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九十三學年﹁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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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 人 人 都 有 飯 吃 065 老 人 也 是 公 司 的 寶 068 有 條 件 的 愛 太 辛 苦 071 不 要 被 愛 情 沖 昏 了 頭 074 別 玩 劈 腿 遊 戲 077 愛 情 不 是 人 生 的 唯 一 080 恐 怖 的 愛 083 生 涯 規 划 人 生 規 划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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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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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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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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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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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我 邻 座 是 一 位 南 方 女 人 她 身 上 穿 了 许 多 层 毛 衣 和 一 件 不 合 体 的 男 式 羽 绒 服,30 多 岁 说 来 好 笑 车 开 两 个 多 小 时, 一 对 农 村 夫 妇 要 下 车, 说 上 错 车 了 司 机 答 复 : 怎 么 能 上 错 车?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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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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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的 赫 舍 里 氏 為 妻 VO 同 時, 我 們 看 到 十 一 歲 的 康 熙 和 赫 舍 里 氏 穿 著 清 朝 的 婚 紗, 在 宮 殿 前 擺 出 各 種 俗 氣 的 婚 紗 照 pose, 因 為 康 熙 是 個 少 年 演 員, 而 赫 舍 里 氏 是 女 主 角 扮 小, 所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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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小 提 醒 : 傳 統 觀 念 認 為 發 生 性 行 為, 吃 虧 的 大 部 分 是 女 性, 但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已 漸 為 社 會 主 流 價 值, 只 要 與 沒 有 性 自 主 年 齡 的 人 ( 未 滿 16 歲 的 人 ) 發 生 性 行 為, 不 管 男 性 或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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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与 法 规 手 册 / 于 泓 源 主 编.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 ISBN Ⅰ. 文 Ⅱ. 于 Ⅲ. 文 娱 活 动 - 服 务 业 - 安 全 管

更換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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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 龙 湾 住 宿 攻 略 亚 龙 湾 酒 店 以 中 高 档 为 主, 我 们 熟 悉 的 酒 店 基 本 上 都 是 挂 牌 四 星 五 星 的, 基 本 上 囊 括 了 国 内 外 众 多 著 名 酒 店 品 牌 亚 龙 湾 也 有 少 数 度 假 公 寓, 像 公 主 郡 等, 一 般 离

Transcription: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96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菸 害 防 制 法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96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三 中 華 民 國 92 年 7 月 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12193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四 中 華 民 國 92 年 5 月 2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09670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五 中 華 民 國 91 年 2 月 6 日 總 統 (91)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02507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學 校 衛 生 法 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法 字 第 095003044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七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9 日 法 務 部 法 令 字 第 0930800114 號 令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0930077560 號 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管 字 第 0930000337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八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8) 衛 署 保 字 第 8806704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菸 害 防 制 法 施 行 細 則 九 中 華 民 國 87 年 2 月 18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7) 衛 署 保 字 第 87007081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戒 菸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貳 目 的 : 為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消 除 菸 害 拒 絕 酗 酒 禁 止 嚼 食 檳 榔 及 推 動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促 進 身 心 正 常 發 展 參 實 施 對 象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及 行 政 人 員 等 肆 策 略 及 目 標 ( 三 級 預 防 ): 一 一 級 預 防 ( 教 育 宣 導 ): ( 一 ) 策 略 :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 二 ) 目 標 : 健 康 學 習 適 性 發 展 拒 絕 藥 物 濫 用 吸 菸 酗 酒 嚼 食 - 1 -

檳 榔 等 偏 差 行 為 並 預 防 愛 滋 感 染 二 二 級 預 防 ( 清 查 輔 導 ): ( 一 ) 策 略 : 發 現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實 施 介 入 輔 導 方 案 ( 二 ) 目 標 :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預 防 有 害 物 質 成 癮, 避 免 危 害 擴 大 三 三 級 預 防 ( 矯 正 戒 治 ): ( 一 ) 策 略 : 結 合 衛 生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矯 正 戒 治 ( 二 ) 目 標 : 降 低 危 害 有 效 戒 治 預 防 再 用 伍 實 施 要 領 : 一 教 育 宣 導 : ( 一 ) 以 春 暉 專 案 為 主 題, 結 合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政 府 及 社 區 資 源 辦 理 相 關 巡 迴 講 座 多 元 宣 導 活 動, 增 進 學 生 社 區 民 眾 正 確 認 知, 共 同 營 造 健 康 的 生 活 與 學 習 環 境 ( 二 ) 加 強 藥 物 濫 用 吸 菸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愛 滋 病 等 各 項 危 害 認 知 教 育, 配 合 課 程 教 學 輔 教 活 動 及 文 宣 資 料, 使 學 生 具 備 評 估 影 響 拒 絕 危 害 等 能 力, 要 求 教 師 於 教 學 課 程 中 落 實 執 行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 三 ) 持 續 辦 理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春 暉 專 案 相 關 研 習, 強 化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宣 教 輔 導 等 工 作 成 員 知 能 ( 四 )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建 構 春 暉 專 案 網 頁, 並 經 常 更 新, 藉 由 各 項 新 知 交 流, 增 進 網 站 宣 導 功 效 二 清 查 輔 導 : ( 一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 教 官 ) 訓 輔 人 員, 應 主 動 連 繫 學 生 家 長 及 觀 護 人, 經 常 關 心 學 生 上 課 生 活 作 息 及 交 友 情 形, 尤 須 注 意 網 路 交 友 校 外 同 儕 團 體 ( 如 八 家 將 幫 派 舞 團 ) 等, 從 中 瞭 解 學 生 有 無 藥 物 濫 用 吸 菸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或 身 體 不 適 等 異 常 狀 況, 以 便 及 早 預 防 與 介 入 處 理 ( 二 ) 透 過 觀 察 晤 談 認 知 問 卷 及 篩 檢 等 方 式, 發 現 及 掌 握 學 生 有 春 暉 專 案 防 制 重 點 之 行 為 時, 應 建 立 輔 導 名 冊 實 施 介 入 方 案, 避 免 危 害 擴 大 - 2 -

( 三 ) 各 級 學 校 應 建 立 春 暉 專 案 任 務 推 動 小 組, 落 實 各 項 重 點 防 制 ( 治 ) 責 任 分 工, 並 結 合 訓 輔 導 師 家 長 及 衛 生 醫 療 專 責 人 員 組 成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強 化 二 級 預 防 工 作 ( 四 ) 學 校 經 清 查 發 現 輔 導 對 象 應 即 成 立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訂 定 輔 導 計 畫 與 期 程 ( 以 3 個 月 為 1 個 輔 導 期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成 效 並 詳 實 紀 錄 輔 導 情 形, 必 要 時 得 請 專 業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及 專 業 單 位 人 員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五 ) 各 督 導 單 位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聯 絡 處 ) 應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春 暉 專 案 諮 詢 小 組, 針 對 各 項 防 制 ( 治 ) 工 作 重 點, 每 季 定 期 召 開 輔 導 個 案 研 討 會, 檢 視 學 校 輔 導 作 法 並 提 供 建 議, 協 助 推 動 二 級 預 防 工 作 ( 六 ) 發 現 感 染 愛 滋 病 (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 之 學 生, 應 即 密 報 本 部, 並 限 期 輔 導 至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醫 療 院 所 檢 驗 治 療 ( 逾 期 未 接 受 檢 查 者, 應 強 制 為 之 ), 期 間 尤 應 特 重 保 密 措 施, 並 應 以 更 大 之 愛 心 與 關 懷, 審 慎 輔 導, 不 得 以 開 除 退 學 轉 學 記 過 等 方 式 處 理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四 條 本 部 各 級 學 校 防 治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處 理 要 點 ) 三 矯 正 戒 治 : ( 一 ) 經 學 校 ( 二 級 預 防 ) 輔 導 仍 無 法 改 變 偏 差 行 為 之 學 生, 除 法 有 明 訂 強 制 執 行 外, 應 徵 得 家 長 同 意 後 轉 介 專 業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矯 正 與 戒 治 ( 二 ) 個 案 轉 介 實 施 矯 正 與 戒 治 後, 學 校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仍 應 持 續 關 懷 並 與 衛 生 醫 療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定 期 追 蹤 戒 治 情 形 陸 實 施 方 式 : 一 本 部 各 業 務 司 執 行 要 項 : ( 一 ) 依 權 責 督 導 各 級 單 位 學 校 推 動 春 暉 專 案 各 項 防 制 ( 治 ) 工 作, 並 納 入 相 關 課 程 施 教 ( 國 中 小 學 納 入 健 康 與 體 育 課 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納 入 健 康 與 護 理 課 程, 每 學 期 實 施 ) - 3 -

( 二 ) 各 級 單 位 學 校 執 行 成 效, 列 入 年 度 評 鑑 項 目 考 評 二 本 部 軍 訓 處 執 行 要 項 : ( 一 ) 全 力 推 動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建 立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輔 導 諮 商 網 絡, 訂 定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落 實 執 行 ( 實 施 計 畫 暨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1) ( 二 ) 持 續 辦 理 反 毒 宣 講 團 巡 迴 校 園 宣 教, 宣 教 對 象 置 重 點 於 都 會 地 區 之 藥 物 濫 用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社 團 幹 部 高 中 國 中 教 師 ; 宣 教 方 式 力 求 活 潑 化 多 樣 化, 以 提 昇 宣 教 成 效 (96 年 度 反 毒 宣 講 團 實 施 計 畫 如 附 件 2) ( 三 ) 落 實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並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各 式 宣 教 活 動, 提 昇 學 生 正 確 認 知, 以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病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如 附 件 3) ( 四 ) 採 購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毒 品 鑑 識 包 分 發 各 級 學 校 使 用, 提 昇 臨 時 檢 驗 成 效 並 辦 理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本 部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實 施 規 定 如 附 件 4 ( 五 ) 每 年 5 月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認 知 檢 測 ( 相 關 規 定 另 頒 ), 抽 測 結 果 函 知 各 級 學 校, 就 認 知 率 較 低 之 題 目 及 態 度 題 所 顯 示 之 學 生 認 知 加 強 宣 教 ( 認 知 檢 測 題 庫 如 附 件 5) ( 六 )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防 制 ( 治 ) 工 作 師 資 培 訓 及 業 務 研 習, 並 推 動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設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吸 菸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等 危 害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等 相 關 課 程 ( 七 ) 充 實 本 部 春 暉 專 案 網 頁 資 料 內 容 ( 網 址 :http://www.edu.tw/ military/warondrugs/), 並 經 常 更 新, 以 達 資 源 共 享 ( 八 )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擴 大 宣 教 層 面 (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如 附 件 6) ( 九 )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有 功 團 體 個 人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以 表 彰 有 功 單 位 與 個 人, 並 獎 優 懲 劣, 激 勵 士 氣 ( 選 拔 與 表 揚 計 畫 另 頒 ) ( 十 ) 每 年 配 合 本 部 軍 訓 工 作 評 鑑 及 統 合 視 導 行 程, 督 導 各 級 單 位 春 暉 - 4 -

專 案 執 行 成 效 及 個 案 輔 導 辦 理 情 形, 並 適 時 辦 理 績 優 獎 勵 三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聯 絡 處 執 行 要 項 : ( 一 ) 每 學 年 度 逐 級 訂 頒 春 暉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及 召 開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檢 討 ( 協 調 ) 會, 以 達 落 實 精 進 之 目 標 ( 二 ) 審 查 轄 屬 學 校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訂 頒 是 否 合 宜, 並 落 實 督 導 執 行 協 助 推 展 等 工 作 ( 三 ) 配 合 本 部 辦 理 各 項 評 鑑 選 拔 活 動, 指 導 轄 屬 學 校 完 成 準 備 規 劃 並 辦 理 彙 整 初 審 及 推 薦 等 作 業 ( 四 ) 配 合 本 部 各 項 專 案 工 作 如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認 知 檢 測 學 生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等, 辦 理 相 關 協 調 聯 繫 及 督 導 事 宜 ( 五 ) 配 合 每 年 6 月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月 及 12 月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月, 規 劃 辦 理 全 縣 市 大 型 宣 導 競 賽 等 活 動 ( 六 ) 要 求 轄 屬 學 校 每 季 依 三 級 預 防 政 策 陳 報 個 案 輔 導 成 效, 並 定 期 於 每 年 1 4 7 10 月 邀 集 春 暉 專 案 諮 詢 小 組 召 開 研 討 會, 尤 應 針 對 個 案 進 行 分 析, 研 擬 輔 導 建 議 及 做 法, 提 供 學 校 參 考 運 用 ( 七 ) 各 督 導 單 位 每 半 年 (1 7 月 ) 應 彙 整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陳 報 本 部 軍 訓 處 備 查, 本 部 將 視 需 要 或 針 對 特 殊 輔 導 個 案 邀 集 專 業 單 位 人 員 召 開 研 討 會, 擬 定 修 正 輔 導 策 略, 函 發 各 級 單 位 學 校 參 考 運 用 ( 各 督 導 單 位 春 暉 專 案 - 二 級 預 防 輔 導 成 效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7-1) ( 八 ) 各 督 導 單 位 應 妥 善 規 劃 運 用 各 校 超 額 護 理 老 師, 協 助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巡 迴 宣 教 個 案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及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 九 ) 運 用 縣 市 地 區 資 源, 針 對 轄 屬 學 校 特 性 及 學 生 素 質 分 析 等, 經 常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相 關 研 習 社 團 觀 摩 學 生 才 藝 競 賽 等 活 動, 擴 大 宣 教 成 效 ( 十 ) 結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推 動 無 菸 校 園 運 動, 並 督 ( 指 ) 導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課 恪 遵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全 面 禁 菸, 並 不 得 供 售 菸 酒 檳 榔 及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 大 專 校 院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5 -

( 十 一 )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聯 絡 處 應 對 轄 屬 學 校 執 行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每 季 完 成 訪 視 乙 次, 訪 視 情 形 陳 報 上 一 級 單 位 核 備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每 半 年 應 編 組 人 員 完 成 轄 屬 學 校 單 位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訪 視, 訪 視 情 形 函 送 本 部 四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要 項 : ( 一 ) 每 學 年 度 依 據 上 級 訂 頒 春 暉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結 合 學 校 特 性 及 學 生 素 質 分 析, 訂 定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及 工 作 重 點, 確 實 規 劃 工 作 期 程 管 制 表, 落 實 推 動 春 暉 專 案 重 點 工 作 ( 執 行 計 畫 範 例 格 式 如 附 件 8) ( 二 )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或 護 理 老 師, 清 查 藥 物 濫 用 吸 菸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等 行 為 之 學 生 並 建 立 輔 導 名 冊 ( 愛 滋 病 感 染 學 生 之 通 報 及 輔 導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依 三 級 預 防 策 略 結 合 地 區 衛 生 醫 療 單 位 實 施 輔 導 及 矯 正 戒 治 教 育 ( 三 ) 各 級 學 校 每 季 (3 6 9 12 月 ) 將 個 案 輔 導 成 效 陳 報 上 一 級 督 導 單 位 彙 整 (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轄 屬 學 校 陳 送 市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國 中 小 學 陳 送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中 職 校 陳 送 縣 市 聯 絡 處 大 專 校 院 逕 送 本 部 軍 訓 處 ), 各 級 學 校 春 暉 專 案 - 二 級 預 防 輔 導 成 效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7-2 ( 四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與 體 育 或 健 康 與 護 理 等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內 之 適 當 單 元 施 教 1 堂 課 以 上 反 毒 認 知 教 學 ( 五 ) 各 級 學 校 應 利 用 教 師 進 修 時 間 或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辦 理 或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藥 物 濫 用 研 習 課 程, 每 年 至 少 2 小 時, 使 全 體 教 師 均 有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基 本 概 念 ( 六 ) 每 年 度 依 據 上 級 訂 頒 各 項 實 施 規 定 及 專 案 宣 導, 密 集 規 劃 辦 理 宣 教, 透 過 活 潑 多 樣 化 活 動,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認 知 五 落 實 反 毒 教 育 具 體 策 略 : ( 一 ) 持 續 落 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反 毒 教 育 並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建 立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通 識 課 程 ( 二 ) 加 強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防 制 清 查 作 為 - 6 -

( 三 )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危 害 認 知 測 驗 ( 四 ) 落 實 反 毒 教 育 委 員 會 功 能, 積 極 整 合 各 界 反 毒 資 源 ( 五 ) 各 級 學 校 訂 定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建 立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輔 導 諮 商 網 絡 ( 六 ) 運 用 校 園 學 生 使 用 毒 品 篩 檢 量 表 篩 檢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依 三 級 預 防 措 施 落 實 對 中 輟 生 非 法 出 入 娛 樂 場 所 高 危 險 群 及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之 通 報 及 輔 導 作 為, 以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六 執 行 行 政 院 強 化 社 會 治 安 各 次 專 案 會 議 院 長 裁 示 事 項 : ( 一 ) 將 吸 毒 人 數 納 為 校 長 遴 選 及 績 效 考 評 項 目 : 1. 請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將 本 案 納 為 所 屬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 續 任 ) 要 件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項 目 2. 將 本 案 納 入 本 部 督 學 統 合 督 導 重 點 項 目 3.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高 中 職 校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及 績 效 考 評 時, 增 聘 具 有 訓 育 輔 導 專 長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遴 選 或 考 評 委 員 ( 二 ) 加 強 校 外 聯 巡, 對 參 加 轟 趴 或 深 夜 逗 留 不 當 場 所 之 學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實 施 尿 液 採 檢 ( 三 )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每 年 對 特 定 人 員 實 施 尿 液 採 檢 率 0.2% 七 本 部 96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工 作 要 項, 詳 如 附 件 9 柒 編 組 : 為 推 動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落 實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消 除 菸 害 拒 絕 酗 酒 禁 止 嚼 食 檳 榔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維 護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本 部 成 立 春 暉 專 案 任 務 推 動 小 組, 由 部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本 部 各 相 關 司 處 主 管 擔 任 委 員, 以 推 動 此 一 工 作 ( 名 冊 如 附 件 10) 捌 經 費 : 一 本 部 於 96 97 年 度 學 生 國 防 教 育 與 安 全 維 護 02 項 下 編 列 春 暉 專 案 預 算, 全 力 推 動 本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二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應 自 行 編 列 專 案 經 費, 確 實 推 動 本 計 畫 三 各 縣 市 聯 絡 處 每 年 12 月 份 完 成 下 一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規 劃 及 經 費 需 - 7 -

求, 陳 報 本 部 審 查 並 辦 理 補 助 ( 工 作 計 畫 範 例 格 式 如 附 件 11) 玖 訪 視 與 考 評 : 分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二 種 方 式 實 施, 其 訪 視 成 績 列 為 本 部 春 暉 專 案 獎 懲 之 主 要 參 據 一 定 期 訪 視 : 併 本 部 學 年 度 軍 訓 工 作 訪 視 或 本 部 統 合 視 導 辦 理, 執 行 成 效 於 督 導 會 報 中 檢 討, 績 優 單 位 及 學 校 專 案 簽 報 獎 勵 二 不 定 期 訪 視 : 本 部 於 平 時 針 對 新 任 主 管 或 肇 生 重 大 事 件 之 單 位 學 校, 採 不 定 期 訪 視 各 項 春 暉 專 案 宣 導 清 查 及 戒 治 等 工 作, 輔 導 任 務 推 展 並 協 助 問 題 解 決 拾 一 般 規 定 : 一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 市 ) 教 育 局 ( 校 外 會 ), 請 依 本 計 畫 參 酌 單 位 實 際 狀 況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並 逐 級 審 核 輔 導 所 轄 訂 定 執 行 計 畫, 與 督 ( 輔 ) 導 本 案 之 推 行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請 依 據 學 校 特 性 社 區 資 源 訂 定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並 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高 中 職 陳 報 縣 市 校 外 會 國 中 小 陳 報 縣 市 教 育 局 ) 三 各 大 專 校 院 請 依 據 學 校 特 性 社 區 資 源 訂 定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落 實 執 行, 並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將 清 查 輔 導 各 級 學 校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及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一 覽 表 ( 本 部 94 年 3 月 24 日 台 軍 字 第 0940039534 號 函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本 部 軍 訓 處 承 辦 人 電 子 信 箱 (tang56@mail.moe.gov.tw), 本 部 透 過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訪 視 實 施 驗 證 四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請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彙 整 轄 屬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清 查 輔 導 各 級 學 校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及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一 覽 表 ( 本 部 93 年 12 月 2 日 台 軍 字 第 0930162170 號 函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本 部 軍 訓 處 承 辦 人 電 子 信 箱 (tang56@mail.moe.gov.tw) 五 各 級 學 校 請 依 行 政 院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1 個 月 內 完 成 清 查 並 繕 造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加 強 輔 導 並 為 尿 液 篩 檢 之 依 據 ( 格 式 如 附 件 4 附 錄 2) - 8 -

六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請 於 每 年 10 月 15 日 4 月 1 日 前 統 計 轄 屬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各 校 特 定 人 員 數 量 ( 統 計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4 附 錄 3) 傳 送 本 部 七 各 大 專 校 院 請 於 每 年 10 月 15 日 4 月 1 日 前 統 計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數 量 ( 統 計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4 附 錄 2) 傳 送 本 部 八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另 行 補 充 或 修 訂 之 拾 壹 附 件 : 附 件 1: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暨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附 錄 1: 教 育 部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附 錄 2: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圖 附 件 2: 教 育 部 96 年 度 反 毒 宣 講 團 實 施 計 畫 附 錄 1: 教 育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講 座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錄 2: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教 日 程 表 ( 範 例 ) 附 錄 3: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反 毒 宣 講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附 錄 4: 各 縣 市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講 統 計 表 附 錄 5: 反 毒 宣 講 團 講 授 參 考 題 綱 附 錄 6: 各 縣 市 反 毒 宣 講 團 經 費 申 請 統 計 表 附 錄 7: 講 座 鐘 點 費 收 據 ( 範 例 ) 附 件 3: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附 錄 1: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題 庫 附 錄 2: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一 覽 表 附 錄 3: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統 計 表 附 件 4: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實 施 規 定 附 錄 1: 教 育 部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2: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名 冊 附 錄 3: 特 定 人 員 數 量 統 計 表 附 錄 4: 特 定 人 員 分 佈 調 查 表 附 錄 5: 特 定 人 員 隨 機 採 驗 尿 液 名 冊 附 錄 6: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日 程 表 - 9 -

附 錄 7: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集 狀 況 一 覽 表 附 錄 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機 構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名 單 附 錄 9: 濫 用 藥 物 輔 導 查 證 結 果 表 附 錄 10: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附 錄 11 春 暉 小 組 編 組 名 冊 : 附 錄 12: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工 作 編 組 暨 職 掌 表 附 錄 13: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附 錄 14: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篩 檢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管 制 使 用 規 定 別 紙 1: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別 紙 2: 尿 液 篩 檢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使 用 學 生 名 冊 附 件 5: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認 知 檢 測 題 庫 附 件 6: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附 件 7-1: 各 督 導 單 位 春 暉 專 案 輔 導 成 效 彙 整 表 附 件 7-2: 各 級 學 校 春 暉 專 案 輔 導 成 效 彙 整 表 附 件 8: 各 級 學 校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範 例 格 式 附 件 9: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工 作 要 項 附 件 10: 教 育 部 春 暉 專 案 任 務 推 動 小 組 人 員 名 冊 附 件 11: 各 縣 市 聯 絡 處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範 例 格 式 - 10 -

附 件 1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暨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壹 依 據 : 一 中 華 民 國 92 年 7 月 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12193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二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9 日 法 務 部 法 令 字 第 0930800114 號 令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0930077560 號 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管 字 第 0930000337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三 94 年 2 月 18 日 教 育 部 研 商 防 制 校 園 毒 品 及 暴 力 問 題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法 字 第 095003044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貳 目 的 :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清 查 輔 導 工 作, 並 結 合 社 區 相 關 資 源 及 專 業 醫 療 輔 導 機 構,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達 成 健 康 校 園 之 目 標 參 實 施 策 略 與 目 標 : 一 一 級 預 防 : ( 一 ) 策 略 :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 二 ) 目 標 : 活 得 健 康 適 性 發 展 無 藥 物 濫 用 二 二 級 預 防 : ( 一 ) 策 略 : 進 行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並 實 施 介 入 方 案 ( 二 ) 目 標 :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預 防 藥 物 濫 用 成 癮 或 嚴 重 危 害 三 三 級 預 防 : ( 一 ) 策 略 : 結 合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戒 治 ( 二 ) 目 標 : 降 低 危 害 有 效 戒 治 預 防 再 用 肆 作 法 : 一 一 級 預 防 : ( 一 )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方 面 : 1. 各 級 學 校 應 經 常 辦 理 育 樂 活 動, 舒 暢 學 生 身 心, 並 鼓 勵 學 生 多 從 - 11 -

事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之 活 動, 以 減 少 學 生 涉 足 藥 物 濫 用 高 危 險 場 所 2. 各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結 合 校 外 聯 巡 及 春 風 專 案 工 作, 加 強 查 緝 在 外 遊 蕩 學 生, 並 置 重 點 於 網 咖 電 動 玩 具 店 PUB BAR MTV KTV 卡 拉 OK 啤 酒 屋 舞 廳 搖 頭 俱 樂 部 等 場 所, 涉 足 學 生 列 為 藥 物 濫 用 高 危 險 群 對 象 3. 各 級 學 校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務 人 員 等 應 對 藥 物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高 ( 危 險 因 子 ) 之 學 生 加 強 個 別 輔 導 訪 問, 以 降 低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 (1) 對 藥 物 濫 用 正 向 預 期 ( 好 處 ) 高, 負 面 預 期 ( 壞 處 ) 低 拒 絕 使 用 信 心 低 者 ( 可 透 過 課 程 互 動 問 卷 調 查 等 瞭 解 ) (2) 個 性 較 衝 動 ( 不 善 規 劃, 不 考 慮 後 果 ) 逃 避 型 因 應 者 (3) 學 業 成 績 低 落 者 (4) 情 緒 適 應 較 差, 如 憂 鬱 程 度 高 心 理 壓 力 高 自 殺 意 念 與 企 圖 高 者 (5) 零 用 錢 多 者 (6) 在 PUB BAR MTV KTV 卡 拉 OK 啤 酒 屋 舞 廳 電 動 玩 具 店 等 場 所 打 工 者 (7) 生 活 作 息 較 不 正 常 者 (8) 有 抽 菸 喝 酒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者 (9) 自 己 或 家 人 有 藥 物 濫 用 情 形 者 (10) 賃 居 校 外 者 ( 二 )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方 面 : 1. 充 實 教 師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知 能 : (1) 各 級 學 校 應 利 用 教 師 進 修 時 間 或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辦 理 或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藥 物 濫 用 研 習 課 程, 每 年 至 少 2 小 時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應 以 教 師 為 對 象, 定 期 舉 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知 能 研 習 訓 練 等 活 動, 以 增 進 教 師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相 關 知 能, 提 昇 防 制 成 效 2. 加 強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 (1) 中 小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與 體 育 或 健 康 與 護 理 等 相 關 領 域 - 12 -

課 程 內 之 適 當 單 元 施 教 一 堂 課 以 上 反 毒 認 知 教 學 (2) 各 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學 期 結 束 2 週 內, 利 用 週 朝 集 會 時 間 實 施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建 立 正 確 認 知 (3) 各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1 次 全 校 性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教 活 動,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藥 物 濫 用 的 危 害 及 拒 絕 誘 惑 的 知 能 與 技 巧,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思 考 自 主 性 拒 絕 毒 品 誘 惑 之 能 力 ( 可 結 合 本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社 區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 (4) 各 校 每 學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以 家 長 或 社 區 為 對 象 之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以 提 醒 家 長 社 區 民 眾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危 害, 共 同 協 力 防 制 (5) 每 年 舉 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認 知 檢 測,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提 高 正 確 認 知 率 達 90% 以 上, 對 於 答 錯 率 較 高 之 題 目, 應 加 強 宣 教 導 正 3. 加 強 學 校 春 暉 社 團 或 其 他 相 關 社 團 之 組 訓, 運 用 同 儕 力 量 發 揮 正 面 影 響 力 4. 工 讀 生 與 校 外 賃 居 生 輔 導 訪 視 : 各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2 週 內 完 成 工 讀 學 生 及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之 調 查, 並 於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分 別 召 開 座 談 會, 藉 以 實 施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班 級 導 師 學 務 人 員 輔 導 老 師 應 編 組 至 學 生 工 讀 場 所 賃 居 處 實 施 不 定 期 訪 視, 了 解 學 生 所 處 環 境, 表 達 關 懷 並 協 助 解 決 疑 難 5. 學 業 輔 導 : 各 校 對 於 學 業 成 績 低 落 學 生, 應 擬 定 輔 導 作 法,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增 強 自 我 信 心 與 能 力, 避 免 學 生 因 成 績 低 落, 造 成 自 暴 自 棄 之 情 形 而 接 觸 藥 物 6. 各 校 輔 導 室 ( 心 輔 中 心 ) 應 透 過 相 關 課 程 或 綜 合 活 動 時 間, 辦 理 壓 力 調 適 與 情 緒 管 理 衝 動 性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拒 絕 誘 惑 的 技 巧 等 訓 練 活 動, 以 增 強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保 護 能 力 二 二 級 預 防 : ( 一 ) 進 行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 各 校 應 針 對 前 述 危 險 因 子 篩 檢 高 關 懷 群, 以 早 期 發 現, 方 式 如 下 : - 13 -

1. 觀 察 晤 談 : 各 校 導 師 學 務 人 員 輔 導 老 師 應 經 常 關 心 學 生 上 課 生 活 作 息 及 交 友 狀 況, 並 主 動 聯 繫 家 長, 發 現 學 生 精 神 行 為 有 偏 差 或 異 常 情 形, 即 應 實 施 個 別 晤 談, 從 晤 談 中 發 現 學 生 有 無 藥 物 濫 用 情 形 2. 運 用 校 園 學 生 使 用 毒 品 篩 檢 量 表 : 本 量 表 係 本 部 委 託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編 製, 已 於 94 年 10 月 31 日 前 編 製 完 成, 並 分 發 各 校 使 用 3.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 (1)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 依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7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0950030440B 號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附 表 規 定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報 會 議 裁 示 及 本 部 96 學 年 度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實 施 規 定, 得 包 含 以 下 人 員 : A. 曾 經 持 有 或 藥 物 濫 用 者 B. 中 輟 休 學 復 學 生 C. 經 觀 察 或 其 他 方 式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者 D. 經 篩 檢 量 表 篩 檢 判 定 為 高 危 險 群 E. 經 常 深 夜 逗 留 特 定 場 所 者 對 參 與 轟 趴 的 學 生 涉 入 不 當 場 所 或 行 為 異 常 有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之 在 學 學 生 各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1 個 月 內 完 成 清 查 並 繕 造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經 由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列 為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檢 查 對 象 後 實 行 尿 液 篩 檢, 並 加 強 輔 導 (2) 尿 液 篩 檢 : A. 分 為 初 篩 ( 以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檢 測 ) 及 複 驗 ( 送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 2 種, 其 中 快 數 檢 驗 試 劑, 原 則 由 各 縣 市 校 外 會 提 供, 若 有 試 劑 不 足 情 形, 得 由 校 外 會 自 行 小 額 採 購 ; 倘 需 進 行 複 驗 所 需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經 費 原 則 由 個 案 自 行 負 擔,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外 會 支 付 B. 初 篩 : 採 尿 後 實 施 試 劑 初 篩 檢 查, 試 劑 初 篩 反 應 呈 陰 性 者, 採 持 續 觀 察 方 式 辦 理, 若 有 再 吸 食 毒 品 之 虞, 應 回 復 至 一 級 預 防 工 作 開 始 執 行 各 項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 若 初 篩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應 進 一 步 將 - 14 -

尿 液 送 交 檢 驗 機 構 再 確 認 C. 複 驗 : 由 檢 驗 機 構 再 確 認 結 果 為 陰 性 者, 採 持 續 觀 察 方 式 辦 理 ; 確 認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由 學 校 召 集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務 人 員 軍 訓 教 官 家 長 等 人 員 共 同 組 成 春 暉 小 組, 進 行 輔 導, 並 通 報 校 安 中 心 列 管 D. 惟 運 用 試 劑 篩 檢 學 生 尿 液 時 應 注 意 學 生 之 自 尊 及 隱 私, 並 聯 繫 家 長 知 情, 若 發 生 有 學 生 及 家 長 拒 絕 篩 檢 情 事, 則 通 知 少 年 隊 校 外 會 家 長 協 商 協 助, 依 兒 童 暨 少 年 福 利 法 (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26 條 及 第 28 條 )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 二 ) 輔 導 : 1. 經 觀 察 晤 談 尿 液 篩 檢 或 經 檢 警 通 知 之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各 校 應 循 本 部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網 通 報 本 部 校 安 中 心, 並 即 由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務 人 員 軍 訓 教 官 家 長 等 共 同 組 成 春 暉 小 組 進 行 輔 導, 期 於 3 個 月 內 協 助 戒 除 2.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之 輔 導 除 校 內 之 輔 導 資 源 外, 可 運 用 縣 ( 市 ) 或 社 區 輔 導 機 構 等 輔 導 資 源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 (1) 縣 ( 市 ) 輔 導 網 路 中 心 學 校 或 輔 導 團 ( 行 政 資 源 ) (2)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高 中 職 校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國 立 宜 蘭 高 中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國 立 板 橋 高 中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國 立 新 竹 女 中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國 立 台 中 家 商 國 立 彰 化 高 中 國 立 中 興 高 中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國 立 嘉 義 女 中 國 立 台 南 一 中 國 立 曾 文 家 商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國 立 屏 東 女 中 國 立 台 東 高 中 國 立 花 蓮 女 中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國 立 金 門 高 中 國 立 馬 祖 高 中 等 21 所 (3)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社 區 醫 師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北 中 南 3 區 (4)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校 園 巡 迴 諮 詢, 北 區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中 區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南 區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5) 社 區 相 關 輔 導 機 構 ( 資 源 ): 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社 區 醫 師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諮 詢 站 ( 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網 站 查 - 15 -

詢, 網 址 :www.nbcd.gov.tw)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機 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等 三 三 級 預 防 :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經 輔 導 3 個 月 後 若 仍 未 戒 除, 學 校 即 結 合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藥 癮 治 療 業 務 醫 療 機 構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及 輔 導 機 構 ( 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www.nbcd.gov.tw) 賡 續 戒 治, 或 視 個 案 情 況 報 請 司 法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以 降 低 危 害, 預 防 再 用 伍 一 般 規 定 : 一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應 結 合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中 心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輔 導 諮 商 網 絡, 並 提 供 輔 導 諮 商 之 服 務 機 制, 以 強 化 二 級 預 防 成 效, 並 得 設 置 反 毒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統 整 縣 ( 市 ) 內 相 關 資 源, 以 利 資 源 共 享 二 各 級 學 校 應 針 對 學 校 特 性, 訂 定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落 實 執 行 三 各 校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教 活 動, 可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宣 教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四 本 部 為 明 確 律 定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諮 商 輔 導 作 法 及 作 業 流 程,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機 構 檢 討 修 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網 絡 及 輔 導 作 業 程 序,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參 酌 運 用,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與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錄 1 附 件 錄 2-16 -

附 件 1 附 錄 1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 草 案 ) 本 部 為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特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學 校 教 育 代 表 研 擬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以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及 專 業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等 人 力 資 源 及 方 式, 加 強 預 防 宣 導, 建 立 預 防 網 絡 與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依 循 參 考, 採 取 適 切 周 延 作 法,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以 下 為 各 項 作 業 細 項 說 明 : 一 一 級 預 防 為 各 級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常 態 性 工 作 在 第 一 級 預 防 工 作 上, 各 級 學 校 應 經 常 採 取 之 作 為 如 下 列 : 1. 中 小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與 體 育 或 健 康 與 護 理 等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內 之 適 當 單 元 施 教 一 堂 課 以 上 反 毒 認 知 教 學 2. 各 級 學 校 應 利 用 教 師 進 修 時 間 或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辦 理 或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藥 物 濫 用 研 習 課 程, 每 年 至 少 2 小 時, 使 全 體 教 師 均 有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基 本 概 念 3. 結 合 校 內 外 活 動 辦 理 育 樂 活 動, 舒 暢 學 生 身 心 4. 各 縣 市 校 外 會 應 加 強 校 外 聯 巡 3. 對 具 危 險 因 子 之 學 生 加 強 輔 導 訪 問 4. 加 強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 如 反 毒 宣 講 團 及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研 習 ) 5. 加 強 春 暉 社 團 組 訓, 發 揮 同 儕 影 響 力 6. 辦 理 工 讀 生 與 校 外 賃 居 生 輔 導 訪 視 7. 加 強 學 業 輔 導 8. 辦 理 壓 力 調 適 與 情 緒 管 理 衝 動 性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拒 絕 誘 惑 的 技 巧 等 訓 練 活 動 9. 其 他 二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重 點 為 二 級 預 防, 進 行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 一 ) 各 校 應 針 對 前 述 危 險 因 子 篩 檢 高 關 懷 群, 進 行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以 早 期 發 現, 介 入 輔 導, 另 基 於 保 護 學 生 權 益 原 則 下, 得 針 對 高 關 - 17 -

懷 群 實 施 隨 機 檢 驗, 對 於 擬 篩 檢 人 員 名 冊, 應 經 由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列 為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檢 查 對 象 後 實 行 ( 二 ) 若 發 生 有 學 生 及 家 長 拒 絕 篩 檢 情 事, 則 通 知 少 年 隊 校 外 會 家 長 協 商 協 助, 依 兒 童 暨 少 年 福 利 法 (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26 條 及 第 28 條 )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 三 ) 篩 檢 對 象 依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7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0950030440B 號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附 表 規 定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報 會 議 裁 示 及 本 部 94 學 年 度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實 施 規 定, 得 包 含 以 下 人 員 : 1. 曾 經 持 有 或 藥 物 濫 用 者 2. 中 輟 休 學 復 學 生 3. 經 觀 察 或 其 他 方 式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者 4. 經 篩 檢 量 表 篩 檢 判 定 為 高 危 險 群 5. 經 常 深 夜 逗 留 特 定 場 所 者 對 參 與 轟 趴 的 學 生 涉 入 不 當 場 所 或 行 為 異 常 有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之 在 學 學 生 ( 四 ) 尿 液 篩 檢 分 為 初 篩 ( 以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檢 測 ) 及 複 驗 ( 送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2 種, 其 中 快 數 檢 驗 試 劑, 原 則 由 各 縣 市 校 外 會 提 供, 若 有 試 劑 不 足 情 形, 得 由 校 外 會 自 行 小 額 採 購 ; 倘 需 進 行 複 驗 所 需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經 費 原 則 由 個 案 自 行 負 擔,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外 會 支 付 ( 五 ) 初 篩 : 採 尿 後 實 施 試 劑 初 篩 檢 查, 試 劑 初 篩 反 應 呈 陰 性 者, 採 持 續 觀 察 方 式 辦 理, 若 有 再 吸 食 毒 品 之 虞, 應 回 復 至 一 級 預 防 工 作 開 始 執 行 各 項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 若 初 篩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應 進 一 步 將 尿 液 送 交 檢 驗 機 構 再 確 認 ( 六 ) 複 驗 : 由 檢 驗 機 構 再 確 認 結 果 為 陰 性 者, 依 細 項 說 明 二 之 ( 五 ) 結 果 呈 陰 性 反 應 方 式 辦 理 ; 確 認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由 學 校 召 集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務 人 員 軍 訓 教 官 家 長 等 人 員 共 同 組 成 春 暉 小 組, 進 行 輔 導, 並 通 報 校 安 中 心 列 管 相 關 輔 導 課 程 列 舉 如 下 : - 18 -

1. 安 排 戒 治 成 功 者 現 身 說 法 目 標 設 定 生 涯 規 劃 生 活 技 能 等 相 關 課 程 2. 持 續 解 決 學 習 障 礙 交 友 及 家 庭 等 因 素 3. 協 助 追 查 藥 物 來 源, 以 斷 絕 其 根 源 4. 每 週 連 續 假 日 後 實 施 快 數 檢 驗 試 劑 篩 檢 5. 告 知 學 生 各 級 毒 品 吸 食 持 有 販 賣 等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6. 放 學 後 安 排 親 職 教 育 社 區 志 工 輔 導 7. 轉 介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濫 用 藥 物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由 心 理 精 神 醫 師 藥 師 法 律 專 家 輔 導 ( 七 ) 為 防 制 校 園 其 他 學 生 遭 受 毒 品 戕 害, 學 校 應 協 助 追 查 藥 物 來 源, 將 詢 問 學 生 獲 知 藥 物 來 源 的 資 料, 以 密 件 函 送 校 外 會, 校 外 會 應 於 一 週 內 將 藥 物 來 源 資 料 以 密 件 函 送 交 少 年 隊 或 警 察 局 追 查, 經 追 查 藥 物 來 源 若 與 學 校 有 關 ( 例 如 學 生 充 當 藥 頭 周 遭 學 生 有 共 用 或 學 生 於 網 路 販 售 等 情 事 ), 應 通 報 學 校 協 助 處 理 ( 八 )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經 輔 導 3 個 月 後, 應 採 集 尿 液 送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結 果 呈 陰 性 反 應 者, 解 除 列 管, 並 依 細 項 說 明 二 之 ( 五 ) 結 果 呈 陰 性 反 應 方 式 辦 理 ; 若 結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進 入 三 級 矯 正 戒 治 階 段 三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主 要 係 結 合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戒 治 ( 一 ) 經 3 個 月 追 蹤 輔 導 採 集 尿 液 複 驗, 仍 為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由 學 校 結 合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藥 癮 治 療 業 務 醫 療 機 構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及 輔 導 機 構 ( 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www.nbcd.gov.tw) 賡 續 戒 治, 或 視 個 案 情 況 報 請 司 法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以 降 低 危 害, 預 防 再 用 毒 品 ( 二 )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濫 用 者, 將 尿 液 再 次 送 檢 驗 機 構 確 認, 結 果 呈 陰 性 反 應 者, 解 除 列 管, 並 依 細 項 說 明 二 之 ( 五 ) 結 果 呈 陰 性 反 應 方 式 辦 理 ; 若 仍 呈 現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重 複 實 施 輔 導 作 業, 倘 經 - 19 -

第 2 次 輔 導 仍 為 無 效 者, 得 以 虞 犯 身 份 移 交 少 年 法 院 ( 庭 ) 處 理 或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 三 ) 使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濫 用 者, 移 送 警 方 ( 少 年 隊 ) 處 理, 再 由 警 方 轉 送 地 檢 署 或 少 年 法 院 ( 庭 ) 處 理, 渠 等 若 經 裁 決 強 制 勒 戒 或 服 刑 出 所 後, 將 資 料 函 送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中 心 實 施 社 工 追 輔, 對 於 有 就 學 意 願 者, 安 排 轉 換 學 校 就 學, 並 重 新 列 入 該 校 特 定 人 員, 重 複 實 施 輔 導 - 20 -

附 件 1 附 錄 2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圖 ( 草 案 ) - 21 -

附 件 2 教 育 部 96 年 度 反 毒 宣 講 團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93 年 12 月 20 日 行 政 院 謝 院 長 聽 取 法 務 部 反 毒 新 策 略 專 案 報 告 裁 示 事 項 二 依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93 年 12 月 27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0930092862 號 函 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94 年 1 月 3 日 會 管 字 第 0940000084 號 函 辦 理 貳 目 的 : 為 貫 徹 政 府 反 毒 決 心, 凝 聚 反 毒 共 識 結 合 反 毒 力 量, 籌 組 反 毒 宣 講 團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進 行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以 建 立 全 民 正 確 認 知, 共 同 防 制 毒 品 危 害, 維 護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參 執 行 機 關 :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本 部 軍 訓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各 縣 市 聯 絡 處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各 級 學 校 肆 協 辦 機 關 : 行 政 院 各 相 關 部 會 本 部 各 業 務 司 ( 處 )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各 相 關 民 間 機 構 伍 實 施 期 間 : 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陸 實 施 要 項 : 一 成 立 反 毒 宣 講 團 : 由 本 部 函 請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各 相 關 機 構 推 薦 反 毒 宣 導 講 座,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精 神 科 醫 師 藥 師 檢 察 官 觀 護 人 宗 教 人 士 及 戒 毒 成 功 人 士 現 身 說 法 及 媒 體 等 方 式, 加 強 反 毒 宣 教, 宣 教 對 象 置 重 點 於 教 師 及 社 團 幹 部, 以 宣 揚 政 府 反 毒 政 策 及 相 關 反 毒 知 能, 建 立 正 確 認 知 二 編 組 反 毒 宣 講 團 : 依 反 毒 宣 講 講 座 工 作 地 及 宣 教 專 長, 依 地 區 編 組 北 中 南 東 反 毒 宣 講 團, 並 提 供 相 關 教 材 及 教 學 資 源 三 正 式 遴 聘 反 毒 宣 講 團 講 座 : 由 本 部 發 給 講 座 反 毒 宣 講 團 聘 - 22 -

書, 並 召 開 反 毒 宣 講 團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反 毒 宣 講 有 關 宣 講 對 象 主 題 內 容 宣 講 場 次 等 相 關 事 宜 四 接 受 各 機 關 學 校 宣 講 申 請 : 本 實 施 計 畫 暨 講 座 名 冊 函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並 開 始 接 受 宣 教 申 請, 由 本 部 ( 負 責 大 專 )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國 中 小 ) 校 外 會 ( 高 中 職 校 ) 依 申 請 之 機 關 學 校 需 求 聘 請 講 座, 統 一 彙 整, 並 函 文 回 復 申 請 單 位 五 宣 講 成 果 : 各 級 學 校 於 宣 講 完 畢 後 二 週 內, 將 宣 講 成 果 活 動 照 片 函 送 申 請 單 位 彙 整 備 查 六 各 級 學 校 配 合 措 施 : ( 一 ) 請 各 級 學 校 排 定 每 學 期 行 事 時, 於 教 師 進 修 時 間 校 園 春 暉 社 團 活 動 時 間 或 特 定 人 員 教 育 宣 導 時, 安 排 反 毒 宣 講 團 實 施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課 程 宣 教 行 事 ( 二 ) 各 校 宣 講 需 求 請 於 30 日 前 填 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 傳 真 ( 須 加 蓋 單 位 主 管 職 章 ) 或 函 送 至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 負 責 國 中 小 ) 及 校 外 會 ( 負 責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並 由 教 育 局 及 校 外 會 統 一 彙 整 後, 並 針 對 課 程 需 求 代 為 安 排 適 當 講 座, 完 成 反 毒 宣 講 團 日 程 表 ( 彙 整 表 格 範 例 如 附 件 2), 函 文 相 關 單 位 及 講 座 並 副 知 本 部 備 查 ( 三 )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教, 請 直 接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 四 ) 依 參 加 人 數 規 劃 適 宜 之 室 內 場 地 ( 有 視 聽 設 備 為 主 ), 為 落 實 實 質 宣 教 效 果, 參 加 聽 講 人 數 以 250 人 為 上 限, 並 佈 置 與 反 毒 相 關 之 文 宣 品 ( 可 由 學 校 自 行 設 計 或 向 縣 市 衛 生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提 出 申 請 ), 以 增 加 活 動 吸 引 力 ( 五 ) 提 供 講 座 所 需 之 視 聽 設 備 教 具 教 材 ( 六 ) 酌 予 印 發 講 座 所 提 供 之 講 授 大 綱 或 參 考 資 料 予 參 加 人 員, 以 提 昇 宣 講 成 效 ( 七 ) 活 動 成 果 依 本 部 規 定 格 式 ( 如 附 件 3), 由 學 校 承 辦 單 位 填 妥 後 ( 不 得 要 求 講 座 代 為 撰 寫 ), 繳 交 教 育 局 或 校 外 會 彙 整, 並 填 寫 反 毒 宣 講 團 成 效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4), 活 動 成 果 統 計 後 自 存, 列 入 統 合 視 - 23 -

導 受 檢 項 目 ( 八 ) 請 指 派 學 務 人 員 維 持 秩 序 與 協 助 活 動 進 行 七 講 題 請 參 考 附 件 5, 擇 一 主 題 或 題 綱 中 一 子 題, 由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 負 責 國 中 小 ) 及 校 外 會 ( 負 責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依 學 校 需 求 逕 與 講 座 聯 繫 確 認 後, 回 復 申 請 學 校 八 講 授 對 象 及 時 機 含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學 校 辦 理 之 反 毒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相 關 活 動 ( 含 師 資 培 訓 教 師 社 團 研 習 ) 九 講 座 之 鐘 點 費 交 通 費 印 刷 費 通 信 費 等 均 由 本 部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請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校 外 會 彙 整 所 屬 學 校 每 學 期 預 定 辦 理 場 次, 完 成 經 費 申 請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6), 申 請 時 間 區 分 2 階 段, 於 96 年 3 月 1 日 至 15 日 及 96 年 8 月 1 日 至 15 日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本 部 中 辦 辦 公 室 彙 整, 逾 期 不 候 中 辦 辦 公 室 第 6 科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彙 整 後 陳 報 本 部 十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由 申 請 學 校 將 講 座 領 據 併 活 動 成 果 繳 交 教 育 局 或 校 外 會 彙 整, 教 育 局 或 校 外 會 彙 整 講 座 之 鐘 點 費 交 通 費 領 據 ( 如 附 件 7) 後, 每 季 (3 6 9 12 月 20 日 前 ) 正 式 函 送 本 部 辦 理 撥 款 十 一 有 關 本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實 施 計 畫 及 附 表 講 座 名 冊, 已 掛 載 於 本 部 軍 訓 處 網 站 檔 案 資 源, 請 自 行 下 載 參 考 應 用 柒 經 費 : 一 本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需 之 旅 費 鐘 點 費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暨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由 本 部 學 生 國 防 教 育 與 安 全 維 護 / 學 生 國 防 教 育 推 展 與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02 分 支 項 下 支 應 二 本 部 依 各 縣 市 委 辦 收 支 結 算 表, 辦 理 核 結 經 費 作 業 捌 考 核 : 一 辦 理 本 案 有 功 之 教 育 人 員 由 本 部 檢 討 議 獎, 非 教 育 人 員 由 本 部 函 請 所 屬 機 關 依 權 責 議 獎 二 各 縣 市 辦 理 成 效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及 軍 訓 工 作 訪 視 評 比 項 目 玖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另 函 補 充 或 修 訂 之 - 24 -

附 件 2 附 錄 1 教 育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講 座 需 求 申 請 表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地 點 活 動 日 期 年 月 日 宣 講 時 間 時 分 至 時 分, 共 節 參 加 人 數 教 職 員 : 人 學 生 : 人 講 題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 傳 真 : 備 考 本 表 請 於 30 日 前 提 出 ( 函 送 或 傳 真 0 - ) 承 辦 人 : 學 務 主 任 : 校 長 : - 25 -

附 件 2 附 錄 2 製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縣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教 日 程 表 ( 範 例 ) 時 間 學 校 名 稱 ( 活 動 地 點 ) 參 加 人 數 聯 絡 人 講 題 講 座 96.06.09( 五 ) 13:10-14:00 96.06.14( 三 ) 09:10-10:00 96.06.14( 三 ) 14:15-15:05 縣 員 林 鎮 高 工 縣 埔 里 鎮 高 工 市 區 高 工 師 :125 師 :75 生 : 師 :40 生 :101 教 官 04-8344 教 官 049-2994 教 官 07-3830 0935329 毒 品 濫 用 之 危 害 常 見 物 質 濫 用 及 其 危 害 拒 絕 毒 品 勇 敢 說 不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 04-7287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觀 護 人 049-2242590-1 市 警 察 局 刑 大 七 分 隊 分 隊 長 07-2716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 : 市 東 民 街 號 樓 ; 台 灣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觀 護 人 : 市 中 興 路 號 ; 市 警 察 局 刑 大 七 分 隊 分 隊 長 : 市 區 正 四 路 260 號 刑 大 七 分 隊 ; - 26 -

附 件 2 附 錄 3 學 校 名 稱 活 動 名 稱 學 校 辦 理 反 毒 宣 講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表 活 動 地 點 承 辦 單 位 講 講 題 座 自 年 月 日 時 起 辦 理 時 間 至 年 月 日 時 止 參 加 人 數 教 職 員 : 人 學 生 : 人 附 件 照 片 張 課 程 表 或 流 程 表 講 授 參 考 資 料 其 他 實 施 情 形 與 效 益 評 估 : 檢 討 與 建 議 : 其 他 : ( 本 表 不 足, 請 自 行 延 伸 )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填 表 人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單 位 印 信 ) 附 記 : 活 動 相 片 另 以 A4 直 式 紙 黏 貼 4 至 8 張, 並 加 以 文 字 說 明 辦 理 情 形 - 27 -

附 件 2 附 錄 4 序 號 宣 講 日 期 節 數 學 校 ( 單 位 ) 縣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講 統 計 表 參 加 人 數 教 職 員 學 生 講 座 備 考 ( 成 果 報 告 ) 1 96.02.22 2 三 民 區 國 民 小 學 40 0 186 程 珊 ˇ 2 96.03.01 1 國 中 60 49 竺 玉 3 96.03.15 1 鄉 國 民 小 學 8 188 洪 良 4 96.03.29 1 國 立 高 工 30 54 李 容 5 96.03.31 1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20 6 96.04.11 1 市 私 立 工 商 10 37 鄭 表 格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延 伸 - 28 -

附 件 2 附 錄 5 反 毒 宣 講 團 講 授 參 考 題 綱 壹 常 見 物 質 濫 用 及 其 危 害 ㄧ 何 謂 物 質 濫 用 藥 物 濫 用 毒 品? 二 物 質 濫 用 的 現 況 及 流 行 趨 勢 三 常 見 物 質 濫 用 及 其 危 害 ( 配 合 案 例, 依 宣 講 時 間 摘 要 說 明 ) ( 一 ) 一 級 毒 品 : 嗎 啡 海 洛 因 特 性 及 其 危 害 ( 含 行 為 表 徵 ) ( 二 ) 二 級 毒 品 :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MDMA) 大 麻 特 性 及 其 危 害 ( 含 行 為 表 徵 ) ( 三 ) 三 級 毒 品 : 約 會 強 暴 丸 (FM2) 愷 他 命 特 性 及 其 危 害 ( 含 行 為 表 徵 ) ( 四 ) 四 級 毒 品 : 一 粒 眠 ( 紅 豆 ) 特 性 及 其 危 害 ( 含 行 為 表 徵 ) ( 五 ) 其 他 : 強 力 膠 特 性 及 其 危 害 ( 含 行 為 表 徵 )-- 由 講 座 依 專 業 及 經 驗 自 行 發 揮 貳 拒 絕 毒 品 勇 敢 說 不 一 為 何 反 毒 ( 吸 毒 的 迷 思 ): ( 一 ) 吸 一 口 ( 次 ) 毒 品 有 沒 有 關 係? ( 二 ) 毒 品 是 否 有 毒 性 輕 重 的 區 別? 毒 癮 可 能 戒 掉 嗎? ( 三 ) 為 什 麼 有 那 麼 多 人 吸 毒 ( 誘 因 )? ( 四 ) 吸 毒 的 影 響 ( 身 癮 心 癮 戒 斷 症 狀 )? ( 五 ) 政 府 為 何 要 以 法 律 處 罰 吸 毒 者? ( 六 ) 吸 毒 會 受 到 什 麼 刑 罰? 二 拒 絕 毒 品 的 方 法 : ( 一 ) 拒 絕 不 良 嗜 好 ( 二 ) 建 立 舒 緩 壓 力 情 緒 的 正 當 方 法 ( 三 ) 遠 離 是 非 場 所 ( 四 ) 提 高 警 覺 不 隨 便 接 受 陌 生 人 之 飲 料 香 菸 ( 五 ) 如 何 辨 識 毒 品 ( 六 ) 正 確 的 用 藥 觀 念 - 29 -

( 七 ) 向 毒 品 說 不 的 方 法 或 技 巧 ( 八 ) 建 立 自 信 及 自 尊 心 ( 九 ) 要 如 何 幫 助 吸 毒 者? ( 十 ) 其 他 ( 由 講 座 依 專 業 及 經 驗 自 行 發 揮 ) 參 考 資 料 : 壹 我 國 反 毒 策 略 及 分 工 一 防 制 策 略 :( 一 ) 減 少 供 應 ( 二 ) 減 少 需 求 ( 三 ) 減 少 傷 害 二 分 工 :( 一 ) 緝 毒 法 務 部 主 政 ( 二 ) 拒 毒 教 育 部 主 政 ( 三 ) 戒 毒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政 貳 反 毒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可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下 載 ): 一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四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五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參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輔 導 及 戒 治 機 構 : 一 諮 詢 輔 導 機 構 : ( 一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02-23975006-2121 (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049-2332161-321 ( 三 )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毒 藥 物 諮 詢 中 心 :02-28757524 ( 四 ) 台 北 市 立 療 養 院 成 癮 防 治 科 :02-27285791 ( 五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草 屯 療 養 院 煙 毒 勒 戒 中 心 :049-2560289 ( 六 )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成 癮 防 治 科 :07-7137709 7037710 ( 七 ) 臺 灣 更 生 保 護 總 會 :02-27371232 ( 八 ) 台 北 市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02-23467601 ( 九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更 生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02-23627303 23621085 ( 十 )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晨 曦 教 會 :02-22317744 - 30 -

( 十 一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花 蓮 主 愛 之 家 :03-8260360 ( 十 二 )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沐 恩 之 家 :07-7230595 ( 十 三 ) 中 華 民 國 反 毒 運 動 促 進 會 :02-23815225 ( 十 四 )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市 葛 瑪 葛 居 戒 癮 協 進 會 :06-2977172 ( 十 五 )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兒 童 青 少 年 曙 光 協 會 :07-3652987 二 戒 治 機 構 : 衛 生 署 93 年 公 告 指 定 142 家 辦 理 藥 癮 治 療 業 務 醫 療 機 構, 協 助 戒 除 毒 癮 ( 請 至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http:www.nbcd.gov.tw) 肆 藥 物 濫 用 資 訊 網 站 : 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網 站 反 毒 專 欄 :http://www.nbcd. gov.tw 二 e 等 公 務 園 學 習 網 :http://elearning.hrd.gov.tw 按 訪 客 登 入 - 公 開 線 上 課 程 - 衛 生 類 -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之 危 害 與 防 制 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站 :http://www.npa.gov.tw, 按 統 計 資 料 可 查 詢 歷 年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人 數 資 料 四 法 務 部 網 站 :http://www.moj.gov.tw, 按 法 務 統 計 可 查 詢 歷 年 毒 品 案 件 統 計 資 料 五 反 毒 資 源 線 上 博 物 館 : 94 年 6 月 3 日 開 館 啟 用 - 31 -

附 件 2 附 錄 6 縣 反 毒 宣 講 團 經 費 申 請 統 計 表 序 號 宣 講 日 期 節 數 學 校 ( 單 位 ) 講 座 交 通 費 講 座 費 備 考 1 96.02.22 2 三 民 區 國 民 小 學 186 程 珊 0 3200 2 96.03.01 1 國 中 49 竺 玉 422 1600 3 96.03.15 1 鄉 國 民 小 學 188 洪 良 4 96.03.29 1 國 立 高 工 54 李 容 5 96.03.31 1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6 96.04.11 1 市 私 立 工 商 37 鄭 表 格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延 伸 小 計 8 6 合 計 9-32 -

附 件 2 附 錄 7 收 據 茲 收 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月 日 教 育 部 發 給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講 鐘 點 費 (1 節 ) 新 臺 幣 壹 仟 陸 佰 元 整 請 務 必 填 註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領 款 人 : 戶 籍 地 址 : 縣 市 區 鄉 鎮 村 里 鄰 路 巷 弄 號 樓 ( 請 寫 至 里 鄰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以 下 毋 須 填 註 費 用 項 目 : 用 途 : 計 算 標 準 : 撥 款 資 料 ( 請 詳 填 )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 請 填 至 分 行 ): 戶 名 : 帳 號 ( 含 局 號 帳 號 ): 註 :1. 收 據 日 期 請 填 寫 宣 講 日 期 2. 以 上 資 料 填 妥 後, 請 郵 寄 市 路 段 號 樓 教 官 收, 以 便 請 款 ( 申 請 經 費 需 用 ) - 33 -

附 件 3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96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疾 字 第 095000024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三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9 日 台 體 字 第 0930166116A 號 各 級 學 校 防 治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處 理 要 點 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頒 毒 品 病 患 貳 目 的 : 愛 滋 減 害 試 辦 計 畫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並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各 式 宣 教 活 動, 提 昇 學 生 正 確 認 知, 以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病 參 實 施 策 略 : 一 成 立 愛 滋 師 資 及 教 材 工 作 小 組, 完 成 愛 滋 教 材 師 資 培 訓 ( 在 職 進 修 ) 計 畫 傳 播 通 路 及 相 關 知 識 測 驗 問 卷 等 設 計 及 審 核 二 成 立 愛 滋 宣 教 活 動 小 組,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加 強 宣 導 通 路, 落 實 校 園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三 加 強 特 殊 ( 弱 勢 ) 族 群 學 生 同 志 社 團 教 育 宣 導, 提 供 愛 滋 防 治 自 救 或 諮 詢 管 道, 鼓 勵 愛 滋 篩 檢 並 加 強 推 動 安 全 性 教 育 觀 念 之 建 立 四 各 級 學 校 結 合 民 間 相 關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專 業 團 體, 持 續 實 施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並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以 瞭 解 學 生 之 認 知 及 對 愛 滋 病 之 態 度 五 積 極 培 訓 校 園 春 暉 社 團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功 能, 加 強 學 生 同 儕 教 育, 並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民 間 愛 滋 團 體 志 工 培 訓 六 高 中 職 校 不 分 男 女 於 健 康 與 護 理 課 程 配 合 預 防 愛 滋 病 教 學 實 施 保 險 套 示 範 教 學 七 配 合 執 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毒 品 病 患 愛 滋 減 害 試 辦 計 畫, 加 強 校 園 內 外 預 警 制 度 落 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和 愛 滋 病 防 治 宣 教 工 作 及 建 立 家 長 輔 導 功 能 肆 作 法 : - 34 -

一 各 級 學 校 應 透 過 相 關 課 程 週 ( 朝 ) 會 及 綜 合 活 動 時 間, 持 續 實 施 愛 滋 病 防 治 宣 導 教 育, 並 結 合 12 月 1 日 世 界 愛 滋 病 日, 於 12 月 份 期 間 辦 理 愛 滋 宣 導 月 ( 週 ) 密 集 宣 教, 並 實 施 認 知 檢 測, 瞭 解 學 生 對 愛 滋 病 之 認 知 與 態 度 二 高 中 職 校 自 95 學 年 起 實 施 95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於 第 1 學 年 健 康 與 護 理 課 程 實 施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各 校 授 課 之 教 師 均 應 完 成 教 學 構 想,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據 以 實 施 教 學 三 結 合 學 校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師 資 研 習 ( 培 訓 ) 活 動, 增 進 教 師 知 能 四 辦 理 關 懷 愛 滋 學 生 才 藝 創 作 競 賽, 透 過 競 賽 活 動 優 良 作 品 之 展 示 觀 摩 應 用, 擴 展 宣 教 成 效 ( 實 施 計 畫 另 頒 ) 五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大 傳 戲 劇 舞 蹈 及 廣 告 美 工 設 計 等 相 關 科 系, 於 畢 業 展 或 相 關 活 動 中 呈 現 結 合 愛 滋 防 治 為 主 軸 之 主 題, 以 多 元 方 式 傳 達 愛 滋 防 治 理 念 六 加 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春 暉 社 團 培 訓, 並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各 式 宣 導 活 動 七 本 部 每 年 12 月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抽 測 結 果 並 函 知 各 級 學 校, 就 認 知 率 較 低 之 題 目 及 態 度 題 所 顯 示 之 學 生 認 知 加 強 宣 教 : ( 一 ) 認 知 率 定 義 : 知 識 題 各 題 答 對 人 數 佔 各 題 答 題 總 人 數 比 率 ( 二 ) 認 知 率 目 標 : 知 識 題 各 題 平 均 答 對 率 達 90% 以 上 ( 三 ) 請 各 學 校 運 用 本 部 之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題 庫 加 強 宣 教, 以 提 升 學 生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程 度 ; 題 庫 如 附 錄 1, 可 至 教 育 部 春 暉 專 案 網 站 下 載 ( 網 址 :http://140.111.1.169:8080/w hite/index.htm?open) ( 四 ) 認 知 程 度 檢 測 作 業 規 定 : 1. 實 施 時 間 :96 年 12 月 底 前 實 施 完 畢 2. 樣 本 抽 出 方 式 : 各 級 學 校 均 由 本 部 統 計 處 採 系 統 抽 出, 國 小 抽 出 率 為 20%, 國 中 抽 出 率 為 30%, 高 中 職 抽 出 率 為 30%, 大 專 校 院 為 20% 被 抽 出 之 學 校, 每 年 級 隨 機 抽 出 2 個 班, 就 班 上 所 有 學 生 予 以 檢 測 ( 統 一 使 用 本 部 所 訂 題 目 ) 3. 檢 測 學 校 依 本 部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檢 測 ( 抽 測 規 定 另 頒 ) 並 陳 報 認 - 35 -

知 檢 測 一 覽 表 ( 格 式 如 附 錄 2): 大 專 校 院 逕 送 本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傳 送 各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彙 整 4. 各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請 依 本 部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彙 整 轄 屬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學 校 認 知 檢 測 統 計 表 ( 格 式 如 附 錄 3), 彙 報 本 部 八 配 合 執 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毒 品 病 患 愛 滋 減 害 試 辦 計 畫 有 關 本 部 業 管 項 目 : ( 一 ) 加 強 校 園 內 外 的 預 警 制 度 1. 推 動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並 要 求 各 大 專 校 院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2. 各 校 將 校 外 聯 巡 網 咖 查 訪 及 春 風 專 案 所 查 獲 之 違 規 學 生, 亦 列 為 藥 物 濫 用 高 危 險 群, 除 列 冊 加 強 輔 導 並 列 為 尿 液 檢 測 對 象 3. 運 用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落 實 隨 機 篩 檢 機 制, 尤 重 假 日 後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之 清 查 4. 將 吸 食 菸 酒 檳 榔 及 曠 缺 課 過 多 中 輟 後 復 學 學 生 列 為 藥 物 濫 用 的 高 危 險 族 群, 各 校 應 列 冊 加 強 輔 導, 並 實 施 藥 物 濫 用 和 愛 滋 防 治 教 育 5. 編 製 校 園 學 生 使 用 毒 品 篩 檢 量 表, 篩 檢 高 危 險 群 對 象, 即 早 發 現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6.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定 期 提 供 毒 癮 愛 滋 疫 情 較 高 地 區 資 訊, 由 教 育 部 要 求 該 地 區 之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宣 導 防 範 ( 二 )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和 愛 滋 病 防 治 宣 教 工 作 : 1. 結 合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與 愛 滋 病 預 防 納 入 學 習 指 標, 透 過 課 程 強 化 國 中 小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病 預 防 正 確 認 知 2. 將 藥 物 使 用 與 物 質 濫 用 愛 滋 病 防 治 等 知 識 納 入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之 健 康 與 護 理 科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課 程 綱 要 中, 使 學 生 習 得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防 治 之 相 關 知 識 3. 各 級 學 校 運 用 本 部 反 毒 宣 講 團 宣 講 及 綜 合 活 動 時 間, 加 強 藥 物 濫 用 危 害 愛 滋 病 預 防 及 相 關 法 律 認 知, 使 學 生 明 瞭 藥 物 濫 用 及 愛 滋 病 之 危 害 與 相 關 刑 責 - 36 -

4. 各 級 學 校 應 結 合 學 生 社 團 民 間 團 體 及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辦 理 全 校 性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教 導 學 生 法 治 與 毒 品 愛 滋 病 危 害 知 能,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5.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連 續 假 日 前 機 會 教 育 及 家 長 聯 繫 函, 提 醒 學 生 勿 涉 足 網 咖 PUB 搖 頭 俱 樂 部 等 不 當 場 所, 鼓 勵 從 事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活 動 6.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導 師 應 利 用 週 朝 集 會 時 間, 對 學 生 加 強 藥 物 濫 用 愛 滋 病 危 害 及 其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宣 教, 每 學 期 至 少 2 次 ( 宣 教 情 形 並 記 錄 備 查 ), 以 建 立 正 確 認 知 7.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開 設 藥 物 濫 用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相 關 課 程, 以 達 師 資 普 及 化 之 目 標 8.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應 結 合 社 區 醫 療 及 民 團 體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研 習 活 動, 強 化 教 師 反 毒 防 愛 滋 知 能 9.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藥 物 濫 用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通 識 課 程, 以 推 動 校 園 反 毒 防 愛 滋 教 育, 降 低 感 染 人 數 ( 三 ) 建 立 家 長 輔 導 功 能 : 1. 各 級 學 校 應 利 用 家 長 會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訪 問 或 其 他 有 家 長 參 加 之 活 動, 伺 機 實 施 藥 物 濫 用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宣 導, 並 呼 籲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毒 品 及 愛 滋 防 治 工 作, 以 增 加 輔 導 成 效 2. 鼓 勵 並 補 助 各 級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性 藥 物 濫 用 與 愛 滋 病 防 治 宣 教 活 動, 並 置 重 點 於 學 生 家 長 之 參 與, 結 合 家 長 社 區 力 量, 共 同 防 制 毒 品 與 愛 滋 病 伍 本 規 定 執 行 成 效 列 為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督 考 重 點 項 目 陸 本 實 施 規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另 行 補 充 或 修 訂 之 - 37 -

附 件 3 附 錄 1 之 1 教 育 部 全 民 愛 滋 病 防 治 問 卷 題 庫 -- 知 識 題 本 問 卷 共 45 題, 包 涵 四 大 主 題 : 壹 流 行 現 況 ( 共 6 題 ); 貳 定 義 ( 共 5 題 ); 參 傳 染 途 徑 :( 一 ) 較 安 全 性 行 為 ( 共 5 題 ) ( 二 ) 迷 思 ( 共 18 題 ) ( 三 ) 危 險 行 為 ( 共 3 題 ); 肆 瞭 解 性 病 的 症 狀 與 立 即 就 醫 及 檢 驗 與 追 踨 ( 共 8 題 ) 請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每 一 題 的 敘 述, 並 勾 選 出 最 適 合 ( 你 ) 的 答 案, 自 我 檢 驗 您 對 愛 滋 病 的 的 認 知 有 多 少? 正 確 不 正 確 不 知 道 壹 流 行 現 況 1. 台 灣 訂 有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病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來 防 治 愛 滋 病 傳 染 2.HIV 的 起 源 可 能 是 來 自 非 洲 猩 猩 3. 愛 滋 病 是 在 西 元 1981 年, 初 次 被 發 現 的 4.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定 每 年 12 月 1 日 為 世 界 愛 滋 日, 呼 籲 全 人 類 重 視 愛 滋 病 傳 染 的 問 題 5. 愛 滋 病 的 感 染 人 數 近 幾 年 正 在 急 速 增 加 中 6. 台 灣 地 區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人 數, 每 年 不 斷 的 在 增 加 貳 定 義 7. 愛 滋 病 是 一 種 先 天 遺 傳 的 疾 病 8. 愛 滋 病 的 全 名 是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簡 稱 AIDS, 會 破 壞 人 體 的 免 疫 系 統 9. 愛 滋 病 是 一 種 由 細 菌 感 染 的 疾 病 10.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即 是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俗 稱 愛 滋 病 毒 11.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而 未 發 病 並 不 表 示 病 毒 不 見 了 參 傳 染 途 徑 ( 一 ) 較 安 全 性 行 為 12. 安 全 性 行 為 是 避 免 與 未 確 定 是 否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人 發 生 性 行 為, 另 應 全 程 正 確 使 用 保 險 套 - 38 -

13. 使 用 保 險 套 時, 可 以 用 嬰 兒 油 做 潤 滑 劑 14. 保 險 套 的 使 用, 可 以 降 低 傳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機 會, 但 是 必 須 全 程 正 確 的 使 用 15. 用 過 的 保 險 套 只 要 清 洗 乾 淨, 下 一 次 還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16. 在 性 行 為 中 進 行 口 交 時, 不 需 要 帶 上 保 險 套 ( 二 ) 迷 思 17. 輸 血 時, 輸 入 含 有 愛 滋 病 毒 的 血 液 可 能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18. 進 行 陰 道 性 交 口 交 肛 交 時, 接 觸 到 帶 有 病 毒 的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都 有 可 能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19. 愛 滋 病 比 較 容 易 經 由 女 性 傳 給 男 性 20. 藉 由 蚊 蟲 叮 咬 的 方 式, 會 傳 染 愛 滋 病 21. 與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在 同 一 個 游 泳 池 中 游 泳,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22. 與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共 用 針 頭 牙 刷 刮 鬍 刀 等,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23. 與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擁 抱 握 手 或 一 起 上 課, 不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24. 與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共 用 食 具 馬 桶 等, 不 會 感 染 愛 滋 病 25. 愛 滋 病 毒 不 會 藉 由 咳 嗽 打 噴 嚏 傳 染 26. 孕 婦 應 及 早 接 受 愛 滋 病 病 毒 的 篩 檢, 因 為 用 藥 物 治 療 可 以 大 大 的 降 低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的 機 會 27. 任 何 性 交 行 為 或 黏 膜 接 觸 皆 可 能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28. 接 受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之 器 官 移 植, 有 被 感 染 的 可 能 29. 愛 滋 病 毒 是 不 會 經 由 未 損 傷 的 皮 膚 侵 入 人 體 30.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女 性, 若 有 哺 乳, 則 可 能 將 愛 滋 病 毒 傳 染 給 小 孩 31. 愛 滋 病 毒 主 要 是 經 由 感 染 者 的 體 液 傳 播, 空 氣 中 並 沒 有 愛 滋 病 毒 32. 唾 液 中 的 愛 滋 病 毒 數 量 少 且 不 易 存 活 33. 與 愛 滋 感 染 者 或 患 者 共 同 生 活 沒 有 發 生 性 行 為, 並 不 容 易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 39 -

34. 性 交 時, 接 觸 到 帶 有 病 毒 的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都 有 可 能 感 染 愛 滋 病 ( 三 ) 危 險 行 為 35. 無 保 護 的 性 交 行 為 都 是 危 險 的 36. 為 預 防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在 幫 助 受 傷 流 血 的 人 時, 必 須 戴 手 套 37. 緊 急 救 護 需 使 用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時, 對 於 不 知 患 者 是 否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謹 慎 肆 瞭 解 性 病 的 症 狀 與 立 即 就 醫 及 檢 驗 與 追 踨 38.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的 診 斷 標 準 為 HIV 抗 體 的 檢 驗 呈 陽 性 反 應 39. 愛 滋 病 的 潛 伏 期 很 長, 平 均 約 8-10 年 40. 未 發 病 的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不 會 將 病 傳 染 給 他 人 41. 在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初 期, 因 為 有 空 窗 期, 所 以 可 能 檢 查 不 出 來 42. 我 們 不 能 由 一 個 人 的 外 觀 來 分 辨 他 是 否 感 染 了 愛 滋 病 43. 現 在 已 有 疫 苗 可 以 用 來 預 防 愛 滋 病 44. 衛 生 署 的 指 定 醫 院 可 接 受 匿 名 檢 驗 愛 滋 病 毒 45. 愛 滋 病 已 經 有 藥 物 可 以 完 全 治 好 - 40 -

附 件 3 附 錄 1 之 2 教 育 部 愛 滋 病 防 治 問 卷 題 庫 -- 態 度 題 本 問 卷 共 有 30 題, 包 涵 三 大 主 題 : 壹 對 愛 滋 病 的 態 度 ( 共 5 題 ); 貳 關 懷 與 接 納 愛 滋 感 染 者 的 態 度 (18 題 ); 參 對 愛 滋 病 防 治 的 態 度 ( 共 7 題 ) 回 答 方 式 採 五 等 分 量 表, 依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勾 選 出 你 自 己 的 意 見 其 中 第 1 2 5 10 12 18 20 21 22 26 27 29 30 為 反 向 題 非 不 中 同 非 常 不 立 常 同 同 意 同 意 意 見 意 意 壹 對 愛 滋 病 的 態 度 1. 我 認 為 得 到 愛 滋 病 以 後, 朋 友 跟 家 人 都 會 疏 遠 我 2. 我 認 為 愛 滋 病 是 一 種 丟 臉 的 疾 病 3. 我 認 為 愛 滋 病 並 不 可 怕, 只 要 小 心 預 防, 就 可 以 免 於 受 到 愛 滋 病 的 威 脅 4. 我 覺 得 每 一 個 人 都 可 能 感 染 愛 滋 病 5. 和 同 學 或 朋 友 討 論 愛 滋 病 是 很 不 好 意 思 的 貳 關 懷 與 接 納 愛 滋 感 染 者 的 態 度 6. 我 認 為 接 納 愛 滋 病, 能 鼓 勵 他 們 勇 敢 地 去 面 對 自 己 的 生 命 7. 我 願 意 接 納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與 他 們 做 朋 友 8. 我 願 意 與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同 學 一 起 上 課 9. 若 我 周 遭 的 朋 友 感 染 了 愛 滋 病, 我 仍 可 以 與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其 他 的 朋 友 自 然 地 相 處 10. 我 認 為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應 該 被 隔 離 11. 我 願 意 與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做 朋 友 或 鄰 居 12. 學 生 若 罹 患 愛 滋 病 就 不 應 該 在 學 校 就 讀 13. 我 認 為 餐 廳 老 闆 應 該 開 除 那 些 被 診 斷 出 有 愛 滋 病 的 工 作 人 員 - 41 -

14. 我 認 為 接 納 並 關 懷 愛 滋 感 染 者, 能 讓 他 們 願 意 主 動 接 受 篩 檢 與 治 療 15. 我 願 意 參 與 關 懷 愛 滋 病 的 活 動 16. 我 願 意 與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家 人 來 往 17. 我 覺 得 愛 滋 病 患 是 很 令 人 同 情 的 18. 愛 滋 病, 是 上 帝 對 人 類 的 懲 罰 19. 如 果 有 能 力 的 話, 我 願 意 出 錢 或 出 力 幫 助 愛 滋 病 的 防 治 工 作 20. 因 嫖 妓 或 多 重 性 伴 侶 而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人, 我 覺 得 他 們 活 該 21. 如 果 我 幫 助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同 學 或 朋 友 可 能 會 離 開 我 或 歧 視 我 22. 我 認 為 因 多 重 性 伴 侶 而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人, 不 值 得 同 情 23. 若 我 周 遭 有 朋 友 感 染 了 愛 滋 病, 我 仍 可 以 自 然 的 與 他 相 處 參 對 愛 滋 病 防 治 的 態 度 24. 我 認 為 學 校 應 多 上 些 跟 愛 滋 病 有 關 的 課, 來 幫 助 我 預 防 愛 滋 病 25.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對 愛 滋 病 的 教 育 宣 導, 來 阻 止 愛 滋 病 的 蔓 延 26. 國 小 學 童 因 不 易 感 染 到 愛 滋 病 毒, 所 以 不 必 實 施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27. 我 認 為 使 用 保 險 套 會 造 成 和 另 一 半 或 性 伴 侶 間 的 不 信 任 28. 我 覺 得 和 另 一 半 或 性 伴 侶 討 論 使 用 保 險 套 並 不 是 一 件 難 為 情 的 事 29. 我 覺 得 要 說 服 對 方 使 用 保 險 套 來 預 防 愛 滋 病 是 件 困 難 的 事 30. 接 受 抽 血 檢 驗 愛 滋 病 是 一 件 丟 臉 的 事 - 42 -

附 件 3 附 錄 2 之 1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抽 測 結 果 -- 知 識 題 ( 學 校 ) 校 名 : 受 測 人 數 : 題 目 答 對 答 錯 或 不 知 道 備 考 人 數 % 人 數 %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 記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延 伸 - 43 -

附 件 3 附 錄 2 之 2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抽 測 結 果 -- 態 度 題 ( 學 校 ) 校 名 : 受 測 人 數 : 題 填 答 項 目 非 常 目 不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不 同 意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1. 2. 3. 4. 5. 附 記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延 伸 - 44 -

附 件 3 附 錄 3 之 1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結 果 統 計 表 -- 知 識 題 ( 校 外 會 ) 縣 ( 市 ): 類 別 : 高 中 職 ( 國 中 國 小 ) 校 數 : 受 測 人 數 : 題 目 答 對 人 數 答 對 率 備 考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 記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延 伸 - 45 -

附 件 3 附 錄 3 之 2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愛 滋 病 防 治 認 知 檢 測 結 果 統 計 表 -- 態 度 題 ( 校 外 會 ) 縣 ( 市 ): 類 別 : 高 中 職 ( 國 中 國 小 ) 校 數 : 受 測 人 數 : 題 填 答 項 目 非 常 目 不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不 同 意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1. 2. 3. 4. 5. 附 記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延 伸 - 46 -

附 件 4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實 施 規 定 一 92 年 7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121930 號 令 公 佈 修 正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8.2.20. 衛 署 藥 檢 字 第 88013713 號 公 告 修 訂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採 集 作 業 規 範 三 行 政 院 87.11.4. 台 87 法 字 第 53991 號 令 發 布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四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7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095003044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特 定 貳 目 的 :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一 針 對 特 定 人 員 採 驗 尿 液, 發 揮 清 查 及 嚇 阻 效 果, 以 防 制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維 護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二 對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施 以 輔 導, 運 用 本 部 各 區 藥 物 濫 用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並 協 助 其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勒 戒, 使 學 生 戒 除 惡 習 參 用 詞 定 義 : 一 特 定 人 員 : ( 一 )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含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 ( 二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休 學 或 中 輟 後 復 學 之 學 生 ( 三 )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四 )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校 車 駕 駛 人 員 二 懷 疑 檢 驗 : 指 被 懷 疑 有 施 用 持 有 毒 品 之 可 能 時 實 施 之 尿 液 檢 驗 三 復 學 檢 驗 : 指 輟 學 學 生 復 學 時 實 施 之 尿 液 檢 驗 四 不 定 期 檢 驗 : 指 不 預 定 期 日 所 實 施 之 尿 液 檢 驗 五 隨 機 檢 驗 : 指 以 抽 驗 方 式, 實 施 之 尿 液 檢 驗 六 受 檢 人 :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應 受 尿 液 檢 驗 之 特 定 人 員 七 採 尿 單 位 : 指 採 集 受 檢 者 尿 液 檢 體 之 單 位 八 採 尿 人 員 : 指 經 適 當 之 訓 練 採 尿 指 導 及 協 助 受 檢 者 採 集 尿 液, 並 負 責 收 存 及 初 步 檢 查 所 採 集 尿 液 之 人 員 - 47 -

九 濫 用 藥 物 : 指 非 以 醫 療 為 目 的, 在 不 經 醫 師 處 方 或 指 示 情 況 下, 過 量 或 經 常 使 用 某 種 藥 物, 致 傷 害 個 人 健 康 及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之 藥 物 十 檢 驗 機 關 ( 構 ):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或 指 定, 辦 理 尿 液 檢 驗 之 機 關 ( 構 ) 十 一 中 輟 生 :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應 將 未 經 請 假 未 到 校 上 課 達 3 日 以 上 之 學 生, 列 為 中 輟 生, 加 強 追 蹤 輔 導, 積 極 查 尋, 並 填 具 通 報 單 通 報 鄉 ( 鎮 市 區 )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執 行 強 迫 入 學 及 該 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前 項 未 請 假 學 生 包 括 學 期 開 學 未 到 校 註 冊, 或 轉 學 時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之 學 生 ( 依 本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復 學 輔 導 辦 法 ) 肆 檢 驗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篩 檢 時 間 : 各 級 學 校 以 寒 暑 假 連 續 假 期 後 即 時 辦 理 為 主, 不 定 期 抽 驗 為 輔 二 方 式 : 對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檢 驗, 採 全 面 檢 驗 及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辦 理, 並 以 全 面 實 施 為 原 則 ( 每 學 年 至 少 實 施 乙 次 ); 若 以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辦 理 時, 其 抽 檢 比 率 需 達 25% 以 上, 但 連 續 兩 年 之 陽 性 檢 出 率 均 低 於 1% 時, 其 抽 檢 率 可 降 低 至 10% (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如 附 錄 1) 伍 檢 驗 流 程 : 一 確 定 特 定 人 員 ( 前 置 作 業 ): 各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列 管 特 定 人 員 範 圍 第 1 2 項 學 生, 並 積 極 清 查 第 3 項 範 圍 學 生, 以 確 定 特 定 人 員 : ( 一 ) 各 級 學 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後, 即 應 繕 造 對 特 定 人 員 採 驗 尿 液 名 冊 1 式 3 份,1 份 自 存 1 份 檢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1 份 檢 送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 彙 陳 中 部 辦 公 室 ); 大 專 校 院 1 份 自 存 1 份 函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校 外 會,1 份 函 送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名 冊 格 式 如 附 錄 2 ( 二 ) 中 部 辦 公 室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含 金 門 連 江 縣 教 育 局 ), 彙 整 前 項 資 料, 依 附 錄 3 4 格 式 彙 造 特 定 人 員 數 量 統 計 表 及 分 佈 調 查 表 各 乙 份, 送 部 憑 辦 ( 學 年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 - 48 -

( 三 ) 各 級 學 校 於 特 定 人 員 異 動 時, 應 即 重 新 修 訂 名 冊, 並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適 時 ( 每 月 ) 逐 級 彙 報 二 決 定 受 檢 人 : 特 定 人 員 之 ( 一 )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應 實 施 全 面 檢 驗 其 他 特 定 人 員 亦 仍 以 實 施 全 面 檢 驗 為 原 則, 但 若 特 定 人 員 數 量 過 多 經 費 不 足 時, 則 得 採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辦 理 ( 對 特 定 人 員 採 驗 尿 液 名 冊 - 格 式 如 附 錄 5) 三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 ( 一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88.2.20. 衛 署 藥 檢 字 第 88013713 號 公 告 修 訂 之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採 集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 二 ) 採 尿 單 位 依 前 述 作 業 規 範 至 各 學 校 對 受 檢 人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受 檢 學 校 應 協 同 配 合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行 政 支 援 ( 派 出 訓 輔 人 員 校 護 協 助 處 理 採 集 作 業 及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作 假 行 為 ) ( 三 ) 受 檢 人 拒 絕 接 受 尿 液 檢 驗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但 應 注 意 受 檢 人 之 名 譽 及 身 體 ( 四 ) 受 檢 人 為 婦 女 者, 其 尿 液 之 採 集, 應 由 採 尿 單 位 派 女 性 採 尿 人 員 實 施 ( 五 )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 含 連 江 縣 教 育 局 ), 主 動 與 採 尿 單 位 協 調 排 定 採 尿 日 程 ( 依 附 錄 6 格 式 報 部 備 查 ), 並 於 前 1 日 通 知 受 檢 學 校, 受 檢 學 校 則 於 當 日 適 時 通 知 受 檢 人 接 受 採 尿 ; 受 檢 人 因 有 正 當 事 由 而 無 法 接 受 採 驗 尿 液 者, 學 校 及 校 外 會 ( 含 連 江 縣 教 育 局 ) 應 相 互 協 調, 儘 速 安 排 至 鄰 近 執 行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之 學 校, 補 行 採 尿 ( 應 於 1 個 月 內 辦 畢 ) ( 六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 含 連 江 縣 教 育 局 ) 及 採 尿 單 位, 應 於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完 成 後 2 日 內, 統 計 實 際 受 檢 人 數, 依 附 錄 7 格 式, 報 部 彙 辦 ( 七 )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適 時 派 員 督 導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作 業 ( 八 ) 檢 體 採 集 前, 採 尿 人 員 應 說 明 採 集 有 關 規 定 ( 九 )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所 需 器 材, 均 由 採 尿 單 位 負 責 提 供 檢 體 採 集 場 所 應 設 於 指 定 盥 洗 室 附 近, 並 備 置 作 業 檯 ( 長 會 議 桌 座 椅 數 張 ) 及 大 型 垃 圾 桶, 以 利 作 業 - 49 -

( 十 ) 為 防 止 尿 液 檢 體 於 盥 洗 室 被 稀 釋, 盥 洗 室 馬 桶 水 槽 應 加 入 藍 色 馬 桶 清 潔 劑, 以 保 持 水 槽 內 之 水 均 為 藍 色 水, 且 無 其 他 水 源 可 供 使 用 ( 或 將 該 盥 洗 室 之 水 源 暫 時 關 掉 ) ( 十 一 ) 尿 液 檢 體 應 先 採 集 於 瓶 ( 杯 ) 內, 並 由 採 尿 人 員 會 同 受 驗 學 生 將 尿 液 檢 體 分 裝 成 兩 瓶, 分 別 標 示 編 號 並 區 分 為 甲 乙 兩 瓶, 尿 液 檢 體 ( 甲 ) 及 ( 乙 ) 至 少 均 應 達 20 毫 升 四 檢 驗 及 報 告 : ( 一 ) 尿 液 之 檢 驗, 應 委 由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或 指 定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辦 理 ( 如 附 錄 8) ( 若 有 增 減 依 衛 生 署 公 告 為 準 ) ( 二 ) 尿 液 檢 驗 之 基 本 檢 驗 項 目 為 安 非 他 命 類 及 嗎 啡 類, 並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檢 驗 項 目 ( 三 ) 採 尿 單 位 應 依 作 業 規 範, 將 尿 液 檢 體, 送 交 檢 驗 單 位 實 施 檢 驗, 檢 驗 單 位 應 於 收 到 尿 液 2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初 步 篩 檢 報 告, 經 初 步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之 檢 體, 應 逕 行 確 認 檢 驗 ( 剔 除 盲 績 效 檢 體 ), 並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檢 驗 結 果 整 理 統 計 後 密 送 本 部 ( 四 ) 經 篩 檢 確 認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由 本 部 立 即 送 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轉 請 學 校 審 慎 輔 導 查 證, 確 認 是 否 濫 用 藥 物, 並 於 2 天 內 回 報 本 部 ( 附 錄 9), 並 請 注 意 保 密 ( 五 ) 確 認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須 實 施 輔 導 戒 治, 各 校 應 即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負 責 輔 導 至 戒 除 為 止 ( 六 ) 各 受 檢 學 校 對 濫 用 藥 物 嫌 疑 重 大, 而 未 檢 出 陽 性 反 應 之 學 生, 得 另 適 時 施 以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檢 驗 五 品 管 措 施 盲 績 效 監 測 : ( 一 ) 盲 績 效 監 測 檢 體 之 配 制 供 應, 由 當 年 度 尿 液 篩 檢 得 標 之 檢 驗 機 構 提 供 ( 二 ) 實 施 方 式 : 1. 由 得 標 之 檢 驗 機 構 提 供 已 知 濃 度 ( 安 非 他 命 類 600ng/ml, 鴉 片 類 400ng/ml) 標 準 品 之 陽 性 品 管 尿 液, 並 由 其 採 尿 人 員 於 採 集 尿 液 時 交 由 受 檢 單 位 ( 校 外 會 ) 受 檢 單 位 將 其 隨 機 編 碼 後, 混 入 學 校 尿 液 檢 驗 中, 並 將 其 碼 號 密 知 本 部, 本 部 於 檢 體 報 告 中 比 對, 以 查 證 檢 驗 之 準 確 度 - 50 -

2. 得 標 之 標 驗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盲 績 效 監 測 檢 體 應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認 可 之 其 他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 出 具 認 證 書 ), 並 以 市 縣 ( 市 ) 為 單 位, 提 供 所 檢 驗 之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 如 安 非 他 命 及 鴉 片 類 等 ) 已 知 濃 度 標 準 品 之 陽 性 品 管 尿 液 各 兩 瓶 ( 每 瓶 40 毫 升 ) 陸 輔 導 戒 治 措 施 : 一 各 級 學 校 對 濫 用 藥 物 學 生, 應 完 成 背 景 資 料 之 整 理 暨 動 態 輔 導 資 料 備 查, 其 資 料 應 妥 為 保 管 及 保 密 ( 格 式 如 附 錄 10) 並 由 導 師 訓 輔 人 員 教 官 家 長 等 編 成 春 暉 小 組 ( 格 式 如 附 錄 11) 專 責 輔 導 二 個 案 經 輔 導 3 個 月 仍 有 濫 用 藥 物 情 形 時, 學 校 應 即 通 知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戒 治, 戒 治 中 及 治 癒 後, 春 暉 小 組 仍 應 持 續 加 強 輔 導, 以 協 助 助 個 案 確 實 戒 絕 毒 品 ; 若 個 案 或 家 長 拒 絕 送 醫 戒 治 或 戒 治 無 效 時, 學 校 得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報 請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三 為 利 個 案 之 賡 續 輔 導, 若 個 案 有 中 輟 退 轉 休 學 畢 ( 結 ) 業 時, 學 校 應 即 透 過 通 報 系 統, 請 有 關 單 位 協 助 追 蹤 輔 導 戒 治, 原 始 或 目 的 學 校, 更 應 主 動 相 互 通 報 查 詢 柒 權 責 區 分 : 一 教 育 部 : 各 大 專 院 校 二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 國 立 及 台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含 部 屬 學 校 ) 及 金 門 連 江 縣 各 級 學 校 三 台 北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所 轄 高 中 職 ( 補 ) 校 國 中 國 小 四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所 轄 國 中 國 小 五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校 車 駕 駛 ( 由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督 導 有 編 制 駕 駛 之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 捌 任 務 編 組 與 職 掌 : 一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執 行 對 特 定 人 員 採 驗 尿 液 任 務 編 組 暨 職 掌, 如 附 錄 12 二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含 中 部 辦 公 室 ) 學 校, 應 設 立 工 作 小 組 訂 頒 執 行 計 畫, 專 責 辦 理 本 案 工 作, 以 求 落 實 玖 經 費 : 一 尿 液 篩 檢 由 本 部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提 出 採 購, 依 各 縣 實 際 受 檢 人 數 ( 含 - 51 -

大 專 院 校 ), 由 本 部 逕 與 檢 驗 單 位 結 算 核 支, 經 費 由 本 部 學 生 國 防 教 育 與 安 全 維 護 02 項 下 經 費 支 應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會 協 助 辦 理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本 部 酌 予 補 助 工 作 費 三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依 權 責 執 行 本 案 工 作 拾 一 般 規 定 一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訂 定 具 體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以 因 應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 為 防 制 毒 品 氾 濫,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所 屬 或 監 督 之 特 定 人 員 於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其 接 受 採 驗 尿 液, 受 要 求 之 人 不 得 拒 絕 及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7 條 - 受 檢 人 拒 絕 接 受 尿 液 採 驗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但 應 注 意 受 檢 人 之 名 譽 及 身 體 之 規 定 二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受 檢 人 學 校 採 尿 單 位 檢 驗 單 位, 於 採 驗 前 中 後 之 作 業, 均 應 力 求 保 密, 以 維 受 檢 人 名 譽 三 中 部 辦 公 室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含 金 門 連 江 縣 教 育 局 ),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本 案 執 行 成 果, 依 附 錄 13 格 式 報 部 憑 辦, 俾 彙 陳 行 政 院 四 有 關 尿 液 篩 檢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 管 制 使 用 規 定 如 附 錄 14 五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適 時 修 訂 補 充 之 - 52 -

附 件 4 附 錄 1 教 育 部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 隨 機 檢 驗 方 式 說 明 一 依 行 政 院 特 定 人 員 採 驗 尿 液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應 對 所 屬 或 監 督 之 特 定 人 員 實 施 不 定 期 檢 驗... 前 項 檢 驗 以 隨 機 檢 驗 之 方 式 辦 理 者, 其 抽 檢 率 每 年 應 達 25% 以 上 但 連 續 兩 年 之 陽 性 檢 出 率 均 低 於 1% 時, 其 抽 檢 率 可 降 低 至 10%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繕 造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相 關 事 宜 三 抽 檢 實 施 前,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繕 造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名 冊 四 每 年 抽 檢 率 以 考 量 特 定 人 員 數 經 費 狀 況 等 因 素 後 決 定 之 ; 為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隨 機 檢 驗 抽 檢 率, 以 25% 30% 35% 40% 90% 95% 等,5 之 倍 數 為 原 則 五 抽 檢 程 序 : ( 一 ) 填 入 抽 檢 序 號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校 外 會 依 抽 檢 率, 將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名 冊 之 抽 檢 序 號 欄 填 入 序 號, 其 方 式 如 后 : 1. 抽 檢 率 50%: 序 號 1 2 2. 抽 檢 率 25% 75%: 序 號 1 2 3 4 3. 抽 檢 率 40% 60% 80%: 序 號 1 2 3 4 5 4. 抽 檢 率 30% 70% 90%: 序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5. 其 他 抽 檢 率 : 序 號 1 至 20 ( 二 ) 抽 出 序 號 : 1. 依 所 填 入 之 序 號, 製 作 籤 球, 放 入 籤 箱 例 : 抽 檢 率 50%, 則 製 作 1 及 2 號 籤 球 投 入 籤 箱 2.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督 學 ( 導 ) 校 長 代 表 等 會 同 抽 出 3. 依 所 抽 出 之 序 號 決 定 受 檢 人 例 一 : 抽 檢 率 75%, 籤 箱 內 共 有 4 個 籤 球, 其 序 號 分 別 為 1 2 3 4, 應 抽 出 3 個 籤 球, 若 抽 出 之 籤 球 分 別 為 1 3 4, 則 名 冊 內 抽 檢 序 號 欄 之 相 同 序 號 者 即 為 受 檢 人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