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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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申 请 与 考 核 常 见 问 题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都 有 哪 些? 答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第 十 九 条 ); (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第 六 条 第 十 三 条 );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6 号 ); (4) 关 于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5]126 号 ); (5) 关 于 实 行 甲 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评 价 范 围 分 级 管 理 的 公 告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36 号 ); (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51 号 ); (7)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8]69 号 ); (8) 关 于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3] 109 号 ) 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申 请 事 项 都 有 哪 些? 答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申 请 事 项 主 要 有 :(1) 首 次 申 请 资 质 ;(2) 申 请 晋 升 资 质 等 级 ( 由 乙 级 晋 升 为 甲 级 );(3) 申 请 评 价 范 围 调 整 ;(4)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 含 因 改 制 分 立 或 合 并 等 原 因 发 成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的 );(5) 申 请 住 所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6) 申 请 资 质 延 续 以 上 各 事 项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可 参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申 请 指 南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审 查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答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审 查, 审 查 程 序 为 : (1) 材 料 受 理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1

2 出 具 受 理 回 执 (2) 征 求 意 见 环 境 保 护 部 征 求 申 请 单 位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并 视 情 况 征 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申 请 住 所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简 单 变 更 的 除 外 ) 为 报 送 材 料 方 便, 申 请 单 位 也 可 以 事 先 取 得 相 关 意 见 (3) 专 家 评 审 环 境 保 护 部 组 织 或 委 托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为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评 审 中 可 视 情 况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补 充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4) 审 查 及 公 示 环 境 保 护 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视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将 审 查 结 果 在 部 网 站 ( 进 行 公 示 (5) 办 理 批 件 环 境 保 护 部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对 批 准 资 质 的 机 构 发 布 公 告 并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对 不 予 批 准 机 构 发 函 告 知 理 由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审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否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 注 册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综 合 能 力 和 专 业 能 力 等 ); 二 是 是 否 有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审 查 承 诺 时 限 为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其 中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在 内 5. 哪 些 机 构 可 以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答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的 各 类 所 有 制 企 业 或 事 业 法 人 可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各 行 业 的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和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评 估 的 机 构, 不 得 申 请 评 价 资 质 同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机 构 或 同 一 出 资 人 设 立 或 控 股 的 机 构 只 可 申 请 一 个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6. 国 家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数 量 有 没 有 控 制? 答 : 国 家 对 甲 级 评 价 机 构 数 量 进 行 总 量 控 制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业 务 的 需 求 等 情 况 确 定 不 同 时 期 的 数 量 限 制, 并 对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申 请 机 构, 按 照 其 提 交 完 整 材 料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评 价 资 质 的 决 定 7. 首 次 申 请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如 何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和 持 岗 位 证 书 2

3 人 员 登 记 或 变 更 手 续? 答 : 首 次 申 请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在 向 提 交 资 质 申 请 前, 需 为 新 调 入 本 机 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和 持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1) 调 入 前 已 在 其 他 机 构 登 记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 (2) 持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同 时 持 有 岗 位 证 书 的, 一 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提 交 资 质 申 请 时, 需 同 时 提 交 环 境 影 响 工 程 师 首 次 登 记 或 重 新 登 记 ( 已 办 完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者 ) 材 料, 资 质 申 请 受 理 后, 相 关 登 记 材 料 委 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登 记 管 理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意 见 环 境 保 护 部 准 予 评 价 资 质 的, 登 记 管 理 办 公 室 为 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颁 发 登 记 证 书 ; 环 境 保 护 部 不 予 评 价 资 质 的, 登 记 管 理 办 公 室 凭 环 境 保 护 部 出 具 的 不 予 批 准 函, 退 回 相 关 登 记 材 料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登 记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参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登 记 指 南 ; 办 理 岗 位 证 书 变 更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参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岗 位 证 书 变 更 说 明 8. 什 么 可 作 为 申 请 评 价 资 质 时 所 需 的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答 : 申 请 评 价 资 质 时 所 需 的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除 房 产 仪 器 设 备 等 的 购 置 发 票 ( 付 款 单 位 需 为 申 请 机 构 ) 复 印 件 外,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效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证 明 也 可 以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形 式 和 要 求 都 有 哪 些? 答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是 指 全 日 制 在 申 请 机 构 专 职 从 事 环 评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申 请 机 构 根 据 机 构 性 质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身 份 用 工 形 式 等 实 际 情 况, 出 具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 (1)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可 提 交 本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或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的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提 供 的 人 事 关 系 ( 正 式 在 编 )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可 提 交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在 本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 的 清 单 凭 证 或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 3

4 (2) 企 业 单 位 人 员 可 提 交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在 本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 的 清 单 凭 证 或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 (3) 离 退 休 后 的 返 聘 或 聘 用 人 员 可 提 交 离 退 休 证 明 及 本 单 位 出 具 的 返 聘 证 明 或 劳 动 合 同 (4)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人 员, 应 提 供 详 细 的 劳 动 关 系 情 况 说 明, 并 附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以 上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 开 具 时 间 一 般 不 应 早 于 申 请 前 的 六 个 月 10.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内 部 管 理 及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等 相 关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答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内 部 管 理 及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等 相 关 文 件 主 要 指 申 请 机 构 制 定 的 项 目 承 接 质 量 控 制 证 书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等 环 评 全 过 程 管 理 制 度 或 措 施 11. 申 请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和 业 绩 有 哪 些 要 求? 答 : 申 请 甲 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每 个 评 价 范 围 需 配 备 至 少 3 名 登 记 于 该 机 构 的 相 应 类 别 的 环 境 影 响 工 程 师, 至 少 2 人 主 持 编 制 过 相 应 类 别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申 请 核 工 业 类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还 应 当 至 少 有 2 名 注 册 于 该 机 构 的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申 请 机 构 近 三 年 内 主 持 编 制 过 至 少 5 项 省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申 请 乙 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每 个 评 价 范 围 需 配 备 至 少 2 名 登 记 于 该 机 构 的 相 应 类 别 的 环 境 影 响 工 程 师, 至 少 1 人 主 持 编 制 过 相 应 类 别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至 少 2 人 参 与 编 制 相 应 类 别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至 少 2 人 主 持 编 制 过 相 应 类 别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申 请 核 工 业 类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还 应 当 至 少 有 2 名 注 册 于 该 机 构 的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申 请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评 价 范 围 的 机 构, 还 应 配 备 工 程 分 析 等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即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中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学 历 背 景 的 人 员 ) 12. 申 请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评 价 范 围, 对 申 请 机 构 业 绩 有 哪 些 要 求? 4

5 答 : 对 申 请 一 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和 特 殊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评 价 范 围 的 的 机 构, 没 有 业 绩 数 量 要 求 13. 乙 级 评 价 机 构 在 注 册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满 足 甲 级 资 质 条 件 后, 是 否 就 可 以 申 请 晋 升 资 质 等 级? 答 : 申 请 晋 升 甲 级 资 质 的 机 构, 除 满 足 注 册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条 件 外, 一 般 应 具 备 五 年 以 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经 历, 且 满 足 同 时 期 甲 级 机 构 数 量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14. 申 请 调 整 评 价 范 围, 有 哪 些 限 制 性 要 求? 答 : 申 请 调 整 评 价 范 围 的 机 构, 除 满 足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在 现 有 评 价 范 围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2) 申 请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 环 境 保 护 部 处 罚 15. 因 改 制 ( 非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 分 立 合 并 等 情 况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更 名 的 机 构,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调 转 有 哪 些 要 求? 答 : 因 改 制 ( 非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 分 立 合 并 等 情 况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更 名 的 机 构, 应 在 提 交 更 名 申 请 前 完 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调 转 提 交 更 名 材 料 时, 由 改 制 分 立 合 并 后 的 新 机 构 出 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16.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答 :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体 制 改 革 的 相 关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 (1) 进 度 要 求 : 一 是 现 有 环 评 机 构 中 的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在 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环 评 体 制 改 革 二 是 现 有 环 评 机 构 中 的 交 通 水 利 海 洋 等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专 院 校 等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也 应 按 照 市 场 化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环 评 体 制 改 革 三 是 自 2013 年 11 月 25 日 起, 环 境 保 护 部 不 再 受 理 尚 未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资 质 的 事 业 单 位 资 质 申 请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环 境 保 护 部 不 再 受 理 事 业 单 位 资 质 晋 级 评 价 范 围 调 整 和 环 保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资 质 延 续 申 请 5

6 (2) 基 本 要 求 : 一 是 现 有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环 评 机 构 要 通 过 体 制 改 革, 形 成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性 质 的 环 评 机 构, 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脱 钩,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自 担 责 任 的 市 场 主 体 各 单 位 可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自 主 选 择 改 革 方 式 二 是 各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技 术 评 估 的 单 位, 不 得 在 改 革 后 的 环 评 机 构 参 股 上 述 部 门 公 务 人 员 和 上 述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改 革 后 环 评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改 革 中 不 得 以 出 卖 拍 卖 等 方 式 转 让 买 卖 资 质, 不 得 在 国 有 资 产 重 组 和 处 置 过 程 中 搭 售 环 评 资 质 三 是 改 革 后 的 环 评 机 构 应 满 足 资 质 管 理 各 项 要 求, 具 备 独 立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工 作 条 件, 配 置 相 应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独 立 完 成 环 评 工 作 的 能 力 (3)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保 障 措 施 是 : 原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全 资 企 业 在 改 革 后 环 评 机 构 出 资 的, 对 改 制 前 进 入 原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后 保 留 原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并 仍 从 事 环 评 业 务 的 环 评 工 程 师, 可 视 同 为 改 革 后 机 构 的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上 述 人 员 应 在 改 革 后 的 环 评 机 构 全 职 工 作, 不 得 在 原 事 业 单 位 兼 职 原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全 资 企 业 未 在 改 革 后 环 评 机 构 出 资 的, 对 保 留 原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的 环 评 工 程 师, 不 再 视 同 为 改 革 后 环 评 机 构 的 专 职 环 评 技 术 人 员 17. 评 价 机 构 申 请 资 质 延 续, 对 机 构 业 绩 有 哪 些 要 求? 答 : 评 价 机 构 申 请 资 质 延 续, 除 满 足 资 质 等 级 及 评 价 范 围 对 应 的 注 册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及 各 评 价 范 围 对 应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数 量 及 业 绩 外, 评 价 机 构 业 绩 还 要 满 足 相 应 数 量 要 求 甲 级 机 构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完 成 至 少 5 项 省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乙 级 评 价 机 构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至 少 5 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其 中 评 价 范 围 为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评 价 机 构,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主 持 编 制 完 成 至 少 5 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18.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承 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业 务 有 什 么 要 求? 答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承 接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业 务, 必 须 与 所 具 备 的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相 一 致 承 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业 务 时, 必 须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6

7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严 禁 借 用 和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或 协 议 不 得 由 其 分 支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代 签 或 通 过 个 人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合 作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应 由 主 持 机 构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或 协 议 1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中 对 环 评 文 件 编 制 和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签 字 等 有 哪 些 规 范 性 要 求? 答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中 对 环 评 文 件 编 制 和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签 字 等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主 要 有 : (1) 评 价 机 构 所 主 持 编 制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特 殊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把 告 表 须 由 登 记 于 该 机 构 的 相 应 类 别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主 持 ; 一 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须 由 登 记 于 该 机 构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主 持 (2)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各 章 节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各 专 题 应 由 本 机 构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主 持,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合 作 编 制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各 章 节 及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各 专 题, 应 由 主 持 机 构 的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主 持 (3)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中 应 当 附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表, 列 出 主 持 该 项 目 及 各 章 节 各 专 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姓 名 登 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编 号, 并 在 名 单 中 签 字, 同 时 附 主 持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附 按 原 样 边 长 三 分 之 一 缩 印 的 资 质 证 书 正 本 缩 印 件, 并 注 明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名 称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类 型, 加 盖 评 价 机 构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公 章 不 得 以 报 告 书 专 用 章 下 设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印 章 及 其 他 印 章 替 代 每 个 项 目 留 存 两 份 以 上 有 编 写 人 员 签 名 原 件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备 份 20. 评 价 机 构 需 建 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二 级 以 上 质 量 审 核 机 制 二 级 审 核 具 体 是 指 什 么? 答 : 二 级 审 核 机 制 是 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双 重 把 7

8 关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质 量 审 核 机 构 21. 评 价 机 构 应 为 承 接 项 目 建 立 完 整 档 案 档 案 应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答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应 对 所 承 接 项 目 建 立 完 整 档 案, 档 案 中 应 包 括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纸 件 和 电 子 件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批 复 文 件 项 目 委 托 合 同 或 协 议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原 件 以 及 公 众 参 与 材 料 等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2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年 度 业 绩 报 告 制 度 具 体 是 指 什 么? 答 : 评 价 机 构 每 年 须 填 写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年 度 业 绩 报 告 表, 于 次 年 3 月 底 前 报 环 境 保 护 部,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3. 对 评 价 机 构 的 考 核 方 式 主 要 有 哪 些? 答 : 目 前 对 评 价 机 构 的 考 核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 (1) 定 期 考 核 每 年 一 次, 全 面 考 核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环 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质 量 等 情 况 (2) 日 常 考 核 结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资 质 申 请 及 环 评 人 员 管 理 对 评 价 资 质 条 件 符 合 性 及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考 核 24. 对 环 评 机 构 的 处 罚 类 型 有 哪 些? 答 : 环 境 保 护 部 实 施 对 环 评 机 构 的 处 罚, 其 他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或 考 核 中 发 现 评 价 机 构 不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或 者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向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对 环 评 机 构 的 处 罚 类 型 主 要 有 :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3 至 12 个 月 缩 减 评 价 范 围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取 消 评 价 资 质 及 吊 销 资 质 并 处 以 罚 款 8

2. 符 合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3. 具 备 与 其 申 请 处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车 间 和 场 地 贮 存 场 所 拆 解 处 理 设 备 及 配 套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污 染 防

2. 符 合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3. 具 备 与 其 申 请 处 理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车 间 和 场 地 贮 存 场 所 拆 解 处 理 设 备 及 配 套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污 染 防 进 口 废 五 金 类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理 规 程 一 设 立 依 据 1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12 号 令 ) 第 17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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