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catalog011125.doc



Similar documents
創新綠能與減碳環境之建構

Microsoft Word - jenesys2009_groupreport_1a_sc.doc

Microsoft Word - 下篇第五章法政建設.doc

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目 录 执 行 摘 要 ii 1. 引 言 vii 2. 中 国 在 新 常 态 下 的 核 心 关 注 3 3. 全 球 资 源 治 理 的 演 变 全 球 资 源 治 理 的 关 键 挑 战 地 缘 政 治 全 球 治 理 和 资 源 对 中 国 和 国 际

Microsoft Word - 綠色消費.doc

局长报告 - 第二份补充报告:关于百年举措的后续行动

HLM-GMBM-WP/ 年 全 球 航 空 对 话 的 目 标 是 : 分 享 关 于 基 于 市 场 的 措 施 的 信 息 及 其 在 解 决 国 际 航 空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一 揽 子 措 施 中 的 作 用 ; 提 供 关 于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制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措施

87期編者的話.doc

仰 賴 石 油 煤 炭 核 能 的 舊 工 業 發 展 模 式, 進 入 永 續 發 展 的 後 碳 時 代 在 第 三 次 工 業 革 命 的 架 構 下, 綠 能 科 技 是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國 際 能 源 總 署 (IEA) 預 測,2016 年 前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Microsoft Word - K7960CH_COAG_2010_Inf_7_ClimateChangeCobenhegen.doc

<4D F736F F D203020A8E2A9A4A6CAA67EB4C1A5BDABCAADB12E646F63>

149內容一.indd

Powermail2用户手册.PDF

(164) CO 2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Kyoto Protocol 2050 CO Bioethanol Bioenergy CO 2

ebook

生態倫理的環境哲學思維探討

Microsoft Word - 本文.doc

ebook

Microsoft Word - 國際視野題目.docx

( 第 13 期 ) 天 津 排 放 权 交 易 所 编 写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1 国 际 2 国 内 6 天 津 排 放 权 交 易 所 动 态 12 重 要 数 据 13

CONTENTS NO COVER STORY 1 COFFEE TIME 4 ADMINISTRATION 6 PRODUCTS 12 AQUARIUS OFFICE LIONS 28 MY HEALTH HUM

物理所刊45期内文.indd

ebook2-1

Made in Tainan 美 印 臺 南 雙 月 刊 編 輯 的 話 摩 登 時 代, 一 段 繁 盛 華 榮 的 黃 金 歲 月 本 期 美 印 臺 南 用 建 築 歷 史, 與 戀 愛, 帶 領 走 進 歡 舞 生 活 的 現 代 起 點 在 臺 南, 很 難 不 注 意 到 這 座 城 市

Link to the Pioneer Spirit 1

「永續發展」議題.PDF

ebook20-2

Microsoft Word - Emissions Trading in AQM_CN.docx

Contents+.indd

<4D F736F F D20C6F8BAF2B1E4BBAFD3EBBAA3C6BDC3E6C9CFC9FDD1D0BEBFB6AFCCACA3A C4EA3132D4C2A3A92E646F6378>

772 CPC Monthly

碳市场快讯

上 海 宝 藤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花 旗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关 于 上 海 宝 藤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募 集 学 科 ( 修 业 年 限 ) 及 内 容, 募 集 人 数 入 学 日 期 学 科 ( 修 业 年 限 ) 内 容 募 集 人 数 4 月 进 学 准 备 1 年 学 科 (1 年 ) 以 要 进 入 日 本 高 等 教 育 机 关 ( 大 学 / 专 进 学 准 备 1 年 半 学 科

粮食安全和扶贫背景下保障可持续小规模渔业自愿准则

1 2 3

174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11 卷 第 3 期 (2015/ 秋 季 號 ) 壹 前 言 氣 候 變 遷 被 視 為 人 類 所 面 臨 的 最 大 危 機 之 一, 然 而 長 期 以 來 人 們 都 將 注 意 力 放 在 氣 候 變 遷 的 科 學 性 和 經 濟 性 的 討

<4D F736F F D20B3C9B6BCBCD1B7A2B0B2CCA9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B1A8CBCDC8D5C6DAA3BA C4EA36D4C23136C8D52E6

7--第五部份-電腦斷層操作手冊.doc

(99學年度)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

untitled

1. 節 約 能 源, 政 府 各 部 門 政 策 規 劃 應 具 有 低 壓 AMI: 100 年 預 計 完 成 700 戶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碳 中 和 概 念, 結 合 民 間 能 量 推 行 節 能 測 試 系 統 擴 增, 並 建 置 電 表 網 路 安 1

prediction B predictionprophecy prophecy prediction -A BC

<4D F736F F D20BBA2C1D6CAAFC7E0C9BDB7E7B5E7B3A1B6FEC6DA E354D5720B7E7B5E7CFEEC4BF2DC9F3B6A8B1A8B8E62D435449>

<4D F736F F D20312D312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CFBBE1B8E5A3A92E646F63>

001.pdf

Climate Resilience proof read.pages

COP COP (Berlin Mandate) UNFCCC COP3* 1997 (Kyoto Protocol) 7 (1)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 (Article 3)

徐 旭 東 董 事 長 ( 左 四 )4 月 17 日 親 自 主 持 裕 歐 輪 (M.V. Cape Europe ) 裕 印 輪 (M.V. Cape India ) 命 名 交 船 及 命 名 儀 式, 並 邀 請 日 本 瑞 穗 金 融 集 團 所

!"#$ % : : * :, :,, 12 : ; ; :D815;P467 :A : (2018) DOI: /j.cnki.cn :,,, ( ) 1992 ( ), 1, :, IPCC ( )

<4D F736F F D20B1B1BEA9D6B8C4CFD5EBBFC6BCBCB7A2D5B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4B4D2B5B0E5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 C4EA36D4C23230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目 錄 第 一 單 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1-1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1-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1-3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1-4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1-5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1-6 第 二 單 元 行 政 管 理

WAP业务流程设计

Microsoft Word - YDB doc

穨CAS1042快速安速說明.doc

ebook12-11

untitled

Microsoft PowerPoint - WatanabeTokyoGas.ppt

<4D F736F F D20CBC4B4A8D0C2CEC5CDF8B4ABC3BDA3A8BCAFCDC5A3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 C4EA3132D4C23232C8D5B1A8CBCDA3A92

亞 洲 電 影 的 未 來 文 化 市 場 及 各 相 關 產 業 的 現 狀 與 發 展 時 間 :2005 年 11 月 11 日 ( 下 午 ) 地 點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戲 劇 院 主 持 : 綜 藝 雜 誌 亞 洲 編 輯 Patrick FRATER 主 講 : 陳 可 辛 (

气体市场 周讯®

2019_0212松本先生_刑の一部執行猶予報告書2.indd

院 长 寄 语 自 2003 年 创 办 经 济 学 - 数 学 双 学 位 实 验 班 以 来, 一 届 届 优 秀 学 子 在 园 丁 的 辛 勤 栽 培 下 正 如 雨 后 春 笋 般 茁 壮 成 长 我 们 期 待 着 借 助 实 验 班 这 一 创 新 性 教 学 平 台, 把 我 们 实

二 0 一 六 年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學 會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高 齡 世 代 的 社 會 福 利 轉 型 科 層 治 理 政 黨 與 公 民 運 動 的 交 織 對 話 The 2016 Annual Conference of Social Welfare Assoc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

<4D F736F F D20312D3120B9ABBFAAD7AAC8C3CBB5C3F7CAE95FB5DAB6FEB4CEB7B4C0A1B8FCD0C25F636C65616E5F76322E646F63>

医 者 仁 心 亲 情 为 民 2 白 衣 风 采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我 院 喜 获 国 家 级 首 批 母 婴 友 好 医 院 称 号 本 报 讯 日 前, 经 中 国 妇 幼 保 健 协 会 评 审, 我 院 喜 获 国 家 级 首 批 母 婴 友 好 医 院 称 号, 得 此

第一章 嚴密入出國管理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导 原 则 主 要 适 用 于 无 源 植 入 性 医 疗 器 械 货 架 寿 命 的 研 究 及 相 关 注 册 申 报 资 料 的 准 备 三 基 本 要 求 ( 一 ) 货 架 寿 命 影 响 因 素 影 响 医 疗 器 械 货 架 寿 命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1B6CFEEC4BFD2BB20B3F5CAB6BCC6CBE3BBFACDF8C2E7A1B7C8CECEF1C8FD20CAECCFA A1A24950D0ADD2E9BACD4950B5D8D6B72E707074>

路演公告.PDF

Microsoft Word - eab3dd1b-1f4f-4f32-b fac9bbe4b_in_for_PDF_printing.doc

ebook67-9

,,,,,,,, 1 TPP TIFA ( ) TPP FTA FTA WTO BIA TPP WHA ( FTA ) APEC : 43

<4D F736F F D20B6ABB2BFB5E7B3A7CCECC8BBC6F8B7A2B5E72DBACBD6A4B1A8B8E62D DB8C7D5C2202D20636C65616E>

<4D F736F F D B0EABBDABA5BA8E2A9A4A8C6B0C8A965ADFBB77CA475A740B3F8A769>

荒 漠 化 前 言 通 常, 当 人 们 想 到 旱 地, 就 会 联 系 到 沙 漠 和 恶 劣 生 存 环 境 艰 难 的 经 济 和 匮 乏 的 水 源 但 这 并 不 是 旱 地 的 全 部 意 义 如 果 管 理 得 当, 旱 地 也 可 以 是 肥 沃 的 良 田, 能 够 提 供 栖

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液说明书

三 禅 修 与 信 仰 ( 一 ) 禅 修 与 信 仰 四 禅 学 与 正 信 的 佛 教 ( 一 ) 禅 即 是 佛 教 ( 二 ) 佛 教 的 基 本 原 则 ( 三 ) 正 统 的 伟 大 宗 教 ( 四 ) 什 么 是 正 信 的 佛 教?..

目 录 Contents 序 言 2 校 历 3 Ⅰ 日 本 在 留 期 间 的 法 律 手 续 13 关 于 居 住 地 ( 变 更 ) 手 续, 在 留 资 格 的 变 更, 在 留 期 间 的 更 新, 再 入 国 许 可 ( 免 再 入 国 制 度 等 ), 资 格 外 活 动 ( 兼 职


/ /

9708-editor.01.qxd

ARP ICMP

40,000,000 3, ,000,

1.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重點特色專案計畫封面.doc

: MRI Brain Imaging and Psychiatric Research in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and Panic Disorder Important lessons in geriat

I

untitled

RS-232C [11-13] 1 1 (PLC) (HMI) Visual Basic (PLC) 402

和韵®晶体管扩音机使用说明书

Decade of the Brain 1 Century of the Brain 2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1970 MRI MRI 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mri

KYON-hantai10-CS5.indd

问 调 用 云 端 的 语 音 服 务 的 接 口 形 式, 对 规 范 语 音 识 别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方 便 客 户 端 的 集 成 调 用, 从 而 促 进 语 音 交 互 应 用 的 推 广 发 展, 促 进 广 大 用 户 充 分 享 受 到 语 音 交 互 带 来 的 快 速

WebST 3.0管理员手册

WebST 3.0管理员手册

Transcription:

( 三 )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部 分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原 列 特 別 預 算 數 780 億 9,100 萬 元, 減 列 25 億 9,300 萬 元, 改 列 為 754 億 9,800 萬 元, 依 據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特 別 條 例 規 定,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 四 ) 通 過 決 議 9 項 : 1 請 經 濟 部 將 自 來 水 公 司 管 線 換 新, 以 減 少 自 來 水 流 失 2 請 交 通 部 規 劃 高 速 鐵 路 南 投 支 線, 以 利 南 投 交 通 之 便 利 3 鑑 於 彰 化 市 區 因 鐵 路 貫 穿, 將 市 區 分 為 東 西 兩 大 區 塊, 致 使 彰 化 市 之 都 市 發 展 嚴 重 受 限, 請 交 通 部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臺 鐵 彰 化 站 高 架 化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並 於 5 年 內 編 列 預 算, 完 成 實 質 建 設 4 為 加 速 彰 化 縣 區 域 發 展, 請 交 通 部 應 加 速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之 建 設, 應 編 入 95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並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5 為 加 速 區 域 發 展,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彰 化 段 ( 鹿 港 至 大 城 段 ) 請 交 通 部 於 95 年 度 編 入 5 年 5,000 億 元 特 別 預 算 中, 並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6 為 加 速 地 方 發 展, 請 交 通 部 加 速 建 設 彰 化 市 東 外 環 道 路 銜 接 員 林 生 活 圈 系 統 道 路, 並 於 95 年 度 編 入 特 別 預 算,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7 有 關 9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未 能 兼 顧 南 部, 尤 其 高 雄 縣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交 通 建 設 至 為 重 要, 請 交 通 部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十 號 國 道 向 美 濃 六 龜 延 續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通 過 於 5 年 內 編 列 預 算, 完 成 實 質 建 設 8 有 關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風 貌 保 存 計 畫 及 馬 祖 地 區 閩 東 傳 統 建 築 聚 落 保 存 計 畫, 建 請 以 追 加 預 算 方 式 編 製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9 94 年 度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客 家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及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項 下 所 編 列 之 相 關 經 費, 並 不 屬 於 臺 灣 博 覽 會 之 預 算,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第 97 條 規 定 之 虞, 主 計 處 應 率 同 相 關 人 員 至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上 述 相 關 預 算 編 列 過 程, 如 有 失 職, 應 予 追 究 責 任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400096071 號 茲 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統 陳 水 扁 行 政 院 院 長 謝 長 廷 15831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壹 審 查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93 年 8 月 30 日 以 院 授 主 忠 一 字 第 0930005415A 號 函 略 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業 已 依 法 編 製 竣 事, 分 別 於 93 年 8 月 18 日 及 8 月 27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2902 及 2903 次 會 議 通 過, 附 同 施 政 計 畫 送 請 本 院 審 議, 關 於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請 作 機 密 件 處 理 本 案 經 提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4 次 會 議 (93 10 1 5) 邀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游 錫 堃 主 計 長 許 璋 瑤 及 財 政 部 部 長 林 全 列 席 報 告 該 預 算 案 編 製 經 過, 並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後 決 定 :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召 集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審 查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隨 即 於 93 年 10 月 13 日 舉 行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依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規 定, 討 論 通 過 分 組 審 查 辦 法 及 審 查 日 程 茲 因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均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另 定 期 專 案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爰 依 據 上 開 分 組 審 查 辦 法 將 營 業 部 分 分 為 5 組, 由 12 個 委 員 會 共 同 參 與, 非 營 業 部 分 分 別 由 各 主 審 之 委 員 會 會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予 以 審 查 另 行 政 院 為 加 強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有 效 整 合 各 界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路, 以 達 成 開 發 新 人 力 資 源,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之 目 標, 預 定 於 94 年 度 設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爰 於 93 年 12 月 2 日 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0930007584 號 函 送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該 院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11 次 會 議 (93 12 17)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經 提 報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2 次 聯 席 會 議 (93 12 20) 決 定 : 請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併 同 其 他 非 營 業 基 金 審 查 復 因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原 係 就 正 常 運 作 期 間 (1 月 1 日 至 2 月 4 日 ) 及 清 理 期 間 (2 月 5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分 別 編 列, 列 於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其 他 預 算 表 項 下 因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施 行 期 限 業 經 本 院 依 該 條 例 規 定, 同 意 延 長 1 年 至 95 年 2 月 4 日 止, 該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爰 據 以 修 正, 改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行 政 院 爰 於 94 年 3 月 10 日 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0940001576 號 函 送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修 正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94 3 25)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與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併 案 審 查,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隨 即 函 送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會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併 同 審 查 15832

貳 預 算 編 製 原 則 及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依 法 係 以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計 畫 為 依 據, 因 此, 九 十 四 年 度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均 在 前 開 既 定 施 政 方 向 與 作 為 之 指 引 下, 為 妥 善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經 審 酌 經 濟 環 境, 分 別 訂 定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如 下 : 一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 ( 一 ) 各 事 業 應 本 企 業 化 經 營 原 則, 設 法 提 高 產 銷 營 運 量, 增 加 收 入, 抑 減 成 本 費 用, 並 積 極 研 究 發 展 及 推 行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改 進 產 銷 及 管 理 技 術, 提 高 產 品 及 服 務 品 質, 以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除 負 有 政 策 性 任 務 者 外, 應 以 追 求 最 高 盈 餘 為 目 標 ( 二 ) 各 事 業 應 衡 酌 國 際 間 與 國 內 同 業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及 經 營 成 果 比 率 所 負 擔 之 社 會 責 任 與 政 策 性 任 務 過 去 經 營 實 績 未 來 市 場 趨 勢 與 擴 充 設 備 能 量 及 提 高 生 產 力 等 因 素, 依 國 營 事 業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考 核 原 則, 按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參 考 指 標 與 組 合 區 間, 妥 定 盈 餘 目 標 所 列 盈 餘, 應 依 規 定 分 配 繳 庫, 非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所 請 由 國 庫 增 資 及 彌 補 虧 損 等, 除 屬 特 殊 必 要 者 外, 均 不 予 考 慮 ( 三 ) 各 事 業 應 依 公 司 組 織 及 非 公 司 組 織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存 續 原 則, 適 時 檢 討 各 事 業 之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及 存 續 事 宜, 並 配 合 編 列 有 關 之 預 算 ( 四 ) 各 事 業 應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政 策 及 推 動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需 要,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加 速 淘 汰 冗 員, 擴 大 業 務 經 營 彈 性, 提 升 生 產 力,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營 運 發 生 虧 損 時, 應 凍 結 員 工 調 薪, 除 負 有 政 策 性 任 務 者 外, 應 予 移 轉 民 營 或 結 束 經 營 ( 五 ) 各 事 業 應 審 慎 規 劃 及 評 估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計 畫, 檢 討 已 執 行 計 畫 進 度 績 效,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新 興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與 替 代 方 案 及 其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應 確 實 評 估 未 來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等 財 務 之 可 行 性, 並 提 供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運 用 之 說 明 ( 六 ) 各 事 業 應 依 核 定 之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原 則, 積 極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以 發 揮 資 產 效 益, 並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 七 ) 各 事 業 應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妥 盡 環 境 保 護 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 並 與 社 會 大 眾 溝 通 協 調, 避 免 環 保 糾 紛, 以 利 重 大 建 設 之 順 利 進 行 二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 ( 一 ) 各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列, 應 符 合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本 撙 節 原 則, 審 慎 估 列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費 率 徵 收 之 收 入, 並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者 外,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費 率 應 適 時 檢 討 調 整, 至 少 應 能 完 整 回 收 成 本 ( 二 ) 各 基 金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適 時 檢 討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及 存 續 事 宜, 並 配 合 編 列 有 關 預 算 凡 營 運 績 效 長 期 欠 佳, 或 喪 失 原 訂 自 償 率, 長 期 累 積 巨 額 短 絀, 已 完 成 或 無 法 達 成 設 置 目 的 者, 應 即 檢 討 裁 撤 或 簡 併 ( 三 ) 各 基 金 應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政 策 及 推 動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需 要,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加 速 淘 汰 冗 員,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15833

( 四 ) 各 基 金 應 審 慎 規 劃 及 評 估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檢 討 已 執 行 計 畫 進 度 績 效,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新 興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與 替 代 方 案 及 其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應 確 實 評 估 未 來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等 財 務 之 可 行 性, 並 妥 適 規 劃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之 運 用 ( 五 ) 各 基 金 應 依 核 定 之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原 則, 積 極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以 發 揮 資 產 效 益, 並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 六 ) 各 基 金 應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妥 盡 環 境 保 護 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 並 與 社 會 大 眾 溝 通 協 調, 避 免 環 保 糾 紛, 以 利 重 大 建 設 之 順 利 進 行 三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係 依 照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所 揭 櫫 之 逐 步 達 成 2008 的 挑 戰, 加 強 創 新 研 發, 健 全 金 融 管 理, 加 速 經 濟 轉 型, 營 造 優 質 投 資 與 經 營 環 境, 厚 植 產 業 發 展 潛 能, 增 進 全 民 福 祉,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打 造 經 濟 繁 榮 願 景 等 重 點 目 標 而 定, 作 為 各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依 據, 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生 產 事 業 : 1 臺 電 公 司 : 配 合 國 內 電 力 需 求 電 業 自 由 化 及 民 營 化 進 度, 規 劃 電 力 事 業 發 展 方 向 ; 加 強 電 網 建 設 及 電 源 開 發 計 畫, 以 充 裕 電 力 供 應, 並 強 化 負 載 管 理 核 能 安 全 及 線 路 機 組 維 修 ; 提 升 系 統 供 電 品 質 及 整 體 售 電 服 務 效 能 ; 持 續 核 廢 料 減 量, 強 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規 劃 與 管 理, 及 研 發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2 中 油 公 司 : 配 合 民 營 化 政 策, 加 強 員 工 溝 通, 執 行 民 營 化 相 關 作 業 ; 以 國 際 一 流 能 源 及 石 化 公 司 之 經 營 績 效 為 標 竿, 全 面 推 動 經 營 改 革 及 策 略 創 新 ; 維 持 臺 灣 陸 上 油 氣 產 量, 積 極 推 動 國 外 探 採 合 作 業 務 ; 拓 展 外 銷 及 代 煉 業 務 並 配 合 環 保 油 品 規 範 要 求 及 市 場 需 求, 規 劃 最 適 煉 製 結 構 ; 持 續 推 動 加 油 站 精 緻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積 極 進 行 北 部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之 建 站 事 宜, 以 提 升 天 然 氣 穩 定 供 應 能 力 ;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持 續 推 動 安 環 與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積 極 進 行 污 染 防 治, 提 升 整 體 安 環 績 效 3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 加 強 企 業 化 經 營 與 民 營 化 可 行 模 式 規 劃 ; 積 極 提 高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及 用 水 品 質, 強 化 供 水 淨 水 效 能, 解 決 區 域 飲 水 問 題 ; 提 升 用 戶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推 動 節 約 用 水 計 畫 4 中 船 公 司 : 加 強 造 船 造 艦 修 船 及 製 機 業 務, 擴 大 再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以 期 順 利 移 轉 民 營 5 臺 糖 公 司 : 妥 善 規 劃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 落 實 組 織 再 造, 確 立 核 心 競 爭 力 經 營 方 向 ; 強 化 事 業 部 功 能, 以 利 轉 型 與 民 營 化 6 漢 翔 公 司 : 持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 配 合 航 太 工 業 政 策, 推 動 航 太 工 業 中 衛 體 系 ; 積 極 研 發 生 產 各 型 軍 用 民 用 航 空 器 及 其 零 組 件, 爭 取 相 關 航 空 產 品 國 際 合 作 開 發 及 生 產 機 會, 拓 展 業 務 7 唐 榮 公 司 : 積 極 推 動 民 營 化 ; 加 強 不 銹 鋼 產 品 行 銷, 繼 續 加 強 營 運 改 造 計 畫 之 執 行 效 能, 提 升 產 品 研 發 及 品 質 ; 積 極 規 劃 土 地 利 用 15834

8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 賡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相 關 作 業, 加 強 企 業 內 部 改 造 ; 強 化 菸 酒 產 品 行 銷, 增 進 顧 客 滿 意 度 ; 戮 力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 二 ) 交 通 事 業 : 9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推 動 郵 政 第 二 階 段 改 制, 提 升 經 營 效 能 及 競 爭 力 ;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供 創 新 優 質 服 務 ; 降 低 郵 政 資 金 處 理 成 本 及 擴 大 運 用 管 道, 支 援 政 府 重 大 建 設 及 民 間 投 資 10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 持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 推 動 寬 頻 產 品 升 級, 擴 張 網 路 服 務 內 涵, 支 援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發 展 ; 積 極 推 展 行 動 與 加 值 業 務 ; 持 續 強 化 客 戶 服 務, 增 加 經 營 績 效 11 港 務 局 : 加 強 港 埠 基 礎 建 設, 推 動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中 心 與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業 務 ; 致 力 商 港 體 制 改 革,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及 競 爭 力 ; 繼 續 推 動 建 構 航 港 資 訊 系 統, 強 化 服 務 功 能 ; 擴 大 招 商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經 營 ; 強 化 服 務 效 能, 吸 引 航 商 增 加 航 運 基 地 貨 量, 維 護 到 港 船 舶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加 強 港 區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12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積 極 推 動 臺 鐵 改 制 公 司, 經 營 企 業 化 ; 辦 理 各 項 鐵 路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及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計 畫 增 添 營 業 車 輛,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系 統 效 能, 促 進 事 業 發 展 ( 三 )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 13 中 央 銀 行 : 審 視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情 勢, 採 行 妥 適 貨 幣 政 策 ; 維 持 物 價 與 金 融 穩 定, 營 造 有 利 經 濟 發 展 之 金 融 環 境 維 持 新 臺 幣 匯 率 動 態 穩 定, 促 進 外 匯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法 規,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審 慎 開 放 新 種 外 匯 商 品,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水 準 ; 強 化 外 資 匯 出 入 監 控 制 度, 掌 握 資 金 進 出 情 況 14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 研 修 相 關 法 規 暨 健 全 費 率 制 度, 強 化 存 款 保 險 機 制 ; 充 實 存 款 保 險 基 金, 提 升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功 能 ; 健 全 金 融 預 警 與 金 融 機 構 危 機 處 理 制 度, 維 持 金 融 秩 序, 保 障 存 款 人 權 益 15 國 營 行 局 ( 臺 銀 土 銀 合 庫 中 信 局 輸 出 入 銀 行 ): (1) 持 續 推 展 各 項 存 放 款 及 外 匯 業 務, 積 極 開 發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 調 整 營 業 收 入 結 構, 提 升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效 益 ;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辦 理 各 項 政 策 性 業 務 (2) 賡 續 積 極 清 理 逾 期 放 款, 提 升 資 產 品 質, 強 化 授 信 融 資 管 道, 提 升 授 信 品 質, 建 構 健 全 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防 範 逾 期 放 款 之 發 生 ;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改 善 經 營 體 質 (3)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拓 展 境 外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引 進 國 際 金 融 商 品, 並 加 強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之 管 理 及 檢 查, 以 促 進 金 融 業 務 自 由 化 及 國 際 化 (4) 積 極 培 訓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現 代 化 經 營 ; 強 化 組 織 功 能,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民 營 化 工 作, 增 加 國 營 金 融 機 構 之 競 爭 力 16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依 檢 討 完 成 之 組 織 定 位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 賡 續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納 保 政 策, 健 全 保 險 費 之 收 繳 基 礎, 落 實 精 算 費 率,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 加 強 辦 理 弱 勢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措 施 及 山 地 離 島 醫 療 服 務 ; 配 合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合 理 分 配 醫 療 資 源, 辦 理 藥 品 特 材 給 付 價 格 之 合 理 化 作 業 ; 發 展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訊 系 統, 繼 續 15835

開 發 相 關 資 訊 作 業 17 勞 工 保 險 局 : 依 檢 討 完 成 之 組 織 定 位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 積 極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補 助 及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並 有 效 管 理 與 運 用 保 險 基 金 ( 四 ) 營 建 事 業 : 18 榮 工 公 司 : 積 極 推 動 再 生 計 畫 與 民 營 化 ; 以 既 有 競 爭 優 勢, 積 極 參 與 重 大 工 程 及 相 關 建 設 之 開 發 ; 建 立 企 業 化 經 營 體 制,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 五 ) 一 般 措 施 : 19 切 實 執 行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一 元 化 執 行 要 點 之 規 定, 以 加 強 資 產 之 合 理 經 營 管 理, 並 配 合 政 策 積 極 檢 討 非 業 務 必 要 資 產 之 處 理, 俾 達 資 產 最 適 規 模 依 國 營 事 業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考 核 原 則 之 規 定, 妥 定 盈 餘 目 標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優 先 在 國 內 資 本 市 場 籌 集 營 運 與 投 資 所 需 資 金 20 衡 酌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彈 性 調 整 民 營 化 之 作 法, 掌 握 市 場 狀 況 及 釋 股 時 機, 積 極 執 行 民 營 化 作 業 加 強 經 營 虧 損 事 業 體 質 改 善 工 作, 適 時 進 行 民 營 化 21 加 強 推 動 企 業 化 與 國 際 化 經 營, 落 實 再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檢 討, 並 輔 導 經 營 艱 困 之 事 業, 增 進 事 業 相 互 協 調 配 合, 確 實 發 揮 整 體 功 能 配 合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之 推 動,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設 定 標 竿 人 力, 加 速 人 力 精 簡,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擴 大 業 務 經 營 彈 性, 提 升 生 產 及 服 務 效 能, 並 以 員 工 績 效 作 為 核 發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之 依 據 22 積 極 推 行 能 源 節 約 措 施, 研 發 或 產 製 環 境 友 善 產 品,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加 強 能 源 規 劃 與 污 染 防 治 強 化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及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推 動 承 攬 商 安 全 管 理, 提 升 工 安 環 保 管 理 績 效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防 範 事 故 發 生 23 加 強 研 究 發 展, 落 實 成 果 應 用, 引 進 關 鍵 技 術, 推 動 生 產 自 動 化 合 理 化, 改 善 製 程, 創 新 產 品, 改 進 產 銷 與 管 理 技 術, 以 提 高 生 產 力 與 產 品 品 質 結 合 國 防 工 業, 輔 導 相 關 工 業 與 衛 星 工 業 之 發 展 24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嚴 密 預 算 執 行 與 績 效 考 核, 加 強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與 會 計 檢 查, 防 止 錯 誤 與 弊 端, 增 進 管 理 功 能 配 合 事 業 發 展, 強 化 董 監 事 會 功 能, 擴 大 授 權 幅 度, 推 動 各 事 業 自 主 管 理 25 加 強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之 先 期 規 劃 與 效 益 評 估, 考 量 執 行 能 力, 核 實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審 慎 評 估 參 加 民 營 事 業 之 投 資, 並 加 強 監 督 與 管 理, 提 高 轉 投 資 收 益 26 遵 循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健 全 採 購 作 業 制 度,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並 審 慎 辦 理 營 繕 工 程 之 設 計 監 造 及 施 工 查 核, 以 強 化 工 程 之 品 質 參 重 要 內 容 一 營 業 部 分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計 26 個 單 位,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56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 兆 5,685 億 元, 增 加 883 億 元, 約 增 15836

3.4% ( 二 )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910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 兆 3,831 億 元, 增 加 1,079 億 元, 約 增 4.5% ( 三 ) 純 益 1,65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854 億 元, 減 少 196 億 元, 約 減 10.6% ( 四 ) 繳 庫 盈 餘 1,99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262 億 元, 減 少 263 億 元, 約 減 11.6% ( 五 ) 上 述 營 業 基 金 94 年 度 之 繳 庫 盈 餘 1,999 億 元, 如 連 同 繳 納 中 央 政 府 稅 捐 1,154 億 元, 及 中 央 政 府 出 售 持 有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中 央 信 託 局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公 司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及 榮 民 工 程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1,140 億 元, 則 94 年 度 對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之 整 體 貢 獻 達 4,293 億 元 ( 六 )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2,164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745 億 元, 增 加 419 億 元, 約 增 24% 主 要 投 資 項 目 包 括 電 力 擴 充 電 信 設 施 石 油 煉 製 及 給 水 設 施 等, 均 為 國 家 建 設 之 重 要 計 畫, 對 提 升 各 事 業 生 產 或 服 務 能 力 增 進 公 共 投 資 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等, 均 有 重 大 助 益 ( 七 ) 國 庫 現 金 增 資 10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7 億 元, 增 加 34 億 元, 約 增 50.7% 係 供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辦 理 重 大 供 水 建 設 計 畫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辦 理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受 委 任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業 務 所 需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用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九 十 四 年 度 非 營 業 基 金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計 有 94 單 位 ( 包 含 作 業 基 金 75 單 位 債 務 基 金 1 單 位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7 單 位 及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1 單 位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4 單 位 係 因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規 定, 增 設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 單 位 ; 依 基 金 檢 討 結 果, 裁 撤 業 務 單 純 規 模 較 小 之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 配 合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裁 撤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作 業 基 金 ; 為 精 簡 組 織,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將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併 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及 依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暨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將 於 年 度 中 依 規 定 處 理 等, 計 減 少 5 單 位, 增 減 互 抵 所 致 另 配 合 機 關 改 制 更 名 者, 計 有 國 立 虎 尾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茲 以 為 加 強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有 效 整 合 各 界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路, 以 達 成 開 發 新 人 力 資 源,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之 目 標, 預 定 於 94 年 度 設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增 列 該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配 合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施 行 期 限 延 長 1 年 至 95 年 2 月 4 日 止, 修 正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爰 修 正 後 94 年 度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分 別 按 作 業 基 金 債 務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及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等 四 類, 列 述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 一 ) 作 業 基 金 : 1 業 務 總 收 入 3,17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073 億 元, 增 加 102 億 元, 約 增 3.3% 15837

2 業 務 總 支 出 2,88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584 億 元, 增 加 305 億 元, 約 增 11.8% 3 賸 餘 28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89 億 元, 減 少 203 億 元, 約 減 41.5% 4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25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76 億 元, 減 少 218 億 元, 約 減 45.8% 5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71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502 億 元, 增 加 217 億 元, 約 增 43.2% 主 要 辦 理 項 目 為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醫 院 機 場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校 舍 等 工 程 及 購 置 土 地 教 學 研 究 與 精 密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等 6 國 庫 現 金 增 撥 基 金 38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71 億 元, 增 加 10 億 元, 約 增 2.7% ( 二 ) 債 務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5,321.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37.4 億 元, 減 少 2,315.8 億 元, 約 減 30.3% 2 基 金 用 途 5,321.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37.3 億 元, 減 少 2,315.8 億 元, 約 減 30.3% 3 賸 餘 0.1 億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4 94 年 度 賸 餘 0.1 億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4.2 億 元, 共 有 賸 餘 4.3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償 債 財 源 ( 三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1,57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395 億 元, 增 加 183 億 元, 約 增 13.1% 2 基 金 用 途 1,683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563 億 元, 增 加 120 億 元, 約 增 7.7% 3 短 絀 10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8 億 元, 減 少 63 億 元, 約 減 37.5% 4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3,009 億 元, 支 應 94 年 度 短 絀 105 億 元, 尚 有 賸 餘 2,904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 四 )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6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 億 元, 減 少 15 億 元, 約 減 19.7% 2 基 金 用 途 4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 億 元, 增 加 30 億 元, 約 增 187.5% 3 賸 餘 1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0 億 元, 減 少 45 億 元, 約 減 75% 4 94 年 度 賸 餘 15 億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177 億 元, 共 有 賸 餘 192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資 本 建 設 計 畫 之 財 源 三 其 他 預 算 :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將 於 94 年 7 月 10 日 屆 期, 爰 編 製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7 月 10 日 止 之 清 理 預 算, 計 編 列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7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638 萬 6,000 元 肆 審 查 經 過 及 審 議 總 結 果 本 案 自 93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94 年 4 月 11 日 止, 由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各 有 關 委 員 會 同 時 舉 行 各 組 會 議, 審 查 行 政 院 所 送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暨 15838

其 修 正 部 分,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及 國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暨 非 營 業 基 金 主 管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及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案 經 各 組 審 查 結 果, 分 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於 94 年 4 月 14 日 舉 行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綜 合 整 理 後, 完 成 審 查 總 報 告, 連 同 經 濟 及 能 源 等 委 員 會 於 94 年 4 月 13 日 審 查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之 審 查 報 告, 一 併 提 報 94 年 4 月 20 日 21 日 25 日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另 行 政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函 送 財 政 部 所 屬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請 免 予 審 議 該 公 司 94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9 次 院 會 (94 4 22) 決 定 : 本 案 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 之 審 查 報 告 併 案 處 理 本 案 經 94 年 4 月 29 日 5 月 9 日 10 日 11 日 13 日 16 日 18 日 20 日 25 日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後, 提 報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14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審 議 結 果 分 別 詳 列 如 後 之 審 議 總 結 果 及 各 組 審 議 結 果, 茲 先 將 審 議 總 結 果 詳 列 如 下 : 一 營 業 部 分 :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部 分, 原 列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568 億 0,775 萬 8,000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910 億 4,813 萬 元, 稅 後 純 益 1,657 億 5,962 萬 8,000 元, 經 調 整 減 除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移 轉 民 營, 其 預 算 免 予 審 議 部 分 後, 行 政 院 核 定 數 修 正 為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020 億 3,062 萬 9,000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377 億 7,350 萬 9,000 元, 稅 後 純 益 1,642 億 5,712 萬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營 業 總 收 入 419 億 1,882 萬 7,000 元, 增 列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327 億 1,222 萬 元, 增 列 稅 前 純 益 92 億 0,660 萬 7,000 元, 至 於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盈 虧 撥 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依 法 核 算 及 分 配, 所 增 加 之 繳 庫 股 息 紅 利, 於 扣 除 中 央 銀 行 增 列 繳 庫 股 息 紅 利 11 億 3,841 萬 3,000 元 後, 其 餘 悉 數 減 列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各 單 位 有 關 之 業 務 計 畫 轉 投 資 重 大 建 設 資 金 運 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 ( 一 ) 作 業 基 金 原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3,175 億 0,902 萬 5,000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889 億 3,775 萬 5,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85 億 7,127 萬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21 億 7,198 萬 2,000 元, 減 列 業 務 總 支 出 7 億 2,664 萬 7,000 元, 減 列 本 期 賸 餘 14 億 4,533 萬 5,000 元, 至 於 餘 絀 撥 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依 法 核 算 及 分 配, 所 減 少 之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悉 數 增 列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各 單 位 有 關 之 業 務 計 畫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 二 ) 債 務 基 金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5,321 億 5,983 萬 3,000 元, 基 金 用 途 5,321 億 5,450 萬 6,000 元, 本 期 賸 餘 532 萬 7,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基 金 用 途 26 億 元, 增 列 本 期 賸 餘 26 億 元, 改 列 為 基 金 來 源 5,321 億 5,983 萬 3,000 元, 基 金 用 途 5,295 億 5,450 萬 6,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6 億 0,532 萬 7,000 元 至 於 業 務 計 畫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15839

( 三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配 合 增 列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修 正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修 正 後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1,578 億 3,587 萬 8,000 元, 基 金 用 途 1,683 億 6,722 萬 4,000 元, 本 期 短 絀 105 億 3,134 萬 6,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基 金 來 源 56 億 1,710 萬 8,000 元, 減 列 基 金 用 途 10 億 8,768 萬 元, 增 列 本 期 短 絀 45 億 2,942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基 金 來 源 1,522 億 1,877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1,672 億 7,954 萬 4,000 元, 本 期 短 絀 150 億 6,077 萬 4,000 元 至 於 各 單 位 之 業 務 計 畫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 四 )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60 億 8,794 萬 1,000 元, 基 金 用 途 45 億 6,950 萬 7,000 元, 本 期 賸 餘 15 億 1,843 萬 4,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均 照 列 三 其 他 預 算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其 他 預 算 項 下,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編 列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7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638 萬 6,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清 理 支 出 100 萬 元, 增 列 清 理 賸 餘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6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738 萬 6,000 元 至 於 清 理 計 畫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四 信 託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信 託 基 金 項 下, 計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施 行 前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等 7 個 基 金, 共 編 列 總 收 入 298 億 2,850 萬 元, 總 支 出 71 億 1,185 萬 3,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27 億 1,664 萬 7,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總 收 入 500 萬 元, 增 列 本 期 賸 餘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總 收 入 298 億 3,350 萬 元, 總 支 出 71 億 1,185 萬 3,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27 億 2,164 萬 7,000 元 至 於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等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五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16 次 會 議 審 議 結 果,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均 暫 照 列, 應 隨 同 本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案 審 議 結 果 調 整, 其 中 歲 入 歲 出 之 調 整, 仍 應 依 本 院 審 議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之 決 議 及 預 算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六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未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除 確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再 協 商,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外, 其 餘 均 照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至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協 商 有 結 論 者,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 協 商 未 獲 結 論 者, 除 交 付 表 決 外, 依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分 組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分 組 審 查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行 政 院 原 列 數 通 過 七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及 院 會 所 收 附 帶 決 議 均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處 理 八 通 案 決 議 8 項 : ( 一 ) 依 據 各 信 託 基 金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旦 信 託 基 金 發 生 虧 損, 將 由 國 庫 負 擔 彌 補 ; 也 就 是 當 基 金 管 理 或 投 資 操 作 發 生 虧 損 時 必 須 要 由 人 民 買 單 既 然 虧 損 要 由 人 民 買 單, 那 麼 基 金 的 15840

投 資 操 作 資 訊 ( 如 : 投 資 標 的 進 出 場 時 間 投 資 已 實 現 與 未 實 現 損 益 等 ) 理 當 要 公 開 予 全 國 人 民 知 道 因 此, 有 鑑 於 國 外 作 法, 特 提 案 要 求, 各 信 託 基 金 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自 94 年 起, 必 須 每 半 年 定 期 公 布 已 處 分 之 投 資 標 的 與 投 資 財 務 報 表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 各 國 營 事 業 9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之 業 務 費 用 或 行 銷 費 用, 除 勞 工 保 險 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已 提 案 刪 減 部 分 及 用 人 費 用 稅 捐 與 規 費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外, 再 統 刪 2%,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三 ) 美 金 匯 率 : 由 1 美 元 兌 新 臺 幣 34 元 修 正 為 1 美 元 兌 新 臺 幣 33 元 ( 四 ) 各 國 營 事 業 94 年 度 不 得 動 支 與 事 業 經 營 不 相 干 之 捐 助 費 用 ( 五 ) 有 鑑 於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多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變 賣 土 地 資 產, 不 僅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金 額 有 日 漸 趨 高 之 勢, 補 辦 預 算 項 目 亦 多 是 不 屬 於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凸 顯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意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規 避 立 法 院 審 議, 誠 已 違 反 預 算 法 規 定 為 促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之 預 算 回 歸 預 算 審 議 程 序, 自 95 年 度 起, 有 關 資 產 變 賣 或 非 屬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均 不 得 再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應 循 預 算 程 序,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據 以 辦 理 ( 六 ) 自 94 年 度 起,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如 有 依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補 辦 預 算 者, 應 比 照 第 二 預 備 金 之 審 議 程 序, 於 執 行 年 度 終 了 前, 列 表 彙 總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以 便 併 入 當 年 度 決 算 ( 七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中 有 關 釋 股 部 分 當 年 度 未 及 執 行, 均 報 經 行 政 院 專 案 核 准, 有 違 預 算 法 第 72 條 :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各 機 關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應 即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款 ; 其 經 費 未 經 使 用 者,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但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經 核 准 者,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款 或 保 留 數 準 備 之 規 定, 因 此, 其 公 股 未 於 當 年 度 確 實 釋 股 者, 不 得 再 行 保 留 ( 八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者, 在 特 種 基 金 中 不 得 違 法 移 作 經 常 性 支 出 使 用 伍 營 業 部 分 各 組 審 議 結 果 第 1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中 央 銀 行 ( 含 中 央 造 幣 廠 中 央 印 製 廠 )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2,240 億 4,756 萬 元, 增 列 金 融 保 險 收 入 信 託 投 資 利 益 15 億 元, 改 列 為 2,255 億 4,756 萬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285 億 1,926 萬 5,000 元, 減 列 中 央 造 幣 廠 營 業 費 用 235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1,285 億 1,690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955 億 2,829 萬 5,000 元, 增 列 15 億 0,235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970 億 15841

3,065 萬 2,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2 億 1,604 萬 9,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採 購 大 型 電 腦 主 機 及 磁 碟 機 等 相 關 設 備 1,200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0,404 萬 9,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 億 4,986 萬 1,000 元, 照 列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各 公 營 行 庫 自 95 年 度 起 有 關 概 括 承 受 各 地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資 產, 不 得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一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6 億 8,794 萬 7,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21 億 8,354 萬 4,000 元, 減 列 營 業 費 用 1,117 萬 6,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21 億 7,236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5 億 0,440 萬 3,000 元, 增 列 1,117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5 億 1,557 萬 9,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628 萬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 億 4,878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除 該 行 條 例 第 4 條 所 定 之 業 務 範 圍 及 其 年 度 預 算 所 揭 示 之 項 目 外, 皆 不 得 涉 入 經 營 二 中 央 信 託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放 款 營 運 量 34 億 9,960 萬 3,000 元 存 款 營 運 量 34 億 4,847 萬 9,000 元 信 託 資 金 業 務 營 運 量 30 億 元 及 購 料 業 務 營 運 量 10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816 億 7,477 萬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5,000 萬 元 手 續 費 收 入 15842

6,00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1 億 1,000 萬 元, 改 列 為 817 億 8,477 萬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804 億 6,302 萬 4,000 元, 增 列 利 息 費 用 4,000 萬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500 萬 元 業 務 費 用 折 舊 及 攤 銷 4,000 萬 元 業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5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1,000 萬 元, 改 列 為 804 億 5,302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2 億 1,174 萬 6,000 元, 增 列 1 億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3 億 3,174 萬 6,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7,878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352 萬 4,000 元, 照 列 三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存 款 保 險 營 運 值 (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40 億 2,329 萬 2,000 元, 增 列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改 列 為 42 億 2,329 萬 2,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40 億 2,329 萬 2,000 元, 減 列 利 息 費 用 500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4,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營 業 費 用 管 理 費 用 359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200 萬 元 ; 另 隨 增 列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調 整 增 列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費 用 1 億 3,244 萬 3,000 元 及 營 業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506 萬 3,000 元, 暨 隨 同 收 支 調 整 增 列 提 存 特 別 準 備 1 億 1,308 萬 4,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2 億 元, 改 列 為 42 億 2,329 萬 2,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0 元, 照 列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830 萬 7,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四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放 款 營 運 量 200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5843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844 億 8,186 萬 1,000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21 億 元 手 續 費 收 入 1 億 元, 共 計 增 列 22 億 元, 改 列 為 866 億 8,186 萬 1,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712 億 1,504 萬 7,000 元, 增 列 利 息 費 用 8 億 9,747 萬 9,000 元 業 務 費 用 稅 捐 與 規 費 4,320 萬 元 ( 營 業 稅 3,600 萬 元 印 花 稅 720 萬 元 ),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2 億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2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1,200 萬 元 營 業 外 費 用 48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7 億 2,187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719 億 3,692 萬 6,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32 億 6,681 萬 4,000 元, 增 列 14 億 7,812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47 億 4,493 萬 5,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原 列 新 增 投 資 24 億 2,500 萬 元, 減 列 籌 設 臺 灣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 億 元 及 投 資 籌 設 臺 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24 億 元, 改 列 為 2,500 萬 元 ; 收 回 投 資 8 億 1,186 萬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臺 銀 以 往 轉 投 資 事 業, 經 常 係 因 政 府 政 策 性 指 示 投 資, 或 原 始 投 資 導 致 惟 數 十 年 來 時 勢 變 遷, 部 分 轉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日 益 困 難, 甚 至 有 5 家 事 業 連 續 3 年 發 生 虧 損, 其 中 包 括 華 僑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開 發 公 司 等 故 建 議 該 行 應 依 行 政 院 相 關 規 定, 儘 速 檢 討 評 估, 若 轉 型 或 提 昇 經 營 效 益 毫 無 希 望 者, 宜 積 極 辦 理 撤 資 或 停 辦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8 億 5,587 萬 6,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購 置 及 汰 換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及 自 動 櫃 員 機 3,500 萬 元, 改 列 為 8 億 2,087 萬 6,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立 法 院 於 90 年 度 主 決 議, 要 求 臺 銀 必 須 在 5 年 內, 也 就 是 民 國 94 年 前, 將 相 關 閒 置 土 地 及 畸 零 土 地 處 理 完 畢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臺 銀 處 理 閒 置 土 地 資 產 部 分, 其 減 列 幅 度 僅 為 23% 左 右, 顯 示 該 行 近 年 來 處 理 閒 置 土 地 進 度 極 為 緩 慢, 尤 其 是 出 租 土 地 方 面, 減 少 比 率 更 僅 為 1.07%, 根 本 無 法 完 成 當 初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現 今, 臺 銀 龐 大 閒 置 資 產 無 法 處 理, 卻 又 重 複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土 地, 顯 有 浪 費 公 帑 之 嫌, 故 臺 銀 應 於 3 個 月 內 向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報 告 購 置 行 舍 用 地 計 畫 及 現 有 閒 置 土 地 ( 含 被 占 用 土 地 ) 之 積 極 性 計 畫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3 億 7,969 萬 2,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補 辦 預 算 項 下 待 整 理 資 產 2 億 5,930 萬 5,000 元, 係 90 年 9 月 14 日 概 括 承 受 臺 灣 省 農 會 屏 東 縣 農 會 及 屏 東 縣 新 園 鄉 農 會 等 3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之 全 部 業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93 年 度 曾 提 出 補 辦 預 算 經 本 院 審 議 決 議 減 列,94 年 度 該 行 仍 以 上 年 度 原 列 方 式 再 行 提 出 補 辦 預 算, 顯 有 違 本 院 上 年 度 決 議 外,90 年 概 括 承 受 至 今 尚 未 整 理 完 畢, 時 間 15844

過 長 實 不 利 相 關 義 務 權 利 之 釐 清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適 切 表 達, 同 意 此 2 億 5,930 萬 5,000 元 補 辦 預 算, 但 須 向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五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552 億 7,768 萬 1,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508 億 6,893 萬 2,000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6,000 萬 元, 改 列 為 508 億 0,893 萬 2,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44 億 0,874 萬 9,000 元, 增 列 6,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4 億 6,874 萬 9,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投 資 2,200 萬 元, 收 回 投 資 3 億 3,391 萬 元, 均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 年 度 營 業 預 算 編 列 轉 投 資 事 業 計 有 15 家, 預 計 累 計 餘 額 為 27 億 2,041 萬 2,000 元, 轉 投 資 事 業 中 不 乏 營 運 績 效 欠 佳 而 產 生 虧 損 者, 或 3 年 內 未 獲 投 資 報 酬 者, 爰 此, 土 地 銀 行 應 依 規 定 檢 討 轉 投 資 15 家 事 業 有 無 必 要 繼 續 持 有, 評 估 是 否 收 回 轉 投 資 為 避 免 轉 投 資 發 生 虧 損, 建 請 對 土 地 銀 行 94 年 度 資 金 轉 投 資 之 收 回 投 資 全 數 凍 結, 俟 向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始 得 動 支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 億 5,631 萬 4,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新 購 及 汰 換 自 動 櫃 員 機 及 端 末 工 作 站 5,564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10 億 0,066 萬 9,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待 整 理 資 產 15 億 4,340 萬 8,000 元, 照 列 六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臺 灣 聯 合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移 轉 民 營, 該 公 司 94 年 度 預 算 同 意 依 行 政 院 來 函 建 議 不 予 審 議, 另 行 政 院 所 編 送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行 政 院 核 定 數 送 本 院 審 議 部 分,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預 算 部 分 七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7 億 5,832 萬 6,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6 億 4,238 萬 3,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1 億 1,594 萬 3,000 元, 照 列 15845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882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八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758 億 5,794 萬 6,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收 入 5,000 萬 元, 減 列 銷 貨 折 讓 1,10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759 億 1,899 萬 4,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685 億 5,918 萬 9,000 元, 除 隨 同 銷 貨 收 入 調 整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4,081 萬 5,000 元 外, 另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旅 運 費 5,000 萬 元 管 理 費 用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2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2,118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685 億 3,800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72 億 9,875 萬 7,000 元, 增 列 8,223 萬 3,000 元, 改 列 為 73 億 8,099 萬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3 億 7,783 萬 7,000 元, 減 列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3 億 5,783 萬 7,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94 年 度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業 預 算 均 照 列, 俟 香 煙 健 康 捐 完 成 立 法 後, 菸 價 格 及 預 算 應 隨 同 調 整 並 至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聯 席 會 專 案 報 告 第 2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經 濟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及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國 營 事 業 去 (93) 年 經 營 情 形, 早 已 超 過 全 年 法 定 盈 餘 甚 多 ; 且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與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前 兩 年 之 盈 餘 亦 遠 遠 超 過 法 定 盈 餘 甚 多 為 確 保 臺 灣 經 濟 復 甦 強 度, 對 於 這 些 已 超 過 法 定 盈 餘 之 國 營 事 業 其 相 關 產 品 應 順 應 國 際 市 場 價 格, 對 於 原 物 料 價 格 已 下 跌 之 產 品, 亦 應 調 降 國 內 產 品 價 格, 以 避 免 15846

政 府 變 相 加 稅 掏 空 人 民 財 產, 因 此, 政 府 不 應 任 意 調 漲 水 電 用 價, 並 應 視 實 際 狀 況 適 時 儘 速 調 降 汽 油 及 瓦 斯 價 格, 以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一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64 億 7,678 萬 元, 增 列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 營 業 資 產 租 金 收 入 5,000 萬 元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1,000 萬 元, 減 列 銷 貨 收 入 15 億 1,000 萬 元 包 含 增 列 油 ( 氣 ) 品 2 億 1,000 萬 元, 減 列 量 販 店 13 億 7,000 萬 元 嘉 年 華 購 物 中 心 2 億 元 蜜 鄰 超 市 1 億 5,000 萬 元 勞 務 收 入 2 億 1,226 萬 8,000 元 其 他 營 業 外 收 入 - 財 產 交 易 利 益 16 億 8,656 萬 6,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33 億 4,883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331 億 2,794 萬 6,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71 億 7,659 萬 7,000 元, 減 列 銷 貨 成 本 15 億 元 勞 務 成 本 2 億 0,186 萬 8,000 元 行 銷 費 用 1 億 元 管 理 費 用 1 億 8,105 萬 8,000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2,200 萬 元 ( 人 事 及 折 舊 費 用 除 外 )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5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外 費 用 1 億 5,000 萬 元 ( 含 停 工 損 失 1 億 元 什 項 費 用 5,0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21 億 5,992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350 億 1,667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臺 糖 公 司 有 關 量 販 店 嘉 年 華 購 物 中 心 及 蜜 鄰 超 市 未 來 營 運 如 何 調 整 及 轉 型, 請 經 濟 部 及 臺 糖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相 關 預 算 (2) 針 對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3 年 度 除 配 合 政 策 出 售 土 地 讓 售 予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用 事 業 及 處 分 畸 零 地 外, 另 變 賣 19 筆 土 地 明 顯 違 反 本 院 92 年 度 審 議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案 之 決 議, 明 顯 藐 視 本 院, 爰 建 議 凍 結 該 公 司 除 用 人 費 用 外 之 所 有 支 出 五 分 之 一, 待 該 公 司 按 季 送 交 本 院 預 算 明 細 支 用 情 形 後, 經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審 議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維 體 例 (3)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其 他 營 業 外 費 用 項 下 盤 存 損 失 編 列 5,961 萬 4,000 元, 以 及 項 下 資 產 報 廢 損 失 編 列 9,826 萬 5,000 元, 全 數 保 留, 須 檢 附 細 目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6 億 9,981 萬 7,000 元, 增 列 11 億 8,890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8 億 8,872 萬 5,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13 億 4,079 萬 6,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5847

1 94 年 度 編 列 計 畫 型 資 本 支 出 設 置 量 販 店 投 資 計 畫 ( 西 屯 店 ) 2 億 9,400 萬 1,000 元 應 予 凍 結, 俟 臺 糖 公 司 提 出 整 體 量 販 店 整 頓 計 畫,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 億 7,429 萬 3,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1) 臺 糖 公 司 前 數 任 董 事 長, 違 背 立 法 院 決 議, 擅 行 決 定 變 賣 土 地 予 私 人 公 司 部 分 應 追 究 其 責 任, 請 經 濟 部 儘 速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查 辦 (2) 該 已 出 售 及 辦 理 登 記 之 19 筆 土 地, 其 標 售 及 買 受 人 如 何 有 無 經 過 評 價 及 鑑 價 手 續, 應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3) 在 前 第 (1) 及 第 (2) 點 未 釐 清 以 前, 本 項 補 辦 預 算 暫 不 通 過 ( 八 ) 通 過 決 議 21 項 : 1 主 計 處 引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的 最 新 資 料 指 出,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自 民 國 93 年 初 以 來, 在 土 地 增 值 稅 減 半 延 長 1 年 政 府 增 撥 3,000 億 元 房 貸 等 因 素 的 激 勵 下 平 穩 上 升 其 中, 全 臺 地 價 總 指 數 最 高 的 為 高 雄 市, 其 次 為 臺 北 市, 第 3 名 為 新 竹 市 臺 糖 公 司 出 售 19 筆 土 地 共 計 2 億 3,672 萬 1,000 元, 其 中 高 雄 縣 市 就 占 了 10 筆 共 計 1 億 9,137 萬 5,000 元, 在 臺 灣 地 價 業 已 平 穩 上 升 的 情 形 下, 不 但 有 賤 賣 國 土 的 傾 向, 且 明 顯 違 反 本 院 92 年 度 所 作 之 決 議, 若 涉 及 行 政 違 失, 應 移 送 監 察 院 進 行 調 查 2 臺 糖 公 司 轉 投 資 臺 灣 神 隆 月 眉 國 際 聯 亞 生 技 中 南 美 開 發 臺 灣 高 鐵 亞 洲 農 牧 巴 斯 夫 臺 氰 等 公 司,94 年 度 預 估 皆 不 分 配 股 利 及 現 金 盈 餘, 上 列 轉 投 資 事 業 虧 損 連 連, 甚 至 爆 發 財 務 危 機, 正 進 行 減 資 或 清 算 作 業 中 ; 為 發 揮 預 警 制 度, 避 免 投 資 本 金 血 汗 無 歸, 爰 要 求 臺 糖 公 司 派 任 各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監 代 表, 應 按 月 提 出 該 投 資 事 業 營 運 報 告 供 本 院 參 考, 以 防 類 似 重 大 損 失 一 再 發 生 3 臺 糖 公 司 加 油 站 遍 布 中 南 部 共 有 60 座 據 點, 提 供 加 油 展 示 產 品 及 宅 配 功 能, 發 油 量 約 占 市 場 1%-2%, 中 油 臺 塑 全 國 3 大 加 油 站 體 系 均 競 相 爭 逐 為 確 保 未 來 臺 糖 公 司 處 分 油 品 事 業 部 時, 避 免 發 生 圖 利 特 定 業 者 之 弊 端, 應 要 求 臺 糖 公 司 未 來 應 定 期 將 處 分 轉 投 資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結 果, 向 本 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4 臺 糖 公 司 除 以 多 角 化 經 營 政 策 解 決 其 營 業 困 境 外, 應 依 歷 年 預 決 算 經 驗, 覈 實 編 列 出 售 土 地 盈 餘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就 閒 置 資 金 提 出 計 畫 方 案 作 有 效 財 務 運 用, 增 加 公 司 營 運 績 效 5 臺 糖 公 司 為 因 應 近 年 來 產 業 結 構 大 幅 變 化, 及 為 改 正 以 往 員 工 吃 大 鍋 飯 之 心 態, 將 所 屬 業 務 劃 分 成 獨 立 的 事 業 部, 而 各 事 業 均 可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應 分 別 揭 露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該 公 司 內 部 亦 已 就 各 事 業 部 盈 虧 分 別 計 算 予 以 編 列, 並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惟 本 年 度 預 算 仍 依 以 前 年 度 方 式 編 列, 未 揭 露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致 使 各 事 業 績 效 不 易 釐 清, 顯 未 尊 重 本 院 審 議 職 權, 故 應 於 以 後 年 度 依 照 各 事 業 別 編 列 其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以 利 本 15848

院 審 查 6 砂 糖 關 稅 配 額 制 自 實 施 以 來, 糾 葛 不 斷, 導 致 砂 糖 供 需 失 衡 價 格 波 動, 為 此, 本 院 委 員 修 法 決 議 開 放 砂 糖 自 由 進 口 惟 囿 於 粗 製 糖 必 須 再 精 煉 方 能 用 於 食 品 加 工, 為 避 免 不 肖 食 品 業 者 直 接 用 粗 製 糖 添 加 於 食 品 中,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並 避 免 進 口 糖 商 聯 合 壟 斷 提 高 價 格 及 發 生 糖 荒 等 影 響 民 生 之 事 件, 行 政 主 管 及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機 關 應 即 早 擬 訂 妥 善 措 施, 確 保 公 眾 利 益 7 行 政 院 將 維 護 蔗 農 權 益 與 臺 糖 公 司 砂 糖 事 業 經 營 以 包 裹 方 式 併 予 考 量, 惟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部 分 稅 則 修 訂 後, 已 取 消 該 公 司 壟 斷 進 口 砂 糖 權 益, 照 顧 蔗 農 權 益 卻 未 隨 之 調 整, 除 有 礙 臺 糖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外, 更 漠 視 監 察 院 對 該 相 關 案 件 之 糾 正, 行 政 院 及 相 關 部 會 應 對 維 護 蔗 農 權 益 研 謀 妥 適 方 案, 予 以 制 度 化, 俾 利 政 策 一 致 8 為 善 加 運 用 閒 置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量 裁 撤 臺 灣 地 區 砂 糖 平 準 基 金 9 臺 糖 公 司 油 品 事 業 連 續 虧 損, 雖 肇 因 於 部 分 加 油 站 區 位 不 佳, 惟 其 公 營 制 度 缺 乏 競 爭 力, 服 務 品 質 遠 不 及 民 營 加 油 站 系 統 方 為 主 因 如 今 該 公 司 為 因 應 利 潤 中 心 制 度 之 建 立, 除 成 立 事 業 部 外, 改 革 方 案 牽 動 公 民 營 加 油 事 業 版 圖, 實 應 審 慎 規 劃, 杜 絕 爭 議 10 臺 糖 公 司 量 販 事 業 蜜 鄰 便 利 超 市 應 嚴 加 督 導 和 管 控 11 有 關 高 雄 軟 體 科 學 園 區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94 年 3 月 28 日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委 員 分 赴 上 述 二 園 區 考 察, 並 對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提 出 討 論 及 作 出 最 後 結 論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部 分, 地 主 臺 糖 公 司 同 意 合 作 開 發 的 新 系 統 公 司 第 1 年 所 欠 地 租 暫 緩 支 付 以 利 進 行 後 續 工 程, 另 新 系 統 與 銀 行 團 之 債 務 由 財 政 部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協 調 延 緩 還 款 及 降 息 事 宜 高 雄 軟 體 科 學 園 區 部 分 由 於 合 作 開 發 的 合 鑫 公 司 要 求 將 整 個 開 發 案 交 付 信 託,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國 有 財 產 局 同 意 積 極 研 究 法 律 問 題 擬 出 解 套 方 案, 土 地 租 金 過 高 問 題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同 意 以 專 案 方 式 呈 報 經 濟 部 調 降, 以 上 結 論 經 濟 部 及 臺 糖 公 司 應 積 極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確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12 臺 糖 公 司 為 因 應 民 營 化, 將 該 公 司 核 心 業 務 切 割 獨 立 成 八 大 事 業 部, 除 量 販 事 業 部 已 要 求 專 案 報 告 外, 其 餘 七 大 事 業 部 請 臺 糖 公 司 就 如 何 推 展 行 銷 以 增 加 公 司 利 潤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13 為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因 錯 誤 決 策, 致 使 南 部 多 項 資 產 閒 置, 且 糖 品 生 產 重 點 集 中 於 南 部, 應 將 臺 糖 總 公 司 遷 往 目 前 閒 置 的 臺 南 百 貨 大 樓, 北 部 臺 糖 大 樓 用 以 出 租, 以 示 為 政 策 負 責, 並 增 加 臺 糖 公 司 收 入 14 臺 糖 公 司 土 地 委 託 經 營 蔬 菜 水 果 等 農 作 物, 應 優 先 與 當 地 或 毗 鄰 縣 市 政 府 農 會 輔 導 農 作 之 組 織 配 合 優 先 承 作, 以 利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農 作 之 推 廣 與 推 展 15 臺 糖 公 司 臺 中 縣 聚 資 農 物 委 託 經 營 水 稻 與 農 政 單 位 鼓 勵 休 耕 政 策 相 違, 應 於 今 年 期 約 到 期 後 不 得 續 約, 並 應 改 為 委 託 經 營 蔬 菜 以 符 合 當 地 農 業 需 求 16 臺 糖 公 司 近 幾 年 遭 地 方 政 府 徵 收 之 土 地 為 數 頗 多, 為 防 被 徵 收 之 土 地 未 依 徵 收 計 畫 15849

使 用, 或 未 依 核 准 徵 收 原 定 興 辦 事 業 使 用, 臺 糖 公 司 應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9 條 之 規 定, 向 原 徵 收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照 原 徵 收 補 償 價 額 收 回 其 土 地 17 為 避 免 賤 賣 國 產 炒 作 土 地, 重 視 本 業 落 實 經 營, 臺 糖 公 司 94 年 度 出 售 土 地 預 算 58 億 9,977 萬 3,000 元, 應 予 刪 減 五 成, 並 不 得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土 地 出 售 事 宜 18 針 對 臺 糖 公 司 近 年 來 賤 賣 國 有 財 產 地 與 炒 作 地 價, 致 使 臺 糖 董 事 長 不 斷 易 人, 員 工 士 氣 低 落 ; 並 因 為 經 理 人 不 重 視 本 業, 僅 進 行 利 益 輸 送 ; 且 加 上 轉 投 資 之 臺 灣 神 隆 公 司 月 眉 世 界 聯 亞 生 技 中 南 美 開 發 臺 灣 高 鐵 亞 洲 農 牧 巴 斯 夫 台 氰 等 公 司,94 年 度 預 估 皆 不 分 配 股 利 及 現 金 盈 餘, 顯 現 臺 糖 派 任 各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監 代 表 未 能 盡 忠 職 守, 以 盡 監 督 之 責 ; 又 因 歷 任 董 事 長 任 期 過 短, 來 去 匆 匆, 影 響 員 工 士 氣, 徒 生 空 穴 謠 言 為 確 切 導 正 臺 糖 營 運, 以 防 止 錯 誤 一 再 發 生, 建 議 針 對 91~93 年 臺 糖 出 售 土 地 及 轉 投 資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及 所 有 以 低 價 出 租 土 地 違 規 使 用 轉 租 圖 利 等 成 立 調 閱 委 員 會, 以 查 明 事 實, 給 全 民 一 個 公 義 的 交 代 19 針 對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八 大 事 業 部 門 ( 生 物 科 技 量 販 油 品 商 品 行 銷 砂 糖 畜 殖 精 緻 農 業 與 休 閒 遊 憩 ) 已 於 93 年 度 各 自 成 立, 各 事 業 均 可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然 本 年 度 仍 依 以 前 年 度 方 式 編 列, 未 揭 露 部 門 別 之 財 務 資 訊, 明 顯 規 避 本 院 之 審 議, 為 利 本 院 之 審 查 與 財 務 之 公 開 透 明, 該 公 司 應 於 95 年 度 起 依 照 各 事 業 別 編 列 其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20 針 對 94 年 度 臺 糖 公 司 繳 納 稅 捐 明 細 表 與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之 數 目 有 所 差 異, 是 否 有 編 列 不 實 之 情 形, 臺 糖 公 司 應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就 前 開 事 項 至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提 出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之 懲 處 方 案 21 針 對 臺 糖 量 販 店 事 業 連 年 虧 損, 尚 需 投 入 多 少 資 金 擔 負 多 少 虧 損 才 能 正 式 獲 利? 多 久 才 能 賺 回 投 入 之 資 本 額? 應 精 算 後 提 出 報 告, 但 在 大 潤 發 23 家 分 店 家 樂 福 33 家 分 店 競 爭 下, 能 否 突 圍 或 虧 損 侵 蝕 固 有 資 產, 在 在 是 嚴 酷 現 實 考 驗, 建 議 臺 糖 停 損 臺 中 西 屯 店, 更 改 經 營 方 向, 擬 定 量 販 事 業 退 場 計 畫 二 中 國 石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4,675 億 4,549 萬 7,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收 入 414 億 7,466 萬 9,000 元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4 億 2,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資 產 租 金 收 入 1 億 2,200 萬 元 多 角 化 經 營 收 入 3 億 元 ), 共 計 增 列 418 億 9,666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5,094 億 4,216 萬 6,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4,547 億 6,701 萬 9,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399 億 5,166 萬 9,000 元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2 億 7,000 萬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440 萬 元 油 氣 輸 儲 費 用 棧 儲 包 裝 代 理 及 加 工 15850

費 2,500 萬 元 探 勘 費 用 海 域 部 分 1 億 5,00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 億 5,000 萬 元 ( 含 專 業 服 務 費 1 億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營 業 外 費 用 補 貼 及 獎 勵 支 出 項 下 辦 理 加 盟 站 經 營 業 務 出 國 考 察 活 動 3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398 億 8,926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4,946 億 5,628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27 億 7,847 萬 8,000 元, 增 列 20 億 0,740 萬 元, 改 列 為 147 億 8,587 萬 8,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11 億 0,467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7 億 7,622 萬 7,000 元, 減 列 專 案 計 畫 14 億 6,798 萬 5,000 元, 項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93 億 0,824 萬 2,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15 項 : 1 要 求 中 油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探 勘 績 效 及 蘊 藏 量 評 估 報 告 2 新 宇 汽 電 共 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積 欠 中 油 公 司 7.2 億 元, 針 對 此 部 分 中 油 公 司 有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請 中 油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說 明,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3 為 避 免 影 響 國 營 事 業 公 司 之 正 常 營 運 及 長 久 累 積 之 國 內 外 商 譽, 自 94 年 度 起 之 各 該 國 營 事 業 公 司 之 預 算 不 得 作 更 改 名 稱 之 使 用 4 (1)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94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參 業 務 計 畫 概 述 七 其 他 重 要 計 畫 ( 十 一 ) 資 產 繳 庫 及 資 本 減 少 ( 第 52 頁 ) 全 項 應 予 刪 除, 表 達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說 明 ( 第 199 頁 至 第 209 頁 ) 之 相 關 科 目 及 文 字 應 配 合 修 正 或 刪 除 但 經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同 意 後 再 辦 理 者 得 併 決 算 辦 理 (2) 嗣 後 年 度 中 油 公 司 亦 不 得 違 背 下 列 92 93 年 度 三 讀 表 決 通 過 之 決 議 原 則 編 列 資 產 繳 庫 及 資 本 減 少 預 算 : 192 年 度 院 會 表 決 通 過 : 為 避 免 中 油 公 司 所 有 之 房 地 資 產 於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遭 不 當 處 分, 造 成 投 資 人 產 生 公 司 資 產 被 掏 空 之 疑 慮, 自 本 (92) 年 度 起 該 公 司 任 何 房 地 資 產 之 處 分 應 正 式 編 列 變 賣 預 算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執 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及 需 要 先 行 辦 理 後 補 辦 預 算 減 資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執 行 房 地 資 產 之 處 分 辦 理, 並 於 編 列 93 年 度 預 算 時, 不 得 編 列 違 背 該 決 議 之 減 資 或 房 地 處 分 等 預 算 293 年 度 院 會 表 決 通 過 : 中 油 公 司 資 產 繳 庫 減 資 案 不 得 併 92 年 及 93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已 表 達 於 93 年 度 預 算 書 中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92 年 12 月 31 日 預 計 數 中 之 減 資 金 額 應 予 回 復 減 資 前 之 金 額,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說 明 所 列 相 關 說 明 同 時 刪 15851

除 5 因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數 極 為 龐 大, 工 程 發 包 案 件 極 多, 為 免 日 後 發 生 工 程 糾 紛, 工 程 監 工 人 員 應 善 盡 監 工 責 任, 隨 時 舉 發 工 程 瑕 疵, 以 避 免 發 生 驗 收 爭 議, 並 嚴 格 檢 討 合 約 內 容 予 以 改 善, 避 免 發 生 損 害, 維 護 公 司 之 正 常 營 運 6 國 內 液 化 天 然 氣 安 全 存 量 因 儲 槽 之 不 足, 目 前 供 應 之 存 量 未 及 10 日, 已 嚴 重 影 響 發 電 及 國 內 工 業 與 民 生 需 要, 經 濟 部 應 督 導 中 油 公 司 興 建 必 要 之 儲 槽, 以 免 影 響 國 內 液 化 天 然 氣 之 供 應 7 為 避 免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全 球 持 續 暖 化 現 象,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第 三 次 締 約 國 大 會 於 1997 年 所 簽 署 之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在 各 國 簽 署 下, 已 於 94 年 2 月 16 日 正 式 生 效, 經 濟 部 已 計 畫 於 95 年 初 召 開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研 商 溫 室 效 應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之 因 應 策 略 中 油 公 司 屬 於 高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及 低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之 石 化 產 業, 即 將 面 臨 衝 擊, 應 及 早 規 劃 因 應 措 施 8 我 國 油 品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中 油 正 從 獨 占 事 業 轉 型 中, 為 避 免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情 事 一 再 發 生, 該 公 司 應 加 強 各 部 門 相 關 法 令 之 宣 導, 以 免 違 反 法 令 並 遭 受 重 罰 另 油 品 價 格 之 訂 定, 亦 應 本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以 免 影 響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9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應 依 其 個 別 營 業 方 針 業 務 需 要 產 品 特 性 決 定 其 自 身 廣 告 或 相 關 宣 傳 費 用 預 算 之 使 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目 參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聯 合 廣 告 採 購 製 作 託 播 等 行 為 10 為 顧 及 中 油 公 司 因 應 油 品 市 場 自 由 化 之 競 爭 及 未 來 之 營 運 發 展, 用 人 費 用 之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應 參 酌 93 年 度 決 算 數 額, 核 實 報 支 11 為 穩 定 國 營 事 業 員 工 工 作 士 氣 及 國 營 事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國 營 事 業 之 久 任 年 資 獎 金 應 適 用 至 民 營 化 基 準 日 結 算, 且 應 做 合 理 之 補 償 結 算 12 中 油 公 司 在 93 年 11 月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前, 針 對 不 同 地 區 實 行 漁 船 用 油 差 別 待 遇 ; 以 50 加 侖 甲 種 漁 船 用 油 售 價 而 言, 在 宜 蘭 大 溪 北 關 蘇 澳 內 埤 等 站, 價 格 最 便 宜 僅 為 1,964 元, 基 隆 八 斗 子 售 價 2,014 元, 然 而 高 雄 地 區 包 括 興 達 港 梓 官 永 安 彌 陀 等 則 為 2,114 元, 漁 船 用 油 油 價 一 國 三 制, 顯 有 涉 及 政 策 性 買 票 之 嫌 為 發 現 真 實, 追 查 決 策 過 程 是 否 妥 適, 爰 要 求 該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釋 群 疑 13 行 政 院 核 定 高 雄 煉 油 廠 自 五 輕 動 工 日 起 實 施 之 25 年 遷 廠 計 畫, 已 按 原 定 時 程 執 行 中, 第 1 期 7 個 工 場 已 分 別 拆 遷 完 畢, 第 2 3 期 工 場 拆 遷 應 於 民 國 94 年 及 民 國 104 年 完 成 惟 近 來 中 油 曾 主 張 就 地 於 高 雄 廠 興 建 第 八 輕 油 裂 解 工 場, 另 中 油 體 系 石 化 業 者 亦 頻 頻 建 議 高 雄 煉 油 廠 不 要 遷 離, 致 中 油 公 司 計 畫 翻 案 而 推 動 高 廠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石 化 園 區 此 舉 已 令 後 勁 居 民 感 到 不 安 提 出 強 烈 抗 議, 認 為 中 油 失 信 於 民, 政 策 推 動 貴 在 一 貫 性 與 持 續 的 執 行 力, 爾 後, 政 策 改 變 更 需 要 協 調 獲 得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同 意, 否 則 中 央 應 保 證 高 雄 煉 油 廠 25 年 遷 廠 計 畫 一 定 要 按 原 定 時 程 執 行, 並 在 民 國 104 年 完 成 15852

14 中 油 公 司 所 屬 臺 北 市 松 仁 路 中 油 大 樓 目 前 作 出 租 使 用 合 計 4 樓 層, 其 係 預 留 為 公 司 日 後 營 運 發 展 及 邁 向 國 際 化 之 總 部 所 用, 不 得 收 歸 國 有 15 因 應 京 都 議 定 書 規 範 二 氧 化 碳 之 減 量 措 施, 中 油 公 司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所 列 15 億 4,080 萬 4,000 元, 除 從 事 該 公 司 本 業 之 研 究 發 展 以 外, 應 依 據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之 決 議, 儘 量 配 合 加 強 減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及 替 代 能 源 研 究, 並 將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送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三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698 億 3,865 萬 1,000 元, 增 列 2,255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3,698 億 6,120 萬 1,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788 億 6,767 萬 9,000 元, 減 列 火 力 發 電 費 用 8 億 2,733 萬 1,000 元 ( 含 水 電 費 2,733 萬 1,000 元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8 億 元 ) 核 能 發 電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1 億 7,000 萬 元 購 入 電 力 汽 電 共 生 部 分 5 億 元 輸 電 費 用 1 億 元 配 電 費 用 1 億 元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害 防 治 計 畫 費 用 2,000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5 億 3,516 萬 2,000 元 ( 含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4,000 萬 元 棧 儲 包 裝 代 理 及 加 工 費 4,000 萬 元 竊 電 稽 查 獎 金 1 億 0,905 萬 5,000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行 銷 費 用 及 管 理 費 用 項 下 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4,00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 不 含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8 億 4,227 萬 6,000 元 )1 億 4,128 萬 7,000 元 利 息 費 用 4 億 5,910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28 億 9,28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3,759 億 7,479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有 關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俟 臺 電 公 司 提 出 93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研 究 成 果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94 年 度 編 列 電 腦 軟 體 費 用 1 億 3,208 萬 6,000 元, 但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行 動 付 費 服 務 卻 未 在 規 劃 之 列 行 動 臺 灣 為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攸 關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計 畫, 臺 電 公 司 卻 遲 遲 未 能 配 合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因 此 該 項 預 算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請 臺 電 公 司 儘 速 提 出 行 動 付 費 具 體 計 畫 與 時 程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用 該 筆 預 算 (3) 針 對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預 算, 專 業 服 務 費 33 億 元 中, 保 警 人 事 費 就 占 有 16 億 元, 保 全 費 用 為 9,800 萬 元 就 人 事 成 本 而 言, 每 名 保 全 人 員 每 月 支 出 標 準 為 3 萬 4,000 元, 但 依 照 臺 電 公 司 預 算 書, 每 名 保 警 人 員 每 月 人 事 費 用 為 11 萬 7,647 元, 故 1 名 保 警 人 事 成 本 為 保 全 的 3.46 倍 根 據 臺 電 公 司 92 年 12 月 8 日 公 布 之 新 聞 稿, 林 前 董 事 長 表 示 : 臺 電 公 司 將 轉 型 為 服 務 型 公 司 投 資 保 全 部 門 並 訓 練 員 工 轉 15853

任 顯 見 臺 電 公 司 未 盡 力 達 成 此 項 計 畫, 並 且 極 為 浪 費 公 帑 特 提 案 凍 結 保 警 人 事 費 用 5 億 元, 俟 臺 電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提 出 未 來 調 整 保 全 及 保 警 員 額 之 計 畫,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90 億 2,902 萬 8,000 元, 減 列 29 億 1,543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61 億 1,359 萬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收 回 投 資 6 億 3,700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492 億 4,745 萬 6,000 元, 除 減 列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10 億 4,019 萬 8,000 元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部 機 發 電 計 畫 17 億 9,200 萬 元 興 達 電 廠 灰 塘 興 建 室 內 煤 場 計 畫 1 億 7,200 萬 元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害 防 治 計 畫 6,312 萬 7,000 元 外, 另 減 列 97 億 元 ( 項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27 億 6,732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1,364 億 8,013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興 建 彰 工 火 力 發 電 廠, 未 完 成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有 違 法 令 規 定 與 破 壞 環 境, 該 預 算 經 費 除 顧 問 費 得 動 支 三 分 之 一 外, 請 臺 電 公 司 於 94 年 4 月 底 前 至 地 方 舉 辦 說 明 會, 並 俟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後 始 得 動 支 2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94 年 度 編 列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4 億 2,880 萬 8,000 元, 但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行 動 付 費 服 務 卻 未 在 規 劃 之 列 行 動 臺 灣 為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攸 關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計 畫, 臺 電 公 司 卻 遲 遲 未 能 配 合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因 此 該 項 預 算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請 臺 電 公 司 儘 速 提 出 行 動 付 費 具 體 計 畫 與 時 程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用 該 筆 預 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 億 8,046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6 項 : 1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行 銷 費 用 其 他 編 列 竊 電 稽 查 獎 金 2 億 6,905 萬 5,000 元, 保 留 6,000 萬 元 供 94 年 4 月 15 日 追 償 電 費 分 配 及 提 獎 辦 法 廢 止 前 列 支,1 億 元 移 作 查 緝 線 路 被 竊 破 案 獎 金 之 用 ( 包 含 檢 警 調 ), 其 餘 刪 除, 臺 電 公 司 應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防 止 線 路 被 竊 獎 勵 措 施 2 鑑 於 臺 電 公 司 衡 量 工 安 執 行 績 效 的 總 合 災 害 指 數 93 年 度 為 16.19, 近 5 年 的 平 均 值 為 14.49, 遠 高 於 中 油 公 司 93 年 度 1.17, 近 5 年 平 均 數 5.06, 顯 示 臺 電 公 司 嚴 重 輕 忽 臺 電 員 工 的 生 命 安 全 保 障, 臺 電 公 司 應 提 出 完 整 改 善 工 安 計 畫,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3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購 入 電 力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擬 購 入 電 力 494 億 8,350 萬 9,000 度, 共 計 915 億 3,744 萬 2,000 元, 已 成 為 臺 電 虧 損 之 重 大 成 本 負 擔, 且 近 來 該 公 司 購 入 電 力 種 類 常 有 不 符 契 約 規 範 之 情 形, 為 此 請 經 濟 部 率 臺 電 公 司 等 相 關 單 位 就 購 入 電 力 部 分 之 15854

決 策 過 程 合 約 內 容 和 執 行 情 形 及 對 將 來 國 內 電 價 調 整 之 影 響, 於 94 年 6 月 底 前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並 於 報 告 後 依 本 聯 席 會 決 議 辦 理 4 為 加 強 基 隆 市 容 整 治, 爰 建 議 臺 電 公 司 選 擇 基 隆 一 個 區 進 行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工 程 ; 若 明 顯 改 善 市 容, 再 逐 年 進 行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工 程 5 為 臺 灣 加 速 推 動 風 能 利 用, 促 進 再 生 能 源 供 應, 亟 待 政 府 政 策 扶 持 國 內 風 力 發 電 業 自 主 發 展, 爰 要 求 臺 電 公 司, 各 年 度 風 力 發 電 計 畫 投 資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招 標, 至 少 應 有 3 成 以 上 優 先 採 用 國 內 廠 商 提 供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或 機 電 設 備 另 責 成 臺 電 公 司 修 正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電 能 收 購 要 點, 要 求 民 間 風 力 發 電 供 電 業 者 新 增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至 少 需 有 3 成 採 用 國 內 廠 商 提 供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或 機 電 設 備 6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每 使 用 保 二 總 隊 警 力 擔 任 保 全 工 作, 於 體 制 上 爭 議 頗 大, 且 每 年 要 支 付 近 20 億 元 龐 大 分 攤 人 事 費 用 ; 該 公 司 應 學 習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擬 具 現 有 員 工 保 全 訓 練 計 畫 訂 定 逐 年 減 列 保 警 人 數 期 程, 並 顯 示 於 95 年 度 預 算 中, 以 減 少 經 費 支 出, 增 加 人 員 運 用 效 率 7 臺 電 公 司 本 年 度 預 計 虧 損 90 億 2,902 萬 8,000 元, 除 燃 料 費 大 幅 上 漲 原 因 外, 尚 有 近 年 來 天 然 氣 發 電 配 比 增 加 折 舊 費 用 大 幅 提 升 未 能 有 效 增 進 燃 料 使 用 效 率 未 有 效 減 省 其 他 費 用 在 未 符 公 平 原 則 下 負 擔 鉅 額 分 攤 支 出 數 未 能 善 用 優 勢 進 行 多 角 化 經 營 等, 均 為 該 公 司 發 生 虧 損 之 主 因, 如 將 缺 乏 效 率 之 成 本 費 用 轉 嫁 電 力 使 用 者, 實 有 不 當 因 此 為 避 免 該 公 司 將 經 營 無 效 率 之 成 本 不 當 轉 嫁 予 消 費 者, 在 電 費 調 整 前 應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8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資 產 報 廢 損 失 41 億 7,429 萬 4,000 元, 金 額 龐 大 且 近 年 持 續 大 幅 增 加, 應 予 積 極 控 管 9 近 年 來 因 經 濟 部 核 准 興 建 電 廠 以 燃 氣 為 主, 致 使 國 內 發 電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在 近 2 年 能 源 價 格 上 漲 時, 使 臺 電 公 司 發 購 電 成 本 高 漲, 成 為 本 年 度 發 生 鉅 額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亦 為 該 公 司 調 價 二 大 依 循 因 素 之 一, 另 則 為 燃 料 價 格 之 漲 跌 ); 復 因 供 應 鏈 脆 弱, 極 易 產 生 斷 電 情 形, 對 我 國 之 經 濟 發 展 易 產 生 不 利 之 影 響 宜 請 經 濟 部 謹 慎 檢 討, 不 宜 率 爾 提 升 天 然 氣 能 源 配 比 10 美 國 及 日 本 分 別 已 有 25 座 及 3 座 核 能 機 組 通 過 延 長 使 用 年 限, 日 本 之 核 能 發 電 比 例 預 計 至 2020 年 時 將 大 幅 提 高 30% 等 等 在 主 要 國 家 紛 紛 以 核 電 廠 延 役 因 應 時, 我 國 天 然 氣 之 發 電 配 比 日 益 提 升, 甚 在 2020 年 時 較 歐 盟 預 計 之 已 開 發 國 家 數 額 為 高, 此 項 能 源 政 策 實 屬 過 當, 應 即 檢 討 改 進 11 臺 電 公 司 應 在 符 合 使 用 安 全 性 之 情 況 下, 以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輸 電 線 路 之 汰 換 增 建 與 維 護 作 業, 在 可 達 成 預 計 效 能 情 況 下, 積 極 研 謀 降 低 每 年 增 加 折 舊 數 ( 即 嚴 格 檢 討 汰 換 更 新 輸 電 設 備 是 否 能 以 大 幅 降 低 成 本 ) 與 維 護 作 業 費 方 式 辦 理, 俾 免 該 等 支 出 造 成 該 公 司 日 後 沉 重 之 負 擔, 影 響 公 司 之 經 營 績 效 12 鑑 於 臺 電 公 司 在 營 運 上 如 因 發 電 燃 煤 燃 油 不 斷 漲 價 及 各 項 運 輸 成 本 相 較 調 高, 另 又 需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支 出 全 部 由 臺 電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下, 致 94 年 度 法 定 營 業 收 入 或 法 定 15855

盈 餘 無 法 達 成, 建 議 列 入 政 策 考 量, 以 保 障 臺 電 公 司 員 工 權 益, 而 且 不 能 影 響 員 工 調 薪 幅 度 以 及 績 效 獎 金 之 核 發 標 準 13 電 價 之 調 整 需 審 慎 為 之, 應 先 送 經 濟 部 油 電 價 格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公 用 事 業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始 得 依 法 按 行 政 程 序 公 布 14 為 減 少 臺 電 購 電 成 本, 減 輕 全 國 用 電 的 電 費 上 漲 壓 力, 臺 電 汽 電 共 生 電 力 之 購 入 部 分, 由 93 年 的 百 分 比 率 從 7.17% 降 至 94 年 的 6.33%, 而 95 年 目 標 降 至 6% 15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促 進 電 力 開 發 協 助 金 執 行 要 點 應 重 新 檢 討, 並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16 臺 電 公 司 大 潭 燃 氣 火 力 發 電 廠 興 建 計 畫 前 二 部 機 設 計 採 油 氣 二 燒, 另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即 明 列 當 天 然 氣 供 氣 不 及 時, 得 燃 用 輕 柴 油 發 電 大 潭 電 廠 目 前 為 滿 足 北 部 地 區 用 電 需 求, 必 需 先 行 燃 用 輕 柴 油 發 電 因 此, 臺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與 地 方 民 眾 溝 通 說 明 四 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84 億 3,221 萬 5,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3 億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87 億 3,221 萬 5,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77 億 3,221 萬 5,000 元, 減 列 提 撥 福 利 金 300 萬 元 服 務 費 用 之 旅 運 費 - 國 內 外 旅 費 300 萬 元 保 險 費 300 萬 元 參 加 公 會 或 工 會 之 團 體 會 費 8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90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77 億 2,312 萬 7,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7 億 元, 增 列 3 億 0,90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0 億 0,908 萬 8,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1 億 3,928 萬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 萬 3,000 元 及 資 產 之 變 賣 4 億 9,456 萬 元, 均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為 保 障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員 工 工 作 權, 維 護 其 基 本 權 益 與 勞 動 條 件,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之 前 應 就 員 工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與 工 會 達 成 協 議 及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以 照 顧 勞 工 維 護 勞 資 和 諧 關 係 2 (1)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要 求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限 期 依 法 收 回 有 關 高 雄 市 原 都 市 計 畫 ( 三 民 區 部 分 ) 中 都 地 區 工 業 區 及 四 十 二 期 重 劃 主 要 計 畫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案 ) 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