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10 頁 外 國 的 月 亮 比 較 圓? 讀 法 官 說 了 算! 缺 席 的 證 據 與 邏 輯 董 凱 勝 民 眾 對 司 法 心 存 不 滿 並 非 新 鮮 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於 2013 年 7 月 間, 就 法 官 審 判 與 檢 察 官 偵 辦 案 件 的 公 正 性 進 行 電 話 民 調, 結 果 分 別 有 80.4% 74.5% 的 受 訪 者 持 存 疑 態 度 每 當 有 重 大 案 件 判 決 出 爐, 或 在 不 同 審 級 逆 轉, 有 人 痛 斥 司 法 已 死, 總 也 有 人 欣 喜 正 義 獲 得 伸 張 只 是, 礙 於 司 法 專 業 門 檻 太 高, 民 眾 在 茶 餘 飯 後 旁 觀 司 法 死 去 活 來 的 戲 碼, 除 了 跟 著 電 視 名 嘴 痛 罵 幾 句 外, 似 乎 很 難 就 判 決 本 身 的 謬 誤 說 出 個 所 以 然 來 另 一 方 面, 爭 議 性 判 決 固 常 成 為 法 學 專 家 評 析 的 對 象, 但 此 類 學 術 論 著 側 重 法 條 演 繹 與 學 理 探 討, 十 之 八 九 發 表 在 專 業 期 刊 ; 它 預 設 的 理 想 讀 者 是 學 界 同 僚 與 司 法 實 務 家, 頂 多 再 加 上 準 備 國 考 的 學 生 力 求 親 民 的 犀 利 之 作 由 此 觀 之, 美 國 法 學 博 士 兼 密 蘇 里 州 律 師 田 蒙 潔 所 著 的 法 官 說 了 算! 缺 席 的 證 據 與 邏 輯, 適 足 以 填 補 上 述 缺 憾 一 方 面, 她 以 在 台 北 市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的 授 課 內 容 為 基 礎, 針 對 幾 則 社 會 矚 目 案 件 的 判 決, 進 行 地 毯 式 掃 描, 抽 絲 剝 繭, 細 密 點 評 ; 又 援 引 西 方 ( 尤 其 是 美 國 ) 的 歷 史 發 展 與 法 學 教 育 經 1
第 2 頁, 共 10 頁 驗, 從 亞 里 斯 多 德 康 德 麥 迪 遜, 一 路 談 到 荷 姆 斯 和 藍 岱 爾, 指 陳 台 灣 法 官 判 決 的 種 種 邏 輯 謬 誤, 並 嘗 試 提 出 興 革 之 言 另 一 方 面, 她 摒 除 詰 屈 聱 牙 晦 澀 艱 深 的 專 業 法 律 術 語, 就 算 引 介 稍 涉 專 業 的 刑 事 鑑 識 科 學, 也 都 盡 量 採 取 曉 暢 的 通 俗 語 言, 讓 門 外 漢 如 我 也 能 讀 得 津 津 有 味 不 過, 本 書 在 書 寫 姿 態 上 儘 管 親 民, 實 質 上 仍 是 一 本 筆 鋒 犀 利 火 氣 十 足 的 批 判 之 作 ; 誠 如 她 自 己 所 言 : 如 果 本 書 中 所 說 出 的 事 實, 沒 有 人 感 同 地 獄, 那 麼, 這 本 書 就 澈 底 失 敗 了 我 們 知 道, 司 法 的 安 定 性 來 自 於 它 的 保 守, 創 意 用 在 法 官 身 上 毋 寧 是 個 貶 詞 ; 只 是, 一 名 法 官 若 被 指 為 法 匠, 恐 怕 也 不 會 太 開 心 再 者, 說 法 官 不 懂 邏 輯 推 理, 就 好 比 說 土 木 工 程 師 不 懂 結 構 力 學, 會 計 師 不 懂 借 貸 法 則, 那 都 是 極 度 羞 辱 人 的 話 語 不 過, 這 些 字 眼 田 蒙 潔 在 書 中 全 用 上 了 ; 她 不 但 聲 色 俱 厲 地 指 陳 法 官 不 根 據 證 據 認 定 事 實, 而 是 用 漿 糊 腦 判 案, 還 說 法 官 並 不 具 備 邏 輯 分 析 和 推 理 的 能 力, 對 假 設 的 邏 輯 謬 誤 一 無 所 知, 離 法 匠 還 很 遙 遠 本 書 分 三 大 部, 第 一 部 缺 席 的 邏 輯 課, 屬 概 論 性 質, 主 要 針 對 我 國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採 取 第 三 人 稱 全 知 觀 點 撰 寫 犯 罪 事 實 展 開 檢 討, 批 判 法 官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時, 忽 略 事 證 的 重 要, 將 焦 點 放 在 故 事 的 完 整 與 劇 情 的 銜 接 上 ; 認 為 這 是 國 內 傳 統 法 學 教 育 注 重 背 誦, 不 注 重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使 然 第 二 部 請 拿 真 實 的 證 據 說 服 我, 以 江 國 慶 案 陸 正 案 柯 洪 玉 蘭 案 等 指 標 性 的 判 決 為 例, 指 出 我 國 法 官 不 了 解 證 據 法 則, 導 致 裁 判 過 度 依 賴 自 白, 又 不 重 視 補 強 證 據, 2
第 3 頁, 共 10 頁 甚 至 不 依 證 據 而 依 常 情 來 認 定 事 實 第 三 部 當 鑑 識 科 學 都 不 科 學 了, 將 焦 點 放 在 指 紋 血 液 精 液 骨 骸 刀 痕 罪 犯 人 格 側 寫 技 術 等 刑 事 鑑 識 科 學, 指 陳 國 內 鑑 識 人 員 閉 門 造 車,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 某 些 方 法 早 已 被 鑑 識 科 學 界 廢 棄 多 時, 某 些 則 因 違 反 科 學 原 理 原 則, 根 本 就 是 魚 目 混 珠 的 垃 圾 科 學, 而 法 官 非 但 無 力 防 堵, 甚 至 採 為 判 人 生 死 的 證 據 全 知 觀 點 與 犯 罪 事 實 記 載 田 蒙 潔 指 出, 台 灣 法 官 撰 寫 刑 事 判 決 的 犯 罪 事 實, 採 取 第 三 人 稱 全 知 觀 點 敘 事 ; 而 為 了 讓 故 事 看 起 來 完 整 連 貫, 藉 以 達 到 合 理 化 有 罪 判 決 的 結 果, 於 是 不 惜 動 用 一 些 無 甚 關 聯 的 細 節 來 填 補 劇 情 縫 隙, 運 用 成 語 形 容 詞 等 文 字 修 辭 來 誇 大 案 情 並 醜 化 被 告, 把 理 當 是 紀 實 的 報 告, 寫 成 了 虛 構 的 小 說, 就 像 曹 雪 芹 在 寫 紅 樓 夢 一 樣 在 她 看 來, 舉 凡 殺 人 犯 意 聯 絡 被 害 人 不 疑 有 他 一 擁 而 上 逃 逸 離 去 恐 事 後 被 認 出 致 犯 行 敗 露 見 狀 欲 反 抗 等 用 語, 或 係 法 律, 或 為 當 事 人 的 心 思 意 念 和 腦 內 活 動, 或 屬 法 官 臆 測 與 主 觀 價 值 判 斷, 因 為 都 不 是 能 夠 驗 證 真 偽 的 客 觀 事 實, 從 而 也 就 不 該 出 現 在 刑 事 判 決 的 犯 罪 事 實 裡 她 推 崇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湯 馬 士 在 某 案 不 同 意 見 書 內 記 載 的 事 實, 認 為 那 裡 頭 既 無 針 對 當 事 人 心 思 意 念 所 作 的 推 測 或 推 論, 也 沒 有 任 何 價 值 或 道 德 判 斷 ; 幾 乎 未 見 反 映 法 官 個 人 意 見 的 成 語 形 容 詞 或 副 詞, 也 沒 有 3
第 4 頁, 共 10 頁 多 餘 的 鋪 陳, 就 像 數 學 應 用 題 的 題 目 或 簡 短 的 科 學 報 告 一 樣 她 認 為, 如 此 撰 寫 的 事 實, 方 能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被 告 是 獨 一 無 二 犯 案 者 的 證 據 ; 根 據 該 等 證 據 拼 湊 出 來 的 事 實, 有 其 特 定 性 和 不 變 性, 只 能 套 用 在 一 個 特 定 人 的 身 上, 不 會 隨 著 被 告 的 不 同 自 白 的 不 同,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事 實 此 外, 她 對 判 決 內 出 現 無 訛 昭 昭 甚 明 至 為 灼 然 等 語 也 頗 有 微 詞, 因 為 那 是 唯 有 上 帝 才 能 企 及 的 境 界 上 述 批 評 固 然 言 之 成 理, 但 個 人 以 為, 犯 罪 事 實 該 怎 麼 寫 才 好, 恐 怕 見 仁 見 智 ; 而 追 根 究 柢, 仍 須 回 頭 釐 清 犯 罪 事 實 所 欲 承 載 的 功 能 究 竟 為 何 為 了 合 理 化 有 罪 判 決 結 果, 刻 意 調 度 有 失 客 觀 公 正 或 隱 藏 情 緒 性 的 字 眼 來 污 名 化 被 告, 固 然 不 足 為 取 ; 然 而, 既 然 田 蒙 潔 自 承 亞 里 斯 多 德 是 她 的 偶 像, 容 我 在 此 提 醒, 判 決 要 有 說 服 力, 需 要 的 絕 不 僅 僅 是 形 式 邏 輯, 即 便 在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觀 念 中, 當 邏 輯 與 其 他 探 究 技 巧 均 無 用 武 之 地 時, 修 辭 至 少 還 是 一 套 可 以 拿 來 說 服 他 人 的 理 性 工 具 再 者, 採 取 全 知 觀 點 敘 事 手 法 撰 寫 犯 罪 事 實, 不 必 然 表 示 法 官 果 真 以 上 帝 自 居 ; 判 決 書 記 載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之 所 有, 也 不 表 示 法 官 觀 察 到 被 告 的 腦 內 活 動 或 心 思 意 念, 那 只 不 過 是 扣 緊 法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來 鋪 陳 犯 罪 事 實 而 已 最 高 法 院 10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0 號 刑 事 判 決 明 白 寫 著 : 法 官 終 究 是 人, 不 是 神, 欲 其 將 過 往 發 生 的 社 會 事 實, 如 同 錄 影 倒 映 般, 鉅 細 靡 遺 精 確 還 原, 殆 無 可 能, 是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零 八 條 所 謂 有 罪 之 判 決 書, 應 記 載 犯 罪 4
第 5 頁, 共 10 頁 事 實 云 者, 係 指 經 過 法 律 評 價, 符 合 法 定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之 事 實 而 言, 要 與 自 然 的 社 會 歷 史 事 實 不 同 從 而, 法 院 依 憑 嚴 謹 證 據 法 則 而 認 定 犯 罪 之 事 實, 既 具 備 人 事 時 地 物 要 素, 能 與 其 他 之 事 實 範 圍 相 區 別 者, 即 為 已 足 由 此 觀 之, 對 於 犯 罪 事 實 記 載 的 內 涵 與 功 能, 台 灣 法 官 與 美 國 律 師 的 認 知 容 或 有 別 ; 然 而 對 於 身 為 凡 俗 之 軀 的 侷 限 性, 台 灣 法 官 顯 非 毫 無 自 覺, 對 於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來 認 定, 更 是 沒 有 異 議 事 實 和 意 見, 傻 傻 分 不 清 楚? 田 蒙 潔 批 評 台 灣 的 法 學 教 育 與 國 家 考 試 注 重 背 誦, 而 非 邏 輯 分 析 與 推 理 能 力, 導 致 法 官 認 定 事 實 時 往 往 自 陷 於 各 種 邏 輯 謬 誤 而 毫 無 自 覺, 甚 至 連 事 實 和 意 見 都 分 不 清 楚 反 之, 在 美 國 念 法 律 像 在 念 數 學, 重 視 邏 輯 分 析 和 推 理 能 力 ; 進 而 培 養 出 能 夠 避 免 邏 輯 謬 誤 的 法 匠, 使 司 法 系 統 得 以 正 常 運 作 如 此 美 好 的 法 學 教 育 圖 像, 的 確 讓 人 心 嚮 往 之 ; 然 而, 當 田 律 師 聲 稱 台 灣 的 司 法 問 題 非 常 奇 特, 法 官 在 所 有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不 分 辨 事 實 與 意 見, 但 在 民 事 妨 害 名 譽 的 案 件 中, 卻 又 以 事 實 和 意 見 的 差 異 作 為 裁 判 的 基 礎, 這 到 底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時, 卻 又 讓 我 感 到 一 陣 錯 愕 震 驚 的 程 度, 比 起 讀 到 她 以 一 齣 名 為 沙 漏 情 人 的 韓 劇 內 容, 作 為 台 灣 司 法 落 後 韓 國 至 少 17 年 的 證 據 時 猶 有 過 之 ( 怎 麼 不 拿 廉 政 英 雄, 證 明 台 灣 的 檢 察 官 比 韓 國 驍 勇 善 戰 呢?) 2000 年 7 月 7 日 公 布 的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09 號 解 釋, 乃 是 針 對 刑 5
第 6 頁, 共 10 頁 法 誹 謗 罪 之 規 定 是 否 違 憲 此 一 爭 點 所 作 ; 當 時 吳 庚 大 法 官 提 出 的 協 同 意 見 書 清 楚 指 明 : 陳 述 事 實 與 發 表 意 見 不 同, 事 實 有 能 證 明 真 實 與 否 之 問 題, 意 見 則 為 主 觀 之 價 值 判 斷, 無 所 謂 真 實 與 否, 在 民 主 多 元 社 會 各 種 價 值 判 斷 皆 應 容 許, 不 應 有 何 者 正 確 或 何 者 錯 誤 而 運 用 公 權 力 加 以 鼓 勵 或 禁 制 之 現 象, 僅 能 經 由 言 論 之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使 真 理 愈 辯 愈 明 而 達 去 蕪 存 菁 之 效 果 此 號 解 釋 一 出, 教 授 民 法 刑 法 乃 至 憲 法 的 教 授 不 會 忽 視 它, 準 備 司 法 官 考 試 的 學 生 更 是 知 之 甚 稔 ; 十 幾 年 下 來, 若 說 台 灣 法 官 連 事 實 和 意 見 還 分 不 清 楚, 未 免 有 點 一 廂 情 願 再 說, 台 灣 法 官 在 所 有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果 真 都 不 分 辨 事 實 和 意 見 嗎?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9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1630 號 刑 事 判 決 曾 謂 : 刑 法 第 310 條 之 誹 謗 罪, 除 行 為 人 在 主 觀 上 須 具 有 誹 謗 故 意 與 散 佈 於 眾 之 意 圖 外, 客 觀 上 亦 需 行 為 人 所 指 摘 或 傳 述 之 事 足 以 損 害 被 害 人 而 所 謂 具 體 事 件, 則 指 行 為 人 所 指 摘 或 傳 述 者, 屬 於 敘 述 事 實 ; 而 非 發 表 意 見 評 論 倘 行 為 人 係 針 對 特 定 事 項, 依 個 人 價 值 判 斷, 提 出 意 見 評 論, 縱 其 批 評 內 容 足 令 被 批 評 者 感 到 不 快 或 影 響 其 名 譽, 但 因 屬 於 憲 法 所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之 範 疇, 應 認 發 表 意 見 評 論 者 不 具 有 誹 謗 故 意, 不 能 成 立 誹 謗 罪 最 高 法 院 101 年 台 上 字 第 3903 號 刑 事 判 決 進 一 步 指 出, 主 觀 意 見 與 客 觀 事 實 有 時 並 非 涇 渭 分 明, 並 以 此 連 結 證 據 能 力 展 開 論 述 : 證 人 固 應 就 其 親 身 見 聞 體 驗 之 客 觀 事 實 提 供 證 言, 倘 若 陳 述 其 個 人 意 見 或 推 測 之 詞, 因 係 6
第 7 頁, 共 10 頁 主 觀 己 見 或 臆 測, 非 屬 客 觀 見 聞 之 事 實, 原 則 上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 然 若 證 人 係 以 自 己 直 接 體 驗 之 事 實 為 基 礎, 所 作 之 推 測 或 意 見, 即 伴 隨 該 經 驗 事 實 或 以 此 原 因 事 實 而 為 之 推 測, 本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客 觀 性 與 不 可 代 替 性, 既 係 基 於 合 理 體 驗 之 事 實 所 形 成, 乃 以 實 際 經 驗 為 基 礎, 自 與 單 純 私 見 或 臆 測 有 別 這 本 法 官 說 了 算! 於 2013 年 2 月 出 版, 斯 時 前 揭 兩 則 刑 事 判 決 俱 已 存 在 ; 接 受 美 國 法 學 教 育 的 田 律 師 著 書 批 判 台 灣 司 法 之 際, 果 真 分 得 清 楚 意 見 和 事 實 嗎? 判 例 教 學 法 並 非 萬 靈 丹 田 蒙 潔 十 分 推 崇 美 國 法 學 院 的 判 例 教 學 法 (case method), 認 為 不 斷 累 積 值 得 學 習 和 參 考 的 判 例, 是 法 學 教 育 和 維 繫 司 法 審 判 品 質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 美 國 的 法 官 不 會 做 出 脫 離 社 會 現 實 違 背 社 會 價 值 的 恐 龍 判 決, 實 係 判 例 教 學 法 的 眾 多 優 點 之 一 也 正 因 此, 面 對 台 灣 的 恐 龍 法 官 與 娃 娃 法 官 現 象, 她 認 為 真 正 的 癥 結 在 於 我 國 法 學 教 育 不 以 判 例 為 教 材, 而 將 重 心 放 在 背 誦 與 現 實 脫 節 的 抽 象 法 律 上 ; 就 像 天 天 背 數 學 公 式, 但 從 來 不 演 練 數 學 題 一 樣 她 批 評 台 灣 司 法 改 革 的 主 流 觀 點 看 不 到 台 灣 法 學 教 育 與 司 法 審 判 的 深 層 問 題, 膚 淺 地 將 問 題 推 給 法 官 太 年 輕 和 不 具 備 法 律 以 外 的 專 業 知 識, 深 陷 惡 性 循 環 的 老 鼠 追 尾 巴, 除 了 賺 個 忙 碌 外, 是 解 決 不 了 問 題 的 7
第 8 頁, 共 10 頁 書 中 更 以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1975 年 的 Goss 案 與 1978 年 的 Horowitz 案 為 例, 說 明 表 面 上 類 似 的 事 實, 最 後 卻 會 得 出 全 然 不 同 的 判 決 結 果, 藉 此 突 顯 大 量 研 讀 相 關 判 例 的 重 要 簡 言 之,Goss 案 與 Horowitz 案 均 涉 及 憲 法 保 障 的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就 前 者 言, 九 名 高 中 生 因 為 在 校 園 內 襲 警 及 破 壞 校 產, 被 學 校 停 學 十 天, 根 據 俄 亥 俄 州 的 州 法 不 需 給 予 辯 解 機 會,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俄 亥 俄 州 的 州 法 違 憲 ; 就 後 者 言, 一 名 州 立 大 學 醫 學 院 學 生 因 為 長 期 學 業 成 績 欠 佳, 留 校 查 看 期 間 也 未 見 起 色, 學 校 在 未 提 供 任 何 申 辯 機 會 的 情 況 下, 對 該 名 學 生 做 出 退 學 處 分, 判 決 卻 認 為 並 不 違 憲 理 由 在 於, 前 者 學 校 與 學 生 是 敵 對 關 係, 後 者 則 非 敵 對 關 係, 而 是 長 久 的 師 生 關 係 ; 退 學 純 屬 教 育 專 業 考 量, 因 此 不 需 給 予 申 辯 機 會 判 例 教 學 法 固 有 諸 多 優 點, 然 而 毫 無 保 留 的 誇 讚, 非 但 忽 略 了 它 之 所 以 由 生 的 歷 史 背 景 與 文 化 脈 絡, 也 未 能 看 清 其 本 身 隱 含 的 缺 陷 根 據 前 司 法 院 長 賴 英 照 的 考 察, 藍 岱 爾 首 創 的 判 例 教 學 法, 實 係 建 基 於 法 律 即 科 學 的 觀 念 上, 其 產 生 原 因 有 下 述 幾 項 : 第 一, 當 時 美 國 流 行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訓 練 側 重 實 務, 不 免 零 散 而 龐 雜 ; 藍 氏 以 科 學 方 法 對 法 學 做 系 統 性 研 究, 可 矯 正 事 務 所 訓 練 的 缺 失, 因 而 得 以 吸 收 更 多 學 生 前 來 就 讀 第 二, 任 命 藍 氏 為 法 學 院 院 長 的 校 長 艾 略 特 是 個 年 僅 36 歲 的 化 學 家, 精 於 自 然 科 學 法 則 ; 提 出 法 學 即 科 學 的 觀 念, 較 易 為 校 長 接 受 而 獲 其 支 持 第 三,1870 年 代, 工 業 革 命 方 興 未 艾, 自 然 科 學 大 行 其 道, 在 此 氣 氛 中, 人 文 學 科 的 研 究 易 受 自 然 科 8
學 影 響, 法 律 自 不 例 外 第 9 頁, 共 10 頁 事 實 上, 判 例 教 學 法 一 如 與 之 形 影 不 離 的 蘇 格 拉 底 教 學 法, 儘 管 影 響 深 遠, 歷 來 卻 也 飽 受 批 評 首 先, 許 多 人 認 為 它 太 浪 費 時 間, 單 一 案 例 的 反 覆 辯 論, 往 往 要 花 掉 好 幾 個 鐘 頭 再 者, 學 生 必 須 直 接 面 對 老 師 及 同 學 的 詰 難, 情 緒 常 處 於 高 度 緊 張 狀 態, 難 以 專 心 吸 收 資 訊 此 外, 許 多 人 對 法 律 即 科 學 的 預 設 不 以 為 然, 認 為 它 過 度 倚 重 邏 輯, 與 法 官 判 案 的 實 際 過 程 顯 有 出 入 ; 判 斷 必 然 涉 及 權 衡, 當 法 官 在 眾 多 結 論 中 取 捨, 實 已 超 越 邏 輯 推 理 的 範 疇 敵 對 關 係 與 非 敵 對 關 係 的 區 辨, 果 真 不 涉 主 觀 價 值 判 斷? 以 純 屬 教 育 專 業 考 量 作 為 不 需 提 供 被 退 學 者 申 辯 機 會 的 理 由, 不 也 還 是 法 官 說 了 算? 況 且, 英 美 法 系 是 不 成 文 法 系, 判 例 本 身 即 是 主 要 法 源 ; 但 台 灣 屬 歐 陸 法 系, 有 成 文 法 典 他 山 之 石 固 可 攻 錯, 但 橘 逾 淮 為 枳, 不 考 慮 法 律 體 系 的 根 本 差 異, 逕 將 美 國 經 驗 照 單 全 收, 恐 非 明 智 之 舉 ; 判 例 教 學 法 或 可 彌 補 傳 統 講 授 法 的 不 足, 卻 無 法 取 而 代 之 最 後 不 得 不 說 的 是, 本 書 對 於 我 國 法 官 乃 至 司 法 體 系 的 抨 擊, 難 脫 一 竿 子 打 翻 一 船 人 的 嫌 疑 就 以 許 榮 洲 案 為 例, 田 蒙 潔 在 書 中 對 該 案 的 一 審 判 決 多 所 批 評, 認 為 許 榮 洲 案 讓 人 看 到 台 灣 的 司 法 界 完 全 沒 有 反 省 和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的 能 力 ; 我 不 曉 得, 當 她 猛 然 發 現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業 以 101 年 度 矚 上 訴 字 第 1 號 刑 事 判 決 將 原 判 決 撤 銷, 改 判 許 榮 洲 無 罪 時, 是 否 考 慮 收 回 此 種 以 偏 概 全 的 指 控? 螳 螂 捕 蟬, 黃 雀 不 一 定 在 後 ; 然 而, 批 人 者, 人 恆 批 之, 倒 是 9
第 10 頁, 共 10 頁 言 論 自 由 市 場 不 變 的 道 理 田 律 師 既 對 批 判 性 思 考 推 崇 備 至, 想 必 也 有 著 海 納 百 川 的 寬 宏 雅 量 ; 對 於 這 樣 一 本 認 真 熱 血 的 批 判 之 作, 唯 有 報 以 同 等 直 率 的 批 判, 才 能 聊 表 我 誠 摯 的 敬 意 ( 本 文 作 者 任 職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事 務 官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