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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卷 第 4 期 西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5 年 7 月 Vol.41 No.4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15 DOI:10.13718/j.cnki.xdsk.2015.04.020 [ 明 清 史 研 究 ] 主 持 人 : 陈 宝 良 主 持 人 语 : 本 期 所 收 三 篇 文 章, 研 究 的 时 段 跨 度 较 长, 从 明 代 中 期 一 直 延 宕 至 清 季 ; 研 究 的 内 容 颇 广, 既 有 归 属 经 济 史 领 域 的 地 方 财 政, 法 律 史 范 畴 的 京 控, 又 有 属 于 社 会 生 活 史 范 围 的 禁 吸 纸 烟 运 动. 通 过 三 者 的 实 证 性 研 究, 大 抵 可 以 对 明 清 两 代 的 社 会 变 迁 有 一 个 初 步 的 印 象. 明 代 百 姓 负 担 沉 重, 主 要 来 自 赋 税 徭 役 两 项. 相 比 之 下, 除 了 江 南 重 赋 与 明 末 的 赋 税 加 派 之 外, 徭 役 更 是 重 于 赋 税. 这 显 然 与 明 代 财 政 体 制 的 缺 陷 颇 有 关 系. 在 地 方 政 府 缺 少 留 存 经 费 且 官 员 俸 禄 较 薄 的 现 实 窘 境 下, 地 方 官 员 只 能 通 过 均 徭 役 一 类 的 杂 役, 维 持 地 方 政 府 的 运 转. 京 控 之 称 的 出 现, 已 是 清 代 的 事 情, 然 在 明 代 身 背 黄 包 袱 而 前 往 京 城 告 御 状 的 百 姓 早 已 不 绝 于 途. 京 控 的 盛 行 固 然 说 明 儒 家 所 谓 的 无 讼, 不 过 是 一 种 理 想 而 已, 但 同 时 也 是 地 方 司 法 实 践 缺 乏 公 正 的 佐 证. 至 于 纸 烟, 自 明 代 从 海 外 传 入 淡 巴 菰 之 后, 吸 烟 一 度 成 为 明 清 社 会 的 一 种 时 尚. 一 至 清 末, 吸 烟 的 危 害 性 却 已 是 洞 若 观 火, 于 是 才 有 禁 吸 纸 烟 运 动 的 兴 起. 至 于 这 一 运 动 的 功 效 局 限, 乃 至 运 动 的 无 疾 而 终, 显 然 已 经 证 明, 运 动 的 影 响 力 只 能 及 于 一 时, 若 欲 维 持 长 久, 尚 须 有 待 于 规 范 化 制 度 的 建 立. 明 代 均 徭 役 财 政 负 担 解 析 以 海 瑞 «兴 革 条 例» 为 中 心 丁 亮 (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文 化 旅 游 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16029) 摘 要 : 均 徭 役 银 力 差 的 轻 重 问 题 始 终 是 明 史 学 者 争 论 的 焦 点, 其 实 均 徭 银 力 差 和 轻 重 差 之 间 并 无 逻 辑 上 的 对 应 关 系. 重 役 的 形 成 主 要 由 于 附 加 给 民 户 的 财 政 责 任 过 多, 而 判 断 均 徭 役 的 轻 重 也 主 要 根 据 附 加 给 徭 役 的 额 外 财 政 负 担 的 多 少. 海 瑞 的 «兴 革 条 例» 保 留 了 淳 安 县 较 为 完 整 的 财 政 数 据, 其 中 均 徭 役 项 目 不 仅 标 注 了 工 食 银, 还 记 载 了 表 示 该 役 实 际 财 政 负 担 的 耗 银, 因 而, 可 以 通 过 各 项 目 的 正 耗 银 总 量, 对 均 徭 役 的 财 政 负 担 进 行 较 为 精 确 的 量 化 分 析. 通 过 对 工 食 正 耗 银 的 量 化 分 析 表 明, 负 担 各 府 县 重 要 财 政 部 门 的 徭 役 一 般 是 重 差, 而 没 有 此 类 责 任 的 铺 兵 门 子 等 服 务 与 各 机 构 的 杂 役, 还 有 不 须 亲 自 服 役 的 银 差 大 多 属 于 轻 差 的 范 围. 关 键 词 : 均 徭 役 ; 银 力 差 ; 轻 重 差 ; 工 食 银 ; 耗 银 中 图 分 类 号 : K24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673G9841 (2015)04G0165G07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均 徭 役 是 明 代 赋 役 财 政 体 制 中 的 一 种 徭 役 佥 派 制 度, 是 地 方 财 政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始 于 正 统 时 期, 大 约 在 成 弘 时 期 开 始 分 化 为 银 差 和 力 差. 关 于 银 力 差 的 轻 重 问 题 始 终 是 明 史 学 界 讨 论 的 焦 点, 从 财 政 史 的 角 度 而 言, 可 以 将 该 问 题 理 解 为 对 均 徭 役 财 政 负 担 方 式 与 额 度 的 解 析. 日 本 学 者 山 根 幸 夫 认 为, 由 于 均 徭 银 差 负 担 较 轻, 所 以 银 差 的 出 现 对 于 应 役 人 户 而 言, 其 负 担 是 减 轻 的. 而 岩 见 宏 则 认 为, 最 早 的 银 差 只 有 皂 隶 马 夫 斋 夫 和 膳 夫 四 个 项 目, 这 四 项 主 要 用 于 补 贴 官 员 日 常 开 销 用 度, 可 视 为 官 员 对 白 银 的 欲 求, 况 且 此 时 缴 纳 如 此 数 量 的 白 银, 对 于 民 户 而 言 并 不 轻 松, 因 而, 银 收 稿 日 期 :2014G05G25 作 者 简 介 : 丁 亮, 历 史 学 博 士,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文 化 旅 游 学 院, 讲 师. 基 金 项 目 : 辽 宁 省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明 代 辽 东 地 方 财 政 研 究 (L14DZS012), 项 目 负 责 人 : 丁 亮.

差 的 出 现 并 没 有 减 轻 民 众 负 担 的 意 味. 但 是 岩 见 宏 同 时 也 指 出, 随 着 力 差 被 追 加 的 财 政 负 担 越 来 [1][2] 越 重, 在 随 后 的 力 差 银 纳 化 过 程 中, 的 确 有 减 轻 民 户 负 担 的 作 用. 国 内 学 者 刘 志 伟 认 为, 关 于 明 代 均 徭 役 的 轻 重 问 题, 明 人 似 乎 没 有 统 一 的 意 见, 大 致 是 均 徭 法 实 行 初 期 银 差 较 重, 但 是 随 着 力 差 的 [3] 负 担 逐 渐 加 重, 力 差 遂 变 为 重 差. 唐 文 基 也 认 为 造 成 差 役 轻 重 一 方 面 取 决 于 服 役 地 方 远 近, 另 一 方 [4] 面 要 考 察 各 项 差 役 榜 定 派 额 与 实 际 支 费 相 去 多 少, 重 役 则 是 由 于 劳 务 实 际 上 超 出 了 规 定 的 范 围. 以 上 几 种 观 点 基 本 代 表 了 中 日 学 者 对 此 问 题 的 基 本 看 法. 总 体 而 言, 除 山 根 幸 夫 对 于 银 差 出 现 的 原 因 与 其 他 几 位 学 者 稍 有 差 别 外, 其 他 几 位 学 者 基 本 认 同 力 差 的 额 外 负 担 是 造 成 重 役 的 主 要 原 因, 而 此 时 力 差 向 银 差 转 化 则 具 有 减 轻 负 担 的 意 味. 虽 然 对 于 均 徭 役 负 担 的 研 究 已 经 有 诸 多 成 果, 但 笔 者 认 为 仍 有 几 点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首 先, 确 如 岩 见 宏 的 研 究 表 明 的 那 样, 银 差 的 出 现 是 为 官 员 养 廉 而 用, 但 笔 者 曾 撰 文 指 出, 以 浙 江 地 区 经 验 而 言, 至 庞 尚 鹏 一 条 鞭 法 改 革 之 前, 并 不 存 在 大 [5] 量 力 差 转 化 为 银 差 的 过 程, 因 而 不 能 据 此 来 判 定 银 力 差 孰 轻 孰 重. 另 外, 从 明 人 留 下 来 的 一 些 议 论 中 来 看, 也 不 宜 将 银 力 差 简 单 地 区 分 为 轻 重 差. 张 选 «忠 谏 静 思 张 公 遗 集» 卷 4: 如 一 户 田 多 丁 多, 既 编 以 重 差 一 名 或 二 名, 其 余 量 与 轻 差, 或 有 贫 民 告 愿 近 便 力 差 或 银 差 者, 中 间 有 最 贫 下 者 量 免, 庶 几 谓 之 均 矣. [6]430 由 这 条 史 料 可 知, 近 便 力 差 或 银 差 比 一 般 的 轻 差 负 担 还 要 轻, 显 然 轻 重 差 与 银 力 差 并 不 是 对 应 的 关 系. 另 如 嘉 靖 «永 嘉 县 志» 卷 3: 近 议 革 府 县 库 子 并 酌 处 仓 斗 盐 夫, 于 民 有 大 利 矣. 若 诸 役 稍 轻 者 概 编 银 差, 非 惟 有 司 征 收 加 烦, 小 民 输 纳 亦 有 未 便 者. 大 抵 重 役 利 于 银 差, 轻 役 利 于 力 差, 何 则? 重 役 官 即 备 征, 亦 有 限 制. 轻 役 私 相 雇 募, 虽 稍 溢 额, 其 役 银 可 以 旋 交, 可 以 货 抵 故 也. [7]571 上 引 材 料 可 见, 永 嘉 县 差 役 的 轻 重 仅 在 力 差 中 加 以 区 分. 从 该 县 志 作 者 对 差 役 银 纳 化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可 以 了 解 到, 财 政 负 担 重 的 差 役 适 宜 银 纳 化, 而 财 政 负 担 轻 的 差 役 则 适 合 与 百 姓 之 间 私 相 雇 募, 可 以 省 却 交 银 的 麻 烦. 从 这 两 条 史 料 的 记 载 似 乎 均 表 明, 银 力 差 与 轻 重 差 并 无 逻 辑 上 的 对 应 关 系, 但 该 问 题 仍 需 深 入 实 证 分 析. 此 外, 刘 志 伟 等 学 者 的 观 点 也 都 认 同, 差 役 附 带 的 财 政 责 任 才 是 判 断 徭 役 轻 重 的 主 要 依 据. 因 此, 从 逻 辑 上 讲, 即 使 是 力 差, 只 要 其 没 有 超 额 的 财 政 负 担 也 属 于 轻 差 的 范 畴 之 内. 问 题 是 由 于 此 类 财 政 数 据 的 缺 乏, 目 前 尚 未 有 学 者 对 均 徭 役 的 实 际 负 担 额 度 进 行 量 化 分 析. 从 笔 者 所 见 的 材 料 中, 海 瑞 的 «兴 革 条 例» 对 该 问 题 有 较 为 详 细 的 记 载, 本 文 即 以 该 文 本 为 中 心, 尝 试 对 上 文 所 提 到 的 明 代 均 徭 役 的 财 政 负 担 问 题 进 行 初 步 的 数 量 分 析. 二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的 应 役 类 型 分 析 «兴 革 条 例» 是 海 瑞 任 淳 安 县 令 时 对 县 内 政 事 的 记 载, 完 成 于 嘉 靖 四 十 一 年 壬 戌, 收 于 «海 瑞 [8] 集» 中. 由 于 此 时 淳 安 县 的 均 徭 役 全 部 已 经 标 定 工 食 银 数 目, 我 们 无 法 通 过 这 种 书 写 方 式 来 判 断 该 项 差 役 到 底 是 银 差 还 是 力 差, 因 而 首 先 需 要 确 定 这 个 时 段 内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的 应 役 类 型. 明 代 地 方 志 书 中 对 银 力 差 标 定 工 食 银 两 有 两 种 解 读 方 式, 这 两 种 方 式 同 时 也 代 表 了 均 徭 役 的 两 种 不 同 应 役 方 式, 笔 者 将 其 归 纳 为 征 银 除 役 和 编 银 佥 役. 所 谓 征 银 除 役 型, 是 指 在 均 徭 役 的 演 化 过 程 中 逐 渐 有 一 些 徭 役 项 目 不 再 需 要 民 户 亲 身 应 役, 而 是 转 为 输 银 代 役. 如 唐 文 基 认 为, 到 了 嘉 靖 年 间, 从 当 时 的 地 方 志 记 载 来 看, 许 多 地 方 的 力 差 和 听 差 都 已 经 折 银 输 纳 了. 其 引 用 的 地 方 志 包 括 浙 江 地 区 的 嘉 靖 «武 康 县 志» 和 嘉 靖 «浦 江 志 略» 两 种, 显 然 唐 氏 认 为 这 个 时 期 的 地 方 志 书 [4]237G239 中 标 注 的 工 食 银 两 就 是 力 差 银 纳 化 后 民 户 需 要 交 纳 的 银 两 数. 侯 鹏 与 唐 文 基 所 持 观 点 相 同, 侯 氏 认 为 在 嘉 靖 «浦 江 志 略» 编 纂 的 嘉 靖 二 年 时 期, 力 差 已 经 被 标 定 工 食 银 两, 这 表 明 这 个 时 期 [9]147 力 差 已 经 折 银 了, 均 徭 折 银 主 要 用 于 地 方 衙 门 的 人 役 雇 佣. 综 上 可 知, 两 位 学 者 认 为 嘉 靖 时 期 地 方 志 中 记 载 的 力 差 工 食 银 两 表 明 力 差 在 这 个 时 期 已 经 折 银 输 纳, 变 为 银 差 了. 所 谓 编 银 佥 役 就 是 指 准 银 以 定 差, 而 不 征 银, 听 其 身 自 执 役 或 倩 人 代 役 [10]2573, 即 只 用 白 银

数 目 标 定 差 役 的 轻 重, 地 方 政 府 实 际 并 不 征 收 银 两, 服 役 人 员 既 可 以 转 雇 他 人, 也 可 以 亲 身 应 役. 刘 志 伟 在 考 察 广 东 地 区 的 徭 役 编 佥 时, 注 意 到 了 编 银 佥 役 的 方 式, 刘 氏 认 为 这 是 均 徭 法 演 变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发 展, 给 力 差 标 定 工 食 银 两 就 使 得 力 差 的 轻 重 也 开 始 用 白 银 来 衡 量, 这 就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白 银 货 币 在 财 政 赋 税 领 域 的 地 位. 不 过, 刘 氏 在 文 中 也 指 出, 从 体 现 编 户 与 政 府 之 间 关 系 的 财 政 意 义 上 看, 编 银 除 役 和 编 银 佥 役 之 间 有 根 本 性 的 区 别. 显 然 刘 氏 注 意 到 了 地 方 志 中 力 差 [11]125 标 定 工 食 银 两 的 另 一 种 含 义, 即 编 银 是 作 为 衡 量 徭 役 轻 重 的 标 准, 但 徭 役 本 身 并 没 有 银 纳 化. 具 体 至 浙 江 地 区, 蒋 兆 成 认 为 虽 然 力 差 是 准 银 以 定 差 的, 但 是 仍 然 需 要 供 役 人 亲 身 服 役 或 者 雇 人 [12] 应 役, 只 是 随 着 货 币 经 济 的 发 展, 力 差 变 为 银 差 的 项 目 也 就 越 来 越 多. 由 于 地 方 志 中 均 徭 役 被 标 定 工 食 银 两 存 在 两 种 应 役 的 可 能 性, 而 这 两 种 情 况 分 别 对 应 银 差 和 力 差 两 个 不 同 的 应 役 类 型. 那 么, 如 果 要 准 确 解 读 出 均 徭 役 的 财 政 负 担 方 式, 首 先 需 要 确 定 这 一 时 期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的 实 际 应 役 形 态. 在 此 笔 者 选 取 该 县 均 徭 重 役 和 轻 役 各 一 例, 试 做 分 析. 第 一 例 是 作 为 淳 安 县 均 徭 重 役 之 一 的 馆 夫,«兴 革 条 例» 载 : 本 府 富 春 驿 馆 夫 五 名, 每 名 银 一 十 两, 每 两 连 耗 一 十 二 两. 近 日 忽 而 变 为 三 十 余 两. [8]99 这 则 材 料 表 明,5 名 馆 夫 的 工 食 银 共 50 两, 可 实 际 的 用 银 量 要 达 到 600 两, 显 然 是 极 重 的 差 役. 海 瑞 在 该 项 目 后 边 还 记 载 到 : 查 得 赋 役 成 规 册 载, 富 桐 二 驿 并 递 运 所 船 只 铺 陈 水 夫 工 食 支 应 等 银 共 六 千 五 百 三 十 八 两 六 钱, 费 用 不 为 不 多 矣. 防 馆 夫 之 设, 当 答 应 奔 走, 非 为 廪 给 口 粮 诸 事 用 银 计 也. 今 水 夫 银 不 足 用, 不 思 裁 革, 转 防 馆 夫 之 身 取 足 焉. 遂 至 正 银 一 两 加 银 十 余 两. [8]99G100 上 引 材 料 可 知, 馆 夫 的 设 立 原 本 是 为 了 答 应 奔 走, 并 不 负 担 驿 站 的 各 项 费 用, 但 是 由 于 水 夫 银 用 度 不 够, 遂 转 而 盘 剥 防 馆 夫 之 身. 海 瑞 这 样 的 记 载 表 明, 馆 夫 是 在 驿 站 奔 走 支 应 的 力 差, 但 是 摊 派 在 其 身 上 的 买 办 负 担 非 常 重. 据 此 笔 者 认 为, 馆 夫 役 属 于 编 银 佥 役 型 的 力 差, 该 徭 役 上 标 定 的 工 食 正 耗 银 并 不 征 收, 只 是 量 化 该 役 的 实 际 负 担 额 度, 佥 派 此 项 徭 役 时 要 根 据 它 的 实 际 负 担 情 况 选 择 财 力 相 当 的 人 户. 另 外, 庞 尚 鹏 关 于 馆 夫 改 革 的 奏 疏 也 可 以 印 证 这 种 情 况 : 革 馆 夫 支 应. 照 得 驿 递 供 应 甚 繁, 而 馆 夫 最 为 困 苦. 官 吏 积 棍 百 计 侵 凌, 权 势 公 差 多 方 横 索, 荼 毒 之 苦 有 难 尽 言. 役 银 一 两 有 用 至 数 十 两 者, 其 势 不 至 于 变 田 宅 鬻 子 女 不 已 也. 今 若 照 数 议 征 役 银 改 令 官 吏 支 应 又 恐 力 不 能 胜, 使 客 有 稽 程 之 叹. 该 臣 案 行 代 管 驿 传 道 佥 事 秦 嘉 楫 会 同 粮 储 道 右 参 政 张 柱 从 长 计 议, 酌 驿 递 之 冲 僻, 较 费 用 之 繁 简, 于 正 银 之 外 定 位 差 等, 量 行 加 征 贮 库, 馆 夫 尽 发 宁 家. [13] 卷 1, 题 为 悯 时 艰 陈 末 议 以 垂 法 守 事,p110 庞 尚 鹏 这 篇 奏 疏 完 成 于 «兴 革 条 例» 之 后, 其 对 于 馆 夫 之 役 弊 病 的 描 述 与 海 瑞 所 言 基 本 相 同, 而 改 革 的 思 路 则 是 把 馆 夫 由 力 差 改 为 银 差, 只 是 在 正 额 工 食 银 之 外 多 征 银 两, 以 满 足 驿 站 的 用 度. 这 从 一 个 侧 面 也 反 映 出 馆 夫 在 庞 尚 鹏 改 革 之 前 一 直 是 力 差, 这 足 以 从 一 个 侧 面 证 明 «兴 革 条 例» 中 力 差 所 标 定 的 工 食 耗 银 其 实 并 不 征 收, 它 只 表 明 该 役 的 实 际 财 政 负 担. 以 上 分 析 了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中 重 差 之 一 馆 夫 的 应 役 方 式, 据 «兴 革 条 例» 的 记 载, 该 县 均 徭 役 中 的 重 差 是 编 银 佥 役 型 的 力 差, 其 所 以 重 在 于 加 在 该 役 身 上 的 买 办 负 担 很 重, 这 种 负 担 以 耗 银 的 方 式 被 量 化. 此 外, 笔 者 再 分 析 该 县 均 徭 轻 差 之 一 铺 兵 的 应 役 方 式 : 铺 兵. 县 前 一 铺, 司 兵 七 名. 通 共 司 兵 七 十 三 名, 每 名 役 银 三 两. 原 县 前 铺 有 紧 急 长 递 事 府 公 文 差, 比 别 铺 勤 繁, 准 每 两 加 收 五 钱. 近 令 各 铺 轮 差, 县 前 铺 亦 是 每 正 银 一 两 只 收 一 两, 不 许 加 收. 铺 司 兵 在 力 差 中 是 极 轻 者, 先 年 多 收 加 银, 盖 因 府 上 查 历 有 使 用 罚 赎, 各 衙 门 查 稽 迟 公 文, 亦 有 使 用. 不 然 虽 稽 查 极 严, 徒 为 包 当 之 人 增 工 食 银 尔 [8]102 铺 兵 所 以 是 极 轻 的 均 徭 役, 不 仅 因 为 标 定 的 工 食 银 很 少, 还 因 为 额 外 追 加 的 耗 银 数 量 也 很 低, 繁 重 者 也 只 不 过 正 银 一 两 加 收 五 钱 而 已. 但 是, 这 笔 正 耗 银 同 样 也 不 由 地 方 政 府 征 收, 只 是 标 定 出 来 用 于 应 役 民 户 私 相 雇 募 包 当 之 人 的. 包 当 之 人 ( 或 称 揽 纳 户 ) 指 替 代 被 佥 派 民 户 去 官 府 应

役 的 一 批 专 门 人 员, 应 役 民 户 需 要 付 给 揽 纳 户 一 定 的 费 用, 支 付 标 准 即 依 据 官 府 制 定 的 工 食 正 耗 银 两. 相 关 记 载 也 可 见 庞 尚 鹏 的 奏 疏 : 铺 兵 原 有 冲 僻 不 等, 役 银 亦 有 多 寡 不 同. 审 编 徭 户 不 能 走 递, 每 被 积 年 包 揽, 多 索 工 食, 甚 至 数 倍, 民 苦 繁 重 不 堪. 今 量 地 里 远 近, 斟 酌 重 轻, 定 为 等 差, 每 名 派 征 银 两 若 干, 给 募 勤 实 之 人 应 当, 若 有 走 递 稽 迟, 问 罪 追 银, 以 警 偷 惰. [13] 卷 1 题 为 均 徭 役 以 杜 偏 累 以 纾 民 困 事,p124G125 庞 尚 鹏 的 描 述 表 明, 被 佥 民 户 不 能 亲 自 应 役, 往 往 私 相 雇 募 揽 纳 人 户, 以 至 于 被 多 索 工 食, 加 重 负 担, 而 解 决 该 问 题 的 办 法 就 是 把 铺 兵 由 力 差 变 为 银 差, 改 为 官 府 自 行 雇 募 铺 兵. 可 见, 该 役 在 改 革 前 也 属 于 编 银 佥 役 型 的 力 差, 只 是 追 加 的 财 政 负 担 ( 即 耗 银 ) 很 少, 所 以 属 于 轻 差 的 范 畴. «兴 革 条 例» 与 庞 尚 鹏 的 奏 疏 所 记 载 的 都 是 嘉 靖 后 期 浙 江 地 区 的 财 政 情 况, 且 两 者 对 于 均 徭 役 存 在 问 题 的 记 载 也 基 本 相 同, 因 而 笔 者 认 为, 此 时 的 淳 安 县 也 不 存 在 大 量 力 差 转 化 为 银 差 的 情 况, 基 本 的 应 役 方 式 还 是 编 银 佥 役 型 的 力 差, 对 轻 重 差 的 讨 论 也 主 要 集 中 在 力 差 范 围 以 内. 关 于 浙 [5] 江 地 区 银 力 差 转 换 的 问 题 参 见 前 引 萧 山 县 令 张 选 的 论 述 也 可 以 看 出 均 徭 役 的 轻 重 问 题 主 要 是 针 对 力 差 而 言 的, 这 是 由 于 银 差 项 目 的 征 收 额 度 固 定, 且 额 外 耗 银 的 变 化 不 大, 因 而 一 般 不 会 列 入 讨 论 范 畴, 这 一 点 在 淳 安 县 也 有 体 现 : 本 府 柴 薪 皂 隶 九 名, 每 名 银 一 十 二 两, 每 两 连 耗 一 两 五 钱. 有 闰 月 每 名 加 银 一 两. 本 县 柴 薪 皂 隶 九 名, 每 名 一 十 二 两, 无 耗. 有 闰 月 每 名 加 银 一 两. 本 县 马 丁 四 号, 每 名 正 银 四 十 两, 无 耗. [8]101 柴 薪 皂 隶 和 马 丁 是 非 常 典 型 的 银 差 项 目, 此 二 项 很 早 就 已 经 折 银 征 收, 用 于 补 充 官 员 俸 禄 的 不 足. 这 几 个 项 的 工 食 银 虽 然 不 在 少 数, 但 是 由 于 额 外 的 耗 银 很 少, 甚 至 没 有, 因 此 可 以 称 之 为 轻 差. 但 这 并 不 代 表 银 差 就 一 定 比 力 差 的 负 担 轻, 上 引 材 料 表 明, 柴 薪 皂 隶 和 马 丁 这 些 项 目 比 起 铺 兵 等 工 食 银 和 耗 银 都 很 少 的 项 目, 负 担 还 是 较 重 的. 嘉 靖 «永 嘉 县 志» 卷 3 载 : 论 曰 均 徭 有 银 差 有 力 差, 议 者 欲 无 论 银 力 酌 量 役 次 重 轻, 实 计 银 数 均 以 丁 粮 派 之, 不 必 注 定 差 目, 概 征 其 银, 官 为 雇 役, 使 无 从 私 得 倍 征 之 利, 诚 为 画 一 良 法. 然 法 无 全 利, 便 于 民 或 不 便 于 官, 亦 有 官 以 为 宜 民 而 民 顾 未 便 者. 近 议 革 府 县 库 子 并 酌 处 仓 斗 盐 夫 于 民 有 大 利 矣. 若 诸 役 稍 轻 者 概 编 银 差, 非 惟 有 司 征 收 加 烦, 小 民 输 纳 亦 有 未 便 者. 大 抵 重 役 利 于 银 差, 轻 役 利 于 力 差, 何 则? 重 役 官 即 倍 征 亦 有 限 制, 轻 役 私 相 雇 募 虽 稍 溢 额, 其 役 银 可 以 旋 交, 可 以 货 抵 故 也. [7] 卷 3, 食 货 志 这 段 史 料 表 明, 银 纳 化 改 革 并 不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力 差, 由 于 重 差 的 负 担 比 较 大, 因 而 银 纳 化 有 利 于 减 轻 负 担, 但 是 轻 差 的 负 担 很 小, 民 户 即 使 私 相 雇 募 也 不 会 花 销 很 大, 改 为 银 差 以 后, 反 而 加 重 了 小 民 的 负 担. 由 此 可 见, 力 差 的 银 纳 化 虽 然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轻 民 户 的 负 担, 但 银 差 也 绝 非 极 轻 的 差 役, 我 们 必 须 对 «兴 革 条 例» 中 海 瑞 对 银 力 差 轻 重 的 论 述 做 出 重 新 解 读. 海 瑞 在 文 集 中 记 载 到 : 均 徭, 富 者 宜 当 重 差, 当 银 差 ; 贫 者 宜 当 轻 差, 当 力 差. [8]61 这 一 条 材 料 被 很 多 学 者 征 引, 用 以 证 明 银 差 是 重 差, 但 是 本 文 对 «兴 革 条 例» 的 分 析 表 明, 该 县 的 重 差 显 然 是 负 担 较 大 的 力 差, 而 银 差 也 绝 非 最 轻 的 徭 役. 因 而 笔 者 认 为, 海 瑞 的 这 句 论 述 主 要 是 针 对 力 差 而 言 的, 应 该 理 解 为, 重 差 是 工 食 正 耗 银 较 多 的 差 役, 轻 差 是 工 食 正 耗 银 较 少 的 差 役. 海 瑞 这 句 话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判 定 均 徭 轻 重 差 的 标 准, 即 依 据 工 食 正 耗 银 的 数 量, 而 不 依 据 该 项 目 是 银 差, 还 是 力 差. 因 此, 笔 者 即 以 此 标 准 尝 试 区 分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项 目 的 轻 重. 三 均 徭 役 轻 重 的 量 化 分 析 由 于 «兴 革 条 例» 中 不 仅 记 载 了 各 均 徭 项 目 的 工 食 银, 还 记 载 了 每 个 项 目 的 耗 银 数 目, 这 种 详 细 的 记 载 方 式, 尚 未 在 各 类 地 方 志 中 见 到, 因 而 这 对 于 我 们 分 析 均 徭 役 负 担 是 宝 贵 的 材 料. 在 此, 笔 者 将 «兴 革 条 例» 中 所 载 均 徭 项 目 的 工 食 银 耗 银 以 及 正 耗 银 总 量 制 成 表 1, 再 据 此 分 析 差 役 的 轻 重.

表 1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正 银 耗 银 用 量 表 ( 本 表 据 海 瑞 «兴 革 条 例» 制 成 ) 六 房 均 徭 役 ( 名 ) 每 名 工 食 银 正 银 连 耗 银 a 每 名 用 银 共 用 银 备 注 户 房 府 永 丰 库 库 子 (1) 10 40 400 400 府 预 备 仓 斗 级 (2) 7.2 10 72 144 府 和 丰 仓 斗 级 (2) 7.2 5 36 72 县 耳 房 库 库 子 (1) 6 4 24 24 县 预 备 仓 斗 级 (2) 7.2 3 21.6 43.2 如 谷 数 少, 耗 银 不 用 此 数. 县 存 留 仓 斗 级 (1) 3 5 15 15 县 巡 盐 应 捕 (6) 5.4 1.3 7.02 42.12 革 役 (2) 5.4 1.3 7.02 14.04 巡 缉 (4) 5.4 4 21.6 86.4 县 富 户 (10) 2 1.5 3 30 府 革 役 巡 盐 应 捕 (3) 10.8 1.3 14.04 42.12 礼 房 本 府 斋 夫 (8) 12 1.5 18 144 本 府 膳 夫 (6) 10 1.5 15 90 本 县 儒 学 斋 夫 (6) 12 无 耗 12 72 本 县 儒 学 膳 夫 (8) 10 无 耗 10 80 本 府 儒 学 斗 级 (4) 7.2 1.5 10.8 43.2 本 县 儒 学 斗 级 (3) 7.2 1.5 10.8 32.4 本 府 儒 学 库 子 (2) 7.2 1.5 10.8 21.6 本 县 儒 学 库 子 (2) 7.2 1.5 10.8 21.6 本 县 儒 学 岁 贡 盘 缠 银 无 耗 30 本 县 儒 学 门 子 (3) 7.2 1.5 10.8 32.4 启 圣 公 祠 门 子 (1) 7.2 1.5 10.8 10.8 本 县 门 子 (2) 3.6 1.5 5.4 10.8 本 县 布 政 司 门 子 (2) 2 无 耗 2 4 本 县 按 察 司 门 子 (2) 2 无 耗 2 4 府 馆 门 子 (1) 2 无 耗 2 2 山 川 坛 门 子 (1) 2 无 耗 2 2 社 稷 坛 门 子 (1) 2 无 耗 2 2 邑 厉 坛 门 子 (1) 2 无 耗 2 2 商 文 毅 坟 夫 (1) 2 无 耗 2 2 兵 属 本 府 富 春 驿 馆 夫 (5) 10 12 120 600 近 日 忽 变 而 为 30 余 两. 本 府 桐 江 驿 馆 夫 (1) 10 12 120 120 桐 庐 递 运 所 防 夫 (3) 7.3 10 73 219 布 政 司 理 问 所 狱 卒 (2) 9 3 27 54 盐 运 司 狱 卒 (1) 7.2 1.5 10.8 10.8 本 府 狱 卒 (6) 7.2 3 21.6 129.6 本 府 皂 隶 (14) 6 3 18 252 都 察 院 轿 伞 夫 (1) 3.6 2 7.2 7.2 宁 少 台 道 书 手 工 食 银 2.6 2 5.2 布 政 司 员 下 弓 兵 (1) 7.2 2.2 15.84 15.84 布 政 司 员 下 听 事 夫 (4) 7.2 2 14.4 57.6 提 学 道 弓 兵 (1) 7.2 2 14.4 14.4 提 学 道 皂 隶 (1) 7.2 2 14.4 14.4 水 利 道 皂 隶 (4) 7.2 2 14.4 57.6 分 巡 宁 少 台 道 皂 隶 (1) 7.2 2 14.4 14.4 军 门 门 皂 银 7.52 1.5 11.28 军 门 廪 粮 供 应 银 12.56 1.5 18.84 南 京 直 堂 皂 隶 (5) 10 1.3 13 65 布 政 司 柴 薪 (2) 12 1.3 15.6 31.2 按 察 司 柴 薪 (7) 12 1.3 15.6 31.2 本 府 柴 薪 皂 隶 (10) 12 1.5 18 180 本 县 柴 薪 皂 隶 (9) 12 无 耗 12 108 本 县 马 丁 (4) 40 无 耗 40 160 巡 按 水 手 银 4.8916 3 14.6748 巡 盐 水 手 银 2.174 3 6.522 提 学 道 甲 首 (1) 7.2 2 14.4 14.4 总 兵 水 手 银 1.8182 1.5 2.7273 盐 院 轿 伞 夫 (1) 7.2 1.5 10.8 10.8 本 府 同 知 员 下 门 子 (1) 3.6 5 18 18 本 县 隶 兵 (36) 6 1.5 9 324 铺 兵 (73) 3 无 耗 3 219 刑 房 狱 卒 (4) 7.2 2 14.4 57.6 工 房 本 县 东 溪 桥 夫 (1) 1 无 耗 1 1 本 县 渡 夫 (10) 1 无 耗 1 10 本 府 新 官 家 伙 银 8.4233 5 42.1165 本 府 儒 学 新 家 伙 银 12 1.5 18 本 县 新 官 家 伙 银 16 无 耗 16 本 县 儒 学 新 官 家 伙 银 12 无 耗 12 本 县 解 户 (2) 30 2.5 70 140 解 木 大 户 30 4 120 采 木 之 年, 随 文 加 编. 本 县 预 备 织 造 银 321.2074 1.02 327.6315 a 正 银 连 耗 银 是 指 工 食 银 一 两 与 连 带 的 耗 银 的 总 和. 库 子 职 主 库 藏, 旧 例 供 冬 夏 桌 帏 供 锡 砚 池, 至 晚 送 各 衙 油 烛, 今 尽 革 去. 斗 级 : 如 谷 多, 耗 银 不 止 此. 今 水 夫 银 不 足 用, 不 思 裁 革, 转 防 馆 夫 之 身 取 足 焉. 遂 至 正 银 一 两 加 银 十 余 两. 两 浙 政 议, 刑 具 支 问 理 词 讼 纸 赎 买 办, 原 亦 狱 卒 办, 候 新 均 徭 改 正 革 去 耗 银.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表 1 中 的 耗 银 的 具 体 含 义 要 视 银 差 与 力 差 而 区 别 看 待. 其 中 家 伙 银 水 手 银 岁 贡 盘 缠 银 书 手 工 食 银 和 预 备 织 造 银 等 项 是 银 差, 佥 点 人 户 直 接 交 纳 白 银, 则 耗 银 自 然 随 同 正 银 一 同 上 交. 其 余 力 差 项 目 标 定 的 工 食 银 只 是 准 银 以 定 差, 其 实 并 不 征 银. 如 此 则 力 差 工 食 耗 银 指 的 就 是 官 方 制 定 出 来 的, 应 役 人 户 买 办 供 送 所 用 花 销 的 标 准. 从 表 1 备 注 中 的 记 载 表 明, 力 差 中 的 库 子 要 买 办 桌 帏 砚 池 油 烛 等 项 目 ; 斗 级 要 赔 补 出 纳 米 麦 的 损 失 ; 狱 卒 也 要 负 责 支 办 刑 具 等 什 物. 可 见, 力 差 的 耗 银 指 的 就 是 差 役 应 负 担 的 财 政 责 任. 表 1 的 数 据 表 明, 衡 量 各 项 徭 役 轻 重 包 括 工 食 银 和 耗 银 两 个 标 准. 其 中 工 食 银 由 于 受 到 国 家 明 文 规 定 的 限 制, 除 解 户 的 贴 役 银 能 达 到 30 两 / 名 之 外, 其 余 差 役 最 多 为 12 两 / 年 ( 即 1 两 / 月 ), 不 能 随 意 加 增, 所 以 并 不 能 反 映 出 各 役 的 实 际 负 担. 因 此 必 须 通 过 每 名 差 役 正 银 连 耗 的 实 际 用 度 来 衡 量 各 役 轻 重, 本 文 据 表 1 各 项 差 役 每 名 用 银 的 多 寡 制 成 表 2, 再 详 细 分 析 役 的 轻 重. 表 2 淳 安 县 均 徭 役 重 轻 分 类 表 差 役 等 级 每 名 用 银 ( 两 ) 差 役 名 称 极 重 差 役 [+,70) 重 役 (70,20] 轻 役 (20,10] 极 轻 差 役 (10,0) 400 府 永 丰 库 子 120 富 春 驿 馆 夫 桐 江 驿 馆 夫 解 木 大 户 73 桐 庐 递 运 所 防 夫 70 本 县 解 户 40 本 县 马 丁 36 府 和 丰 仓 斗 级 27 布 政 司 理 问 所 狱 卒 24 县 耳 房 库 库 子 21.6 县 预 备 仓 斗 级 巡 盐 巡 缉 本 府 狱 卒 18 本 府 斋 夫 本 府 同 知 员 下 门 子 15.84 布 政 司 员 下 弓 兵 15.6 布 政 司 柴 薪 皂 隶 按 察 司 柴 薪 皂 隶 15 县 存 留 仓 斗 级 本 府 膳 夫 14.4 布 政 司 员 下 听 事 夫 提 学 道 皂 隶 水 利 道 皂 隶 分 巡 道 皂 隶 提 学 道 甲 首 县 狱 卒 13 南 京 直 堂 皂 隶 12 县 儒 学 斋 夫 本 县 柴 薪 皂 隶 10.8 府 县 儒 学 斗 级 府 县 儒 学 库 子 县 儒 学 门 子 启 圣 公 祠 门 子 盐 运 司 狱 卒 盐 察 院 伞 夫 10 县 儒 学 斋 夫 9 本 县 隶 兵 7.2 都 察 院 轿 伞 夫 7.02 县 巡 盐 应 捕 5.4 本 县 门 子 3 铺 兵 县 富 户 2 本 县 布 按 分 司 门 子 府 馆 门 子 山 川 社 稷 邑 厉 坛 门 子 坟 夫 1 桥 夫 渡 夫 由 于 没 有 更 多 记 载 均 徭 役 正 耗 银 的 数 据, 所 以 此 处 仅 以 «兴 革 条 例» 为 基 础, 将 淳 安 县 的 均 徭 役 分 为 重 轻 两 个 部 分, 再 根 据 明 代 文 献 的 描 述, 把 均 徭 役 细 分 为 极 重 重 轻 极 轻 四 个 等 级, 并 依 据 各 项 目 正 耗 银 数 量 将 各 役 进 行 分 类. 表 2 中 的 极 重 差 役 与 重 役 大 致 包 含 了 三 类 差 役. 其 一 是 府 县 重 要 仓 库 的 库 子 和 斗 级 以 及 司 府 衙 门 监 狱 的 狱 卒. 这 一 类 差 役 要 负 责 买 办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用 品, 赔 补 仓 粮 收 支 的 损 耗, 置 办 监 狱 刑 具, 其 耗 银 一 般 高 出 正 银 十 倍, 乃 至 数 十 倍, 因 而 是 极 重 的 差 役. 其 二 是 负 责 驿 传 支 应 的 防 馆 夫, 这 类 差 役 要 应 付 往 来 公 务 人 员 的 开 销 用 度. 其 三 是 运 送 上 供 物 料 的 解 户,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每 名 解 户 的

贴 役 银 是 30 两, 但 实 际 要 根 据 运 输 任 务 的 轻 重 不 同, 适 当 增 加 耗 银, 一 般 都 会 达 到 原 额 的 2~3 倍. 总 体 而 言, 供 职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役 要 负 担 政 府 日 常 的 行 政 往 来 支 应 等 项 开 支, 是 地 方 财 政 的 重 要 来 源. 因 此, 庞 尚 鹏 说 地 方 政 府 视 库 子 为 奇 货, 人 户 一 应 此 役 就 会 破 家, 败 不 旋 踵 [13] 卷 1, 题 为 悯 时 艰 陈 末 议 以 垂 法 守 事,p109. 库 子 役 的 财 政 负 担 很 重, 固 然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实 际 情 况, 但 庞 尚 鹏 的 奏 疏 也 明 显 带 有 渲 染 改 革 迫 切 性 的 夸 大 成 分 在 内. 海 瑞 的 记 载 表 明, 几 项 重 役 的 开 支 额 度 都 被 标 定 了 大 致 的 范 围, 而 且 该 役 也 会 佥 派 给 有 相 应 经 济 实 力 的 大 户 承 当, 若 人 户 被 佥 重 役 即 已 破 家, 则 均 徭 法 就 失 去 长 时 间 运 行 的 可 能 性 了. 轻 役 大 多 数 是 供 役 于 各 机 构 的 门 皂 隶 兵 伞 夫 和 铺 兵 等 等. 这 些 差 役 均 属 于 供 上 官 驱 使 的 服 务 性 人 员, 几 乎 没 有 买 办 责 任. 这 类 差 役 或 标 定 工 食 银 比 较 低, 即 使 耗 银 翻 倍 也 不 会 花 销 太 大, 如 铺 兵 门 子 等 役, 根 本 没 有 耗 银, 所 以 海 瑞 论 说 此 处 时 也 说 铺 司 兵 在 力 差 中 是 极 轻 者 [8]102. 另 一 类 的 轻 差 是 银 差, 被 佥 人 户 只 需 交 纳 相 应 工 食 正 耗 银, 虽 然 数 量 不 算 很 低, 但 由 于 不 需 要 亲 自 服 役, 因 而 也 就 不 会 产 生 连 带 的 财 政 责 任. 四 结 论 上 文 以 «兴 革 条 例» 为 中 心, 并 结 合 浙 江 地 区 徭 役 的 基 本 情 况 对 均 徭 役 的 负 担 轻 重 问 题 进 行 了 量 化 分 析. 本 文 的 研 究 表 明, 浙 江 地 区 在 庞 尚 鹏 改 革 之 前, 并 没 有 大 量 的 力 差 转 化 为 银 差, 多 数 均 徭 役 都 属 于 编 银 佥 役 的 力 差. 力 差 虽 然 标 定 的 工 食 银 两 并 不 高, 但 是 一 般 都 要 负 有 为 官 府 买 办 的 额 外 财 政 责 任, 这 些 财 政 负 担 通 过 标 定 耗 银 被 量 化 出 来. 因 此, 判 断 均 徭 役 轻 重 的 标 准 并 不 是 该 项 徭 役 属 于 银 差 还 是 力 差, 而 是 该 项 徭 役 工 食 正 耗 银 数 量 的 多 少. 通 过 对 工 食 正 耗 银 的 量 化 分 析 表 明, 负 担 各 府 县 重 要 财 政 部 门 的 徭 役, 如 库 子 斗 级 和 狱 卒 等, 都 是 重 差. 而 没 有 此 类 责 任 的 铺 兵 门 子, 还 有 不 须 亲 自 服 役 的 银 差 大 多 属 于 轻 差 的 范 围. 参 考 文 献 : [1] 山 根 幸 夫 明 代 徭 役 制 度 の 展 開 [M] 东 京 : 东 京 女 子 大 学 学 会,1966:109G117 [2] 岩 見 宏 明 代 徭 役 制 度 の 研 究 [M] 京 都 : 同 朋 舎,1986:166G169 [3] 刘 志 伟 明 代 均 徭 中 的 银 差 与 力 差 [J] 中 山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刊,1982(2):43G50 [4] 唐 文 基 明 代 赋 役 制 度 史 [M]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91:242 [5] 赵 毅, 丁 亮 从 银 力 差 的 变 迁 看 明 代 均 徭 法 的 演 化 路 径 以 浙 江 地 区 为 例 [J] 社 会 科 学 辑 刊 2013(4):108G119 [6] 张 选 忠 谏 静 思 张 公 遗 集 [M] 四 库 全 书 存 目 丛 书 本 [7] ( 嘉 靖 ) 永 嘉 县 志 [M] 上 海 : 上 海 书 店,1992 [8] 海 瑞 海 瑞 集 [M] 北 京 : 中 华 书 局,1962 [9] 侯 鹏 明 清 浙 江 赋 役 里 甲 制 度 研 究 [D] 上 海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2011 [10] 顾 炎 武 天 下 郡 国 利 病 书 [M]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12 [11] 刘 志 伟 在 国 家 与 社 会 之 间 明 清 广 东 地 区 里 甲 赋 役 制 度 与 乡 村 社 会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10 [12] 蒋 兆 成 明 代 杭 嘉 湖 地 区 役 制 的 演 变 [J]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史 研 究,1993(3):22G35 [13] 庞 尚 鹏 百 可 亭 摘 稿 [M] 四 库 全 书 存 目 丛 书 本 责 任 编 辑 张 颖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