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涉 入 處 理 四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及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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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政 府 書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3300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1 號 承 辦 人 : 吳 卉 珊 電 話 :3310735#7357 電 子 信 箱 :184052@mail.tycg.gov.tw 受 文 者 : 桃 園 縣 立 中 壢 國 民 中 學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給 字 第 1030306621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四 (0306621A00_ATTCH1.pdf 0306621A00_ATTCH2.doc) 主 旨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說 明 :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開 徵 選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銀 ) 獲 選 承 作, 請 查 照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參 考 運 用 一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103 年 12 月 9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10300558612 號 函 辦 理 二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貸 款 ), 原 由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約 承 作 至 103 年 1 2 月 31 日 止, 經 人 事 總 處 重 行 辦 理 公 開 徵 選 金 融 機 構 承 作 後, 由 中 信 銀 獲 選 接 續 為 公 教 同 仁 提 供 服 務, 辦 理 期 間 自 1 0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期 2 年, 如 欲 申 請, 請 洽 中 信 銀 各 分 行 辦 理, 查 詢 網 址 :http://ctbc-mortga ge.com/gov; 洽 詢 電 話 :0809-066-666 按 3 三 本 貸 款 係 徵 選 最 優 惠 貸 款 條 件 之 金 融 機 構, 轉 介 予 公 教 員 工, 貸 款 資 金 由 承 作 金 融 機 構 自 行 籌 措, 利 息 則 由 借 款 人 全 額 負 擔,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負 貼 補 之 責 ; 如 因 本 貸 款 發 人 事 室 103/12/16 11:53 7 第 1 頁, 共 2 頁 1030010226 有 附 件

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涉 入 處 理 四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及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各 1 份 正 本 : 桃 園 縣 議 會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航 空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本 : 本 府 縣 長 室 副 縣 長 室 秘 書 長 室 副 秘 書 長 室 參 事 辦 公 室 技 監 辦 公 室 顧 問 辦 公 室 參 議 辦 公 室 2014-12-16 10:55:52 59 第 2 頁, 共 2 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址 :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10 樓 傳 真 :02-23971793 承 辦 人 : 歐 宛 寧 電 話 :02-23979298#651 E-Mail:own1231@dgpa.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發 文 字 號 : 總 處 給 字 第 10300558612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五 ( 請 抽 換 本 文 )(103E007045_1_0915384822469.doc) 主 旨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說 明 : 經 公 開 徵 選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銀 ) 獲 選 承 作, 請 查 照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 構 ) 同 仁 參 考 運 用 一 為 協 助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有 適 當 貸 款 管 道, 以 解 決 購 置 房 屋 資 金 之 需 求, 自 95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貸 款 ), 原 由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約 承 作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經 重 行 辦 理 公 開 徵 選 金 融 機 構 承 作 後, 由 中 信 銀 獲 選 接 續 為 公 教 同 仁 提 供 服 務, 辦 理 期 間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期 2 年 二 本 貸 款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貸 款 對 象 : 全 國 各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所 屬 編 制 內 員 工 ( 不 含 試 用 人 員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 ( 二 ) 貸 款 利 率 : 按 中 華 郵 政 2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加 碼 0.465% 機 動 計 息 ( 目 前 為 年 息 1.840%) 1O_ 人 事 處 收 文 :103/12/09 0 第 1 頁, 共 3 頁 1030306621 有 附 件

03 ( 三 ) 貸 款 期 限 : 最 長 為 30 年 ( 四 ) 貸 款 額 度 : 依 中 信 銀 綜 合 評 估 借 款 人 收 入 還 款 能 力 信 用 情 形 擔 保 品 座 落 擔 保 品 價 值 借 款 用 途 等 核 予 ( 五 ) 擔 保 品 : 借 款 人 應 提 供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不 動 產 設 定 第 一 順 位 抵 押 權 予 中 信 銀 ( 共 購 不 動 產 者 僅 限 定 本 人 與 其 配 偶 ) 擔 保 品 範 圍 包 含 合 宜 住 宅 捷 運 共 構 宅 ( 不 含 無 建 物 所 有 權 之 使 用 權 標 的 ) 及 該 公 司 認 定 確 實 供 住 宅 使 用 之 農 舍 ( 六 ) 償 還 方 式 : 本 金 寬 緩 期 限 最 長 為 5 年, 由 中 信 銀 依 個 案 情 形 核 定 ( 七 ) 提 前 清 償 : 借 款 人 得 隨 時 提 前 清 償 全 部 或 部 分 借 款, 中 信 銀 不 得 收 取 違 約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借 款 人 提 前 清 償 全 部 借 款, 中 信 銀 接 獲 借 款 人 申 辦 清 償 證 明 文 件 應 立 即 辦 理 ( 八 ) 遲 延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 自 遲 延 時 起, 中 信 銀 就 借 款 人 遲 延 還 本 部 分, 按 應 繳 款 日 之 借 款 利 率 計 收 遲 延 利 息, 不 另 計 收 違 約 金 ( 九 ) 費 用 : 1 收 取 借 款 人 及 保 證 人 之 信 用 查 詢 費, 每 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2 房 屋 抵 押 權 設 定 之 代 書 費 規 費 設 定 費 火 險 及 地 震 險 等 非 中 信 銀 收 取 之 費 用 由 借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 十 ) 核 貸 權 : 中 信 銀 保 有 最 後 審 核 權 依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合 稱 主 管 機 關 ) 規 定 應 受 信 用 管 制 0 第 2 頁, 共 3 頁

03 之 對 象 或 擔 保 品 不 適 用 本 貸 款 ; 另 依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中 央 銀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及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個 案 准 駁 及 授 信 條 件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中 信 銀 授 信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中 信 銀 不 得 要 求 借 款 人 購 買 其 他 各 類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核 貸 條 件 三 辦 理 方 式 : 請 洽 中 信 銀 各 分 行 辦 理, 查 詢 網 址 :http://c tbc-mortgage.com/gov; 洽 詢 電 話 :0809-066-666 按 3 四 其 他 : ( 一 ) 本 貸 款 係 徵 選 最 優 惠 貸 款 條 件 之 金 融 機 構, 轉 介 予 公 教 員 工, 貸 款 資 金 由 承 作 金 融 機 構 自 行 籌 措, 利 息 則 由 借 款 人 全 額 負 擔, 本 總 處 不 負 貼 補 之 責 ( 二 ) 如 因 本 貸 款 發 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本 總 處 不 涉 入 處 理 ( 三 ) 本 貸 款 係 由 中 信 銀 負 授 信 風 險, 依 借 款 人 各 項 條 件 評 估 其 貸 款 額 度 及 還 款 期 限, 爰 該 公 司 就 本 貸 款 具 有 最 終 准 駁 核 貸 權 五 檢 附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一 份 正 本 :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立 法 院 秘 書 長 司 法 院 秘 書 長 考 試 院 秘 書 長 監 察 院 秘 書 長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史 館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法 官 學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國 家 安 全 局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總 處 署 ( 含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不 含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直 轄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議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議 會 副 本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室 2014-12-09 16:44:52 第 3 頁, 共 3 頁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一 本 案 開 辦 的 緣 由? 為 使 全 國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辦 理 購 置 房 屋 及 其 基 地 貸 款 時 有 適 當 貸 款 管 道, 經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以 公 開 徵 選 方 式,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銀 ) 獲 選 辦 理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二 本 案 之 主 辦 單 位? 承 辦 銀 行? 本 案 係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主 辦, 由 中 信 銀 承 作 三 本 案 之 申 辦 期 間? 承 辦 期 間 為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四 申 辦 應 備 文 件?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 三 ) 買 賣 取 得 者 檢 附 買 賣 契 約 書 影 本 ; 法 拍 取 得 者 檢 附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影 本 ( 限 登 記 日 期 一 個 月 內 ) ( 四 ) 本 次 申 貸 若 為 他 行 轉 貸 者, 檢 附 近 六 個 月 繳 息 證 明 ( 非 他 行 轉 貸 者 免 附 ) ( 五 ) 借 款 人 本 人 之 近 1 個 月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 六 ) 借 款 人 本 人 及 配 偶 ( 如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為 配 偶 時 ) 之 近 1 個 月 全 國 財 產 稅 總 歸 戶 財 產 查 詢 清 單 正 本 ( 七 ) 最 近 1 年 繳 納 綜 合 所 得 稅 資 料 ( 或 薪 資 單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 文 件 影 本 五 專 案 利 率? 依 中 華 郵 政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加 碼 0.465% 機 動 計 息 ( 目 前 為 年 息 1.840%) 六 申 貸 之 資 格 條 件? 如 何 認 定? 本 案 貸 款 適 用 對 象 為 : ( 一 )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員 工 ( 二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編 制 內 員 工 上 述 對 象 係 指 下 列 各 類 人 員 ( 不 含 軍 人 試 用 人 員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 1. 政 務 人 員 ( 含 特 任 特 派 人 員 及 其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各 部 會 政 務 次 長 及 其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暨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之 人 員 ) 2.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雇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3.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4.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七 公 營 事 業 包 含 那 些? 公 營 事 業 編 制 內 員 工, 如 : ( 一 ) 臺 鐵 台 電 中 油 臺 灣 菸 酒 中 華 郵 政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臺 灣 金 控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台 灣 糖 業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存 保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 二 )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等 直 轄 市 縣 市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第 1 頁, 共 2 頁

八 公 營 機 構 已 民 營 化 後 可 否 申 請 本 項 貸 款? 否 已 民 營 化 的 公 營 機 構 如 中 華 電 信 中 國 鋼 鐵 陽 明 海 運 台 灣 航 業 ( 股 ) 公 司 漢 翔 航 空 之 員 工, 不 符 合 所 規 範 之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員 工 九 不 適 用 本 貸 款 之 對 象 有 哪 些? ( 一 ) 軍 職 人 員 ( 有 軍 階 者 即 為 軍 職 ) 不 適 用, 如 公 立 學 校 教 官 但 經 由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發 之 軍 方 單 位 文 職 者 可 適 用 ( 二 ) 非 現 職 ( 已 退 休 離 職 等 ) 公 教 人 員 不 適 用 ( 三 ) 公 教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間 不 適 用 ( 四 ) 約 聘 僱 人 員 不 適 用 ( 五 ) 私 立 學 校 員 工 ( 含 軍 訓 教 官 ) 不 適 用 十 本 項 貸 款 是 否 有 額 度 上 限 制? 依 中 信 銀 綜 合 評 估 借 款 人 收 入 還 款 能 力 信 用 情 形 擔 保 品 座 落 擔 保 品 價 值 借 款 用 途 等 核 予 十 一 本 案 擔 保 品 規 定? 借 款 人 應 提 供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不 動 產 設 定 第 一 順 位 抵 押 權 予 中 信 銀 ( 共 購 不 動 產 者 僅 限 定 本 人 與 其 配 偶 ) 擔 保 品 範 圍 包 含 合 宜 住 宅 捷 運 共 構 宅 ( 不 含 無 建 物 所 有 權 之 使 用 權 標 的 ) 及 中 信 銀 認 定 確 實 供 住 宅 使 用 之 農 舍 十 二 本 案 核 貸 權? 中 信 銀 保 有 最 後 審 核 權 依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合 稱 主 管 機 關 ) 規 定 應 受 信 用 管 制 之 對 象 或 擔 保 品 不 適 用 本 貸 款, 另 依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中 央 銀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及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個 案 准 駁 及 授 信 條 件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中 信 銀 授 信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是 否 限 首 次 購 屋? 本 項 貸 款 不 限 首 次 購 屋, 凡 符 合 申 貸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皆 可 申 請 本 項 貸 款, 惟 中 信 銀 就 本 項 貸 款 具 有 最 終 准 駁 核 貸 權 十 四 相 關 費 用 為 何? ( 一 ) 收 取 借 款 人 及 保 證 人 之 信 用 查 詢 費, 每 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二 ) 房 屋 抵 押 權 設 定 之 代 書 費 規 費 設 定 費 火 險 及 地 震 險 等 非 中 信 銀 收 取 之 費 用 由 借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十 五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提 前 清 償 : 借 款 人 得 隨 時 提 前 清 償 全 部 或 部 分 借 款, 中 信 銀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違 約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 另 借 款 人 提 前 清 償 全 部 借 款, 中 信 銀 接 獲 借 款 人 申 辦 清 償 證 明 文 件, 應 立 即 配 合 辦 理 ( 二 ) 遲 延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 自 遲 延 時 起, 中 信 銀 就 借 款 人 遲 延 還 本 部 分, 按 應 繳 款 日 之 借 款 利 率 計 收 遲 延 利 息, 並 不 得 另 計 收 違 約 金 ( 三 ) 核 貸 期 限 : 中 信 銀 於 接 獲 借 款 人 之 申 請, 除 情 形 特 殊 或 經 借 款 人 同 意,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核 貸 撥 款 ( 四 ) 代 償 : 借 款 人 得 請 求 中 信 銀 代 為 清 償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借 款, 除 匯 款 手 續 費 外, 不 得 向 借 款 人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第 2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