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79 薪 傳 論 文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 評 價 方 式 ** 金 孟 華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一 我 國 多 數 實 務 的 觀 點 : 在 傳 聞 法 則 體 系 下 檢 討 二 美 國 法 的 觀 點 :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之 參 與 證 人 記 憶 有 關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一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二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三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四 面 部 辨 識 能 力 五 證 人 特 質 六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肆 心 理 學 研 究 與 我 國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伍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一 美 國 法 上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陸 結 論 * 投 稿 日 :2012 年 6 月 6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2013 年 4 月 12 日 [ 責 任 校 對 : 張 家 茹 王 芊 茵 ] ** 美 國 杜 克 大 學 法 學 院 博 士 候 選 人
28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摘 要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一 直 都 知 道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隨 著 時 間 經 過 而 逐 漸 模 糊, 因 此 就 算 證 人 沒 有 故 意 說 謊 或 隱 匿, 證 人 的 指 認 都 是 不 完 全 可 信 的 然 而, 會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正 確 性 的 要 素 絕 不 只 是 時 間 而 已 過 去 30 年 間,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針 對 此 領 域 的 相 關 研 究 已 經 漸 趨 成 熟,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介 紹 這 些 心 理 學 上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且 透 過 這 些 成 果 評 析 美 國 與 我 國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模 式 在 結 構 上,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部 分, 在 前 言 以 後, 本 文 於 第 貳 部 分 處 理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第 參 部 分 介 紹 的 是 心 理 學 針 對 證 人 記 憶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第 肆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應 如 何 透 過 第 參 部 分 心 理 學 上 之 發 現 規 範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為 第 伍 部 份 討 論 美 國 法 上 之 規 範 及 我 國 實 務 應 如 何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最 後 為 結 論 關 鍵 詞 : 記 憶 證 人 指 認 證 據 法 心 理 學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1 Comment & Note Assess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in Taiwan: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Mong-Hwa Chin * Abstract This article evaluates whether the current test for the reliability of eyewitness memory and identification in Taiwan conforms to the latest psychological findings. It is a common understanding that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is not totally reliable. However, over the past 30 years, psychologists have further revealed that the problems of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re far more complicated than most people assume. Eyewitnesses can be influenced by a broad range of issues,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human memories and suggestiv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Many of the variables proven to have effect on eyewitnesses are counterintuitive, which means that a guideline based on laws of experience is no longer sufficient to identify the flaws of such evidence. Therefore, a more thorough guideline is needed.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introduction, an evidence law perspective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sychological discoverie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constructing an ideal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a discussion on how the court should evaluate the reliability of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and finally, the conclusion. KEYWORDS: memory,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psychology. * SJD Candidate,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8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壹 前 言 隨 著 DNA 技 術 的 發 展, 美 國 近 年 來 越 來 越 多 受 刑 人 透 過 新 的 DNA 證 據 成 功 翻 案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Brandon L. Garrett 曾 針 對 全 美 各 地 250 個 這 種 案 例 進 行 研 究, 根 據 他 的 統 計, 證 人 的 指 認 錯 誤 是 造 成 誤 判 的 單 一 最 大 因 素 在 250 個 誤 判 的 案 件 中, 有 190 個 涉 及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比 率 高 達 76% 1 更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的 是, 這 190 個 案 件 當 中, 有 68 件 涉 及 多 數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也 就 是 說, 在 同 一 個 案 子 裡, 有 超 過 一 個 證 人 對 被 告 為 錯 誤 的 指 認 2 過 去 我 們 以 為, 兩 個 以 上 的 證 人 同 時 錯 誤 地 指 認 被 告 為 行 為 人 的 機 率 似 乎 微 乎 其 微, 然 而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告 訴 我 們 這 樣 的 認 知 是 錯 的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都 知 道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隨 著 時 間 經 過 而 逐 漸 模 糊, 因 此 就 算 證 人 沒 有 故 意 說 謊 或 隱 匿, 指 認 都 不 是 完 全 可 信 的 然 而, 會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的 要 素 絕 不 只 是 時 間 而 已 過 去 30 年 間,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針 對 此 領 域 的 相 關 研 究 已 經 漸 趨 成 熟, 學 界 所 得 到 的 共 識 是 : 能 夠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要 素 太 多 了, 實 務 工 作 者 應 該 具 備 質 疑 證 人 證 詞 的 能 力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整 理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針 對 我 國 之 刑 事 偵 查 與 審 判, 提 出 一 套 理 想 的 改 革 方 案 就 文 章 架 構 上,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大 部 分 在 前 言 之 後, 第 貳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的 定 位 究 竟 為 何? 我 國 實 務 的 多 數 見 解 向 來 將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與 否 的 問 題, 放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檢 討 而 美 國 法 則 是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並 將 之 納 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體 系 當 中 兩 者 的 差 別 為 何? 我 國 法 院 透 過 傳 聞 法 則 檢 討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就 結 論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不 論 是 從 指 認 證 據 的 本 質 或 是 法 官 的 1 BRANDON L. GARRETT,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48 (2011). 2 Id. at 50.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3 決 策 過 程 來 看, 都 應 將 指 認 證 據 定 位 為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第 參 部 分 將 整 理 心 理 學 上 之 研 究, 依 序 介 紹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到 底 應 該 考 量 哪 些 可 能 影 響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的 風 險 要 素 此 領 域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甚 多, 本 文 試 圖 將 各 種 風 險 因 素 簡 單 歸 納 為 六 大 類 別, 並 且 針 對 各 個 類 別 的 經 典 研 究 進 行 介 紹 過 去 的 文 獻 在 碰 觸 此 議 題 時 討 論 的 重 心, 大 都 集 中 在 指 認 程 序 的 暗 示 問 題 3, 而 未 涉 及 人 類 記 憶 其 他 可 能 的 缺 陷, 因 此 本 文 的 討 論 將 擴 及 到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風 險 因 素 此 外, 過 去 國 內 的 文 獻 少 有 討 論 到 指 認 錯 誤 在 心 理 學 上 的 理 論 基 礎 多 數 文 獻 是 以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為 前 提 而 直 接 進 入 法 律 面 的 討 論, 本 文 試 圖 填 補 這 塊 空 缺, 使 法 律 人 了 解 心 理 學 者 是 如 何 獲 得 這 些 結 論 因 此, 在 論 述 的 方 式 上, 本 文 在 介 紹 心 理 學 之 發 現 時, 除 了 羅 列 出 這 些 研 究 的 結 論, 也 將 就 獲 得 結 論 的 實 驗 方 法 為 簡 單 的 解 說, 嘗 試 以 更 生 動 的 方 法 引 介 此 領 域 的 新 發 現 本 文 相 信, 只 有 在 了 解 這 塊 學 術 領 域 的 發 展 歷 史 與 現 況 後, 法 律 人 才 能 真 正 認 識 到 指 認 錯 誤 的 風 險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而 我 國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之 評 價 仍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第 肆 部 分 開 始 進 入 制 度 面 的 討 論 本 文 擬 透 過 前 述 第 參 部 分 所 整 理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基 礎, 討 論 我 國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並 且 針 對 現 行 的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進 行 檢 討, 研 擬 出 一 套 符 合 心 理 學 研 究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第 伍 部 分 則 將 重 心 移 轉 至 刑 事 案 件 的 審 判 程 序 本 部 分 探 討 的 是, 我 國 法 院 應 該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才 符 合 心 理 學 上 的 相 關 發 現 在 論 述 的 順 序 上, 本 文 擬 先 就 美 國 法 上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內 涵 進 行 介 紹, 同 時 整 理 美 國 心 理 學 界 對 於 該 法 則 的 批 判, 以 建 構 出 美 國 法 經 驗 足 以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介 紹 完 美 國 法 以 後, 則 進 入 我 國 法 的 討 論 本 文 擬 以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作 3 梁 世 興, 指 認 程 序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學 論 集,9 期, 頁 95-114(2004 年 ); 羅 秉 成, 在 錯 認 與 認 錯 之 後 談 指 認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司 法 改 革 雜 誌,41 期, 頁 59(2002 年 )
28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為 評 析 對 象, 討 論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避 免 落 入 與 美 國 法 相 同 之 缺 陷, 並 提 供 我 國 實 務 一 套 符 合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的 審 查 體 系 最 後, 本 文 擬 以 三 則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的 事 實 為 基 礎, 將 前 述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運 用 在 實 際 的 案 例 中 第 陸 部 分 為 結 論 貳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一 我 國 多 數 實 務 的 觀 點 : 在 傳 聞 法 則 體 系 下 檢 討 我 國 實 務 多 認 為 指 認 證 據 是 供 述 證 據 之 一 種, 應 有 傳 聞 法 則 之 適 用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136 號 刑 事 判 決 即 謂 :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上 對 人 之 指 認, 乃 由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出 實 行 犯 罪 行 為 之 人, 性 質 上 屬 供 述 證 據, 且 係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之 供 述, 故 其 證 據 能 力 有 無 之 判 斷, 應 優 先 適 用 傳 聞 法 則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728 號 刑 事 判 決 亦 謂 : 刑 事 實 務 上 之 對 人 指 認 陳 述, 乃 由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證 確 認 犯 罪 行 為 人 之 證 據 方 法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雖 未 明 定 指 認 之 程 序, 然 因 指 認 人 可 能 受 其 本 身 觀 察 能 力 記 憶 能 力 及 真 誠 性 之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考 諸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一 至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三 規 定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所 為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須 有 可 信 之 情 況, 始 得 作 為 證 據 之 趣 旨, 是 如 何 由 指 認 人 為 適 當 正 確 之 指 認, 自 應 依 個 案 具 體 情 形 而 決 定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954 號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353 號 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844 號 刑 事 判 決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076 號 刑 事 判 決 10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33 號 刑 事 判 決 皆 同 此 旨 實 務 見 解 會 將 指 認 證 據 的 問 題 放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檢 討,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我 國 相 關 法 條 的 設 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除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因 此, 指 認 證 據 原 則 上 皆 係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不 得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5 作 為 證 據 不 過, 在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傳 聞 之 例 外 時,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1 第 2 項 至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4, 全 部 容 許 法 院 進 行 是 否 可 信 的 價 值 判 斷 是 以, 法 院 在 處 理 指 認 程 序 的 問 題 時, 才 會 理 所 當 然 地 根 據 法 條 文 義, 在 個 案 中 將 指 認 證 據 是 否 可 信 以 傳 聞 法 則 加 以 檢 討 實 務 的 這 種 處 理 方 法 突 顯 出 我 國 法 條 設 計 漏 未 考 量 到 指 認 證 據 特 殊 性 的 問 題 例 如, 指 認 人 於 警 察 調 查 中 所 為 的 指 認 陳 述 與 審 判 中 所 為 的 指 認 陳 述 不 符 時, 依 照 我 國 法 院 的 作 法, 固 然 可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2 之 規 定, 但 是, 若 兩 者 相 符, 縱 然 偵 查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證 據 價 值 遠 較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高, 欲 納 入 先 前 的 指 認 陳 述 作 為 證 據 時, 卻 會 陷 入 無 法 條 可 以 適 用 的 困 境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674 號 刑 事 判 決 就 指 出 : 原 判 決 理 由 第 一 項 謂 : 證 人 張 鴻 於 調 查 站 所 為 之 調 查 筆 錄 與 審 判 中 所 述 相 符, 有 證 據 能 力 云 云, 其 對 於 該 證 人 之 調 查 筆 錄 認 定 係 具 證 據 能 力, 與 前 揭 法 律 規 定 係 以 與 審 判 中 不 符 時, 其 先 前 之 陳 述 具 有 較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且 為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所 必 要 者, 得 為 證 據 之 要 件 已 不 相 符 合 ; 況 該 證 人 既 於 審 判 中 經 踐 行 人 證 之 交 互 詰 問 調 查 程 序, 依 完 整 之 法 定 方 式 合 法 取 得 證 據, 如 認 其 證 詞 適 合 為 待 證 事 實 之 證 明, 先 前 於 調 查 筆 錄 之 供 述 即 不 具 前 述 較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及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之 必 要 性, 自 應 逕 以 該 審 判 中 之 證 詞 採 為 論 證 犯 罪 事 實 之 依 據, 亦 無 捨 該 審 判 中 之 證 詞 不 用 卻 例 外 地 認 其 先 前 於 警 詢 之 調 查 或 偵 訊 筆 錄 認 具 證 據 能 力 而 採 為 斷 罪 證 據 之 餘 地 本 判 決 涉 及 雙 重 傳 聞 的 問 題, 證 人 的 指 認 陳 述 是 第 一 層 傳 聞, 員 警 將 指 認 陳 述 紀 錄 於 調 查 筆 錄 是 第 二 層 傳 聞 學 理 上, 雙 重 傳 聞 證 據 必 須 依 靠 雙 重 可 信 或 是 雙 重 例 外 方 能 作 為 證 據 姑 且 不 論 本 案 中 的 調 查 筆 錄 是 否 符 合 傳 聞 的 例 外, 證 人 的 傳 聞 指 認 陳 述 本 身 因 與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相 符, 因 此 無 法 符 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2 之 規 定, 法 官 在 別 無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只 好 直 接 採 納 證 人 審 判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28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然 而, 因 指 認 陳 述 的 本 質 與 一 般 傳 聞 證 據 不 同, 偵 查 中 指 認 證 據 的 採 納 有 相 當 之 重 要 性, 一 概 將 其 論 為 傳 聞 證 據 加 以 排 除 而 逕 採 審 判 中 的 指 認 陳 述 並 不 合 理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還 可 能 產 生 另 一 個 更 根 本 的 問 題 我 國 的 傳 聞 法 則 與 美 國 法 上 的 傳 聞 法 則 相 較, 最 大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可 信 性 的 範 圍 大 小 美 國 法 上 的 傳 聞 法 則 是 透 過 列 舉 的 方 式 說 明 何 為 可 信 的 情 況, 其 中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801(d) 列 舉 了 4 種 包 括 指 認 在 內 非 傳 聞 (hearsay exemption) 的 情 況 Rule 803 條 及 Rule 804 各 列 舉 了 23 項 與 5 項 傳 聞 例 外 (hearsay exception), 法 院 在 適 用 這 些 列 舉 的 例 外 情 狀 時 無 須 為 可 信 與 否 的 判 斷 只 有 Rule 807 條 才 是 具 備 嚴 格 要 件 的 概 括 條 款, 僅 於 極 少 數 例 外 的 情 況 方 由 法 官 權 衡 適 用 4 反 觀 我 國 則 是 將 可 信 與 否 的 判 斷, 交 由 法 院 自 行 裁 量, 這 種 法 條 設 計 很 容 易 使 得 法 院 在 判 斷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時, 跳 脫 出 該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性 問 題, 而 產 生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交 互 汙 染 詳 言 之, 這 種 做 法 有 可 能 發 生 三 種 問 題, 第 一, 具 有 瑕 疵 的 指 認 證 據 經 過 實 務 的 操 作 後, 極 有 可 能 淪 為 法 官 自 圓 其 說 的 工 具 可 以 想 到 的 情 況 是, 法 官 已 經 透 過 其 他 證 據 建 立 不 利 被 告 之 心 證, 若 指 認 證 據 也 不 利 被 告, 則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證 據 很 可 能 自 動 取 得 4 See FED. R. EVID. 807. ((a) In General.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hearsay statement is not excluded by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even if the statement is not specifically covered by a hearsay exception in Rule 803 or 804: (1)the statement has equivalent circumstantial guarantees of trustworthiness; (2)it is offered as evidence of a material fact; (3)it is more probative on the point for which it is offered than any other evidence that the proponent can obtain through reasonable efforts; and (4)admitting it will best serve the purposes of these rules and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b) Notice. The statement is admissible only if, before the trial or hearing, the proponent gives an adverse party reasonable notice of the intent to offer the statement and its particulars, including the declarant s name and address, so that the party has a fair opportunity to meet it.)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7 可 信 性 原 本 有 可 能 作 為 被 告 翻 案 的 關 鍵 性 證 據, 其 重 要 性 將 因 此 被 稀 釋 第 二 種 問 題 剛 好 相 反, 第 一 種 問 題 重 點 在 於 透 過 其 他 證 據 誤 解 指 認 證 據, 第 二 種 問 題 則 是 透 過 指 認 證 據 誤 解 其 他 證 據 指 認 證 據 向 來 具 有 特 殊 的 力 量, 一 般 人 往 往 難 以 接 受 證 人 指 認 錯 誤 的 可 能 性 法 官 也 是 一 樣, 如 果 不 刻 意 強 調 指 認 證 據 的 瑕 疵, 法 官 很 容 易 將 指 認 瑕 疵 解 讀 為 於 結 果 無 損 的 瑕 疵, 以 相 信 對 被 告 不 利 之 指 認 結 果 是 正 確 的 作 為 前 提, 繼 而 錯 誤 解 讀 其 他 對 被 告 有 利 之 證 據 不 管 是 第 一 種 情 況 或 是 第 二 種 情 況, 都 有 可 能 使 得 原 本 的 疑 案 變 成 明 案 第 三, 在 政 策 面 上, 強 調 結 果 上 的 正 確 性 不 只 容 易 產 生 個 案 上 的 錯 誤, 更 容 易 拖 累 司 法 的 整 體 進 步 因 為 如 果 法 院 看 重 的 永 遠 都 只 是 貌 似 可 信 之 結 果, 程 序 面 上 的 嚇 阻 作 用 無 法 形 成, 則 警 察 就 永 遠 不 會 有 動 機 去 遵 循 正 確 的 指 認 程 序 二 美 國 法 的 觀 點 : 排 除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之 根 據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c) 的 規 定, 原 則 上 審 判 外 主 張 內 容 真 實 性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的 陳 述 為 傳 聞 陳 述 5, 依 Rule 802 的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審 判 作 為 證 據 6 排 除 傳 聞 證 據 的 規 範 目 的 在 避 免 因 陳 述 人 (declarant) 未 到 庭, 導 致 曾 聽 聞 陳 述 人 為 相 關 陳 述 的 證 人 即 使 出 庭, 最 多 只 能 證 明 陳 述 人 確 實 有 為 如 此 的 陳 述, 但 事 實 發 現 者 卻 無 法 根 據 證 人 的 陳 述 判 斷 陳 述 人 所 言 之 內 容 真 實 性 到 底 為 何 根 據 此 定 義,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係 屬 傳 聞 證 據 惟 同 法 Rule 801(d)(1)(c) 規 定, 指 認 人 如 果 出 庭 作 證 並 且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則 5 FED. R. EVID. 801(c). ( Hearsay means a statement that: (1) the declarant does not make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current trial or hearing; and (2) a party offers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in the statement.) 6 FED. R. EVID. 802. (Hearsay is not admissible unless any of the following provides otherwise: a federal statute; these rules; or other rules prescribed by the Supreme Court.)
28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法 庭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就 不 被 認 為 是 傳 聞 證 據 7 常 見 的 例 子 是, 指 認 人 在 警 詢 時 指 認 出 嫌 犯, 可 是 出 庭 後 卻 稱 記 憶 不 清, 此 時 檢 方 可 傳 喚 指 認 當 時 在 場 的 員 警 出 庭 作 證, 證 明 指 認 人 當 時 確 實 是 指 認 出 本 案 的 被 告 此 項 例 外 的 原 因 在 於,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比 較 靠 近 系 爭 事 件, 與 審 判 時 相 較, 證 人 的 記 憶 在 審 判 前 通 常 較 為 清 晰 8 再 者, 法 庭 中 的 被 指 認 人 經 過 長 時 間 後, 外 形 可 能 會 有 所 改 變, 也 會 影 響 指 認 的 正 確 性 9 最 後, 在 法 庭 中 要 求 證 人 指 認 被 告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高 度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可 信 性 極 低 10 因 此, 立 法 者 認 為, 只 要 指 認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在 法 條 的 定 義 下, 該 指 認 陳 述 非 屬 傳 聞 證 據, 而 效 果 上, 與 傳 聞 的 例 外 相 同 11 當 然, 如 果 指 認 人 沒 有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該 指 認 證 據 即 屬 傳 聞 證 據, 原 則 上 不 得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須 於 個 案 中 判 斷 該 陳 述 有 無 符 合 傳 聞 之 例 外 理 論 上 來 說, 無 論 是 法 庭 中 的 具 結 或 是 交 互 詰 問 都 不 能 擔 保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的 當 下 所 言 是 真 實 的 畢 竟 指 認 人 指 認 時 通 常 沒 有 具 結, 也 未 經 交 互 詰 問, 更 不 可 能 讓 事 實 發 現 者 觀 察 其 言 行 舉 止, 所 有 有 關 傳 聞 證 據 的 風 險 似 乎 仍 然 存 在 是 以, 立 法 者 必 須 要 在 指 認 的 特 殊 性 與 傳 聞 的 風 險 兩 者 間 為 權 衡, 在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中, 立 法 者 認 為 此 時 指 認 的 特 殊 性 應 重 於 傳 聞 的 風 險, 因 為 允 許 先 前 的 指 認 證 據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可 以 減 少 證 人 因 時 間 經 過 而 為 錯 誤 指 認 或 無 法 記 憶 嫌 犯 長 相 而 造 成 之 錯 放 12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d)(1) 的 Advisory Committee s Note( 類 似 我 國 立 法 說 明 ) 更 直 接 指 出 這 項 決 定 是 本 於 經 驗 而 非 邏 輯, 而 要 求 指 認 人 出 庭 作 證 只 是 7 FED. R. EVID. 801(d). 8 GRAHAM C. LILLY ET AL., PRINCIPLES OF EVIDENCE 167 (5th ed. 2009). 9 Id. 10 Id. 11 美 國 也 有 聲 音 反 對 此 種 分 類, 認 為 全 部 定 義 為 傳 聞 的 例 外 即 可, 但 是 修 法 委 員 們 認 為, 此 種 證 據 在 本 質 上 與 傳 聞 的 例 外 有 些 不 同, 故 作 此 分 類 Id. at 160. 12 See H.R. REP. No. 94-355, at 3 (1975).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89 一 般 性 的 擔 保 而 已 13 另 外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U.S. v. Owens 一 案 中 指 出,Rule 801(d)(1)(c) 中 所 謂 的 交 互 詰 問 程 序, 只 要 具 備 交 互 詰 問 的 形 式 即 可, 如 果 證 人 因 記 憶 不 清 而 無 法 進 行 實 質 的 交 互 詰 問, 並 不 會 排 除 該 條 文 的 適 用 14 本 文 以 為,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立 場 與 立 法 者 一 致, 在 為 指 認 陳 述 是 否 為 傳 聞 法 則 所 排 除 的 判 斷 時, 真 正 的 重 心 在 指 認 陳 述 之 本 質 是 否 可 信 賴, 而 非 事 後 交 互 詰 問 的 進 行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Rule 801(d)(1)(c) 於 容 許 性 判 斷 階 段, 雖 形 式 上 要 求 指 認 人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但 其 實 質 功 能 與 其 說 是 在 消 除 傳 聞 陳 述 的 風 險, 不 如 說 是 在 協 助 事 實 發 現 者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之 證 明 力 不 過, 儘 管 傳 聞 法 則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採 取 開 放 的 態 度, 這 也 不 代 表 法 庭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必 然 得 以 進 入 程 序 中 既 然 立 法 者 認 為 法 庭 外 指 認 在 本 質 上 有 較 為 可 信 的 特 質, 就 應 有 機 制 確 保 此 一 特 別 可 信 的 特 性 因 此, 針 對 指 認 程 序, 美 國 案 例 法 才 會 發 展 出 律 師 權 所 衍 伸 之 相 關 保 障 15 ; 同 時, 基 於 對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也 才 會 發 展 出 所 謂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亦 即, 在 美 國 法 的 思 維 下, 傳 聞 法 則 的 問 題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問 題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指 認 陳 述 除 了 要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檢 驗 以 外, 還 要 再 另 外 通 過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方 得 以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檢 驗 只 是 單 純 肯 認 審 13 FED. R. EVID. 801 advisory committee s note. 14 U.S. v. Owens, 484 U.S. 554, 561-62 (1988). 15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Kirby v. Illinois 一 案 中 說 明 憲 法 上 律 師 權 的 保 障 係 在 對 抗 性 司 法 刑 事 程 序 啟 動 後 開 始 有 適 用 之 餘 地 在 Brewer v. Williams 一 案 中, 法 院 說 所 謂 對 抗 性 刑 事 程 序 包 括 formal charge preliminary hearing indictment information 或 是 arraignment 等 司 法 程 序 皆 足 以 當 之 有 關 美 國 律 師 權 的 論 述, 請 參 見 JOSHUA DRESSLER & ALAN C. MICHAELS, 1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INVESTIGATION 506-07 (5th ed. 2010); 王 兆 鵬, 證 人 指 證 之 瑕 疵 及 防 制 美 國 法 制 之 借 鏡, 臺 大 法 學 論 叢,28 卷 2 期, 頁 237-240(1999 年 ) 此 外, 所 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是 取 自 吳 巡 龍 檢 察 官 所 著 之 文 章, 請 參 見 吳 巡 龍, 審 判 外 指 認 之 證 據 能 力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Manson Test)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台 上 第 二 九 七 八 號 判 決,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23 期, 頁 251-262(2005 年 )
29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判 外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本 質,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檢 驗 才 是 真 正 在 擔 保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雖 然 傳 聞 法 則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兩 者 都 有 助 於 可 信 目 的 的 追 求, 但 是 後 者 將 程 序 性 保 障 賦 予 獨 立 的 價 值, 並 且 強 調 透 過 法 律 所 偏 好 之 特 定 方 式 達 成 可 信 之 目 的 綜 上 所 述, 指 認 證 據 牽 涉 到 兩 個 面 向 的 問 題, 一 個 是 傳 聞 法 則 的 問 題, 另 一 個 是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我 國 實 務 將 這 兩 個 面 項 的 問 題 合 併 在 傳 聞 法 則 中 討 論 相 對 的, 美 國 法 則 是 一 開 始 就 將 其 評 價 為 非 傳 聞, 而 將 重 點 放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面 向 跟 美 國 法 相 較, 我 國 法 有 兩 個 缺 點, 第 一,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到 庭 外 指 認 陳 述 的 特 殊 性, 這 種 陳 述 與 一 般 的 傳 聞 不 同, 在 本 質 上 反 而 較 為 可 信 第 二, 雖 然 不 論 是 以 傳 聞 法 則 或 是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關 鍵 都 在 指 認 證 據 是 否 可 以 信 賴, 但 是 實 際 上 兩 者 仍 有 所 不 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重 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形 成 過 程 是 否 可 以 信 賴 而 傳 聞 法 則 在 法 院 的 詮 釋 下, 很 有 可 能 使 得 指 認 證 據 與 其 他 旁 證 相 互 汙 染, 使 法 院 過 度 輕 視 或 是 重 視 指 認 證 據 若 要 解 決 這 種 困 境, 似 可 採 取 美 國 立 法 例, 在 傳 聞 的 定 義 上 直 接 排 除 指 認 陳 述, 或 是 將 其 作 為 傳 聞 例 外, 明 定 若 指 認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則 指 認 陳 述 即 不 受 傳 聞 法 則 之 排 除, 而 不 論 證 人 先 後 所 為 的 陳 述 究 係 相 同 或 相 異 在 經 過 交 互 詰 問 後, 法 庭 內 外 之 陳 述 相 同 或 相 異 將 是 證 明 力 的 問 題, 與 證 據 能 力 無 涉 同 時, 將 指 認 證 據 的 證 據 能 力 判 斷 回 歸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與 否, 並 放 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下 進 行 檢 討 就 算 不 採 美 國 的 立 法 例 將 指 認 證 據 排 除 於 傳 聞 法 則 的 適 用, 法 院 也 應 該 要 承 認 指 認 證 據 的 雙 重 性 格 亦 即, 即 便 指 認 證 據 符 合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要 件, 仍 不 應 排 除 該 指 認 證 據 之 取 得 因 不 符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而 喪 失 證 據 能 力 之 可 能 性 16 簡 言 之, 16 最 高 法 院 似 也 有 少 數 意 見 採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說 之 見 解,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 號 刑 事 判 決 即 謂 : 被 害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於 證 據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1 由 於 傳 聞 法 則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規 範 重 心 不 同,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並 無 法 完 全 涵 蓋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因 此, 不 論 法 院 是 否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指 認 證 據, 都 不 應 排 除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的 檢 驗 在 確 立 指 認 證 據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檢 驗 以 後, 本 文 在 下 一 部 分 擬 借 用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整 理 出 指 認 證 據 到 底 有 哪 些 可 信 性 上 的 風 險, 以 及 在 使 用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檢 驗 指 認 證 據 時, 應 該 有 哪 些 實 質 內 涵 參 與 證 人 記 憶 有 關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學 家 很 早 就 注 意 到 人 類 記 憶 的 可 操 控 性 在 1970 年 代, 美 國 學 者 就 曾 針 對 證 人 記 憶 進 行 一 連 串 實 驗 在 一 個 著 名 的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場 車 禍 的 短 片, 接 著 再 詢 問 受 試 者 影 片 中 的 肇 事 車 輛 大 約 是 以 時 速 多 少 英 哩 前 進 的 本 實 驗 的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不 同 的 詢 問 用 語, 是 否 會 影 響 證 人 的 證 詞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問 題 形 容 碰 撞 所 使 用 的 用 語 越 強 烈 時, 受 試 者 越 容 易 高 估 肇 事 車 輛 的 速 度 例 如, 當 問 題 是 : 請 估 計 肇 事 車 輛 衝 撞 (smashed) 到 另 一 台 車 時 的 速 度, 受 試 者 所 預 測 的 平 均 值 為 40.5 英 哩 ( 約 65 公 里 ) 可 是 當 問 題 的 動 詞 從 衝 撞 改 為 接 觸 (contacted) 法 上 本 屬 直 接 證 據, 具 有 極 高 度 之 證 據 價 值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受 正 當 法 定 程 序 保 障 之 權 利,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自 不 得 有 不 符 合 正 當 法 定 程 序 之 情 況 發 生 上 揭 指 認 規 則, 係 參 酌 先 進 法 治 國 家 實 務 運 作 之 規 範, 旨 在 導 正 長 期 以 來 調 ( 偵 ) 查 實 務 有 關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程 序 草 率, 應 認 屬 於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正 當 程 序, 具 有 補 充 法 律 規 定 不 足 之 效 果 ; 且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法 務 部 依 其 行 政 監 督 權 之 行 使 所 發 布 之 命 令, 作 為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於 執 行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職 務 之 依 據, 自 有 其 拘 束 下 級 機 關 及 屬 官 之 效 力, 應 認 屬 於 具 有 法 拘 束 力 之 法 定 正 當 程 序 如 有 違 反, 即 屬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公 務 員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356 號 刑 事 判 決 亦 同 此 旨 另 請 參 見 林 輝 煌, 刑 事 審 判 之 證 明 負 擔 及 證 明 程 度 比 較 法 分 析, 頁 185-186(2011 年 )
29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時, 受 試 者 所 預 測 的 平 均 值 銳 減 為 31.8 英 哩 ( 約 51 公 里 ) 17 或 許 有 人 會 質 疑, 不 同 的 問 題 用 語 所 造 成 的 差 異, 可 能 只 是 因 為 人 們 本 來 就 無 法 用 肉 眼 精 確 預 測 一 個 東 西 的 行 徑 速 度 因 此, 在 本 來 就 不 確 定 的 狀 況 下, 受 試 者 的 答 案 只 是 單 純 為 了 迎 合 實 驗 人 員 的 問 題 而 已, 這 並 不 代 表 證 人 的 記 憶 有 問 題 為 了 解 答 這 個 疑 惑, 同 一 批 學 者 進 行 了 第 二 個 實 驗 第 二 個 實 驗 在 一 開 始 先 重 複 了 第 一 個 實 驗 的 短 片 以 及 問 答 一 個 禮 拜 以 後, 實 驗 人 員 將 受 試 者 再 度 聚 集 起 來, 詢 問 他 們 有 無 在 影 片 中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實 際 上, 影 片 中 並 無 玻 璃 碎 片 實 驗 目 的 在 觀 察 受 到 越 強 烈 動 詞 影 響 的 受 試 者 是 否 會 越 傾 向 回 答 有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理 論 上, 若 問 題 中 動 詞 所 影 響 的 只 有 速 度 估 計, 那 麼 不 管 受 試 者 所 接 觸 到 的 動 詞 為 何, 應 該 都 不 會 聯 結 到 有 無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兩 者 之 間 應 毫 無 關 聯 性 18 但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初 受 越 強 烈 動 詞 詢 問 的 受 試 者, 越 容 易 回 覆 有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19 簡 言 之, 在 問 題 中 使 用 不 同 的 動 詞, 絕 不 只 是 影 響 受 試 者 當 下 的 回 應, 而 是 根 本 改 變 了 受 試 者 的 記 憶 我 們 的 大 腦 會 在 資 訊 缺 乏 的 情 況 下, 自 動 填 補 既 有 的 記 憶 缺 陷, 使 記 憶 變 得 合 理 以 前 述 的 例 子 來 看, 高 速 碰 撞 下 理 應 會 有 玻 璃 碎 片, 所 以 就 算 受 試 者 沒 有 真 的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大 腦 卻 有 可 能 自 動 填 補 了 這 個 空 缺 若 將 此 實 驗 應 用 至 實 際 的 司 法 程 序, 看 車 禍 影 片 就 如 同 是 證 人 看 到 一 個 事 件, 詢 問 受 試 者 問 題 就 是 偵 查 過 程 實 驗 告 訴 我 們, 偵 查 人 員 問 題 的 用 字 遣 詞 不 只 會 影 響 答 案, 更 會 根 本 改 變 證 人 的 記 憶 值 得 說 明 的 是,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不 可 能 有 證 人 在 看 到 一 個 事 件 17 Elizabeth F. Loftus & John C. Palmer, Reconstruction of Automobile Destruction: An Exampl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nguage and Memory, 13 J. VERBAL LEARNING & VERBAL BEHAV. 585, 586 (1974). 18 Id. at 587. 19 Id. at 588.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3 之 前 有 人 會 告 訴 他 : 接 下 來 發 生 的 事 很 重 要, 請 仔 細 看 認 真 看 不 要 慌 張 實 驗 中 的 受 試 者 明 明 知 道 接 下 來 會 被 詢 問 有 關 影 片 的 內 容, 卻 還 是 會 虛 構 記 憶 相 較 起 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事 前 對 於 所 見 所 聞 毫 無 準 備 的 證 人 似 乎 就 更 容 易 被 操 縱 了 再 者, 許 多 證 人 所 目 睹 的 也 不 是 實 際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是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日 常 中 無 關 緊 要 的 人 事 物, 大 多 數 的 人 往 往 不 會 將 這 些 見 聞 放 在 心 上, 自 然 無 法 在 事 後 有 系 統 地 陳 述 事 實 此 外, 證 人 常 常 就 是 被 害 人 本 人, 過 去 我 們 以 為, 如 果 不 論 指 認 程 序 的 瑕 疵, 被 害 人 在 指 證 歷 歷 下, 應 該 不 可 能 會 指 認 錯 誤 然 而, 事 實 上, 現 有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顯 示, 被 害 人 在 壓 力 與 恐 懼 下 反 而 有 可 能 形 成 錯 誤 記 憶 以 下, 本 文 概 略 將 此 領 域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分 為 六 個 子 議 題, 分 別 是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證 人 間 的 相 互 汙 染 面 部 特 徵 辨 識 能 力 證 人 特 質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以 下 將 依 序 介 紹 之 : 一 證 人 估 計 錯 誤 不 用 科 學 證 據 的 佐 證, 一 般 人 以 常 理 判 斷 就 可 知 道 證 人 觀 察 的 時 間 越 久 距 離 越 近 光 線 越 明 亮, 其 證 詞 就 越 具 有 可 信 性 然 而 當 證 人 表 示 某 個 事 件 他 觀 察 了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且 距 離 沒 有 很 遠, 我 們 真 的 可 以 相 信 這 些 估 計 嗎? 許 多 心 理 學 的 實 驗 都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受 試 者 被 要 求 觀 看 一 個 銀 行 搶 案 的 30 秒 短 片 兩 天 後, 實 驗 人 員 針 對 這 些 受 試 者 進 行 訪 談, 詢 問 他 們 短 片 長 度 約 多 久, 受 試 者 所 回 答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147.3 秒, 只 有 約 3% 的 受 試 者 能 夠 為 正 確 的 估 計 20 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受 試 者 所 預 估 時 間 的 長 短 與 其 所 能 記 憶 的 短 片 內 容 細 節 兩 者 間 沒 有 關 聯 性 21 換 言 之, 認 為 自 己 看 短 片 看 的 比 較 久 的 受 試 者, 其 所 能 記 憶 的 細 節 沒 有 比 較 20 Elizabeth F. Loftus et al., Time Went by So Slowly: Overestimation of Event Duration by Males and Females, 1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 3, 5 (1987). 21 Id. at 7.
29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多 這 項 研 究 告 訴 實 務 工 作 者 : 遇 到 很 有 自 信 信 誓 旦 旦 的 證 人 時 要 格 外 小 心, 不 可 因 為 證 人 的 自 信 就 高 估 其 證 詞 的 證 明 力 因 為 有 自 信 的 證 人 很 可 能 是 因 為 錯 估 觀 察 該 事 件 的 時 間 而 認 為 自 己 不 會 看 錯, 實 際 上 卻 又 未 必 能 夠 提 供 正 確 的 細 節 同 樣 地, 也 有 實 驗 證 實, 人 們 常 常 無 法 準 確 地 估 計 距 離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事 先 安 排 標 的 人 物 躲 藏 在 校 園 中, 再 隨 機 在 附 近 尋 找 受 試 者 並 詢 問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研 究 如 願 意, 實 驗 人 員 就 指 示 受 試 者 朝 某 一 個 方 向 看, 此 時 標 的 人 物 現 身, 並 在 10 秒 後 再 度 躲 起 來 此 時, 實 驗 人 員 即 要 求 受 試 者 預 估 其 與 標 的 人 物 之 間 的 距 離 22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往 往 無 法 正 確 推 估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例 如, 當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介 於 20-24 公 尺 時, 受 試 者 平 均 會 低 估 25% 的 距 離 23 又 若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是 介 於 36-41 公 尺 時, 受 試 者 平 均 會 低 估 32% 的 距 離 24 換 言 之, 證 人 常 常 會 有 意 無 意 地 強 化 自 己 證 詞 的 可 信 度 二 壓 力 造 成 之 錯 誤 壓 力 是 否 有 可 能 影 響 記 憶? 有 學 者 利 用 美 軍 的 模 擬 戰 犯 25 營 進 行 實 驗 參 與 實 驗 的 人 員 平 均 役 齡 為 4.2 年, 其 中 多 數 人 為 美 國 空 軍 及 海 軍 陸 戰 隊 的 飛 機 駕 駛 員 26 實 驗 人 員 將 受 試 者 分 為 兩 組, 分 別 以 歷 時 約 40 分 鐘 的 無 肢 體 碰 觸 的 低 壓 訊 問 技 巧 以 及 有 肢 體 碰 觸 的 高 壓 訊 問 技 巧 進 行 訊 問, 訊 問 過 後, 再 請 受 試 者 對 於 訊 問 人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壓 力 確 實 會 影 響 受 試 者 22 R. C. L. Lindsay et al., How Variations in Distance Affect Eyewitness Reports and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32 LAW & HUM. BEHAV. 526, 528 (2008). 23 Id. at 530. 24 Id. 25 為 了 確 保 被 敵 軍 俘 虜 的 軍 人 能 夠 承 受 監 禁 在 戰 俘 營 的 壓 力, 美 軍 在 將 士 兵 派 駐 前 線 之 前 便 會 先 讓 軍 人 進 入 模 擬 戰 犯 營 在 營 中, 管 理 人 員 會 竭 盡 所 能 地 讓 戰 犯 感 受 生 理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其 中, 訊 問 便 是 主 要 課 題 之 一 26 Charles A. Morgan III et al., Accuracy of Eyewitness Memory for Persons Encountered During Exposure to Highly Intense Stress, 27 INT L J.L. & PSYCHIATRY 265, 267 (2004).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5 的 記 憶 被 使 用 低 壓 訊 問 技 巧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62% 能 夠 成 功 指 認 出 訊 問 者, 但 是 被 使 用 高 壓 訊 問 過 的 受 試 者 中, 卻 只 有 30% 能 夠 成 功 指 認 出 訊 問 者 27 除 了 廣 義 的 壓 力 以 外, 很 多 學 者 更 進 一 步 測 試 武 器 對 於 證 人 記 憶 的 影 響 在 一 項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對 受 試 者 謊 稱 他 們 在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運 動 能 力 的 測 試 實 驗 人 員 先 將 受 試 者 固 定 在 一 個 醫 療 儀 器 上, 並 告 知 他 們 等 一 下 他 們 會 被 注 射 一 種 沒 有 已 知 副 作 用 的 藥 物, 此 時, 另 一 個 實 驗 人 員 ( 目 標 人 物 ) 進 入 房 間, 手 上 拿 著 一 個 針 筒, 針 筒 裡 面 裝 著 黃 色 溶 液, 把 針 筒 放 在 桌 上, 然 後 離 開 28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有 68.2% 的 受 試 者 之 後 無 法 在 成 列 指 認 中 成 功 辨 識 目 標 人 物 29 若 受 試 者 曾 被 告 知 會 被 注 射 藥 物, 但 是 之 後 進 來 的 目 標 人 物 手 上 拿 的 不 是 針 筒, 指 認 失 敗 率 降 至 57.1% 若 受 試 者 沒 有 被 告 知 會 被 注 射 藥 物, 之 後 進 來 的 目 標 人 物 手 上 拿 的 也 不 是 針 筒, 則 指 認 失 敗 率 再 降 至 33.3% 30 該 實 驗 顯 示 人 在 受 到 危 險 物 品 的 威 脅 時, 會 因 專 注 力 降 低 以 及 情 緒 起 伏 而 影 響 記 憶 能 力 三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來 自 於 其 他 證 人 的 壓 力 也 會 影 響 記 憶 的 內 容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個 影 片, 影 片 的 內 容 是 一 名 男 子 進 入 商 店 買 東 西, 自 商 店 出 來 後, 看 到 另 一 名 男 子 正 在 試 圖 偷 他 的 車, 兩 人 爭 執 了 一 番, 該 名 欲 偷 車 的 男 子 隨 即 離 去 觀 眾 總 共 有 約 10 秒 的 時 間 可 以 看 到 嫌 犯 的 臉 31 看 完 影 片 後, 實 驗 人 員 發 下 一 則 由 教 授 準 備 的 影 片 摘 要 作 為 參 考, 接 著 再 分 別 要 求 他 們 寫 下 事 件 的 經 27 Id. at 272. 28 Anne Maass & Günther Köhnke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Simulating the Weapon Effect, 13 LAW & HUM. BEHAV. 397, 401-02 (1989). 29 Id. 30 Id. 31 Elizabeth F. Loftus & Edith Greene, Warning: Even Memory for Faces May Be Contagious, 4 LAW & HUM. BEHAV. 323, 328 (1980).
29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過 摘 要 的 內 容 有 四 種 不 同 的 格 式, 第 一 種 是 正 確 的 版 本, 也 就 是 沒 有 任 何 錯 誤 的 資 訊 ; 第 二 種 宣 稱 嫌 犯 是 捲 髮 ( 實 際 上 是 直 髮 ); 第 三 種 宣 稱 嫌 犯 有 留 鬍 子 ( 實 際 上 沒 有 鬍 子 ); 第 四 種 宣 稱 嫌 犯 的 牙 齒 不 整 齊 ( 實 際 上 根 本 看 不 到 嫌 犯 的 牙 齒 ) 32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拿 到 正 確 版 本 的 受 試 者, 只 有 5% 在 形 容 嫌 犯 時 引 用 參 考 摘 要 中 的 用 語 相 對 的, 拿 到 其 他 三 種 版 本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34% 在 形 容 嫌 犯 時 引 用 參 考 摘 要 中 的 用 語 33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一 個 類 似 的 後 續 研 究 當 中, 實 驗 人 員 隔 幾 天 後 將 被 錯 誤 資 訊 影 響 的 受 試 者 找 回 來, 請 他 們 以 照 片 指 認 嫌 犯, 有 89% 的 受 試 者 會 指 向 錯 誤 資 訊 所 形 容 的 嫌 犯 34 這 項 結 果 告 訴 我 們, 當 證 人 對 於 自 己 的 記 憶 不 確 定 時, 常 常 會 引 用 其 他 證 人 的 意 見 填 補 記 憶 上 的 空 缺, 並 內 化 為 自 己 的 記 憶 這 或 許 也 就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許 多 誤 判 的 案 件 中, 會 發 生 兩 個 或 更 多 證 人 同 時 指 認 錯 誤 的 情 形 另 一 個 相 關 的 研 究 更 直 接 證 明 了 這 個 論 點, 在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安 排 兩 名 受 試 者 同 時 觀 看 一 個 描 述 竊 盜 過 程 的 影 片, 但 其 中 一 個 受 試 者 是 由 實 驗 人 員 所 偽 裝 的 看 完 影 片 後, 偽 裝 的 受 試 者 在 聊 天 的 時 候, 不 經 意 地 向 真 正 的 受 試 者 透 露 他 看 到 嫌 犯 眼 睛 是 藍 色 的 ( 實 際 上 是 咖 啡 色 的 ) 35 之 後, 實 驗 人 員 請 真 正 的 受 試 者 形 容 嫌 犯 的 七 項 特 徵 ( 包 含 眼 睛 的 顏 色 ), 有 66.7% 的 受 試 者 提 及 嫌 犯 的 眼 睛 是 藍 色 的 36 實 驗 人 員 再 請 受 試 者 進 行 相 片 指 認, 相 片 中 的 嫌 犯 全 部 都 是 藍 色 眼 睛, 相 較 於 控 制 組 的 23.6%, 有 47.2% 的 受 試 者 錯 誤 地 從 中 挑 選 出 一 個 嫌 犯 37 32 Id. 33 Id. at 329. 34 Id. at 331. 35 Rachel Zajac & Nicola Henderson, Don t It Make My Brown Eyes Blue: Co-Witness Misinformation About a Target s Appearance Can Impair Target-Absent Line-Up Performance, 17 MEMORY 266, 268 (2009). 36 Id. at 269. 37 Id. at 270.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7 四 面 部 辨 識 能 力 心 理 學 學 界 目 前 的 多 數 說 認 為, 人 類 記 憶 其 他 人 的 相 貌 比 較 依 賴 的 是 整 體 記 憶 而 非 個 別 的 特 徵 記 憶 38 換 言 之, 人 類 的 記 憶 比 較 著 重 於 整 體 的 相 貌 而 非 個 別 的 眼 耳 口 鼻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用 電 腦 描 繪 出 兩 張 不 同 的 臉, 這 兩 張 臉 有 時 完 全 相 同 有 時 雖 不 同 但 是 特 定 部 位 是 相 同 的 ( 例 如 有 一 樣 的 鼻 子 ) 有 時 是 特 定 部 位 不 同, 其 餘 相 同 有 時 兩 張 臉 完 全 不 同 39 受 試 者 看 到 這 兩 張 臉 時, 螢 幕 下 方 會 出 現 觀 察 目 標 的 字 樣 ( 例 如 眼 耳 口 鼻 ), 受 試 者 的 任 務 在 於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判 斷 這 兩 張 臉 的 觀 察 目 標 是 否 相 同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兩 張 臉 完 全 一 樣 或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時 候, 受 試 者 辨 認 特 定 部 位 是 否 一 樣 的 正 確 率 為 74.6%, 可 是 當 只 有 特 定 部 位 是 相 同 或 不 同 的 時 候, 正 確 率 下 降 至 61.8% 40 換 言 之, 當 面 部 特 定 部 位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的 時 候, 人 類 的 辨 識 能 力 會 變 得 較 差 將 這 樣 的 實 驗 結 果 套 用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可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要 求 證 人 透 過 特 定 的 面 部 特 徵 進 行 指 認 很 有 可 能 會 增 加 誤 認 的 風 險, 因 為 一 旦 特 定 部 位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證 人 的 辨 識 能 力 就 會 下 降 同 理, 警 察 常 常 要 求 證 人 描 述 嫌 犯 的 容 貌, 證 人 在 回 答 警 察 的 問 題 時 就 已 經 在 針 對 嫌 犯 的 容 貌 進 行 分 割 的 程 序, 如 此 一 來 也 就 增 加 了 錯 誤 記 憶 的 風 險 五 證 人 特 質 最 後, 證 人 的 各 種 特 質 也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記 憶, 相 關 的 實 驗 結 果 大 多 符 合 一 般 人 的 預 期 例 如, 介 於 9 至 13 歲 的 小 孩, 指 認 能 力 不 38 Gary L. Wells & Lisa E. Hasel, Facial Composite Production by Eyewitnesses, 16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 SCI. 6, 9 (2007). 39 Martha J. Farah et al., What Is Special About Face Perception?, 105 PSYCHOL. REV. 482, 486 (1998). 40 Id.
29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如 成 人 41 ;19 至 25 歲 的 成 人, 指 認 能 力 優 於 56 至 72 歲 的 成 人 42 ; 此 外, 酒 精 會 影 響 證 人 的 指 認 能 力 43 在 美 國,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是 跨 種 族 指 認 根 據 學 者 在 實 驗 中 獲 得 的 數 據, 當 受 試 者 與 標 的 分 屬 不 同 種 族 時, 誤 認 的 機 率 比 同 種 族 的 情 況 要 多 出 1.56 倍 44 雖 然 心 理 學 者 還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確 定 跨 種 族 誤 認 的 原 因 為 何, 但 是 能 夠 確 定 的 是 這 種 現 象 來 自 於 種 族 間 面 部 特 徵 的 差 異 比 方 說, 我 們 記 憶 他 人 的 容 貌 靠 的 是 比 較 與 特 徵, 由 於 大 多 數 人 每 天 接 觸 的 對 象 都 是 同 種 族 的 其 他 人, 久 而 久 之, 大 腦 變 得 習 慣 於 處 理 某 種 模 式 的 特 徵, 而 不 善 處 理 跳 脫 出 這 種 模 式 的 容 貌 45 也 因 為 辨 識 容 貌 的 能 力 與 習 慣 有 關, 因 此 如 果 常 接 觸 其 他 種 族 就 有 可 能 減 少 辨 識 錯 誤 的 機 率 例 如 有 實 驗 就 指 出,NBA 籃 球 聯 賽 的 球 迷 跨 種 族 辨 識 錯 誤 的 機 率 就 會 減 少 ( 美 國 NBA 的 球 員 大 多 數 都 是 黑 人 ) 46 六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前 文 曾 提 及,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Brandon L. Garrett 研 究 全 美 250 個 誤 判 案 例 發 現, 有 190 個 案 子 涉 及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不 過 更 驚 人 的 數 字 是, 這 當 中 又 有 57% 的 案 子, 指 認 錯 誤 的 證 人 曾 經 明 白 向 警 方 表 示 他 們 記 不 得 嫌 犯 的 模 樣 47 到 底 是 什 麼 樣 的 因 素 使 得 一 開 始 曾 表 達 不 確 定 的 證 人 在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以 後 反 而 對 嫌 犯 的 長 相 產 生 確 信? 心 理 學 家 發 現, 警 察 的 指 認 程 序 扮 演 了 不 可 或 缺 的 41 Joanna D. Pozzulo & R. C. L. Lindsay,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of Children versus Adults: A Meta-Analysis, 22 LAW & HUM. BEHAV. 549, 563 (1998). 42 Alaitz Aizpurua et al., False Memories for a Robbery in Young and Older Adults, 23 APPLI. COGNIT. PSYCHOL. 174, 183 (2008). 43 Jennifer E. Dysart et al., The Intoxicated Witness: Effects of Alcohol on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from Showups, 87 J. APPLI. PSYCHOL. 170, 174 (2002). 44 Gary L. Wells & Elizabeth A. Olson, The Other-Race Effect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What Do We Do About It?, 7 PSYCHOL. PUB. POL Y. & L. 230, 231 (2001). 45 Id. at 236. 46 Id. at 232. 47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4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299 角 色 指 認 程 序 中, 警 察 最 容 易 犯 的 錯 誤 就 是 暗 示 證 人 暗 示 證 人 又 可 分 為 兩 種, 一 特 定 對 象 的 暗 示, 另 一 是 不 特 定 對 象 的 暗 示 以 下 將 依 序 介 紹 : ( 一 )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此 種 暗 示 比 較 容 易 理 解, 例 如,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時, 只 有 一 名 嫌 犯 最 符 合 證 人 事 先 所 描 述 的 特 徵 48 ; 或 者 安 排 太 少 其 他 選 項, 使 警 察 預 先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被 選 中 的 機 率 大 幅 增 加 ; 又 或 者, 在 嫌 犯 有 多 人 的 案 件, 警 察 在 同 一 次 成 列 指 認 中 安 插 一 個 以 上 的 嫌 犯, 以 增 加 證 人 指 認 出 嫌 犯 的 機 率 以 上 這 幾 種 情 況 是 按 常 理 就 可 推 知 的 不 可 信 指 認 方 式 除 了 上 述 情 況 外, 以 下 所 要 討 論 的 是 社 會 心 理 學 發 展 後 所 逐 漸 被 發 現 的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指 認 瑕 疵 首 先, 暗 示 特 定 對 象 指 認 的 典 型 是 單 一 指 認 所 謂 的 單 一 指 認 是 指 警 察 只 拿 一 張 照 片 或 只 以 一 個 嫌 犯 請 證 人 指 認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證 人 沒 有 可 以 比 較 的 對 象, 因 此 也 就 比 較 容 易 出 錯 49 再 者, 由 於 指 認 對 象 只 有 一 個 人, 當 證 人 記 憶 不 清 而 妄 加 猜 測 時, 被 指 認 人 被 點 中 的 機 率 將 是 100% 考 量 到 前 述 所 提 及 證 人 記 憶 的 可 塑 性 以 及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單 一 指 認 如 今 已 被 普 遍 認 為 是 不 可 靠 的 指 認 方 式 然 而, 不 可 靠 不 代 表 完 全 不 能 使 用, 有 學 者 認 為, 在 案 發 後 幾 個 小 時 之 內, 警 察 若 在 案 發 現 場 附 近 找 到 嫌 犯, 趁 證 人 記 憶 猶 新 時, 單 一 指 認 有 助 於 警 察 迅 速 排 除 或 鎖 定 可 能 的 對 象, 這 種 情 況 應 可 作 為 禁 止 使 用 的 例 外 50 如 前 所 述, 在 Garrett 教 授 所 調 查 的 250 個 案 子 當 中, 多 數 為 錯 誤 指 認 的 證 人 都 曾 表 示 記 憶 不 清, 但 讓 學 者 感 到 更 不 解 的 是, 幾 乎 48 Neil Brewer & Gary L. Wells,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20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 SCI. 24, 25 (2011). 49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55. 50 Id.
30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所 有 曾 表 示 記 憶 不 清 的 證 人 卻 都 在 嗣 後 審 判 時 表 達 自 己 100% 的 自 信 51 到 底 是 什 麼 因 素 使 得 這 些 證 人 對 於 錯 誤 的 記 憶 這 麼 有 自 信? 學 者 認 為, 最 大 的 問 題 來 自 於 指 認 過 程 中 警 察 對 證 人 的 回 應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讓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段 不 清 晰 的 監 視 錄 影 帶, 並 告 知 受 試 者 錄 影 帶 裡 的 一 名 男 子 後 來 涉 嫌 超 商 搶 劫, 接 著, 實 驗 人 員 請 受 試 者 在 照 片 中 指 出 誰 是 影 片 中 的 男 子 實 際 上 沒 有 一 張 照 片 是 正 確 的, 但 是 不 管 受 試 者 選 擇 誰, 實 驗 人 員 皆 分 別 依 比 例 給 予 肯 定 的 回 覆 否 定 的 回 覆 或 是 沒 有 回 覆, 之 後 再 請 受 試 者 描 述 自 己 有 對 於 指 認 的 正 確 性 有 多 確 定 以 及 記 憶 是 否 清 晰 52 實 驗 的 目 的 在 判 斷 實 驗 人 員 的 回 應 是 否 會 造 成 證 人 的 錯 誤 記 憶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到 警 察 肯 定 的 證 人 在 各 方 面 的 自 信 心 大 幅 提 升, 往 往 表 示 自 己 能 夠 準 確 辨 認 嫌 犯 臉 部 的 細 節, 認 為 自 己 的 判 斷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判 斷 過 程 很 容 易 也 樂 意 出 庭 作 證 53 除 了 單 一 指 認 外, 多 次 指 認 也 會 造 成 錯 誤 記 憶 以 及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在 受 試 者 觀 看 完 犯 罪 過 程 的 影 片 後, 安 排 一 半 的 受 試 者 瀏 覽 18 張 潛 在 嫌 犯 的 照 片 進 行 指 認, 並 在 兩 天 後 請 受 試 者 回 來, 從 6 張 照 片 中 指 認 影 片 中 的 嫌 犯 為 何 實 際 上,18 張 照 片 中 沒 有 一 張 是 真 正 的 嫌 犯, 實 驗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讓 證 人 重 複 指 認 是 否 會 減 低 指 認 的 正 確 率 54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曾 經 接 觸 其 他 照 片 的 證 人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時, 只 有 35% 的 正 確 率, 至 於 沒 有 接 觸 其 他 照 片 的 證 人 則 是 82% 55 更 重 要 的 是, 當 受 試 者 在 瀏 覽 18 張 潛 在 相 片 時,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他 們 寫 下 誰 是 嫌 犯 第 二 次 指 認 後, 實 驗 人 員 發 51 Id. at 63. 52 Gary L. Wells & Amy L. Bradfield, Good, You Identified the Suspect : Feedback to Eyewitnesses Distorts Their Reports of the Witnessing Experience, 83 J. APPLIED PSYCHOL. 360, 363 (1998). 53 Id. at 367. 54 John C. Brigham & Donna L. Cairns, The Effect of Mugshot Inspection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18 J. APPLIED SOC. PSYCHOL. 1394, 1398 (1988). 55 Id. at 1402.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1 現, 實 驗 組 不 但 正 確 率 低, 而 且 有 78% 的 人 選 擇 了 第 一 次 指 認 時 選 擇 的 對 象 56 心 理 學 家 將 此 種 現 象 稱 為 承 諾 效 應 (commitment effect) 所 謂 承 諾 效 應 是 指 人 類 做 了 一 個 選 擇 或 是 採 取 一 個 立 場 以 後, 來 自 個 人 或 是 人 際 之 間 的 壓 力 會 驅 使 著 我 們 的 行 為 與 該 承 諾 一 致, 以 便 合 理 化 自 己 先 前 的 決 定 57 例 如, 有 實 驗 顯 示, 賽 馬 的 賭 徒 在 下 注 前 30 秒 是 忐 忑 不 安 的, 但 是 下 注 30 秒 後 卻 確 信 自 己 的 選 擇 是 對 的 58 美 國 有 學 者 在 紐 約 的 沙 灘 上 進 行 一 項 實 驗, 實 驗 中, 工 作 人 員 帶 著 毯 子 和 收 音 機 到 沙 灘 上 聽 音 樂,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後, 該 名 工 作 人 員 起 身 前 往 海 邊, 並 隨 口 請 求 附 近 的 人 幫 忙 看 著 他 的 東 西 該 名 工 作 人 員 離 開 後, 另 一 個 工 作 人 員 假 扮 為 小 偷, 然 後 拿 了 收 音 機 就 跑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在 20 個 同 意 幫 忙 看 東 西 的 人 中, 有 19 人 看 到 收 音 機 被 偷 後, 起 身 追 逐 小 偷 但 是 當 工 作 人 員 沒 有 要 求 附 近 的 人 幫 忙 的 時 候,20 個 人 中 只 有 4 個 人 起 身 追 逐 小 偷 59 看 到 這 個 實 驗 會 覺 得 理 所 當 然 的 人, 其 實 就 是 受 到 承 諾 效 應 的 影 響 仔 細 想 想, 為 什 麼 我 們 會 不 顧 自 身 的 安 全, 只 因 為 曾 做 了 承 諾, 就 幫 一 個 陌 生 人 追 逐 小 偷? 這 代 表 著 維 持 一 致 性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是 被 高 度 評 價 的, 一 致 性 高 的 人 往 往 會 被 認 為 是 理 性 的 穩 定 的 誠 實 的, 而 一 致 性 低 的 人 則 會 被 認 定 是 優 柔 寡 斷 的 表 裡 不 一 的, 甚 至 是 精 神 失 常 的 60 因 此, 人 們 為 了 維 持 自 己 理 性 的 形 象, 往 往 會 選 擇 遵 守 承 諾 學 者 認 為, 承 諾 效 應 在 多 次 指 認 時 發 揮 了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證 人 為 了 要 使 自 己 的 前 行 為 合 理 化, 維 持 理 性 一 致 的 形 象, 所 以 在 後 56 Id. at 1403. 57 ROBERT B. CIALDINI, INFLUENCE: SCIENCE AND PRACTICE 43 (4th ed. 2001). 58 Id. 59 Id. at 45. 60 Id.
30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行 為 會 推 定 自 己 之 前 的 選 擇 是 對 的, 導 致 漏 看 真 正 的 嫌 犯 前 文 曾 提 到 一 個 關 於 車 禍 與 玻 璃 碎 片 的 實 驗,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受 問 題 影 響 而 認 為 車 速 較 快 的 受 試 者 比 較 容 易 產 生 看 到 玻 璃 碎 片 的 錯 誤 記 憶 這 種 現 象, 恐 怕 也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承 諾 效 應 在 作 祟, 也 就 是 說, 因 為 受 試 者 已 經 說 出 了 特 定 的 速 度, 如 果 在 那 樣 的 速 度 下 撞 擊 沒 有 玻 璃 碎 片 似 乎 會 使 得 前 行 為 變 不 合 理, 為 了 要 合 理 化 自 己 的 前 行 為, 只 好 產 生 錯 誤 記 憶 ( 二 ) 暗 示 不 特 定 對 象 第 二 種 暗 示 的 問 題 不 在 於 警 察 暗 示 了 誰 為 嫌 犯, 而 在 於 暗 示 行 為 本 身 許 多 人 都 以 為 所 謂 的 暗 示 是 有 意 識 地 向 證 人 透 露 訊 息, 實 際 上, 許 多 暗 示 行 為 都 是 在 潛 意 識 中 進 行 的 在 一 個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先 使 受 試 者 觀 看 一 則 影 片, 之 後 請 受 試 者 透 過 照 片 指 認 影 片 中 的 目 標 人 物 為 了 要 模 擬 真 實 世 界 中 負 責 指 認 的 警 察 通 常 就 是 承 辦 警 官, 實 驗 人 員 也 在 指 認 前 告 訴 負 責 安 排 指 認 程 序 的 工 作 人 員 照 片 中 的 其 中 某 人 是 嫌 犯, 不 過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並 沒 有 看 過 影 片 61 實 驗 人 員 告 訴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透 過 任 何 形 式 告 訴 證 人 誰 是 嫌 犯, 但 是 如 果 證 人 答 對 越 多,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該 次 實 驗 的 酬 勞 就 越 高 62 實 驗 將 受 試 者 分 為 兩 組, 其 中 一 組 對 證 人 行 使 高 度 接 觸 程 序 ( 由 工 作 人 員 坐 在 證 人 的 正 對 面, 實 際 主 導 指 認 ); 另 一 組 則 是 低 度 接 觸 程 序 ( 工 作 人 員 雖 在 現 場, 除 了 指 示 必 要 需 知 以 外, 並 無 干 涉 證 人 的 指 認 ) 63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使 用 高 度 接 觸 程 序 的 受 試 者 中, 有 30% 指 認 錯 誤, 而 使 用 低 度 接 觸 程 序 的 受 試 者, 只 有 3% 指 認 錯 誤 64 61 Ryann M. Haw & Ronald P. Fisher, Effects of Administrator-Witness Contact on Eyewitness, 89 J. APPLI. PSYCHOL. 1106, 1108 (2004). 62 Id. 63 Id. 64 Id. at 11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3 為 什 麼 光 是 接 觸 證 人, 就 有 可 能 增 加 錯 誤 的 機 率?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被 明 令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告 訴 證 人 誰 是 警 察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所 以 這 些 證 人 應 是 被 工 作 人 員 無 意 識 下 的 表 情 動 作 所 影 響 這 在 心 理 學 實 驗 中 是 一 種 常 見 的 錯 誤, 心 理 學 家 在 很 早 以 前 就 發 現, 如 果 讓 受 試 者 觀 察 到 實 驗 人 員 的 行 為 舉 止 或 是 面 部 表 情, 受 試 者 就 將 無 意 識 地 受 到 影 響 65 這 在 心 理 學 中 被 稱 為 期 望 效 應 (expectancy effect) 66 說 明 此 效 應 最 經 典 的 實 驗 之 一, 是 由 Robert Rosenthal 於 1964 年 所 做 的 一 項 實 驗 該 實 驗 中,Rosenthal 招 集 了 兩 組 實 驗 人 員, 要 求 他 們 針 對 老 鼠 的 學 習 能 力 進 行 評 估,Rosenthal 向 其 中 一 組 謊 稱 他 們 所 拿 到 的 老 鼠 品 種 已 被 證 實 比 較 會 走 迷 宮, 同 時 向 另 外 一 組 謊 稱 他 們 的 老 鼠 比 較 不 會 走 迷 宮 當 然, 實 際 上 根 本 就 沒 有 進 行 這 種 挑 選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對 老 鼠 期 待 較 高 的 那 一 組, 果 然 認 為 自 己 的 老 鼠 的 學 習 能 力 較 高 67 之 後,Rosenthal 對 小 學 裡 的 學 生 與 老 師 複 製 了 這 項 實 驗,Rosenthal 首 先 對 全 校 同 學 進 行 智 能 測 驗, 並 借 用 哈 佛 大 學 的 校 譽 68, 向 老 師 們 謊 稱 該 項 測 驗 可 以 預 測 學 生 智 力 的 成 長 接 著, 再 從 各 班 隨 機 挑 選 20% 的 學 生 作 為 實 驗 組, 通 知 老 師 們 這 些 學 生 在 未 來 八 個 月 內 在 課 業 上 會 有 驚 人 的 成 長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八 個 月 後 當 所 有 學 生 再 次 接 受 智 能 測 驗 時, 被 預 期 課 業 上 將 有 驚 人 成 長 的 學 生, 表 現 大 幅 提 升 69 就 某 個 程 度 來 講, 指 認 程 序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實 驗, 目 的 在 於 觀 察 證 人 到 底 能 不 能 指 出 警 察 事 先 安 排 的 嫌 犯 因 此 心 理 學 實 驗 會 發 生 的 期 望 效 應, 當 然 也 會 出 現 在 指 認 程 序 中 那 麼, 應 該 如 何 避 免 這 65 Id. at 1107. 66 Id. 67 See Robert Rosenthal & Reed Lawson,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Experimenter Bias on the Operant Learning of Laboratory Rats, 2 J. PSYCHIAT. RES. 61 (1964). 68 Robert Rosenthal 是 當 時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心 理 系 教 授, 於 1999 年 退 休 69 See ROBERT ROSENTHAL & LENORE JACOBSON, PYGMALION IN THE CLASSROOM: TEACHER EXPECTATION AND PUPILS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61-97 (1968).
30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種 錯 誤 呢? 心 理 學 實 驗 逐 漸 發 展 出 一 套 標 準, 稱 為 雙 盲 設 計 (double-blind design) 所 謂 雙 盲 設 計 指 的 就 是 不 論 受 試 者 或 是 實 際 操 作 實 驗 的 工 作 人 員, 都 不 知 道 實 驗 者 的 真 實 意 圖 為 何 套 用 在 指 認 程 序 中, 就 是 要 求 執 行 指 認 程 序 的 員 警 不 能 夠 知 道 誰 是 警 方 所 認 定 的 嫌 犯 不 過 需 要 強 調 的 是, 就 算 是 使 用 雙 盲 設 計, 也 不 完 全 能 夠 杜 絕 期 望 效 應, 因 為 有 時 候 執 行 實 驗 的 人 員 就 算 沒 有 暗 示 行 為, 也 沒 有 暗 示 的 意 思, 卻 仍 有 可 能 會 被 誤 會 成 在 暗 示 因 此, 雙 盲 設 計 是 一 個 有 效 但 卻 非 完 美 的 工 具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措 施 是 告 知 證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用 常 理 推 論 就 可 得 知, 當 證 人 被 通 知 到 警 局 指 認 時, 多 數 會 推 定 警 察 已 經 抓 到 嫌 犯 了, 如 果 警 察 沒 有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那 麼 證 人 極 有 可 能 基 於 直 覺 或 是 迫 於 壓 力 挑 選 一 個 最 像 嫌 犯 的 人 70 這 個 推 論 同 樣 有 實 驗 作 為 佐 證 在 該 實 驗 中, 實 驗 人 員 在 一 堂 課 堂 上 安 排 了 一 位 學 生 與 教 授 起 爭 執, 學 生 一 怒 之 下 推 倒 了 教 室 裡 的 儀 器 並 逃 離 現 場 實 驗 人 員 接 著 詢 問 在 場 上 課 的 學 生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指 認, 實 驗 人 員 將 願 意 參 與 指 認 的 證 人 分 為 兩 組, 一 組 在 指 認 時 由 警 察 告 知 證 人 成 列 中 有 警 方 認 定 的 嫌 犯, 如 果 證 人 認 為 嫌 犯 不 在 成 列 中, 必 須 要 主 動 詢 問 警 方 該 怎 麼 辦 ; 另 一 組 則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未 必 在 成 列 中 71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當 證 人 受 到 告 知 時, 明 明 嫌 犯 沒 有 在 成 列 中, 仍 有 高 達 78% 的 證 人 錯 誤 地 指 認 成 列 中 的 某 人 ; 而 當 證 人 沒 有 受 到 告 知 時, 錯 誤 率 降 至 33% 72 告 知 證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不 一 定 在 成 列 中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證 人 指 出 他 看 到 的 是 誰, 而 不 是 指 出 誰 最 像 他 看 到 的 人 70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60. 71 Roy S. Malpass & Patricia G. Devin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ineup Instruction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Offender, 66 J. APPLIED PSYCHOL. 482, 484 (1981). 72 Id. at 485.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5 肆 心 理 學 研 究 與 我 國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介 紹 完 心 理 學 上 針 對 證 人 指 認 錯 誤 的 研 究, 接 下 來 要 討 論 的 是, 在 制 度 面 上 應 該 要 有 什 麼 樣 的 變 革 才 能 符 合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本 部 分 擬 以 我 國 刑 事 偵 查 主 管 機 關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作 為 出 發 點, 討 論 一 個 理 想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止 規 範 應 該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藉 由 討 論 該 等 規 則 之 不 足 之 處, 整 理 回 顧 前 文 所 提 及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提 出 一 個 符 合 現 代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的 偵 查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我 國 規 範 指 認 程 序 的 行 政 規 則 主 要 有 二 : 第 一 是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97 年 9 月 30 日 所 頒 布 的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二 是 法 務 部 於 同 年 所 修 正 頒 布 之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91 條 規 定 : 偵 查 人 員 如 必 須 實 施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目 擊 證 人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依 下 列 要 領 為 之 : 指 認 前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特 徵 指 認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可 能 暗 示 誘 導 之 安 排 出 現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實 施 指 認, 應 於 偵 訊 室 或 適 當 處 所 為 之 應 為 非 一 對 一 之 成 列 指 認 ( 選 擇 式 指 認 ) 被 指 認 之 數 人 在 外 形 上 不 得 有 重 大 差 異 實 施 指 認 應 拍 攝 被 指 認 人 照 片, 並 製 作 紀 錄 表 附 於 筆 錄 實 施 照 片 指 認, 不 得 以 單 一 相 片 提 供 指 認, 並 避 免 提 供 老 舊 照 片 指 認 又,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99 條 規 定 : 指 認 前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於 有 數 人 可 供 指 認 時, 對 於 可 供 選 擇 指 認 之 人, 其 外 型 不 得 有 重 大 之 差 異 指 認 前 必 須 告 知 指 認 人, 真 正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且 不 得 有 任 何 可 能 誘 導 之 安 排 出 現 這 兩 項 行 政 規 則 點 出 了 許 多 重 要 的 觀 念, 例 如 指 認 前 要 求 指 認 人 先 形 容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可 避 免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時 因 受 外 力 干 擾 而 選 出 與 嫌 疑 人 外 型 差 異 甚 大 的 人 ; 指 認 前 告 知 指 認 人, 真 正 的 嫌 犯 未 必 就 在 選 項 中, 可 有 效 減 低 誤 認 的 機 率 指 認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暗 示
30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誘 導 之 安 排 的 重 要 性, 自 不 待 言 有 數 人 可 供 指 認 時, 其 外 型 不 得 有 重 大 差 異 或 是 避 免 提 供 老 舊 照 片 等, 亦 為 當 然 之 理 然 而, 這 樣 的 標 準 仍 有 不 足 之 處, 本 文 在 此 參 照 前 述 所 整 理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提 出 幾 點 補 充 : 第 一, 這 幾 項 標 準 完 全 忽 略 了 記 憶 本 身 的 問 題 亦 即, 規 則 並 無 要 求 員 警 評 估 證 人 特 質 查 明 證 人 見 聞 當 時 情 境 是 否 有 受 到 外 在 壓 力 或 武 器 之 影 響 其 自 信 心 是 否 有 所 本, 或 是 調 查 證 人 有 無 被 其 他 人 影 響 等 等 我 國 的 這 兩 項 規 則, 本 意 在 規 範 偵 查 機 關 的 行 止, 將 重 點 放 在 指 認 程 序 本 無 可 厚 非 然 而, 完 全 忽 略 記 憶 本 身 可 能 的 錯 誤 就 意 味 著 偵 查 人 員 容 易 過 度 依 賴 不 可 靠 的 證 詞 為 偵 查 方 向, 不 但 增 加 錯 誤 的 風 險, 更 可 能 因 此 忽 略 案 件 中 的 其 他 證 據 若 能 在 相 關 準 則 中 納 入 對 於 證 人 記 憶 正 確 性 的 評 估 對 於 案 情 的 釐 清 將 會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可 促 使 偵 查 人 員 儘 早 對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為 初 步 判 斷, 再 決 定 證 人 的 指 認 在 案 件 中 的 價 值 為 何, 並 據 此 擬 定 辦 案 方 向 與 策 略 第 二, 規 則 僅 抽 象 地 指 出 要 避 免 暗 示, 卻 沒 有 提 供 一 個 實 際 可 行 的 方 法 讓 偵 查 人 員 運 用, 導 致 偵 查 人 員 雖 知 道 要 避 免 暗 示, 卻 不 知 什 麼 是 暗 示 行 為 最 簡 單 經 濟 的 解 決 方 式 就 是 採 納 心 理 學 實 驗 所 發 展 出 的 雙 盲 設 計, 由 不 知 案 情 的 員 警 負 責 實 際 的 指 認 程 序, 如 此 一 來 雖 不 能 完 全 杜 絕 暗 示 行 為, 但 至 少 能 有 效 地 減 少 暗 示 行 為 的 發 生 第 三, 單 一 指 認 雖 然 在 本 質 上 具 有 暗 示 性, 但 並 非 絕 對 不 可 使 用, 如 前 所 述, 在 案 發 後 幾 個 小 時 以 內, 證 人 仍 記 憶 猶 新 且 沒 有 多 餘 的 干 擾 時, 偵 查 人 員 應 可 以 使 用 單 一 指 認 迅 速 鎖 定 或 排 除 潛 在 嫌 犯 第 四, 指 認 規 則 應 明 定 不 得 在 指 認 後 給 予 任 何 回 應, 避 免 期 待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7 效 應 承 諾 效 應 的 發 酵 第 五, 指 認 規 則 未 就 應 儘 量 減 少 指 認 次 數 為 相 關 規 範 第 六, 從 之 前 的 論 述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偵 查 程 序 中 的 每 一 步 其 實 都 在 增 加 證 人 誤 認 的 風 險, 是 以, 在 第 一 時 間 保 存 證 人 的 原 始 記 憶 是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一 旦 脫 離 了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第 一 時 間, 證 人 的 記 憶 就 很 有 可 能 被 前 文 所 描 述 的 各 種 外 力 所 影 響, 造 成 我 們 無 法 判 斷 證 人 在 後 階 段 的 證 詞 到 底 來 源 為 何 因 此, 員 警 不 僅 應 要 求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前 先 陳 述 嫌 犯 特 徵, 更 應 詳 實 紀 錄 並 保 存 證 人 在 第 一 時 間 對 嫌 犯 的 描 述, 以 供 比 對 同 理, 學 者 亦 不 斷 呼 籲 應 詳 細 記 錄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當 下 之 自 信 程 度, 作 為 判 斷 證 人 有 無 錯 誤 記 憶 的 參 考 73 最 後 一 點 值 得 討 論 的 是,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在 提 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頒 布 之 行 政 規 則 時, 經 常 將 其 解 讀 為 應 採 取 真 人 列 隊 指 認 74 然 而 美 國 學 界 討 論 的 重 點 從 來 就 沒 有 擺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就 實 際 的 層 面 來 看, 兩 者 各 有 缺 點, 難 以 一 概 而 論 例 如, 若 使 用 真 人 指 認, 無 辜 的 列 隊 人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緊 張 造 成 面 部 表 情 不 自 然 而 誤 導 指 認 人 而 照 片 指 認 則 是 有 指 認 人 觀 察 角 度 受 限 的 問 題 因 此 指 認 的 方 式 不 應 侷 限 於 真 人 指 認,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如 此 解 讀 該 規 則 實 屬 誤 會 從 實 務 的 角 度 來 看, 美 國 警 方 使 用 照 片 指 認 取 代 真 人 指 認 的 頻 率 有 越 來 越 高 的 趨 勢 75 不 論 警 方 係 採 取 照 片 或 是 真 人 指 認, 指 認 程 序 73 GARRETT, supra note 1, at 65. 74 例 如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9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7299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149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157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707 號 刑 事 判 決 等 判 決 皆 係 如 此 解 釋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149 號 刑 事 判 決 援 用 的 是 民 國 90 年 公 布 之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程 序 要 領, 該 要 領 是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手 冊 第 91 條 之 前 身, 兩 者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其 中 皆 無 任 何 要 求 真 人 列 隊 指 認 的 規 定 75 Margery Malkin Koosed, Reform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aw and Practices to
30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討 論 的 重 心 應 放 在 是 否 因 存 有 暗 示 性 而 影 響 其 證 據 能 力, 真 人 或 照 片 指 認 本 身 不 應 作 為 證 據 能 力 有 無 的 判 斷 因 素 綜 合 本 文 以 上 介 紹 之 心 理 學 研 究 以 及 我 國 既 有 之 行 政 規 則, 本 文 建 議 之 修 正 規 則 如 下 : (1) 指 認 前, 偵 查 人 員 應 先 行 評 估 指 認 人 之 記 憶 是 否 可 信 應 注 意 者 包 括 指 認 人 觀 察 的 時 間 長 短 距 離 遠 近 現 場 當 時 的 光 線 明 暗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可 能 高 估 自 己 的 辨 認 能 力 是 否 可 能 因 為 武 器 或 壓 力 而 分 散 注 意 力 指 認 人 之 年 齡 精 神 狀 態 好 壞 是 否 涉 及 跨 種 族 指 認 等 客 觀 要 素 (2) 應 禁 止 證 人 與 證 人 間 之 接 觸 (3) 應 由 指 認 人 先 陳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特 徵 以 及 對 自 身 記 憶 的 自 信 程 度, 並 由 偵 查 人 員 詳 實 記 錄 惟 不 宜 強 行 要 求 指 認 人 分 割 描 述 嫌 疑 人 的 個 別 面 部 特 徵 (4) 在 進 行 指 認 程 序 前 指 認 過 程 中 指 認 程 序 之 後, 偵 查 人 員 皆 不 得 有 任 何 暗 示 誘 導 之 安 排 或 行 為 所 謂 暗 示 誘 導 行 為 是 指, 偵 查 人 員 安 排 之 選 項 過 少 在 同 一 序 列 中 安 排 兩 個 以 上 之 嫌 疑 人 被 指 認 人 在 外 形 上 有 重 大 差 異 偵 查 人 員 在 指 認 過 程 中 質 疑 或 是 肯 定 指 認 人 的 選 擇 指 認 前 使 指 認 人 有 機 會 接 觸 嫌 犯 等 情 況 實 施 照 片 指 認 應 避 免 使 用 老 舊 照 片, 並 使 照 片 之 新 舊 品 質 一 致 原 則 上, 指 認 程 序 之 實 施 應 由 完 全 不 知 案 情 之 人 員 負 責, 且 應 將 指 認 序 列 拍 照 留 存 (5) 除 非 是 在 案 發 後 的 數 小 時 內 進 行 指 認, 否 則 不 得 為 單 一 指 認 (6) 指 認 ( 包 括 單 一 指 認 ) 前 必 須 告 訴 指 認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並 不 一 定 存 在 於 被 指 認 人 之 中 (7) 應 儘 量 避 免 多 次 指 認 Protect the Innocent, 42 CREIGHTON L. REV. 595, 607 (20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09 伍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本 部 分 的 討 論 將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首 先, 本 文 將 先 針 對 美 國 法 上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進 行 介 紹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雖 然 是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作 為 基 礎 的 評 價 標 準, 但 是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該 法 則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美 國 心 理 學 界 針 對 該 法 則 的 批 判, 應 足 以 為 我 國 所 參 考 至 於 我 國 法 的 部 分, 本 文 將 針 對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進 行 評 析, 討 論 最 高 法 院 在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時 有 哪 些 不 足 之 處 同 時, 將 前 文 有 關 指 認 證 據 的 定 位 問 題 心 理 學 研 究 以 及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之 缺 陷 一 併 融 入 討 論, 建 構 出 一 套 審 查 體 系 最 後, 本 文 擬 透 過 判 決 中 的 事 實, 實 際 操 作 本 文 所 提 出 之 審 查 方 式 一 美 國 法 上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所 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是 由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Manson v. Brathwaite 76 中 所 確 立 的 一 種 判 斷 指 認 程 序 容 許 性 有 無 的 綜 合 標 準 此 種 由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衍 生 出 來 的 判 斷 標 準 是 將 判 斷 的 重 心 回 歸 到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形 成 過 程 是 否 可 信, 而 不 論 是 否 有 其 他 旁 證 足 以 建 構 結 果 上 之 可 信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Manson 案 中 提 到 的 重 點 有 二 : 第 一, 如 果 指 認 程 序 因 為 不 必 要 的 暗 示 性 而 具 有 瑕 疵 77, 該 證 據 並 不 當 然 排 除, 而 是 要 透 過 檢 驗 整 體 情 境 判 斷 指 認 是 否 具 備 可 信 性 78 ; 又, 所 謂 可 信 性 的 標 準 有 五, 分 別 為 :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指 認 人 當 時 的 專 注 程 度 嫌 犯 特 徵 是 否 符 合 指 認 人 的 形 容 證 人 指 認 時 的 自 信 程 度 以 及 犯 罪 發 生 76 Manson v. Brathwaite, 432 U.S. 98 (1977). 77 所 謂 必 要 與 不 必 要 是 指 是 否 有 緊 急 情 況 的 發 生, 而 無 從 進 行 正 式 的 指 認 程 序 例 如, 證 人 受 重 傷, 而 正 式 的 成 列 指 認 需 要 時 間 安 排, 警 察 在 不 確 定 證 人 是 否 能 存 活 的 前 提 下, 此 時, 可 例 外 要 求 證 人 指 認 單 一 照 片, 而 不 論 單 一 指 認 的 暗 示 性 本 質 參 見 Stovall v. Denno, 388 U.S. 293 (1967). 78 Manson, 432 U.S. at 114.
31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與 指 認 之 間 的 時 間 間 隔 79 在 該 案 中, 法 院 認 為 指 認 人 與 嫌 犯 距 離 僅 兩 英 呎, 且 兩 人 對 話 時 間 約 有 兩 三 分 鐘, 加 上 光 線 明 亮, 因 此 指 認 人 應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 指 認 人 是 一 名 緝 毒 組 的 員 警, 有 受 過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與 一 般 人 的 專 注 力 自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且 與 嫌 犯 見 面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一 項 關 於 毒 品 交 易 的 釣 魚 偵 查, 因 此 指 認 人 必 然 會 刻 意 注 意 嫌 犯 的 容 貌 ; 指 認 人 在 進 行 完 假 交 易 後 的 幾 分 鐘 內 就 描 述 出 了 嫌 犯 的 特 徵, 且 描 述 內 容 也 與 被 告 相 吻 合 ; 指 認 人 作 證 表 示 照 片 中 的 人 絕 對 就 是 他 所 看 到 的 嫌 犯, 且 從 未 變 更 ; 而 且 照 片 指 認 是 在 見 面 後 的 兩 天 內 進 行 80 以 上 條 件 使 法 院 認 為 該 指 認 程 序 雖 具 有 不 必 要 的 暗 示 性, 但 是 在 考 量 整 體 情 境 下, 仍 不 失 為 有 效 的 證 據 此 兩 階 段 判 斷 法 有 幾 點 值 得 討 論 之 處 第 一,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對 於 發 動 審 查 的 門 檻 設 有 限 制, 並 不 是 對 所 有 的 指 認 證 據 都 有 適 用 餘 地, 啟 動 審 查 的 前 提 是 警 察 使 用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換 言 之, 開 啟 審 查 的 重 點 不 是 在 於 指 認 人 的 可 信 性 為 何, 而 是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是 否 受 到 偵 查 人 員 的 行 為 影 響 如 果 被 告 主 張 指 認 程 序 並 沒 有 暗 示 性 的 問 題, 但 是 對 證 人 本 身 的 記 憶 有 疑 慮, 僅 能 在 審 判 時 透 過 交 互 詰 問 減 低 其 證 據 價 值, 與 證 據 的 容 許 性 無 關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2012 年 初 的 Perry v. New Hampshire 案 中, 再 度 肯 認 了 此 項 原 則 81 第 二, 可 信 性 的 五 項 標 準 當 中, 觀 察 嫌 犯 的 機 會 專 注 程 度 以 及 自 信 程 度 等 三 項 標 準 所 依 賴 的 都 是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82 從 本 文 前 段 的 討 論 可 知, 以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可 信 性 的 標 準 是 很 有 問 題 的 首 先, 這 種 自 我 報 告 可 能 本 身 就 不 理 想, 例 如 我 79 Id. 80 Id. 81 See Perry v. New Hampshire, 132 U.S. 716 (2011). 82 See Gary L. Wells & Deah S. Quinlivan, Suggestiv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Supreme Court s Reliability Test in Light of Eyewitness Science: 30 Years Later, 33 LAW & HUM. BEHAV. 1, 9 (200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1 們 知 道 人 們 通 常 對 於 時 間 距 離 的 估 算 都 不 太 準 確 因 此, 當 證 人 對 法 院 宣 稱 他 當 時 距 離 案 發 現 場 很 近 觀 察 很 久 時, 並 不 代 表 證 人 的 記 憶 就 一 定 比 較 準 確 同 樣 的, 我 們 知 道 壓 力 與 武 器 也 都 會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造 成 影 響, 因 此 當 證 人 宣 稱 案 發 當 時 他 看 得 很 仔 細 專 注 力 很 高 時, 法 院 也 不 應 該 輕 意 採 信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種 證 言 太 容 易 受 到 外 力 影 響, 並 不 是 可 靠 的 可 信 性 判 準 可 能 影 響 自 我 報 告 的 外 力 有 很 多, 前 文 曾 提 及 的 一 個 經 典 實 驗 就 顯 示, 問 題 本 身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不 同, 就 有 可 能 影 響 自 我 報 告 的 內 容, 此 外, 證 人 之 間 交 互 汙 染 也 是 重 要 的 外 力 因 素 在 指 認 的 情 境 下, 最 有 可 能 影 響 到 自 我 報 告 的 外 力 還 是 員 警 的 暗 示 性 言 行 例 如,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強 調 證 人 指 認 時 的 自 信 程 度, 認 為 證 人 越 有 自 信, 則 指 認 就 越 有 可 信 性 然 而, 如 前 文 所 述, 當 實 驗 人 員 對 證 人 指 認 表 達 肯 定 的 時 候, 證 人 對 自 身 記 憶 正 確 性 的 評 估 在 各 方 面 都 會 大 幅 提 升 除 此 之 外, 證 人 的 自 信, 當 然 也 有 可 能 受 到 承 諾 效 應 以 及 期 待 效 應 的 影 響 基 於 同 樣 的 道 理, 另 外 兩 項 判 準 指 認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觀 察 嫌 犯 或 是 指 認 人 當 時 的 專 注 程 度, 一 樣 也 很 容 易 受 到 暗 示 性 程 序 所 影 響 是 以, 學 者 認 為,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邏 輯 性 的 一 大 問 題 在 於 : 該 法 則 的 目 的 是 在 當 警 察 使 用 暗 示 性 程 序 時, 評 估 證 人 的 指 認 是 否 仍 值 得 信 賴 然 而, 其 所 使 用 的 判 準 偏 偏 又 是 容 易 受 到 暗 示 性 程 序 影 響 的 要 素 如 此 一 來, 越 具 有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程 序 所 得 出 來 的 結 論 反 而 越 具 有 可 信 性 83, 有 學 者 認 為, 這 就 好 像 是 以 學 生 自 己 覺 得 自 己 有 多 用 功 來 決 定 考 試 成 績 84 針 對 第 一 個 問 題, 心 理 學 界 普 遍 認 為 法 院 審 查 的 門 檻 應 該 鬆 綁 從 前 文 的 討 論 可 以 得 知,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固 然 可 能 造 成 錯 誤 指 83 Id. 84 Id.
31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認, 但 是 錯 誤 指 認 的 原 因 卻 不 限 於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許 多 獨 立 於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之 因 素 皆 有 可 能 造 成 證 人 記 憶 的 不 可 信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Perry 案 的 新 決 定 無 異 於 漠 視 了 自 70 年 代 以 來 大 多 數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美 國 心 理 學 協 會 在 Perry 案 所 提 供 的 法 庭 之 友 報 告 中 就 提 到,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所 保 障 的 應 該 是 避 免 使 被 告 受 到 不 可 信 指 認 之 指 控 85 既 然 可 信 與 不 可 信 的 區 別 已 無 法 單 純 從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止 作 為 分 界, 法 院 自 然 不 應 再 自 我 設 限, 而 應 參 考 現 有 之 科 學 證 據 全 面 審 查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否 可 信 以 目 前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所 採 取 的 五 項 可 信 性 判 斷 標 準 來 看, 尚 無 法 涵 蓋 心 理 學 界 所 發 現 的 各 種 風 險 因 素 或 許 有 人 會 主 張, 在 沒 有 涉 及 偵 查 人 員 行 止 時, 訴 訟 制 度 本 身 ( 例 如 交 互 詰 問 ) 即 可 有 效 地 篩 選 出 何 者 為 可 信 的 指 認, 何 者 為 不 可 信 的 指 認 法 院 沒 有 必 要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還 特 別 開 啟 另 一 套 獨 立 的 審 查 機 制 針 對 這 個 說 法, 美 國 心 理 學 協 會 認 為, 在 指 認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依 靠 交 互 詰 問 來 辨 別 何 者 可 信 何 者 不 可 信 86 因 為 指 認 的 可 信 與 否 涉 及 的 是 記 憶 本 身 的 問 題, 而 非 證 人 是 否 有 心 要 說 謊 一 個 善 意 的 證 人 如 果 自 始 至 終 保 持 自 信 與 一 貫, 我 們 其 實 無 法 透 過 交 互 詰 問 判 斷 他 的 證 言 到 底 是 否 可 信 87 相 對 的, 可 信 性 階 段 的 判 斷 則 應 區 分 是 否 涉 及 偵 查 人 員 的 錯 誤 行 為 首 先, 在 偵 查 人 員 遵 守 指 認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外 力 因 素 大 幅 減 少, 法 院 應 該 可 以 維 持 目 前 這 種 綜 合 判 斷 標 準, 以 前 文 所 提 及 之 所 有 指 認 程 序 以 外 之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判 斷 但 是, 如 果 偵 查 人 員 沒 有 遵 守 正 確 的 指 認 規 範, 使 得 證 人 受 到 瑕 疵 程 序 的 影 響, 而 導 致 證 人 記 憶 受 到 不 可 回 復 之 汙 染, 繼 而 影 響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之 正 確 性 此 時 法 院 既 然 已 無 法 合 理 期 待 證 人 所 提 供 85 Brief for Perry as amicus curiae Supporting Petitioner at 5, Perry v. New Hampshire, 132 S. Ct. 716 (2012). 86 Id. at 18. 87 Id.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3 之 資 訊 足 以 判 斷 指 認 之 可 信 與 否, 即 應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審 查 標 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即 有 學 者 主 張, 可 以 考 慮 絕 對 排 除 該 等 證 據 88 蓋 此 時 是 因 為 偵 查 人 員 之 錯 誤, 導 致 法 院 陷 入 無 法 判 斷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可 信 度 之 困 境, 其 不 利 益 自 然 不 應 該 由 被 告 承 擔 本 文 認 為, 這 樣 的 建 言, 應 足 以 供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參 考 需 要 強 調 的 是, 此 時 法 院 可 以 不 論 瑕 疵 程 序 與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否 有 因 果 關 係, 因 為 事 實 上 法 院 也 已 無 法 判 斷 兩 者 是 否 有 因 果 關 係 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並 無 針 對 指 認 證 據 之 評 價 為 特 別 規 範, 因 此 針 對 指 認 證 據 之 審 查 方 式 主 要 係 由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予 以 創 設 最 高 法 院 近 年 來 針 對 指 認 程 序 做 出 了 不 少 判 決, 以 下 本 文 將 先 以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7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兩 則 判 決 討 論 我 國 法 院 是 如 何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再 藉 由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討 論 有 關 錯 誤 記 憶 的 知 識 在 實 際 案 例 中 運 用 ( 一 ) 最 高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審 查 標 準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047 號 刑 事 判 決 如 證 人 於 審 判 中, 已 依 人 證 之 調 查 程 序, 陳 述 其 出 於 親 身 經 歷 之 見 聞 所 為 指 認, 並 依 法 踐 行 詰 問 之 程 序 後, 綜 合 證 人 於 案 發 時 停 留 之 時 間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足 資 認 定 其 確 能 對 被 告 觀 察 明 白, 認 知 被 告 行 為 之 內 容, 該 事 後 依 憑 個 人 之 知 覺 及 記 憶 所 為 之 指 認 客 觀 可 信, 並 非 出 於 不 當 之 暗 示, 亦 未 違 悖 通 常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之 定 則 或 論 理 法 則, 又 非 單 以 證 人 之 指 認 為 被 告 論 罪 之 唯 一 依 據 時, 88 Wells & Quinlivan, supra note 82, at 19.
31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自 不 得 僅 因 證 人 之 指 認 程 序 與 相 關 要 領 規 範 或 其 他 學 者 個 人 之 見 解 未 盡 相 符, 遽 認 其 指 認 有 瑕 疵 ; 苟 證 人 於 警 詢 或 偵 查 中 所 為 之 指 認 陳 述, 與 審 判 中 不 符 時, 亦 應 審 酌 其 先 前 之 供 述, 是 否 符 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二 之 三 或 之 五 所 規 定 得 為 證 據 之 情 形, 以 定 其 取 捨, 方 符 採 證 法 則 以 下, 本 文 擬 從 前 文 關 於 指 認 證 據 可 信 性 定 位 上 的 討 論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以 及 美 國 法 上 針 對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批 判, 討 論 本 判 決 之 各 項 論 理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 首 先, 法 院 強 調 非 單 以 證 人 之 指 認 作 為 被 告 論 罪 之 唯 一 依 據, 這 樣 的 說 法 不 具 有 說 服 力 如 前 所 述, 本 文 認 為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作 為 指 認 證 據 判 斷 基 礎 的 原 因 之 一 即 在 於, 不 論 法 官 係 以 信 任 其 他 證 據 而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或 是 以 信 任 指 認 證 據 作 為 前 提 而 評 價 其 他 證 據, 都 有 可 能 對 證 據 價 值 的 判 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本 判 決 由 於 採 用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概 念, 其 決 策 過 程 即 有 可 能 過 度 強 調 結 果 之 可 信, 而 輕 忽 了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是 否 可 信, 並 試 圖 以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據 填 補 證 人 指 認 之 瑕 疵 殊 不 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法 院 對 於 其 他 證 據 的 評 價, 可 能 已 經 受 到 了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證 據 之 汙 染 換 言 之, 法 院 有 可 能 是 在 相 信 指 認 證 據 的 前 提 下, 帶 著 具 有 偏 見 的 眼 光 看 待 其 他 證 據 這 種 論 述 不 僅 過 度 輕 視 瑕 疵 指 認 的 影 響 力, 更 有 可 能 全 面 性 地 錯 誤 詮 釋 其 他 證 據 之 價 值 再 者, 本 判 決 強 調 依 法 踐 行 詰 問, 無 異 是 認 為 就 算 偵 查 人 員 進 行 具 有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程 序, 也 可 以 透 過 詰 問 或 是 其 他 證 據 檢 驗 該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這 樣 的 說 法 完 全 背 離 現 代 心 理 學 上 之 發 現 心 理 學 研 究 告 訴 我 們, 受 到 汙 染 的 記 憶 具 有 不 可 回 復 性, 再 加 上 被 誤 導 的 證 人 很 容 易 因 為 承 諾 效 應 而 對 錯 誤 記 憶 產 生 黏 性, 這 樣 的 黏 性 伴 隨 著 錯 誤 的 自 信 心, 就 算 證 人 出 庭 接 受 詰 問, 我 們 似 仍 無 法 期 待 法 院 在 審 判 時 能 夠 透 過 詰 問 證 人, 獲 得 正 確 客 觀 的 資 料 進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5 行 判 斷, 因 為 詰 問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檢 驗 證 人 是 否 說 謊, 當 證 人 是 因 記 憶 本 身 有 問 題 時, 交 互 詰 問 的 功 能 著 實 有 限 第 三, 法 院 係 在 容 許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綜 合 證 人 於 案 發 時 停 留 之 時 間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足 資 認 定 其 確 能 對 被 告 觀 察 明 白 以 及 該 事 後 依 憑 個 人 之 知 覺 及 記 憶 所 為 之 指 認 客 觀 可 信, 並 非 出 於 不 當 之 暗 示, 以 判 斷 證 人 指 認 是 否 可 信 換 言 之, 法 院 認 為 就 算 指 認 過 程 有 不 當 的 暗 示, 也 可 以 透 過 客 觀 條 件 判 斷 證 人 的 證 詞 未 受 到 暗 示 的 影 響 而 具 備 可 信 性 然 而, 這 種 說 法 正 好 是 美 國 門 山 法 則 的 最 大 缺 陷 從 以 上 針 對 美 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批 判 即 可 知, 法 院 的 目 的 是 要 判 斷 證 人 的 指 認 在 沒 有 符 合 指 認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是 否 可 信, 可 是 案 發 時 停 留 時 間 以 及 所 處 之 環 境 偏 偏 又 通 常 是 以 最 容 易 受 到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的 證 人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判 準 如 此 一 來, 越 是 受 到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影 響 的 證 詞, 就 越 貌 似 可 信 法 院 實 際 上 已 經 不 可 能 再 區 辨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到 底 是 原 始 記 憶 還 是 經 過 暗 示 程 序 改 寫 過 的 記 憶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法 院 在 事 後 審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於 指 認 過 程 中, 其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權 是 否 因 司 法 警 察 ( 官 )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發 布 之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指 認 犯 罪 嫌 疑 人 程 序 要 領 ( 下 稱 程 序 要 領 ) 而 受 侵 害 時, 應 審 酌 犯 罪 時, 指 認 人 見 到 嫌 犯 人 之 機 會 如 何? 犯 罪 當 時, 指 認 人 注 意 嫌 犯 人 之 程 度 如 何? 指 認 人 於 指 認 前, 對 嫌 犯 人 身 高 體 態 等 特 徵 描 述 之 準 確 程 度 如 何? 於 嫌 犯 人 識 別 程 序 中, 指 認 人 指 認 嫌 犯 人 之 確 信 程 度 如 何? 自 犯 罪 發 生 迄 至 進 行 嫌 犯 人 指 認 識 別 程 序 時, 其 間 隔 時 間 如 何? 等 因 素 而 為 判 斷 其 指 認 是 否 可 靠, 而 作 為 取 捨 證 據 之 標 準 本 判 決 之 論 述 模 式 係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為 重 心, 內 容 則 顯 然 係 模 仿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相 較 之 下, 本 判 決 的 審
31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查 模 式 比 較 能 夠 將 審 判 重 心 拉 回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是 否 可 信, 而 不 會 使 得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產 生 連 結 評 價 的 重 心 在 於,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的 可 信 性 是 否 可 以 填 補 指 認 程 序 過 程 中 的 瑕 疵 不 過, 如 前 所 述, 在 指 認 程 序 具 有 瑕 疵 的 狀 況 下, 只 要 是 以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作 為 判 準, 整 個 推 論 過 程 就 會 具 有 致 命 性 的 缺 陷, 因 為 我 們 無 法 判 斷 究 竟 應 該 如 何 評 價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在 指 認 程 序 具 有 瑕 疵 時, 法 院 已 經 無 從 判 斷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應 該 完 全 排 除 其 證 據 能 力, 而 不 適 用 美 國 的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至 於 不 涉 及 瑕 疵 指 認 程 序 之 指 認 證 據, 則 仍 可 維 持 最 高 法 院 於 本 案 中 的 綜 合 評 價 方 式, 但 是 可 信 性 的 判 斷 標 準 應 予 補 充 除 了 引 自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的 五 項 可 信 性 標 準 以 外, 尚 應 評 估 本 文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各 種 誤 認 風 險 : 證 人 是 否 陷 入 估 計 錯 誤? 壓 力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有 無 造 成 影 響? 證 人 是 否 曾 自 行 接 觸 其 他 證 人? 證 人 的 記 憶 方 式 是 否 脫 離 嫌 犯 之 整 體 容 貌? 證 人 的 個 人 特 質 如 何? ( 二 ) 心 理 學 研 究 成 果 在 實 際 案 例 中 之 運 用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本 案 中, 被 告 騎 機 車 尾 隨 被 害 人 持 刀 進 行 強 盜, 警 方 循 線 查 獲 證 人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說 : 因 為 我 還 可 以 看 到 他 ( 指 強 盜 者 ) 的 眼 神 及 體 型, 在 警 局 中 警 察 有 放 他 ( 指 被 告 ) 之 前 的 刑 案 所 錄 製 的 錄 音 帶, 我 可 以 確 認 就 是 他 換 言 之, 被 害 人 根 本 沒 有 看 到 被 告 完 整 的 容 貌 先 假 設 本 案 不 具 有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根 據 本 文 前 述 所 主 張 之 審 查 方 法, 法 院 應 綜 合 判 斷 標 準 評 價 證 人 之 記 憶 是 否 有 原 生 性 的 錯 誤 可 能 性 例 如, 案 發 與 證 人 指 認 之 間 的 時 間 間 隔 有 多 久? 證 人 的 自 信 心 如 何? 光 靠 眼 神 而 脫 離 整 體 容 貌, 是 否 有 錯 誤 的 疑 慮? 或 是 證 人 被 持 刀 脅 迫 時 專 注 力 有 無 受 到 影 響? 證 人 有 無 跟 其 他 證 人 接 觸? 是 否 涉 及 跨 種 族 指 認? 證 人 當 時 的 精 神 狀 態 如 何?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7 然 而, 本 案 除 了 有 原 生 性 的 錯 誤 可 能 性 以 外, 尚 牽 涉 了 指 認 程 序 的 瑕 疵 在 警 局 指 認 時, 警 方 採 擇 單 一 指 認, 由 被 告 一 人 身 著 囚 服 帶 著 戒 具 供 指 認 復 未 告 知 歹 徒 可 能 不 在 其 中 最 高 法 院 最 後 發 回 高 院 更 審, 理 由 之 一 是 要 求 高 院 查 清 證 人 有 無 被 囚 服 所 影 響 令 本 文 好 奇 的 是, 高 院 應 如 何 查 清 此 疑 點?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論 是 記 憶 本 身 的 瑕 疵 或 是 暗 示 性 的 指 認, 其 運 作 模 式 都 是 在 潛 意 識 中 進 行 的, 如 果 光 是 靠 生 活 經 驗 或 是 邏 輯 推 演 就 能 判 斷 證 人 有 沒 有 受 到 囚 服 的 影 響, 心 理 學 家 何 必 要 做 實 驗? 就 算 高 院 傳 喚 證 人 重 新 進 行 交 互 詰 問, 也 無 法 扭 轉 暗 示 性 程 序 所 造 成 的 錯 誤 的 記 憶 更 重 要 的 是, 法 院 此 時 已 經 沒 有 能 力 判 斷 證 人 的 自 信 對 當 時 情 況 的 說 明 等 等 是 否 可 信, 因 為 瑕 疵 指 認 已 經 污 染 到 了 證 人 的 記 憶 是 以, 本 文 認 為, 此 時 應 直 接 排 除 該 指 認 證 據 之 證 據 能 力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對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指 認, 除 有 特 別 情 事 外, 其 正 確 與 否, 固 多 取 決 於 第 一 次 之 指 認, 因 重 複 進 行 指 認, 易 導 致 記 憶 之 印 象 混 淆 重 疊, 失 去 指 認 之 真 諦, 難 認 有 何 證 據 價 值 惟 指 認 方 式 非 僅 一 端, 常 見 有 照 片 指 認 聲 音 指 認 真 人 指 認 錄 影 帶 指 認 等, 不 一 而 足, 各 項 指 認 方 式 所 憑 藉 之 基 礎 並 非 相 同, 故 分 別 以 上 開 不 同 方 式 進 行 指 認 時, 均 屬 各 該 指 認 方 式 之 第 一 次 指 認, 尚 非 可 加 總 各 項 憑 藉 基 礎 不 相 同 之 指 認, 而 指 為 重 複 指 認 證 人 李 凱 在 警 詢 中 固 一 度 就 林 志 之 照 片, 而 誤 指 其 為 涉 嫌 犯 案 者, 但 嗣 已 指 證 上 訴 人 之 照 片 明 確, 又 於 上 訴 人 到 案 時, 與 徐 迪 兩 人 均 一 再 辨 認, 並 堅 指 上 訴 人 本 人 不 移, 互 核 相 符, 且 與 共 同 正 犯 吳 樺 之 供 述 相 符 其 採 證 自 無 違 法 可 言 本 案 法 院 認 為 利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重 複 指 認 都 算 是 第 一 次 指 認, 不 得 因 重 複 指 認 就 認 為 指 認 程 序 違 法 若 單 就 重 複 指 認 的 問 題 來 看, 本 文 贊 成 法 院 的 說 法, 因 為 重 複 指 認 固 然 會 增 加 錯 誤 指 認
318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的 機 率, 但 是 若 要 求 偵 查 人 員 完 全 不 得 重 複 進 行 指 認, 可 能 亦 為 矯 枉 過 正 而 且 承 諾 效 應 告 訴 我 們, 重 複 指 認 的 最 大 危 險 在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會 黏 住 第 一 次 的 指 認 結 果, 本 案 證 人 既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後 改 變 證 詞, 可 見 沒 有 承 諾 效 應 的 問 題 不 過, 法 院 的 論 述 還 是 有 不 完 善 之 處, 本 文 提 出 兩 點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證 人 為 什 麼 會 在 第 一 次 指 認 的 時 候 指 認 錯 誤? 法 院 在 判 決 中 僅 簡 單 說 明 : 該 次 同 時 供 辨 認 之 六 張 照 片 中, 並 無 上 訴 人 照 片 在 其 內, 但 比 較 該 六 張 照 片 中, 係 以 林 志 之 容 貌, 與 嗣 後 另 提 供 予 李 富 凱 辨 認 而 包 括 上 訴 人 在 內 六 張 照 片 中 之 上 訴 人 外 形 較 為 相 近 況 李 凱 自 第 二 次 警 詢 時 即 已 更 正, 並 說 明 誤 認 之 原 因, 衡 情 並 無 違 反 常 理 之 處 法 院 的 意 思 是, 證 人 第 一 次 雖 然 指 錯, 但 是 被 指 認 人 與 後 來 的 被 告 外 形 相 似, 既 然 指 認 人 已 自 我 更 正, 之 後 的 指 認 仍 具 有 可 信 性 按 理 說, 指 認 人 在 第 一 次 指 認 錯 誤 時, 就 應 該 要 碰 觸 到 法 院 的 敏 感 神 經, 看 看 指 認 人 原 始 記 憶 本 身 有 無 問 題 例 如, 證 人 證 稱 上 訴 人 抵 住 我 脖 子 的 物 品 材 質 是 鐵 製 品, 因 鐵 抵 住 皮 膚 的 感 覺 比 較 冰, 也 比 較 利, 與 塑 膠 製 品 抵 住 皮 膚 的 感 覺 不 同, 我 唸 機 工 科 唸 了 五 年 多, 又 從 事 鐵 工 一 年 多, 摸 鐵 摸 久 了 就 知 道 等 語 明 確 堪 認 被 告 案 發 當 時 所 持 用 之 物, 為 外 型 類 似 槍 枝 之 金 屬 材 質 物 品 無 誤, 除 了 被 抵 住 脖 子, 判 決 中 亦 指 出 指 認 人 還 遭 上 訴 人 出 言 恫 嚇, 法 院 在 此 情 況 下 即 應 該 評 估 壓 力 有 無 造 成 錯 誤 記 憶 之 可 能 性 反 觀, 法 院 卻 謂 : 本 件 徐 迪 等 二 人 於 被 害 過 程 中, 既 曾 親 眼 目 擊 與 吳 樺 共 同 犯 罪 之 人, 並 曾 聽 聞 其 出 言 恫 嚇, 就 其 人 之 長 相 身 型 動 作 聲 音 語 調 等 特 質, 顯 有 見 聞, 自 以 其 對 本 人 之 指 證 為 較 為 明 確 而 可 憑 顯 然 對 於 壓 力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做 了 錯 誤 解 讀, 反 而 認 為 壓 力 可 以 強 化 記 憶 又, 本 案 有 多 數 證 人, 雖 然 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多 數 證 人 證 詞 相 同 可 以 增 強 證 詞 的 可 信 性, 但 是 從 心 理 學 上 的 發 現 我 們 也 得 知, 證 人 間 資 訊 互 通 易 產 生 交 互 汙 染, 製 造 錯 誤 記 憶, 法 院 處 理 此 種 證 詞 不 可 不 慎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19 第 二, 證 人 為 什 麼 會 在 第 二 次 指 認 時 有 所 改 變? 此 時 法 院 就 應 該 深 究 第 二 次 指 認 中 偵 查 人 員 有 無 對 證 人 為 暗 示 作 此 考 量 並 非 基 於 對 警 方 的 不 信 任, 而 是 因 為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第 二 次 指 認 的 發 生 往 往 是 由 於 證 人 第 一 次 指 錯 人 了, 警 方 無 法 將 證 人 的 指 認 與 其 他 證 據 相 聯 結, 因 此 安 排 第 二 次 指 認, 在 警 方 求 好 心 切 的 前 提 下, 難 保 第 二 次 指 認 不 會 有 暗 示 的 問 題 存 在 本 文 建 議 在 指 認 程 序 規 範 中 要 求 警 方 紀 錄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前 對 於 嫌 犯 的 描 述, 以 及 指 認 人 在 指 認 後 的 第 一 時 間 的 自 信 心, 就 是 為 了 要 協 助 法 院 判 斷 第 二 次 指 認 的 可 信 性 此 外, 本 文 不 斷 強 調 的 雙 盲 設 計 也 可 有 效 避 免 此 種 情 況 的 發 生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81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本 件 原 判 決 採 證 人 即 被 害 人 等 六 人 分 別 於 偵 查 及 第 一 審 之 證 述, 資 為 認 定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有 原 判 決 事 實 欄 所 認 定 傷 害 致 人 重 傷 犯 行 之 證 據 然 依 卷 內 資 料, 本 件 上 開 證 人 於 警 局 並 未 依 前 揭 指 認 程 序 規 範 要 領 而 實 施 指 認 又 高 峻 於 偵 查 中 經 訊 問 : 警 察 局 指 認 前, 警 察 有 跟 你 們 說 就 是 這 二 個 人 打 你 們? 答 : 警 察 說 有 拍 攝 到, 對 方 都 有 承 認, 再 要 我 認 是 否 那 二 個 人, 所 述 如 果 屬 實, 則 警 察 有 無 於 指 認 前 為 誘 導 之 情 形? 並 非 無 疑 嗣 後 上 開 被 害 人 等 於 偵 查 及 審 理 中, 指 稱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即 係 下 手 行 兇 之 人, 則 被 害 人 對 於 原 本 並 不 認 識 之 上 訴 人 等 之 印 象, 究 係 存 在 於 警 局 指 認 程 序 之 前, 或 係 受 警 局 之 誘 導 始 形 成? 此 與 渠 等 對 上 訴 人 等 二 人 之 指 證, 是 否 仍 具 備 可 信 賴 性 保 障 之 判 斷 攸 關 在 本 案 中, 證 人 至 警 局 指 認 前, 警 方 不 但 沒 有 告 知 證 人 嫌 犯 未 必 在 成 列 中, 反 而 告 訴 證 人 對 方 都 已 承 認, 只 是 需 要 證 人 再 加 以 確 認 且 依 證 人 之 說 法, 警 方 顯 然 也 沒 有 進 行 成 列 指 認, 如 此 程 度 的 暗 示 行 為, 必 然 大 幅 增 加 誤 認 機 率, 本 案 法 院 正 確 地 對 這 些 瑕 疵 提 出 此 質 疑 此 外, 從 判 決 文 可 知, 證 人 原 本 的 記 憶 就 已 遭 受 汙 染, 證 人 王 華 證 稱 : ( 問 : 在 座 被 告 二 人 你 是 否 認 識?) 不 認 識, 也 沒 有 看
320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過 當 時 我 是 第 一 個 被 打, 我 就 倒 在 地 上, 是 由 我 朋 友 告 訴 我 說 是 被 告 二 人 帶 人 打 我 的 證 人 所 稱 之 朋 友 為 何 人? 是 否 為 其 他 被 害 人? 有 無 證 人 間 的 交 互 汙 染? 等 等 疑 慮 都 還 有 待 查 清 最 後, 雖 然 法 院 並 未 提 及, 但 是 在 本 案 中, 嫌 犯 多 人 持 鐵 棒 往 被 害 人 方 向 衝 過 去, 衝 過 去 後 還 先 砸 車,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證 人 的 記 憶 似 乎 也 有 受 到 壓 力 影 響 之 虞 ( 實 際 上, 本 案 中 有 三 名 證 人 都 曾 證 稱 無 法 指 認 出 嫌 犯 ) 整 體 言 之, 從 判 決 書 所 載 之 資 訊 來 判 斷 法 院 對 於 指 認 證 據 的 取 捨 實 有 其 侷 限 性, 蓋 兩 造 未 必 會 就 所 有 的 風 險 因 素 為 爭 執, 法 官 也 未 必 會 將 卷 證 內 所 有 可 能 影 響 證 人 記 憶 的 風 險 因 素 於 判 決 書 中 闡 述 然 而, 儘 管 如 此, 本 文 還 是 有 發 現 法 院 犯 下 一 些 明 顯 的 錯 誤 從 本 文 所 推 導 出 的 結 論 來 看, 前 述 兩 則 所 批 評 的 案 例 中,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480 號 刑 事 判 決 涉 及 很 明 顯 的 暗 示 性 指 認 程 序, 本 文 認 為 應 該 將 該 證 據 絕 對 排 除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006 號 刑 事 判 決 也 涉 及 很 明 顯 的 記 憶 錯 誤 風 險 因 素, 可 是 法 院 卻 對 這 些 風 險 因 素 錯 誤 解 讀 種 種 現 象 顯 示, 我 國 不 論 是 辯 護 人 或 是 法 院 都 欠 缺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之 訓 練 與 敏 感 度, 多 數 實 務 工 作 者 所 依 賴 的 依 舊 是 直 覺 式 的 評 價 方 式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提 醒 實 務 工 作 者 諸 多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整 理 出 來 的 風 險 因 素, 期 待 未 來 我 國 審 判 對 於 證 人 的 記 憶 以 及 指 認 程 序 能 夠 有 更 正 確 的 認 知 陸 結 論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部 分, 在 前 言 之 後, 第 貳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指 認 證 據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定 位, 第 參 部 分 介 紹 的 是 以 心 理 學 為 主 的 社 會 科 學 發 現 第 肆 部 分 討 論 的 是 應 該 如 何 規 範 偵 查 人 員 之 行 止 第 伍 部 份 討 論 的 是 我 國 法 院 應 如 何 評 價 具 有 瑕 疵 之 指 認 程 序 最 後 為 結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21 論 實 務 上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的 方 法 並 不 一 致, 有 認 為 應 該 以 傳 聞 法 則 處 理 者, 亦 有 認 為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處 理 者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的 多 數 見 解, 審 判 外 的 指 認 陳 述 屬 傳 聞, 而 指 認 程 序 應 以 傳 聞 法 則 中 的 可 信 性 作 為 評 價 標 準 針 對 此 多 數 見 解, 本 文 以 為 不 妥 因 為 指 認 人 在 審 判 外 為 指 認 時, 記 憶 通 常 較 審 判 中 清 晰, 適 用 傳 聞 法 則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在 前 後 陳 述 相 同 的 情 況 時, 要 採 先 前 陳 述 而 非 審 判 中 的 陳 述 此 外,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相 較, 法 院 在 操 作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性 判 斷 時, 容 易 過 度 強 調 結 果 之 可 信, 而 忽 略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之 可 信, 易 導 致 指 認 證 據 與 其 他 證 據 的 相 互 汙 染 本 文 認 為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應 該 回 歸 至 指 認 證 據 本 身, 而 非 指 認 人 是 否 接 受 詰 問 或 是 否 有 其 他 證 據 作 為 佐 證 本 文 建 議 可 參 考 美 國 立 法 例, 於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規 定, 只 要 陳 述 人 出 庭 接 受 交 互 詰 問, 審 判 外 之 指 認 陳 述 即 非 傳 聞 證 據 退 步 言 之, 就 算 不 採 美 國 立 法 例, 由 於 指 認 證 據 涉 及 傳 聞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兩 種 性 格, 在 通 過 傳 聞 法 則 的 可 信 性 檢 驗 後, 指 認 證 據 的 可 信 性 也 應 該 以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再 度 檢 驗 一 次 在 確 立 指 認 證 據 的 定 位 以 後, 本 文 在 第 參 部 分, 透 過 心 理 學 研 究 的 相 關 成 果, 試 圖 建 構 出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實 質 內 容 本 文 將 現 有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分 為 六 大 主 題 進 行 介 紹 這 些 研 究 成 果 不 僅 可 作 為 偵 查 人 員 的 行 止 規 範, 更 可 供 法 院 作 為 審 查 指 認 證 據 的 標 準 至 於 審 查 的 方 法, 本 文 認 為 應 分 為 涉 及 指 認 程 序 瑕 疵 以 及 不 涉 及 指 認 程 序 瑕 疵 兩 種 情 況 第 一 種 情 況 會 使 得 指 認 程 序 之 瑕 疵 擴 張 到 證 人 的 自 我 報 告, 此 時 我 們 已 無 法 期 待 法 院 能 夠 判 斷 證 言 之 可 信, 因 此 應 該 完 全 排 除 其 證 據 能 力 第 二 種 情 況 則 應 由 法 院 在 個 案 中 適 用 增 補 後 之 綜 合 判 斷 法 則 進 行 判 斷 我 國 現 行 的 主 流 實 務 作 法, 不 僅 不 能 就 偵 查 機 關 的 行 為 作 有 效 規 範, 也 無 法 對 於 瑕 疵 指 認 的 證 據 能 力 提 出 具 體 明 確 的 判 斷 標 準
322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針 對 這 種 現 象, 本 文 認 為, 我 國 法 院 並 沒 有 真 的 了 解 指 認 證 據 的 風 險 面 對 指 認 證 據, 法 院 所 依 賴 還 是 生 活 中 的 經 驗 法 則 可 是 心 理 學 過 去 30 年 間 一 個 又 一 個 的 實 驗 顯 示, 一 般 人 的 經 驗 法 則 斷 不 足 以 充 分 評 價 指 認 證 據 的 風 險 這 就 像 在 過 去 民 智 未 開 的 時 代, 刑 求 被 告 之 事 所 在 多 有, 人 們 根 據 邏 輯 推 演 與 經 驗 法 則 總 認 為, 一 個 人 在 刑 罰 的 威 脅 下, 怎 麼 可 能 承 認 沒 有 做 過 的 事 情? 事 實 證 明, 屈 打 成 招 是 常 態, 寧 死 不 屈 是 例 外, 於 是 刑 事 訴 訟 法 才 會 發 展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禁 止 不 正 訊 問 證 人 指 認 的 問 題 也 是 一 樣, 使 用 一 般 人 的 經 驗 法 則, 絕 不 足 以 推 論 出 影 響 證 人 指 認 可 信 性 的 風 險 因 素 如 今 心 理 學 界 已 有 明 確 之 標 準 可 供 遵 守, 法 院 卻 無 法 與 時 俱 進, 實 有 負 人 民 對 於 法 官 之 信 賴 除 了 法 院 以 外, 相 關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同 樣 也 未 見 有 辯 護 人 於 訴 訟 中 提 出, 這 顯 示 我 國 辯 護 人 的 訓 練 也 有 所 不 足 本 文 認 為, 從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來 看, 記 憶 錯 誤 與 指 認 瑕 疵 等 等 問 題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本 文 的 目 的 無 非 是 期 待 我 國 實 務 工 作 者 能 夠 更 為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避 免 因 為 錯 誤 解 讀 指 認 證 據 而 導 致 誤 判 的 悲 劇 最 後, 偵 查 機 關 或 許 會 質 疑 標 準 程 序 成 本 太 高, 例 如 : 難 以 找 到 與 嫌 犯 長 得 類 似 的 人 實 際 上, 這 些 程 序 是 可 以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內 完 成 的 偵 查 人 員 不 需 要 找 到 與 嫌 犯 長 得 相 似 的 人 進 入 列 隊, 只 要 嫌 犯 在 列 隊 中 沒 有 重 大 差 異 即 可 而 所 謂 成 列 指 認 也 未 必 是 指 真 人 成 列 指 認, 相 片 成 列 指 認 也 是 被 允 許 的, 因 為 指 認 程 序 的 重 點 在 於 暗 示 性, 不 管 使 用 哪 一 種 方 式 成 列, 只 要 能 夠 有 效 避 免 暗 示, 即 應 為 合 法 的 指 認 程 序 本 文 所 建 議 的 雙 盲 設 計 也 幾 無 成 本 可 言, 只 要 求 承 辦 案 件 的 偵 查 人 員 能 夠 以 一 個 不 知 案 情 的 同 事 來 進 行 指 認 程 序, 就 已 符 合 標 準 遵 循 設 計 良 好 的 指 認 程 序 不 僅 不 會 造 成 偵 查 機 關 無 法 負 擔 的 成 本 耗 費, 更 有 助 於 真 實 的 追 求, 第 一 線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無 須 將 其 視 為 洪 水 猛 獸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23 參 考 文 獻 1. 中 文 部 分 王 兆 鵬 (1999), 證 人 指 證 之 瑕 疵 及 防 制 美 國 法 制 之 借 鏡, 臺 大 法 學 論 叢,28 卷 2 期, 頁 229-250 吳 巡 龍 (2005), 審 判 外 指 認 之 證 據 能 力 與 門 山 指 認 法 則 (Manson Test)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台 上 第 二 九 七 八 號 判 決,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23 期, 頁 251-262 林 輝 煌 (2011), 刑 事 審 判 之 證 明 負 擔 及 證 明 程 度 比 較 法 分 析, 臺 北 : 元 照 梁 世 興 (2004), 指 認 程 序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學 論 集,9 期, 頁 95-114 羅 秉 成 (2002), 在 錯 認 與 認 錯 之 後 談 指 認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落 實, 司 法 改 革 雜 誌,41 期, 頁 59 2. 西 文 部 分 Aizpurua, Alaitz, Elvira Garcia-Bajos, and Malen Migueles. 2008. False Memories for a Robbery in Young and Older Adults.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23:174-187. Brewer, Neil, and Gary L. Wells. 2011.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24-27. Brigham, John C., and Donna L. Cairns. 1988. The Effect of Mugshot Inspections 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8:1394-1410. Cialdini, Robert B. 2001. Influence: Science and Practice. 4th ed. New York, NY: Harper Collins. Dressler, Joshua, and Alan C. Michaels. 2010. Understanding Criminal
324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Procedure Vol 1: Investigation. 5th ed. New Providence, NJ: LexisNexis. Dysart, Jennifer E., R. C. L. Lindsay, Tara K. MacDonald, and Christopher Wicke. 2002. The Intoxicated Witness: Effects of Alcohol on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from Showups.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87:170-175. Farah, Martha J., Kevin D. Wilson, Maxwell Drain, and James N. Tanaka. 1998. What Is Special About Face Percep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105:482-498. Garrett, Brandon L. 2011.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w, Ryann M., and Ronald P. Fisher. 2004. Effects of Administrator- Witness Contact on Eyewitness.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89:1106-1112. Koosed, Margery Malkin. 2009. Reform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aw and Practices to Protect the Innocent. Creighton Law Review 42:595-641. Lilly, Graham C., Daniel J. Capra, and Stephen A. Saltzburg. 2009. Principles of Evidence. 5th ed. New York, NY: West. Lindsay, R. C. L., Carolyn Semmler, Nathan Weber, Neil Brewer, and Marilyn R. Lindsay. 2008. How Variations in Distance Affect Eyewitness Reports and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32:526-535. Loftus, Elizabeth F., and Edith Greene. 1980. Warning: Even Memory for Faces May Be Contagiou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4:323-334. Loftus, Elizabeth F., and John C. Palmer. 1974. Reconstruction of Automobile Destruction: An Exampl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nguage and Memory. Journal of Verbal Learning and Verbal Behavior 13:585-589.
以 心 理 學 研 究 建 構 我 國 指 認 證 據 的 評 價 方 式 325 Loftus, Elizabeth F., Jonathan W. Schooler, Stanley M. Boone, and Donald Kline. 1987. Time Went by So Slowly: Overestimation of Event Duration by Males and Females.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1:3-13. Maass, Anne, and Günther Köhnken. 1989.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Simulating the Weapon Effect.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3:397-408. Malpass, Roy S., and Patricia G. Devine. 1981.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Lineup Instruction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Offender.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66:482-489. Morgan III, Charles A., Gary Hazlett, Anthony Doran, Stephan Garrett, Gary Hoyt, Paul Thomas, Madelon Baranoski, and Steven M. Southwick. 2004. Accuracy of Eyewitness Memory for Persons Encountered During Exposure to Highly Intense Stres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27:265-279. Pozzulo, Joanna D., and R. C. L. Lindsay. 1998.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of Children versus Adults: A Meta-Analysi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2:549-570. Rosenthal, Robert, and Reed Lawson. 1964.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Experimenter Bias on the Operant Learning of Laboratory Rats. Journal of Psychiatric Research 2:61-72. Rosenthal, Robert, and Lenore Jacobson. 1968. Pygmalion in the Classroom: Teacher Expectation and Pupils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New York, N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Wells, Gary L., and Elizabeth A. Olson. 2001. The Other-Race Effect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What Do We Do About It?.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7:230-246. Wells, Gary L., and Deah S. Quinlivan. 2009. Suggestiv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Supreme Court s Reliability Test
326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第 13 期 (2013 年 9 月 ) in Light of Eyewitness Science: 30 Years Later. Law and Human Behavior 33:1-24. Wells, Gary L., and Lisa E. Hasel. 2007. Facial Composite Production by Eyewitnesses.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16:6-10. Wells, Gary L., and Amy L. Bradfield. 1998. Good, You Identified the Suspect: Feedback to Eyewitnesses Distorts Their Reports of the Witnessing Experience.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83:360-376. Zajac, Rachel, and Nicola Henderson. 2009. Don t It Make My Brown Eyes Blue: Co-Witness Misinformation About a Target s Appearance Can Impair Target-Absent Line-Up Performance. Memory 17:26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