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應 做 出 讓 步 他 們 能 否 消 除 分 歧 並 密 切 合 作, 將 決 定 法 德 合 作 關 係 在 應 對 歐 債 危 機 過 程 中 能 否 繼 續 發 揮 核 心 作 用 法 德 團 結 才 能 帶 給 市 場 信 心 觀 察 家 認 為, 從 歷 史 上 看, 法 德 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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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國 大 選 的 結 果 不 僅 是 法 國 變 天, 對 歐 盟 歐 元 區 以 及 北 約 都 可 能 構 成 壓 力 法 國 左 派 執 政 面 臨 的 考 驗 法 國 在 5 月 6 日 進 行 總 統 大 選 的 第 二 輪 投 票, 結 果 左 派 社 會 黨 的 歐 朗 德 (Francois Hollande) 獲 得 51.6% 的 選 票 當 選, 成 為 自 1988 年 繼 密 特 朗 之 後 的 厲 以 壯 首 位 左 翼 總 統 ; 也 使 薩 柯 吉 成 為 1981 年 來 首 位 未 能 獲 得 連 任 的 總 統 歐 朗 德 當 選 的 最 初 感 言 是 為 自 己 能 一 直 獲 得 民 眾 信 任 而 自 豪 然 而 為 使 其 他 歐 元 國 家 ( 尤 其 是 德 國 ) 放 心, 歐 朗 德 表 示, 希 望 在 歐 元 區 國 家 中 針 對 解 決 政 府 債 務 的 協 議 進 行 重 新 談 判, 以 及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他 宣 示 將 努 力 推 行 解 決 歐 元 區 債 務 危 機 的 方 案, 從 撙 節 走 向 增 長 其 他 歐 元 區 國 家 在 選 前 曾 因 法 國 左 派 的 政 見 而 憂 心 其 當 選 後 可 能 放 棄 改 革, 甚 而 步 上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等 國 的 後 塵 歐 朗 德 指 出, 他 完 全 了 解 法 國 面 臨 的 種 種 難 題, 包 括 龐 大 的 債 務 疲 弱 的 經 濟 成 長 競 爭 力 衰 弱, 整 個 歐 洲 都 正 為 擺 脫 此 等 危 機 而 掙 扎 他 並 指 出 其 任 務 就 是 要 使 法 國 重 新 回 到 公 義, 為 歐 洲 開 闢 一 條 新 途 徑, 為 世 界 和 平 與 環 境 保 護 做 出 貢 獻 這 次 法 國 總 統 大 選 政 見 辯 論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失 業 與 歐 元 區 經 濟 危 機 薩 柯 吉 和 歐 朗 德 就 解 決 歐 元 區 債 務 危 機 提 出 截 然 不 同 的 解 決 方 案 內 政 以 求 穩 為 主 不 過 歐 朗 德 當 選 後 承 諾 對 大 公 司, 以 及 年 收 入 超 過 100 萬 歐 元 的 個 人 增 加 稅 收, 另 外 他 還 希 望 提 高 最 低 工 資, 增 聘 6 萬 名 教 師, 並 將 退 休 年 齡 從 62 歲 降 到 60 歲 提 前 退 休 年 限 的 結 果 使 許 多 人 能 提 早 享 受 領 取 高 額 退 休 金 的 生 活 ; 退 休 金 給 付 一 直 是 歐 元 國 家 一 項 重 大 負 擔, 退 休 年 齡 提 前 將 使 這 項 負 擔 更 為 加 重 過 去 薩 柯 吉 則 是 應 歐 盟 改 革 派 的 要 求 主 張 將 退 休 年 限 延 後, 延 長 退 休 年 限 也 是 薩 柯 吉 備 受 民 眾 厭 惡 的 撙 節 政 策 之 一 歐 朗 德 甫 上 任 就 呼 籲 針 對 歐 洲 財 政 協 定 進 行 重 新 談 判, 此 一 協 定 對 歐 洲 國 家 的 公 共 開 支 進 行 了 嚴 格 的 限 制 歐 洲 情 勢 分 析 家 表 示, 法 國 大 選 結 果 對 於 整 個 歐 元 區 都 帶 來 重 大 的 影 響 在 內 政 方 面, 歐 朗 德 5 月 17 日 主 持 首 次 內 閣 會 議, 在 歐 朗 德 主 導 下 通 過 了 降 薪 30% 的 決 定, 全 體 閣 員 並 簽 署 道 德 廉 政 規 章 會 議 公 報 指 出, 總 統 總 理 及 政 府 各 部 長 將 降 薪 30%, 並 且 承 諾 利 益 迴 避 不 介 入 商 業 利 益 衝 突, 不 得 兼 職, 不 參 加 與 本 身 公 務 不 符 的 社 會 活 動, 政 務 活 動 公 開 透 明 法 國 過 渡 總 理 艾 霍 (Jean-Marc Ayrault) 表 示, 降 薪 及 簽 署 道 德 廉 政 規 章 是 總 統 歐 朗 德 在 競 選 期 間 對 選 民 的 承 諾,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降 薪 決 定 及 道 德 廉 政 規 章 不 僅 宣 示 兌 現 承 諾, 並 希 望 能 對 法 國 國 內 起 示 範 作 用 政 府 發 言 人 在 內 閣 會 議 後 舉 行 記 者 會 指 出, 鑑 於 政 府 部 長 降 薪 30%, 部 長 辦 公 室 的 行 政 支 出 也 將 相 應 下 調 30% 國 際 時 勢 分 析 家 認 為, 在 選 舉 過 程 中, 從 未 在 政 府 機 構 中 擔 任 行 政 職 的 歐 朗 德 常 受 媒 體 質 疑 缺 乏 行 政 與 外 交 經 驗, 且 一 上 臺 就 面 臨 來 自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多 重 挑 戰 由 於 法 國 國 民 議 會 改 選 ( 由 於 國 民 議 會 議 員 主 管 立 法 職 權, 亦 稱 立 法 選 舉 ) 即 將 於 今 年 6 月 10 日 及 17 日 舉 行, 歐 朗 德 在 此 之 前 必 須 採 取 兩 項 行 動 : 一 是 在 內 政 上 以 求 穩 為 主, 不 會 進 行 大 動 作 ; 二 是 在 對 外 關 係 方 面, 以 頻 繁 出 訪 樹 立 自 己 的 形 象 目 前 法 國 國 內 財 政 狀 況 依 然 脆 弱, 歐 元 區 又 面 臨 希 臘 違 約 與 退 出 的 問 題 如 何 能 儘 快 使 法 國 擺 脫 陷 入 債 務 危 機 的 風 險 如 何 重 振 法 國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如 何 改 革 難 以 為 繼 的 福 利 與 稅 收 制 度, 將 是 今 後 最 關 鍵 的 內 政 問 題 左 右 兩 派 勢 均 力 敵 的 政 治 格 局 並 未 打 破 法 國 將 於 6 月 10 日 及 17 日 舉 行 國 民 議 會 改 選 由 於 法 國 議 會 多 數 派 有 組 閣 權, 因 此 法 國 人 常 戲 稱 此 一 選 舉 為 大 選 的 第 三 輪 投 票 如 果 左 派 無 法 在 國 民 議 會 選 舉 中 獲 得 多 數, 則 會 由 右 派 組 閣, 法 國 將 再 次 出 現 左 右 共 治 的 局 面, 歐 朗 德 很 多 政 策 主 張 勢 必 更 難 以 實 施 媒 體 觀 察 家 亦 指 出, 歐 朗 德 雖 然 在 總 統 選 舉 中 最 終 獲 得 51.6% 的 選 票, 但 實 際 上 法 國 左 右 兩 派 勢 均 力 敵 的 政 治 格 局 並 未 打 破, 左 派 並 非 獲 得 壓 倒 性 勝 利 在 總 統 選 舉 第 一 輪 投 票 中, 整 個 左 翼 獲 得 的 支 持 率 僅 為 43.6%, 落 後 於 右 翼 極 右 翼 加 中 間 派 的 總 和 分 析 家 認 為, 薩 柯 吉 的 敗 選 個 人 因 素 頗 重, 與 薩 柯 吉 個 人 風 格 有 很 大 關 係, 因 此 選 舉 結 果 並 不 表 示 左 派 獲 得 很 大 優 勢 因 此, 歐 朗 德 上 臺 後, 法 國 未 來 的 政 策 不 可 能 全 面 採 取 左 派 路 線, 而 更 可 能 走 向 強 調 公 平 正 義 均 富 等 理 念, 同 時 執 行 符 合 法 國 實 際 情 況 的 改 革 措 施, 也 就 是 說 極 可 能 依 據 形 勢 向 右 調 整 在 法 德 兩 國 的 關 係 方 面, 觀 察 家 認 為, 最 近 希 臘 議 會 選 舉 結 果 導 致 組 成 聯 合 政 府 的 計 畫 失 敗, 對 歐 洲 造 成 立 即 且 鉅 大 的 影 響 希 臘 在 歐 元 區 不 論 去 留, 都 將 對 歐 洲 產 生 極 大 衝 擊 過 去 法 國 一 直 與 德 國 站 在 歐 盟 的 第 一 線 承 接 這 些 問 題, 德 國 自 過 去 以 來 即 負 擔 比 法 國 更 重 的 救 援 任 務, 德 國 憂 慮 法 國 左 派 上 臺 將 使 德 國 的 負 擔 加 重 媒 體 指 出, 歐 朗 德 上 任 後 仍 然 必 須 實 行 改 革 政 策, 而 他 承 諾 在 削 減 財 政 支 出 的 同 時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增 加 稅 收 只 有 如 此 才 能 實 現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然 而 法 國 經 濟 一 向 缺 乏 活 力, 同 時 稅 率 已 經 很 高, 增 稅 無 疑 非 常 困 難, 其 過 程 勢 必 帶 給 法 國 稅 基 主 要 群 體 : 中 產 階 級 相 當 的 痛 苦 而 近 年 來, 德 國 要 求 歐 元 區 各 重 債 國 通 過 財 政 緊 縮 化 解 危 機 的 政 策, 面 臨 越 來 越 強 烈 的 質 疑 與 反 彈, 多 位 國 家 領 導 人 下 臺, 以 及 希 臘 社 會 的 抗 拒 均 顯 示 此 一 現 象 在 此 次 法 國 總 統 競 選 中, 歐 朗 德 公 開 反 對 長 期 撙 節, 提 出 重 新 協 商 歐 盟 財 政 條 約, 並 主 張 發 行 歐 元 債 券 此 與 德 國 的 政 策 主 張 相 左, 亦 與 歐 盟 以 節 約 對 抗 歐 債 危 機 的 主 流 思 潮 相 悖 然 而, 歐 朗 德 在 選 舉 中 也 多 次 表 示 對 法 德 關 係 的 重 視 分 析 人 士 認 為, 歐 朗 德 與 梅 克 爾 必 須 處 理 的 主 要 問 題 將 是 如 何 在 不 增 加 公 共 債 務 的 情 況 下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市 場 分 析 家 認 為, 面 對 風 雨 飄 搖 的 市 場, 法 德 領 導 人 已 沒 有 時 間 可 以 浪 費, 必 須 儘 快 展 示 團 結 意 願, 雙 方

都 應 做 出 讓 步 他 們 能 否 消 除 分 歧 並 密 切 合 作, 將 決 定 法 德 合 作 關 係 在 應 對 歐 債 危 機 過 程 中 能 否 繼 續 發 揮 核 心 作 用 法 德 團 結 才 能 帶 給 市 場 信 心 觀 察 家 認 為, 從 歷 史 上 看, 法 德 關 係 是 歐 洲 經 濟 一 體 化 建 設 的 基 礎, 兩 國 關 係 一 直 在 爭 執 與 妥 協 中 進 行 在 目 前 希 臘 危 機 仍 然 無 解 的 情 況 下, 法 德 團 結 才 能 帶 給 市 場 信 心, 對 歐 洲 能 否 走 出 危 機 至 關 重 要 然 而 亦 有 學 者 指 出, 歐 朗 德 在 競 選 時 並 非 完 全 否 認 財 政 緊 縮 措 施, 而 是 著 重 在 推 動 經 濟 成 長 就 職 後 歐 朗 德 可 能 一 方 面 擴 大 財 政 赤 字, 一 方 面 要 求 歐 洲 央 行 繼 續 實 行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提 振 法 國 經 濟 亦 有 媒 體 分 析, 歐 朗 德 重 新 審 視 財 政 條 約 勢 必 使 法 德 關 係 出 現 裂 痕 大 西 洋 月 刊 認 為, 在 法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設 計 逐 漸 向 傳 統 強 敵 德 國 靠 攏 數 十 年 後, 歐 朗 德 正 準 備 帶 領 法 國 遠 離 德 國 至 於 重 新 談 判 財 政 條 約 問 題, 有 專 家 指 出, 歐 朗 德 採 取 妥 協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他 很 可 能 會 與 德 國 在 財 政 條 約 的 基 礎 上 另 外 達 成 新 的 協 議 或 附 件, 在 緊 縮 同 時 推 動 經 濟 成 長 雖 然 外 界 對 此 有 頗 多 疑 慮, 但 分 析 家 認 為 法 德 妥 協 並 不 似 外 界 想 像 的 困 難 學 者 表 示, 雖 有 不 少 媒 體 認 為 法 德 一 定 會 產 生 分 歧, 但 無 論 左 派 或 是 右 派 執 政, 法 國 都 應 不 致 打 破 法 德 軸 心 的 傳 統 歐 朗 德 就 任 當 日 的 第 一 個 出 訪 國 就 是 德 國, 說 明 德 國 對 法 國 的 重 要 性 只 有 維 持 法 德 軸 心, 法 國 才 能 在 歐 元 區 乃 至 國 際 社 會 謀 求 大 國 地 位 歐 朗 德 就 職 之 後 即 前 往 柏 林 與 德 國 總 理 梅 克 爾 舉 行 首 次 會 談, 雙 方 承 諾 克 服 分 歧, 推 動 歐 盟 經 濟 成 長 歐 朗 德 強 調,5 月 23 日 歐 盟 非 正 式 高 峰 會 議 應 研 商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的 所 有 選 項, 包 括 他 主 張 的 發 行 歐 元 區 共 同 債 券 歐 朗 德 在 競 選 過 程 中 就 一 直 強 調, 希 望 就 德 國 領 導 的 應 對 歐 洲 經 濟 危 機 的 緊 縮 政 策 達 成 折 衷 方 案 德 法 分 居 歐 元 區 第 一 與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也 是 歐 盟 紓 困 機 制 資 金 攤 派 最 多 的 兩 國 梅 克 爾 在 會 後 記 者 會 表 示, 對 於 促 進 歐 元 區 經 濟 成 長, 她 與 歐 朗 德 有 共 同 觀 點, 而 德 法 關 係 攸 關 歐 洲 發 展, 將 找 到 解 決 個 別 問 題 的 方 法 歐 朗 德 則 憧 憬 法 德 能 建 立 均 衡 且 互 重 的 關 係, 並 申 明 要 重 新 協 商 德 國 主 導 的 歐 盟 財 政 條 約, 納 入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方 案 任 何 促 進 增 長 的 構 想 與 提 議, 包 括 發 行 由 歐 元 區 17 個 成 員 國 擔 保 的 共 同 債 券, 都 應 於 23 日 布 魯 塞 爾 歐 盟 非 正 式 高 峰 會 公 開 討 論 媒 體 指 出, 梅 克 爾 會 談 前 曾 表 示, 歐 盟 財 政 條 約 是 經 過 歐 盟 27 國 中 的 25 國 簽 署, 且 已 獲 希 臘 斯 洛 凡 尼 亞 和 葡 萄 牙 等 國 國 會 批 准, 條 約 內 文 難 再 修 改 畢 竟 修 改 後 是 否 還 要 各 國 將 行 政 程 序 重 頭 進 行 一 次 才 算 有 效, 各 國 是 否 又 會 無 異 議 通 過, 都 是 否 定 大 於 肯 定 而 歐 元 公 債 幾 乎 就 等 同 德 國 背 書 的 債 券, 梅 克 爾 及 德 國 官 民 向 來 均 極 力 反 對 歐 朗 德 會 前 即 主 張 就 基 礎 建 設 能 源 等 具 體 項 目, 發 行 歐 元 項 目 債 券, 以 挹 注 成 員 國 財 政 針 對 希 臘 政 黨 組 閣 失 敗 並 將 重 選 國 會, 歐 朗 德 與 梅 克 爾 都 期 望 希 臘 能 續 留 歐 元 區, 德 法 且 願 意 探 討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讓 希 臘 恢 復 經 濟 成 長 的 可 能, 但 前 提 是 雅 典 當 局 須 遵 守 已 達 成 的 紓 困 協 議 歐 朗 德 與 梅 克 爾 會 晤 後, 雙 方 雖 然 均 表 明 決 心 維 繫 法 國 前 總 統 薩 柯 吉 時 代 的 合 作 關 係, 但 媒 體 評 估 德 法 關 係 可 能 大 不 如 前 甚 至 有 媒 體 注 意 梅 克 爾 發 言 時, 歐 朗 德 掏 口 袋 找 紙 筆 做 筆 記 ; 而 歐 朗 德 發 言 時 則 是 比 手 畫 腳, 強 調 論 點 合 理 性 當 歐 朗 德 解 釋 他 何 以 想 修 改 梅 克 爾 主 導 的 歐 盟 財 政 條 約 時, 梅 克 爾 卻 對 著 媒 體 聳 肩 微 笑 兌 現 化 解 債 務 危 機 的 競 選 諾 言 困 難 重 重 在 法 國 的 經 濟 狀 況 方 面, 據 歐 盟 委 員 會 11 日 公 布 的 春 季 經 濟 預 測 報 告,2013 年, 法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預 期 增 長 率 為 1.3%, 低 於 1.7% 的 期 望 值, 預 算 赤 字 和 公 共 債 務 占 GDP 的 比 例 預 期 分 別 為 4.2% 和 92.5% 法 國 媒 體 評 論 說, 歐 盟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把 新 任 總 統 歐 朗 德 喚 回 到 現 實 中 歐 朗 德 曾 在 競 選 中 承 諾 2013 年 預 算 赤 字 比 例 將 要 降 至 3%, 期 望 在 2017 年 實 現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又 強 調 刺 激 經 濟 推 動 成 長, 反 對 過 度 的 緊 縮 措 施, 上 任 後 的 一 系 列 新 政 策 也 須 以 增 加 相 當 開 支 為 前 提 各 國 媒 體 均 認 為, 歐 朗 德 要 想 化 解 債 務 危 機, 兌 現 他 的 競 選 諾 言 困 難 重 重 法 國 世 界 報 指 出, 歐 洲 的 某 些 國 家 領 導 人 認 為, 歐 元 區 經 濟 危 機 中 真 正 的 考 驗 將 來 自 法 國 報 導 引 述 財 政 專 家 分 析, 要 想 實 現 預 算 赤 字 占 GDP 的 比 例 從 4.2% 降 至 3%, 法 國 需 要 大 約 200 億 歐 元 的 資 金 來 填 補 缺 口 一 部 分 資 金 將 以 增 加 稅 收 為 手 段 來 實 現, 而 另 一 部 分 理 論 上 要 從 縮 減 開 支 上 著 手, 這 部 分 與 歐 朗 德 的 主 張 相 違 悖 媒 體 又 指 出, 歐 盟 認 為, 通 過 財 政 和 貨 幣 手 段 來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的 空 間 十 分 有 限, 歐 元 區 國 家 要 克 服 危 機, 最 終 還 是 要 依 靠 結 構 性 改 革 不 過, 為 了 爭 取 選 票, 歐 朗 德 避 免 在 競 選 時 提 及 這 個 問 題 梅 克 爾 在 德 國 聯 邦 議 會 於 5 月 10 日 的 例 行 辯 論 中 表 示, 透 過 對 各 國 經 濟 進 行 結 構 性 改 革 是 重 要 且 必 不 可 避 免 的 ; 然 而 透 過 增 加 信 貸 的 方 式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將 使 各 國 重 蹈 債 務 危 機 的 覆 轍 媒 體 認 為, 梅 克 爾 這 段 話 是 針 對 新 的 法 國 領 導 人 歐 朗 德 所 發 歐 朗 德 與 梅 克 爾 會 晤 後 飛 赴 美 國, 出 席 8 國 集 團 (G8) 高 峰 會 與 隨 後 的 北 約 高 峰 會 5 月 底 出 席 歐 盟 高 峰 會,6 月 18 日 至 19 日 出 席 在 墨 西 哥 舉 行 的 20 國 集 團 (G20) 高 峰 會 媒 體 指 出, 如 果 歐 朗 德 在 內 政 方 面 暫 時 難 有 作 為, 就 職 後 的 密 集 出 訪 對 於 他 而 言 則 是 一 個 樹 立 形 象 的 重 要 機 會 法 國 身 為 聯 合 國 常 任 理 事 國, 長 期 以 來 奉 行 與 美 國 保 持 距 離 的 相 對 獨 立 的 外 交 路 線 而 薩 柯 吉 上 臺 後 與 美 國 靠 攏, 重 返 北 約, 引 起 國 內 爭 論 一 般 咸 認 歐 朗 德 上 臺 後 將 會 在 外 交 策 略 上 有 所 變 化 國 際 觀 察 家 認 為, 針 對 法 國 在 北 約 的 職 責 方 面, 歐 朗 德 將 提 出 法 國 年 內 由 阿 富 汗 撤 軍 的 主 張 媒 體 分 析, 歐 朗 德 在 競 選 中 曾 多 次 強 調 法 國 將 盡 力 維 持 在 國 際 上 的 影 響 力, 繼 續 推 行 多 邊 主 義, 在 伊 朗 敘 利 亞 蘇 丹 和 西 亞 北 非 局 勢 等 問 題 上 將 延 續 既 有 方 針 分 析 人 士 認 為, 歐 朗 德 任 命 法 國 外 交 部 亞 澳 司 司 長 燕 保 羅 擔 任 自 己 的 外 交 顧 問, 燕 保 羅 曾 任 外 交 官 派 駐 中 國 多 年, 可 見 歐 朗 德 對 與 亞 太 國 家 關 係 較 為 重 視 在 社 會 公 平 的 議 題 方 面, 歐 朗 德 如 今 接 手 的 法 國 正 面 臨 公 共 債 務 居 高 不 下 經 濟 成 長 遲 緩 失 業 率 高 攀 主 權 債 務 評 級 遭 到 下 調 等 問 題 而 兼 顧 社 會 公 平 則 是 歐 朗 德 競 選 時 提 出 的 口 號, 各 界 現 在 均 期 盼 歐 朗 德 實 現 諾 言 歐 朗 德 競 選 時 提 出 的 政 見 包 括 改 革 法 國 的 退 休 制 度, 考 慮 要 提 高 法 國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為 年 輕 人 創 造 15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而 為 增 加 政 府 收 入, 歐 朗 德 還 提 出 向 年 收 入 超 過 百 萬 歐 元 的 富 人 課 以 重 稅 然 而 這 幾 項 政 見 在 法 國 引 起 廣 泛 質 疑 媒 體 分 析 指 出, 歐 朗 德 的 承 諾 無 異 撒 錢, 將 對 市 場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而 增 稅 措 施 可 能 無 法 真 正 課 徵 到 富 人 的 稅, 許 多 富 人 已 把 稅 籍 遷 到 低 稅 率 國 家 如 果 普 遍 性 提 高 稅 率, 中 產 階 級 的 菁 英 人 才 將 會 流 失, 不 利 法 國 企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選 後 法 國 雇 主 協 會 對 歐 朗 德 的 主 張 表 示 歡 迎 與 理 解, 願 與 新 總 統 展 開 合 作 學 者 預 估, 歐 朗 德 今 後 可 能 與 雇 主 協 會 工 會 之 間 就 增 稅 幅 度 提 高 最 低 工 資 等 問 題 進 行 協 商, 化 解 國 內 矛 盾 法 國 目 前 處 於 經 濟 衰 退 的 邊 緣, 主 張 擴 大 開 支, 專 注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是 不 現 實 的 專 家 認 為 歐 朗 德 應 會 照 顧 各 方 利 益, 尋 求 一 個 符 合 現 實 的 方 法 堅 持 獨 立 自 主 的 外 交 政 策 媒 體 分 析, 法 國 卸 任 總 統 薩 柯 吉 素 以 親 美 聞 名, 他 在 2007 年 贏 得 大 選 後, 甚 至 有 美 國 媒 體 評 論 他 是 巴 黎 的 美 國 人 薩 柯 吉 在 執 政 期 間 的 親 美 形 象 主 要 體 現 在 推 動 法 國 重 返 北 約 與 增 兵 阿 富 汗 歐 朗 德 對 此 一 直 持 強 烈 反 對 態 度, 競 選 期 間 並 且 不 斷 批 評 薩 柯 吉 的 軍 事 政 策 觀 察 家 認 為, 歐 朗 德 身 為 左 派 領 導 人, 在 外 交 上 會 更 加 遵 循 戴 高 樂 主 義 路 線, 堅 持 獨 立 自 主 的 外 交 政 策 但 歐 朗 德 應 不 會 像 當 年 戴 高 樂 一 樣 冒 然 退 出 北 約, 以 避 免 難 以 預 估 的 外 交 後 果 歐 朗 德 競 選 期 間 曾 提 出 將 在 今 年 (2012) 年 底 前 從 阿 富 汗 撤 回 法 國 全 部 戰 鬥 力 量 如 果 付 諸 實 現 可 能 會 引 發 美 國 的 強 烈 不 滿 有 學 者 認 為, 北 約 由 阿 富 汗 撤 軍 只 是 時 間 問 題,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不 久 前 已 經 確 定 將 在 2014 年 撤 出 派 駐 阿 富 汗 的 美 軍 所 有 部 隊, 因 此 法 國 如 果 具 體 訂 出 撤 軍 時 程, 應 不 致 影 響 法 美 關 係 的 發 展 觀 察 家 指 出, 法 美 在 應 對 新 興 大 國 崛 起 的 立 場 上 保 持 一 致, 但 在 面 對 歐 債 危 機 等 方 面 有 較 大 分 歧, 這 才 是 法 美 矛 盾 的 關 鍵 美 國 應 對 歐 債 危 機 並 不 積 極, 因 歐 元 崛 起 勢 必 挑 戰 美 元 地 位 這 是 歐 洲 與 美 國 之 間 不 可 避 免 的 矛 盾, 不 會 因 領 導 人 更 迭 產 生 變 化 法 國 民 眾 選 擇 左 派 是 社 會 思 潮 的 反 映, 歐 朗 德 政 府 實 質 上 無 法 以 鴕 鳥 心 態 面 對 當 今 歐 洲 情 勢 的 考 驗, 不 可 能 在 政 策 上 逆 轉 以 滿 足 法 國 人 民 的 大 鍋 飯 心 理 分 析 家 指 出, 所 謂 法 國 式 的 公 平 正 義, 其 實 是 包 裝 在 民 族 主 義 外 衣 上 的 假 像, 法 國 式 的 大 鍋 飯 是 建 立 在 剝 削 邊 緣 人 群 的 勞 力 及 尊 嚴 的 制 度 之 上 支 持 左 派 的 民 眾 冀 望 歐 朗 德 政 府 拋 棄 薩 柯 吉 時 代 全 力 推 動 的 撙 節 政 策, 繼 續 享 受 廉 價 甚 至 免 費 的 公 共 服 務 提 早 享 受 坐 領 高 額 退 休 金 的 生 活, 是 給 歐 朗 德 政 府 的 一 道 選 擇 題 ; 如 果 法 國 不 想 發 生 像 希 臘 的 動 盪 葡 萄 牙 的 破 產, 也 不 想 步 上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面 臨 財 政 崩 潰 的 後 塵, 就 仍 須 執 行 前 總 統 薩 柯 吉 定 下 的 改 革 政 策 左 派 當 選 只 是 法 國 人 民 情 緒 宣 洩 的 結 果 回 到 法 國 的 國 內 政 治 情 勢, 媒 體 分 析 右 派 敗 選 有 4 大 原 因 : 一, 薩 柯 吉 輸 在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和 歐 元 債 務 危 機 接 踵 而 來, 導 致 對 法 國 社 會 的 嚴 重 衝 擊 二, 輸 在 前 5 年 政 績 不 佳, 導 致 民 怨 沸 騰 其 三, 輸 在 法 國 的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 高 福 利 高 債 務 高 赤 字 和 高 失 業 率 等 ) 悖 離 適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與 激 烈 競 爭 的 國 際 現 實, 導 致 其 改 革 半 途 而 廢 上 四, 輸 在 薩 柯 吉 本 人 高 傲 自 大, 固 執 己 見, 堅 持 爭 取 極 右 派 支 持, 卻 忽 視 中 間 偏 右 的 競 選 策 略, 導 致 擁 有 9% 以 上 支 持 率 的 中 右 翼 貝 魯 轉 而 支 持 歐 朗 德 至 於 薩 柯 吉 與 右 派 未 來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右 派 人 民 運 動 聯 盟 下 野 後, 當 務 之 急 不 是 討 論 大 選 失 敗 責 任, 而 是 團 結 起 來 全 力 以 赴, 力 爭 在 6 月 10 日 和 17 日 舉 行 的 國 民 議 會 選 舉 中 獲 勝 假 如 人 民 運 動 聯 盟 能 反 擊 成 功, 就 會 出 現 新 的 左 右 共 治, 對 歐 朗 德 極 為 不 利 總 結 而 言, 法 國 大 選 的 結 果 不 僅 是 法 國 變 天, 對 歐 盟 歐 元 區 以 及 北 約 都 可 能 構 成 壓 力, 如 果 6 月 國 民 議 會 仍 是 左 派 獲 勝, 而 左 派 仍 堅 持 歐 朗 德 競 選 期 間 的 主 張, 抗 拒 撙 節,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重 新 協 商 歐 盟 財 政 條 約 等 等, 對 歐 洲 將 帶 來 衝 擊 因 此 媒 體 分 析 及 國 際 觀 察 家 大 多 預 估, 歐 朗 德 未 來 實 際 堆 行 的 政 策 將 向 歐 盟 主 流, 以 及 薩 柯 吉 的 政 策 方 向 調 整 ( 作 者 為 佛 光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

專 案 管 理 工 作 可 說 無 所 不 在, 小 至 應 付 期 中 考, 大 至 生 涯 規 劃, 專 案 管 理 的 觀 念 與 技 術 都 能 派 上 用 場 專 案 管 理 的 兩 三 事 施 保 旭 專 題 製 作 是 創 作 為 主 的 系 所 在 畢 業 之 前 所 必 須 經 歷 的 大 戲 碼 然 而, 在 經 過 多 年 實 施 之 後, 即 使 有 指 導 教 授 在 旁 協 助, 整 體 評 鑑 還 是 令 人 覺 得 漫 無 章 法, 系 方 終 於 決 定 需 要 強 化 學 生 專 案 管 理 的 能 力 於 是, 請 了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來 校 演 講 並 開 課 可 惜, 三 兩 句 開 場 白 之 後 的 言 歸 正 傳 都 是 在 為 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專 案 管 理 ) 認 證 做 鋪 陳, 彷 彿 不 考 PMP 認 證 便 不 知 何 謂 專 案 管 理 似 的 其 實, 專 案 管 理 是 一 門 相 當 成 熟 的 學 問, 相 關 理 論 教 科 書 以 及 工 具 均 十 分 完 備, 如 果 某 國 立 大 學 的 推 廣 教 育 部 門 的 廣 告 詞 : 目 前 全 臺 灣 超 過 一 萬 人 擁 有 PMP 證 照, 而 且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不 訛 的 話, 專 案 管 理 並 不 是 一 個 冷 門 艱 澀 的 東 西 只 是, 學 習 專 案 管 理 與 考 專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是 不 同 的 兩 回 事 甚 至, 具 備 專 案 管 理 的 知 識 與 是 否 修 習 專 案 管 理 課 程 或 理 論 也 可 分 開 來 談, 因 為 絕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已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懵 懵 懂 懂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或 多 或 少 或 大 或 小 的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管 理 無 所 不 在 簡 單 地 說 ( 如 果 不 要 以 專 業 術 語 的 角 度 來 對 此 一 定 義 求 全 責 備 的 話 ), 任 何 需 要 在 一 定 資 源 (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 限 制 下 完 成 明 確 標 的 物 ( 產 品 設 計 或 服 務 ) 的 工 作, 從 最 開 始 商 定 工 作 內 容, 直 到 依 要 求 完 成 預 定 任 務 的 整 個 過 程, 都 是 專 案 管 理 的 適 用 對 象 對 許 多 學 生 而 言, 在 學 期 間 與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的 訓 練, 可 能 就 只 是 幫 教 授 提 計 畫 書 寫 計 畫 報 告 做 學 校 專 題 等, 可 惜 這 些 工 作 的 內 容 與 文 件 從 來 沒 人 教 過 該 怎 麼 進 行 或 怎 麼 寫, 反 正 就 是 按 前 人 足 跡 依 樣 畫 葫 蘆 了 事 然 而, 若 依 我 們 前 述 對 它 的 定 義, 專 案 管 理 工 作 可 以 說 無 所 不 在, 小 至 如 何 應 付 期 中 考, 大 至 生 涯 規 劃, 專 案 管 理 的 觀 念 與 技 術 都 可 以 派 得 上 用 場 筆 者 曾 從 事 研 發 工 作 多 年, 也 參 與 過 為 數 不 少 的 專 案 審 核 與 進 度 查 核 工 作, 因 此 有 幸 看 過 相 當 多 的 計 畫 書 與 執 行 報 告 寫 得 好 的 計 畫 書 內 容 充 實 論 點 有 依 據 步 驟 有 方 法, 彷 彿 運 籌 帷 幄 盡 在 指 掌 之 間, 令 人 對 其 成 效 充 滿 期 待 然 而, 一 些 計 畫 書 確 實 存 在 著 不 少 需 要 改 進 的 問 題, 而 這 些 問 題 或 許 應 該 在 相 關 人 員 尚 未 擔 負 更 龐 大 的 專 案 管 理 工 作, 或 是 負 擔 大 型 計 畫 成 敗 責 任 之 前, 便 須 加 以 改 正, 以 免 所 謂 專 案 管 理 成 為 應 付 上 級 的 紙 上 作 業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的 理 論 與 工 具 很 多, 各 書 介 紹 得 相 當 完 備, 我 不 擬 在 此 討 論 然 而, 再 聰 明 的 工 具 也 不 能 彌 補 觀 念 錯 誤 所 導 致 的 迷 思 在 此, 我 想 談 一 談 以 前 審 閱 各 種 計 畫 書, 以 及 最 近 與 學 生 檢 討 專 案 規 劃 和 執 行 時 所 碰 到 的 小 問 題 ; 由 於 問 題 似 乎 很 小, 以 致 書 中 不 會 太 強 調, 甚 至 未 提 及 對 於 專 研 專 案 管 理 的 學 者 或 專 家 而 言, 這 些 主 題 或 許 不 值 得 一 哂, 但 就 個 人 觀 察 認 為, 仍 值 得 一 說 策 略 規 劃 的 SWOT 分 析 SWOT 分 析 是 策 略 規 劃 的 基 本 工 具 之 一,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學 課 本 都 會 提 到 它, 但 也 都 是 提 到 而 已, 並 未 給 予 太 多 的 介 紹 與 重 視 ; 而 在 大 部 分 的 規 劃 類 的 計 畫 書 中 也 會 見 到 它, 但 也 都 是 聊 備 一 格, 像 填 空 題 一 樣 填 滿 就 算 了 此 外, 提 案 簡 報 時, 畫 面 打 出 來 後 不 是 一 句 這 是 SWOT 分 析, 請 參 閱, 就 是 把 其 中 項 目 唸 一 遍 交 差, 似 乎 很 少 見 到 有 人 真 的 去 用 它 SWOT 分 析 的 型 式 很 簡 單, 不 過 是 分 成 四 類 的 清 單, 為 了 呈 現 圖 表 的 外 觀, 大 部 分 的 人 把 它 畫 成 2 行 2 列 的 表 格 就 內 容 而 言, 它 將 規 劃 人 員 對 於 所 處 外 界 環 境 所 做 的 掃 描 評 估 要 點 歸 納 成 O(Opportunities, 機 會 點 ) 及 T(Threats, 威 脅 ), 並 對 自 身 能 力 所 做 的 評 估 要 點 歸 納 成 S(Strength, 強 處 ) 及 W(Weakness, 弱 點 ) 大 部 分 的 SWOT 分 析 都 在 此 四 項 填 完 之 後 嘎 然 而 止, 姑 且 不 論 其 填 的 內 容 與 分 類 正 確 度 如 何 ( 其 實, 在 接 下 來 的 過 程 便 可 發 現, 這 邊 所 填 的 資 料 正 確 性 會 影 響 結 果 甚 鉅 ),SWOT 分 析 的 重 頭 戲 才 要 開 始 簡 單 地 說, 這 四 類 資 訊 是 基 礎 材 料, 重 頭 戲 是 依 這 些 材 料 進 行 策 略 規 劃, 以 端 出 一 道 道 的 行 動 方 案 換 言 之,SWOT 分 析 的 重 點 是 策 略 的 擬 定, 無 論 這 裡 四 大 類 的 資 料 是 如 何 得 到 的, 將 這 些 資 料 分 成 四 大 類 都 只 是 為 接 下 來 的 策 略 擬 定 作 準 備 而 將 資 料 如 此 分 類 的 目 的 也 在 於 強 迫 分 析 者 將 策 略 擬 定 過 程 的 重 心 放 在 真 正 用 得 到 的 資 料 上, 而 不 是 搜 羅 一 堆 材 料 來 唬 別 人 也 嚇 自 己 而 已 策 略 擬 定 的 第 一 個 方 向 是 : 如 何 利 用 自 己 的 強 處 (S) 以 掌 握 眼 前 或 未 來 的 機 會 (O) 換 言 之, 策 略 必 須 以 機 會 為 標 的, 同 時 也 要 能 運 用 自 己 的 強 處, 如 此 才 能 形 成 獨 特 的 競 爭 力 搶 下 出 現 的 機 會 才 是 策 略 第 一 重 點, 不 然 何 必 規 劃? 如 果 找 不 到 適 當 的 策 略 將 二 者 連 在 一 起, 最 大 的 可 能 是 我 們 找 錯 了 對 象 第 二 步, 針 對 已 設 想 到 的 威 脅 (T), 我 們 該 採 取 何 種 策 略 以 為 因 應, 以 減 低 其 可 能 的 傷 害 威 脅 既 然 存 在, 想 要 避 免 勢 必 很 難, 那 麼,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使 其 傷 害 降 到 最 低? 最 後, 前 面 這 些 方 案, 針 對 自 己 的 弱 點 (W), 可 以 做 那 些 措 施 加 以 補 強, 以 免 成 為 自 己 的 痛 腳 不 可 迴 避 問 題, 應 該 勇 於 面 對 問 題 可 能 的 方 案 也 許 包 括 結 盟 買 進, 甚 至 必 須 做 一 些 取 捨 等 等 在 研 發 單 位 期 間, 筆 者 曾 依 提 案 書 規 格 被 要 求 填 寫 了 好 幾 年 的 SWOT 表 格 而 不 得 要 領, 甚 至 逐 漸 認 為 多 此 一 物 ; 直 到 10 年 前 聽 了 政 治 大 學 商 學 院 管 康 彥 教 授 的 分 析 才 恍 然 大 悟, 應 用 也 逐 漸 得 心 應 手 特 別 在 此 提 上 一 筆, 表 達 對 於 管 教 授 的 謝 意 為 了 使 擬 定 的 策 略 能 言 之 有 物, 我 們 一 般 會 在 前 述 的 企 劃 提 案 審 查 中, 要 求 擬 定 者 列 出 該 策 略 是 根 據 SWOT 四 項 資 訊 中 的 哪 幾 條 做 成 的 結 論 列 在 SWOT 內 而 未 在 策 略 擬 定 過 程 中 派 上 用 場 的 材 料, 便 該 考 慮 加 以 剔 除 方 法 是 死 的, 其 中 的 關 鍵 是 推 論 過 程 中 的 邏 輯 性 這 類 方 法 最 大 的 作 用 其 實 是 強 迫 人 們 在 做 出 任 何 結 論 或 建 議 時, 能 更 清 楚 其 中 的 依 據, 並

充 分 利 用 手 中 能 掌 握 的 資 訊 現 在 網 路 檢 索 十 分 方 便, 分 析 人 員 很 快 便 可 以 端 出 一 堆 數 據 和 圖 表, 然 而, 這 些 圖 表 數 據, 甚 至 各 研 究 機 構 的 報 告, 林 林 總 總 加 起 來 如 何 得 到 整 個 規 劃 案 或 計 畫 書 的 策 略 或 行 動 方 案, 則 幾 乎 成 了 斷 鏈, 看 不 出 彼 此 間 的 邏 輯 支 撐, 甚 至 有 先 寫 結 論 再 去 找 前 面 的 資 料 來 作 支 撐 的 嫌 疑 這 種 規 劃 品 質 自 然 令 人 心 憂 進 度 規 劃 與 管 控 的 甘 特 圖 甘 特 圖 (Gantt Chart) 是 計 劃 管 控 中 最 常 使 用 的 工 具 之 一, 其 形 式 十 分 簡 單, 水 平 方 向 代 表 時 間 軸 繪 製 於 下 方, 上 方 左 側 列 出 各 項 待 辦 工 作, 各 工 作 在 右 方 以 水 平 的 線 條 代 表 該 項 工 作 預 計 起 迄 所 跨 越 的 時 間 計 畫 執 行 時, 再 以 不 同 的 顏 色 條 劃 在 原 先 標 示 的 線 條 下 方 以 呈 現 實 際 的 進 度 由 於 這 張 圖 簡 明 易 懂, 經 過 簡 單 說 明 後 可 說 人 人 會 用, 可 惜, 真 正 會 用 的 人 並 不 多 限 於 篇 幅, 在 此 只 舉 兩 項 最 常 見 的 盲 點 加 以 說 明 首 先, 何 謂 一 項 工 作 的 完 成? 或 者, 更 明 確 地 說, 要 如 何 定 義 一 項 工 作 的 完 成, 以 便 讓 驗 收 人 員 可 以 很 清 楚 地 決 定? 在 查 核 清 單 中, 該 項 工 作 已 完 成 的 這 個 項 目 上 是 否 能 打 勾? 這 裡 面 牽 涉 的 問 題 包 括 : 規 劃 的 人 和 執 行 的 人 可 能 不 是 同 一 批 審 計 畫 書 和 驗 收 計 畫 的 人 不 是 同 一 批 ( 尤 其 審 核 階 段 有 許 多 是 臨 時 的 外 聘 專 家 ) 對 於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負 有 稽 核 職 責 的 人 又 是 另 一 批 等 等 因 此, 如 果 一 項 工 作 的 完 成 與 否 需 要 具 有 相 當 專 門 技 術 背 景 才 能 判 斷 的 話, 往 往 導 致 稽 核 工 作 窒 礙 難 行 又 如 果 工 作 的 完 成 是 一 種 形 容 詞 或 比 喻 ( 例 如 完 成 50% 或 是 成 效 良 好 ), 則 監 督 單 位 將 陷 入 口 水 紛 爭 因 此, 一 項 工 作 的 完 成 必 須 結 合 至 少 一 項 看 得 到 的 產 出 成 果, 這 項 成 果 的 內 容 及 品 質 則 須 以 可 衡 量 的 量 化 數 據 來 訂 定 第 二, 何 謂 工 作 進 度? 某 項 工 作 預 計 100 天 完 成, 現 在 已 進 行 了 30 天, 所 以 進 度 是 30%, 對 嗎? 這 種 思 維 可 謂 天 增 歲 月 人 增 壽 的 思 維, 也 就 是 由 時 間 的 消 磨 來 呈 現 工 作 的 進 度 ; 它 實 際 呈 現 的 只 是 時 間 預 算 的 耗 費, 而 非 工 作 本 身 的 實 際 進 展 這 種 進 度 表 的 特 色 是 在 截 止 點 之 前, 各 項 工 作 永 遠 符 合 進 度, 有 一 些 還 會 超 前, 但 是 那 些 已 到 了 預 計 完 成 日 的 工 作 項 目 卻 會 呈 現 尚 缺 臨 門 一 腳, 收 不 起 來 的 情 形 為 避 免 這 種 問 題, 在 標 示 工 作 進 度 時, 應 先 務 實 檢 討, 剩 下 的 工 作 內 容 還 需 要 多 少 具 體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時 間 預 算 扣 除 尚 需 要 的 時 間 才 是 實 際 的 進 度 以 前 述 的 數 字 為 例, 若 檢 討 過 去 這 30 天 的 實 際 進 展 來 評 估 剩 下 的 工 作 可 能 需 要 再 80 天 才 能 完 成 的 話, 那 麼 實 質 進 度 應 該 是 100%( 時 間 預 算 )-80%( 時 間 需 求 )=20%, 而 非 30% 這 兩 項 要 點 所 談 的 其 實 是 同 一 個 思 維, 就 是 目 標 導 向 第 一 點 指 出 要 有 明 確 可 判 斷 的 目 標, 第 二 點 則 認 為 現 況 與 目 標 的 距 離 必 須 務 實 呈 現 因 此, 也 可 以 說 是 務 實 導 向 的 思 維 結 語 現 代 一 個 常 見 的 迷 思 是 過 於 依 賴 學 界 的 力 量, 往 往 把 學 者 和 專 家 劃 上 等 號 記 得 西 線 無 戰 事 有 一 段 情 節 : 幾 名 戰 場 上 九 死 餘 生 的 阿 兵 哥 終 於 放 了 幾 天 假 到 後 方 盤 桓 數 日, 當 他 們 收 假 回 到 前 線 時 卻 發 現 大 事 不 妙, 處 處 潛 伏 著 致 命 危 機, 因 為 這 幾 天 的 鬆 懈, 已 讓 他 們 早 先 在 前 線 養 成 的 判 斷 力 及 第 六 感 完 全 遲 鈍 ; 而 在 前 線, 略 微 的 遲 疑 便 可 造 成 終 身 的 遺 憾 舉 這 個 故 事 的 目 的 是 想 說 明, 在 後 方 指 指 點 點 理 論 滿 腹 的 書 生, 在 許 多 判 斷 上 並 不 會 比 日 日 處 於 生 存 壓 力 的 第 一 線 執 行 者 靈 光 實 際 的 管 理 決 策 與 掌 控, 仍 應 由 第 一 線 負 起 責 任 ; 外 來 的 意 見 應 視 為 旁 觀 者 清 的 建 議, 列 入 檢 討 與 參 考, 以 協 助 全 貌 的 掌 握, 以 及 可 能 為 求 速 效 而 導 致 疏 漏 的 提 醒, 不 該 成 為 分 攤 責 任 的 遁 辭 ( 作 者 現 任 世 新 大 學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副 教 授 )

美 國 於 地 理 位 置 上 既 非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何 以 在 南 海 具 有 國 家 利 益? 而 其 所 謂 之 國 家 利 益 究 係 為 何? 淺 論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對 南 海 情 勢 之 衝 擊 高 木 蘭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於 2011 年 11 月 訪 問 澳 洲 時 表 示, 美 國 為 太 平 洋 國 家, 其 除 有 意 強 化 與 東 南 亞 國 協 間 之 合 作 外, 甚 至 希 望 在 亞 洲 扮 演 領 導 者 而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同 月 份 出 席 於 夏 威 夷 舉 行 之 亞 太 經 合 會 議 (APEC) 發 表 演 說 時, 即 是 以 America's Pacific Century 為 題, 直 指 夏 威 夷 是 美 國 通 往 亞 洲 的 大 門 (This America's gateway to Asia), 並 稱 21 世 紀 將 是 美 國 的 亞 太 世 紀 (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America's Pacific century) 這 是 繼 2010 年 7 月 23 日 希 拉 蕊 於 越 南 河 內 參 加 會 議, 指 出 重 返 亞 洲 及 南 海 為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所 在 之 後, 美 國 再 度 高 調 宣 示 重 返 亞 太 地 區 之 言 論 然 而, 美 國 於 地 理 位 置 上 既 非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何 以 在 南 海 具 有 國 家 利 益? 而 其 所 謂 之 國 家 利 益 究 係 為 何? 事 實 上,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生 效 後, 美 國 對 南 海 問 題 之 基 本 政 策 已 由 不 介 入 轉 為 介 入 但 不 陷 入 1995 年 5 月 10 日, 美 國 國 務 院 所 發 表 之 南 海 與 南 沙 群 島 政 策 聲 明 中 也 明 確 指 出, 維 護 南 海 地 區 之 航 行 自 由 與 飛 越 權 利, 是 美 國 主 要 政 策 之 一 關 於 美 國 於 南 海 之 國 家 利 益, 可 從 兩 方 面 觀 之 : 一 戰 略 地 理 位 置 美 國 並 非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其 於 南 海 亦 無 主 權 爭 端 問 題, 但 美 國 全 球 戰 略 中 有 關 東 亞 部 分, 主 要 是 其 與 日 本 之 間 所 簽 訂 之 美 日 安 保 條 約, 及 與 澳 洲 戰 略 同 盟, 也 就 是 所 謂 南 北 雙 錨, 此 為 圍 堵 中 共 之 重 要 戰 略, 而 南 海 則 是 位 於 南 北 雙 錨 之 中 心 地 帶, 因 而, 控 制 此 一 區 域 對 維 繫 美 日 與 美 澳 同 盟 而 言, 實 有 其 重 要 軍 事 價 值 二 經 濟 價 值 - 探 勘 及 開 採 石 油 天 然 氣 之 利 益 經 由 調 查 顯 示, 南 海 海 域 分 布 著 許 多 由 珊 瑚 礁 構 成 之 島 嶼 沙 洲 等 地 形, 該 海 域 所 蘊 含 之 油 氣 儲 量 極 為 可 觀, 除 了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之 外, 尚 有 可 燃 冰 ( 又 稱 甲 烷 水 合 物 ) 可 供 開 採, 因 而 該 海 域 素 有 第 二 個 波 斯 灣 之 稱, 是 世 界 上 尚 待 開 發 的 大 型 油 藏 區 域 之 一 基 此, 美 國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於 2011 年 7 月 間 出 席 於 越 南 河 內 召 開 之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時, 在 南 海 議 題 上 公 開 挑 戰 中 國, 其 於 發 言 時 指 出 : 維 持 南 海 的 航 行 自 由 是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此 外 並 表 示 : 我 們 反 對 任 何 宣 稱 擁 有 主 權 者 使 用 武 力 或 以 武 力 作 為 威 脅 由 此 可 見, 希 拉 蕊 的 越 南 河 內 之 行, 一 方 面 顯 示 歐 巴 馬 政 府 希 冀 加 強 與 亞 洲 關 係 的 努 力, 另 一 方 面 也 意 在 於 對 抗 中 共 日 益 增 強 之 影 響 力 美 國 於 2010 年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中, 即 已 表 明 其 就 南 海 問 題 之 立 場, 並 明 確 表 示 願 意 出 面 協 助 解 決 有 關 中 共 與 亞 洲 鄰 國 間 對 於 南 海 問 題 的 爭 端 繼 而, 希 拉 蕊 公 開 宣 稱 : 自 由 航 運 自 由 出 入 亞 洲 公 海 與 在 南 中 國 海 地 區 尊 重 國 際 法 均 涉 及 美 國 之 國 家 利 益, 因 此, 美 國 願 意 出 面 組 織 解 決 問 題 之 多 邊 會 談 這 也 是 美 國 政 府 外 交 單 位 首 次 公 開 表 達 對 於 南 海 問 題 之 看 法 美 國 該 項 介 入 南 海 問 題 之 聲 明, 對 於 越 南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等 因 為 南 海 問 題 而 與 中 共 發 生 衝 突 之 聲 索 國 來 說, 有 助 於 提 升 南 海 問 題 在 未 來 國 際 化 的 可 能 性, 這 也 使 得 美 國 在 東 協 相 關 事 務 之 影 響 力 將 更 直 接 衝 擊 到 中 共 之 權 力, 該 聲 明 因 而 引 起 中 共 之 高 度 重 視 與 關 切 相 對 於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中 共 於 2011 年 9 月 6 日 所 發 表 之 中 國 的 和 平 發 展 白 皮 書, 即 對 中 國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作 了 明 確 界 定 所 謂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就 是 關 係 到 國 家 前 途 和 命 運, 涉 及 國 家 戰 略 全 局 發 展 方 向 的 重 大 利 益 而 上 述 白 皮 書 所 界 定 的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包 括 六 個 面 向 : 國 家 主 權 國 家 安 全 領 土 完 整 國 家 統 一 中 國 憲 法 確 立 的 國 家 政 治 制 度 和 社 會 大 局 穩 定, 及 經 濟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基 本 保 障 就 此,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 更 指 出, 有 關 中 國 的 和 平 發 展 白 皮 書 對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之 界 定, 無 非 是 想 對 一 些 國 家 發 出 警 告 訊 息, 意 即 : 已 經 強 大 起 來 的 中 國 人 民, 決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人 損 害 中 國 的 核 心 利 益 可 知, 中 共 把 南 海 主 權 定 位 為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不 但 無 可 爭 辯, 且 不 容 侵 犯 中 共 一 再 重 申, 其 維 護 對 南 沙 群 島 之 主 權 及 相 關 海 洋 權 益, 並 不 影 響 外 國 船 舶 及 飛 機 之 航 行 飛 行 自 由 與 安 全 中 共 之 所 以 反 對 南 海 地 區 以 外 的 國 家 介 入 南 海 主 權 爭 端, 是 因 南 海 問 題 若 國 際 化 多 邊 化, 將 使 得 問 題 複 雜 度 提 高, 增 加 解 決 之 難 度, 故 中 共 認 為 最 佳 解 決 途 徑 仍 是 當 事 國 間 直 接 雙 邊 談 判 何 況, 南 海 周 邊 國 家 對 於 南 海 問 題, 已 簽 署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Code of Conduct on the South China Sea), 就 是 要 保 持 自 我 克 制, 故 不 希 望 美 國 或 聯 合 國 恣 意 介 入 插 手 南 海 問 題 至 於, 聲 索 國 菲 律 賓 則 是 傾 向 以 多 邊 方 式 解 決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問 題, 近 年 並 刻 意 拉 攏 美 國 軍 事 結 盟, 意 圖 將 南 海 問 題 國 際 化 2012 年 3 月 間, 菲 律 賓 政 府 發 言 人 表 示, 將 在 所 占 領 之 中 業 島 修 建 碼 頭 及 飛 機 跑 道, 該 國 國 防 部 長 並 支 持 於 中 業 島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而 為 免 1995 年 美 濟 礁 事 件 重 演, 並 計 劃 與 越 南 於 南 海 進 行 聯 合 軍 事 演 習 及 共 同 巡 邏 南 海 海 域, 該 國 海 軍 總 司 令 尚 且 表 示 兩 國 海 軍 同 意 於 南 沙 群 島 舉 行 足 球 友 誼 賽, 藉 以 提 升 國 際 間 對 於 南 海 爭 端 之 關 注 又 因 今 年 正 值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簽 署 十 週 年, 菲 律 賓 總 統 艾 奎 諾 三 世 於 日 前 柬 埔 寨 金 邊 所 召 開 之 第 二 十 屆 東 協 峰 會 中, 即 力 主 修 訂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並 提 倡 所 謂 南 海 和 平 自 由 友 誼 合 作 區, 在 在 均 顯 示 該 國 自 恃 有 美 國 作 其 後 盾 而 不 斷 試 圖 將 南 海 問 題 國 際 化 此 亦 屬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後, 對 南 海 情 勢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中 華 民 國 對 於 南 海 問 題 之 立 場, 一 向 是 呼 籲 聲 索 國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南 海 資 源, 且 基 於 主 權 獨 立 及 相 互 尊 重 之 立 場, 反 對 任 何 挑 釁 行 為, 並 支 持 以 和 平 談 判 方 式 解 決 區 域 內 爭 端 之 任 何 作 法, 其 中 包 括 協 商 對 話 解 決 紛 爭 共 同 開 發 南 海 資 源, 以 經 濟 利 益 取 代 軍 事 競 爭, 以 期 化 解 南 海 日 趨 緊 張 之 情 勢 此 外, 並 期 盼 東 協 各 國 正 視 我 國 為 南 海 區 域 聲 索 國 之 事 實, 使 我 國 得 以 加 入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及 南 海 地 區 第 一 軌 (First Track) 安 全 對 話 機 制, 以 免 在 南 海 議 題 上 被 邊 緣 化 ( 作 者 現 就 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 執 業 律 師 )

烏 崁 村 事 件 喚 起 了 大 陸 人 民 的 覺 醒, 被 喻 為 是 茉 莉 花 再 開 的 人 權 抗 爭 行 動 烏 崁 村 事 件 讓 中 共 民 主 革 命 花 朵 再 開 林 疋 愔 去 (2011) 年 1 月 17 日 突 尼 西 亞 (Tunisia) 爆 發 茉 莉 花 革 命, 人 民 推 翻 了 統 治 者, 茉 莉 花 革 命 的 種 子 飄 到 了 北 非 及 中 東, 掀 起 一 股 大 規 模 反 政 府 示 威 運 動 的 浪 潮, 引 起 全 球 的 高 度 關 注 此 時, 賀 歲 大 片 讓 子 彈 飛 在 中 國 大 陸 上 映, 並 且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在 這 樣 的 國 際 局 勢 下, 已 經 讓 如 驚 弓 之 鳥 的 中 共 當 局 深 感 芒 刺 在 背, 深 怕 茉 莉 花 革 命 在 國 內 蔓 延, 進 而 推 翻 中 共 政 權 面 對 這 波 花 朵 革 命 的 壓 迫,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重 回 不 擇 手 段 嚴 打 政 敵 的 年 代 然 而, 在 中 共 反 制 民 主 革 命 的 各 項 政 策 下, 終 究 難 掩 腐 敗 事 實, 各 地 陸 續 傳 出 民 主 抗 爭 運 動 烏 崁 村 事 件 更 被 喻 為 是 大 陸 地 區 茉 莉 花 再 開 的 人 權 抗 爭 行 動 中 共 在 茉 莉 花 革 命 後 對 傳 播 媒 體 全 面 掌 控 中 共 為 了 預 防 茉 莉 花 事 件 在 大 陸 上 演, 自 去 年 1 月 底 開 始 加 強 監 控 輿 論, 大 幅 升 高 對 政 治 活 躍 人 士 的 壓 迫 行 動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在 同 年 1 月 23 日 的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及 2 月 19 日 的 省 部 級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會 議 中, 除 了 要 求 官 員 應 妥 善 處 理 地 方 會 影 響 和 諧 的 問 題, 更 明 確 指 示 要 以 社 會 管 理 之 名, 加 強 對 網 路 活 動 的 監 控 與 管 理 胡 錦 濤 以 打 響 一 場 沒 有 硝 煙 的 戰 爭 為 題, 做 了 一 份 政 治 報 告, 並 下 達 三 項 指 示 : 一 嚴 格 控 制 所 有 媒 體, 對 不 聽 中 央 指 揮 宣 傳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的 媒 體 負 責 人, 一 律 撤 換, 但 刊 物 報 紙 不 必 停 辦 二 對 於 國 內 鼓 吹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分 子 維 權 運 動 及 法 輪 功 分 子 NGO( 非 政 府 組 織 ) 負 責 人 等, 須 加 大 監 控 和 打 擊 力 度, 將 維 權 活 動 消 滅 在 萌 芽 狀 態 之 中 ; 特 別 要 切 斷 外 國 策 動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科 研 組 織 基 金 會 向 國 內 提 供 的 各 種 基 金 三 對 出 版 界 進 行 全 面 清 理 整 頓 2 月 17 日 一 群 自 稱 是 中 國 茉 莉 花 革 命 的 組 織 者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宣 布, 將 於 2 月 20 日 在 中 國 大 陸 13 個 重 要 城 市 發 起 集 會 散 步 活 動, 以 爭 取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宣 揚 社 會 正 義, 並 發 布 集 會 守 則 及 口 號 等 中 共 對 此 不 敢 掉 以 輕 心, 隨 即 在 接 下 來 的 數 個 週 末, 以 優 勢 的 警 力 強 硬 封 鎖 了 這 些 茉 莉 花 革 命 行 動 者 預 定 集 會 的 地 點 另 外, 鑑 於 網 際 網 路 與 移 動 通 訊 設 備 在 茉 莉 花 革 命 中 扮 演 傳 播 及 動 員 反 政 府 群 眾 的 重 要 角 色, 中 共 的 網 路 監 控 部 門 更 將 有 關 埃 及 利 比 亞 茉 莉 花 等 關 鍵 字 進 行 封 鎖, 並 全 面 監 控 新 浪 搜 狐 騰 訊 等 主 要 入 口 網 站, 網 民 若 發 布 任 何 有 關 茉 莉 花 的 文 章, 立 即 遭 到 刪 除 除 了 前 述 防 範 措 施 之 外, 中 共 在 劉 曉 波 獲 得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後, 在 其 居 住 區 外 架 起 隔 離 欄, 以 不 讓 外 國 記 者 在 此 停 留, 避 免 媒 體 助 長 茉 莉 花 革 命 的 聲 勢 同 時, 中 共 當 局 也 開 始 逮 捕 維 權 律 師 及 作 家, 例 如 長 期 在 網 路 上 發 表 冉 氏 新 聞 評 論 週 刊 的 作 家 冉 雲 飛, 即 被 指 控 涉 嫌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而 遭 到 逮 補, 並 以 直 接 顛 覆 罪 名 予 以 起 訴 中 共 反 制 茉 莉 花 革 命 政 策 後 的 民 運 反 撲 中 共 雖 壓 制 了 茉 莉 花 革 命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發 展, 然 而, 社 會 深 層 的 矛 盾 仍 避 免 不 了 接 二 連 三 的 群 體 抗 爭 行 動 以 香 港 而 言, 香 港 政 府 在 龐 大 預 算 盈 餘 下 推 出 的 新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因 無 疏 解 民 困 的 措 施, 引 起 香 港 社 運 人 士 發 起 紫 荊 花 革 命 ( 紫 荊 花 是 香 港 特 區 區 花 ) 2011 年 2 月 底 的 最 後 一 個 週 末 假 期, 香 港 十 餘 個 社 運 團 體 發 動 遊 行 抗 議 政 府 漠 視 民 困, 部 分 教 師 公 務 員 也 在 行 列 之 中 ; 而 一 向 與 政 府 交 好 的 自 由 黨, 也 替 中 產 階 級 表 達 強 烈 的 不 滿 在 這 些 強 大 的 民 意 壓 力 下, 香 港 政 府 被 迫 迅 速 政 策 轉 向, 決 定 對 每 位 市 民 發 放 6,000 元 港 幣, 以 順 應 民 意, 同 時 也 促 使 中 共 總 理 溫 家 寶 指 示 應 更 加 重 視 香 港 的 未 來 發 展, 以 有 效 阻 隔 香 港 紫 荊 花 革 命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影 響 2011 年 6 月 10 日, 廣 東 省 增 城 市 新 塘 鎮 大 敦 村 爆 發 連 續 三 晚 的 大 型 騷 亂, 最 高 峰 時 約 達 一 萬 人 參 與 ; 期 間 公 權 力 機 關 備 受 衝 擊, 派 出 所 警 務 室 村 委 會 治 保 會 大 樓 和 警 車 等 被 焚 燒 破 壞, 廣 東 當 局 從 省 內 各 地 增 援 五 千 多 名 軍 警 進 駐, 緊 張 局 面 始 暫 告 紓 緩 從 整 起 事 件 可 看 出, 民 眾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積 怨 極 深, 對 於 地 方 治 安 保 衛 會 囂 張 跋 扈 的 不 滿, 幾 已 達 到 了 臨 界 點, 此 事 件 充 分 反 映 出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基 層 的 危 機 2011 年 8 月 14 日, 大 陸 東 北 大 連 市 上 萬 人 走 上 街 頭, 抗 議 當 地 的 福 佳 PX( 對 二 甲 苯 ) 化 工 廠 對 居 民 生 存 環 境 的 威 脅 當 天 上 午, 散 步 市 民 在 大 連 多 個 地 點 出 發, 一 路 高 舉 福 佳 PX 滾 出 大 連 等 標 語 步 行 至 市 政 府, 參 與 者 多 人 面 戴 防 毒 面 具 口 罩 以 示 抗 議 此 次 遊 行 一 直 持 續 到 深 夜, 在 中 國 大 陸 極 為 罕 見 接 著, 在 10 月 26 日 浙 江 湖 州 織 里 鎮 爆 發 抗 稅 動 亂, 起 因 為 政 府 對 織 里 鎮 服 裝 加 工 業 者 徵 收 的 機 頭 稅 ( 稅 項 中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因 每 位 機 工 在 縫 紉 機 上 作 業, 當 地 人 稱 為 機 頭 稅 ), 從 300 元 突 漲 至 600 元 ; 安 徽 籍 服 裝 加 工 店 抗 稅 表 示 不 滿, 卻 遭 徵 稅 人 員 以 暴 力 徵 收, 因 而 引 發 集 體 暴 動 安 徽 安 慶 政 府 雖 派 員 趕 來 安 撫 八 萬 餘 名 的 安 慶 民 工, 但 從 官 方 對 媒 體 的 控 制 來 看, 仍 不 見 中 共 解 決 問 題 的 誠 意 烏 崁 村 事 件 再 度 引 起 國 際 關 注 2011 年 9 月 21 日, 廣 東 省 陸 豐 市 烏 崁 村 民 因 廣 大 面 積 土 地 遭 村 官 私 賣, 加 上 財 務 選 舉 問 題 等 對 村 幹 部 不 滿 而 上 訪 進 而 抗 爭, 但 問 題 並 未 獲 得 解 決 汕 尾 市 政 府 公 開 將 此 通 報 為 事 件 背 後 有 境 外 勢 力 介 入, 並 以 刑 事 拘 留 帶 頭 抗 議 的 民 眾 扣 查 期 間, 村 民 薛 錦 波 離 奇 猝 死, 村 民 質 疑 當 局 嚴 刑 逼 供 ;12 月 初 烏 崁 村 民 又 開 啟 另 一 波 抗 爭, 號 召 上 萬 人 堵 路 抗 議, 官 方 隨 即 調 集 武 警 包 圍 村 莊, 引 發 嚴 重 的 警 民 對 峙 與 衝 突 迨 及 12 月 20 日, 政 府 官 員 派 代 表 進 村 與 村 民 代 表 談 判, 同 意 對 村 民 的 行 為 不 予 追 究, 並 答 應 村 民 訴 求, 抗 爭 行 動 才 平 和 落 幕 烏 崁 村 事 件 被 喻 為 是 中 國 大 陸 茉 莉 花 再 開 的 人 權 抗 爭 行 動 村 民 開 創 自 發 性 的 鄉 村 民 主 模 式, 打 出 反 對 獨 裁 還 我 人 權 的 口 號 ; 扛 著 一 面 面 的 彩 旗, 上 面 寫 著 反 對 獨 裁 還 我 人 權 懲 治 腐 敗 村 委 腐 敗 人 民 遭 殃 等 標 語 每 當 媒 體 到 達 烏 崁 村 時, 村 民 就 會 出 示 該 村 黨 支 部 村 委 會 與 各 色 商 人 達 成 交 易 的 合 同, 以 及 有 關 協 議 文 件 歷 次 上 書 政 府 卻 遭 敷 衍 了 事 的 回 函 等 相 關 文 件, 甚 至 是 9 月 22 日 衝 突 過 後, 香 港 TVB 電 視 臺 記 者 一 抵 達 烏 崁 村, 幾 十 名 村 民 便 在 鏡 頭 前 同 時 下 跪, 請 求 記 者 報 導 真 相 烏 崁 村 事 件 從 村 官 盜 賣 土 地 村 民 大 規 模 抗 爭 官 方 預 備 鎮

壓 到 妥 協, 最 後 舉 辦 民 主 選 舉, 可 說 是 峰 迴 路 轉, 也 因 此 引 發 外 界 對 烏 崁 經 驗 的 關 注 結 語 烏 崁 村 事 件 喚 起 了 大 陸 人 民 的 覺 醒, 雖 然 中 共 防 堵 茉 莉 花 革 命 的 手 段, 暫 時 壓 制 了 大 陸 民 主 革 命 的 進 程, 但 這 些 手 段 終 難 阻 擋 全 球 追 求 民 主 改 革 的 浪 潮, 當 然 也 切 不 斷 大 陸 人 民 追 求 民 主 自 由 的 期 待 與 希 望 ( 作 者 現 就 讀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政 治 研 究 所 國 際 關 係 組 碩 士 班 )

軍 隊 國 家 化 是 全 世 界 共 識 的 主 要 民 主 潮 流, 軍 人 應 堅 守 政 治 中 立, 不 應 淪 為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派 系 的 工 具 中 共 堅 決 抵 制 軍 隊 國 家 化 吳 天 仁 中 共 中 央 軍 委 機 關 報 解 放 軍 報 2012 年 3 月 19 日 在 該 報 頭 版 發 表 本 報 評 論 員 文 章 始 終 把 思 想 政 治 建 設, 擺 在 各 項 建 設 首 位 ; 文 章 表 明 中 共 今 秋 18 大 召 開 前, 軍 隊 要 抵 禦 國 內 外 敵 對 勢 力 總 會 興 風 作 浪, 同 時 要 堅 決 抵 制 軍 隊 國 家 化 該 本 報 評 論 員 文 章, 其 規 格 及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社 論, 且 都 必 須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討 論 決 審 文 章 第 3 段 說 : 我 們 的 黨, 將 召 開 具 有 重 大 而 深 遠 意 義 的 第 18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歷 史 經 驗 表 明, 每 逢 黨 和 國 家 面 臨 大 事, 國 內 外 敵 對 勢 力 總 會 興 風 作 浪, 社 會 上 的 噪 音 雜 音 也 會 明 顯 增 多, 人 們 的 思 想 往 往 更 加 活 躍 越 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越 要 重 視 做 好 意 識 形 態 工 作, 越 要 加 強 思 想 建 設 工 作, 只 要 堅 定 不 移 地 把 思 想 政 治 建 設 工 作, 擺 在 各 項 建 設 首 位, 堅 持 用 馬 克 思 主 義 占 領 部 隊 思 想 文 化 陣 地, 堅 決 抵 制 軍 隊 非 黨 化 非 政 治 化 和 軍 隊 國 家 化 等 錯 誤 觀 點, 確 保 黨 從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組 織 上 牢 牢 掌 握 部 隊, 確 保 部 隊 一 切 行 動 聽 從 黨 中 央, 中 央 軍 委 和 胡 主 席 指 揮 基 本 上 本 文 是 呼 應 中 共 總 書 記 國 家 主 席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胡 錦 濤 12 日 參 加 中 共 解 放 軍 人 大 代 表 團 全 體 會 議 時, 要 求 : 軍 隊 在 18 大 前 注 重 維 護 社 會 大 局 穩 定, 保 持 部 隊 安 穩, 始 終 把 思 想 政 治 建 設 工 作, 擺 在 各 項 建 設 首 位, 是 加 強 軍 隊 建 設 的 本 質 要 求, 是 我 軍 特 有 的 優 良 傳 統 和 政 治 優 勢 中 共 軍 隊 國 家 化 的 呼 聲, 是 從 2011 年 2 月 20 號 中 國 茉 莉 花 革 命 運 動 開 始, 傳 聞 是 從 中 共 軍 隊 內 傳 出, 思 考 的 出 發 點 是 : 如 果 再 次 發 生 六 四 天 安 門 運 動, 人 民 群 眾 與 黨 對 立 時, 中 共 軍 隊 應 採 取 什 麼 立 場? 該 年 3 月 25 號,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軍 委 副 主 席 徐 才 厚 發 覺 情 勢 嚴 峻, 發 表 講 話, 內 容 大 致 為 : 解 放 軍 堅 決 反 對 軍 隊 國 家 化, 要 加 強 形 勢 政 策 教 育, 旗 幟 鮮 明 地 抵 制 軍 隊 非 黨 化 非 政 治 化, 堅 決 聽 從 黨 中 央 中 央 軍 委 和 胡 主 席 指 揮 軍 隊 是 一 個 特 殊 團 體, 軍 人 是 一 項 身 分 特 殊 的 職 業, 他 們 的 言 論 行 事 都 應 受 到 嚴 格 的 規 範 ; 平 時, 軍 隊 應 堅 守 政 治 中 立 為 原 則, 避 免 干 預 政 局 ; 戰 時, 軍 隊 需 聽 命 於 國 家 最 高 領 導 人 指 揮, 捍 衛 國 家 領 土 與 人 民 安 全, 所 以 不 應 淪 為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派 系 所 擁 有, 形 成 掌 握 政 治 局 勢 變 化 的 工 具 也 就 是 說 軍 隊 國 家 化 的 內 涵, 普 遍 指 的 是 用 於 國 防 且 由 全 民 供 養 的 軍 隊 不 得 為 內 戰 和 政 爭 的 工 具, 不 得 利 用 槍 桿 子 維 護 政 權 鑑 於 納 粹 德 國 時 期, 納 粹 黨 私 設 衝 鋒 隊 和 黨 衛 軍, 將 德 國 帶 到 萬 劫 不 復 的 地 步, 現 在 德 國 基 本 法 對 軍 隊 的 歸 屬 有 嚴 格 規 定, 有 關 武 裝 部 隊 的 建 立 軍 官 的 任 免, 皆 為 聯 邦 總 統 之 責 我 國 軍 隊 國 家 化, 也 是 經 過 長 期 的 演 進 而 來 ; 民 初 軍 閥 割 據, 各 擁 有 軍 隊, 如 直 軍 奉 軍 滇 軍 鄂 軍 桂 軍, 晉 軍 等, 爭 戰 不 休, 民 不 聊 生 國 父 孫 中 山 先 生, 令 蔣 介 石 先 生 成 立 黃 埔 軍 校, 建 立 中 國 國 民 黨 指 揮 下 的 黨 軍, 即 國 民 革 命 軍, 於 1926 年 北 伐,1928 年 統 一 全 國 及 至 對 日 抗 戰 國 共 內 戰, 撤 守 臺 澎 金 馬, 國 家 體 制 歷 經 了 軍 政 訓 政 憲 政 的 過 程 ; 直 到 1987 年 蔣 經 國 總 統 宣 布 解 嚴 前, 基 本 上 國 軍 之 本 質 仍 然 是 受 黨 指 揮 的 黨 軍, 軍 中 政 工 兼 負 黨 務 工 作 及 至 李 登 輝 擔 任 總 統, 及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陳 水 扁 擔 任 總 統 期 間, 前 後 任 參 謀 總 長 郝 柏 村 湯 曜 明 上 將, 分 別 宣 示 遵 從 憲 法, 效 忠 三 軍 統 帥, 軍 方 的 角 色 也 在 國 民 黨 退 出 軍 隊 後, 逐 漸 成 為 國 家 化 的 軍 隊 落 實 了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38 139 條 規 定 : 全 國 陸 海 空 軍, 須 超 出 個 人 地 域 及 黨 派 關 係 以 外, 效 忠 國 家, 愛 護 人 民 任 何 黨 派 及 個 人 不 得 以 武 裝 力 量 為 政 爭 之 工 具 反 觀 中 共 自 八 十 餘 年 前, 成 立 第 一 支 武 裝 部 隊 以 來, 無 論 稱 紅 軍 八 路 軍 新 四 軍 解 放 軍, 它 一 直 屬 於 中 共 一 黨 所 私 有, 這 支 部 隊 成 為 該 黨 政 爭 奪 取 政 權 及 鞏 固 政 權 的 工 具 1946 年 1 月 16 日 周 恩 來 曾 代 表 中 共 中 央 與 中 國 國 民 黨 簽 署 了 廢 除 黨 軍 的 整 軍 協 定, 支 持 軍 隊 國 家 化 ; 在 此 之 前,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後 至 今, 均 反 對 軍 隊 國 家 化 其 立 論 觀 點 為 :( 一 ) 馬 克 斯 列 寧 主 義 的 暴 力 革 命 原 則, 決 定 了 黨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軍 隊 ; ( 二 ) 列 寧 認 為 軍 隊 不 可 能, 而 且 也 不 應 該 保 持 中 立 ;( 三 ) 政 治 制 度 決 定 軍 事 制 度, 政 黨 制 度 的 不 同 決 定 了 黨 軍 關 係 的 差 異 不 同 的 黨 情 國 情 和 軍 情, 必 然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黨 軍 關 係 模 式 ;( 四 ) 敵 對 勢 力 大 肆 鼓 吹 軍 隊 國 家 化, 是 企 圖 挑 撥 離 間 黨 與 軍 隊 的 關 係, 使 軍 隊 脫 離 黨 的 領 導, 進 而 顛 覆 國 家 的 基 本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使 中 國 喪 失 自 己 特 有 的 政 治 優 勢, 最 終 變 成 西 方 的 附 庸 ;( 五 ) 軍 隊 非 黨 化, 掩 蓋 了 政 黨 與 軍 隊 之 間 的 內 在 連 繫, 在 理 論 和 實 踐 上 都 是 極 其 荒 謬 和 虛 偽 的 現 在 全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都 在 追 求 自 由 民 主, 要 求 直 選 普 選 國 家 領 導 人,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追 求 公 平 正 義, 向 現 代 化 邁 進 茉 莉 花 革 命 運 動, 烽 火 燎 原, 已 有 多 國 專 制 政 體 瓦 解 ; 網 路 傳 遞 訊 息 的 力 量 無 遠 弗 界, 影 響 深 遠, 就 連 大 陸 鄰 國 緬 甸, 也 大 幅 改 革, 開 放 選 舉, 漸 漸 走 向 民 主, 而 遭 長 期 軟 禁 的 翁 山 蘇 姬, 現 已 高 票 當 選 國 會 議 員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人 也 曾 數 度 對 外 表 示 中 國 要 政 治 改 革, 這 是 符 合 世 界 潮 流 的 說 法 ; 至 於 要 如 何 改 革, 並 未 見 有 進 一 步 說 明 大 陸 現 已 是 經 濟 大 國, 人 民 所 得 增 加, 教 育 普 及 民 智 大 開, 與 西 方 先 進 國 家 交 流 密 切, 年 輕 一 代 的 領 導 班 子 及 年 輕 將 領, 都 有 留 學 美 英 之 背 景 ; 要 以 舊 思 維 箝 制 他 們 反 對 軍 隊 國 家 化, 恐 難 說 服, 因 此 屢 有 雜 音 出 現 ; 復 以 大 陸 藏 獨 疆 獨 所 謂 的 維 權 抗 暴 活 動 不 斷 高 升, 因 此 在 18 大 召 開 前, 中 共 中 央 再 次 公 開 闡 述 堅 決 抵 制 軍 隊 非 黨 化 非 政 治 化 和 軍 隊 國 家 化, 是 有 穩 定 軍 心 消 除 雜 音 嚇 阻 異 議 的 目 的 軍 隊 國 家 化 是 全 世 界 共 識 的 主 要 民 主 潮 流, 不 知 中 共 還 能 抵 擋 多 久, 吾 人 可 拭 目 以 待

酒 後 駕 車 之 刑 事 處 罰 已 提 高 刑 責 及 罰 金 數 額, 請 大 家 珍 惜 生 命 愛 惜 金 錢, 切 勿 因 酒 誤 事, 害 人 害 己 淺 論 酒 駕 之 公 共 危 險 刑 事 責 任 陳 炎 輝 壹 酒 後 駕 車 之 刑 事 處 罰 規 範 臺 灣 地 區 人 口 稠 密, 隨 著 經 濟 社 會 的 繁 榮 發 展, 國 人 普 遍 以 車 輛 作 為 通 勤 使 用, 加 上 旅 遊 休 閒 活 動 日 增, 使 得 交 通 流 量 更 快 速 成 長 ; 惟 有 部 分 駕 駛 人 交 通 法 制 觀 念 薄 弱, 因 酒 醉 或 酒 後 駕 車 造 成 過 失 傷 害, 甚 至 致 死 之 案 例 時 有 所 聞, 每 每 造 成 個 人 或 雙 方 家 庭 難 以 彌 補 之 傷 害 就 醫 學 文 獻 資 料 所 知, 酒 精 對 人 類 身 體 造 成 之 影 響, 於 呼 氣 時 酒 精 濃 度 達 每 公 升 0.25 亳 克 者, 即 會 呈 現 輕 度 中 毒 現 象, 造 成 身 體 生 理 協 調 功 能 降 低 ;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達 每 公 升 0.5 亳 克 時, 則 顯 示 輕 至 中 度 中 毒 症 狀, 出 現 反 應 較 慢 感 覺 減 低, 進 而 影 響 駕 駛 車 輛 之 掌 控 能 力 此 外, 每 個 人 體 質 固 然 有 所 不 同, 生 理 代 謝 情 況 也 不 一 樣, 但 就 一 般 而 論, 飲 用 同 量 酒 精 之 後, 對 每 個 人 的 身 體 影 響 應 屬 類 似, 可 依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來 判 定 酒 精 對 於 人 體 影 響 之 程 度 當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之 呼 氣 值 達 每 公 升 0.75 毫 克 時, 其 思 想 及 個 性 行 為 均 會 出 現 改 變 ; 呼 氣 濃 度 達 每 公 升 1 毫 克 時, 即 會 出 現 步 態 不 穩 噁 心 嘔 吐 及 精 神 混 惑 不 清 等 症 狀 為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防 止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立 法 院 於 民 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三 讀 通 過 刑 法 修 正 草 案, 並 經 總 統 於 同 年 4 月 21 日 公 布 施 行 本 次 增 訂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以 下 稱 本 法 條 ) 明 定 : 服 用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酒 類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物,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中 所 謂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係 指 交 通 工 具 之 推 動, 以 電 力 或 引 擎 等 動 力 作 用 運 轉, 其 為 蒸 汽 機 內 燃 機, 抑 或 使 用 柴 油 汽 油 瓦 斯 天 然 氣 核 子 電 動, 均 非 所 問 所 指 之 交 通 工 具 亦 不 限 於 陸 路, 尚 包 含 水 上 海 上 空 中 或 鐵 道 上 之 交 通 工 具 ; 至 於 腳 踏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是 否 屬 本 條 所 規 範 之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端 視 其 推 動 是 否 以 電 力 或 引 擎 動 力 等 作 用 而 斷, 涉 及 具 體 個 案 之 爭 議 時, 則 由 承 辦 之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依 職 權 加 以 判 斷 認 定 再 者, 駕 駛 人 因 過 失 意 外 而 肇 事, 或 是 酒 後 ( 醉 ) 肇 事 致 人 於 傷 亡, 但 卻 逃 逸 者 亦 時 有 所 聞 為 加 強 救 護, 減 少 被 害 人 之 死 傷, 促 使 駕 駛 人 於 肇 事 後, 能 對 被 害 人 即 時 救 護, 刑 法 亦 於 同 日 增 訂 第 185 條 之 4 規 定 :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肇 事, 致 人 死 傷 而 逃 逸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條 罪 嫌 係 以 處 罰 肇 事 後 逃 逸 之 駕 駛 人 為 目 的, 其 成 立 僅 以 行 為 人 有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肇 事, 致 人 死 傷 而 逃 逸 之 事 實 為 已 足, 至 行 為 人 之 肇 事 有 否 過 失, 則 非 所 問 倘 若 汽 車 駕 駛 人, 無 駕 駛 執 照 駕 車 酒 醉 駕 車 吸 食 毒 品 或 迷 幻 藥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或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不 依 規 定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並 應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貳 酒 後 駕 車 刑 事 責 任 之 檢 討 凡 服 用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酒 類,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物,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者, 依 本 法 條 規 定 構 成 犯 罪, 本 質 上 係 屬 抽 象 危 險 犯, 並 不 以 發 生 具 體 危 險 為 必 要 就 酒 後 ( 醉 ) 駕 車 之 行 為 而 言, 若 有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或 受 傷, 而 另 涉 刑 法 第 27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罪, 或 同 法 第 284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之 過 失 傷 害 罪 時, 其 間 所 犯 二 罪 之 關 係, 經 法 務 部 研 究 認 為 : 本 法 條 為 故 意 犯, 且 係 繼 續 犯, 如 行 為 人 不 放 棄 開 車 之 行 為, 其 違 法 情 狀 即 屬 繼 續 進 行, 其 與 後 來 在 駕 駛 過 程 中 肇 事 致 人 死 傷 之 過 失 行 為, 應 不 屬 於 同 一 行 為, 兩 者 應 併 合 處 斷 惟 於 極 特 殊 之 情 形 下, 仍 有 可 能 成 立 想 像 競 合 犯, 例 如, 處 於 酒 醉 狀 態 之 行 為 人, 誤 認 油 門 為 煞 車 板, 以 致 引 擊 發 動 後, 車 輛 隨 即 衝 出 撞 上 路 人, 於 此 情 形, 其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而 駕 駛 之 故 意 行 為 與 其 肇 事 之 過 失 行 為, 在 社 會 觀 念 上 可 認 屬 於 同 一 行 為 本 法 條 之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 避 免 因 酒 後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造 成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之 危 險 為 使 執 行 有 客 觀 明 確 之 認 定 標 準, 法 務 部 於 88 年 5 月 10 日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會 中 參 考 德 國 美 國 之 認 定 標 準, 對 於 酒 精 濃 度 呼 氣 已 達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0.55MG/L), 或 是 血 液 濃 度 達 0.11% 以 上, 肇 事 率 為 一 般 正 常 人 之 10 倍, 已 達 到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之 認 定 標 準 ; 至 於 該 數 值 以 下 之 行 為, 如 輔 以 其 他 客 觀 事 實 得 作 為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之 判 斷 時, 亦 應 依 本 法 條 之 規 定 移 送 偵 辦 論 處 刑 責 ; 至 於 現 行 犯 應 否 隨 案 移 送,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92 條 第 2 項 但 書 規 定 : 所 犯 最 重 本 刑 為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得 報 告 檢 察 官, 經 檢 察 官 許 可 後, 不 予 解 送 本 法 條 施 行 後, 因 行 政 罰 法 於 95 年 2 月 5 日 正 式 實 施, 汽 車 駕 駛 人 違 反 刑 事 法 律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刑 法 論 處 後, 依 行 政 罰 法 第 26 條 所 揭 示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與 刑 事 優 先 原 則, 將 不 另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論 處 罰 鍰 為 避 免 發 生 違 規 情 節 越 重 裁 定 罰 金 反 低 於 行 政 罰 之 可 能 情 形, 本 法 條 論 處 罰 金 之 規 定, 遂 於 97 年 1 月 2 日 修 正 為 : 或 科 或 併 科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至 於 自 由 刑 部 分, 仍 予 維 持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嗣 於 100 年 10 月 1 日 凌 晨 1 點 多, 新 北 市 重 新 橋 上 發 生 車 禍 意 外, 新 北 市 女 消 防 隊 員 賴 文 莉 忙 著 救 護 傷 患, 卻 突 遭 酒 駕 陳 姓 民 眾 開 車 撞 擊, 雖 經 緊 急 送 醫 救 治, 但 左 小 腿 因 傷 勢 過 重 而 須 截 肢, 警 方 依 公 共 危 險 及 過 失 重 傷 害 罪 嫌, 將 陳 姓 民 眾 移 送 檢 方 偵 辦 ; 案 經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過 失 致 重 傷 害 等 罪, 將 該 位 酒 駕 陳 姓 民 眾 提 起 公 訴 本 事 件 發 生 後, 隨 即 引 發 社 會 對 於 酒 後 ( 醉 ) 駕 車 肇 事 案 件 之 處 罰, 以 及 被 害 人 權 益 保 障 等 議 題 之 關 注 經 查, 酒 後 ( 醉 ) 駕 車 肇 事 案 件, 刑 法 分 則 雖 有 酒 後 ( 醉 ) 駕 駛 過 失 重 傷 過 失 致 死 等 處 罰 規 定, 但 其 法 定 刑 度 僅 1 年 或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就 算 該 當 於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其 法 定 刑 亦 僅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為 遏 止 此 類 事 件 一 再 發 生, 法 務 部 爰 參 考 德 國 日 本 澳 門 等 外 國 立 法 例, 綜 合 評 估 刑 法 各 類 犯 罪 之 法 定 刑 度, 研 議 於 本 法 條 增 訂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致 人 於 死 致 人 重 傷 等 加 重 結 果 犯 規 範, 並 酌 予 提 高 其 刑 度 ( 俗 稱 賴 文 莉 條 款 ), 期 能 避 免 酒 駕 者 或 被 害 人 家 庭 破 毀 之 情 事 發 生 本 法 條 增 修 條 文, 業 經 總 統 100 年 11 月 30 日 公 布 施 行, 修 法 內 容 為 提 高 現 行 法 刑 度, 由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修 正 為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另 增 訂 加 重 結 果 犯 之 規 定, 亦 即 本 法 條 第 2 項 :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綜 上 言 之, 本 次 修 正 係 因 酒 後 ( 醉 ) 駕 車 案 件 居 高 不 下, 行 為 人 輕 忽 危 險 駕 駛 可 能 造 成 之 死 傷 結 果, 卻 仍 為 危 險 駕 駛, 顯 然 嚴 重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法 益 經 全 面 檢 討 酒 後 ( 醉 ) 駕 車 刑 事 責 任, 並 參 酌 外 國 立 法 例 及 考 量 刑 法 各 罪 刑 罰 衡 平 而 為 修 正, 以 期 遏 止 此 類 犯 罪 發 生, 並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保 障 用 路 人 之 生 命 及 身 體 安 全 參 酒 後 不 開 車 避 免 酒 駕 危 險 酒 後 ( 醉 ) 駕 車 肇 事 行 為, 屬 當 事 人 事 前 得 預 防 且 可 預 防 之 事, 即 便 可 歸 因 於 肇 事 者 之 過 失 行 為, 但 仍 不 得 藉 此 規 避 刑 事 處 罰 考 量 罪 刑 衡 平 原 則, 本 法 條 參 酌 刑 法 第 276 條 第 2 項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以 及 同 法 第 277 條 普 通 傷 害 罪 之 處 罰 法 定 刑 度, 增 訂 因 酒 駕 行 為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另, 酒 後 駕 車 足 以 造 成 注 意 能 力 減 低, 提 高 重 大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之 可 能, 行 為 人 對 此 危 險 性 應 有 認 識, 卻 輕 忽 危 險 駕 駛 可 能 造 成 死 傷 結 果 而 仍 為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實 已 嚴 重 危 及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法 益 縱 依 數 罪 併 罰 處 理 之 結 果, 仍 不 足 以 彰 顯 酒 駕 肇 事 致 人 於 死 或 重 傷 之 惡 性, 且 外 國 立 法 例 不 乏 對 酒 駕 肇 事 致 人 於 死 傷 行 為, 獨 立 規 範 構 成 要 件 之 情 形, 故 有 必 要 增 訂 加 重 結 果 犯 之 規 範 據 統 計,100 年 度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本 法 條 偵 辦 酒 後 ( 醉 ) 駕 駛 案 件, 共 終 結 7 萬 3,461 人, 較 99 年 度 增 加 6,060 人, 其 中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認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為 6 萬 6,972 人, 占 終 結 案 件 之 人 數 達 91.2% 以 最 近 5 年 資 料 來 看, 酒 後 ( 醉 ) 駕 車 案 件 偵 結 人 數, 從 96 年 的 5 萬 7,123 人 逐 年 攀 升, 直 到 100 年 的 7 萬 3,461 人, 平 均 年 增 率 為 6.5% 本 文 最 後 呼 籲, 本 法 條 已 提 高 刑 責 及 罰 金 數 額, 請 國 人 珍 惜 生 命 與 金 錢, 多 珍 愛 自 己 的 家 人, 並 請 多 敬 重 別 人, 不 要 因 酒 誤 事 而 害 人 害 己, 落 實 並 力 行 喝 酒 不 開 車, 開 車 不 喝 酒 醉 不 上 道 之 正 確 觀 念 ( 作 者 現 任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攸 關 雇 主 之 義 務 與 受 僱 者 求 職 者 之 權 益, 為 我 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之 重 要 措 施 建 立 友 善 職 場 解 析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鑑 於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係 國 際 人 權 之 主 流 價 值, 為 提 升 我 國 性 別 人 權 標 準,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 下 同 )99 年 5 月 18 日 函 送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 稱 CEDAW) 施 行 法 草 案, 使 其 具 國 內 法 效 力 經 立 法 院 100 年 5 月 20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6 月 8 日 公 布,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公 約 生 效 是 我 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促 使 我 國 之 性 別 人 權 狀 況 與 國 際 接 軌, 使 兩 性 權 益 獲 得 平 等 保 障, 性 別 歧 視 得 以 逐 步 消 除 回 顧 這 幾 年 我 國 在 性 別 平 等 法 制 方 面 的 努 力, 除 加 重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之 刑 責 外, 並 陸 續 立 法 施 行, 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 其 中,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是 建 立 友 善 職 場 之 重 要 規 定, 且 攸 關 所 有 受 僱 者 及 求 職 者 的 權 益 有 感 於 此, 以 下 深 入 淺 出 地 解 析 本 法 的 相 關 條 文 貳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主 要 內 涵 我 國 自 91 年 3 月 8 日 起 施 行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97 年 間 修 正 法 條 名 稱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其 立 意 係 建 立 無 歧 視 重 平 等 之 友 善 職 場, 亦 即 員 工 與 雇 主 在 職 場 中 彼 此 尊 重 合 作, 共 同 打 造 一 個 性 別 平 權 的 工 作 環 境 申 言 之, 本 法 是 使 友 善 職 場 具 體 落 實 至 工 作 職 場 中, 其 目 的 在 消 弭 性 別 職 場 之 不 平 等 排 除 受 僱 者 就 業 障 礙 為 使 各 界 進 一 步 了 解 本 法 之 主 要 內 涵, 以 下 分 就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防 治 性 騷 擾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損 害 賠 償 及 救 濟 申 訴 等 部 分 進 行 說 明 一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本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行 業, 不 僅 保 障 所 有 受 僱 者, 連 求 職 者 於 求 職 過 程 亦 受 本 法 保 障 然 此 必 須 說 明 者, 依 本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亦 適 用 本 法, 但 第 33 條 第 34 條 ( 即 申 訴 程 序 ) 及 第 38 條 ( 即 罰 鍰 ) 之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 而 其 申 訴 救 濟 及 處 理 程 序, 則 依 各 該 人 事 法 令 之 規 定 二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本 法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規 定, 下 列 情 形 雇 主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對 受 僱 者 有 差 別 待 遇 ( 指 雇 主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因 素 而 對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為 直 接 或 間 接 不 利 之 對 待 ): ( 一 )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但 工 作 性 質 僅 適 合 特 定 性 別 者 不 在 此 限, 此 之 除 外 規 定 係 指 非 由 特 定 性 別 之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從 事, 不 能 完 成 或 難 以 完 成 之 工 作 ( 二 )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 三 )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 四 ) 薪 資 之 給 付 工 作 價 值 相 同 者, 應 給 付 同 等 薪 資, 但 基 於 年 資 獎 懲 績 效 或 其 他 非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因 素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此 另 明 定 工 作 規 則 勞 動 契 約 或 團 體 協 約, 不 得 規 定 或 事 先 約 定 受 僱 者 有 結 婚 懷 孕 分 娩 或 育 兒 之 情 事 時, 應 行 離 職 或 留 職 停 薪, 亦 不 得 以 其 為 解 僱 之 理 由 本 法 第 31 條 明 文 :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於 釋 明 差 別 待 遇 之 事 實 後, 雇 主 應 就 差 別 待 遇 之 非 性 別 性 傾 向 因 素, 或 該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所 從 事 工 作 之 特 定 性 別 因 素, 負 舉 證 責 任 三 防 治 性 騷 擾 本 法 第 12 條 將 性 騷 擾 界 定 為 下 列 二 種 情 形 : ( 一 ) 受 僱 者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任 何 人 ( 如 雇 主 同 事 客 戶 等 ) 以 性 要 求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對 其 造 成 敵 意 性 脅 迫 性 或 冒 犯 性 之 工 作 環 境, 致 侵 犯 或 干 擾 其 人 格 尊 嚴 人 身 自 由 或 影 響 其 工 作 表 現 ; 此 即 為 敵 意 性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 二 ) 雇 主 對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為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性 要 求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作 為 勞 務 契 約 成 立 存 續 變 更 或 分 發 配 置 報 酬 考 績 陞 遷 降 調 獎 懲 等 之 交 換 條 件 ; 此 即 謂 交 換 式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為 督 促 雇 主 善 盡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義 務, 本 法 第 13 條 明 文,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此 外, 當 僱 用 受 僱 者 30 人 以 上 者, 雇 主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四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為 考 量 受 僱 者 之 需 求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本 法 第 21 條 特 別 規 定, 受 僱 者 為 以 下 之 請 求 時 ( 指 本 法 第 14 條 至 20 條 ),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且 不 得 視 為 缺 勤 而 影 響 其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 ( 一 ) 生 理 日 :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1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 二 ) 分 娩 : 雇 主 於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8 星 期 ; 流 產 者 則 依 懷 胎 月 份 給 予 不 同 天 數 之 產 假 此 外, 還 配 套 設 有 安 胎 假 ( 即 受 僱 者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安 胎 休 養 者 ) 及 陪 產 假 ( 指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3 日 且 工 資 照 給 ), 俾 以 保 障 懷 孕 受 僱 者 及 其 配 偶 之 勞 動 權 益 ( 三 ) 育 嬰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1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 指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及 養 子 女 ) 滿 3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3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2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2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2 年 為 限 而 為 保 障 受 僱 者 復 職 權 益, 另 規 定 受 僱 者 申 請 復 職 時, 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1. 歇 業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者 2. 雇 主 依 法 變 更 組 織 解 散 或 轉 讓 者 3.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1 個 月 以 上 者 4.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受 僱 者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者 當 雇 主 因 前 項 各 款 原 因 未 能 使 受 僱 者 復 職 時, 應 於 30 日 前 通 知 之, 並 應 依 法 定 標 準 發 給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 四 ) 哺 乳 :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受 僱 者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雇 主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度, 且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 五 ) 撫 育 : 受 僱 於 僱 用 30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為 撫 育 未 滿 3 歲 子 女,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每 天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1 小 時 ( 減 少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 六 ) 家 庭 照 顧 :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7 日 為 限, 藉 此 協 助 受 僱 者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五 損 害 賠 償 及 救 濟 申 訴 為 保 障 勞 方 權 益 並 促 使 資 方 善 盡 雇 主 義 務, 本 法 第 26 條 規 定,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性 別 歧 視 ( 違 反 本 法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 或 工 作 不 平 等 ( 違 反 第 21 條 ) 而 受 有 損 害 者,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法 第 27 條 則 明 文, 若 屬 性 騷 擾 事 件 者, 則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雇 主 賠 償 損 害 時, 對 於 為 性 騷 擾 之 行 為 人 有 求 償 權 ),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 惟 雇 主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若 未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致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受 有 損 害, 本 法 第 28 條 明 定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此 外, 本 法 第 29 條 規 定,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上 述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2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自 有 性 騷 擾 行 為 或 違 反 各 該 規 定 之 行 為 時 起, 逾 10 年 者, 亦 同 ( 本 法 第 30 條 ) 在 救 濟 申 訴 方 面, 當 受 僱 者 發 現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有 關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之 相 關 規 定 時, 得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發 現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有 關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 本 法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 性 騷 擾 ( 本 法 第 13 條 )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 本 法 第 21 條 ) 或 不 利 處 分 ( 指 本 法 第 36 條 : 雇 主 不 得 因 受 僱 者 提 出 本 法 之 申 訴 或 協 助 他 人 申 訴, 而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 規 定 時,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後, 雇 主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對 於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處 分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10 日 內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申 請 審 議 或 逕 行 提 起 訴 願 若 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會 所 為 之 處 分 有 異 議 時, 得 依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提 起 訴 願 及 進 行 行 政 訴 訟 在 此 補 充 說 明 者,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函 示, 機 關 對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本 有 提 供 良 好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之 義 務, 故 各 機 關 核 應 妥 善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免 於 遭 受 性 騷 擾 之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遭 受 性 騷 擾 事 件, 亦 屬 保 障 事 項 之 適 用 範 圍 基 於 有 權 利 必 有 救 濟 之 法 理, 並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保 障 對 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依 有 關 規 定, 就 性 騷 擾 成 立 與 否 作 成 決 定, 如 有 所 爭 執,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定 請 求 救 濟 且 因 機 關 對 於 性 騷 擾 成 立 與 否 之 決 定, 可 能 侵 害 公 務 人 員 之 人 性 尊 嚴 隱 私 權 及 工 作 權 等, 此 涉 及 憲 法 保 障 之 基 本 權 利, 且 所 造 成 之 傷 害, 遠 較 身 體 傷 害 更 難 以 回 復, 自 屬 對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決 定, 應 認 定 為 機 關 對 公 務 人 員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準 此, 公 務 人 員 如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明 遭 受 性 騷 擾, 經 該 機 關 組 成 性 騷 擾 處 理 委 員 會 作 成 性 騷 擾 成 立 與 否 之 決 定, 得 以 該 決 定 為 行 政 處 分 提 起 復 審 如 服 務 機 關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不 予 處 理 時, 遭 受 性 騷 擾 之 公 務 人 員 亦 得 提 起 復 審 參 結 語 從 本 文 可 以 了 解,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攸 關 雇 主 之 義 務 與 受 僱 者 求 職 者 之 權 益, 而 為 強 化 我 國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措 施, 並 呼 應 國 際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潮 流,101 年 1 月 1 日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特 於 行 政 院 內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為 我 國 第 一 個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機 構,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決 心 與 用 心, 相 信 未 來 將 可 營 造 更 友 善 之 職 場 環 境 ( 作 者 現 任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當 一 個 人 的 權 益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卻 無 法 確 定 誰 是 加 害 人 時, 可 依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向 地 檢 署 申 請 犯 罪 被 害 補 償 金 高 樓 墜 物 傷 人, 誰 該 賠 償? 近 年 來, 都 會 地 區 人 文 匯 集, 導 致 土 地 寸 土 寸 金, 建 築 物 被 迫 向 上 空 發 展, 到 處 高 樓 林 立 這 些 線 條 突 出 外 型 優 美 的 高 層 建 築 雖 然 為 都 市 帶 來 繁 榮, 卻 也 會 對 路 上 行 人 帶 來 潛 在 的 危 險 過 去 曾 有 路 人 行 經 一 座 大 樓 下 面, 被 頂 樓 一 躍 而 下 的 自 殺 者 壓 個 正 著, 結 果 跳 樓 自 殺 者 因 為 下 面 有 人 墊 底 而 沒 有 死 亡, 倒 楣 的 路 人 卻 一 命 鳴 乎 惟 倖 而 撿 回 一 命 的 自 殺 者 必 須 負 起 刑 事 上 的 過 失 致 死 罪 責 與 民 事 上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建 築 這 些 高 樓 大 廈 的 工 地, 也 經 常 有 高 樓 物 件 墜 落, 致 人 死 亡 或 受 傷 的 工 安 事 故 發 生 不 久 之 前, 就 有 架 在 高 樓 建 築 工 地 的 起 重 機 滑 落, 壓 死 在 場 工 作 的 工 程 師 這 些 高 樓 墜 物 造 成 他 人 死 傷 的 事 件, 能 夠 找 到 加 害 人 的 話, 就 容 易 解 決 ; 如 果 無 法 私 了, 鬧 到 法 院 以 後, 法 官 大 人 也 會 絞 盡 腦 汁, 讓 進 了 法 院 大 門 的 事 件 有 個 交 代! 問 題 是 找 不 到 誰 是 加 害 人 的 時 候 該 怎 麼 辦? 大 陸 近 年 因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都 會 地 區 也 都 密 布 高 樓 大 廈 ; 由 於 一 些 樓 上 的 住 戶 公 德 心 不 足, 經 常 有 人 從 高 樓 層 拋 棄 雜 物 情 事 前 些 日 子 的 新 聞 報 葉 雪 鵬 導 :2008 年 的 11 月 24 日, 一 位 重 慶 市 袁 姓 市 民 行 經 當 地 九 龍 坡 區 渝 洲 新 城 2 號 樓 的 樓 下, 突 然 被 一 根 自 高 樓 墜 落 的 晾 衣 叉 棍 直 接 砸 到 頭 部, 金 屬 製 的 叉 頭 正 巧 插 進 了 頭 骨, 雖 然 沒 有 因 此 送 命, 卻 造 成 輕 度 智 力 缺 損, 左 側 肢 體 不 全 癱 七 級 傷 殘 ; 顱 骨 缺 損 十 級 傷 殘 的 傷 害 這 墜 落 晾 衣 叉 闖 下 大 禍 以 後, 沒 有 人 敢 出 面 承 認 那 是 他 們 家 中 之 物, 這 位 被 害 人 花 了 一 段 期 間, 也 無 法 查 出 樓 上 哪 一 戶 住 戶 是 禍 首 被 害 人 在 找 不 出 可 供 索 賠 對 象 的 情 況 下, 迫 不 得 已 將 這 幢 大 樓 4 樓 到 27 樓 的 住 戶, 還 有 3 樓 一 家 旅 館 一 共 61 人 全 都 告 進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他 們 連 帶 賠 償 人 民 幣 40 萬 元 人 民 法 院 也 無 法 揪 出 誰 是 元 凶, 只 好 依 據 原 告 的 訴 求, 稍 加 斟 酌 後 作 出 富 有 創 意 的 判 決 來 收 尾 對 被 原 告 提 告 的 48 戶 屋 主 判 決 每 戶 賠 償 受 害 者 4,300 元 人 民 幣, 一 共 要 賠 二 十 餘 萬 元 人 民 幣 後 來 有 人 不 服 提 起 上 訴, 去 (2011) 年 6 月 間 被 終 審 的 上 訴 法 院 維 持 原 判 而 告 確 定 這 件 上 訴 法 院 判 決 公 開 後, 各 方 反 應 不 一, 按 讚 的 人 認 為 這 位 弱 勢 的 被 害 人 雖 然 無 法 確 定 誰 是 加 害 人, 仍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賠 償, 可 說 是 正 義 的 伸 張 ; 但 持 不 同 觀 點 的 人 也 不 在 少 數, 他 們 認 為 : 被 判 決 要 負 賠 償 責 任 的 48 戶 中, 只 有 1 戶 可 能 涉 及 傷 人 的 事 實, 其 餘 的 47 戶 都 是 無 辜 的, 憑 什 麼 要 這 些 無 辜 者 陪 同 不 願 意 出 面 誠 實 以 對 的 人 來 賠 錢 呢! 這 樣 的 判 決 可 以 說 是 將 公 平 擺 在 一 邊, 要 我 對 這 件 判 決 按 個 讚, 我 是 按 不 下 去 的 這 件 要 樓 上 住 戶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都 負 起 賠 償 責 任 的 案 例, 未 來 在 臺 灣 出 現 類 似 有 人 受 害 卻 難 以 求 償 的 案 件 機 率 也 很 高, 在 找 不 到 加 害 人 的 情 況 下, 是 不 是 也 可 讓 樓 上 住 戶 集 體 負 起 賠 償 責 任 呢? 當 一 個 人 的 權 益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無 法 確 定 誰 是 加 害 人 的 時 候, 在 我 國 現 今 民 法 下 想 要 得 到 適 當 的 賠 償, 也 很 難 達 到 目 的 因 為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故 意 以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亦 同 條 文 的 文 義, 是 指 一 個 人 的 單 獨 行 為, 有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的 情 形 時, 才 要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前 提 要 件 是 要 明 確 知 道 加 害 的 人 是 誰, 才 可 以 對 這 個 人 索 賠 ; 若 連 什 麼 人 加 害 都 不 知 道, 那 要 找 誰 賠 呀? 另 外 民 法 還 有 一 條 解 決 多 數 人 集 體 加 害, 不 知 道 其 中 誰 是 加 害 人, 該 如 何 解 決 的 法 條, 那 是 民 法 第 185 條, 條 文 內 容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數 人 共 同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不 能 知 其 中 孰 為 加 害 人 者, 亦 同 例 如 有 人 糾 集 了 四 五 個 人 一 起 去 圍 毆 一 個 人, 若 被 害 人 受 了 傷, 無 法 指 出 是 這 些 人 中 的 那 一 個 人 動 手 打 他, 是 可 以 要 求 這 些 人 負 起 連 帶 賠 償 損 害 的 責 任, 但 若 對 這 些 人 的 身 分 一 無 所 知, 仍 然 無 法 提 起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的 訴 訟, 因 為 沒 有 當 事 人 的 民 事 訴 訟, 是 無 法 進 行 的! 住 在 高 樓 層 的 住 戶, 不 小 心 或 者 故 意 向 樓 下 亂 丟 物 件, 導 致 樓 下 路 人 受 到 傷 害 或 死 亡, 除 了 要 負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之 外, 還 有 殺 人 傷 害 或 過 失 殺 人 過 失 傷 害 的 刑 事 責 任 只 要 被 害 人 勇 於 提 出 告 訴, 偵 查 犯 罪 的 機 關 就 要 進 行 調 查, 運 用 公 權 力 比 較 容 易 查 出 事 實 真 相, 一 旦 元 凶 出 現, 民 事 賠 償 也 就 找 到 對 象 在 揪 出 加 害 者 以 前,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而 死 亡 者 的 遺 屬 受 重 傷 的 被 害 人, 以 及 受 到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在 我 國 境 內, 都 可 以 透 過 鮮 為 人 知 的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自 行 向 當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申 請 犯 罪 被 害 補 償 金, 也 可 以 透 過 當 地 的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代 為 申 請 在 一 時 無 法 查 明 誰 是 犯 罪 者 的 情 形 下, 受 到 重 傷 的 犯 罪 被 害 人 是 可 以 依 據 該 法 的 規 定, 先 自 政 府 方 面 取 得 一 些 補 償, 再 由 政 府 向 加 害 人 求 償!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1 年 4 月 5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工 安 文 化 的 精 髓, 就 是 不 容 輕 易 妥 協 精 益 求 精 的 精 神 ; 唯 有 全 民 都 把 工 安 當 成 分 內 的 工 作, 才 能 真 正 化 解 於 無 形 樹 立 良 好 工 安 文 化 工 安 零 災 害, 不 是 口 號 或 神 話, 也 不 是 辦 不 到 的 事, 只 要 用 心 就 不 會 產 生 工 安 事 故 中 油 五 輕 丁 二 烯 廠 4 月 6 日 凌 晨 大 火, 全 面 停 爐, 約 一 個 月 之 後 才 能 復 工, 有 形 損 失 約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無 形 的 損 失 相 信 更 大 而 近 年 來 臺 塑 的 工 安 事 故 接 二 連 三, 其 中 最 大 的 關 鍵, 即 在 於 欠 缺 良 好 的 工 安 文 化, 大 家 只 是 把 工 安 當 作 應 景 事 項, 沒 有 將 之 深 植 人 心, 所 以 一 旦 發 生 工 安 事 故, 便 如 瘟 疫 一 般 接 連 不 斷 地 爆 發 由 於 長 久 以 來, 許 多 業 主 對 工 安 只 做 表 面 功 夫, 凡 事 得 過 且 過, 甚 至 不 惜 花 錢 消 災 ; 這 樣 短 線 應 急 的 作 風, 純 粹 屬 於 應 付 的 心 態, 完 全 禁 不 起 任 何 的 檢 驗 事 實 上, 工 安 文 化 的 精 髓, 就 是 不 容 輕 易 妥 協 精 益 求 精 的 精 神, 必 須 不 斷 地 努 力, 不 停 地 追 尋, 以 追 求 完 美 為 目 標, 俾 期 止 於 至 善 多 少 年 來, 臺 灣 的 工 業 文 化, 充 斥 著 茍 安 心 理, 過 度 重 視 表 面 功 夫, 形 式 意 義 遠 超 過 實 質 內 容, 只 要 能 對 勞 檢 單 位 交 代 過 去, 就 算 大 功 告 成, 沒 有 把 工 安 文 化 內 化 成 我 們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以 至 於 工 廠 工 安 好 比 不 定 時 炸 彈, 隨 時 可 能 引 爆 危 機, 這 絕 非 危 言 聳 聽 殊 不 知 從 事 工 安 業 務, 必 須 長 懷 臨 深 履 薄 之 心 志, 總 要 擔 心 還 有 哪 一 個 地 方 做 得 不 夠 澈 底, 亟 思 如 何 進 一 步 改 善, 才 能 做 到 有 備 無 患, 讓 所 有 工 安 死 角 一 一 化 險 如 夷 唯 有 整 體 社 會 的 每 一 成 員, 都 把 工 安 當 成 分 內 的 工 作, 才 能 真 正 化 解 於 無 形 工 安 沒 有 終 南 捷 徑, 務 必 具 備 強 烈 的 憂 患 意 識, 時 時 考 量 可 能 的 缺 失, 然 而 這 一 點 正 是 當 前 國 內 工 安 文 化 中 顯 然 不 足 的 部 分 朱 言 貴 ( 作 者 為 空 中 大 學 法 律 課 程 教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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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新 大 國 民 本 社 全 民 用 藥 安 全 : 政 府 用 心 子 女 關 心 長 輩 安 心 保 防 短 語 闡 揚 優 質 文 化, 拓 展 創 新 思 維

中 共 高 層 重 視 平 潭 實 驗 區, 目 的 在 於 政 治 統 戰 的 效 應, 國 人 對 其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政 治 意 涵 應 有 所 認 知 並 提 高 警 覺 中 共 設 立 平 潭 實 驗 區 的 統 戰 意 圖 與 分 析 莊 國 平 前 言 中 共 為 貫 徹 落 實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12 個 5 年 規 劃 綱 要 和 國 務 院 關 於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建 設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的 若 干 意 見 精 神, 根 據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發 展 規 劃 要 求,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正 式 公 布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範 圍 包 括 平 潭 島 及 附 屬 島 嶼, 陸 地 面 積 392.92 平 方 公 里, 總 人 口 39 萬 人, 期 程 至 2020 年 該 規 劃 提 出 推 動 兩 岸 同 胞 交 流 合 作 建 設 先 行 先 試 科 學 發 展 的 共 同 家 園 基 本 形 式 實 驗 區 期 望 透 過 共 同 規 劃 共 同 開 發 共 同 經 營 共 同 管 理 共 同 受 益 的 五 個 共 同 兩 岸 合 作 模 式, 建 立 兩 岸 同 屬 一 國, 兼 容 兩 種 不 同 生 活 方 式 的 示 範 區 中 共 設 立 平 潭 實 驗 區 的 統 戰 意 圖 一 和 平 統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先 行 試 點 中 共 之 所 以 強 力 推 銷 平 潭 實 驗 區, 並 計 劃 開 放 臺 灣 經 濟 投 資 與 招 聘 大 量 人 才, 其 目 的 是 試 圖 彰 顯 兩 岸 一 國 兩 制 的 共 管 共 治 色 彩 誠 如 行 政 院 長 陳 冲 日 前 在 立 法 院 答 詢 時, 以 懷 疑 目 的 不 單 純 有 其 他 目 的 來 評 論 ; 他 並 強 調, 這 個 實 驗 區 與 我 政 府 要 推 動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完 全 不 同 事 實 上, 平 潭 實 驗 區 強 調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試 圖 以 五 個 共 同 包 裝 一 國 兩 制, 和 平 統 一 的 政 治 企 圖, 背 後 意 涵 其 實 就 是 政 治 動 作 和 宣 傳 二 擴 展 海 西 經 濟 區 的 磁 吸 效 應 中 共 自 2004 年 推 出 海 西 經 濟 區, 就 期 望 透 過 此 經 濟 區 的 發 展, 將 臺 灣 融 入 同 一 經 濟 體 系, 使 福 建 與 臺 灣 成 為 政 治 經 濟 緊 密 互 動 的 特 別 區 域, 淡 化 隸 屬 於 不 同 主 權 實 體 的 政 治 意 涵 然 囿 於 福 建 為 兩 岸 軍 事 前 線, 復 以 環 渤 海 經 濟 區 西 部 大 開 發 東 北 老 工 業 基 地 振 興 等 地 區 的 競 爭, 福 建 的 經 濟 發 展 明 顯 落 後 為 提 升 海 西 經 濟 區 的 發 展 與 強 化 福 建 的 經 濟 發 展, 位 於 海 西 經 濟 區 臨 海 的 平 潭, 因 具 有 距 離 臺 灣 最 近 兩 岸 交 流 歷 史 悠 久 等 優 勢, 乃 成 為 該 經 濟 區 最 佳 的 突 破 口, 並 為 帶 動 福 建 沿 海 南 北 一 線 經 濟 磁 吸 效 應 發 展 的 最 佳 地 點 三 大 量 吸 納 臺 灣 資 金 科 技 與 人 才 平 潭 可 供 開 發 建 設 的 土 地 資 源 約 255 平 方 公 里, 具 有 集 聚 經 濟 和 人 口 的 充 足 空 間 與 良 好 發 展 前 景 設 立 平 潭 實 驗 區, 有 助 於 集 聚 各 種 要 素, 特 別 是 吸 引 臺 灣 的 資 金 技 術 人 才 向 福 州 等 中 心 城 市 流 動, 形 成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區 的 重 要 發 展, 同 時 促 進 福 建 區 經 濟 的 整 體 協 調 發 展 根 據 2011 年 中 共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對 臺 優 惠 方 案 包 括 新 入 駐 臺 灣 企 業 稅 費 優 惠 投 資 文 化 產 業 補 助 引 進 人 才 可 買 限 價 房 臺 胞 子 女 從 幼 兒 園 免 費 到 高 中 臺 灣 車 輛 可 自 由 進 出 平 潭 貨 物 採 取 備 案 制 通 關 速 度 更 快 居 住 的 臺 胞 可 參 加 當 地 養 老 與 醫 療 等 社 會 保 險 臺 幣 和 人 民 幣 可 自 由 兌 換 等 措 施, 其 目 的 即 在 形 塑 臺 灣 - 平 潭 共 同 生 活 圈, 兼 以 提 供 強 烈 的 誘 因 對 臺 吸 納 資 金 科 技 與 人 才 對 臺 灣 可 能 的 影 響 一 政 治 影 響 : 落 入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驗 樣 版 平 潭 是 大 陸 距 臺 灣 最 近 的 區 域, 建 構 過 程 中 動 作 特 別 大 政 治 目 的 特 別 明 顯 尤 其 在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趨 勢 下, 設 立 平 潭 實 驗 區, 可 讓 平 潭 島 在 促 進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和 文 化 交 流 等 方 面 先 行 實 驗 ; 對 於 探 索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互 利 共 贏 的 合 作 機 制, 具 有 促 進 與 催 化 的 重 要 戰 略 意 義 就 目 前 而 言, 中 共 仍 然 認 為 一 國 兩 制 是 解 決 臺 灣 主 權 問 題 的 最 好 方 式, 而 平 潭 實 驗 區 就 是 把 兩 岸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和 生 活 融 通 在 一 起, 形 成 兩 岸 的 共 同 生 活 管 理 模 式, 成 為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驗 樣 版 二 經 濟 影 響 : 掏 空 臺 灣 現 有 經 濟 優 勢 平 潭 實 驗 區 最 初 意 圖 在 提 升 福 建 經 濟 發 展, 並 希 望 透 過 經 濟 特 區 的 建 立, 吸 引 臺 灣 香 港 澳 門 等 外 商 中 共 福 建 省 政 府 近 來 動 作 頻 頻, 不 但 在 高 等 法 院 設 立 臺 商 法 庭, 也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積 極 招 募 臺 灣 人 才 赴 對 岸 工 作, 企 圖 吸 納 臺 灣 資 金 人 才 經 驗, 投 入 平 潭 實 驗 區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臺 灣 的 失 業 率 因 產 業 西 進 而 升 高, 若 平 潭 產 業 日 益 發 展, 臺 灣 相 關 產 業 如 建 築 飲 食 物 業 管 理 超 商 銀 行 旅 遊 休 閒 等 勢 必 陸 續 投 入, 亦 即 臺 灣 的 優 勢 產 業 將 逐 漸 被 中 共 吸 納 ; 如 果 不 斷 複 製 這 樣 的 模 式, 臺 灣 恐 將 失 去 現 存 的 優 勢 價 值 三 軍 事 影 響 : 共 軍 機 動 力 延 伸 威 脅 更 鉅 平 潭 是 中 國 大 陸 距 離 臺 灣 最 近 的 島 嶼,1980 年 代 曾 是 蜂 擁 偷 渡 臺 灣 的 基 地,1996 年 更 是 對 臺 軍 演 的 最 前 線 在 國 家 安 全 的 意 義 上, 中 共 可 藉 此 鞏 固 其 臺 海 之 近 海 防 禦, 確 認 與 擴 大 其 海 洋 疆 界, 藉 以 建 立 積 極 防 禦 區 在 戰 術 作 為 上, 平 潭 島 駐 軍 將 延 伸 共 軍 第 一 島 鏈 的 武 器 打 擊 範 圍, 擴 張 其 海 權 控 制 區 域, 更 可 提 供 兵 力 物 資, 作 為 武 力 犯 臺 或 軍 事 封 鎖 的 前 進 基 地, 對 臺 灣 地 區 之 安 全 影 響 實 至 深 且 鉅 四 心 理 影 響 : 弱 化 我 民 眾 抗 敵 意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