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 -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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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坑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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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 場 性 騷 擾 案 例 分 享 講 者 : 鍾 宛 蓉 律 師 /[email protected]
2 知 識 就 是 力 量 如 果 不 投 資 在 教 育 上 就 會 對 無 知 付 出 代 價 富 蘭 克 林 2
3 每 個 學 校 都 有 可 能 發 生 校 園 職 場 一 般 場 域 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爭 議 事 件, 學 校 可 以 做 什 麼? 1. 事 前 防 治 教 育,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提 醒 避 免 高 風 險 行 為, 避 免 發 生 爭 議 事 件 2. 事 後 處 理 知 能, 緊 急 措 施, 公 正 專 業 迅 速 調 查 處 理, 避 免 擴 大 傷 害 3. 聘 用 教 師 前 查 閱 應 徵 者 之 資 料, 積 極 避 免 加 害 人 進 入 校 園 ( 性 平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3 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及 查 閱 辦 法 第 12 條 )
4 學 校 任 用 人 員 前 之 查 閱 義 務 為 防 止 不 適 任 教 師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服 務, 性 平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學 校 任 用 教 育 人 員 或 進 用 其 他 專 職 兼 職 人 員 前, 應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查 閱 其 有 無 性 侵 害 之 犯 罪 紀 錄, 或 曾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屬 實 並 經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已 建 置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訊 網 教 育 部 根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4 項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5 項 之 要 求, 已 公 告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草 案 目 前 狼 師 流 竄 方 向 : 補 習 班? 大 陸 地 區?
5 常 見 性 平 事 件 偷 窺 偷 拍 乘 機 摸 一 把 肢 體 碰 撞 阿 魯 巴 戳 屁 股 拉 肩 帶 黃 色 笑 話 性 別 歧 視 言 論 散 播 八 卦 謠 言 散 佈 養 眼 圖 公 然 播 放 A 片 取 笑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暴 露 狂 露 過 頭 在 公 共 場 所 激 吻 愛 撫 過 度 追 求 分 手 暴 力 網 友 間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同 性 間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與 未 滿 十 六 歲 學 生 合 意 性 交 猥 褻 ( 刑 法 第 227 條 ) 師 & 生 職 & 生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情 愛 關 係 教 師 上 司 利 用 權 勢 對 學 生 下 屬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6 半 推 半 就 :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仙 人 跳? 性 性 別 是 中 性 的 不 含 價 值 判 斷 的 概 念, 性 交 撫 摸 凝 視 言 語 肢 體 碰 觸 是 中 性 的 不 含 價 值 判 斷 的 事 實 負 面 的 感 覺 來 自 侵 害 騷 擾 霸 凌, 而 不 是 性 或 性 別 本 身 每 個 人 都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個 體, 立 於 平 等, 沒 有 高 低 優 劣, 而 且 在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方 面, 多 少 都 會 因 人 而 異 性 是 因 為 加 上 了 令 人 不 舒 服 讓 人 覺 得 不 受 尊 重 暴 力 的 因 素, 才 會 產 生 負 面 評 價, 而 構 成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性 性 別 本 身 無 罪, 有 罪 的 是 令 人 不 舒 服 讓 人 覺 得 不 受 尊 重 暴 力, 就 是 法 律 用 語 的 違 反 意 願 不 受 歡 迎
7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主 因 : 欠 缺 尊 重 不 是 有 沒 有 看 到 摸 到, 不 是 有 沒 有 說 說 什 麼 不 是 摸 哪 裡 不 是 摸 幾 秒 是 不 尊 重 暴 露 狂 在 你 / 妳 面 前 脫 掉 褲 子 變 態 摸 你 / 妳 的 手 頭 髮 自 我 中 心, 不 重 視 他 人 的 感 受 不 尊 重 之 主 因 : 權 力 差 距 ( 權 力 不 對 等 ) 關 係 中 有 高 低 上 下 強 弱 的 差 異 懂 得 尊 重 的 人, 不 會 對 人 施 暴 及 騷 擾 加 害 人 選 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對 象 時, 主 要 考 量 被 害 人 的 反 抗 能 力 自 己 的 風 險 及 代 價, 而 非 被 害 人 的 美 醜 或 自 己 的 性 慾
8 性 騷 擾 與 恭 維 之 差 異 性 騷 擾 : 令 人 噁 心 不 悅, 出 於 惡 意, 感 覺 不 被 尊 重 身 不 由 己, 片 面 的 單 向 的, 鬼 祟 隱 晦 的, 地 位 不 平 等 權 力 不 對 等, 感 覺 被 輕 視 物 化 嘲 弄, 負 面 的 貶 損 被 行 為 人 的 自 尊 恭 維 : 令 人 開 心 愉 悅, 出 於 善 意, 感 覺 被 尊 重 有 權 選 擇, 雙 向 的 互 動 的, 坦 然 公 開 的, 地 位 平 等 權 利 力 對 等, 感 覺 被 重 視 嘉 許, 正 面 的 提 升 被 行 為 人 的 自 尊
9 行 政 法 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之 法 律 定 義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 條 第 3 4 款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第 12 條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 條
10 行 政 三 法 適 用 順 序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校 園 ) 學 習 關 係 教 育 部 學 生 &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學 生 間 之 案 件 由 行 為 人 所 屬 學 校 處 理,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 公 益 性 高, 未 規 定 時 限, 性 平 法 第 2 條 第 5 款 : 鼓 勵 儘 早 提 出 ) ex: 男 大 生 偷 拍 女 大 生 上 廁 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職 場 ) 工 作 關 係 勞 委 會 雇 主 對 受 雇 者 or 受 雇 者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被 害 之 案 件 由 被 害 人 之 雇 主 處 理, 保 障 工 作 權 ex: 教 師 對 女 職 員 摳 手 心 碰 胸 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一 般 場 域 ) 內 政 部 其 他 案 件 ( 一 年 之 內 ) 由 行 為 人 所 屬 機 關 / 事 件 發 生 地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ex: 捷 運 摸 腿 哥
11 性 平 事 件 之 類 型 性 侵 害 = 性 交 or 猥 褻 行 為 + 違 反 意 願 or 未 滿 16 歲 性 騷 擾 = 性 意 味 or 性 別 歧 視 行 為 + 違 反 意 願 or 不 受 歡 迎 + 被 害 人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之 負 面 影 響 性 霸 凌 = 非 屬 性 騷 擾, 對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合 意 性 性 行 為 合 意 性 情 愛 關 係
12 防 治 : 避 免 出 現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行 為 人 : 做 出 行 為 的 人 該 行 為 被 加 以 侵 害 騷 擾 之 負 面 評 價 後, 稱 為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 有 被 害 感 覺 的 人 以 防 治 教 育 降 低 加 害 被 害 風 險 教 育 學 生 尊 重 他 人, 避 免 逾 越 他 人 的 身 體 界 線 避 免 製 造 對 他 人 不 友 善 的 環 境 教 育 學 生 自 我 保 護, 拒 絕 他 人 逾 越 自 己 的 身 體 界 線, 對 他 人 適 當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受
13 # 避 免 成 為 加 害 人 1. 親 人 原 則 愛 我 的 人 不 會 對 我 做 的 事, 別 人 不 應 對 我 做 ; 我 不 會 對 我 愛 的 人 做 的 事, 我 不 應 該 對 別 人 做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別 人 不 該 傷 害 我, 我 也 不 傷 害 人 2. 公 開 原 則 不 敢 公 開 害 怕 被 傳 述 害 怕 被 媒 體 知 道 的 事, 別 人 不 應 對 我 做, 我 也 不 應 該 對 別 人 做 3. 不 恥 先 問 當 我 不 太 確 定 自 己 的 言 行 是 否 為 對 方 所 歡 迎 時, 我 願 意 先 詢 問, 或 寧 可 先 不 要 說 或 不 要 做 4. 立 即 道 歉 我 願 意 在 察 覺 他 人 不 舒 服 時, 或 他 人 表 示 感 到 不 舒 服 時, 立 刻 提 止 言 語 行 為, 並 道 歉
14 # 避 免 成 為 加 害 人 5. 對 權 力 差 距 情 況 具 敏 感 度 關 係 中 的 強 者, 在 權 力 不 對 等 時 更 應 尊 重 弱 者 6. 嚴 守 專 業 倫 理 對 專 業 人 員 施 以 高 標 準, 以 確 保 人 民 對 專 業 人 員 的 信 賴, 若 有 專 業 人 員 利 用 被 協 助 者 之 信 賴, 加 害 被 協 助 者, 通 常 認 為 應 罪 加 一 等 # 避 免 成 為 被 害 人 1. 我 可 以 表 達 不 舒 服, 要 求 別 人 停 止 及 道 歉 2. 如 果 我 害 怕, 不 敢 提 出 要 求, 我 會 離 開 並 求 助
15 被 害 人 最 常 使 用 的 五 種 抗 拒 策 略 不 予 理 會 避 開 騷 擾 者 找 別 人 談 與 騷 擾 者 面 質 提 出 申 訴 後 者 最 少 用, 但 最 有 效 ; 最 前 者 最 無 效, 卻 最 常 用 (Cochran, Frazier, & Olson, 1987)
16 遇 到 事 件 之 處 理 建 議 相 信 自 己 的 直 覺 表 達 拒 絕, 要 求 停 止, 離 開 或 求 助 被 害 人 第 一 時 間 求 助 之 人 常 被 列 為 重 要 證 人 留 下 保 存 及 製 造 證 據 ( 人 證 書 證 及 物 證 ) 於 第 一 時 間 進 行 驗 傷 體 液 採 樣 若 身 體 上 有 傷 痕 應 拍 照 存 證 製 造 錄 音 證 據 以 手 機 錄 下 雙 方 談 話 談 話 中 之 一 方 所 為 之 錄 音, 不 會 觸 犯 刑 法 第 315 條 之 1 的 妨 害 秘 密 罪 不 堪 入 耳 的 黃 色 笑 話 : 錄 音 或 請 在 場 之 人 作 證 不 堪 入 目 的 文 字 信 件 或 圖 片 : 拍 照 存 檔 留 置 物 體 不 當 的 身 體 碰 觸 : 當 場 抓 住 其 手, 請 在 場 的 人 作 證 詳 實 記 錄 每 次 被 害 行 為, 日 後 提 出 申 訴 告 訴 時, 有 資 料 使 用 尋 求 情 緒 支 持, 向 親 友 教 師 醫 生 說 出 感 受 要 求 學 校 採 取 緊 急 行 政 措 施 例 如 : 隔 離 向 學 校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向 警 局 報 案
17 處 理 : 扮 演 適 時 適 當 的 協 助 者 協 助 者 的 正 確 心 態 : 不 造 成 二 度 傷 害 不 承 擔 替 代 創 傷 專 業 協 助 者 的 分 工 : 行 政 輔 導 調 查 行 政 : 依 法 行 政 中 立 主 動 預 防 措 施 輔 導 : 案 主 中 心 聆 聽 不 評 斷 專 業 調 查 : 依 法 調 查 中 立 客 觀 專 業 ( 行 政 輔 導 調 查 功 能 不 同, 不 能 兼 任 ) 非 專 業 協 助 者 : 聆 聽 求 助
18 學 校 處 理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之 程 序 1. 知 悉 即 通 報 ( 法 定 113 通 報 校 安 通 報 ), 並 保 密 2.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調 查 任 何 人 檢 舉 曝 光 媒 體 視 同 檢 舉 處 理 霸 凌 發 現 疑 似 性 平 事 件 視 同 檢 舉 3. 學 務 處 收 件, 三 個 內 交 性 平 會 4. 性 平 會 決 定 是 否 受 理 5. 性 平 會 自 為 調 查 或 委 託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6. 訪 談 審 查 其 他 物 證 書 證 勘 驗 現 場 7. 二 個 月 內 應 調 查 完 畢 8.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 事 實 認 定 懲 處 建 議 ) 9. 性 平 會 開 會 審 議 調 查 報 告 10. 性 平 會 認 定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節 重 大 或 懲 處 建 議 涉 及 行 為 人 身 分 之 改 變, 通 知 行 為 人 對 程 序 瑕 疵 及 新 事 證, 以 書 面 表 示 意 見 11. 性 平 會 認 定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節 重 大, 報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 或 權 責 單 位 依 據 性 平 會 認 定 之 事 實 為 懲 處 決 定 12. 通 知 當 事 人 調 查 結 果 告 知 救 濟 ( 申 復 單 位 期 限 ) 13. 執 行 懲 處 追 蹤 輔 導 建 檔 14. 行 為 人 轉 至 他 校 時,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該 校
19 知 悉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 通 報 1. 內 政 部 法 定 通 報 : 婦 幼 保 護 113 專 線 : a.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8 條 b.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3 條 第 1 項 c.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d. 涉 及 性 交 易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9 條 e. 當 事 人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76 條 2. 教 育 部 校 安 通 報 : 性 平 法 第 21 條 準 則 第 16 條 通 報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20 未 通 報 : 記 大 過 處 罰 鍰 解 聘 免 職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記 大 過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7 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二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證 據 ( 性 平 法 第 36 條 第 3 項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第 36 條 之 一 第 1 項 )
21 什 麼 是 性 交?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款 規 定 : 稱 性 交 者, 謂 非 基 於 正 當 目 的 所 為 之 下 列 性 侵 入 行 為 : 一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二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簡 言 之, 基 於 滿 足 性 慾 之 目 的, 為 : 1. 傳 統 性 交 2. 口 交 3. 肛 交 4. 手 淫 5.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 例 如 : 手 指 插 入 陰 道 ) 6. 器 物 ( 例 如 : 酒 瓶 木 棍 按 摩 棒 插 入 陰 道 )
22 什 麼 是 猥 褻? 實 在 是 難 以 用 文 字 定 義 描 述, 且 會 隨 不 同 社 會 不 同 年 代 而 變 動 司 法 實 務 上 認 為, 刑 法 上 之 猥 褻 罪, 係 指 姦 淫 以 外, 足 以 興 奮 或 滿 足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言 (63 年 台 上 字 第 2235 號 判 例 )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猥 褻, 由 調 查 者 立 於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在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下,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猥 褻 常 見 構 成 猥 褻 情 況 如 : 以 嘴 吸 吮 被 害 人 胸 部 以 性 器 磨 蹭 被 害 人 摸 被 害 人 胸 部 臀 部 大 腿 下 體 性 器 官 強 迫 他 人 看 自 己 自 慰 強 迫 他 人 自 慰 以 供 觀 賞 強 拍 被 害 人 裸 照
23 與 未 滿 16 歲 合 意 性 交 猥 褻, 有 刑 責 刑 法 第 227 條 與 幼 男 幼 女 性 交 猥 褻 罪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刑 法 第 條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人 犯 前 條 之 罪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刑 法 第 條 對 配 偶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罪 者,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罪 者, 須 告 訴 乃 論 慣 性 被 害 人 以 撤 回 告 訴 進 行 勒 索
24 什 麼 是 性 意 味? 指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什 麼 是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難 以 用 文 字 描 述, 且 涉 及 性 的 言 行 或 氣 氛 之 範 圍, 會 隨 不 同 社 會 不 同 年 代 而 變 動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意 味, 由 調 查 者 依 據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從 社 會 上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具 有 性 意 味 逾 越 一 般 人 可 予 以 接 受 及 理 解 之 限 度, 可 能 被 評 價 為 具 有 性 意 味 但 生 理 反 射 或 合 理 的 碰 觸, 可 能 於 個 案 中 被 評 價 為 不 具 有 性 意 味
25 什 麼 是 性 別 歧 視? 任 何 人 不 因 其 生 理 性 別 性 取 向 或 性 別 特 質 受 到 差 別 待 遇 若 以 言 語 或 行 為 對 特 定 性 別 性 取 向 性 別 特 質 不 同 之 人 為 差 別 對 待, 或 製 造 敵 意 環 境, 即 是 性 別 歧 視 例 如 : 認 為 女 人 就 是 沒 大 腦 或 就 是 上 不 了 台 面 不 許 女 人 發 言 宣 揚 同 性 戀 都 有 病 取 笑 陽 剛 的 女 性 捉 弄 陰 柔 的 男 性 不 許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使 用 特 定 設 備 拒 絕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擔 任 特 定 職 位 等 對 特 定 性 別 之 人 為 差 別 對 待, 會 同 時 對 各 性 別 之 人 都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狀 態 例 如 : 男 教 師 B 在 課 堂 上 對 30 名 男 女 學 生 宣 佈, 他 通 常 不 會 讓 女 學 生 不 及 格, 反 正 女 學 生 大 多 畢 業 就 嫁 人,B 的 言 論 造 成 全 班 學 生 譁 然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別 歧 視, 由 調 查 者 立 於 一 般 人 之 觀 點, 在 當 時 當 地 之 價 值 觀 下, 判 斷 個 案 情 境 是 否 構 成 性 別 歧 視
26 違 反 意 願 不 受 歡 迎 如 何 認 定? Q: 如 果 被 害 人 有 被 侵 害 騷 擾 的 感 受, 但 行 為 人 表 示 沒 有 侵 害 騷 擾 的 意 圖, 如 何 評 斷 糾 紛 呢? A: 從 被 害 人 之 角 度,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認 定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被 害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換 言 之, 按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性 別 心 智 身 分, 及 此 時 此 地 臺 灣 的 之 價 值 觀, 被 害 人 對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產 生 負 面 感 受, 一 般 人 可 以 理 解 感 到 同 情 性 騷 擾 著 重 被 害 人 之 被 害 感 受 及 所 受 影 響, 不 以 行 為 人 有 性 騷 擾 的 意 圖 為 要 件 除 當 事 人 的 陳 述 外, 還 可 參 考 驗 傷 單 加 害 人 事 後 承 認 之 錄 音 和 解 書 性 侵 害 創 傷 症 候 群 診 斷 證 明 等 證 據 資 料
27 尊 重 個 人 的 感 受 及 自 主 權, 是 民 主 社 會 認 同 之 價 值 觀, 因 此, 在 與 他 人 互 動 時, 應 該 尊 重 他 人 的 感 受, 不 該 假 設 或 認 為 他 人 的 感 受 如 我 們 相 同, 亦 不 該 否 定 與 我 們 不 同 的 感 受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決 定 並 捍 衛 自 己 的 界 線, 同 時, 無 權 質 疑 或 逾 越 他 人 的 界 線 ; 每 個 人 決 定 界 線 的 權 利 只 到 自 己 為 止 例 如 : 甲 男 凝 視 A B 二 女 胸 部 A 女 不 介 意, 但 B 女 覺 得 不 舒 服 噁 心 B 可 以 表 達 自 己 不 舒 服 的 感 受 ; A 或 甲 亦 無 權 否 定 B 的 感 受
28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2 項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性 騷 擾 之 認 定, 應 就 個 案 審 酌 事 件 發 生 之 背 景 工 作 環 境 當 事 人 之 關 係 行 為 人 之 言 詞 行 為 及 相 對 人 之 認 知 等 具 體 事 實 為 之
29 關 於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是 否 涉 及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關 於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或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不 受 被 害 人 歡 迎,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指 被 害 人 面 對 爭 議 事 件 之 感 受, 是 當 時 當 地 面 對 相 同 狀 態 的 一 般 被 害 人 常 有 的 合 理 感 受 換 言 之, 按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性 別 心 智 身 分, 及 此 時 臺 灣 的 之 價 值 觀, 被 害 人 對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產 生 負 面 感 受, 一 般 人 可 以 理 解 感 到 同 情 關 於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是 否 導 致 被 害 人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之 負 面 影 響, 達 到 影 響 被 害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之 判 斷, 需 被 害 人 主 觀 上 覺 得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導 致 影 響 被 害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加 上 調 查 者 以 合 理 被 害 人 之 標 準 檢 視, 可 以 認 同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30 私 德 爭 議 事 件 : 婚 外 情 師 生 戀 準 則 第 7 條 :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刑 法 第 227 條 ( 若 學 生 未 滿 16 歲, 屬 性 平 法 的 性 侵 害 ) 刑 法 第 228 條 (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屬 性 平 法 的 性 侵 害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前 項 情 形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31 1. 性 的 交 換 : 一 個 有 權 力 資 源 的 人, 可 能 是 你 的 老 師 / 指 導 教 授 / 學 長 姊 / 上 司, 要 求 性 的 服 務 以 作 為 交 換 2. 敵 意 的 環 境 : 對 於 學 習 或 工 作 環 境 造 成 一 個 有 敵 意 不 友 善 的 環 境, 同 學 間 明 裡 暗 說 一 些 讓 人 覺 得 非 常 不 舒 服 的 評 語 3. 性 的 徇 私 : 師 生 兩 人 相 戀, 影 響 到 其 他 人 求 學 工 作 機 會 和 經 濟 權 利, 對 其 他 人 而 言 就 是 性 的 徇 私 親 密 關 係 的 本 質 是 權 力 對 等, 而 師 生 間 存 在 權 力 不 對 等 面 對 老 師 追 求, 若 學 生 不 敢 明 確 拒 絕 也 不 願 屈 從, 就 會 產 生 性 騷 擾 糾 紛 ; 若 交 往 後 雙 方 對 分 手 沒 有 共 識, 也 會 產 生 性 騷 擾 糾 紛
32 性 騷 擾 之 態 樣 之 舉 例 涉 及 肢 體 動 作 : 如 過 度 追 求 強 迫 約 會 分 手 暴 力 無 故 碰 撞 觸 摸 或 摩 蹭 他 人 身 體 乘 機 摸 胸 背 臀 部 阿 魯 巴 冒 犯 性 地 凝 視 他 人 身 體 上 下 掃 瞄 身 材 拋 媚 眼 做 撫 摸 性 器 的 動 作 猥 褻 地 伸 舌 頭 或 舔 嘴 唇 掀 裙 子 脫 褲 子 拉 扯 衣 服 拉 彈 內 衣 肩 帶 偷 拍 內 褲 收 藏 他 人 之 內 衣 褲 偷 窺 偷 拍 他 人 上 廁 所 或 換 衣 服 在 公 共 場 所 為 不 雅 或 私 密 動 作 : 如 在 公 共 場 所 親 吻 緊 抱 愛 撫 自 慰 露 鳥 衣 不 蔽 體 露 三 點 發 出 聲 音 或 發 表 言 論 : 如 冒 犯 性 地 吹 口 哨 揶 揄 身 材 講 黃 色 笑 話 或 春 夢 罵 三 字 經 嘲 弄 他 人 是 娘 娘 腔 娘 砲 男 人 婆 太 平 公 主 波 霸 奶 媽 性 變 態 死 Gay 發 表 性 別 歧 視 言 論 追 問 女 性 乳 暈 幾 公 分 胸 圍 幾 吋 內 衣 褲 尺 碼 及 顏 色 是 不 是 處 女 處 男 評 論 性 器 官 散 播 八 卦 謠 言 傳 送 文 字 或 圖 畫 : 如 傳 遞 猥 褻 字 條 散 佈 養 眼 圖 展 示 猥 褻 海 報 圖 案 或 文 字 寄 送 色 情 電 子 郵 件
33 * 性 騷 擾 案 例 : 花 蓮 縣 某 校 劉 姓 男 老 師 上 理 化 課 時, 要 一 名 女 學 生 朗 誦 考 古 題, 因 學 生 聲 音 太 小, 劉 竟 說 : 請 你 用 0204 性 感 甜 美 帶 有 磁 性 的 聲 音 再 朗 誦 一 遍 另 一 女 學 生 立 即 舉 手 : 請 問 老 師 什 麼 是 0204 的 聲 音? 劉 回 答 : 就 是 讓 男 人 聽 了 會 喜 悅 亢 奮 的 聲 音 還 自 爆 年 輕 時 曾 打 過 0204 電 話, 受 訪 時 辯 稱 要 求 模 仿 只 是 為 了 提 振 學 生 上 課 精 神 校 方 事 後 獲 知 此 事, 立 即 通 報 113 及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成 立 性 平 會 調 查, 確 認 遭 指 控 的 劉 老 師 上 課 時 有 不 當 言 語, 構 成 性 騷 擾, 立 即 免 除 劉 師 的 行 政 職, 並 決 議 今 年 六 月 後 不 再 續 聘 * 性 騷 擾 案 例 : 某 男 性 教 授 在 授 課 中 看 到 身 著 長 裙 之 女 同 學 從 教 室 後 面 姍 姍 來 遲, 便 叫 住 她 到 台 前 轉 一 圈 給 全 班 看, 同 時 說 : 對 嘛! 女 孩 子 不 用 太 在 乎 成 績, 像 這 樣 打 扮 漂 漂 亮 亮 等 著 嫁 人 就 好 了, 也 千 萬 不 要 去 跟 人 家 選 什 麼 總 統!
34 * 性 騷 擾 案 例 : 前 總 統 府 資 政 辜 寬 敏 先 生 : 穿 裙 子 的 不 能 當 三 軍 統 帥 (95/12/14) 能 否 將 民 進 黨 的 未 來 交 給 一 位 沒 有 結 婚 的 小 姐? 難 道 民 進 黨 都 沒 有 人 了 嗎? (97/05/07) * 性 騷 擾 案 例 : 立 委 游 月 霞 質 詢 三 通 問 題 時 出 言 批 評 陸 委 會 主 委 蔡 英 文 叫 那 個 老 處 女 去 通 就 不 通, 一 個 嫁 不 出 去 的 人 一 定 有 問 題 ( 民 92)
35 行 政 ( 三 法 )& 司 法 ( 民 刑 ) 併 行 性 侵 害 ( 含 性 交 猥 褻 ) 一 行 政 : 1.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二 司 法 : 1. 刑 事 : 刑 法 (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條 例 ( 對 未 滿 18 之 人, 為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猥 褻 ) 2. 民 事 : 民 法 ( 侵 權 行 為 ) 國 家 賠 償 ( 公 務 員 侵 權 ) 性 騷 擾 ( 含 言 語 眼 神 聲 響 肢 體 拍 攝 ) 一 行 政 :1.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2.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二 司 法 : 1. 刑 事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第 25 條 乘 機 性 騷 擾 罪, 為 告 訴 乃 論 ) 2. 民 事 : 民 法 ( 侵 權 行 為 ) 國 家 賠 償 ( 公 務 員 侵 權 )
36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分 享, 謝 謝 大 家 的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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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 讀 前 ) 練 習 一 動 動 腦, 猜 一 猜 小 朋 友, 現 在 我 們 要 一 起 來 閱 讀 一 本 很 有 趣 的 書, 書 名 是 是 蝸 牛 開 始 的!, 請 動 動 你 的 腦 袋, 想 像 自 己 是 作 者, 猜 猜 這 本 書 在 說 什 麼 樣 的 故 事 呢? 我 覺 得 這 個 故 事 可 能 的 角 色 有 我 覺 得 這 個 故 事 可 能 發 生 的 地
PowerPoint 簡報
國 家 賠 償 法 概 述 主 講 人 : 宋 恭 良 104.10.12 2015.10.30 1 Q. 老 師 是 否 是 公 務 員? 是 否 適 用 國 賠? 法 務 部 95 年 9 月 14 日 法 律 字 第 0170449 號 函 :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公 務 員 者, 謂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員, 係 採 最 廣 義
!!! #! #!!!!
!!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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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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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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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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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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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是從小時候到現在的認知裡一直存在的博物館
故 宮 故 宮 是 從 小 時 候 到 現 在 的 認 知 裡 一 直 存 在 的 博 物 館 記 得 小 時 候 的 課 本 裡 就 有 介 紹 翠 玉 白 菜, 還 為 了 看 它 而 跑 到 台 北 去 一 睹 翠 玉 白 菜 的 廬 山 真 面 目 小 時 候 沒 想 那 麼 多, 印 象 中 就 只 有 那 白 菜 跟 那 塊 豬 肉, 如 今, 我 又 再 度 來 到 了 故 宮,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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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答 案 是 完 全 正 確 的? : 能 源 使 用 愈 多, 除 了 帶 來 經 濟 成 長 外, 相 對 的, 也 會 帶 來 負 面 的 環 保 問 題 我 們 在 發 展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若 不 能 兼 顧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育, 將 賠 上 後 代 子 孫 的 生 存 環 境, 這 是 下 列 那 一 種 理 念? 比 較 利 益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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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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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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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週 競 合 論 98.12.26. 壹 前 言 貳 行 為 單 數 與 行 為 複 數 參 法 條 競 合 肆 想 像 競 合 伍 不 罰 的 前 行 為 與 不 罰 的 後 行 為 陸 實 質 競 合 ( 數 罪 併 罰 ) 柒 結 合 犯 捌 其 他 壹 前 言 一 競 合 理 論 又 稱 罪 數 理 論, 係 指 行 為 人 之 實 現 多 數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時, 應 以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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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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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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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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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第 八 講 : 公 務 員 綱 要 一 公 務 員 之 概 念 ( 一 ) 學 理 上 之 概 念 ( 二 ) 法 律 上 之 概 念 二 公 務 員 關 係 之 特 質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一 ) 起 源 ( 二 ) 定 義 ( 三 ) 現 代 定 義 ( 四 ) 加 入 之 原 因 ( 五 ) 種 類 ( 六 ) 特 色 ( 七 ) 理 論 演 變 ( 八 ) 存 廢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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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敏 林 闽 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绿 耕 简 报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第 一 期 广 东 绿 耕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城 乡 合 作 公 平 贸 易 共 创 生 态 文 明 与 可 持 续 生 活 新 龙 围 重 生 之 旅, 仍 在 继 续 从 化 连 南 四 川 云 南 沙 东 培 训 中 山 大 学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朝陽之燦—彩繪教育的天空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黃 昱 幃 - 夢 想 領 航 夢 想 領 航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黃 昱 幃 由 本 人 所 設 計 的 教 師 節 卡 片, 於 2007 年 成 為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認 可, 並 核 發 的 教 師 節 賀 卡, 我 為 這 張 卡 片 設 計 的 主 題 為 夢 想 領 航, 那 是 因 為 師 者, 所 以 傳 道 授 業
Microsoft Word - 武術-定稿.doc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的 1 1-2 計 畫 團 隊 組 織 架 構 2 第 二 章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3 2-1 工 作 內 容 3 2-2 研 究 流 程 4 2-3 研 究 方 法 5 2-4 計 畫 執 行 時 程 表 6 第 三 章 文 獻 回 顧 7 3-1 文 獻 探 討 與 分 析 8 3-2 小 結 11 第 四 章 田 野 調 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的 : 全 球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人 數,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突 破 萬 人, 其 中 又 以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生 居 多, 合 計 超 過 總 申 請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經 查 歷 年 來 香 港 申 請 學 士 班 及 僑 先 部 人 數 雖 互 有 消 長, 但 人 數 偏 低, 自 96
全国马术项目通级考核实施细则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6 年 3 月 29 日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国 马 术 协 会 是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的 审 核 机 构, 负 责 骑 手 分 级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第 三 条 凡 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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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東 大 學 幼 教 三 音 樂 教 具 設 計 者 : 張 源 瑛 教 具 名 稱 : 蜻 蜓 飛 ~ 教 具 類 別 : 音 樂 教 具 製 作 目 的 : 讓 小 朋 友 認 識 昆 蟲, 培 養 小 朋 友 對 音 樂 的 敏 感 度 促 進 小 朋 友 大 肌 肉 的 發 展 製 作 材 料 : 不 織 布, 鈴 鐺, 鐵 絲. 操 作 方 法 : 上 下 動 搖, 翅 膀 裡 的 鈴
參、報考資格: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28548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訂 定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週 一 班 & 週 四 班 ) 學 校 校 址 :83347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洽 詢 電 話 : 日 間 (07)7358800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第一章! 绪! 论 斯宾塞曾说!"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由之而来的愉快的情绪是幸福的最好资金# $健 康是人的成长与发展的要素#随着年龄的增加%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断成熟%同时% 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惑#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 健康问题%正是健康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健康与健康教育 健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把健康比作人生最大的财富#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转变%全民健康意识的
67 江 苏 省 海 洋 渔 业 指 挥 部 林 春 红 男 6902 河 海 大 学 0107 学 本 8908 26 年 68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台 盛 维 媛 女 8310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1407 经 济 学 硕 士 0409 11 年 副 69 环 境 保 护 部
编 号 工 作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16 年 江 苏 省 高 级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人 员 名 单 毕 业 院 校 毕 业 参 加 工 现 从 事 毕 业 业 及 学 历 时 间 作 时 间 业 及 年 限 党 政 职 务 现 任 业 职 务 及 取 得 时 间 1 中 国 移 动 江 苏 公 鲍 俊 女 7901 南 京 大 学 0807 MBA 硕 士 0107 14
亮麗水顏
轉 骨 長 高 中 藥 治 療 經 驗 談 演 講 者 : 和 平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李 阿 立 醫 師 李 院 長 小 檔 案 台 中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第 十 五 屆 理 事 長 日 本 中 醫 藥 研 究 會 審 查 委 員 日 本 中 醫 藥 研 究 會 講 師 和 平 中 醫 醫 院 創 院 院 長 和 平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現 任 院 長 從 事 中 醫 藥 一 甲 子
3. 対 象 学 生 について 樹 人 医 護 管 理 専 科 学 校 原 則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4 年 生 と 5 年 生 を 対 象 に 実 施 します 4. 実 施 要 領 (1) 研 修 内 容 : 研 修 内 容 は 基 本 的 に 受 入 企 業 にお 任 せしますが できるだけア
一 2014 年 指 宿 岩 崎 ホテル 短 期 研 修 報 告 ( 一 ) インターシップ 受 け 入 れの 締 結 岩 崎 産 業 株 式 会 社 代 表 取 締 役 社 長 岩 崎 芳 太 郎 殿 平 成 26 年 1 月 27 日 樹 人 医 護 管 理 専 科 学 校 学 長 許 俊 顯 インターシップ 受 け 入 れにつきまして(お 願 い) 拝 啓 貴 社 ますますご 盛 栄 のことと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