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1 号 北 京 国 际 俱 乐 部 188 室 电 话 :(8610)65325588 传 真 :(8610)65323768 邮 编 : 100020 网 址 : http://www.longanlaw.com
北 京 市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隆 证 字 2014 3010-1 号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北 京 市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担 任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本 所 已 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隆 证 字 2014 3010 号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山 东 创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本 所 律 师 就 反 馈 意 见 中 要 求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的 事 项,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律 师 已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反 馈 意 见 中 明 确 要 求 律 师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核 查, 保 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及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挂 牌 所 必 备 的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上 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审 查, 并 愿 意 依 法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是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共 同 构 成 本 所 对 山 东 创 通 本 次 挂 牌 的 完 整 法 律 意 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山 东 创 通 申 请 本 次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未 经 本 所 律 师 书 面 许 可, 1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用 作 其 他 目 的 或 用 途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使 用 的 其 他 定 义 术 语 和 简 称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说 明 相 同 本 所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做 出 的 声 明 确 认 承 诺 仍 然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2
正 文 一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1.1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因 ;(2)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履 历 中 使 用 不 同 姓 名 的 情 况 ; (3)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并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2)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有 无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3)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24 个 月 是 否 曾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或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情 况 ;(4)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答 :(1)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合 法 合 规 性 1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及 使 用 不 同 姓 名 的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历 股 东 身 份 证 件 派 出 所 证 明 等 资 料, 并 根 据 刘 昌 兵 出 具 的 说 明, 确 认 刘 昌 兵 曾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 刘 昌 兵 出 生 在 山 东 省 聊 城 市 阳 谷 县 安 乐 镇 张 庄 村, 出 生 申 报 户 口 的 姓 名 为 李 恒 兴 上 小 学 报 名 时, 将 李 恒 兴 错 写 成 李 恒 星,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期 间 一 直 使 用 李 恒 星 作 为 姓 名 因 河 南 省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比 山 东 省 低, 其 河 南 亲 戚 在 河 南 省 台 前 县 以 刘 昌 兵 的 名 义 为 其 办 理 了 户 口,1988 年 至 1992 年 其 在 郑 州 大 学 读 书 期 间 一 直 使 用 刘 昌 兵 作 为 姓 名, 并 于 1991 年 在 郑 州 大 学 办 理 了 姓 名 为 刘 昌 兵 的 身 份 证 1992 年 9 月, 刘 昌 兵 大 学 毕 业 后 被 分 配 到 浪 潮 集 团 聊 城 第 一 分 厂 工 作, 姓 名 为 刘 昌 兵 的 户 口 落 户 到 聊 城 市 公 安 局 由 于 聊 城 及 单 位 熟 人 仍 习 惯 称 呼 其 李 恒 星, 所 以 李 恒 星 这 一 名 字 又 被 重 新 使 用, 刘 昌 兵 这 一 名 字 仅 在 需 要 与 个 人 档 案 一 致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中 使 用 由 于 刘 昌 兵 在 阳 谷 县 老 家 的 户 口 一 直 保 留, 因 此, 该 户 口 登 记 的 李 恒 兴 名 下 也 办 有 一 张 身 份 证 2013 年 7 月, 刘 昌 兵 接 到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通 知, 要 求 其 只 能 保 留 一 个 户 口 刘 昌 兵 考 虑 到 与 人 事 档 案 的 一 致 性, 决 定 保 留 姓 名 为 刘 昌 兵 的 户 口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出 具 重 复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 经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人 口 管 理 系 统 对 比,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3
乐 镇 派 出 所 辖 区 居 民 李 恒 兴 与 聊 城 新 区 派 出 所 辖 区 居 民 刘 昌 兵 为 重 复 户 口, 李 恒 兴 户 口 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 注 销 经 公 司 确 认, 刘 昌 兵 李 恒 星 李 恒 兴 均 为 同 一 人 2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在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使 用 姓 名 的 情 况 1998 年 10 月 13 日,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设 立 时, 刘 昌 兵 以 李 恒 兴 名 义 投 资, 在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时, 因 经 办 人 疏 忽, 将 李 恒 兴 写 成 其 平 时 惯 用 姓 名 李 恒 星 2010 年 1 月 26 日, 阳 谷 县 安 乐 镇 张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李 恒 兴 与 李 恒 星 为 同 一 人 2010 年 1 月 28 日,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在 上 述 证 明 批 示 情 况 属 实 根 据 上 述 证 明,2010 年 1 月,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将 股 东 李 恒 星 的 姓 名 更 改 为 李 恒 兴 2013 年 12 月, 根 据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刘 昌 兵 曾 用 名 李 恒 兴 身 份 证 不 再 使 用 且 户 口 已 注 销 的 证 明,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将 股 东 李 恒 兴 姓 名 更 改 为 刘 昌 兵 3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第 三 条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是 每 个 公 民 唯 一 的 终 身 不 变 的 身 份 代 码, 由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国 家 标 准 编 制 由 于 刘 昌 兵 出 生 在 农 村, 姓 名 书 写 和 使 用 随 意 性 很 大, 本 人 也 没 有 意 识 到 姓 名 使 用 的 严 肃 性 和 身 份 证 件 的 唯 一 性, 形 成 了 一 个 人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的 情 形, 该 行 为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经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人 口 管 理 系 统 对 比,2013 年 9 月 29 日,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注 销 李 恒 兴 户 口, 该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得 到 纠 正 目 前, 刘 昌 兵 持 有 的 身 份 证 件 合 法 有 效 (2)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有 无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聊 城 市 公 安 局 东 昌 府 分 局 新 区 派 出 所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在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期 间, 没 有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2014 年 11 月 5 日,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昌 兵 在 持 有 两 张 身 份 证 件 期 间, 未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3)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24 个 月 是 否 曾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或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的 股 东 声 明 函 及 其 户 籍 所 属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子 东 焦 兴 臣 孙 书 泉 张 海 彬 刘 昌 兵 最 近 24 个 月 不 存 在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或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的 情 况 (4)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4
根 据 股 份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声 明 公 司 承 诺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股 权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限 制 转 让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权 属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股 东 刘 昌 兵 曾 持 有 两 个 身 份 证 件, 其 名 下 的 股 份 曾 经 分 别 登 记 在 李 恒 星 李 恒 兴 刘 昌 兵 名 下, 但 历 次 姓 名 变 更 都 提 供 了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经 过 聊 城 工 商 局 核 准 公 司 确 认 李 恒 星 李 恒 兴 刘 昌 兵 均 为 同 一 人,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对 刘 昌 兵 名 下 的 股 份 均 没 有 异 议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清 晰 权 属 分 明 真 实 确 定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四 ) 款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规 定 二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2.1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对 价 及 支 付 情 况 ;(2)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受 让 方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受 让 主 体 是 否 适 格 ;(2)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3)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情 形 ;(4)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答 :(1)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受 让 主 体 是 否 适 格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股 东 身 份 证 派 出 所 证 明 等 资 料,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受 让 主 体 之 一 刘 昌 兵 曾 拥 有 重 复 户 口, 具 体 如 下 :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于 1998 年 10 月 13 日 设 立 时, 刘 昌 兵 以 李 恒 兴 名 义 出 资 4.8 万 元, 在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时, 公 司 经 办 人 将 李 恒 兴 误 写 成 李 恒 星 2004 年 2 月, 刘 昌 兵 以 错 误 登 记 的 李 恒 星 名 义 受 让 有 限 公 司 如 下 出 资 : 出 让 方 姓 名 受 让 方 姓 名 转 让 出 资 额 ( 元 ) 唐 明 李 恒 星 11,027.00 孟 凡 芬 李 恒 星 1,779.00 付 成 果 李 恒 星 4,297.00 刘 秀 菊 李 恒 星 2,355.00 合 计 -- 19,458.00 2010 年 1 月 12 日, 刘 昌 兵 以 李 恒 兴 名 义 与 陈 德 静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受 让 陈 德 静 转 让 的 在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1.21 万 元 ( 四 舍 五 入 ) 出 资 在 办 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时, 5
公 司 向 工 商 局 递 交 了 阳 谷 县 安 乐 镇 张 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证 明 李 恒 兴 与 李 恒 星 为 同 一 人 2010 年 1 月 28 日,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在 该 证 明 上 批 示 情 况 属 实 根 据 上 述 证 明,2010 年 1 月, 工 商 局 将 股 东 李 恒 星 的 姓 名 更 改 为 李 恒 兴 2013 年, 经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人 口 管 理 系 统 对 比,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辖 区 居 民 李 恒 兴 与 聊 城 新 区 派 出 所 辖 区 居 民 刘 昌 兵 为 重 复 户 口,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出 具 重 复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李 恒 兴 户 口 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 注 销 有 限 公 司 在 2013 年 12 月 办 理 增 资 变 更 登 记 时,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依 据 阳 谷 县 公 安 局 安 乐 镇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刘 昌 兵 曾 用 名 李 恒 兴 身 份 证 不 再 使 用 且 户 口 已 注 销 的 证 明, 将 股 东 李 恒 兴 姓 名 更 换 为 刘 昌 兵 综 上 所 述 及 经 公 司 确 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1 刘 昌 兵 在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期 间, 历 史 上 曾 使 用 过 不 同 的 姓 名, 但 其 已 经 提 供 了 详 细 说 明 及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得 到 了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的 认 可, 工 商 登 记 错 误 已 经 得 到 纠 正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对 刘 昌 兵 股 东 身 份 不 持 有 异 议 刘 昌 兵 目 前 拥 有 的 身 份 证 件 合 法 有 效, 其 股 东 身 份 可 以 确 认 2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除 刘 昌 兵 以 外 的 其 他 受 让 主 体 均 为 境 内 自 然 人, 不 具 有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或 现 役 军 人 身 份 等, 不 存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不 适 宜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受 让 主 体 适 格 (2)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根 据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股 东 进 行 过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具 体 如 下 : 2002 年 5 月, 李 兵 将 其 持 有 聊 城 创 通 信 息 0.81%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4,050 元 ) 全 部 转 让 给 当 时 股 东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李 广 富 2004 年 2 月, 李 玮 青 白 天 光 赵 云 唐 明 孟 凡 芬 郝 庆 环 付 成 果 刘 秀 菊 等 八 位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聊 城 创 通 电 子 全 部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当 时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十 一 位 股 东, 即 李 子 东 隋 明 海 张 海 彬 孙 书 泉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李 恒 星 韩 瑞 生 李 广 富 王 贵 彬 陈 德 静 2010 年 1 月, 股 东 陈 德 静 将 其 持 有 聊 城 创 通 电 子 全 部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当 时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李 恒 兴 张 海 彬 ; 韩 瑞 生 将 其 持 有 聊 城 创 通 电 子 全 部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当 时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李 子 东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隋 明 海 孙 书 泉 李 广 富 张 海 彬 6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经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程 序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3)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情 形 根 据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涉 及 的 股 东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及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真 实 合 法, 是 转 让 双 方 真 实 意 愿 的 体 现,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股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风 险 (4)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根 据 股 份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声 明 公 司 承 诺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自 设 立 以 来 的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均 是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经 过 股 东 会 审 议 确 认, 合 法 有 效 ;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折 股, 其 发 行 的 股 份 没 有 超 过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公 司 股 权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限 制 转 让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股 份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根 据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的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后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尚 未 发 行 新 股, 未 发 生 股 份 转 让 行 为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明 晰 权 属 分 明 真 实 确 定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四 ) 款 的 规 定 三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3.1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中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 上 述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中 公 司 股 东 税 收 缴 纳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并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1)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2) 公 司 股 东 是 否 依 法 缴 纳 相 关 税 收 答 :(1)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2014 年 1 月 22 日,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公 司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为 变 更 基 准 日, 将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4 年 2 月 7 日,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全 部 资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净 资 产 审 计 值 为 7,582,810.93 元 7
2014 年 2 月 9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大 会, 会 议 选 举 刘 秀 菊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2 月 17 日, 国 融 兴 华 评 估 公 司 对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789.14 万 元 2014 年 2 月 18 日, 发 起 人 李 子 东 焦 兴 臣 孙 书 泉 张 海 彬 刘 昌 兵 王 贵 彬 刘 传 义 隋 明 海 李 广 富 李 正 辉 叶 晶 晶 夏 华 振 殷 改 芝 王 素 敏 孟 庆 新 黄 秀 荣 共 同 签 署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发 起 人 在 协 议 中 约 定 :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以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人 将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7,582,810.93 元 中 的 6,600,600.00 元 按 1:1 比 例 折 为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发 起 人 以 其 持 有 的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认 缴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净 资 产 超 出 股 本 部 分 的 982,210.93 元 转 入 资 本 公 积 2014 年 2 月 19 日,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截 至 2014 年 2 月 19 日,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的 股 份 已 全 部 实 缴 到 位 2014 年 3 月 7 日, 发 起 人 李 子 东 焦 兴 臣 孙 书 泉 张 海 彬 刘 昌 兵 王 贵 彬 刘 传 义 隋 明 海 李 广 富 李 正 辉 叶 晶 晶 夏 华 振 殷 改 芝 王 素 敏 孟 庆 新 黄 秀 荣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议 案 和 公 司 章 程 2014 年 3 月 7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选 举 了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副 董 事 长, 并 聘 任 了 股 份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4 年 3 月 7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选 举 了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公 司 就 上 述 整 体 变 更 事 项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 领 取 了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1500228001166 的 营 业 执 照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系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方 式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就 整 体 变 更 前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产 进 行 了 审 计 评 估, 对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依 法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时, 各 发 起 人 均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主 体 资 格,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之 规 定, 公 司 设 8
立 行 为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公 司 的 设 立 在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方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2) 公 司 股 东 是 否 依 法 缴 纳 相 关 税 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发 起 人 在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应 缴 纳 因 净 资 产 折 股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人 尚 未 缴 纳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时 因 净 资 产 折 股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发 起 人 于 2014 年 4 月 6 日 分 别 出 具 承 诺, 承 诺 知 晓 在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时, 因 净 资 产 折 股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义 务 由 股 东 个 人 履 行, 与 公 司 无 关 若 因 未 缴 纳 整 体 变 更 净 资 产 折 股 涉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造 成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追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足 额 及 时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保 证 公 司 不 因 此 受 到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如 公 司 因 此 受 到 处 罚 或 其 他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本 人 将 承 担 足 额 赔 偿 责 任 2014 年 10 月 30 日, 公 司 就 整 体 变 更 净 资 产 折 股 涉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事 宜 咨 询 了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聊 城 市 地 税 局, 得 到 的 答 复 是 : 公 司 在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可 以 缓 缴 根 据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缓 缴 答 复 及 发 起 人 承 诺,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起 人 知 晓 履 行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时 因 净 资 产 折 股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并 承 诺 承 担 与 此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上 述 承 诺 保 证 公 司 不 会 因 此 而 受 到 经 济 损 失, 缓 缴 不 会 使 公 司 受 到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罚,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构 成 实 质 障 碍 四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4.1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及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2)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及 主 要 股 东 的 其 他 投 资 和 兼 职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并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在 外 兼 职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相 关 规 定 ;(2)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兼 职 是 否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答 : 经 核 查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履 历, 报 告 期 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焦 兴 臣 曾 在 聊 城 方 舟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刘 传 义 曾 在 聊 城 方 舟 担 任 监 事 聊 城 方 舟 系 公 司 股 东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 经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2014 年 5 月 9 日, 聊 城 方 舟 经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注 销 2014 9
年 11 月 3 日, 山 东 创 通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共 同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知 晓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对 聊 城 方 舟 的 投 资 行 为, 知 晓 焦 兴 臣 和 刘 传 义 在 聊 城 方 舟 的 任 职 情 况, 公 司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聊 城 方 舟 之 间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同 日,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共 同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公 司 知 晓 三 人 对 聊 城 方 舟 的 投 资 行 为, 知 晓 焦 兴 臣 和 刘 传 义 在 聊 城 方 舟 的 任 职 情 况 ; 聊 城 方 舟 成 立 后 没 有 实 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也 没 有 在 聊 城 方 舟 领 取 薪 金 ;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王 贵 彬 聊 城 方 舟 山 东 创 通 之 间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孙 书 泉 于 2004 年 3 月 至 2014 年 3 月 担 任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期 间, 自 2004 年 4 月 至 今 同 时 在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电 力 软 件 五 部 部 长, 但 不 是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也 不 持 有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其 与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签 署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2014 年 8 月 22 日,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孙 书 泉 在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在 山 东 创 通 投 资 及 任 职 行 为 不 违 反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及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山 东 创 通 业 务 领 域 及 地 域 与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均 不 相 同,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孙 书 泉 在 山 大 地 纬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与 其 向 山 东 创 通 投 资 及 担 任 董 事 不 构 成 利 益 冲 突, 且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在 2014 年 3 月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孙 书 泉 因 个 人 原 因 自 愿 退 出 董 事 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董 事 焦 兴 臣 刘 传 义 孙 书 泉 在 外 兼 职 不 存 在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且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在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不 存 在 在 外 兼 职 的 情 形 五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5.1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公 司 股 东 名 下 汽 车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2) 公 司 关 联 方 其 他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源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前 述 事 项 作 进 一 步 核 查, 并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需 要 归 还 或 规 范 ;(2)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了 规 范 关 联 方 资 源 占 用 的 制 度 并 切 实 执 行 答 :(1)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需 要 归 还 或 规 范 1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 购 车 时 公 司 名 称 为 聊 城 创 通 电 子 ) 因 经 营 需 要 于 2007 年 12 月 出 资 购 买 车 牌 号 为 鲁 P1F198 的 中 华 牌 轿 车, 为 便 于 操 作, 经 办 人 员 在 办 理 购 车 手 续 10
时, 将 其 办 理 到 李 子 东 个 人 名 下, 但 公 司 一 直 实 际 控 制 并 使 用 该 车 辆 2014 年 1 月 13 日, 李 子 东 出 具 书 面 声 明, 确 认 鲁 P1F198 中 华 牌 机 动 车 系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所 有 因 该 车 辆 使 用 年 限 较 长, 车 况 较 差, 公 司 决 定 通 过 聊 城 旧 机 动 车 交 易 中 心 将 其 出 售, 并 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 收 到 车 辆 出 售 款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车 辆 所 有 权 人 登 记 在 股 东 名 下, 存 在 不 规 范 情 形, 但 该 车 辆 由 公 司 出 资 购 买, 实 际 归 公 司 所 有, 也 一 直 由 公 司 控 制 和 使 用, 且 该 车 辆 出 售 价 款 已 全 额 计 入 公 司 账 户, 所 以, 不 属 于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的 情 形 2 根 据 两 年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如 下 :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名 称 2014 年 4 月 30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账 或 姓 名 日 账 面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面 余 额 聊 城 方 舟 329,880.00 款 项 性 质 向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暂 借 款, 聊 城 方 舟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归 还 刘 传 义 5,950.00 43,610.00 79,000.00 备 用 金 张 海 彬 20,000.00 20,000.00 75,000.00 备 用 金 焦 兴 臣 249.70 5,000.00 8,321.50 公 司 支 付 给 公 安 局 科 技 处 的 安 防 检 测 预 付 款, 焦 兴 臣 为 经 办 人 李 正 辉 2,098.00 5,000.00 备 用 金 李 广 富 4,000.00 预 付 购 货 款,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对 方 暂 未 开 具 发 票 王 贵 彬 1,300.00 备 用 金 叶 晶 晶 20,000.00 6,000.00 备 用 金 刘 昌 兵 22,569.00 41,767.00 备 用 金 夏 华 振 20,150.00 备 用 金 黄 秀 荣 27,990.00 备 用 金 合 计 96,437.70 97,179.00 544,268.50 在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前,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与 关 联 方 聊 城 方 舟 之 间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没 有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制, 存 在 不 规 范 情 形 2013 年 年 底, 山 东 创 通 有 限 主 动 清 理 了 与 关 联 方 聊 城 方 舟 的 往 来 款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除 应 收 聊 城 方 舟 外, 其 他 均 因 正 常 经 营 行 为 11
而 发 生 截 至 2014 年 7 月 2 日,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海 彬 焦 兴 臣 刘 昌 兵 已 经 归 还 了 向 公 司 借 用 的 备 用 金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2)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了 规 范 关 联 方 资 源 占 用 的 制 度 并 切 实 执 行 在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制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就 防 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产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利 用 控 股 地 位 侵 占 公 司 资 产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并 对 控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建 立 占 用 即 冻 结 机 制 同 时, 公 司 还 在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制 度 中 明 确 了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认 定,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关 联 交 易 回 避 制 度 等,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的 程 序,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对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进 行 了 保 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经 制 定 了 规 范 关 联 方 资 源 占 用 的 制 度 并 能 够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决 策 和 管 理 六 反 馈 意 见 之 重 点 问 题 6.1 请 公 司 结 合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合 同 签 署 情 况 分 类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情 况 及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2) 公 司 具 体 业 务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资 质 许 可 取 得 情 况 ;(3) 公 司 主 要 采 购 内 容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结 合 公 司 人 员 构 成 产 品 及 业 务 明 细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并 就 以 下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是 否 具 备 所 述 业 务 开 展 相 应 人 力 资 源 要 素 ;(2) 公 司 是 否 取 得 业 务 开 展 所 需 全 部 必 要 许 可 资 质 ;(3) 公 司 业 务 描 述 是 否 准 确 明 晰 答 :(1) 公 司 是 否 具 备 所 述 业 务 开 展 相 应 人 力 资 源 要 素 公 司 是 一 家 IT 解 决 方 案 供 应 商, 主 要 以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服 务 和 软 件 开 发 为 核 心,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括 咨 询 设 计 实 施 和 运 维 在 内 的 专 业 IT 解 决 方 案 公 司 主 要 向 政 府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数 据 中 心 提 供 信 息 化 平 台 构 建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系 统 集 成 及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应 用 软 件 分 析 设 计 和 开 发 以 及 嵌 入 式 系 统 设 计 开 发 和 推 广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公 司 设 有 软 件 研 发 部 电 子 开 发 部 生 产 组 装 部 商 务 部 营 销 部 软 件 推 广 部 大 客 户 部 技 术 支 持 部 集 成 施 工 部 综 合 办 公 室 财 务 部 等 十 一 个 部 门, 各 部 门 制 定 了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明 确,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研 发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体 系, 能 够 有 效 的 开 展 业 务 12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公 司 共 有 员 工 21 人, 半 数 以 上 在 公 司 工 作 长 达 十 几 年 公 司 于 2013 年 取 得 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肆 级 ), 证 明 公 司 符 合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评 定 条 件 (2012 年 修 定 版 ) ( 工 信 计 资 2012 6 号 ) 关 于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四 级 资 质 对 人 员 评 定 的 要 求 另 外,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海 彬 副 总 经 理 刘 传 义 取 得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海 彬 副 总 经 理 刘 昌 兵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王 贵 彬 和 隋 明 海 取 得 了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被 分 别 评 定 为 计 算 机 电 子 等 专 业 工 程 师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核 心 研 发 人 员 核 心 营 销 人 员 在 公 司 工 作 多 年, 各 团 队 关 键 人 员 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核 心 团 队 相 对 稳 定, 并 具 备 一 定 的 项 目 经 验 和 技 术 基 础,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具 备 与 开 展 主 营 业 务 相 匹 配 的 人 力 资 源 要 素 (2) 公 司 是 否 取 得 业 务 开 展 所 需 全 部 必 要 许 可 资 质 公 司 是 一 家 IT 解 决 方 案 供 应 商, 主 要 以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服 务 和 软 件 开 发 为 核 心,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括 咨 询 设 计 实 施 和 运 维 在 内 的 专 业 IT 解 决 方 案 根 据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信 部 规 [1999]1047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在 2002 年 12 月 30 日 取 得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Z4370020020527), 经 过 2010 年 12 月 28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 两 次 换 发, 该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 资 质 等 级 为 肆 级 为 提 高 综 合 竞 争 力, 满 足 招 投 标 需 要, 公 司 取 得 了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并 根 据 山 东 省 公 共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等 级 确 认 登 记 证 为 提 高 公 司 计 算 机 管 理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公 司 还 通 过 了 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取 得 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取 得 了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资 质 (3) 公 司 业 务 描 述 是 否 准 确 明 晰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公 司 关 于 主 要 服 务 流 程 及 方 式 ( 包 括 系 统 设 计 流 程 项 目 实 施 流 程 技 术 服 务 流 程 采 购 流 程 )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及 用 途 的 情 况 说 明, 同 时,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审 计 报 告 等 资 料, 公 司 主 要 以 解 决 方 案 的 方 式 向 政 府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数 据 中 心 提 供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服 务 和 软 件 产 品, 建 立 满 足 客 户 需 求 的 应 用 系 统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是 一 家 IT 解 决 方 案 供 应 商, 主 要 以 13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服 务 和 软 件 开 发 为 核 心, 向 客 户 提 供 包 括 咨 询 设 计 实 施 和 运 维 在 内 的 专 业 IT 解 决 方 案 的 业 务 描 述 准 确 明 晰 七 反 馈 意 见 之 其 他 问 题 1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出 资 适 格 性, 并 就 公 司 股 东 是 否 适 格 有 无 股 份 代 持 情 形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答 : 经 核 查, 股 份 公 司 十 六 名 股 东 均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且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均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担 任 发 起 人 的 资 格 根 据 股 份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声 明 公 司 承 诺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限 制 转 让 的 情 形, 不 存 股 份 代 持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股 份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八 反 馈 意 见 之 其 他 问 题 2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章 程, 就 公 司 章 程 是 否 符 合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要 求 发 表 意 见 答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会 议 文 件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由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于 2014 年 3 月 7 日 召 开 的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上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中 对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后 执 行, 该 公 司 章 程 已 经 聊 城 市 工 商 局 备 案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公 司 章 程 符 合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的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已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公 司 章 程 内 容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九 反 馈 意 见 之 其 他 问 题 3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办 公 房 屋 的 取 得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公 司 办 公 房 屋 取 得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潜 在 纠 纷 发 表 意 见 答 :2014 年 4 月 23 日, 公 司 与 山 东 聊 城 当 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合 同 编 号 为 YS0000075056 YS0000075057 的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 ), 购 买 了 位 于 聊 城 东 昌 府 区 177 号 核 心 商 务 区 2# 商 办 楼 0310 号 0311 号 的 房 屋, 预 测 建 筑 面 积 分 别 为 162.34 平 方 米 和 217.36 平 方 米 上 述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已 在 聊 城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14
门 办 理 完 成 预 售 合 同 备 案 确 认 开 发 商 山 东 聊 城 当 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已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和 商 品 房 预 ( 销 售 ) 许 可 证,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预 计 交 房 一 年 后 开 始 办 理 房 产 证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查, 公 司 签 署 的 上 述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上 述 购 房 款 已 全 部 付 清,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公 司 购 置 上 述 房 屋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目 前 已 装 修 完 毕 并 于 2014 年 7 月 19 日 正 式 使 用,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已 变 更 至 该 场 所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上 述 办 公 房 屋 的 取 得 合 法 合 规 无 潜 在 纠 纷 ( 以 下 无 正 文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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