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摘 要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都 知 道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隨 著 時 間 經 過 而 逐 漸 模 糊, 因 此 就 算 證 人 沒 有 故 意 說 謊 或 隱 匿, 證 人 的 指 認 都 是 不 完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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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79 薪 傳 論 文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 評 價 方 式 ** 金 孟 華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一 我 國 多 數 實 務 的 觀 點 : 在 傳 聞 法 則 體 系 下 檢 討 二 美 國 法 的 觀 點 :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之 參 與 證 人 記 憶 有 關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一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二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三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四 面 部 辨 識 能 力 五 證 人 特 質 六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肆 心 理 學 研 究 與 我 國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伍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一 美 國 法 上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陸 結 論 * 投 稿 日 :2012 年 6 月 6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2013 年 4 月 12 日 [ 責 任 校 對 : 張 家 茹 王 芊 茵 ] ** 美 國 杜 克 大 學 法 學 院 博 士 候 選 人

28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摘 要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都 知 道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隨 著 時 間 經 過 而 逐 漸 模 糊, 因 此 就 算 證 人 沒 有 故 意 說 謊 或 隱 匿, 證 人 的 指 認 都 是 不 完 全 可 信 的 然 而, 會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正 確 性 的 要 素 絕 不 只 是 時 間 而 已 過 去 30 年 間,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針 對 此 領 域 的 相 關 研 究 已 經 漸 趨 成 熟,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介 紹 這 些 心 理 學 上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且 透 過 這 些 成 果 評 析 美 國 與 我 國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模 式 在 結 構 上,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部 分, 在 前 言 以 後, 本 文 於 第 貳 部 分 處 理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第 參 部 分 介 紹 的 是 心 理 學 針 對 證 人 記 憶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第 肆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應 如 何 透 過 第 參 部 分 心 理 學 上 之 發 現 規 範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為 第 伍 部 份 討 論 美 國 法 上 之 規 範 及 我 國 實 務 應 如 何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最 後 為 結 論 關 鍵 詞 : 記 憶 證 人 指 認 證 據 法 心 理 學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1 Comment & Note Assess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in Taiwan: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Mong-Hwa Chin * Abstract This article evaluates whether the current test for the reliability of eyewitness memory and identification in Taiwan conforms to the latest psychological findings. It is a common understanding that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is not totally reliable. However, over the past 30 years, psychologists have further revealed that the problems of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re far more complicated than most people assume. Eyewitnesses can be influenced by a broad range of issues,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human memories and suggestiv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Many of the variables proven to have effect on eyewitnesses are counterintuitive, which means that a guideline based on laws of experience is no longer sufficient to identify the flaws of such evidence. Therefore, a more thorough guideline is needed.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introduction, an evidence law perspective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sychological discoverie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constructing an ideal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a discussion on how the court should evaluate the reliability of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and finally, the conclusion. KEYWORDS: memory,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psychology. * SJD Candidate,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8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壹 前 言 隨 著 DNA 技 術 的 發 展, 美 國 近 年 來 越 來 越 多 受 刑 人 透 過 新 的 DNA 證 據 成 功 翻 案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Brandon L. Garrett 曾 針 對 全 美 各 地 250 個 這 種 案 例 進 行 研 究, 根 據 他 的 統 計, 證 人 的 指 認 錯 誤 是 造 成 誤 判 的 單 一 最 大 因 素 在 250 個 誤 判 的 案 件 中, 有 190 個 涉 及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比 率 高 達 76% 1 更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的 是, 這 190 個 案 件 當 中, 有 68 件 涉 及 多 數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也 就 是 說, 在 同 一 個 案 子 裡, 有 超 過 一 個 證 人 對 被 告 為 錯 誤 的 指 認 2 過 去 我 們 以 為, 兩 個 以 上 的 證 人 同 時 錯 誤 地 指 認 被 告 為 行 為 人 的 機 率 似 乎 微 乎 其 微, 然 而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告 訴 我 們 這 樣 的 認 知 是 錯 的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都 知 道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隨 著 時 間 經 過 而 逐 漸 模 糊, 因 此 就 算 證 人 沒 有 故 意 說 謊 或 隱 匿, 指 認 都 不 是 完 全 可 信 的 然 而, 會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的 要 素 絕 不 只 是 時 間 而 已 過 去 30 年 間,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針 對 此 領 域 的 相 關 研 究 已 經 漸 趨 成 熟, 學 界 所 得 到 的 共 識 是 : 能 夠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要 素 太 多 了, 實 務 工 作 者 應 該 具 備 質 疑 證 人 證 詞 的 能 力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整 理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針 對 我 國 之 刑 事 偵 查 與 審 判, 提 出 一 套 理 想 的 改 革 方 案 就 文 章 架 構 上,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大 部 分 在 前 言 之 後, 第 貳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的 定 位 究 竟 為 何? 我 國 實 務 的 多 數 見 解 向 來 將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與 否 的 問 題, 放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檢 討 而 美 國 法 則 是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並 將 之 納 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體 系 當 中 兩 者 的 差 別 為 何? 我 國 法 院 透 過 傳 聞 法 則 檢 討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就 結 論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不 論 是 從 指 認 證 據 的 本 質 或 是 法 官 的 1 BRANDON L. GARRETT,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48 (2011). 2 Id. at 50.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3 決 策 過 程 來 看, 都 應 將 指 認 證 據 定 位 為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第 參 部 分 將 整 理 心 理 學 上 之 研 究, 依 序 介 紹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到 底 應 該 考 量 哪 些 可 能 影 響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的 風 險 要 素 此 領 域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甚 多, 本 文 試 圖 將 各 種 風 險 因 素 簡 單 歸 納 為 六 大 類 別, 並 且 針 對 各 個 類 別 的 經 典 研 究 進 行 介 紹 過 去 的 文 獻 在 碰 觸 此 議 題 時 討 論 的 重 心, 大 都 集 中 在 指 認 程 序 的 暗 示 問 題 3, 而 未 涉 及 人 類 記 憶 其 他 可 能 的 缺 陷, 因 此 本 文 的 討 論 將 擴 及 到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風 險 因 素 此 外, 過 去 國 內 的 文 獻 少 有 討 論 到 指 認 錯 誤 在 心 理 學 上 的 理 論 基 礎 多 數 文 獻 是 以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為 前 提 而 直 接 進 入 法 律 面 的 討 論, 本 文 試 圖 填 補 這 塊 空 缺, 使 法 律 人 了 解 心 理 學 者 是 如 何 獲 得 這 些 結 論 因 此, 在 論 述 的 方 式 上, 本 文 在 介 紹 心 理 學 之 發 現 時, 除 了 羅 列 出 這 些 研 究 的 結 論, 也 將 就 獲 得 結 論 的 實 驗 方 法 為 簡 單 的 解 說, 嘗 試 以 更 生 動 的 方 法 引 介 此 領 域 的 新 發 現 本 文 相 信, 只 有 在 了 解 這 塊 學 術 領 域 的 發 展 歷 史 與 現 況 後, 法 律 人 才 能 真 正 認 識 到 指 認 錯 誤 的 風 險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而 我 國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之 評 價 仍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第 肆 部 分 開 始 進 入 制 度 面 的 討 論 本 文 擬 透 過 前 述 第 參 部 分 所 整 理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基 礎, 討 論 我 國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並 且 針 對 現 行 的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進 行 檢 討, 研 擬 出 一 套 符 合 心 理 學 研 究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第 伍 部 分 則 將 重 心 移 轉 至 刑 事 案 件 的 審 判 程 序 本 部 分 探 討 的 是, 我 國 法 院 應 該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才 符 合 心 理 學 上 的 相 關 發 現 在 論 述 的 順 序 上, 本 文 擬 先 就 美 國 法 上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內 涵 進 行 介 紹, 同 時 整 理 美 國 心 理 學 界 對 於 該 法 則 的 批 判, 以 建 構 出 美 國 法 經 驗 足 以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介 紹 完 美 國 法 以 後, 則 進 入 我 國 法 的 討 論 本 文 擬 以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作 3 梁 世 興, 指 認 程 序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學 論 集,9 期, 頁 95-114(2004 年 ); 羅 秉 成, 在 錯 認 與 認 錯 之 後 談 指 認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司 法 改 革 雜 誌,41 期, 頁 59(2002 年 )

28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為 評 析 對 象, 討 論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避 免 落 入 與 美 國 法 相 同 之 缺 陷, 並 提 供 我 國 實 務 一 套 符 合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的 審 查 體 系 最 後, 本 文 擬 以 三 則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的 事 實 為 基 礎, 將 前 述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運 用 在 實 際 的 案 例 中 第 陸 部 分 為 結 論 貳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一 我 國 多 數 實 務 的 觀 點 : 在 傳 聞 法 則 體 系 下 檢 討 我 國 實 務 多 認 為 指 認 證 據 是 供 述 證 據 之 一 種, 應 有 傳 聞 法 則 之 適 用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136 號 刑 事 判 決 即 謂 :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上 對 人 之 指 認, 乃 由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出 實 行 犯 罪 行 為 之 人, 性 質 上 屬 供 述 證 據, 且 係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之 供 述, 故 其 證 據 能 力 有 無 之 判 斷, 應 優 先 適 用 傳 聞 法 則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728 號 刑 事 判 決 亦 謂 : 刑 事 實 務 上 之 對 人 指 認 陳 述, 乃 由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證 確 認 犯 罪 行 為 人 之 證 據 方 法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雖 未 明 定 指 認 之 程 序, 然 因 指 認 人 可 能 受 其 本 身 觀 察 能 力 記 憶 能 力 及 真 誠 性 之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考 諸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一 至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三 規 定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所 為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須 有 可 信 之 情 況, 始 得 作 為 證 據 之 趣 旨, 是 如 何 由 指 認 人 為 適 當 正 確 之 指 認, 自 應 依 個 案 具 體 情 形 而 決 定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954 號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353 號 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844 號 刑 事 判 決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076 號 刑 事 判 決 10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33 號 刑 事 判 決 皆 同 此 旨 實 務 見 解 會 將 指 認 證 據 的 問 題 放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檢 討,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我 國 相 關 法 條 的 設 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除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因 此, 指 認 證 據 原 則 上 皆 係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不 得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5 作 為 證 據 不 過, 在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傳 聞 之 例 外 時,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1 第 2 項 至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4, 全 部 容 許 法 院 進 行 是 否 可 信 的 價 值 判 斷 是 以, 法 院 在 處 理 指 認 程 序 的 問 題 時, 才 會 理 所 當 然 地 根 據 法 條 文 義, 在 個 案 中 將 指 認 證 據 是 否 可 信 以 傳 聞 法 則 加 以 檢 討 實 務 的 這 種 處 理 方 法 突 顯 出 我 國 法 條 設 計 漏 未 考 量 到 指 認 證 據 特 殊 性 的 問 題 例 如, 指 認 人 於 警 察 調 查 中 所 為 的 指 認 陳 述 與 審 判 中 所 為 的 指 認 陳 述 不 符 時, 依 照 我 國 法 院 的 作 法, 固 然 可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2 之 規 定, 但 是, 若 兩 者 相 符, 縱 然 偵 查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證 據 價 值 遠 較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高, 欲 納 入 先 前 的 指 認 陳 述 作 為 證 據 時, 卻 會 陷 入 無 法 條 可 以 適 用 的 困 境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674 號 刑 事 判 決 就 指 出 : 原 判 決 理 由 第 一 項 謂 : 證 人 張 鴻 於 調 查 站 所 為 之 調 查 筆 錄 與 審 判 中 所 述 相 符, 有 證 據 能 力 云 云, 其 對 於 該 證 人 之 調 查 筆 錄 認 定 係 具 證 據 能 力, 與 前 揭 法 律 規 定 係 以 與 審 判 中 不 符 時, 其 先 前 之 陳 述 具 有 較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且 為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所 必 要 者, 得 為 證 據 之 要 件 已 不 相 符 合 ; 況 該 證 人 既 於 審 判 中 經 踐 行 人 證 之 交 互 詰 問 調 查 程 序, 依 完 整 之 法 定 方 式 合 法 取 得 證 據, 如 認 其 證 詞 適 合 為 待 證 事 實 之 證 明, 先 前 於 調 查 筆 錄 之 供 述 即 不 具 前 述 較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及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之 必 要 性, 自 應 逕 以 該 審 判 中 之 證 詞 採 為 論 證 犯 罪 事 實 之 依 據, 亦 無 捨 該 審 判 中 之 證 詞 不 用 卻 例 外 地 認 其 先 前 於 警 詢 之 調 查 或 偵 訊 筆 錄 認 具 證 據 能 力 而 採 為 斷 罪 證 據 之 餘 地 本 判 決 涉 及 雙 重 傳 聞 的 問 題, 證 人 的 指 認 陳 述 是 第 一 層 傳 聞, 員 警 將 指 認 陳 述 紀 錄 於 調 查 筆 錄 是 第 二 層 傳 聞 學 理 上, 雙 重 傳 聞 證 據 必 須 依 靠 雙 重 可 信 或 是 雙 重 例 外 方 能 作 為 證 據 姑 且 不 論 本 案 中 的 調 查 筆 錄 是 否 符 合 傳 聞 的 例 外, 證 人 的 傳 聞 指 認 陳 述 本 身 因 與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相 符, 因 此 無 法 符 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2 之 規 定, 法 官 在 別 無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只 好 直 接 採 納 證 人 審 判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28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然 而, 因 指 認 陳 述 的 本 質 與 一 般 傳 聞 證 據 不 同, 偵 查 中 指 認 證 據 的 採 納 有 相 當 之 重 要 性, 一 概 將 其 論 為 傳 聞 證 據 加 以 排 除 而 逕 採 審 判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並 不 合 理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還 可 能 產 生 另 一 個 更 根 本 的 問 題 我 國 的 傳 聞 法 則 與 美 國 法 上 的 傳 聞 法 則 相 較, 最 大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可 信 性 的 範 圍 大 小 美 國 法 上 的 傳 聞 法 則 是 透 過 列 舉 的 方 式 說 明 何 為 可 信 的 情 況, 其 中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801(d) 列 舉 了 4 種 包 括 指 認 在 內 非 傳 聞 (hearsay exemption) 的 情 況 Rule 803 條 及 Rule 804 各 列 舉 了 23 項 與 5 項 傳 聞 例 外 (hearsay exception), 法 院 在 適 用 這 些 列 舉 的 例 外 情 狀 時 無 須 為 可 信 與 否 的 判 斷 只 有 Rule 807 條 才 是 具 備 嚴 格 要 件 的 概 括 條 款, 僅 於 極 少 數 例 外 的 情 況 方 由 法 官 權 衡 適 用 4 反 觀 我 國 則 是 將 可 信 與 否 的 判 斷, 交 由 法 院 自 行 裁 量, 這 種 法 條 設 計 很 容 易 使 得 法 院 在 判 斷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時, 跳 脫 出 該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性 問 題, 而 產 生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交 互 汙 染 詳 言 之, 這 種 做 法 有 可 能 發 生 三 種 問 題, 第 一, 具 有 瑕 疵 的 指 認 證 據 經 過 實 務 的 操 作 後, 極 有 可 能 淪 為 法 官 自 圓 其 說 的 工 具 可 以 想 到 的 情 況 是, 法 官 已 經 透 過 其 他 證 據 建 立 不 利 被 告 之 心 證, 若 指 認 證 據 也 不 利 被 告, 則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證 據 很 可 能 自 動 取 得 4 See FED. R. EVID. 807. ((a) In General.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hearsay statement is not excluded by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even if the statement is not specifically covered by a hearsay exception in Rule 803 or 804: (1)the statement has equivalent circumstantial guarantees of trustworthiness; (2)it is offered as evidence of a material fact; (3)it is more probative on the point for which it is offered than any other evidence that the proponent can obtain through reasonable efforts; and (4)admitting it will best serve the purposes of these rules and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b) Notice. The statement is admissible only if, before the trial or hearing, the proponent gives an adverse party reasonable notice of the intent to offer the statement and its particulars, including the declarant s name and address, so that the party has a fair opportunity to meet it.)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7 可 信 性 原 本 有 可 能 作 為 被 告 翻 案 的 關 鍵 性 證 據, 其 重 要 性 將 因 此 被 稀 釋 第 二 種 問 題 剛 好 相 反, 第 一 種 問 題 重 點 在 於 透 過 其 他 證 據 誤 解 指 認 證 據, 第 二 種 問 題 則 是 透 過 指 認 證 據 誤 解 其 他 證 據 指 認 證 據 向 來 具 有 特 殊 的 力 量, 一 般 人 往 往 難 以 接 受 證 人 指 認 錯 誤 的 可 能 性 法 官 也 是 一 樣, 如 果 不 刻 意 強 調 指 認 證 據 的 瑕 疵, 法 官 很 容 易 將 指 認 瑕 疵 解 讀 為 於 結 果 無 損 的 瑕 疵, 以 相 信 對 被 告 不 利 之 指 認 結 果 是 正 確 的 作 為 前 提, 繼 而 錯 誤 解 讀 其 他 對 被 告 有 利 之 證 據 不 管 是 第 一 種 情 況 或 是 第 二 種 情 況, 都 有 可 能 使 得 原 本 的 疑 案 變 成 明 案 第 三, 在 政 策 面 上, 強 調 結 果 上 的 正 確 性 不 只 容 易 產 生 個 案 上 的 錯 誤, 更 容 易 拖 累 司 法 的 整 體 進 步 因 為 如 果 法 院 看 重 的 永 遠 都 只 是 貌 似 可 信 之 結 果, 程 序 面 上 的 嚇 阻 作 用 無 法 形 成, 則 警 察 就 永 遠 不 會 有 動 機 去 遵 循 正 確 的 指 認 程 序 二 美 國 法 的 觀 點 :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之 根 據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c) 的 規 定, 原 則 上 審 判 外 主 張 內 容 真 實 性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的 陳 述 為 傳 聞 陳 述 5, 依 Rule 802 的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審 判 作 為 證 據 6 排 除 傳 聞 證 據 的 規 範 目 的 在 避 免 因 陳 述 人 (declarant) 未 到 庭, 導 致 曾 聽 聞 陳 述 人 為 相 關 陳 述 的 證 人 即 使 出 庭, 最 多 只 能 證 明 陳 述 人 確 實 有 為 如 此 的 陳 述, 但 事 實 發 現 者 卻 無 法 根 據 證 人 的 陳 述 判 斷 陳 述 人 所 言 之 內 容 真 實 性 到 底 為 何 根 據 此 定 義,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係 屬 傳 聞 證 據 惟 同 法 Rule 801(d)(1)(c) 規 定, 指 認 人 如 果 出 庭 作 證 並 且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則 5 FED. R. EVID. 801(c). ( Hearsay means a statement that: (1) the declarant does not make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current trial or hearing; and (2) a party offers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in the statement.) 6 FED. R. EVID. 802. (Hearsay is not admissible unless any of the following provides otherwise: a federal statute; these rules; or other rules prescribed by the Supreme Court.)

28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法 庭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就 不 被 認 為 是 傳 聞 證 據 7 常 見 的 例 子 是, 指 認 人 在 警 詢 時 指 認 出 嫌 犯, 可 是 出 庭 後 卻 稱 記 憶 不 清, 此 時 檢 方 可 傳 喚 指 認 當 時 在 場 的 員 警 出 庭 作 證, 證 明 指 認 人 當 時 確 實 是 指 認 出 本 案 的 被 告 此 項 例 外 的 原 因 在 於,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比 較 靠 近 系 爭 事 件, 與 審 判 時 相 較, 證 人 的 記 憶 在 審 判 前 通 常 較 為 清 晰 8 再 者, 法 庭 中 的 被 指 認 人 經 過 長 時 間 後, 外 形 可 能 會 有 所 改 變, 也 會 影 響 指 認 的 正 確 性 9 最 後, 在 法 庭 中 要 求 證 人 指 認 被 告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高 度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可 信 性 極 低 10 因 此, 立 法 者 認 為, 只 要 指 認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在 法 條 的 定 義 下, 該 指 認 陳 述 非 屬 傳 聞 證 據, 而 效 果 上, 與 傳 聞 的 例 外 相 同 11 當 然, 如 果 指 認 人 沒 有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該 指 認 證 據 即 屬 傳 聞 證 據, 原 則 上 不 得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須 於 個 案 中 判 斷 該 陳 述 有 無 符 合 傳 聞 之 例 外 理 論 上 來 說, 無 論 是 法 庭 中 的 具 結 或 是 交 互 詰 問 都 不 能 擔 保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的 當 下 所 言 是 真 實 的 畢 竟 指 認 人 指 認 時 通 常 沒 有 具 結, 也 未 經 交 互 詰 問, 更 不 可 能 讓 事 實 發 現 者 觀 察 其 言 行 舉 止, 所 有 有 關 傳 聞 證 據 的 風 險 似 乎 仍 然 存 在 是 以, 立 法 者 必 須 要 在 指 認 的 特 殊 性 與 傳 聞 的 風 險 兩 者 間 為 權 衡, 在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中, 立 法 者 認 為 此 時 指 認 的 特 殊 性 應 重 於 傳 聞 的 風 險, 因 為 允 許 先 前 的 指 認 證 據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可 以 減 少 證 人 因 時 間 經 過 而 為 錯 誤 指 認 或 無 法 記 憶 嫌 犯 長 相 而 造 成 之 錯 放 12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d)(1) 的 Advisory Committee s Note( 類 似 我 國 立 法 說 明 ) 更 直 接 指 出 這 項 決 定 是 本 於 經 驗 而 非 邏 輯, 而 要 求 指 認 人 出 庭 作 證 只 是 7 FED. R. EVID. 801(d). 8 GRAHAM C. LILLY ET AL., PRINCIPLES OF EVIDENCE 167 (5th ed. 2009). 9 Id. 10 Id. 11 美 國 也 有 聲 音 反 對 此 種 分 類, 認 為 全 部 定 義 為 傳 聞 的 例 外 即 可, 但 是 修 法 委 員 們 認 為, 此 種 證 據 在 本 質 上 與 傳 聞 的 例 外 有 些 不 同, 故 作 此 分 類 Id. at 160. 12 See H.R. REP. No. 94-355, at 3 (1975).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9 一 般 性 的 擔 保 而 已 13 另 外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U.S. v. Owens 一 案 中 指 出,Rule 801(d)(1)(c) 中 所 謂 的 交 互 詰 問 程 序, 只 要 具 備 交 互 詰 問 的 形 式 即 可, 如 果 證 人 因 記 憶 不 清 而 無 法 進 行 實 質 的 交 互 詰 問, 並 不 會 排 除 該 條 文 的 適 用 14 本 文 以 為,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立 場 與 立 法 者 一 致, 在 為 指 認 陳 述 是 否 為 傳 聞 法 則 所 排 除 的 判 斷 時, 真 正 的 重 心 在 指 認 陳 述 之 本 質 是 否 可 信 賴, 而 非 事 後 交 互 詰 問 的 進 行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d)(1)(c) 於 容 許 性 判 斷 階 段, 雖 形 式 上 要 求 指 認 人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但 其 實 質 功 能 與 其 說 是 在 消 除 傳 聞 陳 述 的 風 險, 不 如 說 是 在 協 助 事 實 發 現 者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之 證 明 力 不 過, 儘 管 傳 聞 法 則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採 取 開 放 的 態 度, 這 也 不 代 表 法 庭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必 然 得 以 進 入 程 序 中 既 然 立 法 者 認 為 法 庭 外 指 認 在 本 質 上 有 較 為 可 信 的 特 質, 就 應 有 機 制 確 保 此 一 特 別 可 信 的 特 性 因 此, 針 對 指 認 程 序, 美 國 案 例 法 才 會 發 展 出 律 師 權 所 衍 伸 之 相 關 保 障 15 ; 同 時, 基 於 對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也 才 會 發 展 出 所 謂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亦 即, 在 美 國 法 的 思 維 下, 傳 聞 法 則 的 問 題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問 題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指 認 陳 述 除 了 要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檢 驗 以 外, 還 要 再 另 外 通 過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方 得 以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檢 驗 只 是 單 純 肯 認 審 13 FED. R. EVID. 801 advisory committee s note. 14 U.S. v. Owens, 484 U.S. 554, 561-62 (1988). 15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Kirby v. Illinois 一 案 中 說 明 憲 法 上 律 師 權 的 保 障 係 在 對 抗 性 司 法 刑 事 程 序 啟 動 後 開 始 有 適 用 之 餘 地 在 Brewer v. Williams 一 案 中, 法 院 說 所 謂 對 抗 性 刑 事 程 序 包 括 formal charge preliminary hearing indictment information 或 是 arraignment 等 司 法 程 序 皆 足 以 當 之 有 關 美 國 律 師 權 的 論 述, 請 參 見 JOSHUA DRESSLER & ALAN C. MICHAELS, 1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INVESTIGATION 506-07 (5th ed. 2010); 王 兆 鵬, 證 人 指 證 之 瑕 疵 及 防 制 美 國 法 制 之 借 鏡, 臺 大 法 學 論 叢,28 卷 2 期, 頁 237-240(1999 年 ) 此 外, 所 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是 取 自 吳 巡 龍 檢 察 官 所 著 之 文 章, 請 參 見 吳 巡 龍, 審 判 外 指 認 之 證 據 能 力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Manson Test)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台 上 第 二 九 七 八 號 判 決,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23 期, 頁 251-262(2005 年 )

29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判 外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本 質,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檢 驗 才 是 真 正 在 擔 保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雖 然 傳 聞 法 則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兩 者 都 有 助 於 可 信 目 的 的 追 求, 但 是 後 者 將 程 序 性 保 障 賦 予 獨 立 的 價 值, 並 且 強 調 透 過 法 律 所 偏 好 之 特 定 方 式 達 成 可 信 之 目 的 綜 上 所 述, 指 認 證 據 牽 涉 到 兩 個 面 向 的 問 題, 一 個 是 傳 聞 法 則 的 問 題, 另 一 個 是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我 國 實 務 將 這 兩 個 面 項 的 問 題 合 併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討 論 相 對 的, 美 國 法 則 是 一 開 始 就 將 其 評 價 為 非 傳 聞, 而 將 重 點 放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面 向 跟 美 國 法 相 較, 我 國 法 有 兩 個 缺 點, 第 一,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到 庭 外 指 認 陳 述 的 特 殊 性, 這 種 陳 述 與 一 般 的 傳 聞 不 同, 在 本 質 上 反 而 較 為 可 信 第 二, 雖 然 不 論 是 以 傳 聞 法 則 或 是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關 鍵 都 在 指 認 證 據 是 否 可 以 信 賴, 但 是 實 際 上 兩 者 仍 有 所 不 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重 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形 成 過 程 是 否 可 以 信 賴 而 傳 聞 法 則 在 法 院 的 詮 釋 下, 很 有 可 能 使 得 指 認 證 據 與 其 他 旁 證 相 互 汙 染, 使 法 院 過 度 輕 視 或 是 重 視 指 認 證 據 若 要 解 決 這 種 困 境, 似 可 採 取 美 國 立 法 例, 在 傳 聞 的 定 義 上 直 接 排 除 指 認 陳 述, 或 是 將 其 作 為 傳 聞 例 外, 明 定 若 指 認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則 指 認 陳 述 即 不 受 傳 聞 法 則 之 排 除, 而 不 論 證 人 先 後 所 為 的 陳 述 究 係 相 同 或 相 異 在 經 過 交 互 詰 問 後, 法 庭 內 外 之 陳 述 相 同 或 相 異 將 是 證 明 力 的 問 題, 與 證 據 能 力 無 涉 同 時, 將 指 認 證 據 的 證 據 能 力 判 斷 回 歸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與 否, 並 放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進 行 檢 討 就 算 不 採 美 國 的 立 法 例 將 指 認 證 據 排 除 於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法 院 也 應 該 要 承 認 指 認 證 據 的 雙 重 性 格 亦 即, 即 便 指 認 證 據 符 合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要 件, 仍 不 應 排 除 該 指 認 證 據 之 取 得 因 不 符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而 喪 失 證 據 能 力 之 可 能 性 16 簡 言 之, 16 最 高 法 院 似 也 有 少 數 意 見 採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說 之 見 解,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 號 刑 事 判 決 即 謂 :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於 證 據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1 由 於 傳 聞 法 則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規 範 重 心 不 同,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並 無 法 完 全 涵 蓋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因 此, 不 論 法 院 是 否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都 不 應 排 除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的 檢 驗 在 確 立 指 認 證 據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檢 驗 以 後, 本 文 在 下 一 部 分 擬 借 用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整 理 出 指 認 證 據 到 底 有 哪 些 可 信 性 上 的 風 險, 以 及 在 使 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檢 驗 指 認 證 據 時, 應 該 有 哪 些 實 質 內 涵 參 與 證 人 記 憶 有 關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學 家 很 早 就 注 意 到 人 類 記 憶 的 可 操 控 性 在 1970 年 代, 美 國 學 者 就 曾 針 對 證 人 記 憶 進 行 一 連 串 實 驗 在 一 個 著 名 的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場 車 禍 的 短 片, 接 著 再 詢 問 受 試 者 影 片 中 的 肇 事 車 輛 大 約 是 以 時 速 多 少 英 哩 前 進 的 本 實 驗 的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不 同 的 詢 問 用 語, 是 否 會 影 響 證 人 的 證 詞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問 題 形 容 碰 撞 所 使 用 的 用 語 越 強 烈 時, 受 試 者 越 容 易 高 估 肇 事 車 輛 的 速 度 例 如, 當 問 題 是 : 請 估 計 肇 事 車 輛 衝 撞 (smashed) 到 另 一 台 車 時 的 速 度, 受 試 者 所 預 測 的 平 均 值 為 40.5 英 哩 ( 約 65 公 里 ) 可 是 當 問 題 的 動 詞 從 衝 撞 改 為 接 觸 (contacted) 法 上 本 屬 直 接 證 據, 具 有 極 高 度 之 證 據 價 值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受 正 當 法 定 程 序 保 障 之 權 利,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自 不 得 有 不 符 合 正 當 法 定 程 序 之 情 況 發 生 上 揭 指 認 規 則, 係 參 酌 先 進 法 治 國 家 實 務 運 作 之 規 範, 旨 在 導 正 長 期 以 來 調 ( 偵 ) 查 實 務 有 關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程 序 草 率, 應 認 屬 於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正 當 程 序, 具 有 補 充 法 律 規 定 不 足 之 效 果 ; 且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法 務 部 依 其 行 政 監 督 權 之 行 使 所 發 布 之 命 令, 作 為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於 執 行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職 務 之 依 據, 自 有 其 拘 束 下 級 機 關 及 屬 官 之 效 力, 應 認 屬 於 具 有 法 拘 束 力 之 法 定 正 當 程 序 如 有 違 反, 即 屬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公 務 員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356 號 刑 事 判 決 亦 同 此 旨 另 請 參 見 林 輝 煌, 刑 事 審 判 之 證 明 負 擔 及 證 明 程 度 比 較 法 分 析, 頁 185-186(2011 年 )

29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時, 受 試 者 所 預 測 的 平 均 值 銳 減 為 31.8 英 哩 ( 約 51 公 里 ) 17 或 許 有 人 會 質 疑, 不 同 的 問 題 用 語 所 造 成 的 差 異, 可 能 只 是 因 為 人 們 本 來 就 無 法 用 肉 眼 精 確 預 測 一 個 東 西 的 行 徑 速 度 因 此, 在 本 來 就 不 確 定 的 狀 況 下, 受 試 者 的 答 案 只 是 單 純 為 了 迎 合 實 驗 人 員 的 問 題 而 已, 這 並 不 代 表 證 人 的 記 憶 有 問 題 為 了 解 答 這 個 疑 惑, 同 一 批 學 者 進 行 了 第 二 個 實 驗 第 二 個 實 驗 在 一 開 始 先 重 複 了 第 一 個 實 驗 的 短 片 以 及 問 答 一 個 禮 拜 以 後, 實 驗 人 員 將 受 試 者 再 度 聚 集 起 來, 詢 問 他 們 有 無 在 影 片 中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實 際 上, 影 片 中 並 無 玻 璃 碎 片 實 驗 目 的 在 觀 察 受 到 越 強 烈 動 詞 影 響 的 受 試 者 是 否 會 越 傾 向 回 答 有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理 論 上, 若 問 題 中 動 詞 所 影 響 的 只 有 速 度 估 計, 那 麼 不 管 受 試 者 所 接 觸 到 的 動 詞 為 何, 應 該 都 不 會 聯 結 到 有 無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兩 者 之 間 應 毫 無 關 聯 性 18 但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初 受 越 強 烈 動 詞 詢 問 的 受 試 者, 越 容 易 回 覆 有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19 簡 言 之, 在 問 題 中 使 用 不 同 的 動 詞, 絕 不 只 是 影 響 受 試 者 當 下 的 回 應, 而 是 根 本 改 變 了 受 試 者 的 記 憶 我 們 的 大 腦 會 在 資 訊 缺 乏 的 情 況 下, 自 動 填 補 既 有 的 記 憶 缺 陷, 使 記 憶 變 得 合 理 以 前 述 的 例 子 來 看, 高 速 碰 撞 下 理 應 會 有 玻 璃 碎 片, 所 以 就 算 受 試 者 沒 有 真 的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大 腦 卻 有 可 能 自 動 填 補 了 這 個 空 缺 若 將 此 實 驗 應 用 至 實 際 的 司 法 程 序, 看 車 禍 影 片 就 如 同 是 證 人 看 到 一 個 事 件, 詢 問 受 試 者 問 題 就 是 偵 查 過 程 實 驗 告 訴 我 們, 偵 查 人 員 問 題 的 用 字 遣 詞 不 只 會 影 響 答 案, 更 會 根 本 改 變 證 人 的 記 憶 值 得 說 明 的 是,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不 可 能 有 證 人 在 看 到 一 個 事 件 17 Elizabeth F. Loftus & John C. Palmer, Reconstruction of Automobile Destruction: An Exampl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nguage and Memory, 13 J. VERBAL LEARNING & VERBAL BEHAV. 585, 586 (1974). 18 Id. at 587. 19 Id. at 588.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3 之 前 有 人 會 告 訴 他 : 接 下 來 發 生 的 事 很 重 要, 請 仔 細 看 認 真 看 不 要 慌 張 實 驗 中 的 受 試 者 明 明 知 道 接 下 來 會 被 詢 問 有 關 影 片 的 內 容, 卻 還 是 會 虛 構 記 憶 相 較 起 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事 前 對 於 所 見 所 聞 毫 無 準 備 的 證 人 似 乎 就 更 容 易 被 操 縱 了 再 者, 許 多 證 人 所 目 睹 的 也 不 是 實 際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是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日 常 中 無 關 緊 要 的 人 事 物, 大 多 數 的 人 往 往 不 會 將 這 些 見 聞 放 在 心 上, 自 然 無 法 在 事 後 有 系 統 地 陳 述 事 實 此 外, 證 人 常 常 就 是 被 害 人 本 人, 過 去 我 們 以 為, 如 果 不 論 指 認 程 序 的 瑕 疵, 被 害 人 在 指 證 歷 歷 下, 應 該 不 可 能 會 指 認 錯 誤 然 而, 事 實 上, 現 有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顯 示, 被 害 人 在 壓 力 與 恐 懼 下 反 而 有 可 能 形 成 錯 誤 記 憶 以 下, 本 文 概 略 將 此 領 域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分 為 六 個 子 議 題, 分 別 是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證 人 間 的 相 互 汙 染 面 部 特 徵 辨 識 能 力 證 人 特 質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以 下 將 依 序 介 紹 之 : 一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不 用 科 學 證 據 的 佐 證, 一 般 人 以 常 理 判 斷 就 可 知 道 證 人 觀 察 的 時 間 越 久 距 離 越 近 光 線 越 明 亮, 其 證 詞 就 越 具 有 可 信 性 然 而 當 證 人 表 示 某 個 事 件 他 觀 察 了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且 距 離 沒 有 很 遠, 我 們 真 的 可 以 相 信 這 些 估 計 嗎? 許 多 心 理 學 的 實 驗 都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受 試 者 被 要 求 觀 看 一 個 銀 行 搶 案 的 30 秒 短 片 兩 天 後, 實 驗 人 員 針 對 這 些 受 試 者 進 行 訪 談, 詢 問 他 們 短 片 長 度 約 多 久, 受 試 者 所 回 答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147.3 秒, 只 有 約 3% 的 受 試 者 能 夠 為 正 確 的 估 計 20 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受 試 者 所 預 估 時 間 的 長 短 與 其 所 能 記 憶 的 短 片 內 容 細 節 兩 者 間 沒 有 關 聯 性 21 換 言 之, 認 為 自 己 看 短 片 看 的 比 較 久 的 受 試 者, 其 所 能 記 憶 的 細 節 沒 有 比 較 20 Elizabeth F. Loftus et al., Time Went by So Slowly: Overestimation of Event Duration by Males and Females, 1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 3, 5 (1987). 21 Id. at 7.

29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多 這 項 研 究 告 訴 實 務 工 作 者 : 遇 到 很 有 自 信 信 誓 旦 旦 的 證 人 時 要 格 外 小 心, 不 可 因 為 證 人 的 自 信 就 高 估 其 證 詞 的 證 明 力 因 為 有 自 信 的 證 人 很 可 能 是 因 為 錯 估 觀 察 該 事 件 的 時 間 而 認 為 自 己 不 會 看 錯, 實 際 上 卻 又 未 必 能 夠 提 供 正 確 的 細 節 同 樣 地, 也 有 實 驗 證 實, 人 們 常 常 無 法 準 確 地 估 計 距 離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事 先 安 排 標 的 人 物 躲 藏 在 校 園 中, 再 隨 機 在 附 近 尋 找 受 試 者 並 詢 問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研 究 如 願 意, 實 驗 人 員 就 指 示 受 試 者 朝 某 一 個 方 向 看, 此 時 標 的 人 物 現 身, 並 在 10 秒 後 再 度 躲 起 來 此 時, 實 驗 人 員 即 要 求 受 試 者 預 估 其 與 標 的 人 物 之 間 的 距 離 22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往 往 無 法 正 確 推 估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例 如, 當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介 於 20-24 公 尺 時, 受 試 者 平 均 會 低 估 25% 的 距 離 23 又 若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介 於 36-41 公 尺 時, 受 試 者 平 均 會 低 估 32% 的 距 離 24 換 言 之, 證 人 常 常 會 有 意 無 意 地 強 化 自 己 證 詞 的 可 信 度 二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壓 力 是 否 有 可 能 影 響 記 憶? 有 學 者 利 用 美 軍 的 模 擬 戰 犯 25 營 進 行 實 驗 參 與 實 驗 的 人 員 平 均 役 齡 為 4.2 年, 其 中 多 數 人 為 美 國 空 軍 及 海 軍 陸 戰 隊 的 飛 機 駕 駛 員 26 實 驗 人 員 將 受 試 者 分 為 兩 組, 分 別 以 歷 時 約 40 分 鐘 的 無 肢 體 碰 觸 的 低 壓 訊 問 技 巧 以 及 有 肢 體 碰 觸 的 高 壓 訊 問 技 巧 進 行 訊 問, 訊 問 過 後, 再 請 受 試 者 對 於 訊 問 人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壓 力 確 實 會 影 響 受 試 者 22 R. C. L. Lindsay et al., How Variations in Distance Affect Eyewitness Reports and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32 LAW & HUM. BEHAV. 526, 528 (2008). 23 Id. at 530. 24 Id. 25 為 了 確 保 被 敵 軍 俘 虜 的 軍 人 能 夠 承 受 監 禁 在 戰 俘 營 的 壓 力, 美 軍 在 將 士 兵 派 駐 前 線 之 前 便 會 先 讓 軍 人 進 入 模 擬 戰 犯 營 在 營 中, 管 理 人 員 會 竭 盡 所 能 地 讓 戰 犯 感 受 生 理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其 中, 訊 問 便 是 主 要 課 題 之 一 26 Charles A. Morgan III et al., Accuracy of Eyewitness Memory for Persons Encountered During Exposure to Highly Intense Stress, 27 INT L J.L. & PSYCHIATRY 265, 267 (2004).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5 的 記 憶 被 使 用 低 壓 訊 問 技 巧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62% 能 夠 成 功 指 認 出 訊 問 者, 但 是 被 使 用 高 壓 訊 問 過 的 受 試 者 中, 卻 只 有 30% 能 夠 成 功 指 認 出 訊 問 者 27 除 了 廣 義 的 壓 力 以 外, 很 多 學 者 更 進 一 步 測 試 武 器 對 於 證 人 記 憶 的 影 響 在 一 項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對 受 試 者 謊 稱 他 們 在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運 動 能 力 的 測 試 實 驗 人 員 先 將 受 試 者 固 定 在 一 個 醫 療 儀 器 上, 並 告 知 他 們 等 一 下 他 們 會 被 注 射 一 種 沒 有 已 知 副 作 用 的 藥 物, 此 時, 另 一 個 實 驗 人 員 ( 目 標 人 物 ) 進 入 房 間, 手 上 拿 著 一 個 針 筒, 針 筒 裡 面 裝 著 黃 色 溶 液, 把 針 筒 放 在 桌 上, 然 後 離 開 28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有 68.2% 的 受 試 者 之 後 無 法 在 成 列 指 認 中 成 功 辨 識 目 標 人 物 29 若 受 試 者 曾 被 告 知 會 被 注 射 藥 物, 但 是 之 後 進 來 的 目 標 人 物 手 上 拿 的 不 是 針 筒, 指 認 失 敗 率 降 至 57.1% 若 受 試 者 沒 有 被 告 知 會 被 注 射 藥 物, 之 後 進 來 的 目 標 人 物 手 上 拿 的 也 不 是 針 筒, 則 指 認 失 敗 率 再 降 至 33.3% 30 該 實 驗 顯 示 人 在 受 到 危 險 物 品 的 威 脅 時, 會 因 專 注 力 降 低 以 及 情 緒 起 伏 而 影 響 記 憶 能 力 三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來 自 於 其 他 證 人 的 壓 力 也 會 影 響 記 憶 的 內 容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個 影 片, 影 片 的 內 容 是 一 名 男 子 進 入 商 店 買 東 西, 自 商 店 出 來 後, 看 到 另 一 名 男 子 正 在 試 圖 偷 他 的 車, 兩 人 爭 執 了 一 番, 該 名 欲 偷 車 的 男 子 隨 即 離 去 觀 眾 總 共 有 約 10 秒 的 時 間 可 以 看 到 嫌 犯 的 臉 31 看 完 影 片 後, 實 驗 人 員 發 下 一 則 由 教 授 準 備 的 影 片 摘 要 作 為 參 考, 接 著 再 分 別 要 求 他 們 寫 下 事 件 的 經 27 Id. at 272. 28 Anne Maass & Günther Köhnke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Simulating the Weapon Effect, 13 LAW & HUM. BEHAV. 397, 401-02 (1989). 29 Id. 30 Id. 31 Elizabeth F. Loftus & Edith Greene, Warning: Even Memory for Faces May Be Contagious, 4 LAW & HUM. BEHAV. 323, 328 (1980).

29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過 摘 要 的 內 容 有 四 種 不 同 的 格 式, 第 一 種 是 正 確 的 版 本, 也 就 是 沒 有 任 何 錯 誤 的 資 訊 ; 第 二 種 宣 稱 嫌 犯 是 捲 髮 ( 實 際 上 是 直 髮 ); 第 三 種 宣 稱 嫌 犯 有 留 鬍 子 ( 實 際 上 沒 有 鬍 子 ); 第 四 種 宣 稱 嫌 犯 的 牙 齒 不 整 齊 ( 實 際 上 根 本 看 不 到 嫌 犯 的 牙 齒 ) 32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拿 到 正 確 版 本 的 受 試 者, 只 有 5% 在 形 容 嫌 犯 時 引 用 參 考 摘 要 中 的 用 語 相 對 的, 拿 到 其 他 三 種 版 本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34% 在 形 容 嫌 犯 時 引 用 參 考 摘 要 中 的 用 語 33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一 個 類 似 的 後 續 研 究 當 中, 實 驗 人 員 隔 幾 天 後 將 被 錯 誤 資 訊 影 響 的 受 試 者 找 回 來, 請 他 們 以 照 片 指 認 嫌 犯, 有 89% 的 受 試 者 會 指 向 錯 誤 資 訊 所 形 容 的 嫌 犯 34 這 項 結 果 告 訴 我 們, 當 證 人 對 於 自 己 的 記 憶 不 確 定 時, 常 常 會 引 用 其 他 證 人 的 意 見 填 補 記 憶 上 的 空 缺, 並 內 化 為 自 己 的 記 憶 這 或 許 也 就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許 多 誤 判 的 案 件 中, 會 發 生 兩 個 或 更 多 證 人 同 時 指 認 錯 誤 的 情 形 另 一 個 相 關 的 研 究 更 直 接 證 明 了 這 個 論 點, 在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安 排 兩 名 受 試 者 同 時 觀 看 一 個 描 述 竊 盜 過 程 的 影 片, 但 其 中 一 個 受 試 者 是 由 實 驗 人 員 所 偽 裝 的 看 完 影 片 後, 偽 裝 的 受 試 者 在 聊 天 的 時 候, 不 經 意 地 向 真 正 的 受 試 者 透 露 他 看 到 嫌 犯 眼 睛 是 藍 色 的 ( 實 際 上 是 咖 啡 色 的 ) 35 之 後, 實 驗 人 員 請 真 正 的 受 試 者 形 容 嫌 犯 的 七 項 特 徵 ( 包 含 眼 睛 的 顏 色 ), 有 66.7% 的 受 試 者 提 及 嫌 犯 的 眼 睛 是 藍 色 的 36 實 驗 人 員 再 請 受 試 者 進 行 相 片 指 認, 相 片 中 的 嫌 犯 全 部 都 是 藍 色 眼 睛, 相 較 於 控 制 組 的 23.6%, 有 47.2% 的 受 試 者 錯 誤 地 從 中 挑 選 出 一 個 嫌 犯 37 32 Id. 33 Id. at 329. 34 Id. at 331. 35 Rachel Zajac & Nicola Henderson, Don t It Make My Brown Eyes Blue: Co-Witness Misinformation About a Target s Appearance Can Impair Target-Absent Line-Up Performance, 17 MEMORY 266, 268 (2009). 36 Id. at 269. 37 Id. at 270.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7 四 面 部 辨 識 能 力 心 理 學 學 界 目 前 的 多 數 說 認 為, 人 類 記 憶 其 他 人 的 相 貌 比 較 依 賴 的 是 整 體 記 憶 而 非 個 別 的 特 徵 記 憶 38 換 言 之, 人 類 的 記 憶 比 較 著 重 於 整 體 的 相 貌 而 非 個 別 的 眼 耳 口 鼻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用 電 腦 描 繪 出 兩 張 不 同 的 臉, 這 兩 張 臉 有 時 完 全 相 同 有 時 雖 不 同 但 是 特 定 部 位 是 相 同 的 ( 例 如 有 一 樣 的 鼻 子 ) 有 時 是 特 定 部 位 不 同, 其 餘 相 同 有 時 兩 張 臉 完 全 不 同 39 受 試 者 看 到 這 兩 張 臉 時, 螢 幕 下 方 會 出 現 觀 察 目 標 的 字 樣 ( 例 如 眼 耳 口 鼻 ), 受 試 者 的 任 務 在 於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判 斷 這 兩 張 臉 的 觀 察 目 標 是 否 相 同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兩 張 臉 完 全 一 樣 或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時 候, 受 試 者 辨 認 特 定 部 位 是 否 一 樣 的 正 確 率 為 74.6%, 可 是 當 只 有 特 定 部 位 是 相 同 或 不 同 的 時 候, 正 確 率 下 降 至 61.8% 40 換 言 之, 當 面 部 特 定 部 位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的 時 候, 人 類 的 辨 識 能 力 會 變 得 較 差 將 這 樣 的 實 驗 結 果 套 用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可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要 求 證 人 透 過 特 定 的 面 部 特 徵 進 行 指 認 很 有 可 能 會 增 加 誤 認 的 風 險, 因 為 一 旦 特 定 部 位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證 人 的 辨 識 能 力 就 會 下 降 同 理, 警 察 常 常 要 求 證 人 描 述 嫌 犯 的 容 貌, 證 人 在 回 答 警 察 的 問 題 時 就 已 經 在 針 對 嫌 犯 的 容 貌 進 行 分 割 的 程 序, 如 此 一 來 也 就 增 加 了 錯 誤 記 憶 的 風 險 五 證 人 特 質 最 後, 證 人 的 各 種 特 質 也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記 憶, 相 關 的 實 驗 結 果 大 多 符 合 一 般 人 的 預 期 例 如, 介 於 9 至 13 歲 的 小 孩, 指 認 能 力 不 38 Gary L. Wells & Lisa E. Hasel, Facial Composite Production by Eyewitnesses, 16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 SCI. 6, 9 (2007). 39 Martha J. Farah et al., What Is Special About Face Perception?, 105 PSYCHOL. REV. 482, 486 (1998). 40 Id.

29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如 成 人 41 ;19 至 25 歲 的 成 人, 指 認 能 力 優 於 56 至 72 歲 的 成 人 42 ; 此 外, 酒 精 會 影 響 證 人 的 指 認 能 力 43 在 美 國,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是 跨 種 族 指 認 根 據 學 者 在 實 驗 中 獲 得 的 數 據, 當 受 試 者 與 標 的 分 屬 不 同 種 族 時, 誤 認 的 機 率 比 同 種 族 的 情 況 要 多 出 1.56 倍 44 雖 然 心 理 學 者 還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確 定 跨 種 族 誤 認 的 原 因 為 何, 但 是 能 夠 確 定 的 是 這 種 現 象 來 自 於 種 族 間 面 部 特 徵 的 差 異 比 方 說, 我 們 記 憶 他 人 的 容 貌 靠 的 是 比 較 與 特 徵, 由 於 大 多 數 人 每 天 接 觸 的 對 象 都 是 同 種 族 的 其 他 人, 久 而 久 之, 大 腦 變 得 習 慣 於 處 理 某 種 模 式 的 特 徵, 而 不 善 處 理 跳 脫 出 這 種 模 式 的 容 貌 45 也 因 為 辨 識 容 貌 的 能 力 與 習 慣 有 關, 因 此 如 果 常 接 觸 其 他 種 族 就 有 可 能 減 少 辨 識 錯 誤 的 機 率 例 如 有 實 驗 就 指 出,NBA 籃 球 聯 賽 的 球 迷 跨 種 族 辨 識 錯 誤 的 機 率 就 會 減 少 ( 美 國 NBA 的 球 員 大 多 數 都 是 黑 人 ) 46 六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前 文 曾 提 及,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Brandon L. Garrett 研 究 全 美 250 個 誤 判 案 例 發 現, 有 190 個 案 子 涉 及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不 過 更 驚 人 的 數 字 是, 這 當 中 又 有 57% 的 案 子, 指 認 錯 誤 的 證 人 曾 經 明 白 向 警 方 表 示 他 們 記 不 得 嫌 犯 的 模 樣 47 到 底 是 什 麼 樣 的 因 素 使 得 一 開 始 曾 表 達 不 確 定 的 證 人 在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反 而 對 嫌 犯 的 長 相 產 生 確 信? 心 理 學 家 發 現, 警 察 的 指 認 程 序 扮 演 了 不 可 或 缺 的 41 Joanna D. Pozzulo & R. C. L. Lindsay,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of Children versus Adults: A Meta-Analysis, 22 LAW & HUM. BEHAV. 549, 563 (1998). 42 Alaitz Aizpurua et al., False Memories for a Robbery in Young and Older Adults, 23 APPLI. COGNIT. PSYCHOL. 174, 183 (2008). 43 Jennifer E. Dysart et al., The Intoxicated Witness: Effects of Alcohol on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from Showups, 87 J. APPLI. PSYCHOL. 170, 174 (2002). 44 Gary L. Wells & Elizabeth A. Olson, The Other-Race Effect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What Do We Do About It?, 7 PSYCHOL. PUB. POL Y. & L. 230, 231 (2001). 45 Id. at 236. 46 Id. at 232. 47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4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9 角 色 指 認 程 序 中, 警 察 最 容 易 犯 的 錯 誤 就 是 暗 示 證 人 暗 示 證 人 又 可 分 為 兩 種, 一 特 定 對 象 的 暗 示, 另 一 是 不 特 定 對 象 的 暗 示 以 下 將 依 序 介 紹 : ( 一 )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此 種 暗 示 比 較 容 易 理 解, 例 如,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時, 只 有 一 名 嫌 犯 最 符 合 證 人 事 先 所 描 述 的 特 徵 48 ; 或 者 安 排 太 少 其 他 選 項, 使 警 察 預 先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被 選 中 的 機 率 大 幅 增 加 ; 又 或 者, 在 嫌 犯 有 多 人 的 案 件, 警 察 在 同 一 次 成 列 指 認 中 安 插 一 個 以 上 的 嫌 犯, 以 增 加 證 人 指 認 出 嫌 犯 的 機 率 以 上 這 幾 種 情 況 是 按 常 理 就 可 推 知 的 不 可 信 指 認 方 式 除 了 上 述 情 況 外, 以 下 所 要 討 論 的 是 社 會 心 理 學 發 展 後 所 逐 漸 被 發 現 的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指 認 瑕 疵 首 先,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指 認 的 典 型 是 單 一 指 認 所 謂 的 單 一 指 認 是 指 警 察 只 拿 一 張 照 片 或 只 以 一 個 嫌 犯 請 證 人 指 認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證 人 沒 有 可 以 比 較 的 對 象, 因 此 也 就 比 較 容 易 出 錯 49 再 者, 由 於 指 認 對 象 只 有 一 個 人, 當 證 人 記 憶 不 清 而 妄 加 猜 測 時, 被 指 認 人 被 點 中 的 機 率 將 是 100% 考 量 到 前 述 所 提 及 證 人 記 憶 的 可 塑 性 以 及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單 一 指 認 如 今 已 被 普 遍 認 為 是 不 可 靠 的 指 認 方 式 然 而, 不 可 靠 不 代 表 完 全 不 能 使 用, 有 學 者 認 為, 在 案 發 後 幾 個 小 時 之 內, 警 察 若 在 案 發 現 場 附 近 找 到 嫌 犯, 趁 證 人 記 憶 猶 新 時, 單 一 指 認 有 助 於 警 察 迅 速 排 除 或 鎖 定 可 能 的 對 象, 這 種 情 況 應 可 作 為 禁 止 使 用 的 例 外 50 如 前 所 述, 在 Garrett 教 授 所 調 查 的 250 個 案 子 當 中, 多 數 為 錯 誤 指 認 的 證 人 都 曾 表 示 記 憶 不 清, 但 讓 學 者 感 到 更 不 解 的 是, 幾 乎 48 Neil Brewer & Gary L. Wells,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20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 SCI. 24, 25 (2011). 49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55. 50 Id.

30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所 有 曾 表 示 記 憶 不 清 的 證 人 卻 都 在 嗣 後 審 判 時 表 達 自 己 100% 的 自 信 51 到 底 是 什 麼 因 素 使 得 這 些 證 人 對 於 錯 誤 的 記 憶 這 麼 有 自 信? 學 者 認 為, 最 大 的 問 題 來 自 於 指 認 過 程 中 警 察 對 證 人 的 回 應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讓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段 不 清 晰 的 監 視 錄 影 帶, 並 告 知 受 試 者 錄 影 帶 裡 的 一 名 男 子 後 來 涉 嫌 超 商 搶 劫, 接 著, 實 驗 人 員 請 受 試 者 在 照 片 中 指 出 誰 是 影 片 中 的 男 子 實 際 上 沒 有 一 張 照 片 是 正 確 的, 但 是 不 管 受 試 者 選 擇 誰, 實 驗 人 員 皆 分 別 依 比 例 給 予 肯 定 的 回 覆 否 定 的 回 覆 或 是 沒 有 回 覆, 之 後 再 請 受 試 者 描 述 自 己 有 對 於 指 認 的 正 確 性 有 多 確 定 以 及 記 憶 是 否 清 晰 52 實 驗 的 目 的 在 判 斷 實 驗 人 員 的 回 應 是 否 會 造 成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到 警 察 肯 定 的 證 人 在 各 方 面 的 自 信 心 大 幅 提 升, 往 往 表 示 自 己 能 夠 準 確 辨 認 嫌 犯 臉 部 的 細 節, 認 為 自 己 的 判 斷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判 斷 過 程 很 容 易 也 樂 意 出 庭 作 證 53 除 了 單 一 指 認 外, 多 次 指 認 也 會 造 成 錯 誤 記 憶 以 及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在 受 試 者 觀 看 完 犯 罪 過 程 的 影 片 後, 安 排 一 半 的 受 試 者 瀏 覽 18 張 潛 在 嫌 犯 的 照 片 進 行 指 認, 並 在 兩 天 後 請 受 試 者 回 來, 從 6 張 照 片 中 指 認 影 片 中 的 嫌 犯 為 何 實 際 上,18 張 照 片 中 沒 有 一 張 是 真 正 的 嫌 犯, 實 驗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讓 證 人 重 複 指 認 是 否 會 減 低 指 認 的 正 確 率 54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曾 經 接 觸 其 他 照 片 的 證 人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時, 只 有 35% 的 正 確 率, 至 於 沒 有 接 觸 其 他 照 片 的 證 人 則 是 82% 55 更 重 要 的 是, 當 受 試 者 在 瀏 覽 18 張 潛 在 相 片 時,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他 們 寫 下 誰 是 嫌 犯 第 二 次 指 認 後, 實 驗 人 員 發 51 Id. at 63. 52 Gary L. Wells & Amy L. Bradfield, Good, You Identified the Suspect : Feedback to Eyewitnesses Distorts Their Reports of the Witnessing Experience, 83 J. APPLIED PSYCHOL. 360, 363 (1998). 53 Id. at 367. 54 John C. Brigham & Donna L. Cairns, The Effect of Mugshot Inspection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18 J. APPLIED SOC. PSYCHOL. 1394, 1398 (1988). 55 Id. at 1402.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1 現, 實 驗 組 不 但 正 確 率 低, 而 且 有 78% 的 人 選 擇 了 第 一 次 指 認 時 選 擇 的 對 象 56 心 理 學 家 將 此 種 現 象 稱 為 承 諾 效 應 (commitment effect) 所 謂 承 諾 效 應 是 指 人 類 做 了 一 個 選 擇 或 是 採 取 一 個 立 場 以 後, 來 自 個 人 或 是 人 際 之 間 的 壓 力 會 驅 使 著 我 們 的 行 為 與 該 承 諾 一 致, 以 便 合 理 化 自 己 先 前 的 決 定 57 例 如, 有 實 驗 顯 示, 賽 馬 的 賭 徒 在 下 注 前 30 秒 是 忐 忑 不 安 的, 但 是 下 注 30 秒 後 卻 確 信 自 己 的 選 擇 是 對 的 58 美 國 有 學 者 在 紐 約 的 沙 灘 上 進 行 一 項 實 驗, 實 驗 中, 工 作 人 員 帶 著 毯 子 和 收 音 機 到 沙 灘 上 聽 音 樂,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後, 該 名 工 作 人 員 起 身 前 往 海 邊, 並 隨 口 請 求 附 近 的 人 幫 忙 看 著 他 的 東 西 該 名 工 作 人 員 離 開 後, 另 一 個 工 作 人 員 假 扮 為 小 偷, 然 後 拿 了 收 音 機 就 跑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在 20 個 同 意 幫 忙 看 東 西 的 人 中, 有 19 人 看 到 收 音 機 被 偷 後, 起 身 追 逐 小 偷 但 是 當 工 作 人 員 沒 有 要 求 附 近 的 人 幫 忙 的 時 候,20 個 人 中 只 有 4 個 人 起 身 追 逐 小 偷 59 看 到 這 個 實 驗 會 覺 得 理 所 當 然 的 人, 其 實 就 是 受 到 承 諾 效 應 的 影 響 仔 細 想 想, 為 什 麼 我 們 會 不 顧 自 身 的 安 全, 只 因 為 曾 做 了 承 諾, 就 幫 一 個 陌 生 人 追 逐 小 偷? 這 代 表 著 維 持 一 致 性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是 被 高 度 評 價 的, 一 致 性 高 的 人 往 往 會 被 認 為 是 理 性 的 穩 定 的 誠 實 的, 而 一 致 性 低 的 人 則 會 被 認 定 是 優 柔 寡 斷 的 表 裡 不 一 的, 甚 至 是 精 神 失 常 的 60 因 此, 人 們 為 了 維 持 自 己 理 性 的 形 象, 往 往 會 選 擇 遵 守 承 諾 學 者 認 為, 承 諾 效 應 在 多 次 指 認 時 發 揮 了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證 人 為 了 要 使 自 己 的 前 行 為 合 理 化, 維 持 理 性 一 致 的 形 象, 所 以 在 後 56 Id. at 1403. 57 ROBERT B. CIALDINI, INFLUENCE: SCIENCE AND PRACTICE 43 (4th ed. 2001). 58 Id. 59 Id. at 45. 60 Id.

30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行 為 會 推 定 自 己 之 前 的 選 擇 是 對 的, 導 致 漏 看 真 正 的 嫌 犯 前 文 曾 提 到 一 個 關 於 車 禍 與 玻 璃 碎 片 的 實 驗,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問 題 影 響 而 認 為 車 速 較 快 的 受 試 者 比 較 容 易 產 生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的 錯 誤 記 憶 這 種 現 象, 恐 怕 也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承 諾 效 應 在 作 祟, 也 就 是 說, 因 為 受 試 者 已 經 說 出 了 特 定 的 速 度, 如 果 在 那 樣 的 速 度 下 撞 擊 沒 有 玻 璃 碎 片 似 乎 會 使 得 前 行 為 變 不 合 理, 為 了 要 合 理 化 自 己 的 前 行 為, 只 好 產 生 錯 誤 記 憶 ( 二 ) 暗 示 不 特 定 對 象 第 二 種 暗 示 的 問 題 不 在 於 警 察 暗 示 了 誰 為 嫌 犯, 而 在 於 暗 示 行 為 本 身 許 多 人 都 以 為 所 謂 的 暗 示 是 有 意 識 地 向 證 人 透 露 訊 息, 實 際 上, 許 多 暗 示 行 為 都 是 在 潛 意 識 中 進 行 的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先 使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則 影 片, 之 後 請 受 試 者 透 過 照 片 指 認 影 片 中 的 目 標 人 物 為 了 要 模 擬 真 實 世 界 中 負 責 指 認 的 警 察 通 常 就 是 承 辦 警 官, 實 驗 人 員 也 在 指 認 前 告 訴 負 責 安 排 指 認 程 序 的 工 作 人 員 照 片 中 的 其 中 某 人 是 嫌 犯, 不 過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並 沒 有 看 過 影 片 61 實 驗 人 員 告 訴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透 過 任 何 形 式 告 訴 證 人 誰 是 嫌 犯, 但 是 如 果 證 人 答 對 越 多,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該 次 實 驗 的 酬 勞 就 越 高 62 實 驗 將 受 試 者 分 為 兩 組, 其 中 一 組 對 證 人 行 使 高 度 接 觸 程 序 ( 由 工 作 人 員 坐 在 證 人 的 正 對 面, 實 際 主 導 指 認 ); 另 一 組 則 是 低 度 接 觸 程 序 ( 工 作 人 員 雖 在 現 場, 除 了 指 示 必 要 需 知 以 外, 並 無 干 涉 證 人 的 指 認 ) 63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使 用 高 度 接 觸 程 序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30% 指 認 錯 誤, 而 使 用 低 度 接 觸 程 序 的 受 試 者, 只 有 3% 指 認 錯 誤 64 61 Ryann M. Haw & Ronald P. Fisher, Effects of Administrator-Witness Contact on Eyewitness, 89 J. APPLI. PSYCHOL. 1106, 1108 (2004). 62 Id. 63 Id. 64 Id. at 11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3 為 什 麼 光 是 接 觸 證 人, 就 有 可 能 增 加 錯 誤 的 機 率?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被 明 令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告 訴 證 人 誰 是 警 察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所 以 這 些 證 人 應 是 被 工 作 人 員 無 意 識 下 的 表 情 動 作 所 影 響 這 在 心 理 學 實 驗 中 是 一 種 常 見 的 錯 誤, 心 理 學 家 在 很 早 以 前 就 發 現, 如 果 讓 受 試 者 觀 察 到 實 驗 人 員 的 行 為 舉 止 或 是 面 部 表 情, 受 試 者 就 將 無 意 識 地 受 到 影 響 65 這 在 心 理 學 中 被 稱 為 期 望 效 應 (expectancy effect) 66 說 明 此 效 應 最 經 典 的 實 驗 之 一, 是 由 Robert Rosenthal 於 1964 年 所 做 的 一 項 實 驗 該 實 驗 中,Rosenthal 招 集 了 兩 組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他 們 針 對 老 鼠 的 學 習 能 力 進 行 評 估,Rosenthal 向 其 中 一 組 謊 稱 他 們 所 拿 到 的 老 鼠 品 種 已 被 證 實 比 較 會 走 迷 宮, 同 時 向 另 外 一 組 謊 稱 他 們 的 老 鼠 比 較 不 會 走 迷 宮 當 然, 實 際 上 根 本 就 沒 有 進 行 這 種 挑 選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對 老 鼠 期 待 較 高 的 那 一 組, 果 然 認 為 自 己 的 老 鼠 的 學 習 能 力 較 高 67 之 後,Rosenthal 對 小 學 裡 的 學 生 與 老 師 複 製 了 這 項 實 驗,Rosenthal 首 先 對 全 校 同 學 進 行 智 能 測 驗, 並 借 用 哈 佛 大 學 的 校 譽 68, 向 老 師 們 謊 稱 該 項 測 驗 可 以 預 測 學 生 智 力 的 成 長 接 著, 再 從 各 班 隨 機 挑 選 20% 的 學 生 作 為 實 驗 組, 通 知 老 師 們 這 些 學 生 在 未 來 八 個 月 內 在 課 業 上 會 有 驚 人 的 成 長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八 個 月 後 當 所 有 學 生 再 次 接 受 智 能 測 驗 時, 被 預 期 課 業 上 將 有 驚 人 成 長 的 學 生, 表 現 大 幅 提 升 69 就 某 個 程 度 來 講, 指 認 程 序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實 驗,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證 人 到 底 能 不 能 指 出 警 察 事 先 安 排 的 嫌 犯 因 此 心 理 學 實 驗 會 發 生 的 期 望 效 應, 當 然 也 會 出 現 在 指 認 程 序 中 那 麼, 應 該 如 何 避 免 這 65 Id. at 1107. 66 Id. 67 See Robert Rosenthal & Reed Lawson,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Experimenter Bias on the Operant Learning of Laboratory Rats, 2 J. PSYCHIAT. RES. 61 (1964). 68 Robert Rosenthal 是 當 時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心 理 系 教 授, 於 1999 年 退 休 69 See ROBERT ROSENTHAL & LENORE JACOBSON, PYGMALION IN THE CLASSROOM: TEACHER EXPECTATION AND PUPILS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61-97 (1968).

30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種 錯 誤 呢? 心 理 學 實 驗 逐 漸 發 展 出 一 套 標 準, 稱 為 雙 盲 設 計 (double-blind design) 所 謂 雙 盲 設 計 指 的 就 是 不 論 受 試 者 或 是 實 際 操 作 實 驗 的 工 作 人 員, 都 不 知 道 實 驗 者 的 真 實 意 圖 為 何 套 用 在 指 認 程 序 中, 就 是 要 求 執 行 指 認 程 序 的 員 警 不 能 夠 知 道 誰 是 警 方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不 過 需 要 強 調 的 是, 就 算 是 使 用 雙 盲 設 計, 也 不 完 全 能 夠 杜 絕 期 望 效 應, 因 為 有 時 候 執 行 實 驗 的 人 員 就 算 沒 有 暗 示 行 為, 也 沒 有 暗 示 的 意 思, 卻 仍 有 可 能 會 被 誤 會 成 在 暗 示 因 此, 雙 盲 設 計 是 一 個 有 效 但 卻 非 完 美 的 工 具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措 施 是 告 知 證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用 常 理 推 論 就 可 得 知, 當 證 人 被 通 知 到 警 局 指 認 時, 多 數 會 推 定 警 察 已 經 抓 到 嫌 犯 了, 如 果 警 察 沒 有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那 麼 證 人 極 有 可 能 基 於 直 覺 或 是 迫 於 壓 力 挑 選 一 個 最 像 嫌 犯 的 人 70 這 個 推 論 同 樣 有 實 驗 作 為 佐 證 在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在 一 堂 課 堂 上 安 排 了 一 位 學 生 與 教 授 起 爭 執, 學 生 一 怒 之 下 推 倒 了 教 室 裡 的 儀 器 並 逃 離 現 場 實 驗 人 員 接 著 詢 問 在 場 上 課 的 學 生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指 認, 實 驗 人 員 將 願 意 參 與 指 認 的 證 人 分 為 兩 組, 一 組 在 指 認 時 由 警 察 告 知 證 人 成 列 中 有 警 方 認 定 的 嫌 犯, 如 果 證 人 認 為 嫌 犯 不 在 成 列 中, 必 須 要 主 動 詢 問 警 方 該 怎 麼 辦 ; 另 一 組 則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未 必 在 成 列 中 71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證 人 受 到 告 知 時, 明 明 嫌 犯 沒 有 在 成 列 中, 仍 有 高 達 78% 的 證 人 錯 誤 地 指 認 成 列 中 的 某 人 ; 而 當 證 人 沒 有 受 到 告 知 時, 錯 誤 率 降 至 33% 72 告 知 證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證 人 指 出 他 看 到 的 是 誰, 而 不 是 指 出 誰 最 像 他 看 到 的 人 70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60. 71 Roy S. Malpass & Patricia G. Devin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ineup Instruction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Offender, 66 J. APPLIED PSYCHOL. 482, 484 (1981). 72 Id. at 485.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5 肆 心 理 學 研 究 與 我 國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介 紹 完 心 理 學 上 針 對 證 人 指 認 錯 誤 的 研 究, 接 下 來 要 討 論 的 是, 在 制 度 面 上 應 該 要 有 什 麼 樣 的 變 革 才 能 符 合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本 部 分 擬 以 我 國 刑 事 偵 查 主 管 機 關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作 為 出 發 點, 討 論 一 個 理 想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止 規 範 應 該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藉 由 討 論 該 等 規 則 之 不 足 之 處, 整 理 回 顧 前 文 所 提 及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提 出 一 個 符 合 現 代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我 國 規 範 指 認 程 序 的 行 政 規 則 主 要 有 二 : 第 一 是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97 年 9 月 30 日 所 頒 布 的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二 是 法 務 部 於 同 年 所 修 正 頒 布 之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91 條 規 定 : 偵 查 人 員 如 必 須 實 施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依 下 列 要 領 為 之 : 指 認 前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特 徵 指 認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可 能 暗 示 誘 導 之 安 排 出 現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實 施 指 認, 應 於 偵 訊 室 或 適 當 處 所 為 之 應 為 非 一 對 一 之 成 列 指 認 ( 選 擇 式 指 認 ) 被 指 認 之 數 人 在 外 形 上 不 得 有 重 大 差 異 實 施 指 認 應 拍 攝 被 指 認 人 照 片, 並 製 作 紀 錄 表 附 於 筆 錄 實 施 照 片 指 認, 不 得 以 單 一 相 片 提 供 指 認, 並 避 免 提 供 老 舊 照 片 指 認 又,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99 條 規 定 : 指 認 前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於 有 數 人 可 供 指 認 時, 對 於 可 供 選 擇 指 認 之 人, 其 外 型 不 得 有 重 大 之 差 異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知 指 認 人, 真 正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且 不 得 有 任 何 可 能 誘 導 之 安 排 出 現 這 兩 項 行 政 規 則 點 出 了 許 多 重 要 的 觀 念, 例 如 指 認 前 要 求 指 認 人 先 形 容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可 避 免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時 因 受 外 力 干 擾 而 選 出 與 嫌 疑 人 外 型 差 異 甚 大 的 人 ; 指 認 前 告 知 指 認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未 必 就 在 選 項 中, 可 有 效 減 低 誤 認 的 機 率 指 認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暗 示

30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誘 導 之 安 排 的 重 要 性, 自 不 待 言 有 數 人 可 供 指 認 時, 其 外 型 不 得 有 重 大 差 異 或 是 避 免 提 供 老 舊 照 片 等, 亦 為 當 然 之 理 然 而, 這 樣 的 標 準 仍 有 不 足 之 處, 本 文 在 此 參 照 前 述 所 整 理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提 出 幾 點 補 充 : 第 一, 這 幾 項 標 準 完 全 忽 略 了 記 憶 本 身 的 問 題 亦 即, 規 則 並 無 要 求 員 警 評 估 證 人 特 質 查 明 證 人 見 聞 當 時 情 境 是 否 有 受 到 外 在 壓 力 或 武 器 之 影 響 其 自 信 心 是 否 有 所 本, 或 是 調 查 證 人 有 無 被 其 他 人 影 響 等 等 我 國 的 這 兩 項 規 則, 本 意 在 規 範 偵 查 機 關 的 行 止, 將 重 點 放 在 指 認 程 序 本 無 可 厚 非 然 而, 完 全 忽 略 記 憶 本 身 可 能 的 錯 誤 就 意 味 著 偵 查 人 員 容 易 過 度 依 賴 不 可 靠 的 證 詞 為 偵 查 方 向, 不 但 增 加 錯 誤 的 風 險, 更 可 能 因 此 忽 略 案 件 中 的 其 他 證 據 若 能 在 相 關 準 則 中 納 入 對 於 證 人 記 憶 正 確 性 的 評 估 對 於 案 情 的 釐 清 將 會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可 促 使 偵 查 人 員 儘 早 對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為 初 步 判 斷, 再 決 定 證 人 的 指 認 在 案 件 中 的 價 值 為 何, 並 據 此 擬 定 辦 案 方 向 與 策 略 第 二, 規 則 僅 抽 象 地 指 出 要 避 免 暗 示, 卻 沒 有 提 供 一 個 實 際 可 行 的 方 法 讓 偵 查 人 員 運 用, 導 致 偵 查 人 員 雖 知 道 要 避 免 暗 示, 卻 不 知 什 麼 是 暗 示 行 為 最 簡 單 經 濟 的 解 決 方 式 就 是 採 納 心 理 學 實 驗 所 發 展 出 的 雙 盲 設 計, 由 不 知 案 情 的 員 警 負 責 實 際 的 指 認 程 序, 如 此 一 來 雖 不 能 完 全 杜 絕 暗 示 行 為, 但 至 少 能 有 效 地 減 少 暗 示 行 為 的 發 生 第 三, 單 一 指 認 雖 然 在 本 質 上 具 有 暗 示 性, 但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使 用, 如 前 所 述, 在 案 發 後 幾 個 小 時 以 內, 證 人 仍 記 憶 猶 新 且 沒 有 多 餘 的 干 擾 時, 偵 查 人 員 應 可 以 使 用 單 一 指 認 迅 速 鎖 定 或 排 除 潛 在 嫌 犯 第 四, 指 認 規 則 應 明 定 不 得 在 指 認 後 給 予 任 何 回 應, 避 免 期 待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7 效 應 承 諾 效 應 的 發 酵 第 五, 指 認 規 則 未 就 應 儘 量 減 少 指 認 次 數 為 相 關 規 範 第 六, 從 之 前 的 論 述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偵 查 程 序 中 的 每 一 步 其 實 都 在 增 加 證 人 誤 認 的 風 險, 是 以, 在 第 一 時 間 保 存 證 人 的 原 始 記 憶 是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一 旦 脫 離 了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第 一 時 間, 證 人 的 記 憶 就 很 有 可 能 被 前 文 所 描 述 的 各 種 外 力 所 影 響, 造 成 我 們 無 法 判 斷 證 人 在 後 階 段 的 證 詞 到 底 來 源 為 何 因 此, 員 警 不 僅 應 要 求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前 先 陳 述 嫌 犯 特 徵, 更 應 詳 實 紀 錄 並 保 存 證 人 在 第 一 時 間 對 嫌 犯 的 描 述, 以 供 比 對 同 理, 學 者 亦 不 斷 呼 籲 應 詳 細 記 錄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當 下 之 自 信 程 度, 作 為 判 斷 證 人 有 無 錯 誤 記 憶 的 參 考 73 最 後 一 點 值 得 討 論 的 是,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在 提 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頒 布 之 行 政 規 則 時, 經 常 將 其 解 讀 為 應 採 取 真 人 列 隊 指 認 74 然 而 美 國 學 界 討 論 的 重 點 從 來 就 沒 有 擺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就 實 際 的 層 面 來 看, 兩 者 各 有 缺 點, 難 以 一 概 而 論 例 如, 若 使 用 真 人 指 認, 無 辜 的 列 隊 人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緊 張 造 成 面 部 表 情 不 自 然 而 誤 導 指 認 人 而 照 片 指 認 則 是 有 指 認 人 觀 察 角 度 受 限 的 問 題 因 此 指 認 的 方 式 不 應 侷 限 於 真 人 指 認,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如 此 解 讀 該 規 則 實 屬 誤 會 從 實 務 的 角 度 來 看, 美 國 警 方 使 用 照 片 指 認 取 代 真 人 指 認 的 頻 率 有 越 來 越 高 的 趨 勢 75 不 論 警 方 係 採 取 照 片 或 是 真 人 指 認, 指 認 程 序 73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65. 74 例 如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9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7299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149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157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707 號 刑 事 判 決 等 判 決 皆 係 如 此 解 釋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149 號 刑 事 判 決 援 用 的 是 民 國 90 年 公 布 之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程 序 要 領, 該 要 領 是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91 條 之 前 身, 兩 者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其 中 皆 無 任 何 要 求 真 人 列 隊 指 認 的 規 定 75 Margery Malkin Koosed, Reform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aw and Practices to

30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討 論 的 重 心 應 放 在 是 否 因 存 有 暗 示 性 而 影 響 其 證 據 能 力, 真 人 或 照 片 指 認 本 身 不 應 作 為 證 據 能 力 有 無 的 判 斷 因 素 綜 合 本 文 以 上 介 紹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以 及 我 國 既 有 之 行 政 規 則, 本 文 建 議 之 修 正 規 則 如 下 : (1) 指 認 前, 偵 查 人 員 應 先 行 評 估 指 認 人 之 記 憶 是 否 可 信 應 注 意 者 包 括 指 認 人 觀 察 的 時 間 長 短 距 離 遠 近 現 場 當 時 的 光 線 明 暗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可 能 高 估 自 己 的 辨 認 能 力 是 否 可 能 因 為 武 器 或 壓 力 而 分 散 注 意 力 指 認 人 之 年 齡 精 神 狀 態 好 壞 是 否 涉 及 跨 種 族 指 認 等 客 觀 要 素 (2) 應 禁 止 證 人 與 證 人 間 之 接 觸 (3)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以 及 對 自 身 記 憶 的 自 信 程 度, 並 由 偵 查 人 員 詳 實 記 錄 惟 不 宜 強 行 要 求 指 認 人 分 割 描 述 嫌 疑 人 的 個 別 面 部 特 徵 (4) 在 進 行 指 認 程 序 前 指 認 過 程 中 指 認 程 序 之 後, 偵 查 人 員 皆 不 得 有 任 何 暗 示 誘 導 之 安 排 或 行 為 所 謂 暗 示 誘 導 行 為 是 指, 偵 查 人 員 安 排 之 選 項 過 少 在 同 一 序 列 中 安 排 兩 個 以 上 之 嫌 疑 人 被 指 認 人 在 外 形 上 有 重 大 差 異 偵 查 人 員 在 指 認 過 程 中 質 疑 或 是 肯 定 指 認 人 的 選 擇 指 認 前 使 指 認 人 有 機 會 接 觸 嫌 犯 等 情 況 實 施 照 片 指 認 應 避 免 使 用 老 舊 照 片, 並 使 照 片 之 新 舊 品 質 一 致 原 則 上, 指 認 程 序 之 實 施 應 由 完 全 不 知 案 情 之 人 員 負 責, 且 應 將 指 認 序 列 拍 照 留 存 (5) 除 非 是 在 案 發 後 的 數 小 時 內 進 行 指 認, 否 則 不 得 為 單 一 指 認 (6) 指 認 ( 包 括 單 一 指 認 )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7) 應 儘 量 避 免 多 次 指 認 Protect the Innocent, 42 CREIGHTON L. REV. 595, 607 (20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9 伍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本 部 分 的 討 論 將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首 先, 本 文 將 先 針 對 美 國 法 上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進 行 介 紹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雖 然 是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作 為 基 礎 的 評 價 標 準, 但 是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該 法 則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美 國 心 理 學 界 針 對 該 法 則 的 批 判, 應 足 以 為 我 國 所 參 考 至 於 我 國 法 的 部 分, 本 文 將 針 對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進 行 評 析, 討 論 最 高 法 院 在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時 有 哪 些 不 足 之 處 同 時, 將 前 文 有 關 指 認 證 據 的 定 位 問 題 心 理 學 研 究 以 及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之 缺 陷 一 併 融 入 討 論, 建 構 出 一 套 審 查 體 系 最 後, 本 文 擬 透 過 判 決 中 的 事 實, 實 際 操 作 本 文 所 提 出 之 審 查 方 式 一 美 國 法 上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所 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是 由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Manson v. Brathwaite 76 中 所 確 立 的 一 種 判 斷 指 認 程 序 容 許 性 有 無 的 綜 合 標 準 此 種 由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衍 生 出 來 的 判 斷 標 準 是 將 判 斷 的 重 心 回 歸 到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形 成 過 程 是 否 可 信, 而 不 論 是 否 有 其 他 旁 證 足 以 建 構 結 果 上 之 可 信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Manson 案 中 提 到 的 重 點 有 二 : 第 一, 如 果 指 認 程 序 因 為 不 必 要 的 暗 示 性 而 具 有 瑕 疵 77, 該 證 據 並 不 當 然 排 除, 而 是 要 透 過 檢 驗 整 體 情 境 判 斷 指 認 是 否 具 備 可 信 性 78 ; 又, 所 謂 可 信 性 的 標 準 有 五, 分 別 為 :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指 認 人 當 時 的 專 注 程 度 嫌 犯 特 徵 是 否 符 合 指 認 人 的 形 容 證 人 指 認 時 的 自 信 程 度 以 及 犯 罪 發 生 76 Manson v. Brathwaite, 432 U.S. 98 (1977). 77 所 謂 必 要 與 不 必 要 是 指 是 否 有 緊 急 情 況 的 發 生, 而 無 從 進 行 正 式 的 指 認 程 序 例 如, 證 人 受 重 傷, 而 正 式 的 成 列 指 認 需 要 時 間 安 排, 警 察 在 不 確 定 證 人 是 否 能 存 活 的 前 提 下, 此 時, 可 例 外 要 求 證 人 指 認 單 一 照 片, 而 不 論 單 一 指 認 的 暗 示 性 本 質 參 見 Stovall v. Denno, 388 U.S. 293 (1967). 78 Manson, 432 U.S. at 114.

31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與 指 認 之 間 的 時 間 間 隔 79 在 該 案 中, 法 院 認 為 指 認 人 與 嫌 犯 距 離 僅 兩 英 呎, 且 兩 人 對 話 時 間 約 有 兩 三 分 鐘, 加 上 光 線 明 亮, 因 此 指 認 人 應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 指 認 人 是 一 名 緝 毒 組 的 員 警, 有 受 過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與 一 般 人 的 專 注 力 自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且 與 嫌 犯 見 面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一 項 關 於 毒 品 交 易 的 釣 魚 偵 查, 因 此 指 認 人 必 然 會 刻 意 注 意 嫌 犯 的 容 貌 ; 指 認 人 在 進 行 完 假 交 易 後 的 幾 分 鐘 內 就 描 述 出 了 嫌 犯 的 特 徵, 且 描 述 內 容 也 與 被 告 相 吻 合 ; 指 認 人 作 證 表 示 照 片 中 的 人 絕 對 就 是 他 所 看 到 的 嫌 犯, 且 從 未 變 更 ; 而 且 照 片 指 認 是 在 見 面 後 的 兩 天 內 進 行 80 以 上 條 件 使 法 院 認 為 該 指 認 程 序 雖 具 有 不 必 要 的 暗 示 性, 但 是 在 考 量 整 體 情 境 下, 仍 不 失 為 有 效 的 證 據 此 兩 階 段 判 斷 法 有 幾 點 值 得 討 論 之 處 第 一,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對 於 發 動 審 查 的 門 檻 設 有 限 制, 並 不 是 對 所 有 的 指 認 證 據 都 有 適 用 餘 地, 啟 動 審 查 的 前 提 是 警 察 使 用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換 言 之, 開 啟 審 查 的 重 點 不 是 在 於 指 認 人 的 可 信 性 為 何, 而 是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是 否 受 到 偵 查 人 員 的 行 為 影 響 如 果 被 告 主 張 指 認 程 序 並 沒 有 暗 示 性 的 問 題, 但 是 對 證 人 本 身 的 記 憶 有 疑 慮, 僅 能 在 審 判 時 透 過 交 互 詰 問 減 低 其 證 據 價 值, 與 證 據 的 容 許 性 無 關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2012 年 初 的 Perry v. New Hampshire 案 中, 再 度 肯 認 了 此 項 原 則 81 第 二, 可 信 性 的 五 項 標 準 當 中, 觀 察 嫌 犯 的 機 會 專 注 程 度 以 及 自 信 程 度 等 三 項 標 準 所 依 賴 的 都 是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82 從 本 文 前 段 的 討 論 可 知, 以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可 信 性 的 標 準 是 很 有 問 題 的 首 先, 這 種 自 我 報 告 可 能 本 身 就 不 理 想, 例 如 我 79 Id. 80 Id. 81 See Perry v. New Hampshire, 132 U.S. 716 (2011). 82 See Gary L. Wells & Deah S. Quinlivan, Suggestiv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Supreme Court s Reliability Test in Light of Eyewitness Science: 30 Years Later, 33 LAW & HUM. BEHAV. 1, 9 (20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1 們 知 道 人 們 通 常 對 於 時 間 距 離 的 估 算 都 不 太 準 確 因 此, 當 證 人 對 法 院 宣 稱 他 當 時 距 離 案 發 現 場 很 近 觀 察 很 久 時, 並 不 代 表 證 人 的 記 憶 就 一 定 比 較 準 確 同 樣 的, 我 們 知 道 壓 力 與 武 器 也 都 會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造 成 影 響, 因 此 當 證 人 宣 稱 案 發 當 時 他 看 得 很 仔 細 專 注 力 很 高 時, 法 院 也 不 應 該 輕 意 採 信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種 證 言 太 容 易 受 到 外 力 影 響, 並 不 是 可 靠 的 可 信 性 判 準 可 能 影 響 自 我 報 告 的 外 力 有 很 多, 前 文 曾 提 及 的 一 個 經 典 實 驗 就 顯 示, 問 題 本 身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不 同, 就 有 可 能 影 響 自 我 報 告 的 內 容, 此 外, 證 人 之 間 交 互 汙 染 也 是 重 要 的 外 力 因 素 在 指 認 的 情 境 下, 最 有 可 能 影 響 到 自 我 報 告 的 外 力 還 是 員 警 的 暗 示 性 言 行 例 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強 調 證 人 指 認 時 的 自 信 程 度, 認 為 證 人 越 有 自 信, 則 指 認 就 越 有 可 信 性 然 而, 如 前 文 所 述, 當 實 驗 人 員 對 證 人 指 認 表 達 肯 定 的 時 候, 證 人 對 自 身 記 憶 正 確 性 的 評 估 在 各 方 面 都 會 大 幅 提 升 除 此 之 外, 證 人 的 自 信, 當 然 也 有 可 能 受 到 承 諾 效 應 以 及 期 待 效 應 的 影 響 基 於 同 樣 的 道 理, 另 外 兩 項 判 準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或 是 指 認 人 當 時 的 專 注 程 度, 一 樣 也 很 容 易 受 到 暗 示 性 程 序 所 影 響 是 以, 學 者 認 為,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邏 輯 性 的 一 大 問 題 在 於 : 該 法 則 的 目 的 是 在 當 警 察 使 用 暗 示 性 程 序 時, 評 估 證 人 的 指 認 是 否 仍 值 得 信 賴 然 而, 其 所 使 用 的 判 準 偏 偏 又 是 容 易 受 到 暗 示 性 程 序 影 響 的 要 素 如 此 一 來, 越 具 有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程 序 所 得 出 來 的 結 論 反 而 越 具 有 可 信 性 83, 有 學 者 認 為, 這 就 好 像 是 以 學 生 自 己 覺 得 自 己 有 多 用 功 來 決 定 考 試 成 績 84 針 對 第 一 個 問 題, 心 理 學 界 普 遍 認 為 法 院 審 查 的 門 檻 應 該 鬆 綁 從 前 文 的 討 論 可 以 得 知,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固 然 可 能 造 成 錯 誤 指 83 Id. 84 Id.

31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認, 但 是 錯 誤 指 認 的 原 因 卻 不 限 於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許 多 獨 立 於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之 因 素 皆 有 可 能 造 成 證 人 記 憶 的 不 可 信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Perry 案 的 新 決 定 無 異 於 漠 視 了 自 70 年 代 以 來 大 多 數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美 國 心 理 學 協 會 在 Perry 案 所 提 供 的 法 庭 之 友 報 告 中 就 提 到,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所 保 障 的 應 該 是 避 免 使 被 告 受 到 不 可 信 指 認 之 指 控 85 既 然 可 信 與 不 可 信 的 區 別 已 無 法 單 純 從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止 作 為 分 界, 法 院 自 然 不 應 再 自 我 設 限, 而 應 參 考 現 有 之 科 學 證 據 全 面 審 查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否 可 信 以 目 前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所 採 取 的 五 項 可 信 性 判 斷 標 準 來 看, 尚 無 法 涵 蓋 心 理 學 界 所 發 現 的 各 種 風 險 因 素 或 許 有 人 會 主 張, 在 沒 有 涉 及 偵 查 人 員 行 止 時, 訴 訟 制 度 本 身 ( 例 如 交 互 詰 問 ) 即 可 有 效 地 篩 選 出 何 者 為 可 信 的 指 認, 何 者 為 不 可 信 的 指 認 法 院 沒 有 必 要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還 特 別 開 啟 另 一 套 獨 立 的 審 查 機 制 針 對 這 個 說 法, 美 國 心 理 學 協 會 認 為, 在 指 認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依 靠 交 互 詰 問 來 辨 別 何 者 可 信 何 者 不 可 信 86 因 為 指 認 的 可 信 與 否 涉 及 的 是 記 憶 本 身 的 問 題, 而 非 證 人 是 否 有 心 要 說 謊 一 個 善 意 的 證 人 如 果 自 始 至 終 保 持 自 信 與 一 貫, 我 們 其 實 無 法 透 過 交 互 詰 問 判 斷 他 的 證 言 到 底 是 否 可 信 87 相 對 的, 可 信 性 階 段 的 判 斷 則 應 區 分 是 否 涉 及 偵 查 人 員 的 錯 誤 行 為 首 先, 在 偵 查 人 員 遵 守 指 認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外 力 因 素 大 幅 減 少, 法 院 應 該 可 以 維 持 目 前 這 種 綜 合 判 斷 標 準, 以 前 文 所 提 及 之 所 有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之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判 斷 但 是, 如 果 偵 查 人 員 沒 有 遵 守 正 確 的 指 認 規 範, 使 得 證 人 受 到 瑕 疵 程 序 的 影 響, 而 導 致 證 人 記 憶 受 到 不 可 回 復 之 汙 染, 繼 而 影 響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之 正 確 性 此 時 法 院 既 然 已 無 法 合 理 期 待 證 人 所 提 供 85 Brief for Perry as amicus curiae Supporting Petitioner at 5, Perry v. New Hampshire, 132 S. Ct. 716 (2012). 86 Id. at 18. 87 Id.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3 之 資 訊 足 以 判 斷 指 認 之 可 信 與 否, 即 應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審 查 標 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即 有 學 者 主 張, 可 以 考 慮 絕 對 排 除 該 等 證 據 88 蓋 此 時 是 因 為 偵 查 人 員 之 錯 誤, 導 致 法 院 陷 入 無 法 判 斷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可 信 度 之 困 境, 其 不 利 益 自 然 不 應 該 由 被 告 承 擔 本 文 認 為, 這 樣 的 建 言, 應 足 以 供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參 考 需 要 強 調 的 是, 此 時 法 院 可 以 不 論 瑕 疵 程 序 與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否 有 因 果 關 係, 因 為 事 實 上 法 院 也 已 無 法 判 斷 兩 者 是 否 有 因 果 關 係 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並 無 針 對 指 認 證 據 之 評 價 為 特 別 規 範, 因 此 針 對 指 認 證 據 之 審 查 方 式 主 要 係 由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予 以 創 設 最 高 法 院 近 年 來 針 對 指 認 程 序 做 出 了 不 少 判 決, 以 下 本 文 將 先 以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7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兩 則 判 決 討 論 我 國 法 院 是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再 藉 由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討 論 有 關 錯 誤 記 憶 的 知 識 在 實 際 案 例 中 運 用 ( 一 ) 最 高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審 查 標 準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7 號 刑 事 判 決 如 證 人 於 審 判 中, 已 依 人 證 之 調 查 程 序, 陳 述 其 出 於 親 身 經 歷 之 見 聞 所 為 指 認, 並 依 法 踐 行 詰 問 之 程 序 後, 綜 合 證 人 於 案 發 時 停 留 之 時 間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足 資 認 定 其 確 能 對 被 告 觀 察 明 白, 認 知 被 告 行 為 之 內 容, 該 事 後 依 憑 個 人 之 知 覺 及 記 憶 所 為 之 指 認 客 觀 可 信, 並 非 出 於 不 當 之 暗 示, 亦 未 違 悖 通 常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之 定 則 或 論 理 法 則, 又 非 單 以 證 人 之 指 認 為 被 告 論 罪 之 唯 一 依 據 時, 88 Wells & Quinlivan, supra note 82, at 19.

31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自 不 得 僅 因 證 人 之 指 認 程 序 與 相 關 要 領 規 範 或 其 他 學 者 個 人 之 見 解 未 盡 相 符, 遽 認 其 指 認 有 瑕 疵 ; 苟 證 人 於 警 詢 或 偵 查 中 所 為 之 指 認 陳 述, 與 審 判 中 不 符 時, 亦 應 審 酌 其 先 前 之 供 述, 是 否 符 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二 之 三 或 之 五 所 規 定 得 為 證 據 之 情 形, 以 定 其 取 捨, 方 符 採 證 法 則 以 下, 本 文 擬 從 前 文 關 於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定 位 上 的 討 論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以 及 美 國 法 上 針 對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批 判, 討 論 本 判 決 之 各 項 論 理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 首 先, 法 院 強 調 非 單 以 證 人 之 指 認 作 為 被 告 論 罪 之 唯 一 依 據, 這 樣 的 說 法 不 具 有 說 服 力 如 前 所 述, 本 文 認 為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作 為 指 認 證 據 判 斷 基 礎 的 原 因 之 一 即 在 於, 不 論 法 官 係 以 信 任 其 他 證 據 而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或 是 以 信 任 指 認 證 據 作 為 前 提 而 評 價 其 他 證 據, 都 有 可 能 對 證 據 價 值 的 判 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本 判 決 由 於 採 用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概 念, 其 決 策 過 程 即 有 可 能 過 度 強 調 結 果 之 可 信, 而 輕 忽 了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是 否 可 信, 並 試 圖 以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據 填 補 證 人 指 認 之 瑕 疵 殊 不 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法 院 對 於 其 他 證 據 的 評 價, 可 能 已 經 受 到 了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證 據 之 汙 染 換 言 之, 法 院 有 可 能 是 在 相 信 指 認 證 據 的 前 提 下, 帶 著 具 有 偏 見 的 眼 光 看 待 其 他 證 據 這 種 論 述 不 僅 過 度 輕 視 瑕 疵 指 認 的 影 響 力, 更 有 可 能 全 面 性 地 錯 誤 詮 釋 其 他 證 據 之 價 值 再 者, 本 判 決 強 調 依 法 踐 行 詰 問, 無 異 是 認 為 就 算 偵 查 人 員 進 行 具 有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程 序, 也 可 以 透 過 詰 問 或 是 其 他 證 據 檢 驗 該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這 樣 的 說 法 完 全 背 離 現 代 心 理 學 上 之 發 現 心 理 學 研 究 告 訴 我 們, 受 到 汙 染 的 記 憶 具 有 不 可 回 復 性, 再 加 上 被 誤 導 的 證 人 很 容 易 因 為 承 諾 效 應 而 對 錯 誤 記 憶 產 生 黏 性, 這 樣 的 黏 性 伴 隨 著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就 算 證 人 出 庭 接 受 詰 問, 我 們 似 仍 無 法 期 待 法 院 在 審 判 時 能 夠 透 過 詰 問 證 人, 獲 得 正 確 客 觀 的 資 料 進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5 行 判 斷, 因 為 詰 問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檢 驗 證 人 是 否 說 謊, 當 證 人 是 因 記 憶 本 身 有 問 題 時, 交 互 詰 問 的 功 能 著 實 有 限 第 三, 法 院 係 在 容 許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綜 合 證 人 於 案 發 時 停 留 之 時 間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足 資 認 定 其 確 能 對 被 告 觀 察 明 白 以 及 該 事 後 依 憑 個 人 之 知 覺 及 記 憶 所 為 之 指 認 客 觀 可 信, 並 非 出 於 不 當 之 暗 示, 以 判 斷 證 人 指 認 是 否 可 信 換 言 之, 法 院 認 為 就 算 指 認 過 程 有 不 當 的 暗 示, 也 可 以 透 過 客 觀 條 件 判 斷 證 人 的 證 詞 未 受 到 暗 示 的 影 響 而 具 備 可 信 性 然 而, 這 種 說 法 正 好 是 美 國 門 山 法 則 的 最 大 缺 陷 從 以 上 針 對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批 判 即 可 知, 法 院 的 目 的 是 要 判 斷 證 人 的 指 認 在 沒 有 符 合 指 認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是 否 可 信, 可 是 案 發 時 停 留 時 間 以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偏 偏 又 通 常 是 以 最 容 易 受 到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的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判 準 如 此 一 來, 越 是 受 到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影 響 的 證 詞, 就 越 貌 似 可 信 法 院 實 際 上 已 經 不 可 能 再 區 辨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到 底 是 原 始 記 憶 還 是 經 過 暗 示 程 序 改 寫 過 的 記 憶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法 院 在 事 後 審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於 指 認 過 程 中, 其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權 是 否 因 司 法 警 察 ( 官 )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發 布 之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程 序 要 領 ( 下 稱 程 序 要 領 ) 而 受 侵 害 時, 應 審 酌 犯 罪 時, 指 認 人 見 到 嫌 犯 人 之 機 會 如 何? 犯 罪 當 時, 指 認 人 注 意 嫌 犯 人 之 程 度 如 何? 指 認 人 於 指 認 前, 對 嫌 犯 人 身 高 體 態 等 特 徵 描 述 之 準 確 程 度 如 何? 於 嫌 犯 人 識 別 程 序 中, 指 認 人 指 認 嫌 犯 人 之 確 信 程 度 如 何? 自 犯 罪 發 生 迄 至 進 行 嫌 犯 人 指 認 識 別 程 序 時, 其 間 隔 時 間 如 何? 等 因 素 而 為 判 斷 其 指 認 是 否 可 靠, 而 作 為 取 捨 證 據 之 標 準 本 判 決 之 論 述 模 式 係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為 重 心, 內 容 則 顯 然 係 模 仿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相 較 之 下, 本 判 決 的 審

31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查 模 式 比 較 能 夠 將 審 判 重 心 拉 回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是 否 可 信, 而 不 會 使 得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產 生 連 結 評 價 的 重 心 在 於,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性 是 否 可 以 填 補 指 認 程 序 過 程 中 的 瑕 疵 不 過, 如 前 所 述, 在 指 認 程 序 具 有 瑕 疵 的 狀 況 下, 只 要 是 以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判 準, 整 個 推 論 過 程 就 會 具 有 致 命 性 的 缺 陷, 因 為 我 們 無 法 判 斷 究 竟 應 該 如 何 評 價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在 指 認 程 序 具 有 瑕 疵 時, 法 院 已 經 無 從 判 斷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應 該 完 全 排 除 其 證 據 能 力, 而 不 適 用 美 國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至 於 不 涉 及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之 指 認 證 據, 則 仍 可 維 持 最 高 法 院 於 本 案 中 的 綜 合 評 價 方 式, 但 是 可 信 性 的 判 斷 標 準 應 予 補 充 除 了 引 自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五 項 可 信 性 標 準 以 外, 尚 應 評 估 本 文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各 種 誤 認 風 險 : 證 人 是 否 陷 入 估 計 錯 誤? 壓 力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有 無 造 成 影 響? 證 人 是 否 曾 自 行 接 觸 其 他 證 人? 證 人 的 記 憶 方 式 是 否 脫 離 嫌 犯 之 整 體 容 貌? 證 人 的 個 人 特 質 如 何? ( 二 )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在 實 際 案 例 中 之 運 用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本 案 中, 被 告 騎 機 車 尾 隨 被 害 人 持 刀 進 行 強 盜, 警 方 循 線 查 獲 證 人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說 : 因 為 我 還 可 以 看 到 他 ( 指 強 盜 者 ) 的 眼 神 及 體 型, 在 警 局 中 警 察 有 放 他 ( 指 被 告 ) 之 前 的 刑 案 所 錄 製 的 錄 音 帶, 我 可 以 確 認 就 是 他 換 言 之, 被 害 人 根 本 沒 有 看 到 被 告 完 整 的 容 貌 先 假 設 本 案 不 具 有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根 據 本 文 前 述 所 主 張 之 審 查 方 法, 法 院 應 綜 合 判 斷 標 準 評 價 證 人 之 記 憶 是 否 有 原 生 性 的 錯 誤 可 能 性 例 如, 案 發 與 證 人 指 認 之 間 的 時 間 間 隔 有 多 久? 證 人 的 自 信 心 如 何? 光 靠 眼 神 而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是 否 有 錯 誤 的 疑 慮? 或 是 證 人 被 持 刀 脅 迫 時 專 注 力 有 無 受 到 影 響? 證 人 有 無 跟 其 他 證 人 接 觸? 是 否 涉 及 跨 種 族 指 認? 證 人 當 時 的 精 神 狀 態 如 何?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7 然 而, 本 案 除 了 有 原 生 性 的 錯 誤 可 能 性 以 外, 尚 牽 涉 了 指 認 程 序 的 瑕 疵 在 警 局 指 認 時, 警 方 採 擇 單 一 指 認, 由 被 告 一 人 身 著 囚 服 帶 著 戒 具 供 指 認 復 未 告 知 歹 徒 可 能 不 在 其 中 最 高 法 院 最 後 發 回 高 院 更 審, 理 由 之 一 是 要 求 高 院 查 清 證 人 有 無 被 囚 服 所 影 響 令 本 文 好 奇 的 是, 高 院 應 如 何 查 清 此 疑 點?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論 是 記 憶 本 身 的 瑕 疵 或 是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其 運 作 模 式 都 是 在 潛 意 識 中 進 行 的, 如 果 光 是 靠 生 活 經 驗 或 是 邏 輯 推 演 就 能 判 斷 證 人 有 沒 有 受 到 囚 服 的 影 響, 心 理 學 家 何 必 要 做 實 驗? 就 算 高 院 傳 喚 證 人 重 新 進 行 交 互 詰 問, 也 無 法 扭 轉 暗 示 性 程 序 所 造 成 的 錯 誤 的 記 憶 更 重 要 的 是, 法 院 此 時 已 經 沒 有 能 力 判 斷 證 人 的 自 信 對 當 時 情 況 的 說 明 等 等 是 否 可 信, 因 為 瑕 疵 指 認 已 經 污 染 到 了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以, 本 文 認 為, 此 時 應 直 接 排 除 該 指 認 證 據 之 證 據 能 力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除 有 特 別 情 事 外, 其 正 確 與 否, 固 多 取 決 於 第 一 次 之 指 認, 因 重 複 進 行 指 認, 易 導 致 記 憶 之 印 象 混 淆 重 疊, 失 去 指 認 之 真 諦, 難 認 有 何 證 據 價 值 惟 指 認 方 式 非 僅 一 端, 常 見 有 照 片 指 認 聲 音 指 認 真 人 指 認 錄 影 帶 指 認 等, 不 一 而 足, 各 項 指 認 方 式 所 憑 藉 之 基 礎 並 非 相 同, 故 分 別 以 上 開 不 同 方 式 進 行 指 認 時, 均 屬 各 該 指 認 方 式 之 第 一 次 指 認, 尚 非 可 加 總 各 項 憑 藉 基 礎 不 相 同 之 指 認, 而 指 為 重 複 指 認 證 人 李 凱 在 警 詢 中 固 一 度 就 林 志 之 照 片, 而 誤 指 其 為 涉 嫌 犯 案 者, 但 嗣 已 指 證 上 訴 人 之 照 片 明 確, 又 於 上 訴 人 到 案 時, 與 徐 迪 兩 人 均 一 再 辨 認, 並 堅 指 上 訴 人 本 人 不 移, 互 核 相 符, 且 與 共 同 正 犯 吳 樺 之 供 述 相 符 其 採 證 自 無 違 法 可 言 本 案 法 院 認 為 利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重 複 指 認 都 算 是 第 一 次 指 認, 不 得 因 重 複 指 認 就 認 為 指 認 程 序 違 法 若 單 就 重 複 指 認 的 問 題 來 看, 本 文 贊 成 法 院 的 說 法, 因 為 重 複 指 認 固 然 會 增 加 錯 誤 指 認

31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的 機 率, 但 是 若 要 求 偵 查 人 員 完 全 不 得 重 複 進 行 指 認, 可 能 亦 為 矯 枉 過 正 而 且 承 諾 效 應 告 訴 我 們, 重 複 指 認 的 最 大 危 險 在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黏 住 第 一 次 的 指 認 結 果, 本 案 證 人 既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後 改 變 證 詞, 可 見 沒 有 承 諾 效 應 的 問 題 不 過, 法 院 的 論 述 還 是 有 不 完 善 之 處, 本 文 提 出 兩 點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證 人 為 什 麼 會 在 第 一 次 指 認 的 時 候 指 認 錯 誤? 法 院 在 判 決 中 僅 簡 單 說 明 : 該 次 同 時 供 辨 認 之 六 張 照 片 中, 並 無 上 訴 人 照 片 在 其 內, 但 比 較 該 六 張 照 片 中, 係 以 林 志 之 容 貌, 與 嗣 後 另 提 供 予 李 富 凱 辨 認 而 包 括 上 訴 人 在 內 六 張 照 片 中 之 上 訴 人 外 形 較 為 相 近 況 李 凱 自 第 二 次 警 詢 時 即 已 更 正, 並 說 明 誤 認 之 原 因, 衡 情 並 無 違 反 常 理 之 處 法 院 的 意 思 是, 證 人 第 一 次 雖 然 指 錯, 但 是 被 指 認 人 與 後 來 的 被 告 外 形 相 似, 既 然 指 認 人 已 自 我 更 正, 之 後 的 指 認 仍 具 有 可 信 性 按 理 說, 指 認 人 在 第 一 次 指 認 錯 誤 時, 就 應 該 要 碰 觸 到 法 院 的 敏 感 神 經, 看 看 指 認 人 原 始 記 憶 本 身 有 無 問 題 例 如, 證 人 證 稱 上 訴 人 抵 住 我 脖 子 的 物 品 材 質 是 鐵 製 品, 因 鐵 抵 住 皮 膚 的 感 覺 比 較 冰, 也 比 較 利, 與 塑 膠 製 品 抵 住 皮 膚 的 感 覺 不 同, 我 唸 機 工 科 唸 了 五 年 多, 又 從 事 鐵 工 一 年 多, 摸 鐵 摸 久 了 就 知 道 等 語 明 確 堪 認 被 告 案 發 當 時 所 持 用 之 物, 為 外 型 類 似 槍 枝 之 金 屬 材 質 物 品 無 誤, 除 了 被 抵 住 脖 子, 判 決 中 亦 指 出 指 認 人 還 遭 上 訴 人 出 言 恫 嚇, 法 院 在 此 情 況 下 即 應 該 評 估 壓 力 有 無 造 成 錯 誤 記 憶 之 可 能 性 反 觀, 法 院 卻 謂 : 本 件 徐 迪 等 二 人 於 被 害 過 程 中, 既 曾 親 眼 目 擊 與 吳 樺 共 同 犯 罪 之 人, 並 曾 聽 聞 其 出 言 恫 嚇, 就 其 人 之 長 相 身 型 動 作 聲 音 語 調 等 特 質, 顯 有 見 聞, 自 以 其 對 本 人 之 指 證 為 較 為 明 確 而 可 憑 顯 然 對 於 壓 力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做 了 錯 誤 解 讀, 反 而 認 為 壓 力 可 以 強 化 記 憶 又, 本 案 有 多 數 證 人, 雖 然 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多 數 證 人 證 詞 相 同 可 以 增 強 證 詞 的 可 信 性, 但 是 從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我 們 也 得 知, 證 人 間 資 訊 互 通 易 產 生 交 互 汙 染, 製 造 錯 誤 記 憶, 法 院 處 理 此 種 證 詞 不 可 不 慎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9 第 二, 證 人 為 什 麼 會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時 有 所 改 變? 此 時 法 院 就 應 該 深 究 第 二 次 指 認 中 偵 查 人 員 有 無 對 證 人 為 暗 示 作 此 考 量 並 非 基 於 對 警 方 的 不 信 任, 而 是 因 為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第 二 次 指 認 的 發 生 往 往 是 由 於 證 人 第 一 次 指 錯 人 了, 警 方 無 法 將 證 人 的 指 認 與 其 他 證 據 相 聯 結, 因 此 安 排 第 二 次 指 認, 在 警 方 求 好 心 切 的 前 提 下, 難 保 第 二 次 指 認 不 會 有 暗 示 的 問 題 存 在 本 文 建 議 在 指 認 程 序 規 範 中 要 求 警 方 紀 錄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前 對 於 嫌 犯 的 描 述, 以 及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後 的 第 一 時 間 的 自 信 心, 就 是 為 了 要 協 助 法 院 判 斷 第 二 次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此 外, 本 文 不 斷 強 調 的 雙 盲 設 計 也 可 有 效 避 免 此 種 情 況 的 發 生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本 件 原 判 決 採 證 人 即 被 害 人 等 六 人 分 別 於 偵 查 及 第 一 審 之 證 述, 資 為 認 定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有 原 判 決 事 實 欄 所 認 定 傷 害 致 人 重 傷 犯 行 之 證 據 然 依 卷 內 資 料, 本 件 上 開 證 人 於 警 局 並 未 依 前 揭 指 認 程 序 規 範 要 領 而 實 施 指 認 又 高 峻 於 偵 查 中 經 訊 問 : 警 察 局 指 認 前, 警 察 有 跟 你 們 說 就 是 這 二 個 人 打 你 們? 答 : 警 察 說 有 拍 攝 到, 對 方 都 有 承 認, 再 要 我 認 是 否 那 二 個 人, 所 述 如 果 屬 實, 則 警 察 有 無 於 指 認 前 為 誘 導 之 情 形? 並 非 無 疑 嗣 後 上 開 被 害 人 等 於 偵 查 及 審 理 中, 指 稱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即 係 下 手 行 兇 之 人, 則 被 害 人 對 於 原 本 並 不 認 識 之 上 訴 人 等 之 印 象, 究 係 存 在 於 警 局 指 認 程 序 之 前, 或 係 受 警 局 之 誘 導 始 形 成? 此 與 渠 等 對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之 指 證, 是 否 仍 具 備 可 信 賴 性 保 障 之 判 斷 攸 關 在 本 案 中, 證 人 至 警 局 指 認 前, 警 方 不 但 沒 有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未 必 在 成 列 中, 反 而 告 訴 證 人 對 方 都 已 承 認, 只 是 需 要 證 人 再 加 以 確 認 且 依 證 人 之 說 法, 警 方 顯 然 也 沒 有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如 此 程 度 的 暗 示 行 為, 必 然 大 幅 增 加 誤 認 機 率, 本 案 法 院 正 確 地 對 這 些 瑕 疵 提 出 此 質 疑 此 外, 從 判 決 文 可 知, 證 人 原 本 的 記 憶 就 已 遭 受 汙 染, 證 人 王 華 證 稱 : ( 問 : 在 座 被 告 二 人 你 是 否 認 識?) 不 認 識, 也 沒 有 看

32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過 當 時 我 是 第 一 個 被 打, 我 就 倒 在 地 上, 是 由 我 朋 友 告 訴 我 說 是 被 告 二 人 帶 人 打 我 的 證 人 所 稱 之 朋 友 為 何 人? 是 否 為 其 他 被 害 人? 有 無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等 等 疑 慮 都 還 有 待 查 清 最 後, 雖 然 法 院 並 未 提 及, 但 是 在 本 案 中, 嫌 犯 多 人 持 鐵 棒 往 被 害 人 方 向 衝 過 去, 衝 過 去 後 還 先 砸 車,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證 人 的 記 憶 似 乎 也 有 受 到 壓 力 影 響 之 虞 ( 實 際 上, 本 案 中 有 三 名 證 人 都 曾 證 稱 無 法 指 認 出 嫌 犯 ) 整 體 言 之, 從 判 決 書 所 載 之 資 訊 來 判 斷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取 捨 實 有 其 侷 限 性, 蓋 兩 造 未 必 會 就 所 有 的 風 險 因 素 為 爭 執, 法 官 也 未 必 會 將 卷 證 內 所 有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風 險 因 素 於 判 決 書 中 闡 述 然 而, 儘 管 如 此, 本 文 還 是 有 發 現 法 院 犯 下 一 些 明 顯 的 錯 誤 從 本 文 所 推 導 出 的 結 論 來 看, 前 述 兩 則 所 批 評 的 案 例 中,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涉 及 很 明 顯 的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本 文 認 為 應 該 將 該 證 據 絕 對 排 除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也 涉 及 很 明 顯 的 記 憶 錯 誤 風 險 因 素, 可 是 法 院 卻 對 這 些 風 險 因 素 錯 誤 解 讀 種 種 現 象 顯 示, 我 國 不 論 是 辯 護 人 或 是 法 院 都 欠 缺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之 訓 練 與 敏 感 度, 多 數 實 務 工 作 者 所 依 賴 的 依 舊 是 直 覺 式 的 評 價 方 式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提 醒 實 務 工 作 者 諸 多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整 理 出 來 的 風 險 因 素, 期 待 未 來 我 國 審 判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能 夠 有 更 正 確 的 認 知 陸 結 論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部 分, 在 前 言 之 後, 第 貳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第 參 部 分 介 紹 的 是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發 現 第 肆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應 該 如 何 規 範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止 第 伍 部 份 討 論 的 是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程 序 最 後 為 結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21 論 實 務 上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的 方 法 並 不 一 致, 有 認 為 應 該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者, 亦 有 認 為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處 理 者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的 多 數 見 解,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屬 傳 聞, 而 指 認 程 序 應 以 傳 聞 法 則 中 的 可 信 性 作 為 評 價 標 準 針 對 此 多 數 見 解, 本 文 以 為 不 妥 因 為 指 認 人 在 審 判 外 為 指 認 時, 記 憶 通 常 較 審 判 中 清 晰, 適 用 傳 聞 法 則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在 前 後 陳 述 相 同 的 情 況 時, 要 採 先 前 陳 述 而 非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此 外,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相 較, 法 院 在 操 作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性 判 斷 時, 容 易 過 度 強 調 結 果 之 可 信, 而 忽 略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可 信, 易 導 致 指 認 證 據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相 互 汙 染 本 文 認 為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應 該 回 歸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而 非 指 認 人 是 否 接 受 詰 問 或 是 否 有 其 他 證 據 作 為 佐 證 本 文 建 議 可 參 考 美 國 立 法 例, 於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規 定, 只 要 陳 述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審 判 外 之 指 認 陳 述 即 非 傳 聞 證 據 退 步 言 之, 就 算 不 採 美 國 立 法 例, 由 於 指 認 證 據 涉 及 傳 聞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兩 種 性 格, 在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性 檢 驗 後,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也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再 度 檢 驗 一 次 在 確 立 指 認 證 據 的 定 位 以 後, 本 文 在 第 參 部 分, 透 過 心 理 學 研 究 的 相 關 成 果, 試 圖 建 構 出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實 質 內 容 本 文 將 現 有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分 為 六 大 主 題 進 行 介 紹 這 些 研 究 成 果 不 僅 可 作 為 偵 查 人 員 的 行 止 規 範, 更 可 供 法 院 作 為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的 標 準 至 於 審 查 的 方 法, 本 文 認 為 應 分 為 涉 及 指 認 程 序 瑕 疵 以 及 不 涉 及 指 認 程 序 瑕 疵 兩 種 情 況 第 一 種 情 況 會 使 得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擴 張 到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此 時 我 們 已 無 法 期 待 法 院 能 夠 判 斷 證 言 之 可 信, 因 此 應 該 完 全 排 除 其 證 據 能 力 第 二 種 情 況 則 應 由 法 院 在 個 案 中 適 用 增 補 後 之 綜 合 判 斷 法 則 進 行 判 斷 我 國 現 行 的 主 流 實 務 作 法, 不 僅 不 能 就 偵 查 機 關 的 行 為 作 有 效 規 範, 也 無 法 對 於 瑕 疵 指 認 的 證 據 能 力 提 出 具 體 明 確 的 判 斷 標 準

32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針 對 這 種 現 象, 本 文 認 為, 我 國 法 院 並 沒 有 真 的 了 解 指 認 證 據 的 風 險 面 對 指 認 證 據, 法 院 所 依 賴 還 是 生 活 中 的 經 驗 法 則 可 是 心 理 學 過 去 30 年 間 一 個 又 一 個 的 實 驗 顯 示, 一 般 人 的 經 驗 法 則 斷 不 足 以 充 分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的 風 險 這 就 像 在 過 去 民 智 未 開 的 時 代, 刑 求 被 告 之 事 所 在 多 有, 人 們 根 據 邏 輯 推 演 與 經 驗 法 則 總 認 為, 一 個 人 在 刑 罰 的 威 脅 下, 怎 麼 可 能 承 認 沒 有 做 過 的 事 情? 事 實 證 明, 屈 打 成 招 是 常 態, 寧 死 不 屈 是 例 外, 於 是 刑 事 訴 訟 法 才 會 發 展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禁 止 不 正 訊 問 證 人 指 認 的 問 題 也 是 一 樣, 使 用 一 般 人 的 經 驗 法 則, 絕 不 足 以 推 論 出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可 信 性 的 風 險 因 素 如 今 心 理 學 界 已 有 明 確 之 標 準 可 供 遵 守, 法 院 卻 無 法 與 時 俱 進, 實 有 負 人 民 對 於 法 官 之 信 賴 除 了 法 院 以 外, 相 關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同 樣 也 未 見 有 辯 護 人 於 訴 訟 中 提 出, 這 顯 示 我 國 辯 護 人 的 訓 練 也 有 所 不 足 本 文 認 為, 從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來 看, 記 憶 錯 誤 與 指 認 瑕 疵 等 等 問 題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本 文 的 目 的 無 非 是 期 待 我 國 實 務 工 作 者 能 夠 更 為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避 免 因 為 錯 誤 解 讀 指 認 證 據 而 導 致 誤 判 的 悲 劇 最 後, 偵 查 機 關 或 許 會 質 疑 標 準 程 序 成 本 太 高, 例 如 : 難 以 找 到 與 嫌 犯 長 得 類 似 的 人 實 際 上, 這 些 程 序 是 可 以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內 完 成 的 偵 查 人 員 不 需 要 找 到 與 嫌 犯 長 得 相 似 的 人 進 入 列 隊, 只 要 嫌 犯 在 列 隊 中 沒 有 重 大 差 異 即 可 而 所 謂 成 列 指 認 也 未 必 是 指 真 人 成 列 指 認, 相 片 成 列 指 認 也 是 被 允 許 的, 因 為 指 認 程 序 的 重 點 在 於 暗 示 性, 不 管 使 用 哪 一 種 方 式 成 列, 只 要 能 夠 有 效 避 免 暗 示, 即 應 為 合 法 的 指 認 程 序 本 文 所 建 議 的 雙 盲 設 計 也 幾 無 成 本 可 言, 只 要 求 承 辦 案 件 的 偵 查 人 員 能 夠 以 一 個 不 知 案 情 的 同 事 來 進 行 指 認 程 序, 就 已 符 合 標 準 遵 循 設 計 良 好 的 指 認 程 序 不 僅 不 會 造 成 偵 查 機 關 無 法 負 擔 的 成 本 耗 費, 更 有 助 於 真 實 的 追 求, 第 一 線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無 須 將 其 視 為 洪 水 猛 獸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23 參 考 文 獻 1. 中 文 部 分 王 兆 鵬 (1999), 證 人 指 證 之 瑕 疵 及 防 制 美 國 法 制 之 借 鏡, 臺 大 法 學 論 叢,28 卷 2 期, 頁 229-250 吳 巡 龍 (2005), 審 判 外 指 認 之 證 據 能 力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Manson Test)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台 上 第 二 九 七 八 號 判 決,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23 期, 頁 251-262 林 輝 煌 (2011), 刑 事 審 判 之 證 明 負 擔 及 證 明 程 度 比 較 法 分 析, 臺 北 : 元 照 梁 世 興 (2004), 指 認 程 序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學 論 集,9 期, 頁 95-114 羅 秉 成 (2002), 在 錯 認 與 認 錯 之 後 談 指 認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司 法 改 革 雜 誌,41 期, 頁 59 2. 西 文 部 分 Aizpurua, Alaitz, Elvira Garcia-Bajos, and Malen Migueles. 2008. False Memories for a Robbery in Young and Older Adults.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23:174-187. Brewer, Neil, and Gary L. Wells. 2011.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24-27. Brigham, John C., and Donna L. Cairns. 1988. The Effect of Mugshot Inspection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8:1394-1410. Cialdini, Robert B. 2001. Influence: Science and Practice. 4th ed. New York, NY: Harper Collins. Dressler, Joshua, and Alan C. Michaels. 2010. Understanding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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