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 睿 文 致 自 考 VIP 整 专 业 学 员 协 议 书 甲 方 (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 身 份 证 号 码 : 通 信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北 京 晟 睿 文 致 远 程 学 习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祁 家 豁 子 8 号 健 翔 大 厦 632 室 电 话 :010-68868866 邮 编 :100029 北 京 晟 睿 文 致 远 程 学 习 中 心 结 合 各 地 自 考 主 考 院 校 教 学 资 源, 联 合 自 考 过 程 性 考 核 唯 一 指 定 平 台 华 夏 大 地 教 育 网 通 过 国 际 互 联 网 络 为 您 提 供 自 考 VIP 整 专 业 班 网 络 教 学 服 务,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1 定 义 条 款 1.1 自 考 VIP 整 专 业 班 ( 以 下 简 称 VIP 班 ) 是 指 乙 方 通 过 华 夏 大 地 教 育 网 (www.edu-edu.com.cn) 和 各 地 主 考 院 校 指 定 辅 导 站 推 出 的 向 特 定 学 员 提 供 自 学 考 试 专 升 本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该 等 学 员 在 报 名 交 费 和 签 订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相 同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 辅 导 协 议, 并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和 乙 方 的 要 求 全 面 完 成 乙 方 提 供 的 辅 导 及 学 习 课 程 后, 乙 方 承 诺, 该 等 学 员 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双 方 协 议 约 定 专 业 的 自 考 专 升 本 考 试 后 能 够 通 过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具 体 科 目 考 试 ( 即 取 得 自 学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具 体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以 上 的 分 数 ); 如 果 该 等 学 员 在 乙 方 前 述 辅 导 下 全 面 完 成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学 习 课 程 和 教 学 资 料 以 后, 连 续 四 个 国 家 规 定 考 期 内 无 法 通 过 指 定 专 业 全 部 国 家 规 定 考 试 内 容,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该 等 学 员 返 还 学 费 (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2 面 授 班 教 学, 是 指 甲 方 在 缴 纳 学 费 后, 需 参 加 网 络 课 程 学 习, 并 可 在 考 前 在 报 考 所 在 地 参 加 甲 方 通 过 主 考 院 校 授 权 辅 导 站 或 专 业 自 考 辅 导 机 构 组 织 的 考 前 面 授 突 击 教 学 1.3 合 格 分 数 线, 是 指 国 家 规 定 的 自 学 考 试 各 门 课 程 合 格 标 准, 若 当 年 合 格 分 数 线 有 变 化, 则 以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为 准 1.4 报 名 承 诺 书, 是 指 甲 方 在 正 式 报 名 缴 纳 学 费 前 需 要 填 写 的 有 关 保 证 个 人 所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的 约 定 文 件, 请 在 签 字 确 认 前 仔 细 确 认 双 方 约 定 内 容, 此 报 名 承 诺 书 与 本 协 议 同 样 具 有 法 律 效 应 1.5 缴 费 凭 证, 是 指 甲 方 在 符 合 乙 方 报 名 要 求 缴 纳 学 费 后, 由 乙 方 开 具 的 收 费 书 面 凭 证 1.6 报 考 资 料, 是 指 甲 方 在 缴 纳 学 费 后, 需 要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各 类 报 考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最 高 学 历 复 印 件 免 冠 证 件 照 片 个 人 简 历 1.7 专 业 课 程 目 录, 是 指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后, 根 据 报 考 专 业 学 术 培 养 要 求 所 需 通 过 的 考 试 科 目 列 表 1.8 申 请 学 位 辅 导, 是 指 通 过 乙 方 辅 导 保 证 甲 方 能 够 顺 利 通 过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和 综 合 课 考 试, 以 保 证 甲 方 能 够 顺 利 获 取 本 科 学 位 的 辅 导 课 程 1
2 参 加 VIP 班 甲 方 经 慎 重 考 虑, 现 决 定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参 加 乙 方 的 VIP 班, 乙 方 亦 同 意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自 学 考 试 专 升 本 阶 段 指 定 专 业 国 家 规 定 考 试 科 目 的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甲 方 在 根 据 乙 方 的 有 关 要 求 完 成 报 名 交 费 和 签 署 本 协 议 后, 甲 方 即 可 成 为 上 述 VIP 班 的 学 员, 参 加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考 前 辅 导 课 程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认 为, 甲 方 及 时 全 面 地 完 成 乙 方 为 面 授 班 专 门 设 置 的 学 习 课 程, 是 甲 方 通 过 自 学 考 试 部 分 或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的 重 要 保 障, 为 此, 乙 方 将 为 甲 方 设 计 和 提 供 优 质 的 辅 导 课 程 及 学 习 计 划, 甲 方 也 将 按 照 乙 方 的 辅 导 课 程 和 学 习 计 划 的 要 求 参 加 该 等 辅 导 课 程 甲 方 同 意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的 同 时 提 供 如 下 文 件 和 信 息 : (1) 身 份 证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2) 通 信 地 址 ; (3) 联 系 电 话 (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和 手 机 ); (4) 报 考 所 需 的 照 片 及 个 人 简 历 ( 电 子 版 ); (5) 报 考 所 需 提 供 的 最 高 学 历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相 关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性 约 定 见 甲 方 签 订 的 报 名 承 诺 书 3 辅 导 课 目 费 用 及 费 用 支 付 3.1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遵 前 述 条 款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如 下 单 科 目 的 辅 导 服 务 ; 专 业 名 称 : ; 专 业 层 次 : ; 科 目 单 价 : ; 科 目 数 量 : ; 折 扣 : ; 具 体 约 定 专 业 课 程 目 录 详 见 附 表 3.2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规 定 的 支 付 方 式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向 乙 方 全 额 支 付 以 上 VIP 班 学 习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元 整 3.3 华 夏 大 地 学 习 卡 不 可 支 付 本 VIP 班 的 学 习 费 用, 所 需 开 通 的 华 夏 大 地 自 考 网 络 辅 导 课 程 自 缴 费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由 乙 方 统 一 开 通 3.4 全 部 学 费 允 许 分 期, 首 付 元 整, 在 通 过 第 一 次 考 试 全 部 科 目 后, 余 款 分 贰 期 在 每 次 考 试 报 名 前 2 周 内 付 讫, 因 未 按 时 付 款 造 成 的 毕 业 时 间 延 迟 乙 方 不 负 担 相 应 责 任 4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4.1 权 利 4.1.1 甲 方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交 纳 全 部 学 习 费 用 后, 有 权 利 享 受 乙 方 为 VIP 班 所 提 供 的 教 学 及 辅 导 服 务 4.1.2 甲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在 乙 方 的 辅 导 下 全 面 完 成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学 习 课 程 以 后, 仍 未 能 通 过 获 得 自 考 专 升 本 学 历 所 需 的 全 部 考 试 课 程, 在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返 款 条 件 下,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要 求 乙 方 返 还 交 纳 的 学 费 4.2 义 务 4.2.1 甲 方 应 按 时 全 额 交 纳 学 习 费 用 4.2.2 甲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信 息 和 考 试 分 数 4.2.3 甲 方 应 遵 守 乙 方 的 辅 导 计 划 和 课 程 安 排,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完 成 乙 方 提 供 的 辅 导 课 程 4.2.4 甲 方 对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习 资 料 和 学 习 课 程, 应 保 证 只 供 甲 方 个 人 使 用, 不 得 向 其 他 任 何 2
第 三 方 透 露 学 习 资 料 学 习 课 程 或 者 将 自 己 的 课 程 账 号 听 课 证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4.2.5 甲 方 应 授 权 给 乙 方 协 助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身 份 验 证 准 考 证 办 理 成 绩 单 查 询 及 领 取 毕 业 申 请 证 书 领 取 等 权 利, 以 便 于 乙 方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4.2.6 甲 方 应 按 照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程 规 划 按 时 去 指 定 考 试 地 点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由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弃 考 乙 方 不 负 责 相 应 责 任 5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5.1 权 利 5.1.1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获 得 甲 方 交 纳 的 相 应 学 费 5.1.2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获 得 持 有 和 核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并 保 证 相 关 资 料 仅 用 于 本 协 议 有 关 相 关 业 务 的 办 理 5.2 义 务 5.2.1 乙 方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辅 导 服 务 5.2.2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均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但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及 学 员 一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互 联 网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网 络 中 断 甲 方 不 具 备 上 网 条 件 ( 包 括 不 具 备 软 硬 件 条 件 或 者 软 硬 件 故 障 ) 甲 方 自 行 放 弃 教 学 安 排 等, 则 乙 方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 返 款 条 例 6.1 甲 方 如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无 论 甲 方 在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中 有 没 有 达 到 乙 方 承 诺 的 分 数, 甲 方 无 权 要 求 乙 方 返 还 部 分 或 全 部 学 费 ; 6.1.1 甲 方 未 向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1.1.1 甲 方 在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未 提 供 真 实 的 个 人 信 息 ; 6.1.1.2 甲 方 在 报 考 自 学 考 试 中 未 提 供 真 实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虚 假 的 最 高 学 历 证 明 ; 6.1.1.3 甲 方 在 要 求 返 款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与 甲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一 致 ( 但 能 够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文 件 证 明 甲 方 的 有 关 通 信 地 址 等 正 常 变 动 的 除 外 ); 6.1.1.4 甲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或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或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或 要 求 乙 方 返 款 等 过 程 中, 甲 方 提 供 其 他 虚 假 伪 造 信 息 ; 6.1.2 甲 方 没 有 取 得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资 格 ; 6.1.3 甲 方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 6.1.4 甲 方 在 参 加 VIP 班 期 间 的 自 学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等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行 为, 受 到 相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的 ; 6.1.5 甲 方 在 参 加 VIP 班 期 间 的 自 学 考 试 过 程 中 故 意 递 交 字 迹 潦 草 卷 空 白 卷 或 考 卷 分 数 低 于 15 分 的 ; 6.1.6 甲 方 在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向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课 程 及 辅 导 资 料 内 容, 或 者 由 于 甲 方 的 失 误, 导 致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获 知 课 程 或 辅 导 资 料 内 容 ; 6.1.7 甲 方 在 使 用 乙 方 的 学 习 课 程 中, 与 其 他 人 共 用 课 程 账 号 或 听 课 证 6.2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参 加 自 学 考 试 中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科 目 考 试 的, 在 符 合 本 条 约 定 的 全 部 返 款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甲 方 需 提 供 的 返 款 材 料 包 括 ; 6.2.1 甲 方 身 份 证 (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应 当 与 签 订 本 协 议 是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 一 致 ); 6.2.2 甲 方 报 名 时 所 填 写 的 报 名 承 诺 书 ; 6.2.3 乙 方 出 具 的 甲 方 缴 纳 学 费 的 收 据 ; 6.2.4 国 家 承 认 的 自 学 考 试 分 数 网 站 上 显 示 甲 方 考 试 分 数 的 相 关 网 页 的 打 印 件, 或 者 相 关 权 威 机 构 提 供 的 真 实 成 绩 证 明 ; 6.2.5 甲 方 报 名 时 双 方 签 订 的 学 员 协 议 书 3
6.3 返 款 程 序 6.3.1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要 求 返 款 的 全 部 材 料 后, 经 核 实 确 认 无 误 的, 在 15 日 内 为 甲 方 办 理 返 款 手 续, 如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不 符 合 返 款 条 件, 不 予 返 款 的, 应 在 十 五 日 之 内 将 不 予 返 款 的 说 明 通 知 甲 方 6.3.2 甲 方 必 须 保 证 其 提 交 的 返 款 材 料 符 合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如 果 甲 方 提 交 给 乙 方 的 返 款 材 料 不 全, 则 乙 方 不 予 办 理 返 款 事 项 6.3.3 全 额 返 款 条 件 及 标 准 甲 方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后, 甲 方 即 可 获 得 报 考 专 业 的 全 额 返 款, 返 款 金 额 按 照 第 3.2 条 规 定 的 整 专 业 定 价 执 行 ( 同 时 甲 方 应 遵 守 本 条 其 他 款 项 约 定 的 返 款 程 序 要 求 等 全 部 内 容 ); 6.3.3.1 自 缴 费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且 未 参 加 协 议 指 定 专 业 任 意 一 门 课 程 自 学 考 试 的 ; 6.3.3.2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提 交 退 款 书 面 申 请 ; 6.3.3.3 提 供 全 部 返 款 资 料 的 ; 6.3.3.4 未 违 反 协 议 规 定 的 相 关 返 款 条 例 的 6.3.4 部 分 返 款 条 件 及 标 准 甲 方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后, 甲 方 即 可 获 得 相 应 科 目 的 全 额 返 款, 返 款 金 额 按 照 第 3.1 条 规 定 的 相 应 科 目 的 课 程 单 价 执 行 ( 同 时 甲 方 应 遵 守 本 条 其 它 款 项 约 定 的 返 款 程 序 要 求 等 全 部 内 容 ); 6.3.4.1 扣 除 按 照 3.1 条 之 规 定, 自 缴 费 之 日 起 双 方 约 定 专 业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费 用 ; 6.3.4.2 提 交 退 款 书 面 申 请 ; 6.3.4.3 提 供 全 部 返 款 资 料 的 ; 6.3.4.4 未 违 反 协 议 规 定 的 相 关 返 款 条 例 的 * 已 完 成 考 试 报 名,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未 参 加 考 试 又 要 求 退 费 的 按 照 6.3.4 之 规 定 执 行 7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指 超 出 本 合 同 双 方 控 制 范 围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或 无 法 克 服 使 得 本 合 同 一 方 部 分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事 件 这 类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 台 风 洪 水 火 灾 战 争 罢 工 暴 动 网 络 中 断 政 府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适 用 的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避 免 或 者 控 制 的 事 件 (1) 如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迟 延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是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则 该 方 免 除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 不 可 抗 力 时 有 发 生 后, 若 有 可 能,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 凡 违 反 此 通 知 义 务 而 不 履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则 必 须 赔 偿 由 此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在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消 除 后, 曾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而 未 能 履 约 的 一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恢 复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8 争 议 的 解 决 8.1 本 协 议 的 订 立 执 行 和 解 释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应 适 应 中 国 法 律 ; 8.2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则 双 方 应 首 先 进 行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8.3 如 果 某 一 争 议 未 在 一 方 首 次 提 出 协 商 之 日 后 30 日 内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则 任 何 一 方 可 将 该 争 议 提 交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在 北 京 仲 裁 9 完 善 协 议 乙 方 在 各 类 网 站 的 招 生 方 案 及 网 站 注 册 服 务 条 款 与 本 协 议 有 不 同 之 处 的, 则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乙 方 在 各 类 网 站 的 VIP 班 价 格 与 本 协 议 有 不 同 之 处 的, 则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4
10 保 密 义 务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和 信 息 具 有 保 密 义 务, 除 非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有 权 政 府 机 关 的 命 令 和 要 求 或 者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甲 方 对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习 辅 导 课 程 的 任 何 内 容 具 有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将 该 等 内 容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或 者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甲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足 额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11 协 议 期 限 自 2012_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自 学 考 试 结 束 之 日 止, 但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返 款 条 件 出 现 时, 返 还 学 费 的 时 效 按 照 本 协 议 第 6 条 的 约 定 执 行 自 学 考 试 考 期 计 算, 按 照 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双 方 约 定 考 试 地 区 最 近 的 一 期 自 学 考 试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12 其 它 12.1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之 后 即 刻 生 效 本 协 议 壹 式 贰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壹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2.2 本 协 议 已 经 签 署 后, 任 何 一 方 非 经 法 定 理 由 不 得 解 除, 若 甲 方 交 费 报 名 的 班 次 乙 方 最 终 确 定 不 开 班, 则 在 乙 方 全 额 返 还 甲 方 交 纳 的 学 费 后,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12.3 本 协 议 的 修 改 补 充 及 任 何 改 动 必 须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后 方 可 有 效 甲 方 : 乙 方 : 北 京 晟 睿 文 致 远 程 学 习 中 心 经 手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加 盖 公 章 有 效 ) 补 充 条 款 1. 如 果 甲 方 未 能 按 时 获 得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在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后, 由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解 决, 专 科 学 历 证 书 费 用 未 包 含 在 本 协 议 内, 具 体 金 额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2.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提 前 准 备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和 综 合 课 考 试 的 相 关 内 容, 所 需 费 用 未 包 含 在 本 协 议 内, 具 体 金 额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此 横 线 下 面 无 内 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