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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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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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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根 據 一 般 保 險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章 節 的 不 同 要 求 而 編 寫 完 成 的 該 考 試 是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而 進 行 的 我 們 在 每 一 章 結 束 處, 都 加 入 了 一 些 模 擬 試 題, 從 而 給 你 提 供 更 深 入 的 指 導 對 一 般 保 險 實 務 的 某 幾 方 面 作 出 了 述 說 之 後, 本 手 冊 轉 載 了 一 些 真 實 的 一 般 保 險 相 關 的 賠 案 它 們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協 助 大 家 對 本 課 題 的 理 解, 並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在 個 案 中 的 決 定 或 判 決 是 基 於 特 定 事 實 而 作 出 的, 包 括 有 關 保 險 單 中 實 際 採 用 的 措 詞 某 些 個 案 是 由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 投 訴 局 ) 作 出 判 決 的, 其 餘 的 則 屬 於 沒 有 經 過 投 訴 局 判 決 而 最 終 由 索 償 人 和 保 險 人 自 行 解 決 的 索 償 爭 議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 屬 於 投 訴 局 的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委 員 會 ( 投 訴 委 員 會 ) 獲 投 訴 局 的 公 司 章 程 賦 予 權 力, 裁 決 時 毋 須 死 硬 詮 釋 保 單 條 款 而 且, 投 訴 委 員 會 在 界 定 何 謂 優 良 的 保 險 做 法 時, 會 重 點 參 照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所 列 舉 的 預 期 水 平, 尤 以 第 三 章 : 索 償 為 主 也 請 注 意, 單 靠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並 不 能 使 你 成 爲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核 保 員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保 險 專 家 它 只 是 對 一 般 保 險 這 個 課 題 作 出 初 步 的 介 紹, 並 作 爲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的 練 習 我 們 希 望 本 手 冊 能 成 爲 一 份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時 值 得 信 賴 的 參 考 資 料 本 雖 然 我 們 在 編 寫 時 已 力 求 完 美, 但 錯 漏 多 多 少 少 仍 是 難 免 的 所 以 在 必 要 時, 你 還 須 參 閱 相 關 法 例 或 向 專 業 人 士 諮 詢 今 後 我 們 將 重 版 本 手 冊 以 更 新 及 改 良 其 內 容, 屆 時 希 望 得 到 你 的 反 饋 意 見, 以 便 在 再 版 時 加 以 修 繕 初 版 : 1999 年 10 月 第 二 版 : 2001 年 6 月 第 三 版 : 2005 年 1 月 第 四 版 : 2008 年 6 月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1999 年,2001 年,2005 年,2008 年 未 經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許 可,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可 被 翻 印 作 出 售 或 其 他 牟 利 之 用 i

目 錄 章 次 頁 次 1 保 險 産 品 1/1 1.1 汽 車 保 險 1/2 1.1.1 私 家 車 1.1.2 電 單 車 1.1.3 商 用 車 輛 1.2 健 康 保 險 1/13 1.2.1 人 身 意 外 及 疾 病 保 險 1.2.2 醫 療 保 險 1.3 組 合 及 一 籃 子 保 單 1/24 1.3.1 家 居 保 險 1.3.2 家 傭 保 險 1.3.3 旅 遊 保 險 1.3.4 商 業 保 險 組 合 保 單 1.4 財 産 保 險 及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1/31 1.4.1 火 災 及 附 加 危 險 保 險 1.4.1a 火 災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1.4.2 全 險 保 險 1.4.3 盜 竊 保 險 1.4.4 玻 璃 保 險 1.4.5 金 錢 保 險 ii

1.4.6 忠 實 保 證 保 險 1.4.7 保 證 1.5 工 程 保 險 1/43 1.5.1 鍋 爐 爆 炸 保 險 1.5.2 機 器 損 壞 保 險 1.5.3 建 築 全 險 保 險 1.5.4 安 裝 工 程 全 險 保 險 1.6 責 任 保 險 1/45 1.6.1 僱 主 責 任 保 險 1.6.2 産 品 責 任 保 險 1.6.3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1.6.4 董 事 及 主 管 人 員 責 任 保 險 1.6.5 公 衆 責 任 保 險 1.7 水 險 1/54 1.7.1 貨 物 保 險 1.7.2 船 體 保 險 1.7.3 遊 艇 保 險 1.7.4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的 法 定 規 定 2 核 保 及 保 單 措 詞 2/1 2.1 投 保 書 及 重 要 事 實 2/1 2.1.1 重 要 事 實 及 風 險 估 定 2.1.2 實 質 及 道 德 危 險 2.1.3 投 保 書 2.1.4 取 得 重 要 事 實 的 方 法 iii

2.2 核 保 程 序 2/8 2.2.1 報 價 2.2.2 投 保 書 2.2.3 發 出 暫 保 單 保 險 單 及 保 險 憑 證 2.2.4 保 費 a. 計 算 方 法 b. 支 付 保 費 對 保 險 保 障 的 有 效 性 的 實 質 作 用 2.2.5 徵 款 a. 香 港 汽 車 保 險 局 b.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c. 保 險 公 司 ( 僱 員 補 償 ) 無 力 償 債 管 理 局 2.3 保 單 措 詞 條 款 及 條 件 2/15 2.3.1 保 單 及 保 單 承 保 表 2.3.2 常 用 保 單 除 外 責 任 及 條 件 2.3.3 自 負 額 免 賠 額 及 起 賠 額 的 運 用 2.3.4 保 證 條 件 及 陳 述 2.3.5 通 用 特 定 及 業 界 除 外 責 任 2.4 續 保 及 取 消 2/25 2.4.1 續 保 2.4.2 取 消 條 款 怎 麽 運 作 3 理 賠 3/1 3.1 有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3/1 3.1.1 法 律 對 有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要 求 3.1.2 無 效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3.1.3 影 響 索 償 或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保 單 條 文 3.1.4 損 失 發 生 後 被 保 險 人 的 責 任 3.1.5 文 件 證 據 iv

3.1.6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職 能 a. 檢 驗 人 b. 理 賠 師 c. 工 程 師 d. 理 賠 代 理 人 e. 檢 驗 代 理 人 f. 海 損 理 算 師 3.2 理 賠 3/10 3.2.1 仲 裁 條 款 的 運 作 3.2.2 結 清 方 式 a. 支 付 現 金 b. 直 接 支 付 修 理 開 支 c. 更 換 d. 恢 復 原 狀 3.2.3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4 客 戶 服 務 4/1 4.1 客 戶 服 務 及 其 重 要 性 4/1 4.1.1 客 戶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4.2 保 險 公 司 的 服 務 方 針 及 操 守 守 則 4/2 4.3 客 戶 服 務 標 準 及 其 實 施 4/3 4.3.1 客 戶 服 務 標 準 的 實 施 4.4 保 險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規 管 責 任 4/4 4.5 支 付 及 收 受 回 佣 的 法 律 後 果 4/9 術 語 解 釋 (i)-(xxiii) 辭 彙 表 ( 按 漢 字 筆 畫 排 序 ) ( 一 )-( 八 ) ( 按 英 文 字 母 排 序 ) (1)-(7) 模 擬 試 題 答 案 - o o o - v

應 考 須 知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否 則 你 在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中 選 考 本 科 目 的 同 時 也 須 選 考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一 科 雖 然 考 試 規 則 並 沒 有 要 求 你 先 參 加 該 科 目 的 考 試, 但 這 種 安 排 卻 明 顯 是 合 理 的 該 科 目 提 供 一 項 進 修 的 基 礎, 其 中 很 多 專 有 名 詞 及 概 念, 屬 於 本 科 目 的 讀 者 假 設 已 經 掌 握 的 知 識 在 這 裏, 我 們 希 望 你 注 意 不 同 章 節 在 考 試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雖 然 所 有 章 節 均 應 認 真 學 習, 但 下 表 仍 列 出 了 考 試 中 屬 於 各 部 分 的 考 題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以 作 參 考 章 次 比 重 1 46% 2 34% 3 10% 4 10% 總 計 100% vi

1 保 險 産 品 本 章 中, 我 們 將 學 習 一 般 保 險 中 的 主 要 業 務 類 別 儘 管 沒 有 必 要 熟 知 每 一 個 業 務 類 別 的 廣 泛 課 題, 但 是 對 於 專 業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來 說, 具 備 對 各 種 產 品 的 基 本 認 識 是 最 好 不 過 的 必 須 留 意, 一 般 來 説, 就 同 一 險 種 所 採 用 的 保 單 措 詞 和 條 款 會 因 保 險 人 而 異 因 此, 在 本 手 冊 中, 我 們 謹 以 具 代 表 性 的 摘 要 形 式 來 綜 合 說 明 各 種 業 務 而 對 於 精 確 的 保 單 措 詞 及 可 取 得 的 保 障 範 圍, 保 險 中 介 人 應 該 具 體 地 向 保 險 人 查 詢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有 必 要 再 強 調 一 次,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以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考 試 的 範 圍 為 依 據, 而 它 的 內 容 深 度 足 以 協 助 你 成 功 通 過 考 試 在 學 習 個 別 險 種 之 前, 我 們 先 來 溫 習 一 下 上 述 考 試 的 核 心 課 程 保 險 原 理 與 實 務 中 所 提 到 的 三 個 題 目, 這 將 與 本 手 冊 以 後 討 論 的 內 容 有 關 : (a) 保 險 的 分 類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某 種 有 些 時 候 也 稱 爲 功 能 法 的 保 險 分 類 法, 主 要 是 根 據 保 險 標 的 來 進 行 分 類 這 種 分 類 方 法 將 保 險 分 爲 四 類, 而 一 般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廣 闊 到 可 以 包 括 這 四 類 的 保 障 這 四 種 保 險 如 下 : (i) (ii) (iii) (iv) 人 身 保 險 (Insurances of the Person): 人 身 這 個 詞 是 指 人 的 身 體, 因 此 人 身 保 險 的 標 的 是 人 的 生 命 肢 體 或 健 康, 或 醫 療 費 用 在 一 般 保 險 中, 這 類 業 務 包 括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財 産 保 險 (Insurances of Property): 有 關 保 險 標 的 包 括 各 種 實 物, 例 如 建 築 物 船 舶 汽 車 等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Insurances of Pecuniary Interests): 所 保 的 財 務 權 益 渉 及 財 富 或 未 來 收 益 的 潛 在 損 失 包 括 忠 實 保 證 營 業 中 斷 ( 後 果 損 失 ) 等 責 任 保 險 (Insurances of Liabilities): 這 是 承 保 因 致 使 第 三 者 死 亡 身 體 受 傷 引 發 疾 病, 或 使 他 們 的 財 産 遭 受 損 失 或 損 害 而 應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1/1

(b) 財 産 保 險 的 保 障 類 別 一 般 保 險 中 有 許 多 險 種 都 承 保 屬 於 或 託 管 於 被 保 險 人 ( 或 稱 受 保 人 ) 的 財 産 所 遭 受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這 類 財 産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必 屬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 (i) 指 明 危 險 ( 或 指 名 危 險 ) (Specified Perils or Named Perils): 它 的 意 思 是 指 損 失 或 損 害 規 定 由 保 單 中 所 指 明 的 某 種 危 險 ( 即 損 失 的 原 因 或 成 因 ) 作 為 近 因 而 引 起 的, 比 如 火 險 保 單 中 指 明 的 閃 電 索 償 人 有 責 任 證 明 損 失 是 由 一 項 指 明 危 險 所 導 致 的 或 (ii) 全 險 ( All Risks ): 只 要 不 在 除 外 責 任 之 列, 任 何 可 能 的 風 險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都 受 到 這 類 保 單 承 保 索 償 人 只 須 證 明 損 失 是 由 意 外 造 成 的, 而 不 必 指 出 它 的 具 體 原 因 之 後, 如 要 拒 賠, 保 險 人 便 有 責 任 證 明 有 關 損 失 不 屬 於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註 : 從 技 術 上 講, 全 險 這 個 稱 號 是 不 完 全 正 確 的, 因 爲 總 有 一 些 風 險 是 除 外 的 ( 所 以, 通 常 用 引 號 表 示 這 個 詞 ) (c) 基 本 風 險 (Fundamental Risks) 簡 單 的 說, 基 本 風 險 基 本 上 可 能 引 起 巨 大 的 損 失, 令 致 商 業 保 險 人 一 般 認 為 它 是 不 可 保 的 下 面 的 基 本 風 險 例 子, 是 在 一 般 保 險 單 中 常 見 的 標 準 除 外 責 任 的 其 中 兩 項 : (i) 戰 爭 及 相 關 風 險 ; 及 (ii) 核 風 險 理 解 和 緊 記 上 述 (a) 項 至 (c) 項 的 內 容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這 些 概 念 將 在 本 手 冊 中 重 複 出 現, 但 我 們 將 不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1.1 汽 車 保 險 汽 車 保 險 的 重 要 性 主 要 是 由 於 在 香 港 道 路 上 使 用 汽 車 必 須 購 買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不 用 符 合 這 項 強 制 汽 車 保 險 要 求 的 例 外 情 況 雖 然 存 在, 但 在 此 手 冊 中 可 以 省 略 1/2

我 們 將 要 檢 視 汽 車 保 險 的 三 個 主 要 類 別 : 私 家 車 電 單 車 和 商 用 車 輛 首 先, 讓 我 們 在 下 面 探 討 一 下 它 們 之 間 的 某 些 共 同 點 : (a) 基 本 目 的 和 保 障 範 圍 這 三 種 主 要 的 汽 車 保 險 全 都 提 供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責 任 (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那 些 為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而 必 須 保 的 法 律 責 任 ) 另 外, 保 險 人 也 可 以 就 被 保 險 人 的 汽 車 提 供 財 産 保 險 市 面 上 的 汽 車 保 險 保 障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 (i) (ii) (iii) 純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Third Party Only cover): 保 障 範 圍 是 被 保 險 人 對 第 三 者 造 成 死 亡 受 傷 或 財 産 損 害 而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第 三 者 責 任 火 災 及 盜 竊 保 險 保 障 (Third Party, Fire and Theft cover): 保 障 範 圍 是 上 文 (i) 項 中 所 述 的 責 任 保 險, 加 上 受 保 汽 車 的 財 産 保 險, 但 其 損 失 或 損 害 規 定 由 火 災 或 盜 竊 引 起 綜 合 保 險 保 障 (Comprehensive cover): 市 面 上 的 汽 車 保 險 保 障 中, 這 是 保 障 範 圍 最 廣 闊 的 一 種, 包 括 了 上 文 (i) 和 (ii) 項 中 所 述 的 保 險 保 障, 而 受 保 汽 車 的 保 險 保 障 是 全 險 的 很 明 顯, 綜 合 保 險 保 障 的 保 費 是 最 高 的 (b) 法 令 保 險 ( Act insurance) 有 另 外 一 種 保 險 保 障, 稱 爲 法 令 ( 或 純 法 令 ) 保 險 保 障 這 個 名 稱 起 源 於 英 國 1930 年 的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Road Traffic Act 1930), 它 制 定 了 當 時 對 強 制 汽 車 保 險 的 要 求 這 些 要 求 幾 乎 被 照 搬 到 香 港 的 汽 車 保 險 ( 第 三 者 風 險 ) 條 例 (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 裡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必 須 就 因 在 道 路 上 使 用 汽 車 而 招 致 第 三 者 的 死 亡 或 受 傷 而 應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購 買 保 險 僅 符 合 該 最 低 保 障 要 求 的 保 單 稱 爲 法 令 保 單 而 非 條 例 保 單 在 法 令 保 險 ( 在 條 例 中 稱 爲 第 三 者 保 險 ) 中, 有 以 下 三 個 重 點 值 得 注 意 : (i) 對 於 第 三 者 的 死 亡 和 受 傷 的 法 律 責 任, 最 低 要 求 的 保 險 金 額 是 一 億 港 元 ( 實 際 上, 這 也 是 香 港 這 類 汽 車 保 單 承 保 的 通 常 保 額 ) 對 第 三 者 造 成 財 産 損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不 屬 於 強 制 保 險 的 範 圍 1/3

(ii) 第 三 者 一 詞 總 是 有 雙 重 含 義 條 例 中 第 三 者 風 險 僅 指 對 死 亡 受 傷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另 一 方 面, 第 三 者 汽 車 保 險 單 除 了 承 保 死 亡 和 傷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以 外, 還 承 保 對 第 三 者 造 成 財 産 損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iii) 保 險 人 沒 有 宣 傳 法 令 保 單 反 正, 因 爲 保 障 範 圍 狹 窄, 不 能 期 望 有 人 會 買 (c) 無 索 償 折 扣 (No Claim Discount) 汽 車 保 險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也 是 最 爲 獨 特 的 特 徵, 就 是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在 過 去 一 年 沒 有 任 何 索 償, 那 麽 保 險 人 便 會 對 續 保 保 費 給 予 一 定 的 累 進 折 扣 慣 常 的 折 扣 額 會 按 不 同 類 別 的 汽 車 而 有 所 差 異 就 私 家 車 而 言, 第 一 年 的 無 索 償 記 錄 能 得 到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無 索 償 折 扣 (NCD), 第 二 年 將 爲 百 分 之 三 十, 依 次 類 推, 而 五 年 的 無 索 償 記 錄 將 無 索 償 折 扣 累 進 到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最 高 比 率 對 於 其 他 類 別 的 汽 車, 折 扣 相 當 可 能 低 至 每 年 百 分 之 十, 最 高 提 升 到 百 分 之 三 十 關 於 無 索 償 折 扣 制 度, 須 注 意 下 述 一 些 特 點 : (i) 原 先 這 個 制 度 的 英 文 名 稱 爲 No Claims Bonus (NCB), 技 術 上, 這 種 講 法 不 太 準 確, 因 爲 獎 金 (bonus) 是 指 額 外 的 金 錢, 而 無 索 償 折 扣 (NCD) 則 表 示 來 年 應 付 保 費 的 折 扣, 所 以 意 思 更 爲 準 確 (ii) 對 私 家 車 而 言, 無 索 償 折 扣 (NCD) 以 所 謂 折 扣 回 減 機 制 (step-back system) 運 作 一 次 索 償 不 一 定 會 撤 銷 來 年 的 折 扣 如 果 在 某 年 已 經 積 累 了 四 年 或 四 年 以 上 的 折 扣 率 ( 即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六 十 ), 而 當 年 又 發 生 了 一 次 索 償, 那 麽 折 扣 率 便 會 在 續 保 時 被 折 除, 分 別 餘 下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三 十 較 低 的 積 累 折 扣 率 加 上 當 年 發 生 的 一 次 索 償, 或 較 高 的 積 累 折 扣 率 ( 即 百 分 之 五 十 和 六 十 ) 加 上 當 年 兩 次 或 兩 次 以 上 的 索 償, 均 表 示 在 續 保 時 再 沒 有 折 扣 優 惠, 因 此 須 要 猶 如 首 次 投 保 人 一 樣, 重 新 賺 取 折 扣 (iii) 對 其 他 種 類 的 汽 車 而 言, 一 次 索 償 已 足 以 撤 銷 來 年 的 無 索 償 折 扣, 必 須 在 新 的 一 年 內 沒 有 提 出 過 索 償 方 可 重 新 獲 得 折 扣 (iv) 因 為 無 索 償 折 扣 並 非 一 項 無 過 失 折 扣, 因 此, 就 算 某 保 險 索 償 所 渉 及 的 意 外 純 粹 由 第 三 者 的 過 失 引 致, 有 關 折 扣 回 減 基 制 將 如 常 運 作 1/4

(d) 共 同 除 外 責 任 適 用 於 所 有 類 型 的 汽 車 的 保 單, 在 保 障 上 均 包 含 了 某 些 重 要 的 限 制, 當 中 包 括 下 列 不 保 情 況 : (i) (ii) 意 外 發 生 的 地 點, 在 指 明 的 受 保 地 理 區 域 (Geographical Area) 之 外 未 能 依 照 對 使 用 汽 車 的 限 制 (Limitation As To The Use Of The Vehicle) 的 規 定 使 用 汽 車 汽 車 的 用 途 是 個 釐 定 保 費 的 重 要 依 據, 因 此, 如 果 一 部 作 爲 私 家 車 進 行 投 保 的 汽 車 在 遇 上 意 外 時 被 用 作 的 士, 這 意 外 是 不 保 的 (iii) 某 些 基 本 風 險 或 高 危 風 險 ( 除 非 屬 於 強 制 保 險 範 圍 之 內 ), 比 如 : (1) 戰 爭 內 戰 及 類 似 風 險 (2) 核 風 險 和 輻 射 風 險 (3) 合 約 附 加 的 責 任 (Contractual Liability), 是 指 被 保 險 人 在 某 項 協 議 中 已 約 定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而 沒 有 這 項 協 議 便 不 會 産 生 該 項 法 律 責 任 ( 舉 例 說 明 : 假 使 一 位 男 士 為 了 說 服 他 的 女 朋 友 乘 坐 他 的 新 跑 車, 承 諾 如 果 她 在 車 上 受 傷, 他 會 不 管 有 沒 有 法 律 責 任 而 向 她 作 出 彌 償, 再 假 使 她 真 的 在 車 上 受 傷 而 有 關 意 外 完 全 是 由 一 名 第 三 者 的 過 失 引 致 的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他 要 不 是 曾 經 訂 立 了 上 述 的 彌 償 協 議, 就 可 以 避 免 就 她 的 損 傷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這 種 法 律 責 任 屬 於 責 任 保 險 中 的 所 謂 合 約 附 加 的 責 任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他 曾 經 疏 忽, 有 份 造 成 該 損 傷, 那 麼 對 她 的 法 律 責 任 中, 由 他 同 該 項 彌 償 協 議 無 關 地 承 擔 的 那 部 分 責 任 將 不 構 成 合 約 附 加 的 責 任 ) (iv) 駕 駛 人 不 屬 於 受 保 司 機 受 保 司 機 是 指 : (1) 被 保 險 人 經 其 指 令 或 允 許 的 駕 駛 人, 或 任 何 在 保 單 承 保 表 中 指 定 為 受 保 司 機 的 人 (2) 他 們 必 須 持 有 駕 駛 執 照 (duly licensed), 即 是 必 須 持 有 駕 駛 該 類 型 汽 車 的 執 照 或 曾 經 持 有 該 類 執 照, 而 且 持 有 該 類 執 照 的 資 格 未 被 取 消 ( 較 後 的 句 子 : 或 曾 經 持 有 的 意 思 指, 只 要 駕 駛 人 的 駕 駛 執 照 沒 有 被 取 消, 儘 管 在 技 術 上 可 能 已 經 過 期, 但 是 也 不 在 除 外 責 任 之 列 ) 1/5

(e) 釐 定 保 費 的 共 同 因 素 (common rating features) 個 別 的 因 素 可 能 會 影 響 某 種 特 定 的 風 險 的 保 費, 但 作 爲 一 般 的 原 則, 香 港 的 汽 車 保 險 費 相 當 可 能 是 基 於 下 述 因 素 釐 定 的 : (i) 保 障 範 圍 ( 即 純 第 三 者 責 任 ; 第 三 者 責 任 火 災 及 盜 竊 ; 或 綜 合 ) (ii) (iii) (iv) 引 擎 馬 力 / 載 客 量 : 引 擎 的 汽 缸 容 量 ( 或 商 用 車 輛 的 載 貨 量 ) 將 直 接 影 響 風 險 的 大 小, 進 而 影 響 保 費 的 高 低 被 保 險 人 估 計 的 汽 車 價 值 ( 如 果 還 為 所 保 汽 車 購 買 財 産 保 險 ) 汽 車 的 用 途 : 以 私 家 車 為 例, 很 明 顯, 用 於 各 種 商 業 用 途 的 風 險 高 於 僅 用 於 社 交 或 家 庭 用 途 的 風 險 註 : 其 他 可 同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1 受 保 汽 車 的 固 定 司 機, 例 如 他 們 的 年 齡 駕 車 經 驗 和 意 外 事 故 的 記 錄 ; 2 汽 車 的 實 質 特 點, 例 如 車 齡, 及 是 否 屬 於 高 性 能 汽 車 等 (f) 標 準 保 單 自 負 額 (excesses) 自 負 額 ( 也 稱 免 賠 額 (deductible)) 是 指 一 項 訂 明 的 金 額, 每 次 損 失 中 的 該 金 額 或 以 下 的 金 額 是 不 受 保 的 通 常 應 用 在 財 産 保 險 中 ( 即 被 保 險 人 擁 有 的 汽 車 的 保 險 ) 如 果 自 負 額 爲 兩 千 港 元, 而 受 保 汽 車 的 損 害 金 額 爲 一 萬 二 千 港 元, 則 被 保 險 人 只 能 獲 保 單 賠 償 一 萬 港 元 有 些 自 負 額 條 文 規 定, 以 某 個 金 額 為 下 限, 每 次 損 失 中 的 某 個 指 明 比 率 是 不 會 獲 得 賠 償 的 自 負 額 ( 免 賠 額 ) 可 以 是 自 願 性 自 負 額 ( 也 就 是 被 保 險 人 為 了 換 取 保 費 折 扣 而 自 己 要 求 的 ) 或 是 無 選 擇 自 負 額 而 無 選 擇 自 負 額 不 是 承 保 自 負 額 (underwriting excess)( 是 保 險 人 為 針 對 有 關 風 險 的 某 個 不 良 核 保 因 素 而 附 加 的, 因 此 不 會 降 低 保 費 ) 就 是 標 準 保 單 自 負 額 ( 即 一 項 適 用 於 同 一 業 務 類 別 内 的 所 有 保 單 的 自 負 額 ) 標 準 自 負 額 的 特 點 是 : (i) 它 們 必 定 和 任 何 自 願 性 自 負 額 或 承 保 自 負 額 並 行 (ii) 它 們 不 會 降 低 保 費 1/6

(iii) 它 們 可 能 按 某 些 特 點 ( 司 機 的 年 齡 汽 車 停 泊 期 間 内 遭 受 損 害 等 ) 而 適 用, 或 普 遍 應 用 於 消 除 小 額 索 償, 以 及 爲 了 使 被 保 險 人 自 己 也 要 承 擔 意 外 事 故 帶 來 的 損 失 (g) 有 權 追 回 款 項 條 款 ( 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即 使 被 保 險 人 違 反 了 保 單 條 款, 強 制 保 險 的 相 關 規 定 仍 不 容 許 保 險 人 拒 絕 向 第 三 者 賠 償 死 亡 或 受 傷 的 損 失 最 常 見 的 情 形 是, 被 保 險 人 未 能 向 保 險 人 作 出 意 外 報 告, 或 被 保 險 人 在 沒 有 預 先 取 得 保 險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以 前 向 第 三 者 承 認 法 律 責 任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須 負 上 第 三 者 責 任, 儘 管 被 保 險 人 違 反 了 保 單 條 款, 保 險 人 仍 須 向 第 三 者 作 出 賠 償 不 過 根 據 這 項 包 括 在 任 何 一 份 汽 車 險 保 單 的 條 款, 保 險 人 有 權 向 被 保 險 人 追 回 有 關 款 項 1.1.1 私 家 車 (Private Vehicle) 這 種 保 險 保 障 具 有 以 下 特 點 : ( a ) 基 本 目 的 和 保 障 範 圍 就 汽 車 險 而 言, 一 輛 汽 車 是 否 屬 於 私 家 車 是 按 它 的 使 用 而 非 構 造 來 界 定 的, 因 此, 私 家 車 保 險 旨 在 承 保 不 主 要 用 於 攜 帶 貨 物 的, 而 是 用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私 人 用 途 的, 或 並 非 為 了 出 租 或 取 酬 而 用 作 運 載 乘 客 的 汽 車 綜 合 私 家 車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基 本 上 如 下 : (i) 受 保 汽 車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 這 種 全 險 範 圍 的 財 産 保 險,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的 汽 車, 以 及 該 汽 車 上 的 配 件 及 零 件 保 單 的 這 部 分 設 有 特 定 的 除 外 責 任, 例 如 : (1) 後 果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 比 如, 當 受 保 汽 車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正 在 進 行 修 理 時, 租 用 另 一 輛 汽 車 所 需 的 費 用 ) (2) 折 舊 損 耗, 以 及 電 器 或 機 械 故 障 ( 注 意 : 所 除 外 的 是 損 失 或 損 害 本 身, 而 非 由 折 舊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因 此, 如 果 制 動 器 的 損 耗 引 致 汽 車 碰 撞 而 被 毀, 僅 是 該 制 動 器 的 毀 滅 屬 於 這 項 除 外 責 任 的 範 圍 内 ) 1/7

個 案 一 被 保 險 人 有 責 任 就 恢 復 原 狀 費 用 作 出 改 善 分 擔 受 保 車 輛 因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損 害, 保 險 人 和 被 保 險 人 協 定 73,000 港 元 的 修 理 費, 保 險 人 要 求 被 保 險 人 承 擔 10,000 港 元 的 自 負 額 和 13,000 港 元 的 折 舊 額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承 擔 自 負 額, 但 卻 拒 絕 支 付 折 舊 額 涉 案 汽 車 保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訂 明 保 險 人 毋 須 賠 償 折 舊 額, 由 於 受 保 汽 車 在 意 外 發 生 的 一 刻 已 經 用 了 八 年, 保 險 人 要 求 被 保 險 人 作 出 改 善 分 擔, 金 額 為 新 零 件 費 的 35%, 並 指 出 因 為 車 齡 八 年 的 車 輛 的 折 舊 率 通 常 為 50%, 所 以 將 折 舊 率 定 為 35% 實 在 已 經 非 常 優 惠 投 訴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涉 案 的 汽 車 保 單 屬 彌 償 保 單, 即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意 外 中 遭 受 損 失 而 獲 賠 償 的 金 額, 必 須 相 等 於 令 他 回 復 到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前 那 一 刻 所 處 的 財 務 狀 況 由 於 新 零 件 的 壽 命 和 性 能 明 顯 較 原 本 已 經 使 用 多 年 的 零 件 為 佳, 所 以 保 險 人 應 該 扣 除 折 舊 額 或 改 良 費 用, 以 便 反 映 完 成 修 理 後 的 受 惠 情 況 此 外, 投 訴 委 員 會 考 慮 過 受 保 車 輛 的 出 廠 年 份 和 行 車 里 數 後, 認 為 保 險 人 將 折 舊 率 定 為 35% 實 屬 合 理 鑒 於 案 中 保 單 具 體 豁 免 賠 付 折 舊 額, 投 訴 委 員 會 裁 定 保 險 人 決 定 拒 絕 賠 償 實 屬 恰 當, 被 保 險 人 須 要 按 35% 的 分 擔 比 率 部 分 承 擔 改 良 汽 車 的 費 用 評 論 : 折 舊 率 的 釐 定 是 個 辣 手 的 問 題, 部 分 原 因 是 不 存 在 一 個 受 各 方 一 致 認 同 的 計 算 方 法 (3) 輪 胎 的 損 害, 除 非 受 保 汽 車 同 時 出 現 其 他 損 害 (4) 任 何 保 單 自 負 額 ( 任 何 種 類 ) 標 準 的 保 單 自 負 額 的 適 用 情 況 包 括 : (A) 由 一 名 不 指 名 司 機 (Unnamed driver) 駕 駛 ( 必 須 留 意, 該 名 司 機 必 須 是 一 名 受 保 司 機, 否 則 根 本 是 不 保 的 ( 見 1.1(d)(iv))); 1/8

(B) 由 一 名 年 輕 司 機 (Young driver)( 一 般 定 義 為 未 滿 二 十 五 歲 ) 駕 駛 ; (C) 由 一 名 缺 乏 經 驗 的 司 機 ( 或 稱 新 牌 司 機 )(Inexperienced driver)( 一 般 界 定 為 取 得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後 累 積 駕 駛 經 驗 少 於 兩 年 者 ) 駕 駛 ; (D) 當 汽 車 停 泊 時 發 生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 (E) 盜 竊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ii) 法 律 責 任 ( 第 三 者 責 任 ): 這 包 括 法 定 保 險 的 保 障 ( 通 常 是 法 定 最 低 額, 即 每 宗 事 故 一 億 港 元 ), 以 及 向 第 三 者 承 擔 的 財 産 損 害 責 任 ( 私 家 車 保 單 通 常 提 供 每 宗 事 故 二 百 萬 港 元 的 保 險 保 障 )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的 對 象 是 : (1) 被 保 險 人 及 任 何 其 他 受 保 司 機 ; 及 (2) 任 何 乘 客 ( 例 如, 因 疏 忽 地 打 開 車 門 而 導 致 意 外 ) 註 : 現 在, 保 險 人 已 經 絕 少 提 供 駕 駛 其 他 汽 車 附 加 保 險 保 障 了 如 有 提 供 的 話, 該 保 險 保 障 在 被 保 險 人 ( 如 果 是 自 然 人 的 話 ) 駕 駛 不 屬 於 他 的, 並 且 不 是 由 他 租 用 的 另 一 輛 私 家 車 時 生 效 ( 不 論 所 述 租 用 是 否 按 照 一 個 分 期 付 款 租 購 協 議 作 出 ) 適 用 於 這 部 分 的 特 定 除 外 責 任 包 括 : (1) 提 出 索 償 的 人 ( 例 如, 其 中 一 名 受 保 司 機 ) 如 果 同 時 還 受 其 他 保 單 承 保, 將 不 受 承 保 ( 此 人 不 是 指 第 三 者 索 償 人 ) (2) 屬 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內 的 索 償 例 如, 這 項 除 外 責 任 可 以 適 用 於 以 下 情 況 : 在 一 次 由 被 保 險 人 的 疏 忽 引 致 的 汽 車 意 外 中, 被 保 險 人 的 家 庭 傭 工 受 了 傷 就 算 沒 有 一 份 有 效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單, 這 項 除 外 責 任 也 會 適 用 (3)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財 産, 或 由 被 保 險 人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的 財 産 這 項 風 險 應 該 由 財 產 保 險 單 ( 而 非 責 任 保 險 單 ) 處 理 1/9

(4) 任 何 適 用 的 保 單 自 負 額 ( 雖 然 並 不 普 遍 存 在 於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中 ) (iii) 醫 療 費 用 (Medical expenses): 這 是 一 種 適 用 彌 償 原 則 的 人 身 保 險, 而 非 責 任 保 險 它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和 受 保 汽 車 內 的 任 何 人 不 過 很 多 保 險 人 爲 此 而 設 定 的 每 宗 事 故 賠 償 限 額 都 很 低 註 : 1 提 供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的 保 單 只 包 括 上 述 (ii) 項 當 然, 第 三 者 責 任 火 災 及 盜 竊 保 險 保 障, 僅 僅 是 火 災 及 盜 竊 本 身 損 害 保 險 保 障 和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的 結 合 ( b ) 其 他 特 點 2 第 三 者 財 産 損 害 責 任 限 額 二 百 萬 港 元, 是 可 以 提 高 的, 但 須 支 付 額 外 的 保 費 上 文 中 已 經 討 論 過 不 少 特 點, 但 還 有 一 些 值 得 提 及, 例 如 : (i) 額 外 利 益 (Extra benefits): 可 支 付 額 外 的 保 費 從 而 擴 大 保 險 保 障 的 範 圍, 如 : (1) 刪 除 保 單 的 某 項 除 外 責 任, 例 如 暴 動 (2) 增 加 利 益, 例 如 擴 大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保 障, 使 用 的 損 失 (loss of use)( 即 在 被 保 汽 車 修 理 期 間 租 用 其 他 汽 車 所 需 費 用 ) 等 不 同 的 保 險 人, 有 不 同 的 具 體 安 排, 故 應 查 詢 可 能 獲 得 的 保 障 範 圍 (ii) (iii) 特 別 條 款 : 特 別 條 款 適 用 於 經 挑 選 的 風 險, 例 如, 萬 一 全 新 的 受 保 汽 車 在 登 記 後 的 首 年 內 被 毀 或 被 盜 竊, 負 責 提 供 一 輛 新 的 汽 車 以 作 更 換 同 樣, 這 些 條 款 因 不 同 的 保 險 人 而 有 所 不 同 折 扣 (Discounts): 除 了 無 索 償 折 扣 和 自 願 性 自 負 額 以 外 ( 見 上 文 ), 用 同 一 份 保 單 保 一 輛 以 上 的 汽 車 或 停 用 ( 即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 受 保 汽 車 超 過 某 一 段 期 間 後, 也 可 以 獲 得 保 費 折 扣 1/10

1.1.2 電 單 車 (Motor Cycle) 與 私 家 車 保 單 相 似, 電 單 車 保 險 也 是 主 要 為 用 於 社 交 及 家 庭 用 途 的 私 人 電 單 車 而 設 的 商 用 電 單 車 和 小 型 電 單 車 ( 如 送 薄 餅 的 小 型 電 單 車 ) 的 保 險 市 場 相 對 小 電 單 車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與 私 家 車 保 險 的 相 似, 不 同 之 處 如 下 : (a) 本 身 損 害 / 意 外 損 害 (Own Damage/Accidental Damage), 即 受 保 電 單 車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有 兩 點 應 該 值 得 注 意 : (i) 只 有 當 整 輛 電 單 車 被 盜 時 才 能 構 成 有 效 的 盜 竊 索 償 僅 是 電 單 車 的 配 件 被 盜 是 不 會 受 到 承 保 的 (ii) 通 常 對 受 保 電 單 車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因 火 災 或 盜 竊 引 起 的 除 外 ), 都 設 有 標 準 自 負 額 (b)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 承 保 乘 客 的 法 律 責 任 這 種 做 法 並 不 普 遍 當 然, 給 因 導 致 乘 客 死 亡 或 受 傷 而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辦 理 保 險, 屬 法 定 的 要 求 保 險 業 界 建 議 第 三 者 傷 亡 責 任 保 險 的 責 任 限 額 ( 或 彌 償 限 額 ) 以 法 定 最 低 限 額 每 宗 事 故 一 億 港 元 作 準, 而 第 三 者 財 産 損 害 責 任 限 額 則 爲 每 宗 事 故 一 百 萬 港 元 ( 然 而 可 支 付 額 外 保 費 以 求 提 高 限 額 ) (c) 醫 療 費 用 : 標 準 保 單 不 含 醫 療 費 用 部 分 1.1.3 商 用 車 輛 (Commercial Vehicle) (a)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只 要 稍 作 思 考 就 會 發 現, 屬 於 這 一 類 別 的 汽 車 種 類 繁 多, 從 的 士 輕 型 貨 車 到 巨 型 貨 櫃 車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爲 專 門 用 途 而 特 別 製 造 或 改 造 的 汽 車 商 用 車 輛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概 述 如 下 : (i) 本 身 損 害 / 意 外 損 害 保 險 保 障 (Own Damage/Accidental Damage cover)( 受 保 汽 車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 類 似 其 他 類 型 汽 車 的 保 險 保 障, 這 類 保 險 保 障 的 範 圍 相 當 可 能 是 全 險 的, 但 多 了 一 項 除 外 責 任, 就 是 由 超 載 或 過 度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損 害 (ii)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 這 保 障 所 適 用 的 除 外 責 任 中 有 些 是 不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的 : 1/11

(1) 汽 車 被 用 作 謀 生 工 具 ( 例 如 正 在 用 作 謀 生 工 具 的 機 械 挖 土 機 ), 除 非 屬 於 強 制 保 險 相 關 法 定 條 文 所 要 求 的 保 障 範 圍 ( 這 項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稱 為 謀 生 工 具 條 款 ) (2) 食 物 中 毒 及 相 關 的 索 償 ( 如 汽 車 被 用 作 流 動 食 物 售 賣 處 ) (3) 汽 車 上 的 存 貨 及 指 明 類 別 的 設 備 的 損 害 (4) 汽 車 的 震 動 或 重 量 對 道 路 地 秤 或 它 們 下 面 的 任 何 其 他 物 件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iii) 醫 療 費 用 : 基 本 保 單 並 不 承 保 這 些 費 用, 但 可 支 付 額 外 的 保 費 以 求 獲 得 該 項 保 險 保 障 (b) 特 點 商 用 車 輛 的 種 類 過 於 繁 多, 無 法 在 本 手 冊 中 涵 蓋 相 關 保 險 的 各 個 方 面 有 一 點 是 容 易 理 解 的, 就 是 不 同 類 型 的 汽 車 ( 例 如 的 士 巴 士 小 型 和 大 型 的 私 人 貨 車, 以 及 其 他 各 類 專 門 車 輛 ) 有 很 不 同 的 核 保 做 法 這 裏 以 舉 例 的 方 式 指 出 一 些 要 點 : (i) (ii) (iii) (iv) 責 任 限 額 : 保 險 業 界 建 議, 第 三 者 傷 亡 責 任 保 險 保 障 的 責 任 限 額 以 法 定 最 低 限 額 一 億 港 元 作 準, 而 第 三 者 財 産 損 害 責 任 限 額 則 爲 一 百 萬 港 元 這 些 是 爲 標 準 保 單 設 定 的 保 障 限 額, 而 後 者 責 任 限 額 可 予 以 提 高, 但 須 支 付 額 外 保 費 專 門 車 輛 (Specialized vehicles): 有 需 要 對 面 對 不 尋 常 的 風 險 的 汽 車 ( 例 如 救 護 車 及 殯 儀 車 ) 採 用 特 別 的 條 款 車 隊 保 險 的 定 價 (Fleet rating): 車 隊 是 同 屬 一 個 車 主 或 管 理 人 的 多 輛 汽 車 的 統 稱 ( 可 能 至 少 5 輛 ) 這 類 汽 車 包 括 的 士 及 大 規 模 的 公 司 的 汽 車 這 類 風 險 的 保 險 費 一 般 是 參 照 個 別 車 隊 的 經 驗 ( 而 非 該 行 業 的 平 均 經 驗 ) 來 釐 定 的 汽 車 行 業 風 險 (Motor Trade risks): 車 房 及 其 他 類 似 風 險, 只 要 其 業 務 絕 大 程 度 上 與 汽 車 有 關, 就 會 有 特 別 的 保 險 需 要 這 類 風 險 的 保 單, 可 能 涉 及 在 道 路 上 使 用 汽 車 或 處 所 上 的 風 險, 並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保 險 保 障 組 合 1/12

1.2 健 康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或 稱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險 ) 屬 於 人 身 保 險, 因 為 保 險 標 的 是 人 的 生 命 肢 體 或 健 康 有 些 保 險 人 透 過 他 們 的 人 壽 保 險 部 門 來 提 供 這 種 保 險, 但 是 這 原 本 是 屬 於 一 般 保 險 的 業 務 範 圍, 在 這 手 冊 中 也 是 這 樣 分 類 1.2.1 人 身 意 外 及 疾 病 保 險 (Personal Accident (PA) and Sickness Insurance)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屬 於 意 外 保 險 中 首 先 面 世 的 主 要 險 種, 它 起 源 於 早 期 鐵 路 上 發 生 的 意 外 個 案 不 斷 上 升 所 引 發 的 保 險 需 求 經 過 這 麽 多 年, 儘 管 其 保 障 範 圍 已 擴 大 了 很 多, 但 其 基 本 的 目 的 並 沒 改 變 其 保 障 範 圍 可 以 在 下 面 三 個 主 要 項 目 之 下 加 以 描 述 : (i) (ii) (iii) 整 筆 支 付 的 利 益 (Lump sum benefits): 顧 名 思 義, 因 意 外 導 致 死 亡 或 其 他 指 明 損 傷 時, 將 一 次 性 支 付 款 項 按 周 計 算 的 利 益 (Weekly benefits): 這 些 是 針 對 暫 時 性 喪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能 力 的 定 期 付 款 金 額 按 周 計 算, 但 通 常 在 殘 疾 期 間 按 月 支 付, 並 設 最 長 付 款 期 限 ( 通 常 爲 一 百 零 四 個 星 期 ) 醫 療 費 用 : 費 用 必 須 由 意 外 傷 害 導 致, 並 設 每 宗 事 故 賠 償 限 額 對 上 述 (i) 和 (ii) 稍 作 引 申 : (1) 上 述 (i) 項 中 所 指 的 補 償, 通 常 是 按 保 單 内 某 個 指 明 金 額 ( 一 般 稱 爲 主 要 保 額 (Principal Sum Insured)) 的 百 分 比 來 表 示 死 亡 及 永 久 殘 疾 (Permanent Disablement)( 須 符 合 有 關 定 義 ) 都 會 得 到 百 分 之 百 的 保 險 金 給 付, 而 指 定 的 主 要 損 傷 ( 比 如 喪 失 雙 肢 體 和 喪 失 全 部 視 力 等 ) 的 任 何 一 項 均 會 得 到 百 分 之 百 的 保 險 金 給 付 較 爲 輕 微 卻 仍 屬 嚴 重 的 永 久 性 傷 害, 所 得 的 保 險 金 給 付 百 分 率 較 低, 例 如 喪 失 一 隻 眼 睛 的 視 力 的 保 險 金 給 付 百 分 率 爲 百 分 之 五 十, 而 喪 失 一 截 手 指 的 保 險 金 給 付 百 分 率 爲 百 分 之 五 保 單 內 的 指 明 利 益 表 可 能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1/13

(2) 按 周 計 算 的 利 益 適 用 於 被 保 險 人 暫 時 喪 失 應 付 其 經 常 性 職 業 的 能 力 (Temporary disablement); 其 他 的 保 單 可 能 會 用 任 何 職 業 或 其 他 詞 語 來 代 替 該 保 險 保 障 通 常 分 暫 時 全 部 殘 疾 及 暫 時 部 分 殘 疾 等 兩 部 分, 它 們 明 顯 會 給 付 不 同 的 補 償 金 額 個 案 二 不 相 同 的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是 個 商 人, 經 常 往 返 香 港 和 内 地,1998 年 10 月 在 工 作 時 不 慎 跌 倒, 導 致 背 部 受 傷, 腰 椎 掃 描 證 實 腰 椎 間 盤 突 出 1999 年 1 月 在 上 海 一 家 醫 院 接 受 椎 間 盤 切 除 手 術, 主 診 醫 生 們 分 別 在 1999 年 4 月 及 6 月 發 出 的 醫 療 報 告 指 出 他 的 右 大 腿 和 左 腳 指 仍 然 疼 痛 / 麻 痺, 無 法 長 途 步 行, 醫 生 證 明 書 也 證 明 他 在 1999 年 7 月 15 日 前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保 險 人 已 經 給 付 了 159 天 的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但 當 得 知 被 保 險 人 自 1999 年 5 月 15 日 起 已 回 復 四 分 之 三 的 正 常 活 動 能 力 後, 認 為 他 的 情 況 不 再 影 響 執 行 職 務, 所 以 決 定 自 該 日 起 被 保 險 人 只 能 獲 給 付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利 益 對 於 有 關 受 傷 是 否 令 被 保 險 人 無 法 執 行 他 的 任 何 職 務, 被 保 險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和 保 險 人 的 顧 問 醫 生 之 間 存 在 意 見 上 的 分 歧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應 比 較 清 楚 被 保 險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因 此 比 較 重 視 他 們 的 意 見, 裁 定 被 保 險 人 在 1999 年 5 月 15 日 至 7 月 15 日 期 間, 應 該 繼 續 獲 給 付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評 論 : 由 於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一 般 會 就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提 供 不 同 的 利 益 金 額, 斷 定 受 保 人 所 遭 受 的 是 屬 於 其 中 的 哪 種 是 重 要 的 個 案 三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有 不 相 同 的 利 益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因 電 單 車 交 通 意 外 而 上 肢 遭 多 處 骨 折 及 擦 傷 皮 膚, 獲 醫 生 簽 發 122 天 的 病 假 紙 1/14

保 險 人 給 付 100 天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及 22 天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利 益, 但 是 被 保 險 人 不 滿 給 付 金 額, 認 為 保 險 人 應 該 全 數 給 付 122 天 的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有 關 的 差 額 約 6,400 港 元 投 訴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有 關 的 物 理 治 療 報 告 指 被 保 險 人 在 首 100 天 病 假 期 間, 接 受 了 十 次 物 理 治 療, 病 情 大 有 起 色, 但 是 被 保 險 人 沒 有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情 況 轉 好, 投 訴 委 員 會 同 意 其 後 22 天 病 假 期 間, 他 理 應 可 以 執 行 冷 氣 機 維 修 員 的 部 分 職 務, 因 此 認 為 保 險 人 就 最 後 22 天 病 假 按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的 標 準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屬 公 道 和 合 理 評 論 : 由 於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一 般 會 就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提 供 不 同 的 利 益 金 額, 斷 定 受 保 人 所 遭 受 的 是 屬 於 其 中 的 哪 種 是 重 要 的 個 案 四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有 不 相 同 的 利 益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在 家 中 滑 倒 並 撞 向 洗 滌 盆, 挫 傷 了 薦 骨 部 位, 獲 發 13 天 病 假 保 險 人 給 付 八 天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及 五 天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利 益, 但 是 被 保 險 人 對 此 並 不 滿 意, 認 為 保 險 人 應 該 悉 數 給 付 13 天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利 益 投 訴 委 員 會 得 悉 被 保 險 人 並 無 骨 折, 神 經 沒 有 受 損, 也 沒 有 出 現 癒 合 併 發 症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是 自 僱 的 公 司 董 事, 工 作 主 要 屬 文 職 性 質, 投 訴 委 員 會 考 慮 到 被 保 險 人 的 受 傷 性 質 嚴 重 性 和 複 雜 程 度, 認 為 她 可 以 在 受 傷 八 天 後 執 行 部 分 職 務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最 後 五 天 病 假 期 間 的 情 況, 只 符 合 保 單 內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的 定 義, 而 非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的 定 義, 投 訴 委 員 會 裁 定 保 險 人 的 給 付 決 定 屬 恰 當 評 論 : 由 於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一 般 會 就 暫 時 及 完 全 殘 疾 和 暫 時 及 部 分 殘 疾 提 供 不 同 的 利 益 金 額, 斷 定 受 保 人 所 遭 受 的 是 屬 於 其 中 的 哪 種 是 重 要 的 1/15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i) 意 外 的 身 體 受 傷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其 定 義 通 常 包 括 一 些 如 由 意 外 外 在 的 暴 力 及 明 顯 可 見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身 體 受 傷 等 字 句 一 些 保 單 採 用 了 不 同 的 措 詞, 但 是 它 們 都 相 當 可 能 規 定 有 關 的 受 傷 或 殘 疾 必 須 是 只 因 意 外 引 起 的 習 慣 用 語 包 括 一 些 如 單 獨 地 及 同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無 關 地 引 致 的 短 句 個 案 五 受 傷 產 生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要 求 有 意 外 的 身 體 一 位 婦 人 在 切 除 顱 咽 管 瘤 後 右 眼 失 明, 她 認 為 這 是 不 幸 的 意 外, 於 是 根 據 她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要 求 給 付 保 險 金, 卻 遭 保 險 人 拒 絕 這 個 保 險 金 要 求 的 糾 紛 中 一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 她 的 失 明 是 否 由 意 外 導 致 的 意 外 一 詞 在 保 單 裏 被 定 義 為 : 由 於 不 可 預 見 及 強 加 身 上 的 事 故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因 為 顱 咽 管 瘤 令 雙 目 視 力 受 損, 所 以 決 定 動 手 術 保 險 人 認 為 在 進 行 如 此 複 雜 的 手 術 前, 她 理 應 知 道 可 能 面 對 的 風 險, 包 括 失 明 換 句 話 說, 她 的 失 明 應 屬 她 已 知 的 風 險, 而 非 不 可 預 見 及 強 加 身 上 的 意 外 投 訴 委 員 會 考 慮 過 所 有 已 知 事 實 後, 認 同 該 婦 人 的 失 明 並 非 由 意 外 造 成, 而 是 手 術 前 可 以 預 見 的 後 果 之 一, 因 此 支 持 保 險 人 拒 絕 給 付 的 決 定 評 論 : 爲 了 限 制 受 保 身 體 受 傷 的 範 圍, 每 張 保 單 通 常 會 具 體 地 定 義 意 外 一 詞 個 案 六 人 身 意 外 險 的 保 險 金 索 取 人 必 須 證 明 遭 受 意 外 的 身 體 受 傷 在 果 汁 店 任 職 助 理 的 被 保 險 人 在 搬 運 大 量 甘 蔗 時 扭 傷 腰 椎 部 位, 並 因 背 部 受 傷 而 獲 發 14 天 病 假 保 險 人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上 沒 有 明 顯 傷 痕 或 瘀 痕, 加 上 X 光 檢 查 沒 有 顯 示 異 樣 為 理 由, 拒 絕 其 意 外 利 益 給 付 的 要 求 1/16

鑒 於 主 診 醫 生 的 報 告 指 出 被 保 險 人 的 腰 椎 位 置 赤 紅 僵 硬 和 隆 腫, 加 上 由 受 傷 引 起 的 痛 楚 局 限 了 被 保 險 人 的 腰 椎 活 動 能 力, 令 他 無 法 工 作, 投 訴 委 員 會 相 信 這 些 身 體 症 狀 和 發 現 可 被 合 理 地 視 為 明 顯 的 傷 痕 經 過 再 三 考 慮 有 關 情 況 受 傷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後,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的 背 傷 是 由 真 正 的 意 外 引 致 的, 故 裁 定 被 保 險 人 得 直, 可 獲 發 14 天 暫 時 性 殘 疾 利 益 評 論 : 投 訴 委 員 會 明 顯 地 認 爲 案 中 保 單 就 意 外 的 身 體 受 傷 所 要 求 的 證 據 是 明 顯 的 傷 痕, 而 這 詞 不 一 定 屬 於 有 傷 口 的 傷 (ii) 受 傷 / 殘 疾 的 定 義 : 不 同 的 保 險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但 下 列 的 定 義 均 具 有 代 表 性 : (1) 永 久 解 作 至 少 持 續 十 二 個 月, 而 到 其 時 仍 不 能 合 理 地 希 望 會 有 進 展 (2) 喪 失 肢 體 解 作 手 腕 或 足 踝 或 其 以 上 部 位 與 身 體 的 分 離, 或 如 此 定 義 的 肢 體 永 久 喪 失 能 力 (3) 喪 失 視 力 解 作 有 關 的 眼 睛 的 所 有 視 力 受 到 了 完 全 的 不 可 恢 復 的 損 害 (iii) 時 間 限 制 : 受 保 死 亡 或 殘 疾 必 須 發 生 在 受 傷 後 的 十 二 個 月 之 內 ( 或 某 些 其 他 指 明 的 期 限 ) 當 然, 特 殊 情 況 ( 例 如 陷 入 長 期 的 昏 迷 後 死 亡 ) 或 會 得 到 同 情 的 考 慮 (iv) 利 益 限 制 : 保 單 通 常 會 規 定 利 益 不 可 積 累, 但 如 果 受 保 人 於 於 死 亡 時 已 有 權 取 得 按 周 計 算 的 利 益 的 情 況 則 屬 例 外 正 如 上 述 所 說 明 的, 暫 時 性 利 益 的 發 放 通 常 以 不 超 過 一 百 零 四 個 星 期 爲 限 (v) 除 外 責 任 : 衆 多 適 用 的 除 外 責 任 可 分 以 下 幾 類 : (1) 基 本 風 險, 包 括 戰 爭 核 子 及 個 案 數 字 目 前 日 益 增 多 的 愛 滋 病 (2) 危 險 活 動, 例 如 危 險 的 體 育 運 動 ( 如 爬 山 冬 季 運 動 等 ) 和 飛 行 活 動 ( 作 為 付 費 乘 客 進 行 者 除 外 ) 1/17

個 案 七 冬 季 運 動 一 般 屬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港 某 商 場 跟 兒 子 一 起 溜 冰 時 發 生 意 外, 導 致 脛 骨 和 腓 骨 骨 折, 獲 發 67 天 病 假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受 傷 是 因 溜 冰 而 起, 因 此 保 險 人 拒 絕 給 付 住 院 現 金 津 貼 和 殘 疾 津 貼, 所 持 理 據 是 保 單 明 確 豁 免 承 保 由 參 與 冬 季 運 動 或 冬 季 運 動 訓 練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與 參 與 冬 季 運 動 或 冬 季 運 動 訓 練 相 關 的 任 何 損 失 雖 然 保 單 沒 有 對 冬 季 運 動 下 定 義, 但 是 投 訴 委 員 會 相 信 冬 季 運 動 泛 指 在 雪 上 或 冰 上 進 行 的 運 動, 因 此, 不 論 是 在 室 內 還 是 在 室 外 溜 冰, 都 屬 於 冬 季 運 動 由 於 保 單 具 體 地 豁 免 承 保 由 參 與 冬 季 運 動 引 致 的 損 失, 因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贊 同 保 險 人 決 定 拒 絕 被 保 險 人 的 給 付 要 求 評 論 : 為 冬 季 運 動 除 外 責 任 的 目 的, 冬 季 運 動 不 限 於 實 際 在 冬 天 或 室 外 進 行 的 運 動 個 案 八 騎 電 單 車 (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 屬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保 障 的 除 外 責 任 死 者 因 交 通 意 外 喪 生 ; 他 當 時 是 電 單 車 上 的 乘 客 某 項 保 單 豁 免 條 款 訂 明 : 不 會 賠 償 因 為 參 與 危 險 活 動,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騎 電 單 車..., 直 接 或 間 接 導 致 或 造 成 的 意 外 死 亡 考 慮 到 導 致 死 者 喪 生 的 情 況 並 非 在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保 險 人 拒 絕 給 付 意 外 死 亡 利 益 死 者 的 母 親 出 示 交 通 意 外 報 告, 以 資 證 明 兒 子 之 死 是 因 為 小 巴 司 機 疏 忽 所 致, 當 時 小 巴 司 機 一 邊 行 車, 一 邊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她 強 調 兒 子 在 發 生 意 外 時 只 是 電 單 車 乘 客, 並 非 參 與 危 險 活 動 雖 然 發 生 意 外 時 死 者 只 是 電 單 車 乘 客, 但 是 投 訴 委 員 會 仔 細 審 閱 過 涉 案 的 豁 免 條 款 後, 認 為 應 該 視 電 單 車 乘 客 為 間 接 騎 電 單 車 據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贊 同 保 險 人 決 定 拒 絕 給 付 意 外 死 亡 利 益 的 要 求 評 論 : 有 些 時 候, 保 險 人 利 用 直 接 或 間 接 一 詞 擴 大 某 些 除 外 的 出 事 成 因 的 範 圍 1/18

(3) 違 反 社 會 原 則 的 活 動, 包 括 自 殺 蓄 意 令 自 己 受 傷 酗 酒 或 濫 用 其 他 物 質 個 案 九 意 外 利 益 受 傷 必 須 由 意 外 導 致 才 能 獲 給 付 人 身 被 保 險 人 在 群 黨 襲 擊 中 受 到 多 處 刀 傷, 其 後 向 保 險 人 要 求 意 外 險 給 付 根 據 被 保 險 人 向 警 方 提 出 的 證 供, 他 前 往 肇 事 現 場 意 圖 拯 救 遭 群 黨 襲 擊 的 友 人, 並 在 拯 救 過 程 中, 遭 群 黨 以 利 器 嚴 重 刺 傷 雖 然 保 險 人 以 導 致 被 保 險 人 受 傷 的 原 因 及 發 生 事 故 的 環 境 有 違 法 規 為 理 由, 拒 絕 被 保 險 人 的 要 求, 但 是 投 訴 委 員 會 則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是 在 明 知 處 境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仍 決 定 參 與 毆 鬥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不 難 想 像 到 在 毆 鬥 現 場 推 撞 暴 徒 的 結 果 是 自 己 會 遭 受 襲 擊 ; 事 態 發 展 一 如 想 像, 因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一 致 同 意 被 保 險 人 的 受 傷 並 非 意 外 所 導 致, 而 是 其 行 動 產 生 的 必 然 後 果, 所 以 裁 定 保 險 人 得 直 評 論 : 受 保 人 自 身 的 故 意 行 動 導 致 受 襲 擊 是 他 能 夠 預 見 的, 因 此 他 的 受 傷 不 能 納 入 由 意 外 導 致 的 受 傷 的 範 圍 個 案 十 律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保 障 豁 免 承 保 觸 犯 法 任 職 貨 車 司 機 的 被 保 險 人 在 國 內 駕 車, 他 駕 駛 的 貨 車 和 另 一 輛 汽 車 相 撞, 對 方 事 後 不 顧 而 去, 他 則 最 後 不 治 公 安 指 出, 死 者 沒 有 留 意 交 通 情 況, 行 車 時 沒 有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前 車 沒 有 合 適 的 照 明 設 備 公 安 在 報 告 中 的 結 論 是 : 死 者 須 要 為 經 濟 損 失 負 上 七 成 法 律 責 任, 其 餘 三 成 則 應 由 失 蹤 司 機 負 責 保 險 人 拒 絕 給 付 意 外 死 亡 利 益, 所 持 理 據 是 保 單 的 某 項 豁 免 條 款 (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 具 體 地 豁 免 承 保 所 有 因 直 接 或 間 接 觸 犯 或 企 圖 觸 犯 法 律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損 失 投 訴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報 告 是 由 一 些 意 外 發 生 後 才 抵 達 現 場 的 公 安 人 員 撰 寫 的, 而 且 並 沒 有 任 何 目 擊 證 人 或 環 境 證 供 支 持 他 們 對 死 者 的 指 控, 再 者 也 沒 有 任 何 線 索 顯 示 公 安 人 員 如 何 得 出 上 述 結 1/19

論 在 這 方 面, 投 訴 委 員 會 質 疑 公 安 報 告 的 內 容, 也 不 完 全 確 信 它 們 屬 可 靠 和 可 供 援 引 此 外, 就 保 險 合 約 的 相 關 法 律 來 說, 以 下 三 項 基 本 原 則 適 用 於 這 宗 個 案 : 1. 以 文 件 記 錄 合 約 這 個 事 實, 表 示 立 約 雙 方 的 原 意 至 關 重 要 2. 如 果 條 文 出 現 兩 個 解 釋, 有 違 立 約 原 意 或 令 合 約 形 同 虛 設 的 解 釋 必 須 作 廢 ; 同 樣 道 理, 如 果 條 文 出 現 兩 個 解 釋, 字 面 荒 謬 的 解 釋 必 須 作 廢, 而 取 用 較 廣 義 靈 活 和 合 理 的 解 釋 3. 詮 釋 豁 免 條 款 時, 必 須 與 合 約 欲 達 致 的 目 的 或 宗 旨 相 符 涉 案 的 保 單 屬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單, 其 中 一 項 條 款 是 這 麽 寫 的 :... 由 外 在 暴 力 和 偶 發 的 事 故 直 接 並 同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無 關 地 造 成 的 傷 患...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雙 方 立 約 的 原 意 是 承 保 意 外 事 故 所 引 致 的 保 險 金 要 求, 即 無 法 預 料 和 並 非 蓄 意 造 成 的 事 故 投 訴 委 員 會 採 用 立 約 原 意 方 法, 把 觸 犯 法 律 解 釋 為 蓄 意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並 非 僅 僅 違 反 交 通 規 例 基 於 上 述 事 實 及 論 法, 投 訴 委 員 會 裁 定 保 險 金 索 取 人 得 直, 可 獲 給 付 死 亡 利 益 評 論 : 投 訴 委 員 會 以 案 中 的 事 實 為 依 據, 採 用 立 約 原 意 方 法 ( 而 非 字 面 方 法 一 個 比 較 廣 泛 地 被 認 識 的 合 約 解 釋 方 法 ) 來 解 釋 有 關 的 豁 免 條 款 在 普 通 法 裏 面, 法 院 認 爲 自 己 是 有 權 在 它 們 覺 得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採 用 這 種 方 法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4) 其 他 除 外 責 任, 例 如 分 娩 或 懷 孕 在 消 防 或 持 槍 部 門 當 值 期 間 出 事 多 種 個 別 的 特 點 ( 如 年 齡 ) 可 能 會 影 響 核 保 的 結 果, 但 根 據 被 保 險 人 的 職 業 計 算 保 費 是 標 準 的 做 法 所 有 職 業 將 會 按 潛 在 的 意 外 風 險 來 分 爲 至 少 三 種 甚 至 七 種 以 上 的 不 同 類 別 如 果 兩 者 的 情 形 都 一 樣 ( 性 別 除 外 ),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保 險 費 率 是 相 同 的 1/20

( d ) 保 額 或 許 可 以 購 買 一 個 或 多 個 單 位 的 保 險 保 障, 而 每 個 單 位 都 附 有 一 張 利 益 表 另 一 種 做 法 是 為 不 同 類 型 的 利 益 挑 選 個 別 的 保 額 從 技 術 角 度 而 言,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對 自 己 具 有 無 限 制 的 可 保 權 益, 所 以 投 保 金 額 不 受 限 制 然 而 在 實 務 上, 如 果 保 額 遠 高 於 正 常 的 需 要, 或 按 周 計 算 的 利 益 的 金 額 高 於 被 保 險 人 每 周 相 當 可 能 賺 取 的 金 額, 則 保 險 人 一 般 不 願 意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 e ) 其 他 特 點 (i) (ii) 團 體 保 單 (Group policies): 越 來 越 多 的 僱 主 把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作 爲 給 員 工 的 額 外 福 利 這 類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可 以 僅 局 限 於 工 作 時 間, 然 而 較 多 的 情 況 還 是 二 十 四 小 時 生 效 疾 病 保 險 保 障 : 上 面 的 論 述 幾 乎 僅 針 對 純 意 外 的 保 險 而 作 出 其 實 疾 病 利 益 也 可 能 包 括 在 這 些 保 單 之 中, 不 過 僅 屬 於 暫 時 殘 疾 的 利 益 以 疾 病 導 致 死 亡 爲 例,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是 永 遠 不 會 提 供 這 種 保 險 保 障 的, 因 爲 它 被 視 爲 屬 於 人 壽 保 險 的 風 險 由 於 女 性 的 患 病 率 被 理 解 為 高 於 男 性, 所 以 女 性 的 疾 病 保 險 保 費 可 能 較 高 註 : 傳 統 上, 疾 病 保 險 保 障 與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是 互 相 結 合 的, 但 目 前 香 港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中 包 含 了 疾 病 保 險 保 障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因 此, 香 港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也 稱 爲 純 意 外 保 單 (Accidents Only policies) (iii) 其 他 保 單 :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利 益 常 常 是 其 他 險 種 的 一 籃 子 保 險 保 障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例 如 它 們 常 被 加 到 人 壽 保 險 單 中 在 一 般 保 險 中, 人 身 意 外 利 益 也 可 作 爲 一 些 保 單 的 一 部 分,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金 錢 保 險 ( 攜 帶 現 金 的 職 員 遭 受 襲 擊 ) 家 居 保 險 等 它 們 有 時 則 作 爲 額 外 利 益 附 加 於 保 單 內, 例 如 汽 車 保 單 (iv) 可 取 消 性 :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的 合 約 期 限 通 常 爲 一 年, 期 滿 後 決 定 是 否 續 保 除 此 之 外, 保 單 一 般 允 許 保 險 人 在 有 效 期 內 取 消 保 單 (v) 年 齡 限 制 : 雖 然 保 費 並 非 根 據 受 保 人 的 年 齡 來 釐 定, 但 是 保 單 通 常 指 明 可 保 年 齡 的 範 圍 ( 例 如 從 十 六 歲 到 六 十 五 歲 ) 1/21

1.2.2 醫 療 保 險 (Medical Insurance)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向 因 意 外 而 死 亡 或 受 傷 的 被 保 險 人 給 付 利 益 ; 而 醫 療 保 險 的 目 的, 是 要 承 保 由 意 外 或 疾 病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這 類 保 單 的 合 約 期 限 一 般 是 一 年, 可 以 續 保 除 了 首 份 保 單 外, 一 般 都 有 保 費 寬 限 期 (days of grace) 在 取 消 保 單 的 權 利 這 方 面, 做 法 並 不 一 致 大 多 數 保 單 允 許 由 被 保 險 人 取 消, 但 不 是 所 有 保 單 都 賦 予 保 險 人 同 樣 的 權 利 事 實 上, 某 些 計 劃 讓 被 保 險 人 有 選 擇 權, 決 定 是 否 續 保 從 技 術 的 角 度 來 講, 這 可 以 使 這 類 保 單 的 性 質 變 為 長 期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i)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 由 於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了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所 保 的 情 況 ( 例 如 在 攀 山 時 受 傷, 可 能 同 時 引 致 醫 療 費 用 和 殘 疾 ), 所 以 人 身 意 外 保 單 的 常 用 除 外 責 任 幾 乎 全 都 適 用 ( 見 上 文 ) (ii) 特 殊 除 外 責 任, 包 括 : (1) 先 天 性 狀 況 ; (2)( 保 險 生 效 前 ) 已 患 的 疾 病 及 已 存 在 的 殘 疾 ; 個 案 十 一 保 險 生 效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屬 醫 療 保 險 的 除 外 責 任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在 購 買 了 住 院 保 單 十 天 後 因 腹 痛 糞 便 有 血 入 院, 組 織 病 理 報 告 證 實 她 的 結 腸 長 了 一 個 約 5 厘 米 的 腫 瘤 保 險 人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在 投 保 前 15 個 月 曾 因 肛 門 出 血 和 硬 糞 便 求 診 此 外, 保 險 人 根 據 腫 瘤 的 大 小, 認 為 該 腫 瘤 不 可 能 於 短 短 十 天 之 內 形 成, 因 此 以 保 險 生 效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為 理 由, 拒 絕 她 的 住 院 索 償 被 保 險 人 辯 稱 於 15 個 月 前 因 肛 門 出 血 就 醫 是 因 為 痔 瘡 所 致, 現 已 完 全 康 復 由 於 她 在 保 單 生 效 了 十 天 後 才 被 診 斷 出 患 上 結 腸 癌, 因 此 認 為 保 險 人 拒 絕 她 所 提 的 住 院 索 償 並 不 合 理 1/22

雖 然 已 掌 握 的 資 料 不 能 顯 示 被 保 險 人 所 患 的 結 腸 癌 的 確 實 發 病 日 期, 但 是 投 訴 委 員 會 考 慮 到 結 腸 腫 瘤 的 大 小, 認 為 該 腫 瘤 或 許 要 醞 釀 一 段 時 間 方 可 長 成 至 內 窺 鏡 可 偵 察 的 大 小 鑑 於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單 生 效 了 十 天 後 被 證 實 患 上 結 腸 癌,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以 腫 瘤 的 大 小 來 看, 該 腫 瘤 不 可 能 在 保 單 生 效 後 的 十 天 之 內 形 成 由 於 保 單 豁 免 承 保 在 保 單 生 效 之 前 已 經 出 現 存 在 或 呈 現 病 狀 或 病 徵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因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同 意 保 險 人 拒 絕 被 保 險 人 所 提 的 住 院 索 償 評 論 : 在 引 用 保 險 生 效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這 項 除 外 責 任 時 經 常 踫 到 的 難 題 是, 確 定 某 疾 病 的 確 實 發 病 日 期 可 以 是 困 難 的 事 情 (3) 生 育 控 制 / 不 育 治 療 ; (4) 整 容 手 術 ;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5) 例 行 醫 療 檢 查 及 身 體 檢 查 ; (6) 牙 科 治 療 ( 除 非 在 保 障 有 效 期 內 因 意 外 而 需 進 行 ) 十 分 明 顯, 基 於 這 類 保 險 的 意 外 成 分, 受 保 人 的 職 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同 樣, 由 於 這 類 保 險 也 與 疾 病 有 關, 因 此 受 保 人 的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在 這 類 保 險 中 也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性 別 保 障 程 度 及 地 域 範 圍 ( d ) 其 他 特 點 (i) 團 體 保 單 : 這 些 保 單 通 常 承 保 某 個 團 體 或 家 庭 (ii) 各 種 變 化 : 有 些 保 險 人 願 意 以 標 準 利 益 或 可 供 選 擇 的 額 外 利 益 的 形 式, 提 供 分 娩 及 牙 科 開 支 等 保 障 (iii) 住 院 保 障 (Hospitalization cover): 醫 療 保 險 單 可 於 住 院 期 間 給 付 按 日 計 算 的 訂 明 利 益 另 一 做 法 是 提 供 彌 償 保 障 1/23

1.3 組 合 及 一 籃 子 保 單 組 合 保 單 及 一 籃 子 保 單 均 是 包 含 了 一 種 以 上 的 保 險, 比 如 火 險 營 業 中 斷 險 盜 竊 險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和 公 眾 責 任 險 的 單 張 保 單 文 件 當 大 規 模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開 始 採 用 更 先 進 的 方 法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並 增 強 了 對 保 險 的 重 視 程 度 時, 這 種 趨 勢 便 愈 見 明 顯 這 些 保 單 的 形 式 可 以 較 爲 簡 單, 只 要 從 傳 統 的 各 類 保 單 中 找 出 相 應 的 保 障 部 分, 便 可 以 組 成 一 系 列 的 保 單 部 分 作 為 另 類 選 擇, 可 以 擺 脫 傳 統, 採 用 非 常 新 穎 的 保 單 設 計 組 合 保 單 與 一 籃 子 保 單 之 間 的 主 要 區 別 是 : 就 組 合 保 單 而 言, 核 保 和 釐 定 費 率 是 對 每 個 部 分 或 保 險 類 別 獨 立 地 進 行 的, 而 一 籃 子 保 單 則 在 保 障 範 圍 和 保 額 ( 及 責 任 限 額 ) 方 面 預 先 設 定 了 限 制, 釐 定 費 率 的 方 式 也 截 然 不 同 1.3.1 家 居 保 險 (Household (or Home) Insurance) 家 居 保 險 是 私 人 保 險 ( 有 時 稱 爲 個 人 或 私 人 險 種 ) 中 的 主 要 成 員, 很 多 公 司 是 透 過 其 火 險 部 門 來 承 保 這 項 業 務 的 這 類 業 務 也 是 一 籃 子 保 單 中 一 種 最 古 老 的 形 式, 不 僅 包 括 財 産 保 險 ( 主 要 是 全 險 保 障 ), 也 涉 及 一 些 責 任 保 險, 甚 至 一 些 人 身 保 險 與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 詳 見 下 文 )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 家 居 保 險 主 要 是 提 供 財 產 保 險, 所 承 保 的 是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建 築 物 及 / 或 其 內 部 的 物 品 受 保 的 可 以 是 業 主 和 佔 用 人 的 各 別 權 益 : (i) (ii) (iii) 純 建 築 物 保 障 (Buildings only cover) 純 家 居 物 件 保 障 (Contents only cover) 建 築 物 及 家 居 物 件 保 障 (Buildings and contents cover) 保 障 範 圍 不 是 指 明 危 險 的 就 是 全 險 的 建 築 物 的 保 障 傾 向 是 指 明 危 險 的, 而 家 居 物 件 保 障 則 傾 向 是 全 險 的 描 述 保 障 的 措 詞 是 詳 細 而 複 雜 的, 並 因 保 險 人 而 異, 故 須 留 心 地 學 習, 這 裏 僅 介 紹 大 概 的 情 況 : (1)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或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責 的 建 築 物 基 本 的 指 明 危 險 保 障 必 定 承 保 火 災, 也 能 進 而 包 含 火 險 中 大 部 分 可 保 的 附 加 危 險 (Extra Perils) ( 附 加 危 險 的 項 目 很 多, 包 括 風 暴 / 旋 風 地 震 爆 炸 動 物 / 車 輛 碰 撞 等 ) 除 此 之 外, 盜 竊 引 起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也 包 括 在 內 1/24

(2)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或 與 其 永 久 同 住 的 家 庭 成 員 的 物 件 ( 如 果 沒 有 受 其 他 保 單 的 保 障, 同 住 的 家 庭 傭 人 的 財 産 也 受 保 ) 指 明 危 險 保 障 的 受 保 風 險 項 目 與 建 築 物 的 相 似 註 : 如 果 上 述 (1) 或 (2) 項 的 保 險 提 供 全 險 保 障 的 話, 那 麼, 除 非 事 故 的 原 因 已 被 具 體 地 除 外, 否 則 受 保 財 産 的 全 部 損 失 或 損 害 都 屬 於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3) 暫 時 搬 移 的 物 品, 但 物 件 仍 要 擺 放 在 指 明 的 區 域 範 圍 之 內 的 處 所 中 (4) 送 往 新 居 途 中 的 物 件 (5) 其 他 財 産 保 障 包 括 各 種 雜 項, 如 因 鑰 匙 丟 失 或 被 盜 竊 而 需 更 換 新 鎖, 以 及 因 雪 櫃 故 障 而 需 重 置 變 質 的 冷 藏 食 物 (6) 把 受 損 害 的 建 築 物 恢 復 原 狀 所 需 的 建 築 師 及 測 量 師 的 費 用 (7) 住 宿 / 租 金.. 如 果 受 保 處 所 因 受 保 危 險 而 變 得 不 能 居 住, 保 單 便 可 提 供 另 覓 住 宿 的 額 外 支 出, 或 補 償 租 金 的 損 失 (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是 房 東 ) ( 當 然, 這 些 都 屬 於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 (8) 作 為 受 保 處 所 的 擁 有 人 或 佔 用 人, 向 第 三 者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9) 人 身 意 外 : 如 果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在 火 災 中 死 亡 或 死 於 盜 賊 之 手, 就 會 獲 一 次 性 支 付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利 益 (10) 免 費 轉 介 下 列 服 務 : 開 鎖 水 管 維 修 電 氣 維 修 冷 氣 機 維 修, 諸 如 此 類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i) 戰 爭 暴 亂 及 類 似 風 險 ; (ii) 核 風 險 ; (iii) 後 果 損 失 ( 不 包 括 上 述 (a)(7) 項 ); 1/25

(iv) 處 所 空 置 : 如 果 有 關 處 所 連 續 空 置 超 過 六 十 天, 保 單 通 常 便 會 暫 停 提 供 保 障 ( 有 時 仍 承 保 火 災 及 自 然 危 險 ); (v) 保 單 自 負 額 : 某 些 危 險 ( 例 如 風 暴 等 ) 很 可 能 適 用 一 個 指 明 的 自 負 額 (excess), 部 分 目 的 是 爲 保 險 人 免 除 瑣 細 的 損 失, 部 分 則 是 要 被 保 險 人 分 擔 自 身 的 損 失 ; 另 一 方 面, 全 險 的 財 產 保 障 一 律 設 有 自 負 額 (vi)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 當 保 費 是 按 照 由 被 保 險 人 自 選 的 保 額 計 算 時, 保 單 條 款 中 會 包 括 一 項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規 定 如 果 損 失 發 生 時 出 現 了 不 足 額 保 險 的 情 況, 被 保 險 人 就 不 會 得 到 十 足 的 保 障 例 如, 發 生 損 失 時 的 保 額 只 是 受 保 物 件 當 時 價 值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那 麽 賠 付 的 金 額 也 只 限 於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並 不 能 高 於 保 額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保 單 設 定 了 責 任 限 額 而 非 保 額, 保 費 又 按 照 受 保 處 所 的 建 築 面 積 計 算, 那 麽 便 不 會 包 括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因 此, 損 失 賠 償 會 以 適 用 的 責 任 限 額 爲 限 而 不 作 上 例 中 的 比 例 扣 減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雖 然 此 類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不 同 類 別 的 風 險, 然 而 保 費 傳 統 地 是 根 據 建 築 物 及 / 或 家 居 物 件 ( 不 同 的 保 險 費 率 ) 的 價 值, 以 百 分 比 ( 每 一 百 元 ) 或 千 分 比 ( 每 一 千 元 ) 來 計 算 保 險 費 率 今 天, 香 港 的 保 險 人 多 半 會 根 據 受 保 單 位 的 建 築 面 積 來 計 算 家 居 物 件 的 保 費, 並 設 有 標 準 的 責 任 限 額 1.3.2 家 傭 保 險 (Domestic Helper Insurance) ( a ) 保 障 範 圍 家 傭 保 險 可 以 用 獨 立 的 保 單 或 家 居 保 單 的 自 選 保 障 形 式 提 供 它 基 本 上 屬 於 一 籃 子 保 障, 承 保 對 家 傭 承 擔 的 僱 主 責 任, 及 向 其 提 供 的 僱 員 福 利, 包 括 : (i) 醫 療 開 支 ; (ii) 送 返 費 用 : 即 萬 一 家 傭 死 亡, 或 因 身 體 不 好 而 不 宜 繼 續 受 僱, 把 她 或 其 遺 體 送 返 家 鄉 所 花 的 費 用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1/26

(iii) (iv) 人 身 意 外 利 益 ; 及 公 衆 責 任 : 即 家 傭 在 香 港 對 第 三 者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保 障 範 圍 也 可 以 包 括 : 支 付 給 受 保 住 戶 的 臨 時 家 傭 津 貼 在 家 傭 殘 疾 或 死 亡 時 聘 請 替 工 所 需 開 支, 以 及 因 家 傭 不 忠 誠 而 給 被 保 險 人 帶 來 的 財 務 損 失 (b)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這 些 方 面 與 所 提 供 的 不 同 險 種 的 情 況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受 到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常 用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所 約 束 ( 冬 季 運 動 自 殺 分 娩 懷 孕 等 ), 醫 療 開 支 保 障 載 明 不 保 已 患 疾 病 整 容 手 術 例 行 醫 療 檢 查 等 (c ) 保 費 : 按 每 名 家 傭 收 取 固 定 保 費 1.3.3 旅 遊 保 險 (Travel Insurance) 隨 着 經 濟 能 力 的 提 升, 以 及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出 外 旅 遊 已 經 成 為 了 很 多 香 港 人 的 習 慣 這 種 現 象 導 致 對 旅 遊 保 險 的 需 求 增 加, 而 旅 遊 保 險 單 就 成 為 了 另 一 類 有 多 年 歷 史 的 一 籃 子 保 單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旅 遊 保 險 的 目 的 不 解 自 明, 主 要 是 爲 了 保 障 度 假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的 不 可 預 見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困 難 保 障 範 圍 頗 爲 廣 泛, 具 體 地 說 相 當 可 能 包 括 : (i) 醫 療 費 用 : 一 些 國 家 的 私 人 醫 療 費 用 是 非 常 昂 貴 的, 尤 以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最 爲 突 出 旅 遊 保 險 爲 度 假 期 間 必 需 的 醫 治 提 供 一 項 高 限 額 的 保 障, 有 時 高 達 幾 百 萬 (ii) 人 身 意 外 利 益 : 和 上 文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相 似 個 案 十 二 為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的 目 的 而 給 喪 失 單 肢 所 下 的 定 義 被 保 險 人 遊 美 途 中 跌 倒, 導 致 右 肘 骨 折, 於 是 根 據 其 旅 遊 保 險 就 醫 療 開 支 及 右 手 部 分 殘 疾 提 出 索 償 及 保 險 金 要 求 保 險 人 賠 付 了 醫 療 開 支, 但 拒 絕 就 其 右 手 部 分 殘 疾 作 出 保 險 金 給 付, 原 因 是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並 不 符 合 1/27

相 關 旅 遊 保 單 的 人 身 意 外 部 分 中 喪 失 單 肢 或 任 何 其 他 受 保 受 傷 的 定 義 該 保 單 把 喪 失 單 肢 界 定 為 : 手 部 在 腕 骨 或 腕 骨 以 上 斷 肢 腳 部 在 踝 骨 或 踝 骨 以 上 斷 肢, 或 手 部 或 腳 部 喪 失 功 能 ; 而 喪 失 功 能 則 界 定 為 : 完 全 功 能 性 殘 疾 雖 然 有 職 業 治 療 師 證 實 被 保 險 人 右 手 部 分 功 能 永 久 受 損, 受 傷 對 他 的 日 常 生 活 也 構 成 諸 多 不 便, 但 是 他 的 手 部 沒 有 在 腕 骨 或 腕 骨 以 上 斷 肢, 也 沒 有 完 全 功 能 性 殘 疾, 因 此, 投 訴 委 員 會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並 不 符 合 喪 失 單 肢 利 益 給 付 的 基 本 條 件 更 重 要 的 是, 保 單 沒 有 指 明 會 按 比 例 就 被 保 險 人 永 久 及 部 分 傷 殘 或 喪 失 部 分 功 能 作 出 保 險 金 給 付, 投 訴 委 員 會 裁 定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並 不 足 以 使 他 有 資 格 索 取 喪 失 單 肢 利 益, 因 此 贊 同 保 險 人 決 定 拒 絕 作 出 給 付 評 論 : 案 中 喪 失 單 肢 一 詞 的 具 體 保 單 定 義 受 到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高 度 尊 重 (iii) 行 李 丟 失 / 受 損 害 : 旅 遊 保 險 提 供 全 險 保 障, 可 以 包 括 行 李 的 最 終 損 失, 連 同 一 筆 購 置 應 急 物 品 的 費 用 (iv) (v) (vi) 損 失 訂 金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例 如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近 親 死 亡 或 患 病 ), 用 於 度 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預 繳 或 須 付 的 費 用 可 能 出 現 損 失 旅 遊 保 險 也 就 這 類 損 失 提 供 保 障 損 失 現 金 : 度 假 期 間 現 金 丟 失 或 被 盜 竊 的 保 障 額 頗 有 限 延 誤 : 保 單 還 可 以 在 航 班 過 度 延 誤, 超 過 了 某 個 訂 明 的 期 限 後, 支 付 一 筆 指 明 的 金 額 (vii) 送 返 開 支 (Repatriation expenses): 指 將 度 假 期 間 受 傷 的 被 保 險 人 或 他 死 後 的 遺 體 送 返 原 地 所 需 的 額 外 開 支 (viii) 個 人 責 任 保 障 : 被 保 險 人 對 第 三 者 的 死 亡 受 傷 或 財 産 損 害 應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ix) 雜 項 保 障 : 在 這 類 競 爭 激 烈 的 業 務 中, 不 難 發 現 各 種 範 圍 廣 泛 的 保 障 和 服 務, 包 括 劫 持 利 益 向 國 際 求 助 熱 線 取 得 顧 問 及 諮 詢 服 務, 以 及 按 日 計 算 的 住 院 利 益 等 1/28

(b) 限 制 和 除 外 責 任 (i) 一 般 的 : 這 些 方 面 與 所 提 供 的 不 同 險 種 的 情 況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受 到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的 常 用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所 約 束 ; 責 任 保 障 可 能 豁 免 承 保 因 使 用 汽 車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ii) 自 負 額 : 保 單 中 大 多 數 部 分 相 當 可 能 設 有 自 負 額, 可 能 是 一 百 元 或 以 上, 主 要 是 爲 了 消 除 小 額 索 償 (c)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有 時 保 單 以 一 籃 子 的 形 式 提 供 保 障, 並 容 許 購 買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單 位 的 保 障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個 別 保 障 及 保 額 也 是 可 以 選 擇 的 無 論 屬 何 種 情 況, 釐 定 保 費 的 重 要 因 素 如 下 : (i) (ii) (iii) (iv) 地 域 範 圍 : 很 多 保 險 人 不 是 提 供 全 球 保 障 的 話, 便 是 提 供 兩 個 保 障 區 域 以 供 選 擇, 即 :(a) 十 多 個 指 名 的 亞 洲 或 東 亞 國 家, 及 (b) 全 球 很 明 顯, 保 險 費 率 隨 着 地 域 範 圍 的 擴 大 而 增 加 持 續 時 間 : 通 常 根 據 旅 程 所 涉 及 的 天 數 進 行 保 費 報 價 受 保 人 : 旅 遊 保 險 很 明 顯 與 家 庭 度 假 有 關 與 被 保 險 人 一 起 旅 行 的 配 偶 和 家 人 或 朋 友, 可 能 會 獲 提 供 優 惠 的 整 體 保 費 率 年 保 單 : 可 為 經 常 旅 行 的 人 ( 商 務 及 / 或 度 假 ) 提 供 爲 期 一 年 的 保 單, 及 優 惠 的 整 付 保 費 (d) 其 他 特 點 (i) (ii) 核 保 : 這 種 業 務 的 特 點 是 盡 量 將 一 切 都 簡 單 化, 因 爲 人 們 通 常 在 最 後 關 頭 才 去 投 保, 而 且 不 能 做 到 用 家 方 便 的 産 品 很 難 在 這 種 大 型 的 市 場 中 取 得 成 功 所 以, 甚 少 對 風 險 個 別 地 進 行 核 保 總 保 單 ( Master policies ): 向 很 多 安 排 度 假 套 餐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簽 發 總 保 單 是 一 種 頗 為 普 遍 的 做 法 個 別 客 戶 只 會 收 到 一 張 略 述 主 要 保 險 條 文 的 保 險 憑 證 1/29

(iii) 積 累 (Accumulation): 儘 管 很 少 對 旅 遊 保 險 進 行 個 別 的 核 保, 然 而 核 保 員 必 須 注 意 到 衆 多 保 單 持 有 人 受 到 同 一 個 意 外 的 影 響 的 確 實 危 險 一 個 驚 人 的 例 子 是 一 架 度 假 包 機 一 旦 墜 毀, 可 能 造 成 數 百 人 喪 生, 所 涉 及 的 人 身 意 外 給 付 金 額 的 總 數 可 能 極 為 龐 大 這 對 保 險 人 來 說 是 一 個 非 常 技 術 性 的,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問 題, 保 險 人 會 爲 此 而 設 立 再 保 險 計 劃 1.3.4 商 業 保 險 組 合 保 單 (Commercial Combined Policies) 這 種 保 單 通 常 是 由 個 別 承 保 人 及 / 或 爲 個 別 客 戶 設 計 的 正 因 如 此, 不 怎 麽 適 宜 在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中 詳 細 描 述 然 而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提 一 下 這 類 保 障 的 存 在 及 其 某 些 特 點 (a) 財 産 及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組 合 保 單 (Combined Property and Pecuniary Policy) 這 種 保 單 傾 向 於 提 供 全 險 保 障, 在 同 一 張 保 單 下 提 供 實 物 損 害 和 營 業 中 斷 保 障 (b) 責 任 保 險 組 合 保 單 (Combined Liability Policy) 在 典 型 的 情 況 下, 這 類 保 單 在 一 份 文 件 內 提 供 公 衆 責 任 産 品 責 任 和 僱 員 補 償 等 三 種 保 障 個 別 客 戶 也 可 保 董 事 及 主 管 人 員 責 任 及 / 或 專 業 責 任 險 (c) 傘 括 類 型 組 合 保 障 (Combined Umbrella type cover) 這 類 保 障 可 以 包 括 任 何 類 型 的 保 障, 包 括 財 産 經 濟 權 益 及 責 任 風 險 它 們 相 當 可 能 是 按 特 定 被 保 險 人 的 要 求 而 個 別 設 計 的 由 於 其 獨 特 性, 所 以 不 適 宜 在 本 手 冊 中 一 一 列 舉 這 類 保 障 的 具 體 限 制 或 其 他 特 點 不 過 可 以 提 一 下, 被 保 險 人 共 同 追 求 的 是, 一 份 保 單 就 能 提 供 多 種 保 障 的 方 便, 及 整 體 上 節 省 保 費 警 告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必 須 極 小 心 地 確 保 有 完 全 清 晰 的 保 單 措 詞 顯 示 每 一 個 保 單 部 分 或 每 一 種 保 險 均 構 成 獨 立 的 合 約, 儘 管 有 可 能 辨 說 這 正 是 隱 含 的 意 圖 否 則, 當 索 償 發 生 時, 一 個 看 似 只 適 用 於 某 部 分 或 某 險 種 的 合 約 條 款 的 違 反, 竟 然 可 能 解 釋 為 同 時 影 響 着 所 有 其 他 部 分 或 保 險, 理 由 是 有 關 保 單 代 表 了 單 個 的 合 約, 而 非 幾 個 共 存 和 獨 立 的 合 約 在 這 方 面, 尤 其 應 當 留 意 保 證 的 應 用 ; 保 證 的 特 性 是 它 是 否 適 用 並 非 取 決 於 重 要 性 或 因 果 關 係 ( 見 下 文 2.3.4(a)) 1/30

1.4 財 産 保 險 及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要 在 這 裏 提 醒 的 是, 財 産 保 險 的 標 的 是 具 有 實 質 的 物 體 ( 建 築 物 船 舶 等 ), 而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所 承 保 的, 則 是 可 能 被 受 保 事 件 影 響 並 屬 無 形 的 財 務 利 益 ( 例 如 未 來 租 金 的 損 失, 額 外 費 用 等 ) 1.4.1 火 災 及 附 加 危 險 保 險 (Fire and Extra Perils Insurance) 現 時 承 保 商 業 財 產 的 財 產 保 險 單 多 數 是 提 供 全 險 保 障 的, 而 傳 統 的 火 險 保 單, 主 要 是 業 主 除 了 為 自 身 的 利 益 以 外, 還 為 承 按 人 的 利 益 而 購 買 的, 並 且 可 能 加 保 附 加 危 險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事 實 上, 這 些 方 面 不 解 自 明, 但 具 體 地 說, 保 障 範 圍 如 下 : (i) 火 災 損 失 或 損 害 : 看 似 非 常 明 顯, 但 還 必 須 注 意 某 些 特 點 : (1) 火 災 ( Fire ) 這 項 危 險 是 指 不 應 起 火 的 物 體 ( 不 論 是 否 受 保 財 產 ) 實 際 上 起 火 了, 而 且 不 是 由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引 起 或 安 排 的 ( 即 不 是 欺 詐 ) 舉 例 說 明 : 壁 爐 裡 的 火 是 有 意 的 火, 因 此 不 是 火 險 單 所 承 保 的 但 如 果 它 的 火 花 點 着 了 放 在 壁 爐 附 近 的 木 塊, 我 們 便 說 該 木 塊 被 火 險 單 中 所 指 的 火 災 損 壞 或 毀 滅 了 (2) 如 果 火 災 ( 如 上 文 所 界 定 的 ) 是 近 因, 那 麽 火 災 損 害 便 包 括 由 煙 熱 力, 以 及 撲 救 火 災 時 用 的 水 引 致 的 損 害 由 消 防 隊 或 其 他 參 與 救 火 的 人 合 理 地 造 成 的 損 害, 也 在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3) 火 災 並 非 必 須 在 受 保 處 所 裡 發 生, 因 此, 發 生 在 鄰 近 物 業 中 並 符 合 以 上 定 義 的 火 災 所 產 生 的 熱 量 煙 或 水 進 而 對 受 保 財 產 造 成 的 損 害, 也 可 構 成 有 效 的 火 災 索 償 (ii) 閃 電 (Lightning): 不 管 火 災 是 否 隨 後 發 生 (iii) 爆 炸 (Explosion): 雖 然 在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中, 爆 炸 是 一 項 除 外 的 危 險, 但 有 關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載 明 不 適 用 於 作 家 居 用 途 ( 非 商 用 ) 的 氣 體 ( 或 鍋 爐 ) 的 爆 炸 這 項 受 保 危 險, 所 導 致 的 損 害 1/31

(iv) 附 加 危 險 (Extra perils) : 也 稱 爲 特 殊 危 險 (special perils) 類 似 危 險 (allied perils) 或 擴 展 危 險 (extended perils) 傳 統 上, 這 些 危 險 ( 造 成 損 失 的 原 因 ) 屬 於 標 準 火 險 保 單 的 附 加 保 障, 須 付 額 外 保 費 這 類 危 險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因 此 保 險 人 慣 常 的 做 法 是 將 願 意 承 保 的 危 險 列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清 單, 附 於 每 張 保 單 上, 並 在 保 單 承 保 表 上 説 明 哪 些 附 加 危 險 適 用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i) 比 例 分 攤 : 財 産 保 險 通 常 要 求 全 額 投 保 ; 在 理 賠 時 會 對 不 足 額 保 險 的 情 況 作 出 懲 罰 (ii) 自 負 額 : 用 於 基 本 保 障 ( 即 火 災 閃 電 和 某 種 爆 炸 ) 中 的 自 負 額 並 不 多 見, 然 而, 某 些 附 加 危 險 的 保 障 設 有 標 準 的 自 負 額 (iii) 保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 除 了 關 於 戰 爭 和 核 事 故 的 標 準 除 外 責 任 ( Standard exclusions) 以 外, 還 有 一 些 其 他 的 除 外 責 任, 其 中 有 些 是 可 以 附 加 承 保 的 危 險 我 們 沒 有 必 要 完 整 地 列 出 保 單 的 所 有 限 制,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火 災 發 生 時 或 發 生 後 遭 受 的 盜 竊 損 失 被 指 明 屬 於 除 外 責 任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正 如 大 多 數 財 産 保 險 一 樣, 保 費 是 根 據 保 額 的 某 個 比 率 ( 百 分 比 或 千 分 比 ) 來 釐 定 的 爲 了 釐 定 保 險 費 率, 須 按 各 自 的 相 對 風 險 對 財 産 進 行 分 類, 然 後 再 根 據 個 別 的 特 點 ( 比 如 受 保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偏 僻 或 就 近 程 度 及 救 火 設 施 ), 適 當 地 提 高 或 降 低 保 費 ( d ) 其 他 特 點 (i) 投 保 人 適 當 的 選 擇 附 加 危 險 是 重 要 的 (ii) 由 於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所 以 足 夠 的 保 額 也 是 很 有 必 要 的 (iii) 由 於 火 災 風 險 的 複 雜 性, 以 及 巨 大 的 受 險 價 值, 保 險 人 或 其 代 表 有 時 有 需 要 對 投 保 的 處 所 進 行 風 險 檢 驗 ( 實 地 檢 查 ) 1/32

(iv) 通 常, 以 下 標 的 有 各 自 的 保 額 : (1) 建 築 物 ; (2) 營 業 存 貨 ; (3) 機 器 ; (4) 其 他 物 件 1.4.1a 火 災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這 是 一 種 經 濟 權 益 保 險, 它 與 火 險 有 別 但 卻 又 密 切 相 關 火 險 ( 或 火 災 實 物 損 害 保 險 一 個 更 具 體 的 名 稱 ) 是 對 實 質 財 產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提 供 彌 償,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則 是 對 火 災 等 的 另 類 後 遺 影 響 ( 如 利 潤 損 失 額 外 的 費 用 等 ) 提 供 補 償 當 然,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是 可 以 連 同 其 他 種 類 的 實 物 損 害 保 障 ( 比 如 商 業 財 產 全 險 和 海 上 保 險 保 障 ) 購 買 的 ( a ) 保 障 範 圍 (i) (ii) 因 受 保 危 險 而 導 致 的 毛 利 潤 (Gross Profit) ( 按 保 單 定 義 ) 損 失 因 受 保 危 險 而 導 致 的 必 要 和 合 理 的 附 加 費 用 (Additional expenses)( 例 如 租 用 其 他 物 業 ) (iii) 營 業 中 斷 期 間 支 付 的 工 資 (Wages)( 有 時 則 包 括 在 上 述 (i) 項 內 )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單 和 火 險 保 單 的 措 詞 是 近 似 的, 它 們 承 保 同 一 組 危 險 ( 火 災 閃 電 等 ), 但 是 有 兩 個 關 乎 營 業 中 斷 保 單 的 重 點 要 注 意 : (i) 實 物 損 害 附 帶 條 件 (Material damage proviso):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火 險 保 障 了 有 關 實 物 損 害, 營 業 中 斷 保 單 就 不 會 作 出 賠 償 否 則, 我 們 可 以 很 容 易 想 像 到, 中 斷 期 間 相 當 可 能 會 大 大 地 延 長, 這 對 營 業 中 斷 保 單 是 不 利 1/33

從 技 術 方 面 而 言, 是 不 必 向 提 供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的 那 個 保 險 人 購 買 實 物 損 害 保 險 的, 但 是 香 港 的 保 險 人 通 常 不 願 意 只 提 供 營 業 中 斷 保 障 而 不 同 時 承 保 有 關 的 實 物 損 害 風 險 (ii) 保 單 說 明 書 ( 或 說 明 書 ) (Policy specification or Specification): 營 業 中 斷 保 單 中 有 一 個 極 爲 重 要 的 部 分, 那 就 是 毛 利 潤 的 定 義 ( 與 會 計 師 常 用 的 含 義 有 別 ), 以 及 適 用 於 有 關 保 障 的 其 他 條 款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計 算 這 種 保 險 的 保 費 是 複 雜 的, 首 先 以 火 險 中 建 築 物 室 內 物 件 的 保 險 費 率 作 為 基 本 費 率, 然 後 再 根 據 保 障 的 相 關 時 間 因 素 來 計 算 附 加 費 ( 見 下 文 ) ( d ) 其 他 特 點 本 手 冊 為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業 務 類 別, 作 出 簡 明 的 摘 要 以 下 是 須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 (i) (ii) 其 他 名 稱 :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是 該 險 種 最 爲 趨 時 的 名 稱, 但 是 有 時 也 稱 爲 後 果 損 失 保 險 (Consequential Loss) 或 利 潤 損 失 保 險 (Loss of Profits) 時 間 因 素 : 對 於 實 物 損 害, 最 重 要 的 時 間 是 發 生 火 災 的 日 期, 因 爲 賠 償 金 額 與 這 個 日 期 有 關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所 保 障 的 是, 在 接 着 火 災 等 受 保 危 險 的 發 生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所 遭 受 的 損 失 很 明 顯, 必 須 為 中 斷 期 間 (Interruption Period) ( 或 彌 償 期 間 (Indemnity Period)) 設 下 一 個 期 限 這 個 期 限 名 為 最 長 彌 償 期 間 (Maximum Indemnity Period), 它 可 能 是 短 至 自 受 保 意 外 ( 例 如 火 災 ) 的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或 一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 甚 至 兩 年 或 兩 年 以 上 ) 個 別 風 險 的 特 點, 及 其 恢 復 正 常 營 業 水 平 的 能 力 ( 比 如 重 置 專 門 設 備 所 需 時 間 ), 在 這 方 面 都 起 着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iii) 計 算 損 失 : 這 是 項 非 常 複 雜 的 工 作, 通 常 需 要 專 業 會 計 師 的 協 助, 大 體 上 是 計 算 彌 償 期 間 的 損 失, 方 法 是 與 上 年 度 中 類 似 的 業 務 1/34

並 沒 有 出 現 中 斷 的 期 間 内 的 收 入 等 等 相 比 較, 然 後 再 就 某 些 因 素, 比 如 在 彌 償 期 間 內 發 生 更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和 爆 發 沙 士 傳 染 病 等 並 非 由 有 關 意 外 引 起 的 事 件, 作 出 任 何 必 要 的 趨 勢 調 整 (trend adjustments) 1.4.2 全 險 保 險 ( All Risks Insurance) 當 這 類 業 務 首 次 推 向 市 場 時, 一 些 保 險 人 認 爲 此 擧 太 過 冒 險 這 是 第 一 次 對 意 外 損 失 或 損 害 提 供 保 險, 有 時 甚 至 還 不 知 道 事 故 的 真 正 原 因 值 得 提 醒 的 是, 全 險 的 意 思 是 所 有 損 失 或 損 害 均 屬 保 障 範 圍 内, 具 體 豁 免 保 障 者 則 除 外 若 要 拒 賠, 保 險 人 便 有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哪 項 除 外 責 任 是 適 用 的 ( a ) 基 本 目 的 和 保 障 範 圍 全 險 的 性 質 在 上 文 已 經 提 過 我 們 很 快 可 以 看 到, 它 的 保 障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本 來, 全 險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只 限 於 個 別 指 明 的 極 爲 貴 重 的 物 品, 例 如 珠 寶 或 皮 草 等 ( 早 期, 還 僅 限 於 熟 悉 和 可 信 賴 的 客 戶 ) 隨 着 競 爭 的 狀 況 和 市 場 的 發 展, 這 類 保 障 的 應 用 範 圍 幾 乎 伸 展 到 任 何 種 類 的 有 形 財 産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全 險 這 個 名 稱 通 常 用 引 號 表 示, 為 的 就 是 表 明, 嚴 格 來 說 並 非 一 切 風 險 都 是 受 保 的 其 中 也 設 有 除 外 責 任, 這 包 括 : (i) (ii) 不 可 避 免 的 損 失 (Inevitable loss): 損 耗 折 舊 等 (wear and tear, depreciation, etc.) 是 必 然 發 生 的, 因 此 是 不 可 保 的 缺 乏 日 常 照 顧 : 因 光 線 害 蟲 和 大 氣 的 情 況 導 致 的 損 害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並 且 是 不 可 避 免 或 應 該 利 用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來 防 止 的 (iii) 標 準 的 除 外 責 任 ( Standard exclusions): 如 戰 爭 及 核 風 險 (iv) 不 合 理 的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製 造 或 在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時 ( 包 括 被 海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沒 收 充 公 ) 所 受 的 損 失, 都 被 認 爲 是 不 應 承 保 的 1/35

如 果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了 不 指 明 (unspecified) 物 件, 那 麽 有 關 保 障 就 相 當 可 能 適 用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當 每 件 物 品 都 設 有 本 身 的 保 額 時, 比 例 分 攤 就 不 一 定 適 用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保 費 必 然 是 根 據 保 額 的 一 定 比 率 來 計 算 的 同 時, 受 保 障 的 地 區 範 圍 不 同, 保 險 費 率 便 會 有 所 不 同 ( 全 球 保 障 的 保 費 自 然 是 最 高 的 ) ( d ) 其 他 特 點 (i) (ii) 應 用 範 圍 : 全 險 這 種 保 障 方 式 適 用 於 很 多 種 類 的 保 險 作 爲 一 項 獨 立 的 業 務 類 別, 它 主 要 涉 及 個 人 擁 有 的 私 人 財 産 然 而 現 在, 尤 其 就 大 客 而 言, 給 商 業 財 產 保 全 險 已 經 是 非 常 普 遍 了 約 定 價 值 (Agreed values): 以 全 險 方 式 承 保 貴 重 物 品 這 個 本 來 意 圖 仍 然 重 要 給 貴 重 物 品 承 保 全 保, 通 常 採 用 約 定 價 值 保 障 ( 全 損 時 支 付 保 額, 其 實 際 價 值 無 須 理 會 ), 而 約 定 價 值 須 於 開 始 時 依 據 獨 立 而 專 業 的 估 值 來 釐 訂 1.4.3 盜 竊 保 險 (Theft Insurance) ( a ) 基 本 目 的 及 保 障 範 圍 有 關 基 本 目 的 不 解 自 明, 是 承 保 由 盜 竊 或 企 圖 盜 竊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對 家 庭 及 個 人 風 險 而 言, 相 當 可 能 由 家 居 或 全 險 保 單 來 提 供 這 類 保 障, 因 此 獨 立 存 在 的 盜 竊 保 單 主 要 只 用 於 商 業 風 險 其 保 障 範 圍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點, 就 是 保 單 通 常 有 保 由 於 盜 賊 以 強 行 及 暴 力 方 式 進 入 ( 或 離 開 ) 受 保 處 所 ( 見 下 文 (b)(i)) 而 引 起 的 損 害 保 單 對 此 類 損 失 不 設 獨 立 的 保 額, 但 一 般 會 給 存 貨 及 其 他 指 明 物 件 指 明 適 用 的 保 障 金 額 ( b ) 限 制 及 除 外 責 任 (i) 盜 竊 : 根 據 保 單 條 款, 任 何 索 償 如 要 成 功, 被 保 處 所 的 保 安 防 衛 物 必 須 遭 到 某 些 破 壞 通 常 規 定, 只 有 牽 涉 以 強 行 及 暴 力 的 方 式 進 入 或 離 開 ( forcible and violent entry to or exit from ) 被 保 處 所 的 盜 竊 才 屬 保 障 範 圍 内 例 如 損 壞 門 鎖 或 打 1/36

破 窗 戶 從 以 進 入 被 保 處 所 有 時, 盜 賊 可 能 以 顧 客 的 身 份 進 入 一 家 百 貨 公 司, 然 後 躲 起 來 直 至 營 業 時 間 過 後 現 身, 偷 了 東 西 後 對 處 所 的 門 或 窗 強 行 施 加 暴 力 以 便 逃 跑 ( 注 意 : 根 據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上 述 句 子 的 意 思 不 包 括 對 人 強 行 施 加 暴 力 ) (ii) 職 員 盜 竊 : 職 員 盜 竊 屬 於 忠 實 保 證 風 險 ( 見 後 文 1.4.6), 不 屬 於 盜 竊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牽 涉 到 職 員 的 共 謀 盜 竊 也 不 在 此 保 障 範 圍 內 (iii) 火 災 損 害 : 竊 賊 縱 火 以 毀 滅 盜 竊 證 據 這 種 事 情 間 中 會 發 生, 但 是, 在 盜 竊 保 單 中, 由 火 災 引 起 的 損 害 屬 於 除 外 責 任 的 範 圍 (iv) 比 例 分 攤 : 全 額 保 險 是 正 常 預 期 的 做 法, 所 以, 比 例 分 攤 適 用 於 任 何 保 額 不 足 的 情 況 (v) 保 證 (Warranties): 承 保 貴 重 財 産 的 盜 竊 險 保 單 普 遍 設 有 保 證 例 如 要 求 安 裝 指 明 的 保 安 設 施 ( 指 明 採 用 什 麽 種 類 的 鎖 必 須 安 裝 鐵 枝 等 ), 及 / 或 採 取 指 明 的 保 安 措 施 ( 鎖 匙 相 關 系 統 存 貨 整 夜 置 於 從 外 可 見 之 處 等 ) ( 違 反 保 證 的 話, 保 單 責 任 便 會 從 違 反 日 開 始 自 動 解 除 ) ( c ) 釐 定 保 費 的 根 據 保 費 必 然 是 以 保 額 的 某 個 比 率 作 爲 標 準, 高 低 則 視 乎 財 産 對 盜 賊 的 吸 引 力 而 定 ( d ) 其 他 特 點 (i) 保 障 範 圍 的 擴 展 : 可 對 保 障 範 圍 作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擴 展, 例 如 搶 劫 (Hold-up) 保 障, 所 承 保 的 是 借 助 實 際 暴 力 或 暴 力 威 脅 而 進 行 的, 卻 不 牽 涉 對 受 保 處 保 的 保 安 防 衛 物 使 用 暴 力 的 盜 竊 ; 也 可 以 同 時 給 員 工 保 人 身 意 外 險 (ii) 風 險 檢 驗 : 通 常 是 必 需 的, 尤 其 當 投 保 的 物 品 價 值 連 城 或 極 具 吸 引 力, 或 當 投 保 人 是 新 客 戶 時 (iii) 目 標 風 險 (Target risks): 某 些 貨 物 對 盜 賊 特 別 具 有 吸 引 力 例 如 黃 金 珠 寶 皮 草 以 及 其 他 價 值 高 或 體 積 小 的 物 品 目 標 風 險 的 保 單 條 款 和 保 費 相 當 可 能 較 爲 嚴 苛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