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中 工 作 任 務 之 探 究 與 反 思 張 秀 玉 靜 宜 大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福 利 系 通 訊 地 址 :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靜 宜 大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福 利 系 E-mail: hychang@pu.edu.tw 摘 要 本 研 究 昌 在 暸 解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中 之 工 作 任 務 研 究 者 透 過 一 對 一 深 度 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方 法, 蒐 集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的 15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與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領 域 各 8 位 專 業 人 員,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中, 應 執 行 工 作 任 務 的 看 法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中 應 執 行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與 專 業 團 隊 運 作 與 維 持 兩 大 類 型 之 工 作 任 務 研 究 者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任 務 執 行 上 的 討 論 與 反 思, 並 提 出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與 實 務 運 作 面 向 可 供 參 考 之 研 究 建 議 關 鍵 詞 : 早 期 療 育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同 合 作 專 業 團 隊 44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1. 11, NO.1
前 言 社 工 到 底 在 專 業 團 隊 中 要 做 些 什 麼? 我 們 不 能 像 治 療 師 或 特 教 老 師, 庭 之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治 療 教 育 諮 詢 轉 介 安 置 與 其 他 家 庭 服 務 能 在 會 議 現 場 評 量 或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發 及 照 顧 由 此 可 知, 為 了 因 應 發 展 遲 緩 展 狀 況 的 療 育 建 議 ;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要 掌 握 家 庭 的 全 貌, 並 提 供 有 助 於 他 們 評 量 的 相 關 資 料, 可 是 有 些 家 庭 資 料 不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蒐 集 ; 而 且 說 句 真 的, 在 與 家 庭 一 起 工 作 或 是 專 業 團 隊 運 作 的 專 業 知 能 上, 我 覺 得 自 己 沒 有 很 紮 實 的 習 經 驗, 總 覺 得 虛 虛 的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在 各 個 層 面 的 需 求,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三 個 專 業 組 成 國 隊, 來 提 供 服 務, 是 重 要 的 策 略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 下 文 中 簡 稱 為 早 療 專 團 ) 中,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內 容, 便 是 透 過 不 同 專 業 的 合 作, 以 和 家 庭 一 起 擬 定 與 執 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這 是 研 究 者 近 期 與 某 縣 市 兒 童 發 畫 J (l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展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I( 下 文 中 簡 稱 為 個 管 中 心 ) 之 社 會 工 作 者 2( 下 文 中 簡 稱 為 社 工 ) 進 行 團 體 督 導 時, 某 位 社 工 所 表 達 的 想 下 文 中 簡 稱 IFSP) 由 於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對 象 包 含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與 其 家 庭 因 此 'IFSP 的 內 法 這 種 對 於 自 身 角 色 的 不 確 定 懷 疑 容, 除 了 有 關 孩 子 療 育 方 式 的 建 議 之 的 成 受, 並 不 是 專 屬 於 這 位 中 土 工 個 人 的 外, 也 應 包 含 家 庭 的 相 關 資 訊, 像 是 : 經 驗 研 究 者 長 期 在 早 期 療 育 領 域 擔 任 家 庭 需 求 或 問 題 家 庭 功 能 與 優 勢 正 外 聘 督 導 言 于 鑑 委 員 或 是 政 策 諮 詢 等 職 務 時, 總 是 可 以 聽 到 許 多 社 工 提 及 類 似 的 經 驗 o 式 與 非 正 式 資 源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統 整 後 的 處 遇 目 標 與 策 略 等 為 了 擬 定 IFSP, 則 需 要 藉 由 兒 童 發 展 領 域 的 專 業, 像 是 依 據 國 內 2012 公 佈 施 行 之 兒 童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以 及 協 助 家 及 少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的 界 定, 早 期 療 育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衛 生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國 隊 合 作 的 方 式, 依 未 滿 六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l 國 內 部 分 縣 市 已 更 名 為 兒 童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J ' 但 為 考 量 在 文 中, 單 位 名 稱 的 一 致 性, 本 文 以 個 管 中 心 代 表 兒 童 發 展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及 兒 童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中 心 J 0 庭 的 專 業, 像 是 中 土 工 等, 不 同 專 業 的 共 同 合 作 早 療 專 團 的 形 成, 便 是 考 2 國 內 個 管 牛 心 之 工 作 者, 依 據 承 暫 時 單 位 之 組 織 架 構 不 同, 而 有 個 案 管 理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J 社 會 工 作 師 督 導 組 長 等 職 稱, 加 上 國 內 早 期 療 育 領 域 才 有 未 對 個 案 管 理 員 及 社 會 工 作 員 j 之 工 作 定 位 與 職 務 內 容 作 界 定 及 區 分 o 因 此, 研 究 者 在 本 文 中, 以 社 會 工 作 者 代 表 上 述 相 關 的 職 稱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 日, Vol. ll, No.l 45
量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他 家 庭 的 需 求, 涉 及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與 社 會 工 作 三 大 童 的 療 育 建 議 外, 也 需 運 用 協 助 家 庭 參 與 的 相 關 策 略, 與 家 庭 一 同 討 論 出 其 所 專 業 領 域, 為 了 使 得 他 們 能 夠 獲 得 過 切 需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類 型 由 此 可 知, 以 服 的 協 助, 必 須 由 上 述 三 大 專 業 領 域 之 工 務 計 畫 擬 定 為 焦 點 的 早 療 專 圈, 其 主 責 作 者 組 成 工 作 團 體, 藉 由 IEP 以 及 IFSP 單 位 為 社 政 主 責 的 個 管 中 心, 任 職 於 個 的 共 同 擬 定 及 執 行, 以 滿 足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的 需 求 ( 孫 世 恆 王 天 苗, 2004 ; 傅 秀 媚, 2002) 目 前 國 內 沒 有 相 關 法 令 或 方 案 規 定 早 療 專 團 運 作 的 型 態, 有 的 早 療 專 團 是 為 了 協 助 個 管 中 心 擬 定 或 修 正 相 關 服 務 計 畫 而 召 開 有 的 是 以 提 供 家 庭 後 續 療 育 方 向 為 目 的 還 有 為 了 提 供 家 庭 療 育 諮 詢 服 務 為 目 的 等 類 型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是 以 協 助 個 管 中 心 擬 定 或 修 正 服 務 計 畫 為 目 的 之 早 療 專 團 類 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9) 修 正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中, 管 中 心 的 社 工, 他 們 怎 麼 理 解 自 身 在 早 療 專 團 應 執 行 的 工 作 任 務? 共 同 參 與 早 療 專 圓 的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又 如 何 認 定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圓 的 工 作 任 務? 不 僅 影 響 著 早 療 專 圓 的 運 作 成 效, 也 會 形 成 各 個 專 業 在 早 療 專 團 工 作 任 務 分 工 及 合 作 的 狀 態 因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整 理 參 與 早 療 專 圓 的 社 工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對 於 社 工 工 作 任 務 的 共 同 看 法, 並 就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對 於 早 療 專 園 社 工 工 作 任 務 之 反 思 及 建 議, 以 供 早 期 療 育 實 務 運 作 及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規 劃 上 之 參 考 明 訂 本 土 政 單 位 應 與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建 構 合 作 模 式, 並 落 實 IFSP 等 研 究 方 法 服 務 計 畫 的 執 行, 以 提 升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一 質 性 研 究 取 向 童 家 庭 的 服 務 品 質 由 此 可 見, 國 內 目 本 研 究 主 要 想 要 探 究 社 工 在 早 療 前 組 成 早 療 專 團 及 擬 定 服 務 計 畫, 是 非 土 專 團 應 執 行 的 工 作 任 務 研 究 者 考 量 參 政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中 的 重 點 工 作, 且 由 與 早 療 專 圓 的 中 土 工 醫 療 復 健 和 特 殊 教 個 管 中 心 主 責 各 縣 市 之 個 管 中 心, 在 育 人 員, 其 專 業 背 景 經 驗 皆 不 相 同, 受 理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之 派 案 後, 必 須 為 每 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擬 定 加 上 經 驗 涉 及 心 理 層 次 之 情 戚 成 受 與 想 法, 這 些 多 元 且 複 雜 的 狀 態, 質 性 研 與 執 行 IF 妞, 社 工 除 了 需 要 與 醫 療 復 究 的 取 向 較 量 化 合 適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健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合 作, 發 展 出 適 合 兒 質 性 研 究 作 為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者 為 增 加 46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1.1 1, NO.l
研 究 資 料 的 信 效 度, 運 用 多 元 檢 測 方 法 (triangulation) 來 進 行 研 究 資 料 的 蒐 集, 包 含 訪 談 不 同 背 景 的 受 訪 者 及 運 用 不 同 的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二 受 訪 者 的 界 定 與 基 本 資 料 本 研 究 關 注 參 與 早 療 專 國 社 工 之 工 作 任 務 研 究 者 考 量 國 內 早 療 專 團 運 作 有 多 種 型 態, 為 了 真 正 蒐 集 到 與 研 究 目 的 相 關 的 資 料, 研 究 者 在 選 取 受 訪 者 時, 其 參 與 之 早 療 專 團 會 議, 需 以 協 助 個 管 中 心 社 工 擬 定 或 修 正 服 務 計 畫 為 主 要 目 的, 且 每 位 受 訪 者 皆 須 參 與 該 類 訪 談 受 訪 者 則 需 為 個 管 中 心 現 職 專 任 的 社 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研 究 者 考 量 目 前 早 療 專 國 運 作 大 都 聘 請 兼 任 人 員, 受 訪 者 可 為 個 管 中 心 現 職 的 專 任 或 兼 任 人 員 在 社 工 一 對 一 深 度 訪 談 之 部 分, 由 於 質 性 研 究 需 投 注 在 資 料 蒐 集 與 訪 談 的 時 間 甚 多, 本 研 究 像 以 中 部 地 區 鄰 近 縣 市 為 研 究 場 域, 為 避 免 受 訪 者 資 料 容 易 被 辨 識, 研 究 者 未 標 示 出 各 個 受 訪 者 之 服 務 區 域 本 研 究 共 訪 談 15 位 中 土 工, 其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一 資 料 分 析 編 號 為 型 早 療 專 圓 資 一 以 上 一 對 一 深 度 SW01~SW15 表 一 社 會 工 作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編 號 SWOl SW02 SW03 SW04 SW05 SW06 SW07 SW08 SW09 SW10 SWl1 SW12 SW13 SW14 SW15 齡 29 歲 29 歲 32 歲 29 歲 29 歲 29 歲 34 歲 35 歲 29 歲 32 歲 26 歲 27 歲 31 歲 27 歲 28 歲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碩 碩 研 研 而 九 h 九 h 所 所 進 修 進 修 中 中 工 作 職 稱 社 工 員 社 工 員 社 工 組 長 個 管 員 社 工 員 社 工 員 副 組 長 社 工 員 督 導 督 導 個 管 員 社 工 員 副 主 任 社 工 員 助 理 督 導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的 資 6 4.5 4-5 1. 5 1 7 個 月 4 6 個 月 8 5 2-3 3-4 2-3 3 5 個 月 6 2 6 4 個 月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 日, Vol. 11, No.l 47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圈 中 工 作 任 務 探 究 與 反 思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部 分, 本 研 究 共 辦 理 二 個 場 次 的 焦 點 團 體 :1. 醫 療 復 健 人 員 ( 包 括 各 領 域 之 醫 療 復 健 人 員, 如 : 職 能 物 理 語 言 心 理 等 治 療 人 員 ) 2.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 包 括 前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教 保 人 員 國 小 資 員 參 與, 二 場 共 16 位 人 員 參 與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醫 療 復 健 人 員, 其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二, 資 料 分 析 編 號 為 MR01~MR08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其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三, 資 料 分 析 編 號 為 源 班 教 師 等 ) 每 場 次 各 邀 請 8 位 人 SE01~SE08 表 二 醫 療 復 健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編 號 恥 lrol MR02 MR03 此 1R04 MR05 MR06 MR07 MR08 性 別 男 男 齡 44 歲 38 歲 49 歲 32 歲 42 歲 35 歲 的 歲 34 歲 教 育 程 度,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碩 碩 碩 碩 工 作 職 稱 物 理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聞 隊 資 11 3 10 個 月 14 7 1 8 10 10 表 三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編 號 SEOl SE02 SE03 SE04 SE05 SE06 SE07 SE08 性 別 男 齡 58 歲 的 歲 33 歲 37 歲 49 歲 29 歲 30 歲 32 歲 教 育 程 度,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碩 碩,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工 作 職 稱 幼 稚 囡 囡 長 機 構 教 保 外 展 督 導 國 小 特 教 老 師 國 小 資 源 班 老 師 機 構 教 保 人 員 機 構 教 保 人 員 機 構 教 組 長 國 小 前 后 失 幼 班 教 師 參 與 早 專 業 園 一 - 一 口 3 4 的 5 3 2 3 期 隊 一 療 古 月 貝 1 一 三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在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上, 研 究 者 依 據 研 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大 綱, 大 綱 內 容 包 括 : 受 訪 者 參 與 早 療 專 圓 的 經 驗 受 訪 者 認 究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的 結 果, 設 計 一 對 一 為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圓 的 工 作 任 務 訪 談 進 48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 l. 日, No.l
主 t 工 在 早 療 專 圈 中 工 作 任 務 探 究 與 反 思 行 時 間 在 98 1 1 月 '"'-'99 4 月 一 對 一 深 度 訪 談 部 分, 每 位 受 訪 者 接 受 一 次 一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的 面 向 ( 一 ) 家 庭 所 需 資 源 的 評 量 與 連 結 訪 談, 時 間 為 90 分 鐘,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受 訪 者 提 到 評 量 與 連 結 家 庭 所 需 每 場 次 則 為 150 分 鐘 在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上, 研 究 者 將 訪 談 錄 音 檔 整 理 成 逐 字 稿, 而 後 對 照 研 究 目 的, 從 逐 字 稿 中 反 覆 閱 讀 並 標 示 出 有 意 義 的 文 字, 進 行 開 放 性 譯 碼, 並 將 各 資 源, 是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團 重 要 的 工 作 任 務!& A 等 手 去 要 領 域 所 JJ/l. ~ 茅 功 后 在 是 改 子 子 (/7 家 泛 的 新 分, 家 庭 新 份 安 rý 重 d 夕 Tlíi 4 話, 這 手 街 夜 子 的 笙 長 狀 況 也 衣 份 逐 字 稿 中, 其 有 相 同 概 念 的 文 字, 進 月 P 譬 如 說 改 子 諱 言 之 'ltlíi 茅 E 緩 行 跨 個 案 的 歸 類 與 命 名, 以 回 應 研 究 問 當, 然 其 右 是 妥 芬 謬 言 游 去 要 甸 在 重 建 皆 准 題 並 和 相 關 文 獻 進 行 對 應 與 討 論 由 於 礙 丟 安 子 :1; 妥 秒 2 實 后 去 要 海 研 -dep 設 方 要 文 章 字 數 的 限 制, 研 究 結 果 關 於 受 訪 者 文 本 的 呈 現, 無 法 呈 現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回 庭 內 容, 研 究 者 只 能 還 取 一 二 位 受 訪 身, 所.1-;< 在 工 掙 役 之 後, 互 乎 每 台 反 反 改 子 的 :1;.;jêÆ 作 展, 符 合 逆 治 改 子 :1; 芽 的 一 些!ß ß 家 itd 賢 (SWOl) 0 者 的 文 本 做 為 例 子 四 研 究 倫 理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進 行 前, 先 透 過 正 式 除 了 社 工 之 外, 早 療 專 園 中 的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提 到 兒 童 發 展 的 公 文 獲 得 受 訪 者 任 職 單 位 之 同 意 在 訪 成 效 與 家 庭 支 持 有 密 切 關 餘, 社 工 依 據 談 進 行 前, 研 究 者 針 對 訪 談 進 行 方 式 家 庭 需 求 的 結 果 而 後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是 訪 談 內 容 及 與 受 訪 者 權 益 相 關 的 內 容, 都 與 受 訪 者 面 對 面 口 頭 說 明, 在 受 很 重 要 的 工 作 任 務 -fi 只 是 資 存 在 工 d 更 重 妥 材 工 乎? 從 F j 夢 訪 者 暸 解 之 後, 貝 11 共 同 簽 屬 訪 談 同 意 是 2 手 畫 家 是 盆, 智 的 那 份, 這 是 成 行 堂 巨, Ef 害 或 是 符 灰 人 厚, 予 全 旗 手 危 房 坊 研 究 發 現 三 手 2 乎 仿 按 子 是 手 刁 ÇÞ1á 夕 (MR05) 0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暸 解 早 療 專 國 社 ( 二 ) 家 庭 意 見 的 代 言 與 發 聲 工 之 工 作 任 務, 研 究 者 將 分 就 家 庭 社 受 訪 的 15 位 社 工, 有 多 位 提 到 中 土 會 工 作 與 專 業 園 隊 運 作 與 維 持 二 個 面 向 來 呈 現 研 究 發 現 工 在 專 圈 中, 需 要 擔 任 家 庭 的 代 言 人, 讓 專 園 中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能 夠 真 正 暸 解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 l. 日, NO.l 49
家 庭 的 需 求 及 困 難, 並 能 協 助 家 庭 在 專 團 結 束 後, 順 利 的 執 行 相 關 的 建 議 授 安 存 在 工 乏 必!#JA. 家 -Æ 手 處 在 6 家 是, 所 JÄ 安 安? 從 r 事 d 夕 ~ÆLti,#~ 由 於 社 工 通 常 是 專 園 中 第 一 個 與 家 庭 接 觸 的 專 業 人 員, 加 上 專 業 訓 練 的 背 景, 相 較 於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有 更 多 與 家 庭 一 起 工 作 的 相 關 知 延 安 宰 o 何 如 : 事!#JfJ 夕 2 設 方 要 éifî~ 才 舍 能 所 以 受 訪 者 認 為 提 供 家 庭 相 關 的 資 身, 他 ffj; 芳 毒 手 掃 一 些 $t 字 或 作 / 夢, 家 長 百 f 結 衣 J.2 浮 f-fj 夕, 在 工 后 在 要 誘 伯 仲 J 家 反 l /Il >> 紛 紛 才 式.iZ 才 是? 互 它 是 厚 重 J/f;tfl- 尖, 改 成 行 芬 是 在 6 次 ß} 乎 每 ðë 締 掃 毒 5 分, 于 互 信 后 右 妥 三 著 那 街 游 去 要 éifî4t~ 安 做 ffj~ 豆 話 給 誰 謗, 或 是 譯 系 Fj 穹 口 語 化, 芬 至 今 諾 諾, 是 宇 多 古 長 芬 E 難 之 FSS 成 布, 也 :$ 安 成 行 丟 棄 F 家 庭 身 手 gtz 呀 (SW08) 0 訊 給 專 園 中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是 中 土 工 重 要 的 工 作 任 務 之 一 在 工 往 事!#J~ 諾 放, 安 ÆJ 草 案 芬 府 多 言 是 fj!j!o IIft1 京 2 元, 線 是. 在 c 潭 家 是 丘 克 ;J 亨 多 tæ 反 所 -$ 互 動 秒 2 近 況 多 t Æ, 句 豆 子 往 孟 fd 實 芋, J 逆 五 百 TIi& :$ 妥 丟 Æ T ), 頁 至 于 反 ieze 是 功 近 牽 夢 身 Z 妥 紛 紛 紛 泊 之 于 往 哪 控? 然 逆 差 會 毒 者 r 定 併 京 祥 (SWOl) 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幾 位 受 訪 的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都 指 出 中 土 工 是 比 較 暸 解 家 庭 的 專 業, 透 過 社 工 的 居 問 溝 通 或 是 協 助 家 庭 發 聲, 將 有 助 於 家 庭 暸 解 專 圓 的 建 議, 也 能 使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能 提 出 更 符 合 家 庭 需 求 的 療 育 建 議 在 工 可 TJÄ1 全 局 乎 乎 E 命 弱 之 蔽 'Æ 且 更 由 於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無 法 直 接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他 們 期 待 社 工 在 家 庭 生 態 與 資 源 脈 絡 的 掌 握 上, 能 夠 提 供 專 團 詳 盡 的 資 料 d 克 丟 真 正 宇 乎!#J $. 五 手 秒 2 乎 候, 衣 92 手!ð.i1 安 7 家 泛 的 這 一 絡, 或 萃 的 是 從 zz 五 秒 鈔 法 授 游 簽 éifî fj!j il - ;t 喔, 于.i1st 這 舍 身 Ætf 紛 -7, ie 忽 家 庭 是 是 當 成 多 算 是 ~ 才 是 老 泛 的,.tÄ 妥 當 成 正 fj!j :$ -1 克, 然. 逆 差 事 g 會 議 的 特 級, 有 多 tplfj 夕 Jep 去 美 逆 法 才 是, 或 芳 存 il 至 于 家 長 矛 伊 芬 是 rj1/;(se08) 0 芬 -Æ ß fj 夕 招 主 要 ~ fj 夕 崢 綴, 屁 - 7 管 系 乎 每 古 泛 的 iz-1 看 他 從 豆 芽 O 治 局 f -; 乎 是 要 說 ;ff 撈 會 游 局 FE 鹿 原 忽 ;; 垢, 往 這 街!#J Æ 失 控 iil -2 乎 乎 ll.i1 志 要 反 三 tj 乎 二 專 業 團 隊 運 作 與 維 持 的 面 向 ( 一 ) 家 庭 相 關 資 訊 的 提 供 7 步 志 麼 樣 三 乎 乎 j 膏 在 原 樣 丟 定 終 il-jæ fj 夕 }jll~ 夢 o 浮 于 JÄ ' -i 支 持 企 伊 ~ 安 50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 日, Vo l. ll, No.l
在 工 往 事 E 戶, 結 局 提 併 ß 一, 諸 多 言 泛 的 三 tsz 元, 忌, 葵 花 可 rx-< 芬 ß!. ~t 仿 仿 豆 r ;f.-/- 才 是 定 從 去 要 FJ 毛 主 毒 f;(mr03) 0 引 導 成 員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事 E 的 人 厚 :1ft 是 @4 多 做 伊 戶 心 的 是 gi 手, 才 安? 辦 法 才 是 參 加 芝 街 會 主 要 O 所 炭, 在 工 手 戶 友 夷 1ft 史 ß t;f; 豆 fd 賢, ( 二 ) 專 國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領 導 必 之 所.tX 諺 語 ~lfj 才 是, 是 安 局 f 反 d 茅 由 於 專 團 會 議 大 都 是 由 個 管 中 心 草 您 家 庭 O 在 工 J 零 三 安 安 結 局 級 重 乎 乎 負 責 籌 組 與 召 開, 專 團 成 員 的 邀 請 上, E 戶 均 芬 事 業 人 厚 的 意 居, 安 給 主 也 是 由 該 中 心 的 社 工 負 責, 有 些 專 圈 中 乎 乎 M~1 字 d 夕 之 于 式,..J 逆? 了 三 ; 毒 品 fp 惡 毒 的 社 工 會 被 賦 予 會 議 主 持 的 工 作 此 外, 有 受 訪 者 則 是 認 為 社 工 應 該 清 楚 專 手 E 反 手 幼 行 的 提 爵 f 只 是, 三 t fi6 逆 至 于 改 ji/f fj t;f;(mroj) 0 團 成 立 的 目 的, 應 該 具 有 領 導 專 團 運 作 的 工 作 職 責 移 7 于 / 廖 主 持 人 結 果 在 工 授 任 芒, 正 主 安 系 于 這 拉 美 妙 之 于 式 -9tb 段 三 字 是 電 一 點, 刁 C 當 今 尺 為 2 苦 果 與 若 望 1[% 一 御 自 哥 f 命 意 Jlt; 夕 逗 笑 O 在 工 rit.tx 1tIi-# 家 泛 的 ijij f 命 丟 忠 孝 一 些 芋, 房, 授 安 俘 手 E 戶 之 之 芬 在 工 d 夕 話, 后 毛 -9 丟 穹 的 尺 是 一 忽 放 去 腎 功 11 紛 紛, 在 于 就. 衣 是 所 三 穹 的 一 忽 if :lf 第 泛 的 安 街 /JI&; 參 控 a 丟 緣 一 街 諱 言 ;tdj t;f; 超 度, 互 克 老 于 丟 tftif:lf 家 是 給 安 街 J!l 況, 刁 C 乎 是 F 守 所 益 的 狀 況, 刁 C 乎 是 主 芽, 宿 街 老 手 或 ;;:;. 乎 家 反 或 步 走 /J 反 子 給 新 紗, 7 手 級 一 街 企 ( 三 ) 專 國 人 員 的 協 調 與 支 持 在 專 團 運 作 過 程 中, 常 會 出 現 成 員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此 時, 社 工 者 則 必 須 執 行 協 調 的 工 作 任 務 一 位 受 訪 的 特 教 人 員 則 是 提 到 社 工 不 僅 應 該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也 要 協 助 其 它 專 圍 人 員 獲 得 心 理 支 持, 才 能 讓 專 團 人 員 可 以 具 有 提 供 服 務 的 能 量 此 如 說 芬 時 候 事 業 游 發 布 或 是 存 發 著 身 材 吉 尼 衣 房, 社 工 屁 - 妥 紛 紛 產 品 手 彼 此 的 Jef 去,..J 逆 最 多 均 在 d 于 丟 乎 是 功 每 次 在 另 -4 是 存 J 至 于 是 亮 FJ 乎 是 諒 的 是 發. 紗 家 是, 否 f!'i 家 是 命 之 F 兵.ilA 普 車 金 ijij 佳 的 志 丹 r-(sw13) 0 絲 是 主 諾 (SW03) 0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受 訪 者 MROl 提 安 7 時 候 可 ftp 反 派 去 要 均 趙 立 一 些 互 jl 到 中 土 工 應 是 專 圓 的 領 導 者, 必 須 讓 所 有 專 業 成 員 理 解 專 團 會 議 召 開 的 目 的 及 凝 d 擎 的 豆 豆 豆 主 戶 p 會 主 要 月 一 些 段 布, 你 如 : 家 長 正 在 是 在 反 教 授 衣 會 押,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 l. 日, NO.l 51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圈 中 工 作 任 務 探 究 與 反 思 或 是 移 ff 皮 手 按 子 手 t -1 定 會 只 是 移 諾 在 返 Jf 步 完? 若 是 芬 在 話 靈 的 均 每 譜 ft'j 尺 回 才 是 又 衣 至 今 只 是 9 位 拿 手 o 正 走 資 存 在 工 是 一 尖 的 浮 役, Jt. Jf 反 正 -9 安? 沒 ß fj!; 芬 一 街 心.1.2 乏 得 掃 毒 Z 紗, 是 治 是 安 F 于 是 害 d 走 資 存 fi ft'}.. 紛 紛 美 r!f; 也 之 百 一 ~;j 手 JJjJ 忽 多 宮 是 之 五 子, 也.Jt- ~ 是 J 手 段 ft'j ie 至 今 去 麥 克 r fj 夕 人, 其 在 是 丈 得 fi ft'j 丟 級 史 芬 芳 皆 J 夕 丟 仗, ;g }. 多.të 旁 系 乎 這 樣 的 定 是 身 的, 所.t;( :1; 果 均 彪 是 緩 緩 紛 回 紛 紛 新 分 '.të 美 會 系 FiE 緝 毒 Z 分 份 工 徐 老 百 r.t;( B 會 在 工 成 行 的 (!dr03) 0 芬 表 芬 在, 才 會 芬 反 f1i ft 更 多 元 J 右, 大 家 的 合 7 字 互 語 會 更 好 (SE07) 0 研 究 結 論 討 論 與 建 議 一 研 究 結 論 ( 四 ) 專 團 會 議 後 績 的 追 蹤 本 研 究 針 對 早 療 專 團 社 工 之 工 作 由 於 專 團 會 議 中, 會 整 理 出 所 有 成 任 務 提 出 二 個 結 論 其 一 走, 早 療 專 團 員 對 兒 童 與 家 庭 後 續 療 育 的 建 議, 這 些 建 議 在 後 續 執 行 的 狀 況 如 何? 需 不 需 要 調 整? 成 效 又 如 何? 都 需 要 仰 賴 後 續 追 蹤 的 資 料 蒐 集, 受 訪 者 SW02 認 為 社 工 可 以 擔 任 後 續 追 蹤 的 工 作 在 工 拉 手 EFZzI2 乎 量 痔 tf 主 擬 定 之 後, 我 行 之 至 輩 份 逆 漩 E 很 重 祟, 一 定 安 逐 丘 gie 些 工 f 芋, 才 會 兵 逗 ZZ 手 E 至 今.1.2 f1i fj 夕 是 毒 者, 他 ft'j1- 全 家 控 rfi; ifl J 于 9 夕 志!I 拉 克 7 芬 泛 旻 11 于!1 m 難? 是 近 表 在 2 乎 是 美?(SW02) 0 社 工 應 執 行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面 向 之 工 作 任 務, 包 括 家 庭 所 需 資 源 的 評 量 與 連 結 與 家 庭 意 見 的 代 言 與 發 聲 等 ; 其 二 是, 早 療 專 團 社 工 應 執 行 專 圍 運 作 與 維 持 面 向 之 工 作 任 務, 包 括 家 庭 相 關 資 訊 的 提 供 專 團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領 導 專 團 人 員 的 協 調 與 支 持 與 專 團 會 議 後 績 的 追 蹤 等 二 討 論 與 建 議 研 究 者 依 據 研 究 結 論, 提 出 下 列 議 題 的 討 論 與 建 議 : ( 一 ) 早 療 專 團 社 工 工 作 任 務 的 獨 特 性 : 醫 療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認 為 中 土 工 應 該 要 掌 握 家 庭 在 專 團 會 議 後 續 執 行 的 結 果, 並 將 這 些 結 果 回 饋 給 專 團 人 員, 這 樣 能 讓 他 們 修 正 不 合 適 的 建 議, 而 使 得 家 庭 可 以 獲 得 更 適 合 的 服 務 家 庭 處 遇 與 成 效 評 估 策 略 的 思 考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論 是 受 訪 的 中 土 工 及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認 為 主 土 工 在 早 療 專 圈 中 具 有 獨 特 的 實 務 技 能, 便 是 與 家 庭 工 作 一 起 工 作 的 能 力 然 卻 有 許 多 研 究 ( 張 秀 位 IFSP ~ 花 布 矽 J 研 街 追 星 zg 戶, 是 玉, 2011 ; 劉 伶, 2011 ; 邱 淑 梅, 2009 ; 52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泌 的, Vo l. 日, No.l
楊 依 芳, 2008 Azzi-Lessing, 2010; Fereday, et al., 2010; 如 lalone, et al., 2000; Tomasello et 泣, 2010) 卻 指 出 社 工 上 述 相 關 的 專 業 知 能 是 不 足 的 由 此 可 知, 構 成 員 互 動 關 條 資 源 使 用 經 驗 需 求 等, 且 上 述 資 料 應 隨 手 土 工 與 家 庭 關 條 建 立 的 深 淺, 而 有 內 容 的 調 整 最 後 有 關 家 庭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的 部 早 療 專 國 社 工 若 真 要 在 家 庭 處 遇 的 面 向 上 具 有 專 業 的 優 勢 與 獨 特 性, 家 庭 社 分, 研 究 者 認 為 若 是 家 庭 評 量 的 面 向 完 整, 社 工 能 蒐 集 整 體 的 家 庭 資 料, 而 後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知 能 應 該 要 不 斷 提 升 因 再 依 據 rfsp, 擬 定 具 體 可 行 之 處 遇 目 此, 研 究 者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可 以 參 照 標, 最 後 依 據 目 標 進 行 成 效 的 評 估, 是 Collins 等 人 (2010) 對 於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脈 最 簡 單 的 處 遇 成 效 呈 現 的 方 式 不 僅 是 絡 的 界 定, 擬 定 采 列 性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可 運 用 多 元 的 訓 練 策 略, 像 是 講 座 工 作 坊 或 是 團 體 督 導 的 方 式, 從 暸 解 家 庭 ( 象 統 生 命 週 期 優 勢 需 求 等 ) 認 識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的 概 念 家 庭 評 量 的 作 法 與 相 關 工 其 家 庭 處 遇 的 理 論 與 策 略 多 元 文 化 家 庭 的 工 作 策 略 等 內 容, 協 助 早 療 專 圓 的 社 工 有 象 統 的 累 積 家 藉 由 處 遇 目 標 的 達 成 來 進 行 家 庭 處 遇 成 效 的 評 估, 也 可 以 思 考 家 庭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園 隊 的 參 與 過 程 中, 能 否 獲 得 相 關 的 改 變 Bailey 等 人 (2012) 透 過 -* 列 相 關 的 研 究, 證 明 前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中, 若 運 用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理 念, 將 能 使 接 受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與 家 庭 都 能 從 接 受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獲 得 庭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改 變 雖 然 上 述 的 研 究 較 著 重 於 前 特 此 外, 受 訪 者 提 出 社 工 在 家 庭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上, 無 法 像 其 它 專 業 在 兒 童 發 展 療 育 上 那 麼 立 即 且 其 體, 這 使 得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園 中 與 其 它 專 業 合 作 時, 因 為 無 法 呈 現 服 務 成 效, 而 出 現 缺 乏 專 業 自 信 的 現 象, 自 然 使 其 工 作 任 務 執 行 產 生 殊 教 育 領 域,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中 所 運 用 之 家 庭 評 量 處 遇 與 評 估 等 策 略, 不 見 得 相 同 也 不 見 得 適 合, 但 是 上 述 研 究 所 討 論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思 維 家 庭 處 遇 成 效 的 相 關 指 標, 仍 可 作 為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園 中, 證 明 家 庭 處 遇 成 效 及 擬 定 適 困 難 關 於 此 部 分, 研 究 者 認 為 社 工 在 合 台 灣 文 化 脈 絡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早 療 專 團 會 議 召 開 的 過 程 中, 應 協 助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暸 解 家 庭 處 遇 需 要 長 時 間 才 能 看 出 成 效, 而 在 會 議 召 開 初 期 能 夠 呈 現 的 是 家 庭 的 基 本 狀 態, 包 含 家 庭 結 處 遇 成 效 指 標 的 參 考 ( 二 ) 早 療 專 圍 社 工 工 作 任 務 的 再 界 定 : 專 國 運 作 與 維 持 面 向 工 作 的 討 論 本 研 究 發 現 除 了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的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 日, Vol. ll, No.1 53
面 向 之 外, 受 訪 者 認 為 社 工 如 何 協 助 早 療 專 圍 得 以 順 利 運 作, 是 重 要 的 工 作 任 期 待 社 工 可 以 擔 負 這 項 工 作 張 秀 玉 蕭 雅 丰 (2012)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社 工 認 為 自 務 社 工 在 專 團 運 作 與 維 持 面 向 的 任 務 身 在 追 蹤 IFSP 的 執 行 情 況, 並 適 時 地 包 括 家 庭 相 關 資 訊 的 提 供 專 團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領 導 與 專 團 會 議 後 績 的 追 蹤 等 四 大 工 作 任 務 關 於 家 庭 資 訊 提 供 是 本 研 究 受 訪 的 社 工 與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的 共 識 在 專 國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領 導 此 工 作 任 務, 雖 然 並 不 是 所 有 單 位 都 由 社 工 擔 任 主 持 者 的 工 作, 但 誠 如 受 訪 者 所 表 達 的, 若 由 社 工 擔 任 主 持 者 的 工 修 正 IFSP J 此 項 專 業 才 能 是 不 足 夠 的 專 團 會 議 是 為 了 擬 定 相 關 服 務 計 畫 而 召 開, 所 有 的 療 育 建 議 是 各 個 專 業 的 共 同 決 策 加 上 專 團 會 議 建 議 中 有 許 多 屬 於 醫 療 復 健 及 特 殊 教 育 的 建 議 ( 例 口 : 居 家 療 育 中 需 要 執 行 兒 童 肌 力 的 訓 練 兒 童 仿 說 能 力 的 加 強 等 ), 社 工 並 不 其 備 相 關 能 力 來 執 行 上 述 療 育 建 議 的 後 續 追 作, 一 來 可 以 掌 握 專 團 會 議 的 運 作 二 蹤 及 成 效 評 估 雖 然 國 內 某 些 縣 市 的 個 來 社 工 的 角 色 較 能 引 導 專 圍 人 員 從 家 管 中 心, 的 確 是 由 本 土 工 執 行 專 團 會 議 後 庭 的 角 度 提 供 相 關 療 育 建 議 因 此, 研 績 的 追 蹤, 這 使 得 他 們 長 期 擔 負 本 來 就 究 者 建 議 其 它 個 管 中 心 在 專 圍 運 作 的 是 社 工 專 業 不 能 也 不 該 執 行 的 部 分, 而 型 態 上, 可 以 思 考 將 社 工 的 角 色 從 旁 觀 影 響 到 其 專 業 自 信 與 工 作 任 務 執 行 因 者 協 助 者 轉 換 成 主 持 領 導 者, 甚 至 可 以 在 專 團 會 議 中, 同 時 安 排 二 位 社 工 參 與, 一 位 擔 任 會 議 主 持 人 另 一 位 則 是 此, 研 究 者 建 議 早 期 療 育 實 務 運 作 應 重 新 建 構 IFSP 擬 定 追 蹤 與 評 估 之 j 炙 手 呈, 若 是 早 療 專 圓 的 形 成 是 為 了 擬 定 家 庭 的 主 責 社 工 員, 主 持 人 則 可 由 資 深 IFSP' 在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後, 應 該 需 要 由 社 工 或 督 導 擔 任, 則 能 一 併 執 行 專 園 工 作 的 示 範 ' 將 有 助 於 資 ; 這 本 土 工 的 習 並 能 藉 由 運 作 型 態 的 調 整, 提 升 社 工 在 專 圓 的 地 位 最 後 一 項 工 作 任 務 為 專 團 會 議 後 各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追 蹤 評 估, 例 如 在 第 一 次 專 國 會 議 後 3 至 6 個 月, 再 召 開 一 次 追 蹤 評 估 會 議 ; 或 是 直 接 在 第 一 次 專 團 會 議, 由 專 圍 人 員 推 選 出 後 續 追 蹤 的 主 責 人 員 ( 可 能 是 語 言 治 療 師 或 是 到 宅 老 績 的 追 蹤 雖 在 本 研 究 幾 位 受 訪 的 社 師 等, 視 服 務 對 象 的 發 展 遲 緩 類 型 而 工 及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認 為 早 療 專 園 中 各 個 治 療 師 特 教 老 師 等 提 出 的 療 育 建 議, 可 以 有 後 續 執 行 的 追 蹤 機 制, 他 們 定 ), 社 工 則 可 負 責 追 蹤 有 關 家 庭 後 續 在 療 育 建 議 上 執 行 的 困 難 及 需 要 的 其 它 資 源 協 助 等, 如 比 較 能 確 實 掌 握 個 案 的 54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13, Vol.ll, No.l
社 工 在 早 療 專 圈 中 工 作 任 務 探 究 與 反 思 服 務 情 形, 更 使 服 務 內 涵 符 合 服 務 計 庭 處 過 研 究 南 投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畫, 進 而 提 升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成 效 大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論 文 研 究 限 制 孫 世 恆 王 天 苗 (2004) 台 灣 地 區 特 殊 本 研 究 設 定 之 早 療 專 團 類 型, 是 以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實 施 現 況 及 意 協 助 個 管 中 心 社 工 擬 定 或 修 正 服 務 計 見 調 查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刊 O 畫 為 主 要 目 的 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無 法 26 ' 19-43 適 用 於 說 明 其 他 類 型 早 療 專 圍 之 社 工 張 秀 玉 蕭 雅 丰 (2012) 影 響 社 會 工 作 工 作 任 務 本 研 究 訪 談 主 軸 為 早 療 專 團 者 專 業 才 能 之 因 素 探 究 : 以 參 與 早 社 工, 研 究 者 為 增 加 研 究 資 料 可 信 度,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者 為 例 靜 宜 人 文 雖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早 療 專 圍 之 醫 療 社 會 報 6(2), 153-194 復 健 與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但 在 資 料 整 理 張 秀 玉 (2011) 以 家 庭 優 勢 為 焦 點 的 個 上, 仍 是 以 分 析 不 同 專 業 對 早 療 專 國 社 工 工 作 任 務 界 定 之 相 同 處, 受 F 良 於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研 究 資 料 的 豐 富 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任 務 性 團 體 過 程 與 成 果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刊 36(1), 1-26 度, 無 法 呈 現 不 同 專 業 對 早 療 專 團 社 工 傅 秀 媚 (2002) 早 期 療 育 中 跨 專 業 國 隊 工 作 任 務 界 定 上 之 相 異 處, 此 部 分 可 留 待 對 此 議 題 有 興 趣 的 研 究 者 進 行 評 估 模 式 相 關 問 題 研 究 報 o 16 ' 1-22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研 究 來 釐 清 楊 依 芳 (2008)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社 會 工 作 者 角 色 壓 力 之 研 究 台 中 : 國 立 臺 致 謝 中 教 育 大 早 期 療 育 研 究 所 碩 本 文 為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社 會 工 作 者 參 與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國 隊 論 文 劉 伶 (2011) 早 期 療 育 個 案 管 理 員 協 經 驗 歷 程 之 研 究 助 家 庭 參 與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NSC98-241 0-H-126-021) 之 部 分 研 究 成 經 驗 之 研 究 台 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果 作 者 威 謝 國 科 會 之 研 究 經 費 補 助 o 大 早 期 療 育 研 究 所 碩 論 文 參 考 文 獻 丘 ~ ì; 叔 梅 (2009) 早 期 療 育 社 會 工 作 之 家 Azzi-Lessi 峙, L. (2010). Growing together: expanding roles for social work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泌 的, Vo l.j l, No.l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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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nd Reflection on Tasks of Social Workers in a Professional Early Intervention Team Hsiu-Yu Chang Social Work & Child Welfare Department, Providence University Corresponding address: 200, Section7, Taiwan Boulevard, Salu Dist., Taichung City 43301, Taiwan E-mail: hychang@pu.edu.tw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understand the tasks of social workers in a early intervention professional team. The researcher used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to collect the data from an ear1y intervention professional team. The individual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15 social workers were conducted. Furthermore, eight professionals from medical rehabilitation and special education were recruited to discuss the tasks of social workers among the intervention teams in two focus groups. The two types of tasks for social workers are emerged in the study: family service" and professional team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enance." Furthermore, the research findings would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social work education and practice deve1opment. Keywords: Collaboration, early interventlon, professional team, social workers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20 日, Vol. ll, No.l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