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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0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0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60.00 万 元, 其 中 谢 胜 利 出 资 39.00 万 元, 俞 颖 华 出 资 9.00 万 元, 李 春 才 出 资 4.50 万 元, 柳 颖 出 资 3.00 万 元, 凌 江 川 出 资 3.00 万 元, 陈 金 华 出 资 1.5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于 2005 年 6 月 27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06 年 2 月 20 日 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2006 年 1 月 15 日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俞 颖 华 将 其 持 有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15% 的 股 权 24.00 万 元 以 1:1 的 转 让 价 格 转 让 给 谢 胜 利 上 述 股 权 变 更 于 2006 年 3 月 14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07 年 4 月 20 日 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2007 年 4 月 20 日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东 会 决 议, 谢 胜 利 将 其 持 有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5% 股 权 8.00 万 元 以 1:1 的 转 让 价 格 转 让 给 俞 颖 华 上 述 股 权 变 更 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09 年 4 月 17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2009 年 3 月 14 日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40.00 万 元, 其 中 谢 胜 利 出 资 30.00 万 元, 俞 颖 华 出 资 2.00 万 元, 李 春 才 出 资 3.00 万 元, 柳 颖 出 资 2.00 万 元, 凌 江 川 出 资 2.00 万 元, 陈 金 华 出 资 1.0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0 年 5 月 12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300.00 万 元, 其 中 谢 胜 利 出 资 225.00 万 元, 俞 颖 华 出 资 15.00 万 元, 李 春 才 出 资 22.50 万 元, 柳 颖 出 资 15.00 万 元, 凌 江 川 出 资 15.00 万 元, 陈 金 华 出 资 7.5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于 2010 年 5 月 13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1 年 10 月 24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500.00 万 元, 其 中 谢 胜 利 出 资 375.00 万 元, 俞 颖 华 出 资 25.00 万 元, 李 春 才 出 资 37.50 万 元, 柳 颖 出 资 25.00 万 元, 凌 江 川 出 资 25.00 万 元, 陈 金 华 出 资 12.5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6 月 16 日 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刘 颖 将 其 持 有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5% 的 50.00 万 元 股 权 以 1:1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孙 慧 敏 上 述 股 权 变 更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9 月 17 日 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谢 胜 利 将 其 持 有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50% 的 500.00 万 元 股 权 以 630.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杭 州 再 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股 权 变 更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9 月 17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250.00 万 元, 均 第 11 页 共 48 页

由 杭 州 博 群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出 资 上 述 增 资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10 月 18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33.37 万 元, 均 由 杭 州 贝 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上 述 增 资 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142.63 万 元, 均 由 浙 江 省 浙 创 启 元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上 述 增 资 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2015 年 12 月 8 日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及 章 程,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采 用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申 请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26 万 元,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折 股 份 总 额 1,426 万 股 公 司 原 全 体 出 资 人 以 其 拥 有 的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止 有 限 公 司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21,143,562.94 元 ( 其 中 : 实 收 资 本 14,260,000.00 元, 资 本 公 积 10,320,000.00 元, 未 分 配 利 润 -3,436,437.06 元 ) 折 合 为 股 本 14,260,000.00 元, 其 余 6,883,562.94 元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截 至 本 财 务 报 表 批 准 报 出 日, 本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股 权 比 例 (%) 杭 州 再 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000.00 35.06 杭 州 博 群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500,000.00 17.53 谢 胜 利 2,500,000.00 17.53 浙 江 省 浙 创 启 元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426,300.00 10.00 李 春 才 750,000.00 5.26 俞 颖 华 500,000.00 3.51 凌 江 川 500,000.00 3.51 孙 慧 敏 500,000.00 3.51 杭 州 贝 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33,700.00 2.34 陈 金 华 250,000.00 1.75 合 计 14,260,000.00 100.00 经 营 范 围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转 让 : 计 算 机 及 外 部 设 备 产 品 设 计 安 装 计 算 机 信 息 工 程 ; 计 算 机 集 成 ; 批 发 零 售 : 计 算 机 及 外 部 设 备 产 品 ; 其 他 无 需 报 经 审 批 的 一 切 合 法 项 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在 有 效 期 内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第 12 页 共 48 页

二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和 前 期 差 错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本 次 二 年 及 一 期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 二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三 ) 会 计 期 间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本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的 实 际 会 计 期 间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止 ( 四 ) 营 业 周 期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间 本 公 司 以 12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其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 五 ) 记 账 本 位 币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六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七 )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第 13 页 共 48 页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公 司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对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处 置 该 金 融 资 产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及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2)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公 司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对 金 融 负 债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结 清 金 融 负 债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2)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3)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与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与 套 期 保 值 有 关 外, 按 照 如 下 方 法 处 理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在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 处 置 时, 将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股 利 时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处 置 时, 将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原 直 接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后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了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2)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第 14 页 共 48 页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之 和 4.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已 终 止 或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转 移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实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解 除 时, 相 应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5.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以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初 始 取 得 或 源 生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作 为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础 6.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公 司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以 成 本 或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减 记 金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金 融 资 产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金 融 资 产 转 回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表 明 该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1)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了 严 重 第 15 页 共 48 页

财 务 困 难 ;2)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3)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4)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5)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6)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如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或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失 业 率 提 高, 担 保 物 在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价 格 明 显 下 降 所 处 行 业 不 景 气 等 ;7) 权 益 工 具 发 行 方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8)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9) 其 他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依 据 当 综 合 相 关 因 素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下 跌 是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时, 表 明 该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为 该 资 产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期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予 转 回 ( 八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或 占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5% 以 上 的 款 项 ; 其 他 应 收 款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或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 余 额 10% 以 上 的 款 项 经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发 生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未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经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将 其 划 入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若 干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名 称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组 合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确 认 依 据 账 龄 分 析 法 第 16 页 共 48 页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的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下 同 )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50 50 4-5 年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4. 对 于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款 项 应 收 利 息 长 期 应 收 款 等 ),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九 ) 存 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等 2. 企 业 取 得 存 货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外 购 存 货 的 成 本 即 为 该 存 货 的 采 购 成 本, 通 过 进 一 步 加 工 取 得 的 存 货 成 本 由 采 购 成 本 和 加 工 成 本 构 成 3. 企 业 发 出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量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个 别 计 价 法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采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5.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 十 )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 :(1)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持 有 的 ;(2)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予 以 确 认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17 页 共 48 页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3.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及 折 旧 计 提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 机 器 设 备 3 5% 31.67 运 输 工 具 4-5 5% 19-23.75 电 子 设 备 3 5% 31.67 办 公 设 备 3 5% 31.67 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上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抵 减, 作 为 各 单 项 资 产 ( 包 括 商 誉 )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各 单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5. 其 他 说 明 (1) 因 开 工 不 足 自 然 灾 害 等 导 致 连 续 3 个 月 停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为 闲 置 固 定 资 产 ( 季 节 性 停 用 除 外 ) 闲 置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和 其 他 同 类 别 固 定 资 产 一 致 的 折 旧 方 法 (2) 若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或 者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则 终 止 确 认, 并 停 止 折 旧 和 计 提 减 值 ( 十 一 ) 在 建 工 程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在 建 工 程 同 时 满 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予 以 确 认 在 建 工 程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2.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按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第 18 页 共 48 页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的, 先 按 估 计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 十 二 ) 借 款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1) 当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暂 停 资 本 化 : 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3) 停 止 资 本 化 : 当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3.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 包 括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相 关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金 额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三 )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无 形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第 19 页 共 48 页

无 形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2.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同 行 业 情 况 历 史 经 验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综 合 因 素 判 断, 能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时 通 常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1) 运 用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通 常 的 寿 命 周 期 可 获 得 的 类 似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信 息 ;(2) 技 术 工 艺 等 方 面 的 现 阶 段 情 况 及 对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的 估 计 ;(3) 以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4) 现 在 或 潜 在 的 竞 争 者 预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5) 为 维 持 该 资 产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能 力 的 预 期 维 护 支 出, 以 及 公 司 预 计 支 付 有 关 支 出 的 能 力 ;(6) 对 该 资 产 控 制 期 限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类 似 限 制, 如 特 许 使 用 期 租 赁 期 等 ;(7) 与 公 司 持 有 其 他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关 联 性 等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照 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系 统 合 理 地 摊 销, 无 法 可 靠 确 定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的,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但 每 年 均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并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因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年 末 都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上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抵 减, 作 为 各 单 项 资 产 ( 包 括 商 誉 )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各 单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4.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支 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区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划 分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标 准 : 为 获 取 新 的 技 术 和 知 识 等 进 行 的 有 计 划 的 调 查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研 究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计 划 性 和 探 索 性 等 特 点 ;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第 20 页 共 48 页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开 发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形 成 成 果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等 特 点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可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十 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摊 销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受 益 期 或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的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中 : 预 付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租 金, 按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按 剩 余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 十 五 )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对 员 工 的 离 职 后 福 利 采 取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的 形 式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指 由 公 司 向 单 独 主 体 缴 存 固 定 费 用 后, 不 再 承 担 进 一 步 支 付 义 务 的 离 职 后 福 利 计 划 对 于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公 司 根 据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为 换 取 职 工 在 会 计 期 间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应 向 单 独 主 体 缴 存 的 提 存 金, 确 认 为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十 六 ) 股 份 支 付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股 份 支 付 的 种 类 包 括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和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2. 权 益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1)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照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2)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第 21 页 共 48 页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3. 确 认 可 行 权 权 益 工 具 最 佳 估 计 的 依 据 根 据 最 新 取 得 的 可 行 权 职 工 数 变 动 等 后 续 信 息 进 行 估 计 4. 股 份 支 付 的 会 计 处 理 (1)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换 取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授 予 后 立 即 可 行 权 的, 在 授 予 日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才 可 行 权 的, 在 等 待 期 内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对 可 行 权 权 益 工 具 数 量 的 最 佳 估 计 为 基 础, 按 权 益 工 具 授 予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换 取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若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其 他 方 服 务 在 取 得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其 他 方 服 务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但 权 益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在 服 务 取 得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所 有 者 权 益 (2)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换 取 职 工 服 务 的, 授 予 后 立 即 可 行 权 的, 在 授 予 日 按 公 司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负 债 ;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才 可 行 权 的 换 取 职 工 服 务 的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在 等 待 期 内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对 可 行 权 情 况 的 最 佳 估 计 为 基 础, 按 公 司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和 相 应 的 负 债 (3) 修 改 终 止 股 份 支 付 计 划 如 果 修 改 增 加 了 所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公 司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的 增 加 相 应 地 确 认 取 得 服 务 的 增 加 ; 如 果 修 改 增 加 了 所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数 量, 公 司 将 增 加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相 应 地 确 认 为 取 得 服 务 的 增 加 ; 如 果 公 司 按 照 有 利 于 职 工 的 方 式 修 改 可 行 权 条 件, 公 司 在 处 理 可 行 权 条 件 时, 考 虑 修 改 后 的 可 行 权 条 件 如 果 修 改 减 少 了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公 司 继 续 以 权 益 工 具 在 授 予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认 取 得 服 务 的 金 额, 而 不 考 虑 权 益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的 减 少 ; 如 果 修 改 减 少 了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数 量, 公 司 将 减 少 部 分 作 为 已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的 取 消 来 进 行 处 理 ; 如 果 以 不 利 于 职 工 的 方 式 修 改 了 可 行 权 条 件, 在 处 理 可 行 权 条 件 时, 不 考 虑 修 改 后 的 可 行 权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在 等 待 期 内 取 消 了 所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或 结 算 了 所 授 予 的 权 益 工 具 ( 因 未 满 足 可 行 第 22 页 共 48 页

权 条 件 而 被 取 消 的 除 外 ), 则 将 取 消 或 结 算 作 为 加 速 可 行 权 处 理, 立 即 确 认 原 本 在 剩 余 等 待 期 内 确 认 的 金 额 ( 十 七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1. 销 售 商 品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2)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公 司 销 售 的 产 品 分 为 系 统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和 其 他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两 种 类 型 系 统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是 指 公 司 产 品 售 出 后, 必 须 经 安 装 且 调 试 运 行 符 合 要 求 后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的 销 售 业 务 其 他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是 指 公 司 产 品 售 出 后, 不 需 要 安 装 调 试 即 可 直 接 使 用 根 据 销 售 产 品 的 不 同, 公 司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原 则 为 :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商 品, 如 需 安 装 调 试, 在 货 物 发 至 项 目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并 取 得 客 户 出 具 的 验 收 报 告 后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 如 无 需 安 装 调 试, 在 货 物 发 至 客 户 指 定 地 点 并 取 得 客 户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的 货 物 签 收 单 后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含 项 目 系 统 维 护 收 入 ), 在 同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应 当 在 完 成 劳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如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年 度, 在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 同 时 满 足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认 方 法 : 本 公 司 按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若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 若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使 用 费 收 入 等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在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收 入 ( 十 八 ) 政 府 补 助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23 页 共 48 页

1. 政 府 补 助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2) 能 够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2.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3.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构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公 司 取 得 的 既 用 于 设 备 等 长 期 资 产 的 购 置, 也 用 于 人 工 费 购 买 服 务 费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化 支 出 的 补 偿 的 政 府 补 助, 属 于 与 资 产 和 收 益 均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需 要 将 其 分 解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部 分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部 分, 分 别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若 无 法 区 分, 则 将 整 项 政 府 补 助 归 类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公 司 取 得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取 得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1)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九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的 项 目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该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数 之 间 的 差 额 ),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转 回 减 记 的 金 额 4. 公 司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作 为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情 况 产 生 的 所 得 税 :(1) 企 业 合 并 ;(2)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5.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公 司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第 24 页 共 48 页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时,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 二 十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说 明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报 告 期 公 司 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说 明 报 告 期 公 司 无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 二 十 一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说 明 报 告 期 公 司 无 重 要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三 税 项 ( 一 )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增 值 额 [ 注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3%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2%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 [ 注 ]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根 据 销 售 额 的 17%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根 据 销 售 额 的 6%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技 术 开 发 收 入 属 于 免 税 应 税 服 务 ( 二 )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1. 增 值 税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高 科 技, 实 现 产 业 化 的 决 定 >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9]273 号 ), 公 司 技 术 开 发 收 入 向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报 备 后 免 征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免 征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2. 企 业 所 得 税 2011 年 10 月 14 日,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有 效 期 为 2011-2013 年 度 根 据 关 第 25 页 共 48 页

于 浙 江 省 2014 年 第 一 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备 案 的 复 函 通 知 ( 浙 高 企 认 办 [2015]1 号 ), 公 司 通 过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有 效 期 为 2014-2016 年 度 因 此 公 司 2013 年 度 -2015 年 1-10 月 按 15% 税 率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四 财 务 报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以 下 注 释 项 目 除 非 特 别 注 明, 期 初 系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 期 末 系 指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本 期 系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1. 货 币 资 金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币 种 外 币 金 额 汇 率 人 民 币 金 额 外 币 金 额 汇 率 人 民 币 金 额 库 存 现 金 人 民 币 8,021.99 6,594.07 银 行 存 款 人 民 币 15,068,611.19 1,076,668.81 合 计 15,076,633.18 1,083,262.88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均 无 抵 押 质 押 冻 结 等 对 使 用 有 限 制 的 货 币 资 金 2. 应 收 账 款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种 类 账 面 余 额 占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占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8,160,903.14 100.00 692,432.26 8.48 5,906,695.12 100.00 384,549.10 6.51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8,160,903.14 100.00 692,432.26 8.48 5,906,695.12 100.00 384,549.10 6.51 第 26 页 共 48 页

[ 注 ] 应 收 账 款 种 类 的 说 明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或 占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5% 以 上,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除 已 包 含 在 范 围 1 以 外, 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除 已 包 含 在 范 围 1 以 外,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组 合 :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5,829,021.64 71.43 291,451.08 5,201,803.87 88.07 260,090.19 1-2 年 1,698,077.77 20.81 169,807.78 435,042.36 7.37 43,504.24 2-3 年 428,642.35 5.25 128,592.71 269,848.89 4.56 80,954.67 3-4 年 205,161.38 2.51 102,580.69 小 计 8,160,903.14 100.00 692,432.26 5,906,695.12 100.00 384,549.10 (3)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4)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前 5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 1.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粮 油 储 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4,065,059.26 1 年 以 内 49.81 2. 苏 州 市 粮 食 批 发 交 易 市 场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478,380.86 [ 注 1] 18.12 3.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粮 油 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913,616.34 [ 注 2] 11.20 4. 温 州 市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404,356.00 [ 注 3] 4.95 5.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商 务 局 非 关 联 方 181,714.61 1-2 年 2.23 小 计 7,043,127.07 86.31 [ 注 1] 其 中 1 年 以 内 220,135.83 元,1-2 年 1,258,245.03 元 [ 注 2] 其 中 1 年 以 内 834,786.54 元,1-2 年 78,829.80 元 [ 注 3] 其 中 1 年 以 内 189,556.00 元,2-3 年 214,800.00 元 第 27 页 共 48 页

(5) 期 末 无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3. 预 付 款 项 (1) 账 龄 分 析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1,808,425.14 93.50 1,859,064.97 99.85 1-2 年 122,830.00 6.35 2,850.00 0.15 2-3 年 2,850.00 0.15 合 计 1,934,105.14 100.00 1,861,914.97 100.00 (2)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前 5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期 末 数 账 龄 未 结 算 原 因 1. 山 东 长 江 国 粮 仓 储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75,857.06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款 2. 浙 江 青 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28,5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款 3. 舟 山 市 宇 创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244,75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款 4. 广 州 市 维 通 工 业 气 体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2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款 5. 济 南 金 钟 电 子 衡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97,8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款 小 计 1,166,907.06 (3) 期 末 无 预 付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4. 其 他 应 收 款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占 总 额 种 类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按 组 合 计 提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占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4,855,384.75 100.00 562,097.39 11.58 5,144,966.54 100.00 1,145,038.00 22.26 第 28 页 共 48 页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4,855,384.75 100.00 562,097.39 11.58 5,144,966.54 100.00 1,145,038.00 22.26 [ 注 ] 其 他 应 收 款 种 类 的 说 明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或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 余 额 10% 以 上,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除 已 包 含 在 范 围 1 以 外, 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除 已 包 含 在 范 围 1 以 外,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组 合 :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2,346,973.75 48.33 117,348.69 2,613,944.75 50.80 130,697.24 1-2 年 1,986,708.00 40.92 198,670.80 569,350.35 11.07 56,935.04 2-3 年 234,505.00 4.83 70,351.50 203,000.00 3.95 60,900.00 3-4 年 203,000.00 4.18 101,500.00 1,724,331.44 33.51 862,165.72 4-5 年 49,858.00 1.03 39,886.40 5 年 以 上 34,340.00 0.71 34,340.00 34,340.00 0.67 34,340.00 小 计 4,855,384.75 100.00 562,097.39 5,144,966.54 100.00 1,145,038.00 (3)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4)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性 质 或 内 容 单 位 名 称 期 末 数 款 项 性 质 或 内 容 1. 福 建 漳 龙 建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92,000.00 履 约 保 证 金 2. 桐 庐 县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626,000.00 履 约 保 证 金 3. 苍 南 县 预 算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526,536.00 履 约 保 证 金 4. 舟 山 市 普 陀 国 有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412,378.75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29 页 共 48 页

5. 松 阳 县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364,000.00 履 约 保 证 金 小 计 2,620,914.75 5. 存 货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在 产 品 11,605,490.06 11,605,490.06 7,441,056.31 7,441,056.31 (2) 期 末 未 发 现 存 货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中 无 资 本 化 利 息 金 额 6.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预 付 房 租 62,754.07 待 抵 扣 税 费 552,314.09 合 计 615,068.16 (2) 期 末 未 发 现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7. 固 定 资 产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购 置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本 期 减 少 处 置 或 报 废 其 他 期 末 数 1) 账 面 原 值 机 器 设 备 272,712.00 272,712.00 运 输 工 具 394,637.00 234,579.49 629,216.49 电 子 设 备 1,319,708.36 162,984.32 1,482,692.68 办 公 设 备 4,000.00 40,580.00 44,580.00 合 计 1,991,057.36 438,143.81 2,429,201.17 第 30 页 共 48 页

2) 累 计 折 旧 计 提 机 器 设 备 151,127.93 71,965.65 223,093.58 运 输 工 具 374,905.15 374,905.15 电 子 设 备 276,393.56 363,756.28 640,149.84 办 公 设 备 3,800.00 6,425.16 10,225.16 合 计 806,226.64 442,147.09 1,248,373.73 3) 账 面 价 值 机 器 设 备 121,584.07 49,618.42 运 输 工 具 19,731.85 254,311.34 电 子 设 备 1,043,314.80 842,542.84 办 公 设 备 200.00 34,354.84 合 计 1,184,830.72 1,180,827.44 [ 注 ] 本 期 折 旧 额 442,147.09 元 期 末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453,337.85 元 (2) 期 末 未 发 现 固 定 资 产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3) 期 末 未 办 妥 产 权 证 书 的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说 明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账 面 价 值 备 注 运 输 工 具 234,579.49 234,579.49 期 后 已 办 妥 相 关 权 证 (4) 期 末 无 用 于 借 款 抵 押 的 固 定 资 产 8. 无 形 资 产 (1) 明 细 情 况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项 目 期 初 数 购 置 内 部 研 发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处 置 其 他 转 出 期 末 数 1) 账 面 原 值 软 件 850,592.62 105,949.58 956,542.20 2) 累 计 摊 销 计 提 其 他 处 置 其 他 软 件 238,870.81 257,766.42 496,637.23 3) 期 末 价 值 软 件 611,721.81 459,904.97 第 31 页 共 48 页

[ 注 ] 本 期 摊 销 额 257,766.42 元 (2) 期 末 未 发 现 无 形 资 产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3) 期 末 无 用 于 抵 押 或 担 保 的 无 形 资 产 (4) 期 末 无 未 办 妥 权 证 的 无 形 资 产 9.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其 他 减 少 期 末 数 其 他 减 少 原 因 装 修 费 106,000.00 26,500.01 79,499.99 1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坏 账 准 备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103,864.84 692,432.26 57,682.37 384,549.10 11.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明 细 本 期 减 少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计 提 转 回 转 销 期 末 数 坏 账 准 备 1,529,587.10 275,057.45 1,254,529.65 12. 短 期 借 款 借 款 类 别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保 证 借 款 3,000,000.00 13. 应 付 账 款 (1) 明 细 情 况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 年 以 内 4,914,955.46 4,888,565.86 1-2 年 15,764.00 2-3 年 15,764.00 4-5 年 33,707.10 第 32 页 共 48 页

5 年 以 上 37,892.10 4,185.00 合 计 4,968,611.56 4,942,221.96 (2) 期 末 无 应 付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关 联 方 款 项 情 况 (3) 期 末 无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应 付 账 款 情 况 14. 预 收 款 项 (1) 明 细 情 况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 年 以 内 9,658,820.75 9,434,692.85 1-2 年 3,444,132.99 853,199.66 2-3 年 117,199.62 合 计 13,220,153.36 10,287,892.51 (2) 期 末 无 预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关 联 方 款 项 情 况 (3)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预 收 款 项 未 结 转 原 因 的 说 明 单 位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未 偿 还 或 结 转 的 原 因 台 州 市 储 备 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36,352.00 工 程 预 收 款 15.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支 付 期 末 数 一 短 期 薪 酬 2,531,858.89 2,531,858.89 其 中 :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2,189,496.05 2,189,496.05 职 工 福 利 费 219,448.77 219,448.77 医 疗 保 险 费 71,362.26 71,362.26 工 伤 保 险 费 2,039.58 2,039.58 生 育 保 险 费 6,118.74 6,118.74 住 房 公 积 金 3,360.00 3,360.00 工 会 经 费 2,528.49 2,528.49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37,505.00 37,505.00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127,692.05 127,692.05 其 中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118,405.75 118,405.75 第 33 页 共 48 页

失 业 保 险 费 9,286.30 9,286.30 合 计 2,659,550.94 2,659,550.94 16. 应 交 税 费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6,467.50 5,400.19 教 育 附 加 费 7,057.50 2,314.37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4,705.00 1,542.91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797.19 1,217.82 企 业 所 得 税 240,485.67 376,090.60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62.97 65.47 印 花 税 99.91 839.58 合 计 269,675.74 387,470.94 17. 应 付 利 息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短 期 借 款 5,100.00 18. 其 他 应 付 款 (1) 明 细 项 目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应 付 暂 收 款 25,020.00 48,939.00 (2) 期 末 无 其 他 应 付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关 联 方 款 项 情 况 (3) 期 末 无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19. 实 收 资 本 (1) 明 细 情 况 股 东 名 称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杭 州 再 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000.00 杭 州 博 群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500,000.00 第 34 页 共 48 页

谢 胜 利 2,500,000.00 7,500,000.00 7,500,000.00 浙 江 省 浙 创 启 元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426,300.00 李 春 才 75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俞 颖 华 5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凌 江 川 5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孙 慧 敏 500,000.00 杭 州 贝 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33,700.00 陈 金 华 250,000.00 250,000.00 250,000.00 柳 颖 500,000.00 500,000.00 合 计 14,26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2) 报 告 期 股 权 变 动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期 实 收 资 本 变 动 情 况 详 见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说 明 20. 资 本 公 积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资 本 溢 价 10,320,000.00 (2) 资 本 公 积 增 减 变 动 原 因 及 依 据 说 明 根 据 2015 年 10 月 18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3.37 万 元, 均 由 杭 州 贝 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增 资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283.37 万 元 杭 州 贝 诚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缴 纳 出 资 208 万 元, 其 中 :33.37 万 元 计 入 实 收 资 本, 差 额 部 分 174.63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根 据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42.63 万 元, 均 由 浙 江 省 浙 创 启 元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增 资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426 万 元 浙 江 省 浙 创 启 元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缴 纳 出 资 1,000 万 元, 其 中 :142.63 万 元 计 入 实 收 资 本, 差 额 部 分 857.37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21.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288,912.63-4,484,729.45-4,892,712.66 第 35 页 共 48 页

加 : 本 期 净 利 润 -147,524.43 1,195,816.82 407,983.21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3,436,437.06-3,288,912.63-4,484,729.45 ( 二 ) 利 润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1.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1) 营 业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1,567,432.33 10,091,362.74 9,824,330.25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313,819.39 706,395.51 685,708.54 合 计 11,881,251.72 10,797,758.25 10,510,038.79 2) 营 业 成 本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6,461,893.71 4,290,048.52 5,650,938.21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72,323.42 189,102.56 158,416.83 合 计 6,534,217.13 4,479,151.08 5,809,355.04 (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业 务 类 别 分 类 ) 业 务 类 别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收 入 成 本 收 入 成 本 收 入 成 本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10,761,064.45 6,331,873.20 9,585,613.19 4,155,858.88 8,472,126.94 5,527,151.58 维 护 费 806,367.88 130,020.51 505,749.55 134,189.64 1,352,203.31 123,786.63 小 计 11,567,432.33 6,461,893.71 10,091,362.74 4,290,048.52 9,824,330.25 5,650,938.21 (3) 公 司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营 业 收 入 情 况 1)2015 年 1-10 月 客 户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粮 油 储 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400,918.85 37.04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粮 油 总 公 司 3,352,531.28 28.22 临 安 市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876,054.13 7.37 温 州 市 粮 油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726,735.04 6.12 中 央 储 备 粮 嫩 江 直 属 库 244,777.77 2.06 小 计 9,601,017.07 80.81 第 36 页 共 48 页

客 户 名 称 2)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 苏 州 市 粮 食 批 发 交 易 市 场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302,919.73 49.11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商 务 局 1,198,867.01 11.10 温 州 市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862,348.65 7.99 嵊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437,308.33 4.05 中 央 储 备 粮 嫩 江 直 属 库 383,012.83 3.55 小 计 8,184,456.55 75.80 客 户 名 称 3)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 浙 江 越 州 省 级 粮 食 储 备 库 1,260,000.38 11.99 象 山 县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1,206,723.62 11.48 杭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194,871.79 11.37 乐 清 市 粮 食 收 储 有 限 公 司 893,623.21 8.50 丽 水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520,480.84 4.95 小 计 5,075,699.84 48.29 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28,365.00 28,730.04 教 育 费 附 加 12,156.42 12,312.87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8,104.30 8,208.60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基 金 11,881.25 10,797.75 10,510.04 合 计 60,506.97 10,797.75 59,761.55 3. 销 售 费 用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466,751.03 596,806.35 468,514.16 差 旅 费 416,063.14 380,636.75 276,835.74 第 37 页 共 48 页

交 通 费 152,595.64 115,217.71 76,412.41 业 务 招 待 费 145,275.44 51,894.06 108,938.42 中 标 服 务 费 144,370.00 176,071.96 55,200.00 其 他 9,433.96 合 计 1,334,489.21 1,320,626.83 985,900.73 4. 管 理 费 用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研 发 支 出 2,411,244.76 2,786,112.30 1,911,688.43 职 工 薪 酬 476,529.20 429,233.75 320,852.21 办 公 费 265,085.22 265,606.28 261,203.55 租 赁 费 349,394.07 376,826.60 434,175.33 中 介 费 用 418,751.76 4,716.98 30,122.17 技 术 咨 询 费 315,751.11 折 旧 及 摊 销 72,147.84 77,506.18 75,857.21 税 费 55,445.56 23,500.72 26,363.05 其 他 24,863.10 22,360.73 8,924.76 合 计 4,389,212.62 3,985,863.54 3,069,186.71 5. 财 务 费 用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64,800.00 减 : 利 息 收 入 17,158.86 11,256.93 4,446.29 手 续 费 支 出 4,599.00 4,099.40 2,465.70 合 计 52,240.14-7,157.53-1,980.59 6.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坏 账 损 失 -275,057.45-126,198.02 709,780.67 第 38 页 共 48 页

7. 营 业 外 收 入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政 府 补 助 20,650.00 219,200.00 755,302.56 其 他 1,540.00 合 计 20,650.00 219,200.00 756,842.56 (2) 政 府 补 助 说 明 1)2015 年 1-10 月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20,650.00 元, 其 中 : 政 府 补 助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与 资 产 相 关 / 与 收 益 相 关 零 星 补 助 20,650.00 与 收 益 相 关 2)2014 年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219,200.00 元, 其 中 : 政 府 补 助 项 目 2014 年 度 与 资 产 相 关 / 与 收 益 相 关 浙 江 省 信 息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200,0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说 明 说 明 浙 江 省 信 息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浙 财 企 [2013]223 号 零 星 补 助 19,2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小 计 219,200.00 3)2013 年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755,302.56 元, 其 中 : 政 府 补 助 项 目 2013 年 度 与 资 产 相 关 / 与 收 益 相 关 CMMI 评 估 奖 励 300,0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无 偿 资 助 210,0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浙 江 省 信 息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200,0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杭 州 市 信 息 服 务 业 奖 励 7,500.00 与 收 益 相 关 说 明 关 于 下 达 2012 年 度 第 二 批 杭 州 市 信 息 服 务 业 奖 励 资 金 的 通 知 杭 财 企 [2012]1601 号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杭 州 高 新 区 第 三 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配 套 经 费 的 通 知 区 科 技 [2009]24 号 区 财 [2009]153 号 浙 江 省 信 息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浙 财 企 [2013]223 号 关 于 下 达 2012 年 度 第 二 批 杭 州 市 信 息 服 务 业 奖 励 资 金 的 通 知 杭 财 企 [2012]1601 号 零 星 补 助 37,802.56 与 收 益 相 关 小 计 755,302.56 第 39 页 共 48 页

8. 营 业 外 支 出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其 他 20,500.00 9. 所 得 税 费 用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187,265.13 202,968.50 递 延 所 得 税 调 整 -46,182.47-29,207.35 3,425.53 合 计 -46,182.47 158,057.78 206,394.03 (2) 会 计 利 润 与 所 得 税 费 用 调 整 过 程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93,706.90 1,353,874.60 614,377.24 按 法 定 /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29,056.03 203,081.19 92,156.59 调 整 以 前 期 间 所 得 税 的 影 响 2,345.94 不 可 抵 扣 的 成 本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影 响 -17,126.44-45,023.41 111,891.50 所 得 税 费 用 -46,182.47 158,057.78 206,394.03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1.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收 回 保 证 金 267,408.35 1,789,055.95 311,310.10 收 到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179,940.50 151,180.00 收 到 非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1,562,422.94 1,521,417.10 1,809,170.06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20,650.00 19,200.00 955,302.56 其 他 17,158.86 11,256.93 5,986.29 合 计 2,047,580.65 3,340,929.98 3,232,949.01 2.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支 付 保 证 金 1,720,190.00 2,498,111.75 708,388.35 第 40 页 共 48 页

期 间 费 用 付 现 支 出 2,437,087.60 1,999,888.00 1,456,480.15 支 付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1,242.00 68,717.00 其 他 20,500.00 合 计 4,157,277.60 4,499,241.75 2,254,085.50 3. 现 金 流 量 表 补 充 资 料 (1) 现 金 流 量 表 补 充 资 料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1.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净 利 润 -147,524.43 1,195,816.82 407,983.21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75,057.45-126,198.02 709,780.67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442,147.09 301,635.31 169,007.34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257,766.42 208,310.51 25,990.0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26,500.01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64,800.00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46,182.47-29,207.35 3,425.53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4,164,433.75-6,602,441.90 352,306.82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2,488,461.33-3,318,146.31 2,124,953.12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3,067,536.48 9,474,593.15-2,079,244.73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262,909.43 1,104,362.21 1,714,201.96 2. 不 涉 及 现 金 收 支 的 重 大 投 资 和 筹 资 活 动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第 41 页 共 48 页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变 动 情 况 : 现 金 的 期 末 余 额 15,076,633.18 1,083,262.88 1,930,524.59 减 : 现 金 的 期 初 余 额 1,083,262.88 1,930,524.59 1,544,292.90 加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末 余 额 减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初 余 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993,370.30-847,261.71 386,231.69 (2)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现 金 15,076,633.18 1,083,262.88 1,930,524.59 其 中 : 库 存 现 金 8,021.99 6,594.07 578.34 可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银 行 存 款 15,068,611.19 1,076,668.81 1,929,946.25 可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二 现 金 等 价 物 其 中 :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三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5,076,633.18 1,083,262.88 1,930,524.59 五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本 节 所 列 数 据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 关 联 方 关 系 1.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姓 名 相 互 关 系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对 本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 对 本 公 司 表 决 权 比 例 (%) 谢 胜 利 股 东 总 经 理 66.44 66.44 注 : 自 然 人 谢 胜 利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17.53% 股 权, 同 时 通 过 杭 州 博 群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和 杭 州 再 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48.91% 的 股 权, 故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66.44% 股 权 2.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关 联 方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投 资 的 企 业 79365576X 第 42 页 共 48 页

孙 群 艳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配 偶 董 事 ( 二 ) 关 联 方 交 易 情 况 1. 购 销 商 品 接 受 和 提 供 劳 务 情 况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定 价 方 式 及 决 策 程 序 2015 年 1-10 月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金 额 例 (%)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礼 品 市 场 价 ( 续 上 表 ) 关 联 方 名 称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比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金 额 例 (%) 金 额 比 例 (%)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75,623.92 69.42 2.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2015 年 1-10 月 关 联 方 名 称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支 付 金 额 本 期 收 回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179,940.50 179,940.50 2014 年 关 联 方 名 称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支 付 金 额 本 期 收 回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178,698.50 1,242.00 179,940.50 2013 年 关 联 方 名 称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支 付 金 额 本 期 收 回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68,717.00 151,180.00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261,161.50 178,698.50 3. 关 联 担 保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担 保 方 被 担 保 方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起 始 日 担 保 到 期 日 担 保 是 否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备 注 谢 胜 利 孙 群 艳 本 公 司 300.00 2015.06.26 2015.12.25 否 第 43 页 共 48 页

( 三 )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项 目 及 关 联 方 名 称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其 他 应 收 款 杭 州 保 罗 潘 得 斯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179,940.50 89,244.55 178,698.50 53,505.30 六 或 有 事 项 截 止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无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七 承 诺 事 项 截 止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无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承 诺 事 项 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根 据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全 体 出 资 人 即 为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体 股 东, 各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确 认 后 的 净 资 产 按 原 出 资 比 例 认 购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九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根 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 公 司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本 公 司 拟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十 补 充 资 料 ( 一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项 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2013 年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越 权 审 批 或 无 正 式 批 准 文 件 的 税 收 返 还 减 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但 与 公 司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20,650.00 219,200.00 755,302.56 第 44 页 共 48 页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但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有 经 营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除 外 企 业 合 并 的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时 应 享 有 被 合 并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产 生 的 损 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益 委 托 投 资 损 益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如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而 计 提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债 务 重 组 损 益 企 业 重 组 费 用, 如 安 置 职 工 的 支 出 整 合 费 用 等 交 易 价 格 显 失 公 允 的 交 易 产 生 的 超 过 公 允 价 值 部 分 的 损 益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合 并 日 的 当 期 净 损 益 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预 计 负 债 产 生 的 损 益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的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对 外 委 托 贷 款 取 得 的 损 益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产 生 的 损 益 根 据 税 收 会 计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对 当 期 损 益 进 行 一 次 性 调 整 对 当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受 托 经 营 取 得 的 托 管 费 收 入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18,960.00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小 计 20,650.00 219,200.00 736,342.56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数 ( 所 得 税 费 用 减 少 以 - 表 示 ) 3,097.50 32,880.00 110,451.38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17,552.50 186,320.00 625,891.18 第 45 页 共 48 页

( 二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明 细 情 况 报 告 期 利 润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14 19.56 7.68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40 16.51-4.10 (2) 计 算 过 程 项 目 序 号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147,524.43 1,195,816.82 407,983.21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 17,552.50 186,320.00 625,891.18 扣 除 非 经 营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3=1-2 -165,076.93 1,009,496.82-217,907.97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初 净 资 产 4 6,711,087.37 5,515,270.55 5,107,287.34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5 2,500,000.00 /12,080,000.00 新 增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6 1/0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7 减 少 净 资 产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8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9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10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1 10.00 12.00 12.00 12[ 注 ] 6,887,325.16 6,113,178.96 5,311,278.95 13=1/12-2.14 19.56 7.68 14=3/12-2.40 16.51-4.10 [ 注 ]12=4+1*0.5+5*6/11-7*8/11±9*10/11 ( 二 )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原 因 说 明 1.2015 年 1-10 月 较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原 因 说 明 (1)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第 46 页 共 48 页

科 目 2015.10.31 2014.12.31 波 动 幅 度 原 因 说 明 货 币 资 金 15,076,633.18 1,083,262.88 12.92 倍 应 收 账 款 8,160,903.14 5,906,695.12 38.16% 存 货 11,605,490.06 7,441,056.31 55.97% 主 要 系 2015 年 10 月 股 东 货 币 增 资, 导 致 货 币 资 金 增 加 所 致 主 要 系 本 期 部 分 项 目 于 2015 年 10 月 完 工, 应 收 账 款 处 于 信 用 期 尚 未 收 回 所 致 主 要 系 本 期 期 末 未 完 工 项 目 较 2014 年 底 增 加 所 致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430,039.74 615,068.16-30.08% 主 要 系 未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减 少 所 致 短 期 借 款 3,000,000.00 100% 主 要 系 公 司 本 期 新 增 短 期 借 款 所 致 (2) 利 润 表 项 目 科 目 2015.10.31 2014.12.31 波 动 幅 度 原 因 说 明 营 业 收 入 11,881,251.72 10,797,758.25 32.04% 主 要 系 公 司 规 模 扩 张,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营 业 成 本 6,534,217.13 4,479,151.08 75.06% 主 要 系 公 司 规 模 扩 张, 成 本 增 加 所 致 主 要 系 2014 年 度 无 应 纳 增 值 税, 故 相 应 的 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60,506.97 10,797.75 5.72 倍 加 税 费 等 无 需 计 缴 所 致 管 理 费 用 4,389,212.62 3,985,863.54 32.14% 主 要 系 2015 年 1-10 月 研 发 费 用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所 致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75,057.45-126,198.02 1.62 倍 主 要 系 公 司 部 分 长 账 龄 的 应 收 账 款 在 2015 年 度 收 回 所 致 营 业 外 收 入 20,650.00 219,200.00-88.70% 主 要 系 2015 年 1-10 月 政 府 补 助 较 2014 年 度 减 少 所 致 所 得 税 费 用 -46,182.47 158,057.78-1.35 倍 主 要 系 2015 年 1-10 月 利 润 总 额 较 2014 年 度 度 减 少 所 致 [ 注 ]2015 年 1-10 月 利 润 表 项 目 /10*12 折 算 成 全 年 数 与 2014 年 度 进 行 比 较 2.2014 年 度 较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原 因 说 明 (1)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科 目 2014.12.31 2013.12.31 波 动 幅 度 原 因 说 明 应 收 账 款 5,906,695.12 2,829,216.87 1.09 倍 主 要 系 本 期 部 分 项 目 于 2014 年 底 完 工, 应 收 款 处 于 信 用 期 尚 未 收 回 所 致 预 付 款 项 1,861,914.97 393,954.01 3.73 倍 主 要 系 公 司 规 模 扩 张, 预 付 采 购 款 增 加 所 致 主 要 系 2014 年 期 末 未 完 工 项 目 较 2013 年 增 存 货 7,441,056.31 838,614.41 7.87 倍 加 所 致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615,068.16 59,368.67 9.36 倍 主 要 系 未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增 加 所 致 固 定 资 产 1,991,057.36 1,282,449.18 55.25% 主 要 系 公 司 2014 年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所 致 第 47 页 共 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