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為 中 華 民 國 第 15 期 國 家 建 設 中 期 計 畫 - 新 世 紀 第 三 期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第 二 年 實 施 計 畫, 旨 在 配 合 馬 英 九 總 統 治 國 理 念 及 行 政 院 院 長 施 政 方 針, 導 引 國 家 發 展 方 向, 提 升 總 體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本 計 畫 由 經 建 會 統 籌 規 劃,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協 力 完 成, 98 年 12 月 31 日 提 報 行 政 院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積 極 推 動 辦 理 秉 持 庶 民 經 濟 的 施 政 理 念,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規 劃 審 視 國 內 外 主 客 觀 情 勢, 由 促 投 資 調 結 構 樂 民 生 廣 節 能 等 面 向 著 手,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落 實 經 濟 成 果 全 民 共 享,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讓 台 灣 能 於 後 金 融 海 嘯 時 期 的 全 球 競 爭 中 持 續 掌 握 優 勢 取 得 先 機 99 年 總 體 經 濟 目 標 為 : (1) 經 濟 成 長 率 4.8%; 每 人 GDP 1 萬 7,541 美 元 (2) 失 業 率 4.9%( 就 業 增 加 率 2.4%,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58.0%) (3)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率 不 超 過 1% 鑑 於 99 年 全 球 經 濟 猶 面 臨 工 業 國 家 失 業 率 仍 可 能 居 高 不 下 各 國 振 興 經 濟 政 策 陸 續 退 場 國 際 原 油 及 商 品 價 格 變 動 等 風 險, 上 述 總 體 經 濟 目 標 甚 具 挑 戰 性, 行 政 院 已 責 成 各 部 會 主 動 配 合 全 力 以 赴 ; 尤 其 是 民 間 投 資 的 提 振, 各 相 關 部 會 積 極 排 除 指 標 性 重 大 民 間 投 資 之 障 礙 落 實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及 新 興 資 通 訊 產 業, 並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愛 台 12 建 設, 深 化 既 有 主 力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推 動 促 進 創 新 研 發 強 化 創 意 設 計 發 展 自 有 品 牌 等 措 施,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此 外, 更 加 強 提 升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執 行 率, 且 落 實 推 動 99 年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計 畫, 掌 握 經 濟 復 甦 契 機, 為 我 國 經 濟 打 下 良 好 根 基 高 高 屏 區 域 於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下, 經 審 定 通 過 13 項 跨 域 計 畫 補 助 案, 自 99 年 9 月 後 分 別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縣 政 府 及 屏 東 縣 政 15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府 陸 續 公 開 招 標, 期 間 經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之 市 縣 合 併, 部 份 原 由 高 雄 縣 負 責 委 外 之 計 畫 案 轉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繼 續 管 理 與 執 行,13 項 跨 域 計 畫 及 執 行 進 度 如 下 表 : 表 6.0.1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13 項 計 畫 案 項 進 度 核 定 計 畫 名 稱 驗 收 次 金 額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主 辦 機 關 1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7 月 250 屏 東 縣 政 府 2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 11 月 300 高 雄 縣 政 府 3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 11 月 300 高 雄 縣 政 府 整 體 計 畫 4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策 略 發 展 10 月 300 高 雄 縣 政 府 5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9 月 200 高 雄 縣 政 府 6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11 月 300 高 雄 市 政 府 準 則 計 畫 7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11 月 11 月 250 高 雄 市 政 府 8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11 月 12 月 300 高 雄 市 政 府 畫 9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11 月 250 高 雄 市 政 府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10 強 化 高 高 屏 防 災 計 畫 11 月 12 月 200 高 雄 市 政 府 11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11 月 200 屏 東 縣 政 府 12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11 月 12 月 250 高 雄 縣 政 府 機 制 計 畫 13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11 月 300 屏 東 縣 政 府 可 行 性 評 估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截 至 100 年 11 月 30 日 止 ) 註 : 原 高 雄 縣 政 府 主 委 託 之 計 畫 皆 轉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以 下 茲 就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區 域 十 三 項 補 助 案 主 要 執 行 內 容 成 果 及 檢 討 分 別 說 明 一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補 助 案 目 標 ( 一 )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屏 東 縣 遊 憩 資 源 豐 富 且 多 元, 包 含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原 住 民 文 化 園 區 等 知 名 園 區 景 點,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每 年 高 達 約 500 萬 旅 遊 人 口, 更 為 2009 年 消 費 者 投 票 台 灣 家 庭 旅 遊 之 首 選, 且 近 來 因 電 影 海 角 七 號 的 推 動, 影 視 旅 遊 更 成 為 屏 東 旅 遊 新 風 潮, 屏 東 縣 已 成 為 最 炙 手 可 熱 的 遊 憩 景 點 15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另 一 方 面, 高 雄 市 近 年 極 力 推 行 城 市 觀 光 高 雄 縣 則 致 力 於 文 化 觀 光 的 發 展, 屏 東 縣 居 於 二 大 城 市 及 座 擁 國 內 熱 門 園 區 關 鍵 地 位, 更 需 提 出 全 面 性 整 合 計 畫, 未 來 應 透 過 整 合 規 劃 提 供 國 內 外 旅 客 旅 遊 資 訊 文 化 活 動 地 方 特 色 景 點 農 漁 業 產 銷 及 相 對 應 之 交 通 服 務 等, 以 永 續 經 營 高 高 屏 區 域 觀 光 資 源, 打 造 真 正 的 無 縫 隙 觀 光 服 務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調 查 區 域 內 觀 光 資 源, 並 整 合 98 年 度 高 高 屏 跨 域 觀 光 發 展 規 劃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提 升 整 體 高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價 值 檢 討 現 有 交 通 旅 遊 系 統 及 觀 光 特 色 資 源 之 無 縫 隙 整 合 規 劃, 相 輔 相 成 共 享 成 果 針 對 整 合 計 畫 提 出 相 關 規 劃 課 題, 吸 引 民 眾 前 來 觀 光 擬 定 軟 硬 體 改 善 計 畫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提 升 整 體 高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 二 )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高 屏 地 區 海 岸 海 洋 資 源 均 相 當 豐 富, 適 宜 發 展 相 關 海 洋 產 業 因 此 本 計 畫 預 定 成 立 海 洋 科 技 發 展 委 員 會, 評 估 大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發 展 現 況, 進 行 海 洋 研 究 調 查, 包 括 可 發 展 的 產 業 預 計 創 造 產 值 可 發 展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的 區 位 及 興 達 港 發 展 海 洋 之 潛 力 與 整 體 規 劃 預 計 開 發 經 費 等 透 過 專 家 研 討 會 國 際 性 會 議 之 參 與, 評 估 大 高 雄 地 區 合 適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區 塊, 以 建 立 完 整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供 應 鏈, 發 揮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建 立 具 效 率 及 競 爭 優 勢 的 產 業 價 值 鏈 體 系 研 擬 完 善 的 基 礎 建 設, 除 港 口 路 網 之 基 礎 建 設 外, 更 著 重 環 保 投 資, 以 在 提 升 生 產 效 率 的 同 時, 也 能 兼 顧 海 洋 保 育 引 進 其 他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或 學 院, 有 效 運 用 研 究 成 果, 強 化 產 業 創 新,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成 立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發 展 委 員 會, 評 估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發 展 現 況 與 未 來 推 動 策 略, 從 中 擔 任 協 調 角 色 進 行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三 縣 市 之 海 洋 研 究 調 查, 包 括 三 縣 市 可 發 展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的 區 位 與 資 源 可 發 展 的 產 業 預 計 創 造 產 值 15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建 議 發 展 方 式 等, 將 高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資 源 作 有 效 利 用 針 對 興 達 港 進 行 海 洋 產 業 發 展 潛 力 分 析 港 區 發 展 整 體 規 劃 預 計 開 發 經 費 等, 提 昇 興 達 港 成 為 優 良 港 口 示 範 區 ( 三 )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整 體 計 畫 未 登 記 工 廠 問 題 存 在 許 久, 若 無 進 行 進 一 步 整 體 輔 導 規 劃, 將 造 成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及 周 邊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惡 化 因 此 本 計 畫 預 計 進 行 高 高 屏 地 區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之 普 查 作 業, 釐 清 未 登 記 工 廠 之 組 織 型 態 產 業 領 域 等 其 次, 輔 導 具 有 產 業 聚 落 影 響 力 的 未 登 記 工 廠, 利 用 學 研 單 位 之 技 術 服 務 專 家 為 主 軸, 整 合 產 業 工 會 學 術 單 位 之 產 業 服 務 能 量, 主 動 深 入 合 法 化 未 登 記 工 廠 產 業 聚 落 進 行 產 業 服 務, 進 行 工 廠 創 新 體 質 評 核, 對 於 體 質 優 良 廠 商, 透 過 家 醫 式 技 術 輔 導 專 家 到 場 顧 問 指 導, 以 及 協 助 申 請 中 央 專 案 計 畫 補 貼 等 工 作 方 式, 積 極 開 發 新 技 術 新 產 品 及 新 服 務, 建 立 未 來 企 業 發 展 與 營 收 利 基, 提 升 其 公 司 競 爭 力, 及 透 過 政 府 修 正 法 通 過, 並 進 而 推 動 輔 導 廠 商 之 升 級 與 轉 型, 使 之 成 為 合 法 工 廠 第 三, 輔 導 既 存 低 污 染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使 之 達 成 符 合 環 保 消 防 工 安 及 設 廠 等 相 關 法 令, 並 協 助 辦 理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報 編 工 業 區 及 申 ( 補 ) 領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以 取 得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遷 廠 至 合 法 用 地 營 運 目 標 如 后 : 協 助 高 高 屏 地 區 未 登 記 工 廠 納 入 管 理, 以 作 後 續 整 體 規 劃 建 置 廠 商 自 評 WEB 系 統, 透 過 專 屬 網 站, 讓 業 者 可 獲 得 政 府 相 關 資 訊 及 輔 導 措 施 創 新 體 質 輔 導 評 核 機 制, 提 升 高 高 屏 地 區 企 業 之 創 新 研 發 能 力, 強 化 企 業 經 營 體 質 建 立 縣 ( 市 ) 政 府 受 理 申 請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及 後 續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增 加 公 部 門 及 業 者 雙 方 之 便 利 性 進 行 法 令 面 環 境 面 與 經 濟 面 對 未 登 記 工 廠 之 影 響 性 分 析, 建 立 一 套 防 止 新 增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的 可 行 方 案 或 輔 導 機 制, 幫 助 未 合 法 登 15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記 工 廠 進 行 升 級 ( 四 )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策 略 發 展 民 國 96 年 高 雄 都 會 區 人 口 已 超 過 300 萬 人, 加 上 高 雄 港 每 年 逾 千 萬 貨 櫃 之 吞 吐 量, 造 成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交 通 運 輸 型 態 日 益 複 雜 且 壅 塞, 目 前 南 北 向 之 聯 外 道 路 僅 國 道 1 號 臺 1 線 及 臺 17 線, 由 於 臺 1 線 及 臺 17 線 進 入 高 雄 舊 市 區 後, 交 叉 路 口 繁 多 且 路 幅 變 窄,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已 降 至 E 級 以 下, 因 此 主 要 仰 賴 國 道 1 號 提 供 長 途 城 際 都 會 通 勤, 但 國 道 1 號 同 時 肩 負 高 雄 海 空 國 際 運 輸 服 務 功 能, 加 上 重 車 比 高 達 35%, 致 使 國 道 1 號 高 雄 路 段 雖 已 於 95 年 拓 寬 完 成, 仍 無 法 滿 足 日 益 成 長 之 交 通 量 為 了 改 善 交 通 服 務 品 質, 並 因 應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港 市 再 造 以 及 產 業 重 新 布 局, 期 能 加 速 高 國 道 七 號 開 闢 之 期 程, 並 結 合 國 道 七 號 兩 側 可 發 展 地 區 土 地, 提 供 一 發 展 廊 帶 及 腹 地, 以 開 創 南 部 經 濟 新 活 力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提 供 高 雄 港 聯 外 及 東 側 地 區 便 捷 快 速 之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有 效 分 擔 國 道 1 號 南 部 路 段 龐 大 車 流 提 高 高 雄 港 聯 外 運 輸 效 率, 進 而 提 升 高 雄 港 營 運 績 效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串 連 小 港 機 場 及 高 雄 港, 提 升 海 空 門 戶 之 國 際 接 軌 功 能 因 應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港 市 再 造 以 及 產 業 重 新 布 局, 規 劃 一 條 高 雄 港 東 側 聯 外 高 ( 快 ) 速 公 路, 提 供 一 發 展 廊 帶 及 腹 地, 重 啟 南 部 經 濟 活 力 ( 五 )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高 屏 溪 位 於 台 灣 南 部, 舊 名 下 淡 水 溪, 發 源 於 玉 山 山 脈 玉 山 東 峰 附 近, 是 高 雄 縣 與 屏 東 縣 的 界 河, 並 且 是 全 台 灣 流 量 最 大 面 積 最 廣 的 大 溪, 其 河 水 是 高 雄 地 區 重 要 的 農 業 及 工 業 用 水 來 源 高 屏 溪 向 南 流 經 共 二 十 五 個 鄉 鎮 市, 流 域 由 高 而 低 孕 育 著 多 元 的 族 群 與 文 化, 上 游 的 桃 源 鄉 那 瑪 夏 鄉 是 鄒 族 與 布 農 族 等 原 住 民 世 居 之 地 ; 中 下 游 的 旗 山 美 濃 地 區, 其 中 旗 山 鎮 素 有 百 年 山 城 的 美 名, 從 前 亦 是 高 雄 三 郡 之 ㄧ, 是 整 個 高 屏 山 麓 旅 遊 線 重 要 的 出 入 口, 亦 是 歷 史 文 化 聚 集 之 地, 擁 有 豐 富 多 元 的 文 化 內 涵 而 鄰 近 的 美 濃 鎮 以 15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客 家 文 化 聞 名 全 台, 其 最 具 特 色 的 代 表 即 為 菸 草 油 紙 傘, 而 烤 煙 葉 所 用 的 菸 樓 在 美 濃 鎮 聚 落 建 築 中 也 成 為 一 種 特 殊 建 築 景 觀 ; 下 游 沿 海 沖 積 平 原 的 大 樹 林 園 地 區 則 是 早 期 大 陸 閩 南 移 民 的 墾 殖 地 區, 亦 是 南 台 灣 米 倉 及 養 殖 漁 業 的 重 鎮 但 高 屏 溪 上 中 下 游 的 沿 岸 鄉 鎮, 長 久 以 來 缺 乏 相 關 的 整 合 計 畫, 未 來 該 如 何 串 連 高 屏 溪 上 中 下 游 沿 岸 城 鎮 的 特 色, 以 形 成 一 具 觀 光 潛 力 亮 點 區 域, 並 達 到 區 域 價 值 再 造 及 使 區 域 產 業 的 效 益 達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發 揮, 因 此 期 能 藉 由 此 計 畫, 推 動 高 屏 溪 上 中 下 游 沿 岸 鄉 鎮 之 發 展, 再 造 區 域 產 業 風 華 並 達 到 地 景 再 造 的 效 益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以 創 意 設 計 的 元 素 來 豐 富 各 地 區 在 地 產 業 內 涵, 創 造 生 活 美 學 環 境 整 合 串 聯 各 地 區 旅 遊 服 務 資 源, 建 立 文 化 產 業 行 銷 機 制 串 連 高 屏 溪 上 中 下 游 沿 岸 各 鄉 鎮, 建 立 對 話 窗 口, 進 行 整 體 行 銷 保 存 區 域 珍 貴 之 有 形 及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並 藉 由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塑 造 區 域 文 化 新 意 象 塑 造 高 屏 溪 沿 岸 鄉 鎮 的 文 化 生 活 意 象, 打 造 深 度 旅 遊 環 境, 達 成 觀 光 客 倍 增, 促 進 當 地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六 )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準 則 計 畫 高 雄 港 舊 港 區 於 民 國 40 年 代 為 高 雄 地 區 出 口 農 產 品 主 要 港 區, 隨 著 我 國 產 業 轉 型 朝 向 工 業 發 展, 舊 港 區 碼 頭 發 展 成 為 散 雜 貨 進 出 碼 頭, 而 舊 港 區 週 邊 地 區 也 因 應 港 區 進 出 貨 倉 儲 需 求 設 立 了 許 多 倉 庫 建 築 聚 集 於 第 三 船 渠 東 側 地 區, 成 為 鹽 埕 地 區 具 特 色 之 建 築 群 落 ; 近 年 來, 隨 著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之 進 駐, 以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對 舊 港 區 11~15 號 碼 頭 之 觀 光 建 設, 使 舊 港 區 逐 漸 轉 型 發 展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加 以 中 央 核 定 之 海 洋 文 化 及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高 雄 港 國 際 旅 運 中 心 以 及 高 雄 世 界 貿 易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等 三 大 建 設 均 座 落 於 高 雄 舊 港 區 及 其 後 線 土 地, 帶 來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及 經 貿 會 展 產 業 之 契 機 ; 因 此,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地 區 實 有 必 要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發 展 及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及 開 發 作 業 15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故 本 案 針 對 高 雄 港 舊 港 區 及 周 邊 土 地, 檢 討 可 發 展 用 地 區 位 整 合 規 劃 觀 光 休 憩 文 化 及 商 貿 的 發 展, 研 擬 產 業 引 入 計 畫 開 發 策 略 設 計 準 則 並 研 擬 開 發 財 務 計 畫 等, 作 為 舊 港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開 發 依 據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針 對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現 況 及 本 市 社 經 環 境 等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以 作 後 續 規 劃 之 用 研 擬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未 來 可 根 據 此 進 行 設 計 規 劃 提 出 舊 港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幫 助 高 雄 舊 港 區 有 效 利 用 ( 七 )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伴 隨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環 境 品 質 的 提 升 及 國 人 休 閒 觀 光 意 識 的 增 強, 推 展 南 臺 灣 產 業 博 物 館 群 的 未 來 願 景, 不 僅 是 要 提 供 一 個 完 備 的 產 業 文 化 展 示 空 間,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藝 術 的 品 質 提 升 與 發 展, 更 希 望 能 拓 展 高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在 國 際 觀 光 舞 台 之 地 位,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文 化 藝 術 與 國 際 間 之 交 流, 提 昇 市 民 的 文 化 休 閒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針 對 散 佈 在 高 高 屏 區 域 內 的 產 業 文 化 資 源 過 去 現 在 及 未 來 的 發 展 歷 程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 包 含 評 估 有 潛 力 成 為 未 來 展 館 之 工 業 遺 址, 並 進 行 所 有 權 人 意 願 調 查 ) 與 整 理, 研 擬 建 立 南 部 工 業 遺 址 及 相 關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之 各 項 具 體 有 效 的 實 施 方 向 及 措 施, 並 提 出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預 期 效 益, 擬 定 相 關 產 業 博 物 館 群 推 動 之 整 體 規 劃, 包 括 各 館 可 能 展 覽 之 方 向 與 特 色 整 體 規 劃 南 台 灣 地 區 工 業 博 物 館 群 空 間 及 旅 客 運 輸 逐 步 建 立 地 方 文 化 及 區 域 觀 光 特 色, 以 提 升 相 關 觀 光 效 益 及 文 化 產 值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蒐 集 產 業 文 史 資 源, 建 立 高 高 屏 產 業 文 化 藝 術 的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 產 業 資 源 的 蒐 集 應 涵 蓋 其 發 展 歷 程 文 史 資 料 產 品 製 程 生 產 環 境 技 術 等 軟 硬 體 資 源, 藉 由 詳 盡 的 調 查 訪 談 與 基 礎 資 料 的 建 立, 提 供 高 雄 市 推 展 產 業 文 化 藝 術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整 合 城 市 產 業 與 藝 文 活 動, 強 化 產 業 及 藝 文 博 物 館 之 串 聯 效 益 結 合 文 教 資 源, 建 立 產 業 藝 文 教 育 與 知 識 學 習 網 絡 15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健 全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塑 造 在 地 產 業 文 化 的 國 際 觀 光 舞 台 整 合 南 臺 灣 文 化 觀 光 交 通 旅 運 路 線 規 劃, 形 塑 高 高 屏 地 區 整 體 旅 遊 發 展 藍 圖 ( 八 )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畫 根 據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小 組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的 預 測, 全 球 各 地 發 生 極 端 氣 候 (Extreme Weather) 的 機 率 升 高 全 球 氣 候 產 生 幾 種 現 象, 例 如 : 降 雨 強 度 升 高 ; 下 雪 結 霜 的 機 會 變 少 ; 熱 浪 發 生 機 會 升 高 ; 部 分 地 區 變 得 更 為 乾 旱 ; 熱 帶 氣 旋 發 生 的 機 會 升 高 ; 全 球 海 平 面 上 升 此 種 聖 嬰 或 反 聖 嬰 現 象, 造 成 了 全 球 氣 候 的 紊 亂, 台 灣 連 帶 受 到 水 旱 災 的 影 響, 可 預 知 未 來 台 灣 沿 海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與 地 勢 低 窪 地 區 淹 水 問 題 會 加 劇, 而 山 坡 地 土 石 災 害 風 險 也 會 升 高 其 中 如 98 年 的 莫 拉 克 颱 風, 總 累 積 雨 量 相 當 驚 人, 在 歷 年 颱 風 單 日 最 大 降 雨 量 前 10 名 中, 除 第 5 名 外, 其 餘 全 由 莫 拉 克 颱 風 改 寫, 可 見 本 次 莫 拉 克 颱 風 攜 帶 豪 雨 之 驚 人 因 此 本 計 畫 擬 蒐 集 國 內 外 氣 候 變 遷 資 訊 及 高 高 屏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等 相 關 資 訊, 具 體 研 擬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畫, 另 外, 將 針 對 高 屏 溪 淤 積 砂 石 填 至 大 南 星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計 畫, 提 供 中 央 清 疏 產 業 發 展 高 高 屏 市 政 計 畫 及 城 鄉 國 土 空 間 規 劃 之 參 考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分 析 高 高 屏 地 區 氣 候 變 遷 歷 程, 了 解 高 高 屏 地 區 未 來 因 應 之 道 高 屏 溪 流 域 疏 濬 土 石 暨 填 海 造 陸 土 地 開 發 可 行 性 研 究, 進 而 將 高 屏 溪 流 域 作 一 完 善 規 劃 ( 九 )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綱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配 合 縣 市 合 併, 高 雄 捷 運 紅 橘 線 通 車 營 運, 高 高 屏 台 鐵 路 廊 沿 線 立 體 化 及 捷 運 化,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各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亟 需 整 合 發 展 捷 運 營 運 初 期, 僅 紅 橘 二 捷 運 路 線 提 供 服 務, 在 未 構 成 完 整 路 網 情 形 下, 服 務 範 圍 無 法 完 全 涵 蓋 各 生 活 圈, 勢 須 輔 以 良 好 轉 乘 設 施 及 公 車 接 駁 系 統, 以 達 成 促 進 大 眾 運 輸 之 政 策 目 標, 爰 參 照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31 條 先 行 規 劃 捷 運 與 公 車 客 運 路 網 16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整 合 及 轉 乘 設 施, 期 使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此 外, 為 提 高 捷 運 之 營 運 績 效, 活 化 台 鐵 捷 運 化 之 土 地 發 展, 規 劃 於 台 鐵 路 廊 立 體 化 後,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各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之 充 分 整 合 及 利 用, 以 期 建 立 多 元 友 善 具 特 色 之 文 化 便 捷 都 市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針 對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台 鐵 地 下 化 鼓 山 站 台 鐵 地 下 化 大 順 站 台 鐵 地 下 化 鳳 山 站 台 鐵 高 架 化 屏 東 站 ) 進 行 接 駁 轉 乘 規 劃 內 容 檢 討 分 析, 提 升 交 通 便 利 性 和 可 及 性 針 對 五 處 車 站 之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預 測 與 分 析, 並 規 劃 與 接 駁 公 車 系 統 之 聯 結 檢 討 五 處 車 站 週 邊 400 公 尺 範 圍 內 之 可 發 展 用 地, 並 研 擬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以 達 成 有 效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重 點 車 站 之 無 縫 隙 公 共 運 輸 轉 運 區, 幫 助 民 眾 轉 運 之 便 利 性 ( 十 ) 強 化 高 高 屏 防 災 計 畫 莫 拉 克 風 災 造 成 南 部 地 區 大 量 傷 亡 以 來, 讓 各 單 位 體 認 到 災 害 防 救 乃 一 項 整 體 性 之 長 期 防 治 工 作, 涉 及 各 類 型 災 害 分 析 減 災 規 劃 預 警 監 控 應 變 復 原 等 事 項, 有 賴 政 府 與 民 間 各 相 關 單 位 通 力 合 作 本 計 畫 透 過 組 織 工 作 團 隊 與 規 劃 運 作 機 制 鄉 ( 鎮 市 區 ) 層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增 修 補 強 與 災 害 防 救 現 況 檢 討 資 料 收 集 建 置 規 劃 暨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與 規 模 設 定 資 訊 檢 視 與 規 劃 教 育 訓 練 與 技 術 轉 移 以 及 規 劃 災 害 防 救 專 責 機 關, 期 能 發 揮 整 體 防 救 災 效 率, 有 效 執 行 重 大 災 害 應 變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措 施, 強 化 高 高 屏 地 區 耐 災 能 力, 減 少 災 害 對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威 脅, 創 造 美 好 的 生 活 環 境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整 合 高 高 屏 縣 市 政 府 既 有 防 救 災 資 源, 以 作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規 劃 高 高 屏 縣 市 大 型 災 害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以 防 未 來 災 害 來 臨 可 有 效 進 行 救 災 16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探 討 現 行 災 害 防 救 運 作 體 系 之 缺 失 與 改 進 方 案, 可 全 力 進 行 防 災 之 目 的 ( 十 一 )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屏 東 是 台 灣 最 南 的 縣 市, 縣 內 有 閩 南 客 家 魯 凱 排 灣 平 埔 五 大 族 群 組 成, 縣 內 人 文 薈 萃, 自 然 資 源 多 樣 豐 富 屏 東 縣 政 府 近 年 致 力 推 廣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而 客 家 人 所 居 住 的 六 堆 地 區 更 為 屏 東 客 家 多 元 特 色 的 重 要 構 成 要 素 之 一 六 堆 客 家 聚 居 的 鄉 土, 分 佈 於 屏 東 縣 竹 田 鄉 內 埔 鄉 萬 巒 鄉 麟 洛 鄉 長 治 鄉 高 樹 鄉 新 埤 鄉 佳 冬 鄉 及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杉 林 鄉 六 龜 鄉 等 之 一 部 份, 各 鄉 鎮 客 家 人 所 佔 之 比 率 不 一, 大 部 份 是 廣 東 省 嘉 應 州 的 梅 縣 和 蕉 嶺 縣 人 六 堆 不 是 一 個 行 政 區 域, 而 是 同 一 族 系 之 精 神 上 的 認 同 感, 因 其 言 語 風 俗 習 慣 相 同, 兩 百 多 年 來 敦 親 睦 族, 禍 福 相 共, 團 結 合 作 至 今 本 計 畫 透 過 結 合 現 有 資 料 及 補 充 調 查, 完 備 地 方 產 業 基 礎 資 料, 也 同 步 搜 尋 接 觸 有 意 願 及 潛 力 之 地 方 產 業 業 者, 彙 整 六 堆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及 需 求, 以 六 堆 區 域 整 合 之 格 局 與 策 略, 調 整 規 劃 後 續 發 展 方 向 協 助 輔 導 精 選 過 之 六 堆 地 方 產 業 推 薦 亮 點, 透 過 品 牌 文 案 專 業 攝 影 加 值, 利 用 文 宣 整 合 推 廣, 提 供 明 確 清 晰 的 六 堆 地 方 產 業 分 布 圖 像 透 過 六 堆 地 方 產 業 與 遊 程 之 橫 向 與 縱 向 整 合, 強 化 六 堆 產 業 生 產 技 術 與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增 進 六 堆 地 方 產 業 經 營 品 質 與 形 象, 更 促 成 地 方 產 業 組 織 成 行 及 策 略 結 盟 合 作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提 昇 產 業 經 營 體 質 及 推 動 產 業 聯 盟 以 創 意 主 題 套 裝 遊 程 規 劃 擴 大 地 方 產 業 之 經 濟 效 益 以 多 元 行 銷 方 式 促 進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利 用 觀 光 旅 遊 資 訊 營 造 六 堆 整 體 形 象 ( 十 二 )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為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整 合 區 域 資 源, 跨 域 合 作 機 制 的 建 立 已 成 為 必 然 之 趨 勢, 為 求 民 眾 福 祉 最 大 化, 必 須 整 合 彼 此 的 資 源 和 行 動, 合 作 解 決 共 同 問 題, 16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提 升 地 方 競 爭 力 高 高 屏 地 區 由 於 地 理 環 境 空 間 條 件 歷 史 發 展 自 然 與 人 文 條 件 產 業 特 性 等 各 項 資 源 具 有 不 可 分 割 性 與 互 補 性, 因 此 為 追 求 南 部 區 域 之 成 長 共 榮, 高 高 屏 推 動 跨 域 合 作 已 經 是 不 可 擋 的 潮 流 與 趨 勢 配 合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政 策 目 標, 引 導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之 發 展 方 向, 本 計 畫 擔 任 各 項 跨 域 計 畫 之 整 合 平 台, 以 作 為 居 中 協 調 角 色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協 調 跨 域 計 畫 之 推 動 並 整 合 各 項 計 畫 內 之 資 源 擔 任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政 府 與 各 項 跨 域 計 畫 間 的 溝 通 管 道 研 擬 因 應 策 略, 藉 以 改 善 高 高 屏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效 益 ( 十 三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高 屏 地 區 實 為 一 唇 齒 相 依 之 區 域, 但 自 從 高 雄 市 縣 合 併 後, 行 政 階 級 不 同, 導 致 發 展 也 有 所 不 同, 漸 漸 拉 大 彼 此 之 間 的 隔 閡 交 通 建 設 向 來 是 其 他 建 設 之 基 礎, 惟 有 改 善 交 通 建 設, 才 有 可 能 提 升 各 項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提 出 此 一 計 畫, 期 能 改 善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建 設, 進 而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之 發 展 預 期 目 標 如 下 : 改 善 屏 東 市 道 路 系 統 之 瓶 頸, 提 昇 道 路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建 構 屏 東 市 內 交 通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便 捷 聯 絡 道 路 系 統, 發 揮 各 路 段 應 有 之 運 輸 功 能, 達 到 一 小 時 內 由 屏 東 市 連 結 至 高 雄 市 路 網 之 目 標 便 捷 聯 外 交 通 運 輸, 可 提 升 屏 東 縣 及 周 遭 地 區 整 體 社 經 發 展, 促 進 鄰 近 市 鎮 人 口 產 業 之 引 進, 均 衡 城 鄉 差 距 促 進 屏 東 市 區 內 及 周 遭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發 展, 配 合 區 內 產 業 之 永 續 發 展 16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二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補 助 案 成 果 概 述 ( 一 )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交 通 旅 遊 做 相 關 規 劃, 希 冀 透 過 串 連 整 合 觀 光 資 源 及 交 通 系 統, 全 面 性 整 合 與 規 劃 高 屏 地 區 旅 遊 的 交 通 路 線 1. 目 前 面 對 之 課 題 (1) 交 通 便 利 性 城 鄉 差 距 大 高 屏 地 區 在 發 展 觀 光 旅 遊 方 面 具 有 相 當 多 的 優 勢, 但 城 鄉 的 交 通 便 利 程 度 差 距 仍 大, 部 分 景 點 雖 然 知 名 度 高, 不 過 其 大 眾 運 輸 之 可 及 性 低 (2) 遊 客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從 事 觀 光 意 願 偏 低 現 行 大 眾 運 輸 之 服 務 品 質 尚 未 發 展 完 善, 使 得 旅 客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意 願 偏 低,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統 計 資 訊 顯 示, 多 數 旅 客 從 事 觀 光 旅 遊 活 動 依 然 是 以 私 人 運 具 為 主, 比 率 高 達 六 成 以 上, 此 現 象 屢 屢 造 成 顛 峰 時 刻 交 通 壅 塞, 影 響 旅 客 對 於 高 屏 地 區 之 旅 遊 印 象 因 此 期 望 透 過 大 眾 運 輸 之 整 合, 提 升 旅 客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之 意 願 (3) 提 升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檢 視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服 務 之 概 況, 除 了 注 重 交 通 運 輸 與 旅 遊 景 點 之 連 結 之 外, 也 必 須 同 步 提 升 交 通 運 輸 與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以 打 造 高 屏 無 縫 隙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為 主 要 發 展 課 題 16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2. 研 擬 之 策 略 針 對 上 述 幾 點 課 題, 所 研 擬 之 相 關 策 略 包 括 : 無 縫 隙 整 合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資 訊 提 升 與 改 造 高 屏 在 地 觀 光 交 通 擬 請 政 府 補 助 客 運 車 低 碳 交 通 工 具 等, 研 擬 策 略 之 具 體 執 行 項 目,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1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研 擬 策 略 研 擬 策 略 高 屏 區 域 觀 光 資 訊 無 縫 隙 整 合 高 屏 地 區 在 地 無 縫 隙 觀 光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提 昇 執 行 項 目 1. 強 化 交 通 匯 集 點 與 高 屏 觀 光 景 點 連 結 資 訊 整 合 服 務 2. 出 版 公 共 運 輸 及 觀 光 景 點 整 合 資 訊 工 具 書 彙 整 3. 建 構 高 屏 地 區 24 小 時 免 付 費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熱 線 電 話 功 能 4. 設 置 主 動 發 送 簡 訊 系 統 5. 建 立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景 點 之 二 維 條 碼 與 衛 星 導 航 行 動 平 台 1. 強 化 鐵 公 路 車 站 轉 乘 接 駁 服 務 2. 以 公 共 運 輸 智 慧 系 統 技 術 提 升 到 站 準 點 率 3. 建 置 高 屏 區 域 聯 營 機 制, 以 及 彈 性 公 共 運 輸 接 駁 服 務 4. 推 動 跨 運 具 跨 區 域 跨 領 域 之 電 子 票 證 整 合 擬 請 政 府 補 助 客 運 車 低 碳 交 通 工 具 1. 交 通 場 站 設 施 改 善 方 案 2. 車 輛 改 善 之 行 動 計 畫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無 縫 隙 觀 光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改 造 1. 設 立 高 屏 區 域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2. 建 置 高 屏 地 區 3D 立 體 海 陸 空 觀 光 接 駁 系 統 3. 發 展 低 碳 節 能 的 觀 光 套 裝 行 程 4. 提 升 高 鐵 臺 鐵 在 高 屏 地 區 場 站 之 觀 光 服 務 16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建 設 計 畫 根 據 上 述 研 擬 之 策 略, 進 而 規 劃 相 關 建 設 期 程, 共 分 為 短 期 計 畫 中 期 計 畫 長 期 計 畫 及 未 來 願 景,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所 述 : 表 6.2.2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建 設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短 期 計 畫 ( 一 年 以 內 ) 中 期 計 畫 ( 一 至 三 年 ) 長 期 計 畫 ( 三 至 五 年 ) 未 來 願 景 ( 五 年 以 上 ) 計 畫 內 容 1. 製 作 高 屏 地 區 六 大 主 題 旅 遊 路 線 共 同 旅 遊 摺 頁 2. 高 屏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之 改 善 建 議 計 畫 3. 高 屏 地 區 候 車 亭 之 設 計 與 改 善 計 畫 4. 高 屏 地 區 節 慶 活 動 或 旅 遊 旺 季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5.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無 縫 隙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1. 高 屏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之 申 請 設 置 計 畫 2. 高 屏 地 區 交 通 轉 運 場 站 之 設 計 與 改 善 計 畫 3. 高 屏 無 縫 隙 旅 遊 交 通 接 駁 改 善 計 畫 4. 交 通 及 旅 遊 票 證 整 合 之 KP PASS 發 展 計 畫 5. 建 置 旅 遊 網 站 6. 緊 急 求 助 電 話 與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7. 設 置 並 規 劃 臨 時 性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站 1. 高 屏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之 申 請 興 建 計 畫 2.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交 通 運 具 之 改 善 計 畫 3. 高 雄 捷 運 延 伸 至 屏 東 計 畫 4. 恆 春 墾 丁 環 繞 式 輕 軌 之 建 設 計 畫 5. 高 鐵 延 伸 至 恆 春 墾 丁 計 畫 6. 交 通 旅 遊 票 證 整 合 之 KP PASS 跨 區 域 及 使 用 發 展 計 畫 1.Gateway of Taiwan 2. 設 置 GPS QR Code 二 維 條 碼 與 RFID 系 統 之 建 置 導 覽 解 說 系 統 計 畫 3.KP PASS 相 關 配 備 設 置 與 維 護 4. 南 台 灣 金 三 角 遊 憩 船 舶 發 展 計 畫 5. 空 域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計 畫 16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4.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1)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整 建 與 興 建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主 要 為 增 列 旅 遊 地 圖 與 旅 遊 交 通 食 宿 資 訊 服 務, 加 強 人 員 導 引 服 務, 標 示 牌 的 改 善 其 次 為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的 興 建, 除 硬 體 的 建 築 設 施 外, 亦 包 含 軟 體 的 加 強 改 善 部 分 (2) 交 通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改 善 評 估 內 容 包 括 單 一 地 區 交 通 接 駁 服 務 高 屏 全 區 交 通 時 刻 表 交 通 折 價 卷 單 一 地 區 時 刻 表 高 屏 旅 遊 發 車 中 心 (3) 轉 乘 資 訊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改 善 評 估 包 括 車 內 LED 顯 示 標 誌 高 屏 全 區 交 通 資 訊 摺 頁 高 屏 全 區 旅 遊 資 訊 摺 頁 單 一 地 區 交 通 與 旅 遊 資 訊 摺 頁 5.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1) 計 畫 在 收 入 預 估 方 面, 乃 以 研 究 團 隊 實 地 調 查 之 最 低 預 估 人 數, 每 年 3 萬 人 次, 並 逐 年 成 長 率 20% 作 為 評 估 基 礎 (2) 收 入 計 算 係 以 研 究 團 隊 透 過 間 接 觀 察 資 料 的 條 件 評 估 法, 針 對 國 家 公 園 暨 恆 春 半 島 以 及 高 雄 都 會 區 遊 憩 價 值, 所 評 估 出 來 的 預 付 環 境 保 育 院 付 價 值 約 為 每 人 415 元 作 為 收 入 計 算 之 基 準 ; 支 出 則 按 前 段 參 數 假 設 分 別 以 興 建 成 本 及 營 運 成 本 列 示 之 (3) 計 畫 經 濟 效 益 綜 合 評 估 結 果 其 淨 現 値 約 66.868 仟 元, 回 收 期 間 為 13.96 年, 內 部 報 酬 率 為 9.99%, 顯 示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硬 體 興 建 工 程 具 有 經 濟 可 行 性 6. 配 套 措 施 短 期 分 期 興 建 候 車 亭 9 座 : 預 計 投 入 興 建 成 本 新 台 幣 450 萬 元, 每 年 另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180 萬 元 16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長 期 興 建 I -Center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計 4 座 : 預 計 投 入 興 建 成 本 新 台 幣 1.2 億 元, 每 年 另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600 萬 元 整 建 I Center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7 座 : 預 計 投 入 興 建 成 本 新 台 幣 350 萬 元, 每 年 另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1050 萬 元 分 期 購 置 低 碳 中 型 公 車 4 部 : 預 計 投 入 購 置 公 車 成 本 新 台 幣 1200 萬 元, 每 年 另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300 萬 元 7. 結 論 與 建 議 (1) 整 合 高 屏 旅 遊 平 台 為 打 造 高 屏 觀 光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建 議 分 層 設 置 高 屏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完 善 旅 遊 交 通 資 訊 服 務 (2) 改 善 高 屏 地 區 旅 遊 運 輸 服 務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景 點 與 公 共 運 輸 之 連 結 整 合, 應 著 重 於 交 通 業 者 與 政 府 單 位 軟 體 服 務 之 改 善, 加 強 提 供 正 確 且 即 時 的 旅 遊 及 交 通 資 訊 (3) 提 升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品 質 與 觀 光 景 點 之 連 結 性 與 可 及 性 長 期 則 針 對 高 屏 共 同 發 車 中 心, 以 及 偏 遠 地 區 場 站 設 備 等 硬 體 進 行 規 劃 建 設, 強 化 觀 光 發 展 平 衡 性 ( 二 )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成 果 簡 報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產 業 做 規 劃, 並 盤 點 海 事 工 程 海 洋 能 源 與 環 保 工 程 產 業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遊 艇 產 業 及 海 運 產 業 相 關 資 源 現 況 另 外 計 畫 亦 針 對 興 達 港 規 劃 為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1. 高 屏 海 洋 產 業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海 事 工 程 海 洋 能 源 與 環 保 工 程 產 業 16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1) 離 岸 風 力 發 電 根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分 析, 台 灣 5 至 20 米 水 深 的 淺 海 海 域, 風 能 可 開 發 量 約 1200MW,20 至 50 米 水 深 的 深 海 海 域, 可 開 發 量 更 高 達 5000MW 以 上 經 濟 部 預 計 在 2030 年 前, 離 岸 風 力 將 設 置 600 架 風 力 機, 若 以 每 1MW 開 發 成 本 約 新 台 幣 1.6 億 元 計 算, 將 可 創 造 海 上 風 力 商 機 新 台 幣 5000 億 元 產 值 (2)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二 期 工 程 總 投 資 經 費 : 為 925.3 億 元 ( 以 96-105 年 當 年 幣 值 計 算 ), 其 中 政 府 投 資 430.22 億 元, 民 間 投 資 495.08 億 元 (3) 發 展 策 略 針 對 海 事 工 程 技 術 研 擬 明 確 方 針 與 策 略, 除 了 針 對 海 洋 基 礎 工 程 與 風 力 機 組 安 裝 技 術, 結 合 海 洋 工 程 相 關 學 術 與 研 究 單 位 參 與 研 究, 對 於 產 業 鏈 關 鍵 缺 口, 應 該 促 成 國 營 企 業 共 同 投 入 相 關 開 發 之 工 作 選 擇 高 雄 港 適 當 碼 頭, 劃 設 海 事 工 程 海 洋 能 源 與 環 保 工 程 專 區, 提 供 相 關 產 業 進 駐 由 於 海 事 工 程 國 外 訂 單 關 鍵 零 組 件 多 為 國 外 進 口, 組 裝 工 作 則 是 在 台 灣 完 成, 因 此 可 以 前 店 後 廠 方 式 將 港 區 之 海 事 專 區 納 為 自 貿 區, 並 結 合 後 線 工 業 區 形 成 完 整 產 業 鍵 發 展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1) 遊 輪 觀 光 : 2014 年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投 資 28.51 億 興 建 面 積 達 1 萬 8 千 坪 的 國 際 級 旅 運 海 關 及 港 務 合 署 的 多 目 標 使 用 大 樓 高 雄 港 港 埠 旅 運 中 心 完 工 後, 全 年 預 估 有 超 過 52 艘 次 以 上 國 際 郵 輪 停 靠, 可 為 高 雄 帶 進 每 年 超 過 15 億 以 上 的 觀 光 消 費 產 值 16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2) 會 展 產 業 : 世 貿 展 覽 及 會 議 中 心 依 高 雄 市 都 發 局 預 估 可 達 到 的 經 濟 效 益 為 產 值 92 億 元, 可 創 造 四 千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3) 發 展 策 略 首 先, 成 立 會 議 旅 遊 局 (Convention and Vistors Bureau) 統 籌 高 雄 屏 東 與 台 南 地 區 之 會 展 資 源 並 負 責 會 展 行 銷 的 工 作, 包 括 整 合 協 調 南 部 地 區 各 項 遊 憩 資 源 與 功 能 協 助 競 標 國 際 會 議 與 展 覽 目 的 地 行 銷 等 再 來, 建 立 以 高 雄 港 為 海 洋 觀 光 旅 遊 之 中 心 點, 除 了 原 有 的 墾 丁 路 網 外, 開 闢 高 雄 至 小 琉 球 以 及 高 雄 至 興 達 港 與 安 平 港 之 海 上 觀 光 路 線 最 後, 希 望 能 儘 速 規 劃 高 雄 港 1~22 號 碼 頭 之 水 岸 交 通 運 具, 並 串 連 高 雄 捷 運 以 及 愛 河 愛 之 船 高 雄 港 環 港 渡 輪 等, 形 成 便 捷 之 水 陸 交 通 網 遊 艇 產 業 (1) 遊 艇 製 造 : 南 星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113 公 頃 遊 艇 專 區 預 估 年 產 值 新 台 幣 100 億 元,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數 將 達 4,000 人 以 上 (2) 遊 艇 活 動 及 周 遭 產 業 : 以 第 三 船 渠 及 11 至 15 號 碼 頭 100 個 船 席 位 估 計, 可 創 造 4 億 4 千 萬 產 值 及 1000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3) 發 展 區 位 : 遊 艇 製 造 : 大 發 工 業 區 臨 海 工 業 區 旗 津 地 區 以 及 南 星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遊 艇 停 泊 : 高 雄 港 第 3 船 渠 及 第 11 號 至 15 號 碼 頭 (4) 發 展 策 略 就 遊 艇 產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而 言, 大 致 可 分 為 遊 艇 製 造 遊 艇 停 泊 與 活 動 兩 大 部 分 在 遊 艇 製 造 方 面, 首 先, 遊 艇 廠 在 港 區 之 租 期 上 能 有 更 長 之 期 限 ; 再 來, 廠 區 內 之 建 設 核 可 上 應 更 為 17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快 速 ; 最 後, 修 正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 奢 侈 稅 ) 其 中 遊 艇 部 份 應 上 調 起 徵 條 件 與 金 額 至 於 遊 艇 停 泊 與 活 動 方 面, 首 先, 加 速 遊 艇 停 泊 設 施 及 相 關 設 備 如 吊 放 設 備 艇 庫 等 之 設 備 興 建 ; 再 來, 加 強 發 展 遊 艇 休 閒 活 動, 例 如 : 印 製 遊 艇 活 動 航 行 法 規 及 地 圖, 建 置 遊 艇 活 動 資 訊 多 國 語 言 之 網 站 與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國 人 及 外 藉 人 士 來 台 從 事 遊 艇 活 動 之 協 助 海 運 產 業 (1) 預 計 產 值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一 期 工 程 計 畫, 與 民 間 共 同 投 資 開 發, 每 年 可 增 加 約 300 萬 TEU 的 貨 櫃 裝 卸 能 量, 並 供 一 萬 TEU 級 貨 櫃 船 泊 靠, 完 成 後 預 估 可 增 加 2 萬 7000 個 就 業 機 會, 相 關 產 業 年 產 值 可 達 新 台 幣 395 億 元 在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部 份, 預 估 每 年 至 少 可 創 造 6000 億 之 產 值, 並 增 加 17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2) 發 展 區 位 圖 6.2.1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貨 櫃 運 輸 發 展 區 位 為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而 自 由 貿 易 港 與 運 籌 加 值 業 可 發 展 區 位 則 有 以 下 地 區 : 17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a. 南 星 計 畫 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120 公 頃 土 地 ( 中 林 路 以 北 ) b.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物 流 發 展 用 地 72.75 公 頃 c. 第 二 三 貨 櫃 中 心 之 間 的 高 雄 港 務 局 預 備 購 買 唐 榮 鐵 工 廠 及 亞 太 榮 鋼 公 司 共 38 公 頃 土 地 d.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轉 型 機 場 北 側 農 業 區 朝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及 產 業 專 區 進 行 規 劃 e. 新 開 闢 國 道 7 沿 線 適 當 土 地 開 發 為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及 產 業 專 區 (3) 發 展 策 略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僱 用 原 住 民 的 比 率 由 原 來 5% 降 為 3%, 但 很 多 產 業 仍 無 法 達 到 這 個 比 率, 應 再 降 低 其 比 率 另 外, 外 藉 勞 工 薪 資 與 本 國 勞 工 亦 有 脫 節 現 象 高 雄 港 務 局 由 於 屬 於 國 公 營 事 業, 明 年 成 立 港 務 公 後, 一 方 面 與 民 間 企 業 同 樣 需 自 負 盈 虧, 另 一 方 面 亦 須 與 行 政 機 關 一 體 適 用 行 政 機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未 來 在 公 司 體 制 上 可 朝 民 營 公 司 發 展, 同 時 提 昇 港 口 營 運 專 業 能 力 2. 興 達 漁 港 整 體 規 劃 案 興 達 漁 港 遠 洋 漁 業 經 濟 型 態 受 限, 造 成 遠 洋 漁 港 閒 置, 加 上 港 區 及 周 邊 土 地 利 用 程 度 低 近 年 來 漁 港 轉 型 方 案 盛 行, 因 此 此 計 畫 規 劃 將 原 有 老 舊 的 興 達 漁 港 調 整 為 休 閒 觀 光 漁 業 生 產 等 多 功 能 使 用, 活 化 興 達 港 (1) 研 擬 策 略 針 對 興 達 漁 港 整 體 規 劃 所 擬 定 之 相 關 策 略 如 下 圖 所 示, 主 要 以 海 洋 觀 光 海 洋 運 動 及 海 洋 科 技 三 方 面 發 展, 打 造 興 達 港 為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17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港 溼 地 生 態 公 園 觀 光 魚 市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海 洋 運 動 重 型 帆 船 風 帆 船 海 洋 科 技 海 洋 防 災 工 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能 源 (2) 港 區 多 元 發 展 圖 6.2.2 興 達 漁 港 整 體 規 劃 研 擬 策 略 圖 6.2.3 興 達 漁 港 整 體 規 劃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興 達 港 海 洋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期 末 報 告 規 劃 內 容 主 要 結 合 海 洋 觀 光 與 海 洋 運 動 之 發 展, 創 造 兼 具 觀 光 休 閒 交 通 教 育 文 化 等 感 性 與 知 性 之 旅, 興 達 漁 港 朝 向 國 際 性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發 展 並 營 造 內 灣 水 域 及 海 洋 運 動 或 比 賽 為 主 題 之 遊 艇 港 區 另 外, 亦 規 畫 建 構 濕 地 生 態 公 園 與 水 岸 景 觀 飯 店 及 住 宅, 結 合 觀 光 魚 市 情 人 碼 頭 等 觀 光 設 施, 提 供 民 眾 海 洋 觀 光 的 多 元 化 選 擇 173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3 開發策略 短期 民國 100 年至 103 年 海洋遊憩及生態旅遊兼備 加速觀光魚市招商 中期 民國 104 年至 107 年 強化遊艇展售與海洋科技研 發 長期 民國 108 年至 111 年 創造優質遊艇碼頭 強化海 洋觀光 三 高高屏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整體計畫 成果簡述 本計畫選定高雄市大寮區 大社區 鳥松區及岡山區做調查與分析 探 討如何防止新增未合法登記工廠產生之可行性方案 希冀建立一套防止新增 未合法登記工廠的可行方案或輔導機制 1. 計畫架構 高屏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整體計畫架構如下圖所示 實施內容共分 為計畫廣宣活動 建置廠商自評 WEB 系統 創新體制輔導機制及相關研究 圖 6.2.4 高高屏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整體計畫 計畫架構 資料來源 高高屏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整體計畫 期末報告 17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2. 計 畫 執 行 (1) 企 業 創 新 體 質 評 核 為 了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能 客 觀 的 瞭 解 自 己 的 企 業 體 質, 特 別 在 企 業 研 發 能 力 提 升 計 畫 下, 建 立 一 套 企 業 體 質 自 我 檢 核 表, 希 望 能 引 領 企 業 發 掘 待 改 善 之 焦 點 性 議 題, 發 揮 企 業 所 特 有 的 核 心 能 力, 據 以 建 立 可 大 可 久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技 術 已 成 為 企 業 競 爭 的 重 要 資 源 能 力, 與 技 術 有 關 的 策 略 規 劃 已 逐 漸 躍 居 經 營 策 略 的 核 心 地 位 因 此 本 服 務 除 提 供 企 業 企 業 整 體 經 營 體 質 的 自 我 檢 視, 並 增 加 研 發 體 質 部 份, 希 望 能 找 出 企 業 在 企 業 整 體 經 營 及 技 術 發 展 策 略 上 尚 待 努 力 的 空 間 計 畫 至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前 已 完 成 50 家 企 業 創 新 體 質 評 核, 而 廠 商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如 下 : 圖 6.2.5 未 登 記 工 廠 體 制 評 核 - 產 業 類 別 圖 17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圖 6.2.6 未 登 記 工 廠 體 制 評 核 公 司 資 本 額 規 模 圖 圖 6.2.7 未 登 記 工 廠 體 制 評 核 區 域 分 布 圖 (2) 赴 廠 訪 視 與 診 斷 透 過 實 地 訪 視, 向 未 登 記 工 廠 場 商 說 明 未 登 記 工 廠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之 重 要 性, 讓 業 主 近 一 步 了 解 未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化 之 相 關 議 題, 並 針 對 廠 商 有 技 術 協 助 之 處, 另 可 安 排 專 人 協 助 計 畫 至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前 已 完 成 30 家 訪 視 及 視 察 而 廠 商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如 下 : 圖 6.2.8 訪 視 工 廠 - 產 業 類 別 圖 圖 6.2.9 訪 視 工 廠 - 廠 商 年 產 值 比 例 圖 17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訪 視 資 料 簡 述 a. 廠 房 的 土 地 為 自 有 的 廠 商 達 七 成 以 上, 對 於 特 定 區 的 劃 定 意 願 亦 高 b. 近 六 成 廠 商 參 加 過 宣 導 說 明 會, 其 中 大 部 份 已 送 件 申 請 臨 登 c. 廠 商 認 為 取 得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證, 對 公 司 的 主 要 幫 助 大 多 為 可 享 有 政 府 補 助 優 惠, 次 為 可 開 拓 更 多 客 源, 再 者 為 避 免 被 開 單 罰 鍰 d. 訪 視 過 的 廠 商 尚 有 四 成 未 送 件, 其 中 近 兩 成 的 廠 商 還 在 觀 望 政 府 政 策 e. 工 廠 無 法 取 得 合 法 登 記 的 原 因, 有 近 九 成, 為 地 目 不 符 f. 九 成 五 以 上 的 廠 商 不 願 意 支 付 超 過 50 萬 的 金 額 來 取 得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證 g. 九 成 以 上 的 廠 商 表 示, 若 地 方 政 府 把 該 工 廠 所 在 區 域 列 為 特 定 區 之 評 估 區 域, 會 提 升 廠 商 補 辦 臨 登 之 意 願 h. 九 成 以 上 的 工 廠 若 所 在 地 劃 分 為 特 定 區, 廠 商 都 願 意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投 入 資 金, 改 善 廠 內 必 要 設 施 以 符 合 規 定 i.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應 附 之 書 件 中, 廠 商 認 為 取 得 困 難 度 比 例 以 消 防 主 管 機 構 審 查 核 定 函 及 竣 工 查 驗 核 定 函 為 最 高, 其 餘 比 例 如 下 所 示 : 圖 6.2.10 應 附 審 查 書 件 取 得 困 難 度 示 意 圖 17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劃 定 為 特 定 區 之 分 析 與 評 估 選 定 大 寮 大 社 鳥 松 岡 山 四 區 為 特 定 區, 相 關 分 析 及 規 劃 如 下 所 述 : 表 6.2.3 未 登 記 工 廠 劃 定 特 定 區 分 析 評 估 地 點 評 估 項 目 與 標 準 預 設 規 劃 範 圍 現 況 描 述 產 業 型 態 集 聚 密 度 大 寮 大 社 鳥 松 岡 山 高 雄 市 大 坪 頂 以 東 都 市 計 畫 區 農 業 區 東 側 為 大 發 工 業 區 區 域 分 散 型 工 廠 都 市 計 畫 區 位 於 澄 清 湖 特 定 區 計 畫 農 業 區, 西 側 近 大 社 都 市 計 畫 區 沿 街 集 聚 型 群 聚 工 廠 鳥 松 區 美 山 路 附 近 地 區 屬 於 澄 清 湖 特 定 區 計 畫 的 農 業 區, 南 側 部 份 地 區 為 鳥 松 仁 美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區 域 分 散 型 群 聚 工 廠 以 嘉 華 路 為 軸 往 南 北 兩 側 發 展 分 佈 西 側 為 國 道 3 號, 北 側 為 台, 為 對 外 聯 絡 通 道 區 域 分 散 群 聚 型 以 金 屬 製 品 業 為 主, 多 以 基 本 金 屬 業 為 多 為 電 子 零 組 件 多 為 金 屬 製 品 加 為 螺 絲 工 廠 岡 山 為 世 主, 多 為 大 發 工 業 業 工 產 業 界 最 大 螺 絲 供 應 商 群 區 之 協 力 廠 商 聚 地 區 此 四 區 座 落 之 工 廠, 皆 為 聚 落 型, 建 議 先 行 標 示 出 該 區 廠 房 面 積 較 大 的 廠 商, 以 此 面 積 及 產 業 效 益 大 的 廠 商 為 中 心, 向 外 擴 展 達 設 定 為 特 色 區 域, 以 滿 足 該 區 需 求 區 位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處 理 建 議 市 政 府 主 動 調 查 指 標 群 聚 產 業, 篩 選 出 與 大 發 工 業 區 間 的 產 業 群 聚 關 連 性, 並 考 量 集 中 區 域 管 理 輔 導 調 查 廠 商 進 駐 工 業 區 意 願 與 困 難 研 議 周 邊 大 發 工 業 區 的 招 商 條 件 沿 國 道 10 號 兩 側 一 定 深 度 劃 設 相 關 專 區, 檢 討 其 工 廠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及 使 用 情 形 合 理 性, 並 劃 設 一 定 寬 度 的 綠 帶 空 間 並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部 份 土 地 權 屬 可 能 為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路 權 範 圍 內, 配 合 相 關 留 設 及 禁 建 規 定 市 政 府 主 動 規 劃, 調 查 地 方 性 主 要 指 標 產 業 分 佈 情 形, 並 調 查 工 業 廠 房 使 用 規 模 大 小 及 現 況 農 地 使 用 面 積 研 議 產 業 園 區 方 式 鄰 近 澄 清 湖 地 區, 相 關 工 廠 排 水 污 染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重 視, 整 區 規 劃 後 廠 房 需 符 合 環 保 條 件, 建 立 排 放 標 準 非 都 市 土 地 特 定 農 業 區, 屬 農 地 重 劃 後 的 土 地 首 先, 請 該 區 廠 商 向 地 政 單 位 提 出 土 地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更 改 為 非 特 定 農 業 區 再 提 出 特 定 區 域 之 劃 分 需 求 申 請 市 府 可 主 導 規 劃. 調 查 工 廠 與 農 地 的 分 佈 及 產 業 情 形 將 工 廠 周 邊 設 立 一 定 規 模 綠 帶 與 原 農 田 區 隔 整 區 規 劃 設 立 專 區, 集 中 管 理 並 考 量 與 該 區 的 居 民 經 濟 產 業 關 連 問 題, 整 合 其 產 業 類 別 及 形 態, 配 合 工 廠 輔 導 管 理 增 加 經 濟 效 能 17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4. 面 對 課 題 與 規 劃 之 解 決 對 策 (1) 課 題 主 要 面 對 課 題 為 分 析 評 估 高 高 屏 群 聚 未 登 記 工 廠 符 合 劃 定 為 特 定 區 之 可 行 性 另 外, 如 何 提 升 未 登 記 工 廠 業 者 補 辦 登 記 之 意 願 亦 為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2) 規 劃 之 解 決 對 策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己 研 擬 特 定 區 劃 定 處 理 原 則, 擬 依 內 容 由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環 境 保 護 管 制 工 業 管 理 政 策 與 產 業 經 濟 效 益 四 大 面 向, 先 行 初 步 篩 選 符 合 特 定 區 劃 定 原 則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群 聚 地 區 針 對 符 合 特 定 區 劃 定 原 則 之 未 登 記 工 廠 群 聚 業 者, 召 開 特 定 區 劃 定 說 明 會, 會 中 邀 請 中 部 辦 公 室 人 員 說 明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並 協 同 府 內 各 相 關 局 處 人 員 出 席, 提 供 業 者 必 要 作 業 說 明 與 協 助 尋 求 能 提 高 增 加 未 登 記 工 廠 對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意 願 對 輔 導 合 法 化 標 的 之 二 大 軸 線 :a. 輔 導 就 地 合 法 化 b. 輔 導 遷 入 產 業 園 區 等 進 行 探 研, 加 深 誘 因 及 對 困 難 點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擬 建 立 受 理 申 請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及 後 續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標 準 作 業 時 間 流 程, 與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宣 布 兩 年 內 要 執 行 資 源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調 整, 以 消 弭 未 登 記 業 者 對 其 土 地 變 更 適 法 性 與 就 地 合 法 化 之 合 宜 性 疑 慮 5. 結 論 與 建 議 (1) 結 論 將 非 法 工 廠 納 入 管 理, 確 保 工 安 與 公 平 競 爭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並 增 加 就 業 人 數, 成 為 各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長 期 關 注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各 級 政 府 應 積 極 辦 理, 互 相 合 作 克 服 並 解 決 問 題 政 府 機 關 構 想 計 畫 時, 從 一 開 始 設 定 目 標 規 畫 流 程, 都 是 希 望 計 畫 能 夠 付 諸 實 行, 並 產 生 預 期 的 效 果 和 獲 得 好 的 附 加 價 值 因 此, 17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一 個 計 畫 執 行 並 不 是 計 畫 制 定 的 結 束, 是 為 了 下 一 個 計 畫 的 開 始 所 做 的 準 備, 但 是 還 需 要 借 助 於 完 善 的 計 畫 執 行 來 居 中 牽 線 有 鑑 於 過 去 政 府 對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的 管 理, 不 外 取 締 輔 導 就 地 合 法 化 以 及 輔 導 遷 入 產 業 園 區 等 三 項 措 施, 檢 視 無 法 解 決 未 登 記 工 廠 滋 生 蔓 延 的 問 題, 顯 見 該 執 行 方 法 未 能 有 效 杜 絕 問 題 之 繼 續 產 生 因 此 本 計 畫 嘗 試 先 了 解 未 登 記 工 廠 的 現 有 管 理 政 策 實 施 之 成 效, 再 提 出 未 來 針 對 防 止 新 增 未 登 記 工 廠 之 可 行 方 案, 最 後 進 行 歸 納 和 分 析 (2) 建 議 建 立 官 方 和 民 間 的 合 作 與 鼓 勵 補 助 制 度 中 央 機 關 應 思 考, 在 各 部 會 單 位 建 立 有 效 的 績 效 獎 勵 制 度, 以 提 升 地 方 管 理 機 關 人 員 之 士 氣 與 政 策 認 同 度, 利 用 軟 硬 兼 施 恩 威 並 重 的 方 式, 輔 導 業 者 和 政 府 建 立 長 久 合 作 關 係, 以 促 進 社 會 的 和 諧 發 展 辦 理 說 明 會 宣 導 政 令, 須 著 重 在 政 府 強 制 執 行 之 決 心 在 全 國 同 步 依 法 強 制 拆 除 前, 需 要 訂 定 先 後 實 行 標 準, 辦 理 說 明 會 加 強 法 令 與 政 策 宣 導 須 著 重 在 政 府 強 制 執 行 之 決 心, 以 達 嚇 阻 新 增 違 規 工 廠 滋 生 之 效 果 七 年 輔 導 期 結 束 後 未 登 記 工 廠 之 管 理 建 議 政 府 應 需 針 對 不 同 廠 商 給 予 適 當 的 空 間 規 劃, 利 用 國 土 規 劃 的 機 會 而 重 新 佈 局, 若 是 土 地 廣, 地 主 眾 多, 便 可 劃 為 城 鄉 發 展 區, 利 用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的 方 式, 將 其 納 入, 若 該 區 範 圍 較 小 且 其 工 業 皆 為 低 汙 染 工 業, 便 可 考 慮 編 列 為 小 型 產 業 園 區, 一 個 有 助 於 發 展 的 空 間 做 為 誘 因, 將 是 一 個 長 期 合 理 的 空 間 佈 局 由 產 業 龍 頭 或 買 家, 輔 導 與 發 揮 母 雞 帶 小 雞 的 功 能, 從 中 部 的 一 些 產 業 調 查 來 看, 企 業 龍 頭 確 實 願 意 承 擔 類 似 輔 導 責 任, 且 龍 頭 企 業 串 成 關 係 網 絡, 廠 商 之 間 的 上 下 游 關 係, 因 大 企 業 會 考 慮 到 商 譽 的 問 題, 可 藉 由 龍 頭 廠 商 的 力 量 來 牽 制 下 游 未 登 記 的 廠 商 18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七 年 輔 導 期 結 束 後 之 違 法 工 廠 執 行 辦 法 若 七 年 輔 導 期 屆 滿, 不 管 工 廠 是 否 提 出 申 請, 或 提 出 申 請 而 未 獲 通 過 或 仍 在 審 查 中 者, 一 律 認 作 未 登 記 工 廠, 並 進 行 取 締, 建 議 作 法 如 下 : 由 所 有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全 面 清 查 轄 區 內 未 登 記 工 廠, 並 依 其 規 模 ( 如 用 地 面 積 產 能 ) 性 質 ( 如 污 染 性 危 險 性 等 高 低 或 無 ) 所 在 區 位 ( 如 農 業 區 保 護 區 等 ) 影 響 程 度 ( 低 度 或 高 度 開 發 利 用 環 保 不 可 逆 轉 與 否 ) 等 差 異, 與 以 分 類 並 造 冊 由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區 域 計 畫 化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農 業 環 保 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研 商 取 締 之 優 先 列 後 程 序 程 度 或 範 圍 條 件 方 法 等, 確 實 執 行 取 締, 並 且 依 法 辦 理 ( 四 )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發 展 案 成 果 簡 述 本 計 畫 依 據 地 籍 圖 為 基 礎,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的 農 業 區 經 分 析 後, 建 議 以 仁 武 鳥 松 大 寮 南 星 為 四 個 優 先 開 發 地 區 圖 6.2.11 計 畫 受 益 範 圍 依 據 四 個 園 區 的 特 性, 擬 定 優 先 開 發 順 序, 南 星 園 區 之 土 地 權 屬 達 到 公 有 土 地 之 99.63%, 且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每 平 方 公 尺 約 1000 元 左 右, 但 本 園 區 已 進 行 開 發 中 而 仁 武 園 區 方 面, 面 積 達 241.36 公 頃, 其 中 台 糖 所 占 土 地 權 18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屬 約 52%, 公 有 土 地 占 8%, 且 土 地 平 均 公 告 現 值 每 平 方 公 尺 約 4649 元, 目 前 土 地 為 都 市 計 畫 的 農 業 區, 因 此 短 期 內 建 議 仁 武 區 優 先 開 發 1. 產 業 園 區 發 展 定 位 本 計 畫 對 仁 武 園 區 的 市 場 區 隔 及 定 位 主 要 有 三 個 方 向 : 一 為 仁 大 工 業 區 之 石 化 下 游 關 聯 產 業, 依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統 計, 整 個 高 雄 地 區 需 要 173 公 頃 的 腹 地 來 設 立 石 化 業 新 材 料 試 量 產 及 認 證 中 心 ; 二 為 台 商 回 流 區, 提 供 完 善 之 公 共 設 施 基 礎, 且 仁 武 園 區 鄰 近 仁 大 等 工 業 區, 建 構 關 聯 性 產 業, 吸 引 公 司 進 駐, 如 : 岱 暉 綠 能 材 料 公 司, 此 外, 該 園 區 也 鄰 近 市 中 心, 生 活 機 能 完 善 2. 仁 武 園 區 開 發 構 想 圖 6.2.12 園 區 配 置 構 想 示 意 圖 以 仁 武 園 區 做 分 析, 其 有 良 好 的 區 域 及 交 通 條 件 土 地 取 得 建 議 第 一 階 段 先 取 得 台 糖 土 地, 其 餘 的 為 第 二 階 段 園 區 配 置 方 面, 東 側 以 產 業 園 區 為 主, 西 側 計 畫 為 低 碳 示 範 住 宅, 北 側 為 服 務 中 心 及 新 材 料 試 量 產 及 認 證 中 心 18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3. 開 發 方 式 先 期 作 業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辦 理, 由 政 府 經 辦 可 行 性 規 劃 報 告 開 發 計 畫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並 以 部 份 委 託 ( 部 份 政 府 部 分 民 間 ) 的 方 式 進 行 開 發 4. 財 務 開 發 可 行 性 分 析 依 照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建 議, 此 計 畫 自 償 額 大 約 為 101 億 左 右, 評 估 年 限 從 99 年 至 136 年, 為 達 此 一 自 償 率, 以 土 地 開 發 中 央 稅 地 方 稅 路 廊 土 地 徵 收 減 少 及 票 箱 收 入 來 滿 足 自 償 率 預 計 園 區 開 發 總 經 費 約 255.9 億, 每 坪 約 5 萬, 而 岡 山 本 洲 路 竹 每 坪 約 5 至 8 萬, 若 包 含 台 南 地 區, 每 坪 約 5.27 萬 元, 故 本 計 畫 仍 有 競 爭 條 件 計 畫 於 104 年 開 始 預 售, 以 每 年 20% 之 速 率, 預 計 109 年 預 售 完 畢 而 內 部 報 酬 率 法 及 NPV 法 估 算 之 結 果 皆 呈 現 此 計 畫 為 可 行 之 方 案 經 過 模 擬 分 析,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達 到 自 償 率 之 目 標 5. 計 畫 面 臨 之 課 題 依 據 經 建 會 提 出 國 道 七 號 應 達 成 18.69% 之 自 償 率 目 標, 跟 以 往 的 國 道 基 金 運 作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為 配 合 經 建 會 的 要 求, 本 計 畫 以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選 擇 最 適 開 發 土 地 ( 如 台 糖 土 地 ) 進 行 規 劃, 以 達 到 行 政 院 設 定 之 自 償 率 目 標, 與 過 去 興 建 國 道 的 方 式 不 同 另 外, 需 請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說 明 本 目 標 是 否 應 修 改 國 道 基 金 辦 法 進 行 園 區 開 發, 例 如 : 參 考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6.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案 國 道 七 號 係 為 解 決 高 雄 港 區 聯 外 交 通 問 題 並 促 進 南 部 地 區 產 業 再 發 展, 建 議 應 由 中 央 負 責 費 用, 且 經 評 估 後 可 達 成 財 務 自 償 率 目 標, 極 具 開 發 可 行 性, 請 交 通 部 國 工 局 納 入 建 設 計 畫 之 財 務 效 益 另 外, 國 道 七 號 建 設 與 土 地 開 發 係 屬 同 一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請 中 央 統 籌 辦 理, 俾 促 進 國 道 七 號 建 設 早 日 完 成 18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五 )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本 計 畫 針 對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作 相 關 規 劃, 並 選 定 大 樹 與 里 港 及 旗 山 與 美 濃 做 為 產 業 在 地 生 活 圈 示 範 點 1. 計 畫 流 程 圖 6.2.13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計 畫 流 程 圖 2. 產 業 生 活 圈 示 範 點 經 過 分 析 評 估 後 選 定 大 樹 加 上 里 港 及 琪 山 加 上 美 濃 作 為 主 要 產 業 生 活 圈 並 規 劃 發 展 18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圖 6.2.14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產 業 生 活 圈 (1) 發 展 課 題 旅 遊 意 像 再 造 及 遊 程 計 畫 爭 取 政 府 資 源 與 人 才 培 訓 打 造 I-center 提 供 旅 遊 資 訊 服 發 展 手 作 文 創 藝 術 農 產 品 牌 化 行 銷 交 通 接 駁 與 路 線 串 連 精 緻 餐 飲 發 展 圖 6.2.15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發 展 課 題 以 旅 遊 意 象 再 造 及 遊 程 計 畫 做 為 一 個 主 軸 的 推 廣, 希 望 選 出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發 展 手 作 文 創 藝 術 農 業 品 牌 的 行 銷 精 緻 餐 飲 發 展 等, 並 配 合 交 通 接 駁 與 路 線 串 連, 以 及 爭 取 政 府 資 源 人 才 培 訓, 作 為 規 劃 發 展 (2) 經 營 課 題 經 營 課 題 主 要 有 大 河 流 域 產 業 發 展 產 業 經 營 共 識 規 劃 大 河 流 域 產 業 形 象 塑 造 產 業 特 色 設 計 及 研 發 活 動 規 劃 及 資 訊 服 務 以 及 文 化 及 生 活 圈 展 示 等 方 面 18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可 行 性 評 估 (1)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遴 選 出 之 示 範 點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及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及 美 濃 區 之 產 業 推 動 規 劃 均 無 涉 及 大 型 建 設 開 發 之 層 面 多 為 軟 體 性 之 推 動, 顯 示 計 畫 案 之 推 動 發 展 可 行 性 (2) 環 境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不 涉 及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故 無 環 評 法 適 用 之 問 題, 無 需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而 營 造 產 業 環 境 實 施 空 間 和 產 業 人 員 的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等, 也 是 為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之 必 要 手 段 及 趨 勢, 亦 可 帶 動 周 邊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同 時 因 其 所 帶 來 之 環 境 改 造 效 益, 將 促 可 提 昇 產 業 發 展 內 容, 有 利 於 整 體 環 境 (3) 財 務 可 行 性 籌 措 財 務 資 金 方 式 歸 納 有 : 高 雄 市 政 府 與 屏 東 縣 政 府 編 制 預 算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已 委 託 民 間 或 社 團 經 營 辦 理, 達 到 鼓 勵 民 間 業 者 自 給 自 足 及 共 享 經 營 管 理 成 效 之 目 標 (4) 可 創 造 之 經 濟 效 益 藉 由 此 計 畫 可 活 絡 周 邊 城 鎮 產 業 收 益, 除 示 範 點 發 展 外, 未 來 以 大 河 流 域 獨 特 的 文 化 資 源, 與 高 雄 屏 東 地 區 豐 富 的 人 文 及 自 然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行 銷, 配 合 套 裝 旅 遊 的 行 程, 產 生 相 關 衍 生 產 業 的 收 益 除 此 之 外, 也 可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稅 收 經 濟 活 動 並 活 絡 區 域 開 發, 提 昇 周 邊 地 區 的 開 發 價 值 4. 結 論 與 建 議 (1) 結 論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遴 選 之 產 業 生 活 圈 示 範 點 為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及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等 產 業 生 活 圈 計 畫 應 兼 具 硬 體 的 工 程 建 設 與 軟 體 的 制 度 活 動 18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編 列 大 河 流 域 產 業 生 活 圈 示 範 點 作 業 執 行 經 費 合 計 $92,300 仟 元 配 合 區 域 計 畫 的 思 考 架 構 及 在 地 整 合, 發 展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規 劃 短 期 管 理 組 織 形 成 中 期 產 業 面 經 營 創 意 長 期 全 面 的 行 銷 推 動 規 劃 圖 6.2.16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期 程 (2) 建 議 建 議 積 極 進 行 相 關 短 期 行 動 方 案, 並 建 立 持 續 性 的 民 眾 溝 通 機 制 此 外, 對 於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者 應 加 以 獎 勵 與 補 助 未 來 希 望 能 整 合 推 動 大 河 流 域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平 台, 以 利 後 續 規 劃 設 計 的 整 合 與 進 行 5. 面 臨 問 題 (1) 各 城 鎮 規 劃 人 才 欠 缺, 城 鎮 發 展 主 軸 整 合 難 度 (2) 各 區 產 業 主 軸 之 商 業 機 能 定 位 及 界 定 (3) 地 方 團 體 協 會 各 有 發 展 定 見, 說 服 參 與 大 河 流 域 發 展 管 理 組 織 之 運 作 有 困 難 (4) 除 了 在 地 團 體 協 會 的 參 與, 亦 須 擴 展 跨 區 域 性 的 聯 盟 參 與, 其 意 願 亦 將 是 大 課 題 (5) 將 來 營 運 之 經 費 及 維 護 管 理 之 問 題 6. 行 動 方 案 (1) 成 立 發 展 管 理 組 織 納 入 跨 區 域 之 在 地 區 公 所 鄉 公 所 農 會 及 各 團 體 作 為 諮 詢 委 員, 18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提 供 當 地 的 訴 求 和 期 望 邀 集 具 有 經 驗 及 實 務 專 長 之 學 者 專 家 為 組 織 顧 問 提 供 相 關 推 動 作 業 (2) 管 理 組 織 與 程 序 以 統 合 職 權 方 式 由 區 公 所 及 各 協 會 團 體 籌 組 大 河 流 域 發 展 管 理 組 織 來 規 劃 及 推 動 發 展 大 河 流 域 產 業 發 展 及 事 務 (3) 爭 取 中 央 單 位 及 市 政 府 具 體 推 動 及 經 費 挹 注 由 大 河 流 域 發 展 管 理 組 織 爭 取 中 央 單 位 及 市 政 府 的 經 費 挹 注 或 是 由 相 關 之 各 主 管 單 位 之 管 理 及 設 施 建 置 並 進 行 有 關 維 護 及 推 動 等 協 助 (4) 推 動 其 他 區 域 城 鎮 產 業 之 共 同 結 盟 共 同 整 合 其 他 農 產 品 及 文 創 商 品 和 手 工 藝 品 之 展 售 及 品 牌 品 保 及 品 質 建 立, 來 提 升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及 民 眾 認 同 (5) 示 範 點 產 業 推 動 共 同 服 務 提 升 規 劃 藉 由 產 業 組 織 交 流 座 談 等 活 動 強 化 組 織 運 作 及 凝 聚 示 範 點 區 域 向 心 力 透 過 辦 理 導 覽 志 工 培 訓 課 程 及 分 享 示 範 點 區 域 得 導 覽 資 源 規 劃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產 品 行 銷 推 廣 等 課 程 教 育 居 民 產 業 代 表 或 協 會 組 織 課 程 管 理 (6) 爭 取 共 同 設 置 社 區 規 劃 師 之 培 育 及 進 駐 形 成 由 下 而 上 的 示 範 區 域 社 區 營 造 參 與 機 制 協 助 示 範 區 域 社 區 和 協 會 研 提 地 區 發 展 計 畫 示 範 區 域 社 區 之 專 業 諮 詢 或 地 區 環 境 診 斷 之 專 業 規 劃 設 計 等 服 務 性 工 作 7. 財 務 規 畫 表 計 畫 選 定 大 樹 加 上 里 港 及 旗 山 加 上 美 濃, 大 大 區 塊 最 為 產 業 示 範 點, 兩 區 相 關 設 備 之 整 建 及 計 畫 支 出 如 下 表 所 示 : 18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表 6.2.4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發 展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表 ( 六 )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準 則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圖 6.2.17 計 畫 範 圍 與 位 置 一 18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透 過 舊 港 區 尋 找 城 市 轉 型 之 契 機 整 體 規 畫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方 向 : 河 西 地 區 可 往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河 東 地 區 則 可 發 展 會 展 產 業 及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上 圖 為 計 畫 之 範 圍 與 位 置 分 佈 圖 : 1. 課 題 分 析 與 對 策 針 對 舊 港 區 目 前 遭 遇 之 困 難 分 別 以 河 西 與 河 東 區 來 探 討 並 提 出 解 決 對 策 在 河 西 區 方 面, 因 台 糖 土 地 招 商 未 果 土 地 轉 型 未 受 重 視 開 發 緩 慢 且 鹽 埕 老 舊 社 區 更 新 緩 慢 的 問 題 而 使 得 計 畫 的 進 行 更 加 困 難 本 案 提 出 之 對 策 乃 解 除 一 宗 基 地 整 體 開 發 建 築 之 規 定, 分 期 分 區 請 照 開 發 建 築, 並 投 入 經 建 會 全 球 招 商 機 制 以 協 調 整 合 招 商 的 開 發, 在 老 舊 社 區 的 轉 型 上, 建 議 可 將 原 有 社 區 轉 型 為 藝 術 生 態 社 區 以 河 東 區 的 問 題 來 看, 由 於 潛 在 土 污 的 問 題, 許 多 國 營 市 多 以 觀 望 的 態 度 不 敢 貿 然 投 資, 另 外 大 型 公 社 爭 取 的 時 程 過 於 冗 長 及 獎 勵 優 惠 措 施 不 足 等 阻 礙 地 區 的 發 展 建 議 可 辦 理 產 業 發 展 說 明 會 並 請 中 央 協 調 國 營 事 業 土 地 之 問 題, 將 舊 港 區 之 定 位 已 朝 向 港 灣 特 區 方 向 規 劃, 導 入 政 府 補 助 或 相 關 輔 導 機 制 2. 開 發 目 標 與 定 位 舊 港 區 全 區 之 規 劃 融 合 愛 河 兩 岸 建 設 與 意 象, 形 塑 高 雄 文 創 科 技 醫 療 經 貿 之 門 戶, 打 造 文 創 數 位 科 技 城, 建 構 友 善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並 結 合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與 港 務 局 規 劃, 合 力 建 構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區 另 外, 分 區 開 發 之 構 想 約 可 分 為 三 大 區 塊 : 台 糖 港 埠 商 業 區 : 創 意 夢 想 櫥 窗 (Imagination window) 六 十 期 重 劃 區 : 在 地 櫥 窗 (The ground window) 台 電 特 貿 三 : 精 品 櫥 窗 (Boutique window) 190
第六章 99 年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之內容與實施成果概述 3. 行動計畫 圖 6.2.18 行動計畫之開發順序 依據計畫之中長期可行性 評估行動計畫之優先開發順序 1 淺水碼頭週邊環境綠美化及招商 此計畫目前已向營建署提案 中 目的在於配合海洋流行音樂中心與駁二藝術區 並作為後續 招商前環境整理 計畫範圍預計東起真愛碼頭 南側延臨港線自 行車道至堀江街底 共 4.25 公頃 下圖為改建示意圖 圖 6.2.19 改善構想示意圖 191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2 台糖港埠商業區招商 計畫目的為藉由空間活化與週邊文創意 象 未來將作為駁二展場 計畫範圍預計西臨港線自行車道以 西 大義街以東 公園二路以南 共 5.67 公頃 建議開發方式 可由市府向台糖承租作為駁二展場使用 第一期開發為藝文及商 業區 將六棟倉庫改建成餐飲 展示等促進休閒觀光發展之空 間 另外於後期擴增展覽館 博物館及青年旅社等 第二期以綜 合商業區為開發主體 如大型百貨 購物中心及美食中心等 3 香蕉棚 漁人碼頭 關稅大樓及舊旅運大樓招商 目的在於配合 駁二藝術區與高雄港亞洲之帆意象 行塑亞洲之帆娛樂城意象 並作為後續招商前環境整理 計畫範圍有舊旅運大樓 關稅局大 樓 疫檢局 高雄港國際旅運中心 香蕉棚 漁人碼頭及其停車 場等七處 共 5.84 公頃 全區分三期進行開發 示意圖如下 圖 6.2.20 港口產業景觀園區規劃示意圖 4 瀨南街倉庫活化與南北大排環境綠美化 目的在於配合駁二藝術 區與未來周邊開發 先原有倉庫活化 同時進行南北大排與週邊 環境整理 計畫範圍北以必信街 東至瀨南街 南抵西臨港線自 行車道瀨南街 共 0.48 公頃 本計畫分兩期進行開發 如下圖 所示 19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圖 6.2.21 瀨 南 街 倉 庫 活 化 示 意 圖 (5) 16~18 號 碼 頭 六 十 期 重 劃 區 與 台 電 特 貿 三 招 商, 目 的 在 於 考 量 南 高 雄 缺 醫 學 中 心, 同 時 結 合 區 位 優 勢 與 港 區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發 展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計 畫 範 圍 東 臨 四 維 四 路, 西 臨 新 光 路 與 成 功 二 路, 南 面 海 邊 路, 北 抵 苓 安 路, 共 26.19 公 頃 全 區 分 為 三 期 進 行 開 發, 第 一 期 先 設 立 六 星 級 國 際 酒 店, 提 供 國 際 級 觀 光 醫 療 住 宿 渡 假 設 施 與 會 展 服 務, 第 二 期 建 置 醫 學 大 樓 及 購 物 中 心,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並 提 供 養 生 保 健 醫 美 行 程 醫 療 創 新 研 究 區 醫 療 器 材 及 健 康 食 品 購 物 場 域, 第 三 期 開 發 則 以 台 灣 特 產 精 品 及 異 國 購 物 街 為 發 想, 如 在 地 特 產 精 品 及 特 色 小 吃 商 店 街 等 19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七 )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成 果 簡 報 本 計 畫 透 過 產 業 文 化 空 間 與 文 化 觀 光 計 畫 整 合 之 概 念, 善 用 高 雄 臨 港 及 附 近 區 域 之 火 力 發 電 鋼 鐵 造 船 石 化 等 工 廠, 來 擬 定 相 關 產 業 及 博 物 館 群 推 動 之 整 體 規 劃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1. 計 畫 內 容 與 架 構 計 畫 初 期 以 資 料 蒐 集 及 意 見 調 查 為 主, 並 針 對 現 況 做 調 查 及 分 析, 進 而 擬 訂 相 關 計 畫 即 可 行 性 評 估 圖 6.2.22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計 畫 架 構 19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2. 計 畫 面 臨 之 課 題 (1) 南 臺 灣 有 許 多 獨 特 的 博 物 館, 但 缺 乏 共 通 性 的 串 連 機 制 據 文 建 會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及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南 臺 灣 約 有 69 個 館 舍, 具 有 豐 富 的 類 型 及 特 色, 但 各 自 為 主 體 各 有 其 經 營 單 位, 彼 此 間 缺 乏 主 題 及 系 統 性 的 串 連, 致 使 博 物 館 的 教 育 推 廣 功 能 不 彰 (2) 南 臺 灣 有 獨 特 的 產 業 文 化 及 工 業 遺 產, 部 分 已 漸 消 失 以 南 臺 灣 火 藥 及 肥 料 的 生 產 基 地 雄 硫 酸 錏 工 廠 為 例, 目 前 廠 區 的 工 業 設 施 已 全 部 拆 除, 其 工 業 遺 產 僅 遺 留 一 些 文 書 照 片 模 型 及 相 關 物 品, 典 藏 在 檔 案 管 理 局 及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此 外, 其 珍 貴 的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對 外 亦 缺 乏 展 示 教 育 的 實 質 空 間 圖 6.2.23 南 台 灣 工 業 遺 產 (3) 南 臺 灣 有 許 多 產 業 文 化 資 源 及 工 業 遺 產, 可 發 展 工 場 見 學 或 博 物 館, 但 缺 乏 產 業 文 化 調 查 及 保 存 策 略 除 中 都 磚 窯 廠 橋 頭 糖 廠 已 劃 為 保 存 區 外, 許 多 產 業 文 化 遺 產, 在 缺 乏 事 前 的 產 業 調 查 及 文 化 保 存 之 規 劃 研 究, 其 土 地 變 更 計 畫 多 數 導 向 商 業 機 能 發 展, 回 饋 機 制 也 多 數 為 公 園 綠 地, 缺 乏 積 極 的 產 業 文 化 遺 產 保 存 策 略 3. 工 業 遺 產 及 潛 力 館 舍 發 展 分 析 針 對 工 業 遺 產 及 潛 力 館 舍 作 現 況 調 查 及 相 關 分 析, 分 析 對 象 主 要 有 台 灣 水 泥 高 雄 鼓 山 廠 區 中 都 唐 榮 磚 窯 廠 第 三 船 渠 台 糖 舊 倉 庫 群 蓬 萊 商 港 台 19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糖 舊 倉 庫 群 橋 頭 糖 廠 台 鋁 舊 廠 區 高 雄 硫 酸 錏 工 廠, 而 詳 細 分 析 內 容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5 南 台 灣 工 業 遺 產 及 潛 力 館 舍 發 展 分 析 地 點 台 灣 水 泥 高 雄 鼓 山 廠 區 中 都 唐 榮 磚 窯 廠 現 況 使 用 閒 置 閒 置 建 築 設 施 1. 紅 磚 紙 袋 倉 庫 2. 包 裝 廠 房 3. 水 泥 圓 庫 1. 八 卦 窯 2. 倒 焰 窯 3. 北 煙 囪 4. 南 煙 囪 5. 隧 道 窯 6. 實 驗 窯 7. 紅 磚 事 務 所 8. 閒 置 倉 庫 產 權 私 有 私 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特 種 工 業 區 保 存 區 所 有 權 人 台 灣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歷 史 意 義 就 產 業 觀 點 而 言, 其 為 高 雄 工 業 化 進 程 的 重 要 見 證, 而 其 提 供 建 築 材 料 之 產 業 意 義, 亦 具 有 台 灣 工 業 與 經 濟 發 展 等 歷 史 價 值, 若 延 伸 至 台 灣 整 體 工 業 史 而 言, 則 為 台 灣 工 業 發 展 歷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產 業 文 化 遺 址 中 都 唐 榮 磚 窯 廠 是 高 雄 唯 一 位 於 愛 河 中 游 段 的 國 定 古 蹟, 亦 是 全 國 第 一 座 八 卦 窯 的 磚 窯 廠, 在 台 灣 經 濟 起 飛 的 五 六 O 年 代, 曾 創 造 了 甚 高 的 利 潤, 停 工 生 產 後, 作 為 見 證 高 雄 都 市 及 工 業 發 展 的 歷 史, 也 記 錄 了 高 雄 中 都 地 區 居 民 共 同 的 記 憶, 極 具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空 間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中 度 可 行 性 ( 需 待 土 地 變 更 使 用 通 過 ) 高 度 可 行 性 第 三 船 渠 台 糖 舊 倉 庫 群 蓬 萊 商 港 台 糖 舊 倉 庫 群 租 用 中 閒 置 6 棟 倉 庫 7 棟 倉 庫 私 有 私 有 港 埠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這 些 舊 倉 庫 都 是 當 時 高 雄 港 進 出 口 貿 易 繁 盛 時 期 所 建, 見 證 高 雄 港 歷 史 與 鹽 埕 區 發 展 軌 跡, 以 及 高 雄 港 百 年 發 展 的 興 衰 高 度 可 行 性 ( 需 租 用 ) 高 度 可 行 性 ( 需 租 用 ) 橋 頭 糖 廠 糖 業 博 物 館 1. 製 糖 工 廠 遺 址 2. 五 分 車 機 具 維 修 區 3. 物 料 倉 庫 區 4. 砂 糖 倉 庫 區 5. 防 空 洞 6. 辦 公 廳 舍 7. 宿 舍 區 私 有 1. 行 政 區 2. 保 存 區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橋 仔 頭 糖 廠 為 台 灣 由 老 式 糖 廠 進 入 現 代 化 製 糖 的 第 一 座 糖 廠, 更 是 台 灣 工 業 化 發 軔 地,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重 要 的 象 徵 意 義, 希 望 藉 由 博 物 館 的 誕 生 讓 台 灣 糖 業 的 文 化 傳 承 下 來, 並 冀 望 資 產 活 化, 增 進 地 方 發 展, 開 創 後 糖 時 代 的 先 機 低 度 可 行 性 ( 已 成 立 糖 業 博 物 館 ) 19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地 點 台 鋁 舊 廠 區 高 雄 硫 酸 錏 工 廠 現 況 使 用 飛 機 攝 影 棚 ( 片 場 ) 建 築 設 施 台 鋁 舊 廠 房 產 權 公 有 空 地 無 ( 已 拆 除 ) 私 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第 四 種 特 定 經 貿 核 心 專 用 區 1. 第 四 種 商 業 區 2. 綠 地 3. 廣 場 4. 停 車 場 所 有 權 人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硫 酸 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歷 史 意 義 高 雄 鋁 廠 不 但 是 台 灣 煉 鋁 工 業 的 鼻 祖, 設 備 規 模 也 曾 經 位 居 世 界 第 二 大 之 排 名, 僅 次 於 德 國 漢 堡 的 鋁 廠 其 輝 煌 時 代 不 但 供 應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生 產 戰 鬥 機 的 原 料, 二 次 戰 後 也 是 台 灣 最 重 要 的 煉 鋁 工 廠, 供 應 國 防 與 民 生 需 求 台 灣 鋁 加 工 業 會 有 今 日 之 發 展, 全 肇 始 於 日 治 時 期, 而 台 鋁 公 司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停 產 後, 其 矗 立 於 成 功 路 之 廠 房 即 見 證 著 過 往 輝 煌 的 工 業 發 展 記 憶 高 硫 公 司 自 創 立 到 歇 業, 整 整 有 52 年 的 歷 史 ; 在 這 段 超 過 半 世 紀 的 歲 月 裡, 高 硫 見 證 了 美 援 運 作 肥 料 配 售 政 策 變 動 外 交 挫 折 二 次 世 界 能 源 危 機, 以 及 民 國 69 年 後 的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和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等 歷 史 重 大 紀 事 經 過 三 次 計 畫 性 的 擴 建, 累 積 寶 貴 經 驗 並 培 育 許 多 有 獨 立 創 廠 能 力 的 專 業 人 才, 為 日 後 台 灣 化 肥 工 業 和 化 學 工 業 的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空 間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低 度 可 行 性 ( 未 來 可 能 將 飛 機 攝 影 棚 片 廠 原 地 保 存 ) 無 可 行 性 ( 已 拆 除 ) 19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4. 港 區 產 業 博 物 館 群 港 區 周 圍 博 物 館 位 置 分 布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6.2.24 港 區 博 物 館 群 (1) 區 域 串 聯 背 景 說 明 打 狗 開 港 至 今 已 有 148 年 的 歷 史, 從 清 領 時 代 便 開 始 設 關, 從 事 通 商 貿 易 等 活 動 日 治 時 期 進 行 築 港 工 程 興 闢 鐵 路 及 都 市 基 盤 建 設 民 國 時 期 更 是 積 極 推 動 擴 港 工 程, 以 及 鋼 鐵 造 船 電 力 石 化 等 重 大 建 設 讓 來 訪 遊 客 可 以 認 識 高 雄 體 驗 高 雄 港 區 產 業 文 化, 從 博 物 館 與 產 業 設 施 的 連 結, 來 推 動 南 台 灣 博 物 館 群 與 產 業 涵 蓋 三 民 旗 津 鼓 山 鹽 埕 前 鎮 小 港 等 地 區 之 產 業 設 施 及 博 物 館 (2) 核 心 館 舍 :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3) 館 舍 串 聯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打 狗 鐵 道 故 事 館 港 史 館 勞 工 博 物 館 電 影 館 旗 津 海 岸 公 園 貝 殼 展 示 館 陽 明 高 雄 海 洋 探 索 館 戰 爭 與 和 平 紀 念 公 園 主 題 館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中 都 唐 榮 磚 窯 廠 台 泥 鼓 山 19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5. 可 行 性 分 析 廠 中 鋼 煉 鋼 廠 台 船 造 船 廠 聯 勤 205 兵 工 廠 電 力 展 示 館 漁 業 文 化 館 (1) 用 地 取 得 分 析 : 建 議 採 容 積 移 轉 方 式, 將 基 地 贈 與 市 府 (2) 開 發 方 式 評 估 : 建 議 未 來 開 發 主 體 以 政 府 機 關 為 優 先, 但 若 能 結 合 唐 榮 磚 窯 廠 之 古 蹟 容 積 移 轉, 以 及 中 都 重 劃 區 之 開 發, 促 成 中 都 磚 窯 場 古 蹟 保 存 區 形 成 產 業 博 物 館 周 邊 土 地 活 化 及 開 發 計 畫 之 整 體 規 劃, 則 有 機 會 形 成 政 府 與 民 間 業 者 合 力 打 造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 示 範 區 塊 (3)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評 估 : 建 議 未 來 經 營 主 體 以 政 府 機 關 自 為 營 運 為 優 先, 如 早 期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以 基 本 的 人 力 及 物 力 資 源, 來 經 營 管 理 中 都 磚 窯 場 及 紅 磚 事 務 所 的 博 物 館 群 平 台 未 來 如 能 爭 取 經 費 改 造 中 都 唐 榮 磚 窯 產 業 文 化 園 區, 形 成 南 台 灣 產 業 博 物 館 群 平 台 經 營 之 腹 地, 則 有 機 會 成 為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經 營 公 共 建 設 文 化 設 施 之 標 的 6. 財 務 可 行 性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第 一 年 相 關 支 出 及 收 入 之 財 務 規 劃 表 如 下 : 支 出 項 目 表 6.2.6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表 財 務 評 估 第 一 年 備 註 1. 新 建 紅 毛 港 文 化 園 區 觀 光 輪 三 艘 ( 興 建 中,8800 萬 ) 2. 渡 輪 維 護 及 運 作 2100 萬 3. 文 化 公 車 租 金 438 萬 4. 人 事 成 本 600 萬 5. 土 地 及 海 域 租 金 100 萬 6. 活 動 及 行 銷 成 本 500 萬 小 計 -- 3738 萬 19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收 入 項 目 財 務 評 估 第 一 年 備 註 1. 套 票 收 入 (200 元 / 人 )( 船 票 及 車 票 ) 2800 萬 遊 客 量 概 估 1 成 2. 文 創 商 品 (100 元 / 人 )( 各 館 舍 販 售 之 商 品 ) 小 計 合 計 1400 萬 4200 萬 462 萬 7. 須 協 助 之 事 項 (1) 協 助 開 啟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對 話 平 台 懇 請 經 建 會 協 調 早 期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如 台 泥 唐 榮 等, 在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可 創 造 最 佳 利 益 之 前 提 下, 如 都 發 局 土 地 重 劃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容 積 移 轉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等 效 益, 提 供 文 化 局 產 業 設 施 活 化 再 利 用 (2) 協 助 港 區 航 線 碼 頭 海 域 之 申 請 及 租 金 減 免 文 化 局 未 來 有 三 艘 紅 毛 港 文 化 園 區 觀 光 渡 輪, 可 經 營 港 區 文 化 觀 光 航 線, 串 連 港 區 產 業 及 文 化 景 點 依 據 現 行 航 政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必 須 由 交 通 事 業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文 化 局 ( 紅 毛 港 文 化 園 區 發 展 基 金 ), 無 法 申 請 經 營 公 部 門 體 系 間 的 租 金 收 取, 加 重 文 化 事 業 經 營 單 位 之 營 運 負 擔 ( 八 )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本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氣 候 變 遷 的 環 境 下, 高 屏 溪 所 產 生 的 土 砂 沖 刷, 研 究 如 何 再 利 用 與 開 發 可 行 性 1. 環 境 特 性 分 析 經 過 資 料 蒐 集 發 現, 高 屏 溪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約 以 0.117% 的 速 率 增 長 在 氣 候 變 遷 下 可 發 現 最 大 一 日 二 日 暴 雨 量 分 別 以 每 年 0.330% 和 0.385% 逐 年 20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增 加, 豐 枯 水 期 降 雨 量 逐 年 差 距 增 大 且 有 集 中 之 趨 勢 在 逕 流 量 部 分, 並 沒 有 隨 年 雨 量 增 加 而 增 長, 逕 流 量 反 而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針 對 輸 砂 流 量 探 討, 經 過 模 擬 與 資 料 蒐 集 發 現 輸 砂 量 與 流 量 呈 正 比 關 係 2. 高 屏 溪 土 石 淤 積 情 形 與 土 砂 產 量 推 估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河 道 嚴 重 淤 積 約 有 2.54 億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80% 集 中 於 河 道 的 上 游 及 山 區 經 評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產 砂 量 約 10 億 立 方 公 尺, 約 6.5 億 立 方 公 尺 土 砂 進 入 河 道,3.5 億 立 方 公 尺 土 砂 堆 積 於 山 坡 地 經 評 估 若 遇 颱 風, 坡 地 土 砂 可 能 會 受 沖 刷 往 下 邊 坡 或 河 道 運 移, 威 脅 高 屏 溪 下 游 地 區 另 外, 依 輸 砂 量 及 土 砂 收 支 分 析, 未 來 堆 積 範 圍 仍 在 主 支 流 交 會 處, 淤 積 量 約 300 萬 m 3 / 年, 故 持 續 清 疏 工 程 與 治 理, 仍 是 高 屏 溪 流 域 內 重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3. 疏 濬 土 石 處 置 規 劃 本 案 建 議 採 用 標 售 土 方 銀 行 及 填 海 造 陸 三 種 方 式 砂 石 標 售 較 具 時 效 性 及 經 濟 效 益, 建 議 可 優 先 啟 動 ; 填 海 造 陸 可 處 理 的 量 最 大 但 成 本 也 相 對 較 高 且 砂 石 可 提 供 南 星 計 畫 使 用, 除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之 建 設 外, 也 兼 具 疏 濬 防 洪 及 減 災 功 能 表 6.2.7 疏 濬 土 石 處 置 規 劃 20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4. 後 續 建 設 計 畫 (1) 高 屏 溪 土 方 供 應 計 畫 高 屏 溪 的 產 砂 可 應 用 於 南 星 計 畫, 每 年 約 可 提 供 300-600 萬 立 方 公 尺, 整 個 南 星 計 畫 填 海 造 陸 預 計 消 耗 1.95 億 立 方 公 尺 的 砂 量 在 土 砂 的 運 輸 上, 建 議 採 用 河 床 便 道 配 合 公 路 系 統 至 南 星 計 畫 區 至 於 土 石 取 得 方 式, 可 藉 由 經 建 會 跨 部 協 調 高 市 府 及 河 川 局, 以 無 償 取 得 方 式 取 得 土 石, 工 程 經 費 估 約 702 億 左 右 (2) 填 築 工 程 計 畫 填 築 工 程 面 積 約 774 公 頃, 所 需 土 砂 量 為 1.95 億 方, 土 砂 來 源 主 要 為 高 屏 溪 的 產 砂, 其 他 則 可 從 外 海 抽 砂 營 建 廢 棄 土 及 無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中 鋼 的 轉 爐 石 ) 等 取 得 第 一 期 先 填 築 外 提, 外 提 部 分 總 長 約 八 公 里 左 右 填 海 造 陸 的 開 發 成 本 約 1,037.1 億, 整 個 工 程 包 含 前 置 作 業 3 年 及 填 築 作 業 11 年, 預 估 作 業 期 程 共 需 15 年 N (+2480 km) 13 12 11 10 9 8 E 120 o 19 ' 20 ' 21 ' 22 ' 23 ' 洲 際 二 期 -15 C ' -20-10 E D' 水 深 地 形 測 量 日 期 水 深 :2010/11/29~12/04,13 灘 地 :2010/11/29~12/01 平 面 :TWD97 水 準 :TWVD2001 C B' F 南 星 三 期 ( 修 正 ) G D 南 星 二 期 ( 修 正 ) -15 B 鳳 鼻 頭 漁 港 9 10 11 12 13 14 15 16 E (+170 km) A -5-10 F 南 星 二 期 <A-B-C-D> 位 置 南 星 三 期 <B-B -C -D - E-F-G-D-C-B> 圖 6.2.25 填 築 工 程 計 畫 南 防 波 堤 ( 斷 面 AB) 西 防 波 堤 ( 斷 面 BC) 北 防 波 堤 ( 斷 面 CD) 南 防 波 堤 ( 斷 面 BB ) 西 防 波 堤 ( 斷 面 B C ) 港 埔 海 堤 港 嘴 海 堤 長 度 (m) 1146 1976 787 1581 2970 西 溪 海 堤 32 ' 31 ' 30 ' N 22 o 5. 可 行 性 評 估 本 案 以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產 業 園 區 委 託 申 請 編 定 開 發 租 售 及 管 理 辦 法 進 行 開 發, 並 委 託 公 民 營 企 業 開 發, 以 BOT 之 方 式 至 契 約 期 限 到 達 後 交 由 市 20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營 運 6. 結 論 與 建 議 填 海 造 陸 疏 濬 的 土 砂, 除 了 可 消 耗 高 屏 溪 夾 帶 之 大 量 土 砂, 也 可 把 剩 餘 殘 留 於 高 屏 溪 流 域 山 坡 地 上 2.5 億 左 右 的 土 方 帶 下 來, 避 免 下 次 暴 雨 時 土 砂 淤 積 於 河 道 裡, 影 響 高 屏 溪 通 洪 能 力, 造 成 後 續 的 危 險 並 利 用 這 些 土 砂 進 行 土 地 開 發, 配 合 市 政 府 發 展 地 方 建 設, 推 動 連 續 性 的 發 展 後 續 建 議 辦 理 大 南 星 產 業 園 區 填 海 造 陸 計 畫 報 核 高 雄 市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包 含 環 境 調 查 環 評 海 埔 地 開 發 用 地 編 定 等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 九 )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周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針 對 台 鐵 及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期 能 透 由 轉 運 設 施 及 土 地 使 用 之 規 劃, 達 到 提 升 捷 運 績 效 與 活 化 周 邊 土 地 發 展 之 目 的 計 畫 範 圍 包 括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台 鐵 鼓 山 站 大 順 站 鳳 山 站 以 及 屏 東 站 等 五 個 車 站 1. 轉 乘 規 劃 檢 討 與 建 議 蒐 集 相 關 規 劃 之 運 量 預 測 與 現 況 資 料, 並 透 由 問 卷 與 實 地 調 查 取 得 參 數, 做 為 轉 運 需 求 之 推 估 針 對 計 程 車 臨 時 停 靠 之 需 求, 以 尖 峰 到 站 旅 次 數 推 估 ; 另 一 方 面, 腳 踏 車 機 車 及 小 客 車 停 車 轉 乘 之 需 求, 則 以 全 日 到 站 旅 次 數 推 估, 所 得 轉 乘 設 施 建 議 設 置 數 量 如 下 表 : 203
N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表 6.2.8 轉 乘 設 施 建 議 設 置 數 量 轉 乘 類 型 運 具 別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台 鐵 鼓 山 站 台 鐵 大 順 站 台 鐵 鳳 山 站 台 鐵 屏 東 站 公 車 公 共 2 2 2 2 2 運 具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 含 排 班 區 ) 5 2 2 5 15 臨 停 轉 乘 停 車 轉 乘 機 車 5 4 5 平 3 假 5 平 3 假 8 小 客 車 4 3 3 8 11 計 程 車 ( 下 客 區 ) 2 2 2 3 2 小 計 7 6 6 14~16 13~21 腳 踏 車 134 161 134 238 567 機 車 500 178 131 652 2164 小 客 車 49 5 0 50 189 此 外, 並 以 設 置 優 先 順 序 設 置 尺 寸 及 設 置 原 則 三 要 素 分 別 檢 討 各 站 轉 乘 設 施 之 規 劃 (1)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 岡 山 南 路 岡 山 南 路 未 來 開 發 區 區 內 道 路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5 席 腳 踏 車 位 與 其 他 席 位 合 併 設 置 臨 停 接 送 區 位 置 北 移 臨 停 接 送 區 與 對 向 合 併 為 一 區 設 置 公 車 停 靠 區 納 入 轉 運 區 進 行 規 劃 腳 踏 車 位 與 其 他 席 位 合 併 設 置 劉 厝 路 中 山 南 路 未 來 開 發 區 車 站 出 入 口 ( 前 站 ) 站 前 廣 場 未 來 開 發 區 南 岡 山 站 車 站 出 入 口 ( 後 站 ) 建 議 將 腳 踏 車 位 合 併 移 設 於 出 入 口 北 側 人 行 道 崙 子 頂 路 圖 6.2.26 捷 運 南 崗 山 站 轉 乘 規 劃 204
第六章 99 年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之內容與實施成果概述 在捷運南岡山站之交通轉乘規劃方面 建議調整轉乘設施之區位 2 台鐵鼓山站 N 新 闢 計 畫 道 路 腳踏車停車位往南與其他車位同區設置 公園用地 臨停接送區往南移設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 移設至汽 機車停車場內 往北單行道 新闢計畫道路 往南單行道 鼓山站出入口 住宅區 鐵路 街2 0巷 鐵路街18巷 住宅區 鐵 路 街 圖 6.2.27 台鐵鼓山站轉乘規劃 針對台鐵鼓山站之交通轉乘規劃建議仍以轉乘區位調整為主 停車轉乘 之設置以腳踏車之需求較高 其餘則無太大變動 3 台鐵大順站 九 如 一 路 619 巷 九 如 一 腳踏車停車位往東移設 路 611 巷 大順 三路 九 如 一 路 565 巷 大 順 三 路 教仁路 N 環狀輕軌線 C27大順九如站 臥 龍 路 路口增設行人專用號誌 並劃設行人穿越道線 大順站出入口 大順三路316巷 309巷 大順三路305巷 大順三路282巷 樂 建議於人行道臨道路側(樹穴間)規劃設置腳踏車停車位 樂 146 仁 138 巷 憲 昌 路 路 125 巷 6 弄 巷 樂 仁 路 仁 路 144 巷 大 順 三 路 19 弄 47 弄 77 弄 111 弄 1.變更路型配置 縮減中央綠帶寬度 增加兩側車道及人行道寬度 2.配合佈設環狀輕軌C27站之腳踏車 及機車轉乘停車位 圖 6.2.28 台鐵大順站轉乘規劃 台鐵大順站之交通轉乘規劃之要建議為腳踏車停放之位置能集中設 置 並提高停放之空間格位數 20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4) 台 鐵 鳳 山 站 : N 計 程 車 排 班 (17 輛 ) 機 車 停 車 場 (270 輛 ) 汽 車 臨 建 議 取 消 停 或 規 劃 為 專 用 臨 停 接 送 區 往 高 雄 地 下 汽 車 停 車 場 入 口 鳳 山 站 出 入 口 往 屏 東 腳 踏 車 停 車 場 (383 輛 ) 汽 公 建 議 1: 調 整 小 客 車 停 車 空 間 車 汽 增 車 加, 機 計 車 程 停 車 席 位 數 車 建 議 2: 調 整 停 車 場 區 位 或 出 入 口 臨 車 臨 停 站 停 圖 6.2.29 台 鐵 鳳 山 站 轉 乘 規 劃 建 議 台 鐵 鳳 山 站 的 交 通 轉 乘 規 劃, 能 針 對 腳 踏 車 機 車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之 出 入 口 配 置 進 行 調 整, 及 機 車 停 車 數 量 之 增 加 (5) 台 鐵 屏 東 站 : 調 整 席 位 數 車 位 配 置 方 式 及 貴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陽 路 重 慶 路 中 山 路 上 海 路 光 復 路 N 柳 州 街 38 48 40 23 28 15 27 9 8 12 屏 東 站 出 入 口 14 28 9 15 29+4 4 公 勇 路 光 明 街 縮 減 小 客 車 停 車 空 間 增 加 腳 踏 車 及 機 車 停 車 位 調 整 各 車 種 停 車 空 間 配 置 建 華 三 街 增 設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6 席 圖 6.2.30 台 鐵 屏 東 站 轉 乘 規 劃 縮 減 小 客 車 停 車 空 間 增 加 腳 踏 車 及 機 車 停 車 位 調 整 各 車 種 停 車 空 間 配 置 復 興 路 對 於 屏 東 站 之 交 通 轉 乘 規 劃, 建 議 可 藉 由 降 低 小 客 車 停 車 格 之 數 量, 提 高 機 車 及 腳 踏 車 格 之 數 量 20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2. 公 共 運 輸 轉 運 區 規 劃 (1)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 區 內 站 前 道 路 未 來 開 發 區 N 中 山 南 路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5 席 ) 臨 停 接 送 區 ( 共 8 席 ) 公 車 停 靠 區 (3 席 3m*45m) 月 台 及 候 車 亭 (4m) 行 人 通 行 區 (5.85m) 未 來 開 發 區 圖 例 : 行 人 動 線 車 輛 進 站 動 線 車 輛 離 站 動 線 南 岡 山 站 未 來 開 發 區 (F 商 服 區 ) 腳 踏 車 停 車 位 集 中 設 置 (40 席 ) 圖 6.2.31 規 劃 建 議 示 意 圖 利 用 市 區 公 車 及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尖 峰 班 次 之 需 求 推 估 轉 運 區 空 間 格 位 數 轉 運 區 之 配 置 在 與 交 通 局 捷 運 公 司 進 行 研 討 後, 預 計 設 於 捷 運 南 岡 山 站 西 側 的 未 來 開 發 區 由 於 採 行 路 側 方 式 設 置, 候 車 設 施 以 簡 約 的 風 格 為 主, 並 引 進 降 溫 系 統, 同 時 於 屋 簷 設 置 太 陽 能 板 以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之 政 策 其 餘 相 關 配 合 建 議 如 : 公 車 班 表 與 資 訊 之 調 整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等 (2) 台 鐵 屏 東 站 : 將 市 區 公 車 地 方 客 運 與 長 途 客 運 如 國 光 客 運 及 統 聯 客 運 等 需 求 同 時 納 入 考 量, 估 計 約 需 8 席 格 位 數 原 方 案 之 規 劃 是 採 行 路 側 連 續 設 置 方 式, 本 計 畫 提 出 兩 個 建 議 方 案, 方 案 A 採 行 直 線 型 路 緣 式, 方 案 B 鋸 齒 型 路 緣 式, 並 以 方 案 B 為 優 先 採 用 順 序 207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站 前 廣 場 站 前 廣 場 站 前 廣 場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重 慶 路 長 途 客 運 停 靠 區 (5 席 ) 公 車 停 靠 區 (5 席 ) 表 6.2.9 台 鐵 屏 東 站 規 劃 比 較 表 中 山 路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9 席 )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 N 原 方 案 路 側 連 續 設 置 方 式 光 復 路 屏 東 站 建 華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 三 街 公 勇 路 圖 例 : 行 人 動 線 車 輛 進 站 動 線 車 輛 離 站 動 線 重 慶 路 公 路 客 運 停 靠 區 (6 席 ) 公 車 停 靠 區 (3 席 ) 光 復 路 中 山 路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9 席 )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 N 方 案 A 直 線 型 路 緣 式 於 靠 近 光 復 路 之 路 緣 提 供 公 車 停 靠, 偏 路 外 之 部 分 則 給 予 公 路 客 運 停 靠, 此 方 案 之 進 出 效 率 較 高 屏 東 站 建 華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 三 街 公 勇 路 建 議 增 設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建 議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6 席 圖 例 : 行 人 動 線 車 輛 進 站 動 線 車 輛 離 站 動 線 重 慶 路 長 途 客 運 停 靠 區 (8 席 ) 公 車 停 靠 區 (3 席 ) 光 復 路 中 山 路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9 席 ) N 方 案 B 鋸 齒 型 路 緣 式 提 供 長 途 客 運 停 靠, 光 復 路 路 側 則 由 公 車 停 靠 使 用 屏 東 站 建 華 臨 停 接 送 區 (3 席 ) 三 街 公 勇 路 建 議 增 設 臨 停 接 送 區 6 席 建 議 增 設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6 席 圖 例 : 行 人 動 線 車 輛 進 站 動 線 車 輛 離 站 動 線 建 議 方 案 B 為 優 先 考 量 方 案, 因 其 預 計 規 劃 之 席 位 數 有 11 席, 候 車 亭 之 設 計 可 採 行 簡 約 風 格, 並 考 量 結 合 南 側 開 發 區 新 建 轉 運 站 體 另 建 議 盡 速 推 行 電 子 票 證 省 下 售 票 空 間, 配 合 建 議 的 部 分 如 車 站 大 廳 設 置 轉 運 相 關 的 指 示 標 誌, 提 供 路 人 轉 車 資 訊 20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3. 可 發 展 用 地 檢 討 與 策 略 研 擬 依 據 五 個 基 地 條 件, 包 括 土 地 權 屬 面 積 規 模 面 積 形 狀 使 用 分 區 別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進 行 篩 選, 落 實 開 發 的 可 行 性 對 於 捷 運 南 崗 山 站, 建 議 可 在 台 糖 用 地 的 部 分 變 更 為 產 業 專 用 區, 以 提 高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而 台 鐵 鼓 山 站 方 面 則 建 議 未 來 可 往 中 強 度 的 商 業 區 進 行 變 更 在 大 順 站 方 面, 則 建 議 將 停 車 場 及 市 場 用 地 利 用 都 市 更 新 的 手 法 同 樣 調 整 惟 中 強 度 的 商 業 區 另 外, 配 合 鳳 山 車 站 都 更 計 畫, 建 議 引 入 住 商 機 能, 至 於 屏 東 車 站 的 用 地 則 建 議 發 展 為 商 業 使 用 4. 計 畫 執 行 檢 討 本 計 畫 面 臨 最 大 的 課 題 是 各 車 站 計 畫 之 主 辦 機 關 皆 非 捷 運 局, 除 南 岡 山 站 以 外, 其 餘 四 個 車 站 皆 無 法 掌 握 主 導 權, 故 定 案 報 告 將 函 送 至 相 關 機 關, 敬 請 相 關 機 關 能 參 酌 建 議, 並 進 行 調 整 而 各 車 站 均 已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中, 故 無 後 續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 十 ) 強 化 高 屏 防 救 災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目 前 計 畫 執 行 至 10 月, 工 作 內 容 約 於 10 月 底 前 完 成,10 月 底 前 辦 理 市 場 地 區 座 談 會, 對 象 是 高 屏 溪 流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並 預 計 於 11 月 初 辦 理 專 家 座 談 會,11 月 底 提 出 期 末 報 告,12 月 初 辦 理 審 查 在 整 個 防 救 災 計 畫 內 容 上, 主 要 分 成 三 部 分 : 1. 高 屏 地 區 既 有 防 救 災 資 源 整 合 針 對 防 救 災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及 業 務 訪 談, 因 應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相 關 的 防 救 災 業 務 權 責 劃 分 已 調 整 完 成 另 外,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更 新 的 部 分, 資 料 庫 分 類 項 目 符 合 高 雄 市 目 前 使 用 需 求 縣 市 未 合 併 前 之 資 料 庫 系 統 至 今 尚 未 整 合, 目 前 正 處 理 中 針 對 部 份 資 料 庫 誤 漏 之 情 形, 也 提 供 高 雄 市 政 府 在 建 構 EMIS 資 料 庫 上 相 關 的 協 助 另 外, 對 於 防 救 災 資 源 調 查 及 資 料 庫 更 新 上, 蒐 集 對 象 針 對 高 雄 市 與 屏 東 縣, 資 料 庫 的 種 類 針 對 消 防 與 救 災 資 料 庫, 分 類 方 式 有 人 員 物 資 場 所 載 具 裝 備 機 具 20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然 而 計 畫 在 執 行 上, 由 於 部 份 單 位 習 慣 使 用 專 用 系 統, 如 :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工 務 局 水 利 局 等, 以 及 資 料 庫 相 關 資 料 未 如 期 更 新, 包 括 : 數 量 保 管 人 聯 絡 方 式 資 料 庫 分 類 認 知 不 明 確 資 料 歸 檔 有 所 出 入, 這 些 錯 誤 修 正 需 透 過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介 入 調 整, 且 縣 市 合 併 後 之 行 政 系 統 尚 未 完 全 修 改 在 防 救 災 能 量 檢 討 方 面, 本 計 畫 乃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則 從 資 源 空 間 分 布 探 討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保 全 對 象 等 部 分 切 入, 檢 討 之 類 別 有 :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物 資 整 備 抽 水 站 機 具 及 其 他 人 力 支 援 2. 高 屏 溪 流 域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規 劃 本 規 劃 以 土 砂 災 害 雨 淹 水 災 害 為 主, 根 據 不 同 分 析, 找 出 高 屏 溪 流 域 易 致 災 地 點 土 砂 易 致 災 類 型 包 含 : 崩 塌 土 石 流 新 興 堰 塞 湖, 同 時 透 過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Google Map 標 記 成 果 展 示 另 外 在 淹 水 致 災 部 分, 參 考 地 文 性 淹 水 模 式, 配 合 水 利 署 以 及 高 雄 市 水 患 治 理 綱 要 計 畫 之 標 記 原 則, 同 樣 也 展 示 在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Google Map 上 從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救 災 機 制 三 階 段, 檢 討 莫 拉 克 跟 凡 那 比 風 災 災 害 產 生 之 問 題, 目 前 仍 著 重 在 避 難 的 效 率 收 容 的 空 間 救 災 的 能 量 體 系 的 運 作 ( 牽 扯 到 跨 縣 市 ) 上 因 此 在 建 立 高 屏 溪 流 域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時, 防 災 的 部 分 強 調 災 害 監 控 減 災 整 備 及 協 調, 救 災 部 分 則 是 針 對 災 情 通 報 系 統 警 戒 值 門 檻 訂 定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撤 退 時 機 指 揮 權 賦 予 對 象 支 援 經 費 支 付 處 理 在 流 域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部 分, 機 制 建 立 的 目 的 從 流 域 防 災 觀 點 切 入, 考 量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尤 其 是 土 砂 災 害 水 災 害, 將 流 域 分 成 上 中 下 游, 針 對 環 境 脆 弱 點 及 其 分 佈, 提 出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整 合 救 災 能 量 並 於 第 一 時 間 趕 快 介 入, 投 入 救 災 在 整 個 機 制 的 架 構 上, 防 救 災 階 段 有 分 為 : 災 前 整 備 災 前 避 災 災 中 救 援 空 間 的 部 分 上, 將 高 屏 溪 分 成 上 中 下 游 三 部 分 相 對 應 的 機 關 層 級 有 中 央 縣 市 區 公 所 聯 合 救 援 的 類 型 有 : 受 災 縣 市 提 出 申 請 協 定 縣 市 主 動 支 援 整 個 高 屏 溪 流 域 高 雄 市 有 14 個 行 政 區 涵 蓋 在 裡 面, 屏 東 縣 有 13 個 行 政 區 架 構 圖 如 下 所 示 : 210
第六章 99 年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之內容與實施成果概述 圖 6.2.32 流域聯合救災機制架構 對於災前減災的整備 本計畫規劃出救災物資集結點 前進指揮所區位 及救災替代路線 前進指揮所區位規劃高雄市有兩處 旗山區應變中心或旗 山國小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 屏東縣則是高樹鄉公所或三地門鄉公所 屏 東縣消防局 另外 在救災替代路線規劃上 原則上是從既有的道路上選取 救災的替代路線 若行政轄區內僅有單一主要道路 建議採取災前避災撤離 方式 或由空中進行物資運補與救援 在疏散避難方式規劃上則因應所處上 中下游 警戒程度選取避難方式 同時定期辦理高屏溪流域聯合救災演練 參與縣市包含 高雄市 屏東縣 救災演練項目有 水利 工務 衛生醫療 環保清潔 國軍支援 疏散撤離 等事項 災前避災階段則針對目前災情做研判 包括 市級 區級 是否疏散避 難的時機掌握 是否封橋 封路等進行災情監控與發布 必要時提供協調與 支援 並依災情研判轄區疏散避難方式 需要疏散危險區人口 避難收容所 的開設等 對於相關支援申請部分及過程結束後進行管考與檢核 災中救援與上皆段進行同樣探討 並建立一個標準作業流程 針對災情 監控與發布 協調與支援 疏散避難與收容 行政與管考 對不同層級中央 縣市 鄉鎮市區應進行的標準作業流程項目 初步提列如下圖 21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圖 6.2.33 災 中 救 援 階 段 示 意 圖 3. 縣 市 合 併 後 防 救 災 體 系 運 作 推 動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主 要 著 重 在 相 關 自 主 財 源 運 用 指 揮 權 調 整 防 救 災 資 源 整 備 方 式 改 變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調 整 目 前 在 組 織 架 構 上 面, 譬 如 區 級 的 防 救 災 業 務 上, 建 議 從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及 深 耕 計 畫 中 提 出 做 改 善 縣 市 合 併 後, 高 雄 市 幅 員 遼 闊, 未 來 進 行 救 災 作 業 時, 在 前 進 指 揮 所 的 規 劃 救 災 物 資 集 結 點 救 災 替 代 路 線 上 面 要 有 相 當 大 的 著 墨 4. 面 臨 之 課 題 因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需 各 個 單 位 提 供, 雖 積 極 透 過 公 文 往 返 市 府 單 位 訪 談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但 仍 需 相 關 單 位 給 予 協 助, 如 各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內 容 之 確 認 為 避 免 遺 漏 相 關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本 計 畫 將 整 理 一 份 資 料 蒐 集 清 單,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確 認, 以 確 認 資 料 庫 更 新 作 業, 以 及 協 助 進 行 防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之 維 護 更 新 請 消 防 局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協 助 進 行 資 料 庫 系 統 相 關 設 定 及 維 護 更 新 工 作, 以 利 資 料 更 新 建 檔 工 作 之 執 行 21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5. 可 行 性 評 估 本 計 畫 不 具 民 間 參 與 建 設 及 土 地 權 屬 問 題 在 環 境 可 行 性 方 面 則 針 對 易 致 災 點 座 落 地 區, 未 來 鄰 近 地 區 若 要 進 行 開 發 國 土 計 畫, 建 議 辦 理 潛 勢 區 危 險 性 評 估 另 外, 本 計 畫 無 後 續 財 源 籌 措 可 創 造 之 經 濟 效 益 等 部 分 ( 十 一 )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成 果 簡 述 本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高 屏 六 堆 地 區 客 庄 產 業 與 人 文 調 查, 並 規 劃 透 過 網 路 行 銷 推 廣 及 成 立 地 方 的 產 業 聯 盟 等 方 式 建 構 客 家 產 業 地 圖 1. 規 劃 成 果 說 明 (1) 研 擬 六 堆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藍 圖 在 客 家 產 業 與 文 化 旅 遊 AHP 層 級 分 析 中 的 主 構 面, 影 響 的 重 要 因 素 準 則 為 : 品 質 管 控 優 先 於 其 他 構 面 產 業 與 文 化 維 護 政 府 補 助 與 推 動 經 濟 效 益 提 升 客 家 業 者 結 盟 相 關 建 議 如 下 所 示 : 增 加 體 驗 式 客 家 產 業 與 文 化 旅 遊 建 立 產 業 文 化 旅 遊 監 測 網 所 得 結 果 化 為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論 文, 於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展 現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及 文 化 旅 遊 之 國 際 觀 (2) 成 立 地 方 產 業 聯 盟 以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輔 導 業 者, 將 計 畫 輔 導 對 象 及 執 行 單 位 視 為 一 團 隊, 並 鼓 勵 客 家 產 業 參 與 活 動 販 售 與 相 關 性 課 程, 包 含 六 堆 文 化 園 21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區 新 春 市 集 與 元 宵 市 集 及 預 計 10 月 六 堆 文 化 園 區 正 式 營 運 開 園 展 售 活 動 (3) 建 構 六 堆 地 區 產 業 地 圖 客 家 產 業 輔 導 團 隊 邀 請 顧 問 團 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問 題 點 做 第 二 次 或 三 次 以 上 實 際 訪 視, 為 業 者 一 一 釐 清 問 題 點, 其 主 要 用 意 是 為 統 整 高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業 者 在 各 方 面 的 技 術 提 昇 與 提 高 自 身 經 濟 價 值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型 錄 規 格 為 寬 15 公 分 高 21 公 分, 內 容 含 長 官 序 商 品 目 錄 與 呈 現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模 組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聯 合 目 錄 建 立 : 依 據 高 高 屏 人 文 及 產 業 調 查 結 果 之 最 終 輔 導 業 者 資 料 建 置 於 聯 合 目 錄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模 組 建 置 :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概 念 將 所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訊 及 影 像 利 用 ArcView 軟 體 建 置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模 組 (4) 網 路 行 銷 系 列 推 動 網 站 與 網 頁 建 置 平 台 之 設 計 共 規 劃 為 使 用 者 類 及 管 理 者 類 ; 使 用 者 類 分 為 三 項 功 能, 依 序 為 活 動 訊 息 功 能 廠 商 資 訊 功 能 及 產 業 網 站 功 能 ; 而 管 理 者 類 則 分 為 活 動 訊 息 管 理 功 能 及 廠 商 資 料 管 理 廠 商 類 別 管 理 及 產 業 網 站 管 理 之 功 能 媒 體 行 銷 新 聞 電 視 台 節 目 宣 傳 客 家 產 業 有 TVBS 電 視 台 客 家 電 視 台 及 三 立 電 視 台, 而 平 面 媒 體 則 以 新 聞 稿 方 式 執 行 21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2. 後 續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1) 計 畫 後 續 擬 投 入 之 建 造 成 本, 包 括 : 興 建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計 4 座, 整 建 既 有 建 築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7 座, 分 期 購 置 客 庄 單 車 國 道 服 務 中 心 旅 遊 導 覽 商 務 機 台 11 部, 分 期 新 建 客 庄 單 車 休 息 亭 9 座, 預 計 投 入 興 建 成 本 新 台 幣 1.4 億 元 (2) 營 運 成 本 則 以 營 運 期 間 共 20 年 營 運 期, 分 年 計 算 營 運 成 本, 包 括 人 事 業 務 及 維 護 等 3 項 成 本, 預 計 投 入 每 年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2130 萬 元, 擬 申 請 經 建 會 計 畫 預 算 1704 萬 挹 注,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編 列 426 萬 配 合 預 算 3. 財 務 可 行 性 自 我 評 估 (1) 後 續 財 源 籌 措 未 來 規 劃 每 年 擬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2130 萬 元, 擬 申 請 經 建 會 計 畫 預 算 1704 萬 挹 注,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編 列 426 萬 配 合 預 算 (2)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其 淨 現 値 約 1668.8 仟 元, 回 收 期 間 為 13.96 年, 內 部 報 酬 率 為 9.99%, 財 務 方 面 顯 然 具 有 可 行 性 4. 配 套 措 施 (1) 引 進 學 界 觀 光 旅 遊 及 產 業 輔 導 團 隊 參 與 計 畫, 由 專 家 協 助 發 掘 六 堆 客 家 產 業 與 文 化 意 象 元 素, 供 做 旅 遊 服 務 及 導 覽 創 意 設 計 基 礎, 使 客 家 文 化 能 加 值 應 用 (2) 發 掘 輔 導 六 堆 業 者, 提 升 旅 遊 服 務 能 量, 建 立 品 牌 行 銷 基 礎 (3) 多 舉 辦 產 業 交 流 會 並 建 立 異 業 結 合 組 織 聯 盟, 促 進 課 家 產 業 交 流, 凝 聚 共 識 (4) 發 展 六 推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多 元 辦 手 禮, 提 升 形 象 5. 結 論 與 建 議 未 來 希 望 完 成 高 屏 地 區 以 及 六 堆 產 業 與 人 文 盤 整 與 調 查, 有 效 進 行 屏 東 縣 大 高 雄 市 整 合 客 家 產 業 資 料 資 料 庫 建 置 並 完 成 高 屏 地 區 以 及 六 堆 區 域 21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產 業 發 展 藍 圖 研 擬, 清 楚 界 定 未 來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軸 向 另 外, 成 立 地 方 產 業 聯 盟, 結 合 公 部 門 與 民 間 組 織 的 力 量, 培 養 更 多 客 家 子 弟 投 入 客 家 產 業, 同 心 協 力, 共 同 發 展 客 家 產 業 ( 十 三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成 果 簡 述 1. 運 輸 系 統 問 題 分 析 與 探 討 運 輸 系 統 主 要 分 為 市 區 道 路 系 統 及 聯 外 交 通 系 統 之 問 題 分 析 與 探 討 屏 東 市 之 交 通 問 題 在 於 市 區 部 分 由 省 道 穿 越 構 成, 路 線 彎 繞 且 部 分 路 段 路 幅 狹 窄, 故 有 許 多 干 擾 高 屏 地 區 有 五 座 大 橋 相 連, 每 日 560 萬 次 車 輛, 汽 機 車 使 用 率 佔 總 旅 次 的 80%, 每 日 365 餘 萬 的 交 通 量, 與 鄰 近 縣 市 的 問 題 則 是 缺 乏 東 西 向 快 速 路 廊, 以 及 往 西 與 高 雄 市 連 接 的 快 速 路 廊 屏 東 市 的 發 展 以 東 北 方 為 主, 並 在 往 鹽 埔 方 向 有 國 道 入 口 之 需 求, 且 台 27 無 法 滿 足 尖 峰 需 求 2.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發 展 策 略 在 發 展 策 略 部 分, 優 先 建 議 改 善 市 區 道 路, 其 次 建 構 與 高 雄 市 快 捷 聯 絡 道 路, 最 後 健 全 屏 東 市 區 道 路 路 網 結 構 從 空 間 向 度 來 看, 建 議 優 先 改 善 市 區 道 路 交 通 瓶 頸, 並 健 全 屏 東 市 區 道 路 路 網 結 構, 建 立 便 捷 與 周 邊 鄉 鎮 之 聯 繫, 最 後 建 構 屏 東 市 與 高 雄 市 快 捷 聯 絡 道 路 另 一 方 面, 若 從 時 間 向 度 來 看, 短 程 階 段 目 標 執 行 現 況 道 路 交 通 瓶 頸 改 善 工 程, 並 配 合 屏 東 車 站 高 架 化 工 程, 進 行 市 中 心 區 道 路 縫 合 規 劃 設 計, 第 三 加 速 進 行 既 有 道 路 開 闢 或 拓 寬 工 程 計 畫, 最 後 並 配 合 高 雄 捷 運 屏 東 延 伸 線 推 動 進 度, 進 行 配 合 之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設 計 與 開 闢 中 長 程 階 段 則 是 推 動 與 高 雄 市 連 絡 快 速 道 路 新 建 工 程, 一 方 面 持 續 推 動 屏 東 市 區 道 路 整 體 路 網 方 案 規 劃 與 檢 討 省 縣 道 市 區 路 段 之 交 通 績 效 與 路 型 配 置, 滿 足 市 區 綠 色 慢 行 之 交 通 需 求 本 計 畫 研 擬 出 三 個 方 案 以 建 構 與 高 雄 市 快 捷 聯 絡 道 路 如 下 : 216
第六章 99 年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之內容與實施成果概述 1 北線快捷道路方案 N1 屏北-燕巢/N2 屏北-仁武/N3 屏中-仁武 (1) 仁 燕巢交流道 大社區 義大世界 九如鄉 北線路廊方案N1 屏北 燕巢快速道路 大樹區 仁武區 仁武交流道 186 鳥松區 北線路廊方案N2 屏北 仁武快速道路 北線路廊方案N3 屏北 仁武快速道路 屏北機場 189 屏東機場 屏東市 圖 6.2.34 北線快捷道路方案示意圖 2 中線快捷道路方案 M1 屏東-高雄/M2 屏東-鳳山/M3(P5)國 7-國 3 圖 6.2.35 中線快捷道路方案示意圖 217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3 南線快速道路方案 S 屏東-大寮 屏 東市 大樹 區 鳥 松區 大武里 九曲堂 和生 高屏 大橋 屏東二代加 工出口區 高 屏 溪 路 公館 玉成 平面路段 189 交流道 萬大工 業區 大寮區 7 萬丹鄉 南 線 路 廊 -S 屏 東 -大 寮 快 速 道 路 上寮村 大發交 流道 萬 大大橋 國 7與 台 88 線 計 畫 系統交流道 萬丹 大寮村 大發工業區 圖 6.2.36 南線快捷道路方案示意圖 而在屏東市區路網結構路線規劃方面 方案共有 12 條 配合營建署 提升縣道 186 的道路工程 建議把屏東市光復路拓寬 做為屏東市火車站 高架後的往西聯外道路 表 6.2.10 路線方案研擬 P1 鄉道屏 42 線(光復路)拓寬工程 P2 機場東側聯外道路延伸省道臺 3 線工程 P3 國道 3 號鹽埔(省道台 27 線)交流道 P4 海豐-香揚東側外環道路 P5 國道 7 號-國道 3 號(大寮-屏東)東西向快道 P6 高雄捷運屏東延伸線 40 米捷運路廊計畫道路 P7 瑞光路往南延伸玉成外環道路 P8 建南路往南延伸公館道路 P9 公館-麟洛-國道三號聯絡道路 P10 屏東-德協省道臺 24 線替代道路 P11 鄉道屏 17 線海豐外環道 P12 國道 3 號屏東鹽埔高架連絡道 218
第六章 99 年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之內容與實施成果概述 P3 九如鄉 P4-1 P2 P11 P10 P12 大樹區 屏東機場 P1 P4-2 屏37 屏東市 189 P6 P5-1 大橋 高屏 P5-2 P9 P8 內埔鄉 P7-1 P7-2 圖 6.2.37 路線方案研擬示意圖 3. 整體交通路網發展規劃 發展規劃部分 與高雄市聯外道路的寬度建議為 20 米 規劃路線盡量 避開生態文化或水質敏感地區 並根據北中南線路廊規劃以下方案 表 6.2.11 整體交通路網發展規劃 北線路廊 N1 路廊以新闢道路為主 屏東縣端以農業使用土地為主 經牛稠溪與高屏溪之水利用地 高雄市端經丘陵地區 以森林使用土地占大多數 僅有部分為農業與建築使用 土地 N2 路廊於屏東縣端以農業使用為主 跨越牛稠溪與高屏溪 為水利用地 而高雄市端除經過既有道路之道路用地 外 現況以農業 森林 建築及公共使用土地為主 N3 路廊屏東端仍以新闢道路為主 沿線現況以農業 水利 用地為主 高雄端之路線則與北線路廊 N2 方案相同 中線路廊 M1 路廊因連接部分既有道路 經過土地之使用現況多以道 路使用為主 屏東縣端除道路用地外 以農業用地占多 數 而高雄市端因接續國道 1 號進入市中心區 沿線經 過不少建築用地 21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M2 路 廊 多 沿 既 有 道 路 進 行, 故 土 地 使 用 以 道 路 為 主, 僅 少 部 分 為 農 業 與 建 築 用 地 P5 南 線 路 廊 S 路 廊 沿 線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多 為 交 通 用 地 於 屏 東 市 端 以 農 業 使 用 為 主, 有 少 部 分 建 築 與 公 共 使 用 土 地 路 廊 以 新 闢 道 路 為 主, 沿 線 土 地 經 過 農 業 用 地, 並 跨 越 牛 稠 溪 高 屏 溪 等 水 利 用 地, 僅 少 部 分 建 築 或 閒 置 土 地 使 用 以 服 務 沿 線 人 口 數 目 標 年 交 通 量 用 地 取 目 標 年 交 通 量 用 地 取 得 之 困 難 度 房 屋 拆 遷 工 程 施 工 難 度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古 蹟 環 境 影 響 噪 音 與 震 動 經 濟 效 益 及 建 設 成 本 等 因 子 作 為 評 估 準 則, 最 後 建 議 以 方 案 M3(P5) 國 道 7 號 - 國 道 3 號 ( 大 寮 - 屏 東 - 麟 洛 )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為 優 先,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工 程 規 劃 報 核 與 細 設 之 路 線 基 礎 市 區 路 網 部 分, 規 劃 18 米 20 米 40 米 的 道 路 寬 度, 且 無 需 特 別 避 開 之 環 境 因 子 市 區 路 網 執 行 之 優 先 順 序 採 益 本 比 方 式 決 定, 最 優 先 為 國 3 鹽 埔 交 流 道 (P3) 屏 17 線 海 豐 外 環 道 (P11), 其 次 為 瑞 光 路 往 南 延 伸 玉 成 外 環 道 路 (P5), 第 三 順 位 為 海 豐 - 香 揚 東 側 外 環 道 路 (P4) 4. 整 體 路 網 建 設 實 施 計 畫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分 為 三 期 短 期 期 程 為 100 年 至 104 年, 建 議 優 先 改 善 市 區 交 通 道 路 瓶 頸 點 改 善 計 畫 及 (P3) 國 道 3 號 增 設 鹽 埔 交 流 道 與 (P11) 屏 17 延 伸 海 豐 外 環 道 中 期 期 程 為 104 年 至 109 年, 建 議 優 先 改 善 (P4) 海 豐 - 香 揚 東 外 環 道 及 (P7) 瑞 光 路 往 南 延 伸 玉 成 外 環 道 路 長 期 則 建 議 改 善 大 寮 - 屏 東 - 麟 洛 東 西 向 快 道 另 經 費 負 擔 部 分, 各 級 政 府 經 費 負 擔 額 度 計 算 是 以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來 進 行 計 算 屏 東 縣 屬 於 第 五 級, 中 央 補 助 最 高 比 例 是 88%, 高 雄 市 政 府 屬 於 第 二 級, 補 助 比 例 則 是 50% 並 建 議 土 地 取 得 費 用 以 專 案 報 請 中 央 納 入 補 助, 縣 政 府 負 擔 總 工 程 經 費 ( 含 用 地 取 得 費 ) 之 12 %, 中 央 負 擔 總 工 程 經 費 之 88% 路 網 建 設 執 行 分 工 的 推 動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 22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表 6.2.12 路 網 建 設 執 行 分 工 推 動 建 議 階 新 建 工 程 路 線 方 案 道 路 層 級 段 權 責 單 位 推 動 單 位 經 費 籌 措 交 通 部 台 灣 交 通 部 台 灣 地 區 國 道 高 速 交 通 部 台 灣 地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自 國 國 3 增 設 鹽 埔 交 流 短 P3 國 道 地 區 國 道 高 公 路 局 主 辦 ; 屏 縣 府 辦 理 道 基 金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縣 政 府 負 擔 用 地 道 期 速 公 路 局 用 地 取 得 取 得 費 用 100% 交 通 部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主 辦, 屏 P11 屏 17 線 海 豐 外 環 道 公 路 系 統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編 列 總 建 造 預 算 公 路 總 局 縣 府 協 辦 用 地 取 得 海 豐 - 香 揚 東 側 外 建 議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爭 取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P4-1 市 區 道 路 屏 東 市 公 所 屏 東 縣 政 府 提 報 環 道 路 ( 台 3- 台 27) 設 經 費 補 助, 縣 政 府 分 年 編 列 配 合 款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編 列 總 建 造 預 算 之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主 辦, 屏 88% 或 以 公 路 系 統 申 請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中 海 豐 - 香 揚 東 側 外 交 通 部 P4-2 公 路 系 統 縣 府 協 辦 用 地 取 得 與 拆 遷 計 畫 補 助, 縣 政 府 由 自 行 分 配 之 統 籌 款 期 環 道 路 ( 台 27- 台 1) 公 路 總 局 補 償 行 政 程 序 編 列 配 合 款 12% 及 用 地 取 得 費 用 50%, 縣 政 府 分 年 編 列 配 合 款 瑞 光 路 往 南 延 伸 玉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主 辦, 屏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編 列 總 建 造 預 算 之 交 通 部 P7-1 成 外 環 道 路 ( 台 1-公 路 系 統 縣 府 協 辦 用 地 取 得 與 拆 遷 88% 及 用 地 取 得 費 用 50%, 縣 政 府 分 年 公 路 總 局 台 27) 補 償 行 政 程 序 編 列 配 合 款 瑞 光 路 往 南 延 伸 玉 P7-2 成 外 環 道 路 ( 台 27市 區 道 路 屏 東 市 公 所 屏 東 縣 政 府 提 報 建 議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爭 取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經 費 補 助, 縣 政 府 分 年 編 列 配 合 款 以 西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主 辦, 高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編 列 總 建 造 預 算 高 雄 長 M3(P國 7~ 國 3( 大 寮 ~ 屏 交 通 部 快 速 道 路 市 府 及 屏 縣 府 協 辦 用 地 取 市 政 府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分 年 編 列 配 合 款 期 5) 東 ) 東 西 向 快 道 公 路 總 局 得 與 拆 遷 補 償 行 政 程 序 P8 建 南 路 往 南 延 伸 公 市 區 道 路 屏 東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主 辦 建 議 爭 取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經 費 補 助 或 遠 館 道 路 中 央 專 案 補 助 期 P9 公 館 - 麟 洛 - 國 道 三 市 區 道 路 屏 東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主 辦 建 議 爭 取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經 費 補 助 或 號 聯 絡 道 路 中 央 專 案 補 助 5. 可 行 性 分 析 依 本 計 畫 初 步 規 劃 路 網 方 案 行 經 地 區, 除 現 有 道 路 外, 多 穿 越 私 有 農 地, 且 未 行 經 重 大 建 設 預 定 地, 未 來 定 線 後, 可 依 法 辦 理 徵 收 取 得 所 需 用 地 從 環 境 評 估 來 看, 短 中 期 規 劃 路 線 無 經 過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敏 感 地 區 易 淹 水 區 域 生 態 與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並 不 影 響 堤 岸 結 構, 維 持 防 汛 道 路 通 行, 而 P4/P7 路 線 則 需 實 施 環 評 從 長 期 建 設 計 畫 來 看 規 劃 路 線 避 開 斷 層 與 限 制 發 展 區, 且 未 經 過 潛 在 地 質 災 害 敏 感 地 區 易 淹 水 區 域 生 態 與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共 用 既 有 高 屏 大 橋, 並 不 影 響 高 屏 溪 行 水 區, 此 M3 路 線 規 劃 需 實 施 環 評 在 財 源 籌 措 方 面, 由 於 屏 東 縣 政 府 歲 入 短 差, 故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自 行 興 建 的 可 能 性 並 不 高 而 生 活 圈 五 年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已 核 定, 預 估 在 103 年 以 前 已 無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但 於 104 年 後 方 可 進 行, 故 在 104 年 將 優 先 考 慮 申 請 中 央 專 案 補 助 22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另 外, 在 經 濟 效 益 部 分, 以 時 間 節 省 效 益 最 高, 可 達 九 成 短 期 方 案 一 天 可 節 省 大 約 一 百 萬 的 新 台 幣, 中 期 一 天 可 節 省 80 萬 成 本 分 析 方 面, 不 論 是 淨 現 值 益 本 比 或 是 內 生 報 酬 率, 都 顯 示 具 經 濟 效 益 6. 結 論 與 建 議 短 期 推 動 策 略 的 部 分, 優 先 路 線 方 案 P3 國 3 鹽 埔 交 流 道 及 P11 海 豐 外 環 道, 並 配 合 屏 東 車 站 高 架 化 工 程 將 本 計 畫 研 提 之 相 關 市 區 道 路 路 網 建 設 方 案 納 入 考 量 中 期 部 分 則 是 推 動 東 側 外 環 道, 並 推 動 與 高 雄 市 連 絡 快 速 道 路 新 建 工 程 M3(P5)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長 期 部 分 為 與 高 雄 市 連 絡 快 速 道 路 M3 (P5) 國 7- 國 3 快 道 新 建 工 程, 並 持 續 檢 討 省 縣 道 市 區 路 段 之 交 通 績 效 與 路 型 配 置 市 區 道 路 交 通 瓶 頸 改 善 推 動 方 式, 是 以 肇 事 率 高 之 地 點 為 優 先, 並 建 議 由 中 央 單 位 進 行 高 屏 路 網 整 合 跨 域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有 賴 中 央 各 道 路 主 辦 機 關 (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公 路 總 局 ) 辦 理 可 行 性 研 究, 建 請 營 建 署 繼 續 實 施 推 動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將 本 案 短 期 中 期 建 設 計 畫 儘 量 納 入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爭 取 經 費 補 助 22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三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補 助 案 檢 討 ( 一 )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計 劃 針 對 觀 光 資 源 與 交 通 系 統 做 串 連 整 合, 並 規 劃 高 屏 地 區 全 面 性 旅 遊 交 通 整 體 規 劃, 不 過 高 屏 地 區 目 前 旅 遊 交 通 以 自 行 開 車 為 主,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使 用 較 不 普 遍 高 屏 地 區 幅 員 遼 闊, 城 鄉 之 間 之 交 通 便 利 性 差 距 甚 大,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與 著 名 觀 光 景 點 之 接 駁 未 如 自 行 開 車 便 利, 此 為 值 得 關 注 之 焦 點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畫 透 過 參 與 每 次 區 域 平 台 舉 辦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與 相 關 中 央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局 處 做 適 時 溝 通 與 意 見 交 流 計 畫 執 行 時 則 接 受 屏 東 縣 觀 光 傳 播 處 之 督 導, 進 行 實 際 調 查 與 策 略 之 擬 定 另 外, 高 雄 市 交 通 局 與 觀 光 局 在 計 畫 期 初 期 中 與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均 參 與 審 查 並 給 予 審 查 意 見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計 畫 中 經 濟 效 益 綜 合 評 估 結 果 為 淨 現 値 約 66.868 仟 元, 回 收 期 間 為 13.96 年, 內 部 報 酬 率 為 9.99% 建 議 其 財 務 評 估 部 分 應 詳 列 相 關 估 算 模 型 與 參 數 供 檢 驗, 若 相 關 數 值 皆 為 合 理 範 圍 則 財 務 規 劃 可 行 4. 後 續 建 議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旅 遊 交 通 部 份, 建 議 整 合 捷 運 公 車 及 鐵 路, 強 化 既 有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接 駁, 偏 遠 地 區 建 議 規 劃 周 末 及 旺 季 觀 光 公 車 等 定 時 定 期 公 車, 讓 地 點 較 偏 遠 的 觀 光 景 點 交 通 能 更 便 捷 此 外, 針 對 高 鐵 至 各 觀 光 景 點 之 交 通 接 駁 亦 可 納 入 規 劃 針 對 觀 光 資 訊 整 合 部 分, 建 議 透 過 E 化 方 式 強 化 改 善 既 有 之 各 景 點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並 增 加 智 慧 型 手 機 觀 光 導 覽 之 規 劃, 提 高 旅 客 使 用 之 效 益 並 強 化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組 織 合 作, 規 劃 觀 光 合 作 平 台, 增 加 觀 光 組 織 資 訊 交 流 22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二 )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1. 計 畫 成 果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產 業 做 規 劃, 並 盤 點 海 事 工 程 海 洋 能 源 與 環 保 工 程 產 業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遊 艇 產 業 及 海 運 產 業 相 關 資 源 現 況 另 外 計 畫 亦 針 對 興 達 港 規 劃 為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畫 參 與 每 次 區 域 平 台 舉 辦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與 相 關 主 觀 機 關 單 位 做 意 見 交 換 及 溝 通, 另 外 計 劃 本 身 亦 舉 辦 3 場 座 談 會 及 1 場 研 討 會 並 邀 集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參 與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針 對 環 狀 水 岸 輕 軌 計 畫 及 海 事 工 程 環 保 與 能 源 專 區 做 相 關 財 務 規 劃, 規 劃 內 容 列 出 相 關 支 出 款 項, 而 收 入 部 分 主 要 來 自 中 央 補 助 及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款 然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皆 為 短 期 建 設 或 規 劃 之 支 出, 未 有 長 期 營 運 及 相 關 收 入 及 效 益 之 衡 量, 建 議 財 務 部 份 增 加 長 期 效 益 之 估 算 4. 後 續 建 議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內 容 主 要 針 對 高 雄 地 區, 對 於 屏 東 地 區 較 缺 乏 描 述, 建 議 增 加 屏 東 地 區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資 源 盤 點, 將 屏 東 地 區 納 入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規 劃 內 容, 勾 勒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藍 圖 關 於 興 達 港 海 洋 產 業 整 體 規 劃, 規 劃 內 容 將 興 達 港 定 位 為 海 洋 觀 光 遊 艇 城, 港 區 規 劃 多 元 複 雜, 包 含 觀 光 漁 市 遊 艇 碼 頭 遊 艇 維 修 水 岸 社 區 等, 但 規 劃 內 容 多 著 重 於 硬 體 設 備 改 善 及 興 建, 對 於 軟 體 資 源 部 分 較 少 著 墨, 建 議 規 劃 內 容 硬 體 與 軟 體 並 重, 增 加 既 有 軟 體 資 源 盤 點, 整 合 並 強 化 軟 體 資 源, 以 符 合 整 體 規 劃 之 內 容 海 洋 產 業 範 圍 廣 大, 範 圍 廣 泛 涵 蓋 第 一 二 三 級 產 業, 因 此 與 海 洋 事 務 相 關 部 會 亦 眾 多, 自 海 岸 港 區 土 地 利 用 至 海 洋 觀 光 規 劃 海 洋 法 224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令 規 範 皆 由 不 同 部 會 管 轄, 建 議 列 出 與 規 劃 內 容 相 關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部 會, 提 出 需 要 協 助 協 調 之 處, 增 強 部 會 間 溝 通 並 達 成 共 識, 以 利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產 業 之 發 展 ( 三 )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整 體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計 畫 選 定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大 社 區 鳥 松 區 及 岡 山 區 做 調 查 與 分 析, 探 討 如 何 防 止 新 增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產 生 之 可 行 性 方 案, 希 冀 建 立 一 套 防 止 新 增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的 可 行 方 案 或 輔 導 機 制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畫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工 作 聯 席 會 與 中 央 部 會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做 適 時 溝 通 及 意 見 交 換 計 畫 舉 辦 相 關 宣 導 說 明 會 及 座 談 會 時 亦 邀 請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一 同 參 與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檢 視 計 劃 報 告 書 面 內 容 並 未 載 明 相 關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4. 後 續 建 議 根 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統 計, 全 台 未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約 有 6 萬 多 家, 未 登 記 工 廠 造 成 之 逃 漏 稅 工 廠 安 全 及 工 廠 管 理 問 題 不 容 忽 視 此 計 畫 針 對 防 止 新 增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做 研 究, 並 對 於 高 雄 大 寮 區 大 社 區 鳥 松 區 及 岡 山 區 做 實 地 探 訪 及 研 究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建 議 除 規 劃 內 容 四 區 特 定 區 之 外, 應 納 入 如 仁 武 區 等 其 他 地 區, 擴 大 高 屏 地 區 調 查 範 圍 計 畫 內 容 亦 透 過 實 地 訪 視 調 查, 統 計 出 未 合 法 登 記 廠 商 對 於 審 查 應 附 書 件 中 取 得 困 難 度 之 比 例, 建 議 針 對 此 幾 種 書 件 擬 訂 對 於 廠 商 取 得 較 為 便 利 之 方 式, 提 高 廠 商 登 記 之 意 願 並 減 少 未 合 法 登 記 工 廠 之 新 增 22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四 )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策 略 發 展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依 仁 武 鳥 松 大 寮 南 星 四 園 區 之 特 性 分 析, 擬 定 仁 武 園 區 為 優 先 開 發 區, 針 對 園 區 發 展 與 定 位 提 出 開 發 構 想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辦 理 國 道 7 號 周 邊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方 式 研 商 會 議 與 國 7 仁 武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座 談 會, 出 席 單 位 有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高 雄 市 工 業 會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南 區 工 業 區 等, 並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辦 理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聽 取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與 縣 市 局 處 意 見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本 計 畫 依 據 國 道 7 號 沿 線 周 邊 可 行 之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開 發 財 務 收 益 衍 生 稅 收 效 益 ( 如 中 央 營 業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綜 合 所 得 稅 等 ) 國 道 票 價 及 相 關 營 運 收 入 國 道 用 地 取 得 減 省 費 用 等 進 行 財 務 試 算 4. 後 續 建 議 交 通 建 設 有 其 效 益, 但 此 效 益 能 否 負 荷 其 開 發 成 本, 值 得 考 量 此 外, 應 仔 細 思 考 國 道 七 號 的 需 求 為 何? 其 後 續 周 邊 興 建 園 區 的 成 本 效 益 與 開 發 過 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仍 否 順 利 解 決 另 外, 從 就 業 機 會 方 面 來 看, 若 無 法 提 高 地 方 人 口 數, 如 何 創 造 土 地 開 發 的 利 益, 因 此, 目 前 面 臨 之 問 題 在 於 南 部 缺 乏 大 型 產 業 建 設 不 應 只 專 注 於 發 展 科 學 園 區, 應 要 從 多 元 的 產 業 發 展 出 發, 找 出 利 基 產 業 如 : 文 創 農 業 生 技 產 業 等 此 規 劃 案 所 需 經 費 龐 大, 應 思 考 在 國 家 資 金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案 是 否 有 其 急 迫 性 與 需 求, 並 評 估 此 一 土 地 開 發 案 的 是 否 值 得 進 行, 不 應 一 味 的 從 未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的 觀 點 決 定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從 另 一 方 面 來 看, 大 寮 擁 有 便 捷 的 捷 運, 也 許 可 考 慮 將 產 業 引 進 大 寮, 推 動 大 型 社 區 開 發, 提 升 大 寮 運 量 226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 五 )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計 畫 針 對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推 動 作 相 關 規 劃, 並 選 定 大 樹 與 里 港 及 旗 山 與 美 濃 做 為 產 業 在 地 生 活 圈 示 範 點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畫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工 作 聯 席 會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局 處 意 見 交 流, 並 辦 理 座 談 會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計 劃 針 對 後 續 2 個 示 範 點 相 關 軟 體 及 硬 體 建 設 擬 定 財 務 規 劃 表, 並 列 出 建 議 主 管 單 位 及 建 議 預 算 來 源 爭 取, 而 規 畫 表 中 僅 列 所 需 預 算 金 額 未 載 明 中 央 預 算 補 助 及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等 相 關 來 源 說 明, 此 外 規 劃 內 容 多 為 初 期 建 設 支 出, 未 有 後 續 營 運 收 入 之 效 益 分 析, 建 議 針 對 此 部 分 加 以 補 強 4. 後 續 建 議 計 畫 內 容 選 定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里 港 區 旗 山 區 及 美 濃 區 做 為 產 業 示 範 點 規 劃 產 業 發 展, 而 規 劃 內 容 以 盤 點 示 範 區 觀 光 景 點 並 以 觀 光 發 展 為 主, 後 續 建 議 除 硬 體 設 施 盤 點 外, 應 加 強 軟 體 方 面 資 源 盤 點 及 規 劃, 並 推 廣 地 方 特 色, 豐 富 規 劃 內 容 除 觀 光 產 業 外, 建 議 後 續 規 劃 將 沿 岸 其 他 產 業 納 入 規 劃 範 圍, 如 農 漁 業 等, 亦 可 規 劃 相 關 體 驗 行 程, 轉 型 為 休 閒 農 漁 業 產 業 發 展 部 分 建 議 增 加 行 銷 推 廣 產 品 品 質 認 證 品 牌 建 立 等 部 分, 推 廣 特 色 產 品, 打 造 行 銷 通 路 並 輔 導 新 產 品 開 發, 增 強 產 業 發 展 後 續 發 展 規 劃 建 議 除 目 前 選 定 之 4 區 示 範 點 之 外, 亦 將 規 劃 範 圍 延 伸 自 那 瑪 夏 鄉 至 楠 梓 仙 溪 上 游 乃 至 旗 山 溪 到 高 屏 沿 岸, 做 沿 岸 整 體 規 劃, 內 容 建 議 針 對 相 關 沿 岸 地 區 產 業 定 位 及 相 關 產 業 輔 導 多 予 以 著 墨 22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六 )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準 則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就 舊 港 區 目 前 課 題 進 行 分 析 並 提 出 解 決 對 策, 以 型 塑 高 雄 文 創 科 技 醫 療 經 貿 之 門 戶 為 出 發 點, 建 構 台 糖 港 埠 商 業 區 六 十 期 重 劃 區 與 台 店 特 貿 三 開 發 區 塊, 並 提 出 具 體 行 動 計 畫 方 案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辦 理 大 高 雄 重 點 產 業 與 策 略 性 產 業 招 商 引 資 策 略 因 應 本 區 公 有 國 營 事 業 土 地, 釋 出 開 發 再 利 用 之 相 關 議 題 與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邀 集 產 官 學 者 參 與, 出 席 單 位 有 行 政 院 南 部 服 務 聯 合 中 心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營 建 署 高 市 府 經 發 局 高 市 府 財 政 局 港 務 局 等 相 關 部 會 局 處, 並 積 極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建 立 與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之 意 見 交 流 與 互 動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本 計 畫 針 對 各 行 動 開 發 方 案, 進 行 相 關 之 收 入 與 支 出 評 估, 並 提 出 具 體 財 務 規 畫 表 4. 後 續 建 議 本 計 畫 針 對 舊 港 區 的 周 邊 土 地, 提 出 不 同 的 開 發 角 度, 但 多 年 來 一 直 無 法 實 際 執 行, 可 能 有 兩 個 問 題 尚 待 解 決 與 釐 清, 第 一 點 是 舊 港 區 的 貨 物 移 轉 至 何 處? 第 二 點 是 港 務 局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需 求 為 何? 目 前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以 基 礎 需 求 為 主, 自 償 率 相 較 之 下 較 低, 然 而 應 將 目 標 著 眼 於 加 強 各 利 害 關 係 部 門 的 串 連 與 治 理, 並 非 每 一 交 通 建 設 的 開 發 案 皆 夾 帶 著 土 地 開 發 之 機 會 針 對 此 點, 以 高 雄 市 紅 橘 捷 運 沿 線 來 看, 目 前 即 存 在 75 公 頃 低 度 利 用 的 土 地, 故 焦 點 應 多 放 在 產 業 的 配 置, 而 不 要 太 過 依 賴 過 去 的 開 發 模 式 此 計 劃 對 於 高 雄 舊 港 區 週 邊 土 地 的 開 發 與 周 邊 資 源 活 化, 提 出 短 中 長 程 的 規 劃 方 案, 然 而 針 對 計 劃 執 行 可 行 性 部 分, 如 : 環 境 汙 染 土 地 228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取 得 民 間 參 與 財 務 等 分 析, 應 給 予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與 研 究 ( 七 )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博 物 館 資 源 做 盤 點, 並 對 於 高 屏 獨 特 之 產 業 文 化 及 工 業 遺 產 多 有 敘 述, 規 劃 內 容 以 串 聯 博 物 館 群 並 轉 型 工 業 遺 產 開 發 為 產 業 設 施 見 學 及 文 化 旅 行 地 標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劃 出 席 每 次 區 域 平 台 所 舉 辦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互 動, 另 外 計 劃 本 身 亦 舉 辦 工 作 會 議 跨 域 研 商 會 議 及 產 業 文 化 連 繫 會 議 並 邀 集 文 建 會 經 建 會 及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各 局 處 一 同 參 與 會 議 討 論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針 對 第 一 年 建 設 支 出 部 分 及 套 票 與 商 品 收 入 做 估 算, 但 未 載 明 相 關 估 算 參 數, 此 外 規 劃 內 容 亦 有 第 一 年 之 規 劃, 未 有 後 續 長 期 支 出 及 效 益 分 析 4. 後 續 建 議 後 續 建 議 對 於 高 屏 地 區 既 有 博 物 館 及 工 業 遺 產 之 合 作 方 式 及 策 略 聯 盟 辦 法 多 予 以 著 墨 規 劃 內 容 除 建 築 物 之 博 物 館 之 外, 亦 可 納 入 橋 頭 糖 廠 左 營 眷 村 及 博 二 藝 術 特 區 等 非 博 物 館 式 之 文 化 園 區, 透 過 串 聯 博 物 館 及 相 關 文 化 園 區, 打 造 高 屏 地 區 文 化 生 活 圈 樣 貌 ( 八 )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評 估 高 屏 溪 土 石 淤 積 情 形, 提 出 疏 濬 土 石 規 劃 作 業, 後 續 建 議 辦 理 環 境 評 估 海 埔 地 開 發 與 用 地 編 定 等 先 期 開 發 作 業 22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辦 理 期 初 審 查 會 期 中 審 查 會 等, 邀 集 產 官 學 者 參 與, 出 席 單 位 有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廢 棄 物 管 理 處 交 通 部 港 務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河 川 局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高 市 府 都 發 局 高 市 府 環 保 局 等 相 關 部 會 局 處, 並 積 極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之 工 作 聯 席 會, 建 立 與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之 意 見 交 流 與 互 動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本 計 畫 針 對 先 期 規 劃 建 造 工 程 等 開 發 成 本, 提 出 初 步 的 成 本 評 估 4. 後 續 建 議 圍 堤 造 陸 的 計 畫 需 要 進 行 慎 重 的 規 劃, 必 須 思 考 其 對 環 境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如 南 星 計 畫 造 成 旗 津 海 岸 公 園 與 梓 官 鄉 海 岸 的 破 壞 凸 出 之 堤 岸 會 造 成 海 洋 潮 流 產 生 改 變, 導 致 刮 損 的 陸 地 比 產 生 的 陸 地 還 要 多 因 此, 針 對 土 砂 填 海 造 陸 的 規 劃 案 會 不 會 對 周 遭 海 域 如 旗 津, 造 成 地 形 上 的 變 化, 需 考 量 進 行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另 外, 由 於 台 灣 位 處 地 震 帶, 填 海 造 陸 的 規 劃 仍 需 考 量 地 震 地 盤 液 化 海 邊 土 石 等 問 題 高 屏 溪 每 年 遇 有 颱 風 便 會 夾 帶 大 量 的 土 砂 淤 積, 計 畫 所 提 之 相 關 解 決 之 方 案, 尚 需 考 量 實 際 的 課 題, 亦 即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橋 梁 前 後 500 公 尺 不 能 採 砂 石 之 規 範 此 外, 台 灣 每 年 於 颱 風 季 節, 河 川 便 挾 帶 大 量 泥 沙, 以 填 海 造 陸 的 方 式 對 於 解 決 泥 砂 淤 積 之 問 題 助 益 不 大, 將 泥 砂 移 至 外 海 所 需 工 程 浩 大 且 經 濟 效 益 不 夠 ( 九 )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綱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範 圍 包 含 捷 運 南 崗 山 站 台 鐵 鼓 山 站 大 順 站 鳳 山 站 及 屏 東 站 進 行 周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規 劃, 依 據 各 車 站 之 現 況 與 需 求 提 出 具 體 轉 乘 設 施 之 規 劃 建 議 並 就 可 發 展 用 地 提 出 初 步 的 策 略 研 擬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230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除 例 行 工 作 計 畫 審 查 外, 亦 舉 辦 座 談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意 見 交 流 與 互 動, 出 席 單 位 有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嘉 義 市 政 府 交 通 處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處 城 鄉 發 展 處 地 政 處 財 政 處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交 通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等 相 關 部 會 局 處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各 車 站 均 已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中, 無 後 續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4. 後 續 建 議 高 鐵 與 台 鐵 在 角 色 定 位 上 是 相 互 互 補 與 競 爭 的 運 輸 工 具, 目 前 台 鐵 一 方 面 致 力 於 中 長 程 的 旅 客 人 次, 同 時 與 部 分 都 會 區 捷 運 接 軌, 故 應 思 考 台 鐵 捷 運 化 實 際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此 外, 在 進 行 車 站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劃 時, 應 深 入 探 討 除 了 轉 乘 功 能 外, 如 何 吸 引 旅 客 留 下 來 進 行 活 動, 帶 動 商 圈 動 能 與 經 濟 成 長 台 鐵 沿 線 路 網 交 會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的 輪 廓 可 考 慮 納 入 更 大 的 範 圍, 加 入 都 市 機 能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並 了 解 每 一 車 站 的 周 邊 土 地 的 機 能 另 外, 沿 線 周 邊 土 地 多 屬 公 有 地, 對 於 這 些 公 有 土 地 的 運 用 與 發 展 的 潛 力 應 更 優 於 私 有 土 地 之 更 新 計 劃 此 外, 在 進 行 交 通 建 設 規 劃 時, 結 合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以 期 能 對 周 邊 產 生 公 共 助 益, 因 此 在 選 擇 標 的 時, 應 多 加 考 量 對 建 設 計 劃 有 助 益 的, 以 及 其 改 善 後 對 於 地 方 的 影 響 ( 十 ) 強 化 高 高 屏 防 災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依 據 目 前 防 救 災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提 出 高 屏 地 區 既 有 防 救 災 資 源 整 合 規 畫, 並 針 對 易 致 災 地 區 規 劃 聯 合 救 災 機 制 另 就 目 前 之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業 務 推 動 計 畫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23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邀 集 高 市 府 各 局 處 如 : 水 利 局 工 務 局 社 會 局 交 通 局 消 防 局 民 政 局 等 單 位, 及 屏 縣 府 民 政 局 位 生 局 水 利 處 公 務 處 消 防 局 社 會 處 陸 軍 八 軍 團 等 局 處, 參 與 訪 談 並 提 供 意 見 交 流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檢 視 其 目 前 之 資 料, 並 無 提 供 後 續 財 源 籌 措 可 創 造 之 經 濟 效 益 等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4. 後 續 建 議 對 於 臨 災 應 變 處 置 的 救 災 體 系, 應 確 實 落 實 於 各 鄉 鎮 的 山 區 部 落 與 易 受 災 區 域 偏 遠 山 區 平 時 的 救 災 設 備 與 訓 練 人 員 應 有 完 善 的 規 劃 措 施 針 對 災 前 減 災 整 備 階 段 前 進 指 揮 所 部 分, 應 徹 底 執 行 預 防 性 疏 散 撤 離, 建 立 雨 中 央 應 變 中 心 同 步 的 情 資 小 組, 研 判 颱 風 對 於 哪 一 鄉 鎮 區 會 產 生 較 大 的 影 響 另 外, 收 容 中 心 的 規 劃 應 提 供 完 善 的 設 備 規 劃 在 消 防 辦 的 組 架 構 規 劃 中, 可 增 加 災 情 研 判 組 或 許 會 更 趨 完 善, 可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主 管 與 縣 市 首 長 做 決 策 時, 判 斷 的 依 據 因 此, 在 進 行 高 屏 地 區 的 防 災 計 畫 上, 仍 建 議 以 災 害 防 救 法 為 主 幹, 並 以 整 合 資 源 系 統 為 支 幹, 以 此 主 支 幹 作 為 規 劃 之 依 據, 能 使 防 災 計 畫 更 趨 完 備 ( 十 一 )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1. 計 畫 成 果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高 屏 六 堆 地 區 客 庄 產 業 與 人 文 調 查, 並 規 劃 透 過 網 路 行 銷 推 廣 及 成 立 地 方 的 產 業 聯 盟 等 方 式 建 構 客 家 產 業 地 圖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計 畫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舉 辦 之 做 聯 席 會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局 處 互 動, 另 外 計 劃 亦 定 期 向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屏 東 縣 客 務 處 作 進 度 報 告, 估 計 計 劃 執 行 中 共 有 六 次 進 度 報 告 232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計 劃 財 務 規 劃 部 分 估 算 後 續 每 年 擬 投 入 營 運 成 本 新 台 幣 2130 萬 元, 擬 申 請 經 建 會 計 畫 預 算 1704 萬 挹 注,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編 列 426 萬 配 合 預 算 而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評 估 部 分, 淨 現 値 約 1668.8 仟 元, 回 收 期 間 為 13.96 年, 內 部 報 酬 率 為 9.99% 財 務 分 析 部 分 建 議 詳 列 相 關 估 算 模 型 及 參 數 設 定, 以 利 主 管 機 關 檢 視 評 估, 如 估 算 為 合 理 則 計 畫 可 行 4. 後 續 建 議 計 畫 內 容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作 客 家 產 業 資 源 調 查 及 產 業 規 劃, 建 置 聯 合 目 錄 並 透 過 網 路 及 媒 體 行 銷, 然 規 劃 範 圍 僅 涵 蓋 六 堆 地 區, 建 議 應 擴 大 規 劃 範 圍, 納 入 美 濃 等 其 他 客 家 文 化 區 做 探 訪 及 規 劃, 以 完 整 勾 勒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產 業 地 圖 規 劃 內 容 主 要 為 建 構 客 家 廠 商 聯 盟, 透 過 聯 盟 方 式 集 體 行 銷, 並 建 置 資 料 庫 然 對 於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文 化 元 素 較 少 著 墨, 建 議 後 續 增 加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文 化, 並 規 劃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文 化 探 索 旅 遊 行 程 另 外, 亦 可 與 在 地 相 關 客 家 組 織 聯 盟 配 合, 規 劃 合 作 方 案, 並 吸 引 客 屬 人 才 回 鄉 投 資, 強 化 高 屏 地 區 客 家 產 業 全 面 發 展 ( 十 三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1. 計 畫 成 果 本 計 畫 研 擬 出 建 構 高 雄 是 快 捷 聯 絡 道 路 之 建 議 方 案, 並 就 屏 東 市 區 路 網 之 課 題 提 出 整 體 路 網 建 設 短 中 長 程 的 實 施 計 畫 2.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期 初 期 中 及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邀 集 經 建 會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研 考 會 屏 東 縣 政 府 3.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依 據 財 源 籌 措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提 出 支 出 收 入 之 評 估 表 與 報 酬 分 析 23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項 次 4. 後 續 建 議 對 於 屏 東 路 網 之 規 劃, 除 了 目 前 所 遇 瓶 頸 的 改 善, 最 重 要 的 仍 是 與 高 雄 市 建 立 起 連 絡 的 快 捷 道 路 而 本 規 劃 案 偏 向 地 區 性 計 劃, 要 想 帶 動 鄰 近 地 區 的 發 展, 應 將 南 部 城 市 一 起 納 入 規 劃, 以 提 高 城 市 的 競 爭 力 與 產 業 發 展 機 會 此 外,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委 託 辦 理 國 道 3 號 與 台 27 線 交 會 處 周 邊 整 體 交 通 改 善 可 行 性 研 究 業 已 在 100 年 9 月 28 日 由 規 劃 公 司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初 步 結 論 就 現 況 而 言, 計 畫 範 圍 尚 無 嚴 重 交 通 問 題, 宜 先 考 量 從 交 通 管 理 及 工 程 手 段 著 手 改 善, 中 長 期 如 需 增 設 鹽 埔 交 流 道, 則 循 相 關 機 制 及 程 序,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向 高 公 局 及 交 通 部 提 出 申 請 表 6.3.1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補 助 案 檢 視 表 計 畫 名 稱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互 動 是 否 列 出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1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財 務 規 畫 未 詳 列 估 算 模 型 與 參 數 2 高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備 註 財 務 規 劃 僅 初 期 建 設 之 支 出, 未 有 後 續 營 運 收 入 及 效 益 分 析 3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整 體 計 畫 報 告 內 容 未 載 明 財 務 規 劃 4 國 道 七 號 周 邊 土 地 策 略 發 展 5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6 畫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準 則 計 畫 7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8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依 據 國 道 7 號 沿 線 周 邊 可 行 之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開 發 財 務 收 益 衍 生 稅 收 效 益 國 道 票 價 及 相 關 營 運 收 入 國 道 用 地 取 得 減 省 費 用 等 進 行 財 務 試 算 財 務 規 劃 僅 初 期 建 設 之 支 出, 未 有 後 續 營 運 收 入 及 效 益 分 析 針 對 各 行 動 開 發 方 案, 進 行 相 關 之 收 入 與 支 出 評 估, 並 提 出 具 體 財 務 規 畫 表 財 務 規 劃 僅 第 一 年 預 算 規 劃, 未 有 後 續 效 益 分 析 財 務 規 劃 針 對 先 期 規 劃 建 造 工 程 等 開 發 成 本, 提 出 初 步 的 成 本 評 估 計 畫 9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10 強 化 高 高 屏 防 災 計 畫 11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財 務 規 畫 未 詳 列 估 算 模 型 與 參 數 13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財 務 規 劃 提 出 支 出 收 入 之 評 估 表 與 報 酬 分 析 234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城 市 或 區 域 的 經 濟 發 展, 政 府 政 策 措 施 目 標 發 展 理 念 會 導 致 政 府 一 系 列 方 針 政 策 的 規 劃, 從 而 在 實 際 生 產 活 動 中 直 接 影 響 到 產 業 結 構 佈 局 的 變 動, 關 係 著 產 業 的 成 長 與 興 衰 因 此, 政 府 政 策 是 影 響 產 業 發 展 不 可 忽 視 的 重 要 因 素, 本 章 將 就 高 雄 市 縣 近 年 來 重 大 之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做 一 整 理, 協 助 全 面 了 解 大 高 雄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環 境 及 產 業 發 展 的 中 央 在 地 政 府 資 源 一 上 位 政 策 與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推 動 不 能 只 靠 地 方 政 府 的 力 量, 對 高 雄 市 縣 與 屏 東 縣 來 說 亦 然, 許 多 重 大 之 政 策 與 建 設 的 開 啟 必 須 同 時 仰 賴 中 央 政 府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因 此 在 進 行 高 雄 市 縣 與 屏 東 縣 經 濟 和 產 業 政 策 的 盤 點 之 前, 必 須 先 針 對 中 央 之 上 位 政 策 與 建 設 計 畫 進 行 通 盤 性 的 整 理, 如 此 一 來 才 能 對 高 雄 市 縣 與 屏 東 縣 之 政 策 方 向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理 解 本 研 究 從 歷 年 的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之 中, 將 中 央 政 策 與 高 雄 市 縣 與 屏 東 縣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之 計 畫 與 建 設 整 理 成 如 下 表 其 中 可 以 發 現 中 央 政 府 在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進 行 戰 略 設 定 之 時, 大 多 強 調 的 是 高 雄 雙 港 之 區 位 特 色 及 優 勢, 像 是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或 愛 台 12 建 設 之 中 都 再 再 地 針 對 高 雄 港 進 行 再 造 等 計 畫 或 是 利 用 高 雄 港 及 周 邊 水 資 源 充 足 之 優 勢, 以 及 高 雄 縣 之 地 理 人 文 條 件 推 動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表 7.1.1 中 央 政 府 與 高 屏 區 域 有 關 之 政 策 計 畫 與 建 設 政 策 或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內 容 說 明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91 年 ~96 年 為 促 進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公 共 投 資 與 基 礎 建 設 為 關 鍵 因 素, 為 使 有 限 之 財 源 發 揮 最 大 之 效 益, 因 此 針 對 必 要 性 強 與 急 迫 性 高 的 基 礎 建 設 進 行 重 點 性 投 資 1. 全 島 基 礎 運 輸 環 境 之 投 資 - 高 鐵 與 高 雄 捷 運 之 建 設 2.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 於 94 年 完 成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草 案 之 設 立, 並 於 99 年 1 月 正 式 在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23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政 策 或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內 容 說 明 3.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 推 動 魅 力 商 圈 營 造 26 處 ; 輔 導 25 縣 市 成 立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大 高 雄 地 區 之 新 崛 江 商 區 等 也 被 列 入 4. 兩 兆 雙 星 - 除 半 導 體 彩 色 顯 像 器 之 重 點 產 業, 以 及 數 位 內 容 與 生 技 產 業 之 具 發 展 潛 力 產 業 以 外, 還 將 通 訊 產 業 一 並 列 入 發 展 重 點, 成 為 第 三 兆 元 產 業 愛 台 12 建 設 97 年 ~ 迄 今 1. 建 立 全 台 便 捷 交 通 網 - 推 動 高 雄 捷 運 BOT, 同 時 也 推 動 高 雄 市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計 畫 2. 高 雄 港 市 再 造 方 案 - 以 高 雄 港 小 港 機 場 等 高 雄 地 區 區 位 優 勢 吸 引 相 關 產 業, 並 於 高 雄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98 年 ~ 為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劇 烈 變 化, 並 有 效 提 升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行 政 院 為 求 國 際 大 環 境 不 佳 的 情 形 下,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突 破 出 口 困 境, 於 是 提 出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1. 生 物 科 技 - 推 動 台 灣 生 技 起 飛 鑽 石 行 動 方 案 2. 觀 光 - 推 動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3. 綠 色 能 源 - 推 動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旭 升 方 案 4. 醫 療 照 護 -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5. 精 緻 農 業 - 推 動 精 緻 農 業 健 康 卓 越 方 案 6. 文 化 創 意 - 推 動 創 意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加 強 協 助 台 商 回 國 投 資 措 施 94 年 ~ 迄 今 為 協 助 台 商 排 除 投 資 障 礙 企 業 電 子 化 人 才 培 訓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服 務 ; 並 提 供 : 1. 財 務 優 惠 2. 土 地 租 購 3. 人 力 資 源 4. 研 發 補 助 5. 中 小 企 業 補 助 236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政 策 或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內 容 說 明 等 協 助, 以 務 求 吸 引 台 商 回 流 台 灣 與 投 資, 並 協 助 台 商 進 行 區 域 性 佈 局 與 轉 型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99 年 ~ 針 對 產 業 發 展 及 創 新 的 需 求, 並 因 應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中 的 租 稅 優 惠 在 2009 年 底 結 束, 特 於 99 年 5 月 通 過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作 為 接 續 1. 以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培 訓 營 運 總 部 等 功 能 性 租 稅 優 惠, 取 代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產 業 別 租 稅 獎 勵 2. 針 對 產 業 發 展 方 針 創 新 活 動 投 入 無 形 資 產 流 通 及 運 用 等 構 面, 研 提 具 體 政 策 措 施 3. 運 用 租 稅 優 惠 補 助 等 政 策 工 具, 鼓 勵 企 業 持 續 進 行 創 新 研 發 品 牌 發 展 及 全 球 運 籌 體 系 布 建 4. 進 行 工 業 區 轉 型 更 新 及 活 化 土 地 使 用, 並 提 高 民 間 開 發 產 業 園 區 誘 因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7.1.2 行 政 院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與 發 展 策 略 產 業 別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策 略 強 化 產 業 化 研 發 能 量, 承 接 上 游 累 積 的 成 果, 成 立 生 技 整 合 育 成 中 心 及 生 技 創 投 基 金, 帶 動 民 間 資 金 投 入, 並 成 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以 建 構 與 國 際 銜 接 的 醫 藥 法 規 環 境 以 技 術 突 圍 關 鍵 投 資 環 境 塑 造 內 需 擴 大 及 出 口 拓 銷 等 策 略, 協 助 太 陽 光 電 LED 照 明 風 力 發 電 氫 能 及 燃 料 電 池 生 質 燃 料 能 源 資 通 訊 及 電 動 輛 等 產 業 發 展 開 發 基 因 選 種 高 效 能 高 生 物 安 全 生 物 工 廠 等 新 技 術 ; 推 動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結 合 觀 光 文 創 深 化 休 閒 農 業 等 新 經 營 模 式 ; 拓 展 銀 髮 族 飲 食 休 閒 養 生 節 慶 與 旅 遊 伴 手 等 新 市 場, 以 發 展 健 康 卓 越 樂 活 精 緻 農 業 以 拔 尖 ( 發 揮 優 勢 ) 打 造 國 際 觀 光 魅 力 據 點, 推 動 無 縫 隙 旅 遊 資 訊 及 接 駁 服 務 ; 以 築 底 ( 培 養 競 爭 力 ) 改 善 觀 光 產 業 經 營 體 質, 培 養 契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國 際 觀 光 人 才 ; 以 提 升 ( 附 加 價 值 ) 深 耕 客 源 市 場 及 開 拓 新 興 市 場, 成 立 行 政 法 人 加 強 市 場 開 拓, 推 動 旅 行 業 交 易 安 全 及 品 質 查 核 等 評 鑑 23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產 業 別 醫 療 照 護 發 展 策 略 藉 由 提 升 核 心 技 術, 擴 充 現 階 段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至 健 康 促 進 長 期 照 護 智 慧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醫 療 及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打 造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品 牌,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以 華 文 市 場 為 目 標, 加 強 創 意 產 業 集 聚 效 應 擴 展 國 內 外 消 費 市 場 法 規 鬆 綁 資 金 挹 注 產 業 研 發 及 重 點 人 才 培 育 等 環 境 整 備 文 化 創 意 策 略, 推 動 電 視 電 影 流 行 音 樂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工 藝 等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 莊 一 仁 (2009), 高 雄 地 區 招 商 引 資 策 略 研 究 除 了 高 雄 港 本 身 之 優 勢 以 外, 港 區 周 邊 以 及 高 雄 縣 內 之 工 業 區 也 是 中 央 在 設 立 政 策 時 一 個 相 當 看 重 的 部 分, 對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縣 來 說, 工 業 區 的 確 也 是 大 高 雄 產 業 發 展 的 命 脈 之 一 因 此 本 研 究 特 整 理 近 年 內 中 央 政 策 中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工 業 區 相 關 之 政 策 與 計 畫,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7.1.3 中 央 政 府 與 高 屏 區 域 工 業 區 有 關 之 政 策 計 畫 與 建 設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政 策 或 計 畫 推 動 加 工 出 口 區 園 區 更 新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內 容 說 明 1. 設 置 楠 梓 榮 塑 園 區 作 為 未 來 園 區 更 新 之 替 代 基 地 2. 推 動 更 新 楠 梓 與 高 雄 園 區, 提 升 加 工 出 口 區 經 營 環 境, 預 計 可 吸 引 以 IC LCD 光 電 為 主 之 高 科 技 產 業 產 業 進 駐 園 區, 創 造 5 年 約 908 億 元 產 值 3. 推 動 設 立 園 區 便 利 商 店 員 工 餐 廳, 並 增 設 現 代 化 公 共 照 明 優 質 人 行 步 道 道 路 排 水 及 道 路 AC 鋪 面 等, 提 升 園 區 生 活 機 能 4. 進 行 區 內 事 業 節 水 節 能 技 術 輔 導, 推 動 綠 地 認 養 及 綠 美 化 改 善 計 畫 5. 在 自 主 整 建 或 更 新 外 部 環 境 後, 預 計 2010 年 前 推 動 100 家 樓 地 板 面 積 350,000 平 方 公 尺, 可 提 供 1,663 人 次 營 建 就 業 人 口 6. 為 整 合 建 構 加 工 出 口 區 產 業 群 聚, 評 析 加 工 區 廠 商 發 展 產 業 群 聚, 結 合 金 融 及 創 投 機 構 政 府 部 門 同 業 公 會 等 支 援 單 位, 強 化 產 業 群 聚 運 作 能 量 238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在 關 注 高 雄 港 及 周 邊 加 工 區 之 外,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策 也 同 樣 留 心 於 高 雄 產 業 各 發 展 趨 勢 與 走 向, 因 此 針 對 第 一 到 三 級 產 業 制 定 了 更 細 部 的 政 策 與 計 畫, 本 研 究 按 照 產 業 別, 將 各 級 產 業 政 策 整 理 如 下 其 中 除 了 大 高 雄 地 區 常 見 的 農 林 漁 牧 業 與 石 化 鋼 鐵 金 屬 等 工 業 之 外, 考 量 到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以 及 計 畫 中 的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與 高 雄 世 貿 會 展 中 心 皆 為 高 雄 地 區 近 年 來 大 力 發 展 的 計 畫 之 一, 特 此 將 中 央 政 策 中 相 關 之 產 業 計 畫 納 入 考 量 表 7.1.4 中 央 政 府 與 高 屏 區 域 三 級 產 業 有 關 之 政 策 計 畫 與 建 設 產 業 別 第 一 級 產 業 計 畫 名 稱 或 重 點 關 注 行 業 農 業 科 技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建 立 稻 米 生 產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計 畫 加 強 農 產 品 國 際 行 銷 方 案 等 計 畫 漁 業 管 理 規 範 與 大 高 雄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因 應 加 入 WTO 對 台 灣 農 業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擊, 積 極 協 助 台 灣 農 業 進 行 轉 型 與 結 構 上 之 調 整, 並 進 行 產 銷 等 方 面 之 協 助 1. 水 旱 田 利 用 調 整 後 續 計 畫 - 輔 導 輪 作 地 區 性 特 產 或 辦 理 休 耕 措 施, 以 維 護 農 田 生 態 地 力 ; 配 合 採 行 固 定 給 付 及 價 差 或 所 得 補 貼 等 措 施, 保 障 農 民 收 益 2. 農 產 品 加 工 技 術 開 發 - 利 用 大 宗 農 產 品 發 展 多 元 衛 生 安 全 附 加 價 值 高 之 食 品 或 休 閒 食 品 3. 農 產 運 銷 現 代 化 - 發 展 多 元 化 行 銷 通 路 及 農 產 物 流 中 心, 並 加 強 農 產 品 運 銷 環 境 與 設 施 4.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5. 制 定 農 村 發 展 條 例 - 辦 理 農 村 再 生 人 力 培 育 與 農 村 的 規 劃 及 再 建 設, 引 導 整 體 社 區 發 展 1. 遠 洋 漁 撈 - 調 整 遠 洋 漁 撈 能 力,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並 執 行 獎 勵 遠 洋 漁 船 海 上 作 業 措 施 及 紓 困 方 案, 以 確 保 漁 業 實 績 2. 實 施 減 船 及 休 漁 措 施 3. 養 殖 業 - 推 動 加 速 辦 理 地 層 下 陷 區 排 水 環 境 改 善 示 範 計 畫 23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產 業 別 第 二 級 產 業 第 三 級 產 業 計 畫 名 稱 或 重 點 關 注 行 業 產 業 升 級 與 轉 型 創 新 科 技 研 發 園 區 高 高 屏 澎 產 業 創 新 走 廊 促 進 產 業 研 究 發 展 貸 款 計 畫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優 惠 貸 款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優 惠 貸 款 與 大 高 雄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1. 石 化 產 業 - 推 動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三 輕 更 新 計 畫, 發 展 高 機 能 性 及 永 續 環 保 高 分 子 材 料, 開 發 產 業 共 同 需 求 關 鍵 技 術 另 外 成 立 研 發 聯 盟, 推 動 上 中 下 游 廠 商 合 作, 建 構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驗 證 體 系,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技 術 及 品 質 提 升 2. 鋼 鐵 產 業 - 成 立 產 品 開 發 聯 盟, 協 助 發 展 高 值 金 屬 製 品, 像 是 針 對 手 工 具 等 具 競 爭 力 產 業, 推 動 聯 合 行 銷 自 創 品 牌 與 異 業 結 盟, 力 求 擴 大 金 屬 製 品 與 新 興 國 家 產 品 之 差 異 化 3.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 推 動 企 業 大 型 化, 協 助 發 展 相 關 終 端 運 用 能 力, 輔 導 機 械 產 業 切 入 全 球 市 場 針 對 產 業 中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另 外 設 置 微 型 園 區 4. 紡 織 產 業 - 加 強 創 新 研 發, 發 展 差 異 化 獨 特 性 之 機 能 性 及 產 業 用 紡 織 品 ; 提 升 染 整 技 術, 改 善 能 源 效 率 5. 傳 統 產 業 -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加 值 創 新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以 促 進 創 新 研 發 強 化 創 意 設 計, 並 補 助 業 者 進 行 產 品 開 發 產 品 設 計 聯 合 開 發, 最 後 輔 以 提 供 土 地 優 惠 資 金 協 助 及 促 進 企 業 投 資 機 制 等 措 施, 健 全 傳 統 產 業 投 資 環 境 1. 以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研 發 中 心 資 訊 軟 體 產 業 資 訊 服 務 業 電 子 電 信 研 發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等 為 發 展 重 點, 積 極 引 進 旗 艦 廠 商 及 重 要 研 究 機 構 進 駐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2. 99 年 預 計 引 進 重 點 產 業 20 家 ; 核 發 旗 艦 廠 商 大 樓 建 造 執 照 透 過 政 府 之 補 助 以 提 供 業 者 充 分 財 務 支 援 240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產 業 別 第 三 級 產 業 計 畫 名 稱 或 重 點 關 注 行 業 國 家 風 景 區 計 畫 建 構 美 麗 台 灣 - 風 華 再 現 計 畫 物 流 服 務 業 與 大 高 雄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1. 持 續 整 建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2. 補 助 提 升 重 要 景 點 公 共 設 施 與 環 境 品 質 1. 布 建 兩 岸 及 全 球 台 商 運 籌 服 務 網, 協 助 業 者 發 展 國 際 型 運 籌 服 務, 培 育 全 球 物 流 人 才 2. 增 加 物 流 用 地 使 用 彈 性, 協 助 業 者 建 置 大 陸 運 籌 基 地 3. 積 極 研 議 貨 物 快 速 通 關 流 程, 提 升 國 際 資 料 交 換 效 率 4. 辦 理 倉 儲 物 流 專 區 設 立 先 期 規 劃 及 倉 儲 存 放 貨 品 分 類, 推 動 供 應 鏈 物 流 強 化 程 序 與 整 合 方 案, 輔 導 業 者 發 展 策 略 聯 盟 模 式 及 利 基 化 服 務, 推 動 小 額 付 費 (MMP) 機 制 及 空 中 下 載 (OTA) 行 動 加 值 服 務 展 覽 會 議 服 務 業 1. 興 建 高 雄 世 貿 會 展 中 心 2. 建 構 優 質 國 際 會 展 發 展 環 境, 規 劃 輔 導 運 作 機 制,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推 動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發 展 旗 艦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 推 動 網 羅 明 珠 計 畫, 培 育 多 元 音 樂 及 母 語 音 樂 創 作 人 才, 厚 植 發 展 潛 力 2. 推 動 深 耕 夢 土 計 畫, 籌 劃 辦 理 金 曲 音 樂 週 活 動 獨 立 音 樂 獎 項, 以 及 流 行 音 樂 資 產 保 存 典 藏 與 展 示 3. 推 動 傳 播 天 音 計 畫, 辦 理 表 演 空 間 輔 導 獎 助 計 畫 音 樂 展 演 活 動, 籌 設 流 行 音 樂 市 場 趨 勢 研 究 智 庫, 獎 助 音 樂 創 新 行 銷 模 式 4. 推 動 飛 騰 萬 里 計 畫, 輔 導 及 補 助 業 者 赴 海 外 研 習 表 演 及 參 與 國 際 重 要 音 樂 獎 項, 培 植 國 際 級 表 演 實 力,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 協 助 與 大 陸 市 場 協 商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根 據 2009 中 小 企 業 白 皮 書 的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08 年 底, 大 高 雄 地 區 的 中 小 企 業 家 數 共 有 14.7 萬 家 對 大 高 雄 來 說, 中 小 企 業 的 成 長 亦 成 為 另 一 個 經 濟 發 展 的 驅 動 力 來 源, 因 此, 關 注 中 央 政 策 中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相 關 計 畫 亦 為 重 要 從 中 央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政 策 方 向 來 看, 由 於 現 在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不 可 逆, 及 與 大 陸 簽 訂 的 ECFA, 為 減 少 國 外 產 品 進 入 後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近 年 來 政 府 極 力 地 想 結 合 政 府 資 源 與 學 界 的 知 識,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轉 型 的 輔 導 工 作 24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表 7.1.5 中 央 政 府 與 高 屏 區 域 中 小 企 業 有 關 之 政 策 計 畫 與 建 設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政 策 或 計 畫 中 小 企 業 再 造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內 容 說 明 1. 推 動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另 外 推 動 法 人 科 專 及 學 界 科 專 計 畫, 以 產 研 合 作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創 新 研 發 2.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引 擎 啟 動 計 畫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等,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升 級 轉 型 3. 運 用 國 發 基 金 投 資 具 有 潛 力 的 中 小 企 業, 總 額 高 達 1 百 億 4. 補 助 公 民 營 機 構 設 置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選 定 生 技 醫 療 綠 色 能 源 文 化 創 意 及 資 通 訊 應 用 四 項 領 域 建 構 產 業 專 業 育 成 網 絡, 整 合 網 絡 成 員 輔 導 能 量, 發 揮 聯 盟 互 補 效 益 5.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透 過 產 業 群 聚 供 應 鏈 整 合 或 異 業 結 盟 等 創 新 營 運 模 式, 提 升 電 子 化 應 用 能 力 2009 年 的 莫 拉 克 颱 風 重 創 大 高 雄 地 區, 尤 其 是 高 雄 縣 帶 來 極 大 的 破 壞 與 災 情, 中 央 政 府 為 了 在 風 災 過 後 能 夠 重 建 災 區 之 產 業 與 經 濟, 特 別 於 去 年 底 與 今 年 之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之 中 編 列 了 多 筆 的 補 助 與 重 建 計 畫, 希 望 能 藉 此 協 助 災 區 的 產 業 與 民 眾 表 7.1.6 中 央 政 策 中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有 關 之 政 策 計 畫 與 建 設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政 策 或 計 畫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支 援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災 害 復 舊 專 案 貸 款 要 點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企 業 融 資 協 處 辦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與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關 之 內 容 說 明 1. 協 助 重 點 精 緻 農 產 業 復 建, 另 外 配 合 離 災 不 離 村 之 原 則 進 行 社 區 復 健, 並 輔 以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等 救 助 與 相 關 輔 導 2. 在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提 供 受 災 企 業 專 案 貸 款, 藉 此 協 助 受 災 之 企 業 3. 加 速 受 災 商 圈 經 濟 復 甦, 透 過 多 樣 化 促 銷 手 法, 提 高 消 費 者 前 往 消 費 與 觀 光 意 願, 並 針 對 1,000 戶 以 上 之 重 建 區, 導 入 商 圈 經 營 考 量, 規 劃 重 建 計 畫 4. 完 成 景 點 設 施 復 建, 整 備 安 全 旅 遊 環 境, 辦 理 災 區 觀 光 產 業 提 振 與 促 銷 活 動 242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二 高 雄 市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與 相 關 建 設 ( 一 ) 高 雄 市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方 針 如 前 所 述, 高 雄 市 的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所 以 歷 任 市 長 都 期 許 能 以 海 洋 出 發, 將 高 雄 市 定 位 在 全 台 灣 的 海 洋 首 都 來 規 劃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另 外 再 加 上 相 關 的 海 洋 產 業 鄰 近 的 小 港 機 場 長 期 累 積 的 工 商 業 基 礎 以 及 陸 海 空 三 度 空 間 的 交 通 運 輸 網 路 等 整 體 而 言, 高 雄 市 是 一 個 條 件 優 越 且 獨 一 無 二 的 城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都 熟 知 自 身 之 優 勢 與 條 件, 同 時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在 95 年 時 來 提 出 八 點 施 政 目 標, 如 下 圖 所 示 分 別 為 水 岸 城 市 安 全 城 市 富 裕 繁 榮 運 動 健 康 全 球 接 軌 生 態 永 續 多 元 創 新 與 社 區 治 理 另 因 近 年 來 面 臨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等 全 球 性 的 衝 擊, 高 雄 市 特 於 民 國 99 年 之 施 政 綱 要 中 強 調 幸 福 高 雄 之 願 景 與 施 政 主 軸, 並 針 對 不 景 氣 之 現 象 提 出 相 關 補 助 辦 法 與 措 施, 希 望 以 地 方 執 政 中 央 格 局 的 理 念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市 民 協 助 圖 7.2.1 95 到 98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目 標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綱 要 在 八 項 施 政 目 標 之 中, 與 經 濟 發 展 相 關 的 是 水 岸 城 市 與 富 裕 繁 榮 兩 項 根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的 施 政 綱 要, 水 岸 城 市 主 要 是 利 用 高 雄 港 之 區 位 優 24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勢, 進 一 步 針 對 高 雄 港 埠 空 間 進 行 開 發 與 改 造, 以 求 將 高 雄 市 營 造 成 國 際 港 灣 都 市 ; 另 外 還 揉 入 觀 光 的 概 念, 納 入 愛 河 沿 岸 成 為 南 部 國 際 觀 光 門 戶 至 於 富 裕 繁 榮 同 樣 也 是 奠 基 於 高 雄 港 與 小 港 機 場 的 區 位 優 勢, 另 外 針 對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環 境 等 外 在 因 素 進 行 加 強, 將 高 雄 市 發 展 為 自 由 經 貿 城 市 此 外,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近 年 來 也 積 極 推 動 市 港 合 一 的 政 策, 希 望 能 將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港 進 行 合 併, 以 統 一 規 劃 與 管 理 ( 李 樑 堅,2009) 表 7.2.1 95 到 99 年 高 雄 市 施 政 目 標 之 策 略 說 明 施 政 目 標 策 略 說 明 水 岸 城 市 1.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港 灣 都 市 2. 推 動 高 雄 港 埠 空 間 改 造 暨 開 發 3. 營 造 南 部 國 際 觀 光 門 戶 4. 賡 續 愛 河 沿 岸 景 觀 改 善 富 裕 繁 榮 1. 發 展 成 為 自 由 經 貿 港 市 2. 強 化 傳 統 產 業 競 爭 力 加 速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3. 發 展 觀 光 會 議 海 洋 文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產 業 4. 整 合 產 業 群 聚 推 動 智 慧 化 海 陸 空 物 流 環 境 5. 打 造 優 質 高 雄 品 牌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6. 推 動 產 官 學 合 作 機 制 7. 加 強 招 商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8. 建 構 智 慧 人 性 便 捷 化 交 通 環 境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綱 要 行 政 院 在 民 國 98 年 4 月 修 改 地 方 制 度 法, 使 得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的 概 念 法 源 化 之 後, 高 雄 市 政 府 便 積 極 針 對 未 來 大 高 雄 地 區 整 併 之 後 的 戰 略 情 勢 進 行 政 策 的 研 擬 與 規 劃 因 此 市 府 在 今 年 三 月 所 提 出 99 年 施 政 綱 要 中 則 是 參 照 了 98-101 年 度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體 系 與 98-101 年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表 明 將 以 魅 力 高 雄 港 灣 再 造 綠 色 高 雄 環 保 永 續 運 轉 高 雄 交 通 活 化 產 業 高 雄 轉 型 再 造 人 本 高 雄 幸 福 鄰 里 等 五 點 為 施 政 要 政 之 面 向, 進 行 相 關 政 策 的 制 定 244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圖 7.2.2 98-101 年 度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體 系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綱 要 其 中 將 逐 步 完 成 雙 港 四 鐵 ( 高 雄 港 小 港 機 場 高 鐵 捷 運 輕 軌 及 台 鐵 ) 之 交 通 藍 圖, 同 時 將 設 立 海 洋 文 化 暨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世 貿 會 展 中 心 在 產 業 發 展 的 方 面, 將 以 綠 色 生 產 為 目 標, 協 助 產 業 進 行 轉 型 同 時 也 提 到 許 多 因 應 縣 市 合 併 而 提 出 的 施 政 方 針, 例 如 整 合 大 高 雄 地 區 產 業 用 地 強 化 各 產 業 聚 落 之 連 結 規 劃 相 關 產 業 輔 導 措 施 促 使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等 ; 或 是 提 出 以 高 雄 市 為 門 戶 的 城 市, 朝 向 國 際 經 貿 與 觀 光 都 會 發 展 基 調, 然 後 以 高 雄 縣 為 優 質 居 住 及 科 技 產 業 圈, 朝 向 中 小 型 都 市 核 心 基 調, 強 化 科 技 與 工 業 生 產 之 土 地 利 用, 架 構 南 部 科 技 走 廊 的 形 成 等 政 策 皆 屬 於 此 類 ( 二 ) 高 雄 市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為 了 因 應 加 入 WTO 之 後 可 能 的 帶 來 的 衝 擊, 高 雄 市 政 府 推 動 擴 大 境 外 航 運 中 心, 並 設 置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等, 期 使 高 雄 成 為 世 界 運 籌 與 軟 體 設 計 中 心, 更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而 中 央 政 府 也 在 98 年 時 推 動 愛 台 12 建 設, 當 中 看 中 高 雄 港 的 戰 略 區 位, 提 出 南 部 港 市 再 造 方 案, 希 望 能 藉 由 高 雄 港 連 結 東 亞 重 要 海 港 的 地 理 優 245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勢 藉此吸引製造業 運籌業及相關產業在高雄設立國際發貨中心與營運總 部 並發展新興產業 成為南台灣經貿的火車頭 圖 7.2.3 高雄市重大經建計畫 資料來源 工業技術研究院 IEK 1. 愛台12建設 南部港市再造方案 為了順利推動 港市再造方案 提出了幾點的策略 首先是為了順利 讓高雄地區產業再生 辦理了 高雄地區產業再生策略規劃方案 其中包 括 協助提供完善運籌產業通關制度與便捷環境 吸引高附加價值加工產業 與營運總部之設立 促進新興創新產業群聚 吸引廠商進駐 創造就業機會 希望藉此吸引高附加價值加工產業與營運總部設立 促進新興產業群聚與傳 統產業轉型 第二 為了推動高雄港市再造 提出了 高雄港市再造整體規 畫方案 246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表 7.2.2 港 市 再 造 方 案 之 計 畫 項 目 與 時 程 資 料 來 源 : 經 建 會 都 住 處 圖 7.2.4 愛 台 12 建 設 - 港 市 再 造 規 劃 圖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港 務 局 第 三 則 是 在 確 保 高 雄 港 樞 紐 港 地 位, 維 持 主 航 線 靠 泊, 降 低 總 體 運 輸 成 本,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等 因 素 之 下, 辦 理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1 期 工 程 計 畫, 興 建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四, 高 雄 港 聯 外 交 通 系 統 改 善 計 畫 與 高 雄 地 區 因 應 國 際 運 籌 發 展 趨 勢 之 複 合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則 是 希 望 能 夠 改 善 目 前 港 區 周 邊 的 交 通 系 統, 以 求 能 夠 更 有 效 的 連 結 高 雄 港 與 小 港 機 場 此 一 海 空 連 線 的 運 輸 網 絡 24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最 後 則 是 針 對 目 前 國 際 間 的 港 埠 營 運 情 形, 特 別 是 兩 岸 通 航 後 的 局 勢 進 行 高 雄 港 區 的 定 位 功 能 等 方 面 的 檢 討, 希 望 能 以 國 際 商 港 為 目 標 進 行 新 興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安 排 2.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靠 著 高 雄 當 地 勤 奮 的 勞 工 優 良 的 高 雄 港 廣 大 的 經 濟 腹 地 以 及 交 通 區 位 等 有 利 條 件, 以 前 的 高 雄 成 為 一 個 勞 力 密 集 的 重 工 業 都 市 ( 蔡 敦 浩, 2001) 然 而 在 現 今 這 個 全 球 化 的 世 代, 尤 其 是 在 台 灣 加 入 WTO 之 後,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的 重 工 業 已 經 無 法 負 荷 高 雄 發 展 所 需 的 動 能, 因 此 除 了 針 對 傳 統 工 業 進 行 轉 型 的 輔 導 之 外, 似 乎 還 需 要 引 進 高 科 技 產 業 來 振 興 地 方 經 濟 為 了 這 個 目 的, 高 雄 市 設 置 了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希 望 能 達 到 製 造 業 培 養 服 務 業, 服 務 業 支 援 製 造 業, 跨 域 產 業 合 作, 商 業 圈 互 相 結 合 的 境 界 而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的 規 劃 上 以 三 大 特 區 為 主 軸, 分 別 為 文 化 展 演, 港 埠 商 業 設 施 及 商 業 購 物 設 施 的 特 定 文 化 休 閒 區 ; 提 供 給 企 業 總 部, 高 雄 世 貿 中 心 與 休 閒 購 物 的 特 定 經 貿 核 心 專 用 區 ; 最 後 則 是 具 有 物 流 倉 儲 與 加 工 轉 運 功 能 的 特 定 倉 儲 轉 運 專 用 區 規 劃 上 係 以 特 定 倉 儲 轉 運 專 用 區 優 先 進 行 開 發, 待 倉 儲 轉 運 功 能 發 展 成 熟 後, 再 陸 續 進 行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商 業 區 觀 光 旅 館 區 域 總 部 等 開 發 三 特 區 的 規 劃 與 建 設 整 理 如 下 表 7.2.3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三 特 區 之 規 劃 與 建 設 特 區 佔 地 預 定 建 設 特 定 文 化 休 閒 專 用 區 約 77 公 頃 1. 文 化 展 演 及 商 業 購 物 中 心 2. 港 埠 商 業 設 施 3. 水 岸 遊 憩 活 動 特 定 經 貿 核 心 專 用 區 約 210 公 頃 1. 商 務 住 宅 及 服 務 設 施 2. 工 商 貿 易 辦 公 大 樓 3. 金 融 服 務 中 心 4. 國 際 會 中 心 5. 世 貿 展 覽 中 心 6.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7.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8. 員 工 及 一 般 住 宅 區 特 定 倉 儲 轉 運 專 用 區 約 300 公 頃 1. 高 科 技 製 造 公 司 2. 自 動 化 倉 儲 配 銷 設 施 3. 倉 儲 運 轉 員 工 服 務 及 活 動 中 心 資 料 來 源 : 蔡 敦 浩 (2001), 高 雄 都 會 建 設 方 案 之 研 究 248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根 據 經 建 會 (2009) 所 現 成 的 高 雄 地 區 產 業 再 生 策 略 規 劃 案 中 的 資 料 顯 示,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在 之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以 工 業 使 用 港 埠 使 用 及 空 地 為 多, 其 次 為 商 業 住 宅 等 使 用 圖 7.2.5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特 定 區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李 樑 堅 (2009), 高 雄 地 區 產 業 再 生 策 略 規 劃 3. 高 雄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高 雄 市 與 高 雄 縣 的 合 併 在 即, 合 併 之 後 的 資 源 整 合 將 替 代 高 雄 地 區 帶 來 與 市 縣 各 自 為 政 時 不 同 的 競 爭 優 勢, 展 現 後 工 業 時 代 的 城 市 新 風 貌 為 此, 高 雄 市 於 2007 年 時, 在 高 雄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中 提 出 未 來 主 軸 發 展 產 業, 其 中 又 以 流 通 產 業 遊 艇 產 業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 太 陽 能 產 業 ) 觀 光 產 業 生 產 者 服 務 業 與 傳 統 產 業 高 值 化 為 高 雄 未 來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見 下 表 24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表 7.2.4 高 雄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一 覽 產 業 別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與 方 向 產 業 發 展 定 位 流 通 產 業 強 調 國 際 物 流 間 的 接 軌 以 及 國 際 據 點 佈 局, 建 構 整 合 性 國 際 物 流 服 務 模 式 為 南 部 區 域 產 業 提 供 單 一 無 縫 運 輸 服 務, 並 以 3PL 4PL 的 型 態 提 供 整 體 規 劃 與 整 合 的 能 力, 且 朝 國 際 化 的 市 場 前 進 開 發 低 溫 物 流 市 場, 可 藉 以 提 昇 南 部 農 業 發 展 之 多 元 性 及 競 爭 力 整 合 南 星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唐 榮 倉 儲 轉 運 專 區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計 畫 等, 建 構 流 通 服 務 業 之 完 整 營 運 環 境 1. 全 國 性 綜 合 國 際 商 港 2. 亞 太 地 區 貨 櫃 運 輸 之 樞 紐 港 3. 主 要 能 源 原 料 及 重 工 石 化 原 料 進 口 港 4. 製 造 加 工 再 出 口 及 物 流 中 心 5. 境 外 航 運 中 心 指 定 港 6. 觀 光 及 親 水 性 港 口 遊 艇 產 業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 太 陽 能 產 業 ) 觀 光 產 業 生 產 者 服 務 業 以 遊 艇 測 聯 盟 方 式, 由 一 般 船 廠 轉 換 成 遊 艇 廠, 並 強 化 客 制 化 服 務 功 能 結 合 電 子 零 件 儀 器 技 術 及 維 修 保 養 等, 形 成 衛 星 工 廠, 促 進 傳 統 漁 業 轉 型 結 合 愛 河 及 港 域 等 觀 光 親 水 空 間, 規 劃 遊 艇 展 示 行 銷 空 間, 並 舉 辦 相 關 表 演 等 活 動 與 高 雄 縣 興 達 港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串 聯, 加 乘 遊 艇 產 業 權 重 及 產 業 群 集 善 用 具 四 季 日 照 充 足 的 資 源,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及 建 設, 發 展 為 太 陽 光 電 應 用 示 範 城 市 發 展 太 陽 能 相 關 產 品 之 展 示 或 互 助 體 驗 活 動, 如 舉 辦 太 陽 能 車 太 陽 能 船 賽 事 活 動 產 業 觀 光 化 運 用 海 洋 資 源 為 觀 光 旗 艦 產 業 的 發 展 主 軸 推 展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運 用 海 洋 資 源, 發 展 山 海 資 源 新 景 配 合 2009 世 運 會 發 展 一 系 列 運 動 相 關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配 合 南 部 產 業 科 技 廊 帶 成 型, 結 合 加 工 出 口 管 理 處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之 開 發, 鼓 勵 研 發 創 新 相 關 機 構 於 高 雄 市 社 南 部 中 心, 建 立 南 部 研 發 平 台 1. 整 合 遊 艇 產 業 產 生 群 聚 效 應, 吸 引 其 他 相 關 船 舶 零 件 工 業 進 駐 2. 帶 動 推 進 系 統 塗 料 電 子 儀 器 動 力 等 相 關 工 業 發 展 1. 太 陽 光 電 應 用 示 範 城 市 2. 全 國 性 再 生 能 源 示 範 園 區 1. 南 南 高 高 屏 觀 光 發 展 中 心 2. 全 國 性 休 閒 運 動 發 展 中 心 3. 扮 演 南 南 高 高 屏 藍 色 公 路 樞 紐 1. 南 部 區 域 研 發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2. 南 部 區 域 生 產 者 發 展 服 務 業 核 心 250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產 業 別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與 方 向 產 業 發 展 定 位 整 合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軟 體 園 區 世 貿 中 心 倉 儲 轉 運 專 區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及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等 各 項 推 動 計 畫, 建 構 完 整 產 業 服 務 機 能 傳 統 產 業 高 值 化 配 合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之 規 劃, 進 行 產 業 區 位 空 間 機 能 交 換 整 合, 以 強 化 石 化 油 品 由 原 料 輸 入 煉 製 儲 運 貿 易 活 動 空 間 垂 直 整 合, 提 昇 活 動 效 率 以 利 國 際 佈 局 考 慮 結 合 週 邊 產 業 升 級 與 污 染 防 制 需 要, 引 進 研 發 資 源 強 化 臨 海 工 業 區 與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整 體 技 術 水 準, 發 展 再 生 或 新 能 源 環 境 工 程 或 海 洋 科 技 等 資 料 來 源 : 李 樑 堅 (2009), 高 雄 地 區 產 業 再 生 策 略 規 劃 1. 全 國 石 化 及 油 品 儲 運 中 心 2. 全 國 鋼 鐵 產 製 中 心 3. 全 國 生 態 工 業 區 示 範 園 區 再 生 能 源 實 驗 場 ( 三 )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資 料 所 列 計 畫 彙 整 在 綜 合 規 劃 的 部 分 如 下 : 1.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1) 高 雄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自 94 年 1 月 正 式 啟 動 營 運 以 來, 截 至 97 年 底 已 有 25 家 廠 商 核 准 入 區 營 運 (2)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97 年 12 月 10 日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結 論, 定 位 南 星 計 畫 區 中 林 路 以 北 做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使 用, 中 林 路 以 南 做 遊 艇 專 區 使 用 (3) 高 雄 市 現 仍 有 商 港 法 轄 管 之 國 營 及 私 人 所 有 之 甲 種 工 業 區, 市 府 主 動 整 合 認 定 自 由 貿 易 港 之 事 業 項 目 及 土 地 使 用, 將 可 帶 動 既 有 產 業 轉 型 及 新 興 產 業 投 資 (4) 配 合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外 海 路 及 中 林 路 延 建 工 程, 第 一 標 工 程 於 94 年 11 月 開 工, 於 97 年 10 月 16 日 完 工, 開 闢 道 路 全 長 2.8 公 里 ( 包 含 中 林 路 及 部 分 之 外 海 路 ); 第 二 標 工 程 分 為 南 北 兩 側, 開 闢 道 路 全 長 1.747 公 里 ( 外 海 路 ), 南 側 工 程 於 96 年 9 月 13 日 開 工, 北 側 工 程 於 97 年 2 月 5 日 開 工, 全 案 工 程 預 定 於 98 年 12 月 底 完 工 25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2.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遷 建 小 港 機 場 遷 建 大 林 蒲 南 星 機 場 之 海 上 場 址, 第 一 期 填 海 造 地 規 模 約 427 公 頃,97 年 續 以 93 94 及 96 年 完 成 地 質 調 查 大 地 工 程 工 法 評 估 等 成 果 整 合 為 基 礎, 續 就 南 星 機 場 計 畫 場 址 進 行 初 步 規 劃 及 開 發 策 略 之 評 估, 以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制 定 及 實 質 開 發 規 劃 之 基 本 參 考 資 料 3. 推 動 高 雄 市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1) 鐵 路 地 下 化 延 伸 高 鐵 左 營 站 ( 大 中 路 至 葆 禎 路 ) 之 主 要 計 畫 及 全 線 園 道 ( 大 中 路 至 正 義 路 ) 之 細 部 計 畫 於 97 年 4 月 2 日 公 告 實 施, 增 加 園 道 用 地 約 57 公 頃 (2) 鐵 路 地 下 化 各 捷 運 場 站 及 園 道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東 段 ( 民 族 站 與 大 順 站 ) 已 於 97 年 10 月 8 日 經 鐵 路 地 下 化 專 案 小 組 第 三 次 會 議 審 議 ; 西 段 部 份 將 配 合 葆 禎 路 至 左 營 高 鐵 站 段 地 下 化 重 新 調 整 場 站 設 計 後, 再 依 程 序 提 送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4. 高 鐵 左 營 站 區 周 邊 土 地 再 開 發 針 對 左 營 舊 城 區 軍 眷 區 高 鐵 區 世 運 區 等 不 同 空 間 特 性 研 提 土 地 規 劃 構 想 與 計 畫, 發 展 國 家 運 動 園 區, 再 造 蓮 潭 鳳 邑 風 貌, 推 動 多 元 生 態 社 區, 激 發 高 鐵 站 區 商 業 機 能, 並 藉 由 主 要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及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機 制 落 實 推 動 5. 打 造 旗 津 觀 光 大 島 成 立 跨 局 處 之 旗 津 小 組, 定 期 追 蹤 列 管 市 府 各 局 處 推 動 旗 津 國 際 觀 光 大 島 之 行 動 方 案, 歷 年 來 已 完 成 踩 風 大 道 自 行 車 道 icenter 設 置 陽 光 大 道 等 15 項 工 程,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旗 后 攤 販 集 中 場 改 建 新 行 政 中 心 興 建 海 岸 線 保 護 等 16 項 行 動 方 案 6. 辦 理 高 雄 海 洋 博 覽 會 辦 理 高 雄 海 洋 博 覽 會 強 化 海 洋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結 合 產 官 學 界 籌 辦 海 洋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海 洋 體 驗 營, 提 昇 全 民 海 洋 意 識, 協 助 辦 理 海 洋 文 化 及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計 畫, 型 塑 海 洋 城 市 252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7. 規 劃 興 建 遊 艇 碼 頭 規 劃 興 建 遊 艇 碼 頭, 辦 理 遊 艇 展 示, 促 進 高 雄 市 遊 艇 製 造 及 遊 艇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持 續 推 動 南 星 計 畫 區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發 展 遊 艇 產 業 為 高 雄 旗 艦 產 業 8. 持 續 推 動 港 市 合 一 以 高 雄 港 市 建 設 合 一 委 員 會 為 窗 口, 加 強 協 調 市 ( 漁 ) 港 土 地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規 劃 建 設 9. 積 極 辦 理 高 雄 世 界 貿 易 展 覽 會 議 中 心 規 劃 興 建 積 極 辦 理 高 雄 世 界 貿 易 展 覽 會 議 中 心 規 劃 興 建,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以 太 陽 能 及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設 計 提 供 區 域 性 專 業 會 展, 及 以 服 務 亞 太 地 區 為 發 展 目 標, 帶 動 南 台 灣 貿 易 會 展 觀 光 及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等 相 關 產 業 經 貿 發 展,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興 建 可 容 納 約 2,000 人 會 議 室 及 1,500 攤 位 之 展 覽 會 議 中 心 10. 積 極 規 畫 海 洋 文 化 及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之 興 建 積 極 規 畫 海 洋 文 化 及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之 興 建, 展 現 高 雄 獨 具 的 海 洋 文 化 特 質, 為 南 台 灣 創 造 新 的 觀 光 及 優 質 的 音 樂 展 演 場 所, 並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未 來 相 關 建 設 亦 將 積 極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和 太 陽 能 規 劃 設 計 在 都 市 計 畫 的 部 分 如 下 : 1. 推 動 新 台 17 高 雄 外 環 線 為 疏 解 左 楠 地 區 交 通, 加 強 高 雄 都 會 區 南 北 聯 通, 改 善 高 鐵 左 營 站 及 世 運 主 場 館 國 際 賽 事 舉 辦 之 聯 外 需 求, 市 府 規 劃 長 度 約 7 公 里 路 寬 40 至 50 公 尺 之 新 台 17 線 道 路 本 案 完 工 後, 除 可 大 幅 縮 短 原 台 17 線 之 行 車 時 間 及 距 離 三 分 之 一 外, 速 率 亦 可 提 高 一 倍, 另 藉 由 道 路 生 態 設 計 考 量, 保 留 廣 昌 大 排 水 文 綠 廊, 可 串 連 援 中 港 濕 地 公 園 至 左 營 舊 城 蓮 池 潭 公 園, 增 加 生 物 遷 移 棲 地 範 圍, 達 到 生 態 城 市 目 標 25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2. 加 速 個 案 變 更 (1) 中 都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本 案 計 畫 面 積 約 64 公 頃, 該 計 畫 為 配 合 唐 榮 磚 窯 廠 國 定 古 蹟 中 都 濕 地 特 色 串 連 愛 河 水 岸 發 展 改 善 原 工 業 區 寙 陋 意 象, 爰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其 涉 開 發 部 分, 本 府 已 完 成 整 合 以 公 辦 重 劃 等 方 式 開 發 全 案 主 要 計 畫 已 審 議 確 定 及 分 階 段 公 告 實 施, 並 已 陸 續 開 發 中, 此 可 與 內 惟 埤 文 化 園 區 串 聯 成 一 優 質 住 宅 社 區 (2) 台 泥 開 發 案 本 案 係 台 泥 申 請 之 工 業 區 變 更 開 發 案, 面 積 計 約 32.2 公 頃 台 泥 申 請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休 憩 專 用 區 及 公 園 綠 地 等 公 共 設 施 本 案 開 發 可 促 進 閒 置 工 業 區 再 開 發, 兼 顧 產 業 及 地 方 發 展, 創 造 親 山 親 水 新 社 區 (3) 建 台 水 泥 開 發 案 本 案 係 建 台 水 泥 公 司 申 請 之 工 業 區 變 更 開 發 案, 面 積 計 約 10.9 公 頃 建 台 水 泥 申 請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特 定 高 鐵 住 宅 及 商 業 發 展 專 用 區, 計 畫 引 入 觀 光 旅 館 商 業 服 務 及 高 科 技 生 態 住 宅 等 生 態 住 宅 及 商 服 空 間 (4) 鼓 山 愛 河 沿 線 工 業 區 變 更 案 配 合 鐵 路 地 下 化 後 新 生 綠 廊 帶 之 串 連 及 愛 河 景 觀 改 善, 積 極 整 理 環 境 並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3.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修 訂 因 應 產 業 投 資 高 雄, 鬆 綁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增 加 企 業 投 資 彈 性 及 競 爭 力, 目 前 刻 積 極 進 行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修 法 中, 預 計 於 98 年 底 完 成 施 行 細 則 修 法 本 次 修 法 重 點, 擬 放 寬 工 部 分 商 業 使 用 等 限 制 規 定 254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在 都 市 更 新 的 部 分 如 下 : 1. 深 耕 新 草 衙 (1) 於 97 年 10 月 在 康 定 路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工 作 室, 並 進 行 駐 地 解 說 服 務 97 年 10 月 14 日 於 勞 工 局 辦 理 地 區 說 明 會, 期 居 民 在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後, 自 行 邀 集 其 他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達 到 此 更 新 單 元 最 小 面 積 規 模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有 效 解 決 新 草 衙 地 區 發 展 問 題 (2)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持 續 推 動 新 草 衙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引 入 社 區 營 造 概 念 並 且 成 立 專 案, 深 耕 新 草 衙 地 區, 以 階 段 性 行 動 方 案 計 畫, 帶 動 新 草 衙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2. 推 動 鹽 埕 風 華 再 造 截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共 召 開 7 次 鹽 埕 風 華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97 年 9 月 17 日 邀 請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和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於 光 榮 國 小 舉 辦 座 談 會 目 前 已 擬 定 35 項 行 動 方 案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以 加 速 推 動 鹽 埕 重 要 節 點 之 土 地 活 化 利 用, 行 銷 包 裝 在 地 特 色 微 型 產 業 環 境 空 間 改 造 及 建 構 串 連 鹽 埕 開 放 空 間 系 統, 以 形 塑 文 化 與 觀 光 的 鹽 埕 3. 辦 理 高 雄 市 區 台 鐵 鐵 路 地 下 化 新 增 捷 運 站 區 周 邊 都 市 更 新 策 略 計 畫 針 對 鐵 路 地 下 化 左 營 區 高 鐵 站 至 苓 雅 區 正 義 路 沿 線 兩 側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土 地 進 行 都 市 更 新 先 期 評 估, 檢 討 鐵 路 地 下 化 原 有 鐵 路 廊 道 周 邊 土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策 略, 並 評 選 沿 線 土 地 具 更 新 開 發 潛 力 之 地 區 劃 定 為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研 擬 再 發 展 策 略 及 具 體 可 行 方 案 4. 辦 理 林 投 里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林 投 里 機 十 機 十 二 機 關 用 地, 公 有 土 地 及 私 有 土 地 混 雜, 多 為 1 至 2 層 低 矮 建 物, 且 包 括 大 量 違 章 建 築, 與 基 地 周 邊 中 正 四 路 新 建 大 樓 形 成 對 比, 基 於 本 案 位 處 本 市 重 要 行 政 區 域, 及 鄰 近 捷 運 O4 車 站, 本 府 都 發 局 刻 正 研 議 林 投 里 土 地 以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之 策 略 方 案 與 可 行 機 制 25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5. 修 訂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研 擬 修 訂 高 雄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及 高 雄 市 都 市 更 新 與 都 市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並 完 成 高 雄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健 全 本 市 相 關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之 法 治, 強 化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之 推 動 在 都 市 開 發 的 部 分 如 下 : 1. 加 速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開 發 (1) 園 區 內 國 公 營 事 業 土 地 佔 多 數, 惟 其 未 能 積 極 開 發, 帶 動 園 區 的 發 展, 致 影 響 區 內 其 他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開 發 意 願, 造 成 開 發 情 形 未 如 預 期 為 達 加 速 開 發 與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以 吸 引 跨 國 企 業 及 人 才 進 駐 之 目 標, 將 對 園 區 都 市 計 畫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提 出 土 地 加 速 開 發 相 關 鼓 勵 與 刺 激 的 配 套 策 略, 如 研 擬 公 私 合 夥 的 開 發 機 制 放 寬 土 地 使 用 組 別 採 多 元 的 回 饋 機 制 修 訂 都 市 設 計 基 準 及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計 畫 與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規 範 等, 以 促 進 園 區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開 發, 活 絡 土 地 使 用 機 能 (2) 鴻 海 科 技 集 團 投 資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案, 已 於 97 年 6 月 4 日 簽 訂 投 資 意 向 書, 鴻 海 科 技 集 團 計 畫 於 本 市 投 入 研 發 資 源, 開 發 結 合 先 進 感 測 技 術 與 無 線 網 路 的 安 全 監 控 和 居 家 照 顧 養 護 軟 體 LINNUX 核 心 及 應 用 軟 體 平 台 的 建 立 電 子 商 務 營 運 平 台 及 企 業 應 用 資 訊 服 務 軟 體 與 無 線 通 信 嵌 入 式 軟 體 等 四 大 產 業 預 計 未 來 一 年 內, 將 聘 用 520 名 人 員, 五 年 內 陸 續 創 造 3,000 個 工 作 機 會 鴻 海 科 技 集 團 已 租 用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內 國 城 建 設 A 棟 5 樓 作 辦 公 大 樓, 另 並 投 資 D E F 坵 塊 開 發 (3)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開 發 案,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300 億, 第 一 期 投 資 金 額 185 億 元, 已 於 96 年 5 月 12 日 正 式 開 幕,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7,810 人 第 二 期 將 興 建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辦 公 大 樓, 預 計 於 97~100 年 進 行 開 發, 預 計 提 供 約 3,400 個 就 業 機 會 256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4) 中 欣 公 司 特 貿 四 A 開 發 案, 總 投 資 額 約 81.4 億 興 建 中 鋼 企 業 總 部 大 樓 家 樂 福 及 IKEA 量 販 店 ; 中 鋼 企 業 總 部 大 樓 已 於 95 年 11 月 22 日 動 土, 預 計 99 年 12 月 底 前 興 建 完 成, 未 來 將 有 1,200 個 員 工 進 駐 ; 家 樂 福 已 於 95 年 9 月 2 日 開 幕 營 運, 提 供 550~600 個 就 業 機 會 ;IKEA 已 於 95 年 11 月 1 日 開 幕 營 運, 提 供 350 個 就 業 機 會 (5) 職 訓 局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開 發 案, 為 全 國 首 宗 因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辦 理 開 發 負 擔 捐 贈 國 有 地 之 案 例, 並 於 96 年 1 月 完 成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移 轉 登 記 作 業, 捐 贈 之 土 地 將 提 供 消 防 局 作 為 局 本 部 及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南 部 備 援 中 心 等 使 用, 周 邊 空 地 刻 進 行 美 綠 化 工 程 (6) 特 貿 三 ( 台 電 ) 開 發 案, 為 園 區 內 第 1 個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開 發 案, 業 經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台 電 公 司 預 計 投 資 53 億 元, 分 2 期 開 發, 總 計 將 可 提 供 約 6,200 個 就 業 機 會 第 1 期 計 畫 投 資 10 億 元, 興 建 以 海 洋 為 主 題 之 休 閒 館 異 國 購 物 街 美 食 街 及 主 題 餐 廳 等 ; 第 2 期 計 畫 投 資 43 億 元, 興 建 主 題 能 源 館 健 身 中 心 企 業 辦 公 大 樓 及 商 務 住 宅 等, 刻 與 台 電 公 司 協 商 開 發 協 議 書 2. 高 雄 港 1 至 22 號 碼 頭 整 體 開 發 策 略 規 劃 (1) 高 雄 港 1 至 22 號 碼 頭 於 97 年 3 月 由 荷 蘭 KWF 規 劃 團 隊 完 成 策 略 規 劃, 本 府 針 對 其 規 劃 成 果 擬 定 出 短 中 長 期 行 動 方 案, 並 為 能 確 實 執 行 短 期 行 動 方 案, 由 本 府 96 年 6 月 成 立 之 港 灣 開 發 推 動 小 組 列 管 協 調 督 導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及 海 洋 科 技 文 化 中 心 興 建 世 貿 中 心 興 建 愛 河 灣 水 質 改 善 水 上 浮 島 公 園 工 程 評 估 水 岸 輕 軌 評 估 海 邊 路 開 闢 台 糖 港 埠 商 業 區 第 一 期 開 發 水 上 公 車 及 渡 輪 設 置 遊 艇 碼 頭 設 置 真 愛 碼 頭 票 亭 建 設 工 程 愛 河 流 域 管 理 等 案 之 推 動 情 形, 目 前 該 小 組 已 召 開 10 次 會 議 (2)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及 海 洋 科 技 文 化 中 心 開 發 案, 面 積 約 12.5 公 頃,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補 助 本 府 50 億 元 開 發, 將 於 高 雄 港 11~15 號 碼 頭 興 建, 有 關 劃 出 港 區 範 圍 部 分 刻 由 港 務 局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本 案 文 建 會 將 委 託 本 府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興 建 相 關 事 宜, 預 計 於 103 年 完 工 25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為 改 造 港 區 沿 線 鐵 道 意 象 整 合 原 有 碼 頭 的 運 輸 功 能, 並 發 展 商 業 觀 光 及 遊 憩 機 能, 本 府 利 用 台 鐵 臨 高 雄 港 之 西 臨 港 線 舊 鐵 道, 規 劃 一 條 以 人 為 主 全 國 獨 一 無 二 的 都 會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提 供 市 民 與 遊 客 舒 適 優 質 的 休 憩 空 間 3. 辦 理 台 鐵 舊 高 雄 港 站 及 臨 港 沿 線 都 市 更 新 配 合 市 政 建 設 推 動 ( 輕 軌 捷 運 機 廠 用 地 取 得 臨 港 線 自 行 車 景 觀 廊 道 開 闢 ), 本 案 分 階 段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第 一 階 段 先 就 前 鎮 調 車 場 草 衙 調 車 場 臨 港 線 沿 線 及 中 鋼 支 線 等 未 涉 及 應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建 築 使 用 者,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分 別 於 97 年 8 月 19 日 及 9 月 25 日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部 分, 因 涉 及 高 雄 港 站 中 島 調 車 場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該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業 經 市 都 委 會 98 年 3 月 10 日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刻 由 本 府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中 ( 四 ) 小 結 高 雄 港 為 高 雄 市 一 項 重 要 戰 略 資 源 與 優 勢, 所 以 相 關 經 濟 與 產 業 政 策 大 多 圍 繞 著 高 雄 港 在 進 行 規 劃, 如 港 市 再 造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等 計 畫 與 建 設 皆 是 以 高 雄 港 為 出 發, 進 行 高 雄 港 與 周 邊 產 業 的 再 造 與 轉 型 至 於 迫 在 眉 睫 的 市 縣 合 併 也 在 近 年 內 成 為 政 策 規 劃 的 一 大 依 據, 高 雄 縣 的 多 元 產 業 與 高 雄 市 的 海 空 雙 門 戶 在 合 併 之 後 所 產 生 的 產 業 與 環 境 變 化, 變 成 另 一 個 規 劃 的 核 心 三 高 雄 縣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與 相 關 建 設 ( 一 ) 高 雄 縣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方 針 從 高 雄 縣 經 濟 發 展 之 歷 程 中 不 難 發 現, 高 雄 縣 第 一 級 產 業 比 例 相 對 較 高, 而 二 三 級 產 業 則 是 以 工 業 區 為 發 展 基 地, 輔 助 縣 內 眾 多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生 產 之 動 作 鑒 於 此 一 產 業 結 構 特 色, 歷 年 高 雄 縣 政 府 在 各 級 產 業 的 施 政 方 針 上, 對 第 一 級 產 業 大 多 以 輔 導 的 角 度 進 行 施 政 之 安 排, 特 別 是 在 輔 導 產 銷 與 疾 病 防 治 上 著 墨 甚 多, 且 配 合 政 府 之 目 標, 近 年 來 開 始 協 助 業 者 進 行 轉 型 258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之 工 作, 像 是 結 合 觀 光 文 創 等 產 業 進 行 產 業 轉 型 至 於 在 二 三 級 產 業 的 部 分, 縣 政 府 則 是 積 極 推 動 工 業 區 之 產 業 創 新 與 引 進, 像 是 和 春 與 大 發 工 業 區 的 創 新 金 屬 科 技 園 區 等 計 畫, 並 且 將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光 電 能 源 ( 綠 能 ) 電 信 及 鋼 鋁 產 業 ( 含 精 密 機 械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及 加 工 ) 產 業 列 為 五 大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此 外 考 量 到 未 來 ECFA 之 簽 訂 與 高 雄 市 縣 合 併 後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擊 與 影 響, 高 雄 縣 政 府 配 合 經 濟 部 政 策, 將 對 中 小 企 業 轉 型 與 技 術 創 新 之 輔 導 列 入 重 要 施 政 目 標 之 中 表 7.3.1 高 雄 縣 產 業 相 關 施 政 目 標 與 內 容 產 業 施 政 目 標 內 容 第 一 級 產 業 運 銷 計 畫 1. 農 產 運 銷 2. 毛 猪 產 銷 計 畫 3. 推 展 漁 業 產 銷 活 動 輔 導 生 產 業 務 1. 輔 導 養 羊 生 產 業 務 2. 輔 導 養 鹿 生 產 業 務 汙 染 防 治 1. 畜 牧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2. 猪 犬 疾 病 防 治 3. 草 食 動 物 及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4.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研 究 輔 導 轉 型 1. 農 業 休 閒 產 業 文 化 2. 產 銷 活 動 帶 動 產 業 觀 光 二 三 級 產 業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1. 辦 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業 務 2. 補 助 高 雄 縣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產 業 輔 導 3.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創 業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地 方 型 SBIR 工 業 區 創 新 1. 續 辦 興 達 港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2. 岡 山 本 洲 工 業 區 開 發 與 用 地 出 售 3. 高 雄 縣 本 洲 工 業 區 北 側 等 三 處 用 地 申 請 編 定 工 業 區 計 劃 商 圈 輔 導 1. 辦 理 促 進 商 圈 商 機 活 動 2. 辦 理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3. 零 售 市 場 與 攤 販 管 理 4. 配 合 各 鄉 鎮 辦 理 節 慶 活 動, 以 活 絡 商 業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5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二 ) 高 雄 縣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從 高 雄 縣 之 施 政 來 看, 不 難 發 現 縣 政 府 的 相 關 經 濟 與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多 為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之 政 策 運 行, 由 縣 政 府 本 身 推 動 之 計 畫 與 政 策 較 少, 從 縣 政 府 底 下 尚 未 有 專 職 經 濟 發 展 之 部 門 此 現 象 亦 可 察 覺 因 此, 高 雄 縣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也 多 是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而 進 行 1. 地 方 產 業 創 業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鑒 於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且 創 新 技 術 與 應 用 層 出 不 窮, 對 高 雄 縣 在 地 中 小 企 業 在 經 營 與 研 發 上 可 能 造 成 相 當 之 威 脅 與 挑 戰, 高 雄 縣 政 府 配 合 經 濟 部 之 政 策,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主 辦, 於 98 年 度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創 業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旨 在 推 動 高 雄 縣 在 地 中 小 企 業 在 研 發 上 之 創 新, 以 求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之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以 此 為 動 力 帶 動 高 雄 縣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另 外 為 配 合 高 雄 縣 所 欲 推 動 之 五 大 重 點 產 業, 將 食 品 業 海 洋 業 ( 含 遊 艇 製 造 ) 創 新 金 屬 科 技 產 業 ( 含 精 密 機 械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及 加 工 ) 服 務 業 及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作 為 98 年 度 推 動 SBIR 之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冀 望 能 樹 立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朝 向 在 地 化 特 色 化 高 附 加 價 值 化 發 展, 補 助 上 限 為 100 萬 元 整 2. 興 達 港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開 發 計 畫 同 樣 為 配 合 高 雄 縣 五 大 重 點 產 業, 在 92 年 11 月 經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協 商, 並 經 高 雄 縣 政 府 同 意 後 依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之 機 制, 並 配 合 興 達 港 轉 型 為 觀 光 休 閒 港 之 整 體 規 劃, 於 原 台 鹽 公 司 民 營 化 減 資 繳 庫 之 廢 舊 塩 田 上 建 立 此 一 遊 艇 產 業 專 區 260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圖 7.3.1 興 達 港 遊 艇 專 區 計 畫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計 畫 內 容 將 以 以 臨 台 十 七 號 省 道 向 北 延 伸 之 區 域, 面 積 約 60 餘 公 頃 土 地 規 劃 變 更 為 遊 艇 製 造 專 區, 然 為 顧 及 港 區 沿 岸 景 觀, 興 達 港 區 內 工 十 一 及 工 十 二 坵 塊 土 地 內, 僅 可 供 作 遊 艇 展 示 使 用 區 內 之 運 輸 動 線 上 除 計 畫 鋪 設 遊 艇 專 用 道 路 之 外, 另 外 將 設 置 遊 艇 專 用 下 水 碼 頭, 加 速 遊 艇 測 試 之 效 率 並 減 少 業 者 之 測 試 成 本 該 計 畫 以 BOT 方 式 進 行, 由 宏 圖 開 發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5 年 完 成 環 評 但 因 該 公 司 於 出 現 財 務 危 機, 計 畫 因 此 陷 入 停 擺 危 機, 後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出 資 現 續 推 動 中 26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圖 7.3.2 興 達 港 遊 艇 專 區 土 地 計 畫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圖 7.3.3 興 達 港 遊 艇 專 區 運 輸 動 線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262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3. 高 雄 學 園 高 雄 學 園 範 圍 為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及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內, 而 區 內 的 七 所 大 學 ( 分 別 為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與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呈 帶 狀 分 布, 而 七 所 大 學 總 計 約 有 6 萬 名 的 學 生, 每 年 超 過 72 億 元 教 育 經 費, 堪 稱 國 內 獨 一 無 二 的 大 學 廊 帶 圖 7.3.4 高 雄 學 園 內 七 所 大 學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縣 城 鄉 風 貌 網 站 除 此 之 外, 區 內 以 高 雄 捷 運 串 連 南 北, 且 國 道 一 號 三 號 十 號 及 台 22 線 皆 匯 集 於 此 區 之 內, 結 合 鄰 近 的 高 雄 科 學 園 區 本 洲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楠 梓 二 代 加 工 出 口 區, 以 及 高 雄 亞 太 工 商 營 運 中 心, 再 加 上 傳 統 產 業 為 基 礎 的 岡 山 仁 武 大 社 永 安 工 業 區 環 繞, 使 高 雄 學 院 具 交 通 文 教 產 業 研 發 觀 光 生 態 上 之 優 勢 基 於 這 樣 的 優 勢, 高 雄 學 園 架 構 出 三 大 主 題 核 心 價 值, 分 別 為 產 業 專 區 生 態 聚 落 區 域 公 園 在 產 業 專 區 的 部 分, 係 以 7 所 大 學 為 知 識 之 核 心, 各 自 按 校 內 專 長 之 領 域, 組 成 跨 領 域 之 研 發 團 隊, 並 以 創 意 產 業 為 基 礎, 發 26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展 高 智 慧 型 之 加 值 產 業 其 可 能 的 產 業 類 型 為 綠 色 產 業 ( 再 生 能 源 太 陽 光 電 生 態 技 術 生 態 建 築 等 ) 綠 色 交 通 科 技 生 活 應 用 等 由 於 高 雄 學 園 具 有 生 態 上 之 優 勢 與 條 件, 因 此 學 園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長 久 目 標, 另 以 地 方 社 區 為 單 位, 完 整 規 劃 包 含 文 教 休 閒 之 生 態 聚 落, 並 以 原 先 農 業 環 境 為 基 礎, 發 展 態 系 統 重 構 的 實 驗 場 域 最 後 再 結 合 產 業 專 區, 吸 引 高 智 慧 型 產 業 與 人 才 進 駐, 活 化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四 屏 東 縣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與 相 關 建 設 ( 一 ) 屏 東 縣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方 針 屏 東 的 農 業 是 傳 統 與 科 技 兼 具 的 產 業, 縣 中 有 育 種 與 養 殖 經 驗 豐 富 的 民 間 專 家, 又 有 農 業 科 技 及 觀 光 休 閒 人 才 培 育 的 高 等 學 府 及 研 究 機 構, 再 加 上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的 設 立, 善 用 這 農 業 金 三 角, 將 使 農 業 轉 化 成 基 因 研 究 藥 用 產 品 健 康 食 品 等 等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形 成 高 科 技 農 業 聚 落 農 業 與 觀 光 科 技 文 化 的 加 值 發 展, 帶 動 民 生 產 業 的 活 絡, 為 其 縣 府 主 要 施 政 重 點, 此 外, 縣 府 更 規 劃 了 遍 及 屏 東 各 區 域 的 主 題 觀 光 建 設, 也 由 區 域 生 活 機 能 的 需 求 進 行 基 礎 的 建 設, 希 望 讓 屏 東 成 為 不 僅 是 一 流 的 觀 光 聖 地, 因 此, 屏 東 縣 的 縣 政 計 畫, 包 括 尊 重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培 育 人 力 活 絡 社 區, 水 水 屏 東 觀 光 立 縣, 開 拓 通 路 行 銷 全 球, 幸 福 志 工 社 福 醫 療, 活 化 原 鄉 族 群 共 榮, 治 安 優 先 安 心 生 活 等 等 基 礎 縣 政 主 軸 ( 二 ) 屏 東 縣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近 年 屏 東 縣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如 下 : 1.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開 發 計 畫 (1) 區 位 暨 經 管 範 圍 : 位 於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與 林 邊 鄉 境, 臨 近 高 屏 生 活 圈, 區 位 良 好 距 小 港 機 場 僅 30 分 鐘, 未 來 並 有 南 二 高 於 本 區 林 邊 鄉 境 附 近 為 終 點 ; 此 外 鐵 路 林 邊 站 亦 鄰 近 本 區, 交 通 極 為 便 捷 全 區 包 括 陸 域 面 積 649.3 公 頃, 大 鵬 灣 水 域 532.1 公 頃, 海 域 面 積 257 公 頃, 合 計 面 積 1438.4 公 頃 264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2) 計 畫 年 期 : 配 合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以 民 國 105 年 為 計 畫 目 標 ; 另 BOT 招 商 計 畫 於 民 國 97 年 底 全 面 開 放 營 運 (3) 計 畫 目 標 : 以 滿 足 南 部 國 民 旅 遊 需 求, 並 以 水 上 活 動 為 主, 建 設 多 功 能 國 際 級 休 閒 度 假 區 為 整 體 發 展 目 標 (4)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 各 類 型 住 宿 設 施 ( 二 處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休 閒 度 假 村 汽 車 旅 館 國 民 旅 社 露 營 區 ) 二 做 遊 艇 港 高 爾 夫 球 場 主 題 遊 樂 區 國 際 水 上 競 賽 場 跑 馬 場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民 俗 村 生 態 保 護 區 遊 客 服 務 及 交 通 轉 運 中 心 等, 估 計 總 開 發 經 費 約 340 億 元, 開 發 計 畫 分 三 期 廿 年 完 成 (5) 執 行 計 畫 及 經 費 蓋 估 : 總 開 發 經 費, 預 計 約 340 億 各 開 發 主 體 支 出 : 政 府 96 億 (28.2%) 民 間 244 億 (71.8%) 2. 屏 東 縣 六 塊 厝 農 場 設 置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整 體 規 劃 (1) 計 畫 概 述 : 本 計 畫 位 於 台 糖 土 地 六 塊 厝 農 場, 計 畫 時 程 預 估 88 年 11 月 至 96 年 12 月, 經 費 概 估 65.6 億 元, 計 畫 構 想 引 進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提 供 完 善 公 共 設 施 與 現 代 化 倉 儲 運 輸 服 務, 結 合 電 子 商 務 及 國 際 貿 易 行 銷 金 融 服 務, 發 展 為 南 台 灣 運 籌 中 心 (2) 具 體 作 法 : 以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方 式 共 分 為 三 期 ; 第 一 期 開 發 面 積 56.7052 公 頃, 開 發 時 程 88.11~92.12 共 計 四 年 ( 包 括 報 編 核 定 土 地 取 得 變 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甄 選 總 顧 問 或 開 發 商,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景 觀 廠 房 建 築 行 政 大 樓 宿 舍 及 遊 憩 設 施 工 程 等 ); 第 二 期 開 發 面 積 41.8066 公 頃, 開 發 時 程 93.1~94.12 共 計 二 年 ( 包 括 公 共 設 施 景 觀 廠 房 建 築 行 政 大 樓 宿 舍 及 遊 憩 設 施 工 程 等 ); 第 三 期 開 發 面 積 25.5756 公 頃, 開 發 時 程 95.1~96.12 共 計 二 年 ( 包 括 公 共 設 施 景 觀 廠 房 建 築 工 程 等 ) (3) 計 畫 效 益 : 本 計 畫 基 地 平 整 方 正, 腹 地 廣 闊, 利 於 規 劃 開 發, 產 權 清 楚, 使 用 現 況 單 純, 利 於 土 地 取 得, 且 鄰 近 高 屏 港 埠 機 場 車 站, 具 區 位 優 勢, 加 上 電 力 水 力 資 源 無 虞, 經 規 劃 可 滿 足 需 求 未 來 可 結 合 屏 東 縣 政 府 413 公 頃 屏 東 縣 特 定 區 計 畫, 創 造 共 榮 局 面 26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設 置 計 畫 隨 著 南 二 高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以 及 相 關 聯 外 交 通 網 路 的 逐 漸 構 建 完 成, 整 個 產 業 經 營 環 境 條 件 已 經 逐 漸 具 備, 而 如 何 將 這 些 優 勢 條 件 發 揮, 同 時 解 決 進 入 WTO 所 面 臨 的 農 業 產 業 轉 型 問 題, 已 經 是 屏 東 縣 必 須 積 極 思 考 與 推 動 的 重 要 工 作 建 立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則 是 屏 東 縣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結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方 向 考 量 的 一 種 生 存 與 發 展 之 必 要 性 作 法 這 也 就 是 說,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園 區 設 立 的 理 念, 主 要 是 利 用 屏 東 縣 現 有 發 展 生 物 科 技 相 關 產 業 資 源 優 勢, 一 方 面 解 決 實 際 農 業 產 業 轉 型 需 求, 建 立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基 礎, 另 一 方 面 則 具 有 配 合 產 業 趨 勢 與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政 策, 進 行 產 業 調 整 的 功 能 (1) 發 展 目 標 以 產 業 推 動 觀 念 來 說, 本 項 園 區 發 展 計 畫 係 以 屏 東 縣 具 良 好 生 物 及 農 業 資 源 條 件 及 未 來 長 遠 發 展 可 能 性, 並 在 低 污 染 低 耗 能 低 勞 力 密 集 高 附 加 價 值 高 擴 散 效 果 及 高 知 識 密 集 方 向 之 現 代 產 業 發 展 條 件 下, 規 劃 整 個 生 物 及 農 業 科 技 應 有 的 發 展 結 構 方 向 與 內 容, 有 如 下 幾 項 目 標 : a. 扶 植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b. 帶 動 南 部 工 商 業 之 發 展, 均 衡 南 北 產 業 差 距 c. 吸 引 高 科 技 人 才 回 流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d. 結 合 區 域 資 源, 促 進 產 業 轉 型,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e. 重 點 鼓 勵, 資 源 整 合, 提 昇 國 際 競 爭 力 (2) 計 畫 效 益 在 效 益 創 造 方 面, 則 是 在 目 前 所 具 有 條 件 基 礎, 並 在 顧 及 未 來 產 業 前 景 下, 以 下 列 幾 點 作 為 參 考 : a. 建 立 區 域 經 濟 基 礎, 創 造 多 元 化 就 業 機 會 b. 平 衡 南 北 資 源 扭 曲 現 象 c. 帶 動 地 區 相 關 產 業 轉 型, 彌 補 傳 統 產 業 衰 退 空 間 d. 結 合 南 科 路 科 及 高 屏 地 區 工 商 資 源, 形 成 完 整 全 球 運 籌 中 心 266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e. 高 附 加 價 值 低 污 染 低 耗 能 低 公 害 且 具 全 球 性 市 場 的 產 業 基 礎 f. 地 區 資 源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農 業 生 產 之 整 合 g. 減 少 WTO 入 關 政 策, 農 業 轉 型 問 題 h. 提 昇 人 文 社 會 文 化 水 準 4.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設 置 計 畫 (1) 計 畫 概 述 本 計 畫 位 於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番 仔 厝 866 等 六 筆 土 地, 計 畫 時 程 90 年 2 月 至 93 年 6 月, 經 費 概 估 12 億, 計 畫 構 想 以 生 態 博 物 館 概 念 設 立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包 括 二 十 公 頃 的 核 心 園 區 及 六 堆 ( 含 高 屏 八 個 客 鄉 鎮 ) 各 自 形 成 的 自 己 的 地 方 園 區 核 心 園 區 : 二 十 公 頃 土 地 設 計 為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學 習 傳 承 資 訊 重 整 交 通 資 訊 行 政 資 源 中 心 地 方 園 區 : 在 屏 東 六 個 堆 ( 中 堆 前 堆 後 堆 右 堆 左 堆 先 鋒 堆 ) 設 計 各 具 本 地 特 色 的 地 方 園 區 視 各 堆 規 劃 特 色 為 文 化 古 蹟 美 食 產 業 民 宿 等 場 所 落 實 一 堆 一 ( 或 多 ) 特 色 以 利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振 興 後 續 作 業 期 程 自 93 年 至 97 年, 計 畫 目 標 包 括 建 置 客 家 文 化 基 礎 資 料, 保 存 及 延 續 客 家 文 化 規 劃 生 活 博 物 館 (Eco-museum) 模 式, 展 現 與 活 化 客 家 文 化 整 合 在 地 資 源 創 造 新 文 化 產 業, 帶 動 客 庄 旅 遊 與 地 方 經 濟 等 (2) 具 體 作 法 90 年 1 月 至 90 年 11 月 --- 整 地 雜 項 工 程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90 年 7 月 至 91 年 5 月 --- 建 築 庭 園 景 觀 公 共 設 施 展 示 設 計 等 細 部 設 計 91 年 7 月 至 92 年 12 月 --- 建 築 發 包 / 施 工 / 驗 收 92 年 1 月 至 93 年 5 月 --- 庭 園 景 觀 / 施 工 / 驗 收 91 年 7 月 至 93 年 6 月 ---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發 包 / 施 工 / 驗 收 92 年 10 月 至 93 年 10 月 ---- 展 示 工 程 發 包 / 施 工 / 驗 收 26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包 括 多 媒 體 館 演 藝 廳 傘 架 聚 落 區 行 政 中 心 及 湖 景 自 然 田 園 景 觀 區 等, 第 一 期 工 程 已 於 今 年 完 工, 並 全 面 開 園 5. 捷 運 屏 東 延 伸 線 規 劃 建 置 計 畫 (1) 計 畫 構 想 : 為 因 應 高 雄 都 會 區 都 市 發 展 及 交 通 運 輸 需 求 並 配 合 屏 東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規 劃 計 畫 由 捷 運 橘 線 延 伸 至 屏 東, 長 約 十 四 公 里 (2) 計 畫 效 益 : 疏 解 道 路 交 通 擁 塞, 節 省 交 通 旅 次 時 間, 提 高 運 輸 效 率,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提 昇 都 市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車 站 附 近 地 區 工 商 業 之 繁 榮 提 昇 國 內 營 運 水 準,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6. 屏 東 航 空 站 計 畫 計 畫 之 目 的 在 於 使 屏 東 航 空 站 成 為 屏 東 地 區 民 航 站, 南 部 直 昇 機 基 地 和 高 雄 機 場 中 小 型 維 修 及 夜 駐 輔 助 機 場, 主 要 利 用 屏 東 軍 用 北 機 場 用 地 興 建 民 用 航 空 站 民 國 83 年 11 月 成 立 的 屏 東 航 空 站 已 於 今 年 8 月 關 閉 使 用 7.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後 續 計 畫 ( 九 如 至 林 邊 段 ) 主 線 由 台 南 縣 繞 經 高 雄 縣 田 寮 燕 巢 大 樹, 屏 東 縣 九 如 長 治 麟 洛 內 埔 竹 山 潮 州 崁 頂 南 州 林 邊 等 行 政 區 域, 全 長 38 公 里, 計 有 九 如 長 治 麟 洛 竹 田 南 州 崁 頂 及 林 邊 等 七 個 交 流 道, 計 畫 完 成 後 將 紓 解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擁 塞 現 象 及 帶 動 相 關 地 區 之 發 展 8. 台 1 線 至 萬 大 大 橋 聯 絡 道 工 程 計 畫 之 第 一 階 段 以 屏 東 機 場 西 側 聯 外 道 路 工 程, 第 二 階 段 由 屏 189 線 至 磚 仔 窯 村 接 高 屏 溪 防 道 路, 至 崙 頂 村 接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與 萬 大 橋 ( 計 6.5 公 里, 其 中 4 公 里 為 新 闢 道 路 ), 未 來 將 承 接 里 嶺 大 橋 及 萬 大 橋 間 的 運 輸 並 作 為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車 流 物 流 的 輸 運 道 路 268
第 七 章 近 年 高 屏 區 域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及 與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探 討 9. 屏 東 機 場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屏 東 機 場 東 側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 由 台 1 線 頭 前 溪 橋 經 屏 東 南 機 場 大 門, 北 接 台 3 線, 道 路 寬 度 20 米, 未 來 將 發 揮 沿 岸 橋 樑 與 連 絡 道 路 的 運 輸 功 能 並 且 配 合 民 航 站 及 大 眾 運 輸 統, 地 動 地 方 發 展 屏 東 機 場 西 側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 計 畫 內 容 第 一 階 段 為 北 自 台 3 線 六 合 橋, 南 接 縣 189 線, 全 長 8.8 公 里, 原 設 計 30 米 寬 道 路, 現 先 完 成 10 米 道 路 ; 第 二 階 段 則 由 縣 189 線 南 接 至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可 聯 絡 高 屏 大 橋 與 萬 大 橋 完 成 之 後 將 可 改 善 台 1 線 高 屏 大 橋 往 屏 東 之 假 日 人 潮 車 潮, 配 合 民 航 站 計 畫, 提 供 便 捷 交 通, 減 少 經 過 市 區 造 成 擁 塞, 同 時 可 疏 解 南 二 高 九 如 鄉 交 流 道 之 車 流 量 10.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高 雄 潮 州 線 計 畫 內 容 為 高 速 公 路 五 甲 系 統 交 流 道 往 東 銜 接 萬 大 橋, 其 目 的 在 於 銜 接 高 速 公 路, 促 進 道 路 系 統 之 完 整 整 合 高 雄 都 會 區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並 提 高 公 路 運 輸 之 服 務 水 準 11. 養 水 種 電 計 畫 在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屏 東 縣 養 水 種 電 計 畫, 針 對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區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創 土 地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如 佳 冬 林 邊 等 鄉 鎮 受 災 嚴 重, 其 中 又 以 養 殖 業 與 蓮 霧 園 受 創 最 深, 期 能 將 屏 東 沿 海 風 災 受 損 嚴 重 的 區 域 轉 型 為 綠 能 產 業 並 於 99 年 8 月 進 行 第 一 次 招 商 26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屏 東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修 訂 計 畫,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土 研 究 中 心,2001) 圖 7.4.1 屏 東 縣 的 重 大 發 展 建 設 與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屏 東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pthg.gov.tw/tw/cp.aspx?s=1063&cp=1&n=10992 270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高 雄 市 是 以 三 根 煙 囪 起 家 的 工 業 城 市, 以 中 鋼 中 船 中 油 三 根 煙 囪 為 基 礎 的 石 化 與 製 造 業 帶 動 了 高 雄 的 經 濟 成 長, 而 原 高 雄 縣 與 屏 東 縣 則 皆 為 傳 統 農 業 較 為 發 達 的 地 區, 不 過 在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的 趨 勢 之 下, 高 屏 地 區 的 產 業 結 構 也 必 須 有 所 調 整 與 轉 型, 才 能 在 未 來 持 續 提 升 競 爭 力 一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定 位 從 政 府 的 政 策 角 度 出 發, 配 合 政 府 因 應 新 經 濟 趨 勢 提 出 的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十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與 家 有 產 業 產 業 有 家 計 畫 等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方 向, 再 納 入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之 優 勢 與 資 源, 本 計 畫 提 出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並 進 行 效 益 及 區 位 分 析, 期 望 能 讓 地 方 政 府 據 此 提 升 產 業 的 相 關 基 礎 建 設, 並 配 合 國 內 外 招 商, 強 化 區 域 內 產 業 競 爭 力 為 了 持 續 提 升 高 屏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高 屏 地 區 正 面 臨 著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與 轉 型 的 挑 戰, 因 此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第 一 級 產 業 精 緻 化 與 推 動 第 三 級 產 業 發 展 為 目 前 重 要 課 題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於 2010 2011 年 舉 辦 國 內 外 招 商, 並 依 據 招 商 情 形 整 理 出 國 內 與 國 際 投 資 人 最 有 興 趣 之 產 業, 如 表 8.1.1 所 示 ( 本 表 整 理 至 前 五 名 ): 表 8.1.1 國 內 與 國 際 招 商 場 次 投 資 人 最 有 興 趣 之 產 業 順 位 地 區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台 東 1 2 3 4 5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綠 能 及 綠 建 築 生 技 醫 療 綠 能 及 綠 建 築 生 技 醫 療 綠 能 及 綠 建 築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雲 端 及 WiMAX 智 慧 電 動 車 智 慧 電 動 車 綠 能 及 綠 建 築 生 技 醫 療 都 更 土 地 與 園 區 開 發 都 更 土 地 與 園 區 開 發 都 更 土 地 與 園 區 開 發 美 食 國 際 化 觀 光 旅 遊 深 層 海 水 生 技 醫 療 深 層 海 水 觀 光 旅 遊 智 慧 電 動 車 27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順 位 地 區 國 內 整 體 1 2 3 4 5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生 技 及 國 際 醫 療 綠 能 及 綠 建 築 都 更 土 地 及 園 區 開 發 ( 尤 指 北 高 ) 生 技 及 新 加 坡 數 位 內 容 國 際 航 空 城 觀 光 旅 遊 都 市 更 新 國 際 醫 療 綠 色 能 源 與 生 技 及 文 創 及 土 地 與 印 度 高 科 技 產 業 智 慧 電 動 車 國 際 醫 療 數 位 內 容 園 區 開 發 生 技 及 文 創 及 綠 能 與 土 地 開 發 與 美 國 高 科 技 國 際 醫 療 數 位 內 容 電 動 車 旅 館 業 生 技 及 文 創 及 日 本 綠 色 能 源 智 慧 電 動 車 精 密 機 械 國 際 醫 療 數 位 內 容 國 外 文 創 及 生 技 及 綠 能 及 都 市 更 新 土 高 科 技 整 體 數 位 內 容 國 際 醫 療 綠 建 築 地 及 園 區 開 發 資 料 來 源 : 2011 兩 岸 三 地 城 市 發 展 高 峰 會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劉 憶 如 主 委 演 講 內 容, 本 研 究 整 理 從 投 資 人 角 度 出 發, 可 以 發 現 投 資 人 感 興 趣 之 整 體 產 業 不 外 乎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生 技 及 國 際 醫 療 綠 能 及 智 慧 綠 建 築 觀 光 旅 遊 高 科 技 等, 不 過 高 屏 地 區 產 業 之 發 展, 仍 須 考 量 高 雄 與 屏 東 之 地 方 資 源, 才 能 發 揮 高 屏 既 有 之 優 勢,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從 具 備 之 優 勢 與 資 源 角 度 來 看, 有 海 洋 城 市 之 別 稱 的 高 雄, 有 國 際 級 的 高 雄 港 等 優 勢 條 件, 而 屏 東 除 了 是 農 業 大 縣 外, 也 具 備 有 國 際 觀 光 資 源, 如 : 每 年 有 許 多 國 外 觀 光 客 的 墾 丁 國 際 級 的 航 空 場 賽 嘉, 也 有 獨 特 的 南 島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具 高 雄 地 方 特 色 與 整 體 發 展 的 產 業 則 包 括 : 文 創 及 數 位 內 容 生 技 ( 醫 材 ) 及 國 際 醫 療 觀 光 旅 遊 遊 艇 製 造 與 活 動 倉 儲 物 流 及 運 籌 管 理 金 屬 鋼 鐵 及 石 化 產 業 具 屏 東 地 方 特 色 與 整 體 發 展 產 業 則 包 括 : 文 創 觀 光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農 業 生 技 等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可 配 合 前 述 招 商 調 查 之 意 見 進 行 產 業 選 擇 根 據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計 畫 中 提 出 二 大 核 心 產 業 與 四 大 潛 力 產 業 的 概 念, 核 心 產 業 包 括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與 海 洋 產 業 ; 四 大 潛 力 產 業 則 包 括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與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272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圖 8.1.1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核 心 定 位 資 料 來 源 :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2011) 二 發 展 條 件 分 析 ( 一 ) 人 口 結 構 2010 年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高 雄 市 擁 有 277 萬 3,526 人 ( 統 計 至 2011 年 10 月 ), 而 屏 東 縣 人 口 數 為 86 萬 6,145 人 ( 統 計 至 2011 年 9 月 ) 從 人 口 的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人 口 變 化 趨 勢 來 看, 高 屏 地 區 目 前 在 扶 養 比 勞 動 人 口 數 等 人 口 結 構 上 尚 有 優 勢, 但 是 就 長 遠 發 展 而 言, 高 屏 地 區 將 面 臨 人 口 老 化 扶 養 比 增 加 幼 年 人 口 驟 減 等 人 口 結 構 問 題, 也 將 是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隱 憂 ( 二 ) 區 域 產 業 空 間 分 佈 高 雄 市 有 兼 具 勞 力 密 集 的 工 業 園 區 與 資 本 密 集 的 經 貿 物 流 園 區, 及 路 竹 科 學 園 區 高 雄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 工 業 園 區 則 主 要 以 鋼 鐵 金 屬 電 子 與 石 化 類 型 等 為 主, 但 也 正 積 極 發 展 造 船 等 產 業, 產 業 群 聚 多 樣 化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以 太 陽 能 源 金 屬 製 品 機 械 設 備 倉 儲 物 流 加 工 為 主 要 產 業 此 外, 屏 東 更 擁 有 兼 具 農 業 研 發 產 銷 加 工 及 轉 運 功 能 的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27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從 高 屏 區 域 的 整 體 觀 點 思 考, 高 雄 地 區 雖 具 有 極 佳 的 港 口 資 源 與 便 利 的 國 際 航 站, 不 過 物 流 園 區 與 貨 櫃 中 心 偏 少, 因 此 高 雄 雖 然 擁 有 廣 大 腹 地 及 人 力 資 源, 但 產 業 缺 乏 整 體 規 劃, 無 法 發 揮 群 聚 效 益, 而 且 都 市 化 城 市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園 區 也 稍 嫌 不 足, 經 貿 相 關 園 區 的 開 發 速 度 稍 慢, 未 來 高 屏 地 區 應 加 速 資 源 整 合 與 建 設 規 劃 的 腳 步, 讓 產 業 空 間 發 揮 更 大 的 效 益, 真 正 轉 型 為 更 現 代 化 的 都 市 三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分 析 綜 上 所 述, 本 計 畫 提 出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且 已 具 備 基 礎 條 件 的 產 業 包 括 : 海 洋 產 業 綠 色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物 流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以 及 精 緻 農 業, 並 且 將 來 可 再 將 石 化 化 學 原 料 等 相 關 產 業 做 進 一 步 轉 型 與 升 級 之 發 展 規 劃 ( 一 ) 海 洋 產 業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與 海 洋 的 關 係 本 應 是 緊 實 而 密 切 的, 但 洪 志 銘 (2010) 指 出 台 灣 海 洋 產 業 的 定 義 與 分 類 從 未 一 致, 亦 未 曾 有 過 實 際 的 統 計 經 濟 部 科 技 顧 問 室, 將 海 洋 產 業 分 為 八 大 類, 分 別 為 : 海 洋 調 查 海 域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交 通 運 輸 海 岸 工 程 漁 業 技 術 資 源 技 術 及 能 源 技 術, 強 調 海 洋 工 程 技 術, 定 義 範 疇 較 小 中 經 院 (2009) 採 取 較 為 寬 鬆 的 分 類, 同 時 參 考 國 際 間 所 定 義 的 海 洋 產 業 範 疇 海 洋 新 興 產 業 及 台 灣 競 爭 優 勢, 將 台 灣 的 海 洋 產 業 範 疇, 歸 類 為 三 大 類 與 11 項 產 業 部 門, 如 表 8.3.1 所 示 表 8.3.1 臺 灣 海 洋 產 業 分 類 與 範 疇 大 類 基 本 產 業 海 洋 新 興 產 業 海 洋 服 務 業 產 業 部 門 海 洋 漁 業 海 洋 油 氣 與 礦 業 船 舶 建 造 與 維 修 海 洋 運 輸 海 洋 旅 遊 海 洋 建 築 海 洋 電 能 海 洋 科 技 製 造 海 洋 金 融 服 務 公 共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海 洋 產 業 範 疇 研 擬 與 初 步 分 析, 洪 志 銘 (2010)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與 教 育 274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1. 相 關 中 央 政 策 在 愛 台 12 建 設 之 高 雄 港 市 再 造 計 畫 方 案 及 高 雄 海 空 經 貿 城 整 體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中, 高 雄 在 確 保 高 雄 港 樞 紐 港 地 位, 維 持 主 航 線 靠 泊, 降 低 總 體 運 輸 成 本,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等 因 素 之 下, 辦 理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1 期 工 程 計 畫, 興 建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海 洋 產 業 範 疇 極 大, 包 括 了 海 洋 漁 業 船 舶 建 造 海 洋 旅 遊 等 台 灣 海 洋 產 業 的 前 三 大 項 產 業, 海 洋 漁 業 居 於 第 一, 其 中 又 以 遠 洋 漁 業 的 重 要 性 最 大, 然 而 現 在 面 臨 著 海 洋 資 源 枯 竭 與 國 際 組 織 管 理 的 壓 力, 海 洋 漁 業 的 成 長 進 入 停 滯 ; 第 二 名 為 海 洋 運 輸, 但 現 今 也 面 臨 大 陸 市 場 的 開 放 與 韓 國 的 競 爭 等 劣 勢 ; 第 三 名 為 海 洋 建 築, 如 海 堤 工 程 的 興 建 高 屏 區 域 擁 有 臺 灣 西 海 岸 極 具 優 勢 的 綿 長 海 岸 線, 更 是 亞 太 地 區 航 運 的 重 要 交 通 節 點, 以 高 雄 港 為 國 際 經 貿 核 心 門 戶, 北 更 有 極 具 潛 力 的 興 達 漁 港 尚 待 開 發, 南 可 連 至 墾 丁 鵝 鑾 鼻 小 琉 球 另 外, 素 有 遊 艇 王 國 美 譽 的 台 灣 遊 艇 製 造 產 業, 近 年 在 廠 商 加 強 上 下 游 整 合 及 積 極 轉 型 帶 動 下, 產 業 發 展 以 高 附 加 價 值 客 製 化 豪 華 遊 艇 外 銷 為 主 依 高 雄 市 南 星 計 畫 遊 艇 專 區 資 訊 網 數 據,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遊 艇 製 造 業 者 共 計 32 家, 其 中 20 家 (60%) 位 於 高 雄 地 區, 產 值 佔 全 國 約 70% 遊 艇 製 造 產 業 群 聚 於 高 雄 地 區 的 原 因, 主 要 在 於 高 雄 氣 候 條 件 良 好 具 備 小 港 機 場 及 高 雄 港 之 雙 港 優 勢 及 周 邊 臨 海 大 發 工 業 區 等 鋼 鐵 金 屬 加 工 業 之 產 業 園 區 輔 助 ; 再 者, 高 雄 擁 有 絕 佳 的 遊 艇 建 造 和 輸 出 有 利 條 件 3. 產 業 相 關 效 益 洪 志 銘 (2010)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海 洋 產 業 生 產 毛 額 佔 整 體 生 產 毛 額 之 比 例, 及 海 洋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佔 整 體 生 產 毛 額 之 比 例 皆 呈 現 上 升 的 趨 勢, 若 積 極 投 入 此 項 產 業, 強 化 海 洋 產 業 的 布 局, 相 關 效 益 未 來 應 可 明 顯 顯 現 27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南 星 計 畫 遊 艇 專 區 則 預 期 可 引 入 新 台 幣 50 億 元 投 資 金 額, 預 估 年 產 值 達 新 台 幣 100 億 元 與 創 造 4,000 人 以 上 就 業 機 會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部 份,2014 年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投 資 的 高 雄 港 港 埠 旅 運 中 心 完 工 後, 預 估 全 年 可 超 過 52 艘 次 以 上 國 際 郵 輪 停 靠, 為 高 雄 帶 進 每 年 超 過 15 億 以 上 的 觀 光 消 費 產 值 ( 二 ) 綠 色 產 業 為 了 因 應 日 趨 嚴 重 的 全 球 暖 化 議 題 與 自 然 的 能 源 資 源 如 煤 炭 石 油 天 然 氣 短 缺 情 況 下, 節 能 減 碳 成 為 各 國 努 力 的 目 標 為 了 降 低 對 石 化 能 源 依 賴, 紛 紛 積 極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對 生 質 能 太 陽 光 電 風 力 等 替 代 能 源 的 需 求 亦 逐 漸 提 高, 期 能 在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兼 顧 環 境 的 保 護 1. 相 關 中 央 政 策 民 國 98 年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旭 升 方 案 的 積 極 推 動, 以 邁 入 低 碳 化 與 產 業 高 值 化 的 境 界 為 目 標 欲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能 源 技 術 與 生 產 大 國, 並 成 為 全 球 前 三 大 太 陽 電 池 生 產 大 國 全 球 最 大 LED 光 源 與 模 組 供 應 國 及 全 球 風 力 發 電 系 統 供 應 商 之 一 產 業 包 括 : 太 陽 光 電 LED 光 電 照 明 風 力 發 電 生 質 燃 料 氫 能 與 燃 料 電 池 能 源 資 通 訊 電 動 車 輛 等 為 發 展 主 軸, 並 預 期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2,000 億 元 以 上, 民 國 104 年 目 標 產 值 提 升 至 1 兆 1,580 億 元, 並 創 造 11 萬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在 太 陽 光 電 的 發 展 上, 南 台 灣 全 年 日 照 數 可 達 2500 小 時, 較 北 台 灣 更 具 地 理 優 勢, 因 此 在 太 陽 能 源 方 面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潛 能, 加 上 豐 沛 的 再 生 資 源 蘊 藏, 有 潛 力 建 構 完 整 的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供 應 鏈 目 前 高 雄 的 綠 能 產 業 發 展 主 要 在 南 科 管 理 局 路 竹 園 區 及 岡 山 的 環 保 科 學 園 區,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則 有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核 研 所 海 科 中 心 及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希 望 能 透 過 研 究 中 心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再 配 合 綠 色 產 業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新 進 廠 商 進 駐, 以 路 竹 及 岡 山 為 基 地 發 展 產 業 聚 落, 提 高 整 體 高 雄 綠 能 產 業 競 爭 力 另 外, 屏 東 縣 則 辦 理 了 民 間 參 與 屏 東 縣 養 水 種 電 計 畫, 針 對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區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創 土 地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期 能 將 屏 東 沿 海 風 災 受 276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損 嚴 重 的 區 域 轉 型 為 綠 能 產 業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也 積 極 擴 大 招 商 吸 引 太 陽 能 廠 商 進 駐, 以 深 化 群 聚 效 益, 並 培 植 該 園 區 成 為 國 內 重 要 的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基 地, 推 廣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及 作 為 跨 入 太 陽 能 產 業 應 用 端 之 準 備 ( 三 )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必 須 考 慮 當 地 的 自 然 地 理 條 件 文 化 資 產 內 容 及 產 業 活 動 等 特 質, 重 新 融 合 發 展 成 具 在 地 特 色 的 獨 特 品 牌 高 雄 市 的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素 有 海 洋 之 都 之 稱, 以 海 洋 為 主 題 規 劃 觀 光 政 策 是 一 項 參 考 點, 故 歷 任 市 長 都 期 許 能 以 海 洋 出 發, 將 高 雄 市 定 位 在 全 台 灣 的 海 洋 首 都 來 規 劃 未 來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1. 相 關 中 央 政 策 2009 年 交 通 部 正 式 啟 動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包 含 不 同 部 會 的 業 務, 例 如 : 供 國 際 旅 客 觀 賞 的 常 態 性 藝 文 展 演 規 劃, 即 結 合 了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由 觀 光 提 供 國 際 舞 台, 文 創 包 裝 產 品 內 容 計 畫 目 標 其 一 為 台 灣 觀 光 發 展 新 願 景 掌 握 兩 岸 大 三 通 的 契 機, 透 過 兩 岸 航 線 增 班 及 延 遠 權 之 拓 展, 讓 台 灣 成 為 東 亞 觀 光 交 流 轉 運 中 心 及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旅 遊 目 的 地 其 二 為 台 灣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開 放 兩 岸 大 三 通 及 政 府 各 項 積 極 推 展 觀 光 的 政 策 以 發 展 國 際 觀 光, 提 升 國 內 旅 遊 品 質, 增 加 外 匯 收 入 為 重 點, 並 重 新 定 位 台 灣 各 區 域 發 展 的 主 軸, 其 中, 定 位 南 部 地 區 為 歷 史 的 臺 灣, 以 歷 史 古 蹟 海 洋 生 態 為 主 軸, 台 灣 全 島 ( 不 分 區 ) 則 在 呈 現 多 元 的 臺 灣, 以 美 食 溫 泉 醫 療 觀 光 為 主 軸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高 雄 地 區 複 雜 的 地 形 和 地 質 變 化, 形 塑 了 各 種 優 美 的 地 貌 景 觀, 同 時 又 因 位 屬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也 孕 育 了 複 雜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系 統, 不 同 的 自 然 生 態 也 造 就 了 豐 富 多 元 的 族 群 文 化, 因 而 創 造 相 當 豐 富 的 觀 光 資 源 合 併 後 的 高 雄 市 文 化 風 貌 更 形 豐 富 多 元, 擁 有 不 同 特 色 的 文 化 園 區 與 都 會 型 態 的 商 圈, 例 如 : 具 有 客 家 文 化 與 習 俗 的 美 濃 民 俗 村 體 驗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的 姑 山 倉 庫 產 業 文 化 休 閒 園 區 保 有 傳 統 氣 息 的 旗 山 老 街 等 27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高 雄 並 有 極 吸 引 人 之 夜 市 觀 光 資 源, 對 國 內 遊 客 與 外 國 遊 客 都 極 具 吸 引 力 以 近 年 來 受 到 關 注 的 大 陸 遊 客 而 言, 高 雄 六 合 夜 市 ( 每 百 人 有 66 人 次 ) 最 受 歡 迎, 領 先 臺 北 的 士 林 夜 市 ( 每 百 人 有 20 人 次 ) 及 其 它 著 名 夜 市 此 外, 已 形 成 的 具 有 文 創 特 質 的 觀 光 產 業 聚 落, 包 括 : 舊 港 區 的 1-22 號 碼 頭 活 化 如 駁 二 特 區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北 高 雄 左 營 眷 村 文 化 園 區 橋 頭 糖 廠 與 東 邊 衛 武 營 藝 術 文 化 中 心, 高 雄 捷 運 沿 線 東 西 串 連 起 文 創 十 字 軸, 不 定 期 舉 辦 各 式 大 小 型 展 覽 音 樂 活 動,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之 同 時, 產 生 觀 光 的 效 益 屏 東 地 區 的 觀 光 資 源, 擁 有 全 國 最 大 的 潟 湖 水 域 - 大 鵬 灣 大 武 山 系 的 生 態 旅 遊, 包 括 賽 嘉 飛 行 場 及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每 年 吸 引 眾 多 國 內 遊 客 與 海 外 觀 光 客 前 往, 如 賽 嘉 地 區 每 年 均 吸 引 大 批 歐 美 日 等 國 家 之 飛 行 活 動 愛 好 者, 而 墾 丁 的 觀 光 客 每 年 均 高 達 百 萬 人 次 離 島 小 琉 球 則 擁 有 海 岸 景 觀 水 域 遊 憩 生 態 旅 遊 珊 瑚 礁 生 態, 可 規 劃 豐 富 多 元 的 旅 遊 形 式 而 全 國 第 一 條 建 在 高 速 公 路 下 的 單 車 國 道, 目 前 是 全 國 最 長 的 單 車 路 網 完 整 的 陸 海 空 的 觀 光 資 源, 可 形 成 整 合 型 旅 遊 計 畫 吸 引 更 多 觀 光 人 潮 整 體 而 言, 高 屏 地 區 已 具 備 在 地 特 色 風 味 的 客 家 宗 教 農 業 文 化, 也 有 國 際 級 的 觀 光 水 準 與 天 然 資 源, 更 有 多 元 化 的 商 圈 可 供 選 擇 這 些 都 會 給 予 來 高 屏 地 區 旅 遊 的 觀 光 客 不 同 的 旅 遊 感 受 3. 產 業 相 關 效 益 在 開 放 陸 客 來 台 旅 行 與 國 際 背 包 客 的 潮 流 之 下, 預 期 可 以 為 在 地 的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帶 來 可 觀 的 經 濟 效 益 ( 四 ) 物 流 產 業 台 灣 擁 有 在 亞 太 地 區 無 論 海 運 或 空 運 最 短 平 均 航 程 的 地 理 優 勢, 政 府 重 點 規 劃 將 台 灣 發 展 為 區 域 性 或 甚 至 是 全 球 性 的 物 流 中 心, 期 望 能 夠 善 用 台 灣 的 地 理 優 勢, 並 以 豐 富 的 經 濟 資 源 作 為 後 盾, 促 進 台 灣 物 流 產 業 之 發 展 278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1. 相 關 中 央 政 策 國 際 物 流 服 務 業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希 望 能 進 行 關 港 貿 等 跨 部 會 整 合, 以 強 化 在 臺 企 業 之 全 球 運 籌 能 力 並 能 因 應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的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積 極 布 局 全 球 運 籌 服 務 網 絡, 打 造 臺 灣 在 2020 年 前 成 為 亞 太 區 域 物 流 加 值 及 供 應 鏈 資 源 整 合 之 重 要 據 點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挾 帶 著 航 線 與 天 然 港 灣 之 優 勢 的 高 雄, 具 有 良 好 的 物 流 產 業 發 展 基 礎, 不 但 有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更 有 世 界 排 名 第 十 三 大 港 口 的 高 雄 港, 由 海 空 雙 港 結 合 完 善 的 路 上 交 通 網 絡, 加 上 高 雄 港 區 周 邊 物 流 倉 儲 貨 運 等 相 關 的 產 業 群 聚, 逐 漸 形 成 一 物 流 產 業 聚 落 高 雄 目 前 除 了 既 有 港 區 周 邊 規 劃 外, 亦 有 數 個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工 業 區 及 產 業 園 區 正 積 極 轉 型 為 物 流 相 關 產 業 之 發 展 中 心, 如 成 功 物 流 園 區 軟 體 園 區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等 在 高 雄 市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物 流 產 業 情 形 下, 現 正 進 行 多 項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包 括 :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高 雄 都 會 區 填 海 造 陸 計 畫 倉 儲 轉 運 專 用 區 高 雄 港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等 目 前 亦 積 極 規 劃 設 置 占 地 50~60 公 頃 的 金 屬 扣 件 物 流 倉 儲 產 業 園 區, 目 標 讓 金 屬 扣 件 產 業 能 根 留 台 灣 整 體 而 言, 透 過 港 市 結 合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各 項 利 基, 高 雄 市 期 望 整 合 城 市 及 區 域 性 基 礎 建 設 的 附 加 價 值, 共 同 創 造 城 市 及 港 口 之 競 爭 力 ( 五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現 有 公 共 藝 文 空 間 與 各 類 節 慶 文 化 活 動 皆 相 當 豐 富, 經 由 資 源 分 享 文 化 創 意 園 區 的 營 造 或 地 域 性 聚 集, 可 積 極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1. 相 關 中 央 政 策 執 行 期 程 自 2003 至 2007 年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納 入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推 動, 經 濟 部 統 籌 並 負 責 設 計 產 業, 教 育 部 負 責 跨 領 域 的 人 才 培 訓, 新 聞 局 負 責 媒 體 產 業, 文 建 會 則 負 責 藝 術 產 業 扶 植, 以 產 業 鏈 之 概 念 就 人 才 培 育 環 境 整 備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扶 植 三 面 向 進 行 思 考, 多 方 位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可 以 由 表 8.3.2 看 見 政 府 政 策 的 積 極 推 動, 自 2002 年 投 入 的 經 費 預 算 大 致 是 逐 漸 增 加 的 27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表 8.3.2 2002~2009 年 各 部 會 投 入 文 創 之 經 費 單 位 : 億 元 機 關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合 計 經 濟 部 0.46 4.10 4.66 5.62 4.31 4.47 4.05 2.85 30.52 新 聞 局 0 2.93 2.76 3.00 2.85 0.71 4.6 4.8 21.65 教 育 部 0 0.65 0.62 0.77 0.85 1.05 0.35 0.55 4.84 文 建 會 0 6.00 5.00 3.22 5.41 5.70 7.85 8.3 41.48 合 計 0.46 13.68 13.04 12.61 13.42 11.93 16.85 16.5 98.49 資 料 來 源 : 創 意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行 動 計 畫, 文 建 會 (2009) 目 前 最 新 之 文 創 政 策 為 2010 年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第 二 期 ( 期 程 為 民 國 97-102 年 ) 第 二 次 修 正 計 畫 而 2009 年 行 政 院 通 過 創 意 臺 灣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主 要 是 針 對 台 灣 目 前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之 優 勢 潛 力 困 境 及 產 業 需 求, 提 出 推 動 的 策 略, 期 能 達 到 以 台 灣 為 基 地,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進 軍 國 際,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匯 流 中 心 之 願 景 預 計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之 營 業 額 至 102 年 能 突 破 1 兆 元, 累 計 創 造 約 6 萬 7 千 個 就 業 機 會, 培 養 約 1 萬 人 次 之 專 業 及 中 介 人 才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高 雄 對 於 文 創 產 業 的 推 動 策 略, 是 較 偏 重 文 化 內 容 取 向 的 產 業, 並 強 調 以 當 地 文 化 獨 特 性 的 價 值, 來 顯 現 地 方 的 特 性 和 創 造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的 價 值 在 經 濟 活 動 上 較 偏 向 展 演 與 消 費, 例 如 :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城 市 光 廊 愛 河 夜 景 英 國 領 事 館 等 也 積 極 往 數 位 內 容 的 方 向 發 展,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已 有 SONY 集 團 旗 下 育 成 中 心 SCET 進 駐 ;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部 分 目 前 最 知 名 之 公 司 則 是 CG 電 腦 動 畫 公 司 進 駐 ; 除 此 之 外, 也 正 研 擬 規 劃 成 立 數 位 內 容 創 意 中 心 再 加 上 未 來 民 國 102 至 104 年 間, 世 貿 會 展 中 心 海 洋 文 化 及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旅 運 大 樓 等 若 陸 續 完 工, 會 增 添 高 雄 市 發 展 文 創 產 業 之 硬 體 設 施 利 基 此 外, 高 屏 地 區 具 有 的 六 堆 的 客 家 文 化, 與 屏 東 地 區 之 南 島 文 化, 縣 市 府 分 別 規 劃 美 濃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與 設 立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建 築 客 家 聚 落, 也 極 力 於 185 線 台 24 線 及 屏 37 沿 線 推 展 原 民 部 落 文 化 產 業 軸, 發 展 排 灣 魯 凱 族 之 工 藝 產 業, 如 皮 雕 琉 璃 珠, 分 別 將 客 家 文 化 與 原 民 文 化 創 意 加 值 為 文 創 產 業 280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3. 產 業 相 關 效 益 近 幾 年 來, 亞 洲 國 家 在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有 相 當 顯 著 的 成 果, 也 展 現 在 優 異 的 外 銷 成 績 上,2005 年 所 佔 世 界 創 意 產 業 市 場 比 例 為 39.4%, 直 追 歐 洲 國 家 根 據 文 建 會 公 布 台 灣 的 文 創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情 形, 以 量 化 之 數 據 說 明 自 2002 年 至 2007 年 的 6,329 億 元, 期 間 增 加 了 1,976 億 元,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7.78% 在 附 加 價 值 方 面,2002 年 預 估 2007 年 時 為 3,354 億 元, 增 加 1,043 億 元,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7.73% 而 工 藝 產 業 是 台 灣 的 藝 術 產 業 中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者, 近 年 來 與 設 計 時 尚 科 技 等 的 跨 領 域 結 合 ; 使 用 在 地 材 質 及 具 有 生 態 友 善 特 性 的 工 藝, 顯 現 出 其 發 展 的 多 元 性 ( 六 ) 生 技 相 關 產 業 1. 中 央 相 關 政 策 台 灣 生 技 起 飛 鑽 石 行 動 方 案 希 望 強 化 產 業 價 值 鏈 中 產 業 化 研 發 能 量 成 立 生 技 創 投 基 金 推 動 整 合 型 育 成 機 制, 以 及 成 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等 預 期 民 間 投 資 每 年 達 540 億 元, 產 值 增 加 至 102 年 2,600 億 元, 十 年 內 完 成 生 技 園 區 與 聚 落 成 型, 帶 動 週 邊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高 質 化 人 才 的 就 業 臺 灣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則 是 結 合 優 質 醫 療 高 科 技 與 親 善 服 務, 連 結 觀 光 旅 遊 業, 開 拓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的 新 利 基 由 衛 生 署 召 集 成 立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整 體 規 劃 小 組 及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推 動 法 規 制 度 之 突 破 行 銷 與 市 場 開 發 轉 介 合 作 通 路 預 期 可 以 提 升 醫 療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創 造 台 灣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價 值 達 109.9 億 元, 帶 動 3,860 個 就 業 機 會 南 部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計 畫 為 打 造 三 座 指 標 性 生 技 園 區 產 業 聚 落 的 政 策, 計 畫 以 醫 學 大 學 為 中 心, 使 南 部 地 區 的 產 官 學 等 研 究 單 位 向 中 心 整 合, 以 發 展 國 內 高 值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範 疇 包 括 製 藥 產 業 新 興 生 技 產 業 醫 療 器 材 與 生 技 醫 藥 服 務 業 28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各 產 業 聚 落 如 南 部 地 區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聚 落, 除 了 中 央 主 導 型 園 區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與 地 方 主 導 型 與 當 地 產 業 經 濟 結 合 高 雄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也 結 合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高 雄 生 技 醫 療 專 區 金 屬 工 業 中 心 成 大 高 醫 大 奇 美 醫 院 以 及 周 邊 金 屬 加 工 產 業 等, 聚 焦 於 高 階 齒 科 設 備 系 統 高 階 骨 科 器 材 醫 療 美 容 相 關 技 術 與 器 材 等 研 發, 生 技 產 業 硬 體 設 施 齊 全, 產 業 聚 落 形 成 已 趨 完 善 圖 8.3.1 台 灣 生 技 產 業 現 況 與 聚 落 發 展 資 料 來 源 : 產 業 有 家 家 有 產 業 綜 合 座 談 會 - 生 技 產 業, 行 政 院 科 技 規 劃 組 (2010) ( 七 ) 精 緻 農 業 1. 中 央 相 關 政 策 精 緻 農 業 健 康 卓 越 方 案 執 行 期 程 自 98 年 至 101 年, 以 深 化 農 產 品 之 安 全 驗 證, 研 發 領 先 國 際 之 科 技 技 術, 重 塑 農 村 風 情 與 開 發 深 度 旅 遊,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健 康 無 毒 卓 越 領 先 和 樂 活 休 閒 之 農 業 發 展 為 願 景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1) 健 康 農 業 : 推 動 作 物 健 康 管 理 模 式, 輔 導 農 民 生 產 吉 園 圃 產 銷 履 歷 有 機 及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等, 導 入 追 溯 功 能 及 強 化 認 驗 282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證, 建 立 農 產 品 安 全 無 縫 管 理 體 系 (2) 卓 越 農 業 : 發 展 農 業 生 技 蘭 花 石 斑 魚 觀 賞 魚 植 物 種 苗 及 種 畜 禽 等 ; 並 建 構 蘭 花 全 球 運 籌 中 心 拓 展 石 斑 魚 外 銷 市 場 及 籌 設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3) 樂 活 農 業 : 發 展 農 業 精 品 與 農 業 深 度 旅 遊, 精 品 包 含 臺 灣 茗 茶 農 村 美 酒 經 典 好 米 竹 製 精 品 金 鑽 水 產 及 優 質 畜 產 等 ; 農 業 深 度 旅 遊 則 有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休 閒 產 業 與 農 村 旅 遊 海 岸 漁 業 旅 遊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2010 年 具 有 農 業 大 縣 之 稱 的 高 雄 縣 與 原 高 雄 市 合 併 後, 高 雄 市 的 耕 地 面 積 增 為 48,080 公 頃 ( 佔 台 灣 土 地 總 面 積 16.32%), 農 牧 總 產 值 約 194 億 元, 農 戶 數 為 57,982 戶 農 業 人 口 為 238,333 人, 主 要 農 產 品 以 蔬 菜 水 果 水 稻 為 大 宗, 為 台 灣 重 要 的 蔬 果 產 地 熱 帶 水 果 如 番 石 榴 棗 子 和 荔 枝 ( 玉 荷 包 ) 的 年 產 量 更 是 全 台 第 一, 其 他 如 鳳 梨 木 瓜 龍 眼 香 蕉 蓮 霧 和 芒 果 產 量 也 很 豐 碩 佔 臺 灣 農 業 產 值 70% 的 屏 東 縣, 縣 內 擁 有 全 國 唯 一 的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及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恆 春 畜 試 所 東 港 水 試 所 等 農 業 研 發 機 構, 屏 東 縣 諸 多 農 產 其 質 與 量 均 是 全 國 之 冠, 並 具 有 高 技 術 的 種 苗 研 發 與 栽 培 能 力 3. 產 業 相 關 效 益 農 委 會 已 將 本 方 案 納 入 施 政 計 畫 預 定 4 年 內 合 計 投 入 經 費 新 台 幣 242 億 元, 至 民 國 101 年 精 緻 農 業 相 關 產 業 預 期 產 值 可 達 1,349 億 元, 總 計 4 年 創 造 5 萬 3 千 個 就 業 機 會 也 預 期 未 來 台 灣 農 業 不 僅 是 基 本 產 業, 也 是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之 一 ( 八 )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高 雄 市 的 傳 統 製 造 業 金 屬 與 石 化 產 業 原 本 就 是 高 雄 的 經 濟 優 勢, 截 至 2010 年 的 統 計, 我 國 石 化 產 值 高 達 1.82 兆 元, 約 占 整 體 產 業 14%, 而 這 些 產 業 也 是 許 多 民 生 產 業 與 高 科 技 工 業 的 重 要 上 游 產 業 或 必 需 的 原 物 料, 可 見 傳 統 產 業 對 於 經 濟 的 發 展, 一 直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然 而, 在 綠 色 生 活 的 概 念 被 重 視 與 強 調 的 今 日, 民 眾 也 希 望 居 住 的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再 加 上 政 府 政 策 之 考 量, 傳 統 產 業 與 石 化 產 業 需 紛 紛 轉 型 或 遷 址 28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1. 中 央 相 關 政 策 依 行 政 院 之 發 展 規 劃, 中 油 高 雄 煉 油 廠 需 在 民 國 104 年 完 成 遷 廠, 而 高 雄 市 依 賴 這 些 傳 統 產 業 甚 深,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與 轉 型 之 任 務 刻 不 容 緩, 希 望 提 供 減 碳 低 污 染 新 工 業 升 級 之 建 設 政 策 協 助 2.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高 雄 鋼 鐵 業 發 展 甚 早, 不 僅 累 積 了 豐 富 且 優 秀 的 製 鋼 技 術 與 經 驗 之 外, 在 整 體 產 業 鏈 上 也 已 經 發 展 成 熟, 趨 於 穩 定 的 階 段, 產 業 的 人 力 素 質 並 具 有 一 定 的 水 準 鋼 鐵 聚 落 的 區 位 分 佈 主 要 集 中 在 南 部 地 區, 比 例 高 達 80%, 如 : 台 南 縣 的 永 康 市 仁 德 鄉 ; 高 雄 市 的 鳳 山 區 大 寮 區 及 小 港 區, 但 從 生 產 總 額 員 工 數 跟 廠 商 數 來 看, 高 雄 地 區 仍 是 台 灣 鋼 鐵 業 的 重 鎮 石 化 產 業 部 份, 近 幾 年 來 的 石 化 產 品 對 於 外 銷 市 場 仍 頗 具 重 要 性, 石 化 產 業 為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乃 至 於 高 屏 地 區 的 就 業 與 發 展 皆 有 頗 大 的 正 面 貢 獻 產 業 群 聚 包 括 中 油 林 園 廠 三 四 輕 高 雄 煉 油 廠 五 輕 及 大 社 林 園 等 工 業 區 下 游 石 化 廠, 具 有 上 下 游 整 合 之 優 勢 而 高 雄 優 良 的 港 口, 腹 地 廣 大, 加 上 完 整 的 煉 油 設 備, 具 持 續 發 展 石 化 產 業 的 條 件, 但 在 環 保 意 識 高 漲 的 現 在, 石 化 產 業 帶 來 的 環 境 汙 染 讓 高 雄 居 民 不 願 意 讓 石 化 產 業 續 留, 需 思 考 產 業 的 轉 型 與 高 值 化 政 策 為 了 讓 高 雄 擁 有 強 大 的 產 業 潛 力, 來 因 應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的 需 求 和 新 興 產 業 的 發 展, 高 雄 市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高 雄 經 貿 園 區 港 埠 更 新 和 愛 河 整 治 從 2006 年 開 始, 無 論 是 低 碳 能 源 產 業 軟 體 科 技 業 或 是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都 持 續 擴 大 產 能 與 產 值, 高 雄 正 從 過 去 重 工 業 重 污 染 的 產 業 結 構, 轉 向 低 碳 高 科 技 的 產 業 2010 年, 高 雄 設 置 高 雄 市 政 府 綠 色 產 業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就 是 輔 導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與 轉 型 的 策 略 之 一 另 一 方 面,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策 略 高 雄 也 針 對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進 行 規 畫, 讓 未 來 高 雄 石 化 產 業 的 佈 局 能 夠 兼 具 環 保 與 高 值 化 的 雙 重 效 益 284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在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之 下, 為 了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各 國 皆 致 力 將 國 家 內 資 源 充 分 整 合, 區 域 治 理 跨 域 合 作 的 運 作 模 式 也 因 此 應 運 而 生, 各 地 區 將 逐 步 整 合 公 私 部 門 的 資 源, 形 成 跨 域 合 作 的 方 式, 讓 原 本 因 行 政 範 圍 管 轄 權 不 同 而 難 以 由 單 一 政 府 處 理 的 跨 域 問 題, 以 及 區 域 內 資 源 與 建 設 不 易 協 調 或 配 合 的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之 道 高 屏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的 山 海 河 等 自 然 資 源, 以 及 得 天 獨 厚 的 地 理 環 境 氣 候 條 件, 且 高 雄 與 屏 東 不 論 在 經 濟 交 通 環 保 水 資 源 等 各 層 面 皆 關 係 密 切, 為 一 不 可 劃 分 的 高 屏 共 同 生 活 圈, 目 前 高 屏 兩 縣 市 皆 持 續 的 朝 向 跨 域 合 作 方 向 發 展, 本 章 將 首 先 回 顧 與 檢 討 高 屏 跨 域 整 合 之 相 關 政 策, 並 檢 視 目 前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現 況,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構 想 與 建 議, 以 及 未 來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方 向 一 相 關 政 策 回 顧 與 檢 討 ( 一 )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回 顧 高 屏 地 區 的 跨 域 合 作 自 1996 年 就 由 當 時 的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三 縣 市 自 發 性 地 陸 續 展 開, 主 要 的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分 述 如 下 : 1. 大 高 雄 都 會 發 展 共 同 聲 明 為 了 解 決 高 屏 地 區 長 久 以 來 的 環 境 問 題, 高 屏 三 縣 市 首 長 ( 前 高 雄 市 長 吳 敦 義 前 高 雄 縣 長 余 政 憲 前 屏 東 縣 長 伍 澤 元 ) 於 1996 年 3 月 26 日, 共 同 發 表 大 高 雄 都 會 發 展 共 同 聲 明, 希 望 可 以 讓 高 屏 地 區 的 環 境 汙 染 飲 用 水 品 質 等 問 題 獲 得 改 善, 不 過 高 屏 三 縣 市 僅 在 聲 明 發 表 後, 於 同 年 五 月 十 二 月 與 隔 年 三 月 舉 辦 三 次 會 議 後 即 停 擺 2.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會 議 自 1997 年 停 擺 後,1998 年 前 高 雄 市 長 謝 長 廷 計 畫 重 組 高 屏 區 域 聯 盟, 期 能 整 合 區 域 資 源,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地 區 競 爭 力,1999 28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年 高 高 屏 首 長 會 議 重 新 召 開,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首 長 共 同 發 表 高 高 屏 區 域 聯 盟 共 同 聲 明, 決 議 由 三 縣 市 輪 流 舉 辦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希 望 以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作 為 行 政 上 溝 通 協 調 的 平 台, 並 讓 高 屏 能 以 共 存 共 榮 的 精 神 進 行 跨 域 合 作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至 2009 年 9 月 19 日 共 舉 辦 27 次 會 報, 計 討 論 242 案 其 主 要 目 標 如 下 : (1) 推 動 高 高 屏 區 域 捷 運 路 網 之 興 建 (2) 爭 取 第 三 座 科 學 園 區 之 設 置 (3) 新 增 大 學 及 研 究 中 心 (4) 營 造 社 區 及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促 進 區 域 產 業 之 整 合 與 發 展 (5) 建 立 跨 縣 市 治 安 合 作 機 制 (6) 共 同 處 理 區 域 性 環 保 污 染 問 題 (7) 改 善 市 縣 交 界 公 共 設 施 銜 接 與 配 合 (8) 爭 取 新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之 設 置 (9) 聯 合 整 治 河 川 污 染, 澈 底 改 善 飲 用 水 品 質 (10) 塑 造 海 洋 文 化 新 風 貌, 建 構 海 洋 遊 憩 帶 具 體 的 執 行 作 法, 包 括 :(1) 正 式 成 立 高 高 屏 首 長 聯 繫 會 報 ;(2) 以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1 次 為 原 則 ( 於 91 年 4 月 27 日 通 過 修 正 為 4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1 次 );(3) 以 議 題 討 論 為 導 向 ;(4)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或 學 術 界 研 擬 議 題 3. 高 屏 溪 流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高 屏 溪 流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的 具 體 績 效 之 一, 高 屏 溪 流 域 面 積 3,257 公 里, 為 高 屏 地 區 居 民 主 要 飲 水 來 源, 因 此 為 解 決 高 屏 溪 長 期 的 管 理 問 題, 並 共 同 整 治 河 川 汙 染, 在 第 一 次 的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中, 高 雄 縣 提 出 高 屏 溪 整 治 工 作 應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持 續 推 動 整 治 工 作, 因 此 決 議 建 請 中 央 成 立 高 屏 溪 管 理 局, 經 多 次 協 議 後, 高 屏 溪 流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2001 年 8 月 正 式 成 立, 為 全 國 第 一 個 以 流 域 整 體 管 理 概 念 所 設 置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機 關 286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高 屏 溪 流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 辦 理 高 屏 溪 之 相 關 業 務, 然 而 目 前 該 委 員 會 仍 為 一 臨 時 性 的 任 務 編 組, 且 無 法 源 依 據, 主 要 的 召 集 人 執 行 長 仍 分 別 由 經 濟 部 次 長 水 利 署 副 署 長 兼 任, 而 地 方 機 關 僅 提 供 人 力 負 責 部 分 執 行 業 務 4. 南 部 七 縣 市 首 長 論 壇 台 灣 的 南 部 七 縣 市 擁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為 結 合 南 部 各 縣 市 之 優 勢 與 特 色, 共 同 建 構 南 臺 灣 發 展 願 景, 高 雄 市 於 2002 年 4 月 發 起 南 部 七 縣 市 首 長 論 壇, 參 與 對 象 包 括 :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行 政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由 南 部 七 縣 市 輪 流 辦 理, 每 六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論 壇 會 議 為 原 則, 並 以 議 題 導 向 為 主 要 形 式 共 同 目 標 如 下 : (1) 推 動 區 域 交 通 運 輸 網 絡 (2) 共 同 營 造 社 區 及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促 進 區 域 產 業 整 合 與 發 展 (3) 建 立 地 區 治 安 合 作 機 制 (4) 共 同 處 理 區 域 性 環 保 問 題 (5) 建 構 海 上 藍 色 公 路 綢 (6) 共 同 爭 取 國 際 性 展 演 競 賽 及 民 俗 節 慶 活 動 (7) 推 動 南 部 國 際 空 港 及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8) 爭 取 放 寬 縣 市 首 長 人 事 任 用 權 (9) 爭 取 設 置 國 家 級 研 發 機 構 或 分 支 機 構 (10) 建 置 區 域 生 文 化 與 節 慶 活 動 5. 高 高 屏 聯 合 招 商 委 員 會 為 整 合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的 優 勢 與 特 色, 提 振 南 臺 灣 產 業 吸 引 企 業 界 投 資, 促 進 高 屏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於 2002 年 共 同 完 成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聯 合 招 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於 2003 年 9 月 正 式 成 立 高 高 屏 聯 合 招 商 委 員 會, 是 台 灣 第 一 個 跨 縣 市 的 招 商 委 員 會, 期 能 透 過 該 委 員 會 協 助 與 規 劃 高 屏 招 商 相 關 事 宜 28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高 雄 市 的 招 商 項 目 包 括, 自 由 貿 易 港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BOT 投 資 案 電 信 技 術 園 區 等, 配 合 市 府 擬 訂 的 租 稅 減 免 條 例, 如 補 助 百 分 之 一 點 五 利 息 支 出 租 賦 關 稅 減 免 等, 吸 引 科 技 金 融 和 服 務 業 者 以 繁 榮 高 雄 市 至 於 高 雄 縣 和 屏 東 縣 也 會 就 路 竹 科 學 園 區 茂 林 溫 泉 區 和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等 特 色 資 源 吸 引 旅 遊 觀 光 業 者 的 資 金, 以 提 升 高 屏 產 業 層 級 高 高 屏 聯 合 招 商 委 員 會 現 已 使 高 屏 三 縣 市 獲 得 一 百 餘 億 投 資 案 與 廠 商 投 資 意 願 書, 該 委 員 會 除 了 三 縣 市 首 長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協 助 推 動, 也 考 慮 由 民 間 企 業 或 以 財 團 法 人 的 的 方 式 籌 組 為 常 設 機 構, 以 統 籌 綜 理 有 關 招 商 事 宜, 加 速 高 高 屏 產 業 升 級, 強 化 區 域 優 勢 及 競 爭 力 6.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在 檢 視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三 縣 市 ( 以 下 簡 稱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 之 都 市 發 展 後, 為 加 強 環 境 生 態 社 會 安 全 之 維 護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高 屏 三 縣 市 為 及 早 因 應 都 市 發 展 問 題, 追 求 經 濟 社 會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永 續 發 展, 並 以 建 設 南 方 綠 色 矽 島 提 升 生 活 者 權 利 為 目 標, 提 出 設 置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構 想 高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則 於 2005 年 1 月 3 日 經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修 正 通 過, 要 點 通 過 後, 由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依 序 輪 流 主 辦,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秘 書 單 位 籌 備 推 動 根 據 高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任 務, 如 下 : (1) 研 訂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與 策 略, 審 議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重 大 議 案 (2) 協 調 推 動 水 土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永 續 城 鄉 建 設 及 綠 色 生 活, 促 進 民 眾 活 動 與 自 然 環 境 之 融 合 共 生 (3) 協 調 推 動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及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以 確 保 國 人 健 康 及 生 態 系 平 衡 (4) 協 調 推 動 綠 色 科 技 及 再 循 環 ( 靜 脈 ) 產 業, 促 成 高 環 境 品 質 及 永 續 經 濟 發 展 之 共 享 (5) 推 廣 永 續 發 展 教 育 宣 導, 提 昇 政 府 與 民 間 社 區 夥 伴 關 係, 全 面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288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而 高 屏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依 任 務 設 工 作 分 組, 以 推 動 與 協 調 高 屏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 二 )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檢 討 與 分 析 目 前 各 國 具 有 多 種 不 同 的 跨 域 治 理 機 制, 包 括 : 單 一 政 府 區 域 政 府 跨 域 合 作 組 織 委 員 會 不 定 期 會 報 等, 陳 麗 紅 (2008) 將 各 跨 域 治 理 機 制 比 較 整 理 如 表 9.1.1 此 外, 檢 視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的 相 關 政 策 後, 可 以 看 出 高 屏 跨 域 的 合 作 亦 有 多 種 形 式, 包 括 : 委 員 會 不 定 期 會 報 等 表 9.1.1 各 種 跨 域 合 作 治 理 機 制 之 比 較 強 度 整 合 協 力 合 作 協 調 合 作 機 制 比 較 單 一 政 府 區 域 政 府 跨 域 合 作 組 織 委 員 會 組 織 權 力 - 水 平 權 力 - 垂 直 規 範 原 來 的 合 作 參 與 者 各 自 的 組 織 消 失 參 與 者 之 權 力 消 失 直 屬 關 係 緊 密 的 層 級 節 制 財 務 穩 定 穩 定 議 題 阻 力 時 間 一 個 全 面 性 之 政 府, 管 轄 所 有 事 務 易 受 地 方 政 府 強 烈 反 彈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冗 長 合 作 參 與 者 仍 存 在, 新 增 行 政 層 級 參 與 者 之 部 分 權 力 釋 出 直 屬 關 係 但 可 能 無 法 反 應 地 方 需 求 由 上 而 下 的 命 令 與 遵 從 一 個 全 面 性 之 政 府, 管 轄 所 有 事 務 易 受 地 方 政 府 強 烈 反 彈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冗 長 合 作 參 與 者 仍 存 在, 新 增 合 作 組 織 參 與 者 之 部 分 權 力 釋 出 給 新 組 織 重 視 垂 直 關 係 聯 繫, 並 加 強 與 上 級 之 政 策 與 方 向 協 調 新 組 織 擁 有 權 力 訂 定 原 則 規 定 以 交 換 互 惠 為 原 則, 可 避 免 競 爭 財 務 來 源 較 為 多 元 : 上 級 補 助 私 部 門 投 入 等 針 對 部 分 跨 域 問 題 解 決 地 方 政 府 反 彈 較 小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較 短 非 正 式 組 織 任 務 編 組, 功 能 有 限 不 具 法 定 公 權 力 以 水 平 共 識 為 主, 而 缺 乏 與 上 級 之 政 策 方 向 的 瞭 解 以 不 改 變 現 狀 為 原 則 ; 規 範 無 約 束 力 自 行 籌 措 向 中 央 爭 取 跨 域 問 題 或 非 跨 域 但 無 法 解 決 之 問 題 地 方 政 府 反 彈 極 小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短 不 定 期 會 報 無 專 責 組 織 管 理 跨 域 事 務 分 散 於 各 參 與 者 無 有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參 與 規 範 無 約 束 力 同 左 同 左 地 方 政 府 反 彈 極 小 所 需 花 費 時 間 短 計 畫 執 高 高 普 通 較 低 較 低 行 力 資 料 來 源 : 陳 麗 紅 (2008) 跨 域 合 作 治 理 機 制 形 式 之 探 討 高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治 理, 高 高 屏 區 域 永 續 治 理 研 討 會 28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以 下 將 就 權 力 規 範 財 務 組 織 及 議 題 運 作 協 調 面 向, 整 理 與 分 析 前 述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之 相 關 政 策 : 1. 權 力 高 高 屏 的 跨 域 合 作 是 地 方 政 府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因 此 從 權 力 的 垂 直 層 面 而 言, 前 述 的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形 式, 多 是 基 於 行 政 轄 區 和 法 定 權 責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協 商, 以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來 說, 其 定 位 與 功 能 則 為 行 政 主 管 的 協 調 會 報, 其 餘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合 作 形 式, 亦 是 以 高 屏 區 域 內 的 討 論 議 題 為 主, 因 此 就 前 述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相 關 政 策 而 言, 只 要 不 是 在 高 屏 區 域 範 圍 之 內 的 議 題, 能 否 達 成 仍 須 視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策 而 定, 不 過 中 央 政 府 未 參 與 高 屏 的 跨 域 合 作, 高 屏 的 跨 域 合 作 方 式 仍 需 強 化 與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的 協 調 從 權 力 的 水 平 層 面 而 言, 第 三 部 門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中 能 發 揮 的 能 力 有 限, 也 鮮 少 參 與 合 作, 而 行 政 院 南 部 辦 公 室 雖 屬 跨 區 域 的 中 央 單 位, 但 工 作 定 位 以 服 務 協 調 為 主, 因 此 跨 域 合 作 中 若 有 涉 及 決 策 的 事 項 仍 應 循 行 政 程 序, 報 請 中 央 決 定, 行 政 院 南 服 中 心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中 所 能 發 揮 之 作 用 有 限 2. 規 範 就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的 形 式 而 言, 不 論 是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或 是 各 個 跨 域 合 作 的 委 員 會, 其 規 範 都 仍 不 具 有 正 式 的 法 律 效 力, 在 高 屏 合 作 的 運 作 機 制 上 亦 缺 乏 對 參 與 者 的 明 確 規 範, 因 此 實 際 上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會 議 上, 高 屏 縣 市 是 屬 於 既 合 作 又 競 爭 的 微 妙 關 係, 若 是 各 方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議 題 通 常 會 先 行 擱 置, 因 此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資 源 配 置 上, 其 實 需 上 級 單 位 介 入 協 調, 高 屏 合 作 的 機 制 才 可 更 有 效 率 與 順 暢 的 運 作 3. 財 務 在 財 務 方 面, 不 論 是 各 高 屏 合 作 的 委 員 會 或 是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其 財 務 都 仍 缺 乏 穩 定 來 源, 需 自 行 籌 措 或 是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以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為 例, 因 是 由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輪 流 主 辦, 每 次 會 報 的 辦 理 經 費 皆 由 該 主 辦 縣 市 編 列 預 算, 然 而,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財 務 來 源 不 穩 定 的 情 況 之 下, 將 不 利 於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長 遠 發 展 290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4. 組 織 及 議 題 運 作 協 調 各 高 屏 合 作 委 員 會 議 為 非 正 式 組 織, 且 採 取 任 務 編 組, 發 揮 之 功 能 有 限, 而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則 無 專 責 組 織 管 理 跨 域 事 務, 雖 然 在 每 次 的 正 式 會 報 召 開 前 皆 有 所 謂 的 會 前 會, 在 高 高 屏 首 長 暨 主 管 會 報 上 討 論 的 議 題, 會 經 過 預 備 會 議 ( 幕 僚 會 議 ) 業 務 機 關 會 議 幕 僚 長 會 議 等 至 少 三 至 六 個 月 的 前 置 會 議 層 層 過 濾 之 後, 才 提 案 至 首 長 會 報, 不 過 在 各 決 議 擬 定 前 後 皆 缺 乏 與 中 央 單 位 協 調 的 平 台, 使 得 最 後 首 長 會 報 中 決 議 之 政 策 能 與 中 央 的 政 策 考 量 不 一 致, 產 生 執 行 面 的 困 難 二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之 構 想 為 落 實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之 精 神,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透 過 政 策 引 導 的 方 式,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辦 理 符 合 國 土 空 間 策 略 規 劃 精 神 的 計 畫, 以 利 實 現 國 土 發 展 願 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係 新 世 紀 第 三 期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98 至 101 年 ) ( 第 15 期 國 家 建 設 中 期 計 畫 ) 的 第 1 2 年 實 施 計 畫, 旨 在 導 引 國 家 發 展 方 向, 提 升 總 體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因 此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之 計 畫 業 經 98 年 12 月 21 日 經 建 會 第 1378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報 行 政 院 第 3177 次 會 議 通 過, 由 院 分 行 相 關 部 會 落 實 執 行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的 成 立 目 標 即 是 整 合 與 協 調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為 了 未 來 高 屏 合 作 之 持 續 發 展, 本 計 畫 依 據 前 述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回 顧 與 檢 討 之 成 果, 提 出 未 來 高 屏 跨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之 構 想 ( 如 圖 9.2.1): 291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圖 9.2.1 高屏跨區域合作平台運作機制構想圖 高屏跨區域平台之工作包含 國家建設總合規劃作業 高屏區域核定案 進行辦理進度之管考作業 以及下一年度高屏地區的整合提案作業 未能讓 管考與堤岸作業更有效率地進行 提出之未來運作機制之構想 詳述如下 一 成立各議題小組 成立產業經濟 都市發展 文化觀光 環境永續 教育社區小組 各小 組由平台委員擔任召集人 由各相關單位科室主管擔任副召集人 並另設財 務小組給予各議題小組財務評估建議 邀請產官界 財政單位共組區域議題 研議小組 依據專業意見評定各組計畫 排定優先高屏提案之發展順序 各小組成員則橫跨相關局處單位 並優先納入原有市縣府之議題小組 並以跨領域整合之相關提案議題為提案原則 二 高屏區域合作平台主任委員由高雄市市長 屏東縣縣長擔任 由高屏地區兩位首長共同擔任高屏區域合作平台主任委員 監管委員會 中運作情形 帶領高屏區域之發展 292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 三 )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委 員 由 高 屏 各 局 處 首 長, 及 聘 請 若 干 產 學 界 專 家 擔 任, 監 督 複 審 各 分 組 所 送 之 提 案 ( 四 ) 中 央 部 會 派 員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之 運 作 中 央 各 部 會 包 括 :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環 保 署 農 委 會 等, 應 定 期 派 員 參 與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之 會 議, 了 解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並 依 據 中 央 之 政 策, 引 導 與 協 調 高 屏 區 域 未 來 發 展 ( 五 ) 設 立 秘 書 處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處 負 責 秘 書 處 之 職 務, 擔 任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居 中 協 調 整 合 各 部 門 之 角 色, 並 與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計 畫 團 隊 共 同 負 責 高 屏 各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之 管 考 作 業 ( 六 )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計 畫 團 隊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計 畫 團 隊 負 責 管 考 高 屏 各 補 助 計 畫 之 作 業, 為 一 協 調 整 合 之 平 台 角 色, 應 確 實 掌 握 各 計 畫 運 作 之 情 形, 並 與 秘 書 處 密 切 聯 繫, 了 解 各 單 位 之 運 作 情 形, 協 助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委 員 會 正 常 運 作 三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方 向 根 據 第 八 章 適 合 高 屏 地 區 發 展 的 產 業 分 析 結 果, 本 計 畫 提 出 未 來 高 屏 可 加 以 發 展, 且 已 具 備 基 礎 條 件 的 產 業 為 : 海 洋 產 業 綠 色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物 流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以 及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將 來 可 再 將 石 化 化 學 原 料 等 相 關 產 業 做 進 一 步 規 劃 發 展 ( 一 ) 海 洋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擁 有 海 港 以 及 豐 富 的 海 洋 資 源, 具 有 發 展 海 洋 產 業 的 良 好 條 件 與 優 勢, 不 論 是 海 洋 漁 業 船 舶 建 造 海 洋 旅 遊 都 是 高 屏 已 具 有 基 礎, 且 未 來 可 以 詳 加 規 劃 的 海 洋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29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此 外, 台 灣 遊 艇 製 造 產 業 發 展 蓬 勃, 向 來 有 遊 艇 王 國 的 美 譽, 高 屏 地 區 更 是 遊 艇 產 業 的 發 展 重 鎮, 由 於 高 雄 氣 候 條 件 良 好, 並 具 備 高 雄 港 與 小 港 機 場 之 雙 港 優 勢, 以 及 臨 海 大 發 工 業 區 等 相 關 產 業 園 區 輔 助,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遊 艇 製 造 業 者 60% 位 於 高 雄 地 區, 高 屏 遊 艇 產 業 產 值 佔 全 國 約 70%, 而 且 以 台 灣 製 造 的 遊 艇 有 約 90% 由 高 雄 港 輸 出 國 外 的 運 輸 優 勢, 高 雄 具 有 遊 艇 產 業 相 當 良 好 的 發 展 條 件 及 潛 力 遊 艇 產 業 包 括 遊 艇 經 營 業 遊 艇 設 計 業 以 及 遊 艇 研 發 業 等, 關 連 與 波 及 效 益 可 觀, 可 創 造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未 來 高 屏 區 域 可 致 力 於 發 展 遊 艇 產 業, 讓 遊 艇 產 業 成 為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旗 艦 產 業 ( 二 ) 綠 色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具 有 良 好 的 日 照 條 件, 可 發 展 太 陽 能 發 電, 加 上 位 於 路 竹 的 南 科 管 理 局 高 雄 園 區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都 是 太 陽 能 光 電 的 產 業 基 地, 此 外, 未 來 高 屏 地 區 發 展 綠 能 產 業 也 可 從 高 雄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綠 色 產 業 育 成 中 心 等 多 面 向 著 手 近 來 高 雄 市 也 致 力 於 綠 能 產 業 的 推 動, 包 括 : 高 雄 的 世 運 主 場 館 多 項 公 共 建 築 愛 之 船 公 車 及 許 多 新 社 區, 都 已 注 入 綠 能 理 念, 以 打 造 新 高 屏 地 區 成 為 永 續 綠 色 城 市 區 域 為 發 展 目 標 ( 三 ) 觀 光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除 了 擁 有 結 合 山 河 海 港 的 豐 富 自 然 景 觀 以 外, 也 因 位 屬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而 孕 育 了 複 雜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系 統 與 資 源, 造 就 了 豐 富 多 元 的 族 群 文 化 與 人 文 藝 術 環 境, 創 造 高 屏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優 勢 未 來 高 屏 區 域 可 持 續 增 加 觀 光 之 相 關 硬 體 建 設, 並 彌 補 觀 光 的 交 通 串 連 度, 促 進 高 屏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 四 ) 物 流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擁 有 海 空 雙 港, 具 有 發 展 物 流 產 業 之 條 件, 且 高 雄 港 亦 為 主 要 能 源 原 料 及 重 工 石 化 原 料 進 口 港, 擁 有 製 造 加 工 再 出 口 及 物 流 中 心 之 基 礎, 未 來 若 能 透 過 腹 地 及 物 流 資 源 的 增 加, 將 更 能 使 高 屏 物 流 產 業 持 續 加 值 並 且 擴 大 高 雄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發 展 294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 五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為 台 灣 近 年 來 致 力 發 展 的 產 業 之 一, 以 高 屏 地 區 之 文 創 發 展 而 言, 高 雄 市 其 實 可 以 將 區 域 內 擁 有 的 人 才 科 技 資 本 知 識 和 其 他 資 源 等 產 業 發 展 要 素 和 創 意 能 量 善 加 運 用, 並 以 屏 東 周 邊 鄉 鎮 之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補 足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所 需 的 產 業 要 素 與 創 意 設 計, 以 建 構 一 個 兼 具 高 屏 特 色 的 都 會 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體 系 為 發 展 目 標 ( 六 )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高 屏 地 區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業 發 展 條 件, 其 厚 實 的 工 業 基 礎 與 長 期 孕 育 的 產 業 技 術 根 基, 有 利 轉 型 為 醫 療 器 材 老 人 輔 具 和 生 技 醫 藥 的 研 發, 並 進 一 步 商 品 化 和 產 業 化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為 二 十 一 世 紀 十 大 新 興 產 業,2009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與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推 動 的 南 部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豐 碩, 顯 示 未 來 高 屏 區 域 具 有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潛 力 ( 七 ) 石 化 產 業 高 雄 長 久 以 來 都 為 台 灣 的 石 化 產 業 重 鎮, 輕 油 裂 解 廠 一 至 五 輕 均 位 於 高 雄, 而 石 化 關 聯 性 產 業 亦 為 高 雄 市 產 值 最 高 之 產 業, 加 上 大 社 林 園 等 工 業 區 下 游 石 化 廠, 高 屏 地 區 具 有 石 化 產 業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整 合 之 條 件, 因 此 石 化 相 關 產 業 投 資 金 額 龐 大 形 成 投 資 門 檻, 具 有 產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及 區 位 優 勢 不 過 在 中 油 五 輕 遷 廠 後, 未 來 高 屏 地 區 石 化 產 業 如 何 朝 高 質 化 發 展, 以 及 原 有 的 產 業 聚 落 如 何 規 劃 與 轉 型, 都 是 接 下 來 高 屏 石 化 產 業 發 展 及 須 重 視 的 問 題 四 結 論 與 建 議 根 據 本 章 節 前 述 之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整 理 與 檢 討 分 析, 以 及 本 研 究 提 出 之 未 來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構 想 高 屏 跨 域 整 合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方 向, 總 結 未 來 高 屏 跨 域 整 合 發 展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 29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一 )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平 台 運 作 1. 跨 域 合 作 平 台 須 加 強 與 中 央 單 位 之 聯 繫 與 協 調 由 於 就 高 屏 過 去 跨 域 合 作 的 形 式 而 言, 多 著 重 於 地 方 政 府 之 合 作 與 協 調, 但 中 央 政 策 與 地 方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上, 常 有 需 加 以 協 調 溝 通 之 處, 因 此 未 來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平 台 的 運 作 上, 仍 需 加 強 與 中 央 單 位 之 聯 繫, 瞭 解 與 磨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策, 避 免 造 成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平 台 會 議 中 已 決 議 政 策, 但 在 實 際 執 行 面 發 生 困 難 之 問 題 2. 建 立 跨 域 合 作 之 法 源 依 據 不 論 是 高 屏 過 去 或 是 現 階 段 的 跨 域 合 作, 目 前 都 仍 未 具 有 確 切 的 法 源 基 礎, 導 致 在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的 運 作 上, 對 於 參 與 者 並 不 具 有 約 束 力, 且 會 議 中 的 討 論 與 決 議 情 形 也 因 未 有 明 確 規 範 而 有 缺 乏 效 率 之 情 形, 例 如 : 有 些 意 見 分 歧 之 議 題 即 因 此 無 法 獲 得 有 效 結 論 與 解 決 策 略 而 停 滯 不 前 因 此 建 立 法 源 依 據 亦 為 跨 域 合 作 當 務 之 急 3. 平 台 中 各 組 織 層 級 定 位 應 明 確 有 鑑 於 以 往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之 相 關 政 策 中, 許 多 組 織 分 工 與 層 級 定 位 模 糊, 使 得 其 實 際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本 計 畫 提 出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運 作 機 制 未 來 構 想, 以 委 員 會 之 形 式, 由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各 議 題 小 組 財 務 小 組 秘 書 處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團 隊, 以 及 各 計 畫 補 助 團 隊 進 行 分 工, 劃 分 各 單 位 之 職 責, 冀 望 以 此 強 化 未 來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運 作 之 效 率 ( 二 ) 高 屏 跨 域 整 合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本 計 畫 根 據 高 屏 之 優 勢 與 特 色 加 以 分 析, 在 第 八 章 中 檢 視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之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並 據 此 在 第 九 章 中 提 出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未 來 高 屏 區 域 可 著 重 發 展 之 產 業 為 : 遊 艇 產 業 綠 色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物 流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以 及 石 化 化 學 原 料 等 相 關 產 業 296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一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 一 ) 計 畫 簡 述 本 服 務 案 就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區 域 核 定 之 13 案, 辦 理 進 度 之 管 考 及 按 時 繳 交 工 作 月 報 聯 席 工 作 會 議 提 案 研 究 提 案 說 明 會 及 研 討 會 等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出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構 想 所 有 聯 席 工 作 會 議 皆 邀 請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單 位 參 與,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亦 派 員 參 加, 以 達 到 資 訊 交 流 分 享 之 目 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除 密 切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處 進 行 聯 繫 與 討 論 外, 也 實 地 訪 談 若 干 產 官 學 界 人 士, 以 掌 握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現 況 與 需 求, 使 區 域 平 台 建 置 及 綱 要 計 畫 草 案 之 研 擬 能 確 實 符 合 現 況 與 配 合 縣 市 政 府 之 未 來 發 展 藍 圖 此 外, 配 合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推 行 之 家 有 產 業, 產 業 有 家 政 策, 針 對 近 年 高 屏 重 要 政 策 內 容 以 及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邀 集 產 官 學 者 共 同 探 討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的 產 業 類 別 效 益 及 聚 落 區 位 分 析, 研 擬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與 建 議 方 向 ( 二 ) 履 約 標 的 管 考 執 行 1. 乙 方 須 就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高 屏 區 域 核 定 之 12 案 ( 詳 如 招 標 須 知 附 表 二 ) 進 行 辦 理 進 度 之 管 考, 並 於 次 月 5 日 前 將 月 報 表 函 送 甲 方 管 考 項 目 依 甲 方 或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要 求 的 格 式 為 準 2. 乙 方 須 於 本 案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召 開 前, 邀 請 上 開 12 案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規 劃 成 果 研 討 會 29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提 案 作 業 1. 配 合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及 相 關 期 程 如 下 : (1) 乙 方 須 參 考 高 高 屏 辦 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98 年 國 家 建 設 整 合 計 畫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規 劃 報 告 書 內 容 ( 詳 如 招 標 須 知 附 表 二, 報 告 書 由 甲 方 協 助 乙 方 取 得 ), 進 行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提 案 研 究 (2) 乙 方 須 召 開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說 明 會, 並 將 上 述 第 (1) 項 之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予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做 為 提 案 參 考 (3) 乙 方 須 依 據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之 提 案, 按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要 求 之 格 式 完 成 各 提 案 計 畫 書, 並 辦 理 高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研 討 會, 依 研 討 會 結 論 完 成 修 正 提 案 計 畫 書 2. 上 開 作 業 期 程 因 需 配 合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辦 理 期 程, 由 甲 方 另 行 通 知 乙 方 辦 理 成 果 報 告 1. 乙 方 須 參 考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辦 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98 年 國 家 建 設 整 合 計 畫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規 劃 報 告 書 內 容, 以 及 結 合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提 案 計 畫 書 內 容, 於 期 末 報 告 提 出 高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構 想 2. 乙 方 須 於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繳 付 甲 方 執 行 報 告 書 各 20 份 ( 彩 色 印 刷, 內 含 本 案 各 項 履 約 標 的 預 定 及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甘 特 (Gantt) 圖 ), 另 於 結 案 時 繳 付 甲 方 總 結 報 告 書 40 本 ( 彩 色 印 刷, 含 光 碟 ) 298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 三 )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架 構 圖 10.1.1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工 作 架 構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工 作 架 構 主 要 分 為 管 考 部 分 及 提 案 部 分,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所 述 : 管 考 部 分 (1) 月 報 彙 整 如 期 檢 視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工 作 進 度, 每 月 彙 整 工 作 月 報, 以 確 實 掌 握 13 案 進 度, 有 效 進 行 管 考 工 作 29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圖 10.1.2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月 報 彙 整 (2) 網 路 平 台 建 置 建 置 99 年 高 屏 區 域 網 路 工 作 平 台 提 供 13 案 最 新 消 息, 以 及 計 劃 報 告 上 傳 計 劃 交 流 討 論 之 E 化 平 台 圖 10.1.3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網 站 平 台 300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 每 季 召 開 13 案 工 作 聯 席 會 議 本 計 畫 每 季 召 開 工 作 聯 席 會 議, 提 供 各 計 畫 討 論 交 流 之 平 台, 並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參 與 討 論 舉 辦 兩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後 發 現 12 案 報 告 時 間 過 為 冗 長, 造 成 討 論 效 率 欠 佳, 因 此 自 第 三 次 聯 席 會 起 更 改 為 分 組 討 論 方 式, 將 12 案 依 各 計 畫 性 質 分 為 城 鄉 開 發 組 觀 光 組 產 業 組 及 防 災 組, 並 邀 集 相 關 中 央 及 地 方 相 關 部 會 一 同 參 與 討 論 第 一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時 間 :100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9:30~13:30 地 點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7007 會 議 室 圖 10.1.4 第 一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會 議 照 片 30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第 二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時 間 :100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14:00~16:30 地 點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7007 會 議 室 圖 10.1.5 第 二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會 議 照 片 第 三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時 間 :100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13:30~16:50 地 點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11 樓 圖 10.1.6 第 三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會 議 照 片 302
第十章 99 年建立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第四次工作聯席會暨成果發表會 時間 100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四 13:30~16:40 地點 國立中山大學圖資大樓 11 樓 圖 10.1.7 第四次工作聯席會暨成果發表會會議照片 4 積極參與各計劃報告 以了解各計畫內容及進度 表 10.1.1 平台參與各計畫報告時程表 計畫名稱 進度 時間 地點 高高屏台鐵沿線與捷運路 網交會車站週邊土地整合 發展計畫案 工作計畫書審查會議 2010.12.08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 機廠 4 樓會議室 高高屏未登記工廠輔導合 法化之整體計畫 3 場座談會 2010.12.27 2010.12.28 屏東縣勞工育樂中心 307 會議室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高雄市政府鳳山行政中心 強化高屏地區防救災計畫 期初報告審查會議 2011.02.09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鳳祥辦 公室 9 樓災害應變中心 高高屏觀光無縫隙整合計 畫 期初報告審查會議 2011.02.22 屏東縣政府 229 開標室 高雄舊港區周邊土地開發 及設計準則計畫 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2011.03.28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第一會 議室 30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進 度 時 間 地 點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委 託 規 劃 服 務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4.01 屏 東 市 公 所 2 樓 簡 報 室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4.13 屏 東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案 高 高 屏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整 體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會 議 2010.12.08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南 機 廠 4 樓 會 議 室 3 場 座 談 會 2010.12.27 2010.12.28 屏 東 縣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307 會 議 室 高 雄 市 政 府 四 維 行 政 中 心 高 雄 市 政 府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強 化 高 屏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2.09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鳳 祥 辦 公 室 9 樓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高 高 屏 觀 光 無 縫 隙 整 合 計 畫 高 雄 舊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及 設 計 準 則 計 畫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交 通 路 網 整 體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委 託 規 劃 服 務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2.22 屏 東 縣 政 府 229 開 標 室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3.28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4.01 屏 東 市 公 所 2 樓 簡 報 室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4.13 屏 東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案 大 河 流 域 沿 岸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7.28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第 二 會 議 室 期 末 報 告 ( 修 正 後 ) 審 查 會 議 2011.08.04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3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座 談 會 2011.08.04 高 雄 金 典 酒 店 42 樓 珊 瑚 水 晶 廳 期 末 報 告 ( 修 正 後 ) 審 查 會 議 2011.08.08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3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強 化 高 屏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2011.08.18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鳳 祥 辦 公 室 4 樓 會 議 室 高 高 屏 台 鐵 沿 線 與 捷 運 路 網 交 會 車 站 週 邊 土 地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案 強 化 高 屏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8.30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4 次 大 型 工 作 團 隊 會 議 2011.09.23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鳳 祥 辦 公 室 4 樓 會 議 室 高 高 屏 客 家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09.23 屏 東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304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進 度 時 間 地 點 高 屏 海 洋 科 技 產 業 評 估 規 劃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10.04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南 臺 灣 博 物 館 群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11.17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行 政 辦 公 室 3 樓 室 會 議 高 高 屏 氣 候 變 遷 環 境 調 適 綱 要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011.11.28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6 樓 第 4 會 議 室 提 案 部 分 高 屏 區 域 100 年 總 體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暨 提 案 說 明 會 時 間 :100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14:30~17:30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四 維 中 心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圖 10.1.8 高 屏 區 域 100 年 總 體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暨 提 案 說 明 會 30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高 屏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研 討 會 時 間 :100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5:00~16:30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3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圖 10.1.9 高 屏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研 討 會 會 議 照 片 邀 集 高 屏 縣 市 政 府 針 對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在 中 央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項 目 下, 各 相 關 局 處 針 對 高 屏 區 域 擬 發 展 的 兩 大 核 心 與 四 大 潛 力 產 業, 包 括 : 鋼 鐵 金 屬 石 化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海 洋 文 化 創 意 及 綠 色 能 源 與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所 提 之 規 劃 案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與 優 先 進 行 之 項 目 進 行 討 論, 並 依 據 平 台 對 於 各 提 案 內 容 的 意 見 與 內 容 予 以 修 正 及 整 合 以 下 為 100 年 度 提 案 之 流 程 圖 : 306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圖 10.1.10 100 年 度 高 屏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流 程 圖 圖 10.1.11 高 屏 地 區 擬 發 展 產 業 優 先 順 序 307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依據 產業有家 家有產業 問卷調查整理 高雄市政府擬發展產業為 鋼鐵 金屬 石化產業等傳統產業之升級 海洋 低碳能源 文創觀光 物 流與精緻農業等六大產業 如下圖所示 圖 10.1.12 高雄市擬發展產業示意圖 在屏東縣政府的部分則提出擬發展的產業分別為觀光 綠色能源與生物 科技 農業生技與農業會展 南島客家文創及小琉球慢活悠遊島等產業 並 以跨域的概念 統合高屏地區擬發展之核心與具潛力的重點產業 整理如下 308
第十章 99 年建立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圖 10.1.13 屏東縣擬發展產業示意圖 綜合以上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擬發展產業後 歸納出高屏地區擬發 展產業為精緻農業產業 綠色能源與生物科技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 海洋產 業 觀光產業及鋼鐵 金屬 石化產業 而所繪製出高屏區域擬發展產業地 圖如下圖所示 309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圖 10.1.14 高屏區域擬發展產業示意圖 圖 10.1.15 高屏區域產業發展定位 310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高 屏 區 域 100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提 案 研 討 會 之 摘 要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表 : 表 10.1.2 高 屏 區 域 100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提 案 摘 要 表 項 次 中 央 6 大 新 興 產 業 所 屬 歸 類 綜 合 及 其 他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地 圖 所 屬 歸 類 綜 合 及 其 他 計 畫 名 稱 100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預 估 經 費 需 求 總 經 費 : 250 萬 元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處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1 計 畫 目 標 : 一 整 合 高 屏 各 項 跨 區 域 計 畫 案, 並 控 管 各 案 之 執 行 進 度 二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形 成 產 官 學 界 之 互 動 與 意 見 交 流 的 溝 通 管 道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優 先 順 序 A 2 100 年 度 高 屏 空 域 遊 憩 活 動 總 經 費 : 交 通 部 A 觀 光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303.8 萬 元 觀 光 局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處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研 擬 有 關 高 屏 空 域 遊 憩 產 業 開 發 及 營 運 模 式 並 探 討 其 財 務 等 可 行 性 二 解 決 空 域 遊 憩 管 理 法 令 及 土 地 開 發 之 法 令 問 題,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開 發 及 活 絡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公 產 三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適 宜 引 進 空 域 活 動 產 業 業 態 規 模 結 構 及 上 下 游 廠 商 關 聯 分 析 四 研 擬 高 屏 地 區 空 域 產 業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及 形 成 產 業 群 聚 之 策 略 3 精 緻 農 業 精 緻 農 業 跨 域 計 畫 農 業 生 技 培 力 計 畫 機 能 性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推 動 評 估 規 劃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農 業 產 銷 科 計 畫 目 標 : 總 經 費 : 200 萬 元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一 完 成 高 屏 地 區 發 展 機 能 性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產 業 規 模 上 下 游 產 業 鏈 及 相 互 支 援 之 關 係 規 劃 二 評 估 可 能 發 展 機 能 性 加 工 之 農 特 產 品 項 ( 包 含 農 林 漁 牧 及 特 種 作 物 等 ) 三 研 析 擬 定 高 屏 地 區 轄 內 從 事 農 特 產 品 初 級 加 工 場 之 農 漁 會 合 作 社 場 食 品 加 工 廠 發 展 機 能 性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之 輔 導 方 案, 相 關 輔 導 辦 法 及 認 證 標 準 之 訂 定 四 規 劃 設 立 高 屏 機 能 性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研 發 中 心 及 契 作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初 步 評 估, 包 含 開 發 營 運 模 式 及 土 地 取 得 市 場 技 術 財 務 可 行 性 初 步 評 估 評 估 五 研 擬 高 屏 地 區 機 能 性 農 特 產 品 加 工 產 業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及 形 成 產 業 群 聚 之 策 略 A 31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項 次 4 中 央 6 大 新 興 產 業 所 屬 歸 類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地 圖 所 屬 歸 類 計 畫 名 稱 預 估 經 費 需 求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優 先 順 序 高 屏 低 碳 再 生 能 源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總 經 費 : A 綠 色 能 源 綠 色 能 源 經 濟 部 電 再 利 用 計 畫 500 萬 元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畜 產 科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規 劃 合 適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運 作 模 式 : 分 析 及 規 劃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方 式 符 合 未 來 產 業 運 作 模 式 二 評 估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潛 力 市 場 : 分 析 評 估 沼 氣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及 經 濟 效 益 三 評 估 籌 組 區 域 性 共 同 經 營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廠 之 可 行 性 : 分 析 區 域 性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可 能 性 及 經 濟 效 益 四 調 查 及 分 析 可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程 度 : 分 析 降 低 環 境 負 荷 及 民 眾 接 受 度 五 畜 牧 場 沼 氣 發 電 躉 售 電 價 建 議 : 分 析 發 電 效 益 及 減 碳 效 益 5 高 屏 地 區 珊 瑚 礁 生 物 資 源 復 育 總 經 費 : 行 政 院 農 A 觀 光 旅 遊 海 洋 產 業 與 提 升 海 域 生 態 遊 憩 品 質 計 畫 250 萬 元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漁 業 科 協 同 :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計 畫 目 標 : 一 瞭 解 與 整 合 不 同 團 體 意 見, 建 議 適 宜 的 珊 瑚 礁 資 源 營 運 管 理 機 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及 如 何 營 運 管 理 的 意 見 並 提 出 執 行 建 議, 以 帶 動 珊 瑚 礁 生 態 旅 遊, 及 區 域 海 域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之 發 展 二 將 已 公 告 廢 止 的 大 福 西 漁 港 推 動 設 立 珊 瑚 礁 復 育 基 礎, 進 行 周 邊 海 域 的 經 營 管 理 和 保 育 復 育 三 進 行 人 工 培 育 關 鍵 珊 瑚 礁 生 物, 提 供 復 育 放 流 和 教 育 保 育 使 用, 以 達 到 漁 業 生 產 遊 憩 旅 遊 與 生 態 保 育 共 存 共 榮, 並 推 展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商 機 四 提 供 高 屏 地 區 民 眾 知 性 之 旅 與 相 關 保 育 觀 念 五 促 進 琉 球 地 區 目 前 刺 網 收 購 後 其 沿 近 海 及 民 間 潮 間 帶 採 集 漁 業 轉 型, 帶 動 地 區 觀 光 生 態 旅 遊 行 業 六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公 產 之 再 活 化 6 文 化 創 意 文 化 創 意 南 島 及 客 家 文 創 暨 觀 光 計 畫 培 植 計 畫 總 經 費 : 350 萬 元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處 產 業 發 展 科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計 畫 目 標 : 一 完 成 特 色 手 工 藝 研 發 中 心 未 來 委 託 民 間 營 運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二 完 成 適 合 高 屏 地 區 引 進 之 文 創 產 業 業 態 規 模 結 構 及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之 關 係 分 析 報 告 三 研 擬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並 形 成 文 創 產 業 群 聚 之 策 略 四 完 成 在 地 人 才 輔 導 及 開 業 示 範 五 完 成 產 銷 中 心 文 創 觀 光 網 及 觀 光 結 合 之 規 劃 A 312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項 次 7 8 中 央 6 大 新 興 產 業 所 屬 歸 類 醫 療 照 護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地 圖 所 屬 歸 類 綜 合 及 其 他 計 畫 名 稱 南 台 灣 高 齡 者 多 元 照 顧 產 業 計 畫 預 估 經 費 需 求 總 經 費 : 500 萬 元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優 先 順 序 主 辦 :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探 討 長 期 照 護 園 區 之 開 發 營 運 模 式 及 可 行 性 建 立 以 老 人 為 主 體 的 生 活 園 區, 發 展 多 層 級 連 續 性 服 務, 運 用 園 區 專 業 服 務 支 持 社 區 化 照 顧, 讓 長 輩 在 地 老 化, 安 享 有 尊 嚴 的 晚 年 二 行 銷 南 台 灣 的 溫 暖 陽 光 及 精 緻 農 業, 結 合 觀 光 與 文 化 資 源, 發 展 高 屏 區 長 期 照 護 產 業, 活 化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空 間 三 整 合 與 建 構 南 部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樞 紐, 提 供 人 才 培 育 與 訓 練, 及 學 習 研 究 之 功 能 四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適 宜 引 進 照 護 產 業 業 態 規 模 結 構 及 上 下 游 廠 商 關 聯 分 析 並 評 估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方 式 五 研 擬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並 形 成 長 期 照 護 產 業 群 聚 之 策 略 高 屏 地 區 設 置 遊 艇 碼 頭 發 展 洋 總 經 費 : 交 通 部 觀 光 旅 遊 海 洋 產 業 A 休 憩 產 業 先 期 規 劃 暨 招 商 計 畫 250 萬 元 觀 光 局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協 同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計 畫 目 標 : 一 研 擬 整 體 性 之 高 屏 地 區 海 洋 遊 憩 產 業 先 期 規 劃, 達 成 區 域 分 工, 整 合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發 揮 產 業 整 合 加 值 及 群 聚 效 益 二 以 興 達 港 為 高 屏 地 區 發 展 海 洋 休 憩 產 業 核 心, 進 行 招 商 規 劃, 包 括 投 資 條 件 說 帖 潛 力 廠 商 需 求 開 發 模 式 評 估 及 財 務 計 畫 分 析, 作 為 研 擬 招 商 策 略 及 相 關 文 件 之 參 考 三 落 實 興 達 港 區 開 發 計 畫, 啟 動 招 商 程 序, 進 行 港 區 實 質 開 發, 引 入 民 間 投 資 資 金 A 9 綜 合 及 其 他 鋼 鐵 金 屬 石 化 產 業 國 道 7 號 仁 武 園 區 設 置 計 畫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協 同 : 交 通 部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提 高 國 道 7 號 高 雄 路 段 財 務 自 償 率 二 開 發 國 道 7 號 仁 武 園 區, 提 升 本 市 就 業 率 總 經 費 : 600 萬 元 交 通 部 A 10 高 屏 溪 舊 鐵 橋 文 化 觀 光 廊 帶 產 業 總 經 費 : A 觀 光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文 建 會 發 展 及 經 營 整 合 規 劃 600 萬 元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協 同 : 屏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整 合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教 育 不 同 部 門 能 量, 研 擬 高 屏 溪 舊 鐵 橋 文 化 觀 光 廊 帶 產 業 發 展 及 經 營 整 合 規 劃 二 評 估 高 屏 溪 舊 鐵 橋 重 新 連 通 與 再 利 用 之 可 行 性, 研 析 各 種 連 接 方 案 三 規 劃 屏 東 市 ( 六 塊 厝 車 站 ) 及 大 樹 區 ( 九 曲 堂 車 站 ) 自 行 車 道, 活 化 高 屏 溪 左 右 岸 人 文 生 態 與 觀 光 資 源 四 藉 由 跨 區 域 及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之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評 估 民 間 投 資 之 財 務 可 行 性,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共 創 產 業 發 展 效 益 31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項 次 11 中 央 6 大 新 興 產 業 所 屬 歸 類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地 圖 所 屬 歸 類 計 畫 名 稱 預 估 經 費 需 求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優 先 順 序 高 屏 地 區 農 產 品 國 際 通 路 開 發 計 總 經 費 : 行 政 院 農 A 精 緻 農 業 精 緻 農 業 畫 250 萬 元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協 同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計 畫 目 標 : 一 進 行 國 外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瞭 解 各 國 農 產 品 進 出 口 相 關 規 定 ( 含 檢 疫 條 件 ) 各 國 農 產 品 消 費 習 慣 及 市 場 交 易 情 形, 作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開 發 國 際 市 場 之 參 考 二 研 擬 具 體 農 產 品 國 際 行 銷 規 劃 及 行 銷 策 略, 拓 展 高 屏 地 區 農 產 品 國 際 行 銷 通 路 三 針 對 高 屏 地 區 未 來 農 業 產 業 佈 局 發 展 可 能 遭 遇 之 議 題 提 出 可 行 性 建 議 四 研 擬 從 事 農 產 品 外 銷 之 貿 易 商 獎 勵 外 銷 之 輔 導 方 案 相 關 輔 導 辦 法 及 認 證 標 準 訂 定 五 規 劃 成 立 高 屏 地 區 農 產 品 外 銷 中 心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會 展 產 業 綜 合 及 其 他 南 臺 灣 會 展 產 業 行 動 綱 領 及 躍 升 發 展 計 畫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12 計 畫 目 標 : 一 落 實 臺 灣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二 推 動 南 臺 灣 區 域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與 城 市 競 爭 力 提 升 三 推 動 南 部 區 域 會 展 資 源 平 台 整 合 及 會 展 空 間 資 源 建 置 總 經 費 : 380 萬 元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A 13 14 文 化 創 意 觀 光 旅 遊 文 化 創 意 觀 光 產 業 高 屏 區 域 文 創 與 觀 光 產 業 接 軌 整 合 計 畫 總 經 費 : 260 萬 元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協 同 : 屏 東 縣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處 計 畫 目 標 : 一 整 合 高 屏 區 域 文 創 與 觀 光 產 業 之 資 源 與 相 關 政 策, 改 善 過 去 文 創 或 觀 光 計 畫 之 執 行 過 於 分 散 二 改 善 高 屏 區 域 文 創 與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點 之 交 通 不 便 因 素 三 規 劃 可 行 之 示 範 路 線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與 示 範 路 線 試 營 運 南 臺 灣 惡 地 景 觀 資 源 整 合 發 展 總 經 費 : 行 政 院 農 A 觀 光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計 畫 350 萬 元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從 觀 光 遊 憩 地 景 保 育 社 區 發 展 地 方 產 業 振 興 四 個 面 向, 研 擬 南 臺 灣 惡 地 景 觀 資 源 整 合 發 展 之 實 質 計 畫 二 評 估 建 立 跨 區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或 參 考 劃 設 國 家 風 景 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地 景 公 園 方 式 經 營 管 理, 並 配 合 研 擬 民 間 參 與 觀 光 產 業 投 資 機 制 三 研 提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生 態 設 計 準 則, 針 對 重 點 地 區 繪 製 基 本 規 劃 設 計 圖 說 及 評 估 投 資 開 發 成 本 效 益 A 314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項 次 15 16 中 央 6 大 新 興 產 業 所 屬 歸 類 綠 色 能 源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地 圖 所 屬 歸 類 鋼 鐵 金 屬 石 化 產 業 計 畫 名 稱 高 雄 石 化 產 業 佈 局 及 高 值 化 策 略 規 劃 預 估 經 費 需 求 總 經 費 : 350 萬 元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優 先 順 序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協 同 :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計 畫 目 標 : 一 落 實 高 雄 海 空 經 貿 城 整 體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二 盤 點 目 前 石 化 產 業 發 展 的 瓶 頸, 研 擬 高 雄 地 區 石 化 產 業 發 展 佈 局 之 因 應 策 略 規 劃 三 依 國 外 經 驗, 探 討 石 化 產 業 如 何 在 兼 顧 環 保 與 公 安 之 條 件 下 永 續 發 展 四 整 合 各 中 央 相 關 部 會 及 民 間 業 者 之 意 見, 期 對 石 化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佈 局 凝 結 共 識 五 促 進 石 化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高 值 化 發 展,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總 經 費 : B 綠 色 能 源 綠 色 能 源 高 屏 地 區 綠 能 家 園 計 畫 經 濟 部 120 萬 元 主 辦 :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協 同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計 畫 目 標 : 一 以 永 久 屋 基 地 的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能 發 電 裝 置, 透 過 發 電 收 入, 補 貼 風 災 後 居 民 的 生 計 問 題, 以 永 久 屋 社 區 如 : 禮 納 里 部 落 慈 濟 大 愛 村 與 五 里 埔 永 久 屋 1 基 地 為 實 驗 基 地, 打 造 綠 色 永 續 家 園 二 藉 由 永 久 屋 太 陽 光 電 基 地 作 為 示 範 點, 擴 大 太 陽 能 發 電 的 市 場 內 需, 以 提 高 綠 能 廠 商 進 駐 高 屏 地 區 的 投 資 意 願, 並 創 造 在 地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B 315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二 自我評估 每周固定召開工作會議 本計畫團隊每周固定召開平台工作會議 以確實掌握工作進度 圖 10.2.1 平台工作會議 邀請主管機關參與重要會議 本計畫邀請經建會參與 13 案工作聯席會議及綱要計畫研討會 提 案研討會 期中審查等各項重要會議 圖 10.2.2 邀請主管機關參與重要會議 316
第十章 99 年建立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平台協助垂直橫向整合 圖 10.2.3 平台協助垂直橫向整合示意圖 本計畫每季召開工作聯席會議 並邀集中央部會 地方政府與各計 劃團隊進行交流討論 搭起計劃團隊與政府部門之間溝通橋梁 有效地 協助垂直及橫向整合 除聯席會議外 亦邀集經建會主管單位參與綱要 計畫研討會 提案研討會 期中審查 期末成果發表與 100 年度提案研 討會等重要會議 317
99 年建立高高屏區域合作平台暨運作機制計畫 重要訪談 為求對於高屏地區產業的深入了解 本計畫團隊拜訪高雄市 屏東 縣產業相關單位 進行高屏產業調查 此外 並於經濟部南部產業推動 辦公室成立之際 拜訪並進行意見交流 圖 10.2.4 平台重要訪談照片 工作達成率 圖 10.2.5 平台工作達成率示意圖 318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針 對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的 工 作 檢 討 如 上 圖, 依 約 完 成 提 案 說 明 會 研 討 會 與 成 果 發 表 會, 每 月 提 送 管 考 之 13 案 工 作 進 度 月 報, 並 依 收 到 公 文 或 通 知 出 席 13 案 之 報 告 座 談 會, 此 外, 為 加 強 各 案 間 垂 直 及 橫 向 整 合 的 溝 通 與 意 見 交 流, 以 舉 辦 工 作 聯 席 會 之 方 式 達 成 效 果, 並 協 同 市 縣 政 府 其 他 單 位 舉 辦 之 產 業 座 談 會, 確 實 掌 握 產 業 政 策 與 實 際 需 求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本 計 畫 團 隊 針 對 12 規 劃 案 之 工 作 團 隊 高 雄 市 研 考 會 及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發 放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各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本 計 畫 團 隊 之 滿 意 度, 共 發 放 31 份 有 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所 述 : (1) 工 作 聯 席 會 流 程 安 排 對 於 工 作 聯 席 會 流 程 安 排 順 暢 一 題 勾 選 非 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6 份, 勾 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21 份, 勾 選 普 通 之 問 卷 數 共 4 份 合 計 各 單 位 對 於 工 作 聯 席 會 流 程 安 排 感 到 滿 意 以 上 之 程 度 達 到 87% 圖 10.2.6 工 作 聯 席 會 流 程 安 排 調 查 31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2) 工 作 聯 席 會 有 助 於 即 時 溝 通 及 訊 息 交 流 對 於 工 作 聯 席 會 有 助 於 即 時 溝 通 及 訊 息 交 流 一 題, 勾 選 非 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8 份,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20 份 合 計 各 單 位 認 為 工 作 聯 席 會 有 效 促 進 溝 通 與 交 流 之 比 例 約 有 九 成 圖 10.2.7 工 作 聯 席 會 協 助 溝 通 調 查 (3) 區 域 平 台 計 畫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針 對 區 域 平 台 計 畫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一 題, 對 於 本 計 畫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感 到 滿 意 之 比 例 將 近 80% 圖 10.2.8 平 台 工 作 人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320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4) 區 域 平 台 每 月 彙 整 月 報 有 助 於 提 升 計 畫 工 作 進 度 對 於 月 報 彙 整 有 助 於 有 助 於 提 升 計 畫 工 作 進 度 一 題, 合 計 勾 選 非 常 同 意 或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25 份, 顯 示 各 單 位 對 於 月 報 彙 整 達 到 8 成 之 滿 意 度 圖 10.2.9 平 台 月 報 彙 整 滿 意 調 查 (5) 區 域 平 台 網 站 有 效 提 供 最 新 消 息 針 對 區 域 平 台 網 站 有 效 提 供 最 新 消 息 一 題, 合 計 各 單 位 對 於 平 台 網 站 之 滿 意 程 度 超 過 七 成 圖 10.2.10 平 台 網 站 滿 意 度 調 查 32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6) 區 域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執 行 確 實 針 對 區 域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執 行 確 實 一 題, 勾 選 非 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7 份, 勾 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19 份, 顯 示 各 單 位 認 為 本 團 隊 在 管 考 工 作 方 面 執 行 確 實 程 度 高 達 84% 圖 10.2.11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確 實 度 調 查 (7) 對 於 區 域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執 行 滿 意 對 於 整 體 而 言, 對 於 區 域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執 行 滿 意 一 題, 勾 選 非 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11 份, 勾 選 同 意 之 問 卷 數 共 21 份 顯 示 各 單 位 整 體 而 言 對 於 本 團 隊 在 管 考 工 作 方 面 感 到 滿 意 之 程 度 高 達 90% 圖 10.2.12 平 台 管 考 工 作 整 體 滿 意 度 調 查 322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計 畫 團 隊 工 作 大 事 記 表 10.2.1 平 台 工 作 記 錄 表 工 作 主 要 內 容 參 與 者 時 間 地 點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區 域 工 作 平 台 第 一 次 會 議 拜 訪 高 雄 市 政 府 郝 建 生 秘 書 長 請 益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及 相 關 事 務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蔡 淑 貞 專 委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王 瀚 毅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專 員 王 瀚 毅 2010 年 12 月 29 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1 年 1 月 11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秘 書 長 辦 公 室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99 年 13 案 第 一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陳 志 銘 組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林 淑 惠 處 長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市 縣 政 府 各 計 劃 窗 口 2011 年 1 月 20 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7007 會 議 室 討 論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參 加 雲 嘉 南 平 台 區 域 發 展 策 略 研 習 會 觀 摩 98 年 高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各 案 市 府 檢 討 會 高 屏 區 域 100 年 總 體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暨 提 案 說 明 會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蔡 淑 貞 專 委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專 員 王 瀚 毅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專 員 王 瀚 毅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王 瀚 毅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前 高 雄 縣 計 畫 處 計 畫 團 隊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林 淑 惠 處 長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市 縣 政 府 各 局 處 單 位 2011 年 1 月 31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會 議 室 2011 年 2 月 15 日 嘉 義 公 創 意 中 心 2011 年 2 月 23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會 議 室 2011 年 3 月 8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四 維 中 心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32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工 作 主 要 內 容 參 與 者 時 間 地 點 98 年 高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各 案 檢 討 會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99 年 13 案 第 二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計 畫 團 隊 市 府 研 考 會 許 立 明 主 委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林 淑 惠 處 長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研 考 會 王 瀚 毅 2011 年 3 月 9 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行 政 院 南 部 服 務 中 心 胡 以 祥 專 員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林 淑 惠 處 長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市 縣 政 府 各 計 劃 窗 口 2011 年 3 月 30 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7007 會 議 室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2011 年 4 月 15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拜 訪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拜 訪 屏 東 縣 政 府 計 畫 處 等 處 室 計 畫 團 隊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黃 建 龍 主 秘 計 畫 團 隊 原 民 處 蔡 文 進 副 處 長 城 鄉 發 展 處 李 吉 弘 副 處 長 觀 光 傳 播 處 謝 孟 良 副 處 長 農 業 處 姚 志 旺 副 處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彭 凱 鴻 專 員 2011 年 5 月 12 日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2011 年 5 月 12 日 屏 東 縣 政 府 228 會 議 室 期 中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2011 年 5 月 20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會 議 室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99 年 13 案 第 三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拜 訪 南 部 產 業 推 動 中 心 辦 理 高 屏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系 列 座 談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行 政 院 南 部 服 務 中 心 胡 以 祥 專 員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林 淑 惠 處 長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市 縣 政 府 各 計 劃 窗 口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高 雄 政 府 經 發 局 代 表 計 畫 團 隊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發 局 低 碳 及 乾 淨 能 源 文 創 及 觀 光 精 緻 農 業 物 流 產 業 之 官 方 產 業 界 學 術 界 與 學 生 代 表 2011 年 6 月 3 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11F 國 際 會 議 廳 1109 1110 1111 1108 會 議 室 2011 年 6 月 10 日 南 部 產 業 推 動 中 心 2011 年 6 月 -7 月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綠 色 產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高 雄 蓮 潭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324
第 十 章 99 年 建 立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工 作 主 要 內 容 參 與 者 時 間 地 點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區 域 整 合 提 案 研 討 會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99 年 13 案 第 四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參 加 100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作 業 補 助 高 屏 區 域 審 查 會 議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任 祕 書 梁 東 波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以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副 縣 長 鍾 佳 濱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林 淑 惠 處 長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各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陳 志 銘 組 長 行 政 院 南 部 服 務 中 心 戴 雅 明 專 員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謝 惠 卿 副 主 委 市 府 研 考 會 陳 克 文 組 長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研 發 科 李 美 枝 科 長 市 縣 政 府 各 計 劃 窗 口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許 立 明 主 委 王 瀚 毅 專 員 及 相 關 局 處 人 員 計 畫 團 隊 2011 年 9 月 6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3F 第 二 會 議 室 2011 年 10 月 13 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11 樓 會 議 室 2011 年 10 月 26 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2011 年 11 月 11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2011 年 11 月 29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會 議 室 32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三 結 論 與 建 議 平 台 建 立 之 目 的 在 於 有 效 協 助 研 究 機 構 與 政 府 部 門 之 溝 通 橋 梁, 同 時 讓 資 訊 傳 遞 更 加 快 速, 並 達 到 確 實 管 考 各 計 畫 的 目 的 不 過, 在 實 際 執 行 面 中 仍 不 免 遇 到 工 作 執 行 之 困 難, 此 外 對 於 平 台 後 續 發 展 之 課 題 也 應 加 以 重 視 根 據 執 行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問 題 列 點 如 下 :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計 畫 執 行 初 期, 各 計 畫 對 於 平 台 定 位 不 清 楚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與 各 計 畫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不 同, 導 致 平 台 運 作 與 工 作 上 常 產 生 認 知 差 異 高 屏 區 域 平 台 永 續 發 展 問 題 應 被 考 量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建 議 於 明 年 度 發 包 各 計 畫 時 應 將 區 域 平 台 管 考 之 權 利 義 務 明 列 納 入 各 計 畫 標 案 中, 明 定 清 楚 的 規 範 與 制 度 如 : 計 畫 執 行 方 與 平 台 之 合 作 關 係 報 告 繳 交 參 與 討 論 等, 以 利 平 台 與 各 案 在 工 作 溝 通 與 意 見 協 商 的 順 利 進 行, 亦 即, 應 於 各 計 畫 招 標 文 件 中 載 明 與 平 台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藉 此 提 高 橫 向 整 合 之 效 能 另 外, 區 域 平 台 執 行 團 隊 不 宜 每 年 更 替 影 響 運 作 之 穩 定, 應 規 劃 適 當 之 永 續 方 案 降 低 溝 通 成 本 且 跨 區 域 的 整 合,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經 營, 要 形 成 一 個 區 域 聯 合 的 組 織, 有 效 的 運 行 與 達 成 目 標 需 要 考 量 計 畫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規 劃 326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Ⅰ. 中 文 部 分 1. 94 年 農 林 漁 牧 普 查, 農 委 會 2. 94 到 99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綱 要, 高 雄 市 政 府 3. 95 年 工 商 業 普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4. 吳 連 賞 等 (2009) 高 雄 港 對 總 體 經 濟 及 區 域 經 濟 影 響 之 調 查 分 析,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委 託 計 畫 5. 吳 濟 華 張 玉 山 (2010), 高 雄 市 產 業 發 展 白 皮 書,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6. 吳 濟 華 (2002) 高 雄 市 的 產 業 : 從 農 工 重 化 到 高 科 技,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7. 吳 濟 華 等 (2010) 高 雄 市 縣 合 併 總 體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8. 李 長 宴 曾 淑 娟 (2009) 北 臺 與 高 高 屏 區 域 聯 盟 治 理 營 運 之 比 較,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1-60 9. 李 樑 堅 等 (2009), 高 雄 地 區 產 業 再 生 策 略 規 劃,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10. 林 水 波 李 長 晏 (2005) 跨 域 治 理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林 芳 一 劉 筱 慧 (2002) 民 國 100 年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願 景, 經 濟 研 究, 第 2 卷, 頁 169-183 12. 姜 渝 生 等 (2009) 高 高 屏 空 間 資 源 跨 域 整 合 策 略 規 劃,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計 畫 13. 姜 樹 翰 (2001), 台 北 都 會 區 就 業 之 動 態 研 究 : 經 濟 基 礎 與 移 轉 份 額 分 析 的 應 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14.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2010), 屏 東 縣 農 特 產 品 型 錄 15.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2007),96 年 度 高 雄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327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產 業 發 展 與 都 市 空 間 佈 局 規 劃,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委 託 計 畫 16. 高 雄 大 學 (2006), 高 雄 縣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高 雄 縣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17. 高 雄 縣 政 府 (1997a), 高 雄 縣 文 獻 叢 書 系 列 - 高 雄 縣 簡 史 人 物 誌, 高 雄 18.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土 研 究 中 心 (2001), 屏 東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修 訂 計 畫 - 第 二 篇 行 動 計 劃 之 實 施 方 案, 屏 東 縣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19. 產 業 有 家 問 卷 調 查 屏 東 縣 擬 發 展 產 業, 20. 產 業 有 家 問 卷 調 查 高 雄 市 擬 發 展 產 業, 21. 莊 一 仁 (2009), 高 雄 地 區 招 商 引 資 策 略 研 究,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委 託 計 畫 22. 陳 遜 菁 (2007), 台 灣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成 長 變 遷 之 比 較 分 析,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3. 陳 麗 紅 (2008) 跨 域 合 作 治 理 機 制 形 式 之 探 討 高 高 屏 跨 域 合 作 治 理, 高 高 屏 區 域 永 續 治 理 研 討 會 24. 黃 致 誠 薛 雅 惠 趙 建 雄 (1997) 高 雄 縣 產 業, 高 雄 縣 : 高 縣 府 25. 蔡 敦 浩 (2001), 高 雄 都 會 區 建 設 方 案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26. 羅 啟 源 (2007), 高 雄 市 產 業 聚 落 調 查 與 發 展 研 究 計 畫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Ⅱ. 英 文 部 分 1. Bergman, E. & Feser, E., 1999, Industrial and Regional Clusters:Concepts and Comparative Applications West Virginia: WVU 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Web Book. http://www.rri.wvu.edu/webbook/bergman Feser/contents.htm 2. Denise D. and William C.W., 1996, Urban economics and real estate markets. 328
參 考 文 獻 3. Franklin, R., 2004, A Shift-Share Method for the Analysis of Regional Fertility Chang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ecline in Childbearing in Italy, 1952 1991. Geographical Analysis, 36(1), p1-21. 4. Frisken, F., 1991, The contributions of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to the success of Toronto s public transit system: An empirical dissent from the public choice paradigm. Urban Affairs Quarterly, 27, pp.268-292. 5. Horgan, G. W., Devolu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The Emergence of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 Agencies,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 18, No. 3(2003), pp.12-24. 6. Hudson, B., Integrated Team Working Part II: Making the Inter-Agency Connections, Journal of Integrated Care,Vol. 14. No2(2006) pp. 26-36. 7. Nelson, A.C. and Foster, K. A., 1999, Metropolitan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income growth, Journal of Urban Affairs, 21(3), pp.309-324. 8. Ronald J. Hustedde Ron Shaffer and Glen Pulver, 1993, Community Economic Analysis: A How To Manual. 9. Rusk, D., 1995, Cities without suburbs (2nd ed.), 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10. Sirakaya, E., Uysal, M. and Toepper, L., 1995, Meas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South Carolina s Tourist Industry from Shift-Share Analysis: A Case Study.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1 (2), 55-62. 11. Smith, F. Paytas, J. Gradeck,R.& Andrews,L, 2002, Cluster-based community Development Strategies.,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A Guide for Integrating Communities with Regional Industry Cluster Strategies. 12. Toh, R., Khan, H. and Lim, L.L., 2004, Two-Stage Shift-Share Analyses of Tourism Arrivals and Arrivals by Purpose of Visit: The Singapore Experience.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43(1), 57-66. 329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Ⅲ. 參 考 網 站 1.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http://www.stat.gov.tw/mp.asp?mp=4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3.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 縣 市 改 制 說 明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55730&ctnode=2313 4.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1780 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http://www.coa.gov.tw/show_index.php 6.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園 區 http://www.pabp.gov.tw/ 7.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http://www.afa.gov.tw/index.asp 8. 屏 東 產 業 文 化 館 整 修 完 成 (2010), 大 紀 元 時 報,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8/18/n2998921p.htm 9. 屏 東 縣 政 府 http://www.pthg.gov.tw/tw/index.aspx 10. 屏 東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http://www.pthg.gov.tw/plancab/filedl_detail.aspx?s=10306&n=13942 11. 洪 志 銘 (2010) 台 灣 海 洋 產 業 範 疇 研 擬 與 初 步 分 析 全 球 台 商 e 焦 點 網 站 http://twbusiness.nat.gov.tw/epaperarticle.do?id=56918016 12. 高 雄 市 南 星 計 畫 遊 艇 專 區 資 訊 網 http://www.urbanet.com.tw/nanxingproject/origin.html 13.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http://cabu.kcg.gov.tw/report/reporttypefile.aspx?id=6&menuid=183 14.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http://kcmb.kcg.gov.tw/ 15.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http://boe.kh.edu.tw/ 16. 高 雄 市 統 計 年 報 98 年 http://kcgdg.kcg.gov.tw/book/yearbook/book.htm#atop 17. 高 雄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http://paymaster.kscg.gov.tw/style/front001/bexfront.php 330
參 考 文 獻 18. 高 雄 縣 統 計 資 料 庫 http://163.29.105.99/intranet/paymaster/05statistics/pxweb2004-tp/dialog/ statfile9.asp# 19. 經 濟 部 統 計 處 http://210.69.121.6/gnweb/publicservice/wfrmmain.aspx 331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332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團 隊 回 應 經 建 會 陳 志 銘 組 長 1. 本 案 報 告 書 完 成 98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各 計 畫 之 內 容 整 理, 同 時 也 在 區 域 之 基 礎 環 境 條 件 下, 提 出 高 屏 區 域 之 產 業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作 為 100 年 度 的 提 案 基 礎,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在 中 山 大 學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之 協 助 下, 今 年 度 的 跨 域 運 作 尚 稱 順 利, 期 待 100 年 度 交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接 棒 後 能 讓 合 作 事 項 更 為 緊 密 內 容 更 為 多 元 2. 針 對 本 報 告 書 及 本 年 度 之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謹 提 供 以 下 建 議 供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規 劃 團 隊 參 考 : (1)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之 現 況 環 境 分 析 引 用 的 資 料 雖 來 自 不 同 之 參 考 文 獻, 惟 寫 法 上 應 該 有 一 致 化 之 處 理 模 式, 目 前 的 作 法 仍 區 分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等 3 縣 市 分 別 描 述, 資 料 整 合 度 尚 有 不 足, 例 如 表 3.2.1 高 雄 市 各 區 面 積 與 人 口 分 布, 表 達 出 各 區 之 村 里 數 鄰 數 戶 數 及 人 口 數 等, 然 表 3.2.2 卻 為 屏 東 縣 歷 年 戶 數 及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前 者 缺 乏 時 間 序 列 的 資 料, 後 者 則 缺 乏 空 間 單 元 之 統 計 資 料, 建 議 在 資 料 整 理 上 應 可 再 補 充 相 關 資 訊 並 整 合 在 一 起, 從 高 屏 區 域 的 整 體 觀 點 作 資 料 的 呈 現 較 為 適 宜, 另 外 產 業 從 業 人 口 數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經 營 概 況 等 相 關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均 應 再 進 一 步 整 理 成 高 屏 區 1. 感 謝 評 審 肯 定 2. 感 謝 評 審 指 正, 已 將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之 現 況 與 環 境 分 析 內 容 修 正 為 較 一 致 化 之 表 現 形 式, 表 3.2.1 已 修 正 為 與 表 3.2.2 一 致 的 歷 年 戶 數 及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請 見 第 25 頁 此 外, 各 產 業 從 業 人 口 數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經 營 概 況 等 相 關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亦 已 提 供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之 量 化 統 計 資 料 333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團 隊 回 應 域 的 統 計 資 料 (2) 本 會 98 年 度 補 助 高 屏 區 域 計 有 高 高 屏 跨 域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整 合 規 劃 及 多 功 能 運 輸 中 心 等 6 案 計 畫, 除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外, 其 餘 5 案 是 否 有 檢 討 為 何 無 法 進 一 步 落 實? 以 下 提 供 幾 個 方 向 供 參 考 : 首 先 應 檢 討 審 查 會 議 是 否 有 邀 請 主 管 部 會 共 同 參 與? 若 有 邀 請 卻 無 出 席, 至 少 也 應 正 式 函 文 請 主 管 部 會 就 計 畫 內 容 表 示 意 見 其 次, 檢 討 計 畫 的 規 劃 精 神 是 否 有 考 量 財 務 的 觀 點? 如 果 缺 乏 財 務 的 評 估, 如 何 取 得 主 管 部 會 的 支 持? 最 後, 檢 討 計 畫 推 動 的 方 向 是 否 有 考 量 民 間 的 投 資? 如 果 只 是 一 味 要 求 政 府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均 頗 為 困 難 之 際, 要 實 現 僅 用 公 務 預 算 支 持 的 計 畫 恐 將 遙 遙 無 期 因 此 本 會 推 動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之 目 的, 就 是 期 待 能 藉 助 民 間 規 劃 公 司 的 創 意,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找 到 公 共 建 設 的 外 部 性 效 益 或 商 機, 從 提 高 計 畫 自 償 率 的 作 法 讓 規 劃 方 案 能 早 日 實 現 (3)99 年 度 的 補 助 計 畫 已 開 始 納 入 財 務 規 劃 的 觀 點, 代 表 各 規 劃 團 隊 經 過 一 年 多 的 操 作, 已 逐 步 掌 握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的 精 神, 評 估 的 目 的 有 二, 一 是 評 估 區 域 本 身 的 基 礎 條 件 是 否 已 足 夠, 二 是 評 估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能 面 對 (2)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已 補 充 檢 討 98 年 度 補 助 高 屏 區 域 等 6 案 與 主 管 部 會 互 動 情 形, 以 及 是 否 有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等 面 向, 請 見 第 151 頁, 表 5.3.2 98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補 助 案 檢 視 表 (3)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已 將 99 年 度 各 補 助 計 畫, 依 計 畫 成 果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等 面 向 進 行 整 理, 請 見 第 六 章 三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補 助 案 檢 討, 第 223 頁 至 第 234 頁 334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團 隊 回 應 市 場 機 制 的 挑 戰 ; 如 果 時 間 允 許, 請 規 劃 團 隊 在 整 理 99 年 度 計 畫 能 從 三 個 面 向 進 行 整 理, 一 是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二 是 計 畫 之 重 要 課 題 與 具 體 結 論, 三 是 具 備 量 化 數 據 的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4) 規 劃 團 隊 對 於 98 99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的 後 續 建 議 與 檢 討 過 於 客 氣, 請 從 務 實 的 觀 點 提 出 計 畫 檢 討 與 建 議, 這 才 能 真 正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引 領 至 正 確 的 規 劃 方 向, 以 避 免 規 劃 成 果 不 幸 淪 為 書 架 上 的 規 劃 報 告 書, 這 樣 的 結 果 不 是 只 有 國 家 損 失 區 區 數 百 萬 元 的 規 劃 費, 損 失 更 大 的 其 實 是 地 方 政 府 白 白 錯 失 了 可 能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的 龐 大 經 費 與 成 就 地 方 發 展 的 商 機 3. 感 謝 規 劃 團 隊 一 年 來 對 高 屏 區 域 的 服 務 與 辛 勞, 未 來 的 運 作 應 提 高 至 縣 市 首 長 層 級, 本 部 分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與 屏 東 縣 政 府 研 考 處 能 向 首 長 反 映, 並 讓 首 長 重 視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的 運 作 ; 好 的 規 劃 多 是 透 過 反 覆 不 斷 地 協 調, 以 確 保 其 計 畫 及 財 務 可 行 性, 閉 門 造 車 完 成 的 計 畫 大 多 無 法 面 對 市 場 的 嚴 峻 挑 戰 亦 無 法 取 得 部 會 局 處 的 認 同 ; 未 來 只 要 是 能 取 得 相 關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共 識 的 好 計 畫, 且 在 財 務 規 劃 上 具 備 一 定 的 自 償 率, 本 會 均 會 秉 持 跨 部 會 的 立 場 來 協 助 其 實 現 (4) 感 謝 評 審 指 教, 已 加 強 此 部 分 內 容, 將 98 99 年 度 各 補 助 計 畫 分 從 計 畫 成 果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之 互 動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等 面 向 進 行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並 提 出 後 續 建 議, 期 能 提 供 縣 市 相 關 局 處 參 考 3. 感 謝 評 審 肯 定 335
99 年 建 立 高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暨 運 作 機 制 計 畫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團 隊 回 應 行 政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胡 以 祥 副 研 究 員 屏 東 縣 研 考 處 李 美 枝 科 長 1. 建 議 未 來 推 動 高 屏 區 域 合 作 工 作 之 參 與 層 級, 可 以 提 高 至 縣 市 副 首 長 層 級 以 上, 且 亦 請 重 要 局 處 首 長 一 同 參 與 2. 藉 由 提 高 縣 市 參 與 層 級 後, 建 議 明 年 度 辦 理 區 域 平 台 重 要 會 議 時, 可 邀 請 中 央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與 經 建 會 副 主 委 蒞 臨 指 導,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以 提 高 計 畫 落 實 推 動 的 機 會 針 對 期 末 報 告 書 內 容, 提 供 幾 點 修 正 意 見 與 建 議 : (1) 第 16 頁 未 來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方 向 的 標 題, 請 檢 討 與 其 內 容 之 適 切 性 (2) 第 19 頁 社 會 文 化 面 向 之 標 題 與 促 生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建 立 之 內 容, 其 關 聯 性 請 釐 清 (3) 第 41 頁 及 第 260 頁 有 關 屏 東 航 空 機 場, 目 前 為 已 停 止 營 運, 請 更 新 至 最 新 進 度 (4) 第 64 頁 自 行 車 休 閒 路 網 資 源, 請 新 增 屏 東 縣 國 道 單 車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5) 有 關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之 產 業 分 析, 是 否 需 對 於 精 緻 農 業 作 補 充, 或 係 涵 蓋 於 生 技 產 業 內, 請 再 予 以 釐 清 並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6) 第 259 頁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設 置 計 畫 之 具 體 作 法, 報 告 書 內 容 僅 至 93 年, 目 前 已 有 新 進 展, 請 更 新 相 關 資 料 1.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本 執 行 團 隊 在 第 九 章 100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區 域 整 合 之 構 想 及 建 議 方 向, 亦 有 提 出 相 關 之 建 議 2.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執 行 團 隊 於 本 年 度 第 三 第 四 次 工 作 聯 席 會 已 開 始 邀 集 中 央 部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指 導, 期 望 明 年 度 執 行 團 隊 亦 可 將 此 建 議 納 入 辦 理, 並 提 高 縣 市 參 與 層 級 (1)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此 部 分 內 容 已 加 以 修 正, 請 見 第 16 頁 (2) 感 謝 評 審 指 正, 此 部 分 內 容 已 加 以 修 正, 請 見 第 19 頁 (3) 感 謝 評 審 指 正, 此 部 分 內 容 已 加 以 修 正, 請 見 第 41 頁 及 第 266 頁 (4) 感 謝 評 審 指 正, 已 新 增 屏 東 縣 自 行 車 道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請 見 第 64 頁 至 第 67 頁 (5)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已 將 精 緻 農 業 納 為 適 合 高 屏 區 域 發 展 產 業 之 一, 並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請 見 第 282 頁 至 283 頁 (6)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已 更 新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設 置 計 畫 之 計 畫 概 述 具 體 作 法 之 內 容 與 資 料, 請 見 第 267 頁 至 268 頁 336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意 見 回 覆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團 隊 回 應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7) 第 263 頁 報 告 內 容 有 放 入 屏 東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內 容, 但 卻 未 見 高 雄 縣 市 部 分 之 計 畫, 考 量 該 計 畫 完 成 規 劃 時 間 距 今 已 久, 請 再 斟 酌 是 否 放 入 該 內 容 (8) 第 260 頁 所 提 高 雄 都 會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工 程, 與 屏 東 縣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與 相 關 建 設 較 無 直 接 相 關, 另 請 補 充 養 水 種 電 之 內 容 1. 因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作 業 各 計 畫 契 約 訂 定 之 履 約 期 程 有 所 差 異, 目 前 仍 有 若 干 受 補 助 之 子 計 畫 尚 未 結 案, 有 關 各 計 畫 12 月 份 及 1 月 份 之 進 度 控 管, 仍 請 中 山 大 學 協 助 持 續 追 蹤 提 送 相 關 報 表 2. 有 關 報 告 書 中 第 六 章 99 年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之 內 容 與 實 施 成 果 概 述, 請 統 一 各 受 補 助 子 計 畫 之 撰 寫 格 式, 並 參 照 經 建 會 陳 組 長 所 提 意 見, 納 入 各 計 畫 規 劃 過 程 中 央 部 會 參 與 情 形 主 要 課 題 與 具 體 結 論, 以 及 是 否 提 出 具 體 財 務 評 估 等 內 容 (7) 感 謝 評 審 建 議, 已 修 正 刪 除 該 部 分 內 容 (8) 感 謝 評 審 指 正, 已 刪 除 高 雄 都 會 區 鐵 路 地 下 化 工 程, 此 外, 亦 已 補 充 養 水 種 電 之 內 容, 請 見 第 269 頁 1. 本 執 行 團 隊 將 於 12 月 及 1 月 持 續 進 行 各 計 劃 之 進 度 管 控, 並 提 送 相 關 報 表, 完 成 本 年 度 高 屏 區 域 所 有 計 畫 執 行 之 管 考 作 業 2. 感 謝 委 託 單 位 之 建 議, 已 將 99 年 度 各 補 助 計 畫, 依 計 畫 成 果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會 及 縣 市 局 處 參 與 情 形 財 務 規 劃 評 估 等 面 向 進 行 整 理, 請 見 第 六 章 三 99 年 度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規 劃 作 業 高 屏 跨 域 補 助 案 檢 討, 第 223 頁 至 第 234 頁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