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答 案 是 完 全 正 確 的? : 能 源 使 用 愈 多, 除 了 帶 來 經 濟 成 長 外, 相 對 的, 也 會 帶 來 負 面 的 環 保 問 題 我 們 在 發 展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若 不 能 兼 顧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育, 將 賠 上 後 代 子 孫 的 生 存 環 境, 這 是 下 列 那 一 種 理 念? 比 較 利 益 機 會 成 本 供 給 需 求 開 源 節 流 : 機 會 成 本 的 概 念 : 有 所 得 必 有 所 失 台 灣 社 會 呈 現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因 此 政 府 應 制 定 妥 善 的 政 策, 協 助 民 眾 照 顧 家 人 的 老 年 人, 這 種 政 策 就 是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規 範 社 會 組 織 社 會 文 化 :69 年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維 護 老 人 健 康, 保 障 老 人 權 益, 安 定 老 人 生 活, 增 進 老 人 福 利 想 要 維 持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是 很 重 要 的 條 件 依 你 的 判 斷, 下 列 何 者 在 與 人 交 談 時, 具 有 較 佳 的 溝 通 品 質? 正 偉 跟 人 說 話 時, 態 度 自 然 親 切, 神 情 專 注, 眼 睛 注 視 對 方 慧 珠 伶 牙 俐 齒 滔 滔 不 絕, 讓 人 沒 有 插 嘴 餘 地 菲 菲 說 話 時, 肢 體 動 作 誇 張, 手 動 來 動 去, 不 時 亂 搭 別 人 肩 膀 老 沈 學 識 豐 富, 引 經 據 典, 好 為 人 師 : 皆 為 不 好 的 行 為 舉 止 表 現 下 列 那 一 項 敘 述, 合 乎 現 代 男 女 追 求 的 兩 性 特 質? 男 兒 有 淚 不 輕 彈 ; 女 子 無 才 便 是 德 女 孩 子 可 以 以 性 別 為 藉 口 要 求 特 殊 待 遇 男 性 可 以 依 興 趣 選 擇 成 為 家 庭 主 夫 男 性 應 比 女 性 懂 得 政 治 事 物 : 夫 婦 有 別, 乃 指 職 業 上 的 分 別, 以 現 代 的 觀 點 則 主 張 夫 妻 分 工 合 作 會 議 正 在 進 行 時, 阿 珍 和 小 蓮 為 了 個 人 的 事 發 生 衝 突 而 吵 了 起 來, 與 會 人 員 可 以 要 求 主 席 制 止 這 是 屬 於 下 列 那 一 類 問 題?
90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007 權 宜 問 題 秩 序 問 題 程 序 問 題 動 議 問 題 : 權 宜 問 題 : 對 於 議 場 偶 發 之 緊 急 事 件, 足 以 影 響 出 席 者 的 權 利 時, 得 提 出 之 目 的 在 處 理 阻 滯 會 議 進 行 的 事 故, 保 障 開 會 成 員 權 益 有 關 解 決 衝 突 的 法 律 途 徑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調 解 委 員 會 由 地 方 上 有 名 望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的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來 化 解 民 眾 衝 突 最 有 效 合 理 的 方 式 是 請 願 以 恐 嚇 暴 力 強 迫 別 人 讓 步 會 觸 犯 法 律 提 起 訴 訟 後 仍 然 可 以 和 解 : 最 有 效 合 理 的 方 式 是 訴 訟 下 列 那 些 是 以 工 作 為 主 要 取 向 所 組 織 的 團 體? 慈 濟 功 德 會 全 國 總 工 會 環 境 品 質 基 金 會 雲 林 同 鄉 會 師 大 附 中 校 友 會 : 為 關 係 取 向 如 果 鄰 居 在 大 樓 逃 生 門 附 近 堆 置 雜 物 影 響 通 行, 屢 勸 不 聽, 可 以 引 用 那 一 個 法 規 來 制 止? 環 境 保 護 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 為 加 強 公 寓 大 廈 之 管 理 維 護, 提 昇 居 住 品 質, 特 制 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下 列 那 一 組 答 案 正 確? 由 傳 統 社 會 進 入 現 代 社 會, 其 最 主 要 的 推 動 力 量 在 於 工 業 化 現 代 化 社 會 與 傳 統 社 會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經 濟 活 動 由 農 業 轉 為 科 技 服 務 業 在 社 會 變 遷 快 速 的 今 日, 解 決 衝 突 的 最 佳 途 徑 是 不 擇 手 段 排 除 異 己 社 會 變 遷 最 明 顯 的 現 象 是 由 價 值 觀 念 的 改 變 而 帶 動 器 物 生 活 及 社 會 制 度 的 改 變 : 解 決 衝 突 的 最 佳 途 徑 是 透 過 和 解 社 會 變 遷 最 明 顯 的 現 象 是 器 物 生 活 的 改 變 而 帶 動 價 值 觀 念 及 社 會 制
008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度 的 改 變 民 主 化 後 的 台 灣, 各 方 利 益 愈 趨 多 元 複 雜, 各 種 社 會 運 動 層 出 不 窮, 不 管 是 反 核 運 動 勞 工 運 動, 還 是 消 費 者 運 動, 都 曾 經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從 激 烈 的 社 會 運 動 中 顯 示 台 灣 社 會 的 政 治 具 有 下 列 那 一 種 特 徵? 政 治 權 力 多 元 化 政 治 運 作 法 治 化 政 治 參 與 普 及 化 政 治 理 念 自 由 化 : 政 治 參 與 普 及 化 : 意 指 人 人 都 可 以 參 與, 且 很 容 易 就 可 以 參 與 到 下 列 關 於 選 舉 的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 可 使 政 權 的 輪 替, 有 合 法 性 的 權 威, 政 權 能 和 平 轉 移 有 助 於 督 促 政 府 向 人 民 負 起 交 代 施 政 績 效 的 責 任 讓 人 民 選 擇 政 策 方 向 年 滿 二 十 歲 的 我 國 公 民 就 有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 被 選 舉 權 至 少 要 滿 23 歲 立 法 院 政 黨 的 黨 團 成 員 時 常 接 見 請 願 民 眾, 並 接 受 請 願 書 這 顯 示 出 政 黨 的 那 一 項 功 能? 推 薦 候 選 人, 供 人 民 選 擇 組 織 政 府, 並 對 施 政 結 果 負 責 匯 集 反 映 民 意 服 務 選 民 組 織 民 眾, 展 現 實 力 : 政 黨 要 匯 聚 人 民 不 同 的 利 益 與 意 見, 向 政 府 反 映, 同 時 也 將 政 府 施 政 理 念 傳 達 給 人 民, 作 為 政 府 和 人 民 之 間 溝 通 的 橋 樑 下 列 那 一 句 話 充 分 表 達 了 人 民 關 心 國 事 且 熱 心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國 家 興 亡, 匹 夫 有 責 別 讓 你 的 權 利 睡 著 了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多 數 尊 重 少 數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國 家 興 亡, 匹 夫 有 責, 這 句 話 充 分 表 達 人 民 關 心 國 事 且 熱 心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劉 先 生 報 名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群 同 志 到 澳 洲 參 加 雪 梨 同 性 戀 大 遊 行 遭 退 學 的 林 同 學 提 出 行 政 訴 訟 小 華 以
90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009 筆 名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給 朋 友 高 小 姐 要 求 廢 除 單 身 條 款, 來 保 障 工 作 權 以 上 何 者 是 行 使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自 由 權? : 集 會 遊 行 自 由 自 由 權 行 政 訴 訟 受 益 權 工 作 權 受 益 權 數 年 前 英 國 前 首 相 柴 契 爾 夫 人, 因 為 推 行 極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頭 稅, 引 發 嚴 重 暴 動, 而 於 眾 人 的 憎 恨 中, 黯 然 下 台 此 說 明 了 民 主 政 治 中, 那 一 項 要 素? 政 黨 政 治 法 治 政 治 責 任 政 治 分 贓 政 治 : 執 政 者 的 政 策 不 合 乎 民 意 或 施 政 績 效 不 佳 時, 為 了 負 完 全 責 任, 可 能 會 辭 職 下 台, 此 即 責 任 政 治 維 特 是 國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深 夜 攜 帶 刀 械 在 外 遊 蕩, 被 警 察 查 獲 而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審 理 法 官 可 以 做 出 何 種 處 分? 訓 誡 保 護 管 束 罰 金 管 訓 罰 鍰 褫 奪 公 權 羈 押 感 化 教 育 :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 少 年 之 違 法 行 為,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依 下 列 方 式 以 保 護 處 分 代 替 處 罰 處 理 訓 誡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保 護 管 束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註 : 少 年 是 指 12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國 內 某 些 政 黨 於 選 舉 前, 先 行 舉 辦 黨 內 初 選, 其 最 主 要 的 作 用 為 何? 提 供 國 家 建 設 藍 圖 宣 揚 施 政 理 念 推 薦 理 想 的 候 選 人 造 勢 活 動, 以 凝 聚 人 氣 : 政 黨 於 選 舉 前 先 行 舉 辦 黨 內 初 選, 目 的 在 推 薦 理 想 的 候 選 人 日 前 在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的 兵 馬 俑 - 秦 文 化 特 展, 由 文 化 的 內 涵 與 結 構 觀 點 來 看, 是 偏 向 何 種 層 次?
010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器 物 制 度 理 念 精 神 : 器 物 層 次 : 與 人 類 食 衣 住 行 的 具 體 生 活 有 關, 是 判 斷 一 個 國 家 是 否 現 代 化 的 標 準 各 國 社 會 的 文 化, 都 具 有 其 獨 特 的 風 格, 無 論 在 內 容 上 形 式 上 以 及 發 展 程 度 上, 都 會 互 有 差 異 因 此 當 我 們 對 待 其 他 文 化 時, 不 應 以 自 己 的 標 準 來 衡 量, 這 是 因 為 文 化 具 有 何 種 特 性? 延 續 性 相 對 性 累 積 性 創 造 性 : 世 界 各 地 因 不 同 的 民 俗 風 情 與 生 活 習 慣, 故 在 文 化 的 形 式 內 容 或 發 展 程 度, 皆 會 產 生 各 具 特 色 的 文 化 國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是 屬 於 一 種 包 容 兼 納 性 質 的 信 仰 型 態, 較 不 具 排 他 性 下 列 對 於 宗 教 信 仰 態 度 何 者 正 確? 童 乩 給 的 香 灰 符 咒 是 萬 靈 丹, 可 使 藥 到 病 除, 化 解 鬼 魂 之 怒 宗 教 占 卜, 神 機 靈 算, 能 安 撫 人 心 與 情 感, 是 可 以 完 全 信 賴 依 靠 的 宗 教 信 仰, 並 非 只 滿 足 個 人 需 求 而 存 在, 更 可 創 造 人 生 的 意 義 與 光 輝 宗 教 信 仰, 能 安 定 人 心,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可 以 成 為 政 治 統 治 的 工 具 : 是 迷 信 行 為 只 能 短 暫 給 予 精 神 安 慰 宗 教 不 能 干 預 政 治 下 列 何 種 情 節, 國 家 可 使 用 公 權 力 強 制 處 罰? 民 眾 騎 機 車 不 戴 安 全 帽 街 頭 遊 民 流 浪 漢 瑟 縮 街 頭 等 人 施 捨 學 生 在 車 上 不 讓 座 給 老 弱 婦 孺 男 藝 人 表 演 時, 用 佔 便 宜 吃 豆 腐 的 心 理 對 待 女 性 :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曾 美 麗 是 阿 美 族 人, 每 年 七 八 九 三 個 月 中, 都 會 在 某 一 時 期 參 加 族 人 所 舉 行 的 祭 祖 謝 神 團 聚 族 人 的 活 動 這 種 活 動 稱 為 : 矮 靈 祭 豐 年 祭 成 人 禮 狩 獵 祭 : 豐 年 祭 為 阿 美 族 的 重 要 祭 典
92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051 為 下 列 何 者? 信 用 卡 國 民 身 分 證 台 胞 證 護 照 : 身 分 證 上 記 載 著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父 母 等 資 料 為 了 追 悼 二 二 八 事 件,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政 府 及 民 間 的 補 償 性 措 施? 總 統 公 開 道 歉 建 立 紀 念 碑 舉 辦 世 界 人 權 博 覽 會 訂 定 和 平 紀 念 日 : 民 國 84 年 2 月 28 日, 李 登 輝 總 統 在 二 二 八 紀 念 碑 揭 幕 時, 以 國 家 元 首 身 分 公 開 道 歉, 這 道 人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傷 痕 才 逐 漸 癒 合 我 國 積 極 推 動 務 實 外 交, 爭 取 國 際 友 邦 的 支 持, 並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此 作 法 是 為 了 實 現 那 一 項 政 府 的 功 能? 安 全 正 義 自 由 福 利 : 安 全 : 設 置 軍 隊 並 推 動 外 交,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並 爭 取 友 邦, 從 而 能 夠 保 族 衛 群 避 免 傷 害 根 據 我 國 憲 法 與 增 修 條 文, 那 一 機 關 有 統 一 解 釋 憲 法 與 法 律 的 權 力? 立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法 務 部 最 高 法 院 : 依 憲 法 第 78 條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各 種 社 會 運 動 及 其 性 質 的 配 對, 何 組 正 確? 五 二 事 件 - 學 運 雛 妓 救 援 - 女 權 運 動 美 麗 島 事 件 - 環 保 運 動 反 杜 邦 事 件 - 環 保 運 動 : 農 運 政 治 運 動 在 我 國, 為 了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益, 政 府 特 別 通 過 了 下 列 那 一 種 法 律 來 保 護 消 費 者? 消 費 者 權 益益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消 費 者 交 易 法 消 費
052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者 關 係 法 : 政 府 為 了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制 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於 民 國 83 年 施 行 從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儲 蓄 最 主 要 的 意 義 是 : 為 了 賺 利 息 為 了 保 值 為 了 未 來 的 消 費 為 了 防 止 失 竊 : 就 人 類 來 說, 儲 蓄 就 是 未 來 的 消 費 下 列 對 於 機 會 成 本 的 定 義, 何 者 正 確? 是 外 部 成 本 放 棄 的 其 他 用 途 中, 價 值 最 高 者 經 濟 活 動 對 整 個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放 棄 的 其 他 用 途 中, 價 值 最 小 者 : 從 選 擇 方 面 而 言, 有 選 擇 就 有 機 會 成 本, 而 機 會 成 本 就 是 我 們 在 做 選 擇 時, 所 必 須 放 棄 掉 的 其 它 價 值 中 價 值 最 高 者 下 列 何 者 不 受 人 民 團 體 法 的 規 範? 國 民 黨 陽 光 基 金 會 新 聞 記 者 公 會 學 生 自 治 會 : 根 據 78 年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人 民 團 體 依 其 性 質 分 為 職 業 團 體 政 治 團 體 社 會 團 體 等 三 類 生 命 誠 可 貴, 愛 情 價 更 高, 若 為 自 由 故, 兩 者 皆 可 拋, 根 據 經 濟 學 的 理 論, 追 求 自 由 的 機 會 成 本 為 何? 愛 情 自 由 生 命 生 命 及 愛 情 : 機 會 成 本 : 在 眾 多 選 項 中, 當 您 選 擇 其 中 一 項 時, 您 所 放 棄 掉 的 其 它 選 項 中 價 值 最 高 者 下 列 敘 述 那 一 項 符 合 尊 重 與 寬 容 的 民 主 素 養?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應 走 上 街 頭 積 極 投 入 立 法 委 員 的 競 選 活 動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者 家 屬 接 受 政 府 領 導 人 的 道 歉 掌 權 者 以 多 數 決 解 決 族 群 利 益益 的 衝 突, 剝 奪 少 數 民 族 的 利 益益 : 尊 重 與 寬 容 和 平 與 理 性 服 從 多 數, 尊 重 少 數
92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053 下 列 那 一 項 行 為 屬 於 犯 罪 行 為? 小 英 欠 好 友 二 十 萬 元 不 還 小 明 偷 取 商 店 的 麵 包 食 用 小 強 不 慎 撞 壞 鄰 居 的 機 車 小 美 趕 時 間 而 開 車 闖 紅 燈 : 為 竊 盜, 屬 於 犯 罪 行 為, 要 負 刑 事 責 任 學 以 致 用, 也 就 是 能 以 自 己 的 專 長 去 選 擇 職 業, 從 經 濟 學 上 來 說, 就 是 要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個 原 則? 比 較 利 益益 原 則 社 會 成 本 需 求 法 則 供 需 平 衡 原 則 : 從 事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相 對 小 的 專 業 事 務, 透 過 交 換, 彼 此 可 以 獲 得 更 多 更 好, 增 進 人 民 生 活 福 祉 民 主 國 家 若 要 擁 有 良 好 的 法 律 與 高 效 能 的 行 政, 必 須 具 備 那 一 項 條 件? 在 野 黨 強 力 監 督 政 府 人 民 對 政 府 絕 對 服 從 多 數 國 民 積 極 參 與 國 事 英 明 領 袖 強 勢 領 導 : 多 數 國 民 積 極 參 與 國 事, 那 麼 良 好 的 法 律 和 高 效 能 的 行 政, 才 可 能 達 成 社 會 規 範 的 種 類 很 多, 其 中 有 關 倫 理 道 德 的 敘 述, 下 列 那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不 具 有 強 制 力 由 國 家 機 關 制 定 而 成 主 要 在 規 範 人 的 外 在 行 為 違 反 時 應 受 國 家 強 制 處 罰 : 倫 理 道 德 風 俗 習 慣 和 宗 教 信 仰, 都 是 在 啟 發 人 的 內 在 良 心, 如 果 違 反, 就 會 受 到 良 心 的 責 備, 不 具 有 強 制 力 通 貨 膨 脹 時 對 下 列 那 一 種 人 最 有 利? 公 務 員 勞 動 者 債 權 人 債 務 人 : 通 貨 膨 脹 對 債 務 人 有 利 因 為 實 際 償 還 的 錢 變 少 了 有 關 我 國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觀 念, 下 列 那 一 項 敘 述 是 正 確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限 制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未 列 舉 的 權 利, 則 不 加 以 保 障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可 以 法 律 加 以 限 制 只 有
054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在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以 加 以 限 制 : 依 據 憲 法 第 23 條 紙 鈔 並 無 實 質 的 價 值, 其 可 以 成 為 交 易 媒 介, 最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下 列 那 一 種 因 素? 法 令 強 制 接 受 不 會 變 質 外 觀 簡 單 攜 帶 方 便 : 紙 鈔 是 由 政 府 以 法 令 強 制 其 具 有 價 值 並 且 由 政 府 負 責 發 行 根 據 統 計, 前 蘇 聯 婦 女 一 年 花 在 排 隊 購 物 的 時 間, 相 當 於 臺 灣 兩 年 的 全 部 勞 動 投 入, 此 項 統 計 顯 示 了 那 些 問 題? 蘇 聯 物 資 缺 乏, 供 需 失 衡 這 種 現 象 與 經 濟 制 度 無 關 蘇 聯 婦 女 喜 歡 藉 排 隊 購 物 時 聯 誼 蘇 聯 人 力 的 浪 費 : 價 格 在 共 產 國 家, 是 受 到 政 府 管 制 的 下 列 何 種 經 濟 制 度 較 能 增 進 人 類 的 生 活 福 祉? 市 場 經 濟 統 制 經 濟 私 有 財 產 公 有 財 產 : 市 場 經 濟 又 叫 自 由 經 濟, 主 張 私 有 財 產 較 能 增 進 人 民 生 活 福 祉 若 代 表 政 黨 參 選 公 職 人 員, 其 先 後 順 序 如 何 排 列? 候 選 人 辦 理 登 記 選 舉 人 進 行 投 票 政 黨 提 名 候 選 人 選 委 會 公 布 當 選 : 選 舉 過 程 : 黨 內 提 名 候 選 人 登 記 參 選 展 開 競 選 活 動 投 票 開 票 並 公 布 選 舉 結 果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各 項 建 設 的 財 政 支 出, 主 要 來 自 人 民 的 租 稅, 因 此 中 央 政 府 的 預 算 須 經 那 一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總 統 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監 察 院 : 依 憲 法 第 59 條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台 灣 現 行 的 經 濟 制 度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採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個 人 沒 有 資 源 的 所 有 權 屬 於 統 制 經 濟 制 度 政 府 決 定 商 品 價 格
92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055 : 一 般 民 主 國 家 皆 採 市 場 經 濟 近 年 來 台 灣 的 傳 播 媒 介 有 那 些 作 法 是 較 為 負 面 的? 製 作 Call in 節 目 播 放 煽 情 影 片 製 播 靈 異 節 目 揭 發 施 政 弊 端 : 傳 播 媒 介 的 經 營 目 標 經 常 影 響 它 們 的 編 輯 政 策 與 客 觀 性 解 決 外 部 效 果 的 糾 紛, 最 具 公 信 力 的 團 體 為 何? 慈 善 團 體 利 益益 團 體 政 黨 政 府 : 解 決 因 外 部 效 果 而 產 生 的 糾 紛 之 公 信 力 單 位, 是 政 府 一 般 而 言, 當 所 得 增 加 時, 消 費 和 儲 蓄 最 可 能 會 發 生 何 種 變 化? 消 費 和 儲 蓄 同 時 增 加 消 費 增 加 儲 蓄 減 少 消 費 減 少 儲 蓄 增 加 消 費 減 少 儲 蓄 減 少 : 當 所 得 增 加 時, 消 費 和 儲 蓄 同 時 增 加 今 天 所 擁 有 的 錢, 通 常 是 花 一 些, 存 一 些 在 我 國, 要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的 先 決 條 件 為 何?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或 大 學 畢 業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高 中 畢 業 年 滿 十 五 歲 或 國 中 畢 業 年 滿 二 十 歲 或 五 專 畢 業 : 勞 基 法 規 定 一 個 人 年 滿 15 歲 或 國 中 畢 業 之 後 才 能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去 工 作 當 我 們 的 權 利 受 到 他 人 侵 害 時, 可 以 運 用 法 律 規 定 的 方 法, 來 確 保 自 己 的 權 利 此 種 概 念 在 法 律 上 稱 為 什 麼? 基 本 權 利 權 利 救 濟 權 利 回 復 權 利 訴 訟 : 所 謂 權 利 救 濟, 是 指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被 侵 害 時, 如 何 用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方 法, 來 確 保 自 己 的 權 利 依 我 國 民 法 規 定, 一 個 人 所 做 的 行 為 要 在 法 律 上 完 全 有 效, 必 須 年 滿 幾 歲? 七 歲 十 二 歲 十 八 歲 二 十 歲 : 依 照 我 國 民 法 的 規 定, 一 個 人 年 滿 20 歲 才 是 成 年 人, 成 年 人 所 做 的 行 為, 在 法 律 上 才 完 全 有 效
93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101 失 業 人 口 : 失 業 率 = 100% 勞 動 人 口 100 100% 14% 700 大 華 今 年 十 六 歲, 如 果 他 有 以 下 那 些 行 為, 則 須 交 由 少 年 法 庭 來 處 理? 無 照 騎 機 車 經 常 出 入 舞 廳 經 常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經 常 抽 煙 :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定, 下 列 事 件 由 少 年 法 院 依 本 法 處 理 之 : 少 年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者 少 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依 其 性 格 及 環 境, 而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者 : 經 常 與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交 往 者 經 常 出 入 少 年 不 當 進 入 之 場 所 者 經 常 逃 學 或 逃 家 者 參 加 不 良 組 織 者 吸 食 或 施 打 煙 毒 或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之 迷 幻 物 品 者 無 正 當 理 由 經 常 攜 帶 刀 械 者 有 預 備 犯 罪 或 犯 罪 未 遂 而 為 法 所 不 罰 之 行 為 者 經 常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者 依 據 三 權 分 立 的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的 行 政 機 關 應 如 何 行 政? 依 據 政 黨 的 黨 綱 行 政 依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行 政 依 行 政 首 長 的 意 思 行 政 依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的 法 律 行 政 : 行 政 院 是 行 政 機 關, 沒 有 立 法 權 因 此, 行 政 機 關 得 依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之 法 律 行 政 民 法 是 規 定 私 人 間 權 利 和 義 務 關 係 的 法 律 下 列 事 項 何 者 屬 於 民 法 範 圍?
102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叛 亂 行 為 債 務 關 係 妨 害 公 務 竊 盜 財 物 : 民 法 是 規 定 私 人 相 互 間 權 利 和 義 務 關 係 的 法 律 日 常 生 活 中 最 常 見 的 違 反 民 事 法 行 為, 是 債 務 不 履 行 及 侵 權 行 為 下 列 由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財 貨 與 勞 務, 那 一 項 屬 於 公 共 財? 電 力 自 來 水 菸 酒 公 賣 關 渡 大 橋 : 公 共 財 是 由 政 府 所 提 供,EX: 關 渡 大 橋 本 身 都 不 是 公 共 財 美 國 南 北 戰 爭 時 期, 規 定 黑 人 的 祖 父 有 投 票 權, 子 孫 才 有 投 票 權, 這 項 祖 父 條 款 的 規 定, 從 現 代 的 觀 點 看 來, 違 反 了 選 舉 的 何 種 原 則?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無 記 名 : 祖 父 條 款 : 是 南 方 各 州 限 制 黑 人 選 舉 權 的 方 法 之 一, 是 一 項 歧 視 黑 人 的 條 款 我 國 的 民 本 思 想, 不 能 變 為 民 權 思 想 之 主 因, 為 缺 乏 何 種 觀 念? 民 有 民 治 民 享 民 生 : 中 國 的 民 本 思 想, 只 有 天 下 非 一 人 之 天 下, 天 下 人 之 天 下 的 民 有 觀 念 及 民 之 所 好 好 之, 民 之 所 惡 惡 之 的 民 享 思 想, 而 沒 有 民 治 的 觀 念 我 國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的 基 本 義 務, 除 納 稅 服 兵 役 外, 尚 有 何 者?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受 國 民 教 育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我 國 最 高 的 行 政 機 關 為 下 列 何 者?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 憲 法 第 53 條 規 定, 我 國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是 行 政 院 根 據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的 規 定, 總 統 副 總 統 的 任 期, 改 為 下 列 幾 年?
93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103 六 年 五 年 四 年 三 年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2 條 規 定, 總 統 副 總 統 之 任 期 為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我 國 總 統 選 舉, 首 次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國 家 元 首, 始 於 民 國 幾 年? 八 十 五 八 十 六 八 十 七 八 十 八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2 條 規 定, 總 統 副 總 統 由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全 體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之, 自 中 華 民 國 85 年 第 九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實 施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從 體 制 上 言, 設 立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五 個 職 權 獨 立 的 機 關, 其 性 質 屬 下 列 何 者? 政 權 機 關 治 權 機 關 民 權 機 關 人 權 機 關 : 中 央 五 院 為 國 父 五 權 憲 法 學 說 中 的 治 權 機 關 下 列 何 者 為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也 是 國 家 法 律 的 最 高 規 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條 例 : 我 國 早 期 憲 法 由 制 憲 國 民 大 會 制 定,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也 是 國 家 法 律 的 最 高 規 範, 現 修 憲 後 改 由 立 法 院 制 定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各 政 黨 間 基 本 上 是 處 於 下 列 何 種 狀 態? 合 作 互 助 協 調 競 爭 : 在 民 主 國 家, 各 政 黨 基 本 上 是 處 於 競 爭 的 狀 態, 它 們 最 大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贏 得 勝 選, 取 得 執 政 一 般 而 言, 人 民 參 與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手 段 為 下 列 何 者?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 公 民 有 權 利 參 與 政 治, 其 中 以 選 舉 為 最 重 要 的 手 段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中, 負 責 糾 舉 彈 劾 違 法 或 失 職 的 公 務 員 之 機 關 為 : 司 法 院 監 察 院 行 政 院 立 法 院 :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7 條 規 定, 監 察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監 察 機 關, 行 使 彈 劾 糾 舉 及 審 計 權
104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依 照 我 國 憲 法 規 定, 具 有 被 選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的 公 民 資 格 者, 須 年 滿 幾 歲? 四 十 三 十 五 二 十 三 二 十 : 憲 法 第 45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40 歲 者, 得 被 選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我 國 憲 法 所 規 定 之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等 權, 為 國 民 應 享 之 下 列 何 種 權? 平 等 權 自 由 權 參 政 權 受 益益 權 : 我 國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參 政 權 有 :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之 權 及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之 權 提 出 社 會 國 家 者, 互 助 之 體 也 ; 道 德 仁 義 者, 互 助 之 用 也 為 下 列 何 人 之 主 張? 孫 中 山 馬 克 斯 威 爾 遜 甘 地 : 國 父 在 孫 文 學 說 第 4 章 裡 所 說 之 內 容
93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105 93 年 地 方 五 等 特 考 試 題 全 解 心 理 學 家 分 析 某 個 罪 犯 易 怒 多 疑 貪 婪 的 性 格,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年 幼 時 口 腔 期 沒 有 獲 得 滿 足 的 結 果 請 問 這 個 心 理 學 家 的 推 論 主 要 是 依 據 人 格 形 成 的 那 一 派 理 論 而 來? 人 本 論 學 派 學 習 論 學 派 認 知 論 學 派 心 理 分 析 論 學 派 : 心 理 分 析 學 派 : 奧 國 精 神 醫 學 家 佛 洛 依 德 提 出, 依 人 格 發 展 理 論 將 人 格 發 展 分 為 五 個 時 期 : 口 腔 期 肛 門 期 性 器 期 潛 伏 期 兩 性 期 下 表 列 出 四 個 國 家 的 產 業 人 口 組 成 一 覽 表, 其 中 那 一 個 國 家 最 為 明 顯 已 邁 入 後 工 業 社 會? 國 家 農 林 漁 牧 業 人 口 工 業 人 口 服 務 業 人 口 I 62% 11% 27% J 6% 33% 61% K 15% 41% 44% T 27% 27% 46% I 國 J 國 K 國 T 國 : 後 工 業 社 會, 指 二 十 世 紀 後 期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因 此 由 表 格 中 得 知 T 國 所 占 服 務 業 人 口 比 例 最 高, 最 明 顯 邁 入 後 工 業 社 會 哲 學 家 伏 爾 泰 云 : 雖 然 我 不 贊 成 你 的 每 一 句 話, 可 是 我 誓 死 維 護 你 說 這 句 話 的 權 利!,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最 符 合 這 句 話 的 含 意? 自 由 是 基 本 人 權, 不 自 由 毋 寧 死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平 等, 皆 受 國 家 保 障 國 家 不 得 立 法 侵 害 人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公 共 領
98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301 : 民 法 第 980 條 規 定 : 男 未 滿 18 歲, 女 未 滿 16 歲, 不 得 結 婚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屬 於 大 法 官 的 職 權? 解 釋 憲 法 統 一 解 釋 法 律 命 令 公 務 員 懲 戒 組 憲 法 法 庭 審 理 政 黨 違 憲 解 散 事 項 :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隸 屬 於 司 法 院 薛 大 華 與 黃 中 恆 等 人 邀 集 志 同 道 合 的 人 士 組 織 政 黨, 並 準 備 推 薦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請 問 : 薛 大 華 等 人 成 立 政 黨, 應 向 那 一 個 政 府 機 關 登 記? 內 政 部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地 政 府 憲 法 法 庭 : 成 立 政 黨 為 結 社 自 由,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登 記 行 政 處 分 的 通 常 救 濟 程 序 為 何? 訴 願 - 行 政 訴 訟 請 願 - 行 政 訴 訟 請 願 - 訴 願 - 行 政 訴 訟 訴 願 - 再 訴 願 - 行 政 訴 訟 : 行 政 救 濟 是 法 律 所 規 定 關 於 行 政 法 規 的 爭 議 所 設 的 權 利 救 濟 方 法 最 常 見 的 方 式 為 :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小 陳 向 老 張 購 買 房 屋, 小 陳 於 何 時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權? 兩 人 以 書 面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時 小 陳 付 清 買 屋 尾 款 給 老 張 時 老 張 將 房 屋 所 有 權 登 記 給 小 陳 時 老 張 將 房 屋 鑰 匙 交 給 小 陳 時 : 依 據 民 法 之 財 產 法 規 定 : 甲 將 所 有 權 登 記 給 乙 時, 乙 才 取 得 所 有 權 對 於 犯 罪 證 據 不 足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得 作 不 起 訴 處 分 的 司 法 人 員, 為 下 列 何 者? 大 法 官 檢 察 官 法 官 書 記 官 : 檢 察 官 : 依 法 代 表 國 家 進 行 偵 查 起 訴 犯 罪 的 人 一 律 給 分
302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當 偵 查 結 果 認 為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證 據 不 足 或 者 所 犯 之 行 為 依 法 不 罰 時, 則 應 做 成 不 起 訴 的 處 分 往 昔 英 國 法 律 規 定, 某 大 學 的 學 生 可 在 學 校 內 投 一 票, 在 家 鄉 再 投 另 一 票 上 述 情 形, 違 反 現 今 民 主 國 家 的 何 項 原 則?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無 記 名 : 平 等 選 舉 : 每 個 選 民 都 有 相 同 的 投 票 權, 而 且 投 票 效 力 也 相 同 亦 即 一 人 一 票, 一 票 一 值 記 者 組 成 記 者 公 會 最 主 要 是 基 於 下 列 何 種 需 求 而 產 生 的 團 體? 情 感 需 求 工 作 需 求 自 我 實 現 安 全 需 求 : 功 能 取 向 團 體 有 二 種 : 關 係 取 向 團 體 : 主 要 在 和 人 建 立 關 係, 也 就 是 以 結 交 朋 友, 彼 此 聯 誼 為 主 要 功 能 例 如 : 校 友 會 同 學 會 等 工 作 取 向 團 體 : 因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或 是 想 要 達 成 某 種 目 標, 以 工 作 或 任 務 的 完 成 為 主 例 如 : 計 程 車 工 會 小 蓉 最 喜 歡 在 百 貨 公 司 換 季 打 折 時, 到 百 貨 公 司 血 拼, 因 為 這 個 時 候 衣 服 的 價 格 只 剩 下 平 時 的 一 半 小 蓉 因 為 百 貨 公 司 換 季 拍 賣, 而 增 加 了 購 買 的 意 願 與 數 量, 這 就 是 經 濟 學 中 強 調 的 何 種 理 論? 機 會 成 本 比 較 利 益益 原 理 需 求 法 則 慾 望 無 窮 : 需 求 法 則 : 因 商 品 價 格 的 變 動 而 影 響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或 數 量 的 現 象 承 上 題, 若 是 小 蓉 購 買 到 瑕 疵 品 時, 可 以 在 7 日 內 要 求 換 貨 或 退 錢, 這 樣 的 規 定 應 該 會 出 現 在 下 列 那 一 個 法 律 中? 公 司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9 條 : 消 費 者 退 回 商 品 或 以 書 面 通 知 解 除 契 約 者, 其 商 品 之 交 運 或 書 面 通 知 之 發 出, 應 於 本
98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303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所 定 之 7 日 內 為 之 燈 塔 防 洪 設 施 國 防 安 全 等 勞 務 的 提 供, 因 為 無 法 避 免 搭 便 車 現 象, 所 以 大 多 由 公 務 部 門 供 應, 稱 為 公 共 財 ; 可 見 公 共 財 具 有 什 麼 特 性? 普 遍 性 獨 占 性 外 部 性 不 可 排 他 性 : 公 共 財 的 特 性 之 一 : 無 法 排 他 性 ( 不 具 排 他 性 ) 人 人 皆 可 使 用, 即 無 法 排 除 不 付 費 的 人 來 共 同 使 用 如 未 依 規 定 繳 稅 的 人, 仍 能 使 用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公 共 設 施, 這 種 人 叫 做 搭 順 風 車 ( 搭 便 車 ) 的 人 大 雄 最 近 正 在 找 工 作 ( 如 下 表 ), 僅 就 這 三 個 工 作 機 會 而 言, 如 果 他 選 擇 甲 工 作, 那 麼 他 的 機 會 成 本 是 : 工 作 機 會 甲 工 作 乙 工 作 丙 工 作 時 薪 110 元 100 元 95 元 195 元 110 元 100 元 95 元 : 機 會 成 本 : 從 生 產 方 面 而 言 乃 為 了 生 產 某 一 種 商 品, 所 必 須 犧 牲 其 他 產 品 的 最 高 價 值 人 類 要 生 產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的 物 品 或 財 貨 時, 必 須 利 用 各 種 生 產 資 源 下 列 各 選 項 中 的 生 產 資 源, 何 者 符 合 自 然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資 本 的 排 列 順 序? 牛 皮 鞋 匠 皮 鞋 池 塘 養 殖 業 者 蚵 仔 椅 子 木 匠 樹 木 土 地 作 業 員 廠 房 : 土 地 自 然 資 源 作 業 員 人 力 資 源 廠 房 資 本 當 物 價 全 面 且 持 續 性 上 漲 時, 稱 為 通 貨 膨 脹 下 列 有 關 通 貨 膨 脹 帶 來 衝 擊 的 景 況 之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一 元 商 品 到 處 可 見 存 款 利 率 持 續 調 低 貨 幣 的 購 買 力 下 降 收 入 固 定 者 較 受 益
304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 通 貨 膨 脹 : 貨 幣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而 商 品 數 量 卻 無 相 對 成 長, 沒 有 增 加, 會 使 貨 幣 貶 值, 商 品 價 格 上 漲 亦 即 過 多 的 鈔 票, 追 逐 過 少 的 商 品 每 年 5 月 要 繳 交 房 屋 稅 和 所 得 稅, 請 問 房 屋 稅 是 屬 於 那 一 種 類 型 的 租 稅 收 入? 財 產 稅 銷 售 稅 規 費 貨 物 稅 : 財 產 稅 : 以 財 產 價 值 為 課 稅 對 象 如 :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遺 產 稅 贈 與 稅 等 一 般 經 濟 活 動 的 生 產 與 分 配 都 由 看 不 見 的 手 所 完 成, 下 列 那 一 項 交 易 價 格 就 是 由 看 不 見 的 手 所 形 成 的? 百 貨 公 司 換 季 時 的 服 裝 價 格 高 速 公 路 的 通 行 費 大 學 生 的 學 雜 費 公 共 電 話 的 通 話 費 : 類 型 市 場 經 濟 統 制 經 濟 項 目 別 稱 自 由 經 濟 計 畫 經 濟 經 濟 活 動 主 市 場 價 格 ( 無 形 的 手 ) 政 府 ( 有 形 的 手 ) 導 者 為 政 府 的 公 共 收 入 來 源 聯 合 國 某 組 織 發 表 一 項 聲 明 指 出, 許 多 語 言 正 快 速 流 失, 並 呼 籲 大 家 加 入 拯 救 弱 勢 語 言 的 行 動 請 問 該 聲 明 最 可 能 來 自 下 列 何 組 織? 聯 合 國 環 境 署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調 查 : 從 上 個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很 多 有 識 之 士 就 在 奔 走 呼 籲 搶 救 世 界 瀕 危 語 言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全 球 化 形 成 的 主 要 因 素?
98 年 公 民 試 題 全 解 305 資 訊 科 技 交 通 便 利 區 域 整 合 電 腦 網 路 : 全 球 化 : 又 可 稱 為 全 球 關 連, 可 用 天 涯 若 比 鄰 地 球 村 形 容 之, 結 果 會 使 國 界 的 鴻 溝 逐 漸 地 消 失 掌 理 我 國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銓 敘 撫 卹 及 退 休 等 事 宜 是 屬 於 中 央 那 一 機 關 的 職 權?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 考 試 院 : 考 選 部 : 掌 理 國 家 各 種 考 試 銓 敘 部 : 掌 理 我 國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銓 敘 撫 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