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 來 救 救 我?-- 權 利 救 濟 壹 研 究 摘 要 :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想 了 解 透 過 創 新 教 學 活 動 的 設 計, 能 否 有 效 的 在 三 節 課 內 將 權 利 救 濟 的 基 本 律 概 念, 解 釋 清 楚 並 且 讓 學 生 能 在 生 活 中 印 證 因 此, 教 學 過 程 除 了 概 念 的 教 學 外, 必 須 準 備 社 會 時 事 案 例, 讓 學 生 從 案 例 中 強 化 已 學 習 的 律 概 念, 並 了 解 如 何 應 用 為 了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的 興 趣, 我 設 計 了 一 個 拼 圖 遊 戲, 讓 學 生 透 過 拼 圖 遊 戲 了 解 訴 訟 的 程 序 及 相 關 庭 專 業 人 員 的 角 色 扮 演 貳 關 鍵 字 : 權 利 救 濟 自 力 救 濟 行 政 責 任 參 研 究 動 機 : 近 年 來, 學 界 要 求 優 秀 教 師 不 但 應 具 備 豐 富 的 學 科 知 識, 更 需 補 強 其 它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能, 包 括 研 究 能 力 也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甚 至, 學 校 方 面 往 往 也 希 望 其 在 職 教 師 能 夠 不 斷 充 實 自 我,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研 究 這 份 關 於 公 民 科 創 新 教 學 方 案 的 研 究, 除 了 一 方 面 配 合 學 校 要 求 之 外, 也 因 為 自 身 在 教 學 現 場 中 面 臨 了 某 些 困 難 : 首 要 的 問 題 在 於 教 學 時 間 的 嚴 重 不 足, 導 致 預 定 的 課 程 進 度 延 後, 老 師 經 常 要 面 臨 趕 課 的 窘 境 而 因 為 教 學 時 間 的 不 足, 平 日 在 課 堂 上 只 能 以 最 快 速 的 講 述 問 答 教 學 方 式 為 主, 難 以 進 行 其 它 活 動 可 是, 八 年 級 的 學 生 目 前 所 的 公 民 科 學 習 主 題 為 律 與 生 活, 對 孩 子 來 說 是 一 項 嚴 肅 而 枯 燥 的 課 題, 比 較 無 提 起 學 生 的 學 習 熱 忱 和 興 趣 於 是, 在 時 間 不 足, 老 師 要 擔 心 趕 課 的 情 況 下, 學 生 又 沒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熱 忱 或 回 應, 學 習 活 動 成 效 自 然 會 被 打 上 折 扣 因 此, 如 何 利 用 這 份 公 民 科 創 新 教 學 方 案, 既 能 夠 提 升 學 生 的 興 趣, 同 時 解 決 教 學 時 間 總 是 不 足 的 問 題, 是 本 研 究 的 重 心 肆 教 學 設 計 : 1
台 北 市 立 南 門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科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單 元 名 稱 教 材 來 源 學 生 先 備 條 件 分 析 教 學 方 權 利 救 濟 年 級 八 年 級 人 數 30 康 軒 版 第 四 冊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科 設 計 者 1. 了 解 律 民 刑 的 重 要 概 念 2. 願 意 在 課 堂 中 跟 老 師 互 動 3. 願 意 一 邊 上 課 一 邊 填 寫 講 義 1. 講 述 4. 討 論 童 玉 娟 2. 問 答 5. 拼 圖 遊 戲 3. 價 值 澄 清 教 學 時 間 135 分 鐘 1. 康 軒 版 社 會 領 域 第 四 冊 學 生 手 冊 教 師 手 冊 教 學 資 源 2. 國 編 版 公 民 與 道 德 第 二 冊 3. 自 編 講 義 4. 六 全 書 5. 司 院 網 頁 教 具 榮 譽 榜 單 槍 電 腦 自 編 講 義 拼 圖 海 報 學 習 單 1. 處 理 衝 突 的 律 途 徑 第 一 節 2. 權 利 救 濟 的 意 義 時 間 分 配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3. 院 的 職 權 與 組 織 1. 訴 訟 的 種 類 2. 重 要 律 名 詞 比 較 1. 訴 訟 的 程 序 2. 民 事 庭 刑 事 庭 席 位 配 置 3. 行 政 責 任 4. 罰 金 與 罰 鍰 的 區 別 5. 自 力 救 濟 6. 別 輕 易 放 棄 個 人 的 律 權 益 2
1. 認 知 單 元 目 標 1-1 了 解 衝 突 產 生 的 原 因 1-2 知 道 處 理 衝 突 的 律 途 徑 1-3 比 較 調 解 和 解 及 訴 訟 不 同 的 影 響 與 利 弊 得 失 1-4 了 解 權 利 救 濟 的 意 義 1-5 知 道 院 的 職 權 與 組 織 1-6 知 道 庭 上 常 見 的 專 業 人 員 之 職 責 及 其 袍 顏 色 之 差 異 1-7 明 瞭 訴 訟 的 種 類 1-8 了 解 自 訴 公 訴 告 訴 告 發 上 訴 等 重 要 名 詞 之 差 異 1-9 了 解 訴 訟 的 程 序 1-10 了 解 民 事 庭 刑 事 庭 席 位 配 置 1-12 知 道 行 政 責 任 的 意 義 及 處 罰 方 式 1-13 明 白 罰 金 與 罰 鍰 的 區 別 1-14 知 道 自 力 救 濟 的 涵 義 1-15 了 解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2. 技 能 學 習 目 標 1-1- 1 能 說 出 衝 突 產 生 的 原 因 1-2- 1 能 說 出 調 解 的 定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圍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及 特 色 1-2-2 能 說 出 和 解 的 定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圍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及 特 色 1-2-3 能 說 出 訴 訟 的 定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圍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及 特 色 1-3- 1 能 說 出 調 解 和 解 及 訴 訟 不 同 的 影 響 與 利 弊 得 失 1-4- 1 能 說 出 權 利 救 濟 的 意 義 1-5- 1 能 說 出 院 的 職 權 與 組 織 1-6-1 能 分 辨 庭 上 常 見 的 專 業 人 員 之 職 責 及 其 袍 顏 色 之 差 異 1-7-1 能 說 出 民 事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上 訴 限 制 1-7-2 能 說 出 刑 事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上 訴 限 制 1-7-3 能 說 出 行 政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1-8-1 能 分 辨 自 訴 公 訴 告 訴 告 發 上 訴 等 重 要 名 詞 之 差 異 1-9-1 能 以 拼 圖 拼 出 訴 訟 的 程 序 1-10-1 能 以 拼 圖 拼 出 民 事 庭 刑 事 庭 專 業 人 員 的 席 位 配 置 1-12-1 能 說 出 行 政 責 任 的 意 義 及 處 罰 方 式 1-13-1 能 分 辨 罰 金 與 罰 鍰 的 區 別 1-14-1 能 說 出 自 力 救 濟 的 涵 義 1-15-1 能 說 出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的 重 要 性 3
2-1 學 習 蒐 集 資 料 的 能 力 2-2 訓 練 發 表 意 見 的 能 力 2-3 增 進 相 互 討 論 的 能 力 2-4 學 習 保 障 自 己 權 利 的 能 力 3. 情 意 2-1-1 能 蒐 集 有 關 訴 訟 的 資 料 2-2-1 能 正 確 舉 例 說 明 並 踴 躍 發 表 意 見 2-3-1 能 熱 烈 與 同 學 討 論 2-4-1 能 運 用 律 途 徑 保 障 自 己 權 利 3-1 培 養 欣 賞 他 人 意 見 的 風 度 3-2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3-3 培 養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的 態 度 3-4 培 養 具 備 處 理 衝 突 的 能 力 3-1-1 能 聆 聽 他 人 意 見 並 適 時 修 正 己 見 3-2-1 能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3-3-1 能 主 動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3-4-1 能 積 極 發 揮 處 理 衝 突 的 能 力 4-4-2 在 面 對 爭 議 性 問 題 時, 能 從 多 元 的 觀 點 與 他 人 進 行 理 性 辨 證 並 未 自 己 的 選 擇 與 判 斷 提 出 好 理 由 5-4-5 分 析 人 際 群 己 群 體 相 處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突 及 解 決 策 略, 並 能 運 用 理 性 溝 通 相 互 尊 重 與 適 當 妥 協 等 基 本 原 則 6-4-3 說 明 司 系 統 的 基 本 運 作 程 序 及 原 則 8-4-4 對 科 技 運 用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提 出 促 進 立 與 監 督 執 的 策 略 與 行 動 人 權 教 育 1-4-3 了 解 律 制 度 對 人 權 保 障 的 意 義 1-4-4 探 索 各 種 權 利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突, 並 了 解 如 何 運 用 民 主 溝 通 及 律 程 序, 進 行 評 估 與 取 捨 2-4-2 認 識 各 種 人 權 與 日 常 生 活 的 關 係 4
教 師 活 動 教 學 活 動 學 生 活 動 時 間 教 學 方 教 具 第 一 節 一 準 備 活 動 ( 一 ) 研 讀 分 析 教 材 內 容 ( 二 )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 三 )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 四 ) 擬 定 教 學 目 標 ( 五 )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 六 ) 製 作 講 義 powerpoint 學 習 單 ( 七 ) 上 課 前 先 將 榮 譽 榜 張 貼 在 黑 板 上 ( 一 ) 上 課 前 先 預 習 課 本 第 144~151 頁 自 編 講 義 17~21 頁 ( 二 ) 學 生 分 成 五 組, 於 上 課 前 依 小 組 排 定 座 ( 八 ) 完 成 學 前 測 驗 施 測, 以 了 解 學 生 的 起 位 入 座 ( 馬 蹄 點 行 為 二 發 展 活 動 ( 一 ) 引 起 動 機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型 ) 榮 譽 榜 單 槍 時 事 剪 輯 : 8 分 電 腦 1 請 學 生 閱 讀 課 本 第 144 頁 的 時 事 剪 報 閱 讀 故 事 2 教 師 提 問 : (1). 如 果 你 是 林 女 ( 被 害 人 ), 你 會 如 何 踴 躍 回 答 處 理? 這 樣 的 處 理 能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利 能 聆 聽 嗎? (2) 如 果 你 是 劉 姓 母 女, 你 會 如 何 處 理? (3) 請 學 生 針 對 該 剪 報 自 由 的 發 表 自 己 的 價 值 澄 清 看 5
3 歸 納 學 生 的 重 點, 並 做 本 剪 報 的 延 伸 補 充 : 榮 譽 (1) 衝 突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解 決 的 方 (2) 若 衝 突 的 當 事 人 無 解 決, 則 應 循 合 的 途 徑 解 決 紛 爭 ( 二 ) 教 學 活 動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能 聆 聽 榜 單 槍 電 腦 講 義 1. 處 理 衝 突 的 律 途 徑 -- 調 解 和 解 訴 訟 30 講 述 2. 調 解 主 動 舉 手 回 答 分 說 明 調 解 的 意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圍 聲 請 方 式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特 色 ( 詳 見 powerpoint) 3. 和 解 說 明 和 解 的 意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圍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特 色 ( 詳 見 能 聆 聽 能 配 合 填 寫 講 義 空 格 能 聆 聽 問 答 講 述 powerpoint) 單 槍 7. 訴 訟 電 腦 說 明 訴 訟 的 意 義 使 用 時 機 適 用 範 講 義 圍 聲 請 方 式 處 理 方 式 律 效 力 特 色 ( 詳 見 powerpoint) 三 綜 合 活 動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 一 ) 小 組 競 賽 5 分 問 答 單 槍 以 表 格 呈 現 調 解 和 解 訴 訟 的 重 點 比 較 ( 詳 電 腦 見 講 義 P17~18), 讓 學 生 搶 答, 協 助 學 生 作 概 能 熱 烈 參 與 講 義 念 統 整 ( 二 ) 教 師 總 結 : 6
1. 公 佈 本 次 上 課 表 現 良 好 的 榮 譽 小 組, 請 同 2 分 學 給 他 們 一 次 愛 的 無 敵 鐵 金 剛 ( 即 以 能 熱 烈 參 與 無 敵 鐵 金 剛 的 旋 律 來 一 次 愛 的 鼓 勵 ), 並 加 一 分 平 時 成 績 2. 檢 查 今 天 應 完 成 的 作 業 ( 講 義 P17~18),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3. 交 代 下 一 次 上 課 應 攜 帶 物 品 : 講 義 課 本 第 二 節 ( 一 ) 上 課 前 先 一 準 備 活 動 預 習 課 本 第 ( 一 ) 上 課 前 先 將 榮 譽 榜 張 貼 在 黑 板 上 ( 二 ) 準 備 剪 報 資 料 ( 三 )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147~150 頁 自 編 講 義 17~20 頁 榮 譽 ( 二 ) 學 生 分 成 榜 二 發 展 活 動 ( 一 ) 引 起 動 機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蒐 集 有 關 民 事 訴 訟 的 剪 報 資 料, 引 發 學 生 對 訴 訟 的 興 趣 ( 二 ) 教 學 活 動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1. 講 解 權 利 救 濟 的 意 義 2. 介 紹 院 的 職 權 與 組 織 3. 讓 學 生 猜 猜 看 庭 上 常 見 的 專 業 人 員 其 職 責 與 袍 顏 色, 並 公 佈 正 確 答 案 五 組, 於 上 課 前 依 小 組 排 定 座 3 分 位 入 座 ( 馬 蹄 型 ) 能 聆 聽 35 分 能 聆 聽 填 寫 講 義 討 論 講 述 問 答 剪 報 資 料 單 槍 電 腦 講 義 7
4. 講 解 訴 訟 的 基 本 結 構 5. 講 解 訴 訟 的 種 類 主 動 舉 手 回 答 6. 講 解 民 事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上 訴 限 制 7. 講 解 刑 事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上 訴 限 制 能 聆 聽 積 極 參 與 8. 講 解 行 政 訴 訟 的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上 訴 限 制 9. 講 解 訴 願 的 定 義 受 理 機 關, 舉 例 說 明 訴 願 的 程 序 10. 自 訴 公 訴 告 訴 告 發 上 訴 的 比 較 三 綜 合 活 動 ( 適 時 使 用 榮 譽 榜 ) 5 分 ( 一 ) 小 組 競 賽 以 表 格 呈 現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行 政 訴 訟 的 重 點 比 較 ( 詳 見 講 義 P19~20), 讓 學 生 問 答 單 槍 搶 答, 協 助 學 生 作 概 念 統 整 ( 二 ) 教 師 總 結 : 1. 公 佈 本 次 上 課 表 現 良 好 的 榮 譽 小 組, 請 同 學 給 他 們 一 次 愛 的 鼓 勵, 並 加 一 分 平 時 成 績 2. 檢 查 今 天 應 完 成 的 作 業 ( 講 義 P17 18 19 20),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3. 交 代 下 一 次 上 課 應 攜 帶 物 品 : 講 義 課 2 分 電 腦 講 義 本 ( 一 ) 上 課 前 先 預 習 課 本 第 8
第 三 節 151 頁 自 編 講 一 準 備 活 動 義 20~21 頁 ( 一 ) 上 課 前 先 將 榮 譽 榜 張 貼 在 黑 板 上 ( 二 )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 二 ) 學 生 分 成 五 組, 於 上 課 前 依 小 組 排 定 座 10 二 發 展 活 動 位 入 座 ( 馬 蹄 分 拼 圖 ( 一 ) 引 起 動 機 -- 拼 圖 遊 戲 : 型 ) 遊 戲 1. 請 學 生 自 願 上 台 將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拼 圖 完 討 論 成 拼 圖 2. 公 佈 正 確 答 案, 並 講 解 說 明, 同 時 給 予 同 海 報 學 鼓 勵 3. 請 學 生 自 願 上 台 將 民 事 庭 席 位 配 置 之 拼 圖 完 成 4. 公 佈 正 確 答 案, 並 講 解 說 明, 同 時 給 予 同 學 鼓 勵 5. 請 學 生 自 願 上 台 將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拼 圖 完 成 6. 公 佈 正 確 答 案, 並 講 解 說 明, 同 時 給 予 同 學 鼓 勵 7. 請 學 生 自 願 上 台 將 刑 事 庭 席 位 配 置 之 拼 圖 完 成 20 8. 公 佈 正 確 答 案, 並 講 解 說 明, 同 時 給 予 同 分 學 鼓 勵 講 述 ( 二 ) 教 學 活 動 1. 講 述 行 政 責 任 的 意 義 處 罰 方 式, 並 舉 問 答 單 槍 例 說 明 9
2. 講 解 罰 金 與 罰 鍰 的 差 異, 協 助 學 生 作 概 念 統 整 3. 別 輕 易 放 棄 個 人 的 律 權 益 : (1) 訴 訟 制 度 的 作 用 (2) 自 力 救 濟 A. 意 義 : 以 自 身 之 力 保 護 或 實 現 自 己 權 利 的 行 為 B. 原 則 : 律 原 則 上 禁 止 自 力 救 濟 的 行 為 C. 例 外 : 特 定 條 件 下, 律 例 外 允 許 自 力 救 濟 的 行 為 -- 舉 例 說 明 正 當 防 衛 緊 急 避 難 4.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必 須 留 意 (1) 不 可 延 誤 時 效 (2) 提 出 確 切 證 據 5. 每 個 人 應 時 時 注 意 每 個 人 應 該 時 時 注 意 時 事 報 導 的 相 關 訊 息, 以 充 實 自 己 的 律 素 養, 並 追 求 社 會 的 公 平 與 正 義 電 腦 講 義 單 槍 電 腦 講 義 加 強 自 己 的 律 常 識 及 應 變 能 力 是 保 護 自 身 權 利 最 好 的 方 13 分 三 綜 合 活 動 ( 一 ) 動 動 腦 時 間 : 1. 請 同 學 利 用 8 分 鐘 的 時 間 將 習 作 的 題 目 完 成 習 作 2. 讓 同 學 交 換 作 業 並 使 用 紅 筆 批 改, 請 將 正 10
確 答 案 用 紅 筆 註 記 批 改 完 後 請 還 給 本 人 3. 請 同 學 將 錯 誤 的 地 方 訂 正 2 分 4. 檢 討 題 目 : 教 師 講 解 同 學 提 出 有 疑 問 的 題 目 ( 二 ) 教 師 總 結 : 1. 公 佈 本 次 上 課 表 現 良 好 的 榮 譽 小 組, 請 同 學 給 他 們 一 次 愛 的 火 花, 並 加 一 分 平 時 成 績 2. 檢 查 今 天 應 完 成 的 作 業 ( 講 義 P20~21),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填 寫 4. 交 代 下 次 應 攜 帶 物 品 : 講 義 課 本 習 作 伍 教 學 成 果 及 省 思 : 運 用 電 腦 POWERPOINT 輔 助 公 民 科 的 教 學 與 傳 統 的 教 學 方 相 較 之 下, 其 優 點 如 下 : ( 一 ) 讓 教 學 的 情 境 更 加 多 元 豐 富, 可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的 興 趣 ( 二 ) 學 生 與 教 師 的 互 動 無 形 中 增 加 了,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大 幅 提 升 ( 三 ) 可 以 觀 照 學 習 力 較 差 的 學 生, 改 善 學 生 寫 作 業 過 程 中 出 現 過 多 的 錯 別 字 現 象 ( 四 ) 可 以 改 善 教 學 過 程 中 因 時 數 不 足 公 民 科 必 須 常 常 趕 課 的 困 境 ( 五 ) 教 師 減 少 寫 板 書 的 時 間, 可 以 有 更 充 分 的 時 間 將 概 念 解 釋 清 楚, 並 且 可 以 隨 時 觀 察 每 個 學 生 學 習 的 情 形 使 用 拼 圖 遊 戲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民 事 訴 訟 及 刑 事 訴 訟 的 程 序 及 地 方 院 開 庭 的 席 位 配 置, 學 生 在 好 奇 心 驅 使 之 下, 大 多 自 告 奮 勇 願 意 上 台 嘗 試, 即 使 是 有 同 學 會 拼 錯, 但 在 同 學 的 鼓 勵 與 肯 定 之 下, 並 且 經 過 教 師 講 解 之 後, 更 能 強 化 同 學 的 學 習 成 效, 學 生 反 應 喜 歡 教 師 教 學 過 程 中 創 新 的 活 動 設 計, 改 變 律 給 學 生 枯 燥 乏 味 的 刻 板 印 象, 這 其 實 就 是 杜 威 強 調 之 做 中 學 的 11
教 育 方 式 陸 附 錄 : 一 照 片 說 明 二 上 課 剪 報 ( 請 見 光 碟 ) 三 自 編 講 義 ( 請 見 光 碟 ) 學 生 上 台 拼 圖, 下 面 同 學 也 熱 烈 討 論 教 師 講 解 民 事 訴 訟 的 程 序 這 位 男 同 學 拼 錯 了! 其 他 同 學 自 告 奮 勇 要 上 台 訂 正! 12
同 學 上 課 都 很 專 心 投 入 喔! 同 學 能 隨 時 與 老 師 互 動 提 問! 13
第 三 章 律 生 活 八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第 五 節 權 利 救 濟 一 權 利 救 濟 : 民 主 國 家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的 基 本 原 則 ( 一 ) 權 利 救 濟 的 意 義 : 當 人 民 的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時, 人 民 可 以 用 律 規 定 的 方 來 保 障 自 身 的 權 利 一 般 人 最 熟 知 的 救 濟 方 是 上 ( 二 ) 院 的 職 權 與 組 織 : 1. 職 權 : 是 國 家 依 律 規 定, 協 助 人 民 保 障 自 己 權 利 的 機 關, 有 審 理 案 件 並 做 出 裁 判 的 權 責 2. 組 織 : 我 國 普 通 院 隸 屬 於, 分 為 院 院 和 院 三 級, 原 則 上 採 制 * 第 一 審 在 地 方 院 進 行, 若 判 決 不 服, 可 上 訴 至 高 等 院 進 行 第 審, 若 再 不 服 判 決, 則 由 最 高 院 進 行 第 審 3. 庭 上 常 見 的 專 業 人 員 : 職 稱 ( ) 庭 上 的 審 判 者 職 責 代 表 國 家 實 施 偵 查 追 訴 犯 罪 的 人, 在 訴 ( ) 訟 中 為 原 告 具 有 特 定 資 格, 受 當 事 人 委 託, 在 訴 訟 中 代 表 ( ) 當 事 人 為 原 告 或 被 告, 進 行 訴 訟 ( ) 在 庭 上 擔 任 紀 錄 工 作 二 處 理 衝 突 的 律 途 徑 : 調 解 和 解 訴 訟 當 事 人 主 動 調 雙 方 理 性 溝 通 互 相 讓 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時, 向 停, 由 第 三 人 從 中 協 定 義 步, 找 出 共 同 接 受 的 解 尋 求 救 濟 的 程 調, 擬 定 公 平 合 理 的 解 決 方 而 互 訂 序, 俗 稱 決 方 案, 排 解 衝 突 使 用 起 訴 時 機 提 出 起 訴 前 後 皆 可 提 出 適 用 範 圍 1. 較 不 複 雜 的 案 件 2. 的 刑 事 案 件 1. 案 件 2. 的 刑 事 案 件 1. 案 件 2. 案 件 3. 行 政 處 分 事 件
方 式 律 效 力 特 色 1. 訴 訟 外 的 和 解 : 當 事 人 在 不 違 反 現 行 規 或 公 序 良 俗 下, 依 1.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規 定 雙 方 私 下 解 決 衝 的 負 突 責 2. 向 提 出 2. 訴 訟 上 的 和 解 : 已 經 在 院 訴 訟 的 案 件, 當 事 人 在 院 或 面 前 作 成 和 解 筆 錄, 終 止 訴 訟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1. 訴 訟 外 的 和 解 雙 方 1. 調 解 成 立 後, 由 調 解 當 事 人 有 遵 守 的 義 委 員 會 製 務, 但 不 具 有 院 判 決 作, 送 院 核 的 效 力 定 2. 訴 訟 上 的 和 解 若 和 2. 經 院 核 定 的 調 解 解 成 立, 即 具 有 與 案, 與 院 確 定 判 決, 確 定 的 判 決 同 具 有 相 同 的 效 力 等 效 力 1. 可 避 免 繁 複 且 耗 財 的 訴 訟 程 序 2. 解 決 衝 突 最 常 見 的 律 途 徑 3.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由 地 方 上 有 名 望 或 具 律 知 識 的 公 正 人 士 擔 任 直 接 解 決 衝 突 的 律 途 徑 1.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 採 級 審 制 2. 行 政 訴 訟 : 採 級 審 制 最 不 得 已, 但 是 最 具 有 且 最 有 效 的 律 途 徑 1. 訴 訟 過 程 費 時 傷 神, 且 耗 費 資 源, 常 是 解 決 衝 突 的 最 後 手 段 2. 落 實 憲 保 障 人 民 之 訴 訟 權 三 訴 訟 的 種 類 : ( 一 ) 訴 訟 的 基 本 結 構 : 提 起 訴 訟 的 人, 就 是 ;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就 是, 原 告 和 被 告 合 稱 為 當 事 人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官 依 據 職 權, 本 著 的 立 場, 審 酌 雙 方 提 出 的 理 由, 做 出 合 的 裁 判
意 義 源 依 據 訴 訟 方 式 管 轄 院 上 訴 原 則 ( 二 ) 訴 訟 的 種 類 :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行 政 訴 訟 藉 由 司 公 權 力, 以 仲 裁 私 人 之 間 所 發 生 的 糾 紛 刑 事 訴 訟 是 要 追 究 犯 罪 者 的 責 任 對 於 罪 犯 的 認 定 與 處 罰, 必 須 依 照 定 程 序, 一 般 人 民 不 可 以 擅 自 施 予 刑 罰 政 府 機 關 違 或 不 當 處 分, 人 民 經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1. 民 事 訴 訟 必 須 是 權 利 受 損 的 當 事 人, 主 動 向 提 起 訴 訟 後, 院 才 會 開 始 審 理 及 裁 判 2. 在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時, 當 事 人 雙 方 必 須 提 出 有 利 自 己 的, 與 另 一 方 相 互, 並 且 主 動 向 官 表 明 希 望 獲 得 的 判 決 3. 官 僅 擔 任 公 正 的 者, 不 會 主 動 介 入 訴 訟 案 件 的 調 查 與 蒐 證 工 作 1. 有 人 犯 罪 而 侵 害 他 人 的 權 利, 被 害 人 可 以 提 起, 被 害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則 可 以 2. 檢 察 官 無 論 是 接 受 告 訴 告 發 或 自 行 主 動 偵 查 後, 認 為 被 告 有 犯 罪 嫌 疑 時, 應 向 院 提 起 3. 被 害 人 也 可 以 不 經 過 檢 察 官 偵 查 程 序, 委 任 直 接 向 院 提 起, 請 求 判 處 被 告 刑 罰 1. 行 政 機 關 的 處 分 有 違 或 不 當, 以 致 損 害 人 民 權 益 時, 人 民 必 須 先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提 出 2. 如 果 不 服 訴 願 的 決 定 時, 則 可 以 向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判 決 撤 銷 行 政 機 關 的 行 政 處 分 普 通 院 普 通 院 1. 採 級 審 制 2. 地 方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敗 訴 的 一 方, 若 不 服 地 方 院 的 判 決, 可 以 上 訴 到 院 3. 如 果 又 不 服 高 等 院 的 判 決, 除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原 則 1. 採 級 審 制 2. 當 院 對 公 訴 或 自 訴 案 件 作 出 判 決 後, 不 論 檢 察 官 自 訴 人 或 被 告, 若 不 服 地 方 院 的 判 決, 可 以 上 訴 到 院 3. 如 果 又 不 服 高 等 院 的 判 決, 除 律 另 有 1. 採 級 審 制 行 政 院 分 為 院 及 院 兩 級 3. 如 果 不 服 高 等 行 政 院 的 判 決, 可 以 上 訴 到 院
上 訴 限 制 上 都 可 以 上 訴 到 院 民 事 案 件 上 訴 所 得 利 益 不 逾 新 台 幣 元 者, 不 得 上 訴 至 最 高 院, 司 院 得 因 情 勢 需 要, 以 命 令 減 至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或 增 至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規 定 外, 原 則 上 都 可 以 上 訴 到 院 刑 事 案 件 最 重 本 行 只 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者, 不 得 上 訴 至 最 高 院, 如 : 罪 罪 ( 三 ) 重 要 名 詞 比 較 自 訴 被 害 人 可 以 委 任 律 師 向 院 提 起 自 訴 經 偵 查 後, 由 向 地 方 院 提 起 公 訴 檢 察 官 依 偵 查 所 得 的 證 公 訴 據, 足 以 認 為 被 告 有 犯 罪 嫌 疑 時, 即 應 向 管 轄 的 院 提 起 公 訴 告 訴 被 害 人 向 或 司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請 求 追 訴 犯 罪 告 發 被 害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向 或 司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請 求 追 訴 犯 罪 上 訴 被 告 原 告 或 檢 察 官 對 於 院 判 決 不 服 時, 向 其 上 級 院 再 提 起 訴 訟 ( 四 ) 訴 願 : 四 行 政 責 任 : 1. 定 義 : 違 或 不 當 處 分, 導 致 損 害 人 民 權 益, 人 民 要 求 重 新 審 查 決 定 之 權 2. 受 理 機 關 : 原 行 政 機 關 之 機 關 ( 一 ) 意 義 : 基 於 治 的 要 求, 國 家 應 就 有 關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的 事 項 制 定 律, 以 作 為 政 府 及 人 民 遵 守 的 依 據 對 於 政 府 制 定 的 各 項, 人 民 有 遵 守 的 義 務, 若 未 能 確 實 遵 守, 就 應 承 擔 ( 二 ) 處 罰 方 式 : 暫 停 營 業 吊 銷 執 照 ( 三 ) 實 例 : 1.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的 運 行 順 暢 及 安 全 2.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 為 使 人 民 有 基 本 的 知 識 基 礎, 要 求 學 齡 兒 童 必 須 就 學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 四 ) 罰 金 與 罰 鍰 的 區 別 : 項 目 性 質 律 規 範 裁 定 機 關 實 例 罰 金 刑 罰 違 反 規 定 由 宣 告 刑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罰 鍰 行 政 罰 違 反 規 定 由 機 關 裁 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五 別 輕 易 放 棄 個 人 的 律 權 益 ( 一 ) 訴 訟 制 度 的 作 用 : 訴 訟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希 望 大 家 遇 到 糾 紛 或 權 利 受 損 時, 透 過 客 觀 的 定 程 序 來 爭 取 權 益, 而 非 私 下 以 暴 力 或 其 他 違 的 方 式 解 決 ( 二 ) 自 力 救 濟 1. 意 義 : 以 之 力 保 護 或 實 現 自 己 權 利 的 行 為 2. 原 則 : 律 原 則 上 自 力 救 濟 的 行 為 3. 例 外 : 特 定 條 件 下, 律 例 外 允 許 自 力 救 濟 的 行 為, 如 : (1) : 刑 規 定 : 對 於 現 在 不 之 侵 害, 而 出 於 防 衛 自 己 或 他 人 權 利 之 行 為, 不 罰 (2) : 民 規 定 : 避 免 自 己 或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急 迫 之 危 險 所 為 的 行 為, 在 必 要 程 度 內,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 三 )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 從 訴 訟 的 提 起, 到 開 庭 判 決 上 訴 等 階 段, 律 都 做 了 明 確 的 規 定 因 此, 如 果 想 透 過 訴 訟 來 解 決 紛 爭 或 爭 取 權 益, 就 必 須 留 意 : 1. 不 可 延 誤 2. 提 出 確 切 ( 四 ) 每 個 人 應 該 時 時 注 意 報 導 的 相 關 訊 息, 以 充 實 自 己 的 律 素 養, 並 追 求 社 會 的 與 加 強 自 己 的 常 識 及 應 變 能 力 是 保 護 自 身 權 利 最 好 的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