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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健 檢 醫 院 招 標 案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招 標 文 件 清 單 1. 投 標 須 知 2. 規 格 需 求 書 3. 評 選 須 知 4.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5. 資 格 審 查 表 6. 標 價 清 單 7. 招 標 公 告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投 標 須 知 以 下 各 項 招 標 規 定 內 容, 由 機 關 填 寫,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填 寫 或 塗 改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規 定 二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包 括 :( 一 ) 投 標 須 知 ( 二 ) 規 格 需 求 書 ( 三 ) 評 選 須 知 ( 四 )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 五 ) 資 格 審 查 表 ( 六 ) 標 價 清 單 ( 七 ) 招 標 公 告 三 本 案 採 購 標 的 名 稱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四 廠 商 應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份 數 : 企 劃 書 一 式 六 份, 基 本 資 格 文 件 一 式 一 份 五 投 標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中 文, 但 特 殊 技 術 或 材 料 之 圖 文 資 料 得 使 用 英 文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規 格 需 求 書 壹 目 的 :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八 條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健 康 檢 查, 為 確 保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後 續 疾 病 追 蹤 管 理 健 康 資 料 分 析 管 理 等 工 作 之 品 質, 以 達 瞭 解 及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之 目 的 貳 承 辦 資 格 : 需 合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並 具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電 腦 轉 檔 能 力 參 檢 查 日 期 : 日 間 部 : 預 計 3 場 次, 日 期 未 定 進 修 部 : 預 計 2 場 次, 日 期 未 定 補 檢 日 : 預 計 1 場 次, 日 期 未 定 肆 檢 查 對 象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預 計 招 生 名 額 約 3500 人 (104 學 年 度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之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日 間 部 約 2420 人, 進 修 部 約 939 人, 合 計 約 3359 人 ) 伍 檢 查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與 體 育 館 二 樓 陸 檢 查 項 目 : 依 據 教 育 部 修 訂 版 之 內 容, 詳 附 件 柒 工 作 內 容 及 時 程 : 本 案 委 外 服 務 工 作 項 目 與 交 付 時 程 如 下 : 工 作 項 目 交 付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體 檢 規 劃 事 宜 : 場 佈 圖 人 力 配 置 衛 生 機 關 報 備 核 可 證 明 及 檢 查 醫 事 人 員 合 格 名 冊 1. 交 付 體 檢 重 大 異 常 名 冊 2. 交 付 已 檢 / 未 檢 名 冊 1.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交 付 個 人 疾 病 史 名 冊 2. 交 付 胸 部 X 光 異 常 建 議 複 檢 名 冊 1. 交 付 體 檢 報 告 書 與 名 冊 2. 郵 寄 體 檢 報 告 書 ( 未 滿 20 歲 之 學 生 ) 交 付 體 檢 總 表 各 項 統 計 表 掛 圖 等 電 子 檔 ( 需 依 本 校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之 匯 入 格 式 提 供 ) 免 費 到 校 複 檢 ㄧ 次 ( 含 實 驗 室 及 心 電 圖 檢 查 等 ) 交 付 時 程 7 月 30 日 前 8 月 3 日 前 體 檢 後 7 日 內 ( 含 例 假 日 ) 體 檢 後 14 日 內 ( 含 例 假 日 ) 體 檢 後 30 天 內 ( 包 含 例 假 日 ) 體 檢 後 40 天 內 ( 包 含 例 假 日 ) 時 間 另 訂

交 付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各 項 統 當 年 度 11 月 底 前 計 資 料 後 續 服 務 : 健 檢 報 告 說 明 會 本 校 大 型 活 動 醫 護 支 配 合 本 校 辦 理 援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或 演 講 及 其 他 服 務 事 項 等 捌 品 質 保 證 : 一 由 具 有 衛 生 署 核 發 證 書 之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及 醫 檢 人 員 來 本 校 執 行 健 檢 業 務, 並 有 充 足 人 力 在 健 檢 時 間 內 檢 驗 完 畢 於 健 檢 前 需 將 其 人 員 之 姓 名 證 書 字 號 送 交 本 校, 檢 查 當 日 請 攜 帶 職 業 執 照 以 查 核 身 份 二 使 用 之 檢 驗 試 劑 及 器 材, 需 醫 學 中 心 使 用 或 評 估 其 敏 感 度 特 異 性 良 好 之 試 劑 及 器 材 三 使 用 丟 棄 式 真 空 採 血 針 拋 棄 式 口 鏡 四 胸 部 X 光 片 需 由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檢 驗 結 果 需 保 存 七 年 備 查 五 採 集 之 檢 體 需 保 存 三 個 月, 若 受 檢 者 對 檢 驗 結 果 提 出 質 疑 需 要 複 查 時, 應 提 供 該 血 清 檢 體, 做 進 一 步 複 檢 確 認 六 不 得 將 健 檢 業 務 轉 包 給 其 他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代 行 七 每 場 次 體 檢 日 需 安 排 X- 光 車 至 少 2 台 八 為 確 保 檢 查 結 果 準 確 度, 本 校 可 派 員 督 查 檢 體 是 否 外 包, 並 抽 驗 1% 檢 體 作 為 抽 樣 檢 查 用 ; 外 送 抽 驗 檢 體 依 本 校 指 定 之 第 三 醫 療 單 位 進 行 比 對, 以 確 認 檢 驗 品 質 ( 相 關 費 用 由 承 包 單 位 負 擔 ) 玖 辦 理 方 式 : 一 本 校 僅 提 供 體 檢 場 所 電 源 桌 椅 ; 體 檢 所 需 之 器 材 儀 器 藥 品 人 力 等 均 由 承 包 單 位 負 責 二 相 關 健 康 檢 查 事 宜, 承 包 單 位 需 自 行 向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報 備, 並 於 活 動 前 依 規 定 時 間 將 核 准 文 件 送 達 衛 保 組 三 相 關 健 康 檢 查 事 宜, 承 包 單 位 需 依 校 方 訂 定 之 時 間 到 達 現 場

進 行 場 佈 及 執 行 業 務 四 檢 查 費 用 由 承 包 單 位 當 日 派 員 協 助 收 費, 如 有 自 檢 學 生 需 做 單 項 補 檢, 檢 驗 費 用 應 依 檢 驗 項 目 之 單 價 收 費 五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由 承 包 單 位 提 供, 需 依 本 校 規 定 格 式 之 印 製 六 體 檢 報 告 ( 需 含 各 項 檢 查 說 明 ) 應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由 承 辦 單 位 於 體 檢 後 一 個 月 內 ( 包 含 例 假 日 ) 郵 寄 至 學 生 家 長 ; 另 一 份 交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由 校 方 轉 交 學 生 七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應 於 規 定 時 程 內 彙 整 完 畢, 交 由 校 方 衛 生 保 健 組 處 理 八 檢 查 結 果 之 體 檢 總 格 式 及 內 容 應 依 本 校 需 求 整 理, 另 需 免 費 協 助 電 腦 輸 入 在 外 自 檢 學 生 之 檢 查 結 果 九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內 容 至 少 含 個 人 疾 病 病 史 名 冊 異 常 複 檢 名 冊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名 冊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總 表 各 項 檢 查 統 計 表 等 本 校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要 求 承 包 單 位 增 減 統 計 分 析 內 容, 以 供 追 蹤 輔 導 之 用 十 檢 查 後 提 供 之 體 檢 資 料 電 子 檔, 需 能 匯 入 本 校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以 俾 日 後 後 續 追 蹤 等 資 料 轉 存 十 一 倘 若 受 檢 者 發 生 任 何 與 本 次 體 檢 項 目 相 關 之 疾 病 ( 體 檢 應 檢 驗 出 或 篩 檢 出 之 異 常, 但 承 辦 單 位 未 發 覺 異 常 ), 經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後, 應 由 承 包 單 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十 二 倘 若 受 檢 者, 發 現 檢 驗 值 有 誤 且 經 複 檢 確 認 後, 承 包 單 位 需 全 額 退 費 受 檢 者 原 所 給 付 之 體 檢 費 用, 相 關 複 檢 費 用 由 承 包 單 位 支 付 十 三 檢 查 後 提 供 之 體 檢 資 料 格 式 與 內 容 需 先 經 本 校 同 意, 處 理 項 目 ( 需 含 在 外 自 檢 者 之 檢 查 資 料 ) 如 下 班 級 統 計 資 料, 以 班 級 及 系 所 為 單 位, 以 A4 大 小 成 冊, 內 含 檢 查 結 果 及 統 計 資 料 全 校 性 統 計 資 料, 以 A4 大 小 成 冊, 含 檢 查 結 果 及 統 計

大 型 彩 色 統 計 圖 表 學 生 基 礎 資 料 需 編 碼, 可 做 統 計 及 分 析 各 項 異 常 名 冊 及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合 劇 烈 運 動 之 學 生 名 冊 提 供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電 腦 資 料 的 需 求 及 技 術 支 援 十 四 提 供 後 續 服 務 健 檢 報 告 說 明 會 本 校 大 型 活 動 醫 護 支 援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或 演 講 及 其 他 服 務 事 項 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學 號 入 學 日 期 年 月 就 讀 系 所 班 ( 組 ) 別 姓 名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血 型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現 居 地 址 同 上 如 右 : 學 生 本 人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姓 名 電 話 ( 家 ) 電 話 ( 公 ) 行 動 電 話 監 護 人 或 相 片 黏 貼 處 ( 無 需 黏 貼 ) 附 近 親 友 個 人 疾 病 史 : 勾 選 本 人 曾 患 過 的 疾 病 1. 無 7. 癲 癇 2. 肺 結 核 8. 紅 斑 性 狼 瘡 3. 心 臟 病 9. 血 友 病 健 康 4. 肝 炎 10. 蠶 豆 症 基 5. 氣 喘 11. 關 節 炎 本 資 6. 腎 臟 病 12. 糖 尿 病 料 無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類 別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類 別 13. 心 理 或 精 神 疾 病 : 14. 癌 症 : 15. 海 洋 性 貧 血 : 16. 重 大 手 術 名 稱 : 17. 過 敏 物 質 名 稱 : 18. 其 他 : 等 級 :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或 仍 在 治 療 中, 請 主 動 告 知 並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以 作 為 照 護 參 考 家 族 疾 病 史 : 無 ; 患 有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之 家 屬 稱 謂, 疾 病 名 稱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病 歷 摘 要 請 勾 選 最 合 適 的 選 項 : 1. 過 去 7 天 內 ( 不 含 假 日 ), 睡 眠 習 慣 : 每 日 睡 足 7 小 時 不 足 7 小 時 時 常 失 眠 2. 過 去 7 天 內 ( 不 含 假 日 ), 早 餐 習 慣 : 都 不 吃 有 時 吃, 天 每 天 吃, 幾 點 吃? 點 3.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 不 含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若 以 每 週 至 少 運 動 3 次, 每 次 至 少 30 分 鐘 為 基 準, 心 跳 達 每 分 鐘 130 下, 您 做 到 了 嗎 : 有 沒 有 4.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吸 菸 行 為 : 不 吸 菸 時 常 吸 菸 每 天 吸 菸, 支 / 天 已 戒 除 5.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喝 酒 行 為 : 不 喝 酒 時 常 喝 酒 每 天 喝 酒, 杯 / 天 已 戒 除 (1 杯 的 定 義 : 啤 酒 330 ml 葡 萄 酒 120 ml 烈 酒 45 ml) 生 6.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嚼 檳 榔 : 不 嚼 檳 榔 時 常 嚼 檳 榔 每 天 嚼 檳 榔, 活 型 7. 常 覺 得 焦 慮 憂 鬱 嗎? 沒 有 很 少 時 常 粒 / 天 已 戒 除 態 8. 常 覺 得 胸 悶 嗎? 沒 有 很 少 時 常 9. 常 覺 得 胃 痛 嗎? 沒 有 很 少 時 常 10. 常 覺 得 頭 痛 嗎? 沒 有 很 少 時 常 11. 月 經 情 況 ( 女 生 回 答 ) (1) 初 次 月 經 無 有, 初 經 年 齡 : 歲 (2) 月 經 週 期? 20 天 21-40 天 41 天 不 規 律 ( 差 異 7 天 以 上 ) (3) 有 無 經 痛 現 象? 沒 有 輕 微 嚴 重 12. 排 便 習 慣 : 過 去 7 天 內, 多 久 排 便 一 次? 每 天 至 少 一 次 兩 天 三 天 四 天 以 上 13. 網 路 使 用 習 慣 : 過 去 7 天 內 ( 不 含 假 日 ) 每 日 除 了 上 課 及 作 功 課 需 要 之 外, 累 積 網 路 使 用 的 時 間? 每 天 少 於 1 小 時 每 天 約 1-2 小 時 每 天 約 2-4 小 時 每 天 約 4-5 小 時 每 天 約 5 小 時 或 以 上 自 我 健 康 評 估 1. 過 去 一 個 月, 一 般 來 說, 您 認 為 您 目 前 的 健 康 狀 況 是? 極 好 的 很 好 好 普 通 不 好 2. 過 去 一 個 月, 一 般 來 說, 您 認 為 您 目 前 的 心 理 健 康 是? 極 好 的 很 好 好 普 通 不 好 目 前 有 哪 些 健 康 問 題? 請 敘 述 : 表 單 編 號 :SA-R-404 版 本 E1

全 身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結 果 登 錄 ( 請 勾 選 ) 身 高 : 公 分 體 重 : 公 斤 腰 圍 公 分 血 壓 : / mmhg 脈 搏 : 次 / 分 視 力 檢 查 裸 視 : 左 眼 右 眼 矯 正 視 力 : 左 眼 右 眼 眼 無 明 顯 異 常 辨 色 力 異 常 其 他 耳 鼻 喉 無 明 顯 異 常 聽 力 異 常 : 左 右 疑 似 中 耳 炎, 如 : 耳 膜 破 損 扁 桃 腺 腫 大 耵 聹 栓 塞 其 他 頭 頸 無 明 顯 異 常 斜 頸 異 常 腫 塊 其 他 胸 部 無 明 顯 異 常 心 肺 疾 病 胸 廓 異 常 其 他 腹 部 無 明 顯 異 常 異 常 腫 大 其 他 脊 柱 四 肢 無 明 顯 異 常 脊 柱 側 彎 肢 體 畸 形 青 蛙 肢 ( 蹲 距 困 難 ) 其 他 皮 膚 無 明 顯 異 常 癬 疥 瘡 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溼 疹 其 他 檢 查 醫 事 人 員 簽 章 口 腔 無 明 顯 異 常 口 腔 衛 生 不 良 牙 結 石 牙 齦 炎 牙 周 炎 齒 列 咬 合 不 正 口 腔 黏 膜 異 常 其 他 牙 齒 位 置 圖 檢 查 代 碼 C- 齲 齒 X- 缺 牙 - 已 矯 治 ψ- 阻 生 牙 Sp.- 贅 生 牙 右 上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左 上 右 下 48 47 46 45 44 43 42 41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左 下 總 評 建 議 尿 液 檢 查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臨 時 性 檢 查 無 明 顯 異 常 有 異 狀, 需 接 受 其 他 建 議 : 實 驗 室 檢 查 項 目 尿 蛋 白 (+)(-) 尿 糖 (+)(-) 潛 血 (+)(-) 酸 鹼 值 血 色 素 (g/dl) 白 血 球 (10 3 /μl) 紅 血 球 (10 6 /μl) 血 小 板 (10 3 /μl) 初 查 結 果 科 醫 師 診 治 承 辦 檢 查 醫 院 簽 章 檢 查 結 果 初 查 檢 查 結 果 實 驗 室 檢 查 項 目 異 常 註 記 追 蹤 結 果 異 常 註 記 追 蹤 血 脂 肪 總 膽 固 醇 (mg/dl) 肌 酸 酐 (mg/dl) 腎 功 能 尿 酸 (mg/dl)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MCV(fl) 其 他 血 球 容 積 比 Hct(%) 麩 胺 酸 草 醋 酸 轉 胺 酶 (U/L)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酶 (U/L) 血 清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免 疫 學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檢 查 日 期 檢 查 結 果 : 無 明 顯 異 常 疑 似 肺 結 核 病 徵 肺 結 核 鈣 化 胸 廓 異 常 肋 膜 腔 積 水 脊 柱 側 彎 心 臟 肥 大 支 氣 管 擴 張 其 他 複 查 矯 治 日 期 及 備 註 : 檢 查 名 稱 檢 查 日 期 檢 查 單 位 檢 查 結 果 轉 介 複 查 追 蹤 及 備 註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情 形 及 個 案 管 理 摘 要 紀 錄 健 康 管 理 綜 合 紀 錄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評 選 須 知 ( 序 位 法 )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一 本 評 選 須 知 ( 以 下 簡 稱 本 須 知 ) 係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規 定, 由 招 標 機 關 之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成 立 本 採 購 案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對 投 標 廠 商 之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企 劃 書 ( 以 下 簡 稱 企 劃 書 )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優 勝 者 二 本 委 員 會 依 本 須 知 評 選 投 標 廠 商 之 企 劃 書 之 評 選 項 目 內 容 及 配 分 訂 定 如 下 : 評 選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 總 分 100 分 ) 一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二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及 管 理 能 力 三 醫 療 品 質 設 備 四 檢 查 計 畫 完 整 性 1. 機 構 簡 介 2. 衛 生 機 關 核 發 營 業 登 記 證 及 辦 理 勞 工 健 檢 之 核 可 證 影 本 3. 最 近 五 年 做 過 學 校 體 檢 工 作 ( 含 日 期 單 位 人 數 報 表 等 ) 1. 執 行 本 健 檢 專 案 規 劃 之 完 整 性 及 可 行 性 ( 包 括 場 地 設 計 現 場 執 行 人 力 規 畫 人 員 素 質 等 ) 2. 對 服 務 事 項 之 瞭 解 程 度 1. 各 健 檢 項 目 所 需 之 設 備 試 劑 檢 查 方 式 及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情 形 2. 檢 驗 品 質 管 制 機 制 1. 資 料 卡 健 檢 報 告 統 計 表 異 常 名 冊 等 之 處 理 與 印 送 2. 提 供 電 子 檔 案 之 完 整 性 及 學 校 系 統 之 相 容 性 3. 交 付 時 程 之 規 畫 4. 服 務 項 目 與 創 意 加 值 5. 品 保 條 款 與 可 行 性 15 20 15 30 五 價 格 之 完 整 性 及 合 理 性 體 檢 費 用 成 本 分 析 10 六 簡 報 內 容 與 答 詢 10

三 評 選 作 業 及 程 序 : ( 一 ) 評 選 日 期 : 於 開 標 當 日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後 實 施 ; 如 遇 招 標 機 關 所 在 地 停 止 上 班, 則 另 行 通 知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如 出 席 委 員 未 達 本 委 員 會 總 人 數 之 過 半 者 ; 或 出 席 委 員 有 應 迴 避 後 未 達 總 人 數 之 過 半 者 ; 亦 同 ( 二 ) 評 選 地 點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105 辦 公 室 (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 ( 三 ) 投 標 廠 商 企 劃 書 評 選 次 序 之 產 生, 招 標 機 關 於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結 果 於 本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者 之 投 標 廠 商, 由 廠 商 出 席 代 表 當 場 抽 籤 隨 機 抽 定 評 選 先 後 次 序 ( 四 ) 評 選 及 簡 報 暨 答 詢 : 本 委 員 會 出 席 委 員 審 閱 完 成 企 劃 書 後, 通 知 授 權 出 席 代 表 入 場 進 行 簡 報 暨 答 詢, 簡 報 時 間 為 20 分 鐘, 答 詢 時 間 為 10 分 鐘, 合 計 30 分 鐘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經 多 數 委 員 同 意 得 延 長 之 簡 報 暨 答 詢 確 實 時 間 得 由 本 委 員 會 視 情 況 於 評 選 開 始 前 公 布 之 ( 預 定 評 選 廠 商 簡 報 時 間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如 遇 天 然 災 變 等,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暨 答 詢 時, 其 他 廠 商 應 退 出 場 外 ( 五 ) 企 劃 書 之 製 作 格 式 及 內 容 如 下 : 1 書 面 格 式 採 A4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繕 打, 頁 數 含 圖 及 主 文 請 裝 訂 成 冊, 若 有 A3 之 版 面 請 摺 頁 採 左 側 裝 訂, 共 一 式 6 份 本 建 置 服 務 書 審 畢, 除 應 存 查 之 份 數 外 得 予 以 歸 還 廠 商 2 內 容 應 與 評 選 項 目 有 關, 且 需 包 括 下 列 章 節 : (1)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 包 括 機 構 簡 介 營 業 登 記 證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承 辦 大 專 院 校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 五 年 內 資 料, 需 含 日 期 單 位 受 檢 人 數 及 工 作 天 數 等 ) (2)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及 管 理 能 力 : 本 校 健 檢 專 案 規 劃, 包 括 場 地 設 計 現 場 執 行 人 力 規 劃 人 員 素 質 設 備 配 置 等 (3) 醫 療 品 質 設 備 : 各 健 檢 項 目 所 需 之 設 備 試 劑 檢 查 方 式 及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情 形 檢 驗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4)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處 理 : 包 括 個 人 體 檢 報 告 書 及 健 檢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之 報 表 格 式 (5) 服 務 項 目 及 品 保 條 款 : 執 行 服 務 方 式 及 品 保 管 理 機 制 (6) 價 格 : 檢 查 項 目 成 本 分 析 ( 以 每 一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計 算 ) ( 六 )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時 請 由 負 責 人 或 專 案 負 責 人 或 授 權 代 表 出 席 主 持, 答 詢 部 分 得 由 廠 商 相 關 人 員 答 覆, 惟 簡 報 暨 答 詢 出 列 席 人 員 至 多 2 人 為 限 並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備 查 ( 七 )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暨 答 詢 時, 針 對 企 劃 書 內 容 及 範 圍 提 出 簡 報 或 說 明, 簡 報 完 畢 後 得 由 本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對 企 劃 書 內 之 項 目 及 其 內 容 提 出 詢 問, 由 出 列 席 人 員 答 詢

( 八 ) 投 標 廠 商 經 本 委 員 會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簡 報 暨 答 詢 之 機 會, 本 委 員 會 得 就 逕 行 對 該 企 劃 書 評 選, 逾 排 定 時 間 內 始 到 場 者 就 所 餘 時 間 簡 報 暨 答 詢 ( 九 ) 簡 報 暨 答 詢 所 需 之 展 示 軟 硬 體 設 備, 由 投 標 廠 商 自 行 備 妥 或 架 設, 招 標 機 關 僅 提 供 電 腦 一 部 給 投 標 廠 商 使 用, 另 外 不 允 許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或 於 簡 報 暨 答 詢 期 間 及 其 結 束 後 另 行 提 供 補 充 文 件 或 資 料 ( 十 ) 本 委 員 會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需 終 止 及 改 變 評 選 程 序 及 時 程 者,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本 委 員 會 執 行 評 選 作 業 所 使 用 表 件 如 下 : 1.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表 ( 附 錄 甲 ) 2.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結 果 及 優 勝 名 次 彙 總 表 ( 附 錄 乙 ) 3.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表 ( 附 錄 丙 ) 4.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 附 錄 丁 ) 二 序 位 及 名 次 之 產 生 : ( 一 ) 本 委 員 會 各 出 席 委 員 依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規 格 需 求 書 及 本 須 知 指 定 評 選 項 目 內 容 及 配 分, 對 投 標 廠 商 之 企 劃 書 內 容 予 以 評 選 並 評 定 序 位, 其 評 選 結 果 由 各 出 席 委 員 各 別 填 寫 於 評 選 序 位 表 ( 二 ) 評 選 投 標 廠 商 之 企 劃 書 評 選 結 果 係 採 用 序 位 法, 出 席 委 員 分 別 完 成 所 有 廠 商 之 評 分 並 換 算 為 序 位 後 ( 評 分 高 者 其 序 位 低, 評 分 低 者 其 序 位 高 ), 本 委 員 會 就 各 委 員 所 評 定 各 項 評 選 項 目 序 位 予 以 加 總, 加 總 之 結 果 總 合 序 位 最 低 者 即 獲 得 評 選 優 勝 名 次 列 為 第 一 名, 總 合 序 位 第 2 低 者 為 名 次 列 第 二 名, 以 此 類 推 廠 商 經 各 委 員 評 比 分 數 加 總 後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七 十 分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將 不 予 列 入 排 序 ( 三 )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以 3 家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減 少 家 數 三 議 價 及 決 標 方 式 : ( 一 ) 優 勝 廠 商 為 一 家 者,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 二 ) 優 勝 廠 商 在 二 家 以 上 者, 依 優 勝 序 位, 自 最 優 勝 者 起, 依 序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但 有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為 同 一 優 勝 序 位 者, 以 企 劃 書 評 審 項 目 二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及 管 理 能 力 之 得 分 較 高 者 優 先 議 價 ( 三 ) 廠 商 於 本 年 度 表 現 良 好, 機 關 得 優 先 議 價 續 約 一 次, 一 次 以 一 年 為 限 四 評 選 委 員 之 迴 避 : ( 一 ) 依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迴 避, 不 得 辦 理 評 選 : 1. 就 案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者 2.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三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或 代 理 關 係 者

3.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經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招 標 機 關 提 出, 經 本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者 4. 招 標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或 本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發 現 委 員 有 前 項 應 行 迴 避 之 情 形 而 未 迴 避 者, 應 令 其 迴 避, 並 得 另 行 遴 選 委 員 代 之 但 委 員 總 額 不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94 條 第 一 項 關 於 人 數 之 規 定 時, 應 另 行 遴 選 委 員 代 之 五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投 標 廠 商 企 劃 書 內 容 其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等 問 題, 由 投 標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由 投 標 廠 商 負 責 處 理 並 承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與 招 標 機 關 無 涉 ( 二 ) 招 標 機 關 因 故 ( 預 算 刪 除 減 少 計 畫 變 更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 停 止 辦 理 評 選 或 決 標 後 無 法 簽 訂 契 約 時, 不 對 投 標 廠 商 或 得 標 廠 商 做 任 何 補 償 另 企 劃 書 本 委 員 會 無 論 已 否 進 行 或 完 成 評 選, 不 予 發 還 ( 三 ) 依 本 須 知 辦 理 評 選 之 過 程 及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應 指 派 人 員 紀 錄, 評 選 作 業 完 成 後, 其 資 料 紀 錄 ( 有 洽 商 紀 錄 或 文 件 者, 應 附 之 ) 及 結 果 等 文 件, 應 以 書 面 交 付 招 標 機 關 續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辦 理 次 一 階 段 作 業 ( 四 ) 評 選 結 果 由 招 標 機 關 依 本 委 員 會 之 評 選 紀 錄 宣 布 之, 本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及 機 關 於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評 選 後 彙 總 製 作 之 總 表, 除 涉 及 個 別 廠 商 之 商 業 機 密 者 外, 投 標 廠 商 得 申 請 查 閱 ( 五 ) 廠 商 之 企 劃 書 於 決 標 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 含 例 假 日 ), 依 照 評 選 結 果 及 記 錄, 製 作 正 式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合 約 書 一 式 二 份, 提 交 於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確 認 後 為 契 約 書 第 二 條 所 稱 之 履 約 標 的 未 依 期 限 提 交 或 拒 絕 提 交 或 經 書 面 催 告 仍 不 提 交 者, 視 為 得 標 廠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履 行 契 約, 招 標 機 關 依 契 約 規 定 處 理 ( 六 )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者, 依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令

附 錄 甲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表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委 員 編 號 : 評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委 員 各 投 標 廠 商 評 選 得 分 及 序 位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得 分 一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15 二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及 管 理 能 力 20 三 醫 療 品 質 設 備 15 四 檢 查 計 劃 完 整 性 30 五 價 格 之 完 整 性 及 合 理 性 10 六 簡 報 內 容 及 答 詢 10 加 總 100 轉 換 為 序 位 評 審 意 見 評 選 委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備 註 1. 本 表 得 分 結 果 應 另 填 列 於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結 果 及 優 勝 名 次 彙 總 表 ( 附 錄 乙 ) 彙 總 之, 彙 總 表 並 應 經 出 席 委 員 確 認 其 總 合 序 位 及 優 勝 名 次 2. 評 選 不 合 格 者, 將 不 合 格 意 見 填 寫 於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表 ( 附 錄 丙 ) 3. 廠 商 經 各 委 員 評 比 分 數 加 總 後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七 十 分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廠 商 價 格 超 過 預 計 金 額 者 均 不 予 列 入 排 序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錄 乙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結 果 及 優 勝 名 次 彙 總 表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廠 商 名 稱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評 選 委 員 編 號 序 位 得 分 序 位 得 分 序 位 得 分 序 位 得 分 序 位 得 分 A 委 員 B 委 員 C 委 員 D 委 員 E 委 員 ( 打 )70 分 以 上 ( 打 ) 未 滿 70 分 ( ) / ( ) / ( ) / ( ) / ( ) / 總 合 序 位 優 勝 名 次 ( 議 價 優 先 排 序 ) 註 : 1. 出 席 委 員 分 別 完 成 所 有 廠 商 之 評 分 並 換 算 為 序 位 後 ( 評 分 高 者 其 序 位 低, 評 分 低 者 其 序 位 高 ), 本 委 員 會 就 各 委 員 所 評 定 各 項 評 選 項 目 序 位 予 以 加 總, 加 總 之 結 果 總 合 序 位 最 低 者 即 獲 得 評 選 優 勝 名 次 列 為 第 一 名, 總 合 序 位 第 2 低 者 為 優 勝 名 次 列 第 二 名, 餘 此 類 推 評 選 結 果 計 評 定 優 勝 名 次 者 至 多 三 名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以 減 少 名 額 2. 總 合 序 位 加 總 結 果 相 同 且 均 為 優 勝 名 次 列 第 1 名 者, 以 企 劃 書 評 審 項 目 二 專 業 技 術 人 立 及 管 理 能 力 之 得 分 較 高 者 優 先 議 價, 如 再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決 定 優 勝 者 廠 商 經 各 委 員 評 比 分 數 加 總 後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七 十 分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3. 經 委 員 評 選 未 合 格 不 得 評 列 為 優 勝 者, 得 填 寫 理 由 於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 附 錄 丁 ) 委 員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錄 丙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表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委 員 編 號 : 委 員 廠 商 評 選 序 號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廠 商 註 :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係 指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表 ( 附 錄 甲 ) 被 委 員 勾 選 不 合 格, 由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 或 主 持 人 ) 綜 合 出 席 委 員 意 見 後, 填 寫 於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 附 錄 丁 ) 評 選 委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錄 丁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號 : 廠 商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 註 :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係 指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評 選 序 位 表 ( 附 錄 甲 ) 被 委 員 勾 選 不 合 格, 由 主 席 綜 和 出 席 委 員 意 見 後 填 寫 於 評 選 結 果 不 合 格 意 見 欄 ; 並 得 向 該 投 標 廠 商 宣 布 委 員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茲 授 權 本 公 司 ( 職 稱 及 姓 名 ) 先 生 / 小 姐, 代 表 本 公 司 出 席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有 關 會 議, 該 員 所 做 之 任 何 承 諾 或 簽 認 事 項, 直 接 對 本 公 司 發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確 認 被 授 權 人 之 下 列 簽 名 字 樣 真 實 無 誤, 請 予 核 備 被 授 權 人 之 簽 名 字 樣 : 此 致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公 司 名 稱 及 公 司 章 : 授 權 人 簽 名 及 簽 章 : ( 需 與 招 標 文 件 相 同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表 名 稱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原 因 一 醫 院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二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證 明 書 三 勞 工 體 檢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四 納 稅 證 明 文 件 五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六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不 列 入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合 格 不 合 格 審 查 人 : 日 期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標 價 清 單 本 人 已 詳 知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遴 選 審 查 須 知 內 容, 對 於 相 關 規 定 及 遴 選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均 已 充 分 瞭 解, 願 遵 照 上 述 遴 選 審 查 須 知 內 容, 詳 實 填 寫 辦 理 報 價, 並 忠 實 履 行 本 人 所 填 報 並 經 貴 校 同 意 事 項 體 檢 費 報 價 ( 本 報 價 係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單 人 體 檢 費, 包 含 各 項 體 檢 設 備 耗 材 人 力 報 表 製 作 等 費 用, 含 稅 ): 每 人 新 台 幣 : 千 百 拾 元 整 投 標 人 名 稱 : ( 加 蓋 醫 療 院 所 章 )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號 碼 : 辦 公 室 : 行 動 電 話 : 負 責 人 : ( 加 蓋 負 責 人 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辦 公 室 :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住 址 : 郵 遞 區 號 ( 本 電 話 與 地 址 需 可 於 日 間 能 聯 絡 至 投 標 醫 院 聯 絡 人 之 電 話 與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招 標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