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理 性 危 害 預 防
大 綱 壹 溫 濕 環 境 貳 噪 音 參 振 動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肆 採 光 照 明 管 理 伍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陸 非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柒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術 科 重 點 評 量 & 考 題 2
壹 溫 濕 環 境 3
我 國 法 規 定 義 之 高 溫 作 業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103.07.01) 一 於 鍋 爐 房 從 事 之 作 業 二 灼 熱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塊 壓 軋 及 鍛 造 之 作 業 三 於 鑄 造 間 處 理 熔 融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之 作 業 四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類 物 料 加 熱 或 熔 煉 之 作 業 五 處 理 搪 瓷 玻 璃 電 石 及 熔 爐 高 溫 熔 料 之 作 業 六 於 蒸 汽 火 車 輪 船 機 房 從 事 之 作 業 七 從 事 蒸 汽 操 作 燒 窯 等 作 業 八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高 溫 作 業 不 包 括 已 採 取 自 動 化 操 作 方 式 且 勞 工 無 暴 露 熱 危 害 之 虞 者 4
一 溫 濕 環 境 危 害 熱 健 康 危 害 原 因 症 狀 或 徵 候 群 急 救 處 理 方 法 熱 痙 攣 大 量 流 汗, 致 使 鹽 分 過 度 流 失 肌 肉 疼 痛 性 的 痙 攣, 體 溫 仍 正 常 或 稍 低 適 當 休 息, 給 予 生 理 食 鹽 水 輕 微 按 摩 痙 攣 部 位 熱 衰 竭 熱 中 暑 極 度 疲 勞 頭 痛 心 血 管 功 能 不 足, 臉 色 蒼 白 眩 暈 大 量 失 水 ( 脫 水 ) 心 跳 快 而 弱, 體 溫 引 起 虛 脫 現 象 正 常 或 稍 高, 失 去 知 覺 體 溫 調 節 機 制 失 能, 無 法 維 持 體 溫 平 衡 通 常 停 止 流 汗, 皮 膚 乾 熱 潮 紅, 體 溫 急 劇 昇 高, 脈 博 快 而 強 烈 陰 涼 且 通 風 場 所 休 息, 採 頭 低 腳 高 姿 勢 仰 臥, 按 摩 四 肢, 並 注 意 體 溫 及 生 命 現 象 利 用 冰 水 或 酒 精 擦 拭 或 浸 泡, 迅 速 降 低 體 溫, 必 要 時 脫 去 衣 物, 但 要 注 意 維 持 體 溫 並 送 醫 急 救 處 理 5
類 型 原 因 症 狀 急 救 措 施 熱 凍 傷 因 為 暴 露 在 低 於 0 的 環 境 造 成 身 體 組 織 凍 結 暴 露 部 位 感 覺 僵 硬 皮 膚 刺 痛 起 水 泡 或 腫 脹 淡 黃 色 呈 蠟 狀 的 皮 膚 ( 或 深 色 皮 膚 處 呈 灰 黑 色 ) 凍 傷 皮 膚 喪 失 觸 感 在 受 傷 部 位 直 接 熱 敷 凍 傷 部 位 勿 立 即 解 凍 處 理 不 要 按 摩 或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弄 濕 或 以 雪 冰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直 接 以 火 或 火 爐 等 熱 源 直 接 接 觸 受 傷 部 位 儘 速 送 醫 凍 瘡 長 期 重 複 暴 露 在 溫 度 介 7~16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膚 紅 腫 ( 或 皮 膚 顏 色 變 黑 ) 皮 膚 癢 並 伴 隨 有 灼 熱 感 在 受 傷 部 位 直 接 熱 敷 不 要 按 摩 或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弄 濕 或 以 雪 冰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直 接 以 火 或 火 爐 等 熱 源 直 接 接 觸 受 傷 部 位 6
類 型 原 因 症 狀 急 救 措 施 冷 凍 傷 因 為 暴 露 在 低 於 0 的 環 境 造 成 身 體 組 織 凍 結 暴 露 部 位 感 覺 僵 硬 皮 膚 刺 痛 起 水 泡 或 腫 脹 淡 黃 色 呈 蠟 狀 的 皮 膚 ( 或 深 色 皮 膚 處 呈 灰 黑 色 ) 凍 傷 皮 膚 喪 失 觸 感 在 受 傷 部 位 直 接 熱 敷 凍 傷 部 位 勿 立 即 解 凍 處 理 不 要 按 摩 或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弄 濕 或 以 雪 冰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直 接 以 火 或 火 爐 等 熱 源 直 接 接 觸 受 傷 部 位 儘 速 送 醫 凍 瘡 長 期 重 複 暴 露 在 溫 度 介 7~16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膚 紅 腫 ( 或 皮 膚 顏 色 變 黑 ) 皮 膚 癢 並 伴 隨 有 灼 熱 感 在 受 傷 部 位 直 接 熱 敷 不 要 按 摩 或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弄 濕 或 以 雪 冰 擦 揉 受 傷 部 位 不 可 直 接 以 火 或 火 爐 等 熱 源 直 接 接 觸 受 傷 部 位 7
類 型 原 因 症 狀 急 救 措 施 冷 戰 壕 足 腳 長 期 浸 泡 在 溫 度 介 於 0~16 或 穿 著 濕 冷 襪 子 或 鞋 子 所 造 成 的 足 底 循 環 傷 害 腳 趾 冷 麻 木 或 失 去 知 覺 進 而 有 熱 劇 痛 感 腫 脹 紅 腫 及 出 血 將 腳 以 熱 空 氣 升 溫 保 暖 將 患 者 送 醫 治 療 不 要 按 摩 擦 揉 或 直 接 加 熱 受 傷 部 位 脫 水 體 內 水 分 流 失 過 多 所 造 成 頭 昏 眼 花 虛 弱 無 力 視 力 模 糊 補 充 流 失 水 分 就 醫 治 療 全 身 性 低 體 溫 長 期 的 冷 暴 露 及 體 熱 散 失 可 能 發 生 在 溫 度 高 於 凍 結 點, 特 別 是 浸 泡 在 水 中 無 顫 抖 疲 倦 遲 鈍 協 調 性 差 進 而 神 智 不 清 心 跳 不 規 則 及 死 亡 脫 去 濕 的 衣 物 並 以 毛 毯 或 睡 袋 裹 敷 保 暖 以 人 當 作 熱 源 互 相 取 暖 保 持 體 溫 將 患 者 移 至 有 熱 源 的 場 所 並 儘 速 送 醫 8
二 溫 濕 環 境 危 害 之 評 估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測 定 黑 球 溫 度 濕 球 溫 度 乾 球 溫 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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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WBGT 戶 外 日 曬 =( 濕 球 溫 度 x 0.7 ) + ( 黑 球 溫 度 x 0.2 ) + ( 乾 球 溫 度 x 0.1 ) = ( 28 X 0.7 ) + ( 34 X 0.2 ) + ( 31 X 0.1 ) = 19.6 + 6.8 + 3.1 = 29.5 ( 二 ) 經 計 算 後 得 WBGT 為 29.5, 又 該 勞 工 屬 於 中 度 工 作, 經 查 表 後 判 定 應 50% 休 息 50% 作 業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計 算 練 習 題
三 溫 濕 危 害 預 防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改 善 : 熱 危 害 預 防 一 般 原 則 可 利 用 製 程 改 善 熱 源 絕 熱 遮 蔽 通 風 換 氣 空 氣 冷 卻 空 氣 對 流 等 加 以 控 制 熱 的 傳 導 方 式 傳 導 熱 對 流 熱 輻 射 熱 控 制 改 善 對 策 作 業 熱 源 或 發 熱 物 之 隔 離 製 程 或 原 物 料 改 變, 使 用 較 低 溫 製 程 取 代 加 強 熱 空 氣 排 出 室 外 速 度,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加 強 冷 空 氣 補 給 速 度, 使 用 電 扇 冷 氣 空 調 等 加 強 整 體 空 氣 對 流, 設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覆 蓋 遮 蔽 反 射 或 繞 性 屏 障 加 以 區 隔 ( 例 : 使 用 光 亮 的 鋁 板 或 不 銹 鋼 板 反 射 輻 射 熱 源 ) 13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工 程 改 善 14
四 溫 濕 危 害 預 防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作 業 勞 工 行 政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6 條 : 一 建 立 緊 急 醫 療 通 報 及 應 變 處 理 機 制 二 實 施 勞 工 熱 疾 病 預 防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三 降 低 作 業 場 所 之 溫 度 四 提 供 陰 涼 之 休 息 場 所 五 提 供 適 當 之 飲 料 或 食 鹽 水 六 調 整 作 業 時 間 七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及 適 當 安 排 工 作 八 增 加 作 業 場 所 巡 視 之 頻 率 九 留 意 勞 工 作 業 前 及 作 業 中 之 健 康 狀 況 15
防 護 具 反 射 衣 冰 背 心 16
貳 噪 音 聲 音 是 通 過 物 體 振 動 產 生 的 聲 波 通 過 介 質 ( 空 氣 或 固 體 液 體 ) 傳 播 並 能 被 人 或 動 物 聽 覺 器 官 所 感 知 的 波 動 現 象 聲 音 的 頻 率 一 般 會 以 赫 茲 表 示, 記 為 Hz, 指 每 秒 鐘 周 期 性 振 動 的 次 數 而 分 貝 是 用 來 表 示 聲 音 強 度 的 單 位, 記 為 db 噪 音 也 是 聲 音 的 一 種, 凡 刺 耳 或 不 必 要 不 協 調 不 規 則 音 波 在 同 一 時 間 存 在, 使 人 感 到 厭 煩 者 即 可 稱 之 為 噪 音, 因 此 噪 音 的 判 定 是 相 當 主 觀 的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中 將 85dB 以 上 之 聲 音 稱 為 噪 音 聲 音 波 譜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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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耳 構 造 圖 19
人 體 聲 波 傳 導 途 徑 聲 音 耳 殼 聽 管 三 小 聽 骨 卵 圓 窗 耳 蝸 耳 蝸 神 經 20 大 腦
一 噪 音 危 害 噪 音 引 起 的 聽 力 損 失 及 心 理 影 響, 主 要 可 分 為 : 感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 ) 老 年 性 聽 力 損 失 ( 或 老 年 性 失 聰,presbycusis )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生 理 器 官 隨 之 老 化, 聽 力 也 隨 著 損 失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 NITTS ) 係 指 噪 音 暴 露 而 引 起, 降 低 人 耳 對 微 弱 聽 覺 信 號 的 辨 別 能 力, 一 般 是 聽 覺 疲 勞 所 致, 只 要 經 過 適 當 的 休 息, 不 再 暴 露 在 噪 音 環 境 就 可 以 恢 復 正 常 聽 力 21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 permanent threshold shift, PTS ) 係 指 長 期 處 於 噪 音 環 境 下, 毛 細 胞 因 長 期 刺 激 而 無 法 復 原, 聽 力 損 失 將 由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轉 變 成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此 時 內 耳 神 經 纖 維 因 萎 縮 退 化 結 果, 已 無 法 產 生 聽 覺 當 連 續 暴 露 於 強 大 噪 音 之 下 過 久,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便 會 逐 漸 顯 現 人 耳 最 敏 感 的 頻 率 範 圍 為 4000Hz, 故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會 從 4000Hz 處 開 始 產 生, 再 由 兩 旁 擴 展 出 去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也 可 能 經 由 耳 朵 外 傷 服 用 藥 物 及 耳 毒 性 物 質 暴 露 所 造 成 傳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conductive hearing loss ) 因 疾 病 或 突 發 性 強 烈 噪 音 破 壞 鼓 膜 中 耳 之 三 小 聽 骨 造 成 永 久 性 之 聽 力 損 失 22
噪 音 危 害 的 其 他 影 響 噪 音 除 造 成 聽 力 損 失 外, 亦 可 能 影 響 其 他 生 理 作 用 : 睡 眠 干 擾 : 使 人 不 易 入 睡 失 眠 消 化 系 統 : 腸 胃 不 適 食 慾 不 佳 心 血 管 循 環 系 統 : 血 壓 升 高 及 心 跳 速 率 增 加 內 分 泌 系 統 : 腎 上 腺 分 泌 增 加 呼 吸 系 統 : 呼 吸 不 順 暢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 四 肢 與 脊 柱 的 屈 肌 反 應 其 他 : 驚 嚇 疲 勞 等 23
聽 力 損 失 指 標 參 考 : 吳 明 玲, 職 業 性 聽 力 損 失 診 斷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24
二 噪 音 危 害 之 評 估 噪 音 計 噪 音 劑 量 計 25
法 規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0 條 : 雇 主 對 於 發 生 噪 音 之 工 作 場 所,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因 機 械 設 備 所 發 生 之 聲 音 超 過 85 分 貝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超 過 90 分 貝 時, 雇 主 應 採 取 工 程 控 制 減 少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時 間 勞 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不 超 過 表 列 之 規 定 值 或 相 當 之 劑 量 值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暴 露 於 峰 值 超 過 140 分 貝 之 衝 擊 性 噪 音 或 115 分 貝 之 連 續 性 噪 音 勞 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26
勞 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不 超 過 下 表 之 規 定 值 或 相 當 之 劑 量 值 27
99. 11. 14 噪 音 音 壓 值 計 算 ( 一 ) 解 題 秘 訣 :1. 為 方 便 計 算 先 將 題 目 數 據 圖 表 化 2. 五 分 貝 暴 露 時 間 減 半 原 則 3. 小 於 80 分 貝, 不 列 入 計 算 暴 露 劑 量 (D) = t 1 T 1 t 2 + + + t : 工 作 者 於 工 作 日 暴 露 某 音 壓 級 之 時 間 (hr) T: 暴 露 該 音 壓 級 相 對 應 的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hr) (D) < 1 符 合 法 規 ; (D) > 1 不 符 合 法 規 T 2 t n T n 時 間 時 數 分 貝 值 (db) 08:00~12:00 4 90 15:00~16:00 1 20% 16:00~17:00 1 95 17:00~19:00 2 10% 暴 露 劑 量 (D) = 4 8 + 20% + 1 4 + 10% = 105% = 1.05 > 1 不 符 合 法 規
( 二 ) 解 題 秘 訣 :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定 義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85db 以 上 ) 由 噪 音 暴 露 劑 量 求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公 式 100 D L TWA = 16.61 log + 90 12.5 t 100 x 105% L TWA = 16.61 log + 90 12.5 x 8 L TWA = 16.61 log 1.05 + 90 D: 暴 露 劑 量 t : 總 工 作 暴 露 時 間 hr L TWA = 16.61 x 0.0212 + 90 = 90.35 db > 85db 故 屬 於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三 )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雇 主 應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採 取 工 程 控 制 2. 減 少 勞 工 暴 露 時 間 3. 戴 用 耳 塞 耳 罩 等 有 效 之 聽 力 防 護 具 4. 訂 定 與 實 施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並 留 存 記 錄
噪 音 音 壓 值 計 算 練 習 題 解 題 秘 訣 :1. 為 方 便 計 算 先 將 題 目 數 據 圖 表 化 2. 五 分 貝 暴 露 時 間 減 半 原 則 3. 小 於 80 分 貝, 不 列 入 計 算 暴 露 劑 量 (D) = t 1 T 1 t 2 + + + t : 工 作 者 於 工 作 日 暴 露 某 音 壓 級 之 時 間 (hr) T: 暴 露 該 音 壓 級 相 對 應 的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hr) (D) 1 符 合 法 規 ; (D) > 1 不 符 合 法 規 T 2 t n T n 時 間 時 數 分 貝 值 (db) 08:00~10:00 2 75 ( 小 於 80db, 不 採 計 ) 10:00~12:00 2 90 12:00~13:00 1 休 息 時 間 不 採 計 13:00~14:00 1 100 14:00~17:00 3 95 答 : 暴 露 劑 量 (D) = 2 8 + 1 2 + 3 4 = 1.5 > 1 不 符 合 法 規
三 噪 音 危 害 預 防 工 程 控 制 噪 音 工 程 改 善 主 要 原 理 以 減 少 振 動 隔 離 振 動 減 少 噪 音 傳 遞 為 主 隔 音 棉 隔 音 牆 31
四 噪 音 危 害 預 防 行 政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0 條 : 雇 主 對 於 發 生 噪 音 之 工 作 場 所,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因 機 械 設 備 所 發 生 之 聲 音 超 過 85 分 貝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超 過 90 分 貝 時, 雇 主 應 採 取 工 程 控 制 減 少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時 間 勞 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不 超 過 表 列 之 規 定 值 或 相 當 之 劑 量 值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暴 露 於 峰 值 超 過 140 分 貝 之 衝 擊 性 噪 音 或 115 分 貝 之 連 續 性 噪 音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0-1 條 : 需 訂 定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每 6 個 月 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每 年 需 對 作 業 勞 工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32
參 振 動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一 振 動 危 害 之 認 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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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振 動 危 害 之 評 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1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振 動 作 業, 應 使 勞 工 每 天 全 身 振 動 暴 露 時 間 不 超 過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垂 直 振 動 三 分 之 一 八 音 度 頻 帶 中 心 頻 率 ( 單 位 為 赫 HZ) 之 加 速 度 ( 單 位 為 每 平 方 秒 公 尺 M / S 2 ), 不 得 超 過 表 一 規 定 之 容 許 時 間 二 水 平 振 動 三 分 之 一 八 音 度 頻 帶 中 心 頻 率 之 加 速 度, 不 得 超 過 表 二 規 定 之 容 許 時 間 39
全 身 振 動 - 垂 直 方 向 ( 表 一 ) 40
全 身 振 動 - 水 平 方 向 ( 表 二 ) 4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2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局 部 振 動 作 業,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防 振 把 手 等 之 防 振 設 備 外, 並 應 使 勞 工 每 日 振 動 暴 露 時 間 不 超 過 下 表 規 定 之 時 間 : 42
三 振 動 危 害 預 防 工 程 控 制 全 身 振 動 防 振 緩 衝 材 料 以 降 低 振 動 設 立 獨 立 基 礎, 減 少 振 動 傳 導 更 新 製 程 機 械 設 備 局 部 振 動 改 良 工 具 振 福 裝 設 防 振 裝 置, 如 橡 皮 材 質 握 把 採 用 自 動 化 機 械 設 備, 減 少 人 員 操 作 振 動 手 工 具 調 整 作 業 姿 勢, 減 少 人 員 長 時 間 持 握 手 工 具 戴 用 防 振 保 溫 手 套 43
四 振 動 危 害 預 防 行 政 管 理 調 整 作 業 時 間 或 輪 班 測 定 振 動 頻 率 使 勞 工 不 超 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01~302 條 規 範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之 配 工 對 於 患 有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周 邊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者 應 考 量 振 動 作 業 之 適 切 性 少 年 工 及 母 性 之 保 護 依 據 職 業 全 衛 生 法 第 29 ~ 30 條 及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第 5 條, 禁 止 未 滿 18 歲 勞 工 妊 娠 中 及 分 娩 未 滿 一 年 之 勞 工 從 事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44
肆 採 光 照 明 管 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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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採 光 照 明 之 影 響 47
眩 光 48
二 採 光 照 明 之 評 估 標 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13 條 :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作 場 所 之 採 光 照 明,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各 工 作 場 所 須 有 充 分 之 光 線, 但 處 理 感 光 材 料 坑 內 及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之 工 作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二 光 線 應 分 佈 均 勻, 明 暗 比 並 應 適 當 三 應 避 免 光 線 之 刺 目 眩 耀 現 象 四 各 工 作 場 所 之 窗 面 面 積 比 率 不 得 小 於 室 內 地 面 面 積 十 分 之 一 五 採 光 以 自 然 採 光 為 原 則, 但 必 要 時 得 使 用 窗 簾 或 遮 光 物 六 作 業 場 所 面 積 過 大 夜 間 或 氣 候 因 素 自 然 採 光 不 足 時, 可 用 人 工 照 明, 依 下 表 規 定 予 以 補 足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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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14 條 : 雇 主 對 於 下 列 場 所 之 照 明 設 備, 應 保 持 其 適 當 照 明, 遇 有 損 壞, 應 即 修 復 : 一 階 梯 升 降 機 及 出 入 口 二 電 氣 機 械 器 具 操 作 部 份 三 高 壓 電 氣 配 電 盤 處 四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五 堆 積 或 拆 卸 作 業 場 所 六 修 護 鋼 軌 或 行 於 軌 道 上 之 車 輛 更 換, 連 接 作 業 場 所 七 其 他 易 因 光 線 不 足 引 起 勞 工 災 害 之 場 所 51
三 採 光 照 明 之 管 制 精 密 作 業 的 行 政 管 理 : (a)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應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連 續 2 小 時 作 業, 須 給 予 15 分 鐘 休 息 (b) 注 意 勞 工 作 業 姿 勢, 應 使 其 眼 球 與 工 作 點 距 離 保 持 在 30cm (c) 矯 正 後 視 力 0.8 以 下 或 罹 患 其 他 眼 睛 疾 病 者 需 考 量 不 適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d) 應 採 取 指 導 勞 工 眼 睛 保 護 之 措 施 52
伍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標 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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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之 認 知 主 要 造 成 人 體 造 血 器 官 如 骨 髓 脾 臟 淋 巴 等 以 及 生 殖 系 統 之 危 害 造 成 貧 血, 長 期 暴 露 有 可 能 導 致 染 色 體 突 變 或 致 癌 短 時 間 高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暴 露 下, 可 能 出 現 噁 心 嘔 吐 全 身 倦 怠 淋 巴 球 減 少, 如 為 長 時 間 暴 露, 則 會 使 白 血 球 減 少, 甚 至 死 亡 55
二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之 防 護 與 管 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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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非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非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標 誌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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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之 認 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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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之 防 護 與 管 理 (a) 對 於 強 烈 微 波 射 頻 波 或 雷 射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場 所, 應 標 示 其 危 害, 並 實 施 人 員 進 出 入 管 制 (b) 對 於 勞 工 從 事 電 焊 氣 焊 等 熔 接 作 業, 應 提 供 安 全 面 罩 防 護 眼 鏡 及 防 護 手 套 等, 並 要 求 落 實 配 戴 (c) 對 於 有 非 游 離 輻 射 散 發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予 以 隔 離 防 護 (d) 對 於 有 罹 患 眼 睛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者 應 考 量 從 事 非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之 適 切 性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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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 在 此 是 指 作 業 壓 力 超 過 一 大 氣 壓 力 者 ) 人 員, 例 如 : 水 下 工 程 人 員 潛 水 漁 民 水 井 開 鑿 工 人 大 眾 捷 運 工 程 人 員 壓 氣 潛 盾 施 工 法 作 業 人 員 營 造 業 壓 氣 施 工 法 作 業 勞 工 海 軍 潛 水 人 員 等 67
一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之 認 知 68
減 壓 症 通 常 依 氣 體 發 生 位 置 之 不 同, 減 壓 症 可 分 為 1. 第 一 型 減 壓 症 : 主 要 是 因 為 氣 泡 充 塞 於 皮 下 組 織 關 節 或 肌 肉 之 間, 約 50~60% 的 患 者 於 回 到 水 面 後 一 小 時 內 發 病,90% 的 患 者 則 會 在 回 到 水 面 後 六 小 時 內 發 病, 所 有 患 者 中 有 80~85% 主 訴 症 狀 有 肌 肉 關 節 疼 痛 情 形 一 般 常 見 症 狀 是 感 覺 疲 倦, 皮 膚 發 癢 ( 主 要 在 軀 體 位 置 ) 進 而 產 生 紅 疹, 甚 至 變 為 藍 紫 色 斑 點, 並 且 伴 隨 產 生 關 結 疼 痛 等 69
2. 第 二 型 減 壓 症 : 由 於 氣 泡 充 塞 在 神 經 系 統 呼 吸 系 統 或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等, 患 者 中 約 有 50% 會 在 回 到 水 面 後 五 分 鐘 內 立 即 發 病,90% 的 患 者 於 六 小 時 內 發 病 如 果 在 重 篤 的 病 患, 氣 泡 會 引 發 血 管 的 通 透 性 增 加, 因 而 致 使 大 量 血 漿 和 電 解 質 會 經 由 血 管 流 入 組 織 間 隙, 同 時 造 成 低 血 容 量 休 克 和 全 身 性 水 腫, 極 易 致 死 此 型 以 神 經 及 肺 部 的 症 狀 較 常 見 70
3. 慢 性 型 減 壓 症 : 當 暴 露 的 環 境 壓 力 愈 大, 暴 露 時 間 愈 久, 則 溶 解 於 組 織 中 的 氮 氣 就 愈 多, 也 愈 容 易 因 減 壓 不 當 而 造 成 嚴 重 的 減 壓 症 所 謂 的 慢 性 型 減 壓 症 包 括 : 中 樞 神 經 之 慢 性 傷 害 症 狀 : 例 如 記 憶 力 喪 失 注 意 力 無 法 集 中 視 力 減 弱 行 動 遲 緩 和 行 為 異 常 異 壓 性 骨 壞 死 : 乃 因 氮 氣 栓 塞 致 使 血 液 營 養 供 應 缺 乏 而 引 起 的 無 菌 性 骨 組 織 壞 死, 好 發 於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人 員 四 肢 的 長 骨 頭, 尤 其 是 股 骨 及 肱 骨 的 骨 髓 病 理 變 化 71
二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管 制 再 壓 對 於 嚴 重 減 壓 症 的 治 療 效 果 佳, 而 休 息 及 吸 高 濃 度 氧 氣 亦 對 輕 微 的 症 狀 有 效 氧 氣 治 療 對 於 懷 疑 減 壓 症 病 者 是 有 效 的 急 救 措 施 大 部 份 循 環 呼 吸 器 可 以 提 供 高 濃 度 的 氧 氣, 並 且 可 以 作 為 開 路 給 氧 復 甦 器 的 另 一 選 擇 72
行 政 管 理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應 遵 循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落 實 執 行 再 壓 室 及 減 壓 艙 應 有 規 定 之 設 備 器 材 雇 用 勞 工 從 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辦 理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其 紀 錄 需 保 存 10 年 對 於 患 有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精 神 系 統 疾 病 耳 鼻 科 疾 病 過 敏 性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疝 氣 貧 血 及 眼 睛 疾 病 等 者 需 考 量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之 適 切 性 73
捌 術 科 重 點 評 量 & 考 題 103.07.20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6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夏 季 期 間 從 事 戶 外 作 業, 為 防 範 高 氣 溫 環 境 引 起 之 熱 疾 病, 應 視 天 候 狀 況 採 取 下 列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 ( 一 ) 降 低 作 業 場 所 之 溫 度 ( 二 ) 提 供 陰 涼 之 休 息 場 所 ( 三 ) 提 供 適 當 之 飲 料 或 食 鹽 水 ( 四 ) 調 整 作 業 時 間 ( 五 ) 增 加 作 業 場 所 巡 視 之 頻 率 ( 六 )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及 適 當 安 排 工 作 ( 七 ) 留 意 勞 工 作 業 前 及 作 業 中 之 健 康 狀 況 ( 八 ) 實 施 勞 工 熱 疾 病 預 防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 九 ) 建 立 緊 急 醫 療 通 報 及 應 變 處 理 機 制 74
99.11.14 ( 一 )ㄧ 般 而 言, 人 體 排 出 體 熱 之 方 式 有 皮 下 微 血 管 擴 張 心 跳 加 速 及 增 加 出 汗 ( 二 ) 症 狀 為 皮 膚 乾 熱 且 乏 汗, 其 熱 危 害 可 能 為 熱 中 暑 ( 三 ) 上 述 勞 工 有 可 能 因 為 熱 中 暑 而 導 致 死 亡 因 為 熱 中 暑 會 使 皮 膚 乾 且 熱, 體 溫 有 可 能 高 達 四 十 度 以 上, 體 溫 上 升 的 高 熱 將 引 發 血 壓 心 跳 與 呼 吸 異 常, 導 致 心 血 管 循 環 系 統 失 衡 和 多 重 器 官 衰 竭 進 而 導 致 死 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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