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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4.5.4 至 104.6.8 止 104.5.25( 上 午 9 時 ) 至 104.6.8 ( 中 午 12 時 ) 止 104.5.25( 上 午 9 時 ) 至 104.6.8 ( 下 午 3 時 ) 止 104.5.25 至 104.6.8 止 寄 發 准 考 證 104.7.6 公 布 試 場 位 置 圖 試 場 座 位 表 104.7.11 考 試 日 期 104.7.12( 星 期 日 ) 放 榜 預 定 104.7.29 下 午 5 點 30 分 前 寄 發 成 績 單 預 定 104.8.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報 到 成 績 單 寄 發 一 週 內 預 定 104.8.14 前 通 訊 報 到 ( 以 本 校 註 冊 組 通 知 為 準 ) 按 成 績 依 次 遞 補 至 註 冊 前 一 天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course/curricu.htm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地 址 :80201 高 雄 市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洽 詢 電 話 :(07)717-2930 轉 1131 1132 1133

目 次 壹 依 據 1 貳 報 名 日 期 1 參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1 肆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標 準 1 伍 考 試 時 間 8 陸 報 考 資 格 9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10 捌 報 名 手 續 12 玖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16 拾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16 拾 壹 錄 取 原 則 17 拾 貳 報 到 17 拾 參 各 學 系 上 課 地 點 17 拾 肆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8 拾 伍 招 生 紛 爭 處 理 程 序 18 拾 陸 附 件 18 附 件 一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樣 張 ) 附 件 二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樣 張 ) 附 件 三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件 五 音 樂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曲 目 附 件 六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轉 學 考 專 用 ( 主 修 面 試 表 ) 附 件 七 轉 學 考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壹 依 據 :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教 育 部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030539B 號 令 貳 報 名 日 期 : 一 考 生 務 必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4 年 6 月 8 日 中 午 12 時 期 間,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並 於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轉 帳 成 功 1 小 時 後, 再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 報 名 網 址 : http://140.127.40.201/transfer) 上 網 登 錄 列 印 報 名 表 截 止 時 間 6/8 下 午 3 時 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5 月 25 日 至 104 年 6 月 8 日 止 ( 一 律 採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及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四 報 名 本 招 生 考 試, 凡 以 相 關 學 系 報 名 之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入 學 後, 應 依 學 系 要 求 加 修 課 程 另 有 關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本 校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二 地 點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 考 試 前 一 日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布 試 場 位 置 圖 )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或 發 生 天 然 災 害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考 場 公 布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肆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方 式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標 準 : 一 各 學 系 轉 學 生 名 額 除 國 文 學 系 ( 國 文 組 ) 二 三 年 級 數 學 系 ( 數 學 組 ) 三 年 級 教 育 學 系 三 年 級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二 年 級 外, 全 部 為 非 師 資 培 育 生 二 考 科 有 特 別 加 權 比 例 規 定 之 學 系 依 其 規 定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教 育 學 系 三 2 0 考 試 科 目 1. 教 育 概 論 50% 2. 面 試 50%( 請 參 閱 備 註 二 )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教 育 概 論 2. 面 試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二 1 0 1.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2. 教 育 心 理 學 一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錄 取 人 數 2 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1.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2. 教 育 心 理 學 1

名 額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二 2 1 1. 體 育 學 原 理 2. 人 體 生 理 學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人 體 生 理 學 2. 體 育 學 原 理 體 育 學 系 三 5 1 1. 運 動 生 理 學 2. 運 動 裁 判 法 1. 運 動 生 理 學 2. 運 動 裁 判 法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二 1 1 三 5 1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原 理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原 理 二 ( 國 文 組 ) 1 0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二 ( 應 文 組 ) 4 1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三 ( 國 文 組 ) 2 0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三 ( 應 文 組 ) 1 1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原 理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原 理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1. 古 籍 導 讀 2. 四 書 二 2 1 1. 自 然 地 理 學 2. 人 文 地 理 學 1. 人 文 地 理 學 2. 自 然 地 理 學 地 理 學 系 三 1 1 1. 自 然 地 理 學 2. 人 文 地 理 學 1. 人 文 地 理 學 2. 自 然 地 理 學 2

學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二 4 1 三 2 1 二 2 1 三 2 1 考 試 科 目 1. 美 術 史 與 美 術 理 論 2. 素 描 ( 術 科 考 試 ) 1. 美 術 史 與 美 術 理 論 2. 素 描 ( 術 科 考 試 ) 主 修 及 口 試 ( 請 參 閱 備 註 三 ) 主 修 及 口 試 ( 請 參 閱 備 註 三 )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素 描 2. 美 術 史 與 美 術 理 論 備 註 : 素 描 請 自 行 攜 帶 素 描 所 需 工 具 1. 素 描 2. 美 術 史 與 美 術 理 論 備 註 : 素 描 請 自 行 攜 帶 素 描 所 需 工 具 1. 主 修 成 績 未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2. 非 音 樂 系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本 系 音 樂 相 關 課 程 ; 音 樂 科 系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需 經 該 專 業 科 目 老 師 認 證, 方 可 抵 免 學 分 3.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份 及 主 修 面 試 曲 目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1. 主 修 成 績 未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2. 非 音 樂 系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本 系 音 樂 相 關 課 程 ; 音 樂 科 系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需 經 該 專 業 科 目 老 師 認 證, 方 可 抵 免 學 分 3.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份 及 主 修 面 試 曲 目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二 3 1 1. 創 意 表 現 40%( 術 科 考 試 ) 1. 面 試 2. 面 試 : 作 品 集 審 查 及 口 試 60% 2. 創 意 表 現 ( 請 參 閱 備 註 四 ) 繪 圖 材 料 工 具 不 拘, 但 以 手 工 繪 製 及 能 快 速 易 乾 者 為 限 3

學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三 4 1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創 意 表 現 40%( 術 科 考 試 ) 1. 面 試 2. 面 試 : 作 品 集 審 查 及 口 試 60% 2. 創 意 表 現 ( 請 參 閱 備 註 四 ) 繪 圖 材 料 工 具 不 拘, 但 以 手 工 繪 製 及 能 快 速 易 乾 者 為 限 二 ( 應 數 組 ) 3 1 1.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數 學 系 三 ( 數 學 組 ) 3 0 1. 高 等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三 ( 應 數 組 ) 2 1 1. 高 等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應 數 組 :1.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數 學 組 :1. 高 等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應 數 組 :1. 高 等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二 1 1 1. 普 通 化 學 2. 普 通 物 理 學 1. 普 通 化 學 2. 普 通 物 理 學 化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三 2 1 1. 有 機 化 學 2. 分 析 化 學 1. 有 機 化 學 2. 分 析 化 學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二 1 1 1. 微 積 分 2. 普 通 物 理 學 1. 普 通 物 理 學 2. 微 積 分 物 理 學 系 三 2 1 1. 電 磁 學 2. 力 學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1. 電 磁 學 2. 力 學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4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二 2 1 三 3 1 二 6 1 二 7 1 三 2 1 二 5 1 1. 普 通 化 學 2. 普 通 生 物 學 考 試 科 目 1. 生 物 化 學 2. 生 物 技 術 概 論 1. 工 業 科 技 ( 含 傳 播 科 技 計 算 機 概 論 ) 2. 圖 學 1. 設 計 概 論 2. 基 本 設 計 1. 設 計 概 論 2. 產 品 設 計 微 積 分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普 通 生 物 學 2.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1. 生 物 化 學 2. 生 物 技 術 概 論 1. 工 業 科 技 2. 圖 學 工 業 科 技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考 試 時 請 自 備 下 列 製 圖 用 具 : 三 角 板 一 組 分 度 板 一 片 圓 規 ( 可 畫 半 徑 10 公 分 ) 一 支 HB 鉛 筆 橡 皮 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平 均 數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 總 分 ) 1. 基 本 設 計 2. 設 計 概 論 備 註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所 需 工 具 ( 電 腦 除 外 ) 1. 產 品 設 計 2. 設 計 概 論 備 註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所 需 工 具 ( 電 腦 除 外 )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三 2 1 工 程 數 學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二 6 1 微 積 分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三 4 1 電 路 學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5

學 軟 體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三 2 1 考 試 科 目 1. 資 料 結 構 ( 含 演 算 法 ) 2. 計 算 機 概 論 評 分 標 準 及 備 註 1. 資 料 結 構 ( 含 演 算 法 ) 2.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試 科 目 可 使 用 計 算 器 ( 參 閱 備 註 一 ) 6

備 註 : 一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 考 選 部 96.03.28 選 秘 字 第 0961100105 號 書 函 修 正 ) 編 號 規 格 標 準 二 具 備 之 功 能 : ( 一 )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三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 一 ) 文 書 程 式 公 式 及 計 算 式 之 文 數 字 編 輯 記 憶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C M+ M- GT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功 能 鍵 以 外 之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記 憶 卡 及 各 種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二 教 育 學 系 面 試 考 試 補 充 規 定 : ( 一 ) 面 試 考 試 加 收 費 用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二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40 開 始, 各 考 生 面 試 時 間 : 考 試 前 三 天 公 告 於 教 育 學 系 網 頁 ( 三 ) 報 到 時 間 : 請 於 面 試 前 15 分 鐘 至 和 平 校 區 教 育 大 樓 三 樓 1310 教 育 專 業 研 討 室 報 到, 逾 時 即 取 消 面 試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三 音 樂 學 系 術 科 考 試 補 充 規 定 : ( 一 ) 主 修 及 口 試 含 : 聲 樂 鋼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管 樂 ( 二 ) 主 修 樂 器 面 試 請 自 備 伴 奏 ; 除 鋼 琴 外, 其 餘 樂 器 請 自 備 ( 三 ) 術 科 考 試 加 收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 四 ) 所 有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集 合 報 到 : 1. 報 到 時 間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20 之 前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逾 時 5 分 鐘 以 缺 考 論,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2.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藝 術 大 樓 一 樓 5119 教 室 ( 五 )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1. 考 試 時 間 : 依 報 到 人 數 排 定 時 程, 自 104 年 7 月 12 日 上 午 8:40 起, 得 延 長 一 至 二 天 舉 行 完 畢 2.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藝 術 大 樓 一 樓 5123 教 室 ( 六 ) 術 科 考 試 曲 目 如 附 件 五 主 修 面 試 曲 目 表 ( 報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 七 ) 本 考 試 未 提 供 練 習 場 地 四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面 試 考 試 補 充 規 定 : ( 一 ) 面 試 考 試 加 收 費 用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二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40 開 始 各 考 生 面 試 時 間 : 請 於 考 試 前 三 天 至 視 設 系 網 頁 http://www.nknu.edu.tw/~idea/news.html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 三 ) 報 到 時 間 : 請 於 面 試 前 15 分 鐘 至 和 平 校 區 藝 術 大 樓 三 樓 5306 視 覺 設 7

計 學 系 報 到, 逾 時 15 分 鐘 取 消 面 試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攜 帶 物 品 :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設 計 作 品 集 以 及 佐 證 個 人 能 力 之 相 關 物 品 各 學 系 上 課 地 點 : 一 在 和 平 校 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上 課 之 學 系 :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視 覺 設 計 系 二 在 燕 巢 校 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 上 課 之 學 系 : 數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軟 體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伍 考 試 時 間 : 預 備 考 試 科 目 一 考 試 科 目 二 08:30 08:40~10:00 10:40 ~12:00 備 註 : 考 試 科 目 一 二 依 照 前 項 各 系 考 試 科 目 所 載 順 序 准 考 證 於 考 試 一 週 前 寄 送 8

陸 報 考 資 格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030539B 號 令 訂 定 之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身 分 條 件 得 報 考 年 級 大 學 肄 業 生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未 達 退 學 規 定 者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未 達 退 學 規 定 者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只 准 報 考 退 學 年 級 或 達 退 學 規 定 者 低 於 退 學 年 級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高 中 學 歷 者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6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上 述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空 中 大 學 修 得 36 學 分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72 學 分 者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補 充 規 定 : ( 一 )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二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規 定 致 無 法 就 讀, 本 校 得 不 予 保 留 或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四 )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之 認 定, 係 指 轉 學 後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可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學 系,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對 照 表 除 得 由 本 校 各 學 系 明 列 於 本 簡 章 外, 並 得 由 系 主 任 於 報 名 表 逕 予 認 定 ( 五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不 得 緩 徵 9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退 伍 時 間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一 退 伍 軍 人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12.22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 一 ) 第 三 條 規 定 : 在 營 服 役 期 在 營 服 役 期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間 五 年 以 上, 滿 四 年, 依 其 滿 五 年, 依 其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科 目 成 績 成 績 成 績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0%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3%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20%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0%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2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20%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5% 計 算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10% 計 算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 計 算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25% 計 算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紿 總 分 5% 計 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優 待 限 制 退 伍 後 以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 二 ) 第 5 條 規 定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 三 ) 第 6 條 規 定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10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 以 上 條 文 節 錄 若 有 錯 漏, 依 原 始 辦 法 之 條 文 處 理 ) ( 四 )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4 月 3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60047079B 號 函 : 1.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3.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及 是 否 列 備 取 生 由 各 校 自 訂 二 僑 生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准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但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如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籍 以 僑 生 學 籍 規 定 辦 理 三 專 科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之 畢 業 生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20025953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 一 ) 第 14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 二 ) 第 15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三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 以 上 條 文 節 錄 若 有 錯 漏, 依 原 始 辦 法 之 條 文 處 理 ) 11

捌 報 名 手 續 : 一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二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及 資 料 請 整 理 整 齊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請 於 104 年 6 月 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依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附 件 七 )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自 購, 貼 上 附 件 七 信 封 封 面 ), 以 掛 號 郵 寄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四 報 名 費 及 面 試 術 科 考 試 費 : 一 律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轉 帳 繳 交 報 考 學 系 身 份 別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 面 試 或 術 科 考 試 費 合 計 ATM 轉 帳 金 額 各 學 系 ( 教 育 一 般 考 生 1,500 0 1,500 學 系 音 樂 學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050 0 1,050 系 視 覺 設 計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0 0 0 學 系 除 外 ) 教 育 學 系 一 般 考 生 1,500 500 2,000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050 500 1,550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0 500 500 一 般 考 生 1,500 2,000 3,500 音 樂 學 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050 2,000 3,050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0 2,000 2,000 備 註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件 三 申 請 表 說 明 以 辦 理 減 免 事 宜 五 繳 費 方 式 : 一 律 先 上 網 取 得 轉 帳 編 號 後 再 使 用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轉 帳 繳 款 完 成 轉 帳 繳 款 後 1 小 時 再 上 網 報 名 ( 考 生 繳 納 之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或 變 更 報 考 項 目 若 因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合 被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收 取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新 台 幣 3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非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於 ATM 轉 帳, 可 能 需 次 一 營 業 日 10:00 後 才 能 上 網 報 名 ATM 轉 帳 繳 款 過 程 中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07)7172930 轉 1131~1133 六 報 名 費 減 免 規 定 : 凡 報 考 本 考 試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報 名 費 30%(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1050 元 ) 或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12

報 名 時 請 將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表 ( 詳 如 報 名 簡 章 附 件 三 ) 及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申 請 報 名 通 行 序 號 ( 傳 真 電 話 :07-7166909)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或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報 名 費 規 定 者, 請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乙 份,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達 七 填 寫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於 網 路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各 一 份 (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詳 細 繕 打 並 列 印 後 親 自 簽 名 )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式 3 張 ( 非 一 式 者 不 予 受 理, 於 相 片 背 面 輕 輕 的 書 明 清 楚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別 年 級,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1 張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 身 分 證 影 本 請 依 規 定 貼 妥 於 報 名 副 表 上, 否 則 不 得 報 考 13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流 程 表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網 址 :http://140.127.40.201/transfer 5 月 25 日 ( 上 午 9 時 ) 至 6 月 8 日 ( 中 午 12 時 ) ATM 轉 帳 報 名 考 生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金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另 依 規 定 填 本 簡 章 附 件 三 報 名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 上 傳 並 列 印 5 月 25 日 ( 上 午 9 時 ) 至 6 月 8 日 ( 下 午 15 時 )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上 自 備 信 封, 備 妥 相 關 表 件 掛 號 郵 寄 14

八 學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如 繳 交 正 本, 不 慎 遺 失,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身 分 別 學 生 證 ( 正 反 面 )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繳 學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休 學 證 明 書 轉 ( 退 )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兵 役 證 明 大 學 在 學 生 V 正 本 大 學 休 學 生 正 本 V 大 學 退 學 生 正 本 V 專 科 畢 業 生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專 科 專 修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V 正 本 V 入 學 前 應 補 繳 或 V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V 正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高 中 學 歷 者 ( 年 滿 22 歲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習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之 學 分 證 明 書 ( 參 閱 本 簡 章 : 陸 報 考 資 格 ) V 正 本 以 下 身 分 考 生 除 特 殊 證 件 需 求 外, 仍 須 依 前 述 身 分 別 檢 齊 應 繳 證 件 影 本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1. 請 洽 原 學 校 或 服 務 單 位 取 得 本 年 准 考 證 明 文 件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2.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規 定 致 無 法 就 讀, 本 校 得 不 予 保 留 或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參 閱 本 簡 章 :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附 註 1. 大 學 在 學 生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須 蓋 註 冊 章, 但 錄 取 後 繳 交 之 轉 學 證 明 書, 倘 與 本 簡 章 陸 報 考 資 格 所 規 定 不 符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2.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須 蓋 註 冊 章, 且 註 冊 入 學 須 補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結 業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必 須 於 報 名 當 時 提 出 申 請 ( 事 後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補 辦 ), 並 同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辦 理, 不 予 優 待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應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查 核, 否 則 取 消 資 格 4.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廿 九 條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十 類 之 原 因 規 定,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15

玖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 一 試 場 座 位 表 及 有 關 說 明, 考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公 告 於 考 試 地 點 門 口 二 每 節 考 試 遲 到 20 分 鐘,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6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三 考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並 按 照 編 定 之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四 答 案 卷 ( 卡 ) 考 桌 號 碼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五 除 因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楚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餘 一 概 不 得 發 問 六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該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 一 ) 不 得 於 答 案 卷 ( 卡 ) 內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符 號 文 字, 亦 不 得 弄 污 座 位 號 碼 ( 二 ) 答 案 須 書 寫 於 答 案 卷 ( 卡 ) 規 定 範 圍 內, 其 餘 部 份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記 號 ( 三 )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完 畢 後, 應 停 止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勸 止 不 理 者 ( 四 )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七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筆 試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之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答 案 卡 以 2B 鉛 筆 劃 記 作 答, 除 製 圖 及 答 案 卡 外, 任 何 題 目 皆 不 得 以 鉛 筆 作 答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顏 色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二 )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及 特 別 規 定 之 用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資 料 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進 入 考 場, 違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該 科 一 至 五 分 八 違 反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以 考 試 舞 弊 論 : 除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外, 並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 不 得 有 自 誦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頂 替 交 換 試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其 他 涉 及 舞 弊 之 情 事 ( 二 ) 出 場 時 應 將 答 案 卷 ( 卡 ) 連 同 試 題 紙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不 得 帶 出 試 場, 不 得 交 由 他 人 代 繳, 且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 三 ) 不 得 於 准 考 證 上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及 記 號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拾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一 考 生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天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並 於 補 發 之 准 考 證 上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章, 以 資 識 別 二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三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攜 帶 : ( 一 )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 二 ) 身 分 證 件 16

拾 壹 錄 取 原 則 : 一 本 校 於 放 榜 前 由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依 各 學 系 評 分 標 準 及 缺 額 按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 凡 在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不 列 備 取 生 ), 考 生 如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備 取 生 按 成 績 依 次 遞 補 其 遞 補 期 限 至 註 冊 前 一 天 三 各 學 系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當 年 度 考 試 舉 行 當 天 公 告 之 各 系 退 學 缺 額 為 準 四 考 生 如 有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五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六 專 科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之 畢 業 生 以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併 同 報 考 同 一 系 級 之 考 生 總 成 績 核 計, 排 列 名 次, 錄 取 與 否,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七 預 定 104 年 7 月 29 日 下 午 5 點 30 分 前 放 榜, 除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布 欄 外, 同 時 上 網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 並 依 簡 章 規 定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拾 貳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 報 到 日 期 以 註 冊 組 通 知 為 準 備 取 生 : 俟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按 成 績 依 次 遞 補 二 經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當 年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四 錄 取 入 學 後 各 學 科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 請 參 閱 註 冊 組 網 頁 )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之 科 目 以 成 績 單 上 所 登 載 者 為 準, 任 何 形 式 之 證 明 均 不 予 採 計 五 經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若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之 七 大 學 畢 業 之 男 性 繼 續 就 學 涉 及 兵 役 規 範, 須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拾 參 各 學 系 上 課 地 點 : 一 在 和 平 校 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上 課 之 學 系 :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二 在 燕 巢 校 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62 號 ) 上 課 之 學 系 : 數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軟 體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17

拾 肆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時 間 : 成 績 單 寄 出 後 一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予 受 理 二 地 點 : 查 詢 各 科 成 績 之 函 件 請 逕 寄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處 理 方 式 : ( 一 ) 申 請 複 查 須 以 簡 章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為 之, 並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卷 ( 三 ) 每 科 複 查 費 為 新 台 幣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辦 理 ( 四 ) 查 覆 表 背 面, 須 貼 足 郵 票 填 好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否 則 不 予 答 覆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或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有 不 應 錄 取 之 原 因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拾 伍 招 生 紛 爭 處 理 程 序 : 一 申 訴 範 圍 :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導 致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對 考 試 成 績 之 評 分,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應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向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書 應 記 載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別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之 文 件, 申 請 人 並 應 簽 具 結 文, 郵 寄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三 )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收 件 後, 應 於 1 個 月 內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申 訴 人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或 中 止 評 議 情 形,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 四 ) 申 訴 人 如 有 不 服,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但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訴 願 時 應 檢 附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正 式 答 復 書 考 生 未 經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途 徑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者, 將 依 前 款 之 申 訴 程 序 處 理 拾 陸 附 件 : 附 件 一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樣 張 ) 附 件 二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樣 張 ) 附 件 三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件 五 音 樂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曲 目 附 件 六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轉 學 考 專 用 ( 主 修 面 試 表 ) 附 件 七 轉 學 考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8

附 件 一 請 考 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並 於 ATM 轉 帳 成 功 1 小 時 後, 再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本 表 為 樣 張, 請 勿 繕 寫, 格 式 依 所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為 準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 含 應 屆 ) 報 考 資 格 申 請 報 考 身 分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畢 業 或 肄 業 在 學 學 校 : 大 學 系 ( 科 ) 專 科 1. 大 學 肄 業 年 級 : 在 學 ; 休 學 ; 退 學 2. 專 科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年 月 日 ) 3.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4. 高 中 學 歷 畢 業 年 滿 22 歲, 修 習 課 程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修 得 36 學 分 ; 修 得 72 學 分 ) 貼 相 片 處 1. 須 貼 本 人 最 近 1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2. 正 副 表 與 准 考 證 須 用 相 同 之 相 片 3. 2 吋 照 片 浮 貼 處, 背 面 請 輕 輕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之 系 別 年 級 0. 一 般 生 1. 僑 生 2.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及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3. 運 動 績 優 (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4.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 5.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 6.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7.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8.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05% 計 算 ) 9.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03% 計 算 ) 浮 貼 照 片 處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申 請 免 收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退 伍 軍 人 入 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退 伍 日 期 : 年 月 日, 共 年 月 ) 本 人 係 退 伍 軍 人, 依 優 待 辦 法, 符 合 享 受 優 待 規 定, 如 有 申 請 不 實, 願 接 受 呈 報 教 育 部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特 此 聲 明 ( 考 生 簽 名 ) ( 審 查 簽 章 ) 學 系 組 別 二 三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者, 請 註 明 主 修 及 口 試 之 術 科 項 目 : 年 級 ( 報 名 後 非 因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變 更 ) 本 人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免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減 免 報 名 費 規 定, 檢 附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乙 份 ( 考 生 簽 名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地 址 縣 市 區 路 市 鄉 鎮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聯 絡 電 話 1.( ) 2. 手 機 : 電 子 信 箱 ( 務 必 填 寫 ) 以 上 資 料 由 本 人 確 認 無 誤, 並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若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考 生 簽 名 ) 以 下 各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報 考 學 系 主 任 審 查 意 見 該 生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學 系 : 是 否 系 主 任 簽 章 : 報 名 程 序 1. 審 報 名 表 件 ( 簽 章 ) 2. 審 報 名 費 ( 簽 章 ) 3. 編 登 座 號 ( 簽 章 ) 4. 核 發 准 考 證 ( 簽 章 )

附 件 二 請 考 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並 於 ATM 轉 帳 成 功 1 小 時 後, 再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本 表 為 樣 張, 請 勿 繕 寫, 格 式 依 所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為 準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貼 相 片 處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號 1. 須 貼 本 人 最 近 1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聯 絡 電 話 1.( ) 2. 手 機 : 2. 正 副 表 與 准 考 證 須 用 相 同 之 相 片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學 系 組 別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者, 請 註 明 主 修 及 口 試 之 術 科 項 目 : 二 三 年 級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區 路 市 鄉 鎮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姓 名 關 係 偶 發 事 件 聯 絡 人 通 訊 住 址 縣 市 區 路 市 鄉 鎮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聯 絡 電 話 1.( ) 2. 手 機 : 以 上 資 料 確 實 由 本 人 填 寫 ( 考 生 簽 名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影 印 本 務 必 清 晰 並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影 印 本 務 必 清 晰 並 請 實 貼 )

附 件 三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繳 費 帳 號 ( 由 本 校 人 員 填 寫 ) 申 請 報 考 身 分 別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減 免 身 分 類 別 中 低 收 入 戶 ( 請 勾 選 ) 低 收 入 戶 0. 一 般 生 1. 僑 生 2.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及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3. 運 動 績 優 (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4.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 5.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 6.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7.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8.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05% 計 算 ) 9. 退 伍 軍 人 (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03% 計 算 ) 學 系 組 別 年 級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應 附 證 件 注 意 事 項 1.( ) 2. 手 機 : 3.E-mail: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1.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至 遲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一 日, 將 本 申 請 書 及 應 附 證 件 傳 真 至 07-7166909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組 會 以 電 話 告 知 考 生 通 行 碼,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2.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勿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逕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不 再 受 理 此 申 請 及 退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依 本 組 提 供 之 帳 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1050 元 ) 4.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撥 打 07-7172930 轉 1131 1132 1133

附 件 四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學 系 年 級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1. 2. 3.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經 查 核 無 誤 經 查 核 說 明 如 下 :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1. 複 查 申 請 於 成 績 單 寄 出 後 1 週 內 辦 理 (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3. 本 表 正 面 : 除 複 查 得 分 及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外, 各 欄 均 應 填 寫 清 楚 4.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5. 複 查 費 用 :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附 件 五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曲 目 年 級 樂 器 曲 目 二 三 聲 樂 鋼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管 樂 ( 含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 聲 樂 鋼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管 樂 ( 含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 1. 一 首 歌 劇 選 曲 詠 嘆 調 2. 一 首 藝 術 歌 曲 ( 任 選 德 法 語 言 ) 3. 以 上 項 目 均 需 背 譜 演 唱 1. 巴 洛 克 樂 派 作 品 一 組 (Suite/Partita/Toccata) 2. 自 選 曲 一 首 ( 非 巴 洛 克 樂 派 ) 3. 總 長 度 15 分 鐘 以 上 4. 所 有 曲 目 均 須 全 曲 彈 奏 並 背 譜 完 成 1. 總 長 度 20 分 鐘 以 上 之 曲 目, 內 含 一 首 古 典 時 期 奏 鳴 曲 / 協 奏 曲 一 快 一 慢 樂 章 或 完 整 變 奏 曲 2. 除 奏 鳴 曲 外, 所 有 曲 目 均 須 背 譜 1.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2. 練 習 曲 一 首 ( 完 整 樂 曲 ) 3. 準 備 至 少 7 分 鐘 的 自 選 曲, 包 含 兩 個 不 同 風 格 的 樂 曲 ( 章 ), 一 快 一 慢 4. 兩 段 可 以 讓 該 樂 器 發 揮 的 管 弦 樂 片 段 5. 以 上 項 目 均 需 背 譜 演 奏 1. 二 首 歌 劇 選 曲 詠 嘆 調 2. 二 首 藝 術 歌 曲 ( 任 選 德 法 語 言 ) 3. 以 上 項 目 均 需 背 譜 演 唱 1. 巴 赫 平 均 律 一 組 (P+F) 2. 完 整 古 典 奏 鳴 曲 一 首 3. 自 選 曲 一 首 ( 非 古 典 樂 派 ) 4. 總 長 度 20 分 鐘 以 上 5. 所 有 曲 目 均 須 全 曲 彈 奏 並 背 譜 完 成 1. 總 長 度 30 分 鐘 以 上 之 曲 目, 內 含 一 首 浪 漫 時 期 或 其 後 之 完 整 奏 鳴 曲 / 變 奏 曲 2. 除 奏 鳴 曲 外, 所 有 曲 目 均 須 背 譜 1. 二 十 四 個 大 小 調 音 階 琶 音 2. 練 習 曲 一 首 ( 完 整 樂 曲 ) 3. 準 備 至 少 10 分 鐘 的 自 選 曲, 包 含 兩 個 不 同 風 格 的 樂 曲 ( 章 ), 一 快 一 慢 4. 兩 段 可 以 讓 該 樂 器 發 揮 的 管 弦 樂 片 段 5. 以 上 項 目 均 需 背 譜 演 奏

附 件 六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轉 學 考 專 用 主 修 面 試 曲 目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之 主 修 樂 器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電 子 信 箱 曲 目 ( 作 者 曲 名 調 號 作 品 編 號 樂 章 等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附 件 七 ) 寄 件 人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 家 ) ( 手 機 )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年 級 : 系 組 別 年 級 : 掛 號 郵 資 收 件 人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一 律 通 訊 報 名 > 請 依 下 列 報 考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裝 入,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左 上 角 :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各 一 份 ( 相 片 除 報 名 表 實 貼 二 張, 另 浮 貼 一 張 ) 應 繳 學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 請 參 考 簡 章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請 考 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編 號, 並 於 ATM 轉 帳 成 功 1 小 時 後, 再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本 表 為 樣 張, 請 勿 繕 寫, 格 式 依 所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