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诚 稳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5 二 募 集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7 三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1 四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6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6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7 七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17
重 要 提 示 1. 信 诚 稳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1902 号 文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 本 基 金 类 别 为 债 券 型,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4.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及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销 售 认 购 本 基 金 5.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6.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时 可 同 时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无 须 重 复 开 户 7.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8.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资 人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本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本 公 司 3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招 商 银 行 ) 汇 付 天 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汇 付 天 下 ) 和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银 联 通 ) 合 作, 面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持 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借 记 卡 准 贷 记 卡 ) 持 卡 人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持 卡 人 在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银 联 通 基 金 业 务 所 支 持 银 行 的 持 卡 人,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或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通 过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按 照 网 上 交 易 栏 目 的 相 关 提 示 即 可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开 户 交 易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9. 销 售 网 点 ( 指 代 销 网 点 和 / 或 直 销 网 点 和 /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10.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的 信 诚 稳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1.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业 务 办 理 日 期 和 具 体 时 间 等 事 项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其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 公 告 为 准 12.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销 售 机 构 外, 如 本 基 金 增 加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13.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并 及 时 公 告 但 整 个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14. 投 资 人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0066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人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审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4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偏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估 值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特 有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均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人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信 诚 稳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信 诚 稳 瑞 A:003277; 信 诚 稳 瑞 C: 003278) ( 二 ) 基 金 类 别 债 券 型 ( 三 )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 购 价 格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价 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份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精 选 的 优 质 债 券,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七 ) 募 集 对 象 5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八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九 ) 销 售 渠 道 与 销 售 地 点 1 直 销 中 心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翔 燕 电 话 :021-68649788 联 系 人 : 陈 强 直 销 中 心 传 真 交 易 专 线 :021-50120895 客 服 电 话 :400-666-0066 发 售 期 间,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2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www.xcfunds.com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3 销 售 机 构 (1) 公 司 名 称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6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公 司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客 服 电 话 :400-1818-18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如 本 次 募 集 期 间 销 售 机 构 新 增 营 业 网 点 则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十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十 一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定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期, 但 整 个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二 募 集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价 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份 2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7
用, 但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M<50 万 0.60% 50 万 M<200 万 0.40% 200 万 M<500 万 0.20% 0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 注 :M: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1)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认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当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8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例 : 某 投 资 人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50,000 元, 则 其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0.6%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50,000/(1+0.6%)=49701.79 元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49701.79/1.00=49701.79 份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50.00/1.00=50.0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49701.79+50.00=49,751.79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0 元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其 所 获 得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49,751.79 份 (2)C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9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部 分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例 : 某 投 资 人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40,000 元,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4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40,000/1.00=40,000.00 份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40.00/1.00=40.00 份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40,000.00+40.00=40,040.00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4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其 所 获 得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40,040.00 份 4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5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的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本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规 定 (2) 认 购 的 方 式 和 确 认 1)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0
(3)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三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个 人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认 购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A.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B.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C.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实 名 制 凭 证 ; D.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表 ; E.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本 公 司 需 要 留 存 的 材 料 为 : 投 资 人 /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填 妥 的 经 投 资 人 / 代 办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申 请 表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表 ;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留 存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 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 信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11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账 号 :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正 大 广 场 支 行 账 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帐 号 :03492300040004652 3) 认 购 申 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A.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表 ; B.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C.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代 理 情 况 ); D.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传 真 交 易 ) 投 资 人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3 注 意 事 项 :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5:00 之 前,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下 午 5:00 之 前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的, 也 不 12
接 受 顺 延 受 理 认 购 申 请 的 ; E.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认 购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届 时 募 集 期 已 结 束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以 就 已 到 账 资 金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未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的 由 本 公 司 将 认 购 款 划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二 ) 机 构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认 购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应 有 有 效 的 年 检 记 录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为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还 应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 B.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C.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复 印 件 ; D. 制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E.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申 请 表 ; F.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G.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或 负 责 人 章 )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办 理 时 提 交 ) H. 预 留 印 鉴 卡 ; I.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表 本 公 司 需 要 留 存 的 材 料 为 :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如 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还 需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申 请 表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负 责 人 章 )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办 理 时 提 交 ); 预 留 印 鉴 卡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13
查 表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 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 信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账 号 :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正 大 广 场 支 行 账 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户 名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帐 号 :03492300040004652 3) 认 购 申 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A.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表 ; B.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C.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代 理 情 况 ); D.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传 真 交 易 ) 投 资 人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4) 认 购 申 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A.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表 ; B.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14
C.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代 理 情 况 ); D.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传 真 交 易 ) 投 资 人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3 注 意 事 项 :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5:00 之 前, 若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下 午 5:00 之 前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的 ; E.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认 购 后, 本 公 司 将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认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退 回 的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后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届 时 募 集 期 已 结 束 的 除 外 ) ( 三 )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流 程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2016 年 9 月 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 周 六 周 日 照 常 受 理 认 购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开 户 流 程 : (1) 登 录 信 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网 址, 选 择 " 立 即 开 户 " 选 项 (2) 输 入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阅 读 风 险 提 示 函, 并 签 订 网 上 直 销 协 议, 提 交 信 息 (3) 登 录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4) 选 择 银 行 卡, 输 入 个 人 验 证 信 息 (5) 用 户 将 连 接 至 指 定 银 行 的 专 门 页 面 进 行 资 料 验 证 操 作 (6) 完 成 验 证 后 即 开 户 成 功 (7) 根 据 系 统 要 求 进 行 风 险 测 评 认 购 流 程 : 15
(1) 登 录 信 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2) 选 择 需 认 购 的 产 品, 点 击 " 认 购 " 选 项 (3) 输 入 认 购 金 额 (4)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5)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卡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的 天 天 盈 账 户 用 户 将 连 接 到 银 行 或 账 户 验 证 密 码, 招 商 银 行 卡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的 银 联 通 账 户 用 户 将 自 动 扣 款, 认 购 完 成 3 信 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网 址 为 : www.xcfunds.com 4 支 持 的 银 行 卡 及 账 户 种 类 :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银 行 卡 ( 该 银 行 卡 需 办 理 USB KEY 证 书 并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 (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银 行 卡 (3) 招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4)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的 天 天 盈 账 户 (5)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银 联 通 账 户 5 注 意 事 项 :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3:00 之 前,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申 请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人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认 购 申 请 不 成 功 的 ; C.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四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投 资 人 在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认 购 资 金 冻 16
结 期 间 的 利 息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不 收 取 利 息 折 算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2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3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由 银 行 出 具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存 款 证 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七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翔 燕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142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17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网 址 :www.xcfunds.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办 函 [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25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67.87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翔 燕 客 服 电 话 :400-6660066 联 系 人 : 金 芬 泉 电 话 :021-68649788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18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联 系 人 : 刘 佳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赵 钰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赵 钰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