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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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和 规 范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有 效 有 序 运 行, 履 行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公 约 ) 京 都 议 定 书 ( 以 下 简 称 议 定 书 ) 以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有 关 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是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为 实 现 其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义 务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进 行 项 目 合 作 的 机 制, 通 过 项 目 合 作, 促 进 公 约 最 终 目 标 的 实 现, 并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协 助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实 现 其 量 化 限 制 和 减 少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的 承 诺 第 三 条 在 中 国 开 展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应 符 合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公 约 议 定 书 及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有 关 决 定, 符 合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政 策,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总 体 要 求 第 四 条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合 作 应 促 进 环 境 友 好 技 术 转 让, 在 中 国 开 展 合 作 的 重 点 领 域 为 节 约 能 源 和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开 发 利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回 收 利 用 甲 烷 1

第 五 条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实 施 应 保 证 透 明 高 效, 明 确 各 项 目 参 与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第 六 条 在 开 展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合 作 过 程 中, 中 国 政 府 和 企 业 不 承 担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规 定 之 外 的 任 何 义 务 第 七 条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国 外 合 作 方 用 于 购 买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减 排 量 的 资 金, 应 额 外 于 现 有 的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资 金 和 其 在 公 约 下 承 担 的 资 金 义 务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八 条 国 家 设 立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组 长 单 位 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科 学 技 术 部, 副 组 长 单 位 为 外 交 部, 成 员 单 位 为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农 业 部 和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是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合 作 的 主 管 机 构, 在 中 国 开 展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合 作 项 目 须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第 十 条 中 国 境 内 的 中 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对 外 开 展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合 作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2

( 一 ) 对 申 报 的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 二 ) 向 国 家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提 出 涉 及 国 家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运 行 规 则 的 建 议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组 织 受 理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申 请 ; ( 二 ) 依 据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的 审 核 意 见, 会 同 科 学 技 术 部 和 外 交 部 批 准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 ( 三 ) 出 具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批 准 函 ; ( 四 ) 组 织 对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 五 ) 处 理 其 他 相 关 事 务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承 担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减 排 量 交 易 的 对 外 谈 判, 并 签 订 购 买 协 议 ; ( 二 ) 负 责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工 程 建 设 ; ( 三 ) 按 照 公 约 议 定 书 和 有 关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决 定, 以 及 与 国 外 合 作 方 签 订 购 买 协 议 的 要 求, 实 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并 接 受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监 督 ; 3

( 四 ) 按 照 国 际 规 则 接 受 对 项 目 合 格 性 和 项 目 减 排 量 的 核 实,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和 监 测 记 录 在 接 受 核 实 和 提 供 信 息 过 程 中 依 法 保 护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 ( 五 )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告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的 转 让 情 况 ; ( 六 ) 协 助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展 改 革 委 就 有 关 问 题 开 展 调 查, 并 接 受 质 询 ; ( 七 ) 企 业 资 质 发 生 变 更 后 主 动 申 报 ; ( 八 )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 ( 九 ) 承 担 依 法 应 由 其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申 请 和 实 施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附 件 所 列 中 央 企 业 直 接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合 作 项 目 的 申 请, 其 余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组 织 企 业 提 出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适 时 对 附 件 所 列 中 央 企 业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4

( 一 )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表 ; ( 二 ) 企 业 资 质 状 况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 三 )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 或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证 明 ) 复 印 件 ; ( 四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 或 登 记 表 ) 批 复 复 印 件 ; ( 五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 ( 六 )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和 筹 资 情 况 说 明 ; ( 七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如 果 项 目 在 申 报 时 尚 未 确 定 国 外 买 方,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填 报 项 目 申 请 表 时 必 须 注 明 该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合 作 项 目 为 单 边 项 目 获 国 家 批 准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减 排 量 将 转 入 中 国 国 家 账 户,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将 这 些 减 排 量 从 中 国 国 家 账 户 中 转 出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接 到 附 件 所 列 中 央 企 业 申 请 后,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申 请, 应 当 场 或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受 理 除 附 件 所 列 中 央 企 业 外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全 部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初 审 意 见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对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的 申 请 作 出 否 定 决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5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申 请,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应 当 场 或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受 理 本 办 法 附 件 所 列 中 央 企 业 提 交 的 项 目 申 请,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转 报 的 项 目 申 请 后,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十 日 项 目 经 专 家 评 审 后,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审 核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召 开 会 议 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的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审 核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一 ) 项 目 参 与 方 的 参 与 资 格 ; ( 二 )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相 关 批 复 ; ( 三 ) 方 法 学 应 用 ; ( 四 )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计 算 ; ( 五 ) 可 转 让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的 价 格 ; ( 六 ) 减 排 量 购 买 资 金 的 额 外 性 ; ( 七 ) 技 术 转 让 情 况 ; ( 八 ) 预 计 减 排 量 的 转 让 期 限 ; ( 九 ) 监 测 计 划 ; ( 十 ) 预 计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效 果 6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的 意 见, 会 同 科 学 技 术 部 和 外 交 部 作 出 是 否 出 具 批 准 函 的 决 定 对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审 核 同 意 批 准 的 项 目, 从 项 目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不 含 专 家 评 审 的 时 间 )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对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审 核 同 意 批 准, 但 需 要 修 改 完 善 的 项 目, 在 接 到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提 交 的 修 改 完 善 材 料 后 会 同 科 学 技 术 部 和 外 交 部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对 项 目 审 核 理 事 会 审 核 不 同 意 批 准 的 项 目, 不 予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后, 由 经 营 实 体 提 交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执 行 理 事 会 申 请 注 册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对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成 功 注 册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告 注 册 状 况, 在 项 目 每 次 减 排 量 签 发 和 转 让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告 签 发 和 转 让 有 关 情 况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涉 及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清 7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过 程 中,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项 目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或 当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时, 不 一 次 告 知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涉 及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接 收 受 理 审 批 项 目 申 请, 以 及 对 项 目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涉 及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项 目 申 请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及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可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批 准 函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依 法 处 以 与 项 目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相 当 的 罚 款, 罚 款 收 入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就 地 8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取 得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出 具 的 批 准 函 后,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为 外 资 或 外 资 控 股 的, 自 动 丧 失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实 施 资 格, 股 权 变 更 后 取 得 的 项 目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归 国 家 所 有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减 排 量 交 易 完 成 后,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国 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减 排 量 交 易 额 分 成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依 法 对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伪 造 涂 改 批 准 函, 或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拒 绝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是 指 公 约 附 件 一 中 所 列 的 国 家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执 行 理 事 会 是 指 议 定 书 下 为 实 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而 专 门 设 置 的 管 理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经 营 实 体 是 指 由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执 9

行 理 事 会 指 定 的 审 定 和 核 证 机 构 第 三 十 六 条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因 转 让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归 国 家 和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所 有,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参 与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分 成 国 家 与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分 配 比 例 如 下 : ( 一 ) 氢 氟 碳 化 物 (HFC) 类 项 目, 国 家 收 取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65%; ( 二 ) 己 二 酸 生 产 中 的 氧 化 亚 氮 (N 2 O) 项 目, 国 家 收 取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30%; ( 三 ) 硝 酸 等 生 产 中 的 氧 化 亚 氮 (N 2 O) 项 目, 国 家 收 取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10%; ( 四 ) 全 氟 碳 化 物 (PFC) 类 项 目, 国 家 收 取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5%; ( 五 ) 其 它 类 型 项 目, 国 家 收 取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的 2% 国 家 从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减 排 量 转 让 交 易 额 收 取 的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与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相 关 的 活 动, 由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收 取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已 批 准 项 目 2012 年 后 产 生 的 减 排 量, 须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意 后 才 可 转 让, 项 目 实 施 按 10

照 本 办 法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科 学 技 术 部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5 年 10 月 12 日 起 实 施 的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即 行 废 止 附 : 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的 中 央 企 业 名 单 11

附 : 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申 请 的 中 央 企 业 名 单 1.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公 司 2. 中 国 核 工 业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3.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4. 中 国 化 学 工 程 集 团 公 司 5. 中 国 轻 工 集 团 公 司 6. 中 国 盐 业 总 公 司 7. 中 国 中 材 集 团 公 司 8.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集 团 公 司 9. 中 国 电 子 科 技 集 团 公 司 10. 中 国 有 色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1.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12.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13.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14.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15.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16.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17.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18. 中 国 国 电 集 团 公 司 19. 中 国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20. 中 国 铁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21. 中 国 铁 道 建 筑 总 公 司 12

22. 神 华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3.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4.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25. 中 国 林 业 集 团 公 司 26. 中 国 铝 业 公 司 27. 中 国 航 空 集 团 公 司 28.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29. 中 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0. 中 国 五 矿 集 团 公 司 31. 中 国 建 筑 工 程 总 公 司 32.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33. 国 家 核 电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34. 中 国 节 能 投 资 公 司 35.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集 团 公 司 36. 中 国 煤 炭 科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7.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8. 中 国 中 钢 集 团 公 司 39.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0. 中 国 钢 研 科 技 集 团 公 司 41. 中 国 广 东 核 电 集 团 42.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