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翁 毓 秀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外 籍 新 娘 的 事 件 常 見 諸 於 報 論, 報 導 普 遍 包 括 了 外 籍 新 娘 的 逃 婚 離 婚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攜 子 自 殺 等 等 家 庭 問 題,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外 籍 新 娘 來 到 臺 灣 成 了 社 會 問 題 的 製 造 者 外 籍 新 娘 中 以 東 南 亞 國 籍 者 為 多, 九 十 二 年 的 統 計 是 越 南 籍 最 高, 其 次 印 尼 及 泰 國 國 人 娶 外 籍 新 娘 者 也 多 為 社 經 地 位 居 中 下 階 層, 無 固 定 工 作 或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其 居 住 地 區 常 偏 向 於 農 漁 或 山 區 等 偏 遠 地 區, 經 濟 較 匱 乏 的 地 區 而 外 籍 新 娘 的 原 生 家 庭 環 境 也 相 對 地 處 於 經 濟 弱 勢 的 家 庭, 有 的 甚 至 於 因 外 籍 新 娘 的 出 嫁 能 獲 得 一 份 聘 金 即 可 大 幅 度 地 改 善 家 裡 的 經 濟 狀 況 和 居 住 環 境 很 多 外 籍 新 娘 確 實 是 為 了 經 濟 因 素 而 遠 嫁 異 鄉 外 籍 新 娘 的 遠 嫁 滿 足 了 臺 灣 娶 不 到 老 婆 的 單 身 漢 們 結 婚 需 求 結 婚 的 另 一 重 要 目 的 自 然 是 傳 宗 接 代 造 成 大 約 每 八 個 新 生 兒 就 有 一 個 母 親 是 外 籍 新 娘 或 大 陸 新 娘 臺 灣 地 區 本 地 的 婦 女 由 於 教 育 水 準 提 高, 經 濟 自 主 晚 婚 等 原 因, 使 得 出 生 率 長 久 以 來 都 偏 低, 外 籍 與 大 陸 新 娘 的 生 育 替 代 了 部 分 的 本 地 的 新 生 兒 婚 姻 掮 客 在 中 外 聯 姻 上 扮 演 了 重 要 角 色, 屢 見 媒 體 的 報 導, 掮 客 常 領 成 親 團 到 印 尼 泰 國 或 越 南 等 地 相 親, 其 中 成 就 了 不 少 婚 姻 但 也 屢 見 媒 體 報 導 外 籍 新 娘 的 逃 婚, 或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的 事 件 或 以 假 結 婚 方 式 達 到 移 民 的 目 的, 進 而 取 得 國 籍, 成 為 另 一 個 問 題 本 文 的 目 的 聚 焦 於 一 般 外 籍 新 娘 在 形 成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後 所 面 臨 的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種 種 問 題 對 於 外 籍 新 娘 的 逃 婚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等 問 題 則 不 在 本 文 討 論 筆 者 以 文 獻 資 料 及 親 自 參 與 外 籍 女 性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的 經 驗 資 料 來 討 論 外 籍 女 性 配 偶 家 庭 的 各 種 生 活 適 應 問 題 與 需 求, 以 做 為 規 劃 外 籍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的 參 考 協 助 外 籍 新 娘 適 應 臺 灣 文 化 之 外, 更 為 大 約 八 分 之 一 的 新 臺 灣 之 子 建 構 一 個 健 康 的 家 庭 生 活 環 境 外 籍 男 性 配 偶 家 庭 則 不 在 本 文 討 論 範 圍 貳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現 況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 不 含 大 陸 港 澳 人 士 ) 結 婚 的 人 數 自 1980 末 期 以 來 持 續 增 加, 中 外 聯 姻 所 佔 比 例 至 92 年 底 已 佔 11.45%, 較 上 年 降 低 0.20% 外 籍 新 娘 較 上 年 減 少 2.83%, 但 外 籍 新 郎 則 增 加 0.94% 依 序 為 澎 湖 縣 的 18.96%, 苗 栗 縣 的 16.06% 及 雲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09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著 林 縣 的 15.77% 前 三 名 的 三 縣 在 臺 灣 地 區 均 屬 較 偏 遠 或 匱 乏 的 地 區 中 外 聯 姻 所 佔 比 率 最 低 的 分 別 是 外 島 的 金 門 縣 與 連 江 縣, 分 別 佔 3.86% 與 5.26%, 本 島 則 以 高 雄 市 的 8.52% 最 低 2003 年 底 持 有 效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配 偶 有 85,721 人, 較 去 年 底 增 加 15.14%, 各 縣 市 中 以 臺 北 縣 的 14,785 人 最 多, 桃 園 縣 9,215 人 次 之, 臺 北 市 的 7,049 人 再 次 之 若 依 國 籍 分 則 男 性 配 偶 以 泰 國 籍 33.52% 最 高, 日 本 籍 則 87% 次 之, 美 國 籍 10.80% 再 次 之 女 性 配 偶 則 以 越 南 籍 66.42% 最 高, 印 尼 籍 14.52% 次 之, 及 泰 國 5.98% 再 次 之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外 籍 新 娘 主 要 來 自 東 南 亞 地 區 其 國 別 在 近 十 年 來 是 有 改 變 的, 魏 春 枝 邱 方 晞 (1998) 指 出, 在 1994 1996 年 期 間 外 籍 新 娘 多 來 自 印 尼 及 菲 律 賓 ;1997 之 後 幾 年 則 大 多 數 是 越 南 新 娘 ( 王 宏 仁,2001) 越 南 新 娘 在 去 年 為 止 則 佔 絕 大 多 數 遠 遠 超 過 佔 第 二 位 的 印 尼 籍 新 娘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中 外 聯 姻 的 發 展 受 其 主 客 觀 因 素 的 影 響 主 觀 因 素 指 國 人 的 因 素, 客 觀 因 素 指 是 他 國 的 因 素 國 人 最 初 偏 愛 鄰 近 的 菲 律 賓, 菲 律 賓 也 因 受 西 方 文 化 的 影 響, 能 夠 接 受 異 國 婚 姻, 而 且 喜 歡 嫁 臺 灣 郎 當 時 的 臺 灣 新 郎 本 身 水 準 也 較 高, 希 望 娶 回 的 新 娘 能 夠 協 助 家 業 菲 律 賓 當 地 女 性 教 育 水 準 高 於 男 性, 國 人 也 羨 慕 當 地 菲 裔 華 人 的 優 勢 經 濟 條 件 因 此, 一 時 之 間, 菲 律 賓 新 娘 成 為 優 先 選 擇 當 時, 臺 灣 大 量 引 進 外 勞, 當 然 也 包 括 菲 律 賓 外 勞, 使 得 外 籍 菲 律 賓 新 娘 家 庭 造 成 婚 變 繼 菲 律 賓 之 後, 國 人 轉 而 尋 找 的 操 客 語 的 印 尼 新 娘, 當 時 客 籍 人 口 多 的 縣 市 多 以 娶 印 尼 新 娘 為 目 標 不 久 之 後, 越 南 採 開 放 政 策, 越 南 人 除 外 型 與 國 人 相 似, 而 且 處 於 經 濟 相 對 弱 勢 且 能 吃 苦 耐 勞 越 南 新 娘 從 此 受 國 人 偏 愛 至 2003 年 底 仍 以 佔 外 籍 新 娘 絕 大 多 數 越 南 新 娘 的 外 型 與 吃 苦 耐 勞 的 特 性 雖 受 國 人 喜 愛, 但 語 言 卻 是 一 大 障 礙, 須 重 新 學 起 自 1994 1997 年 外 籍 配 偶 數 量 計 38,090 人 ( 魏 春 枝 邱 方 晞 ),1998 年 時, 每 十 四 對 結 婚 登 記 中 就 有 一 對 是 中 外 聯 姻 可 見 中 外 聯 姻 所 佔 結 婚 比 率 漸 高 已 是 趨 勢 1994 年 結 婚 的 外 籍 新 娘 所 生 育 的 子 女 到 今 年 2004 年, 最 大 的 子 女 可 能 都 已 是 7 8 歲 國 小 學 童 的 年 紀, 而 且 可 能 不 只 一 名 子 女 了 外 籍 配 偶 來 到 臺 灣 人 生 地 不 熟 語 言 不 通 舉 目 無 親, 在 自 我 尚 未 調 適 的 情 形 下, 可 能 就 面 臨 與 先 生 相 處 與 公 婆 相 處 照 顧 生 活 起 居 的 繁 重 工 作 之 外, 還 須 面 臨 照 顧 幼 兒 的 重 責, 其 壓 力 不 可 謂 不 大 參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問 題 外 籍 配 偶 們 來 自 不 同 國 家, 他 們 到 了 臺 灣 之 後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都 會 有 許 多 相 似 性 本 身 漂 洋 過 海 來 到 這 人 海 茫 茫 的 臺 灣 和 無 一 熟 識 者 的 夫 家 與 社 會 大 環 境, 語 言 不 通 風 俗 人 情 不 懂, 與 先 生 又 無 感 情 基 礎, 在 家 中 處 於 孤 立 無 援 在 社 會 上 除 非 能 連 繫 來 自 相 同 國 度 的 同 胞, 相 互 支 持, 否 則 可 真 如 飄 泊 中 的 浮 萍, 不 知 自 己 將 漂 到 何 處 外 籍 配 偶 在 臺 婚 後 組 成 侍 奉 公 婆 甚 至 小 姑 和 小 叔, 養 育 子 女 學 習 融 入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的 種 種 困 難, 將 一 一 列 舉 於 後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0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一 語 言 與 文 字 不 通, 引 起 溝 通 不 良 外 籍 配 偶 由 於 語 言 不 通 與 文 字 不 識 和 文 化 背 景 的 不 同 與 差 距, 造 成 溝 通 困 難 溝 通 不 良 即 容 易 引 起 誤 會 與 不 耐 煩 的 情 緒, 常 因 此 發 生 衝 突 語 言 不 通 在 初 到 時, 可 能 公 婆 與 先 生 還 能 容 忍, 但 日 子 久 了, 外 籍 配 偶 若 仍 然 無 法 溝 通 則 可 能 引 來 更 激 烈 的 衝 突 二 婆 媳 問 題 本 地 的 婆 媳 都 會 產 生 問 題 了 更 何 況 是 言 語 不 通 的 婆 媳 婆 媳 之 間 可 以 從 生 活 上 的 細 小 事 件, 例 如 : 烹 調 習 性 家 裡 的 規 矩 教 養 意 見 不 同 等 等 問 題, 引 起 衝 突 有 些 外 籍 新 娘 娶 來 的 目 的 就 是 照 顧 公 婆 的, 若 無 法 順 從 公 婆 的 意 思 很 容 易 就 引 起 衝 突 有 些 公 婆 認 為 外 籍 配 偶 是 他 們 用 錢 買 來 的 外 勞, 要 求 外 籍 配 偶 做 很 多 的 家 務, 甚 至 於 要 求 到 小 叔 或 小 姑 家 去 處 理 家 務, 幫 忙 照 顧 兒 童 這 樣 的 不 當 的 對 待 外 籍 配 偶, 先 生 經 常 無 法 保 護 妻 子, 甚 至 有 時 還 與 公 婆 同 一 陣 線 這 樣 的 家 務 事, 外 籍 配 偶 往 往 投 訴 無 門, 只 有 暗 自 傷 心 三 子 女 教 育 與 教 養 問 題 外 籍 配 偶 自 己 語 言 不 通, 文 字 看 不 懂 ; 對 於 孩 子 的 教 育 無 法 發 揮 協 助 的 功 能, 包 括 : 聯 絡 簿 內 容 都 看 不 懂, 孩 子 功 課 做 得 如 何 等 問 題, 均 因 外 籍 配 偶 的 不 識 中 文 字 看 不 懂 而 無 法 協 助 文 化 背 景 的 不 同 自 然 在 兒 童 的 教 養 觀 念 上 也 會 不 同 外 籍 配 偶 常 會 用 他 原 生 家 庭 的 標 準 來 教 導 子 女, 和 先 生 或 公 婆 的 意 見 不 同, 而 引 起 意 見 不 合 的 衝 突 對 教 養 態 度 的 不 一 致 不 但 容 易 引 起 衝 突, 也 可 能 造 成 子 女 的 矛 盾, 對 子 女 是 不 利 的 四 經 濟 問 題 外 籍 配 偶 遠 嫁 來 臺, 有 些 先 生 有 固 定 工 作,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還 不 錯, 但 是 有 些 地 處 偏 遠, 找 工 作 不 方 便, 失 業 率 高 的 地 區, 先 生 沒 有 固 定 工 作 收 入 來 養 家, 外 籍 配 偶 還 需 外 出 謀 職 以 貼 補 家 用, 由 於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準 普 遍 偏 低, 能 夠 找 到 的 也 多 為 打 零 工 或 是 出 賣 勞 力 的 工 作, 待 遇 並 不 高, 但 在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困 難 之 下, 又 想 提 供 較 好 的 生 活 環 境 給 子 女, 努 力 身 兼 數 職 是 可 見 的 ( 陳 美 惠,2003) 外 籍 配 偶 也 可 能 面 臨 希 望 能 在 臺 灣 多 賺 一 點 錢 按 月 匯 回 支 助 娘 家 有 時 是 在 外 籍 配 偶 來 臺 之 前 就 答 應 娘 家 ; 夫 家 也 滿 口 承 諾 過, 但 是 外 籍 新 娘 來 到 臺 灣 以 後, 夫 家 可 能 改 變 主 意 或 根 本 無 能 力 做 到 ( 邱 方 晞,2003) 外 籍 新 娘 為 了 要 幫 助 娘 家 可 能 需 外 出 積 極 工 作 才 能 有 錢, 但 也 可 能 因 此 引 起 夫 家 的 不 滿, 尤 其 是 夫 家 也 很 貧 困 的 狀 況 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可 能 與 新 娘 摩 擦 更 鉅 五 優 生 保 健 與 健 保 問 題 外 籍 配 偶 的 健 保 雖 然 在 來 臺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之 日 即 可 申 請 加 入, 但 須 依 附 在 先 生 處 或 是 由 受 雇 者 提 出 先 生 若 失 業, 外 籍 配 偶 又 沒 有 工 作 時 將 造 成 兩 人 均 無 健 保 的 狀 況 如 此 常 因 忽 略 了 產 前 檢 查, 影 響 到 下 一 代 的 健 康 外 籍 配 偶 來 臺 的 重 要 責 任 之 一 是 傳 宗 接 代, 由 於 全 無 避 孕 常 識, 形 成 子 女 連 續 出 生, 不 但 對 孕 婦 身 體 健 康 有 害, 也 使 外 籍 配 偶 在 子 女 相 繼 出 生 後 ; 措 手 不 及 照 顧 不 來 的 困 境 子 女 的 出 生 更 加 重 了 經 濟 的 負 擔 與 生 活 的 困 境, 更 影 響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1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著 子 女 的 照 顧 品 質, 增 加 外 籍 配 偶 的 照 顧 壓 力, 也 可 能 因 產 下 不 被 期 待 的 子 女 埋 下 日 後 兒 童 虐 待 的 因 子 六 就 業 權 益 問 題 目 前 外 籍 配 偶 一 取 得 居 留 證 即 可 合 法 工 作, 問 題 則 在 於 外 籍 配 偶 如 何 找 事, 在 看 不 懂 文 字 又 無 法 以 語 言 溝 通 的 狀 況 下, 外 籍 配 偶 如 何 謀 職 呢? 她 們 擁 有 了 工 作 權 卻 找 不 到 她 們 能 做 的 工 作, 為 了 生 計, 外 籍 配 偶 可 能 會 急 於 覓 職, 在 環 境 不 景 氣 失 業 率 高 漲, 外 籍 配 偶 的 工 作 能 力 又 相 對 處 於 弱 勢 的 情 形 下, 其 就 業 是 困 難 的, 又 如 何 能 維 護 其 就 業 權 益 呢? 七 基 本 人 權 問 題 國 人 低 社 經 地 位 者 迎 娶 外 籍 配 偶 的 機 會 較 高, 有 些 家 庭 除 了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之 外, 也 是 為 了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她 們 來 臺 之 後 日 夜 操 勞, 除 了 忙 於 自 己 家 務 外 有 時 甚 至 需 到 小 叔 或 小 姑 家 幫 忙, 並 未 將 外 籍 配 偶 以 一 般 媳 婦 對 待, 完 全 忽 視 了 外 籍 配 偶 的 基 本 人 權 八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外 籍 配 偶 時 而 有 聞 遭 先 生 暴 力 相 向, 外 籍 配 偶 在 語 言 不 通, 又 對 於 求 助 管 道 知 識 缺 乏 常 不 知 如 何 求 助 的 情 形 下, 任 意 受 身 心 的 摧 殘 而 無 法 也 無 能 力 自 保, 甚 至 會 有 自 殺 事 件 傳 出 有 些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的 外 籍 配 偶 被 鄰 人 舉 報 發 現 時 已 奄 奄 一 息 的 悲 慘 事 例 上 述 問 題 是 外 籍 配 偶 遠 嫁 來 臺 之 後 較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的 出 現 也 都 突 顯 出 有 其 不 同 的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以 使 這 些 問 題 的 困 難 程 度 能 夠 得 以 疏 解 或 徹 底 解 決 肆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在 政 府 部 門 方 面 包 括 :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及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等 單 位, 依 據 其 各 主 管 業 務 提 供 教 育 衛 生 就 業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及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與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與 弱 勢 兒 童 外 展 服 務 等 民 間 單 位 方 面 也 包 括 : 臺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愚 人 之 友 基 金 會 及 幸 福 福 利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等 單 位 政 府 與 民 間 應 攜 手 合 作 共 同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所 面 臨 的 各 項 問 題, 除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外, 更 需 協 助 整 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生 活 穩 定 才 能 夠 孕 育 出 身 心 健 康 的 外 籍 家 庭 子 女 邱 方 晞 (2003) 曾 歸 納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家 庭 之 外 力 援 助 系 統 現 況 與 問 題 包 括 : 有 限 的 學 習 難 以 克 服 的 家 庭 阻 礙 缺 乏 資 訊 無 法 學 習 自 我 面 對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語 言 隔 閡 無 法 使 用 求 助 系 統 缺 乏 專 責 而 簡 單 的 求 助 窗 口 等 目 前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從 列 舉 的 服 務 項 目 看 來, 似 乎 均 存 在 例 如 : 衛 生 署 所 提 供 的 健 康 管 理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及 結 紮 等 補 助 措 施 與 全 民 健 保 等 等 ; 勞 委 會 提 供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推 介 媒 合 取 得 工 作 權 之 外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與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免 費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或 推 介 就 業 服 務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2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員 會 的 受 暴 外 籍 配 偶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等 等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弱 勢 兒 童 外 展 服 務, 及 以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與 英 文 版 的 不 同 年 齡 層 兒 童 的 教 養 秘 笈 以 提 升 親 職 教 養 能 力 等 服 務 從 上 面 列 舉 之 各 項 措 施 看 來, 不 能 說 政 府 不 關 心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但 從 邱 方 晞 (2003) 的 歸 納 看 來, 當 然 針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福 利 措 施 仍 有 增 強 的 空 間, 但 是 主 要 的 問 題 其 實 是 在 於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運 用 資 源 的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善 用 已 存 在 的 資 源 使 資 源 發 揮 功 能 因 此, 筆 者 針 對 這 方 面 提 出 幾 個 在 作 法 上 的 具 體 建 議 供 實 務 界 參 考 一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個 案 管 理 (case management) 是 提 供 給 正 處 於 多 重 問 題 且 需 要 多 種 助 人 者 同 時 介 入 協 助 案 主 的 過 程 同 時, 個 案 管 理 強 調 二 個 重 點 : 一 方 面, 著 重 發 展 或 強 化 資 源 網 絡, 另 一 方 面, 個 案 管 理 除 了 增 進 案 主 使 用 資 源 的 知 識, 技 巧 及 態 度, 更 著 重 在 強 化 案 主 個 人 取 得 資 源 及 運 用 資 源 網 絡 的 能 力 ( 王 玠 等,1998)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正 處 於 多 重 問 題 與 困 難, 而 且 外 籍 配 偶 的 先 生 們 也 常 處 於 社 會 的 弱 勢 族 群, 十 分 缺 乏 有 關 資 源 的 知 識 或 取 得 資 源 及 運 用 資 源 網 絡 的 能 力 社 會 工 作 員 應 能 靈 活 運 用 個 案 管 理 的 技 巧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取 得 各 項 資 源, 發 展 資 源 網 絡, 並 提 昇 其 運 用 資 源 網 絡 的 能 力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問 題 需 要 多 重 部 會 分 別 提 供 的 各 項 資 源 始 能 滿 足 其 需 求, 其 間 所 需 的 協 調 整 合 聯 繫 正 是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技 巧 的 精 華 所 在 如 此 才 能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在 同 時 面 對 多 重 問 題 之 時, 一 一 逐 步 解 決 其 多 重 問 題 二 以 家 庭 福 利 社 區 化 的 模 式 推 展 1940 年 代 以 來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出 一 套 以 系 統 原 則 與 概 念 為 基 礎 的 新 助 人 理 論 與 技 術, 並 再 一 次 將 關 注 焦 點 單 位 從 個 人 轉 變 為 家 庭, 這 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上 的 典 範 改 變 (Paradigmatic Change ) (Hartman & Laird, 1983)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family-centered)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是 將 家 庭 置 於 關 注 的 或 行 動 的 中 心 焦 點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模 式 (Germain, 1968) 家 庭 中 心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模 式 關 注 於 家 庭 系 統 中 的 個 人 家 庭 及 其 環 境 間 的 互 動 交 換 (transaction), 並 運 用 各 種 策 略 和 處 遇 來 強 化 或 改 變 這 些 互 動 與 交 換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系 統 中, 外 籍 配 偶 雖 然 是 最 需 要 直 接 面 對 多 重 問 題 的 個 體, 但 是 其 在 系 統 中 的 互 動 卻 涉 及 了 系 統 中 的 每 一 個 家 庭 成 員 因 此, 社 會 工 作 處 遇 時, 不 能 只 處 遇 外 籍 配 偶, 而 是 需 以 整 個 家 庭 為 處 遇 單 位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是 希 望 能 夠 強 化 家 庭 與 社 區 功 能, 照 顧 社 區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建 立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以 落 實 福 利 服 務 於 基 層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在 社 區 環 境 裡 也 會 與 社 區 產 生 互 動, 也 會 受 社 區 的 影 響 社 區 福 利 方 案 的 規 劃 更 需 針 對 社 區 家 庭 需 求 評 估 的 結 果 來 規 劃, 以 規 劃 出 符 合 社 區 需 求 的 方 案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需 求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福 利 需 求 定 是 不 同 針 對 這 些 需 求 特 殊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要 能 夠 規 劃 出 滿 足 其 特 殊 要 求, 同 時 也 顧 及 可 近 性 與 方 便 性 的 服 務 方 案, 社 區 化 的 方 案 特 性 不 但 是 有 效 的, 也 似 乎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方 式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服 務 策 略 可 以 用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顧 及 家 庭 中 各 個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的 方 案 內 容, 同 時, 在 推 展 上 以 社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3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著 區 化 方 式 來 進 行, 將 是 一 個 可 行 而 且 有 效 的 推 展 策 略 三 增 強 權 能 (empowerment) 外 籍 配 偶 由 於 迎 娶 她 們 的 先 生 們 在 臺 灣 即 屬 於 中 下 社 經 地 位, 遠 嫁 來 臺, 語 言 文 字 不 通, 無 一 技 之 長, 傳 統 的 社 會 工 作 取 向 是 以 技 術 性 與 情 緒 性 的 協 助 案 主 達 到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準, 是 以 施 恩 者 (benefactor) 的 角 色 來 協 助 案 主, 很 少 扮 演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倡 導 或 辯 護 (advocacy) 來 達 到 提 昇 案 主 權 能 的 目 的 (Simon, 1994) 增 強 權 能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歷 程 則 是 以 找 出 權 能 障 礙 (power blocks), 發 展 與 執 行 可 以 降 低 權 能 障 礙 的 特 定 策 略, 最 終 的 目 的 在 降 低 個 人 的 標 籤 化 或 邊 緣 化 的 團 體 中 所 受 到 的 負 向 價 值 貶 低 所 導 致 的 無 力 感 (Solomon, 1976; 宋 麗 玉 等,2002) 換 言 之, 增 強 權 能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施 不 僅 要 增 進 弱 勢 案 主 的 高 度 自 我 價 值 感 與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外, 還 須 藉 由 倡 導 辯 護 教 育 學 習 政 治 參 與 集 體 活 動 社 會 運 動 等 行 動 實 踐 來 提 升 其 意 識 覺 醒, 最 後 形 成 社 會 之 變 遷 發 展 (Torre,1985;Simon,1994)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在 今 日 的 臺 灣 社 會 裡 應 屬 新 的 弱 勢 族 群, 社 會 工 作 不 能 再 以 過 去 的 善 意 (good will) 為 名 的 施 恩 者 或 救 助 者 的 角 色, 無 法 激 發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權 能, 而 應 以 提 昇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權 能 ( 包 括 夫 與 妻 ), 協 助 自 助 與 運 用 長 處 觀 點 等 概 念 來 增 強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權 能, 使 能 克 服 適 應 上 的 困 難, 營 造 幸 福 美 滿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四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能 力 識 字 是 一 種 認 知 技 能, 為 個 體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的 必 備 條 件, 是 一 切 學 習 的 基 礎 ( 林 君 諭,2003) 外 籍 配 偶 來 到 臺 灣 由 於 語 言 溝 通 的 障 礙 使 她 們 變 成 弱 勢 中 的 弱 勢 對 外 籍 配 偶 而 言, 語 言 與 識 字 是 來 臺 後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問 題 ( 夏 曉 鵑,2002; 陳 源 湖, 2002) 中 文 的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對 外 籍 配 偶 個 人 家 庭 與 社 會 而 言, 都 具 正 面 的 影 響 ( 邱 琡 雯,2003), 例 如 : 與 公 婆 及 夫 家 其 他 成 員 溝 通, 也 可 以 幫 助 教 育 自 己 的 子 女, 增 進 生 活 適 應 及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能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識 字 能 夠 使 外 籍 配 偶 增 強 權 能 國 人 也 為 外 籍 配 偶 開 設 識 字 班 ( 邱 琡 雯,2003) 從 北 部 的 臺 北 市 到 南 部 的 高 雄 縣 均 有 多 處 設 置 識 字 班 邱 琡 雯 (2000)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目 前 臺 灣 的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有 混 合 班 與 專 班 兩 種, 且 各 具 特 色 混 合 班 指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就 學 的 國 小 補 校 或 成 教 班, 是 成 人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另 一 種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專 班, 其 招 收 的 對 象 限 於 外 籍 配 偶 新 娘, 目 的 除 了 教 導 識 字 外, 還 提 供 生 活 輔 導 認 識 臺 灣 社 會 心 理 輔 導 婚 姻 諮 商 育 兒 保 健 常 識 等 生 活 相 關 資 訊 或 技 能, 希 望 能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早 日 適 應 臺 灣 的 生 活 林 君 諭 (2003) 認 為 就 臺 北 市 外 籍 配 偶 成 長 營 的 課 程 內 容 而 言,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規 劃 過 於 本 位, 識 字 教 育 的 設 計 與 辦 理, 有 多 少 是 站 在 她 們 的 立 場 所 規 劃 或 是 以 外 籍 配 偶 需 求 來 設 計? 林 君 諭 (2003) 同 時 呼 籲, 識 字 教 材 的 選 擇 應 更 貼 切 外 籍 配 偶 實 質 的 需 要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教 材 應 以 日 常 生 活 常 需 要 的 實 用 教 材 為 主, 例 如 : 交 通 工 具 公 車 站 牌 與 種 類 道 路 標 誌 家 電 用 品 飲 食 或 居 住 相 關 的 常 識 等 若 識 字 教 育 無 法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解 決 日 常 生 活 上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境, 提 昇 其 日 常 生 活 中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4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那 教 育 將 失 去 其 基 本 功 能 伍 結 語 若 以 目 前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的 發 展 趨 勢,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將 日 益 增 加, 外 籍 配 偶 所 生 子 女 也 將 在 出 生 率 持 續 下 降 的 臺 灣 地 區 注 入 新 血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所 佔 家 庭 數 的 比 率 也 將 日 漸 升 高 新 移 民 潮 形 成 的 這 一 波 超 強 人 流, 臺 灣 將 如 何 因 應 此 多 元 多 種 族 多 文 化 的 新 臺 灣 社 會 ( 楊 艾 俐,2003)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不 但 影 響 著 目 前 的 臺 灣 社 會, 她 們 所 孕 育 的 新 臺 灣 之 子 更 將 影 響 著 臺 灣 的 未 來 對 於 處 於 弱 勢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應 以 增 強 權 能 的 工 作 取 向 來 提 昇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權 能, 以 使 其 能 從 社 會 中 之 中 下 階 層 向 上 提 昇 接 受 識 字 教 育 以 使 外 籍 配 偶 迅 速 以 中 文 之 聽 說 讀 寫 的 溝 通 能 力 基 礎, 融 入 臺 灣 的 社 會 裡 ( 本 文 作 者 現 任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教 授 ) 參 考 書 目 : 中 文 部 分 王 玠 李 開 敏 陳 雪 真 合 譯 (1998)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心 理 出 版 社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04) 三 月 一 日 截 取 自 http://www.moi.gov.tw/w3/stat/newsl.asp?id=107 宋 麗 玉 曾 華 源 施 教 裕 鄭 麗 珍,(2002)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處 遇 模 式 與 案 例 分 析 臺 北 : 洪 葉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邱 方 晞 (2003)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家 庭 問 題 與 協 助 需 求 之 探 討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01 期, 頁 176 181 邱 琡 雯 (2003) 性 別 與 移 動 日 本 與 臺 灣 的 亞 洲 新 娘 臺 北 : 時 英 林 君 諭 (2003) 外 籍 新 娘 識 字 教 育 之 觀 察 與 省 思 社 教 雙 月 刊, 二 月, 頁 46 53 夏 曉 鵑 (2002) 流 離 尋 岸 資 本 國 際 化 下 的 外 籍 新 娘 現 象 臺 灣 社 會 研 究 叢 刊 09 臺 北 : 唐 山 陳 源 湖 (2002) 外 籍 新 娘 識 字 教 育 實 施 之 探 析 成 人 教 育,68, 頁 25 34 陳 美 惠 (2003)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教 養 子 女 經 驗 之 研 究 臺 北 :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協 會 西 文 部 分 Germain, C. (1968). Social study: Past and future.social Case work, 49, 403-409. Hartman, A. & Laird, J. (1983). Family-centered social work practice. New York: Free Poess. Simon, B.L. (1994). The empowerment tradition on American social work: A history, New York: Colwmbia University Press. Solomon, B. (1976). Black empowerment: 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115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