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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Fax: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納 入 本 合 約 內, 成 為 本 合 約 之 基 礎 投 保 人 已 繳 付 保 費, 作 為 本 保 險 的 代 價 兹 證 明 本 保 單 或 批 單 上 所 列 之 承 保 條 件 除 外 條 款 基 本 條 款 責 任 限 額 ( 當 中 全 被 當 作 納 入 條 款 內 ) 為 依 歸 下, 本 公 司 同 意 賠 償 給 投 保 人 任 何 或 所 有 以 下 所 列 在 保 險 期 內 所 發 生 之 承 保 事 項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受 保 人 須 完 全 遵 守 及 履 行 保 單 所 載 條 件 及 承 保 條 款, 以 及 投 保 人 確 保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內 所 提 供 或 申 報 的 所 有 資 料 是 準 確 真 實 及 完 整 的, 是 為 本 公 司 在 保 單 的 任 何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本 保 單 內, 如 內 容 許 可, 只 表 達 單 數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眾 數, 反 之 亦 然 只 表 達 男 性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女 性 ( 投 保 人 的 字 詞 除 外 ), 反 之 亦 然 第 一 部 份 定 義 以 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應 用 於 保 單 承 保 表 批 單 或 備 忘 錄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1. 意 外 意 指 無 法 預 見 和 意 料 之 外 的 暴 力 偶 發 外 在 及 可 見 事 件 並 不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下, 構 成 身 體 受 傷 的 唯 一 原 因 2. 每 年 賠 償 總 限 額 意 指 76 歲 或 以 上 受 保 人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或 由 本 保 單 滿 周 年 日 起 計 算 的 12 個 月 內, 根 據 本 保 單 規 定 而 在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項 目 A 基 本 保 障 享 有 的 賠 償 總 額 3. 醫 療 卡 / 支 援 卡 (1) 醫 療 卡 意 指 由 本 公 司 向 每 名 受 保 人 發 出 的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醫 療 卡 此 卡 證 明 各 受 保 人 可 享 有 由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門 診 服 務 ( 只 適 用 於 在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D 項 門 診 保 障 內 受 保 及 於 本 保 單 的 承 保 表 內 列 明 ) 及 24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熱 線 服 務 (2) 支 援 卡 意 指 由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發 出 的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支 援 卡 此 卡 證 明 受 保 人 可 享 有 24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熱 線 服 務 4. 子 女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未 婚 及 未 有 工 作 的 合 法 子 女, 包 括 繼 子 女 領 養 子 女 或 監 護 兒 童, 其 年 齡 由 出 生 15 日 至 17 歲, 或 23 歲 以 下 而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仍 在 學 校 學 院 或 大 學 就 讀 的 全 讀 學 生 5. 中 醫 意 指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註 冊 之 表 列 中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或 根 據 引 起 索 償 及 接 受 治 療 所 在 國 家 的 法 律, 註 冊 為 正 式 合 資 格 的 中 醫, 但 不 包 括 本 身 為 受 保 人 的 人 士 或 受 保 人 的 家 人 或 親 屬 6. 先 天 性 疾 病 意 指 出 生 時 存 在 的 疾 病, 以 及 出 生 後 6 個 月 內 出 現 的 新 生 嬰 兒 身 體 疾 病 這 類 疾 病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但 不 排 除 其 他 可 被 診 斷 為 先 天 性 疾 病 的 狀 態 ), 如 各 種 疝 脫 ( 本 保 單 起 保 後 發 生 的 - 1 -

2 創 傷 所 造 成 者 除 外 ) 斜 視 睪 丸 未 降 尿 道 下 裂 腦 積 水 梅 克 耳 氏 憩 室 兔 唇 畸 形 足 胎 記 骨 或 肌 肉 不 正 常 生 長 腦 麻 痺 等 7. 住 院 日 意 指 受 保 人 須 連 續 入 住 醫 院 (24) 小 時 為 一 日, 而 受 保 人 須 被 確 認 為 住 院 病 人 及 入 院 至 少 (24) 小 時 8. 傷 病 意 指 受 傷 疾 病 頑 疾 或 不 適, 並 包 括 由 同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所 有 傷 病 及 其 一 切 併 發 症 不 過, 如 在 最 後 一 次 診 療 後 90 日 內 所 述 傷 病 不 需 要 再 作 任 何 治 療, 則 其 後 源 自 同 一 原 因 的 任 何 傷 病 將 作 為 新 的 傷 病 論 9. 合 理 支 出 意 指 受 保 傷 病 所 引 致 必 要 的 醫 療 支 出, 而 整 個 治 療 須 由 註 冊 醫 生 提 供 10. 急 症 意 指 受 保 人 需 要 立 即 接 受 治 療 以 防 止 受 保 人 死 亡 或 其 健 康 遭 永 久 損 害 的 事 件 或 情 況 11. 醫 院 意 指 合 法 成 立 及 按 其 所 在 地 法 律 運 作 的 機 構, 並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1) 主 要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接 待 治 療 及 護 理 不 適 患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士 ; (2) 只 在 可 隨 時 向 其 諮 詢 的 醫 生 監 管 下 始 能 接 納 住 院 病 人 入 院 ; (3)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系 統 化 的 醫 療 設 施 以 進 行 醫 療 診 斷 和 治 療, 並 在 醫 院 範 圍 或 醫 院 可 使 用 或 控 制 的 設 施 下 提 供 進 行 大 型 手 術 的 設 施 ( 如 適 用 ); (4)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提 供 全 日 護 理 服 務 ; (5) 維 持 一 名 合 法 註 冊 的 駐 院 醫 生 (6) 如 在 中 國 境 內, 則 指 縣 級 或 以 上 並 以 西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醫 院 醫 院 的 含 義 並 不 包 括 : (1) 精 神 護 理 機 構, 泛 指 為 精 神 病 者 包 括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護 理 的 機 構 醫 院 精 神 病 部 門 ; (2) 老 人 院 療 養 院 戒 毒 或 戒 酒 治 療 所 ; (3) 保 健 或 天 然 療 養 診 所 護 理 或 療 養 院 醫 院 特 為 戒 毒 或 戒 酒 而 設 的 部 門 或 護 理 療 養 復 康 特 別 護 理 或 靜 養 所 ; (4) 以 中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中 醫 院 12. 住 院 意 指 入 住 醫 院 之 內 至 少 連 續 6 小 時, 方 可 獲 得 本 保 單 規 定 的 醫 療 賠 償 不 過, 如 受 保 人 因 受 傷 而 ( 於 24 小 時 內 ) 接 受 急 症 治 療, 並 因 而 引 致 醫 院 費 用 支 出, 或 註 冊 醫 生 為 受 保 人 因 受 傷 而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收 取 費 用, 又 或 在 診 所 或 在 醫 院 擁 有 和 經 營 的 認 可 日 間 護 理 手 術 中 心 接 受 手 術, 則 有 關 最 低 住 院 期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13. 受 傷 意 指 身 體 純 因 意 外 而 直 接 導 致 不 正 常 狀 況, 而 此 不 正 常 狀 況 並 不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及 不 因 疾 病 或 頑 疾 導 致 14. 住 院 病 人 意 指 佔 用 病 床 並 至 少 連 續 住 院 6 小 時 的 受 保 人, 但 如 在 診 所 或 在 醫 院 擁 有 和 經 營 的 認 可 日 間 護 理 手 術 中 心 接 受 手 術, 則 - 2 -

3 有 關 最 低 住 院 期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15. 投 保 人 意 指 投 保 本 保 單 的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年 齡 為 18 歲 或 以 上, 本 保 單 以 其 姓 名 簽 發, 並 同 時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為 投 保 人 的 人 士 16. 受 保 人 意 指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之 受 保 人, 必 須 為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並 且 是 投 保 人 的 18 歲 或 以 上 合 法 配 偶 ; 或 投 保 人 的 子 女 17. 保 障 計 劃 意 指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本 保 單 所 承 保 每 一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計 劃 18. 深 切 治 療 部 意 指 醫 院 指 定 用 作 深 切 治 療 病 房 之 範 圍, 以 便 為 病 人 提 供 一 對 一 之 護 理 服 務 及 進 行 恢 復 其 知 覺 監 察 及 治 療 等 特 別 程 序 該 病 房 必 須 每 日 24 小 時 均 由 接 受 過 特 別 訓 練 的 護 士 技 術 人 員 以 及 醫 生 留 守, 並 配 備 復 甦 儀 器 及 監 察 器, 以 便 持 續 監 察 / 評 估 各 種 維 持 生 命 的 重 要 功 能, 例 如 心 跳 速 度 血 壓 和 血 液 內 的 化 學 性 質 19. 產 科 意 指 因 一 次 懷 孕 分 娩 或 流 產 或 此 等 有 關 的 任 何 併 發 症 而 引 致 的 狀 態 ( 除 非 為 醫 療 上 所 必 須 的, 否 則 不 包 括 人 工 流 產 ) 20. 醫 療 保 障 意 指 按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規 定 就 醫 療 支 出 所 給 予 的 保 障 這 些 支 出 必 須 因 為 受 保 人 的 受 傷 疾 病 頑 疾 及 不 適 所 引 致 21. 必 要 的 醫 療 意 指 必 須 的 醫 療 服 務 : (1) 符 合 病 情 的 診 斷 及 慣 常 治 療 ; 及 (2) 符 合 良 好 和 謹 慎 的 行 醫 標 準 ; 及 (3) 並 非 為 了 方 便 投 保 人 受 保 人 或 下 文 定 義 28 及 32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人 士 ; 及 (4) 以 正 常 及 慣 常 支 出 之 下 進 行 受 保 傷 病 的 治 療 ; 及 (5) 以 最 低 收 費 環 境 之 下 進 行 受 保 傷 病 的 治 療 實 驗 性 普 查 及 屬 預 防 性 質 的 服 務 及 物 品 均 不 被 視 為 必 要 的 醫 療 22. 海 外 意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23. 保 單 意 指 本 保 單 所 載 全 部 條 款 及 條 件, 包 括 承 保 表 其 批 單 和 附 件, 以 及 如 根 據 承 保 表 的 規 定 而 適 用 及 附 於 本 保 險 單 或 不 時 向 投 保 人 公 佈 或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的 外 科 手 術 分 類 表 分 類 表 24. 保 單 年 度 意 指 由 保 單 起 保 日 開 始, 每 一 連 續 12 個 月 的 時 間 25.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意 指 (1) 受 保 人 在 保 單 及 / 或 保 障 起 保 日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當 中 病 徵 已 顯 露 並 為 受 保 人 察 覺 或 應 合 理 地 察 覺 ; 或 (2)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受 保 人 於 保 單 及 / 或 保 障 起 保 日 的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 i. 扁 桃 體 切 除 術 ; ii. 器 官 腫 瘤 ; iii. 痔 瘡 ; iv. 鼻 中 隔 或 鼻 甲 之 病 理 異 常 ; v. 甲 狀 腺 異 常 ; vi.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 vii. 需 動 手 術 之 各 類 竇 病 症 ; - 3 -

4 viii. 白 內 障 ; ix. 疝 ; 或 (3)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受 保 人 於 保 單 及 / 或 保 障 起 保 日 的 首 個 6 個 月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 i. 結 核 病 ; ii. 膽 結 石 ; iii. 腎 石 尿 道 或 膀 胱 結 石 ; iv. 肛 門 瘻 管 ; v. 高 血 壓 或 心 臟 疾 病 或 血 管 疾 病 ; vi. 皮 膚 及 肌 肉 組 織 腫 瘤 骨 腫 瘤 或 血 液 或 骨 髓 之 惡 性 癌 症 ; vii. 拇 指 外 翻 ; viii. 胃 潰 瘍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 ix. 糖 尿 病 26. 合 資 格 護 士 意 指 在 法 律 上 有 資 格 和 已 獲 授 權 提 供 護 理 服 務 的 護 士, 其 資 歷 至 少 須 相 當 於 香 港 註 冊 護 士 或 香 港 登 記 護 士 如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則 有 關 名 詞 應 指 在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的 國 家, 依 該 國 法 律 正 式 註 冊 的 護 士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其 業 務 伙 伴 27. 正 常 及 慣 常 意 指 收 費 不 超 過 同 等 經 驗 或 資 歷 人 士 在 相 類 似 情 況 及 地 方 下 提 供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平 均 合 理 費 用 ; 有 關 物 料 或 服 務 不 超 過 在 同 一 類 別 及 相 同 質 素 及 經 濟 因 素 考 慮 及 地 方 下 所 需 的 物 料 或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平 均 合 理 費 用 28. 註 冊 醫 生 外 科 醫 生 醫 生 麻 醉 科 醫 生 意 指 具 有 正 式 有 關 資 格 並 在 香 港 依 法 註 冊 為 上 述 西 醫 身 份 的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則 有 關 名 詞 應 指 在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的 國 家, 依 該 國 法 律 正 式 註 冊 的 西 醫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其 業 務 伙 伴 29. 承 保 表 意 指 附 於 本 保 單 的 承 保 表, 並 為 本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30. 環 境 意 指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適 合 作 治 療 的 醫 院 或 門 診 服 務 的 設 施 31. 疾 病 意 指 受 保 人 所 感 染 的 疾 病, 而 該 疾 病 為 可 就 本 保 單 索 償 的 基 準, 惟 不 包 括 本 保 單 所 列 之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該 疾 病 必 須 直 接 而 單 獨 地 導 致 該 受 保 人 住 院 32. 專 科 醫 生 意 指 完 成 西 醫 專 科 課 程 及 具 有 正 式 有 關 的 西 醫 專 科 證 書, 並 在 香 港 依 法 註 冊 為 專 科 西 醫 身 份 的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則 有 關 名 詞 應 指 在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的 國 家, 依 該 國 法 律 正 式 註 冊 的 專 科 西 醫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其 業 務 伙 伴 33. 治 療 意 指 外 科 或 內 科 醫 療 程 序, 其 唯 一 目 的 為 治 癒 或 減 輕 受 傷 或 疾 病 第 二 部 份 保 障 範 圍 本 公 司 按 以 下 之 保 障 範 圍, 就 必 要 的 醫 療 支 出, 提 供 醫 療 保 障, 唯 每 名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必 須 受 承 保 表 及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內 所 列 最 高 賠 償 額 ( 或 最 高 百 分 比 ) 限 額 適 用 的 受 保 保 障 及 保 障 計 劃 所 規 限 - 4 -

5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A. 住 院 及 手 術 1. 病 房 和 膳 食 若 受 保 人 在 註 冊 醫 生 的 建 議 下, 登 記 為 住 院 病 人 以 治 療 傷 病 及 引 致 費 用 支 出,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受 保 人 在 住 院 期 內 醫 院 實 際 收 取 病 房 和 膳 食 的 費 用 2. 醫 生 巡 房 若 受 保 人 在 住 院 期 內 任 何 一 天 需 要 接 受 註 冊 醫 生 的 治 療,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註 冊 醫 生 就 這 等 巡 房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若 非 因 手 術 住 院 而 出 院 後 6 星 期 內 需 接 受 住 院 的 主 治 註 冊 醫 生 門 診 治 療 或 護 理,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本 公 司 將 賠 償 相 當 於 該 註 冊 醫 生 巡 房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但 不 超 過 每 日 限 額 或 承 保 表 及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內 所 列 最 高 賠 償 額 3. 醫 院 服 務 受 保 人 因 治 療 傷 病 而 登 記 為 住 院 病 人 及 引 致 費 用 支 出, 此 住 院 服 務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在 受 保 人 住 院 期 內, 醫 院 就 正 常 適 當 和 實 際 醫 院 服 務 向 受 保 人 收 取 的 費 用 除 非 已 被 剔 除 或 不 列 入 受 保 範 圍 內, 或 在 承 保 表 內 對 此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醫 院 服 務 將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血 液 或 血 漿 的 施 用, 但 不 包 括 血 液 或 血 漿 的 費 用 ; (2) 進 出 醫 院 的 救 護 車 服 務 ; (3) 麻 醉 氧 氣 及 其 施 用 ; (4) 基 礎 新 陳 代 謝 測 試 ; (5) 敷 料 普 通 夾 板 及 石 膏 模 ; (6) 住 院 期 間 所 用 的 藥 物 ; (7) 心 電 圖 ; (8) 塗 片 X 光 檢 查 及 對 其 檢 查 結 果 的 解 釋, 以 及 特 殊 診 斷 程 序, 如 電 腦 掃 瞄 ; (9) 靜 脈 注 射 ; (10) 化 驗 ; (11) 物 理 治 療 4. 外 科 手 術 費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手 術 費 賠 償, 而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就 外 科 手 術 實 際 收 取 的 手 術 費, 包 括 手 術 前 兩 次 的 診 斷 費 及 手 術 後 的 覆 診 費 及 出 院 後 6 個 星 期 內 接 受 合 資 格 中 醫 治 療 的 覆 診 費 用 此 保 障 將 先 支 付 手 術 費, 如 有 餘 額 時 才 賠 付 上 述 手 術 前 後 的 診 療 費 手 術 費 的 支 付 ( 如 適 用 ) 須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外 科 手 術 分 類 表 ( 分 類 表 ) 的 規 定 該 類 附 表 與 本 保 單 一 併 發 出, 或 由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不 時 公 佈 或 通 知 本 公 司 絕 對 有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或 必 要 時, 修 改 分 類 表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若 有 關 手 術 不 在 分 類 表 之 列, 則 本 公 司 絕 對 有 權 為 該 項 手 術 決 定 類 別 該 決 定 將 是 最 終 的 並 具 約 束 力 本 公 司 將 以 同 等 嚴 重 難 度 及 複 雜 性 的 手 術 為 其 決 定 之 基 礎 若 在 單 一 次 切 口 手 術 中 進 行 兩 項 或 以 上 外 科 程 序, 則 所 有 這 類 外 科 程 序 費 用 的 賠 償 將 不 超 過 支 出 最 高 的 一 項 外 科 程 序 的 賠 償 額 若 在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通 過 不 同 的 切 口 來 進 行 一 項 以 上 外 科 程 序,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複 雜 手 術 所 需 費 用 的 150% 倘 受 保 人 在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內 接 受 超 過 一 項 手 術, 其 可 獲 支 付 的 手 術 費 將 按 給 予 最 高 賠 償 的 一 項 手 術 為 準 若 採 用 分 類 表 所 列 切 口 手 術 以 外 的 其 他 程 序 ( 包 括 X 光 鐳 或 其 他 放 射 性 物 質 ) 來 進 行 治 療, 本 公 司 將 在 不 抵 觸 所 有 其 他 有 關 外 科 手 術 賠 償 的 條 款 下, 根 據 分 類 表 支 付 正 常 及 慣 常 治 療 的 一 般 賠 償 任 何 提 出 索 償 的 手 術 費 必 須 為 提 供 外 科 手 術 服 務 的 合 格 註 冊 醫 生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並 須 為 合 理 支 出, 方 可 獲 得 賠 償 - 5 -

6 按 本 條 款 支 付 外 科 手 術 賠 償 後, 本 公 司 將 毋 須 再 就 此 等 治 療, 支 出 本 保 單 其 他 賠 償 條 款 所 規 定 的 賠 償 5. 手 術 室 費 若 受 保 人 在 住 院 期 內 使 用 手 術 室 來 進 行 任 何 外 科 程 序,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6. 麻 醉 師 費 若 受 保 人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需 要 麻 醉 科 醫 生 服 務 而 引 致 實 際 支 出,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7. 專 科 醫 生 費 若 受 保 人 在 註 冊 醫 生 轉 介 下, 在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專 科 ( 非 外 科 ) 服 務,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專 科 醫 生 ( 非 外 科 醫 生 ) 實 際 收 取 的 費 用 8. 深 切 治 療 若 按 主 診 醫 生 的 建 議, 受 保 人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部,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若 受 保 人 因 感 染 傳 染 病 而 遭 政 府 機 關 強 制 性 隔 離 及 入 院 接 受 深 切 治 療, 深 切 治 療 保 障 最 高 賠 償 額 將 自 動 提 升 一 倍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在 深 切 治 療 部 接 受 治 療 實 際 收 取 的 費 用 按 本 條 款 支 付 賠 償 後, 本 公 司 將 毋 須 再 就 這 類 治 療 支 付 任 何 病 房 和 膳 食 賠 償 9. 住 院 加 床 受 保 人 的 受 保 子 女 因 按 主 診 醫 生 的 建 議 治 療 傷 病 而 登 記 為 住 院 病 人 及 引 致 費 用 支 出, 住 院 加 床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賠 償 額 將 相 當 於 醫 院 對 此 項 服 務 實 際 收 取 的 費 用 10. 意 外 緊 急 門 診 治 療 若 受 保 人 因 受 傷 並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24 小 時 內 前 往 醫 院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本 公 司 將 按 醫 院 之 一 般 正 常 及 慣 常 的 收 費 支 付 賠 償 11. 化 療 / 電 療 / 腎 透 析 治 療 受 保 人 因 治 療 傷 病 而 登 記 成 為 住 院 病 人 或 在 醫 院 擁 有 和 經 營 的 認 可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按 主 診 醫 生 的 建 議 接 受 化 療 電 療 或 腎 透 析 治 療 而 引 致 合 理 支 出,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12. 進 補 現 金 津 貼 若 受 保 人 按 註 冊 醫 生 的 建 議, 入 住 醫 院 及 需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以 治 療 傷 病, 並 因 此 引 致 費 用 支 出, 由 住 院 第 8 天 起, 此 特 設 的 每 日 現 金 津 貼 便 可 獲 賠 償 13. 特 別 現 金 津 貼 若 受 保 人 按 註 冊 醫 生 的 建 議, 登 記 入 住 香 港 政 府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或 受 資 助 的 慈 善 醫 院 普 通 病 房 以 治 療 傷 病, 並 因 此 引 致 費 用 支 出, 此 特 別 每 日 現 金 津 貼 便 可 獲 賠 償 本 公 司 就 任 何 一 種 傷 病 按 此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項 目 12 除 外 ) 支 付 其 他 賠 償 後, 無 論 如 何 將 不 再 按 本 條 款 支 付 賠 償 14. 身 故 恩 恤 金 若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住 院 及 於 住 院 期 間 身 故, 便 可 獲 此 保 障 賠 償 若 未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賠 償 將 撥 作 受 保 人 的 合 法 遺 產 住 院 及 手 術 保 障 的 每 年 賠 償 總 限 額 如 受 保 人 在 下 個 保 單 年 度 或 其 後 的 保 單 續 保 年 度 年 齡 屆 滿 76 歲, 上 述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住 院 及 手 術 內 所 有 項 目 合 共 的 每 年 賠 償 總 限 額, 按 本 條 款 支 付 的 賠 償 將 不 會 超 過 承 保 表 及 本 保 單 內 賠 償 限 額 表 所 定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計 劃 4 ( 醫 療 增 值 計 劃 ) 此 項 保 障 可 續 保 至 70 歲 止 受 保 人 因 治 療 傷 病 而 登 記 成 為 住 院 病 人 或 在 醫 院 擁 有 和 經 營 的 認 可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按 主 診 醫 生 的 建 議 接 受 治 療 而 引 致 合 理 支 出,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受 保 人 持 有 之 其 他 有 效 住 院 及 手 術 保 險 賠 償 後 之 餘 額 就 已 賠 付 的 賠 案, 其 正 本 索 償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住 院 賬 單 明 細 表 及 正 式 收 據, 將 不 作 退 還 B. 附 加 重 症 住 院 ( 此 保 障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才 適 用 ) 此 項 保 障 是 上 述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的 附 加 項 目, 並 可 續 保 至 75 歲 止 若 受 保 人 登 記 為 住 院 病 人 以 治 療 受 保 傷 病, 並 因 此 引 致 第 二 部 份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之 必 要 的 醫 療 支 出,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附 加 重 症 住 院 保 障 賠 償 有 關 賠 償 額 相 當 於 扣 除 按 上 述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條 款 所 支 付 的 所 有 賠 償 以 後, 餘 下 醫 療 費 用 按 承 保 表 列 明 的 百 分 比 及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賠 償, 惟 若 醫 院 所 收 取 的 實 際 每 日 病 房 及 膳 食 費 超 過 此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 6 -

7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的 保 障 額, 則 賠 償 額 還 須 按 此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 保 障 的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相 對 於 醫 院 所 收 取 的 實 際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的 比 例 計 算 本 項 目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1)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住 院 及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但 在 海 外 遭 遇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故 並 獲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者 除 外 ; 或 (2) 第 二 部 份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1-A2 A9-A13 ; 及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A4 第 一 段 所 述 的 手 術 前 兩 次 的 診 斷 費 手 術 後 的 覆 診 費 及 手 術 後 接 受 合 資 格 中 醫 治 療 的 覆 診 費 用 ; 或 (3) 不 在 下 述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項 目 F 產 科 保 障 承 保 範 圍 內 的 任 何 費 用 C. 住 院 現 金 ( 此 保 障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才 適 用 ) 此 項 保 障 可 續 保 至 60 歲 止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需 住 院, 而 開 始 住 院 時 本 保 單 就 該 受 保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亦 已 生 效, 則 本 公 司 將 按 照 受 保 人 入 住 醫 院 的 住 院 日 支 付 有 關 之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條 文 : 1. 於 每 住 院 日 內 受 保 人 須 接 受 醫 生 的 定 期 診 治 及 護 理,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在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因 任 何 疾 病 或 受 傷, 均 可 獲 得 由 住 院 日 首 日 起 計 合 共 不 超 逾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所 列 日 數 的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至 於 香 港 境 外 住 院, 則 按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所 列 每 保 單 年 度 之 日 數 計 算 2. 如 於 中 國 內 地 住 院, 受 保 人 只 獲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額 的 半 數 賠 償 3. 重 複 的 住 院 (1)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單 及 / 或 本 保 障 仍 然 生 效 之 時, 因 以 往 曾 獲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賠 償 的 原 因 或 有 關 的 原 因 住 院, 而 該 住 院 相 距 不 超 過 (6) 個 月, 將 被 視 為 以 往 住 院 的 延 續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在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 以 下 條 文 5 所 述 除 外 ) (2) 若 受 保 人 在 距 離 以 往 住 院 (6) 個 月 或 以 後 再 次 住 院, 則 被 視 為 另 一 次 住 院 處 理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於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3) 按 此 條 文 3 之 (1) 至 (2) 項,6 個 月 之 相 隔 期 是 由 受 保 人 獲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賠 償 出 院 後 的 翌 日 起 計 算 4. 除 第 7 部 份 第 一 章 外, 受 保 人 在 獲 得 本 保 單 的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額 外, 同 樣 可 獲 其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賠 償 5. 儘 管 上 述 的 條 文 所 訂,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1) 受 保 人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病 房 ( 最 高 賠 償 為 90 日 ); (2) 受 保 人 因 接 受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包 括 心 臟 心 肺 肝 臟 胰 臟 腎 臟 或 骨 髓 或 初 次 證 實 患 上 癌 病 而 住 院 ; (3) 受 保 人 感 染 下 列 指 定 傳 染 病 包 括 瘧 疾 霍 亂 腦 膜 炎 登 革 熱 破 傷 風 或 非 典 型 肺 炎 而 住 院 ( 就 每 種 傳 染 病 最 高 賠 償 為 30 日 ); (4) 受 保 人 在 短 暫 離 開 香 港 境 外 不 超 過 (60) 日 的 期 間 住 院 ( 不 包 括 在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住 院 ) ( 最 高 賠 償 為 30 日 ); (5) 受 保 人 及 受 保 合 法 配 偶 同 時 因 同 一 次 意 外 住 院 ; 可 獲 每 日 住 院 現 金 雙 倍 賠 償 雙 倍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不 可 超 逾 每 日 住 院 現 金 保 障 的 兩 倍 ; 及 在 任 何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的 情 況 下 合 共 均 不 可 超 逾 此 項 保 障 所 訂 立 的 總 住 院 日 數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 以 下 每 項 保 障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才 適 用 ) D. 門 診 本 公 司 將 按 以 下 條 款, 就 必 要 的 醫 療 支 出 支 付 受 保 人 所 需 的 網 絡 或 非 網 絡 醫 生 的 醫 療 費 用 下 述 1 至 4 項 的 門 診 服 務, 診 症 總 次 數 每 日 不 可 多 於 一 次 - 7 -

8 門 診 服 務 包 括 : 1. 普 通 科 門 診 除 非 本 保 單 另 有 限 制, 否 則 本 保 障 承 保 由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受 保 傷 病 提 供 的 註 冊 醫 生 門 診 服 務 保 障 包 括 診 費 及 由 註 冊 醫 生 處 方 最 高 3 天 的 藥 物, 但 只 限 於 每 日 一 次 門 診 受 保 人 在 接 受 治 療 時, 可 能 須 要 直 接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支 付 自 付 費 2. 專 科 門 診 ( 非 外 科 ) 若 受 保 傷 病, 經 網 絡 註 冊 醫 生 書 面 轉 介 接 受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專 科 醫 生 ( 非 外 科 醫 生 ) 治 療,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此 等 專 科 醫 生 費, 但 只 限 於 每 日 一 次 治 療 就 診 或 診 治 受 保 服 務 包 括 診 治 及 專 科 醫 生 ( 非 外 科 ) 處 方 最 高 5 天 的 藥 物 受 保 人 在 接 受 治 療 時, 可 能 須 要 直 接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支 付 自 付 費 3. 中 醫 門 診 除 非 本 保 單 另 有 限 制, 否 則 本 保 障 承 保 由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受 保 傷 病 提 供 的 中 醫 跌 打 及 針 炙 門 診 治 療, 但 只 限 於 每 日 一 次 的 治 療 就 診 或 診 治 賠 償 額 包 括 中 醫 的 診 費 及 由 中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物 受 保 人 在 接 受 治 療 時, 可 能 須 要 直 接 向 服 務 提 供 者 支 付 自 付 費 4. 物 理 及 脊 椎 治 療 承 保 由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受 保 傷 病 經 註 冊 醫 生 書 面 轉 介 並 直 接 由 物 理 治 療 師 及 / 或 脊 椎 治 療 師 主 理 的 物 理 治 療 及 脊 醫 治 療, 但 只 限 於 每 日 一 次 的 治 療 就 診 或 診 治 5. X 光 診 斷 及 化 驗 由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受 保 傷 病 經 註 冊 醫 生 書 面 建 議 的 門 診 斷 症 檢 驗 服 務, 包 括 X 光 檢 查 心 電 圖 及 簡 單 的 診 斷 測 試 條 款 : 1.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1) 受 保 人 可 選 用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享 用 門 診 服 務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詳 情 已 在 保 單 生 效 日 跟 隨 本 保 單 附 上 (2)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受 保 人 提 供 的 門 診 服 務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與 支 出, 概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受 保 人 須 向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繳 交 就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最 高 保 額 的 費 用 及 自 付 費 (3) 除 本 保 單 具 體 列 明 外, 任 何 向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繳 付 的 費 用 均 為 不 受 保 項 目, 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4) 本 公 司 將 向 受 保 人 發 出 醫 療 卡 在 使 用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門 診 服 務 時, 該 醫 療 卡 只 為 識 別 醫 療 卡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5) 若 使 用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門 診 服 務, 受 保 人 須 : (i) 預 先 向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預 約 服 務 ; 及 (ii) 在 登 記 時 向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出 示 其 有 效 醫 療 卡 ; 及 (iii) 安 排 於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診 症 時 間 內 就 診 ; (6) 受 保 人 確 認 和 同 意 若 受 保 人 選 擇 網 絡 服 務, 這 是 受 保 人 自 由 和 主 動 作 出 的 選 擇 本 公 司 對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適 切 性 服 務 供 應 或 能 力 並 無 明 示 或 默 示 任 何 陳 述, 而 本 公 司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務 或 福 利 或 任 何 行 為 遺 漏 失 職 或 疏 忽,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合 約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責 任 或 義 務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接 受 和 同 意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或 福 利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獨 立 承 辦 者, 而 非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7) 除 本 保 單 具 體 列 明 外,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只 限 提 供 指 定 日 數 之 基 本 醫 生 處 方 藥 物, 其 他 例 如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昂 貴 藥 物 用 作 個 別 治 療 的 抗 病 毒 藥 及 長 期 病 患 所 需 之 藥 物 等 均 不 受 保 2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1) 若 門 診 服 務 由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受 保 人 須 向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先 行 墊 付 門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然 後 在 完 成 傷 病 治 療 後 90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索 償 申 請 於 自 選 保 障 - D. 門 診 內 的 定 義 1. 脊 醫 意 指 於 香 港 或 引 致 醫 療 費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擁 有 最 少 等 同 香 港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下 的 脊 醫 資 格 並 從 事 藉 矯 正 關 節 以 提 供 脊 骨 療 養 法 的 具 法 定 資 格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 8 -

9 其 業 務 伙 伴 2. 自 付 費 意 指 受 保 人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後, 必 須 自 行 承 擔 的 固 定 費 用 或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的 一 個 百 分 比 ( 按 承 保 表 及 本 保 單 賠 償 限 額 表 內 所 列, 本 公 司 可 不 時 修 訂 ) 3. 長 期 服 用 藥 物 意 指 受 保 人 需 服 用 不 少 於 14 天 的 處 方 藥 物 4. 網 絡 醫 生 目 錄 視 情 況 而 定, 包 括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名 單 本 公 司 有 權 不 時 修 訂 此 目 錄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5. 網 絡 服 務 意 指 列 於 網 絡 醫 生 目 錄 內 提 供 保 健 服 務 的 診 所 6. 非 網 絡 服 務 意 指 並 非 列 於 網 絡 醫 生 目 錄 內 提 供 保 健 服 務 的 診 所 7. 門 診 服 務 意 指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D. 門 診 所 列 的 服 務 8. 物 理 治 療 師 意 指 具 有 正 式 有 關 資 格 並 在 香 港 依 法 註 冊 為 物 理 治 療 師 身 份 的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則 有 關 名 詞 應 指 在 接 受 治 療 並 提 出 索 償 的 國 家, 依 該 國 法 律 正 式 註 冊 的 物 理 治 療 師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其 業 務 伙 伴 9. 服 務 提 供 者 意 指 在 文 意 許 可 下, 本 保 單 第 一 部 份 定 義 的 任 何 醫 生 註 冊 醫 生 合 資 格 護 士 專 科 醫 生 ( 非 外 科 醫 生 ) 及 中 醫 10. 特 別 檢 查 項 目 意 指 先 進 類 型 之 造 影 或 專 科 X 光 檢 驗, 例 如 鋇 餐 造 影 腎 盂 造 影 等 先 進 影 像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腦 素 描 磁 力 素 描 正 離 子 核 磁 素 描 涉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化 驗 11. 慢 性 疾 病 意 指 無 論 有 病 徵 與 否, 任 何 持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疾 病, 而 患 者 需 要 接 受 的 定 期 醫 療 診 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愛 滋 病 鼻 敏 感 性 病 炎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病 關 節 炎 哮 喘 癌 病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慢 性 濕 疹 慢 性 肝 炎 冠 心 病 糖 尿 病 痛 風 症 心 臟 病 心 臟 衰 竭 高 血 脂 血 壓 高 甲 狀 線 激 素 過 高 甲 狀 線 激 素 過 低 精 神 病 及 心 理 病 甲 黴 菌 病 栢 甘 遜 症 乾 癬 牛 皮 癬 腎 衰 竭 紅 斑 性 狼 瘡 於 自 選 保 障 - D. 門 診 內 除 外 責 任 由 下 述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致 或 產 生 的 醫 療 費 用 均 不 承 保 : 1. 任 何 長 期 服 用 藥 物 ; - 9 -

10 2. 任 何 只 由 受 保 人 要 求 處 方 的 藥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到 訪 受 瘧 疾 感 染 地 區 所 需 的 藥 物 ; 3. 特 別 檢 查 項 目 ; 4. 小 型 手 術 ; 5. 慢 性 疾 病 E. 牙 科 本 公 司 將 賠 償 受 保 人 就 下 列 牙 科 保 障 引 致 的 必 須 開 支 牙 科 保 障 包 括 : 1. 口 腔 X- 光 片 檢 查 2. 洗 牙 石 牙 漬 及 預 防 治 療 3. 補 牙 或 脫 牙 4. 膿 瘡 排 放 5. 牙 齦 管 填 補 於 自 選 保 障 - E. 牙 科 內 的 定 義 1. 牙 科 之 異 常 狀 態 或 情 況 意 指 異 於 正 常 健 康 狀 態 的 牙 科 狀 況 2. 牙 科 保 障 意 指 就 牙 科 開 支, 根 據 本 保 障 項 目 提 供 的 保 障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為 受 保 人 因 受 傷 牙 科 之 異 常 狀 態 或 情 況 而 引 致 的 開 支 3. 牙 醫 意 指 在 香 港 依 法 註 冊 為 牙 醫 的 正 式 合 資 格 人 士 若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索 償 及 接 受 牙 科 治 療, 牙 醫 則 指 根 據 引 起 索 償 及 接 受 牙 科 治 療 所 在 國 家 的 法 律, 正 式 登 記 註 冊 為 牙 醫 的 牙 科 從 業 員 但 不 包 括 受 保 人 或 其 親 屬 或 其 業 務 伙 伴 於 自 選 保 障 - E. 牙 科 的 除 外 責 任 由 下 述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致 或 產 生 的 醫 療 費 用 均 不 承 保 : 1. 因 美 容 創 傷 溶 蝕 磨 牙 磨 損 及 其 他 非 蛀 牙 而 導 致 的 補 牙 ; 2. 不 因 蛀 牙 而 導 致 的 補 牙 剝 落 及 重 補 ; 3. 齒 科 矯 正 服 務 F. 產 科 ( 不 適 用 於 子 女 ) 此 項 保 障 可 續 保 至 50 歲 止 若 本 公 司 收 到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受 保 人 曾 因 產 科 原 因 而 住 院, 與 此 同 時 此 項 保 障 仍 然 生 效,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以 下 賠 償 : (1) 手 術 分 娩 若 住 院 作 產 科 剖 腹 手 術, 如 剖 腹 分 娩 或 宮 外 孕 手 術, 只 要 所 付 費 用 為 必 要 的 醫 療 支 出, 則 產 科 賠 償 將 相 當 於 醫 院 實 際 正 常 及 慣 常 收 取 的 病 房 膳 食 及 一 般 護 理 費 用 及 醫 院 服 務 費 用, 以 及 任 何 產 科 醫 生 費 用 ( 新 生 嬰 兒 有 關 費 用 除 外 ) (2) 自 然 分 娩 若 受 保 人 因 產 科 原 因 住 院 但 毋 須 接 受 剖 腹 手 術, 本 公 司 將 支 付 產 科 保 障 的 賠 償 賠 償 額 相 當 於 醫 院 實 際 正 常 及 慣 常 收 取 的 病 房 及 膳 食 費 用 及 醫 院 服 務 費 用, 以 及 任 何 產 科 醫 生 費 用 ( 新 生 嬰 兒 有 關 費 用 除 外 ) (3) 流 產 若 遇 上 流 產 的 情 況, 產 科 賠 償 將 相 當 於 註 冊 醫 生 或 合 資 格 護 士 就 該 次 流 產 收 取 實 際 正 常 及 慣 常 的 費 用 在 計 算 上 述 的 賠 償 額 時, 將 包 括 同 一 次 懷 孕 的 產 前 和 產 後 費 用 受 保 人 於 產 科 保 障 生 效 日 或 復 效 日 起 計 9 個 月 或 內 懷 孕 或 分 娩,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將 不 會 獲 得 任 何 產 科 保 障 的 賠 償 G. 危 疾 ( 不 適 用 於 子 女 ) 此 項 保 障 可 續 保 至 60 歲 止

11 若 受 保 人 經 註 冊 醫 生 診 斷 證 實 首 次 患 上 危 疾 而 在 本 公 司 接 獲 有 關 索 償 的 合 理 證 明 及 批 核 後, 此 保 障 便 可 獲 賠 償 儘 管 受 保 人 或 會 患 上 超 過 一 種 危 疾, 每 受 保 人 只 可 獲 賠 一 次 危 疾 保 障 條 款 : 1. 危 疾 只 會 在 下 列 情 況 支 付 (1) 在 發 病 日 本 保 單 及 此 保 障 仍 然 生 效 ; 及 (2) 受 保 人 經 診 斷 患 上 危 疾 後 仍 生 存 不 少 於 30 日 ; 及 (3) 發 病 日 是 在 受 保 人 之 受 保 年 齡 達 60 歲 的 保 單 年 度 前 發 生 及 此 保 障 仍 然 生 效 2. 支 付 危 疾 保 障 賠 償 後, 包 括 危 疾, 本 公 司 將 立 即 獲 解 除 對 受 保 人 於 G. 項 危 疾 保 障 的 其 他 任 何 責 任, 而 該 受 保 人 於 此 G. 項 危 疾 保 障 便 立 即 終 止 3. 危 疾 不 保 以 下 情 況 (1) 因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起 與 其 有 關 導 致 或 產 生 ( 全 部 或 部 分 ): i 後 天 免 疲 力 缺 乏 或 愛 滋 病 (AIDS) 或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HIV) ( 危 疾 定 義 下, 因 輸 血 而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除 外 ); 或 ii 任 何 先 天 缺 陷 ; 或 iii 自 我 毀 傷 或 企 圖 自 殺 ( 不 論 當 時 神 智 是 否 清 醒 ); 或 iv 任 何 已 存 在 的 傷 病 ; 或 v 酒 精 或 非 由 註 冊 醫 生 處 方 開 列 的 藥 物 引 致 中 毒 ; 或 vi 違 反 或 企 圖 違 反 或 拒 捕 或 參 與 任 何 犯 罪 活 動 ; 或 vii 乘 搭 任 何 飛 機 ( 以 購 票 乘 客 身 份 乘 搭 商 務 客 機 除 外 ) 在 以 上 不 保 事 項 第 (1)iv 項, 已 存 在 的 傷 病 指 任 何 以 下 狀 況 或 疾 病 : i. 以 前 曾 存 在 或 一 直 存 在 ; 或 ii 直 接 致 病 因 素 以 前 存 在 或 一 直 存 在 ; 或 iii 受 保 人 知 悉 該 情 況 疾 病 病 徵 或 病 狀 ; 或 vi 任 何 化 驗 室 的 測 試 或 調 查 顯 示 可 能 有 該 狀 況 或 疾 病 的 存 在 而 有 關 情 況 在 保 單 生 效 日 期 或 最 後 保 單 復 效 日 期 前 發 生, 以 較 遲 者 為 準 (2) 保 障 生 效 日 或 保 單 最 後 復 效 日 期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的 首 90 日 內 首 次 顯 現 有 關 徵 狀 或 病 徵 或 任 何 首 次 診 斷 患 上 的 危 疾 (3)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前 已 確 診 的 同 類 危 疾, 不 論 該 早 期 確 診 是 否 與 現 提 出 索 償 的 危 疾 有 關 例 如,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前 已 確 診 患 上 一 種 癌 症, 本 保 單 將 不 會 再 就 任 何 一 種 癌 症 作 出 危 疾 保 障 賠 償 危 疾 定 義 危 疾 指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疾 病 : 1.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因 患 上 阿 耳 滋 海 默 氏 症 或 不 可 復 原 的 機 能 變 性 腦 部 失 調 而 出 現 智 力 退 化 或 喪 失 智 力 或 不 正 常 的 行 為, 並 由 臨 床 狀 態 及 認 可 的 標 準 問 卷 或 測 驗 證 實, 但 不 包 括 神 經 病 精 神 病 及 任 何 與 藥 物 或 酒 精 有 關 的 機 能 失 調, 導 致 精 神 和 社 交 機 能 嚴 重 減 少, 而 受 保 人 需 要 不 斷 接 受 監 護 診 斷 必 須 由 合 適 的 註 冊 醫 生 臨 床 證 實 2. 再 生 障 礙 性 貧 血 慢 性 及 永 久 性 的 骨 髓 衰 竭 而 導 致 貧 血 嗜 中 性 白 血 球 減 少 及 血 小 板 減 少 之 出 現, 須 接 受 下 列 最 少 一 項 的 治 療 : (1) 輸 血 ; (2) 刺 激 骨 髓 藥 物 ; (3) 免 疫 系 統 抑 制 性 藥 物 ; (4) 骨 髓 移 植 診 斷 必 須 經 有 關 血 病 科 專 科 醫 生 確 認 3. 細 菌 性 腦 膜 炎 細 菌 性 腦 膜 炎 引 致 腦 部 或 脊 髓 膜 炎 症, 導 致 最 少 連 續 183 日 的 永 久 性 腦 神 經 科 缺 陷, 而 有 關 診 斷 須 由 腦 神 經 專 科 醫 生 證 實 4. 良 性 腦 腫 瘤 需 要 接 受 切 除 手 術 或 引 致 最 少 連 續 存 在 183 日 的 嚴 重 永 久 性 神 經 科 缺 陷 的 腦 內 非 癌 症 腫 瘤 腦 動 脈 或 靜 脈 囊 腫 肉 芽 腫 和 畸 形 腦 垂 體 或 脊 椎 血 腫 和 腫 瘤 並 不 在 受 保 範 圍 內

12 5. 失 明 由 眼 專 科 醫 生 診 斷 證 實, 兩 眼 的 視 力 因 創 傷 或 疾 病 導 致 完 全 和 不 可 復 原 地 喪 失 6. 腦 部 損 傷 因 意 外 產 生 的 腦 部 損 傷 而 引 致 不 可 復 原 的 智 力 受 損 或 完 全 喪 失, 並 因 此 需 要 永 久 監 護 或 援 助 以 維 持 生 命 7. 癌 症 癌 症 指 體 內 存 在 不 受 控 制 地 生 長 和 擴 散 的 惡 性 細 胞, 而 這 些 細 胞 會 侵 襲 人 體 組 織 患 者 必 須 提 供 明 確 的 證 據, 以 確 定 細 胞 惡 性 生 長 並 侵 襲 人 體 組 織 癌 症 亦 包 括 白 血 病 淋 巴 瘤 及 霍 奇 金 氏 病 癌 症 不 包 括 非 侵 襲 性 的 原 位 癌 瘤 惡 性 黑 瘤 以 外 任 何 皮 膚 癌 只 出 現 早 期 惡 性 病 變 的 局 部 非 侵 襲 性 腫 瘤, 以 及 存 在 任 何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的 腫 瘤 8. 心 肌 疾 病 心 室 功 能 永 久 性 及 不 可 復 原 的 受 損, 受 損 程 度 達 至 紐 約 心 臟 協 會 所 訂 定 之 最 少 第 四 級 程 度 有 關 診 斷 必 須 獲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生 確 認 心 肌 疾 病 乃 包 括 擴 張 性 肥 厚 或 收 縮 性 心 肌 疾 病 如 因 濫 用 酒 精 或 藥 物 所 引 起 之 心 肌 疾 病, 將 不 在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9. 昏 迷 處 於 不 省 人 事 的 狀 態, 對 外 界 刺 激 或 內 在 需 要 毫 無 反 應, 需 要 不 斷 使 用 生 命 輔 助 器 不 少 於 96 小 時, 引 致 其 患 上 永 久 性 的 腦 神 經 科 缺 陷 並 獲 腦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生 確 認 10. 冠 狀 動 脈 搭 橋 移 植 手 術 利 用 隱 靜 脈 移 植 物 或 內 乳 移 植 術, 用 以 矯 正 兩 條 或 以 上 收 窄 或 阻 塞 的 冠 狀 動 脈 之 剖 開 心 臟 手 術, 但 一 切 非 外 科 手 術 程 序, 如 氣 脹 血 管 造 形 術 或 激 光 技 術,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疾 病 的 心 臟 血 管 造 影 片 11. 象 皮 病 由 絲 蟲 病 引 起 或 其 併 發 症, 特 徵 為 由 於 淋 巴 血 管 循 環 阻 塞 而 造 成 身 體 組 織 大 範 圍 腫 脹, 必 須 由 適 當 的 專 家 臨 床 確 定 診 斷 為 象 皮 病, 包 括 檢 驗 證 實 幼 絲 蟲 屬 存 在 惟 保 障 不 包 括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創 傷 手 術 後 疤 痕 充 血 性 心 臟 衰 竭 或 先 天 淋 巴 系 統 異 常 引 起 的 淋 巴 水 腫 12. 腦 炎 由 腦 神 經 專 科 醫 生 證 明 腦 質 嚴 重 發 炎, 導 致 最 少 連 續 183 日 的 嚴 重 和 永 久 性 神 經 科 缺 陷 13. 末 期 肺 病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標 準 中 的 一 項 : 1.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必 需 永 久 吸 氧 治 療, 達 每 天 至 少 8 小 時 的 證 據, 及 第 一 秒 鐘 用 力 呼 氣 容 積 (FEV1) 低 於 1 公 升 或 者 2.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第 一 秒 用 力 呼 氣 容 積 (FEV1) 低 於 1 公 升, 及 氣 道 內 阻 力 增 加, 至 少 達 到 0.5 kpa/l/s, 及 殘 氣 容 積 佔 肺 總 量 (TLC) 的 60% 以 上, 及 胸 內 氣 體 容 積 升 高, 超 過 170( 基 值 的 百 分 比 ) 14. 暴 發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由 肝 炎 病 毒 引 致 的 肝 臟 次 廣 泛 性 至 廣 泛 性 壞 死, 導 致 突 發 性 肝 衰 竭, 惟 保 障 不 包 括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因 濫 用 酒 精 或 藥 物 而 引 致 之 情 況 有 關 診 斷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 (1) 肝 臟 體 積 急 劇 縮 少 ; (2) 整 塊 肝 葉 壞 死, 只 剩 下 膠 質 網 狀 支 架 ; (3) 肝 功 能 測 驗 急 劇 惡 化 ; (4) 黃 疸 不 斷 加 深 15. 突 發 性 心 臟 病 突 發 性 心 臟 病 指 某 部 分 心 肌 因 突 然 供 血 不 足 而 壞 死 病 症 的 診 斷 必 須 基 於 下 列 所 有 準 則 : (1) 典 型 的 胸 痛 病 歷 ; (2) 心 電 圖 出 現 心 肌 梗 塞 特 有 的 新 變 化 ; 及 (3) 心 臟 酵 素 水 平 上 升

13 16. 心 瓣 置 換 因 心 瓣 狹 窄 或 關 閉 不 全 而 實 際 將 一 塊 或 以 上 心 瓣 換 上 人 造 心 瓣 的 手 術, 但 不 包 括 心 瓣 修 補 和 切 斷 手 術 17. 因 輸 血 而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受 保 人 感 染 上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HIV) 並 且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條 件 : (1) 在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或 復 效 日 期 之 後,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受 保 人 因 輸 血 而 感 染 HIV, 而 且 (2) 提 供 輸 血 治 療 的 機 構 出 示 該 項 輸 血 感 染 屬 醫 療 責 任 事 故 的 報 告, 或 者 經 法 院 終 審 裁 定 為 醫 療 責 任 並 且 不 准 上 訴, 而 且 (3) 受 感 染 的 受 保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在 任 何 治 癒 愛 滋 病 (AIDS) 或 阻 止 HIV 病 毒 作 用 的 方 法 被 發 現 以 後, 本 保 障 將 不 再 予 以 賠 付 18. 腎 衰 竭 因 兩 個 腎 臟 出 現 不 可 復 原 的 慢 性 功 能 衰 竭 而 導 致 的 末 期 腎 衰 竭 受 保 人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腎 臟 透 析 治 療 或 已 接 受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19. 肝 衰 竭 末 期 肝 衰 竭, 永 久 性 黃 疸, 普 遍 醫 學 觀 點 認 為 不 會 有 好 轉 的 機 會, 並 且 導 致 腹 水 及 肝 性 腦 病 20. 失 聰 因 創 傷 或 疾 病 而 導 致 完 全 和 不 可 復 原 地 喪 失 對 所 有 聲 音 的 聽 力 患 者 必 須 由 耳 鼻 喉 科 專 科 醫 生 提 供 醫 療 證 據, 包 括 聽 力 和 音 域 測 驗 21. 喪 失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經 主 診 專 科 醫 生 鑑 定, 受 保 人 證 實 缺 乏 獨 立 處 理 每 日 起 居 活 動 的 其 中 最 少 三 種 活 動 的 能 力 ; 每 日 起 居 活 動 的 定 義 為 : (1) 更 衣 - 在 毋 須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可 自 己 穿 衣 及 脫 衣 ; (2) 如 廁 - 可 使 用 洗 手 間, 包 括 在 毋 須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自 行 往 返 洗 手 間 ; (3) 行 動 - 在 毋 須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可 自 行 往 返 睡 床 或 座 椅 ; (4) 自 制 - 自 我 控 制 大 小 便 能 力 ; (5) 進 食 - 在 毋 須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自 行 進 食 已 準 備 之 食 物 ; (6) 沐 浴 - 在 毋 須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沐 浴 及 洗 澡 方 法 清 潔 身 體 的 能 力 22. 喪 失 肢 體 兩 條 或 以 上 肢 體 從 身 體 不 可 復 原 地 分 離, 而 斷 肢 處 在 膝 部 或 肘 部 以 上 23. 喪 失 語 言 能 力 持 續 365 日 完 全 和 不 可 復 原 地 喪 失 說 話 的 能 力 患 者 必 須 由 耳 鼻 喉 科 專 科 醫 生 提 供 醫 療 證 據, 以 證 實 聲 帶 的 損 傷 或 疾 病 一 切 與 精 神 有 關 的 因 素 除 外 24. 嚴 重 燒 傷 3 級 程 度 嚴 重 燒 傷 引 致 皮 膚 總 面 積 20% 或 以 上 的 皮 層 全 部 破 壞 25.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作 為 受 贈 者 接 受 心 臟 肺 肝 臟 腎 臟 胰 臟 或 骨 髓 移 植 手 術 26.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確 實 出 現 適 當 和 有 關 的 神 經 科 病 徵, 並 由 神 經 專 科 註 冊 醫 生 明 確 診 斷 為 患 上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27. 多 發 性 硬 化 出 現 多 於 一 次 明 顯 的 神 經 科 徵 狀, 並 持 續 有 跡 象 顯 示 涉 及 視 覺 神 經 腦 幹 和 脊 髓, 加 上 共 濟 運 動 和 感 覺 機 能 受 損, 及 後 由 神 經 專 科 註 冊 醫 生 作 出 明 確 診 斷, 並 經 影 像 掃 描 診 症 報 告 確 實 28.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的 診 斷 須 由 神 經 專 科 醫 生 證 實, 並 須 根 據 下 列 全 部 情 況 作 出 診 斷 : (1)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有 同 樣 的 病 歷 ; (2) 臨 床 表 現, 包 括 並 無 感 覺 失 調 腦 脊 髓 液 正 常 腱 反 射 輕 微 減 少 ; (3) 特 殊 的 肌 電 圖 ; (4) 肌 肉 活 組 織 檢 查 證 實 臨 床 上 的 懷 疑, 及 本 公 司 認 為 該 項 檢 查 證 實 患 上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5) 引 致 受 保 人 在 缺 乏 援 助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進 行 每 日 起 居 活 動 的 其 中 最 少 三 種 活

14 動 ( 有 關 定 義 與 上 述 第 21 點 相 同 ) 29. 截 癱 / 癱 瘓 因 癱 瘓 而 引 致 兩 條 或 以 上 肢 體 完 全 和 永 久 喪 失 功 能 30. 柏 金 遜 症 因 出 現 下 列 病 情, 由 神 經 專 科 註 冊 醫 生 明 確 診 斷 為 患 上 柏 金 遜 症 : (1) 不 能 以 藥 物 控 制 ; (2) 出 現 逐 步 的 機 能 障 礙 之 徵 狀 ; (3) 引 致 受 保 人 在 缺 乏 援 助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進 行 每 日 起 居 活 動 的 其 中 最 少 三 種 活 動 ( 有 關 定 義 與 上 述 第 21 點 相 同 ) 只 受 保 原 發 性 柏 金 遜 症, 由 藥 物 或 毒 性 因 素 引 致 的 柏 金 遜 症 皆 不 在 受 保 範 圍 之 內 31. 脊 髓 灰 質 炎 由 神 經 專 科 醫 生 明 確 診 斷 為 感 染 脊 髓 灰 質 炎 病 毒, 引 致 患 上 令 運 動 機 能 受 損 或 呼 吸 衰 弱 的 癱 瘓 性 疾 病 不 涉 及 癱 瘓 的 個 案 將 不 獲 得 賠 償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引 致 的 癱 瘓 不 在 受 保 範 圍 之 內 32. 延 髓 性 逐 漸 癱 瘓 由 神 經 專 科 醫 生 診 斷 及 確 認 為 退 化 性 肌 肉, 包 括 延 髓 肌 肉 委 縮 33.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臨 床 和 實 驗 診 查, 包 括 心 導 管 插 入 檢 查, 由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生 證 實 患 上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有 關 診 斷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1) 呼 吸 困 難 和 疲 勞 ; (2) 左 心 房 血 壓 上 升 ( 最 少 20 個 單 位 ); (3) 肺 阻 力 比 正 常 水 平 高 出 最 少 三 個 單 位 ; (4) 肺 動 脈 血 壓 最 少 為 40 mm Hg; (5) 肺 楔 壓 力 最 少 為 8 mm Hg; (6) 右 心 室 的 終 舒 張 壓 最 少 為 8 mm Hg; (7) 右 心 室 肥 大 擴 張 及 出 現 右 心 衰 竭 和 代 償 機 能 衰 敗 的 徵 狀 34. 嚴 重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下 列 之 關 節 部 位 有 三 個 或 以 上 出 現 廣 泛 性 關 節 損 壞 及 嚴 重 臨 床 變 形 : 手 手 腕 手 肘 頸 椎 膝 足 踝 及 足 部 ; 受 保 人 必 須 是 永 久 及 完 全 喪 失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的 能 力 診 斷 須 經 下 列 各 項 證 實 並 由 風 濕 病 科 專 科 醫 生 確 認 : (1) 於 關 節 部 份 有 不 少 於 1 個 小 時 之 清 晨 僵 硬 ; (2) 對 稱 性 關 節 炎 ; (3)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實 之 類 風 濕 性 小 結 ; (4) 類 風 濕 因 子 滴 度 呈 陽 性 反 應 並 上 升 ; (5) 放 射 照 相 證 實 關 節 受 損 及 磨 損 35. 中 風 任 何 腦 血 管 病 發 事 件 ( 或 意 外 ), 引 致 持 續 超 過 24 小 時 的 腦 神 經 科 後 遺 症 及 有 永 久 性 之 神 經 功 能 缺 陷, 包 括 : (1) 腦 組 織 梗 塞 ; (2) 臚 內 血 管 出 血 ; 及 (3) 臚 外 因 素 引 起 的 栓 塞 36. 主 動 脈 手 術 因 主 動 脈 疾 病 而 需 要 接 受 切 除 手 術 並 以 移 植 物 置 換 病 變 的 主 動 脈 之 剖 開 心 臟 手 術 就 定 義 而 言, 主 動 脈 指 胸 和 腹 主 動 脈 而 非 其 分 支 不 包 括 主 動 脈 創 傷 37. 末 期 疾 病 受 保 人 必 須 患 上 經 專 科 醫 生 及 獲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註 冊 醫 生 確 認 之 疾 病, 而 很 可 能 在 通 知 日 期 後 365 日 內 死 亡 38. 永 久 完 全 傷 殘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或 疾 病 導 致 的 完 全 傷 殘 持 續 十 二 個 曆 月 後, 受 保 人 在 餘 下 的 生 活 期 間, 完 全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可 賺 取 收 入 的 職 業 或 工 作 39.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因 結 核 桿 菌 感 染 造 成 的 覆 蓋 腦 和 脊 髓 的 腦 脊 膜 的 炎 症, 引 起 顯 著 的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導 致 永 久 無 法 獨 立 完 成 六 項 每 日 起 居 活 動 中 的 三 項 或 三 項 以 上 ( 有 關 定 義 與 上 述 第 21 點

15 相 同 ) 40. 植 物 性 狀 況 ( 持 續 性 ) 完 全 失 去 知 覺 及 腦 皮 質 功 能, 對 外 界 刺 激 或 內 在 需 要 毫 無 反 應, 惟 腦 幹 仍 然 運 作, 需 要 持 續 性 輔 助 以 維 持 生 命 最 少 30 日 永 久 性 神 經 系 統 損 傷 被 有 關 腦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生 確 認 本 公 司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上 述 危 疾 定 義 的 權 利, 以 反 映 對 有 關 危 疾 之 診 斷 或 治 療 在 醫 療 科 技 方 面 之 發 展 第 三 部 份 一 般 除 外 責 任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負 責 任 何 有 關 下 述 的 賠 償 : 1. 可 向 第 三 者 追 討 的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可 根 據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第 282 章 或 其 任 何 修 訂 提 出 索 償 的 受 傷 或 傷 病 事 件 所 涉 及 的 醫 療 服 務 或 補 償 ; 2. 任 何 其 他 現 有 保 險 承 保 的 費 用,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政 府 設 施 或 其 僱 用 的 醫 生 所 提 供 的 醫 療 護 理 服 務 而 引 致 的 費 用, 在 政 府 醫 院 內 接 受 治 療 所 須 支 付 的 法 定 費 用 則 不 在 此 限 ; 3. 任 何 由 器 官 組 織 眼 角 膜 人 造 器 官 晶 體 器 官 移 植 或 骨 髓 移 植 或 屬 試 驗 或 研 究 性 質 的 服 務 或 供 應, 包 括 並 未 認 可 為 公 認 醫 療 常 規 的 治 療 程 序 設 施 儀 器 藥 物 施 用 藥 物 裝 置 或 供 應 在 不 影 響 上 述 條 款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尚 未 證 實 為 安 全 或 屬 於 科 學 上 確 立 的 治 療 或 明 顯 對 某 一 種 疾 病 有 利 的 治 療 均 不 受 保 4. 美 容 或 整 容 手 術, 或 任 何 純 粹 為 美 容 而 進 行 的 治 療 ; 5. 任 何 類 別 的 牙 科 及 口 腔 手 術 護 理 和 治 療, 包 括 牙 齒 矯 形 齒 髓 及 牙 周 膜 服 務 ; 以 及 修 復 服 務, 例 如 補 牙 鑲 齒 冠 牙 橋 箍 牙 及 鑲 假 牙 ( 唯 在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E. 牙 科 的 承 保 範 圍 內 及 在 承 保 表 列 明 承 保 除 外 ) 本 保 單 只 承 保 下 列 與 牙 科 治 療 有 關 的 服 務 : (1) 因 意 外 而 導 致 口 部 和 牙 齒 受 傷, 需 要 立 即 接 受 醫 治, 但 所 有 其 後 有 關 之 治 療 則 不 獲 賠 償 ; (2) 經 適 當 轉 介 的 口 腔 手 術, 以 治 療 頜 骨 或 面 骨 脫 位 或 骨 折 ; 切 除 頜 骨 良 性 或 惡 性 腫 瘤 ; 6. 視 力 或 聽 覺 測 驗 視 力 矯 正 ( 如 該 項 目 是 因 為 意 外 引 致 除 外 ); 配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 購 買 或 使 用 特 別 支 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心 臟 支 架 ) 心 臟 起 博 器 器 械 助 聽 器 輪 椅 丁 字 形 拐 杖 義 肢 或 任 何 其 他 類 似 設 備 的 費 用 ; 7. 與 就 診 病 無 關 之 病 房 和 膳 食 費 陪 人 費 特 別 看 護 費 額 外 病 床 ( 如 包 括 在 第 二 部 份 除 外 ) 非 醫 療 性 的 個 人 服 務 或 其 他 特 殊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維 他 命 抗 菌 肥 皂 和 清 潔 劑 及 過 敏 原 抽 取 物 滋 養 的 草 本 植 物 或 補 品 / 保 健 產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燕 窩 人 參 及 靈 芝 ) 或 商 業 健 康 補 健 包 ; 8. 先 天 性 疾 病 遺 傳 性 疾 病 發 展 性 疾 病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或 其 併 發 症 ; 9.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性 病 或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而 引 致 的 費 用, 包 括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 愛 滋 病 ) 及 / 或 因 愛 滋 病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突 變 衍 生 或 變 異, 並 因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就 本 不 受 保 項 目 而 言, 若 保 障 起 保 日 後 5 年 內 出 現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在 沒 有 明 確 和 具 說 服 力 的 相 反 證 據 之 情 況 下, 將 不 可 推 翻 地 推 定 為 因 在 保 障 起 保 日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 10. 婦 產 懷 孕 分 娩 ( 包 括 診 斷 懷 孕 的 測 驗 決 定 嬰 兒 性 別 或 外 科 手 術 分 娩 ) 流 產 墮 胎 產 前 或 產 後 護 理 外 科 機 械 性 或 化 學 避 孕 方 法 不 育 治 療 或 體 外 受 精 絕 育 或 其 併 發 症 或 一 切 有 關 的 治 療 ;( 惟 包 括 在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F 產 科 保 障 的 承 保 範 圍 內 及 在 承 保 表 列 明 承 保 除 外 ); 11. 女 性 荷 爾 蒙 測 試 或 分 析 及 女 性 荷 爾 蒙 補 充 治 療 ( 惟 疾 病 引 致 除 外 ) 例 行 或 一 般 檢 查 或 例 行 驗 血 健 康 檢 查 與 受 保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治 療 或 診 斷 無 關 的 檢 查 或 化 驗 為 免 疫 或 檢 疫 而 接 受 的 接 種 藥 物 或 防 疫 注 射 療 養 性 治 療 休 養 性 治 療 ; 12. 主 要 因 檢 驗 ( 例 : 電 腦 掃 瞄 X 光 檢 查 化 驗 等 ) 及 / 或 物 理 治 療 而 住 院 ; 13. 在 任 何 原 故 或 實 際 上 已 成 為 住 處 或 永 久 居 留 地 的 場 所 居 住 和 接 受 護 理 服 務 所 引 致 的 費 用 ; 14. 精 神 病 及 情 緒 病 失 調 治 療, 包 括 直 接 或 間 接 源 自 以 下 各 項 的 治 療 : 精 神 病 老 人 科 病 老 人 心 理 或 老 人 精 神 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精 神 變 態 神 經 官 能 症 抑 鬱 症 焦 慮 厭 食 症 飢 餓 症 精 神 分 裂 失 眠 或 其 他 行 為 失 常 等 ; 15.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下 列 各 項 而 引 致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不 在 醫 院 使 用 或 並 非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16 (2) 避 孕 藥 或 避 孕 器 疫 苗 刺 激 或 抑 制 食 慾 的 藥 物, 但 具 體 列 明 屬 受 保 者 除 外 (3) 與 吸 毒 酗 酒 減 肥 戒 煙 及 治 療 禿 頭 有 關 的 處 方 藥 物 及 試 驗 性 藥 物 (4) 性 病 蓄 意 濫 用 藥 物 或 酒 精 企 圖 自 殺 或 故 意 自 傷 身 體 或 參 與 非 法 活 動 觸 犯 或 參 與 刑 事 罪 行 或 在 駕 駛 任 何 車 輛 時 血 液 之 含 酒 精 量 超 出 法 律 所 容 許 之 標 準 ; (5) 高 風 險 活 動 或 職 業 : i. 參 加 紀 律 部 隊 或 海 陸 空 軍 服 務 或 行 動 ; ii. 參 加 或 就 該 等 活 動 進 行 實 習 或 參 與 特 有 的 訓 練 : 水 肺 潛 水 激 流 ; 使 用 繩 索 或 在 嚮 導 帶 領 下 登 山 攀 石 或 攀 山 ; 洞 穴 探 險 跳 傘 吊 索 跳 崖 懸 掛 滑 翔 特 技 或 危 險 技 巧 ; 滑 雪 長 橇 運 動 雪 橇 滑 行 或 滑 冰, 包 括 冰 上 曲 棍 球 與 任 何 其 他 在 雪 地 或 冰 上 進 行 的 運 動 ; 職 業 運 動 如 賽 車 賽 馬 ; 駕 駛 電 單 車 ; 參 加 航 空 活 動, 但 購 票 乘 搭 由 正 式 持 牌 作 定 期 運 輸 的 航 空 或 包 機 公 司 所 提 供 及 經 營 的 飛 機 則 不 在 此 限 ; (6) 戰 爭 或 任 何 戰 事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侵 略 外 敵 行 動 敵 對 行 動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戰 叛 亂 革 命 起 義 或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罷 工 暴 亂 參 加 軍 警 工 作 ; (7) 核 輻 射 性 污 染 ; 16. 受 保 人 因 以 下 情 況 於 任 何 旅 程 中 發 生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不 依 醫 生 指 示 ; (2) 移 民 留 學 或 與 移 民 留 學 有 關 為 目 的 ; (3) 為 於 香 港 境 外 接 受 任 何 醫 療 意 見 或 手 術 或 與 此 有 關 為 目 的 ; 17. 由 出 生 至 15 歲 期 間 出 現 的 各 種 腹 股 溝 疝 氣 及 水 囊 腫 ( 或 其 併 發 症 ); 18. 變 性 手 術 包 皮 環 切 手 術, 惟 醫 療 上 必 須 者 除 外 職 業 治 療 及 語 言 治 療 服 務 善 終 服 務 ; 19. 其 他 治 療 方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自 然 療 法 穴 位 按 摩 推 拿 按 摩 治 療 水 療 法 脊 椎 神 經 科 治 療 足 部 治 療 生 物 反 饋 療 法 催 眠 鎮 痛 順 勢 療 法 耳 窩 反 射 療 法 艾 灸 拔 火 罐 及 刮 痧 除 非 本 保 單 另 有 規 定 ; 20.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的 性 功 能 障 礙 治 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陽 萎 勃 起 障 礙 及 早 泄 21. 保 障 計 劃 復 效 日 後 首 60 天 內 發 生 之 疾 病 及 / 或 住 院, 因 意 外 及 / 或 受 傷 而 引 致 之 住 院 除 外 第 四 部 份 保 費 1. 投 保 人 在 繳 交 保 費 後, 本 保 單 方 可 生 效 2. 每 名 受 保 人 的 保 費 乃 根 據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當 時 受 保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及 任 何 其 後 每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天 起 計 算 3. 若 以 每 月 繳 交 保 費, 本 公 司 將 於 首 月 收 取 3 個 月 預 繳 保 費, 並 於 第 4 個 月 起 按 月 收 取 每 月 保 費 除 非 在 接 獲 保 單 後 15 天 等 候 期 內 取 消 保 單, 而 該 期 間 沒 有 任 何 索 償 或 賠 償 記 錄, 否 則 所 有 預 繳 保 費 將 不 獲 退 還 4. 保 費 需 按 承 保 表 批 單 或 備 忘 錄 上 所 列 繳 付, 保 費 亦 需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時 及 (1) 若 以 每 年 繳 款, 其 後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時 繳 交 全 年 保 費 ; 或 (2) 若 以 每 月 付 款, 其 後 每 月 的 同 一 日 繳 交 當 月 保 費 5. 若 要 求 更 改 保 單 的 保 費 付 款 模 式, 投 保 人 須 於 保 單 期 滿 日 前 最 少 30 天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更 改 只 會 在 來 年 續 保 的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天 開 始 生 效 6. 除 首 年 保 費 外, 對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續 期 保 費, 本 公 司 給 予 投 保 人 1 個 月 ( 不 超 過 31 日 ) 的 繳 費 寬 限 期 投 保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續 期 保 費 在 繳 費 寬 限 期 內 繳 交, 本 保 單 繼 續 有 效 如 超 過 繳 費 寬 限 期 仍 未 繳 費 者, 本 保 單 由 給 予 投 保 人 繳 費 寬 限 期 日 開 始 即 時 失 效 7. 本 公 司 保 留 就 受 保 人 之 類 別, 如 年 齡 性 別 或 健 康 狀 況 而 調 整 所 有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保 障 計 劃 內 保 費 最 高 賠 償 額 及 / 或 條 款 的 權 利 本 公 司 可 不 時 釐 定 保 費 率 及 任 何 保 費 折 扣 率 或 附 加 費 第 五 部 份 自 動 續 保 根 據 本 保 單 第 四 部 份, 1. 若 投 保 人 i) 以 每 月 付 款 而 在 每 月 保 費 到 期 日 或 ii) 以 每 年 付 款 而 在 每 一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繳 交 所 須 的 續 保 保 費, 本 保 單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至 該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為 止 2. 本 保 單 將 於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時 自 動 續 保, 除 非 投 保 人 於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前 接 獲 本 公 司 更 改 保 單 條 款 或 取 消 保 單 的 書 面 通 知

17 3. 住 院 及 手 術 門 診 及 牙 科 保 障 為 保 證 終 生 續 保, 而 保 障 生 效 後 本 公 司 不 會 因 受 保 人 的 健 康 或 索 賠 狀 況 而 額 外 收 費 或 附 加 條 款 第 六 部 份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如 連 續 三 個 保 單 年 度 內 沒 有 索 償 記 錄, 則 每 名 受 保 人 於 續 保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時 可 獲 百 分 之 十 五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如 在 任 何 上 述 續 保 期 內 有 賠 償 事 故 發 生 或 對 其 中 一 名 受 保 人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該 受 保 人 所 累 計 的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將 予 取 消, 並 在 下 個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的 首 日 起 重 新 開 始 累 計 其 他 受 保 人 的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則 不 受 影 響 若 獲 享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後, 收 到 投 保 人 於 此 段 期 間 的 有 效 索 償 文 件, 投 保 人 需 向 本 公 司 退 回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若 投 保 人 未 能 照 辦, 本 公 司 有 權 延 遲 發 給 賠 償, 或 於 其 賠 償 金 額 內 扣 除 有 關 的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第 七 部 份 重 複 投 保 起 保 日 增 加 受 保 人 及 終 止 保 單 第 一 章 重 複 投 保 受 保 人 不 得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本 公 司 承 保 的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保 單 若 受 保 人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相 同 保 險,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其 中 最 高 保 障 額 的 保 單 所 保 障 如 各 保 單 的 保 障 額 相 同,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最 先 發 出 之 保 單 所 保 障 本 公 司 將 向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發 還 重 複 支 付 的 保 費, 而 重 複 投 保 的 保 單 則 由 生 效 日 開 始 作 廢 第 二 章 保 單 起 保 日 本 保 單 於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開 始 生 效 第 三 章 增 加 受 保 人 1. 若 本 保 單 只 有 一 位 受 保 人, 投 保 人 可 於 下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前 30 日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書 面 申 請 包 括 其 本 人 或 配 偶 及 / 或 其 子 女, 使 其 成 為 本 保 單 附 加 的 受 保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註 明 有 關 額 外 受 保 人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2.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及 加 簽 批 單, 有 關 增 加 的 受 保 人 之 保 險 方 能 於 下 一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首 日 生 效, 有 關 額 外 保 費 將 向 投 保 人 收 取 第 四 章 終 止 保 單 1. 投 保 人 終 止 保 單 (1) 若 投 保 人 於 保 單 年 度 期 滿 前 30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或 終 止 保 單 內 其 中 1 名 受 保 人, 則 有 關 終 止 生 效 日 為 該 保 單 年 度 的 期 滿 日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該 保 單 年 度 之 年 繳 保 費 全 數, 而 已 繳 的 保 費 不 獲 退 還 (2) 若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或 終 止 保 單 內 其 中 1 名 受 保 人, 則 有 關 終 止 生 效 日 為 保 單 年 度 的 期 滿 日 或 本 公 司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當 日,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該 保 單 年 度 之 年 繳 保 費 全 數, 而 已 繳 的 保 費 不 獲 退 還 (3) 若 投 保 計 劃 4- 醫 療 增 值 計 劃 的 受 保 人 因 離 開 其 任 職 公 司 而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則 有 關 終 止 生 效 日 為 本 公 司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當 日 或 按 通 知 書 列 明 的 日 子,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若 保 費 以 月 繳 支 付, 投 保 人 須 根 據 以 下 項 目 的 最 低 保 費 表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已 繳 每 月 保 費 之 總 數 與 此 保 單 最 低 保 費 的 差 額 已 受 保 期 ( 不 超 過 ) 最 低 保 費 ( 根 據 每 年 保 費 乘 以 相 關 之 百 份 比 計 算 ) 4 個 月 50% 5 個 月 60% 6 個 月 70%

18 7 個 月 80% 8 個 月 80% 超 過 8 個 月 100% 倘 若 曾 在 保 單 年 度 內 就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 基 本 保 障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投 保 人 需 要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100% 的 每 年 保 費 作 為 最 低 保 費 若 投 保 人 所 繳 付 的 保 費 超 出 保 單 取 消 日 及 不 曾 在 本 保 單 年 度 內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本 公 司 將 按 以 下 比 例 退 還 有 關 的 保 費 予 投 保 人 : 已 受 保 期 ( 不 超 過 ) 退 還 保 費 4 個 月 50% 5 個 月 40% 6 個 月 30% 7 個 月 20% 8 個 月 20% 超 過 8 個 月 0% 2.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1) 若 受 保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未 能 履 行 本 保 單 的 條 款 或 未 能 本 著 絕 對 真 誠 行 事, 本 公 司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本 保 單 或 更 改 本 保 單 的 條 款 本 公 司 可 向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發 出 7 日 通 知 以 終 止 本 保 單 該 通 知 將 送 出 或 郵 寄 至 投 保 人 最 後 通 知 地 址 1) 就 以 每 月 付 款 的 保 單 而 言, 保 單 將 於 該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翌 月 的 保 費 到 期 日 終 止 ;2) 就 以 每 年 繳 款 的 保 單 而 言, 保 單 將 於 該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7 日 終 止 若 投 保 人 以 年 繳 模 式, 而 受 保 期 內 沒 有 任 何 索 償 或 賠 償 記 錄, 可 獲 得 按 比 例 退 回 尚 未 屆 滿 受 保 期 的 保 費 ( 按 上 述 第 四 章 - 終 止 保 單 項 目 1(3) 退 費 表 ) (2) 本 保 單 將 於 受 保 人 身 故 時 終 止 保 單 內 任 何 受 保 人 身 故, 該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將 立 即 終 止 但 保 單 內 的 其 他 受 保 人 將 不 受 影 響 若 投 保 人 以 年 繳 模 式 而 受 保 期 內 沒 有 任 何 索 償 或 賠 償 記 錄, 可 獲 得 按 比 例 退 回 尚 未 屆 滿 受 保 期 的 保 費 ( 按 上 述 第 四 章 - 終 止 保 單 項 目 1(3) 退 費 表 ). (3) 若 從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賬 戶 扣 除 的 一 期 或 以 上 保 費 已 付 訖, 其 後 若 未 能 支 付 任 何 保 費, 則 本 保 單 所 載 保 險 將 於 該 應 付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終 止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該 保 單 年 度 之 年 繳 保 費 全 數, 而 所 有 已 繳 的 保 費 不 獲 退 還 第 八 部 份 轉 換 保 障 計 劃 1.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單 的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保 單 期 滿 日 30 日 前, 可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申 請 轉 換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計 劃 經 本 公 司 批 核 後, 新 保 障 計 劃 及 保 費 將 於 最 新 的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日 開 始 生 效 2. 若 本 公 司 收 到 該 書 面 通 知 之 前, 該 受 保 人 已 患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則 該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賠 償 不 會 超 過 本 公 司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前 適 用 於 該 種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限 額 或 最 高 賠 償 額, 以 最 低 的 賠 償 限 額 計 算 3. 若 受 保 人 因 離 職 而 失 去 公 司 醫 療 保 險, 且 須 於 保 險 期 內 終 止 計 劃 4 醫 療 增 值 計 劃 的 保 障, 當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後, 已 繳 的 年 繳 保 費 可 按 指 定 百 分 比 退 回 此 外, 受 保 人 亦 可 同 時 要 求 轉 換 投 保 計 劃 1 2 或 3( 若 選 擇 計 劃 3, 須 於 轉 保 前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以 說 明 前 公 司 的 醫 療 保 險 曾 提 供 相 等 或 優 於 計 劃 3 的 保 障 額 度 )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保 日 數 按 比 例 收 取 新 投 保 計 劃 的 保 費 第 九 部 份 醫 療 卡 的 使 用 條 件 1. 使 用 醫 療 卡 在 一 切 有 關 醫 療 卡 使 用 的 事 宜 上, 本 公 司 只 與 投 保 人 而 非 個 別 受 保 人 接 洽 根 據 本 保 單 的 條 文 規 定, 投 保 人 須 負 全 責 控 制 及 監 察 受 保 人 對 醫 療 卡 的 使 用 2. 取 消 終 止 或 不 續 保 保 單 若 本 保 單 因 故 取 消 終 止 或 不 續 保, 則 投 保 人 須 在 取 消 或 終 止 之 日 立 即 把 所 有 受 保 人 的 醫 療 卡 交 還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須 就 受 保 人 在 保 單 及 門 診 保 障 無 效 時 仍 使 用 醫 療 卡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索 償 損 失 損 毀 法 律 行 動 訴 訟 費 用 及 支 出, 全 數 付 還 本 公 司, 不 論 該 醫 療 卡 事 後 是 否 已 交 還 本 公 司 本 條 款 在 本 保 單 及 門 診 保 障 取 消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有 效

19 3. 終 止 保 障 若 受 保 人 按 本 保 單 享 有 的 保 障 因 故 終 止 或 取 消, 投 保 人 同 意 在 有 關 終 止 或 取 消 之 日 或 之 前, 向 該 名 受 保 人 收 回 醫 療 卡, 並 於 終 止 或 取 消 之 日 立 即 把 醫 療 卡 交 還 本 公 司 若 該 名 受 保 人 於 終 止 或 取 消 之 日 後 仍 然 使 用 醫 療 卡 來 獲 取 賠 償, 投 保 人 須 負 責 全 數 付 還 本 公 司 已 付 的 款 項, 不 論 該 醫 療 卡 事 後 是 否 已 交 還 本 公 司 本 條 款 在 本 保 單 取 消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有 效 4. 索 償 爭 議 若 因 使 用 醫 療 卡 所 產 生 的 醫 療 費 用 出 現 爭 議, 投 保 人 同 意 立 即 先 退 還 本 公 司 已 付 的 款 項, 再 待 決 定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是 否 應 按 本 保 單 條 款 支 付 本 條 款 在 本 保 單 取 消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有 效 5. 超 越 賠 償 額 的 費 用 若 任 何 受 保 人 使 用 醫 療 卡 所 引 致 的 費 用 超 過 該 名 受 保 人 在 此 保 單 的 保 障 額, 投 保 人 同 意 在 收 到 欠 款 通 知 書 後 立 即 向 本 公 司 償 還 任 何 差 額 或 不 足 之 數 本 條 款 在 本 保 單 取 消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有 效 6. 不 受 保 治 療 若 受 保 人 利 用 醫 療 卡 接 受 本 保 單 條 款 規 定 不 可 享 有 賠 償 的 治 療, 則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全 數 付 還 此 等 不 受 保 治 療 費 用 本 條 款 在 本 保 單 取 消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有 效 7. 醫 療 卡 補 領 費 每 張 補 發 的 醫 療 卡 均 須 支 付 補 領 費 本 公 司 保 留 不 時 調 整 補 領 費 用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若 補 領 醫 療 卡, 投 保 人 需 填 妥 補 領 醫 療 卡 表 格 及 交 回 本 公 司 有 關 表 格 可 向 本 公 司 索 取 8. 醫 療 卡 被 竊 或 遺 失 若 醫 療 卡 被 竊 或 遺 失, 投 保 人 需 於 醫 療 卡 被 竊 或 遺 失 當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有 關 詳 情 投 保 人 須 就 任 何 受 保 人 的 醫 療 卡 被 竊 或 遺 失 後 遭 他 人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交 易 負 全 責, 直 至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填 妥 的 遺 失 聲 明 表 格, 申 報 有 關 醫 療 卡 被 竊 或 遺 失 的 詳 情 為 止 有 關 表 格 可 向 本 公 司 索 取 9. 取 消 醫 療 卡 本 公 司 保 留 可 不 經 事 先 通 知 而 隨 時 收 回 任 何 醫 療 卡 之 權 利, 按 本 保 單 發 出 的 任 何 及 一 切 醫 療 卡 均 為 本 公 司 絕 對 專 有 的 財 產 10. 退 回 超 額 費 用 當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通 知 後, 投 保 人 需 立 即 向 本 公 司 退 回 通 知 書 上 所 列 的 超 額 費 用 若 該 欠 款 未 能 在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付 清, 本 公 司 保 留 向 客 戶 按 月 加 收 財 務 費 用 11. 暫 停 支 付 賠 償 若 接 獲 本 公 司 進 一 步 書 面 通 知 後 仍 未 付 清 超 額 費 用, 本 公 司 保 留 暫 停 向 受 保 人 支 付 賠 償 及 使 用 非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任 何 醫 療 服 務 的 權 利 第 十 部 份 一 般 保 單 條 文 1. 解 釋 本 保 單 應 與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及 批 單 一 併 閱 讀, 而 本 保 單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或 批 單 任 何 部 份 內 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如 帶 有 特 定 解 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出 現 都 視 作 帶 有 此 種 解 釋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2. 約 因 本 保 單 是 根 據 投 保 書 所 載 的 聲 明, 以 及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的 情 況 下 而 簽 發 的 3. 地 域 限 制 本 保 單 第 二 部 份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適 用 於 全 球, 惟 需 受 以 下 限 制 : 1. 住 院 重 症 保 障 : 病 狀 或 治 療 乃 完 全 歸 因 於 在 海 外 發 生 的 意 外 或 緊 急 情 況 者 為 限 ; 2. 每 日 住 院 現 金 : 每 保 單 年 度 以 90 日 住 院 為 限 ; 3. 門 診 : 以 計 劃 3 為 限 4. 條 款 及 條 件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賠 償 須 符 合 本 保 單 之 所 有 定 義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定 5. 毋 須 分 攤 條 款 本 保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並 不 會 以 分 攤 形 式 支 付, 而 只 會 在 有 關 受 保 人 就 第 二 部 份 - 保 障 範 圍 的 任 何 費 用 並 未 能 從 其 他 保 單 獲 得 全 數 賠 償 之 下, 賠 償 不 足 之 費 用 若 其 他 合 約 或 計 劃 及 / 或 附 加 賠 償 條 款 所 提 供 的 賠 償, 少 於 受 保 人 按 本 保 單 規 定 可 得 的 賠 償, 則 本 公 司 只 會 提 供 賠 償 額 之 間 的 差 額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切 其 他 保 險 合 約 或 計 劃 或 附 加 賠 償 條 款 ( 如 適 用 ) 的 副 本

20 6. 完 整 合 約 及 修 改 本 保 單 包 括 承 保 表 批 單 手 術 分 類 表 付 錄 與 修 訂 ( 如 有 ), 將 構 成 雙 方 之 間 的 完 整 合 約 除 經 本 公 司 批 准, 並 得 批 單 和 修 訂 本 為 證, 否 則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屬 無 效 本 公 司 將 保 留 對 所 有 本 保 單 作 核 保 修 改 條 款 及 / 或 調 整 保 費 及 最 高 賠 償 額 的 權 利 7. 退 回 保 單 的 權 利 倘 若 投 保 人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不 滿 意 本 保 單, 可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將 整 套 保 單 包 括 醫 療 卡 退 回 本 公 司 如 在 此 段 時 間 內 無 任 何 索 償 或 賠 償 紀 錄, 已 繳 付 予 本 公 司 的 保 費 將 全 數 退 還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保 單 將 視 為 由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無 效, 而 本 公 司 亦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索 償 8. 失 實 陳 述 或 欺 詐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於 投 保 書 及 批 單 內 容 ( 如 有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聲 明 將 視 為 本 保 單 的 基 準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資 料 將 促 使 本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失 效 有 關 索 償 如 存 有 任 何 欺 詐 行 為, 本 公 司 有 權 拒 絕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責 任 9. 代 位 權 本 公 司 有 權 以 受 保 人 的 名 義, 對 可 能 須 就 引 致 按 本 保 單 提 出 索 償 的 事 故 負 上 責 任 的 第 三 者 提 出 訴 訟, 有 關 費 用 將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10. 索 償 通 知 ( 不 適 用 於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D 及 E 門 診 及 牙 科 )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於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受 保 人 住 院 日 或 診 斷 患 上 危 疾 之 日 起 計 14 日 內 給 予 本 公 司 書 面 索 償 通 知 若 索 償 人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的 通 知, 內 列 的 資 料 足 以 確 定 受 保 人 的 身 份, 則 當 作 已 發 出 通 知 論 若 未 能 在 上 述 期 限 內 給 予 通 知, 惟 能 在 本 公 司 表 示 滿 意 下 證 明 已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內 盡 快 給 予 通 知, 並 在 住 院 之 日 起 計 60 日 內 給 予 通 知, 則 不 會 促 使 有 關 索 償 失 效 11. 身 體 檢 驗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償 通 知 書 後, 有 權 隨 時 合 理 地 要 求 受 保 人 進 行 體 檢, 以 決 定 應 否 作 出 賠 償 有 關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12. 索 償 手 續 1. 適 用 於 第 二 部 份 (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D 及 E 門 診 及 牙 科 除 外 ) 任 何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住 院, 受 保 人 出 院 後 30 日 內 或 診 斷 患 上 危 疾 之 日 內 或 受 保 人 之 遺 產 代 理 人 須 填 具 下 列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文 件 及 帳 單 等 送 交 本 公 司 : i. 住 院 及 手 術 索 賠 申 請 書 或 危 疾 保 障 索 賠 申 請 書 ; 及 ii.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書 ; 及 iii 所 有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正 本 單 據 及 帳 單 明 細 表 正 本 ; 及 iv 死 亡 證 及 法 醫 官 報 告 ( 只 適 用 於 身 故 恩 恤 金 保 障 ) 如 不 具 備 上 述 書 面 文 件,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受 理 如 受 保 人 或 遺 產 代 理 人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第 (ii) 項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本 公 司 可 協 助 代 辦, 惟 投 保 人 或 遺 產 代 理 人 須 承 擔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所 需 的 醫 療 報 告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費 用 及 受 保 人 或 遺 產 代 理 人 需 辦 理 授 權 手 續 2. 適 用 於 第 2 部 份 第 二 章 - 自 選 保 障 D 及 E 門 診 ( 非 網 絡 服 務 ) 及 牙 科 受 保 人 須 向 非 指 定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先 行 墊 付 門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然 後 在 完 成 傷 病 治 療 後 90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索 償 申 請 為 此, 受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索 取 索 償 表 格, 並 填 妥 表 格, 連 同 收 據 和 分 列 項 目 的 賬 單 正 本 及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一 併 交 回 本 公 司, 否 則, 索 償 申 請 將 視 為 無 效 或 不 完 整, 而 本 公 司 亦 不 會 向 受 保 人 發 放 任 何 賠 償 i. 所 有 主 診 註 冊 醫 生 及 / 或 中 醫 師 簽 署 的 收 據 正 本 ( 每 張 收 據 須 顯 示 病 人 姓 名 疾 病 名 稱 診 症 日 期 及 收 費 項 目 說 明 及 明 細 ); 及 / 或 ii. 有 效 註 冊 西 醫 轉 介 信 ( 適 用 於 X 光 診 斷 及 化 驗 專 科 醫 生 門 診 ( 非 手 術 ) 物 理 治 療 及 脊 醫 治 療 ); 及 / 或 iii. 藥 物 處 方 正 本 中 醫 名 字 簽 署 及 註 冊 登 記 號 碼 ( 只 適 用 於 中 醫 門 診 ); iv. 填 妥 的 門 診 或 牙 科 索 償 申 請 書 本 公 司 可 自 行 決 定 及 以 書 面 為 證, 可 酌 情 免 去 以 上 申 請 手 續 由 合 資 格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的 轉 介 信 有 效 期 以 轉 介 信 的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6 個 月 投 保 人 須 承 擔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所 需 的 醫 療 報 告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費 用, 並 依 照 本 公 司 所 述 的 形 式 和 性 質 提 呈 有 關 文 件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亦 需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的 合 作 以 協 助 本 公 司 從 他 人 獲 取 受 保 人 之 病 歷 或 索 償 紀 錄, 此 乃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如 因 受 保 人 身 故 而 提 出 索 償,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費 進 行 法 律 許 可 的 驗 屍 手 續

21 13. 索 償 文 件 在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有 索 賠 文 件 及 單 據, 須 在 該 保 單 年 度 期 滿 日 起 90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申 請 索 償, 否 則 作 為 放 棄 索 賠 論, 以 後 受 保 人 將 不 能 獲 取 任 何 有 關 是 次 之 賠 償 另 外, 在 辦 理 支 付 利 益 保 障 時,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除 上 述 第 12 項 所 列 文 件 外, 亦 須 按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倘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本 公 司 可 延 遲 發 給 其 應 得 利 益, 直 至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具 備 為 止 已 全 數 賠 償 的 個 案 本 公 司 將 不 退 回 所 有 正 本 收 據 14. 索 償 調 查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收 到 投 保 人 索 賠 申 請 書 後 90 日 內 進 行 調 查, 決 定 是 否 在 保 單 承 保 責 任 範 圍 內, 在 此 期 間, 投 保 人 不 得 向 本 公 司 採 取 任 何 仲 裁 行 為 如 本 公 司 依 保 單 規 章 或 條 款 決 定 拒 賠, 投 保 人 可 在 拒 賠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仲 裁 15. 支 付 賠 償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只 可 支 付 予 投 保 人 或 受 保 人 或 遺 產 代 理 人 若 並 無 書 面 指 示, 在 受 保 人 身 故 時, 所 有 未 支 付 的 累 積 賠 償, 將 撥 作 受 保 人 的 遺 產 任 何 由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賠 償 的 第 三 者 就 任 何 住 院 所 收 訖 賠 償 後 簽 訂 的 收 據, 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在 這 段 住 院 期 間 最 終 和 完 全 履 行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在 本 保 單 下 的 賠 償 將 於 住 院 期 終 止 時 支 付 16. 貨 幣 根 據 本 保 單, 所 應 支 付 的 保 費 及 保 障 額 均 以 香 港 貨 幣 支 付 若 受 保 人 以 任 何 外 國 貨 幣 提 出 索 償, 須 以 受 保 人 支 付 費 用 時 該 外 幣 官 方 買 入 價 折 算 為 港 幣 若 無 此 類 官 方 匯 率, 則 此 類 索 償 將 以 本 公 司 的 往 來 銀 行 確 定 為 適 當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此 匯 率 將 視 為 最 終 和 具 約 束 力 17. 利 息 本 保 單 支 付 的 保 障 均 不 帶 利 息 18. 未 繳 保 費 倘 若 投 保 人 根 據 本 保 單 而 獲 得 賠 償, 本 公 司 會 先 扣 除 任 何 尚 未 繳 付 的 保 費, 然 後 發 放 賠 償 金 19. 保 單 復 效 若 本 保 單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而 終 止, 投 保 人 其 後 須 於 保 費 到 期 日 後 90 天 內 遞 交 要 求 復 效 的 投 保 書 予 本 公 司 接 納 及 批 准 經 復 效 的 保 單 只 承 保 在 復 效 日 後 因 受 傷 導 致 的 住 院 及 復 效 日 60 日 以 後 出 現 的 疾 病 而 導 致 的 住 院 20. 錯 誤 與 遺 漏 整 理 記 錄 時 的 文 書 錯 誤 不 應 使 在 其 他 方 面 均 有 效 的 保 障 項 目 失 效, 亦 不 會 使 在 其 他 方 均 應 有 效 地 終 止 的 保 障 項 目 繼 續 有 效 若 受 保 人 的 年 齡 或 出 生 日 期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無 意 中 報 錯, 以 致 影 響 賠 償 或 保 障 範 圍 或 本 保 單 任 何 條 款, 則 本 公 司 將 按 真 實 的 年 齡 及 資 料 來 決 定 是 否 就 本 保 單 的 條 款 給 予 賠 償, 並 決 定 賠 償 額 若 本 公 司 認 為 應 按 本 保 單 支 付 賠 償, 則 絕 對 有 權 酌 情 調 整 保 費 21. 信 託 或 轉 讓 之 禁 制 本 保 單 不 可 轉 讓, 同 時 投 保 人 保 證 本 保 單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信 託, 亦 不 涉 及 任 何 留 置 權 或 押 記 本 保 單 將 於 保 險 期 內 由 投 保 人 擁 有 22.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本 保 單 在 所 有 方 面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並 按 香 港 法 律 釋 義 對 於 本 保 單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項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索 償 或 法 律 訴 訟, 香 港 法 院 將 具 有 唯 一 和 獨 有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23. 仲 裁 所 有 因 本 保 單 而 引 起 之 歧 見 須 根 據 仲 裁 條 例 ( 及 不 時 之 修 訂 ) 作 出 決 定 若 然 雙 方 對 委 任 一 名 仲 裁 人 不 能 達 成 協 議, 則 有 關 選 擇 需 交 由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之 主 席 作 出 決 定, 在 這 裏 明 確 申 明, 取 得 仲 裁 裁 決 為 任 何 有 關 本 保 單 之 訴 訟 權 利 或 官 司 之 先 決 條 件 若 然 本 公 司 對 受 保 人 就 任 何 依 本 保 單 提 出 之 索 償 表 示 無 須 負 責, 而 該 索 償 又 未 在 作 出 拒 賠 日 後 12 個 月 內 轉 交 仲 裁, 則 無 論 如 何, 該 索 償 將 被 視 作 已 被 放 棄, 而 此 後 亦 不 得 再 追 討 24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熱 線 :( ) 本 公 司 與 國 際 救 援 ( 亞 洲 ) 公 司 ( 以 下 稱 為 國 際 救 援 ) 洽 商 為 投 保 人 及 / 或 其 受 保 家 屬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提 供 下 述 的 24 小 時 支 援 熱 線 服 務

22 1.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若 受 保 人 在 原 居 地 以 外 地 方 旅 行 或 公 幹 時 因 發 生 嚴 重 身 體 損 傷 或 疾 病 或 需 要 醫 療 法 律 諮 詢 緊 急 協 助, 而 這 旅 程 並 非 - 違 反 醫 生 的 勸 告 ; 及 / 或 - 是 為 接 受 或 尋 求 海 外 醫 療 或 手 術 治 療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直 接 通 知 國 際 救 援 24 小 時 緊 急 中 心, 要 求 以 下 服 務 及 保 障 任 何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的 有 關 費 用,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1) 電 話 醫 療 建 議 評 估 及 轉 介 約 見 當 需 要 醫 療 建 議 時,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的 緊 急 中 心 向 中 心 內 當 值 醫 生 索 取 醫 療 建 議 及 評 估, 但 該 項 電 話 對 話 只 屬 建 議 性 質, 並 不 能 視 作 對 受 保 人 之 診 斷 若 醫 療 上 有 需 要, 受 保 人 可 轉 介 至 合 適 之 醫 生 或 專 科 醫 生, 以 獲 取 其 個 人 評 估 ; 而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預 約 有 關 醫 生 但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及 相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跟 進 病 情 當 受 保 人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國 際 救 援 的 醫 療 隊 將 會 聯 同 受 保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跟 進 受 保 人 的 醫 療 狀 況 (3) 旅 遊 諮 詢 受 保 人 可 在 旅 程 前 或 旅 程 期 間, 向 國 際 救 援 諮 詢 以 下 資 料 或 服 務 : 最 新 的 免 疫 及 防 疫 要 求 及 需 要 世 界 各 地 天 氣 機 場 稅 海 關 條 例 護 照 / 簽 證 要 求 領 事 館 / 大 使 館 之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貨 幣 兌 換 率 銀 行 工 作 日 當 地 語 言 及 翻 譯 服 務 護 送 小 童 回 國 因 醫 療 緣 故 需 轉 遞 緊 急 訊 息 (4) 代 尋 行 李 如 運 送 機 構 遺 失 或 誤 送 受 保 人 的 行 李,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向 有 關 機 構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海 關 及 政 府 機 關 查 詢 代 尋 若 尋 回 行 李 將 轉 送 到 受 保 人 之 指 定 地 方 (5) 更 改 行 程 之 緊 急 安 排 若 受 保 人 遇 緊 急 事 故 需 更 改 原 先 行 程,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協 助 受 保 人 重 新 安 排 所 乘 坐 之 飛 機 班 次 (6) 護 照 補 發 遞 送 當 受 保 人 旅 程 所 需 之 文 件 或 個 人 證 件 ( 如 護 照 簽 證 等 ) 遺 失 或 被 盜 竊, 國 際 救 援 將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受 保 人 向 有 關 當 局 補 辦 證 件 (7) 法 律 轉 介 應 受 保 人 要 求, 國 際 救 援 可 提 供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8) 親 友 探 病 若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受 傷 或 染 急 病,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一 名 親 屬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由 香 港 前 往 探 望 受 保 人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9) 護 送 隨 行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返 港 若 投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受 傷 或 急 病 而 住 院 或 不 幸 去 世, 遺 下 同 行

23 而 未 滿 十 八 歲 受 供 養 之 子 女,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該 名 子 女 返 港, 如 有 需 要 更 會 聘 請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陪 同 投 保 人 子 女 返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投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0)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當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之 醫 生 及 當 地 主 診 醫 生 均 同 意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傷 或 患 上 急 病 須 入 住 醫 院 時, 國 際 救 援 可 在 受 保 人 無 法 即 時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達 港 幣 40,000 元 之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有 權 在 替 受 保 人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前, 索 取 有 效 之 信 用 保 證 (11) 出 院 後 療 養 住 宿 若 受 保 於 出 院 後 需 即 時 進 行 療 養,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為 受 保 人 安 排 出 院 後 之 酒 店 住 宿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2) 安 排 緊 急 回 港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乘 坐 固 定 班 次 之 航 機 回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不 可 抗 力 之 免 責 事 由 國 際 救 援 將 不 負 責 因 罷 工 戰 爭 敵 國 入 侵 武 裝 衝 突 ( 不 論 是 否 正 式 宣 戰 ) 內 戰 內 亂 叛 亂 恐 怖 行 動 政 變 暴 動 群 眾 騷 擾 政 治 或 行 政 干 預 輻 射 或 自 然 災 難 等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國 際 救 援 之 事 由 所 導 致 救 助 行 動 延 誤 無 法 提 供 或 進 行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3.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的 責 任 獲 推 介 的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均 非 本 公 司 或 國 際 救 援 的 職 員 代 理 或 僱 員,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乃 獨 立 人 士 或 機 構 而 需 對 自 己 所 作 的 行 為 負 責 在 推 介 前, 國 際 救 援 將 查 核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是 否 具 備 資 格, 並 確 實 其 獲 當 地 政 府 的 認 可 如 遇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之 行 為 不 當,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概 不 負 責

24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提 供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並 可 能 使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 (i) 處 理 及 審 批 您 的 保 險 申 請 或 您 將 來 提 交 的 保 險 申 請 ; (ii) 執 行 您 保 單 的 行 政 工 作 及 提 供 與 您 保 單 相 關 的 服 務 ; (iii) 分 析 或 調 查 處 理 及 支 付 您 保 單 有 關 的 索 償 ; (iv) 發 出 繳 交 保 費 通 知 及 向 您 收 取 保 費 及 欠 款 ; (v) 任 何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任 何 更 改 變 更 取 消 或 續 期 ; (vi) 就 以 上 用 途 聯 絡 您 ; (vii) 本 公 司 行 使 任 何 代 位 權 ; (viii) 其 它 與 上 述 用 途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附 帶 用 途 ; 及 (ix) 遵 循 適 用 法 律, 條 例 及 業 内 守 則 及 指 引 本 公 司 亦 可 因 應 上 述 用 途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予 下 列 各 方 : (a) 就 上 述 用 途,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行 政 通 訊 電 腦 付 款 保 安 及 其 它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代 理 承 包 商 及 顧 問 ( 包 括 :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商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話 促 銷 商 郵 寄 及 印 刷 服 務 商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商 ); (b) 處 理 索 賠 個 案 的 理 賠 師 理 賠 調 查 員 及 醫 療 顧 問 ; (c) 追 討 欠 款 的 收 數 公 司 或 索 償 代 理 ; (d) 保 險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 (e) 再 保 公 司 及 再 保 經 紀 ; (f) 您 的 保 險 經 紀 ( 若 有 ); (g) 本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專 業 業 務 顧 問 ; (h)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公 司 ( 以 公 司 條 例 內 的 定 義 為 準 ); (i) 現 存 或 不 時 成 立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協 會 或 聯 會 或 類 同 組 織 ( 聯 會 ) 及 其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或 以 便 聯 會 執 行 其 監 管 職 能, 或 其 他 基 於 保 險 業 或 任 何 聯 會 會 員 的 利 益 而 不 時 在 合 理 要 求 下 賦 予 聯 會 的 職 能 ; (j) 透 過 聯 會 移 轉 予 任 何 聯 會 的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k) 任 何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從 事 與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與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中 介 人 或 索 償 或 調 查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l)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及 同 類 的 保 險 業 機 構 ; 及 (m) 法 例 要 求 或 許 可 的 政 府 機 關 您 在 此 授 權 本 公 司 可 向 聯 會 從 保 險 業 內 收 集 的 資 料 中 查 閱 及 / 或 核 對 您 任 何 資 料 此 外, 經 您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能 會 以 其 它 方 式 使 用 及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有 權 查 閱 及 要 求 更 正 由 本 公 司 持 有 有 關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提 出 ( 電 話 : , 傳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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