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 一 办理事项信息 1. 项目名称 :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 2.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二 事项办理类型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后办理三 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 五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 业务办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五 重大变更数量无数量限制六 重大变更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
七 办理时限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 : 备案材料齐备后 20 个工作日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八 申请条件 ( 一 ) 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 二 ) 私募投资基金已备案通过 ( 三 )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齐备 形式合规 ( 四 )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3. 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四 六 八至十五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 号至 3 号 )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等 4. 核心条件私募投资基金应满足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如下条款要 2
求 : 一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 二 )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 ( 存 ) 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 基金 本质的募集 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 ( 存 ) 贷业务的, 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 2. 从事经常性 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 ( 存 ) 贷活动,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 4. 投向保理资产 融资租赁资产 典当资产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七 ) 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 股权或其收 ( 受 ) 益权 ;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 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 含私募投资基金, 下同 ) 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三 )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 四 ) 托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 以下简称 托管人 ) 应当严格履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 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职责 在管理人 3
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 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协会报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 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 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 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 五 ) 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 六 ) 穿透核查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 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 4
规定, 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 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 七 ) 投资者资金来源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 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不存在代持 ( 八 ) 募集推介材料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 托管安排 ( 如有 ) 基金费率 存续期 分级安排( 如有 ) 主要投资领域 投资策略 投资方式 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 ( 如有 ) 的主营业务 估值测算 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 基金合同 ) 实质一致 ( 九 ) 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 基金架构 投资架构 底层标的 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 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单一投资标的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 特殊风险揭示 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 明确 充分披露 投资者应当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对风险揭示书中 投资者声明 部分所列的 13 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 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 以下简称 5
AMBERS 系统 ) 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更新时, 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 十 ) 募集完毕要求 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 AMBERS 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 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 行政和自律后果 本须知所称 募集完毕, 是指 : 1.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 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 基金财产账户 );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 均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 社会保障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 十一 ) 封闭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含创业投资基金, 下同 ) 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 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 / 申购 ( 认缴 ) 和赎回 ( 退出 ), 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 :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 6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 十二 ) 备案前临时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 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 十三 ) 禁止刚性兑付 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股东 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 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 业绩比较基准 或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等概念, 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 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 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 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 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 变相保本保收益 ( 十四 ) 禁止资金池 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 单独建账 单独核算, 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 资金池 业务, 不得存在短募长投 期限错配 分离定价 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 十五 ) 禁止投资单元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 / 子份额, 规 7
避备案义务, 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 十六 ) 组合投资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20% ( 十七 ) 约定存续期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 5 年, 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 7 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十八 ) 基金杠杆 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 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 变相开展 配资 等违法违规业务, 不得违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 十九 ) 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 应当防范利益冲突, 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 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8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 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 ( 如有 ) 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 二十 ) 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确权 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按照 公司法 或 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 二十一 ) 明示基金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应当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的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方式 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费率安排 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 估值定价依据等信息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人民币 1 元, 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 二十二 ) 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 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 基金财产安全保障 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 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 依法保 9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二十三 ) 材料信息真实完整 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 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 如发现私募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复杂 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采取约谈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股东及其委派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的, 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二十四 ) 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 投资架构 特殊目的载体 ( 如有 ) 的具体信息 杠杆水平 收益分配 托管安排 ( 如有 ) 资金账户信息 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披露的持续投资运作信息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备份 ( 二十五 ) 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 托管人的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10
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十六 ) 重大事项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 1. 管理人 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 2.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 3.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4.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财产纠纷的 ; 5.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 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 6.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 二十七 ) 信息公示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 按时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 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 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 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 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 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 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 2 次的, 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对外公示 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 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后, 协会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对于存续规模低于 500 万元, 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 20%, 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 11
资基金, 在上述情形消除前, 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 二十八 ) 基金合同的终止 解除与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 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 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 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 3 个月内仍未通过 AMBERS 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 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 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 二十九 ) 紧急情况暂停备案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 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 1. 被公安 检察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 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3.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 4. 拒绝 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 5.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 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 7. 经营过程中出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12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恶意规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和本须知要求, 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营管理失控, 出现重大风险,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含 FOF) 特殊备案要求 ( 三十 ) 证券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 债券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三十一 ) 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销售渠道 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 投资者结构等因素, 设置匹配的开放期, 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 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 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 / 申购 ( 认缴 ) ( 三十二 ) 规范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 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 3 个月 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 6 个月的间隔期 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 三十三 ) 投资经理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13
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注册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并告知投资者 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含 FOF) 特殊备案要求 ( 三十四 ) 股权投资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可转债 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股权类基金份额,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三十五 ) 股权确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或受让被投企业股权的, 根据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向托管人报告 ( 三十六 ) 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 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 70% 的投资 ( 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 ) 之前, 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 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四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 三十七 ) 投资方式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 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 三十八 ) 杠杆倍数 分级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的, 杠杆倍数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14
( 三十九 ) 单一投资者 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 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除投资比例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 其他安排参照本须知执行 5. 备案关注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时, 基金业协会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名称 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 开放安排 基金份额类别 结构化安排 业绩报酬 托管情况 投资经理 投资者 募集推介材料 风险揭示书 募集监督 募集完毕备案 交易模式承诺函 禁止性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各项规定, 关注要点参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 附件 1); 关注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名称 存续期限 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 结构化安排 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托管情况 投资者 委托募集 募集推介材料 风险揭示书 募集监督 募集完毕备案 工商登记一致性 关联交易 维持运作机制 禁止性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各项规定, 关注要点参见 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 附件 2) 九 禁止性行为 ( 一 ) 申请基金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条件 ( 二 ) 申请材料不满足真实 准确 完整要求 ( 三 )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 申请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内容及签章要求见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 附件 3): 15
( 一 ) 申请材料目录 1. 管理人变更 (1) 新签署的备案承诺函 ( 附件 4) (2) 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 附件 5 6 7) (3) 变更决议文件 (4) 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说明函等 (5) 管理人变更涉及合伙型基金新旧 GP 份额转让的, 还需上传新旧管理人或新旧 GP 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及基金最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2. 基金展期 (1) 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 (2) 变更决议文件 (3) 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 仅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展期涉及工商登记到期日变更 ) 3. 托管人变更 (1) 新签署的托管协议 ( 仅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变更或无托管变更为有托管 ) (2) 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 ( 如有 ) (3) 变更决议文件等 (4) 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 仅适用于基金解除托管 ) 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含 FOF) 变更结构化安排 ( 由平层变更为结构化或调整结构化杠杆比例 ) (1) 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 (2) 变更决议文件如不涉及上述信息变更, 管理人变更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备 16
案信息, 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 合同信息 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募集监督机构信息和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等信息, 可以通过 AMBERS 系统 产品重大变更 模块填报, 系统校验后自动办理通过 ( 二 ) 材料数量电子文件一套十一 申请接收 ( 一 ) 接收方式在线电子材料接收 : 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htt ps://ambers.amac.org.cn) 报送 ( 二 ) 系统操作指南参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产品重大变更业务操作指南 ( 附件 8) 十二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 : 包括申请 核查 退回补正 办结 结果公示等 申请 :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https://ambers.amac.org.cn) 填报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相关信息 上传重大变更相关材料并提交 核查 : 指重大变更材料齐备性核查和形式合规性核查 其中, 重大变更材料齐备性核查, 指基金业协会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对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反馈 ; 形式合规性核查, 指在重大变更材料齐备的基础上核查私募投资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要求 退回补正 : 指经核查后, 基金业协会就相关问题反馈补正意见, 并将申请退回给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补正意见修正相关信息 补充相关材料并再次提交 17
办结 : 指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重大变更申请作出办理通过的意见 结果公示 : 指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界面 (https://gs. amac.org.cn) 公示重大变更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十三 办理结果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 变更完成 十四 结果公示对于重大变更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业协会将于 T+1 日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界面 (https://gs.amac.org.cn) 公示变更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十五 咨询途径 ( 一 ) 电话咨询 :400-017-8200 ( 二 ) 线上咨询 : 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 (https://k m.amac.org.cn) ( 三 ) 邮箱咨询 :pf@amac.org.cn ( 四 ) 微信公众号咨询 : 微信公众号 : 中国基金业协会 十六 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 ) 在线投诉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 在线投诉平台 (https://ambers.a mac.org.cn/web/complain.html?usertenantid=null) 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 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 应于 1 5 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 ( 二 ) 来信投诉寄件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 邮编 100033, 请标明 投诉材料 ( 三 ) 来访投诉 18
来访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501 室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 ) 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 十七 办公地址和时间 ( 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二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十八 进度查询自提交重大变更申请之日起, 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产品重大变更 页签查询重大变更申请办理状态 十九 办理流程图 二十 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 :2022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2. 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3.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4.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 5.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19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7.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8.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产品重大变更业务操作指南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