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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资 料 表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工 程 量 清 单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格 式 )

3 第 一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2 项 目 编 号 : GZ 项 目 序 列 号 : S 项 目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5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7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块 料 楼 地 面 外 墙 吊 顶 天 棚 外 脚 手 架 等,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内 清 单 (2) 采 购 数 量 :1 批 (3) 采 购 预 算 : 元 (4)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5)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70 个 日 历 日 内 (6)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7)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现 场 踏 勘 等 ): 无 8 竞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供 应 商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根 据 财 政 部 第 74 号 令 第 十 二

4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加 入 供 应 商 库 财 政 部 门 不 得 对 供 应 商 申 请 入 库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利 用 供 应 商 库 进 行 地 区 和 行 业 封 锁 ; 目 前, 贵 州 省 尚 未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 (2)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1 项 目 要 求 申 请 人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9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信 息 : (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00:00 至 :00:00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登 录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交 易 中 心 电 话 : ,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4)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10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30:00 ( 逾 期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11 开 标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30:00 12 开 标 地 点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3 竞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1) 竞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35,000 (2) 竞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00:00 至 :30:00

5 (3) 竞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4)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帐 号 : PPP 项 目 : 否 15 采 购 人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联 系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花 溪 区 董 家 堰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项 目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已 落 实 1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联 系 电 话 : 机 构 名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2016 年 07 月 06 日

6 第 二 部 分 竞 标 人 须 知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电 话 : 名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电 话 : 项 目 名 称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1.2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承 包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1.3 投 资 规 模 万 元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70 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工 程 保 修 期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付 款 方 式 1.4 招 标 范 围 竞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签 订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后,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80%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95%, 余 下 5% 作 为 工 程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全 额 无 息 返 还 乙 方 招 标 人 提 供 维 修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容 及 图 纸 内 容 所 示 内 容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2 竞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3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7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1.5 工 程 报 价 方 式 1.6 现 场 踏 勘 1.7 竞 标 预 备 会 1.8. 分 包 1.9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时 间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4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员 1 人, 质 量 员 1 人, 安 全 员 1 人, 材 料 员 1 人, 造 价 员 1 人, 资 料 员 1 人 不 接 受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依 据 贵 州 省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04),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结 合 当 地 市 场 价 自 主 报 价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因 本 项 目 施 工 内 容 复 杂, 竞 标 人 须 自 行 安 排 时 间 到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竞 标 人 未 进 行 踏 勘 的, 视 为 充 分 认 可 并 接 受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列 工 程 量 清 单 勘 察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竞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踏 勘 时 间 : 发 出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16:00 时 前, 节 假 日 除 外 踏 勘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 不 召 开 召 开 不 允 许 允 许 2016 年 07 月 14 日 09:30 时 止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2016 年 07 月 14 日 09:30 时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1.10 竞 标 保 证 金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所 有 竞 标 文 件 都 必 须 按 以 上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出 现 因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推 迟 竞 标 截 止 日 期 时, 则 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通 知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在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竞 标 文 件 缴 费 码 机 制 说 明 :. 竞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报 名 操 作

8 . 竞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竞 标 保 证 金 缴 费 登 记 操 作 ( 通 过 缴 费 功 能 ), 并 获 取 到 9 位 缴 费 码 (2 位 字 母 开 头,7 位 数 字 结 尾 ). 竞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具 体 办 理 银 行 业 务 :. 保 证 金 必 须 存 入 交 易 中 心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要 求 的 缴 费 期 限 内 存 入 交 易 中 心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保 证 金 必 须 一 次 性 足 额 存 入, 不 能 分 多 次 缴 纳. 办 理 存 款 业 务 时, 附 言 中 必 须 正 确 无 误 地 写 清 9 位 缴 费 码 ( 附 言 中 只 能 写 缴 费 码, 不 能 写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 根 据 竞 标 项 目 分 类 不 同, 保 证 金 来 源 适 用 以 下 规 则 : 竞 标 保 证 金 :35000 元 开 户 名 称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账 号 : 竞 标 有 效 期 注 : 竞 标 保 证 金 须 在 2016 年 07 月 13 日 16:30 前 到 帐 为 :90 日 历 天 ( 从 竞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在 此 期 限 内, 所 有 竞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竞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竞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竞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竞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竞 标 保 证 金 或 竞 标 保 函 同 意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竞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竞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关 于 竞 标 保 证 金 或 竞 标 保 函 的 退 还

9 1.1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中 标 人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参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 文 件 的 标 准 收 取 1.13 包 封 标 记 其 他 应 注 意 的 1.14 事 项 1.15 备 注 1.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1 竞 标 单 位 应 将 竞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同 一 信 封 密 封, 并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包 封 套 标 明 招 标 编 号 竞 标 项 目 名 称 竞 标 单 位 名 称 开 标 日 期, 竞 标 文 件 封 面 同 包 封 套 上 一 致 并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1.2 竞 标 文 件 包 封 须 密 封, 包 封 袋 封 口 处 须 用 白 封 条 加 以 覆 盖,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竞 标 人 单 位 章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1.3 竞 标 单 位 应 将 正 本 的 竞 标 函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竞 标 函 字 样, 然 后 再 装 入 正 本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中 1.4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上 注 明 于 2016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之 前 ( 指 竞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谈 判 日 期 及 时 间 )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1.5 如 竞 标 文 件 由 专 人 送 交, 竞 标 人 应 将 竞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后, 按 竞 标 邀 请 注 明 的 地 址 送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1.6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提 前 拆 封 不 负 责 任, 并 按 照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1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期 紧 任 务 重, 竞 标 人 须 郑 重 承 诺 按 期 完 工,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竞 标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2 被 省 级 或 招 标 项 目 备 案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行 政 处 罚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但 不 在 其 行 政 处 罚 期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期 ) 内 的 除 外, 竞 标 人 须 提 供 检 察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结 果 告 知 函 (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均 可 查 询 ) 1 根 据 黔 财 采 号 文, 竞 标 人 如 为 中 小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须 提 供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对 提 供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10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声 明 函 所 载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包 括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等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证 实 自 身 是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不 全 或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的, 不 作 为 中 小 企 业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依 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执 行 2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3 开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保 留 对 竞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一 步 核 实 的 权 利, 若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将 没 收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并 上 报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与 招 标 公 告 不 一 致, 请 以 已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或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通 知 为 准 5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应 当 在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以 第 一 次 公 告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前 1 个 工 作 日 日 提 出, 超 过 规 定 的 异 议 提 出 时 限,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竞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1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竞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竞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其 他 要 求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和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竞 标 人 须 书 面 承 诺 竞 标 单 位 之 间 负 责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并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复 印 件 (2)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3)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竞 标 竞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竞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5 费 用 承 担 竞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谈 判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谈 判 文 件 和 竞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12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踏 勘 现 场 的, 竞 标 人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竞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 竞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采 购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竞 标 人 在 编 制 竞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采 购 人 不 对 竞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为 繁 杂, 竞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现 场 条 件 竞 标 人 须 书 面 承 诺, 不 因 任 何 现 场 条 件 的 阻 碍 而 向 采 购 人 索 赔 工 期 或 费 用, 并 保 证 不 因 任 何 现 场 条 件 的 阻 碍 而 影 响 竞 标 承 诺 的 竣 工 日 期 1.10 竞 标 预 备 会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竞 标 预 备 会 的, 采 购 人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竞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竞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竞 标 人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采 购 人, 以 便 采 购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竞 标 预 备 会 后, 采 购 人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竞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竞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竞 标 文 件 偏 离 谈 判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谈 判 文 件 2.1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2) 竞 标 人 须 知 ; (3)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13 (4) 工 程 量 清 单 ; (5)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 (8)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谈 判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竞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谈 判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相 应 延 长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竞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相 应 延 长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竞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竞 标 文 件 3.1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竞 标 文 件 ( 含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商 务 标 : (1)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工 程 量 清 单 ; (5)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 (6)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7) 竞 标 保 证 金 ; (8)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2 技 术 标

14 (1)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a.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 b.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资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c.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d.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冬 雨 季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运 用 ); e.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f.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g.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及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 h.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设 计 i. 与 其 它 工 种 的 配 合 措 施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或 竞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竞 标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为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为 万 元 竞 标 人 最 终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人 最 高 限 价 的, 将 失 去 成 交 资 格 本 项 目 竞 标 报 价 警 戒 线 : 万 元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是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上 所 列 的 各 项 内 容 中 所 述 的 全 部 内 容 竞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列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各 项 单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等 材 料 设 备 费 及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费 现 场 经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风 险 等 或 ( 按 工 料 单 价 计 价 的 其 单 价 应 包 括 :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等 材 料 设 备 费 及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用 具 费 ) 标 报 价 应 为 竞 标 人 根 据 相 关 定 额 规 范 并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计 算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为 规 定 工 期 内 完 成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工 程 所 需 各 项 费 用 的 总 和 ; 同 时 不 得 低 于 竞 标 警 戒 线,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竞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竞 标 警 戒 线 的, 应 启 动 竞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该 竞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承 诺 竞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竞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否 决 其 竞 标 竞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作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竞 标 中 所 述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必 须 使

15 用 全 新 材 料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竞 标 报 价 中 规 费 税 金 执 行 新 文 件 规 定 合 同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技 术 措 施 费 安 全 措 施 费 包 干 风 险 费 优 惠 率 等 费 用 的 取 舍 由 竞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一 次 进 入 竞 标 报 价, 中 标 后 不 作 调 整 3.3 竞 标 有 效 期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竞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竞 标 人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竞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竞 标 文 件 ; 竞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竞 标 失 效, 但 竞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3.4 竞 标 保 证 金 竞 标 人 在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竞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竞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竞 标 人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退 还 竞 标 保 证 金, 合 同 备 案 后, 退 还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竞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 (2) 成 交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竞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竞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五 章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竞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承 诺 竞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竞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竞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按 格 式 要 求 由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16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的, 竞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竞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竞 标 文 件 纸 质 文 件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各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未 以 任 何 形 式 加 密 的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2 份 竞 标 文 件 纸 质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竞 标 4.1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包 封 套 的 密 封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包 封 套 上 的 标 记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竞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2 竞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竞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竞 标 人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竞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采 购 人 收 到 竞 标 文 件 后, 向 竞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竞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3 竞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竞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竞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采 购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竞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竞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采 购 人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17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谈 判, 并 邀 请 所 有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谈 判 时 需 出 具 谈 判 人 社 保 原 件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公 布 在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名 称, 并 对 竞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 (2) 按 照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3)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依 法 组 建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库 抽 取 的 专 家 4 人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确 定 方 式 :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组 成 竞 标 人 须 出 具 书 面 保 证 不 得 与 谈 判 小 组 采 购 人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接 触 或 联 系, 严 禁 竞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采 购 人 或 竞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与 竞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谈 判 公 正 评 审 的 ; (3)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竞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谈 判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按 照 第 三 部 分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竞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7. 合 同 授 予 7.1 评 定 成 交 原 则 根 据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推 荐 谈 判 成 交 候 选 人 7.2 成 交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成 交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18 7.3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成 交 人 应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谈 判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成 交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竞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竞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人 退 还 竞 标 保 证 金 ; 给 成 交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漏 谈 判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竞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竞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竞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竞 标,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竞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竞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质 疑 竞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方 提 出 询 问 ; 受 理 时 间 : 公 示 期 内

19 9.5.3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形 式 受 理 竞 标 人 质 疑 实 行 实 名 制, 其 质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根 据,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竞 标 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竞 标 人 和 被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等 ;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 (3)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4)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6) 质 疑 书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竞 标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竞 标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质 疑 竞 标 人 提 起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质 疑 竞 标 人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竞 标 人 ; (2) 质 疑 书 内 容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3)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质 疑 ; (4) 属 于 所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5) 同 一 质 疑 事 项 未 经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质 疑 处 理 ; (6)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自 受 理 质 疑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竞 标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竞 标 人 10.1 竞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方 提 出 询 问 ; 受 理 时 间 : 公 示 期 内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形 式 受 理 竞 标 人 质 疑 实 行 实 名 制, 其 质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根 据,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竞 标 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竞 标 人 和 被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等 ;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 (3)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4)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20 (6) 质 疑 书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竞 标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竞 标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质 疑 竞 标 人 提 起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质 疑 竞 标 人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竞 标 人 ; (2) 质 疑 书 内 容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 (3)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质 疑 ; (4) 属 于 所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5) 同 一 质 疑 事 项 未 经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质 疑 处 理 ; (6)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自 受 理 质 疑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竞 标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竞 标 人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部 分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1. 谈 判 会 议 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谈 判 会 议, 采 购 人 及 竞 标 单 位 须 派 代 表 参 加 2. 无 效 竞 标 条 款 : 2.1 竞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送 达 的 2.2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2.3 竞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套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 或 者 包 封 套 破 损 严 重 并 且 足 以 看 见 竞 标 文 件 封 面 所 有 内 容 的 2.4 竞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应 出 示 的 证 件 不 齐 或 证 件 无 效 的 2.5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及 签 字 的 2.6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21 2.7 竞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或 内 容 不 全 的 2.8 竞 标 人 有 串 通 竞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2.9 提 交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竞 标 文 件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的 2.10 竞 标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承 诺 未 作 出 响 应 的 2.11 竞 标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2.12 竞 标 报 价 高 于 财 政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无 法 支 付 的 2.13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合 格 的 2.14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2.15 竞 标 文 件 未 胶 装 成 册 的 2.16 经 评 审, 竞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要 求 的 2.17 谈 判 小 组 一 致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 竞 争 性 谈 判 程 序 3.1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报 到, 并 提 交 竞 标 文 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提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安 排 参 加 谈 判 ; 3.2 谈 判 前, 招 标 人 及 监 督 部 门 验 证 授 权 代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副 本,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证 资 格 证 安 考 证,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经 验 证 为 合 格 的 竞 标 人 方 能 进 入 谈 判 程 序, 并 由 竞 标 人 检 查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3.3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审 查 各 竞 标 人 竞 标 文 件 后, 分 别 与 各 竞 标 人 进 行 谈 判, 包 括 商 务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报 价 等,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审 查 情 况, 要 求 竞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二 次 报 价 资 料 补 充 和 其 它 书 面 补 充 承 诺 竞 标 人 在 二 次 报 价 时, 以 固 定 总 价 及 下 浮 率 形 式 报 价 书 面 承 诺 由 竞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作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具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效 力

22 4. 排 序 推 荐 办 法 4.1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审 查 竞 标 人 竞 标 文 件,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前 提 下, 根 据 竞 标 人 的 最 终 报 价 从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推 荐 谈 判 成 交 候 选 人, 竞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5. 评 审 细 则 5.1 竞 标 文 件 初 审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竞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竞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竞 标 单 位 是 否 具 备 竞 标 资 格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竞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符 合 性 资 格 审 查 表 审 查 内 容 授 权 委 托 书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审 查 标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现 场 审 查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资 格 审 查 税 务 登 记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竞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单 位 与 竞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并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23 符 合 性 审 查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竞 标 内 容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竞 标 有 效 期 竞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财 务 状 况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由 竞 标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维 修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容 及 图 纸 内 容 所 示 全 部 内 容 70 日 历 天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90 日 历 天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的 金 额 为 :4 万 元 符 合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规 定, 竞 标 文 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范 围 及 数 量, 且 竞 标 总 价 是 否 高 于 已 公 布 的 拦 标 总 价 ( 控 制 总 价 ) 完 整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在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后 由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方 为 有 效 证 明 ); 提 供 近 壹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报 表 中 应 特 别 说 明 企 业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6. 详 细 评 审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以 及 对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 包 含 工 程 保 修 期 承 诺 );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提 的 相 关 指 标 技 术 说 明 规 格 以 及 是 否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竞 标 人 的 施 工 准 备 情 况 (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及 施 工 机 具 的 配 备 计 划 ),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应 按 工 期 及 进 度 计 划 标 明 材 料 进

24 场 时 间, 机 具 的 配 备 计 划 应 标 明 清 单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图 ;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工 期 保 证 措 施 ;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质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保 证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配 合 管 理 措 施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主 要 工 序 施 工 方 法 及 先 进 技 术 的 应 用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 含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表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其 它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组 价, 竞 标 报 价 应 为 竞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竞 标 报 价 为 固 定 总 价 承 包, 竞 标 人 所 报 工 程 应 附 主 要 材 料 清 单, 注 明 材 料 质 量 规 格 产 地 等 详 细 说 明 竞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包 括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费 现 场 经 费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税 金 风 险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技 术 措 施 费 包 干 风 险 费 优 惠 率 现 场 因 素 等 所 有 费 用 7. 定 标 准 则 及 谈 判 成 交 公 示 7.1 合 同 将 授 予 其 竞 标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经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综 合 评 议 认 为 在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前 提 下 报 价 最 低 的 竞 标 人 8.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8.1 公 示 期 无 异 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即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发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8.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成 交 方 的 竞 标 文 件 和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9. 签 订 合 同 9.1 谈 判 成 交 方 须 按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方 签 订

25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2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项 目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1 页 共 2 页 金 额 ( 元 )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 暂 估 价 瓦 屋 面 保 温 隔 热 屋 面 钢 丝 网 1. 瓦 品 种 规 格 : 青 灰 色 琉 璃 瓦 屋 面 2. 挂 瓦 屋 面 做 法 : 参 照 国 标 图 集 09J202-1,Ka22 1.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厚 度 :100 厚 保 温 隔 热 棉 1.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 屋 面 钢 丝 网 1. 保 温 隔 热 部 位 : 外 墙 内 保 温 m m m 保 温 隔 热 墙 面 2. 保 温 隔 热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 英 特 无 机 活 性 保 温 材 料 m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及 厚 度 :30mm 厚 1. 墙 体 类 型 : 砖 墙 块 料 墙 面 2.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青 灰 色 软 性 饰 面 砖 ( 外 墙 ) m 干 挂 石 材 钢 骨 架 3.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 骨 架 种 类 规 格 :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t 8.813

27 1. 墙 体 类 型 : 砖 墙 石 材 墙 面 石 材 柱 面 2.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干 挂 大 理 石 3.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53( 不 含 石 材 钢 骨 架 ) 1.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柱 梁 面 干 挂 大 理 石 2.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53( 不 含 石 材 钢 骨 架 ) 1. 墙 体 类 型 : 外 墙 面 ( 砖 墙 ) m m 墙 面 一 般 抹 灰 2.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 m 墙 面 喷 刷 涂 料 3. 仅 含 抹 灰 面 1. 喷 刷 涂 料 部 位 : 外 墙 2. 涂 料 品 种 喷 刷 遍 数 : 白 色 外 墙 涂 料 本 页 小 计 m 注 : 为 记 取 规 费 等 的 使 用, 可 在 表 中 增 设 其 中 : 定 额 人 工 费 表 -08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2 页 共 2 页 金 额 ( 元 )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 暂 估 价 1. 墙 体 类 型 : 钢 结 构 块 料 墙 面 2. 安 装 方 式 位 置 : 干 挂, 门 头 造 型 m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仿 毛 石 面 砖

28 吊 顶 天 棚 EPS 装 饰 线 条 ( 成 品 ) 木 色 GRC 装 饰 线 条 ( 成 品 ) 200*300 矩 形 1. 铝 板 吊 顶 : 主 入 口 外 厅 ( 门 头 造 型 ) 2. 详 石 材 幕 墙 施 工 图 1. 线 条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成 品 EPS 装 饰 线 ( 木 色 ) 2.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1. 线 条 规 格 :200*300( 矩 形 ) 2. 线 条 安 装 部 位 : 外 墙 3. 线 条 造 型 : 详 见 设 计 施 工 图 1. 线 条 规 格 : 造 型 线 条 m m 156 m GRC 装 饰 线 条 ( 成 品 ) 造 型 2. 线 条 安 装 部 位 : 外 墙 标 高 3.6m 处 m 132 建 筑 物 垂 直 封 16 01B001 闭 外 脚 手 架 3. 线 条 造 型 : 详 见 设 计 施 工 图 密 目 网 垂 直 封 闭 m 搭 设 高 度 :24m 以 内 m 脚 手 架 材 质 : 钢 管 外 架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注 : 为 记 取 规 费 等 的 使 用, 可 在 表 中 增 设 其 中 : 定 额 人 工 费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目 表 -08 第 1 页 共 2 页 调 整 费 率 调 整 后 金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备 注 (%) 额 ( 元 )

29 1 1.1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 生 产 工 具 用 具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使 用 费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费 特 殊 地 区 施 工 增 加 费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费 ( 含 环 境 保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护 文 明 施 工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安 全 施 工 临 时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设 施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夜 间 施 工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二 次 搬 运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冬 雨 季 施 工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001 编 制 人 ( 造 价 人 员 ): 复 核 人 ( 造 价 工 程 师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表 -11

30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结 算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详 见 表 暂 估 价 2.1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计 日 工 明 细 详 见 表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明 细 详 见 表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 明 细 详 见 表 注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单 价 进 入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此 处 不 汇 总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面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表 12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暂 定 金 额 备 注

31 合 计 注 : 此 表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如 不 能 详 列, 也 可 只 列 暂 列 金 额 总 额, 竞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暂 列 金 额 计 入 竞 标 总 价 中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表 121 本 工 程 按 国 家 新 的 营 改 增 政 策 对 工 程 计 价 体 系 工 程 税 金 进 行 计 费

32 第 五 部 分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竞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竞 标 文 件 内 容 : 竞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 印 章 或 签 字 )

33 日 期 : 年 月 日 目 录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2.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3. 竞 标 函 4. 竞 标 函 附 录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6. 竞 标 保 证 金 7.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8.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竞 标 人 公 章 ) 9.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10.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34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竞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35 竞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竞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本 工 程 的 竞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的 竞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竞 标 人 : ( 盖 章 )

36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竞 标 函 致 : ( 采 购 人 名 称 ) 我 单 位 认 真 研 究 了 施 工 谈 判 文 件, 愿 意 承 担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任 务, 并 履 行 谈 判 文 件 中 对 中 标 人 的 全 部 要 求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根 据 我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和 结 合 自 身 实 力, 我 单 位 承 诺 本 工 程 竞 标 报 价 总 金 额 为 ( 大 写 金 额 ):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单 列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不 低 于 竞 标 总 价 ( 不 含 设 备 费 ) 的 2 %, 并 在 / 年 / 月 / 日 或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本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的 施 工, 天 ( 日 历 日 ) 内 竣 工 和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们 将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条 款 的 规 定,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七 日 内 来 进 行 合 同 签 订, 并 按 总 工 期 ( ) 日 历 天 要 求 安 排 施 工 保 证 质 量 符 合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按 时 交 工 验 收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在 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谈 判 文 件 和 我 方 竞 标 文 件 均 为 约 束 双 方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竞 标 人 : ( 盖 章 )

37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印 章 或 签 字 ) 地 址 : 电 话 : 竞 标 日 期 : 年 月 日 四 竞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竞 标 内 容 2 施 工 准 备 时 间 签 订 合 同 后 (1) 天 1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3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2 每 延 迟 一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0.3%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4 施 工 总 工 期 5 质 量 标 准 6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合 同 价 款 (2)%

38 7 工 程 保 修 期 8 权 利 义 务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报 价 内 的 主 材 均 为 中 档 及 以 上 品 牌, 材 料 样 品 施 工 前 报 送 招 标 人 认 定 并 封 存 备 注 : 报 价 内 的 主 材 均 为 中 档 及 以 上 品 牌, 材 料 样 品 施 工 前 报 送 招 标 人 认 定 并 封 存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 格 式 自 拟 )

39 六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40 表 9.6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职 姓 职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已 承 担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务 名 称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工 作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41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担 任 职 务

42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工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程 质 担 任 职 务 量

43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44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竞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竞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七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竞 标 人 公 章 )

45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2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3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4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 5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6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 7 公 司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人 员 社 保 花 名 册 8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9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 10 其 他

46 八 竞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47 九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 致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

48 我 方 在 贵 部 门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中, [ 工 程 名 称 ] 获 中 标 ( 招 标 编 号 : ), 中 标 金 额 为 : [ 金 额 及 币 种 ] 我 方 承 诺 :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以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或 现 金 形 式 中 之 一 种,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贵 方 一 次 性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方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按 上 述 承 诺 金 额 的 200% 在 竞 标 保 证 金 和 在 招 标 人 付 给 竞 标 人 的 中 标 工 程 工 程 款 中 扣 缴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和 地 址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承 诺 方 法 定 代 表 签 字 ( 或 盖 章 ): 承 诺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印 刷 体 ): 承 诺 日 期 : 承 诺 方 盖 章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接 受 代 表 签 字 ( 和 盖 章 ): 注 : 此 表 竞 标 人 填 写 并 签 章, 中 标 后 生 效 ;

49 竞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竞 标 文 件 内 容 : 竞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 印 章 或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目 录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 2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3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4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A- 冬 雨 季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B-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 C-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运 用 ; 5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6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7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及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 8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 9 与 其 它 工 种 的 配 合 措 施 ; 10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备 注 : 目 录 按 本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51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竞 标 人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谈 判 文 件 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项 规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基 本 内 容 编 制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的 施 工 方 法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可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忧 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等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应 付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付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表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表 临 时 用 地 表 表 9.5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52 表 9.1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53 工 种 表 9.2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注 : 1. 竞 标 人 应 按 所 列 格 式 提 交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的 估 计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 本 计 划 表 是 以 每 班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54 1. 竞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 或 横 道 图 ) 表 示,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以 及 分 包 合 同 签 定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55 竞 标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5) 临 时 用 地 表

56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用 途 面 积 (m 2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合 计 注 :1. 竞 标 人 应 逐 项 填 写 本 表, 指 出 全 部 临 时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以 及 详 细 用 途 2. 若 本 表 不 够, 可 加 附 页

57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格 式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

58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竞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详 细 承 包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 标 准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 四 合 同 形 式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合 同 形 式 五 签 约 合 同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六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其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及 执 业 证 号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号 (B 类 ):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土 建 施 工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59 号 : 安 装 施 工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质 量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安 全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号 (C 类 ): 材 料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试 验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造 价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附 : 企 业 为 派 遣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名 册 七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2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式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以 非 法 人 分 公 司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 无 效 八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九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十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一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二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三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四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在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其 中 一 份 在 合 同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时 留 存

60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 ( 盖 章 ) ( 盖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合 同 合 同 文 件 ( 或 称 合 同 ):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 指 第 1.5 款 所 指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指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函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等, 是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竞 标 函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竞 标 函 竞 标 函 附 录 : 指 附 在 竞 标 函 后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竞 标 函 附 录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文 件, 以 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图 纸 : 指 包 含 在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图 纸, 以 及 由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任 何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图 纸, 包 括 配 套 的 说 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 明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人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指 经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其 他 文 件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并 与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签 字 的 当 事 人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分 包 人 : 指 从 承 包 人 处 分 包 合 同 中 某 一 部 分 工 程, 并 与 其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分 包 监 理 人 :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对 合 同 履 行 实 施 管 理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属 于 国 家 强 制 监 理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全 权 负 责 人 工 设 备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 指 由 监 理 人 委 派 常 驻 施 工 场 地 对 合 同 履 行 实 施 管 理 的 工 程 和 设 备 工 程 : 指 永 久 工 程 和 ( 或 ) 临 时 工 程 永 久 工 程 :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建 造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永 久 工 程 所 修 建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不 包 括 施 单 位 工 程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特 定 范 围 的 永 久 工 程 工 程 设 备 : 指 构 成 或 计 划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一 部 分 的 机 电 设 备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仪 器 装 置 运 载 工 具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设 备 和 装 置 施 工 设 备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器 具 和 其 他 物 品, 不 包 括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临 时 设 施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生 活 设 施 承 包 人 设 备 : 指 承 包 人 自 带 的 施 工 设 备 施 工 场 地 ( 或 称 工 地 现 场 ): 指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在 合 同 中 指

62 定 作 为 施 工 场 地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永 久 占 地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临 时 占 地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日 期 开 工 通 知 : 指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通 知 承 包 人 开 工 的 函 件 开 工 日 期 : 指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写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工 期 : 指 承 包 人 在 竞 标 函 中 承 诺 的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期 限, 包 括 按 第 11.3 款 第 11.4 款 和 第 11.6 款 约 定 所 作 的 变 更 竣 工 日 期 : 指 第 目 约 定 工 期 届 满 时 的 日 期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以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缺 陷 责 任 期 : 指 履 行 第 19.2 款 约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的 期 限, 具 体 期 限 由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包 括 根 据 第 19.3 款 约 定 所 作 的 延 长 基 准 日 期 : 指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8 天 的 日 期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指 日 历 天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 合 同 总 金 额 签 约 合 同 价 : 指 签 定 合 同 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写 明 的, 包 括 了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的 合 同 价 格 : 指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了 包 括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包 括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的 变 更 和 调 整 费 用 :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开 支,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暂 列 金 额 : 指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列 金 额, 用 于 在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变 更 的 施 工 及 其 所 需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等 的 金 额, 包 括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支 付 的 金 额 暂 估 价 :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计 价 付 款 计 日 工 : 指 对 零 星 工 作 采 取 的 一 种 计 价 方 式, 按 合 同 中 的 计 日 工 子 目 及 其 单 价 质 量 保 证 金 ( 或 称 保 留 金 ): 指 按 第 项 约 定 用 于 保 证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金 额 其 他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 语 言 文 字 合 同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法 律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1.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解 释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63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图 纸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5 合 同 协 议 书 承 包 人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后, 合 同 生 效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图 纸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数 量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按 第 11.3 款 的 约 定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部 分 工 程 的 大 样 图 加 工 图 等, 承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期 限 报 送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批 复 图 纸 的 修 改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取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在 该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具 体 签 发 期 限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图 纸 的 错 误 承 包 人 发 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存 在 明 显 错 误 或 疏 忽,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各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包 含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约 定 内 容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7 联 络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重 要 文 件,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批 准 确 认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等, 监 理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回 复 的, 视 同 认 可,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约 定 回 复 期 限 的, 其 相 应 期 限 均 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后 7 天 1.8 转 让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合 同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也 不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合 同 义 务 1.9 严 禁 贿 赂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因 贿 赂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行 为 人 应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0 化 石 文 物 在 施 工 场 地 发 掘 的 所 有 文 物 古 迹 以 及 具 有 地 质 研 究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其 他 遗 迹 化 石 钱 币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合 理 的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任 何

64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物 品, 并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同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保 护 措 施, 由 此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发 现 文 物 后 不 及 时 报 告 或 隐 瞒 不 报, 致 使 文 物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应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1 专 利 技 术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任 何 材 料 承 包 人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时, 因 侵 犯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由 于 遵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或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引 起 的 除 外 承 包 人 在 竞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专 利 技 术 的, 专 利 技 术 的 使 用 费 包 含 在 竞 标 报 价 内 承 包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1.12 图 纸 和 文 件 的 保 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或 公 开 发 表 与 引 用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或 公 开 发 表 与 引 用 2. 发 包 人 义 务 2.1 遵 守 法 律 发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2.2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发 包 人 应 委 托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以 及 施 工 场 地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 设 施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2.4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证 件 和 批 件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 施 工 证 件 和 批 件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2.6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及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7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2.8 其 他 义 务 发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 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监 理 人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享 有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力, 其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指 示 应 视 为 已 得 到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监 理 人 在 行 使 某 项 权 力 前 需 要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没 有 指 明 的,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因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文 件 的 审 查 或 批 准, 对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以 及 为 实 施 监 理 作 出 的 指 示 等 职 务 行 为 而 减 轻 或

65 解 除 3.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前 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任 命 通 知 承 包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更 换 时, 应 在 调 离 14 天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短 期 离 开 施 工 场 地 的, 应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 责, 并 通 知 承 包 人 3.3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授 权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负 责 执 行 其 指 派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监 理 工 作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将 被 授 权 监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承 包 人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发 出 的 指 示 视 为 已 得 到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同 意, 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指 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撤 销 某 项 授 权 时, 应 将 撤 销 授 权 的 决 定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工 程 或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未 在 约 定 的 或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提 出 否 定 意 见 的, 视 为 已 获 批 准, 但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在 以 后 拒 绝 该 项 工 作 工 程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权 利, 监 理 人 的 拒 绝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发 出 的 指 示 有 疑 问 的, 可 在 该 指 示 发 出 的 48 小 时 内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48 小 时 内 对 该 指 示 予 以 确 认 更 改 或 撤 销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3.5 款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3.4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监 理 人 应 按 第 3.1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应 盖 有 监 理 人 授 权 的 施 工 场 地 机 构 章, 并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第 项 约 定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签 字 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按 第 项 作 出 的 指 示 后 应 遵 照 执 行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应 按 第 15 条 处 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签 发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24 小 时 内 未 予 答 复 的, 该 书 面 确 认 函 应 被 视 为 监 理 人 的 正 式 指 示 得 指 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只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按 第 项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处 取 由 于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指 示 错 误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5 商 定 或 确 定 合 同 约 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本 款 对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商 定 或 确 定 时,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与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尽 量 达 成 一 致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认 真 研 究 后 审 慎 确 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将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事 项 通 知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附 详 细 依 据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有 异 议 的, 构 成 争 议, 按 照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在 争 议 解 决 前, 双 方 应 暂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按 照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作 出 修 改 的, 按 修 改 后 的 结 果 执 行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遵 守 法 律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发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依 法 纳 税

66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纳 税, 应 缴 纳 的 税 金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内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监 理 人 根 据 第 3.4 款 作 出 的 指 示, 实 施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并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为 按 照 合 同 完 成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等 对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负 责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并 对 所 有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负 责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9.2 款 约 定 采 取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及 其 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止 因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的 保 护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9.4 款 约 定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的 保 护 工 作 避 免 施 工 对 公 众 与 他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时, 不 得 侵 害 发 包 人 与 他 人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水 源 市 政 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权 利, 避 免 对 邻 近 的 公 共 设 施 产 生 干 扰 承 包 人 占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施 工 场 地, 影 响 他 人 作 业 或 生 活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为 他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附 近 实 施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提 供 可 能 的 条 件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提 供 有 关 条 件 的 内 容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照 管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照 管 和 维 护 工 程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时 尚 有 部 分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还 应 负 责 该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照 管 和 维 护 工 作, 直 至 竣 工 后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为 止 其 他 义 务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4.2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履 约 担 保 在 发 包 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一 直 有 效 发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28 天 内 把 履 约 担 保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如 工 程 延 期,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的, 继 续 履 约 担 保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的, 继 续 履 约 担 保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3 分 包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的 其 他 部 分 或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按 竞 标 函 附 录 约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承 包 人 应 与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4 联 合 体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共 同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为 履 行 合 同 承 担 连 带 责

67 任 联 合 体 协 议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修 改 联 合 体 协 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联 系, 并 接 受 指 示, 负 责 组 织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4.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指 派 项 目 经 理, 并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职 承 包 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应 在 更 换 14 天 前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短 期 离 开 施 工 场 地, 应 事 先 征 得 监 理 人 同 意, 并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 责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监 理 人 按 第 3.4 款 作 出 的 指 示, 负 责 组 织 合 同 工 程 的 实 施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监 理 人 取 得 联 系 时, 可 采 取 保 证 工 程 和 人 员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发 出 的 一 切 函 件 均 应 盖 有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机 构 章, 并 由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可 以 授 权 其 下 属 人 员 履 行 其 某 项 职 责, 但 事 先 应 将 这 些 人 员 的 姓 名 和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监 理 人 4.6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各 主 要 岗 位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资 格, 以 及 各 工 种 技 术 工 人 的 安 排 状 况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施 工 场 地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的 报 告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向 施 工 场 地 派 遣 或 雇 佣 足 够 数 量 的 下 列 人 员 : (1)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工 和 合 格 的 普 工 ; (2)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 (3) 具 有 相 应 岗 位 资 格 的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包 人 安 排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骨 干 应 相 对 稳 定 承 包 人 更 换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骨 干 时, 应 取 得 监 理 人 的 同 意 特 殊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监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4.7 撤 换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监 理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行 为 不 端 或 玩 忽 职 守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撤 换 4.8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承 包 人 应 与 其 雇 佣 的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承 包 人 应 按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保 证 其 雇 佣 人 员 享 有 休 息 和 休 假 的 权 利 因 工 程 施 工 的 特 殊 需 要 占 用 休 假 日 或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应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度, 并 按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补 休 或 付 酬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雇 佣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食 宿 条 件, 以 及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生 活 环 境, 在 远 离 城 镇 的 施 工 场 地, 还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伤 病 防 治 和 急 救 的 医 务 人 员 与 医 疗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规 定,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止 粉 尘 降 低 噪 声 控 制 有 害 气 体 和 保 障 高 温 高 寒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等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其 雇 佣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抢 救 和 治 疗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为 其 雇 佣 人 员 办 理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处 理 其 雇 佣 人 员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的 善 后 事 宜

68 4.9 工 程 价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价 款 应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4.10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发 包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现 场 地 质 勘 探 资 料 水 文 气 象 资 料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并 对 其 准 确 性 负 责 但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阅 读 上 述 有 关 资 料 后 所 作 出 的 解 释 和 推 断 负 责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查 勘, 并 收 集 有 关 地 质 水 文 气 象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风 俗 习 惯 以 及 其 他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有 关 的 当 地 资 料 在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中, 应 视 为 承 包 人 已 充 分 估 计 了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4.11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是 指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遇 到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自 然 物 质 条 件 非 自 然 的 物 质 障 碍 和 污 染 物, 包 括 地 下 和 水 文 条 件, 但 不 包 括 气 候 条 件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时, 应 采 取 适 应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通 知 应 载 明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内 容 以 及 承 包 人 认 为 不 可 预 见 的 理 由 监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按 第 15 条 约 定 办 理 监 理 人 没 有 发 出 指 示 的,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负 责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将 各 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供 货 人 及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和 供 货 时 间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其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并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对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监 理 人 进 行 检 验 和 交 货 验 收, 查 验 材 料 合 格 证 明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材 料 的 抽 样 检 验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测 试, 检 验 和 测 试 结 果 应 提 交 监 理 人,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写 明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和 计 划 交 货 日 期 等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安 排,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要 求 发 包 人 交 货 的 日 期 计 划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监 理 人 与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商 定 的 交 货 日 期,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应 在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货 7 天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监 理 人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赴 交 货 地 点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发 包 人 要 求 向 承 包 人 提 前 交 货 的, 承 包 人 不 得 拒 绝, 但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承 包 人 要 求 更 改 交 货 日 期 或 地 点 的, 应 事 先 报 请 监 理 人 批 准 由 于 承 包 人 要 求 更 改 交 货 时 间 或 地 点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或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及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5.3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安 装 专 用 工 器 具 与 随 机 资 料, 必 须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未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运 出 施 工 场 地 或 挪 作 他 用

69 5.3.2 随 同 工 程 设 备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器 具 与 随 机 资 料, 应 由 承 包 人 会 同 监 理 人 按 供 货 人 的 装 箱 单 清 点 后 共 同 封 存, 未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不 得 启 用 承 包 人 因 合 同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上 述 物 品 时,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5.4 禁 止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进 行 更 换 监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后 再 次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应 即 时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改 正, 并 禁 止 在 工 程 中 继 续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并 可 要 求 发 包 人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及 时 配 置 施 工 设 备 和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需 经 监 理 人 核 查 后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承 包 人 更 换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的, 应 报 监 理 人 批 准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应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或 临 时 设 施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6.3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4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应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未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不 得 将 上 述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中 的 任 何 部 分 运 出 施 工 场 地 或 挪 作 他 用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可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撤 走 闲 置 的 施 工 设 备 7. 交 通 运 输 7.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需 要, 负 责 办 理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专 用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权, 以 及 取 得 为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修 建 场 外 设 施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发 包 人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7.2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所 需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包 括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应 免 费 提 供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使 用 7.3 场 外 交 通 承 包 人 车 辆 外 出 行 驶 所 需 的 场 外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行 费 养 路 费 和 税 款 等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严 格 按 照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重 安 全 行 驶, 并 服 从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7.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70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运 输 的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向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发 包 人 给 予 协 助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7.5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损 坏 责 任 因 承 包 人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7.6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本 条 上 述 各 款 的 内 容 适 用 于 水 路 运 输 和 航 空 运 输, 其 中 道 路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河 道 航 线 船 闸 机 场 码 头 堤 防 以 及 水 路 或 航 空 运 输 中 其 他 相 似 结 构 物 ; 车 辆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船 舶 和 飞 机 等 8. 测 量 放 线 8.1 施 工 控 制 网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测 绘 基 准 测 绘 系 统 和 工 程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按 上 述 基 准 点 ( 线 ) 以 及 合 同 工 程 精 度 要 求, 测 设 施 工 控 制 网,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管 理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修 复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的 管 理 与 修 复 费 用, 并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移 交 发 包 人 8.2 施 工 测 量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并 配 置 合 格 的 人 员 仪 器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监 理 人 可 以 指 示 承 包 人 进 行 抽 样 复 测, 当 复 测 中 发 现 错 误 或 出 现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的 误 差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修 正 或 补 测,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复 测 费 用 8.3 基 准 资 料 错 误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应 对 其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发 包 人 提 供 上 述 基 准 资 料 错 误 导 致 承 包 人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的 返 工 或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承 包 人 发 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基 准 资 料 存 在 明 显 错 误 或 疏 忽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8.4 监 理 人 使 用 施 工 控 制 网 监 理 人 需 要 使 用 施 工 控 制 网 的,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发 包 人 不 再 为 此 支 付 费 用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9.1 发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授 权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安 全 工 作 内 容 监 督 检 查 承 包 人 安 全 工 作 的 实 施,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发 包 人 应 对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佣 的 全 部 人 员 的 工 伤 事 故 承 担 责 任, 但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发 包 人 人 员 工 伤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以 下 各 种 情 况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1)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所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 (2)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执 行 监 理 人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示,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安 全 工 作 内 容, 编 制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特 别 应 加 强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火 工 器 材 有 毒 与

71 腐 蚀 性 材 料 和 其 他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以 及 对 爆 破 作 业 和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等 危 险 作 业 的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加 强 对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发 放 安 全 工 作 手 册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具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制 定 应 对 灾 害 的 紧 急 预 案,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预 案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配 置 必 要 的 救 助 物 资 和 器 材, 切 实 保 护 好 有 关 人 员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合 同 约 定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并 包 括 在 相 关 工 作 的 合 同 价 格 中 因 采 取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佣 的 全 部 人 员, 包 括 分 包 人 人 员 的 工 伤 事 故 承 担 责 任, 但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承 包 人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9.3 治 安 保 卫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与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商, 在 现 场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 联 防 组 织,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除 应 协 助 现 场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 联 防 组 织 维 护 施 工 场 地 的 社 会 治 安 外, 还 应 做 好 包 括 生 活 区 在 内 的 各 自 管 辖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共 同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并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紧 急 预 案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暴 乱 爆 炸 等 恐 怖 事 件, 以 及 群 殴 械 斗 等 群 体 性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向 当 地 政 府 报 告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协 助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平 息 事 态,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尽 量 减 少 财 产 损 失 和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9.4 环 境 保 护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并 对 违 反 法 律 和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破 坏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负 责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环 保 工 作 内 容, 编 制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有 序 地 堆 放 和 处 理 施 工 废 弃 物, 避 免 对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因 承 包 人 任 意 堆 放 或 弃 置 施 工 废 弃 物 造 成 妨 碍 公 共 交 通 影 响 城 镇 居 民 生 活 降 低 河 流 行 洪 能 力 危 及 居 民 安 全 破 坏 周 边 环 境, 或 者 影 响 其 他 承 包 人 施 工 等 后 果 的,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施 工 开 挖 的 边 坡 及 时 进 行 支 护, 维 护 排 水 设 施, 并 进 行 水 土 保 护, 避 免 因 施 工 造 成 的 地 质 灾 害 水 源 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饮 用 水 管 理 标 准 定 期 对 饮 用 水 源 进 行 监 测, 防 止 施 工 活 动 污 染 饮 用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加 强 对 噪 声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和 废 油 的 控 制, 努 力 降 低 噪 声, 控 制 粉 尘 和 废 气 浓 度, 做 好 废 水 和 废 油 的 治 理 和 排 放 9.5 事 故 处 理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和 设 备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和 抢 修,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应 作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据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以 及 正 在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等 10. 进 度 计 划

72 10.1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期 限,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报 送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否 则 该 进 度 计 划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称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是 控 制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承 包 人 还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更 为 详 细 的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进 度 计 划,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10.2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与 第 10.1 款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承 包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 监 理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按 该 指 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批 复 监 理 人 在 批 复 前 应 获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1.1 开 工 监 理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监 理 人 在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前 应 获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工 期 自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后 尽 快 施 工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10.1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经 监 理 人 审 批 后 执 行 开 工 报 审 表 应 详 细 说 明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的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设 施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人 员 等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工 程 的 进 度 安 排 11.2 竣 工 承 包 人 应 在 第 目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在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11.3 发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延 长 工 期 和 ( 或 ) 增 加 费 用,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需 要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按 照 第 10.2 款 的 约 定 办 理 (1) 增 加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 (2) 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性 ; (3) 发 包 人 迟 延 提 供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变 更 交 货 地 点 的 ; (4)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暂 停 施 工 ; (5) 提 供 图 纸 延 误 ; (6)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 (7) 发 包 人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原 因 11.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由 于 出 现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异 常 恶 劣 气 候 的 条 件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延 长 工 期 11.5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或 监 理 人 认 为 承 包 人 施 工 进 度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工 期 要 求 的,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加 快 进 度, 并 承 担 加 快 进 度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及 修 补 缺 陷 的 义 务 11.6 工 期 提 前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提 前 竣 工 的 建 议 能 够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效 益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协 商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和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73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相 应 奖 金 12. 暂 停 施 工 12.1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因 下 列 暂 停 施 工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 承 包 人 违 约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2)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为 工 程 合 理 施 工 和 安 全 保 障 所 必 需 的 暂 停 施 工 ; (3) 承 包 人 擅 自 暂 停 施 工 ; (4) 承 包 人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5)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其 他 暂 停 施 工 12.2 发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延 长 工 期 和 ( 或 ) 增 加 费 用,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12.3 监 理 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暂 停 施 工 的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暂 停 施 工 不 论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妥 善 保 护 工 程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发 生 暂 停 施 工 的 紧 急 情 况, 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 并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暂 停 施 工 的 书 面 请 求 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书 面 请 求 后 的 24 小 时 内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的 暂 停 施 工 请 求 12.4 暂 停 施 工 后 的 复 工 暂 停 施 工 后, 监 理 人 应 与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消 除 暂 停 施 工 的 影 响 当 工 程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时,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复 工 通 知 后, 应 在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复 工 承 包 人 无 故 拖 延 和 拒 绝 复 工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复 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延 长 工 期 和 ( 或 ) 增 加 费 用,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12.5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监 理 人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后 56 天 内 未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除 了 该 项 停 工 属 于 第 12.1 款 的 情 况 外, 承 包 人 可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28 天 内 准 许 已 暂 停 施 工 的 工 程 或 其 中 一 部 分 工 程 继 续 施 工 如 监 理 人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则 承 包 人 可 以 通 知 监 理 人, 将 工 程 受 影 响 的 部 分 视 为 按 第 15.1(1) 项 的 可 取 消 工 作 如 暂 停 施 工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可 视 为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按 第 22.2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由 于 承 包 人 责 任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如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后 56 天 内 不 认 真 采 取 有 效 的 复 工 措 施,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可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应 按 第 22.1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13. 工 程 质 量 13.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按 合 同 约 定 验 收 标 准 执 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验 收 标 准 的,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返 工 直 至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为 止,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验 收 标 准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于 承 包 人 返 工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3.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专 门 的 质 量 检 查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检 查

74 机 构 的 组 织 和 岗 位 责 任 质 检 人 员 的 组 成 质 量 检 查 程 序 和 实 施 细 则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质 量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定 期 考 核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技 能, 严 格 执 行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13.3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编 制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查 13.4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监 理 人 有 权 对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承 包 人 应 为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方 便, 包 括 监 理 人 到 施 工 场 地, 或 制 造 加 工 地 点,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施 工 场 地 取 样 试 验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和 设 备 性 能 检 测,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提 交 试 验 报 告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监 理 人 要 求 进 行 的 其 他 工 作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负 的 责 任 13.5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的 检 查 通 知 监 理 人 检 查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的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后,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查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 和 必 要 的 检 查 资 料 监 理 人 应 按 时 到 场 检 查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质 量 符 合 隐 蔽 要 求, 并 在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承 包 人 才 能 进 行 覆 盖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时 间 内 修 整 返 工 后, 由 监 理 人 重 新 检 查 监 理 人 未 到 场 检 查 监 理 人 未 按 第 项 约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检 查 的, 除 监 理 人 另 有 指 示 外,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完 成 覆 盖 工 作,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报 送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签 字 确 认 监 理 人 事 后 对 检 查 记 录 有 疑 问 的, 可 按 第 项 的 约 定 重 新 检 查 监 理 人 重 新 检 查 承 包 人 按 第 项 或 第 项 覆 盖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后, 监 理 人 对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已 覆 盖 的 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重 新 检 验,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恢 复 原 状 经 检 验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经 检 验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私 自 覆 盖 承 包 人 未 通 知 监 理 人 到 场 检 查, 私 自 将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的, 监 理 人 有 权 指 示 承 包 人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检 查,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6 清 除 不 合 格 工 程 承 包 人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不 适 当 的 施 工 工 艺, 或 施 工 不 当, 造 成 工 程 不 合 格 的, 监 理 人 可 以 随 时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补 救, 直 至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合 格 造 成 的 工 程 不 合 格, 需 要 承 包 人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4. 试 验 和 检 验 14.1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并 为 监 理 人 对 上 述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监 理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派 员 参 加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除 监 理 人 另 有 指 示 外,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75 试 验 和 检 验, 并 应 立 即 将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报 送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签 字 确 认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有 疑 问 的, 或 为 查 清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成 果 的 可 靠 性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4.2 现 场 材 料 试 验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现 场 材 料 试 验,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试 验 场 所 试 验 人 员 试 验 设 备 器 材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试 验 条 件 监 理 人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场 所 试 验 设 备 器 材 以 及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进 行 以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为 目 的 的 复 核 性 材 料 试 验,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协 助 14.3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人 指 示 进 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对 大 型 的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监 理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工 艺 试 验 要 求, 编 制 工 艺 试 验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15. 变 更 15.1 变 更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应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1) 取 消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但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不 能 转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他 人 实 施 ; (2) 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或 其 他 特 性 ; (3) 改 变 合 同 工 程 的 基 线 标 高 位 置 或 尺 寸 ; (4) 改 变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的 施 工 时 间 或 改 变 已 批 准 的 施 工 工 艺 或 顺 序 ; (5) 为 完 成 工 程 需 要 追 加 的 额 外 工 作 15.2 变 更 权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监 理 人 可 按 第 15.3 款 约 定 的 变 更 程 序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变 更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没 有 监 理 人 的 变 更 指 示,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15.3 变 更 程 序 变 更 的 提 出 (1)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第 15.1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监 理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意 向 书 变 更 意 向 书 应 说 明 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发 包 人 对 变 更 的 时 间 要 求, 并 附 必 要 的 图 纸 和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意 向 书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包 括 拟 实 施 变 更 工 作 的 计 划 措 施 和 竣 工 时 间 等 内 容 的 实 施 方 案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意 向 书 要 求 提 交 的 变 更 实 施 方 案 的,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项 约 定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2)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第 15.1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监 理 人 应 按 照 第 项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3) 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经 检 查 认 为 其 中 存 在 第 15.1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可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建 议 变 更 建 议 应 阐 明 要 求 变 更 的 依 据, 并 附 必 要 的 图 纸 和 说 明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书 面 建 议 后, 应 与 发 包 人 共 同 研 究, 确 认 存 在 变 更 的,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书 面 建 议 后 的 14 天 内 作 出 变 更 指 示 经 研 究 后 不 同 意 作 为 变 更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书 面 答 复 承 包 人 (4) 若 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变 更 意 向 书 后 认 为 难 以 实 施 此 项 变 更, 应 立 即 通 知 监 理 人, 说 明 原 因 并 附 详 细 依 据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协 商 后 确 定 撤 销 改 变 或 不 改 变 原 变 更 意 向 书

76 变 更 估 价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对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或 变 更 意 向 书 后 的 14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变 更 报 价 书, 报 价 内 容 应 根 据 第 15.4 款 约 定 的 估 价 原 则, 详 细 开 列 变 更 工 作 的 价 格 组 成 及 其 依 据, 并 附 必 要 的 施 工 方 法 说 明 和 有 关 图 纸 (2) 变 更 工 作 影 响 工 期 的, 承 包 人 应 提 出 调 整 工 期 的 具 体 细 节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要 求 提 前 或 延 长 工 期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施 工 措 施 等 详 细 资 料 (3)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对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变 更 报 价 书 后 的 14 天 内, 根 据 第 15.4 款 约 定 的 估 价 原 则, 按 照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价 格 变 更 指 示 (1) 变 更 指 示 只 能 由 监 理 人 发 出 (2) 变 更 指 示 应 说 明 变 更 的 目 的 范 围 变 更 内 容 以 及 变 更 的 工 程 量 及 其 进 度 和 技 术 要 求, 并 附 有 关 图 纸 和 文 件 承 包 人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应 按 变 更 指 示 进 行 变 更 工 作 15.4 变 更 的 估 价 原 则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的, 采 用 该 子 目 的 单 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作 的 子 目, 但 有 类 似 子 目 的,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子 目 的 单 价,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子 目 的 单 价, 可 按 照 成 本 加 利 润 的 原 则,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15.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监 理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书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建 议 工 作 的 详 细 说 明 进 度 计 划 和 效 益 以 及 与 其 他 工 作 的 协 调 等, 并 附 必 要 的 设 计 文 件 监 理 人 应 与 发 包 人 协 商 是 否 采 纳 建 议 建 议 被 采 纳 并 构 成 变 更 的, 应 按 第 项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缩 短 了 工 期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发 包 人 可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给 予 奖 励 15.6 暂 列 金 额 暂 列 金 额 只 能 按 照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使 用, 并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15.7 计 日 工 发 包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由 监 理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实 施 变 更 的 零 星 工 作 其 价 款 按 列 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计 日 工 计 价 子 目 及 其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变 更 工 作, 应 从 暂 列 金 额 中 支 付,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变 更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每 天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和 有 关 凭 证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 (1) 工 作 名 称 内 容 和 数 量 ; (2) 投 入 该 工 作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 工 种 级 别 和 耗 用 工 时 ; (3)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类 别 和 数 量 ; (4)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 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 ; (5)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和 凭 证 计 日 工 由 承 包 人 汇 总 后, 按 第 项 的 约 定 列 入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由 监 理 人 复 核 并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列 入 进 度 付 款 15.8 暂 估 价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专 业 工 程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或 分 包 人 发 包

77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中 标 金 额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金 额 差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或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按 第 5.1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金 额 差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或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由 监 理 人 按 照 第 15.4 款 进 行 估 价,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经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金 额 差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16. 价 格 调 整 16.1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调 整 价 格 差 额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因 人 工 材 料 和 设 备 等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时, 根 据 竞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和 权 重 表 约 定 的 数 据,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差 额 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F t1 Ft 2 Ft 3 Ftn P P 0 A B1 B2 B3 Bn 1 F01 F02 F03 F0 n 式 中 : P -- 需 调 整 的 价 格 差 额 ; P 0 -- 第 项 第 项 和 第 项 约 定 的 付 款 证 书 中 承 包 人 应 得 到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金 额 此 项 金 额 应 不 包 括 价 格 调 整 不 计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和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和 扣 回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及 其 他 金 额 已 按 现 行 价 格 计 价 的, 也 不 计 在 内 ; A -- 定 值 权 重 ( 即 不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 B1; B2 ;B3 Bn --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变 值 权 重 ( 即 可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 为 各 可 调 因 子 在 竞 标 函 竞 标 总 报 价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F t1 ;F t2 ;F t3 F tn --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指 第 项 第 项 和 第 项 约 定 的 付 款 证 书 相 关 周 期 最 后 一 天 的 前 42 天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格 指 数 ; 格 指 数 Fo1; Fo2; Fo3 Fon --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指 基 准 日 期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以 上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中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在 竞 标 函 附 录 价 格 指 数 和 权 重 表 中 约 定 价 格 指 数 应 首 先 采 用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价 格 指 数, 缺 乏 上 述 价 格 指 数 时, 可 采 用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价 格 代 替 暂 时 确 定 调 整 差 额 在 计 算 调 整 差 额 时 得 不 到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的, 可 暂 用 上 一 次 价 格 指 数 计 算, 并 在 以 后 的 付 款 中 再 按 实 际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调 整 权 重 的 调 整 按 第 15.1 款 约 定 的 变 更 导 致 原 定 合 同 中 的 权 重 不 合 理 时,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协 商 后 进 行 调 整 承 包 人 工 期 延 误 后 的 价 格 调 整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在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竣 工 的, 则 对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后 继 续 施 工 的 工 程, 在 使 用 第 目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时, 应 采 用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与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两 个 价 格 指 数 中 较 低 的 一 个 作 为 现 行 价 格 指 数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调 整 价 格 差 额

78 施 工 期 内, 因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和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时, 人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按 照 国 家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成 本 信 息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机 械 使 用 费 系 数 进 行 调 整 ; 需 要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的 材 料, 其 单 价 和 采 购 数 应 由 监 理 人 复 核, 监 理 人 确 认 需 调 整 的 材 料 单 价 及 数 量, 作 为 调 整 工 程 合 同 价 格 差 额 的 依 据 16.2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在 基 准 日 后, 因 法 律 变 化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费 用 发 生 除 第 16.1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增 减 时, 监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国 家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需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17. 计 量 与 支 付 17.1 计 量 行 计 量 单 位 计 量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计 量 方 法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应 按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执 计 量 周 期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单 价 子 目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按 月 计 量 单 价 子 目 的 计 量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单 价 子 目 工 程 量 为 估 算 工 程 量 结 算 工 程 量 是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计 量 方 法 进 行 计 量 的 工 程 量 (2) 承 包 人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进 行 计 量,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计 量 资 料 (3)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进 行 复 核, 以 确 定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数 量 有 异 议 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第 8.2 款 约 定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和 抽 样 复 测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进 行 复 核 并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参 加 复 核, 监 理 人 复 核 或 修 正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行 (4) 监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联 合 测 量 计 量,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5)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每 个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后, 监 理 人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派 员 共 同 对 每 个 子 目 的 历 次 计 量 报 表 进 行 汇 总, 以 核 实 最 终 结 算 工 程 量 监 理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以 确 定 最 后 一 次 进 度 付 款 的 准 确 工 程 量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派 员 参 加 的, 监 理 人 最 终 核 实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完 成 该 子 目 的 准 确 工 程 量 (6)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进 行 复 核, 监 理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复 核 的,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17.2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用 于 承 包 人 为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购 置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以 及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等 预 付 款 的 额 度 和 预 付 办 法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预 付 款 必 须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预 付 款 保 函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预 付 款 的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预

79 付 款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应 与 预 付 款 金 额 相 同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可 根 据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金 额 相 应 递 减 预 付 款 的 扣 回 与 还 清 预 付 款 在 进 度 付 款 中 扣 回, 扣 回 办 法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时, 预 付 款 尚 未 扣 清 的, 尚 未 扣 清 的 预 付 款 余 额 应 作 为 承 包 人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17.3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付 款 周 期 付 款 周 期 同 计 量 周 期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付 款 周 期 末, 按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格 式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份 数,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并 附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截 至 本 次 付 款 周 期 末 已 实 施 工 程 的 价 款 ; (2) 根 据 第 15 条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 (3) 根 据 第 23 条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 (4) 根 据 第 17.2 款 约 定 应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和 扣 减 的 返 还 预 付 款 ; (5) 根 据 第 项 约 定 应 扣 减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6) 根 据 合 同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和 支 付 时 间 (1)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后 的 14 天 内 完 成 核 查, 提 出 发 包 人 到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材 料,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监 理 人 有 权 扣 发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任 何 工 作 或 义 务 的 相 应 金 额 (2)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后 的 28 天 内, 将 进 度 应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按 期 支 付 的,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该 部 分 工 作 (3) 监 理 人 出 具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不 应 视 为 监 理 人 已 同 意 批 准 或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4) 进 度 付 款 涉 及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办 理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的 修 正 在 对 以 往 历 次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进 行 汇 总 和 复 核 中 发 现 错 漏 或 重 复 的, 监 理 人 有 权 予 以 修 正, 承 包 人 也 有 权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经 双 方 复 核 同 意 的 修 正, 应 在 本 次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17.4 质 量 保 证 金 监 理 人 应 从 第 一 个 付 款 周 期 开 始, 在 发 包 人 的 进 度 付 款 中,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直 至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总 额 达 到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金 额 或 比 例 为 止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额 度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在 第 目 约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到 期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发 包 人 应 在 14 天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核 实 承 包 人 是 否 完 成 缺 陷 责 任 如 无 异 议,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核 实 后 将 剩 余 保 证 金 返 还 承 包 人 在 第 目 约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承 包 人 没 有 完 成 缺 陷 责 任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留 与 未 履 行 责 任 剩 余 工 作 所 需 金 额 相 应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余 额, 并 有 权 根 据 第 19.3 款 约 定 要 求

80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直 至 完 成 剩 余 工 作 为 止 17.5 竣 工 结 算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1)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份 数 和 期 限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价 款 应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应 支 付 的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2) 监 理 人 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经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后, 由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及 支 付 时 间 (1)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后 的 14 天 内 完 成 核 查, 提 出 发 包 人 到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价 款 送 发 包 人 审 核 并 抄 送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4 天 内 审 核 完 毕,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监 理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核 查, 又 未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经 监 理 人 核 查 同 意 ; 发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审 核 又 未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的, 监 理 人 提 出 发 包 人 到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价 款 视 为 已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2)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出 具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将 应 支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按 期 支 付 的, 按 第 (2) 目 的 约 定, 将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发 包 人 可 出 具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中 承 包 人 已 同 意 部 分 的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存 在 争 议 的 部 分, 按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4) 竣 工 付 款 涉 及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按 第 (4) 目 的 约 定 办 理 17.6 最 终 结 清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1)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签 发 后, 承 包 人 可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份 数 和 期 限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发 包 人 对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由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时 间 (1)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的 14 天 内, 提 出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价 款 送 发 包 人 审 核 并 抄 送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4 天 内 审 核 完 毕,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监 理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核 查, 又 未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已 经 监 理 人 核 查 同 意 ; 发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审 核 又 未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的, 监 理 人 提 出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价 款 视 为 已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2)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出 具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将 应 支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按 期 支 付 的, 按 第 (2) 目 的 约 定, 将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按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4) 最 终 结 清 付 款 涉 及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按 第 (4) 目 的 约 定 办 理 18. 竣 工 验 收 18.1 竣 工 验 收 的 含 义 竣 工 验 收 指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的 验 收 国 家 验 收 是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规 范 规 程 和 政 策 要 求, 针 对 发 包 人 全 面 组 织 实 施 的 整 个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运 前 的 验 收 需 要 进 行 国 家 验 收 的, 竣 工 验 收 是 国 家 验 收 的 一 部 分 竣 工 验 收 所 采 用 的 各 项 验 收

81 和 评 定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验 收 标 准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为 竣 工 验 收 提 供 的 各 项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验 收 的 要 求 18.2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当 工 程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时, 承 包 人 即 可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1) 除 监 理 人 同 意 列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完 成 的 尾 工 ( 甩 项 ) 工 程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外,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单 位 工 程 以 及 有 关 工 作, 包 括 合 同 要 求 的 试 验 试 运 行 以 及 检 验 和 验 收 均 已 完 成, 并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2)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份 数 备 齐 了 符 合 要 求 的 竣 工 资 料 ; (3) 已 按 监 理 人 的 要 求 编 制 了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完 成 的 尾 工 ( 甩 项 ) 工 程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清 单 以 及 相 应 施 工 计 划 ; (4) 监 理 人 要 求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工 作 ; (5)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清 单 18.3 验 收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按 第 18.2 款 约 定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应 审 查 申 请 报 告 的 各 项 内 容, 并 按 以 下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监 理 人 审 查 后 认 为 尚 不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28 天 内 通 知 承 包 人, 指 出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承 包 人 还 需 进 行 的 工 作 内 容 承 包 人 完 成 监 理 人 通 知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后, 应 再 次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直 至 监 理 人 同 意 为 止 监 理 人 审 查 后 认 为 已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28 天 内 提 请 发 包 人 进 行 工 程 验 收 发 包 人 经 过 验 收 后 同 意 接 受 工 程 的,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56 天 内,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发 包 人 验 收 后 同 意 接 收 工 程 但 提 出 整 修 和 完 善 要 求 的, 限 期 修 好, 并 缓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整 修 和 完 善 工 作 完 成 后, 监 理 人 复 查 达 到 要 求 的,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再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发 包 人 验 收 后 不 同 意 接 收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验 收 意 见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不 合 格 工 程 认 真 返 工 重 作 或 进 行 补 救 处 理,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承 包 人 在 完 成 不 合 格 工 程 的 返 工 重 作 或 补 救 工 作 后, 应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按 第 项 第 项 和 第 项 的 约 定 进 行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经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的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以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为 准, 并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56 天 后 未 进 行 验 收 的,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以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为 准, 但 发 包 人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进 行 验 收 的 除 外 18.4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发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前 需 要 使 用 已 经 竣 工 的 单 位 工 程 时,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时, 可 进 行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验 收 的 程 序 可 参 照 第 18.2 款 与 第 18.3 款 的 约 定 进 行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证 书 已 签 发 单 位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单 位 工 程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单 位 工 程 的 验 收 成 果 和 结 论 作 为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附 件 发 包 人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前, 使 用 已 接 收 的 单 位 工 程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8.5 施 工 期 运 行 施 工 期 运 行 是 指 合 同 工 程 尚 未 全 部 竣 工, 其 中 某 项 或 某 几 项 单 位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安

82 装 已 竣 工, 根 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需 要 投 入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经 发 包 人 按 第 18.4 款 的 约 定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能 确 保 安 全 后, 才 能 在 施 工 期 投 入 运 行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中 发 现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损 坏 或 存 在 缺 陷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第 19.2 款 约 定 进 行 修 复 18.6 试 运 行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进 行 工 程 及 工 程 设 备 试 运 行, 负 责 提 供 试 运 行 所 需 的 人 员 器 材 和 必 要 的 条 件, 并 承 担 全 部 试 运 行 费 用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试 运 行 失 败 的,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试 运 行 合 格,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试 运 行 失 败 的, 承 包 人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试 运 行 合 格,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8.7 竣 工 清 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对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清 理, 直 至 监 理 人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竣 工 清 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 施 工 场 地 内 残 留 的 垃 圾 已 全 部 清 除 出 场 ; (2) 临 时 工 程 已 拆 除, 场 地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清 理 平 整 或 复 原 ; (3)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撤 离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和 剩 余 的 材 料, 包 括 废 弃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已 按 计 划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4) 工 程 建 筑 物 周 边 及 其 附 近 道 路 河 道 的 施 工 堆 积 物, 已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全 部 清 理 ; (5)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其 他 场 地 清 理 工 作 已 全 部 完 成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的 要 求 恢 复 临 时 占 地, 或 者 场 地 清 理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其 他 人 恢 复 或 清 理, 所 发 生 的 金 额 从 拟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18.8 施 工 队 伍 的 撤 离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的 56 天 内, 除 了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需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继 续 工 作 和 使 用 的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外, 其 余 的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均 应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或 拆 除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施 工 设 备 应 全 部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19.1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起 算 时 间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已 经 发 包 人 提 前 验 收 的 单 位 工 程, 其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起 算 日 期 相 应 提 前 19.2 缺 陷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对 已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承 担 缺 陷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包 人 对 已 接 收 使 用 的 工 程 负 责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现 已 接 收 的 工 程 存 在 新 的 缺 陷 或 已 修 复 的 缺 陷 部 位 或 部 件 又 遭 损 坏 的,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复, 直 至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共 同 查 清 缺 陷 和 ( 或 ) 损 坏 的 原 因 经 查 明 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和 查 验 的 费 用 经 查 验 属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和 查 验 的 费 用,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承 包 人 不 能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修 复 缺 陷 的,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修 复 或 委 托 其 他 人 修 复, 所 需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承 担, 按 第 项 约 定 办 理 19.3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某 项 缺 陷 或 损 坏 使 某 项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能 按 原 定 目 标 使 用 而 需 要 再 次 检 查 检 验 和 修 复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相 应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但 缺 陷 责 任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83 19.4 进 一 步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任 何 一 项 缺 陷 或 损 坏 修 复 后, 经 检 查 证 明 其 影 响 了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使 用 性 能, 承 包 人 应 重 新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的 全 部 费 用 应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19.5 承 包 人 的 进 入 权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承 包 人 为 缺 陷 修 复 工 作 需 要, 有 权 进 入 工 程 现 场, 但 应 遵 守 发 包 人 的 保 安 和 保 密 规 定 19.6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在 第 目 约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包 括 根 据 第 19.3 款 延 长 的 期 限 终 止 后 14 天 内,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并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19.7 保 修 责 任 合 同 当 事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期 限 和 责 任 保 修 期 自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已 经 发 包 人 提 前 验 收 的 单 位 工 程, 其 保 修 期 的 起 算 日 期 相 应 提 前 20. 保 险 20.1 工 程 保 险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向 双 方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其 具 体 的 投 保 内 容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期 限 等 有 关 内 容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20.2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保 险 承 包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佣 的 全 部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并 要 求 其 分 包 人 也 进 行 此 项 保 险 发 包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保 险 发 包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佣 的 全 部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并 要 求 其 监 理 人 也 进 行 此 项 保 险 20.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发 包 人 应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为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缴 纳 保 险 费, 并 要 求 其 监 理 人 也 进 行 此 项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为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缴 纳 保 险 费, 并 要 求 其 分 包 人 也 进 行 此 项 保 险 20.4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系 指 在 保 险 期 内, 对 因 工 程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负 责 的 工 地 上 及 毗 邻 地 区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财 产 损 失 ( 本 工 程 除 外 ),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和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等 赔 偿 责 任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前, 承 包 人 应 以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投 保 第 项 约 定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其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金 额 等 有 关 内 容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20.5 其 他 保 险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进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办 理 保 险 20.6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保 险 凭 证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各 项 保 险 生 效 的 证 据 和 保 险 单 副 本, 保 险 单 必 须 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的 变 动

84 承 包 人 需 要 变 动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时,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保 险 人 作 出 变 动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保 险 人 通 知 后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持 续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与 保 险 人 保 持 联 系, 使 保 险 人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变 动, 并 确 保 按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持 续 保 险 保 险 金 不 足 的 补 偿 保 险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损 失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和 ( 或 )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补 偿 未 按 约 定 投 保 的 补 救 (1) 由 于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或 未 能 使 保 险 持 续 有 效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2) 由 于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某 项 保 险, 导 致 受 益 人 未 能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原 应 从 该 项 保 险 得 到 的 保 险 金 应 由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支 付 报 告 义 务 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投 保 人 应 按 照 保 险 单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报 告 21. 不 可 抗 力 21.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水 灾 骚 乱 暴 动 战 争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认 真 统 计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收 集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失 的 证 据 合 同 双 方 对 是 否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损 失 的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生 争 议 时, 按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21.2 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使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受 到 阻 碍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监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受 阻 碍 的 详 细 情 况,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如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发 生,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中 间 报 告,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履 行 合 同 受 阻 的 情 况, 并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28 天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21.3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及 其 处 理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 由 合 同 双 方 按 以 下 原 则 承 担 : (1) 永 久 工 程, 包 括 已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损 害, 以 及 因 工 程 损 害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承 包 人 设 备 的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各 自 承 担 其 人 员 伤 亡 和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及 其 相 关 费 用 ; (4) 承 包 人 的 停 工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停 工 期 间 应 监 理 人 要 求 照 管 工 程 和 清 理 修 复 工 程 的 金 额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5)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的, 应 合 理 延 长 工 期, 承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赶 工 措 施, 赶 工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在 延 迟 履 行 期 间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免 除 其 责 任 避 免 和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损 失

85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和 减 少 损 失 的 扩 大, 任 何 一 方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的, 应 对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项 约 定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订 货 的 材 料 设 备 由 订 货 方 负 责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不 能 退 还 的 货 款 和 因 退 货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未 及 时 退 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付 款, 参 照 第 项 约 定,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22. 违 约 22.1 承 包 人 违 约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况 属 承 包 人 违 约 : (1)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1.8 款 或 第 4.3 款 的 约 定, 私 自 将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转 让 给 其 他 人, 或 私 自 将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转 移 给 其 他 人 ; (2)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5.3 款 或 第 6.4 款 的 约 定, 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私 自 将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设 施 或 材 料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3)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5.4 款 的 约 定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又 拒 绝 清 除 不 合 格 工 程 ; 误 ; (4)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已 造 成 或 预 期 造 成 工 期 延 (5)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未 能 对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所 列 的 缺 陷 清 单 的 内 容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复, 而 又 拒 绝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再 进 行 修 补 ; (6)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 (7) 承 包 人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况 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处 理 (1)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6) 目 约 定 的 违 约 情 况 时,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有 关 法 律 处 理 (2) 承 包 人 发 生 除 第 (6) 目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监 理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其 违 约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3) 经 检 查 证 明 承 包 人 已 采 取 了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的, 可 由 监 理 人 签 发 复 工 通 知 复 工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监 理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28 天 后, 承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发 包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可 派 员 进 驻 施 工 场 地, 另 行 组 织 人 员 或 委 托 其 他 承 包 人 施 工 发 包 人 因 继 续 完 成 该 工 程 的 需 要, 有 权 扣 留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但 发 包 人 的 这 一 行 动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也 不 影 响 发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的 索 赔 权 利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估 价 付 款 和 结 清 (1) 合 同 解 除 后,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值, 以 及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的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的 价 值 (2)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应 暂 停 对 承 包 人 的 一 切 付 款, 查 清 各 项 付 款 和 已 扣 款 金 额, 包 括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86 造 成 的 损 失 约 定 办 理 (3)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应 按 第 23.4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索 赔 由 于 解 除 合 同 给 发 包 人 (4)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上 述 往 来 款 项 后, 出 具 最 终 结 清 付 款 证 书, 结 清 全 部 合 同 款 项 (5)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未 能 就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结 清 达 成 一 致 而 形 成 争 议 的, 按 第 24 条 的 协 议 利 益 的 转 让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将 其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签 订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订 货 协 议 或 任 何 服 务 协 议 利 益 转 让 给 发 包 人, 并 在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14 天 内, 依 法 办 理 转 让 手 续 紧 急 情 况 下 无 能 力 或 不 愿 进 行 抢 救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事 件, 监 理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抢 救, 承 包 人 声 明 无 能 力 或 不 愿 立 即 执 行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雇 佣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抢 救 此 类 抢 救 按 合 同 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义 务 的, 由 此 发 生 的 金 额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2.2 发 包 人 违 约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属 发 包 人 违 约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预 付 款 或 合 同 价 款, 或 拖 延 拒 绝 批 准 付 款 申 请 和 支 付 凭 证, 导 致 付 款 延 误 的 ; (2)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3) 监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 (4) 发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 (5) 发 包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其 他 义 务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发 包 人 发 生 除 第 (4) 目 以 外 的 违 约 情 况 时,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的 28 天 内 仍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1) 发 生 第 (4) 目 的 违 约 情 况 时, 承 包 人 可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2) 承 包 人 按 项 暂 停 施 工 28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但 承 包 人 的 这 一 行 动 不 免 除 发 包 人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也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的 索 赔 权 利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付 款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发 包 人 应 在 解 除 合 同 后 28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下 列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要 求 支 付 下 列 金 额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凭 证 : (1) 合 同 解 除 日 以 前 所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款 ; (2) 承 包 人 为 该 工 程 施 工 订 购 并 已 付 款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金 额 发 包 人 付 还 后, 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3) 承 包 人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发 生 的, 而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的 金 额 ; (4) 承 包 人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以 及 遣 散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金 额 ; (5) 由 于 解 除 合 同 应 赔 偿 的 承 包 人 损 失 ; (6) 按 合 同 约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日 前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金 额 发 包 人 应 按 本 项 约 定 支 付 上 述 金 额 并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和 履 约 担 保, 但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应 偿 还 给 发 包 人 的 各 项 金 额

87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承 包 人 撤 离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而 解 除 合 同 后,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做 好 已 竣 工 工 程 和 已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护 和 移 交 工 作,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将 承 包 人 设 备 和 人 员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承 包 人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应 遵 守 第 项 的 约 定, 发 包 人 应 为 承 包 人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22.3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违 约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 应 当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按 照 约 定 解 决 23. 索 赔 23.1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提 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追 加 付 款 和 ( 或 ) 延 长 工 期 的,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 (1) 承 包 人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发 生 索 赔 事 件 的 事 由 承 包 人 未 在 前 述 28 天 内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的, 丧 失 要 求 追 加 付 款 和 ( 或 ) 延 长 工 期 的 权 利 ; (2)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正 式 递 交 索 赔 通 知 书 索 赔 通 知 书 应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理 由 以 及 要 求 追 加 的 付 款 金 额 和 ( 或 ) 延 长 的 工 期,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3) 索 赔 事 件 具 有 连 续 影 响 的,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理 时 间 间 隔 继 续 递 交 延 续 索 赔 通 知, 说 明 连 续 影 响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记 录, 列 出 累 计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和 ( 或 ) 工 期 延 长 天 数 ; (4) 在 索 赔 事 件 影 响 结 束 后 的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最 终 索 赔 通 知 书, 说 明 最 终 要 求 索 赔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和 延 长 的 工 期,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23.2 承 包 人 索 赔 处 理 程 序 (1)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索 赔 通 知 书 后, 应 及 时 审 查 索 赔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查 验 承 包 人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监 理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全 部 原 始 记 录 副 本 (2) 监 理 人 应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追 加 的 付 款 和 ( 或 ) 延 长 的 工 期, 并 在 收 到 上 述 索 赔 通 知 书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42 天 内, 将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承 包 人 (3) 承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发 包 人 应 在 作 出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后 28 天 内 完 成 赔 付 承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按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23.3 承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承 包 人 按 第 17.5 款 的 约 定 接 受 了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应 被 认 为 已 无 权 再 提 出 在 合 同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承 包 人 按 第 17.6 款 的 约 定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中, 只 限 于 提 出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发 生 的 索 赔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自 接 受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时 终 止 23.4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发 生 索 赔 事 件 后,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详 细 说 明 发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的 索 赔 金 额 和 ( 或 )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细 节 和 依 据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和 要 求 与 第 23.3 款 的 约 定 相 同,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通 知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前 发 出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从 承 包 人 处 得 到 赔 付 的 金 额 和 ( 或 )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 期 承 包 人 应 付 给 发 包 人 的 金 额 可 从 拟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或 由 承 包 人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24. 争 议 的 解 决 24.1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以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组 评 审

88 合 同 当 事 人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不 愿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或 者 不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组 意 见 的,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下 列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1) 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4.2 友 好 解 决 在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前, 以 及 在 争 议 评 审 仲 裁 或 诉 讼 过 程 中,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可 共 同 努 力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24.3 争 议 评 审 采 用 争 议 评 审 的,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后 的 28 天 内 或 在 争 议 发 生 后, 协 商 成 立 争 议 评 审 组 争 议 评 审 组 由 有 合 同 管 理 和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家 组 成 合 同 双 方 的 争 议, 应 首 先 由 申 请 人 向 争 议 评 审 组 提 交 一 份 详 细 的 评 审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必 要 的 文 件 图 纸 和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还 应 将 上 述 报 告 的 副 本 同 时 提 交 给 被 申 请 人 和 监 理 人 被 申 请 人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评 审 申 请 报 告 副 本 后 的 28 天 内, 向 争 议 评 审 组 提 交 一 份 答 辩 报 告,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被 申 请 人 应 将 答 辩 报 告 的 副 本 同 时 提 交 给 申 请 人 和 监 理 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争 议 评 审 组 在 收 到 合 同 双 方 报 告 后 的 14 天 内, 邀 请 双 方 代 表 和 有 关 人 员 举 行 调 查 会, 向 双 方 调 查 争 议 细 节 ; 必 要 时 争 议 评 审 组 可 要 求 双 方 进 一 步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在 调 查 会 结 束 后 的 14 天 内, 争 议 评 审 组 应 在 不 受 任 何 干 扰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独 立 公 正 的 评 审, 作 出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在 争 议 评 审 期 间, 争 议 双 方 暂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接 受 评 审 意 见 的, 由 监 理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拟 定 执 行 协 议, 经 争 议 双 方 签 字 后 作 为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并 遵 照 执 行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不 接 受 评 审 意 见, 并 要 求 提 交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在 收 到 评 审 意 见 后 的 14 天 内 将 仲 裁 或 起 诉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抄 送 监 理 人, 但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结 束 前 应 暂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89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代 表 : 指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的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专 业 分 包 人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专 项 供 应 商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供 应 商 独 立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直 接 订 立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负 责 实 施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当 事 人 工 程 和 设 备 单 位 工 程 : 指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施 工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 功 能 的 永 久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永 久 占 地 : 临 时 占 地 : 日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限 : (6 个 月 12 个 月 或 24 个 月 ) 月 基 准 日 期 : 指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8 天 的 日 期 保 修 期 : 是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9.7 款 中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修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并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期 限 1.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90 一 ) (3)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 (7) ; (8)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说 明 :(6) (7) (8) 填 空 内 容 分 别 限 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三 者 之 图 纸 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之 间 有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的, 以 其 中 要 求 较 严 格 的 标 准 为 准 合 同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亦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解 释 顺 序 视 其 内 容 与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的 相 互 关 系 而 定 1.5 合 同 协 议 书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量 内 容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图 纸,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11.1 款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14 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并 组 织 承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设 计 人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外, 本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必 要 的 加 工 图 和 大 样 图, 均 不 是 合 同 计 量 与 支 付 的 依 据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2) 承 包 人 提 供 文 件 的 期 限 : (3) 承 包 人 提 供 文 件 的 数 量 : (4) 监 理 人 批 复 承 包 人 提 供 文 件 的 期 限 :7 天 (5) 其 他 约 定 : 图 纸 的 修 改 监 理 人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的 期 限 : 1.7 联 络 联 络 来 往 函 件 的 送 达 和 接 收 (1)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2)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3)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91 (4)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5)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6)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7)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均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其 指 定 接 收 地 点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送 达 信 函 的 一 方 可 以 采 用 挂 号 或 者 公 证 方 式 送 达,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的 和 间 接 的 费 用 增 加 ( 包 括 被 迫 采 用 特 殊 送 达 方 式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承 担 2. 发 包 人 义 务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场 地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天 将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并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具 体 施 工 条 件 除 在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中 约 定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1)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场 地 应 做 到 三 通 一 平 ;(2) 提 供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容 量 的 施 工 用 水 和 用 电, 水 电 管 线 应 接 至 距 离 施 工 现 场 50 米 范 围 内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将 施 工 道 路 接 通 至 距 离 施 工 现 场 50 米 范 围 内 ;(4) 提 供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5)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水 准 点 座 标 控 制 点, 并 现 场 与 承 包 人 进 行 交 验 ;(6) 提 供 有 关 勘 察 资 料, 并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需 要 保 护 的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等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其 他 约 定 :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条 款 项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组 织 设 计 人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合 同 工 程 总 体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发 包 人 还 应 按 照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中 载 明 的 阶 段 性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组 织 和 安 排 阶 段 工 程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承 包 人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增 加 紧 急 的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在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且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当 尽 快 组 织 这 类 设 计 交 底 2.8 其 他 义 务 (1)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对 等 的 支 付 担 保 在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4.2 条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同 时,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金 额 和 条 件 对 等 的 原 则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承 包 人 事 先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承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支 付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实 际 支 付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止 如 果 发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支 付 担 保 应 在 发 包 人 付 清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发 包 人 与 支 付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支 付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 不 大 于 合 同 金 额 的 10%) (2)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3) 根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工 程 资 料,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规 定 的 工 程 档 案 (4) 批 准 和 确 认 :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等, 自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相 应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之 日 起, 如 果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予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已 经 同 意 确 认 或 者 批 准

92 (5) 发 包 人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3. 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外,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 3.3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号 注 册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号 ( 如 有 ): 联 系 电 话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3.5 款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3.4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有 的 专 门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只 能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按 第 项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处 取 得 指 示, 发 包 人 应 当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3.6 监 理 人 的 宽 恕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就 承 包 人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某 种 违 约 行 为 的 宽 恕,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此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严 格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承 包 人 的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也 不 意 味 发 包 人 放 弃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与 上 述 违 约 有 关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赔 偿 要 求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2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和 第 6.2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外,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1)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独 立 承 包 人 履 行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照 管 和 服 务 义 务,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竞 标 总 报 价 ) 中,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包 括 : (2)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提 供 可 能 的 条 件, 可 能 发 生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者 确 定 其 他 义 务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使 用,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合 理 利 润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属 于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数 量 提 交,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竞

93 标 总 报 价 ) 中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 (2)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4.2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格 式 和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按 照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履 约 担 保 经 过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认 可 的 其 他 格 式 的 履 约 担 保, 其 担 保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应 当 与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 不 大 于 合 同 金 额 的 10%) 履 约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认 并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如 果 承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应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履 约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通 知 义 务 不 管 履 约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相 应 地, 不 管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8(1) 目 约 定 的 支 付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承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也 应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但 是, 本 项 约 定 的 通 知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寻 求 承 包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4.3 分 包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3 款 的 约 定 外, 分 包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约 定 : (1) 分 包 的 确 定 :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2)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结 算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因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而 影 响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所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并 报 送 有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分 包 工 作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未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的 分 包 工 程 和 分 包 人,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工 程 和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由 此 引 起 的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94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及 执 业 证 号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号 : 联 系 电 话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竞 标 时 所 承 诺 的 人 员 一 致, 并 在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确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到 任 项 目 经 理 经 承 包 人 授 权 后 代 表 承 包 人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应 是 承 包 人 正 式 聘 用 的 员 工,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经 理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承 包 人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承 包 人 不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无 权 履 行 职 责,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项 目 经 理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且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天 数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他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确 需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时, 应 事 先 通 知 监 理 人, 并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项 目 经 理 的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的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能 力 承 包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4.6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管 理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 不 超 过 5 天 的, 应 报 监 理 人 同 意 见 ;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 超 过 5 天 的,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前 应 指 定 一 名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且 应 征 得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附 : 企 业 为 派 遣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名 册 4.11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范 围 :

95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2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外,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但 是,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包 括 从 暂 列 金 额 开 支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其 中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应 当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执 行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清 单 见 合 同 附 件 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承 包 人 将 由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供 货 人 及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和 供 货 时 间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和 计 划 交 货 日 期 等 见 合 同 附 件 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的 范 围 : 需 要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的 临 时 占 地 :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6.4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除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7. 交 通 运 输 7.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取 得 道 路 通 行 权 场 外 设 施 修 建 权 的 办 理 人 : 包 人 承 担 7.2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其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护 养 护 和 管 理 人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担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无 偿 使 用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不 需 要 交 纳 任 何 费 用 7.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等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8. 测 量 放 线 8.1 施 工 控 制 网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测 设 施 工 控 制 网 的 要 求 :

96 承 包 人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后 应 当 在 天 内 给 予 批 复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的 规 定 组 织 施 工, 并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在 施 工 出 入 口 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脚 手 架 出 入 通 道 口 楼 梯 口 电 梯 井 口 孔 洞 口 桥 梁 口 隧 道 口 基 坑 边 沿 爆 破 物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 液 体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带 保 持 现 场 道 路 畅 通 排 水 及 排 水 设 施 通 畅, 作 必 要 的 现 场 地 面 硬 化 处 理 和 设 置 必 要 的 绿 化 妥 善 存 放 和 处 理 材 料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械, 水 泥 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细 颗 粒 的 建 筑 材 料 应 密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应 分 类 存 放 现 场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现 场 设 置 密 闭 式 垃 圾 站,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并 及 时 从 现 场 清 运 其 他 约 定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管 理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竞 标 报 价 中, 发 包 人 应 自 合 同 签 订 5 日 内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一 次 性 预 支 给 承 包 人 开 设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户 项 目 实 施 后 从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抵 扣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专 款 专 用, 实 行 专 户 核 算 特 别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开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施 工 过 程 中 做 好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雇 用 的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员 应 受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并 已 取 得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上 岗 证 书 承 包 人 在 动 力 设 备 输 电 线 路 地 下 管 道 密 封 防 震 车 间 易 燃 易 爆 地 段 以 及 临 街 交 通 要 道 附 近 施 工 时, 施 工 开 始 前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实 施 实 施 爆 破 作 业, 在 放 射 毒 害 性 环 境 中 施 工 ( 含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 及 使 用 毒 害 性 腐 蚀 性 物 品 施 工 时,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前 7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并 报 送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实 施 需 单 独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的, 及 要 求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的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编 制 和 组 织 论 证 9.3 治 安 保 卫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和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紧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责 任 人 : 9.4 环 境 保 护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时 间 :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后 应 当 在 天 内 给 予 批 复 10. 进 度 计 划 10.1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1)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编

97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内 容 : 度 计 划 中 还 应 载 明 要 求 发 包 人 组 织 设 计 人 进 行 阶 段 性 工 程 设 计 交 底 的 时 间, 施 工 进 (2) 监 理 人 批 复 或 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自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后 14 天 内 (3) 承 包 人 编 制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报 送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期 限 (4)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按 单 位 工 程 编 制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群 体 工 程 中 有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要 求 : 10.2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1) 承 包 人 报 送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的 期 限 : (2) 监 理 人 批 复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的 期 限 : (3) 监 理 人 批 复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期 限 :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1.3 发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除 发 包 人 原 因 延 期 开 工 外, 发 包 人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原 因 还 包 括 : 延 误 承 包 人 关 键 线 路 工 作 的 情 况 11.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 等 11.5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的, 在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按 合 同 延 长 的 工 期 ) 后 7 天 内, 监 理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说 明 发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但 最 终 违 约 金 的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本 款 约 定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监 理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发 出 本 款 约 定 的 书 面 通 知 的, 发 包 人 丧 失 主 张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权 利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 11.6 工 期 提 前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办 法 : 12. 暂 停 施 工 12.1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5) 承 包 人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

98 12.4 暂 停 施 工 后 的 复 工 根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款 的 约 定, 监 理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后, 监 理 人 应 和 承 包 人 一 起 对 受 到 暂 停 施 工 影 响 的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在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在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上 的 任 何 损 蚀 缺 陷 或 损 失, 修 复 费 用 由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责 任 人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于 暂 停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暂 停 施 工 前 已 经 订 购 但 被 暂 停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承 包 人 订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相 应 的 订 购 款 项 13. 工 程 质 量 13.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审 批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13.3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要 求 : 监 理 人 审 查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期 限 : 13.4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当 为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方 便, 监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的 其 他 地 方 包 括 : 13.5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的 检 查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进 行 检 查 的 期 限 : 13.7 质 量 争 议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除 可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办 理 外, 监 理 人 可 提 请 合 同 双 方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所 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由 双 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 别 承 担 经 检 测, 质 量 确 有 缺 陷 的, 已 竣 工 验 收 或 已 竣 工 未 验 收 但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工 程, 其 处 理 按 工 程 保 修 书 的 约 定 执 行 ; 已 竣 工 未 验 收 且 未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工 程 以 及 停 工 停 建 的 工 程,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确 定 解 决 方 案, 或 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15. 变 更 15.1 变 更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应 当 进 行 变 更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包 人 违 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5.1(1) 目 的 约 定, 将 被 取 消 的 合 同 中 的 工 作 转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他 人 实 施 的, 承 包 人 可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发 包 人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28 天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应 当 赔 偿 承 包 人 损 失 ( 包 括 合 理 的 利 润 )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其 他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的 约 定, 在 上 述 28 天 期 限 到 期 后 的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并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的 约 定,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正 式 索 赔 通 知 书, 说 明 有 权 得 到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应 当 包 括 被 取 消 工 作 的 合 同 价 值 中 所 包 含 的 承 包 人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和 规 费 15.3 变 更 程 序

99 变 更 估 价 (1) 承 包 人 提 交 变 更 报 价 书 的 期 限 : (3) 监 理 人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价 格 的 期 限 : (4)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如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变 更 报 价 书 的, 监 理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以 及 如 果 监 理 人 决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时, 相 应 调 整 的 具 体 金 额 15.4 变 更 的 估 价 原 则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应 采 用 该 项 目 的 单 价 ; 但 当 工 程 变 更 致 该 清 单 项 目 的 工 程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且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时, 该 项 目 单 价 按 项 规 定 调 整 ( 竞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套 用 贵 州 省 2004 版 五 部 计 价 定 额, 按 相 应 定 额 计 算 单 价 ; 无 相 应 定 额 项 目 套 用 的, 应 按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黔 建 施 通 [2008]568 号 文 第 六 条 办 理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计 算 规 则 和 计 价 办 法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 或 市 场 价 格 ) 和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报 监 理 人 按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 中 标 价 / 最 高 竞 标 限 价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明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时, 可 进 行 调 整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5% 以 上 时, 增 加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 ; 当 工 程 量 减 少 15% 以 上 时,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高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变 更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时, 承 包 人 提 出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的, 应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监 理 人 确 认, 并 详 细 说 明 与 原 方 案 措 施 项 目 相 比 的 变 化 情 况, 按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依 据 计 价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 (2) 采 用 单 价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依 据 至 的 规 定 确 定 单 价 ; (3) 按 总 价 或 系 数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调 整, 并 考 虑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因 素 计 算 ; 其 它 需 变 更 的,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包 含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部 分 : 按 贵 州 省 2004 版 五 部 计 价 定 额 作 为 计 价 价 格 ( 计 价 的 主 材 价 格 按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颁 布 的 同 期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执 行 ; 如 同 期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未 包 括 的 材 料, 则 需 由 发 包 人 向 相 关 部 门 询 价 后 确 定 执 行 ); 若 贵 州 省 2004 版 五 部 计 价 定 额 缺 项 的, 则 承 包 人 参 考 相 关 定 额 及 市 场 价 并 上 报 单 价 分 析,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核 后 作 为 暂 定 计 价 价 格, 最 终 以 相 关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的 结 果 为 准 在 确 定 变 更 综 合 单 价 时, 材 料 费 的 计 价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涉 及 到 的 材 料 在 原 合 同 中 已 有 材 料 价 格 的, 执 行 该 材 料 价 格, 同 一 材 料 在 原 合 同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价 格 的, 执 行 平 均 材 料 价 格 涉 及 到 的 材 料 在 原 合 同 中 无 材 料 价 格 的, 按 施 工 期 同 期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相 应 材 料 价 格 作 为 计 价 价 格 若 以 上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价 格, 则 由 发 包 人 监 理 承 包 人 共 同 组 织 竞 价 谈 判 或 共 同 询 价 方 式 确 定 并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15.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对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奖 励 方 法 :

100 15.8 暂 估 价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或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人, 承 包 人 无 该 专 业 工 程 承 包 资 质 或 不 愿 意 参 加 专 业 工 程 竞 标 的,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但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工 作 评 标 结 果 应 报 送 发 包 人 批 准, 并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竞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竞 标 总 报 价 ) 中 承 包 人 有 专 业 工 程 承 包 资 质, 愿 意 参 加 专 业 工 程 竞 标 的, 应 由 发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同 等 条 件 下, 招 标 人 可 优 先 选 择 承 包 人 中 标 16. 价 格 调 整 16.1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采 用 以 下 第 格 进 行 调 整 :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调 整 价 格 差 额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调 整 价 格 差 额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人 工 费 机 械 使 用 费 按 照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的 调 价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 需 要 调 整 的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如 : 钢 材 有 色 金 属 水 泥 木 材 商 品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制 品 管 材 线 缆 砂 石 子 墙 体 砌 块 墙 面 砖 地 砖 装 饰 石 材 门 窗 吊 顶 龙 骨 幕 墙 龙 骨 装 饰 板 材 外 墙 涂 料 防 水 材 料 人 行 道 板 及 广 场 方 块 沥 青 及 半 成 品 阀 门 风 口 卫 生 洁 具 灯 具 等 以 及 工 程 设 备 ( 具 体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名 称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拟 定 ), 其 单 价 和 采 购 数 量 应 由 监 理 人 审 批 确 认 需 调 整 的 材 料 单 价 及 数 量,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依 据 其 他 非 主 要 建 筑 安 装 材 料 不 予 调 整 (1) 人 工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发 生 变 化 且 符 合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调 整 规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调 价 文 件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但 承 包 人 对 人 工 或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的 报 价 高 于 定 额 价 格 的 除 外 (2)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价 格 变 化 的 价 款 调 整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基 准 价 格, 按 以 下 风 险 范 围 规 定 执 行 : 1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或 材 料 单 价 趺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清 单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2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材 料 单 价 趺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或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清 单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3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材 料 单 价 涨 趺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前 述 基 准 价 格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给 定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该 价 格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编 制, 信 息 价 无 此 价 格 的,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确 认 其 他 约 定 : 17. 计 量 与 支 付 17.1 计 量 计 量 方 法

101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按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和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进 行 计 量 计 量 周 期 (1) 本 合 同 的 计 量 周 期 为 月, 每 月 日 为 当 月 计 量 截 止 日 期 ( 不 含 当 日 ) 和 下 月 计 量 起 始 日 期 ( 含 当 日 ) (2) 本 合 同 执 行 (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形 式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子 目 计 量 17.2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1) 预 付 款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 不 支 付 预 付 款, 按 进 度 付 款, 详 见 17.3) (2) 预 付 办 法 预 付 款 预 付 办 法 :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付 款, 除 承 担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2.2 款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外, 还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约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预 付 款 保 函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金 额 与 预 付 款 金 额 相 同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提 交 时 间 :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金 额 递 减, 保 函 条 款 中 可 以 设 立 担 保 金 额 递 减 的 条 款 发 包 人 在 签 认 每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后 14 天 内,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出 具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担 保 人 并 附 上 一 份 经 其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副 本, 担 保 人 根 据 发 包 人 的 通 知 和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累 计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金 额 等 额 调 减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自 担 保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该 经 过 递 减 的 担 保 金 额 为 预 付 款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预 付 款 的 扣 回 与 还 清 预 付 款 的 扣 回 办 法 :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格 式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发 包 人 事 先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无 条 件 兑 付 的 和 不 可 撤 销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预 付 款 已 完 全 扣 清 之 日 止 发 包 人 的 通 知 义 务 不 管 保 函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之 前, 均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原 因, 但 此 类 通 知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寻 求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退 还 预 付 款 保 函 应 在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预 付 款 已 完 全 扣 清 之 日 后 14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预 付 款 保 函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17.3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进 度 款 支 付 周 期, 应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计 量 周 期 一 致 付 款 比 例 为 合 同 内 按 工 程 计 量 周 期 内 完 成 成 工 程 量 的 75%, 合 同 外 ( 设 计 变 更 和 现 场 签 证 引 起 的 费 用 ) 按 工 程

102 计 量 周 期 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支 付 比 例 报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工 程 完 工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后, 合 同 内 进 度 款 支 付 比 例 85%, 合 同 外 进 度 款 支 付 比 例 50%.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80%,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95%, 预 留 结 算 总 额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查 期 限 为 : 从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之 日 起 20 天 内 余 款 待 工 程 结 算 后 28 天 内, 支 付 工 程 款 至 结 算 总 额 的 95%, 结 算 总 额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全 额 无 息 返 还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内 容 :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和 支 付 时 间 (2) 发 包 人 未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第 (2) 目 和 第 (2) 目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承 包 人 依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得 到 的 款 项, 应 当 从 应 付 之 日 起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3.1(1) 目 的 约 定, 在 最 终 付 款 期 限 到 期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说 明 有 权 得 到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要 求 发 包 人 承 担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2.2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为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4) 进 度 付 款 涉 及 政 府 性 资 金 的 支 付 方 法 :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无 法 对 当 期 已 完 工 程 量 和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达 成 一 致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等 文 件 后 14 天 内, 就 承 包 人 没 有 异 议 的 金 额 准 备 一 个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查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应 当 说 明 承 包 人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金 额 及 其 原 因,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后,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后 28 天 内, 将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确 定 的 应 付 金 额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期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对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列 明 的 承 包 人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 或 ) 与 监 理 人 做 进 一 步 共 同 复 核 工 作, 经 监 理 人 进 一 步 审 核 并 认 可 的 应 付 金 额,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纳 入 到 下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经 过 进 一 步 努 力, 承 包 人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有 异 议 款 项 中 经 监 理 人 进 一 步 审 核 后 认 可 的 或 者 经 过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确 定 的 应 付 金 额, 其 应 付 之 日 为 引 发 异 议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的 应 付 之 日, 承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 目 约 定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17.4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使 用 :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用 于 质 量 保 修 的 各 项 支 出 质 量 保 证 金 比 例 : 5%

103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还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满 1 年 后 的 14 天 内, 退 还 60% 质 量 保 证 金 ; 满 2 年 后 的 14 天 内 20% 质 量 保 证 金, 满 5 年 后 退 还 余 额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并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 (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相 应 比 例 的 工 程 款 ), 无 特 别 选 择 的, 原 则 上 采 用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发 包 人 同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保 函 17.5 竣 工 结 算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国 家 及 省 政 策 性 调 整 ( 如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 以 及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涨 跌 超 过 5% 以 上 的 价 格 调 整 应 列 入 竣 工 结 算 价 格 中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未 按 本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内 容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或 者 未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约 定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经 监 理 人 催 促 后 14 天 内 仍 未 提 交 或 者 没 有 明 确 答 复 的,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已 有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确 定 的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和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视 同 是 经 承 包 人 认 可 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和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不 管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56 天 内 办 清 竣 工 结 算 和 竣 工 付 款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时, 审 减 审 增 额 度 分 别 累 积 计 算 审 减 ( 增 ) 率 在 10% 以 内 ( 含 10%) 的, 追 加 费 用 由 委 托 方 支 付 ; 超 过 10% 以 上 部 分 的 追 加 费 用 由 编 制 方 ( 施 工 方 ) 支 付 17.6 最 终 结 清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18. 竣 工 验 收 18.2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2)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18.3 验 收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为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8.2 款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或 按 照 本 款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 以 两 者 中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18.5 施 工 期 运 行 需 要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18.6 试 运 行 担 担 工 程 及 工 程 设 备 试 运 行 的 组 织 与 费 用 承 担 (1)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具 备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运 行 条 件,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试 运 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2)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具 备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运 行 条 件,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试 运 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3) 投 料 试 运 行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行 或 需 要 承 包 人 配 合 时,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04 18.7 竣 工 清 场 监 理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承 包 人 负 责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约 定 的 要 求 对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清 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直 至 监 理 人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18.8 施 工 队 伍 的 撤 离 承 包 人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8.8 款 约 定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时,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办 理 永 久 工 程 和 施 工 场 地 移 交 手 续, 移 交 手 续 以 书 面 方 式 出 具, 并 分 别 经 过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签 认 但 是,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未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办 清 竣 工 结 算 和 竣 工 付 款 的, 本 工 程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也 无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和 办 理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承 包 人 可 以 继 续 在 施 工 场 地 保 留 的 人 员 和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最 终 撤 离 的 期 限 : 18.9 中 间 验 收 本 工 程 需 要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的 部 位 如 下 : 当 工 程 进 度 达 到 本 款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时, 承 包 人 应 当 进 行 自 检, 并 在 中 间 验 收 前 48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监 理 人 验 收 书 面 通 知 应 包 括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验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承 包 人 应 当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只 有 监 理 人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承 包 人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在 期 限 内 进 行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的, 应 在 验 收 前 24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延 期 不 能 超 过 48 小 时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时 限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又 未 按 期 进 行 验 收 的,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组 织 验 收, 监 理 人 必 须 认 同 验 收 记 录 经 监 理 人 验 收 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约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但 验 收 24 小 时 后 监 理 人 仍 不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的, 视 为 监 理 人 已 经 认 可 验 收 记 录, 承 包 人 可 继 续 施 工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19.7 保 修 责 任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 (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书 是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组 成 内 容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所 附 的 格 式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与 本 款 上 述 约 定 内 容 一 致 承 包 人 在 递 交 合 同 条 款 第 18.2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同 时, 将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20. 保 险 20.1 工 程 保 险 本 工 程 为 :, 并 符 合 以 下 约 定 ( 投 保 / 不 投 保 ) 工 程 保 险 投 保 工 程 保 险 时, 险 种 (1) 投 保 人 : (2) 投 保 内 容 : (3) 保 险 费 率 : 由 投 保 人 与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商 定 (4) 保 险 金 额 : (5) 保 险 期 限 : 20.4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保 险 金 额 :, 保

105 险 费 率 由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商 定, 相 关 保 险 费 由 承 担 20.5 其 他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进 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办 理 的 保 险 : 20.6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保 险 凭 证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各 项 保 险 生 效 的 证 据 和 保 险 单 副 本 的 期 限 : 保 险 金 不 足 的 补 偿 保 险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损 失 时,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负 责 补 偿 的 责 任 分 摊 : 21. 不 可 抗 力 21.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不 可 抗 力 的 等 级 范 围 约 定 : 21.3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及 其 处 理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 由 合 同 双 方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原 则 承 担 24. 争 议 的 解 决 24.1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不 愿 提 请 争 议 组 评 审 或 者 不 愿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组 意 见 的,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 壹 )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合 同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贰 )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4.3 争 议 评 审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争 议 评 审 组 邀 请 合 同 双 方 代 表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举 行 调 查 会 的 期 限 : 争 议 评 审 组 在 调 查 会 后 作 出 争 议 评 审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106 第 四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结 构 形 式 层 数 生 产 能 力 设 备 安 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 元 )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107 附 件 二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等 级 交 货 方 式 送 达 地 点 计 划 交 货 时 间 备 注 备 注 : 本 表 所 列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为 施 工 的 实 际 消 耗 量

108 附 件 三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等 级 交 货 方 式 送 达 地 点 计 划 交 货 时 间 备 注 备 注 : 本 表 所 列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为 施 工 的 实 际 消 耗 量 不 包 括 施 工 损 耗

109 附 件 四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经 协 商 一 致, 对 (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年 ; 3 装 修 工 程 为 年 ;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年 ;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年 ;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个 月,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发 包 人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 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110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111 附 件 五 : 履 约 担 保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与 (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就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 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112 附 件 六 : 支 付 担 保 ( 承 包 人 ):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承 包 人 已 经 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应 发 包 人 的 申 请, 我 方 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及 保 证 金 额 1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款 2 本 保 函 所 称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是 指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合 同 价 3 我 方 保 证 的 金 额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的 %, 数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1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内 2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完 毕 之 日 后 日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工 程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是 代 为 支 付 发 包 人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代 为 支 付 四 代 偿 的 安 排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主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2 在 出 现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因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发 包 人 拒 绝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情 形 时,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代 为 支 付 的, 还 需 提 供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质 量 说 明 材 料 3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后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五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1 在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你 方 未 书 面 向 我 方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2 发 包 人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工 程 款 的 全 部 支 付 义 务 的, 自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金 额 达 到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时,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帐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解 除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解 除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解 除

113 5 我 方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后, 你 方 应 自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原 件 返 还 我 方 六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约 致 使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免 除 发 包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其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如 加 重 发 包 人 责 任 致 使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加 重 的, 需 征 得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我 方 不 再 承 担 因 此 而 加 重 部 分 的 保 证 责 任, 但 主 合 同 第 15 条 变 更 约 定 的 变 更 不 受 本 款 限 制 4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七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或 本 保 函 相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纠 纷,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八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114 附 件 七 : 廉 政 责 任 书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活 动 中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的 行 为, 防 止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一 双 方 的 责 任 1.1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1.2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1.3 各 项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1.4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二 发 包 人 责 任 发 包 人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谢 费 等 2.1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2.2 不 得 在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3 不 得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2.4 不 得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2.5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发 包 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有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使 用 某 种 产 品 材 料 和 设 备 三 承 包 人 责 任 应 与 发 包 人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3.1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3.2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3 不 得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3.4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四 违 约 责 任 4.1 发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承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115 4.2 承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发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4.3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五 责 任 书 有 效 期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六 责 任 书 份 数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116 附 件 八 : 质 量 保 修 金 退 还 担 保 ( 承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承 包 人 已 经 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应 发 包 人 申 请, 我 方 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 的 14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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