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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3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3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3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3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3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4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5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第 十 条 续 保... 5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5 第 十 一 条 受 益 人... 5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5 第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6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6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6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6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权... 6 第 十 七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7 第 十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7 第 十 九 条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7 第 二 十 条 年 龄 错 误... 7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8 第 二 十 二 条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8 第 二 十 三 条 争 议 处 理... 8 第 二 十 四 条 妊 娠 并 发 症 定 义... 8 第 二 十 五 条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定 义... 9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10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10 页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构 成 :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批 注, 以 及 经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1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20 周 岁 至 45 周 岁, 且 投 保 时 未 怀 孕 或 已 怀 孕 但 孕 周 未 满 18 周 且 身 体 健 康 的 女 性 续 保 ( 有 关 续 保, 请 参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 时 可 以 孕 周 满 18 周 2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所 分 娩 的 活 产 新 生 儿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3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时 止,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在 投 保 时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如 果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30 日 为 等 待 期, 续 保 无 等 待 期 如 果 本 合 同 曾 一 次 或 多 次 恢 复 效 力, 则 自 每 次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零 时 起 30 日 均 为 等 待 期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4 5 1.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定 义 的 妊 娠 1 周 岁 : 指 按 照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2 活 产 新 生 儿 : 指 妊 娠 满 28 周 以 上 ( 如 孕 周 不 清 楚, 可 参 考 出 生 体 重 达 1000 克 以 上 ), 分 娩 出 后 有 心 跳 呼 吸 脐 带 搏 动 随 意 肌 收 缩 4 项 生 命 体 征 之 一 的 新 生 儿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 指 在 本 合 同 交 费 期 限 内,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4 发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本 合 同 所 界 定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且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使 一 般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5 医 院 :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10 页

并 发 症, 我 们 按 当 日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项 责 任 终 止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定 义 的 妊 娠 并 发 症,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等 待 期 内,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给 付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二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分 娩, 且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出 生 后 一 年 内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所 定 义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并 在 出 生 满 7 日 后 仍 生 存, 我 们 按 当 日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我 们 对 单 一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累 计 最 高 以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无 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多 少, 我 们 按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患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人 数 乘 以 当 日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妊 娠 并 发 症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6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8 9,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10 ; 5.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11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遗 传 性 疾 病 12,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13 ; 9.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悉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有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新 生 儿 先 6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驾 驶 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9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没 有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机 动 车 登 记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并 领 取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或 者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等 法 定 证 件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未 办 理 行 驶 证 或 者 行 驶 证 在 申 办 过 程 中 的 ;(2)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3) 未 在 行 驶 证 检 验 有 效 期 内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者 未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的 10 机 动 车 :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11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2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3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10 页

天 性 疾 病 ; 10.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有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妊 娠 并 发 症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趸 交 14,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为 基 础, 按 续 保 费 率 计 算, 并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支 付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条 续 保 15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前,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书 面 申 请 续 保 本 合 同, 我 们 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职 业 工 种 状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根 据 审 核 结 果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您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决 定 如 果 我 们 同 意 您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保 条 件 续 保 本 合 同, 我 们 将 为 您 办 理 相 关 续 保 手 续, 新 续 保 的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1 年 每 次 续 保, 均 按 前 述 规 则 执 行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需 要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保 条 件 才 能 同 意 您 续 保 本 合 同, 您 接 受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保 条 件 续 保 本 合 同 且 在 书 面 通 知 上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我 们 将 按 变 更 后 的 续 保 条 件 为 您 办 理 相 关 续 保 手 续, 新 续 保 的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1 年 您 不 接 受 变 更 续 保 条 件 的, 本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终 止 如 果 我 们 做 出 不 同 意 您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决 定, 本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终 止 我 们 接 受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最 高 不 超 过 45 周 岁 16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的 要 求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导 致 我 们 在 不 知 情 的 状 况 下 承 保 该 续 保 合 同 的, 我 们 有 权 对 该 续 保 合 同 重 新 审 核, 并 根 据 审 核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变 更 续 保 条 件 或 者 不 接 受 该 续 保 合 同 如 果 我 们 不 接 受 该 续 保 合 同 的,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和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续 保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但 向 您 全 额 退 还 续 保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需 要 变 更 续 保 条 件, 但 您 不 接 受 变 更 续 保 条 件 的, 我 们 将 按 前 述 解 除 该 续 保 合 同 的 约 定 处 理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第 十 一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14 趸 交 : 指 一 次 性 支 付 保 险 费 15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经 过 保 险 期 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16 保 险 事 故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在 申 请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时, 由 妊 娠 并 发 症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7 ; 3.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在 申 请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由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除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相 关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还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18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权 您 与 我 们 协 商 同 意 后, 有 权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签 订 合 同 17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证 件 18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一 种 是 指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另 一 种 是 指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10 页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十 七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在 您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之 前, 如 果 我 们 已 给 付 过 任 何 保 险 金, 则 不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19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二 十 条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一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我 们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二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三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19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详 见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7 页, 共 10 页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自 动 终 止 : 一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且 我 们 不 接 受 续 保 ; 二 若 本 合 同 无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三 若 本 合 同 有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和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均 身 故 ; 四 本 合 同 内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如 果 您 的 联 系 方 式 ( 如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等 ) 发 生 变 化, 请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否 则, 我 们 将 按 已 知 的 最 后 联 系 方 式 与 您 联 系 第 二 十 三 条 争 议 处 理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双 方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如 果 双 方 选 择 仲 裁 方 式, 应 当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并 明 确 约 定 仲 裁 事 项 仲 裁 机 构 第 二 十 四 条 妊 娠 并 发 症 定 义 20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妊 娠 并 发 症,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初 次 发 生 下 列 疾 病 或 初 次 达 到 下 列 疾 病 状 态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妊 娠 并 发 症, 包 括 以 下 6 种 : 1.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指 因 凝 血 功 能 障 碍 导 致 全 身 性 出 血 不 止 及 器 官 损 伤, 是 一 种 妊 娠 所 并 发 的 致 命 性 疾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提 供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至 少 三 项 的 检 验 报 告 : (1) 血 小 板 计 数 <100 109/L 或 者 呈 进 行 性 下 降 ; (2) 血 浆 纤 维 蛋 白 原 含 量 <1.5g/L 或 者 >4g/L 或 者 呈 进 行 性 下 降 ; (3)3P 试 验 阳 性 或 者 血 浆 FDP>20mg/L; (4) 凝 血 酶 原 时 间 >15 秒 或 者 超 过 对 照 组 3 秒 以 上 2. 子 痫 属 于 重 度 妊 娠 高 血 压 综 合 症, 是 指 血 压 高 于 160mmHg/110mmHg 蛋 白 尿 5g/24h 或 者 尿 常 规 中 蛋 白 (++)-(++++) 和 ( 或 者 ) 伴 水 肿, 有 头 痛 等 自 觉 症 状, 并 且 有 抽 搐 或 者 昏 迷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提 供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至 少 两 项 的 医 学 证 明 : (1) 血 肌 酐 升 高 (>1.6mg%); (2) 少 尿 (24 小 时 总 尿 量 少 于 500 毫 升 ); (3) 出 现 神 经 系 统 的 异 常 或 者 视 力 异 常 ; (4) 肺 水 肿 ; (5) 黄 疸 进 行 性 加 重 ; (6) 胎 儿 宫 内 死 亡 ; 20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8 页, 共 10 页

(7) 血 小 板 减 少 凝 血 症 ; (8)HELLP 综 合 症 ( 合 并 溶 血 转 氨 酶 升 高 血 小 板 减 少 ) 3. 胎 盘 早 期 剥 离 指 妊 娠 满 二 十 孕 周 后, 胎 盘 于 胎 儿 产 出 前 先 行 脱 离, 以 致 胎 儿 窘 迫 或 者 母 亲 休 克 胎 盘 早 期 脱 离 须 达 第 二 或 者 第 三 级 的 脱 离 ( 胎 盘 剥 离 面 积 达 到 胎 盘 面 积 的 1/3 及 以 上 ) 而 施 以 紧 急 剖 腹 产 手 术, 且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4. 羊 水 栓 塞 指 在 分 娩 过 程 中, 羊 水 进 入 母 体 血 循 环 后 引 起 的 肺 栓 塞 休 克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肾 功 能 衰 竭 或 骤 然 死 亡 等 一 系 列 严 重 症 状 的 综 合 症 需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且 必 须 提 供 有 呼 吸 困 难 凝 血 功 能 障 碍 休 克 等 相 关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并 经 胸 部 X 光 检 查 或 血 液 沉 淀 试 验 证 实 5. 妊 娠 期 急 性 脂 肪 肝 ( 须 终 止 妊 娠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妊 娠 期 间 出 现 原 因 不 明 的 急 性 严 重 肝 脏 损 害, 根 据 肝 脏 穿 刺 活 检 组 织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为 妊 娠 期 急 性 脂 肪 肝, 并 且 采 取 了 立 即 终 止 妊 娠 的 产 科 处 理 未 经 肝 脏 活 检 证 实, 仅 为 临 床 诊 断 的 妊 娠 期 急 性 脂 肪 肝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6. 侵 蚀 性 葡 萄 胎 ( 或 称 恶 性 葡 萄 胎 ) 指 异 常 增 生 的 绒 毛 组 织 浸 润 性 生 长 侵 入 子 宫 基 层 或 者 转 移 至 其 他 器 官 或 者 组 织 的 葡 萄 胎, 并 已 经 进 行 化 疗 或 者 手 术 治 疗 的 该 疾 病 的 诊 断 必 须 有 组 织 细 胞 检 查 报 告 证 实 第 二 十 五 条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定 义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是 指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为 下 列 疾 病 或 达 到 下 列 疾 病 状 态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疾 病, 包 括 以 下 9 种 : 1. 脊 柱 裂 或 颅 裂 指 脊 椎 或 颅 骨 不 完 全 闭 合, 导 致 脊 髓 脊 膜 突 出, 脑 ( 脊 ) 膜 突 出 或 脑 膨 出, 合 并 大 小 便 失 禁, 部 分 或 完 全 性 下 肢 瘫 痪 或 畸 形 等 神 经 学 上 的 异 常, 但 不 包 括 由 X 线 摄 片 发 现 的 没 有 合 并 脊 髓 脊 膜 突 出 或 脑 ( 脊 ) 膜 突 出 的 隐 形 脊 柱 裂 2. 严 重 先 天 性 脑 积 水 指 因 脑 室 的 脑 脊 液 生 成 分 泌 部 位 和 蛛 网 膜 下 腔 的 脑 脊 液 吸 收 部 位 之 间 的 通 路 梗 阻 导 致 脑 脊 液 在 脑 腔 内 聚 积 造 成 的 脑 室 扩 大, 并 且 必 须 已 因 此 接 受 了 外 科 手 术 治 疗 本 合 同 仅 对 患 有 需 要 放 置 引 流 管 的 严 重 的 脑 积 水 的 被 保 险 患 儿 予 以 保 险 赔 付 3. 法 乐 式 四 联 症 指 因 心 脏 的 解 剖 学 异 常, 导 致 右 心 室 流 出 道 梗 阻 引 起 的 紫 绀 型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须 由 超 声 心 动 或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心 血 管 造 影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同 时 存 在 以 下 四 种 心 脏 病 理 或 心 脏 结 构 改 变 : (1) 右 室 流 出 道 梗 阻 ( 肺 动 脉 狭 窄 ); (2) 室 间 隔 缺 损 ; (3) 主 动 脉 骑 跨 于 左 右 心 室 ; (4) 右 心 室 肥 厚 4. 完 全 性 大 动 脉 转 位 指 一 种 先 天 性 心 脏 畸 形, 表 现 为 主 动 脉 完 全 起 源 于 右 心 室 和 肺 动 脉 完 全 起 源 于 左 心 室 从 周 围 循 环 回 心 的 静 脉 血 不 经 肺 部 进 行 氧 合 而 又 从 右 心 室 经 主 动 脉 进 入 体 循 环 系 统 再 循 环 诊 断 必 须 由 超 声 心 动 检 查 和 心 导 管 检 查 证 实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9 页, 共 10 页

5. 先 天 性 食 管 闭 锁 或 食 管 气 管 瘘 先 天 性 食 管 闭 锁 指 因 发 育 异 常 造 成 的 食 管 通 道 不 连 贯 ; 先 天 性 食 管 气 管 瘘 指 食 管 与 气 管 之 间 形 成 异 常 开 通 口 二 者 须 经 X 线 胃 管 或 X 线 造 影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1) 食 管 闭 锁, 近 端 或 远 端 或 远 近 端 为 盲 端 ; (2) 气 管 与 食 管 间 有 瘘 相 通 上 述 疾 病 如 未 经 开 胸 进 行 的 外 科 手 术 诊 断 及 治 疗 则 不 在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6. 腭 裂 修 复 术 或 唇 腭 裂 修 复 术 指 因 腭 裂 或 唇 裂 合 并 腭 裂,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实 际 接 受 了 腭 裂 修 复 手 术 或 唇 腭 裂 修 复 手 术 治 疗 单 纯 唇 裂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7. 先 天 性 肛 门 直 肠 闭 锁 指 因 高 位 直 肠 闭 锁 或 高 位 肛 门 直 肠 畸 形, 已 经 实 际 接 受 了 结 肠 造 口 术 及 骶 腹 会 阴 肛 门 成 形 术 治 疗 不 包 括 低 位 直 肠 闭 锁 和 低 位 肛 门 直 肠 畸 形 8. 先 天 性 房 间 隔 缺 损 指 心 房 间 隔 上 存 在 缺 损, 导 致 血 液 自 左 心 房 流 入 右 心 房, 引 起 发 育 迟 缓 和 体 力 活 动 耐 受 力 下 降 必 须 已 经 接 受 了 房 间 隔 修 补 手 术 治 疗 9. 先 天 性 室 间 隔 缺 损 指 心 室 间 隔 上 存 在 缺 损, 导 致 血 液 自 左 心 室 流 入 右 心 室, 引 起 发 育 迟 缓 和 体 力 活 动 耐 受 力 下 降 必 须 已 经 接 受 了 室 间 隔 修 补 手 术 治 疗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本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月 数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占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满 10 个 月 40% 满 9 个 月 但 不 满 10 个 月 30% 满 8 个 月 但 不 满 9 个 月 20% 满 7 个 月 但 不 满 8 个 月 15% 满 6 个 月 但 不 满 7 个 月 10% 满 5 个 月 但 不 满 6 个 月 0 满 4 个 月 但 不 满 5 个 月 0 满 3 个 月 但 不 满 4 个 月 0 满 2 个 月 但 不 满 3 个 月 0 不 满 2 个 月 0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安 孕 无 忧 母 婴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