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理 规 程 一 设 立 依 据 1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12 号 令 ) 第 17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号 ) 4 关 于 下 放 和 加 强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函 2013 176 号 ) 二 办 理 范 围 全 市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进 口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 以 下 简 称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 加 工 利 用 活 动 的 单 位 三 数 量 限 制 无 数 量 限 制 要 求 四 基 本 条 件 1.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具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1
2. 符 合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3. 具 备 与 其 申 请 处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车 间 和 场 地 贮 存 场 所 拆 解 处 理 设 备 及 配 套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 4. 具 有 与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相 适 应 的 分 拣 拆 解 工 具 或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包 装 装 卸 设 备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搬 运 设 备 压 缩 打 包 设 备 专 用 容 器 及 中 央 监 控 设 备 计 量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理 设 备 等 ; 5. 具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包 括 对 不 可 利 用 残 余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等 妥 善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方 案,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等 ; 6. 具 有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7.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8.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部 总 量 控 制 圈 区 管 理 的 要 求 说 明 : 圈 区 管 理 园 区 是 指 符 合 废 弃 机 电 产 品 集 中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区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从 事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集 中 加 工 利 用, 且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入 驻 监 管 的 园 区 五 申 请 材 料 1.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定 点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申 请 表 ( 格 式 文 本 ) 2. 申 请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有 效 2
证 件 3. 申 请 单 位 申 报 设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验 收 报 告 以 及 工 程 质 量 消 防 和 安 全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4. 申 请 单 位 的 土 地 使 用 证 明 文 件 或 有 关 租 赁 合 同 说 明 : 选 址 应 当 在 本 市 确 定 的 104 个 保 留 工 业 区 块 内, 厂 区 为 集 中 独 立 的 一 整 块 场 地 ; 占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6000 平 方 米 ; 其 中, 生 产 加 工 区 ( 包 括 加 工 利 用 区 原 料 和 拆 解 产 物 贮 存 区 ; 不 包 括 深 加 工 区 行 政 办 公 场 所 道 路 以 及 绿 地 等 其 他 与 直 接 加 工 利 用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无 关 区 域 ) 的 面 积 不 少 于 厂 区 面 积 25% 且 不 低 于 3000 平 方 米 每 万 吨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规 模, 生 产 加 工 区 面 积 不 低 于 3000 平 方 米 ; 机 械 化 自 动 化 程 度 高 的 ( 如 具 有 金 属 破 碎 自 动 分 选 设 备 等 离 子 切 割 设 备 等 ), 可 酌 情 减 少 每 万 吨 所 需 生 产 加 工 面 积, 但 最 低 不 得 小 于 2400 平 方 米 残 余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厂 区 用 地 使 用 手 续 齐 全 ; 租 用 场 地 的, 租 用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算 不 少 于 5 年 5. 申 请 单 位 的 守 法 证 明 材 料 ( 仅 针 对 现 有 企 业, 不 包 括 新 建 企 业 ) ( 格 式 文 本 ) 现 有 企 业 从 事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的, 还 需 提 交 所 在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期 间 守 法 证 明 6. 具 备 完 善 的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3
说 明 : 加 工 利 用 废 五 金 电 器 的, 应 具 有 必 要 的 拆 解 工 具 或 者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年 加 工 利 用 5 万 吨 以 上 废 五 金 电 器 的, 应 当 具 有 自 动 化 破 碎 分 选 机 等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加 工 利 用 废 电 线 电 缆 的, 应 当 具 有 剥 线 机 和 铜 米 机 或 者 其 他 更 先 进 的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废 电 线 电 缆 处 理 规 模 1 万 吨 以 上 的, 剥 线 机 等 拆 解 机 械 数 量 不 的 少 于 30 台, 拆 解 机 械 完 好 率 大 于 90% 加 工 利 用 废 电 机 的, 应 当 具 有 必 要 的 拆 解 工 具 或 者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如 热 解 炉 切 割 机 拉 铜 机 斩 铜 机 废 锭 子 破 碎 机 液 压 分 离 机 等 7. 具 有 与 所 处 理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相 适 应 的 中 央 监 控 设 备 计 量 设 备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的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 圈 区 管 理 园 区 外 所 有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与 电 脑 联 网 的 现 场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设 备 及 中 控 室 厂 区 所 有 货 物 进 出 口 地 磅 和 地 秤 加 工 利 用 区 域 贮 存 区 域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的 区 域 应 当 设 置 现 场 CCTV 监 控 设 备 具 有 与 电 脑 联 网 的 量 程 30 吨 以 上 的 电 子 地 磅, 能 够 自 动 记 录 并 打 印 每 次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拆 解 产 物 不 可 利 用 残 余 固 体 废 物 等 的 出 入 情 况 8. 具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 具 有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不 可 利 4
用 残 余 固 体 废 物 的 妥 善 利 用 处 置 方 案 年 度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巡 检 制 度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制 度 等 9.3 名 专 业 管 理 及 操 作 人 员 的 证 明 材 料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 其 中 至 少 1 名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环 保 的 人 员 应 至 少 参 加 过 一 次 本 市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培 训 10.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六 管 理 权 限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全 市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核 发 七 办 理 程 序 申 请 单 位 向 市 环 保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窗 口 申 报 材 料 受 理 市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相 关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技 术 审 查 市 环 保 局 审 查 公 示 市 环 保 局 作 出 决 定 八 办 理 时 限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九 变 更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处 理 企 业 变 更 法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住 所 的, 应 当 自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处 理 资 格 变 更 手 续 5
申 请 材 料 :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处 理 资 格 申 请 书 ( 格 式 文 本 );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 正 本 原 件 );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时 限 :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十 有 效 期 限 圈 区 管 理 区 内 企 业 有 效 期 为 5 年 ; 圈 区 管 理 区 外 企 业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2 年 ( 十 一 ) 重 新 申 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原 申 请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 ( 一 ) 新 建 处 理 设 施 的 ; ( 二 ) 改 建 扩 建 原 有 处 理 设 施 的 ( 十 二 ) 延 续 处 理 资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拟 继 续 从 事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活 动 的, 应 当 于 处 理 资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20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 1.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 正 本 原 件 ); 2.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定 点 加 工 利 用 申 请 书 ( 格 式 文 本 ); 3.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的 运 营 报 告 ; 4.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6
办 理 时 限 :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十 三 ) 年 检 ( 年 审 ): 无 ( 十 四 ) 收 费 : 无 ( 十 五 ) 受 理 地 址 及 时 间 受 理 地 址 : 江 西 中 路 209 号 358 室 受 理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四 上 午 9:00 11:30; 下 午 13:00 16:30; 周 五 上 午 9:00 11:30 国 家 涉 密 项 目 接 待 时 间 限 于 周 二 下 午 窗 口 联 系 电 话 :22061507 33313902 7
附 件 1 进 口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定 点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申 请 表 申 请 企 业 : ( 盖 章 ) 类 别 :1. 圈 区 管 理 区 内 企 业 : 2. 圈 区 管 理 区 外 企 业 : 申 请 者 声 明 : 我 声 明, 我 已 认 真 学 习 并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要 求 据 我 所 知, 本 申 请 书 及 所 附 材 料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签 字 日 期 联 系 人 : 姓 名 传 真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以 下 受 理 机 关 填 写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填 写 : 受 理 人 : 受 理 日 期 : 受 理 意 见 : 受 理 不 受 理 8
说 明 : 1. 申 请 企 业 应 将 申 请 材 料 邮 寄 或 送 达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2. 申 请 企 业 填 写 前 应 认 真 学 习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可 参 见 环 境 保 护 部 网 站 www.mep.gov.cn 以 及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网 站 www.sepb.gov.cn 3. 申 请 企 业 应 在 提 示 处 加 盖 公 章, 企 业 名 称 必 须 与 企 业 公 章 完 全 一 致 4. 申 请 书 及 附 带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申 请 企 业 对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5.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由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留 存 6. 全 部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申 请 企 业 须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署 此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相 同 字 样, 并 注 明 日 期 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号 ) 第 七 十 八 条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行 政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属 于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 的, 申 请 人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9
一 基 本 情 况 1.1 法 人 名 称 1.1.1 中 文 名 称 1.1.2 英 文 名 称 省 ( 区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1.2 住 所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邮 编 : 1.3 法 定 代 表 人 1.4 法 定 代 表 人 文 化 程 度 1.5 工 商 行 政 或 其 他 部 门 批 准 经 营 证 名 称 和 日 期 1.6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1.7.1 国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1.7.2 是 否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上 年 度 进 口 加 工 利 用 基 本 情 况 1.8.1 进 口 废 五 金 电 器 类 废 物 总 量 : 吨 1.8.3 以 散 装 方 式 进 口 量 : 吨 1.8.2 以 集 装 箱 装 运 方 式 进 口 量 : 吨 1.9 进 口 总 金 额 : 万 元 1.10 加 工 利 用 总 量 : 吨 1.11 铜 产 量 : 吨 1.12 铝 产 量 : 吨 1.13 钢 铁 产 量 : 吨 1.14 塑 料 产 量 : 吨 1.15 不 可 利 用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量 : 吨 1.16 销 售 总 金 额 : 万 元 1.17 实 缴 国 税 增 值 税 : 万 元 1.18 生 产 工 人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 元 1.19 生 产 工 人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 元 / 人 月 备 注 :1. 铜 铝 钢 铁 塑 料 产 量 指 从 废 五 金 电 器 类 废 物 中 拆 解 所 得 原 材 料 产 量 2. 不 可 利 用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量 指 从 废 五 金 电 器 类 废 物 中 拆 解 所 得 的 不 能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的 数 量 3. 生 产 工 人 指 直 接 从 事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拆 解 分 拣 作 业 及 相 关 装 卸 打 包 作 业 的 员 工 ( 不 包 括 从 事 金 属 冶 炼 等 深 加 工 作 业 或 者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10
二 生 产 场 地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2.1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地 址 : 省 ( 区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邮 编 : 2.2.1 厂 区 面 积 ( 平 方 米 ) 2.2.2 生 产 加 工 区 面 积 ( 平 方 米 ) 备 注 :1. 厂 区 面 积 : 指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所 在 厂 区 的 总 面 积, 包 括 办 公 道 路 生 产 加 工 区 仓 储 等 区 域 的 面 积 2. 生 产 加 工 区 面 积 : 指 拆 解 处 理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的 操 作 区 域 ( 包 括 贮 存 区 域 ) 的 面 积, 不 包 括 金 属 冶 炼 等 深 加 工 区 行 政 办 公 场 所 道 路 以 及 绿 地 等 其 他 与 直 接 拆 解 处 理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无 关 区 域 的 面 积 2.3 申 请 年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 废 五 金 电 器 : 万 吨 ; 废 电 线 电 缆 : 万 吨 ; 废 电 机 : 万 吨 合 计 : 万 吨 2.4 场 地 性 质 : 租 赁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号 ) 其 他 2.5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加 工 的 废 物 种 类 加 工 所 得 产 品 名 称 单 台 设 备 加 工 能 力 : 吨 / 小 时 备 注 11
三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和 措 施 情 况 ( 圈 区 管 理 区 内 企 业 和 使 用 集 中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圈 区 管 理 区 外 企 业, 可 不 填 写 表 内 相 应 栏 的 详 细 情 况, 但 应 说 明 依 据 ) 3.1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治 理 设 施 情 况 3.2 不 可 利 用 固 体 废 物 的 分 类 贮 存 设 施 情 况 及 处 置 方 案 3.3 其 他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12
四 计 量 与 监 控 设 备 计 量 设 备 的 详 细 参 数 并 附 照 片 及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24 小 时 连 续 监 控, 监 控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1 年, 详 细 说 明 监 控 设 备 的 数 量 并 附 监 控 点 位 置 图 13
五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5.1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记 录 簿 5.2 不 可 利 用 固 体 废 物 的 分 类 贮 存 设 施 情 况 及 处 置 方 案 5.3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 如 果 为 委 托 监 测, 请 在 下 方 横 线 上 填 写 受 托 方 的 名 称 ) 5.4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14
六 上 年 度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进 口 和 加 工 利 用 情 况 6.1 许 可 证 号 6.2 批 准 进 口 数 量 ( 吨 ) 6.3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 吨 )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废 电 机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废 电 机 6.4 小 计 15
七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16
附 件 2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守 法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 填 表 单 位 : 区 ( 县 ) 环 保 部 门 ( 盖 章 ) 近 三 年 内 有 无 以 下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1.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或 者 较 大 以 上 级 别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2. 因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被 环 保 部 门 限 期 治 理 或 挂 牌 督 办 ; 3.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 4. 以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资 格 证 书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 5. 转 让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 6. 进 口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以 及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的 固 体 废 物 ; 7. 不 按 照 许 可 ( 认 定 ) 条 件 和 要 求 从 事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 8. 将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或 未 按 许 可 ( 认 定 ) 条 件 和 要 求 加 工 利 用 完 毕 的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提 供 委 托 或 者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从 事 进 口 加 工 利 用 活 动 ; 9. 将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废 物 在 资 格 证 书 载 明 的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外 加 工 利 用 ; 10. 以 露 天 焚 烧 或 者 不 能 达 标 排 放 的 焚 烧 热 处 理 等 设 备 处 理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 11. 将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参 与 废 物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个 人 或 不 具 备 无 害 化 处 理 能 力 的 单 位 处 理 ; 12. 相 关 进 口 废 五 金 废 物 类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弄 虚 作 假 ; 13. 未 批 先 建 违 法 变 更 擅 自 投 产 久 拖 不 验 等 违 法 行 为 ; 14. 其 他 违 反 环 保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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