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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KIMBERLY-CLARK CORPORATION 的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稽 核 指 南 (SUPPLIER SOCIAL COMPLIANCE STANDARDS AUDIT GUIDE)

簡 介 將 近 140 年 來, 人 們 仰 賴 Kimberly-Clark Corporation (K-C) 的 產 品 來 改 善 生 活 我 們 提 供 必 需 品, 來 滿 足 世 界 各 地 人 們 的 需 求, 並 專 注 於 創 造 更 美 好 的 未 來 我 們 相 信 做 生 意 的 方 式 與 生 意 本 身 同 樣 重 要 簡 單 來 說, 誠 信 與 高 道 德 標 準 的 經 營 是 K-C 的 經 商 之 道 我 們 致 力 於 透 過 與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所 服 務 之 社 區 的 實 踐 和 關 係 來 遵 守 社 會 責 任, 並 尋 求 與 社 會 環 境 價 值 觀 和 我 們 相 同 的 供 應 商 合 作 供 應 商 在 K-C 的 成 功 與 社 會 責 任 成 效 上,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為 了 確 保 供 應 商 瞭 解 我 們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我 們 在 2010 年 制 定 了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Supplier Social Compliance Standards, SSCS) 請 檢 閱 該 標 準, 並 承 諾 貴 公 司 遵 守 所 載 之 規 定 SSCS 概 述 了 K-C 希 望 直 接 供 應 商 的 營 運 至 少 能 夠 依 據 其 所 在 國 家 及 地 方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勞 工 與 環 境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這 些 法 律 與 法 規 包 含 ( 但 不 限 於 ) 因 應 虐 待 勞 工 的 法 律, 以 及 員 工 選 擇 是 否 接 受 第 三 方 代 表 的 權 利 與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利 供 應 商 必 須 能 夠 按 K-C 之 要 求 證 明 其 完 全 遵 守 SSCS K-C 與 其 直 接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所 有 協 議 均 包 含 了 這 些 要 求 為 了 確 保 持 續 遵 守 這 些 標 準,K-C 和 / 或 我 們 的 客 戶 可 能 會 要 求 正 式 的 稽 核 我 們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的 供 應 鏈 均 須 進 行 SSCS 合 規 情 況 稽 核 測 試 K-C 會 收 到 一 份 完 整 的 詳 細 稽 核 報 告 由 K-C 支 付 稽 核 費 用 時, 稽 核 員 不 會 當 場 給 予 結 果 或 評 等 K-C 將 會 確 定 稽 核 工 作 令 我 們 滿 意, 再 將 決 定 後 續 的 矯 正 計 劃 裁 決 時 間 及 方 法, 並 傳 達 給 供 應 商 此 外, 某 些 供 應 商 將 被 要 求 檢 閱 並 採 取 措 施, 向 Kimberly-Clark 遞 交 一 份 完 整 的 供 應 商 合 規 聲 明 (Supplier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請 見 第 19 頁 ), 確 保 日 常 工 作 均 遵 守 SSCS 檢 閱 SSCS 並 及 時 回 應 完 成 供 應 商 合 規 聲 明 或 替 代 證 明 的 要 求, 是 與 K-C 維 持 商 業 合 作 所 必 需 我 們 要 求 您 : 檢 閱 本 指 南 熟 悉 SSCS 使 您 的 工 廠 遵 守 SSCS 若 您 想 要 瞭 解 更 多, 請 瀏 覽 我 們 的 網 站 : http://www.kimberly-clark.com/sustainability/people/csc 我 們 期 待 與 您 的 合 作, 使 您 瞭 解 並 接 受 SSCS 若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想 要 詳 細 討 論 我 們 的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要 求, 請 寄 送 電 子 郵 件 給 Anthony Nguyen:kccorpsocialcompliance@kcc.com 1 頁 面

目 錄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3 其 他 社 會 責 任 稽 核 的 認 同... 5 我 們 強 制 合 規 的 標 準... 6 童 工... 6 強 迫 勞 動... 7 虐 待 勞 工... 8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談 判... 9 歧 視... 10 健 康 和 安 全... 10 工 時 工 資 及 福 利... 11 環 境 保 護... 12 商 業 誠 信... 13 衝 突 礦 物... 13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望... 15 稽 核 程 序... 16 員 工 面 談... 18 生 產 損 失... 20 範 本 合 規 聲 明... 21 2 頁 面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SSCS 要 求 是 K-C 工 作 場 所 課 責 計 劃 的 重 要 支 柱 這 些 標 準 的 推 動 力 來 自 於 我 們 相 信 良 好 的 企 業 公 民 是 長 期 商 業 成 功 的 關 鍵, 必 須 反 映 在 我 們 的 合 作 關 係 中 我 們 工 作 場 所 的 行 動 中, 以 及 授 權 直 接 供 應 商 之 工 作 場 所 的 行 動 中 儘 管 世 界 各 地 的 法 律 習 俗 經 濟 條 件 差 異 影 響 了 商 業 慣 例, 我 們 仍 然 相 信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是 K-C 與 供 應 商 之 間 關 係 的 基 礎 SSCS 傳 達 了 我 們 的 價 值 觀 與 期 望, 並 強 調 負 責 任 的 工 作 場 所 政 策 及 實 踐 至 少 必 須 遵 守 適 用 的 職 業 安 全 以 及 健 康 環 境 及 勞 工 法 律 與 法 規 下 方 概 述 的 標 準 反 映 了 我 們 在 政 策 中 堅 持 的 價 值 觀, 我 們 希 望 供 應 商 能 夠 採 納 這 些 價 值 觀 SSCS 是 K-C 對 於 勞 工 及 我 們 展 開 業 務 所 在 社 區 能 夠 公 平 且 有 益 的 關 鍵 它 也 能 夠 確 保 我 們 所 有 供 應 商 維 持 高 標 準 2010 年, 我 們 簽 署 了 聯 合 國 全 球 契 約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UNGC)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將 此 承 諾 公 開 且 透 明 化,UNGC 是 一 個 為 致 力 於 使 其 營 運 與 策 略 在 人 權 勞 工 環 境 與 反 腐 敗 領 域 符 合 公 認 原 則 的 企 業 而 設 的 自 願 性 架 構 SSCS 與 UNGC 的 原 則 一 致, 持 續 將 我 們 對 於 UNGC 的 承 諾 延 伸 至 供 應 鏈 中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談 判 尊 重 員 工 結 社 自 由 的 權 利 從 事 其 他 受 保 護 之 活 動 的 權 利, 以 及 避 免 此 類 活 動 的 權 利 當 員 工 由 法 律 認 可 的 工 會 代 表 時, 尊 重 其 所 選 擇 之 代 表 人 為 了 代 表 員 工, 能 夠 在 合 理 的 程 度 上 聯 絡 員 工 的 權 利, 並 且 真 誠 地 與 這 些 代 表 人 進 行 協 商 防 範 僱 用 童 工 供 應 商 不 得 雇 用 未 滿 15 歲 者 若 地 方 法 律 規 定 的 年 齡 較 低, 但 係 依 照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38 號 公 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138)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例 外 情 況, 則 將 適 用 此 較 低 的 年 齡 供 應 商 不 得 招 聘 童 工,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剝 削 兒 童 若 發 現 有 兒 童 直 接 為 該 供 應 商 工 作, 則 供 應 商 應 尋 求 顧 及 感 受 且 令 人 滿 意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優 先 禁 止 強 迫 勞 動 與 虐 待 勞 工 禁 止 以 紀 律 的 形 式 對 員 工 進 行 身 體 與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禁 止 所 有 形 式 的 強 迫 勞 動, 包 含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契 約 勞 動 抵 債 勞 動 或 奴 隸 勞 動, 以 及 與 此 類 濫 用 相 關 的 人 口 販 賣 禁 止 歧 視 禁 止 在 就 業 的 所 有 方 面 上 ( 含 員 工 的 招 聘 雇 用 人 員 配 置 培 訓 報 酬 待 遇 及 晉 升 ), 對 於 受 法 律 保 護 的 特 徵 進 行 歧 視 與 騷 擾 3 頁 面

工 時 工 資 及 福 利 按 照 業 界 和 / 或 當 地 勞 動 市 場 來 補 償 員 工 營 運 須 完 全 符 合 適 用 之 工 資 工 時 及 福 利 的 法 律 提 供 安 全 且 健 康 的 工 作 場 所 致 力 提 供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場 所 透 過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之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以 及 透 過 減 輕 事 故 傷 害 及 危 害 健 康 的 風 險, 來 維 持 高 生 產 力 的 工 作 場 所 保 護 環 境 依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環 境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來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商 業 誠 信 透 過 遵 守 所 有 關 於 賄 賂 洗 錢 和 / 或 腐 敗 之 適 用 法 律, 以 及 禁 止 與 任 何 人 ( 含 政 府 官 員 ) 藉 由 交 換 金 錢 或 任 何 其 它 有 價 物 來 影 響 行 動 或 取 得 不 當 優 勢, 致 力 提 供 零 賄 賂 及 零 腐 敗 的 工 作 環 境 衝 突 礦 物 供 應 商 將 本 著 高 度 負 責 的 態 度 從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DRC) 及 周 邊 國 家 以 外 的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或 電 子 行 業 公 民 聯 盟 - 全 球 電 子 可 持 續 性 倡 議 組 織 (EICC-GeSI) 指 定 的 無 衝 突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 錫 鉭 鎢 或 黃 金 ), 供 應 商 還 將 各 自 制 定 並 提 供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的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確 保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4 頁 面

其 他 社 會 責 任 稽 核 的 認 同 我 們 瞭 解 許 多 供 應 商 會 被 多 個 客 戶 要 求 進 行 社 會 責 任 稽 核 來 證 明 合 規 K-C 同 意 審 查 稽 核 報 告, 以 確 定 是 否 符 合 內 部 標 準 認 同 稽 核 報 告 不 代 表 通 過 評 估 根 據 稽 核 結 果, 可 能 會 需 要 額 外 的 後 續 評 估 或 新 評 估, 來 證 明 問 題 已 得 到 解 決 評 估 應 符 合 以 下 標 準 才 予 以 考 慮 : 1. 稽 核 誠 信 : 一 份 可 接 受 的 稽 核 報 告 須 為 完 整 且 未 經 校 訂, 機 密 生 產 資 訊 除 外 可 接 受 的 稽 核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SMETA AIM-Progress Disney 及 Walmart 2. 可 接 受 的 稽 核 員 : 優 先 使 用 外 部 稽 核 員, 以 保 證 客 觀 性 優 先 使 用 擁 有 獨 立 認 證 的 稽 核 公 司 K-C 通 常 使 用 UL-STR 及 Intertek, 但 其 他 公 司 可 能 也 可 接 受 稽 核 員 必 須 被 指 名, 且 隸 屬 的 稽 核 單 位 必 須 被 揭 露, 以 便 進 行 驗 證 3. 可 接 受 的 程 序 : 稽 核 員 用 於 決 定 是 否 合 規 的 程 序 應 基 於 目 測 檢 查 文 件 審 查, 以 及 保 密 的 員 工 面 談 4. 可 接 受 的 稽 核 範 圍 : 任 何 遞 交 的 稽 核 報 告 皆 應 為 社 會 責 任 評 估 ( 非 食 品 安 全 或 品 質 ), 其 須 驗 證 遵 守 關 於 勞 工 結 社 自 由 健 康 與 安 全 環 境 與 商 業 誠 信 的 地 方 法 律 5. 可 接 受 的 時 間 範 圍 : 遞 交 的 稽 核 報 告 須 為 過 去 12 個 月 內 6. 矯 正 : 一 但 稽 核 報 告 被 接 受, 且 確 定 違 規 事 項 仍 在 矯 正 程 序 中, 則 該 違 規 事 項 的 矯 正 程 序 將 透 過 與 任 何 其 它 稽 核 相 同 的 方 式 受 到 追 蹤 報 告, 以 及 採 取 後 續 行 動, 以 確 保 持 續 遵 守 若 所 有 稽 核 報 告 中 的 違 規 事 項 均 已 成 功 矯 正, 請 遞 交 這 些 矯 正 的 證 明 5 頁 面

我 們 強 制 合 規 的 標 準 強 制 合 規 表 示 工 廠 必 須 證 明 在 這 些 領 域 完 全 無 任 何 違 規 事 項 至 令 K-C 滿 意 的 程 度 雖 然 非 強 制 合 規 例 外 情 況 不 會 影 響 社 會 責 任 稽 核 的 結 果, 但 將 用 於 促 進 與 供 應 商 的 協 商 流 程, 專 注 於 完 全 遵 守 SSCS 的 預 期 實 踐 之 能 力 建 設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對 於 非 強 制 合 規 例 外 情 況, 供 應 商 無 須 報 告 矯 正 計 劃, 但 我 們 仍 期 望 供 應 商 能 夠 在 其 業 務 流 程 中 進 行 適 當 的 更 改 強 制 合 規 例 外 情 況 的 矯 正 計 劃 與 時 間 表 將 視 違 規 的 性 質 而 定 童 工 聯 合 國 全 球 契 約 SSCS 要 求 確 實 廢 除 童 工 供 應 商 不 得 雇 用 未 滿 15 歲 者 若 地 方 法 律 規 定 的 年 齡 較 低, 但 係 依 照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38 號 公 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138)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例 外 情 況, 則 將 適 用 此 較 低 的 年 齡 供 應 商 不 得 招 聘 童 工,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剝 削 兒 童 若 發 現 有 兒 童 直 接 為 該 供 應 商 工 作, 則 供 應 商 應 尋 求 顧 及 感 受 且 令 人 滿 意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優 先 遵 守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38 號 公 約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138) 關 鍵 要 求 勞 動 合 同 或 申 請 書 上 的 雇 用 年 齡 與 合 法 的 工 作 年 齡 相 符 所 有 員 工 均 有 年 齡 的 法 律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包 含 附 相 片 的 身 份 證 明 適 當 的 年 齡 驗 證 程 序 工 作 現 場 隨 機 選 擇 的 員 工 均 有 相 關 文 件 未 成 年 員 工 不 得 從 事 危 險 工 作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目 前 處 於 法 定 年 齡 的 勞 動 者 在 被 雇 用 時 未 滿 法 定 年 齡 於 稽 核 當 日 發 現 童 工 至 少 兩 個 來 源 均 報 告 並 證 實 存 在 童 工 年 齡 驗 證 程 序 的 效 果 不 理 想 6 頁 面

發 現 最 小 工 作 年 齡 : 年 齡 最 小 的 勞 動 者 不 符 合 地 方 法 律 要 求 驗 證 年 齡 : 招 聘 時 無 任 何 有 效 的 程 序 來 驗 證 勞 動 者 的 年 齡 危 險 工 作 : 發 現 未 滿 18 歲 的 勞 動 者 從 事 危 險 工 作 童 工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糾 正 措 施 供 應 商 應 立 即 讓 該 名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現 場, 且 應 尋 求 顧 及 感 受 且 令 人 滿 意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優 先 確 保 建 立 適 當 的 系 統, 來 驗 證 新 的 勞 動 者 與 現 有 的 勞 動 者 均 符 合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38 號 公 約 讓 該 名 未 成 年 者 離 開 其 被 指 派 的 危 險 工 作, 並 將 其 安 置 在 別 處 立 即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60 天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強 迫 勞 動 聯 合 國 全 球 契 約 SSCS 要 求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強 迫 與 強 制 勞 動 禁 止 一 切 強 迫 勞 動, 包 含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契 約 勞 動 抵 債 勞 動 或 奴 隸 勞 動 關 鍵 要 求 無 任 何 強 迫 勞 動 監 禁 勞 動 契 約 勞 動 抵 債 勞 動 或 奴 隸 勞 動 在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工 作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證 實 奴 隸 勞 動 或 強 迫 勞 動 使 用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限 制 員 工 行 動 工 廠 保 留 正 本 的 勞 動 者 文 件, 無 論 是 否 經 過 勞 動 者 許 可 供 應 商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強 迫 勞 動, 包 含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契 約 勞 動 抵 債 勞 動 或 奴 隸 勞 動 7 頁 面

發 現 強 迫 勞 動 : 以 紀 律 或 刺 激 的 形 式 進 行 精 神 或 身 體 上 的 虐 待 強 迫 勞 動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糾 正 措 施 允 許 員 工 在 無 任 何 精 神 或 身 體 虐 待 威 脅 的 情 況 下 工 作 立 即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強 迫 勞 動 : 發 現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和 / 或 強 迫 勞 動 的 證 據 停 止 使 用 強 迫 監 禁 勞 動 和 / 或 強 迫 勞 動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行 動 自 由 : 員 工 被 要 求 交 出 正 本 文 件, 如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為 所 有 文 件 製 作 副 本, 並 將 正 本 文 件 交 回 給 員 工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行 動 自 由 :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間 後 被 限 制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允 許 員 工 在 輪 班 結 束 後 離 開 工 廠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虐 待 勞 工 SSCS 禁 止 以 紀 律 的 形 式 對 員 工 進 行 身 體 與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要 求 供 應 商 須 遵 守 有 關 員 工 虐 待 的 所 有 適 用 地 方 及 國 家 法 律, 且 不 得 對 員 工 進 行 身 體 上 的 虐 待 關 鍵 要 求 無 任 何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身 體 虐 待 的 證 據 ( 報 告 或 觀 察 發 現 ) 無 任 何 身 體 虐 待 的 威 脅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觀 察 發 現 或 報 告 的 身 體 虐 待 口 頭 威 脅 觀 察 發 現 或 報 告 的 身 體 虐 待 發 現 身 體 虐 待 : 以 身 體 虐 待 脅 迫 員 工 在 離 開 前 完 成 工 作 虐 待 勞 工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立 即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身 體 虐 待 : 監 督 者 使 用 體 罰 來 維 持 紀 律 立 即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8 頁 面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談 判 聯 合 國 全 球 契 約 SSCS 要 求 尊 重 結 社 自 由, 並 確 實 承 認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利 尊 重 員 工 結 社 自 由 的 權 利 從 事 其 他 受 保 護 之 活 動 的 權 利, 以 及 避 免 此 類 活 動 的 權 利 當 員 工 由 法 律 認 可 的 工 會 代 表 時, 尊 重 其 所 選 擇 之 代 表 人 為 了 代 表 員 工, 能 夠 在 合 理 的 程 度 上 聯 絡 員 工 的 權 利, 並 且 真 誠 地 與 這 些 代 表 人 進 行 協 商 供 應 商 須 遵 守 有 關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談 判 的 所 有 適 用 地 方 與 國 家 法 律 關 鍵 要 求 工 廠 應 遵 守 集 體 談 判 合 約 的 條 款 員 工 享 有 集 體 談 判 的 自 由 勞 動 者 代 表 和 / 或 工 會 成 員 不 會 因 其 工 會 的 會 員 身 份 或 隸 屬 關 係 合 法 工 會 活 動, 而 受 到 歧 視 或 處 罰 由 法 律 認 可 之 工 會 所 代 表 的 員 工, 有 權 讓 其 所 選 擇 之 代 表 人 在 合 理 程 度 上 聯 絡 這 些 員 工, 以 便 代 表 這 些 員 工, 並 且 真 誠 地 進 行 協 商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資 方 不 承 認 或 拒 絕 與 依 法 選 擇 的 員 工 代 表 協 商 勞 動 者 因 其 隸 屬 關 係 而 被 拒 絕 雇 用 資 方 未 遵 守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的 條 款 證 實 資 方 妨 礙 勞 動 者 結 社, 或 依 法 參 與 工 會 的 能 力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談 判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工 會 隸 屬 關 係 : 勞 動 者 因 支 持 工 會 或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而 受 到 處 罰 工 會 隸 屬 關 係 : 資 方 賄 賂 員 工, 使 其 不 加 入 工 會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 資 方 拒 絕 遵 守 已 核 准 之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的 條 款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 資 方 拒 絕 與 員 工 談 判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立 即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立 即 立 即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60 天 工 廠 應 尊 重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並 與 工 會 代 表 進 行 對 話, 以 解 決 爭 議 立 即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並 與 員 工 進 行 公 平 的 談 判 60 天 立 即 9 頁 面

歧 視 聯 合 國 全 球 契 約 SSCS 要 求 消 除 就 業 與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禁 止 在 就 業 的 所 有 方 面 上 ( 含 員 工 的 招 聘 雇 用 人 員 配 置 培 訓 報 酬 待 遇 及 晉 升 ), 對 於 受 法 律 保 護 的 特 徵 進 行 歧 視 與 騷 擾 供 應 商 不 得 基 於 懷 孕 或 懷 孕 能 力 來 歧 視 員 工 關 鍵 要 求 雇 用 薪 資 及 晉 升 機 會 應 基 於 職 業 技 能 與 經 驗 禁 止 在 就 業 的 所 有 方 面 上 ( 含 員 工 的 招 聘 雇 用 人 員 配 置 培 訓 報 酬 待 遇 及 晉 升 ), 對 於 懷 孕 進 行 歧 視 與 騷 擾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在 受 雇 前, 作 為 就 業 條 件, 員 工 必 須 接 受 強 制 性 的 妊 娠 測 試 根 據 性 別 指 派 工 作 歧 視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妊 娠 測 試 : 女 性 員 工 須 接 受 妊 娠 測 試 才 可 被 雇 用 刪 除 雇 用 條 件 中 所 有 歧 視 性 要 求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健 康 和 安 全 SSCS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安 全 且 健 康 的 工 作 場 所 要 求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其 工 作 場 所 不 會 對 勞 動 者 帶 來 迫 近 的 死 亡 或 嚴 重 傷 害 威 脅 關 鍵 要 求 應 備 有 功 能 正 常 的 消 防 設 備 未 上 鎖 且 可 通 行 的 出 口 員 工 具 有 消 防 / 應 急 管 理 及 程 序 方 面 的 知 識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消 防 出 口 阻 塞 上 鎖, 或 未 正 確 標 示 無 火 災 警 報 或 滅 火 系 統 10 頁 面

健 康 及 安 全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緊 急 出 口 : 工 廠 只 開 放 一 個 緊 急 出 口, 其 餘 均 已 上 鎖 緊 急 出 口 : 兩 個 消 防 出 口 被 堆 滿 箱 子 的 託 盤 阻 擋, 無 法 通 行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將 所 有 緊 急 出 口 解 鎖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移 除 託 盤, 使 消 防 出 口 可 通 行 立 即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緊 急 出 口 : 門 向 內 開 啟, 可 能 會 使 員 工 無 法 快 速 離 開 訓 練 : 員 工 未 受 到 充 分 的 消 防 與 應 急 管 理 程 序 訓 練 滅 火 器 : 員 工 未 受 到 關 於 使 用 滅 火 器 的 訓 練 此 外, 部 分 區 域 缺 少 滅 火 器 或 未 安 裝 於 牆 壁 上, 或 滅 火 器 被 擋 住 將 所 有 緊 急 出 口 的 門 安 裝 為 向 外 開 啟 對 員 工 進 行 消 防 與 應 急 管 理 程 序 訓 練 為 每 個 工 作 區 域 的 員 工 提 供 訓 練 確 定 可 用 的 滅 火 器 數 量 充 足, 並 已 正 確 安 裝, 未 被 阻 擋 60 天 供 應 商 出 示 糾 正 措 施 的 證 明 立 即 立 即 清 除 阻 擋 滅 火 器 的 物 品, 並 為 所 有 無 滅 火 器 的 工 作 區 域 採 購 滅 火 器, 且 確 保 滅 火 器 正 確 安 裝 在 60 天 內 進 行 訓 練 後 續 稽 核 證 明 供 應 商 出 示 糾 正 措 施 的 證 明 工 時 工 資 及 福 利 SSCS 按 照 業 界 和 / 或 當 地 勞 動 市 場 來 補 償 員 工 營 運 須 完 全 符 合 適 用 之 工 資 與 工 時 福 利 的 法 律 要 求 供 應 商 須 證 明 所 有 工 作 ( 含 長 時 間 加 班 ) 均 出 於 自 願 關 鍵 要 求 所 有 經 常 性 加 班 均 出 於 自 願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未 記 錄 員 工 的 加 班 時 間 以 紀 律 為 由, 拖 延 扣 留 工 資 或 福 利 勞 動 者 加 班 並 未 得 到 報 酬 11 頁 面

發 現 加 班 : 員 工 被 迫 加 班 加 班 : 未 記 錄 員 工 的 加 班 時 間 工 資 工 時 及 福 利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糾 正 措 施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並 提 供 自 願 加 班 的 證 明 停 止 這 種 做 法, 並 提 供 自 願 加 班 的 證 明 立 即 立 即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環 境 保 護 SSCS 依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環 境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來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要 求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其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之 環 境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關 鍵 要 求 化 學 物 質 應 妥 善 管 理 化 學 物 質 不 得 排 放 或 流 至 生 產 場 所 之 外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工 廠 周 圍 明 顯 有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化 學 物 質 未 正 確 儲 存 或 標 示 環 境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化 學 物 質 未 正 確 儲 存 工 作 場 所 有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糾 正 措 施 清 理 化 學 物 質 並 正 確 儲 存 清 理 化 學 物 質, 並 正 確 儲 存, 以 防 再 次 發 生 洩 漏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60 天 60 天 12 頁 面

商 業 誠 信 SSCS 透 過 遵 守 所 有 關 於 賄 賂 洗 錢 和 / 或 腐 敗 之 適 用 法 律, 以 及 禁 止 與 任 何 人 ( 含 政 府 官 員 ) 藉 由 交 換 金 錢 或 任 何 其 它 有 價 物 來 影 響 行 動 或 取 得 不 當 優 勢, 致 力 提 供 零 賄 賂 及 零 腐 敗 的 工 作 環 境 要 求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其 工 作 場 所 無 任 何 賄 賂 與 腐 敗 關 鍵 要 求 供 應 商 應 確 立 商 業 誠 信 政 策 不 得 支 付 或 提 供 任 何 疏 通 費 (facilitation of payments), 來 影 響 行 動, 或 為 自 身 取 得 不 當 優 勢 不 得 針 對 任 何 協 議 或 其 他 組 織, 提 供 員 工 及 承 包 商 任 何 有 價 物 來 施 加 影 響 或 作 為 獎 勵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未 建 立 商 業 誠 信 政 策 試 圖 賄 賂 稽 核 員 發 現 賄 賂 政 府 官 員 給 予 員 工 和 / 或 承 包 商 禮 物 及 優 待 來 施 加 影 響 商 業 誠 信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賄 賂 : 證 實 提 供 金 錢 給 員 工 來 略 過 品 質 檢 查 若 尚 未 建 立 禁 止 此 活 動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請 立 即 制 定 並 停 止 該 活 動 立 即 政 策 : 供 應 商 為 非 法 提 供 服 務, 將 產 品 給 予 政 府 官 員 作 為 謝 禮 若 尚 未 建 立 禁 止 此 活 動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請 立 即 制 定 並 停 止 該 活 動 立 即 衝 突 礦 物 SSCS 應 本 著 高 度 負 責 的 態 度 從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DRC) 及 周 邊 國 家 以 外 的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或 電 子 行 業 公 民 聯 盟 - 全 球 電 子 可 持 續 性 倡 議 組 織 (EICC-GeSI) 指 定 的 無 衝 突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 錫 鉭 鎢 或 黃 金 ), 還 將 各 自 制 定 並 提 供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的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確 保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要 求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負 責 任 地 從 無 衝 突 的 國 家 或 礦 山 和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如 果 出 售 或 者 提 供 予 金 佰 利 的 部 件 零 件 或 材 料 中 含 有 不 符 合 以 上 要 求 的 衝 突 礦 物, 供 應 商 必 須 立 即 告 知 K-C 13 頁 面

關 鍵 要 求 供 應 商 已 制 定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確 保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提 供 書 面 證 明 或 證 據, 表 明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負 責 任 地 從 無 衝 突 的 國 家 或 礦 山 和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績 效 差 距 指 標 沒 有 合 適 的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確 保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從 有 衝 突 的 國 家 或 礦 山 和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衝 突 礦 物 : 發 現 與 糾 正 措 施 的 範 例 發 現 糾 正 措 施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確 認 方 式 有 證 據 表 明, 正 在 從 有 衝 突 的 礦 山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如 果 沒 有 合 適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請 立 即 制 定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並 通 知 K- C, 衝 突 礦 物 正 在 從 有 衝 突 的 礦 山 購 得 立 即 14 頁 面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望 SSCS 協 助 K-C 使 其 供 應 鏈 符 合 我 們 的 價 值 觀, 同 時 也 展 現 了 我 們 對 於 獲 得 能 夠 滿 足 利 害 關 係 人 期 望 之 供 應 鏈 的 承 諾 許 多 利 益 相 關 者 希 望 K-C 的 工 作 場 所 標 準 能 夠 滿 足 或 超 過 地 方 法 律 的 要 求, 並 且 這 延 伸 到 我 們 的 供 應 鏈 中 這 些 利 益 相 關 者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 我 們 的 員 工 我 們 的 股 東 我 們 的 消 費 者 我 們 的 企 業 客 戶 非 政 府 組 織 我 們 的 供 應 商 我 們 持 續 成 功 的 關 鍵 是 在 組 織 中 維 持 負 責 任 的 工 作 場 所 實 踐, 這 表 示 無 論 是 發 生 在 公 司 擁 有 的 工 廠, 或 發 生 在 某 個 直 接 供 應 商, 我 們 都 須 對 此 類 實 踐 負 責 這 種 課 責 制 度 是 K-C 的 供 應 商 必 須 依 照 SSCS 營 運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工 作 場 所 稽 核 的 益 處 供 應 商 通 常 會 懷 疑 工 作 場 所 稽 核 能 夠 為 他 們 帶 來 什 麼 益 處 供 應 商 可 從 稽 核 程 序 獲 得 許 多 益 處 稽 核 可 協 助 :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確 保 安 全 且 營 運 良 好 的 做 法 矯 正 對 於 所 發 現 問 題 的 矯 正, 獲 得 專 業 的 指 導 地 方 法 律 如 果 確 定 您 的 工 廠 未 依 地 方 法 律 營 運, 協 助 找 出 必 要 的 糾 正 措 施, 以 避 免 違 法 的 相 關 風 險 更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透 過 瞭 解 如 何 營 造 更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實 施 建 議 的 改 變, 來 改 善 營 運 效 率 與 員 工 生 產 力 優 先 採 購 源 使 工 作 符 合 K-C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願 景 與 價 值 觀, 藉 此 增 加 成 為 優 先 採 購 源 的 機 會 15 頁 面

稽 核 程 序 我 們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的 供 應 鏈 均 須 進 行 SSCS 合 規 情 況 稽 核 測 試 若 您 被 選 擇 接 受 稽 核, 以 下 是 對 於 將 遵 循 之 SSCS 稽 核 程 序 的 一 般 概 述 實 際 的 稽 核 不 一 定 會 依 照 此 順 序 ; 然 而,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所 有 下 述 的 步 驟 均 會 在 稽 核 期 間 完 成 若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步 驟 或 文 件 來 完 整 瞭 解 工 廠 的 情 況, 稽 核 服 務 提 供 商 可 能 會 向 工 廠 要 求 額 外 的 資 訊 感 謝 您 的 充 分 合 作, 協 助 稽 核 順 利 且 有 益 地 完 成 準 備 說 明 : 閱 讀 稽 核 前 資 料 包 在 稽 核 前, 第 三 方 服 務 提 供 商 將 寄 資 料 包 給 您, 其 中 將 提 供 如 何 準 備 稽 核 的 特 定 資 訊 請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此 文 件 並 瞭 解 所 有 的 內 容, 以 確 保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準 備 此 資 料 包 將 包 含 一 份 申 請 表, 您 必 須 填 寫, 並 交 回 服 務 提 供 商 選 擇 一 個 正 常 的 工 作 日 稽 核 時, 工 廠 必 須 處 於 運 作 狀 態, 稽 核 才 得 以 進 行, 並 以 正 在 生 產 供 應 公 司 的 產 品 類 型 為 佳 準 備 一 名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此 人 應 充 分 瞭 解 工 廠 的 運 作, 且 有 權 遵 守 稽 核 服 務 提 供 商 的 要 求, 並 代 表 工 廠 所 有 人 的 管 理 準 確 地 作 出 回 應 準 備 一 名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此 人 必 須 回 答 一 系 列 關 於 招 聘 與 員 工 招 聘 及 做 法 的 問 題 準 備 一 名 具 代 表 性 的 員 工 稽 核 員 將 會 需 要 進 行 私 下 面 談 事 先 通 知 保 全 人 員 評 估 員 抵 達 工 廠 後, 在 進 入 前 會 提 供 自 己 的 名 片 與 識 別 徽 章 請 務 必 在 其 來 訪 前 通 知 入 口 的 保 全 人 員 稽 核 最 多 將 由 兩 名 稽 核 員 進 行, 且 通 常 需 要 一 至 二 個 完 整 的 工 作 天 稽 核 團 隊 將 由 母 語 流 利 的 人 士 ( 通 常 能 說 一 種 以 上 方 言 ), 以 及 可 閱 讀 製 造 國 之 語 言 的 人 士 組 成 稽 核 員 將 與 工 廠 指 定 的 授 權 管 理 人 員 生 產 與 人 事 經 理,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您 希 望 出 席 的 經 理, 召 開 啟 動 會 議 在 此 會 議 期 間, 稽 核 員 將 說 明 稽 核 的 形 式 任 何 其 他 不 相 關 的 各 方 均 不 應 在 此 稽 核 期 間 出 席 注 意 : 非 員 工 勞 動 者 可 被 包 含 在 稽 核 中, 因 此 您 應 根 據 您 在 稽 核 前 收 到 之 供 應 商 資 料 包 的 要 求, 通 知 任 何 提 供 此 類 勞 動 者 的 仲 介 非 員 工 勞 動 者 係 指 為 工 廠 提 供 人 力 服 務 之 第 三 方 公 司 的 員 工 ( 例 如 : 季 節 性 / 暫 時 性 的 生 產 工 人 保 全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餐 廳 人 員 ) 若 工 廠 雇 用 了 非 員 工 勞 動 者, 則 服 務 提 供 商 將 會 要 求 提 供 仲 介 的 數 目, 以 及 每 個 仲 介 的 非 員 工 勞 動 者 人 數 16 頁 面

啟 動 會 議 簡 介 檢 閱 即 將 進 行 的 稽 核 程 序, 以 及 各 部 分 的 檢 查 時 間 表 協 調 稽 核 所 需 的 管 理 及 工 廠 人 員 工 廠 巡 視 巡 視 宿 舍 與 餐 廳 設 施 ( 若 有 提 供 ) 員 工 面 談 選 擇 員 工 並 面 談 ( 員 工 總 數 的 25%, 最 多 25 名 工 人 ) 記 錄 審 查 以 下 是 您 必 須 準 備 提 供 給 稽 核 員 審 查 的 文 件 清 單 工 資 記 錄 ( 最 近 3 個 月 ) 考 勤 卡 / 考 勤 記 錄 ( 最 近 3 個 月 )( 若 適 用 ) 人 事 記 錄 年 齡 文 件 / 證 明, 例 如 身 份 證 副 本 青 年 工 人 登 記 與 健 康 檢 查 ( 若 有 ) 雇 用 / 勞 動 契 約 仲 介 公 司 員 工 協 議 ( 若 有 ) 外 籍 員 工 的 工 作 許 可 證 與 政 府 的 核 准 信 函 ( 若 有 ) 集 體 談 判 協 議 ( 若 有 ) 工 廠 / 宿 舍 建 築 的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或 證 明 消 防 演 習 記 錄 關 於 以 下 方 面 的 工 廠 規 章 或 員 工 手 冊 : o 招 聘 政 策 o 紀 律 獎 懲 程 序 工 廠 建 築 布 置 / 疏 散 計 劃 地 方 政 府 的 特 殊 豁 免 書, 例 如 中 國 的 加 班 時 間 延 長 豁 免 書 健 康 與 安 全 計 劃 與 培 訓 記 錄 工 作 相 關 的 事 故 / 傷 害 記 錄 環 保 證 明 ( 若 適 用 ) 其 他 文 件, 視 稽 核 期 間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及 工 廠 關 閉 的 特 定 區 域 而 定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完 成 後 將 會 與 K-C 分 享 由 K-C 支 付 稽 核 費 用 時, 稽 核 員 不 會 當 場 給 予 結 果 或 評 等 K-C 將 會 確 定 該 稽 核 令 我 們 滿 意, 再 將 決 定 後 續 的 矯 正 計 劃 裁 決 時 間 及 方 法, 並 傳 達 給 供 應 商 17 頁 面

員 工 面 談 所 有 稽 核 K-C 供 應 商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提 供 商 均 須 使 其 評 估 員 接 受 關 於 員 工 面 談 的 廣 泛 培 訓 稽 核 員 進 行 員 工 面 談 主 要 是 為 了 證 實 在 稽 核 期 間 取 得 的 文 件 證 明 他 們 將 僅 詢 問 客 觀 非 引 導 性 的 問 題 員 工 選 擇 過 程 參 與 面 談 的 員 工 完 全 出 於 自 願, 且 由 員 工 自 行 決 定 將 在 工 廠 巡 視 期 間 選 擇 各 工 作 站 的 員 工, 並 從 人 事 記 錄 隨 機 抽 樣 若 員 工 無 法 看 見 管 理 人 員, 且 沒 有 人 能 夠 聽 到 討 論 的 內 容, 則 所 有 面 談 均 可 在 生 產 場 地 的 工 作 站 進 行 所 有 面 談 均 必 須 在 無 管 理 人 員 的 私 人 區 域 進 行 所 有 面 談 記 錄 均 在 遠 離 工 廠 的 地 點 銷 毀 注 意 : 任 何 基 於 員 工 參 與 或 不 參 與 面 談 過 程 的 懲 罰 將 導 致 負 面 的 稽 核 結 果 18 頁 面

可 能 會 詢 問 的 問 題 類 別 : 強 迫 勞 動 可 能 會 詢 問 問 題 來 確 定 員 工 對 於 其 職 位 的 感 受, 以 及 加 班 是 否 出 於 自 願, 若 為 強 制 加 班, 則 是 否 有 在 雇 用 時 傳 達 童 工 可 能 會 詢 問 問 題 來 驗 證 年 齡, 並 確 定 工 作 現 場 是 否 出 現 過 童 工 虐 待 勞 工 可 能 會 詢 問 問 題 來 確 定 員 工 是 否 受 到 虐 待 歧 視 可 能 會 詢 問 客 觀 非 引 導 性 的 問 題, 來 確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歧 視 問 題 結 社 自 由 / 集 體 談 判 可 能 會 詢 問 客 觀 非 引 導 性 的 問 題, 來 確 定 工 廠 的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足 夠 開 放, 允 許 員 工 廣 泛 地 討 論 問 題, 包 含 員 工 加 入 任 何 其 感 興 趣 之 組 織 的 能 力, 無 論 是 工 作 上 或 工 作 外 商 業 誠 信 可 能 會 詢 問 客 觀 非 引 導 性 的 問 題, 來 確 定 工 作 場 所 是 否 出 現 賄 賂 與 腐 敗 19 頁 面

生 產 損 失 K-C 致 力 於 與 供 應 商 合 作 然 而, 有 時 必 須 要 拒 絕 供 應 商 並 停 止 生 產 當 供 應 商 未 能 確 保 工 廠 符 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計 劃 的 要 求 時, 可 能 會 導 致 生 產 損 失 生 產 損 失 可 能 來 自 : 在 允 許 的 期 限 內 未 矯 正 所 發 現 的 強 制 合 規 標 準 違 規 事 項 於 兩 次 稽 核 中 部 分 或 完 全 拒 絕 稽 核 員 進 入 工 廠 私 下 面 談 其 員 工, 和 / 或 檢 閱 其 記 錄 備 註 : 任 何 由 於 拒 絕 進 入 工 廠 私 下 面 談, 和 / 或 檢 閱 其 記 錄 而 產 生 的 費 用 均 將 由 供 應 商 負 責 若 我 們 的 稽 核 員 被 以 任 何 方 式 拒 絕 進 入, 這 種 情 況 必 須 在 24 小 時 內 解 決, 這 可 能 包 含 在 24 小 時 內 對 於 工 廠 的 完 全 進 入 許 可 K-C 稽 核 ( 任 何 來 源 ) 發 現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的 影 響 多 次 取 消 稽 核 若 K-C 產 品 的 生 產 被 撤 銷, 工 廠 可 在 12 個 月 後 要 求 恢 復 資 格 20 頁 面

範 本 合 規 聲 明 本 人,,, 於 姓 名 職 稱 代 表 ( 供 應 商 ) 聲 明, 公 司 名 稱 就 本 人 所 知, 作 為 Kimberly-Clark Global Sales, LLC 及 其 子 公 司 ( K-C ) 的 產 品 供 應 商, 供 應 商 遵 守 於 簽 署 日 發 佈 的 K-C 供 應 商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Supplier Social Compliance Standards)( 標 準 ); 詳 細 如 下 : 透 過 簽 署 此 聲 明, 供 應 商 同 意 遵 守 該 標 準 中 列 舉 的 所 有 責 任 ; 此 外, 供 應 商 接 受, 供 應 商 方 面 未 能 遵 守 該 標 準 之 任 何 條 款 及 細 則, 可 能 導 致 供 應 商 與 K-C 之 商 業 關 係 的 終 止, 包 含 取 消 任 何 待 決 的 訂 單, 並 拒 絕 任 何 已 出 貨 的 產 品 ; 供 應 商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及 法 規, 包 含 勞 工 與 環 境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 供 應 商 將 監 測 其 是 否 遵 守 這 些 標 準, 並 將 即 時 向 K-C 揭 露 任 何 重 大 的 違 反 ; 供 應 商 將 本 著 高 度 負 責 的 態 度 從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DRC) 及 周 邊 國 家 以 外 的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或 電 子 行 業 公 民 聯 盟 - 全 球 電 子 可 持 續 性 倡 議 組 織 (EICC-GeSI) 指 定 的 無 衝 突 礦 山 與 冶 煉 廠 採 購 衝 突 礦 物 ( 錫 鉭 鎢 或 黃 金 ), 供 應 商 還 將 各 自 制 定 盡 職 調 查 計 劃, 確 保 供 應 鏈 無 衝 突 ; 如 果 出 售 或 者 提 供 予 金 佰 利 的 部 件 零 件 或 材 料 中 含 有 不 符 合 以 上 要 求 的 衝 突 礦 物, 供 應 商 必 須 立 即 告 知 K-C 供 應 商 已 揭 露 所 有 其 為 K-C 生 產 或 製 造 產 品 的 工 廠 ( 無 論 是 擁 有 或 指 定 ); 供 應 商 同 意 維 持 其 工 廠 ( 無 論 是 擁 有 或 指 定 ) 之 道 德 標 準 / 社 會 責 任 評 估 或 稽 核 的 記 錄, 以 及 任 何 因 應 該 評 估 或 稽 核 採 取 之 糾 正 措 施 的 記 錄 ; 供 應 商 應 按 要 求 讓 K-C 及 其 正 式 委 任 之 代 理 人 檢 閱 並 檢 查 與 供 應 商 提 供 給 K- C 之 產 品 直 接 及 重 大 關 聯 的 上 述 記 錄 ; 供 應 商 同 意 根 據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 如 GAAP 及 IFRS), 維 持 生 產 法 律 人 事 及 業 務 記 錄 ; 供 應 商 應 按 要 求 讓 K-C 及 其 正 式 委 任 之 代 理 人 檢 閱 並 檢 查 與 供 應 商 提 供 給 K-C 之 產 品 直 接 及 重 大 關 聯 的 上 述 記 錄 ; 以 及 供 應 商 同 意 在 K-C 指 示 下, 提 供 K-C 或 其 正 式 委 任 代 理 人 關 於 K-C 或 其 正 式 委 任 代 理 人 進 行 稽 核 期 間 發 現 的 不 足 之 處 所 要 求 之 矯 正 措 施 的 最 新 資 訊 日 期 :20 年 簽 署 人 ( 簽 名 ): ( 簽 署 人 正 楷 姓 名 與 職 稱 ) 21 頁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