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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 日 期 :2002-12-18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 AnhuiExpresswayCompanyLimited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西 路 669 号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2002 年 11 月 21 日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50,000,000 股 主 承 销 商 兼 上 市 推 荐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收 益 的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等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 风 险 因 素 "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用 于 向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总 公 司 收 购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在 建 工 程,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后 续 工 程 将 总 承 包 给 总 公 司, 总 公 司 作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可 能 利 用 其 对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关 系, 对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施 加 影 响, 从 而 会 损 害 本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25,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方 法 : 发 行 价 格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2.20 元 / 股, 发 行 市 盈 率 为 12.22 倍 ( 按 发 行 人 2001 年 全 面 摊 薄 每 股 收 益 0.18 元 / 股 计 算 )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全 部 向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定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发 行 日 期 : 2002 年 12 月 23 日 申 请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承 销 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推 荐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特 定 意 义 : 本 公 司 发 行 人 指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1996 年 8 月 公 司 安 徽 皖 通 : 15 日 在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 指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总 公 司

华 建 中 心 第 二 大 股 东 : 指 华 建 交 通 经 济 开 发 中 心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交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交 所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联 交 所 :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指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公 路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司 章 程 : 指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 指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本 次 发 行 : 指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指 本 公 司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25,000 万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的 境 内 上 市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H 股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的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须 以 港 元 认 购 及 买 卖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港 元 : 指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定 货 币 交 通 部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省 政 府 : 指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省 物 价 局 : 指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隶 属 安 徽 省 政 府 省 交 通 厅 : 指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隶 属 安 徽 省 政 府 省 公 路 局 : 指 安 徽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隶 属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高 管 局 : 指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管 理 局, 隶 属 安 徽 省 交 通 厅 宣 城 公 路 管 理 公 司 : 指 宣 城 市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宁 高 速 : 指 上 海 -- 成 都 公 路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由 大 蜀 山 至 周 庄 长 约 134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 指 205 国 道 在 安 徽 省 天 长 市 境 内 由 于 洼 至 平 安 乡 长 约 30 公 里 的 一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宣 广 高 速 : 指 上 海 -- 西 藏 聂 拉 木 的 318 国 道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由 宣 城 市 至 广 德 县 长 约 67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高 界 高 速 : 指 上 海 -- 成 都 公 路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由 高 河 埠 至 界 子 墩 长 约 110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 指 江 苏 连 云 港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公 路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老 山 口 至 朱 大 场 长 约 54.11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 不 含 淮 北 和 萧 县 连 接 线 ) 宣 广 公 司 : 指 1998 年 7 月 25 日 由 安 徽 皖 通 与 宣 城 公 路 管 理 公 司 合 营 注 册 的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界 公 司 : 指 1997 年 7 月 23 日 由 安 徽 皖 通 与 总 公 司 合 营 注 册 的 安 徽 高 界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皖 通 科 技 : 指 1999 年 5 月 12 日 由 安 徽 皖 通 与 其 他 七 位 自 然 人

合 资 设 立 的 安 徽 皖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海 威 投 资 : 指 2001 年 5 月 24 日 由 安 徽 皖 通 皖 通 科 技 高 界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的 北 京 海 威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信 息 港 : 指 1999 年 8 月 20 日 由 天 津 信 息 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郭 洪 友 王 以 直 杨 新 子 陈 新 出 资 成 立 的 天 津 信 息 港 甲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3 月 8 日 皖 通 科 技 对 该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并 持 有 70% 股 权 五 纵 七 横 : 指 国 家 于 1993 年 8 月 规 划 的 国 家 主 干 线 系 统 的 十 二 条 国 道 主 干 线, 一 般 称 为 " 五 纵 七 横 " 两 纵 两 横 : 指 国 家 规 划 中 的 " 五 纵 七 横 " 中 优 先 建 设 的 四 条 国 道 主 干 线, 一 般 称 为 " 两 纵 两 横 " 高 等 级 公 路 : 指 中 国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承 销 团 承 销 商 : 指 以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主 承 销 商 组 成 的 本 次 A 股 发 行 的 承 销 团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 二 )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 三 ) 发 行 股 数 :25,000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15.07% ( 四 ) 发 行 对 象 : 持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股 票 市 值 达 10,000 元 及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者 除 外 ) ( 五 ) 每 股 发 行 价 :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为 2.20 元 / 股,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六 ) 发 行 市 盈 率 : 按 发 行 人 2001 年 全 面 摊 薄 每 股 收 益 0.18 元 计 算, 市 盈 率 为 12.22 倍 ( 七 ) 预 计 2002 年 盈 利 总 额 将 达 到 25,753 万 元 ( 八 ) 截 止 2002 年 6 月 30 日,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2.10 元 ( 九 ) 按 含 发 行 费 用 募 集 资 金 量 为 55,000 万 元 计 算, 预 计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约 为 2.10 元 ( 十 ) 发 行 方 式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全 部 向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定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如 下 : 1 当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总 量 时, 按 参 与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实 际 有 效 申 购 量 配 售, 认 购 不 足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 2 当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等 于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总 量 时, 按 参 与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实 际 有 效 申 购 量 配 售 ; 3 当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向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配 售 的 总 量 时,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自 动 按 每 1,000 股 有 效 申 购 配 号 一 个 的 规 则, 对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统 一 连 续 配 号 然 后 通 过 摇 号 抽 签 确 定 中 签 号 码, 投 资 者 每 中 签 一 个 号 码 可 认 购 新 股 1,000 股 ; 4 当 中 签 者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时,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将 只 对 其 资 金 能 够 认 购 的 部 分 进 行 配 售, 余 者 视 同 放 弃 认 购 ( 十 一 ) 承 销 方 式 :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余 额 包 销 方 式 ( 十 二 )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5,00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股 资 金 为 52,682 万 元 ( 十 三 )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2,318 万 元 其 中 : 承 销 费 用 935 万 元

审 计 费 用 300 万 元 评 估 费 用 280 万 元 律 师 费 用 80 万 元 境 外 财 务 顾 问 费 100 万 元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192.5 万 元 ( 按 实 际 成 交 金 额 的 3.5 提 取 ) 审 核 费 3 万 元 其 他 费 用 427.5 万 元 ( 含 差 旅 费 310 万 元 和 会 议 及 办 公 材 料 费 117.5 万 元 )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 一 ) 发 行 人 :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水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美 菱 大 道 8 号 经 办 人 : 谢 新 宇 韩 榕 宋 小 林 电 话 : (0551)3433722 传 真 : (0551)3434602 ( 二 ) 主 承 销 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建 栋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A 座 22 层 经 办 人 : 冯 小 鹏 林 嵘 邢 汉 钦 电 话 : (0755)82485666 传 真 : (0755)82485649 副 主 承 销 商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路 357 号 经 办 人 : 叶 红 电 话 : (0551)2810539 传 真 : (0551)2849425 分 销 商 (1):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13 座 31 层 经 办 人 : 张 秀 杰 电 话 : (0755)82485201 传 真 : (0755)82485221 分 销 商 (2):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黄 兴 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经 办 人 : 罗 桂 华 电 话 : (0731)4458115 传 真 : (0731)4458115 分 销 商 (3): 广 东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解 放 南 路 123 号 金 汇 大 厦 25 楼 经 办 人 : 李 泳 集 魏 淑 华 电 话 : (020)8761485 传 真 : (020)83270485 分 销 商 (4):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02 号 信 兴 广 场 地 王 商 业 中 心 商 业 大 楼 8 层 经 办 人 : 陈 作 为 张 立 亚 电 话 : (0755)82462023

传 真 : (0755)82462021 分 销 商 (5):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8 楼 经 办 人 : 聂 韶 华 罗 媛 媛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3583 ( 三 ) 发 行 人 境 内 律 师 : 北 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经 办 人 : 张 绪 生 向 淑 芹 电 话 : (010)65882200 传 真 : (010)65882211 ( 四 ) 发 行 人 境 外 律 师 : 何 耀 棣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康 乐 广 场 1 号 怡 和 大 厦 4 楼 经 办 人 : 梁 凤 仪 电 话 : (00852)28252591 传 真 : (00852)28459294 ( 五 ) 发 行 人 境 内 会 计 师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333 号 瑞 安 广 场 12 楼 经 办 人 : 柯 镇 洪 毛 鞍 宁 电 话 : (021)63863388 传 真 : (021)63863300 ( 六 ) 发 行 人 境 外 会 计 师 :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太 子 大 厦 22 楼 经 办 人 : 柯 镇 洪 电 话 : (00852)22898888 传 真 : (00852)28109888 ( 七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安 徽 国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文 采 大 厦 7 楼 经 办 人 : 孙 乃 纲 周 文 电 话 : (0551)2623419 传 真 : (0551)2647929 ( 八 ) 资 产 评 估 确 认 机 构 :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西 路 电 话 : (0551)5100188 传 真 : (0551)5100188 ( 九 ) 发 行 人 境 外 财 务 顾 问 : 法 国 巴 黎 百 富 勤 融 资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花 园 道 3 号 亚 太 金 融 大 厦 36 楼 经 办 人 : 孙 枝 丽 李 小 明 电 话 : (00852)29783518 传 真 : (00852)28455300 ( 十 ) 主 承 销 商 律 师 : 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深 南 中 路 东 风 大 厦 21 层 经 办 人 : 麻 云 燕 林 晓 春 电 话 : (0755)83244701

传 真 : (0755)83243108 ( 十 一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迪 彬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电 话 : (021)58708888 传 真 : (021)58754185 ( 十 二 ) 收 款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合 肥 分 行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436 号 金 城 大 厦 电 话 : (0551)2827336 传 真 : (0551)2655047 ( 十 三 ) 股 票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从 玖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电 话 : (021)68808888 传 真 : (021)68802819 三 A 股 上 市 前 的 重 要 日 期 ( 一 ) 招 股 说 明 书 公 布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18 日 ( 二 )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19 日 ( 三 ) 配 售 发 行 申 购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3 日 ( 四 ) 公 布 配 售 配 号 结 果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4 日 ( 五 ) 公 布 配 售 中 签 结 果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 六 ) 中 签 投 资 者 缴 纳 股 款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6 日 ( 七 ) 清 算 登 记 划 款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 八 ) 预 计 上 市 日 期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结 束 后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安 排 日 期 尽 快 挂 牌 上 市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公 司 此 次 发 售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市 场 风 险 ( 一 ) 新 建 公 路 预 测 的 风 险 投 资 新 建 公 路 项 目 资 本 支 出 大 建 设 期 长 回 收 期 长, 且 公 路 交 通 流 量 及 通 行 费 收 益 受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汽 车 保 有 量 燃 油 价 格 天 气 交 通 方 式 的 变 化 交 通 条 件 的 改 善 竞 争 性 公 路 等 多 项 因 素 影 响 ; 某 一 公 路 的 交 通 情 况 还 会 受 该 公 路 与 当 地 公 路 系 统 其 他 部 分 及 其 他 道 路 网 络 的 衔 接 性 影 响 ; 因 而 对 新 建 公 路 项 目 未 来 车 流 量 的 预 测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本 公 司 对 建 设 新 的 公 路 项 目 有 关 的 决 策 安 排 和 计 划 是 基 于 当 时 的 判 断, 如 果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车 流 量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水 平, 将 对 本 公 司 未 来 收 益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本 公 司 为 避 免 新 建 公 路 预 测 风 险,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决 策 程 序,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 管 理 部, 负 责 项 目 开 发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重 视 项 目 投 资 前 期 的 调 研 工 作 对 管 理 层 初 步 认 可 的 项 目, 同 时 聘 请 交 通 财 务 和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顾 问, 为 董 事 会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二 ) 现 有 平 行 道 路 的 竞 争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受 与 本 公 司 公 路 路 线 相 近 平 行 的 其 他 公 路 影 响 目 前 与 本 公 司 合 宁 高 速 路 线 大 致 相 同 的 公 路 有 312 国 道 原 安 徽 段 及 与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平 行 的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老 线 如 上 述 路 段 的 通 车 环 境 改 善 或 收 费 标 准 降 低, 将 有 可 能 分 流 合 宁 高 速 及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的 车 流 量, 从 而 对 本 公 司 收 益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始 建 于 50 年 代 的 312 国 道 原 安 徽 段 与 合 宁 高 速 并 不 完 全 平 行, 分 段 建 设 标 准 参 差 不 齐, 为

非 收 费 公 路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老 线 建 于 50 年 代, 为 三 级 一 般 收 费 公 路, 目 前 收 费 标 准 与 新 线 相 同 由 于 以 上 老 路 质 量 欠 佳 路 线 长 耗 油 量 大 安 全 性 低 且 营 运 管 理 技 术 较 落 后 等 原 因, 使 其 主 要 为 当 地 农 用 车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本 公 司 合 宁 高 速 及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 一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 以 较 佳 路 况 行 车 速 度 快 缩 短 行 车 时 间 减 低 运 输 成 本 等 优 势, 主 要 用 于 跨 省 交 通, 交 通 流 量 逐 年 稳 步 增 长 因 此, 两 条 老 路 对 本 公 司 路 段 并 未 构 成 竞 争 同 时, 本 公 司 将 在 充 分 了 解 潜 在 竞 争 及 替 代 性 道 路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合 理 定 价 以 保 持 自 身 在 省 内 的 竞 争 优 势 二 经 营 风 险 ( 一 ) 恶 劣 天 气 及 自 然 灾 害 本 公 司 的 公 路 营 运 状 况, 可 能 因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及 某 些 自 然 灾 害,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利 影 响, 如 在 雨 雪 雾 天 气 下, 车 流 量 相 应 减 少 ; 洪 涝 塌 方 地 震 台 风 火 灾 等 均 会 对 路 面 路 基 等 道 路 设 施 造 成 严 重 破 坏, 导 致 道 路 暂 时 无 法 正 常 通 行, 直 接 减 少 公 司 的 通 行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设 计 建 设 及 运 营 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针 对 上 述 不 可 测 因 素, 按 国 家 及 公 路 行 业 有 关 规 范,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抗 震 能 力 较 强 尽 量 避 开 地 震 活 跃 地 带 ; 按 抵 御 百 年 一 遇 洪 水 的 标 准 建 设 排 洪 防 涝 等 基 础 设 施 ; 针 对 雨 雪 雾 恶 劣 天 气 交 通 事 故 等,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应 急 施 救 制 度 和 措 施 ; 道 路 沿 线 配 备 了 完 善 的 清 理 积 雪 设 备, 采 用 路 面 防 滑 技 术 措 施, 以 尽 量 减 少 因 恶 劣 天 气 及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给 公 司 营 运 带 来 的 损 失 ( 二 ) 道 路 养 护 及 改 造 本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公 路 自 建 成 通 车 以 来, 车 流 量 持 续 增 长, 故 需 要 对 道 路 表 面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以 保 证 路 况 良 好, 通 行 快 捷 如 果 需 要 维 修 的 范 围 较 大, 维 修 的 时 间 过 长, 则 会 影 响 道 路 的 正 常 通 行, 从 而 导 致 通 行 费 收 入 减 少 此 外, 随 着 地 区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带 来 的 车 流 量 大 幅 增 长 而 产 生 的 交 通 瓶 颈 问 题, 对 路 面 标 准 出 现 新 的 需 求, 公 司 需 相 应 增 加 改 造 工 程 的 成 本 支 出 ; 因 塌 方 地 震 等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对 公 路 及 构 筑 物 产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损 坏, 也 将 导 致 公 路 维 护 成 本 的 上 升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专 业 化 养 护 和 社 会 化 养 护 相 结 合 的 道 路 养 护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健 全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专 项 工 程 实 施 管 理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制 度 及 养 护 设 备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使 养 护 工 作 走 上 了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标 准 化 的 轨 道 高 速 公 路 维 修 及 养 护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 定 期 对 道 路 进 行 检 查 和 清 洁 保 养, 保 证 路 面 路 况 良 好 和 畅 通 无 阻 ;, 加 强 对 路 况 的 监 控, 及 时 发 现 道 路 问 题 并 处 理 ; 将 定 期 大 修 工 作 安 排 在 车 流 量 淡 季 进 行, 避 免 因 长 时 间 大 范 围 的 大 修 对 道 路 通 行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而 导 致 车 流 量 减 少 ; 大 力 强 化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队 伍 的 建 设 及 培 训, 以 保 证 公 路 日 常 维 修 及 中 修 大 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尽 量 降 低 工 程 的 维 护 成 本 ( 三 ) 通 行 费 水 平 及 收 费 年 限 的 限 制 1 收 费 水 平 调 整 本 公 司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是 车 辆 通 行 费 收 入, 由 于 公 路 收 费 标 准 的 调 整 必 须 经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公 司 在 决 定 收 费 标 准 方 面 的 自 主 权 较 小 因 此, 公 司 申 请 的 通 行 费 调 增 幅 度 能 否 随 物 价 水 平 维 护 成 本 等 因 素 调 整 并 及 时 获 得 批 准,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收 益 公 路 法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允 许 依 法 设 立 收 费 公 路 ", 从 而 使 通 过 国 家 投 资 地 方 筹 资 及 利 用 外 资 修 建 的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有 法 可 依 根 据 1996 年 8 月 27 日 省 交 通 厅 皖 交 高 路 1996 32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本 公 司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调 整 的 幅 度 及 调 价 间 隔 时 间, 但 该 调 价 申 请 最 终 须 经 省 交 通 厅 及 省 物 价 局 批 准 方 能 实 施 针 对 其 影 响,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公 路 的 经 营 成 本 投 资 回 收 期 及 物 价 水 平 的 变 动 等 情 况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收 费 价 格 调 整 的 申 请 2 收 费 经 营 期 根 据 省 政 府 批 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宁 高 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及 宣 广 高 速 高 界 高 速 的 公 路 收 费 经 营 期 为 三 十 年 因 此, 本 公 司 各 条 公 路 的 收 费 经 营 权 受 时 间 限 制 当 公

路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时, 如 公 司 未 有 其 他 收 益 项 目, 则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将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目 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宁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6 年 8 月 15 日 起 三 十 年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经 营 期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三 十 年 ; 宣 广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8 年 7 月 25 日 起 三 十 年 ; 高 界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 起 三 十 年 本 公 司 制 定 了 长 远 的 发 展 规 划, 在 经 营 期 内, 一 方 面 投 资 兴 建 具 有 发 展 前 景 构 筑 公 路 网 体 系 形 成 公 路 干 线 的 高 速 公 路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收 购 在 建 或 已 投 入 运 营 的 预 期 收 益 稳 定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收 费 公 路 桥 梁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资 产 或 权 益 ; 挖 掘 多 元 化 公 路 增 值 来 源, 不 断 形 成 新 的 公 路 业 务 增 长 点 ( 四 ) 设 计 通 车 能 力 的 限 制 当 公 路 交 通 流 量 增 长 逐 渐 达 到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时, 路 段 交 通 服 务 质 量 将 相 对 降 低, 车 辆 行 程 时 间 延 长, 道 路 对 交 通 流 的 吸 引 力 会 随 之 下 降 随 着 车 流 量 进 一 步 上 升, 某 些 局 部 路 段 有 可 能 成 为 全 线 车 流 量 上 升 的 瓶 颈, 影 响 整 体 车 流 量 的 增 长, 因 此 需 要 对 该 路 段 实 施 拓 宽 改 造 工 程 但 如 果 拓 宽 工 程 的 实 施 时 间 及 工 期 的 安 排 未 能 与 车 流 量 的 增 长 匹 配, 则 本 公 司 经 营 效 益 将 受 到 影 响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公 路 除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为 一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外, 其 他 各 路 段 均 为 双 向 四 车 道 的 高 速 公 路 据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路 段 现 有 车 流 量 的 调 查, 截 止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各 段 公 路 现 有 交 通 流 量 已 达 到 设 计 流 量 40%, 而 公 路 沿 线 地 区 近 年 经 济 增 长 率 约 为 10%, 考 虑 到 沿 线 地 区 经 济 增 长 对 车 流 量 增 加 的 影 响, 现 有 流 量 与 设 计 流 量 相 差 较 大, 道 路 的 容 量 仍 有 非 常 大 的 增 长 空 间 针 对 上 述 风 险, 本 公 司 加 强 现 有 路 段 的 养 护 管 理, 提 高 养 护 质 量, 改 善 公 路 通 行 环 境, 提 高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变 能 力, 挖 掘 更 多 的 潜 在 交 通 流 量 ; 加 强 收 费 业 务 管 理, 完 善 收 费 管 理 环 节,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本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的 运 行 效 率 三 财 务 风 险 ( 一 ) 融 资 能 力 的 限 制 公 路 属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其 建 设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量 相 对 较 大,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贷 款 受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等 因 素 限 制, 通 过 股 权 融 资 受 股 票 市 场 需 求 状 况 及 股 票 价 格 的 限 制, 这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本 公 司 资 金 流 动 快, 资 本 结 构 较 为 合 理, 可 利 用 自 身 良 好 的 信 誉 条 件, 积 极 开 辟 银 行 借 款 等 间 接 融 资 方 式 ;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续 对 境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研 究, 充 分 挖 掘 公 司 的 境 内 外 融 资 潜 力, 并 积 极 探 索 境 内 外 其 他 多 种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以 满 足 公 司 业 务 日 益 发 展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 二 ) 投 资 收 益 持 续 性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以 现 金 出 资 与 宣 城 公 路 管 理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宣 广 公 司 以 及 与 总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高 界 公 司, 依 据 双 方 签 定 合 营 合 同 规 定, 本 公 司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与 股 权 比 例 不 一 致 使 其 可 提 前 收 回 投 资 但 是, 在 投 资 回 收 完 后, 本 公 司 将 按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从 而 影 响 本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的 持 续 性, 对 公 司 未 来 收 益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本 公 司 在 确 保 于 合 同 规 定 年 限 内 收 回 全 部 投 资 的 同 时, 将 积 极 完 善 上 述 子 公 司 所 经 营 路 段 的 管 理, 使 其 整 体 交 通 流 量 及 收 入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在 收 回 投 资 后 按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提 取 收 益, 对 本 公 司 的 收 益 影 响 不 大 四 管 理 风 险 ( 一 )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风 险 目 前 总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持 有 本 公 司 38.25% 的 股 权, 基 于 安 徽 省 公 路 行 业 的 特 点, 本 公 司 与 总 公 司 在 公 路 开 发 建 设 等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关 联 关 系 若 总 公 司 利 用 其 控 股 地 位,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过 程 中 对 本 公 司 的 人 事 经 营 财 务 等 方 面 进 行 控 制, 将 会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并 给 其 他 股 东 带 来 一 定 风 险 本 公 司 自 上 市 以 来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及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等 相 关 法 规, 并 制 定 了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的 经 营 决 策 程 序, 独 立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同 时, 本 公 司 对 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一 方 是 总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均 按 照 独 立 原 则 公 正 原 则 和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了 处 置 和 安 排, 未 对 小 股 东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均 经 过 安 达 信 华 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核, 并 在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的 历 次 年 报 中 予 以 披 露 ( 二 ) 决 策 程 序 议 事 程 序 股 东 变 更 的 风 险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包 括 财 务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等, 若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程 序 不 完 善, 将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此 外,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主 要 股 东 是 总 公 司 和 华 建 中 心, 若 以 上 股 东 或 持 股 比 例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管 理 层 不 稳 定, 会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持 续 性 本 公 司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及 议 事 规 则, 并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要 求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经 营 决 策, 并 对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及 须 予 披 露 的 信 息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现 代 企 业 对 管 理 人 才 技 术 人 才 的 需 求 日 益 突 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是 否 合 理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及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公 路 行 业 因 地 区 经 济 发 达 程 度 不 平 衡 收 费 路 线 长 站 点 偏 远 等 限 制, 对 管 理 人 才 所 产 生 的 吸 引 力 和 凝 聚 力 不 足,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公 司 的 发 展 本 公 司 一 贯 高 度 重 视 管 理 人 才 在 公 司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加 强 员 工 社 会 招 聘 与 在 职 培 训, 全 面 推 行 工 效 挂 钩,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等, 激 发 了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力 求 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整 体 素 质 五 技 术 风 险 本 公 司 所 经 营 路 段 自 1997 年 开 始 采 用 公 路 联 网 收 费 系 统, 公 司 通 讯 监 控 中 心 及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在 2000 年 正 式 开 通 投 入 使 用, 将 高 速 公 路 通 讯 监 控 收 费 供 配 电 系 统 延 伸 为 高 度 集 成 的 信 息 系 统 基 于 以 上 系 统 对 软 件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电 力 技 术 维 护 有 很 高 的 要 求, 若 遇 停 电 技 术 故 障 会 直 接 影 响 公 路 运 营 本 公 司 设 机 电 维 护 部, 并 以 皖 通 科 技 为 技 术 后 盾, 自 行 开 发 的 联 网 收 费 系 统 及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技 术 趋 于 成 熟 ; 对 该 系 统 日 常 管 理 实 行 三 级 维 护, 并 制 定 一 系 列 紧 急 故 障 排 除 措 施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风 险 ( 一 )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用 于 向 总 公 司 收 购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在 建 工 程 公 路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及 该 段 公 路 所 占 土 地 范 围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后 续 工 程 将 由 总 公 司 承 包 完 成, 总 公 司 作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可 能 利 用 其 对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关 系, 对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施 加 影 响, 从 而 会 损 害 本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针 对 上 述 风 险,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据 与 总 公 司 签 署 的 收 购 合 同 及 关 于 收 购 合 同 的 补 充 合 同, 派 出 专 人 全 程 对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的 工 程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将 控 制 工 程 进 度 及 工 程 质 量 本 公 司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及 合 法 措 施 督 促 总 公 司 履 行 收 购 合 同, 以 有 效 保 护 本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二 ) 预 期 收 益 不 确 定 性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收 购 及 续 建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该 项 目 于 1998 年 12 月 动 工 建 设, 于 2002 年 7 月 1 日 主 线 建 成 通 车 试 运 行 该 项 目 如 期 完 工 后, 交 通 流 量 若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水 平, 则 会 对 公 司 收 益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本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了 实 地 考 察 和 充 分 论 证, 就 其 必 要 性 及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了 深 入 分 析, 聘 请 专 业 交 通 顾 问 财 务 顾 问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专 业 报 告, 以 降 低 预 测 收 益 不 确 定 性 的 风 险 ( 三 ) 财 务 风 险

本 次 对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的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此 次 发 行 A 股 所 筹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由 发 行 人 自 筹 解 决 本 次 发 行 所 筹 资 金 缺 口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自 筹 解 决, 导 致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上 升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净 资 产 规 模 较 发 行 前 增 长 约 20%, 由 于 该 公 路 通 车 当 年 收 费 时 间 较 短, 短 期 内 收 入 与 资 产 规 模 的 增 长 将 不 成 正 比 关 系, 会 影 响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 四 ) 续 建 风 险 本 公 司 拟 收 购 截 止 2001 年 12 月 31 日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的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的 后 续 建 设 若 因 材 料 价 格 人 工 成 本 上 涨 等 因 素 影 响, 导 致 工 程 总 成 本 比 预 期 提 高 ; 或 因 天 气 自 然 灾 害 及 在 公 路 建 设 沿 线 发 生 重 大 地 质 状 况 的 勘 察 遗 漏 沿 线 行 政 单 位 与 企 业 单 位 的 不 合 作 行 为 以 及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等, 都 将 可 能 影 响 该 工 程 的 完 工 时 间 和 验 收 时 间, 最 终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本 公 司 对 后 续 工 程 的 建 设, 将 以 总 承 包 的 形 式 承 包 给 总 公 司 本 公 司 与 总 公 司 签 定 合 同, 合 同 条 款 中 以 固 定 总 承 包 价 格 保 留 金 违 约 赔 偿 等 条 款 来 规 避 因 成 本 上 升 工 程 延 期 工 程 质 量 等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 同 时, 本 公 司 在 该 段 公 路 建 设 期 间, 将 加 强 现 场 监 理, 以 确 保 工 程 能 顺 利 完 工 并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的 竣 工 验 收 七 行 业 风 险 ( 一 ) 产 业 政 策 限 制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从 事 的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属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该 行 业 受 到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鼓 励 和 支 持 在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指 导 性 政 策 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调 整, 且 受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时 效 性 限 制 针 对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公 司 将 加 强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特 别 是 国 家 交 通 和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 及 时 收 集 政 府 最 新 政 策 信 息, 加 强 对 政 府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的 研 究, 争 取 对 政 府 政 策 的 改 变 提 前 作 出 应 对 措 施, 减 少 政 策 变 化 对 本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 二 ) 豁 免 收 费 车 辆 的 影 响 国 家 关 于 部 分 车 辆 使 用 高 速 公 路 豁 免 收 费 的 规 定 变 化, 将 对 公 司 经 营 收 费 有 所 影 响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及 省 交 通 厅 1991 年 4 月 21 日 发 出 的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除 国 家 豁 免 的 车 辆 外, 所 有 使 用 安 徽 省 境 内 收 费 公 路 的 车 辆 均 须 按 指 定 的 费 率 缴 付 通 行 费 现 时, 除 人 民 解 放 军 车 辆 公 安 部 门 车 辆 消 防 车 及 救 护 车 获 国 家 豁 免 缴 付 通 行 费, 其 它 所 有 车 辆 一 律 按 规 定 缴 付 公 路 通 行 费 ( 三 ) 环 保 政 策 限 制 高 速 公 路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均 会 不 同 程 度 地 破 坏 生 态 植 被, 产 生 废 气 粉 尘 噪 音, 服 务 区 污 水 处 理 和 排 放 等 也 会 产 生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公 路 路 基 100 米 范 围 内 尤 其 严 重 随 着 交 通 量 增 长,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噪 声 水 平 将 有 所 提 高, 汽 车 有 害 气 体 排 放 量 和 大 气 粉 尘 含 量 也 将 相 应 增 加, 环 境 治 理 和 国 家 环 保 政 策 的 调 整 将 会 加 大 本 公 司 营 运 成 本 或 制 约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流 量 增 加 本 公 司 所 属 公 路 从 设 计 建 设 到 营 运 阶 段 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环 保 措 施, 所 有 已 经 拥 有 和 拟 投 资 的 公 路 建 设 经 营 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并 取 得 环 保 部 门 的 有 关 批 复 批 复 文 件 包 括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环 然 函 1999 337 号 关 于 312 国 道 合 宁 高 速 公 路 大 龙 段 环 保 工 程 设 施 验 收 意 见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环 然 函 2001 10 号 关 于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改 建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环 然 函 1999 356 号 关 于 318 国 道 宣 广 高 速 公 路 环 保 工 程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意 见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环 然 函 2000 127 号 关 于 上 海 -- 成 都 公 路 安 徽 段 高 河 埠 至 界 子 墩 高 速 公 路 环 保 设 施 验 收 意 见 的 复 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函 2000 185 号 关 于 国 道 主 干 线 连 云 港 至 霍 尔 果 斯 公 路 安 徽 段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此 外, 本 公 司 在 公 路 建 设 期 间, 路 线 选 择 尽 量 减 少 破 坏 原 有 地 貌 避 开 人 口 密 集 区 和 民 居 ; 公 路 建 设 中 为 减 少 土 地 占 用, 采 取 集 中 取 土, 进 而 改 造 利 用 成 蓄 水 塘, 或 综 合 利 用 于 绿 化 造 林 ;

采 用 先 进 的 拌 和 机 械 和 运 输 方 式, 减 少 施 工 污 染 ; 在 公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边 坡 和 隔 离 栅 内, 进 行 立 体 绿 化, 起 到 恢 复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的 积 极 作 用 ; 工 程 验 收 时 均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通 过 的 环 保 影 响 综 合 评 价 报 告 书 本 公 司 还 组 织 专 职 环 保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的 清 理 路 面 尘 埃 维 护 绿 化 带 等 工 作, 尽 可 能 降 低 公 路 对 沿 途 环 境 的 负 面 影 响 ( 四 ) 费 改 税 实 施 1999 年 10 月 底,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了 修 订 后 的 公 路 法, 据 此 国 家 将 开 征 燃 油 税, 以 取 代 对 车 辆 养 路 费 的 征 收 引 入 燃 油 税 取 代 养 路 费 等 固 定 规 费, 改 变 了 使 用 车 辆 的 费 用 支 出 结 构, 亦 有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公 路 车 流 量 及 路 费 收 入 形 成 影 响 实 行 " 费 改 税 ", 开 征 燃 油 税 后 将 取 消 养 路 费, 并 未 取 消 合 理 的 车 辆 过 路 过 桥 收 费 本 公 司 所 属 的 各 条 公 路 仍 属 于 新 修 订 后 的 公 路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经 营 性 收 费 公 路, 不 在 本 次 " 费 改 税 " 范 围 内, 将 继 续 享 有 征 收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权 利 ; 由 于 燃 油 税 要 计 入 汽 油 价 格 内, 其 征 收 是 本 着 " 多 用 多 缴, 少 用 少 缴 " 的 公 平 原 则, 车 主 为 降 低 成 本, 尽 量 减 少 油 耗, 将 选 择 路 程 近 路 面 状 况 好 节 时 省 油 的 高 速 公 路, 因 此, 车 流 量 会 分 流 到 高 速 公 路 上, 从 而 增 加 本 公 司 的 通 行 费 收 入 八 政 策 风 险 本 公 司 受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重 点 扶 持, 享 受 财 政 优 惠 政 策 如 果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将 会 从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为 支 持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安 徽 省 有 关 部 门 已 批 准 给 予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得 税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安 徽 省 政 府 1996 年 5 月 20 日 发 出 的 皖 政 秘 1996 106 号 文, 本 公 司 可 获 得 数 额 相 等 于 应 课 税 所 得 的 18% 之 财 政 返 还 根 据 2000 年 10 月 18 日 财 政 部 财 税 2000 99 号 文, 对 上 市 公 司 实 行 的 财 政 返 还 政 策 允 许 保 留 到 2001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12 月 25 日 本 公 司 经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皖 科 高 函 字 2000 05 号 文 批 准,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得 到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和 合 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经 济 贸 易 局 2001 017 号 文 的 入 区 批 复 根 据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994 年 3 月 29 日 颁 布 的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5% 缴 纳 九 其 他 风 险 ( 一 ) 外 汇 风 险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股 利 或 其 他 现 金 分 派 须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的 规 定 以 港 币 支 付 目 前 人 民 币 的 外 汇 比 价 比 较 稳 定, 但 仍 存 在 汇 率 变 动 等 原 因 带 来 的 外 汇 风 险 本 公 司 遵 循 的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为 : 国 务 院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办 法 国 家 外 管 局 结 汇 售 汇 及 付 汇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境 内 外 汇 帐 户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外 管 局 境 内 外 汇 划 转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截 止 2002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拥 有 约 11,632.24 万 港 元 外 汇 存 款 本 公 司 的 外 汇 业 务 收 入 仅 为 H 股 股 票 发 行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其 支 出 必 须 用 于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使 用 用 途 本 公 司 外 汇 余 额 为 按 照 招 股 说 明 书 使 用 后 的 外 汇 节 余 资 金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外 汇 业 务 严 格 执 行 资 本 项 目 下 有 关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如 果 出 现 外 汇 短 缺, 本 公 司 购 买 外 汇 主 要 受 到 如 下 限 制 : 在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开 立 外 汇 帐 户 ; 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购 买 外 汇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确 定 的 外 汇 买 卖 价 格 办 理 购 汇 业 务 ; 按 规 定 接 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管 根 据 1996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有 关 结 汇 售 汇 及 付 汇 的 管 理 规 定 : 从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购 汇 支 付, 应 当 在 有 关 结 算 方 式 或 者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办 理, 不 得 提 前 对 外 付 款 ; 除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的 外 汇 和 信 用 证 / 保 函 保 证 金 外, 不 得 提 前 购 汇 因 此, 除 不 能 保 证 提 前 购 汇 之 外, 本 公 司 可 及 时 办 理 购 汇 业 务 另 外, 鉴 于 目 前 我 国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是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日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和 规 定 的 买 卖 差 价 幅 度 来 确 定 对 客 户 的 外 汇 买 卖 价 格, 本 公 司 在 外 汇 购 买 价 格 上 亦 应 据 此 确 定 本 公 司 对 外 币 的 需 求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H 股 股 利, 数 额 有 限,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外 汇 存 款 足 以 抵 消 每 年 外 币 派 息 的 外 汇 风 险 ; 此 外, 本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的 研 究 和 外 汇 资 金 使 用 有 效 性 的 分 析, 以 降 低 汇 率 波 动 风 险, 所 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重 大 外 汇 风 险 ( 二 ) 中 国 加 入 WTO 的 影 响 中 国 加 入 WTO,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影 响 ( 三 ) 不 可 抗 力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不 排 除 政 治 经 济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对 经 营 活 动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 一 ) 发 行 人 中 文 名 称 : 安 徽 皖 通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及 缩 写 :Anhui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AECL) ( 二 )H 股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三 )H 股 简 称 及 证 券 代 码 : 安 徽 皖 通 (995)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水 ( 五 ) 注 册 资 本 :140,861 万 元 ( 六 ) 注 册 时 间 :1996 年 8 月 15 日 ( 七 )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西 路 669 号 ( 八 ) 办 公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美 菱 大 道 8 号 (230051) ( 九 ) 联 系 电 话 :(0551)3433722 ( 十 ) 传 真 号 码 :(0551)3434602 ( 十 一 ) 互 联 网 网 址 :www. Anhui-Expressway.com.cn ( 十 二 ) 电 子 信 箱 :Epway@mail.hf.ah.cn 二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和 H 股 发 行 情 况 ( 一 ) 历 史 沿 革 及 发 起 人 安 徽 皖 通 是 由 总 公 司 作 为 独 家 发 起 人, 经 国 家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体 改 生 1996 112 号 文 批 准, 以 截 止 1996 年 4 月 30 日 评 估 确 认 的 与 合 宁 高 速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于 1996 年 8 月 15 日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成 立 ( 二 )H 股 发 行 情 况 1996 年 10 月 31 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证 委 发 1996 31 号 文 批 准,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发 行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H 股 )49,301 万 股,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港 币 1.77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1.89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及 佣 金 后, 筹 集 资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88,801 万 元, 公 司 发 行 之 H 股 于 同 年 11 月 13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40,861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91,560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65%,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49,301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35% 上 述 资 金 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 到 位, 业 经 安 徽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皖 中 华 所 审 四 字 1997 第 1-008 号 予 以 验 证 本 公 司 于 1996 年 12 月 12 日 按 照 实 际 发 行 股 本 的 数 量 重 新 注 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注 册 号 码 为 3400001300169 安 徽 皖 通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在 香 港 发 行 H 股 的 公 路 类 公 司, 亦 为 安 徽 省 唯 一 的 公 路 类 上 市 公 司 ( 三 ) 股 权 变 动 情 况 2001 年 1 月 21 日, 根 据 财 政 部 财 管 字 1999 156 号 文 批 准, 总 公 司 与 华 建 中 心 签 署 了 国 有 股 权 变 更 协 议, 总 公 司 代 交 通 部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37,686 万 股 国 家 股 变 更 为 国 有 法 人 股, 由

华 建 中 心 持 有 并 管 理 本 公 司 已 于 2001 年 4 月 3 日 在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上 述 股 权 变 更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公 司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类 别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总 公 司 国 家 股 38.25 53,874 华 建 中 心 国 有 法 人 股 26.75 37,686 外 资 公 众 股 股 东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H 股 ) 35.00 49,301 100.00 140,861 三 历 次 验 资 评 估 及 审 计 情 况 ( 一 ) 验 资 情 况 (1) 公 司 设 立 时, 总 公 司 注 入 安 徽 皖 通 的 资 产 经 安 徽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皖 中 华 所 审 四 字 1996 第 1-267 号 予 以 验 证 (2)H 股 募 股 资 金 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 到 位, 经 安 徽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皖 中 华 所 审 四 字 1997 第 1-008 号 予 以 验 证 ( 二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经 中 华 财 务 会 计 咨 询 公 司 以 1996 年 4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评 估, 经 原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确 认 批 复, 总 公 司 将 与 合 宁 高 速 公 路 相 关 的 资 产 作 为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安 徽 皖 通 ( 三 ) 审 计 情 况 受 安 徽 皖 通 全 体 股 东 的 委 托,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2002 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12 月 31 日 及 1999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期 间 2001 年 度 2000 年 度 及 1999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利 润 分 配 表 和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期 间 及 2001 年 度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2 年 8 月 15 日 出 具 了 普 华 永 道 审 字 ( 2002) 第 1327 9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四 本 公 司 股 东 情 况 ( 一 ) 第 一 大 股 东 本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 总 公 司 是 直 属 于 安 徽 省 政 府 的 国 有 企 业, 成 立 于 1993 年 4 月 23 日,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89,000 万 元, 主 要 业 务 为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监 理 技 术 咨 询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总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由 省 政 府 任 命 ;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为 " 五 处 二 室 ", 即 人 事 处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企 业 策 划 处 财 务 处 营 运 处 建 设 处 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了 纪 委 团 委 工 会 等 机 构 ; 总 公 司 下 设 合 巢 芜 公 路 管 理 处 和 合 铜 公 路 管 理 处 截 止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总 公 司 现 有 正 式 员 工 389 人, 其 中 机 关 50 人, 合 巢 芜 公 路 管 理 处 151 人, 合 铜 公 路 管 理 处 188 人 目 前, 总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收 费 公 路 情 况 如 下 : 1 合 巢 芜 高 速 公 路 合 巢 芜 高 速 公 路 起 自 肥 东, 终 于 芜 湖 长 江 大 桥 北 岸, 全 长 99.59 公 里, 与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合 宁 高 速 交 汇 于 陇 西 立 交 前 两 期 工 程 于 1992 年 12 月 开 工 建 设 且 已 于 1995 年 12 月 竣 工, 三 期 工 程 芜 湖 长 江 大 桥 北 岸 公 路 接 线 工 程 于 1997 年 10 月 正 式 动 工 修 建 并 于 2000 年 9 月 竣 工 合 巢 芜 高 速 公 路 是 安 徽 省 " 八 五 " 期 间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是 安 徽 省 通 往 沿 海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的 重 要 干 线 公 路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合 巢 芜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经 营 期 限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届 时 是 否 延 期, 待 评 估 研 究 后 再 定 2 合 铜 二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合 铜 二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起 自 肥 西 上 派, 终 于 铜 陵 长 江 公 路 大 桥 北 岸, 全 长 约 123 公 里 作 为 安 徽 省 " 七 五 " " 八 五 "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中 徐 州 至 屯 溪 公 路 的 中 段, 合 铜 公 路 于 1986

年 12 月 开 工 且 于 1994 年 10 月 建 成 通 车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合 铜 二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收 费 经 营 期 限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届 时 是 否 延 期, 待 评 估 研 究 后 再 定 目 前, 总 公 司 正 在 建 设 中 的 收 费 公 路 情 况 如 下 : 1 合 肥 至 安 庆 高 速 公 路 : 路 线 起 自 合 肥, 与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合 宁 高 速 交 汇 于 小 西 冲 立 交 ; 终 于 怀 宁 县 高 河 埠 金 拱, 接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高 界 高 速, 全 长 153.43 公 里 该 公 路 路 段 由 合 肥 至 高 河 埠 高 河 埠 至 安 庆 两 部 分 组 成, 该 公 路 合 肥 至 高 河 埠 段 是 国 道 主 干 线 上 海 至 成 都 公 路 北 京 至 福 州 公 路 在 安 徽 境 内 的 共 用 段, 是 华 东 地 区 与 华 中 华 北 华 南 地 区 联 系 的 主 要 陆 路 通 道, 也 是 安 徽 省 南 北 向 的 重 要 干 线 公 路 该 公 路 工 程 总 造 价 约 为 37 亿 元 人 民 币, 为 世 界 银 行 组 织 贷 款 项 目, 于 1998 年 12 月 8 日 开 工 建 设, 预 计 于 2002 年 12 月 竣 工 通 车 2 合 肥 至 徐 州 高 速 公 路 北 段 : 南 起 正 在 建 设 的 蚌 埠 涂 山 淮 河 大 桥, 接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合 肥 至 徐 州 高 速 公 路 南 段 工 程 ; 北 至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与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交 汇 于 朱 围 子 互 通 立 交, 全 长 165 公 里 该 公 路 是 北 京 至 福 州 国 道 主 干 线 的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安 徽 省 南 北 贯 通 线 中 的 重 要 路 段 该 公 路 工 程 总 投 资 约 38.1 亿 元 人 民 币, 于 2000 年 12 月 30 日 开 工 建 设, 预 计 于 2003 年 12 月 竣 工 通 车 总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的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占 95% 股 权 ) 和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占 40% 股 权 ) 的 情 况 如 下 : 1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6 年 6 月 20 日, 是 由 总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现 代 交 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国 内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公 路 桥 梁 工 程 监 理, 省 内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监 理,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目 前, 总 公 司 持 有 该 公 司 95% 股 权 2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 年 8 月 3 日, 是 由 总 公 司 与 山 东 省 联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8,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高 等 级 公 路 及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收 费 服 务 及 技 术 咨 询 ; 仓 储, 机 械 设 备 汽 车 维 修 ; 汽 车 配 件 建 材 销 售 ; 室 内 外 装 饰 目 前, 总 公 司 持 有 该 公 司 40% 股 权 安 徽 安 联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拥 有 合 肥 至 徐 州 高 速 公 路 南 段, 该 路 段 起 自 合 肥, 与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合 宁 高 速 交 汇 于 陇 西 立 交, 终 至 蚌 埠 市 郊 区 仁 和 集 互 通 立 交, 接 总 公 司 正 在 建 设 的 合 肥 至 徐 州 高 速 公 路 北 段 工 程, 全 长 112.27 公 里 该 路 段 是 北 京 至 福 州 国 道 主 干 线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安 徽 省 " 十 " 字 型 高 速 通 道 南 北 贯 通 线 中 的 重 要 路 段 该 路 段 全 程 共 设 三 个 收 费 站, 收 费 经 营 期 为 25 年,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止 截 止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总 公 司 未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为 1,489,015 万 元, 总 负 债 为 1,107,878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381,137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1,575 万 元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53,874 万 股 国 家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38.25% 总 公 司 未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 二 ) 第 二 大 股 东 本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 华 建 中 心 原 直 属 于 交 通 部, 现 整 体 划 归 直 属 国 务 院 的 招 商 局 集 团 公 司, 为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成 立 于 1998 年 12 月 18 日,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000 万 元, 目 前 主 要 业 务 为 管 理 经 营 交 通 部 投 资 形 成 的 各 项 公 路 资 产 本 次 发 行 前, 华 建 中 心 持 有 本 公 司 37,686 万 股 国 有 法 人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6.75% 华 建 中 心 未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 三 ) 其 他 股 东 情 况 本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均 为 H 股 股 东 本 次 发 行 前,H 股 股 东 共 持 有 本 公 司 49,301 万 股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35% 五 本 次 发 行 后 股 本 结 构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股 份 类 型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 尚 未 流 通 股 份 发 起 人 股 份 91,560 55.20 其 中 : 国 家 股 53,874 32.48 国 有 法 人 股 37,686 22.72 已 流 通 股 份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H 股 ) 49,301 29.73 境 内 上 市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25,000 15.07 股 份 总 数 165,861 100 六 本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1 高 界 公 司 成 立 于 1997 年 7 月 23 日, 是 由 本 公 司 与 总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高 界 高 速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收 费 目 前, 本 公 司 持 有 高 界 公 司 51% 股 权 2 宣 广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 年 7 月 25 日, 是 由 本 公 司 与 宣 城 公 路 管 理 公 司 合 作 经 营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7,188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宣 广 高 速 收 费 养 护 及 清 障 服 务 等 目 前, 本 公 司 持 有 宣 广 公 司 51% 股 权 3 皖 通 科 技 成 立 于 1999 年 5 月 12 日, 是 由 本 公 司 与 七 名 自 然 人 共 同 出 资, 在 合 肥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计 算 机 软 件 硬 件 开 发 生 产 与 销 售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信 息 处 理 与 技 术 服 务 等 目 前, 本 公 司 持 有 皖 通 科 技 75.5% 股 权 4 海 威 投 资 成 立 于 2001 年 5 月 24 日, 是 由 安 徽 皖 通 皖 通 科 技 高 界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咨 询 ;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培 训 ; 销 售 建 筑 材 料 钢 材 机 电 产 品 化 工 产 品 通 讯 器 材 轻 工 农 副 产 品 目 前, 本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海 威 投 资 70% 股 权, 间 接 持 有 15.79% 股 权 5 天 津 信 息 港 成 立 于 1999 年 8 月 20 日, 是 由 天 津 信 息 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郭 洪 友 王 以 直 杨 新 子 陈 新 出 资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001 年 3 月 8 日 皖 通 科 技 对 该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并 持 有 70% 股 权, 注 册 资 本 由 原 来 的 60 万 元 变 更 为 2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转 让 ( 电 子 与 信 息 机 电 一 体 化 的 技 术 及 产 品 ); 计 算 机 外 围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电 器 设 备 文 化 办 公 用 机 械 批 发 兼 零 售 ; 计 算 机 安 装 维 修 目 前, 皖 通 科 技 持 有 该 公 司 70% 股 权, 由 于 皖 通 科 技 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天 津 信 息 港 52.85% 股 权 6 控 股 企 业 的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高 界 公 司 宣 广 公 司 皖 通 科 技 海 威 投 资 财 务 报 表 审 查, 进 入 本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最 近 一 期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控 股 企 业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一 览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公 司 高 界 公 司 宣 广 公 司 皖 通 科 技 海 威 投 资 总 资 产 1999 年 12 月 31 日 176,213 71,514 646-2000 年 12 月 31 日 179,787 67,749 2,728-2001 年 12 月 31 日 172,903 67,672 4,947 4,954 2002 年 6 月 30 日 170,608 69,977 5,386 4,888 总 负 债 1999 年 12 月 31 日 144,371 63,511 504-2000 年 12 月 31 日 149,310 59,942 589-2001 年 12 月 31 日 140,643 58,186 2,698 3

2002 年 6 月 30 日 137,048 59,188 3,110 22 净 资 产 1999 年 12 月 31 日 31,842 8,003 142-2000 年 12 月 31 日 30,477 7,807 2,139-2001 年 12 月 31 日 32,260 9,486 2,249 4,951 2002 年 6 月 30 日 33,560 10,789 2,276 4,866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999 年 度 5,567 4,639 338-2000 年 度 11,032 5,777 948-2001 年 度 13,413 7,070 3,002 0 2002 年 中 期 8,254 4,777 1,367 0 净 利 润 1999 年 度 1,452 726 42-2000 年 度 1,730 1,520 204-2001 年 度 3,023 2,754 83-46 2002 年 中 期 2,630 2,103 28-86 七 组 织 架 构 及 业 务 框 架 ( 一 ) 组 织 架 构 图 本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治 理 的 需 求 设 立 审 核 委 员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及 薪 酬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秘 书 室, 其 中 董 事 会 秘 书 室 为 董 事 会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本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特 点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工 程 养 护 部 机 电 维 护 部 路 产 管 理 部 营 运 管 理 部 投 资 管 理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等 机 构, 并 按 所 管 理 路 段 设 立 了 合 肥 管 理 处 全 椒 管 理 处 和 天 长 管 理 处 三 个 沿 线 管 理 处, 组 织 架 构 图 如 下 :( 见 附 图 ) ( 二 ) 业 务 框 架 图 ( 见 附 图 )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持 有 经 营 及 开 发 安 徽 省 境 内 外 的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及 公 路 目 前, 本 公 司 拥 有 合 宁 高 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全 部 权 益 以 及 五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八 员 工 及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截 止 2002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在 册 员 工 总 数 为 570 人, 员 工 的 专 业 分 工 技 术 构 成 以 及 年 龄 分 布 如 下 : ( 一 ) 员 工 专 业 结 构 分 工 员 工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管 理 人 员 111 20 工 程 人 员 94 16 收 费 人 员 285 50 保 养 人 员 80 14 合 计 570 100 ( 二 ) 员 工 受 教 育 程 度 学 历 员 工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233 41 大 专 以 下 学 历 337 59 合 计 570 100 ( 三 ) 员 工 技 术 职 称 分 布 职 称 员 工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教 授 级 高 工 2 0.3 高 级 职 称 30 5.3 中 级 职 称 81 14.2 初 级 职 称 160 28.1

其 他 297 52.1 合 计 570 100 ( 四 ) 员 工 年 龄 分 布 年 龄 区 间 员 工 人 数 ( 人 )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30 岁 以 下 216 37.9 31-50 岁 324 56.8 51 岁 以 上 30 5.3 合 计 570 100 ( 五 ) 员 工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住 房 及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情 况 本 公 司 成 立 前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由 总 公 司 统 一 负 责 管 理 ; 本 公 司 成 立 后,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统 筹 养 老 保 险, 目 前 尚 无 离 退 休 人 员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货 币 化 分 房 制 度, 拟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公 司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20% 为 员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员 工 个 人 缴 纳 3%, 员 工 退 休 后 由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按 当 地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和 缴 费 情 况 确 定 退 休 待 遇 2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 公 司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2% 为 员 工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员 工 个 人 缴 纳 1%, 因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员 工 失 业 时, 将 由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提 供 失 业 救 济 金 3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 目 前 公 司 现 实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公 司 和 员 工 均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10% 存 入 公 积 金 4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 安 徽 省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即 将 出 台, 公 司 拟 为 员 工 建 立 医 疗 保 险 目 前, 公 司 为 员 工 发 放 一 定 的 医 疗 包 干 费, 从 严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的 增 长 5 公 司 依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采 取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加 强 对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知 识 的 教 育, 按 期 发 放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努 力 改 善 职 工 劳 动 条 件 九 公 司 的 独 立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在 业 务 资 产 机 构 人 员 财 务 方 面 与 各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相 互 独 立 ( 一 ) 业 务 独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持 有 经 营 及 开 发 安 徽 省 境 内 外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及 公 路 发 行 人 在 设 备 采 购 公 路 收 费 经 营 公 路 养 护 等 业 务 方 面 未 与 总 公 司 产 生 关 联 交 易, 亦 不 受 总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牵 制 或 制 约,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 二 ) 资 产 完 整 情 况 (1) 公 司 与 第 一 大 股 东 总 公 司 之 间 产 权 关 系 明 确, 总 公 司 注 入 的 资 产 完 整, 且 出 资 全 部 足 额 到 位, 并 已 完 成 相 关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公 司 通 过 募 股 资 金 向 安 徽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购 买 的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产 权 明 确, 并 已 完 成 相 关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公 司 与 总 公 司 或 其 他 合 作 方 投 资 设 立 控 股 公 司 的 资 产 产 权 明 确, 各 方 出 资 足 额 到 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2)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于 总 公 司 的 公 路 运 营 系 统 辅 助 公 路 运 营 系 统 和 配 套 设 施 ; 合 宁 高 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采 用 折 股 的 方 式 从 安 徽 省 土 地 管 理 局 处 取 得 ( 国 土 批 1996 69 号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是 以 出 让 方 式 获 得 的 ( 土 地 证 号 为 天 国 用 97 第 014 号 015 号 016 号 ) 公 司 及 下 属 高 界 公 司 宣 广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公 路 均 具 有 有 关 部 门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批 准 文 件 (3)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原 材 料 采 购 系 统 和 公 路 收 费 系 统,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的 采 购 和 公 路 收 费 独 立 进 行 (4) 总 公 司 不 存 在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情 况 ( 三 ) 机 构 独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办 公 机 构 与 总 公 司 完 全 分 开, 不 存 在 混 合 经 营 情 形 总 公 司 及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干 预 本 公 司 的 机 构 设 置 总 公 司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与 本 公 司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不 存 在 上 下 级 关 系 公 司 建 立 了 适 应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明 确 了 各 机 构 的 职 能, 独 立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四 ) 人 员 独 立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并 领 取 薪 酬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推 选 与 任 免, 不 存 在 超 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作 出 的 人 事 任 免 决 定 本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于 股 东 单 位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员 工, 并 在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工 薪 报 酬 等 方 面 分 帐 独 立 管 理 ( 五 ) 财 务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独 立 在 银 行 开 立 帐 户, 独 立 纳 税, 没 有 为 关 联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第 五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公 路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 一 )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本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持 有 经 营 及 开 发 安 徽 省 境 内 外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及 公 路 业 务, 具 有 政 策 性 强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等 特 点, 下 列 现 行 管 理 体 制 将 对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产 生 影 响 1 公 路 行 业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1) 公 路 法 是 国 家 规 范 本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的 基 本 法 律 1997 年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公 路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公 路 的 规 划 建 设 养 护 经 营 使 用 和 管 理 (2)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是 规 范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体 制 的 地 方 法 规 为 做 好 高 速 公 路 管 理,1992 年 3 月 31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办 发 1992 16 号 关 于 交 通 部 门 在 道 路 上 设 置 检 查 站 及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 各 地 对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暂 不 作 全 国 统 一 规 定 基 于 此 规 定,1997 年 5 月 1 日 安 徽 省 通 过 了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目 前, 全 国 尚 无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统 一 法 律 规 范 ), 适 用 于 在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车 辆 乘 车 人 以 及 在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范 围 内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2 公 路 行 业 主 管 机 构 公 路 法 规 定 : 国 务 院 交 通 部 主 管 全 国 公 路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公 路 工 作 ; 但 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道 省 道 的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授 权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该 法 规 定 行 使 公 路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省 交 通 厅 是 省 政 府 的 交 通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安 徽 省 的 公 路 管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执 行 国 家 制 定 的 政 策 法 规 省 交 通 厅 下 设 五 个 职 能 局 : 高 管 局 省 公 路 局 安 徽 省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航 运 管 理 局 和 安 徽 省 航 道 管 理 局 该 等 职 能 局 各 自 的 责 任 如 下 : 高 管 局 负 责 规 划 及 开 发 但 非 经 营 省 交 通 厅 指 定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 安 徽 省 共 有 三 条 由 高 管 局 规 划 及 开 发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分 别 为 由 本 公 司 持 有 经 营 的 合 宁 高 速 以 及 目 前 由 总 公 司 持 有 经 营 的 合 巢 芜 高 速 公 路 及 合 铜 二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省 公 路 局 负 责 规 划 开 发 及 经 营 管 理 二 级 或 以 下 的 公 路 安 徽 省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负 责 策 划 及 推 行 有 关 安 徽 省 境 内 客 货 运 公 路 运 输 的 条 例 安 徽 省 航 运 管 理 局 负 责 策 划 及 推 行 有 关 安 徽 省 境 内 客 货 运 水 路 运 输 的 条 例 安 徽 省 航 道 管 理 局 负 责 规 划 及 开 发 安 徽 省 境 内 的 水 路

3 收 费 公 路 及 审 批 根 据 公 路 法 规 定 : 符 合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下 列 公 路, 可 以 依 法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利 用 贷 款 或 者 向 企 业 个 人 集 资 建 成 的 公 路 ; 由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依 法 受 让 前 项 收 费 公 路 收 费 权 的 公 路 ; 由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依 法 投 资 建 成 的 公 路 公 路 法 规 定 : 收 费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公 路 收 费 单 位 提 出 方 案,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收 费 公 路 设 置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站, 报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批 准 本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宁 高 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以 及 宣 广 公 司 经 营 的 宣 广 高 速 和 高 界 公 司 经 营 的 高 界 高 速 均 属 于 法 定 收 费 公 路 范 畴,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均 由 省 交 通 厅 和 省 物 价 局 审 查 批 准 后 执 行, 收 费 站 点 设 置 业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鉴 于 本 公 司 拟 以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做 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省 政 府 皖 政 秘 2001 47 号 文 关 于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收 费 经 营 期 限 的 批 复 批 准 : 同 意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建 成 后 设 站 收 费, 收 费 站 的 设 立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002 年 7 月 1 日,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主 线 建 成 通 车 试 运 营, 根 据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皖 政 秘 2002 70 号 关 于 同 意 在 连 霍 高 速 公 路 安 徽 段 设 站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批 复,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暂 由 总 公 司 负 责 该 段 公 路 的 设 站 收 费 及 运 营 养 护 4 收 费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公 路 法 规 定 : 路 政 管 理 主 要 是 管 理 和 保 护 公 路 及 其 用 地 和 设 施, 检 查 制 止 处 理 各 种 侵 占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用 地 和 设 施 的 行 为 ; 路 政 管 理 职 责 由 公 路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派 出 机 构 人 员 行 使 本 公 司 及 高 界 公 司 经 营 的 各 路 段 的 路 政 管 理 职 责, 由 省 交 通 厅 负 责, 并 委 托 高 管 局 行 使 ; 宣 广 公 司 经 营 的 宣 广 高 速 路 政 管 理 职 责, 由 宣 城 公 路 管 理 局 负 责 管 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向 的 连 霍 公 路 安 徽 段 路 政 管 理 职 责 将 由 高 管 局 负 责 5 收 费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省 公 安 部 门 是 本 省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秩 序 安 全 管 理 和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 二 ) 影 响 公 路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与 不 利 因 素 公 路 行 业 属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其 发 展 与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息 息 相 关 同 时, 公 路 行 业 发 展 与 道 路 的 地 理 位 置 公 路 分 布 地 区, 以 及 所 连 接 地 域 的 经 济 发 达 程 度 有 密 切 联 系 影 响 公 路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主 要 是 : 1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经 营 性 公 路 公 路 法 规 定, 国 家 鼓 励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对 公 路 建 设 进 行 投 资 开 发 经 营 公 路 的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筹 集 资 金 2 拉 动 内 需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开 发 西 部 等 政 策, 必 将 导 致 公 路 行 业 超 常 规 快 速 发 展 3 国 家 近 年 来 宏 观 经 济 正 步 入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健 康 的 发 展 态 势, 必 将 带 动 车 流 量 的 增 加 4 我 国 商 业 流 通 领 域 中 物 流 产 业 的 兴 起 将 会 极 大 推 动 交 通 运 输 业 及 公 路 建 设 事 业 的 发 展 5 公 路 建 设 进 程 加 快, 公 路 网 络 化 效 应 凸 现 6 随 着 公 路 建 设 营 运 管 理 等 领 域 广 泛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将 极 大 提 高 公 路 行 业 运 行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影 响 公 路 行 业 发 展 的 不 利 因 素 是 : 1 公 路 建 设 的 资 金 需 求 量 大, 对 融 资 渠 道 和 融 资 能 力 有 极 高 的 要 求 2 现 有 的 公 路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具 有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等 特 点, 涉 及 面 广, 需 要 协 调 多 方 的 利 益 3 公 路 行 业 对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 例 如 土 质 地 貌 水 文 等 ) 要 求 较 高, 并 对 洪 水 塌 方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及 社 会 法 制 化 环 境 的 变 化 反 映 敏 感 ( 三 ) 影 响 本 公 司 发 展 的 有 利 与 不 利 因 素 主 要 有 利 因 素 是 : 1 交 通 部 省 政 府 等 主 管 部 门 在 政 策 方 面 给 予 本 公 司 大 力 支 持 2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均 为 穿 越 安 徽 地 区 的 过 境 国 道 主 干 线, 其 中 合 宁 高 速 宣 广 高 速 高 界 高 速 是 连 接 东 南 沿 海 与 中 西 部 地 区 重 要 干 线 的 一 部 分 3 在 公 路 行 业 中, 本 公 司 所 经 营 路 段 建 设 造 价 相 对 较 低, 经 营 成 本 较 低 4 本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路 段 全 面 推 广 应 用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收 费 系 统 和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在 半 自 动 收 费 交 通 电 子 监 控 通 讯 照 明 联 网 收 费 结 算 方 面 高 度 集 成, 管 理 手 段 在 公 路 行 业 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5 本 公 司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在 香 港 发 行 H 股 的 公 路 类 公 司, 亦 为 安 徽 省 唯 一 的 公 路 类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经 验 成 熟, 运 作 规 范 主 要 不 利 因 素 : 1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进 一 步 拓 展 将 受 国 家 及 省 交 通 厅 规 划 制 约 2 本 公 司 经 营 路 段 随 使 用 时 间 增 长, 道 路 维 护 成 本 呈 逐 年 增 加 趋 势 3 本 公 司 所 经 营 个 别 路 段 未 能 成 网, 近 期 内 难 以 发 挥 公 路 网 络 化 的 优 势 4 现 有 的 公 路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不 利 于 本 公 司 快 速 发 展 二 本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及 主 营 业 务 ( 一 ) 本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本 公 司 经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放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码 为 3400001300169) 所 批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设 计 监 理 收 费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咨 询 及 广 告 配 套 服 务 施 救 公 路 运 输 仓 储 汽 车 机 械 配 件 设 备 维 修 建 筑 装 潢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制 开 发 及 生 产 销 售 本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持 有 经 营 及 开 发 安 徽 省 境 内 外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及 公 路 ( 二 ) 主 要 公 路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的 收 费 公 路 的 基 本 情 况 : 收 费 公 路 起 止 点 公 路 全 长 公 路 等 级 收 费 站 设 计 车 速 防 洪 标 准 路 面 ( 公 里 ) / 立 交 ( 公 里 / 小 时 ) 合 宁 高 速 大 蜀 山 至 周 庄 134 高 速 公 路 8/7 120 100 年 一 遇 水 泥 混 凝 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于 洼 至 平 安 乡 30 一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1/1 100 100 年 一 遇 水 泥 混 凝 土 宣 广 高 速 宣 城 市 至 广 德 县 66.761 高 速 公 路 3/1 100 100 年 一 遇 水 泥 混 凝 土 高 界 高 速 高 河 埠 至 界 子 墩 110 高 速 公 路 4/2 100 100 年 一 遇 水 泥 混 凝 土 ( 三 )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经 营 期 交 通 流 量 及 通 行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主 要 收 入 来 自 于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而 影 响 该 项 收 入 的 因 素 一 般 有 两 个 : 即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及 交 通 流 量 1 通 行 费 标 准 合 宁 高 速 宣 广 高 速 高 界 高 速 的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是 根 据 行 驶 距 离 及 车 辆 种 类 计 算 的,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根 据 车 辆 种 类 确 定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1 合 宁 高 速 宣 广 高 速 高 界 高 速 执 行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 车 辆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 元 / 公 里 )

小 型 ( 货 车 2.5 吨 以 下, 客 车 20 座 以 下 ) 0.40 中 型 ( 货 车 2.5-7 吨, 客 车 20-35 座 ) 0.70 大 型 ( 货 车 7-15 吨, 客 车 35 座 以 上 ) 1.00 特 型 ( 货 车 15-40 吨 ) 1.80 特 大 型 ( 货 车 40 吨 以 上 ) 1.80 备 注 : 特 大 型 每 超 重 10 吨 须 每 公 里 额 外 缴 付 人 民 币 10 元 2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的 收 费 标 准 : 车 辆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 元 / 车 次 ) 二 三 轮 摩 托 车 3.00 小 型 拖 拉 机 ( 含 手 扶 拖 拉 机 )/ 四 轮 等 小 型 简 易 机 动 车 5.00 2 吨 以 下 ( 含 2 吨 ) 货 车 /20 座 以 下 客 车 10.00 2-5 吨 以 下 ( 含 5 吨 ) 货 车 /20-50 座 ( 含 50 座 ) 客 车 15.00 5-10 吨 以 下 ( 含 10 吨 ) 货 车 /50 座 以 上 客 车 25.00 10 吨 以 上 货 车 3.00 元 / 吨 次 备 注 : 第 6 类 40 吨 以 上 货 车, 超 过 40 吨 部 分 折 半 收 费 3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调 整 情 况 1) 合 宁 高 速 于 1997 年 11 月 8 日 调 升 价 格, 幅 度 约 为 20%; 2) 宣 广 高 速 自 开 通 后 于 1998 年 10 月 15 日 调 升 价 格, 幅 度 约 为 20% 2 经 营 期 经 交 通 部 省 交 通 厅 省 物 价 局 批 准, 本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宁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6 年 8 月 15 日 起 三 十 年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经 营 期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三 十 年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宣 广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宣 广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8 年 7 月 25 日 起 三 十 年 ; 高 界 公 司 经 营 的 高 界 高 速 经 营 期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 起 三 十 年 3 近 三 年 及 最 近 一 期 交 通 流 量 及 通 行 费 收 入 情 况 公 路 名 称 项 目 2002 年 1 月 1 日 2001 年 度 2000 年 度 1999 年 度 至 6 月 30 日 合 宁 高 速 日 均 交 通 流 量 ( 架 次 ) 17,085 16,095 14,520 11,461 年 增 长 (%) -- 10.85 26.69 7.06 通 行 费 收 入 ( 万 元 ) 18,327 32,275 29,516 24,032 年 增 长 (%) -- 9.35 22.82 8.84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日 均 交 通 流 量 ( 架 次 ) 11,830 10,642 9,365 11,137 年 增 长 (%) -- 13.64-15.91 15.84 通 行 费 收 入 ( 万 元 ) 3,125 5,365 4,617 5,916 年 增 长 (%) -- 16.20-21.96 17.22 宣 广 高 速 日 均 交 通 流 量 ( 架 次 ) 3,523 3,211 2,192 1,840 年 增 长 (%) -- 46.49 19.13 8.04 通 行 费 收 入 ( 万 元 ) 4,777 7,520 5,755 4,624 年 增 长 (%) -- 30.67 24.46 137.13 高 界 高 速 日 均 交 通 流 量 ( 架 次 ) 6,887 6,193 5,208 3,872 年 增 长 (%) -- 18.91 34.50 -- 通 行 费 收 入 ( 万 元 ) 8,250 13,406 11,023 5,561 年 增 长 (%) -- 21.61 98.22 -- ( 四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及 控 制

1 业 务 管 理 职 能 划 分 本 公 司 下 设 合 肥 全 椒 天 长 等 三 个 公 路 沿 线 管 理 处, 负 责 合 宁 高 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的 各 自 辖 段 内 的 收 费 监 控 稽 查 机 电 维 护 工 程 养 护 路 产 管 理 救 援 清 障 等 日 常 管 理 业 务, 本 公 司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及 业 务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宣 广 高 速 高 界 高 速 的 业 务 管 理 由 宣 广 公 司 及 高 界 公 司 各 自 负 责 管 理 2 收 费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票 据 管 理 ( 记 帐 和 核 销 ) 入 口 发 卡 出 口 验 卡 缴 费 监 控 与 稽 查 作 业 流 程 : 公 司 统 一 制 作 通 行 磁 卡, 印 制 税 务 发 票 ; 管 理 处 从 公 司 领 取 通 行 磁 卡 和 税 务 发 票, 登 记 造 册 并 详 细 记 录 号 码 ; 入 口 收 费 员 从 管 理 处 领 取 通 行 磁 卡, 出 口 收 费 员 领 取 税 务 发 票 ; 入 口 收 费 员 判 断 车 型 并 将 信 息 输 入 通 行 磁 卡, 通 行 车 辆 持 卡 通 行 ; 出 口 收 费 员 划 卡 读 取 信 息 并 显 示 缴 费 金 额, 通 行 车 辆 缴 费 放 行 并 收 取 税 务 发 票 ; 出 入 口 收 费 员 核 实 卡 票 款 后 交 接 班 ; 通 行 磁 卡 和 税 务 发 票 核 销 后 收 费 员 才 能 重 新 领 取 ; 公 司 和 管 理 处 两 级 监 控 系 统 对 收 费 亭 收 费 道 口 和 重 点 路 段 进 行 24 小 时 实 时 监 控, 稽 查 大 队 对 通 行 车 辆 收 费 员 等 不 定 期 稽 查, 堵 漏 增 收 3 监 控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信 息 采 集 点 ( 收 费 道 口 收 费 亭 重 点 路 段 ) 管 理 处 信 息 处 理 分 系 统 以 及 本 公 司 监 控 中 心 作 业 流 程 : 收 费 道 口 收 费 亭 和 路 段 信 息 采 集 点 收 集 的 信 息 汇 集 到 管 理 处 信 息 处 理 分 系 统, 分 系 统 将 信 息 汇 总 到 本 公 司 监 控 中 心 ; 监 控 中 心 发 出 操 作 指 令, 管 理 处 信 息 处 理 分 系 统 传 达 并 监 督 实 施 ; 信 息 采 集 汇 总 和 处 理 都 是 通 过 先 进 的 电 子 设 备 自 动 进 行,24 小 时 不 间 断 实 时 运 行 4 稽 查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不 定 时 巡 逻 稽 查 监 控 反 馈 信 息, 查 处 违 章 行 为, 补 缴 通 行 费 作 业 流 程 : 联 合 稽 查 大 队 通 过 不 定 时 巡 逻 稽 查 监 控 反 馈 信 息 等 情 报, 依 法 稽 查 违 章 收 费 员 或 偷 漏 通 行 费 车 辆, 查 处 收 费 员 违 章 行 为, 责 令 偷 漏 通 行 费 车 辆 补 缴 通 行 费 5 机 电 维 护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日 常 保 养 发 现 故 障, 备 用 机 电 设 备 排 除 故 障 作 业 流 程 : 机 电 维 护 中 心 定 期 巡 查 收 费 监 控 通 讯 照 明 等 机 电 设 备, 并 按 要 求 保 养 ; 机 电 作 业 现 场 发 生 故 障, 立 即 启 用 备 用 机 电 设 备 ; 机 电 维 护 中 心 接 到 监 控 中 心 报 警 或 故 障 报 告, 及 时 赶 到 故 障 现 场 6 工 程 养 护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日 常 养 护 路 况 调 查 养 护 部 门 意 见 方 案 论 证 施 工 与 监 理 作 业 流 程 : 公 司 定 期 开 展 路 况 调 查, 收 集 路 况 信 息, 做 好 路 面 日 常 保 洁 与 小 修 养 护 ; 大 中 修 和 专 项 养 护 工 程 由 公 司 养 护 部 门 提 出 养 护 意 见, 制 定 养 护 方 案, 公 司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方 案, 开 展 养 护 项 目 招 投 标, 组 织 施 工 并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降 低 养 护 成 本,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7 路 产 管 理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法 制 宣 传 路 产 巡 查 路 损 调 查 路 产 索 赔 作 业 流 程 : 公 司 路 产 管 理 部 门 常 年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营 造 爱 路 护 路 氛 围 ; 开 展 24 小 时 全 天 候 高 密 度 路 产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路 损 和 侵 犯 路 权 情 况 ; 报 告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采 取 民 事 诉 讼, 实 现 路 产 索 赔, 确 保 路 产 路 权 不 受 侵 犯 8 救 援 清 障 业 务 主 要 环 节 :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清 障 作 业 流 程 : 公 司 救 援 清 障 部 门 接 到 突 发 事 故 报 告, 及 时 赶 到 现 场 ; 抢 救 伤 员, 设 置 标 志 标 牌, 按 技 术 规 范 布 置 施 救 现 场 ; 组 织 施 救, 清 除 障 碍 物, 恢 复 道 路 畅 通 三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状 况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状 况

截 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拥 有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404,259 万 元, 净 值 为 333,118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公 路 及 构 筑 物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安 全 设 施 通 讯 及 监 控 设 施 收 费 设 施 机 械 设 备 车 辆 及 其 他 设 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类 别 原 值 净 值 综 合 成 新 率 (%) 公 路 及 构 筑 物 351,483 299,438 85.19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9,734 8,739 89.78 安 全 设 施 17,820 8,979 50.39 通 讯 及 监 控 设 施 7,816 6,009 76.88 收 费 设 施 9,401 4,886 51.97 机 械 设 备 1,076 723 67.19 车 辆 5,971 3,761 62.99 其 他 设 备 823 583 60.86 合 计 404,259 333,118 82.40 1 主 要 公 路 资 产 净 值 与 使 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名 称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投 入 使 用 时 间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成 新 率 合 宁 高 速 大 龙 段 44,605 1995 年 12 月 35,655 79.93 肥 东 段 31,261 1991 年 10 月 24,213 77.45 小 滁 河 桥 至 周 庄 段 34,732 1991 年 10 月 26,955 77.61 吴 庄 至 周 庄 段 9,388 1991 年 10 月 6,762 72.03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29,669 1997 年 1 月 26,050 87.80 宣 广 高 速 61,258 1998 年 7 月 53,259 86.94 高 界 高 速 138,574 1999 年 5 月 124,788 90.05 注 : 以 上 数 据 来 源 于 安 徽 皖 通 历 年 财 务 报 表 2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的 产 权 本 公 司 拥 有 生 产 经 营 性 房 屋 建 筑 物 主 要 为 全 椒 管 理 处 肥 东 管 理 处 的 中 控 楼 配 电 房 及 管 理 用 房 和 其 他 建 筑 物,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为 12,127.91 平 方 米 1996 年 8 月 15 日, 总 公 司 以 包 括 上 述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资 产 设 立 发 行 人, 自 该 日 起, 本 公 司 依 法 享 有 上 述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拥 有 座 落 于 天 长 市 于 洼 乡 谭 井 村 陈 庄 队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为 3,256.46 平 方 米 的 一 幢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以 上 所 述 房 产 权 的 归 属 明 确,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权 益 3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如 下 : 通 信 线 路 电 源 设 备 通 信 设 备 等 通 讯 设 施 ; 中 心 控 制 设 备 摄 像 机 车 辆 检 测 仪 可 变 限 速 板 光 端 机 等 监 控 设 施 ; 网 络 服 务 器 磁 卡 机 终 端 显 示 器 出 口 流 量 仪 车 道 控 制 机 票 据 打 印 机 等 收 费 设 施 ; 断 面 诊 断 仪 清 扫 车 摊 铺 机 路 缘 机 洒 水 车 路 面 开 凿 车 路 面 破 碎 机 压 路 机 沥 青 搅 拌 机 管 道 疏 通 机 挤 压 泵 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 电 焊 机 空 压 机 升 降 机 起 重 机 推 土 机 等 通 用 机 械 设 备 ; 若 干 管 理 生 活 用 车 路 政 稽 查 用 车 养 护 工 程 用 车 等 ( 二 ) 土 地 使 用 权 本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合 宁 高 速 205 国 道 天 长 段 新 线 的 管 理 处 服 务 区 线 路 沿 线 用 地 共 16 宗, 合 计 7,963,487.92 平 方 米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均 为 30 年 上 述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权 归 属 明 确,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权 益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合 肥 高 新 区 土 地 管 理 局 于 2001 年 3 月 23 日 签 署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本 公 司 获 出 让 一 宗 位 于 合 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面 积 为 68,256.4 平 方 米 的 土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限 为 50 年 本 公 司 已 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手 续, 领 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取 得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四 有 关 合 营 合 同 等 业 务 安 排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三 节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中 的 有 关 描 述 五 业 务 与 技 术 创 新 情 况 ( 一 ) 业 务 创 新 本 公 司 于 1996 年 8 月 设 立, 突 破 了 公 路 作 为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的 障 碍, 并 在 境 外 成 功 发 行 H 股, 成 为 首 家 境 外 上 市 的 公 路 类 上 市 公 司 自 此, 本 公 司 在 发 展 公 路 核 心 业 务 的 同 时 不 断 拓 展 业 务 范 围 近 年 来, 本 公 司 顺 应 全 球 高 科 技 发 展 潮 流, 合 资 设 立 了 皖 通 科 技, 采 用 合 资 合 作 购 买 等 多 种 方 式, 将 技 术 市 场 资 本 广 泛 联 合 起 来, 形 成 若 干 占 有 全 国 市 场 的 高 科 技 产 品, 并 逐 渐 将 发 展 空 间 扩 大 到 金 融 电 讯 税 务 及 城 市 公 用 设 施 等 领 域 ( 二 ) 技 术 创 新 本 公 司 通 过 加 大 业 务 环 节 科 技 投 入, 实 现 运 营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1999 年, 本 公 司 对 已 有 公 路 收 费 监 控 系 统 实 施 改 造, 极 大 地 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和 系 统 可 靠 性 ;2000 年, 公 司 通 讯 监 控 中 心 及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成 功 开 通 并 投 入 使 用, 将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高 速 公 路 通 讯 监 控 收 费 供 配 电 系 统, 延 伸 为 高 度 集 成 的 信 息 系 统, 该 成 果 已 被 列 为 国 家 科 技 部 " 火 炬 " 推 广 计 划 此 外,2000 年 12 月 25 日, 本 公 司 因 在 利 用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方 面 的 突 出 贡 献, 经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评 审 会 通 过, 由 安 徽 省 科 技 厅 审 批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三 ) 技 术 创 新 的 人 员 与 机 构 设 置 本 公 司 一 贯 重 视 业 务 与 技 术 创 新, 每 年 均 有 新 课 题 规 划 和 研 发 投 入 计 划, 研 发 机 构 与 人 员 队 伍 完 备, 展 现 了 较 强 的 科 研 实 力, 在 国 内 同 行 业 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本 公 司 业 务 与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主 要 集 中 在 : 工 程 养 护 部 机 电 维 护 部 以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皖 通 科 技 1 工 程 养 护 部 : 主 要 负 责 营 运 道 路 及 设 施 的 养 护 及 维 修 该 部 门 配 有 科 研 人 员 4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2 人, 硕 士 1 人 开 发 并 应 用 的 科 研 成 果 包 括 : 在 合 宁 高 速 养 护 维 修 中 采 用 的 波 形 伸 缩 缝 与 桥 头 搭 板 脱 空 混 凝 土 板 块 脱 空 压 浆 技 术 钢 纤 维 修 补 技 术, 获 得 了 八 五 交 通 部 行 业 联 合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二 等 奖 ; 高 等 级 公 路 生 态 工 程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获 1999 年 度 省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2 机 电 维 护 部 : 主 要 负 责 营 运 道 路 的 监 控 通 讯 收 费 供 配 电 及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该 部 门 配 备 了 科 研 人 员 9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3 人 自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先 后 成 功 开 发 并 应 用 的 科 研 成 果 包 括 : 安 徽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综 合 通 信 专 用 网 规 划, 获 1998 年 省 级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 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收 费 系 统, 获 1999 年 度 省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 公 路 桥 隧 收 费 系 统 车 道 控 制 机 获 1999 年 河 北 省 电 子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3 本 公 司 于 1999 年 投 资 成 立 的 皖 通 科 技, 是 一 家 主 要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承 揽 大 型 网 络 工 程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数 字 监 控 产 品 以 及 光 通 讯 产 品 研 制 的 高 科 技 企 业 共 有 人 员 66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12 人,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占 14%, 平 均 年 龄 28 岁 2000 年 皖 通 科 技 被 国 家 科 技 部 批 准 为 国 家 级 软 件 园 骨 干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安 徽 省 重 点 科 研 单 位 自 主 开 发 的 高 速 公 路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在 全 国 率 先 提 出 了 以 高 速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为 核 心, 以 计 算 机 网 络 与 通 信 技 术 为 基 础, 实 现 各 级 业 务 信 息 综 合 处 理 的 新 概 念, 达 到 了 全 国 领 先 水 平, 继 去 年 被 国 家 科 技 部 列 为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推 广 项 目 后, 又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部 科 技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基 金 的 拨 款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一 第 一 大 股 东 -- 总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