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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 所 ) 教 授 蔡 田 木 壹 前 言 貳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目 次 摘 要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甚 巨, 相 關 單 位 全 力 肅 貪, 但 觀 察 近 年 來 因 貪 污 被 判 有 罪 的 人 數 不 減 反 增, 顯 見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為 探 究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之 原 因, 尋 求 解 決 對 策, 本 研 究 參 照 相 關 理 論 及 文 獻 擬 定 研 究 架 構, 其 中 前 置 變 項 包 括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中 介 變 項 包 括 機 會 壓 力 及 監 控 等 因 素, 依 變 項 為 公 務 員 職 務 行 為 本 研 究 採 取 量 化 研 究 取 向, 針 對 非 貪 污 犯 罪 之 公 務 人 員 185 名 及 在 監 執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135 名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發 現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及 監 控 等 因 素 對 公 務 員 貪 污 行 為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防 制 貪 污 行 為 的 發 生, 需 從 監 督 機 制 減 少 機 會 及 強 化 教 育 等 面 向 著 手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防 制 貪 污 行 為 應 : 建 全 監 督 機 制 並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素 行 資 料 庫, 增 加 公 務 員 生 活 型 態 的 考 評 紀 錄, 避 免 任 用 具 高 危 險 因 子 之 人 員 出 任 採 購 准 駁 及 裁 罰 等 貪 污 高 風 險 職 務, 定 期 進 行 政 風 宣 導 以 強 化 刑 罰 的 一 般 預 防 效 果, 落 實 輪 調 強 制 代 理 人 制 度, 強 化 主 管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的 監 控 能 力 關 鍵 詞 : 貪 污 犯 罪 廉 能 政 府 公 務 員 犯 罪 111

2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緣 起 公 務 人 員 若 從 事 貪 污 瀆 職 等 不 法 行 為, 不 僅 侵 蝕 國 本, 更 使 得 一 般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與 信 賴 產 生 動 搖, 至 2012 年 12 月 止, 我 國 列 管 貪 瀆 案 件 計 1,478 件 (4,125 人 ); 同 期 間 貪 瀆 列 管 案 件 經 法 院 裁 判 確 定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執 行 有 罪 人 數 為 967 人, 定 罪 率 76.2%; 同 期 間 起 訴 案 件 不 法 利 益 金 額 約 為 新 臺 幣 26.8 億 元 2012 年 列 管 貪 瀆 案 件 計 441 件 (1,119 人 ), 分 別 較 2011 年 增 加 17.6% 及 5.3%; 同 期 間 貪 瀆 列 管 案 件 經 法 院 裁 判 確 定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執 行 有 罪 人 數 為 477 人, 定 罪 率 74.1%; 同 期 間 起 訴 案 件 不 法 利 益 金 額 約 為 新 臺 幣 5.3 億 元 1 項 目 表 1-1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結 起 訴 及 裁 判 確 定 狀 況 統 計 表 執 行 判 圖 利 罪 起 訴 案 圖 利 罪 起 訴 起 訴 決 確 定 起 訴 經 件 不 法 起 訴 人 定 罪 率 件 數 人 數 有 罪 人 判 決 有 利 益 金 數 數 罪 人 數 額 件 人 人 人 人 % 新 台 幣 2009 年 7 月 ,659 至 12 月 2010 年 394 1, , 年 375 1, , 年 441 1, ,086 合 計 1,478 4, ,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自 2009 年 7 月 起 實 施 2.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政 風 小 組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2014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自 2004 年 至 2013 年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提 起 公 訴 共 計 4,610 件, 起 訴 人 數 13,978 人, 查 獲 貪 1 法 務 部 - 法 務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112

3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瀆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162 億 1,651 萬 7,004 元, 在 被 起 訴 公 務 員 中, 簡 任 層 級 人 員 有 894 人 ( 占 6.39%) 民 意 代 表 512 人 ( 占 3.66%) 薦 任 層 級 人 員 2,454 人 ( 占 17.56%) 基 層 委 任 人 員 3,441 人 ( 占 24.62%) 普 通 民 眾 6,677 人 ( 占 47.77%), 如 表 1-2 所 示, 公 務 人 員 占 全 體 起 訴 人 數 的 52.23%, 顯 見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表 至 2013 年 遭 起 訴 貪 瀆 人 員 職 級 類 別 表 職 級 類 別 起 訴 人 數 比 例 簡 任 職 級 894 人 6.39% 民 意 代 表 512 人 3.66% 薦 任 職 級 2,454 人 17.56% 委 任 職 級 3,441 人 24.62% 一 般 民 眾 6,677 人 47.77% 總 計 13,978 人 100%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面 對 廉 能 政 府 的 需 求,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清 廉 創 造 國 家 競 爭 力, 成 為 政 府 當 前 施 政 的 重 點 ; 近 年 來, 我 國 積 極 從 法 制 層 面 著 手, 以 立 法 及 修 法 併 行 方 式, 期 能 建 構 廉 能 政 府 然 而, 由 於 貪 污 犯 罪 具 有 高 度 的 隱 密 性, 往 往 不 易 被 察 覺, 縱 使 事 後 被 揭 發, 亦 可 能 因 相 關 事 證 物 證 早 已 被 刻 意 藏 匿, 常 使 得 檢 調 單 位 難 以 查 緝 因 此, 分 析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之 原 因 以 提 早 因 應, 乃 成 為 防 制 政 府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之 重 要 課 題 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期 望 藉 由 對 相 關 理 論 文 獻 的 整 理, 以 及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的 分 析, 除 能 對 貪 污 犯 罪 的 現 象 更 加 了 解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探 究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的 原 因, 進 而 建 議 可 行 的 防 制 措 施, 具 體 而 言, 本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 1. 探 討 貪 污 行 為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基 礎 2.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比 較 貪 污 及 非 貪 污 公 務 人 員 在 各 因 素 之 差 異 情 形 3. 承 上 資 料, 分 析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之 影 響 因 素 4.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防 制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之 具 體 因 應 對 策 113

4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貳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有 關 貪 污 行 為 理 論 及 相 關 研 究 之 探 討, 本 研 究 分 成 相 關 理 論 及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等 二 部 份,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相 關 理 論 1. 社 會 結 構 與 亂 迷 理 論 Merton 提 出 社 會 結 構 與 亂 迷 (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的 觀 念, Merton 認 為, 每 一 個 社 會 均 有 其 成 功 目 標, 但 達 到 這 些 目 標 的 合 法 手 段 分 配 卻 不 同, 條 件 較 差 者 則 容 易 以 非 法 的 手 段 取 得 文 化 目 標 ( 例 如 賺 大 錢 開 名 車 住 豪 宅 ), 因 而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2 根 據 文 化 目 標 及 手 段 間 的 不 同 組 成, 會 產 生 五 種 不 同 的 社 會 適 應 型 態, 大 多 數 的 人 係 屬 於 順 從 類 型, 這 些 人 能 接 受 文 化 目 標, 亦 能 以 合 法 手 段 達 成 ; 至 於 革 新 型, 則 多 屬 為 達 目 的 不 擇 手 段 者, 這 些 人 通 常 缺 乏 合 法 達 到 目 標 的 途 徑, 但 又 無 法 放 棄 追 求 成 功 的 目 標, 只 好 訴 諸 非 法 手 段 來 獲 取 成 功 ; 儀 式 型 者 則 會 降 低 成 功 目 標 的 標 準, 甚 至 予 以 放 棄, 但 因 仍 固 守 文 化 手 段, 故 會 行 禮 如 儀 般 地 從 事 社 會 認 可 的 行 為 ; 退 縮 者 會 同 時 否 定 文 化 目 標 與 文 化 手 段, 退 縮 至 社 會 的 角 落, 例 如 遊 民 藥 物 濫 用 者 等 ; 反 叛 型 則 會 企 圖 推 翻 原 有 的 文 化 目 標 及 手 段, 代 之 以 新 的 文 化 目 標 及 手 段, 這 些 人 企 圖 推 翻 社 會 價 值, 而 以 新 的 價 值 取 代 3 就 貪 污 犯 罪 而 言, 公 務 人 員 雖 然 收 入 較 為 穩 定, 工 作 亦 受 到 較 優 的 保 障, 薪 資 所 得 足 以 供 應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但 少 數 公 務 人 員 可 能 因 沈 溺 於 享 樂 賭 博 或 積 欠 債 務 而 產 生 金 錢 需 求, 該 等 公 務 人 員 若 有 其 他 合 法 所 得 來 源, 例 如 合 法 投 資 或 家 產 等, 自 然 可 降 低 成 功 目 標 與 合 法 手 段 之 間 的 緊 張 及 壓 力, 還 不 致 於 以 貪 污 方 式 獲 致 錢 財 ; 但 如 果 該 等 公 務 人 員 的 金 錢 需 求 無 法 以 上 述 合 法 管 道 滿 足 時, 便 容 易 鋌 而 走 險,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從 事 不 法 貪 污 以 獲 取 不 法 利 益, 產 生 各 種 不 同 型 態 之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2.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美 國 犯 罪 學 者 Agnew 於 1992 年 提 出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General Strain 2 Merton, R. (1986).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Free Press 3 許 春 金, 犯 罪 學,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2013 年 114

5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Theory), 對 於 犯 罪 過 於 強 調 階 級 之 缺 點 加 以 修 正,Agnew 將 犯 罪 解 釋 的 重 心, 從 鉅 觀 層 面 轉 向 微 觀 層 面, 將 犯 罪 的 原 因 從 階 級 觀 點 移 轉 至 個 人 觀 點 4 Merton 的 緊 張 理 論 主 要 在 說 明 因 社 會 階 級 的 不 同, 如 何 影 響 犯 罪 ; 但 Agnew 的 理 論 則 在 解 釋 何 以 經 歷 壓 力 及 緊 張 的 個 人, 容 易 導 致 犯 罪 也 就 是 說, 不 僅 社 會 上 低 階 層 者 因 文 化 目 標 與 文 化 手 段 之 落 差 容 易 從 事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即 使 是 社 會 中 上 階 層 者, 在 經 歷 到 壓 力 及 緊 張 時, 亦 會 從 事 犯 罪 蓋 一 個 人 若 經 歷 負 面 或 破 壞 性 之 人 際 關 係, 進 而 產 生 憤 怒 挫 折 沮 喪 的 負 面 情 緒, 便 形 成 理 論 上 的 壓 力 或 緊 張 關 係, 該 壓 力 或 緊 張 關 係,Agnew 稱 之 為 負 面 影 響 狀 態 (negative affective status), 其 來 源 可 有 以 下 四 種 情 形 : ( 轉 引 自 許 春 金,2013)1. 因 個 人 未 能 達 到 正 面 評 價 的 目 標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2. 因 自 我 期 望 與 個 人 成 就 之 落 差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3. 因 個 人 正 面 評 價 刺 激 之 移 除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4. 因 個 人 負 面 評 價 刺 激 之 出 現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上 述 種 種 的 負 面 影 響 狀 態, 除 了 可 解 釋 青 少 年 的 犯 罪 原 因 外,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亦 足 以 詮 釋 貪 污 犯 罪 之 現 象 及 成 因 例 如 : 公 務 人 員 與 同 儕 相 較, 深 覺 自 己 財 富 或 能 力 均 不 如 他 人 時, 即 會 產 生 緊 張, 這 種 緊 張 係 前 述 Agnew 所 列 第 二 種 負 面 影 響 狀 態, 即 因 自 我 期 望 與 個 人 成 就 之 落 差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如 果 該 公 務 員 無 法 調 適 此 類 落 差 ( 壓 力 ), 則 當 遇 有 職 務 上 貪 瀆 之 機 會 時, 即 可 能 會 侵 占 公 款 或 收 受 賄 賂, 利 用 非 法 的 手 法 來 增 加 自 己 的 財 富, 以 減 少 自 己 與 同 儕 之 間 財 富 的 落 差 又 如, 因 親 人 因 意 外 事 件 或 罹 患 重 病, 個 人 需 負 擔 龐 大 醫 療 費 用 時, 此 時 即 產 生 Agnew 所 稱 第 四 種 負 面 影 響 狀 態 : 負 面 評 價 刺 激 之 出 現 而 產 生 的 壓 力 若 係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之 青 少 年, 則 可 能 藉 由 偷 竊 或 搶 奪 等 非 法 方 式 攫 取 金 錢, 以 紓 減 經 濟 上 之 壓 力 ; 但 就 從 事 公 職 者 而 言, 即 可 能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收 受 不 法 賄 賂 或 侵 占 公 款, 形 成 貪 瀆 之 犯 罪 3. 中 立 化 技 術 Matza 及 Sykes 認 為, 一 般 犯 罪 者 雖 然 在 行 為 違 反 傳 統 規 範, 但 仍 保 有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尊 敬 誠 實 及 守 法 的 人, 但 當 他 們 學 習 到 一 些 技 巧 使 他 們 能 中 立 化 (Neutralization) 這 些 價 值 觀, 藉 以 衝 破 傳 統 價 值 觀 的 束 縛, 好 讓 他 們 的 行 為 能 漂 浮 (drift) 於 合 法 與 不 合 法 之 間 這 些 中 立 化 技 巧 包 括 :1. 責 任 的 否 定 : 導 因 無 法 控 制 的 力 量 與 事 件 2. 損 害 的 否 定 : 否 定 行 為 的 錯 誤 性 及 4 Agnew, R. (1992).Foundations for a general strain theory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 Criminology, 30:

6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損 害 的 發 生 3. 被 害 者 的 否 定 : 是 犯 罪 被 害 者 自 己 導 致 犯 罪 的 發 生, 以 及 否 定 有 被 害 者 的 存 在 4. 責 備 責 備 者 : 將 指 責 的 矛 頭 指 向 別 人 5. 訴 諸 於 較 高 權 威 : 他 乃 是 效 忠 於 團 體 或 忠 心 於 朋 友 5 前 述 中 立 化 的 技 術, 除 存 在 於 一 般 犯 罪 現 象 外, 也 適 用 在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例 如 在 賄 賂 的 案 件 中, 行 賄 者 可 以 宣 稱 並 沒 有 被 害 者 的 存 在 ( 損 害 的 否 定 ); 在 充 斥 貪 腐 文 化 的 組 織 中, 大 家 都 在 貪 污, 即 成 為 合 理 其 貪 污 行 為 的 藉 口 孟 維 德 (2008) 研 究 指 出, 公 務 員 亦 會 使 用 合 理 化 技 巧 ( 理 由 或 藉 口 ) 為 自 己 所 犯 的 貪 瀆 案 辯 解, 他 們 不 僅 為 自 己 違 法 的 動 機 找 尋 合 理 化 之 藉 口, 並 且 尋 求 個 人 為 什 麼 從 事 犯 罪 的 適 切 理 由 6 4. 新 機 會 理 論 Felson 和 Clarke 在 1998 年 提 出 新 機 會 理 論 (New Opportunity Theory), 該 理 論 是 由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及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等 三 個 理 論 所 構 成, 因 為 上 述 三 個 理 論 均 有 機 會 的 概 念, 強 調 吸 引 人 的 機 會 容 易 引 誘 一 般 人 從 事 犯 罪, 或 以 機 會 的 變 化 來 解 釋 犯 罪 行 為 及 數 量 的 變 化 7 新 機 會 理 論 指 出 犯 罪 機 會 與 個 人 因 素 具 有 同 等 重 要 地 位 的 論 述, 所 謂 機 會 包 括 以 下 三 種 變 化 : 合 適 標 的 物 的 變 化 方 法 或 工 具 的 變 化 情 境 的 變 化 等 8 Felson 及 Clarke 所 提 出 之 新 機 會 理 論, 並 非 為 解 釋 特 定 社 經 地 位 階 層 人 士 之 犯 罪 現 象, 而 係 結 合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等 三 理 論, 以 犯 罪 機 會 解 釋 犯 罪 發 生 的 原 因 或 可 能 因 此, 不 僅 適 用 於 一 般 犯 罪 行 為, 對 於 貪 污 犯 罪 發 生 的 解 釋, 該 理 論 也 提 出 一 套 理 論 之 基 礎, 認 為 機 會 因 素 在 貪 污 犯 罪 中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例 如 : 從 事 採 購 之 公 務 人 員, 因 有 較 多 的 機 會 可 以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綁 標 洩 漏 低 價, 故 容 易 觸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中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賄 賂 罪 或 圖 利 罪, 因 此, 嚴 密 的 防 弊 措 施 及 監 控 機 制, 目 的 即 在 減 少 貪 污 的 機 會, 防 制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行 為 的 發 生 5 6 許 春 金, 同 註 3 孟 維 德, 衛 生 貪 瀆 違 法 態 樣 研 析 政 風 年 報, 頁 111~119, 法 務 部 出 版,2008 年 7 Felson, Marcus and Ronald V. Clarke (1998). Opportunity Makes the Thief. Home Office. 8 Clarke, R. V.(Ed.) (1997).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lbany, NY:Harrow and Heston. 116

7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二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對 於 貪 污 犯 罪 的 防 制, 首 先 需 瞭 解 貪 污 犯 罪 現 象 面 的 特 性, 其 次 再 探 討 其 成 因, 最 後 再 提 出 防 制 策 略, 茲 就 現 象 面 原 因 面 及 策 略 面 之 相 關 文 獻 分 述 如 下 : 胡 佳 吟 (2003) 以 結 構 因 素 控 制 因 素 機 會 因 素 為 自 變 項, 探 討 影 響 公 務 員 貪 污 的 因 素 該 研 究 係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進 行, 問 卷 設 計 題 目 由 個 人 背 景 及 基 本 資 料 職 務 狀 況 法 律 觀 感 受 訪 者 自 我 控 制 因 素 測 量 犯 罪 樣 本 資 料 調 查 等 五 大 類 型 題 目 所 構 成 該 研 究 以 複 選 題 方 式 調 查 受 訪 者 ( 犯 罪 組 ) 自 陳 觸 犯 瀆 職 貪 污 的 原 因, 在 145 份 有 效 回 答 該 問 題 的 問 卷 中, 比 例 最 高 的 前 三 者 分 別 是 : 有 59 位 ( 佔 40.7%) 認 為 自 己 疏 忽 或 大 意 39 位 ( 佔 26.9%) 回 答 過 於 相 信 朋 友 或 被 同 僚 所 陷 害 27 位 ( 佔 18.6%) 因 自 己 貪 念 或 受 物 質 金 錢 所 誘 惑 最 後 再 以 迴 歸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發 現 結 構 因 素 中 的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控 制 因 素 中 的 個 人 恥 感 程 度 受 法 律 威 嚇 程 度 變 項, 以 及 機 會 因 素 中 的 職 務 類 型 變 項, 對 於 貪 污 行 為 的 發 生 有 顯 著 影 響 9 蔡 穎 玲 (2007) 以 2004 至 2006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級 機 關 主 動 發 掘 貪 污 犯 罪 起 訴 案 件 計 22 案 為 分 析 樣 本, 再 與 相 關 討 論 貪 污 因 子 之 文 獻 進 行 比 較 同 時 再 輔 以 質 化 研 究, 對 臺 北 監 獄 內 因 貪 污 罪 判 決 入 監 服 刑 之 5 名 受 刑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將 影 響 貪 污 犯 罪 的 主 要 因 子 分 為 兩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危 險 因 子 : 包 括 財 務 管 理 失 衡 生 活 或 工 作 壓 力 偏 差 行 為 或 犯 罪 前 科 人 際 關 係 複 雜 度 社 會 互 動 性 民 意 代 表 ( 特 權 ) 關 係 機 關 內 成 員 關 係 法 律 信 念 與 服 刑 感 受 具 專 業 能 力 者 第 二 類 則 為 促 發 因 子 : 環 境 因 素 ( 與 三 教 九 流 接 觸 而 得 到 資 訊 的 權 力 ) 採 購 ( 因 辦 理 財 務 勞 務 工 程 業 務, 與 廠 商 往 來 接 觸 密 切 ) 審 議 會 議 (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之 會 議 制 會 議, 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 行 政 處 分 權 或 司 法 警 察 權 ( 第 一 線 需 與 民 眾 或 廠 商 接 觸 或 有 審 查 或 准 駁 之 申 辯 案 件 ) 核 定 權 或 發 放 補 助 款 獎 金 等 主 持 或 核 定 案 件 者 代 理 業 務 ( 如 執 政 士 監 理 業 ) 職 務 上 機 會 需 申 辦 費 用 ( 如 差 旅 費 加 油 費 等 ) 10 9 胡 佳 吟,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10 蔡 穎 玲,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歷 程 探 討, 臺 北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117

8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王 永 福 (2008) 以 97 年 6 月 因 刑 法 瀆 職 罪 圖 利 罪 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罪 名 判 決 確 定, 因 而 發 監 服 刑 者 作 為 樣 本, 計 有 194 人, 施 予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1. 貪 瀆 犯 行 者 從 事 貪 瀆 行 為 的 主 要 手 法 為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賄 賂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竊 取 或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 其 中 在 易 茲 弊 端 業 務 類 型 從 事 貪 污 犯 罪 的 手 法, 係 以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賄 賂 為 最 多, 而 在 非 屬 易 茲 弊 端 業 務 類 型 其 他 兩 類 之 公 務 員 從 事 貪 污 犯 罪 的 手 法, 則 又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竊 取 或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為 最 多 2. 貪 污 犯 罪 者 有 五 成 表 示 歸 責 於 體 制, 其 中 歸 責 於 不 熟 悉 法 令 規 定 習 以 為 常 利 用 職 務 上 的 機 會 犯 罪 有 關 行 政 法 制 方 面, 亦 佔 近 三 成 比 例 3. 結 構 因 素 中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前 科 記 錄 等 變 項, 對 於 貪 污 犯 罪 職 務 類 型 具 有 顯 著 性 的 影 響 4. 違 法 行 為 控 制 程 度 與 法 律 威 嚇 程 度 對 易 茲 弊 端 業 務 類 型 貪 污 犯 罪 人 未 具 實 質 效 益, 應 該 加 強 公 務 員 個 人 恥 感 程 度 與 社 會 道 德 意 識 5. 對 於 生 活 違 常 的 公 務 員, 主 管 應 注 意 其 經 辦 業 務 有 無 疏 漏 或 藉 機 進 行 貪 瀆 不 法 行 為 之 可 能 性, 加 強 業 務 行 政 稽 核 與 控 管 措 施 11 楊 明 輝 (2006) 根 據 2003 年 至 2006 年 間 地 檢 署 起 訴 書 警 察 機 關 違 法 案 件 報 告 書 為 資 料, 收 集 234 件 警 察 職 務 犯 罪 案 例 為 分 析 對 象, 以 Excel 彙 整 分 析, 輔 以 立 意 抽 樣 方 式, 挑 選 在 警 察 機 關 之 職 務 為 從 事 犯 罪 預 防 機 制 的 人 員, 主 管 三 人 督 察 二 人 政 風 人 員 二 人, 對 其 進 行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1. 警 察 職 務 犯 罪 以 貪 污 犯 罪 為 主 ;2. 男 性 基 層 員 警 為 職 務 犯 罪 之 主 要 行 為 人 ; 3. 行 政 警 察 查 緝 刑 事 案 件 成 為 員 警 職 務 犯 罪 之 主 要 類 型 ;4. 服 務 於 勤 務 複 雜 地 區 之 員 警, 職 務 犯 罪 之 情 形 較 嚴 重 ;5. 長 官 部 屬 及 同 事 間 之 包 庇, 是 造 成 員 警 職 務 犯 罪 之 重 要 因 素 ;6.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職 務 犯 罪 之 預 防 機 制 未 能 發 揮 ; 7. 警 察 倫 理 教 育 功 能 不 彰,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職 務 犯 罪 之 法 令 並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員 警 職 務 犯 罪 之 發 生 12 孫 德 華 (2001) 以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所 公 布 的 貪 污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進 行 量 化 的 跨 國 實 證 分 析, 從 政 經 社 會 結 構 觀 察 貪 污 行 為 的 發 生, 該 研 究 將 貪 污 的 成 因 分 為 三 個 模 型 進 行 探 討, 第 一 模 型 是 討 論 貪 污 與 一 國 經 濟 結 構 的 相 關 性, 第 二 模 型 是 11 王 永 福, 不 同 類 型 公 務 員 貪 瀆 犯 罪 之 特 徵 及 影 響 因 素 之 調 查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碩 士 論 文,2008 年 12 楊 明 輝, 警 察 職 務 犯 罪 預 防 機 制 之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碩 士 論 文,2006 年 118

9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從 文 化 制 度 來 解 析 貪 污 的 成 因, 第 三 模 型 則 是 將 上 述 兩 個 模 型 整 合 初 步 結 果 發 現 :1. 從 經 濟 結 構 面 來 看, 貪 污 與 一 個 國 家 的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社 會 貧 富 差 距 國 防 支 出 都 市 化 程 度 密 不 可 分 ;2. 從 文 化 制 度 面 來 看, 教 育 程 度 離 婚 率 及 各 發 展 國 家 集 中 的 位 置 環 境, 與 各 國 貪 污 情 況 的 相 關 性 顯 著 孟 維 德 蔡 田 木 等 (2009)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量 化 問 卷 調 查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及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等 方 式, 探 討 貪 瀆 犯 罪 之 特 性 誘 因 歷 程 及 相 關 單 位 的 防 制 措 施, 研 究 發 現 在 2004 年 ~2008 年 近 600 件 一 審 判 決 有 罪 案 件 中,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員 佔 了 345 件, 中 央 政 府 公 務 員 約 佔 160 件, 其 餘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則 佔 52 件 在 政 風 人 力 方 面, 目 前 臺 北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暨 鄉 鎮 市 公 所 其 政 風 人 員 目 前 僅 有 90 人, 實 難 防 微 杜 漸 在 判 決 書 分 析 方 面, 該 研 究 依 公 務 員 之 工 作 性 質, 區 分 為 採 購 型 准 駁 型 裁 罰 型 及 其 他 型 等 4 種 不 同 類 型 人 員, 分 別 臚 列 該 等 類 型 人 員 之 預 警 表 徵 在 質 化 分 析 發 現, 職 務 上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對 於 貪 瀆 事 件 的 發 生 具 有 影 響 在 量 化 分 析 方 面, 該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屬 性 樣 本 在 預 警 指 標 得 分 有 顯 著 差 異 對 數 迴 歸 分 析 後 發 現, 不 同 屬 性 公 務 員 ( 不 同 性 別 任 職 管 道 及 擔 任 之 職 務 類 型 ), 影 響 其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之 因 素 並 不 相 同, 綜 合 比 較 不 同 特 性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影 響 因 素, 在 各 因 素 中 人 情 壓 力 係 最 具 影 響 力 變 項, 其 次 為 偏 差 友 伴 服 務 品 位 友 人 互 動 因 素, 第 三 為 接 受 餽 贈 消 費 習 慣 積 欠 債 務 等 因 素, 其 他 如 素 行 嗜 好 亦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存 在 13 胡 奇 玉 (2011) 針 對 公 務 員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之 犯 罪 類 型 進 行 研 究, 在 判 決 書 分 析 上, 其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1. 乃 集 中 於 都 會 地 區 ;2. 乃 以 地 方 機 關 發 生 數 量 較 多 ;3. 犯 罪 金 額 多 為 三 十 萬 以 下, 並 以 一 萬 元 以 上 ~ 未 滿 十 萬 元 者 為 最 多 ;4. 犯 罪 期 間 以 未 滿 一 年 者 為 最 多, 而 刑 期 部 份, 則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人 數, 其 刑 期 乃 未 滿 7 年 有 期 徒 刑, 即 少 於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的 規 定 的 法 定 刑 ; 5. 犯 罪 行 為 方 式 多 為 單 獨 犯 案, 公 務 員 集 體 貪 污 之 情 形 較 不 多 見 ;6. 職 務 類 型 方 面 以 從 事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為 最 多 ;7. 犯 罪 原 因 部 份 乃 以 公 務 員 個 人 服 務 品 位 違 常 職 務 上 監 控 因 素 不 足 以 及 會 計 督 考 監 控 不 足 三 項, 為 影 響 之 主 要 因 素 另 外, 在 質 化 研 究 中 發 現, 貪 污 犯 罪 類 型 之 公 務 員, 因 其 個 人 本 身 對 於 利 益 及 權 力 地 位 的 追 求, 造 成 其 公 務 員 服 務 品 位 或 操 守 有 違 常 情 節 出 現, 並 且 為 13 孟 維 德 蔡 田 木, 以 地 方 政 府 為 型 模, 建 置 廉 政 風 險 預 警 機 制 及 具 體 防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台 北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2009 年 119

10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追 求 個 人 地 位 提 升, 則 有 資 金 進 出 異 常 龐 大 以 及 常 與 地 方 人 士 的 應 酬 飲 宴 的 情 形, 造 成 其 財 務 收 支 上 呈 現 不 平 均 的 狀 態, 另 外, 其 職 務 上 的 准 駁 地 位 以 及 業 務 的 獨 立 性, 使 其 職 務 環 境 一 旦 出 現 監 控 不 足 的 情 形 時, 對 於 業 務 上 經 手 的 金 錢 則 有 上 下 其 手 的 機 會, 並 且 因 其 主 觀 上 認 為 犯 罪 風 險 低 不 易 被 發 現, 則 決 意 下 手 實 施 貪 污 犯 罪 犯 罪 14 張 志 堅 (2014) 透 過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就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第 一 審 判 決 結 果 及 本 文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及 犯 罪 理 論 是 否 相 對 應, 以 最 近 3 年 內 相 關 公 務 員 採 購 犯 罪 案 件 94 件 520 人 ( 內 含 公 務 員 166 人 公 司 廠 商 及 一 般 民 眾 354 人 )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1. 公 務 員 採 購 犯 罪 以 貪 污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科 處 2. 檢 察 機 關 有 濫 行 起 訴 之 情 形 3. 科 有 期 徒 刑 以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最 多 最 重 4. 犯 罪 所 得 介 於 10 萬 元 至 1 千 萬 元 之 間 最 多 5. 刑 期 不 與 所 得 數 額 高 低 成 比 例 6. 受 緩 刑 宣 告 以 犯 後 坦 承 犯 行, 深 具 悔 意 為 主 7. 行 為 人 之 服 務 單 位 以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最 多 8. 行 為 人 服 務 區 域 以 農 業 縣 市 最 多 9. 行 為 人 服 務 縣 市 以 桃 園 縣 最 多 10. 法 院 判 決 有 城 鄉 之 差 異 性 11. 犯 罪 期 間 不 一 12. 犯 罪 行 為 方 式 除 少 數 單 獨 犯 案 外, 大 部 分 均 有 其 共 犯 結 構 13. 犯 罪 手 法 以 收 受 賄 賂 圖 利 廠 商 藉 勢 收 取 回 扣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長 官 不 舉 發 為 主 14. 犯 罪 原 因 以 公 務 員 個 人 任 職 區 域 不 同 關 係 其 個 人 作 為 15 上 述 相 關 文 獻 對 於 貪 污 現 象 的 解 釋, 大 都 是 從 社 會 結 構 控 制 理 論 緊 張 理 論 的 角 度 進 行 思 考, 其 中 尤 以 社 會 結 構 與 亂 迷 理 論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中 立 化 技 術 及 新 機 會 理 論 等 為 代 表, 這 些 觀 點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解 釋 了 貪 污 犯 罪 之 成 因, 而 這 些 相 關 之 實 證 研 究, 也 都 嘗 試 設 法 探 索 貪 污 犯 罪 的 手 法 發 生 之 重 要 原 因 等, 但 上 述 文 獻 卻 未 針 對 貪 污 犯 罪 提 出 合 適 的 解 釋 模 式 及 防 制 措 施,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即 在 探 討 貪 污 犯 罪 的 原 因 及 防 制 對 策, 希 望 防 範 貪 污 犯 罪 於 未 然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14 胡 奇 玉, 公 務 員 職 務 犯 罪 特 性 及 歷 程 之 研 究 -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11 年 15 張 志 堅, 公 務 員 採 購 犯 罪 原 因 類 型 及 其 防 制 對 策 之 研 究, 銘 傳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論 文, 2014 年 120

11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為 探 討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的 原 因, 本 研 究 採 取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茲 就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一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針 對 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並 參 照 相 關 理 論 及 文 獻, 擬 定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經 由 此 架 構 發 展 出 相 關 概 念 及 問 卷 調 查 表, 在 問 卷 的 結 構 下, 透 過 受 訪 者 自 陳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本 研 究 之 前 置 變 項 為 個 人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中 介 變 項 為 機 會 壓 力 及 監 控 等 因 素, 依 變 項 為 公 務 員 職 務 行 為 本 研 究 假 設 個 人 因 素 與 職 務 因 素 對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有 直 接 影 響 ; 對 職 務 行 為 則 有 直 接 及 間 接 影 響 存 在 ;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對 職 務 行 為 有 直 接 影 響 存 在 換 言 之, 影 響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行 為 計 有 個 人 職 務 機 會 壓 力 及 監 控 等 四 大 因 素 人 口 屬 性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職 務 特 性 職 務 類 型 職 務 經 驗 任 職 管 道 個 人 特 質 家 庭 附 著 衝 動 性 格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偏 差 素 行 偏 差 金 錢 觀 機 會 壓 力 廠 商 誘 惑 財 務 壓 力 監 控 機 制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採 購 制 度 認 知 制 度 監 控 認 知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職 務 行 為 1. 貪 污 行 為 2. 非 貪 污 行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假 設 如 下 : 1.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與 職 務 因 素 對 中 介 變 項 ( 個 人 特 質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 有 顯 著 影 響 存 在 2.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個 人 特 質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對 依 變 項 ( 職 務 行 為 ) 有 顯 著 影 響 存 在 121

12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個 人 因 素 與 職 務 因 素 會 透 過 中 介 變 項 對 依 變 項 ( 職 務 行 為 ) 有 顯 著 影 響 存 在 二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為 瞭 解 貪 污 犯 罪 之 犯 罪 之 原 因 並 提 出 防 制 對 策, 本 研 究 在 取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對 非 貪 污 犯 罪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貪 污 犯 罪 者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瞭 解 貪 污 犯 罪 及 非 貪 污 犯 罪 之 公 務 人 員 之 差 異, 找 出 關 鍵 因 素, 提 出 貪 污 犯 罪 的 預 防 對 策,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三 研 究 對 象 與 樣 本 描 述 為 探 討 被 貪 污 犯 罪 之 關 鍵 因 素,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調 查 非 貪 污 犯 罪 之 公 務 人 員 ( 一 般 組 )185 名 及 在 監 執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 貪 污 組 )135 名, 計 樣 本 共 320 名 有 關 個 人 特 性 變 項, 在 性 別 上, 有 效 男 性 樣 本 為 247 人 ( 佔 78.4%), 女 性 樣 本 為 68 人 ( 佔 21.6%)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未 婚 為 42 人 ( 佔 13.2%); 已 婚 者 為 238 人 ( 佔 74.6%); 離 喪 偶 者 為 39 人 ( 佔 12.2%) 在 年 齡 方 面, 以 歲 109 人 最 多 ( 佔 34.1%); 其 他 依 次 為 歲 89 人 ( 佔 27.8%); 歲 86 人 ( 佔 26.9%);61 歲 以 上 26 人 ( 佔 8.1%) 歲 10 人 ( 佔 3.1%) 在 個 人 教 育 程 度 上, 高 中 職 畢 / 肄 業 者 為 59 人 ( 佔 18.6%); 專 科 畢 / 肄 業 者 為 92 人 ( 佔 28.9%); 大 學 畢 / 肄 業 為 99 人 ( 佔 31.1%); 研 究 所 畢 / 肄 業 者 為 68 人 ( 佔 21.4%) 在 子 女 數 方 面, 有 2 位 子 女 者 最 多 133 人 ( 佔 41.6%); 其 他 依 次 為 有 0 位 子 女 者 69 人 ( 佔 21.6%); 有 3 位 子 女 者 54 人 ( 佔 16.9%); 有 1 位 子 女 者 46 人 ( 佔 14.4%) 有 4 位 以 上 子 女 者 18 人 ( 佔 5.6%) 在 服 務 年 資 方 面, 服 務 21 年 以 上 者 最 多 111 人 ( 佔 34.7%); 其 他 依 次 為 服 務 6-10 年 者 65 人 ( 佔 20.3%); 服 務 年 及 年 者 49 人 ( 佔 15.3%); 服 務 5 年 以 下 者 46 人 ( 佔 14.4%) 在 職 務 類 型 方 面, 採 購 型 為 42 人 ( 佔 13.1%); 准 駁 型 為 108 人 ( 佔 33.8%); 裁 罰 型 為 89 人 ( 佔 27.8 %); 其 他 型 為 81 人 ( 佔 25.3%) 122

13 123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表 3-1 樣 本 特 性 之 分 佈 變 項 百 分 百 分 人 口 人 口 人 數 比 變 項 人 數 比 特 性 特 性 (%) (%) 組 別 一 般 組 子 女 數 0 人 貪 污 組 人 性 別 男 性 人 女 性 人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人 以 上 已 婚 服 務 年 資 5 年 以 下 離 喪 偶 年 年 齡 歲 年 歲 年 年 以 歲 上 歲 職 務 類 型 採 購 型 歲 以 上 准 駁 型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職 裁 罰 型 專 科 其 他 型 大 學 研 究 所 四 研 究 概 念 與 測 量 本 文 主 要 概 念 有 三 大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為 個 人 因 素, 包 括 家 庭 附 著 衝 動 性 格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偏 差 素 行 及 偏 差 金 錢 觀 ; 第 二 部 份 為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包 括 廠 商 誘 惑 財 務 壓 力 ; 第 三 部 分 為 監 控 因 素, 包 括 熟 悉 法 律 規 範 熟 悉 採 購 制 度 及 對 監 控 效 果 之 認 知 由 於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服 務 年 資 及 職 務 類 型 皆 為 事 實 問 項, 故 不 做 信 效 度 分 析 其 餘 概 念 則 以 因 素 分 析 及 Cronbach α 進 行 效 度 及 信 度 分 析, 茲 就 主 要 概 念 之 測 量 方 式 分

14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述 如 下 : ( 一 ) 家 庭 附 著 : 包 含 與 家 人 的 相 處 情 形 與 家 人 一 起 吃 飯 和 家 人 共 同 看 電 視 或 聊 天 家 人 關 心 您 等 四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家 庭 附 著 愈 高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 至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218,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721,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家 庭 附 著 概 念 之 特 性 ( 二 ) 衝 動 性 格 : 包 含 曾 經 一 意 孤 行 而 不 顧 別 人 的 勸 告 曾 經 迫 不 得 已 去 違 背 規 則 或 做 一 些 不 該 做 的 事 曾 經 因 一 時 高 興 而 未 能 對 自 己 所 做 的 事 多 加 思 考 曾 經 為 了 要 滿 足 自 己 的 慾 望 而 冒 然 行 事, 不 顧 行 為 的 不 良 後 果 等 四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衝 動 性 格 愈 高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 至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236,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544,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衝 動 性 格 之 特 性 ( 三 )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 包 含 與 人 有 發 生 不 正 常 感 情 交 往 的 關 係 曾 在 同 一 段 時 間 與 兩 個 以 上 的 異 / 同 性 有 性 關 係 曾 與 配 偶 或 女 ( 男 ) 友 外 的 其 他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等 三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愈 嚴 重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896 至.91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454,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885,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之 概 念 ( 四 ) 偏 差 素 行 : 包 含 下 班 後 去 處 不 明 無 法 聯 繫 會 有 簽 賭 或 參 與 賭 博 有 喝 酒 的 情 形 與 親 人 朋 友 有 共 同 在 外 經 營 事 業 曾 因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遭 政 風 或 主 管 要 求 出 具 報 告 曾 經 違 反 機 密 資 料 查 詢 規 定 與 同 事 朋 友 一 起 交 際 應 酬 打 牌 賭 博 到 有 女 侍 坐 檯 的 地 方 喝 酒 等 九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偏 差 124

15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素 行 愈 嚴 重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460 至.772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3.337,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773,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偏 差 素 行 之 概 念 ( 五 ) 偏 差 金 錢 觀 : 包 含 賺 錢 很 重 要, 只 要 能 賺 錢 工 作, 我 都 願 意 去 做 ; 只 要 再 賺 就 有, 花 錢 不 用 考 慮 太 多 ; 相 信 錢 是 萬 能 的 ; 花 錢 之 前, 不 會 仔 細 計 算 考 慮 等 四 項 的 題 目, 以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來 評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偏 差 金 錢 觀 愈 嚴 重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637 至.768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117,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700,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偏 差 金 錢 觀 之 概 念 ( 六 ) 廠 商 誘 惑 : 包 含 在 業 務 的 處 理 上, 有 任 何 人 曾 明 示 暗 示 要 給 你 好 處, 請 你 通 融 合 法 幫 忙 ; 有 任 何 人 曾 明 示 暗 示 要 給 你 好 處, 請 你 通 融 違 法 幫 忙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聚 餐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到 KTV 卡 拉 OK 等 類 似 場 所 唱 歌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到 不 當 場 所 聚 會 等 五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廠 商 誘 惑 愈 嚴 重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764 至.89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3.454,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787,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廠 商 誘 惑 之 概 念 ( 七 ) 財 務 壓 力 : 包 含 有 發 生 薪 資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開 銷 的 情 形 ; 有 負 債 的 時 候 ; 有 被 催 討 債 務 情 形 ; 會 覺 得 家 庭 財 務 需 求 是 個 壓 力 等 四 項 的 題 目, 程 度 上 分 為 從 未 很 少 偶 爾 經 常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財 務 壓 力 愈 嚴 重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659 至.84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432,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60.80%,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759,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財 務 壓 力 之 概 念 ( 八 )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 包 含 對 於 業 務 上 行 為, 知 道 法 律 的 規 範 ; 對 於 業 務 上 違 法 的 行 為, 知 道 刑 罰 ; 知 道 到 作 業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的 漏 125

16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洞 所 在 等 三 項 的 題 目, 以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來 評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愈 熟 悉 法 律 規 範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619 至.868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1.876,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696,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熟 悉 法 律 規 範 之 概 念 ( 九 ) 採 購 制 度 認 知 : 包 含 熟 悉 採 購 上 的 相 關 規 定 ; 覺 得 機 關 內 部 的 採 購 規 範 跟 不 上 時 代 ; 會 察 覺 到 採 購 作 業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的 漏 洞 所 在 等 三 項 的 題 目, 以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來 評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愈 熟 悉 採 購 制 度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962 至.973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809,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963,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熟 悉 採 購 制 度 之 概 念 ( 十 )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 包 含 覺 得 政 風 人 員 檢 察 官 調 查 局 會 計 人 員 督 察 考 核 人 員 法 律 或 作 業 規 範 的 存 在 對 公 務 員 違 法 具 遏 止 效 果 等 五 項 的 題 目, 以 非 常 無 效 無 效 有 效 及 非 常 有 效 等 四 點 評 價 尺 度 之 設 計 量 表 來 評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監 控 效 果 愈 好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692 至.842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968, 可 解 釋 之 變 異 量 為 %,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在.825, 顯 示 本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能 有 效 測 量 監 控 效 果 之 概 念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根 據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中 自 變 項 的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中 介 變 項 的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以 及 依 變 項 的 貪 污 行 為, 分 析 個 人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情 形 一 般 組 與 貪 污 組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之 差 異 情 形,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個 人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126

17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1.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為 暸 解 人 口 屬 性 變 項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因 此 以 卡 方 檢 定 進 行 關 聯 性 檢 定 ( 如 表 4-1),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有 關 性 別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以 男 女 性 二 類 不 同 性 別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性 別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17.560;df=1;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性 別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男 性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49.0%)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的 比 率 (20.6%) 有 關 婚 姻 狀 況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以 未 婚 已 婚 及 離 喪 偶 等 三 類 不 同 婚 姻 狀 況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婚 姻 狀 況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45.069; df=2;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婚 姻 狀 況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離 喪 偶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89.7%) 最 高, 其 次 為 已 婚 的 比 率 (38.2%) 及 未 婚 的 比 率 (21.4%) 有 關 年 齡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年 齡 層 分 為 四 類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年 齡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32.752;df=3;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年 齡 層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61 歲 以 上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88.5%) 高, 其 次 為 歲 的 比 率 (42.2%)51-60 歲 的 比 率 (41.9%)31-40 歲 歲 的 比 率 (33.7%) 有 關 教 育 程 度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教 育 程 度 分 為 四 類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教 育 程 度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72.921;df=3;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高 中 職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69.5%) 最 高, 其 次 為 專 科 的 比 率 (65.2%) 大 學 的 比 率 (25.3%) 研 究 所 的 比 率 (13.2%) 有 關 子 女 數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子 女 數 分 為 五 類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子 女 數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2= ;df=4;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子 女 數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子 女 數 4 人 以 上 的 比 率 (66.7%) 最 高, 其 次 為 3 人 的 比 率 (57.4%) 1 人 的 比 率 (47.8%) 研 究 所 2 人 的 比 率 (39.8%) 及 0 人 的 (24.6%), 顯 見 子 女 數 愈 多 者, 其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愈 高 127

18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表 4-1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變 項 與 樣 本 數 人 口 特 性 一 般 組 貪 污 組 χ 2 ;df;p 性 別 男 性 126(51.0%) 121(49.0%) χ 2 = (N=315) 女 性 54(79.4%) 14(20.6%) df=1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33(78.6%) 9(21.4%) (N=319) 已 婚 147(61.8%) 91(38.2%) 離 喪 偶 4(10.3%) 35(89.7%) 年 齡 歲 59(66.3%) 30(33.7%) 歲 63(57.8%) 46(42.2%) (N=320) 歲 50(58.1%) 36(41.9%) 61 歲 以 上 3(11.5%) 23(88.5%)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職 18(30.5%) 41(69.5%) `(N=318) 專 科 32(34.8%) 60(65.2%) 大 學 74(74.7%) 25(25.3%) 研 究 所 59(86.8%) 9(13.2%) p<.001 χ 2 = df=2 p<.001 χ 2 = df=3 p<.001 χ 2 = df=3 p<.001 子 女 數 0 人 52(75.4%) 17(24.6%) χ 2 = (N=320) 1 人 24(52.2%) 22(47.8%) df=4 2 人 80(60.2%) 53(39.8%) p< 人 23(42.6%) 31(57.4%) 4 人 以 上 6(33.3%) 12(66.7%) 2. 一 般 組 與 貪 污 組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之 差 異 分 析 為 暸 解 不 同 職 務 行 為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之 差 異 情 形, 本 研 究 以 t 檢 定 進 行 平 均 數 差 異 檢 定 ( 如 表 4-2),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在 家 庭 附 著 程 度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在 家 庭 附 著 變 項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575;p>.05), 此 結 果 顯 示, 犯 罪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二 組 樣 本 在 家 庭 附 著 因 素 並 沒 有 差 異 在 衝 動 性 格 程 度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3.901; 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衝 動 性 格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衝 動 性 格 在 兩 性 關 係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5.93;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128

19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在 偏 差 素 行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7.988;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素 行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在 偏 差 金 錢 觀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4.751;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金 錢 觀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表 4-2 有 無 貪 污 行 為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項 內 容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家 庭 附 著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575 衝 動 性 格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3.901 兩 性 關 係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5.93 偏 差 素 行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7.988 偏 差 金 錢 貪 污 組 觀 一 般 組 t=4.751 p<.05,p<.01,p<.001 二 職 務 特 性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為 暸 解 職 務 特 性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卡 方 檢 定 進 行 關 聯 性 檢 定 ( 如 表 4-3),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有 關 服 務 年 資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服 務 年 資 分 為 五 組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服 務 年 資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38.593;df=4;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服 務 年 資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年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57.1%), 其 次 為 5 年 以 下 的 比 率 (43.5%) 年 的 比 率 (42.9%) 21 年 以 上 的 比 率 (39.6%) 及 6-10 年 的 (33.8%) 有 關 職 務 類 型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職 務 類 型 分 為 採 購 型 准 駁 型 裁 罰 型 其 他 型 等 四 類 型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職 務 類 型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57.455; 129

20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df=4;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職 務 類 型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其 他 型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66.7%), 其 次 為 裁 罰 型 (42.7%) 准 駁 型 (34.3%) 採 購 型 的 (14.3%) 有 關 任 職 管 道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將 任 職 管 道 分 為 高 考 普 考 特 考 地 方 政 府 基 層 考 試 及 約 聘 僱 等 五 類 型 與 是 否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關 聯 性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任 職 管 道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χ 2 =38.593;df=4;p<.001), 此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的 任 職 管 道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約 聘 僱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83.8%), 其 次 為 特 考 (46.9%) 普 考 (46.4%) 高 考 的 (17.9%) 基 層 考 試 (15.7%) 表 4-3 職 務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變 項 與 樣 本 數 人 口 特 性 一 般 組 貪 污 組 χ 2 ;df;p 服 務 年 資 5 年 以 下 26(56.5%) 20(43.5%) (N=320) 6-10 年 43(66.2%) 22(33.8%) 年 21(42.9%) 28(57.1%) 年 28(57.1%) 21(42.9%) 21 年 以 上 67(60.4%) 44(39.6%) 職 務 類 型 採 購 型 36(85.7%) 6 (14.3%) (N=320) 准 駁 型 71(65.7%) 37(34.3%) 裁 罰 型 51(57.3%) 38 (42.7%) 其 他 型 27(33.3%) 54(66.7%) 任 職 管 道 高 考 32(82.1%) 7(17.9%) (N=320) 普 考 15(53.6%) 13(46.4%) 特 考 68(53.1%) 60(46.9%) 基 層 考 試 59(84.3% 11(15.7%) 約 聘 僱 方 式 6(16.2%) 31(83.8%) 三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130 χ 2 = df=4 p<.001 χ 2 = df=4 p<.001 χ 2 = df=4 p<.001 為 暸 解 不 同 職 務 行 為 在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之 差 異 情 形, 本 研 究 以 t 檢 定 進 行 平 均 數 差 異 檢 定 ( 如 表 4-4),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在 廠 商 誘 惑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8.469;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廠 商 誘 惑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廠 商 誘 惑 在 財 務 壓 力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21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著 差 異 存 在 (t=3.566;p<.001), 其 中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貪 污 組 之 財 務 壓 力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財 務 壓 力 表 4-4 有 無 貪 污 行 為 在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項 內 容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廠 商 誘 惑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8.469 財 務 壓 力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3.566 p<.05,p<.01,p<.001 四 監 控 機 制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為 暸 解 不 同 職 務 行 為 在 監 控 機 制 因 素 之 差 異 情 形, 本 研 究 以 t 檢 定 進 行 平 均 數 差 異 檢 定 ( 如 表 4-5), 茲 就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在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8.469; p<.001), 其 中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一 般 組 之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之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在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6.029;p<.001), 其 中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一 般 組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之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在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t=-5.129;p<.001), 其 中 一 般 組 平 均 數 為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平 均 數 , 亦 即 一 般 組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之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表 4-5 有 無 貪 污 行 為 在 監 控 機 制 因 素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項 內 容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貪 污 組 一 般 組 t=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貪 污 組 t= 一 般 組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貪 污 組 t= 一 般 組 p<.05,p<.01,p<

22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五 各 影 響 因 素 對 貪 污 行 為 影 響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為 瞭 解 人 口 屬 性 職 務 因 素 變 項 及 中 介 變 項 對 依 變 項 之 影 響 情 形, 本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選 擇 與 貪 污 行 為 有 顯 著 關 聯 或 差 異 之 因 素 進 行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探 討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監 控 因 素 對 貪 污 行 為 之 影 響 情 形, 茲 就 分 析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本 研 究 以 人 口 屬 性 為 第 一 階 層, 以 職 務 因 素 為 第 二 階 層 以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為 第 三 階 層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為 第 四 階 層 監 控 因 素 為 為 第 五 階 層 對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影 響 情 形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第 一 階 層 人 口 屬 性 部 份, 性 別 婚 姻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顯 著 解 解 力, 性 別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有 負 向 的 顯 著 影 響 力, 即 男 性 有 較 強 之 影 響 力, 婚 姻 狀 況 部 份, 婚 姻 狀 況 對 是 否 貪 污 具 影 著 影 響, 其 中 離 喪 偶 均 較 未 婚 組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離 喪 偶 貪 污 的 機 率 是 未 婚 組 的 倍 教 育 程 度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有 負 向 的 顯 著 影 響 力, 每 提 一 個 單 位 的 教 育 程 度 會 降 低.372 倍 的 貪 污 行 為 在 第 二 階 層 人 口 屬 性 再 加 上 職 務 因 素 後, 性 別 婚 姻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務 類 型 服 務 時 間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顯 著 解 解 力, 婚 姻 狀 況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有 正 向 的 顯 著 影 響 力, 除 了 第 一 階 層 的 因 素 外, 職 務 類 型 中 的 准 駁 裁 罰 及 其 他 型 均 較 採 購 型 有 較 高 的 貪 污 機 率 ; 另 外, 服 務 時 間 愈 久, 貪 污 的 機 率 愈 低 別 (1. 男 ;2. 女 ) 婚 姻 分 三 組 已 婚 組 離 喪 偶 組 表 4-6 影 響 貪 污 行 為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階 層 一 階 層 二 階 層 三 階 層 四 階 層 五 B B B B B Exp( Exp( Exp( Exp( 值 值 值 值 值 B) B) B) B) Wals Wals Wals Wals Wals (.351) (1.02 4) ( ) (.337) (.968) ( ) (.619) (.885) ( ) (.719) (.854) ( ) Exp( B) (.678) (.729) ( ) 年 齡.21 ( ( ( ( (2.74

23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教 育 程 度 子 女 數 職 務 分 四 組 准 駁 組 裁 罰 組 其 他 類 型 組 服 務 時 間 管 道 分 三 組 持 考 組 約 聘 組 衝 動 性 格 兩 性 關 係 偏 差 素 行 ) (.372) (1.28 8) ) (.368) (1.52 7) ( ) ( ) ( ) (.993) ) (.431) (1.94 3) (9.35 5) ( ) ( ) (.991) ) (.444) (1.86 5) (7.35 5) (9.11 0) ( ) (.992) (1.46 8) (1.25 1) (2.00 1) (1.45 2) (1.14 2) (1.89 6) (1.75 1) (2.31 5) (1.81 9) (1.08 4) (1.69 6) (1.53 2) ) (.430) (1.90 9) (6.44 9) (7.04 6) ( ) (.993) (1.88 8) (1.43 8) (1.08 0) (1.78 3) (1.36 4) 133

24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偏 差 金 錢 觀 廠 商 誘 惑 財 務 壓 力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模 式 χ 2 值 (1.12 1) (1.13 7) (1.39 8) (1.04 4) 對 數 值 Cox & Snell R Nagelke rke R 職 務 行 為 對 照 組 為 一 般 組 ; 2 性 別 對 照 組 為 男 性 3 婚 姻 對 照 組 為 未 婚 者 ; 4 職 務 類 型 對 照 組 為 採 購 型 ; 5 任 職 管 道 照 組 為 高 普 考 組 (1.04 4) (1.44 3) (1.04 1) (.690) (.917) (.768) 在 第 三 階 層 人 口 屬 性 職 務 因 素 再 加 上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後, 婚 姻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務 類 型 服 務 時 間 衝 動 性 格 偏 差 素 行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顯 著 解 解 力, 除 了 第 一 二 階 層 的 因 素 外, 個 人 特 質 愈 具 有 衝 動 性 格 偏 差 素 行 有 愈 高 的 貪 污 機 率 在 第 四 階 層 人 口 屬 性 職 務 因 素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再 加 上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後, 婚 姻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務 類 型 服 務 時 間 偏 差 素 行 廠 商 誘 惑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顯 著 解 解 力, 除 了 第 一 二 三 階 層 的 因 素 外, 廠 商 誘 惑 愈 高 者 有 愈 高 的 貪 污 機 率 134

25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在 第 五 階 層 人 口 屬 性 職 務 因 素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再 加 上 監 控 因 素 後, 婚 姻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服 務 時 間 廠 商 誘 惑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對 貪 污 行 為 具 顯 著 解 解 力, 除 了 第 一 二 三 四 階 層 的 因 素 外,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愈 高 者 有 愈 低 的 貪 污 機 率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為 探 討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形 成 之 原 因, 本 研 究 參 照 相 關 理 論 及 文 獻 擬 定 本 研 究 研 究 架 構, 其 中 前 置 變 項 包 括 人 口 屬 性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中 介 變 項 為 機 會 壓 力 及 監 控 等 因 素, 依 變 項 為 公 務 員 職 務 行 為, 採 取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茲 就 相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歸 納 如 下 : 1. 個 人 及 職 務 因 素 與 貪 污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有 關 性 別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性 別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男 性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的 比 率 有 關 婚 姻 狀 況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不 同 的 婚 姻 狀 況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離 喪 偶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已 婚 的 比 率 及 未 婚 的 比 率 有 關 年 齡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年 齡 層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61 歲 以 上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歲 的 比 率 歲 的 比 率 歲 歲 的 比 率 有 關 教 育 程 度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高 中 職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專 科 的 比 率 大 學 的 比 率 研 究 所 的 比 率 有 關 子 女 數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子 女 數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子 女 數 4 人 以 上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3 人 的 比 率 1 人 的 比 率 研 究 所 2 人 的 比 率 及 0 人 的, 顯 見 子 女 數 愈 多 者, 其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愈 高 有 關 服 務 年 資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服 務 年 資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年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5 年 以 下 的 比 率 年 的 比 率 21 年 以 上 的 比 率 及 6-10 年 的 有 關 職 務 類 型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職 務 類 型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135

26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7 的 比 率, 其 中 其 他 型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裁 罰 型 准 駁 型 採 購 型 的 有 關 任 職 管 道 與 貪 污 行 為 關 聯 性 分 析 部 份,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任 職 管 道 在 貪 污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比 率, 其 中 約 聘 僱 從 事 貪 污 的 比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特 考 普 考 高 考 的 基 層 考 試 2.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在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在 家 庭 附 著 程 度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在 家 庭 附 著 變 項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此 結 果 顯 示, 犯 罪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二 組 樣 本 在 家 庭 附 著 因 素 並 沒 有 差 異 在 衝 動 性 格 程 度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衝 動 性 格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衝 動 性 格 在 兩 性 關 係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兩 性 關 係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在 偏 差 素 行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素 行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在 偏 差 金 錢 觀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偏 差 金 錢 觀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3.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在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在 廠 商 誘 惑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廠 商 誘 惑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廠 商 誘 惑 在 財 務 壓 力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中 貪 污 組 之 財 務 壓 力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組 之 財 務 壓 力 4.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在 監 控 因 素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在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一 般 組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之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在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方 面, 貪 污 組 與 一 般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其 一 般 組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顯 著 高 於 貪 污 組 之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5. 各 影 響 因 素 對 貪 污 行 為 影 響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為 瞭 解 人 口 屬 性 職 務 因 素 變 項 及 中 介 變 項 對 依 變 項 之 影 響 情 形, 本 研 究 以 人 口 屬 性 為 第 一 階 層, 以 職 務 因 素 為 第 二 階 層 以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為 第 三 階 層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為 第 四 階 層 監 控 因 素 為 為 第 五 階 層 對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影 響 情 形 之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在 各 變 項 中, 子 女 數 自 始 對 貪 污 犯 罪 即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性 別 變 項 在 階 層 一 二 時 有 顯 著 影 響, 但 加 入 中 介 變 項 後, 性 別 變 項 的 影 響 力 即 漸 漸 減 少, 婚 姻 年 齡 及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在 各 階 層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136

27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犯 罪 原 因 及 其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但 加 入 中 介 變 項 後, 婚 姻 年 齡 及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的 影 響 力 均 逐 漸 減 少 在 職 務 因 素 部 份, 任 職 管 道 自 始 對 貪 污 犯 罪 即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職 務 類 型 服 務 時 間 在 各 階 層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加 入 中 介 變 項 後, 其 影 響 力 亦 逐 漸 減 少 在 個 人 特 質 部 份, 兩 性 關 係 偏 差 金 錢 觀 自 始 對 貪 污 犯 罪 即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衝 動 性 格 偏 差 素 行 在 階 層 三 四 有 顯 著 影 響, 但 加 入 機 會 及 監 控 變 項 後, 其 影 響 力 亦 逐 漸 減 少 在 機 會 及 壓 力 因 素 部 份, 財 務 壓 力 自 始 對 貪 污 犯 罪 即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廠 商 誘 惑 在 各 階 層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存 在 在 監 控 因 素 部 份, 採 購 規 範 認 知 對 貪 污 犯 罪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在 階 層 五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存 在 二 建 議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發 現, 個 人 因 素 職 務 因 素 機 會 壓 力 因 素 及 監 控 因 素 對 貪 污 行 為 均 有 影 響, 因 此, 防 制 貪 污 行 為 的 發 生, 需 從 監 督 機 制 減 少 機 會 及 強 化 教 育 等 面 向 著 手, 茲 就 相 關 建 議 分 述 如 下 : 1. 建 全 監 督 機 制, 並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素 行 資 料 庫 本 研 究 發 現 發 現, 偏 差 素 行 廠 商 誘 惑 在 階 層 均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存 在, 其 具 體 內 容 為 : 與 同 事 朋 友 一 起 到 有 女 侍 坐 檯 的 地 方 喝 酒 ; 與 因 業 務 接 觸 認 識 的 朋 友, 共 同 到 有 女 侍 坐 陪 的 地 方 聚 會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到 KTV 卡 拉 OK 等 類 似 場 所 唱 歌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聚 餐 ; 曾 與 請 您 通 融 幫 忙 的 人 共 同 到 不 當 場 所 聚 會 因 此 建 議 檢 警 調 等 相 關 單 位 赴 各 特 種 行 業 臨 檢 或 查 獲 酒 醉 駕 駛, 發 現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者, 應 立 即 通 報 該 公 務 員 之 主 管 及 政 風 人 員, 並 由 政 風 人 員 建 置 資 料 庫, 加 強 監 督 輔 導, 以 發 揮 監 督 功 能 2. 現 行 考 評 機 制 應 增 加 公 務 員 生 活 型 態 的 考 評 紀 錄 由 於 貪 瀆 犯 罪 者 日 常 生 活 型 態 明 顯 不 同 於 一 般 公 務 員, 各 部 門 政 風 單 位 應 對 同 仁 之 生 活 型 態 消 費 習 慣 勤 隋 情 形 嗜 好 等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本 研 究 建 議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應 在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評 機 制 中, 針 對 擁 有 准 駁 裁 罰 採 購 權 限 的 公 務 員, 以 及 消 費 習 慣 人 際 交 往 關 係 有 明 顯 改 變 的 公 務 員 等 貪 污 高 危 險 族 群 之 公 務 員, 增 加 偏 差 素 行 的 考 評 紀 錄, 發 現 有 違 常 現 象 者, 需 設 法 調 整 其 職 務 及 強 化 監 控, 以 避 免 貪 現 象 的 發 生 137

28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採 購 准 駁 及 裁 罰 等 貪 污 高 風 險 職 務 人 員 之 選 任, 應 避 免 任 用 具 高 危 險 因 子 之 人 員 針 對 不 同 屬 性 公 務 員, 應 針 對 該 屬 性 公 務 員 危 險 因 子, 加 強 考 評 督 導 ; 貪 污 高 風 險 職 務 類 型 ( 採 購 准 駁 及 裁 罰 ) 之 人 員 選 任, 應 避 免 任 用 具 高 危 險 因 子 之 人 員,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性 別 任 職 管 道 及 職 務 類 型 等 因 素, 均 會 影 響 其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採 購 准 駁 及 裁 罰 等 貪 污 高 風 險 職 務 人 員 之 選 任, 應 避 免 任 用 具 高 危 險 因 子 之 人 員 4. 定 期 政 風 宣 導, 強 化 刑 事 處 罰 的 一 般 預 防 效 果 本 研 究 發 現, 法 律 規 範 認 知 監 控 效 果 認 知 對 貪 污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存 在, 因 此, 各 單 位 之 主 管 及 政 風 人 員 應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加 強 宣 導, 除 灌 輸 公 務 人 員 法 治 觀 念 外, 對 於 公 務 員 業 務 上 應 知 悉 之 法 令 及 函 釋, 亦 應 一 併 宣 達, 使 公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之 過 程 中, 守 法 守 紀 並 熟 悉 職 務 上 之 規 定 ; 另 亦 建 議 以 實 際 發 生 的 案 例 作 為 宣 導 的 教 材, 藉 此 強 調 刑 罰 效 果, 以 杜 絕 潛 在 犯 罪 者 的 犯 意 5. 落 實 輪 調 制 度 及 強 制 代 理 人 制 度, 並 建 立 抽 查 或 複 檢 制 度, 避 免 承 辦 公 務 員 貪 污 行 為 發 生 透 過 定 期 輪 調 方 式 讓 每 位 承 辦 人 皆 能 夠 熟 悉 各 項 業 務, 避 免 某 項 專 門 業 務 遭 特 定 人 士 把 持, 造 成 監 督 不 易 之 情 形, 對 於 那 些 潛 在 的 犯 罪 者 而 言, 透 過 輪 調 制 對 當 事 人 形 成 心 理 監 控 對 於 容 易 引 起 犯 罪 事 件 的 職 務 從 業 人 員, 強 制 每 年 必 須 連 休 7 天 的 長 假, 休 假 期 間 完 全 由 代 理 人 執 行 其 職 務, 透 過 代 理 人 偵 測 該 當 事 人 處 理 之 事 務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規 定 因 此, 落 實 輪 調 制 度 及 強 制 代 理 人 制 度, 並 建 立 抽 查 或 複 檢 之 制 度 以 稽 核 承 審 人 員 經 辦 之 案 件, 透 過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檢 來 審 視 核 發 案 件, 以 避 免 承 辦 公 務 員 違 法 之 貪 污 行 為 6. 強 化 主 管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的 監 控 能 力, 訓 練 主 管 觀 察 同 仁 貪 污 行 為 的 能 力 本 研 究 發 現 兩 性 關 係 偏 差 金 錢 觀 及 偏 差 素 行 對 貪 污 行 為 有 重 要 影 響 力, 因 此, 強 化 主 管 人 員 的 監 控 功 能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一 般 的 在 職 訓 練, 均 針 對 各 業 務 部 門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進 行 強 化 訓 練, 很 少 提 供 主 管 人 員 如 何 觀 察 可 能 會 發 生 貪 污 行 為 的 潛 在 貪 污 犯 罪 者,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強 化 主 管 人 員 觀 察 同 仁 貪 污 行 為 的 能 力, 並 將 該 結 果 通 報 給 政 風 人 員 參 考, 由 政 風 單 位 評 估 是 否 有 提 列 注 意 追 蹤 及 輔 導 的 必 要 138

01政治.doc

01政治.doc 1 2013 5 2012118-14 3 1115 2 5 29 12 2020 2010 8 3 2012.11.15 2012.11.26 1114 205 55.6% 171 73.6% 130 76.9% 11 15 25 7 4 9 7 2013 3 2012127 11 1984 2010 20 2012.12.102012.12.112012.12.12 5 2012.12.1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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