有 36% 教 師 得 不 到 足 夠 協 助 4. 解 僱 程 序 : 值 得 慶 幸 的 是, 根 據 問 卷 17 第 4 題 調 查 顯 示, 在 解 僱 事 件 中, 校 方 平 均 高 達 8 成 9 遵 守 條 文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有 權 繼 續 受 聘, 除 非 通 過 公 正 的 程 序, 確 立 解 僱 或 終 止 聘 任 的 理 由 的 情 況 ( 有 關 統 計 圖 表 可 參 閱 第 6 頁 ) 反 思 問 題 : 作 為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面 對 校 長 不 滿 自 己 的 表 現, 而 快 要 被 解 僱, 又 未 有 得 到 足 夠 的 支 援 時, 你 會 怎 麼 辦?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雖 然 有 些 教 師 的 教 學 表 現 未 必 符 合 標 準, 但 校 方 應 盡 力 鼓 勵 同 事 發 展 潛 能 當 有 關 老 師 因 表 現 欠 佳 而 收 到 口 頭 甚 至 書 面 警 告 後, 校 方 應 給 予 對 方 一 段 觀 察 期, 並 加 以 協 助 輔 導, 直 到 屢 勸 不 改 時, 才 可 根 據 公 正 程 序 終 止 聘 用 11

11 個 案 二 :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校 長 經 常 於 巡 堂 及 觀 課 時, 隨 意 於 學 生 面 前 即 時 指 出 A 教 師 於 教 學 上 的 毛 病 ( 例 如 教 學 內 容 ) A 教 師 認 為 此 舉 不 但 阻 礙 了 教 學 進 度, 而 且 學 生 可 以 聽 到 校 長 的 訓 示, 使 到 A 教 師 在 學 生 面 前 失 去 尊 嚴 另 外, 校 方 上 學 年 亦 影 印 A 教 師 批 改 學 生 的 功 課 簿, 留 待 日 後 針 對 該 教 師 之 用 其 後, 由 於 A 教 師 不 能 收 齊 全 班 40 本 功 課 簿, 校 長 給 他 口 頭 警 告 最 後,A 教 師 被 解 僱, 而 A 教 師 來 函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校 長 無 理 終 止 其 合 約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雖 然 A 教 師 於 教 學 效 能 上 的 確 存 在 問 題 ( 包 括 批 改 習 作 的 質 素 等 ), 未 能 符 合 校 方 對 教 師 的 要 求, 可 惜 校 長 面 對 有 待 改 善 教 學 之 同 事 所 作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都 使 人 失 望 操 守 議 會 並 認 為 校 長 處 理 解 僱 教 師 的 手 法 確 實 有 不 當 之 處, 表 現 出 對 專 業 的 不 尊 重, 專 業 操 守 亦 有 待 提 高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不 應 破 壞 學 生 對 同 事 的 信 任 及 尊 敬 不 應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不 應 故 意 使 同 事 難 堪 或 受 到 羞 辱 在 批 評 同 事 時, 應 謹 慎 地 避 免 傷 害 其 自 尊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校 長 損 害 教 師 : 問 卷 9 第 2 題 顯 示, 有 60.6% 受 訪 者 選 答 曾 知 悉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教 師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的 情 況 以 學 校 組 別 而 言, 特 殊 學 校 的 受 訪 者 知 悉 受 惡 意 損 害 的 情 況 較 多, 佔 64.5%; 在 職 級 方 面, 主 任 知 悉 的 情 況 較 多, 佔 65.1%, 但 教 師 知 悉 的 情 況 則 較 少, 只 佔 60.1% 2. 教 師 損 害 校 長 : 相 對 於 上 述 情 況, 只 有 48% 受 訪 者 曾 知 悉 教 師 惡 意 損 害 校 長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的 情 況, 可 知 教 師 損 害 校 長 的 情 況 較 輕 微 以 學 校 組 別 而 言, 小 學 組 的 受 訪 者 知 悉 的 情 況 較 少, 只 佔 46.1%, 而 特 殊 學 校 較 多, 佔 61.3%; 在 職 級 方 面, 差 別 較 大 校 長 知 悉 的 情 況 比 較 多, 選 答 曾 知 道 的 竟 佔 84.6%, 教 師 組 則 有 明 顯 不 同 感 受, 選 答 曾 知 悉 佔 44.4% 12

12 3. 教 師 損 害 教 師 : 可 是, 有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曾 經 知 悉 教 師 惡 意 損 害 其 他 教 師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的 情 況, 佔 67%, 可 見 教 師 互 相 惡 意 損 害 的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以 學 校 組 別 而 言, 中 學 組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知 道 教 師 間 互 相 傷 害 的 情 況, 曾 知 道 的 多 達 71.2%, 小 學 組 有 較 少 受 訪 者 曾 知 悉, 只 佔 64.1% 以 職 級 而 言, 差 別 較 大 主 任 知 悉 教 師 間 互 相 傷 害 羞 辱 的 情 況 比 較 多, 選 答 曾 知 悉 的 多 達 78.1%, 但 教 師 組 別 的 受 訪 者 知 悉 較 少, 只 佔 64.9% 4. 損 害 尊 嚴 的 普 遍 性 : 問 卷 2 第 2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校 長 有 否 於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其 他 教 師? 結 果 顯 示, 有 36.4% 的 受 訪 者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有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以 所 有 受 訪 者 本 人 計, 平 均 受 到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的 次 數 是 0.2 次 當 中 以 受 訪 教 師 的 平 均 值 比 較 高, 約 1.5 次 ; 主 任 則 較 低, 約 1.2 次 5. 羞 辱 同 事 : 同 時, 當 問 卷 19 問 到 校 長 故 意 使 同 事 難 堪 的 情 況 時, 有 61% 受 訪 者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曾 經 見 過 或 知 道 校 長 故 意 使 同 事 難 堪 或 受 到 羞 辱 的 情 況 當 中 中 學 組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約 56%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至 於 教 師 故 意 使 其 他 教 師 難 堪 或 受 到 羞 辱, 則 多 至 78% 受 訪 者 見 過 或 知 道, 比 校 長 使 同 事 難 堪 的 情 況 更 嚴 重 以 學 校 組 別 而 言, 特 殊 學 校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約 80%,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教 師 間 互 相 傷 害 的 情 況 ; 以 職 級 而 言, 校 長 曾 見 過 或 知 道 的 特 別 多, 佔 94% 反 思 問 題 : 1. 假 如 你 是 校 長, 看 見 某 教 師 工 作 上 充 滿 問 題, 未 能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儲 存 證 據 的 時 候, 有 什 麼 應 該 注 意? 2. 你 本 人 是 否 接 受 校 長 在 學 生 面 前 訓 示 教 師?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校 長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一 邊 儲 存 教 師 教 學 上 毛 病 的 證 據, 應 一 邊 讓 老 師 知 道, 加 以 提 點, 協 助 改 善 而 不 是 秘 密 儲 存 罪 證, 只 求 累 積 足 夠 時, 把 他 解 僱 校 長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破 壞 學 生 對 同 事 的 信 任 及 尊 敬 特 別 在 課 內 訓 示 的 個 案 裏, 即 使 有 關 教 師 於 教 學 上 未 能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校 長 亦 不 應 在 學 生 面 前 直 斥 其 非 反 而, 校 方 可 以 安 排 該 教 師 到 校 長 室 或 其 他 地 方 商 討 解 決 辦 法, 以 免 教 師 在 學 生 面 前 失 去 尊 嚴 13

13 個 案 三 : 講 錯 一 句 話, 就 要 口 頭 警 告 案 情 某 校 的 教 師 為 了 籌 備 校 董 教 師 諮 議 會 的 會 議, 召 開 教 師 內 部 會 議 此 次 會 議 中,A 教 師 說 校 方 沒 有 公 布 某 表 揚 教 師 計 劃 的 選 舉 方 法 此 語 一 出, 即 有 數 位 教 師 糾 正, 於 是 會 議 旋 即 在 校 方 曾 作 是 項 公 布 的 共 識 下, 繼 續 正 常 及 和 平 地 進 行 兩 個 多 月 後, 校 長 要 求 A 教 師 澄 清 當 日 言 論 A 教 師 以 教 師 會 議 內 部 事 務 與 校 長 無 關 為 理 由, 拒 絕 澄 清 再 過 多 一 個 月 後, 校 長 向 A 教 師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罪 名 是 言 論 與 事 實 不 符, 故 意 引 起 各 教 師 對 校 方 行 政 措 施 產 生 誤 解, 影 響 校 方 聲 譽 該 學 校 的 A 教 師 來 函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該 校 的 校 長 因 私 利 失 職, 未 致 力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加 深 誤 會 指 導 工 作 不 客 觀 及 不 具 建 設 性, 未 予 同 事 充 份 機 會 對 校 政 提 出 意 見, 並 使 同 事 難 堪, 傷 害 其 自 尊 等 等 多 項 投 訴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教 師 在 會 議 上, 誤 會 校 方 的 行 政 措 施, 提 出 指 責, 實 乃 平 常 ; 何 況 同 事 們 立 即 糾 正, 本 來 相 安 無 事 口 頭 警 告 這 嚴 肅 的 行 政 措 施, 不 應 如 此 動 用 操 守 議 會 認 為 校 長 使 用 專 權 的 手 法 治 校, 遇 上 據 理 力 爭 的 A 教 師, 故 引 發 一 連 串 小 事 化 大 的 事 件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與 同 事 相 處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應 與 同 事 分 享 種 種 觀 點 與 資 料, 以 利 於 專 業 發 展 應 尊 重 同 事 的 專 業 地 位, 給 同 事 以 充 分 的 機 會 對 校 政 提 出 意 見 14

14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講 錯 說 話 而 入 罪 : 據 問 卷 10 第 1 題 所 得, 教 師 自 任 職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因 言 論 得 失 校 方 而 導 致 雙 方 不 和, 受 訪 者 知 悉, 平 均 是 2.8 次 以 職 級 組 別 而 言, 差 異 較 大, 主 任 知 悉 所 述 情 況 之 平 均 發 生 次 數 是 3.8 次 ( 組 別 裡 最 高 ), 副 校 長 和 校 長 之 平 均 發 生 次 數 均 只 是 2.3 次 ( 組 別 裡 最 低 ) 教 師 因 而 遭 到 口 頭 警 告, 平 均 知 悉 是 0.7 次 以 職 級 計 算, 差 異 同 樣 較 大, 主 任 知 悉 所 述 情 況 發 生 的 次 數 是 1.7 次 ( 組 別 裡 最 高 ), 副 校 長 之 平 均 發 生 次 數 只 是 1.0 次 ( 組 別 裡 最 低 ) 2. 融 洽 關 係 : 至 於 問 到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有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的 受 訪 情 況 時, 受 訪 者 認 為 平 均 達 6 成 6 校 長 級 受 訪 者 心 中 的 融 洽 程 度 最 高, 平 均 達 8 成 2, 其 次 副 校 長 7 成 2, 主 任 6 成 8 和 教 師 6 成 6 ( 有 關 統 計 圖 表 可 參 閱 第 5 頁 ) 3. 不 和 的 責 任 : 而 受 訪 者 認 為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沒 有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校 方 的 責 任 佔 5 成 4 幼 稚 園 5 成 1, 小 學 5 成 5, 中 學 5 成 5, 特 殊 學 校 6 成 ; 校 長 平 均 認 為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最 輕, 佔 3 成 8, 副 校 長 認 為 佔 3 成 9, 主 任 認 為 5 成 1, 教 師 認 為 最 重, 達 5 成 6 反 思 問 題 : 1. 你 本 人 認 為 當 教 師 校 方 校 長 不 能 致 力 維 持 融 洽 關 係 時, 誰 應 負 上 責 任?[ 這 問 題 的 調 查 結 果 可 參 考 本 書 第 24 頁 調 查 結 果 第 2 點 ] 2. 你 本 人 在 學 校 有 否 遇 過 以 專 權 手 法 治 校 的 掌 權 者?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香 港 比 起 民 主 國 家, 監 察 或 制 衡 校 長 權 力 的 機 制, 未 盡 完 善, 當 遇 以 極 權 手 法 統 治 學 校 的 掌 權 者, 教 師 往 往 成 為 弱 勢 社 所 以, 身 為 一 校 之 長, 理 應 以 身 作 則, 在 自 己 專 業 裏 面 講 究 平 等 尊 重, 遇 一 些 提 出 異 議 或 據 理 力 爭 的 老 師, 應 有 商 有 量, 甚 至 好 好 尊 重 他 們 的 意 見 15

15 個 案 四 : 升 級 或 轉 職 的 偏 私 問 題 案 情 某 校 的 A 教 師 投 訴 該 校 校 長 擅 自 刪 改 教 育 署 的 公 函 內 容, 剝 削 了 B 教 師 的 升 職 機 會 ( 即 CM 轉 為 GM 的 改 編 職 系 ), 故 來 函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要 求 調 查 校 長 是 否 行 政 失 當 及 違 反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事 件 經 過 大 致 如 下 : 校 長 接 到 教 育 署 有 關 改 編 職 系 的 通 函, 但 他 沒 有 即 時 發 放 該 通 函, 並 把 有 關 內 容 刪 改 後, 另 發 校 內 通 告 校 長 此 舉 扼 殺 了 B 教 師 原 本 有 機 會 由 CM 轉 為 GM 的 機 會 A 教 師 因 替 B 教 師 不 值 而 與 校 長 理 論, 並 要 求 校 長 交 出 該 份 教 育 署 通 函 的 原 稿, 校 長 不 斷 找 藉 口 推 搪, 最 終 才 交 出 原 稿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校 方 處 理 通 函 的 手 法 引 起 誤 會 除 此 之 外, 校 方 處 事 欠 缺 透 明 度, 未 能 鼓 勵 校 長 與 同 事 間 互 相 坦 誠 和 直 接 地 溝 通, 反 映 校 方 承 擔 不 足, 而 校 長 處 理 校 內 教 職 員 人 事 管 理 之 技 巧 亦 欠 妥 善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作 為 僱 員, 有 權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並 獲 公 平 考 慮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升 級 偏 私 的 普 遍 性 : 據 問 卷 14 第 2 題 調 查 所 得, 校 長 在 遵 守 條 文 3.3.1: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並 獲 公 平 考 慮 的 情 況 平 均 是 6 成 8 校 長 級 自 評 之 平 均 遵 守 程 度 是 9 成 3, 教 師 級 感 受 到 之 平 均 遵 守 程 度 只 是 6 成 7, 校 長 組 比 教 師 組 高 2 成 6, 若 校 方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增 加 透 明 度, 作 出 決 定 後 給 出 充 分 溝 通, 可 能 會 增 加 教 師 的 認 同 2. 因 升 級 而 導 致 不 和 : 另 外,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知 悉 教 師 在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職 位 的 過 程 中, 因 而 與 校 方 產 生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平 均 是 3.0 次 幼 稚 園 平 均 2.6 次, 小 學 2.7 次, 中 學 3.5 次, 特 殊 學 校 0.7 次 ; 以 職 級 而 言, 校 長 平 均 1.7 次, 副 校 長 3.7 次, 主 任 2.8 次, 教 師 1.5 次, 副 校 長 及 主 任 知 悉 的 次 數 較 多, 可 能 是 他 們 都 參 予 過 競 爭 職 位 及 遇 過 挫 敗, 而 教 師 可 能 能 夠 參 予 競 爭 的 機 會 就 不 多 16

16 3. 升 級 不 和 的 責 任 :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認 為 教 師 在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職 位 的 過 程 中, 因 而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校 方 的 責 任 較 重, 平 均 佔 6 成 幼 稚 園 5 成 6, 小 學 6 成, 中 學 6 成 3, 特 殊 學 校 6 成 3; 只 有 校 長 認 為 校 方 的 平 均 責 任 是 4 成 3, 其 它 各 級 皆 認 為 是 6 成 反 思 問 題 : 校 長 推 薦 升 級 或 轉 職, 怎 樣 才 算 偏 私?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校 監 校 長 應 特 別 注 意 公 平 考 慮 推 薦 教 師, 擔 任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校 長 在 處 理 教 師 的 升 職 問 題 時, 絕 不 能 擅 自 更 改 有 關 改 編 職 系 的 通 函 相 反, 校 方 應 將 有 關 升 職 準 則 公 開 給 每 一 位 同 事, 讓 他 們 能 公 平 地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作 為 校 長, 當 犯 錯 時 亦 不 應 借 詞 推 搪 ; 坦 誠 解 釋, 避 免 重 犯, 反 而 更 好 17

17 個 案 五 : 校 長 秘 密 評 價 教 師 案 情 於 學 年 初, 某 學 校 的 訓 導 組 決 議 由 A 教 師 管 理 中 六 的 領 袖 生, 工 作 亦 如 常 進 行 於 個 多 月 後,A 教 師 突 然 被 校 長 解 除 職 務 ** A 教 師 再 三 追 問 有 關 理 由, 校 長 表 示 是 由 於 此 職 務 的 任 命 過 程 中 未 有 人 向 其 諮 詢 及 商 量, 即 程 序 不 合 然 而,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於 研 案 過 程 中 發 現, 校 長 隱 瞞 了 另 一 個 可 能 更 重 要 的 理 由, 就 是 他 認 為 A 教 師 不 適 合 擔 當 此 職 務, 因 為 他 認 為 A 教 師 可 能 會 在 所 管 理 領 袖 生 前 批 評 校 方, 引 起 學 生 對 學 校 的 不 滿 而 該 理 由 校 長 只 向 校 內 行 政 人 員 教 育 署 及 操 守 議 會 委 員 透 露 另 外,A 教 師 及 校 長 以 往 亦 曾 發 生 言 語 間 的 誤 會 及 不 和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A 教 師 作 為 僱 員, 有 權 知 道 其 評 核 報 告 的 內 容, 不 應 被 剝 奪 有 關 知 情 權 利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支 持 同 事 執 行 專 業 責 任, 鼓 勵 其 發 展 潛 能 在 作 出 決 策 時, 應 使 有 關 同 事 有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對 某 一 同 事 作 出 報 告 時, 應 容 許 該 同 事 知 道 報 告 內 容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每 逢 評 核 同 事, 應 尊 重 被 評 核 者 以 下 權 利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獲 悉 對 其 本 人 的 評 核 程 序 並 提 出 意 見 要 求 如 實 獲 悉 對 本 人 優 缺 點 的 評 核, 在 需 要 時 提 出 申 訴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秘 密 評 價 的 普 遍 性 : 據 問 卷 3 第 1 題 及 問 卷 20 第 1 題 調 查 所 得,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所 有 受 訪 者 知 悉 校 長 對 下 屬 同 事 作 出 報 告 後, 並 無 讓 其 知 道 有 關 內 容 的 情 況 平 均 是 3.2 次 校 長 知 悉 1.2 次, 副 校 長 3.8 次, 主 任 3.6 次, 教 師 2.3 次 按 理 校 長 應 該 知 道 最 多, 為 什 麼 副 校 長 會 比 校 長 知 道 多 二 至 三 倍 呢? 估 計 有 相 當 部 分 的 個 案 是 校 長 著 副 校 長 對 某 同 事 作 出 草 擬 報 告, 事 後 又 擱 置 起 來, 看 情 況 發 展 而 備 用, 有 部 分 並 沒 有 跟 進 故 副 校 長 計 入 ** 解 除 某 職 務 不 等 於 解 僱 18

18 這 類 個 案 而 校 長 沒 有 計 入 這 類 個 案 而 校 長 報 告 某 教 師 的 事 之 後, 讓 該 教 師 知 悉 報 告 內 容 的, 平 均 只 有 6 成 3 2. 開 心 見 誠 的 評 核 : 同 時, 問 卷 20 發 現 校 長 平 均 只 有 5 成 4 會 如 實 告 知 被 評 核 教 師 本 人 的 優 缺 點 可 是, 當 校 長 如 實 告 知 優 缺 點 後, 平 均 只 有 6 成 3 申 訴 機 會 3. 校 長 支 持 教 師 工 作 : 另 外, 問 卷 15 發 現 平 均 有 6 成 2 校 長 支 持 同 事 執 行 專 業 責 任, 數 字 顯 示 大 部 分 校 長 都 能 鼓 勵 同 事 發 展 潛 能 在 學 校 組 別 方 面, 意 見 大 致 相 同 中 小 學 組 知 悉 之 平 均 百 分 比 都 是 6 成 1, 幼 稚 園 組 6 成 5, 特 殊 學 校 6 成 3 相 反, 在 職 級 組 別 方 面, 差 異 較 大 教 師 組 知 悉 之 平 均 百 分 比 是 6 成, 主 任 6 成 4, 校 長 和 副 校 長 則 多 至 7 成 8 4. 中 途 解 除 某 職 務 : 同 時,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知 悉 教 師 擔 當 了 某 個 職 務, 同 一 學 年 內 卻 遭 校 長 解 除 該 職 務 的 情 況, 平 均 不 足 一 次, 可 見 情 況 並 不 嚴 重 可 是, 當 校 長 在 學 年 內 解 除 教 師 職 務, 平 均 只 有 5 成 1 給 該 教 師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反 思 問 題 :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提 倡 促 進 教 育 政 策 制 訂 的 民 主 化, 使 所 有 同 工 對 校 務 有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近 年 當 局 還 立 法 保 障 私 隱 權, 包 括 每 個 人 有 權 知 道 關 於 自 己 檔 案 的 內 容 為 什 麼 教 育 專 業 裏, 仍 有 那 麼 多 秘 密 評 價? 是 個 人 問 題, 還 是 文 化 問 題? 如 果 是 文 化 問 題, 應 該 以 近 年 同 一 方 向 發 展, 還 是 反 方 向, 復 古 呢?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專 業 之 內, 互 相 評 價, 不 應 秘 密 進 行, 而 應 摒 除 個 人 恩 怨, 開 心 見 誠, 直 接 對 話, 務 求 把 事 情 做 好 當 校 方 覺 得 教 師 某 職 務 需 要 解 除 時, 理 應 與 該 同 事 好 好 討 論, 尋 求 諒 解 和 共 識, 而 不 應 該 隱 瞞 校 方 的 理 據 19

19 第 三 章 : 團 隊 建 設 個 案 六 : 教 師 被 編 排 教 最 差 班 案 情 A 教 師 來 函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受 到 校 長 不 尊 重 對 待 A 教 師 表 示 其 任 教 的 班 級 學 術 水 平 較 低, 而 校 方 多 年 來 均 安 排 他 作 最 差 班 的 班 主 任, 加 上 由 於 他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不 佳, 導 致 他 感 到 很 大 的 精 神 壓 力 A 教 師 指 出 他 曾 要 求 處 分 某 學 生 而 不 獲 校 方 批 准 加 上 班 上 的 學 生 上 課 喧 鬧 搗 亂, 他 控 制 不 來, 又 應 付 不 了, 初 而 啞 忍, 後 尋 求 訓 導 主 任 協 助 又 不 得 要 領, 個 人 陷 入 困 局, 進 退 兩 難, 一 方 面 不 希 望 放 棄 職 位, 但 又 怕 回 校 面 對 頑 劣 學 生 他 認 為 校 方 並 沒 有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以 解 決 問 題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由 於 A 教 師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很 多, 但 頗 為 零 碎, 而 且 與 其 指 控 事 項 關 係 薄 弱, 加 上 找 不 到 校 方 具 體 對 其 逼 害 的 證 據, 故 小 組 認 為 指 控 不 成 立 若 校 方 在 編 班 安 排 上 確 有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則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以 公 正 原 則 處 理 對 同 事 的 投 訴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獲 得 對 其 投 訴 的 公 正 處 理, 並 以 包 括 仲 裁 在 內 的 正 當 方 法 解 決 糾 紛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守 則 要 求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新 增 關 於 分 配 工 作 的 守 則 : 問 卷 1 第 2 題 及 問 卷 16 第 3 題 : 以 編 班 安 排 來 說, 有 些 教 師 認 為 遵 守 條 文 2.3.5: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有 困 難, 你 是 否 同 意 新 增 條 文 作 為 平 衡?(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在 工 作 量 及 繁 重 程 度 上 得 到 校 方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安 排 ) 結 果 顯 示 78.7% 受 訪 者 贊 成 新 增 條 文 平 衡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數 字 顯 示 校 長 級 受 訪 者 贊 成 的 佔 62.2%; 副 校 長 級 贊 成 的 佔 71.0%; 主 任 級 贊 成 的 佔 84.1%; 教 師 級 贊 成 的 佔 78.9% 可 見 贊 成 新 增 條 文 平 衡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是 各 級 的 共 識 20

20 1/2, 16/3 以 編 班 安 排 來 說, 有 些 教 師 認 為 遵 守 條 文 2.3.5: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有 因 難, 你 是 否 同 意 新 增 條 文 作 為 平 衡? (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在 工 作 量 及 繁 重 程 度 上 得 到 校 方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安 排 )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0.9% 57.8% 15.4% 2.6% 0.3% E( 極 不 同 意 ) D( 不 同 意 ) C( 無 意 見 ) B( 同 意 ) A( 極 同 意 ) 70% 60% 50% 40% 校 長 副 校 長 30% 主 任 20% 教 師 10% 0% E( 極 不 同 意 ) D( 不 同 意 ) C( 無 意 見 ) B( 同 意 ) A( 極 同 意 ) 2. 工 作 的 分 配 : 當 問 卷 1 第 3 題 問 到, 校 方 在 編 配 教 師 的 工 作 輕 重 及 課 節 多 寡 上, 教 師 一 般 是 否 得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對 待 ( 即 沒 有 不 當 的 過 輕 或 過 重 )? 調 查 發 現 40% 受 訪 者 認 為 多 數 (7 成 半 ) 得 到 校 方 公 平 合 理 的 編 配 工 作 平 均 值 是 7 成 3, 可 見 仍 有 2 成 7 受 訪 者 否 認 校 方 編 配 工 作 合 理, 而 認 為 極 多 得 到 (9 成 ) 校 方 公 平 合 理 的 編 配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則 降 至 10.5% 以 學 校 組 別 分 類, 幼 稚 園 平 均 有 7 成 2 受 訪 者 認 為 公 平, 小 學 有 7 成 5, 中 學 7 成 1, 特 殊 學 校 7 成 4; 以 職 級 分 類, 校 長 和 副 校 長 平 均 都 有 8 成 7 受 訪 者 認 為 公 平, 主 任 有 7 成 6, 而 教 師 級 只 有 7 成 1 3. 課 節 過 多 和 工 作 繁 重 : 而 問 卷 16 第 1 及 第 2 題 都 是 相 類 似 的 命 題, 調 查 因 工 作 量 繁 重 而 令 教 師 對 校 方 不 滿 的 受 訪 情 況 : 問 卷 16 第 1 題 發 現 平 均 有 11% 的 教 師 因 被 安 排 授 課 節 數 較 多 而 對 校 方 不 滿 教 師 知 悉 的 有 11%, 而 校 長 知 悉 的 只 有 6%, 顯 示 有 差 不 多 一 半 的 因 編 班 安 排 而 不 滿 的 情 況 是 沒 有 向 校 方 反 映 的 而 據 問 卷 16 第 2 題 調 查 所 得, 平 均 有 更 多 教 師, 佔 26%, 因 被 安 排 特 別 繁 重 的 工 作 而 對 校 方 不 滿 教 師 知 悉 的 有 27%, 而 校 長 知 悉 的 只 有 17%, 顯 示 都 有 3 成 半 的 不 滿 情 況 是 沒 有 向 校 方 反 映 的 21

21 4. 教 師 對 行 政 提 出 異 議 : 此 外, 據 問 卷 24 第 3 題 所 得, 因 對 校 方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會 提 出 異 議, 受 訪 者 知 悉 的 平 均 數 是 2 成 3 以 職 級 而 言, 教 師 級 認 為 教 師 會 提 出 異 議 的 只 佔 2 成 1, 而 校 長 級 更 認 為 會 達 到 5 成 4 校 長 知 悉 的 比 教 師 所 報 的 高 出 2 倍 半, 除 了 雙 方 的 理 解 有 所 不 同 外, 提 出 異 議 的 方 式 可 能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提 出 異 議 的 途 徑 若 是 私 下 向 校 方 表 達 而 不 公 開, 或 可 能 繞 過 校 方 向 校 外 的 機 構 提 出, 再 由 校 外 的 機 構 向 校 方 反 映 這 樣, 校 長 知 道 有 人 提 出 異 議, 而 教 師 ( 除 了 提 出 異 議 者 外 ) 卻 不 知 道 有 人 曾 經 提 出 異 議 5. 而 提 出 異 議 者 會 首 先 從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的 平 均 數 是 3 成 7, 可 見 仍 有 大 部 分 不 從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註 : 關 於 教 師 工 作 量 編 排 的 詳 細 調 查 數 據, 可 往 閱 覽 其 中 第 四 章 第 節 反 思 問 題 : 你 有 沒 有 長 年 被 安 排 教 最 差 的 班, 或 擔 任 最 繁 重 的 工 作?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是 個 人 應 改 善, 還 是 文 化 應 改 進? 建 議 : 關 於 工 作 量 的 守 則 : 議 會 在 檢 討 守 則 條 文 時, 應 新 增 守 則 條 文 :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在 工 作 量 及 繁 重 程 度 上 得 到 校 方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安 排, 本 調 查 顯 示 這 是 各 職 級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共 識, 教 師 有 83% 贊 成 新 條 文, 校 長 也 有 66% 贊 成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在 一 個 開 放 自 由 的 社 會,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得 到 公 平 的 待 遇, 特 別 在 專 業 裏, 平 等 尊 重 尤 其 重 要 若 教 師 在 工 作 量 上 遇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最 終 受 害 者 只 會 是 學 生 因 此, 作 為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在 工 作 量 上 獲 得 校 方 的 公 平 安 排 就 編 班 而 言, 即 使 教 師 被 編 排 教 最 差 班, 面 對 最 頑 劣 的 學 生 時, 校 方 亦 有 責 任 安 排 配 套, 如 跨 年 度 輪 換 最 繁 重 的 工 作 設 法 安 排 差 班 人 數 較 少 減 少 該 教 師 其 他 工 作 以 減 輕 壓 力 安 排 社 工 或 訓 導 主 任 從 旁 協 助, 等 等 22

22 個 案 七 : 教 師 和 校 方 長 期 衝 突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來 函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受 到 校 長 校 監 六 位 主 任 ( 下 稱 校 方 ) 在 解 僱 他 的 過 程 中, 態 度 不 佳 處 理 不 當 及 有 失 操 守 A 教 師 表 示, 校 方 多 次 對 他 無 禮, 會 議 中 損 害 他 的 尊 嚴 迫 學 生 以 便 羅 織 他 的 罪 名 處 事 草 率 警 告 信 及 解 僱 理 由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等 作 出 投 訴 而 校 方 則 認 為 A 教 師 常 常 引 起 同 事 難 受 經 常 遲 到 會 議 中 閉 目 睡 覺 管 理 學 生 不 善 周 會 擅 離 禮 堂 對 學 生 講 校 方 壞 話 等 等, 故 在 發 出 兩 封 警 告 信 及 多 次 與 A 教 師 面 談 失 敗 後, 校 方 最 終 決 定 解 僱 A 教 師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此 事 可 能 由 小 磨 擦, 繼 而 雙 方 小 事 化 大, 釀 成 解 僱 和 投 訴, 實 屬 不 幸 ; 又 由 於 操 守 議 會 未 能 接 觸 全 部 有 關 人 士, 未 有 足 夠 資 料, 故 對 於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不 作 判 斷 而 不 少 個 案 與 本 案 性 質 相 同, 學 校 應 改 善 自 身 文 化, 讓 校 內 衝 突 及 早 緩 和, 讓 上 下 關 係 和 其 他 人 際 關 係 能 保 持 融 洽 若 教 師 和 校 方 發 生 衝 突 而 處 理 不 當, 則 可 能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 問 卷 5 第 2 題 問 卷 25 第 2 題 及 問 卷 28 第 2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一 般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在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關 係 的 情 況 如 何? 結 果 顯 示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在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關 係 平 均 是 6 成 7 以 學 校 分 類, 幼 稚 園 稍 高, 平 均 達 7 成 2, 小 學 6 成 7, 中 學 6 成 5, 特 殊 學 校 6 成 9; 以 職 級 分 類, 校 長 較 高, 平 均 7 成 9, 副 校 長 7 成, 主 任 6 成 6, 教 師 6 成 6 23

23 2. 造 成 不 和 的 責 任 : 而 當 教 師 校 方 校 長 不 能 致 力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的 關 係 時, 調 查 發 現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平 均 佔 5 成 1 幼 稚 園 平 均 5 成 小 學 5 成 1 中 學 5 成 1, 特 殊 學 校 4 成 9; 校 長 平 均 認 為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最 輕, 佔 3 成 8, 副 校 長 認 為 佔 4 成 2, 主 任 認 為 4 成 8, 教 師 認 為 最 重, 達 5 成 2 5/3, 23/4, 25/3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在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上, 教 師 與 校 方 的 責 任 比 例 是 : 60% 50% 40% 30% 20% 10% 0% 0.2% 2.8% A( 教 師 全 對, 校 方 全 錯 ) B( 大 多 數 是 教 師 對, 校 方 錯 [ 約 9 成 以 上 ]) 14.1% C( 教 師 較 校 方 為 對 的 情 況 較 多 [ 約 7 成 至 8 成 ]) 52.1% D( 雙 方 對 錯 參 半 [ 約 4 成 至 6 成 ]) 8.4% E( 校 方 較 教 師 為 對 的 情 況 較 多 [ 約 7 成 至 8 成 ]) 2.0% 0.2% F( 大 多 數 是 校 方 對, 教 師 錯 [ 約 9 成 以 上 ]) G( 校 方 全 對, 教 師 全 錯 ) 3. 校 方 和 教 師 的 融 洽 關 係 : 至 於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有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與 專 業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關 係, 是 極 相 近 的 命 題, 調 查 結 果 亦 極 相 近 ; 受 訪 者 認 為 平 均 達 6 成 6 校 長 級 受 訪 者 心 中 的 融 洽 程 度 最 高, 平 均 達 8 成 2, 其 次 副 校 長 7 成 2, 主 任 6 成 8 和 教 師 6 成 6 ( 有 關 統 計 圖 表 可 參 閱 第 5 頁 ) 4. 關 係 不 融 洽 的 責 任 : 受 訪 者 認 為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沒 有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校 方 的 責 任 佔 5 成 4 幼 稚 園 5 成 1, 小 學 5 成 5, 中 學 5 成 5, 特 殊 學 校 6 成 ; 校 長 平 均 認 為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最 輕, 佔 3 成 8, 副 校 長 認 為 佔 3 成 9, 主 任 認 為 5 成 1, 教 師 認 為 最 重, 達 5 成 6 5. 關 係 不 和, 影 響 指 導 工 作 : 而 受 訪 者 認 為 當 教 師 與 校 方 不 能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時, 校 方 在 指 導 工 作 時, 平 均 只 有 5 成 8 是 抱 客 觀 及 建 設 性 態 度 的 以 學 校 分 類, 幼 稚 園 平 均 達 6 成, 小 學 5 成 8, 中 學 5 成 6, 特 殊 學 校 5 成 2 但 以 職 級 組 別 而 言, 施 受 兩 方 對 校 方 態 度 的 感 受 差 異 很 大, 施 予 方 的 校 長 認 為 校 方 抱 積 極 態 度 的 達 到 7 成 7, 而 接 受 方 的 教 師 只 感 受 到 5 成 7 副 校 長 認 為 達 到 6 成 9, 主 任 則 認 為 只 達 到 6 成 反 思 問 題 : 1. 假 如 教 師 校 方 校 長, 不 能 致 力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的 關 係 時, 你 可 以 怎 麼 辦? 2. 假 如 校 方 在 指 導 工 作 時, 不 能 抱 客 觀 及 建 設 性 態 度, 你 可 以 怎 麼 辦? 3. 你 回 答 以 上 兩 個 怎 麼 辦, 是 個 人 的 改 善, 還 是 制 度 的 改 善? 5/3,23/4,25/3 表 示 問 卷 5 第 3 題 問 卷 23 第 4 題 及 問 卷 25 第 3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附 件 一 24

24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與 同 事 相 處 時, 應 盡 力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就 校 方 立 場 而 言, 應 尊 重 每 一 位 同 事, 不 應 處 處 針 對 即 使 該 同 事 在 工 作 上 出 現 問 題, 校 方 理 應 給 予 具 建 設 性 的 解 決 辦 法 就 老 師 立 場 而 言, 亦 應 尊 重 學 校 行 政 當 局 的 合 法 權 力 和 合 理 的 措 施, 不 合 理 的 話, 也 可 以 提 出 異 議 ; 但 首 先 應 從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25

25 個 案 八 : 專 橫 跋 扈,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案 情 在 某 學 校 的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是 否 準 確 的 事 件 上,A 教 師 提 出 每 次 會 議 應 加 入 審 議 及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的 議 程, 校 長 ( 被 投 訴 人 ) 作 為 主 席 予 以 拒 絕 及 後 一 次 校 務 會 議,A 教 師 遂 自 行 記 錄 會 議 部 分 情 況, 並 於 午 膳 時 在 茶 樓 給 同 事 傳 閱, 然 後 交 給 校 長, 要 求 收 納 在 校 方 正 式 紀 錄 當 中 八 天 後, 校 長 向 A 教 師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因 為 在 正 式 會 議 紀 錄 出 現 之 前, 向 同 事 傳 閱 非 正 式 會 議 紀 錄, 乃 嚴 重 影 響 學 校 行 政 及 運 作 此 事 並 最 終 成 為 A 教 師 被 解 僱 理 由 之 一 A 教 師 來 函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就 此 事 及 許 多 其 他 事 件, 投 訴 該 校 的 校 長 因 私 利 失 職, 未 致 力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加 深 誤 會 指 導 工 作 不 客 觀 及 不 具 建 設 性, 未 予 同 事 充 份 機 會 對 校 政 提 出 意 見, 並 使 同 事 難 堪, 傷 害 其 自 尊 等 等 多 項 投 訴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這 一 宗 口 頭 警 告 的 罪 名 不 能 成 立 議 會 認 為 以 前 會 議 紀 錄 有 誤 而 無 法 修 改, 因 而 自 行 作 紀 錄 交 給 校 方, 是 教 師 履 行 對 僱 主 的 義 務,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積 極 促 進 學 校 / 服 務 機 構 政 策 的 改 善 ( 守 則 2.4.4) 的 行 為, 而 且 是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 守 則 2.3.6) 此 外, 這 份 用 來 交 給 校 方 的 非 正 式 紀 錄, 事 前 給 同 事 過 目 核 實, 乃 履 行 對 同 事 的 義 務, 在 作 出 決 策 時, 應 使 有 關 同 事 有 充 份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 守 則 2.3.8) 相 反 地, 校 長 阻 礙 A 教 師 履 行 上 述 守 則 及 的 義 務 ; 亦 未 確 立 理 由, 便 威 脅 同 事 繼 續 受 聘 的 權 利,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事 業 前 途 案 中 校 長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不 應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應 積 極 促 進 學 校 / 服 務 機 構 政 策 的 改 善 26

26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與 同 事 相 處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應 與 同 事 分 享 種 種 觀 點 與 資 料, 以 利 於 專 業 發 展 應 尊 重 同 事 的 專 業 地 位, 給 同 事 以 充 分 的 機 會 對 校 政 提 出 意 見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 問 卷 5 第 2 題 問 卷 25 第 2 題 及 問 卷 28 第 2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一 般 教 師 校 方 之 間 在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關 係 的 情 況 如 何? 結 果 顯 示 教 師 與 校 方 之 間 在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關 係 平 均 是 6 成 7 以 學 校 分 類, 幼 稚 園 稍 高, 平 均 達 7 成 2, 小 學 6 成 7, 中 學 6 成 5, 特 殊 學 校 6 成 9; 以 職 級 分 類, 校 長 較 高, 平 均 7 成 9, 副 校 長 7 成, 主 任 6 成 6, 教 師 6 成 6 2. 造 成 不 和 的 責 任 : 而 當 教 師 校 方 校 長 不 能 致 力 維 持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和 衷 共 濟 的 關 係 時, 調 查 發 現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平 均 佔 5 成 1 幼 稚 園 平 均 5 成 小 學 5 成 1 中 學 5 成 1, 特 殊 學 校 4 成 9; 校 長 平 均 認 為 校 方 負 上 的 責 任 最 輕, 佔 3 成 8, 副 校 長 認 為 佔 4 成 2, 主 任 認 為 4 成 8, 教 師 認 為 最 重, 達 5 成 2 ( 有 關 統 計 圖 表 可 參 閱 第 24 頁 ) 3. 校 長 損 害 教 師 信 譽 : 此 外, 當 問 及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專 業 信 譽 與 前 途 的 情 況 時, 發 現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知 悉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平 均 有 2.6 次 幼 稚 園 2.2 次 小 學 2.6 次 中 學 2.8 次 和 特 殊 學 校 3.7 次 ; 校 長 知 悉 最 少, 只 有 0.5 次 副 校 長 2.9 次 主 任 2.0 次 和 教 師 1.9 次 4. 教 師 損 害 校 長 信 譽 : 與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信 譽 的 受 訪 情 況 相 比, 在 受 訪 者 任 教 過 的 學 校, 受 訪 者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知 悉 教 師 惡 意 損 害 校 長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平 均 只 得 1.46 次 幼 稚 園 1.3 次 小 學 1.5 次 中 學 1.5 次 和 特 殊 學 校 0.5 次 ; 校 長 知 悉 1.3 次 副 校 長 2.0 次 主 任 1.7 次 和 教 師 0.8 次 5. 副 校 長 知 道 最 多 : 無 論 是 校 長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或 教 師 惡 意 損 害 校 長, 副 校 長 知 道 得 最 多, 受 害 方 反 而 知 道 得 相 對 較 小 副 校 長 可 能 在 這 些 情 況 裡 承 當 了 緩 衝 的 角 色, 有 部 分 惡 意 損 害 對 方 的 情 況 經 過 副 校 長 那 裡 都 已 經 降 溫 了, 甚 或 沒 有 到 達 受 損 害 的 一 方 反 思 問 題 : 1. 守 則 是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積 極 促 進 學 校 / 服 務 機 構 政 策 的 改 善 你 有 沒 有 嘗 試 過 促 進 學 校 政 策 的 改 善? 如 果 無, 是 因 為 學 校 政 策 完 美 還 是 其 他 原 因? 如 果 有, 當 時 順 利 還 是 困 難? 2. 守 則 是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於 有 違 良 知 的 行 政 政 策 和 措 施, 應 首 先 循 專 業 內 的 途 徑 提 出 異 議 你 有 沒 有 對 學 校 政 策 或 措 施, 提 出 過 異 議 如 果 沒 有, 是 因 為 學 校 的 政 策 或 措 施 完 美, 還 是 其 他 原 因? 如 果 有, 是 首 先 循 專 業 途 徑 提 出 嗎? 你 提 出 異 議, 結 果 怎 樣? 27

27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現 今 的 發 達 國 家 之 所 以 成 功, 全 賴 擁 有 一 個 開 明 民 主 的 政 府, 民 主 與 繁 榮 可 謂 相 輔 相 成 其 實, 學 校 儼 如 社 會 的 縮 影, 作 為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積 極 改 善 學 校 政 策 教 師 討 論 校 政, 校 方 應 該 歡 迎 而 不 應 阻 撓 尤 其 是, 教 師 討 論 後, 正 式 向 校 方 提 出 改 善, 更 不 應 該 因 而 解 僱 專 橫 跋 扈, 不 單 與 時 代 脫 節, 而 且 違 反 專 業 操 守 最 終, 受 害 者 就 是 學 生 28

28 個 案 九 : 校 長 吃 供 應 商 的 免 費 飯 盒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來 函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該 校 校 長 濫 用 職 權 A 教 師 指 校 長 只 升 遷 自 己 的 親 信, 校 長 則 指 全 校 合 資 格 的 教 師 都 有 獲 通 知 有 機 會 申 請 升 職, 加 上 決 定 誰 升 職 的 權 力 是 在 校 董 會, 並 不 在 她 本 人 A 教 師 又 指 校 長 午 飯 時 吃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免 費 飯 盒, 有 濫 權 之 嫌 校 長 回 應 指 午 膳 供 應 商 必 須 提 供 額 外 飯 盒 供 校 方 人 員 試 食 及 填 寫 午 膳 服 務 意 見 表 試 食 這 些 免 費 飯 盒 及 填 寫 意 見 表,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都 會 做, 是 一 項 工 作, 並 非 校 長 乘 機 吃 免 費 午 餐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根 據 A 教 師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操 守 議 會 調 查 所 見, 投 訴 校 長 的 事 項 不 成 立 若 投 訴 成 立, 案 中 校 長 則 可 能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不 應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作 為 僱 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權 : 謀 求 與 其 資 歷 相 符 的 職 位, 並 獲 公 平 考 慮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處 理 校 政 及 與 同 事 相 處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不 應 從 事 有 損 專 業 形 象 的 工 作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 根 據 問 卷 23 第 3 題,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受 訪 者 知 悉 教 師 或 校 方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平 均 是 5.8 次 幼 稚 園 平 均 知 悉 3.5 次, 小 學 6.0 次, 中 學 6.8 次, 特 殊 學 校 4.9 次 ; 校 長 知 悉 4.7 次, 副 校 長 3.1 次, 主 任 6.7 次, 教 師 5.7 次 29

29 23/3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或 校 方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如 何? 50% 40% 30% 20% 10% 0%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特 殊 A( 從 未 發 生 ) B( 極 少 發 生 [1 次 ]) C( 很 少 發 生 [ 約 2 至 3 次 ]) D( 偶 然 發 生 [ 約 4 至 10 次 ]) E( 經 常 發 生 [ 約 11 至 30 次 ]) F( 極 多 發 生 [ 約 31 次 或 以 上 ]) 反 思 問 題 : 1. 你 有 沒 有 曾 經 不 滿 校 長 只 升 遷 自 己 的 親 信? 2. 就 你 所 知, 校 內 有 沒 有 人 憑 職 位 得 到 不 當 利 益? 3. 假 如 你 是 秉 公 辦 事 的 校 長, 仍 被 誤 會, 推 薦 升 遷 時 偏 私, 及 憑 職 位 得 到 不 當 利 益, 問 題 出 在 哪 裏? 是 個 人 的 問 題, 還 是 制 度 性 問 題?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作 為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公 平 考 慮 每 位 同 事 的 升 遷 機 會, 不 應 濫 權 徇 私 而 校 方 如 憑 職 位 獲 得 利 益, 亦 應 向 同 事 闡 明 來 龍 去 脈, 以 免 產 生 誤 會 如 誤 會 頻 生, 還 應 檢 討 行 政 程 序 透 明 度 溝 通 渠 道 等 等 制 度 性 問 題 23/3 表 示 問 卷 23 第 3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附 件 一 30

30 個 案 十 : 同 事 關 係 打 小 報 告 和 起 諢 號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及 B 教 師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作 出 投 訴, 指 C 教 師 經 常 用 言 語 侮 辱 同 事 說 某 同 事 經 常 向 校 長 打 小 報 告, 並 起 諢 號 指 該 同 事 為 奉 承 校 長 的 小 人 操 守 議 會 成 員 於 會 見 兩 位 投 訴 人 及 校 長 後, 認 為 C 教 師 在 任 職 多 年 以 來, 確 曾 多 次 於 校 內 及 校 外 出 言 侮 辱 同 校 教 師, 並 特 別 喜 歡 為 同 事 起 帶 有 侮 辱 性 的 諢 號, 令 同 事 感 到 不 快 和 尷 尬 該 校 校 長 表 示 曾 向 C 教 師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希 望 阻 止 C 教 師 侮 辱 同 事 的 行 為, 但 C 教 師 仍 未 有 收 歛 和 改 正 錯 誤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C 教 師 屢 次 向 同 事 出 言 侮 辱, 恣 意 攻 擊, 實 有 違 專 業 操 守, 亦 破 壞 同 事 間 的 合 作 氣 氛, 令 學 校 難 以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案 中 C 教 師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和 衷 共 濟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同 事 間 的 融 洽 關 係, 減 少 誤 會 ; 指 導 工 作 時, 應 客 觀 而 具 建 設 性 不 應 故 意 使 同 事 難 堪 或 受 到 侮 辱 在 批 評 同 事 時, 應 謹 慎 地 避 免 傷 害 其 自 尊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與 同 事 相 處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不 應 惡 意 損 害 同 事 的 專 業 信 譽 與 事 業 前 途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教 師 反 映 同 事 行 為, 破 壞 關 係 : 問 卷 11 第 1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一 校 之 內, 教 師 向 校 方 反 映 其 他 同 事 行 為 的 情 況, 而 破 壞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如 何? 結 果 顯 示,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最 多 受 訪 者 選 答 約 每 年 數 次, 佔 46.1% 選 答 約 每 月 數 次 的 受 訪 者 則 銳 減 至 6.6% 選 答 約 每 週 數 次 的 再 減 至 1.7% 而 選 答 約 每 天 數 次 則 更 少, 31

31 只 佔 0.5% 另 外 有 41.2% 選 答 從 來 沒 有, 可 見 仍 有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即 54.9%, 曾 知 悉 教 師 向 校 方 反 映 其 他 同 事 行 為, 而 破 壞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11/1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一 校 之 內, 教 師 向 校 方 反 映 其 他 同 事 行 為 的 情 況, 而 破 壞 專 業 的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情 況 如 何? 46.1% 41.2% 6.6% 1.7% 0.5% E( 約 每 天 數 次 ) D( 約 每 週 數 次 ) C( 約 每 月 數 次 ) B( 約 每 年 數 次 ) A( 從 來 沒 有 ) 2. 正 當 反 映 同 事 行 為 : 其 中, 在 教 師 向 校 方 反 映 其 他 同 事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所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平 均 正 當 地 反 映 的 百 分 比 是 7 成 1, 即 約 有 3 成 教 師 向 校 方 打 小 報 告 3. 反 映 過 程 中, 校 方 有 份 破 壞 關 係 : 此 外, 於 教 師 向 校 方 反 映 其 他 同 事 行 為, 校 方 有 份 破 壞 專 業 團 結 及 破 壞 和 衷 共 濟 的 平 均 百 分 比 只 是 1 成 8, 可 見 情 況 並 非 嚴 重 4. 起 諢 號 的 情 況 : 問 卷 21 第 3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有 否 起 同 事 的 諢 號, 令 對 方 難 堪 受 到 侮 辱 或 自 尊 受 傷 害? 結 果 顯 示,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最 多 受 訪 者 選 答 從 未 遇 過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佔 40.8% 選 答 極 少 發 生 (1 次 ) 的 急 降 至 28.0% 選 答 很 少 發 生 (2 次 至 3 次 ) 的 再 降 至 18.0% 選 答 偶 然 發 生 ( 約 4 次 至 10 次 ) 的 則 佔 10.7%, 而 選 答 經 常 發 生 ( 多 過 11 次 ) 以 上 的 只 佔 1.6% 可 見 仍 有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即 58.3%, 曾 知 悉 教 師 起 同 事 諢 號 而 令 對 方 難 堪 的 情 況 21/3*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有 否 起 同 事 的 諢 號, 令 對 方 難 堪 受 到 侮 辱 或 自 尊 受 傷 害? 50% 40% 30% 20% 10% 0% 40.8% 28.0% 18.0% 10.7% 1.1% 0.5% F( 極 多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 約 31 次 或 以 上 ]) E( 經 常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 約 11 至 30 次 ]) D( 偶 然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 約 4 至 10 次 ]) C( 很 少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 約 2 至 3 次 ]) B( 極 少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1 次 ]) A( 從 未 發 生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的 事 ) 反 思 問 題 : 1. 你 認 為 教 師 之 間 互 不 尊 重 的 情 況 是 否 嚴 重? 2. 互 不 尊 重 的 情 況 當 中, 有 多 少 是 因 為 不 滿 別 人 打 小 報 告 而 引 起 的? 11/1 表 示 問 卷 11 第 1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附 件 一 21/3 表 示 問 卷 21 第 3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附 件 一 32

32 3. 請 想 像 一 下, 有 沒 有 一 種 文 化 不 存 在 打 小 報 告 這 回 事? 這 符 合 專 業 文 化 的 理 想 嗎? 教 育 界 建 立 這 種 文 化, 有 可 能 嗎? 需 要 什 麼 條 件?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守 則 是 在 批 評 同 事 時, 應 謹 慎 地 避 免 傷 害 其 自 尊, 可 見 專 業 同 事 之 間, 是 可 以 互 相 批 評 的, 但 替 同 事 起 侮 辱 性 諢 號 實 在 是 傷 害 別 人 的 自 尊, 是 違 反 守 則 的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之 間, 應 努 力 維 護 專 業 的 團 結 [ 守 則 2.1.3], 及 維 持 融 洽 關 係 [ 守 則 2.3.9] 真 的 或 疑 幻 的 打 小 報 告 行 為, 是 層 級 權 力 架 構 的 產 物 ; 專 業 文 化 裏, 正 常 的 關 係, 是 同 袍 之 間 的 平 等 商 議 辯 論 和 合 作, 而 不 是 靠 上 層 作 出 判 斷 和 指 令, 下 級 接 受 和 服 從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有 志 氣, 建 設 新 的 專 業 關 係, 根 治 打 小 報 告 所 引 起 的 不 和 33

33 第 四 章 : 師 生 關 係 個 案 十 一 :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來 函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遭 受 校 長 濫 用 高 壓 政 策, 向 他 發 出 解 僱 信 然 而 經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後 發 現 案 中 有 案,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是 原 告 A 教 師 事 件 經 過 大 致 如 下 : 校 長 提 出 很 多 書 面 資 料 顯 示 A 教 師 多 番 體 罰 學 生, 甚 至 與 學 生 互 毆, 令 學 生 需 入 院 觀 察 校 長 曾 發 出 警 告 書 予 A 教 師 但 遭 其 拒 絕 簽 署 分 區 教 育 主 任 亦 表 示 兩 個 多 月 內 便 多 次 接 獲 該 學 校 的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A 教 師 行 為 之 不 是 該 主 任 亦 曾 接 見 學 校 的 其 他 教 師 及 同 學 了 解 A 教 師 在 校 的 情 況, 驚 覺 該 校 的 教 師 及 學 生 皆 處 於 恐 懼 下 上 學 A 教 師 並 曾 以 書 桌 大 力 壓 向 學 生, 導 致 學 生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A 教 師 亦 曾 在 旅 遊 車 上 與 學 生 發 生 碰 撞 後, 叫 學 生 落 車 對 打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該 學 校 是 次 解 僱 A 教 師 的 行 動 是 正 確 而 必 須 的 另 外, 操 守 議 會 起 初 以 為 A 教 師 是 受 害 者, 但 經 詳 細 調 查 之 後, 始 發 覺 A 教 師 是 個 案 中 最 有 問 題 之 人 案 中 A 教 師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與 學 生 建 立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尊 重 的 關 係 應 尊 重 法 律 及 社 會 接 受 的 行 為 準 則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教 導 學 生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應 關 心 學 生 的 安 全 任 何 時 候 都 以 公 平 體 諒 的 態 度 對 待 學 生 應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的 價 值, 建 立 自 尊 應 避 免 使 學 生 難 堪 或 受 到 羞 辱 34

34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接 受 體 罰 的 程 度 : 問 卷 4 第 1 題 : 你 本 人 是 否 接 受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的 行 為?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絕 對 不 接 受 及 相 當 不 接 受 體 罰, 分 別 佔 32.0% 及 29.6%, 一 半 不 接 受 的 佔 15.9%, 有 點 不 接 受 的 佔 14.2%, 而 絕 對 接 受 的 只 佔 7.7% 傾 向 接 受 體 罰 ( 一 半 或 以 上 ) 的 教 師, 竟 佔 37.8% 至 於 教 師 職 級 對 體 罰 的 態 度 有 很 明 顯 的 影 響, 選 答 絕 對 不 接 受 體 罰 的 校 長 佔 該 職 級 最 多, 高 達 79.2%, 而 副 校 長 主 任 和 教 師 分 別 只 佔 該 職 級 31.3% 31.6% 和 30.6% 4/1 * 你 本 人 是 否 接 受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的 行 為? 35% 30% 25% 20% 15% 10% 5% 0% 7.7% 14.2% 15.9% 29.6% 32.0% E ( 絕 對 不 接 受 ) D ( 相 當 不 接 受 ) C ( 一 半 不 接 受 ) B ( 有 點 不 接 受 ) A ( 絕 對 接 受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E ( 絕 對 不 接 受 ) D ( 相 當 不 接 受 ) C ( 一 半 不 接 受 ) B ( 有 點 不 接 受 ) A ( 絕 對 接 受 ) 2. 發 生 體 罰 的 情 況 : 至 於 在 受 訪 者 任 教 學 校 發 生 體 罰 的 情 況 是 : 從 未 發 生 體 罰 的 佔 38.4%, 極 少 發 生 ( 教 師 入 職 以 來 1 次 ) 的 佔 31%, 偶 然 發 生 ( 教 師 入 職 以 來 數 次 ) 佔 27.9%, 其 餘 ( 經 常 發 生 極 多 發 生 ) 佔 2.7% 當 中 偶 然 發 生 的 比 例 是 幼 稚 園 和 中 學 同 佔 19.0%, 而 特 殊 學 校 和 小 學 則 各 佔 45.2% 和 36.9%, 可 見 發 生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的 情 況 是 存 在 但 並 不 普 遍 * 反 思 問 題 : 1. 你 本 人 是 否 接 受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的 行 為? 2.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面 對 頑 劣 的 學 生, 你 認 為 如 何 處 理 才 最 為 恰 當? * 4/1 表 示 問 卷 4 第 1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附 件 一 35

35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絕 不 可 體 罰, 因 為 不 單 犯 法, 更 違 反 教 育 原 則 在 教 導 學 生 時, 應 關 心 學 生 的 安 全, 並 與 學 生 建 立 互 相 尊 重 的 關 係, 再 加 上 體 罰 是 違 法 的 行 為 ( 根 據 第 279 章 教 育 規 例 第 58 節 : 教 師 不 可 對 學 生 施 以 體 罰 ), 所 以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絕 不 應 體 罰 學 生 即 使 面 對 頑 劣 的 學 生, 教 師 可 以 考 慮 關 懷 了 解 深 入 面 談, 乃 至 留 堂 罰 抄 等 方 法 代 替, 才 可 以 收 到 教 育 功 效 調 查 顯 示 傾 向 接 受 體 罰 ( 一 半 接 受 或 以 上 ) 的 教 師, 竟 佔 37.8%, 可 見 教 育 專 業 隊 伍 之 中, 仍 有 相 當 比 例 的 人, 追 不 上 先 進 的 教 育 理 念 同 事 之 間, 應 就 此 注 意 說 理 提 點 乃 至 批 評 36

36 個 案 十 二 : 教 師 歧 視 學 生 案 情 A 家 長 來 函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投 訴 校 方 針 對 其 女 兒, 並 有 歧 視 及 不 公 平 的 地 方, 以 及 懷 疑 老 師 改 錯 卷, 並 且 不 滿 意 要 求 查 卷 後 所 獲 得 的 對 待 與 方 式, 亦 不 滿 部 分 教 師 對 其 女 兒 的 態 度 欠 佳 校 長 則 表 示 A 家 長 的 女 兒 原 就 讀 下 午 班, 校 方 以 升 中 派 位 編 號 次 序 問 題, 而 將 她 安 排 就 讀 戌 班 校 長 認 為 A 家 長 要 求 女 兒 調 往 甲 班 不 遂, 故 不 滿 校 方 的 任 何 措 施 校 長 亦 承 認 有 改 錯 卷 的 情 況, 因 批 改 者 是 臨 時 代 課 教 師, 故 其 後 改 由 中 文 科 主 任 重 改, 以 保 公 平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校 方 於 行 政 角 度 及 規 章 制 度 上 並 無 歧 視 任 何 學 生 而 A 家 長 對 個 別 教 師 態 度 的 指 控, 則 無 法 查 證 案 中 教 師 或 校 方 假 如 處 理 不 當, 可 能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不 應 因 種 族 膚 色 信 仰 宗 教 政 見 性 別 家 庭 背 景 或 身 心 缺 陷 等 原 因 而 歧 視 學 生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認 識 到 教 育 學 生 是 學 校 與 家 長 的 共 同 責 任, 因 此 : 應 尊 重 家 長 有 詢 問 被 詢 問 及 獲 知 子 女 情 況 的 權 利 應 如 實 向 家 長 反 映 其 子 女 的 學 行 表 現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教 導 學 生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應 給 予 學 生 公 平 的 學 習 機 會 任 何 時 候 都 以 公 平 體 諒 的 態 度 對 待 學 生 應 與 學 生 家 長 建 立 友 善 合 作 的 關 係 應 尊 重 家 長 對 其 子 女 教 育 上 合 乎 情 理 的 要 求 37

37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歧 視 情 況 : 問 卷 7 第 2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或 校 方 在 遵 守 條 文 : 不 應 因 種 族 膚 色 信 仰 宗 教 政 見 性 別 家 庭 背 景 或 身 心 缺 陷 等 原 因 而 歧 視 學 生 的 情 況 如 何? 結 果 顯 示 2.3% 受 訪 者 認 為 學 校 有 因 為 各 種 不 同 的 原 因 而 歧 視 學 生,91.7% 認 為 學 校 大 部 分 沒 有 歧 視 學 生, 其 餘 認 為 一 半 一 半 或 無 表 示 意 見 在 0 至 100 的 歧 視 指 數 範 圍 內, 平 均 意 見 是 偏 低 的 13.8, 可 見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大 部 分 學 校 沒 有 歧 視 學 生 7/2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教 師 或 校 方 在 遵 守 條 文 : 不 應 因 種 族 膚 色 信 仰 宗 教 政 見 性 別 家 庭 背 景 或 身 心 缺 陷 等 原 因 而 歧 視 學 生 的 情 況 如 何? 50% 40% 30% 20% 10% 0% 0.5% 0.5% 1.3% 4.7% 20.9% 41.2% 29.6% G( 教 師 或 校 方 全 部 均 會 遵 守 ) F( 教 師 或 校 方 很 大 部 分 會 遵 守 [ 約 9 成 ]) E( 教 師 或 校 方 大 部 分 會 遵 守 [ 約 7 成 至 8 成 ]) D( 教 師 或 校 方 一 半 情 況 上 會 遵 守 [ 約 4 成 至 6 成 ]) C( 教 師 或 校 方 小 部 分 會 遵 守 [ 約 2 成 至 3 成 ]) B( 教 師 或 校 方 很 小 部 分 會 遵 守 [ 約 1 成 ]) A( 教 師 或 校 方 全 部 均 不 會 遵 守 ) 2. 尊 重 家 長 知 情 權 : 至 於 在 教 師 和 校 方 尊 重 家 長 獲 知 子 女 情 況 權 利 的 問 題 上, 超 過 9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教 師 和 校 方 都 有 尊 重 家 長 的 權 利, 認 為 多 數 有 尊 重 的 佔 48.3%, 完 全 有 尊 重 的 佔 44.8% * 反 思 問 題 : 你 有 沒 有 因 主 觀 好 惡, 而 偏 袒 或 歧 視 學 生?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從 調 查 所 得, 仍 有 小 部 分 學 校 存 在 教 師 歧 視 學 生 的 情 況 教 師 往 往 因 主 觀 好 惡, 偏 袒 一 部 分 品 學 兼 優 口 齒 伶 俐 的 學 生, 反 而 忽 視, 甚 至 歧 視 一 些 天 性 遲 鈍 力 有 不 逮 頑 劣 反 叛 的 同 學 其 實, 教 育 專 業 裏 面, 最 重 要 是 以 學 生 為 本, 按 學 生 需 要 而 設 計 工 作 作 為 教 育 專 業 工 作 者, 即 使 是 遇 到 問 題 學 生 或 力 有 不 逮 者, 亦 應 公 平 對 待 學 生 為 本 的 理 解, 應 該 是 一 切 為 了 學 生, 為 了 學 生 的 一 切, 為 了 一 切 的 學 生 我 們 應 該 特 別 注 意 第 三 句 忽 略 它, 會 是 歧 視 的 根 源 * 7/2 表 示 問 卷 7 第 2 題, 問 卷 原 文 可 參 看 網 址 附 件 一 38

38 個 案 十 三 : 學 生 指 出 教 師 的 錯 誤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被 數 位 學 生 投 訴 其 教 學 水 準 及 方 法 有 問 題 學 生 們 指 出 A 教 師 於 數 學 測 驗 的 擬 題 出 現 錯 誤, 到 測 驗 時, 同 學 發 現 問 題 出 錯 及 指 出 後, 教 師 仍 堅 持 己 見, 不 允 修 改, 事 後 兩 天 才 承 認 錯 誤 及 改 正 分 數 除 此 之 外,A 教 師 於 教 學 過 程 中 經 常 出 錯, 但 往 往 不 理 會 學 生 意 見 就 此 事,A 教 師 向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表 示, 該 題 擬 題 之 錯 誤 已 於 收 卷 前 著 學 生 於 測 驗 卷 上 改 正 然 後 作 答 然 而, 操 守 議 會 根 據 會 晤 六 位 學 生 後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相 信 在 當 日 教 師 並 未 在 收 卷 前 著 學 生 先 訂 正 題 目 後 才 作 答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由 於 A 教 師 第 一 年 教 中 七, 故 經 驗 及 備 課 均 有 不 足 之 處, 另 外 亦 因 自 尊 心 太 強 而 不 願 聽 取 學 生 意 見 案 中 A 教 師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對 自 己 的 教 學 質 量 負 責 應 盡 其 所 能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教 導 學 生 時, 應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 應 盡 其 所 能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努 力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執 行 專 業 判 斷 通 過 學 習 進 修 考 察 等, 維 持 及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擬 題 出 錯 : 問 卷 27 第 1 題 : 在 你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就 你 所 知, 有 否 教 師 於 擬 題 中 出 現 錯 誤? 結 果 顯 示 自 任 職 教 師 以 來,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最 多 受 訪 者 選 答 偶 然 發 生 ( 入 職 以 來 數 次 ), 佔 57.8%, 可 見 擬 題 出 錯 的 機 會 並 不 常 見 當 中 主 任 發 現 擬 題 出 錯 的 機 會 最 多, 原 因 可 能 是 該 職 級 對 科 目 有 較 深 入 的 認 識 和 起 了 把 關 的 作 用 2. 被 指 出 後 改 正 的 比 率 : 而 問 卷 27 第 3 題 指 出 擬 題 出 錯, 在 試 場 由 學 生 指 出 的 情 況 平 均 佔 2 成 1 而 學 生 指 出 後, 即 場 改 正 平 均 有 8 成 4, 即 有 少 數 教 師 可 能 因 沒 有 專 業 能 力 判 斷 或 面 子 問 題 而 沒 有 即 場 糾 正 錯 誤 39

39 反 思 問 題 : 1.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怎 能 隨 便 接 納 非 專 業 的 學 生 和 家 長 的 意 見? 這 豈 不 是 沒 有 專 業 可 言? 2. 應 以 什 麼 標 準, 接 納 或 拒 絕 非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案 中 教 師 於 教 學 過 程 中 經 常 出 錯, 但 多 次 不 理 會 學 生 意 見, 除 因 教 學 水 準 問 題 外, 很 可 能 擺 脫 不 了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服 從 權 威 的 面 子 觀 念 相 反, 現 代 教 育 其 中 一 個 目 標 注 重 促 進 社 會 民 主 化, 容 許 學 生 反 映 意 見 故 此,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遇 到 擬 題 出 錯, 在 試 場 由 學 生 指 出 時, 不 應 直 接 拒 絕 學 生 的 提 問, 反 而 應 該 盡 早 安 排 與 同 事 商 量, 冀 能 於 試 場 更 正 錯 誤 不 斷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才 能 提 高 教 學 質 量 專 業 水 準, 包 括 了 學 科 上 的 知 識 和 專 業 文 化 的 修 養, 不 可 偏 廢 例 如, 案 中 數 學 能 力 不 足, 是 學 科 問 題 ; 只 顧 面 子, 不 承 認 錯 誤, 則 是 文 化 問 題 40

40 個 案 十 四 : 師 生 戀 案 情 某 學 校 的 A 教 師 與 就 讀 中 六 的 學 生 發 生 師 生 戀, 同 校 部 分 教 師 知 道 其 事, 但 未 覺 得 有 責 任 就 這 宗 師 生 戀 的 事 件 作 出 任 何 行 動 該 學 生 的 家 長 於 發 現 後 向 該 校 校 長 及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作 出 投 訴, 指 控 A 教 師 未 有 防 避 或 拒 絕 這 段 戀 情 發 生 而 從 學 生 家 長 提 供 的 信 件 中 可 以 確 認, 師 生 均 認 許 對 方 為 自 己 戀 人,A 教 師 亦 表 示 當 時 未 意 識 到 師 生 戀 不 妥 而 停 止 它 操 守 議 會 研 案 結 果 操 守 議 會 雖 不 認 同 師 生 戀, 但 師 生 戀 亦 不 包 括 在 現 有 的 守 則 之 內, 所 以 無 法 列 出 所 違 反 的 規 條 經 研 案 後, 操 守 議 會 認 為 於 遇 到 此 特 殊 情 況 時, 可 嘗 試 參 照 現 有 條 文 若 教 師 與 學 生 發 生 師 生 戀, 可 能 違 反 了 以 下 守 則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 應 努 力 保 持 教 育 專 業 的 榮 譽 尊 嚴 與 情 操 不 應 從 事 有 損 專 業 形 象 的 工 作 應 以 教 育 學 生 為 首 要 職 責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結 果 : 1. 新 增 守 則, 禁 師 生 戀 : 問 卷 6 第 4 題 及 問 卷 12 第 5 題 為 : 你 是 否 同 意 在 守 則 中 加 入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條 文? (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致 力 與 學 生 維 持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但 不 應 有 所 踰 越, 如 戀 愛 結 誼 等 ) 結 果 顯 示, 贊 成 與 反 對 加 入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人 數 基 本 相 當, 反 對 方 共 35.9%; 贊 成 方 共 35.1% 反 對 方 稍 多 一 點 職 級 愈 高, 愈 傾 向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校 長 級 79.3% 贊 成 禁 止,13.8% 反 對 ; 副 校 長 級 50.0% 贊 成,33.3% 反 對 ; 主 任 級 38.8% 贊 成,36.2% 反 對 ; 教 師 級 33.3% 贊 成,36.2% 反 對, 可 見 校 長 較 其 他 職 級 更 明 確 不 認 同 師 生 戀 年 資 愈 高, 愈 贊 成 訂 立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 有 關 統 計 圖 表 可 參 閱 第 4 頁 ) 2. 對 於 三 種 師 生 戀 的 意 見 : 至 於 教 師 與 超 過 或 未 足 十 六 歲 學 生, 雙 方 都 互 相 承 認 戀 人 身 份, 及 有 否 涉 及 肉 體 關 係 的 受 訪 情 況 是 : 教 師 與 超 過 十 六 歲 的 學 生, 雙 方 互 相 承 認 戀 人 身 份, 但 無 肉 體 關 係, 接 納 對 不 接 納 的 比 例 是 45:100 不 過, 一 旦 有 肉 體 關 係, 接 納 對 不 接 納 的 比 例 驟 降 為 3.3:100 至 於 學 生 未 足 十 六 歲 的 ( 師 生 互 相 承 認 戀 人 身 份, 但 無 肉 體 關 係 ), 接 納 對 不 接 納 的 比 例 則 更 低, 為 3.0:100, 可 見 絕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都 認 為 師 生 戀 不 應 涉 及 肉 體 關 係 或 發 生 在 未 足 十 六 歲 的 學 生 身 上 41

41 3. 對 專 業 形 象 被 損 害 的 看 法 : 當 問 及 師 生 戀 是 否 違 反 了 守 則 :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應 從 事 有 損 專 業 形 象 的 工 作 時, 不 同 職 級 對 這 個 問 題 分 歧 很 大 當 中 校 長 較 其 他 職 級 更 明 確 地 不 認 同 師 生 戀, 認 為 師 生 戀 嚴 重 違 反 該 守 則 的 校 長 佔 其 組 別 的 46.7%, 中 度 違 反 的 佔 26.7%, 共 73.4%; 副 校 長 級 認 為 嚴 重 違 反 和 中 度 違 反 的 分 佔 30.0% 和 15.0%, 共 45.0%; 主 任 級 分 佔 18.6% 和 23.3%, 共 41.9%; 教 師 級 分 佔 17.5% 和 30.2%, 共 47.7% 反 思 問 題 : 1. 你 是 否 同 意 在 守 則 中 加 入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條 文?( 舉 例 說 : 新 增 條 文 可 能 是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應 致 力 與 學 生 維 持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但 不 應 有 所 踰 越, 如 戀 愛 結 誼 等 ) 2. 作 為 一 個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面 對 學 生 與 教 師 發 生 戀 情, 你 認 為 如 何 處 理 才 最 為 恰 當? 建 議 : 贊 成 和 反 對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受 訪 者 各 佔 一 半 ( 贊 成 佔 35.1%, 反 對 佔 35.9%, 無 意 見 佔 28.3%), 可 見 甚 具 爭 議 性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的 義 務 顧 問 建 議 操 守 議 會 日 後 不 必 立 例 禁 止 師 生 戀 教 育 工 作 者 須 知 : 雖 然 贊 成 和 反 對 明 文 禁 止 師 生 戀 的 受 訪 者 各 佔 一 半, 但 是 ( 扣 除 無 意 見 者 之 外 ), 反 對 師 生 戀 的 教 師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 如 涉 及 十 六 歲 以 下 學 生, 或 涉 及 肉 體 關 係, 反 對 者 超 過 贊 成 者 三 十 倍 以 上 雖 然 操 守 議 會 未 必 立 例 禁 止 師 生 戀, 我 們 仍 應 該 嚴 格 參 考 以 上 數 字, 即 我 們 專 業 裏 面 多 數 人 的 道 德 觀 念, 在 師 生 戀 問 題 上, 律 己 以 嚴 42

42 附 錄 : 相 關 資 料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網 址 : 首 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進 入 ) 或 教 師 操 守 情 況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網 址 同 上 教 育 工 作 者 專 業 守 則 籌 備 委 員 會 (1990)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 修 訂 本 )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1995)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守 則 ( 抽 印 本 )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 ) 第 1 至 第 11 期 通 訊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1998)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考 察 報 告 - 教 師 公 會 和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的 關 係 及 其 他 有 關 問 題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1999) 蘇 格 蘭 考 察 報 告 -- 教 師 公 會 和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2002) 推 廣 教 育 專 業 操 守 運 動 光 碟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2002) 守 則 公 布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2002) 教 師 專 業 意 見 研 究 報 告 書 香 港 教 育 資 料 中 心 (2000)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操 守 議 會 專 輯 ( ) 敬 師 運 動 委 員 會 網 址 : 首 頁 資 源 庫 敬 師 運 動 進 入 ) 廉 政 公 署 -- 香 港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網 址 : 廉 政 公 署 -- 德 育 資 源 網 址 : 曾 榮 光 (1998) 教 師 專 業 與 教 師 教 育, 見 香 港 教 育 政 策 分 析 : 社 會 學 的 視 域,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敬 師 運 動 委 員 會 (1998) 沐 在 春 風 裏 廉 政 公 署 (1998) 學 校 防 貪 倡 廉 手 冊, 香 港 : 政 府 印 務 局 陳 漢 森 (1999) 踏 上 教 師 專 業 之 路, 香 港 : 教 育 圖 書 公 司 于 漪 等 著 (1985) 教 師 的 修 養, 上 海 : 上 海 教 育 出 版 社 王 正 平 (1993) 人 民 教 師 的 道 德 修 養, 北 京 :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任 順 元 (1996) 師 德 概 論, 杭 州 : 杭 州 大 學 出 版 社 馬 駿 梁 積 榮 張 國 春 主 編 (1996) 教 師 職 業 道 德 概 論, 太 原 : 山 西 教 育 馮 克 誠 范 英 劉 以 林 編 (1996) 教 師 行 為 規 範 的 基 本 原 理, 北 京 : 華 語 教 學 出 版 社 馮 克 誠 范 英 劉 以 林 編 (1996) 教 師 職 業 道 德 行 為 規 範, 北 京 : 華 語 教 學 出 版 社 蔣 超 文 李 齊 念 (1996) 教 師 的 職 業 道 德, 廣 東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 陳 善 卿 顧 紹 華 鄧 之 光 編 (1997) 教 師 修 養, 南 京 : 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申 建 軍 等 著 (1998) 師 德 新 論, 北 京 :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出 版 社 宋 從 禮 江 應 峰 (1998) 教 師 職 業 道 德 概 論, 合 肥 : 安 徽 大 學 出 版 社 高 長 梅 趙 承 志 白 昆 榮 左 昌 倫 主 編 (1998) 師 德 研 究, 見 學 校 德 育 工 作 全 書, 北 京 : 九 洲 圖 書 出 版 社 張 世 欣 姜 新 茂 主 編 (1998) 教 師 道 德 -- 社 會 文 明 的 母 體, 杭 州 : 杭 州 大 學 出 版 社 張 興 華 王 鐵 軍 (1998) 教 師 職 業 道 德, 江 蘇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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