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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07-91 2007 12 14 ********************************************************* 我 國 反 腐 敗 鬥 爭 面 臨 的 問 題 原 因 和 對 策 1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上 強 調 : 堅 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關 係 人 心 向 背 和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是 黨 必 須 始 終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務 我 想 著 重 就 這 個 課 題 向 同 志 們 請 教, 請 大 家 指 正 近 些 年 來, 我 國 反 腐 敗 鬥 爭 取 得 了 重 要 成 果, 但 反 腐 倡 廉 形 勢 仍 然 嚴 峻 2007 年 初, 中 國 經 濟 時 報 與 論 調 查 中 心 和 某 網 聯 合 進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也 顯 示, 權 力 缺 乏 監 督, 腐 敗 猖 獗 是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最 大 障 礙 同 時 進 行 的 兩 會 焦 點 調 查 表 明, 反 腐 敗 是 代 表 和 委 員 最 應 該 關 注 的 頭 號 問 題 在 2007 年 兩 會 前 後, 不 少 代 表 和 委 員 對 某 些 利 益 集 團 和 為 富 不 仁 者 批 評 之 尖 銳 前 所 未 見 有 人 指 責 說 是 出 於 仇 富 的 非 理 性 心 理 必 須 看 到, 多 數 1 本 文 是 2007 年 11 月 在 軍 事 科 學 院 座 談 的 報 告 稿, 未 經 本 人 審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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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倒 賣 電 子 產 品 反 映 很 大 這 個 領 導 回 答 : 沒 有 規 定 說 領 導 幹 部 子 女 不 能 經 商 部 長 說 : 問 題 是 老 百 姓 的 兒 子 就 買 不 到 據 傳, 胡 耀 邦 的 孩 子 向 父 親 問 過 類 似 問 題, 胡 回 答 : 雖 然 沒 有 規 定, 但 因 為 你 是 總 書 記 的 兒 子 就 不 能 經 商 從 以 上 對 話 可 以 得 出 如 下 結 論 : 短 缺 物 資 的 得 到 與 否 即 能 否 發 財, 與 權 力 的 影 響 密 切 關 聯 ;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存 在 缺 陷 和 漏 洞 ; 胡 耀 邦 的 回 答 偏 重 於 道 德 層 面, 對 他 人 的 約 束 力 並 不 強 可 見, 六 四 風 波 出 現 的 原 因 固 然 十 分 複 雜, 但 腐 敗 之 風 開 始 蔓 延 以 及 物 價 飆 昇 給 人 以 口 實, 起 到 了 推 波 助 瀾 作 用 第 二 階 段, 從 1989 年 到 1992 年 春 鄧 小 平 南 巡 痛 定 思 痛, 六 四 風 波 後, 鄧 小 平 以 及 新 任 總 書 記 江 澤 民 把 反 腐 敗 作 為 四 項 重 大 任 務 之 一 加 以 強 調 中 央 決 定 整 肅 黨 的 作 風 清 理 整 頓 公 司 制 止 高 幹 子 女 經 商 取 消 特 供 禁 止 請 客 送 禮, 查 處 了 一 批 貪 污 腐 敗 案 件 1990 年 蘇 東 瓦 解 後, 我 們 認 為 主 要 原 因 是 戈 爾 巴 喬 夫 的 背 叛 和 西 方 的 和 平 演 變, 因 而 更 側 重 於 防 範 國 內 外 敵 對 勢 力 的 西 化 和 分 化 活 動, 提 出 反 對 和 平 演 變 有 人 又 將 六 四 風 波 的 發 生 歸 咎 於 改 革 開 放, 要 求 在 經 濟 領 域 反 對 和 平 演 變, 很 多 人 怕 被 扣 上 經 濟 上 搞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帽 子, 國 家 發 展 步 伐 明 顯 放 慢 直 至 1992 年 春 鄧 小 平 南 巡 後, 全 國 方 重 新 掀 起 改 革 開 放 的 高 潮 儘 管 南 巡 講 話 既 重 申 發 展 是 硬 道 理 強 調 改 革 開 放 不 可 逆 轉, 也 重 申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強 調 反 腐 敗 關 係 到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但 鑒 於 對 腐 敗 發 生 的 制 度 性 原 因 缺 乏 深 刻 剖 析 和 認 識, 加 上 歷 次 政 治 運 動 擴 大 化 的 負 面 影 響, 在 執 行 中 仍 存 在 一 手 硬 一 手 軟 現 象, 反 腐 敗 鬥 爭 基 本 處 於 就 案 查 案 狀 態 第 三 階 段, 從 1992 年 春 到 2002 年 十 六 大 召 開 這 一 期 間, 中 央 制 定 了 許 多 重 大 決 策, 如 :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轉 換 國 企 經 營 機 制 ; 清 理 房 地 產 泡 沫 ; 實 行 分 稅 制 改 革 ; 進 一 步 放 寬 個 體 私 營 經 濟 政 策 ; 加 入 WTO; 及 時 應 對 亞 洲 金 3

融 危 機, 加 強 金 融 和 證 券 保 險 業 管 理 ; 大 部 分 生 產 資 料 價 格 由 雙 軌 向 以 市 場 定 價 為 主 併 軌, 物 價 基 本 穩 定, 經 濟 在 多 數 年 份 保 持 高 速 發 展, 短 缺 經 濟 成 為 歷 史 中 央 還 就 加 強 精 神 文 明 和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以 及 反 腐 敗 鬥 爭 多 次 作 出 重 要 決 定, 提 出 三 個 代 表 和 依 法 治 國 理 念, 嚴 肅 查 處 一 批 領 導 幹 部 腐 敗 案 件 ;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建 築 工 程 招 標 政 府 採 購 等 制 度 性 改 革 陸 續 提 上 議 事 日 程 但 總 的 看, 對 轉 軌 時 期 腐 敗 發 生 蔓 延 的 規 律 特 點 掌 握 還 不 夠 準 確, 方 式 手 段 還 受 到 舊 體 制 深 刻 制 約, 系 統 有 效 的 反 腐 敗 工 程 體 系 尚 在 探 索 形 成 中, 未 能 從 整 體 上 遏 制 腐 敗 蔓 延 令 人 憂 慮 的 是, 這 個 時 期 也 成 為 貧 富 差 距 城 鄉 差 距 急 劇 擴 大 和 腐 敗 蔓 延 的 最 快 時 期 群 體 性 事 件 大 幅 度 上 昇 揮 霍 浪 費 貪 圖 享 受 弄 虛 作 假 言 行 不 一 權 錢 交 易 和 買 官 賣 官 等 舊 官 場 的 不 良 習 氣 沉 渣 泛 起 黨 內 外 存 在 不 少 與 三 個 代 表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的 現 象, 為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發 展 埋 下 了 嚴 重 隱 患 第 四 個 階 段, 從 2002 年 秋 至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提 出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央 相 繼 提 出 樹 立 科 學 發 展 觀 和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 繼 續 加 強 和 改 善 宏 觀 調 控, 清 理 整 頓 土 地 管 理, 經 營 性 土 地 項 目 和 建 設 工 程 實 行 公 開 招 標 和 挂 牌 出 讓 ; 通 過 防 治 非 典 的 鬥 爭 注 意 逐 步 解 決 民 生 問 題 ; 更 加 關 注 三 農 工 作, 提 出 了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的 目 標 任 務 和 計 劃 措 施 ; 不 斷 深 化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著 力 推 進 反 腐 敗 鬥 爭 和 反 洗 錢 的 國 際 合 作,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實 施 架 構 初 步 形 成 隨 著 這 些 措 施 的 逐 步 落 實, 隨 著 更 多 企 業 改 制 上 市 和 建 立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免 除 農 業 稅, 逐 步 建 立 公 共 財 政 制 度 實 行 財 政 收 支 兩 條 線 預 算 外 收 入 納 入 財 政 統 一 管 理 和 實 行 會 計 統 一 結 算 制 度, 深 入 推 進 政 府 採 購, 改 革 公 務 員 工 資 制 度 和 清 理 津 貼 補 助 等, 消 極 腐 敗 行 為 在 有 些 領 域 得 到 明 顯 遏 制, 在 有 些 領 域 還 處 於 膠 著 狀 態, 在 有 些 領 域 仍 在 蔓 延 之 中 4

但 權 力 運 行 的 潛 規 則 和 不 良 風 氣 積 重 難 返, 從 根 本 上 掃 除 和 改 變 難 度 很 大, 任 重 而 道 遠 回 顧 腐 敗 現 象 發 展 蔓 延 過 程, 有 三 個 變 化 值 得 注 意 : 其 行 為 由 以 侵 佔 消 費 資 料 為 主 向 以 侵 佔 生 產 資 料 為 主 演 變 ; 其 目 的 由 主 要 攫 取 經 濟 利 益 向 兼 得 經 濟 利 益 和 政 治 利 益 延 伸 ; 其 範 圍 由 過 去 的 主 要 發 生 在 違 法 和 非 法 交 易 之 中 發 展 到 辦 理 某 些 合 法 事 務 都 要 進 行 賄 賂, 並 由 官 民 之 間 和 政 企 之 間 延 伸 到 官 員 之 間 政 政 之 間 隨 著 對 腐 敗 打 擊 力 度 的 加 大, 當 前 腐 敗 分 子 更 加 重 視 通 過 投 資 洗 錢 和 購 置 不 動 產 將 財 富 傳 之 子 孫, 更 加 重 視 官 場 的 保 護 作 用 所 以, 一 些 人 買 官 賣 官 以 謀 取 更 高 職 位, 一 些 人 積 極 拉 攏 腐 蝕 領 導 幹 部 親 屬, 一 些 人 努 力 培 植 代 理 人 社 會 上 出 現 了 權 錢 一 體 官 商 一 體, 一 榮 俱 榮, 一 損 俱 損 的 現 象 在 一 些 腐 敗 猖 獗 的 地 方 和 單 位, 腐 敗 分 子 結 成 了 包 括 少 數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有 企 事 業 機 構 的 幹 部 及 其 親 屬 一 些 公 務 人 員 和 社 會 上 的 善 於 鑽 營 分 子 甚 至 黑 社 會 人 員 在 內 的 帶 有 集 團 性 的 組 織 他 們 相 互 勾 結, 主 要 利 用 權 力 尋 租 起 家, 以 最 低 成 本 換 取 了 新 中 國 歷 史 上 最 快 速 度 的 資 本 積 累 從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8 月, 各 級 檢 察 機 關 查 處 貪 污 賄 賂 犯 罪 分 子 67505 人 據 中 央 紀 委 公 佈, 僅 2005 年 就 有 11071 名 黨 員 因 貪 污 賄 賂 被 開 除 黨 籍, 其 中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7279 人 一 些 受 到 刑 事 追 究 的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受 賄 動 輒 數 千 萬 元, 甚 至 更 多, 人 們 已 經 見 怪 不 怪 了 這 些 數 字 既 彰 顯 出 反 腐 敗 鬥 爭 取 得 的 重 大 戰 果, 也 凸 現 了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1 少 數 領 導 幹 部 直 接 斂 財 暴 富 5

其 主 要 手 段 : 一 是 通 過 執 掌 公 權 收 斂 錢 財 有 的 直 接 受 賄, 如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局 原 局 長 鄭 筱 萸 等 一 批 幹 部 利 用 監 管 權 受 賄 2006 年 被 判 刑 的 九 名 省 部 級 領 導 幹 部 幾 乎 都 與 通 過 審 批 搞 權 錢 交 易 有 關 ; 有 的 變 相 受 賄, 如 有 些 公 務 員 和 國 有 企 業 領 導 幹 部 或 吃 乾 股 或 以 親 屬 名 義 投 資 礦 山 各 地 一 批 嚴 重 污 染 的 能 源 化 工 造 紙 鋼 鐵 企 業 都 程 度 不 同 地 存 在 類 似 問 題 ; 二 是 執 法 違 法 貪 贓 枉 法 如 廈 門 賴 昌 星 集 團 走 私 涉 案 金 額 達 九 百 億 元, 涉 嫌 貪 瀆 的 黨 政 軍 警 幹 部 近 三 百 人 湖 南 高 等 法 院 和 武 漢 市 阜 陽 市 深 圳 市 中 等 法 院 集 體 受 賄 案 件 震 動 了 社 會 各 界 ; 三 是 賣 官 鬻 爵 嚴 重 如 黑 龍 江 韓 桂 芝 馬 德 大 範 圍 買 官 賣 官 案 牽 涉 領 導 幹 部 九 百 多 人, 其 中 有 多 名 省 級 幹 部, 上 百 名 地 廳 級 幹 部 在 馬 德 任 書 記 的 綏 化 市 有 50 多 個 部 門 主 要 領 導 和 70% 的 縣 級 幹 部 捲 入 令 人 震 驚 的 是 如 此 多 的 人 買 官 賣 宮, 說 明 回 報 十 分 豐 厚 2 少 數 領 導 親 屬 利 用 權 力 影 響 暴 富 僅 據 1993 年 的 深 圳 日 報 披 露, 僅 僅 從 特 區 成 立 到 1992 年 底, 因 經 營 性 土 地 不 招 標 就 導 致 土 地 資 產 流 失 180 億 元 市 政 府 人 員 反 映, 來 自 北 京 和 廣 州 深 圳 的 少 數 幹 部 子 女 炒 作 土 地, 無 本 萬 利, 一 夜 暴 富 土 地 開 發 市 場 化 改 革 阻 力 主 要 來 自 利 用 劃 撥 土 地 暴 富 的 利 益 集 團 凡 有 領 導 親 屬 背 景 的 房 地 產 或 工 程 企 業 在 招 投 標 中 幾 乎 無 往 不 勝 如 註 冊 五 萬 港 幣 的 香 港 兆 澤 投 資 公 司 收 購 了 資 產 21 億 元 的 河 南 裕 達 置 業 公 司, 董 事 王 某 就 是 原 省 委 常 委 兼 鄭 州 市 委 書 記 兒 子 國 家 某 銀 行 原 行 長 同 親 屬 違 規 審 批, 形 成 不 良 貸 款 60 多 億, 其 親 屬 己 到 境 外 接 受 貸 款 企 業 任 職 某 省 原 三 個 正 省 級 領 導 的 12 個 子 女 違 法 倒 賣 國 控 物 資 包 攬 建 設 工 程, 有 的 親 屬 甚 至 辦 賭 場 和 詐 騙, 短 短 幾 年 內 集 聚 了 億 萬 財 產 陳 水 扁 及 親 屬 問 題 曝 光 後, 幹 部 群 眾 對 我 們 存 在 的 類 似 問 題 議 論 紛 紛 6

3 少 數 國 企 領 導 侵 吞 公 產 暴 富 一 是 利 用 權 力 直 接 侵 吞 企 業 資 產 如 原 東 方 鍋 爐 集 團 四 個 領 導 編 造 虛 假 財 務 報 告,1.43 億 元 募 股 資 金 被 貪 污 侵 佔 ; 二 是 通 過 親 友 興 辦 的 私 人 企 業 以 合 作 收 購 兼 併 對 外 投 資 和 貸 款 等 名 義 侵 吞 國 企 資 產 如 原 中 包 無 錫 分 公 司 總 經 理 曾 某 通 過 設 立 多 個 裙 帶 公 司 涉 嫌 侵 吞 一 億 元 資 金, 金 蟾 脫 殼 變 為 港 商 某 集 團 和 下 屬 企 業 領 導 違 法 違 規 經 營 造 成 資 產 流 失 及 潛 在 損 失 近 30 億 元, 轉 移 給 親 屬 所 辦 企 業 資 產 數 千 萬 元, 數 億 元 涉 嫌 被 私 人 侵 吞 某 國 企 領 導 與 他 人 私 設 六 個 空 殼 公 司 轉 移 資 產 三 億 多 元 ; 三 是 和 境 內 外 不 法 分 子 合 夥 欺 詐 企 業 資 產 如 分 行 領 導 與 私 企 及 副 行 長 兒 子 合 辦 境 外 公 司, 以 剝 離 不 良 貸 款 方 式 轉 移 資 金 近 九 億 元 ; 四 是 利 用 國 企 改 制 侵 吞 公 有 資 產 如 某 企 業 領 導 隱 瞞 投 資 及 收 益 轉 入 個 人 賬 戶 1700 萬 元 用 於 私 人 購 買 企 業 股 權, 低 估 國 有 資 產 九 千 餘 萬 元 4 少 數 社 會 善 於 鑽 營 分 子 違 法 暴 富 一 是 向 公 務 人 員 行 賄 侵 佔 公 有 資 產 如 四 川 盛 世 集 團 法 人 代 表 諶 某 向 六 位 分 行 支 行 高 管 及 親 屬 行 賄 五 千 萬 元, 導 致 銀 行 損 失 十 億 元 東 能 集 團 董 事 長 王 某 向 某 領 導 行 賄 1500 萬 元 後, 以 四 千 萬 元 收 購 了 有 4.6 億 總 資 產 和 1.9 億 元 淨 資 產 的 國 有 企 業 上 海 福 禧 投 資 公 司 張 某 以 十 億 元 註 冊 資 本 創 造 了 136.22 億 元 總 資 產 和 53.13 億 元 的 淨 資 產, 主 要 手 段 是 向 官 員 行 賄 並 和 領 導 親 屬 拉 關 係 ; 二 是 騙 取 銀 行 貸 款 如 明 星 電 力 股 份 公 司 周 某 以 11 萬 元 買 通 某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虛 構 資 產 27 億 元, 勾 結 某 銀 行 和 某 國 企 高 管 違 規 利 用 貸 款 在 國 企 改 制 中 侵 吞 鉅 額 資 產 天 津 某 機 關 幹 部 辭 職 經 商 騙 取 近 三 億 元 銀 行 貸 款, 侵 佔 現 金 八 千 餘 萬 元 ; 三 是 收 買 利 用 領 導 親 屬 如 某 私 企 聘 任 原 國 家 某 部 領 導 親 屬 任 副 總, 在 企 業 涉 嫌 詐 騙 數 億 元 被 繩 之 以 法 時, 利 用 該 領 導 親 屬 四 處 活 動 干 擾 辦 案 7

封 建 意 識 影 響 深 遠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不 到 位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相 對 滯 後 和 道 德 約 束 瓦 解 是 我 國 腐 敗 滋 生 蔓 延 的 重 要 原 因, 也 是 腐 敗 賴 以 存 在 的 思 想 基 礎 經 濟 基 礎 政 治 基 礎 和 道 德 基 礎 首 先, 封 建 意 識 影 響 無 孔 不 入 在 我 國, 無 論 做 什 麼 事 情 都 會 打 上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印 記 中 國 特 色 既 包 括 優 良 傳 統, 也 包 括 封 建 人 治 和 特 權 意 識 這 類 糟 粕, 主 要 表 現 有 三 點 : 一 是 封 建 家 長 制, 個 人 獨 斷, 一 個 人 說 了 算 ; 二 是 人 身 依 附, 趨 炎 附 勢, 攀 龍 附 鳳 ; 三 是 裙 帶 關 係, 一 人 得 道, 雞 犬 昇 天 這 些 是 腐 敗 蔓 延 的 思 想 基 礎 ( 江 澤 民 找 我 所 說 ) 所 以, 一 旦 當 上 領 導 特 別 是 主 要 領 導 人, 拍 馬 屁 的 人 往 往 會 蜂 擁 而 來 領 導 親 屬 經 商, 沒 有 資 本 有 人 會 借 資 本 ; 沒 有 項 目 有 人 會 批 項 目 ( 舉 某 人 為 子 女 攬 工 程 給 下 級 打 招 呼 之 例 ) 中 央 雖 然 就 此 每 年 責 成 各 級 對 照 檢 查, 有 些 人 總 是 置 若 罔 聞 其 中 固 然 有 標 準 難 以 掌 握 等 客 觀 原 因, 但 根 子 在 於 特 權 意 識 作 怪 而 且 見 怪 不 怪, 在 於 信 息 不 公 開 缺 乏 社 會 監 督, 在 於 官 官 相 護 導 致 組 織 監 督 失 效 ( 舉 瑞 典 審 計 後 副 首 相 辭 職 例 子 ) 回 顧 我 們 過 去 包 括 文 革 中 開 展 過 的 對 資 產 階 級 思 想 的 批 判, 有 些 是 正 確 的, 有 些 是 錯 誤 的, 有 些 實 際 上 是 對 封 建 落 後 思 想 的 妥 協, 對 公 平 正 義 民 主 自 由 等 進 步 觀 念 的 背 棄 其 次,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尚 未 到 位 我 國 經 濟 的 高 速 增 長 主 要 源 於 經 濟 自 由 的 擴 大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帶 來 了 農 民 的 種 地 自 由, 發 展 個 體 私 營 經 濟 帶 來 了 人 民 的 創 業 自 由, 對 外 開 放 和 商 業 流 通 改 革 帶 來 了 企 業 的 貿 易 自 由 但 是 經 濟 自 由 度 在 有 些 領 域 還 不 高,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尚 未 到 位, 市 場 機 制 尚 不 健 全, 宏 觀 調 控 尚 不 科 學 完 善 所 以 在 初 步 解 決 舊 雙 軌 制 問 題 後, 8

由 於 一 般 商 品 和 服 務 價 格 由 市 場 決 定 和 配 置, 土 地 資 金 和 勞 動 力 等 重 要 資 源 價 格 卻 大 體 由 行 政 權 力 決 定, 又 形 成 了 新 的 雙 軌 制, 使 得 掌 握 要 素 產 權 者 利 用 權 力 尋 租 的 機 會 鉅 大 這 些 是 腐 敗 蔓 延 的 經 濟 基 礎 高 輝 清 等 研 究 指 出 :2004 年 我 國 存 在 四 類 14 項 租 金 共 56952.9 億 元, 佔 GDP 35.64%, 等 於 當 年 國 家 財 政 收 入 1.8 倍 國 務 院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課 題 組 的 調 查 表 明, 在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中, 地 方 政 府 佔 2~3 成, 企 業 佔 4~5 成, 鄉 村 組 織 佔 2~3 成, 農 民 補 償 款 佔 半 成 至 一 成 據 某 學 者 對 2004 年 國 土 資 源 公 報 數 字 分 析, 假 設 一 半 協 議 出 讓 土 地 實 行 招 拍 掛, 收 益 流 失 將 達 2630 億 元, 徵 地 價 格 和 出 讓 價 格 之 差 為 2650 億 元, 合 計 流 失 租 金 5280 億 元 土 地 權 力 尋 租 的 空 間 如 此 廣 闊, 一 些 幹 部 及 其 親 屬 鋌 而 走 險 千 方 百 計 插 手 房 地 產 交 易 也 就 不 奇 怪 了 第 三,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相 對 滯 後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我 們 取 得 了 綜 合 國 力 和 多 數 人 生 活 水 平 迅 速 提 高 的 偉 大 成 績 然 而 長 期 的 一 手 硬 一 手 軟, 也 讓 我 們 付 出 腐 敗 蔓 延 貧 富 兩 極 分 化 環 境 惡 化 的 沉 重 代 價,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相 對 滯 後 之 所 以 如 此, 有 著 深 刻 思 想 文 化 根 源 我 們 黨 對 國 民 黨 的 獨 裁 統 治 曾 給 予 無 情 揭 露 如 張 君 勵 承 認 : 中 共 所 以 得 人 心, 是 因 為 它 憑 藉 中 國 人 民 之 民 主 要 求, 造 成 國 民 黨 精 神 之 崩 潰 但 文 革 中, 我 們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重 蹈 覆 轍, 民 主 被 踐 踏, 封 建 人 治 色 彩 日 漸 濃 厚 後 來 我 們 雖 然 深 入 揭 批 了 四 人 幫, 但 產 生 封 建 人 治 和 極 左 意 識 的 土 壤 短 期 內 難 以 清 除, 六 四 風 波 和 蘇 東 瓦 解 後, 新 威 權 主 義 影 響 明 顯 擴 大, 其 主 要 表 現 有 四 : 一 是 權 力 過 於 集 中, 對 其 制 約 難 以 奏 效 ; 二 是 權 力 運 行 不 公 開, 無 法 對 其 進 行 有 效 監 督 ; 三 是 公 民 社 會 建 設 滯 後, 社 團 組 織 發 育 不 足 ; 四 是 過 於 強 調 對 領 導 幹 部 個 人 的 道 德 約 束, 而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薄 弱 這 些 是 腐 敗 蔓 延 的 政 治 基 礎 幹 部 委 任 制 和 過 多 行 9

政 事 項 的 審 批 制 ( 舉 資 金 配 套 例 子 ), 使 人 們 為 了 個 人 得 失 和 單 位 利 益 而 容 易 媚 上, 領 導 及 其 親 屬 的 發 財 機 會 也 就 多, 反 過 來 又 刺 激 跑 官 要 官 和 買 官 賣 官, 產 生 惡 性 循 環 第 四, 原 有 道 德 約 束 面 臨 瓦 解 建 國 後, 社 會 主 義 價 值 觀 和 理 想 信 念 受 到 過 兩 次 最 沉 重 的 打 擊 一 次 在 文 革 結 束 後 不 久, 一 次 是 在 蘇 共 瓦 解 之 後 黨 內 有 相 當 一 批 領 導 幹 部 喪 失 理 想 信 念, 認 為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失 敗 和 共 產 黨 失 去 政 權 是 早 晚 的 事 其 後 不 久, 我 國 出 現 的 腐 敗 劇 增 現 象 與 此 有 密 切 關 聯 伴 隨 權 力 商 品 化 市 場 化, 官 本 位 價 值 觀 得 到 強 化, 廉 潔 奉 公 艱 苦 奮 鬥 公 而 忘 私 正 派 公 道 等 優 良 品 質 在 某 些 人 心 中 成 為 欺 世 盜 名 的 謊 言, 成 為 向 上 爬 的 敲 門 磚 以 權 謀 私 驕 奢 淫 逸 利 祿 熏 心 任 人 唯 親 等 舊 官 場 惡 習 捲 土 重 來 在 腐 敗 猖 獗 的 地 區 和 單 位, 打 擊 排 斥 廉 潔 正 派 幹 部 的 官 場 逆 淘 汰 文 化 形 成 這 些 是 腐 敗 蔓 延 的 道 德 基 礎 2006 年, 在 上 海 社 科 研 究 院 教 授 童 世 駿 主 持 當 代 中 國 人 精 神 生 活 調 查 中, 對 社 會 風 氣 不 好 的 表 現 一 題, 超 過 70% 受 訪 者 選 擇 了 許 多 領 導 幹 部 不 為 人 民 服 務, 不 帶 頭 遵 守 黨 紀 答 案, 為 我 們 敲 響 了 警 鐘 現 在, 不 少 群 眾 對 我 們 黨 的 看 法 十 分 矛 盾 : 一 方 面 承 認 我 國 在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取 得 近 二 百 年 來 最 偉 大 的 建 設 成 果, 經 濟 實 力 和 國 際 地 位 明 顯 提 昇 ; 一 方 面 從 他 們 耳 濡 目 染 的 大 量 社 會 現 實 出 發, 又 懷 疑 有 相 當 多 的 領 導 幹 部 及 親 屬 或 多 或 少 存 在 腐 敗 行 為 可 見 腐 敗 蔓 延 必 然 會 對 建 黨 之 本 執 政 之 基 造 成 致 命 打 擊, 其 危 害 極 大 : 一 是 加 劇 兩 極 分 化, 引 起 社 會 對 立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我 國 扶 貧 成 績 在 世 界 上 最 為 突 出, 城 鄉 貧 困 人 口 合 計 降 至 不 到 五 千 萬 人 ; 但 如 按 農 村 人 口 年 均 純 收 入 944 元 的 標 準, 貧 困 人 口 總 數 達 九 千 萬 以 上, 如 按 聯 合 國 每 人 每 天 一 美 元 的 標 準 則 就 更 多 了 據 全 國 總 工 會 2005 年 對 十 省 20 市 萬 名 企 業 職 工 調 查,2002 至 2004 年 職 工 工 資 10

低 於 當 地 社 會 平 均 工 資 的 佔 81%, 低 於 平 均 工 資 一 半 的 佔 34.2%, 低 於 當 地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佔 12.7% 與 1998 至 2001 年 調 查 相 比, 前 兩 項 分 別 增 加 28% 和 14.6%, 說 明 低 收 入 職 工 群 體 在 擴 大 某 研 究 報 告 分 析,2002 年, 我 國 不 到 10% 的 人 口 擁 有 居 民 存 款 的 50%, 收 入 最 低 10% 的 人 口 僅 擁 有 1% 的 存 款 收 入 最 高 10% 人 口 和 收 入 最 低 10% 人 口 擁 有 財 產 比 為 61 比 1 在 我 國 成 為 富 翁 增 長 最 快 國 家 的 同 時, 多 數 人 沒 有 社 會 保 障 看 病 貴 和 上 學 貴 背 後 也 籠 罩 著 腐 敗 陰 影 對 比 極 少 數 暴 富 者 的 天 價 豪 宅 和 豪 賭, 這 些 不 公 正 現 象 已 引 起 群 眾 的 強 烈 不 滿,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的 基 礎 受 到 損 害 二 是 降 低 市 場 效 率, 誘 發 經 濟 泡 沫 土 地 資 金 勞 動 力 等 重 要 生 產 要 素 大 體 由 行 政 權 力 確 定 配 置, 為 權 錢 交 易 提 供 了 方 便 之 門, 損 害 了 經 濟 的 長 遠 健 康 穩 定 發 展 以 土 地 管 理 為 例 新 加 坡 香 港 經 過 一 百 多 年 發 展 尚 有 一 半 多 土 地 沒 有 開 發, 不 斷 保 值 增 值 深 圳 國 土 面 積 相 當 於 香 港, 但 其 土 地 在 特 區 成 立 20 年 後 幾 乎 被 審 批 殆 盡 全 國 各 地 都 存 在 類 似 問 題 其 背 後 隱 藏 的 原 因, 一 是 權 力 尋 租 這 隻 看 不 見 的 手 在 操 縱, 導 致 大 中 城 市 房 價 以 高 於 人 民 收 入 數 倍 速 度 攀 昇 ; 二 是 中 央 和 地 方 在 財 權 和 事 權 方 面 的 不 對 稱 以 及 扭 曲 的 政 績 觀 不 斷 刺 激 開 發 土 地 的 積 極 性 結 果 是 宏 觀 調 控 措 施 落 實 難, 結 構 調 整 和 環 境 治 理 目 標 實 現 難 耕 地 減 少 過 快, 對 房 地 產 和 相 關 行 業 投 資 劇 增 信 貸 和 各 級 政 府 負 債 急 劇 膨 脹 也 與 此 密 切 相 關 銀 行 存 款 持 續 上 昇 以 及 存 貸 利 差 不 合 理 的 尋 租 行 為 又 掩 蓋 了 對 貸 款 風 險 管 理 的 忽 視, 不 少 銀 行 貸 款 無 力 歸 還 一 些 政 府 項 目 效 益 低 下 質 量 堪 憂, 許 多 企 業 污 染 嚴 重, 背 後 不 乏 和 官 員 關 係 密 切 的 承 包 商 或 領 導 親 屬 興 辦 企 業 的 影 響 三 是 破 壞 道 德 準 則, 削 弱 執 政 基 礎 分 析 近 年 中 央 查 處 的 許 多 領 導 幹 部 貪 污 受 賄 案 件, 言 行 不 一 人 格 分 裂 是 其 共 同 的 特 點 他 11

們 對 上 一 套 對 下 一 套 ; 對 人 一 套 對 己 一 套 ; 說 的 是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五 湖 四 海 公 道 正 派, 戒 驕 戒 躁 艱 苦 奮 鬥, 行 的 卻 是 立 黨 為 私 執 政 為 己, 一 人 得 道 雞 犬 昇 天, 驕 奢 淫 逸 鋪 張 浪 費 一 些 領 導 幹 部 喜 歡 引 用 范 仲 淹 先 天 下 之 憂 而 憂, 後 天 下 之 樂 而 樂 的 名 句, 然 而 行 為 卻 完 全 與 之 相 反 人 們 看 一 個 政 黨, 不 僅 要 看 其 言, 即 黨 綱 黨 章 ; 更 要 觀 其 行, 即 黨 員 幹 部 的 所 作 所 為 有 貪 瀆 行 為 的 黨 員 幹 部 雖 然 是 少 數, 但 其 作 為 對 我 們 黨 造 成 的 惡 劣 影 響 很 大, 對 社 會 主 義 理 想 信 念 和 基 本 價 值 觀 造 成 的 破 壞 難 以 估 價 值 得 深 思 的 是, 近 十 幾 年 來, 作 為 政 權 基 礎 力 量 主 體 的 工 農 的 經 濟 政 治 地 位 相 對 明 顯 下 降 人 們 不 願 當 主 人, 而 爭 願 當 公 僕 不 久 前, 上 海 的 一 項 四 千 戶 入 戶 調 查 表 明 : 僅 有 1% 的 人 願 意 做 工 人, 想 進 政 府 機 關 的 位 列 第 一 據 此, 有 學 者 擔 心, 我 們 今 後 面 臨 的 最 大 危 險 是 政 治 上 維 護 權 力 壟 斷, 即 維 護 斯 大 林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政 治 體 制, 保 護 其 體 制 的 弊 端 ; 經 濟 上 效 仿 西 方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市 場 模 式, 即 壟 斷 的 政 治 權 力 +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我 認 為, 政 治 壟 斷 和 自 由 經 濟 不 會 真 正 聯 姻, 即 使 聯 姻 也 不 會 長 久 從 現 階 段 腐 敗 發 展 變 化 的 特 點 分 析, 可 以 得 出 四 個 結 論 : 一 是 收 買 性 腐 敗 和 體 制 性 腐 敗 已 密 切 結 合 在 一 起 ; 二 是 新 雙 軌 制 造 成 的 尋 租 斂 財 是 濫 用 權 力 和 法 人 腐 敗 的 主 要 途 徑 ; 三 是 腐 敗 犯 罪 成 本 較 低, 帶 有 一 定 的 隱 蔽 性 和 廣 泛 性 ; 四 是 一 個 特 殊 權 勢 利 益 集 團 和 社 會 腐 敗 網 絡 正 在 迅 速 形 成 之 中, 這 是 最 危 險 的 如 果 任 其 為 所 欲 為,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就 會 變 質, 絕 不 會 變 成 歐 洲 的 所 謂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而 有 可 能 變 成 封 建 寡 頭 資 本 主 義, 即 壟 斷 的 政 治 權 力 + 壟 斷 市 場 經 濟 到 那 時, 目 前 正 在 形 成 中 的 特 殊 權 勢 利 益 集 團 就 會 變 成 俄 羅 斯 式 的 有 鉅 大 影 響 力 和 操 縱 力 的 官 僚 資 產 階 級 一 旦 出 現 嚴 重 金 融 危 機, 很 多 群 眾 又 沒 有 真 正 解 決 社 會 保 障, 肯 定 會 引 發 嚴 重 社 會 動 亂 因 為 最 容 易 煽 動 民 眾 走 上 12

街 頭 的 口 號 就 是 反 腐 敗 了 古 今 中 外, 莫 不 如 此 胡 錦 濤 在 黨 的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出 : 堅 持 標 本 兼 治 綜 合 治 理 懲 防 並 舉 注 重 預 防 的 方 針, 扎 實 推 進 懲 治 和 預 防 體 系 建 設, 在 堅 決 懲 治 腐 敗 的 同 時, 更 加 注 重 治 本, 更 加 注 重 預 防, 更 加 注 重 制 度 建 設, 拓 展 從 源 頭 上 防 治 腐 敗 工 作 領 域 這 是 對 我 國 反 腐 敗 鬥 爭 的 歷 史 經 驗 和 教 訓 的 深 刻 總 結 正 如 鄧 小 平 所 說 的, 其 中 制 度 帶 有 根 本 性 處 於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我 國, 可 能 還 需 要 一 代 人 的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制 度 轉 軌, 因 此 在 短 期 內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並 不 現 實, 但 這 絕 不 能 成 為 拒 絕 改 革 和 賦 予 腐 敗 以 合 理 性 的 藉 口 復 歸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下 繼 續 革 命 理 論 以 及 照 搬 歐 美 國 家 政 治 制 度 的 兩 種 極 端 主 張 都 不 符 合 國 情 總 結 中 外 治 理 腐 敗 的 經 驗 教 訓, 面 對 權 力 運 行 的 潛 規 則, 嚴 刑 峻 法 和 道 德 說 教 均 非 治 本 之 策 我 們 應 該 積 極 推 進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緊 密 圍 繞 深 化 各 項 制 度 改 革 構 建 反 腐 敗 系 統 工 程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要 堅 持 市 場 對 資 源 配 置 起 基 礎 性 作 用 的 方 向, 嚴 格 限 制 政 府 對 資 源 配 置 的 過 度 干 預, 並 據 此 完 善 國 家 的 宏 觀 調 控, 實 現 社 會 分 配 公 平 合 理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要 以 權 力 制 衡 監 督 為 重 點, 以 改 革 幹 部 委 任 制 為 關 鍵, 以 培 育 公 民 社 會 為 途 徑, 以 保 證 公 民 知 情 權 選 舉 權 參 與 權 監 督 權 為 前 提, 以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憲 政 國 家 為 目 標 我 們 既 要 堅 持 一 切 從 國 情 出 發, 又 要 虛 心 借 鑒 外 國 有 益 做 法, 循 序 漸 進 推 進 改 革 第 一, 尊 重 黨 員 權 利,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1) 實 行 黨 代 會 代 表 常 任 制, 進 行 黨 代 會 代 表 競 選 產 生 試 點 (2) 建 立 黨 員 代 表 大 會 發 言 制 度 和 代 表 提 案 制 度 13

(3) 各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成 員 應 普 遍 實 行 民 主 推 薦 差 額 選 舉 制 度 ; 在 一 定 層 次 和 範 圍 內 進 行 黨 組 織 領 導 人 的 競 選 試 點 ; 改 變 目 前 實 行 的 選 舉 中 同 意 的 不 動 筆 不 同 意 的 動 筆 的 作 法 (4)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實 行 委 員 會 制, 重 大 事 項 實 行 票 決 制 (5) 凡 屬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和 黨 內 重 大 決 策, 各 級 黨 組 織 的 常 委 會 和 委 員 會 應 該 一 律 實 行 投 票 表 決 (6) 紀 委 書 記 由 上 級 黨 委 派 任, 改 變 決 策 執 行 和 監 督 三 權 集 於 同 級 黨 委 於 一 身 的 傳 統 作 法 第 二, 發 揮 市 場 作 用,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1) 深 化 土 地 改 革 一 是 依 法 落 實 農 民 對 耕 地 的 所 有 權 經 營 權 和 出 讓 權 繼 承 權, 明 確 規 定 涉 及 耕 地 的 產 權 交 易 必 須 繳 足 與 城 鎮 職 工 和 城 鎮 居 民 接 軌 的 失 地 農 民 的 養 老 醫 療 失 業 等 社 保 基 金 ; 二 是 經 營 性 土 地 全 部 實 行 公 開 招 標 掛 牌 拍 賣 出 讓 ; 三 是 實 行 土 地 開 發 權 轉 讓 制 度 ; 四 是 下 決 心 打 破 現 存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利 益 共 同 體, 創 建 有 利 於 國 計 民 生 的 房 地 產 利 益 分 享 機 制 各 級 政 府 所 得 收 入, 按 規 定 比 例 優 先 解 決 耕 地 佔 補 平 衡 廉 租 房 建 設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建 設 及 補 貼 ; 五 是 及 時 出 臺 產 業 投 資 基 金 法, 建 立 房 地 產 投 資 基 金, 通 過 市 場 實 現 公 開 透 明 公 正 保 護 群 眾 利 益, 改 善 對 房 地 產 業 的 宏 觀 調 控 (2) 深 化 國 企 改 革 一 是 堅 決 維 護 國 有 經 濟 在 涉 及 國 家 經 濟 命 脈 領 域 中 的 控 制 地 位, 明 確 國 有 資 產 經 營 重 點, 完 善 國 有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和 監 管 辦 法 除 個 別 領 域 外, 取 消 對 私 有 民 營 經 濟 准 入 範 圍 的 限 制 鼓 勵 發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經 濟 ; 二 是 按 照 規 範 公 平 以 及 公 開 透 明 的 原 則 推 進 國 企 產 權 改 革, 建 立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三 是 公 共 服 務 領 域 國 有 企 事 業 單 位 改 革 應 以 不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和 政 府 職 責 不 能 民 營 化 為 前 提 (3) 深 化 金 融 改 革 一 是 推 進 國 有 銀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依 法 明 14

確 其 不 再 具 有 為 政 府 融 資 義 務 ; 二 是 建 立 商 業 銀 行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和 自 主 經 營 自 負 盈 虧 自 我 發 展 自 我 約 束 的 現 代 企 業 經 營 機 制, 國 家 一 般 不 再 為 其 不 良 貸 款 埋 單 ; 三 是 完 善 國 有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體 制, 適 時 實 行 銀 監 證 監 和 保 監 三 會 合 一 ; 四 是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進 程 (4) 制 定 反 壟 斷 法 打 破 行 政 性 行 業 壟 斷, 依 法 課 稅 並 合 理 調 控 壟 斷 行 業 工 資 福 利 收 入, 維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5) 逐 步 加 快 建 立 涵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社 會 保 障 機 制 步 伐 通 過 減 持 國 有 股 權 等 途 徑 逐 步 做 實 職 工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賬 戶 第 三, 發 揚 人 民 民 主,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1) 改 革 選 舉 辦 法 縣 ( 市 區 ) 鄉 級 領 導 逐 步 實 行 直 接 選 舉 適 當 減 少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的 數 量, 進 行 各 級 人 代 會 代 表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通 過 競 選 產 生 的 試 點 實 現 城 鄉 按 照 相 同 人 口 比 例 選 舉 產 生 人 大 代 表 (2) 擴 大 人 大 權 限, 強 化 政 協 作 用 一 是 各 級 人 大 和 政 協 常 委 改 為 常 任 駐 會 制 並 參 加 各 專 委 會, 較 大 幅 度 增 加 人 大 編 制 ; 二 是 分 別 在 全 國 人 大 政 協 設 立 憲 法 審 查 委 員 會 和 憲 法 監 督 委 員 會 憲 法 審 查 委 員 會 主 要 職 責 是 落 實 憲 法 審 查 制 度 的 制 度 化 工 作, 有 效 約 束 各 級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制 度 性 違 憲 行 為, 處 理 制 度 性 的 違 憲 案 件 憲 法 監 督 委 員 會 主 要 職 責 是 對 憲 法 貫 徹 執 行 進 行 監 督 調 研, 收 集 反 映 相 關 社 情 民 意, 提 出 建 議 ; 三 是 人 大 對 政 府 咨 詢 制 度 化 ; 四 是 重 大 財 政 預 算 項 目 和 重 大 國 有 資 產 改 組 改 制 方 案 應 專 項 提 經 各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或 專 委 會 實 行 票 決 ; 五 是 發 展 協 商 民 主, 從 制 度 上 進 一 步 明 確 規 定 政 協 參 與 重 大 決 策 和 事 項 監 督 的 作 用 (3) 司 法 相 對 獨 立, 分 設 檢 監 機 構 一 是 建 立 中 央 法 院 系 統 由 國 家 最 高 法 院 和 大 區 法 院 組 成 中 央 法 院 系 統 大 區 法 院 主 要 受 理 各 類 與 政 府 相 關 的 行 政 訴 訟 案 件 大 區 法 院 法 官 由 最 高 法 院 提 名, 15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任 命 建 立 陪 審 和 判 例 制 度 ; 二 是 執 政 黨 紀 律 檢 查 機 構 和 政 府 監 察 機 構 分 設 黨 委 政 法 委 員 會 不 干 預 具 體 案 件 的 審 理 (4) 建 立 政 府 會 計 制 度 即 以 政 府 為 會 計 核 算 主 體, 對 政 府 的 資 產 負 債 和 收 支 進 行 記 錄 核 算 和 報 告, 全 面 如 實 向 社 會 提 供 政 府 運 行 的 經 濟 信 息 和 公 佈 政 府 履 行 經 濟 責 任 的 情 況 (5) 加 強 財 政 管 理 進 一 步 細 化 部 門 預 算, 深 入 清 理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津 貼 補 助 的 收 入 來 源, 徹 底 切 斷 個 人 收 入 與 部 門 佔 有 的 國 有 資 產 和 掌 握 的 行 政 權 力 之 間 的 聯 繫, 及 時 將 改 革 性 津 貼 和 其 它 收 入 補 貼 也 列 入 清 理 規 範, 並 將 清 理 規 範 結 果 向 社 會 公 佈 (6) 改 革 政 府 管 理 職 能 按 照 法 治 效 率 服 務 和 透 明 原 則 推 進 政 府 管 理 職 能 改 革, 全 面 實 行 問 責 制 (7) 加 快 研 究 改 革 國 家 審 計 機 關 體 制, 普 遍 實 行 審 計 公 告 制 度 第 四, 加 強 各 界 監 督, 建 設 公 民 社 會 (1) 切 實 加 強 公 眾 監 督 一 是 逐 步 推 進 公 民 有 序 的 政 治 參 與, 減 少 政 府 對 社 會 事 務 的 包 辦 依 照 憲 法 規 定 積 極 發 展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和 民 間 互 助 合 作, 鼓 勵 發 展 各 類 農 民 合 作 社 和 農 民 協 會 組 織 積 極 引 導 各 類 民 間 社 團 成 為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正 確 維 護 權 益 和 有 效 抵 制 腐 敗 的 健 康 力 量 ; 二 是 實 行 信 息 公 開 透 明, 完 善 政 府 信 息 公 開 條 例, 增 加 強 制 性 公 開 內 容 ( 如 職 務 消 費 住 房 公 車 出 國 公 務 接 待 和 基 本 建 設 等 ); 三 是 完 善 領 導 幹 部 重 大 事 項 報 告 和 向 社 會 公 佈 制 度, 將 獨 立 生 活 子 女 列 入 報 告 和 公 開 範 疇 ; 四 是 完 善 信 訪 機 構 職 能, 更 好 發 揮 其 接 受 公 眾 舉 報 和 聽 取 人 民 訴 求 的 作 用 ; 五 是 擴 大 社 會 聽 證 範 圍 (2) 加 強 民 主 黨 派 監 督 為 真 正 做 到 長 期 共 存 互 相 監 督 肝 膽 相 照 榮 辱 與 共 創 造 必 要 條 件, 一 是 逐 步 改 革 民 主 黨 派 領 導 人 選 產 生 辦 法 ; 二 是 各 民 主 黨 派 依 法 自 辦 機 關 報 刊 ; 三 是 逐 步 做 到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的 各 級 國 家 機 關 正 副 職 由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16

擔 任 (3) 充 分 重 視 媒 體 監 督 及 時 出 臺 新 聞 法 以 規 範 媒 體 行 為, 支 持 和 保 護 新 聞 媒 體 及 時 揭 露 和 鞭 笞 各 種 腐 敗 現 象 (4) 努 力 完 善 程 序 監 督 如, 為 解 決 行 政 權 力 部 門 化 部 門 權 力 利 益 化 和 部 門 利 益 法 制 化 頑 症, 應 建 立 健 全 立 法 迴 避 立 法 公 開 和 立 法 參 與 制 度, 以 完 善 行 政 立 法 的 程 序 控 制 ; 建 立 健 全 備 案 審 查 制 度 和 司 法 審 查 機 制, 以 加 強 行 政 立 法 監 督 又 如, 為 查 處 腐 敗 和 打 擊 洗 錢 活 動, 各 類 保 險 箱 業 務 也 應 實 行 實 名 制, 並 儘 快 制 定 一 定 數 額 現 金 流 通 必 須 經 銀 行 支 票 轉 帳 等 制 度 再 如 探 索 建 立 集 中 定 購 配 送 的 醫 藥 供 應 體 系, 以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醫 療 機 構 普 遍 收 受 醫 藥 回 扣 問 題 第 五, 總 結 經 驗 教 訓, 重 塑 基 本 價 值 觀 各 級 領 導 要 帶 頭 實 踐 胡 錦 濤 提 出 的 八 榮 八 恥 ; 要 據 此 研 究 建 立 適 應 我 國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的 財 富 倫 理, 不 能 讓 腐 敗 正 效 益 論 免 除 原 罪 之 類 的 謬 論 以 及 打 擊 廉 潔 幹 部 的 官 場 逆 淘 汰 文 化 蠱 惑 視 聽 和 任 意 氾 濫 ; 除 著 力 宣 傳 正 面 典 型 外, 更 要 汲 取 反 面 教 訓 : (1) 深 刻 總 結 我 國 近 年 發 生 的 幾 個 重 大 案 件 教 訓, 如 黑 龍 江 大 範 圍 買 官 賣 官 廈 門 賴 昌 星 集 團 官 商 勾 結 大 規 模 走 私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局 鄭 筱 萸 嚴 重 以 權 謀 私 等 教 訓 (2) 深 刻 總 結 蘇 共 瓦 解 和 蘇 聯 解 體 的 教 訓 (3) 深 刻 總 結 中 國 國 民 黨 在 我 國 臺 灣 第 二 次 失 去 政 權 的 教 訓, 以 及 墨 西 哥 革 命 制 度 黨 和 印 度 人 民 黨 等 失 去 政 權 的 教 訓 這 幾 個 黨 執 政 的 時 期 都 是 經 濟 發 展 最 快 人 民 收 入 改 善 最 快 的 時 期, 也 是 社 會 腐 敗 蔓 延 最 快 和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最 快 的 時 期, 值 得 我 們 借 鑒 和 警 惕 (4) 深 刻 總 結 亞 洲 幾 個 建 立 過 威 權 主 義 體 制 國 家 地 區 的 教 17

訓, 尤 其 是 馬 克 斯 蘇 哈 托 全 鬥 煥 金 泳 三 家 族 及 臺 灣 陳 水 扁 統 治 家 族 以 權 謀 私 縱 容 執 政 黨 成 員 及 親 屬 尋 租 暴 富 的 教 訓 除 以 上 五 項 舉 措 外, 還 應 強 化 三 條 具 體 措 施 : (1) 全 面 加 強 各 項 管 理 各 級 制 度 粗 放 管 理 薄 弱 是 腐 敗 發 生 的 重 要 漏 洞 應 該 如 同 重 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一 樣 重 視 管 理 改 革, 從 清 理 整 頓 財 務 賬 目 入 手, 建 立 完 善 制 度 強 化 各 項 管 理 加 強 各 方 監 督, 並 將 此 列 入 對 領 導 幹 部 考 核 範 疇, 及 時 向 群 眾 和 社 會 公 開 (2) 把 調 整 收 益 結 構 納 入 制 度 建 設 重 要 範 疇 明 確 提 出 以 薪 養 廉 的 原 則, 做 到 公 務 員 工 資 水 平 合 理 增 長, 並 使 其 個 人 利 益 與 一 旦 腐 敗 受 到 嚴 厲 懲 治 緊 密 結 合, 以 減 少 其 對 腐 敗 的 需 求 (3) 擴 大 反 腐 敗 國 際 合 作 重 點 是 與 腐 敗 官 員 外 逃 的 主 要 目 的 國,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簽 訂 引 渡 條 約 和 司 法 協 助 黨 內 在 以 下 三 個 方 面 取 得 共 識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一 是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與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必 須 要 相 匹 配 相 適 應, 快 了 有 翻 車 危 險, 慢 了 也 有 翻 車 危 險 應 該 認 識 到, 解 決 民 生 問 題 只 不 過 消 除 了 影 響 社 會 穩 定 的 一 個 重 大 隱 患 要 消 除 另 一 個 重 大 隱 患 就 必 須 解 決 民 權 問 題 民 權 的 實 質 是 民 主, 民 主 的 基 礎 是 利 益 民 生 和 民 權 相 輔 相 成 民 權 不 到 位, 民 生 問 題 也 難 以 落 實 腐 敗 蔓 延 勢 必 損 害 多 數 人 的 權 益 和 激 化 社 會 矛 盾 可 見 民 生 和 民 權 密 不 可 分, 應 同 步 提 上 議 事 日 程 如 十 七 大 報 告 所 正 確 指 出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必 須 隨 著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而 不 斷 深 化, 與 人 民 政 治 參 與 積 極 性 不 斷 提 高 相 適 應 衡 量 快 慢 要 靠 實 踐 檢 驗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正 在 與 貪 污 腐 敗 賽 跑, 問 題 是 誰 跑 在 前 面 如 某 個 領 域 對 腐 敗 遏 制 不 18

力, 就 說 明 相 關 制 度 改 革 相 對 滯 後 我 們 現 在 需 要 對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體 制 改 革 課 題 組 織 冷 靜 研 究 艱 苦 探 索 和 深 入 討 論, 力 求 克 服 浮 躁 膚 淺, 千 萬 不 能 情 緒 化 用 事 二 是 腐 敗 行 為 雖 然 波 及 面 廣, 但 主 要 還 是 表 現 在 對 生 產 資 料 和 消 費 資 料 等 資 源 分 配 的 不 公 平 不 合 法 佔 有 上 因 此, 對 其 遏 制 措 施 的 中 心 環 節 是 在 堅 定 不 移 地 推 進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的 基 礎 上 深 化 各 項 制 度 改 革, 實 施 重 點 應 放 在 對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制 度 的 改 革, 如 分 配 土 地 管 理 銀 行 管 理 和 財 政 稅 收 制 度, 其 中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是 前 提 三 是 領 導 幹 部 要 帶 頭 踐 行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的 執 政 理 念, 努 力 遏 制 特 殊 權 勢 利 益 集 團 發 展 成 形 俄 羅 斯 消 息 報 於 1996 年 1 月 10 日 透 露 : 在 俄 羅 斯 商 業 精 英 政 府 官 員 地 方 精 英 政 黨 領 袖 和 總 統 身 邊 人 中, 前 蘇 聯 官 員 出 身 者 分 別 佔 61% 74.3% 82.3% 57.1% 和 75% 有 學 者 指 出 : 由 於 權 力 的 腐 蝕 和 異 化, 前 蘇 聯 出 現 了 特 權 階 層, 其 組 成 主 要 是 各 類 領 導 幹 部 和 親 屬, 其 基 本 特 徵 是 通 過 權 力 人 格 化 和 商 品 化 個 人 支 配 國 民 財 富 隱 性 佔 有 國 有 資 產 蘇 聯 解 體 和 蘇 共 垮 臺 使 他 們 實 現 了 從 權 貴 階 層 向 資 產 階 級 的 迅 速 置 換 葉 利 欽 一 家 就 是 依 靠 權 力 暴 富 的 典 型 美 國 的 一 俄 羅 斯 問 題 專 家 據 此 嘲 諷 說 : 蘇 聯 共 產 黨 是 唯 一 一 個 在 自 己 的 葬 禮 上 致 富 的 政 黨 蘇 共 蛻 變 的 教 訓 值 得 深 思 我 國 政 治 體 制 的 最 大 優 勢 是 : 中 國 共 產 黨 具 有 強 大 的 領 導 能 力 和 組 織 能 力, 其 發 展 戰 略 和 治 國 綱 領 一 以 貫 之 長 期 有 效, 主 要 弱 點 在 於 對 權 力 的 監 督 制 約 不 力 因 此, 我 們 的 執 政 能 力 究 竟 表 現 如 何? 人 們 的 社 會 主 義 理 想 信 念 和 價 值 觀 究 竟 樹 立 如 何? 不 僅 取 決 於 我 們 黨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文 精 神 的 確 立 程 度, 更 取 決 於 黨 內 外 對 權 力 制 約 和 監 督 的 有 效 程 度, 取 決 於 各 級 領 導 三 個 代 表 和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理 念 的 踐 行 程 度 我 國 要 堅 決 防 止 特 殊 權 勢 利 益 集 團 成 形, 能 否 嚴 格 要 求 各 級 領 導 及 其 親 屬 是 一 個 關 鍵 因 素 親 屬 是 領 導 的 鏡 子, 身 邊 工 19

作 人 員 是 領 導 的 窗 子 領 導 幹 部 的 家 風 往 往 對 作 風 黨 風 和 政 風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一 些 用 心 叵 測 分 子 也 常 常 從 領 導 幹 部 家 庭 成 員 身 上 打 通 關 節 所 以, 下 級 和 群 眾 觀 察 領 導 是 否 言 行 一 致,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看 其 家 風, 看 其 親 屬 和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的 表 現 隨 著 互 聯 網 的 發 展, 現 在 信 息 越 來 越 公 開 透 明, 領 導 幹 部 的 家 風 和 家 庭 成 員 的 從 業 以 及 收 入 情 況 日 益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我 們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應 該 學 習 和 繼 承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朱 德 等 老 一 代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家 的 優 良 家 風, 嚴 格 教 育 親 屬 和 管 理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要 求 下 級 做 到 的, 上 級 一 定 先 做 到 ; 要 求 群 眾 做 到 的 領 導 一 定 先 做 到 執 法 機 關 要 公 正 執 法, 監 督 機 關 要 鐵 面 無 私 按 照 馬 克 思 主 義 物 質 決 定 意 識 的 原 理, 子 女 如 果 依 靠 領 導 權 力 影 響 違 法 尋 租 暴 富, 父 母 身 為 領 導 幹 部, 能 夠 理 直 氣 壯 和 問 心 無 愧 地 代 表 絕 大 多 數 人 的 根 本 利 益 嗎? 能 夠 對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的 理 想 信 念 充 滿 信 心 和 激 情 嗎? 胡 耀 邦 同 志 講 過 : 上 樑 不 正 下 樑 歪, 中 樑 不 正 倒 下 來 江 澤 民 同 志 也 對 這 一 道 理 也 曾 多 次 加 以 強 調 王 夫 之 說 : 嚴 下 吏 之 貪, 而 不 問 上 官, 法 益 峻, 貪 益 甚, 政 益 亂 可 見 其 重 要 性 如 果 我 們 不 下 決 心 解 決 好 這 個 問 題,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就 成 了 一 句 空 話, 仿 效 的 人 就 會 越 來 越 多, 就 病 入 膏 肓 了, 就 一 定 如 鄧 小 平 同 志 所 說 的, 肯 定 要 走 到 邪 路 上 去 了 所 倖 的 是, 黨 的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央 提 出 了 科 學 發 展 觀, 黨 的 十 七 大 又 進 一 步 強 調 一 定 要 堅 持 走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並 為 從 制 度 上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指 明 了 方 向 我 堅 信, 只 要 我 們 堅 定 不 移 地 沿 著 鄧 小 平 帶 領 全 黨 開 創 的 這 條 道 路 走 下 去, 一 定 會 建 成 一 個 經 濟 繁 榮 政 治 民 主 人 民 富 裕 文 化 發 達 為 政 清 廉 思 想 自 由 的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強 國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