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歐 麗 穎 哲 學 碩 士 嶺 南 大 學 二 零 零 八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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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歐 麗 穎 哲 學 碩 士 嶺 南 大 學 二 零 零 八 年

3 論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歐 麗 穎 ` 此 論 文 為 哲 學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之 部 分 要 求 嶺 南 大 學 二 零 零 八 年

4 論 文 撮 要 論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歐 麗 穎 哲 學 碩 士 康 德 的 主 體 理 論 不 但 為 西 方 的 理 性 主 義 開 出 了 一 個 新 的 領 域, 在 近 代 中 國 儒 學 的 研 究 中 更 被 視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樞 紐 康 德 的 主 體 理 論 除 了 為 日 後 相 關 的 討 論 提 供 了 穩 固 的 框 架 外, 他 對 一 些 重 要 概 念 諸 如 理 性 道 德 的 必 然 性 等 的 反 省 和 釐 清, 更 為 當 世 的 相 關 討 論 帶 來 了 突 破 性 的 發 展 和 影 響 當 然, 其 道 德 主 體 理 論 也 有 不 少 困 難 本 文 分 成 四 章, 基 於 上 述 各 點 展 開 討 論 第 一 章 為 前 言, 旨 在 闡 明 康 德 對 其 它 道 德 理 論 的 抨 擊, 以 顯 康 德 對 道 德 的 看 法 之 獨 特 處 第 二 章 對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理 論 作 系 統 性 的 闡 釋 由 康 德 的 最 高 道 德 原 則 出 發, 闡 明 當 中 的 關 鍵 概 念, 例 如 : 道 德 的 無 條 件 性 與 普 遍 性, 從 而 帶 出 主 體 所 具 備 的 實 踐 理 性 及 自 律 性 康 德 於 捍 衛 道 德 的 普 遍 性 及 肯 定 人 之 主 體 性 方 面, 成 就 無 容 置 疑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其 系 統 中, 道 德 法 則 只 能 呈 現 為 命 令, 亦 不 允 許 情 感 的 滲 雜 康 德 的 這 種 主 體 觀 並 非 沒 有 困 難 本 文 的 第 三 章 則 指 出 康 德 道 德 理 論 對 主 體 的 一 些 前 設, 並 透 過 比 較 康 德 與 王 陽 明 的 道 德 理 論, 揭 示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並 非 在 所 有 文 化 下 都 為 人 接 受 最 後, 本 章 亦 希 望 帶 出 道 德 主 體 觀 與 道 德 境 界 的 密 切 關 係, 以 點 出 不 同 道 德 主 體 觀 的 意 義 全 文 最 後 以 第 四 章 作 結

5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本 論 文 為 原 創 性 之 研 究 成 果, 所 有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著 作 之 引 用, 均 已 適 當 註 明 出 處 歐 麗 穎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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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 文 所 用 的 康 德 原 典 之 譯 本 : 1.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 & ed. Mary Grego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 李 明 輝 譯, 伊 曼 努 埃 康 德 著 :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 台 北 : 聯 經,1990) 3.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r. & ed. Mary Grego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4. 韓 水 法 譯, 伊 曼 努 埃 康 德 著 :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 北 京 : 商 務,1999) 徵 引 時, 本 文 將 註 釋 簡 化 為 KGS, 冊 數 : 頁 數 ; 中 譯 本 頁 數 ; 英 譯 本 頁 數 本 文 根 據 The Cambridge Edition of the Works of Immanuel Kant 所 載, 先 列 出 引 文 於 普 魯 士 王 室 學 術 院 所 編 的 康 德 全 集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中 的 冊 數 和 頁 數, 再 列 出 中 譯 本 及 英 譯 本 的 頁 數 王 陽 明 原 典 : 1. 王 陽 明 著 王 陽 明 全 書 ( 台 北 : 正 中,1979) 此 套 全 書 分 為 四 册, 徵 引 時, 本 文 先 列 出 全 書 ( 册 數 ), 再 列 出 篇 目 名 稱 及 頁 數

8 第 一 章 前 言 : 各 種 可 能 之 道 德 根 據 康 德 力 言 道 德 的 普 遍 性 及 人 之 主 體 性 在 正 式 進 入 康 德 的 道 德 理 論 之 前, 讓 我 們 先 看 看 他 對 其 它 道 德 理 論 的 抨 擊 以 顯 康 德 對 道 德 的 看 法 之 獨 特 處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即 使 是 最 平 庸 的 人, 也 知 道 自 己 應 該 作 什 麼 不 該 作 什 麼, 儘 管 他 們 未 必 能 清 晰 表 達 出 踐 行 時 所 依 據 的 道 德 原 則 不 過 我 應 該 作 什 麼? 仍 然 作 為 一 個 哲 學 問 題 呈 現 給 我 們, 除 了 因 為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乃 揭 示 人 是 什 麼 的 重 要 一 步 外, 它 或 許 還 會 為 我 們 提 供 一 些 對 人 生 和 世 界 的 指 引 性 的 看 法 既 然 一 個 最 平 凡 的 人 也 知 道 自 己 應 該 作 什 麼, 那 麼 真 正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 我 們 一 般 確 定 為 道 德 的 事, 其 道 德 價 值 何 在? 自 古 以 來, 哲 人 對 回 答 此 問 題 作 過 無 數 嘗 試 在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中, 康 德 列 舉 了 有 關 道 德 根 據 的 種 種 可 能 1: 外 在 的 : 教 育 ( 按 照 蒙 田 ) 公 民 憲 法 ( 按 照 曼 德 維 爾 ) 內 在 的 : 完 滿 性 ( 按 照 沃 爾 夫 和 斯 多 亞 派 ) 主 觀 的 內 在 的 : 自 然 情 感 ( 按 照 伊 壁 鳩 魯 ) 道 德 情 感 ( 按 照 哈 奇 遜 ) 客 觀 的 外 在 的 : 上 帝 的 意 志 ( 按 照 克 魯 修 斯 和 其 他 的 神 學 道 德 家 ) 1 下 表 引 自 KGS, 5:40; 頁 43;p.172 3

9 以 上 各 種 可 能 的 道 德 原 則 之 根 據, 對 於 康 德 而 言 都 不 能 作 為 真 正 的 道 德 原 則 之 根 據 康 德 把 這 些 嘗 試 均 列 為 他 律 的 原 則 在 這 裡, 我 只 希 望 對 他 律 的 原 則 作 簡 短 的 說 明 在 第 一 章 未, 我 們 對 意 志 自 律 作 出 討 論 後, 對 此 他 律 原 則 便 有 更 深 刻 的 體 會 所 謂 意 志 之 他 律, 簡 單 來 說, 即 是 意 志 被 在 其 自 身 之 外 對 象 例 如 生 理 上 的 需 求 一 己 的 私 慾 對 於 上 帝 或 法 律 的 畏 懼 等 所 規 定, 然 後 命 令 自 己 遵 從 這 些 法 則 正 因 為 上 表 所 列, 均 為 導 致 意 志 他 律 的 對 象, 故 康 德 認 為 它 們 都 不 能 作 為 真 正 的 道 德 原 則 之 根 據 主 觀 的 內 在 的 決 定 根 據, 康 德 又 稱 之 為 出 自 幸 福 的 原 則 所 謂 以 自 然 情 感 為 道 德 原 則 的 規 定 根 據, 亦 即 是 說, 一 道 德 行 為 之 道 德 性 在 於 該 行 為 能 滿 足 我 們 最 多 的 喜 好 最 有 效 地 促 進 我 們 的 幸 福, 二 我 們 之 所 以 實 踐 道 德 乃 基 於 滿 足 我 們 的 喜 好 和 促 進 自 己 的 幸 福 首 先, 無 論 我 們 對 喜 好 與 幸 福 作 何 種 理 解, 就 它 終 歸 以 自 身 的 幸 福 為 考 慮 的 根 據 而 言, 我 們 仍 可 把 這 種 主 張 判 斷 為 自 私 的 其 次, 只 要 我 們 對 日 常 的 道 德 生 活 稍 加 反 省, 我 們 便 知 道 點 一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為, 許 多 時 候, 我 們 深 知 道 德 的 要 求 與 促 進 一 己 幸 福 的 要 求 大 有 不 同 而 點 二 的 看 法, 更 會 使 行 善 的 動 機 與 行 惡 的 動 機 等 同 起 來 試 問 有 那 個 強 盜 不 是 以 滿 足 自 己 的 喜 好 和 促 進 自 己 的 幸 福 為 搶 劫 時 的 動 機? 同 時, 我 們 亦 很 難 把 所 有 捨 生 取 義 的 行 為 一 律 單 純 以 自 私 的 動 機 來 理 解 即 使 以 道 德 情 感 作 為 道 德 原 則 的 規 定 根 據, 對 康 德 而 言, 情 況 亦 沒 有 多 大 的 好 4

10 轉 因 為 一 旦 被 喚 作 情 感, 康 德 認 為, 就 代 表 它 是 由 某 些 偶 然 的 情 境 或 事 物 所 觸 發 的 如 果 道 德 法 則 之 根 據 乃 來 自 人 性 底 特 殊 構 造 或 人 性 所 處 的 偶 然 情 境, 那 麼 道 德 法 則 便 會 失 去 應 一 律 適 用 於 所 有 有 理 性 者 的 那 種 普 遍 性 2 關 於 這 一 點, 於 正 文 部 分 會 再 講 及 的 客 觀 的 決 定 根 據, 康 德 又 稱 之 為 出 自 圓 滿 性 的 原 則 而 實 踐 意 義 的 圓 滿 性 概 念, 康 德 解 釋 為 一 種 事 物 趨 於 形 形 式 式 的 目 的 的 適 宜 性 或 充 分 性 3 這 形 形 式 式 的 目 的, 對 人 類 而 言, 即 是 增 補 我 們 的 天 賦 除 了 增 埔 天 賦 外, 我 們 還 有 什 麼 方 法 來 增 加 我 們 內 在 的 圓 滿 性? 但 增 補 我 們 的 天 賦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意 志 的 動 機, 康 德 認 為 是 因 為 這 對 我 們 的 生 活 有 益 處 而 外 在 的 圓 滿 性, 即 一 個 獨 立 的 圓 滿 性 的 概 念, 我 們 喚 作 上 帝 若 果 我 們 不 是 以 一 個 先 行 的 獨 立 於 上 帝 理 念 的 實 踐 原 則 來 規 定 意 志, 而 僅 僅 視 上 帝 的 意 志 為 道 德 原 則 之 根 據, 那 麼 我 們 如 何 能 理 解 這 些 信 徒 實 踐 時 的 動 機? 例 如, 當 信 徒 奉 行 十 誡 時, 並 不 是 因 為 確 認 十 誡 的 規 範 性, 而 不 過 是 認 為 這 是 上 帝 欣 悅 之 事, 那 麼, 我 們 只 能 理 解 信 徒 奉 行 十 誡 的 動 機 為 希 望 取 悅 上 帝 獲 得 賜 福, 又 或 者 是 逃 避 上 帝 懲 罰 等 很 明 顯, 我 們 不 會 把 只 為 一 己 利 益 的 行 動 視 為 德 行 基 於 相 同 的 理 由, 法 律 教 育 也 不 能 作 為 道 德 原 則 之 根 據 除 非 我 們 先 肯 定 不 可 殺 人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是 我 的 實 踐 原 則, 否 則, 我 們 只 是 因 為 法 律 偶 然 如 此 制 定 而 守 法, 而 守 法 的 動 機, 2 KGS, 4:442; 頁 69;p.90 3 KGS, 5:41; 頁 43;p

11 又 只 不 過 是 逃 避 法 律 的 制 裁, 那 麼 即 使 我 的 行 為 具 有 合 法 性, 也 不 具 有 道 德 性 以 上 是 康 德 於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及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對 當 時 流 行 的 講 法 所 作 的 抨 擊 這 些 講 法 表 面 上 雖 有 差 異, 但 所 展 示 出 的 人, 卻 都 只 能 按 照 自 己 無 法 完 全 掌 控 的 欲 望 或 外 在 的 權 威 而 行 動 接 下 來, 我 們 會 根 據 此 二 書, 看 看 康 德 對 道 德 法 則, 以 至 道 德 主 體 的 說 法 這 些 問 題 是 重 要 的 正 如 本 篇 開 首 所 言 對 道 德 領 域 的 探 索 乃 揭 示 人 是 什 麼 的 重 要 一 步 我 們 可 以 有 多 個 角 度 來 認 識 人 認 識 自 己, 例 如 生 物 學 的 角 度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等 等 但 為 何 古 哲 先 賢 仍 不 滿 足, 而 非 得 於 道 德 的 領 域 尋 求 答 案 不 可 呢? 道 德 問 題 最 終 必 指 向 一 個 主 體, 這 個 主 體 具 有 道 德 的 自 覺, 也 能 主 宰 自 己 的 生 命 唯 有 透 過 這 個 角 度, 我 們 才 得 見 人 之 主 體 性 ; 也 唯 有 透 過 這 個 角 度, 我 們 才 找 得 到 絶 對 的 價 值 康 德 於 捍 衛 道 德 的 普 遍 性 及 肯 定 人 之 主 體 性 方 面, 成 就 無 容 置 疑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其 系 統 中, 道 德 法 則 只 能 呈 現 為 命 令, 亦 不 允 許 情 感 的 滲 雜 康 德 的 這 種 主 體 觀 並 非 沒 有 困 難 而 本 文 的 第 二 章 正 是 要 指 出 康 德 道 德 理 論 對 主 體 的 一 些 前 設, 並 透 過 比 較 康 德 與 王 陽 明 的 道 德 理 論, 揭 示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並 非 在 所 有 文 化 下 都 為 人 接 受 最 後, 本 文 亦 希 望 帶 出 道 德 主 體 觀 與 道 德 境 界 的 密 切 關 係, 以 點 出 不 同 道 德 主 體 觀 的 意 義 6

12 第 二 章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為 了 揭 示 出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本 章 將 會 先 看 看 其 相 關 的 道 德 理 論, 以 期 帶 出 康 德 對 道 德 主 體 的 看 法 而 要 瞭 解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則 不 得 不 先 瞭 解 他 所 說 的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康 德 對 於 此 原 則 的 闡 述 甚 詳, 而 本 文 只 會 就 以 下 數 點 作 出 討 論 : ( 一 ) 關 鍵 概 念 的 略 說 ( 二 )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以 命 令 的 形 式 出 現 ( 三 ) 令 式 只 有 定 言 令 式 和 假 言 令 式 兩 類,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是 定 言 令 式 ( 四 )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有 三 個 程 式, 分 別 指 向 同 一 原 則 的 不 同 面 向 第 一 節 關 鍵 概 念 的 略 說 1. 需 求 康 德 對 人 的 本 性 的 看 法 大 致 上 跟 我 們 的 日 常 信 念 很 貼 近 人 有 一 些 基 本 的 需 要, 也 有 感 受 快 樂 痛 苦 的 能 力, 並 以 幸 福 作 為 目 標 : 人 屬 於 感 覺 世 界 ; 人 的 理 性 當 然 有 一 個 無 可 否 定 的 感 性 層 面 的 使 命, 即 照 顧 感 性 的 關 切, 並 且 為 今 生 的 幸 福 起 見, 以 及 可 能 的 話 為 來 生 的 幸 福 起 見, 制 定 7

13 實 踐 準 則, 在 這 兩 點 而 言, 他 乃 是 一 個 有 需 求 的 存 在 者 4 在 此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兩 點 : 一 人 是 一 個 有 需 求 的 存 有 二 理 性 ( 實 踐 理 性 ) 的 其 中 一 個 功 能, 就 是 為 自 己 制 定 一 些 實 踐 的 準 則 以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求 這 些 實 踐 的 準 則, 乃 我 們 的 理 性 在 要 推 演 行 動 之 先 所 制 定 的 人 類 的 意 志 並 不 是 直 接 由 對 象 所 決 定, 而 是 由 一 些 準 則 所 決 定 讓 我 們 先 來 認 識 行 動 的 概 念, 再 返 回 實 踐 理 性 與 實 踐 準 則 的 概 念 2. 行 動 2a. 行 動 的 因 果 性 行 動 的 概 念 乃 由 因 果 概 念 所 衍 生 岀 來 的 (I A204) 作 為 因 果 性 的 行 動 者 為 事 物 帶 來 變 化, 例 如 一 個 小 孩 在 擲 皮 球, 我 們 於 是 稱 該 小 孩 為 行 動 者 如 果 我 們 一 方 面 因 此 而 界 定 他 為 行 動 者, 另 一 方 面 孩 童 跟 皮 球 卻 沒 有 任 何 變 化, 這 顯 然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行 動 者 作 為 行 動 者, 不 論 是 否 具 備 理 性, 皆 透 過 其 行 動 導 引 出 結 果 而 理 性 存 有 跟 非 理 性 存 有 的 分 別, 在 於 非 理 性 存 有 的 行 動 總 被 時 間 上 較 先 4 KGS, 5:61; 頁 66;p.189 8

14 的 導 因 例 如 痛 苦 舒 適 等 刺 激 所 規 定, 而 理 性 存 有 卻 可 以 成 為 行 動 的 原 因 理 性 的 行 動 者 會 為 自 己 置 定 目 的, 並 為 此 制 定 格 準 ( 主 觀 的 實 踐 淮 則 ), 從 而 推 衍 行 動 2b. 行 動 的 目 的 性 如 上 述, 理 性 的 行 動 者 會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置 定 目 的 一 個 完 全 沒 有 目 的 的 行 動 不 可 能 是 理 性 的 行 動 康 德 除 了 稱 之 為 行 動 的 目 的, 也 會 稱 之 為 行 動 的 質 料 這 些 目 的 可 能 是 為 了 個 別 行 動 而 訂 立, 也 可 能 是 整 個 人 生 的 目 標 實 踐 理 性 其 中 一 個 功 能 就 是 確 認 行 動 的 目 的 人 類 其 中 一 個 必 要 的 目 標 就 是 獲 取 幸 福 求 得 幸 福 必 然 是 每 一 個 有 理 性 的 然 而 却 有 限 的 存 在 者 的 熱 望, 因 而 也 是 他 欲 求 能 力 的 一 個 不 可 避 免 的 決 定 根 據 5 這 所 謂 幸 福, 是 一 個 理 性 存 在 者 有 關 貫 穿 他 整 個 此 在 的 人 生 愉 悅 的 意 識 6, 當 中 涉 及 我 們 在 眾 多 欲 求 中 所 作 出 的 取 捨 以 及 各 項 目 的 之 籌 劃 是 故 幸 福 雖 然 是 人 類 的 共 同 目 標, 然 而 根 據 幸 福 原 則 而 訂 立 的 行 動 準 則, 卻 可 因 每 個 人 各 異 的 經 驗 而 有 無 限 的 差 異 康 德 不 否 認 幸 福 是 有 理 性 但 却 有 限 的 存 在 者 的 意 志 的 規 定 根 據, 但 這 決 不 是 意 志 的 唯 一 規 定 根 據 5 KGS, 5:25; 頁 24;p KGS, 5:22; 頁 20;p.156 9

15 3. 實 踐 理 性 人 類 作 為 理 性 存 有, 除 了 運 用 理 論 理 性 來 了 解 世 界, 亦 運 用 實 踐 理 性 來 推 衍 行 動, 從 而 對 世 界 施 行 影 響 力 所 謂 實 踐 理 性, 換 言 之, 就 是 考 慮 如 何 行 動 並 根 據 所 作 的 考 慮 而 行 動 的 能 力 實 踐 的 規 則 始 終 是 理 性 的 產 物, 因 為 它 指 定 作 為 手 段 的 行 為, 以 達 到 作 為 目 標 的 結 果 7 若 果 實 踐 理 性 只 就 個 人 的 幸 福 謀 求 手 段, 我 們 就 把 這 種 理 性 歸 屬 為 明 智 如 上 文 所 言, 追 求 幸 福 是 我 們 每 個 人 免 不 了 自 行 會 做 的 事 有 時 我 們 會 為 了 整 體 的 幸 福 而 在 不 同 的 欲 求 中 進 行 取 捨, 取 捨 所 根 據 的 原 則 就 是 個 別 欲 求 對 促 進 整 體 幸 福 的 有 效 性 此 時, 理 性 的 思 慮 即 參 考 經 驗, 找 出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以 達 成 預 先 置 定 的 目 的 可 見, 由 明 智 推 動 的 行 動 只 有 工 具 價 值, 一 旦 行 動 者 對 該 目 的 失 去 興 趣, 行 動 也 失 去 其 價 值 康 德 指 出 明 智 乃 一 種 以 經 驗 為 條 件 的 理 性, 因 為 明 智 的 判 斷 要 求 我 們 具 備 對 經 驗 世 界 的 知 識 一 般 實 踐 理 性 就 有 責 任 去 防 範 以 經 驗 為 條 件 的 理 性 想 要 單 獨 給 出 意 志 決 定 根 據 的 狂 妄 要 求 8 康 德 表 示 理 性 除 了 以 經 驗 為 條 件 作 功 利 的 使 用 外, 理 性 還 可 以 作 另 一 種 使 用 : 人 屬 於 感 覺 世 界 ; 人 的 理 性 當 然 有 一 個 無 可 否 定 的 感 性 層 面 的 使 命, 即 照 顧 感 性 的 關 切, 並 且 為 今 生 的 幸 福 起 見, 以 及 7 KGS, 5:20; 頁 18;p KGS, 5:16; 頁 14;p

16 可 能 的 話 為 來 生 的 幸 福 起 見, 制 定 實 踐 準 則, 在 這 兩 點 而 言, 他 乃 是 一 個 有 需 求 的 存 在 者 但 是, 人 畢 竟 不 是 那 種 徹 頭 徹 尾 的 動 物, 以 致 對 於 理 性 向 自 身 所 說 的 一 切 也 都 漠 不 關 心, 而 把 理 性 只 是 用 為 滿 足 他 作 為 感 性 存 在 者 的 需 要 的 工 具 因 為, 人 雖 然 具 備 理 性, 然 而 倘 若 理 性 僅 僅 有 利 於 人 達 到 本 能 在 動 物 那 裡 所 達 到 的 目 的, 那 麼 在 價 值 方 面 這 就 完 全 沒 有 使 人 昇 華 到 純 粹 的 動 物 性 之 上 ; 這 樣, 理 性 僅 僅 是 自 然 用 來 裝 備 人 以 便 其 達 到 它 規 定 動 物 所 要 達 到 的 那 個 目 標 的 特 殊 方 式, 而 不 給 他 規 定 一 個 更 高 的 目 標 9 康 德 以 一 個 目 的 論 的 觀 點 來 說 明 謀 求 幸 福 並 不 是 實 踐 理 性 的 唯 一 使 用, 此 看 法 基 於 以 下 兩 個 論 點 : 一 人 畢 竟 不 那 麼 完 全 是 動 物, 不 能 面 對 理 性 為 自 己 本 身 所 說 的 一 切 都 無 動 于 衷 ; 二 所 有 自 然 賦 予 我 們 的 能 力, 都 有 其 獨 一 無 二 之 目 的 如 果 我 們 的 理 性 只 是 用 於 滿 足 我 們 的 基 本 需 要 或 個 人 喜 好, 那 麼 : 一 我 們 便 跟 動 物 無 異, 因 為 我 們 每 一 刻 都 只 能 為 著 滿 足 基 本 需 要 或 個 人 喜 好 而 行 動 ; 二 理 性 便 失 去 了 其 獨 一 無 二 之 目 的, 而 即 使 人 擁 有 理 性, 亦 不 可 能 比 動 物 擁 有 更 高 的 價 值 譬 如 說, 本 來 我 們 一 雙 眼 已 足 夠 應 付 人 在 視 覺 上 的 需 要, 現 在 人 再 被 賦 予 一 對 耳 朵, 耳 朵 在 各 方 面 的 結 構 也 和 眼 睛 不 同, 而 這 對 耳 朵 之 所 以 被 賦 予 我 們, 卻 偏 偏 與 眼 睛 一 樣, 是 為 了 應 付 人 在 視 覺 上 的 需 要, 亦 即 是 說, 這 對 耳 朵 的 存 在 並 沒 有 提 升 我 們 的 能 力 和 價 值 這 不 是 很 荒 謬 嗎? 9 KGS, 5:61-62; 頁 66-67;p

17 康 德 因 此 認 為 實 踐 理 性 決 不 會 只 是 用 以 謀 求 幸 福, 如 果 只 為 謀 求 幸 福, 其 他 的 本 能 將 會 比 理 性 更 有 用 實 踐 理 性 有 一 個 更 高 之 目 的, 就 是 能 給 出 理 性 於 實 踐 領 域 運 用 時 所 根 據 的 原 則, 這 些 原 則 可 以 無 涉 於 主 體 偶 然 的 情 感 欲 望 境 遇 或 目 的 而 成 為 普 遍 4. 實 踐 準 則 人 是 一 個 行 動 者, 但 我 們 的 行 動 並 不 是 像 手 指 被 火 燒 到 時 縮 開 那 樣, 而 是 經 過 思 考 而 為 的 在 這 個 思 考 過 程 當 中, 理 性 會 就 著 它 當 時 的 境 遇 給 出 一 個 行 動 的 原 則, 這 主 觀 原 則 就 是 格 準 ( 格 律 ) 因 此 與 其 說 意 志 是 推 演 行 動 的 能 力, 不 如 說 意 志 是 制 定 格 準, 並 按 照 這 個 格 準 而 推 演 行 動 的 能 力 說 格 準 是 行 為 的 主 觀 原 則, 有 時 泛 指 任 何 出 自 主 體 的 實 踐 準 則 如 此, 則 它 有 可 能 等 於 客 觀 的 法 則 違 反 客 觀 的 準 則, 或 者 與 道 德 無 關 的 行 動 準 則 但 有 時 格 準 僅 指 依 照 主 體 的 條 件 而 決 定 的 實 踐 準 則, 亦 即 根 據 一 己 之 私 例 如 個 人 的 喜 好 而 訂 立 的 準 則, 並 且 必 須 與 客 觀 原 則 ( 即 實 踐 法 則 ) 別 開 來 10 在 生 活 中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除 了 服 務 於 我 們 的 欲 望 的 準 則 外, 還 有 另 外 一 類 實 踐 原 則, 它 們 不 但 無 助 於 我 們 對 愉 快 對 幸 福 的 追 求, 有 時 甚 至 逼 迫 我 們 放 棄 個 人 的 欲 望 例 如, 我 口 袋 內 的 錢, 本 來 剛 足 夠 支 付 游 泳 池 的 入 場 費 為 了 運 動 10 KGS, 4:421; 頁 42;p.73 12

18 帶 來 的 快 樂, 當 然 也 為 了 健 康, 每 當 有 空, 我 總 會 游 泳 但 在 前 往 泳 池 的 途 中, 我 看 到 一 個 初 中 生, 他 的 八 達 通 沒 有 餘 額, 錢 包 裡 竟 又 一 元 半 角 也 沒 有 他 坐 在 司 機 旁 的 坐 位, 焦 急 地 把 書 包 翻 過 來 也 找 不 著 一 毛 錢 每 個 人 見 到 這 種 情 況, 心 中 都 會 生 起 一 項 實 踐 原 則 : 我 應 該 給 他 支 付 車 費 單 單 是 這 項 原 則 的 出 現, 已 足 夠 令 人 震 驚 了 更 何 況, 這 項 原 則 真 的 令 得 我 們 做 出 原 則 所 要 求 的 行 為 : 給 他 支 付 車 費 那 怕 這 樣 做 會 破 壞 了 我 游 泳 的 計 畫 破 壞 了 自 己 的 愛 好 我 們 如 果 認 定, 純 粹 理 性 能 夠 在 自 身 中 就 包 含 一 個 實 踐 的 即 足 以 決 定 意 志 的 根 據, 那 麼 實 踐 的 法 則 就 是 存 在 的 ; 否 則, 那 麼 一 切 實 踐 原 理 都 將 是 單 純 的 準 則 在 理 性 存 在 者 受 到 本 能 刺 激 的 意 志 之 中, 人 們 便 能 夠 見 及 準 則 與 他 所 認 識 到 的 實 踐 法 則 的 衝 突 但 是, 對 於 不 以 理 性 為 意 志 的 唯 一 決 定 根 據 的 存 在 者, 這 個 規 則 是 一 個 命 令, 亦 即 是 以 表 達 了 行 動 的 客 觀 強 制 性 的 應 當 為 其 特 徵 的 一 條 規 則 : 它 意 指 : 如 果 理 性 完 全 決 定 意 志, 那 麼 行 動 就 會 不 可 避 免 地 依 照 這 個 規 則 發 生 命 令 因 而 是 客 觀 有 效 的, 與 作 為 主 觀 原 理 的 準 則 完 全 不 同 ( 這 些 命 令 ) 只 是 決 定 意 志, 不 論 它 是 否 足 以 達 到 這 個 結 果 11 我 們 在 自 己 的 意 志 之 內 發 現 到 與 明 智 準 則 有 別 的 實 踐 法 則, 接 下 來, 我 們 就 要 反 省, 這 些 法 則 是 甚 麼? 又 反 映 了 我 們 意 志 的 甚 麼 性 狀? 11 KGS, 5:19-20; 頁 18;p

19 第 二 節 令 式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是 一 種 命 令 : 只 要 一 個 客 觀 原 則 對 一 個 意 志 有 強 制 性, 這 項 原 則 底 表 象 便 稱 為 一 項 ( 理 性 底 ) 命 令, 而 此 命 令 底 程 式 稱 為 令 式 (Imperative) 一 切 令 式 都 是 以 一 個 應 當 來 表 達, 並 且 藉 此 顯 示 一 項 客 觀 的 理 性 法 則 對 於 一 個 意 志 的 關 係, 這 個 意 志 依 其 主 觀 特 質 來 說, 不 必 然 為 這 項 法 則 所 決 定 ( 一 種 強 制 ) 康 德 在 此 界 分 了 命 令 和 令 式 當 格 準 對 意 志 構 成 你 必 須 這 樣 做 的 約 束 力 時, 我 們 可 把 這 格 準 稱 之 為 命 令 康 德 相 信, 道 德 對 人 類 而 言, 總 帶 著 強 制 性 ( 約 束 性 ), 並 只 會 呈 現 為 命 令 命 令 是 一 種 規 則, 這 種 規 則 對 意 志 構 成 強 制 性, 而 這 裡 所 講 的 意 志 是 屬 於 一 個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的 意 志 為 什 麼 命 令 是 專 針 對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而 言 呢? 因 為 一 個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 或 者 說 神 聖 意 志 ) 的 行 動 必 然 與 實 踐 理 性 所 給 出 的 法 則 相 符 合 在 上 述 的 引 文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命 令 之 所 以 為 命 令, 是 在 於 這 意 念 不 必 然 地 為 這 法 則 所 決 定 因 此, 對 一 個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而 言 沒 有 所 謂 命 令 而 道 德 的 法 則, 對 衪 而 言 亦 沒 有 強 制 性 可 言 而 一 個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 就 我 們 討 論 的 內 容 而 言 是 指 人 類 ), 雖 然 同 為 有 理 性 的 存 12 KGS, 4:413; 頁 33;p 李 明 輝 先 生 所 翻 譯 的 命 令 底 程 式, 牟 宗 三 先 生 把 它 翻 譯 為 命 令 之 公 式, 筆 者 認 為 後 者 較 佳, 因 為 這 樣 可 把 命 令 之 公 式 和 後 面 的 三 個 程 式 區 分 開 來, 免 生 混 淆 而 Imperative 牟 宗 三 先 生 翻 譯 為 律 令, 但 筆 者 認 為 依 李 明 輝 先 生 翻 譯 為 令 式 則 更 為 恰 當 因 為 令 式 比 律 令 更 能 表 達 出 其 形 式 (form) 之 意 義 14

20 有, 但 卻 非 每 每 根 據 理 性 的 原 則 而 行 動 他 們 往 往 會 在 行 動 時, 受 到 其 他 的 因 素 例 如 一 己 的 好 惡 影 響, 令 人 即 使 知 道 什 麼 才 是 理 性 的 原 則, 也 依 然 不 按 之 而 行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不 必 然 地 為 理 性 所 決 定, 所 以, 理 性 的 原 則 對 於 我 們 而 言, 必 呈 現 為 命 令 而 道 德 原 則, 作 為 理 性 的 產 物, 自 然 也 呈 現 為 命 令 這 些 命 令, 要 求 我 們 抑 制 一 己 之 私 康 德 在 此 說 明 了 以 下 兩 點 : 一 人 類 的 行 動 不 一 定 合 乎 理 性 ; 二 基 於 上 一 點, 道 德 原 則 只 能 呈 現 為 命 令 但 道 德 對 人 類 而 言 的 強 制 性, 在 於 先 肯 定 人 類 的 行 動 不 一 定 合 乎 理 性 的 情 況 下, 並 不 保 證 行 動 必 然 依 照 命 令 的 內 容 發 生 至 於 令 式 ( 或 譯 律 令 ), 康 德 界 定 為 命 令 之 公 式 康 德 為 什 麼 要 在 命 令 之 外, 再 界 別 出 令 式 呢? 筆 者 認 為, 令 式 只 講 及 命 令 的 形 式, 康 德 希 望 籍 此 強 調 他 在 思 考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時, 乃 從 形 式 入 手 依 康 德 : 欲 求 底 主 觀 根 據 是 動 機 (incentive), 意 欲 底 客 觀 根 據 是 動 因 (motive); 因 此 有 主 觀 的 目 的 ( 它 們 基 於 動 機 ) 和 客 觀 目 的 ( 它 們 取 決 於 對 每 個 有 理 性 均 有 效 的 動 因 ) 之 分 別 如 果 實 踐 原 則 不 考 慮 一 切 主 觀 目 的, 它 們 便 是 形 式 的 ; 但 如 果 它 們 以 主 觀 目 的, 因 而 以 某 些 動 機 為 根 據, 它 們 便 是 實 質 的 一 個 有 理 性 者 隨 意 選 定 為 其 行 為 底 結 果 的 那 些 目 的 ( 實 質 的 目 的 ), 均 是 相 對 的 ; 因 為 唯 有 它 們 對 主 體 底 一 種 特 殊 欲 求 能 力 的 關 係 能 予 它 們 以 價 值 所 以, 這 項 價 值 無 法 提 供 對 一 切 有 理 性 者 而 且 也 對 每 個 意 欲 均 有 效 且 必 然 的 普 遍 原 則, 亦 即 實 踐 法 則 因 此, 這 一 切 相 對 的 目 的 15

21 只 是 假 言 令 式 的 根 據 14 形 式 的 原 則 不 考 慮 任 何 主 觀 的 目 的 而 決 定 意 志, 實 踐 原 則 卻 預 設 一 主 觀 的 目 的 ( 康 德 也 稱 之 為 意 欲 對 象 的 內 容 實 踐 原 則 的 質 料 ) 為 其 基 礎 為 什 麼 我 們 在 思 考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時 只 能 從 形 式 入 手? 康 德 認 為, 道 德 法 則 是 形 式 的 唯 有 如 此, 道 德 法 則 才 可 能 普 遍 因 為 一 切 意 欲 對 象 的 內 容 都 是 偶 然 的 : 規 則 只 有 在 它 沒 有 那 些 使 理 性 存 在 者 彼 此 相 異 的 主 觀 偶 然 條 件 而 可 行 時, 才 是 客 觀 地 和 普 遍 地 有 效 的 15 如 果 一 個 理 性 存 在 者 應 當 把 他 的 準 則 思 想 為 普 遍 的 實 踐 法 則, 那 麼, 他 只 能 把 這 些 準 則 思 想 為 這 樣 一 種 原 則, 它 們 不 是 依 照 質 料 而 是 依 照 形 式 包 含 有 意 志 的 決 定 根 據 實 踐 原 則 的 質 料 是 意 志 的 對 象 這 個 對 象 或 者 是 意 志 的 決 定 根 據, 或 者 不 是 如 果 它 是 意 志 的 決 定 根 據, 那 麼 意 志 的 規 則 就 會 委 質 於 經 驗 的 條 件 ( 起 決 定 作 用 的 表 象 與 快 樂 和 不 快 樂 情 感 的 關 係 ), 從 而 就 不 是 一 條 實 踐 法 則 了 但 是 倘 若 我 們 抽 去 法 則 的 全 部 質 料, 即 意 志 的 每 一 個 對 象 ( 作 為 決 定 根 據 ), 那 麼 其 中 就 剩 下 普 遍 立 法 的 單 純 形 式 16 康 德 意 謂, 一 個 實 踐 原 則 可 能 因 其 質 料, 也 可 14 KGS, 4:428; 頁 51;p KGS, 5:21; 頁 19;p KGS, 5:27; 頁 26;p

22 能 因 其 形 式 而 對 意 志 構 成 規 定 質 料, 亦 即 意 欲 對 象 的 內 容 這 些 內 容 乃 經 驗 性 的, 一 旦 作 為 實 踐 原 則 的 規 定 根 據, 該 原 則 就 不 可 能 普 遍 所 以 康 德 認 為 在 思 考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時 只 能 從 形 式 入 手 接 下 來, 本 文 將 闡 釋 令 式 的 兩 大 類 型 17

23 第 三 節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式 正 如 剛 才 所 言, 道 德 只 會 對 人 類 呈 現 為 命 令 無 疑 我 們 每 日 都 會 產 生 很 多 理 性 的 命 令,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命 令 都 是 道 德 的 命 令 例 如 你 應 早 點 睡 覺 你 應 多 吃 蔬 菜 你 應 學 好 英 文 等, 這 些 命 令 都 與 道 德 無 關 那 麼 我 們 如 何 區 分 什 麼 是 道 德 的 命 令, 什 麼 不 是 道 德 的 命 令 呢? 為 了 把 這 兩 種 命 令 區 分 開 來, 康 德 標 示 了 兩 種 命 令 的 主 要 形 式, 一 種 是 定 言 的, 而 另 一 種 是 假 言 的 當 中 假 言 令 式 又 再 有 細 緻 的 分 類 但 由 於 本 部 分 旨 在 討 論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是 定 言 令 式, 而 有 關 假 言 令 式 的 論 述 只 是 為 了 幫 助 我 們 把 握 定 言 令 式 的 意 思, 故 此, 假 言 令 式 仔 細 的 劃 分 在 此 不 贅 若 一 個 命 題 是 假 言 的, 它 的 形 式 便 會 是 : 為 了 達 到 目 的 X, 則 行 Y 例 如 甲 君 是 一 個 富 有 的 人, 我 為 了 自 己 在 他 日 落 難 的 時 候, 能 得 到 甲 君 向 我 伸 出 援 手, 我 便 應 該 幫 助 甲 君 這 種 令 式 是 有 條 件 的, 若 要 令 式 有 效, 便 必 需 假 定 行 動 者 是 意 欲 X, 而 Y 是 達 到 X 的 有 效 手 段 若 一 個 命 題 是 定 言 的, 則 其 形 式 將 會 是 : 應 行 Y, 即 我 應 當 幫 助 別 人 這 種 令 式 是 無 條 件 的, 它 的 有 效 性 並 不 建 基 於 任 何 外 在 條 件, 因 為 它 是 以 自 身 為 目 的 的 道 德 命 令 中 要 求 我 們 去 做 的 行 為, 被 表 明 為 自 身 即 善 的 ( 亦 即 是 行 為 自 身 便 是 目 的, 因 而 擁 有 絕 對 的 價 值 ) 相 反, 一 個 行 為 無 論 它 看 起 來 多 麼 合 乎 道 18

24 德 規 則, 如 果 行 動 者 是 懷 有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而 只 是 把 該 行 為 看 作 一 個 手 段, 那 麼 這 個 行 為 所 根 據 的 不 可 能 是 一 個 道 德 的 命 令 例 如 一 個 兒 子 為 了 於 其 父 親 死 後 得 到 豐 厚 的 遺 產, 因 而 做 盡 孝 子 會 做 的 事 鄉 友 看 見 他 所 做 的 事, 或 許 會 稱 他 為 孝 子 但 他 們 一 旦 發 現 他 原 來 是 另 有 目 的 的, 他 們 便 不 會 再 認 為 他 的 行 為 具 有 道 德 價 值 定 言 的 命 令 對 於 一 個 合 乎 理 性 的 意 志 來 說, 是 必 然 的 道 德 律 則 康 德 以 定 言 令 式 為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的 形 式, 正 好 顯 示 出 康 德 認 為 善 本 身 是 有 絕 對 價 值 的, 是 每 一 個 理 性 存 有 所 必 然 追 求 的 可 能 有 人 會 以 為, 康 德 所 劃 分 的 定 言 與 假 言 令 式, 只 是 一 個 語 言 表 達 方 式 上 的 區 分, 亦 即 只 要 是 以 如 果 則 (If then ) 的 句 型 表 達 的, 這 句 子 就 是 假 言 的 ; 而 如 果 句 子 只 表 達 了 一 個 要 求, 卻 沒 有 如 果 這 條 件 的 部 分, 這 句 子 就 是 定 言 的 讓 我 們 以 上 述 的 兩 個 例 子, 檢 視 這 種 認 為 定 言 與 假 言 令 式 是 一 種 表 達 方 式 上 的 區 分 的 講 法 : 句 子 一 : 如 果 我 希 望 自 己 在 他 日 落 難 的 時 候, 能 得 到 甲 君 向 我 伸 出 援 手, 我 則 應 該 幫 助 甲 君 句 子 二 : 我 應 該 幫 助 甲 君 19

25 表 面 上, 單 以 句 型 作 標 準, 也 足 以 區 別 出 句 子 一 是 假 言 令 式, 而 句 子 二 是 定 言 令 式 我 們 再 看 以 下 兩 句 : 句 子 三 : 如 果 你 的 父 母 尚 在 生, 你 則 應 該 好 好 孝 順 他 們 句 子 四 : 你 應 該 買 藍 籌 股 相 信 沒 有 人 會 認 為, 買 藍 籌 股 是 一 個 道 德 的 行 為, 反 而 孝 順 父 母 與 道 德 無 關 的 行 為 事 實 上, 句 子 三 雖 然 用 上 了 如 果 一 詞, 但 它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說 孝 順 父 母 是 令 父 母 在 生 的 手 段 ( 這 兩 項 明 顯 是 不 相 干 的 ) 孝 順 父 母 這 一 行 為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有 價 值 換 句 話 說, 這 行 為 本 身 便 具 有 價 值, 就 其 價 值 不 是 相 對 於 任 何 自 身 以 外 的 條 件 而 言, 其 價 值 是 絶 對 的 價 值 相 反, 雖 然 句 子 四 中 並 沒 有 刻 意 說 明, 但 我 們 都 可 以 明 白, 僅 當 一 個 人 有 足 夠 的 儲 蓄, 又 想 在 不 用 承 受 太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下 籍 著 投 資 獲 利 時, 買 藍 籌 股 這 事 才 有 價 值 同 一 個 人, 可 能 因 為 年 事 已 高, 再 沒 有 籍 著 投 資 而 獲 得 回 報 的 意 欲, 反 而 想 與 老 伴 到 世 界 各 地 旅 遊 由 於 意 欲 改 變, 買 藍 籌 股 對 他 來 說, 已 經 失 去 了 價 值 現 在 的 他 反 而 認 為 把 早 年 買 下 的 股 票 兌 現 才 有 價 值 可 見, 定 言 與 假 言 令 式 的 分 別 不 在 於 語 言 的 表 達 上 當 我 們 要 區 分 兩 者 時, 我 們 其 實 在 問 : 命 令 的 強 制 性 從 何 而 來? 行 為 的 價 值 又 從 何 而 來? 是 從 行 為 本 身 而 來? 還 是 從 行 為 以 外 的 其 它 目 的 而 來? 康 德 透 過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式 的 區 分, 劃 出 了 道 德 的 領 域 有 別 於 其 他 倫 理 學 20

26 上 主 要 的 劃 分 法 ( 例 如 以 行 為 的 後 果 去 判 斷 一 個 行 為 是 否 道 德 ), 康 德 認 為 道 德 的 判 斷 須 要 緊 扣 行 動 者 的 意 志 一 個 出 於 義 務 的 行 為 之 道 德 價 值 不 在 於 由 此 會 達 到 的 目 標, 而 在 於 此 行 為 據 以 被 決 定 的 格 律 ; 因 此, 不 繫 於 此 行 為 底 對 象 之 實 現, 而 僅 繫 於 意 欲 底 原 則 17 即 一 個 行 為 是 否 道 德, 應 看 看 這 行 為 背 後 的 原 則 而 以 下 三 個 程 式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去 評 斷 那 些 格 準, 是 否 具 有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所 要 求 的 普 遍 性 和 絕 對 價 值 17 KGS, 4:399; 頁 17;p.54 21

27 第 四 節 三 個 程 式 對 於 康 德 來 說, 善 意 志 才 是 道 德 原 則 的 唯 一 規 定 根 據 然 而, 康 德 依 然 列 出 道 德 原 則 的 三 個 程 式, 目 的 並 不 是 要 羅 列 出 一 條 條 具 體 的 道 德 法 則, 像 十 誡 一 般, 以 規 範 人 類 的 行 為 康 德 根 本 不 認 為 有 這 種 需 要, 因 為, 即 使 是 通 常 的 人 類 理 性 在 所 遭 遇 的 一 切 事 例 中 極 善 於 分 辨 何 謂 善 何 謂 惡 何 者 合 乎 義 務 何 者 違 反 義 務 18 康 德 列 出 道 德 原 則 的 三 個 程 式, 目 的 乃 在 於 以 三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去 展 示 他 心 目 中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以 描 述 那 些 早 被 我 們 判 斷 為 德 行 之 為 德 行 的 根 據 當 我 設 想 一 項 一 般 而 言 的 假 言 令 式 時, 在 我 得 知 其 條 件 之 前, 事 先 不 知 道 它 將 包 含 的 內 涵 但 是 當 我 設 想 一 項 定 言 令 式 時, 我 立 刻 便 知 道 它 將 包 含 的 內 涵 19 康 德 之 所 以 這 樣 說, 是 因 為 定 言 令 式 不 依 靠 任 何 經 驗 的 條 件, 所 以 他 所 提 出 的 三 個 程 式, 其 實 均 是 透 過 分 析 同 一 個 理 性 理 念 而 來 的 至 於 這 三 個 程 式 看 上 去 為 何 會 有 差 異 呢? 上 述 三 種 表 明 道 德 原 則 的 方 式 根 本 只 是 同 一 項 法 則 底 幾 個 程 式, 而 其 中 的 一 個 程 式 自 然 涵 攝 另 外 兩 個 程 式 然 而, 在 這 些 程 式 之 間 卻 有 一 項 區 別, 而 這 項 區 別 與 其 說 是 在 客 觀 方 面 不 如 說 是 在 主 觀 方 面 實 踐 的, 即 是 為 了 使 理 性 底 一 個 理 念 更 近 於 直 觀 ( 依 照 某 種 類 比 ), 且 因 之 更 近 於 情 感 18 KGS, 4:404; 頁 22;p KGS, 4:420; 頁 42;p.73 22

28 20 這 裡, 康 德 明 言 這 三 個 程 式 終 究 只 是 在 描 述 同 一 個 法 則, 它 們 之 間 的 分 別 只 是 為 了 令 抽 象 的 道 德 原 則 一 更 容 易 被 我 們 思 考 和 理 解, 二 更 容 易 使 我 們 產 生 實 踐 上 的 推 動 力 我 們 於 康 德 為 了 更 具 體 地 表 現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程 式 時 所 舉 的 例 子 中 將 會 見 到, 這 些 例 子, 除 了 考 慮 到 我 們 的 思 辯 理 性 外, 更 兼 及 我 們 的 實 踐 意 願 1. 普 遍 原 則 如 前 所 述, 若 果 意 志 的 規 定 根 據 乃 一 個 質 料 的 對 象, 那 麼 意 志 的 規 則 就 會 服 從 於 一 個 經 驗 性 的 條 件 故 此, 我 們 得 抽 去 法 則 的 全 部 質 料, 即 意 志 的 每 一 個 對 象 ( 作 為 決 定 根 據 ) 21, 而 這 一 個 法 則 就 將 只 剩 下 一 個 普 遍 立 法 的 單 純 形 式 康 德 指 出 了 令 式 具 有 格 準 應 符 合 這 項 法 則 22 的 必 然 性 定 言 令 式 之 必 然 性, 並 不 是 指 行 為 經 驗 上 會 依 照 令 式 的 內 容 而 發 生, 若 真 如 此, 我 們 的 行 為 不 是 又 一 次 跌 入 自 然 的 因 果 序 列 中 去 嗎? 自 由 道 德 又 怎 會 可 能? 定 言 令 式 之 必 然 性 所 針 對 的 是 其 可 獨 立 於 個 例 的 偶 然 條 件 而 為 肯 定, 即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道 德 法 則 的 規 範 性 應 然 性 都 是 必 然 的 可 見, 定 言 令 式 的 必 然 性 實 際 指 的 是 命 令 20 KGS, 4:436; 頁 62;p KGS, 5:27; 頁 26;p 而 關 於 格 準 與 法 則 之 分 別, 康 德 原 註 如 下 : 格 準 是 行 動 底 主 觀 原 則, 而 且 必 須 與 客 觀 原 則 ( 即 實 踐 法 則 ) 區 別 開 來 格 律 包 含 理 性 依 照 主 體 底 條 件 ( 往 往 是 其 無 知 或 其 愛 好 ) 而 決 定 的 實 踐 規 則, 且 因 之 是 主 體 據 以 行 動 的 原 理 ; 而 法 則 是 對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均 有 的 客 觀 原 則, 並 且 是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應 據 以 行 動 的 原 理, 也 就 是 一 項 令 式 (KGS, 4:421; 頁 42;p.73) 23

29 的 強 制 性 而 康 德 要 指 出 的 是, 強 制 我 們 遵 從 道 德 法 則 的 就 是 道 德 法 則 本 身 的 純 粹 普 遍 性 所 以 道 德 法 則 的 強 制 性 必 然 性, 講 到 底 仍 然 是 指 其 普 遍 性 為 什 麼 普 遍 性 是 道 德 行 為 的 重 要 判 準 呢? 道 德 的 行 為, 對 於 康 德 來 說, 最 起 碼 是 一 個 理 性 的 行 為, 而 一 個 理 性 的 行 為 至 少 不 是 矛 盾 的 這 個 矛 盾 是 否 只 是 A 與 非 A 這 類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呢?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當 康 德 講 及 這 個 矛 盾 的 時 候, 並 不 是 將 行 動 者 當 成 一 個 單 獨 的 理 性 存 有 去 討 論, 而 是 將 行 動 者 當 成 一 個 與 其 他 眾 多 的 理 性 存 有 ( 秉 有 同 一 個 理 性 的 意 義 下 ) 去 討 論 這 點 在 康 德 對 目 的 王 國 的 設 想 中 尤 其 明 顯 所 以 康 德 所 講 的 普 遍 化, 並 不 是 要 去 問 一 個 格 準 是 否 合 乎 邏 輯, 實 際 上 康 德 是 在 提 出 以 下 三 個 問 題 : 一 是 否 每 個 理 性 存 有 都 能 夠 定 立 這 樣 一 個 格 準? 二 這 個 格 準 又 是 否 能 與 其 他 理 性 存 有 的 格 準 相 諧 協? 三 更 甚 者, 這 個 格 準 又 是 否 能 促 進 行 動 者 本 身 以 至 其 他 理 性 存 有 的 價 值 呢? 由 此 得 出, 定 言 令 式 的 形 式 是 普 遍 性, 所 以 善 意 志 應 根 據 以 下 法 則 行 動 :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23 在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中, 這 條 令 式 被 表 達 為 : 這 樣 行 動, 你 意 志 的 準 則 始 終 能 23 KGS, 4:421; 頁 43;p.73 24

30 同 時 被 用 作 普 遍 立 法 的 原 則 24 這 就 是 我 們 在 面 對 千 變 萬 化 的 境 遇 中, 要 為 行 動 制 定 格 準 時 所 憑 藉 的 最 高 原 則 它 也 因 此 而 被 稱 為 無 上 律 令 上 述 的 普 遍 法 則, 進 一 步 來 說, 是 一 個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這 個 自 然 法 則 並 不 是 指 自 然 律, 而 是 萬 事 萬 物 的 存 在, 以 至 它 們 的 變 化 背 後 的 一 個 道 理 25 所 以 康 德 說 : 如 此 行 動, 彷 彿 你 的 行 為 底 格 律 會 因 你 的 意 志 而 成 為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26 康 德 提 出 這 個 自 然 法 則 的 程 式, 正 好 反 映 出 康 德 所 講 的 普 遍 化, 並 非 單 純 是 邏 輯 意 義 上 的, 更 指 要 與 這 個 自 然 不 相 衝 突 這 所 謂 自 然, 乃 由 理 性 所 給 出 的 自 然 秩 序 接 著, 康 德 提 出 了 四 個 例 子 來 更 具 體 地 表 達 以 上 所 講 的 程 式 從 自 然 程 式 的 提 出 ( 作 為 對 普 遍 程 式 的 補 充 ) 以 及 下 列 四 個 例 子, 均 可 以 看 到 康 德 所 講 的 普 遍 性 與 其 自 然 觀 乃 息 息 相 關, 所 以 他 說 這 幾 個 例 子 背 後 的 格 準 都 不 能 成 為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我 們 先 看 例 子 一, 一 個 人 面 對 極 大 的 痛 苦, 並 預 見 生 命 的 延 續 會 為 他 帶 來 更 多 24 KGS, 5:30; 頁 31;p 康 德 以 : 支 配 結 果 底 發 生 的 法 則 之 普 遍 性 亦 即 事 物 底 存 在 釋 最 廣 義 ( 就 形 式 而 言 ) 之 自 然 (KGS, 4:421; 頁 43;p.73) 26 KGS, 4:421; 頁 43;p.73 25

31 的 不 幸, 這 些 不 幸 甚 至 多 過 他 將 得 到 的 快 樂 他 因 而 縮 短 自 己 的 生 命 康 德 明 言, 出 於 我 愛 而 以 縮 短 自 己 的 生 命 為 原 則, 這 必 然 會 自 相 牴 牾 這 裡,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康 德 所 用 的 例 子 其 實 都 是 十 分 細 緻 他 並 非 一 概 地 說 了 結 自 己 的 生 命 是 不 合 乎 道 德 法 則, 而 是 當 出 於 自 愛 而 自 毀 時, 由 於 格 準 自 身 的 矛 盾 而 不 能 成 為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再 看 例 子 二, 一 個 人 為 了 解 脫 急 難 而 作 出 承 諾, 並 同 時 有 意 不 守 其 諾 言 這 行 為 背 後 的 格 準 之 所 以 不 能 被 普 遍 化, 是 因 為 這 格 準 的 普 遍 化 會 令 承 諾 本 身, 以 至 透 過 許 假 諾 而 達 到 解 決 一 己 困 難 這 目 的 均 成 為 不 可 能 如 行 動 者 要 達 到 解 脫 急 難 的 目 的, 反 倒 要 意 願 許 假 諾 這 格 準 不 被 普 遍 化 雖 然 以 上 兩 個 例 子 都 被 康 德 稱 為 內 在 不 可 能, 但 這 個 內 在 不 可 能 似 乎 是 有 兩 層 意 思 的 第 一 個 例 子 代 表 了 第 一 層 的 矛 盾, 這 個 矛 盾 來 自 該 格 準 自 身 的 矛 盾, 即 格 準 本 身 就 是 不 可 能 的 第 二 個 例 子 代 表 了 第 二 層 的 矛 盾, 這 個 矛 盾 來 自 該 格 準 一 旦 被 普 遍 化 後, 將 跟 其 它 格 準 相 衝 突 再 看 例 子 三, 有 一 個 人 儘 管 擁 有 自 然 稟 賦, 但 寧 可 縱 情 享 樂, 也 不 願 擴 充 其 稟 賦 雖 然 這 行 為 背 後 的 格 準 並 沒 有 產 生 思 辨 上 的 矛 盾, 但 一 個 遵 從 理 性 的 意 志, 不 可 能 意 願 這 個 格 準 成 為 一 個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因 為 這 格 準 會 與 產 生 它 的 意 志 所 意 願 的 不 一 致 康 德 認 為 這 些 稟 賦 是 為 了 各 種 自 然 的 目 的 而 被 賦 予 人 們 的 26

32 ( 他 認 為 自 然 是 合 目 的 性 的 ), 而 理 性 者 必 欲 發 展 其 稟 賦 最 後 看 例 子 四, 一 個 人 儘 管 有 能 力 幫 助 別 人, 而 又 看 到 別 人 面 對 極 大 的 困 厄 而 必 須 艱 苦 奮 鬥, 但 卻 不 施 以 援 手 跟 例 子 二 一 樣, 當 這 個 行 為 背 後 的 格 準, 一 旦 成 為 一 個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便 會 與 其 他 格 準 相 衝 突 因 為 理 性 的 存 有 都 需 要 愛 與 同 情 無 上 律 令 是 否 代 表 着 一 種 空 洞 的 形 式 主 義? 當 行 動 者 把 其 行 動 格 準 放 到 普 遍 化 的 測 試 時, 往 往 會 發 現 其 格 律 存 在 着 矛 盾 這 種 矛 盾 不 僅 僅 為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從 康 德 所 引 的 例 子 中, 包 括 為 了 逃 避 痛 苦 而 縮 短 自 己 的 生 命 為 自 己 解 脫 急 難 而 許 假 諾 沈 湎 於 享 樂 而 荒 廢 天 賦 和 看 到 別 人 處 於 極 大 的 困 厄 而 不 施 援 手,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他 所 講 的 不 能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格 準 其 實 不 單 單 取 決 於 它 會 否 產 生 內 部 矛 盾, 而 且 還 取 決 於 它 是 否 不 能 被 有 理 性 者 們 意 願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若 就 康 德 專 注 探 討 道 德 最 高 原 則 的 形 式, 並 認 定 一 切 混 雜 質 料 的 探 究 也 都 無 法 到 達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而 言, 我 們 可 以 把 康 德 的 方 法 稱 為 形 式 的 ( 上 文 曾 提 及, 根 據 康 德 自 己 的 講 法 : 形 式 的 實 踐 原 則, 是 指 原 則 不 考 慮 一 切 主 觀 目 的 ) 但 康 德 的 道 德 最 高 原 則 卻 絶 對 不 是 空 洞 的 死 理 雖 然 康 德 的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並 不 預 設 了 任 何 經 驗 條 件, 但 它 是 與 一 個 普 遍 適 用 於 理 性 者 有 內 容 的 自 然 秩 序 緊 扣 著 的 27

33 就 如 例 子 一 所 點 出, 這 個 內 部 矛 盾, 是 建 基 於 康 德 對 自 然 的 看 法 為 什 麼 自 愛 便 不 能 自 毀 呢? 因 為 一 個 理 性 的 自 然 秩 序, 沒 可 能 容 許 一 種 力 量 同 時 促 進 和 摧 毀 生 命 因 此, 如 果 一 個 行 為 的 格 準 是 出 於 我 愛, 而 結 果 卻 是 必 須 要 了 結 自 己 的 生 命, 那 麼 這 個 格 準 自 身 即 是 矛 盾 的 康 德 於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中 再 次 提 到 這 個 例 子 : 只 要 我 自 問, 這 個 準 則 必 須 如 何, 一 個 自 然 才 能 依 照 這 樣 一 條 法 則 維 持 下 去, 它 也 就 立 刻 被 決 定 了 顯 然, 在 那 樣 一 個 自 然 裡 面, 沒 有 人 會 任 意 結 束 自 己 的 生 命, 因 為 這 樣 一 種 體 制 決 不 會 是 持 久 的 自 然 秩 序 27 自 然 秩 序 理 應 講 求 生 生 不 息, 而 不 是 任 意 催 毀 生 命 例 子 三 中 表 明 人 的 稟 賦 是 為 了 各 種 自 然 的 目 的 而 被 賦 予 人 們, 如 果 因 縱 情 享 樂 而 不 擴 充 這 些 稟 賦, 那 便 違 反 自 然 的 目 的, 既 不 能 促 進 行 動 者 自 身 的 價 值, 同 時 也 是 不 理 性 的 意 願 而 例 子 四 中 則 表 明 理 性 的 存 有 都 需 要 愛 與 同 情, 一 個 理 性 者 不 會 意 欲 一 個 否 定 愛 與 同 情 的 格 準 成 為 其 行 動 的 法 則 康 德 的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並 不 是 一 個 單 純 的 形 式 化 的 普 遍 性, 而 須 要 與 自 然 的 秩 序 相 配 合 然 而, 如 果 我 們 仔 細 地 看 例 子 二, 我 們 便 會 發 現 這 個 例 子 所 指 出 的 是 一 個 純 粹 形 式 上 的 矛 盾 康 德 的 意 思 似 乎 是 : 只 要 透 過 分 析 承 諾 這 概 念, 便 可 以 察 覺 這 格 準 的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因 此, 許 假 諾 這 個 行 為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之 下, 都 是 不 道 德 的 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有 些 時 候 許 假 諾 是 道 德 上 容 許 的, 例 如 在 一 宗 綁 架 案 中, 綁 匪 勒 令 我 不 可 報 警, 否 則 便 殺 死 人 質 我 在 別 無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27 KGS, 5:44; 頁 46;p

34 只 好 先 答 應 他 相 信 沒 有 人 認 為 道 德 要 求 我 們 寧 可 讓 人 質 死 在 歹 徒 手 上, 我 也 不 應 對 綁 匪 許 假 諾 由 於 這 種 講 法 暗 示 了 某 些 行 為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是 道 德 上 不 允 許 的, 康 德 這 例 子 容 易 招 來 詬 病, 被 指 責 為 不 能 適 用 於 千 變 萬 化 的 現 實 情 況, 而 且 容 易 出 現 僵 化 的 道 德 教 條, 削 弱 了 道 德 主 體 的 重 要 性 筆 者 無 意 否 定 康 德 這 類 例 子 可 能 引 起 的 誤 會, 只 希 望 在 此 點 出, 三 個 程 式 是 為 了 更 具 體 地 展 示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而 被 提 出, 而 這 些 例 子, 又 是 為 了 令 程 式 更 便 於 理 解 而 被 列 出 的 換 言 之, 例 子 固 然 值 得 參 考,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返 回 康 德 道 德 理 論 的 核 心 : 善 意 志 才 是 道 德 法 則 的 唯 一 決 定 根 據 而 在 第 一 程 式 中 亦 明 言, 善 意 志 僅 依 意 志 可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準 而 行 動 在 這 個 程 式 中, 康 德 為 何 不 說 僅 依 據 它 能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準 而 行 動, 而 說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意 願 一 詞 正 要 指 出, 理 性 之 內 就 包 含 了 與 普 遍 法 則 與 自 然 秩 序 相 配 的 意 願 1a 道 德 律 則 的 強 制 性 然 而, 正 如 前 述, 人 類 並 不 是 總 根 據 理 性 而 行, 所 以, 一 切 由 實 踐 理 性 而 來 的 規 則, 包 括 明 智 的 準 則 以 及 上 述 的 道 德 律 則, 亦 會 以 命 令 的 形 式 向 我 們 展 現 對 於 不 以 理 性 為 意 志 的 唯 一 決 定 根 據 的 存 在 者, 這 個 規 則 是 一 個 命 令, 亦 即 是 以 表 達 了 行 動 的 客 觀 強 制 性 的 應 當 為 其 特 徵 的 一 條 規 則 : 它 意 指 : 如 果 理 性 完 全 29

35 決 定 意 志, 那 麼 行 動 就 會 不 可 避 免 地 依 照 這 個 規 則 發 生 28 在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我 們 往 往 做 出 不 合 乎 義 務 之 事, 只 要 我 們 每 遇 上 這 些 情 況 時 撫 心 自 問 : 我 們 是 否 意 願 我 們 的 格 律 應 當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康 德 相 信, 答 案 將 會 是 否 定 的 雖 然 我 們 具 備 判 斷 格 律 是 否 可 能 成 為 普 遍 法 則 的 能 力, 我 們 卻 同 時 能 夠 不 理 會 律 令 的 要 求 順 從 一 己 之 私 慾 而 破 一 次 例, 康 德 稱 之 為 愛 好 對 理 性 規 範 的 反 抗 29 這 種 反 抗, 不 會 推 翻 普 遍 化 原 則, 反 而 突 顯 出 人 之 立 法 性 2. 目 的 自 身 如 本 章 開 首 所 言, 康 德 認 為 所 有 理 性 行 動 都 具 有 目 的 一 個 完 全 沒 有 目 的 的 行 動 不 可 能 是 理 性 的 行 動 康 德 並 非 認 為 一 個 行 動 若 道 德 上 為 善, 行 動 者 就 必 不 能 懷 有 任 何 目 的, 只 是 堅 持 道 德 行 為 背 後 的 格 準, 不 能 包 含 行 動 本 身 以 外 的 目 的 如 果 一 個 行 動 以 其 自 身 以 外 的 事 物 為 目 的, 例 如 以 行 動 所 帶 來 的 後 果 為 目 的, 則 行 動 本 身 也 只 能 有 一 個 相 對 的 價 值, 即 行 動 只 會 在 能 成 功 導 致 一 個 行 動 者 所 欲 求 的 偶 然 的 目 的 時 才 有 價 值 這 類 行 動, 如 前 面 所 講, 由 假 言 形 式 的 命 令 所 演 生 很 明 顯, 康 德 不 會 接 受 這 類 行 動 為 善 行 若 然 有 人 為 了 其 它 目 的 而 行 出 合 乎 義 務 之 事, 對 康 德 而 言, 那 只 是 一 個 巧 合, 決 不 是 善 行 康 德 明 確 28 KGS, 5:19-20; 頁 18;p GW p

36 地 指 出 道 德 的 行 為 本 身 便 是 目 的, 並 有 絕 對 的 價 值 就 它 不 依 賴 自 身 以 外 的 任 何 事 物 為 條 件 而 言, 康 德 又 稱 之 為 無 條 件 的 善 因 此 之 故, 以 普 遍 為 其 形 式 的 定 言 令 式, 仍 有 其 目 的 ( 康 德 稱 之 為 質 料, 所 以 他 把 第 一 程 式 稱 為 形 式 的, 而 把 第 二 程 式 稱 為 質 料 的 ) 意 志 ( 準 確 來 說, 是 善 意 志 ) 根 據 此 目 的 決 定 自 己 的 行 動 這 個 目 的 得 對 一 切 有 理 性 者 皆 為 有 效, 否 則, 定 言 令 式 就 不 可 能 為 普 遍 綜 合 上 述 所 言, 善 意 志 不 可 能 根 據 自 身 以 外 的 任 何 東 西 為 目 的 換 言 之,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只 有 善 意 志 自 身 可 能 為 目 的, 而 且 必 須 以 善 意 志 自 身 為 目 的 有 理 性 者 擁 有 意 志, 亦 即 依 法 則 的 表 象 而 行 動 的 能 力 意 志 透 過 把 法 則 表 象, 然 後 按 之 推 演 行 動 這 過 程 來 自 我 完 成 這 種 自 我 決 定 與 及 自 我 完 成 的 特 質, 使 意 志 必 顯 現 自 己 為 目 的 自 身 有 理 性 者 被 稱 為 人 格, 因 為 其 本 性 己 使 他 凸 顯 為 目 的 自 身, 亦 即 不 可 僅 被 當 作 工 具 而 使 用 的 東 西, 因 此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限 制 一 切 意 念 ( 而 且 是 敬 畏 底 一 個 對 象 ) 所 以, 人 格 不 單 是 主 觀 目 的 ( 其 存 在 是 我 們 的 行 動 底 結 果, 而 對 我 們 有 一 項 價 值 ), 而 是 客 觀 目 的, 也 就 是 其 存 在 本 身 即 目 的 的 東 西, 而 且 是 一 項 無 法 以 其 他 目 的 ( 它 們 應 當 僅 作 為 工 具 供 其 使 用 ) 取 代 的 目 的 ; 因 為 若 非 如 此, 就 根 本 不 會 有 任 何 東 西 具 有 絶 對 價 值 但 如 果 一 切 價 值 均 是 有 條 件 的, 亦 即 偶 31

37 然 的, 則 理 性 根 本 無 法 有 最 高 的 實 踐 原 則 30 所 以 善 意 志 應 根 據 以 下 法 則 行 動 : 如 此 行 動, 即 無 論 在 你 的 人 格 還 是 他 每 個 人 底 人 格 中 的 人, 你 始 終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決 不 只 當 作 工 具 來 使 用! 31 一 個 物 只 能 夠 是 一 個 手 段, 因 為 物 並 沒 有 意 志, 而 只 是 應 大 自 然 的 規 律 或 者 一 己 的 需 求 而 變 化, 因 而 根 本 談 不 上 是 目 的 自 身 但 人 便 不 同 了, 人 有 意 志, 他 可 以 理 性 地 選 擇 自 己 的 行 動, 為 自 己 定 立 行 動 的 原 則 而 如 果 理 性 要 有 最 高 的 實 踐 原 則, 那 人 便 不 可 以 只 是 工 具, 因 為 若 然 如 此, 他 便 不 能 理 性 地 選 擇 自 己 的 行 動, 而 只 有 為 一 些 隨 時 可 變 之 目 的 效 力 理 性 若 沒 有 最 高 的 實 踐 原 則 這 樣, 道 德 之 事 也 變 成 不 可 能, 更 不 用 說 道 德 主 體 了 人 格 中 的 人, 或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者 所 指 的 並 非 生 物 學 上 的 或 自 然 界 中 的 人, 而 是 指 一 具 有 道 德 價 值 的 人 格 性 這 目 的 之 所 以 能 限 制 一 切 意 念, 乃 因 為 它 不 是 眾 多 我 們 可 以 自 行 選 取 的 主 觀 目 的 的 其 中 之 一, 反 而 是 一 個 無 論 你 有 什 麼 個 人 目 的, 都 應 被 視 為 意 志 根 據 的 客 觀 目 的 任 何 道 德 法 則 都 應 以 這 個 客 觀 目 的 為 根 據, 也 就 是 說, 一 個 道 德 行 為 背 後 的 格 準, 亦 必 須 以 這 個 客 觀 目 的 為 根 據 30 KGS, 4:428; 頁 52;p KGS, 4:429; 頁 53;p.80 32

38 康 德 接 著 以 四 個 例 子, 進 一 步 闡 釋 第 二 程 式 的 意 思 由 於 它 們 在 內 容 上 跟 第 一 程 式 中 的 四 個 例 子 沒 太 大 差 別, 所 以 筆 者 只 希 望 在 此 點 出 它 們 與 第 二 程 式 的 關 係 在 例 子 一 中, 如 果 一 個 人 出 於 自 愛 而 自 毀, 那 麼 他 並 沒 有 把 自 己 看 成 目 的, 而 是 把 自 己 作 為 逃 避 痛 苦 的 工 具, 最 終 更 把 自 己 摧 毀 而 例 子 二 中, 如 果 一 個 人 為 了 得 到 幫 助 而 許 假 諾, 那 麼 他 是 把 別 人 只 當 作 工 具, 因 為 他 是 在 利 用 別 人 的 理 性 而 令 別 人 相 信 他, 好 使 自 己 得 到 幫 助 故 這 兩 個 例 子 的 行 動, 都 不 能 保 存 目 的 自 身 ; 至 於 例 子 三 和 例 子 四, 一 個 人 如 果 耽 於 逸 樂 而 荒 廢 天 賦 或 一 個 人 即 使 有 能 力 也 不 伸 出 援 手, 那 麼 他 雖 然 沒 有 摧 毀 目 的 自 身, 但 他 的 行 動 並 沒 有 把 目 的 自 身 當 作 根 據, 因 此 這 些 行 動, 並 不 能 促 進 目 的 自 身 的 價 值 不 能 保 存 目 的 自 身 亦 即 論 述 第 一 程 式 時 已 講 及 的 思 辯 上 的 衝 突 ; 而 不 能 促 進 目 的 自 身 亦 代 表 著 實 踐 上 不 可 能 意 願 3. 意 志 自 律 同 一 個 最 高 原 則, 於 客 觀 方 面, 即 就 法 則 而 言, 表 達 了 其 普 遍 性 ( 第 一 程 式 ); 於 主 觀 方 面, 即 就 意 志 而 言, 點 出 其 以 目 的 自 身 ( 第 二 程 式 ) 綜 合 兩 者, 得 出 一 個 自 我 立 法 的 理 念 我 們 可 以 說, 當 中 自 我 訂 立 即 意 志 把 法 則 表 象, 然 後 按 之 推 演 行 動 的 意 思 乃 來 自 第 二 程 式, 而 法 則 的 概 念 33

39 即 指 其 普 遍 性 則 來 自 第 一 程 式 道 德 律 乃 建 基 於 一 個 理 念, 此 理 念 為 :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的 意 志 而 這 個 意 志 就 是 一 個 制 定 普 遍 法 則 的 意 志 所 以 善 意 志 應 根 據 以 下 法 則 行 動 : 僅 如 此 行 動, 即 意 志 能 憑 其 格 準 同 時 自 視 為 普 遍 法 則 的 制 定 者 32 行 文 到 此,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已 經 竪 立 起 來 了 這 個 道 德 主 體 就 是 一 個 自 我 立 法 者, 對 於 康 德 而 言, 意 志 之 自 律 亦 即 是 意 志 之 自 由 如 果 除 了 那 個 普 遍 的 立 法 形 式 之 外, 並 沒 有 其 他 的 意 志 決 定 根 據 能 夠 用 作 這 個 意 志 的 法 則, 那 麼 這 樣 一 個 意 志 必 須 被 思 考 為 在 相 互 關 係 上 完 全 獨 立 於 現 象 的 自 然 法 則, 亦 則 因 果 性 法 則 33 這 裡 所 講 的 因 果 性 法 則 乃 指 自 然 的 因 果 法 則, 而 意 志 則 是 另 一 種 因 果 性 如 本 章 第 一 節 首 所 言, 行 動 的 概 念 乃 由 因 果 概 念 導 生 出 來 而 當 我 們 作 道 德 判 斷 時, 我 們 已 經 預 設 了 人 是 可 以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意 志 是 有 生 命 者 底 一 種 因 果 性 ( 就 這 些 有 生 命 者 是 有 理 性 的 而 言 ), 而 自 由 便 是 這 種 因 果 性 能 無 待 於 其 外 在 的 決 定 原 因 而 產 生 作 用 的 那 項 特 質 由 這 說 明 衍 生 出 自 由 底 一 個 積 極 概 念 既 然 因 果 性 的 概 念 包 含 法 則 的 概 念, 而 依 據 這 些 法 則, 由 於 我 們 稱 為 原 因 的 某 物, 另 一 物 ( 即 結 果 ) 必 然 被 設 定, 則 儘 管 自 由 並 非 依 乎 自 然 法 則 的 意 志 底 一 項 特 質, 卻 不 因 此 是 完 全 無 法 則 的, 而 必 32 KGS, 4:434; 頁 59;p KGS, 5:29; 頁 53;p

40 須 是 一 種 依 乎 恆 常 法 則 ( 但 屬 於 特 殊 種 類 ) 的 因 果 性 自 然 底 必 然 性 是 致 動 因 底 一 種 他 律, 而 意 志 的 自 由 就 是 自 律 34 自 由 意 志, 最 直 接 的 理 解 就 是 意 志 可 以 無 法 則 無 限 制 地 運 作 但 這 樣 的 一 個 意 志 是 空 虛 的, 康 德 甚 至 將 之 形 容 為 一 個 荒 謬 之 物 空 虛 的 意 志 才 是 真 正 有 限 的 意 志 ( 對 於 法 則 的 一 切 質 料 亦 即 欲 求 的 客 體 的 獨 立 性 ) 只 是 消 極 理 解 的 自 由, 而 純 綷 的 並 且 本 身 實 踐 的 理 性 的 自 己 立 法, 則 是 積 極 意 義 上 的 自 由 35 當 意 志 意 識 到 自 己 不 受 外 物 決 定, 並 於 一 己 之 內 置 定 使 用 之 法, 意 志 才 是 積 極 理 解 的 自 由 意 志 自 律 所 指 的 就 是 意 志 與 普 遍 法 則 之 間 的 諧 和 關 係 以 上 三 點, 是 我 們 在 修 養 之 路 上 很 重 要 的 發 現, 立 下 道 德 律 者, 不 是 任 何 權 威, 而 是 我 們 自 己, 縱 使 我 們 身 為 自 然 界 的 成 員, 但 即 使 我 們 體 內 的 動 物 性, 也 決 不 可 以 阻 礙 我 們 踐 行 道 德 修 養 之 路 決 不 易 走, 但 我 們 努 力 成 就 的, 不 是 別 的, 而 只 是 我 們 的 善 意 志 34 KGS, 4:446; 頁 75;p KGS, 5:33; 頁 34;p

41 第 二 章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康 德 透 過 闡 釋 道 德 法 則 出 發, 來 揭 示 一 自 律 的 道 德 主 體 康 德 一 直 強 調 對 於 人 和 一 切 被 造 的 理 性 存 在 者 來 說, 道 德 的 必 然 性 就 是 強 制 性, 亦 即 義 務, 每 一 個 以 此 為 基 礎 的 行 為 都 被 表 象 為 職 責, 而 不 是 表 象 為 自 己 所 中 意 的 或 可 能 會 中 意 的 行 事 方 式 36 道 德 法 則 對 有 限 的 人 類 總 呈 現 為 命 令 戒 律, 道 德 法 則 對 我 們 的 意 志 做 成 強 制, 我 們 的 實 踐 理 性 須 抵 抗 感 性 的 主 觀 的 願 望 等 等 在 這 種 對 道 德 的 詮 釋 中, 主 體 於 實 踐 道 德 時 會 處 於 怎 樣 的 情 感 狀 態? 雖 然 康 德 極 力 拒 絶 讓 情 感 於 我 們 的 道 德 生 活 中 擔 當 積 極 的 地 位, 但 我 們 依 然 可 以 問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一 個 整 全 的 有 血 有 肉 的 人 必 同 時 具 備 理 性 與 情 感 在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中 與 道 德 法 則 相 應 的 情 感 乃 敬 畏 第 一 節 主 體 的 情 感 狀 態 敬 畏 道 德 律 作 為 一 個 意 志 的 規 定 根 據, 在 我 們 內 心 會 必 然 引 起 什 麼 作 用? 只 要 那 一 個 人 比 較 自 己 本 性 的 感 性 偏 向 與 道 德 法 則, 道 德 法 則 就 不 可 避 免 地 貶 損 37 就 其 否 定 的 作 用 而 言, 道 德 律 消 減 着 我 們 自 私 的 愛 好, 並 讓 我 們 明 白, 除 了 道 德 律 外, 再 沒 有 任 何 東 西 包 括 我 們 平 日 看 重 的 經 驗 條 件 能 令 我 們 有 尊 嚴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道 德 律 使 我 們 感 到 謙 卑, 這 是 其 否 定 的 作 用 36 KGS, 5:81-82; 頁 88;p KGS, 5:74; 頁 81;p

42 至 於 道 德 律 在 我 們 內 心 所 引 起 的 肯 定 的 作 用, 就 是 喚 起 我 們 對 道 德 法 則 的 敬 畏 : ( 道 德 法 則 ) 是 敬 重 的 對 象, 因 為 它 針 對 主 觀 的 對 抗, 亦 即 我 們 之 中 的 禀 好 削 弱 自 負, 並 且 因 為 它 甚 至 平 伏 自 負, 亦 即 貶 損 自 負, 它 就 是 最 大 敬 重 的 對 象 38 敬 畏 就 是 這 種 結 合 著 肯 定 與 否 定 面 向 的 情 感 康 德 認 為, 它 可 被 喚 作 道 德 情 感 我 們 明 白 了 敬 畏 乃 道 德 律 在 我 們 心 中 所 引 起 的 作 用 39, 那 敬 畏 究 竟 是 一 種 怎 麼 樣 的 情 感 狀 態? 康 德 於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第 一 章 第 七 節 為 敬 畏 所 下 的 註 釋, 表 示 它 一 方 面 類 乎 恐 懼, 一 方 面 類 乎 愛 好 : 敬 畏 根 本 是 一 項 傷 害 我 的 我 愛 的 價 值 底 表 象 是 故, 敬 畏 之 為 物, 既 不 被 視 為 愛 好 底 對 象, 亦 不 被 視 為 恐 懼 底 對 象 ( 雖 然 它 同 時 與 這 兩 者 均 有 類 似 之 處 ) 因 此, 敬 畏 底 對 象 只 有 法 則, 並 且 是 我 們 加 諸 我 們 自 己 且 其 自 身 有 必 然 性 的 法 則 就 其 為 法 則 而 言, 我 們 服 從 它, 而 不 顧 慮 我 愛 ; 就 我 們 將 它 加 諸 我 們 自 己 而 言, 它 可 是 我 們 的 意 志 底 一 個 結 果 它 ( 敬 畏 ) 在 第 一 方 面 類 乎 恐 懼, 在 第 二 方 面 類 乎 愛 好 40 在 這 段 引 文 中, 康 德 透 過 點 出 了 敬 畏 與 恐 懼 及 愛 好 的 相 似 之 處, 試 圖 形 容 敬 畏 這 種 情 感 道 德 法 則 一 方 面 對 我 們 有 一 種 強 制 性, 我 們 因 此 而 抑 制 自 己 的 私 慾 38 KGS, 5:73; 頁 80;p 關 於 敬 畏 作 為 動 力 的 論 述, 將 留 待 本 章 第 三 節 闡 述 40 KGS, 4:401; 頁 19;p.56 37

43 在 這 方 面 而 言, 道 德 法 則 令 我 們 產 生 的 敬 畏, 有 點 像 恐 懼 另 一 方 面, 道 德 法 則 是 意 志 自 行 訂 定, 因 此 說 敬 畏 之 感 又 與 愛 好 相 似 在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康 德 對 敬 畏 有 更 詳 盡 的 描 述 : 敬 重 遠 非 一 種 快 樂 的 情 感, 因 而 相 對 於 某 一 個 人 時 我 們 僅 僅 不 情 願 地 讓 位 給 它 我 們 試 圖 找 出 某 種 能 夠 使 我 們 減 輕 敬 重 的 負 擔 的 東 西, 找 出 某 種 責 難 以 補 償 由 這 個 實 例 給 我 們 帶 來 的 貶 損 同 時, 敬 重 之 中 的 不 快 又 是 如 此 之 微 小, 以 致 一 俟 我 們 捐 棄 自 負 而 允 許 那 敬 重 產 生 實 踐 的 影 響, 我 們 又 會 對 這 條 法 則 的 壯 麗 百 看 不 厭, 而 且 當 靈 魂 看 見 神 聖 的 法 則 超 越 自 己 及 其 有 缺 陷 的 本 性 之 上 時, 就 相 信 自 己 亦 同 樣 程 度 地 昇 華 41 在 此 我 們 似 乎 可 以 看 到 康 德 所 講 的 類 乎 恐 懼 又 類 乎 愛 好 的 情 感, 是 我 們 意 識 到 道 德 法 則 的 神 聖 莊 嚴, 並 與 之 相 比, 發 現 自 身 的 缺 陷, 而 同 時 又 相 信 自 身 會 因 著 這 神 聖 的 道 德 法 則 而 有 所 提 升 之 後 引 起 的 亦 因 此, 康 德 說 敬 畏 是 一 種 源 自 理 性 的 情 感 : 縱 使 敬 畏 是 一 種 情 感, 它 卻 不 是 透 過 ( 外 在 於 意 志 的 ) 影 響 而 接 受 的 情 感, 而 是 透 過 一 個 理 性 概 念 而 自 生 的 情 感, 且 因 此 與 所 有 可 歸 諸 愛 好 或 恐 懼 的 前 一 種 情 感 不 同 類 42 敬 畏 是 一 種 情 感, 但 與 其 他 的 情 感 不 同 其 他 的 情 感 是 被 外 物 所 激 起 的, 例 如, 當 我 們 來 到 美 麗 的 海 岸, 心 中 就 會 生 起 一 41 KGS, 5:77; 頁 84;p KGS, 4:401; 頁 19;p.56 38

44 份 喜 悅, 繼 而 有 一 種 要 留 在 這 裡 的 欲 望 ; 當 我 們 經 過 臭 氣 沖 天 的 垃 圾 站, 心 中 就 會 生 起 一 份 厭 惡, 不 欲 多 留 半 刻 這 種 情 感 是 感 受 性 的 就 敬 畏 與 其 他 的 情 感, 有 著 不 同 的 來 源 而 言, 敬 畏 是 一 種 不 同 類 的 情 感 敬 畏 被 稱 為 道 德 情 感, 以 別 於 感 受 性 的 情 感, 乃 因 為 它 並 非 透 過 對 象 的 刺 激 而 接 受 的 情 感, 而 是 起 源 於 我 們 對 道 德 的 確 認, 亦 即 源 自 理 性 康 德 似 乎 預 設 了 每 個 人 都 會 產 生 敬 畏 這 一 點 可 進 一 步 說 明 這 種 道 德 情 感 與 感 受 性 的 情 感 的 不 同 之 處 感 受 性 的 情 感 因 人 而 異 有 些 人 喜 愛 音 樂, 一 聽 見 音 樂 便 滿 心 喜 悅 ; 相 反, 有 些 人 一 聽 到 音 樂 便 覺 得 煩 擾 感 受 性 的 情 感 建 基 於 我 們 的 感 官 喜 惡, 以 及 我 們 所 感 取 的 對 象 而 敬 畏, 如 果 是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對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者 作 用 而 引 起, 或 者 是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者 對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的 確 認 的 話, 則 這 情 感 似 乎 是 普 遍 的, 因 為 似 乎 每 個 人 ( 只 要 他 是 一 個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 一 旦 與 道 德 法 則 連 繫, 就 必 定 會 產 生 敬 畏 道 德 法 則 對 有 限 的 人 類 總 呈 現 為 命 令, 並 對 我 們 的 意 志 做 成 強 制, 而 與 道 德 法 則 相 應 的 情 感 乃 敬 畏 敬 畏 代 表 著 主 體 內 部 理 性 與 感 性 的 衝 突 就 人 類 不 可 能 擺 脫 性 好 而 言, 主 體 內 的 這 種 衝 突 永 遠 不 會 止 息 這 種 理 性 的, 甚 至 似 乎 是 普 遍 的 情 感, 對 康 德 所 講 的 道 德 主 體 帶 來 了 甚 麼 影 響 呢? 39

45 透 過 以 上 的 論 述,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對 情 感 於 道 德 生 活 上 的 地 位, 康 德 大 致 上 抱 消 極 的 態 度 這 樣 理 解 下 的 道 德 主 體 引 申 出 兩 個 問 題 : 一 我 們 作 道 德 判 斷 的 時 候, 不 能 以 情 感 作 為 判 斷 的 根 據, 而 這 與 我 們 日 常 的 生 活 經 驗 並 不 吻 合 二 我 們 實 踐 道 德 行 為 的 時 候, 情 感 並 不 能 起 積 極 的 作 用, 於 是 便 需 要 面 對 一 個 困 難 : 我 們 為 何 會 有 推 動 力 來 作 道 德 的 事? 三 康 德 提 出 了 敬 畏 來 解 答 第 二 問, 其 效 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而 敬 畏 的 提 出, 帶 來 了 新 的 問 題 敬 畏 是 一 種 緊 張 的 狀 態, 代 表 著 主 體 內 部 理 性 與 感 性 的 衝 突, 在 這 種 詮 釋 下 : 一 道 德 意 志 在 甚 麼 程 度 上 具 有 主 宰 性? 二 所 指 出 的 又 是 怎 麼 樣 的 道 德 境 界? 而 一 個 對 道 德 主 體 的 完 備 的 描 述, 必 能 解 答 以 下 三 個 問 題 : 一 我 們 是 否 能 夠 踐 行 道 德? 二 我 們 踐 行 道 德 的 動 力 何 來? 我 們 能 達 到 怎 樣 的 道 德 境 界? 三 我 們 為 何 要 踐 行 道 德? 踐 行 道 德 對 我 們 的 生 命 而 言, 有 什 麼 重 要 性? 40

46 以 下 三 節 將 依 這 三 個 問 題 來 舖 展 而 對 於 康 德 的 看 法, 筆 者 認 為 我 們 可 參 看 中 國 儒 學 家 王 陽 明 的 講 法, 以 展 現 另 一 種 對 道 德 主 體 的 論 述 之 可 能 性 康 德 與 王 陽 明 均 確 立 了 一 個 無 需 依 靠 任 何 經 驗 而 為 普 遍 客 觀 的 道 德 主 體, 並 謂 這 個 道 德 主 體 才 是 道 德 判 斷 與 實 踐 的 根 據 康 德 以 意 志 自 律 言 道 德 主 體, 陽 明 肯 定 心 即 理, 並 以 良 知 為 心 的 內 容, 確 定 一 切 價 值 規 範 皆 源 自 主 體 的 自 覺 能 力 而 這 一 點, 在 康 德 與 陽 明 看 來, 更 是 使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者 無 疑, 我 們 可 將 兩 者 皆 歸 為 自 律 倫 理 學, 然 而, 二 人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道 德 主 體 卻 有 著 不 同 的 性 格 我 們 將 於 下 文 透 過 闡 述 王 陽 明 的 道 德 理 論, 進 一 步 揭 示 康 德 道 德 理 論 對 主 體 的 一 些 前 設, 並 揭 示 康 德 的 道 德 主 體 觀 並 非 在 所 有 文 化 下 都 為 人 接 受 最 後, 本 文 亦 希 望 帶 出 道 德 主 體 觀 與 道 德 境 界 的 密 切 關 係, 以 點 出 不 同 道 德 主 體 觀 的 意 義 41

47 第 二 節 我 們 是 否 能 夠 踐 行 道 德? 這 三 個 問 題 中 的 第 一 問 自 然 是 任 何 道 德 理 論 中 最 基 本 的 我 們 最 起 碼 要 肯 定 人 具 備 為 善 的 能 力, 而 此 能 力 又 可 分 二 方 面 說 明 我 們 除 了 從 主 體 能 夠 作 為 道 德 判 斷 的 根 據 來 說, 也 須 從 主 體 能 夠 按 此 判 斷 來 實 踐 道 德 來 說 唯 有 肯 定 主 體 能 在 面 對 獨 特 的 境 遇 時 能 夠 分 別 出 道 德 的 要 求, 並 且 肯 定 主 體 能 在 深 知 怎 樣 行 動 才 能 合 乎 道 德 的 同 時, 能 把 這 要 求 實 踐 出 來, 我 們 才 可 肯 定 主 體 能 夠 為 善 在 這 一 步 所 強 調 的 是 能 力, 而 非 動 力 如, 某 人 極 其 飢 餓, 他 明 白 不 可 偷 竊, 但 如 果 他 無 法 主 宰 自 己 的 意 志, 無 法 克 服 自 己 的 飢 餓 感, 使 他 只 有 不 惜 一 切 地 滿 足 自 己 的 食 慾, 則 他 怎 說 得 上 具 有 行 善 的 能 力? 在 肯 定 了 他 有 此 能 力 後, 我 們 再 談 動 力 的 問 題 1. 知 善 知 惡 是 良 知 循 陽 明 學 說 之 發 展, 先 被 提 出 的, 當 是 良 知 的 概 念 良 知 究 竟 所 指 為 何? 四 句 教 中 對 良 知 作 了 以 下 說 明 : 知 善 知 惡 是 良 知 而 於 大 學 問 中, 亦 以 良 知 為 是 非 之 心 : 良 知 者, 孟 子 所 謂 是 非 之 心, 人 皆 有 之 者 也 凡 意 念 之 發, 吾 心 之 良 知 無 有 不 自 知 者 其 善 歟, 惟 吾 心 之 良 知 自 知 之 ; 42

48 其 不 善 歟, 亦 惟 吾 心 之 良 知 自 知 之 43 陽 明 肯 定 人 皆 有 良 知, 我 們 但 凡 生 起 意 念, 良 知 必 能 察 其 善 惡 單 就 此 兩 段 引 文 看 來, 良 知 似 乎 是 人 所 具 有 的 一 種 知 性 的 能 力, 就 如 我 們 擁 有 分 別 形 狀 是 圓 是 方 的 能 力 一 樣, 我 們 可 運 用 良 知 來 分 別 善 與 惡 若 果 良 知 僅 為 一 個 判 別 善 惡 的 知 性 能 力, 那 麼, 良 知 在 意 念 之 形 成 上 扮 演 著 怎 麼 樣 的 角 色? 單 去 說 明 人 之 能 判 別 是 非 並 不 足 夠 道 德 生 活 總 離 不 開 實 踐 的 所 以 僅 僅 一 個 知 性 能 力 對 我 們 的 道 德 生 活 而 言, 作 用 極 其 有 限 最 起 碼, 我 們 要 求 主 體 在 判 別 是 非 後, 有 能 力 控 制 意 志, 使 之 把 善 念 實 行 出 來, 把 惡 念 去 除 王 陽 明 所 謂 的 良 知, 對 於 我 們 的 意 念 有 沒 有 主 宰 作 用? 2. 良 知 貫 注 意 志 陽 明 強 調 良 知 必 得 貫 注 意 志,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參 考 傳 習 錄 上, 對 知 行 合 一 闡 述 : 未 有 知 而 不 行 者 ; 知 而 不 行, 只 是 未 知 聖 賢 教 人 知 行, 正 是 要 復 那 本 體, 不 是 著 你 只 恁 的 便 罷 故 大 學 指 箇 真 知 行 與 人 者, 說 如 好 好 色, 如 惡 惡 臭, 43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大 學 問 p

49 見 好 色 屬 知, 好 好 色 屬 行 只 見 那 好 色 時, 已 自 好 了, 不 是 見 了 後, 別 立 箇 心 去 好 又 謂 : 知 是 行 的 主 意, 行 是 知 的 功 夫, 知 是 行 之 始, 行 是 知 之 成 44 知, 指 良 知, 乃 就 價 值 判 斷 而 言 行, 固 然 就 實 踐 而 言, 但 行 不 只 指 外 顯 的 行 動, 因 為 行 為 必 由 特 定 的 意 念 所 展 開 是 故 知 行 合 一 並 不 是 指 行 動 必 然 符 合 良 知 的 指 引 知 之 所 以 必 然 與 行 合 一, 乃 因 為 良 知 不 單 單 是 個 判 斷, 在 道 德 判 斷 成 立 之 時, 良 知 也 決 定 了 意 志 的 取 向 這 是 知 行 合 一 的 其 中 一 層 意 思 在 此 段 引 文 中, 陽 明 引 用 好 好 色, 惡 惡 臭 來 講 述 好 善 惡 惡 當 我 們 判 斷 某 事 為 好 ( 雖 然 在 上 述 引 文 中 的 好 與 善 有 別, 但 我 們 仍 可 以 借 此 比 喻 去 了 解 陽 明 所 謂 的 良 知 與 實 踐 合 一 ), 我 們 的 意 志 就 自 然 好 之 意 願 之, 而 當 我 們 判 斷 某 事 為 惡, 我 們 的 意 志 就 自 然 惡 之 排 拒 之 可 見 下 判 斷 之 際, 亦 同 時 決 定 了 意 志 的 取 向 同 樣 地, 我 們 的 意 志 對 善 惡 也 有 好 惡, 這 個 好 惡 正 表 示 了 意 志 的 取 態, 我 們 的 行 為 亦 循 這 種 取 態 而 開 展 如 此 看 來 知 行 是 合 一 的 這 就 是 良 知 貫 注 於 意 志 陽 明 以 良 知 為 道 德 主 體 的 內 容, 於 工 夫 方 面 則 言 致 良 知 本 章 未 能 就 兩 者 於 44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傳 習 錄 上 p

50 成 德 工 夫 方 面 作 深 入 論 述, 不 過 我 們 可 以 根 據 陽 明 的 致 良 知 說 來 進 一 步 把 握 陽 明 所 謂 的 良 知 雖 妄 念 之 發, 而 良 知 未 嘗 不 在, 但 人 不 知 存, 則 有 時 而 或 放 耳 ; 雖 昏 塞 之 極, 而 良 知 未 嘗 不 明, 但 人 不 知 察, 則 有 時 而 或 蔽 耳 45 正 因 良 知 有 時 而 或 放, 有 時 而 或 蔽, 故 有 致 良 知 之 工 夫 所 謂 致, 取 其 極 致 之 意, 亦 即 釋 為 充 足 實 現 完 滿 擴 充 而 令 良 知 不 被 放 失 遮 蔽, 並 充 足 地 實 現, 就 是 誠 意, 亦 即 使 意 志 得 以 純 化 : 然 意 之 所 發, 有 善 有 惡, 不 有 以 明 其 善 惡 之 分, 亦 將 真 妄 錯 雜 ; 雖 欲 誠 之, 不 可 得 而 誠 矣 故 欲 誠 其 意 者, 必 在 於 致 知 焉 46 又 云 : 今 欲 別 善 惡 以 誠 其 意, 惟 在 致 其 良 知 之 所 知 焉 爾 47 如 此 看 來, 我 們 能 藉 著 知 的 充 擴 而 使 意 志 常 根 據 良 知 之 所 知 來 生 發 換 言 之, 良 知 除 了 能 知 善 惡, 也 能 主 宰 人 之 意 念 事 實 上, 陽 明 多 次 稱 良 知 為 心 之 本 體, 例 如 : 良 知 者, 心 之 本 體, 即 前 所 謂 恆 照 者 也 心 之 本 體, 無 起 無 不 起 雖 妄 念 之 45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答 陸 原 靜 書 p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大 學 問 p 同 上 45

51 發, 而 良 知 未 嘗 不 在 48 良 知 者, 孟 子 所 謂 是 非 之 心, 人 皆 有 之 者 也 是 非 之 心, 不 待 慮 而 知, 不 待 學 而 能, 是 故 謂 之 良 知 ; 是 乃 天 命 之 性, 吾 心 之 本 體, 自 然 靈 昭 明 覺 者 也 凡 意 念 之 發, 吾 心 之 良 知 無 有 不 自 知 者 其 善 歟, 惟 吾 心 之 良 知 自 知 之 ; 其 不 善 歟, 亦 惟 吾 心 之 良 知 自 知 之 49 陽 明 謂 良 知 乃 人 人 所 同 具 的 心 之 本 體 良 知 作 為 心 之 本 體, 不 會 因 經 驗 的 條 件 而 生 滅 變 化, 陽 明 甚 至 以 恆 照 喻 之 陽 明 肯 定 人 人 皆 有 道 德 自 覺 人 之 欲 望 無 窮, 我 們 卻 總 深 知 良 知 所 指 示 的 方 向, 總 有 應 該 不 應 該 的 道 德 意 識, 這 不 是 反 顯 示 出 良 知 之 真 實 嗎? 當 我 們 比 照 經 驗, 發 現 良 知 偶 被 私 欲 所 蔽, 但 我 們 不 能 因 此 而 推 翻 良 知 本 身, 只 是 良 知 受 私 欲 所 隔, 未 能 充 分 實 現 而 良 知 若 能 充 分 發 用, 就 必 貫 注 意 志 決 定 行 動 3. 純 粹 理 性 自 身 獨 自 就 是 實 踐 的 人 們 能 夠 做 某 事, 如 果 某 事 已 經 被 要 求 [ 人 們 應 當 做 此 事 ] 50 康 德 透 過 闡 明 理 性 的 實 踐 使 用, 來 肯 定 主 體 的 道 德 能 力 康 德 指 出 理 性 除 了 功 利 的 使 用 48 王 陽 明 全 書 ( 二 ) 答 陸 原 靜 書 p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大 學 問 p KGS, 5:31; 頁 31;p

52 外, 還 可 以 作 另 一 種 使 用, 就 是 給 予 ( 人 ) 一 條 我 們 稱 為 道 德 法 則 的 普 遍 法 則 51 這 些 原 則 可 以 無 涉 於 主 體 偶 然 的 情 感 欲 望 境 遇 或 目 的 而 成 為 普 遍 如 上 文 所 講, 單 是 提 供 道 德 法 則 並 不 足 夠 道 德 生 活 總 離 不 開 實 踐, 而 純 粹 理 性 也 是 實 踐 的 : 純 粹 理 性 必 定 是 獨 立 而 自 為 地 實 踐 的, 這 就 是 說, 通 過 實 踐 規 則 的 單 純 形 式 決 定 意 志, 而 毋 須 設 定 任 何 情 感 從 而 作 為 毋 須 愉 悅 與 不 愉 悅 的 表 象 作 欲 求 能 力 的 質 料 52, 理 性 不 只 是 給 出 道 德 法 則, 更 要 規 定 意 志, 從 而 推 動 行 為 康 德 強 調, 在 這 過 程 中, 理 性 本 身 並 不 需 要 情 感 作 為 中 介 唯 有 挺 立 一 有 主 宰 性 的 道 德 主 體, 始 能 說 及 自 律 道 德 當 然, 只 講 主 體 具 有 主 宰 一 己 的 意 志 之 能 力, 對 自 律 道 德 的 議 論 來 說 並 不 足 夠 接 下 來, 我 們 就 要 問 這 個 實 踐 法 則 的 根 據 是 否 在 主 體 本 身? 4. 道 德 主 體 乃 道 德 規 範 的 根 據 康 德 強 調 道 德 的 普 遍 絕 對 及 純 粹 他 除 了 清 楚 界 分 道 德 與 個 人 的 幸 福 喜 好 利 欲 的 領 域, 更 指 出 道 德 的 這 種 普 遍 性 及 純 粹 性, 並 非 植 根 於 主 體 以 外 的 概 念 ( 例 如 上 帝 ), 而 是 建 立 在 主 體 的 自 律 性 上 康 德 極 言 人 之 立 法 性, 旨 在 說 明 主 體 才 是 道 德 判 斷 的 根 據 至 於 陽 明, 他 在 良 知 說 初 立 時 提 出 的 知 行 合 一, 對 心 即 理 亦 有 其 見 解 我 們 現 就 此 二 說, 來 說 明 陽 明 所 講 的 道 德 主 體 乃 道 德 51 KGS, 5:32; 頁 32-33;p KGS, 5:24; 頁 23;p

53 規 範 之 根 源 知 行 乃 合 一 的, 知 而 不 行, 只 是 未 知 53 知 與 行 乃 一 體 之 兩 面, 知 之 真 切 篤 實 處, 即 是 行, 行 之 明 覺 精 察 處, 即 是 知 54 換 言 之, 就 其 理 性 一 面 來 說, 是 知 ; 就 其 踐 履 一 面 來 說, 是 行 上 文 提 到, 知 之 所 以 必 然 與 行 合 一, 乃 因 良 知 決 定 了 意 志 的 取 向 而 反 過 來 說, 行 之 所 以 與 知 必 然 合 一, 理 由 在 於 行 為 的 道 德 性 在 於 意 念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可 透 過 陽 明 對 心 即 理 的 見 解 補 充 說 明 且 如 事 父, 不 成 去 父 上 求 個 孝 的 理? 都 只 在 此 心, 心 即 理 也 55 夫 物 理 不 外 於 吾 心, 外 於 吾 心 而 求 物 理, 無 物 理 矣 遺 物 理 而 求 吾 心, 吾 心 又 何 物 邪? 心 之 體, 性 也 故 有 孝 親 之 心, 即 有 孝 之 理, 無 孝 親 之 心, 即 無 孝 之 理 矣 56 陽 明 所 言 之 理, 乃 道 德 意 義 之 理 物 理, 指 行 為 之 規 範 心, 指 有 主 宰 性 的 自 覺 能 力 換 言 之, 心 即 理 實 指 一 切 價 值 規 範 皆 源 自 此 自 覺 能 力 常 言 侍 奉 父 母 以 孝, 但 一 個 行 為 何 以 為 孝? 難 道 基 於 行 為 本 身 的 內 容 嗎? 譬 如 說, 孝 子 賢 孫 總 對 祖 上 不 忘 祭 祀, 對 父 母 噓 寒 問 暖 那 麼, 我 們 是 否 只 做 到 以 上 的 行 為, 53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傳 習 錄 上 p.3 54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答 顧 東 橋 書 p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傳 習 錄 上 p.2 56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答 顧 東 橋 書 p.35 48

54 就 算 是 孝 子 呢? 行 為 的 道 德 性, 非 僅 僅 來 自 外 在 的 行 為, 我 們 還 得 視 乎 行 動 者 有 沒 有 一 個 孝 親 的 心 在 此, 陽 明 以 事 父 為 例, 一 個 行 為 之 所 以 為 道 德, 就 是 因 為 它 是 出 自 我 們 的 道 德 自 覺, 而 不 是 因 為 行 為 本 身 符 合 任 何 外 在 的 標 準 我 們 亦 不 是 透 過 認 知 道 德 的 概 念 始 能 行 善, 而 是 透 過 去 除 對 心 之 遮 蔽, 使 心 全 循 天 理 之 方 向 來 推 演 行 動 此 心 無 私 欲 之 蔽, 即 是 天 理, 不 須 外 添 一 分 57 這 裡 所 謂 的 天 理, 正 是 點 出 道 德 規 範 的 普 遍 性 5. 心 與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陽 明 言 心, 康 德 則 言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兩 者 對 道 德 主 體 作 了 怎 樣 的 規 定? 上 文 講 到 道 德 規 範 的 普 遍 性, 一 旦 言 及 普 遍 性, 自 然 就 聯 想 到 康 德 對 道 德 法 則 的 規 定 康 德 透 過 闡 釋 道 德 法 則 出 發, 來 揭 示 一 自 律 的 道 德 主 體 康 德 如 何 思 考 法 則 這 概 念? 法 則 之 為 法 則 就 有 其 普 遍 必 然 之 義, 亦 因 此 康 德 認 為 情 感 不 能 做 為 道 德 法 則 的 根 據 : 想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58, 最 要 緊 的 是 以 一 事 為 戒, 此 即 : 我 們 切 不 可 產 生 念 頭, 想 從 人 性 底 特 殊 性 質 去 推 衍 出 這 項 原 則 底 實 在 性 從 人 底 特 殊 自 然 稟 賦 從 某 些 情 感 和 癖 好, 甚 至 可 能 的 話, 從 人 類 理 性 獨 有 的 一 種 特 殊 傾 向 ( 它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每 一 個 有 理 性 者 底 意 志 ) 推 衍 出 來 的 原 則, 固 57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傳 習 錄 上 p.2 58 根 據 上 文 下 理, 這 一 點 指 : 證 明 實 際 上 有 道 德 的 最 高 法 則 存 在 這 項 法 則 以 定 言 令 式 為 其 形 式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沒 有 任 何 外 在 的 動 機, 卻 對 我 們 的 意 志 造 成 強 制 遵 守 這 項 法 則 是 我 們 的 義 務 KGS, 4:425; 頁 48;p.76 49

55 然 能 提 供 我 們 一 項 格 準, 但 無 法 提 供 一 項 法 則 ; 就 是 說, 它 能 提 供 一 項 主 觀 原 則 ( 我 們 具 有 可 依 此 原 則 而 行 動 的 癖 好 和 愛 好 ), 但 無 法 提 供 一 項 客 觀 原 則 ( 即 使 我 們 的 一 切 癖 好 愛 好 和 自 然 結 構 均 反 對, 我 們 仍 奉 命 依 此 原 則 而 行 動 ); 甚 至, 主 觀 的 原 因 對 此 事 越 少 支 持 越 多 反 對, 越 是 證 明 一 項 義 務 中 的 命 令 之 莊 嚴 和 內 在 尊 嚴, 但 不 因 之 絲 毫 削 弱 法 則 底 強 制, 而 使 其 有 效 性 有 所 減 損 59 康 德 指 出, 從 我 們 特 殊 的 偶 然 的 稟 賦 情 感 等, 雖 然 在 某 些 時 候 能 提 供 我 們 行 動 的 格 準, 可 是, 格 準 一 旦 以 偶 然 的 條 件 做 為 基 礎, 它 就 是 主 觀 的 行 動 準 則, 而 不 能 成 為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拒 絶 讓 情 感 作 道 德 法 則 的 根 據, 使 得 一 些 我 們 日 常 認 為 是 道 德 的 行 為 失 去 了 道 德 價 值 祭 祀 便 是 一 例 祭 如 在, 祭 神 如 神 在 子 曰 : 吾 不 與 祭, 如 不 祭 60 若 果 我 們 在 祭 神 祭 祖 時, 對 所 祭 的 神 明 先 祖 沒 有 絲 毫 敬 意 思 念, 一 切 儀 式 便 頓 然 成 為 了 一 場 鬧 劇 這 種 敬 意 與 思 念 是 令 祭 祀 具 有 道 德 價 值 的 根 據 而 令 行 為 具 有 道 德 價 值 的 情 感, 是 否 如 康 德 所 指, 乃 特 殊 的 偶 然 的 呢? 讓 我 們 留 待 稍 後 討 論 康 德 拒 絶 讓 情 感 作 道 德 法 則 的 根 據, 可 想 而 知, 康 德 所 講 的 道 德 意 志 並 不 滲 雜 任 何 情 感 元 素 : 一 切 通 過 德 性 法 則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本 質 性 東 西 就 是 : 它 作 為 自 由 意 志, 因 而 不 但 無 需 感 覺 衝 動 的 協 助, 甚 至 拒 絶 所 有 這 種 衝 動, 並 且 瓦 解 那 能 夠 與 上 述 法 則 相 抵 觸 的 一 切 禀 好 61 主 體 於 踐 行 道 德 時, 除 了 沒 有 感 性 衝 59 KGS, 4:425; 頁 48-49;p 論 語 八 佾 第 三 61 KGS, 5:72; 頁 79;p

56 動 參 與 作 用 外, 當 他 的 私 欲 與 道 德 法 則 有 衝 突 時, 他 意 志 便 會 試 圖 壓 抑 自 己 的 私 欲 陽 明 雖 言 理, 而 天 理 也 是 為 了 點 出 道 德 之 普 遍 性, 然 而, 此 普 遍 的 要 求 是 否 必 然 把 情 意 排 拒 於 外? 儒 家 以 心 言 性, 以 心 來 講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的 基 礎 孟 子 提 出 的 四 端, 除 了 包 括 理 性 的 一 面 ( 是 非 之 心 ), 更 包 括 情 感 的 一 面 ( 惻 隱 羞 惡 辭 讓 之 心 ), 可 見 孟 子 所 講 的 主 體, 雖 有 普 遍 義, 但 即 沒 有 排 拒 情 感 感 觸 等, 甚 至 說, 這 心 可 統 攝 認 知 情 意 以 心 言 性, 正 表 現 出 儒 者 所 講 的 主 體, 是 一 個 兼 具 情 感 的 主 體, 準 確 來 說, 儒 者 並 未 把 情 理 二 分 當 我 們 謂 情 中 有 理 理 中 有 情 時, 所 講 的 情, 已 不 同 於 康 德 所 排 斥 的 感 受 性 的 情 感, 而 是 一 種 心 所 本 有 具 普 遍 性 的 情 陽 明 承 儒 家 傳 統, 視 理 與 情 為 合 一 陽 明 所 言 的 良 知 兼 含 一 種 普 遍 的 情 意 : 良 知 只 是 個 是 非 之 心, 是 非 只 是 個 好 惡, 只 好 惡 就 盡 了 是 非, 只 是 非 就 盡 了 萬 事 萬 變 62 康 德 界 定 好 惡 為 偶 然 的 經 驗 的, 但 當 我 們 見 孺 子 將 入 於 井, 無 人 不 起 惻 隱 之 情 這 種 惻 隱 之 情, 是 人 心 所 本 然 具 有 的 而 由 此 惻 隱 之 情 的 直 接 顯 露, 我 們 就 可 體 會 到 良 知 在 發 用 這 個 知, 不 但 沒 有 脫 離 情 意 而 知, 更 是 由 情 中 知 而 這 種 情 感, 更 是 普 遍 的 62 王 陽 明 全 書 ( 一 ) 傳 習 錄 下 p

57 第 三 節 我 們 踐 行 道 德 的 動 力 何 來? 由 此 展 現 出 怎 樣 的 道 德 境 界? 如 本 章 開 首 所 言, 要 真 正 確 立 一 道 德 主 體, 除 了 肯 定 其 判 別 善 惡 的 能 力 外, 更 要 肯 定 人 能 憑 一 己 之 力 為 善 去 惡 本 節 將 就 行 善 的 動 力 問 題 作 論 述, 此 又 論 述 應 分 為 兩 個 層 次 : 一 道 德 自 覺 本 身 就 有 將 覺 知 付 諸 實 踐 的 要 求 ; 二 這 個 道 德 自 覺 如 何 能 推 動 時 有 私 慾 的 凡 人 實 際 上 履 行 道 德 1. 康 德 以 敬 畏 作 為 踐 行 道 德 的 動 力 第 一 點 之 所 以 重 要, 是 因 為 如 果 道 德 主 體 只 能 判 斷, 卻 沒 有 箝 制 意 志 的 能 力, 那 麼 道 德 判 斷 為 一 事, 道 德 實 踐 又 是 另 外 一 事 是 故 康 德 強 調 純 粹 理 性 本 身 即 能 實 踐, 而 不 須 借 助 任 何 情 感 來 決 定 意 志 然 而, 有 關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如 何 能 推 動 我 們 履 行 道 德 的 問 題 對 康 德 來 說, 尤 為 艱 難 康 德 於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有 關 動 力 的 論 述 中, 首 要 說 明 的 是 : 行 為 全 部 道 德 價 值 的 本 質 性 東 西 取 決 於 如 下 一 點 : 道 德 法 則 直 接 地 決 定 意 志 倘 若 意 志 決 定 雖 然 也 合 乎 道 德 法 則 而 發 生, 但 僅 僅 借 助 於 必 須 被 設 定 的 某 種 情 感, 而 不 論 其 為 何 種 類 型, 因 此 這 種 情 感 成 了 意 志 充 分 的 決 定 根 據, 從 而 意 志 決 定 不 是 為 了 法 則 發 生 的, 於 是 行 動 雖 然 包 含 合 法 性, 但 不 包 含 道 德 性 63 康 德 認 為 我 們 服 從 道 德 法 則, 絶 不 能 是 為 了 逃 避 某 些 負 面 情 緒 或 為 了 得 到 某 種 愉 悅 雖 然 康 德 一 方 面 以 此 來 說 明 理 性 必 然 63 KGS, 5:71; 頁 77-78;p

58 意 欲 以 自 我 立 法, 並 據 此 推 衍 行 動 來 呈 現 自 己, 但 另 一 方 面, 有 限 的 理 性 存 有 恆 為 感 性 影 響, 於 是 康 德 認 為 人 的 意 志 始 終 與 神 聖 意 志 有 別 法 則 對 於 意 志 是 一 項 命 令, 即 是 說, 有 一 種 強 制 性 而 這 一 點 正 正 反 映 出 我 們 的 意 志 永 不 可 能 是 神 聖 的 對 神 聖 意 志 來 說, 衪 永 不 可 能 跟 道 德 法 則 相 衝 突 但 對 於 凡 夫 俗 子 而 言, 道 德 的 要 求 總 呈 現 為 一 種 強 制, 這 種 意 識 在 決 定 我 們 的 意 志 時, 常 常 違 反 了 我 們 的 一 般 的 喜 好 既 然 如 此, 我 們 便 要 解 答 使 我 們 甘 心 情 願 踐 履 德 行, 而 不 去 把 內 心 惡 的 ( 但 往 往 會 為 我 們 帶 來 利 益 快 樂 的 ) 意 念 付 諸 行 動 的 動 力 何 來? 動 力 被 理 解 為 存 在 者 意 志 的 主 觀 決 定 根 據, 而 這 個 存 在 者 的 理 性 憑 其 天 性 並 不 必 然 合 符 客 觀 法 則, 那 麼 由 此 得 到 如 下 結 論 : 第 一, 人 們 決 不 能 賦 予 神 的 意 志 以 動 力,[ 其 次 ] 但 是 人 類 意 志 的 ( 以 及 每 一 個 被 創 造 的 理 性 存 在 者 的 意 志 的 ) 的 動 力 決 不 能 是 某 種 與 道 德 法 則 不 相 同 的 東 西 64 而 這 個 動 力 的 提 出, 只 是 針 對 有 限 的 理 性 者 言, 因 為 只 有 我 們 才 有 意 念 何 以 跟 隨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問 題 這 個 問 題, 反 過 來 說, 就 是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如 何 作 用 於 不 完 全 的 理 性 存 有 康 德 似 乎 一 方 面 稱 這 個 問 題 乃 人 類 理 性 無 法 解 決 的 65, 而 同 時 又 強 調, 行 善 的 動 機 不 可 能 是 別 的, 而 只 能 是 道 德 律 但 這 種 說 法 仍 不 能 解 答 我 們 何 以 64 KGS, 5:72; 頁 78;p 因 為 一 條 法 則 如 何 能 夠 自 為 地 和 直 接 地 成 為 意 志 的 決 定 根 據 ( 這 也 正 是 全 部 道 德 性 的 本 質 所 在 ) 這 是 一 個 人 類 理 性, 無 法 解 決 的 問 題, 而 與 自 由 意 志 如 何 可 能 這 個 問 題 乃 是 同 出 一 轍 的 KGS, 5:72; 頁 78;p

59 有 動 力 行 善 的 問 題, 因 為 問 題 的 出 現, 正 在 於 即 使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已 給 出 普 遍 的 道 德 法 則, 但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仍 因 著 我 們 的 一 些 個 人 的 主 觀 因 素 的 阻 撓 而 無 法 完 全 落 實 康 德 接 下 來 提 出 敬 畏 以 作 為 踐 行 道 德 的 動 力 : 對 於 道 德 法 則 的 敬 重 是 唯 一 而 同 時 無 可 置 疑 的 道 德 動 力, 並 且 這 種 情 感 除 了 僅 僅 出 於 這 個 根 據 的 客 體 之 外 就 不 指 向 任 何 客 體 然 而, 敬 畏 對 道 德 主 體 所 造 成 的 推 動 力, 是 曲 折 地 發 生 的 在 理 性 的 判 斷 之 中, 道 德 法 則 首 先 客 觀 地 和 直 接 地 決 定 意 志 ; 而 自 由, 其 因 果 性 只 能 是 由 法 則 決 定 的, 恰 恰 就 在 於 如 下 一 點 : 它 將 一 切 禀 好, 從 而 將 對 人 本 身 的 尊 重 限 制 在 遵 守 其 純 綷 法 則 的 條 件 之 上 現 在 這 種 限 制 在 情 感 上 發 生 了 一 種 作 用, 產 生 了 不 快 的 感 受, 這 是 能 夠 依 據 道 德 法 則 先 天 地 認 識 到 的 道 德 律 限 制 了 主 體 之 內 一 切 偶 然 的 意 念 我 們 畢 竟 是 具 情 感 的 存 有, 這 種 限 制 會 令 我 們 產 生 某 種 不 快 但 是, 因 為 這 種 限 制 到 此 為 止 單 單 是 否 定 的 作 用, 由 於 發 源 於 純 綷 實 踐 理 性 的 影 響, 它 首 先 在 禀 好 乃 是 主 體 的 決 定 根 據 範 圍 內 抑 制 了 主 體 的 活 動, 從 而 抑 制 了 有 關 主 體 個 人 價 值 的 意 見 ( 這 種 價 值 與 道 德 法 則 不 相 契 合 就 變 得 一 無 足 取 ), 若 果 我 們 單 從 其 制 限 處 着 眼, 道 德 律 對 我 們 情 感 上 的 影 響 就 是 終 止 了 我 們 的 自 大, 使 我 們 謙 卑 但 這 種 謙 卑, 如 何 推 動 我 們 根 據 道 德 法 則 行 動? KGS, 5:78; 頁 8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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