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科 目 : 犯 罪 學 與 犯 罪 預 防 一 近 年 來 校 園 暴 力 及 幫 派 入 侵 校 園 日 趨 嚴 重, 而 大 多 數 幫 派 少 年 有 中 輟 經 驗, 試 從 犯 罪 次 文 化 理 論 (Subcultural Theory) 探 討 中 輟 及 少 年 幫 派 如 何 形 成?(25 分 ) 試 以 犯 罪 次 文 化 理 論 談 討 中 輟 及 少 年 幫 派 之 形 成 一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柯 恩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解 釋 為 何 犯 罪 行 為 集 中 在 低 階 層 青 少 年 他 的 基 本 論 點 認 為 : 低 下 階 層 青 少 年 其 犯 罪 行 為 事 實 上 是 對 中 產 階 級 文 化 和 價 值 觀 的 一 種 反 抗 下 階 層 社 會 青 少 年 的 文 化 目 的 和 策 略 與 一 般 正 常 社 會 不 同, 且 發 生 衝 突, 就 會 公 然 拒 絕 中 上 階 層 的 社 會 行 為 標 準 ; 他 們 自 有 一 套 生 活 方 式 特 殊 價 值 體 系 嗜 好 偏 見 和 關 心 自 己 特 有 的 問 題, 故 他 們 雖 能 適 應 自 己 次 級 文 化 生 活 型 態, 卻 違 反 整 個 大 社 會 的 行 為 規 範 因 為 社 會 情 況 使 他 們 不 能 以 合 法 的 手 段 來 達 到 成 功 的 目 標, 因 此 他 們 最 大 的 困 擾 就 是 常 感 受 到 一 種 因 文 化 衝 突 而 產 生 的 身 分 地 位 挫 折 (Status Frustration) 因 為 自 己 是 低 下 階 層 小 孩 所 產 生 的 挫 折 感 然 後 具 有 相 同 挫 折 感 之 青 少 年 就 會 聚 集 在 一 起, 形 成 了 與 社 會 文 化 相 反 的 次 級 文 化 共 同 以 偏 差 行 為 來 面 對 他 們 所 遭 遇 到 的 適 應 困 擾 問 題 二 中 產 階 級 的 衡 量 尺 度 以 及 適 應 形 式 : 柯 恩 認 為 在 美 國 文 化 下, 人 們 在 家 庭 學 校 或 社 會 的 表 現 都 是 以 中 產 階 級 的 標 準 做 為 衡 量 的 尺 度 在 當 時 美 國 社 會 中 教 師 老 闆 經 理 等 其 他 社 會 上 的 主 要 位 置 都 是 所 謂 的 中 產 階 級 而 低 階 層 小 孩 的 主 要 障 礙 便 是 無 法 符 合 ( 或 達 到 ) 這 些 中 產 階 級 衡 量 尺 度 的 要 求 由 於 這 些 小 孩 無 法 獲 得 社 會 承 認 和 老 師 的 喜 愛, 遭 受 到 被 拒 絕, 所 以 內 心 產 生 衝 突 和 挫 折, 而 以 三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 其 形 式 主 要 有 三 ): 街 角 小 孩 角 色 : 這 是 最 普 遍 的 反 應 方 式, 他 並 不 是 一 個 很 明 顯 的 犯 罪 者, 只 是 偶 爾 違 反 規 範, 但 其 最 終 會 變 成 社 會 上 穩 定 的 一 份 子 會 從 事 之 行 為 多 係 中 輟 跑 彈 子 房 等 大 學 小 孩 角 色 : 他 不 責 備 中 產 階 級 的 價 值 觀 念, 亦 努 力 奮 發 向 上 欲 達 到 該 目 標, 最 後 由 於 他 們 的 志 氣 與 努 力 往 往 會 成 功 偏 差 小 孩 角 色 : 由 於 他 們 不 能 以 合 法 之 方 式 來 達 到 中 產 階 級 之 要 求, 為 了 獲 取 另 一 方 面 的 成 功 和 安 慰, 而 發 展 出 與 中 產 階 級 文 化 相 反 的 犯 罪 副 文 化 偏 差 小 孩 才 是 真 正 會 加 入 幫 派 或 陷 入 犯 罪 的 人 三 中 輟 及 少 年 幫 派 形 成 之 原 因 : 柯 恩 之 次 級 文 化 理 論 解 釋 這 些 低 下 階 層 青 少 年 因 為 身 份 地 位 挫 折, 導 致 其 因 為 無 法 忍 受 或 妥 善 處 理 這 樣 的 挫 敗, 為 了 適 應 這 樣 的 困 境, 他 們 逃 離 校 園, 產 生 有 別 與 普 通 社 會 的 另 一 套 價 值 體 系, 並 且 結 合 了 一 群 面 臨 相 同 命 運 和 利 害 與 共 的 少 年, 共 同 認 定 他 們 不 屬 於 普 通 正 常 社 會, 歸 屬 於 少 年 犯 的 特 殊 團 體, 並 進 一 步 合 理 化 其 偏 差 行 為, 形 成 次 級 文 化 甚 至 組 成 幫 派, 共 同 用 偏 差 行 為 來 應 付 解 決 其 遭 遇 的 適 應 困 擾 問 題 共 6 頁 第 1 頁
二 試 從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與 抑 制 理 論 (Containment Theory) 之 內 容 探 討 並 解 釋 人 不 犯 罪 之 原 因?(25 分 ) 一 從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探 討 人 不 犯 罪 之 原 因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又 被 稱 社 會 鍵 理 論 而 所 謂 的 社 會 控 制 包 含 了 家 庭 學 校 職 業 宗 教 同 儕 朋 友 社 會 信 仰 法 律 及 警 察 等 赫 胥 認 為 人 本 來 就 是 非 道 德 性 的 (Amoral) 或 自 私 自 利 的 動 物, 所 以 人 都 具 有 犯 罪 傾 向, 而 且 加 上 這 個 社 會 存 在 著 那 麼 多 會 引 誘 人 犯 罪 的 事 情, 故 人 犯 罪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的, 不 犯 罪 才 需 要 解 釋 那 麼, 為 何 有 些 人 並 不 會 從 事 犯 罪 呢? 赫 胥 認 為 是 因 為 個 體 與 這 些 外 在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量 建 立 起 強 度 大 小 不 一 的 社 會 鍵 附 著 奉 獻 參 與 信 仰 而 阻 止 人 陷 入 犯 罪 社 會 鍵 : 赫 胥 認 為 人 在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當 中, 人 和 社 會 之 間 將 會 建 立 起 強 度 大 小 不 一 的 社 會 鍵 而 阻 止 人 陷 入 犯 罪, 他 認 為 社 會 鍵 的 要 素 有 下 列 四 種 : 附 著 或 依 附 (Attachment) 社 會 鍵 的 感 情 (Affective) 要 素 : 個 體 對 於 他 人 或 社 會 控 制 機 構 (Social Control Institutions) 感 情 的 附 著, 是 防 止 人 從 事 犯 罪 最 主 要 的 工 具 奉 獻 或 致 力 (Commitment) 社 會 鍵 的 物 質 (Material) 要 素 : 奉 獻 是 指 從 事 傳 統 的 各 類 活 動, 像 是 接 受 教 育 或 培 養 良 好 的 興 趣 等 一 個 小 孩 如 果 花 越 多 的 時 間 精 力 去 追 求 越 高 的 教 育 和 未 來 更 好 的 生 活 事 業, 奉 獻 自 身 於 各 類 的 傳 統 活 動 當 中 (Commitment to Conventional Actions), 並 且 他 想 到 如 果 因 為 偏 差 行 為 的 後 果 而 將 使 他 可 能 失 去 這 些 目 標, 那 他 就 越 不 可 能 會 去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參 與 (Involvement) 社 會 鍵 的 時 間 (Temporal) 要 素 : 一 個 人 如 果 越 忙 於 參 與 正 當 活 動 或 休 閒 運 動, 就 越 沒 有 時 間 去 思 考 犯 罪 邪 惡 出 於 懶 人 之 手 (Idles hands are the devil`s workshop) 所 以 許 多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對 策 都 告 訴 我 們, 要 讓 青 少 年 多 去 從 事 各 種 正 當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或 者 安 排 他 們 培 養 良 好 嗜 好 或 運 動 習 慣, 來 消 耗 他 們 過 盛 的 精 力 信 仰 或 信 念 (Belief) 社 會 鍵 的 道 德 (Moral) 要 素 : 赫 胥 認 為 信 仰 或 信 念 是 一 個 人 對 事 情 的 價 值 觀, 而 且 一 個 社 會 應 該 有 共 同 的 規 範 以 及 對 這 個 規 範 有 共 同 的 看 法 所 以, 如 果 一 個 人 對 社 會 的 道 德 規 範 法 律 不 尊 重 時, 就 容 易 陷 入 犯 罪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一 個 人 的 道 德 觀 模 擬 兩 可 是 非 不 明 時 就 不 可 能 會 覺 得 法 律 或 道 德 規 範 對 其 有 約 束 力, 就 容 易 往 犯 罪 傾 斜 在 個 體 成 長 的 過 程 中, 透 過 父 母 師 長 教 導 的 社 會 規 範 或 法 律 概 念 就 如 同 超 我 (Superego) 一 般 將 會 成 為 阻 止 個 體 從 事 犯 罪 的 機 制 小 結 : 綜 上 所 述, 由 社 會 鍵 理 論 可 知, 這 四 個 社 會 鍵 之 間 是 互 相 影 響 的, 意 指 如 果 個 體 的 附 著 鍵 愈 強, 就 會 影 響 其 之 奉 獻 鍵, 促 其 愈 願 意 參 與 傳 統 的 各 種 活 動, 而 也 會 因 此 使 他 的 信 仰 鍵 愈 加 強 化, 人 就 越 不 會 去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二 從 抑 制 理 論 探 討 人 不 犯 罪 之 原 因 : 雷 克 利 斯 認 為 人 是 具 有 犯 罪 傾 向 的, 所 以 在 社 會 解 組 的 過 程 中 會 有 許 多 人 易 於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人 都 如 此 故 雷 克 利 斯 認 為 人 不 犯 罪 是 因 為 社 會 解 組 力 量 被 個 人 特 性 或 周 遭 立 即 環 境 的 力 量 調 和 作 用 下 產 生 的 結 果 這 些 力 量 包 括 了 內 在 抑 制 力 (Inner Containment) 和 外 在 抑 制 力 (Outer Containment) 共 6 頁 第 2 頁
雷 克 利 斯 認 為 個 體 如 果 有 良 好 的 自 我 觀 念 (self-concept), 就 算 生 活 在 一 個 足 以 誘 導 其 犯 罪 的 社 會 環 境 當 中, 也 可 以 對 犯 罪 發 生 絕 緣 作 用, 也 能 排 斥 外 在 不 良 社 會 環 境 的 誘 導 影 響 犯 罪 的 力 量 : 外 在 拉 力 (External Pulls): 包 括 結 交 不 良 友 伴 或 有 犯 行 的 朋 友 受 不 良 傳 媒 的 影 響 不 正 當 場 所 林 立 等 外 在 壓 力 (External Pressures): 例 如 遭 受 種 族 歧 視 失 業 貧 窮 弱 勢 族 群 身 分 等 內 在 推 力 (Internal Pushes): 例 如 情 緒 的 不 穩 定 緊 張 內 在 衝 突 焦 慮 仇 恨 等 抑 制 犯 罪 的 力 量 : 內 在 抑 制 力 : 良 好 的 內 在 抑 制 力 即 指 :1 健 全 的 自 我 觀 念 2 良 好 的 自 我 控 制 3 良 好 的 超 我 觀 念 4 對 挫 折 有 高 度 的 忍 受 力 5 高 度 的 社 會 責 任 感 等 外 在 抑 制 力 :1 健 全 的 家 庭 生 活 2 居 住 社 區 有 正 當 的 娛 樂 活 動 3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4 結 交 益 友 等 小 結 : 上 述 的 內 在 抑 制 力 極 容 易 受 到 外 在 控 制 環 境 的 影 響, 有 時 兩 者 交 互 影 響, 甚 至 發 生 相 輔 相 成 的 效 果 例 如 : 一 個 人 生 長 在 健 全 的 家 庭 環 境 接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就 會 產 生 良 好 的 自 我 觀 念 同 理, 若 一 個 人 有 良 好 的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就 不 會 涉 足 不 正 當 場 所 或 結 交 不 良 友 伴, 就 比 較 不 會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三 試 從 環 境 犯 罪 學 (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 與 發 展 犯 罪 學 (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的 核 心 概 念, 分 別 擬 定 出 合 宜 之 預 防 隨 機 殺 人 之 校 園 安 全 對 策 (25 分 ) 從 環 境 犯 罪 學 與 發 展 犯 罪 學 角 度 下 手 的 對 策 觀 點 截 然 不 同, 環 境 犯 罪 學 係 由 校 園 本 身 ( 被 害 者 標 的 物 ) 如 何 預 防 這 樣 的 人 進 入 校 園 或 者 避 免 學 生 被 害 ; 發 展 犯 罪 學 則 應 該 是 從 犯 罪 者 本 身 擬 定 如 何 預 防 會 從 事 隨 機 殺 人 之 犯 罪 者 發 生 下 手, 合 先 敘 明 一 從 環 境 犯 罪 學 之 核 心 概 念 擬 定 合 宜 之 預 防 隨 機 殺 人 之 校 園 安 全 對 策 : 本 題 以 環 境 犯 罪 學 當 中 之 防 衛 空 間 理 論 衍 生 策 略 說 明 之 : 宣 導 守 望 相 助 概 念 聯 合 警 方 或 社 區 巡 守 隊 建 立 校 園 周 邊 安 全 網 絡 ( 領 域 感 ): 一 方 面 培 養 學 生 對 校 園 領 域 本 身 有 歸 屬 感 支 持 和 關 心, 以 防 止 外 部 侵 入 亦 可 結 合 校 園 周 邊 的 社 區 成 立 巡 守 隊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建 立 校 園 周 邊 安 全 網 絡, 保 護 校 園 安 全 改 善 校 園 照 明 修 剪 花 木 避 免 視 線 死 角 ( 自 然 監 控 ): 建 築 設 計 可 使 學 童 有 觀 察 校 園 公 共 空 間 之 能 力, 亦 即 有 較 好 之 對 外 視 野 或 對 外 落 地 窗 等 之 方 式, 使 外 人 進 入 其 校 園 時, 有 較 佳 的 觀 察 及 監 控 能 力, 此 種 方 式 即 會 使 得 犯 罪 風 險 增 加, 於 是 可 達 到 嚇 阻 犯 罪 發 生 之 目 的 故 應 改 善 校 園 照 明 修 剪 花 木 避 免 視 線 死 角 或 者 在 校 內 提 供 緊 急 專 線 電 話 設 置 校 內 商 店 或 辦 公 室 使 用 大 片 透 明 玻 璃 等, 以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效 果 建 設 嶄 新 校 舍 建 築 並 設 置 多 名 職 員 ( 或 保 全 員 ) 協 助 監 控 ( 建 築 的 外 觀 與 環 境 ): 避 免 校 舍 建 築 老 舊 陰 暗 視 線 死 角 多, 應 增 加 視 線 可 及 空 間, 避 免 遮 蔽 強 化 校 園 門 禁 管 制, 非 假 日 加 強 身 份 查 緝, 假 日 需 要 職 員 證 才 能 通 行, 學 生 宿 舍 加 裝 電 梯 感 應 鎖, 規 定 一 定 時 間 內 僅 能 透 過 感 應 鎖 上 下 樓 或 進 出 等, 並 要 求 訓 輔 人 員 或 教 官 落 實 校 園 巡 邏 及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在 宿 舍 設 有 24 小 時 監 視 系 統 以 保 護 住 宿 學 生 之 安 全, 並 且 配 共 6 頁 第 3 頁
置 舍 監 或 宿 舍 導 師 協 助 學 生 宿 舍 安 全 之 維 護 及 緊 急 事 件 之 處 理 強 化 校 園 巡 邏 及 與 請 求 轄 區 派 出 所 加 強 巡 邏 ( 鄰 近 區 域 之 安 全 性 ): 校 園 的 安 全 可 透 過 出 入 的 管 制 或 者 附 近 有 警 察 單 位 駐 守, 與 民 眾 共 同 守 望 相 助, 達 成 降 低 被 害 風 險 每 日 早 晨 確 實 巡 邏 校 園 各 處, 避 免 閒 雜 人 等 在 校 園 內 閒 逛 可 於 宿 舍 公 共 區 域 執 行 凌 晨 斷 電 措 施, 減 少 學 生 夜 間 活 動 之 機 會 以 減 少 犯 罪 及 被 害 之 機 率 加 上 請 求 轄 區 派 出 所 加 強 巡 邏, 以 及 與 周 邊 店 家 鄰 居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互 助 合 作 二 從 發 展 犯 罪 學 之 核 心 概 念 擬 定 合 宜 之 預 防 隨 機 殺 人 之 校 園 安 全 對 策 : 強 化 親 職 教 育 加 強 育 兒 技 術 及 學 校 教 育 : 由 發 展 犯 罪 學 之 基 本 觀 點 可 知,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係 由 於 幼 年 時 期 的 育 兒 技 術 不 良 學 校 和 家 庭 未 共 同 負 起 社 會 化 責 任 導 致, 形 成 了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犯 罪 性, 使 人 較 易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根 據 近 期 發 生 之 隨 機 殺 人 案 件 可 知, 許 多 犯 罪 者 可 能 是 因 為 家 庭 或 教 育 因 素 的 不 良 導 致 其 從 小 就 容 易 有 問 題 行 為, 像 是 逃 學 逃 家 吸 毒 等 課 業 上 或 者 導 致 工 作 上 的 失 敗, 使 其 容 易 產 生 忿 恨 情 緒 或 者 疏 離 而 發 生 隨 機 殺 人 行 為 所 以 治 本 之 道 應 從 家 庭 教 育 起 減 少 犯 罪 人 可 以 下 手 實 施 犯 罪 的 機 會 使 校 園 師 生 學 童 提 高 警 覺 : 由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可 知, 犯 罪 事 件 要 發 生 必 須 要 有 犯 罪 機 會 的 出 現 若 目 標 係 以 防 衛 心 較 低 反 抗 能 力 較 弱 的 校 園 學 童 為 主, 就 應 該 透 過 上 述 環 境 犯 罪 學 - 防 衛 空 間 理 論 或 者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對 策 之 作 為 避 免 校 園 中 產 生 可 令 隨 機 殺 人 犯 罪 者 有 下 手 實 施 犯 罪 之 機 會 產 生 應 教 導 校 園 師 生 學 童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身 邊 環 境 及 陌 生 人 出 沒 於 校 園 之 中 對 虞 犯 少 年 早 期 介 入 輔 導 : 針 對 在 學 期 間 有 虞 犯 或 者 問 題 行 為 之 少 年 應 早 期 介 入 輔 導, 由 發 展 犯 罪 學 概 念 可 知 有 低 自 我 控 制 形 成 的 青 少 年 容 易 在 少 年 中 期 產 生 頻 率 極 高 的 偏 差 行 為, 而 且 這 些 人 越 早 開 始 犯 罪, 將 來 的 犯 行 也 會 越 多 越 嚴 重, 若 在 校 內 就 學 期 間 已 經 發 現 產 生 問 題 行 為 或 者 虞 犯 行 為, 應 儘 早 介 入 協 助 輔 導, 以 減 低 未 來 持 續 犯 罪 之 可 能 性 對 於 有 隨 機 殺 人 徵 兆 之 人 施 用 毒 品 或 者 社 區 問 題 人 物 加 強 追 蹤 監 控 : 針 對 無 法 從 早 期 介 入 介 入 輔 導 治 療, 已 經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施 用 毒 品 成 癮 或 者 是 社 會 鍵 結 弱 化 對 象 ( 與 家 庭 關 係 不 佳 單 身 無 業 等 ) 應 由 社 區 或 者 與 轄 區 警 方 共 同 合 作, 加 強 這 些 特 殊 族 群 關 懷 或 者 追 蹤 監 控, 以 減 少 隨 機 殺 人 犯 罪 發 生 可 能 性 四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促 進 犯 罪 預 防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cpted) 極 強 調 人 與 所 處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可 對 犯 罪 預 防 產 生 重 要 之 影 響 試 問 CPTED 理 念 係 基 於 那 些 理 論 而 發 ( 闡 述 各 該 理 論 核 心 概 念 時, 請 強 調 該 理 論 對 CPTED 的 意 義 )?(25 分 ) 一 防 衛 空 間 理 論 : 理 論 內 容 : 紐 曼 認 為 犯 罪 預 防 作 為 亦 可 以 從 環 境 著 手 而 所 謂 的 防 衛 空 間, 即 是 一 種 透 過 建 築 設 計, 使 其 可 以 產 生 對 環 境 有 自 然 監 控 力 量, 而 達 到 嚇 阻 犯 罪 發 生 的 目 的 之 概 念 防 衛 空 間 之 概 念 為 : 領 域 感 : 即 是 該 社 區 居 民 對 其 所 生 活 之 領 域 有 歸 屬 感 支 持 以 及 關 心 等 例 如 : 該 社 區 自 組 共 6 頁 第 4 頁
社 區 巡 守 隊, 加 強 該 社 區 之 維 持 治 安 力 量 自 然 監 控 : 建 築 設 計 居 民 觀 察 自 身 居 住 區 域 公 共 空 間 之 能 力, 亦 即 有 較 好 之 對 外 視 野 或 對 外 落 地 窗 等 之 方 式, 使 外 人 進 入 其 社 區 時, 居 民 有 較 佳 的 觀 察 及 監 控 能 力, 此 種 方 式 即 會 使 得 犯 罪 風 險 增 加, 於 是 可 達 到 嚇 阻 犯 罪 發 生 之 目 的 建 築 的 外 觀 與 環 境 : 建 築 本 身 若 設 計 得 很 有 質 感 處 於 居 民 素 質 普 遍 較 高 的 住 宅 區 或 住 民 多 為 中 產 階 級, 雖 然 可 能 可 得 手 之 財 產 可 能 較 多, 但 犯 罪 者 也 較 會 對 這 樣 的 社 區 較 有 顧 忌 鄰 近 區 域 之 安 全 性 : 如 果 住 宅 身 處 大 多 有 管 理 員 或 出 入 頻 繁 的 住 宅 區, 附 近 可 能 有 警 察 單 位 駐 守 等 的 區 域, 有 較 多 人 參 與 監 控, 亦 會 降 低 被 害 之 機 會 防 衛 空 間 理 論 對 CPTED 之 影 響 : 紐 曼 以 其 研 究 紐 約 都 會 建 築 與 犯 罪 之 心 得, 提 出 嶄 新 的 建 築 設 計 概 念 防 衛 空 間, 以 期 減 少 犯 罪 之 發 生 其 指 出 藉 著 製 造 可 防 護 本 身 之 建 築 環 境, 可 促 使 居 民 充 分 掌 握 控 制 居 住 區 域, 衍 生 社 區 責 任 感, 進 而 確 保 居 住 安 全, 減 少 犯 罪 侵 害 這 樣 的 概 念 深 深 影 響 到 世 界 各 國 住 宅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為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之 發 展 奠 定 重 要 根 基 二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 理 論 核 心 :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強 調 犯 罪 當 下 的 立 即 情 境 (Immediate Situations), 主 張 犯 罪 事 件 最 常 發 生 在 犯 罪 人 活 動 空 間 (Activity Space) 與 潛 在 被 害 人 ( 或 標 的 物 ) 活 動 空 間 重 疊 (Overlap) 之 區 域 或 場 所 一 個 人 通 常 是 對 於 自 己 日 常 活 動 的 空 間 場 所 最 熟 悉, 這 些 活 動 空 間 包 括 住 居 所 工 作 場 所 通 勤 路 線 購 物 和 娛 樂 場 所 等 所 以 犯 罪 模 型 理 論 強 調 犯 罪 事 件, 僅 限 縮 於 犯 罪 人 和 被 害 人 活 動 空 間 ( 休 閒 娛 樂 場 所 ) 交 疊 時 才 會 發 生 這 些 場 所 多 有 相 似 的 共 同 點 : 交 通 頻 繁 不 特 定 人 口 出 入 頻 繁, 故 像 這 樣 的 場 所, 汽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頻 傳 扒 竊 案 件 也 居 高 不 下, 是 因 為 標 的 物 ( 車 輛 行 人 口 袋 內 大 量 現 金 ) 充 足, 是 潛 在 犯 罪 人 覬 覦 的 理 想 區 域 故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提 供 犯 罪 分 析 工 作 一 個 觀 察 暨 偵 查 個 體 行 為 模 式 的 理 想 方 法, 並 可 以 發 揮 引 導 警 察 規 劃 掃 蕩 勤 務, 尤 其 是 近 年 來 臺 灣 地 區 頻 傳 之 提 款 機 詐 騙 犯 罪 行 為 之 防 制 等 勤 務 策 略 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對 CPTED 之 影 響 : 學 者 Brantinham 及 Brantinham 出 版 的 犯 罪 型 態 詳 述 都 市 犯 罪 之 型 態 特 性 及 犯 罪 之 時 空 物 理 環 境 因 素 從 了 解 人 類 之 居 住 工 作 生 活 學 習 遊 樂 之 物 理 建 築 之 概 念, 使 吾 人 知 道 物 理 環 境 設 計 規 劃 不 當 將 可 能 刺 激 犯 罪 發 生 如 果 妥 善 予 以 設 計, 不 僅 可 產 生 防 治 犯 罪 功 用, 同 時 也 可 以 喚 起 ( 鼓 舞 ) 住 戶 採 性 必 要 行 動, 以 遏 止 非 法 情 事 發 生, 該 研 究 對 於 以 研 究 犯 罪 發 生 時 間 空 間 地 域 環 境 特 感 興 趣 之 環 境 犯 罪 學 產 生 刺 激 性 作 用, 而 為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之 發 展 開 闊 更 為 寬 廣 之 道 路 三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指 的 是 針 對 某 些 特 殊 的 犯 罪 類 型 使 用 一 些 有 系 統 且 常 設 的 方 式 來 針 對 鄰 里 的 環 境 加 以 設 計 操 縱 和 管 理, 以 增 加 犯 罪 阻 力 增 加 犯 罪 被 發 現 的 風 險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及 刺 激, 最 後 並 移 除 犯 罪 藉 口, 而 達 到 降 低 犯 罪 或 失 序 行 為 目 的 的 策 略 具 體 的 內 容 則 包 括 有 25 項 策 略 (Clarke and Eck 在 2003 年 所 提 出 ): 增 加 犯 罪 阻 力 : 共 6 頁 第 5 頁
意 義 : 犯 罪 人 多 半 是 懶 惰 的, 希 望 以 最 少 的 力 量, 獲 得 最 多 的 報 償, 故 如 果 增 加 犯 罪 時 所 需 花 費 的 力 量 和 時 間, 將 可 有 效 地 減 少 犯 罪 發 生 之 機 會 策 略 : 強 化 標 的 物 ; 管 制 通 道 口 ; 過 濾 出 入 口 ; 轉 移 嫌 疑 犯 ; 管 制 槍 枝 增 加 犯 罪 風 險 : 意 義 : 多 數 犯 罪 人 真 正 害 怕 的 是 被 逮 捕, 因 為 遭 逮 捕 後 幾 乎 不 可 能 不 受 到 懲 罰, 犯 罪 人 認 為 只 要 躲 過 追 緝 即 可 避 免 之 後 的 痛 苦, 故 應 透 過 一 些 方 式 設 計 增 加 其 遭 受 逮 捕 之 風 險, 將 可 有 效 遏 止 一 些 犯 罪 產 生 策 略 : 擴 充 監 控 ;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 減 少 匿 名 ; 職 員 互 助 ; 強 化 正 式 監 控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 意 義 : 犯 罪 之 發 生 除 了 有 動 機 之 犯 罪 人 在 場 外, 必 須 要 有 合 適 之 標 的 物 來 引 誘 犯 罪 人 下 手, 故 應 避 免 犯 罪 之 誘 導 物 或 合 適 之 標 的 物 出 現 在 犯 罪 人 面 前 策 略 : 藏 匿 標 的 物 ; 移 除 標 的 物 ; 財 物 識 別 ; 搗 亂 市 場 ; 否 定 利 益 減 少 犯 罪 刺 激 : 意 義 : 有 些 犯 罪 事 件 之 發 生 與 衝 突, 與 情 緒 上 的 刺 激 和 挫 折 爭 執 有 密 切 相 關, 人 之 行 為 常 會 受 情 緒 波 動 之 影 響, 故 應 減 少 這 些 負 面 的 情 緒 狀 態 產 生, 將 可 有 效 降 低 犯 罪 策 略 : 減 緩 挫 折 與 壓 力 ; 避 免 爭 執 ; 減 少 情 緒 挑 逗 ; 減 少 同 儕 壓 力 ; 避 免 模 仿 移 除 犯 罪 藉 口 : 意 義 : 許 多 犯 罪 人 從 事 犯 罪 都 會 使 用 中 立 化 技 術 或 藉 口 來 試 圖 為 自 己 之 行 為 脫 罪 或 減 輕 自 己 犯 罪 後 之 罪 惡 感 或 羞 恥 感 故 應 避 免 使 犯 罪 人 有 機 會 使 用 中 立 化 技 術 來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增 加 其 道 德 良 知, 將 可 以 減 少 犯 罪 行 為 之 產 生 策 略 : 訂 定 規 範 ; 敬 告 守 則 ; 激 發 良 心 ; 協 助 遵 守 規 則 ; 管 制 藥 物 及 酒 精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對 CPTED 之 影 響 : 倡 議 對 某 些 獨 特 犯 罪 類 型, 以 一 種 較 有 系 統 常 設 性 方 法 對 犯 罪 環 境 加 以 管 理 設 計 或 操 作, 以 增 加 犯 罪 的 困 難 和 風 險, 減 少 酬 賞, 該 研 究 對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之 發 展 有 顯 著 之 影 響 共 6 頁 第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