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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德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導 讀 * 與 當 代 法 學 的 對 話 江 玉 林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 壹 開 場 各 位 在 座 大 家 好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對 於 康 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1 ) 的 心 得 我 接 觸 這 本 書 從 大 學 算 過 來 已 經 有 相 當 一 段 時 * 這 篇 文 章 是 我 在 法 理 學 經 典 導 讀 系 列 演 講 2011 下 半 年 ( 台 大 人 權 與 法 理 學 中 心 台 灣 法 理 學 會 台 灣 法 學 會 基 礎 法 學 委 員 會 主 辦,2011 年 10 月 11 日 ) 的 演 講 全 文, 先 由 黃 耀 賞 先 生 ( 政 大 法 學 碩 士 ), 根 據 影 音 檔 謄 寫, 再 由 我 潤 飾 編 排 目 次 補 註 感 謝 耀 賞 費 心 記 錄 整 理, 同 時 也 對 顏 厥 安 教 授 的 演 講 邀 請 當 天 擔 任 主 持 的 陳 起 行 教 授 以 及 與 會 人 士, 一 併 致 上 誠 摯 謝 忱 1 本 文 引 用 版 本 為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in: Wilhelm Weischedel (hg.), Metaphysik der Sitten, Werkausgabe Bd. VIII,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991. 間 重 新 再 閱 讀 這 本 書, 也 有 不 同 的 啟 發 今 天 的 導 讀 有 個 副 標 題 : 與 當 代 法 學 的 對 話 所 以 我 今 天 準 備 分 享 的 心 得, 大 致 上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第 一 個 部 分 是 說, 怎 麼 樣 引 起 現 在 學 習 或 研 究 法 律 者 對 於 康 德 的 興 趣 主 要 的 重 點 在 於 康 德 和 我 們 當 代 法 學 的 連 結, 有 哪 一 些 比 較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我 想 從 這 邊 做 一 個 切 入 第 二 個 部 分 主 要 是 談 這 本 書 這 本 書 其 實 是 道 德 形 上 學 (Metaphysik der Sitten) 的 第 一 部 分 所 以 我 在 待 會 的 第 二 部 分 導 論, 大 致 上 會 先 探 討 這 本 書 的 構 造, 特 別 是 它 在 康 德 批 判 哲 學 以 及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位 置 接 著, 再 來 談 康 德 在 構 造 這 本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的 時 候, 他 大 致 上 有 什 麼 心 態 當 然 因 為 時 間 的 關 係, 沒 辦 法 做 完 整 的 介 紹, 所 以 也 只 能 提 綱 挈 領 地 跟 大 家 介 紹 52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貳 康 德 與 當 代 法 學 的 連 結 我 大 概 有 一 個 小 時 的 時 間, 所 以 我 們 直 接 切 入 今 天 導 讀 的 重 點 : 為 什 麼 是 康 德?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首 先 要 從 康 德 哲 學 體 系 的 均 衡 感 談 起 康 德 從 1724 年 到 1804 年, 活 了 80 歲 對 學 問 非 常 固 執, 同 時 他 在 某 一 些 想 法 裡 面, 也 非 常 注 重 一 貫 的 體 系 也 就 是 說, 他 非 常 強 調 這 個 體 系 本 身, 必 須 要 有 一 種 平 衡 感 均 衡 感 這 種 均 衡 體 系 的 構 想, 不 僅 在 他 處 理 法 學 的 時 候 會 碰 到, 在 他 處 理 批 判 哲 學 知 識 論, 更 包 括 所 謂 的 道 德 哲 學 宗 教 哲 學 倫 理 學 甚 至 人 類 學 的 時 候, 我 們 都 可 以 看 見 這 種 體 系 均 衡 的 設 計 我 們 今 天 看 到 的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這 本 書, 它 的 第 1 版 是 1797 年, 第 2 版 是 一 年 後 1798 年 第 2 版 最 主 要 是 針 對 當 時 候 有 些 書 評, 算 是 做 了 一 些 回 應 基 本 上, 第 1 版 跟 第 2 版 的 變 動 不 是 很 大 這 本 書 大 體 的 架 構 是 在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這 本 書 裡 面, 我 們 就 翻 成 道 德 形 上 學 Sitten 你 要 翻 成 道 德 也 好 倫 理 也 好, 也 是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但 習 慣 上 我 們 稱 作 道 德 形 上 學 道 德 形 上 學 分 作 兩 部, 第 一 部 分 就 是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第 二 部 分 是 Tugendlehre : 德 行 學 或 者 德 行 論 這 兩 個 部 分 構 成 這 本 書 的 兩 大 主 軸 可 是 如 果 我 們 要 真 正 了 解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體 系 建 構, 其 實 我 們 要 看 更 早 之 前 發 表 的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2 ) 這 本 小 書 然 後, 行 有 餘 力 的 話, 再 看 他 的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3 ) 基 本 上, 在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這 本 書 裡 面, 他 大 致 跟 我 們 講 說, 形 上 學 特 別 是 道 德 層 次 上 會 遭 遇 到 哪 些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在 看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原 理 的 時 候, 它 也 會 處 理 到 道 德 形 上 學 總 論 的 部 分, 這 待 會 我 們 會 再 詳 細 介 紹 一 尊 嚴 回 到 一 開 始, 我 們 談 到 說 : 為 什 4 麼 是 康 德? 我 首 先 以 這 張 郵 票 作 為 出 發 點 : 這 張 郵 票 是 紀 念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50 周 年 的 紀 念 郵 票 郵 票 裡 面 的 文 字 來 自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對 於 人 的 尊 嚴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的 規 2 中 譯 本, 參 閱 李 明 輝 譯,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1990 年 ; 李 秋 零 譯, 道 德 形 而 上 學 的 奠 基, 李 秋 零 主 編, 康 德 著 作 全 集 第 4 卷,2010 年, 頁 393-472 3 中 譯 本, 參 閱 李 秋 零 譯,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李 秋 零 主 編, 康 德 著 作 全 集 第 5 卷,2010 年, 頁 3-171 4 資 料 來 源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 Stamp_Germany_2001_MiNr2214_Bundesverfassun gsgericht.jpg, 最 後 瀏 覽 日 期 :2012 年 2 月 20 日 53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定 它 提 到 說 : 人 的 尊 嚴 不 可 侵 犯 尊 重 並 保 護 此 項 尊 嚴, 乃 一 切 國 家 權 力 之 義 務 所 以 就 引 發 我 們 當 代 法 學 特 別 是 歐 陸 法 學, 受 到 德 國 法 學 影 響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 到 底 我 們 要 怎 麼 理 解 Würde des Menschen? 人 的 尊 嚴 到 底 是 什 麼? 與 此 相 關 的 概 念, 不 管 是 在 英 文 或 者 德 文 上,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很 多 不 同 的 用 語 比 如 說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 dignity Würde der Person ; 在 漢 字 上 特 別 是 在 中 文 概 念 上 我 們 也 看 到 各 種 不 同 的 講 法 : 有 個 人 尊 嚴 人 格 尊 嚴, 以 及 我 們 大 法 官 最 喜 歡 引 用 的 人 性 尊 嚴, 或 者 我 比 較 習 慣 翻 的 人 的 尊 嚴 無 論 如 何, 在 這 麼 多 不 同 的 概 念 之 下, 到 底 尊 嚴 是 什 麼? 所 以, 康 德 在 當 代 法 學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切 入 點 是 : 他 給 我 們 一 個 思 考 尊 嚴 的 方 向 比 如 說 我 們 台 灣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6 項 就 提 到 : 國 家 應 維 護 婦 女 之 人 格 尊 嚴 所 以 人 格 尊 嚴 的 意 義 它 的 影 響 到 底 是 如 何? 然 後, 看 到 我 們 的 憲 法 解 釋, 不 管 是 在 解 釋 文 也 好 理 由 書 也 好, 我 們 也 看 到 早 期 是 用 人 格 尊 嚴, 比 5 如 在 1995 年 釋 字 第 372 號 的 時 候 ; 後 來 我 們 看 到 大 法 官 比 較 常 用 的 是 人 性 尊 嚴 這 個 概 念, 比 如 在 2005 年 釋 字 603 號 6 我 們 看 到 大 法 官 講 到 人 性 尊 5 釋 字 第 372 號 解 釋 文 (1995 年 ):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與 確 保 人 身 安 全, 為 我 國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念 6 釋 字 第 603 號 解 釋 文 (2005 年 ):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與 尊 重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乃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核 心 價 值 隱 私 權 雖 非 憲 法 明 文 列 舉 之 權 利, 惟 基 於 人 性 尊 嚴 與 個 人 主 體 性 之 維 護 及 人 格 發 展 之 嚴, 又 講 到 個 人 主 體 性 之 維 護 人 格 發 展 之 完 整 那 麼 這 三 項 概 念 之 間, 到 底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關 係? 並 且, 我 們 要 怎 樣 理 解 尊 嚴? 比 如 說, 講 人 性 尊 嚴, 我 們 憲 法 裡 面 有 談 到 人 格 尊 嚴 ; 談 到 人 格 尊 嚴, 我 們 民 法 上 有 談 到 人 格 權 ; 那 人 格 尊 嚴 人 性 尊 嚴 在 意 義 上 規 範 7 上, 到 底 是 一 致 還 是 不 一 致? 在 1948 年, 聯 合 國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 1 條 提 到 :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嚴 和 權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8 (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這 個 條 文 是 由 當 時 中 華 民 國 的 起 草 代 表 張 彭 春 建 議 起 草 委 員 會 寫 下 來 的 因 為 當 時 候 爭 辯 : 第 1 條 到 底 要 怎 麼 制 定? 到 底 是 以 基 督 教 伊 斯 蘭 教 還 是 其 他 宗 教 為 主? 這 邊 就 會 引 發 宗 教 的 爭 議 後 來 他 們 接 受 了 張 彭 春 的 提 議, 用 這 種 看 起 來 比 較 能 夠 超 乎 這 些 不 9 同 想 法 紛 爭 的 方 式, 制 定 了 第 1 條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在 1948 年 已 有 dignity 的 完 整, 並 為 保 障 個 人 生 活 私 密 領 域 免 於 他 人 侵 擾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自 主 控 制, 隱 私 權 乃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基 本 權 利, 而 受 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所 保 障 7 參 閱 江 玉 林, 人 性 尊 嚴 與 人 格 尊 嚴 - 大 法 官 解 釋 中 有 關 尊 嚴 論 述 的 分 析, 月 旦 法 學 教 室,20 期, 2004 年, 頁 116-223; 王 澤 鑑, 憲 法 上 人 格 權 與 私 法 上 人 格 權, 載 : 馬 漢 寶 講 座 論 文 彙 編, 第 二 屆,2007 年, 頁 12-14; 王 澤 鑑, 人 格 權 法 法 釋 義 學 比 較 法 案 例 研 究,2012 年, 頁 73-76 8 許 世 楷 編,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選 集, 1995 年, 頁 262 9 參 閱 鞠 成 偉, 儒 家 思 想 對 世 界 新 人 權 理 論 的 貢 獻 - 從 張 彭 春 對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訂 立 的 貢 獻 出 發, 環 球 法 律 評 論,1 期,2011 年, 頁 143-147 54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概 念 我 們 再 回 過 頭 來 看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13 條 它 說 : 各 個 國 民 你 都 必 須 把 他 當 作 個 人 加 以 尊 重 10 當 然 這 條 的 實 施 受 到 美 國 獨 立 宣 言 的 影 響 更 關 鍵 的 是 在 第 24 條 第 2 項 裡 面, 這 邊 提 到 的 是 身 分 法 的 規 定 比 如 在 後 半 部 說 : 法 律 必 須 基 於 個 人 尊 嚴 以 及 兩 性 本 質 的 平 等 加 以 制 11 定 所 以 在 日 本 憲 法 的 文 本 裡 面 也 有 提 到 個 人 尊 嚴 如 果 把 各 種 不 同 的 憲 法 或 是 基 本 權 利 的 版 本 放 在 一 個 更 大 的 歷 史 脈 絡 來 看, 我 們 到 底 要 怎 麼 樣 去 理 解 12 尊 嚴 的 概 念? 比 如 說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1 條 談 人 的 尊 嚴 很 明 顯 地, 它 談 的 當 然 是 納 粹 迫 害 猶 太 人 的 問 題 基 於 一 種 嚴 肅 深 刻 的 双 省, 認 為 基 於 人 的 身 分 我 們 應 該 給 他 一 視 同 仁 的 尊 重, 並 且 以 此 作 為 規 範 國 家 權 力 的 最 根 本 基 礎 日 本 憲 法 談 到 個 人 尊 嚴, 它 顯 然 是 受 到 盟 軍 戰 10 第 13 條 : 所 有 國 民, 被 尊 重 為 一 個 個 人 關 於 生 命 自 由 及 追 求 幸 福 的 國 民 之 權 利, 以 不 違 反 八 共 福 利 為 限, 在 立 法 及 其 他 國 政 上, 必 要 受 到 最 大 的 尊 重 許 士 楷, 註 8 書, 頁 104-105 11 第 24 條 第 2 項 : 關 於 配 偶 的 選 擇 財 產 權 繼 承 住 所 的 選 定 離 婚 並 婚 姻 及 有 關 家 族 的 其 他 事 項, 法 律, 須 站 在 個 人 的 尊 嚴 及 兩 性 的 本 質 上 平 等, 制 定 之 許 士 楷, 註 8 書, 頁 106-107 12 近 年 來,Jamen Q. Whitman 從 比 較 社 會 學 社 會 史 觀 點, 討 論 歐 洲 與 美 國 的 尊 嚴 文 化, 深 具 啟 發 意 義 參 閱 Whitman, Human dignity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social foundations, in: Georg Nolte (ed.), European and US Constitutionalism, 2005, pp. 108-124; also Whitman, Harsh Justice. 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Widening Divide between America and Europe, 2005, pp. 84-92. 後 一 項 非 常 特 別 的 政 治 策 略 影 響 它 希 望 藉 由 引 進 個 人 尊 嚴 的 條 款, 來 瓦 解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或 長 期 以 來 幕 府 或 者 以 團 體 主 義 為 核 心 的 日 本 法 律 文 化 因 為 在 過 去 幕 府 時 代, 他 們 建 立 起 來 的 家 族 制 度 也 好 或 是 團 體 制 度 也 好, 個 人 是 沒 有 地 位 的 所 以 他 們 藉 著 個 人 尊 嚴 的 引 進, 想 要 瓦 解 日 本 團 體 傾 向 家 族 傾 向 的 法 律 文 化 13 我 們 看 到 這 麼 多 憲 法 版 本 都 有 提 到 尊 嚴, 但 在 2003 年 Ruth Macklin 發 表 了 一 篇 短 文, 她 談 到 尊 嚴 是 無 用 的 概 念 (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 在 這 篇 文 章 裡 面 她 講 了 一 句 話 : 尊 嚴 不 過 就 是 尊 重 個 人 及 其 自 主 性 (It means no more than respect for persons or their autonomy.) 14 尊 嚴 是 什 麼? 尊 嚴 沒 有 用! 因 為 尊 嚴 不 過 就 是 一 句 廢 話, 因 為 尊 嚴 核 心 的 價 值 就 是 在 尊 重 個 人 尊 重 person 尊 重 個 人 本 身 所 擁 有 的 autonomy, 他 的 自 律 或 自 主 所 以 當 尊 嚴 這 個 概 念 成 為 憲 法 文 本 特 別 比 如 說 在 台 灣 它 成 為 憲 法 文 本 或 大 法 官 解 釋 憲 法 核 心 價 值 的 時 候, 我 們 到 底 要 怎 麼 面 對 尊 嚴? 所 以 這 個 時 候 就 給 我 們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橋 樑 去 架 接 康 德 德 國 基 本 法 對 於 人 的 尊 嚴 的 解 釋, 13 參 閱 青 柳 幸 一, 個 人 の 尊 重 と 人 間 の 尊 厳,1996 年, 頁 10-19;José Liompart, 人 間 の 尊 厳 と 国 家 の 権 力,1990, 頁 85-86 14 Ruth Macklin, 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 It means no more than respect for persons or their autonomy, BMJ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Vol. 327, 2003, pp. 1419-1420. 55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論 述 也 非 常 豐 富, 有 從 基 督 宗 教 的 觀 點, 有 從 人 類 學 的 觀 點, 當 然 也 有 從 納 粹 迫 害 的 觀 點 去 做 解 釋 後 來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對 尊 嚴 的 解 釋 提 出 了 一 個 客 體 公 式 ( Objektformel) 它 的 內 容 主 要 就 是 來 自 於 康 德 哲 學 對 於 尊 嚴 的 解 釋 而 這 個 尊 嚴, 它 是 跟 目 的 自 身 ( Zweck an sich selbst) 連 結 我 們 首 先 看 到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這 本 小 書, 它 是 1785 年 出 版 在 這 本 書 裡 面, 康 德 提 到 : 你 應 該 要 如 此 行 動 : 無 論 是 對 你 自 己 或 他 人, 總 是 要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絕 不 只 是 當 15 作 工 具 來 對 待! 客 體 公 式 是 什 麼? 它 用 一 個 消 極 或 否 定 定 義 的 方 式 去 對 尊 嚴 作 說 明 它 其 實 不 直 接 說 尊 嚴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它 從 另 一 個 面 向 說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尊 嚴 受 到 侵 害? 尊 嚴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受 到 侵 害? 當 人 被 貶 抑 為 純 粹 的 國 家 權 力 客 體 時, 尊 嚴 就 受 到 侵 害 這 種 想 法, 其 實 就 來 自 於 康 德 提 到 我 們 後 來 稱 之 為 目 的 自 身 的 公 式 在 這 個 目 的 自 身 的 公 式 裡 面, 有 一 段 話 是 針 對 目 的 自 身 跟 工 具 的 關 係 作 討 論 它 是 這 樣 講 的 : 在 市 場 裡 面, 所 有 東 西 都 擁 有 一 項 價 格 而 這 個 價 格 是 等 值 的, 因 為 它 可 以 進 行 交 換 但 是 有 一 項 東 西 卻 具 有 內 在 價 值, 而 內 在 價 值 可 以 超 越 一 切 價 值 之 上 這 項 內 在 價 值 是 什 麼? 就 是 尊 嚴 本 身 誰 擁 有 尊 嚴? 就 是 身 為 人 格 者 當 我 們 把 他 當 作 目 的 自 身 的 時 候, 他 就 展 現 出 這 15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Wilhelm Weischedel (hg.), Bd. VII,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991, S. 61. 種 內 在 價 值 所 以 尊 嚴 對 於 康 德 來 講, 就 是 超 乎 一 切 價 值 之 上, 也 就 是 超 乎 一 切 手 段 跟 目 的 之 間 的 利 用 關 係 尊 嚴 本 身 是 超 乎 一 切 價 格 之 上, 而 沒 有 任 何 等 值 物 的 存 在 它 可 以 說 是 一 切 有 理 性 者 的 特 徵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從 目 的 自 身 這 個 觀 點 去 思 考 尊 嚴, 通 常 會 遭 遇 到 一 個 問 題 : 也 就 是 剛 剛 引 述 目 的 自 身 公 式 時 提 到 的 同 時 德 文 講 的 zugleich 在 人 際 交 往 之 間, 我 們 總 是 要 把 自 己 跟 他 人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絕 不 只 是 當 作 工 具 來 對 待 這 裡 面 其 實 是 非 常 有 巧 思 的 因 為 人 跟 人 的 交 往, 往 往 會 有 目 的 跟 手 段 的 利 用 關 係 比 如 說 我 們 在 勞 動 分 工 的 情 況 下, 我 利 用 他 人 的 勞 動, 來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求, 食 衣 住 行 各 種 需 求 但 是 我 在 利 用 他 人 勞 動 的 同 時, 我 還 要 把 他 看 成 是 人 看 成 是 目 的 自 身 來 對 待 這 句 話 簡 單 來 講 就 是 : 人 跟 人 交 往 的 同 時, 我 們 總 是 要 把 自 己 和 他 人 當 作 是 人 來 對 待 所 以, 總 是 要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的 意 思, 就 是 要 把 人 當 人 看! 我 最 喜 歡 舉 的 例 子 是 : 在 過 去, 我 們 常 常 透 過 郵 差 來 送 信 你 可 能 是 熱 戀 中 的 男 女 朋 友, 或 是 在 當 兵 在 過 去 沒 有 手 機 網 路 的 時 候, 都 是 透 過 書 信 往 來 而 書 信 要 透 過 郵 差 透 過 郵 差 來 送 信, 這 時 候 郵 差 就 變 成 信 使 變 成 傳 遞 訊 息 的 工 具 你 在 熱 戀 的 時 候, 當 然 希 望 能 夠 馬 上 得 到 對 方 的 回 答 這 時 候, 你 要 把 人 總 是 當 作 目 的 自 身 把 人 當 成 人 看 的 意 義 就 出 來 了 也 就 是 說, 郵 差 作 為 信 使, 固 然 要 滿 足 你 在 傳 遞 訊 息 上 56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的 便 利 和 需 要 可 是, 郵 差 他 畢 竟 是 個 人, 有 他 自 己 食 衣 住 行 上 的 便 利 和 需 要 他 需 要 休 息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叫 他 二 十 四 小 時 隨 時 待 命, 所 以 在 這 邊 會 引 發 出 勞 動 條 件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你 即 便 要 聘 用 一 個 郵 差 或 設 計 一 套 郵 務 制 度, 你 必 須 總 是 要 顧 及 到 他 作 為 一 個 活 生 生 的 人, 當 他 在 提 供 勞 務 服 務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法 律 制 度 要 怎 麼 樣 提 供 他 合 乎 或 作 為 人 的 勞 動 條 件 這 個 勞 動 條 件 就 是 我 們 講 的 最 低 工 資 最 高 工 時 和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等 等 所 以 我 們 說 : 無 論 是 對 你 自 己 或 他 人, 總 是 要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絕 不 只 是 當 作 工 具 來 對 待! 由 此 就 衍 生 出 一 連 串 我 們 要 認 真 對 待 人 的 法 律 制 度 設 計 當 然, 它 是 一 個 非 常 上 位 的 法 律 原 則 可 是 法 律 不 總 是 如 此 嗎! 法 律 總 是 要 把 人 當 成 人 來 看 把 人 當 人 看, 其 實 是 一 句 廢 話 但 也 是 在 這 句 廢 話 裡 面, 我 們 看 見 法 律 的 價 值 因 為 我 們 往 往 不 把 人 當 人 看 我 們 在 當 為 的 要 求 上, 總 是 希 望 要 把 人 當 人 看 但 是, 在 實 際 的 勞 動 關 係 上, 我 們 常 常 看 到 人 被 當 作 廢 物 來 對 待 所 以 這 句 話 凸 顯 了 人 的 尊 嚴 的 可 貴 也 就 是 說, 即 便 人 要 透 過 勞 動 來 換 取 他 在 生 物 上 生 活 上 的 需 求, 可 是 在 滿 足 需 求 的 同 時, 我 們 要 提 供 他 最 低 的 制 度 保 障, 一 個 符 合 人 的 尊 嚴 的 制 度 保 障 康 德 在 1785 年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這 本 書 中, 已 經 提 到 了 尊 嚴 目 的 自 身 這 樣 的 想 法 而 他 在 1797 年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也 是 不 斷 地 双 覆 說 : 不 要 讓 自 己 成 為 僅 只 是 他 人 的 工 具, 而 要 同 時 成 為 目 的 16! 所 以 在 康 德 和 當 代 法 學 的 對 話 中, 我 覺 得 尤 其 在 我 們 的 憲 法 文 化 中 尊 嚴 這 個 概 念 是 個 非 常 好 的 架 接 點 二 財 產 權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這 本 書, 除 了 剛 剛 講 到 的 尊 嚴 目 的 自 身 之 外, 它 的 構 造, 基 本 上 是 從 總 論 也 就 是 談 一 般 而 言 的 法 是 什 麼, 接 著 談 到 Privatrecht( 私 法 ) 這 邊 最 重 要 的, 其 實 就 是 財 產 權 的 問 題 康 德 在 這 邊 用 的 德 文, 比 較 不 是 我 們 習 慣 講 的 財 產 或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他 是 用 所 有 格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Mein 跟 Dein 的 方 式 來 表 現 比 如 說, 他 在 這 邊 提 到 一 個 問 題 : 財 產 權 如 何 可 能? 用 他 原 來 的 字 義 完 全 按 照 他 的 字 來 翻 會 非 常 奇 怪, 也 就 是 外 在 的 我 的 以 及 你 的 如 何 可 能? ( Wie ist ein äuß eres Mein und Dein möglich 17?) 如 果 你 用 中 文 這 樣 講, 大 概 沒 有 人 聽 得 懂 所 以 當 他 講 Mein Dein 的 時 候, 其 實 就 是 講 財 產 權 他 在 這 邊 講 財 產 權 主 要 是 連 繫 到 當 時 自 然 狀 態 和 進 入 市 民 社 會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為 財 產 權 在 自 然 狀 態 裡 面 作 為 一 種 天 賦 人 權, 或 作 為 一 種 自 然 權 利, 它 本 身 是 沒 有 一 個 外 在 機 構 來 加 以 保 障 的 也 就 是 說, 這 種 財 產 權 即 便 你 在 理 性 上 建 立 了 它 的 論 證 可 能, 可 是 在 實 際 上 因 為 缺 乏 了 一 個 強 制 機 構 作 為 保 障 的 條 件, 所 以 財 產 權 在 自 然 狀 態 中 是 很 不 穩 定 的 為 了 要 從 自 然 16 Kant (Fn.1), S. 344. 17 Kant (Fn.1), S. 358. 57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狀 態 這 種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中 跳 脫 出 來, 我 們 就 需 要 進 入 到 一 個 穩 定 的 結 構 這 個 結 構 就 是 市 民 社 會 : 進 入 到 國 家, 進 入 到 公 法 財 產 權 如 何 可 能?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在 當 代 民 法 學 也 會 遇 到 比 如 說, 民 法 第 765 條 : 所 有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這 條 物 權 法 上 的 規 定, 如 果 我 們 從 康 德 的 觀 點 來 看 的 話, 會 看 到 一 個 完 全 不 同 的 世 界 這 個 世 界, 簡 單 來 講, 就 是 一 個 自 由 的 世 界 也 就 是 說, 在 我 剛 剛 講 的 條 文 裡 面 : 所 有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這 個 規 定 處 理 的, 不 單 純 只 是 物 的 關 係, 基 本 上 它 處 理 的 是 人 和 人 之 間 自 由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自 由 權 的 關 係 我 在 尊 重 你 的 財 產 權 的 同 時, 我 其 實 是 在 尊 重 你 作 為 一 個 人 擁 有 自 由 權 的 行 使 這 個 待 會 我 們 可 以 再 做 另 外 的 說 明 三 自 由 權 刑 罰 觀 永 久 和 平 回 到 為 什 麼 是 康 德? 這 個 問 題 康 德 在 當 代 法 學 其 實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架 接 功 能 第 一 個, 尊 嚴 是 一 個 非 常 漂 亮 也 是 一 個 一 直 吸 引 人 目 光 的 問 題 財 產 權 的 問 題 更 是 如 此 那 我 們 再 看, 其 實 有 很 多 問 題 都 可 以 引 發 我 們 對 康 德 的 興 趣 比 如 說, 他 談 公 法 ( öffentliches Recht ) 或 是 國 家 法 ( staatliches Recht ) 我 這 邊 特 別 挑 出 Staatsbürger ( 國 家 公 民 ) 的 自 由 權 為 例 在 這 裡 面, 他 曾 經 講 過 一 句 話 : 我 只 服 從 自 己 制 定 的 法 律, 不 服 從 其 他 法 律 18 講 得 很 漂 亮! 這 裡 其 實 隱 含 了 自 由 的 觀 念, 也 隱 含 了 民 主 的 觀 念 可 是, 康 德 對 於 自 由 或 公 民 的 想 像, 和 我 們 今 天 其 實 是 有 一 段 距 離 的 比 如 說, 他 區 分 積 極 的 公 民 和 消 極 的 公 民 積 極 的 公 民, 他 只 肯 認 擁 有 一 定 財 產 受 過 教 育 的 男 子 才 具 有 參 政 權 所 以 這 邊 當 然 有 他 的 時 代 限 制 但 是 對 於 公 民 自 由 制 定 法 律 自 我 決 定 的 想 法, 單 就 我 只 服 從 自 己 制 定 的 法 律, 不 服 從 其 他 法 律 這 句 話 來 講, 即 便 到 今 天, 仌 然 有 它 值 得 讚 許 的 地 方 另 外, 我 們 常 常 在 唸 康 德 的 時 候, 三 不 五 時 會 跑 出 一 些 想 法 : 特 別 是 在 刑 法 刑 罰 權 方 面, 康 德 常 常 被 說 在 刑 罰 論 裡 面 是 絕 對 的 應 報 理 論 然 後, 他 非 常 堅 持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的 想 法 當 然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對 康 德 來 說 是 一 個 事 例 它 背 後 依 據 的 是 牛 頓 力 學 作 用 力 與 双 作 用 力 相 等 的 物 19 理 法 則, 藉 以 說 明 刑 罰 處 罰 的 程 度 在 刑 法 屬 於 廣 義 的 公 法 裡 面, 有 句 話 大 家 也 常 常 引 用 : 即 便 市 民 社 會 經 全 體 成 員 同 意 要 解 散, 監 獄 裡 最 後 一 20 位 殺 人 犯 也 要 先 處 死 這 代 表 康 德 對 於 Gerechtigkeit( 正 義 ) 的 堅 持, 也 認 為 說 : 法 律 特 別 是 在 市 民 狀 態 市 民 社 會 或 國 家 的 法 律 裡 面, 即 便 這 個 國 家 這 個 法 律 經 全 體 同 意 要 解 散 要 消 失, 過 去 依 照 這 個 法 律 依 照 這 個 法 律 程 序 所 作 的 任 何 決 定 都 要 先 執 行 完 18 Kant (Fn.1), S. 432. 19 Kant (Fn.1), S. 340, 453 ff. 20 Kant (Fn.1), S. 455. 58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畢 這 代 表 了 他 對 刑 罰 的 堅 持, 這 個 也 是 我 們 當 代 在 閱 讀 刑 罰 學 刑 罰 理 論 的 時 候, 一 定 會 提 到 康 德 的 刑 罰 理 論 最 後, 我 要 提 的 一 個 例 子 是 國 際 法 在 國 際 法 裡 面, 康 德 提 到 了 一 個 概 念 : Zum ewigen Frieden( 邁 向 永 久 和 平 ) 這 個 永 久 和 平 概 念 裡 面, 有 一 句 話 這 樣 講 : 僅 僅 在 理 性 的 範 圍 內 而 說, 普 遍 而 永 續 的 和 平 促 進, 並 非 只 是 法 學 的 一 部 分 而 是 構 成 法 學 的 整 體 終 極 目 21 標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閱 讀 康 德 法 學 時, 不 管 從 一 開 始 他 講 到 對 於 人 的 尊 重 或 是 講 到 財 產 權 的 論 證 講 到 國 家 憲 法 公 民 和 刑 法, 到 最 後 他 要 回 應 一 個 根 本 的 問 題 : 就 是 我 們 人 類 有 沒 有 可 能 完 全 脫 離 戰 爭 狀 態, 進 入 一 個 永 久 和 平 的 狀 態? 對 他 來 說, 永 久 和 平 是 一 項 實 踐 理 性 的 必 然 理 念 它 的 確 存 在 但 它 能 否 實 現? 康 德 在 這 邊 給 了 我 們 一 個 比 較 保 留 的 講 法 他 說 : 永 久 和 平 是 一 個 不 斷 逼 近 的 理 念 以 上 第 一 部 分 的 導 讀, 讓 我 們 先 討 論 這 本 書 尤 其 是 在 台 灣 的 法 學 脈 絡 下 閱 讀 它 的 時 候 可 以 引 發 我 們 什 麼 樣 的 興 趣 去 閱 讀? 畢 竟 閱 讀 一 本 將 近 兩 百 多 年 前 寫 的 書, 有 它 的 時 空 限 制 為 什 麼 我 們 今 天 還 要 唸 它? 它 給 了 我 們 哪 些 啟 示? 除 了 啟 示 之 外,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說,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康 德 去 了 解 或 是 去 双 省 哪 一 些 新 的 東 西? 這 個 待 會 我 們 在 最 後 的 時 候, 會 跟 大 家 補 充 21 Kant (Fn.1), S. 479. 參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分 類 : 法 律 義 務 與 德 行 義 務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個 部 分 第 二 個 部 分, 主 要 是 就 這 本 書 的 架 構 特 別 是 它 和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關 係, 還 有 跟 這 本 書 第 二 部 分 德 行 學 的 關 係 跟 大 家 作 一 個 比 較 概 括 的 討 論 第 二 個 部 分 我 們 先 談 這 本 書 的 總 論 再 來 談 各 論 的 部 分 就 總 論 的 部 分,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這 本 書 是 屬 於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一 部 分, 另 外 一 部 分 就 是 德 行 學 法 學 和 德 行 學 對 康 德 來 講, 都 關 聯 到 Pflicht 關 聯 到 義 務 義 務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是 康 德 在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要 處 理 的 一 般 而 言 倫 理 的 問 題 : 到 底 為 什 麼 我 們 會 有 義 務 的 意 識? 為 什 麼 我 們 會 感 覺 到 不 管 是 來 自 於 上 帝 來 自 於 道 德 來 自 於 良 心 的 一 種 罪 惡 感? 為 什 麼 我 們 心 中 會 有 這 種 應 該 要 作 或 不 應 該 要 作 的 義 務 感? 康 德 在 實 踐 哲 學 中, 對 義 務 或 是 說 一 般 而 言 的 義 務 要 如 何 可 能 的 處 理, 基 本 上 他 是 區 別 了 雙 重 的 世 界 在 這 個 雙 重 世 界 裡 面, 一 個 是 我 們 講 的 理 體 或 是 說 理 念 的 世 界, 一 個 是 感 性 屬 於 經 驗 的 世 界 這 種 雙 重 世 界 的 觀 點 是 我 們 在 了 解 康 德 實 踐 哲 學 的 關 鍵 它 是 一 種 必 要 的 預 設 儘 管 我 們 說 它 是 預 設, 但 是 對 康 德 來 講, 這 個 預 設 在 實 踐 理 性 上 是 有 必 然 性 可 言 的 用 康 德 自 己 的 話 來 講, 這 種 雙 重 世 界 觀 的 提 出, 有 它 的 Realität, 有 它 的 實 在 可 能 實 在 性 也 正 是 因 為 這 種 雙 重 世 界 觀 的 提 出, 它 確 保 了 義 務 的 存 在 也 就 是 說, 59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義 務 之 所 以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非 經 驗 的 理 體 的 理 性 的 世 界 而 加 諸 於 身 為 經 驗 世 界 的 我 們 的 一 種 應 該 與 否 的 當 為 意 識 這 種 應 該 與 否 的 當 為 意 識, 最 後 是 如 何 印 證 可 能 的 呢? 是 建 立 在 幾 個 關 鍵 上 : 第 一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是 存 在 的 這 種 普 遍 道 德 法 則 的 存 在 是 為 了 要 確 保 道 德 或 是 說 一 切 義 務 的 絕 對 有 效 今 天, 我 應 該 做 什 麼 不 應 該 做 什 麼? 一 切 的 道 德 義 務 之 所 以 有 效 而 且 不 只 是 對 今 天 有 效, 它 對 所 有 時 空 下 的 所 有 理 性 的 人 都 有 效, 它 之 所 以 有 效 就 在 於 它 可 以 獨 立 於 一 切 經 驗 偶 然 的 制 約 因 為 對 康 德 來 講, 凡 是 來 自 於 經 驗 現 象 而 來 的 義 務 要 求, 都 是 帶 有 條 件 的 我 們 這 邊 常 常 講 的 Utilitarianism 也 好 效 益 主 義 也 好, 都 是 屬 於 由 經 驗 而 來 的 倫 理 原 則 這 些 由 經 驗 而 來 的 義 務 要 求 都 是 屬 於 偶 然 的, 它 沒 有 實 踐 理 性 上 的 必 然 保 證 唯 一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實 踐 理 性 必 然 保 證 的 義 務 基 礎, 就 來 自 於 康 德 講 的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第 二 這 個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其 實 是 一 個 沒 有 含 任 何 特 定 義 務 內 涵 的 空 洞 的 道 德 法 則 因 為 只 有 一 個 空 洞 的 形 式 的 道 德 法 則, 才 可 以 確 保 它 的 有 效 性 這 是 康 德 在 建 立 自 己 理 論 時 一 個 自 圓 其 說 的 講 法 第 三 這 樣 一 個 普 遍 道 德 法 則 的 可 能, 最 後 會 逼 出 一 個 我 們 對 於 自 由 的 信 念 對 於 自 由 的 信 仰 所 以 康 德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的 導 論 中 就 曾 經 這 樣 講 過 : 什 麼 是 批 判? 特 別 是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或 是 知 識 論 的 批 判 裡 面, 批 判 的 意 思 就 是 要 去 找 出 知 識 的 可 能 界 線 ; 批 判 的 意 思 就 是 要 在 知 識 的 可 能 界 線 之 內, 去 找 出 先 天 綜 合 判 斷 如 何 可 能 的 保 證 我 們 人 類 的 理 性 或 人 類 的 認 識 能 力 是 沒 辦 法 超 越 經 驗 的 範 圍 的 所 以 批 判 就 是 要 糾 正 我 們, 讓 我 們 的 認 識 能 力 不 會 超 越 我 們 的 認 識 能 力 之 外 這 個 知 識 的 界 線 就 在 於 經 驗 在 於 時 空 條 件 下 的 經 驗 有 了 這 樣 知 識 論 的 批 判, 他 接 著 就 說, 正 是 在 這 樣 知 識 的 批 判 之 後, 我 要 為 我 們 的 道 德 信 仰 保 留 一 席 餘 地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樣 的 空 間 裡 面, 我 可 以 得 到 對 自 由 的 確 切 證 明 所 以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或 知 識 論 的 批 判 是 為 了 替 他 將 來 的 道 德 形 上 學 自 由 信 念, 尋 找 一 個 關 鍵 的 拱 心 石 回 到 我 們 剛 剛 講 的 雙 重 世 界 : 雙 重 世 界 其 實 是 確 定 康 德 整 個 道 德 哲 學 的 關 鍵 我 們 剛 剛 談 到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之 所 以 可 能, 也 在 於 雙 重 世 界 特 別 是 理 性 世 界 的 架 構 裡 面 ; 義 務 之 所 以 可 能, 也 是 因 為 這 個 雙 重 世 界 的 確 立 ; 自 由 意 志 也 是 在 這 個 雙 重 世 界 的 架 構 下 確 立 的 做 了 這 樣 簡 單 的 說 明 之 後, 回 到 道 德 形 上 學 法 學 也 好 德 行 也 好, 基 本 上 它 都 涉 及 到 義 務 所 以 要 理 解 康 德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這 本 書, 我 們 必 須 要 先 了 解 他 對 於 道 德 對 於 義 務 的 基 本 講 法 在 道 德 形 上 學 一 開 始 也 就 是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的 導 論 裡 面, 他 花 了 大 概 10 頁 左 右 的 篇 幅, 做 了 相 當 扼 要 的 說 明 既 然 法 學 和 德 行 都 涉 及 到 義 務, 那 他 接 著 就 告 訴 我 們 : 法 律 的 義 務 涉 及 到 的 是 一 個 外 60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在 義 務, 德 行 義 務 涉 及 到 的 是 一 個 內 在 義 務 內 在 和 外 在 區 別 的 關 鍵 在 於 : 外 在 的 義 務 只 涉 及 到 行 為 如 果 義 務 要 同 時 成 為 內 在 的 要 成 為 一 個 內 在 義 務, 必 須 這 個 義 務 要 成 為 你 履 行 義 務 的 條 件 按 照 康 德 的 講 法 就 是 這 個 義 務 要 成 為 你 的 動 因 成 為 決 定 你 發 動 行 動 的 條 件 也 就 是 說, 要 aus Pflicht 從 義 務 而 來 的 義 務 履 行 但 是 法 律 義 務 並 不 要 求 這 種 從 義 務 而 來 的 內 在 要 求 : 你 履 行 義 務, 我 只 要 求 你 符 合 外 在 的 形 式 的 行 為 要 求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接 下 來 談 到 的 合 法 性 問 題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外 在 的 自 由 這 邊 的 外 在 的 自 由, 指 的 就 是 一 種 行 動 的 空 間 相 對 於 外 在 的 自 由 相 對 於 合 法 性 ( Legalität; legality), 德 行 義 務 處 理 的 是 內 在 的 自 由 道 德 性 ( Moralität; morality) 的 問 題 對 康 德 來 講, 法 律 義 務 也 好 德 行 義 務 也 好, 它 們 其 實 都 是 道 德 的 要 求 只 是 說 法 律 義 務 只 要 求 外 在 行 為 的 合 乎 法 則, 但 是 德 行 義 務 除 了 要 求 行 為 要 合 乎 法 則 之 外, 還 同 時 要 求 你 履 行 義 務 的 動 因 動 機 必 須 基 於 義 務 而 來, 必 須 為 了 義 務 而 義 務 所 以 這 邊 它 就 區 別 出 兩 種 強 制 的 類 型 因 為 法 律 義 務 只 涉 及 外 在 的 行 為, 所 以 它 可 以 透 過 國 家 透 過 外 在 的 強 制 方 式 強 制 執 行 但 是 德 行 義 務 由 於 它 涉 及 到 個 人 內 心 動 機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你 履 行 義 務 是 不 是 基 於 你 尊 重 義 務 或 是 出 於 義 務 而 來 這 種 內 心 的 動 機 是 無 法 透 過 外 在 的 強 制 而 獲 得 的, 它 只 能 透 過 所 謂 內 在 的 強 制 所 以 道 德 形 上 學 一 開 始 之 所 以 區 別 法 學 和 德 行 學, 主 要 是 從 義 務 的 觀 點 來 做 區 分 的 這 邊 談 到 了 法 學 特 別 是 法 律 哲 學 或 法 律 思 想 上 經 常 提 到 的 合 法 性 和 道 德 性, 或 是 說 內 面 義 務 和 外 面 義 務 的 區 別 最 後 我 們 談 自 由 權, 或 是 積 極 自 由 和 消 極 自 由 的 差 別 這 邊 的 自 由 權, 它 的 德 文 雖 然 也 是 講 Freiheit, 不 過 它 是 法 律 意 義 之 下 的 Freiheit, 主 要 指 的 是 自 由 權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使 用 自 由 權 這 個 概 念 的 時 候, 我 們 並 不 會 特 別 顧 及 到 你 行 使 你 的 自 由 到 底 是 基 於 什 麼 樣 的 考 量 你 的 動 機 是 什 麼? 這 我 們 不 管 我 們 只 管 你 行 為 的 外 在 形 式 但 是, 在 德 行 義 務 考 慮 到 的 自 由, 它 考 慮 到 的 是 一 個 積 極 的 自 由 這 種 積 極 的 自 由, 按 照 康 德 的 講 法 就 是 一 個 意 志 的 自 我 立 法 意 志 的 自 我 決 定 它 涉 及 到 康 德 整 個 實 踐 哲 學 的 核 心 也 就 是 自 由 理 念 肆 法 的 概 念 有 了 這 個 總 論 的 理 解, 我 們 剩 下 15 到 20 分 鐘 的 時 間 跟 大 家 討 論 各 論 的 部 分 在 各 論 的 部 分, 他 一 開 始 就 提 到 : Was ist Recht 22?, 什 麼 是 法? 我 在 這 邊 把 Recht 翻 成 法 可 是 你 可 以 看 到 有 一 些 文 本 包 括 英 文 的 翻 譯 它 會 把 Recht 翻 成 right 或 是 justice 在 中 23 文 上 面, 我 們 也 可 以 看 到 法 權 的 翻 譯 這 涉 及 到 德 文 Recht 的 意 義 它 22 Kant (Fn.1), S. 336. 23 參 閱 康 德, 張 榮, 李 秋 零 譯, 法 權 論 的 形 而 上 學 初 始 根 據, 載 : 道 德 形 而 上 学, 李 秋 零 主 編, 康 德 著 作 全 集 第 6 卷,2010 年, 頁 212-385 61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除 了 有 法 律 權 利 的 意 思, 還 有 正 當 包 含 正 義 的 意 義 在 裡 面 康 德 在 這 本 書 裡 面, 不 斷 使 用 到 了 Recht 但 是, 它 在 什 麼 脈 絡 下 是 指 客 觀 意 義 的 法 律 的 意 思? 或 是 說, 在 什 麼 脈 絡 下 是 指 權 利 的 意 思? 這 有 時 候 也 是 非 常 模 稜 兩 可 的 所 以 我 們 在 翻 譯 上 會 遇 到 這 樣 相 當 大 的 困 擾 不 管 你 把 它 翻 成 法 法 律 或 是 法 權, 無 論 如 何 對 我 們 理 解 上 來 講 都 是 很 大 的 障 礙 因 為 Recht 本 身 有 相 當 大 的 歧 義, 至 少 我 在 這 邊 暫 時 傾 向 用 法 來 翻 譯 英 文 有 些 版 本 把 它 翻 成 right, 所 以 它 談 的 是 philosophy of right 24 ( 權 利 哲 學 ) 也 有 人 把 它 翻 成 justice 25 Philosophy of justice, 變 成 正 義 哲 學 一 個 概 念 使 用 上 的 不 一 樣, 意 義 也 會 不 一 樣, 給 人 家 的 想 像 空 間 就 會 差 很 多 我 們 先 做 這 樣 子 的 說 明, 暫 時 用 法 的 概 念 來 翻 譯 其 實 康 德 在 寫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的 時 候, 有 個 註 腳 就 是 在 諷 刺 法 律 人 他 說 : 你 們 這 些 法 律 人, 從 羅 馬 法 以 來 到 現 在 都 還 在 尋 找 法 律 的 定 義 26 所 以 他 後 來 處 理 法 學 的 問 題, 應 該 也 是 回 應 他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註 腳 裡 對 於 法 律 人 的 批 評 24 Jeffrie G. Murphy, Kant: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1994, pp. 34-37. 25 John Ladd,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Part 1.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1981. 26 康 德 說 : 法 學 家 迄 今 仍 在 尋 求 對 法 概 念 的 定 義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2, Wilhelm Weischedel (hg.), Werkausgabe Bd. IV,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990, S. 625. 他 在 定 義 法 的 概 念 的 時 候, 有 兩 件 事 情 要 跟 大 家 補 充 第 一 個, 法 學 的 討 論, 在 這 邊 嚴 格 來 講, 應 該 是 屬 於 法 的 形 上 學 :Metaphysik des Rechts 形 上 學 是 什 麼? 形 上 學 對 康 德 來 講, 不 是 知 識 意 義 下 的 知 識 的 對 象 在 這 邊, 形 上 學 指 的 是 一 個 基 於 實 踐 理 性 而 來 的 當 為 的 要 求, 它 是 一 連 串 關 於 義 務 的 要 求 但 是, 法 的 形 上 學 有 一 個 困 擾 : 無 論 如 何, 法 這 個 概 念 總 是 要 落 實 到 經 驗 裡, 而 經 驗 卻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態 樣 所 以 康 德 在 這 本 書 的 序 言 裡 面, 一 開 始 就 講 : 他 其 實 是 想 寫 一 本 關 於 法 的 形 上 學 但 是 因 為 形 上 學 必 然 要 回 應 到 如 何 運 用 於 經 驗 的 問 題, 所 以 造 成 了 很 大 的 困 擾 經 驗, 從 時 間 空 間 的 觀 點 來 看, 它 必 然 會 有 很 多 的 例 外, 太 多 偶 然 的 條 件 無 法 一 一 涵 蓋 所 以 他 在 這 邊, 才 退 而 求 其 次, 講 法 的 形 上 學 的 基 本 原 理 他 著 重 的 是 基 本 原 理, 還 有 這 些 基 本 原 理 要 如 何 應 用 到 現 實 的 法 律 世 界 第 二 個 要 提 到 的 就 是 說, 法 的 概 念 涉 及 到 的 是 人 際 之 間 外 在 形 式 上 的 關 係, 不 論 行 動 的 實 質 目 的 為 何, 同 時 也 顧 及 每 個 人 身 為 自 由 的 行 動 主 體 也 就 是 意 思 主 體 (Willkür), 他 們 的 行 動 是 否 能 夠 按 照 自 由 的 普 遍 法 則 而 共 存 27 這 是 我 閱 讀 後 的 總 結 如 果 照 他 德 文 的 文 本, 會 非 常 拗 口 這 句 話 重 點 有 三 個 : 第 一 個 是 外 在, 也 就 是 我 們 剛 剛 講 法 律 義 務 和 德 行 義 務 的 區 別, 就 在 於 法 律 的 義 務 涉 及 到 的 是 外 在 的 行 為 第 二 個 是 形 式 上, 就 是 說 它 不 涉 及 內 27 Kant (Fn.1), S. 337. 62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在 的 動 機, 就 是 這 邊 提 到 不 論 行 動 的 實 質 目 的 為 何 這 個 我 們 在 唸 民 法 總 則 的 時 候, 常 常 提 到 比 如 說, 你 去 7-11 買 包 子 你 為 什 麼 要 買 包 子? 你 買 包 子 的 動 機 是 什 麼? 是 你 肚 子 餓 呢? 還 是 你 想 要 買 回 去 跟 萊 爾 富 的 包 子 作 比 較? 這 個 動 機, 因 人 而 異 所 以 法 律 基 本 上 不 會 考 慮 到 行 動 的 實 質 目 的 我 們 講 的 是 一 種 形 式 上 的 關 係 第 三 個 就 是 這 邊 德 文 講 的 Willkür 這 個 概 念, 非 常 不 好 翻 在 中 文 上, 我 們 也 有 看 到 把 Willkür 28 翻 成 意 念, 然 後 Wille 翻 成 意 志 從 雙 重 世 界 的 脈 絡 來 看, 前 者 屬 於 經 驗 現 象 的 世 界, 後 者 屬 於 理 體 理 性 的 世 界 Willkür 在 康 德 的 架 構 裡 面, 特 別 是 在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這 本 書 裡 面, 意 念 其 實 就 是 指 現 象 或 是 說 在 經 驗 界 裡 面 擁 有 行 動 能 力 的 主 體 他 有 七 情 六 慾,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喜 好 需 求, 決 定 要 去 做 什 麼 事 情, 發 動 什 麼 樣 特 殊 的 行 動 所 以 我 在 這 邊, 就 順 著 行 動 主 體 的 講 法, 把 它 翻 成 意 思 主 體 但 是, 如 果 要 嚴 謹 地 區 別 的 話, 有 人 中 文 上 是 翻 成 意 念 Willkür 在 德 文 上 有 恣 意 的 意 思, 隨 自 己 的 心 情 喜 好 行 動 但 是, 康 德 在 這 邊 是 取 它 的 kür/küren, 就 是 選 擇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 我 作 為 一 個 經 驗 界 的 行 動 主 體, 我 可 以 根 據 對 於 自 己 的 需 求 或 是 受 到 不 同 的 刺 激 而 做 不 同 的 決 定 所 以 Willkür 在 這 邊 其 實 就 是 行 動 主 體 順 著 行 動 主 體 和 意 思 主 體 而 來, 法 其 實 就 是 要 求 把 他 們 當 作 擁 有 自 由 權 的 行 動 主 體 來 看 待 總 而 言 之, 法 涉 及 到 的 是 一 種 外 在 的 形 式 上 的 關 係 同 時, 也 是 把 每 個 人 當 作 自 由 的 行 動 主 體 而 所 有 人 都 可 以 根 據 普 遍 的 自 由 法 則, 或 是 根 據 一 項 從 自 由 而 來 的 普 遍 法 則, 互 相 並 存 這 個 就 帶 到 所 謂 法 的 普 遍 原 則 這 個 法 的 普 遍 原 則 其 實 就 是 立 基 於 自 由 可 是, 這 個 自 由 並 非 指 的 是 德 行 學 上 的 自 由, 也 並 非 指 的 是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作 為 自 我 決 定 自 我 立 法 的 自 由 理 念 在 法 的 普 遍 原 則 下, 涉 及 到 的 自 由 是 一 個 外 在 的 自 由, 也 就 是 權 利 意 志 下 的 自 由 所 以 我 在 這 邊 習 慣 上 把 它 翻 作 自 由 權 原 則 法 的 普 遍 原 則 或 自 由 權 原 則, 按 照 康 德 的 說 法, 指 的 就 是 你 應 該 要 外 在 的 如 此 行 動 : 讓 你 意 思 的 行 使 可 以 根 據 普 遍 的 29 法 則 和 他 人 的 自 由 ( 權 ) 共 存 這 不 是 完 全 按 照 德 文 一 個 字 一 個 字 翻 過 來 的, 而 是 根 據 它 的 意 思 重 新 再 寫 過 的 讓 你 的 行 動 可 以 跟 別 人 的 行 動 互 相 共 存 : 這 個 法 的 普 遍 原 則 也 就 是 自 由 權 原 則, 揭 示 了 兩 點 第 一 個, 每 個 人 的 自 由 要 互 相 共 存 第 二 個, 這 個 原 則 我 覺 得 它 講 最 多 的 就 是 要 尊 重 每 個 人 的 自 由 至 於 自 由 跟 自 由 之 間 衝 突 要 怎 麼 處 理? 康 德 在 這 邊 並 沒 有 多 作 說 明 所 以, 它 跟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一 樣, 都 是 非 常 形 式 的 原 則 伍 法 律 義 務 的 三 個 基 本 類 型 有 了 對 法 的 基 本 認 識 之 後, 他 接 著 28 參 閱 李 明 輝, 儒 家 與 康 德,1990 年, 頁 114 29 Kant (Fn.1), S. 338. 63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就 從 義 務 的 觀 點 出 發 他 從 羅 馬 法 的 分 類, 為 法 律 義 務 區 分 了 三 個 基 本 類 型 這 三 個 基 本 類 型, 可 以 對 應 於 這 整 本 書 的 討 論 這 三 個 基 本 類 型 分 別 是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勿 對 他 人 不 法 和 與 他 人 共 存 於 社 會, 以 確 保 財 產 30 第 一 個,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 Sei ein rechtlicher Mensch.) 他 在 解 釋 這 項 法 律 義 務 的 時 候, 有 幾 行 附 註 的 說 明 重 點 就 兩 個 第 一 個 其 實 就 是 我 們 一 開 始 提 到 的, 你 必 須 同 時 將 他 人 視 為 目 的 而 不 僅 僅 當 作 工 具 來 對 待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就 是 你 要 認 真 地 對 待 自 己, 同 時 也 要 認 真 地 對 待 他 人, 要 從 目 的 自 身 從 尊 嚴 的 觀 點 來 對 待 別 人 對 待 自 己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他 擁 有 一 種 與 生 俱 來 的 自 由 權 這 個 與 生 俱 來 的 自 由 權 或 是 說 天 賦 人 權, 主 要 就 是 在 覆 述 他 一 開 始 對 於 自 由 的 說 明 這 個 義 務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是 法 學 或 是 說 整 個 法 律 理 論 的 核 心 價 值 第 二 個, 勿 對 他 人 不 法 就 像 他 提 到 的 不 傷 害 他 人, 否 則 應 離 群 索 居, 這 邊 其 實 對 應 了 他 在 後 面 提 到 的 私 法 的 問 題 這 邊 有 兩 個 方 向 第 一 個, 私 法 關 係 在 私 法 關 係 裡 面, 他 著 重 的 是 財 產 權 的 論 證 : 你 的 我 的 或 他 的, 或 是 一 般 而 言 的 所 有 權 或 財 產 權 接 著 他 會 提 到 物 權 契 約 和 家 長 權 的 分 類 這 邊 可 以 對 應 到 我 們 今 天 對 物 權 債 法 和 身 分 法 的 分 類 當 然, 這 個 對 應 並 沒 有 那 麼 密 切 但 至 少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他 從 論 證 財 產 權 如 何 可 能 出 發, 進 一 步 去 談 到 : 為 什 麼 我 要 尊 重 你 的 財 產? 有 了 財 產 之 後, 我 們 這 個 財 產 要 如 何 互 相 利 用 互 相 使 用? 由 此 過 渡 到 人 和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然 後, 第 三 個 是 家 長 權 康 德 在 這 邊 認 為, 家 長 權 是 他 自 己 的 創 見 他 認 為 權 利 除 了 有 對 物 的 權 利 人 對 人 之 間 契 約 的 請 求 權 關 係 之 外, 還 有 一 種 特 殊 的 權 利 就 是 說, 對 於 你 家 族 成 員 擁 有 一 種 物 上 的 請 求 或 支 配 關 係 比 如 說, 父 母 對 於 子 女 或 是 家 長 對 於 家 裡 面 的 奴 隸 等 等 這 會 有 家 長 權 的 問 題 在 這 邊, 我 們 必 須 談 一 下 他 對 財 產 權 的 論 證 一 開 始 我 們 提 到 : 一 般 而 言 的 財 產 權 如 何 可 能? 他 將 財 產 分 為 理 性 的 占 有 ( possessio noumenon) 和 現 象 的 占 有 ( possessio phaenomenon 31 ) 理 性 的 占 有, 也 可 以 翻 成 理 體 的 占 有 理 性 的 占 有 其 實 就 是 說 一 個 不 在 我 實 力 支 配 下 的 東 西, 我 如 何 可 能 聲 稱 它 是 我 的? 特 別 是 土 地 土 地 這 麼 大 人 這 麼 小, 我 要 怎 麼 向 別 人 合 法 地 聲 稱 那 塊 土 地 是 我 的? 你 對 它 沒 有 實 力 支 配 它 可 能 在 你 幾 卂 公 里 之 外, 那 你 如 何 聲 稱 那 塊 土 地 是 屬 於 我 的? 另 外 一 種 講 法 是 說, 只 有 在 你 實 力 支 配 下 的 物, 才 歸 你 所 有 所 以, 康 德 為 了 解 決 這 個 困 難, 就 比 照 意 志 和 意 念 感 性 和 理 性 作 了 雙 重 世 界 的 區 分 : 意 志 和 意 念 理 性 與 感 性 的 區 分 他 說 : 財 產 權 之 所 以 可 能, 就 是 我 們 要 預 設 有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占 有 結 構 一 30 Kant (Fn.1), S. 344. 31 Kant (Fn.1), S. 357. 64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專 題 講 座 個 物 是 不 是 在 我 的 實 力 支 配 之 下, 這 是 屬 於 現 象 的 問 題 偶 然 的 問 題 可 是, 一 個 物 我 可 不 可 以 聲 稱 是 我 的? 或 是 說, 一 個 不 在 我 實 力 支 配 下 的 物, 我 仌 然 可 以 聲 稱 我 對 它 擁 有 所 有 權 這 種 所 有 權 要 有 可 能 的 話, 只 能 建 立 在 這 種 雙 重 世 界 的 占 有 觀 之 下 這 種 講 法, 到 底 合 不 合 乎 我 們 現 在 對 於 財 產 權 的 想 像? 這 種 分 別 是 不 是 畫 蛇 添 足 的 說 法? 這 個 可 以 再 做 討 論 義 務 的 第 三 分 類, 導 引 出 他 對 於 市 民 社 會 世 界 公 民 的 討 論 他 說 : 與 他 人 共 存 於 社 會, 以 確 保 財 產 因 為 在 自 然 狀 態 裡 面, 每 一 個 人 對 自 己 所 有 占 有 都 是 不 確 定 的 因 為 缺 乏 公 共 制 度 的 保 障, 所 以 為 了 脫 離 這 種 不 穩 定 的 自 然 狀 態, 基 於 理 性, 我 們 必 須 進 入 到 市 民 社 會 的 狀 態 這 個 社 會 狀 態 或 是 說 市 民 社 會 的 狀 態 是 如 何 可 能? 康 德 說, 我 們 必 須 透 過 一 個 原 初 的 契 約 實 際 上 有 沒 有 這 個 原 初 契 約 不 知 道 但 是, 它 是 一 個 理 念 實 踐 理 性 上 必 然 的 存 在 透 過 這 個 原 初 的 契 約, 我 們 建 立 了 國 家 制 定 了 憲 法 在 這 個 憲 法 裡 面,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搖 身 一 變 成 為 這 個 國 家 的 公 民 儘 管 如 此, 這 個 公 民 卻 有 積 極 公 民 跟 消 極 公 民 的 差 異 凡 是 具 有 公 民 身 分 特 別 是 積 極 公 民 身 分 的 人, 他 除 了 擁 有 法 律 上 的 自 由, 比 如 說 他 可 以 自 我 決 定 制 定 法 律, 還 有 基 於 自 由 而 來 的 一 視 同 仁 的 平 等, 每 一 個 人 地 位 都 是 相 當 的 平 等 的 還 有 第 三 個, 自 主 自 主 就 是 說 他 在 財 力 上 或 教 育 上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立 能 力 康 德 的 法 學 在 談 完 總 論 之 後, 基 本 上, 就 是 從 這 三 個 義 務 去 開 展 他 對 於 法 學 的 討 論 我 們 最 後 做 個 總 結 第 一 個 成 為 正 直 的 人, 論 述 的 是 法 律 的 核 心 價 值 也 就 是 說, 到 底 法 是 什 麼? 它 跟 尊 嚴 目 的 自 身 之 間 的 關 係? 它 揭 示 了 自 由 權 的 理 念 第 二 個 勿 對 他 人 不 法, 論 證 的 是 私 法 的 關 係 特 別 強 調 的 是 財 產 權 和 由 此 而 來 一 連 串 對 於 契 約 的 討 論 家 長 權 的 討 論 第 三 個 與 他 人 共 存 於 社 會, 以 確 保 財 產, 則 進 入 到 所 謂 的 公 法 在 公 法 裡 面, 它 區 別 了 國 家 法 國 際 法 世 界 公 民 在 這 邊 的 討 論, 我 們 往 往 會 把 康 德 視 為 法 治 國 的 先 驅 雖 然 他 沒 有 明 確 地 指 出 法 治 國, 但 是 他 在 談 國 家 法 的 時 候, 原 則 上 都 被 視 為 是 法 治 國 的 先 驅 最 後 作 個 一 句 話 的 總 結 我 認 為, 法 學 的 形 上 學 基 本 原 理 是 18 世 紀 末 奠 基 於 批 判 哲 學 的 法 學 導 論 法 學 導 論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它 其 實 就 是 一 本 18 世 紀 末 的 法 學 緒 論 教 科 書 這 邊 處 理 了 一 般 而 言 法 的 意 義, 接 著 他 論 述 了 私 法 的 問 題 公 法 的 問 題, 最 後 總 結 到 他 當 時 非 常 嚴 肅 的 問 題 : 歐 洲 的 和 平 或 是 說 永 久 和 平 的 問 題 所 以 18 世 紀 末 限 定 了 他 這 本 書 的 歷 史 特 色 你 要 了 解 這 本 書, 其 實 可 以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來 看 你 從 整 個 康 德 批 判 哲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它 其 實 預 設 了 雙 重 世 界 的 觀 點 在 雙 重 世 界 的 觀 點 裡 面, 他 所 謂 的 批 判, 有 就 知 識 論 而 言 的 批 判, 也 有 就 道 德 哲 學 的 批 判 就 知 識 論 的 批 判, 他 指 的 是 說, 我 們 對 於 自 由 以 及 對 於 法 的 理 念 包 括 我 們 剛 剛 講 的 自 由 權 尊 嚴 公 民 權 公 法 基 本 上 它 都 不 是 知 識 的 對 象, 它 都 是 實 踐 65

專 題 講 座 台 灣 法 學 195 期 2012.03.01 理 性 根 據 自 由 理 念 而 來 的 討 論 基 本 上, 它 都 是 形 上 學 的 範 圍 只 是 說, 這 形 上 學 最 終 要 回 到 經 驗 加 以 應 用 陸 結 語 講 到 這 邊, 我 們 最 後 就 以 永 久 和 平 為 例 做 一 個 總 結 永 久 和 平 這 個 概 念 是 怎 麼 來 的?1648 年 是 個 很 關 鍵 的 年 代 因 為 在 這 一 年, 結 束 了 30 年 宗 教 戰 爭, 歐 洲 獲 得 了 一 個 恐 怖 平 衡 也 就 是 在 1648 年 確 定 了 歐 洲 強 權 均 衡 的 觀 念 歐 洲 的 軍 事 強 權 均 衡, 確 保 了 歐 洲 的 和 平 由 此 引 發 康 德 對 永 久 和 平 的 構 想 在 永 久 和 平 的 構 想 裡, 隱 含 著 或 是 以 康 德 慣 常 使 用 的 概 念 理 性 存 有 者 可 以 想 像 的 和 平 世 界 的 和 平 人 類 的 和 平 由 於 歐 洲 人 往 往 就 是 以 自 己 為 世 界 以 自 己 為 天 下, 因 此 講 到 永 久 和 平 很 自 然 的 也 就 離 不 開 世 界 和 平 這 種 世 界 和 平 的 想 法, 其 實 是 奠 基 於 1648 年 的 發 展 這 邊 不 僅 有 主 權 的 問 題, 當 然 也 有 正 義 的 問 題 無 論 是 對 永 久 和 平 主 權 或 是 正 義 的 討 論, 都 有 文 化 與 歷 史 32 脈 絡 可 言 比 如 說, 我 們 看 到 羅 馬 法 大 全 裡 面 就 曾 談 到 正 義 以 它 收 錄 的 法 學 提 要 為 例, 就 講 什 麼 是 正 義 什 麼 是 法? 法 就 是 關 於 神 跟 人 的 知 識, 關 於 正 義 和 不 正 義 的 知 識 這 個 正 義 的 問 題, 其 實 從 羅 馬 法 以 來 經 過 中 間 很 多 的 思 想 家 一 直 到 康 德, 他 們 都 在 討 論 所 以 康 德 在 談 法 學 的 時 候, 他 多 多 少 少 也 帶 有 羅 馬 法 對 於 正 義 的 想 像 我 們 剛 剛 看 到 他 對 於 義 務 三 個 類 型 的 區 別, 也 是 從 羅 馬 法 來 的 無 論 如 何, 永 久 和 平 也 好, 主 權 也 好 正 義 也 好, 它 們 都 是 在 歐 洲 的 文 化 脈 絡 下 誕 生 的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在 閱 讀 康 德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很 重 要 的 一 件 事 是 你 自 己 要 抉 擇 : 你 要 把 康 德 提 出 的 構 想, 看 作 一 個 就 像 他 自 己 標 榜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普 遍 的 現 象, 還 是 你 要 把 他 當 作 一 個 源 自 於 歐 洲 特 殊 文 化 的 現 象 33 這 兩 個 觀 點 是 一 種 立 場 抉 擇 的 問 題 你 如 果 從 一 個 普 遍 人 類 的 觀 點, 去 思 考 看 待 康 德 的 問 題, 跟 我 們 基 於 歐 洲 特 殊 文 化 現 象 而 發 展 出 來 的 法 的 想 法, 得 出 來 的 答 案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那 是 失 之 毫 釐 差 之 卂 里 的 以 上 就 是 我 的 簡 單 的 報 告 32 參 閱 江 玉 林, 法 理 學 考 古 初 探 - 從 當 代 知 識 社 會 學 談 起, 載 : 法 律 哲 學 與 制 度 : 基 礎 法 學 - 馬 漢 寶 兪 秩 華 誕 祝 壽 論 文 集,2006 年, 頁 85-86 33 參 閱 江 玉 林, 凱 爾 生 考 古 學 與 法 學 的 論 述 格 局 - 從 大 法 官 處 理 宗 教 自 由 與 國 家 權 力 衝 突 的 相 關 論 述 談 起, 政 大 法 學 評 論,2005 年, 頁 26-31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