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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 火 管 理 人 新 版 題 庫 修 正 說 明 附 件 依 照 消 防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防 火 管 理 人 須 為 管 理 或 監 督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幹 部 外, 並 應 經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或 中 央 消 防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機 構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得 充 任 上 述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題 庫, 係 為 89 年 12 月 19 日 所 函 頒 ( 舊 版 ), 迄 今 (99 年 ) 已 邁 入 第 10 年, 這 近 10 年 間, 建 築 消 防 等 各 種 法 規 均 有 修 正, 並 伴 隨 著 行 政 執 行 法 等 新 的 法 規 產 生 另 本 署 亦 函 頒 有 關 的 行 政 指 導, 以 強 化 防 管 理 制 度 之 推 行 基 此, 舊 版 的 題 目 與 標 準 答 案 與 現 行 規 範, 已 有 所 差 異 此 外, 亦 有 部 分 消 防 機 關 同 仁 陸 續 來 電 建 議 應 將 現 行 規 定 納 入 題 庫 以 符 現 狀, 而 本 署 本 (99) 年 3 月 30 日 邀 集 部 分 消 防 機 關 代 表, 召 開 精 進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第 1 次 ), 會 中 決 議 之 一, 就 是 修 正 初 ( 複 ) 訓 題 庫 因 此, 立 即 著 手 進 行 題 庫 ( 草 案 ) 的 初 稿, 於 本 (99) 年 4 月 16 日 函 請 消 防 機 關 提 供 修 正 建 議 後, 復 於 同 年 5 月 3 日 完 成 2 稿, 再 請 消 防 機 關 提 供 意 見 後, 終 於 完 成 題 庫 之 定 案 此 次 題 庫 的 修 正, 除 作 為 防 火 管 理 之 考 試 題 庫 外, 亦 可 作 為 防 火 宣 導 的 參 考, 此 外, 在 題 庫 運 用 上, 仍 有 下 列 幾 點 特 別 提 醒 各 位 注 意 : 一 增 列 必 考 題, 避 免 學 員 誤 解 授 課 老 師 不 瞭 解 現 行 防 火 管 理 之 最 新 規 定, 故 增 列 乙 題 必 考 題, 應 由 授 課 老 師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自 本 署 網 站 下 載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 從 中 亦 可 得 知 其 它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資 訊 ) 另 增 列 部 分 實 務 題, 由 授 課 老 師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向 轄 區 消 防 機 關, 進 行 ( 網 路 ) 檢 修 申 報 之 提 報 方 式 等 二 防 火 管 理 之 授 課 人 員, 除 上 述 必 考 題 外, 得 自 行 依 授 課 內 容 另 行 出 題, 不 必 侷 限 於 本 題 庫, 以 求 更 為 符 合 當 地 消 防 局 之 特 色 及 業 務 重 點 另 亦 可 隨 時 向 本 ( 內 政 部 消 防 ) 署 承 辦 人 建 議 題 庫 ( 含 答 案 ), 俾 便 適 時 修 正 公 布 三 相 關 法 規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用 字 用 語, 應 依 法 規 用 語 如 防 火 捲 門 不 宜 使 用 防 火 鐵 捲 門 避 難 引 導 班 不 可 使 用 避 難 誘 導 班 ; 另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並 無 動 作 檢 查 此 一 名 稱, 應 確 實 避 免 四 除 消 防 法 外, 授 課 人 員 亦 應 隨 時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的 修 正, 特 別 是 名 詞 定 義 或 場 所 類 別 變 動 如 建 築 法 規 中, 有 關 高 層 建 築 物 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定 義 五 初 訓 及 複 訓 之 題 庫 中, 簡 答 題 原 則 上 可 相 互 使 用 六 增 加 常 見 民 眾 詢 問 之 問 題, 如 部 分 民 間 團 體 假 借 宣 導 之 名, 行 推 銷 之 實, 影 響 消 防 形 象, 且 此 種 情 形, 如 購 置 所 推 銷 之 消 防 器 具, i

2 單 價 超 出 市 面 行 情 過 高, 讓 民 眾 有 受 騙 上 當 的 感 覺 因 此, 予 以 納 入 題 庫 提 醒 大 眾, 消 防 機 關 或 政 府 部 門, 絕 不 可 能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至 任 何 場 所 進 行 防 火 ( 災 ) 宣 導, 更 不 會 有 推 銷 消 防 器 具 之 情 形 ii

3 附 件 1 防 火 管 理 人 初 訓 題 庫 ( 新 版 ) 壹 初 訓 是 非 題 ( 題 目 ) 1. 滅 火 班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引 導 班 為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應 有 之 基 本 班 別 2. 建 築 物 之 常 閉 式 防 火 門 平 時 應 保 持 關 閉 狀 態 3. 桶 裝 瓦 斯 (LPG) 使 用 將 盡 時, 可 搖 晃 後 橫 臥 繼 續 使 用 4. 建 築 物 火 災 可 分 為 初 期 成 長 期 最 盛 期 和 衰 退 期 四 階 段 5. 高 層 建 築 物 或 地 下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修,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6. 防 火 管 理 人 遴 用 後, 應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備 查, 異 動 時 則 免 之 7. 應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之 集 合 住 宅, 得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協 議 會 召 集 人 8. 依 法 應 設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場 所, 應 由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定 期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後, 依 限 報 請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備 查 9. 消 防 法 第 六 條 指 定 之 場 所,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設 置 並 維 護 其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10. 地 面 樓 層 達 十 一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地 下 建 築 物 等,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使 用 具 有 防 焰 性 能 之 地 毯 窗 簾 布 幕 展 示 用 廣 告 板 及 其 他 指 定 之 防 焰 物 品 11. 集 合 住 宅 如 於 樓 梯 間 共 同 走 廊 等 公 共 處 所 堆 置 雜 物, 設 置 柵 欄 門 扇 或 營 業 使 用 時, 得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例 條 例 之 規 定 處 理 12. 消 防 指 揮 人 員, 對 火 災 處 所 周 邊, 得 劃 定 警 戒 區, 限 制 人 車 進 入, 並 得 疏 散 或 強 制 疏 散 區 內 人 車, 如 有 不 聽 從 者, 可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13. 依 消 防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逾 期 未 繳 納 者, 逾 期 不 履 行 者, 可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屬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之 14. 防 火 管 理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接 受 講 習 訓 練, 管 理 權 人 不 可 以 予 以 解 任 15. 直 轄 市 縣 ( 市 ) 消 防 局 每 年 至 少 應 辦 理 防 火 管 理 人 講 習 訓 練 一 次 16. 凡 屬 旅 館 類 別 之 場 所, 不 論 其 面 積 大 小, 均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17. 消 防 法 所 稱 之 管 理 權 人, 係 指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對 各 該 場 所 有 實 際 支 配 管 理 權 者 18. 滅 火 設 備 係 指 以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藥 劑 滅 火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19. 使 用 燃 氣 熱 水 器, 如 通 風 不 良 燃 燒 不 完 全, 可 能 產 生 無 色 無 味 的 一 氧 化 碳 有 毒 氣 體 20. 發 現 倉 庫 竄 出 大 量 黃 色 煙 霧 時, 應 冷 靜 判 斷, 不 可 自 恃 持 有 滅 火 器 或 消 防 栓, 冒 然 進 入 灌 救 21. 緩 降 機 之 操 作 口 訣 為 : 掛 丟 套 束 推 1

4 22.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末 端 查 驗 管, 測 試 時 其 壓 力 應 大 於 每 平 方 公 分 1kg 23. 室 內 消 防 栓 開 關 距 離 樓 地 板 之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0.3 公 尺 及 不 得 大 於 1.5 公 尺 24. 第 一 種 室 內 消 防 栓 放 水 量, 不 得 小 於 每 分 鐘 130 公 升 25. 乾 粉 滅 火 器 之 操 作 口 訣 為 : 拉 拉 壓 26. 室 內 消 防 栓 之 操 作 口 訣 為 : 按 開 拿 拉 轉 27. 任 何 人 只 要 參 加 防 火 管 理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並 領 有 證 書, 縱 非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幹 部, 亦 可 擔 任 防 火 管 理 人 28. 一 般 而 言, 公 共 場 所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最 大 因 素 為 管 理 不 當 與 訓 練 不 足 29.D 類 火 災, 指 石 油 類 有 機 溶 劑 油 漆 類 油 脂 類 等 易 燃 液 體 易 燃 固 體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天 然 氣 乙 炔 等 可 燃 性 氣 體 引 起 之 火 災 30. 滅 火 方 法 中, 冷 卻 法 是 指 : 將 助 燃 物 ( 氧 氣 ) 自 外 部 加 以 遮 斷, 阻 絕 可 燃 物 與 空 氣 接 觸 之 方 法 31.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每 年 一 次,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四 小 時 32. 向 119 報 案, 應 由 消 防 人 員 詢 問 完 後, 由 消 防 人 員 掛 斷 電 話, 不 可 自 己 主 動 掛 斷 電 話 33.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只 須 防 火 管 理 人 認 真 負 責 即 可, 與 其 他 人 無 關 34. 火 災 發 生 時 至 消 防 隊 到 達 現 場 之 前, 最 好 留 至 原 地 不 做 任 何 事 等 待 消 防 隊 到 達 現 場, 以 免 慌 張 逃 生 而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傷 害 35. 對 於 一 般 員 工 及 其 他 從 事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者, 管 理 權 人 或 防 火 管 理 人, 得 給 予 有 關 事 務 之 指 示 與 監 督 36. 受 困 火 場 無 法 逃 生 時, 如 躲 入 浴 室 可 能 無 法 呼 吸 排 水 孔 新 鮮 空 氣, 更 讓 外 界 救 援 人 員 無 法 掌 握 受 困 位 置, 而 延 誤 救 援 37. 火 災 發 生 時 可 能 會 斷 ( 停 ) 電, 所 以 不 可 使 用 電 梯 逃 生, 以 免 受 困 其 中 38. 防 火 管 理 全 部 委 由 防 火 管 理 人 或 火 源 責 任 者 負 責, 即 可 達 成 目 的, 與 其 他 員 工 無 關 39. 同 一 建 築 物 中, 不 同 管 理 權 人 之 不 同 營 業 場 所 可 共 同 遴 派 一 位 防 火 管 理 人 40. 火 場 逃 生 時, 原 則 上, 選 擇 向 下 逃 生 較 向 上 逃 生 為 宜 之 原 因 之 一, 係 煙 往 垂 直 方 向 之 速 度 較 人 爬 樓 梯 之 速 度 快 41. 火 災 時, 若 空 調 設 備 連 續 運 轉, 火 煙 易 經 空 調 管 理 擴 散 至 戶 外 或 其 外 層 樓, 幫 助 逃 生, 所 以 原 則 上 應 繼 續 運 轉 42. 防 火 門 窗 係 主 要 功 能 為 阻 隔 火 勢 蔓 延 43. 尚 未 使 用 正 在 興 ( 新 ) 建 中 建 築 物 之 安 全 管 理, 依 建 築 法 之 規 定, 應 有 維 護 安 全 防 範 危 險 及 預 防 火 災 之 適 當 設 備 或 措 施 2

5 44. 防 火 管 理 人 本 身 應 為 監 督 或 管 理 層 次 幹 部 45. 防 火 管 理 人 每 二 年 至 少 應 接 受 講 習 訓 練 一 次 46. 發 生 火 警 時, 最 好 搭 乘 電 梯 趕 快 逃 離 火 場 47. 應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場 所, 如 管 理 權 人 未 依 規 定 遴 用 ( 含 異 動 ), 得 屬 嚴 重 違 規 48. 煙 每 秒 上 升 速 度 達 較 一 般 人 走 ( 爬 ) 樓 梯 之 上 昇 速 度 為 快 49. 學 校 出 入 人 員 較 不 複 雜, 所 以 不 用 設 防 火 管 理 人 50. 地 面 樓 層 達 十 一 層 以 上 而 管 理 權 有 分 屬 之 集 合 住 宅, 如 設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可 由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人 51. 消 防 法 並 無 處 罰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規 定 52. 緩 降 機 是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的 一 種 53. 施 工 中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之 功 用 之 一, 為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用 火 用 電 情 形 54. 大 規 模 或 有 數 個 樓 層 之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場 所, 可 遴 用 防 火 負 責 人 協 助 防 火 管 理 人 進 行 用 火 用 電 管 理 等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55. 領 有 中 央 消 防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者, 即 是 防 火 管 理 人 56. 受 理 營 業 場 所 安 全 梯 道 阻 塞 之 檢 舉, 其 業 ( 權 ) 管 單 位 應 為 建 管 ( 或 工 務 ) 單 位 57. 管 理 權 人 可 遴 選 自 己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58.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應 交 由 專 業 檢 修 機 構 辦 理, 防 火 管 理 人 不 必 負 責 59. 地 下 建 築 物 應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60.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之 場 所, 無 法 互 推 召 集 人 時, 得 申 請 縣 市 消 防 機 關 指 定 之 3

6 1. O 2. O 3. X 4. O 5. O 壹 初 訓 是 非 題 ( 答 案 ) 31.X 32.O 33.X 34.X 35.O 6. X 7. O 8. O 9. O 10.O 36.O 37.O 38.X 39.X 40.O 11.O 12.O 13.O 14.X 15.X 41.X 42.O 43.O 44.O 45.O 16.O 17.O 18.O 19.O 20.O 46.X 47.O 48.O 49.X 50.O 21.O 22.O 23.O 24.O 25. O 51.O 52.X 53.O 54.O 55.X 26.O 27.X 56.O 57.O 4

7 28.O 29.X 30.X 58.X 59.O 60.O 註 : 如 有 修 正 題 庫 ( 含 答 案 ) 之 建 議, 可 隨 時 向 消 防 署 火 災 預 防 組 ( 轉 防 火 管 理 科 ) 承 辦 人 反 應, 俾 便 彙 整 統 一 修 正 5

8 貳 初 訓 選 擇 題 ( 題 目 ) 1. 火 警 警 鈴 或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動 作 時,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宜 應 先 做 哪 一 個 動 作 (1) 報 告 主 管 (2) 先 確 認 是 否 真 的 發 生 火 警 (3) 廣 播 疏 散 (4) 靜 觀 其 變 2. 防 火 門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1) 逃 生 用 (2) 裝 飾 用 (3) 阻 隔 火 煙 (4) 防 小 偷 3. 發 生 時, 防 火 捲 門 之 操 作 最 好 由 哪 一 個 編 組 負 責 (1) 滅 火 班 (2) 避 難 引 導 班 (3) 通 報 班 (4) 安 全 防 護 班 4. 何 者 是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之 場 所 (1) 地 面 樓 層 十 五 層 之 集 合 住 宅 (2) 地 下 建 築 物 (3) 鐵 路 及 捷 運 共 構 車 站 (4) 以 上 均 是 5. 災 害 發 生 時, 消 防 人 員 之 救 災 引 導 最 好 由 哪 一 個 編 組 負 責 (1) 滅 火 班 (2) 避 難 引 導 班 (3) 救 護 班 (4) 通 報 班 6. 僅 有 下 列 編 組 之 情 形 下, 如 災 害 發 生 時, 何 者 負 責 控 制 電 梯 運 轉 較 為 合 適 (1) 滅 火 班 (2) 避 難 引 導 班 (3) 通 報 班 (4)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7. 依 法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幾 平 方 公 尺 之 餐 廳,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1)100 平 方 公 尺 (2) 200 平 方 公 尺 (3)300 平 方 公 尺 (4)400 平 方 公 尺 8. 下 列 何 事 項 不 需 向 消 防 機 關 通 報 核 備 ( 查 )(1) 防 火 管 理 人 遴 用 後 (2)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訓 練 (3)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4)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制 定 後 9.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應 提 供 消 防 隊 何 種 資 訊 (1) 有 無 人 員 受 困 (2) 避 難 引 導 狀 況 (3) 有 無 危 險 物 品 及 存 放 狀 況 (4) 以 上 皆 是 10. 火 警 探 測 器 如 時 常 誤 動 作, 造 成 困 擾, 採 下 列 何 種 解 決 方 式 較 佳?(1) 將 受 信 總 機 地 區 鈴 開 關 關 閉 (2) 請 合 格 的 消 防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檢 修 (3) 將 受 信 總 機 移 報 開 關 關 閉 (4) 放 著 不 管 11. 依 法 下 列 何 者 非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之 場 所 (1)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2) 三 溫 暖 (3) 診 所 (4) 酒 家 1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的 定 義,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1) 滅 火 設 備 - 指 以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藥 劑 滅 火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2) 警 報 設 備 - 指 報 知 火 災 發 生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3)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 指 火 災 發 生 時 為 避 難 而 便 用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4) 以 上 皆 是 13. 何 者 非 防 火 設 施 (1) 防 火 門 (2) 防 火 區 劃 (3) 耐 燃 材 料 (4) 安 全 梯 14. 災 害 發 生 時, 瓦 斯 火 源 設 備 之 採 取 緊 急 防 護 措 施 最 好 由 哪 一 個 編 組 負 責 (1) 滅 火 班 (2) 避 難 引 導 班 (3) 救 護 班 (4) 安 全 防 護 班 15. 電 壓 配 線 電 動 機 器 變 壓 器 及 其 他 各 種 ( 通 電 中 ) 之 電 器 火 災 又 稱 為 :(1) A 類 火 災 (2) B 類 火 災 (3)C 類 火 災 (4)D 類 火 災 16. 電 線 著 火 處 理 方 式,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 (1) 切 斷 電 源 (2) 通 知 電 力 公 司 人 6

9 員 (3) 通 知 消 防 人 員 (4) 以 水 滅 火 17. 某 民 間 團 體 稱 其 受 消 防 機 關 委 托, 至 貴 處 進 行 防 火 宣 導 時, 順 便 推 銷 滅 火 器, 下 列 作 法 何 者 最 佳 :(1) 體 諒 其 辛 勞, 買 個 幾 具 以 示 慰 勞 (2) 立 即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並 拒 絕 購 買 (3) 協 助 向 同 仁 推 銷 (4) 大 量 購 買 所 推 銷 的 滅 火 器 並 分 送 親 朋 好 友 18. 防 火 管 理 人 至 少 多 久 應 檢 查 一 次 防 火 避 難 設 施?(1) 每 天 (2) 每 週 (3) 每 月 (4) 每 年 19.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對 各 場 所 有 實 際 支 配 管 理 權 者 稱 為 (1) 法 人 (2) 防 火 管 理 人 (3) 大 樓 管 理 員 (4) 管 理 權 人 20. 燃 燒 四 面 體 原 理 比 燃 燒 三 角 形 原 理 多 一 要 素, 此 要 素 為 (1) 空 氣 ( 氧 氣 ) (2) 可 燃 物 (3) 熱 能 (4) 連 鎖 反 應 21. 依 消 防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應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場 所, 其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修,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辦 理 (2)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士 辦 理 (3) 其 檢 修 結 果 應 依 限 報 請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備 查, 消 防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派 員 複 查 (4) 以 上 均 是 22.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由 誰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1) 管 理 權 人 (2) 防 火 管 理 人 (3) 消 防 設 備 師 (4) 消 防 設 備 士 23. 下 列 建 築 物 或 場 所, 因 主 管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得 不 適 用 消 防 法 之 規 範 (1)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2) 地 下 建 築 物 (3) 地 面 樓 層 達 十 一 層 以 上 管 其 管 理 權 有 分 屬 之 集 合 住 宅 (4) 古 蹟 24. 管 理 權 人 未 依 消 防 法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有 何 種 處 罰 (1)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2) 逾 期 不 改 善 者 處 新 台 幣 10,000 元 以 上 50,000 元 以 下 罰 鍰 (3) 可 連 續 處 罰 (4) 以 上 均 是 25.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之 甲 類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定 期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期 限 為 (1) 每 三 個 月 一 次 (2) 每 半 年 一 次 (3) 每 年 一 次 (4) 每 二 年 一 次 26.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若 有 救 護 班 之 設 置, 表 示 員 工 人 數 為 (1)10 人 以 上 (2)20 人 以 上 (3)30 人 以 上 (4)50 人 以 上 27.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每 半 年 一 次 之 消 防 訓 練 其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1)3 小 時 (2)4 小 時 (3)6 小 時 (4)8 小 時 28. 所 謂 消 防 搶 救 上 之 必 要 設 施, 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不 包 括 (1) 消 防 專 用 蓄 水 池 (2) 救 助 袋 (3)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4) 無 線 電 通 信 輔 助 設 備 7

10 29. 紙 類 木 材 及 塑 膠 類 等 一 般 可 燃 物 之 火 災 為 (1)A 類 火 災 (2)B 類 火 災 (3) C 類 火 災 (4)D 類 火 災 30. 在 正 常 皆 可 使 用 之 狀 態 下, 於 相 同 時 間 內, 下 列 得 以 疏 散 最 多 人 的 逃 生 避 難 設 施 或 避 難 器 具 是 (1) 安 全 梯 (2) 緩 降 機 (3) 救 助 袋 (4) 避 難 梯 31. 國 內 建 築 物 火 災 的 發 生 主 因 為 下 列 何 者?(1) 電 氣 設 備 (2) 人 為 縱 火 (3) 爐 火 烹 調 (4) 菸 蒂 32. 下 列 那 些 處 所 得 免 裝 撒 水 頭 (1) 洗 手 間 (2) 電 腦 室 (3) 電 氣 設 備 室 (4) 以 上 皆 是 33. 得 知 火 災 發 生, 打 算 下 樓 逃 生, 當 打 開 防 火 門 進 入 樓 梯 間 時, 發 現 樓 梯 間 已 經 充 滿 濃 煙, 下 列 何 者 可 行 (1) 返 回 並 關 閉 防 火 門 (2) 另 外 尋 找 逃 生 或 避 難 路 徑 (3) 如 萬 一 受 困 室 內, 設 法 讓 消 防 隊 知 道 你 受 困 及 位 置 (4) 以 上 皆 是 34. 市 售 常 見 之 泡 沬 滅 火 器, 不 應 用 於 撲 滅 下 列 何 種 狀 態 之 火 災?(1) 報 紙 堆 起 火 (2) 炒 菜 時 油 鍋 起 火 (3) 未 通 電 的 廢 棄 電 線 起 火 (4) 通 電 中 的 配 電 盤 起 火 35. 安 全 梯 道 阻 塞 應 向 縣 ( 市 ) 政 府 的 那 一 個 單 位 檢 舉 為 宜 (1) 消 防 (2) 警 察 (3) 建 管 ( 或 工 務 )(4) 環 保 單 位 36. 最 主 要 的 避 難 逃 生 途 徑 應 為 (1) 屋 頂 (2) 直 升 機 (3) 安 全 梯 (4) 雲 梯 車 37. 所 謂 防 火 管 理 人 初 訓 應 至 少 接 受 幾 個 小 時 之 講 習 訓 練 (1)8 (2)10(3)16(4) 20 小 時 38. 如 為 下 列 職 稱 之 人 員, 誰 可 擔 任 防 火 管 理 人 (1) 技 術 員 (2) 科 員 (3) 組 長 (4) 作 業 員 39. 防 火 管 理 人 多 久 應 接 受 再 講 習 訓 練 一 次 (1) 一 年 (2) 二 年 (3) 三 年 (4) 十 年 40. 實 施 員 工 滅 火 通 報 及 避 難 引 導 訓 練, 何 種 為 正 確 (1) 每 半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8 小 時 (2)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4 小 時 (3) 每 半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4 小 時 (4)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8 小 時 41. 台 灣 的 建 築 物 火 災, 以 住 宅 火 災 佔 多 數, 如 發 生 火 災, 下 列 何 項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者, 可 發 揮 早 期 預 警 之 功 能 (1) 一 氧 化 碳 警 報 器 (2)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3) 緊 急 照 明 燈 (4) 緩 降 機 42.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於 滅 火 設 備 (1) 滅 火 器 (2)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3)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設 備 (4) 避 難 器 具 43. 鈉 等 可 燃 性 金 屬 物 質 引 起 之 火 災, 又 稱 (1)D (2)C(3)B (4)A 類 火 災, 僅 特 定 滅 火 劑 能 有 效 滅 火 8

11 44. 下 列 何 者 是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事 項 (1) 防 災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2) 防 止 縱 火 措 施 (3)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4) 以 上 皆 是 45. 依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1 項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事 項 之 規 定, 有 關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自 行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遇 有 缺 失,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向 下 列 何 者 報 告, 立 即 改 善 (1) 管 理 權 人 (2) 工 務 局 (3) 建 設 局 (4) 消 防 局 46. 應 設 有 滅 火 器 之 樓 層, 自 樓 面 居 室 任 一 點 至 滅 火 器 之 步 行 距 離, 應 在 (1)10 公 尺 (2) 20 公 尺 (3) 30 公 尺 (4) 40 公 尺 以 下 47.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避 難 器 具 :(1) 避 難 繩 索 (2) 避 難 橋 (3) 避 難 指 標 (4) 救 助 袋 48. 油 類 火 災 又 稱 為 :(1) A 類 火 災 (2) B 類 火 災 (3)C 類 火 災 (4)D 類 火 災 49. 下 列 何 者 為 滅 火 設 備 :(1) 滅 火 器 (2) 消 防 砂 (3)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4) 以 上 皆 是 50.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標 示 設 備 :(1) 出 口 標 示 燈 (2) 避 難 方 向 (3) 避 難 指 標 (4) 避 難 梯 51. 何 者 為 避 難 器 具 :(1) 緊 急 昇 降 機 (2) 陽 台 (3) 緩 降 機 (4) 安 全 梯 52. 施 工 中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由 誰 製 作 為 宜 (1) 管 理 權 人 (2) 施 工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3) 防 火 負 責 人 (4) 防 火 管 理 人 53. 下 列 何 者 是 消 防 法 中, 違 反 防 火 管 理 規 定 之 處 罰 範 圍 :(1) 未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2) 未 製 作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3) 未 實 施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4) 以 上 皆 是 54. 依 消 防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並 未 明 列 為 每 半 年 應 實 施 的 訓 練 (1) 滅 火 (2) 救 護 (3) 通 報 (4) 避 難 訓 練 55. 具 備 下 列 何 者, 才 足 以 稱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1) 須 為 場 所 管 理 層 次 幹 部 (2) 領 有 中 央 消 防 機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或 消 防 局 頒 發 之 防 火 管 理 人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3) 須 受 管 理 權 人 遴 用 (4) 以 上 三 項 缺 一 不 可 56. 如 員 工 發 現 場 所 內 部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損 壤 或 阻 塞 等 缺 失, 應 先 向 誰 反 應 改 善 (1) 消 防 機 關 (2) 建 管 單 位 (3) 防 火 管 理 人 (4) 保 全 人 員 57. 下 列 何 種 層 級 非 屬 管 理 層 級, 不 可 擔 任 防 火 管 理 人?(1) 董 事 長 (2) 安 全 部 經 理 (3) 總 務 處 長 (4) 工 友 58. 下 列 何 者 非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事 項 規 定 的 圖 表 :(1) 場 所 位 置 圖 (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配 置 圖 (3) 逃 生 避 難 圖 (4) 場 所 平 面 圖 59. 一 個 場 所 的 火 災 預 防 任 務, 由 下 列 何 人 參 與, 才 可 收 到 最 佳 的 成 效 (1) 管 理 權 人 (2) 防 火 管 理 人 (3) 管 理 委 員 會 (4) 全 體 人 員 60. 遭 遇 火 警 的 逃 生 方 法, 那 一 種 不 對 (1) 搭 電 梯 (2) 走 安 全 梯 (3) 使 用 緩 降 機 (4) 使 用 滑 袋 9

12 貳 初 訓 選 擇 題 ( 答 案 ) 註 : 如 有 修 正 題 庫 ( 含 答 案 ) 之 建 議, 可 隨 時 向 消 防 署 火 災 預 防 組 ( 轉 防 火 管 理 科 ) 承 辦 人 反 應, 俾 便 彙 整 統 一 修 正 10

13 參 初 訓 簡 答 題 ( 題 目 ) 一 滅 火 班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之 任 務 為 何? 二 通 報 班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之 任 務 為 何? 三 避 難 引 導 班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之 任 務 為 何? 四 安 全 防 護 班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之 任 務 為 何? 五 救 護 班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之 任 務 為 何? 六 何 謂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如 何 自 行 檢 查? 七 防 護 計 畫 中,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設 施 訓 練 與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有 何 不 同? 八 用 火 管 理 的 重 點 為 何? 九 用 電 的 管 理 重 點 為 何? 十 試 述 地 震 發 生 時, 應 採 取 之 緊 急 措 施? 十 一 何 謂 其 他 防 災 上 之 必 要 事 項? 十 二 遇 有 增 建 改 善 修 建 內 裝 修 施 工 時, 應 另 定 防 護 計 畫, 其 內 容 應 考 量 之 重 點 為 何? 十 三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的 事 項 為 何? 十 四 試 述 手 提 滅 火 器 之 操 作 要 領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十 五 試 述 室 內 消 防 栓 之 操 作 要 領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十 六 試 述 每 半 年 乙 次 之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引 導 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內 容? 十 七 實 施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的 法 令 規 定 為 何? 十 八 試 述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宜 有 之 基 本 配 備? 十 九 避 難 引 導 之 原 則 為 何? 二 十 何 謂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廿 一 消 防 法 第 十 三 條 所 稱 一 定 規 模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為 何? 廿 二 試 解 釋 火 源 責 任 者 及 防 火 負 責 人 之 目 的 與 職 責 廿 三 為 因 應 地 震 災 害 的 發 生,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時, 有 關 建 築 物 內 部 進 行 避 導 引 導 之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廿 四 為 因 應 地 震 災 害 的 發 生,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時, 有 關 受 因 人 員 救 援 之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廿 五 進 行 自 衛 消 編 組 演 練 ( 及 驗 證 ) 之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廿 六 簡 述 向 轄 區 消 防 機 關 提 報 檢 修 申 報 之 流 程 與 貴 場 所 之 應 提 報 期 限 廿 七 簡 述 向 轄 區 消 防 機 關 提 報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之 方 式 及 應 檢 附 之 表 格 與 文 件 廿 八 簡 述 如 何 自 網 路 下 載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範 例 或 規 定 所 在 之 位 置 與 流 11

14 程 概 要 註 : 學 科 測 驗 中, 簡 答 題 應 為 2-4 題, 其 中 簡 答 題 第 廿 二 題 至 第 廿 八 題, 計 有 7 題, 應 出 2 題 應 考 題, 且 第 28 題 為 必 考 題 ( 另 外 1 題, 應 從 其 餘 6 題 中 擇 1 出 題 ) 除 應 考 題 外, 授 課 老 師 得 自 行 就 授 課 範 圍 另 行 出 題 復 初 訓 及 複 訓 之 題 庫, 原 則 上 可 通 用 12

15 參 初 訓 簡 答 題 ( 參 考 答 案 ) 一 滅 火 班 人 員 之 任 務 為 : ( 一 ) 利 用 滅 火 器 室 內 消 防 栓 等 從 事 滅 火 ( 二 ) 自 動 撒 水 泡 沫 乾 粉 等 滅 火 設 備 之 操 作 ( 三 ) 初 期 滅 火 失 敗 後, 協 助 引 導 收 容 人 員 疏 散 二 通 報 班 人 員 之 任 務 為 : ( 一 ) 自 衛 消 防 活 動 狀 況 之 掌 握 ( 二 ) 收 集 損 失 狀 況 ( 三 ) 建 築 物 內 之 緊 急 廣 播 ( 四 ) 向 消 防 機 關 通 報 連 絡, 並 引 導 消 防 人 員 救 災 ( 五 ) 向 指 定 場 所 通 報 連 絡 三 避 難 引 導 班 人 之 任 務 為 : ( 一 ) 利 用 緊 急 廣 播 手 提 麥 克 風 ( 擴 音 機 ) 引 導 避 難 ( 二 ) 開 啟 安 全 門 確 保 避 難 路 線 ( 三 ) 人 員 疏 散 後 關 閉 防 火 門 ( 形 成 區 劃 ) ( 四 ) 避 難 狀 況 之 確 認 及 報 告 ( 五 ) 無 安 全 防 護 班 時, 應 依 量 人 力 及 場 所 特 性, 負 責 管 控 電 梯 防 火 捲 門 之 操 作 關 閉 空 調 設 等 任 務 四 安 全 防 護 班 人 員 之 任 務 為 : ( 一 ) 安 全 門 防 火 捲 門 之 操 作 ( 二 ) 關 閉 空 調 設 備 ( 三 ) 管 控 電 梯 ( 四 ) 對 危 險 物 瓦 斯, 電 氣 設 備 之 安 全 措 施 ( 五 ) 防 止 水 損 ( 六 ) 移 除 妨 礙 消 防 活 動 之 物 件 五 救 護 班 之 任 務 : ( 一 ) 傷 患 之 搬 運 ( 二 ) 傷 患 之 緊 急 救 護 六 分 述 如 下 : ( 一 ) 防 火 設 施 : 在 構 造 上 可 抑 制 火 災 擴 大 延 燒 及 濃 煙 蔓 延, 有 防 火 區 劃 ( 概 分 為 水 平 及 垂 直 區 劃 ) 防 火 門 ( 概 分 為 1 小 時 及 半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 防 火 閘 門 內 部 裝 修 限 制 ( 依 建 築 物 類 別 及 樓 地 板 面 積, 概 分 為 牆 壁 天 花 板 等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為 耐 燃 一 二 三 級 ) 等 13

16 ( 二 ) 避 難 設 施 : 指 火 災 發 生 時, 能 供 避 難 之 走 廊 通 道 出 入 口 樓 梯 (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 及 其 他 避 難 設 備 ( 陽 台 屋 頂 平 台 緊 急 昇 降 機 ) 等 設 施 ( 三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如 何 檢 查 : 非 屬 建 築 法 之 法 定 申 報, 係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或 指 派 員 工 所 實 施, 偏 向 從 外 觀 可 明 確 查 知 之 自 行 檢 查 分 述 如 下 : 1 防 火 設 施 : a. 防 火 區 劃 : 貫 穿 防 火 區 劃 之 牆 壁 樓 地 板 之 風 ( 配 ) 管 配 線, 應 在 貫 穿 部 位 做 好 防 火 填 塞, 從 外 觀 判 斷, 未 有 破 損 或 施 工 而 影 響 功 能 之 情 形 b. 防 火 門 防 火 捲 門 : 從 外 觀 判 斷, 未 有 拆 除 變 形 損 傷 無 法 ( 或 妨 礙 ) 關 閉 自 動 關 閉 裝 置 能 否 充 分 發 揮 功 能 附 近 堆 放 可 燃 物 品 門 軌 或 門 框 有 無 變 形 損 傷 有 無 鏈 鎖 等 妨 礙 關 閉 情 形 c. 內 部 裝 修 限 制 : 建 築 物 內 部 如 有 進 行 增 建 改 建 裝 璜 整 修 等 情 形, 其 裝 修 材 料 有 無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未 使 用 易 燃 材 料 2 避 難 設 備 : a. 避 難 通 道 : 有 無 放 置 障 礙 物 地 板 是 否 易 滑 倒 或 絆 倒 緊 急 出 口 能 否 使 用 樓 梯 有 無 變 形 或 損 傷 標 示 是 否 明 確 出 入 口 附 近 有 無 廣 告 牌 百 葉 門 板 等 障 礙 物 是 否 作 為 他 用 或 堆 放 可 燃 物 品 b. 緊 急 昇 降 機 : 其 出 口 應 為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防 火 門 除 開 向 特 別 安 全 梯 外, 限 設 一 處, 且 不 得 直 接 連 接 居 室 如 設 有 排 煙 設 備 緊 急 電 源 之 照 明 設 備 消 防 栓 出 水 口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外 觀 均 應 無 異 常 七 防 災 教 育 及 自 衛 消 防 訓 練 有 何 不 同 : ( 一 )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有 關 事 項 為 : 隨 時 性 訓 練 範 圍 較 大 1 防 災 教 育 之 實 施 時 期 等, 一 般 員 工 自 衛 消 防 隊 員 及 新 進 人 員 之 防 災 教 育 期, 應 分 別 確 定 2 防 災 教 之 內 容 並 包 括 : a.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內 容 之 週 知 b. 平 時 及 火 災 發 生 時, 員 工 個 人 之 任 務 與 行 動 內 容 c. 火 災 預 防 上 應 行 遵 守 之 事 項 d. 震 災 對 策 等 有 關 之 事 項 ( 二 ) 自 衛 消 防 訓 練 有 關 事 項 為 : 定 期 實 施 1 訓 練 之 實 施 時 期 等 ( 依 綜 合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訓 練 等 明 確 規 定 實 施 時 期 ) 2 各 種 訓 練 類 別 之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法 14

17 3 實 施 訓 練 時 間, 應 於 訓 練 當 日 10 日 前, 事 先 通 報 轄 區 消 防 機 關 4 訓 練 後 之 記 錄 事 項 八 用 火 管 理 的 重 點 為 : ( 一 ) 維 持 周 圍 安 全 之 環 境 : 防 止 龜 裂 破 損, 周 圍 清 掃 乾 淨, 不 堆 置 可 燃 物 ( 二 ) 維 護 設 備 之 構 造 : 除 設 備 機 能 委 由 專 技 人 員 檢 測 外, 注 意 有 無 破 損, 附 屬 設 備 有 無 拆 除 ( 三 ) 防 止 物 體 掉 落 損 及 設 備 : 注 意 周 圍 有 無 陳 放 可 能 倒 塌 掉 落 物 品 或 可 燃 物, 是 否 造 成 設 備 破 損 或 引 發 燃 燒 ( 四 ) 使 用 正 確 之 燃 料 : 每 一 設 備 均 有 其 固 定 燃 料, 注 意 不 得 隨 意 更 換, 以 免 引 發 意 想 不 到 之 危 險 ( 五 ) 有 發 生 異 常 燃 燒 之 虞 者, 應 有 特 別 措 施 : 使 用 中 應 派 員 監 視, 或 裝 設 防 止 異 常 燃 燒 之 安 全 裝 置 ( 六 ) 燃 料 箱 配 管 容 器 等 應 防 止 傾 覆 或 撞 擊 九 用 電 的 管 理 重 點 為 : ( 一 ) 電 燈 電 阻 器 等 有 發 熱 部 之 設 備, 應 注 意 有 無 造 成 可 燃 或 過 熱 之 虞 ( 二 ) 檢 查 電 線 包 覆 有 無 損 傷 充 電 部 有 無 露 出 等 可 能 造 成 漏 電 或 短 路 之 原 因 ( 三 ) 開 關 插 頭 等 有 無 因 接 觸 不 良 而 發 熱 或 變 色 等 處 所 ( 四 ) 有 無 使 用 多 孔 插 頭 座, 超 過 配 線 容 許 電 流 量, 保 險 絲 有 無 用 鐵 絲 等 不 當 物 品 代 替 ( 五 ) 塑 膠 電 線 有 無 用 釘 子 固 定 再 使 用 十 地 震 發 生 時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有 關 之 事 項 : ( 一 ) 防 止 起 火 措 施, 包 括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具 危 險 物 品 等 之 處 置 ( 二 ) 起 火 時, 自 衛 消 防 活 動 之 要 領 ( 規 定 通 報 連 絡 初 期 滅 火 避 難 引 導 救 助 救 護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等 之 活 動 要 領 ) ( 三 ) 掌 握 避 難 場 所 及 避 難 方 法 ( 四 ) 主 震 後 防 止 二 次 災 害 之 緊 急 檢 修 有 關 之 事 項 十 一 其 他 防 災 上 必 要 事 項 為 : ( 一 ) 依 台 內 消 字 第 號 令,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其 員 工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之 工 廠, 應 有 危 險 因 子 分 析 及 防 救 對 策 ( 二 ) 上 述 工 廠 以 外 之 場 所, 並 無 明 定, 可 自 行 依 場 所 特 性 自 行 規 範 下 列 事 項 : 1 假 日 或 夜 間 之 防 火 管 理 體 制 ( 如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或 聯 絡 電 話 等 ) 2 下 班 時 應 行 採 取 之 預 防 措 施 或 保 全 部 門 交 接 事 項 等 有 關 事 宜 3 廿 四 小 時 營 業 者, 由 日 間 體 制 轉 為 夜 間 體 制 時, 其 業 務 接 續 有 關 之 事 項 15

18 4 地 震 及 風 ( 水 ) 災 之 防 救 對 策 5 瓦 斯 漏 氣 處 理 及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等 6 劇 場 等 之 收 容 人 員 定 額 管 理 或 展 示 特 賣 時 之 避 難 管 理 等 有 關 之 事 項 十 二 施 工 中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內 容 應 考 量 之 重 點 為 ( 一 ) 施 工 部 分 自 衛 消 防 組 織 有 關 事 項 ( 二 ) 施 工 部 分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有 關 事 項 ( 三 ) 施 工 部 分 熔 接 器 等 部 份 器 具 引 火 性 物 品 危 險 性 物 品 吸 煙 及 其 他 火 氣 管 理 ( 四 ) 施 工 作 業 人 員 之 監 督 及 防 災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 五 ) 使 用 部 份 與 施 工 部 份 於 緊 急 狀 況 時 之 連 絡 方 法 ( 六 ) 使 用 部 份 與 施 工 部 份 區 劃 方 法 有 關 事 項 ( 七 ) 使 用 部 份 避 難 有 關 事 項 ( 八 ) 施 工 中 使 用 之 危 險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及 管 理 方 法 等 有 關 事 項 ( 九 ) 因 施 工 而 受 影 響 之 消 防 設 備 及 避 難 設 施 等, 其 代 替 措 施 有 關 事 項 十 三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員 工 十 人 以 上, 至 少 編 組 滅 火 班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引 導 班 ; 員 工 五 十 人 以 上, 應 增 編 安 全 防 護 班 及 救 護 班 ( 二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自 行 檢 查 : 每 月 至 少 檢 查 一 次, 檢 查 結 果 遇 有 缺 失, 應 報 告 管 理 權 人 改 善 ( 三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 四 )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滅 火 行 動 通 報 連 絡 及 避 難 引 導 等 ( 五 ) 滅 火 通 報 及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 每 半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四 小 時, 並 應 事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 六 )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 七 ) 用 火 用 電 之 監 督 管 理 ( 八 ) 防 止 縱 火 措 施 ( 九 )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 ( 十 ) 其 他 防 災 上 之 必 要 事 項, 遇 有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時, 應 另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以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用 火 用 電 情 形 ( 十 一 ) 場 所 內 收 容 人 員 的 管 理 十 四 分 述 如 下 ( 一 ) 手 提 滅 水 器 操 作 要 領 : 1 拉 開 安 全 插 梢 16

19 2 握 住 皮 管, 朝 向 火 源 3 用 力 壓 下 手 壓 柄 4 朝 向 火 源 噴 射 5 左 右 移 動 掃 射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近 射 距 離 內, 靠 近 燃 燒 實 體 放 射 2 站 在 上 風 處 3 勿 向 人 放 射 4 藥 劑 暫 停 放 射 加 壓 氣 體 亦 會 徐 徐 消 失, 放 射 後 即 無 法 保 存 5 使 用 後 尚 有 殘 存 氣 體, 應 將 容 器 倒 放 6 滅 火 後, 仍 需 用 水 澆 濕, 以 防 再 燃 十 五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室 內 消 防 栓 操 作 要 領 : 1 按 下 火 警 發 信 機 2 打 開 消 防 栓 箱 門 3 取 出 瞄 子, 延 伸 水 帶 4 將 消 防 栓 開 關 全 開 ( 如 附 啟 動 按 鈕 之 消 防 栓, 使 用 前 須 按 下 啟 動 按 鈕, 才 能 啟 動 消 防 栓 幫 浦 ) 5 放 水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加 壓 幫 浦 之 啟 動 鈕, 務 必 按 下 2 同 時 使 用 多 具 瞄 子 者, 注 意 其 壓 力 之 降 低 3 消 防 栓 可 放 水 之 時 間, 約 20 分 鐘 4 無 射 水 必 要 時, 應 關 閉 消 防 栓 開 關, 減 少 水 損 5 由 滅 火 活 動 撤 離 現 場, 應 注 意 水 帶 及 瞄 子 等, 有 無 妨 礙 後 續 ( 消 防 ) 人 員 通 行 之 情 形 十 六 每 半 年 一 次 之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引 導 的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內 容 為 : ( 一 ) 通 報 訓 練 包 括 : 1 通 報 119 之 要 領 2 廣 播 設 備 之 處 理 要 領 3 機 關 內 部 之 連 絡 要 領 ( 含 防 災 中 心 之 連 絡 要 領 ) ( 二 ) 滅 火 訓 練 包 括 : 1 熟 悉 滅 火 器 具 之 位 置 性 能, 並 熟 練 其 操 作 方 法 17

20 2 依 據 訓 練 之 假 想, 設 定 防 火 區 劃, 並 運 用 滅 火 器 室 內 消 防 栓 等 ( 三 ) 避 難 引 導 訓 練 包 括 : 1 熟 悉 避 難 設 施 設 備 之 位 置 及 操 作 方 法 2 依 據 訓 練 之 假 想, 運 用 廣 播 設 備 迅 速 引 導 避 難 3 對 無 力 自 行 避 難 者, 採 適 當 之 方 法, 運 送 至 安 全 場 所 ( 四 ) 前 三 種 訓 練 綜 合 實 施, 向 消 防 隊 提 供 情 報 等 亦 一 併 訓 練 十 七 依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員 工 在 十 人 以 上 者, 至 少 編 組 滅 火 班 報 班 及 避 難 引 導 班 ; 員 工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增 編 安 全 防 護 班 及 救 護 班 十 八 自 衛 消 防 各 編 組 成 員 之 配 備, 參 考 如 下 : ( 一 ) 共 同 事 項 為 : 手 套 橡 膠 鞋 頭 盔 ( 二 ) 隊 長 ( 含 指 揮 班 ): 1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 自 衛 消 防 活 動 對 策 ) 2 建 築 平 面 圖 配 管 空 調 管 路 電 器 瓦 斯 等 之 圖 面 資 料 3 居 住 者 員 工 住 宿 者 入 院 者 等 收 容 人 員 之 名 冊 資 料 4 手 提 擴 音 器 5 指 揮 中 心 之 器 材 設 備 及 隊 旗 6 照 明 器 具 ( 二 ) 通 報 連 絡 班 : 1 緊 急 通 報 連 絡 一 覽 表 2 緊 急 廣 播 一 覽 表 3 緊 急 電 話 或 對 講 機 4 手 提 擴 音 器 ( 三 ) 滅 火 班 : 1 防 火 衣 帽 鞋 ( 場 所 為 工 廠 時, 應 特 別 予 以 考 量 ) 2 滅 火 器 3 破 壞 器 材 ( 如 無 安 全 防 護 班 時 ) ( 四 ) 避 難 引 導 班 : 1 鑰 匙 2 手 提 擴 音 器 3 繩 索 4 居 住 者 員 工 住 宿 者 入 院 者 等 收 容 人 員 之 名 冊 資 料 5 引 導 之 標 示 18

21 6 照 明 設 備 ( 五 ) 安 全 防 護 班 : 1 建 築 平 面 圖 配 管 空 調 管 路 電 器 瓦 斯 等 之 圖 面 資 料 2 破 壞 器 具 器 材 3 防 火 捲 門 電 梯 緊 急 進 口 之 手 動 把 手 或 鑰 匙 4 防 水 帆 布 備 用 撒 水 頭 5 繩 索 ( 六 ) 緊 急 救 護 班 : 1 緊 急 醫 藥 品 2 擔 架 3 緊 急 救 護 所 設 置 之 器 材 設 備 4 受 傷 者 之 記 錄 用 紙 十 九 避 難 引 導 之 原 則 : ( 一 ) 滅 火 效 果 不 明 顯 時, 應 視 為 無 法 滅 火, 立 即 採 取 避 難 引 導 對 策 ( 二 )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配 置 於 避 難 必 經 路 線 ( 如 起 火 層 及 直 上 層 之 樓 梯 入 口 通 道 ) ( 三 ) 電 梯 前 配 置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防 止 使 用 ( 四 ) 避 難 引 導 儘 可 能 優 先 利 用 樓 梯 ( 五 ) 操 作 避 難 器 具 ( 六 ) 利 用 廣 播 設 備 或 手 提 擴 音 器 引 導 避 難, 第 一 優 先 引 導 至 避 難 層 避 難, 並 關 閉 防 火 門 ( 七 ) 考 量 樓 層 別 時 間 差, 依 序 引 導 避 難 ( 八 ) 已 避 難 者, 使 之 不 再 進 入 火 場 ( 九 )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撤 離 時, 應 確 認 是 否 尚 有 人 未 逃 生 及 報 告 避 難 引 導 狀 況 二 十 所 謂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係 指 供 發 現 火 災 防 阻 火 災 撲 滅 火 災 避 難 逃 生 輔 助 消 防 人 員 搶 救 活 動 之 設 備 及 其 他 有 關 設 備 種 類 包 括 : 滅 火 設 備 警 報 設 備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消 防 搶 救 上 之 必 要 設 備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廿 一 所 謂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的 範 圍 如 下 : ( 一 ) 電 影 片 映 演 場 所 ( 戲 院 電 影 院 ) 演 藝 場 歌 廳 舞 廳 夜 總 會 俱 樂 部 保 齡 球 館 三 溫 暖 ( 二 ) 理 容 院 ( 觀 光 理 髮 視 聽 理 容 ) 指 壓 按 摩 場 所 錄 影 節 目 帶 播 映 場 所 (MTV 等 ) 視 聽 歌 唱 場 所 (KTV 等 ) 酒 家 酒 吧 (PUB) 酒 店 ( 廊 ) 19

22 ( 三 )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旅 ( 賓 ) 館 ( 四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百 貨 商 場 超 級 市 場 及 遊 藝 場 等 場 所 ( 五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餐 廳 ( 六 ) 醫 院 療 養 院 養 老 院 ( 七 ) 學 校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補 習 班 或 訓 練 班 ( 八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其 員 工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之 工 廠 或 機 關 ( 構 ) ( 九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場 所, 如 下 : 1 收 容 人 數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 含 員 工 ) 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育 嬰 中 心 2 收 容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之 寄 宿 舍 招 待 所 ( 限 有 寢 室 客 房 者 ) 3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健 身 休 閒 中 心 撞 球 場 4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咖 啡 廳 5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6 捷 運 車 站 7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安 養 機 構 老 人 服 務 機 構 ( 限 供 日 間 照 顧 臨 時 照 顧 短 期 保 護 及 安 置 使 用 者 )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8 高 速 鐵 路 車 站 廿 二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火 源 責 任 者 : 係 擔 任 某 一 關 連 性 區 域 ( 包 含 辦 公 室 會 議 室 電 氣 機 房 茶 水 間 等 居 室 及 非 居 室 等 指 定 範 圍 ) 內 之 火 源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檢 查 該 範 圍 內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具 危 險 物 品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等 之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並 向 防 火 負 責 人 回 報 檢 查 情 形 ( 如 無 防 火 負 責 人 則 直 接 向 防 火 管 理 人 回 報 ) ( 二 ) 防 火 負 責 人 : 大 規 模 場 所 高 層 建 築 物 或 該 場 所 自 行 認 定 有 其 必 要 性 時, 得 以 樓 層 或 區 域 為 範 圍, 設 置 防 火 負 責 人, 其 任 務 係 輔 助 防 火 管 理 人, 並 指 導 監 督 負 責 區 域 內 之 火 源 責 任 者, 以 落 實 場 所 內 部 之 平 時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廿 三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平 時 即 於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劃 定 責 任 區 域, 俾 於 地 震 發 生 後 須 進 行 疏 散, 在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無 虞 時, 搜 索 負 責 區 域 並 確 認 有 無 人 員 受 困 ( 二 ) 進 行 疏 散 引 導 人 員, 須 攜 帶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哨 子 或 繩 索 等, 引 導 有 關 人 員 至 出 口 位 置 ( 三 ) 為 防 止 混 亂, 須 以 距 離 避 難 層 較 近 之 樓 層 優 先 進 行 避 難 引 導, 並 以 人 命 救 20

23 援 為 第 一 考 量 ( 四 ) 為 防 止 餘 震 之 持 續 發 生, 可 能 有 牆 壁 或 電 線 等 各 種 物 品 之 掉 落, 須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等 防 護 器 具 保 護 頭 部, 並 注 意 上 方 及 地 面 及 可 能 障 礙 物 廿 四 分 述 如 下 : (1) 須 以 倒 塌 之 建 築 物 為 中 心, 大 聲 呼 喊 是 否 有 人 受 困 並 集 結 安 全 離 開 之 人 員 (2) 如 有 人 員 受 困, 在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無 虞 之 情 形 下, 須 以 眾 人 之 力, 進 行 救 援, 如 需 移 除 重 物 時, 確 實 掌 握 有 無 可 能 伴 隨 其 他 物 件 之 掉 落, 並 注 意 附 近 有 無 瓦 斯 管 線 或 電 線 (3) 倒 塌 現 場 倘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儘 可 能 準 備 滅 火 器 或 水 等 簡 易 滅 火 器 具, 以 便 緊 急 時 滅 火 (4) 進 行 受 困 人 員 之 施 救 時, 以 受 傷 程 度 為 考 量, 但 受 困 人 員 須 使 用 大 型 機 具 等 涉 及 專 業 器 材 或 技 術 始 能 救 出 時, 須 通 報 並 記 錄 其 位 置, 以 便 後 續 人 員 之 救 援, 此 時, 暫 以 較 易 救 出 人 員 為 優 先 考 量 (5) 如 受 重 物 壓 住, 不 可 硬 行 拉 出, 須 先 清 除 周 遭 障 礙 物 並 觀 察 或 詢 問 該 受 困 人 員 情 形, 再 行 決 定 (6) 如 有 電 鋸 等 較 具 危 險 之 救 災 器 具, 須 由 熟 悉 其 操 作 之 人 員 使 用, 不 可 貿 然 運 用 (7) 受 困 人 員 救 出 後, 須 立 即 送 醫, 並 儘 可 能 記 錄 其 姓 名 年 齡 性 別 救 出 時 間 及 位 置 有 無 可 能 受 困 之 同 伴 等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並 予 以 保 管 (8) 對 於 受 困 人 員 ( 傷 者 ), 注 意 其 聲 調 臉 ( 膚 ) 色 身 體 狀 況 之 變 化 等 廿 五 考 量 因 素 : ( 一 ) 起 火 點 之 選 擇, 以 最 難 發 現 或 最 遠 處 所 為 原 則 ; 人 力 之 考 量, 應 建 立 替 代 或 輪 流 機 制,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各 班 皆 能 熟 悉 彼 此 任 務, 達 到 相 互 替 代 或 兼 任 之 功 能 ; 時 間 之 規 劃, 以 模 擬 夜 間 假 日 等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力 最 為 薄 弱 疏 散 收 容 人 員 最 多 之 情 境 為 宜 ( 二 ) 自 模 擬 火 災 情 境 開 始, 至 消 防 人 員 抵 達 現 場, 提 供 所 需 災 情 資 訊 為 止 ( 三 ) 訓 練 實 施 時, 應 符 合 場 所 特 性, 充 分 運 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 四 ) 應 依 場 所 之 使 用 及 管 理 形 態, 以 營 業 或 工 作 時 間 為 原 則, 於 該 場 所, 危 險 度 指 標 ( 收 容 人 員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數 ) 較 高 之 時 段 進 行 為 原 則 ( 五 ) 以 模 擬 之 起 火 層 為 主, 結 合 防 災 中 心 ( 或 類 似 防 災 中 心 之 指 揮 據 點 ) 進 行, 起 火 層 以 外 之 各 樓 層 亦 可 配 合 實 施 ( 六 ) 模 擬 之 起 火 點, 應 以 厨 房, 設 有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或 器 具 等 起 火 可 能 性 較 高, 並 設 有 火 警 探 測 器 之 場 所 為 主 21

24 ( 七 ) 實 施 過 之 起 火 場 所 或 時 段, 應 儘 量 避 免 重 覆 ( 八 ) 進 行 訓 練 時, 如 有 臨 界 時 間, 應 先 行 估 算 ( 九 ) 實 際 演 練 時, 應 查 核 是 否 在 臨 界 時 間 內 完 成 有 關 人 員 之 疏 散 引 導, 並 查 核 各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成 員 是 否 掌 握 所 進 行 之 應 變 事 項 如 確 實 無 法 估 算 臨 界 時 間 時, 僅 需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行 動 之 查 核 ( 十 ) 同 一 人 兼 任 不 同 任 務 時, 所 兼 任 之 任 務, 仍 應 依 應 變 事 項 表 進 行 ( 十 一 ) 收 容 人 員 及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數, 應 力 求 符 合 該 場 所 之 實 際 情 形 ( 十 二 ) 結 束 後, 應 召 開 檢 討 會, 檢 討 優 劣 得 失 及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廿 六 ( 請 授 課 老 師 實 際 瞭 解 當 地 消 防 局 提 報 流 程 後 上 課 說 明, 並 可 自 本 署 網 站 參 考 檢 修 申 報 之 相 關 說 明 另 應 依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 宣 導 防 火 管 理 人 依 期 限 辦 理 ) 廿 七 ( 請 授 課 老 師 實 際 瞭 解 當 地 消 防 局 提 報 流 程 後 上 課 說 明, 並 可 自 本 署 網 站 參 考 消 防 機 關 辦 理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說 明 ) 廿 八 ( 請 授 課 老 師 上 課 示 範, 可 自 本 署 或 消 防 機 關 網 站 下 載 ) 22

25 附 件 2 防 火 管 理 人 複 訓 題 庫 ( 新 版 ) 複 訓 題 目 一 為 預 防 縱 火 下 班 時 間 後 應 注 事 項 請 詳 述 之 二 依 規 定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何 人 檢 修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三 人 類 在 緊 急 狀 態 時, 所 表 現 出 的 幾 種 特 性 四 請 簡 述 向 消 防 機 關 報 案 之 重 點 及 內 部 廣 播 之 注 意 事 項 各 為 何? 五 縱 火 之 動 機 有 哪 些? 六 室 內 裝 飾 材 料 與 室 內 裝 修 材 料 之 法 源 各 為 何? 七 試 述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時, 選 定 避 難 樓 層 的 原 則? 八 試 解 釋 火 源 責 任 者 及 防 火 負 責 人 之 目 的 與 職 責 九 應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場 所 與 共 同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包 括 事 項 有 那 些 請 分 述 之? 十 簡 述 向 轄 區 消 防 機 關 提 報 檢 修 申 報 之 流 程 與 貴 場 所 之 應 提 報 期 限 十 一 吸 煙 管 理 一 般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有 哪 些? 十 二 為 因 應 地 震 災 害 的 發 生,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時, 有 關 建 築 物 內 部 進 行 避 導 引 導 之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十 三 為 因 應 地 震 災 害 的 發 生,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時, 有 關 受 因 人 員 救 援 之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十 四 進 行 自 衛 消 編 組 演 練 ( 及 驗 證 ) 之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十 五 試 分 述 自 身 場 所 有 關 平 時 火 災 預 防 及 災 害 初 期 應 變 組 織 之 特 性 或 策 進 作 為? 十 六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與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有 何 不 同? 十 七 簡 述 如 何 自 網 路 下 載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範 例 或 規 定 所 在 之 位 置 與 流 程 概 要 註 : 初 訓 及 複 訓 之 題 庫, 原 則 上 可 通 用, 其 中 第 十 七 題 為 必 考 題 除 必 考 題 外, 授 課 老 師 得 自 行 就 授 課 範 圍 另 行 出 題 1

26 複 訓 題 目 ( 參 考 答 案 ) 一 預 防 縱 火 下 班 時 間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基 地 及 建 築 物 內, 採 取 防 止 閒 人 進 入 之 措 施 ( 二 ) 火 源 責 任 者 或 最 後 離 開 者, 對 火 氣 水 氣 及 鎖 門 等 事 項, 應 予 確 認 安 全 ( 三 ) 依 季 節 狀 況, 加 強 巡 視, 並 依 建 築 物 使 用 形 態, 採 取 萬 全 之 防 止 縱 火 對 策 ( 四 ) 建 立 假 日 與 夜 間 之 巡 邏 體 制 可 燃 物 除 需 要 整 理 整 齊 外, 對 其 放 置 場 所, 予 以 詳 加 檢 討, 務 求 安 全 ( 五 ) 預 備 鑰 匙 之 保 管 場 所, 應 予 注 意 例 如 : 勿 置 於 出 入 口 附 近 等 二 依 據 消 防 法 第 九 條 應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場 所,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 現 階 段 持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暫 行 裝 置 檢 修 證 書 者 亦 可 辦 理 檢 修 ), 定 期 檢 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但 高 層 建 築 物 或 地 下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修,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三 人 類 在 緊 急 狀 態 時, 所 表 現 出 的 幾 種 特 性 : ( 一 ) 歸 巢 特 性 : 動 物 對 於 自 己 生 活 起 居 的 巢 穴 是 最 為 熟 悉, 而 且 是 最 具 有 保 護 力 之 處 所 ; 人 類 亦 然, 對 於 自 己 每 天 生 活 的 空 間 比 較 有 安 全 感, 況 且 有 些 人 折 返 自 己 的 房 間 也 有 保 護 財 產 之 意 ( 二 ) 習 慣 特 性 : 對 於 每 天 經 常 使 用 之 走 廊 樓 梯 及 入 出 口, 比 較 深 切 瞭 解 故 有 安 全 感 ( 三 ) 從 眾 特 性 : 即 模 仿 特 性, 在 我 們 生 活 的 環 境 之 中, 常 常 眾 人 一 起 行 事 可 獲 得 安 全 ( 四 ) 向 光 特 性 : 在 黑 暗 或 視 線 不 清 之 下, 人 們 希 望 能 獲 得 安 全, 則 朝 明 亮 能 看 清 楚 的 地 方 前 進 ( 五 ) 往 開 闊 地 方 : 愈 開 闊 的 地 方 其 障 礙 可 能 愈 少, 安 全 性 也 可 能 較 高, 而 且 生 存 之 機 會 也 可 能 比 較 多 ( 六 ) 駝 烏 心 態 : 在 危 險 逼 近 時, 無 法 有 效 的 應 變, 只 好 躲 入 浴 室 或 爬 到 窗 外 及 屋 角, 以 減 少 危 險 ( 七 ) 潛 力 被 激 發 : 人 在 危 急 時, 常 能 使 出 意 想 不 到 的 力 量, 而 排 除 一 些 障 礙 以 逃 生 ( 八 ) 高 度 焦 慮 下, 只 能 接 受 最 簡 單 明 顯 的 事 : 避 難 誘 導 之 廣 播 或 標 示, 應 力 求 簡 潔 清 楚, 最 好 能 以 圖 形 來 代 替 文 字, 以 爭 取 寶 貴 的 時 間 四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向 消 防 機 關 的 通 報 內 容 : 救 護 火 災 及 由 何 引 起 火 災 等 情 況 起 火 建 築 物 2

27 之 地 址 及 名 稱 ( 或 周 遭 顯 著 地 標 ) 面 積 大 小 及 用 途 ( 住 宅 百 貨 公 司 地 下 餐 廳 學 校 等 ) 樓 高 起 火 位 置 ( 如 十 二 樓 高 層 建 築 物 的 二 樓 ) 延 燒 情 形 ( 如 延 燒 至 三 樓 ) 及 有 無 延 燒 到 危 險 物 品 或 高 壓 瓦 斯 等 危 險 情 境 有 無 受 困 待 救 人 員 ( 及 相 對 位 置 ) 及 避 難 弱 勢 人 員 與 報 案 人 之 姓 名 及 電 話 ( 或 專 人 引 導 消 防 人 員 之 會 合 點 特 徵 及 行 動 電 話 等 ) 等 各 種 資 訊 ( 二 ) 對 建 築 內 的 人 連 絡 時 的 注 意 事 項 : 緊 急 廣 播 以 防 止 混 亂 為 原 則, 以 起 火 樓 層 直 上 樓 層 等 上 方 樓 層 優 先, 其 次 為 下 方 樓 層 緊 急 廣 播 宜 先 行 說 明 單 位 名 稱 ( 如 防 災 中 心 ), 以 提 醒 收 容 人 員 注 意, 並 以 清 楚 明 確 語 調 進 行 兩 次 重 複 播 音 五 縱 火 之 動 機 : ( 一 ) 怨 恨 或 仇 恨 ( 二 ) 感 情 糾 紛 ( 三 ) 圖 利 或 詐 欺 ( 四 ) 湮 滅 証 據 ( 五 ) 心 理 ( 精 神 ) 異 常 六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室 內 裝 飾 材 料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相 關 設 置 場 所 使 用 之 窗 簾 地 毯 布 幕 及 廣 告 用 展 示 合 板 應 為 具 防 焰 性 能 並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產 品 其 認 證 由 中 央 主 管 ( 消 防 ) 機 關 辦 理 ( 二 )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其 室 內 裝 修 材 料 則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建 築 物 裝 修 應 視 規 定 選 用 不 燃 材 料 ( 耐 燃 一 級 材 料 ) 或 耐 燃 材 料, 分 別 包 括 混 凝 土 磚 或 空 心 磚 瓦 石 料 人 造 石 石 棉 製 品 鋼 鐵 鋁 玻 璃 玻 璃 纖 維 礦 棉 陶 瓷 品 砂 漿 石 灰 等, 及 耐 燃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板 耐 燃 纖 維 板 耐 燃 塑 膠 板 石 膏 板 等 類 似 之 材 料 其 認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辦 理 七 選 定 原 則 : ( 一 ) 最 多 人 數 的 樓 層 ( 二 ) 相 同 平 面 相 同 人 數 者, 取 有 代 表 性 之 樓 層 ( 三 ) 宴 會 場 大 會 議 等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聚 集 的 樓 層 ( 四 ) 安 全 梯 比 例 較 少, 避 難 人 數 多 之 樓 層 ( 五 ) 避 難 路 徑 較 奇 特, 安 全 性 有 問 題 之 樓 層 ( 六 ) 醫 院 等 無 法 自 力 生 者 存 在 之 設 施 則 應 重 於 水 平 避 難 之 完 整 性 ( 如 手 術 房 或 ICU 等 避 難 困 難 之 場 所, 應 以 防 火 區 劃 之 方 法 做 長 時 間 之 防 護, 即 所 3

28 謂 籠 城 對 策, 而 非 避 難 行 動 時 間 之 計 算 八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火 源 責 任 者 : 係 擔 任 某 一 關 連 性 區 域 ( 包 含 辦 公 室 會 議 室 電 氣 機 房 茶 水 間 等 居 室 及 非 居 室 等 指 定 範 圍 ) 內 之 火 源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檢 查 該 範 圍 內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具 危 險 物 品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等 之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並 向 防 火 負 責 人 回 報 檢 查 情 形 ( 如 無 防 火 負 責 人 則 直 接 向 防 火 管 理 人 回 報 ) ( 二 ) 防 火 負 責 人 : 大 規 模 場 所 高 層 建 築 物 或 該 場 所 自 行 認 定 有 其 必 要 性 時, 得 以 樓 層 或 區 域 為 範 圍, 設 置 防 火 負 責 人, 其 任 務 係 輔 助 防 火 管 理 人, 並 指 導 監 督 負 責 區 域 內 之 火 源 責 任 者, 以 落 實 場 所 內 部 之 平 時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九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應 實 施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場 所 : 1 地 面 樓 層 達 十 一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2 地 下 建 築 物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建 築 物 ( 鐵 路 與 捷 運 共 構 車 站 ) ( 二 ) 共 同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包 括 : 1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協 議 會 之 設 置 及 運 作 2 協 議 會 召 集 人 之 選 任 3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遴 任 及 賦 予 防 火 管 理 上 之 必 要 權 限 4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應 包 括 指 揮 中 心 及 地 區 隊 5 滅 火 通 報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等 相 關 事 宜 6 防 火 區 劃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等 相 關 事 宜 7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時, 滅 火 行 動 通 報 聯 絡 及 避 難 引 導 等 相 關 事 宜 8 火 災 發 生 時 將 建 築 物 構 造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予 消 防 單 位 並 引 導 救 災 等 相 關 事 宜 9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項 10 建 築 物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室 內 裝 修 等 工 程 施 工 中 之 安 全 對 策 11 其 他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上 必 要 之 事 項 十 ( 請 授 課 老 師 實 際 瞭 解 當 地 消 防 局 提 報 流 程 後 上 課 說 明, 並 可 自 本 署 網 站 參 考 檢 修 申 報 之 相 關 說 明 另 應 依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 宣 導 防 火 管 理 人 依 期 限 辦 理 ) 十 一 吸 煙 管 理 之 一 般 應 注 意 事 項 : 4

29 ( 一 ) 明 確 指 定 並 顯 示 吸 煙 場 所 與 禁 煙 處 所 ( 二 ) 嚴 禁 行 進 間 吸 煙 或 床 上 吸 煙 ( 三 ) 吸 煙 處 所 放 置 數 個 大 型 煙 灰 缸, 缸 中 盛 水 ( 四 ) 確 定 收 工 後 之 檢 查 體 制, 煙 蒂 收 集 後, 放 置 於 不 燃 性 容 器 中, 再 澆 水 以 確 保 安 全 ( 五 ) 營 業 或 下 班 後, 對 有 可 能 偷 吸 煙 之 場 所 予 以 檢 查 ( 六 ) 旅 館 等 房 間, 在 客 人 退 房 後, 應 徹 底 檢 查 十 二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平 時 即 於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劃 定 責 任 區 域, 俾 於 地 震 發 生 後 須 進 行 疏 散, 在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無 虞 時, 搜 索 負 責 區 域 並 確 認 有 無 人 員 受 困 ( 二 ) 進 行 疏 散 引 導 人 員, 須 攜 帶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哨 子 或 繩 索 等, 引 導 有 關 人 員 至 出 口 位 置 ( 三 ) 為 防 止 混 亂, 須 以 距 離 避 難 層 較 近 之 樓 層 優 先 進 行 避 難 引 導, 並 以 人 命 救 援 為 第 一 考 量 ( 四 ) 為 防 止 餘 震 之 持 續 發 生, 可 能 有 牆 壁 或 電 線 等 各 種 物 品 之 掉 落, 須 佩 戴 安 全 頭 盔 等 防 護 器 具 保 護 頭 部, 並 注 意 上 方 及 地 面 及 可 能 障 礙 物 十 三 分 述 如 下 : (1) 須 以 倒 塌 之 建 築 物 為 中 心, 大 聲 呼 喊 是 否 有 人 受 困 並 集 結 安 全 離 開 之 人 員 (2) 如 有 人 員 受 困, 在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無 虞 之 情 形 下, 須 以 眾 人 之 力, 進 行 救 援, 如 需 移 除 重 物 時, 確 實 掌 握 有 無 可 能 伴 隨 其 他 物 件 之 掉 落, 並 注 意 附 近 有 無 瓦 斯 管 線 或 電 線 (3) 倒 塌 現 場 倘 有 發 生 火 災 之 虞, 儘 可 能 準 備 滅 火 器 或 水 等 簡 易 滅 火 器 具, 以 便 緊 急 時 滅 火 (4) 進 行 受 困 人 員 之 施 救 時, 以 受 傷 程 度 為 考 量, 但 受 困 人 員 須 使 用 大 型 機 具 等 涉 及 專 業 器 材 或 技 術 始 能 救 出 時, 須 通 報 並 記 錄 其 位 置, 以 便 後 續 人 員 之 救 援, 此 時, 暫 以 較 易 救 出 人 員 為 優 先 考 量 (5) 如 受 重 物 壓 住, 不 可 硬 行 拉 出, 須 先 清 除 周 遭 障 礙 物 並 觀 察 或 詢 問 該 受 困 人 員 情 形, 再 行 決 定 (6) 如 有 電 鋸 等 較 具 危 險 之 救 災 器 具, 須 由 熟 悉 其 操 作 之 人 員 使 用, 不 可 貿 然 運 用 (7) 受 困 人 員 救 出 後, 須 立 即 送 醫, 並 儘 可 能 記 錄 其 姓 名 年 齡 性 別 救 出 時 間 及 位 置 有 無 可 能 受 困 之 同 伴 等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並 予 以 保 管 (8) 對 於 受 困 人 員 ( 傷 者 ), 注 意 其 聲 調 臉 ( 膚 ) 色 身 體 狀 況 之 變 化 等 5

30 十 四 考 量 因 素 : ( 一 ) 起 火 點 之 選 擇, 以 最 難 發 現 或 最 遠 處 所 為 原 則 ; 人 力 之 考 量, 應 建 立 替 代 或 輪 流 機 制,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各 班 皆 能 熟 悉 彼 此 任 務, 達 到 相 互 替 代 或 兼 任 之 功 能 ; 時 間 之 規 劃, 以 模 擬 夜 間 假 日 等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力 最 為 薄 弱 疏 散 收 容 人 員 最 多 之 情 境 為 宜 ( 二 ) 自 模 擬 火 災 情 境 開 始, 至 消 防 人 員 抵 達 現 場, 提 供 所 需 災 情 資 訊 為 止 ( 三 ) 訓 練 實 施 時, 應 符 合 場 所 特 性, 充 分 運 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 四 ) 應 依 場 所 之 使 用 及 管 理 形 態, 以 營 業 或 工 作 時 間 為 原 則, 於 該 場 所, 危 險 度 指 標 ( 收 容 人 員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數 ) 較 高 之 時 段 進 行 為 原 則 ( 五 ) 以 模 擬 之 起 火 層 為 主, 結 合 防 災 中 心 ( 或 類 似 防 災 中 心 之 指 揮 據 點 ) 進 行, 起 火 層 以 外 之 各 樓 層 亦 可 配 合 實 施 ( 六 ) 模 擬 之 起 火 點, 應 以 厨 房, 設 有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或 器 具 等 起 火 可 能 性 較 高, 並 設 有 火 警 探 測 器 之 場 所 為 主 ( 七 ) 實 施 過 之 起 火 場 所 或 時 段, 應 儘 量 避 免 重 覆 ( 八 ) 進 行 訓 練 時, 如 有 臨 界 時 間, 應 先 行 估 算 ( 九 ) 實 際 演 練 時, 應 查 核 是 否 在 臨 界 時 間 內 完 成 有 關 人 員 之 疏 散 引 導, 並 查 核 各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成 員 是 否 掌 握 所 進 行 之 應 變 事 項 如 確 實 無 法 估 算 臨 界 時 間 時, 僅 需 進 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行 動 之 查 核 ( 十 ) 同 一 人 兼 任 不 同 任 務 時, 所 兼 任 之 任 務, 仍 應 依 應 變 事 項 表 進 行 ( 十 一 ) 收 容 人 員 及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人 數, 應 力 求 符 合 該 場 所 之 實 際 情 形 ( 十 二 ) 結 束 後, 應 召 開 檢 討 會, 檢 討 優 劣 得 失 及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十 五 ( 由 學 生 自 行 發 揮 ) 十 六 概 要 如 下 : ( 一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明 定 於 消 防 法 第 九 條, 其 檢 修 申 報 內 容 為 該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二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係 依 照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訂 定, 其 檢 查 簽 證 之 項 目 主 要 為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及 設 備 安 全 類 等 二 大 類 別 ( 三 ) 綜 上 論 述, 二 者 之 法 源 依 據 及 申 報 內 容 並 不 相 同 十 七 ( 請 授 課 老 師 上 課 示 範, 可 自 本 署 或 消 防 機 關 網 站 下 載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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