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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三 )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部 分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原 列 特 別 預 算 數 780 億 9,100 萬 元, 減 列 25 億 9,300 萬 元, 改 列 為 754 億 9,800 萬 元, 依 據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特 別 條 例 規 定,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 四 ) 通 過 決 議 9 項 : 1 請 經 濟 部 將 自 來 水 公 司 管 線 換 新, 以 減 少 自 來 水 流 失 2 請 交 通 部 規 劃 高 速 鐵 路 南 投 支 線, 以 利 南 投 交 通 之 便 利 3 鑑 於 彰 化 市 區 因 鐵 路 貫 穿, 將 市 區 分 為 東 西 兩 大 區 塊, 致 使 彰 化 市 之 都 市 發 展 嚴 重 受 限, 請 交 通 部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臺 鐵 彰 化 站 高 架 化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並 於 5 年 內 編 列 預 算, 完 成 實 質 建 設 4 為 加 速 彰 化 縣 區 域 發 展, 請 交 通 部 應 加 速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之 建 設, 應 編 入 95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並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5 為 加 速 區 域 發 展,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彰 化 段 ( 鹿 港 至 大 城 段 ) 請 交 通 部 於 95 年 度 編 入 5 年 5,000 億 元 特 別 預 算 中, 並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6 為 加 速 地 方 發 展, 請 交 通 部 加 速 建 設 彰 化 市 東 外 環 道 路 銜 接 員 林 生 活 圈 系 統 道 路, 並 於 95 年 度 編 入 特 別 預 算, 於 3 年 內 完 成 建 設 7 有 關 9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未 能 兼 顧 南 部, 尤 其 高 雄 縣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交 通 建 設 至 為 重 要, 請 交 通 部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十 號 國 道 向 美 濃 六 龜 延 續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通 過 於 5 年 內 編 列 預 算, 完 成 實 質 建 設 8 有 關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風 貌 保 存 計 畫 及 馬 祖 地 區 閩 東 傳 統 建 築 聚 落 保 存 計 畫, 建 請 以 追 加 預 算 方 式 編 製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9 94 年 度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客 家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及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項 下 所 編 列 之 相 關 經 費, 並 不 屬 於 臺 灣 博 覽 會 之 預 算,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第 97 條 規 定 之 虞, 主 計 處 應 率 同 相 關 人 員 至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上 述 相 關 預 算 編 列 過 程, 如 有 失 職, 應 予 追 究 責 任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400096071 號 茲 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統 陳 水 扁 行 政 院 院 長 謝 長 廷 15831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壹 審 查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93 年 8 月 30 日 以 院 授 主 忠 一 字 第 0930005415A 號 函 略 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業 已 依 法 編 製 竣 事, 分 別 於 93 年 8 月 18 日 及 8 月 27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2902 及 2903 次 會 議 通 過, 附 同 施 政 計 畫 送 請 本 院 審 議, 關 於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請 作 機 密 件 處 理 本 案 經 提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4 次 會 議 (93 10 1 5) 邀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游 錫 堃 主 計 長 許 璋 瑤 及 財 政 部 部 長 林 全 列 席 報 告 該 預 算 案 編 製 經 過, 並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後 決 定 :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召 集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審 查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隨 即 於 93 年 10 月 13 日 舉 行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依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規 定, 討 論 通 過 分 組 審 查 辦 法 及 審 查 日 程 茲 因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均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另 定 期 專 案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爰 依 據 上 開 分 組 審 查 辦 法 將 營 業 部 分 分 為 5 組, 由 12 個 委 員 會 共 同 參 與, 非 營 業 部 分 分 別 由 各 主 審 之 委 員 會 會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予 以 審 查 另 行 政 院 為 加 強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有 效 整 合 各 界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路, 以 達 成 開 發 新 人 力 資 源,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之 目 標, 預 定 於 94 年 度 設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爰 於 93 年 12 月 2 日 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0930007584 號 函 送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該 院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11 次 會 議 (93 12 17)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經 提 報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2 次 聯 席 會 議 (93 12 20) 決 定 : 請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併 同 其 他 非 營 業 基 金 審 查 復 因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原 係 就 正 常 運 作 期 間 (1 月 1 日 至 2 月 4 日 ) 及 清 理 期 間 (2 月 5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分 別 編 列, 列 於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其 他 預 算 表 項 下 因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施 行 期 限 業 經 本 院 依 該 條 例 規 定, 同 意 延 長 1 年 至 95 年 2 月 4 日 止, 該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爰 據 以 修 正, 改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行 政 院 爰 於 94 年 3 月 10 日 以 院 授 主 孝 三 字 第 0940001576 號 函 送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修 正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94 3 25)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有 關 委 員 會 與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併 案 審 查,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隨 即 函 送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會 同 相 關 委 員 會 併 同 審 查 15832

貳 預 算 編 製 原 則 及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依 法 係 以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計 畫 為 依 據, 因 此, 九 十 四 年 度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均 在 前 開 既 定 施 政 方 向 與 作 為 之 指 引 下, 為 妥 善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經 審 酌 經 濟 環 境, 分 別 訂 定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如 下 : 一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 ( 一 ) 各 事 業 應 本 企 業 化 經 營 原 則, 設 法 提 高 產 銷 營 運 量, 增 加 收 入, 抑 減 成 本 費 用, 並 積 極 研 究 發 展 及 推 行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改 進 產 銷 及 管 理 技 術, 提 高 產 品 及 服 務 品 質, 以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除 負 有 政 策 性 任 務 者 外, 應 以 追 求 最 高 盈 餘 為 目 標 ( 二 ) 各 事 業 應 衡 酌 國 際 間 與 國 內 同 業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及 經 營 成 果 比 率 所 負 擔 之 社 會 責 任 與 政 策 性 任 務 過 去 經 營 實 績 未 來 市 場 趨 勢 與 擴 充 設 備 能 量 及 提 高 生 產 力 等 因 素, 依 國 營 事 業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考 核 原 則, 按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參 考 指 標 與 組 合 區 間, 妥 定 盈 餘 目 標 所 列 盈 餘, 應 依 規 定 分 配 繳 庫, 非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所 請 由 國 庫 增 資 及 彌 補 虧 損 等, 除 屬 特 殊 必 要 者 外, 均 不 予 考 慮 ( 三 ) 各 事 業 應 依 公 司 組 織 及 非 公 司 組 織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存 續 原 則, 適 時 檢 討 各 事 業 之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及 存 續 事 宜, 並 配 合 編 列 有 關 之 預 算 ( 四 ) 各 事 業 應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政 策 及 推 動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需 要,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加 速 淘 汰 冗 員, 擴 大 業 務 經 營 彈 性, 提 升 生 產 力,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營 運 發 生 虧 損 時, 應 凍 結 員 工 調 薪, 除 負 有 政 策 性 任 務 者 外, 應 予 移 轉 民 營 或 結 束 經 營 ( 五 ) 各 事 業 應 審 慎 規 劃 及 評 估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計 畫, 檢 討 已 執 行 計 畫 進 度 績 效,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新 興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與 替 代 方 案 及 其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應 確 實 評 估 未 來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等 財 務 之 可 行 性, 並 提 供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運 用 之 說 明 ( 六 ) 各 事 業 應 依 核 定 之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原 則, 積 極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以 發 揮 資 產 效 益, 並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 七 ) 各 事 業 應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妥 盡 環 境 保 護 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 並 與 社 會 大 眾 溝 通 協 調, 避 免 環 保 糾 紛, 以 利 重 大 建 設 之 順 利 進 行 二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 ( 一 ) 各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列, 應 符 合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本 撙 節 原 則, 審 慎 估 列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費 率 徵 收 之 收 入, 並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者 外,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費 率 應 適 時 檢 討 調 整, 至 少 應 能 完 整 回 收 成 本 ( 二 ) 各 基 金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適 時 檢 討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及 存 續 事 宜, 並 配 合 編 列 有 關 預 算 凡 營 運 績 效 長 期 欠 佳, 或 喪 失 原 訂 自 償 率, 長 期 累 積 巨 額 短 絀, 已 完 成 或 無 法 達 成 設 置 目 的 者, 應 即 檢 討 裁 撤 或 簡 併 ( 三 ) 各 基 金 應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政 策 及 推 動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需 要,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加 速 淘 汰 冗 員,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15833

( 四 ) 各 基 金 應 審 慎 規 劃 及 評 估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檢 討 已 執 行 計 畫 進 度 績 效,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新 興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與 替 代 方 案 及 其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應 確 實 評 估 未 來 營 運 維 修 成 本 等 財 務 之 可 行 性, 並 妥 適 規 劃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之 運 用 ( 五 ) 各 基 金 應 依 核 定 之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原 則, 積 極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以 發 揮 資 產 效 益, 並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 六 ) 各 基 金 應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妥 盡 環 境 保 護 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 並 與 社 會 大 眾 溝 通 協 調, 避 免 環 保 糾 紛, 以 利 重 大 建 設 之 順 利 進 行 三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係 依 照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所 揭 櫫 之 逐 步 達 成 2008 的 挑 戰, 加 強 創 新 研 發, 健 全 金 融 管 理, 加 速 經 濟 轉 型, 營 造 優 質 投 資 與 經 營 環 境, 厚 植 產 業 發 展 潛 能, 增 進 全 民 福 祉,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打 造 經 濟 繁 榮 願 景 等 重 點 目 標 而 定, 作 為 各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依 據, 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生 產 事 業 : 1 臺 電 公 司 : 配 合 國 內 電 力 需 求 電 業 自 由 化 及 民 營 化 進 度, 規 劃 電 力 事 業 發 展 方 向 ; 加 強 電 網 建 設 及 電 源 開 發 計 畫, 以 充 裕 電 力 供 應, 並 強 化 負 載 管 理 核 能 安 全 及 線 路 機 組 維 修 ; 提 升 系 統 供 電 品 質 及 整 體 售 電 服 務 效 能 ; 持 續 核 廢 料 減 量, 強 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規 劃 與 管 理, 及 研 發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2 中 油 公 司 : 配 合 民 營 化 政 策, 加 強 員 工 溝 通, 執 行 民 營 化 相 關 作 業 ; 以 國 際 一 流 能 源 及 石 化 公 司 之 經 營 績 效 為 標 竿, 全 面 推 動 經 營 改 革 及 策 略 創 新 ; 維 持 臺 灣 陸 上 油 氣 產 量, 積 極 推 動 國 外 探 採 合 作 業 務 ; 拓 展 外 銷 及 代 煉 業 務 並 配 合 環 保 油 品 規 範 要 求 及 市 場 需 求, 規 劃 最 適 煉 製 結 構 ; 持 續 推 動 加 油 站 精 緻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積 極 進 行 北 部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之 建 站 事 宜, 以 提 升 天 然 氣 穩 定 供 應 能 力 ;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持 續 推 動 安 環 與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積 極 進 行 污 染 防 治, 提 升 整 體 安 環 績 效 3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 加 強 企 業 化 經 營 與 民 營 化 可 行 模 式 規 劃 ; 積 極 提 高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及 用 水 品 質, 強 化 供 水 淨 水 效 能, 解 決 區 域 飲 水 問 題 ; 提 升 用 戶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推 動 節 約 用 水 計 畫 4 中 船 公 司 : 加 強 造 船 造 艦 修 船 及 製 機 業 務, 擴 大 再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以 期 順 利 移 轉 民 營 5 臺 糖 公 司 : 妥 善 規 劃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 落 實 組 織 再 造, 確 立 核 心 競 爭 力 經 營 方 向 ; 強 化 事 業 部 功 能, 以 利 轉 型 與 民 營 化 6 漢 翔 公 司 : 持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 配 合 航 太 工 業 政 策, 推 動 航 太 工 業 中 衛 體 系 ; 積 極 研 發 生 產 各 型 軍 用 民 用 航 空 器 及 其 零 組 件, 爭 取 相 關 航 空 產 品 國 際 合 作 開 發 及 生 產 機 會, 拓 展 業 務 7 唐 榮 公 司 : 積 極 推 動 民 營 化 ; 加 強 不 銹 鋼 產 品 行 銷, 繼 續 加 強 營 運 改 造 計 畫 之 執 行 效 能, 提 升 產 品 研 發 及 品 質 ; 積 極 規 劃 土 地 利 用 15834

8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 賡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相 關 作 業, 加 強 企 業 內 部 改 造 ; 強 化 菸 酒 產 品 行 銷, 增 進 顧 客 滿 意 度 ; 戮 力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 二 ) 交 通 事 業 : 9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推 動 郵 政 第 二 階 段 改 制, 提 升 經 營 效 能 及 競 爭 力 ;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供 創 新 優 質 服 務 ; 降 低 郵 政 資 金 處 理 成 本 及 擴 大 運 用 管 道, 支 援 政 府 重 大 建 設 及 民 間 投 資 10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 持 續 推 動 民 營 化 ; 推 動 寬 頻 產 品 升 級, 擴 張 網 路 服 務 內 涵, 支 援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發 展 ; 積 極 推 展 行 動 與 加 值 業 務 ; 持 續 強 化 客 戶 服 務, 增 加 經 營 績 效 11 港 務 局 : 加 強 港 埠 基 礎 建 設, 推 動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中 心 與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業 務 ; 致 力 商 港 體 制 改 革,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及 競 爭 力 ; 繼 續 推 動 建 構 航 港 資 訊 系 統, 強 化 服 務 功 能 ; 擴 大 招 商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經 營 ; 強 化 服 務 效 能, 吸 引 航 商 增 加 航 運 基 地 貨 量, 維 護 到 港 船 舶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加 強 港 區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12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積 極 推 動 臺 鐵 改 制 公 司, 經 營 企 業 化 ; 辦 理 各 項 鐵 路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及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計 畫 增 添 營 業 車 輛,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系 統 效 能, 促 進 事 業 發 展 ( 三 )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 13 中 央 銀 行 : 審 視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情 勢, 採 行 妥 適 貨 幣 政 策 ; 維 持 物 價 與 金 融 穩 定, 營 造 有 利 經 濟 發 展 之 金 融 環 境 維 持 新 臺 幣 匯 率 動 態 穩 定, 促 進 外 匯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法 規,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審 慎 開 放 新 種 外 匯 商 品,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水 準 ; 強 化 外 資 匯 出 入 監 控 制 度, 掌 握 資 金 進 出 情 況 14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 研 修 相 關 法 規 暨 健 全 費 率 制 度, 強 化 存 款 保 險 機 制 ; 充 實 存 款 保 險 基 金, 提 升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功 能 ; 健 全 金 融 預 警 與 金 融 機 構 危 機 處 理 制 度, 維 持 金 融 秩 序, 保 障 存 款 人 權 益 15 國 營 行 局 ( 臺 銀 土 銀 合 庫 中 信 局 輸 出 入 銀 行 ): (1) 持 續 推 展 各 項 存 放 款 及 外 匯 業 務, 積 極 開 發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 調 整 營 業 收 入 結 構, 提 升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效 益 ;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辦 理 各 項 政 策 性 業 務 (2) 賡 續 積 極 清 理 逾 期 放 款, 提 升 資 產 品 質, 強 化 授 信 融 資 管 道, 提 升 授 信 品 質, 建 構 健 全 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防 範 逾 期 放 款 之 發 生 ;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改 善 經 營 體 質 (3)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拓 展 境 外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引 進 國 際 金 融 商 品, 並 加 強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之 管 理 及 檢 查, 以 促 進 金 融 業 務 自 由 化 及 國 際 化 (4) 積 極 培 訓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現 代 化 經 營 ; 強 化 組 織 功 能,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民 營 化 工 作, 增 加 國 營 金 融 機 構 之 競 爭 力 16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依 檢 討 完 成 之 組 織 定 位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 賡 續 推 動 全 民 健 保 納 保 政 策, 健 全 保 險 費 之 收 繳 基 礎, 落 實 精 算 費 率, 維 持 財 務 平 衡 ; 加 強 辦 理 弱 勢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措 施 及 山 地 離 島 醫 療 服 務 ; 配 合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合 理 分 配 醫 療 資 源, 辦 理 藥 品 特 材 給 付 價 格 之 合 理 化 作 業 ; 發 展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訊 系 統, 繼 續 15835

開 發 相 關 資 訊 作 業 17 勞 工 保 險 局 : 依 檢 討 完 成 之 組 織 定 位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 積 極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補 助 及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並 有 效 管 理 與 運 用 保 險 基 金 ( 四 ) 營 建 事 業 : 18 榮 工 公 司 : 積 極 推 動 再 生 計 畫 與 民 營 化 ; 以 既 有 競 爭 優 勢, 積 極 參 與 重 大 工 程 及 相 關 建 設 之 開 發 ; 建 立 企 業 化 經 營 體 制,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 五 ) 一 般 措 施 : 19 切 實 執 行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一 元 化 執 行 要 點 之 規 定, 以 加 強 資 產 之 合 理 經 營 管 理, 並 配 合 政 策 積 極 檢 討 非 業 務 必 要 資 產 之 處 理, 俾 達 資 產 最 適 規 模 依 國 營 事 業 最 適 資 產 規 模 考 核 原 則 之 規 定, 妥 定 盈 餘 目 標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以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優 先 在 國 內 資 本 市 場 籌 集 營 運 與 投 資 所 需 資 金 20 衡 酌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彈 性 調 整 民 營 化 之 作 法, 掌 握 市 場 狀 況 及 釋 股 時 機, 積 極 執 行 民 營 化 作 業 加 強 經 營 虧 損 事 業 體 質 改 善 工 作, 適 時 進 行 民 營 化 21 加 強 推 動 企 業 化 與 國 際 化 經 營, 落 實 再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檢 討, 並 輔 導 經 營 艱 困 之 事 業, 增 進 事 業 相 互 協 調 配 合, 確 實 發 揮 整 體 功 能 配 合 責 任 中 心 制 度 之 推 動, 合 理 調 整 組 織, 設 定 標 竿 人 力, 加 速 人 力 精 簡, 降 低 用 人 成 本, 擴 大 業 務 經 營 彈 性, 提 升 生 產 及 服 務 效 能, 並 以 員 工 績 效 作 為 核 發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之 依 據 22 積 極 推 行 能 源 節 約 措 施, 研 發 或 產 製 環 境 友 善 產 品,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加 強 能 源 規 劃 與 污 染 防 治 強 化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及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推 動 承 攬 商 安 全 管 理, 提 升 工 安 環 保 管 理 績 效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防 範 事 故 發 生 23 加 強 研 究 發 展, 落 實 成 果 應 用, 引 進 關 鍵 技 術, 推 動 生 產 自 動 化 合 理 化, 改 善 製 程, 創 新 產 品, 改 進 產 銷 與 管 理 技 術, 以 提 高 生 產 力 與 產 品 品 質 結 合 國 防 工 業, 輔 導 相 關 工 業 與 衛 星 工 業 之 發 展 24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嚴 密 預 算 執 行 與 績 效 考 核, 加 強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與 會 計 檢 查, 防 止 錯 誤 與 弊 端, 增 進 管 理 功 能 配 合 事 業 發 展, 強 化 董 監 事 會 功 能, 擴 大 授 權 幅 度, 推 動 各 事 業 自 主 管 理 25 加 強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之 先 期 規 劃 與 效 益 評 估, 考 量 執 行 能 力, 核 實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審 慎 評 估 參 加 民 營 事 業 之 投 資, 並 加 強 監 督 與 管 理, 提 高 轉 投 資 收 益 26 遵 循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健 全 採 購 作 業 制 度,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並 審 慎 辦 理 營 繕 工 程 之 設 計 監 造 及 施 工 查 核, 以 強 化 工 程 之 品 質 參 重 要 內 容 一 營 業 部 分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計 26 個 單 位,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九 十 四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56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 兆 5,685 億 元, 增 加 883 億 元, 約 增 15836

3.4% ( 二 )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910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 兆 3,831 億 元, 增 加 1,079 億 元, 約 增 4.5% ( 三 ) 純 益 1,65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854 億 元, 減 少 196 億 元, 約 減 10.6% ( 四 ) 繳 庫 盈 餘 1,99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262 億 元, 減 少 263 億 元, 約 減 11.6% ( 五 ) 上 述 營 業 基 金 94 年 度 之 繳 庫 盈 餘 1,999 億 元, 如 連 同 繳 納 中 央 政 府 稅 捐 1,154 億 元, 及 中 央 政 府 出 售 持 有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中 央 信 託 局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公 司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及 榮 民 工 程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1,140 億 元, 則 94 年 度 對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之 整 體 貢 獻 達 4,293 億 元 ( 六 )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2,164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745 億 元, 增 加 419 億 元, 約 增 24% 主 要 投 資 項 目 包 括 電 力 擴 充 電 信 設 施 石 油 煉 製 及 給 水 設 施 等, 均 為 國 家 建 設 之 重 要 計 畫, 對 提 升 各 事 業 生 產 或 服 務 能 力 增 進 公 共 投 資 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等, 均 有 重 大 助 益 ( 七 ) 國 庫 現 金 增 資 10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7 億 元, 增 加 34 億 元, 約 增 50.7% 係 供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辦 理 重 大 供 水 建 設 計 畫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辦 理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受 委 任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業 務 所 需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用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九 十 四 年 度 非 營 業 基 金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者, 計 有 94 單 位 ( 包 含 作 業 基 金 75 單 位 債 務 基 金 1 單 位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7 單 位 及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1 單 位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4 單 位 係 因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規 定, 增 設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 單 位 ; 依 基 金 檢 討 結 果, 裁 撤 業 務 單 純 規 模 較 小 之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 配 合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裁 撤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作 業 基 金 ; 為 精 簡 組 織,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將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併 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及 依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暨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將 於 年 度 中 依 規 定 處 理 等, 計 減 少 5 單 位, 增 減 互 抵 所 致 另 配 合 機 關 改 制 更 名 者, 計 有 國 立 虎 尾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更 名 為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茲 以 為 加 強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有 效 整 合 各 界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路, 以 達 成 開 發 新 人 力 資 源,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之 目 標, 預 定 於 94 年 度 設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增 列 該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配 合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施 行 期 限 延 長 1 年 至 95 年 2 月 4 日 止, 修 正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爰 修 正 後 94 年 度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分 別 按 作 業 基 金 債 務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及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等 四 類, 列 述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 一 ) 作 業 基 金 : 1 業 務 總 收 入 3,17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073 億 元, 增 加 102 億 元, 約 增 3.3% 15837

2 業 務 總 支 出 2,88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584 億 元, 增 加 305 億 元, 約 增 11.8% 3 賸 餘 28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89 億 元, 減 少 203 億 元, 約 減 41.5% 4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25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76 億 元, 減 少 218 億 元, 約 減 45.8% 5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719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502 億 元, 增 加 217 億 元, 約 增 43.2% 主 要 辦 理 項 目 為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醫 院 機 場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校 舍 等 工 程 及 購 置 土 地 教 學 研 究 與 精 密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等 6 國 庫 現 金 增 撥 基 金 38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71 億 元, 增 加 10 億 元, 約 增 2.7% ( 二 ) 債 務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5,321.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37.4 億 元, 減 少 2,315.8 億 元, 約 減 30.3% 2 基 金 用 途 5,321.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37.3 億 元, 減 少 2,315.8 億 元, 約 減 30.3% 3 賸 餘 0.1 億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4 94 年 度 賸 餘 0.1 億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4.2 億 元, 共 有 賸 餘 4.3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償 債 財 源 ( 三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1,578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395 億 元, 增 加 183 億 元, 約 增 13.1% 2 基 金 用 途 1,683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563 億 元, 增 加 120 億 元, 約 增 7.7% 3 短 絀 10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8 億 元, 減 少 63 億 元, 約 減 37.5% 4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3,009 億 元, 支 應 94 年 度 短 絀 105 億 元, 尚 有 賸 餘 2,904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 四 )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 1 基 金 來 源 61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6 億 元, 減 少 15 億 元, 約 減 19.7% 2 基 金 用 途 46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 億 元, 增 加 30 億 元, 約 增 187.5% 3 賸 餘 15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0 億 元, 減 少 45 億 元, 約 減 75% 4 94 年 度 賸 餘 15 億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賸 餘 177 億 元, 共 有 賸 餘 192 億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資 本 建 設 計 畫 之 財 源 三 其 他 預 算 :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將 於 94 年 7 月 10 日 屆 期, 爰 編 製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7 月 10 日 止 之 清 理 預 算, 計 編 列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7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638 萬 6,000 元 肆 審 查 經 過 及 審 議 總 結 果 本 案 自 93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94 年 4 月 11 日 止, 由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會 同 各 有 關 委 員 會 同 時 舉 行 各 組 會 議, 審 查 行 政 院 所 送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暨 15838

其 修 正 部 分,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及 國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暨 非 營 業 基 金 主 管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及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案 經 各 組 審 查 結 果, 分 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於 94 年 4 月 14 日 舉 行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綜 合 整 理 後, 完 成 審 查 總 報 告, 連 同 經 濟 及 能 源 等 委 員 會 於 94 年 4 月 13 日 審 查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之 審 查 報 告, 一 併 提 報 94 年 4 月 20 日 21 日 25 日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另 行 政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函 送 財 政 部 所 屬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請 免 予 審 議 該 公 司 94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 請 併 同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經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9 次 院 會 (94 4 22) 決 定 : 本 案 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 之 審 查 報 告 併 案 處 理 本 案 經 94 年 4 月 29 日 5 月 9 日 10 日 11 日 13 日 16 日 18 日 20 日 25 日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後, 提 報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14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審 議 結 果 分 別 詳 列 如 後 之 審 議 總 結 果 及 各 組 審 議 結 果, 茲 先 將 審 議 總 結 果 詳 列 如 下 : 一 營 業 部 分 :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部 分, 原 列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568 億 0,775 萬 8,000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910 億 4,813 萬 元, 稅 後 純 益 1,657 億 5,962 萬 8,000 元, 經 調 整 減 除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移 轉 民 營, 其 預 算 免 予 審 議 部 分 後, 行 政 院 核 定 數 修 正 為 營 業 總 收 入 2 兆 6,020 億 3,062 萬 9,000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2 兆 4,377 億 7,350 萬 9,000 元, 稅 後 純 益 1,642 億 5,712 萬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營 業 總 收 入 419 億 1,882 萬 7,000 元, 增 列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327 億 1,222 萬 元, 增 列 稅 前 純 益 92 億 0,660 萬 7,000 元, 至 於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盈 虧 撥 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依 法 核 算 及 分 配, 所 增 加 之 繳 庫 股 息 紅 利, 於 扣 除 中 央 銀 行 增 列 繳 庫 股 息 紅 利 11 億 3,841 萬 3,000 元 後, 其 餘 悉 數 減 列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各 單 位 有 關 之 業 務 計 畫 轉 投 資 重 大 建 設 資 金 運 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二 非 營 業 部 分 : ( 一 ) 作 業 基 金 原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3,175 億 0,902 萬 5,000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889 億 3,775 萬 5,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85 億 7,127 萬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21 億 7,198 萬 2,000 元, 減 列 業 務 總 支 出 7 億 2,664 萬 7,000 元, 減 列 本 期 賸 餘 14 億 4,533 萬 5,000 元, 至 於 餘 絀 撥 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依 法 核 算 及 分 配, 所 減 少 之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悉 數 增 列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各 單 位 有 關 之 業 務 計 畫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 二 ) 債 務 基 金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5,321 億 5,983 萬 3,000 元, 基 金 用 途 5,321 億 5,450 萬 6,000 元, 本 期 賸 餘 532 萬 7,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基 金 用 途 26 億 元, 增 列 本 期 賸 餘 26 億 元, 改 列 為 基 金 來 源 5,321 億 5,983 萬 3,000 元, 基 金 用 途 5,295 億 5,450 萬 6,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6 億 0,532 萬 7,000 元 至 於 業 務 計 畫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15839

( 三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配 合 增 列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修 正 為 全 年 度 正 常 運 作 預 算, 修 正 後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1,578 億 3,587 萬 8,000 元, 基 金 用 途 1,683 億 6,722 萬 4,000 元, 本 期 短 絀 105 億 3,134 萬 6,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基 金 來 源 56 億 1,710 萬 8,000 元, 減 列 基 金 用 途 10 億 8,768 萬 元, 增 列 本 期 短 絀 45 億 2,942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基 金 來 源 1,522 億 1,877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1,672 億 7,954 萬 4,000 元, 本 期 短 絀 150 億 6,077 萬 4,000 元 至 於 各 單 位 之 業 務 計 畫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部 分, 應 分 別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 四 )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原 列 基 金 來 源 60 億 8,794 萬 1,000 元, 基 金 用 途 45 億 6,950 萬 7,000 元, 本 期 賸 餘 15 億 1,843 萬 4,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均 照 列 三 其 他 預 算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其 他 預 算 項 下,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編 列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7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638 萬 6,000 元,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清 理 支 出 100 萬 元, 增 列 清 理 賸 餘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清 理 支 出 123 億 2,620 萬 9,000 元, 清 理 賸 餘 1 億 6,738 萬 6,000 元 至 於 清 理 計 畫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四 信 託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信 託 基 金 項 下, 計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施 行 前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等 7 個 基 金, 共 編 列 總 收 入 298 億 2,850 萬 元, 總 支 出 71 億 1,185 萬 3,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27 億 1,664 萬 7,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總 收 入 500 萬 元, 增 列 本 期 賸 餘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總 收 入 298 億 3,350 萬 元, 總 支 出 71 億 1,185 萬 3,000 元, 本 期 賸 餘 227 億 2,164 萬 7,000 元 至 於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等 部 分, 應 依 本 案 審 定 數 額 予 以 調 整 五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第 16 次 會 議 審 議 結 果,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均 暫 照 列, 應 隨 同 本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案 審 議 結 果 調 整, 其 中 歲 入 歲 出 之 調 整, 仍 應 依 本 院 審 議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之 決 議 及 預 算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六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未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除 確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再 協 商,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外, 其 餘 均 照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至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協 商 有 結 論 者,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 協 商 未 獲 結 論 者, 除 交 付 表 決 外, 依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分 組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分 組 審 查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行 政 院 原 列 數 通 過 七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及 院 會 所 收 附 帶 決 議 均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處 理 八 通 案 決 議 8 項 : ( 一 ) 依 據 各 信 託 基 金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旦 信 託 基 金 發 生 虧 損, 將 由 國 庫 負 擔 彌 補 ; 也 就 是 當 基 金 管 理 或 投 資 操 作 發 生 虧 損 時 必 須 要 由 人 民 買 單 既 然 虧 損 要 由 人 民 買 單, 那 麼 基 金 的 15840

投 資 操 作 資 訊 ( 如 : 投 資 標 的 進 出 場 時 間 投 資 已 實 現 與 未 實 現 損 益 等 ) 理 當 要 公 開 予 全 國 人 民 知 道 因 此, 有 鑑 於 國 外 作 法, 特 提 案 要 求, 各 信 託 基 金 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自 94 年 起, 必 須 每 半 年 定 期 公 布 已 處 分 之 投 資 標 的 與 投 資 財 務 報 表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 各 國 營 事 業 9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之 業 務 費 用 或 行 銷 費 用, 除 勞 工 保 險 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已 提 案 刪 減 部 分 及 用 人 費 用 稅 捐 與 規 費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外, 再 統 刪 2%,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三 ) 美 金 匯 率 : 由 1 美 元 兌 新 臺 幣 34 元 修 正 為 1 美 元 兌 新 臺 幣 33 元 ( 四 ) 各 國 營 事 業 94 年 度 不 得 動 支 與 事 業 經 營 不 相 干 之 捐 助 費 用 ( 五 ) 有 鑑 於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多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變 賣 土 地 資 產, 不 僅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金 額 有 日 漸 趨 高 之 勢, 補 辦 預 算 項 目 亦 多 是 不 屬 於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凸 顯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意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規 避 立 法 院 審 議, 誠 已 違 反 預 算 法 規 定 為 促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之 預 算 回 歸 預 算 審 議 程 序, 自 95 年 度 起, 有 關 資 產 變 賣 或 非 屬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均 不 得 再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應 循 預 算 程 序,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據 以 辦 理 ( 六 ) 自 94 年 度 起,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如 有 依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補 辦 預 算 者, 應 比 照 第 二 預 備 金 之 審 議 程 序, 於 執 行 年 度 終 了 前, 列 表 彙 總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以 便 併 入 當 年 度 決 算 ( 七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中 有 關 釋 股 部 分 當 年 度 未 及 執 行, 均 報 經 行 政 院 專 案 核 准, 有 違 預 算 法 第 72 條 :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各 機 關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應 即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款 ; 其 經 費 未 經 使 用 者,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但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經 核 准 者,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款 或 保 留 數 準 備 之 規 定, 因 此, 其 公 股 未 於 當 年 度 確 實 釋 股 者, 不 得 再 行 保 留 ( 八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者, 在 特 種 基 金 中 不 得 違 法 移 作 經 常 性 支 出 使 用 伍 營 業 部 分 各 組 審 議 結 果 第 1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中 央 銀 行 ( 含 中 央 造 幣 廠 中 央 印 製 廠 )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2,240 億 4,756 萬 元, 增 列 金 融 保 險 收 入 信 託 投 資 利 益 15 億 元, 改 列 為 2,255 億 4,756 萬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285 億 1,926 萬 5,000 元, 減 列 中 央 造 幣 廠 營 業 費 用 235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1,285 億 1,690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955 億 2,829 萬 5,000 元, 增 列 15 億 0,235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970 億 15841

3,065 萬 2,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2 億 1,604 萬 9,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採 購 大 型 電 腦 主 機 及 磁 碟 機 等 相 關 設 備 1,200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0,404 萬 9,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 億 4,986 萬 1,000 元, 照 列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各 公 營 行 庫 自 95 年 度 起 有 關 概 括 承 受 各 地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資 產, 不 得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一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6 億 8,794 萬 7,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21 億 8,354 萬 4,000 元, 減 列 營 業 費 用 1,117 萬 6,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21 億 7,236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5 億 0,440 萬 3,000 元, 增 列 1,117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5 億 1,557 萬 9,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628 萬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 億 4,878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除 該 行 條 例 第 4 條 所 定 之 業 務 範 圍 及 其 年 度 預 算 所 揭 示 之 項 目 外, 皆 不 得 涉 入 經 營 二 中 央 信 託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放 款 營 運 量 34 億 9,960 萬 3,000 元 存 款 營 運 量 34 億 4,847 萬 9,000 元 信 託 資 金 業 務 營 運 量 30 億 元 及 購 料 業 務 營 運 量 10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816 億 7,477 萬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5,000 萬 元 手 續 費 收 入 15842

6,00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1 億 1,000 萬 元, 改 列 為 817 億 8,477 萬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804 億 6,302 萬 4,000 元, 增 列 利 息 費 用 4,000 萬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500 萬 元 業 務 費 用 折 舊 及 攤 銷 4,000 萬 元 業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5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1,000 萬 元, 改 列 為 804 億 5,302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2 億 1,174 萬 6,000 元, 增 列 1 億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3 億 3,174 萬 6,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7,878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352 萬 4,000 元, 照 列 三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存 款 保 險 營 運 值 (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40 億 2,329 萬 2,000 元, 增 列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改 列 為 42 億 2,329 萬 2,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40 億 2,329 萬 2,000 元, 減 列 利 息 費 用 500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4,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營 業 費 用 管 理 費 用 359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200 萬 元 ; 另 隨 增 列 保 費 收 入 2 億 元 調 整 增 列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費 用 1 億 3,244 萬 3,000 元 及 營 業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506 萬 3,000 元, 暨 隨 同 收 支 調 整 增 列 提 存 特 別 準 備 1 億 1,308 萬 4,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2 億 元, 改 列 為 42 億 2,329 萬 2,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0 元, 照 列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830 萬 7,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四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增 列 放 款 營 運 量 200 億 元, 並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5843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844 億 8,186 萬 1,000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21 億 元 手 續 費 收 入 1 億 元, 共 計 增 列 22 億 元, 改 列 為 866 億 8,186 萬 1,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712 億 1,504 萬 7,000 元, 增 列 利 息 費 用 8 億 9,747 萬 9,000 元 業 務 費 用 稅 捐 與 規 費 4,320 萬 元 ( 營 業 稅 3,600 萬 元 印 花 稅 720 萬 元 ),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2 億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2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1,200 萬 元 營 業 外 費 用 48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7 億 2,187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719 億 3,692 萬 6,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32 億 6,681 萬 4,000 元, 增 列 14 億 7,812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47 億 4,493 萬 5,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原 列 新 增 投 資 24 億 2,500 萬 元, 減 列 籌 設 臺 灣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 億 元 及 投 資 籌 設 臺 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24 億 元, 改 列 為 2,500 萬 元 ; 收 回 投 資 8 億 1,186 萬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臺 銀 以 往 轉 投 資 事 業, 經 常 係 因 政 府 政 策 性 指 示 投 資, 或 原 始 投 資 導 致 惟 數 十 年 來 時 勢 變 遷, 部 分 轉 投 資 事 業 經 營 日 益 困 難, 甚 至 有 5 家 事 業 連 續 3 年 發 生 虧 損, 其 中 包 括 華 僑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開 發 公 司 等 故 建 議 該 行 應 依 行 政 院 相 關 規 定, 儘 速 檢 討 評 估, 若 轉 型 或 提 昇 經 營 效 益 毫 無 希 望 者, 宜 積 極 辦 理 撤 資 或 停 辦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8 億 5,587 萬 6,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購 置 及 汰 換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及 自 動 櫃 員 機 3,500 萬 元, 改 列 為 8 億 2,087 萬 6,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立 法 院 於 90 年 度 主 決 議, 要 求 臺 銀 必 須 在 5 年 內, 也 就 是 民 國 94 年 前, 將 相 關 閒 置 土 地 及 畸 零 土 地 處 理 完 畢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臺 銀 處 理 閒 置 土 地 資 產 部 分, 其 減 列 幅 度 僅 為 23% 左 右, 顯 示 該 行 近 年 來 處 理 閒 置 土 地 進 度 極 為 緩 慢, 尤 其 是 出 租 土 地 方 面, 減 少 比 率 更 僅 為 1.07%, 根 本 無 法 完 成 當 初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現 今, 臺 銀 龐 大 閒 置 資 產 無 法 處 理, 卻 又 重 複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土 地, 顯 有 浪 費 公 帑 之 嫌, 故 臺 銀 應 於 3 個 月 內 向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報 告 購 置 行 舍 用 地 計 畫 及 現 有 閒 置 土 地 ( 含 被 占 用 土 地 ) 之 積 極 性 計 畫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3 億 7,969 萬 2,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補 辦 預 算 項 下 待 整 理 資 產 2 億 5,930 萬 5,000 元, 係 90 年 9 月 14 日 概 括 承 受 臺 灣 省 農 會 屏 東 縣 農 會 及 屏 東 縣 新 園 鄉 農 會 等 3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之 全 部 業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93 年 度 曾 提 出 補 辦 預 算 經 本 院 審 議 決 議 減 列,94 年 度 該 行 仍 以 上 年 度 原 列 方 式 再 行 提 出 補 辦 預 算, 顯 有 違 本 院 上 年 度 決 議 外,90 年 概 括 承 受 至 今 尚 未 整 理 完 畢, 時 間 15844

過 長 實 不 利 相 關 義 務 權 利 之 釐 清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適 切 表 達, 同 意 此 2 億 5,930 萬 5,000 元 補 辦 預 算, 但 須 向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五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552 億 7,768 萬 1,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508 億 6,893 萬 2,000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6,000 萬 元, 改 列 為 508 億 0,893 萬 2,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44 億 0,874 萬 9,000 元, 增 列 6,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4 億 6,874 萬 9,000 元 ( 三 )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投 資 2,200 萬 元, 收 回 投 資 3 億 3,391 萬 元, 均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 年 度 營 業 預 算 編 列 轉 投 資 事 業 計 有 15 家, 預 計 累 計 餘 額 為 27 億 2,041 萬 2,000 元, 轉 投 資 事 業 中 不 乏 營 運 績 效 欠 佳 而 產 生 虧 損 者, 或 3 年 內 未 獲 投 資 報 酬 者, 爰 此, 土 地 銀 行 應 依 規 定 檢 討 轉 投 資 15 家 事 業 有 無 必 要 繼 續 持 有, 評 估 是 否 收 回 轉 投 資 為 避 免 轉 投 資 發 生 虧 損, 建 請 對 土 地 銀 行 94 年 度 資 金 轉 投 資 之 收 回 投 資 全 數 凍 結, 俟 向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始 得 動 支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 億 5,631 萬 4,000 元, 減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項 下 新 購 及 汰 換 自 動 櫃 員 機 及 端 末 工 作 站 5,564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10 億 0,066 萬 9,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金 融 業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待 整 理 資 產 15 億 4,340 萬 8,000 元, 照 列 六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臺 灣 聯 合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94 年 4 月 4 日 移 轉 民 營, 該 公 司 94 年 度 預 算 同 意 依 行 政 院 來 函 建 議 不 予 審 議, 另 行 政 院 所 編 送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行 政 院 核 定 數 送 本 院 審 議 部 分,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預 算 部 分 七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7 億 5,832 萬 6,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6 億 4,238 萬 3,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1 億 1,594 萬 3,000 元, 照 列 15845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882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八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758 億 5,794 萬 6,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收 入 5,000 萬 元, 減 列 銷 貨 折 讓 1,10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759 億 1,899 萬 4,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685 億 5,918 萬 9,000 元, 除 隨 同 銷 貨 收 入 調 整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4,081 萬 5,000 元 外, 另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旅 運 費 5,000 萬 元 管 理 費 用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2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2,118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685 億 3,800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72 億 9,875 萬 7,000 元, 增 列 8,223 萬 3,000 元, 改 列 為 73 億 8,099 萬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3 億 7,783 萬 7,000 元, 減 列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3 億 5,783 萬 7,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94 年 度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業 預 算 均 照 列, 俟 香 煙 健 康 捐 完 成 立 法 後, 菸 價 格 及 預 算 應 隨 同 調 整 並 至 本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聯 席 會 專 案 報 告 第 2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經 濟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及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國 營 事 業 去 (93) 年 經 營 情 形, 早 已 超 過 全 年 法 定 盈 餘 甚 多 ; 且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與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前 兩 年 之 盈 餘 亦 遠 遠 超 過 法 定 盈 餘 甚 多 為 確 保 臺 灣 經 濟 復 甦 強 度, 對 於 這 些 已 超 過 法 定 盈 餘 之 國 營 事 業 其 相 關 產 品 應 順 應 國 際 市 場 價 格, 對 於 原 物 料 價 格 已 下 跌 之 產 品, 亦 應 調 降 國 內 產 品 價 格, 以 避 免 15846

政 府 變 相 加 稅 掏 空 人 民 財 產, 因 此, 政 府 不 應 任 意 調 漲 水 電 用 價, 並 應 視 實 際 狀 況 適 時 儘 速 調 降 汽 油 及 瓦 斯 價 格, 以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一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64 億 7,678 萬 元, 增 列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 營 業 資 產 租 金 收 入 5,000 萬 元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1,000 萬 元, 減 列 銷 貨 收 入 15 億 1,000 萬 元 包 含 增 列 油 ( 氣 ) 品 2 億 1,000 萬 元, 減 列 量 販 店 13 億 7,000 萬 元 嘉 年 華 購 物 中 心 2 億 元 蜜 鄰 超 市 1 億 5,000 萬 元 勞 務 收 入 2 億 1,226 萬 8,000 元 其 他 營 業 外 收 入 - 財 產 交 易 利 益 16 億 8,656 萬 6,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33 億 4,883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331 億 2,794 萬 6,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71 億 7,659 萬 7,000 元, 減 列 銷 貨 成 本 15 億 元 勞 務 成 本 2 億 0,186 萬 8,000 元 行 銷 費 用 1 億 元 管 理 費 用 1 億 8,105 萬 8,000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2,200 萬 元 ( 人 事 及 折 舊 費 用 除 外 )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5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外 費 用 1 億 5,000 萬 元 ( 含 停 工 損 失 1 億 元 什 項 費 用 5,0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21 億 5,992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350 億 1,667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臺 糖 公 司 有 關 量 販 店 嘉 年 華 購 物 中 心 及 蜜 鄰 超 市 未 來 營 運 如 何 調 整 及 轉 型, 請 經 濟 部 及 臺 糖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相 關 預 算 (2) 針 對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3 年 度 除 配 合 政 策 出 售 土 地 讓 售 予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用 事 業 及 處 分 畸 零 地 外, 另 變 賣 19 筆 土 地 明 顯 違 反 本 院 92 年 度 審 議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案 之 決 議, 明 顯 藐 視 本 院, 爰 建 議 凍 結 該 公 司 除 用 人 費 用 外 之 所 有 支 出 五 分 之 一, 待 該 公 司 按 季 送 交 本 院 預 算 明 細 支 用 情 形 後, 經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審 議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維 體 例 (3)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其 他 營 業 外 費 用 項 下 盤 存 損 失 編 列 5,961 萬 4,000 元, 以 及 項 下 資 產 報 廢 損 失 編 列 9,826 萬 5,000 元, 全 數 保 留, 須 檢 附 細 目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6 億 9,981 萬 7,000 元, 增 列 11 億 8,890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8 億 8,872 萬 5,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13 億 4,079 萬 6,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5847

1 94 年 度 編 列 計 畫 型 資 本 支 出 設 置 量 販 店 投 資 計 畫 ( 西 屯 店 ) 2 億 9,400 萬 1,000 元 應 予 凍 結, 俟 臺 糖 公 司 提 出 整 體 量 販 店 整 頓 計 畫,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 億 7,429 萬 3,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1) 臺 糖 公 司 前 數 任 董 事 長, 違 背 立 法 院 決 議, 擅 行 決 定 變 賣 土 地 予 私 人 公 司 部 分 應 追 究 其 責 任, 請 經 濟 部 儘 速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查 辦 (2) 該 已 出 售 及 辦 理 登 記 之 19 筆 土 地, 其 標 售 及 買 受 人 如 何 有 無 經 過 評 價 及 鑑 價 手 續, 應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3) 在 前 第 (1) 及 第 (2) 點 未 釐 清 以 前, 本 項 補 辦 預 算 暫 不 通 過 ( 八 ) 通 過 決 議 21 項 : 1 主 計 處 引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的 最 新 資 料 指 出,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自 民 國 93 年 初 以 來, 在 土 地 增 值 稅 減 半 延 長 1 年 政 府 增 撥 3,000 億 元 房 貸 等 因 素 的 激 勵 下 平 穩 上 升 其 中, 全 臺 地 價 總 指 數 最 高 的 為 高 雄 市, 其 次 為 臺 北 市, 第 3 名 為 新 竹 市 臺 糖 公 司 出 售 19 筆 土 地 共 計 2 億 3,672 萬 1,000 元, 其 中 高 雄 縣 市 就 占 了 10 筆 共 計 1 億 9,137 萬 5,000 元, 在 臺 灣 地 價 業 已 平 穩 上 升 的 情 形 下, 不 但 有 賤 賣 國 土 的 傾 向, 且 明 顯 違 反 本 院 92 年 度 所 作 之 決 議, 若 涉 及 行 政 違 失, 應 移 送 監 察 院 進 行 調 查 2 臺 糖 公 司 轉 投 資 臺 灣 神 隆 月 眉 國 際 聯 亞 生 技 中 南 美 開 發 臺 灣 高 鐵 亞 洲 農 牧 巴 斯 夫 臺 氰 等 公 司,94 年 度 預 估 皆 不 分 配 股 利 及 現 金 盈 餘, 上 列 轉 投 資 事 業 虧 損 連 連, 甚 至 爆 發 財 務 危 機, 正 進 行 減 資 或 清 算 作 業 中 ; 為 發 揮 預 警 制 度, 避 免 投 資 本 金 血 汗 無 歸, 爰 要 求 臺 糖 公 司 派 任 各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監 代 表, 應 按 月 提 出 該 投 資 事 業 營 運 報 告 供 本 院 參 考, 以 防 類 似 重 大 損 失 一 再 發 生 3 臺 糖 公 司 加 油 站 遍 布 中 南 部 共 有 60 座 據 點, 提 供 加 油 展 示 產 品 及 宅 配 功 能, 發 油 量 約 占 市 場 1%-2%, 中 油 臺 塑 全 國 3 大 加 油 站 體 系 均 競 相 爭 逐 為 確 保 未 來 臺 糖 公 司 處 分 油 品 事 業 部 時, 避 免 發 生 圖 利 特 定 業 者 之 弊 端, 應 要 求 臺 糖 公 司 未 來 應 定 期 將 處 分 轉 投 資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結 果, 向 本 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4 臺 糖 公 司 除 以 多 角 化 經 營 政 策 解 決 其 營 業 困 境 外, 應 依 歷 年 預 決 算 經 驗, 覈 實 編 列 出 售 土 地 盈 餘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就 閒 置 資 金 提 出 計 畫 方 案 作 有 效 財 務 運 用, 增 加 公 司 營 運 績 效 5 臺 糖 公 司 為 因 應 近 年 來 產 業 結 構 大 幅 變 化, 及 為 改 正 以 往 員 工 吃 大 鍋 飯 之 心 態, 將 所 屬 業 務 劃 分 成 獨 立 的 事 業 部, 而 各 事 業 均 可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應 分 別 揭 露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該 公 司 內 部 亦 已 就 各 事 業 部 盈 虧 分 別 計 算 予 以 編 列, 並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惟 本 年 度 預 算 仍 依 以 前 年 度 方 式 編 列, 未 揭 露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致 使 各 事 業 績 效 不 易 釐 清, 顯 未 尊 重 本 院 審 議 職 權, 故 應 於 以 後 年 度 依 照 各 事 業 別 編 列 其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以 利 本 15848

院 審 查 6 砂 糖 關 稅 配 額 制 自 實 施 以 來, 糾 葛 不 斷, 導 致 砂 糖 供 需 失 衡 價 格 波 動, 為 此, 本 院 委 員 修 法 決 議 開 放 砂 糖 自 由 進 口 惟 囿 於 粗 製 糖 必 須 再 精 煉 方 能 用 於 食 品 加 工, 為 避 免 不 肖 食 品 業 者 直 接 用 粗 製 糖 添 加 於 食 品 中,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並 避 免 進 口 糖 商 聯 合 壟 斷 提 高 價 格 及 發 生 糖 荒 等 影 響 民 生 之 事 件, 行 政 主 管 及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機 關 應 即 早 擬 訂 妥 善 措 施, 確 保 公 眾 利 益 7 行 政 院 將 維 護 蔗 農 權 益 與 臺 糖 公 司 砂 糖 事 業 經 營 以 包 裹 方 式 併 予 考 量, 惟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部 分 稅 則 修 訂 後, 已 取 消 該 公 司 壟 斷 進 口 砂 糖 權 益, 照 顧 蔗 農 權 益 卻 未 隨 之 調 整, 除 有 礙 臺 糖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外, 更 漠 視 監 察 院 對 該 相 關 案 件 之 糾 正, 行 政 院 及 相 關 部 會 應 對 維 護 蔗 農 權 益 研 謀 妥 適 方 案, 予 以 制 度 化, 俾 利 政 策 一 致 8 為 善 加 運 用 閒 置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量 裁 撤 臺 灣 地 區 砂 糖 平 準 基 金 9 臺 糖 公 司 油 品 事 業 連 續 虧 損, 雖 肇 因 於 部 分 加 油 站 區 位 不 佳, 惟 其 公 營 制 度 缺 乏 競 爭 力, 服 務 品 質 遠 不 及 民 營 加 油 站 系 統 方 為 主 因 如 今 該 公 司 為 因 應 利 潤 中 心 制 度 之 建 立, 除 成 立 事 業 部 外, 改 革 方 案 牽 動 公 民 營 加 油 事 業 版 圖, 實 應 審 慎 規 劃, 杜 絕 爭 議 10 臺 糖 公 司 量 販 事 業 蜜 鄰 便 利 超 市 應 嚴 加 督 導 和 管 控 11 有 關 高 雄 軟 體 科 學 園 區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94 年 3 月 28 日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委 員 分 赴 上 述 二 園 區 考 察, 並 對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提 出 討 論 及 作 出 最 後 結 論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部 分, 地 主 臺 糖 公 司 同 意 合 作 開 發 的 新 系 統 公 司 第 1 年 所 欠 地 租 暫 緩 支 付 以 利 進 行 後 續 工 程, 另 新 系 統 與 銀 行 團 之 債 務 由 財 政 部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協 調 延 緩 還 款 及 降 息 事 宜 高 雄 軟 體 科 學 園 區 部 分 由 於 合 作 開 發 的 合 鑫 公 司 要 求 將 整 個 開 發 案 交 付 信 託,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國 有 財 產 局 同 意 積 極 研 究 法 律 問 題 擬 出 解 套 方 案, 土 地 租 金 過 高 問 題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同 意 以 專 案 方 式 呈 報 經 濟 部 調 降, 以 上 結 論 經 濟 部 及 臺 糖 公 司 應 積 極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確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12 臺 糖 公 司 為 因 應 民 營 化, 將 該 公 司 核 心 業 務 切 割 獨 立 成 八 大 事 業 部, 除 量 販 事 業 部 已 要 求 專 案 報 告 外, 其 餘 七 大 事 業 部 請 臺 糖 公 司 就 如 何 推 展 行 銷 以 增 加 公 司 利 潤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13 為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因 錯 誤 決 策, 致 使 南 部 多 項 資 產 閒 置, 且 糖 品 生 產 重 點 集 中 於 南 部, 應 將 臺 糖 總 公 司 遷 往 目 前 閒 置 的 臺 南 百 貨 大 樓, 北 部 臺 糖 大 樓 用 以 出 租, 以 示 為 政 策 負 責, 並 增 加 臺 糖 公 司 收 入 14 臺 糖 公 司 土 地 委 託 經 營 蔬 菜 水 果 等 農 作 物, 應 優 先 與 當 地 或 毗 鄰 縣 市 政 府 農 會 輔 導 農 作 之 組 織 配 合 優 先 承 作, 以 利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農 作 之 推 廣 與 推 展 15 臺 糖 公 司 臺 中 縣 聚 資 農 物 委 託 經 營 水 稻 與 農 政 單 位 鼓 勵 休 耕 政 策 相 違, 應 於 今 年 期 約 到 期 後 不 得 續 約, 並 應 改 為 委 託 經 營 蔬 菜 以 符 合 當 地 農 業 需 求 16 臺 糖 公 司 近 幾 年 遭 地 方 政 府 徵 收 之 土 地 為 數 頗 多, 為 防 被 徵 收 之 土 地 未 依 徵 收 計 畫 15849

使 用, 或 未 依 核 准 徵 收 原 定 興 辦 事 業 使 用, 臺 糖 公 司 應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9 條 之 規 定, 向 原 徵 收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照 原 徵 收 補 償 價 額 收 回 其 土 地 17 為 避 免 賤 賣 國 產 炒 作 土 地, 重 視 本 業 落 實 經 營, 臺 糖 公 司 94 年 度 出 售 土 地 預 算 58 億 9,977 萬 3,000 元, 應 予 刪 減 五 成, 並 不 得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土 地 出 售 事 宜 18 針 對 臺 糖 公 司 近 年 來 賤 賣 國 有 財 產 地 與 炒 作 地 價, 致 使 臺 糖 董 事 長 不 斷 易 人, 員 工 士 氣 低 落 ; 並 因 為 經 理 人 不 重 視 本 業, 僅 進 行 利 益 輸 送 ; 且 加 上 轉 投 資 之 臺 灣 神 隆 公 司 月 眉 世 界 聯 亞 生 技 中 南 美 開 發 臺 灣 高 鐵 亞 洲 農 牧 巴 斯 夫 台 氰 等 公 司,94 年 度 預 估 皆 不 分 配 股 利 及 現 金 盈 餘, 顯 現 臺 糖 派 任 各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監 代 表 未 能 盡 忠 職 守, 以 盡 監 督 之 責 ; 又 因 歷 任 董 事 長 任 期 過 短, 來 去 匆 匆, 影 響 員 工 士 氣, 徒 生 空 穴 謠 言 為 確 切 導 正 臺 糖 營 運, 以 防 止 錯 誤 一 再 發 生, 建 議 針 對 91~93 年 臺 糖 出 售 土 地 及 轉 投 資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及 所 有 以 低 價 出 租 土 地 違 規 使 用 轉 租 圖 利 等 成 立 調 閱 委 員 會, 以 查 明 事 實, 給 全 民 一 個 公 義 的 交 代 19 針 對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八 大 事 業 部 門 ( 生 物 科 技 量 販 油 品 商 品 行 銷 砂 糖 畜 殖 精 緻 農 業 與 休 閒 遊 憩 ) 已 於 93 年 度 各 自 成 立, 各 事 業 均 可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然 本 年 度 仍 依 以 前 年 度 方 式 編 列, 未 揭 露 部 門 別 之 財 務 資 訊, 明 顯 規 避 本 院 之 審 議, 為 利 本 院 之 審 查 與 財 務 之 公 開 透 明, 該 公 司 應 於 95 年 度 起 依 照 各 事 業 別 編 列 其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20 針 對 94 年 度 臺 糖 公 司 繳 納 稅 捐 明 細 表 與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之 數 目 有 所 差 異, 是 否 有 編 列 不 實 之 情 形, 臺 糖 公 司 應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審 計 部 就 前 開 事 項 至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提 出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之 懲 處 方 案 21 針 對 臺 糖 量 販 店 事 業 連 年 虧 損, 尚 需 投 入 多 少 資 金 擔 負 多 少 虧 損 才 能 正 式 獲 利? 多 久 才 能 賺 回 投 入 之 資 本 額? 應 精 算 後 提 出 報 告, 但 在 大 潤 發 23 家 分 店 家 樂 福 33 家 分 店 競 爭 下, 能 否 突 圍 或 虧 損 侵 蝕 固 有 資 產, 在 在 是 嚴 酷 現 實 考 驗, 建 議 臺 糖 停 損 臺 中 西 屯 店, 更 改 經 營 方 向, 擬 定 量 販 事 業 退 場 計 畫 二 中 國 石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4,675 億 4,549 萬 7,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收 入 414 億 7,466 萬 9,000 元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4 億 2,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資 產 租 金 收 入 1 億 2,200 萬 元 多 角 化 經 營 收 入 3 億 元 ), 共 計 增 列 418 億 9,666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5,094 億 4,216 萬 6,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4,547 億 6,701 萬 9,000 元,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399 億 5,166 萬 9,000 元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2 億 7,000 萬 元, 減 列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440 萬 元 油 氣 輸 儲 費 用 棧 儲 包 裝 代 理 及 加 工 15850

費 2,500 萬 元 探 勘 費 用 海 域 部 分 1 億 5,00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 億 5,000 萬 元 ( 含 專 業 服 務 費 1 億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營 業 外 費 用 補 貼 及 獎 勵 支 出 項 下 辦 理 加 盟 站 經 營 業 務 出 國 考 察 活 動 3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398 億 8,926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4,946 億 5,628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27 億 7,847 萬 8,000 元, 增 列 20 億 0,740 萬 元, 改 列 為 147 億 8,587 萬 8,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11 億 0,467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7 億 7,622 萬 7,000 元, 減 列 專 案 計 畫 14 億 6,798 萬 5,000 元, 項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93 億 0,824 萬 2,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15 項 : 1 要 求 中 油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探 勘 績 效 及 蘊 藏 量 評 估 報 告 2 新 宇 汽 電 共 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積 欠 中 油 公 司 7.2 億 元, 針 對 此 部 分 中 油 公 司 有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請 中 油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說 明,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3 為 避 免 影 響 國 營 事 業 公 司 之 正 常 營 運 及 長 久 累 積 之 國 內 外 商 譽, 自 94 年 度 起 之 各 該 國 營 事 業 公 司 之 預 算 不 得 作 更 改 名 稱 之 使 用 4 (1)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94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參 業 務 計 畫 概 述 七 其 他 重 要 計 畫 ( 十 一 ) 資 產 繳 庫 及 資 本 減 少 ( 第 52 頁 ) 全 項 應 予 刪 除, 表 達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說 明 ( 第 199 頁 至 第 209 頁 ) 之 相 關 科 目 及 文 字 應 配 合 修 正 或 刪 除 但 經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同 意 後 再 辦 理 者 得 併 決 算 辦 理 (2) 嗣 後 年 度 中 油 公 司 亦 不 得 違 背 下 列 92 93 年 度 三 讀 表 決 通 過 之 決 議 原 則 編 列 資 產 繳 庫 及 資 本 減 少 預 算 : 192 年 度 院 會 表 決 通 過 : 為 避 免 中 油 公 司 所 有 之 房 地 資 產 於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遭 不 當 處 分, 造 成 投 資 人 產 生 公 司 資 產 被 掏 空 之 疑 慮, 自 本 (92) 年 度 起 該 公 司 任 何 房 地 資 產 之 處 分 應 正 式 編 列 變 賣 預 算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執 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及 需 要 先 行 辦 理 後 補 辦 預 算 減 資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執 行 房 地 資 產 之 處 分 辦 理, 並 於 編 列 93 年 度 預 算 時, 不 得 編 列 違 背 該 決 議 之 減 資 或 房 地 處 分 等 預 算 293 年 度 院 會 表 決 通 過 : 中 油 公 司 資 產 繳 庫 減 資 案 不 得 併 92 年 及 93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已 表 達 於 93 年 度 預 算 書 中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92 年 12 月 31 日 預 計 數 中 之 減 資 金 額 應 予 回 復 減 資 前 之 金 額,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說 明 所 列 相 關 說 明 同 時 刪 15851

除 5 因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數 極 為 龐 大, 工 程 發 包 案 件 極 多, 為 免 日 後 發 生 工 程 糾 紛, 工 程 監 工 人 員 應 善 盡 監 工 責 任, 隨 時 舉 發 工 程 瑕 疵, 以 避 免 發 生 驗 收 爭 議, 並 嚴 格 檢 討 合 約 內 容 予 以 改 善, 避 免 發 生 損 害, 維 護 公 司 之 正 常 營 運 6 國 內 液 化 天 然 氣 安 全 存 量 因 儲 槽 之 不 足, 目 前 供 應 之 存 量 未 及 10 日, 已 嚴 重 影 響 發 電 及 國 內 工 業 與 民 生 需 要, 經 濟 部 應 督 導 中 油 公 司 興 建 必 要 之 儲 槽, 以 免 影 響 國 內 液 化 天 然 氣 之 供 應 7 為 避 免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全 球 持 續 暖 化 現 象,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第 三 次 締 約 國 大 會 於 1997 年 所 簽 署 之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在 各 國 簽 署 下, 已 於 94 年 2 月 16 日 正 式 生 效, 經 濟 部 已 計 畫 於 95 年 初 召 開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研 商 溫 室 效 應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之 因 應 策 略 中 油 公 司 屬 於 高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及 低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之 石 化 產 業, 即 將 面 臨 衝 擊, 應 及 早 規 劃 因 應 措 施 8 我 國 油 品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中 油 正 從 獨 占 事 業 轉 型 中, 為 避 免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情 事 一 再 發 生, 該 公 司 應 加 強 各 部 門 相 關 法 令 之 宣 導, 以 免 違 反 法 令 並 遭 受 重 罰 另 油 品 價 格 之 訂 定, 亦 應 本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以 免 影 響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9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應 依 其 個 別 營 業 方 針 業 務 需 要 產 品 特 性 決 定 其 自 身 廣 告 或 相 關 宣 傳 費 用 預 算 之 使 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目 參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聯 合 廣 告 採 購 製 作 託 播 等 行 為 10 為 顧 及 中 油 公 司 因 應 油 品 市 場 自 由 化 之 競 爭 及 未 來 之 營 運 發 展, 用 人 費 用 之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應 參 酌 93 年 度 決 算 數 額, 核 實 報 支 11 為 穩 定 國 營 事 業 員 工 工 作 士 氣 及 國 營 事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國 營 事 業 之 久 任 年 資 獎 金 應 適 用 至 民 營 化 基 準 日 結 算, 且 應 做 合 理 之 補 償 結 算 12 中 油 公 司 在 93 年 11 月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前, 針 對 不 同 地 區 實 行 漁 船 用 油 差 別 待 遇 ; 以 50 加 侖 甲 種 漁 船 用 油 售 價 而 言, 在 宜 蘭 大 溪 北 關 蘇 澳 內 埤 等 站, 價 格 最 便 宜 僅 為 1,964 元, 基 隆 八 斗 子 售 價 2,014 元, 然 而 高 雄 地 區 包 括 興 達 港 梓 官 永 安 彌 陀 等 則 為 2,114 元, 漁 船 用 油 油 價 一 國 三 制, 顯 有 涉 及 政 策 性 買 票 之 嫌 為 發 現 真 實, 追 查 決 策 過 程 是 否 妥 適, 爰 要 求 該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釋 群 疑 13 行 政 院 核 定 高 雄 煉 油 廠 自 五 輕 動 工 日 起 實 施 之 25 年 遷 廠 計 畫, 已 按 原 定 時 程 執 行 中, 第 1 期 7 個 工 場 已 分 別 拆 遷 完 畢, 第 2 3 期 工 場 拆 遷 應 於 民 國 94 年 及 民 國 104 年 完 成 惟 近 來 中 油 曾 主 張 就 地 於 高 雄 廠 興 建 第 八 輕 油 裂 解 工 場, 另 中 油 體 系 石 化 業 者 亦 頻 頻 建 議 高 雄 煉 油 廠 不 要 遷 離, 致 中 油 公 司 計 畫 翻 案 而 推 動 高 廠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石 化 園 區 此 舉 已 令 後 勁 居 民 感 到 不 安 提 出 強 烈 抗 議, 認 為 中 油 失 信 於 民, 政 策 推 動 貴 在 一 貫 性 與 持 續 的 執 行 力, 爾 後, 政 策 改 變 更 需 要 協 調 獲 得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同 意, 否 則 中 央 應 保 證 高 雄 煉 油 廠 25 年 遷 廠 計 畫 一 定 要 按 原 定 時 程 執 行, 並 在 民 國 104 年 完 成 15852

14 中 油 公 司 所 屬 臺 北 市 松 仁 路 中 油 大 樓 目 前 作 出 租 使 用 合 計 4 樓 層, 其 係 預 留 為 公 司 日 後 營 運 發 展 及 邁 向 國 際 化 之 總 部 所 用, 不 得 收 歸 國 有 15 因 應 京 都 議 定 書 規 範 二 氧 化 碳 之 減 量 措 施, 中 油 公 司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所 列 15 億 4,080 萬 4,000 元, 除 從 事 該 公 司 本 業 之 研 究 發 展 以 外, 應 依 據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之 決 議, 儘 量 配 合 加 強 減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及 替 代 能 源 研 究, 並 將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送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三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698 億 3,865 萬 1,000 元, 增 列 2,255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3,698 億 6,120 萬 1,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788 億 6,767 萬 9,000 元, 減 列 火 力 發 電 費 用 8 億 2,733 萬 1,000 元 ( 含 水 電 費 2,733 萬 1,000 元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8 億 元 ) 核 能 發 電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1 億 7,000 萬 元 購 入 電 力 汽 電 共 生 部 分 5 億 元 輸 電 費 用 1 億 元 配 電 費 用 1 億 元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害 防 治 計 畫 費 用 2,000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5 億 3,516 萬 2,000 元 ( 含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4,000 萬 元 棧 儲 包 裝 代 理 及 加 工 費 4,000 萬 元 竊 電 稽 查 獎 金 1 億 0,905 萬 5,000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行 銷 費 用 及 管 理 費 用 項 下 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4,00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 不 含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8 億 4,227 萬 6,000 元 )1 億 4,128 萬 7,000 元 利 息 費 用 4 億 5,910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28 億 9,28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3,759 億 7,479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有 關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俟 臺 電 公 司 提 出 93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研 究 成 果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94 年 度 編 列 電 腦 軟 體 費 用 1 億 3,208 萬 6,000 元, 但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行 動 付 費 服 務 卻 未 在 規 劃 之 列 行 動 臺 灣 為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攸 關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計 畫, 臺 電 公 司 卻 遲 遲 未 能 配 合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因 此 該 項 預 算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請 臺 電 公 司 儘 速 提 出 行 動 付 費 具 體 計 畫 與 時 程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用 該 筆 預 算 (3) 針 對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預 算, 專 業 服 務 費 33 億 元 中, 保 警 人 事 費 就 占 有 16 億 元, 保 全 費 用 為 9,800 萬 元 就 人 事 成 本 而 言, 每 名 保 全 人 員 每 月 支 出 標 準 為 3 萬 4,000 元, 但 依 照 臺 電 公 司 預 算 書, 每 名 保 警 人 員 每 月 人 事 費 用 為 11 萬 7,647 元, 故 1 名 保 警 人 事 成 本 為 保 全 的 3.46 倍 根 據 臺 電 公 司 92 年 12 月 8 日 公 布 之 新 聞 稿, 林 前 董 事 長 表 示 : 臺 電 公 司 將 轉 型 為 服 務 型 公 司 投 資 保 全 部 門 並 訓 練 員 工 轉 15853

任 顯 見 臺 電 公 司 未 盡 力 達 成 此 項 計 畫, 並 且 極 為 浪 費 公 帑 特 提 案 凍 結 保 警 人 事 費 用 5 億 元, 俟 臺 電 公 司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提 出 未 來 調 整 保 全 及 保 警 員 額 之 計 畫,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90 億 2,902 萬 8,000 元, 減 列 29 億 1,543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61 億 1,359 萬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收 回 投 資 6 億 3,700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492 億 4,745 萬 6,000 元, 除 減 列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10 億 4,019 萬 8,000 元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部 機 發 電 計 畫 17 億 9,200 萬 元 興 達 電 廠 灰 塘 興 建 室 內 煤 場 計 畫 1 億 7,200 萬 元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害 防 治 計 畫 6,312 萬 7,000 元 外, 另 減 列 97 億 元 ( 項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27 億 6,732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1,364 億 8,013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興 建 彰 工 火 力 發 電 廠, 未 完 成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有 違 法 令 規 定 與 破 壞 環 境, 該 預 算 經 費 除 顧 問 費 得 動 支 三 分 之 一 外, 請 臺 電 公 司 於 94 年 4 月 底 前 至 地 方 舉 辦 說 明 會, 並 俟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後 始 得 動 支 2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94 年 度 編 列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4 億 2,880 萬 8,000 元, 但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行 動 付 費 服 務 卻 未 在 規 劃 之 列 行 動 臺 灣 為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攸 關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計 畫, 臺 電 公 司 卻 遲 遲 未 能 配 合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因 此 該 項 預 算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請 臺 電 公 司 儘 速 提 出 行 動 付 費 具 體 計 畫 與 時 程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用 該 筆 預 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 億 8,046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6 項 : 1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行 銷 費 用 其 他 編 列 竊 電 稽 查 獎 金 2 億 6,905 萬 5,000 元, 保 留 6,000 萬 元 供 94 年 4 月 15 日 追 償 電 費 分 配 及 提 獎 辦 法 廢 止 前 列 支,1 億 元 移 作 查 緝 線 路 被 竊 破 案 獎 金 之 用 ( 包 含 檢 警 調 ), 其 餘 刪 除, 臺 電 公 司 應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防 止 線 路 被 竊 獎 勵 措 施 2 鑑 於 臺 電 公 司 衡 量 工 安 執 行 績 效 的 總 合 災 害 指 數 93 年 度 為 16.19, 近 5 年 的 平 均 值 為 14.49, 遠 高 於 中 油 公 司 93 年 度 1.17, 近 5 年 平 均 數 5.06, 顯 示 臺 電 公 司 嚴 重 輕 忽 臺 電 員 工 的 生 命 安 全 保 障, 臺 電 公 司 應 提 出 完 整 改 善 工 安 計 畫,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報 告 3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購 入 電 力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擬 購 入 電 力 494 億 8,350 萬 9,000 度, 共 計 915 億 3,744 萬 2,000 元, 已 成 為 臺 電 虧 損 之 重 大 成 本 負 擔, 且 近 來 該 公 司 購 入 電 力 種 類 常 有 不 符 契 約 規 範 之 情 形, 為 此 請 經 濟 部 率 臺 電 公 司 等 相 關 單 位 就 購 入 電 力 部 分 之 15854

決 策 過 程 合 約 內 容 和 執 行 情 形 及 對 將 來 國 內 電 價 調 整 之 影 響, 於 94 年 6 月 底 前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並 於 報 告 後 依 本 聯 席 會 決 議 辦 理 4 為 加 強 基 隆 市 容 整 治, 爰 建 議 臺 電 公 司 選 擇 基 隆 一 個 區 進 行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工 程 ; 若 明 顯 改 善 市 容, 再 逐 年 進 行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工 程 5 為 臺 灣 加 速 推 動 風 能 利 用, 促 進 再 生 能 源 供 應, 亟 待 政 府 政 策 扶 持 國 內 風 力 發 電 業 自 主 發 展, 爰 要 求 臺 電 公 司, 各 年 度 風 力 發 電 計 畫 投 資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招 標, 至 少 應 有 3 成 以 上 優 先 採 用 國 內 廠 商 提 供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或 機 電 設 備 另 責 成 臺 電 公 司 修 正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電 能 收 購 要 點, 要 求 民 間 風 力 發 電 供 電 業 者 新 增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至 少 需 有 3 成 採 用 國 內 廠 商 提 供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或 機 電 設 備 6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每 使 用 保 二 總 隊 警 力 擔 任 保 全 工 作, 於 體 制 上 爭 議 頗 大, 且 每 年 要 支 付 近 20 億 元 龐 大 分 攤 人 事 費 用 ; 該 公 司 應 學 習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擬 具 現 有 員 工 保 全 訓 練 計 畫 訂 定 逐 年 減 列 保 警 人 數 期 程, 並 顯 示 於 95 年 度 預 算 中, 以 減 少 經 費 支 出, 增 加 人 員 運 用 效 率 7 臺 電 公 司 本 年 度 預 計 虧 損 90 億 2,902 萬 8,000 元, 除 燃 料 費 大 幅 上 漲 原 因 外, 尚 有 近 年 來 天 然 氣 發 電 配 比 增 加 折 舊 費 用 大 幅 提 升 未 能 有 效 增 進 燃 料 使 用 效 率 未 有 效 減 省 其 他 費 用 在 未 符 公 平 原 則 下 負 擔 鉅 額 分 攤 支 出 數 未 能 善 用 優 勢 進 行 多 角 化 經 營 等, 均 為 該 公 司 發 生 虧 損 之 主 因, 如 將 缺 乏 效 率 之 成 本 費 用 轉 嫁 電 力 使 用 者, 實 有 不 當 因 此 為 避 免 該 公 司 將 經 營 無 效 率 之 成 本 不 當 轉 嫁 予 消 費 者, 在 電 費 調 整 前 應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8 臺 電 公 司 94 年 度 資 產 報 廢 損 失 41 億 7,429 萬 4,000 元, 金 額 龐 大 且 近 年 持 續 大 幅 增 加, 應 予 積 極 控 管 9 近 年 來 因 經 濟 部 核 准 興 建 電 廠 以 燃 氣 為 主, 致 使 國 內 發 電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在 近 2 年 能 源 價 格 上 漲 時, 使 臺 電 公 司 發 購 電 成 本 高 漲, 成 為 本 年 度 發 生 鉅 額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亦 為 該 公 司 調 價 二 大 依 循 因 素 之 一, 另 則 為 燃 料 價 格 之 漲 跌 ); 復 因 供 應 鏈 脆 弱, 極 易 產 生 斷 電 情 形, 對 我 國 之 經 濟 發 展 易 產 生 不 利 之 影 響 宜 請 經 濟 部 謹 慎 檢 討, 不 宜 率 爾 提 升 天 然 氣 能 源 配 比 10 美 國 及 日 本 分 別 已 有 25 座 及 3 座 核 能 機 組 通 過 延 長 使 用 年 限, 日 本 之 核 能 發 電 比 例 預 計 至 2020 年 時 將 大 幅 提 高 30% 等 等 在 主 要 國 家 紛 紛 以 核 電 廠 延 役 因 應 時, 我 國 天 然 氣 之 發 電 配 比 日 益 提 升, 甚 在 2020 年 時 較 歐 盟 預 計 之 已 開 發 國 家 數 額 為 高, 此 項 能 源 政 策 實 屬 過 當, 應 即 檢 討 改 進 11 臺 電 公 司 應 在 符 合 使 用 安 全 性 之 情 況 下, 以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輸 電 線 路 之 汰 換 增 建 與 維 護 作 業, 在 可 達 成 預 計 效 能 情 況 下, 積 極 研 謀 降 低 每 年 增 加 折 舊 數 ( 即 嚴 格 檢 討 汰 換 更 新 輸 電 設 備 是 否 能 以 大 幅 降 低 成 本 ) 與 維 護 作 業 費 方 式 辦 理, 俾 免 該 等 支 出 造 成 該 公 司 日 後 沉 重 之 負 擔, 影 響 公 司 之 經 營 績 效 12 鑑 於 臺 電 公 司 在 營 運 上 如 因 發 電 燃 煤 燃 油 不 斷 漲 價 及 各 項 運 輸 成 本 相 較 調 高, 另 又 需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支 出 全 部 由 臺 電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下, 致 94 年 度 法 定 營 業 收 入 或 法 定 15855

盈 餘 無 法 達 成, 建 議 列 入 政 策 考 量, 以 保 障 臺 電 公 司 員 工 權 益, 而 且 不 能 影 響 員 工 調 薪 幅 度 以 及 績 效 獎 金 之 核 發 標 準 13 電 價 之 調 整 需 審 慎 為 之, 應 先 送 經 濟 部 油 電 價 格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公 用 事 業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始 得 依 法 按 行 政 程 序 公 布 14 為 減 少 臺 電 購 電 成 本, 減 輕 全 國 用 電 的 電 費 上 漲 壓 力, 臺 電 汽 電 共 生 電 力 之 購 入 部 分, 由 93 年 的 百 分 比 率 從 7.17% 降 至 94 年 的 6.33%, 而 95 年 目 標 降 至 6% 15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促 進 電 力 開 發 協 助 金 執 行 要 點 應 重 新 檢 討, 並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16 臺 電 公 司 大 潭 燃 氣 火 力 發 電 廠 興 建 計 畫 前 二 部 機 設 計 採 油 氣 二 燒, 另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即 明 列 當 天 然 氣 供 氣 不 及 時, 得 燃 用 輕 柴 油 發 電 大 潭 電 廠 目 前 為 滿 足 北 部 地 區 用 電 需 求, 必 需 先 行 燃 用 輕 柴 油 發 電 因 此, 臺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與 地 方 民 眾 溝 通 說 明 四 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84 億 3,221 萬 5,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3 億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87 億 3,221 萬 5,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77 億 3,221 萬 5,000 元, 減 列 提 撥 福 利 金 300 萬 元 服 務 費 用 之 旅 運 費 - 國 內 外 旅 費 300 萬 元 保 險 費 300 萬 元 參 加 公 會 或 工 會 之 團 體 會 費 8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90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77 億 2,312 萬 7,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7 億 元, 增 列 3 億 0,908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0 億 0,908 萬 8,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1 億 3,928 萬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 萬 3,000 元 及 資 產 之 變 賣 4 億 9,456 萬 元, 均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為 保 障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員 工 工 作 權, 維 護 其 基 本 權 益 與 勞 動 條 件,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之 前 應 就 員 工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與 工 會 達 成 協 議 及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以 照 顧 勞 工 維 護 勞 資 和 諧 關 係 2 (1)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要 求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限 期 依 法 收 回 有 關 高 雄 市 原 都 市 計 畫 ( 三 民 區 部 分 ) 中 都 地 區 工 業 區 及 四 十 二 期 重 劃 主 要 計 畫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案 ) 15856

被 占 用 之 土 地, 旨 在 希 望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儘 快 解 決, 如 有 更 佳 方 案, 該 期 限 並 非 不 可 改 變 (2)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半 年 內 函 復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表 示 欲 於 1 年 內 在 本 案 系 爭 土 地 公 辦 土 地 重 劃, 各 住 戶 及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均 願 意 配 合,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並 願 報 請 上 級 核 定 暫 緩 收 回 本 案 被 占 用 之 土 地 (3) 如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辦 土 地 重 劃, 有 規 劃 安 置 計 畫,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必 需 配 合 (4) 如 高 雄 市 政 府 未 於 半 年 內 函 復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或 函 復 不 同 意 辦 理 公 辦 土 地 重 劃, 或 其 預 計 公 辦 土 地 重 劃 開 始 辦 理 之 時 間 係 1 年 以 後, 則 唐 榮 鐵 工 廠 公 司 將 仍 按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原 決 議 指 示 之 時 程 及 辦 法 收 回 本 案 被 占 用 之 土 地 五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43 億 4,180 萬 2,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250 億 4,109 萬 3,000 元, 減 列 淨 水 費 用 1 億 6,200 萬 元 ( 包 含 修 理 保 養 與 保 固 費 1,200 萬 元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1 億 5,000 萬 元 ) 供 水 費 用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2,000 萬 元 利 息 費 用 1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2 億 8,200 萬 元, 改 列 為 247 億 5,909 萬 3,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94 年 度 公 益 支 出 編 列 7,260 萬 7,000 元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待 至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6 億 9,929 萬 1,000 元, 減 列 2 億 8,200 萬 元, 改 列 為 4 億 1,729 萬 1,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80 億 2,517 萬 3,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94 年 度 降 低 漏 水 率 實 施 計 畫 編 列 30 億 元 電 腦 軟 體 費 用 編 列 3,626 萬 5,000 元, 此 兩 項 預 算 先 予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俟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9,724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6 項 : 1 政 府 為 避 免 民 生 用 水 不 便 及 確 保 高 經 濟 產 值, 於 乾 旱 時 期, 常 政 策 性 決 定 停 灌 休 耕 部 分 農 田, 轉 供 民 生 與 科 學 園 區 使 用, 其 所 需 停 灌 休 耕 補 償 金 額 龐 大, 該 預 算 配 合 政 策 15857

之 公 共 給 水 機 構 ( 自 來 水 公 司 ) 亦 有 分 擔, 不 甚 合 理, 在 水 價 合 理 調 整 前, 政 府 應 檢 討 以 災 害 準 備 金 優 先 支 應, 或 以 修 法 方 式 因 應 2 鑑 於 汰 換 舊 漏 管 線, 係 屬 自 來 水 公 司 維 持 營 運 之 經 常 性 需 辦 理 之 業 務 計 畫, 依 據 國 際 自 來 水 協 會 (IWA) 之 建 議, 自 來 水 管 線 年 汰 換 率 以 達 到 其 總 管 長 之 1.5%, 方 不 致 造 成 漏 水 情 形 惡 化, 該 公 司 9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降 低 漏 水 率 實 施 計 畫 預 算 30 億 元, 包 括 試 辦 小 區 管 網 計 畫 5 億 元 及 汰 換 舊 漏 管 線 計 畫 25 億 元, 雖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5 億 元, 惟 預 計 汰 換 管 線 400 公 里, 約 占 現 有 管 線 總 長 度 5 萬 7,210 公 里 之 0.7%, 尚 未 達 上 述 年 汰 換 率 之 標 準 因 此, 自 來 水 公 司 各 年 度 應 適 度 而 平 均 的 編 列 預 算, 以 汰 換 逾 齡 管 線, 尤 其 應 針 對 管 線 中 較 老 舊 或 漏 水 頻 率 較 高 之 管 線, 予 以 優 先 辦 理, 以 有 效 降 低 漏 水 量, 並 提 升 自 來 水 水 質 3 水 價 是 採 用 基 本 度 制 或 基 本 費 制, 因 涉 及 民 生 經 濟 與 水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等 諸 多 因 素, 自 來 水 公 司 未 來 擬 訂 水 價 調 整 方 案 時, 應 審 慎 協 議 4 自 來 水 公 司 因 管 線 破 裂 而 損 害 他 人 財 務 的 賠 償 給 付 金 額 龐 大 且 逐 年 增 加 92 年 度 較 91 年 度 多 633 萬 4,000 元 93 年 度 較 92 年 度 多 2,351 萬 8,000 元 顯 示 自 來 水 公 司 並 無 積 極 檢 討, 有 效 的 減 少 賠 償 給 付 支 出, 對 於 管 線 破 裂 之 即 時 處 理 與 應 變 能 力, 有 明 顯 之 不 足 該 公 司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提 升 管 線 破 裂 處 理 能 力,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5 鑑 於 新 興 工 業 區 不 斷 開 發, 唯 大 多 數 工 業 用 水 僅 需 以 略 經 處 理 之 原 水 供 應 即 可, 如 以 一 般 民 生 用 水 之 標 準 淨 水, 處 理 成 本 顯 不 經 濟 且 考 量 工 業 用 水 近 年 來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應 請 自 來 水 公 司 視 大 型 集 居 工 業 區 之 設 立 情 形 及 水 源 能 量 配 合 等 因 素, 檢 討 民 生 用 水 及 工 業 用 水 分 離 之 供 水 系 統 之 效 益 及 可 行 性, 並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內 政 及 民 族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成 評 估 報 告 6 為 大 高 雄 地 區 居 民 飲 水 品 質, 拷 潭 及 翁 公 園 淨 水 場 增 設 高 級 淨 水 處 理 設 備 工 程, 應 在 94 年 4 月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法 律 程 序 第 3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各 港 務 局 94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中 列 有 專 案 計 畫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資 本 支 出, 因 預 算 龐 大 ( 高 雄 港 務 局 為 5 億 7,952 萬 6,000 元 臺 中 港 務 局 為 17 億 2,184 萬 9,000 元 基 隆 港 務 局 為 26 億 0,698 萬 2,000 元 花 蓮 港 務 局 為 6,051 萬 6,000 元 ), 各 港 務 局 均 缺 乏 詳 細 資 料 及 說 明, 為 避 免 投 資 浪 費, 撙 節 支 出, 於 各 港 務 局 未 清 楚 釐 清 各 計 畫 內 容 及 計 畫 效 益 前, 其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經 費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報 告 後 動 支 2 有 鑑 於 各 港 務 局 94 年 度 經 常 有 非 屬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規 避 立 法 院 審 議, 顯 有 便 宜 行 事, 違 反 預 算 法 之 處, 要 求 各 港 務 局 不 得 再 有 類 似 情 形 各 港 務 局 遇 非 屬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之 事 項, 應 循 預 算 程 序, 15858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據 以 辦 理 一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043 億 4,383 萬 7,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3 億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3,046 億 4,383 萬 7,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為 擴 大 關 懷 並 協 助 公 益 團 體 推 展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中 華 郵 政 值 正 實 施 之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郵 資 折 讓 優 惠 服 務, 對 於 依 法 登 記 並 經 稅 捐 機 關 核 發 並 持 有 免 稅 登 記 證 之 慈 善 及 殘 障 團 體, 一 次 各 交 寄 一 百 件 以 上 國 內 印 刷 物 新 聞 紙 或 雜 誌 者, 應 給 予 當 次 普 通 郵 資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折 讓 優 待, 以 進 一 步 彰 顯 政 府 照 顧 弱 勢 之 良 政 美 意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2,933 億 3,336 萬 3,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10 億 1,047 萬 4,000 元, 增 列 3 億 元, 改 列 為 113 億 1,047 萬 4,000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21 億 4,271 萬 4,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6,376 萬 元 收 回 投 資 7,822 萬 8,000 元, 均 照 列 二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213 億 4,041 萬 6,000 元, 增 列 5 億 9,810 萬 8,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219 億 3,852 萬 4,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17 億 3,174 萬 4,000 元, 減 列 9,322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316 億 3,852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103 億 9,132 萬 8,000 元, 減 列 6 億 9,132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97 億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3 億 8,476 萬 8,000 元, 減 列 臺 灣 鐵 路 更 新 軌 道 結 構 計 畫 3 億 元 臺 鐵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暨 區 域 鐵 路 先 期 建 設 計 畫 6 億 元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15859

備 1,88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9 億 1,880 萬 元, 改 列 為 94 億 6,596 萬 8,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93 億 3,064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2 項 : 1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有 鑑 於 彰 化 縣 永 靖 火 車 站 月 台 過 短, 致 前 後 車 廂 旅 客 必 須 集 中 到 中 間 車 廂 才 能 下 車, 十 分 不 便, 遂 於 93 年 編 列 300 萬 元 經 費, 以 進 行 月 台 延 長 工 程 ; 然 因 原 物 料 價 格 上 漲, 此 一 工 程 經 費 過 低, 兩 次 招 標 均 流 標, 後 此 項 經 費 即 因 年 度 屆 至 而 遭 收 回 然 永 靖 火 車 站 月 台 延 長 工 程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急 迫 性,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以 今 (94) 年 工 程 結 餘 款, 支 應 此 項 工 程 經 費, 並 予 以 提 高 至 350 萬 元, 以 期 能 重 新 發 包 順 利 開 標, 俾 使 此 項 工 程 得 以 完 成, 以 維 旅 客 權 益 2 目 前 全 國 鐵 路 西 部 幹 線 沿 線 城 市, 皆 在 大 力 推 動 鐵 路 改 線 地 下 化 或 高 架 化, 唯 獨 彰 化 火 車 站 未 被 納 入 這 一 波 鐵 路 高 架 化 改 善 工 程, 致 使 彰 化 市 的 都 市 發 展 受 限, 實 急 需 檢 討 改 善, 彰 化 縣 政 府 雖 已 擬 於 鐵 軌 上 方 約 兩 層 樓 高 處 興 建 從 後 站 延 伸 到 前 站 之 有 頂 蓋 走 廊 作 為 空 中 火 車 站 區, 內 部 並 設 置 售 票 區, 以 促 進 前 後 站 區 平 衡 發 展 該 項 建 設 經 費 遠 較 鐵 路 高 架 化 為 少, 且 困 難 度 亦 較 低, 然 因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難 以 負 擔, 建 請 中 央 考 量 將 本 項 建 設 列 入 臺 鐵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暨 區 域 鐵 路 先 期 建 設 計 畫 等 相 關 計 畫 辦 理, 以 促 成 彰 化 火 車 站 儘 早 進 行 開 發, 帶 動 彰 化 縣 及 中 部 地 區 之 發 展 3 為 讓 民 眾 享 受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一 卡 走 透 透 的 便 利, 達 成 客 運 票 證 系 統 一 卡 通 用 的 目 標, 臺 鐵 應 於 1 年 內 研 議 發 行 票 證 IC 智 慧 卡, 並 積 極 與 高 鐵 北 高 捷 運 高 速 公 路 停 車 場 加 油 站 小 額 與 金 融 消 費 等 機 構 進 行 異 業 結 盟, 以 達 到 一 卡 多 用 的 目 標 4 為 有 效 改 進 臺 鐵 現 行 票 務 作 業 相 關 缺 失 及 積 極 推 動 電 子 票 證 系 統, 建 請 臺 鐵 應 於 1 年 內 研 議 洽 商 於 全 國 各 大 便 利 商 店 電 腦 連 線 售 票 之 可 行 性, 以 提 升 臺 鐵 票 務 人 力 及 作 業 之 效 益 5 有 鑑 於 臺 鐵 所 屬 之 老 舊 倉 庫 禮 堂 宿 舍 等 閒 置 空 間, 多 年 來 已 成 為 藝 文 界 人 士 極 力 爭 取 使 用 之 活 化 再 利 用 展 演 空 間 然 臺 鐵 正 值 執 行 之 各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暨 區 域 鐵 路 先 期 建 設 計 畫, 除 將 影 響 全 臺 各 大 都 會 區 未 來 都 市 整 體 發 展 外, 上 述 藝 文 空 間 亦 恐 將 面 臨 拆 除 危 機, 牽 涉 公 共 利 益 甚 鉅 為 期 使 各 界 重 視 臺 灣 藝 文 空 間 之 保 存 發 展, 要 求 臺 鐵 規 劃 或 執 行 中 之 新 建 站 區 計 畫, 應 兼 顧 站 區 全 區 空 間 整 體 都 市 計 畫 及 沿 線 居 民 之 權 益,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以 通 盤 檢 討 及 取 得 共 識, 為 臺 灣 長 遠 的 社 會 利 益 與 保 存 臺 灣 特 有 鐵 道 文 化 而 努 力 6 有 鑑 於 臺 鐵 以 往 為 配 合 政 府 國 外 政 策 採 購, 致 各 類 機 車 及 客 車 分 屬 多 國 製 造 並 類 別 繁 多, 零 件 備 材 取 得 極 為 不 易 不 僅 導 致 各 種 保 修 維 護 工 作 困 難, 亦 造 成 修 護 及 駕 駛 人 員 養 成 的 困 難 ; 並 連 帶 引 發 各 種 故 障 或 行 車 事 故 頻 繁 發 生, 嚴 重 影 響 列 車 行 車 準 點 及 服 務 品 質 為 解 決 此 一 長 年 沈 疴, 臺 鐵 應 於 1 年 內 研 議 運 用 政 府 業 界 科 專 經 費, 共 同 研 發 維 修 零 組 件 量 產 技 術 ; 並 同 時 促 進 與 驗 證 機 構 之 合 作, 將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零 組 件 相 15860

關 產 業 朝 國 產 化 與 國 際 化 外 銷 發 展 7 臺 鐵 沿 線 舖 設 交 通 號 誌 傳 輸 纜 線, 主 要 功 能 為 列 車 行 進 抵 平 交 道 時 之 號 誌 控 制, 一 旦 平 交 道 號 誌 功 能 喪 失 後, 可 能 會 造 成 列 車 在 平 交 道 上 與 行 經 平 交 道 的 車 輛 發 生 互 撞 意 外 鑑 於 臺 鐵 交 通 號 誌 傳 輸 纜 線 屢 遭 人 潑 灑 汽 油 蓄 意 破 壞, 主 因 為 未 採 地 下 化 易 遭 破 壞, 因 此 建 請 臺 鐵 1 年 內 擇 定 各 大 都 會 區 為 優 先 施 作 路 段, 進 行 交 通 號 誌 傳 輸 纜 線 地 下 化 工 程 8 民 眾 陳 情 臺 鐵 網 路 訂 位 始 終 訂 不 到 車 位, 但 一 上 車 卻 都 是 空 位, 顯 見 該 局 電 腦 訂 位 系 統 有 設 計 缺 失 為 解 決 民 眾 一 位 難 求, 降 低 空 位 數, 增 加 臺 鐵 營 運 收 入 爰 要 求 臺 鐵 在 3 個 月 內 完 成 跨 縣 市 連 線 電 腦 訂 位 系 統, 以 降 低 空 位 數, 增 加 營 運 收 入 9 為 振 興 基 隆 觀 光 事 業 與 增 加 臺 鐵 業 務 收 入, 爰 要 求 臺 鐵 在 都 會 捷 運 先 期 計 畫 中 新 納 入 基 隆 廟 口 簡 易 站, 讓 大 臺 北 地 區 民 眾 能 利 用 臺 鐵 直 接 到 基 隆 廟 街 觀 光 旅 遊, 既 能 縮 短 民 眾 來 往 廟 街 時 間, 吸 引 觀 光 客 來 基 隆 觀 光, 又 能 增 加 臺 鐵 收 入, 可 說 是 一 舉 二 得 10 因 政 策 因 素 臺 鐵 無 法 裁 撤 之 支 線 及 大 部 分 車 站, 致 臺 鐵 入 不 敷 出, 虧 損 增 加,90 年 度 為 8.06 億 元 91 年 度 為 8.23 億 元 92 年 度 為 6.19 億 元 93 年 度 為 5.97 億 元 為 突 破 困 境, 釐 清 經 營 責 任, 政 策 性 損 失 不 應 由 臺 鐵 無 止 盡 的 自 行 吸 收, 行 政 院 與 交 通 部 應 在 臺 鐵 公 司 化 方 案 內 予 以 考 量 11 有 鑑 於 彰 化 市 區 因 鐵 路 貫 穿, 將 市 區 分 成 東 西 兩 大 區 塊, 致 使 彰 化 火 車 站 的 西 區, 因 鐵 路 阻 隔 發 展 明 顯 比 東 區 落 後, 造 成 都 市 發 展 之 不 均 衡, 為 提 升 彰 化 地 區 之 發 展, 交 通 部 及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將 彰 化 市 鐵 路 高 架 化, 並 於 明 (95) 年 度 編 列 先 期 作 業 規 劃 費 12 針 對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於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的 站 別 並 沒 有 效 做 出 檢 討 近 3 年 來 每 年 都 有 40 多 個 站 別 是 虧 損 的 情 形, 總 計 虧 損 每 年 2 億 餘 元 基 此,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於 經 營 績 效 欠 佳 之 場 站, 應 立 即 進 行 各 站 優 劣 分 析, 以 提 振 該 局 營 運 績 效 ; 並 應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計 畫 至 本 院 交 通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三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58 億 0,915 萬 3,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3,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改 列 為 58 億 3,915 萬 3,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53 億 5,286 萬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4 億 5,629 萬 3,000 元, 增 列 3,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 億 8,629 萬 3,000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27 億 1,874 萬 7,000 元, 減 列 新 興 計 畫 資 本 支 出 4,063 萬 15861

6,000 元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資 本 支 出 7,112 萬 9,000 元, 共 計 減 列 1 億 1,176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26 億 0,698 萬 2,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關 基 隆 港 務 局 94 年 度 營 業 預 算 港 區 動 態 管 理 中 心 部 分, 因 在 預 算 書 中 說 明 不 清, 並 與 基 隆 港 92 年 建 置 啟 用 的 CCTV 監 控 港 區 作 業 動 態 系 統 功 能 重 疊, 其 具 體 效 益 有 限, 建 議 予 以 全 額 保 留, 俟 向 本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 億 7,792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4 項 : 1 東 岸 聯 外 道 路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之 目 的, 係 為 疏 解 基 隆 港 東 岸 港 區 車 流, 節 省 時 間 及 運 輸 成 本, 興 建 道 路 隧 道 及 橋 樑 工 程 計 6.9 公 里 計 畫 總 經 費 61 億 8,600 萬 元, 分 別 由 中 央 政 府 增 資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支 應 半 數, 各 為 30 億 9,300 萬 元, 計 畫 期 間 自 93 年 6 月 至 101 年 12 月,9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2 億 3,000 萬 元 經 查 交 通 部 支 持 繼 續 興 建,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卻 故 意 刁 難, 致 使 該 項 重 大 建 設 因 而 延 宕 要 求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應 摒 棄 私 見, 而 交 通 部 與 基 隆 港 務 局 應 排 除 萬 難 繼 續 推 動 該 計 畫, 交 通 部 與 經 建 會 應 就 本 案 於 1 個 月 內 到 本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以 便 順 利 推 動 本 案, 並 期 能 早 日 紓 解 基 隆 港 與 基 隆 市 之 交 通 車 流, 降 低 民 眾 與 貨 運 業 者 之 旅 運 時 間 及 成 本, 有 效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建 設 2 因 基 隆 市 民 陳 情, 有 關 大 量 的 貨 櫃 與 貨 運 車 在 基 隆 港 卸 載 貨 品 後, 駛 進 市 區 道 路, 造 成 市 區 道 路 嚴 重 的 毀 損 基 於 造 成 道 路 加 速 毀 損 之 原 因 在 於 大 量 的 貨 櫃 與 貨 運 車 行 駛 所 致, 對 於 這 些 經 常 毀 損 的 道 路, 基 隆 港 務 局 應 在 94 年 度 內 訂 定 一 套 完 整 的 道 路 修 繕 補 助 辦 法, 採 行 通 案 補 助 方 式 進 行, 以 為 該 局 與 基 隆 市 政 府 相 互 協 調 之 依 據 3 為 帶 動 基 隆 地 區 觀 光 事 業 之 發 展, 交 通 部 應 責 成 觀 光 局 基 隆 港 務 局 偕 同 基 隆 市 政 府, 共 同 規 劃 北 海 岸 藍 色 公 路 之 觀 光 路 徑 與 計 畫, 並 於 94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4 因 基 隆 市 民 陳 情, 有 關 基 隆 港 東 岸 碼 頭 長 年 堆 放 卸 載 之 砂 石, 一 旦 風 大 砂 石 便 會 吹 向 基 隆 市 區, 造 成 市 區 空 氣 污 染, 嚴 重 危 害 市 容 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為 維 護 基 隆 市 市 容 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基 隆 港 務 局 應 澈 底 落 實 砂 石 不 落 地 之 政 策, 嚴 格 監 督 業 者 遵 行 四 交 通 部 臺 中 港 務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45 億 4,807 萬 5,000 元, 增 列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5 億 6,807 萬 5,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34 億 5,161 萬 7,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0 億 9,645 萬 8,000 元, 增 列 2,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1 億 1,645 萬 8,000 15862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17 億 2,184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1,354 萬 9,000 元, 照 列 五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99 億 2,094 萬 元, 增 列 1 億 元, 改 列 為 100 億 2,094 萬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70 億 6,991 萬 3,000 元, 減 列 港 灣 費 用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763 萬 6,000 元 維 持 費 用 之 服 務 費 用 1,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763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70 億 5,227 萬 7,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28 億 5,102 萬 7,000 元, 增 列 1 億 1,763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29 億 6,866 萬 3,000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5 億 7,952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9,083 萬 3,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高 雄 港 務 局 應 於 1 週 內 將 91 至 93 年 度 敦 親 睦 鄰 經 費 之 支 用 明 細, 送 本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備 查, 且 自 94 年 度 起 亦 應 每 季 ( 每 3 個 月 ) 送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備 查 六 交 通 部 花 蓮 港 務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7 億 3,874 萬 2,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7 億 0,722 萬 6,000 元, 照 列 3 稅 前 純 益 :3,151 萬 6,000 元, 照 列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6,051 萬 6,000 元, 照 列 15863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8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4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勞 工 保 險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980 億 3,427 萬 3,000 元, 配 合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勞 工 委 員 會 第 4 目 勞 動 條 件 業 務 之 補 助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中 獎 補 助 費 2,883 萬 9,000 元,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2,8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1,980 億 0,543 萬 4,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責 任 準 備 營 運 資 金 之 運 用 及 投 資 績 效 不 佳, 影 響 勞 工 權 益 至 鉅, 建 議 勞 工 保 險 局 將 責 任 準 備 營 運 資 金 之 運 用 及 投 資 績 效 改 進 方 案, 自 94 年 起 每 會 期 向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980 億 3,427 萬 3,000 元, 配 合 營 業 總 收 入 減 列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2,883 萬 9,000 元,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營 業 及 營 業 外 費 用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2,8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1,980 億 0,543 萬 4,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0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3,988 萬 元, 減 列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3,488 萬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勞 工 保 險 局 組 織 定 位 應 改 制 為 行 政 機 關, 俾 合 體 制 2 鑑 於 近 來 許 多 勞 工 在 不 知 情 或 遭 誤 導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被 企 業 雇 主 轉 換 到 該 企 業 另 外 登 記 成 立 的 其 他 公 司, 造 成 員 工 自 該 企 業 離 職 的 假 象, 藉 此 規 避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13 條 當 中 有 關 雇 主 應 按 月 於 5 年 內 足 額 提 撥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作 為 支 付 退 休 金 之 用 的 規 定 ; 蓋 雇 主 不 得 以 誤 導 勞 工 合 意 終 止 契 約 方 式, 規 避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定 強 制 義 務, 致 使 勞 工 權 益 受 損, 更 不 得 隱 瞞 勞 工 偷 偷 更 換 勞 工 保 險 之 投 保 單 位, 此 種 先 解 雇 後 回 聘 的 做 法, 已 嚴 重 損 及 勞 工 權 益, 亦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15864

條 例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應 積 極 透 過 查 核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對 異 常 更 換 投 保 勞 保 單 位 的 集 體 轉 職 案 件 展 開 調 查, 避 免 雇 主 藉 此 規 避 勞 退 金, 以 保 障 勞 工 的 基 本 權 益 3 勞 工 保 險 局 對 於 已 繳 費 之 農 保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以 農 地 持 分 不 足 或 耕 作 農 地 面 積 未 達 標 準, 而 以 沖 還 保 險 費 方 式 拒 絕 農 保 喪 葬 津 貼 之 給 付 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管 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3,736 億 8,315 萬 4,000 元, 配 合 營 業 總 支 出 減 列 各 項 提 存 5,000 萬 元 績 效 獎 金 考 核 獎 金 及 提 撥 福 利 金 5,000 萬 元,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收 回 安 全 準 備 5,000 萬 元 及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5,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 億 元, 改 列 為 3,735 億 8,315 萬 4,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3,736 億 8,213 萬 2,000 元, 減 列 各 項 提 存 5,000 萬 元 績 效 獎 金 考 核 獎 金 及 提 撥 福 利 金 5,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 億 元, 改 列 為 3,735 億 8,213 萬 2,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102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4 億 2,533 萬 4,000 元, 減 列 土 地 500 萬 元 房 屋 及 建 築 5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 億 1,533 萬 4,000 元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八 ) 通 過 決 議 7 項 : 1 有 鑑 於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最 快 將 從 94 年 7 月 開 始, 不 再 給 付 約 1,200 種 指 示 用 藥 之 費 用, 如 健 保 不 再 給 付 此 等 指 示 用 藥, 民 眾 一 年 將 多 增 加 約 一 年 醫 療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六 的 支 出, 此 舉 無 異 變 相 調 漲 健 保 費 用, 且 將 增 加 第 一 線 醫 生 用 藥 之 困 擾, 造 成 醫 病 關 係 緊 張 為 免 民 眾 增 加 負 擔 卻 無 法 享 受 更 高 之 醫 療 品 質, 爰 提 案 建 議 行 政 院 在 未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之 前, 暫 緩 執 行 上 開 指 示 用 藥 不 再 給 付 之 政 策 2 衛 生 署 擬 於 94 年 7 月 推 動 指 示 用 藥 不 給 付 乙 事, 由 於 此 政 策 事 關 健 保 收 支 結 構 病 人 用 藥 權 益 弱 勢 民 眾 就 醫 保 障, 以 及 申 報 體 系 是 否 能 真 正 遏 止 醫 療 浪 費 等 問 題, 爰 提 案 要 求 衛 生 署 與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於 該 政 策 施 行 前, 應 就 指 示 用 藥 不 給 付 之 成 本 效 益 與 配 套 措 施, 提 出 詳 細 之 成 本 分 析 及 影 響 報 告, 並 報 請 本 院 審 議, 於 本 院 審 議 通 過 前 述 報 告 前, 不 得 針 對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下 依 法 給 付 之 指 示 用 藥 停 止 給 付, 避 免 健 保 出 15865

現 給 付 浪 費 民 眾 買 單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以 保 障 百 萬 名 弱 勢 民 眾 之 就 醫 權 利 3 鑑 於 全 民 健 保 的 藥 價 差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造 成 藥 價 支 出 不 斷 增 加, 故 要 求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應 持 續 調 查 藥 價, 積 極 解 決 嚴 重 的 藥 價 差 問 題, 並 且 設 法 遏 止 用 藥 浮 濫 之 情 況, 以 杜 絕 弊 端, 以 健 全 全 民 健 保 之 財 務 狀 況 4 鑑 於 全 民 健 保 的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造 成 診 所 及 地 區 醫 院 因 點 值 不 斷 減 少,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營 運 日 益 艱 困, 且 醫 學 中 心 及 區 域 醫 院 點 值 偏 高, 造 成 不 同 層 級 的 醫 療 院 所 同 工 不 同 酬, 嚴 重 衝 擊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也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故 要 求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以 兼 顧 民 眾 的 就 醫 權 益 及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的 永 續 經 營 5 鑑 於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或 各 類 被 保 險 人 個 人 及 投 保 單 位 之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欠 費 情 況 甚 為 嚴 重, 龐 大 金 額 之 欠 費 嚴 重 影 響 全 民 健 保 財 務 狀 況, 故 要 求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應 積 極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收 回 所 有 被 積 欠 之 健 保 保 費 及 政 府 補 助 款, 以 維 繫 全 民 健 保 之 正 常 運 作 6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對 92 93 年 度 支 付 給 各 醫 療 院 所 總 額 預 算 之 追 繳, 如 有 違 反 預 決 算 法 相 關 之 處 理 原 則, 應 立 即 停 止 追 繳 7 鑑 於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每 年 度 預 算 均 編 列 鉅 額 之 提 撥 福 利 金 績 效 獎 金 及 考 核 獎 金, 然 而 健 保 局 之 定 位 屬 性 雖 為 國 營 事 業,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卻 屬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近 乎 強 制 性 之 行 政 作 為, 與 行 政 機 關 無 異 ; 且 其 財 務 收 支 乃 求 維 持 平 衡 以 持 續 運 作, 故 其 經 營 業 務 範 圍 異 於 一 般 國 營 事 業, 又 健 保 弊 端 甚 多, 欠 費 問 題 嚴 重, 經 營 績 效 長 期 不 佳, 再 繼 續 提 撥 福 利 金 核 發 績 效 獎 金 及 考 核 獎 金 殊 不 合 理 ; 爰 要 求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應 於 半 年 內 向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提 出 提 撥 福 利 金 核 發 績 效 獎 金 及 考 核 獎 金 合 適 性 之 檢 討 報 告 第 5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經 濟 部 主 管 一 中 國 造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189 億 5,638 萬 3,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87 億 2,375 萬 3,000 元, 減 列 公 共 關 係 費 50 萬 元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300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7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050 萬 元, 改 列 為 187 億 1,325 萬 3,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2 億 3,263 萬 元, 增 列 1,050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4,313 萬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4 億 2,075 萬 元, 照 列 15866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變 賣 固 定 資 產 2 億 9,974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3 項 : 1 鑒 於 扶 植 本 土 產 業 以 及 節 省 成 本 增 加 效 能 之 理 由,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應 行 採 購 本 土 產 業 產 品 ( 例 如 : 手 工 具 等 ), 相 關 方 案 應 請 該 公 司 於 1 週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2 鑒 於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於 工 程 設 計 及 技 術 諮 詢 費 用 預 算 共 8,653 萬 元, 其 中 民 營 財 務 顧 問 費 為 1,500 萬 元, 占 此 項 預 算 比 率 17.3%, 實 屬 過 高, 對 於 顧 問 費 用 的 去 向, 應 請 該 公 司 於 1 週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顧 問 費 使 用 及 合 約 契 約 內 容 之 書 面 報 告 3 中 國 造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 年 度 有 關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希 望 達 成 85%, 並 請 該 公 司 就 相 關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二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116 億 4,896 萬 9,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15 億 2,953 萬 1,000 元, 減 列 營 業 外 費 用 利 息 費 用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15 億 2,453 萬 1,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鑒 於 扶 植 本 土 產 業 以 及 節 省 成 本 增 加 效 能 之 理 由, 漢 翔 航 空 公 司 應 行 採 購 本 土 產 業 產 品 ( 例 如 : 手 工 具 等 ), 相 關 方 案 應 請 該 公 司 於 1 個 月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修 理 保 養 與 保 固 費 之 預 算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 億 1,943 萬 8,000 元, 增 列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2,443 萬 8,000 元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收 回 投 資 7,200 萬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漢 翔 公 司 轉 投 資 公 司 中 捷 航 太 公 司 及 聯 成 航 太 科 技 公 司, 經 營 績 效 欠 佳, 毫 無 投 資 效 益, 中 捷 航 太 公 司 從 89 年 度 至 93 年 度 分 別 虧 損 4,667 萬 元 4,417 萬 9,000 元 4,869 萬 9,000 元 7,351 萬 元 及 4,391 萬 元, 總 計 虧 損 2 億 5,696 萬 8,000 元 ; 聯 成 航 太 科 技 公 司 92 年 度 及 93 年 度 分 別 虧 損 1,191 萬 元 及 5,230 萬 元, 故 建 請 對 於 連 續 虧 損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於 1 個 月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15867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上 述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營 運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3 億 0,309 萬 4,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之 機 匣 生 產 線 投 資 計 畫 3 億 3,043 萬 元 資 金 之 轉 投 資 800 萬 元, 均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針 對 漢 翔 公 司 自 88 年 3 月 25 日 與 龐 巴 迪 (Bombardier) 公 司 簽 約, 負 責 合 作 開 發 機 尾 段 結 構 與 系 統 安 裝 之 設 計 製 造 組 裝 與 測 試 等 工 作 惟 本 案 需 大 量 人 力 且 因 接 單 生 產 之 故, 應 不 適 用 立 法 院 相 關 漢 翔 人 士 之 決 議, 為 此, 建 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依 漢 翔 公 司 現 狀 所 需 人 力, 酌 情 開 放 國 ( 公 ) 營 事 業 總 員 額 予 該 公 司, 以 補 足 人 力 之 困 窘 2 針 對 漢 翔 公 司 自 88 年 3 月 25 日 與 龐 巴 迪 (Bombardier) 公 司 簽 約, 負 責 合 作 開 發 機 尾 段 結 構 與 系 統 安 裝 之 設 計 製 造 組 裝 與 測 試 等 工 作, 惟 本 約 有 多 項 不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與 有 失 公 平 之 合 約 條 款 建 請 經 濟 部 應 著 手 調 查 與 追 究, 承 辦 合 約 條 款 簽 訂 相 關 事 項 失 職 人 員 責 任 ; 並 就 契 約 因 無 法 更 正 或 修 訂 所 致 之 損 失, 得 否 考 慮 補 助 原 先 漢 翔 公 司 投 入 之 權 利 金 技 轉 金 研 發 設 計 投 資 等 費 用, 以 協 助 本 案 契 約 之 履 行 乙 交 通 部 主 管 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796 億 4,283 萬 5,000 元, 減 列 營 業 收 入 3 億 5,000 萬 元 ( 簡 訊 費 率 調 整 為 網 外 1.7 元 網 內 1.3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792 億 9,283 萬 5,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 原 列 1,255 億 7,321 萬 2,000 元, 減 列 營 業 成 本 6 億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249 億 7,321 萬 2,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度 提 列 呆 帳 率 過 高, 未 積 極 處 理 帳 款 之 稽 催, 建 議 暫 時 保 留 管 理 費 用 不 含 用 人 費 用 之 二 分 之 一 預 算, 計 3 億 4,807 萬 4,000 元, 俟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擬 具 逾 期 欠 款 債 權 催 收 款 及 呆 帳 處 理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540 億 6,962 萬 3,000 元, 增 列 2 億 5,000 萬 元, 改 列 為 543 億 1,962 萬 3,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94 年 度 所 得 稅 費 用 科 目 編 列 121 億 6,566 萬 5,000 元, 該 公 司 相 關 固 定 資 產 建 15868

設 改 良 擴 充 資 本 支 出 自 89 年 度 555 億 餘 元 投 資 高 峰 後, 有 逐 年 減 少 之 現 象, 未 來 投 資 抵 減 金 額 亦 會 隨 之 減 少, 但 該 公 司 於 預 算 編 列 投 資 抵 減 稅 額 因 素 並 未 詳 加 考 量, 故 建 議 宜 酌 予 減 列 所 得 稅 費 用 10 億 元 ( 三 ) 服 務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專 案 計 畫 型 資 本 支 出 234 億 0,460 萬 6,000 元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資 本 支 出 3,288 萬 3,000 元, 合 計 234 億 3,748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服 務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15 億 9,324 萬 3,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關 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台 北 金 融 大 樓 公 司 案 共 計 新 臺 幣 5 億 2,936 萬 3,000 元, 因 財 務 性 策 略 性 及 業 務 性 需 要, 同 意 該 公 司 於 94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5 項 : 1 請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個 月 內 提 出 ADSL 相 關 費 率 調 降 具 體 措 施 實 施 時 間, 並 分 析 對 於 消 費 大 眾 所 獲 之 受 惠 程 度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2 請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行 動 電 話 通 話 費 率 之 降 價 方 案,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3 針 對 客 戶 租 用 中 華 電 信 話 機 繳 保 證 金 滿 10 年 者, 中 華 電 信 在 今 年 7 月 底 前 將 完 成 下 列 措 施, 以 保 護 客 戶 權 益 : (1) 主 動 藉 網 站 及 帳 單 告 知 符 合 條 件 客 戶, 並 積 極 徵 詢 客 戶 之 選 擇 (2) 客 戶 可 選 擇 自 備 話 機 或 繼 續 使 用 中 華 電 信 提 供 話 機, 而 享 話 機 故 障 維 修 服 務 (3) 針 對 選 擇 自 備 話 機 之 客 戶, 為 避 免 詐 騙 集 團 影 響 客 戶 權 益, 中 華 電 信 將 妥 善 規 劃, 並 開 始 實 施 保 證 金 抵 扣 通 信 費 措 施 4 針 對 實 際 呆 帳 轉 銷 金 額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顯 示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對 於 帳 款 之 稽 催 過 於 鬆 散, 請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應 擬 定 有 效 之 欠 費 催 討 及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之 機 制, 以 維 護 公 司 權 益 5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各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金 額 龐 大, 但 由 於 電 信 市 場 開 放 自 由 競 爭 後, 該 公 司 之 營 收 在 開 放 初 期 雖 受 衝 擊, 有 下 降 之 趨 勢, 惟 91 年 度 營 收 為 歷 年 來 之 最 低 點 後, 近 2 年 已 有 逐 漸 攀 升 之 現 象, 為 加 強 公 司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爰 要 求 該 公 司 對 於 相 關 鉅 額 專 案 計 畫 資 本 支 出 之 效 益, 應 定 期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以 避 免 未 達 耐 用 年 限 而 不 適 用 之 設 備 報 廢 金 額 過 大, 而 無 法 發 揮 最 大 投 資 效 益 6 在 中 華 電 信 HINET 的 網 站 上 常 發 現 色 情 網 站 外 掛 的 現 象, 甚 至 有 借 中 華 電 信 的 平 台, 販 售 色 情 儲 值 卡 與 媒 介 色 情 的 的 相 關 情 事, 讓 HINET 的 網 站 成 為 網 路 的 色 情 平 台, 致 15869

使 國 營 事 業 間 接 涉 入 網 路 色 情 犯 罪 為 消 弭 網 路 色 情 與 導 正 網 路 新 秩 序, 爰 要 求 交 通 部 與 中 華 電 信 在 1 個 月 內 制 定 相 關 網 路 色 情 管 理 規 定, 並 到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7 中 華 電 信 最 慢 在 年 底 前 將 發 行 ADR 釋 股, 也 就 說 中 華 電 信 將 再 釋 出 17% 的 股 權, 跨 越 民 營 化 門 檻, 金 額 將 高 達 1,000 億 元, 釋 股 方 式 將 不 採 行 公 開 標 售, 而 是 再 次 發 行 ADR 根 據 瞭 解, 目 前 外 資 持 股 達 22%, 中 華 電 信 外 資 投 資 比 率 原 為 20%, 經 建 會 已 通 過 提 高 到 35%, 若 17% 的 股 權 全 部 發 行 ADR, 將 會 超 過 外 資 投 資 上 限, 因 此 擬 針 對 其 中 七 成 六 股 權, 約 13% 股 權 發 行 ADR, 另 外 4% 採 國 內 釋 股 為 釐 清 外 界 對 交 通 部 與 中 華 電 信 黑 箱 作 業 的 疑 慮, 爰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必 須 在 2 週 內 到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8 根 據 電 信 總 局 資 料 顯 示, 初 步 估 算 一 般 民 眾 調 閱 行 動 電 話 單 日 通 聯 記 錄 的 費 用, 上 限 是 402 元, 市 話 更 高 達 2,967 元, 比 起 目 前 警 方 支 付 的 每 日 120 元 查 詢 費, 行 動 電 話 的 差 距 是 2.3 倍, 市 話 差 距 24.7 倍 上 開 情 形 完 全 不 符 公 平 原 則 為 有 效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爰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與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立 即 降 低 一 般 民 眾 調 閱 行 動 電 話 單 日 通 聯 記 錄 的 費 用, 應 比 照 檢 警 調 閱 之 費 用, 或 更 低 之 價 格 經 成 本 精 算 後, 調 降 結 果 應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9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在 89 年 9 月 25 日 辦 理 公 開 釋 股 以 後, 現 民 股 股 東 已 有 35.11%, 為 顧 及 民 股 股 東 權 益 及 公 司 資 金 運 用 管 理 績 效, 有 關 無 息 貸 款 給 內 政 部 主 管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共 同 管 道 建 設 基 金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管 臺 北 市 共 同 管 道 基 金 款 項, 應 早 日 收 回, 以 符 法 制 要 求 中 華 電 信 必 須 在 1 個 月 內 研 擬 收 回 計 畫, 並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10 交 通 部 應 於 6 個 月 內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小 三 通 電 信 的 評 估, 即 建 立 馬 祖 福 州 金 門 廈 門 以 海 纜 或 微 波 等 通 信 方 式 建 構 兩 岸 直 通 模 式, 讓 電 信 事 業 跨 越 兩 岸 鴻 溝, 提 供 兩 岸 人 民 最 好 的 服 務 11 鑒 於 中 華 電 信 員 工 使 用 優 惠 措 施 中 將 : (1) 市 內 電 話 : 優 惠 內 容 適 用 對 象 涵 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受 聘 為 該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各 所 顧 問 者 (2) 行 動 電 話 : 優 惠 內 容 適 用 對 象 涵 蓋 主 管 退 休 受 聘 為 該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各 所 顧 問 者 (3) 數 據 業 務 (ADSL 及 Hinet): 優 惠 內 容 適 用 對 象 涵 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主 管 退 休 受 聘 為 該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各 所 顧 問 者 皆 列 為 優 惠 內 容 適 用 對 象, 惟 電 信 事 業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攸 關 國 民 生 計, 故 應 循 社 會 公 平 原 則 合 理 分 配 資 源, 上 述 中 華 電 信 優 惠 內 容 及 對 象 涵 蓋 過 廣 且 於 顧 問 之 聘 用 並 無 一 定 之 原 則, 若 亦 予 以 加 入 優 惠 資 源 之 分 配, 恐 有 剝 削 消 費 者 之 虞, 除 在 職 員 工 之 外 不 予 優 惠, 以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12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並 未 定 期 評 估 轉 投 資 事 業 的 經 營 績 效, 以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持 有 其 股 權 為 加 強 公 司 資 金 管 理 績 效 及 維 護 民 股 股 東 權 益, 對 於 經 營 不 善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應 儘 15870

速 處 分 其 股 權, 並 於 6 個 月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聯 席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13 通 聯 記 錄 收 費 原 則 行 動 電 話 每 號 日 不 高 於 120 元, 市 內 電 話 每 號 日 不 高 於 500 元 14 許 多 用 戶 申 辦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ADSL 純 為 上 網 用, 並 不 用 來 打 電 話, 但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除 收 取 電 路 費 外, 仍 強 迫 用 戶 繳 交 市 內 電 話 的 月 租 費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答 詢 時 曾 表 示, 若 不 用 來 打 電 話, 是 可 以 不 收 電 話 月 租 費 的 為 落 實 主 動 服 務 之 精 神,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應 於 94 年 6 月 份 起 1 年 內, 主 動 告 知 並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只 上 網 不 打 電 話 免 收 電 話 月 租 費 的 服 務, 並 不 得 藉 機 調 漲 市 話 及 ADSL 相 關 費 率 15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應 停 止 執 行 所 有 釋 股 作 業 丙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轉 投 資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79 億 1,952 萬 4,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少 數 股 權 純 益 ):276 億 8,759 萬 5,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扶 植 本 土 產 業 以 及 節 省 成 本 增 加 效 能 之 理 由, 榮 民 工 程 公 司 應 行 採 購 本 土 產 業 產 品 ( 例 如 : 手 工 具 等 ),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請 該 公 司 於 2 週 內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報 告,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益 :2 億 3,192 萬 9,000 元, 照 列 ( 三 ) 生 產 成 本 部 分 : 隨 同 營 業 總 支 出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專 案 計 畫 4 億 1,811 萬 7,000 元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5,732 萬 6,000 元, 共 計 4 億 7,544 萬 3,000 元, 照 列 ( 六 ) 資 金 運 用 部 分 : 應 依 據 營 業 收 支 生 產 成 本 盈 虧 撥 補 轉 投 資 及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等 項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416 萬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該 公 司 具 體 再 生 計 畫, 並 擇 期 向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經 濟 及 能 源 國 防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提 出 報 告 陸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組 審 議 結 果 第 1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15871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9 萬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6 億 0,866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6 億 0,857 萬 7,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對 於 九 二 一 災 區 重 建 成 為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亦 為 全 國 民 眾 所 關 注 之 焦 點, 且 近 年 度 政 府 編 列 鉅 額 經 費 投 入 重 建 工 作, 自 重 建 會 成 立 迄 今 亦 近 5 年, 重 建 績 效 卻 令 外 界 一 再 詬 病, 特 提 案 要 求 重 建 會 對 於 成 立 以 來 辦 理 災 區 重 建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作 出 總 檢 討 報 告, 關 於 政 府 投 入 經 費 執 行 內 容 及 成 果, 作 詳 盡 連 結 及 報 導, 並 定 期 按 季 以 上 網 方 式 公 開, 以 昭 公 信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32 億 0,900 萬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30 億 5,155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 億 5,744 萬 7,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乙 內 政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88 億 0,629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207 億 9,640 萬 1,000 元, 減 列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勞 務 成 本 之 服 務 成 本 1,500 萬 元, 改 列 為 207 億 8,140 萬 1,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19 億 9,010 萬 2,000 元, 減 列 1,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9 億 7,510 萬 2,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0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5 億 3,79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長 期 債 務 償 還 435 億 元, 照 列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872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3 億 0,045 萬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2 億 9,985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59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丙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3,988 萬 2,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7,531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3,543 萬 6,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丁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2 億 6,636 萬 2,000 元, 減 列 投 融 資 業 務 收 入 300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6,336 萬 2,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2 億 5,902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733 萬 5,000 元, 減 列 300 萬 元, 改 列 為 433 萬 5,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 億 2,000 萬 元, 照 列 第 3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248 億 6,684 萬 1,000 元, 增 列 財 產 收 入 權 利 金 收 入 1 億 7,726 萬 4,000 元, 另 配 合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國 庫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10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10 億 元, 增 減 15873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8 億 2,273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240 億 4,410 萬 5,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249 億 1,549 萬 5,000 元, 配 合 基 金 來 源 修 正,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推 動 整 體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9 億 1,424 萬 2,000 元 培 育 延 攬 及 獎 助 科 技 人 才 計 畫 2,719 萬 7,000 元 改 善 研 究 發 展 環 境 計 畫 5,856 萬 1,000 元, 共 計 減 列 10 億 元, 改 列 為 239 億 1,549 萬 5,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4,865 萬 4,000 元, 減 列 1 億 7,726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本 期 賸 餘 1 億 2,861 萬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部 分 計 畫 之 性 質 與 其 他 部 會 類 似 計 畫 之 內 涵 相 似, 如 與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相 似 之 計 畫 即 高 達 9 億 8,249 萬 4,000 元, 顯 有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基 於 國 家 資 源 有 限, 行 政 院 應 統 合 各 部 會 與 各 基 金, 對 於 相 同 屬 性 之 計 畫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運 用, 納 入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不 應 有 相 似 內 容 之 計 畫 於 不 同 單 位 或 基 金 中 編 列, 以 利 預 算 之 審 查 乙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68 億 8,465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56 億 0,315 萬 4,000 元, 減 列 業 務 外 費 用 利 息 費 用 1 億 8,153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54 億 2,162 萬 2,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2 億 8,150 萬 1,000 元, 增 列 1 億 8,153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14 億 6,303 萬 3,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69 億 0,743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57 億 3,993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6 億 0,958 萬 9,000 元 資 產 之 變 賣 18 萬 9,000 元 及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19 億 5,872 萬 元, 均 照 列 第 4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國 防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874

1 業 務 總 收 入 :329 億 5,106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322 億 1,484 萬 4,000 元, 減 列 2 億 1,484 萬 4,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2 整, 改 列 為 320 億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7 億 3,622 萬 4,000 元, 增 列 2 億 1,484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9 億 5,106 萬 8,000 元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 原 列 4 億 元, 增 列 2 億 元, 改 列 為 6 億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10 億 3,556 萬 5,000 元, 減 列 3,556 萬 5,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0 億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73 萬 9,000 元, 照 列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8 億 3,634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602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7 億 7,031 萬 7,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10 億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4 億 元, 照 列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280 億 2,306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41 億 8,890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61 億 6,584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02 億 9,826 萬 6,000 元, 照 列 15875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工 作 自 民 國 85 年 2 月 5 日 之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條 例 公 布 推 動 迄 今, 預 計 將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90 處 改 建 基 地, 安 置 7 萬 1,067 戶, 惟 以 目 前 實 施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顯 無 法 如 國 防 部 報 告 所 言 如 期 於 98 年 圓 滿 完 成 眷 村 改 建 之 艱 鉅 任 務 特 提 案 要 求 主 管 機 關 積 極 檢 討 現 行 執 行 進 度, 儘 速 提 出 眷 村 改 建 執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方 案 報 告, 並 於 94 年 起 每 半 年 列 報 執 行 進 度, 確 保 如 期 完 成 眷 村 改 建 任 務 四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60 億 8,794 萬 1,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45 億 6,950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5 億 1,843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616 萬 7,000 元, 照 列 乙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照 案 通 過 1 業 務 總 收 入 :37 億 4,885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3 億 1,058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 億 3,826 萬 3,000 元, 照 列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收 回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9 億 3,133 萬 元 及 配 合 各 公 司 增 資 8,000 萬 元, 均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2 億 0,281 萬 6,000 元, 配 合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國 庫 增 撥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200 萬 元,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森 林 保 育 處 之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200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0,081 萬 6,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1 億 7,200 萬 元, 配 合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國 庫 增 撥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20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改 列 為 1 億 7,000 萬 元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957 萬 3,000 元, 照 列 二 作 業 基 金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362 億 1,343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58 億 2,574 萬 7,000 元, 照 列 15876

3 本 期 賸 餘 :3 億 8,768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5 億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1 億 6,392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8,0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 億 8,949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5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中 美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1,658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 億 0,225 萬 4,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432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8 億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64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乙 經 濟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53 億 4,118 萬 6,000 元, 增 列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之 勞 務 收 入 項 下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使 用 費 2 億 元, 改 列 為 55 億 4,118 萬 6,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工 業 區 因 部 分 工 廠 已 遷 出, 污 水 處 理 未 達 計 畫 目 標,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收 入 銳 減, 惟 各 廠 之 主 要 成 本 為 折 舊 費 用, 固 定 成 本 未 能 隨 同 比 率 減 少, 致 發 生 鉅 額 短 絀, 除 應 精 簡 用 人, 減 少 人 事 費 用 等 變 動 成 本 外, 允 宜 規 劃 處 理 工 業 區 外 之 事 業 廢 水 或 鄰 近 社 區 生 活 污 水 納 入 接 管 處 理, 以 增 裕 營 收, 減 少 短 絀 金 額 在 污 水 處 理 單 價 不 提 高 原 則 下,94 年 度 增 加 該 項 收 入 2 億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77 億 1,913 萬 6,000 元, 減 列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之 用 人 費 用 1,300 萬 元, 改 列 為 77 億 0,613 萬 6,000 元 15877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23 億 7,795 萬 元, 減 列 2 億 1,300 萬 元, 改 列 為 21 億 6,495 萬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9 億 0,649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8 億 5,538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50 億 8,765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4 項 : 1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成 立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與 環 境 因 素, 惟 目 前 產 業 結 構 之 轉 型, 應 配 合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設 置, 發 揮 產 業 聚 集 效 應 ( 如 楠 梓 園 區 為 IC 封 裝 測 試 重 點 產 業 園 區 ), 以 提 昇 廠 商 進 駐 比 率, 避 免 廠 房 閒 置 2 工 業 局 為 協 助 廠 商 投 資 取 得 工 業 區 土 地, 降 低 初 期 建 廠 成 本 壓 力, 執 行 006688 專 案, 截 至 93 年 10 月 底, 優 惠 方 案 已 有 606 家, 申 租 面 積 357 公 頃, 本 案 規 模 由 原 計 畫 之 100 億 元 逐 年 擴 增 至 600 億 元, 目 前 更 計 畫 擴 增 至 900 億 元,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該 基 金 短 絀 數 必 將 大 幅 度 增 加, 為 此 請 工 業 局 就 執 行 方 案 增 加 之 經 濟 效 益 提 出 報 告 3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因 此 所 聘 委 員 應 大 部 分 以 中 小 企 業 界 為 主, 目 前 委 員 成 員 除 經 濟 部 9 人 外, 尚 包 括 行 政 院 3 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 人 及 台 北 高 雄 市 政 府 等 機 關 代 表 各 1 人, 中 小 企 業 之 實 務 界 人 士 僅 為 3 人, 對 中 小 企 業 實 際 經 營 困 境 之 掌 握, 以 及 為 中 小 企 業 建 言 之 機 會 毫 無 幫 助, 不 符 合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設 置 之 目 的 因 此, 該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重 新 檢 討 委 員 會 規 模, 並 由 經 濟 部 現 有 委 員 中 釋 出 3 名 員 額, 增 聘 充 分 瞭 解 並 代 表 中 小 企 業 界 之 實 務 界 人 士 參 與 改 聘 名 單 應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以 發 揮 該 基 金 設 置 之 效 能 4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業 務, 大 部 分 係 因 中 小 企 業 之 會 計 制 度 較 不 健 全, 相 關 資 訊 難 以 充 分 揭 露, 金 融 機 構 未 敢 核 貸 ; 或 係 因 其 信 用 情 況 不 佳, 風 險 較 高 之 邊 際 客 戶, 故 其 風 險 較 其 他 授 信 為 大 以 小 額 簡 便 貸 款 為 例, 截 至 92 年 12 月 底 未 能 依 約 清 償 ( 逾 期 ) 之 保 證 餘 額 為 新 臺 幣 17 億 5,683 萬 9,000 元, 其 中 屬 本 基 金 負 擔 之 保 證 金 額 為 4 億 3,921 萬 元 ; 且 該 項 業 務 近 3 年 (90 年 至 92 年 ) 逾 期 代 償 率 分 別 為 1.86% 7.33% 及 19.90%, 代 償 率 逐 年 攀 升, 風 險 日 益 加 大 在 此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重 整 之 際, 雖 該 基 金 所 承 作 之 貸 款 業 務 規 模 不 大, 惟 融 資 對 象 多 為 體 質 欠 佳, 信 用 未 甚 健 全 者, 應 注 意 加 強 風 險 控 管, 以 減 少 損 失, 降 低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和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負 擔 二 作 業 基 金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34 億 1,634 萬 4,000 元, 減 列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之 勞 務 收 入 服 務 收 入 3,444 萬 5,000 元 及 銷 貨 收 入 售 電 收 入 4 億 8,453 萬 7,000 元, 共 計 減 列 5 億 1,898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28 億 9,736 萬 2,000 元 15878

2 業 務 總 支 出 :26 億 5,213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7 億 6,421 萬 4,000 元, 減 列 5 億 1,898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2 億 4,523 萬 2,000 元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17 億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8 億 1,805 萬 8,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015 萬 5,000 元, 照 列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152 億 5,117 萬 3,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141 億 4,327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1 億 0,790 萬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66 萬 7,000 元, 照 列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經 濟 部 石 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理 政 府 安 全 儲 油 作 業, 原 希 冀 以 較 經 濟 之 預 算 達 成 任 務, 本 無 可 厚 非, 惟 其 對 於 詭 譎 難 測 之 油 價 走 勢 抱 持 過 度 樂 觀 看 法, 且 未 備 置 相 關 因 應 方 案 即 時 採 行, 導 致 法 定 期 限 已 過, 既 未 能 達 成 政 府 安 全 儲 油 目 標, 更 造 成 經 費 上 相 當 程 度 損 失, 實 難 卸 其 責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對 此 應 深 切 檢 討, 並 加 強 該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幕 僚 作 業 及 委 員 會 議 之 適 時 決 策 功 能 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88 億 9,012 萬 4,000 元, 增 列 財 產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2 億 8,961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91 億 7,973 萬 8,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6 億 8,433 萬 6,000 元, 減 列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貯 存 及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3,335 萬 4,000 元 ( 含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工 程 及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費 中 全 國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理 委 員 會 335 萬 4,000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改 列 為 6 億 5,098 萬 2,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82 億 0,578 萬 8,000 元, 增 列 3 億 2,296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85 億 2,875 萬 6,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之 除 役 各 階 段 工 作 缺 乏 明 確 計 畫 書, 未 來 工 作 時 程 恐 難 掌 握, 且 年 度 各 項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緩 慢,92 年 度 93 年 度 可 用 經 費 執 行 率 偏 低,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15879

善, 並 加 強 管 考 作 業, 提 昇 工 作 績 效 2 為 順 利 推 動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工 作, 促 進 與 地 方 之 和 諧, 回 饋 金 已 成 為 核 後 端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中 不 可 或 缺 之 重 要 支 出, 基 於 回 饋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且 估 計 金 額 甚 為 龐 大,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而 現 行 之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貯 存 回 饋 要 點 缺 乏 法 律 依 據, 縱 再 加 上 未 來 之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選 定 條 例, 所 規 範 回 饋 項 目 仍 不 敷 實 際 需 求, 建 議 應 建 立 回 饋 機 制 之 法 律 基 礎, 以 符 依 法 行 政, 並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減 少 未 來 紛 爭 丙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9,644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 億 8,754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889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956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471 億 0,570 萬 2,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464 億 8,781 萬 5,000 元, 減 列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之 糧 政 業 務 項 下 旅 運 費 1,300 萬 元 ( 含 國 內 旅 費 300 萬 元 及 貨 物 運 費 1,000 萬 元 ) 及 運 輸 搬 運 及 倉 儲 短 絀 1,000 萬 元 林 務 發 展 暨 造 林 基 金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800 萬 元, 改 列 為 464 億 5,981 萬 5,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有 關 救 助 地 區 範 圍 認 定 之 規 定, 自 民 國 85 年 後 ( 從 要 點 到 辦 法 ) 便 未 再 修 正, 已 有 不 合 時 宜 之 處 ( 如 : 嘉 義 市 被 列 在 第 3 級, 因 此 若 要 申 請 現 金 救 助, 規 定 損 失 金 額 須 達 8,000 萬 元 以 上, 而 申 請 低 利 貸 款, 其 損 失 金 額 也 須 達 4,000 萬 元 以 上 致 使 從 民 國 80 年 8 月 31 日 發 布 施 行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以 來, 災 害 與 雲 嘉 南 地 區 有 關 者 達 8 次, 但 嘉 義 市 卻 從 來 沒 有 被 公 告 救 助 過 ) 為 保 障 農 民 之 權 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立 即 就 現 行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之 內 容 進 行 檢 討, 並 儘 速 修 正 不 合 宜 之 規 定, 於 修 正 完 成 後 向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15880

告, 在 未 報 告 前,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基 金 暫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 億 1,788 萬 7,000 元, 增 列 2,800 萬 元, 改 列 為 6 億 4,588 萬 7,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94 年 度 中 期 產 業 調 整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數 高 達 37 億 元, 惟 預 算 書 並 未 列 述 各 項 分 項 計 畫, 經 洽 詢 農 委 會 表 示 本 年 度 已 編 列 計 畫 共 有 14 項 計 畫, 合 計 僅 為 23 億 3,306 萬 8,000 元, 且 編 列 粗 略 績 效 不 彰, 無 法 實 質 照 顧 農 民 ; 另 13 億 6,693 萬 2,000 元 則 未 有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請 農 委 會 補 送 本 年 度 詳 細 分 支 計 畫, 爾 後 應 於 籌 編 年 度 預 算 時 即 提 出 該 計 畫 各 項 分 項 計 畫, 並 檢 送 上 一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供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參 考 第 6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214 億 1,545 萬 1,000 元, 增 列 業 務 外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5,000 萬 元, 減 列 投 融 資 業 務 收 入 出 售 股 權 收 入 20 億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19 億 5,000 萬 元, 改 列 為 194 億 6,545 萬 1,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2 億 1,009 萬 1,000 元,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300 萬 元, 改 列 為 12 億 0,709 萬 1,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02 億 0,536 萬 元, 減 列 19 億 4,700 萬 元, 改 列 為 182 億 5,836 萬 元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 原 列 202 億 0,536 萬 元, 減 列 20 億 元, 改 列 為 182 億 0,536 萬 元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原 列 50 億 元, 減 列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計 畫 7 億 元, 改 列 為 43 億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0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333 億 0,083 萬 7,000 元, 減 列 政 府 售 股 撥 入 收 入 50 億 元, 改 列 為 283 億 0,083 萬 7,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539 億 0,568 萬 3,000 元, 減 列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 償 債 及 利 息 1,482 15881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538 億 9,085 萬 9,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206 億 0,484 萬 6,000 元, 增 列 49 億 8,517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255 億 9,002 萬 2,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2 億 8,480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331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 億 7,149 萬 6,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 原 列 7 億 元, 減 列 4 億 2,850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2 億 7,149 萬 6,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59 萬 4,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二 債 務 基 金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5,321 億 5,983 萬 3,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5,321 億 5,450 萬 6,000 元, 減 列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26 億 元, 改 列 為 5,295 億 5,450 萬 6,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532 萬 7,000 元, 增 列 26 億 元, 改 列 為 26 億 0,532 萬 7,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10 億 1,548 萬 2,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3 億 2,094 萬 4,000 元, 減 列 94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之 用 人 費 用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163 萬 4,000 元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500 萬 元 委 託 考 選 訓 練 費 289 萬 3,000 元, 共 計 減 列 952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1,141 萬 7,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 億 9,453 萬 8,000 元, 增 列 952 萬 7,000 元, 改 列 為 7 億 0,406 萬 15882

5,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丁 其 他 預 算 一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清 理 預 算 ( 一 ) 清 理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清 理 收 支 ( 二 ) 清 理 收 支 部 分 : 1 清 理 收 入 :124 億 9,359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清 理 支 出 : 原 列 123 億 2,720 萬 9,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1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改 列 為 123 億 2,620 萬 9,000 元 3 清 理 賸 餘 : 原 列 1 億 6,638 萬 6,000 元, 增 列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6,738 萬 6,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180 億 元 長 期 債 務 之 償 還 60 億 元, 均 照 列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對 於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在 機 制 之 設 計 上, 包 括 收 購 過 程 不 良 資 產 之 面 值 估 價 及 售 價 會 計 師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對 相 關 債 務 人 之 追 索 情 形 處 理 程 序 行 政 費 用 等 明 細 資 料 均 未 能 主 動 公 開, 欠 缺 透 明 化 及 監 督 機 制, 致 無 法 讓 全 民 監 督 該 基 金 是 否 秉 最 小 成 本 原 則, 以 及 有 無 存 在 無 效 率 或 損 及 納 稅 人 權 益 之 情 形 特 提 案 要 求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仿 效 國 外 機 制, 每 年 定 期 編 訂 年 度 報 告 ( 包 括 收 購 過 程 不 良 資 產 之 面 值 估 價 及 售 價 會 計 師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對 相 關 債 務 人 之 追 索 情 形 處 理 程 序 行 政 費 用 等 明 細 資 料 ) 並 予 以 公 開, 以 昭 公 信 第 8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教 育 部 主 管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自 94 年 度 起, 教 育 部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有 關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任 日 夜 間 部 教 職 前, 均 應 經 各 單 位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應 聘 兼 任 該 教 職, 以 避 免 各 機 關 業 務 延 宕, 影 響 該 機 關 業 務 之 執 行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58 億 5,343 萬 6,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94 年 度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預 算 共 計 41 億 3,415 萬 2,000 元, 較 前 年 度 增 加 8,132 萬 7,000 元, 其 補 助 款 項 編 列 過 於 浮 濫, 有 礙 教 育 資 源 平 衡 分 配, 爰 凍 結 預 算 金 額 20%, 計 8 億 2,683 萬 元, 待 臺 大 於 94 年 11 月 底 前 由 教 育 部 15883

率 臺 大 校 長 與 相 關 人 員 至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就 臺 大 保 管 卑 南 古 文 物 處 理 進 度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業 務 總 支 出 :58 億 0,771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572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5 億 1,556 萬 3,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4 億 2,320 萬 元, 照 列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22 億 8,340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2 億 8,241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98 萬 2,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7 億 0,851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4,725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832 萬 元, 照 列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8 億 8,148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8 億 8,096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52 萬 2,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1,182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2,4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522 萬 5,000 元, 照 列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884

1 業 務 總 收 入 :22 億 4,895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2 億 4,883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1 萬 6,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8,876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 億 3,285 萬 5,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7,860 萬 5,000 元, 照 列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35 億 4,505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5 億 4,445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0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 億 1,807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 億 8,890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25 萬 3,000 元, 照 列 六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21 億 0,169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1 億 0,080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89 萬 6,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3,768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4,948 萬 6,000 元, 照 列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885

1 業 務 總 收 入 :17 億 3,178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7 億 3,069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09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5,996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4,468 萬 3,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69 萬 3,000 元, 照 列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5 億 3,068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5 億 1,023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045 萬 4,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0,888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0,877 萬 2,000 元, 照 列 九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5 億 9,176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5 億 7,048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127 萬 4,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7,0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2,257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900 萬 元, 照 列 十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886

1 業 務 總 收 入 :12 億 2,344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2 億 2,315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8 萬 9,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5,106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5,886 萬 8,000 元, 照 列 十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0,286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8 億 9,654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32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9,358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7,107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304 萬 1,000 元, 照 列 十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0,800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9 億 0,532 萬 4,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68 萬 2,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8,764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8,764 萬 元, 照 列 十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87

1 業 務 總 收 入 :7 億 2,599 萬 3,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7 億 2,594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3,187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3,400 萬 元, 照 列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0 億 5,679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0 億 3,173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506 萬 9,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0,832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7,631 萬 3,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4,516 萬 4,000 元, 照 列 十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5 億 1,398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5 億 1,329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8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5 億 7,004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5 億 0,133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989 萬 元, 照 列 十 六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88

1 業 務 總 收 入 :5 億 8,355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 億 8,256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99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6,974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7,15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050 萬 元, 照 列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5 億 6,049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 億 5,718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30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9,740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9,832 萬 9,000 元, 照 列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7 億 1,059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7 億 0,981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77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3,306 萬 4,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9,518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916 萬 3,000 元, 照 列 十 九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89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8,620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8,550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70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7,657 萬 7,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4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788 萬 5,000 元, 照 列 二 十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4,201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4,194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7,9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4,0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140 萬 元, 照 列 二 十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21 億 4,766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1 億 4,628 萬 1,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38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6,932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 億 4,340 萬 3,000 元, 照 列 二 十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0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4,415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9 億 4,348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6 萬 6,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7,708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6,908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688 萬 7,000 元, 照 列 二 十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1,227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9 億 1,128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99 萬 5,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4,294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5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312 萬 5,000 元, 照 列 二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7,515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4 億 7,514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6,366 萬 4,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0,489 萬 3,000 元, 照 列 二 十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1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0,162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0,153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8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224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5,128 萬 8,000 元, 照 列 二 十 六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5,342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 億 4,491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851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8,916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8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300 萬 元, 照 列 二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9,364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9,361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5,537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200 萬 元, 照 列 二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2

1 業 務 總 收 入 :11 億 8,227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1 億 8,199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8 萬 5,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8,07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1,7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003 萬 7,000 元, 照 列 二 十 九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2 億 3,182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2 億 2,901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81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 億 6,657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 億 9,216 萬 3,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6,845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0 億 2,502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0 億 2,060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42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5,263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8,250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3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9,939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9 億 9,505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34 萬 6,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8,061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8,661 萬 1,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498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8 億 0,024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8 億 0,012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1 萬 9,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5,714 萬 3,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9,389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7,941 萬 8,000 元, 照 列 三 十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1 億 2,445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1 億 0,670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775 萬 5,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4,1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5,1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891 萬 8,000 元, 照 列 三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4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8,972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8,823 萬 1,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49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4,543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6,7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4,100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0 億 9,738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0 億 9,604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34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0,574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7,109 萬 9,000 元, 照 列 三 十 六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2,140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4 億 1,873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67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9,022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4,979 萬 9,000 元, 照 列 三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5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2,823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 億 2,528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94 萬 9,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9,996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9,500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0,321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4 億 0,005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15 萬 6,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865 萬 7,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7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27 萬 元, 照 列 三 十 九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9 億 2,406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9 億 0,153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252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4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2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6

1 業 務 總 收 入 :11 億 8,682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1 億 4,842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839 萬 9,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 億 1,219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9,818 萬 1,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 億 1,682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勤 益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8 億 6,489 萬 4,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8 億 4,832 萬 4,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657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236 萬 5,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036 萬 5,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0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9,241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 億 8,306 萬 4,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935 萬 4,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957 萬 6,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654 萬 6,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560 萬 6,000 元, 照 列 四 十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7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1,057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4 億 0,320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736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8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9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澎 湖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2 億 9,722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 億 9,704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8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1,0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1,0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3,995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 億 3,596 萬 1,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99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428 萬 9,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062 萬 9,000 元, 照 列 四 十 六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8

1 業 務 總 收 入 :7 億 2,391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7 億 2,391 萬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1,5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1,8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5 億 6,766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 億 6,766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億 0,6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5,7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60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中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6 億 2,378 萬 7,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1,298 萬 4,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080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4,9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4,430 萬 元, 照 列 四 十 九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899

1 業 務 總 收 入 :5 億 7,279 萬 1,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 億 7,119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59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7,3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400 萬 元, 照 列 五 十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5 億 4,645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 億 3,387 萬 2,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257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152 萬 3,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332 萬 3,000 元, 照 列 五 十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5,535 萬 3,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 億 5,487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47 萬 8,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39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390 萬 元, 照 列 五 十 二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900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5,648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 億 5,333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14 萬 5,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25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250 萬 元, 照 列 五 十 三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3 億 7,424 萬 8,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3 億 7,424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6,500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6,700 萬 元, 照 列 五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 業 務 總 收 入 :132 億 4,537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31 億 6,305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8,231 萬 2,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2 億 2,413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7 億 7,00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2 億 0,366 萬 2,000 元, 照 列 五 十 五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15901

1 業 務 總 收 入 :52 億 7,350 萬 9,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52 億 4,392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958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 億 4,875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3,000 萬 元, 照 列 五 十 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學 產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7 億 1,419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7 億 1,309 萬 1,000 元, 減 列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7 億 1,209 萬 1,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10 萬 3,000 元, 增 列 100 萬 元, 改 列 為 210 萬 3,000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對 於 學 產 土 地 經 營 效 益 不 佳, 再 加 上 業 務 繁 多 經 辦 業 務 人 力 不 足, 為 提 升 學 產 土 地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該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朝 管 理 一 元 化 經 營 合 理 化 及 資 訊 透 明 化 方 向 規 劃, 特 提 案 建 請 主 管 機 關 採 以 信 託 或 委 外 經 營 方 式, 藉 以 管 理 龐 大 之 學 產 土 地 乙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文 化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2,448 萬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4,288 萬 4,000 元, 減 列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66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4,222 萬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經 查 文 化 建 設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上 屆 委 員 任 期 至 93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後, 主 管 機 關 文 建 會 遲 未 提 出 新 任 委 員 遴 選 名 單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致 使 該 會 長 達 半 年 未 能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議 決 基 金 工 作 事 項, 其 中 包 括 該 會 9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未 經 委 員 審 查 議 決, 即 由 文 建 會 送 交 立 法 院, 文 建 會 此 舉 顯 已 嚴 重 藐 視 立 法 院, 爰 此, 除 人 才 培 育 補 助 300 萬 元 ( 含 補 助 延 聘 國 外 文 化 藝 術 專 業 人 士 200 萬 元 及 補 助 延 聘 大 陸 地 區 及 旅 外 傑 出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來 臺 傳 習 100 萬 元 ) 協 助 藝 術 人 才 進 軍 國 際 藝 壇 中 之 音 樂 人 才 15902

庫 及 培 育 活 動 800 萬 元 促 進 兩 岸 文 化 交 流 316 萬 元 推 動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中 之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與 交 流 活 動 300 萬 元 推 動 國 內 藝 文 活 動 中 之 貸 款 利 息 及 兒 歌 推 廣 300 萬 元 及 人 事 行 政 費 860 萬 元, 共 計 2,876 萬 元 准 予 照 列 外, 其 餘 1,412 萬 4,000 元, 凍 結, 俟 文 建 會 向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1,840 萬 4,000 元, 減 列 66 萬 4,000 元, 改 列 為 1,774 萬 元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丙 新 聞 局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2 億 8,840 萬 8,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2 億 8,223 萬 8,000 元, 照 列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自 實 施 以 來 並 無 實 益,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欠 缺 具 體 計 畫 內 容 及 成 本 效 益 數 據 ; 另 撥 付 地 方 政 府 從 事 地 方 文 化 及 公 共 建 設 亦 多 淪 為 地 方 政 府 之 公 關 費 用 ; 且 國 外 旅 費 及 場 地 租 金 亦 明 顯 高 估 爰 此,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決 議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所 做 之 委 託 計 畫 相 關 研 究 及 出 國 考 察 應 提 出 具 體 計 畫 內 容 及 實 質 效 益, 並 不 得 委 託 或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所 謂 從 事 地 方 文 化 及 公 共 建 設 項 目, 新 聞 局 亦 應 負 起 主 管 監 督 之 責,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再 將 本 項 經 費 淪 為 縣 市 政 府 公 關 費 用 本 項 預 算 如 再 有 本 院 審 查 所 指 之 執 行 缺 失, 新 聞 局 須 負 起 督 導 不 周 之 責, 並 逕 送 監 察 院 予 以 糾 正 3 本 期 賸 餘 :617 萬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丁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1 億 0,959 萬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8,394 萬 6,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564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769 萬 3,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2,545 萬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000 萬 元, 照 列 15903

第 9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565 億 6,136 萬 元, 增 列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之 業 務 收 入 1 億 元, 改 列 為 566 億 6,136 萬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425 億 1,661 萬 3,000 元, 減 列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2 億 2,450 萬 9,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之 勞 務 成 本 及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二 項 計 7,476 萬 2,000 元 ( 含 勞 務 成 本 5,000 萬 元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2,00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 億 9,927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422 億 1,734 萬 2,000 元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項 下 勞 務 成 本 94 年 度 計 編 列 12 億 6,126 萬 5,000 元, 針 對 補 助 各 風 景 區 及 各 項 交 流 活 動 顯 有 不 均 不 公 平 現 象, 尤 其 政 治 運 作 補 助 更 是 層 出 不 窮, 致 使 各 風 景 區 發 展 顯 有 落 差, 加 上 歷 年 執 行 率 績 效 不 彰, 影 響 觀 光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建 議 凍 結 本 科 目 預 算 三 分 之 一, 待 觀 光 局 針 對 本 科 目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細 目 送 交 本 院 並 至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由 於 北 宜 高 石 碇 坪 林 段 完 工 通 車 規 劃 及 管 制 執 行 草 率 不 當, 嚴 重 侵 害 人 民 權 益, 致 激 發 龐 大 民 怨 ; 鑑 此,94 年 度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編 列 勞 務 成 本 管 理 成 本 科 目 23 億 8,239 萬 元,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科 目 11 億 5,757 萬 1,000 元, 各 凍 結 百 分 之 二 十, 俟 全 面 解 除 北 宜 高 石 碇 坪 林 段 不 當 管 制 通 車 措 施, 提 出 符 合 民 意 需 求 之 合 理 作 法 化 解 民 怨, 並 經 本 院 交 通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決 議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40 億 4,474 萬 7,000 元, 增 列 3 億 9,927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44 億 4,401 萬 8,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251 億 5,357 萬 4,000 元, 減 列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之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橋 樑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7,000 萬 元, 改 列 為 250 億 8,357 萬 4,000 元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由 於 民 航 局 未 善 盡 管 理 監 督 之 責, 對 於 有 關 飛 航 安 全 的 航 電 設 備 檢 查 及 維 修, 均 未 能 落 實 檢 查 根 據 飛 航 電 子 協 會 刊 物 報 導, 由 於 航 電 未 能 落 實 檢 修 造 成 報 表 雖 OK, 航 電 機 器 卻 不 OK, 故 民 航 局 應 委 由 國 外 專 業 廠 商 來 澈 底 體 檢 民 航 局 相 關 的 儀 降 航 電 設 15904

備, 凍 結 94 年 度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飛 航 服 務 總 台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9 億 8,944 萬 1,000 元 的 預 算 三 分 之 一, 以 避 免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新 加 坡 航 空 公 司 空 難 事 件 的 重 演 待 民 航 局 作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63 億 8,440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162 億 5,212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7 項 : 1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94 年 度 預 算 案,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計 畫, 其 中 山 高 員 林 至 高 雄 段 拓 寬 計 畫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後 續 建 設 計 畫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南 港 至 頭 城 段 建 設 計 畫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頭 城 至 蘇 澳 段 建 設 計 畫 等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非 屬 自 償 比 例 部 分, 原 應 由 國 庫 增 撥 尚 未 撥 數 淨 額, 卻 變 相 長 期 由 國 道 基 金 以 短 期 借 款 向 外 舉 債 支 應, 試 圖 規 避 公 共 債 務 法 對 於 政 府 舉 債 上 限 之 規 範, 此 舉 已 嚴 重 影 響 國 道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及 財 務 結 構 故 前 揭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非 屬 自 償 比 例 部 分, 建 請 交 通 部 自 本 年 度 預 算 審 議 通 過 日 起 一 年 內 循 預 算 程 序 由 國 庫 增 撥 尚 未 撥 數 補 足, 並 提 出 國 道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財 務 結 構 改 善 與 償 債 計 畫, 向 本 院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有 鑑 於 國 內 各 縣 市 長 途 客 運 轉 運 發 車 地 點, 常 因 業 者 間 個 別 自 行 設 置, 以 及 車 流 量 與 人 流 量 過 於 龐 大 而 易 成 當 地 交 通 毒 瘤, 甚 至 成 為 危 險 肇 事 路 段, 問 題 叢 生 建 請 交 通 部 一 年 內 研 議 各 縣 市 長 途 客 運 統 一 轉 運 發 車 地 點, 並 協 調 督 導 各 業 者 與 縣 市 政 府 改 善 設 置, 以 方 便 民 眾 候 車 並 改 善 交 通 混 亂 問 題 3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預 算 中, 辦 理 整 體 國 際 觀 光 宣 傳 經 費 3 億 9,000 萬 元, 過 去 執 行 計 畫 績 效 不 佳, 未 來 應 加 強 執 行 績 效, 妥 善 規 劃 整 體 計 畫 方 案, 本 項 經 費 應 予 凍 結 百 分 之 四 十, 俟 向 本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高 鐵 公 司 賠 償 仲 裁 損 失 新 臺 幣 21 億 元, 由 原 始 五 大 股 東 負 全 責 5 國 內 機 票 3 個 月 內 不 准 漲 價 6 由 於 民 航 局 未 盡 航 路 程 序 規 劃 之 責,( 如 RNAV 的 程 序 制 定 GNSS TEST BED 的 使 用 ) 使 得 航 空 公 司 無 法 以 直 線 距 離 飛 航, 須 得 繞 行 遠 路 以 便 符 合 民 航 局 規 劃 的 航 路, 導 致 航 空 公 司 浪 費 航 空 用 油 運 輸 成 本 ( 如 機 油 ) 大 增, 航 空 票 價 居 高 不 下, 請 民 航 局 依 CNS/ATM 實 施 步 驟 與 方 法 於 94 年 度 完 成 SBAS 及 GPS/RNAV 程 序, GNSS TEST BED 計 畫 及 GPS/GBAS 計 畫, 以 方 便 航 空 業 者 省 油, 更 確 實 照 顧 消 費 者 7 對 於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辦 理 經 濟 部 及 地 方 建 設 墊 款 業 務, 與 基 金 之 用 途 不 符, 為 維 護 國 道 基 金 之 專 款 專 用, 特 提 案 建 請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立 即 停 止 辦 理 經 濟 部 及 地 方 建 設 墊 款 業 務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57 億 3,677 萬 5,000 元, 照 列 15905

2 基 金 用 途 :55 億 2,505 萬 7,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2 億 1,171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各 港 務 局 因 航 港 作 業 影 響 地 方 之 作 業 及 發 展, 應 寬 列 相 關 經 費 協 助 地 方 建 設, 並 自 94 年 度 開 始 實 施,95 年 度 起 建 立 回 饋 機 制 第 10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法 務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法 務 部 監 所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7,962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4 億 4,465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3,496 萬 7,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560 萬 8,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第 11 組 審 議 結 果 甲 人 事 行 政 局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照 案 通 過 1 業 務 總 收 入 :8 億 0,477 萬 5,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17 億 8,747 萬 9,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9 億 8,270 萬 4,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無 列 數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9 億 3,934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70 億 7,005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2 組 審 議 結 果 15906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醫 療 服 務 業 開 發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201 萬 5,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721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519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鑑 於 行 政 院 主 管 醫 療 服 務 業 開 發 基 金 既 無 特 定 財 源, 且 無 設 置 之 急 迫 性 與 必 要 性, 僅 維 持 形 式 上 存 在, 無 任 何 實 質 效 益, 其 所 欲 辦 理 之 計 畫 用 途 與 衛 生 署 相 關 業 務 重 疊, 與 立 法 目 的 相 距 甚 遠, 建 議 行 政 院 應 儘 速 修 法 裁 撤 該 基 金 2 醫 療 服 務 業 開 發 基 金, 由 衛 生 署 提 報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業 發 展 條 例 廢 止 案, 送 行 政 院 轉 報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裁 撤 該 基 金 乙 內 政 部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12 億 2,821 萬 5,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13 億 4,918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1 億 2,097 萬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丙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89 億 6,136 萬 7,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83 億 5,498 萬 3,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6 億 0,638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丁 衛 生 署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262 億 7,556 萬 5,000 元, 照 列 15907

2 業 務 總 支 出 :257 億 3,452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5 億 4,103 萬 7,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3 億 5,000 萬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2 億 8,247 萬 1,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1 億 8,193 萬 元, 照 列 ( 七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8,250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八 )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 因 應 金 門 縣 立 醫 院 於 94 年 度 中 改 制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改 制 後 該 年 度 相 關 收 支 執 行 結 果 併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94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二 作 業 基 金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業 務 收 支 轉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運 用 等 項 之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 業 務 總 收 入 :4 億 0,835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2 億 7,701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賸 餘 :1 億 3,133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解 繳 國 庫 淨 額 :1 億 1,820 萬 1,000 元, 照 列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441 萬 2,000 元, 照 列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無 列 數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32 億 6,967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36 億 9,640 萬 5,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4 億 2,673 萬 1,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管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應 加 強 於 憂 鬱 症 之 防 治 計 畫 2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之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應 檢 討 自 九 十 八 年 度 起 裁 撤 戊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審 查 結 果, 隨 同 調 整 15908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36 億 3,116 萬 9,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39 億 0,322 萬 8,000 元, 照 列 3 本 期 短 絀 :2 億 7,205 萬 9,000 元, 照 列 ( 三 ) 補 辦 預 算 部 分 : 無 列 數 ( 四 )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 為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成 立 的 主 要 政 策 目 的, 是 為 了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並 達 成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的 目 標, 因 此 各 項 資 源 回 收 率 的 訂 定, 就 不 是 以 累 積 基 金 規 模 為 目 的 在 廢 鋁 箔 包 之 基 金 餘 額 已 高 達 2 億 7,000 萬 元, 且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曾 提 案 將 廢 鋁 箔 包 回 收 費 率 以 每 公 斤 5.5 元 計 算, 故 要 求 環 保 署 於 94 年 度 應 全 盤 檢 討 鋁 箔 回 收 成 效 及 依 回 收 基 金 的 平 衡 原 則, 並 於 95 年 度 提 出 合 理 費 率, 避 免 鋁 箔 包 累 計 盈 餘 持 續 提 高 ; 此 外 環 保 署 應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廢 鋁 箔 包 回 收 率 提 升 計 畫, 俾 使 基 金 有 效 運 用 2 全 國 約 有 2,000 多 座 加 油 站, 每 年 經 油 槽 洩 漏 及 油 槍 加 油 逸 散 所 排 放 之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約 為 1 萬 8,000 多 公 噸, 為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物 質 車 子 加 油 時 油 箱 中 因 加 滿 油 而 放 出 之 油 氣 毒 氣 會 向 外 溢 散, 會 影 響 加 油 站 員 工 及 附 近 居 民 之 健 康 環 保 署 自 82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加 油 站 油 氣 回 收 政 策, 至 93 年 11 月 止, 在 全 國 2,442 座 加 油 站 中, 計 有 2,158 座 加 油 站 設 置 油 槍 油 氣 回 收 設 備, 設 置 率 已 達 88% 現 今 臺 北 市 等 9 個 縣 市 (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中 市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臺 南 縣 及 高 雄 縣 ) 轄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尚 未 實 施 納 管 因 此, 在 94 年 度 編 列 加 油 站 油 槍 油 氣 回 收 設 備 功 能 抽 測 等 專 業 服 務 費 1,400 萬 元, 環 保 署 應 該 加 強 運 用, 針 對 其 他 縣 市 要 求 其 設 置 油 槍 油 氣 回 收 設 備, 及 加 強 抽 查 不 合 格 之 油 槍, 以 防 制 空 氣 污 染 柒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甲 銓 敘 部 主 管 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照 案 通 過 ( 二 ) 總 收 入 :137 億 0,990 萬 5,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2 億 8,968 萬 2,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賸 餘 :134 億 2,022 萬 3,000 元, 照 列 乙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95 億 6,667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3 億 7,044 萬 2,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賸 餘 :91 億 9,623 萬 元, 照 列 15909

二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9 億 8,875 萬 8,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567 萬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賸 餘 :9 億 8,308 萬 8,000 元, 照 列 三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5 億 2,802 萬 4,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4 億 2,572 萬 4,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賸 餘 :1 億 0,230 萬 元, 照 列 ( 五 ) 餘 絀 撥 補 : 本 期 賸 餘 及 前 期 未 分 配 賸 餘 合 計 58 億 5,131 萬 1,000 元, 全 數 作 為 未 分 配 賸 餘 丙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一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49 億 2,252 萬 9,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48 億 5,951 萬 9,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賸 餘 :6,301 萬 元, 照 列 丁 交 通 部 主 管 一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施 行 前 退 休 撫 卹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2,706 萬 2,000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8 億 9,975 萬 9,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短 絀 :8 億 7,269 萬 7,000 元, 照 列 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 一 ) 基 金 運 用 計 畫 部 分 : 應 依 據 收 支 餘 絀 撥 補 等 項 ( 二 ) 總 收 入 : 原 列 8,555 萬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9,055 萬 元 ( 三 ) 總 支 出 :2 億 6,105 萬 7,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1 億 7,550 萬 7,000 元, 減 列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7,050 萬 7,000 元 1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