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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IOSH95-M313 醫 療 院 所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生 物 性 危 害 物 對 員 工 健 康 影 響 調 查 Health Effect Survey for workers of Biohazard Exposure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in Hospitals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IOSH95-M313 醫 療 院 所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生 物 性 危 害 物 對 員 工 健 康 影 響 調 查 Health Effect Survey for workers of Biohazard Exposure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in Hospitals 研 究 主 持 人 : 潘 致 弘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摘 要 本 研 究 嘗 試 評 估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資 料, 作 為 未 來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之 資 料 庫, 並 期 能 將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從 業 人 員 作 為 改 善 其 作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與 預 防 職 業 性 生 物 性 危 害 發 生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以 及 提 供 勞 委 會 作 為 修 訂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隨 機 取 樣 國 內 12 家 醫 療 院 所 發 出 問 卷 8188 份,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5224 份,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63.8% 並 區 分 為 臨 床 組 3305 位 (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師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 與 行 政 組 1919 位 ( 行 政 人 員 )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支 氣 管 炎 咽 喉 炎 肺 炎 過 敏 性 鼻 炎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皮 膚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水 痘 蕁 痲 疹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比 率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以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顯 示, 臨 床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56 倍 ( 勝 算 比 =1.56, 95% 信 賴 區 間 =1.08-2.25), 臨 床 組 罹 患 咽 喉 炎 的 危 險 性 為 行 政 組 的 1.43 倍 ( 勝 算 比 =1.43, 95% 信 賴 區 間 = 1.13~1.81),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45 倍 ( 勝 算 比 =2.45, 95% 信 賴 區 間 = 1.55-3.89),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66 倍 ( 勝 算 比 =2.66, 95% 信 賴 區 間 = 1.08-6.57),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危 險 性 為 行 政 組 的 1.51 倍 ( 勝 算 比 =1.51, 95% 信 賴 區 間 = 1.18-1.93), 臨 床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4.52 倍 ( 勝 算 比 =4.52, 95% 信 賴 區 間 =1.54-13.29) 對 於 所 研 究 的 12 家 醫 療 院 所 員 工 之 生 活 型 態 方 面, 臨 床 組 人 員 與 行 政 組 人 員 以 每 月 少 於 1 次 的 運 動 習 慣 比 例 均 最 高 (43.3% 與 30.0%), 在 每 週 平 均 運 動 1-2 次 以 上 者, 則 以 行 政 人 員 比 例 均 較 臨 床 人 員 來 的 高 可 見 此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的 運 動 習 慣 有 待 加 強 針 對 某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進 行 真 菌 採 樣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護 理 站 四 個 區 域 採 樣 平 均 濃 度 分 別 為 5722.03 ± 4771.9 cfu/m 3 2116.67 ± 1277.7 cfu/m 3 4298.83 ± 3804.58 cfu/m 3 2222.83±1858.26 cfu/m 3, 均 高 於 各 國 室 內 真 菌 濃 度 建 議 值 (600-2000 cfu/m 3 ), 另 外 藥 劑 部 之 室 內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和 甲 醛 濃 度 均 高 於 其 他 多 數 室 內 外 採 樣 點 之 濃 度 顯 見 醫 療 院 所 雖 為 病 患 照 護 與 休 養 之 場 所, 但 若 環 境 中 生 物 性 因 子 或 化 學 性 因 子 的 濃 度 過 高, 仍 需 採 取 對 策 以 降 低 工 作 者 的 暴 露 風 險 由 於 臨 床 組 醫 護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疾 病 之 盛 行 率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且 護 理 站 區 域 採 樣 真 菌 濃 度 平 均 濃 度 均 高 於 各 國 室 內 真 菌 濃 度 建 議 值, 且 藥 劑 部 之 室 內 甲 醛 濃 度 均 高 於 我 國 室 內 i

空 氣 品 質 之 建 議 值, 因 此 建 議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儘 速 研 擬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治 策 略 與 真 菌 容 許 濃 度 之 建 議 值, 並 建 議 醫 療 院 所 加 強 藥 劑 部 之 化 學 性 有 害 物 的 管 理 與 健 康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並 加 強 健 康 促 進, 以 保 障 醫 療 院 所 工 作 人 員 之 健 康 關 鍵 詞 :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危 害 感 染 性 疾 病 真 菌 ii

Abstract This study attempts to eevaluate the biohazard exposure of workers in the hospitals. Thus, the database of occupational epidemiology for workers in the national defense hospitals can be established. The results will afford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mprovement and biohazard prevention for the workers in the national defense hospitals. The outcome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Executive Yuan, ROC, for revising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s. We sent out 8188 questionnaire to 12 Hospitals that and received 5224 effective questionnaires. The recovery rate of effective questionnaires was 63.8%. There were 3305 workers in clinical staff and 1910 workers in administrative staff. The clinical staff included physicians, dentists, nurses, and techincians. The prevalence rates of bronchitis, faucitis, pneumonia, and allergic rhinitis for workers in clinical staff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workers in administrative staff. The prevalence rates of varicella, and urticaria for workers in clinical staff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workers in administrative staff. In the blood infectious diseases, the prevalence rate of hepatitis B for workers in clinical staff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workers in administrative staff. By using logistic regressionto calculate odds ratio for disease between clinical staff and administrative staff. The clinical staff had 1.56-fold risk for suffer from contact dermatitis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1.56, 95% CI=1.08-2.25). The clinical staff had 1.43 -fold risk for suffering from faucitts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1.43, 95% CI=1.13-1.18). The clinical staff had 2.45-fold risk for suffering from pneumonia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2.45, 95% CI=1.55-3.89). The clinical staff had 2.66-fold risk for suffering from tuberculosis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2.66, 95% CI=1.08-6.57). The clinical staff had 1.51-fold risk for suffering from hepatitis B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1.51, 95% CI=1.08-1.93). The clinical staff had 1.51-fold risk for suffering from latex gloves allergy than administrative staff (odds ratio=4.52, 95% CI=1.54-13.29). The physical activity for 43.3% of clinical staff, and 30.0% of administrative staff was less than once per week in the 12 hospitals. The physical activity greater than 1-2 times per week in administrative staff was higher than that in clinical staff. The physical activity of medical staff should be enforced. We conducted fungi levels monitoring in air in a district hospital. The result indicated the fungus levels of five area samplings in air were 5722.03±4771.9 cfu/m 3 2116.67±1277.7 cfu/m 3 iii

4298.83±3804.58 cfu/m 3 2222.83±1858.26 cfu/m 3, respectively. These levels were higher than the recommendation levels of fungi in western countries: 600-2000 cfu/m 3. On the other hand, the levels of carbon dioxide of formaldehyde in air in the pharmacy were higher those of other indoor offices. Hospitals are the places for medical care and rest. It still needs action to reduce the occupational exposure if the levels of biological agents or chemical agents were too high. The prevalence rates of biohazard diseases in clinical staff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administrative staff. Fungi levels in nursing stations were higher than recommended exposure levels of fungi in western countries 600-2000 cfu/m 3 ). the levels of of formaldehyde in air in the pharmacies were higher than recommended exposure limit of indoor air quality. We suggest the Authorities to draw up biohazard prevention policy, and recommended exposure levels of fungi in hospitals. We also suggest the hospitals to enforce the managemaent and prevention of chemical hazards in the pharmacies, 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 promotion for medical staff.. We hope these suggestions can protect the health of hospital workers. Key Words: hospitals, biohazard, infectious diseases, fungi iv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目 錄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前 言.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章 結 果.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人 口 學 特 性..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工 作 暴 露 情 形..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疾 病 史.. 第 四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型 態 情 形.. 第 五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第 六 節 某 醫 院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第 四 章 討 論...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誌 謝. 參 考 文 獻..... i iii v vi vii 1 1 3 4 9 9 11 12 22 25 53 60 65 66 67 v

表 目 錄 表 1 研 究 對 象 之 人 口 學 變 項 表 2 研 究 對 象 之 工 作 暴 露 情 形 表 3 研 究 對 象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史 表 4 研 究 對 象 之 皮 膚 疾 病 史 表 5 研 究 對 象 之 眼 睛 疾 病 史 表 6 研 究 對 象 之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史 表 7 研 究 對 象 之 健 康 情 形 表 8 研 究 對 象 之 疫 苗 施 打 情 形 表 9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形 態 變 項 表 10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表 11 牙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表 12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表 13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表 14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咽 喉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15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肺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16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鼻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17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18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19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0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水 痘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1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蕁 麻 疹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2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3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4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表 25 各 採 樣 地 點 一 氧 化 碳 臭 氧 和 甲 醛 之 濃 度 分 佈 表 26 八 個 室 內 地 點 和 兩 個 室 外 地 點 之 可 培 養 性 真 菌 濃 度 表 27 八 個 室 內 地 點 和 兩 個 室 外 地 點 之 可 培 養 性 真 菌 濃 度 10 11 13 15 16 17 19 21 23 26 30 35 40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7 58 59 vi

圖 目 錄 圖 1 圖 2 圖 3 圖 4 圖 5 圖 6 圖 7 採 樣 流 程 圖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溫 度 變 化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濕 度 變 化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風 速 變 化 八 個 室 內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風 量 變 化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變 化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碳 化 合 物 濃 度 變 化 4 53 54 54 55 56 56 vii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一 節 前 言 生 物 性 危 害 是 指 來 自 環 境 之 微 有 機 體 及 生 物 體 及 其 結 構 或 代 謝 產 物, 產 生 影 響 人 類 健 康, 或 導 致 暴 露 者 發 生 身 體 不 適 等 各 類 因 生 物 體 所 引 起 之 不 適 症 狀, 其 種 類 可 大 致 分 為 細 菌 性 病 毒 性 真 菌 性 ( 泛 稱 為 黴 菌 ) 原 蟲 性 ( 如 致 瘧 疾 之 瘧 原 蟲 ) 節 肢 動 物 寄 生 蟲 以 及 各 種 高 等 動 植 物 ; 一 般 大 部 份 都 是 於 處 理 人 或 動 物 細 胞 培 養 及 組 織 病 材 的 過 程 中 經 由 傷 口 呼 吸 道 消 化 系 統 皮 膚 及 粘 膜 吸 收 而 暴 露 到 這 些 物 質 [1] 接 觸 到 生 物 性 危 險 物, 會 造 成 人 體 產 生 感 染 過 敏 中 毒 等 生 物 性 危 害 而 這 些 所 謂 生 物 性 危 害 或 是 其 產 物 經 由 各 種 動 力 而 懸 浮 於 空 氣 中 時, 此 時 這 些 懸 浮 在 空 氣 中 的 微 粒 就 稱 為 生 物 性 氣 膠 包 括 了 細 菌 黴 菌 塵 螨, 以 及 那 些 經 由 生 命 體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的 粒 子 或 揮 發 性 氣 體, 如 孢 子 花 粉 生 物 毒 素 等 而 國 內 外 對 生 物 危 害 防 治 重 點 均 置 於 醫 療 院 所 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因 為 醫 療 院 所 作 業 環 境 的 特 性 與 一 般 作 業 環 境 截 然 不 同, 各 種 傷 病 的 患 者 在 此 匯 集 進 行 治 療,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經 常 暴 露 在 生 物 性 危 害 中, 包 括 相 關 的 醫 護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行 政 與 清 潔 維 護 人 員 均 有 暴 露 在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風 險, 尤 其 藉 由 空 氣 傳 染 血 液 或 體 液 傳 染 的 疾 病, 甚 至 會 有 致 命 的 傷 害, 藉 由 空 氣 傳 染 的 疾 病 例 如 : 肺 結 核 [19-20] SARS [2-12] 退 伍 軍 人 症 [13, 21-22] 肺 炎 流 行 性 感 冒 [23] 上 呼 吸 道 症 狀 [24] 與 下 呼 吸 道 症 狀 [25] 等, 此 類 患 者 的 呼 氣 咳 嗽 或 痰 液 會 排 出 具 感 染 性 的 病 源 體, 診 療 後 產 生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上 帶 有 患 者 的 體 液, 包 括 血 液 痰 液 唾 液 組 織 等, 其 表 面 上 的 病 源 體 亦 會 隨 著 氣 流 的 擾 動 而 揚 起 懸 浮 於 空 氣 之 中 藉 由 血 液 傳 染 的 疾 病 例 如 :B 型 肝 炎 [14-15] C 型 肝 炎 愛 滋 病 [16-18] 梅 毒 帶 狀 疱 疹 等, 而 大 部 分 經 由 血 液 感 染 發 生 的 原 因 為 針 扎 或 被 血 液 潑 到 具 傷 口 的 皮 膚 表 面 或 黏 模 其 中 肺 結 核 (Tuberculosis, TB) 是 一 種 人 與 人 之 間 藉 由 空 氣 傳 播 的 疾 病 感 染 TB 的 患 者 並 不 會 有 任 何 身 體 不 適 的 狀 況, 亦 無 其 他 的 症 狀 [26] TB 通 常 會 影 響 肺 臟, 但 也 會 對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如 : 腦 部 腎 臟 及 脊 髓, 造 成 傷 害 [27] 結 核 桿 菌 是 肺 結 核 的 病 源 體, 存 在 於 開 放 性 肺 結 核 患 者 的 痰 液 之 中, 菌 體 透 過 患 者 之 咳 嗽 或 痰 液, 懸 浮 於 空 氣 之 中, 而 醫 療 保 健 人 員 由 於 常 常 接 觸 病 人 替 病 人 作 檢 查 以 及 處 理 病 人 檢 體 等, 使 得 醫 療 保 健 人 員 有 較 高 的 機 會 感 染 肺 結 核 [28-31] 根 據 文 獻 指 出 院 內 (nosocomial) 和 職 業 性 的 肺 結 核 感 染, 仍 然 是 需 要 關 注 的 議 題 [23], 例 如 民 國 87 年 某 中 部 醫 院 的 急 診 室 發 生 6 名 醫 護 人 員 集 體 出 現 肺 結 核 感 染 事 件 1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是 由 一 種 冠 狀 病 毒 (coronavirus) 引 起 的 一 種 病 毒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此 種 病 毒 稱 為 SARS 關 聯 冠 狀 病 毒 ( 簡 稱 SARS 病 毒 [SARS-CoV]) 2003 年 2 月 亞 洲 首 次 報 導 SARS, 接 著 數 月 間 該 疾 病 便 傳 播 到 北 美 歐 洲 和 亞 洲 各 地 多 達 二 十 四 個 國 家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2003 年 爆 發 期 間 全 球 共 有 8098 人 患 上 SARS 病, 其 中 774 人 死 亡 然 而 國 內 的 SARS 病 例 90% 來 自 院 內 感 染 (nosocomial infection 或 hospital-acquired infection), 在 民 國 92 年 4 月 下 旬, 感 染 者 中 醫 護 人 員 佔 32%, 而 截 至 民 國 92 年 7 月 底 止, 在 國 內 造 成 了 669 個 可 能 病 例, 其 中 有 72 例 之 直 接 死 因 為 SARS SARS 傳 播 的 主 要 途 徑 似 乎 為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親 密 接 觸 (Close Contact) 於 此 親 密 接 觸 是 指 曾 經 照 顧 SARS 患 者 與 之 共 同 居 住 或 直 接 接 觸 過 SARS 病 人 的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或 體 液, 如 : 接 吻 擁 抱 共 用 餐 具 3 英 尺 內 交 談 直 接 觸 摸 等 但 是, 親 密 接 觸 不 包 括 象 側 身 而 過 或 暫 時 在 等 待 室 或 辦 公 室 就 坐 一 般 認 為, 引 起 SARS 之 病 毒 非 常 容 易 通 過 受 感 染 病 人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時 發 出 的 呼 吸 道 帶 菌 飛 沫 來 傳 播 ( 飛 沫 傳 播 ) 受 感 染 病 人 咳 嗽 或 噴 嚏 產 生 的 帶 菌 飛 沫, 在 短 距 離 ( 通 常 不 到 3 英 尺 ) 內 通 過 空 氣 的 推 動 沉 積 到 周 圍 人 的 口 鼻 或 眼 的 粘 膜 上, 這 時 候 就 形 成 了 飛 沫 傳 播 當 一 個 人 觸 摸 被 傳 染 性 飛 沫 污 染 的 表 面 或 物 體 之 後 又 觸 摸 自 己 的 口 鼻 或 眼 的 時 候, 病 毒 同 樣 可 以 傳 播 另 外,SARS 病 毒 通 過 空 氣 ( 空 氣 傳 播 ) 或 其 他 目 前 不 為 人 知 的 方 式 廣 泛 傳 播 也 是 可 能 的 [7-8] 退 伍 軍 人 症 (legionellosis):1976 年 美 國 退 伍 軍 人 在 費 城 一 家 旅 館 集 會 時 發 生 肺 炎 之 流 行, 當 時 造 成 221 人 罹 病,34 位 患 者 死 亡 退 伍 軍 人 菌 科 (Legionellaceae) 雖 包 括 40 餘 種 細 菌, 但 造 成 人 類 疾 病 的 主 要 菌 種 是 嗜 肺 退 伍 軍 人 菌, 而 其 引 起 之 肺 炎 稱 為 退 伍 軍 人 病 該 菌 除 了 導 致 肺 炎, 亦 可 引 起 急 性 發 熱 症 狀, 稱 為 龐 提 亞 克 熱 (Pontiac fever), 合 稱 為 退 伍 軍 人 症 退 伍 軍 人 菌 存 在 於 水 體 及 土 壤 中, 能 在 攝 氏 32-41 度 的 水 體 中 大 量 繁 殖, 因 此 可 在 熱 水 儲 槽 配 水 系 統 冷 卻 水 塔 SPA 等 地 方 生 存 其 傳 播 方 式 是 由 吸 入 受 污 染 水 體 之 氣 膠 化 的 水 蒸 氣, 如 : 淋 浴 (shower) 床 測 的 增 溼 器 (bedside humidifier) 或 氣 膠 化 呼 吸 治 療 設 備 (aerosolized respiratory therapy equipment), 易 感 族 群 為 年 長 者 吸 菸 者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患 者 自 83 年 度 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積 極 展 開 職 業 性 生 物 危 害 調 查 與 預 防 等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並 從 83 及 84 年 度 調 查 研 究 中, 即 已 發 現 國 內 地 區 醫 療 院 所 之 從 業 人 員, 存 有 極 大 之 生 物 性 潛 在 危 害, 因 此 於 85 年 度 起, 針 對 醫 療 院 所 之 職 業 衛 生 狀 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研 究 至 於 生 物 性 危 害, 尤 其 是 具 空 氣 傳 播 性 病 原 菌 部 份, 即 一 般 所 謂 飛 沫 傳 染 及 空 氣 傳 染 者, 也 自 85 年 度 起, 即 陸 續 針 對 結 核 菌 退 伍 軍 人 嗜 肺 桿 菌 疹 病 毒 等 進 行 採 樣 鑑 定 殺 菌 效 能 等 相 關 研 究, 但 這 些 相 關 的 醫 療 服 務 業 的 生 物 危 害 調 查 研 究 多 屬 個 別 危 害 的 研 究 2

因 此 本 研 究 嘗 試 進 行 醫 療 院 所 之 整 合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評 估 研 究, 以 健 康 問 卷 調 查 與 醫 療 院 所 空 氣 相 關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現 況 評 估, 以 了 解 生 物 性 危 害 對 員 工 健 康 之 影 響, 期 能 將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醫 療 院 所 從 業 人 員 作 為 改 善 其 作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與 預 防 職 業 性 生 物 性 危 害 發 生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以 及 提 供 勞 委 會 作 為 修 訂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或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參 考 依 據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1. 了 解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人 員 的 呼 吸 道 疾 病 經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等 生 物 性 危 害 疾 病 之 盛 行 率 2. 透 過 實 際 的 現 場 評 估, 量 化 不 同 自 覺 症 狀 或 感 染 比 率 地 點 間 之 生 物 暴 露 現 況, 並 進 一 步 以 實 證 數 據 評 估 建 立 生 物 暴 露 指 標 之 可 行 性 3. 根 暴 露 現 況 之 數 據 據 與 文 獻 分 析, 對 於 具 有 高 暴 露 風 險 區 域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以 改 善 醫 療 所 空 氣 品 質, 避 免 員 工 經 空 氣 途 徑 發 生 職 業 性 生 物 性 危 害 4. 提 供 勞 委 會 作 為 修 訂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或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參 考 依 據 3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1. 收 集 國 內 外 有 生 物 性 危 害 之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2. 生 物 性 危 害 評 估 問 卷 調 查 : 進 行 國 內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評 估 問 卷 調 查, 以 瞭 解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人 員 的 的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了 解 其 工 作 經 歷 疾 病 史 : 包 括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疾 病 生 活 型 態 生 物 性 防 護 調 查 以 及 生 物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情 形 3. 醫 療 院 所 空 氣 相 關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現 況 評 估 (1) 採 樣 對 象 與 採 樣 地 點 及 採 樣 測 定 內 容 物 針 對 某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生 物 性 危 害 暴 露 測 定 評 估, 對 其 內 部 樓 層 分 配 各 醫 療 科 別 門 分 佈 位 置 員 工 職 務 屬 性 及 工 作 地 點 和 整 體 環 境 之 通 風 換 氣 設 備 裝 設 情 形 深 入 探 究, 這 些 資 料 均 可 能 影 響 員 工 對 其 工 作 環 境 之 自 覺 認 知, 因 此 在 正 式 進 行 採 樣 前, 還 需 訪 視 三 間 醫 院 各 院 區 及 樓 層, 有 效 收 集 所 有 資 料 後 配 合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的 分 析 結 果, 選 擇 八 個 採 樣 地 點 進 行 環 境 採 樣, 評 估 空 氣 中 可 培 養 出 的 總 細 菌 和 真 菌 菌 落 數 同 時 測 量 室 內 溫 度 溼 度 懸 浮 微 粒 室 內 空 調 出 風 口 風 速 和 風 量 等 物 理 性 因 子, 以 及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臭 氧 甲 醛 和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等 化 學 性 因 子, 另 外 採 集 室 外 空 氣 樣 本, 以 提 供 室 內 各 項 環 境 採 樣 項 目 來 源 比 較 之 參 考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式 問 卷 評 估 及 選 出 醫 院 內 可 能 的 高 生 物 性 危 害 地 點 醫 院 訪 視 第 二 階 段 研 究 式 問 卷 環 境 調 查 及 採 樣 分 析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圖 1 採 樣 流 程 圖 (2) 採 樣 策 略 4

A. 採 樣 位 置 每 個 選 定 的 室 內 採 樣 地 點 依 據 物 品 擺 設 工 作 人 員 活 動 範 圍 和 空 調 出 風 口 位 置, 分 別 規 劃 出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工 作 人 員 常 在 位 置 和 空 調 出 風 口 三 個 室 內 採 樣 位 置 以 及 室 外 採 樣 位 置, 各 採 樣 位 置 說 明 如 下 :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 不 妨 礙 人 員 活 動 且 沒 有 固 定 物 品 擺 設 的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採 樣 時 採 樣 器 離 第 1.2~1.5 公 尺, 與 四 周 物 品 或 牆 面 至 少 距 離 1 公 尺 且 避 開 空 調 出 風 口 正 下 方 處 工 作 人 員 常 在 位 置 : 以 詢 問 工 作 人 員 的 結 果 及 室 內 物 品 擺 設 ( 電 腦 人 員 座 位 工 作 台 等 位 置 ) 評 估 工 作 人 員 常 在 位 置, 採 樣 時 採 樣 器 離 地 1.2~1.5 公 尺, 與 四 周 物 品 或 牆 面 至 少 距 離 1 公 尺 且 不 妨 礙 人 員 活 動 為 考 量, 同 時 必 須 避 開 空 調 出 風 口 正 下 方 處 空 調 出 風 口 : 室 內 若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空 調 出 風 口, 以 較 靠 近 工 作 人 員 常 在 位 置 的 空 調 出 風 口 作 為 採 樣 位 置, 採 樣 時 採 樣 器 距 離 出 風 口 50 公 分 室 外 採 樣 位 置 : 評 估 建 築 物 外 空 氣 能 貢 獻 到 室 內 的 位 置, 例 如 : 面 向 大 樓 門 口 窗 戶 車 道 出 口 和 大 樓 空 調 進 氣 口 等 地 B. 採 樣 時 段 與 重 複 採 樣 採 樣 時 段 共 計 三 個 時 段, 每 個 時 段 各 有 四 個 小 時 依 序 為 早 班 午 班 和 晚 班, 時 間 規 劃 如 下 : 早 班 08:00~12:00 am 午 班 13:00~17:00 pm 晚 班 18:00~22:00 pm 每 個 採 樣 地 點 預 計 在 一 個 星 期 中 的 不 同 兩 天 進 行 採 樣, 每 一 天 的 採 樣 又 分 為 三 個 時 段, 因 此 每 個 採 樣 地 點 預 計 會 有 六 次 的 重 複 採 樣 5

C. 採 樣 儀 器 及 採 樣 方 式 項 目 設 備 名 稱 採 樣 位 置 數 值 判 定 真 菌 / 細 菌 Andersen 二 階 採 樣 器 室 外 可 呼 吸 性 細 菌 / 真 菌 濃 (Duplicate 2-stage 室 內 / 室 內 中 央 位 度 (cfu/m 3 ) 不 可 呼 吸 Andersen Sampler; 置 工 作 人 員 常 在 性 細 菌 / 真 菌 濃 度 Graseby Andersen, GA, USA) 位 置 空 調 岀 風 口 (cfu/m 3 ) 總 細 菌 / 真 菌 濃 度 (cfu/m 3 ) 風 速 (m/s) 風 速 計 室 外 室 內 空 調 出 風 口 用 於 出 風 口, 採 樣 前 後 兩 次 測 量 的 平 均 值, 每 風 量 (l/s) 風 量 計 室 內 空 調 出 風 口 次 測 量 至 少 記 錄 三 數 據 ( 且 需 等 儀 器 穩 定 ) 懸 浮 微 粒 Model 1.108 Grimm 室 外 總 採 樣 時 間 的 平 均 Mini-aerosol Spectrometer (Grimm Technologies, Douglasville, GA, USA) 室 內 /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空 調 出 風 口, 每 點 測 量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每 1 分 鐘 一 筆 讀 值 值, 以 不 同 粒 徑 計 算 數 量 濃 度 (paeticle/cm 3 ) 和 質 量 濃 度 (μg/m 3 ) 溫 度 ( ) HOBO (HOBO 室 外 總 採 樣 時 間 的 平 均 值 濕 度 (%) 二 氧 化 碳 (ppm) U12-013 Indoor Data Logger, Onset Computer, MA, USA)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測 量 時 間 為 90 分 鐘, 每 30 秒 1 筆 讀 值 TVOC MiniRAE Plus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測 總 採 樣 時 間 的 平 均 值 (ppb) Professional photo-ionization detector (PID) (RAE Systems, Sunnyvale, 量 時 間 為 90 分 鐘, 每 1 分 鐘 1 筆 讀 值 CA) HCHO PPM Formaldemeter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每 四 次 測 值 之 平 均 值 (ppm) 400 (PPM Technology 隔 20 分 鐘 測 一 次 6

Ltd., UK) 共 計 四 次 Ozone (ppm) ECO SENSORS A-21ZX (Eco Sensors, Inc., USA)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每 四 次 測 值 之 平 均 值 隔 20 分 鐘 測 一 次 共 計 四 次 CO (ppm) Drager Multiwarn II (Drager Safety AG & Co., Germany) 室 內 中 央 位 置 每 總 採 樣 時 間 的 平 均 值 隔 20 分 鐘 測 一 次 共 計 四 次 D. 生 物 採 樣 生 物 性 物 質 細 菌 和 真 菌 的 採 樣 方 法, 符 合 台 灣 環 保 署 環 檢 所 於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公 告 之 室 內 空 氣 中 真 菌 濃 度 檢 測 方 法 和 室 內 空 氣 中 細 菌 濃 度 檢 測 方 法, 採 用 可 攜 式 衝 擊 式 採 樣 器 ----Andersen 二 階 採 樣 器 (Duplicate 2-stage Andersen Sampler; Graseby Andersen, GA, USA), 採 樣 器 的 兩 個 階 層 各 自 具 有 200 個 精 細 的 小 孔, 兩 階 層 的 孔 徑 分 別 是 1.5 mm 和 0.4 mm, 採 樣 器 流 速 設 定 為 28.3L/min, 空 氣 氣 流 通 過 衝 擊 階 小 孔 後 由 裝 有 20 ml 洋 菜 培 養 基 的 無 菌 可 拋 棄 式 塑 膠 材 質 培 養 皿 (100 15mm) 補 集, 研 究 所 用 採 集 細 菌 之 洋 菜 培 養 基 為 Tryticase Soy Agar (TSA), 採 集 真 菌 之 培 養 基 為 Malt extract Agar (MEA) 和 Dichloran Glycerol Agar (DG 18 Agar) 採 集 完 成 之 樣 本 培 養 基 以 夾 鏈 袋 密 封 固 定, 立 即 送 回 實 驗 室 培 養, 真 菌 樣 本 在 25±1 的 室 溫 下 培 養 於 能 透 光 的 壓 克 力 培 養 櫃 中 5~7 天, 在 培 養 的 第 5 天 和 第 7 天 進 行 菌 落 數 計 數, 細 菌 樣 本 則 是 於 37 的 培 養 箱 中 培 養 2 天 後 進 行 鑑 定, 除 菌 落 數 計 數 外 再 用 革 蘭 氏 染 色 鑑 定 革 蘭 氏 陰 陽 性 及 型 態 ( 球 菌 桿 菌 螺 旋 菌 ) 每 次 採 樣 時 進 行 二 重 複, 以 平 均 值 作 為 該 次 採 樣 之 真 菌 / 細 菌 濃 度 值, 真 菌 和 細 菌 樣 本 菌 落 數 需 利 用 the positive-hole correction table( 附 錄 一 ) 校 正 後 再 計 算 出 實 際 濃 度, 可 培 養 性 細 菌 和 真 菌 濃 度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公 式 一 ): 1 校 正 後 菌 落 數 (cfu) 可 培 養 性 真 菌 / 細 菌 濃 度 (cfu/m3)= 2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m 3 ) 1 校 正 後 菌 落 數 : 利 用 the positive-hole correction table 校 正 後 之 菌 落 數 ( 公 式 一 ) 2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 採 樣 前 後 之 採 樣 器 流 量 平 均 ( 約 28.3 L/min) 採 樣 時 間 (min) 0.001 (m 3 /L) 生 物 採 樣 步 驟 參 考 台 灣 環 保 署 環 檢 所 公 告 之 方 法 修 正 如 下 : 7

(A) 採 樣 前 先 以 紅 外 線 皂 泡 計 (Primary Flow calibrator, Gilian) 校 正 採 樣 器 之 流 量 (28.3 L/min) (B) 視 採 樣 空 間 與 物 品 擺 設 決 定 適 當 採 樣 點 數 (C) 將 培 養 基 放 置 於 採 樣 器 內, 設 定 抽 取 適 當 空 氣 體 積, 使 得 空 氣 中 的 微 粒 直 接 撞 擊 平 面 培 養 基 中 繁 殖 培 養, 視 採 得 可 計 數 之 菌 落 數 的 時 間 或 體 積 量 為 最 佳 量 ( 約 250 個 菌 落 以 內 ), 採 樣 皆 需 進 行 二 重 複, 採 樣 後 於 24 小 時 內 運 送 至 實 驗 室 並 置 於 培 養 箱 培 養 (D) 更 換 未 使 用 培 養 基 之 前, 應 先 以 70 % 酒 精 擦 拭 採 樣 器 放 置 培 養 基 之 可 能 接 觸 部 位 後, 再 行 放 置 未 使 用 之 培 養 基 進 行 不 同 位 置 之 採 樣 (E) 採 樣 後 將 培 養 皿 置 於 培 養 箱 內 培 養 (F) 計 數 各 培 養 皿 中 所 產 生 的 菌 落 並 記 錄 之, 菌 落 太 多 或 雜 菌 菌 落 數 太 多 造 成 判 讀 困 難, 則 以 " 菌 落 太 多 無 法 計 數 "(Too numerous to count, TNTC) 表 示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控 : (A) 採 樣 介 質 空 白 樣 本 ( 實 驗 室 空 白 樣 本 現 場 空 白 樣 本 ) (B) 採 樣 時 重 複 樣 本 採 樣 (C) 每 次 採 樣 前 後 採 樣 器 均 以 70 % 的 酒 精 擦 拭 消 毒 (D) 每 次 採 樣 前 後 均 進 行 流 量 校 正 (E) 研 究 執 行 前, 室 內 條 件 直 讀 式 儀 器 送 交 原 場 校 正 (F) 同 一 時 段 同 一 樣 本 重 複 計 數 菌 落 生 成 數 ˇ 4. 研 究 數 據 統 計 分 析 所 有 收 集 到 的 數 據 資 料, 將 使 用 SAS 或 SPSS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做 統 計 分 析 和 檢 定 ; 兩 側 有 意 義 p 值 設 為 小 於 0.05 首 先 使 用 單 一 變 項 分 析, 去 確 定 資 料 在 電 腦 中 之 正 確 性 然 後, 使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 算 術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或 頻 率 ), 並 進 行 卡 方 分 析 與 T 檢 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代 表 肥 胖 狀 況,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之 平 方 8

第 三 章 結 果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人 口 學 特 性 本 研 究 發 出 問 卷 8188 份,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5224 份,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63.8% 並 區 分 為 臨 床 組 3305 位 與 行 政 組 1919 位, 基 本 人 口 學 特 性 如 下 ( 表 1) 就 年 齡 方 面 而 言,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平 均 年 齡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行 政 組 的 平 均 年 齡 (37.6 歲 ) 大 於 臨 床 組 (33.2 歲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BMI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行 政 組 的 BMI(22.7) 大 於 臨 床 組 (22.1) 在 同 住 人 數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行 政 組 (3.3 人 ) 大 於 臨 床 組 (3.1 人 ) 居 住 坪 數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行 政 組 (32.9 坪 ) 大 於 臨 床 組 (30.9 坪 ) 在 性 別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男 女 比 例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79.6%) 與 行 政 組 (62.2%) 以 女 性 居 多 在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教 育 程 度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以 大 學 程 度 居 多 (44.3%), 而 行 政 組 以 大 學 程 度 居 多 (35.3%)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婚 姻 狀 況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以 已 婚 者 較 多 (50.6%), 而 行 政 組 亦 是 以 已 婚 者 居 多 (55.4%) 在 小 孩 個 數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之 小 孩 個 數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以 沒 有 小 孩 居 多 (52.3%), 而 行 政 組 亦 是 以 沒 有 小 孩 者 較 多 (42.0%) 在 居 住 環 境 陰 暗 密 不 通 風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之 居 住 環 境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之 居 住 環 境 皆 通 風 良 好 居 多, 分 別 為 (90.4% 94.1%) 9

表 1 研 究 對 象 之 人 口 學 變 相 (N=5224)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10 n(%) or mean±sd 年 齡 ( 歲 ) 33.16±8.02 37.64±10.19 0.000*** BMI(kg/m 2 ) 21.97±4.13 22.67±3.24 0.000*** 同 住 人 數 3.08±1.84 3.28±2.68 0.002** 居 住 坪 數 30.86±20.87 32.89±18.71 0.001* 性 別 0.000*** 男 性 668(20.4) 721(37.8) 女 性 2606(79.6) 1186(62.2) 教 育 程 度 0.000*** 研 究 所 246(7.5) 180(9.5) 大 學 1451(44.3) 670(35.3) 專 科 1425(43.5) 475(25.0) 高 中 職 149(4.5) 509(26.8) 國 中 以 下 5(0.2) 66(3.5) 婚 姻 狀 況 0.000*** 單 身 1557(47.4) 750(39.4) 已 婚 1661(50.6) 1054(55.4) 離 婚 51(1.6) 67(3.5) 鰥 寡 11(0.3) 28(1.5) 其 他 3(0.1) 3(0.2) 小 孩 個 數 0.000*** 零 個 1569(52.3) 748(42.0) 一 個 487(16.2) 267(15.0) 二 個 738(24.6) 581(32.6) 三 個 ( 含 ) 以 上 206(6.9) 184(10.3) 居 住 環 境 陰 暗 密 不 通 風 0.000*** 是 304(9.6) 108(5.9) 否 2855(90.4) 1735(94.1) *:P<0.05 **:P<0.01 ***:P<0.001 註 : 連 續 變 項 以 T TEST 檢 定, 類 別 變 項 以 卡 方 檢 定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工 作 暴 露 情 形 ( 表 2) 在 工 作 暴 露 情 形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僅 在 輪 班 情 形 方 面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臨 床 組 以 有 輪 班 情 形 者 居 多 (67.4%), 而 行 政 組 則 以 沒 有 輪 班 情 形 者 較 多 (72.4%), 在 每 週 工 作 天 數 及 每 天 工 作 時 數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只 有 工 作 年 資 方 面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506) 表 2 研 究 對 象 之 工 作 暴 露 情 形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每 週 工 作 天 數 ( 天 ) 4.49±3.06 5.1±1.55 0.000*** 每 天 工 作 時 數 ( 小 時 ) 7.57±5.5 8.79±4.23 0.000*** 工 作 年 資 ( 年 ) 11.79±11.04 11.57±10.84 0.506 輪 班 情 形 0.000*** 有 2165(67.4) 500(27.6) 沒 有 1047(32.6) 1313(72.4) ***:P<0.001 註 : 連 續 變 項 以 T TEST 檢 定, 類 別 變 項 以 卡 方 檢 定 11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疾 病 史 1. 呼 吸 道 疾 病 方 面 ( 表 3) 在 支 氣 管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有 統 計 上 的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p=0.103) 在 咽 喉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的 比 率 (10.1%) 亦 較 行 政 組 高 (7.0%), 統 計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在 肺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炎 的 比 率 (3.7%) 高 於 行 政 組 (1.5%) 在 過 敏 性 鼻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p<0.05), 臨 床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鼻 炎 的 比 率 (20.6%) 較 行 政 組 高 (17.0%) 在 肺 結 核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p<0.05),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的 比 率 (1.1) 較 行 政 組 為 高 (0.4%) 其 餘 在 氣 喘 SARS 以 及 退 伍 軍 人 症 方 面 均 沒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5) 12

表 3 研 究 對 象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支 氣 管 炎 0.103 有 362(11.5) 181(10.0) 沒 有 2784(88.5) 1628(90.0)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咽 喉 炎 0.000*** 有 314(10.1) 125(7.0) 沒 有 2810(89.9) 1662(93.0)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肺 炎 0.000*** 有 114(3.7) 27(1.5) 沒 有 3002(96.3) 1769(98.5)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過 敏 性 鼻 炎 0.002** 有 653(20.6) 309(17.0) 沒 有 2512(79.4) 1514(83.0)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氣 喘 0.059 有 114(3.7) 48(2.7) 沒 有 3004(96.3) 1757(97.3)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肺 結 核 0.012* 有 33(1.1) 7(0.4) 沒 有 3077(98.9) 1792(99.6)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SARS 0.083 有 12(0.4) 2(0.1) 沒 有 3099(99.6) 1792(99.9)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退 伍 軍 人 症 0.241 有 11(0.4) 3(0.2) 沒 有 3092(99.6) 1780(99.8) *: 以 卡 方 檢 定,P<0.05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 以 卡 方 檢 定,P<0.001 13

2. 皮 膚 疾 病 方 面 ( 表 4) 在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存 在 (p=0.002), 臨 床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的 比 率 (4.7%) 較 行 政 組 高 (2.9%) 在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存 在 (p=0.021), 臨 床 組 罹 患 異 位 性 皮 膚 的 比 率 (5.5%) 較 行 政 組 高 (4.0%) 在 水 痘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存 在 (p=0.029), 臨 床 組 罹 患 水 痘 的 比 率 (11.7%) 較 行 政 組 高 (9.6%) 在 蕁 麻 疹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1), 臨 床 組 罹 患 蕁 麻 疹 的 比 率 (7.9%) 高 於 行 政 組 (5.4%) 在 乳 膠 過 敏 症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1), 臨 床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的 比 率 (1.2%) 高 於 行 政 組 (0.2%) 其 餘 在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帶 狀 疱 疹 濕 疹 等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沒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別 (p>0.05) 14

表 4 研 究 對 象 之 皮 膚 疾 病 史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0.002** 有 133(4.7) 48(2.9) 沒 有 2692(95.3) 1630(97.1)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0.021* 有 156(5.5) 67(4.0) 沒 有 2663(94.5) 1611(96.0) 曾 由 醫 師 診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0.357 有 229(8.1) 124(7.4) 沒 有 2591(91.9) 1561(92.6)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水 痘 0.029* 有 330(11.7) 161(9.6) 沒 有 2495(88.3) 1519(90.4)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帶 狀 皰 疹 0.251 有 111(3.9) 55(3.3) 沒 有 2705(96.1) 1625(96.7)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濕 疹 0.360 有 193(6.9) 128(7.6) 沒 有 2623(93.1) 1561(92.4)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蕁 麻 疹 0.001** 有 223(7.9) 91(5.4) 沒 有 2597(92.1) 1590(94.6)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乳 膠 過 敏 症 0.001** 有 33(1.2) 4(0.2) 沒 有 2764(98.8) 1665(99.8) *: 以 卡 方 檢 定,P<0.05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15

3. 眼 睛 疾 病 方 面 ( 表 5) 在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1), 臨 床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的 比 率 (9.0%) 高 於 行 政 組 (6.9%) 其 餘 在 慢 性 結 膜 炎 急 性 結 膜 炎 乾 眼 症 等 方 面, 臨 床 組 和 行 政 組 間 沒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別 (p>0.05) 表 5 研 究 對 象 之 眼 睛 疾 病 史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慢 性 結 膜 炎 0.693 有 179(5.8) 99(5.5) 沒 有 2911(94.2) 1694(94.5)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急 性 結 膜 炎 0.070 有 245(8.0) 117(6.5) 沒 有 2834(92.0) 1671(93.5)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0.009** 有 279(9.0) 123(6.9) 沒 有 2827(91.0) 1668(93.1)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乾 眼 症 0.143 有 199(6.4) 135(7.5) 沒 有 2888(93.6) 1654(92.5)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16

4. 其 他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方 面 ( 表 6)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僅 在 B 型 肝 炎 方 面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別 (p<0.001),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比 率 (9.9%) 較 行 政 組 高 (7.0%) 其 餘 在 C 型 肝 炎 HIV 梅 毒 等 方 面,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間 沒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5) 表 6 研 究 對 象 之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史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B 型 肝 炎 0.001** 有 277(9.9) 117(7.0) 沒 有 2531(90.1) 1552(93.0)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C 型 肝 炎 0.655 有 14(0.5) 10(0.6) 沒 有 2769(99.5) 1643(99.4)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HIV 0.803 有 6(0.2) 3(0.2) 沒 有 2776(99.8) 1656(99.8) 曾 由 醫 師 診 斷 梅 毒 0.994 有 5(0.2) 3(0.2) 沒 有 2776(99.8) 1656(99.8)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17

5. 健 康 情 形 方 面 ( 表 7)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在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感 覺 特 別 疲 倦 體 重 下 降 有 胸 口 疼 痛 及 呼 吸 困 難 的 現 象 常 常 熬 夜 工 作 後 在 口 唇 周 圍 曾 有 起 小 水 泡 及 工 作 後 臉 部 或 全 身 出 現 帶 狀 之 小 水 泡 癢 或 疼 痛 變 項 方 面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1), 臨 床 組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感 覺 特 別 疲 倦 體 重 下 降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8.4%) 高 於 行 政 組 (5.2%), 有 胸 口 疼 痛 及 呼 吸 困 難 的 現 象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8.7%) 高 於 行 政 組 (6.4%), 常 常 熬 夜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45.6%) 亦 高 於 行 政 組 (21.6%), 很 久 沒 有 照 胸 部 X 光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14.5%) 亦 低 於 行 政 組 (17.1%), 工 作 後 在 口 唇 周 圍 曾 有 起 小 水 泡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8.1%) 亦 高 於 行 政 組 (5.2%), 工 作 後 臉 部 或 全 身 出 現 帶 狀 之 小 水 泡 癢 或 疼 痛 的 比 率 臨 床 組 (2.9%) 亦 高 於 行 政 組 (1.3%) 其 餘 在 連 續 三 個 月 服 用 類 固 醇 藥 物,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感 冒 一 直 治 不 好 咳 嗽 不 止, 常 常 咳 嗽 有 痰, 周 遭 親 戚 朋 友 有 嚴 重 咳 嗽 現 象, 咳 嗽 時 有 咳 血 的 現 象, 常 於 午 後 發 燒 等 變 項, 皆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5) 18

表 7 研 究 對 象 之 健 康 情 形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連 續 兩 三 個 月 感 覺 特 別 疲 倦 體 重 下 降 0.000*** 是 271(8.4) 95(5.2) 否 2943(91.6) 1749(94.8) 連 續 三 個 月 服 用 類 固 醇 藥 物 0.683 是 26(0.8) 17(0.9) 否 3179(99.2) 1829(99.1) 連 續 兩 三 個 月 感 冒 治 不 好 咳 嗽 不 止 0.252 是 166(5.2) 82(4.4) 否 3050(94.8) 1765(95.6) 常 常 咳 嗽 有 痰 0.377 是 244(7.4) 128(6.9) 否 2977(92.6) 1726(93.1) 有 胸 口 疼 痛 及 呼 吸 困 難 的 現 象 0.005** 是 248(8.7) 109(6.4) 否 2616(91.3) 1605(93.6) 週 遭 親 戚 朋 友 有 嚴 重 咳 嗽 現 象 0.08 是 140(4.9) 65(3.8) 否 2711(95.1) 1645(96.2) 很 久 沒 有 照 X 光 0.022* 是 415(14.5) 291(17.1) 否 2441(85.5) 1414(82.9) 常 常 熬 夜 0.000*** 是 1320(45.6) 370(21.6) 否 1577(54.4) 1343(78.4) 咳 嗽 時 有 咳 血 現 象 0.534 是 6(0.2) 5(0.3) 否 3198(99.8) 1832(99.7) 常 於 午 後 發 燒 0.156 是 8(0.2) 9(0.5) 否 3197(99.8) 1827(99.5) 工 作 後, 在 口 唇 周 圍 曾 有 起 小 水 泡 0.000*** 是 224(8.1) 85(5.2) 否 2547(91.9) 1554(94.8) 工 作 後, 臉 部 或 全 身 出 現 小 水 泡 癢 或 痛 0.001** 是 79(2.9) 21(1.3) 否 2683(97.1) 1614(98.7) *: 卡 方 檢 定 P<0.05 **: 卡 方 檢 定 P<0.01 ***: 卡 方 檢 定 P<0.001 19

6. 疫 苗 注 射 方 面 ( 表 8) 在 B 型 肝 炎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B 型 肝 炎 疫 苗 的 比 率 (64.0%) 較 行 政 組 高 (54.1%),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在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的 比 率 (65.7%) 高 於 行 政 組 (57.8%), 且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卡 介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卡 介 苗 的 比 率 (83.5%) 較 行 政 組 高 (73.3%), 且 有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在 肺 炎 雙 球 菌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肺 炎 雙 球 菌 疫 苗 的 比 率 (19.7%) 低 於 行 政 組 (20.3%), 且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水 痘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水 痘 疫 苗 的 比 率 (38.1%) 較 行 政 組 低 (41.3%), 且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在 2002 年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疫 苗 的 比 率 (63.8%) 高 於 行 政 組 (57.5%), 且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2003 年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疫 苗 的 比 率 (77.0%) 較 行 政 組 高 (69.5%), 且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p<0.0001) 在 2004 年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方 面,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疫 苗 的 比 率 (79.5%) 高 於 行 政 組 (74.8%), 且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20

表 8 研 究 對 象 之 疫 苗 施 打 情 形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P 值 n(%) or mean±sd B 型 肝 炎 疫 苗 0.000*** 是 1950(64.0) 874(54.1) 否 602(19.8) 249(15.4) 不 知 道 493(16.2) 493(30.5) 德 國 麻 疹 0.000*** 是 2015(65.7) 956(57.8) 否 322(10.5) 146(8.8) 不 知 道 729(23.8) 552(33.4) 卡 介 苗 0.000*** 是 2607(83.5) 1234(73.3) 否 84(2.7) 49(2.9) 不 知 道 431(13.8) 401(23.8) 肺 炎 雙 球 菌 疫 苗 0.000*** 是 568(19.7) 307(20.3) 否 976(33.9) 295(19.5) 不 知 道 1333(46.3) 913(60.3) 水 痘 疫 苗 0.000*** 是 1123(38.1) 659(41.3) 否 948(32.2) 308(19.3) 不 知 道 876(29.7) 630(39.4)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2002) 0.000*** 是 1547(63.8) 749(57.5) 否 679(28.0) 385(29.6) 不 知 道 199(8.2) 168(12.9)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2003) 0.000*** 是 2134(77.0) 1207(69.5) 否 512(18.5) 305(20.6) 不 知 道 125(4.5) 146(9.9)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2004) 0.000*** 是 2292(79.5) 1176(74.8) 否 492(17.1) 275(17.5) 不 知 道 100(3.5) 121(7.7) ***: 以 卡 方 檢 定,P<0.001 21

第 四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型 態 情 形 ( 表 9) 本 研 究 對 象 之 之 生 活 形 態 情 形, 兩 組 在 吸 菸 習 慣 持 續 時 間 每 週 吸 菸 量 飲 酒 習 慣 持 續 時 間 等 變 項 方 面, 並 無 顯 著 上 之 差 別 但 在 吸 菸 習 慣 二 手 菸 暴 露 量 飲 酒 習 慣 喝 茶 習 慣 咖 啡 習 慣 運 動 習 慣 是 否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至 工 作 場 所, 以 及 至 電 影 院 KTV PUB 休 閒 場 所 方 面,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 在 吸 菸 習 慣 部 分, 行 政 人 員 目 前 有 吸 菸 (11.8%) 過 去 曾 吸 菸 (6.2%) 之 比 例 相 較 於 臨 床 人 員 高 (2.3% 2.7%), 故 有 達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二 手 菸 暴 露 量, 行 政 人 員 (5.4 次 ) 相 較 於 臨 床 人 員 (3.6%) 高, 故 有 達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飲 酒 習 慣 部 分, 行 政 人 員 目 前 有 飲 酒 (3.7%) 過 去 有 飲 酒 習 慣 (1.4%) 之 比 例 相 較 於 臨 床 人 員 高 (1.3% 0.5%), 故 有 達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喝 茶 習 慣 部 分, 行 政 人 員 有 每 天 喝 茶 習 慣 者 (25.7%) 之 比 例 相 較 於 臨 床 人 員 高 (21.7%); 在 偶 爾 喝 茶 習 慣, 臨 床 人 員 之 比 率 (59.1%) 反 較 行 政 人 員 高 (51.9%) 此 變 項 達 到 統 計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在 喝 咖 啡 習 慣 部 分, 臨 床 人 員 有 每 天 飲 用 者 (15.8%) 的 比 例 較 於 行 政 人 員 低 (15.9%); 然 在 偶 而 飲 咖 啡 習 慣, 臨 床 人 員 (47.2%) 反 較 行 政 人 員 (41.8%) 有 較 高 之 比 例, 而 此 變 項 亦 達 到 統 計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10) 在 運 動 習 慣 部 分, 兩 組 間 之 運 動 習 慣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且 兩 組 人 員 每 月 少 於 1 次 的 運 動 習 慣 比 例 均 最 高 (45.3% 32.0%), 在 每 週 平 均 運 動 1-2 次 以 上 者 部 分, 則 以 行 政 人 員 (23.9%) 比 例 均 較 臨 床 人 員 (16.5%) 來 的 高 在 研 究 對 象 至 休 閒 場 所 部 分, 兩 組 人 員 在 至 電 影 院 KTV PUB 及 健 身 中 心 之 經 驗 上 均 達 到 統 計 顯 著 的 差 異 (p<0.0001), 且 臨 床 人 員 (91.9% 83.8% 39.0% 29.8%) 曾 經 至 上 述 休 閒 場 所 的 比 例 均 較 行 政 人 員 (81.5% 74.1% 30.6% 26.2%) 來 的 高, 當 進 一 步 分 析 兩 組 間 至 休 閒 場 所 之 頻 率, 除 去 PUB 健 身 中 心 有 達 到 顯 著 上 之 意 義 外 (p<0.0001), 其 餘 均 未 達 顯 著 之 意 義 在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部 分, 行 政 人 員 (26.2%) 以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至 工 作 場 所 的 比 例 較 臨 床 人 員 (22.7%) 高, 且 達 到 統 計 顯 著 之 差 別 (p<0.0001) 22

表 9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型 態 變 項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n(%) or mean±sd P 值 抽 煙 習 慣 0.000*** 從 來 不 抽 3111(95.0) 1548(82.0) 以 前 抽, 現 在 不 抽 88(2.7) 117(6.2) 目 前 仍 有 抽 煙 75(2.3) 223(11.8) 抽 煙 習 慣 持 續 時 間 ( 年 ) 10.08±7.56 11.08±9.33 0.311 每 週 抽 煙 量 ( 包 ) 2.62±2.14 3.02±2.67 0.206 家 中 是 否 有 二 手 煙 暴 露 0.004** 否 2319(71.2) 1398(74.8) 是 940(28.8) 470(25.2) 持 續 暴 露 二 手 煙 時 間 ( 年 ) 15.18±10.11 14.68±10.64 0.429 每 週 暴 露 量 ( 次 ) 3.64±6.19 5.39±9.88 0.001** 飲 酒 習 慣 0.000*** 從 來 不 喝 1479(45.1) 783(41.5) 特 殊 場 合 喝 1738(53.1) 1007(53.4) 目 前 仍 有 飲 酒 42(1.3) 70(3.7) 以 前 喝, 現 在 不 喝 17(0.5) 26(1.4) 飲 酒 習 慣 持 續 時 間 ( 年 ) 6.01±6.04 7.84±7.93 0.002** 喝 茶 習 慣 0.000*** 無 620(19.2) 416(22.3) 偶 爾 喝 1911(59.1) 967(51.9) 每 天 喝 702(21.7) 479(25.7) 喝 咖 啡 習 慣 0.000*** 無 1207(36.9) 794(42.3) 偶 爾 喝 1545(47.2) 786(41.8) 每 天 喝 518(15.8) 299(15.9) 運 動 習 慣 0.000*** 每 月 少 於 一 次 1471(45.3) 588(32.0) 每 月 1-3 次 989(30.4) 494(26.9) 每 週 1-2 次 537(16.5) 440(23.9) 每 週 3-4 次 175(5.4) 188(10.2) 幾 乎 天 天 77(2.4) 128(7.0)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 以 卡 方 檢 定,P<0.001 23

續 表 9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型 態 變 項 變 項 臨 床 組 (n=3305) 行 政 組 (n=1919) n(%) or mean±sd P 值 至 電 影 院 0.000*** 從 未 去 過 244(8.1) 315(18.5) 去 過 2781(91.9) 1392(81.5) 至 電 影 院 頻 率 0.154 <1 次 / 每 月 2260(79.2) 1040(81.2) 1-3 次 / 每 月 510(17.9) 199(15.5) >4 次 / 每 月 82(2.9) 42(3.3) 至 KTV 0.000*** 從 未 去 過 481(16.2) 435(25.9) 去 過 2492(83.8) 1247(74.1) 至 KTV 頻 率 0.760 <1 次 / 每 月 2217(87.4) 993(88.2) 1-3 次 / 每 月 248(9.8) 104(9.2) >4 次 / 每 月 73(2.9) 29(2.6) 至 PUB 0.000*** 從 未 去 過 1810(61.0) 1136(69.4) 去 過 1159(39.0) 502(30.6) 至 PUB 頻 率 0.006** <1 次 / 每 月 1103(93.2) 432(91.1) 1-3 次 / 每 月 41(3.5) 32(6.8) >4 次 / 每 月 40(3.4) 10(2.1) 至 健 身 中 心 0.008** 從 未 去 過 2094(70.2) 1124(73.8) 去 過 890(29.8) 434(26.2) 至 健 身 中 心 頻 率 0.005** <1 次 / 每 月 716(76.3) 287(68.2) 1-3 次 / 每 月 126(13.4) 69(16.4) >4 次 / 每 月 97(10.3) 65(15.4) 是 否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0.005** 否 2519(77.3) 1367(73.8) 是 740(22.7) 486(26.2) 每 週 頻 率 ( 天 ) 2.70±4.05 4.22±13.92 0.006** 每 天 所 花 時 間 ( 小 時 ) 1.66±3.58 2.00±3.19 0.139 **: 以 卡 方 檢 定,P<0.01 ***: 以 卡 方 檢 定,P<0.001 24

第 五 節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一 醫 師 ( 表 10) 針 對 448 位 醫 師 個 案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在 從 事 醫 療 工 作 以 來, 大 部 分 醫 師 都 曾 接 觸 過 結 核 病 患 (72.5%), 其 中 17.9% 醫 師 曾 因 工 作 接 觸 到 結 核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 有 關 醫 師 接 觸 此 類 病 患 的 個 人 防 護 部 分,91.6% 於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所 使 用 的 口 罩 種 類 以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紙 口 罩 次 之,N95 口 罩 為 第 三, 此 外 在 61.2% 醫 師 有 佩 戴 手 套 執 行 結 核 病 患 的 相 關 醫 療 工 作 若 從 診 療 流 程 而 言, 於 接 觸 病 人 前, 僅 1.6% 醫 師 不 會 注 意 或 詢 問 病 患 有 無 任 何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 在 個 人 生 物 性 防 護 準 備 部 分, 有 18.8% 沒 有 戴 口 罩 的 習 慣,44.6% 在 診 療 每 位 病 人 前 有 經 常 洗 手,5.2% 則 於 診 療 病 人 前 從 不 每 次 更 換 手 套 在 執 行 治 療 時,95.7% 的 醫 師 有 因 病 患 血 液 唾 液 與 分 泌 物 所 產 生 之 飛 沫 噴 濺 到 臉 部 周 圍 的 經 驗 然 醫 師 為 病 人 完 診 後, 僅 2.5% 是 從 不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在 洗 手 清 潔 劑 部 分,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最 常 使 用, 其 次 為 ㄧ 般 洗 手 乳, 僅 用 清 水 清 洗 為 第 三 ; 此 外,10.3% 於 完 診 後 從 不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在 醫 師 離 開 醫 療 工 作 環 境 前,62.2% 有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的 習 慣, 反 觀 沒 有 清 洗 習 慣 原 因, 主 要 是 醫 師 無 佩 戴 任 何 眼 鏡 (15.4) 及 無 此 習 慣 (17.8%) 在 醫 師 工 作 環 境 與 其 他 部 分,51.2% 的 醫 師 不 知 道 其 診 間 是 否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且 有 24.4% 回 答 未 設 置 ;16.4% 醫 師 從 不 於 診 療 工 作 打 領 帶, 而 在 有 習 慣 者 的 清 洗 領 帶 頻 率, 則 半 數 (57.6%) 為 平 均 一 個 月 以 上 清 洗 ㄧ 次 ; 在 醫 師 服 清 洗 頻 率 部 分,40.3% 表 示 約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ㄧ 次 25

表 10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448) 是 否 注 意 病 人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n(%) 從 不 6(1.6) 很 少 92(20.8) 偶 而 106(24.0) 經 常 155(35.1) 總 是 83(18.8) 是 否 曾 接 觸 肺 結 核 病 患 否 27(6.1) 不 確 定 95(21.4) 是 321(72.5) 曾 接 觸 病 人 分 泌 物 61(17.9) 接 觸 時 有 戴 口 罩 315(91.6) 接 觸 時 有 戴 手 套 210(61.2) 口 罩 更 換 頻 率 1 次 /1 位 病 患 10(2.3) 1 次 /2-3 位 病 患 38(8.7) 1 次 /4-5 位 病 患 51(11.5) 1 次 /6 位 病 患 251(57.6) 習 慣 帶 防 護 面 罩, 不 戴 口 罩 4(0.9) 沒 有 戴 口 罩 習 慣 82(18.8) 診 療 病 人 前 是 否 洗 手 從 不 7(1.6) 很 少 53(11.9) 偶 而 105(23.6) 經 常 198(44.6) 總 是 81(18.2) 診 療 病 人 前 是 否 更 換 手 套 從 不 23(5.2) 很 少 78(17.6) 偶 而 59(13.3) 經 常 93(21.0) 總 是 190(42.9) 26

續 表 10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448) 治 療 病 患 時 飛 沫 濺 到 臉 部 頻 率 n(%) 從 不 19(4.3) 很 少 239(53.7) 偶 而 143(32.1) 經 常 38(8.5) 總 是 6(1.3) 離 開 醫 院 前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情 形 從 不 161(40.6) 很 少 112(28.2) 偶 而 63(15.9) 經 常 47(11.8) 總 是 14(3.5) 診 療 後 洗 手 情 形 從 不 11(2.5) 很 少 31(7.0) 偶 而 34(7.7) 經 常 161(36.3) 總 是 207(46.6) 診 療 後 是 否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從 不 46(10.3) 很 少 163(36.5) 偶 而 133(29.8) 經 常 77(17.3) 總 是 27(6.1) 工 作 時 打 領 帶 的 習 慣 從 不 73(16.4) 很 少 116(26.1) 偶 而 78(17.5) 經 常 89(20.0) 總 是 89(20.0) 27

續 表 10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448) 清 洗 領 帶 頻 率 n(%) 用 過 後 立 即 送 洗 15(4.1)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54(14.6)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35(9.5)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23(6.2)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213(57.6) 其 他 30(8.1) 清 洗 醫 師 服 頻 率 天 天 清 洗 12(2.7)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二 ~ 三 次 56(12.6)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179(40.3)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80(18.0)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51(11.5)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60(13.5) 其 他 6(1.4) 診 間 是 否 有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否 109(24.4) 是 109(24.4) 不 知 道 229(51.2) 28

二 牙 醫 師 ( 表 11) 針 對 58 位 牙 醫 師 個 案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在 從 事 醫 療 工 作 以 來,40.0% 牙 醫 師 都 曾 接 觸 過 結 核 病 患, 其 中 77.3% 醫 師 曾 因 工 作 接 觸 到 結 核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 有 關 牙 醫 師 接 觸 此 類 病 患 之 個 人 防 護 部 分, 在 回 覆 個 案 的 結 果 顯 示, 全 數 牙 醫 師 在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而 口 罩 使 用 種 類 以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活 性 碳 口 罩 次 之, 紙 口 罩 為 第 三, 此 外 在 執 行 結 核 病 患 的 相 關 醫 療 工 作 時, 均 表 示 有 佩 戴 手 套 若 從 診 療 流 程 而 言, 在 接 觸 病 人 前,29.8% 的 牙 醫 師 很 少 注 意 或 詢 問 病 患 有 無 任 何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 在 個 人 生 物 性 防 護 準 備 部 分, 有 32.7% 在 平 均 處 理 6 位 病 患 以 上 才 更 換 口 罩 一 次,93.0% 則 表 示 於 診 療 病 人 前 總 是 每 次 更 換 手 套 在 執 行 治 療 時,84.2% 的 牙 醫 師 表 示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刺 傷, 而 在 刺 傷 物 品 以 針 頭 (73.3%) 為 最 多, 根 管 挫 (60.0%) 次 之, 探 針 (43.3%) 為 第 三 位 ;36.8% 牙 醫 師 表 示 經 常 因 病 患 血 液 唾 液 與 分 泌 物 飛 沫 噴 濺 到 臉 部 周 圍 ; 在 使 用 抽 吸 裝 置 (suction tube) 消 除 飛 沫 效 果 之 滿 意 情 形, 則 有 60% 牙 醫 師 表 示 普 通 然 在 病 人 完 診 後, 僅 10.0% 是 很 少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在 洗 手 清 潔 劑 部 分, 以 ㄧ 般 洗 手 乳 最 常 使 用, 其 次 為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藥 皂 為 第 三 ; 此 外,15.8% 於 完 診 後 從 不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在 離 開 醫 療 工 作 環 境 前,81.6% 有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的 習 慣, 反 觀 沒 有 清 洗 習 慣 原 因, 主 要 是 牙 醫 師 已 佩 戴 防 護 面 罩 護 目 鏡 或 無 佩 戴 任 何 眼 鏡 在 牙 醫 師 工 作 環 境 與 其 他 部 分,26.3% 的 牙 醫 師 知 道 其 診 間 有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 45.6% 牙 醫 師 從 不 於 診 療 工 作 打 領 帶, 而 在 有 習 慣 者 的 清 洗 領 帶 頻 率, 則 半 數 (45.2%) 為 平 均 一 個 月 以 上 清 洗 ㄧ 次 ; 在 醫 師 服 清 洗 頻 率 部 分,40.4% 表 示 約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ㄧ 次 29

表 11 牙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N=58) 是 否 注 意 病 人 有 無 任 何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n(%) 很 少 17(29.8) 偶 而 16(28.1) 經 常 20(35.1) 總 是 4(7.0) 是 否 曾 接 觸 肺 結 核 病 患 否 7(12.7) 不 確 定 26(47.3) 是 22(40.0) 曾 接 觸 病 人 分 泌 物 17(77.3) 接 觸 時 有 戴 口 罩 23(100.0) 接 觸 時 有 戴 手 套 23(100.0) 口 罩 更 換 頻 率 1 次 /1 位 病 患 8(14.5) 1 次 /2-3 位 病 患 18(32.7) 1 次 /4-5 位 病 患 11(20.0) 1 次 /6 位 病 患 18(32.7) 診 療 病 人 前 是 否 更 換 手 套 偶 爾 1(1.8) 經 常 3(5.3) 總 是 53(93.0) 是 否 被 利 器 所 傷 否 9(15.8) 是 48(84.2) 治 療 病 患 時 飛 沫 濺 到 臉 部 頻 率 很 少 13(22.8) 偶 而 15(26.3) 經 常 21(36.8) 總 是 8(14.0) 抽 吸 裝 置 消 除 飛 沫 效 果 是 否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7(12.3) 不 滿 意 18(31.6) 普 通 30(52.6) 滿 意 2(3.5) 30

續 表 11 牙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N=58) 離 開 醫 院 前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情 形 n(%) 從 不 9(18.4) 很 少 5(10.2) 偶 而 19(38.8) 經 常 11(22.4) 總 是 5(10.2) 診 療 後 洗 手 情 形 很 少 4(7.1) 偶 而 15(26.8) 經 常 21(37.5) 總 是 16(28.6) 診 療 後 是 否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從 不 9(15.8) 很 少 25(43.9) 偶 而 19(33.3) 經 常 2(3.5) 總 是 2(3.5) 工 作 時 打 領 帶 的 習 慣 從 不 26(45.6) 很 少 9(15.8) 偶 而 8(14.0) 經 常 9(15.8) 總 是 5(8.8) 清 洗 領 帶 頻 率 用 過 後 立 即 送 洗 2(6.5)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9(29.0)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2(6.5)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1(3.2)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14(45.2) 其 他 3(9.7) 31

續 表 11 牙 醫 師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N=58) 清 洗 醫 師 服 頻 率 n(%) 天 天 清 洗 4(7.0)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二 ~ 三 次 12(21.1)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23(40.4)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7(12.3)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5(8.8)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4(7.0) 其 他 2(3.5) 診 間 是 否 有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否 22(38.6) 是 15(26.3) 不 知 道 20(35.1) 32

三 護 理 人 員 ( 表 12) 1. 接 觸 水 痘 帶 狀 疱 疹 或 口 腔 疱 疹 之 病 患 方 面 針 對 2479 位 護 理 人 員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曾 因 工 作 關 係 接 觸 水 痘 帶 狀 疱 疹 或 口 腔 疱 疹 之 病 患 者 佔 79.5%, 其 中 接 觸 病 患 時 有 接 觸 病 患 分 泌 物 者 佔 37.5%, 有 戴 口 罩 者 佔 94.4%, 有 戴 手 套 者 佔 87.3% 2. 在 肺 結 核 病 房 工 作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曾 在 結 核 病 房 工 作 者 佔 23.6%, 其 中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在 結 核 病 房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4.8 年, 平 均 每 日 約 照 護 2 位 結 核 病 患, 照 顧 病 患 時 有 接 觸 病 患 分 泌 物 者 佔 60.0%, 接 觸 結 核 病 患 時 有 戴 口 罩 者 佔 98.1%, 照 護 結 核 病 患 時 感 到 壓 力 者 佔 68.6%, 而 壓 力 來 源 以 其 他 ( 如 個 人 心 裡 因 素 病 患 不 配 合 等 ) 佔 大 多 數 (43.5%), 次 之 為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不 足 佔 (35.3%) 3. 被 尖 銳 利 器 ( 如 針 頭 刀 片 或 玻 璃 等 ) 扎 傷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者 佔 71.5%, 平 均 被 扎 傷 次 數 約 1.9 次, 其 中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被 一 種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33.7%),18.1% 的 護 理 人 員 被 兩 種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而 導 致 扎 傷 的 尖 銳 物 品 種 類 大 多 以 一 般 丟 棄 式 針 頭 為 主, 其 次 為 玻 璃 製 品 被 扎 傷 時 所 從 事 之 醫 療 行 為 主 要 以 針 頭 回 套 為 主, 其 次 為 拔 開 針 頭 時 針 扎 後 大 多 數 護 理 人 員 的 處 置 作 為 以 自 行 包 紮, 未 告 知 勞 安 人 員 為 主 (50.6%), 其 次 才 為 通 報 該 單 位 勞 安 人 員 (41.7%) 4. 為 病 人 抽 痰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因 工 作 關 係 需 幫 病 人 抽 痰 者 佔 86.2%, 其 中 在 抽 痰 前 經 常 會 注 意 該 病 患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佔 36.7%; 抽 痰 時 總 是 會 戴 口 罩 者 佔 70.1%, 且 大 部 分 護 理 人 員 抽 痰 時 較 常 戴 的 口 罩 為 外 科 口 罩 ; 抽 痰 後 立 即 更 換 口 罩 的 頻 率 以 很 少 佔 大 多 數 (33.1%),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在 抽 痰 後 較 少 立 即 更 換 口 罩 ; 抽 痰 時 除 了 戴 口 罩 以 外, 大 多 數 護 理 人 員 也 會 戴 手 套 ; 在 抽 痰 前 抽 痰 後 總 是 會 更 換 新 手 套, 其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77.5% 85.3%; 抽 痰 時,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很 少 會 噴 濺 在 護 理 人 員 臉 部 周 圍 (55.0%); 抽 痰 後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不 會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59.0%), 其 原 因 是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抽 痰 時 沒 有 佩 戴 任 何 眼 鏡 ; 抽 痰 脫 下 手 套 後 總 是 會 立 即 洗 手 的 護 理 人 員 佔 81.7%, 而 洗 手 時 大 多 數 的 護 理 人 員 會 使 用 含 消 毒 成 分 的 清 潔 劑 來 洗 手 ; 抽 痰 後 護 理 人 員 偶 而 會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約 佔 26.2% 33

5. 協 助 處 理 病 患 尿 液 與 糞 便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因 工 作 關 係 經 常 需 要 處 理 病 患 之 尿 液 與 糞 便 (34.8%), 其 中 在 處 理 病 患 尿 液 與 糞 便 前 偶 而 會 注 意 該 病 患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佔 28.2%;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總 是 會 戴 上 口 罩 (65.4%), 且 口 罩 種 類 仍 以 外 科 口 罩 為 主 ;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總 是 會 戴 上 手 套 者 佔 84.3%; 處 理 完 畢 脫 下 手 套 後 總 是 會 立 即 洗 手 (76.2%), 洗 手 時 大 多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的 清 潔 劑 為 主 ;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完 畢 後,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偶 而 會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26.5%) 6. 協 助 病 患 整 理 床 單 及 衣 物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很 少 會 用 手 去 抖 動 整 理 病 患 的 床 單 與 衣 物 (34.2%) 7. 清 洗 工 作 服 頻 率 方 面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大 部 分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工 作 服 二 ~ 三 次 (45.1%), 其 次 是 幾 乎 天 天 清 洗 工 作 服 (37.8%) 34

表 12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2479) 曾 接 觸 水 痘 帶 狀 疱 疹 或 口 腔 疱 疹 n(%) 否 503(20.5) 是 1947(79.5) 曾 接 觸 病 患 分 泌 物 725(37.5) 接 觸 時 有 戴 口 罩 1846(94.4) 接 觸 時 有 戴 手 套 1703(87.3) 曾 在 結 核 病 房 ( 負 壓 病 房 ) 工 作 否 1852(76.4) 是 573(23.6) 曾 接 觸 肺 結 核 病 患 分 泌 物 339(60.0) 結 合 病 房 工 作 年 資 ( 年 ) 4.83±15.51 每 日 照 護 結 合 病 患 人 數 ( 人 ) 2.10±6.07 接 觸 時 有 戴 口 罩 555(98.1) 照 護 結 合 病 患 時 感 到 壓 力 382(68.6)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否 697(28.5) 是 1750(71.5) 被 扎 傷 次 數 1.85±2.00 針 扎 後 處 置 行 為 自 行 包 紮, 未 告 知 勞 安 人 員 853(50.6) 通 報 貴 單 位 勞 安 人 員 703(41.7) 其 他 131(7.8) 為 病 人 抽 痰 否 335(13.8) 是 2097(86.2) 抽 痰 前 注 意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從 不 36(1.7) 很 少 178(8.3) 偶 而 392(18.3) 經 常 787(36.7) 總 是 750(35.0) 35

續 表 12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2479) 抽 痰 時 戴 口 罩 頻 率 n(%) 從 不 17(0.8) 很 少 56(2.6) 偶 而 124(5.8) 經 常 440(20.7) 總 是 1493(70.1) 抽 痰 時 立 即 更 換 口 罩 從 不 293(13.3) 很 少 728(33.1) 偶 而 682(31.0) 經 常 272(12.4) 總 是 225(10.2) 抽 痰 前 是 否 戴 手 套 從 不 102(4.6) 很 少 48(2.2) 偶 而 83(3.8) 經 常 263(11.9) 總 是 1707(77.5) 抽 痰 後 每 次 皆 更 換 手 套 從 不 6(0.3) 很 少 33(1.5) 偶 而 57(2.6) 經 常 230(10.3) 總 是 1897(85.3) 抽 痰 時 病 患 飛 沫 噴 濺 到 臉 部 的 頻 率 從 不 333(15.0) 很 少 1218(55.0) 偶 而 522(23.6) 經 常 122(5.5) 總 是 20(0.9) 抽 痰 後 立 即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從 不 1021(59.0) 很 少 337(19.5) 偶 而 222(12.8) 經 常 75(4.3) 總 是 76(4.4) 36

續 表 12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2479) 抽 痰 後 立 即 洗 手 n(%) 從 不 11(0.5) 很 少 42(1.9) 偶 而 89(4.0) 經 常 264(11.9) 總 是 1819(81.7) 抽 痰 以 後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從 不 396(18.2) 很 少 597(27.4) 偶 而 571(26.2) 經 常 331(15.2) 總 是 283(13.0) 為 病 人 處 理 尿 液 和 糞 便 頻 率 從 不 131(5.4) 很 少 445(18.3) 偶 而 582(23.9) 經 常 848(34.8) 總 是 431(17.7) 處 理 尿 液 與 糞 便 前 注 意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從 不 115(5.0) 很 少 499(21.5) 偶 而 654(28.2) 經 常 619(26.7) 總 是 432(18.6) 處 理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帶 口 罩 從 不 32(1.4) 很 少 75(3.2) 偶 而 186(8.0) 經 常 507(21.9) 總 是 1515(65.4) 處 理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戴 手 套 從 不 9(0.4) 很 少 23(1.0) 偶 而 65(2.8) 經 常 268(11.5) 總 是 1958(84.3) 37

續 表 12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2479) 處 理 尿 液 與 糞 便 後 立 即 洗 手 N(%) 從 不 8(0.3) 很 少 18(0.8) 偶 而 79(3.4) 經 常 452(19.3) 總 是 1784(76.2) 處 理 尿 液 與 糞 便 後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從 不 373(16.0) 很 少 582(25.0) 偶 而 616(26.5) 經 常 393(16.9) 總 是 363(15.6) 以 手 抖 動 整 理 床 單 從 不 561(23.2) 很 少 829(34.2) 偶 而 584(24.1) 經 常 338(14.0) 總 是 110(4.5) 清 洗 工 作 服 頻 率 天 天 清 洗 912(37.8)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二 ~ 三 次 1089(45.1)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340(14.9)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26(1.1)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11(0.5)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6(0.2) 其 他 31(1.3) 38

四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 表 13) 針 對 320 位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其 中 41.6%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放 射 診 斷 人 員, 而 85.9% 的 放 射 診 斷 人 員 曾 接 觸 結 合 病 患, 主 要 由 其 他 醫 護 人 員 事 先 告 知 與 患 者 病 歷 記 載 得 知, 且 幾 乎 所 有 個 案 於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習 慣 (96.7%) 在 從 事 檢 驗 工 作 以 來,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51.4%) 都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平 均 扎 傷 次 數 為 1.8 次, 在 造 成 扎 傷 的 物 品 以 一 般 丟 棄 式 針 頭 最 為 常 見, 其 中 僅 28.8% 確 定 針 扎 時 無 接 觸 到 血 液 或 體 液, 而 在 針 扎 原 因 部 分, 主 要 是 針 頭 回 套 拔 開 針 頭 時 等 醫 療 行 為 時 發 生 有 關 工 作 後 清 潔 部 分, 僅 10.1% 從 不 使 用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 僅 8.2%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約 平 均 一 個 月 以 上 清 洗 一 次 工 作 服 在 曾 經 處 理 肺 結 核 菌 培 養 痰 液 抹 片 或 者 是 PCR 檢 體 部 分,29.2%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表 示 有 處 理 相 關 檢 體 之 經 驗, 而 平 均 在 檢 驗 科 工 作 時 間 為 11.7 年, 每 週 平 均 處 理 檢 體 數 量 為 145.5 個 案, 且 54.7% 在 處 理 上 述 檢 體 時 有 感 到 壓 力 而 在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上,77.6% 表 示 在 處 理 肺 結 核 檢 體 時 總 是 有 戴 口 罩, 其 中 以 使 用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紙 口 罩 次 之,N95 口 罩 為 第 三 ;85.9% 在 處 理 檢 體 總 是 佩 戴 手 套, 且 僅 有 1.0% 於 工 作 完 很 少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所 使 用 的 清 潔 劑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最 多,ㄧ 般 洗 手 乳 次 之,ㄧ 般 香 皂 為 第 三 39

表 13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320) 是 否 為 放 射 診 斷 人 員 n(%) 否 178(58.4) 是 127(41.6) 曾 接 觸 肺 結 核 病 患 122(85.9) 接 觸 時 有 戴 口 罩 117(96.7) 是 否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刺 傷 否 139(48.6) 是 147(51.4) 扎 傷 次 數 1.77±1.05 曾 處 理 肺 結 核 菌 培 養 痰 液 抹 片 或 PCR 檢 體 情 形 否 206(70.2) 是 85(29.2) 於 檢 驗 科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11.73±11.81 每 週 平 均 處 理 檢 體 數 量 145.49±257.46 處 理 時 戴 口 罩 情 形 確 定 沒 有 8(6.4) 可 能 沒 有 3(2.4) 不 知 道 7(5.6) 經 常 10(8.0) 總 是 97(77.6) 處 理 檢 體 配 戴 手 套 情 形 從 不 11(6.7) 很 少 2(1.2) 偶 爾 3(1.8) 經 常 7(4.3) 總 是 140(85.9) 工 作 後 立 即 洗 手 清 洗 從 不 1(0.5) 很 少 2(1.0) 偶 爾 7(3.4) 經 常 43(20.8 總 是 154(74.4) 處 理 時 是 否 有 感 到 壓 力 否 73(45.3) 是 88(54.7) 40

表 13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情 形 (N=320) 工 作 後 是 否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n(%) 從 不 30(10.1) 很 少 73(24.6) 偶 而 75(25.3) 經 常 54(18.2) 總 是 65(21.9) 清 洗 工 作 服 頻 率 天 天 清 洗 33(10.9)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二 ~ 三 次 27(8.9) 平 均 一 週 清 洗 一 次 149(49.0) 平 均 兩 週 清 洗 一 次 47(15.5) 平 均 三 週 清 洗 一 次 20(6.6) 平 均 一 個 月 ( 含 以 上 ) 清 洗 一 次 25(8.2) 其 他 3(1.0) 41

五 自 覺 症 狀 之 相 關 因 素 探 討 在 罹 患 咽 喉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咽 喉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43 倍 (OR=1.43, C.I. 1.13~1.81) ( 表 14) 表 14.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咽 喉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43* (1.13-1.81) 性 別 0.79 (0.62-1.02) 年 齡 1.04 (0.79-1.36) BMI 0.88 (0.45-1.71) 工 作 年 資 0.72* (0.57-0.92) 教 育 程 度 0.78* (0.62-0.97)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2

在 罹 患 肺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45 倍 (OR=2.45, C.I. 1.55-3.89) ( 表 15) 表 15.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肺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2.45** (1.55-3.89) 性 別 0.63* (0.41-0.97) 年 齡 1.23 (0.75-2.01) BMI 0.71 (0.25-1.99) 工 作 年 資 1.02 (0.67-1.56) 教 育 程 度 0.79 (0.53-1.19)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3

在 罹 患 過 敏 性 鼻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鼻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19 倍 (OR=1.19, C.I. 1.01-1.41) ( 表 16) 表 16.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鼻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19* (1.01-1.41) 性 別 1.05 (0.88-1.26) 年 齡 0.72* (0.58-0.89) BMI 0.91 (0.55-1.50) 工 作 年 資 1.13 (0.95-1.34) 教 育 程 度 0.84* (0.72-0.98)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4

在 罹 患 肺 結 核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66 倍 (OR=2.66, C.I. 1.08-6.57) ( 表 17) 表 17.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2.66* (1.08-6.57) 性 別 1.31 (0.53-3.23) 年 齡 1.32 (0.58-3.04) BMI 72.86 (0.00-0.02) 工 作 年 資 0.56 (0.26-1.22) 教 育 程 度 0.76 (0.37-1.57)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5

在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56 倍 (OR=1.56, C.I. 1.08-2.25) ( 表 18) 表 18.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56* (1.08-2.25) 性 別 1.04 (0.70-1.53) 年 齡 1.43 (0.92-2.23) BMI 1.17 (0.37-3.77) 工 作 年 資 1.55* (1.06-2.26) 教 育 程 度 0.76 (0.54-1.07)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6

在 罹 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29 倍 (OR=1.29, C.I. 0.94-1.79) ( 表 19) 表 19.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29 (0.94-1.79) 性 別 1.25 (0.87-1.81) 年 齡 1.15 (0.77-1.72) BMI 0.58 (0.26-1.27) 工 作 年 資 1.47* (1.05-2.05) 教 育 程 度 0.97 (0.72-1.33)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7

在 罹 患 水 痘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水 痘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0.96 倍 (OR=0.96, C.I. 0.77-1.19) ( 表 20) 表 20.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水 痘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0.96 (0.77-1.19) 性 別 1.49** (1.16-1.92) 年 齡 0.31** (0.22-0.45) BMI 0.76 (0.39-1.46) 工 作 年 資 1.19 (0.96-1.49) 教 育 程 度 0.69** (0.57-0.86)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8

在 罹 患 蕁 麻 疹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蕁 麻 疹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26 倍 (OR=1.26, C.I. 0.96-1.65) ( 表 21) 表 21.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蕁 麻 疹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26 (0.96-1.65) 性 別 1.99** (1.42-2.79) 年 齡 1.20 (0.87-1.65) BMI 1.14 (0.46-2.86) 工 作 年 資 1.03 (0.78-1.36) 教 育 程 度 0.79 (0.61-1.01)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49

在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4.52 倍 (OR=4.52, C.I. 1.54-13.29) ( 表 22) 表 22.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4.52* (1.54-13.29) 性 別 1.16 (0.43-3.18) 年 齡 1.45 (0.60-3.49) BMI 0.22* (0.06-0.73) 工 作 年 資 0.80 (0.36-1.79) 教 育 程 度 1.46 (0.67-3.19)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50

在 罹 患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的 危 險 性 與 行 政 組 的 無 顯 著 差 異 (OR=1.17, C.I. 0.92-1.49) ( 表 23) 表 23.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過 敏 性 結 膜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17 (0.92-1.49) 性 別 1.79** (1.33-2.40) 年 齡 0.82 (0.61-1.09) BMI 3.81 (0.93-15.57) 工 作 年 資 0.87 (0.69-1.11) 教 育 程 度 0.87 (0.69-1.09)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51

在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因 素 部 份, 校 正 因 子 為 組 別 性 別 年 齡 BMI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51 倍 (OR=1.51, C.I. 1.18-1.93) ( 表 24) 表 24. 臨 床 組 與 行 政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勝 算 比 (Odds Ratio) 臨 床 組 (n=3305)vs. 行 政 組 (n=1919) OR #* (95% 信 賴 區 間 ) 組 別 1.51* (1.18-1.93) 性 別 0.76* (0.59-0.99) 年 齡 1.05 (0.78-1.39) BMI 1.05 (0.50-2.21) 工 作 年 資 0.93 (0.73-1.19) 教 育 程 度 0.84 (0.66-1.06) #: 組 別 ( 臨 床 組 vs. 行 政 組 ) 性 別 ( 男 性 vs. 女 性 ) 年 齡 ( 40 歲 vs.<40 歲 ) BMI(>29.9kg/m 2 vs. 29.9kg/m 2 ) 工 作 年 資 ( 10 年 vs. <10 年 ) 教 育 程 度 ( 大 學 程 度 以 上 vs. 大 學 程 度 以 下 ) *:p<0.05 **:p<0.001 52

第 六 節 某 醫 院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針 對 某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危 害 物 暴 露 測 定 評 估, 測 定 結 果 如 下 所 述 : 1. 物 理 性 因 子 圖 2 和 圖 3 為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溫 度 和 濕 度 變 化, 其 中 A 院 區 社 工 課 和 財 務 課 無 晚 班 時 段 所 有 採 樣 地 點 之 溫 度 變 化 差 異 不 大, 早 班 時 段 室 內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3.38±1.62, 室 外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4.47±0.87 ; 午 班 時 段 室 內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3.50±0.86, 室 外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3.65±0.64 ; 晚 班 時 段 室 內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3.21±1.26, 室 外 採 樣 點 平 均 溫 度 為 21.72±1.06 ( 未 顯 示 資 料 ) 所 有 採 樣 地 點 之 濕 度 變 化 也 差 異 不 大, 惟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70.42±1.52 %) 急 診 部 (69.52±4.36 %) 和 兩 院 區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78.25±3.10 % 77.57±2.28 %) 晚 班 時 段 濕 度 均 屬 該 地 點 當 天 最 高 室 內 採 樣 點 之 空 調 出 風 口 有 測 量 風 速 和 風 量, 室 外 採 樣 點 也 有 測 量 風 速 ( 圖 4 和 圖 5), 各 採 樣 地 點 之 風 速 和 風 量 值 各 不 同, 但 是 同 地 點 內 三 時 段 之 風 速 和 風 量 讀 值 差 異 不 大, 其 中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之 風 速 值 (0.12±0.03 m/s) 和 風 量 值 (1.29±4.47 L/s) 遠 低 於 其 他 採 樣 地 點 30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25 20 15 溫 度 ( ) 10 5 0 B 院 區 室 外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A 院 區 室 外 A 院 區 藥 劑 部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急 診 部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社 工 課 各 採 樣 地 點 圖 2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溫 度 變 化 53

90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80 70 60 50 40 相 對 濕 度 (%) 30 20 10 0 B 院 區 室 外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A 院 區 室 外 A 院 區 藥 劑 部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急 診 部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社 工 課 各 採 樣 地 點 圖 3.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濕 度 變 化 6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5 4 風 速 (m/s) 3 2 1 0 A 院 區 社 工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急 診 部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各 採 樣 地 點 A 院 區 藥 劑 部 A 院 區 室 外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B 院 區 室 外 圖 4.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風 速 變 化 54

160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140 120 風 量 (L/s) 100 80 60 40 20 0 A 院 區 社 工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急 診 部 各 採 樣 地 點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藥 劑 部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圖 5. 八 個 室 內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風 量 變 化 2. 化 學 性 因 子 化 學 性 因 子 中 各 項 環 境 採 樣 參 數, 圖 6 為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變 化, 平 均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最 高 的 地 點 是 財 務 課 (855.62±35.16 ppm), 單 一 時 段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最 高 的 是 急 診 部 晚 班 (910.50±18.93 ppm), 而 A B 院 區 室 外 採 樣 點 三 個 時 段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則 差 異 不 大 (443.26±8.86 ppm 446.63±7.07 ppm) 圖 7 為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碳 化 合 物 濃 度 變 化, 濃 度 最 高 的 是 A 院 區 社 工 課 (497.19±15.11 ppb), 其 次 為 A 院 區 財 務 課 (386.99±47.92 ppb), 濃 度 最 低 的 則 是 A B 室 外 採 樣 點 (0.33±0.56 ppb 2.36±0.69 ppb) 臭 氧 在 所 有 室 內 外 採 樣 點 平 均 濃 度 為 0.01±0.00 ppm, 甲 醛 的 平 均 濃 度 為 0.00~0.07 ppm,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最 高 出 現 在 B 院 區 室 內 晚 班 時 段 2.75±1.50 ppm, 最 低 則 是 A B 院 區 室 外 採 樣 點 (0.00±0.00 ppm) ( 表 25) 55

1000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900 800 700 600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ppm) 500 400 300 200 100 0 B 院 區 室 外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A 院 區 室 外 A 院 區 藥 劑 部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急 診 部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社 工 課 各 採 樣 地 點 圖 6.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變 化 800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700 600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碳 化 合 物 濃 度 (ppb) 500 400 300 200 100 0 A 院 區 社 工 課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財 務 課 A 院 區 放 射 科 A 院 區 急 診 部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A 院 區 藥 劑 部 A 院 區 室 外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B 院 區 室 外 各 採 樣 地 點 圖 7.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各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碳 化 合 物 濃 度 變 化 56

表 25. 各 採 樣 地 點 一 氧 化 碳 臭 氧 和 甲 醛 之 濃 度 分 佈 採 樣 地 點 時 段 一 氧 化 碳 (ppm) 臭 氧 (ppm) 甲 醛 (ppm) mean±sd mean±sd mean±sd A 院 區 室 內 早 班 1.18±0.98 0.01±0.00 0.05±0.03 午 班 0.82±0.86 0.01±0.00 0.05±0.04 晚 班 1.10±0.85 0.01±0.00 0.07±0.06 整 日 1.03±0.91 0.01±0.00 0.05±0.04 A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0.00±0.00 0.01±0.00 0.03±0.02 午 班 0.00±0.00 0.01±0.00 0.00±0.00 晚 班 0.00±0.00 0.01±0.00 0.00±0.01 整 日 0.00±0.00 0.01±0.00 0.01±0.02 B 院 區 室 內 早 班 2.25±1.50 0.01±0.00 0.03±0.01 午 班 1.75±0.96 0.01±0.00 0.03±0.01 晚 班 2.75±1.50 0.01±0.00 0.03±0.01 整 日 2.25±1.29 0.01±0.00 0.03±0.01 B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0.00±0.00 0.01±0.00 0.00±0.00 午 班 0.00±0.00 0.01±0.00 0.01±0.01 晚 班 0.00±0.00 0.01±0.00 0.01±0.01 整 日 0.00±0.00 0.01±0.00 0.01±0.01 ( 三 ) 生 物 性 因 子 生 物 性 因 子 的 環 境 採 樣 分 為 真 菌 和 細 菌, 採 樣 時 是 使 用 Andersen 二 階 生 物 採 樣 器, 因 此 可 估 算 出 不 可 呼 吸 性 真 菌 / 細 菌 濃 度 可 呼 吸 性 真 菌 / 細 菌 濃 度 和 總 真 菌 / 細 菌 濃 度 ( 表 26 和 表 27), 八 個 室 內 和 兩 個 室 外 採 樣 地 點 中, 總 真 菌 濃 度 最 高 的 是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2568.99±3500.01 cfu/m 3 ), 其 次 為 B 院 區 2 樓 二 病 房 (2487.83±2607.95 cfu/m 3 ), 而 細 菌 濃 度 最 高 的 是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648.20±772.29 cfu/m 3 ), 其 次 為 A 院 區 社 工 課 (626.27±260.79 cfu/m 3 ) 57

表.26. 八 個 室 內 地 點 和 兩 個 室 外 地 點 之 可 培 養 性 真 菌 濃 度 採 樣 地 點 時 段 不 可 呼 吸 性 真 菌 濃 度 可 呼 吸 性 真 菌 濃 度 總 真 菌 濃 度 (cfu/m 3 ) (cfu/m 3 ) (cfu/m 3 ) A 院 區 社 工 課 早 班 100.87± 54.02 343± 87.72 455.79± 130.11 午 班 82.96± 47.16 439.13± 223.17 539.84± 261.71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早 班 135.09± 68.34 694.30± 450.98 866.81± 531.93 午 班 185.09± 80.94 880.12± 271.86 1118.14± 342.80 晚 班 628.54± 271.76 2911.67±1280.23 5722.03± 4771.9 A 院 區 財 務 課 早 班 105.48± 53.72 389.46± 185.39 510.34± 195.22 午 班 77.25± 62.93 197.87± 61.16 283.96± 79.78 A 院 區 放 射 科 早 班 127.54± 80.19 254.08± 154.60 397.80± 226.62 午 班 65.90± 74.42 177.35± 96.39 246.16± 116.54 晚 班 104.53± 80.22 295.19± 73.76 409.97± 134.76 A 院 區 急 診 部 早 班 301.16± 225.02 674.62± 402.38 1069.67± 698.83 午 班 373.17± 284.35 741.47± 427.33 1265.16± 834.52 晚 班 432.65± 456.48 781.19± 564.49 1447.79± 1325.7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早 班 379.39± 145.41 756.50± 274.96 1242.70± 434.73 午 班 437.04± 429.16 1441.71±1093.92 1449.77± 197.31 晚 班 611.18± 303.24 1133.65± 575.06 2116.67±1277.73 A 院 區 藥 劑 部 早 班 46.93± 45.20 127.73± 70.62 174.69± 78.20 午 班 61.66± 33.86 145.68± 57.75 214.69± 70.02 晚 班 25.12± 19.17 76.89± 38.23 102.01± 48.06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早 班 584.97± 498.51 2705.45±1300.95 4298.83±3804.58 午 班 363.45± 305.59 1433.22±1010.10 2222.83±1858.26 晚 班 158.18± 119.32 949.25± 320.20 1168.20± 406.89 A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805.7± 193.21 954.25± 302.63 2062.03± 467.94 午 班 800.56± 451.91 1553.87± 836.24 3257.04±2296.73 晚 班 1043.36± 251.32 1138.21± 72.53 2502.90± 122.37 B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1908.75± 727.45 5597.45±4034.72 5759.57± 957.13 午 班 1089.69± 290.00 1911.86± 935.79 4402.27±2226.14 晚 班 1175.97± 296.76 3382.47±1900.32 5821.82±1116.05 58

表 27. 八 個 室 內 地 點 和 兩 個 室 外 地 點 之 可 培 養 性 細 菌 濃 度 採 樣 地 點 時 段 不 可 呼 吸 性 細 菌 濃 度 可 呼 吸 性 細 菌 濃 度 總 細 菌 濃 度 (cfu/m 3 ) (cfu/m 3 ) (cfu/m 3 ) A 院 區 社 工 課 早 班 273.22± 77.18 276.54± 47.58 617.16± 116.40 午 班 272.25± 148.04 279.64± 180.71 635.38± 363.32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早 班 271.33± 85.72 297.85± 59.71 641.86± 156.28 午 班 434.53± 644.48 185.33± 71.96 884.90±1335.94 晚 班 185.51± 88.01 197.88± 54.74 417.84± 160.69 A 院 區 財 務 課 早 班 118.73± 64.14 197.27± 71.27 334.64± 125.37 午 班 91.24± 41.58 178.82± 60.01 284.25± 107.97 A 院 區 放 射 科 早 班 123.24± 89.54 160.83± 83.96 302.91± 159.11 午 班 96.54± 59.38 97.60± 68.30 205.91± 125.53 晚 班 55.16± 48.00 87.78± 73.55 149.47± 120.56 A 院 區 急 診 部 早 班 230.05± 236.10 211.78± 211.98 533.30± 534.32 午 班 136.77± 162.52 146.36± 154.51 317.97± 343.69 晚 班 20.05± 19.50 41.83± 42.29 63.63± 58.68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早 班 101.09± 99.92 152.45± 162.68 280.54± 290.56 午 班 131.55± 155.07 216.03± 250.01 469.91± 499.62 晚 班 79.27± 86.15 82.76± 91.72 174.23± 189.45 A 院 區 藥 劑 部 早 班 39.84± 40.61 40.44± 24.54 85.42± 54.24 午 班 49.17± 21.77 75.09± 45.95 129.53± 62.22 晚 班 21.20± 25.92 32.98± 27.34 55.95± 52.32 A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108.77± 85.08 87.72± 60.77 205.26± 53.56 午 班 220.23± 138.19 211.10± 103.03 462.86± 64.57 晚 班 62.75± 61.51 204.43± 198.59 297.34± 268.46 B 院 區 二 樓 病 房 早 班 190.53± 134.05 209.05± 209.17 512.32± 482.57 午 班 278.96± 165.78 226.38± 25.79 565.34± 203.57 晚 班 149.50± 88.16 192.48± 57.74 371.40± 162.68 B 院 區 室 外 早 班 134.22± 67.73 136.89± 120.83 456.95± 131.12 午 班 337.66± 239.12 143.55± 26.15 532.77± 311.57 晚 班 199.23± 95.65 284.52± 176.51 604.52± 323.37 59

第 四 章 討 論 所 研 究 的 12 家 醫 療 院 所 3305 位 臨 床 組 人 員 (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師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 與 1919 位 行 政 組 人 員 ( 行 政 人 員 )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支 氣 管 炎 咽 喉 炎 肺 癌 過 敏 性 鼻 炎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皮 膚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水 痘 帶 狀 疱 疹 濕 疹 蕁 痲 疹 乳 膠 過 敏 症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方 面, 雖 然 臨 床 組 有 施 打 B 型 肝 炎 疫 苗 的 比 率 (64.0%) 顯 著 較 行 政 組 高 (54.1 %), 但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比 率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p<0.0001), 其 主 要 可 能 原 因 為 臨 床 組 人 員 常 被 尖 銳 利 器 ( 如 針 頭 刀 片 或 玻 璃 等 ) 扎 傷, 例 如 :90.0% 的 牙 醫 師 表 示 在 執 行 治 療 時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刺 傷, 而 在 刺 傷 物 品 以 針 頭 (73.3%) 為 最 多 ; 護 理 人 員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者 佔 73.3%, 平 均 被 扎 傷 次 數 約 1.87 次 ;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52.8%) 都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平 均 扎 傷 次 數 為 1.69 次, 在 造 成 扎 傷 的 物 品 以 ㄧ 般 丟 棄 式 針 頭 最 為 常 見 而 根 據 對 非 軍 醫 院 的 研 究 : 南 部 兩 家 醫 學 中 心 及 一 家 區 域 醫 院 1624 位 護 理 人 員 中 1301 人 曾 被 針 頭 或 銳 物 刺 傷 (80.2%), 被 污 染 性 針 頭 扎 傷 者 佔 60.6%, 其 中 有 29 人 因 針 扎 而 感 染 B 型 肝 炎,4 人 因 針 扎 而 感 染 C 型 肝 炎,3 人 因 針 扎 而 同 時 感 染 B C 型 肝 炎 對 於 所 研 究 的 12 家 醫 療 院 所 員 工 之 健 康 情 形 方 面, 臨 床 組 常 常 熬 夜 的 比 率 (40.6%)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21.4%), 由 於 常 常 熬 夜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極 高,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人 員 之 作 息 時 間 有 待 改 善 對 於 所 研 究 的 12 家 醫 療 院 所 員 工 之 生 活 型 態 方 面, 臨 床 組 人 員 與 行 政 組 人 員 以 每 月 少 於 1 次 的 運 動 習 慣 比 例 均 最 高 (43.3% 與 30.0%), 在 每 週 平 均 運 動 1-2 次 以 上 者, 則 以 行 政 人 員 比 例 均 較 臨 床 人 員 來 的 高 可 見 此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的 運 動 習 慣 有 待 加 強 醫 師 個 案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在 從 事 醫 療 工 作 以 來, 有 70.0% 的 醫 師 曾 接 觸 過 結 核 病 患, 其 中 17.7% 的 醫 師 曾 因 工 作 接 觸 到 結 核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 有 關 醫 師 接 觸 此 類 病 患 的 個 人 防 護 部 分,88.6% 於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所 使 用 的 口 罩 種 類 以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紙 口 罩 次 之, N95 口 罩 為 第 三, 此 外 在 60.8% 醫 師 有 佩 戴 手 套 執 行 結 核 病 患 的 相 關 醫 療 工 作 若 從 診 療 流 程 而 言, 於 接 觸 病 人 前, 僅 1.9% 醫 師 不 會 注 意 或 詢 問 病 患 有 無 任 何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 在 個 人 生 物 性 防 護 準 備 部 分, 有 23.9% 沒 有 戴 口 罩 的 習 慣,42.8% 在 診 療 每 位 病 人 前 有 經 常 洗 手, 5.8% 則 於 診 療 病 人 前 從 不 每 次 更 換 手 套 在 執 行 治 療 時,93.7% 的 醫 師 有 因 病 患 血 液 唾 液 與 分 泌 物 所 產 生 之 飛 沫 噴 濺 到 臉 部 周 圍 的 經 驗 然 醫 師 為 病 人 完 診 後, 僅 2.4% 是 從 不 60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在 洗 手 清 潔 劑 部 分,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最 常 使 用, 其 次 為 ㄧ 般 洗 手 乳, 僅 用 清 水 清 洗 為 第 三 ; 此 外,9.7% 於 完 診 後 從 不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在 醫 師 工 作 環 境 方 面, 37.5% 的 醫 師 不 知 道 其 診 間 是 否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由 牙 醫 師 個 案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在 從 事 醫 療 工 作 以 來 有 48.3% 牙 醫 師 曾 經 接 觸 過 結 核 病 患, 其 中 78.6% 醫 師 曾 因 工 作 接 觸 到 結 核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 有 關 牙 醫 師 接 觸 此 類 病 患 之 個 人 防 護 部 分, 全 數 牙 醫 師 在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而 口 罩 使 用 種 類 以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活 性 碳 口 罩 次 之, 紙 口 罩 為 第 三, 此 外 在 執 行 結 核 病 患 的 相 關 醫 療 工 作 時, 均 表 示 有 佩 戴 手 套 若 從 診 療 流 程 而 言, 在 接 觸 病 人 前,36.7% 的 牙 醫 師 很 少 注 意 或 詢 問 病 患 有 無 任 何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 在 個 人 生 物 性 防 護 準 備 部 分, 有 43.3% 的 牙 醫 師 在 平 均 處 理 6 位 病 患 以 上 才 更 換 口 罩 一 次,90.0% 則 表 示 於 診 療 病 人 前 總 是 每 次 更 換 手 套 在 執 行 治 療 時,90.0% 的 牙 醫 師 表 示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刺 傷, 而 在 刺 傷 物 品 以 針 頭 (73.3%) 為 最 多, 而 在 刺 傷 物 品 以 針 頭 (73.3%) 為 最 多, 根 管 挫 (60.0%) 次 之, 探 針 (43.3%) 為 第 三 位 ;40% 牙 醫 師 表 示 經 常 因 病 患 血 液 唾 液 與 分 泌 物 飛 沫 噴 濺 到 臉 部 周 圍 ; 在 使 用 抽 吸 裝 置 (suction tube) 消 除 飛 沫 效 果 之 滿 意 情 形, 則 有 60% 牙 醫 師 表 示 普 通 然 在 病 人 完 診 後, 僅 10.0% 是 很 少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在 洗 手 清 潔 劑 部 分, 以 ㄧ 般 洗 手 乳 最 常 使 用, 其 次 為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藥 皂 為 第 三 ; 此 外,3.3% 於 完 診 後 從 不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在 牙 醫 師 工 作 環 境 方 面,40% 的 牙 醫 師 知 道 其 診 間 有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裝 置 護 理 人 員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有 80.2% 的 護 理 人 員 曾 因 工 作 關 係 接 觸 水 痘 帶 狀 疱 疹 或 口 腔 疱 疹, 其 中 接 觸 病 患 時 有 接 觸 病 患 分 泌 物 者 佔 33.6%, 有 戴 口 罩 者 佔 94.2%, 有 戴 手 套 者 佔 85.1% 護 理 人 員 曾 在 結 核 病 房 工 作 者 佔 27.8%, 在 結 核 病 房 的 工 作 年 資 平 均 5.07 年, 平 均 每 日 約 照 護 3 位 結 核 病 患, 照 顧 病 患 時 有 接 觸 病 患 分 泌 物 者 佔 55.3%, 接 觸 結 核 病 患 時 有 戴 口 罩 者 佔 98.3%, 照 護 結 核 病 患 時 感 到 壓 力 者 佔 69.2%, 而 壓 力 來 源 以 其 他 ( 如 個 人 心 裡 因 素 病 患 不 配 合 等 ) 佔 大 多 數 (43.5%), 其 次 為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不 足 佔 35.3% 護 理 人 員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者 佔 73.3%, 平 均 被 扎 傷 次 數 約 1.87 次, 其 中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被 一 種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33.7%),18.1% 的 護 理 人 員 被 兩 種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而 導 致 扎 傷 的 尖 銳 物 品 種 類 大 多 以 一 般 丟 棄 式 針 頭 為 主, 其 次 為 玻 璃 製 品 被 扎 傷 時 所 從 事 之 醫 療 行 為 主 要 以 針 頭 回 套 為 主, 其 次 為 拔 開 針 頭 時 針 扎 後 大 多 數 護 理 人 員 的 處 置 作 為 以 自 行 包 紮, 未 告 知 勞 安 人 員 為 主 (47.4%), 其 次 才 為 通 報 該 單 位 勞 安 人 員 (44.0%)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因 工 作 關 係 需 幫 病 人 抽 痰 者 佔 83.5%, 其 中 在 抽 痰 前 經 常 會 注 意 該 病 患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佔 38.8%; 抽 痰 時 總 是 會 戴 口 罩 者 佔 69.9%, 且 大 部 分 護 理 人 員 抽 痰 61

時 較 常 戴 的 口 罩 為 外 科 口 罩 ; 抽 痰 後 很 少 立 即 更 換 口 罩 的 頻 率 佔 大 多 數 (33.5%),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在 抽 痰 後 較 少 立 即 更 換 口 罩 ; 抽 痰 時 除 了 戴 口 罩 以 外, 大 多 數 護 理 人 員 也 會 戴 手 套 ; 在 抽 痰 前 抽 痰 後 總 是 會 更 換 新 手 套, 其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79.4% 84.4%; 抽 痰 時,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很 少 會 噴 濺 在 護 理 人 員 臉 部 周 圍 (57.4%); 抽 痰 後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不 會 清 洗 個 人 眼 鏡 (57.5%), 其 原 因 是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護 理 人 員 抽 痰 時 沒 有 佩 戴 任 何 眼 鏡 ; 抽 痰 脫 下 手 套 後 總 是 會 立 即 洗 手 的 護 理 人 員 佔 82.1%, 而 洗 手 時 大 多 數 的 護 理 人 員 會 使 用 含 消 毒 成 分 的 清 潔 劑 來 洗 手 ; 抽 痰 後 護 理 人 員 偶 而 會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約 佔 27.0%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因 工 作 關 係 經 常 需 要 處 理 病 患 之 尿 液 與 糞 便 (32.0%), 其 中 在 處 理 病 患 尿 液 與 糞 便 前 偶 而 會 注 意 該 病 患 有 無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佔 28.2%;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總 是 會 戴 上 口 罩 (63.7%), 且 口 罩 種 類 仍 以 外 科 口 罩 為 主 ;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時 總 是 會 戴 上 手 套 者 佔 84.2%; 處 理 完 畢 脫 下 手 套 後 總 是 會 立 即 洗 手 (76.5%), 洗 手 時 大 多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的 清 潔 劑 為 主 ; 在 處 理 病 人 尿 液 與 糞 便 完 畢 後, 本 研 究 之 護 理 人 員 偶 而 會 以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27.9%)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護 調 查 結 果, 其 中 41.0%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放 射 診 斷 人 員, 而 86.1% 的 放 射 診 斷 人 員 曾 接 觸 結 合 病 患, 主 要 由 其 他 醫 護 人 員 事 先 告 知 與 患 者 病 歷 記 載 得 知, 且 幾 乎 所 有 個 案 於 接 觸 病 人 時 有 戴 口 罩 習 慣 (97.2%) 在 從 事 檢 驗 工 作 以 來,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52.8%) 都 曾 被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平 均 扎 傷 次 數 為 1.69 次, 在 造 成 扎 傷 的 物 品 以 ㄧ 般 丟 棄 式 針 頭 最 為 常 見, 其 中 僅 28.8% 確 定 針 扎 時 無 接 觸 到 血 液 或 體 液, 而 在 針 扎 原 因 部 分, 主 要 是 回 套 針 頭 時 沒 對 準 拔 開 針 頭 時 刺 傷 針 頭 穿 破 蓋 子 用 針 筒 抽 藥 時 未 對 準 藥 瓶 注 射 或 抽 完 血 從 病 人 身 上 抽 出 針 頭 時 不 慎 被 刺 傷 抽 血 或 注 射 時 刺 傷 分 離 針 頭 及 針 筒 時 不 小 心 刺 傷 有 關 工 作 後 清 潔 部 分, 僅 7.1% 從 不 使 用 酒 精 噴 洗 或 擦 拭 雙 手 ; 僅 12.2%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約 平 均 一 個 月 以 上 清 洗 ㄧ 次 工 作 服 在 曾 經 處 理 肺 結 核 菌 培 養 痰 液 抹 片 或 者 是 PCR 檢 體 部 分,34.1% 的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表 示 有 處 理 相 關 檢 體 之 經 驗, 而 平 均 在 檢 驗 科 工 作 時 間 為 10.39 年, 每 週 平 均 處 理 檢 體 數 量 為 126.24 個 案, 且 49.5% 在 處 理 上 述 檢 體 時 有 感 到 壓 力 而 在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上,76.3% 表 示 在 處 理 肺 結 核 檢 體 時 總 是 有 戴 口 罩, 其 中 以 使 用 外 科 口 罩 最 多, 紙 口 罩 次 之,N95 口 罩 為 第 三 ;82.9% 在 處 理 檢 體 總 是 佩 戴 手 套, 且 僅 有 0.8% 於 工 作 完 很 少 脫 下 手 套 立 即 洗 手, 而 所 使 用 的 清 潔 劑 以 含 消 毒 成 分 之 清 潔 劑 最 多,ㄧ 般 洗 手 乳 次 之,ㄧ 般 香 皂 為 第 三 由 以 上 可 了 解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被 針 頭 或 尖 銳 利 器 扎 傷 的 頻 率 極 高, 如 何 避 免 針 扎 與 如 62

何 避 免 針 扎 所 導 致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危 當 務 之 急, 並 需 建 立 醫 療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通 報 制 度, 利 用 通 報 資 料 配 合 主 動 式 觀 察 了 解 扎 傷 情 況 扎 傷 職 別 扎 傷 媒 介 物 數 量 病 人 來 源 及 處 理 情 形 來 估 算 出 實 際 發 生 扎 傷 之 職 稱 種 類 別 及 媒 介 物 種 類 別 分 佈 情 況 ; 並 結 合 國 內 職 業 醫 學 人 力, 分 享 交 換 結 果 並 有 效 評 估 感 染 源 (B 型 肝 炎 病 毒 C 型 肝 炎 病 毒 愛 滋 病 毒 ) 之 毒 性 及 傳 染 之 有 效 途 徑, 提 供 給 預 防 醫 學 之 研 究 者 作 參 考, 可 做 為 日 後 改 善 之 基 礎 資 料 [32]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並 會 接 觸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高 危 險 群, 例 如 : 部 分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於 接 觸 新 病 患 時, 因 病 患 未 主 動 告 知 其 為 結 核 病 患 而 且 未 戴 N95 等 級 口 罩 因 此 如 何 做 好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則 有 待 建 立 生 物 性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工 作 守 則 與 確 實 遵 守 所 測 定 某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之 室 內 採 樣 點 溫 濕 度 數 值 差 異 不 大, 且 溫 度 符 合 台 灣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15~28 ), 相 對 濕 度 惟 A 院 區 10 樓 護 理 站 (70.42±1.52 %) 略 高 於 各 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各 採 樣 地 點 之 風 速 和 風 量 值 各 不 同, 但 是 同 地 點 內 三 時 段 之 風 速 和 風 量 讀 值 差 異 不 大, 其 中 A 院 區 11 樓 護 理 站 之 風 速 值 (0.12±0.03 m/s) 和 風 量 值 (1.29± 4.47 L/s) 遠 低 於 其 他 採 樣 地 點,, 根 據 採 樣 當 時 之 採 樣 記 錄,11 樓 護 理 站 環 境 明 顯 較 悶 熱, 且 醫 院 工 務 人 員 反 應 11 樓 護 理 站 中 央 空 調 有 故 障 現 象, 因 此 才 有 如 此 低 的 風 速 和 風 量 讀 值 某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之 室 內 採 樣 點 之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除 了 放 射 科 的 晚 班 時 段 之 外, 其 餘 地 點 各 時 段 均 高 於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之 600 ppm, 但 仍 符 合 各 國 之 相 關 規 範 600~1000 ppm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在 以 行 政 辦 公 活 動 為 主 的 社 工 課 和 財 務 課 濃 度 最 高, 而 室 外 採 樣 點 偵 測 之 讀 值 極 低, 表 示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主 要 來 源 為 人 員 活 動 時 使 用 之 辦 公 用 品 或 是 化 學 藥 劑, 所 有 採 樣 地 點 各 時 段 之 數 值 均 低 於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之 3 ppm 一 氧 化 碳 只 有 在 室 內 採 樣 點 有 測 得 濃 度 數 值, 其 中 B 院 區 之 測 得 濃 度 高 於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之 2 ppm, 但 我 國 與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署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規 範 之 8 小 時 時 間 加 權 平 均 濃 度 (TWA) 為 35 ppm, 故 以 B 院 區 三 時 段 之 平 均 數 值 (2.25±1.3 ppm) 來 看 仍 未 超 過 OSHA 之 規 範 值 所 有 採 樣 地 點 臭 氧 和 甲 醛 的 濃 度 均 不 高, 且 合 於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建 議 值 之 0.03 ppm 和 0.1 ppm, 但 單 看 藥 劑 部 之 甲 醛 濃 度, 三 個 時 段 之 平 均 濃 度 均 高 於 0.1 ppm, 且 藥 劑 部 之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也 高 於 大 多 數 採 樣 點 之 濃 度, 故 應 增 加 藥 劑 部 之 通 風 換 氣 量, 以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由 於 各 國 室 內 真 菌 濃 度 建 議 值 為 600-2000 cfu/m 3, 但 某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之 採 樣 結 果 10 樓 護 理 站 晚 班 (5722.03±4771.9 cfu/m 3 ) 11 樓 護 理 站 晚 班 (2116.67±1277.7 cfu/m 3 ) 和 B 院 區 二 病 房 早 班 (4298.83±3804.58 cfu/m 3 ) 及 午 班 (2222.83±1858.26 cfu/m 3 ) 均 高 於 建 議 值, 顯 見 63

醫 院 內 真 菌 濃 度 過 高, 醫 療 院 所 雖 為 病 患 照 護 與 休 養 之 場 所, 但 若 環 境 中 生 物 性 因 子 或 化 學 性 因 子 的 濃 度 過 高, 仍 需 採 取 對 策 以 降 低 工 作 者 的 暴 露 風 險 64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隨 機 取 樣 國 內 12 家 醫 療 院 所 發 出 問 卷 8188 份,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5224 份,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63.8% 並 區 分 為 臨 床 組 3305 位 (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師 醫 檢 放 射 人 員 ) 與 行 政 組 1919 位 ( 行 政 人 員 )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支 氣 管 炎 咽 喉 炎 肺 炎 過 敏 性 鼻 炎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皮 膚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水 痘 蕁 痲 疹 之 個 別 比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在 血 液 感 染 疾 病 方 面,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比 率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以 邏 輯 式 迴 歸 分 析 顯 示, 臨 床 組 罹 患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1.56 倍 ( 勝 算 比 =1.56, 95% 信 賴 區 間 =1.08-2.25), 臨 床 組 罹 患 咽 喉 炎 的 危 險 性 為 行 政 組 的 1.43 倍 ( 勝 算 比 =1.43, 95% 信 賴 區 間 = 1.13~1.81),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炎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45 倍 ( 勝 算 比 =2.45, 95% 信 賴 區 間 = 1.55-3.89), 臨 床 組 罹 患 肺 結 核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2.66 倍 ( 勝 算 比 =2.66, 95% 信 賴 區 間 = 1.08-6.57), 臨 床 組 罹 患 B 型 肝 炎 的 危 險 性 為 行 政 組 的 1.51 倍 ( 勝 算 比 =1.51, 95% 信 賴 區 間 = 1.18-1.93), 臨 床 組 罹 患 乳 膠 過 敏 症 的 危 險 性 是 行 政 組 的 4.52 倍 ( 勝 算 比 =4.52, 95% 信 賴 區 間 =1.54-13.29) 對 於 所 研 究 的 12 家 醫 療 院 所 員 工 之 生 活 型 態 方 面, 臨 床 組 人 員 與 行 政 組 人 員 以 每 月 少 於 1 次 的 運 動 習 慣 比 例 均 最 高 (43.3% 與 30.0%), 在 每 週 平 均 運 動 1-2 次 以 上 者, 則 以 行 政 人 員 比 例 均 較 臨 床 人 員 來 的 高 可 見 此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人 員 的 運 動 習 慣 有 待 加 強 針 對 某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進 行 真 菌 採 樣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護 理 站 四 個 區 域 採 樣 平 均 濃 度 分 別 為 5722.03 ± 4771.9 cfu/m 3 2116.67 ± 1277.7 cfu/m 3 4298.83 ± 3804.58 cfu/m 3 2222.83 ± 1858.26 cfu/m 3, 均 高 於 各 國 室 內 真 菌 濃 度 建 議 值 (600-2000 cfu/m 3 ), 另 外 藥 劑 部 之 室 內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和 甲 醛 濃 度 均 高 於 其 他 多 數 室 內 外 採 樣 點 之 濃 度 顯 見 醫 療 院 所 雖 為 病 患 照 護 與 休 養 之 場 所, 但 若 環 境 中 生 物 性 因 子 或 化 學 性 因 子 的 濃 度 過 高, 仍 需 採 取 對 策 以 降 低 工 作 者 的 暴 露 風 險 由 於 臨 床 組 醫 護 人 員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疾 病 之 盛 行 率 顯 著 高 於 行 政 組, 且 護 理 站 區 域 採 樣 真 菌 濃 度 平 均 濃 度 均 高 於 各 國 室 內 真 菌 濃 度 建 議 值, 且 藥 劑 部 之 室 內 甲 醛 濃 度 均 高 於 我 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之 建 議 值, 因 此 建 議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儘 速 研 擬 醫 療 院 所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防 治 策 略 與 真 菌 容 許 濃 度 之 建 議 值, 並 建 議 醫 療 院 所 加 強 藥 劑 部 之 化 學 性 有 害 物 的 管 理 與 健 康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並 加 強 健 康 促 進, 以 保 障 醫 療 院 所 工 作 人 員 之 健 康 65

誌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除 本 所 潘 副 研 究 員 致 弘 陳 組 長 秋 蓉 張 助 理 研 究 員 光 億 林 助 理 研 究 員 冠 宇 張 瓊 宇 小 姐 外, 另 包 括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張 副 教 授 靜 文 劉 怡 汎 小 姐 國 防 醫 學 院 辜 副 教 授 志 弘, 謹 此 敬 表 謝 忱 66

參 考 文 獻 [1] http://www.iosh.gov.tw/netbook/biolo/biologic.htm 生 物 危 害 分 級 介 紹 [2]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Update: outbreak of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worldwide, 2003. MMWR Morb Mortal Wkly Rep 2003;52:241-48. [3] Martina BE, Haagamans BL, Kuiken T, et al. Virology: SARS virus infection of cats and ferrets. Nature 2003; 425:915. [4] Peiris JSM, Yuen KY, Osterhaus ADME, Stohr K. The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N Engl J Med 2003;349: 2431-41. [5] Nicholls J, Dong XP, Jiang G, Peiris M. SARS: clinical virology and pathogenesis. Respirology 2003;8(suppl): S6-8. [6] Anderson RM, Fraser C, Ghani AC, et al. Epidemiology, transmission dynamics, and control of SARS: The 2002-2003 epidemic. Philos Trans R Soc Lond B Biol Sci 2004;359:1091-105. [7] Mukhopadhay A, Tambyah PA, Singh KS, Lim TK, Lee KH. SARS in a hospital visitor and her intensivist. J Hosp Infect 2004;56:249-50. [8] WHO. Global surveillance for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Wkly Epidemiol Rec 2003; 78:100-09. [9] Ministry of Health, Singapore. Surveillance of SARS in the post-epidemic period in hospitals and national centers. Directive 137/2003. Sept 3, 2003. [10] Gopalakrishna G, Choo P, Leo YS, et al. SARS transmission and hospital containment. Emerg Infect Dis 2004;10: 395-400. [11] Ho KY, Singh KS, Habib AG, et al. Mild illness associated with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infection: lessons from a prospective seroepidemiologic study of health-care workers in a teaching hospital in Singapore. J Infect Dis 2004; 189:642-47. [12] Tambyah PA.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from the trenches, at a Singapore university hospital. Lancet Infect Dis 2004; 4:690-96. [13] Walker, B W. On the march against Legionnaires' disease. Nursing 2004 Dec; 34(12):24 [14] Dienstag JL, Ryan DM: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patitis B virus in hospital personnel: Infection or immunization. Am J Epidemiol 1982; 115:36-39. [15] West DJ: The risk of hepatitis B infection among health profession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review. Am J Med Sci 1984;287(2):26-33. [16] McCray E. Cooperative Needlestick Surveillance Group: Occupational risk of the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mong health care workers. N Engl J Med 1986; 314:1127-1132. [17] Weiss SH, Saxinger WC, Rechtman D, et al. HTLV-III infection among health care workers: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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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院 所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生 物 性 危 害 物 對 員 工 健 康 影 響 調 查 著 者 : 潘 致 弘 陳 秋 蓉 出 版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21 台 北 縣 汐 止 市 橫 科 路 407 巷 99 號 電 話 :02-26607600 http://www.iosh.gov.tw/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版 ( 刷 ) 次 : 一 版 一 刷 定 價 :200 展 售 處 : 國 家 書 坊 台 視 總 店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http://www.govbooks.com.tw/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6 號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三 段 10 號 B1 電 話 :04-22260330 電 話 :02-25781515#64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83 號 9 樓 電 話 :02-85902770 85902794 本 所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GPN: 10096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