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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名 資 格... 3 参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總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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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事 宜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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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中 之 招 募 訊 息, 選 擇 合 乎 個 人 條 件 及 興 趣 之 項 目 ( 每 人 至 多 可 選 擇 報 名 三 項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前 請 預 先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以 減 少 您 填 寫 報 名 系 統 之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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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 星 百 宝 书 腿 脚 也 不 听 使 唤, 多 走 几 步 就 打 颤 最 闹 心 的 是 尿 多, 连 出 门 都 是 负 担 很 多 人 开 始 重 视 了, 可 的 方 法 却 不 知 晓 ; 头 痛 医 头, 脚 痛 医 脚 钱 没 少 花, 药 吃 了 不 少 折 腾 了 许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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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导 师 队 伍 春 华 秋 实, 桃 李 芬 芳 同 济 医 院 治 学 严 谨 在 国 内 独 树 一 帜, 这 里 孕 育 了 9 位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培 育 了 3 位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部 长 和 副 部 长 ; 哺 育 了 无 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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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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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2 月 12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報 名 等 各 項 重 要 日 程 及 查 詢 電 話 詳 閱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2 一 報 名 方 式 2 二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3 三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4 四 其 他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五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4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七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6 八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說 明 7 九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8 十 准 考 證 列 印 與 補 發 辦 法 8 肆 考 試 日 程 內 容 及 地 點 9 伍 成 績 採 計 10 陸 成 績 處 理 及 錄 取 辦 法 10 柒 錄 取 公 告 10 捌 成 績 單 查 詢 寄 發 複 查 及 補 發 11 玖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12 拾 註 冊 入 學 13 拾 壹 申 訴 程 序 13-1 -

附 錄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14 附 錄 二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15 附 錄 三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16 附 錄 四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細 則 17 附 錄 五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8 附 表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20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21 附 表 三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22 附 表 四 報 到 委 託 書 23 附 表 五 通 訊 地 址 異 動 申 請 表 24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25 附 圖 一 本 校 交 通 情 況 及 平 面 圖 26-2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學 院 系 別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名 額 報 考 限 制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7 年 ( 大 學 先 修 班 3 年, 大 學 部 4 年 ) 藝 術 學 士 ( 大 學 先 修 班 3 年 畢 業, 授 予 高 中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30 名 ( 男 生 15 名, 女 生 15 名 ) 凡 生 理 機 能 無 法 負 荷 本 學 系 課 程 劇 烈 肢 體 活 動 者, 報 考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一 先 修 班 學 生 修 業 3 年 後, 須 依 本 學 系 直 升 考 試 辦 法 參 加 直 升 考 試 通 過 直 升 考 試,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直 升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二 未 參 加 或 未 通 過 直 升 考 試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發 給 等 同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證 明 書 或 相 關 修 業 成 績 證 明 三 學 生 完 成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畢 業 製 作 者, 授 予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注 意 事 項 四 舞 蹈 學 系 得 視 需 要 招 收 備 取 生, 其 名 額 由 委 員 會 參 酌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當 男 生 或 女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成 績 須 達 70 分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六 術 科 考 試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75 分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七 若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八 舞 蹈 學 系 無 提 供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原 住 民 考 生 之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視 同 一 般 生 考 生 九 應 考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至 試 場 應 考 ; 應 屆 考 生 請 繳 交 5 個 學 期 非 應 屆 考 生 請 繳 交 由 原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之 國 中 三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若 逾 時 繳 交 將 扣 減 該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成 績 1 分 若 進 入 複 試, 於 術 科 考 試 叫 號 前, 未 完 成 補 交 成 績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複 試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

貳 報 考 資 格 須 下 列 學 歷 年 齡 二 項 資 格 皆 符 合 者, 始 可 報 名 一 國 民 中 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畢 業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三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取 得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學 歷 四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 一 )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3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 二 )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 四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 五 ) 提 前 修 畢 各 科 課 程 之 國 民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符 合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者 ( 六 )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查 證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年 齡 民 國 85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備 註 一 考 生 若 逾 齡 報 考,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與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國 民 中 學 ( 含 補 校 ) 休 學 生, 不 得 持 休 學 證 明 書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參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繳 交 報 名 表 ( 須 考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 二 ) 其 他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低 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外 國 學 歷 ) 視 考 生 身 分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2

二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tnua.edu.tw 連 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點 選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 一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期 限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三 ) 下 午 5:00 止 ( 二 )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 三 )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 四 )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期 限 ( 五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六 )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名 費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20 日 ( 四 ) 下 午 3:00 止 跨 行 匯 款 至 下 午 3:00 止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晚 上 11:30 止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完 成 後, 可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狀 況, 網 址 為 http://onlineexam.tnua.edu.tw/ 使 用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方 式 者, 須 等 待 超 商 結 帳 作 業 完 成, 始 得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晚 上 11:30 止 繳 費 完 成 後, 方 可 進 行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 請 考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章, 並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校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前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郵 寄 至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1.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下 午 5:00 止 開 放 准 考 證 列 印, 考 生 請 於 開 放 列 印 時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站 http://exam.tnua.edu.tw連 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點 選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選 擇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列 印 問 題, 請 與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洽 詢, 電 話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2. 請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參 加 本 校 術 科 考 試 准 考 證 如 有 損 毀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向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請 勿 溢 繳 或 短 繳 )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說 明 ( 請 詳 見 簡 章 第 7 頁 ) 備 註 家 境 清 寒 或 居 住 於 偏 遠 地 區 而 導 致 無 法 使 用 個 別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於 103 年 2 月 14 日 ( 五 ) 前 電 洽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協 助 處 理, 電 話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3

三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 一 )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完 成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以 下 表 件 : 1. 報 名 表 ( 請 考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裝 入 B4 信 封 內 ) 2.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表 格 ( 二 )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體 時,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請 於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填 寫 完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02)28938891, 並 以 電 話 向 報 名 組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四 其 他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並 將 報 名 表 及 以 下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用 迴 紋 針 在 左 上 角 夾 妥 後,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封 妥 後 寄 出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交 資 料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2 頁 ) 低 收 ( 中 低 收 ) 入 戶 考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表 一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相 關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低 收 ( 中 低 收 )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1 份 低 收 ( 中 低 收 )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須 寄 回 者, 請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並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二 )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報 名 收 件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請 務 必 留 意 收 件 服 務 時 間,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查 詢 報 名 收 件 之 依 據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三 ) 郵 寄 地 址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五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生 於 應 考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至 試 場 應 考, 若 逾 時 繳 交 將 扣 減 初 試 成 績 1 分 若 進 入 複 試, 於 術 科 考 試 叫 號 前, 未 完 成 補 交 成 績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複 試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繳 交 項 目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說 明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5 個 學 期 之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由 原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之 國 中 三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4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退 件 ; 證 件 不 全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本 校 得 要 求 補 齊 所 有 證 件,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並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考 生 經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更 改 資 料, 請 務 必 審 慎 輸 入 資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未 於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報 名 組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亦 不 予 退 還 ( 三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覺, 在 考 試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在 考 試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考 取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概 不 退 還,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時 須 另 繳 驗 正 本, 若 發 現 有 偽 造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五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視 為 考 生 同 意 提 供 報 考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供 本 校 合 理 必 須 之 電 腦 處 理 應 用 查 詢 及 成 績 採 計, 如 榜 單 公 告... 等 事 宜 ( 六 ) 舞 蹈 學 系 無 提 供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 包 括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外 派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港 澳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之 外 加 名 額, 上 述 身 分 之 考 生 錄 取 標 準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前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 ( 八 )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可 依 以 下 問 題 類 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詢 : 1.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考 試 相 關 問 題, 電 洽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2. 網 路 系 統 問 題, 電 洽 :(02)28961000 分 機 2247 ( 九 )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5

七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網 址 :http://exam.tnua.edu.tw 選 取 進 入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選 取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選 取 開 始 報 名 開 始 報 名 網 路 填 表 1.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請 考 生 使 用 IE6.0 以 上 版 本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連 接 印 表 機, 列 印 白 色 A4 紙 張 2. 網 路 填 表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校 簡 章 內 容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更 正 填 寫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並 設 定 密 碼 ( 若 無 身 分 證 字 號 者 請 填 護 照 號 碼 及 國 籍 ) 選 擇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產 生 報 名 繳 費 單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同,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報 考 資 料 最 後 確 認 輸 入 作 業 1.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其 他 查 詢 服 務 2.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及 繳 費 完 成 後, 資 料 不 得 更 改 3.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體 時,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02)28938891, 並 電 話 向 報 名 組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繳 費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即 自 動 免 繳 費, 參 考 簡 章 第 7 頁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轉 帳 臨 櫃 及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 超 商 繳 款 約 3 個 工 作 天 不 含 假 日 後 ), 再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使 用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之 考 生, 如 於 1 小 時 後 仍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稍 待 跨 行 匯 款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入 帳 後,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3.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郵 寄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作 業 不 得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印 出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名 文 件 備 妥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內 寄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繳 費 完 成 後, 不 得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2.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期 限 截 止 日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完 畢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請 自 備 B4 大 小 報 名 信 封, 並 以 A4 紙 列 印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信 封 上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寄 出 未 寄 出 本 校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收 件 處 理 未 於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內 寄 出,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恕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服 務 http://onlineexam.tnua.edu.tw 1. 繳 費 單 列 印 4.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2.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5. 准 考 證 查 詢 列 印 3.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異 動 資 料 申 請 6

八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說 明 ( 一 ) 繳 費 方 式 及 期 限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請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至 各 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 中 信 銀 本 行 不 收 融 卡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手 續 費, 其 他 行 庫 (ATM) 轉 帳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帳 號 及 戶 名 轉 入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銀 行 代 碼 :822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主 辦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忠 孝 分 行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收 款 人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2.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正 確 且 交 易 成 功, 若 交 易 金 額 欄 無 扣 款 記 錄,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待 各 行 庫 入 帳 於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後, 考 生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如 於 1 小 時 後 仍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稍 待 跨 行 匯 款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入 帳 後,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2. 匯 款 人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匯 款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務 必 輸 入 考 生 姓 名, 以 便 查 核 便 利 商 店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7-11 OK 全 家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款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帳 號 及 戶 名 配 合 各 超 商 結 帳 作 業, 繳 費 完 成 約 3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假 日 )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20 日 ( 四 ) 下 午 3:00 止 跨 行 匯 款 至 下 午 3:00 止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晚 上 11:30 止 繳 費 金 額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請 勿 溢 繳 或 短 繳 ) 注 意 事 項 1.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2.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3. 選 擇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方 式 者, 請 留 意 報 名 表 件 可 列 印 時 間, 以 免 延 誤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 二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辦 法 1. 凡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其 報 名 費 予 以 優 待,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額 減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前 檢 附 低 收 ( 中 低 收 )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1 份 7

九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完 成 後, 可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狀 況 使 用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方 式 者, 須 等 待 超 商 結 帳 作 業 完 成, 始 得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網 址 :http://onlineexam.tnua.edu.tw 十 准 考 證 列 印 與 補 發 辦 法 ( 一 ) 准 考 證 列 印 :103 年 3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下 午 5:00 止 開 放 准 考 證 列 印 請 依 准 考 證 開 放 列 印 時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http://exam.tnua.edu.tw 連 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點 選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選 擇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列 印 問 題, 請 與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洽 詢, 電 話 :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 二 ) 補 發 辦 法 : 考 生 應 考 時, 需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後 入 場 准 考 證 如 有 損 毀 或 遺 失, 得 於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向 本 校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8

肆 考 試 日 程 內 容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3 月 28 日 ( 五 ) 3 月 29 日 ( 六 ), 共 3 天 二 考 試 日 程 內 容 及 地 點 如 下 : 日 期 時 間 3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3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3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內 容 上 午 術 科 初 試 術 科 初 試 術 科 複 試 上 午 8 時 叫 號 上 午 8 時 叫 號 上 午 8 時 30 分 叫 號 1. 第 一 二 天 初 試 合 格 者 方 得 參 加 第 三 天 複 試,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及 複 試 時 間 表 於 初 試 考 試 結 束 後 現 場 公 告 中 午 午 休 午 休 下 午 術 科 初 試 下 午 1 時 叫 號 術 科 初 試 下 午 1 時 叫 號 2. 考 試 目 的 在 發 掘 具 有 舞 蹈 潛 力 的 人 才, 以 考 生 的 肢 體 基 本 能 力 ( 如 : 柔 軟 度 韻 律 感 彈 性 協 調 性 節 奏 感 學 習 能 力 等 ) 為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內 容 不 分 科 目, 採 用 組 合 動 作 測 試 考 試 地 點 本 校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系 館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請 參 閱 附 圖 一 : 本 校 交 通 情 況 及 平 面 圖 注 意 事 項 ( 一 ) 術 科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初 試 日 程 表 將 於 103 年 3 月 21 日 ( 五 ) 前 公 告 於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及 最 新 消 息, 請 考 生 自 行 參 閱 或 下 載, 考 生 請 依 規 定 日 期 叫 號 時 間 及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叫 號 後 15 分 鐘 內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考 試 時 程 表 考 場 等 得 視 考 生 人 數 予 以 調 整, 於 考 試 前 1 天, 在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舞 蹈 學 院 舞 蹈 學 系 公 布 為 準 ( 三 )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頭 髮 梳 理 整 齊 著 素 色 緊 身 衣 褲 ( 女 生 避 免 鮮 艷 顏 色, 以 米 色 淺 粉 色 為 宜 ; 男 生 請 著 深 色 緊 身 長 褲 或 短 褲, 繫 妥 鬆 緊 腰 帶 ), 並 禁 穿 戴 護 膝 護 踝 暖 身 褲 耳 環 及 各 類 飾 品 等 ( 四 ) 考 生 須 自 行 準 備 白 短 襪 及 軟 鞋, 考 試 時 將 視 考 試 內 容 要 求 考 生 赤 足 或 著 軟 鞋 ( 五 ) 應 考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至 試 場 應 考 ; 應 屆 考 生 請 繳 交 5 個 學 期 非 應 屆 考 生 請 繳 交 由 原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之 國 中 三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若 逾 時 繳 交 者 將 扣 減 初 試 成 績 1 分 若 進 入 複 試, 於 術 科 考 試 叫 號 前, 未 完 成 補 交 成 績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複 試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通 過 複 試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以 前, 將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及 本 校 准 考 證 傳 真 至 本 校 報 名 組, 傳 真 電 話 : (02)28938891,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收 到 與 否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9

伍 成 績 採 計 一 學 科 成 績 : 考 試 參 採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二 術 科 成 績 : 本 項 考 試 於 10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3 月 28 日 ( 五 ) 初 試,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複 試 通 過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者 始 得 參 加 術 科 複 試, 術 科 考 試 複 試 成 績 為 本 項 考 試 之 總 成 績 凡 通 過 複 試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以 前, 將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及 本 校 准 考 證 傳 真 至 本 校 報 名 組,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成 績 處 理 及 錄 取 辦 法 一 術 科 考 試 初 試 成 績 須 達 70 分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術 科 考 試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75 分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有 任 何 缺 考 情 形, 則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除 術 科 考 試 複 試 成 績 外, 另 參 採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科 目 之 成 績 三 舞 蹈 學 系 得 視 需 要 招 收 備 取 生, 其 名 額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酌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當 男 生 或 女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若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舞 蹈 學 系 男 生 和 女 生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可 由 備 取 生 互 為 流 用 遞 補 請 依 本 校 相 關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程 序, 簡 章 第 12 頁 柒 錄 取 公 告 一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名 單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 五 ) 下 午 6 時, 在 舞 蹈 學 系 系 辦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並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考 生 入 口 網 進 行 成 績 查 詢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http://exam.tnua.edu.tw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 亦 可 自 行 列 印,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二 通 過 複 試 最 低 標 準 名 單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前 之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三 錄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前 之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並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四 放 榜 查 詢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榜 單 為 準 ) ( 一 ) 網 路 查 詢 :http://www.tnua.edu.tw ( 二 ) 電 話 查 詢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或 舞 蹈 學 系 :(02)28938778 10

捌 成 績 單 查 詢 寄 發 複 查 及 補 發 一 成 績 單 查 詢 寄 發 及 補 發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查 詢 時 間 成 績 單 寄 發 時 間 成 績 單 補 發 時 間 初 試 103 年 3 月 28 日 ( 五 ) 僅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補 發 成 績 單 複 試 103 年 6 月 6 日 ( 五 ) 103 年 6 月 9 日 ( 一 )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至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止 二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至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止 三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 ( 一 ) 填 寫 表 件 : 一 律 填 寫 附 表 三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及 成 績,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 1. 成 績 通 知 單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 ( 二 )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 三 ) 寄 送 單 位 : 請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處 理 辦 法 : 1. 補 行 錄 取 : 未 經 錄 ( 備 )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補 錄 ( 備 ) 取 2.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錄 ( 備 )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 備 )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取 消 其 錄 ( 備 )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之 複 查 申 請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查 覆 四 成 績 單 補 發 程 序 : 請 於 複 查 期 限 內, 填 妥 附 表 三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 ( 一 )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二 ) 附 上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11

玖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經 公 告 榜 單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請 依 照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網 址 為 http://examinee.tnua.edu.tw,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狀 況 等 相 關 資 訊, 可 於 該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不 另 行 公 告 一 正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 ( 一 ) 經 公 告 榜 單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請 依 照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考 生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正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103 年 6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10:00 至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中 午 12:00 止 二 備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 ( 一 ) 正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完 成 後, 本 校 將 依 實 際 缺 額 狀 況 及 當 年 度 簡 章 規 定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並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請 備 取 生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進 行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二 )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 四 ) 中 午 12:00 止 ( 三 ) 每 一 梯 次 遞 補 結 束 後 若 仍 遇 缺 額, 將 再 陸 續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之 時 間, 最 後 一 梯 次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 日 ) 為 止, 逾 遞 補 截 止 時 間 若 再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三 錄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作 業 : 錄 取 生 完 成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後, 尚 須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止,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 辦 理 現 場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以 下 資 料, 錄 取 生 如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得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四 ) 委 託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未 報 到,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一 )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歸 還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四 若 考 生 完 成 本 校 報 到 後, 須 自 行 向 其 他 分 發 學 校 主 動 告 知 放 棄 該 校 入 學 資 格 12

拾 註 冊 入 學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本 校 將 於 7 月 下 旬 於 學 校 官 網 公 告 新 生 報 到 時 程 及 相 關 訊 息, 各 錄 取 考 生 請 依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新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報 到 程 序 : ( 一 ) 程 序 一 : 學 籍 資 料 網 路 填 報 及 列 印 (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填 報, 逾 時 系 統 將 自 動 關 閉 ) ( 二 ) 程 序 二 : 新 生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應 繳 交 資 料 寄 達 ) ( 三 ) 程 序 三 : 繳 費 (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三 新 生 學 號 密 碼 取 得 及 學 籍 資 料 填 寫 : ( 一 ) 本 國 生 : 學 校 官 網 首 頁 ( 右 上 方 )/ 新 生 / 舞 七 先 修 班 / 註 冊 程 序 及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 請 依 說 明 指 示 查 詢 學 號 並 登 寫 學 籍 資 料 ( 二 )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 學 校 官 網 首 頁 ( 右 上 方 )/ 新 生 / 僑 生 ( 或 外 籍 生 )/ 註 冊 程 序 及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 請 依 說 明 指 示 查 詢 學 號 並 登 寫 學 籍 資 料 四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五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六 凡 錄 取 本 校 之 考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七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之 情 事 者, 不 准 註 冊, 已 註 冊 入 學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畢 業 離 校 發 現 者,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八 考 生 錄 取 後,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務 必 填 妥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五 通 訊 地 址 異 動 申 請 表,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因 考 生 地 址 異 動 未 於 限 期 內 更 正, 以 致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相 關 訊 息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拾 壹 申 訴 程 序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需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考 生 申 訴 表, 網 址 為 :http://exam.tnua.edu.tw/dance/download.html,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二 考 生 所 提 出 之 申 訴 案,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一 ) 辦 理 13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本 校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七 日 台 ( 八 九 ) 高 ( 一 ) 字 第 八 九 四 四 一 九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九 十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台 ( 九 ) 高 ( 一 ) 字 第 九 三 一 六 五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本 校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第 五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台 ( 九 一 ) 高 ( 一 ) 字 第 九 一 八 一 五 九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五 條 條 文 本 校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轉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考 生 對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如 有 疑 義, 應 由 當 事 人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受 理 期 限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周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得 組 成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五 至 七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任 召 集 人 及 會 議 主 席, 小 組 成 員 得 視 案 件 實 際 需 求, 由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或 總 幹 事 指 定 之 招 生 委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組 成,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校 外 公 正 人 士 或 法 律 顧 問 等 出 席 會 議 第 四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自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第 五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接 獲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轉 交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函 復 申 訴 人 並 副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 必 要 時, 得 將 申 訴 案 件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第 六 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4

附 錄 二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一 102 學 年 度 每 1 學 期 學 生 應 繳 各 項 費 用 金 額 明 細 表 學 制 別 學 費 雜 費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費 實 習 費 網 路 與 電 腦 使 用 費 總 計 七 年 一 貫 制 16,240 10,380 294 1,500( 先 修 班 ) 3,000( 大 學 部 ) 500 28,914( 先 修 班 ) 30,414( 大 學 部 ) 於 103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就 讀 者, 前 三 年 學 生 有 關 免 納 學 費 之 條 件,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台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免 納 學 費 二 本 校 學 生 可 申 請 各 類 獎 補 助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同 學 提 供 綜 合 女 二 宿 舍 免 費 住 宿 生 活 助 學 金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等 之 概 況 介 紹 ( 一 ) 獎 學 金 申 請 事 宜 1. 校 內 獎 學 金 (1) 學 生 圓 夢 助 學 金 (2) 勵 志 獎 學 金 (3) 鄭 銘 康 先 生 獎 學 金 2. 校 外 獎 學 金 : 每 年 約 70 多 種 校 外 獎 學 金 ( 清 寒 僑 生 獎 學 金 原 住 民 獎 學 金 學 產 急 難 救 助 金 學 產 獎 助 學 金 等 ) 提 供 申 請 ( 二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金 : 家 境 清 寒 未 達 教 育 部 所 定 補 助 標 準 ( 未 領 公 費 及 未 獲 減 免 ), 但 實 需 協 助 者, 家 中 遭 遇 突 發 重 大 變 故 ( 如 火 災 水 災 家 中 主 要 收 入 者 遭 遇 重 大 意 外 等 ) ( 三 )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 針 對 家 庭 年 收 入 70 萬 元 以 下 的 學 生, 依 其 所 得 多 寡 給 予 助 學 金, 補 助 級 距 分 為 5 級, 且 補 助 金 額 為 5,000~16,500 元, 減 輕 籌 措 學 費 負 擔 ( 領 取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之 同 學 須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 ( 四 ) 生 活 助 學 金 : 每 學 院 一 名, 每 月 工 讀 40 小 時, 補 助 新 台 幣 6000 元 整 ( 五 ) 住 宿 優 惠 1.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弱 勢 學 生 校 內 宿 舍 優 先 住 宿 2.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60 分 以 上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提 供 學 生 校 內 免 費 住 宿, 大 二 以 上 免 費 住 宿 於 綜 合 女 二 宿 舍, 並 需 參 與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10 小 時 ( 六 ) 學 雜 費 減 免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恤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恤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 七 ) 校 內 工 讀 : 可 洽 學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校 內 工 讀 的 機 會 ( 八 )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1) 學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符 合 114 萬 元 以 下, 由 政 府 負 擔 在 學 期 間 之 利 息 (2) 家 庭 年 收 入 介 於 114 萬 元 至 120 萬 元 ( 須 付 半 額 利 息 ), 或 者 家 庭 年 收 入 120 萬 元 以 上 但 家 中 有 2 個 小 孩 唸 高 中 以 上 ( 須 付 全 額 利 息 ) 即 可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 九 ) 本 校 學 生 可 申 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菁 英 留 學 計 畫 三 學 生 膳 宿 概 況 : ( 一 ) 宿 舍 住 宿 費 : 依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公 告 費 用 網 址 :http://tnuadorm.pixnet.net(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站 ) 暑 住 時 間 : 該 年 度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 寒 住 時 間 : 依 年 度 寒 假 而 定 ( 二 ) 住 宿 費 ( 不 含 寒 暑 住 費 ) 可 依 助 學 貸 款 方 式 列 入 貸 款 ( 三 ) 本 校 宿 舍 與 餐 廳 屬 連 棟 設 計, 餐 廳 供 應 早 中 晚 餐, 由 學 生 自 費 選 用 ( 四 ) 凡 錄 取 之 考 生 可 通 勤 上 下 學 或 自 行 在 外 賃 居, 也 可 向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提 出 住 宿 申 請, 經 審 核 同 意 後, 方 可 入 住 15

附 錄 三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93 年 05 月 18 日 ) 通 過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93 年 10 月 26 日 ) 核 備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96 年 05 月 29 日 ) 通 過 本 校 96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96 年 12 月 18 日 ) 通 過 本 校 98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98 年 12 月 8 日 ) 通 過 本 校 98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99 年 3 月 30 日 ) 通 過 本 校 98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99 年 4 月 13 日 )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學 士 班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實 施 對 象 本 辦 法 以 本 校 9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 含 各 該 班 轉 學 生 ) 為 實 施 對 象 另 外,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視 障 聽 障 語 言 障 礙 及 多 重 障 礙 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不 受 本 辦 法 規 範 第 三 條 檢 定 標 準 學 士 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考 試 前 通 過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如 托 福 (TOEFL) 多 益 (TOEIC) 或 全 民 英 檢 等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全 民 網 路 托 福 電 腦 托 福 新 托 福 多 益 雅 思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TOEFL) (CBT) (IBT) (TOEIC) (IELTS) (GEPT) (NETPAW) 500 分 ( 含 ) 173 分 ( 含 ) 61 分 ( 含 )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590 分 ( 含 ) 5 級 ( 含 )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 含 ) 以 上 ( 含 )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未 取 得 校 外 檢 定 者, 須 修 習 且 通 過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四 學 分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英 文 筆 試 各 項 分 數 70 分 ( 含 ) 以 上 第 四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每 學 期 開 設, 學 生 得 自 一 年 級 起 修 習 第 五 條 學 生 修 習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各 科 目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研 究 生 修 習 者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未 通 過 之 科 目, 必 須 重 修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修 習 本 課 程 需 另 收 取 學 分 費 ( 學 分 費 標 準 比 照 學 士 班 延 修 生 學 分 費 ) 第 六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標 準 由 共 同 學 科 統 一 認 定, 課 程 師 資 得 由 共 同 學 科 或 系 所 英 語 相 關 專 業 師 資 擔 任 第 七 條 如 學 生 於 入 學 本 校 前 即 已 通 過 本 校 訂 定 之 畢 業 英 文 資 格 檢 定 者, 仍 需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外 語 學 分, 不 得 免 修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附 錄 四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細 則 94 年 12 月 20 日 9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2 月 18 日 96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0 月 16 日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依 據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二 實 施 對 象 以 本 校 9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 含 各 該 班 轉 學 生 ) 為 實 施 對 象 另 外,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視 障 聽 障 語 言 障 礙 及 多 重 障 礙 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條 及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不 受 本 細 則 規 範 三 檢 定 標 準 學 士 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考 試 前 通 過 檢 定, 檢 定 方 式 依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擇 一 為 之 1. 校 外 檢 定 考 試 : 通 過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以 下 表 為 限 ) 通 過 標 準 如 下 :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全 民 網 路 托 福 電 腦 托 福 新 托 福 多 益 雅 思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TOEFL) (CBT) (IBT) (TOEIC) (IELTS) (FLPT) (GEPT) (NETPAW) 英 文 筆 試 各 項 500 分 ( 含 ) 173 分 ( 含 ) 61 分 ( 含 )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590 分 ( 含 ) 5 級 ( 含 ) 分 數 70 分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 含 ) 以 上 ( 含 )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 含 ) 以 上 2. 校 內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 簡 稱 英 檢 課 程 ): 必 修 且 通 過 校 內 英 檢 課 程 4 學 分 ( 含 聽 力 及 閱 讀 課 程 各 2 學 分 ),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四 申 請 登 錄 校 外 英 語 文 檢 定 考 試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時 間 : 學 生 得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前, 檢 附 符 合 上 一 項 規 定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一 份 ( 申 請 時 請 攜 帶 正 本, 供 審 核 人 員 查 驗 ), 向 申 請 人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學 系 完 成 資 格 檢 定 後, 將 於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加 蓋 系 戳 承 辦 人 及 學 系 主 管 章, 並 將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2. 校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具 有 效 期 限 者, 需 於 時 效 內 提 出 申 請 五 英 檢 課 程 注 意 事 項 1. 每 學 期 開 設 英 檢 課 程, 學 生 得 自 一 年 級 起 修 習 2. 學 生 修 習 英 檢 課 程 之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各 科 目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通 過 未 通 過 之 科 目 必 須 重 修, 已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3. 校 內 通 識 課 程 之 外 語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校 內 英 檢 課 程 17

附 錄 五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考 生 違 規 事 件 及 其 他 與 試 場 有 關 之 重 大 情 事, 提 報 本 校 試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二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卡 ) 或 答 案 三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四 將 試 卷 ( 卡 ) 試 題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五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規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機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足 以 妨 礙 試 場 安 寧 秩 序 之 情 形 ;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違 者 均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或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經 勸 告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七 條 考 生 試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補 考 者 該 科 試 卷 第 八 條 ( 卡 )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試 務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九 條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按 前 面 各 項 規 定 處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所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如 另 有 規 定, 考 生 得 一 律 遵 守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前 項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准 考 證 不 得 入 場, 惟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經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相 符 且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行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因 核 對 資 料 之 時 間 而 要 求 延 長 應 試 時 間, 並 於 應 試 次 日 下 午 五 時 前, 親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補 驗, 若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達 或 補 驗,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18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另 一 試 場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 卡 )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解 釋 試 題 意 ; 如 試 卷 ( 卡 ) 不 慎 掉 落, 亦 應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錯 用 試 卷 ( 卡 ) 者, 不 得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於 考 試 結 束 前 發 現 者, 換 用 正 確 之 試 卷 ( 卡 )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二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每 節 筆 試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委 員 會 議 處 作 答 事 項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試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試 卷 條 碼 將 試 卷 ( 卡 ) 黏 貼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試 卷 ( 卡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九 條 各 科 試 卷 請 用 毛 筆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試 卷 ( 卡 ) 則 建 議 以 黑 色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試 卷 ( 卡 )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除 該 科 試 題 有 特 殊 作 答 規 定 外,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試 卷 ( 卡 ) 成 績 二 分 二 在 作 答 區 外 書 寫 答 案 或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者,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試 卷 ( 卡 ) 成 績 二 分 三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試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二 十 一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卡 ),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除 立 即 收 回 試 卷 ( 卡 ) 外, 再 加 扣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離 場 事 項 第 二 十 二 條 考 生 入 場 後, 於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二 十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應 取 消 考 生 資 格 第 二 十 四 條 考 生 已 交 試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9

附 表 一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本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日 後 經 學 校 查 證 該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貴 校 可 取 消 本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即 便 已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均 不 得 異 議 ; 若 有 上 述 情 事, 本 人 無 條 件 放 棄 抗 辯 之 權 利,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之 中 文 譯 名 :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系 所 組 : 地 址 : 電 話 : 具 結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附 表 二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名 序 號 報 考 學 系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地 址 請 用 手 寫 所 需 造 字 姓 名 :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緊 急 聯 絡 人 地 址 : 備 註 1. 請 用 手 寫 所 需 造 字, 並 務 必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 勿 寫 太 小 ), 若 同 一 項 目 1 個 字 以 上 需 造 字 時, 請 依 順 序 填 寫, 例 : 歐 陽 **, 則 請 依 順 序 手 寫 後 面 2 個 所 需 字 2.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申 請 方 式 : 將 此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02)28938891,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向 報 名 組 (02)28961000 分 機 1255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4.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報 名 表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名 單 等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恐 會 造 成 " 缺 字 " 現 象, 請 考 生 無 需 擔 心 21

附 表 三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項 目 : 複 查 成 績 成 績 單 補 發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 ) 考 生 簽 章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申 請 表 中 有 處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本 表 及 下 端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請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複 查 手 續 : 一 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及 成 績, 並 附 上 (1) 成 績 通 知 單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且 填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複 查,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三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四 成 績 單 補 發 : 請 於 複 查 期 限 內, 填 妥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1)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2) 附 上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本 表 請 寄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六 請 於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至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寄 出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成 績 榜 務 組 處 理 結 果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 ) 考 生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22

附 表 四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報 到 委 託 書 考 生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全 權 處 理 報 到 手 續 考 生 資 料 受 託 人 資 料 姓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住 址 電 話 ( 住 家 ) ( 手 機 ) 電 話 ( 住 家 ) ( 手 機 )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委 託 書 所 填 寫 資 料 務 必 正 確, 並 以 正 楷 詳 細 書 寫, 如 資 料 不 正 確 或 字 跡 辨 識 困 難 本 校 將 不 予 受 理, 不 得 異 議 二 考 生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時, 不 必 填 寫 本 委 託 書, 但 須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三 受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時, 須 出 具 本 委 託 書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考 生 簽 章 : 受 託 人 簽 章 : 日 期 : 103 年 月 日 23

附 表 五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通 訊 地 址 異 動 申 請 表 申 請 說 明 : 一 通 訊 地 址 為 本 校 日 後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及 通 知 用, 敬 請 審 慎 填 寫 二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若 於 報 名 後 有 所 異 動, 請 務 必 於 放 榜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並 將 本 表 寄 達 本 校 三 地 址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永 久 地 址 ( 請 寫 明 新 的 通 訊 地 址 ) 異 動 事 項 ( 請 勾 選 ) 永 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請 黏 貼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考 生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申 請 人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24

附 表 六 103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項 目 請 考 生 自 行 詳 列 需 求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等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定 結 果 特 殊 需 求 報 名 組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教 務 長 : 備 註 1 無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2 本 表 請 於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前,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本 表,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 3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之 提 供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並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考 生 所 提 申 請 資 料 審 定 之, 並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4 凡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一 律 依 一 般 考 生 之 規 定 應 考,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助 措 施 請 於 此 處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 正 面 影 本 ) 請 於 此 處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 反 面 影 本 )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25

附 圖 一 本 校 交 通 情 況 及 平 面 圖 26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三 ) 下 午 5:00 止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20 日 ( 四 ) 下 午 3:00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跨 行 匯 款 至 下 午 3:00 止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可 至 晚 上 11:30 止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期 限 103 年 2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晚 上 11:30 止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2 月 25 日 ( 二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准 考 證 開 放 列 印 103 年 3 月 12 日 ( 三 ) 上 午 9:00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下 午 5:00 止 考 試 日 期 初 試 :10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28 日 ( 五 ) 複 試 :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通 過 初 試 者, 方 得 參 加 3 月 29 日 複 試 通 過 初 試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3 月 28 日 ( 五 ) 下 午 6:00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通 過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4 月 11 日 ( 五 ) 下 午 5:00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及 本 校 准 考 證 傳 真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下 午 5:00 前 錄 取 公 告 103 年 6 月 6 日 ( 五 ) 下 午 5:00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單 寄 發 103 年 6 月 9 日 ( 一 ) 成 績 複 查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至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止 間 為 憑 正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103 年 6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10:00 至 103 年 6 月 10 日 ( 二 ) 中 午 12:00 止 備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103 年 6 月 11 日 (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 四 ) 中 午 12:00 止 請 至 本 校 考 生 入 口 網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錄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103 年 6 月 16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5:00 止 一 紙 本 簡 章 發 售 : 每 份 新 台 幣 60 元 整 ( 一 ) 現 購 : 1. 日 期 : 自 102 年 12 月 18 日 ( 三 )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三 ) 止 103 年 2 月 19 日 為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當 日 購 買 簡 章 並 報 名 者, 請 注 意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填 表 時 間 2. 地 點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 校 門 口 駐 衛 警 隊 ( 時 間 :7 時 至 23 時 ) (2) 本 校 藝 大 書 店 ( 時 間 :10 時 30 分 至 20 時 ) ( 二 ) 函 購 : 1. 日 期 : 自 102 年 12 月 18 日 ( 三 ) 至 103 年 1 月 10 日 ( 五 )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3. 函 購 查 詢 :(02)28961000 分 機 1522 4. 簡 章 費 用 一 律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付 款 ( 不 收 現 金 ),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5.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大 型 (B4) 回 郵 信 封 ( 簡 章 每 份 約 100 公 克, 郵 資 每 份 37 元, 超 過 1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 計 價, 郵 資 不 足 者 待 補 足 後 再 寄, 若 因 此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 並 書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及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招 生 簡 章 購 買 份 數 二 簡 章 網 路 下 載 :( 無 須 購 買 )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均 已 上 網 公 告, 考 生 可 由 http://www.tnua.edu.tw 點 選 招 生 訊 息 免 費 下 載, 其 內 容 僅 供 考 生 參 考, 不 得 複 製 販 售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www.tnua.edu.tw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http://exam.tnu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