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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申 请 表 ㈤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㈥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㈦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4 号 ) 和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6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二 报 考 人 员 应 按 本 人 试 用 期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其 中,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藏 医 蒙 医 维 医 傣 医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报 考 人 员, 按 取 得 学 历 的 医 学 专 业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专 业 的 医 师 资 格 三 具 有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试 用 期 在 医 疗 机 构 检 验 科 承 担 检 验 医 师 工 作 的, 可 以 参 加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四 已 获 得 临 床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医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脱 产 两 年 以 上 系 统 学 习 中 医 药 专 业 知 识 并 获 得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或 者 参 加 省 级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举 办 的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培 训 班, 并 完 成 了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中 西 医 结 合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已 获 得 临 床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医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脱 产 两 年 以 上 系 统 学 习 中 医 药 专 业 知 识 并 获 得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或 者 参 加 省 级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举 办 的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培 训 班, 并 完 成 了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中 西 医 结 合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五 在 执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前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并 已 经 转 正, 但 未 取 得 医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者, 可 凭 转 正 证 明 和 转 正 后 连 续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并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申 请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在 执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前 具 有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并 已 经 转 正, 取 得 医 士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但 未 取 得 医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者, 可 凭 医 士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和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连 续 从 事 医 士 业 务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医 士 业 务 工 作 时 间 和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执 业 时 间 累 计 满 五 年 的 证 明 申 请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六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 含 民 族 医 )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专 业 的 临 床 博 士 硕 士 和 七 年 制 及 以 上 的 长 学 制 毕 业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具 有 相 当 于 大 学 本 科 的 一 年 毕 业 实 习 和 一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实 践, 方 可 在 毕 业 当 年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公 共 卫 生 预 防 医 学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的 经 历, 方 可 在 毕 业 当 年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上 述 毕 业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允 许 在 毕 业 当 年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七 医 学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不 作 为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依 据 但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前,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学 历 教 育 除 外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前,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非 医 药 卫 生 类 专 科 学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后 取 得 的 医 学 学 历 可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八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未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未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的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的 人 员,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其 中,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设 置 医 学 专 业 设 置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的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藏 医 蒙 医 维 医 傣 医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的 人 员,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其 学 历 可 以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2006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其 学 历 不 再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2006 年 9 月 1 日 后 入 学,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高 等 学 校 中 医 学 专 业 中 西 医 结 合 方 向 本 专 科 学 历 的 人 员 ( 七 年 制 除 外 ) 以 及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设 置 医 学 专 业 设 置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的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医 学 专 业 中 西 医 结 合 方 向 学 历 的 人 员, 只 能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中 医 学 专 业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人 员, 取 得 的 医 学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不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九 符 合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经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格 考 核 合 格 并 推 荐, 或 者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满 五 年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经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并 推 荐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取 得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中 医 ( 含 藏 医 蒙 医 维 医 傣 医 )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可 以 在 取 得 学 历 的 当 年 报 名 参 加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的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中 医 ( 含 藏 医 蒙 医 维 医 傣 医 )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在 自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在 医 疗 机 构 中 工 作 满 二 年 后, 可 报 名 参 加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的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十 1998 年 6 月 26 日 前 取 得 有 效 行 医 资 格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资 格 考 核 ; 1998 年 6 月 26 日 前 未 取 得 有 效 行 医 资 格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及 1998 年 6 月 26 日 后 作 为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需 符 合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6 号 令 ) 第 六 七 条 的 规 定, 方 可 申 请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资 格 考 核 经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格 考 核 合 格 并 推 荐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可 报 名 参 加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考 核 机 构 出 具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格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连 续 两 次 ( 两 年 ) 有 效 十 一 符 合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同 类 别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十 二 在 乡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工 作,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十 三 在 军 队 所 属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应 作 为 地 方 考 生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到 驻 地 附 近 考 点 办 公 室 报 名, 并 参 加 相 应 考 试 在 公 安 边 防 消 防 警 卫 部 队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工 作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在 编 人 员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可 参 照 地 方 报 考 人 员 按 规 定 在 地 方 报 考 十 四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人 员 试 用 期 截 止 至 考 试 当 年 8 月 31 日 考 生 报 名 后 未 按 期 完 成 试 用 的, 取 消 报 名 资 格 十 五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 1 卫 生 职 业 高 中 毕 业 生 ; 2 基 础 医 学 类 法 医 学 类 护 理 学 类 辅 助 医 疗 类 医 学 技 术 类 等 相 关 医 学 类 和 药 学 类 医 学 管 理 类 毕 业 生 ; 3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但 教 学 大 纲 和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或 毕 业 证 书 注 明 为 非 医 学 方 向 的 ; 4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但 教 学 大 纲 和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或 学 位 证 书 证 明 学 位 是 非 医 学 的 ; 5 非 现 役 军 人 持 军 队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证 明 报 考 或 在 军 队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 6 现 役 军 人 持 地 方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证 明 报 告 的 ; 7 持 专 业 证 书 或 学 业 证 书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 8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卫 生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报 考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十 六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生, 其 试 用 机 构 按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认 定

十 七 试 用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连 续 两 次 ( 两 年 ) 有 效 第 三 次 ( 年 )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除 需 提 供 原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外, 还 应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6 个 月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十 八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成 绩 当 年 有 效 十 九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其 考 试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二 十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二 十 一 在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各 地 要 互 相 支 持 对 于 其 它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协 助 确 认 考 生 毕 业 学 校 和 学 历 的, 要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二 十 二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卫 生 部 关 于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暂 行 管 理 规 定 ( 卫 医 发 [2001]127 号 ) 和 卫 生 部 关 于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暂 行 管 理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 卫 医 发 [2002]111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〇 〇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附 件 二 :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1 2010 年 获 得 主 治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培 训? 答 :2010 年 获 得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也 必 须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因 上 海 自 2010 年 起 已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2009 年 以 前 ( 包 含 2009 年 ) 获 得 中 级 职 称 证 的 人 员 可 不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而 直 接 从 业 2 麻 醉 影 像 护 理 口 腔 眼 视 光 等 本 科 专 业 是 否 能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答 : 护 理 口 腔 专 业 本 科 由 于 不 可 参 加 国 家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不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 根 据 教 育 部 对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第 7125 号 建 议 的 答 复, 眼 视 光 专 业 授 予 医 学 学 位, 毕 业 生 可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眼 视 光 专 业 本 科 生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 部 分 外 地 院 校 设 置 医 学 影 像 学 本 科 专 业, 授 予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可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故 医 学 影 像 学 专 业 本 科 生 可 参 加 全 科 医 学 培 训 3 校 医 院 民 营 医 院 是 否 可 直 接 招 录 未 经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答 : 民 营 医 院 校 医 院 不 可 直 接 招 录 未 经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4 中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西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西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中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中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西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西 医 基 地 培 训, 不 可 参 加 中 医 基 地 培 训 ; 西 医 本 科 毕 业 后 读 中 医 研 究 生,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中 医 基 地 培 训, 不 可 参 加 西 医 基 地 培 训 5 专 升 本 学 制 人 员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升 本 毕 业 人 员 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但 成 人 教 育 专 升 本 人 员 不 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6 外 藉 人 员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港 澳 台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双 重 国 籍 人 员 ( 例 如 美 国 台 湾 双 重 身 份 ) 是 否 可 参 加 培 训? 答 : 现 阶 段 只 允 许 港 澳 台 学 生 参 加 目 前 不 考 虑 招 收 外 藉 人 员, 待 相 关 制 度 及 政 策 成 熟 后 再 考 虑 招 收 7 本 科 专 业 为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生 专 业 为 非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如 药 学 基 础 理 学 专 业 ) 是 否 能 参 加 培 训? 答 : 本 科 专 业 为 临 床 医 学, 研 究 生 专 业 为 非 临 床 类 专 业 ( 如 药 学 基 础 医 学 护 理 等 专 业 ) 者, 不 能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非 临 床 类 本 科 专 业 毕 业 后, 就 读 科 研 型 研 究 生 者, 也 不 能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附 件 三 :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医 院 名 称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科 代 码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学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领 域 领 域 代 码 招 录 计 划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3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3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2 P04 儿 科 儿 科 学 105102 2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2 P06 神 经 内 科 神 经 病 学 105104 2 P08 眼 科 眼 科 学 105111 1 P09 耳 鼻 咽 喉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学 105112 1 P10 精 神 科 精 神 病 与 精 神 卫 生 学 105105 2 P12 康 复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与 理 疗 学 105114 1 P13 麻 醉 科 麻 醉 学 105116 1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1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4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P17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105200 5 上 海 市 第 十 人 民 医 院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4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4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1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3 P08 眼 科 眼 科 学 105111 2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3 P15 医 学 检 验 科 临 床 检 验 诊 断 学 105108 1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5 上 海 市 第 一 妇 婴 保 健 院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5 上 海 市 皮 肤 病 医 院 P07 皮 肤 科 皮 肤 病 与 性 病 学 105106 3 上 海 市 东 方 医 院 P01 内 科 内 科 学 105101 4 P02 外 科 外 科 学 105109 4 P03 妇 产 科 妇 产 科 学 105110 1 P05 急 诊 科 急 诊 医 学 105117 3 P12 康 复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与 理 疗 学 105114 2 P14 医 学 影 像 科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医 学 105107 2 P17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105200 1 P18 全 科 医 学 科 全 科 医 学 105127 5 合 计 86

附 件 四 :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申 请 表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所 在 院 校 院 系 本 科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外 语 语 种 等 级 E-mail 照 片 ( 近 照 )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志 愿 1 学 校 医 院 专 业 1 专 业 2 志 愿 2 学 校 医 院 专 业 1 专 业 2 何 时 何 地 获 得 何 种 奖 励 或 荣 誉 ( 本 科 期 间 ): 有 何 成 果 (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专 著 等 ): 我 保 证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和 其 它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如 果 我 提 交 的 信 息 不 真 实 或 不 准 确, 我 同 意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拒 绝 我 的 免 试 申 请 或 取 消 我 的 免 试 资 格 如 果 申 请 人 同 意 如 上 的 声 明, 请 在 此 处 签 名 : 申 请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专 业 的 同 年 级 人 数 共 人, 学 习 成 绩 总 排 名 第 名, 在 前 % 以 内 成 绩 绩 点 教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教 务 部 门 ( 公 章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推 荐 意 见 ( 请 注 明 是 否 同 意 向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推 荐 ):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校 推 荐 意 见 ( 请 注 明 是 否 同 意 向 申 请 学 校 或 医 院 推 荐 ):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 学 院 ( 公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教 务 部 门 ( 公 章 ): 年 月 日 注 : 填 写 不 够, 可 附 页

附 件 五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申 康 医 院 发 展 中 心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中 福 会, 各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提 出 的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卫 生 部 有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规 定, 本 市 把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作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医 改 方 案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之 一 加 以 重 点 推 进 在 市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下, 市 卫 生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和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共 同 研 究 起 草 了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现 将 该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全 面 提 高 本 市 临 床 医 师 的 专 业 技 能 素 质, 为 人 民 提 供 安 全 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目 标 是 为 本 市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扎 实 的 医 学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临 床 技 能, 能 独 立 承 担 本 学 科 常 见 疾 病 诊 治 工 作 的 临 床 医 师 第 三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对 象 ) 为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拟 在 本 市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的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本 市 建 立 由 分 管 市 领 导 牵 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等 部 门 的 领 导 和 专 家 组 成 的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市 联 席 会 议 ), 负 责 全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工 作 市 联 席 会 议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卫 生 局,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委 托 市 医 学 会 组 织 各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医 院 ) 标 准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考 核 的 规 定, 开 展 培 训 医 院 评 估 认 定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制 定 培 训 过 程 指 导 和 考 试 考 核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培 训 医 院 第 六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在 经 认 定 的 培 训 医 院 内 进 行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对 培 训 医 院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定 期 抽 查 督 导, 每 3 5 年 进 行 一 次 重 新 认 定 未 经 认 定 的 医 院 不 得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第 七 条 培 训 医 院 要 成 立 本 院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本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同 时 落 实 职 能 部 门 和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培 训 医 院 在 每 年 9 月 底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拟 招 录 培 训 对 象 数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培 训 医 院 带 教 能 力 和 全 市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医 师 需 求,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各 培 训 医 院 的 招 录 计 划 第 九 条 各 培 训 医 院 按 下 达 的 招 录 计 划 数, 在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统 一 指 导 下, 参 照 原 有 的 招 录 用 工 方 式 组 织 招 录, 并 将 录 取 结 果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四 章 培 训 和 考 核 第 十 条 培 训 按 卫 生 部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规 定 在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急 诊 科 神 经 内 科 皮 肤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精 神 科 小 儿 外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临 床 病 理 科 口 腔 科 全 科 医 学 科 肿 瘤 学 等 19 个 临 床 学 科 和 中 医 内 科 中 医 外 科 中 医 妇 科 中 医 儿 科 中 医 针 灸 推 拿 中 医 五 官 科

中 医 骨 伤 和 中 医 全 科 等 8 个 中 医 学 科 开 展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报 请 卫 生 部 同 意 后, 增 设 或 调 整 部 分 培 训 学 科 第 十 一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在 培 训 医 院 的 带 教 医 师 指 导 下, 按 照 卫 生 部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培 训 大 纲 以 及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的 要 求, 以 从 事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训 练 为 主 本 科 毕 业 生 培 训 时 间 为 三 年, 毕 业 研 究 生 根 据 其 已 有 的 临 床 经 历 可 相 应 减 少 培 训 时 间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对 象 出 科 考 核 由 培 训 医 院 自 行 组 织 公 共 科 目 考 试 和 结 业 综 合 考 核 由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委 托 市 医 学 会 统 一 组 织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达 到 执 业 医 师 报 名 条 件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医 院 应 组 织 其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期 间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是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申 请 学 位 条 件 者, 可 以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者 获 得 卫 生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自 2010 年 起,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新 进 人 员 聘 任 临 床 医 学 类 初 级 医 师 岗 位 和 晋 升 临 床 医 学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期 间, 培 训 医 院 与 培 训 对 象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培 训 对 象 劳 动 关 系 委 托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培 训 期 限 为 合 同 期 限 培 训 结 束 后,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培 训 对 象 自 主 择 业 第 十 七 条 培 训 对 象 依 法 参 加 并 享 有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公 积 金 等 社 会 保 障, 享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其 工 资 奖 金 按 照 其 学 历 和 资 历 情 况, 参 照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同 类 人 员 水 平 发 放 第 十 八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后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者, 可 按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标 准, 提 前 一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第 十 九 条 培 训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多 元 化 投 入 的 原 则, 由 政 府 培 训 医 院 和 用 人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因 外, 需 要 延 长 培 训 期 限 的,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培 训 医 院 同 意, 延 长 期 内 只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不 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享 受 工 资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六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根 据 市 卫 生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和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沪 卫 科 教 2010 5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坚 持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自 愿 签 约 契 约 管 理 的 原 则, 依 法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按 照 培 训 医 院 和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职 责 分 工, 协 调 配 合, 实 行 统 一 的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模 式 第 三 条 培 训 医 院 招 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人 员, 须 按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市 联 席 会 议 ) 办 公 室 下 达 的 招 录 计 划 数, 在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统 一 指 导 下, 参 照 原 有 的 招 录 用 工 方 式 进 行, 录 取 结 果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由 培 训 医 院 与 培 训 对 象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培 训 期 限 为 合 同 期 限 劳 动 关 系 委 托 上 海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培 训 结 束 后,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培 训 对 象 自 主 择 业 第 五 条 培 训 对 象 依 法 参 加 并 享 有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公 积 金 等 社 会 保 障, 享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其 工 资 奖 金 按 照 其 学 历 和 资 历 情 况, 参 照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同 类 人 员 水 平 发 放 第 六 条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对 象 可 以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由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负 责 申 报 培 训 期 间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是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培 训 对 象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后, 执 业 注 册 地 点 与 其 劳 动 关 系 所 在 培 训 医 院 相 一 致 第 七 条 培 训 期 间 培 训 对 象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在 带 教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资 质 允 许 的 相 应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的, 在 培 训 医 院 的 培 训 年 限 计 为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另 设 试 用 期, 并 办 理 相 应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手 续 第 八 条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可 按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标 准, 提 前 一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第 九 条 自 2010 年 起,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新 进 人 员 聘 任 临 床 医 学 类 初 级 医 师 岗 位 和 晋 升 临 床 医 学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条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因 外, 培 训 对 象 因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需 要 延 长 培 训 期 限 的,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培 训 医 院 同 意 延 长 期 内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不 再 签 订 培 训 暨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享 受 工 资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对 象 为 非 上 海 生 源 的 应 届 医 科 类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本 市 户 籍 或 人 才 居 住 证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合 格 后 自 主 择 业 到 郊 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的, 可 按 规 定 优 先 申 请 办 理 居 住 证 转 户 籍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后, 除 培 训 医 院 及 经 批 准 同 意 的 有 关 单 位 以 外, 本 市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从 医 学 院 校 直 接 招 录 从 事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工 作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启 动 三 年 期 间, 采 取 延 长 退 休 退 休 返 聘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主 治 医 师 在 晋 升 副 主 任 医 师 前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定 期 工 作 鼓 励 三 级 医 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柔 性 流 动 或 直 接 下 沉 等 措 施 予 以 过 渡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项 仍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卫 生 局 和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七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上 海 申 康 医 院 发 展 中 心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中 福 会, 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医 院 : 为 切 实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结 合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精 神,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联 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研 函 2010 1 号 ) 精 神, 为 切 实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结 合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实 行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相 结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相 结 合 临 床 医 师 准 入 标 准 与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相 结 合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中 的 临 床 医 学 包 括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学 第 四 条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共 同 成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衔 接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全 面 实 施 ; 本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家 和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专 家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相 关 工 作 的 实 施 ;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各 相 关 高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的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工 作 小 组, 具 体 实 施 此 项 工 作 第 五 条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住 院 医 师 的 双 重 身 份, 接 受 高 校 培 训 医 院 管 理 第 六 条 招 生 对 象 原 则 上 为 参 加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应 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生 第 七 条 招 考 方 式 为 推 荐 免 试 和 全 国 统 考, 并 根 据 教 育 部 当 年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各 高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共 同 组 织 研 究 生 入 学 复 试 和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第 九 条 培 训 课 程 由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基 础 理 论 及 专 业 课 三 部 分 组 成 第 十 条 基 础 理 论 课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公 共 科 目 相 结 合 ; 专 业 课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课 相 结 合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应 按 照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进 行 临 床 技 能 训 练, 完 成 临 床 培 训 轮 转, 通 过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所 规 定 的 各 科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结 业 综 合 考 核,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最 长 为 4 年 研 究 生 培 养 期 间, 因 个 人 原 因 终 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研 究 生 学 籍 同 时 自 动 取 消 第 十 三 条 各 高 校 应 根 据 本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制 定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培 养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二 )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三 ) 取 得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 四 ) 通 过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论 文 答 辩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可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颁 发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证 书 和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被 高 校 录 取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获 得 研 究 生 学 籍, 但 不 纳 入 高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范 围, 不 享 受 国 家 和 高 校 研 究 生 助 教 助 研 助 管 补 助 和 生 活 补 贴 第 十 六 条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住 院 医 师 ) 在 参 加 培 训 期 间, 享 受 上 海 市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种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共 同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