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 濟 大 學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下 午 14 時 15 分 地 點 : 第 一 教 學 研 討 室 主 席 : 王 本 榮 校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記 錄 : 劉 琇 雅 壹 主 席 致 詞 二 十 週 年 校 慶 在 演 繹 人 員 及 校 慶 工 作 團 隊 幸 福 的 付 出 下, 終 於 圓 滿 完 成, 也 讓 外 賓 為 之 驚 艷 讚 歎 國 務 中 心 及 教 務 處 陸 續 至 海 外 各 地 招 生, 招 生 現 場 許 多 人 反 應 對 英 美 系 有 興 趣, 但 是 看 不 到 英 美 系 的 英 文 網 頁 內 容, 請 各 系 所 儘 快 完 成 易 讀 的 英 文 網 頁, 最 近 會 到 印 度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及 中 國 招 生, 期 望 系 所 及 行 政 單 位 攜 手, 多 管 齊 下 進 行 招 生 工 作 在 慈 濟 基 金 會 的 支 持 下,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考 取 並 就 讀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全 免, 並 提 供 獎 學 金, 此 政 策 為 學 校 招 生 注 入 強 心 針 教 育 部 規 定 連 續 三 年 新 生 招 生 率 未 達 70% 將 減 招, 減 招 的 名 額 無 法 再 恢 復, 對 學 校 影 響 極 大 在 日 本 偶 遇 胡 志 明 外 語 學 校 校 長, 該 校 多 年 前 曾 與 本 校 簽 訂 合 約, 東 語 系 及 醫 資 系 可 規 劃 與 該 校 建 立 實 質 的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期 望 各 系 所 主 管 更 加 主 動 的 與 教 務 處 及 國 際 中 心 招 生 團 隊 聯 繫, 積 極 進 行 海 外 招 生 貳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單 位 一 103 學 年 辦 學 績 效 指 標 案 103.11.20 公 告 周 知 秘 書 室 二 修 訂 103 學 年 行 事 曆 103.11.4 公 告 周 知 教 務 處 三 調 整 碩 士 班 報 名 費 相 關 報 名 資 訊 已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及 學 校 公 告 周 知 教 務 處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1
因 應 碩 士 班 報 名 費 減 收 情 形, 擬 訂 酌 減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費 配 套 措 施,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四 法 規 增 修 訂 案 : 1. 運 動 績 優 生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訂 定 ) 2. 磨 課 師 (MOOCs)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訂 定 ) 3.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 修 正 ) 4.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辦 法 ( 修 正 ) 5. 辦 理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 6. 學 生 赴 海 外 短 期 研 修 外 語 課 程 補 助 辦 法 ( 修 正 ) 7. 學 生 海 外 交 流 補 助 辦 法 ( 修 正 ) 8.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 修 正 ) 9. 國 際 學 生 助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設 置 辦 法 10.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 修 正 ) 擬 提 103.12.3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103.10.29 公 布 實 施, 並 更 新 法 規 資 料 庫 體 育 中 心 教 資 中 心 教 務 處 國 際 中 心 參 各 單 位 報 告 一 秘 書 室 范 德 鑫 主 任 : 感 恩 大 家 通 力 合 作 使 校 慶 圓 滿 落 幕 昨 天 將 慈 大 二 十 週 年 特 刊 呈 給 上 人, 獲 得 上 人 讚 許 中 文 特 刊 感 恩 徐 信 義 主 任 何 昆 益 老 師 傅 維 信 老 師 及 胡 朝 景 老 師, 經 過 多 次 的 編 輯 會 議 討 論 及 整 稿 校 對, 趕 在 期 限 內 付 梓, 對 於 特 刊 內 容 若 有 不 盡 滿 意 之 處, 請 多 原 諒 英 文 特 刊 也 在 林 學 仁 師 兄 邀 集 校 內 外 多 位 教 師, 特 別 是 英 美 系 多 位 教 授 及 志 工 幫 忙 下, 如 期 完 成 校 慶 紀 念 袋 慈 大 分 配 1000 個, 已 售 完, 包 含 義 賣 收 入, 各 校 合 計 近 300 萬 入 教 育 帳 戶, 感 謝 大 家 響 應 11 月 24 日 林 碧 玉 副 總 張 芙 美 校 長 賴 志 嘉 主 任 及 本 人 拜 訪 教 育 部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2
及 衛 福 部, 商 討 有 關 增 設 藥 學 系 及 護 理 系 增 班 事 項 二 後 中 醫 系 林 宜 信 主 任 : 感 恩 有 機 會 全 程 陪 伴 廣 西 中 醫 藥 大 學 福 建 中 醫 藥 大 學 上 海 中 醫 藥 大 學 姊 妹 校 貴 賓 參 加 校 慶 活 動, 貴 賓 對 本 校 學 生 人 文 品 格 及 專 業 教 育 深 具 信 心, 歡 迎 本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該 校 碩 博 士 班 三 許 木 柱 副 校 長 :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12 月 11~13 日 2014 國 際 解 剖 暨 細 胞 生 物 學 會 議, 12 月 20 日 慈 濟 人 文 靜 思 語 編 輯 會 議 人 社 院 演 藝 廳 對 面 空 間 規 劃 為 兼 具 教 室 及 聯 誼 的 多 功 能 空 間, 每 週 三 天 安 排 慈 濟 師 兄 姊 駐 點, 備 有 咖 啡 茶 水 點 心, 歡 迎 師 生 利 用 四 醫 學 院 鄭 敬 楓 副 院 長 : 歡 迎 報 名 2014 第 四 屆 慈 濟 醫 學 教 育 日 時 間 :103 年 12 月 6 日 地 點 :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協 力 一 樓 協 力 講 堂 主 辦 單 位 : 慈 濟 大 學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訂 慈 濟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103 年 9 月 9 日 主 管 會 報 共 識 決 議 : 建 請 人 事 室 研 議 修 正 本 校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原 則 上 擬 以 校 內 委 員 會 審 查 機 制 取 代 專 家 外 審 機 制, 必 要 時 經 委 員 會 評 估 仍 可 採 行 專 家 外 審 二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相 關 法 規 如 附 件 1 慈 濟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推 薦 方 式 : 第 三 條 推 薦 方 式 : 參 照 主 管 一 由 本 校 各 學 院 ( 含 共 同 教 育 一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推 薦, 會 報 決 議 處 ) 推 薦, 經 講 座 遴 聘 委 員 會 審 查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修 正 推 薦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3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二 由 校 長 推 薦, 經 講 座 遴 聘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符 合 前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者 : 得 由 校 長 聘 任, 並 提 案 至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第 四 條 講 座 遴 聘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五 至 七 人 組 成 任 務 性 委 員 會, 並 以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講 座 遴 聘 委 員 會 依 據 被 推 薦 者 個 人 學 經 歷 完 整 著 作 目 錄 重 要 著 作 抽 印 本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與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等 進 行 審 查 必 要 時, 仍 可 採 行 專 家 外 審, 作 為 審 查 參 考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方 式 二 由 校 長 推 薦, 經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符 合 前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者 : 得 由 校 長 聘 任, 並 知 會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第 四 條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參 照 主 管 審 查, 應 依 講 座 推 薦 人 選 之 研 究 領 會 報 決 議 域, 將 其 資 料 送 該 領 域 二 至 三 位 傑 修 正 審 查 出 學 者 專 家 評 審 審 查 意 見 提 供 校 機 制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講 座 之 評 選 需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以 上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學 經 歷 完 整 著 作 目 錄 重 要 著 作 抽 印 本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與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刪 除 行 政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會 議 審 議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共 同 教 育 處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使 現 行 辦 法 與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一 致, 建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1. 修 正 閱 卷 費 : 修 正 為 依 據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每 份 50 元, 閱 讀 若 為 讀 卡 則 不 支 閱 卷 費 2. 新 增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費 : 依 據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4
給 要 點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不 及 4 小 時 則 為 1,000 元 二 以 校 定 畢 業 門 檻 國 語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為 例, 每 梯 次 考 生 約 700~800 人, 兩 校 區 同 時 施 測, 建 議 至 少 需 2 名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考 試 推 動 一 學 年 擬 新 增 預 算 2000 元, 經 費 來 源 為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三 依 第 128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提 送 103/11/11 第 7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附 件 2- 說 明 簡 報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最 高 支 付 標 準 : 三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最 高 支 付 標 1. 修 改 第 ( 二 ) 閱 卷 費 : 依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準 : 二 款 閱 卷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 二 ) 閱 卷 費 : 依 當 年 度 預 算, 費 內 容 ( 三 ) 監 考 費 用 :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2. 為 因 應 1 國 語 文 ( 含 作 文 及 語 文 測 驗,100 ( 三 ) 監 考 費 用 : 全 校 性 基 分 鐘 ),600 元 2 基 礎 資 訊 ( 含 word excel 1 國 語 文 ( 含 作 文 及 語 文 測 驗,100 分 鐘 ),600 元 本 能 力 檢 測 考 試 需 powerpoint 三 節, 每 節 40 分 鐘 ), 2 基 礎 資 訊 ( 含 word excel 求, 爰 新 增 1500 元 ( 四 )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費 : 依 慈 濟 大 學 powerpoint 三 節, 每 節 40 分 鐘 ),1500 元 第 四 款 條 文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 四 ) 場 地 佈 置 費 : 請 工 讀 生 協 給 要 點 辦 理 ( 五 ) 場 地 佈 置 費 : 請 工 讀 生 協 助, 每 間 考 場 以 請 2 名 工 讀 生 工 讀 1 小 助, 每 間 考 場 以 請 2 名 工 讀 生 工 讀 1 小 時 為 限 工 讀 金 依 學 校 規 定 支 給 時 為 限 工 讀 金 依 學 校 規 定 支 ( 五 ) 檢 測 委 員 會 及 試 務 工 作 人 給 ( 六 ) 檢 測 委 員 會 及 試 務 工 作 人 員 誤 員 誤 餐 費 : 每 人 每 次 以 70 元 為 限 餐 費 : 每 人 每 次 以 70 元 為 限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慈 濟 大 學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5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要 點, 本 中 心 獲 頒 教 育 部 102 年 華 語 中 心 績 效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30 萬 元 整 二 依 該 要 點 規 定, 且 同 時 參 照 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 教 文 ( 六 ) 字 第 1030142004M 號 函 中 指 示 之 獲 獎 學 校 必 須 同 步 建 立 校 內 華 語 生 招 生 績 效 管 理 機 制, 並 經 校 內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制 定 本 辦 法 決 議 : 原 草 案 第 二 條 併 入 第 一 條, 並 刪 除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第 四 目 範 例, 修 正 後 通 過 慈 濟 大 學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辦 法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6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強 化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增 進 業 務 效 能, 提 高 行 政 服 務 及 教 學 品 質, 依 據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要 點, 特 訂 定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績 效 管 理 分 為 三 部 分 : 一 設 定 績 效 目 標 : 配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政 策, 每 年 擬 定 本 中 心 未 來 3-5 年 績 效 目 標, 並 於 教 學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報 二 建 立 跨 單 位 檢 討 合 作 機 制 :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教 學 諮 詢 委 員 會, 報 告 本 中 心 績 效 成 果 下 學 期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具 體 做 法 等, 並 進 行 跨 單 位 合 作 策 略 研 擬 及 檢 討 溝 通, 打 破 單 位 框 架 整 合 各 單 位 專 業 資 源, 以 解 決 運 作 中 實 際 面 臨 之 問 題 三 建 立 績 效 獎 勵 金 制 度 : 針 對 本 中 心 行 政 推 廣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人 員 擬 定 績 效 獎 勵 金 制 度, 給 予 同 仁 實 質 的 鼓 勵 第 三 條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中 心 行 政 推 廣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之 專 兼 任 行 政 及 教 學 人 員 一 本 中 心 行 政 推 廣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專 任 行 政 及 教 學 人 員, 任 職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無 懲 戒 紀 錄 者 二 本 中 心 華 語 教 學 組 兼 任 華 語 教 師, 連 續 任 教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且 每 季 學 員 回 饋 皆 達 85 分 ( 含 ) 以 上 者 第 四 條 績 效 獎 勵 金 核 發 指 標 及 原 則 : 一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要 點 績 效 獎 勵 金 : 本 中 心 招 生 績 效 獎 勵 金 金 額 按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獎 勵 金 10% 為 計 算 標 準, 由 學 校 配 合 統 籌 款 預 算 提 撥 支 付
二 該 年 度 若 無 獲 頒 教 育 部 獎 勵 金, 本 中 心 行 政 推 廣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之 專 兼 任 行 政 及 教 學 人 員 則 無 法 獲 得 該 年 度 績 效 獎 勵 金 三 本 中 心 行 政 推 廣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專 任 行 政 及 教 學 人 員 核 發 原 則 : 獎 勵 金 總 額 按 全 中 心 受 獎 人 數 平 均 後 金 額 與 予 獎 勵 四 本 中 心 華 語 教 學 組 兼 任 華 語 教 師 核 發 原 則 : ( 一 ) 獎 勵 金 總 額 按 全 中 心 受 獎 人 數 平 均 數 * 兼 任 華 語 教 師 受 獎 人 數 後, 為 該 次 兼 任 華 語 教 師 群 受 獎 總 金 額 ( 二 ) 兼 任 華 語 教 師 群 依 學 生 整 年 回 饋 平 均 分 數 歸 入 分 級 並 排 名, 分 級 採 三 級 制 :100 分 至 95 分 為 A 級 94 分 至 90 分 為 B 級 89 分 至 85 分 為 C 級 ( 三 ) 最 後 按 比 例 計 算 各 級 受 獎 教 師 獎 勵 金 金 額, 同 級 同 分 者 將 均 分 該 級 獎 勵 金 第 五 條 績 效 獎 金 配 合 教 育 部 發 函 時 程 進 行,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建 議 相 關 人 員 之 獎 勵 金,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核 發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第 八 條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為 鼓 勵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以 提 升 本 校 碩 士 班 之 註 冊 率 慈 濟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欲 鼓 勵 慈 優 秀 學 生 選 擇 本 校 就 讀, 本 校 及 慈 續 留 在 本 校 就 讀,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濟 技 術 學 濟 技 術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本 校 碩 士 生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或 考 試 錄 院 優 秀 學 班 甄 試 或 考 試 錄 取 者, 碩 士 班 學 雜 取 者,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全 免 ( 以 二 生 選 擇 就 費 全 免 (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 本 校 大 學 學 年 為 限 ), 本 校 大 學 部 畢 業 成 讀 本 校 以 部 及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成 績 為 前 績 為 前 50% 者,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期 提 升 本 校 50% 者,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期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獎 學 金 2 萬 元 ( 學 期 中 分 月 碩 士 班 之 2 萬 元 ( 學 期 中 分 月 支 付, 每 月 5000 支 付, 每 月 5000 元 4 個 月 ) 碩 註 冊 率 元 4 個 月 ) 碩 士 班 第 二 學 期 由 碩 士 班 第 二 學 期 由 碩 士 班 主 任 ( 所 士 班 主 任 ( 所 長 ) 召 開 審 核 委 員 會 依 長 ) 召 開 審 核 委 員 會 依 學 期 成 績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7
學 期 成 績 推 薦 名 單, 頒 發 獎 學 金 2 推 薦 名 單, 頒 發 獎 學 金 2 萬 元 ( 學 萬 元 ( 學 期 中 分 月 支 付, 每 月 5000 期 中 分 月 支 付, 每 月 5000 元 4 元 4 個 月 ) 個 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條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1030145167B 號 令, 配 合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內 容 ( 大 學 學 士 班 及 專 科 學 校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以 六 人 為 限 ), 提 案 修 正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條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限 制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限 制 : 第 四 條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限 制 : 修 正 隨 班 一 大 學 部 每 一 課 程 隨 班 附 讀 人 一 大 學 部 每 一 課 程 隨 班 附 讀 人 附 讀 人 數 數, 得 由 各 系 教 學 單 位 自 數, 得 由 各 系 教 學 單 位 自 訂, 限 制 訂, 以 六 人 為 限 但 以 不 超 過 十 人 為 原 則 二 研 究 所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以 五 二 研 究 所 隨 班 附 讀 人 數, 以 五 人 人 為 限 為 限 三 如 前 述 課 程 之 教 室 的 容 量 低 三 如 前 述 課 程 之 教 室 的 容 量 低 於 於 可 招 收 人 數 ( 含 校 內 正 式 學 生 及 修 讀 學 員 人 數 ), 則 以 該 教 室 之 容 量 扣 除 校 內 正 式 學 生 修 讀 人 數 之 差 額 為 可 招 收 人 數 ( 含 校 內 正 式 學 生 及 修 讀 學 員 人 數 ), 則 以 該 教 室 之 容 量 扣 除 校 內 正 式 學 生 修 讀 人 數 之 差 額 為 限 限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說 明 人 :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謝 坤 叡 主 委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修 正 委 員 會 人 員 組 成 之 員 額 數, 考 量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部 份 設 置 成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8
第 四 條 員 較 不 易 有 異 動 性, 以 致 委 員 遴 選 不 易, 經 電 洽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防 護 處 承 辦 人 員 後, 已 確 認 可 由 各 機 構 自 行 調 整 人 數 員 額, 使 委 員 會 得 以 順 利 運 作, 因 此 調 整 辦 法 第 四 條 委 員 人 員 組 成 之 員 額 數 慈 濟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修 正 委 員 人 數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 或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另 設 置 委 員 六 至 八 人,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委 員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 一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一 至 二 名, 產 一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二 名, 產 生 生 方 式 由 校 長 指 派 並 隨 職 務 方 式 由 校 長 指 派 並 隨 職 務 異 動 而 更 替 異 動 而 更 替 二 曾 操 作 使 用 放 射 線 物 質 老 師 二 曾 操 作 使 用 放 射 線 物 質 老 二 至 四 名, 產 生 方 式 由 使 用 師 二 名, 產 生 方 式 由 使 用 老 師 互 相 推 選 產 生 老 師 互 相 推 選 產 生 三 輻 射 防 護 業 務 單 位 之 人 員 一 三 輻 射 防 護 業 務 單 位 之 人 員 至 二 名, 產 生 方 式 由 校 長 指 派 並 隨 職 務 異 動 而 更 替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另 設 置 委 員 六 人,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委 員 由 二 名, 產 生 方 式 由 校 長 指 派 並 隨 職 務 異 動 而 更 替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5 時 40 分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9
附 件 一 覽 表 附 件 1 其 它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相 關 辦 法 附 件 2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修 正 建 議 法 規 一 覽 表 法 規 1 慈 濟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 修 正 ) 法 規 2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 修 正 ) 法 規 3 慈 濟 大 學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辦 法 ( 新 訂 ) 法 規 4 慈 濟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 修 正 ) 法 規 5 慈 濟 大 學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 法 規 6 慈 濟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設 置 辦 法 ( 修 正 ) ~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