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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2 目 录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简 要 描 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 项 目 受 益 区 项 目 影 响 区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项 目 设 计 过 程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和 资 金 来 源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和 实 施 阶 段 项 目 影 响 受 影 响 土 地 永 久 占 地 临 时 用 地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受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3 4 受 影 响 人 和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抽 样 调 查 受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结 果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家 庭 人 口 人 口 年 龄 分 布 情 况 文 化 程 度 分 布 情 况 劳 动 力 就 业 情 况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法 律 和 行 政 程 序 补 偿 规 定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安 置 政 策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政 策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政 策 补 偿 标 准 征 用 土 地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设 施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方 案

4 7.1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五 里 湖 移 民 安 置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搬 迁 居 民 安 置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公 众 参 与 公 众 参 与 战 略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及 政 策 公 开 申 诉 程 序 机 构 移 民 行 动 相 关 机 构 组 织 机 构 图 机 构 资 历 及 人 员 配 备 各 机 构 的 职 责 分 工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各 子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各 子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实 施 管 理 机 构 设 计 研 究 院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 实 施 时 间 表 移 民 安 置 与 项 目 建 设 的 进 度 衔 接 永 久 征 地 与 临 时 用 地 移 民 安 置 关 键 任 务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关 键 任 务 企 事 业 单 位 搬 迁 关 键 任 务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关 键 任 务 时 间 表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时 间 表 制 定 原 则 :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总 进 度 计 划 费 用 及 预 算 费 用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资 金 来 源

5 12.4 资 金 流 向 及 拨 付 计 划 资 金 流 程 拨 付 计 划 监 测 评 估 内 部 监 测 实 施 程 序 监 测 内 容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责 任 监 测 步 骤 及 内 容 监 测 指 标 后 评 价 权 利 表...80 附 录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工 作 大 纲

6 表 目 录 表 1.1 无 锡 市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6 表 1.2 滨 湖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7 表 1.3 惠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8 表 1.4 锡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9 表 1.5 项 目 投 资 与 资 金 来 源 表 2.1 永 久 占 地 影 响 一 览 表 表 2.2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表 2.3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表 2.4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表 2.5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表 2.7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企 业 表 2.8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表 2.9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表 2.10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表 2.1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表 4.1 被 调 查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表 4.2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表 4.3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表 6.1 永 久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表 6.2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表 6.3 各 类 结 构 住 宅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表 6.4 居 民 住 房 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表 6.5 居 民 住 宅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表 6.6 各 类 结 构 企 事 业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表 6.7 企 事 业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表 6.8 无 锡 水 质 改 善 项 目 影 响 各 类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表 7.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表 7.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表

7 表 7.3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安 置 表 表 8.1 公 众 意 见 和 心 理 调 查 表 表 8.2 受 影 响 人 的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表 8.3 政 策 公 开 过 程 表 10.1 项 目 涉 及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表 10.2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人 表 11.1 移 民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表 11.2 项 目 建 设 与 征 地 拆 迁 衔 接 进 度 计 划 时 间 表 表 12.2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表 12.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计 划 预 算 总 表 表 14.1 权 利 表

8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1 项 目 简 要 描 述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是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之 一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使 无 锡 市 形 成 污 水 收 集 输 送 和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污 水 回 用 等 为 一 体 的 污 水 综 合 治 理 系 统, 从 而 提 高 无 锡 市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保 护 地 下 水 源, 促 进 无 锡 市 经 济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其 纳 入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的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梅 梁 湖 和 贡 湖 是 太 湖 的 一 部 分, 分 别 是 太 湖 连 接 无 锡 市 陆 地 的 两 个 湾 部 的 水 域, 是 无 锡 市 主 要 的 供 水 水 源 地 和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则 为 梅 梁 湖 深 入 陆 地 的 一 片 水 域, 其 西 面 是 犊 山 充 山 宝 界 山 等, 东 南 部 为 平 原, 北 部 为 无 锡 市 区 五 里 湖 与 梅 梁 湖 有 大 堤 相 隔, 通 过 五 里 湖 节 制 闸 与 梅 梁 湖 沟 通 ; 东 北 经 曹 王 巷 骂 蠡 港 等 与 京 杭 大 运 河 相 连 接 ; 南 由 长 广 溪 通 太 湖 贡 湖 ; 沿 湖 还 有 一 些 小 河 与 周 边 城 镇 和 农 村 相 连 接, 形 成 了 一 个 既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 水 系 五 里 湖 东 西 长 6.0km, 南 北 宽 0.3~1.5km, 面 积 约 5.15km 2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太 湖 水 质 不 断 下 降, 梅 梁 湖 是 太 湖 流 域 水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区 域, 其 水 质 在 近 十 年 内 下 了 一 个 等 级 1998 年 后, 梅 梁 湖 水 质 为 v 类 或 劣 v 类, 处 在 重 富 营 养 化 水 平 五 里 湖 是 梅 梁 湖 区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水 域, 其 水 质 劣 于 v 类 水 质 标 准 2001 年 8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中 明 确 提 出 : 明 显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重 点 水 与 水 质 是 十 五 计 划 的 重 点 之 一, 梅 梁 湖 ( 含 五 里 湖 ) 地 处 太 湖 流 域 上 游, 又 是 太 湖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区 域, 它 的 治 理 将 对 太 湖 水 环 境 改 善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无 锡 市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中 提 出 的 太 湖 水 质 有 所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的 目 标, 编 制 了 无 锡 市 太 湖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实 施 计 划 据 此 无 锡 市 在 十 五 期 间 将 实 施 治 污 工 程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和 强 化 管 理 三 大 工 程, 包 括 90 个 项 目,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是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无 锡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五 里 湖 周 边 地 区 将 建 成 一 个 30 万 人 口 的 新 城 1

9 区, 是 一 个 以 居 住 旅 游 休 闲 度 假 等 功 能 为 主 的 湖 泊 型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是 以 改 善 五 里 湖 水 环 境 质 量 及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恢 复 五 里 湖 水 清 岸 绿 风 景 秀 丽 的 自 然 风 光 为 目 标 的 水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纳 入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的 工 程 包 括 :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湖 岸 整 治 及 生 态 修 复 等 单 项 工 程 (a)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五 里 湖 周 边 入 湖 河 道 无 闸 控 制, 水 质 一 般 在 V 类 和 劣 V 类, 不 同 程 度 地 将 运 河 及 城 区 污 水 带 进 五 里 湖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计 划 在 其 中 与 内 部 河 网 相 通 的 小 渲 港 长 丰 河 线 泾 浜 等 河 道 上 修 建 11 座 污 水 节 制 闸 (b) 湖 岸 整 治 五 里 湖 周 边 岸 线 长 约 22.9km, 目 前 大 部 分 岸 段 杂 乱 无 章, 拟 对 其 进 行 整 治, 建 设 生 态 湖 岸, 计 划 整 治 长 度 19.4km (c) 生 态 修 复 生 态 修 复 主 要 是 进 行 水 体 生 态 修 复 和 底 质 生 态 修 复, 建 立 生 物 净 化 机 制 生 态 修 复 的 手 段 包 括 微 生 物 净 化 缓 释 抑 藻 生 物 浮 床 净 化 及 多 功 能 水 质 净 化 床 等 技 术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远 期 控 制 规 模 为 10 万 m 3 /d, 中 期 规 模 为 5 万 m 3 /d, 近 期 规 模 为 2.5 万 m 3 /d, 厂 址 拟 定 于 锡 北 运 河 北 岸 的 胡 家 渡 村, 西 侧 为 堰 桥 河, 尾 水 受 纳 水 体 为 拟 定 厂 址 南 侧 的 锡 北 运 河, 沪 宁 高 速 从 东 侧 通 过, 服 务 范 围 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其 中 长 安 镇 的 污 水 沿 胡 长 路 和 堰 新 路 的 Ф1000 污 水 管 进 入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所 占 用 土 地 现 为 国 有 土 地, 是 2002 年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的, 占 地 180 亩 管 网 规 模 按 远 期 设 计 并 实 施, 其 主 管 道 18 条, 长 90km, 支 管 25km 管 网 系 统 中 建 3 个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各 占 地 1.4 亩, 分 别 是 堰 新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惠 山 大 道 与 堰 新 路 交 叉 口 的 东 北 角 ; 胡 长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西 漳 路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 锡 澄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锡 澄 路 与 阳 山 西 路 交 叉 口 的 西 南 角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内 河 网 水 系 发 达, 流 经 市 区 或 市 区 附 近 的 主 要 河 道 有 : 北 兴 塘 河 新 兴 汤 河 老 兴 塘 河 九 里 河 东 亭 港 伯 渎 港 等 河 道 最 终 流 向 望 虞 河, 望 虞 河 2

10 为 太 湖 引 水 及 洪 水 分 泻 的 主 要 河 道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包 括 :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工 程 规 模 为 日 处 理 3 万 吨, 厂 址 位 于 东 亭 镇 经 济 开 发 区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的 南 侧, 占 地 45 亩, 其 中 一 期 已 经 征 地 预 留 20 亩, 新 征 土 地 25 亩 东 亭 二 期 管 网 长 39.8km, 建 竹 辉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1 座, 占 地 1.4 亩, 位 于 北 兴 塘 河 南 岸 东 亭 经 济 开 发 区 范 围 地 势 低 平, 河 道 密 布, 属 圩 荡 水 网 化 堆 积 平 原 区, 污 水 管 网 尚 为 完 全 配 套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收 集 工 业 污 水 与 生 活 污 水 的 混 合 污 水,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进 入 污 水 厂, 开 发 区 内 的 企 业 工 业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到 三 级 标 准 排 放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再 汇 入 污 水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规 模 为 近 期 为 2 万 m 3 /d; 远 期 4 万 m 3 /d, 选 址 在 安 镇 羊 尖 之 间 的 年 余 村 ( 属 安 镇 管 辖 ) 附 近, 使 安 镇 羊 尖 厚 桥 三 镇 到 污 水 厂 的 距 离 最 短, 可 以 节 省 污 水 输 送 干 管 的 投 资 厂 址 紧 靠 南 桥 港, 便 于 污 水 厂 尾 水 的 排 放 拟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近 期 规 模 为 主, 兼 顾 远 期 规 模, 占 地 30 亩 污 水 管 网 长 145.4km, 管 网 系 统 中 建 3 座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各 占 地 1.4 亩, 分 别 是 安 镇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安 镇 镇 蒋 更 上 村 ; 羊 尖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为 羊 尖 镇 廊 下 村 ; 厚 桥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安 镇 镇 西 刘 巷 村 1.2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 项 目 受 益 区 太 湖 流 域 地 跨 江 浙 沪 皖 三 省 一 市, 流 域 面 积 36500km 2, 其 中 江 苏 占 52.5% 流 域 内 有 37 个 大 中 城 市 和 县 级 市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包 括 太 湖 流 域 的 周 边 地 区, 特 别 是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会 有 效 改 善 无 锡 市 的 环 境, 有 力 促 进 无 锡 市 的 经 济 和 旅 游 业 发 展, 实 现 无 锡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无 锡 市 位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东 南, 南 临 太 湖, 是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重 要 的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也 是 著 名 的 风 景 旅 游 城 市 京 杭 大 运 河 沪 宁 铁 路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和 312 国 道 横 贯 市 区, 水 陆 空 交 通 极 为 发 达, 为 全 国 15 个 经 济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无 锡 市 为 江 苏 省 省 辖 市 市 区 辖 :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新 区 锡 山 区 3

11 惠 山 区 及 滨 湖 区 无 锡 市 工 业 发 达, 商 业 繁 华, 素 有 小 上 海 之 称 近 十 几 年 来, 经 济 发 展 更 为 迅 猛,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平 均 年 增 长 20% 左 右,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增 长 12% 的 增 长 幅 度 无 锡 交 通 发 达 京 杭 运 河, 成 为 城 市 水 运 大 动 脉 对 外 公 路 交 通 畅 通, 与 周 边 城 市 连 接 便 捷, 是 通 往 浙 皖 鲁 及 苏 北 地 区 的 交 通 要 道 铁 路 经 无 锡 通 往 全 国 各 地 的 车 次 有 92 个 班 次 无 锡 机 场 已 开 辟 至 北 京 惠 阳 佛 山 济 宁 邢 台 潍 坊 等 七 条 航 线 随 着 国 道 主 干 线 高 速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航 空 港 江 阴 长 江 大 桥 以 及 新 长 铁 路 的 兴 建, 无 锡 的 对 外 交 通 将 更 为 畅 通 无 锡 风 景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具 有 得 天 独 厚 的 自 然 风 光 国 家 太 湖 风 景 区 及 近 年 来 开 发 建 设 的 CCTV- 无 锡 太 湖 影 视 城, 无 锡 太 湖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在 全 国 风 景 旅 游 事 业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无 锡 市 现 状 人 口 为 万 人 (2002 年 ), 市 区 总 面 积 1658 平 方 公 里 ( 其 中 陆 地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 中 心 城 建 设 用 地 平 方 公 里 无 锡 已 成 为 长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区 中 新 产 生 的 特 大 城 市, 是 苏 锡 常 大 城 市 圈 的 地 域 中 心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的 繁 荣 和 城 区 人 口 的 增 加, 无 锡 市 生 活 污 水 及 工 业 废 水 增 长 非 常 迅 速, 基 础 设 施 已 严 重 滞 后 于 城 市 的 发 展, 严 重 制 约 了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1) 太 湖 流 域 是 我 国 人 口 资 产 产 值 新 技 术 最 为 密 集 城 市 化 水 平 最 高 的 区 域 之 一 太 湖 水 环 境 状 况 的 持 续 恶 化 和 局 部 区 域 的 生 态 退 化 已 严 重 影 响 太 湖 地 区 的 供 水 安 全, 制 约 了 社 会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恶 化 了 投 资 环 境, 已 成 为 太 湖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制 约 条 件 (2)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是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自 然 条 件, 是 太 湖 旅 游 胜 地 鼋 头 渚 风 景 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无 锡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五 里 湖 周 边 地 区 将 建 成 一 个 30 万 人 口 的 新 城 区, 是 一 个 以 水 见 长, 以 秀 丽 的 水 景 和 近 代 园 林 及 影 视 文 化 为 特 色, 以 游 览 水 上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为 主 兼 有 别 墅 度 假 休 闲 风 情 旅 游 服 务 等 多 功 能 的 湖 泊 型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的 水 环 境 问 题, 已 严 重 制 约 了 无 锡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3) 五 里 湖 水 质 明 显 差 于 太 湖, 也 差 于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和 梅 梁 湖 的 水 质 状 4

12 况 对 太 湖 水 质 至 关 重 要, 是 国 家 十 五 计 划 太 湖 治 理 的 重 点 之 一 要 改 善 太 湖 水 质, 必 须 首 先 对 五 里 湖 进 行 整 治, 同 时 也 为 全 太 湖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提 供 经 验 (4)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是 新 一 轮 总 体 规 划 中 的 新 城 区 目 前, 惠 山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服 务 事 业 等 正 在 逐 步 形 成, 一 座 功 能 完 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的 新 兴 城 市 正 在 加 快 建 设 之 中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现 无 污 水 处 理 厂, 市 区 的 污 水 管 网 也 未 达 到 本 区 域, 现 有 排 水 体 制 为 雨 污 合 流 制, 污 水 都 就 近 排 入 河 道 未 经 过 处 理 的 生 活 污 水 就 近 排 入 河 道 水 塘, 对 水 体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污 染 随 着 经 济 开 发 区 的 迅 速 发 展,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污 染 日 趋 严 重 惠 山 地 区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污 染 将 影 响 到 太 湖 流 域 水 质, 使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已 日 益 严 重, 迫 切 需 要 对 太 湖 流 域 范 围 内 的 城 镇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进 行 有 效 治 理, 以 控 制 太 湖 流 域 的 水 污 染 污 水 不 但 对 地 表 水 造 成 污 染, 且 渗 入 地 下,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也 产 生 污 染 (5)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城 市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锡 山 区 城 市 规 模 日 益 扩 大, 人 口 不 断 增 长, 污 水 量 不 断 增 加, 由 于 污 水 系 统 没 有 同 步 建 设, 使 得 区 域 内 的 自 然 水 体 污 染 程 度 日 益 严 重,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现 象 突 出, 直 接 影 响 人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居 住 环 境, 同 时 影 响 到 太 湖 流 域 的 饮 用 水 水 质, 一 旦 水 体 功 能 萎 缩 消 退 甚 至 丧 失, 重 新 恢 复 将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也 是 非 常 漫 长 的 虽 然 安 镇 荡 口 等 七 镇 并 不 是 缺 水 城 镇, 但 如 不 加 紧 治 理 水 环 境, 很 可 能 步 入 水 质 性 缺 水 城 镇 另 外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与 否, 还 直 接 关 系 到 锡 山 区 各 镇 的 基 础 设 施 及 投 资 环 境, 影 响 镇 区 整 个 发 展 前 景 综 上 所 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城 北 ( 惠 山 ) 厂 一 期 (2.5 万 吨 ) 和 管 网 ; 锡 山 区 的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 从 2 万 吨 到 5 万 吨 ) 和 管 网 安 镇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的 建 设 对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有 重 大 意 义 主 要 体 现 在 : 能 使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趋 势 减 缓, 改 善 太 湖 流 域 水 质, 提 高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无 锡 市 的 旅 游 和 投 资 环 境, 确 保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污 水 治 理 后 地 面 水 环 境 将 得 到 改 善, 逐 步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的 环 境 质 量, 造 福 人 民 ; 污 水 治 理 工 程 的 实 施, 可 有 效 减 轻 地 表 水 源 和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 彻 底 改 善 城 镇 环 境, 创 造 良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改 善 城 镇 的 对 外 形 象, 有 利 于 招 商 引 资, 促 进 整 个 惠 山 区 锡 山 区 乃 至 整 个 无 锡 地 区 的 经 济 腾 5

13 飞, 有 利 于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 改 善 和 逐 步 解 决 对 下 游 城 市 的 污 染 状 况, 提 高 下 游 城 市 人 民 生 活 用 水 和 农 田 用 水 的 质 量, 有 利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社 会 安 定 项 目 影 响 区 本 项 目 影 响 涉 及 到 无 锡 市 的 滨 湖 区 惠 山 区 及 锡 山 区 主 要 影 响 为 : 征 地 影 响 居 民 拆 迁 影 响 企 事 业 搬 迁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等 本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共 亩 其 中 滨 湖 区 亩 惠 山 区 亩 锡 山 区 80.6 亩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亩, 国 有 土 地 亩 本 项 目 共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167 户, 拆 迁 面 积 为 50600m 2, 均 在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本 项 目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7 家, 事 业 单 位 1 家 ( 不 需 搬 迁 ), 其 中 需 搬 迁 的 企 业 单 位 有 3 家 拆 迁 企 业 房 屋 面 积 为 55750m 2, 拆 迁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为 100m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本 项 目 地 区 位 于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惠 山 区 及 锡 山 区, 三 个 区 既 是 项 目 影 响 区, 也 是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截 止 2002 年 底, 无 锡 市 全 市 总 人 口 万,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为 年 全 市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全 市 城 镇 居 民 年 平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9988 元, 农 村 居 民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5860 元 经 济 发 达, 人 口 稠 密 是 无 锡 ( 特 别 是 市 区 ) 的 显 著 特 点 2002 年 无 锡 全 市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1 表 1.1 无 锡 市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年 末 总 人 口 万 人 协 议 注 册 外 资 金 额 亿 美 元 # 市 区 人 口 万 人 注 册 外 资 实 际 到 帐 亿 美 元 年 末 从 业 人 员 万 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指 数 % 99.2 (-0.1) 商 品 零 售 价 格 总 指 数 % 99.3 (+0.3) #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万 人

14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各 类 学 校 数 所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各 类 在 校 学 生 数 万 人 财 政 支 出 亿 元 医 疗 床 位 数 张 财 政 收 入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工 农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 12.5 (+2.1)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人 全 部 职 工 人 数 万 人 在 岗 职 工 人 数 万 人 农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亿 元 粮 食 总 产 量 万 吨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亿 元 货 物 运 输 量 ( 全 社 会 ) 万 吨 全 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元 旅 客 发 送 量 ( 全 社 会 ) 万 人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邮 电 业 务 总 量 亿 元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亿 元 城 市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亿 元 农 民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元 金 融 机 构 年 末 储 蓄 存 款 余 额 亿 元 # 更 新 改 造 投 资 亿 元 活 期 储 蓄 亿 元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定 期 储 蓄 亿 元 进 出 口 总 值 亿 美 元 # 出 口 总 值 亿 美 元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滨 湖 区 辖 10 个 镇 ( 乡 ) 无 锡 太 湖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无 锡 蠡 园 经 济 开 发 区 无 锡 太 湖 山 水 城 旅 游 区 无 锡 滨 湖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个 街 道, 总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滨 湖 区 是 无 锡 市 建 设 湖 滨 新 城 的 重 点 区 域 和 建 设 山 水 城 生 态 城 的 标 志 性 板 块, 无 锡 实 施 特 大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点 工 程 大 多 在 滨 湖 区 境 内 2002 年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2 表 1.2 滨 湖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滨 湖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145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3.2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82.3 # 工 业 亿 元 78.8

15 指 标 单 位 滨 湖 区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59.5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进 出 口 总 额 亿 美 元 2.1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20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35.7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元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惠 山 区 原 系 华 夏 第 一 县 锡 山 市 的 锡 西 片,2000 年 12 月 2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撤 市 设 区 而 成 立 惠 山 区 隶 属 无 锡 市 区, 成 立 于 2001 年 3 月, 区 域 总 面 积 KM 2, 目 前 城 镇 建 成 面 积 KM 2, 下 辖 12 个 乡 镇 132 个 行 政 村 2002 年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3 表 1.3 惠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惠 山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5.25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 工 业 亿 元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7.2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21.8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锡 山 区 位 于 无 锡 市 东 部, 原 称 无 锡 县 1995 年 6 月 撤 县 建 市,2001 年 撤 市 建 区 全 区 总 面 积 455 km 2, 现 有 耕 地 面 积 万 亩, 粮 田 面 积 26 万 亩, 辖 14 个 镇 242 个 行 政 村 和 1 个 省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2002 年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8

16 况 详 见 表 1.4 表 1.4 锡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锡 山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6.2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82.8 # 工 业 亿 元 78.8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48.5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7.35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33.6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项 目 设 计 过 程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2001 年 9 月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委 托 江 苏 省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无 锡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共 同 编 制 了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2002 年 10 月 由 水 利 部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编 制 了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02 年 12 月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部 分 单 项 工 程 开 始 实 施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2002 年 10 月 无 锡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建 设 总 公 司 编 制 了 无 锡 市 惠 山 污 水 厂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2003 年 2 月 无 锡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了 无 锡 惠 山 污 水 厂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03 年 3 月 无 锡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了 无 锡 市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包 括 :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2002 年 2 月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市 政 西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2003 年 2 月 上 海 清 华 紫 光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了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17 年 8 月 完 成 了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修 改 1.5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和 资 金 来 源 本 项 目 属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由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建 设 资 金 由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和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两 部 分 组 成 本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万 元 ; 其 余 万 元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具 体 资 金 情 况 见 表 1.5 表 1.5 项 目 投 资 与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内 容 配 套 资 金 世 行 贷 款 总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1. 五 里 湖 整 治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咨 询 服 务 培 训 及 项 目 实 施 合 计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设 计 单 位 和 项 目 业 主 采 取 了 一 些 有 效 的 措 施 : A 在 项 目 规 划 阶 段, 当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时, 尽 可 能 多 考 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并 将 此 作 为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 B 将 污 水 管 道 布 设 中 城 区 道 路 中 间 或 边 缘, 尽 量 避 免 房 屋 拆 迁 ; C 在 城 区 道 路 和 河 道 定 位 过 程 中, 设 计 单 位 对 线 路 走 向 进 行 合 理 的 分 析, 尽 量 减 少 房 屋 拆 迁 ; D 优 化 设 计, 合 理 安 排 保 护 区 总 体 布 局, 尽 量 减 少 房 屋 拆 迁 ; E 尽 可 能 占 用 荒 地 和 已 国 有 土 地, 减 少 耕 地 占 有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A. 缓 解 对 城 市 交 通 的 影 响 管 网 的 敷 设 施 工 一 般 均 在 道 路 中 间 或 道 路 一 侧 道 路 的 开 挖 将 严 重 影 响 该 地 区 的 交 通, 项 目 开 发 者 在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时 将 充 分 考 虑 到 这 个 因 素, 对 于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设 计 临 时 便 道, 并 安 排 专 门 交 警 执 勤, 维 护 正 常 的 交 通 秩 序 ; 施 工 方 法 上, 10

18 进 行 分 段 施 工, 并 尽 可 能 在 短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开 挖 排 管 回 填 工 作, 对 于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要 求 避 让 高 峰 时 间 ( 如 采 取 夜 间 施 工, 以 保 证 白 天 畅 通 ) 本 项 目 管 网 建 设 主 要 在 新 开 发 区 道 路 和 乡 镇 公 路, 由 于 新 开 发 区 和 乡 镇 人 口 还 不 是 十 分 密 集, 车 辆 也 不 多, 采 取 一 定 施 工 方 式 和 交 通 管 制,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对 交 通 的 影 响 B. 减 少 扬 尘 的 措 施 工 程 施 工 中 沟 渠 挖 出 的 泥 土 堆 在 路 旁, 旱 季 风 致 扬 尘 和 机 械 扬 尘 导 致 尘 土 飞 扬, 影 响 附 近 居 民 和 工 厂 为 了 减 少 工 程 施 工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连 续 晴 好 天 气 又 起 风 的 情 况 下, 对 弃 土 表 面 洒 水, 防 止 扬 尘 施 工 单 位 将 按 计 划 及 时 对 弃 土 进 行 规 划 处 理, 并 在 装 运 过 程 中 不 要 超 载,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装 土 车 沿 途 不 洒 落, 车 辆 驶 出 前 将 轮 子 上 的 泥 土 用 高 压 水 冲 洗 干 净, 防 止 沿 程 弃 土 满 地, 影 响 环 境 整 洁,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门 前 道 路 实 行 保 洁 制 度, 一 旦 有 弃 土 应 及 时 清 扫 C. 控 制 施 工 噪 音 管 线 施 工 开 挖 渠 道 运 输 车 辆 喇 叭 声 发 动 机 声 混 凝 土 搅 拌 声 以 及 复 土 压 路 机 声 造 成 施 工 的 噪 声, 为 减 少 施 工 对 周 围 居 民 的 影 响, 工 程 在 距 居 民 居 住 区 200m 区 域 内 不 允 许 在 晚 上 十 一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六 时 内 施 工,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设 备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选 择 上 优 先 考 虑,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音 机 械 对 夜 间 一 定 要 施 工 而 又 影 响 周 围 居 民 声 环 境 的 工 地, 应 对 施 工 机 械 采 取 除 噪 声 措 施, 同 时 也 可 在 工 地 周 围 或 居 民 集 中 地 周 围 设 立 临 时 的 声 障 之 类 装 置, 以 保 证 居 民 区 声 环 境 质 量 D. 施 工 区 现 场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项 目 开 发 者 及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与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联 系, 及 时 清 理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活 废 弃 物, 以 保 证 施 工 区 现 场 整 洁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和 实 施 阶 段 当 征 地 拆 迁 不 可 避 免 时, 为 降 低 工 程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影 响,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加 强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现 状 和 未 来 发 展 作 深 入 分 析,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保 障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不 因 工 程 建 设 而 受 到 损 失 B 积 极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C 加 强 内 部 和 外 部 监 测, 建 立 高 效 通 畅 的 反 馈 机 制 和 渠 道, 尽 可 能 缩 短 信 息 处 理 周 期, 以 保 障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得 到 及 时 的 解 决 11

19 2 项 目 影 响 根 据 世 行 的 要 求, 项 目 办 于 2003 年 6 月 至 7 月, 项 目 办 公 室 组 织 了 专 门 的 调 查 小 组, 对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企 事 业 单 位 详 细 调 查, 调 查 采 用 逐 户 调 查 和 访 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003 年 8 月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评 估 团 的 要 求, 又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征 用 / 占 用 数 量 拆 迁 户 数 家 庭 人 口 各 类 拆 迁 面 积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以 及 各 类 拆 迁 面 积 等 在 进 行 本 项 目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量 调 查 时, 移 民 均 参 与 了 调 查 工 作 调 查 组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还 听 取 了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对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的 意 见, 并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协 商 2.1 受 影 响 土 地 永 久 占 地 本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亩, 其 中 集 体 土 地 亩, 国 有 土 地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占 用 土 地 亩, 为 新 征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其 中 耕 地 亩, 主 要 为 水 旱 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 非 耕 地 亩, 主 要 是 居 民 宅 基 地 绿 化 地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惠 山 污 水 厂 一 期 占 用 土 地 亩, 管 网 系 统 中 3 个 泵 站 占 地 4.2 亩, 现 全 部 为 国 有 土 地 污 水 厂 占 用 的 土 地 是 2002 年 初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按 照 开 发 区 建 设 规 划 预 留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土 地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占 地 包 括 :1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泵 站 占 用 土 地 46.4 亩,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征 土 地 25.0 亩, 现 为 水 旱 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另 外 20 亩 是 东 亭 污 水 厂 一 期 建 设 时 已 征 用 的 预 留 土 地,1.4 亩 为 泵 站 占 地, 现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泵 站 占 用 土 地 34.2 亩,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征 土 地 30.0 亩, 为 水 田, 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另 外 4.2 亩 为 泵 站 占 地, 现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详 见 表

20 表 2.1 永 久 占 地 影 响 一 览 表 子 项 目 名 称 单 项 工 程 占 地 面 其 中 积 ( 亩 ) 集 体 土 地 国 有 土 地 备 注 五 里 湖 小 计 其 中 耕 地 : 亩 整 治 工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其 中 耕 地 : 亩 程 节 制 闸 工 程 其 中 耕 地 :9.62 亩 惠 山 污 水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小 计 污 水 处 理 厂 泵 站 小 计 东 亭 厂 扩 建 泵 站 小 计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泵 站 合 计 年 初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详 细 情 况 见 附 件 泵 站 占 用 的 4.2 亩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泵 站 预 留 地 土 地 20 亩 国 有 土 地 为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预 留 地, 详 见 附 件 ; 1.4 亩 泵 站 用 地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绿 化 用 地 30 亩 为 水 田 ; 泵 站 占 用 的 4.2 亩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预 留 土 地 临 时 用 地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合 计 亩, 其 中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亩, 为 集 体 土 地, 占 用 期 1 年 ; 其 他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均 为 国 有 土 地, 全 部 为 道 路 用 地 或 道 路 预 留 地, 占 用 期 3 个 月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亩, 全 部 为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所 占 用, 属 集 体 土 地, 其 中 占 用 蠡 园 乡 蠡 园 村 1.35 亩, 蠡 园 乡 美 湖 村 2.0 亩,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2.0 亩,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5.0 亩, 以 上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为 水 旱 地, 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详 见 表 2.2 表 2.2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节 制 闸 工 程 占 地 面 积 土 地 类 型 ( 亩 ) 集 体 水 旱 地 备 注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占 用 期 1 年

21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系 统 全 部 在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区 内 农 村 耕 地 在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全 部 被 征 用 本 子 项 目 管 网 系 统 全 部 沿 开 发 区 道 路 铺 设, 地 面 上 没 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附 属 物 截 止 2002 年 8 月 底, 有 些 管 线 已 随 道 路 建 设 完 成, 有 些 正 在 开 工 建 设, 临 时 占 用 的 道 路 用 地 属 于 区 公 用 事 业 局 所 有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只 是 在 施 工 时 对 该 道 路 的 交 通 构 成 了 一 些 影 响, 采 取 交 通 管 制 的 办 法 将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惠 山 管 网 系 统 临 时 占 地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2.3 表 2.3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污 水 规 划 红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管 线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实 施 情 况 称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m) 使 用 状 况 (m) 间 ( 月 ) (m 2 ) 性 质 北 外 环 与 堰 桥 路 交 东 端 路 叉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与 老 锡 澄 路 非 机 动 车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15% 国 有 交 叉 口 道 堰 新 路 与 老 锡 澄 路 非 机 动 车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未 开 工 国 有 交 叉 口 道 绿 化 带, 其 东 中 路 东 中 路 西 端 东 中 路 东 端 已 完 成 80% 国 有 中 740m 为 人 行 道 东 南 一 与 东 三 路 交 东 七 路 交 叉 口 路 叉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胡 长 路 胡 长 路 西 端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50% 国 有 1258m 为 东 延 道 路 申 段 胡 长 路 西 端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20% 国 有 绿 化 带 东 一 路 东 一 路 北 端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60%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三 路 东 三 路 北 端 东 三 路 南 端 已 完 成 70%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四 路 东 四 路 北 端 与 东 南 四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55%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与 堰 新 路 交 胡 长 路 与 东 五 路 东 五 路 叉 口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80%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东 西 景 观 与 南 北 景 观 大 道 杨 市 路 达 到 交 叉 口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西 景 西 端 观 大 道 与 西 岸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14

22 污 水 规 划 红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管 线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实 施 情 况 称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m) 使 用 状 况 (m) 间 ( 月 ) (m 2 ) 性 质 与 东 西 景 观 陆 区 路 西 端 大 道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50% 国 有 人 行 道 胡 长 路 已 完 成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已 完 成 30%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惠 山 大 道 交 叉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厂 口 未 开 工 国 有 绿 化 带 路 与 惠 山 大 道 交 叉 污 水 处 理 厂 口 未 开 工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叉 口 西 环 路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已 完 成 79%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叉 口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玉 祁 路 叉 口 口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南 北 景 与 北 环 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观 大 道 叉 口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东 西 景 观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前 州 路 大 道 交 叉 口 口 已 完 成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北 外 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惠 山 大 叉 口 口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道 与 北 外 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叉 口 口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合 计 折 合 亩 锡 山 区 污 水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a.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建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东 亭 污 水 厂 一 期 建 设 时 部 分 主 管 网 已 考 虑 到 二 期 扩 建 的 污 水 收 集 能 力, 但 随 着 污 水 处 理 厂 服 务 范 围 的 扩 大, 仍 需 铺 设 39.8km 的 污 水 管 网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大 部 分 污 水 管 网 沿 道 路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铺 设 管 网 的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本 子 项 目 不 涉 及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只 涉 及 树 木 等 地 面 附 属 物,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详 见 表

23 表 2.4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规 划 红 污 水 管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称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线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土 地 (m) (m) 间 ( 月 ) 积 (m 2 ) 性 质 使 用 状 况 竹 辉 路 北 兴 塘 路 朝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云 林 路 北 兴 塘 路 朝 辉 路 国 有 人 行 道 友 谊 路 北 兴 塘 河 边 锡 沙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园 路 北 兴 塘 河 边 锡 沙 路 国 有 绿 化 带 人 行 道 芙 蓉 路 锡 沙 路 朝 辉 路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朝 辉 路 芙 蓉 路 竹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锡 沙 路 竹 辉 路 国 有 人 行 道 友 谊 路 朝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友 谊 路 朝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政 路 友 谊 路 竹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北 兴 塘 路 东 园 路 竹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园 路 友 谊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政 路 北 兴 塘 边 国 有 人 行 道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四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四 路 国 有 人 行 道 竹 辉 路 春 辉 路 竹 辉 路 提 升 泵 站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辉 路 查 桥 工 业 区 竹 辉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风 路 查 桥 工 业 区 镇 北 路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风 路 查 桥 镇 区 国 有 人 行 道 合 计 合 亩 b.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服 务 范 围 为 安 镇 羊 尖 厚 桥 三 镇 和 东 部 工 业 园 区 该 区 域 内 尚 无 完 善 的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需 新 增 管 网 145.4km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将 根 据 地 区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情 况 统 一 布 置 分 期 实 施, 大 部 分 污 水 管 网 铺 设 结 合 规 划 道 路 ( 路 名 尚 未 确 定 ) 建 设 同 时 进 行, 小 部 分 管 网 在 已 建 道 路 一 侧 开 挖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铺 设 管 网 的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已 确 定 沿 锡 沪 路 管 线 长 2970m, 占 地 59400m 2, 折 合 8.91 亩, 其 余 亩 临 时 占 地 尚 不 能 确 定 具 体 线 路 但 项 目 办 承 诺 : 若 发 生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拆 迁 附 属 物 基 础 设 施 等 情 况, 或 者 因 管 网 建 设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将 根 据 本 行 动 计 划 的 补 偿 和 安 置 政 策 进 行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详 见 表

24 管 线 名 称 起 点 表 2.5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止 点 规 划 红 污 水 管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线 宽 度 线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性 使 用 状 况 (m) (m) 间 ( 月 ) (m 2 ) 质 锡 沪 路 东 干 线 外 环 线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备 注 Φ400 以 下 因 路 名 尚 未 确 定, 按 污 国 有 不 详 ( 包 括 Φ400) 水 管 径 和 长 度 计 算 国 有 不 详 Φ400 以 上 合 计 合 亩 2.2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 本 项 目 仅 有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涉 及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工 程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工 程 均 不 涉 及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搬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67 户, 人 口 734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50600m 2, 都 为 砖 混 结 构, 其 中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51 户, 人 口 683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48400m 2, 节 制 闸 工 程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6 户, 人 口 51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2200m 2 详 见 表 2.6 表 2.6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 子 项 目 名 称 户 数 家 庭 人 口 合 计 住 房 面 积 (m 2 ) 砖 混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节 制 闸 工 程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本 项 目 共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7 家, 均 因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引 起 项 目 共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55750m 2,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m 2, 简 易 房 屋 150 m 2 详 见 表

25 表 2.7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企 业 子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简 易 1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金 城 宾 馆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4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景 宏 公 司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合 计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本 项 目 共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1 家, 因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引 起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100 m 2, 为 砖 混 结 构 详 见 表 2.8 表 2.8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子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合 计 砖 混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1 滨 湖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处 受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本 项 目 需 新 征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亩, 其 中 耕 地 亩 ; 影 响 人 口 364 人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用 土 地 亩, 其 中 耕 地 亩, 影 响 人 口 284 人 惠 山 污 水 厂 占 地 是 2002 年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统 一 征 用 的, 规 划 为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属 于 国 有 土 地 划 拨 2002 年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及 安 置 状 况 见 附 件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共 征 用 农 村 耕 地 55 亩, 影 响 80 人, 其 中 :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用 土 地 25 亩, 影 响 人 口 50 人 ;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用 土 地 30 亩, 影 响 人 口 30 人 房 屋 拆 迁 影 响 人 口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167 户, 影 响 人 口 734 人 ; 共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8 家, 影 响 人 口 18

26 为 1703 人 本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合 计 为 2801 人 详 见 表 2.9 表 2.9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人 口 备 注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364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影 响 734 共 计 167 户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影 响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详 见 表 2.7 合 计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亩 其 中,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和 锡 山 区 污 水 管 网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亩, 短 期 影 响 户 数 13 户,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45 人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2.10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和 锡 山 区 污 水 管 网 的 临 时 占 地 ( 已 确 定 部 分 ) 全 部 是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或 预 留 道 路 用 地, 管 线 随 道 路 建 设 时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的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或 绿 化 铺 设 管 线, 开 挖 时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不 涉 及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只 涉 及 树 木 等 地 面 附 属 物,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表 2.10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子 项 工 程 名 称 短 期 影 响 户 数 ( 户 )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 人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合 计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 项 目 共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17 类, 详 见 表 2.11 表 2.1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治 工 程 建 和 管 网 厂 及 管 网 合 计 围 墙 M kv 道 v 道 公 路 M 机 耕 路 M 草 坪 花 坛 M

27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治 工 程 建 和 管 网 厂 及 管 网 合 计 自 来 水 管 线 m 大 树 棵 小 树 棵 厕 所 个 坟 墓 个 排 水 管 m 明 渠 M 供 水 管 m 变 压 器 个 1 1 通 信 电 缆 道 电 力 电 缆 道

28 3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优 化 工 程 设 计, 尽 量 避 开 人 口 稠 密 区 或 多 层 高 层 建 筑 物,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范 围, 使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减 少 到 最 小 所 有 的 非 自 愿 移 民 安 置 都 作 为 项 目 建 设 的 组 成 部 分 来 实 施, 为 移 民 提 供 充 足 的 资 金, 并 使 移 民 从 项 目 中 受 益 移 民 在 搬 迁 过 程 中 和 在 安 置 区 内 获 得 帮 助 移 民 从 社 会 和 经 济 方 面 与 安 置 区 居 民 融 为 一 体 受 影 响 家 庭 将 改 善 其 居 住 环 境, 使 安 置 小 区 生 活 设 施 配 套 齐 全, 交 通 方 便, 环 境 优 良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尽 量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给 其 带 来 的 损 失, 如 拆 迁 不 可 避 免 则 补 偿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并 妥 善 安 置 企 事 业 单 位, 使 其 能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水 平 在 编 制 移 民 计 划 和 实 施 安 置 过 程 中 鼓 励 移 民 参 与,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充 分 尊 重 移 民 意 愿 移 民 生 产 水 平 和 生 活 标 准 应 恢 复 或 提 高 到 安 置 前 或 项 目 实 施 前 的 较 高 水 平 21

29 4 受 影 响 人 和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抽 样 调 查 为 进 一 步 了 解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人 口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世 行 的 要 求, 项 目 办 于 2003 年 6 月 进 行 了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初 步 调 查, 为 项 目 分 析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项 目 办 在 进 行 实 物 量 调 查 的 同 时 对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抽 样 调 查, 调 查 采 用 问 卷 和 访 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003 年 8 月 项 目 办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评 估 团 的 要 求, 又 进 行 了 社 会 经 济 补 充 调 查 抽 样 调 查 涉 及 受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或 间 接 影 响 的 居 民 家 庭 63 户, 其 中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调 查 18 户 ;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调 查 21 户,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及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各 调 查 12 户 另 外, 项 目 办 对 项 目 影 响 的 8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进 行 了 调 查 4.1 受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结 果 本 项 目 需 永 久 征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亩 其 中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地 亩,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地 25 亩,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30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地 分 布 在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的 蠡 园 镇 陆 典 桥 村 美 湖 村,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及 大 浮 镇 许 舍 村 蠡 园 镇 陆 典 桥 村 总 户 数 816 户, 总 人 口 1881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272 人, 共 有 耕 地 221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65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412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453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61 人 工 业 406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398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8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1562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7300 元 蠡 园 镇 美 湖 村 总 户 数 785 户, 总 人 口 1737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483 人, 共 有 耕 地 450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51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423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428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20 人 工 业 423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56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9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9506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7050 元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总 户 数 175 户, 总 人 口 530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485 人, 共 有 耕 地 22

30 360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318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156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162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7 人 工 业 295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16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7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5800 元 大 浮 镇 许 舍 村 总 户 数 820 户, 总 人 口 2073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1854 人, 共 有 耕 地 952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34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72 人 工 业 520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142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2173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180 万 元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5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4500 元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用 土 地 属 于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庄 桥 村,2001 年 已 改 为 庄 桥 居 民 委 员 会 该 村 总 户 数 为 620 户, 总 人 口 为 2200 人 2001 年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全 村 土 地 大 部 分 已 被 征 用, 仅 剩 下 一 些 低 洼 边 远 的 土 地, 该 村 人 口 在 2001 年 全 部 转 为 非 农 人 口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为 1250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0 人 工 业 1150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达 9290 万 元,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6500 元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用 土 地 属 于 锡 山 区 安 镇 镇 年 余 村 该 村 总 户 数 为 407 户, 总 人 口 为 1449 人, 共 有 耕 地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791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08 人 工 业 604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79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4500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800 万 元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1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约 为 5500 元 4.2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家 庭 人 口 本 次 家 庭 调 查 共 调 查 63 户 282 人 其 中 农 业 人 口 63 人 ; 妇 女 人 口 13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46.8 %; 劳 动 力 19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68.1%, 其 中 女 劳 动 力 93 人 ; 学 生 3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2.7% 23

31 4.2.2 人 口 年 龄 分 布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8 岁 以 下 人 口 数 10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3.5%;8~ 18 岁 人 口 数 2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9.2%;19~60 岁 人 口 数 22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80.1%;61 岁 以 上 人 口 20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7.1% 文 化 程 度 分 布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 文 盲 人 数 14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5.0%; 小 学 文 化 人 数 5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9.9%; 中 学 文 化 人 数 154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54.6%; 专 科 以 上 人 数 48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7.0%; 学 龄 前 10 人, 占 总 人 口 数 3.5% 劳 动 力 就 业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 共 有 劳 动 力 192 人, 其 中 在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有 130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67.7%; 外 出 经 商 或 打 工 的 有 24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12.5%;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有 18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9.4%; 从 事 农 业 劳 动 的 有 20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10.4%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在 调 查 的 63 户 中,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4490m 2, 户 均 约 230m 2 大 部 分 居 民 房 屋 为 二 层 楼 房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据 对 调 查 的 63 户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家 庭 年 收 入 户 均 为 元 其 中 企 事 业 工 资 年 收 入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64.0%; 外 出 经 商 或 打 工 收 入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16.4%; 其 他 收 入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19.6% 家 庭 年 总 支 出 户 均 为 元, 其 中 种 子 费 为 33.8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3%, 农 药 化 肥 费 用 为 85.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7%, 灌 溉 水 费 为 26.6 元, 占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2%; 机 械 作 业 费 为 63.8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5%; 电 费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5.5%; 生 活 水 费 为 75.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6%; 通 讯 费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9.4%; 孩 子 上 学 费 用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7.3%; 医 疗 费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0.1%; 燃 料 费 用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6.5%; 购 买 生 活 副 食 品 费 用 为

32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23.9%; 购 买 家 电 家 具 等 支 出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9.5%; 其 它 支 出 为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5.4% 收 入 支 出 结 构 见 表 4.1 表 4.1 被 调 查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项 目 户 均 收 入 ( 元 ) 人 均 收 入 ( 元 / 人 ) 结 构 比 例 (%) 家 庭 年 收 入 家 庭 年 支 出 企 事 业 工 资 收 入 外 出 打 工 收 入 其 它 收 入 年 收 入 合 计 种 子 农 药 化 肥 灌 溉 水 费 机 械 作 业 费 电 费 生 活 水 费 通 讯 费 孩 子 上 学 费 用 医 疗 费 燃 料 费 用 生 活 副 食 品 费 家 电 家 具 等 其 他 年 支 出 合 计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各 企 业 单 位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4.2 表 4.2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子 项 目 年 产 值 年 税 金 年 工 资 额 单 位 名 称 职 工 人 数 ( 人 ) 名 称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金 城 宾 馆 五 里 湖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整 治 工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程 景 宏 公 司 500 停 产 0 0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65 停 产 0 0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合 计

33 4.4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事 业 单 位 仅 调 查 一 家 ( 本 项 目 仅 涉 及 一 家 ),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4.3 表 4.3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子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职 工 人 数 ( 人 ) 年 工 资 额 ( 万 元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滨 湖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处

34 5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 5.1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2001 年 10 月 18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9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地 方 法 规 与 政 策 :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办 发 [2001]178 号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办 [2001]179 号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发 [2002]343 号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惠 政 发 [2002]17 号 ) 关 于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锡 政 发 [2002]71 号 ) 世 界 银 行 政 策 :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程 序 B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27

35 5.2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土 地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1)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建 设,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 依 法 申 请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2) 征 用 土 地 的, 按 照 被 使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征 用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3)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确 定 后,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公 告, 并 听 取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的 意 见 (4)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用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状 况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禁 止 侵 占 挪 用 被 征 用 土 地 单 位 的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和 其 它 有 关 费 用 (5)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应 当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获 取, 但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用 事 业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6)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中,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在 报 批 前,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的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并 不 得 修 建 永 久 建 筑 物 (7) 为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原 批 准 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依 照 规 定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规 定 : 28

36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土 地 使 用 者 缴 纳 补 偿 安 置 等 费 用 后 将 该 幅 土 地 交 付 其 使 用, 或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交 付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使 用 的 行 为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属 必 需 的,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划 拨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供 水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第 二 十 二 条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土 地 使 用 者 缴 纳 补 偿 安 置 等 费 用 后 将 该 幅 土 地 交 其 使 用, 或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交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属 必 需 的,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划 拨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因 建 设 需 要 征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实 行 统 一 征 地 统 一 供 地 建 设 占 用 土 地,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用 地 申 请,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法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占 用 土 地, 应 当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涉 及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续 其 中, 为 实 施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而 将 该 规 划 确 定 的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范 围 内 的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可 以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世 界 银 行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15. 补 偿 资 格 标 准 移 民 可 以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 对 土 地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的 人 (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认 可 的 一 贯 的 和 传 统 的 权 利 ); 在 普 查 开 始 时 对 土 地 并 不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但 是 对 该 幅 土 地 或 财 产 提 出 要 求 的 人 这 类 要 求 为 国 家 法 律 所 认 可, 或 通 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确 认 的 过 程 可 以 得 到 认 可 ( 见 附 件 A, 第 7(f) 段 )i; 以 及 那 些 对 他 们 占 据 的 土 地 没 有 被 认 可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人 29

37 拆 迁 他 人 房 屋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六 条 拆 迁 房 屋 的 单 位 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实 施 拆 迁 第 二 十 二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有 权 选 择 补 偿 方 式,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拆 迁 非 公 益 事 业 房 屋 的 附 属 物, 不 作 产 权 调 换, 由 拆 迁 人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 ( 二 ) 拆 迁 租 赁 房 屋, 被 拆 迁 人 与 房 屋 承 租 人 对 解 除 租 赁 关 系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对 被 拆 迁 人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第 十 五 条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进 行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评 估, 应 当 由 具 有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三 级 以 上 房 地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机 构 ) 进 行 设 区 的 市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评 估 机 构 名 录, 供 拆 迁 人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内 国 有 土 地 上 实 施 房 屋 拆 迁, 并 需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补 偿 安 置 的, 使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法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安 置 ; 被 拆 迁 入 房 屋 承 租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成 搬 迁 第 五 条 市 市 ( 县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部 门 )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成 立 的 管 理 房 屋 拆 迁 日 常 事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机 构 ) 具 体 负 责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工 作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计 划 土 地 房 管 工 商 物 价 规 划 公 安 税 务 等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协 助 做 好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工 作 30

38 第 二 十 七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照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可 以 依 法 选 择 拆 迁 补 偿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应 当 计 算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补 偿 金 额 和 所 调 换 房 屋 的 价 值, 并 结 清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提 供 不 少 于 两 处 建 设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使 用 的 安 置 用 房, 供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因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河 道 广 场 环 境 绿 化 及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等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而 拆 迁 房 屋 的 ( 含 征 地 撤 组 转 居 后 的 剩 余 土 地 上 拆 迁 房 屋 的 ), 适 用 本 办 珐 第 三 条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建 设 局 ) 主 管 市 区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拆 迁 ( 以 下 简 称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 工 作,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的 相 关 征 地 工 作 ; 市 计 划 规 划 房 管 市 政 公 用 供 电 电 信 工 商 物 价 财 政 税 务 公 安 等 部 门 及 区 人 民 政 府 镇,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法 律 和 行 政 程 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第 四 十 六 条 :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的,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公 告 并 组 织 实 施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规 定 期 限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到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七 征 用 土 地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建 设 单 位 持 建 设 项 目 的 批 准 文 件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或 地 块 图, 向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提 出 用 地 申 请 ; ( 二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进 行 被 征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确 定 地 类 测 量 用 地 面 积, 对 被 征 地 单 位 土 地 人 口 和 地 上 地 下 附 属 物 及 工 程 设 施 等 情 况 进 行 登 记 ; ( 三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测 算 征 地 费 用, 编 制 征 地 方 案, 并 31

39 向 建 设 单 位 预 收 征 地 费 ; ( 四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组 织 审 核 征 地 报 批 材 料 并 按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经 批 准 后, 向 建 设 单 位 发 出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八 条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在 发 放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的 拆 迁 人 拆 迁 范 围 拆 迁 期 限 等 事 项, 以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的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和 拆 迁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拆 迁 人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四 条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 一 ) 进 行 拆 迁 项 目 评 估 ; ( 二 ) 拆 迁 人 向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 ( 三 )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拆 迁 公 告 ; ( 四 )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或 者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及 房 屋 承 租 人 订 立 书 面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 五 ) 拆 迁 人 按 照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进 行 补 偿 安 置 ;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需 要 拆 迁 房 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给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条 申 请 领 取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 ( 二 )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 三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批 准 文 件 ; ( 四 ) 拆 迁 计 划 和 拆 迁 方 案 ; ( 五 ) 办 理 存 款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少 于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款 总 额 50% 的 资 金 存 款 证 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拆 迁 方 案 中 明 确 存 款 金 额 与 安 置 房 价 值 之 和 不 足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总 额 部 分 的 分 期 到 位 时 间 32

40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部 门 在 颁 发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的 拆 迁 入 拆 迁 范 围 拆 迁 期 限 等 事 项 以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形 式, 在 本 地 主 要 报 纸 上 予 以 公 布 规 模 较 小 的 房 屋 拆 迁, 可 以 在 拆 迁 范 围 内 以 及 附 近 地 区 张 贴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部 门 和 拆 迁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拆 迁 入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拆 迁 人 应 当 自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被 拆 迁 人 发 送 拆 迁 通 知 书, 并 在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确 定 的 拆 迁 范 围 和 拆 迁 期 限 内, 实 施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第 四 十 七 条 征 用 土 地 的, 按 照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征 用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六 至 十 倍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计 算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按 照 被 征 用 的 耕 地 数 量 除 以 征 地 前 被 征 用 单 位 平 均 每 人 占 有 耕 地 的 数 量 计 算 每 一 个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四 至 六 倍 但 是, 每 公 顷 被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五 倍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参 照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规 定 被 征 用 土 地 上 的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规 定 依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尚 不 能 使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增 加 安 置 补 助 费 但 是,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三 十 倍 国 务 院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提 高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第 五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应 当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 但 是,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 ( 一 ) 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事 用 地 ; 33

41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 三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用 地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中,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在 报 批 前,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规 定 : 二 符 合 本 目 录 的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方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三 对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项 目,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非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项 目, 应 当 以 有 偿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 三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第 5 条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 包 括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厂 垃 圾 ( 粪 便 ) 处 理 设 施 其 它 环 卫 设 施 ( 十 四 )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第 1 条 水 利 工 程 用 地 : 包 括 挡 水 泄 水 建 筑 物 引 水 系 统 尾 水 系 统 分 洪 道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附 属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供 电 供 水 供 风 供 热 及 制 冷 设 施 第 3 条 堤 防 工 程 第 4 条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除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外, 应 当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人 股 国 有 土 地 租 赁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采 用 协 议 招 标 拍 卖 等 方 式 进 行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和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经 营 性 房 产 等 经 营 性 项 目 用 地,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34

42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金 不 得 低 于 省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基 准 地 价 确 定 的 最 低 价 协 议 招 标 拍 卖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执 行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四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广 场 环 境 工 程 征 地 费 不 超 过 3 万 元 / 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作 为 征 地 安 置 拆 迁 产 权 调 换 的 安 置 用 房 征 地 费 8~10 万 元 / 亩 六 被 征 地 所 在 的 区 镇 村 应 在 政 务 公 开 栏 张 榜 公 布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情 况, 接 受 监 督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第 八 条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根 据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不 同 类 别 按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声 值 的 相 应 倍 数 确 定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2002 年 核 定 为 每 亩 2500 元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标 准 由 市 国 土 物 价 财 政 等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和 物 价 上 涨 指 数 适 时 调 整,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九 条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 ( 一 ) 土 地 补 偿 费 1 征 用 耕 地 的, 按 其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八 至 十 倍 计 算 ; 6 征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的, 按 其 邻 近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的 八 至 十 倍 计 算 ( 二 ) 安 置 补 助 费 1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征 用 耕 地 面 积 计 算 征 地 前 被 征 地 单 位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耕 地 在 十 五 分 之 一 公 顷 以 上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为 征 地 前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五 倍 ; 人 均 耕 地 不 足 十 五 分 之 一 公 顷 的, 从 六 倍 起 算, 人 均 耕 地 每 减 少 一 百 五 十 分 之 一 公 顷, 安 置 补 助 费 相 应 增 加 一 倍,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征 地 前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五 倍 ; 2 征 用 其 他 农 用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该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的 70% 计 算 ; 3 征 用 未 利 用 地 和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非 农 业 建 设 用 地 的, 不 支 付 安 置 补 助 费 35

43 ( 三 ) 青 苗 补 偿 费 1 一 年 生 作 物 按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补 偿 ; 2 一 年 二 季 作 物 以 上 的, 按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50% 补 偿 ; 3 可 以 移 植 的 苗 木 花 草 以 及 多 年 生 经 济 林 木 等, 支 付 移 植 费, 不 能 移 植 的,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或 作 价 收 购 ( 四 )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照 本 办 法 附 件 中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条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和 其 他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按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世 界 银 行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11. 对 于 靠 土 地 为 生 的 移 民, 应 当 优 先 考 虑 依 土 安 置 战 略 这 些 战 略 包 括 将 移 民 安 置 在 公 共 土 地 或 为 安 置 移 民 而 收 购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无 论 什 么 时 候 提 供 替 换 土 地, 向 移 民 提 供 土 地 的 生 产 潜 力 位 置 优 势 和 其 他 综 合 因 素 至 少 应 该 等 同 于 征 收 土 地 前 的 有 利 条 件 如 果 移 民 并 没 有 将 获 取 土 地 作 为 优 先 考 虑 的 方 案, 如 果 提 供 的 土 地 将 对 公 园 或 保 护 区 的 可 持 续 性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或 者 无 法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获 取 足 够 的 土 地, 除 了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的 现 金 补 偿 外, 还 应 另 行 提 供 以 就 业 或 自 谋 生 计 机 会 为 主 的 离 土 安 置 方 案 如 果 缺 乏 充 足 的 土 地, 应 当 按 照 世 行 的 要 求 予 以 说 明 并 写 入 文 件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第 二 十 四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区 位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有 权 选 择 补 偿 方 式,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拆 迁 非 公 益 事 业 房 屋 的 附 属 物, 不 作 产 权 调 换, 由 拆 迁 人 给 予 货 币 补 36

44 偿 ; ( 二 ) 拆 迁 租 赁 房 屋, 被 拆 迁 人 与 房 屋 承 租 人 对 解 除 租 赁 关 系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对 被 拆 迁 人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第 十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区 位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确 定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进 行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评 估,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计 算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补 偿 金 额 和 所 调 换 房 屋 的 价 格, 结 清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对 所 调 换 房 屋 应 当 进 行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评 估 第 十 四 条 被 拆 迁 人 仅 有 一 处 住 房 且 获 得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低 于 拆 迁 补 偿 最 低 标 准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照 拆 迁 补 偿 最 低 标 准 对 被 拆 迁 人 予 以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最 低 标 准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国 家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最 小 户 型 面 积 的 当 地 经 济 适 用 房 价 值 等 因 素 确 定 被 拆 迁 人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获 得 货 币 补 偿 后 仍 无 力 解 决 住 房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对 该 被 拆 迁 人 以 提 供 成 套 城 镇 廉 租 住 房 或 者 租 售 经 济 适 用 房 等 形 式 予 以 妥 善 安 置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可 以 依 法 选 择 拆 迁 补 偿 方 式 拆 迁 非 公 益 事 业 房 屋 的 附 属 物, 不 作 产 权 调 换, 由 拆 迁 人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拆 迁 公 益 事 业 用 房 以 及 交 通 岗 亭 交 通 标 志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予 以 重 建, 或 者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因 房 屋 拆 迁 需 要 迁 移 管 线 或 者 铺 设 临 时 管 线 的 费 用, 由 拆 迁 人 负 担 ; 但 结 合 道 路 扩 建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需 要 就 位 或 者 新 建 扩 建 各 种 管 线 的 费 用, 拆 迁 人 不 予 负 担 第 二 十 九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37

45 第 三 十 条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应 当 计 算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补 偿 金 额 和 所 调 换 房 屋 的 价 款, 并 结 清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提 供 不 少 于 两 处 建 设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使 用 的 安 置 用 房, 供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第 三 十 三 条 被 拆 除 住 宅 房 屋 经 拆 迁 补 偿 评 估 后, 拆 迁 补 偿 款 不 足 5 万 元 的, 由 拆 迁 人 给 被 拆 迁 人 ( 公 房 承 租 人 ) 补 足 5 万 元 ; 被 拆 迁 人 ( 公 房 承 租 人 ) 也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由 拆 迁 人 提 供 不 小 于 原 住 房 面 积 指 定 地 点 层 次 的 屋 供 被 拆 迁 人 ( 公 房 承 租 人 ) 租 住, 拆 迁 人 应 扣 除 区 位 补 偿 部 分 后, 支 付 拆 迁 补 偿 款 世 界 银 行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10. 为 了 确 保 必 要 的 移 民 安 置 措 施 落 实 以 前 不 会 发 生 搬 迁 或 限 制 使 用 资 源 资 产 的 情 况, 移 民 活 动 的 实 施 需 要 和 项 目 投 资 环 节 的 实 施 相 联 系 对 本 政 策 第 3 (a) 段 提 到 的 影 响, 其 措 施 包 括 在 搬 迁 之 前 提 供 补 偿 和 搬 迁 所 需 要 的 帮 助, 并 在 需 要 时 准 备 和 提 供 设 施 齐 全 的 移 民 安 置 场 所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征 用 土 地 和 相 关 财 产 只 有 在 支 付 补 偿 金, 需 要 的 话, 提 供 安 置 场 所 和 搬 迁 补 贴 之 后, 方 可 进 行 对 本 政 策 第 3(b) 段 提 到 的 影 响, 其 措 施 则 应 作 为 项 目 的 一 部 分, 按 项 目 行 动 计 划 的 要 求 来 实 施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第 八 条 拆 迁 人 必 须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和 安 置 被 拆 迁 人 必 须 服 从 征 地 建 设 的 需 要, 在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成 搬 迁 第 九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查 明 被 拆 迁 人 的 户 籍 被 拆 迁 人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状 况 等 事 项 被 拆 迁 人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被 拆 迁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的 产 权 户 籍 等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条 拆 除 征 地 房 屋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安 置, 货 币 补 偿 安 置, 远 郊 也 可 实 行 自 建 补 偿 安 置 第 十 五 条 征 地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安 置 的, 货 币 安 置 补 偿 款 由 原 房 屋 收 购 款 和 购 房 补 偿 款 组 成, 原 房 屋 收 购 款 按 被 拆 房 屋 合 法 面 积 的 重 置 价 结 合 成 新 计 算 原 房 屋 收 购 款 由 拆 迁 人 支 付 给 被 拆 迁 人 征 地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安 置 补 贴 标 准 为 : 拆 迁 人 承 担 每 平 方 米 450 元 至 500 元, 区 镇 村 三 级 合 计 承 担 每 平 方 米 不 低 于 100 元 市 建 设 局 可 根 据 实 际 38

46 情 况, 对 补 贴 标 准 予 以 调 整 第 十 六 条 征 地 拆 迁 住 宅 房 屋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进 行 评 估, 给 予 补 偿, 并 为 被 拆 迁 人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作 为 产 权 调 换 安 置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置 换 价 为 450~500 元 /m 2 第 十 七 条 拆 除 远 郊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房 实 行 自 建 补 偿 安 置 的, 拆 迁 人 按 被 拆 迁 人 合 法 建 筑 面 积 的 重 置 价 格 结 合 成 新 增 加 30% 予 以 补 偿, 并 按 取 得 宅 基 地 的 费 用 标 准, 为 被 拆 迁 人 支 付 建 设 用 地 费 用, 对 原 宅 基 地 不 再 支 付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第 六 十 六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纪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十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自 己 无 权 处 理 的, 应 当 向 同 级 或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提 出 行 政 处 分 建 议 书, 有 关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七 十 九 条 : 侵 占 挪 用 被 征 用 土 地 单 位 的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第 五 条 : 拆 迁 人 必 须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和 安 置 ; 被 拆 迁 人 必 须 服 从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在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成 搬 迁 第 六 条 : 国 务 院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第 七 条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的 领 导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占 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国 有 未 利 用 地 的, 按 照 以 下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 ( 一 ) 一 公 顷 以 下 的, 在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在 市 辖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39

47 ( 二 ) 一 公 顷 以 上, 五 公 顷 以 下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三 ) 五 公 顷 以 上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四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军 事 设 施 以 及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的 未 利 用 地 进 行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按 前 款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和 已 批 准 农 用 地 转 用 土 地 征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的, 由 土 地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市 建 设 局 负 责 征 用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拆 迁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5.3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执 行 的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项 目 影 响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世 界 银 行 有 关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制 定 的 本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政 策 如 下 : 所 有 财 产 按 重 置 原 则, 确 定 补 偿 标 准 在 财 产 和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支 付 补 偿 费 用 永 久 征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标 准 及 安 置 方 式 各 级 政 府 与 受 影 响 村 或 产 权 人 进 行 谈 判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政 策, 给 予 土 地 使 用 人 补 偿 费, 并 组 织 复 耕 受 项 目 影 响 而 必 须 拆 迁 的 房 屋, 均 按 照 重 置 价 格 予 以 补 偿 被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根 据 拆 迁 居 民 户 选 定 的 补 偿 方 式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企 业 房 屋, 市 项 目 办 公 室 直 接 支 付 补 偿 费 给 企 业 产 权 人, 由 其 自 己 购 置 或 者 重 建 安 置 房 屋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使 其 停 业 的, 给 予 停 业 损 失 补 偿, 直 至 恢 复 经 营, 其 补 偿 标 准 按 各 企 业 纳 税 额 及 职 工 工 资 40

48 和 实 际 停 业 时 间 来 确 定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尽 量 缩 短 和 减 少 企 业 的 停 业 损 失 受 影 响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应 予 恢 复 重 建 征 用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按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办 [2001]179 号 项 目 涉 及 市 区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办 [2001]178 号 项 目 涉 及 市 区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永 久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价 格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土 地 划 拨 目 录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占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不 需 要 项 目 单 位 支 付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有 国 土 资 源 局 直 接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永 久 征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 五 里 湖 整 治 子 项 目 将 按 照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办 [201]179 号 有 关 规 定 的 补 偿 标 准 和 无 锡 市 崇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发 [2002]343 号 规 定 执 行 ;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及 管 网 项 目 按 照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惠 政 发 [2002]17 号 ) 有 关 规 定 已 于 2002 年 实 施 ;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及 管 网 项 目 将 按 照 关 于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锡 政 发 [2002]71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补 偿 价 格 临 时 占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价 格, 按 占 地 的 用 途 及 损 失 给 予 补 偿, 补 偿 含 青 苗 补 偿 和 土 地 恢 复 费 临 时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不 计 占 地 补 偿 费 用, 对 拆 迁 的 地 面 附 属 物 按 照 重 置 价 格 补 偿 或 者 由 项 目 单 位 负 责 按 照 原 标 准 原 规 模 予 以 恢 复, 费 用 纳 入 工 程 建 设 款 中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影 响 区 经 济 较 为 发 达, 移 民 均 不 以 土 地 为 主 要 生 活 资 料, 根 据 各 区 移 民 安 置 相 关 政 策, 移 民 安 置 采 用 货 币 安 置 保 41

49 险 安 置 政 策 或 就 业 安 置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安 置 政 策 :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发 [2002]343 号 规 定 : 第 六 条 征 用 土 地 需 安 置 人 员 数 量, 根 据 征 用 农 用 地 面 积 除 以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在 被 征 地 前 的 人 均 农 用 地 面 积 确 定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安 置 人 数 等 于 征 用 农 用 地 面 积 除 以 人 均 农 用 地 面 积 第 十 四 条 经 依 法 批 准 征 用 土 地 后, 需 安 置 的 人 员,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确 定 名 单, 实 行 保 障 安 置 或 就 业 安 置 纳 入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由 征 地 事 务 机 构 委 托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和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涉 及 劳 动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相 关 事 宜 ; 纳 入 政 府 保 养 范 围 的 人 员, 由 征 地 事 务 机 构 委 托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保 养 金 支 付 等 相 关 事 宜 ; 实 行 就 业 安 置 的 人 员, 由 征 地 事 务 机 构 委 托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用 工 事 宜 ; 未 成 年 人 给 予 所 在 村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费, 由 所 在 村 按 照 地 方 法 规 规 定 给 予 生 活 补 贴 和 医 疗 卫 生 保 险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对 于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的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采 取 货 币 安 置 提 供 安 置 房 等 安 置 方 式, 对 于 家 庭 困 难 户 提 供 廉 租 房 等 方 式 移 民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经 济 状 况 和 个 性 化 需 求 选 择 不 同 的 安 置 方 式 评 估 首 先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按 照 重 置 价 由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以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核 发 时 政 府 公 布 的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为 基 本 依 据, 结 合 房 屋 具 体 区 位 建 筑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层 次 装 修 等 因 素 评 估 确 定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在 确 定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前, 应 当 听 取 被 拆 迁 人 的 意 见 安 置 政 策 一 私 有 住 宅 被 拆 迁 人 在 得 到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费 后,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有 三 种 选 择 : 货 币 补 偿 产 权 置 换 租 用 政 府 提 供 的 廉 租 房 (1) 对 于 拆 迁 范 围 内 的 被 拆 迁 人 ( 房 屋 承 租 人 )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则 按 照 评 估 42

50 的 重 置 价 加 上 购 房 补 贴 给 予 补 偿 ; (2) 选 择 产 权 置 换 的 被 拆 迁 人 可 以 选 择 拆 迁 单 位 提 供 的 置 换 安 置 房, 也 可 以 用 房 屋 补 偿 款 购 买 政 府 提 供 的 经 济 安 置 房, 经 济 安 置 房 的 价 格 低 于 被 拆 迁 地 区 的 市 场 房 屋 价 格, 每 平 方 米 在 450~500 元 ; (3) 对 于 生 活 困 难 户, 无 力 购 买 商 品 房 和 安 置 房 的 移 民, 移 民 在 得 到 补 偿 费 后, 由 政 府 将 为 其 提 供 廉 租 房 搬 迁 过 程 中 的 补 助 政 策 对 于 装 有 电 话 有 线 电 视 等 设 施 的 迁 移, 迁 移 费 按 各 部 门 的 实 际 标 准 给 被 拆 迁 户 补 偿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 被 拆 迁 人 或 房 屋 承 租 人 自 行 解 决 周 转 用 房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从 其 搬 迁 之 月 起 到 被 安 置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支 付 其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补 助 费 按 拆 除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搬 迁 补 助 费 : 拆 迁 人 应 当 支 付 住 宅 房 屋 的 实 际 使 用 人 搬 家 补 助 费 其 他 政 策 (1) 移 民 在 拆 迁 及 恢 复 期 间 不 缴 纳 任 何 相 关 税 费 (2) 拆 迁 人 应 协 助 移 民 办 理 户 口 变 更 子 女 转 学 等 相 关 手 续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政 策 评 估 首 先 对 被 拆 迁 企 事 业 房 屋 与 设 施 按 照 重 置 价 由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以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核 发 时 政 府 公 布 的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为 基 本 依 据, 结 合 房 屋 具 体 区 位 建 筑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层 次 装 修 等 因 素 评 估 确 定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在 确 定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前, 应 当 听 取 被 拆 迁 人 的 意 见 安 置 政 策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的, 首 先 对 各 个 拆 迁 企 业 安 置 方 案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对 于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在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尽 可 能 就 地 改 建 复 建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功 能 ; 在 原 地 不 能 恢 复 其 生 产 的 经 营 规 模 只 能 异 地 改 建 尽 可 能 自 拆 自 建, 避 免 或 减 少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项 目 办 会 同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提 供 合 适 的 工 业 43

51 园 供 搬 迁 企 业 搬 迁 迁 移 安 置 点 由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与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共 同 协 商, 并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对 于 异 地 安 置 的 企 业 尽 早 安 排, 提 前 开 始 恢 复 重 建 活 动 需 要 重 建 的 企 业 单 位, 可 申 请 减 免 拆 除 房 屋 面 积 的 城 市 配 套 设 施 费, 并 由 政 府 在 工 业 园 区 通 过 行 政 划 拨 同 等 面 积 土 地 作 为 企 业 重 建 的 用 地 搬 迁 过 程 中 的 补 助 政 策 (1) 搬 迁 设 备 安 装 费 标 准, 按 拆 除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45 元 (2) 拆 迁 造 成 停 产 停 业 引 起 经 济 损 失 和 过 度 补 助 费, 由 拆 迁 人 按 搬 迁 企 业 的 纳 税 额 给 予 被 拆 迁 人 一 次 性 补 助 其 他 政 策 (1)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在 搬 迁 期 间 权 益 不 受 影 响, 包 括 工 资, 医 疗 和 社 会 保 险, 分 红 和 奖 金 等 ; (2)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不 会 因 搬 迁 而 失 去 工 作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政 策 受 影 响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地 面 附 着 物 由 项 目 单 位 给 产 权 单 位 补 偿 后, 由 产 权 单 位 恢 复 重 建 纳 入 工 程 项 目 的 部 分, 由 项 目 单 位 负 责 恢 复 根 据 以 上 政 策, 结 合 当 地 情 况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详 见 第 6 章,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异 议,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协 商 解 决 44

52 6 补 偿 标 准 本 项 目 仅 有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涉 及 房 屋 拆 迁,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和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子 项 目 不 涉 及 拆 迁 五 里 湖 所 拆 迁 的 范 围 属 于 无 锡 市 市 区 发 展 规 划 的 郊 区 乡 镇 范 围 6.1 征 用 土 地 本 项 目 所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项 目 所 在 行 政 区 分 别 制 定, 永 久 占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实 行 无 偿 划 拨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根 据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办 [2001]179 号 和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鉴 于 锡 政 办 [2001]179 号 文 中 的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没 有 具 体 计 算 依 据, 本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文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同 类 地 区 其 他 项 目 征 地 标 准 确 定 前 三 年 平 均 亩 产 值 取 2500 元, 被 征 地 村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耕 地 为 0.8 亩 按 照 规 定 :1 水 旱 地 土 地 补 偿 取 前 三 年 平 均 产 值 的 上 限 10 倍 ; 人 均 耕 地 1 亩 以 上 的 劳 动 力 安 置 补 助 按 6 倍 计 算, 每 减 少 0.1 亩 增 加 1 倍, 共 计 取 8 倍 综 上 标 准, 共 取 18 倍, 计 算 得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为 元 / 亩 ;2 征 用 非 农 业 用 地, 按 照 农 业 用 地 补 偿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项 目 需 要 征 用 的 土 地 已 于 2002 年 在 建 设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按 照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统 计 征 用, 规 划 用 于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详 细 补 偿 和 安 置 情 况 见 附 件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征 地 按 照 关 于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锡 政 发 [2002]71 号 ) 的 规 定 确 定 征 用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产 值 ( 水 旱 田 ) 每 亩 为 2400 元 ; 土 地 补 偿 倍 数 取 上 限 10 倍 ; 安 置 补 助 按 照 每 亩 45

53 安 置 2 人 计 算, 按 耕 地 补 偿 倍 数 取 为 10 倍 ; 耕 地 合 计 补 偿 倍 数 为 20 倍, 计 算 得 耕 地 补 偿 标 准 为 :48000 元 / 亩 永 久 征 地 详 细 补 偿 标 准 见 表 6.1 表 6.1 永 久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子 项 目 项 目 市 区 补 偿 类 型 补 偿 标 准 ( 元 / 亩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滨 湖 区 集 体 土 地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惠 山 区 2002 年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统 一 征 地, 规 划 为 详 见 附 件 污 水 厂 建 设 用 地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国 有 土 地 无 偿 划 拨 集 体 土 地 临 时 占 地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行 政 区 分 别 制 定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水 旱 地 按 照 占 用 水 旱 地 1 年 产 值 的 50% 计, 另 加 1250 元 的 复 耕 费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费 用 为 2500 元 / 亩 ( 占 用 1 年 ; 含 青 苗 补 偿 费 500 元 / 亩 土 地 损 失 750 元 / 亩 土 地 恢 复 1250 元 / 亩 )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国 有 土 地, 现 全 部 为 道 路 用 地, 不 需 要 补 偿, 管 道 铺 设 时 影 响 的 地 面 基 础 设 施 由 项 目 单 位 负 责 恢 复, 费 用 纳 入 工 程 款 详 见 本 报 告 的 第 2 章 临 时 占 地 惠 山 区 部 分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已 确 定 部 分 为 国 有 道 路 土 地, 管 道 铺 设 时 影 响 的 道 路 和 地 面 附 属 物 给 予 补 偿 ; 管 网 系 统 中 还 有 一 部 分 目 前 尚 不 能 确 定 具 体 的 位 置, 待 确 定 具 体 范 围 后, 将 按 照 本 移 民 计 划 的 政 策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和 补 偿 安 置 详 细 情 况 见 本 报 告 第 2 章 临 时 占 地 锡 山 区 项 目 部 分 临 时 占 地 详 细 补 偿 标 准 见 表

54 表 6.2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子 项 目 项 目 市 区 补 偿 类 型 补 偿 标 准 ( 元 / 亩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滨 湖 区 集 体 土 地 2500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惠 山 区 国 有 土 地 无 偿 占 用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国 有 土 地 无 偿 占 用 6.3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本 项 目 仅 五 里 湖 子 子 项 目 涉 及 房 屋 拆 迁, 实 施 时 将 按 照 房 屋 评 估 重 置 评 估 价 给 予 补 偿 根 据 房 屋 拆 迁 法 规, 参 照 无 锡 市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同 类 地 区, 同 类 房 重 置 评 估 价, 确 定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根 据 无 锡 市 恒 茂 房 地 产 中 介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2002 年 对 五 里 湖 周 边 地 区 房 屋 评 估 资 料,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的 重 置 价 在 340~580 元 /m 2, 本 次 补 偿 标 准 取 其 平 均 价 460 元 /m 2 ( 仅 作 为 投 资 预 算 依 据, 具 体 补 偿 时 以 评 估 价 为 准 ) 各 类 结 构 住 宅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见 表 6.3( 该 标 准 不 含 地 价 ); 房 屋 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见 表 6.4;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见 表 6.5 表 6.3 各 类 结 构 住 宅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治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元 /m 拆 迁 户 均 是 农 村 居 民 户 范 围, 采 取 货 币 补 偿 的 简 易 结 构 房 屋 元 /m 移 民 户 另 外 可 获 得 不 低 于 550 元 /m 2 购 房 补 助 表 6.4 居 民 住 房 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电 话 元 / 门 208 有 线 电 视 元 / 户 60 柜 机 空 调 移 机 元 / 台 180 分 箱 机 空 调 移 机 元 / 台 150 煤 气 移 装 费 元 / 户 2500 集 体 土 地 绿 化 补 贴 费 元 / 户 100 表 6.5 居 民 住 宅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搬 家 补 助 费 元 / 户 450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费 元 /m 2 15 以 实 际 拆 迁 面 积 计 算 临 时 过 渡 费 元 / m 2 25 按 照 实 际 过 渡 月 份 计 算 6.4 企 事 业 单 位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拆 迁 企 事 业 房 屋 集 中 在 滨 湖 区, 由 五 里 湖 整 治 单 项 47

55 工 程 引 起, 其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如 表 6.6 所 示, 搬 迁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见 表 6.7 表 6.6 各 类 结 构 企 事 业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元 /m 楼 房, 厂 房 按 照 评 估 价 简 易 结 构 房 屋 元 /m 表 6.7 企 事 业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项 目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搬 迁 安 装 补 助 费 元 /m 2 45 一 次 性 综 合 补 助 ( 含 过 渡 补 助 费 停 业 损 失 费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 万 元 / 个 0.5~3.0 依 纳 税 的 税 票 而 定 6.5 基 础 设 施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基 础 设 施 及 地 面 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详 见 表 6.8 表 6.8 无 锡 水 质 改 善 项 目 影 响 各 类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围 墙 元 /m KV 电 力 线 元 / 道 m 为 1 道 低 压 电 力 线 元 / 道 5500 公 路 恢 复 元 /m 有 可 能 通 过 政 府 协 调 免 收 机 耕 路 元 /m 2 60 草 坪 花 坛 m 自 来 水 管 线 元 /m 100 大 树 元 / 棵 20 小 树 元 / 棵 5 厕 所 元 / 个 坟 墓 元 / 个 600 排 水 管 元 /m 90 明 渠 元 /m 60 供 水 管 元 /m 100 变 压 器 元 个 通 信 电 缆 元 / 道 7500 电 力 电 缆 元 / 道

56 7 安 置 方 案 7.1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五 里 湖 移 民 安 置 五 里 湖 整 治 子 项 目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按 照 锡 政 发 [2002]282 号 市 政 府 关 于 五 里 湖 退 渔 还 湖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锡 政 发 [2002]343 号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征 地 移 民 采 取 两 种 安 置 形 式 : 对 于 有 土 地 的 村 采 取 调 整 土 地 的 安 置 方 式 ; 对 于 没 有 土 地 的 村, 征 地 时 男 年 满 50 周 岁 女 年 满 40 周 岁 的 人 员 采 取 养 老 保 险 ( 按 200 元 / 月 发 放 保 险 金 ), 男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50 周 岁 女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40 周 岁 的 人 员 政 府 负 责 安 置 就 业 的 安 置 方 式 未 成 年 人 将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划 拨 到 村, 由 村 委 会 统 一 办 理 生 活 补 贴 和 医 疗 保 险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实 施 范 围 的 征 地 安 置 人 员, 由 征 地 单 位 将 其 社 会 保 险 费 一 次 性 划 入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具 体 安 置 方 案 见 表 7.1 表 7.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湖 岸 整 治 村 蠡 园 镇 陆 典 桥 村 蠡 园 镇 蠡 园 村 蠡 园 镇 美 湖 村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大 浮 镇 大 浮 村 安 置 方 案 征 地 数 量 土 地 土 地 类 型 ( 亩 ) 性 质 人 数 安 置 方 式 ( 人 ) 非 农 用 地 3.5 亩 保 险 集 体 88 农 用 水 旱 地 66 亩 政 府 安 置 就 业 63 人 15.0 非 农 用 地 15.0 亩 集 体 0 水 田 72.0 亩 非 保 险 16 人 92.0 集 体 96 农 用 地 20.0 亩 调 整 土 地 安 置 80 人 76.0 非 农 用 地 76.0 亩 集 体 0 水 田 亩 非 保 险 31 人 集 体 87 农 用 地 3.0 亩 调 整 土 地 56 人 水 旱 地 7.39 亩 集 体 10 调 整 土 地 10 人 非 农 用 地 5.0 亩 小 渲 港 节 制 闸 蠡 园 镇 环 湖 村 1.09 水 旱 地 集 体 1 调 整 土 地 安 置 1 人 49

57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东 新 河 节 制 闸 长 丰 河 节 制 闸 线 泾 浜 节 制 闸 长 广 溪 节 制 闸 庙 东 浜 节 制 闸 曹 王 泾 枢 纽 曹 王 泾 节 制 闸 骂 蠡 港 节 制 闸 板 桥 港 节 制 闸 环 湖 河 涵 桥 村 安 置 方 案 征 地 数 量 土 地 土 地 类 型 ( 亩 ) 性 质 人 数 安 置 方 式 ( 人 ) 溪 南 居 委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滨 湖 区 绿 化 处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蠡 园 镇 西 园 弄 村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大 浮 镇 许 舍 村 1.14 水 旱 地 集 体 2 调 整 土 地 安 置 2 人 蠡 园 镇 西 园 弄 村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0.23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1.95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蠡 园 镇 环 湖 村 0.15 建 设 用 地 集 体 0 合 计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本 子 项 目 不 涉 及 征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于 2002 年 由 惠 山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统 一 征 用, 规 划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影 响 人 口 已 经 安 置, 本 次 没 有 生 产 安 置 任 务 2002 年 征 地 安 置 情 况 详 见 附 件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项 目 征 地 涉 及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庄 桥 居 民 委 员 会, 该 居 民 委 员 会 是 原 东 亭 镇 庄 桥 村 在 全 村 农 转 非 后 设 立 的 目 前 全 村 还 有 少 量 集 体 土 地, 村 民 全 部 于 2001 年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劳 动 力 已 在 非 农 业 部 门 就 业 本 次 征 地 只 需 对 集 体 土 地 进 行 补 偿, 不 需 要 安 置 移 民 生 产 (2001 年 人 员 安 置 情 况 见 附 件 )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涉 及 安 镇 的 年 余 村, 该 村 远 离 城 区, 耕 地 较 多, 征 地 后 采 取 调 整 土 地 的 安 置 方 式 安 置 移 民 具 体 安 置 人 数 和 安 置 方 式 见 表

58 表 7.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表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村 征 地 数 量 ( 亩 ) 土 地 类 型 土 地 性 质 人 数 ( 人 ) 安 置 方 案 安 置 方 式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年 余 村 30.0 水 田 集 体 30 调 整 土 地 7.2 搬 迁 居 民 安 置 本 项 目 对 于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的 安 置 政 策 采 取 货 币 安 置 房 屋 置 换 或 提 供 安 置 房 和 租 房 安 置 三 种 方 式 移 民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经 济 状 况 和 个 性 化 需 求 选 择 不 同 的 安 置 方 式 无 锡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房 源 比 较 丰 富,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周 围 均 有 房 地 产 市 场 受 影 响 的 移 民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财 力, 采 取 货 币 化 补 偿 后, 自 愿 到 房 地 产 市 场 选 择 安 置 房 采 取 产 权 置 换 的 拆 迁 户 可 以 选 择 拆 迁 人 提 供 的 置 换 房, 签 订 置 换 协 议 和 差 价 结 算 方 式, 也 可 以 选 择 政 府 建 设 的 安 置 小 区, 供 城 市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所 拆 迁 的 居 民 选 择, 房 价 一 般 在 450~500 元 /m 2 左 右 ( 市 场 价 为 1700 元 / m 2 左 右 ), 每 人 限 制 在 35m 2, 移 民 户 可 以 超 出 规 定 的 购 面 积, 但 每 户 只 照 顾 30 m 2 按 450~500 元 /m 2 价 支 付, 若 再 超 出 面 积 按 照 市 场 价 支 付 小 区 内 的 供 水 供 电 交 通 供 气 通 讯 及 有 线 电 视 等 均 按 照 规 划 设 计 配 套 建 设, 在 住 宅 小 区 周 围 配 套 建 设 学 校 邮 电 储 蓄 所 菜 市 场 公 交 汽 车 站 医 院 等 基 础 服 务 设 施, 以 方 便 小 区 居 民 对 于 无 能 力 购 房 或 无 法 置 换 房 产 的 拆 迁 户, 区 政 府 将 提 供 经 济 租 用 房,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供 其 租 用 7.3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在 进 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期 间 对 各 个 拆 迁 企 业 安 置 方 案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对 于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在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尽 可 能 就 地 改 建 复 建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功 能 ; 在 原 地 不 能 恢 复 其 生 产 的 经 营 规 模 只 能 异 地 改 建 尽 可 能 自 拆 自 建, 避 免 或 减 少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项 目 办 会 同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提 供 合 适 的 迁 建 地 点 供 搬 迁 企 业 搬 迁 受 影 响 企 业 不 具 备 就 地 改 复 建 条 件 的, 一 般 应 予 迁 移 重 建 迁 移 安 置 点 由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与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共 同 协 商, 并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对 于 异 地 安 置 的 企 业 尽 早 安 排, 提 前 开 始 恢 复 重 建 活 动 需 要 重 建 的 企 业 单 位, 可 申 请 减 免 拆 除 房 屋 面 积 的 城 市 配 套 设 施 费, 并 由 政 府 在 工 业 园 区 通 过 行 政 划 拨 同 等 51

59 面 积 土 地 作 为 企 业 重 建 的 用 地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的 7 个 企 业 中, 有 3 个 企 业 因 影 响 较 小, 不 破 坏 主 要 生 产 厂 间 ( 或 经 营 场 所 ), 只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不 需 要 搬 迁, 分 别 是 金 城 宾 馆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 有 4 个 企 业 需 要 搬 迁 安 置, 其 中 景 宏 公 司 已 经 破 产, 正 在 拍 卖 中, 仅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即 可,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需 要 异 地 重 建, 由 滨 湖 区 安 排 进 入 工 业 园 区 重 建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7-3 影 响 的 事 业 单 位 为 滨 湖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处, 该 单 位 总 面 积 200 亩, 仅 征 用 亩, 影 响 很 小, 仅 对 拆 迁 房 屋 给 予 补 偿 即 可, 不 需 搬 迁 表 7.3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安 置 表 子 项 目 安 置 方 式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影 响 程 度 名 称 安 置 方 式 地 点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蠡 园 村 全 部 土 地 被 占 用 异 地 重 建 滨 湖 区 工 业 园 区 金 城 宾 馆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五 里 湖 限 公 司 整 治 工 程 大 桥 村 大 桥 村 9.4% 的 土 地 被 占 用 部 分 影 响 46.9% 土 地 被 占 用 主 要 厂 房 拆 除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大 桥 村 60.5% 的 土 地 被 占 用 主 要 厂 房 拆 除 补 偿 原 地 异 地 重 建 滨 湖 区 工 业 园 区 异 地 重 建 滨 湖 区 工 业 园 区 景 宏 公 司 大 桥 村 59.0% 的 土 地 被 占 用 补 偿 不 再 重 建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大 桥 村 30% 土 地 被 占 用, 但 主 要 生 产 不 影 响 补 偿 原 地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西 园 弄 村 1% 的 土 地 被 占 用 补 偿 原 地 52

60 8 公 众 参 与 8.1 公 众 参 与 战 略 依 据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拆 迁 安 置 政 策 和 法 规, 为 维 护 移 民 和 被 拆 迁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减 少 不 满 和 争 议, 针 对 项 目 的 改 造 建 设 性 质, 进 一 步 制 定 好 项 目 的 拆 迁 安 置 有 关 政 策 和 实 施 细 则, 编 制 好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做 好 实 施 组 织 工 作, 以 实 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的 目 标, 本 项 目 在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阶 段, 都 将 十 分 重 视 移 民 参 与 和 协 商, 广 泛 听 取 移 民 的 意 见 在 项 目 准 备 阶 段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时, 项 目 办 公 室 已 经 多 次 征 求 无 锡 市 各 影 响 区 区 政 府 人 大 政 协 群 众 团 体 项 目 区 被 拆 迁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对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2003 年 4 月 至 5 月, 项 目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力 进 行 了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内 房 屋 状 况 和 社 会 经 济 初 步 调 查, 有 关 移 民 代 表 参 加 了 调 查, 对 项 目 方 案 及 拆 迁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提 出 了 意 见, 在 项 目 设 计 与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中 已 予 以 充 分 考 虑 2003 年 6 月 至 8 月, 在 进 行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量 调 查 实 物 量 补 充 调 查 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时, 项 目 办 公 室 组 织 了 专 门 的 调 查 小 组, 有 关 移 民 代 表 都 参 与 了 调 查 工 作 项 目 办 公 室 还 听 取 了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对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的 意 见, 并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协 商 同 时 还 进 行 了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和 公 众 意 见 及 心 理 调 查 在 进 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过 程 中, 调 查 移 民 安 置 意 愿 移 民 对 项 目 的 态 度 详 细 的 调 查 为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编 制 奠 定 了 基 础 今 后, 还 将 采 取 下 列 程 序 和 方 式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 (1) 移 民 代 表 参 加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移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按 比 例 选 出 代 表, 配 合 居 委 会 广 泛 征 求 移 民 群 众 意 见 要 求, 听 取 合 理 化 建 议, 定 期 沟 通 情 况 在 房 屋 及 附 属 物 拆 迁 详 细 调 查 补 偿 标 准 确 定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谈 判 安 置 房 建 设 与 分 配 等 实 施 工 作 中, 由 移 民 代 表 选 择 参 加 上 述 工 作 过 程, 以 充 分 反 映 移 民 的 利 益 和 意 见, 保 证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公 正 合 理 和 透 明 度 (2) 产 权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协 商 确 定 安 置 方 式 (3) 召 开 协 商 会 议 53

61 在 拆 迁 前 六 个 月, 召 开 由 拆 迁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代 表 妇 女 代 表 等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 其 中 女 性 代 表 应 在 30% 以 上 ), 集 中 介 绍 情 况, 继 续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4) 召 开 群 众 大 会 在 拆 迁 前 三 个 月, 安 排 在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实 施 之 前 继 续 广 泛 深 入 地 向 群 众 讲 解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方 案 等, 让 群 众 早 知 道 早 安 排 (5) 利 用 传 媒 工 具 宣 传 报 道 项 目 拆 迁 政 策 (6) 发 布 拆 迁 公 告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 项 目 的 简 要 概 况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 含 补 偿 标 准 ) 移 民 安 置 负 责 的 机 构 移 民 房 屋 迁 移 时 间 表 移 民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抱 怨 和 申 诉 监 测 评 估 等 (7)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公 开 将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在 世 行 项 目 评 估 之 前 摆 放 在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和 图 书 馆, 并 在 当 地 主 要 报 纸 发 布 公 告, 让 移 民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能 够 查 阅 (8)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将 移 民 计 划 中 的 主 要 部 分 编 写 成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在 项 目 评 估 后 和 搬 迁 前 将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发 放 到 移 民 手 中 移 民 信 息 册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影 响 补 偿 政 策 实 施 机 构 申 诉 渠 道 等 8.2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2003 年 6 月 7 月, 项 目 办 公 室 组 织 了 公 众 意 见 及 建 议 调 查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 在 调 查 的 130 户 中, 有 60.5% 的 被 调 查 户 知 道 本 项 目 要 建 设,39.5% 的 被 调 查 户 不 太 清 楚 或 不 清 楚 ; 有 86.4% 的 被 调 查 户 赞 成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其 他 则 表 示 无 所 谓 ; 认 为 本 项 目 对 国 家 有 利 的 占 100%, 对 集 体 有 利 的 占 93.6%, 对 个 人 有 利 的 占 85.2%; 认 为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占 55%, 影 响 生 活 质 量 的 占 80%, 影 响 投 资 环 境 的 占 56%, 影 响 城 市 对 外 形 象 占 54%;3% 的 被 调 查 户 认 为 环 境 恶 劣 对 生 活 没 有 影 响,30% 认 为 环 境 恶 劣 给 生 活 和 工 作 带 来 影 响 不 严 重, 认 为 严 重 和 很 严 重 影 响 的 占 67%;98% 的 被 调 查 户 认 为 本 项 目 会 改 善 其 生 活 环 境,86% 认 为 会 改 善 工 作 环 境,30% 认 为 会 增 加 就 业 机 会,92% 认 为 有 利 身 心 健 康 ;83% 的 被 调 查 户 了 解 或 有 些 了 解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而 且 在 拆 迁 过 程 中,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时, 54

62 84.5% 的 人 知 道 申 诉 公 众 意 见 和 建 议 调 查 结 果 详 见 表 8.1 表 8.1 公 众 意 见 和 心 理 调 查 表 序 号 问 题 答 案 您 是 否 清 楚 本 项 目 将 清 楚 (2) 不 太 清 楚 (3) 不 清 楚 要 建 设? 结 果 (%) (1) (2) (3) (4) (5) 您 赞 成 建 设 本 项 目 赞 成 (2) 不 赞 成 (3) 无 所 谓 吗? 国 家 (1) 是 (2) 否 100 您 认 为 建 设 本 项 目 对 集 体 (1) 是 (2) 否 93.6 谁 有 利 ( 可 多 项 选 择 ) 个 人 (1) 是 (2) 否 85.2 (1) 经 济 损 失 您 所 知 道 环 境 污 染 可 (2) 影 响 生 活 质 量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3) 影 响 投 资 环 境 (4) 影 响 城 市 对 外 形 象 (1) 没 有 环 境 恶 劣 对 您 生 活 和 (2 不 严 重 工 作 的 影 响 程 度 如 3) 严 重 何? (4) 很 严 重 (1)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给 您 带 (2) 改 善 工 作 环 境 来 的 好 处 (3)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4) 有 利 身 心 健 康 (1) 无 不 利 影 响 (2) 工 程 施 工 影 响 交 通 条 件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给 您 带 (3) 房 屋 拆 迁 可 能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来 何 种 不 利 影 响 (4) 土 地 被 征 用 可 能 减 少 经 济 收 入 (5) 其 他 不 利 影 响 (1) 了 解 您 了 解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2) 有 些 了 解 安 置 政 策 吗? (3) 不 了 解 在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中, 当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1) 知 道 侵 犯 时 您 是 否 知 道 申 (2) 不 知 道 诉

63 8.3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及 政 策 公 开 表 8.2 受 影 响 人 的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时 间 地 点 参 与 人 员 内 容 备 注 项 目 办 拆 迁 办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受 影 响 移 民 安 置 社 会 经 济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时 的 房 管 局 及 受 影 响 人 的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员 调 查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项 目 影 响 所 在 地 工 及 实 物 量 调 查 项 目 办 拆 迁 办 项 目 办 与 拆 迁 办 ( 多 次 ) 房 管 局 及 受 影 响 人 项 目 办 与 土 地 局 ( 多 次 ) 所 在 地 项 目 办 与 受 影 响 人 项 目 办 受 影 响 项 目 办 与 受 影 响 人 人 所 在 地 项 目 办 受 影 响 人 所 项 目 办 与 受 影 响 人 在 地 表 8.3 政 策 公 开 过 程 补 偿 与 安 置 政 策 及 准 备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安 置 初 步 方 案 时 对 补 偿 政 策 的 初 步 协 商 补 偿 与 安 置 政 策 及 修 改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安 置 方 案 时 对 补 偿 政 策 和 恢 复 计 划 的 进 一 步 协 商 安 置 政 策 与 方 案 的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定 稿 个 别 问 题 时 对 个 别 问 题 的 补 充 协 商 文 件 公 开 方 式 与 使 用 语 言 公 开 日 期 公 开 地 点 及 电 话 号 码 对 涉 及 本 项 目 工 程 的 中 文, 无 锡 市 电 视 台, 无 锡 介 绍 日 报 项 目 拆 迁 信 息 的 一 般 中 文, 无 锡 市 电 视 台, 无 锡 介 绍 日 报 无 锡 市 房 屋 拆 迁 政 策 中 文, 无 锡 市 电 视 台, 无 锡 日 报 无 锡 市 建 设 信 息 网 移 民 安 置 小 册 子 中 文 发 放 到 移 民 手 中 居 委 会 公 开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中 文 张 贴 到 居 委 会 居 委 会 通 知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报 告 中 英 文 项 目 办 图 书 馆 项 目 办 图 书 馆 56

64 9 申 诉 程 序 在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始 终 重 视 移 民 和 被 拆 迁 单 位 的 参 与, 建 立 申 诉 机 制 移 民 申 诉 程 序 如 下 : 阶 段 1: 如 果 移 民 对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感 到 不 满, 他 们 可 以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办 公 室 提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申 诉 ; 如 果 是 口 头 申 诉, 则 要 由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办 公 室 作 出 处 理 并 书 面 记 录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办 公 室 应 在 2 周 内 解 决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重 点 项 目 指 挥 部 : 无 锡 市 永 乐 路 19 号 水 利 大 厦, 电 话 负 责 人 任 梦 贤 无 锡 市 惠 山 环 保 局 : 电 话 负 责 人 王 国 南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管 理 处 公 用 事 业 科 : 电 话 负 责 阶 段 2: 移 民 若 对 阶 段 1 的 处 理 决 定 仍 不 满 意, 可 以 在 收 到 决 定 后 向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应 在 2 周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 无 锡 市 石 皮 路 市 财 政 局 5 楼, 电 话 : 阶 段 3: 移 民 若 对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的 决 定 仍 不 满 意, 可 以 在 收 到 决 定 后 向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申 诉,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应 在 2 周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 无 锡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中 心 ): 无 锡 市 梁 青 路 16 号 建 工 大 厦 二 楼, 电 话 : 阶 段 4: 移 民 若 对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及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处 理 决 定 仍 不 满 意, 在 收 到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及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决 定 后, 可 以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向 民 事 法 庭 起 诉 57

65 移 民 可 以 针 对 移 民 安 置 的 任 何 方 面 提 出 起 诉, 包 括 补 偿 标 准 等 上 述 申 诉 途 径, 将 通 过 会 议 和 其 它 方 式 告 知 移 民, 使 移 民 充 分 了 解 自 己 具 有 申 诉 的 权 利 同 时 将 利 用 传 媒 工 具 加 强 宣 传 报 道, 并 将 各 方 面 对 移 民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整 理 成 信 息 条 文, 由 各 级 移 民 机 构 及 时 研 究 处 理 58

66 10 机 构 10.1 移 民 行 动 相 关 机 构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对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的 计 划 管 理 实 施 和 监 测 负 责 的 机 构 有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重 点 项 目 指 挥 部 无 锡 市 惠 山 区 环 保 局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建 设 局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中 心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设 计 研 究 院 ( 水 利 部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无 锡 市 市 政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上 海 清 华 紫 光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的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政 策 制 定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审 定 和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及 征 地 拆 迁 实 施 管 理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负 责 建 设 征 地 手 续 办 理 审 查 批 准 和 实 施 协 调 管 理 监 督 仲 裁 工 作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重 点 项 目 指 挥 部 负 责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的 征 地 拆 迁 实 施 工 作 无 锡 市 惠 山 区 环 保 局 负 责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前 期 的 设 计 征 地 拆 迁 调 查 等 工 作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建 设 局 负 责 锡 山 区 东 亭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前 期 设 计 征 地 拆 迁 调 查 等 工 作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的 补 偿 实 施 工 作 59

67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地 补 偿 实 施 工 作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补 偿 实 施 工 作 无 锡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拆 迁 过 程 中 移 民 的 申 诉 和 仲 裁 工 作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及 具 体 拆 迁 范 围 的 确 定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外 部 监 测 评 估 10.2 组 织 机 构 图 无 锡 市 太 湖 水 质 项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内 部 监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外 部 监 测 单 位 :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中 心 子 项 目 拆 迁 管 理 单 位 被 拆 迁 居 民 被 拆 迁 企 业 被 拆 迁 事 业 10.3 机 构 资 历 及 人 员 配 备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由 无 锡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干 部 组 成, 该 小 组 的 成 员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之 前 已 组 织 过 无 锡 市 多 项 市 政 工 程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在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由 于 该 小 组 成 员 来 自 各 级 政 府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60

68 中 可 以 起 到 很 好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作 用 其 他 参 与 实 施 的 机 构 均 由 具 有 丰 富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 移 民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素 质 较 高, 专 职 人 员 20 人, 高 峰 时 可 达 44 人 项 目 涉 及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见 表 10.1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人 见 表 10.2 表 10.1 项 目 涉 及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高 峰 期 工 作 人 员 人 员 总 数 人 员 构 成 省 项 目 办 公 室 1 3 政 府 人 员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1 3 政 府 官 员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重 点 项 目 指 挥 部 1 4 公 务 员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无 锡 市 惠 山 区 环 保 局 2 4 公 务 员 工 程 技 术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人 员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建 设 局 2 4 公 务 员 工 程 技 术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人 员 无 锡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中 心 2 4 公 务 员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1 2 公 务 员 设 计 研 究 院 6 12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4 8 教 授 博 士 硕 士 合 计 表 10.2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人 机 构 名 称 人 员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在 本 项 目 中 职 务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省 项 目 办 公 室 陆 卫 军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主 任 主 任 全 部 项 目 蒋 国 强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处 长 主 任 无 锡 市 项 目 所 有 子 项 工 程 耿 国 平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处 长 组 员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王 国 南 无 锡 市 惠 山 环 保 局 局 长 组 员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无 锡 市 项 目 办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周 忠 俊 科 长 组 员 公 室 公 室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任 梦 贤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主 任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拆 迁 负 责 人 项 目 朱 杰 无 锡 市 惠 山 区 环 保 局 科 员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拆 迁 负 责 人 及 管 网 项 目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公 用 事 业 王 杰 科 长 拆 迁 负 责 人 管 理 处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项 目 61

69 10.4 各 机 构 的 职 责 分 工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负 责 项 目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政 策 制 定, 审 查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对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负 责 项 目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政 策 制 定, 审 查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对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各 子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委 托 设 计 单 位 测 定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组 织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向 市 国 土 规 划 局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建 设 许 可 证 组 织 和 协 调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编 制 执 行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政 策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时 间 表 确 定 和 协 调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执 行 拨 付 资 金 并 监 督 资 金 的 使 用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活 动 及 进 度 组 织 和 实 施 内 部 监 测, 决 定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协 调 配 合 外 部 监 测 活 动 检 查 监 测 报 告 协 调 处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定 期 向 世 界 银 行 报 告 征 地 拆 迁 进 度 资 金 使 用 及 实 施 质 量 等 情 况 各 子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实 施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进 行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登 记 调 查 摸 底 组 织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协 商 组 织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参 与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贯 彻 执 行 房 屋 拆 迁 法 规 的 执 行 组 织 有 关 文 件 及 资 料 报 市 拆 迁 改 造 办 公 室, 办 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报 市 拆 迁 改 造 办 公 室 发 布 拆 迁 公 告 62

70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政 策 法 规 根 据 政 策 制 定 征 地 安 置 方 案 和 补 偿 标 准, 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办 理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报 批 手 续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建 设 许 可 证 实 施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会 同 有 关 区 县 与 移 民 户 被 拆 迁 单 位 签 订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检 查 有 关 区 县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信 息 管 理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协 调 处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处 理 拆 迁 纠 纷 和 上 访 申 诉 事 件, 进 行 协 调 和 行 政 仲 裁 处 理 拆 迁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和 其 他 处 理 向 市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设 计 研 究 院 通 过 优 化 设 计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确 定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的 范 围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作 为 独 立 的 监 测 机 构, 观 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和 实 施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向 领 导 小 组 项 目 办 公 室 世 界 银 行 提 供 移 民 安 置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10.5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 项 目 办 公 室 已 于 2003 年 4 月 日 组 织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政 策 (OP4.12) 有 关 征 地 拆 迁 法 规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的 理 论 方 法 等 项 目 办 公 室 将 继 续 组 织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业 务 导 则 征 地 拆 迁 法 规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管 理 等, 以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政 策 处 理 能 力 在 资 金 设 备 方 面 予 以 充 分 的 保 证,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合 理 分 工, 建 立 并 完 善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 措 施, 调 动 工 作 63

71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建 立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利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数 据 管 理, 加 强 信 息 反 馈, 保 证 从 上 到 下 从 下 到 上 的 信 息 畅 通, 重 大 问 题 由 省 市 项 目 办 公 室 决 策 加 强 报 告 制 度, 加 强 内 部 监 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加 强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机 构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建 议 64

72 11 实 施 时 间 表 11.1 移 民 安 置 与 项 目 建 设 的 进 度 衔 接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的 计 划 安 排, 工 程 项 目 从 2004 年 至 2006 年 三 年 内 分 期 完 成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进 度 计 划 将 各 子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安 排 相 衔 接,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的 主 要 工 作 计 划 从 2003 年 6 月 开 始 ( 移 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开 始 ) 至 2006 年 12 月 结 束 进 度 安 排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完 成 时 间 应 在 项 目 开 始 用 地 1 个 月 之 前 完 成, 开 始 时 间 根 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之 前 必 须 给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留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11.2 永 久 征 地 与 临 时 用 地 移 民 安 置 关 键 任 务 五 里 湖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的 征 地 和 安 置 工 作 管 道 铺 设 时 的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11.3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关 键 任 务 ⑴ 根 据 项 目 批 文 及 用 地 批 准 书, 对 核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通 知 公 安 房 管 城 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内 居 民 户 口 实 行 冻 结, 同 时, 停 办 拆 迁 安 置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执 照 房 屋 翻 建 改 建 房 产 交 易 房 产 使 用 交 换 以 及 租 赁 过 户 等 手 续 ; ⑵ 根 据 户 口 冻 结 的 户 数 和 人 口 以 及 房 产 部 门 提 供 的 产 权 资 料, 组 织 人 员 现 场 调 查 和 核 对, 其 中 包 括 户 数 人 口 房 屋 产 权 性 质, 房 屋 结 构 面 积 定 附 作 物 等 ; ⑶ 根 据 项 目 批 文 批 准 的 规 划 方 案 调 查 结 果 及 拆 迁 安 置 用 房 单 体 建 筑 平 面 图 拆 迁 方 案 建 设 用 地 等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市 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房 屋 拆 迁 申 请 ; ⑷ 公 布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公 开 房 屋 拆 迁 政 策 办 事 程 序 拆 迁 安 置 用 房 图 纸 安 置 方 案 和 补 偿 价 格, 并 注 明 拆 迁 范 围 搬 迁 期 限 及 拆 迁 土 地 用 途, 接 受 群 众 参 与 和 监 督 ; ⑸ 在 拆 迁 期 限 内, 与 拆 迁 户 对 拆 迁 补 偿 形 式 和 补 偿 金 额 安 置 用 房 面 积 65

73 安 置 地 点 过 渡 方 式 及 过 渡 期 限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书 面 协 议, 并 做 好 搬 迁 动 员 工 作 ; ⑹ 拆 迁 户 搬 迁 完 毕 后, 根 据 搬 迁 的 先 后 顺 序 和 付 款 情 况,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以 确 定 拆 迁 安 置 用 房 层 次 朝 向 及 房 号, 拆 迁 协 议 必 须 经 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签 证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 ⑺ 移 民 搬 进 新 居 11.4 企 事 业 单 位 搬 迁 关 键 任 务 ⑴ 根 据 项 目 批 文 及 用 地 批 准 书, 对 核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通 知 公 安 房 管 城 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街 道 办 事 处, 停 办 拆 迁 安 置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执 照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房 屋 翻 建 改 建 房 产 交 易 房 产 使 用 交 换 以 及 租 赁 过 户 等 手 续 ; ⑵ 根 据 房 产 部 门 提 供 的 产 权 资 料, 组 织 人 员 对 冻 结 的 建 设 范 围 内 机 关 集 体 企 业 房 屋 及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和 核 对, 其 中 包 括 机 关 集 体 企 业 个 数 职 工 人 数 房 屋 产 权 性 质, 房 屋 结 构 面 积 大 型 生 产 设 备 数 量 年 产 值 年 利 润 及 职 工 人 均 年 收 入 等 ; ⑶ 根 据 项 目 批 文 批 准 的 规 划 方 案 调 查 结 果 及 拆 迁 方 案 建 设 用 地 等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市 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房 屋 拆 迁 申 请 ; ⑷ 公 布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公 开 拆 迁 政 策 办 事 程 序 安 置 方 案 和 补 偿 价 格, 并 注 明 拆 迁 范 围 搬 迁 期 限 及 拆 迁 土 地 用 途, 接 受 群 众 参 与 和 监 督 ; ⑸ 在 拆 迁 期 限 内, 与 有 关 单 位 对 拆 迁 补 偿 形 式 和 补 偿 金 额 安 置 地 点 过 渡 方 式 及 过 渡 期 限 签 订 安 置 补 偿 书 面 协 议, 并 做 好 搬 迁 动 员 工 作 ; ⑹ 企 业 建 房 或 购 房 ; ⑺ 企 业 搬 迁 11.5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关 键 任 务 时 间 表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时 间 表 制 定 原 则 : 工 程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最 终 根 据 各 单 项 工 程 设 计 图 确 定, 需 在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测 量 计 算 工 作 开 始 前 完 成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测 量 计 算, 根 据 征 地 拆 迁 红 线 图, 由 项 目 移 民 拆 迁 部 和 产 权 人 66

74 共 同 进 行, 在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之 前 进 行 项 目 移 民 拆 迁 部 召 开 由 移 民 户 被 拆 迁 单 位 参 加 的 动 迁 动 员 大 会, 公 布 有 关 征 地 拆 迁 和 补 偿 安 置 的 政 策 和 安 置 办 法, 在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之 前 进 行, 动 员 大 会 后 正 式 发 布 征 地 拆 迁 通 告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在 实 物 测 量 计 算 和 发 布 征 地 拆 迁 通 告 后 进 行 居 民 过 渡 期 间 需 发 放 过 渡 费, 并 在 搬 迁 前 开 始 发 放 需 迁 移 的 企 业 单 位 尽 可 能 提 前 安 排 安 置 用 地, 避 免 或 减 少 搬 迁 停 业 损 失, 需 停 业 过 渡 时, 在 搬 迁 前 发 放 停 业 损 失 补 助 费 基 础 设 施 提 前 建 设, 先 建 后 拆 补 偿 费 用 结 算 与 发 放 在 双 方 签 约 后 搬 迁 前 进 行 对 安 置 工 作 要 检 查 落 实, 达 到 被 拆 迁 户 满 意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总 进 度 计 划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准 备 与 实 施 活 动 进 度, 拟 定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总 进 度 计 划 表 11.1 移 民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移 民 活 动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惠 山 区 锡 山 区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建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湖 岸 整 治 节 制 闸 及 管 网 及 管 网 理 厂 及 管 网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确 定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量 核 定 动 员 会 议 与 政 策 公 开 征 地 拆 迁 公 告 发 布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谈 判 签 约 选 择 安 置 房 屋 和 搬 迁 / / / 旧 房 屋 拆 迁 / / / 建 设 用 地 交 付 使 用 生 产 与 收 入 恢 复 监 测 评 估

75 表 11.2 项 目 建 设 与 征 地 拆 迁 衔 接 进 度 计 划 时 间 表 工 程 名 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节 制 闸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日 期 征 地 拆 迁 及 移 民 安 置 日 期 开 始 结 束 开 始 结 束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及 管 网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

76 12 费 用 及 预 算 12.1 费 用 在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列 入 本 项 目 总 预 算 按 照 2002 年 12 月 价 格,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的 总 费 用 为 万 元 人 民 币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计 划 预 算 总 表 见 表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施 时 间 安 排, 编 制 分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见 表 12.2 表 12.2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年 度 小 计 投 资 ( 万 元 ) 比 例 (%) 资 金 来 源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资 金 来 源 为 国 内 银 行 贷 款 和 财 政 拨 款 69

77 表 12.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计 划 预 算 总 表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1. 永 久 征 地 与 临 时 占 地 永 久 征 地 亩 临 时 占 地 亩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各 类 结 构 住 宅 房 屋 补 偿 费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m 居 民 住 房 附 属 物 补 偿 费 电 话 门 有 线 电 视 户 柜 机 空 调 移 机 台 分 箱 机 空 调 移 机 户 煤 气 移 装 费 户 集 体 土 地 绿 化 补 贴 费 户 居 民 住 宅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搬 家 补 助 费 户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费 m

78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临 时 过 渡 费 m 企 业 单 位 各 类 结 构 企 业 房 屋 补 偿 费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m 简 易 结 构 房 屋 m 企 业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搬 迁 安 装 补 助 费 m 一 次 性 综 合 补 助 个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结 构 房 屋 补 偿 费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m 事 业 单 位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一 次 性 综 合 补 助 个 地 面 附 着 物 围 墙 m KV 电 力 线 道 低 压 电 力 线 道

79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公 路 恢 复 m 机 耕 路 m 草 坪 花 坛 m 自 来 水 管 线 m 大 树 棵 小 树 棵 厕 所 个 坟 墓 个 排 水 管 m 明 渠 m 供 水 管 m 变 压 器 个 通 信 电 缆 道 电 力 电 缆 道 ~5 项 合 计 勘 测 设 计 费 3% % % 监 测 评 估 费 1% % 7.5 1%

80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补 偿 标 准 费 用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 元 / 单 位 ) ( 万 元 ) 合 计 ( 万 元 ) 8. 管 理 费 3% % % 培 训 费 1% % 7.5 1% 预 备 费 5% % % 其 他 税 费 耕 地 占 用 税 m 土 地 权 属 变 更 费 m 土 地 开 垦 费 亩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m 征 ( 拨 使 ) 用 土 地 管 理 费 万 元 % % % 总 费 用 万 元

81 12.4 资 金 流 向 及 拨 付 计 划 资 金 流 程 本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按 照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确 定 的 补 偿 政 策 和 补 偿 标 准, 由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通 过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办 公 室 将 各 项 补 偿 资 金 支 付 给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资 金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财 政 拨 款 国 内 银 行 贷 款 市 项 目 办 公 室 子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拆 迁 居 民 户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事 业 单 位 附 属 物 产 权 人 临 时 影 响 居 民 户 基 础 设 施 产 权 人 图 12.1 移 民 资 金 流 向 图 拨 付 计 划 ⑴ 所 有 与 拆 迁 安 置 有 关 的 费 用 均 将 计 入 项 目 总 概 算 中,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费 及 其 它 费 用 将 由 项 目 业 主 通 过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办 公 室 支 付 给 相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 ⑵ 移 民 房 屋 补 偿 费 用 将 在 移 民 拆 迁 前 支 付 给 移 民 户, 如 房 屋 补 偿 费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给 移 民, 最 后 一 笔 款 项 应 在 移 民 房 屋 拆 除 后 一 周 内 付 给 ; ⑶ 机 关 集 体 企 业 单 位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费 用 应 在 拆 迁 前 全 部 支 付 完 成, 以 利 其 进 行 重 建 或 新 购 房 屋 ; 74

82 ⑷ 为 保 证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能 顺 利 实 施, 项 目 办 公 室 必 须 建 立 各 级 财 务 及 监 督 机 构, 以 保 证 所 有 资 金 按 时 下 拨 到 位 75

83 13 监 测 评 估 为 了 确 保 按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顺 利 实 施, 实 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的 目 标, 本 项 目 按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业 务 指 南 的 要 求, 将 对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的 实 施 进 行 定 期 监 测 和 评 估, 监 测 分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内 部 监 测 和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两 部 分 内 部 监 测 由 省 项 目 办 公 室 市 项 目 办 公 室 市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以 及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来 执 行, 以 确 保 负 责 单 位 遵 守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原 则 及 时 间 表 来 实 施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内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是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使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保 持 良 好 的 职 能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主 要 是 由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对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进 行 定 期 的 独 立 监 测 和 评 估 本 项 目 独 立 监 测 由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中 心 承 担, 独 立 监 测 的 内 容 : 移 民 安 置 网 络 的 职 能 :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与 补 偿 ; 拆 迁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安 置 与 恢 复 ; 移 民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的 调 查 分 析 独 立 监 测 是 由 独 立 于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机 构 来 对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的 评 价, 以 全 面 的 长 远 的 观 点 检 查 全 部 实 施 活 动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将 跟 踪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以 评 价 移 民 安 置 是 否 执 行 国 家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的 有 关 法 律 ; 是 否 符 合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移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是 否 有 所 提 高 或 至 少 维 持 无 项 目 水 平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将 根 据 监 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有 关 实 施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以 使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得 到 解 决 13.1 内 部 监 测 项 目 办 公 室 推 行 一 个 内 部 监 测 运 行 机 制 来 检 查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项 目 办 公 室 建 立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基 本 数 据 库, 并 利 用 其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和 对 所 有 移 民 户 及 拆 迁 单 位 进 行 监 测, 对 移 民 安 置 准 备 和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程 序 在 实 施 期 间, 市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市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根 据 监 测 样 本, 采 集 记 录 关 于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移 民 安 置 的 信 息, 并 给 76

84 市 项 目 办 公 室 及 时 传 递 现 时 活 动 记 录, 以 此 保 持 连 续 的 关 于 实 施 的 监 测 项 目 办 公 室 将 对 实 施 情 况 实 行 定 期 检 查 在 上 述 监 测 运 行 机 制 中, 制 定 规 定 格 式 的 信 息 表, 以 实 现 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拆 迁 办 到 市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的 连 续 信 息 流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市 项 目 办 市 项 目 拆 迁 办 公 室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公 室 作 为 内 部 监 测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都 将 作 定 期 检 查 与 核 实 监 测 内 容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支 付 移 民 和 被 拆 迁 单 位 的 补 偿 金 货 币 化 安 置 房 源 的 落 实 产 权 交 换 安 置 房 的 建 设 移 民 的 搬 迁 活 动 移 民 安 置 房 屋 的 重 建 与 搬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安 置 与 恢 复 基 础 设 施 的 恢 复 重 建 上 述 活 动 的 时 间 表 遵 守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政 策 规 定 移 民 在 实 施 期 间 的 参 与 和 协 商 移 民 人 员 配 备 培 训 工 作 时 间 表 及 其 办 事 效 率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每 半 年 由 各 子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编 写 一 期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报 市 项 目 办 和 省 项 目 办 省 项 目 办 每 年 末 汇 总, 报 世 界 银 行 13.2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项 目 办 公 室 拟 聘 请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中 心 为 该 项 目 的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评 估 小 组 由 4 位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程 移 民 及 社 会 学 工 作 经 验 的 移 民 专 家 组 成 责 任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单 位 定 期 对 移 民 安 置 的 实 施 活 动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评 价, 对 移 民 安 77

85 置 的 进 度 质 量 资 金 进 行 监 测, 并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对 移 民 住 房 质 量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向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监 测 步 骤 及 内 容 ⑴ 编 制 监 测 评 估 工 作 大 纲 ⑵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开 发 ⑶ 编 制 调 查 大 纲 调 查 表 格 和 典 型 居 民 典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记 录 卡 ⑷ 抽 样 调 查 方 案 设 计 样 本 规 模 : 拆 迁 居 民 户 10%; 拆 迁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20% ⑸ 基 底 调 查 对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的 居 民 户 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所 需 的 基 底 调 查, 获 取 被 监 测 的 移 民 户 和 被 拆 迁 单 位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 生 活 生 产 经 营 与 收 入 水 平 ) 的 基 底 资 料 ⑹ 建 立 监 测 评 估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监 测 评 估 信 息 系 统, 将 涉 及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的 各 类 数 据 分 类 建 立 数 据 库, 为 分 析 和 跟 踪 监 测 提 供 计 算 机 辅 助 ⑺ 监 测 评 估 调 查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 调 查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监 测 : 调 查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的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效 率 典 型 农 村 移 民 户 监 测 典 型 拆 迁 居 民 户 监 测 : 监 测 城 市 居 民 补 偿 资 金 兑 现, 安 置 房 源 落 实 搬 迁 情 况 收 入 恢 复 状 况 移 民 安 置 质 量 ; 住 房 建 设 进 度 补 偿 资 金 的 兑 现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等 典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监 测 : 监 测 补 偿 资 金 的 兑 现 新 址 征 地 房 屋 建 设 搬 迁 进 度 生 产 恢 复 情 况 职 工 收 入 恢 复 安 置 质 量 公 共 设 施 : 监 测 补 偿 资 金 的 兑 现 公 共 设 施 功 能 恢 复 重 建 进 度 公 共 协 商 : 参 加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与 实 施 期 间 的 移 民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监 测 移 民 参 与 的 效 果 移 民 申 诉 : 监 测 移 民 申 诉 的 运 行 机 制 和 效 率 78

86 ⑻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理, 建 立 数 据 库 ⑼ 对 比 分 析 ⑽ 按 照 监 测 计 划 编 写 一 期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2004 年 1 月, 基 底 调 查 2004 年 2 月, 第 1 期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 基 底 调 查 报 告 ) 2004 年 8 月, 提 交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1 次 ( 第 2 期 ) 2005 年 8 月, 提 交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1 次 ( 第 3 期 ) 2006 年 8 月, 提 交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1 次 ( 第 4 期 ) 2006 年 12 月,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13.3 监 测 指 标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 人 均 收 入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就 业 率 机 构 指 标 : 人 员 构 成 人 员 素 质 规 章 制 度 设 备 处 理 事 务 完 成 率 城 市 拆 迁 居 民 : 补 偿 资 金 到 位 率 安 置 房 地 点 面 积 对 安 置 满 意 度 企 业 单 位 : 补 偿 资 金 到 位 率 安 置 地 点 职 工 平 均 通 勤 时 间 职 工 收 入 变 化 率 利 税 变 化 率 对 安 置 满 意 度 临 时 占 地 影 响 移 民 : 补 偿 资 金 到 位 率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经 济 收 入 变 化 率 就 业 率 对 安 置 满 意 度 基 础 设 施 : 补 偿 资 金 到 位 率 功 能 恢 复 率 13.4 后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后, 在 监 测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项 目 后 评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对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进 行 后 评 价 评 价 拆 迁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方 面 的 成 功 经 验 及 值 得 吸 取 的 教 训, 为 以 后 移 民 安 置 提 供 可 借 鉴 的 经 验 后 评 价 工 作 由 项 目 办 委 托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承 接 后 评 价 的 单 位 编 制 后 评 价 工 作 大 纲 建 立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社 会 经 济 分 析 调 查, 编 写 "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后 评 价 报 告 ", 报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79

87 14 权 利 表 表 14.1 权 利 表 影 响 类 型 受 影 响 人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标 准 土 地 补 偿 费 支 付 给 被 征 用 土 地 五 里 湖 项 目 :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用 于 发 展 水 旱 地 补 偿 费 元 / 亩 ( 含 青 生 产 和 安 置 农 民 生 活 ; 苗 补 助 费 ) 永 久 征 地 生 产 安 置 补 助 费 支 付 给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员 和 安 置 接 收 单 位 安 置 补 助 费 元 / 亩 锡 山 区 项 目 : 保 养 费 支 付 给 负 责 保 养 的 单 位 水 旱 地 补 偿 费 元 / 亩 ( 含 青 土 地 使 用 人 和 人 员 苗 补 助 费 ) 青 苗 补 偿 费 支 付 给 土 地 承 包 者 安 置 补 助 费 元 / 亩 按 照 占 用 时 间 和 损 失 予 以 补 偿 青 苗 补 助 费 500 元 / 亩 临 时 占 地 土 地 使 用 人 在 占 地 结 束 以 后, 恢 复 土 地 原 来 面 貌, 并 给 予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损 失 费 750 元 / 亩 土 地 恢 复 费 1250 元 / 亩 得 到 按 照 重 置 原 则 评 估 的 房 屋 补 偿 费, 按 照 实 际 费 用 得 到 附 属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420 元 /m 2 物 的 迁 移 补 偿 在 得 到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费 后,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有 三 种 选 择 : 货 币 补 偿 购 买 安 置 房 电 话 :208 元 / 门 农 村 私 有 住 宅 房 屋 产 权 人 自 建 房 优 先 选 房, 进 住 安 置 小 区 有 线 电 视 :60 元 / 户 搬 家 补 助 费 :450 元 / 户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费 :15 元 /m 2 临 时 过 渡 费 :25 元 / m 2 受 影 响 人 在 搬 迁 过 程 中 不 需 交 纳 任 何 税 费 办 理 房 屋 土 地 等 证 件 的 有 关 费 用 以 及 诉 讼 费 用 搬 迁 补 助 搬 迁 奖 励 过 度 费 等 得 到 按 照 重 置 原 则 评 估 的 房 屋 拆 迁 企 业 补 偿 费 政 府 负 责 在 工 业 园 为 重 建 企 业 提 供 厂 区 用 地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500 元 /m 2 简 易 结 构 房 屋 :200 元 /m 2 企 业 单 位 搬 迁 安 装 补 助 费 45 元 /m 2 一 次 性 综 合 补 助 ( 含 过 渡 补 助 费 停 业 损 失 费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 按 纳 税 税 票 补 偿 万 元 80

88 影 响 类 型 受 影 响 人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标 准 拆 迁 事 业 单 位 地 面 附 着 物 及 公 共 设 施 企 业 职 工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人 企 业 重 建 后, 继 续 在 工 厂 上 班 停 产 时 期 的 工 资 由 停 业 损 失 费 中 支 取 企 业 职 工 在 搬 迁 期 间 权 益 不 受 影 响, 包 括 工 资, 医 疗 和 社 会 保 险, 分 红 和 奖 金 等 得 到 按 照 重 置 原 则 评 估 的 房 屋 房 屋 补 偿 标 准 单 价 同 企 业 补 偿 费 围 墙 15 元 / m 2 10KV 电 力 线 元 / 道 低 压 电 力 线 5500 元 / 道 公 路 恢 复 280 元 / m 2 机 耕 路 60 元 / m 2 草 坪 花 坛 100 元 /m 2 自 来 水 管 线 100 元 /m 大 树 20 元 / 棵 小 树 5 元 / 棵 厕 所 元 / 个 坟 墓 600 元 / 个 排 水 管 90 元 /m 明 渠 60 元 /m 供 水 管 100 元 /m 变 压 器 元 / 个 通 信 电 缆 7500 元 / 道 电 力 电 缆 7500 元 / 道 81

89 附 录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工 作 大 纲 1 移 民 监 测 与 评 估 的 目 的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OP4.12 业 务 导 则 非 自 愿 移 民 技 术 文 件 N0.80 开 发 项 目 中 的 非 自 愿 移 民 安 置 --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的 政 策 性 导 则 附 件 3 非 自 愿 移 民 安 置 监 测 与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业 务 指 南 的 要 求 对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进 行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通 过 检 查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企 事 业 单 位 迁 建 安 置 的 进 度 资 金 管 理, 对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进 行 跟 踪 评 估 在 定 期 ( 每 年 2 次 ) 向 世 界 银 行 项 目 办 公 室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报 告 的 同 时, 提 供 信 息 与 建 议, 供 各 部 门 决 策 时 参 考 通 过 独 立 监 测 和 评 估, 使 世 界 银 行 和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对 项 目 征 地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是 否 按 时 按 质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指 出 问 题 之 所 在, 并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建 议 2 移 民 监 测 与 评 估 内 容 (1)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和 安 置 进 度 监 测 与 评 估 包 括 :1 房 屋 拆 迁 进 度 与 补 偿 情 况 ;2 安 置 房 建 设 的 进 度 ;3 搬 迁 安 置 进 度 (2) 企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和 安 置 进 度 监 测 与 评 估 包 括 :1 企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进 度 与 补 偿 情 况 ;2 重 建 的 进 度 ;3 搬 迁 安 置 进 度 (3) 资 金 落 实 和 运 用 监 测 与 评 估 包 括 :1 资 金 拨 付 到 位 情 况 ;2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计 划 与 实 际 ) (4) 企 业 的 生 产 恢 复 监 测 与 评 估 3 技 术 路 线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技 术 路 线 见 附 图

90 立 项 编 制 监 测 评 估 工 作 大 纲 编 制 调 查 提 纲 调 查 表 格 典 抽 样 调 查 方 案 的 设 计 基 底 调 查 建 立 监 测 评 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监 测 调 查 地 区 社 会 移 民 实 施 典 型 拆 迁 用 地 单 位 监 测 企 业 单 位 经 济 调 查 机 构 监 测 户 监 测 监 测 监 测 资 料 整 理 建 立 数 据 库 对 比 分 析 评 估 编 写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移 民 监 测 是 否 完 毕 结 束 图 1.1 独 立 监 测 技 术 路 线 4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工 作 由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承 担 5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的 组 织 与 分 工 ⑴ 项 目 办 公 室 委 托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监 测 评 估 的 具 体 调 查 数 据 采 集, 计 算 分 析 工 作, 并 对 成 果 进 行 审 查 ⑵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组 成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小 组 其 任 务 是 : 在 世 界 银 行 项 目 官 员 的 指 导 下, 对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进 行 监 测 与 评 估, 负 责 编 制 监 测 与 评 估 工 作 大 纲, 设 置 监 测 点, 负 责 现 场 调 查 监 测 和 内 业 分 析 工 作, 负 责 编 制 移 民 监 测 与 评 估 报 告 ⑶ 项 目 办 公 室 在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小 组 现 场 监 测 调 查 工 作 期 间 在 人 员 交 通 等 方 83

91 面 等 予 以 配 合 6 移 民 监 测 与 评 估 方 式 ⑴ 监 测 与 评 估 采 用 现 场 调 查 计 算 分 析 和 专 家 综 合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⑵ 调 查 工 作 以 点 面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移 民 实 施 的 进 度 资 金 机 构 与 管 理 等 面 上 情 况 要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对 移 民 户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⑶ 抽 样 调 查 采 用 分 类 随 机 抽 样 等 方 法, 对 典 型 样 本 移 民 户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定 点 跟 踪 调 查 抽 样 比 例 : 拆 迁 居 民 户 10%; 拆 迁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20% ⑷ 全 面 调 查 采 取 表 格 调 查 座 谈 讨 论 查 询 文 件 档 案 资 料 等 方 式 ⑸ 除 文 字 资 料 外, 注 意 收 集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实 物 等 资 料 7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工 作 进 度 计 划 2003 年 10 月, 成 立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小 组, 编 写 工 作 大 纲 2003 年 12 月, 做 好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 编 写 调 查 大 纲 与 表 格, 建 立 监 测 系 统, 明 确 任 务, 选 定 监 测 点 2004 年 1 月, 基 底 调 查 2004 年 2 月, 提 出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No.1( 基 底 调 查 报 告 ); 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监 测, 提 出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No 年 8 月, 第 三 次 监 测, 提 出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No 年 8 月, 第 四 次 监 测, 提 交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No 年 12 月,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84

92 附 件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前 期 已 征 地 及 移 民 安 置 回 顾 和 现 状 调 查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二 00 三 年 九 月

93 目 录 1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及 移 民 安 置 回 顾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征 地 政 策 回 顾...6

94 1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及 移 民 安 置 回 顾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远 期 控 制 规 模 为 10 万 m 3 /d, 中 期 规 模 为 5 万 m 3 /d, 近 期 规 模 为 2.5 万 m 3 /d 厂 址 定 于 锡 北 运 河 北 岸 的 胡 家 渡 村, 西 侧 为 堰 桥 河, 尾 水 受 纳 水 体 为 厂 址 南 侧 的 锡 北 运 河 沪 宁 高 速 从 厂 址 东 侧 通 过, 服 务 范 围 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其 中 长 安 镇 的 污 水 沿 胡 长 路 和 堰 新 路 的 Ф1000 污 水 管 进 入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厂 区 占 地 180 亩, 现 为 国 有 土 地, 系 2002 年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统 一 征 用, 规 划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预 留 地 泵 站 占 地 4.2 亩,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只 涉 及 道 路 恢 复, 不 涉 及 移 民 安 置 2003 年 8 月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对 征 用 土 地 的 胡 家 度 村 进 行 了 追 踪 调 查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需 要 征 用 的 土 地 于 2002 年 由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按 照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惠 政 发 号 ) 的 规 定 征 用 实 施 具 体 征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情 况 回 顾 如 下 厂 址 和 泵 站 只 涉 及 征 地, 没 有 房 屋 拆 迁 任 务 共 征 用 土 地 亩, 其 中 耕 地 亩 ( 为 水 田 ), 非 耕 地 亩 ( 为 未 利 用 荒 地 和 机 耕 道 路 用 地 ) 征 用 耕 地 涉 及 惠 山 区 堰 桥 镇 胡 家 渡 村 的 后 塘 下 桥 南 胡 中 和 桥 北 4 个 自 然 村 影 响 137 户,283 人, 全 部 农 转 非, 征 地 移 民 按 照 人 均 耕 地 和 人 口 确 定 补 偿 标 准, 劳 动 力 安 排 在 企 业 就 业 泵 站 征 地 为 国 有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本 次 采 取 典 型 户 调 查 与 回 顾 的 方 式 对 2002 年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进 行 回 顾 和 调 查 从 调 查 的 情 况 来 看, 移 民 已 充 分 就 业, 收 入 已 基 本 恢 复, 对 安 置 政 策 基 本 满 意 胡 家 渡 村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见 表 1-1 征 地 安 置 情 况 见 表 1-2 移 民 收 入 恢 复 调 查 情 况 见 表 1-3 从 表 1-1 中 劳 动 力 就 业 现 状 和 收 入 比 例 来 看, 劳 动 力 85% 左 右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收 入 的 89% 来 自 工 业, 农 业 收 入 仅 占 8.6%, 该 村 生 产 已 基 本 脱 离 农 业, 从 表 1-3 中 数 据 可 以 看 出,2001 年 21 户 移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5700 元,2002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5800 元, 移 民 收 入 已 基 本 恢 复 对 21 户 访 问 调 查 的 结 果 显 示, 移 民 对 安 置 基 本 满 意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惠 政 发 [2002]17 号 ) 规 定 : 征 用 土 地 的 各 类 补 偿 采 用 一 次 核 定, 按 年 兑 付 的 办 法 人 均 耕 地 0.5 以 上 的 按 照 600 元 / 亩. 年 ; 人 均 耕 地 0.5 亩 以 下,0.3 亩 以 下 ( 含 0.3 亩 ) 的 按 照 700 元 / 亩. 年 ; 人 均 耕 地 0.3 亩 以 下 的 按 照 800 元 / 亩. 年 补 偿 补 偿 费 从 征 用 土 地 开 始 之 月 发 起 无 论 是 否 农 转 非, 每 一 个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本 村 居 民 均 享 受 此 政 策 水 稻 青 苗 补 偿 按 照 500 元 / 亩 一 次 性 给 予 补 偿 1

95 表 1-1 胡 家 渡 村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后 塘 下 桥 南 胡 中 乔 北 总 户 数 ( 户 ) 总 人 口 ( 人 ) 农 业 人 口 ( 人 ) 非 农 业 人 口 ( 人 ) 总 劳 动 力 就 业 状 工 业 农 业 况 (%) 三 产 耕 地 面 积 ( 亩 )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人 ) 人 均 纯 工 业 收 入 构 农 业 成 (%) 三 产 表 1-2 征 地 安 置 情 况 市 ( 区 ) 乡 镇 村 委 会 自 然 村 户 名 2 面 积 安 置 情 况 ( 亩 ) 人 数 ( 人 ) 安 置 方 式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小 计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谢 梅 仙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建 增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陈 月 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兴 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伟 杰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伟 建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健 权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徐 秀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祖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蒋 志 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进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士 新 1 3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殷 月 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汉 良 1 3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周 轩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唐 桂 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勇 发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伟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后 塘 下 胡 军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小 计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世 根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学 初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乾 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晓 东 企 业 安 置

96 市 ( 区 ) 乡 镇 村 委 会 自 然 村 户 名 面 积 安 置 情 况 ( 亩 ) 人 数 ( 人 ) 安 置 方 式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王 芬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刘 阿 四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安 宝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丽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旭 初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士 安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仇 大 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士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志 晔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明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朱 明 育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士 忠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士 杰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许 安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盘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葛 银 仙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增 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钱 虎 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刘 志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朱 立 学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助 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福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秉 信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沈 玉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仇 伯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汉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政 介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冯 苗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建 精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胡 仁 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仇 建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冯 寿 清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桥 南 仇 春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小 计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建 海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吕 敏 媛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兴 根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梅 初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学 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陆 小 芬 企 业 安 置 3

97 市 ( 区 ) 乡 镇 村 委 会 自 然 村 户 名 面 积 安 置 情 况 ( 亩 ) 人 数 ( 人 ) 安 置 方 式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纪 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茂 生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鲍 增 祖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学 才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伯 安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华 全 才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雨 农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福 涛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锡 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金 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介 红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顾 云 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汉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菜 标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黄 大 妹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敏 昌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学 文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建 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惠 风 珍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兴 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孙 国 民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海 贤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潘 惠 娟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明 洪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冯 志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陈 炳 南 1 2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积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建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冯 志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向 珍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仲 介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伟 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缪 听 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杨 金 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王 仲 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才 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培 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李 立 本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平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胡 中 胡 平 安 企 业 安 置 4

98 市 ( 区 ) 乡 镇 村 委 会 自 然 村 户 名 面 积 安 置 情 况 ( 亩 ) 人 数 ( 人 ) 安 置 方 式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小 计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薛 玉 妹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岳 新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陆 光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介 南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芮 国 仁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芮 宝 仁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锡 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瑞 锡 仁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锡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岳 鸣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泉 金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于 厂 远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元 兴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国 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钱 达 源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马 文 英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锡 东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亚 清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锡 中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顾 喜 妹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言 雪 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陆 兴 中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菜 平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志 明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志 学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志 强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瑞 锁 红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建 中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伟 勋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岳 中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志 红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文 元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王 兴 良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胡 永 喜 企 业 安 置 惠 山 堰 桥 胡 家 渡 乔 北 姚 洪 生 企 业 安 置 合 计

99 * 表 1-3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及 管 网 移 民 安 置 收 入 调 查 表 村 调 查 户 数 平 均 收 入 ( 元 / 人 ) ( 户 ) 2001 年 年 移 民 满 意 情 况 (%) 胡 家 渡 * 表 中 2001 年 和 2002 年 的 收 入 系 本 次 抽 样 调 查 21 户 移 民 的 平 均 结 果 2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征 地 及 移 民 安 置 回 顾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工 程 规 模 为 日 处 理 3 万 吨, 厂 址 位 于 东 亭 镇 经 济 开 发 区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的 南 侧, 占 地 45 亩 其 中 20 亩 为 一 期 工 程 预 留 地, 另 外 还 需 要 征 用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庄 桥 居 民 委 员 会 25 亩 水 田 2003 年 8 月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对 庄 桥 村 进 行 了 追 踪 调 查 一 期 工 程 征 地 政 策 和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回 顾 如 下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征 地 涉 及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庄 桥 居 民 委 员 会, 是 原 东 亭 镇 庄 桥 村 在 全 村 人 口 农 转 非 后 设 立 的 目 前 全 村 还 有 少 量 集 体 土 地, 村 民 全 部 于 2001 年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劳 动 力 已 在 非 农 业 部 门 就 业 一 期 污 水 处 理 厂 于 2000 年 征 地 56.4 亩, 全 部 是 庄 桥 村 的 水 田 征 地 影 响 户 数 31 户 安 置 人 口 根 据 政 策, 按 照 征 用 的 土 地 数 量, 由 庄 桥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确 定 安 置 人 数 非 劳 动 力 由 庄 桥 村 委 会 从 土 地 补 偿 费 中 拿 出 资 金 进 行 保 险 安 置, 共 安 置 9 人 ; 劳 动 力 采 取 农 转 非 安 置, 共 安 置 102 人 安 置 政 策 按 照 关 于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锡 政 发 [2002]71 号 ) 规 定 执 行 补 偿 标 准 为 : 水 稻 青 苗 补 偿 按 照 500 元 / 亩 ; 征 地 按 前 三 年 平 均 产 值 的 八 到 10 倍 计 算, 其 中 30% 为 土 地 补 偿 费,70% 纳 入 安 置 补 助, 前 三 年 平 均 产 值 区 2400 元 / 亩,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在 册 农 业 人 口 的 人 均 耕 地 计 算, 每 亩 最 多 安 置 2 人,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前 三 平 均 产 值 的 5 倍 计 算 前 三 年 产 值 按 照 2400 元 计, 土 地 补 偿 按 照 前 三 年 产 值 的 20 倍 补 偿, 补 偿 标 准 为 元 / 亩 本 次 采 取 典 型 户 调 查 与 回 顾 的 方 式 对 2002 年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进 行 回 顾 和 调 查 从 调 查 的 情 况 来 看, 移 民 已 充 分 就 业, 对 安 置 政 策 基 本 满 意 庄 桥 村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见 表 2-1 被 影 响 劳 动 力 安 置 状 况 调 查 见 表 2-2 从 表 2-1 中 劳 动 力 就 业 现 状 和 收 入 比 例 来 看,92% 的 劳 动 力 从 事 工 业 生 产, 人 均 纯 收 入 全 部 来 自 工 业 收 入, 该 村 生 产 已 完 全 脱 离 农 业 从 表 2-2 来 看, 受 影 响 的 劳 动 力 已 充 分 在 非 农 业 就 业, 移 民 收 入 基 本 达 到 当 地 平 均 水 平 ( 以 庄 桥 村 2002 年 收 入 为 6500 元 为 准 ) 6

100 表 2-1 庄 桥 村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单 位 数 量 总 户 数 ( 户 ) 620 总 人 口 ( 人 ) 2200 农 业 人 口 ( 人 ) 0 非 农 业 人 口 ( 人 ) 2200 总 劳 动 力 ( 人 ) 1250 就 业 状 况 工 业 (%) 92.0 农 业 (%) 8.0 三 产 (%) 0.0 耕 地 面 积 ( 亩 ) 0.0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人 ) 6500 人 均 纯 工 业 (%) 收 入 构 农 业 (%) 0.0 成 三 产 (%) 0.0 表 2 庄 桥 村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调 查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文 化 程 度 安 置 单 位 职 业 年 收 入 ( 元 / 年 ) 陈 建 平 41 男 初 中 东 亭 仓 下 有 色 铸 件 厂 工 人 陈 锡 坤 63 男 中 专 无 锡 七 建 退 休 顾 照 迪 46 男 高 中 锡 山 无 线 电 二 厂 工 人 华 维 君 28 男 小 学 庄 桥 八 达 铸 造 有 限 公 司 工 人 华 维 贤 39 男 初 中 庄 桥 八 达 铸 造 有 限 公 司 厂 长 胡 士 毅 54 男 高 中 锡 山 工 艺 品 厂 保 安 马 青 32 男 初 中 锡 山 桥 梁 厂 工 人 陈 淼 32 男 中 专 东 亭 装 潢 公 司 工 人 马 斌 伟 35 男 高 中 锡 山 天 辰 建 筑 扣 件 厂 工 人 张 元 芳 32 女 初 中 锡 山 煤 石 公 司 会 计 马 建 根 47 男 初 中 东 亭 邮 局 工 人 马 一 峰 34 男 高 中 无 锡 市 捷 达 摩 托 车 厂 工 人 朱 海 芳 26 女 初 中 锡 山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吴 惠 中 36 男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吴 国 中 38 男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包 静 华 38 女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宋 锜 30 男 大 专 锡 山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沈 雪 莲 28 女 中 专 锡 山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唐 兰 英 37 女 初 中 无 锡 市 吉 元 毛 条 厂 工 人 9850 陶 振 华 26 女 中 专 锡 山 爱 建 中 成 医 药 公 司 工 人 陈 满 红 35 女 初 中 无 锡 荧 光 灯 厂 工 人 李 志 红 34 女 中 专 锡 山 东 亭 医 院 护 理 员 华 建 明 32 男 初 中 无 锡 荧 光 灯 厂 工 人 陈 若 兰 31 女 初 中 无 锡 荧 光 灯 厂 工 人 华 建 27 男 初 中 东 亭 邮 局

101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文 化 程 度 安 置 单 位 职 业 年 收 入 ( 元 / 年 ) 夏 亚 萍 46 女 初 中 锡 马 集 团 合 金 铸 造 厂 工 人 华 彩 虹 52 女 初 中 东 亭 实 业 公 司 招 待 所 经 理 助 理 方 海 林 52 男 高 中 锡 山 东 亭 铆 焊 厂 厂 长 华 佳 明 41 男 高 中 东 亭 供 销 社 日 用 门 市 部 营 业 员 张 维 珍 41 男 高 中 东 亭 供 销 社 日 用 门 市 部 会 计 李 世 良 51 男 高 中 东 亭 供 销 社 家 电 门 市 部 营 业 员 华 解 英 46 女 高 中 东 亭 供 销 社 家 电 门 市 部 会 计 冯 耀 兴 48 男 高 中 东 亭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章 浩 芬 47 女 初 中 东 亭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邵 伟 24 男 中 专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朱 雪 敏 24 女 初 中 锡 山 二 招 工 人 冯 耀 坤 28 男 初 中 无 锡 市 毛 条 厂 工 人 9700 钱 赛 珍 53 女 小 学 无 锡 市 毛 条 厂 工 人 9800 冯 敏 建 28 男 中 专 无 锡 市 通 用 机 械 厂 工 人 万 阶 扬 43 男 中 专 锡 山 东 亭 中 学 教 师 杨 志 强 31 男 初 中 东 亭 镇 电 站 电 工 杨 士 新 56 男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卫 生 室 医 生 杨 志 伟 33 男 初 中 锡 山 天 辰 建 筑 扣 件 厂 工 人 杨 伟 建 30 男 初 中 无 锡 市 毛 纺 厂 司 机 彭 迎 春 25 女 初 中 锡 山 东 益 美 术 社 打 字 员 8800 杨 晓 东 28 男 初 中 锡 山 第 四 塑 料 厂 工 人 9600 杨 晓 峰 27 男 初 中 东 亭 镇 针 织 服 装 厂 工 人 杨 耀 兴 49 男 初 中 锡 山 开 发 区 自 来 水 厂 经 理 王 薇 24 女 中 专 金 马 大 酒 店 服 务 员 王 小 铮 47 男 初 中 锡 山 开 发 区 司 机 王 淑 艳 32 女 本 科 锡 山 职 教 中 心 教 师 华 平 模 50 男 初 中 东 亭 供 销 社 生 产 资 料 部 营 业 员 华 茜 24 女 中 专 东 亭 庄 桥 卫 生 室 卫 生 员 吴 建 华 41 男 初 中 东 亭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叶 莉 琴 32 女 初 中 东 亭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宋 玲 32 女 中 专 东 亭 医 院 护 理 员 桂 炳 根 46 男 小 学 东 亭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莫 静 华 42 女 初 中 无 锡 市 荧 光 灯 厂 工 人 宋 建 明 39 男 小 学 东 亭 庄 桥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顾 良 贤 52 男 初 中 锡 山 技 检 局 修 理 员 顾 允 超 26 女 中 专 无 锡 宝 通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检 验 员 李 金 海 37 男 初 中 东 亭 东 街 小 乐 惠 菜 店 摊 主 周 雪 琴 48 女 初 中 无 锡 市 荧 光 灯 厂 科 长 尤 建 清 49 男 初 中 东 亭 博 达 副 食 品 商 店 摊 主 宋 敏 娟 37 女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箱 包 五 金 厂 工 人 吴 唯 中 31 男 初 中 无 锡 飞 达 电 机 厂 工 人

102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文 化 程 度 安 置 单 位 职 业 年 收 入 ( 元 / 年 ) 华 浩 中 51 男 初 中 锡 山 袜 厂 工 人 9800 吴 忠 峰 35 男 初 中 东 亭 洗 毛 厂 工 人 吴 伟 33 男 高 中 锡 山 党 校 工 人 吴 云 峰 37 男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吴 寿 峰 41 男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马 丽 英 39 女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吴 阿 狗 57 男 初 中 锡 山 锡 马 集 团 公 司 科 长 吴 志 萍 34 女 初 中 锡 山 工 艺 品 厂 科 长 岳 群 芳 32 女 高 中 锡 山 锡 马 集 团 公 司 科 长 谢 国 銮 52 男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科 长 倪 晓 珍 23 女 中 专 无 锡 升 尉 化 油 器 公 司 工 人 华 建 娟 42 女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高 源 文 44 男 高 中 东 亭 建 筑 公 司 工 程 师 尤 燕 英 40 女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吴 伟 勋 48 男 初 中 锡 山 天 辰 建 筑 扣 件 厂 司 机 张 亚 军 36 女 初 中 锡 山 东 方 欢 乐 城 工 人 蒋 玲 娟 44 女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王 旭 东 25 男 初 中 锡 山 阳 山 中 技 学 校 工 人 孙 仲 华 40 男 初 中 东 亭 庄 桥 三 维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钳 工 孙 雄 伟 35 男 初 中 东 亭 88 商 场 个 体 孙 国 兴 53 男 高 中 东 亭 电 容 器 厂 会 计 刘 云 娣 43 女 初 中 东 亭 锡 沪 东 路 个 体 吴 月 峰 26 男 中 专 东 亭 凯 马 机 械 厂 工 人 8900 孙 望 燕 35 女 初 中 锡 山 袜 厂 工 人 9000 孙 红 卫 38 男 大 专 锡 山 袜 厂 工 人 9000 孙 嘉 兴 40 男 本 科 中 国 银 行 锡 山 分 行 职 员 孙 芳 38 女 高 中 灵 通 通 信 个 体 陶 丽 英 49 女 初 中 无 锡 锡 马 集 团 工 人 俞 静 霞 49 女 小 学 锡 山 电 容 器 厂 工 人 唐 振 36 男 高 中 无 锡 锡 马 集 团 工 人 戴 智 勇 34 男 初 中 锡 山 振 东 塑 料 厂 工 人 9800 孙 月 琴 58 女 初 中 锡 山 天 辰 建 筑 扣 件 厂 会 计 戴 伟 国 34 男 初 中 庄 桥 三 维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工 人 徐 明 43 男 初 中 锡 山 制 订 机 械 厂 工 人 戴 荣 海 54 男 小 学 庄 桥 湾 砂 厂 个 体 孙 乐 45 男 高 中 出 租 车 司 机

2.1 公 猪 的 引 入 2.1.1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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