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辭 還 記 得 正 值 隆 冬 時 節, 帶 著 雀 躍 的 心 情 獲 知 推 甄 上 公 行 所 ; 但 今 年 在 同 樣 的 季 節, 此 時 我 卻 正 敲 打 著 論 文 最 後 的 謝 辭, 心 中 猶 帶 著 一 絲 惆 悵 與 不 捨, 因 為 這 一 路 上 有 你 (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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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共 行 系 碩 士 位 論 文 府 訓 練 機 關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之 研 究 : 以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施 能 傑 博 士 研 究 生 : 謝 欣 諮 撰 中 華 民 一 百 年 一 月 I

2 謝 辭 還 記 得 正 值 隆 冬 時 節, 帶 著 雀 躍 的 心 情 獲 知 推 甄 上 公 行 所 ; 但 今 年 在 同 樣 的 季 節, 此 時 我 卻 正 敲 打 著 論 文 最 後 的 謝 辭, 心 中 猶 帶 著 一 絲 惆 悵 與 不 捨, 因 為 這 一 路 上 有 你 ( 們 ), 才 有 今 天 的 我 得 之 於 人 者 太 多, 出 之 於 己 者 太 少, 首 先 最 為 感 激 的 是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 施 能 傑 老 師, 您 是 我 在 求 路 上 碰 過 最 cool 的 老 師, 面 對 我 慘 不 忍 睹 的 計 量 概 念, 偶 爾 在 meeting 時 有 點 雞 同 鴨 講 的 感 覺, 但 您 仍 然 非 常 有 耐 心 地 和 我 討 論, 幫 助 釐 清 研 究 焦 點 與 方 向, 時 而 讓 我 兜 圈 子, 往 往 在 我 恍 然 悟 之 後, 才 發 覺 您 早 就 知 道 這 些 答 案, 但 在 這 段 摸 索 跌 撞 的 論 文 寫 作 過 程 與 課 業 生 涯 裡, 卻 讓 我 獲 致 最 寶 貴 的 真 實 智 慧 黃 東 益 老 師 則 是 我 進 行 質 化 習 論 文 研 究 的 過 程 裡, 最 的 協 助 者, 您 的 耐 心 指 導 與 細 心 建 議, 使 這 本 論 文 得 以 更 為 完 整 充 實 最 後, 讓 我 驚 喜 的 是 口 試 委 員 陳 恆 鈞 老 師, 離 開 淡 江 到 了 之 後, 沒 想 到 還 可 以 碰 到 您, 您 在 理 以 及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深 厚 素 養, 讓 我 回 想 過 去 於 時, 您 對 生 的 諄 諄 教 誨 另 外 要 感 謝 的 是 家 文 官 院 人 員 的 幫 忙, 謝 謝 您 對 問 卷 發 放 的 協 助 以 及 勉 勵, 最 後 謝 謝 公 行 系 上 所 有 老 師 漢 琪 助 教 怡 瑩 助 教 的 照 顧, 有 你 們 才 能 讓 我 在 公 行 術 上 的 領 域,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了 解 以 及 一 切 順 利 這 一 路 上 有 你 們, 讓 愛 哭 愛 跟 路 的 我, 得 以 關 關 難 過 關 關 過, 沒 想 到 聽 說 很 痛 苦 的 研 究 所 生 涯 可 以 這 麼 好 玩! 甲 銓 不 收 分 文 盡 責 地 當 我 的 家 教, 各 種 研 究 所 疑 難 雜 症, 你 都 可 以 藥 到 病 除 以 及 很 罩 我 的 差 強, 有 你 才 能 幫 助 呆 呆 的 我, 快 速 融 入 公 行 這 塊 地 盤 本 班 最 佳 旅 遊 時 尚 玩 家 - 藝 高 膽 的 小 豪, 讓 我 開 眼 界 琴 棋 書 畫 詩 酒 花 樣 樣 兼 備 的 手 帕 交 ( 嗎 ) 貼 心 才 女 文 琪, 謝 謝 你 時 常 為 我 加 油 打 氣 ( 握 拳 ) 搞 笑 一 點 也 不 低 調, 但 卻 心 思 細 膩, 時 常 偷 偷 鼓 勵 我 的 家 維 講 話 都 很 默 默, 出 口 卻 一 針 見 血 的 東 哥 與 拉 麵, 無 私 傳 授 考 秘 技, 以 及 在 我 哭 哭 時 即 時 地 安 慰 總 讓 生 日 派 對 錦 上 添 花, 手 工 藝 超 強 的 乃 云 只 要 有 待 在 選 研 輪 班, 我 就 很 放 心 的 先 知 在 我 失 落 時 給 我 一 個 擁 抱 的 禹 函 幽 默 可 愛, 妙 語 如 珠 的 村 姑 與 灣 婷, 謝 謝 智 凱 長 意 詮 長 文 琪 姊 對 我 的 關 心 以 及 課 業 指 導 所 有 公 行 所 的 同 們, 真 的 很 謝 謝 你 們! 最 後,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是, 一 路 上 最 疼 愛 我 的 家 人 以 及 專 凱, 有 你 們 的 愛 護 包 容 與 支 持, 我 才 能 完 成 這 段 碩 士 位 的 求 生 涯 If winter comes, can spring be far behind? 我 親 愛 的 家 人 與 朋 友 們, 也 祝 福 你 們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裡 一 切 順 利! 欣 諮 於 台 北. 公 企 中 心 II

3 摘 要 公 部 門 辦 理 培 訓 是 以 促 進 組 織 成 員 習, 增 進 組 織 績 效, 是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訓 練 進 修 重 要 性 之 所 在 隨 著 觀 念 進 步 變 遷, 不 同 的 訓 練 技 法 嘗 試 應 用 在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上, 以 迎 接 工 作 環 境 面 臨 越 形 複 雜 的 議 題 台 灣 許 多 府 訓 練 機 關, 嘗 試 將 美 哈 佛 個 案 教 法 導 入 公 務 培 訓 課 程 其 特 徵 在 以 真 實 情 境 轉 化 為 個 案 教 材, 透 過 理 與 實 務 經 驗 之 連 結, 並 強 調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動 態 習 方 式, 與 過 去 傳 統 靜 態 知 識 講 授 之 被 動 式 習 不 同 採 用 不 同 的 培 訓 方 式 時, 了 解 執 行 機 關 資 源 時 空 等 相 關 因 素, 才 能 使 策 執 行 更 為 順 利 成 功 公 部 門 培 訓 導 入 個 案 教 法 後, 在 策 執 行 上 產 生 哪 些 影 響 與 挑 戰, 值 得 我 們 進 一 步 探 究 本 研 究 以 參 與 99 年 度 - 薦 任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之 公 務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問 卷 普 查 後 配 合 深 度 訪 談 法, 探 討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現 狀 與 碰 到 的 困 難 綜 合 量 化 與 質 化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員 對 於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為 正 面 評 價 在 實 務 上 有 六 點 情 形 :(1) 個 案 教 材 撰 寫 內 容 與 架 構 技 巧 仍 須 加 強 (2) 員 仍 無 法 完 全 落 實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教 理 念 (3) 隨 著 不 同 師 資 教 表 現, 員 評 價 不 一 致 (4) 越 資 深 的 員 越 能 認 為, 個 案 教 法 有 助 連 結 理 論 與 實 務 (5) 個 案 教 法 能 激 發 習 者 習 興 趣 (6) 教 室 座 位 安 排 與 設 備 資 源 不 均 另 外, 個 案 教 法 面 臨 的 挑 戰 與 限 制 為 七 點 :(1) 具 有 價 值 的 個 案 開 發 不 易 (2) 習 者 背 景 影 響 個 案 教 成 效 (3)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認 知 調 適 (4) 公 部 門 環 境 系 絡 特 殊 性 考 量 (5) 教 師 心 態 調 適 與 教 經 驗 不 足 (6) 資 源 設 備 配 置 影 響 教 互 動 (7) 家 文 官 院 執 行 的 策 目 標 本 研 究 最 後 針 對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公 部 門 環 境 系 絡 特 徵, 提 出 四 點 策 面 建 議 : (1) 公 部 門 的 個 案 資 源 開 發 與 品 質 維 護 (2) 個 案 教 法 理 念 說 明 與 提 供 正 確 的 習 誘 因 (3) 投 入 師 資 培 訓 資 源 與 教 經 驗 傳 承 (4) 府 訓 練 機 關 釐 清 培 訓 目 標 與 策 規 劃 再 定 位 關 鍵 詞 :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薦 升 簡 訓 練 個 案 教 法 III

4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4 第 二 章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的 關 鍵 因 素... 5 第 一 節 個 案 教 法... 5 第 二 節 個 案 教 法 與 成 人 習 理 論... 9 第 三 節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因 素 相 關 理 論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實 行 設 計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研 究 流 程 第 四 章 參 與 個 案 教 法 員 的 態 度 認 知 分 析 第 一 節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第 二 節 員 對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的 認 知 第 三 節 員 背 景 與 態 度 認 知 間 的 差 異 性 分 析 第 五 章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狀 況 的 質 性 分 析 第 一 節 個 案 教 法 滿 意 度 現 象 的 深 度 理 解 第 二 節 個 案 教 法 的 個 案 教 材 評 價 第 三 節 員 參 與 個 案 教 法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IV

5 第 四 節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教 師 的 態 度 認 知 第 五 節 家 文 官 院 的 角 色 第 六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第 二 節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的 意 涵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問 卷 附 錄 二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V

6 圖 次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3-2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4-1 員 對 個 案 教 時 間 感 受...51 圖 4-2 員 習 負 擔 量...51 圖 4-3 員 預 習 個 案 狀 況...53 圖 4-4 員 參 與 個 案 討 論 認 知...53 圖 4-5 員 發 言 獲 得 回 應 情 形...53 圖 4-6 教 師 掌 握 員 背 景...55 圖 4-7 教 師 組 織 分 析 能 力...55 圖 4-8 員 個 案 討 論 思 考 時 間...55 圖 4-9 個 案 討 論 教 室 座 位 安 排...56 圖 4-10 個 案 教 對 工 作 實 務 幫 助...58 圖 5-3 整 體 教 滿 意 度...68 VI

7 表 次 表 2-1 個 案 教 法 與 傳 統 講 授 法 比 較...8 表 2-2 選 擇 個 案 的 原 則 和 具 體 指 標...23 表 3-1 實 施 個 案 教 調 查 問 卷...39 表 3-2 整 體 滿 意 度 構 面...40 表 3-3 家 文 官 院 人 員 深 度 訪 談 綱...41 表 3-4 個 案 教 輔 導 員 深 度 訪 談 綱...42 表 3-5 個 案 教 材 撰 寫 者 深 度 訪 談 綱...43 表 3-6 個 案 教 老 師 深 度 訪 談 綱...43 表 4-1 問 卷 班 別 回 收 統 計 表...48 表 4-2 受 訪 員 基 本 資 料 次 數 分 配 表...49 表 4-3 個 案 教 材 評 價 描 述 統 計 量 表...51 表 4-4 員 自 我 評 價 描 述 統 計 量 表...52 表 4-5 教 師 評 價 描 述 統 計 量 表...54 表 4-6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描 述 統 計 量 表...57 表 4-7 個 案 教 整 體 滿 意 度 描 述 統 計 量 表...58 表 4-8 府 部 門 服 務 年 資 交 叉 分 析 表...60 表 4-9 府 部 門 服 務 年 資 交 叉 分 析 表...61 表 4-10 府 部 門 服 務 年 資 交 叉 分 析 表...61 表 4-11 性 別 對 不 同 指 標 t 檢 定 差 異 表...62 表 4-12 不 同 年 齡 與 教 室 設 備 資 源 滿 意 度 差 異 表...63 表 4-13 不 同 訓 練 地 點 與 滿 意 度 評 價...64 表 4-14 不 同 教 師 與 滿 意 度 差 異...65 表 6-1 不 同 領 域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差 異 表 VII

8 第 一 章 緒 論 人 的 投 資 是 所 有 建 設 和 發 展 的 基 礎, 文 官 也 必 須 不 斷 自 我 更 新 與 充 實, 才 能 有 更 好 的 創 造 力 與 績 效 的 表 現, 因 此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和 進 修 首 推 重 要 的 工 作 隨 著 觀 念 的 進 步 與 變 遷, 不 同 的 訓 練 技 法 也 漸 漸 應 用 在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上, 以 迎 接 工 作 環 境 面 臨 越 形 複 雜 的 議 題 美 哈 佛 商 院 的 個 案 教 法 導 入, 相 較 於 傳 統 教, 特 徵 在 於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習 方 式 台 灣 公 部 門 培 訓 導 入 個 案 教 法 後, 在 執 行 上 產 生 哪 些 影 響 與 挑 戰 值 得 我 們 進 一 步 探 究, 本 研 究 希 望 在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上, 提 供 進 一 步 實 證 資 料, 以 利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精 進 做 參 考 本 章 分 為 三 小 節, 首 先 簡 述 研 究 背 景 以 提 供 基 礎 知 識 的 了 解, 第 二 節 接 續 說 明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最 後 第 三 節 歸 納 研 究 問 題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美 哈 佛 商 院 的 個 案 教 法 (case method), 近 年 來 陸 續 在 台 灣 的 教 育 界 所 引 用, 直 至 近 幾 年 開 始 導 入 公 部 門 訓 練 而 逐 漸 形 成 一 股 風 潮 移 植 不 同 的 理 與 方 法, 必 須 注 意 環 境 系 絡 的 問 題 ; 策 或 計 畫 要 成 功 地 實 施, 就 必 須 建 完 善 的 執 行 過 程, 因 此 文 官 培 訓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其 過 程 與 訓 練 成 效 皆 有 待 檢 視 目 前 推 動 個 案 教 法 主 要 的 府 訓 練 機 關, 包 含 行 院 人 事 行 局 所 屬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研 習 中 心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家 文 官 院 ( 以 下 簡 稱 家 文 官 院 ) 為 主 要 的 實 施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自 2005 年 開 始, 陸 續 將 個 案 教 法 導 入 菁 英 領 導 班 初 任 簡 任 班 與 薦 任 主 管 班 等 課 程 菁 英 領 導 班 是 擇 其 優 秀 中 高 階 領 導 人, 前 往 哈 佛 甘 迺 迪 院 接 受 四 週 的 研 習 課 程, 汲 取 相 關 教 經 驗, 並 於 2009 年 辦 理 個 案 教 法 體 驗 營, 陸 續 1

9 帶 領 公 務 同 仁 進 一 步 體 驗 個 案 教 法 方 法 課 程 教 材 以 哈 佛 開 發 或 是 經 過 授 權 使 用 的 個 案 ; 師 資 以 現 任 或 退 休 之 公 職 主 管 為 主, 或 是 體 驗 過 個 案 教 法 的 資 深 習 者 來 培 養 種 子 教 師, 其 中 部 分 為 企 業 講 師 但 過 去 初 步 研 究 皆 發 現, 不 論 是 教 材 師 資 授 課 經 驗 等 方 面, 仍 面 臨 資 源 缺 乏 與 經 驗 不 足 的 問 題 ( 林 欣 慧, 2007:58; 翁 慧 敏,2009:36; 陳 敦 源,2009:9) 公 部 門 培 訓 實 施 個 案 教 仍 屬 實 驗 與 推 廣 的 階 段, 充 足 的 資 源 投 入 與 經 驗 累 積 實 為 重 要 之 課 題 家 文 官 院 與 社 會 科 院 ( 以 下 簡 稱 社 科 院 ) 雙 方 合 作 下, 在 2009 年 六 月 至 八 月 期 間, 實 施 總 共 三 梯 次 薦 任 晉 升 簡 任 升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薦 升 簡 訓 練 ), 選 擇 策 制 定 執 行 與 評 估 實 務 為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的 教 材 ( 黃 東 益,2009:2) 時 間 含 四 週, 兩 門 個 案 一 共 六 小 時 的 教 課 程 課 程 分 兩 小 時 理 論 回 顧 四 小 時 個 案 研 討, 並 由 所 內 提 供 的 三 個 案 中 擇 兩 門 個 案 為 課 程 教 材, 講 座 可 依 據 家 文 官 院 提 供 的 教 指 引 進 行 授 課 亦 可 自 行 研 擬 ( 陳 敦 源,2009:10) 家 文 官 院 與 社 科 院 在 98 年 度 首 度 合 作 之 後, 於 99 年 度 的 薦 升 簡 訓 練 中, 進 一 步 陸 續 擴 增 三 門 課 程 導 入 個 案 教 法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美 哈 佛 商 院 開 始 投 入 量 人 力 與 經 費, 蒐 集 企 業 管 理 實 務 個 案, 做 為 個 案 教 法 的 基 本 教 材, 這 種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實 務 經 驗 為 題 材 的 教 方 法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連 帶 台 灣 在 教 育 教 公 部 門 培 訓 領 域 中 形 成 一 股 風 潮 實 務 經 驗 者 指 出 相 較 於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公 共 管 理 在 術 和 實 務 界 中, 不 論 是 個 案 教 材 師 資 培 訓 與 設 備 等, 教 者 所 能 參 考 前 人 累 積 的 經 驗 與 以 及 教 誘 因 仍 不 夠 充 足 對 習 者 抑 或 教 者 來 說, 若 仍 以 較 為 保 守 的 心 態 與 消 極 的 態 度 參 與 個 案 教 各 項 訓 練 下, 教 的 成 效 恐 有 令 人 質 疑 之 疑 慮 ( 王 凱 為 楊 書 成,2009; 劉 坤 憶,2009: 2-10; 魯 俊 孟,2009:5-7) 以 內 教 環 境 來 說, 個 案 教 需 要 的 習 方 式 2

10 教 者 的 投 入 心 力 皆 有 許 多 不 同 之 處, 由 此 產 生 許 多 未 知 的 影 響 可 見 個 案 教 相 關 參 與 者, 面 對 角 色 與 功 能 的 重 新 調 適 時, 轉 換 過 程 中 會 產 生 新 舊 銜 接 時 的 落 差 ( 呂 育 誠 陳 欽 春,2009:3) 家 文 官 院 與 社 科 院 結 合 雙 方 資 源, 透 過 合 作 與 規 劃 一 同 開 發 本 土 公 部 門 教 個 案, 並 籌 備 種 籽 教 者 研 習, 期 待 能 有 更 完 善 的 個 案 教 環 境 訓 練 課 程 開 始 前, 舉 辦 課 前 會 議 與 舉 辦 教 者 工 作 坊, 交 換 授 課 注 意 事 項 與 授 課 心 得, 顯 現 出 個 案 教 法 的 籌 備 實 施 過 程 皆 須 多 方 資 源 的 投 入 與 配 合 個 案 教 法 是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透 過 習 者 藉 由 對 個 案 的 討 論 與 互 動 過 程, 了 解 高 層 次 領 導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以 及 決 策 分 析 等 知 識 的 過 ( 游 玉 梅,2007:19) 丘 昌 泰 (2009) 指 出 個 案 教 法 最 實 益 在 於 縮 短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差 距, 將 課 堂 知 識 轉 換 為 應 用 知 識,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的 效 果 個 案 教 法 固 然 有 其 優 點, 但 強 調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習 方 式, 對 於 較 為 被 動 的 習 者 以 及 長 久 填 鴨 式 的 習 文 化, 仍 可 能 有 不 適 應 之 地 方 個 案 教 法 的 精 神 與 習 特 色, 是 否 真 能 適 用 於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環 境? 個 案 教 法 強 調 的 特 色, 是 否 真 能 融 入 文 官 培 訓 與 以 成 功 執 行? 對 此, 有 必 要 以 實 證 方 式 了 解 執 行 個 案 教 時, 對 府 機 關 的 培 訓 單 位 帶 來 哪 些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個 案 教 法 陸 續 被 引 介 置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但 目 前 對 於 個 案 教 法 之 實 證 研 究 尚 屬 不 足 許 多 培 訓 機 關 前 往 美 哈 佛 之 後, 帶 回 來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體 驗, 在 台 灣 公 部 門 培 訓 導 入 個 案 教 法, 又 會 產 生 哪 些 影 響? 實 際 上 進 行 個 案 教 法 時, 與 過 去 所 體 驗 正 統 的 理 論 上 的 個 案 教 法 在 過 程 中 又 有 哪 些 落 差? 以 及 教 者 在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時, 需 要 哪 些 技 巧 來 幫 助 課 程 順 利 進 行? 面 對 不 同 的 環 境 系 絡 以 及 影 響 因 素 不 確 定 之 下, 不 宜 貿 然 執 行 新 的 策 或 計 畫, 必 須 先 了 解 種 種 影 響 執 行 的 相 關 因 素, 才 能 回 饋 改 進 與 以 謹 慎 規 劃 策, 從 而 為 下 一 次 計 畫 之 執 行 奠 下 成 功 的 基 礎 3

11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施 必 須 長 期 地 資 源 投 入, 根 據 張 民 杰 (2001)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成 效 主 要 包 括 : 個 案 的 適 切 性 師 生 事 前 妥 善 的 準 備 以 及 師 生 的 良 好 互 動 雖 然 個 案 教 法 以 個 案 為 核 心, 但 仍 須 師 資 教 材 與 習 者 這 三 方 配 合, 個 案 教 法 才 能 發 揮 成 效 個 案 教 法 起 源 於 美 哈 佛 法 院, 進 而 在 商 管 院 發 揚 光, 最 後 在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廣 泛 實 施 即 便 如 此, 每 個 專 業 教 育 知 識 基 礎 背 景 系 絡 的 差 異 專 業 性 的 不 同, 會 使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施 方 式 有 所 差 異 (McAninch, 1989: 106, 轉 引 自 張 民 杰 :2001:127) 本 研 究 從 個 案 教 背 後 的 成 人 習 原 理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相 關 文 獻 綜 合 分 析, 配 合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累 積 的 實 務 研 究, 探 討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應 注 意 的 環 節, 從 而 歸 納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之 因 素, 探 討 家 文 官 院 執 行 個 案 教 的 現 狀 與 可 能 碰 到 的 困 難,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問 卷 普 查 的 方 式, 了 解 參 與 99 年 度 薦 升 簡 訓 練 的 員, 參 與 個 案 教 課 程 之 後 的 評 價, 檢 視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因 素, 後 續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針 對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的 師 資 策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影 響 執 行 個 案 教 因 素 的 看 法 與 實 施 的 整 體 評 價, 探 討 個 案 教 執 行 過 程 的 缺 失 以 及 面 對 的 問 題, 為 公 部 門 訓 練 機 關 後 續 欲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承 接 上 述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 家 文 官 院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施 現 狀 與 初 步 成 效 為 何? 二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因 素 有 哪 些? 個 案 教 執 行 上 可 能 面 對 的 困 難 為 何? 4

12 第 二 章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的 關 鍵 因 素 個 案 教 法 於 1870 年 由 哈 佛 法 院 院 長 蘭 德 爾 (C.C. Langdell) 首 為 提 倡, 目 的 在 於 培 育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配 合 該 專 業 環 境 系 絡 之 下 所 創 的 一 種 教 方 法, 而 後 在 哈 佛 商 管 院 發 展 至 成 熟, 並 推 廣 至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廣 泛 使 用 本 章 文 獻 回 顧 共 分 為 三 小 節 首 先 探 討 個 案 教 法 的 特 色 與 傳 統 教 法 的 差 異 性, 第 二 節 介 紹 個 案 教 法 背 後 隱 含 的 成 人 習 理 論, 以 檢 視 成 人 習 理 論 強 調 的 習 特 色 符 合 個 案 教 法 的 習 精 神, 最 後 分 析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相 關 文 獻, 綜 合 上 述 執 行 個 案 教 之 要 點, 歸 納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應 該 注 意 的 路 徑 要 素 第 一 節 個 案 教 法 公 部 門 辦 理 培 訓 目 的 以 促 進 組 織 成 員 習 自 我 成 長 與 行 為 的 改 變, 進 而 增 進 組 織 績 效, 是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訓 練 進 修 重 要 性 之 所 在 然 而 習 與 培 訓 兩 者 的 本 質 非 常 密 切, 習 是 培 訓 的 過 程 之 一 習 是 個 人 或 團 體 中 的 個 人, 對 知 識 技 巧 態 度 改 變 的 需 求 過 程, 基 於 新 的 認 知 影 響 行 為 有 所 改 變 個 案 教 法 背 後 重 視 實 際 經 驗 為 教 特 色, 符 合 成 人 習 理 論 的 原 則 為 了 瞭 解 不 同 的 習 特 性, 成 人 習 理 論 幫 助 我 們 了 解 成 人 習 什 麼? 如 何 習? 為 什 麼 習? 這 些 思 考 的 角 度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提 供 理 論 基 礎 與 進 一 步 實 踐 (James & Adelaide, 1998: 50-53; Baiyin, 2004: ) 以 下 針 對 個 案 教 法 的 特 色 與 相 關 習 理 論, 說 明 個 案 教 法 的 習 精 神 壹 個 案 教 法 的 起 源 個 案 教 法 的 發 展 與 院 的 專 業 教 育 發 展 有 關 發 佛 法 院 長 蘭 德 爾 目 的 在 改 善 法 院 的 習 者, 對 於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判 例 法 律 個 案 能 有 更 多 深 入 了 5

13 解 法 律 教 育 裡 這 樣 地 教 過 程 稱 為 蘇 格 拉 底 法 (Socratic method), 特 徵 是 要 求 習 者 閱 讀 分 析 個 案 的 事 實 及 法 院 判 決 的 見 解, 然 後 置 身 於 這 些 事 件 當 中, 思 考 自 己 的 解 決 策 略 和 行 動 方 案, 並 在 教 者 的 質 問 下 從 複 雜 的 個 案 內 容, 分 析 出 個 案 的 事 實 隱 含 的 法 律 原 理 原 則 雖 然 採 用 的 初 期 有 反 對 與 質 疑 的 聲 音, 但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施 逐 漸 展 現 成 效 個 案 教 法 在 哈 佛 法 院 萌 芽 之 後, 也 傳 至 哈 佛 商 院, 並 於 1919 年 院 長 鄧 漢 姆 (W. B. Donham) 力 提 倡, 進 而 廣 泛 使 用 於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包 括 : 法 教 育 醫 教 育 企 管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公 共 行 社 會 工 作 臨 床 心 理 建 築 新 聞 藝 術 工 程 農 業 等 (Nelson. M, 1997: 104, 王 麗 雲,1999:119, 張 民 杰,2001:21-40) 貳 個 案 教 法 的 習 特 色 個 案 教 法 最 主 要 的 特 色 之 一, 是 以 個 案 做 為 教 用 的 方 法, 個 案 以 敘 述 的 方 式 呈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內 容, 依 據 各 個 科 所 要 呈 現 的 知 識 融 入 個 案 教 材 之 中 良 好 的 個 案 以 問 題 或 特 定 主 旨 為 環 繞 中 心, 通 常 根 據 人 們 日 常 生 活 所 面 對 的 真 實 問 題 個 案 都 含 有 許 多 習 思 考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是 要 習 者 檢 視 個 案 中 的 相 關 結 果 觀 念 與 議 題 所 要 傳 達 的 想 法, 需 要 回 憶 相 關 的 事 實 資 訊 擁 有 好 的 問 題 與 良 好 的 個 案 撰 寫 同 等 重 要, 這 些 習 問 題 不 是 帶 領 習 者 尋 找 隻 字 片 語 的 答 案, 而 是 要 鼓 勵 他 們 將 這 些 問 題 裡 的 想 法, 反 思 其 中 的 知 識 運 用 分 析 以 及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習 者 有 機 會 對 於 習 問 題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與 檢 視, 是 為 個 案 教 法 令 一 個 特 色, 取 決 於 引 導 者 如 何 組 織 習 者 的 討 論 過 程, 或 是 課 外 作 業 指 派 的 問 題 教 者 也 藉 此 觀 察 不 同 習 者 在 群 體 討 論 中 的 反 應, 進 而 給 予 不 同 的 幫 助 (Wassermann: 1994, 2-5) 個 案 教 法 藉 由 個 案 為 教 材 料 與 教 主 題 的 結 合, 作 為 貫 串 課 程 討 論 進 行 的 核 心 教 中 教 者 的 角 色 是 傾 聽 者 促 進 者 與 引 導 者 的 角 色, 協 助 課 程 進 行 討 論 與 對 話 鼓 勵 習 者 和 教 者, 以 及 習 者 彼 此 的 互 動, 也 就 是 強 調 師 生 互 動 以 及 習 者 主 動 習 的 教 過 程 個 案 的 內 容 人 物 情 節 並 不 是 教 希 6

14 望 達 成 的 目 標, 強 調 的 是 與 教 主 題 相 關 的 概 念 或 理 論 了 解, 以 及 高 層 次 能 力 的 培 養 等 教 目 標 的 達 成 個 案 本 身 不 會 提 供 分 析, 個 案 是 要 測 試 習 者 使 用 個 案 中 的 理 論 與 真 實 世 界 連 結 分 析 的 能 力 所 以 個 案 教 法 的 關 鍵 在 於 教 者 讓 習 者 歸 納 性 建 思 考 能 力, 除 了 提 供 資 訊 與 監 督 習 者 的 分 析 討 論 之 外, 教 者 必 須 促 進 討 論 的 效 率, 進 而 習 建 思 考 架 構, 運 用 於 不 同 情 境 之 中 (Barnes, Christensen & Hansen, 1994: 49; 張 民 杰,2001:10-12; 陳 敦 源,2009:5) 教 裡 領 域 中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教 方 法, 有 傳 統 的 講 授 法 互 動 式 教 法 問 題 導 向 教 法 等 互 動 式 教 法 是 在 教 與 的 過 程 中 雙 方 交 流 溝 通 協 商 探 討, 在 彼 此 平 等 傾 聽 接 納 坦 誠 的 基 礎 上, 透 過 理 性 說 服 甚 至 辯 論 的 方 式, 達 到 不 同 觀 點 的 激 盪, 激 發 教 與 雙 方 的 主 動 性, 拓 展 創 造 性 思 維, 以 提 高 教 效 果 的 一 種 教 方 式 個 案 教 法 到 底 與 傳 統 講 授 法 不 同 之 處 為 何? 以 下 就 習 精 神 與 教 特 色, 將 傳 統 講 授 與 個 案 教 法 的 比 較 做 進 一 步 說 明 從 表 2-1 觀 察, 可 以 了 解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習 的 知 識 傳 授 者, 傳 統 教 方 法 是 由 教 者 講 授 為 主, 單 獨 選 擇 教 主 題 論 點 內 容 和 討 論 形 式, 知 識 流 動 的 方 向 從 教 者 到 習 者 為 單 向 個 案 教 法 以 討 論 為 基 礎, 教 者 的 知 識 不 是 權 威 性 的, 對 於 問 題 的 討 論 也 沒 有 標 準 的 答 案, 習 者 為 主 要 參 與 者, 透 過 參 與 討 論 的 方 式, 來 為 自 己 的 習 負 責, 習 的 目 標 是 提 高 和 增 強 習 者 的 評 論 性 分 析 性 的 思 維 和 概 括 能 力 辯 論 能 力 以 及 說 服 力 和 自 信 心 (Barnes et al., 1994: 48-49:Lynn, 2001:47) 7

15 表 2-4 個 案 教 法 與 傳 統 講 授 法 比 較 項 目 傳 統 講 授 個 案 教 法 主 導 者 以 教 者 為 中 心 以 習 者 為 中 心 教 方 式 靜 態 單 向 傳 授 記 憶 背 誦 參 與 討 論 分 析 習 者 角 色 被 動 式 習 主 動 習 知 識 的 內 容 知 識 理 論 為 主 知 識 理 論 與 實 務 運 用 習 團 體 班 習 小 團 隊 習 與 班 討 論 能 力 認 定 與 審 查 重 視 考 試 結 果 有 標 準 答 案 重 視 習 過 程 與 能 力 運 用 運 用 於 公 部 門 可 能 性 符 合 習 慣 變 動 不 運 作 較 容 易 不 符 合 習 習 慣 運 作 較 為 複 雜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游 玉 梅 (2007:23); 魯 俊 孟 (2009:3) 個 案 教 法 重 視 習 討 論 的 過 程, 除 了 本 身 習 之 外, 並 非 以 固 定 形 式 的 紙 本 講 義, 而 是 事 先 組 成 討 論 小 組, 了 解 不 同 習 者 的 背 景 經 驗,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互 相 習 分 享,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培 養 獨 思 考 的 能 力 但 是 個 案 教 法 目 的 不 在 陳 述 真 知 灼 見, 也 不 是 提 供 唯 一 真 理, 而 是 要 習 者 經 由 自 我 習 再 加 上 教 者 的 引 導, 逐 漸 培 養 習 者 對 於 組 織 經 營, 或 是 策 制 定 實 務 問 題 分 析 與 執 行 的 能 力 ( 陳 俊 廷,2008:43) 游 玉 梅 (2007) 藉 由 實 務 經 驗 的 觀 察, 提 出 個 案 分 析 有 助 於 習 者 發 展 獨 思 考 分 析 與 判 斷 決 策 的 能 力, 經 由 量 的 個 案 討 論 經 驗, 逐 漸 累 積 形 成 自 有 的 問 題 分 析 與 決 策 的 能 力 個 案 教 法 方 式 雖 然 有 許 多 優 點, 但 關 鍵 在 使 用 時 應 掌 握 個 案 教 法 的 精 神, 才 能 彈 性 的 變 化 運 用 以 符 合 不 同 的 環 境 脈 絡 基 於 上 述 個 案 教 法 習 精 神 探 討, 個 案 教 法 定 義 歸 納 如 下 : 個 案 教 法 是 以 真 實 情 境 相 關 主 題 的 教 材 料, 強 調 師 生 討 論 互 動 過 程, 以 問 題 導 向 的 習 方 式, 培 養 參 與 者 獨 習, 解 決 複 雜 問 題 能 力 的 一 種 教 方 法 回 溯 個 案 教 法 之 起 源 與 教 特 色 後, 必 須 進 一 步 檢 視 個 案 教 法 背 後 隱 含 的 習 理 論, 才 能 了 解 以 個 案 問 題 重 視 習 者 之 習 經 驗 等 方 式, 凸 顯 教 特 色 的 源 由 8

16 第 二 節 個 案 教 法 與 成 人 習 理 論 近 年 來 台 灣 公 部 門 培 訓 引 入 個 案 教 法, 掀 起 公 共 管 理 教 育 的 變 革 熱 潮, 但 仍 許 多 府 訓 練 機 關 的 課 程, 目 前 仍 以 傳 統 講 授 為 主 體 的 訓 練 方 式 在 個 案 教 法 重 視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成 人 習 特 性 以 及 經 驗 的 理 念 下, 對 既 有 的 傳 統 習 方 式 帶 來 哪 些 衝 擊 與 影 響 有 待 我 們 檢 視 尤 其 文 官 的 培 訓 課 程 皆 以 成 人 為 主 體 習 者, 就 某 些 方 向 而 言, 成 人 與 年 輕 的 習 者 在 習 的 過 程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地 方, 因 此 最 重 要 的 是 發 掘 成 人 習 者, 彼 此 之 間 如 何 與 其 他 人 有 不 同 的 習 方 式 反 應 於 習 成 效 上, 以 展 現 自 有 習 特 色 ( 陳 榮 彬,2005:44; 游 玉 梅,2007:17-18;James & Adelaide, 1998:440) 哈 佛 商 院 提 出 個 案 教 法 的 習 方 法, 隱 含 人 們 是 如 何 習 參 與 者 為 中 心 特 色 的 習 方 式, 以 及 融 合 成 人 習 特 色 的 概 念 在 培 訓 上 應 多 加 留 意 成 人 習 的 特 性 分 析, 深 入 了 解 他 們 的 習 動 機 與 造 成 習 阻 礙 的 原 因, 使 訓 練 課 程 的 規 劃 和 設 計 更 符 合 成 人 需 求, 協 助 提 高 習 效 率 ( 蔡 秉 燁 鐘 靜 蓉,2002:42) 回 顧 傳 統 的 教 方 式, 依 照 Knowles(1990) 的 看 法, 是 種 以 教 者 為 導 向 的 教 育 模 型, 有 關 習 者 習 的 內 容 方 法 時 間 等, 均 由 教 者 負 責 主 導 亦 即 在 教 過 程 中, 教 者 是 主 體, 習 者 勢 必 扮 演 服 從 教 者 教 導 的 角 色 ; 而 個 案 教 法 則 是 針 對 成 人 的 習 特 性, 回 歸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教 育 方 式 那 麼 成 人 習 有 以 下 特 色 (Knowles, 1990: ; 蔡 亮 長,2001:32-34): 一 成 人 擁 有 認 知 需 求, 想 要 知 道 為 何 習 對 於 習 的 認 知, 成 人 想 知 道 習 是 如 何 進 行 的, 習 到 什 麼 以 及 為 什 麼 會 認 為 有 價 值 的 教 者 的 首 要 任 務 之 一, 便 是 幫 助 習 者 透 過 漸 進 的 過 程, 察 覺 自 己 的 認 知 需 求, 此 時 教 者 有 責 任 幫 助 習 者 意 識 覺 醒, 讓 他 們 知 道 為 何 需 要 9

17 習, 以 及 需 要 些 什 麼 教 者 可 以 透 過 個 案 當 中 的 討 論, 觀 察 習 者 對 於 習 問 題 的 反 應, 再 依 據 不 同 習 者 的 背 景 與 工 作 需 求 做 為 適 時 的 引 導 二 成 人 具 備 清 楚 的 自 我 概 念, 以 及 自 我 導 向 的 習 能 力 自 我 導 向 的 習 包 含 兩 種 一 個 是 自 我 教 誨, 就 獨 的 個 體 而 言, 習 者 能 自 我 決 定 習 的 機 制 與 方 法 ; 另 一 個 則 是 能 夠 自 我 做 主, 也 就 是 能 自 我 決 定 習 的 目 標, 他 們 不 喜 歡 別 人 將 其 意 志 強 加 在 他 們 身 上 此 時 成 人 教 育 工 作 者 就 需 要 創 造 出 一 種 習 經 驗, 幫 助 成 人 從 依 賴 的 習 者 轉 變 成 自 我 導 向 的 習 者 黃 思 明 (2008) 指 出, 教 導 與 習 都 應 該 是 一 個 寶 貴 的 經 驗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的 中 心 概 念 便 是, 習 者 應 主 動 尋 找 問 題 與 解 答, 教 者 的 責 任 是 指 導 尋 找 問 題 與 答 案 的 方 法 與 技 巧, 所 以 上 課 的 主 角 是 習 者, 教 者 只 是 引 導 者, 教 室 的 設 計 要 讓 習 者 能 看 到 彼 此, 以 方 便 互 動 與 相 互 習 在 管 理 教 育 上, 知 識 與 實 用 性 的 技 能 必 須 相 關, 習 者 的 參 與 更 是 必 要 的 (Barnes et al., 1994: 47) 三 成 人 具 備 豐 富 的 習 經 驗, 而 此 經 驗 為 習 的 重 要 資 源 所 在 成 人 的 經 驗 會 影 響 習, 成 人 間 彼 此 習 的 差 異 性 為 習 提 供 更 充 足 的 資 源, 藉 此 檢 視 自 我 習 的 習 慣 與 偏 誤, 以 重 新 塑 造 新 的 習 方 式, 提 供 自 我 認 同 基 礎 其 中 最 重 視 的 是 成 人 的 經 驗, 為 新 的 習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正 因 為 每 一 個 成 人 的 背 景 不 同, 習 策 略 個 別 化 的 重 視 更 為 重 要, 伴 隨 著 經 驗 習 特 性, 例 如 有 小 組 討 論 個 案 教 法 等 教 方 式 (Knowles: 1990, 64-68; ) Barnes et al. (1994) 也 認 為 人 們 多 半 從 經 驗 中 習, 個 案 教 法 主 張 思 考 與 經 驗, 以 及 知 識 與 應 用 的 不 可 分 離 性, 加 上 成 人 本 身 擁 有 較 多 的 經 驗, 這 些 經 驗 往 往 是 最 豐 富 的 習 資 源, 而 思 考 之 產 生 則 是 倚 賴 實 際 情 境 為 起 點 個 案 是 一 個 10

18 真 實 環 境 或 模 擬 環 境, 習 者 在 此 模 擬 環 境 中 習 做 決 策, 並 發 展 達 成 決 策 的 邏 輯, 以 及 支 持 此 邏 輯 之 證 據 在 此 環 境 裡 習 者 討 論 或 透 過 角 色 扮 演 融 入 個 案 情 境, 模 擬 重 決 策 過 程 獲 得 寶 貴 經 驗, 建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橋 樑, 將 分 析 與 實 務 結 合 起 來 (Barnes et al., 1994: 47; 黃 思 明,2008; 吳 上 蓉,2009) 四 成 人 習 準 備 度 與 社 會 角 色 的 發 展 任 務 兩 者 習 習 相 關 成 人 從 一 個 階 段 到 另 一 個 階 段 的 發 展 任 務, 是 習 準 備 最 豐 富 的 來 源 之 一 因 為 成 人 準 備 習 的 都 是 他 們 想 要 知 道 而 且 能 夠 去 做 的 事 情, 使 他 們 能 夠 有 效 地 面 對 日 後 生 活 所 會 碰 到 的 狀 況 成 人 發 展 到 某 個 階 段 時, 該 階 段 的 發 展 任 務 便 會 促 使 他 習 與 該 任 務 有 關 的 事 物 因 此, 成 人 必 須 在 每 一 階 段 中, 把 握 經 驗 習 的 契 機 個 案 教 法 的 方 式, 為 習 者 提 供 實 際 工 作 中, 可 能 會 碰 到 的 狀 況 與 個 案, 藉 由 課 程 中 的 習 問 題 提 供 思 考, 以 及 練 習 解 決 問 題 的 機 會 五 成 人 習 取 向 是 生 活 中 心 以 及 問 題 導 向 成 人 習 取 向 是 生 活 任 務 或 問 題 中 心 的 對 能 幫 助 日 後 生 活 上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情 境, 成 人 較 能 感 受 到 激 勵, 以 及 願 意 花 時 間 去 習 這 些 事 物 他 們 也 較 傾 向 於 問 題 導 向 的 習, 尤 其 是 當 成 人 習 將 新 知 識 技 巧 價 值 和 態 度, 應 用 在 實 際 生 活 情 境 中, 可 以 將 這 些 東 西 的 最 有 效 果 Cordeiro & Campbell(1995) 強 調 以 問 題 為 習 的 起 點, 這 問 題 可 能 是 與 習 者 在 未 來 專 業 領 域, 碰 到 議 題 較 為 複 雜 的 問 題, 習 者 必 須 擔 負 起 習 的 責 任, 教 者 的 角 色 是 指 導 後 設 認 知 習 技 巧 的 教 練, 個 案 教 法 正 是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和 實 際 個 案 辯 證 分 析 的 教 方 法 11

19 六 成 人 習 的 動 機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內 在 誘 因, 而 非 外 在 誘 因 習 方 式 與 效 果 若 能 有 助 解 決 實 際 生 活 中 碰 到 的 問 題, 成 人 習 者 更 能 感 受 到 激 勵 雖 然 外 部 因 素 如 更 好 的 工 作 更 高 的 薪 水 等 對 成 人 習 者 能 產 生 影 響, 但 更 具 有 效 能 的 激 勵 因 素 則 屬 於 內 部 因 素, 如 增 進 工 作 滿 足 感 自 我 尊 崇 生 活 品 質 Tough (1979) 研 究 發 現, 多 數 的 成 人 都 繼 續 保 持 成 長 與 發 展, 但 是 這 些 成 長 與 發 展 的 動 機, 卻 常 常 受 到 一 些 阻 礙, 例 如 身 為 習 者 的 負 面 自 我 概 念 缺 乏 機 會 或 資 源 時 間 的 限 制 以 及 違 反 成 人 習 原 則 的 方 案 等 (Knowles, 1990: 68) 蔡 亮 長 (2001) 則 指 出 成 人 教 育 對 象, 是 一 個 具 有 積 極 自 我 概 念 的 成 人, 並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而 經 驗 習 的 方 式 使 成 人 成 為 主 動 習 者 教 者 配 合 不 同 的 習 特 性 加 以 指 導 習 過 程, 提 高 激 勵 因 素 使 之 成 為 有 效 率 的 習 者, 此 即 與 傳 統 習 不 同 之 處 相 較 傳 統 的 教 育 方 式, 習 者 必 須 在 建 好 的 課 程 環 境 裡, 調 適 自 我 以 適 應 環 境 ; 在 成 人 教 育 環 境 裡, 則 依 據 習 者 的 需 求 以 及 興 趣 來 建 習 環 境 其 中 成 人 習 裡 最 高 的 價 值 便 是 習 者 本 身 的 經 驗 (Knowles, 2005:37) 如 果 教 育 是 生 活, 那 麼 生 活 也 是 教 育, 許 多 的 習 裡 包 含 了 個 人 不 同 的 經 驗 與 知 識, 經 驗 就 是 成 人 習 者 的 教 科 書 傳 統 習 無 法 提 高 習 者 的 習 興 趣, 被 動 的 習 方 式 可 能 影 響 習 的 效 能 為 增 強 習 的 效 果, 針 對 不 同 習 者 的 需 求 以 及 能 力 來 選 擇 訓 練 策 略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依 照 成 人 習 者 特 性 設 計 教 課 程 改 進 教 方 法 營 造 有 益 習 的 受 訓 環 境 受 訓 習 者 的 經 驗 有 效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自 我 導 向 習 觀 念 課 程 設 計 考 慮 習 者 參 與, 以 及 充 分 提 供 習 資 源 等 ( 蔡 亮 長,2001:175) 除 個 人 習 外, 從 原 本 的 知 識 傳 遞 擴 充 至 經 驗 習, 改 變 傳 統 師 生 習 關 係 針 對 不 同 習 者 的 習 特 性, 而 有 不 同 的 習 理 論, 搭 配 在 培 訓 課 程 設 計 中 實 屬 重 要 哈 佛 商 院 提 倡 以 參 與 者 為 中 心 的 習 方 式, 為 公 部 門 訓 練 技 法 改 革, 提 供 了 一 個 參 考 的 方 向 12

20 第 三 節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因 素 相 關 理 論 家 文 官 院 針 對 以 往 公 部 門 培 訓, 打 破 傳 統 講 授 的 習 方 式, 將 個 案 教 法 導 入 培 訓 課 程 是 種 嶄 新 的 嘗 試 但 個 案 教 策 執 行 過 程 是 否 順 暢, 在 執 行 過 程 當 中 有 許 多 影 響 因 素, 進 而 可 能 影 響 規 畫 的 效 果 為 順 利 執 行 規 劃 完 善 的 個 案 教 課 程, 應 該 針 對 不 同 的 習 方 式 與 資 源 配 置 來 執 行 當 哈 佛 個 案 教 法 轉 移 至 我 們 的 培 訓 機 構 之 下, 有 哪 些 因 素 須 配 合 環 境 系 絡 的 調 整 值 得 探 討 因 此, 初 步 了 解 個 案 教 的 特 色 與 背 後 成 人 習 理 論, 最 後 來 探 討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因 素 為 何 壹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個 案 教 執 行 過 程 裡, 許 多 相 關 文 獻 皆 強 調 進 行 個 案 教 的 教 者 與 習 者 為 主 要 探 討 的 對 象 確 保 個 案 教 的 成 功, 教 者 與 習 者 扮 演 同 樣 關 鍵 的 角 色 (Lundberg, 1993 轉 引 自 Desiraju & Gopinath, 2001: 396) 準 備 充 分 且 流 暢 的 教 過 程, 能 將 個 案 特 色 與 習 者 參 與 討 論 功 效 發 揮 到 最 由 此 可 知, 當 我 們 採 用 與 以 往 不 同 的 培 訓 方 式 時, 了 解 資 源 等 相 關 限 制 因 素 以 順 利 執 行, 才 能 使 策 執 行 成 功 更 為 重 要 一 項 失 敗 的 公 共 策 固 然 可 能 導 因 於 策 設 計 的 失 敗, 例 如 目 標 設 計 的 不 正 確 方 案 沒 有 包 含 多 元 價 值 等, 但 更 多 的 失 敗 原 因 係 來 自 執 行 本 身 出 現 了 問 題 ( 李 允 傑 丘 昌 泰,2003:5) 成 功 的 執 行 指 的 是 計 畫 措 施 被 忠 實 地 傳 送 給 策 的 預 定 標 的 對 象 (Hasenfeld & Brock, 1991; Schneider, 1982; 轉 引 自 施 能 傑,1993:32) 因 此, 個 案 教 除 了 確 切 地 將 原 先 規 劃 與 以 執 行, 應 該 能 讓 被 策 影 響 者, 也 就 是 標 的 團 體 有 所 感 受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因 素, 了 解 當 中 與 其 他 家 系 絡 不 同 因 素 的 差 異 性 之 下, 更 值 得 需 要 我 們 探 討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原 因 避 免 重 導 覆 轍, 而 為 後 續 實 施 進 一 步 修 正, 使 策 執 行 更 加 成 功 有 效 率, 以 達 原 先 希 望 設 定 的 計 畫 目 標 13

21 那 麼 影 響 策 或 計 畫 執 行 的 影 響 因 素 為 何? 從 策 評 估 的 角 度 來 看, 也 就 是 監 測 策 執 行 方 案, 在 執 行 階 段 行 機 關 的 作 業 流 程 資 源 分 配 策 執 行 人 員 的 態 度 以 及 所 運 用 的 標 的 團 體, 是 否 恰 當 等 面 向 為 切 入 的 角 度 策 執 行 評 估 往 往 因 為 監 測 重 點 的 不 同 而 分 為 兩 類 型 ( 李 允 傑 丘 昌 泰,2003: ): 一 過 程 評 估 評 估 方 案 的 運 作 過 程, 了 解 方 案 進 行 中 發 生 未 預 估 到 的 影 響 因 素, 以 及 方 案 的 各 部 分 如 何 配 合 等 問 題 二 傳 送 系 統 評 估 傳 送 系 統 評 估 也 就 是 計 畫 執 行 中 的 投 入 評 估, 所 要 強 調 的 是 傳 送 系 統 的 資 源 人 員 的 資 格 要 件 或 對 計 畫 認 知 時 間 和 行 程 序 等 的 規 劃 監 測 問 題 在 一 些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中, 除 了 瞭 解 相 關 策 計 畫 人 員 投 入 心 力 盡 責 的 程 度 之 外, 當 中 有 關 執 行 人 員 的 因 素 與 標 的 團 體 之 間 的 探 討 著 墨 甚 多 施 能 傑 (1993) 認 為 落 實 策 執 行 時 須 考 慮 : 策 執 行 人 員 對 策 的 執 行 是 否 明 白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來 執 行 策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的 意 願 來 執 行 策, 以 及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來 執 行 策 執 行 機 關 和 標 的 團 體 的 行 為, 分 別 會 影 響 策 執 行 力 及 策 結 果, 這 種 影 響 力 雖 然 是 較 為 複 雜 的 動 態, 但 卻 經 常 是 影 響 策 執 行 力 的 主 要 來 源 ( 施 能 傑,1993: 154) 策 執 行 的 重 要 性 是 在 後 續 管 理 功 能 上, 扮 演 修 正 改 善 的 功 效, 歸 納 影 響 的 因 素 如 下 : 一 執 行 人 員 與 設 備 的 不 足 二 執 行 人 員 受 或 其 他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無 法 按 目 標 執 行 三 執 行 人 員 欠 缺 執 行 任 務 的 知 識 四 標 的 團 體 難 以 確 定 或 不 合 作 ; 或 是 與 執 行 機 關 有 關 信 任 感 的 問 題 14

22 上 述 原 因 都 可 做 為 管 理 策 或 計 畫 執 行 修 正 的 依 據, 藉 此 進 一 步 探 討, 執 行 時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及 解 決 策 略 決 定 策 執 行 的 可 行 性 執 行 人 員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與 條 件 最 後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如 有 其 他 因 素 影 響, 要 如 何 調 整 內 容 以 達 成 原 先 計 畫 目 的 Hogwood & Gunn (1984) 曾 提 出 希 望 策 或 計 畫 要 能 成 功, 必 須 建 在 完 美 執 行 的 十 項 要 件 上 ( 轉 引 自 丘 昌 泰,2006: ): 一 沒 有 無 法 克 服 的 外 在 環 境 限 制 策 執 行 者 面 臨 的 外 在 環 境 有 時 是 相 當 難 以 解 決 的, 受 限 於 執 行 機 關 本 身 的 權 力 人 力 與 資 源, 因 此 無 法 克 服 外 在 環 境 的 限 制, 進 而 影 響 策 的 落 實 二 充 分 的 時 間 與 足 夠 的 資 源 成 功 執 行 策 或 計 畫 需 要 充 裕 的 時 間 與 資 源, 但 往 往 在 現 實 環 境 中 難 以 實 現, 例 如 首 長 因 民 意 的 壓 力 而 有 媚 俗 化 的 策 此 外 時 間 過 於 倉 促 也 容 易 造 成 策 或 計 畫 的 失 敗 三 充 分 整 合 所 有 必 要 的 資 源 完 善 的 策 或 規 畫 所 需 的 資 源 相 當 廣, 例 如 人 力 的 配 置 經 費 的 提 供 時 間 的 充 裕 與 建 全 的 組 織 系 統, 必 須 將 這 些 資 源 與 以 整 合, 策 方 能 成 功 地 執 行 四 策 係 以 有 效 的 理 論 做 為 基 礎 有 效 的 理 論 係 指 策 制 訂 者 對 於 策 相 關 問 題 的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期 望 與 價 值, 相 關 規 畫 是 否 確 實 反 映 民 意 的 走 向 五 直 接 而 清 晰 的 因 果 關 係 有 效 的 理 論 固 然 是 重 要 的, 但 有 效 理 論 中 如 果 不 能 建 直 接 而 清 晰 的 因 果 關 係, 執 行 就 不 可 能 成 功 意 指 策 規 畫 中 每 一 環 節 的 安 排, 皆 須 是 清 楚 以 及 彼 此 緊 密 因 果 關 係 連 結 的 存 在 15

23 六 與 其 他 單 位 保 持 低 度 的 依 賴 關 係 策 或 計 畫 的 執 行 機 關 最 好 能 擁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權 與 責 任, 若 是 執 行 機 關 凡 事 都 需 要 徵 詢 不 同 機 關 的 意 見, 那 麼 這 不 是 最 適 合 將 策 與 以 良 好 執 行 所 面 臨 的 情 形 七 充 分 共 識 與 完 全 理 解 的 策 目 標 策 目 標 的 共 識 與 理 解 是 良 好 策 執 行 的 重 要 的 條 件, 如 果 相 關 參 與 者 對 該 目 標 相 互 衝 突 認 知 不 清 晰 或 不 一 致 等 等, 這 些 因 素 皆 會 影 響 策 的 執 行 八 任 務 必 須 在 正 確 的 行 動 序 列 上 陳 述 清 楚 策 執 行 涉 及 緊 密 連 續 因 果 邏 輯 的 任 務 組 合, 如 果 相 關 參 與 者 對 於 所 應 負 責 的 任 務 陳 述 不 清, 容 易 造 成 策 執 行 失 敗 九 完 美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策 執 行 中 所 有 相 關 參 與 者, 都 必 須 在 同 樣 資 訊 認 知 基 礎 上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目 的 是 能 充 分 了 解 彼 此 的 場, 這 樣 在 執 行 上 比 較 容 易 出 現 效 果 十 擁 有 權 威 的 管 理 者 以 獲 致 標 的 團 體 的 服 從 策 執 行 者 必 須 擁 有 真 正 實 質 的 權 力, 而 且 標 的 團 體 也 能 發 自 內 心 順 服, 但 現 實 上 執 行 者 的 權 力 往 往 受 到 限 制 事 實 上 影 響 策 執 行 的 因 素, 也 就 是 關 於 策 執 行 力 的 研 究, 包 含 了 重 要 的 變 數 互 動 影 響 了 策 執 行 的 成 效 策 執 行 力 是 指 在 策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對 該 策 實 際 運 作 狀 況 適 時 的 予 以 研 究 分 析, 以 瞭 解 策 在 執 行 階 段 能 否 順 利 被 推 動 與 可 能 遭 遇 到 那 些 困 難 ( 林 水 波 施 能 傑 葉 匡 時,1993:24) 許 多 者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執 行 力 模 式, 而 執 行 力 不 無 所 謂 的 好 壞, 因 為 配 合 不 同 性 質 的 策, 我 們 可 以 使 用 不 同 的 模 式 予 以 說 明 ( 林 水 波 張 世 賢,1991: ; 吳 定,2005: 16

24 ) Smith (1973) 為 最 早 建 構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的 者, 他 提 出 理 想 化 策 標 的 團 體 執 行 機 關 環 境 因 素 等 四 項, 為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所 牽 涉 的 重 因 素 理 想 化 策 也 就 是 策 制 定 者, 希 冀 策 類 型 達 到 理 想 化 的 形 式 ; 標 的 團 體 指 策 接 受 者 其 組 織 或 制 度 化 程 度 受 領 導 的 情 形, 以 及 先 前 的 策 經 驗, 也 就 是 策 直 接 實 施 對 象 特 性 執 行 機 關 的 結 構 與 人 員, 對 於 執 行 的 能 力 與 信 心 也 相 當 重 要, 此 外 還 有 環 境 中, 文 化 社 會 經 濟 的 環 境 差 異 Van Meter & Van Horn (1975) 則 以 透 過 執 行 機 關 調 適 的 模 式, 說 明 執 行 過 中 影 響 策 產 出 的 六 項 關 鍵 因 素 : 一 標 準 與 目 標 策 在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並 付 諸 實 行 時, 應 當 具 清 晰 的 目 標 可 供 執 行 人 員 遵 循 目 標 清 晰 與 否 會 直 接 影 響, 執 行 機 關 組 織 間 的 溝 通 或 其 他 執 行 活 動, 並 間 接 影 響 執 行 人 員 意 向 二 資 源 策 資 源 包 括 所 有 應 用 於 執 行 活 動 的 人 力 經 費 設 備 及 財 務 等 資 源 充 足 與 否 會 直 接 影 響, 機 關 組 織 間 溝 通 與 執 行 活 動, 以 及 直 接 影 響 到 執 行 人 員 願 不 願 意 認 真 去 執 行 策 三 組 織 間 溝 通 與 執 行 活 動 策 若 要 成 功 執 行, 有 賴 執 行 機 關 與 人 員 透 過 各 種 溝 通 方 法 與 管 道, 確 實 明 瞭 策 目 標 考 核 標 準 執 行 的 技 術 與 程 序 等, 才 能 一 致 步 伐 共 赴 事 功 四 執 行 機 關 的 特 性 負 責 執 行 機 關 的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特 性, 會 直 接 影 響 執 行 人 員 的 意 願 17

25 五 執 行 人 員 意 向 實 際 負 責 策 執 行 的 人 員 對 於 策 本 身 信 服 及 認 同 程 度 的 高 低, 嚴 重 影 響 策 執 行 的 成 敗 六 社 會 經 濟 與 環 境 策 執 行 所 涉 及 的 外 在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對 於 執 行 機 關 的 特 性 及 策 執 行 成 效 會 有 直 接 影 響 上 述 有 關 影 響 策 執 行 的 因 素 均 有 類 似 之 處,Edward Ⅲ (1980) 也 提 出 溝 通 資 源 執 行 者 意 向 機 關 結 構 四 項 因 素 會 直 接 與 間 接 影 響 策 的 執 行 現 狀, 為 溝 通 不 良 的 原 因 策 所 涉 及 的 資 源 再 做 詳 細 說 明, 以 及 如 何 強 化 執 行 人 員 的 執 行 行 為 機 關 結 構 特 性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提 出 建 議 事 實 上, 因 為 環 境 系 絡 不 同,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有 許 多 哈 佛 成 功 執 行 個 案 教 的 經 驗, 花 費 了 許 多 資 源 以 及 時 間 的 累 積 才 有 如 此 豐 碩 的 成 果 策 的 推 廣 不 能 恣 意 為 之, 要 考 慮 被 推 廣 的 對 象 是 否 具 有 高 度 的 執 行 力, 更 要 斟 酌 產 生 執 行 力 的 水 土 為 何, 有 沒 有 辦 法 因 應 或 配 合, 才 不 會 塑 造 新 的 問 題 ( 施 能 傑,1993:20) 探 討 影 響 策 執 行 應 關 注 的 因 素 後, 以 下 就 執 行 個 案 教 所 要 注 意 的 關 鍵, 進 一 步 探 討 與 歸 納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之 因 素 貳 個 案 教 成 功 執 行 因 素 執 行 個 案 教 必 須 教 者 習 者 的 參 與 配 合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要 注 意 的 因 素 與 環 節 黃 東 益 (2010)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觀 察 指 出, 執 行 個 案 教 除 了 教 師 培 訓 的 重 要 性 員 習 參 與 之 外, 課 程 中 的 個 案 教 材 撰 寫 甚 至 是 教 設 備, 例 如 教 室 座 位 安 排 習 環 境, 抑 或 課 程 支 援 的 行 人 員 等 實 施 差 異, 對 於 個 案 教 的 執 行 都 有 所 影 響 劉 坤 憶 (2009) 認 為 個 案 教 原 本 是 運 用 在 私 部 門 教 訓 練 之 中, 若 轉 移 至 公 部 門 實 際 運 用 之 下, 發 現 個 案 教 法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甚 多, 如 果 公 部 門 培 訓 欲 擴 採 用 個 案 教, 建 議 要 有 充 足 的 資 源 與 經 費 以 提 供 個 案 教 材 的 累 積 師 18

26 資 培 訓 教 設 備 充 實 等 補 強 丘 昌 泰 (2009) 也 認 為 個 案 教 需 要 多 方 條 件 配 合, 個 案 教 材 教 師 員 雙 方 之 間 的 互 動, 做 為 影 響 成 功 個 案 執 行 的 因 素 上 述 論 及 的 因 素, 都 是 台 灣 公 部 門 嘗 試 移 植 哈 佛 個 案 教 法 時 足 以 影 響 其 順 利 執 行 的 因 素, 也 是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須 面 對 的 迫 切 問 題 Ripley & Franklin (1986: 11-29) 也 曾 提 到 策 執 行 具 有 的 特 性 其 中 之 一, 應 該 注 意 的 便 是 策 執 行 包 含 多 元 的 行 動 者 ( 轉 引 自 李 允 傑 丘 昌 泰,2003:7) 因 此 可 更 驗 證 個 案 教 成 功 的 執 行, 包 含 了 多 方 的 參 與 以 及 支 援 除 了 執 行 個 案 教 的 多 方 資 源 之 外, 成 功 的 個 案 教 執 行 過 程 裡,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的 認 知 與 心 態 也 甚 為 重 要 對 培 訓 單 位 來 說, 實 施 不 同 的 訓 練 技 法 時, 訓 練 單 位 的 心 態 轉 變 與 支 援, 對 於 個 案 教 的 成 功 執 行 也 佔 了 相 當 要 素 實 務 研 究 者 觀 察 到, 訓 練 單 位 中 的 輔 導 員 若 對 於 個 案 教 未 有 充 分 認 知 的 狀 況 之 下, 將 影 響 個 案 教 的 操 作 進 行, 使 員 未 能 在 上 課 前 預 先 就 個 案 內 容 進 行 研 讀 與 討 論, 而 影 響 個 案 教 之 執 行 ( 陳 俊 明,2009:4-5; 黃 東 益,2009:9-10; 呂 育 誠 陳 欽 春,2009:19) 個 案 教 在 台 灣 系 絡 之 執 行, 與 哈 佛 實 所 實 施 的 個 案 教 相 較 下, 的 確 有 些 需 要 不 同 考 量 之 處 個 案 教 在 各 方 參 與 者 應 有 哪 些 行 為 表 現 與 準 備? 哈 佛 商 院 (1985) 就 對 實 務 工 作 者 指 出, 建 議 教 者 應 發 展 出 自 我 的 教 風 格, 例 如 配 合 教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生 的 程 度 與 經 驗 建 課 堂 上 的 習 氣 氛 透 過 個 案 課 程 的 互 動 建 教 者 與 習 者 的 關 係, 在 課 程 進 行 之 前 先 跟 習 者 討 論 與 溝 通, 讓 彼 此 了 解 雙 方 的 期 待 教 者 也 必 須 發 展 能 夠 反 映 個 案 教 材 課 堂 討 論 課 程 進 行 等 等 的 教 目 標 因 此 個 案 教 中 的 多 方 團 體, 對 於 個 案 教 的 參 與 習, 要 能 互 相 合 作 與 了 解 計 畫 目 標 由 此 可 知 對 於 個 案 教 法 的 規 畫 執 行, 與 上 述 探 討 影 響 執 行 因 素 有 相 契 合 之 處 本 研 究 配 合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的 特 性 歸 納 後, 就 個 案 教 材 執 行 人 員 標 的 團 體 以 及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等 四 項 因 素, 進 一 步 探 討 執 行 個 案 教 時, 19

27 各 方 參 與 者 應 有 的 準 備 及 角 色 認 知 一 個 案 教 材 相 較 於 傳 統 教 法, 個 案 教 法 的 特 色 是 以 個 案 做 為 強 化 事 實 連 結 的 教 過 程 首 先 必 須 了 解 個 案 的 來 源 和 類 型, 再 根 據 好 個 案 的 特 徵 加 以 選 擇 個 案 來 源 可 包 含 教 者 或 習 者 自 行 撰 寫, 或 是 由 者 專 家 專 業 顧 問 已 經 完 成 的 個 案 自 行 撰 寫 的 來 源 很 多, 包 括 撰 寫 者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經 驗 報 紙 期 刊 媒 體 等 等 為 訊 息 來 源 使 用 他 人 寫 好 的 個 案 可 能 來 自 於 個 案 手 冊 期 刊 教 科 書 或 書 籍 對 於 個 案 教 法 而 言, 教 經 驗 與 個 案 的 累 積 非 常 重 要, 可 以 促 進 教 經 驗 的 累 積 與 共 享, 使 教 內 容 豐 富 與 多 樣 化 ( 王 麗 雲,1999: ; 張 民 杰,2001: 87-88; 游 玉 梅,2007:27) 配 合 個 案 類 型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丘 昌 泰 (2009) 提 出 三 種 類 型 個 案, 對 於 公 部 門 來 說, 著 重 於 如 何 分 析 與 討 論, 需 要 膽 的 創 意 想 法 則 屬 於 探 索 性 個 案 例 如, 如 何 讓 消 費 卷 的 使 用 能 夠 發 揮 乘 數 效 果? 如 何 吸 引 際 遊 客 到 台 灣 旅 遊? 這 類 型 個 案 偏 重 於 創 新 解 決 方 案 之 激 盪 描 述 性 個 案 著 重 於 發 生 什 麼 事 誰 何 處 的 分 析 與 討 論, 主 要 描 述 一 個 事 件 的 前 因 後 果, 從 中 釐 清 真 相, 掌 握 該 事 件 演 變 過 程 例 如, 全 球 性 金 融 危 機 對 於 台 灣 傷 害 的 演 變 過 程? 從 這 個 演 變 過 程 中, 我 們 到 底 習 到 了 什 麼? 事 前 可 以 有 哪 些 應 變 對 策? 最 後 是 解 釋 性 個 案, 著 眼 於 為 什 麼 的 分 析 與 討 論, 說 明 每 一 策 或 某 種 現 象 何 以 發 生? 發 生 原 因 為 何? 例 如 何 以 某 地 方 民 眾 一 直 對 於 府 的 某 項 公 共 設 施 採 取 抗 爭 態 度? 原 因 為 何? 因 此 依 據 不 同 教 目 標 配 合 不 同 的 個 案 類 型 此 外, 個 案 的 品 質 也 十 分 重 要, 包 括 習 目 標 之 外 同 時 要 能 引 發 習 的 興 趣 以 下 分 別 從 教 者 與 習 者 的 角 度, 說 明 好 的 個 案 特 徵 (Barnes et al., 1994; Wassermann, 1994: 27-30): 20

28 ( 一 ) 從 習 者 的 角 度 而 言, 好 的 個 案 特 徵 包 括 : 1. 個 案 敘 述 明 確 且 生 動 2. 個 案 人 物 生 動 寫 實 有 趣 3. 情 節 敘 述 有 張 力, 且 受 期 待 的 劇 情 4. 個 案 具 有 行 動 戲 劇 性 和 真 實 感 5. 相 關 習 者 的 專 業 興 趣 和 發 展 6. 有 明 確 的 焦 點 和 目 的 7. 可 以 使 習 者 產 生 移 情 或 同 理 心 的 作 用 ( 二 ) 以 教 者 角 度 而 言, 好 的 個 案 特 徵 包 括 : 1. 個 案 有 理 論 內 容, 對 習 者 構 成 智 慧 上 的 挑 戰 2. 有 詳 細 的 教 提 示, 說 明 個 案 的 使 用 3. 在 教 者 的 教 實 質 內 容 和 實 際 教 能 力 的 範 圍 之 內 4. 個 案 長 短 適 合 教 時 間 和 教 環 境 21

29 個 案 撰 寫 的 原 則 部 分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敘 述 方 式 個 案 的 開 場 必 須 是 能 夠 馬 上 抓 住 讀 者 的 興 趣, 將 真 實 的 個 案 背 景 融 入 教 材 之 中, 問 題 爭 執 與 衝 突 點 的 融 入, 呈 現 個 案 中 各 方 的 觀 點, 閱 讀 起 來 會 覺 得 比 較 生 動 寫 實, 而 刺 激 習 者 思 考 與 討 論, 這 部 分 甚 為 重 要 當 人 物 與 事 件 曾 經 真 實 發 生 時, 較 能 夠 引 起 習 者 的 興 趣, 尤 其 與 工 作 業 務 專 業 興 趣 相 關 時, 較 能 產 生 移 情 或 同 理 作 用, 以 刺 激 習 者 思 考, 認 為 這 樣 的 情 境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在 我 的 身 上 人 物 不 真 實 不 能 給 予 習 者 認 同 與 關 注, 情 節 若 是 假 的 或 複 雜 的 描 述, 反 而 無 法 引 起 習 者 探 究 的 興 趣, 而 喪 失 個 案 教 法 的 意 義 (Wassermann, 1994: 41-42) 好 的 個 案 情 節 閱 讀 起 來 會 引 人 入 勝, 但 也 須 清 楚 明 白 地 將 討 論 重 點 明 確 指 出 才 不 至 於 失 焦 每 一 門 個 案 的 核 心 不 論 是 哪 個 科, 都 應 該 要 有 主 要 的 觀 念, 也 就 是 個 案 應 提 供 加 以 檢 視 的 核 心 議 題 主 要 觀 念 提 出 了 教 者 想 要 的 方 向, 以 便 習 者 依 此 方 向 研 讀, 熟 悉 和 了 解 個 案 的 內 容 讓 習 者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思 考 重 要 核 心 議 題, 而 結 合 課 程 的 目 標 和 主 題 主 要 觀 念 是 否 在 撰 寫 前 就 選 定 或 是 個 案 寫 成 了 主 要 觀 念 隨 之 出 現? 在 此 並 無 嚴 格 的 規 則 ( 張 民 杰,2001: ) 對 教 者 來 說, 個 案 雖 然 要 配 合 教 目 標, 但 要 注 意 討 論 議 題 與 配 合 課 程 時 間 的 長 短, 哈 佛 商 院 1 對 教 的 建 議 是 少 就 是 多 的 核 心 技 巧 意 思 是 少 一 些 主 題 少 一 些 議 題, 因 為 主 題 少 問 題 少, 較 能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為 習 帶 來 較 深 入 的 觀 點 寧 願 較 少 的 主 題 而 進 行 深 度 的 討 論, 才 不 至 於 因 時 間 不 足 而 粗 略 的 帶 過 主 題 ( 游 玉 梅,2007:28) 好 的 個 案 特 徵 首 先 要 能 貼 切 課 程 與 教 需 求, 其 次 是 個 案 敘 述 品 質 要 佳, 內 容 的 編 排 都 有 一 定 的 敘 述 格 式 個 案 教 法 講 求 以 真 實 的 事 件 做 為 寫 作 題 材 是 主 要 的 特 色, 因 此, 個 案 要 能 觸 動 讀 者 的 情 感 以 及 富 含 讓 習 者 能 深 度 思 考 的 問 題, 如 此 才 能 與 習 者 的 相 關 經 驗 引 起 共 鳴 進 一 步 詳 細 選 擇 個 案 的 原 則 和 具 體 指 標, 如 表 2-2: 1 參 見 :Harvard Business School-Participant Centered Learning and The Case Method: A Case Study Teacher In Action.: 22

30 表 2-5 選 擇 個 案 的 原 則 和 具 體 指 標 好 個 案 的 特 徵 具 體 指 標 1. 個 案 要 貼 切 課 程 與 教 需 求 (1) 個 案 要 能 包 含 課 程 目 標 (2) 個 案 要 包 含 於 科 主 題 或 內 容 (3) 個 案 能 夠 配 合 教 時 間 及 教 環 境 2. 個 案 敘 述 品 質 要 佳 (1) 個 案 的 敘 述 要 完 整 而 不 瑣 碎 連 貫 而 不 含 糊 (2) 個 案 的 敘 述 要 以 真 實 事 件 為 根 據 3. 個 案 可 讀 性 要 高 (1) 個 案 要 能 符 合 習 者 的 閱 讀 和 理 解 能 力 (2) 個 案 要 能 給 予 習 者 智 慧 上 的 挑 戰 4. 個 案 要 能 觸 動 情 感 (1) 個 案 要 有 生 動 有 趣 的 人 物 (2) 個 案 要 有 動 人 懸 疑 的 情 節 (3) 個 案 具 有 戲 劇 的 張 力 和 寫 實 感 (4) 個 案 要 做 客 觀 中 的 描 述 5. 個 案 要 能 製 造 困 境 (1) 個 案 應 具 有 複 雜 衝 突 的 元 素 (2) 個 案 有 不 只 一 個 答 案 的 待 解 決 問 題 資 料 來 源 : 張 民 杰 (2001:99) 好 的 個 案 選 擇 除 了 上 述 提 到 配 合 教 目 標 之 外, 可 讀 性 要 高 是 指, 教 者 必 須 判 斷 個 案 是 否 適 合 習 者 閱 讀 與 理 解 的 層 次, 並 考 慮 可 否 對 習 者 構 成 智 慧 上 的 挑 戰 站 在 個 案 中 難 易 度 的 折 衷 點, 選 擇 不 會 太 難, 但 能 給 習 者 更 多 習 和 專 業 成 長 的 個 案 (Wassermann, 1994: 28-29) 那 麼 該 個 案 既 能 達 到 習 目 標, 也 可 以 引 起 習 者 的 反 省 思 考 和 討 論 23

31 二 標 的 團 體 實 施 個 案 教 之 標 的 團 體 為 習 者, 習 者 事 先 就 課 程 預 習 準 備, 也 就 是 個 案 教 強 調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精 神 的 實 踐 習 者 本 身 就 是 習 的 主 體, 因 此 必 須 事 先 閱 讀 課 程 的 教 材, 經 過 反 思 後 帶 著 心 中 初 步 的 想 法 與 答 案 去 上 課 了 解 個 案 教 法 與 以 往 的 傳 統 講 授 方 式 不 同 後, 改 變 自 己 的 習 態 度, 個 案 教 法 的 討 論 才 能 達 到 事 倍 功 半 的 效 果 因 此, 歸 納 參 與 個 案 教 之 習 者, 對 於 個 案 教 法 應 有 的 準 備 與 角 色 態 度 如 下 (Benson, 1984: 2-3;Hommond, 2002:4): ( 一 ) 課 前 預 習 就 課 程 指 定 的 問 題, 員 應 事 先 預 習 個 案 教 材, 目 的 是 請 員 事 先 思 考 解 決 的 方 案, 以 初 步 形 成 一 些 想 法 如 果 員 沒 有 事 先 閱 讀 與 分 析 個 案 教 材, 就 失 去 後 續 討 論 的 重 要 性, 也 較 無 法 深 刻 體 會 個 案 所 要 傳 達 的 教 目 標 ( 二 ) 課 程 投 入 員 應 專 心 投 入 課 程 討 論 以 獲 得 最 習 收 益 若 未 能 用 心 投 入 課 程, 就 會 使 失 去 自 己 意 見 表 達 與 同 儕 融 入 討 論 的 機 會 ( 三 ) 守 時 員 應 該 準 時 出 席 課 程, 遲 到 不 僅 打 斷 員 之 間 的 討 論, 也 干 擾 了 課 程 的 進 行 ( 四 ) 參 與 參 與 能 促 進 習, 彼 此 分 享 自 己 的 想 法 與 個 案 內 容 的 判 斷, 了 解 問 題 所 在 進 而 想 出 解 決 方 案 與 替 代 方 法, 增 進 團 隊 知 識 與 技 巧 24

32 以 上 四 種 原 則 對 於 習 者 擴 習 經 驗 有 其 重 要 性, 但 也 須 了 解 這 些 僅 是 一 些 基 礎 原 則 教 者 必 須 根 據 不 同 時 間 或 特 殊 狀 況, 適 時 做 修 正 與 改 變 習 者 必 須 知 道 自 我 的 責 任, 帶 著 事 先 問 題 預 習 的 答 案 來 上 課, 但 問 題 答 案 當 然 是 沒 有 絕 對 的, 而 是 必 須 做 些 選 擇 或 是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也 就 是 習 者 應 該 事 前 閱 讀 和 熟 悉 個 案 的 內 容, 了 解 個 案 教 法 的 功 能 與 實 際 做 法, 調 整 習 的 方 法 和 態 度 ( 張 民 杰,2002:143) 當 中 也 一 些 阻 礙 習 的 因 素, 例 如 不 熟 悉 個 案 教 的 習 方 式 而 無 法 投 入 課 程, 造 成 對 課 程 目 標 有 過 多 的 期 待 (David, 1960: 28) 習 者 在 準 備 個 案 時, 閱 讀 上 往 往 容 易 囫 圇 吞 棗, 使 個 案 教 材 無 法 發 揮 預 期 功 效 此 時 教 者 應 在 課 程 中 提 問, 扣 緊 與 個 案 相 關 的 問 題, 讓 習 者 能 夠 回 想 個 案 內 容, 甚 至 鼓 勵 他 們 發 展 與 討 論 自 己 的 觀 點 (Glover & Hower, 1960: 14-18) 三 執 行 人 員 個 案 教 中 最 重 要 的 執 行 人 員 便 是 教 師, 教 師 對 於 班 級 討 論 的 氣 氛 塑 造 扮 演 相 當 角 色 尤 其 參 與 個 案 教 員 已 為 成 人, 在 討 論 教 中 成 人 習 者 彼 此 尊 重 包 容, 互 相 了 解 以 建 成 熟 的 關 係, 教 師 也 能 藉 此 習 ; 對 員 更 是 一 個 能 訓 練 表 達 自 己 與 他 人 溝 通 的 機 會, 藉 此 建 彼 此 共 識 (Glover & Hower, 1960: 14-18) 教 師 應 有 的 行 為 如 下 (Benson, 1984: 3-5;Wassermann, 1994: 76-78;Sondra M. Napell, 1994: ; 王 麗 雲,1999:131; 張 民 杰,2001: ): ( 一 ) 謹 慎 的 準 備 1. 了 解 個 案 事 實 教 者 最 常 犯 的 疏 失 便 是 在 課 程 開 始 前, 忘 了 再 次 複 習 個 案 因 此 教 者 應 在 授 課 前 撰 寫 教 規 劃, 以 及 了 解 生 的 背 景 來 分 組, 熟 悉 個 案 的 內 容 與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教 者 對 個 案 的 瞭 解 以 確 定 個 案 的 主 要 教 觀 念 歸 納 討 論 的 架 構 安 25

33 排 各 層 次 的 討 論 問 題 2. 準 備 好 提 問 的 問 題 教 者 應 事 前 準 備 合 適 的 問 題, 以 便 在 討 論 上 刺 激 習 者 的 思 考 與 討 論 的 氣 氛 如 果 教 者 可 以 事 先 準 備 好 的 問 題, 至 少 可 以 讓 討 論 的 焦 點 保 持 在 個 案 的 議 題 上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若 習 者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或 看 法 也 非 常 值 得 探 討, 教 者 可 以 接 受 習 者 的 不 同 看 法, 甚 至 適 時 調 整 討 論 方 向, 而 非 桎 梏 於 既 定 的 教 指 引 3. 了 解 你 的 習 者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要 注 意 不 同 教 目 標 的 轉 換, 事 先 將 問 題 給 生 思 考 或 是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激 勵 他 們 若 是 能 夠 有 習 者 名 冊, 包 含 照 片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經 驗 興 趣 等, 對 於 熟 悉 習 者 的 背 景 會 很 有 幫 助 甚 至 是 每 班 找 出 四 至 五 個 可 與 習 者 分 享 特 殊 經 驗 的 人 藉 由 熟 悉 習 者 的 背 景 有 利 於 課 程 進 行 提 問, 觀 察 習 者 的 反 應 雖 然 熟 悉 習 者 的 背 景, 不 能 表 示 有 較 多 的 互 動 產 生, 但 是 可 使 習 者 感 到 放 鬆 與 較 快 進 入 習 狀 態, 有 助 於 分 組 討 論, 使 上 課 氣 氛 較 為 人 性 化 ( 游 玉 梅,2007:36; 張 民 杰,2002: ;Wassermann, 1994: 74-85) ( 二 ) 掌 握 討 論 的 過 程 教 者 與 習 者 的 互 動 討 論 是 個 案 教 法 裡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教 者 確 實 掌 握 課 程 時 間, 將 每 一 時 段 所 分 配 之 時 間 控 制 得 宜, 並 按 照 進 度 引 導 個 案 討 論 哈 佛 商 院 建 議 帶 領 討 論 的 時 間 必 須 視 教 議 題 來 做 調 整 選 擇 議 題 原 則 上 是 二 至 三 個, 以 免 太 多 而 無 法 做 好 時 間 分 配 從 多 角 度 來 檢 視 環 境 的 氛 圍, 能 夠 影 響 參 與 者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最 重 要 的 是 教 者 應 該 掌 控 好 討 論 的 過 程 (Burger, 1992: 47; 轉 引 自 Nelson. M, 1997: 106) 而 討 論 的 進 行 以 提 問 聆 聽 回 應 為 核 心 要 素, 要 26

34 將 習 者 的 回 答 與 看 法, 寫 在 白 ( 黑 ) 板 整 理 出 個 案 分 析 架 構 使 員 清 楚 明 白, 並 扮 演 傾 聽 者 促 進 者 以 及 引 導 者, 而 非 傳 統 內 容 專 家 的 角 色 基 於 以 上 角 色, 討 論 過 程 中 教 者 重 述 習 者 的 語 言, 目 的 是 對 習 者 做 更 清 楚 的 闡 述 而 不 是 在 於 下 結 論 以 下 為 討 論 過 程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 黃 思 明,2009;Nelson. M, 1997: 106, ; 哈 佛 商 院, ): 1. 教 者 的 評 論 應 有 限 制 教 者 除 了 回 應 之 外, 有 時 候 最 好 的 回 答 則 是 保 持 沉 默, 或 是 對 回 應 再 作 進 一 步 闡 述 有 時 候 利 用 肢 體 語 言 也 有 很 的 幫 助, 只 要 能 帶 著 習 者 進 入 討 論, 那 麼 就 是 好 的 回 應 方 式 並 利 用 對 於 習 者 背 景 的 了 解, 配 合 習 者 的 回 應, 依 教 案 設 定 的 邏 輯 次 序, 寫 在 不 同 白 ( 黑 ) 板 的 適 當 位 置, 方 便 深 入 討 論 與 分 析 2. 給 生 足 夠 的 反 應 時 間, 不 要 太 早 就 給 予 暗 示 教 師 的 提 問 應 避 免 隱 含 暗 示 性, 引 導 習 者 回 答 出 教 師 所 期 望 的 答 案, 這 樣 的 方 式 會 讓 習 者 失 去 思 考 的 機 會, 並 且 給 予 習 者 討 論 發 言 的 時 間 要 能 適 當 3. 不 要 過 度 表 現 思 考 是 需 要 時 間 的, 通 常 教 師 提 出 問 題 之 後, 應 給 習 者 思 考 與 反 應 的 時 間, 以 回 應 進 一 步 的 問 題 如 果 時 間 的 思 考 時 間 不 夠, 就 會 漸 漸 依 賴 教 師 提 供 答 案, 無 法 培 養 具 獨 思 考 能 力 2 取 自 :participant centered learning and case method,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Multimedia Resource, 網 址 : 27

35 4. 注 意 討 論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教 者 應 配 合 課 程 目 標 進 行, 來 控 制 討 論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以 及 別 讓 討 論 失 焦 教 師 可 藉 由 不 斷 提 問 以 刺 激 習 者 的 思 考, 同 時 回 饋 給 教 師 分 析 習 者 的 問 題, 適 當 運 用 提 問 與 回 答 對 象 的 挑 選, 技 巧 性 的 提 問 能 幫 助 教 者 將 討 論 聚 焦 在 個 案 所 要 專 注 的 議 題 上, 並 從 中 得 知 習 者 對 於 教 材 的 意 見, 以 及 回 應 之 中 的 談 話 邏 輯, 以 上 的 小 技 巧 除 了 增 進 討 論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之 外, 也 能 協 助 控 制 討 論 方 向 5. 適 時 選 擇 暫 停 討 論 冗 長 的 討 論 可 能 會 使 效 果 打 折 扣, 使 習 者 感 到 無 聊 覺 得 討 論 沒 有 效 率 或 無 意 義 此 時 可 以 選 擇 暫 時 停 止 討 論, 有 效 的 結 束 討 論 方 式 可 以 請 習 者, 為 討 論 做 回 顧 與 總 結 ( 三 ) 關 注 習 者 1. 公 平 參 與 的 機 會 與 建 信 心 教 師 在 課 程 中 要 能 注 意 習 者 的 反 應, 有 些 習 者 較 善 於 表 達 自 己 的 看 法 ; 有 些 則 不 善 於 表 達 甚 至 是 不 喜 歡 說 話, 可 能 對 於 發 言 沒 有 興 趣 教 師 要 注 意 這 類 行 為 的 參 與 者, 適 時 的 在 課 堂 走 動 提 高 習 者 的 專 注 力 鼓 勵 習 者 發 言, 盡 量 讓 每 位 習 者 都 有 機 會 表 達 自 己 的 看 法, 或 者 以 正 面 的 態 度 者 或 語 言 來 鼓 勵 員 發 表 意 見 28

36 2. 不 要 過 度 支 配 教 師 應 避 免 自 我 為 中 心, 應 給 習 者 練 習 思 考 與 發 言 的 機 會, 教 師 如 果 能 聆 聽 他 們 曾 經 說 過 的 話, 並 適 時 的 提 出, 多 問 開 放 性 的 問 題, 鼓 勵 發 表 意 見 等, 習 者 參 與 機 會 較 高 上 述 教 師 若 能 謹 慎 的 做 好 課 前 準 備 透 過 提 問 聆 聽 與 回 應 等 技 巧 掌 握 討 論 的 過 程, 使 習 者 感 受 到 教 者 尊 重 習 者 發 言 的 態 度, 彼 此 發 言 分 享 不 同 的 經 驗, 習 論 證 與 說 服 或 是 同 意 別 人 的 看 法, 這 也 就 是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習 精 神 成 功 的 執 行 個 案 討 論, 強 調 整 體 是 個 案 習 的 小 組, 習 者 高 度 參 與 的 習 過 程, 教 者 是 引 導 者 而 非 討 論 中 的 支 配 者 (Barnes et al., 1994:53, 62-63) 引 導 習 者 的 參 與 習, 建 構 良 好 的 討 論 環 境, 形 塑 討 論 的 品 質 與 班 級 氣 氛 的 建, 這 些 對 個 案 教 的 效 果 也 有 很 的 影 響, 而 班 級 氣 氛 自 由 開 放 安 全 是 有 助 於 習 的 教 者 在 個 案 討 論 過 程 中, 如 果 要 營 造 自 由 開 放 安 全 的 班 級 氣 氛, 主 要 取 決 於 教 者 帶 領 班 及 討 論 的 行 為, 以 及 教 過 程 中 教 者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 張 民 杰,2001:165) 另 外 透 過 個 案 教 法 的 教 經 驗, 也 會 刺 激 教 成 員 教 師 彼 此 透 過 個 案 教 的 特 色, 而 達 到 再 教 育 再 習 的 功 能 此 外 也 符 合 教 師 教 研 究 的 需 求, 幫 助 研 究 與 實 務 經 驗 上 的 連 結, 鼓 勵 他 們 去 接 觸 專 業 領 域 與 問 題 的 對 話, 因 此 個 案 教 者 之 間 彼 此 的 互 動 交 流 經 驗 分 享 也 非 常 重 要 (HBS, 1994: 5) 總 而 言 之, 教 師 在 個 案 教 中 的 角 色 是 為 引 導 者, 參 與 員 討 論 的 過 程 而 不 做 過 度 干 預, 將 員 的 發 言 邏 輯 歸 納 與 整 合, 鼓 勵 習 者 發 言 以 維 持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進 而 建 良 好 課 堂 討 論 的 氣 氛 29

37 四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在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的 部 分, 對 於 營 造 整 體 個 案 教 執 行 也 有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教 師 建 討 論 氣 氛 之 外, 當 中 的 執 行 機 關 資 源 包 含 了 軟 硬 體 設 備 人 力 配 置 等, 良 好 的 教 硬 體 設 備 環 境, 應 提 供 師 生 安 全 舒 適 方 便 的 教 場 所, 有 助 於 個 案 教 法 效 果 的 提 升, 教 室 布 置 座 位 安 排 以 及 生 人 數, 也 都 會 影 響 到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施 其 中 白 ( 黑 ) 板 在 個 案 教 法 裡 扮 演 輔 助 個 案 討 論 的 重 要 設 備 之 一, 哈 佛 在 進 行 個 案 時, 使 用 的 白 板 等 有 十 面 之 多, 為 的 是 方 便 教 者 在 教 室 四 處 走 動, 觀 察 與 記 錄 習 者 發 言 的 狀 況 促 進 習 者 與 教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藉 由 可 移 動 的 白 ( 黑 ) 板, 紀 錄 員 的 意 見 與 觀 點, 方 便 教 者 整 理 與 組 織 員 之 間 的 對 話 與 想 法 另 外 教 室 型 態 建 議 以 半 圓 形 馬 蹄 形 或 是 階 梯 式 的 安 排, 方 便 員 之 間 能 看 的 見 彼 此, 也 較 有 利 討 論 的 進 行 教 室 傳 統 的 排 列 座 位 並 不 是 最 好 的 討 論 座 位 設 計 教 室 如 果 較 小 並 且 成 環 狀 排 列 則 較 好 ; 教 室 如 果 較, 則 應 成 階 梯 式 與 半 圓 形 的 排 列 方 式 較 佳 生 人 數 以 30 人 以 下 為 宜, 但 哈 佛 實 際 進 行 個 案 討 論 課 程, 也 有 人 數 超 過 80 人 的 經 驗 人 數 過 少 會 使 討 論 的 空 間 受 到 限 制 ; 但 人 數 過 多 會 影 響 其 他 習 者 發 言 機 會 與 時 間, 所 以 人 數 過 多 時, 可 以 先 行 分 組 進 行 個 案 討 論 ( 張 民 杰,2001:165; 游 玉 梅,2007:40) Lynn (1999) 則 進 一 步 提 供 檢 討 個 案 教 法 成 效 的 指 標 如 下 ( 轉 引 自 張 民 杰,2001: ): 1. 習 者 說 話 的 內 容 和 次 數 是 否 多 於 教 者? 2. 習 者 是 否 自 願 的 參 與 討 論? 3. 教 者 問 了 多 少 問 題? 問 題 的 深 入 程 度 為 何? 30

38 4. 班 級 是 否 充 滿 活 力 和 愉 快 的 氣 氛? 5. 討 論 的 內 容 是 否 具 有 意 義 和 連 貫 性? 6. 討 論 是 否 結 束 在 最 精 彩 的 時 候? 游 玉 梅 (2007) 實 務 經 驗 也 表 示, 個 案 教 法 的 推 動 必 須 是 有 計 畫 與 系 統 的, 而 且 是 長 期 與 持 續 的 因 此 成 功 個 案 教 法 的 執 行, 除 了 執 行 機 關 的 資 源 提 供 充 足 之 外, 還 需 要 執 行 機 關 相 關 人 員, 對 整 體 個 案 教 法 在 執 行 上 有 完 善 的 規 劃 確 執 行 目 標, 以 及 個 案 教 強 調 的 執 行 焦 點, 相 關 參 與 人 員 有 完 整 的 認 知, 做 好 前 置 準 備 的 工 作, 例 如 師 資 的 選 擇 與 聯 絡 對 於 員 課 前 通 知 與 說 明 等, 輔 助 教 師 更 能 順 利 執 行 個 案 教 而 教 師 與 執 行 機 關 應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溝 通 與 協 調, 將 所 需 的 教 準 備 告 知 執 行 機 關 的 輔 導 員 從 旁 協 助, 兩 者 相 輔 相 成 與 相 互 信 任 之 下, 個 案 教 法 的 執 行 能 更 加 成 功 與 順 利 31

39 32

40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本 章 共 分 為 四 節, 說 明 本 研 究 進 行 的 方 式 首 先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架 構 與 研 究 探 討 的 焦 點, 第 二 節 介 紹 問 卷 調 查 深 度 訪 談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實 施 方 式, 接 續 說 明 研 究 範 圍 以 及 實 行 設 計 方 式, 包 括 施 測 範 圍 問 卷 與 訪 談 設 計, 最 後 第 四 節 部 分, 歸 納 本 研 究 限 制 與 研 究 流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透 過 前 一 章 檢 閱 個 案 教 法 成 人 習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相 關 文 獻 後 加 以 回 顧 與 整 合, 歸 納 成 功 地 實 施 個 案 教 要 注 意 的 關 鍵 因 素, 分 別 是 個 案 教 材 員 教 師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四 項 因 素 本 研 究 架 構 主 要 從 四 項 影 響 因 素 的 角 度 出 發, 探 討 薦 升 簡 訓 練 中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的 過 程 與 現 狀, 進 而 了 解 相 關 參 與 者 對 於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的 整 體 評 價 首 先 在 個 案 教 材 的 部 分, 依 據 文 獻 回 顧 歸 納 出 良 好 的 個 案 教 材 應 該 具 有 明 確 的 習 目 標 敘 述 結 構 完 整 而 清 晰 富 含 有 趣 的 情 節 蘊 含 深 度 思 考 及 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等 等 特 點 因 此, 實 際 接 觸 個 案 教 材 的 員 教 師 及 輔 導 員 對 個 案 教 材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來 檢 視, 目 前 府 訓 練 機 關 所 開 發 的 個 案 教 材, 是 否 符 合 好 的 個 案 相 關 特 徵 標 的 人 口 因 為 新 的 策 執 行, 也 就 是 指 個 案 教 法 新 的 訓 練 方 法 實 施 後, 面 對 不 同 以 往 的 習 方 式 的 參 與 者, 在 此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參 與 99 年 度 薦 升 簡 訓 練 的 員 員 因 所 屬 不 同 單 位 機 關, 在 課 前 對 個 案 教 的 了 解 是 否 充 分, 以 及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過 程 的 感 受 與 表 現, 甚 至 是 員 與 教 師 課 堂 互 動 討 論 的 過 程, 另 外 從 輔 導 員 課 堂 協 助 與 觀 察, 進 而 了 解 員 的 習 調 適 狀 況, 是 否 落 實 習 者 應 該 扮 33

41 演 的 角 色 等 等, 這 些 皆 為 本 研 究 關 注 的 焦 點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的 另 一 項 關 鍵 因 素 為 教 師 教 師 雖 然 是 習 的 引 導 者 而 非 主 導 者, 但 是 教 師 本 身 對 個 案 教 相 關 的 教 經 驗 是 否 充 足, 本 身 態 度 是 否 調 整 接 納, 皆 會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的 成 效 不 同 機 關 員 的 認 知 背 景 之 下, 如 何 掌 握 員 發 言 的 重 點 聆 聽 吸 收 轉 化 與 歸 納, 並 且 配 合 個 案 背 後 引 導 的 理 架 構 等 等, 這 些 引 導 技 巧 對 教 師 而 言 都 是 一 挑 戰 因 此, 教 師 實 際 在 個 案 教 課 堂 中 實 施 的 狀 況 為 研 究 的 另 一 焦 點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意 指 執 行 策 的 官 僚 組 織, 本 研 究 中 扮 演 執 行 機 關 的 角 色 為 家 文 官 院 細 部 探 討 的 環 節 有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應 有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教 室 座 位 設 置 等 建 置 與 規 劃, 家 文 官 院 是 否 籌 備 完 善 而 充 足 另 外, 協 助 教 師 的 隨 班 輔 導 人 員, 負 責 相 關 的 工 作 說 明 與 教 育 訓 練 是 否 完 整? 藉 此 了 解 輔 導 員 對 個 案 教 的 認 知 與 執 行 情 形, 探 討 家 文 官 院 是 否 扮 演 好 資 源 整 合 的 角 色, 以 利 於 個 案 教 法 順 利 實 施 與 推 動 因 此, 就 以 個 案 教 材 員 教 師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等 四 項 因 素, 探 討 在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影 響 與 執 行 評 價, 本 研 究 架 構 歸 納 如 圖

42 個 案 教 材 因 素 1. 好 的 個 案 教 材 特 徵 與 評 價 2. 員 對 個 案 教 材 的 看 法 3. 教 師 對 個 案 教 材 的 看 法 4. 輔 導 員 對 個 案 教 材 的 看 法 標 的 人 口 因 素 : 員 1. 員 的 機 關 背 景 2. 員 對 個 案 教 的 認 知 3. 員 與 教 師 的 互 動 4. 員 與 策 相 關 人 員 互 動 執 行 人 員 因 素 : 教 師 1. 教 師 的 意 願 與 認 知 2. 教 師 教 經 驗 3. 教 師 與 機 關 的 互 動 協 調 個 案 教 實 施 評 價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因 素 1. 個 案 教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2. 輔 導 員 的 協 助 與 認 知 3. 機 關 與 師 資 的 互 動 協 調 圖 3-4 研 究 架 構 35

43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節 說 明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首 先 透 過 文 獻 回 顧 探 討 相 關 理 論, 以 確 本 研 究 架 構, 再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與 深 度 訪 談 法 質 量 並 重 的 方 式, 做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進 行 方 法 壹 文 獻 分 析 法 文 獻 分 析 法 探 討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的 相 關 理 論, 配 合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資 料 背 後 的 習 特 色 與 成 人 習 理 論, 整 理 與 歸 納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成 功 執 行 的 因 素, 以 探 討 府 機 關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情 形 主 要 以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的 內 外 書 籍 期 刊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網 站 等 等 為 資 料 蒐 集 的 來 源 貳 問 卷 調 查 法 影 響 策 執 行 因 素 有 許 多 角 度, 但 不 外 乎 幾 項 關 鍵 的 因 素 考 量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應 注 意 的 重 點 之 下, 本 研 究 歸 納 : 個 案 教 材 員 師 資, 以 及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四 項 為 影 響 個 案 教 成 功 執 行 的 因 素, 據 此 設 計 調 查 問 卷 為 了 加 強 問 卷 施 測 的 信 效 度, 問 卷 進 行 發 放 之 前, 除 了 與 辦 理 個 案 教 法 相 關 策 業 務 的 人 員, 進 行 非 正 式 訪 談, 另 外 請 者 專 家 對 於 問 卷 設 計 給 予 建 議, 協 助 修 正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後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統 整 調 查 結 果 参 深 度 訪 談 法 訪 談 是 一 種 研 究 性 交 談, 是 研 究 者 通 過 口 頭 談 話 的 方 式, 從 被 研 究 者 蒐 集 第 一 手 資 料 的 一 種 研 究 方 法 由 於 社 會 科 研 究 涉 及 到 人 的 理 念 意 義 建 構 和 語 言 表 達, 因 此 訪 談 變 成 為 社 會 科 中 一 個 十 分 有 用 的 方 法 ( 陳 向 明,2002: 221) 因 此, 除 以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探 討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之 標 的 團 體, 也 就 是 參 與 薦 升 簡 訓 練 員 的 看 法 之 外, 另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彌 補 問 卷 調 查 法 可 能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根 據 本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設 計 訪 談 綱 做 為 訪 談 的 指 引 方 針, 並 依 據 問 卷 調 查 後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再 根 據 研 究 目 進 行 訪 談 綱 的 修 改, 據 此 進 行 深 度 訪 36

44 談 除 對 於 回 答 訪 談 綱 的 問 題 之 外, 希 望 受 訪 者 依 據 真 實 現 況, 發 表 自 己 的 看 法, 能 藉 此 發 掘 更 多 可 能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因 素, 以 貼 近 府 訓 練 機 關 實 施 個 案 教 法 的 實 際 情 形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實 行 設 計 本 節 說 明 主 研 究 範 圍 包 含 研 究 對 象 施 測 時 間, 以 及 實 行 設 計 等 兩 部 分, 整 體 主 要 以 個 案 教 材 員 教 師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四 項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因 素, 進 行 主 要 問 卷 構 面 設 計, 再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與 問 卷 分 析 的 結 果, 進 一 步 設 計 訪 談 綱 壹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施 測 對 象 以 參 與 家 文 官 院 99 年 度 薦 任 晉 升 簡 任 訓 練 之 員, 施 測 期 間 為 99 年 6 月 7 日 至 8 月 27 日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則 分 為 三 類, 首 先 是 辦 理 個 案 教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其 次 為 家 文 官 院 輔 導 員 最 後 則 是 實 地 執 行 個 案 教 法 的 教 師 貳 問 卷 設 計 問 卷 構 面 設 計 共 包 含 五 項 構 面, 根 據 前 一 章 歸 納 影 響 個 案 教 執 行 因 素 進 行 設 計, 分 別 是 個 案 教 材 標 的 團 體 個 案 教 執 行 人 員 執 行 機 關 與 資 源 根 據 每 一 個 構 面 應 有 的 特 徵 角 色 表 現 行 為 來 設 計 細 部 問 卷 題 項 最 後 在 整 體 滿 意 度 構 面, 目 的 是 要 了 解 員 於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後, 整 體 訓 練 滿 意 度 的 初 步 評 價 問 卷 最 後 安 排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選 項, 做 為 後 續 問 卷 分 析 參 考 記 分 方 式 以 李 克 特 五 點 評 量 尺 度 填 答, 由 左 至 右 強 度 分 別 為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分 數 統 計 越 小 表 示 對 該 指 標 越 正 面 評 價 細 部 問 卷 構 面 說 明 如 下 : 37

45 教 材 個 案 撰 寫 構 面, 欲 了 解 參 與 訓 練 的 員 對 於 訓 練 課 程 所 使 用 的 個 案, 在 教 目 標 設 計 個 案 篇 幅 長 短 搭 配 教 時 間 編 排 組 織 結 構 閱 讀 討 論 習 負 擔 等 員 整 體 的 感 受 與 評 價, 藉 此 了 解 目 前 開 發 的 行 個 案 教 材,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個 案 寫 作 特 徵 標 的 團 體 即 參 與 訓 練 的 員, 課 前 的 預 習 準 備 課 程 投 入 參 與 課 堂 討 論 的 回 饋 等 情 形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藉 此 探 討 員 是 否 落 實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習 理 念 以 及 應 有 的 角 色 認 知 個 案 教 執 行 人 員, 也 就 是 實 際 課 堂 帶 領 個 案 討 論 的 教 師 教 師 應 該 對 於 個 案 或 所 專 業 知 識 具 有 相 當 的 了 解 與 掌 握, 配 合 個 案 背 後 所 要 傳 達 的 理 論 加 以 整 合 運 用, 與 習 者 討 論 的 言 詞 切 入 點 才 會 有 深 度 與 廣 度 透 過 整 體 課 後 員 評 價, 探 討 師 資 與 員 之 間 的 教 互 動 的 情 形, 教 師 是 否 做 好 充 足 的 認 知 以 及 準 備, 將 以 參 與 者 為 習 中 心 的 認 知, 貫 徹 進 而 融 入 個 案 教 法 帶 領 過 程 個 案 教 法 為 強 調 高 互 動 性 的 一 種 習 方 式, 充 足 的 媒 體 設 備 便 於 教 師 教 的 進 行, 例 如 教 室 角 落 或 四 周 若 能 多 一 些 白 ( 黑 ) 版 的 設 置, 教 師 可 以 專 心 聆 聽 員 的 發 言, 適 時 歸 納 在 黑 ( 白 ) 板 上 與 以 員 參 考, 這 些 完 善 的 籌 備 過 程 皆 能 使 討 論 的 過 程 更 為 順 利 另 外, 在 輔 導 員 角 色 的 部 分, 輔 導 員 應 該 在 課 前 充 分 告 知 員, 個 案 教 法 裡 所 應 該 扮 演 的 角 色, 正 確 的 習 態 度 能 使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的 效 果 事 倍 功 半 問 卷 題 項 如 表 3-1: 38

46 表 6-1 實 施 個 案 教 調 查 問 卷 構 面 探 究 焦 點 員 對 個 案 教 材 評 價 1-1 個 案 有 揭 示 明 確 的 習 目 標 1-2 個 案 內 容 與 習 目 標 間 相 當 契 合 1-3 個 案 的 內 容 結 構 敘 述 清 晰 易 懂 1-4 個 案 情 節 函 有 待 思 考 解 決 的 問 題 1-5 教 時 間 足 夠 討 論 完 所 有 議 題 1-6 要 求 預 習 個 案 對 我 就 是 一 件 沉 重 的 事 員 對 參 與 個 案 教 討 論 表 現 自 我 評 估 2-1 課 前 我 已 認 真 地 預 習 個 案 教 材 2-2 我 有 積 極 地 參 與 個 案 的 討 論 2-3 我 秉 持 主 動 的 態 度 參 與 本 課 程 2-4 我 課 堂 發 言 有 引 發 後 續 討 論 員 對 教 師 表 現 的 行 為 評 價 3-1 教 師 熟 悉 個 案 內 容 的 相 關 知 識 3-2 教 師 能 將 教 目 標 傳 達 得 很 清 楚 3-3 教 師 能 掌 握 員 工 作 背 景 促 進 討 論 效 果 3-4 教 師 能 將 員 發 言 內 容 有 條 理 地 整 理 在 黑 ( 白 ) 版 上 3-5 教 師 能 有 效 地 引 導 員 發 言 3-6 教 師 能 提 供 員 充 分 思 考 的 時 間 3-7 教 師 能 讓 討 論 的 氣 氛 輕 鬆 自 在 機 關 資 源 輔 導 員 的 認 知 與 影 響 4-1 教 室 內 有 充 分 可 供 使 用 的 白 ( 黑 ) 板 4-2 教 室 有 足 夠 的 投 影 麥 克 風 等 媒 體 設 備 4-3 教 室 坐 位 安 排 方 便 員 之 間 的 討 論 4-4 輔 導 員 能 事 先 提 醒 員 預 習 個 案 4-5 輔 導 員 能 事 先 提 醒 員 應 具 備 積 極 主 動 的 習 態 度 4-6 輔 導 員 能 盡 責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個 案 教 39

47 最 後 為 調 查 個 案 教 實 施 後, 員 整 體 滿 意 度 構 面, 其 在 於 探 討 員 在 個 案 教 法 課 程 整 體 設 計 教 進 行 師 資 帶 領 方 式, 環 境 設 備 規 畫 的 感 受 另 外,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後, 教 特 色 是 否 能 啟 發 員 的 習 興 趣, 習 深 層 思 考 問 題 解 決 的 辦 法, 以 及 個 案 討 論 是 否 有 助 於 將 理 論 與 過 往 實 務 經 驗 連 結, 以 及 初 步 習 成 效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問 卷 題 項 如 表 3-2: 表 3-2 整 體 滿 意 度 構 面 構 面 探 究 焦 點 5-1 我 對 課 程 設 計 整 體 感 到 滿 意 5-2 我 對 教 環 境 整 體 感 到 滿 意 5-3 我 對 教 師 的 教 方 式 整 體 感 到 滿 意 5-4 我 習 到 本 課 程 揭 示 的 習 主 題 個 案 教 整 體 評 價 5-5 個 案 教 方 式 能 激 發 我 的 習 興 趣 参 深 度 訪 談 設 計 5-6 個 案 教 能 滿 足 我 對 工 作 上 的 習 需 求 5-7 個 案 教 能 幫 助 我 習 分 析 問 題 的 能 力 5-8 個 案 教 方 式 有 助 我 連 結 理 論 與 實 務 5-9 我 認 為 個 案 教 很 適 合 用 在 培 訓 課 程 深 度 訪 談 設 計 則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建 構 深 度 訪 談 綱 以 做 為 研 究 進 行 的 指 南 希 望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個 案 教 法 目 前 實 施 狀 況 與 面 臨 的 困 難, 找 尋 是 否 有 其 他 影 響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的 因 素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分 為 四 類, 分 別 是 家 文 官 院 人 員 擔 任 本 次 薦 升 簡 訓 練 的 輔 導 員 本 次 薦 升 簡 訓 練 的 個 案 教 材 撰 寫 者, 最 後 是 實 施 個 案 教 老 師 再 依 據 問 卷 普 查 分 析 的 結 果 與 研 究 目 的 做 為 參 考, 依 意 抽 樣 (purposive sampling) 的 意 涵, 邀 請 辦 理 個 案 教 法 的 相 關 人 員 提 供 適 合 研 究 需 要 的 輔 導 員, 與 個 案 教 老 師, 再 進 一 步 聯 繫 上 述 兩 類 對 象 40

48 的 受 訪 者 深 度 訪 談 過 程 經 過 受 訪 者 同 意 後 全 程 錄 音, 訪 談 結 束 進 行 逐 字 騰 稿 依 據 受 訪 者 對 象 回 答 內 容 的 題 項, 標 示 為 T-1-1, 編 碼 意 指 為 屬 於 教 老 師 類 別 中 的 第 一 位 受 訪 者, 針 對 深 度 訪 談 綱 中 第 一 題 回 答 的 內 容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不 同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與 深 度 訪 談 綱 個 案 教 策 人 員 共 計 一 位, 質 性 分 析 中 代 號 為 P, 為 家 文 官 院 人 員 從 受 訪 者 過 去 個 案 教 相 關 辦 理 與 實 施 的 經 驗, 以 策 參 與 執 行 者 的 角 度, 提 供 個 案 教 在 執 行 規 畫 過 程 中, 資 源 整 合 的 進 行 過 程 相 關 參 與 者 連 繫 與 溝 通 軟 硬 體 設 備 的 規 畫, 自 我 對 個 案 教 法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目 的 探 討 個 案 教 法 實 施 面 臨 的 困 難 與 看 法 深 度 訪 談 綱 如 表 3-3: 表 3-3 家 文 官 院 人 員 深 度 訪 談 綱 一 進 行 個 案 教 前, 專 案 規 劃 工 作 整 體 如 何 進 行? 二 個 案 教 開 始 之 前, 如 何 讓 員 了 解 個 案 教 進 行 流 程? 三 專 案 規 劃 裡, 輔 導 員 如 何 協 助 個 案 教 的 推 動? 四 員 參 與 討 論 為 個 案 教 的 重 心, 有 哪 些 鼓 勵 員 發 言 機 制 的 規 劃? 五 您 個 人 覺 得 個 案 教 的 效 果 好 不 好? 六 訓 練 機 關 硬 體 設 備 的 部 分, 員 對 家 文 官 院 與 中 部 園 區 座 位 安 排 最 滿 意, 公 企 中 心 滿 意 度 相 較 為 落 後,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種 情 形? 七 個 案 教 專 案 執 行 前 後, 對 您 個 人 或 工 作 上 有 哪 些 影 響 或 啟 發? 八 未 來 公 務 培 訓 導 入 個 案 教, 你 有 什 麼 建 議? 協 助 個 案 教 執 行 的 輔 導 員, 質 性 分 析 中 代 號 為 S 共 計 三 位, 分 為 是 在 北 中 南 地 點 執 行 薦 升 薦 升 官 等 訓 練, 都 是 從 家 文 官 院 派 出 的 輔 導 員 受 訪 者 中 有 擔 任 輔 導 員 多 年 經 驗, 也 有 初 次 擔 任 協 助 工 作 的 情 形 因 此, 想 了 解 家 文 官 院 對 於 輔 導 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與 機 關 教 師 員 的 互 動 情 形, 進 一 步 41

49 拼 湊 個 案 教 實 施 現 況 的 全 貌 深 度 訪 談 綱 如 表 3-4: 表 3-4 個 案 教 輔 導 員 深 度 訪 談 綱 一 之 前 是 否 聽 過 個 案 教? 二 課 程 開 始 前 您 接 受 哪 些 有 關 個 案 教 的 教 育 訓 練? 三 個 案 教 開 始 之 前, 您 如 何 讓 員 了 解 個 案 教 的 進 行 流 程? 四 課 程 進 行 中 協 助 配 合 老 師 教 的 工 作 有 哪 些? 五 員 討 論 個 案 的 情 形 您 覺 得 如 何? 六 員 參 與 討 論 是 個 案 教 的 重 心, 有 設 置 哪 些 鼓 勵 員 發 言 的 方 法? 七 您 個 人 覺 得 個 案 教 的 效 果 好 不 好? 八 個 案 教 執 行 前 後, 對 您 個 人 或 工 作 上 有 哪 些 影 響 或 啟 發? 九 未 來 公 務 培 訓 納 入 個 案 教, 你 有 甚 麼 建 議? 個 案 撰 寫 是 實 施 個 案 教 的 前 置 作 業 之 一, 首 先 透 過 問 卷 了 解 員 對 於 個 案 教 材 的 整 體 評 價 與 滿 意 度 之 外, 汲 取 訪 談 個 案 撰 寫 者 在 過 去 接 觸 撰 寫 個 案 經 驗, 以 及 應 邀 參 與 本 次 薦 升 簡 訓 練 後, 撰 寫 個 案 的 過 程 與 情 形 質 性 分 析 代 號 為 W, 共 計 兩 位 受 訪 者, 身 分 皆 為 教 師, 藉 此 探 討 進 行 教 材 籌 備 情 形 碰 到 的 困 難 有 哪 些 訪 談 深 度 訪 談 綱 如 表 3-5: 42

50 表 3-5 個 案 教 材 撰 寫 者 深 度 訪 談 綱 一 之 前 是 否 了 解 個 案 教? 二 個 案 教 材 背 後 想 法 形 成 的 過 程? 三 在 個 案 撰 寫 的 專 案 規 畫 中, 家 文 官 院 提 供 哪 些 協 助 溝 通 指 導 原 則? 四 準 備 個 案 過 程 中 遇 到 了 哪 些 困 難? 如 何 解 決? 五 相 較 於 商 院 與 公 部 門 特 性, 您 在 個 案 撰 寫 時 考 量 的 地 方 有 無 不 同? 六 在 教 與 搭 配 個 案 內 容 討 論 時 間 上, 有 些 員 表 示 議 題 太 多 討 論 時 間 不 足, 對 此 您 有 什 麼 看 法 與 建 議? 七 未 來 公 務 培 訓 辦 理 個 案 教, 在 個 案 教 材 的 部 分 您 有 什 麼 建 議? 站 在 個 案 教 第 一 線 的 工 作 者 也 就 是 進 行 教 的 教 師, 質 性 分 析 代 號 為 T, 共 計 四 位 受 訪 者, 身 分 均 皆 為 教 授 當 中 有 些 受 訪 者 曾 經 有 帶 領 個 案 教 法 的 相 關 經 驗, 也 有 初 次 嘗 試 個 案 教 法 的 教 師 因 此 當 以 個 案 教 法 進 行 教, 對 於 不 同 以 往 習 慣 傳 統 授 課 的 教 者 也 是 一 項 挑 戰 最 後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便 是 藉 此 了 解 教 師 在 態 度 上 的 調 適 教 準 備 工 作 對 於 員 課 堂 反 應 的 觀 察, 以 及 對 個 案 教 法 後 續 實 施 的 相 關 建 議 深 度 訪 談 綱 如 表 3-6: 表 3-6 個 案 教 老 師 深 度 訪 談 綱 一 相 較 於 傳 統 教 方 式, 個 案 教 有 哪 些 準 備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二 個 案 教 開 始 之 前, 如 何 讓 員 了 解 個 案 教 的 進 行 流 程? 三 整 體 教 過 程 中 遇 到 哪 些 困 難? 四 員 參 與 討 論 是 個 案 教 的 重 心, 有 哪 些 鼓 勵 員 發 言 的 方 法? 五 之 前 是 否 接 觸 過 個 案 教? 相 較 先 前 個 案 教 經 驗, 本 次 有 哪 些 不 同 地 方? 六 有 員 表 示 議 題 太 多 討 論 時 間 不 足, 也 反 應 預 習 個 案 會 增 加 習 負 擔, 對 此 您 有 甚 麼 看 法 與 建 議? 七 您 個 人 覺 得 個 案 教 的 效 果 好 不 好? 八 未 來 公 務 培 訓 辦 理 個 案 教, 您 有 什 麼 建 議? 43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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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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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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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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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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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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