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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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SB-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 陳 恒 鑌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鑑 林 70 (4) 個 人 證 件 SB 陳 鑑 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陳 鑑 林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鑑 林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偉 業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陳 偉 業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偉 業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張 超 雄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蔣 麗 芸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鍾 國 斌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鍾 樹 根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鍾 樹 根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范 國 威 70 - SB 范 國 威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范 國 威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范 國 威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何 俊 仁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林 健 鋒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林 健 鋒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林 大 輝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林 大 輝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林 大 輝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李 卓 人 70 - SB 梁 君 彥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毛 孟 靜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2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 毛 孟 靜 70 (4) 個 人 證 件 (5) 國 籍 事 宜 及 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香 港 特 區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SB 莫 乃 光 70 (4) 個 人 證 件 SB 莫 乃 光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潘 兆 平 70 - SB 潘 兆 平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葛 珮 帆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田 北 辰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黃 國 健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黃 國 健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4) 個 人 證 件 SB 陳 志 全 70 (4) 個 人 證 件 SB 陳 志 全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志 全 70 - SB 陳 志 全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恒 鑌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 SB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陳 家 洛 70 - SB 張 超 雄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張 超 雄 70 - SB 張 國 柱 70 (4) 個 人 證 件 SB 張 國 柱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葉 國 謙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SB 葉 國 謙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葉 國 謙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3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B 郭 榮 鏗 70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梁 國 雄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梁 國 雄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梁 國 雄 70 (2) 入 境 時 管 制 (3) 入 境 後 管 制 SB 莫 乃 光 70 (1) 入 境 前 管 制 SB 石 禮 謙 70 - SB 王 國 興 70 - SB 王 國 興 70 - SB 王 國 興 70 - 第 1 9 節 S B - 第 3 頁

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82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近 年 來, 有 不 同 國 家 的 難 民 湧 入 香 港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 一 ) 於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處 理 難 民 的 案 件 上, 每 年 所 動 用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以 加 快 處 理 難 民 的 案 件? 提 問 人 : 陳 恒 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 答 覆 : ( 一 ) 聯 合 國 難 民 公 約 及 其 1967 年 議 定 書 從 來 未 曾 適 用 於 香 港 ; 在 香 港 要 求 免 被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會 被 視 為 尋 求 庇 護 者 或 難 民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堅 定 政 策, 不 會 給 予 庇 護, 亦 不 會 決 定 或 確 認 任 何 人 為 難 民 無 論 他 們 的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結 果 為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都 不 會 批 准 他 們 在 港 合 法 定 居 ; 若 他 們 的 聲 請 被 拒 絕 或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消 減, 入 境 處 會 隨 即 將 他 們 遣 返 回 原 居 國 家 自 至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審 核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有 關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268 頁

5 年 度 審 核 聲 請 和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 百 萬 元 )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百 萬 元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 二 )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另 外,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政 府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政 府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節 SB - 第 269 頁

6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在 檢 討 完 成 及 新 的 機 制 實 施 前, 政 府 會 增 加 入 境 處 及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人 手, 處 理 更 多 聲 請 及 上 訴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就 約 宗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預 計 在 年 度 作 出 決 定 的 聲 請 可 增 至 宗 以 上 入 境 處 會 盡 量 在 現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以 行 政 措 施 加 快 審 核 聲 請, 就 更 多 的 個 案 作 出 決 定 完 節 SB - 第 270 頁

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71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為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請 問 : 過 去 5 年 有 多 少 人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成 功 申 請 的 個 案 為 多 少? 申 請 人 分 別 來 自 哪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 答 覆 : 過 去 5 年,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及 批 准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無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71 頁

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72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拘 捕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非 法 入 境 者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他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請 問 : 1. 過 去 5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非 法 勞 工 被 捕?( 請 按 照 國 籍 詳 列 ) 2. 其 中 去 年 的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被 成 功 檢 控? 有 多 少 宗 尚 在 審 理 中? 多 少 宗 個 案 已 完 結?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1.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數 目, 按 其 國 籍 分 項 統 計 如 下 : 節 SB - 第 272 頁

9 國 籍 拘 捕 人 數 ( 不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 年 份 中 國 內 地 其 他 * 總 數 *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其 他 國 籍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2. 在 2015 年 的 被 捕 個 案 中, 共 837 人 已 被 成 功 檢 控, 惟 入 境 處 並 無 就 其 餘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度 備 存 相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73 頁

1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5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73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中 提 到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處 理 來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投 資 受 訓 居 留 及 求 學 的 入 境 申 請 請 問 : 1. 過 去 5 年, 入 境 處 每 年 簽 發 的 工 作 簽 證 分 別 為 多 少?( 請 按 照 工 作 簽 證 類 別 分 列 ) 2. 這 些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是 新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有 多 少 宗 與 續 簽 數 量 分 別 為 多 少?( 請 按 年 份 分 列 ) 3. 這 些 人 士 分 別 來 自 哪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請 按 年 份 分 列 )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節 SB - 第 274 頁

11 答 覆 : 1. 及 2.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的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新 申 請 及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的 獲 批 准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類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培 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新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新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新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新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新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就 上 述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新 申 請 的 獲 批 准 數 字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表 列 如 下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印 度 澳 洲 法 國 節 SB - 第 275 頁

12 台 灣 菲 律 賓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所 以 申 請 人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培 訓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法 國 英 國 印 度 加 拿 大 澳 洲 韓 國 菲 律 賓 日 本 泰 國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276 頁

13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泰 國 菲 律 賓 印 度 其 他 總 數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菲 律 賓 印 尼 印 度 泰 國 孟 加 拉 斯 里 蘭 卡 緬 甸 其 他 總 數 完 節 SB - 第 277 頁

1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00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多 少? 來 自 各 國 家 / 地 區 學 生 的 比 例 為 何?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學 生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多 少? 各 國 家 / 地 區 學 生 的 比 例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9) 節 SB - 第 278 頁

15 答 覆 : (a) 過 去 五 年, 獲 准 來 港 就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 副 學 位 或 以 上 )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總 數 百 分 比 2 月 ) 中 國 內 地 % 美 國 % 南 韓 % 德 國 % 法 國 % 台 灣 % 加 拿 大 % 英 國 % 新 加 坡 % 印 度 % 其 他 % 總 數 %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節 SB - 第 279 頁

16 (b) 過 去 五 年,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獲 批 申 請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總 數 百 分 比 中 國 內 地 % 馬 來 西 亞 % 印 度 % 南 韓 % 美 國 % 台 灣 % 澳 門 特 區 % 巴 基 斯 坦 % 加 拿 大 % 法 國 % 其 他 % 總 數 % 註 :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完 節 SB - 第 280 頁

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2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簽 證 管 制 ( 執 行 ) 科 轄 下 的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的 主 要 職 責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主 要 負 責 根 據 現 行 的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及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受 訓 和 就 讀 的 入 境 政 策, 處 理 相 關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及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請 該 組 在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74 個 職 位 及 3,889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281 頁

1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22)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按 性 別 年 齡 國 籍 行 業 職 位 工 資 及 在 港 逗 留 期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 即 年 度 ), 入 境 處 共 批 准 多 少 名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當 中 獲 發 房 屋 津 貼 的 人 數 及 相 關 款 額 為 何 ; 2. 有 否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後, 與 本 地 居 民 結 婚 或 置 業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3. 入 境 處 在 審 批 有 關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時, 評 審 的 準 則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肯 定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缺 乏 相 關 專 才 ; 有 否 同 時 評 估 輸 入 專 才 對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的 影 響 ; 及 4. 在 年 度, 共 有 多 少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及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涉 及 的 運 作 開 支 預 算 為 何? 5. 在 本 綱 領 的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內, 當 局 表 示 會 提 供 入 境 便 利, 以 配 合 吸 引 更 多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方 便 他 們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涉 及 上 述 工 作 的 年 度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年 度, 涉 及 內 地 學 生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獲 批 准 的 數 目 為 何? 7.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年 度 入 境 處 延 期 逗 留 組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節 SB - 第 282 頁

19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年 度,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來 港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年 度,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批 來 港 人 士 按 地 區 職 業 及 每 月 薪 酬 分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印 度 澳 洲 法 國 台 灣 菲 律 賓 加 拿 大 875 其 他 總 數 職 業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運 動 員 及 表 演 者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教 師 / 教 授 投 資 者 173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283 頁

20 每 月 薪 酬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至 39,999 元 ,000 元 至 99,999 元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聘 用 時 期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短 期 職 位 * 長 期 職 位 總 數 * 短 期 職 位 指 聘 用 期 少 於 12 個 月 的 申 請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年 度,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來 港 人 士 按 僱 主 界 別 每 月 薪 酬 及 聘 用 時 期 分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僱 主 界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學 術 研 究 和 教 育 藝 術 / 文 化 金 融 服 務 商 業 和 貿 易 568 工 程 和 建 造 364 資 訊 科 技 308 康 樂 和 體 育 245 法 律 服 務 103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284 頁

21 每 月 薪 酬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至 39,999 元 ,000 元 至 79,999 元 ,000 元 或 以 上 777 總 數 聘 用 時 期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短 期 職 位 * 長 期 職 位 總 數 * 短 期 職 位 指 聘 用 期 少 於 12 個 月 的 申 請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因 此 申 請 人 全 屬 內 地 居 民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2.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專 業 人 士 獲 准 來 港 後 與 本 地 居 民 結 婚 或 置 業 的 相 關 資 料 或 統 計 數 字 3. 現 時, 入 境 處 實 施 兩 項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即 適 用 於 海 外 台 灣 及 澳 門 專 業 人 士 的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內 地 專 業 人 士 的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本 地 僱 主 可 按 其 人 力 需 求, 聘 請 香 港 所 需 要 卻 又 缺 乏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欲 來 港 工 作 須 符 合 三 個 主 要 條 件 : (a)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通 常 指 擁 有 相 關 範 疇 的 大 學 學 位 ; (b) 必 須 確 實 已 獲 得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而 從 事 的 專 業 工 作 需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同 時 僱 主 又 未 能 在 本 地 覓 得 專 業 人 士 應 聘 ; 及 (c) 有 關 職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平 與 本 地 職 業 市 場 相 若, 不 能 低 於 本 地 市 場 聘 用 條 件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入 境 處 會 參 考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市 場 調 查 數 據 及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提 供 的 資 料, 並 會 按 情 況, 就 個 別 申 請 諮 詢 勞 工 處 或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或 專 業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確 定 本 地 是 否 缺 乏 該 等 專 業 人 士 而 需 要 從 外 地 引 進, 確 保 有 關 申 請 合 乎 其 設 定 目 標 入 境 處 會 嚴 格 審 批 輸 入 專 業 人 士 的 申 請, 在 引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才 和 保 障 港 人 優 先 就 業 兩 方 面,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節 SB - 第 285 頁

22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46 個 職 位 及 2,515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預 算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5 個 職 位 及 234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內 地 學 生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數 目 為 宗, 獲 批 數 目 為 宗 年 度, 入 境 處 延 期 逗 留 組 的 預 算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77 個 職 位 及 3,374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286 頁

2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3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下 列 數 字 : 羅 湖 管 制 站 落 馬 洲 管 制 區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文 錦 渡 管 制 區 站 年 度 使 用 此 口 岸 / 管 制 區 進 出 香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人 次 年 度 經 此 口 岸 / 管 制 區 進 出 香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次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人 手 編 制 年 度 此 口 岸 的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 節 SB - 第 287 頁

24 答 覆 : 有 關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管 制 站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香 港 居 民 出 入 境 人 次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內 地 訪 客 出 入 境 人 次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 職 位 ) 年 度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羅 湖 億 元 落 馬 洲 億 元 深 圳 灣 億 元 文 錦 渡 ,288 萬 元 入 境 事 務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288 頁

2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5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1)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手 編 配 為 何 ( 包 括 個 案 主 理 人 員 部 門 傳 譯 員 及 由 司 法 機 構 轄 下 的 非 政 府 兼 職 傳 譯 員 等 ); (2) 個 案 主 理 人 員 的 入 職 條 件 為 何? (3) 部 門 傳 譯 員 負 責 傳 譯 的 語 言 或 方 言 有 多 少 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78) 答 覆 : (1) 及 (3) 在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有 關 職 位 表 列 如 下 - 職 級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3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3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節 SB - 第 289 頁

26 職 級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8 文 書 主 任 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5 高 級 醫 生 4 總 數 205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以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有 關 職 位 表 列 如 下 - 職 級 年 度 新 增 職 位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1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7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5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4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0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3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數 83 另 外, 入 境 處 現 時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有 9 名 分 別 負 責 印 地 語 烏 爾 都 語 孟 加 拉 語 旁 遮 普 語 及 印 尼 語 的 部 門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並 會 額 外 增 聘 3 名 越 南 語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部 門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主 要 在 對 聲 請 人 的 簡 介 會 和 審 核 會 面 期 間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以 及 翻 譯 聲 請 人 所 遞 節 SB - 第 290 頁

27 交 的 文 件 此 外, 司 法 機 構 轄 下 現 有 超 過 280 名 已 登 記 的 非 政 府 兼 職 傳 譯 員, 如 有 需 要, 入 境 處 亦 會 聘 用 這 些 兼 職 傳 譯 員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2) 現 時 免 遣 返 聲 請 個 案 的 審 理 人 員 主 要 為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為 晉 升 職 級, 而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的 入 職 條 件 載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除 入 職 條 件 及 入 境 處 的 入 職 和 其 他 在 職 訓 練 外, 所 有 負 責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個 案 審 理 人 員 在 就 任 前 都 會 接 受 一 個 為 期 15 天 的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有 關 課 程 由 來 自 海 外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高 級 個 案 主 任,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人 員 以 及 本 地 法 律 學 者 等 作 主 講 另 外, 處 方 亦 會 為 個 案 審 理 人 員 安 排 定 期 訓 練, 確 保 他 們 充 分 了 解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及 具 備 足 夠 知 識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包 括 相 關 的 本 地 及 海 外 最 新 案 例 及 聲 請 人 原 居 地 國 家 的 最 新 資 料 等 個 案 主 任 亦 曾 接 受 包 括 : 伊 斯 坦 布 爾 議 定 書 ( Istanbul Protocol)[ 該 文 件 是 調 查 酷 刑 等 個 案 的 國 際 標 準 ]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的 相 關 程 序 標 準 如 何 應 付 暴 力 倖 存 者 及 未 成 年 人 士 的 特 殊 需 要 等, 以 確 保 他 們 有 足 夠 訓 練, 應 付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無 人 陪 伴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有 創 傷 後 遺 症 及 女 性 申 請 人 等 的 特 殊 需 求 完 節 SB - 第 291 頁

2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簽 證 / 入 境 許 可 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受 養 人 簽 證 總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節 SB - 第 292 頁

29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有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獲 批 獲 批 獲 批 申 請 申 請 申 請 申 請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配 額 配 額 配 額 配 額 獲 批 宗 數 / 配 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受 養 人 來 港 入 境 政 策 總 數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註 : 個 案 的 受 理 和 完 成 處 理 可 能 在 不 同 年 份 發 生, 因 此 獲 批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一 般 不 會 與 該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完 全 對 應 完 節 SB - 第 293 頁

3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18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綱 領 3 入 境 後 管 制 的 工 作 中,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年 度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包 括.. 繼 續 對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緍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請 問 有 關 個 案 過 去 一 年 的 情 況 如 何? 是 否 有 上 升 趨 勢? 請 提 供 過 去 12 個 月 的 數 字 未 來 一 年 中,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的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會 否 加 強 人 手 和 行 動 次 數? 若 會,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分 別 是 多 少? 提 問 人 : 鍾 國 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 答 覆 : 在 2015 年, 有 關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調 查 案 件 共 461 宗, 比 2014 年 的 數 字 (687 宗 ) 為 低 2015 年 相 關 案 件 數 字 按 月 表 列 如 下 : 2015 年 調 查 個 案 1 月 27 2 月 63 3 月 58 4 月 33 5 月 35 6 月 48 7 月 31 8 月 48 9 月 月 月 月 39 總 數 461 節 SB - 第 294 頁

31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繼 續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有 關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1) 加 强 入 境 檢 查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在 各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檢 查, 嚴 格 審 查 持 探 親 簽 注 探 訪 在 港 配 偶 的 可 疑 旅 客 (2)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由 於 涉 及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的 人 士, 主 要 來 港 目 的 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故 在 進 行 反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時, 入 境 處 會 加 倍 留 意 持 探 親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3) 加 强 打 擊 中 介 人 活 動 入 境 處 留 意 到 部 分 涉 案 的 人 是 透 過 婚 姻 中 介 人 安 排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赴 港 證 件 這 些 中 介 人 可 能 觸 犯 串 謀 欺 詐 或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等 罪 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針 對 婚 姻 中 介 人 的 調 查 (4)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登 記 婚 姻 個 案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2011 年 7 月 中 開 始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婚 姻 登 記 個 案, 而 入 境 處 調 查 分 科 亦 主 動 就 可 疑 結 婚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在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後, 已 有 多 宗 可 疑 婚 姻 個 案 被 迅 速 揭 發 及 成 功 檢 控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有 關 核 查 措 施 偵 查 懷 疑 假 結 婚 個 案 (5)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的 情 報 交 流 及 合 作 入 境 處 會 把 觸 犯 假 結 婚 相 關 罪 行 的 內 地 居 民 資 料 通 報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以 便 對 有 關 人 士 日 後 的 簽 注 申 請 作 出 嚴 格 審 批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亦 會 把 懷 疑 假 結 婚 的 個 案 轉 交 入 境 處 跟 進 兩 地 部 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6) 防 止 透 過 假 結 婚 以 單 非 身 份 來 港 產 子 入 境 處 於 2012 年 11 月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向 私 家 醫 院 索 取 內 地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紀 錄 作 分 析 調 查, 以 打 擊 內 地 孕 婦 試 圖 透 過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來 港 產 子 入 境 處 會 按 以 上 措 施 的 成 效 和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相 關 工 作, 並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編 制 完 節 SB - 第 295 頁

3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1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最 近 有 港 人 宣 稱 用 " 自 己 的 方 式 出 境 " 返 回 內 地, 事 件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議 論 紛 紛 就 此, 請 問 過 去 3 年, 以 偷 渡 或 非 正 常 方 式 離 境 的 宗 數 共 有 多 少? 這 些 人 士 以 非 正 式 渠 道 離 境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成 功 被 檢 控? 控 罪 為 何? 提 問 人 : 鍾 樹 根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各 管 制 站 實 施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經 海 陸 空 管 制 站 進 出 的 旅 客,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用 他 們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賦 予 入 境 處 人 員 權 力, 在 任 何 人 抵 達 香 港 或 在 香 港 入 境 時, 或 離 開 香 港 前, 向 該 人 作 出 訊 問 或 進 一 步 訊 問, 及 / 或 就 有 關 目 的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所 需 的 資 料 任 何 人 倘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明 知 地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120,000 元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相 關 數 字 及 資 料 完 節 SB - 第 296 頁

3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18 )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1.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透 過 酷 刑 聲 請 審 核 機 制 而 獲 准 在 香 港 暫 時 居 留 及 工 作 的 尋 求 政 治 庇 護 人 士, 總 數 有 多 少? 2. 該 些 來 港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政 治 庇 護 的 人 士 的 國 籍 分 類? 3. 過 去 一 年, 有 多 少 宗 非 法 入 境 人 士 在 香 港 從 事 黑 工 被 捕 之 後, 立 即 轉 為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庇 護 的 個 案? 4. 過 去 一 年, 一 共 處 理 了 幾 多 宗 酷 刑 聲 請 的 政 治 庇 護 申 請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被 裁 定 屬 真 實 個 案 ; 多 少 宗 屬 虛 假 個 案? 5. 對 於 有 本 地 律 師 行 涉 嫌 有 組 織 地 協 助 大 批 酷 刑 聲 請 者 來 港 尋 求 庇 護, 從 中 收 取 手 續 費 或 利 益, 政 府 有 何 辦 法 應 對? 提 問 人 : 鍾 樹 根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0) 答 覆 : (1) 聯 合 國 難 民 公 約 及 其 1967 年 議 定 書 從 來 未 曾 適 用 於 香 港 ; 在 香 港 要 求 免 被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會 被 視 為 尋 求 庇 護 者 或 難 民 特 區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堅 定 政 策, 不 會 給 予 任 何 人 庇 護, 亦 不 會 決 定 或 確 認 任 何 人 為 難 民 無 論 他 們 的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結 果 為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節 SB - 第 297 頁

34 都 不 會 批 准 他 們 在 港 合 法 定 居 ; 若 他 們 的 聲 請 被 拒 絕 或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消 減, 入 境 處 會 隨 即 將 他 們 遣 返 回 原 居 國 家 (2) 至 (4) 自 2013 年, 入 境 處 接 獲 和 處 理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接 獲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酷 刑 聲 請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尚 待 審 核 2012 年 底 年 (1 月 及 2 月 ) 免 遣 返 聲 請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前 以 不 人 道 處 遇 或 迫 害 等 其 他 理 由 提 出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2014 年 3 月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時 ) 2014 年 3 月 至 12 月 年 年 1 月 至 2 月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宗 已 決 定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中,27 宗 獲 確 立 ( 包 括 3 宗 在 上 訴 後 獲 確 立 ) 在 被 拒 絕 個 案 中,2 507 人 已 提 出 上 訴 ( 包 括 在 個 案 被 拒 後 14 天 內 可 提 出 上 訴 的 聲 請 人 ) 716 人 已 離 港 或 正 被 安 排 遣 離 290 人 因 其 他 原 因 ( 如 : 在 囚 被 檢 控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等 ) 仍 然 在 港 此 外, 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前, 有 24 宗 酷 刑 聲 請 獲 確 立 節 SB - 第 298 頁

35 同 期,2 512 宗 被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的 個 案 中, 當 中 人 已 離 港 或 正 被 安 排 遣 離, 其 餘 人 因 其 他 原 因 ( 如 : 提 出 後 繼 聲 請 在 囚 被 檢 控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等 ) 仍 然 在 港 聲 請 人 的 概 況 如 下 : (a) 以 原 居 地 計, 聲 請 人 主 要 來 自 南 亞 或 東 南 亞 國 家, 首 五 位 分 別 為 越 南 (22%) 印 度 (19%) 巴 基 斯 坦 (18%) 孟 加 拉 (12%) 及 印 尼 (10%); (b) 根 據 入 境 記 錄,51% 聲 請 人 非 法 進 入 香 港,43% 以 旅 客 身 份 入 境, 但 沒 有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離 開 香 港 ( 逾 期 逗 留 ) 其 餘 6% 主 要 在 抵 達 香 港 時 被 拒 絶 入 境 ; (c) 大 部 份 聲 請 人 (70%) 在 被 警 方 或 入 境 處 截 獲 或 拘 捕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抗 拒 被 遣 返 整 體 而 言,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在 香 港 逗 留 11 個 月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 如 只 計 算 逾 期 逗 留 的 人, 則 平 均 逾 期 逗 留 19 個 月 後 才 提 出 聲 請 ; 及 (d) 72% 聲 請 人 為 男 性 ;95% 聲 請 人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的 成 年 人 ;93% 聲 請 人 單 獨 來 港, 沒 有 攜 同 家 人 2009 年 入 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09 年 11 月 生 效 該 條 例 增 訂 第 38AA 條, 訂 明 非 法 入 境 者 以 及 獲 發 出 遣 送 離 境 令 或 遞 解 離 境 令 的 人, 均 不 得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設 / 參 與 業 務 根 據 入 境 處 的 記 錄, 在 2015 年, 共 有 232 名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因 觸 犯 該 條 而 被 拘 捕 就 聲 請 獲 確 立 的 人, 入 境 處 處 長 會 在 極 其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酌 情 考 慮 他 們 要 求 批 准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的 申 請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處 方 節 SB - 第 299 頁

36 共 接 獲 38 宗 有 關 申 請, 當 中 有 4 宗 獲 酌 情 批 准 6 宗 被 拒 絕 12 宗 正 等 待 申 請 人 進 一 步 提 供 資 料, 另 外 16 宗 已 被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5)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我 們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我 們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我 們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政 府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檢 視 如 何 最 有 效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完 節 SB - 第 300 頁

3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6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97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202) 遣 送 回 國 的 費 用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預 計 年 度, 需 撥 款 7,861,000 元, 以 作 遣 送 回 國 的 費 用, 請 告 知.. 1) 按 下 表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遣 返 地 區 人 數 涉 及 開 支 非 法 入 境 者 違 返 入 境 法 例 者 經 定 罪 的 罪 犯 2)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因 走 私 水 貨 而 被 控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的 人 數.. 撿 控 人 數 被 定 罪 人 數 需 遣 返 人 數 涉 及 的 開 支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節 SB - 第 301 頁

38 答 覆 : 1) 在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共 遣 送 名 人 士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首 十 個 遣 送 地 區 順 序 表 列 如 下 : 地 區 1. 中 國 內 地 2. 越 南 3. 印 度 4. 印 度 尼 西 亞 5. 巴 基 斯 坦 6. 泰 國 7. 菲 律 賓 8. 孟 加 拉 國 9. 尼 泊 爾 10. 斯 里 蘭 卡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遣 返 人 士 類 別 及 所 涉 及 開 支 的 分 項 數 字 2) 過 去 三 年,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定 罪 及 遣 返 的 訪 客 數 字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和 定 罪 的 訪 客 數 字 檢 控 定 罪 2013 年 年 年 節 SB - 第 302 頁

39 在 執 法 行 動 中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拘 捕 並 遣 返 的 訪 客 數 字 * 2013 年 年 年 897 * 不 包 括 被 檢 控 的 訪 客 調 查 及 打 擊 有 關 罪 案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執 法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並 沒 有 備 存 具 體 的 分 項 開 支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3 頁

4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4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處 表 示 需 於 年 度 增 加 32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各 個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請 告 知 自 2009 年 實 施 一 簽 多 行 措 施 以 來, 過 去 7 年 ( 即 2009 至 2015 年 ) 入 境 處 在 各 個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數 字 及 其 增 幅, 以 及 每 年 涉 及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6)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過 去 7 年 在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相 關 增 幅 及 薪 金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編 制 增 / 減 幅 度 ( 與 去 年 相 比 ) 實 際 薪 金 開 支 約 億 元 % 約 億 元 % 約 億 元 % 約 億 元 % 約 億 元 % 約 億 元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 約 億 元 註.. 由 於 落 馬 洲 支 線 及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在 開 通 初 期 的 出 入 境 流 量 較 預 期 為 低, 根 據 入 境 處 在 2008 年 進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檢 討 報 告 建 議, 入 境 處 在 年 度 將 該 兩 個 管 制 站 約 100 名 人 員 調 配 至 其 他 組 別, 以 提 供 其 他 當 時 更 為 急 切 的 服 務 完 節 SB - 第 304 頁

4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4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2) 提 到, 年 度 處 方 會 繼 續 向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請 按 各 管 制 站 列 出 過 去 5 年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國 籍 人 數 及 有 多 少 非 本 地 孕 婦 被 拒 絕 入 境 管 制 站 截 獲 非 本 地 孕 婦 人 數 被 拒 絕 入 境 人 數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截 查 懷 疑 內 地 孕 婦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管 制 站 羅 湖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落 馬 洲 支 線 紅 磡 沙 頭 角 註 1 文 錦 渡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節 SB - 第 305 頁

42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港 口 管 制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數 過 去 5 年, 未 符 合 入 境 要 求 而 被 拒 絶 入 境 的 內 地 孕 婦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管 制 站 羅 湖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落 馬 洲 支 線 紅 磡 沙 頭 角 註 1 文 錦 渡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港 口 管 制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數 註 1: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及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其 後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3: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包 括 乘 搭 停 泊 在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及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海 外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入 境 的 訪 客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6 頁

4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3111)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事 務 處 年 度 會 對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請 告 知.. 1. 入 境 事 務 處 年 度 調 查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個 案 的 人 手 編 制 為 何 ; 2. 請 依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調 查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個 案 的 數 字 年 份 個 案 總 數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未 能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仍 在 調 查 中 的 個 案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 答 覆 : 1. 現 時,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專 責 調 查 假 結 婚 個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人 手 編 制 共 22 人 此 外, 入 境 處 在 各 管 制 站 出 生 及 婚 姻 登 記 處 及 簽 證 辦 事 處 亦 有 進 行 偵 查 假 結 婚 罪 行 的 相 關 工 作, 惟 有 關 辦 事 處 並 沒 有 分 列 相 關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入 境 處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按 運 作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以 執 行 有 關 打 擊 假 結 婚 活 動 的 相 關 工 作 節 SB - 第 307 頁

44 2. 過 去 5 年, 入 境 處 就 假 結 婚 的 調 查 個 案 被 拘 捕, 以 及 成 功 檢 控 的 人 數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調 查 個 案 拘 捕 人 數 成 功 檢 控 人 數 入 境 處 並 未 就 假 結 婚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度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08 頁

4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5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就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管 制 科, 列 出 近 5 年 來 的 為 防 止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繁 榮 和 社 會 安 寧 構 成 威 脅 的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的 數 目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9) 答 覆 : 過 去 5 年, 各 管 制 站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及 海 員 的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年 份 管 制 站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註 1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註 3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計 節 SB - 第 309 頁

46 註 1: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2: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及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3: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亦 包 括 停 泊 在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上 的 入 境 訪 客 完 節 SB - 第 310 頁

4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7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一 年, 在 本 港 各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的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人 數 ( 請 分 項 列 出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課 程 的 畢 業 人 數 ), ( 二 ) 過 去 一 年, 透 過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成 功 申 請 的 數 目, 其 中 來 自 中 國 内 地 的 申 請 數 目 與 來 自 其 他 地 區 的 申 請 數 目 分 別 爲 何? ( 三 ) 當 局 有 否 適 時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進 行 檢 討, 從 而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及 是 否 符 合 當 局 吸 引 境 外 優 秀 人 才 留 港 工 作 的 政 策 目 標 如 有, 詳 情 爲 何, 需 要 財 政 承 擔 額 爲 何 ; 如 無, 原 因 爲 何? ( 四 ) 請 列 出 透 過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成 功 申 請 者 申 請 其 受 養 人 來 港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拒 絕 的 數 目 為 何? ( 五 ) 政 府 有 否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成 功 申 請 者 的 職 業 類 別 或 收 入 水 平 作 出 統 計,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節 SB - 第 311 頁

48 答 覆 : ( 一 ) 學 年, 按 修 課 程 度 劃 分 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課 程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人 數 如 下 : 修 課 程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副 學 位 課 程 0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63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i) 哲 學 博 士 課 程 (ii) 哲 學 碩 士 課 程 352 總 數 ( 二 ) 過 去 一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安 排 ) 所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申 請 數 目,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地 區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澳 門 特 區 巴 基 斯 坦 美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312 頁

49 ( 三 ) 自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推 行 以 來, 反 應 良 好, 申 請 數 目 逐 年 增 加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已 有 逾 名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獲 准 在 畢 業 後 留 港 或 回 港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這 項 安 排 有 助 吸 納 和 鼓 勵 外 來 人 才 留 港 發 展, 從 而 提 升 本 地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有 利 香 港 的 長 遠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把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教 育 樞 紐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包 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四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共 有 720 名 人 士 以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人 的 受 養 人 身 份 獲 准 來 港 居 留, 當 中 沒 有 申 請 被 拒 ( 五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 即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起 計 的 6 個 月 內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在 港 就 業 申 請, 屬 於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他 們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無 須 已 覓 得 工 作,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下, 他 們 可 獲 准 留 港 12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即 他 們 在 獲 准 逗 留 期 間 可 自 由 從 事 及 轉 換 工 作,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處 的 批 准 另 一 方 面, 如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在 畢 業 日 期 起 計 的 6 個 月 後 才 遞 交 回 港 就 業 申 請, 則 屬 於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他 們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先 獲 得 聘 用, 受 僱 從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而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他 們 可 獲 准 留 港 12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由 於 超 過 九 成 根 據 這 安 排 來 港 / 留 港 的 人 士 均 為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而 他 們 無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已 在 港 覓 得 工 作, 因 此,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就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申 請 者 的 職 業 類 別 或 收 入 水 平 作 出 統 計 另 外,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獲 准 在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如 他 們 欲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須 已 獲 得 聘 用, 其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而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亦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處 在 2015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就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人 士 的 就 業 界 別 及 薪 酬 作 出 統 計 節 SB - 第 313 頁

50 年 度, 根 據 此 安 排 獲 准 延 期 逗 留 人 士 按 其 就 業 界 別 及 每 月 薪 酬 分 項 統 計 的 數 字 如 下 : 就 業 界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金 融 服 務 商 業 和 貿 易 學 術 研 究 和 教 育 工 程 和 建 造 708 資 訊 科 技 648 藝 術 / 文 化 376 電 訊 295 法 律 服 務 218 建 築 / 測 量 159 製 造 業 117 其 他 594 總 計 每 月 薪 酬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2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至 39,999 元 ,000 元 至 79,999 元 ,000 元 或 以 上 113 總 計 完 節 SB - 第 314 頁

5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7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一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查 實 的 經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意 圖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數 目 為 何? 拒 絕 入 境 的 數 字 為 何? (2) 對 以 上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的 入 境 配 套 設 施 的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 答 覆 : (1) 201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各 管 制 站 共 截 查 名 懷 疑 內 地 孕 婦, 當 中 名 被 拒 絕 入 境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2) 在 零 雙 非 政 策 下, 所 有 公 立 和 私 家 醫 院 均 不 會 接 受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單 非 孕 婦 則 可 透 過 特 別 安 排 在 私 家 醫 院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為 配 合 有 關 政 策, 入 境 處 已 全 面 加 強 對 內 地 孕 婦 的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懷 孕 後 期 ( 指 懷 孕 28 週 或 以 上 ) 的 內 地 孕 婦, 在 進 入 香 港 時 需 要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由 私 家 醫 院 簽 發 的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否 則 可 能 會 被 拒 絕 入 境 入 境 處 人 員 在 執 行 此 措 施 時, 衞 生 署 會 安 排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就 孕 婦 的 懷 孕 及 其 他 身 體 狀 況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和 意 見 完 節 SB - 第 315 頁

5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7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2016/17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將 會 繼 續 推 行 各 項 已 優 化 的 入 境 計 劃,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專 業 人 士 和 企 業 家 來 港 及 留 港, 從 而 支 持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請 問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人 透 過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投 資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和 定 居 ; 未 來 會 預 留 多 少 開 支 和 人 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有 否 估 算 該 批 人 士 為 港 帶 來 多 少 經 濟 效 益 ; 來 年 有 關 推 展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人 手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2) 節 SB - 第 316 頁

53 答 覆 : 過 去 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批 准 的 有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3 第 二 代 計 劃 備 註 1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2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3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為 92 個 職 位 及 4,882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實 施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主 要 是 為 吸 納 全 球 各 地 的 高 技 術 人 士 和 優 秀 人 才, 包 括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知 識 或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投 資 和 定 居, 以 補 充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本,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入 境 處 並 沒 有 就 根 據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人 士 為 港 帶 來 多 少 經 濟 效 益 作 量 化 估 算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以 現 有 資 源 並 因 應 工 作 成 效 和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相 關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317 頁

5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7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入 境 處 將 會 繼 續 提 供 入 境 便 利, 以 配 合 吸 引 更 多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升 學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方 便 他 們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請 問 過 去 五 年, 有 多 少 名 內 地 海 外 不 同 國 家 的 學 生 來 港 升 學 每 年 資 助 學 額 所 花 的 開 支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批 學 生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會 對 本 地 學 生 造 成 競 爭,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3)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批 准 來 港 就 讀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數 目 按 其 國 籍 或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表 列 如 下 : 國 籍 / 所 屬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南 韓 德 國 法 國 節 SB - 第 318 頁

55 台 灣 英 國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日 本 其 他 總 數 在 至 學 年 撥 付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經 常 資 助 金 ; 以 及 根 據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副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研 究 院 修 課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學 額, 每 年 的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如 下 : 學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註 2 ( 億 元 ) 註 1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 千 元 ) 副 學 位 學 額 學 士 學 位 學 額 研 究 院 修 課 學 額 研 究 院 研 究 學 額 註 現 時 尚 未 有 2015/16 學 年 的 資 料 大 部 分 撥 款 按 院 校 獲 分 配 的 核 准 學 額, 以 整 體 補 助 金 形 式 發 放 予 各 院 校 院 校 就 不 同 修 課 程 度 分 配 和 運 用 整 體 補 助 金 時 享 有 自 主 權 至 於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他 們 主 要 是 在 核 准 學 額 以 外 透 過 超 額 收 生 方 式 獲 得 取 錄, 所 繳 交 的 學 費 的 水 平 至 少 足 以 支 付 額 外 的 直 接 成 本 註 : 1. 資 料 由 各 院 校 提 供 當 中 大 部 分 的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由 政 府 資 助 金 資 助, 其 餘 則 來 自 本 地 學 生 支 付 的 學 費 收 入 ( 即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15,040 元, 其 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31,575 元 ; 其 他 課 程 學 額 : 42,100 元 ) 2014/15 學 年 的 每 年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為 臨 時 數 字, 現 時 尚 未 有 2015/16 學 年 的 資 料 /12 至 2014/15 學 年 為 實 際 數 字,2015/16 學 年 為 預 算 數 字 /14 學 年 沒 有 受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非 本 地 副 學 位 學 生 目 前,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或 回 港 工 作 節 SB - 第 319 頁

56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處 就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批 准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推 行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吸 納 和 鼓 勵 外 來 優 秀 人 才 留 港, 從 而 提 升 本 港 的 人 力 資 本 及 競 爭 力 相 信 根 據 此 安 排 留 港 / 回 港 的 人 才 與 本 地 畢 業 生 會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並 對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產 生 良 好 的 協 同 效 應 完 節 SB - 第 320 頁

5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98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2016/17 年 度, 政 府 將 就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並 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濫 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士, 加 強 執 法 及 遣 送 離 境 行 動 請 問 過 去 三 年 和 明 年, 政 府 用 於 處 理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士 的 開 支 人 手 安 排 和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有 否 與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士 的 主 要 來 源 國 家 聯 繫, 從 源 頭 截 擊 濫 用 聲 請 的 人 士,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5) 答 覆 : 自 至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審 核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有 關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審 核 聲 請 和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 百 萬 元 )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百 萬 元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節 SB - 第 321 頁

58 在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聲 請 就 懷 疑 有 國 家 有 中 介 機 構 聲 稱 可 安 排 當 地 人 以 虛 假 的 難 民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並 提 供 一 條 龍 服 務, 包 括 安 排 從 當 地 往 香 港 的 交 通 行 程 提 供 律 師 服 務 以 確 保 他 們 順 利 入 境, 並 在 入 境 後 提 出 聲 請, 以 及 安 排 他 們 在 香 港 等 候 審 核 期 間 非 法 工 作, 政 府 已 多 次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駐 港 總 領 事 會 面, 對 案 件 表 達 強 烈 關 注, 指 出 有 關 行 為 涉 及 多 項 嚴 重 罪 行,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一 切 可 行 協 助, 以 進 行 重 點 打 擊 入 境 處 及 警 方 於 去 年 底 派 員 前 赴 有 關 國 家, 與 當 地 執 法 機 構 聯 絡 及 展 開 合 作, 調 查 現 仍 在 進 行 中 如 有 需 要, 執 法 部 門 將 再 次 前 往 當 地 跟 進 調 查 此 外, 為 防 止 經 濟 移 民 展 開 他 們 的 旅 程 ( 或 阻 止 他 們 抵 達 香 港 ),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的 要 求,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其 他 配 套 檢 查 措 施, 避 免 可 能 成 為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人 登 機 如 情 況 繼 續 惡 化, 政 府 亦 會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檢 討 個 別 國 家 的 免 簽 證 政 策 最 後,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完 節 SB - 第 322 頁

5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7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0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綱 領 : (603)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分 目 603 下 項 目 827 更 換 入 境 事 務 處 船 隻 編 號 6, 請 告 知 : (a) 需 增 加 承 擔 額 接 近 30% 的 理 據 ; (b) 有 關 項 目 在 年 度 已 獲 批 准,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展 開 更 換 工 作 ; (c) 需 增 加 承 擔 額 是 否 因 為 更 換 工 作 延 誤 所 致 ; 及 (d)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答 覆 : 基 於 最 新 的 運 作 需 要, 加 上 頗 多 現 有 政 府 船 舶 已 接 近 一 般 使 用 年 期 上 限,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新 造 船 隻 項 目 的 數 量 大 幅 上 升 海 事 處 作 為 管 理 政 府 船 隊 的 專 業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購 置 政 府 船 舶 的 工 作 由 於 有 需 要 檢 討 購 置 船 舶 的 程 序, 以 及 過 去 數 年 海 事 處 具 相 關 經 驗 的 員 工 不 足, 這 項 目 因 而 有 所 延 誤 這 項 目 較 早 前 曾 進 行 首 次 招 標, 但 最 終 未 能 收 到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標 項 目 已 在 2015 年 5 月 進 行 第 二 輪 招 標 入 境 6 號 在 2010 年 的 預 算 費 用 按 當 時 巿 場 資 料 和 建 造 相 類 船 舶 的 造 價 計 算 鑑 於 近 年 造 船 業 在 勞 工 物 料 和 保 險 等 方 面 的 成 本 上 升, 預 計 獲 批 准 的 承 擔 額 將 不 足 以 支 付 這 項 目 的 最 新 費 用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是 按 最 新 船 舶 的 投 標 價 計 算 該 項 目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3,852,000 元 完 節 SB - 第 323 頁

6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77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綱 領 (2) 入 境 時 管 制 年 度 的 撥 款 為 百 萬 元, 請 問 當 局 : 1. 指 標 中 提 到 2016 年 預 算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 海 員 人 數 由 2015 年 人 大 幅 增 加 至 , 增 加 理 由 為 何 ; 2. 請 列 出 2015 年 被 拒 入 境 的 人 的 : 國 籍 年 齡 性 別 入 境 方 式 是 否 為 孕 婦 ; 及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將 會 推 出 新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以 提 升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然 而 當 局 為 什 麼 就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的 次 數 由 2015 年 的 次 增 加 至 ? 提 問 人 : 梁 君 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1) 答 覆 : 1. 及 3.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計 算 2016 年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 海 員 人 數 及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次 數 時, 主 要 是 參 考 了 過 去 數 年 的 數 據 資 料, 再 加 上 來 年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就 堵 截 可 疑 旅 客 水 貨 客 及 非 本 地 孕 婦 等 加 強 入 境 管 制, 並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懷 疑 來 港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機 制 人 士 的 入 境 管 制, 因 此, 入 境 處 預 計 本 年 度 該 等 數 字 都 會 較 去 年 有 所 增 加 至 於 入 境 處 即 將 推 行 的 新 出 入 境 管 理 系 統, 主 要 是 為 提 升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與 須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及 拒 絶 訪 客 / 海 員 入 境 的 數 目 並 無 直 接 關 連 節 SB - 第 324 頁

61 年, 經 海 陸 空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及 海 員 相 關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地 區 非 洲 亞 太 區 ( 不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 歐 洲 註 中 國 內 地 航 空 (40) 陸 路 (4 819) 海 路 (95) 總 計 (4 954) 註 : 括 號 內 為 當 中 被 拒 入 境 的 內 地 孕 婦 數 字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總 計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25 頁

6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0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提 供 過 去 3 年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的 數 目 及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數 目 ( 按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列 出 ) 名 單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曾 以 一 簽 多 行 旅 客 身 分 進 出 香 港? 當 局 在 年 度 預 算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及 人 手 打 擊 外 地 走 私 水 貨 客? 如 何 檢 討 相 關 工 作 成 效?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答 覆 : 過 去 3 個 年 度 因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按 管 制 站 分 列 如 下 : 管 制 站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羅 湖 落 馬 洲 支 線 紅 磡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註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總 數 註..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節 SB - 第 326 頁

63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自 2012 年 9 月 起 已 制 定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入 境 處 已 將 超 過 名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人 士 的 資 料 放 進 監 察 名 單 內 這 些 內 地 居 民 持 不 同 簽 注 來 港, 當 中 有 一 次 性 亦 有 多 次 性, 亦 包 括 探 親 商 務 及 個 人 遊 簽 注 年 度, 入 境 處 會 按 現 有 資 源 及 運 作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以 執 行 有 關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的 管 制 及 執 法 工 作, 亦 會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工 作 的 成 效 完 節 SB - 第 327 頁

6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0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2) 入 境 時 管 制,(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自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及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各 個 計 劃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申 請 宗 數 及 批 出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 請 按 申 請 者 國 家 或 地 區 來 源 分 項 列 出 )? (b) 當 局 現 時 投 放 於 處 理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及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申 請 的 人 手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答 覆 : (a)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所 處 理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的 申 請,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節 SB - 第 328 頁

65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澳 門 特 區 巴 基 斯 坦 美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英 國 美 國 印 度 南 韓 日 本 法 國 澳 洲 台 灣 菲 律 賓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329 頁

66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有 關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所 以 申 請 人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中 國 內 地 澳 洲 美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330 頁

67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地 區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加 拿 大 澳 門 特 區 美 國 菲 律 賓 法 國 澳 洲 印 尼 日 本 新 西 蘭 台 灣 英 國 馬 來 西 亞 其 他 總 數 註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在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接 受 申 請,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此 外, 在 計 劃 暫 停 時, 政 府 亦 宣 佈, 容 許 申 請 人 作 過 渡 性 安 排, 即 若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不 少 於 1,000 萬 港 元 的 投 資 是 於 暫 停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已 經 完 成, 而 有 關 申 請 又 是 在 作 出 投 資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遞 交, 則 有 關 申 請 在 暫 停 日 之 後 仍 可 獲 受 理 因 此, 在 年 度 仍 出 現 部 分 接 獲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節 SB - 第 331 頁

68 (b) 年 度, 入 境 處 為 處 理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及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分 別 為 37 個 職 位 及 1,895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332 頁

6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1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2) 入 境 時 管 制,(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按 下 表 提 供 過 去 每 年 有 關 一 簽 多 行 及 其 後 一 周 一 行 旅 客 數 字 持 證 者 人 數 一 簽 1 行 或 以 下 一 簽 2 至 25 行 一 簽 26 至 50 行 一 簽 51 至 99 行 一 簽 100 行 或 以 上 一 簽 多 行 / 一 周 一 行 人 次 總 數 平 均 每 人 一 年 來 港 次 數 ( 截 至 3 月 ) (b) 現 時 未 有 申 請 一 周 一 行 的 合 資 格 深 圳 居 民 數 目 為 何? 以 及 當 中 年 齡 及 性 別 分 佈 為 何? (c) 港 府 是 否 知 悉 大 陸 當 局 有 否 類 似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的 名 單? 港 府 有 否 要 求 大 陸 當 局 同 樣 加 強 打 擊 持 一 簽 多 行 的 水 貨 客?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1) 節 SB - 第 333 頁

70 答 覆 : (a) 及 (b)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2014 年 共 有 超 過 1,480 萬 人 次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來 港, 涉 及 約 163 萬 名 訪 客, 即 平 均 每 人 一 年 來 港 9.1 次 2015 年 共 有 超 過 1,010 萬 人 次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來 港, 而 2016 年 ( 截 至 2 月 底 ) 則 共 有 超 過 37 萬 人 次 來 港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 起,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停 止 向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簽 發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改 為 簽 發 一 周 一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由 2015 年 4 月 13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共 有 超 過 244 萬 人 次 持 一 周 一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來 港, 而 2016 年 ( 截 至 2 月 底 ), 則 共 有 超 過 132 萬 人 次 來 港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c)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水 貨 活 動 對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帶 來 滋 擾 自 2012 年 9 月 起, 有 關 執 法 部 門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改 善 鐵 路 和 口 岸 的 秩 序, 保 障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取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亦 會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合 作,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完 節 SB - 第 334 頁

7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9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5) 國 籍 事 宜 及 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香 港 特 區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香 港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投 訴, 特 區 護 照 審 批 過 程 及 準 則 欠 缺 透 明, 令 人 懷 疑 處 理 過 程 或 有 不 公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1. 由 於 條 例 列 明, 當 局 行 使 酌 情 權 時 不 受 申 請 人 的 種 族 膚 色 或 宗 教 因 素 影 響, 當 中 有 何 具 體 行 政 措 施, 確 保 所 有 族 裔 人 士 得 到 公 平 對 待? 2. 過 去 10 年 ( 包 括 2016 年 1 月 至 3 日 最 新 數 字 ), 每 年 非 華 裔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被 拒 數 目, 並 按 申 請 人 原 屬 國 籍 ( 首 五 個 申 請 人 原 屬 國 籍 ) 分 項 列 明?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1) 答 覆 :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39 章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條 例, 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方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他 是 中 國 公 民 ; 他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及 他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中 國 公 民 是 指 按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幾 個 問 題 的 解 釋 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國 籍 法 ) 所 指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人 士 節 SB - 第 335 頁

72 根 據 國 籍 法 第 七 條,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 願 意 遵 守 中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並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經 申 請 批 准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 1. 中 國 人 的 近 親 屬 ; 2. 定 居 在 中 國 的 ; 3. 有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根 據 國 籍 法 第 八 條,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獲 得 批 准 的, 即 取 得 中 國 國 籍 ; 被 批 准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的, 不 得 再 保 留 外 國 國 籍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處 理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的 申 請 時, 除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國 籍 法 第 七 及 第 八 條 外, 會 充 分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一 般 而 言,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其 中 並 不 涉 及 申 請 人 的 種 族 膚 色 或 宗 教 因 素 : 申 請 人 是 否 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公 民 的 近 親 屬 ; 申 請 人 是 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申 請 人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申 請 人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維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 ;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良 好 品 行 及 精 神 健 全 ;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中 文 程 度 ; 申 請 人 是 否 會 在 獲 得 批 准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後 繼 續 在 香 港 居 住 ; 及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支 持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2. 過 去 10 年, 入 境 處 就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申 請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獲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不 獲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申 請 人 主 動 撤 回 個 案 數 目 (1 月 至 2 月 ) 總 數 節 SB - 第 336 頁

73 註 : 個 案 的 受 理 和 完 成 處 理 可 能 在 不 同 年 份 發 生, 因 此 獲 批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一 般 不 會 與 該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完 全 對 應 另 過 去 10 年 首 五 個 申 請 人 原 屬 國 籍 累 計 的 申 請 和 獲 批 准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原 屬 國 籍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獲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巴 基 斯 坦 籍 印 度 籍 印 尼 籍 越 南 籍 菲 律 賓 籍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37 頁

7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24)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綱 領 (4) 提 及 開 發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以 提 升 支 援 香 港 智 能 身 分 證 簽 發 工 作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並 擬 訂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分 證 計 劃,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年 度 開 發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的 工 作 計 劃 時 間 表 及 所 需 人 手 和 資 源 ; 2.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分 證 計 劃 的 詳 情, 工 作 計 劃 時 間 表 及 所 需 人 手 和 資 源 ; 3. 現 時 有 多 少 市 民 持 有 只 支 援 1024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的 電 子 證 書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當 局 會 否 安 排 為 只 支 援 1024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的 電 子 證 書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免 費 更 換 可 支 援 2048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的 電 子 證 書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如 會, 如 何 申 請 換 領 安 排 詳 情 工 作 計 劃 時 間 表 及 所 需 人 手 所 涉 開 支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4. 當 局 有 否 就 上 述 計 劃 進 行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如 會, 安 排 詳 情 工 作 計 劃 時 間 表 及 所 需 人 手 所 涉 開 支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及 5. 當 局 有 否 就 上 述 計 劃 進 行 資 訊 保 安 審 計, 如 會, 安 排 詳 情 工 作 計 劃 時 間 表 及 所 需 人 手 所 涉 開 支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6) 節 SB - 第 338 頁

75 答 覆 : 1.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項 目 的 推 行 時 間 表 如 下 : 工 作 採 購 硬 件 軟 件 及 服 務 開 發 及 推 行 系 統 :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系 統 開 發 用 戶 驗 收 測 試 場 地 準 備 工 程 培 訓 系 統 啟 用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2016 年 第 一 季 2016 年 第 三 季 2017 年 第 二 季 2017 年 第 四 季 2018 年 第 二 季 2018 年 第 二 季 2018 年 第 一 季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啟 用 後, 為 期 4 年 的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將 隨 即 在 2018 年 第 二 季 展 開 在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將 進 行 開 發 新 系 統 的 工 作 同 時, 入 境 處 亦 會 就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籌 備 工 作, 包 括 尋 找 場 地 作 換 證 中 心 之 用 根 據 換 證 時 間 表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以 及 制 訂 及 推 出 全 面 的 宣 傳 計 劃, 以 宣 傳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及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以 上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為 39 個 職 位, 薪 金 開 支 為 3,069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而 有 關 系 統 設 計 及 開 發 的 開 支 為 3,238 萬 元 2.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啟 用 後, 政 府 將 會 在 2018 年 至 2022 年 進 行 一 次 性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有 序 地 分 階 段 為 所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更 換 現 有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在 為 期 4 年 的 計 劃 中, 預 算 更 換 880 萬 張 智 能 身 份 證 入 境 處 現 階 段 計 劃 在 全 港 設 立 9 個 換 證 中 心, 招 聘 一 支 由 內 部 人 員 和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約 800 人 按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估 算,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薪 金 及 合 約 員 工 開 支 共 約 14 億 元, 而 有 關 推 行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的 營 運 開 支 約 為 10 億 元 3. 自 2013 年 下 半 年, 入 境 處 已 開 始 簽 發 可 支 援 2048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電 子 證 書 ( 個 人 ) 的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共 有 名 巿 民 持 有 只 支 援 1024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的 電 子 證 書 ( 個 人 )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政 府 計 劃 在 2018 年 至 2022 年, 有 序 地 分 階 段 為 所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免 費 更 換 現 有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屆 時, 所 有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將 可 支 援 2048 位 元 RSA 密 碼 匙 長 度 的 電 子 證 書 ( 個 人 ) 節 SB - 第 339 頁

76 4. 入 境 處 將 委 聘 獨 立 的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顧 問, 在 推 行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的 不 同 階 段, 包 括 可 行 性 研 究 系 統 分 析 和 設 計, 以 及 新 系 統 推 出 前 後 等 進 行 私 隱 影 響 評 估, 並 就 評 估 結 果 徵 詢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在 運 作 上 能 全 面 地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有 關 項 目 所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280 萬 元 5. 入 境 處 將 委 聘 獨 立 的 審 計 人 員, 在 推 行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的 不 同 階 段, 包 括 系 統 分 析 和 設 計, 以 及 在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推 行 前 和 推 行 後, 進 行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風 險 評 估 及 保 安 審 計, 以 確 保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及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保 安 措 施 能 有 效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項 目 所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80 萬 元 完 節 SB - 第 340 頁

7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2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綱 領 (1) 提 及 實 施 開 放 的 入 境 政 策, 方 便 優 秀 人 才 專 業 人 士 及 企 業 家 來 港 的 措 施,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優 化 措 施 實 行 至 今, 接 獲 多 少 宗 與 以 下 計 劃 有 關 的 入 境 申 請, 批 出 申 請 宗 數 為 何 及 佔 申 請 總 數 百 分 比 為 何? 投 資 推 廣 署 StartmeupHK 創 業 計 劃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網 動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及 科 技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數 碼 港 培 育 計 劃 創 新 科 技 署 小 型 企 業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及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香 港 設 計 中 心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申 請 總 數 批 出 申 請 宗 數 佔 申 請 總 數 百 分 比 ( 二 ) 用 於 宣 傳 推 廣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優 化 措 施 的 開 支 預 算 為 何? 請 提 供 詳 情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7) 節 SB - 第 341 頁

78 答 覆 : ( 一 ) 自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優 化 措 施 在 2015 年 5 月 4 日 實 施 起 至 2016 年 3 月 中,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接 獲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有 關 申 請 及 相 關 審 批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申 請 總 數 批 出 申 請 宗 數 佔 申 請 總 數 百 分 比 投 資 推 廣 署 StartmeupHK 創 業 計 劃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網 動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及 科 技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0 0 不 適 用 % 數 碼 港 培 育 計 劃 % 創 新 科 技 署 小 型 企 業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及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香 港 設 計 中 心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0 0 不 適 用 0 0 不 適 用 ( 二 ) 由 於 宣 傳 推 廣 有 關 優 化 措 施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沒 有 單 獨 計 算 和 量 化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以 現 有 資 源 並 因 應 工 作 成 效 和 運 作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人 手 調 配 以 應 付 相 關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342 頁

7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74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事 務 處 預 算 年 將 增 加 181 名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就 此, 請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請 按 綱 領 職 級 及 職 能 列 出 部 門 將 刪 減 及 開 設 職 位 的 數 字 ; (b) 請 按 綱 領 列 出 年 度 及 預 計 年 度 各 職 級 的 編 制 人 數 實 際 人 數 流 失 人 數 及 退 休 人 數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 答 覆 : (a)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將 在 年 度 淨 增 設 18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設 的 職 位 將 調 配 以 應 付 入 境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主 要 用 作 加 快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開 發 及 推 行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計 劃 以 及 加 強 出 入 境 管 制 等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應 付 各 項 工 作 淨 增 設 的 18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綱 領 及 職 級 分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343 頁

80 綱 領 (1) - 入 境 前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4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6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文 書 助 理 1 總 計 26 綱 領 (2) - 入 境 時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2 文 書 助 理 1 總 計 32 綱 領 (3) - 入 境 後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8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7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4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0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3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計 85 * * 已 扣 除 將 被 刪 減 的 18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5 個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2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 節 SB - 第 344 頁

81 綱 領 (4) - 個 人 證 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8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2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1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1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系 統 經 理 3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3 助 理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1 高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1 總 計 38 節 SB - 第 345 頁

82 (b)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入 境 處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按 職 級 分 列 如 下 : 職 級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2016 年 3 月 1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1 1 入 境 事 務 處 副 處 長 1 1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6 3 高 級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2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1 總 行 政 主 任 1 1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5 5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7 7 文 書 主 任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文 書 助 理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1 1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4 4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12 8 打 字 員 4 5 高 級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2 2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高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1 1 一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2 2 二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5 4 繕 校 員 2 2 總 系 統 經 理 1 1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3 3 系 統 經 理 9 8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1 1 助 理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3 3 節 SB - 第 346 頁

83 職 級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2016 年 3 月 1 日 高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7 7 一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資 料 處 理 督 導 1 0 助 理 資 料 處 理 督 導 0 1 資 料 處 理 員 8 8 高 級 醫 生 4 2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1 1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0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2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2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0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4 4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員 5 5 物 料 供 應 服 務 員 1 1 二 級 攝 影 員 二 級 統 計 主 任 1 1 二 級 政 府 車 輛 事 務 主 任 1 1 汽 車 司 機 產 業 看 管 長 1 0 產 業 看 管 員 1 1 一 級 工 人 1 1 二 級 工 人 總 計 * 不 包 括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的 人 員 節 SB - 第 347 頁

84 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入 境 處 的 編 制 預 計 有 個 職 位, 按 職 級 分 列 如 下 實 際 人 數 則 視 乎 年 度 聘 任 及 離 職 的 人 員 數 目 而 定, 故 目 前 並 無 相 關 資 料 職 級 編 制 ( 預 計 )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1 入 境 事 務 處 副 處 長 1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8 高 級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5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6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96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473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561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總 行 政 主 任 1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5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14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32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7 文 書 主 任 92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460 文 書 助 理 607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11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1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5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12 打 字 員 4 高 級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2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21 高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1 一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2 二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5 繕 校 員 2 總 系 統 經 理 1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4 系 統 經 理 12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28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17 節 SB - 第 348 頁

85 職 級 編 制 ( 預 計 ) 2017 年 3 月 31 日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1 助 理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4 高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8 一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36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34 資 料 處 理 督 導 1 資 料 處 理 員 8 高 級 醫 生 4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1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4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0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員 5 物 料 供 應 服 務 員 1 二 級 攝 影 員 19 二 級 統 計 主 任 1 二 級 政 府 車 輛 事 務 主 任 1 汽 車 司 機 38 產 業 看 管 員 1 一 級 工 人 1 二 級 工 人 32 總 計 及 年 度 各 職 級 的 退 休 人 數 如 下 : 職 級 年 度 實 際 退 休 人 數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1 日 ) 年 度 預 計 退 休 人 數 主 任 級 員 佐 級 文 職 人 員 總 計 完 節 SB - 第 349 頁

8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272)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第 561 頁 第 5 段 二 零 一 六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出 以 下 問 題 : 1) 請 就 第 1 點 推 行 各 項 已 優 化 的 入 境 計 劃 及 第 2 點 提 供 入 境 便 利, 以 配 合 更 多 非 本 地 學 生 畢 業 後 留 港 及 在 港 工 作 提 供 過 去 3 年 及 預 算 2016/17 年 度 申 請 人 數 實 際 批 准 人 數 及 已 完 成 來 港 手 續 人 數 ; 2) 請 列 出 過 去 3 年 及 預 算 2016/17 年 度 處 理 上 述 工 作 的 部 門 職 系 及 人 手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5) 節 SB - 第 350 頁

87 答 覆 : (1) 過 去 三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提 問 涉 及 的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的 申 請 和 批 准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 配 額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 配 額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申 請 宗 數 獲 批 宗 數 / 配 額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註 : 個 案 的 受 理 和 完 成 處 理 可 能 在 不 同 年 份 發 生, 因 此 獲 批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一 般 不 會 與 該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完 全 對 應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2) 問 題 涉 及 的 工 作 皆 由 入 境 處 簽 證 及 政 策 部 負 責 執 行, 而 過 去 三 年 及 年, 有 關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職 系 分 類 表 列 如 下 : 人 手 編 制 入 境 事 務 隊 人 員 職 系 文 職 人 員 職 系 總 數 完 節 SB - 第 351 頁

8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8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年 度, 有 什 麼 具 體 措 施, 以 加 強 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濫 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士 執 法 及 遣 送 離 境 行 動?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行 政 開 支 是 多 少? 提 問 人 : 葛 珮 帆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5) 答 覆 :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另 外,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政 府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政 府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節 SB - 第 352 頁

89 政 府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檢 視 如 何 最 有 效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自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審 核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有 關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審 核 聲 請 和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 百 萬 元 )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百 萬 元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完 節 SB - 第 353 頁

9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9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1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水 貨 活 動 的 執 法 行 動,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兩 年, 每 月 拒 絕 多 少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的 人 次 入 境 ; (b) 過 去 兩 年, 每 月 有 多 少 內 地 居 民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捕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是 持 個 人 遊 簽 注, 有 多 少 人 是 持 商 務 探 親 或 其 他 簽 注 提 問 人 : 田 北 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0) 答 覆 : (a) 2014 及 201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分 別 拒 絕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訪 客 入 境 及 人 次 有 關 數 字 按 月 表 列 如 下 :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1 月 月 月 月 月 年 6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總 計 節 SB - 第 354 頁

91 1 月 月 月 月 月 年 6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總 計 (b) 資 料 顯 示, 在 針 對 水 貨 活 動 的 執 法 行 動 中 被 拘 捕 的 內 地 居 民 持 不 同 簽 注 來 港, 當 中 有 一 次 性 亦 有 多 次 性, 亦 包 括 探 親 商 務 及 個 人 遊 簽 注 完 節 SB - 第 355 頁

9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9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05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處 工 作 包 括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1. 請 按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列 出 過 去 三 個 年 度 懷 疑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 2. 上 一 年 度 被 列 入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的 人 數 為 何? 請 按 其 原 居 地 區 ( 香 港 內 地 其 他 ) 列 出 ; 及 3.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中, 有 多 少 人 在 上 一 年 度 才 新 增 在 監 察 名 單 上?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答 覆 : 1. 過 去 三 個 年 度 因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按 管 制 站 分 列 如 下 : 管 制 站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羅 湖 落 馬 洲 支 線 紅 磡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註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總 數 節 SB - 第 356 頁

93 註 :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年 度 ( 截 至 2 月 底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共 將 約 名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的 訪 客 資 料 放 進 監 察 名 單 內, 有 關 人 士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3. 入 境 處 無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57 頁

9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9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11)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按 傭 工 從 事 的 非 家 務 性 質 工 作 分 項 列 出 過 去 三 個 年 度 各 有 多 少 名 僱 主 因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從 事 非 家 務 性 質 工 作 被 檢 控? 成 功 入 罪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 答 覆 : 過 去 三 年, 因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從 事 非 法 僱 傭 工 作 ( 包 括 非 家 務 工 作 ) 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僱 主 數 目 如 下 : 檢 控 人 數 定 罪 人 數 2013 年 年 年 入 境 處 無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358 頁

9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9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1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保 安 局 於 2015 年 中 推 出 了 適 用 於 已 移 居 海 外 的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的 試 驗 計 劃, 吸 引 優 才 專 業 人 士 及 企 業 家 回 港 發 展, 請 問 計 劃 至 今 共 有 多 少 人 申 請, 並 按 行 業 分 別 表 列 出 申 請 人 數, 預 計 來 年 計 劃 的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 答 覆 :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自 去 年 5 月 推 出 至 2016 年 2 月,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共 收 到 247 宗 申 請 根 據 該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一 般 首 次 入 境 可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12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而 申 請 人 在 首 次 入 境 時, 亦 無 須 已 在 港 覓 得 工 作, 因 此, 入 境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申 請 人 在 港 工 作 所 屬 行 業 的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入 境 處 於 年 度 為 處 理 這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薪 金 開 支 預 算 為 494 萬 元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完 節 SB - 第 359 頁

9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19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16)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來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投 資 受 訓 居 留 及 求 學 的 入 境 申 請, 請 按 其 國 籍 原 居 地 職 業 學 歷 分 別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就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所 批 准 的 來 港 的 入 境 申 請 人 數, 並 列 明 每 年 就 處 理 以 上 入 境 申 請 的 行 政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 節 SB - 第 360 頁

97 答 覆 : 過 去 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所 批 准 的 來 港 就 業 投 資 受 訓 居 留 及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a)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印 度 澳 洲 法 國 台 灣 菲 律 賓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行 業 / 界 別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行 業 / 界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運 動 員 及 表 演 者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教 師 / 教 授 投 資 者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361 頁

98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學 歷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其 他 學 歷 總 數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及 年 度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的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2 頁

99 (b)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按 申 請 人 行 業 / 界 別 分 類 : 行 業 / 界 別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學 術 研 究 和 教 育 藝 術 / 文 化 金 融 服 務 商 業 和 貿 易 工 程 和 建 造 資 訊 科 技 康 樂 和 體 育 法 律 服 務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學 歷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其 他 學 歷 總 數 有 關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所 以 申 請 人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節 SB - 第 363 頁

100 (c)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澳 門 特 區 巴 基 斯 坦 美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學 歷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其 他 學 士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總 數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4 頁

101 (d)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泰 國 菲 律 賓 印 度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行 業 / 界 別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行 業 / 界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社 康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漁 農 業 建 築 業 製 造 業 ( 其 他 ) 飲 食 業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製 造 業 ( 紡 織 )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業 服 務 業 貨 運 倉 庫 及 傳 訊 業 製 造 業 ( 塑 膠 ) 製 造 業 ( 金 屬 品 ) 製 造 業 ( 成 衣 ) 製 造 業 ( 電 子 及 電 機 ) 酒 店 業 總 數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5 頁

102 (e)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菲 律 賓 印 尼 印 度 泰 國 斯 里 蘭 卡 孟 加 拉 緬 甸 其 他 總 數 獲 批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只 可 以 從 事 其 僱 傭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家 庭 傭 工 工 作, 因 此 沒 有 行 業 / 界 別 分 項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6 頁

103 (f)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澳 門 特 區 加 拿 大 澳 洲 台 灣 英 國 美 國 印 尼 菲 律 賓 法 國 日 本 新 西 蘭 馬 來 西 亞 其 他 總 數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7 頁

104 (g) 來 港 培 訓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法 國 英 國 印 度 加 拿 大 澳 洲 韓 國 菲 律 賓 日 本 泰 國 其 他 總 數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68 頁

105 (h)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澳 洲 美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行 業 / 界 別 分 類 :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行 業 / 界 別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資 訊 科 技 及 電 訊 建 築 測 量 工 程 及 建 造 金 融 及 會 計 服 務 藝 術 及 文 化 商 業 及 貿 易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學 歷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博 士 學 位 /2 個 或 以 上 碩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2 個 或 以 上 學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其 他 學 歷 總 數 節 SB - 第 369 頁

106 (i) 來 港 就 讀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南 韓 德 國 法 國 台 灣 英 國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日 本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課 程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學 士 以 上 程 度 學 士 程 度 副 學 士 程 度 其 他 總 數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70 頁

107 (j)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美 國 49 加 拿 大 18 澳 洲 14 英 國 12 荷 蘭 11 菲 律 賓 11 法 國 3 比 利 時 2 新 西 蘭 2 新 加 坡 2 委 內 瑞 拉 2 其 他 9 總 數 135 按 申 請 人 學 歷 分 類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學 歷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碩 士 學 位 20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115 總 數 135 *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371 頁

108 入 境 處 過 去 3 年 就 處 理 上 述 各 項 政 策 及 計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金 開 支 如 下 : 人 手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薪 金 開 支 * ( 萬 元 ) 7,238 7,517 8,364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完 節 SB - 第 372 頁

10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0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38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分 別 在 羅 湖 紅 磡 及 落 馬 洲 的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 鐵 路 ) 站, 以 及 在 落 馬 洲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和 深 圳 灣 的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各 管 制 站 分 別 的 出 境 與 入 境 人 次 為 何, 當 中 香 港 人 台 灣 人 中 國 人 及 其 他 國 藉 人 士 的 比 例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38) 答 覆 : 過 去 3 年, 經 各 個 陸 路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人 次 及 比 例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709 頁

110 2013 年 陸 路 管 制 站 註 1 香 港 居 民 羅 湖 (72.0%) 紅 磡 (38.6%) 落 馬 洲 支 線 (65.7%) 落 馬 洲 (67.7%) 註 文 錦 渡 (50.4%) 沙 頭 角 (64.1%) 深 圳 灣 (47.9%) 總 計 (65.3%) 註 1 內 地 訪 客 (25.7%) (48.0%) (32.9%) (28.8%) (48.7%) (31.9%) (46.0%) (31.6%)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訪 客 (2.3%) (13.5%) (1.3%) (3.4%) (0.9%) (4.0%) (6.1%) (3.1%) 註 1 總 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014 年 陸 路 管 制 站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總 計 註 1 香 港 居 民 (70.5%) (37.5%) (61.1%) (63.9%) (41.0%) (63.9%) (46.3%) (61.9%) 註 1 內 地 訪 客 (27.1%) (50.1%) (37.7%) (32.7%) (57.7%) (32.2%) (49.0%) (35.2%)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訪 客 (2.4%) (12.3%) (1.2%) (3.5%) (1.3%) (4.0%) (4.8%) (2.8%) 註 1 總 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節 SB - 第 710 頁

111 2015 年 陸 路 管 制 站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總 計 註 1 香 港 居 民 (72.1%) (40.2%) (62.7%) (64.9%) (47.2%) (65.2%) (50.0%) (63.7%) 註 1 內 地 訪 客 (25.6%) (47.5%) (36.1%) (31.7%) (51.4%) (31.0%) (45.5%) (33.6%)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訪 客 (2.3%) (12.3%) (1.2%) (3.4%) (1.4%) (3.8%) (4.5%) (2.7%) 註 1 總 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註 1: 括 號 內 為 該 管 制 站 該 類 旅 客 佔 該 站 整 體 旅 客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註 2: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入 境 事 務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11 頁

11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0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384)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各 個 水 路 及 陸 路 口 岸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人 次, 各 個 口 岸 的 每 日 處 理 出 入 境 客 量 分 別 為 何?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會 推 行 新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其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推 行 新 系 統 後 預 計 能 增 加 處 理 多 少 出 入 境 人 次?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2) 答 覆 : 過 去 3 年, 經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人 次 如 下 : 年 份 管 制 站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註 1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註 2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註 4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計 節 SB - 第 712 頁

113 註 1: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2: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的 數 字 包 括 乘 坐 郵 輪 的 旅 客 而 由 2013 年 9 月 30 日 開 始, 這 些 旅 客 的 數 字 包 括 在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管 制 站 的 旅 客 數 字 內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4: 啓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亦 包 括 停 泊 在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上 的 出 入 境 旅 客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一 直 積 極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以 支 援 日 常 運 作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口 岸 處 理 旅 客 過 關 的 能 力 及 效 率, 入 境 處 於 2013 年 年 初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用 以 發 展 及 推 行 新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以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及 服 務 需 求 新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會 於 2016 年 初 至 2017 年 初 分 階 段 投 入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提 升 及 整 合 現 時 各 個 管 制 站 系 統 的 硬 件 和 軟 件, 把 現 時 管 制 站 所 有 e- 道 提 升 為 多 功 能 e- 道, 並 新 增 超 過 150 條 多 功 能 e- 道 及 利 用 容 貌 識 別 技 術 讓 持 有 電 子 旅 行 證 件 的 訪 客 使 用 e- 道 辦 理 自 助 離 境 手 續 等 完 節 SB - 第 713 頁

11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0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0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來 港 的 跨 境 學 童 和 跨 境 工 作 的 每 日 出 入 境 人 次 以 及 每 年 的 出 入 境 量 為 多 少?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7)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註 1 根 據 教 育 局 資 料, 過 去 3 個 學 年 使 用 各 陸 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跨 境 學 生 人 數 如 下 : 學 年 註 2 跨 境 學 生 人 數 2013/ / / 註 1: 數 字 反 映 有 關 學 年 9 月 的 情 況 註 2: 數 字 來 自 每 年 從 學 校 蒐 集 每 天 跨 境 上 學 的 學 生 人 數 的 調 查 調 查 的 地 區 包 括 北 區 大 埔 元 朗 屯 門 沙 田 荃 灣 葵 青 東 涌 和 黃 大 仙 ( 自 2014/15 學 年 起 ) 完 節 SB - 第 714 頁

11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0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0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分 別 拘 捕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非 法 入 境 者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他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的 數 字, 另 外 當 中 涉 及 的 人 手 與 開 支 為 多 少?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8) 答 覆 : 自 2013 年, 被 截 獲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目 按 國 籍 表 列 如 下 : 越 南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印 度 其 他 國 籍 總 數 年 ( 至 2 月 ) 節 SB - 第 715 頁

116 過 去 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數 目, 按 其 國 籍 分 項 統 計 如 下 : 國 籍 拘 捕 人 數 ( 不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 年 份 中 國 內 地 其 他 * 總 數 *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其 他 國 籍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調 查 及 打 擊 有 關 罪 行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執 法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並 沒 有 備 存 具 體 的 分 項 開 支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16 頁

1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0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541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5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 坊 間 稱 為 變 性 手 術 ) 後 要 求 更 改 身 份 證 性 別 顯 示 的 查 詢 及 申 請 獲 批 准 不 獲 批 准 處 理 中 及 申 請 人 自 行 撤 銷 更 改 其 身 份 證 的 性 別 顯 示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涉 及 男 跨 女 人 士 (Male-to-female) 與 女 跨 男 人 士 (Female-to-male)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當 中 有 多 少 名 曾 在 海 外 或 本 地 接 受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 處 理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9)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涉 及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人 士 於 手 術 後 擬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性 別 的 申 請 及 批 核 個 案,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申 請 獲 批 准 不 獲 批 准 處 理 中 / 申 請 人 自 行 撤 銷 節 SB - 第 717 頁

118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並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更 改 身 份 證 性 別 的 查 詢 數 字 至 於 有 關 更 改 身 份 證 性 別 申 請 涉 及 的 性 別 轉 換 及 接 受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地 點,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由 男 性 轉 為 女 性 由 女 性 轉 為 男 性 手 術 進 行 地 點 香 港 香 港 以 外 由 於 處 理 身 份 證 資 料 更 改 是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科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數 據 分 項 入 境 處 會 按 現 有 資 源 及 運 作 所 需,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及 資 源, 以 應 付 身 份 證 資 料 更 改 的 申 請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718 頁

1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12 )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隨 著 終 審 法 院 就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FACV 4/2012) 一 案 的 命 令 於 2014 年 7 月 17 日 開 始 生 效 起, 入 境 事 務 處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婚 姻 註 冊 登 記 及 相 關 查 詢, 當 中 涉 及 男 跨 女 人 士 (Male-to-female) 與 女 跨 男 人 士 (Female-to-male) 的 數 目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71 )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 19 頁

12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14)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3 年 經 陸 路 入 境 的 旅 客 人 次 數 量, 當 中 有 多 少 屬 於 一 簽 一 行 及 一 簽 多 行 的 大 陸 自 由 行 旅 客? 此 外, 當 局 於 綱 領 (2) 指 出 會 採 取 措 施, 向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就 此, 可 否 列 出 過 去 3 年 在 各 口 岸 成 功 截 查 違 反 該 項 入 境 規 定 的 人 數, 當 中 有 多 少 個 案 被 拒 絕 入 境 或 拘 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73) 答 覆 : 過 去 3 年, 經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入 境 的 旅 客 及 持 個 人 遊 簽 注 的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如 下 : 持 個 人 遊 簽 注 入 境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整 體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持 一 簽 一 行 或 ( 包 括 香 港 居 民 及 訪 港 旅 客 ) 持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註 一 簽 二 行 簽 注 註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一 簽 一 行 及 一 簽 二 行 的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及 2015 年, 入 境 處 在 各 管 制 站 分 別 共 截 查 及 名 懷 疑 內 地 孕 婦, 當 中 及 名 被 拒 絶 入 境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20 頁

1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1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根 據 綱 領 (1),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防 止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繁 榮 和 社 會 安 寧 構 成 威 脅 的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過 去 三 年, 處 方 按 年 曾 阻 止 多 少 名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當 中 多 少 人 來 自 中 國 台 灣 歐 美 東 南 亞 等 國 家?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74) 答 覆 : 過 去 3 年,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及 海 員 的 數 字 按 地 區 表 列 如 下.. 地 區 亞 太 區 ( 不 包 非 洲 年 份 括 中 國 內 地 ) 歐 洲 中 國 內 地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總 計 完 節 SB - 第 721 頁

12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1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2016 年 2 月 底, 入 境 處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拒 絕 兩 名 台 灣 旅 客 入 境, 指 兩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封 面 貼 有 貼 紙, 懷 疑 他 們 沒 有 合 法 授 權 而 改 動 其 旅 行 證 件, 可 能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被 安 排 遣 返 台 灣 據 傳 媒 報 道, 兩 名 被 拒 入 境 的 台 灣 旅 客 護 照 上 貼 有 台 灣 國 的 貼 紙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 過 去 3 年, 在 旅 行 證 件 貼 上 貼 紙 的 旅 客 數 目, 遭 盤 問 拒 絕 入 境 及 列 入 黑 名 單 的 數 目 為 何 二 ) 有 不 少 市 民 指, 處 方 拒 絕 該 兩 名 台 灣 旅 客 入 境, 是 因 為 貼 紙 的 政 治 意 涵, 並 非 因 為 改 動 旅 行 證 件 當 局 拒 絕 他 們 入 境 的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處 理 在 旅 行 證 件 貼 上 貼 紙 的 旅 客 個 案, 有 無 一 套 統 一 的 內 部 指 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78) 答 覆 : 一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二 ) 政 府 不 評 論 個 別 個 案 任 何 人 沒 有 合 法 授 權 而 改 動 任 何 旅 行 證 件, 或 管 有 或 使 用 改 動 的 旅 行 證 件, 可 能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違 例 者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5 萬 元 及 監 禁 14 年 任 何 人 在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時, 如 被 懷 疑 他 們 沒 有 合 法 授 權 而 改 動 其 旅 行 證 件, 或 會 被 拒 絕 入 境 和 遣 返 入 境 處 為 旅 客 提 供 便 捷 的 出 入 境 服 務, 同 時 亦 有 責 任 根 據 相 關 法 例 執 行 並 維 持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入 境 處 會 依 據 法 例 和 既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處 理 每 宗 入 境 申 請 完 節 SB - 第 722 頁

12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2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跨 性 別 人 士 反 映, 由 於 其 國 家 不 容 許 已 接 受 變 性 手 術 的 人 士 更 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旅 遊 證 件 上 的 性 別 顯 示, 以 致 外 表 與 證 件 顯 示 的 性 別 有 落 差, 結 果 因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身 份 而 被 入 境 事 務 處 拒 絕 入 境 就 此, 處 方 可 否 告 知 : 一 ) 過 去 三 年 有 多 少 名 跨 性 別 人 士 被 香 港 拒 絕 入 境, 當 中 涉 及 的 國 家 以 及 拒 絕 理 據 為 何? 二 )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處 理 各 國 跨 性 別 人 士 入 境 事 宜 的 處 理 做 法 及 準 則 為 何, 處 方 會 否 建 立 機 制 處 理 涉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入 境? 三 ) 根 據 綱 領 (1), 處 方 會 嚴 格 審 查 申 請 來 港 的 外 籍 訪 客 是 否 真 正 旅 客, 請 問 真 正 旅 客 的 準 則 為 何, 如 何 判 斷 旅 客 為 真 正 旅 客?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79) 答 覆 : 一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二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和 現 行 入 境 政 策, 所 有 訪 港 旅 客 均 須 接 受 入 境 處 人 員 的 入 境 檢 查 和 訊 問, 以 確 定 他 們 是 否 符 合 入 境 規 定 入 境 處 在 處 理 入 境 個 案 時, 會 依 據 法 例 和 現 行 入 境 政 策, 包 括 核 實 旅 行 證 件 是 否 屬 於 持 證 人 以 及 其 真 偽, 並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有 關 人 士 的 情 況 和 相 關 因 素, 以 決 定 是 否 准 許 或 拒 絕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個 別 人 士 的 性 別 或 其 是 否 跨 性 別 人 士 不 會 列 作 考 慮 因 素 節 SB - 第 723 頁

124 三 )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4(1)(a) 條, 入 境 處 人 員 可 在 任 何 旅 客 入 境 時, 向 他 們 作 出 訊 問 入 境 訊 問 一 般 會 在 入 境 櫃 枱 進 行 ; 按 個 別 情 況, 入 境 處 人 員 或 會 在 會 見 室 作 較 詳 細 的 訊 問 在 執 行 入 境 訊 問 時, 入 境 處 人 員 會 考 慮 訪 客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條 件, 例 如 : 是 否 持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是 否 持 有 與 來 港 目 的 相 符 的 有 效 簽 證 或 簽 注 有 否 具 備 返 回 原 居 地 所 需 的 安 排 和 條 件 留 港 期 間 有 沒 有 足 夠 旅 費 有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紀 錄 等 正 如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的 入 境 機 關 一 樣, 入 境 處 除 了 考 慮 訪 客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外, 亦 會 按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按 個 別 旅 客 的 情 況, 依 照 法 律 和 既 定 政 策,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若 旅 客 未 能 符 合 入 境 條 件, 入 境 條 例 第 11(1) 條 授 權 入 境 處 人 員 在 訊 問 訪 客 後, 拒 絕 他 們 入 境 完 節 SB - 第 724 頁

12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47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6) 節 SB - 第 725 頁

126 答 覆 : 過 去 三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外 訪 的 資 料 表 列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 次 數 ) 2013/14 (7 次 ) 外 訪 總 日 目 的 地 數 29 日 中 國 內 地 ( 北 京 及 成 都 ) 荷 蘭 德 國 波 蘭 新 加 坡 日 本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及 斯 里 蘭 卡 外 訪 原 因 進 行 業 務 會 議 / 出 席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 洽 談 e- 道 互 用 安 排 處 方 隨 行 人 數 人 機 票 開 支 (A) 229,631 元 膳 宿 及 其 2 他 開 支 (B) 172,853 元 總 開 支 (A)+(B) 402,484 元 2014/15 (5 次 )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8 次 ) 15 日 中 國 內 地 ( 北 京 及 深 圳 ) 加 拿 大 及 杜 拜 16 日 中 國 內 地 ( 北 京 3 杭 州 成 都 及 深 圳 ) 及 澳 門 特 區 進 行 業 務 會 議 / 出 席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進 行 業 務 會 議 / 出 席 官 式 活 動 1 4 人 0 5 人 109,070 元 61,757 元 59,821 元 44,560 元 168,891 元 106,317 元 備 註 1 外 訪 隨 行 人 員 職 級 包 括 : 助 理 處 長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發 放 給 外 訪 人 員 的 膳 宿 津 貼, 當 中 已 包 括 酒 店 住 宿 及 膳 食 開 支 如 住 宿 或 / 及 交 通 由 有 關 接 待 單 位 安 排, 所 發 放 的 膳 宿 津 貼 會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的 規 定 調 整 3 酒 店 住 宿 或 / 及 交 通 由 有 關 接 待 單 位 安 排 完 節 SB - 第 726 頁

12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54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去 年, 當 局 實 施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便 利 外 來 人 才, 包 括 (1)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回 港 發 展 的 試 驗 計 劃 (2) 放 寬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人 士 的 逗 留 安 排 (3) 放 寬 根 據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人 士 的 逗 留 安 排 (4) 清 晰 列 明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投 資 類 別 申 請 當 局 可 否 交 代 有 關 數 字, 四 項 計 劃 至 今 吸 引 多 少 名 人 才 來 港, 當 中 有 多 少 名 香 港 第 二 代 成 功 吸 引 回 流? 至 於 第 (2) 至 (4) 項 計 劃, 有 多 少 名 內 地 人 士 成 功 透 過 計 劃 來 港, 有 關 人 數 與 海 外 人 才 的 比 例 為 多 少?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0) 節 SB - 第 727 頁

128 答 覆 : 自 去 年 5 月 入 境 事 務 處 推 行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和 實 施 人 才 入 境 安 排 的 優 化 措 施 至 2016 年 2 月, 就 各 項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內 地 人 士 與 海 外 人 士 的 人 數 和 比 例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入 境 計 劃 / 政 策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內 地 人 士 海 外 人 士 總 數 (1)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1 第 二 代 計 劃 不 適 用 (2) 2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不 適 用 (3) 3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不 適 用 (4) 4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2) 至 (4) 項 的 總 數 及 所 佔 獲 批 申 請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21.6%) (78.4%) (100%) 備 註 1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人 士 2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人 士 3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人 士 4 數 字 為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完 節 SB - 第 728 頁

12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77)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近 年 來, 有 不 同 國 家 的 難 民 湧 入 香 港, 而 當 中 亦 會 透 過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尋 求 協 助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於 過 去 五 年, 在 法 律 援 助 署 幫 助 難 民 的 案 件 之 中, 每 年 呈 請 人 最 終 需 要 遣 返 回 國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恒 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答 覆 : 現 時, 按 法 律 要 求 向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並 不 屬 於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援 署 ) 提 供 的 法 律 援 助 ( 法 援 ) 範 圍 ; 但 是, 申 請 人 如 不 滿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並 擬 就 此 向 高 等 法 院 尋 求 司 法 覆 核, 他 們 可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 第 91 章 ) 申 請 法 援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獲 得 法 援, 必 須 同 時 通 過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規 定 的 經 濟 審 查 及 案 情 審 查 在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遣 送 名 人 士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首 十 個 遣 送 地 區 順 序 表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729 頁

130 地 區 1. 中 國 內 地 2. 越 南 3. 印 度 4. 印 度 尼 西 亞 5. 巴 基 斯 坦 6. 泰 國 7. 菲 律 賓 8. 孟 加 拉 國 9. 尼 泊 爾 10. 斯 里 蘭 卡 完 節 SB - 第 730 頁

13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89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目 前 入 境 事 務 處 於 部 份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設 置 了 備 有 語 音 提 示 功 能 的 無 障 礙 E 道 方 便 有 需 要 人 士 使 用 ; 在 年 度, 處 方 會 否 增 加 無 障 礙 E 道 的 數 量 ; 若 會, 有 關 的 數 量 安 裝 地 點 安 裝 時 間 表 和 開 支 預 算 是 甚 麼?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89)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自 2013 年 9 月 於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推 出 首 條 語 音 輔 助 e- 道 後, 分 別 在 2014 及 2015 年 將 有 關 服 務 擴 展 至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及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入 境 處 現 正 計 劃 在 下 半 年 度 在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的 入 境 及 出 境 大 堂 各 設 置 一 條 語 音 輔 助 e- 道, 所 涉 及 的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預 算 約 為 20 萬 元 完 節 SB - 第 731 頁

13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1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非 法 入 境 活 動, 請 告 知 : 1. 每 年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及 國 籍 分 別 列 出 ; 及 2. 每 年 當 局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活 動 所 涉 開 支 和 人 手 資 源 跟 進 工 作 及 成 效 分 別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列 出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1) 答 覆 : 自 2013 年, 被 截 獲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目 按 國 籍 表 列 如 下 : 越 南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印 度 其 他 國 籍 總 數 年 ( 至 2 月 ) 節 SB - 第 732 頁

133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與 其 所 涉 及 非 法 活 動 的 行 動 開 支 屬 於 警 務 處 綱 領 (4): 行 動 單 位 的 工 作 的 一 部 份, 並 無 具 體 分 項 數 字 一 如 以 往, 警 務 處 在 邊 境 管 制 方 面 採 取 嚴 厲 海 陸 邊 界 佈 防 及 執 法, 並 與 內 地 相 關 單 位 交 流 情 報, 作 出 評 估 及 適 當 部 署, 阻 截 有 關 的 非 法 活 動 完 節 SB - 第 733 頁

13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真 正 旅 客 及 商 務 訪 客 進 出 本 港, 請 告 知 : 1. 每 年 進 出 本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真 正 旅 客 及 商 務 訪 客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類 別 及 國 藉 分 別 列 出 ; 及 2. 每 年 當 局 就 便 利 香 港 居 民 真 正 旅 客 及 商 務 訪 客 進 出 本 港 的 措 施 所 涉 開 支 和 人 手 資 源 及 成 效 分 別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及 措 施 分 別 列 出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22) 節 SB - 第 734 頁

135 答 覆 : 1.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數 字, 過 去 5 年, 香 港 居 民 的 出 入 境 人 次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香 港 居 民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的 數 字, 過 去 5 年, 訪 港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按 主 要 客 源 市 場 分 類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居 住 國 家 / 地 區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美 國 日 本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澳 洲 其 他 總 數 當 中, 訪 港 過 夜 商 務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按 主 要 客 源 市 場 分 類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居 住 國 家 / 地 區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澳 洲 菲 律 賓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735 頁

136 2.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處 為 便 利 旅 客 進 出 本 港 而 推 行 的 措 施 表 列 如 下 : 日 期 措 施 2011 年 9 月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訪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由 7 天 延 長 至 30 天 2011 年 11 月 塞 爾 維 亞 生 物 特 徵 護 照 持 有 人 ( 貝 爾 格 萊 德 行 政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塞 爾 維 亞 護 照 持 有 人 除 外 )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最 多 可 逗 留 14 天 2012 年 1 月 分 階 段 在 主 要 口 岸 推 出 經 常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e- 道 過 關 服 務, 供 合 資 格 並 成 功 登 記 的 內 地 訪 客 使 用 2012 年 1 月 阿 爾 巴 尼 亞 共 和 國 生 物 特 徵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最 多 可 逗 留 14 天 2012 年 4 月 黑 山 共 和 國 國 民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最 多 可 逗 留 14 天 2012 年 7 月 哈 蕯 克 斯 坦 共 和 國 國 民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最 多 可 逗 留 14 天 2012 年 8 月 分 階 段 在 各 主 要 陸 路 管 制 站 推 出 跨 境 學 童 簡 易 過 關 程 序 及 免 下 車 過 關 檢 查 服 務, 以 便 利 跨 境 學 童 過 關 2012 年 9 月 合 資 格 的 台 灣 居 民 可 透 過 網 上 台 灣 居 民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服 務, 自 行 在 網 上 免 費 預 先 辦 理 入 境 登 記 預 辦 入 境 登 記 的 有 效 期 為 兩 個 月, 期 間 登 記 人 可 入 境 香 港 2 次, 每 次 逗 留 最 多 30 天 2013 年 3 月 推 出 訪 港 旅 客 出 入 境 免 蓋 章 安 排 2013 年 6 月 持 有 有 效 並 註 有 HKG 區 碼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 商 務 旅 遊 證 ) 的 俄 羅 斯 國 民 可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每 次 逗 留 最 多 60 天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亦 可 登 記 使 用 e- 道 服 務 及 在 各 管 制 站 的 本 港 居 民 櫃 枱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2013 年 7 月 克 羅 地 亞 國 民 免 簽 證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的 逗 留 期 限 由 14 天 延 長 至 90 天 2013 年 9 月 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推 出 具 備 語 音 輔 助 功 能 的 e- 道 供 視 障 人 士 使 用 2013 年 12 月 推 出 入 境 處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讓 市 民 及 訪 港 旅 客 隨 時 閱 覽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旅 客 過 關 輪 候 情 況, 從 而 讓 旅 客 選 擇 在 人 流 較 少 的 管 制 站 或 時 段 過 關 2013 年 12 月 推 行 與 大 韓 民 國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2013 年 12 月 擴 展 出 入 境 免 蓋 章 安 排 至 香 港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2014 年 4 月 在 港 澳 碼 頭 管 制 站 裝 設 具 備 語 音 輔 助 功 能 的 e- 道 供 視 障 人 士 使 用 2014 年 5 月 調 整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讓 合 資 格 的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在 首 次 訪 港 時 在 傳 統 櫃 枱 成 功 辦 理 入 境 及 登 記 手 續 後, 可 在 港 使 用 e- 道 服 務 2014 年 9 月 推 行 與 新 加 坡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2014 年 11 月 推 行 與 德 國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2015 年 3 月 在 落 馬 洲 管 制 站 新 增 設 13 條 e- 道, 使 該 站 e- 道 數 目 增 加 至 33 條 2015 年 4 月 在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裝 設 具 備 語 音 輔 助 功 能 的 e- 道 供 視 障 人 士 使 用 2015 年 5 月 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新 增 設 6 條 跨 境 學 童 e- 道 2015 年 9 月 由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遞 交 並 成 功 申 請 商 務 旅 遊 證 的 人 士, 其 獲 發 的 商 務 旅 遊 證 有 效 期 已 由 3 年 延 長 至 5 年 節 SB - 第 736 頁

137 入 境 處 會 不 時 檢 討 及 評 估 各 項 通 關 便 利 措 施 的 實 施 情 況 及 成 效 整 體 而 言, 有 關 措 施 都 能 達 到 提 高 通 關 效 率 及 為 旅 客 提 供 進 一 步 便 利 的 效 果 由 於 實 施 有 關 便 利 措 施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出 入 境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並 沒 有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37 頁

13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管 制 人 員 : 局 長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入 境 前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透 過 不 同 計 劃 和 渠 道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就 學 和 居 留 的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是 甚 麼? 請 按 不 同 的 計 劃 或 渠 道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3) 節 SB - 第 738 頁

139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所 批 准 的 來 港 就 業 就 讀 及 居 留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來 港 就 讀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3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備 註 1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2 數 字 為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3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完 節 SB - 第 739 頁

14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管 制 人 員 : 局 長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入 境 前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批 准 來 港 工 作 就 學 及 居 留 的 人 士 的 原 居 地 的 統 計 數 字 是 甚 麼? 請 按 上 述 人 士 的 原 居 國 家 或 地 區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4) 節 SB - 第 740 頁

141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就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所 批 准 的 來 港 就 業 就 讀 及 居 留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a)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南 韓 印 度 澳 洲 法 國 台 灣 菲 律 賓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b)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有 關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所 以 申 請 人 全 為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節 SB - 第 741 頁

142 (c)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澳 門 特 區 巴 基 斯 坦 美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d)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泰 國 菲 律 賓 印 度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742 頁

143 (e)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菲 律 賓 印 尼 印 度 泰 國 斯 里 蘭 卡 孟 加 拉 緬 甸 其 他 總 數 (f) 來 港 就 讀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美 國 南 韓 德 國 法 國 台 灣 英 國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日 本 其 他 總 數 節 SB - 第 743 頁

144 (g)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地 區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加 拿 大 澳 門 特 區 美 國 菲 律 賓 法 國 澳 洲 印 尼 日 本 新 西 蘭 台 灣 英 國 馬 來 西 亞 其 他 總 數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已 由 2015 年 1 月 15 日 起 暫 停, 然 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的 規 則 審 批 計 劃 暫 停 前 接 獲 的 申 請 節 SB - 第 744 頁

145 (h)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地 區 獲 分 配 名 額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澳 洲 美 國 加 拿 大 其 他 總 數 (i)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地 區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美 國 49 加 拿 大 18 澳 洲 14 英 國 12 荷 蘭 11 菲 律 賓 11 法 國 3 比 利 時 2 新 西 蘭 2 新 加 坡 2 委 內 瑞 拉 2 其 他 9 總 數 135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於 2015 年 5 月 4 日 推 出 完 節 SB - 第 745 頁

14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被 拒 入 境 人 士, 請 告 知 : 1. 每 年 被 拒 入 境 的 人 數 為 何, 以 及 其 被 拒 入 境 的 原 因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人 數 入 境 管 制 站 及 拒 絕 入 境 的 個 案 性 質 分 別 列 出 ; 及 2. 就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不 受 歡 迎 的 釐 定 準 則 為 何, 及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相 關 名 單? 若 有, 詳 情 及 所 涉 人 手 資 源 和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5) 節 SB - 第 746 頁

147 答 覆 : 1. 過 去 5 年, 各 管 制 站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及 海 員 數 目 及 其 被 拒 入 境 原 因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年 被 拒 原 因 未 持 有 妥 當 的 使 用 偽 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註 1 管 制 站 旅 行 證 件 旅 行 證 件 總 計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註 2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總 計 年 被 拒 原 因 未 持 有 妥 當 的 使 用 偽 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註 1 管 制 站 旅 行 證 件 旅 行 證 件 總 計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註 2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總 計 節 SB - 第 747 頁

148 2013 年 被 拒 原 因 未 持 有 妥 當 的 使 用 偽 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註 1 管 制 站 旅 行 證 件 旅 行 證 件 總 計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註 2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註 4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計 年 被 拒 原 因 未 持 有 妥 當 的 使 用 偽 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註 1 管 制 站 旅 行 證 件 旅 行 證 件 總 計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註 4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計 節 SB - 第 748 頁

149 2015 年 被 拒 原 因 未 持 有 妥 當 的 使 用 偽 造 來 港 目 的 可 疑 註 1 管 制 站 旅 行 證 件 旅 行 證 件 總 計 機 場 羅 湖 紅 磡 落 馬 洲 支 線 落 馬 洲 文 錦 渡 沙 頭 角 深 圳 灣 港 口 管 制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河 碼 頭 註 4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總 計 註 1: 包 括 未 持 有 有 效 簽 證 或 簽 注 註 2: 因 應 深 圳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區 域 的 改 建 工 程,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由 2010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容 許 貨 車 跨 境 學 童 及 有 限 度 服 務 過 境 巴 士 使 用 隨 著 工 程 完 成,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在 2013 年 8 月 26 日 重 新 全 面 啟 用 註 3: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及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 間 曾 暫 停 服 務,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恢 復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至 今 註 4: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首 個 泊 位 在 201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第 二 個 泊 位 在 2014 年 9 月 投 入 服 務 有 關 數 字 亦 包 括 停 泊 在 其 他 碇 泊 處 的 郵 輪, 以 及 每 天 定 時 進 出 公 海 並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上 的 入 境 訪 客 2.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處 理 入 境 個 案 時, 會 依 據 香 港 法 例 和 現 行 入 境 政 策, 並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有 關 人 士 的 情 況 和 相 關 因 素, 以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或 拒 絕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入 境 處 並 沒 有 單 獨 計 算 和 量 化 有 關 工 作 所 涉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完 節 SB - 第 749 頁

15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入 境 旅 客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遭 檢 控 的 情 況, 入 境 事 務 處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三 年, 因 在 港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就 工 作 被 控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是 甚 麼? 請 按 被 檢 控 人 士 的 原 居 留 國 家 或 地 區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 2. 過 去 三 年,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控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的 數 目 是 多 少? 及 3. 於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否 考 慮 增 撥 資 源 加 強 打 擊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的 旅 客? 若 會, 有 關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6) 答 覆 : 1. 過 去 3 年, 因 在 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檢 控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按 其 原 居 地 區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原 居 地 區 中 國 內 地 其 他 * 總 數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其 他 原 居 地 區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節 SB - 第 750 頁

151 2. 過 去 3 年,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檢 控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訪 客 數 字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檢 控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訪 客 數 字 年 度, 入 境 處 會 按 現 有 資 源 及 運 作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以 執 行 有 關 水 貨 活 動 的 管 制 及 執 法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751 頁

15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0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針 對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 當 局 預 計 在 年 度 增 加 183 個 職 位, 當 中 包 括 2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就 五 個 綱 領 分 別 增 加 : 綱 領 (1) 26 個 職 位 及 6.2% 綱 領 (2) 32 個 職 位 及 5.6% 綱 領 (3) 86 個 職 位 及 6.9% 綱 領 (4) 39 個 職 位 及 5.7%, 及 綱 領 (5) 3.9%; 請 分 別 說 明 當 中 的 原 因 詳 情 人 事 編 制 及 工 作 時 間 表? 請 按 綱 領 列 出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7)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將 在 年 度 淨 增 設 183 個 職 位, 有 關 職 位 按 綱 領 及 職 級 分 列 如 下 : 綱 領 (1) - 入 境 前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4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6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文 書 助 理 1 總 計 26 綱 領 (1) 下 增 設 的 26 個 職 位 主 要 是 為 應 付 入 境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加 強 出 入 境 管 制 節 SB - 第 752 頁

153 綱 領 (2) - 入 境 時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6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2 文 書 助 理 1 總 計 32 綱 領 (2) 下 增 設 的 32 個 職 位 主 要 是 為 應 付 入 境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加 強 出 入 境 管 制 綱 領 (3) - 入 境 後 管 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1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8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7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4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0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3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計 86 * * 已 扣 除 將 被 刪 減 的 18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1 個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5 個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及 2 個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 綱 領 (3) 下 淨 增 設 的 86 個 職 位 當 中,83 個 是 用 於 協 助 加 快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其 餘 3 個 用 於 加 強 部 門 私 隱 管 理 的 支 援 節 SB - 第 753 頁

154 綱 領 (4) - 個 人 證 件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1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8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2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1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1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系 統 經 理 3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3 助 理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1 高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1 總 計 39 綱 領 (4) 下 增 設 的 39 個 職 位 主 要 是 為 開 發 及 推 行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計 劃 完 節 SB - 第 754 頁

15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128 )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酷 刑 聲 請 審 核 機 制, 請 提 供 : 1. 過 去 五 年 按 不 同 國 家 表 列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別 收 到 及 確 認 酷 刑 聲 請 個 案 的 數 目, 以 及 獲 確 認 的 比 率 2. 過 去 五 年, 審 核 酷 刑 聲 請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94) 答 覆 : (1) 自 201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接 獲 和 處 理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接 獲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酷 刑 聲 請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尚 待 審 核 2012 年 底 年 節 SB - 第 755 頁

156 年 份 接 獲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撤 回 或 無 法 跟 進 尚 待 審 核 2014 (1 月 及 2 月 ) 免 遣 返 聲 請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前 以 不 人 道 處 遇 或 迫 害 等 其 他 理 由 提 出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2014 年 3 月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時 ) 2014 年 3 月 至 12 月 年 年 1 月 至 2 月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宗 已 決 定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中,27 宗 獲 確 立 ( 包 括 3 宗 在 上 訴 後 獲 確 立 ) 此 外, 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前, 有 24 宗 酷 刑 聲 請 獲 確 立 以 原 居 地 計, 聲 請 人 主 要 來 自 南 亞 或 東 南 亞 國 家, 首 五 位 分 別 為 越 南 (22%) 印 度 (19%) 巴 基 斯 坦 (18%) 孟 加 拉 (12%) 及 印 尼 (10%) (2) 現 時 的 審 核 程 序 甚 為 冗 長, 有 需 要 令 其 更 快 捷 及 有 效 現 時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要 求 政 府 給 予 當 值 律 師 最 少 49 日 向 聲 請 人 取 得 指 示 以 填 寫 聲 請 表 格 2015 年, 聲 請 人 交 回 表 格 後, 平 均 需 要 13 星 期 後 才 能 成 功 安 排 審 核 會 面 已 安 排 的 審 核 會 面 中, 有 33% 因 各 種 原 因 需 要 改 期 以 下 的 各 種 情 況 亦 十 分 常 見 : 聲 請 人 要 求 延 期 以 提 交 更 多 佐 證 文 件, 但 最 終 沒 有 提 交 ; 一 直 可 以 用 英 語 與 入 境 處 溝 通 的 聲 請 人, 突 然 要 求 以 某 種 罕 見 的 方 言 進 行 審 核 會 面 ; 聲 請 人 自 己 要 求 安 排 醫 療 檢 驗, 但 入 節 SB - 第 756 頁

157 境 處 作 出 安 排 後, 聲 請 人 又 拒 絕 前 往 檢 驗 ; 在 醫 療 檢 驗 時, 挑 戰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生 的 專 業 資 格, 及 挑 戰 其 資 料 儲 存 的 保 安 等 我 們 曾 於 2015 年 7 月 向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滙 報, 在 現 行 法 律 框 架 內 提 出 數 項 措 施, 希 望 盡 量 加 快 審 核 程 序 ( 目 標 是 將 審 核 每 宗 聲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由 平 均 25 星 期 縮 短 至 15 星 期 ) 由 於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持 不 同 意 見, 暫 未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雖 然 政 府 會 繼 續 按 需 要 向 入 境 處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以 增 加 處 理 聲 請 的 數 量 及 效 率, 但 單 靠 增 加 資 源, 並 不 能 遏 止 及 扭 轉 滯 留 香 港 的 聲 請 人 不 斷 大 量 增 加 的 趨 勢 因 此, 政 府 需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多 方 面 入 手 解 決 問 題 完 節 SB - 第 757 頁

15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16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以 及 當 中 的 國 籍 男 女 比 例 : 跨 性 人 士 /( 護 照 性 別 欄 顯 示 為 X) 入 境 和 出 境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51)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沒 有 備 存 問 題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58 頁

15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60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4) 個 人 證 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預 算 內 提 及 入 境 處 將 會 繼 續 開 發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以 提 升 支 援 香 港 智 能 身 分 證 簽 發 工 作 的 運 作 效 率 和 效 能, 並 擬 訂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分 證 計 劃, 請 告 知 本 會 : 1. 距 離 上 次 更 換 智 能 身 分 證 至 今 大 約 為 十 三 年, 是 次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將 和 上 一 代 有 何 差 別? 2. 就 著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分 證 計 劃, 會 否 額 外 增 加 人 手 以 處 理 該 項 目? 若 會, 請 提 供 擬 增 加 職 位 的 職 級 及 數 量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82) 節 SB - 第 759 頁

160 答 覆 : 1.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將 採 用 最 先 進 的 聚 碳 酸 不 碎 膠 物 料, 以 確 保 外 觀 更 佳, 提 高 文 字 印 刷 質 素, 並 提 升 智 能 身 份 證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的 耐 用 程 度 隨 着 科 技 進 步,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把 握 機 會, 加 強 卡 面 防 偽 特 徵, 使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保 持 低 偽 證 率 另 外,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採 用 額 外 的 非 接 觸 式 晶 片 介 面, 減 少 晶 片 損 壞, 大 幅 提 升 出 入 境 檢 查 的 效 率 有 關 介 面 將 具 有 多 重 保 安 特 徵, 能 有 效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新 晶 片 的 容 量 更 大, 能 夠 儲 存 解 像 度 更 高 的 相 片 影 像 和 最 新 的 指 紋 模 版, 令 核 實 身 份 的 程 序 更 安 全 準 確 2. 就 一 次 性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入 境 處 會 於 2018 年 至 2022 年 的 4 年 內 分 階 段 更 換 大 約 880 萬 張 智 能 身 份 證 入 境 處 計 劃 招 聘 一 支 由 內 部 人 員 和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共 約 800 人, 以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完 節 SB - 第 760 頁

16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2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61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預 算 內 綱 領 (3) 入 境 後 管 制 提 及 淨 增 加 的 86 個 職 位, 請 告 知 本 會 : 1. 目 前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員 的 數 目, 職 級 及 平 均 每 個 職 位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2. 新 增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職 級 為 何? 在 增 加 人 手 後 平 均 每 個 職 位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83) 答 覆 : 在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有 關 職 位 及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 職 位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03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3 節 SB - 第 761 頁

162 職 位 年 度 人 手 編 制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8 文 書 主 任 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5 高 級 醫 生 4 總 數 205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以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有 關 職 位 及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 職 位 年 度 新 增 職 位 數 目 入 境 事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1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1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7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5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4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7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20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3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數 83 節 SB - 第 762 頁

163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就 約 宗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預 計 在 年 度 作 出 決 定 的 聲 請 可 增 加 至 宗 以 上 完 節 SB - 第 763 頁

16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428)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1.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及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國 籍 分 類 及 來 港 渠 徑? 2.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預 算 被 拒 入 境 的 訪 客 增 加 的 原 因, 及 其 國 籍 分 類? 提 問 人 : 葉 國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8) 答 覆 : 及 2015 年, 經 海 陸 空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及 海 員 的 數 字 按 地 區 表 列 如 下 年 地 區 亞 太 區 非 洲 ( 不 包 括 歐 洲 中 國 內 地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總 計 途 徑 中 國 內 地 ) 航 空 陸 路 海 路 總 計 年 地 區 亞 太 區 非 洲 ( 不 包 括 歐 洲 中 國 內 地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總 計 途 徑 中 國 內 地 ) 航 空 陸 路 海 路 總 計 節 SB - 第 764 頁

165 2.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預 計 2016 年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 海 員 人 數 時, 主 要 是 參 考 了 過 去 數 年 的 數 據 資 料, 再 加 上 來 年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就 堵 截 可 疑 旅 客 水 貨 客 及 非 本 地 孕 婦 等 加 強 入 境 管 制, 並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懷 疑 來 港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機 制 人 士 的 入 境 管 制, 因 此, 入 境 處 預 計 本 年 度 被 拒 人 數 會 較 去 年 有 所 增 加 完 節 SB - 第 765 頁

16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429)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1. 就 被 檢 控 的 違 例 者 人 數 被 遣 返 者 人 數 以 及 接 獲 的 上 訴 / 呈 請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列 出 涉 及 的 國 籍 數 目 提 問 人 : 葉 國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9) 答 覆 : 自 2013 年, 被 截 獲 的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數 目 按 國 籍 表 列 如 下 : 越 南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印 度 其 他 國 籍 總 數 年 ( 至 2 月 ) 年, 被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遣 回 其 原 居 地 的 人 數 共 為 名, 當 中 首 十 個 被 遣 返 人 士 所 屬 地 區 順 序 表 列 如 下 : 節 SB - 第 766 頁

167 所 屬 地 區 1. 中 國 內 地 2. 越 南 3. 印 度 4. 印 度 尼 西 亞 5. 巴 基 斯 坦 6. 泰 國 7. 菲 律 賓 8. 孟 加 拉 國 9. 尼 泊 爾 10. 尼 日 利 亞 2015 年, 入 境 處 共 接 獲 宗 與 綱 領 ( 3) : 入 境 後 管 制 相 關 的 上 訴 或 呈 請, 惟 入 境 處 並 無 備 存 有 關 數 字 的 國 籍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67 頁

16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430)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1.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針 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濫 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人 士, 而 進 行 的 執 法 及 遣 送 離 境 行 動, 預 算 涉 及 的 次 數 參 與 人 員 數 目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葉 國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0) 答 覆 : 在 年 度,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計 劃 進 行 次 特 遣 隊 行 動 ( 包 括 拘 捕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非 法 入 境 者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他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人 士 ), 另 處 理 宗 遣 送 離 境 / 遞 解 離 境 的 個 案 由 於 進 行 執 法 及 遣 返 行 動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並 沒 有 備 存 具 體 的 分 項 開 支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68 頁

16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12)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審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方 面,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加 快 審 核 個 案 的 詳 情 為 何 ; 2. 會 否 考 慮 增 聘 人 手 加 快 審 核,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7) 答 覆 : (1) 政 府 會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送 等 四 個 範 疇 入 手,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首 先, 在 入 境 前 管 制 方 面, 政 府 會 考 慮 引 入 入 境 前 登 記 措 施, 阻 截 企 圖 以 旅 客 身 份 來 港 後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登 機 ; 並 按 需 要 檢 討 免 簽 證 政 策 ; 又 會 考 慮 更 新 入 境 條 例 下 有 關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定 義, 以 加 重 偷 運 人 口 的 刑 罰, 加 強 打 擊 人 蛇 集 團 有 關 工 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另 外,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時 審 核 程 序, 政 府 會 考 慮 修 改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審 核 程 序, 收 緊 時 限, 禁 止 拖 延 ; 又 會 檢 討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 包 括 考 慮 為 律 師 費 訂 立 上 限 ) 及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的 運 作 ; 以 及 加 強 搜 集 外 國 情 況 資 料 的 能 力 至 於 羈 留 方 面, 政 府 亦 會 研 究 賦 權 入 境 處 羈 留 更 多 節 SB - 第 769 頁

170 聲 請 者, 以 及 所 需 的 法 律 修 訂 及 配 套 事 宜 我 們 計 劃 在 年 內 完 成 上 述 的 檢 討 後, 在 年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期 望 在 年 或 之 前 實 施 最 後,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加 強 與 外 國 領 事 館 聯 繫, 加 快 遣 送 程 序,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工 作 等 罪 行, 以 及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宣 傳 相 關 法 例 和 政 策 政 府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檢 視 如 何 最 有 效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2)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設 有 205 個 職 位, 負 責 與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工 作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將 增 設 83 個 職 位, 處 理 更 多 的 聲 請 完 節 SB - 第 770 頁

17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1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對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方 面,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如 何 識 別 有 關 婚 姻 是 否 涉 及 假 結 婚 ; 2.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的 詳 情 為 何 ; 及 3. 當 中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8) 答 覆 : 1. 在 處 理 每 宗 懷 疑 假 結 婚 個 案 時,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人 員 會 就 案 件 作 出 深 入 詳 細 調 查 一 般 而 言, 入 境 處 執 法 人 員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搜 集 各 相 關 證 據, 包 括 進 行 家 訪 作 突 擊 檢 查 搜 集 其 他 環 境 證 據 及 證 供, 以 及 對 涉 案 人 士 作 獨 立 問 話 等, 以 核 實 涉 案 人 士 的 夫 妻 關 係 是 否 屬 實 2.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有 關 藉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a) 加 强 入 境 檢 查 入 境 處 會 加 強 在 各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檢 查, 嚴 格 審 查 持 探 親 簽 注 探 訪 在 港 配 偶 的 可 疑 旅 客 (b)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由 於 涉 及 以 假 結 婚 入 境 的 人 士, 主 要 來 港 目 的 是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故 在 進 行 反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時, 入 境 處 會 加 倍 留 意 持 探 親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節 SB - 第 771 頁

172 (c) 加 强 打 擊 中 介 人 活 動 入 境 處 留 意 到 部 分 涉 案 的 人 是 透 過 婚 姻 中 介 人 安 排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赴 港 證 件 這 些 中 介 人 可 能 觸 犯 串 謀 欺 詐 或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等 罪 行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針 對 婚 姻 中 介 人 的 調 查 (d)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登 記 婚 姻 個 案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2011 年 7 月 中 開 始 加 強 核 查 可 疑 婚 姻 登 記 個 案, 而 入 境 處 調 查 分 科 亦 主 動 就 可 疑 結 婚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在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後, 已 有 多 宗 可 疑 婚 姻 個 案 被 迅 速 揭 發 及 成 功 檢 控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有 關 核 查 措 施 偵 查 懷 疑 假 結 婚 個 案 (e)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的 情 報 交 流 及 合 作 入 境 處 會 把 觸 犯 假 結 婚 相 關 罪 行 的 內 地 居 民 資 料 通 報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以 便 對 有 關 人 士 日 後 的 簽 注 申 請 作 出 嚴 格 審 批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亦 會 把 懷 疑 假 結 婚 的 個 案 轉 交 入 境 處 跟 進 兩 地 部 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f) 防 止 透 過 假 結 婚 以 單 非 身 份 來 港 產 子 入 境 處 於 2012 年 11 月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向 私 家 醫 院 索 取 內 地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紀 錄 作 分 析 調 查, 以 打 擊 內 地 孕 婦 試 圖 透 過 假 結 婚 而 取 得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來 港 產 子 3. 由 於 上 述 工 作 是 入 境 處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開 支 數 據 分 項 完 節 SB - 第 772 頁

17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914)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對 付 安 排 被 少 付 工 資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來 港 的 集 團 方 面,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有 否 向 來 港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了 解 其 有 否 被 少 付 工 資,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2. 當 局 如 何 有 強 搜 集 情 報 以 打 擊 此 類 集 團?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9) 答 覆 : 為 有 效 打 擊 向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短 付 工 資 的 不 法 行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除 繼 續 聯 同 其 他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就 涉 嫌 個 案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外, 亦 十 分 重 視 對 防 止 有 關 行 為 的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在 勞 工 處 及 各 相 關 駐 港 領 事 館 定 期 舉 辦 的 講 座, 向 外 傭 僱 主 及 僱 傭 公 司 講 解 他 們 的 法 律 權 利 和 義 務 此 外, 入 境 處 在 轄 下 的 外 傭 簽 證 辦 事 處 派 發 相 關 指 南 及 單 張, 提 醒 外 傭 及 市 民 虛 報 及 短 付 工 資 屬 嚴 重 罪 行, 亦 呼 籲 外 傭 及 其 他 知 情 人 士 舉 報 有 關 罪 行, 從 而 採 取 相 關 執 法 行 動 情 報 搜 集 方 面, 入 境 處 除 會 就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外, 亦 會 從 其 他 不 同 途 徑 搜 集 情 報, 包 括 與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緊 密 溝 通 及 交 換 情 報, 以 提 高 打 擊 相 關 罪 行 的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入 境 處 亦 會 不 時 與 勞 工 處 進 行 聯 合 行 動, 巡 查 聘 用 外 傭 的 僱 傭 公 司, 以 防 止 及 查 察 任 何 與 短 付 工 資 有 關 的 違 規 行 為 完 節 SB - 第 773 頁

17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33)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列 出 過 去 五 年, 成 功 在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IANG) 下 獲 批 簽 證 的 內 地 及 其 他 國 家 學 生 的 數 字, 以 及 在 該 年 份 曾 成 功 獲 得 簽 證 後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數 : 獲 批 IANG 的 內 地 留 學 生 數 字 獲 批 IANG 的 其 他 國 家 留 學 生 數 字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的 待 港 內 地 留 學 生 數 字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的 待 港 其 他 國 家 留 學 生 數 字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8) 節 SB - 第 774 頁

175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按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批 准 的 申 請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內 地 來 港 學 生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來 港 學 生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75 頁

17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694)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過 去 五 年 透 過 以 下 措 施 入 境 的 內 地 居 民 人 數 : 單 程 證 ( 持 居 權 證 子 女 ) 單 程 證 ( 長 期 分 隔 配 偶 與 隨 行 子 女 ) 單 程 證 ( 其 他 類 別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讀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 節 SB - 第 776 頁

177 計 算 過 去 五 年, 內 地 居 民 透 過 以 下 措 施 入 境 的 平 均 須 時 ( 由 申 請 至 獲 批 ): 平 均 須 時 單 程 證 ( 持 居 權 證 子 女 ) 單 程 證 ( 長 期 分 隔 配 偶 與 隨 行 子 女 ) 單 程 證 ( 其 他 類 別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讀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0) 答 覆 : 過 去 五 年,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單 程 證 ) 來 港 定 居 的 人 數 如 下 : 單 程 證 ( 持 居 權 證 子 女 ) 單 程 證 ( 長 期 分 隔 配 偶 與 隨 行 子 女 ) 單 程 證 ( 其 他 類 別 ) 備 註 1 指 來 港 與 分 隔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配 偶 團 聚 人 士 及 其 隨 行 子 女 2 包 括 來 港 與 分 隔 少 於 10 年 的 配 偶 團 聚 及 其 隨 行 子 女 與 父 母 團 聚 年 老 無 依 老 人 與 子 女 團 聚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超 齡 子 女 等 類 別 人 士 單 程 證 的 受 理 審 批 及 簽 發, 屬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的 職 權 範 圍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過 去 五 年, 按 下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批 准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獲 分 配 名 額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讀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節 SB - 第 777 頁

178 入 境 處 的 服 務 承 諾 是 在 四 個 星 期 內 處 理 完 畢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申 請, 以 及 六 個 星 期 內 處 理 完 畢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和 來 港 就 讀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申 請 ( 其 他 計 劃 沒 有 服 務 承 諾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入 境 處 都 能 達 至 上 述 服 務 承 諾 除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外, 其 他 上 述 入 境 政 策 / 計 劃 不 僅 適 用 於 内 地 居 民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提 問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78 頁

17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5695)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2) 入 境 時 管 制,(3) 入 境 後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 一 ) 請 當 局 列 出 過 去 七 年 有 關 水 貨 活 動 的 情 況 : 懷 疑 水 貨 客 被 拒 入 境 人 次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旅 客 數 字 檢 控 定 罪 ( 二 ) 請 依 次 列 出 過 去 兩 年 在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中, 最 高 五 種 充 公 貨 物 類 別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1) 節 SB - 第 779 頁

180 答 覆 : ( 一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自 2012 年 9 月 起 開 始 備 存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及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和 定 罪 的 訪 客 數 字,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2012 (9 月 至 12 月 )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被 拒 入 境 訪 客 人 次 因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而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被 檢 控 和 定 罪 的 訪 客 數 字 檢 控 定 罪 ( 二 ) 2015 年 及 2016 年 ( 截 至 2 月 29 日 ), 入 境 處 打 擊 水 貨 行 動 中 充 公 貨 物 數 量 最 高 的 五 個 類 別 依 次 為 電 子 零 件 食 品 護 膚 品 奶 粉 及 紅 酒 完 節 SB - 第 780 頁

18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3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762) 總 目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目 : () 綱 領 : (1) 入 境 前 管 制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的 實 施, 請 當 局 告 知 : ( 一 ) 過 去 三 年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留 港 學 生 的 數 目 申 請 留 港 一 年 後 成 功 覓 得 工 作 的 申 請 者 數 字 及 佔 整 體 留 港 學 生 百 分 比 ; ( 二 ) 過 去 三 年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留 港 學 生 數 目 及 國 籍 分 佈 百 分 比 ; 及 ( 三 ) 過 去 三 年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留 港 學 生 尋 找 工 作 後 成 功 覓 得 工 作 學 生 數 目 及 其 國 籍 分 佈 百 分 比 為 何?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8) 節 SB - 第 781 頁

182 答 覆 : ( 一 ) 過 去 三 年,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安 排 ) 獲 批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根 據 上 述 安 排 獲 准 在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如 他 們 欲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須 已 獲 得 聘 用, 其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而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亦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區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在 2015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就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獲 批 延 期 逗 留 人 士 的 申 請 作 出 統 計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留 港 一 年 後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獲 批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5 145, 約 佔 年 度 獲 批 申 請 個 案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二 ) 過 去 三 年,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獲 批 的 申 請 數 目,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中 國 內 地 (93.9%) (93.5%) (92.9%) 印 度 42 (0.5%) 90 (0.9%) 75 (0.7%) 馬 來 西 亞 57 (0.6%) 71 (0.7%) 71 (0.7%) 南 韓 38 (0.4%) 56 (0.5%) 87 (0.9%) 台 灣 26 (0.3%) 54 (0.5%) 58 (0.6%) 澳 門 特 區 44 (0.5%) 27 (0.3%) 44 (0.4%) 美 國 33 (0.4%) 51 (0.5%) 37 (0.4%) 巴 基 斯 坦 24 (0.3%) 26 (0.3%) 38 (0.4%) 法 國 23 (0.3%) 24 (0.2%) 25 (0.2%) 加 拿 大 25 (0.3%) 29 (0.3%) 17 (0.2%) 其 他 227 (2.6%) 244 (2.4%) 264 (2.6%) 總 數 (100%) (100%) (100%) 註 : 括 號 內 為 該 批 准 數 字 佔 當 年 度 總 批 准 數 字 的 百 分 比,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統 計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的 總 和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節 SB - 第 782 頁

183 ( 三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根 據 有 關 安 排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獲 批 的 申 請 數 目,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地 區 分 類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地 區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百 分 比 中 國 內 地 % 印 度 % 馬 來 西 亞 % 南 韓 % 台 灣 % 美 國 % 印 尼 % 加 拿 大 % 巴 基 斯 坦 % 法 國 % 新 加 坡 % 其 他 % 總 數 % 註 : 入 境 處 只 從 2015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備 存 按 有 關 安 排 成 功 獲 批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請 統 計 數 字 完 節 SB - 第 7 83 頁

18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4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05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入 境 事 務 處 表 示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將 會 增 加 181 個,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的 個 請 告 知 本 會 該 等 新 職 位 的 工 作 性 質 職 級 及 薪 酬 為 何? 提 問 人 : 石 禮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7) 節 SB - 第 784 頁

185 答 覆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將 在 年 度 淨 增 設 18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職 級 分 列 如 下 :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3 總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25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50 總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3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15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38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系 統 經 理 3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3 助 理 電 腦 操 作 經 理 1 高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 文 書 助 理 6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1 法 庭 二 級 傳 譯 主 任 12 總 計 181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上 述 職 位 所 涉 及 的 全 年 總 薪 金 開 支 約 為 9,742 萬 元 增 設 的 職 位 將 調 配 以 應 付 入 境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主 要 用 作 加 快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開 發 及 推 行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分 證 系 統 計 劃 以 及 加 強 出 入 境 管 制 完 節 SB - 第 785 頁

18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4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0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 )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 )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 ) 數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清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 SB - 第 786 頁

187 外 判 員 工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 ) 比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 )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 )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 )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 )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 )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8) 答 覆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26(-)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約 3,009 萬 元 (+0.5%)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12 至 36 個 月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353 人 (-) 數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保 安 清 潔 搬 運 等 工 作 管 理 保 安 清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及 其 員 工 在 簽 訂 僱 傭 合 約 時 議 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外 判 員 工 的 完 整 月 薪 分 佈 資 料 在 採 購 外 判 服 務 時, 入 境 處 已 要 求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公 佈 的 有 關 行 業 的 平 均 每 月 薪 金 或 根 據 政 府 訂 立 的 最 低 工 資 計 算 每 月 節 SB - 第 787 頁

188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薪 金, 並 採 納 兩 者 中 較 高 的 金 額 為 外 判 員 工 的 每 月 薪 金 水 平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員 工 聘 用 年 期 的 資 料 外 判 員 工 佔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4.9%(-2%)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部 門 整 體 1.2%(-14%)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公 司 僱 員 工 人 數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公 司 僱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公 司 僱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公 司 僱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外 判 員 工 用 膳 時 間 是 否 有 薪,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及 其 員 工 議 定, 入 境 處 沒 有 外 判 員 工 用 膳 時 間 是 否 有 薪 的 資 料 視 乎 合 約 及 工 作 需 要 而 定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完 節 SB - 第 788 頁

18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4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0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 )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 )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 )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 SB - 第 789 頁

190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 )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 )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 )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 )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 )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9) 答 覆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5 (-17%)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1 註 約 164 萬 元 (-18%)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4 至 12 個 月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39 人 (-25%)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文 書 工 作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0 人 ( - ) 0 人 ( - ) 39 人 (-25%) 0 人 ( - ) 0 人 ( - ) 0 人 ( -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沒 有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聘 用 年 期 的 資 料 節 SB - 第 790 頁

191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半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0.5% (-29%) 0.07% (-30%) 入 境 處 沒 有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入 境 處 沒 有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入 境 處 沒 有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入 境 處 沒 有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相 關 資 料 39 人 (-25%) 0 人 ( - ) 26 人 (-32%) 13 人 (-7%) 0 人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註 1 : 上 述 數 字 乃 所 有 合 約 的 總 和 註 2 : 以 上 資 料 不 包 括 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中 央 管 理 及 與 科 技 服 務 承 辦 商 簽 訂 定 期 合 約 所 採 購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完 節 SB - 第 791 頁

19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SB44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0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70) 入 境 事 務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曾 國 衞 ) 局 長 : 保 安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 )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 )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節 SB - 第 792 頁

193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 )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 )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 )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 )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 )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0) 答 覆 : 有 關 資 料 詳 情 如 下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 註 ) 55 人 (+4%)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包 括 專 業 行 政 文 書 及 出 入 境 檢 查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位 2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 註 及 註 3 ) 約 1,116 萬 元 (+47%)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7 人 (+40%)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26 人 (+30%) 8,001 元 至 16,000 元 22 人 (-21%) 6,501 元 至 8,000 元 0 人 ( - ) 6,240 元 至 6,500 元 0 人 ( - ) 6,240 元 以 下 0 人 (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0 人 ( - ) 12 人 (+50%) 14 人 (-30%) 3 人 (0%) 15 人 (+275%) 11 人 (-39%)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並 無 有 關 資 料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亦 無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報 有 關 資 料 節 SB - 第 793 頁

194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0.76% (+1%)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部 門 0.46% (+31%)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33 人 (-13%) 員 工 人 數 ( 註 2 )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約 31 萬 元 (-3%) ( 註 2 )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0 人 (-100%)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 註 2 )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0 元 (-100%)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金 額 ( 註 2 )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55 人 (+4%)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0 人 (-)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49 人 (+23% )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半 的 人 數 6 人 (-54% )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0 人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1 註 : 按 計 算 當 日 職 員 人 數 2 註 : 截 至 計 算 當 日 為 止 年 內 的 開 支 / 金 額 / 人 數 3 註 : 年 度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方 式 增 聘 2 名 翻 譯 及 傳 譯 員, 和 計 及 在 2014 年 7 月 開 始 聘 請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退 休 入 境 處 人 員 的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完 節 SB - 第 7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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