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進 修 )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法 學 院 進 修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姓 名 職 稱 : 宋 慶 珍 科 長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7 月 15 日 至 104 年 6 月 25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9 月 21 日 1
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的 4 貳 進 修 過 程 4 一 就 讀 學 校 與 進 修 方 式 4 二 課 程 內 容 7 叁 進 修 心 得 8 一 美 國 法 介 紹 9 二 合 同 法 11 三 商 業 組 織 法 13 四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14 五 證 據 法 15 六 公 司 法 進 階 16 七 專 業 倫 理 17 八 中 國 的 法 制 18 九 課 程 報 告 18 十 生 活 學 習 21 肆 進 修 建 議 26 參 考 文 獻 28 2
摘 要 職 有 幸 得 以 參 加 本 府 101 年 度 菁 英 領 導 班, 從 提 昇 臺 北 市 的 城 市 競 爭 力 觀 點, 藉 由 巴 黎 這 個 城 市 的 發 展 經 驗, 深 感 臺 北 的 城 市 定 位 及 發 展 策 略, 已 是 本 府 目 前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城 市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因 素, 是 內 部 環 境 公 共 制 度 全 球 聯 繫 企 業 素 質, 其 中, 公 共 制 度 包 括 經 常 便 利 度 經 濟 自 由 度 政 府 管 理 等 美 國 是 全 球 最 強 大 的 經 濟 市 場, 在 2012 年 全 球 城 市 競 爭 力 評 比 中, 排 名 前 十 名 的 城 市, 美 國 就 有 四 個 城 市, 分 別 為 紐 約 市 華 盛 頓 市 芝 加 哥 市 波 士 頓 市, 職 乃 選 擇 前 往 美 國 進 修 法 律 碩 士, 藉 由 在 法 學 院 進 修 的 機 會, 除 了 得 以 聽 聞 響 譽 全 球 公 司 法 學 者 授 課 外, 又 能 與 各 級 政 府 官 員 法 官 執 業 律 師 進 行 實 務 研 討, 對 於 本 府 當 前 在 都 市 治 理 主 軸 中, 形 塑 優 質 宜 居 家 園 及 營 造 溫 暖 友 善 城 市 的 施 政 理 念, 建 構 本 市 為 國 際 上 人 權 及 法 治 方 面 的 模 範 城 市, 必 有 實 際 的 助 益 職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出 發 前 往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法 學 院 進 修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本 報 告 從 進 修 目 的 進 修 過 程 介 紹 美 國 法 學 院 的 學 制 及 教 育 方 式, 並 以 職 修 習 課 程 為 主 軸 分 享 學 習 的 心 得, 並 與 我 國 體 制 和 法 律 規 範 做 粗 淺 的 比 較, 另 就 出 國 進 修 一 年 的 心 得 提 出 個 人 的 淺 見, 期 能 使 讀 者 了 解 美 國 法 學 教 育 的 概 況, 以 及 職 所 進 修 課 程 的 內 容, 藉 由 分 享 經 驗 達 到 資 源 與 知 識 的 共 享, 期 能 作 為 我 國 在 法 制 發 展 上 的 參 考 3
壹 進 修 目 的 從 提 昇 臺 北 市 的 城 市 競 爭 力 觀 點, 本 府 目 前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是 臺 北 的 城 市 定 位 及 發 展 策 略, 法 務 局 職 司 本 府 法 令 諮 詢 法 案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消 費 者 保 護 本 府 人 權 保 障 諮 詢 會 議 幕 僚 採 購 爭 議 審 議 行 政 救 濟 ( 訴 願 ) 等 業 務, 面 對 全 球 化 國 際 化, 公 部 門 的 法 律 人 除 了 必 須 瞭 解 法 律 與 公 共 政 策 間 的 複 雜 關 係 外, 對 於 私 部 門 的 理 解, 更 是 公 私 協 力 有 所 突 破 的 入 門 磚, 對 於 法 令 規 章 有 所 妥 適 的 規 劃 其 制 ( 訂 ) 定 與 詮 釋, 不 再 是 閉 門 造 車 任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時 代 是 以, 藉 由 本 次 國 外 進 修 機 會, 能 與 美 國 法 律 各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對 話 與 腦 力 激 盪, 期 能 有 所 新 的 洞 見 與 視 野, 學 習 其 成 功 的 經 驗, 作 為 未 來 本 府 重 大 政 策 研 議 訂 定 及 處 理 相 關 法 律 事 務 之 參 考 貳 進 修 過 程 一 就 讀 學 校 與 進 修 方 式 職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出 發 前 往 美 國 進 行 LL.M.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Master of Laws) 進 修, 進 修 學 校 是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雙 城 分 校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 這 所 學 校 是 一 所 公 立 大 學, 有 四 個 分 校, 其 中 職 就 讀 的 校 區 是 位 於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州 雙 城 區 ( 即 明 尼 亞 波 利 斯 市 及 聖 保 羅 市 ), 為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系 統 歷 史 最 悠 久, 規 模 最 大 的 分 校, 常 被 直 接 稱 為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它 是 美 國 最 著 名 的 公 立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一, 也 是 世 界 一 流 的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也 有 公 立 常 春 藤 之 稱 學 校 包 括 明 尼 亞 波 利 斯 校 園 和 聖 保 羅 校 園, 其 中 明 尼 亞 波 利 斯 校 園 位 於 密 西 西 比 河 東 西 兩 岸 雙 城 分 校 風 景 秀 麗, 建 築 風 格 各 異, 是 美 國 大 學 中 傳 統 的 十 大 美 麗 校 園 之 一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雙 城 分 校 一 直 排 名 在 公 立 大 學 的 前 20 位 其 理 工 學 院 一 直 在 全 美 排 在 前 20 位, 化 工 更 是 位 列 第 三 4 明 大 校 園
明 大 校 園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由 19 所 學 院 校 和 主 要 學 術 單 位 組 成, 分 別 是 專 職 醫 療 中 心 生 物 科 學 學 院 進 修 教 育 學 院 牙 醫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教 育 和 人 力 發 展 學 院 推 廣 合 作 部 食 品 農 業 與 自 然 資 源 科 學 學 院 法 學 院 博 雅 教 育 學 院 卡 爾 森 管 理 學 院 醫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藥 學 院 休 伯 特 漢 弗 萊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所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和 獸 醫 學 院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雙 城 分 校 ( 下 稱 明 大 ) 法 學 院 在 全 美 排 名 第 20 位 它 的 成 就, 及 其 獨 特 的 歷 史, 位 置 和 人 物 使 法 學 院 在 全 美 贏 得 佳 譽 在 司 法 教 育 界, 明 大 法 學 院 的 教 授 們 的 教 學 和 研 究 能 力 在 美 國 及 國 際 上 都 享 有 很 高 的 聲 望 明 大 法 學 院 明 大 法 學 院 的 課 程 分 為 LL.M. (Master of Law 法 學 碩 士 ) JD(Juris Doctor 法 學 博 士 ), 此 與 大 陸 法 系 的 我 國 所 稱 法 學 博 士 有 所 不 同, 我 國 所 稱 法 學 博 士 為 SJD/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兩 種, 均 為 授 課 式 課 程, 明 大 法 學 院 5
LL.M. 課 程 特 色, 除 了 有 為 國 際 學 生 量 身 打 造 的 美 國 法 介 紹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LL.M. Legal Research & Writing) 課 程 外, 還 有 專 為 國 際 學 生 開 設 的 實 務 課 程,LL.M. 學 生 可 以 選 修 所 有 JD 課 程,JD 課 程 是 美 國 傳 統 為 培 養 律 師 所 為 的 專 業 課 程, 修 習 時 間 是 三 年,LL.M. 學 生 修 滿 24 個 學 分, 每 科 成 績 為 C 以 上, 要 繳 交 一 份 25 頁 的 法 學 寫 作 報 告, 此 為 其 畢 業 的 門 檻 明 大 法 學 院 2015 年 碩 士 班 入 學 照 課 程 進 行 的 方 式 有 大 堂 講 授 及 小 班 討 論 (Seminar) 兩 種, 四 學 分 課 是 每 週 上 四 次, 每 次 一 小 時, 三 學 分 課 是 每 週 上 三 次, 也 是 每 次 一 小 時, 很 少 有 一 次 連 上 兩 小 時 的 課, 教 授 每 次 上 課 所 指 定 的 閱 讀 作 業 (assignment) 通 常 是 30 至 50 頁 A4 紙 張 大 小, 每 頁 50 行 左 右, 一 學 期 12 學 分, 每 週 就 有 360 至 600 頁 的 閱 讀 量, 對 於 國 際 學 生 而 言, 要 完 成 簡 直 是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按 我 在 一 剛 開 始 的 英 文 程 度, 每 週 能 唸 完 200 頁 已 屬 萬 幸, 並 且 是 囫 圇 吞 棗, 常 不 解 其 意, 徵 諸 美 國 是 採 用 普 通 法 或 判 例 法 (Common Law or Case Law) 系 統, 此 與 我 國 法 律 制 度 為 大 陸 法 (Civil Law) 系 統 大 相 逕 庭, 完 全 無 法 由 國 內 法 去 推 想 美 國 法, 前 三 個 月 的 學 習 生 活 生 不 如 死, 現 在 回 想 起 來, 真 不 知 道 自 己 是 如 何 熬 過 去 的 6
教 授 的 課 程 安 排, 除 了 教 授 自 行 講 課 外, 通 常 會 安 排 實 務 界 的 專 業 人 士, 像 是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專 業 律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律 師 跨 國 公 司 的 法 律 主 管 前 來 課 堂 上 分 享 其 在 個 別 課 程 專 業 領 域 的 經 驗 分 享, 也 有 以 視 訊 方 式 與 別 州 的 研 究 學 者 進 行 討 論 會 的 方 式, 教 授 也 有 設 計 分 組 辯 論 法 庭 模 擬 與 客 戶 或 對 造 當 事 人 進 行 模 擬 溝 通 協 調 的 面 談, 像 在 公 司 法 課 程 中, 教 授 也 曾 出 作 業 要 學 生 在 全 美 排 名 前 一 百 名 的 公 司 中, 自 己 選 一 個 一 特 拉 華 州 法 設 立 的 公 司 和 一 個 依 明 州 法 設 立 的 公 司, 從 該 等 公 司 網 站 中 查 出 公 司 的 股 權 結 構 章 程 對 於 投 票 權 之 規 定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清 單 公 司 資 產 及 負 債 等, 以 此 協 助 學 生 快 速 了 解 案 例 中 所 提 到 的 實 務 資 料 可 以 在 何 處 取 得 資 料,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培 養 學 生 蒐 集 資 料 能 力 的 教 學 方 式, 的 確 是 大 開 我 的 眼 界 明 州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演 講 二 課 程 內 容 職 在 第 一 學 期 修 了 四 門 課, 必 修 課 程 為 美 國 法 介 紹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LL.M. Legal Research & Writing), 選 修 課 7
程 為 合 同 法 (Contract, 契 約 法 ) 和 商 業 組 織 法 (Business Associations/Corporations I, 類 似 我 國 的 合 夥 公 司 ); 下 學 期 也 修 了 四 門 課, 全 是 選 修 課 程 - 證 據 法 (Evidence) 公 司 法 進 階 (Advanced Corporate Law) 專 業 倫 理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及 中 國 的 法 制 (Rule by Law in China: An Advanced Seminar) 叁 進 修 心 得 職 雖 於 大 學 剛 畢 業 後 執 行 律 師 職 務 二 年, 隨 即 轉 入 公 職 服 務, 迄 今 已 逾 十 年, 對 於 私 部 門 的 運 作 與 管 理, 已 然 是 局 外 人, 縱 然 辦 理 訴 願 業 務 多 年, 經 常 接 觸 民 眾 和 商 業 組 織 ( 公 司 或 法 人 ), 也 只 限 於 權 益 維 護 層 面, 在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及 詮 釋 法 規 的 過 程, 才 發 現 自 己 對 於 私 部 門 的 理 解 已 不 足 以 因 應 相 關 政 策 規 範 的 需 求 原 本 出 國 前 以 為 可 以 參 考 美 國 對 於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規 畫, 或 教 育 政 策 和 法 規 足 以 提 供 臺 北 市 做 為 參 考 或 借 鏡, 然 而 選 修 該 等 課 程 後, 在 加 退 選 課 期 間, 才 發 現 兩 國 的 國 家 體 制 法 規 和 民 情 差 異 性 過 大, 完 全 無 法 類 推 或 借 用, 像 是 美 國 人 的 市 中 心 是 治 安 最 差 底 層 聚 集 之 處, 中 產 階 級 和 有 錢 人 是 喜 歡 住 在 郊 區, 這 與 我 國 民 眾 的 喜 好 完 全 不 同, 我 國 民 眾 喜 歡 住 在 市 中 心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便 利 的 地 方, 離 市 中 心 越 近, 房 價 越 高, 而 美 國 的 城 市 則 與 此 不 同, 當 然 美 國 城 市 的 市 中 心 房 價 也 很 高, 但 因 其 國 土 面 積 廣 闊, 大 城 市 不 一 定 有 便 利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像 是 洛 杉 磯 因 城 市 幅 員 遼 闊, 民 眾 必 須 要 以 開 車 代 步, 市 政 府 也 沒 有 經 費 廣 設 地 鐵, 城 市 中 有 待 開 發 區 域 也 很 多, 越 好 的 學 區 房 價 就 越 高, 而 我 國 則 以 市 中 心 房 價 最 高, 學 區 雖 是 影 響 房 價 因 素 之 一, 但 不 像 美 國 是 影 響 房 價 的 絕 對 因 素 因 此, 其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規 畫 就 與 我 國 的 方 向 完 全 不 同, 其 商 業 不 動 產 價 格 和 需 求 都 很 高, 而 我 國 因 經 濟 情 勢 低 迷, 商 用 不 動 產 價 格 不 斷 下 跌, 反 而 出 現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強 度 高 的 商 業 區, 要 建 純 住 宅, 這 樣 建 商 獲 利 更 高, 此 卻 與 國 際 上 普 遍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規 劃 的 方 向 與 目 的 完 全 背 道 而 馳, 由 此 看 來, 我 國 的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規 畫 需 要 走 出 自 己 的 路, 不 能 一 味 的 想 參 考 國 際 的 規 範, 以 免 有 畫 虎 不 成 反 類 犬 的 可 笑 現 象 出 現 再 者, 美 國 的 學 校 教 育 系 統 與 我 國 也 有 很 大 差 異, 美 國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強 8
調 適 者 生 存 的 市 場 競 爭, 所 以 好 的 學 校 多 半 是 私 立 學 校, 在 大 學 教 育 階 段 最 為 明 顯, 然 而, 在 我 國 大 學 教 育 中 最 好 的 學 校 都 是 公 立 學 校, 我 國 公 立 學 校 學 費 低 廉 經 費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而 美 國 公 立 學 校 是 依 賴 州 政 府, 各 州 財 政 狀 況 不 同, 貧 窮 的 州, 甚 至 沒 有 經 費 請 老 師, 教 室 建 築 物 破 爛, 這 在 我 國 是 殊 難 想 像 的, 美 國 還 有 一 種 特 許 學 校, 是 私 人 經 營, 但 提 出 特 色 計 畫 以 贏 得 州 政 府 補 助, 但 不 是 我 國 的 公 辦 民 營 性 質, 所 以, 美 國 的 教 育 政 策 和 法 規, 對 於 我 國 教 育 情 境 很 難 有 適 用 之 處, 為 此, 職 在 加 退 選 期 限 內, 雖 選 修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教 育 政 策 和 法 律 兩 門 課 程, 因 上 述 之 故, 乃 果 斷 退 選, 改 選 商 業 組 織 法, 所 考 量 的 是 - 美 國 是 全 球 商 業 組 織 最 發 達 的 國 家, 幾 乎 各 國 大 企 業 都 想 在 美 國 上 市, 因 此, 職 在 上 下 學 期 都 選 修 此 類 課 程, 以 期 能 在 市 府 競 爭 力 中 薄 弱 之 處, 能 借 鏡 美 國 對 於 商 業 組 織 鼓 勵 自 由 發 展 和 監 控 管 理 如 合 達 到 平 衡, 以 彌 補 我 國 對 於 商 業 管 制 過 高 的 困 境, 得 有 轉 型 的 契 機 然 而, 在 加 退 選 期 限 內 所 選 修 的 教 育 政 策 和 法 律 課 程 中, 教 授 曾 設 計 課 程 分 小 組 討 論, 將 全 班 二 十 餘 人 分 為 四 到 五 人 一 組, 選 出 小 組 長, 討 論 各 人 心 目 中 理 想 的 教 育 為 何? 接 著 要 每 一 組 將 所 討 論 的 內 容 寫 在 海 報 上, 貼 在 牆 面 上, 在 下 課 休 息 時 間 讓 大 家 去 瀏 覽, 接 著 除 組 長 外, 其 餘 組 員 要 換 組 再 繼 續 討 論 同 樣 的 主 題, 在 另 外 寫 在 海 報 上, 由 組 長 口 頭 報 告 後, 進 行 第 三 次 分 組, 要 大 家 把 理 想 中 的 教 育 寫 成 一 州 的 憲 法 條 文, 該 課 程 只 有 四 個 學 生 是 法 學 院 學 生, 其 餘 二 十 幾 個 學 生 都 是 公 共 學 院 和 教 育 學 院 的 學 生, 對 於 我 而 言, 是 一 場 震 撼 教 育, 我 從 沒 有 想 過 自 己 草 擬 憲 法 條 文, 把 理 想 中 的 教 育 理 念 轉 化 成 法 律 文 字, 教 授 果 然 是 高 手, 在 公 共 政 策 領 域 和 法 律 專 業 ( 教 授 曾 擔 任 律 師 數 十 年 ) 上 是 不 可 多 得 的 人 才, 雖 然 後 來 退 選 該 課 程, 但 已 建 立 與 教 授 的 聯 繫 方 式, 也 是 一 大 收 獲 一 美 國 法 介 紹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美 國 與 我 國 最 大 的 不 同 點 是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的 權 限 問 題, 有 鑑 於 美 國 建 國 歷 史 是 先 有 13 個 州, 獨 立 戰 爭 結 束 後, 草 擬 憲 法 時 僅 有 模 糊 的 13 個 州 的 聯 合 政 府 的 影 子, 卻 無 實 際 組 織 存 在, 在 遊 說 各 州 議 會 同 意 憲 法 草 案 過 程 中, 各 州 均 不 願 被 削 減 固 有 權 力, 因 此 除 憲 法 有 明 定 歸 屬 聯 邦 政 府 之 權 限 外, 均 由 州 政 府 享 有, 此 與 我 國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主 導 立 憲 之 歷 史 過 程 不 同 ; 另 肇 因 於 13 個 州 原 為 英 國 殖 9
民 地,13 個 州 的 民 眾 移 居 美 洲 的 原 因 是 為 追 求 自 由, 然 而, 英 國 國 王 為 籌 措 其 與 他 國 開 戰 經 費 所 需, 乃 把 目 光 指 向 美 洲 殖 民 地 的 茶 葉 稅 收, 並 提 高 查 業 稅, 這 個 加 稅 的 法 案, 經 由 英 國 國 會 同 意 後, 該 法 案 即 發 布 施 行, 卻 未 經 民 主 程 序 - 即 殖 民 地 議 會 同 意, 十 三 州 只 能 遵 行 未 經 其 等 同 意 的 加 稅 法 案, 此 與 英 國 所 奉 行 的 民 主 理 念 相 背, 英 國 國 王 為 求 稅 收 順 利, 乃 派 遣 英 國 軍 隊 入 駐 波 士 頓, 軍 隊 陸 續 推 進 至 其 他 城 市, 十 三 州 殖 民 地 民 眾 及 議 會 對 此 開 始 產 生 疑 慮, 乃 集 結 向 英 王 抗 議 要 求 同 等 國 民 對 待, 英 王 對 此 反 應 係 加 派 更 多 軍 隊 前 往 殖 民 地, 雙 方 爆 發 衝 突, 此 為 獨 立 戰 爭 之 由 來 美 國 政 府 組 織 階 層 表 隨 著 美 國 立 國 後, 各 州 各 自 為 政, 對 於 聯 邦 政 府 之 組 織 極 為 反 感, 然 因 事 實 需 要, 雖 有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草 擬, 惟 需 經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議 員 之 同 意,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通 過 需 經 十 幾 年, 且 是 政 治 妥 協 的 產 品 甚 至 對 於 法 院 系 統 都 分 聯 邦 法 院 及 州 法 院 兩 大 系 統, 明 確 限 制 聯 邦 法 院 的 管 轄 權 僅 限 於 與 憲 法 有 關 之 爭 議 或 跨 州 事 務, 州 有 自 己 的 最 高 法 院, 其 上 訴 最 高 法 院 是 採 准 許 制, 由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上 訴 美 國 採 用 三 權 分 立,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等 三 權, 彼 此 是 競 爭 和 制 恆 的 關 係, 三 個 部 門 都 想 爭 權, 這 和 我 國 情 況 不 同, 我 國 是 任 何 爭 議 最 後 都 丟 給 司 法 機 關 去 決 定, 在 美 國 是 三 個 部 門 都 爭 著 認 為 自 己 才 是 有 權 處 理 爭 議 的 機 關, 其 他 部 門 無 權 處 理 某 議 題 之 爭 議, 前 揭 明 州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形 容 美 國 的 三 權 分 立, 就 像 是 有 三 個 球 隊 在 打 籃 球, 每 一 個 球 隊 都 想 搶 到 球, 也 都 想 要 阻 擋 其 他 兩 隊 搶 到 10
球, 真 的 非 常 貼 切 權 力 分 立 圖 美 國 法 律 是 採 不 成 文 法 (common law) 系 統, 我 國 法 律 是 採 成 文 法 系 統 (civil law), 在 美 國 法 學 院 課 程 教 授 的 是 法 院 的 案 件, 所 謂 case law 案 例 法, 相 同 案 件 相 同 處 理, 所 以 分 析 案 件 法 律 事 實 及 法 院 意 見 的 能 力 非 常 重 要, 但 各 州 有 自 己 的 憲 法, 各 州 最 高 法 院 有 自 己 的 見 解, 對 於 一 般 人 而 言, 法 律 是 很 難 用 普 通 常 識 來 理 解 的, 但 其 好 處 是 法 院 的 意 見 就 非 常 的 有 彈 性, 可 以 與 時 俱 進, 但 壞 處 是 不 確 定 性 太 高, 這 也 是 我 在 此 學 習 時 第 一 個 要 適 應 的 地 方, 要 容 忍 不 確 定 性 存 在, 這 是 個 沒 有 標 準 答 案 的 社 會 陪 審 團 制 度 是 其 法 院 爭 訟 的 特 色, 連 美 國 民 眾 都 有 疑 問, 為 何 有 時 候 案 件 要 經 陪 審 團 決 定, 有 些 案 件 卻 是 法 官 判 決, 係 因 陪 審 團 是 負 責 事 實 認 定, 法 官 負 責 法 律 適 用, 在 陪 審 團 制 度 存 廢 爭 議 中, 維 持 陪 審 團 制 度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負 責 適 用 法 律 的 人 來 認 定 事 實, 會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成 見, 例 如 檢 察 官 偵 查 犯 罪 嫌 疑 人, 對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利 之 證 據 很 難 合 理 期 待 檢 察 官 會 像 對 證 明 其 有 罪 之 證 據 花 費 同 樣 心 力 二 合 同 法 (Contract) 美 國 合 同 法 ( 即 契 約 法 ) 與 我 國 最 大 不 同 點 在 於 除 要 約 承 諾 及 雙 方 意 思 表 示 合 致 外, 尚 須 具 備 約 因 (consideration), 未 具 備 約 因 者, 雙 方 合 意 即 不 具 有 強 11
制 履 行 的 效 力 因 為 尊 重 私 法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美 國 合 同 法 對 於 要 約 (offer) 的 定 義 係 由 案 例 中 所 累 積 歸 納 者, 常 因 一 字 之 差, 法 律 效 果 就 大 有 不 同, 例 如 : 我 要 賣 妳 一 台 筆 電 500 元, 與 我 考 慮 賣 你 一 台 筆 電 500 元 給 你, 前 者 是 要 約 (offer), 後 者 只 是 提 議, 有 要 約 (offer), 相 對 人 承 諾 (accept), 契 約 即 成 立, 提 議 的 話, 相 對 人 的 回 應 才 是 要 約 (offer), 在 另 一 方 尚 未 承 諾 (accept) 前, 要 約 人 可 以 撤 回 (revoke) 要 約, 要 約 是 開 啟 承 諾 之 鑰, 因 時 間 經 過 撤 回 要 約 要 約 人 死 亡 或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反 要 約 (counter-offer) 等 可 以 終 結 要 約 提 出 之 效 力 判 斷 一 個 契 約 的 效 力, 首 先 是 要 看 當 事 人 是 如 何 表 現 其 同 意 契 約, 接 著, 才 是 何 種 許 諾 是 有 法 律 強 制 執 行 力, 對 於 有 強 制 執 行 力 的 許 諾, 有 何 防 禦 的 主 張, 為 具 備 強 制 執 行 力, 法 律 上 是 否 有 規 範 要 有 書 面 契 約 存 在, 像 是 遺 囑 土 地 買 賣 以 及 超 過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契 約, 這 是 防 止 欺 詐 法 (The Statute of Frauds) 的 規 定 再 者 是 如 何 確 認 契 約 內 容 或 意 義, 違 約 之 後, 當 事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什 麼 情 況 會 導 致 免 除 契 約 的 履 行, 違 約 後 可 以 請 求 的 賠 償 為 何, 非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第 三 方 可 能 會 有 的 契 約 上 權 利 與 義 務 為 何, 這 是 美 國 對 於 契 約 的 架 構 上 思 考 判 斷 契 約 效 力 流 程 圖 12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美 國 合 同 法 之 損 害 賠 償, 法 院 是 不 允 許 有 懲 罰 性 之 損 害 賠 償, 即 使 雙 方 在 契 約 中 有 約 定, 法 院 會 以 此 違 反 公 共 政 策 (public policy) 為 由, 不 予 採 納 懲 罰 性 之 損 害 賠 償, 只 能 在 侵 權 行 為 (tort) 中 請 求 還 有 與 我 國 最 不 同 的 是 租 賃 契 約, 在 美 國 租 房 子 是 一 個 月 一 個 月 的 租, 所 以 不 需 要 有 書 面 契 約 的 簽 訂,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的 租 約 一 定 要 有 書 面 契 約, 否 則 沒 有 強 制 執 行 力, 雖 然 有 押 金 制 度, 但 是 在 約 定 租 期 內 不 想 繼 續 承 租 房 子, 只 能 找 後 手 來 承 接 租 期, 不 能 一 走 了 之, 在 美 國 是 不 能 以 讓 房 東 沒 收 押 金 就 可 以 終 止 租 約 的, 簽 約 後 一 定 要 履 行 租 約, 你 可 以 搬 走, 但 要 把 租 期 的 全 部 租 金 給 付 給 房 東 才 行, 這 時 候 覺 得 我 國 的 租 賃 契 約 太 人 性 化 了, 不 是 美 國 所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都 是 好 的, 像 這 種 租 約 規 範, 對 於 留 學 生 而 言, 實 人 為 刀 俎, 我 為 魚 肉, 難 怪 許 多 外 國 人 來 臺 灣 總 是 讚 賞 我 們 有 人 情 味, 我 國 法 還 是 有 兼 顧 民 情 的 一 面 三 商 業 組 織 法 (Business Associations/CorporationsI) 美 國 商 業 組 織 法 主 要 包 括 合 夥 (partnership) 公 司 (corporation) 兩 大 部 分, 並 無 法 人 格 概 念, 而 係 以 個 人 是 否 要 對 組 織 之 債 務 或 侵 權 行 為 負 責 區 分 有 限 責 任 及 無 限 責 任 之 合 夥 人 或 股 東, 案 例 法 中 建 立 許 多 標 準, 對 於 公 司 股 東 董 事 之 責 任 義 務 (fiduciary duty) 因 應 社 會 的 演 變 而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要 求, 以 duty of loyalty and fair 兩 大 義 務 為 主, 並 介 紹 數 十 個 公 司 併 購 案 例, 少 數 股 東 對 於 公 司 董 事 會 和 多 數 股 東 表 決 同 意 之 併 購 案 得 向 法 院 提 出 撤 銷 訴 訟, 主 併 公 司 多 會 成 為 被 併 公 司 之 股 東, 被 併 公 司 董 事 會 對 於 惡 意 併 購 可 能 採 用 毒 丸 計 畫 (poison pill), 主 併 公 司 會 以 股 東 身 分 向 法 院 提 出 撤 銷 該 毒 丸 計 畫 之 訴 訟, 法 院 審 查 標 準 係 以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是 否 被 告 知 所 有 相 關 資 訊 為 前 題, 董 事 會 是 否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義 務, 如 果 通 過 檢 驗, 則 視 為 董 事 會 的 商 業 判 斷 (business judgment), 法 院 通 常 不 介 入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之 商 業 判 斷 最 特 別 的 是, 美 國 商 業 組 織 法 承 認 多 元 化 的 組 織 形 態, 與 我 國 僅 止 於 無 限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同, 合 夥 組 織 也 可 以 是 公 司 的 記 名 股 東, 我 國 公 司 法 上 次 修 正 也 參 照 美 國 法 承 認 一 人 公 司, 基 於 美 國 法 對 於 市 場 採 取 放 任 態 度, 此 與 我 國 管 制 心 態 不 同, 也 許 在 國 際 化 全 球 化 的 進 展 中, 我 國 對 於 商 業 發 展 可 以 有 不 同 思 維, 以 利 我 國 與 國 際 接 軌 13
四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LL.M. Legal Research & Writing) 美 國 法 律 寫 作 邏 輯 與 我 國 非 常 不 同, 是 透 過 相 同 與 不 同 案 例 比 較 過 程, 呈 現 案 件 的 法 律 意 見, 即 便 是 個 案 中 未 出 現 之 爭 點, 因 比 較 案 例 中 有 討 論 之 爭 點, 亦 須 一 併 討 論 為 何 本 案 中 無 此 爭 點, 造 成 法 律 寫 作 無 法 讓 一 般 民 眾 所 理 解 本 課 程 藉 由 練 習 撰 寫 律 師 法 律 意 見 書 模 擬 律 師 與 客 戶 的 面 談 技 巧 及 與 對 方 律 師 進 行 協 商, 提 出 協 商 方 案 等, 讓 學 生 學 習 律 師 工 作 的 實 際 作 業 程 序 與 內 容, 對 於 學 生 的 實 務 操 作 經 驗 很 有 助 益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的 筆 記 14
五 證 據 法 (Evidence) 證 據 法 課 程 是 以 美 國 聯 邦 證 據 法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與 明 尼 蘇 達 州 的 證 據 法 為 主 要 授 課 內 容, 美 國 證 據 法 系 統 的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事 實 的 認 定 促 進 解 決 爭 訟 程 序 的 效 率 及 正 確 性, 及 在 審 判 中 事 實 發 現 所 生 錯 誤 的 風 險 分 配 其 最 著 名 的 3R(relevant, reliable, right), 指 的 是 關 聯 性 可 靠 性 及 使 用 的 正 確 性 而 言, 主 題 包 括 證 據 能 力 的 關 聯 性 許 可 與 排 除, 直 接 和 間 接 教 交 互 詰 問, 司 法 認 知 (judicial notice), 傳 聞 (hearsay) 專 家 證 言, 舉 證 責 任 和 推 定, 拒 絕 證 言 權 及 溝 通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 等 證 據 法 上 課 實 境 美 國 證 據 法 是 歷 經 兩 百 多 年 各 州 實 務 個 案 案 例 所 凝 聚 出 的 結 晶, 最 有 特 色 的 是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Hearsay), 這 是 個 例 外 情 形 多 於 原 則 的 法 則, 傳 聞 原 則 上 不 具 證 據 能 力, 但 符 合 特 定 的 排 除 規 定 則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所 謂 的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是 指 訴 訟 之 一 方 提 出 法 庭 外 之 陳 述 是 為 證 明 事 實 的 真 偽 者, 該 法 庭 外 之 陳 述 即 是 傳 聞, 且 不 具 證 據 能 力 所 以 如 果 不 是 陳 述, 就 不 屬 於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規 範 的 客 體, 又 陳 15
述 並 非 為 證 明 事 實 的 真 偽, 也 同 樣 不 是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所 限 制 的 部 分, 但 這 個 法 則 的 例 外 情 形 非 常 多, 像 是 激 動 的 陳 述, 譬 如 A 路 人 聽 到 某 輛 經 過 的 車 輛 駕 駛 人 驚 呼 : 那 台 白 色 車 開 這 麼 快 應 該 會 出 車 禍 吧! A 路 人 並 沒 有 看 到 白 色 車 開 很 快, 車 輛 駕 駛 人 的 陳 述 是 法 庭 外 的 陳 述, 律 師 提 出 證 人 A 的 證 言 本 是 傳 聞, 然 因 該 陳 述 是 駕 駛 人 對 其 所 見 事 件 出 於 震 驚 之 後 脫 口 而 出, 其 是 虛 偽 之 可 能 性 很 低, 所 以 認 許 其 有 證 據 能 力 在 我 國 的 證 據 法 規 範 相 當 簡 陋, 如 何 讓 法 官 相 信 證 據 的 說 理, 實 有 待 借 用 美 國 證 據 法 規 範 法 理 進 行 實 務 上 的 操 作, 以 建 立 符 合 我 國 民 情 的 證 據 法 規 範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美 國 憲 法 第 六 修 正 案 - 在 所 有 刑 事 案 中, 被 告 人 應 有 權 提 出 要 求 與 原 告 的 證 人 對 質 ; 要 求 以 強 制 手 段 促 使 對 被 告 有 利 的 證 人 出 庭 作 證 ; 並 要 求 由 律 師 協 助 辯 護 此 項 憲 法 上 的 權 利 與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的 關 係, 在 法 庭 上 常 成 為 激 辯 的 主 題 六 公 司 法 進 階 (Advanced Corporate Law) 公 司 法 進 階 課 程 是 由 Professor Matheson 授 課,Professor Matheson 是 全 美 最 知 名 的 商 法 教 授, 也 是 明 大 法 學 院 的 王 牌 老 師, 能 後 補 選 上 該 課 程, 實 在 是 非 常 幸 運, 本 課 程 主 題 為 股 份 的 發 行 及 其 授 權, 股 權 稀 釋 及 優 先 承 買, 股 息 分 派 及 股 權 分 割, 特 別 股, 債 券 證 券 及 可 轉 換 證 券, 章 程 修 改 和 資 本 結 構 調 整, 合 併 和 其 他 收 購 手 法 (mergers and other acquisition techniques), 三 角 合 併 (triangular mergers), 股 東 權 益 的 減 低 或 重 整 逐 出 合 併 (squeeze out) 簡 式 合 併 反 向 股 份 分 割 (reverse stock split), 資 產 出 售 及 其 繼 受 責 任, 受 託 人 責 任 (fiduciary duty) 公 司 出 售 敵 意 收 購 等 老 師 是 以 學 生 未 來 要 成 為 企 業 法 律 師 的 角 度, 針 對 各 個 主 題, 研 究 案 例 後, 會 提 出 他 在 實 務 上 處 理 過 的 問 題, 要 學 生 腦 力 激 盪, 最 後 分 享 他 的 經 驗, 這 些 實 務 經 驗 可 是 企 業 要 花 好 幾 百 萬 美 元 的 諮 詢 費 才 聽 得 到 的, 老 師 還 提 供 公 司 董 事 會 想 要 消 滅 小 股 東 而 不 怕 被 告 的 秘 笈, 連 考 試 都 不 忘 要 考 這 個 題 目, 可 見 實 務 上 公 司 大 股 東 有 多 想 對 付 不 聽 話 的 小 股 東, 在 台 灣 真 的 很 少 有 股 東 告 公 司 或 董 事 的 訴 訟 案 件, 難 怪 掏 空 公 司 的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因 此, 有 關 美 國 法 對 於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關 規 範 理 論, 仍 可 作 為 市 府 對 於 投 資 事 業 監 督 及 管 理 的 參 考 16
七 專 業 倫 理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係 全 美 所 有 法 學 院 學 生 必 修 課 程, 也 是 報 考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審 查 中 的 應 備 課 程, 顯 見 美 國 對 於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重 視, 有 鑑 於 美 國 律 師 協 會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的 高 度 自 治, 其 協 會 所 訂 定 的 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成 為 律 師 執 業 時 的 行 為 準 則, 課 程 主 題 有 律 師 道 德 倫 理 及 流 行 文 化 : 道 德 倫 理 法 規, 告 發 同 業 違 法 的 義 務 客 戶 利 益 與 證 據, 誰 是 客 戶 : 公 司 客 戶 潛 在 客 戶 政 府 客 戶 集 體 訴 訟 的 代 理, 律 師 與 客 戶 間 的 拒 絕 證 言 權 工 作 文 件 及 其 例 外 : 機 密 性 詐 欺 犯 罪 的 例 外 流 行 文 化 中 的 律 師 及 其 行 為 豁 免 機 密 與 自 我 保 護 偽 證 律 師 權 責 撤 銷 委 任 不 法 行 為 與 律 師 的 注 意 義 務 法 律 辯 護 協 助 的 無 效, 律 師 真 實 世 界 : 商 業 性 和 金 錢, 利 益 衝 突, 後 安 隆 案 時 代 的 律 師 執 業, 法 學 院 與 律 師 執 業 的 成 功 目 標 等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主 要 是 介 紹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規 範 及 相 關 案 例,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美 國 律 師 公 會 對 於 客 戶 的 認 定 標 準 與 我 國 迥 異, 在 我 國 是 指 有 委 任 關 係 者 才 是 客 戶, 然 而 在 美 國, 即 便 是 在 酒 吧 裡 有 人 問 你 是 律 師 嗎? 如 果 律 師 回 答 他 法 律 相 關 意 見, 這 人 就 算 是 律 師 的 客 戶, 所 以 老 師 常 提 醒 我 們 不 要 在 辦 公 室 以 外 的 地 方 回 答 法 律 問 題, 更 有 甚 者, 是 有 個 案 例, 病 患 妻 子 來 到 A 律 師 辦 公 室 詢 問 A 律 師 有 關 醫 院 的 醫 療 疏 失 造 成 她 先 生 癱 瘓, 她 告 醫 院 有 沒 有 可 能 勝 訴,A 律 師 對 她 說 : 我 不 認 為 這 會 成 立 案 件, 但 我 不 是 這 方 面 訴 訟 的 專 家, 我 會 問 事 務 所 其 他 比 較 懂 這 方 面 訴 訟 的 合 夥 人 後 再 打 電 話 告 訴 妳 病 患 妻 子 相 信 律 師 的 專 業 判 斷, 過 了 兩 年 多 後, 因 故 病 患 妻 子 問 了 B 律 師 後 提 告 醫 院, 因 為 過 了 請 求 權 時 效 而 敗 訴, 乃 轉 而 告 A 律 師 執 業 不 當 造 成 她 未 能 及 時 提 告 而 敗 訴, 法 院 認 為 她 的 主 張 有 理 由, 判 A 律 師 要 賠 償, 主 要 理 由 是 A 律 師 沒 有 依 他 所 說 的 去 諮 詢 其 他 律 師, 也 沒 有 告 訴 當 事 人 有 兩 年 請 求 權 時 效 的 規 定, 在 沒 有 研 究 相 關 法 律 和 案 例 前 輕 率 回 答 客 戶 是 有 可 歸 責 之 處, 縱 然 A 律 師 並 沒 有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仍 要 對 其 所 說 的 不 成 熟 的 法 律 意 見 負 責, 這 在 我 國 是 殊 難 想 像, 我 國 律 師 錄 取 率 逐 年 提 高, 針 對 不 當 執 業 也 應 該 有 更 嚴 謹 的 規 範 做 為 保 護 不 懂 法 律 的 當 事 人, 這 才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的 理 想 法 治 社 會 美 國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中 認 為 只 要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律 師 得 以 因 先 前 接 過 客 戶 17
的 案 件 所 接 觸 的 資 料 會 對 未 來 要 接 的 案 件 有 可 能 會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當 事 人 時, 會 認 為 該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律 師 不 得 接 受 委 任, 即 便 只 是 當 事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這 樣 讓 他 不 舒 服, 這 也 算 是 影 響 的 範 圍 例 如 A 事 務 所 的 甲 律 師 代 理 a 客 戶 的 x 案, 對 造 當 事 人 為 b; 對 造 當 事 人 b 為 y 案 欲 委 任 A 事 務 所 或 甲 律 師, 但 x y 為 不 同 案 件, 也 無 任 何 關 係, 這 在 我 國 好 像 沒 有 法 律 禁 止, 但 在 美 國 法 院 卻 認 為 A 事 務 所 或 甲 律 師 都 不 可 以 接 受 委 任, 如 果 甲 律 師 換 到 B 事 務 所 時, 對 造 當 事 人 b 為 y 案 欲 委 任 B 事 務 所 或 甲 律 師, 甲 律 師 當 然 還 是 不 可 以 接 受 委 任, 但 B 事 務 所 在 一 定 情 形 下 是 可 以 接 受 委 任 的, 像 是 隔 離 甲 律 師 接 觸 y 案 任 何 資 訊, 甲 律 師 在 B 事 務 所 或 其 員 工 面 前 也 絕 口 不 談 x 案, 這 時 候 B 事 務 所 可 以 接 受 b 委 任 y 案 八 中 國 的 法 制 (Rule by Law in China: An Advanced Seminar) 中 國 的 法 制 課 程 是 以 比 較 法 觀 點 來 討 論 法 律 論 述 的 發 展, 西 方 法 律 體 系 對 中 國 大 陸 現 代 與 同 一 時 期 的 影 響, 在 歷 史 脈 絡 中 的 法 制 形 成 過 程 對 於 人 權 的 不 同 銓 釋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民 權 運 動 首 先 從 傳 統 法 學 研 究 來 看 法 律 的 角 色 在 中 國 有 何 核 心 的 基 本 假 設, 比 較 中 西 方 的 法 律 傳 統 與 信 念, 主 要 針 對 1950 年 代 法 律 的 制 定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法 律 系 統 的 揚 棄 1979 年 代 法 律 的 編 纂 中 國 大 陸 進 入 W TO 後 的 法 律 新 議 題 最 近 的 環 境 法 及 民 權 運 動 有 趣 的 事 是 在 政 治 主 張 上, 毛 澤 東 與 孔 子 居 然 能 找 出 共 同 點 - 人 民 不 批 評 執 政 者, 對 於 執 政 者 盲 目 的 遵 從 是 極 權 社 會 形 成 的 推 手,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的 監 督 從 美 國 三 權 分 立 的 角 度 來 看, 行 政 立 法 與 司 法 不 僅 是 分 工, 也 是 彼 此 監 督 與 互 相 爭 權 及 抗 衡, 不 能 讓 行 政 權 獨 大, 中 國 大 陸 的 一 黨 獨 大, 控 制 行 政 立 法 與 司 法, 在 進 入 WTO 後, 面 臨 國 際 社 會 對 其 司 法 獨 立 的 要 求, 刻 正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司 法 改 革, 這 個 過 程 好 像 台 灣 從 威 權 時 代 走 向 民 主 的 歷 程, 台 灣 民 主 與 司 法 獨 立 是 先 人 流 血 奮 鬥 的 成 果, 讓 我 更 加 珍 惜 這 得 來 不 易 的 結 果 中 國 大 陸 是 法 制 而 非 法 治, 從 最 近 劉 曉 波 的 案 例, 北 京 第 一 中 級 法 院 以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判 處 劉 曉 波 有 期 徒 刑 11 年, 劉 曉 波 的 主 要 罪 証 是 提 出 聯 邦 共 和 的 口 號, 甚 至 提 出 建 立 中 華 聯 邦 共 和 國 可 以 看 到 其 刑 法 的 顛 覆 政 府 罪, 法 院 判 決 對 於 本 案 構 成 要 件 是 否 該 當 草 草 帶 過, 觸 發 我 想 到 臺 灣 當 年 對 於 刑 法 第 100 條 內 亂 罪 廢 除 的 民 主 運 動, 遙 想 那 個 言 論 自 由 被 鉗 制 的 時 代, 多 少 先 進 為 臺 灣 的 18
民 主 自 由 付 出 生 命 人 身 自 由 的 代 價, 才 換 來 該 條 修 正 附 加 需 以 強 暴 或 脅 迫 著 手 實 行 者 為 要 件, 觀 諸 美 國 的 法 學 教 育 或 中 小 學 教 育, 對 於 國 家 的 歷 史 介 紹, 必 然 少 不 了 其 獨 立 宣 言 憲 法 草 擬 等, 美 國 人 民 對 於 其 追 求 獨 立 的 民 主 自 由 如 此 自 傲, 反 觀 臺 灣 仍 停 留 在 意 識 形 態 的 爭 論 和 彼 此 惡 鬥 中, 深 感 到 我 們 在 法 學 教 育 上 的 欠 缺, 民 主 自 由 的 基 本 精 神 是 尊 重 不 同 的 聲 音, 如 果 對 於 自 己 的 主 張 聲 稱 是 唯 一 的 真 理, 反 對 自 己 主 張 的 論 點 就 一 味 的 打 壓 撻 伐, 此 與 民 主 自 由 的 理 想 背 道 而 馳 了, 臺 灣 的 民 主 自 由 是 多 少 前 輩 們 流 血 流 汗 的 努 力 成 果,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讓 我 們 的 未 來 有 更 好 的 出 路, 這 是 要 聽 全 民 的 聲 音, 不 是 少 數 人 再 來 代 言, 是 全 民 的 參 與, 獨 裁 或 極 權 的 政 體 或 發 聲 模 式 不 能 再 次 複 製, 美 國 三 權 分 立 的 體 制 是 讓 行 政 立 法 和 司 法 互 相 制 衡 彼 此 爭 權, 中 國 大 陸 的 一 黨 專 政, 掌 控 行 政 立 法 和 司 法, 在 其 加 入 WTO 後, 國 際 社 會 對 其 司 法 獨 立 的 要 求, 促 使 其 進 行 司 法 改 革, 國 際 化 的 影 響, 正 在 改 變 這 個 國 家 的 未 來 九 課 程 報 告 本 次 修 課 提 出 報 告 有 兩 篇, 一 篇 是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LL.M. Legal Research & Writing) 課 的 律 師 法 律 意 見 書, 針 對 一 家 廣 告 公 司 租 辦 公 室 希 望 房 東 分 擔 裝 潢 費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問 題 ; 另 一 篇 則 是 中 國 的 法 制 (Rule by Law in China: An Advanced Seminar) 課 的 分 組 報 告, 我 參 加 的 小 組 報 告 題 目 是 - 你 是 一 個 領 導 品 牌 的 資 料 庫 公 司 的 總 顧 問 數 據 隱 私 和 數 據 安 全 對 你 的 公 司 和 其 客 戶 非 常 重 要 你 的 公 司 目 前 擁 有 亞 洲 很 大 的 客 戶 群, 並 正 考 慮 在 亞 洲 開 設 數 據 中 心 來 存 儲 數 據, 其 中 包 括 了 很 多 客 戶 的 私 人 信 息 正 在 考 慮 的 最 佳 位 置 是 : 香 港, 新 加 坡, 上 海 和 台 灣 首 席 技 術 官 希 望 你 在 這 四 個 城 市 中 提 出 開 設 該 公 司 數 據 中 心 最 佳 地 點 的 意 見 請 寫 一 份 備 忘 錄, 向 他 介 紹 你 的 建 議 請 你 在 政 治 法 律 和 規 範 文 化 和 基 礎 設 施 方 面 進 行 評 估 提 出 建 議 (You are the general counsel of a leading information company. Data privacy and data security is very important to your company and its clients. Your company now has a large client base in Asia and is considering opening a data center in Asia to store data which includes a lot of clients private information. The top locations being considered are: Hong Kong, Singapore, Shanghai, and Taiwan. The 19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would like your opinion as the best location among those four to open a company data center. Please write a memo to brief him about your recommendation. Please base your recommendation on political, legal and regulatory, cultural, and infrastructural considerations.) Google 在 台 灣 開 設 資 料 中 心 我 當 然 是 負 責 分 析 在 台 灣 開 設 資 料 中 心 (Data Center) 優 缺 點, 台 灣 最 強 的 優 勢 是 基 礎 建 設 部 分, 網 路 發 達 電 信 產 業 完 整, 像 是 地 價 水 電 石 油 等 價 格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人 力 素 質 高 是 有 國 際 口 碑 的, 對 於 外 籍 人 士 極 為 友 善, 雖 然 有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這 些 缺 點 可 以 在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設 計 中 予 以 克 服, 但 在 政 府 吸 引 外 資 的 優 惠 措 施 上, 相 對 於 香 港 這 幾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外 資 開 設 資 料 中 心 的 各 項 優 惠 和 補 助, 就 欠 缺 吸 引 力, 加 上 香 港 成 立 一 個 部 門 專 門 負 責 外 資 開 設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一 條 龍 服 務, 台 灣 在 外 資 入 台 的 各 項 法 令 門 檻, 就 已 讓 外 資 怯 步 了, 但 在 數 據 隱 私 和 數 據 安 全 部 分, 台 灣 是 企 業 的 最 優 選 擇, 新 加 坡 政 府 在 需 要 時 可 以 要 求 企 業 交 出 資 料, 而 在 台 灣 政 府 必 須 要 有 法 令 依 據 才 可 以 如 此 行, 這 對 企 業 而 言, 是 一 種 風 險, 而 香 港 和 上 海, 因 中 國 政 府 監 控 之 故, 如 為 數 據 隱 私 和 數 據 安 全 考 量 上, 則 處 於 劣 勢, 而 屈 居 於 末 但 是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在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太 高, 而 資 料 中 心 需 要 的 土 地 面 積 不 能 太 小, 也 不 適 合 在 人 口 籌 密 之 處, 上 海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在 自 貿 區 內 外 資 不 得 經 營 資 料 中 心, 自 貿 區 外, 外 資 必 須 與 當 地 企 業 合 作 而 無 法 獨 資 經 營, 又 有 受 當 地 企 業 控 制 的 風 險, 我 對 於 台 灣 政 治 風 險 評 估 是 - 台 灣 20
與 中 國 大 陸 已 有 簽 訂 相 關 協 定, 且 兩 岸 不 論 在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交 流 頻 繁, 兩 岸 關 係 穩 定, 故 政 治 風 險 低, 本 小 組 後 來 建 議 資 料 中 心 選 址 的 序 位 是 新 加 坡 台 灣 香 港 上 海 美 國 最 大 的 法 律 資 料 庫 公 司 網 頁 在 presentation 時, 老 師 邀 請 美 國 最 大 的 法 律 資 料 庫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門 和 資 訊 部 門 主 管 列 席 提 問, 其 中 針 對 本 小 組 對 台 灣 政 治 風 險 評 估 部 分, 希 望 我 們 多 做 說 明, 在 小 組 報 告 結 束 後, 我 們 很 想 知 道 那 家 公 司 最 後 選 址 花 落 誰 家 及 其 理 由, 最 後 因 為 資 安 考 量, 資 料 中 心 設 在 新 加 坡, 我 提 問 如 以 此 為 考 量 為 何 不 選 台 灣, 老 師 微 笑 答 稱 公 司 認 為 台 灣 政 治 風 險 高, 所 以 沒 有 獲 選 由 此 事 件, 令 我 詫 異, 原 來 在 國 際 公 司 眼 中, 台 灣 是 政 治 高 度 不 穩 定 的 地 區, 是 隨 時 會 有 戰 爭 發 生 的 地 區, 而 生 活 在 台 灣 的 我 們 卻 都 不 這 麼 想, 難 怪 我 國 不 管 如 何 提 出 優 惠 補 助 都 很 難 吸 引 外 資, 民 眾 怪 政 府 無 能, 政 府 和 民 眾 似 乎 都 弄 錯 焦 點 了, 我 們 應 該 要 想 辦 法 讓 國 際 知 道 台 灣 的 政 治 情 勢 是 安 定 的, 先 從 旅 遊 業 開 始, 人 進 來 台 灣, 就 會 愛 上 台 灣, 回 去 居 住 地 宣 傳 台 灣 的 好, 要 營 造 台 灣 是 寶 島 的 形 象, 最 近 台 北 市 在 全 球 最 受 歡 營 的 旅 遊 城 市 中 為 列 前 十 名, 就 是 一 個 很 棒 的 成 果 十 生 活 學 習 一 到 美 國, 我 先 住 進 學 校 為 國 際 學 生 準 備 的 學 生 宿 舍, 這 個 學 生 宿 舍 只 能 住 21
到 8 月 23 日, 因 為 大 學 部 九 月 初 開 學 後, 這 個 學 生 宿 舍 是 提 供 給 大 學 部 學 生 居 住, 我 們 這 種 碩 士 班 學 生 是 不 能 住 在 大 學 部 學 生 宿 舍 的, 我 住 在 單 人 房, 浴 室 和 廁 所 是 共 用 的, 有 趣 的 是 這 個 學 生 宿 舍 在 暑 假 期 間 常 租 給 舉 辦 夏 令 營 的 團 體 使 用, 常 會 有 小 學 生 中 學 生 在 宿 舍 中 進 出, 走 出 宿 舍 一 條 街 外 即 有 小 型 藥 妝 超 市, 可 以 購 買 食 物, 有 許 多 微 波 食 品 和 冷 凍 食 品, 一 些 水 果, 宿 舍 有 共 用 廚 房, 但 沒 有 廚 具 冰 箱, 還 好 我 有 帶 大 同 電 鍋 可 以 做 飯, 對 於 美 國 的 食 物 多 是 Pizza 義 大 利 麵 墨 西 哥 脆 餅 三 明 治 等, 很 難 滿 足 我 的 臺 灣 胃, 上 學 期 同 學 們 為 犒 賞 自 己 的 中 國 胃, 流 行 一 人 出 一 道 菜 的 聚 餐 方 式, 又 稱 為 Potluck, 也 聯 繫 一 下 彼 此 的 情 誼 中 國 學 生 的 聚 參 Potluck 我 在 臺 灣 就 已 透 過 明 大 臺 灣 同 學 會 (UMN Taiwan Student Association) 的 學 長 姐 推 薦, 在 網 路 上 找 到 與 明 大 法 學 院 一 街 之 隔 的 公 寓, 為 了 陪 同 學 找 住 的 地 方, 反 而 提 早 搬 進 公 寓, 在 我 原 本 租 約 開 始 前, 我 簽 了 暑 期 短 期 租 約, 用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詢 問 都 碰 壁 的 短 期 租 約, 竟 然 在 人 親 自 到 現 場 東 問 西 問 後 反 而 達 成 目 的, 在 此, 發 現 在 美 國 什 麼 事 都 要 negotiation, 有 談 就 會 有 進 展, 不 談 就 什 麼 都 沒 有, 22
連 暑 期 短 期 租 約 的 一 個 月 押 金 和 搬 遷 清 潔 費 200 美 元, 都 是 談 判 後 就 免 除 了, 後 來 發 現 同 住 同 棟 公 寓 的 其 他 同 學 都 乖 乖 繳 押 金 和 搬 遷 清 潔 費 時, 更 深 刻 體 驗 到 這 個 社 會 是 有 吵 有 糖 吃 的 地 方, 公 寓 是 由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簽 約, 不 收 現 金, 只 能 以 支 票 繳 租 金 在 美 國, 支 票 是 很 重 要 的 支 付 工 具, 所 以, 留 學 生 一 到 美 國 的 第 一 件 事 是 去 銀 行 開 戶, 明 大 法 學 院 附 近 有 家 US Bank 容 許 學 生 只 辦 支 票 帳 戶 (Check Account) 而 不 需 辦 存 款 帳 戶 (Saving Account), 因 為 存 款 帳 戶 有 利 息, 但 帳 戶 內 金 額 低 於 1500 美 元 時 要 收 帳 戶 管 理 費, 而 支 票 帳 戶 不 需 支 付 帳 戶 管 理 費, 但 沒 有 利 息 學 生 剛 到 美 國 通 常 沒 有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不 能 辦 信 用 卡, 只 能 辦 Debit card, 這 類 似 郵 局 發 行 的 Visa 金 融 卡, 帳 戶 內 的 錢 可 以 刷 卡 支 付, 如 果 不 想 去 銀 行 或 提 款 機 領 錢, 可 以 在 商 店 消 費 時, 要 求 商 家 給 你 現 金, 商 家 會 直 接 把 這 現 金 記 在 Debit card 帳 單 中, 因 為 商 家 對 於 簽 名 核 對 很 草 率, 所 以 卡 片 遺 失 一 定 要 立 刻 掛 失, 要 不 然 會 損 失 慘 重, 在 美 國 也 學 會 在 往 路 銀 行 進 行 轉 帳 支 付 帳 單, 學 校 的 學 費 或 各 種 繳 費 帳 單, 都 以 不 收 取 手 續 費 方 式, 鼓 勵 學 生 學 生 在 線 上 轉 帳, 支 票 是 不 收 的, 這 也 讓 我 克 服 對 線 上 轉 帳 不 安 全 的 恐 懼 感 美 國 的 大 型 超 市 都 開 設 在 郊 區, 雖 然 明 尼 亞 波 利 市 中 心 雖 然 有 家 Target 超 市, 但 很 小 家, 我 們 公 寓 的 學 生 大 都 是 搭 輕 軌 去 聖 保 羅 市 的 大 超 市 購 買 食 品, 但 是 冬 天 下 雪 就 會 很 辛 苦, 因 為 大 超 市 離 輕 軌 站 夏 天 至 少 要 走 十 分 鐘, 冬 天 就 是 搏 命 之 旅, 路 上 冰 很 多, 走 路 是 用 滑 的, 手 提 重 物, 又 要 平 衡, 常 常 走 到 車 站 要 花 半 小 時, 於 是, 冬 天 要 想 盡 辦 法 搭 便 車 去 買 菜, 可 惜 LL.M 學 生 只 待 一 年, 大 多 沒 有 買 車, 在 美 國 沒 有 車 真 的 就 像 沒 有 腳, 寸 步 難 行 呀! 23
明 大 體 育 館 明 大 有 一 個 設 備 完 善 的 體 育 館, 三 樓 有 個 室 內 空 中 標 準 跑 道, 健 身 器 材 之 多, 每 個 器 材 玩 一 下, 大 概 要 花 兩 小 時, 明 大 學 生 在 學 費 中 就 已 被 要 求 支 付 體 育 館 使 用 費 每 學 期 100 美 元, 如 果 想 上 課 程, 要 另 外 付 費, 我 有 加 入 Fit Group 團 體 課 程, 每 學 期 55 美 元, 一 週 七 天 從 早 到 晚 都 有 課 程, 是 採 可 以 上 到 飽 的 方 式, 整 個 明 尼 亞 波 利 市 到 處 都 有 人 在 慢 跑, 這 是 熱 愛 慢 跑 及 運 動 的 城 市, 媽 媽 推 嬰 兒 車 慢 跑 的 景 象, 比 比 皆 是, 冬 天 下 大 雪, 還 是 一 堆 人 在 人 行 道 上 跑 步, 因 為 市 政 府 和 明 大 會 把 人 行 道 上 的 雪 鏟 乾 淨, 這 個 中 西 部 第 二 大 城 花 在 鏟 雪 的 經 費 高 得 嚇 人, 美 國 城 市 習 慣 在 冬 天 的 路 面 灑 鹽, 避 免 路 面 結 冰 造 成 車 輛 打 滑, 但 這 種 作 法 非 常 不 環 保, 且 對 於 路 面 損 壞 有 很 負 面 影 響, 在 歐 洲 很 多 國 家 已 揚 棄 此 種 作 法, 來 美 國 一 年, 發 現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不 環 保 的 國 家, 垃 圾 不 分 類 亂 丟, 水 電 塑 膠 袋 使 用 非 常 浪 費, 真 的 很 不 能 習 慣 美 國 人 的 這 種 浪 費 生 活 明 大 法 學 院 的 課 業 沉 重, 老 師 們 有 固 定 的 Office Hour, 提 供 學 生 可 以 與 教 授 交 流 的 管 道, 上 課 沒 聽 懂 的 地 方, 可 以 在 Office Hour 找 老 師 問 清 楚, 也 可 以 請 老 師 推 薦 補 充 教 材, 甚 至 向 老 師 借 用 考 試 練 習 題 的 書 籍, 明 大 法 學 院 的 大 課, 意 即 是 必 修 課 程, 都 是 採 筆 試, 大 多 是 open book 方 式, 所 以 學 生 要 將 一 學 期 所 學 內 容 做 成 Outline, 考 試 時 才 能 快 速 翻 閱 到 考 點, 沒 辦 法 用 死 記 方 式 來 考 試 的, 法 學 院 成 績 的 考 評 是 採 常 態 分 配 的 倒 U 型, 要 拿 到 A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一 個 班 通 常 只 有 一 位 學 生 可 以 拿 到 A, 而 成 績 又 會 影 響 學 生 獲 得 實 習 工 作 的 機 會, 實 習 工 作 24
還 會 影 響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問 題, 法 學 院 很 多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工 作 是 從 實 習 的 僱 主 而 來 的, 因 此, 法 學 院 學 生 彼 此 的 競 爭 性 很 強, 導 致 難 以 合 作, 同 學 感 情 相 較 其 他 學 院 要 淡 薄, 可 是 學 校 要 幫 助 學 生 擴 張 人 際 網 絡, 法 學 院 常 舉 辦 很 多 社 交 性 的 活 動, 邀 請 校 友 來 參 加, 讓 學 生 與 校 友 有 交 流 機 會, 協 助 學 生 能 充 分 就 業 也 是 法 學 院 的 重 責 大 任, 這 與 臺 灣 的 大 學 風 氣 不 同, 學 校 還 有 career center 幫 助 學 生 寫 履 歷 練 習 面 談 技 巧, 以 及 如 何 找 工 作, 學 校 也 會 舉 辦 就 業 博 覽 會, 提 供 學 生 接 觸 雇 主 的 機 會, 法 學 院 學 生 每 年 有 兩 次 大 型 的 就 業 博 覽 會, 十 月 和 二 月 分 別 在 紐 約 和 落 山 磯 舉 行 聯 合 面 談, 各 大 法 律 事 務 所 和 公 司 法 務 都 會 藉 由 這 個 機 會 招 聘 新 人, 對 LL.M 學 生 而 言, 在 上 學 期 就 要 準 備 好 履 歷 出 去 用 英 文 面 談, 真 的 是 很 不 容 易 明 大 的 法 學 院 畢 業 典 禮 是 JD 和 LL.M 學 生 聯 合 一 起 舉 辦, 花 最 久 時 間 的 是 拍 畢 業 照, 大 約 將 近 一 小 時, 畢 業 照 是 在 網 上 訂 購, 再 寄 送, 因 為 寄 送 只 限 美 國 本 土, 因 為 實 際 寄 送 時 間, 我 已 先 行 回 國, 只 能 以 同 學 親 友 所 拍 畢 業 照 存 檔 留 念, 這 一 年 的 進 修 生 活, 過 著 每 日 照 表 操 課 的 日 子, 遺 憾 的 是 花 太 多 時 間 唸 書, 當 然 有 好 成 績 回 報, 好 不 容 易 在 異 國 生 活, 應 該 多 去 經 歷 當 地 人 的 生 活 旅 行 增 長 見 識, 多 與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人 交 流 才 是, 一 年 時 間 很 快 就 過 了, 回 首 來 時 路, 點 點 滴 滴, 只 有 午 夜 夢 回, 在 心 中 交 織, 都 將 成 為 我 人 生 中 美 好 的 篇 章 明 大 法 學 院 2015 年 碩 士 班 畢 業 照 25
肆 進 修 建 議 一 借 用 美 國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以 維 護 市 府 權 益 : 邇 來, 市 府 遭 遇 有 幾 個 大 的 訴 訟 案 件, 竟 然 有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委 任 契 約 上 要 求 特 約 可 以 接 對 造 的 非 本 案 案 件, 此 種 違 反 美 國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的 事, 居 然 光 明 正 大 的 寫 在 委 任 契 約 中, 可 見 我 國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之 低 落 程 度, 市 府 在 委 託 訴 訟 案 中, 對 於 律 師 的 信 任 程 度, 攸 關 訴 訟 的 成 敗, 如 果 對 於 訴 訟 案 件 的 委 任, 大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想 要 加 註 特 約 其 事 務 所 可 以 接 對 造 的 非 本 案 案 件 時, 該 事 務 所 負 責 對 造 案 件 的 律 師 團 成 員 對 必 須 與 負 責 市 府 案 件 的 律 師 團 成 員 不 得 有 重 複, 且 要 有 書 面 承 諾 或 保 證 市 府 委 任 案 件 所 有 資 訊 都 不 得 洩 露 予 負 責 對 造 案 件 的 律 師 團 成 員, 並 說 明 其 保 密 措 施 的 細 節 作 業, 以 維 護 市 府 權 益 二 依 不 同 國 家 別 訂 定 帶 職 帶 薪 年 限, 以 達 進 修 多 元 性 的 目 的 :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選 送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之 進 修 期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然 而, 在 美 國 學 制 中,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之 進 修 期 間 除 法 律 碩 士 為 一 年 外, 其 餘 所 有 碩 士 學 位 之 進 修 期 間 皆 需 要 兩 年 以 上, 這 樣 的 規 定 造 成 市 府 同 仁 在 選 擇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時, 即 排 除 美 國 學 校, 選 擇 可 以 一 年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的 大 英 國 協 系 統 學 校, 像 是 英 國 澳 洲 等, 如 此 設 計, 可 能 會 有 想 去 美 國 進 修 的 同 仁 只 能 選 擇 市 政 專 題 研 究, 而 無 法 修 習 更 深 入 的 碩 士 學 程, 有 美 中 不 足 之 感, 如 能 依 進 修 國 家 教 育 制 度 訂 定 其 碩 士 進 修 期 間, 更 能 達 到 出 國 進 修 多 元 性 的 目 的 三 辦 理 證 據 法 相 關 課 程, 以 提 昇 依 法 行 政 之 舉 證 能 力 : 有 感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公 務 時, 逢 此 民 眾 權 利 意 識 高 漲 年 代, 社 會 民 眾 對 於 公 權 力 的 執 行, 已 採 取 高 標 準 檢 視 市 府 同 仁 對 於 行 政 處 分 的 舉 證 能 力 和 知 識 不 足, 時 有 因 此 行 政 處 分 明 明 合 法 妥 當, 卻 苦 於 證 據 薄 弱 而 遭 質 疑, 也 有 因 為 律 師 詭 辯 技 巧 顛 倒 是 非, 有 口 卻 無 法 為 證 據 說 理 讓 法 官 了 解, 徵 諸 第 一 審 行 政 爭 訟 如 果 在 地 方 法 院, 其 法 官 不 像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辦 理 行 政 訴 訟 案 件 經 驗 豐 富, 會 自 行 找 出 相 關 事 證 依 法 判 決,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則 有 賴 於 市 府 同 仁 提 出 相 關 事 證 並 有 堅 強 的 26
說 理 支 撐 其 處 分 的 合 法 性, 目 前 法 務 局 與 公 訓 處 開 班 課 程 著 重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基 本 法, 對 於 證 據 法 則 的 課 程 是 拼 圖 中 遺 漏 的 一 塊, 當 然 這 也 是 我 國 法 學 教 育 中 最 弱 的 一 環, 公 部 門 只 能 當 領 頭 羊 往 前 進, 期 能 因 舉 證 能 力 的 提 昇, 讓 民 眾 對 於 公 權 力 的 執 行 更 有 信 賴 感 四 設 計 合 適 同 仁 使 用 的 英 文 會 話 課 程, 以 強 化 英 文 口 說 能 力 : 在 法 學 院 上 課 時, 雖 以 授 課 方 式 進 行, 然 而 老 師 是 採 取 蘇 格 拉 底 式 教 學, 即 問 答 式 教 學, 老 師 是 提 問 者, 學 生 是 回 答 者, 學 生 要 自 己 從 問 答 中 找 出 案 件 的 結 論 和 說 理, 因 此, 學 生 的 英 文 口 說 能 力 在 課 堂 上 就 非 常 重 要, 又 老 師 通 常 會 邀 請 實 務 上 的 專 家, 像 是 專 精 併 購 的 公 司 法 律 師 大 企 業 的 主 管 法 官 等 來 課 堂 分 享 經 驗, 學 生 可 藉 由 提 問 獲 得 實 務 界 人 士 的 寶 貴 經 驗, 當 然 還 有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接 觸 當 地 人 的 交 流 經 驗, 在 在 需 要 流 利 的 英 文 口 說 能 力, 但 在 市 府 的 工 作 上 很 少 職 務 需 要 使 用 到 英 文, 公 訓 處 雖 有 開 設 英 文 會 話 課 程, 但 市 府 同 仁 公 務 繁 忙, 很 難 每 週 都 抽 出 時 間 到 公 訓 處 上 課, 如 果 公 訓 處 能 針 對 日 常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設 計 每 天 15 至 20 分 鐘 課 程, 可 以 下 載 自 行 練 習, 而 不 用 綁 在 電 腦 前 上 線 上 課 程, 相 信 會 有 更 多 同 仁 願 意 使 用 這 樣 的 課 程, 提 升 自 己 的 英 文 會 話 能 力 27
參 考 文 獻 http://twin-cities.umn.edu/about-us https://www.law.umn.edu/academics/degree-programs/llm-program http://grad-schools.usnews.rankingsandreviews.com/best-graduate-schoo ls/top-law-schools/law-rankings?int=a1d108 http://www.techbang.com/posts/16068-google-taiwan-data-center-tour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saumn/ Christina Kunz, Carol Chomsky (2013):Contract-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 edition. Constitutional Law Professor Fred Morrison ppt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