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 - 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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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前 言 Ⅲ 二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Ⅲ 三 表 現 形 式 Ⅲ 四 內 容 架 構 ( 故 事 敘 述 ) Ⅳ 五 作 品 製 作 ( 角 色 設 定 及 畫 面 與 沙 拉 ) Ⅴ 六 作 品 照 片 ( 主 作 品 及 週 邊 產 品 ) ⅩⅩⅡ 七 組 員 分 工 表 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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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2012 年 版

前 言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條 例 ) 的 制 定, 是 為 加 強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規 管 工 作 新 條 例 納 入 的 主 要 更 改, 包 括 擴 闊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加 強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的 原 則, 以 及 引 入 精 簡 的 程 序 除 上 述 外, 亦 會 推 行 一 套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制 度 以 確 認 業 界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和 能 力 為 配 合 新 條 例 帶 來 的 各 項 改 變, 故 需 制 定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就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事 宜, 尤 其 是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 包 括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 提 供 指 導 此 外, 新 實 務 守 則 也 就 上 述 工 作 的 相 關 程 序 要 求 給 予 指 引 新 的 實 務 守 則 稱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主 要 為 業 界 從 業 員 提 供 參 考 守 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發 出 在 草 擬 守 則 時, 署 長 已 就 守 則 的 擬 議 內 容 徵 詢 業 界 意 見 守 則 內 的 指 導 考 慮 到 業 界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從 而 定 出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在 整 套 守 則 中, 我 們 參 考 了 歐 洲 標 準 協 會 的 相 關 安 全 標 準 但 如 有 其 他 同 等 的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或 條 文, 亦 可 接 納 為 適 用 的 另 一 標 準 或 條 文 機 電 工 程 署 ( 本 署 ) 謹 此 感 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修 例 建 議 籌 委 工 作 小 組 所 給 予 的 寶 貴 意 見 本 署 會 不 時 就 守 則 進 行 檢 討, 並 歡 迎 任 何 有 關 守 則 的 改 善 建 議 本 守 則 將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第 157 條 實 施 當 天 生 效 長 會 以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守 則 的 生 效 日 期 署 i

目 錄 頁 數 1. 引 言 1 2.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3 2.1. 簡 稱 3 2.2. 定 義 4 2.3. 參 考 資 料 8 3. 責 任 概 述 9 3.1. 通 則 9 3.2.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9 3.3.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10 3.4.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13 3.5.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15 3.6.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17 4. 一 般 規 定 20 4.1. 通 則 20 4.2. 種 類 許 可 20 4.3.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21 4.4.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21 4.5.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22 4.6.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23 4.7.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23 4.8. 監 督 24 4.9.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25 ii

頁 數 4.10.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26 4.11.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27 4.12.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28 支 援 4.13.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28 係 4.14.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29 4.15. 風 險 評 估 30 4.16.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31 4.17.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33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4.18.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及 工 33 人 4.19. 焊 接 及 切 割 33 4.20.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34 4.21. 聯 絡 溝 通 34 4.22.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35 4.23.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35 4.24.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36 4.25.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36 4.26.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36 4.27.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36 4.28.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38 4.29.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39 4.30.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40 iii

頁 數 4.31.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41 4.32.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42 5.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43 5.1 通 則 43 5.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43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43 建 築 工 程 43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44 與 建 造 商 進 行 協 調 45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45 作 出 通 知 附 加 規 定 4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46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46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47 5.3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48 5.4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50 就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發 出 通 知 51 就 分 包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51 工 程 發 出 通 知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後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52 梯 作 出 檢 驗 保 養 時 間 表 52 維 修 及 更 換 53 iv

頁 數 處 理 升 降 機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56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緊 急 聯 絡 資 料 57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狀 況 57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改 裝 58 停 止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保 養 工 作 59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59 自 動 梯 工 程 保 養 合 約 屆 滿 60 5.5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60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驗 62 5.6 主 要 更 改 63 就 展 開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64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64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65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66 工 程 5.7 在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66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的 檢 驗 範 圍 和 時 69 間 安 排 5.8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69 就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71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作 出 72 通 知 風 險 評 估 和 施 工 說 明 72 v

頁 數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72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73 5.9 就 分 包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73 6. 雜 項 事 宜 75 6.1 把 資 料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75 6.2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保 養 記 錄 76 6.3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和 技 術 性 資 料 76 6.4 處 理 故 障 召 喚 及 安 全 救 出 被 困 乘 客 77 6.5 須 報 告 的 事 故 77 6.6 張 貼 有 關 事 故 的 的 通 知 78 6.7 事 故 調 查 79 圖 圖 1 警 告 標 誌 附 錄 附 錄 I 附 錄 II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保 存 的 資 料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附 件 A 附 件 B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的 資 料 與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部 件 相 關 的 種 類 檢 驗 證 明 書 附 錄 III 動 工 通 知 書 附 件 A 附 件 B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vi

頁 數 附 件 C 附 件 D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有 關 填 寫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II 附 錄 VIII 附 錄 IX 附 錄 X 附 錄 XI 新 升 降 機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新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報 告 須 記 入 工 作 日 誌 的 資 料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通 知 書 擬 備 操 作 及 保 養 手 冊 的 指 引 升 降 機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後 的 檢 驗 工 作 檢 驗 報 告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附 件 D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自 動 梯 / 乘 客 輸 送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電 動 送 貨 升 降 機 的 檢 驗 報 告 附 錄 XII 附 錄 XI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報 告 接 管 保 養 工 作 時 須 予 查 核 的 常 見 異 常 情 況 一 覽 表 附 件 A 附 件 B 接 管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接 管 自 動 梯 保 養 工 作 時 的 建 議 檢 查 範 圍 附 錄 XIV 附 錄 XV 附 錄 XVI 附 錄 XVII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時 必 須 檢 查 的 項 目 升 降 機 緊 急 部 件 故 障 通 告 書 升 降 機 的 定 期 檢 驗 自 動 梯 的 定 期 檢 驗 vii

頁 數 附 錄 XVIII 附 錄 XIX 附 錄 XX 附 錄 XXI 附 錄 XXII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後 暫 停 服 務 通 知 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事 故 詳 盡 調 查 報 告 viii

第 1 部 引 言 第 1 部 引 言 1.1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本 守 則 )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根 據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的 規 定 發 出 1.2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定 義, 分 別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般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1.3 條 例 訂 明,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或 在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條 例 亦 訂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若 干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 在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後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而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和 運 作 前 以 及 定 期 的 徹 底 檢 驗, 均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條 例 並 載 明 其 他 管 制 規 定, 作 為 規 管 架 構 的 補 充 1.4 本 守 則 提 供 實 務 指 導 供 註 冊 人 士 參 考 以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並 加 以 說 明, 就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根 據 條 例 所 須 遵 從 的 程 序 規 定 1.5 此 外, 為 加 強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本 守 則 就 若 干 事 宜 的 處 理 方 法 作 出 建 議, 冀 能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服 務 或 自 動 梯 服 務 造 成 的 不 必 要 干 擾, 這 對 使 用 者 而 言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Page 1

第 1 部 引 言 1.6 鑑 於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類 別 繁 多 及 不 斷 變 化 的 情 況, 業 界 從 業 員 如 對 是 否 適 宜 直 接 應 用 本 守 則 的 指 引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諮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1.7 本 守 則 分 為 6 部 分 第 1 部 為 引 言 第 2 部 載 列 本 守 則 所 用 的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3 部 綜 述 在 條 例 下 各 持 份 者 ( 特 別 是 註 冊 人 士 ) 的 責 任 和 關 係 第 4 部 概 述 在 條 例 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及 附 屬 事 項 的 一 般 規 定 第 5 部 載 述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特 定 要 求 第 6 部 則 關 於 雜 項 事 宜 此 外, 本 守 則 共 有 22 個 附 錄, 就 相 關 事 項 提 供 指 明 表 格 及 補 充 資 料 Page 2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1 簡 稱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人 註 冊 承 辦 商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設 計 守 則 一 般 規 例 費 用 規 例 條 例 實 務 守 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認 可 人 士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中 界 定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一 般 條 文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A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費 用 ) 附 屬 規 例 ( 第 618B 章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第 618 章 ) 由 署 長 憑 藉 條 例 第 145 條 所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電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Page 3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2.2 定 義 除 負 責 人 手 冊 的 定 義 外, 在 本 節 所 提 供 的 定 義 收 錄 自 條 例 第 2(1) 條, 目 的 是 方 便 理 解 實 務 守 則 所 提 供 的 指 導 當 中 有 星 號 (*) 者, 實 為 表 述 實 務 守 則 中 相 關 用 語 的 意 思 或 釋 義 的 簡 化 版 本 建 議 讀 者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參 閱 個 別 用 語 的 詳 盡 釋 義 建 築 物 (building)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建 築 物 ; 運 載 裝 置 (carrier)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escalator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7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competent lift worker) 指 條 例 中 第 6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自 動 梯 (escalator) 指 - (a)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的 一 道 傾 斜 而 連 續 的 樓 梯 - (i) 將 乘 客 升 起 ; (ii) 將 乘 客 降 下 ; 或 (iii) 將 乘 客 升 起 及 降 下 ; 或 (b) 由 機 械 動 力 驅 動 並 採 用 連 續 人 行 道 的 形 式 在 處 於 同 一 高 度 或 不 同 高 度 的 交 通 點 之 間 運 送 乘 客 的 乘 客 輸 送 機 ; 自 動 梯 工 程 (escalator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梯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事 故 (incident) 指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故 ; Page 4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升 降 機 (lift) 指 - (a) 備 有 運 載 裝 置 的 升 降 機 器 或 器 具, 而 其 運 載 裝 置 的 移 動 方 向, 受 一 條 或 多 於 一 條 導 軌 所 限 制 ; 或 (b) 機 械 化 泊 車 系 統, 但 不 包 括 自 動 梯 ; 升 降 機 工 程 (lift works) 指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他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種 工 作 ; 保 養 工 程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工 程 -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升 降 機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保 持 該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工 程, 包 括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檢 查 清 潔 調 校 修 理 更 換 及 更 改 自 動 梯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主 要 更 改 (major alteration)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主 要 更 改 ; 定 期 保 養 工 程 (periodic maintenance works) 指 以 下 保 養 工 程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升 降 機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及 Page 5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檢 查 清 潔 及 調 校 該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及 為 該 自 動 梯 設 備 或 機 械 上 機 油 ; 合 資 格 人 士 * (qualified person) 指 具 有 進 行 該 類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具 備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份 或 是 受 僱 於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額 定 負 載 (rated load)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可 承 載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昀 高 負 載 ; 額 定 速 度 (rated speed)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按 該 升 降 機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按 該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其 製 造 商 的 保 證, 該 自 動 梯 的 梯 級 台 板 或 運 輸 帶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運 行 並 能 正 常 操 作 的 速 度 ; 註 冊 人 士 (registered person) 指 (a)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 (b)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師 ; (c) 註 冊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 (d)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 (e)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師 ; 或 (f) 註 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 註 冊 證 (registration card)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99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或 根 據 條 例 第 100 條 發 出 的 註 冊 證 複 本 ; Page 6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負 責 人 (responsible person)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升 降 機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1 他 對 該 升 降 機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i) 擁 有 該 自 動 梯 的 人 ; 或 (ii) 任 何 其 2 他 對 該 自 動 梯 有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 負 責 人 手 冊 (RPs Guidebook) 指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 復 用 證 (resumption permit) 指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8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8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安 全 部 件 (safety compon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2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安 全 設 備 (safety equipmen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1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及 1 2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升 降 機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ii) 操 作 該 升 降 機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任 何 人 不 會 被 視 作 為 擁 有 自 動 梯 的 管 理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負 責 人 只 因 其 (i) 使 用 該 自 動 梯 ;(ii) 操 作 該 自 動 梯 ;(iii) 進 行 任 何 與 該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7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條 例 附 表 3 第 2 部 指 明 的 部 件 或 裝 置 或 任 何 其 他 東 西 ; 准 用 證 (use permit) (a) 就 升 降 機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26 條 就 該 升 降 機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及 (b) 就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根 據 條 例 第 56 條 就 該 自 動 梯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2.3 參 考 資 料 本 實 務 守 則 引 用 了 其 他 實 務 守 則 或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如 本 實 務 守 則 中 所 引 述 的 要 求 或 指 引, 與 在 本 守 則 所 引 述 的 以 下 參 考 資 料 或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有 任 何 差 異, 應 以 本 守 則 為 準 (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設 計 及 構 造 實 務 守 則 (iii)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責 人 手 冊 (i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建 築 工 程 守 則 (v)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vi)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安 全 指 引 : 第 2 卷 - 升 降 機 安 裝 期 間 直 至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及 交 予 發 展 商 (vii)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Page 8

第 2 部 簡 稱 定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3.1 通 則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1.1 鑑 於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款 式 繁 多, 而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科 技 亦 日 新 月 異,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才 可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以 保 障 使 用 者 3.1.2 負 責 人 負 有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的 昀 終 責 任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註 冊 承 辦 商 和 註 冊 工 程 師 分 別 對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進 行 保 養 和 檢 驗, 以 履 行 法 定 要 求 1 3.2 負 責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3.2.1 條 例 所 訂 明 負 責 人 的 多 項 責 任 中, 第 12 條 及 第 44 條 規 定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保 持 於 妥 善 維 修 狀 況 及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3.2.2 負 責 人 必 須 確 保 條 例 第 15 條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條 例 第 46 條 所 指 明 的 自 動 梯 工 程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負 責 人 亦 須 安 排 一 名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完 成 安 裝 進 行 主 要 更 改 後 及 恢 復 正 常 使 用 或 操 作 前, 及 定 期, 就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3.2.3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涉 及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與 條 例 附 表 7 所 訂 明 事 故 性 質 相 同 的 所 有 事 故 3.2.4 負 責 人 亦 須 備 存 與 其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有 關 的 工 作 日 誌 1 負 責 人 手 冊 提 供 指 引 供 負 責 人 參 考, 以 便 履 行 條 例 訂 明 的 責 任 曾 承 諾 為 負 責 人 履 行 職 責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相 關 法 例 要 求 Page 9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3.3.1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般 責 任 訂 明 於 條 例 第 16 條 和 第 47 條, 以 及 一 般 規 例 第 2 部 的 第 2 分 部 及 第 6 分 部 3.3.2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3.3.3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安 全 部 件 進 行 安 裝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3.3.4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除 外 )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安 全 部 件 牽 涉 在 工 程 之 內, 必 須 確 保 除 非 有 關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授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4 部 Page 10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5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妥 善 地 進 行 為 妥 善 執 行 職 務,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a) (b) (c) (d) (e) 建 立 一 套 工 作 制 度 以 確 保 工 程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 1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以 找 出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危 險, 制 訂 和 實 施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的 相 關 施 工 方 案, 以 及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提 供 所 需 的 有 效 設 備 和 工 具, 包 括 個 人 的 防 護 裝 備 2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培 訓 和 指 示, 使 工 程 人 員 能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責 任 保 存 其 工 程 人 員 的 培 訓 記 錄, 並 定 期 覆 檢 工 程 人 員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當 工 程 人 員 被 調 派 執 行 新 職 務 的 時 候 ;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資 訊, 包 括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施 工 方 案, 與 該 工 程 有 關 的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連 同 已 找 出 的 安 全 隱 患 及 相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特 別 指 示,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所 發 出 的 相 關 工 作 手 冊 ; 以 及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確 定 有 關 措 施 和 指 示 已 予 落 實 及 遵 行 3.3.6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供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及 足 夠 人 手 以 進 行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提 供 的 人 手, 必 須 符 合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同 時 考 慮 到 環 境 因 素 和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1 2 為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規 定, 亦 訂 明 於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可 包 括 安 全 帽 手 套 眼 部 防 護 設 備 聽 覺 保 護 器 呼 吸 器 面 罩 安 全 鞋, 和 安 全 吊 帶 / 安 全 帶 ( 附 有 牢 固 繫 穩 物 或 獨 立 救 生 繩 ) 等 這 類 裝 備 必 須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及 性 能 Page 11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7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環 境 工 程 人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和 建 議, 確 保 有 足 夠 設 備 及 工 具 以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為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必 須 狀 況 良 好 而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運 行 工 程 時, 所 有 設 備 及 工 具 經 適 當 測 試 及 校 準 這 應 包 括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以 應 付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危 險 3.3.8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拆 卸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所 拆 卸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或 屬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則 必 須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少 該 工 程 可 能 對 該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的 影 響 3.3.9 根 據 條 例 第 8 條 和 第 42 條,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1 指 明 人 士 2, 或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施 工 地 點 所 直 接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所 進 行 3.3.10 根 據 條 例 第 38 條 和 第 68 條,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註 冊 承 辦 商 不 得 將 升 降 機 工 程 自 動 梯 工 程, 或 該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限 3.3.11 承 辦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例 如 例 行 保 養 ) 時 發 現 不 正 常 情 況, 均 有 責 任 通 知 負 責 人 不 正 常 情 況 包 括 條 例 附 表 7 指 明 的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長 報 告 的 主 要 部 件 故 障 1 2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定 義 載 錄 於 條 例 第 2(1) 條 簡 括 而 言,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指 具 有 進 行 有 關 類 別 工 程 的 資 格, 並 作 為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指 明 人 士 是 署 長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以 書 面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Page 12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3.3.12 分 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予 任 何 人 士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4 條 或 第 19 條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3.3.13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或 第 20 條 及 第 21 條 規 定, 每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所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技 術 文 件, 以 及 所 承 辦 的 工 程 記 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備 存 的 資 料 清 單 見 附 錄 I 3.3.14 當 註 冊 承 辦 商 得 知 升 降 機 發 生 事 故 後 的 4 個 小 時 內, 升 降 機 的 正 常 使 用 及 操 作 未 能 恢 復,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7 條 規 定, 以 指 明 表 格 張 貼 告 示, 說 明 升 降 機 的 服 務 經 已 暫 停 3.3.15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8 條 規 定, 在 得 知 緊 急 裝 置 故 障 的 4 個 小 時 內 到 達 現 場, 及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無 法 在 得 知 故 障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修 復 該 裝 置, 註 冊 承 建 商 必 須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署 長 3.4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一 般 責 任 3.4.1 註 冊 工 程 師 的 主 要 責 任, 是 檢 驗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以 決 定 有 關 裝 置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1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可 發 出 安 全 證 書, 以 顯 示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處 於 令 其 感 到 滿 意 的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3.4.2 如 註 冊 工 程 師 認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即 須 根 據 條 例 第 24 條 或 第 1 如 徹 底 檢 驗 是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作 出 主 要 更 改 後 進 行, 則 該 檢 驗 所 涵 蓋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範 圍, 必 須 足 以 斷 定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受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影 響 的 部 分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為 此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須 顯 示 有 關 的 檢 驗 結 果 Page 13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54 條, 在 緊 接 檢 驗 完 成 後 的 24 小 時 內, 以 指 明 表 格 通 知 負 責 人 及 署 長 類 似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升 降 機 ( 條 例 第 25 條 ) 或 自 動 梯 ( 條 例 第 55 條 ) 完 成 主 要 更 改 工 程 後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3.4.3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及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7 條 及 第 48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b) (c) (d) (e)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 如 工 程 關 乎 升 降 機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升 降 機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升 降 機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如 工 程 關 乎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除 非 有 關 自 動 梯 及 其 所 有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 以 及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以 外 的 工 程, 但 關 乎 任 何 安 全 部 件, 除 非 所 有 有 關 工 程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屬 署 長 授 予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許 可 所 關 乎 的 種 類, 否 則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3.4.4 註 冊 工 程 師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3.4.5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所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師 並 須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 Page 14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開 始 任 何 工 程 前 已 妥 善 落 實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載 列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師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3.4.6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12 條 或 第 26 條, 註 冊 工 程 師 必 須 備 存 其 所 擬 備 的 安 全 證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記 錄, 不 少 於 三 年 3.5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3.5.1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是 業 界 的 前 線 人 員, 為 僱 用 他 們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一 種 或 多 於 一 種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守 則 載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規 定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應 熟 習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指 引 施 工 說 明 程 序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以 進 行 工 程 3.5.2 每 名 以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獨 立 進 行 或 監 督 他 人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1, 有 責 任 確 保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根 據 條 例 第 18 條 及 第 49 條, 從 事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 (a) 工 程 妥 善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 以 及 (b)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必 須 按 製 造 商 就 該 項 特 定 升 降 機 工 1 根 據 註 冊 的 分 類, 某 些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 資 格 只 限 於 進 行 某 種 類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Page 15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提 供 的 建 議, 並 須 配 合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採 取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3.5.3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負 有 一 般 責 任, 在 工 作 時 須 顧 及 其 個 人 及 在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的 人 員 的 安 全 3.5.4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宜 應 參 加 僱 主 為 其 安 排 的 訓 練 及 簡 介 課 程, 並 妥 善 保 存 培 訓 記 錄 3.5.5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了 解 工 作 內 容, 以 確 定 他 / 她 按 其 註 冊 1 合 乎 資 格 獨 立 進 行 該 工 作 ; (b) (c) 了 解 其 本 身 在 有 關 工 程 中 的 職 責, 並 在 斷 定 其 本 人 或 在 其 直 接 監 督 下 的 人 員 不 適 合 或 無 能 力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通 知 其 監 督 人 員 ; 以 及 準 備 及 檢 查 其 本 人 的 工 具 及 設 備, 如 發 現 欠 妥 之 處 或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即 向 其 監 督 人 員 報 告 ; 3.5.6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應 : (a) 注 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確 保 在 任 何 工 程 開 始 前 已 妥 善 實 施 安 全 措 施 ; (b)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守 則 及 任 何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制 定 的 緊 急 程 序 ; 1 註 冊 的 級 別 是 根 據 業 界 人 士 現 時 承 辦 的 工 作 種 類 劃 分, 並 分 為 3 個 類 別, 分 別 為 A 級 B 級 及 C 級, 取 得 註 冊 而 成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可 親 自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i) 就 A 級 註 冊 而 言, 因 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在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前 而 進 行 的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不 包 括 任 何 檢 驗 ), 及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ii) 就 B 級 註 冊 而 言,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獲 發 第 一 張 准 用 證 後, 任 何 有 關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關 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檢 驗 及 拆 卸 除 外 ) 及 (iii) 就 C 級 註 冊 而 言, 任 何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檢 驗 工 作 Page 16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c) 在 專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工 作 日 誌 上, 填 寫 昀 新 的 工 作 和 檢 驗 結 果 詳 情 ; 以 及 (d) 隨 身 攜 帶 署 長 指 定 及 具 明 註 冊 身 分 的 註 冊 證, 以 便 在 執 法 人 員 查 詢 時, 展 示 該 證 以 供 檢 查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亦 須 在 負 責 人 作 出 查 詢 時, 向 其 展 示 註 冊 證, 以 證 明 他 / 她 的 註 冊 身 分 3.6 註 冊 人 士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係 3.6.1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1 動 梯 工 程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可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獨 立 進 行, 或 由 其 他 人 在 註 2 3 冊 工 程 師 的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下 進 行 只 有 註 冊 工 程 師 方 獲 授 權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3.6.2 規 管 制 度 除 了 限 定 試 運 行 及 檢 驗 工 作 須 由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外, 某 些 受 規 管 制 度 管 制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表 1 載 列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的 工 程 1 2 3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第 19 條 及 第 50 條 有 關 直 接 及 恰 當 的 現 場 監 督 的 規 定, 詳 述 於 第 4 部 Page 17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1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註 冊 承 辦 商 安 裝 試 運 行 註 冊 工 程 師 試 運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類 別 檢 驗 檢 驗 * 保 養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註 冊 工 程 師 獲 條 例 授 權, 在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後, 發 出 證 書 證 明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或 報 告 該 裝 置 並 非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3.6.3 條 例 第 8 條 及 第 42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指 明 人 士 1, 或 在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的 人 員,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換 言 之, 有 關 工 程 可 由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或 受 僱 於 承 辦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條 例 亦 對 升 2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分 包 定 下 限 制 表 2 撮 列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1 2 根 據 條 例 第 123 條 獲 署 長 授 權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禁 止 把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 安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除 外 )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Page 18

第 3 部 責 任 概 述 表 2 獲 授 權 可 親 自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以 註 冊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合 資 格 人 士 ( 受 僱 於 進 有 關 工 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行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 註 冊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工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的 工 程 人 員 安 裝 * 試 運 行 檢 驗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保 養 自 動 梯 工 程 修 理 更 換 拆 卸 * * 工 程 可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有 關 工 程 須 在 承 辦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屬 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Page 1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 通 則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1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是 人 們 每 天 使 用 的 基 本 運 輸 工 具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1 均 受 到 規 管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前,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並 未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取 得 批 准, 則 必 須 就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以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先 行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方 可 展 開 工 程 4.2 種 類 許 可 4.2.1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每 一 個 安 全 部 件 )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及 規 定 詳 情 見 附 錄 II 4.2.2 如 需 建 造 一 部 按 特 定 要 求 而 設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但 又 沒 有 可 能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 在 此 情 況 下, 註 冊 承 辦 商 便 須 向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根 據 條 例 第 148 條 獲 得 豁 免, 以 在 未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下 展 開 工 程 提 出 豁 免 申 請 時, 必 須 提 供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的 充 分 理 據, 以 供 署 長 審 批 : (a) 在 安 裝 工 程 展 開 前 未 能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原 因, 以 及 安 裝 工 程 的 工 作 計 劃 及 安 裝 程 序 ; (b) 裝 設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 (c) 工 程 人 員 有 足 夠 能 力 勝 任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及 試 運 行 工 作 的 證 明 ; 1 擬 於 本 港 安 裝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必 須 是 已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換 句 話 說,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已 就 某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安 全 部 件,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Page 2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d) (e)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將 會 提 供 的 支 援 ; 以 及 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種 類 檢 驗 ( 亦 作 型 式 試 驗 ) 而 與 獨 立 測 試 機 構 所 作 的 安 排 4.2.3 署 長 會 根 據 所 獲 提 供 的 資 料, 檢 討 該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在 設 計 方 面 的 通 用 性, 以 及 評 估 有 關 理 據 是 否 足 以 容 許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可 在 並 無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4.3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4.3.1 為 確 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運 作, 署 長 可 在 給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或 操 作 保 養 及 檢 驗 施 加 適 當 的 條 件 4.3.2 負 責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奉 行 良 好 工 程 規 範, 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指 引 完 成 安 裝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亦 須 遵 守 署 長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授 予 種 類 許 可 時 施 加 的 所 有 條 件 4.4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改 變 4.4.1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發 出 後, 如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 構 造 有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就 有 關 改 變 向 署 長 報 告, 並 申 請 重 新 評 估 該 種 類 許 可 完 成 重 新 評 估 1 後, 署 長 會 更 新 有 關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電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的 種 類 許 可 4.4.2 設 計 及 構 造 上 的 改 變 包 括 任 何 規 格 上 的 更 改 控 制 及 操 作 模 式 的 改 變 操 作 範 圍 的 縮 減 ( 如 額 定 負 載 額 定 速 度 行 程 1 當 有 清 晰 的 理 由 和 證 據 去 解 釋 改 變 的 需 要, 預 期 種 類 許 可 的 重 新 評 估 可 較 處 理 種 類 許 可 申 請 的 時 間 為 短 Page 2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等 ), 及 由 制 造 商 撤 回 任 何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使 用 的 重 要 設 備 或 安 全 部 件 4.4.3 如 操 作 範 圍 有 任 何 伸 延, 或 涉 及 到 的 安 全 部 件, 與 原 本 就 該 牌 子 和 型 號 的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或 安 全 部 件 所 給 予 的 種 類 許 可 當 中, 超 出 許 可 所 規 定 的 規 格 範 圍 時,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4.5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載 的 規 定 4.5.1 大 部 分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一 般 都 是 安 裝 在 建 築 物 內 或 成 為 建 築 物 的 一 部 分 進 行 涉 及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卸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負 載 對 建 築 物 可 能 構 成 的 影 響 應 向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下 委 任 負 責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AP)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RSE)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包 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要 求 ( 靜 態 與 動 態 的 負 荷 力 ), 安 裝 保 養 或 拆 卸 工 程 所 用 的 錨 定 點 負 荷, 以 及 結 構 開 孔 的 詳 情 等, 以 便 進 行 評 估 4.5.2 如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修 理 或 更 改 工 程 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負 載 出 現 任 何 轉 變, 以 致 超 出 原 本 裝 置 規 格 的 容 限, 以 及 按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的 要 求 有 需 要 聘 請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檢 視 負 載 轉 變 對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影 響, 則 須 通 知 負 責 人 Page 2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6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及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4.6.1 條 例 第 2(1) 條 載 錄 的 升 降 機 和 自 動 梯 定 義, 只 就 有 關 設 施 的 一 般 性 質 作 出 闡 釋 當 涉 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整 體 運 作 時, 統 稱 為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1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屬 裝 置, 亦 應 考 慮 在 內 4.6.2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是 指 構 成 系 統 一 部 分 的 周 邊 設 備 或 裝 置, 例 如 限 速 器 層 站 門 緩 衝 器 對 重 裝 置 屏 板 壓 力 墊 乘 客 感 應 器 和 緊 急 停 機 掣 等 ; 而 升 降 機 連 同 所 有 相 連 或 相 關 的 設 備 或 機 械 均 應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系 統, 自 動 梯 也 是 一 樣 4.6.3 因 此, 如 須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則 該 詳 細 檢 驗 必 須 涵 蓋 整 體 升 降 機 系 統 或 自 動 梯 系 統 的 所 有 設 備 和 部 件 2 4.7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的 工 程 4.7.1 為 確 保 工 程 質 素, 以 保 障 公 眾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只 有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3 才 可 親 身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和 第 46 條,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主 要 更 改 或 拆 卸 有 關 的 工 程, 或 相 當 可 能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否 則 該 等 工 程 不 得 進 行 1 2 3 根 據 條 第 2(1) 條,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言, 指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或 與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連 接 的 部 件 裝 置 設 備 或 機 械, 包 括 為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而 設 的 安 全 部 件 及 安 全 設 備 例 如, 檢 驗 自 動 梯 時 應 包 括 檢 查 安 裝 在 自 動 梯 旁 的 閘 門 電 聯 鎖 ( 如 適 用 ); 又 如 該 自 動 梯 屬 多 台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的 其 中 一 台, 而 接 替 之 間 沒 有 緊 接 的 出 口, 則 應 檢 視 連 續 接 替 的 自 動 梯 之 間 的 電 聯 鎖 運 作 情 況 合 資 格 人 員 是 指 (i) 合 資 格 人 士,(ii) 指 明 人 士, 或 (iii) 在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方, 受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下 進 行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士 Page 2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7.2 基 於 上 述 規 定, 修 理 改 裝 更 改 保 養 等 可 能 會 影 響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的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4.7.3 不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全 操 作 有 影 響 的 工 程 ( 例 如 為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進 行 負 重 測 試 ), 倘 若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以 外 的 人 士 進 行, 則 建 議 應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以 保 障 執 行 該 工 作 的 人 員, 以 及 減 少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造 成 非 法 干 擾 或 損 害 的 可 能 如 執 行 某 些 工 作 時 須 進 入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禁 區 或 操 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例 如 為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自 動 梯 機 器 間 進 行 清 潔, 雖 然 有 關 工 作 無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但 仍 強 烈 建 議 由 負 責 保 養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任 何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派 出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直 接 監 督 有 關 工 作 4.8 監 督 4.8.1 條 例 第 16 條 及 第 47 條 訂 明,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其 所 承 辦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妥 善 地 和 安 全 地 進 行 因 此,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遵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同 時 亦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不 會 導 致 任 何 人 受 傷 或 任 何 財 產 受 損 4.8.2 條 例 亦 對 註 冊 承 辦 商 把 工 程 分 包 予 其 他 人 施 加 限 制 條 例 第 38 條 及 第 68 條 訂 明, 除 非 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其 他 人,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或 拆 卸 工 程 則 不 在 此 列 註 冊 承 辦 商 作 為 東 主, 負 有 不 可 轉 移 的 責 任, 須 監 督 屬 下 僱 員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如 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分 包 給 其 他 人, 則 必 須 透 過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妥 善 監 督 分 包 商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Page 2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8.3 為 符 合 直 接 監 督 的 規 定,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有 關 工 人 進 行 直 接 緊 密 的 監 督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熟 悉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同 時 了 解 各 項 工 程 指 引 和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有 能 力 督 導 受 其 監 督 人 士 的 工 作 此 外,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親 自 對 有 關 工 人 作 出 監 督, 並 能 隨 時 與 他 們 作 清 楚 溝 通 4.8.4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對 有 關 工 人 的 安 全 及 工 人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負 責 不 應 要 求 工 人 從 事 在 他 們 的 技 能 或 能 力 範 圍 以 外 的 工 作 4.8.5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管 理 及 清 楚 定 明 合 資 格 人 士 所 監 督 的 工 人 數 目 和 比 例, 以 確 保 監 督 人 員 能 與 有 關 工 人 保 持 有 效 溝 通, 以 及 能 對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作 出 有 效 監 管 受 監 督 的 工 人 應 能 向 監 督 人 員 徵 詢 意 見, 而 不 會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妨 礙 施 工 地 點 應 至 少 有 一 名 負 責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在 場, 以 便 對 工 程 進 行 監 督 如 建 築 物 內 同 時 有 若 干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一 起 進 行, 在 有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的 每 個 區 域 1 內, 至 少 必 須 有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場 監 督 4.9 為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4.9.1 註 冊 承 辦 商 及 其 監 督 人 員 應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一 般 工 人 提 供 協 助 和 合 理 支 援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複 雜 程 度, 以 及 被 派 調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的 員 工 技 術 水 平 和 能 力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以 作 為 人 手 是 否 足 夠 的 依 據 4.9.2 所 有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應 考 慮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及 風 險 如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要 支 援, 應 把 有 關 情 況 告 知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直 接 監 督 其 本 人 的 人 員 1 區 域 的 意 思 是 指 由 一 部 升 降 機 或 一 部 自 動 梯, 或 一 組 升 降 機 或 一 組 自 動 梯 所 服 務 的 地 方 或 樓 層 Page 2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9.3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實 施 一 套 安 全 及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符 合 勞 工 處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內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保 障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安 全 4.10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安 全 4.10.1 如 經 評 估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斷 定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可 避 免 要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上 單 獨 工 作 時, 則 須 採 取 下 列 程 序 及 措 施 : (a)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在 開 始 工 作 前, 先 向 負 責 人 在 施 工 地 點 的 代 表 報 到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到 達 施 工 地 點 時, 通 知 其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b) 應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包 括 定 時 聯 繫, 確 保 按 照 風 險 評 估 所 訂 明 的 相 距 時 間, 定 時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合 資 格 人 士 與 監 督 人 員 可 使 用 無 線 電 話 對 講 機 等 定 時 聯 繫 ( 通 訊 ), 但 應 考 慮 通 訊 裝 置 在 該 工 作 環 境 下 的 效 用 及 雙 方 是 否 熟 悉 所 用 的 語 言 如 無 可 避 免, 合 資 1 格 人 士 需 要 單 獨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工 作, 並 且 在 工 作 場 所 並 沒 有 陪 同 的 升 降 機 工 人, 除 通 訊 裝 置 之 外, 還 應 提 供 有 效 的 活 動 ( 保 持 清 醒 ) 警 報 裝 置 (c) 負 責 查 證 該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監 督 人 員, 應 知 道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如 何 安 排 救 援 監 督 人 員 亦 應 備 有 負 責 人 代 表 的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以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d) 應 以 風 險 評 估 衡 量, 並 知 會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監 督 人 員 在 有 關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中, 所 訂 明 查 證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否 安 全 無 恙 的 具 體 安 排 和 次 數 (e) 單 獨 工 作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把 其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的 預 計 路 線, 事 先 通 知 不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直 接 監 督 人 員, 並 在 工 1 升 降 機 糟 是 指 一 個 物 理 結 構 而 形 成 的 圍 牆, 而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置 在 該 圍 牆 內 在 層 站 間 穿 梭 除 非 另 有 註 明, 在 本 守 則 中 升 降 機 糟 的 意 思 與 升 降 機 井 道 相 同 Page 2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作 完 成 後 再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應 在 其 工 作 完 畢 及 離 開 工 作 場 地 時 知 會 負 責 人 的 代 表 4.11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的 工 作 4.11.1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下 列 升 降 機 工 程 ( 梯 級 升 降 機 和 垂 直 升 降 台 工 程 除 外 ) 應 按 規 定 由 兩 名 或 以 上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 (a) 將 被 困 停 於 開 鎖 區 外 的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乘 客 救 出 ; (b) 用 手 鬆 開 電 動 升 降 機 的 曳 引 機 的 制 動 器, 或 操 作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手 控 緊 急 下 降 或 上 升 裝 置 ; (c)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的 工 程 ; (d) 對 重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e) 須 在 升 降 機 開 動 時 進 行 的 保 養 工 作, 而 有 關 工 作 不 能 由 控 制 升 降 機 運 行 的 工 程 人 員 同 時 執 行 ; (f) 為 纜 索 加 潤 滑 劑 ; (g) 檢 查 機 廂 頂 纜 轆 狀 況 ; (h) 人 手 量 度 電 動 曳 引 式 升 降 機 的 剎 車 距 離 ; (i) 分 拆 及 檢 查 制 動 器 ; (j) 測 試 層 站 門 或 機 廂 門 鎖 的 電 氣 安 全 裝 置 ; (k) 防 跳 裝 置 及 開 闢 掣 的 保 養 工 作 ; (l) 緩 衝 器 的 保 養 工 作 ; (m) 安 裝 在 機 廂 底 安 全 鉗 裝 置 機 廂 上 行 超 速 保 護 裝 置 及 機 廂 非 預 定 移 動 保 護 裝 置 的 減 速 元 件 保 養 工 作 ; (n) 井 道 底 坑 的 電 氣 安 全 鏈 條 保 養 工 作 ; 以 及 (o) 有 關 以 下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組 件 的 保 養 工 作 :- 安 全 鉗 棘 爪 及 夾 緊 裝 置 ; 防 止 蠕 動 裝 置 及 手 動 泵 ; Page 2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限 速 切 斷 閥 單 向 限 流 器 手 動 下 降 閥 ; 以 及 硬 管 / 喉 管 4.11.2 以 上 規 定 已 考 慮 到 一 般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及 風 險 認 知, 並 相 當 於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昀 低 行 業 標 準 4.12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在 進 行 檢 驗 工 作 時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1 4.12.1 為 協 助 被 委 派 的 註 冊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以 斷 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 包 括 任 何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負 責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或 保 養 工 作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為 該 註 冊 工 程 師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 (a) 提 供 技 術 文 件 予 註 冊 工 程 師 作 隨 時 查 閱, 包 括 所 有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種 類 許 可 文 件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就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對 建 築 物 負 載 要 求 所 發 出 的 批 註, 以 及 附 錄 I 所 指 明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技 術 文 件 等 (b) 安 排 足 夠 工 程 人 員 ( 當 中 包 括 熟 悉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測 試 程 序 的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陪 同 及 協 助 註 冊 工 程 師 檢 驗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人 員 的 數 目 應 足 以 讓 該 檢 驗 工 作 妥 善 及 安 全 地 進 行 (c) 提 供 製 造 商 供 應 的 特 別 工 具 ( 如 有 的 話 ), 以 及 檢 驗 工 作 所 需 的 測 試 定 量 重 物 4.13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與 建 築 工 程 的 關 係 4.13.1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升 降 機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升 降 機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而 自 動 梯 工 程 包 括 任 何 關 於 自 動 1 負 責 人 可 委 聘 獨 立 註 冊 工 程 師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Page 2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梯 或 其 相 聯 設 備 或 機 械 的 安 裝 試 運 行 檢 驗 保 養 修 理 更 改 或 拆 卸 的 各 類 工 作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除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外, 亦 須 進 行 其 他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中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以 完 成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工 程 或 確 保 其 操 作 安 全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及 其 規 例 4.13.2 為 免 生 疑 問, 準 備 及 回 填 結 構 開 孔 提 供 混 凝 土 基 座 防 火 升 降 機 井 道 和 機 房 門 機 房 通 風 系 統 插 座 井 底 防 水 工 程, 以 及 機 房 吊 舉 工 字 樑 等, 都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如 上 述 工 程 屬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2(1) 條 界 定 的 建 築 工 程, 必 須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以 進 行 該 工 程 4.13.3 雖 然 在 第 4.13.2 條 所 述 的 工 程 不 會 視 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但 如 有 關 工 程 未 能 充 分 完 成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可 能 會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操 作 帶 來 不 必 要 的 危 險, 或 可 能 導 致 使 用 或 保 養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人 受 傷 因 此,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承 辦 商 密 切 聯 繫, 在 進 一 步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之 前,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附 助 工 程 已 妥 善 完 成 4.14 相 關 實 務 守 則 及 指 引 4.14.1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的 工 程 時, 為 防 止 工 程 人 員 使 用 者 及 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附 近 的 任 何 人 遇 到 任 何 意 外 ( 例 如 火 警 ), 負 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現 行 版 本 的 各 項 規 定, 以 及 該 處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指 引 1 4.14.2 進 行 任 何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個 別 人 士, 均 須 遵 守 1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查 閱 勞 工 處 的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A 條 ) 簡 介 東 主 的 一 般 責 任 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6B 條 ) 簡 介 受 僱 的 人 的 一 般 責 任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8.htm Page 2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該 等 條 例 的 附 屬 規 例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遵 守 由 建 1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相 關 作 業 備 考 及 實 務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相 關 技 術 要 求 4.15 風 險 評 估 4.15.1 為 確 保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人 員 及 受 工 程 影 響 人 士 的 安 全, 註 冊 承 辦 商 或 其 代 表 ( 應 具 備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能 力 ) 必 須 為 施 工 地 點 及 將 予 進 行 的 工 作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的 人 昀 好 應 為 一 位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2 或 對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及 相 關 資 格 的 熟 練 工 程 師 / 監 督 人 員 4.15.2 風 險 評 估 應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進 行 如 有 需 要 3, 負 責 人 也 應 參 與 風 險 評 估 應 包 括 找 出 各 種 潛 在 危 險 對 已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將 會 導 致 的 損 傷 或 損 害 的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以 及 透 過 落 實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消 除 或 把 有 關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4.15.3 為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應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第 6.6 條 所 載 的 指 引, 以 確 定 風 險 評 估 中 應 該 留 意 的 項 目 現 把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相 關 的 主 要 危 險 載 列 如 下 : (a) 捲 入 或 被 困 的 危 險 ; (b) 纏 結 的 危 險 ; 1 2 3 相 關 的 作 業 備 考 包 括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例 如 在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中 有 載 述 一 些 升 降 機 裝 置 保 養 及 更 換 工 程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名 列 於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Z 章 ) 第 6 條 制 定 及 保 存 的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名 冊 的 人 士 為 位 於 使 用 中 的 建 築 物 的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主 要 修 改 時, 須 特 別 安 排 負 責 人 參 與 制 定 風 險 評 估 Page 3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c) 剪 切 的 危 險 ; (d) 切 割 的 危 險 ; (e) 撞 擊 的 危 險 ; (f) 擠 壓 的 危 險 ; (g) 高 溫 的 危 險 ; (h) 火 警 的 危 險 ; (i) 物 件 下 墮 的 危 險 ; (j) 由 高 空 墮 下 的 危 險 ; (k) 平 台 或 其 支 撐, 或 起 重 裝 置 倒 塌 的 危 險 ; (l) 起 重 及 吊 索 的 危 險 ; (m) 照 明 及 通 風 的 危 險 ; (n) 觸 電 死 亡 的 危 險 ; (o) 其 他 接 觸 的 危 險 ; 以 及 (p) 噪 音 的 危 險 4.15.4 應 就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後 所 確 定 的 每 種 危 險, 制 訂 及 落 實 相 應 安 全 措 施, 並 以 施 工 方 案 的 形 式 表 達 為 此 而 實 施 的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須 足 以 把 風 險 減 低 至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4.15.5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確 保 定 期 對 施 工 地 點 再 作 風 險 評 估 如 工 程 性 質 施 工 地 點 的 環 境 設 備 或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也 應 重 新 作 出 評 估 4.16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4.16.1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建 立 一 套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a)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在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就 第 4.15 條 所 述 的 風 險 評 估 必 須 嚴 格 遵 行 升 降 Page 3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及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訂 明 的 各 項 特 定 安 全 措 施 及 建 議 (b) (c) (d)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升 降 機 的 運 載 裝 1 置 內, 而 升 降 機 機 廂 門 應 保 持 在 關 閉 狀 態,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運 載 裝 置 內 工 作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不 得 有 乘 客 逗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除 非 有 工 程 人 員 因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需 要 而 須 留 在 自 動 梯 上 工 作 為 策 安 全, 有 關 人 員 在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必 須 參 考 由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提 供, 或 由 承 辦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根 據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而 編 製 及 發 出 的 安 裝 操 作 及 維 修 手 冊 圖 則 線 路 圖 流 程 圖 施 工 方 案 工 作 程 序 及 核 對 表 (e)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向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所 需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應 : (i) 如 有 需 要, 寫 成 書 面 的 施 工 方 案 並 納 入 訓 練 計 劃 內 ; 以 及 (ii) 確 保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以 免 他 們 遇 到 危 險, 即 使 這 些 人 並 非 涉 及 有 關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實 際 工 作 (f) (g) (h) 在 任 何 人 獲 授 權 於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進 行 工 程 前, 應 先 就 施 工 地 點 及 工 作 性 質 進 行 全 面 及 周 詳 的 風 險 評 估, 至 使 安 全 的 施 工 方 法 ( 包 括 施 工 方 案 ) 得 以 訂 定 在 風 險 評 估 中 所 確 定 須 予 採 取 的 各 項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應 有 效 地 傳 達 予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一 方, 及 在 施 工 前 已 全 面 實 施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根 據 施 工 方 案 監 督 工 人 安 全 及 妥 善 地 進 行 工 作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安 全 簡 介 以 在 升 降 機 進 行 升 降 機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1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的 定 義, 運 載 裝 置 指 擬 供 運 載 人 或 東 西 的 機 廂 機 籠 或 平 台 Page 32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17 在 有 佔 用 人 的 建 築 物 內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應 採 取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4.17.1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特 別 是 會 產 生 1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確 保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4.17.2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且 會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時, 必 須 有 一 名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的 整 段 期 間 在 場 監 督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必 須 : (a) 執 行 監 察 消 防 事 宜 的 職 務 ; (b) 確 保 已 採 取 足 夠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及 確 定 一 切 已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c) 身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註 冊 工 程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工 程 人 員 ; 以 及 (d) 具 備 防 火 及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經 驗, 並 能 勝 任 有 關 工 作 4.18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的 安 全 訓 練 4.18.1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及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所 有 高 溫 工 程 監 督 人 員 均 須 曾 經 參 加 認 可 機 構 ( 例 如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舉 辦 的 消 防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4.18.2 負 責 進 行 與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有 關 的 焊 接 工 作 的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曾 經 參 加 內 容 涵 蓋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的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該 氣 體 焊 接 工 人 必 須 年 滿 18 歲 並 持 有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 第 59AI 章 ) 要 求 的 相 關 證 書 4.19 焊 接 及 切 割 4.19.1 進 行 氣 體 焊 接 / 氣 體 切 割 或 電 弧 焊 接 / 電 弧 切 割 工 作 時,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以 免 發 生 火 警 及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另 應 1 產 生 高 溫 的 工 程 是 指 焊 接 或 切 割 Page 33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參 考 由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工 作 守 則 : 手 工 電 弧 焊 接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及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4.19.2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規 定 焊 接 工 人 在 每 日 工 作 完 畢 後 把 已 用 過 的 電 焊 條 交 回, 而 有 關 的 數 量 須 與 發 給 他 們 使 用 的 電 焊 條 的 數 量 相 同 4.20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抗 火 結 構 要 求 4.20.1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抗 火 結 構 守 則 指 明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 包 括 與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相 關 的 工 程 ) 抗 火 結 構 的 詳 細 技 術 要 求 為 能 有 效 防 止 火 勢 蔓 延, 除 非 升 降 機 機 廂 停 於 層 站 門 的 所 在 層 站, 否 則 層 站 門 一 般 必 須 關 上 4.20.2 基 於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需 要, 倘 若 部 分 層 站 門 必 須 打 開 或 拆 除, 直 至 工 程 完 成 後 才 可 關 上 或 重 新 裝 上,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一 切 符 合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作 業 守 則 :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所 載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尤 其 是 有 關 層 站 門 門 口 的 臨 時 圍 板 的 結 構 完 整, 應 有 不 少 於 120 分 鐘 的 抗 火 效 能, 以 及 升 降 機 槽 內 的 臨 時 工 程, 應 使 用 不 燃 性 的 物 料 4.21 聯 絡 溝 通 4.21.1 為 免 工 程 人 員 與 負 責 人 之 間 出 現 誤 會,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知 會 負 責 人 有 關 的 工 程 計 劃, 尤 其 是 擬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樓 宇 是 有 佔 用 人 的 4.21.2 身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主 管 人 員, 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有 關 工 程 可 能 帶 來 的 風 險, 尤 其 是 大 型 及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的 工 程 項 目 ; 該 主 管 人 員 並 須 告 知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期 間 或 因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行 而 對 樓 宇 佔 用 人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Page 34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21.3 工 程 的 主 管 人 員 須 與 負 責 人 在 工 程 現 場 的 代 表 保 持 聯 繫,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緊 急 援 助, 以 及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特 別 預 防 措 施 或 程 序 4.21.4 工 程 項 目 必 須 在 所 有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均 已 落 實 後 才 能 展 開 而 工 程 狀 況 和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的 成 效, 亦 須 密 切 予 以 監 察 及 定 期 檢 討 4.21.5 如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較 高, 並 涉 及 較 多 人 手, 則 應 考 慮 採 用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的 安 排 4.22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4.22.1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提 醒 其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時 所 須 採 取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尤 其 是 需 要 繞 過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任 何 安 全 電 路 如 要 進 行 這 類 工 作, 便 須 暫 停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服 務, 以 防 止 有 人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4.22.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如 須 暫 停 服 務,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 有 關 式 樣 見 圖 1), 以 警 告 其 他 人 不 要 使 用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該 警 告 標 誌 必 須 放 進 透 明 膠 套 內, 及 妥 善 地 固 定 在 欄 杆 或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當 眼 地 方, 避 免 因 天 氣 被 擦 改 或 惡 意 破 壞 而 導 致 損 壞, 安 裝 於 室 外 無 人 看 管 的 公 眾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至 為 尤 關 4.22.3 工 程 完 成 後, 除 非 已 確 定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 包 括 升 降 機 機 廂 和 機 廂 頂 部, 或 自 動 梯 的 機 器 間 ) 已 沒 有 人 員 工 具 及 進 出 設 備 等, 否 則 切 勿 讓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保 養 維 修 或 安 裝 工 程 所 用 的 全 部 器 具 及 設 備 ( 例 如 支 撐 裝 置 ), 均 應 放 回 適 當 位 置 4.23 保 持 施 工 地 點 整 齊 清 潔 Page 35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23.1 必 須 作 出 妥 善 管 理, 以 保 持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狀 態 良 好 為 排 除 火 警 危 險 及 對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正 常 運 作 的 干 擾, 施 工 地 點 必 須 保 持 整 潔 和 沒 有 廢 物 4.23.2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聯 同 負 責 人 制 訂 暫 停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進 出 禁 區 ( 例 如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和 機 器 間 ) 的 程 序 日 常 打 理 如 從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移 走 廢 物, 甚 或 撿 回 鎖 匙 等 工 作 時, 均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並 須 在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察 下 進 行 4.24 易 燃 品 的 處 理 4.24.1 處 理 易 燃 品 及 易 燃 廢 物 必 須 極 為 小 心 在 易 燃 品 無 須 使 用 時, 須 存 放 在 合 適 容 器 內 並 妥 為 密 封 及 標 籤 在 施 工 地 點 使 用 易 燃 品 後, 必 須 立 即 從 施 工 地 點 移 走 任 何 容 易 燃 着 的 廢 物 4.25 提 供 照 明 設 備 4.25.1 必 須 為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或 密 閉 或 漆 黑 地 方 進 行 工 程 的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照 明 此 外, 也 須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或 配 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或 手 電 筒, 以 便 在 停 電 或 正 常 照 明 設 備 突 然 發 生 故 障 時 使 用 4.26 進 行 升 降 機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4.26.1 下 文 載 述 應 在 施 工 地 點 實 施 的 各 項 升 降 機 工 程 安 全 措 施 4.27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4.27.1 在 進 行 任 何 與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有 關 的 工 程 時, 至 少 須 在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層 站 顯 眼 地 展 示 適 當 的 警 告 標 誌 有 關 標 誌 的 式 樣 見 圖 1 如 有 人 正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或 正 進 行 涉 及 層 站 門 及 機 廂 門 的 工 作, 升 降 機 的 機 廂 入 口 必 須 用 附 有 警 告 標 誌 Page 36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的 圍 欄 適 當 地 阻 隔, 以 免 有 使 用 者 在 不 經 意 的 情 況 下 走 進 機 廂 4.27.2 如 需 繞 過 臨 時 更 改 或 干 擾 升 降 機 的 安 全 電 路, 以 致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則 除 了 在 機 廂 入 口 架 設 圍 欄 外, 亦 須 在 所 有 層 站 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警 告 標 誌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先 進 行 拯 救 工 作, 然 後 才 展 示 標 誌 無 論 如 何,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4.27.3 必 須 防 止 電 動 自 動 門 意 外 開 啟 4.27.4 如 層 站 門 沒 有 上 鎖 或 已 開 啟, 但 升 降 機 機 廂 卻 並 非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便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而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亦 不 得 較 工 作 的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為 長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有 人 走 近 正 開 啟 或 沒 有 上 鎖 的 層 站 入 口 下 列 是 可 供 採 用 的 措 施 : (a) 在 層 站 入 口 門 檻 架 設 一 道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1 150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 或 (b) 在 層 站 門 檻 外 適 當 的 距 離 位 置, 架 設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4.27.5 即 使 已 架 設 上 文 所 述 的 圍 欄 或 圍 封 物, 如 無 人 在 層 站 或 附 近 地 方 工 作, 層 站 門 便 須 關 閉 及 鎖 上 如 層 站 門 無 法 關 閉 及 鎖 上, 則 除 非 機 廂 是 處 於 該 層 站 的 水 平, 否 則 須 把 圍 欄 伸 延 至 遮 蓋 層 站 入 口 的 整 個 高 度 4.27.6 所 有 防 護 圍 欄 必 須 附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和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這 些 圍 欄 必 須 存 放 在 鄰 近 升 降 機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37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27.7 若 存 在 由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下 墮 超 過 2 米 的 風 險, 則 不 應 只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以 取 代 設 置 防 護 圍 欄 防 止 有 人 進 入 危 險 範 圍 在 緊 急 情 況 及 經 評 估 有 關 風 險 後 認 為 派 遣 工 作 人 員 在 層 站 看 守 屬 無 可 避 免, 須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確 保 該 人 員 應 與 該 沒 有 防 護 措 施 的 層 站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4.27.8 如 機 廂 並 非 處 於 層 站 的 水 平, 只 可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鎖 或 打 開 升 降 機 的 層 站 門 或 閘 4.27.9 開 鎖 工 具 必 須 存 放 在 安 全 穩 妥 的 地 方 如 沒 有 開 鎖 工 具, 應 建 立 一 個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4.27.10 完 成 工 作 後, 應 核 實 層 站 門 已 關 閉 並 鎖 上 4.28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內 工 作 4.28.1 應 確 定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下 面 至 井 道 底 坑 及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至 上 行 程 昀 高 處, 是 否 留 有 安 全 空 間 / 間 距 如 果 只 有 有 限 的 空 間 / 間 距, 應 展 示 相 關 的 安 全 及 警 告 標 誌, 並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4.28.2 應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的 通 訊 設 備, 亦 應 訂 明 通 訊 時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詞 或 訊 號 4.28.3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安 全 裝 置 及 機 廂 頂 的 控 制 裝 置 必 須 運 作 良 好, 尤 其 應 在 展 開 任 何 工 作 前, 先 行 檢 查 緊 急 停 止 運 行 掣 及 非 自 動 控 制 模 式 掣 的 效 能 4.28.4 應 評 估 井 道 ( 包 括 井 道 底 坑 )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就 擬 進 行 工 作 的 種 類, 評 估 升 降 機 井 道 的 溫 度 通 風 照 明 等 環 境 條 件, 以 在 展 開 工 作 前 確 定 有 關 環 境 條 件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該 工 作 4.28.5 應 在 層 站 門 前 架 設 圍 欄 層 站 門 的 開 啟 時 間 不 得 較 實 際 所 需 Page 38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時 間 為 長 4.28.6 進 出 入 井 道 前, 須 先 清 楚 確 立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無 論 工 程 處 於 任 何 階 段, 均 應 設 有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讓 工 程 人 員 可 隨 時 從 工 作 地 點 進 入 該 通 道 4.28.7 有 人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時, 應 禁 止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進 入 機 器 間 4.28.8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人 員 的 數 目 不 得 有 來 自 超 過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井 道 內 工 作 應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以 及 透 過 風 險 評 估 決 定 應 否 實 施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4.28.9 應 避 免 在 升 降 機 槽 內 懸 吊 著 的 負 荷 物 ( 例 如 正 進 行 安 裝 的 對 重 或 懸 吊 鑬 索 ) 下 面 工 作, 除 非 已 落 實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該 等 負 荷 物 意 外 墮 下 4.29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上 工 作 4.29.1 應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來 控 制 機 廂, 並 採 用 檢 查 操 作 模 式, 把 機 廂 的 上 落 速 度 設 定 為 不 超 逾 0.63 米 / 秒 4.29.2 每 當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時,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應 運 作 4.29.3 開 始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應 先 核 實 機 廂 頂 部 的 控 制 裝 置 操 作 正 常 無 誤 4.29.4 應 盡 量 減 少 同 一 時 間 內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逗 留 人 員 的 數 目 只 應 指 派 一 名 人 員 單 獨 控 制 機 廂 的 開 動 和 停 止 4.29.5 必 須 按 既 定 程 序 控 制 升 降 機 機 廂 上 落, 以 令 機 廂 頂 部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都 知 道 升 降 機 機 廂 會 在 何 時 及 如 何 移 動 4.29.6 機 廂 頂 部 必 須 清 潔, 沒 有 油 污 並 且 結 構 穩 妥 應 避 免 站 立 於 Page 39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機 廂 頂 部 緊 急 活 板 門 上 的 門 鎖 和 安 全 裝 置 4.29.7 每 次 進 行 工 作 後, 必 須 清 潔 機 廂 頂 部 及 清 理 其 上 的 雜 物, 並 移 走 所 有 工 具 和 設 備 不 必 要 的 易 燃 物 料 和 雜 物, 例 如 沾 有 油 漬 的 布 廢 棄 手 套 及 垃 圾, 必 須 在 工 作 前 和 工 作 後 加 以 清 理 4.29.8 如 無 需 使 用 升 降 機 機 廂 頂 部 的 手 提 燈, 必 須 予 以 關 上 及 妥 善 地 掛 在 遠 離 任 何 易 燃 品 的 掛 鈎 上, 以 防 止 手 提 燈 成 為 火 源. 4.30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4.30.1 工 作 人 員 在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前, 應 先 確 定 四 周 有 否 任 何 潛 在 危 險 4.30.2 應 在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前 面 和 升 降 機 機 廂 內 架 設 有 警 告 標 誌 的 圍 欄, 以 防 任 何 人 接 近 施 工 地 方 跌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或 走 進 升 降 機 機 廂 4.30.3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工 作 時, 應 開 啟 照 明 設 備 ; 每 名 工 作 人 員 均 應 帶 備 電 筒 4.30.4 所 有 人 都 應 經 由 井 道 底 坑 的 檢 修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如 井 道 底 坑 沒 有 檢 修 門, 進 入 升 降 機 道 底 坑 前, 應 清 楚 確 定 安 全 的 進 出 道 4.30.5 如 需 經 由 昀 低 樓 層 的 層 站 門 進 入 或 離 開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則 應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預 防 措 施, 以 確 保 升 降 機 機 廂 處 於 停 止 狀 態.. (i) 按 下 位 於 昀 低 樓 層 層 站 門 附 近 的 緊 急 掣 ; (ii) 啟 動 機 廂 頂 的 停 機 裝 置 ; 或 (iii) 關 上 升 降 機 的 主 要 電 源 Page 40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4.30.6 進 入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後, 應 立 即 按 下 井 道 底 坑 內 的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4.30.7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只 應 在 確 定 情 況 安 全 後, 方 可 把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復 位 此 外, 也 須 確 保 沒 有 工 具 或 物 料 遺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4.30.8 在 啟 動 升 降 機 機 廂 前, 必 須 先 確 保 逗 留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與 機 廂 頂 部 的 工 作 人 員 ( 如 有 的 話 ) 之 間 已 作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就 機 廂 的 移 動 優 先 發 出 指 令 如 有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工 作 時, 必 須 確 保 他 們 之 間 保 持 直 接 和 有 效 溝 通 4.30.9 在 升 降 機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前,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先 在 井 道 底 坑 找 出 並 確 定 一 個 安 全 地 點, 供 工 作 人 員 在 升 降 機 機 廂 向 昀 低 層 站 移 動 時 安 全 逗 留 任 何 在 井 道 底 坑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知 道 該 已 確 定 的 安 全 地 點,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盡 可 能 留 在 這 個 安 全 地 點 4.30.10 當 在 液 壓 升 降 機 的 井 道 底 坑 進 行 工 作 時, 應 使 用 專 為 支 撐 或 固 定 機 廂 或 平 台 保 持 停 留 不 動 的 裝 置 當 要 離 開 井 道 底 坑 時, 應 還 原 該 支 撐 或 固 定 裝 置 4.31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4.31.1 在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工 作 的 全 部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安 全 標 誌 的 規 定 4.31.2 除 非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有 工 程 進 行, 否 則 通 往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的 門 必 須 時 刻 鎖 上, 以 防 有 人 擅 自 內 進 4.31.3 機 器 間 或 滑 輪 房 內 裝 置 的 所 有 永 久 起 重 設 備, 只 可 在 不 超 過 安 全 操 作 負 載 下 運 作 起 重 設 備 亦 應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Page 41

第 4 部 一 般 規 定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 第 59J 章 ) 進 行 測 試 及 檢 驗 4.32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4.32.1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時, 須 遵 行 下 列 有 關 公 眾 安 全 的 守 則 : (a) 如 進 行 自 動 梯 工 程 需 按 停 自 動 梯 並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自 動 梯 在 無 人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方 可 把 自 動 梯 停 下 ; 並 須 在 兩 處 層 站 區 架 設 適 當 圍 欄, 防 止 有 乘 客 在 自 動 梯 停 下 後 踏 上 自 動 梯 如 設 有 運 行 顯 示, 必 須 調 至 不 准 進 入 模 式 (b) 可 採 用 至 少 1 米 高 的 鐵 絲 網 或 實 心 圍 封 物 作 為 上 述 圍 欄, 或 採 用 頂 部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90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1150 毫 米 的 欄 杆 中 間 設 有 高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及 不 多 於 600 毫 米 的 欄 杆 並 附 有 踢 腳 板 的 圍 欄 圍 封 物 或 圍 欄 上 須 有 中 英 文 警 告 字 句 及 適 當 的 安 全 標 誌, 並 應 存 放 在 鄰 近 自 動 梯 且 方 便 拿 取 的 地 點, 以 便 工 程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可 馬 上 取 用 Page 42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第 5 部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1 通 則 5.1.1. 本 守 則 第 4 部 概 述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一 般 規 定 本 部 分 將 詳 細 闡 述 各 種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5.2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安 裝 5.2.1.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承 辦, 但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將 有 關 工 程 分 包 予 並 非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人 進 行 註 冊 承 辦 商 可 以 把 工 程 分 包, 但 不 能 把 責 任 推 託 給 分 包 商 無 論 安 裝 工 程 是 否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必 須 由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1 在 施 工 地 點 現 場 直 接 監 督 進 行 5.2.2.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前 須 取 得 種 類 許 可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及 該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部 件, 均 已 取 得 署 長 的 種 類 許 可 (b)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遵 從 附 錄 II 所 載 的 申 請 種 類 許 可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5.2.3. 建 築 工 程 (a) 承 辦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為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2 ( 包 括 小 型 工 程 ) 的 人 ( 例 如 建 造 商 3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適 當 地 提 供 各 項 必 需 資 料 或 圖 1 2 3 請 參 閱 第 4.8 條 有 關 在 施 工 地 點 進 行 監 督 的 指 引 指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1) 條 定 義 的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在 這 裏 指 除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外, 其 他 與 建 築 物 相 關 的 工 程 請 同 時 參 閱 第 4.13 條 建 造 商 是 指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的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Page 43

第 5 部 具 體 規 定 詳 情 則,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的 相 關 結 構 構 件 具 備 必 需 的 合 適 尺 寸 ( 包 括 結 構 開 孔 的 尺 寸 ) 及 承 載 條 件, 可 在 安 裝 工 程 進 行 時 能 支 撐 或 移 送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的 主 要 部 件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首 先 取 得 建 築 工 程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或 批 准, 方 可 展 開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程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與 負 責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造 商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查 證 所 進 行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是 符 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建 築 設 計 (b) 為 免 多 於 一 個 行 業 的 人 員 同 時 在 施 工 地 點 工 作, 以 致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衝 突 或 危 險, 註 冊 承 辦 商 應 在 接 管 施 工 地 點 以 進 行 安 裝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前, 確 定 結 構 開 孔 錨 定 點, 以 及 基 座 機 房 門 總 掣 安 全 通 道 等 設 施 均 符 合 規 格 5.2.4. 就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作 出 通 知 (a)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承 辦 任 何 與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安 裝 工 作 有 關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必 須 在 不 遲 於 工 程 展 開 前 7 日, 以 指 明 表 格 ( 附 錄 III) 通 知 署 長 如 註 冊 承 辦 商 ( 主 承 辦 商 ) 把 安 裝 工 程 分 包 給 另 一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 分 包 商 ), 分 包 與 承 接 該 安 裝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均 須 根 據 上 述 要 求, 通 知 署 長 (b) 7 日 的 通 知 期 限 目 的 是 允 許 署 長 去 覆 核 該 工 程 的 安 排 如 有 需 要, 署 長 會 向 註 冊 承 辦 商 索 取 附 加 資 料, 以 確 保 進 行 工 程 時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足 夠 的 設 備 和 工 具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c) 一 般 規 例 第 3 條 或 第 18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如 該 工 程 屬 署 長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況, 有 關 承 辦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所 需 作 出 的 預 先 通 知 可 少 於 7 日, 但 不 遲 於 任 何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1 日 如 負 責 人 指 定 1 註 冊 承 辦 商 在 獲 委 任 後 並 在 少 於 7 日 內 展 開 安 裝 工 程, 則 少 於 7 日 的 預 先 通 知 亦 1 當 合 約 指 定 需 要 迅 速 展 開 升 降 機 工 程 或 自 動 梯 工 程 此 類 情 況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被 委 任 去 接 手 安 裝 工 程, 而 原 本 進 行 該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辦 商 已 辭 去 有 關 工 作 Pag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